商贸企业如何避税实用13篇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1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管理司税政处副处长何俊雄介绍了两法合并的基本情况和目前的发展阶段。何俊雄说,新法出来后,两税合在一起,税收的基本原则不会改变,包括纳税人的原则、税基等都不会变。

从外资方面看,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对外商的影响主要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税务优惠方面的变动。比如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性领域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在统一内外资所得税之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可能会取消。另外就是再投资退税。根据原来税法,外国的投资者把在中国赚取的利润再投资到另外一个项目,或者是投到现有的项目中,均可以享受退税。在统一内外资所得税之后,这个优惠也很可能会被取消。最后就是外商比较感兴趣的利润。按照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所赚取的利润在汇出中国时,免征预提税,在统一内外资所得税之后可能也会取消。

因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新的两法合并会保证一些新的优惠:在鼓励农业、基础设施方面体现长期的战略问题;在高科技方面,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大部分靠引进国际技术,自己没有技术,因此要大力鼓励进行技术研发;推动使用和购买环保设备;推动民族工业方面的发展;对电子行业和多媒体设备进行价格折旧;对一些基础的行业,比如交通等方面,采取定期的减免税的办法,另外,对一些企业之间的收入采取免税的收入。对于减免税问题,何俊雄说,减免税政策要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灵活制定。

随着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及向中性的公共财政转型,以宽税基、低税负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制度改革应作为刺激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新手段,这对于增进企业活力有着极大的影响。而在加入WTO的全面开放背景下,内外资在同一个市场里展开竞争,首先应该保证的就是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一个规范的、平衡的税制,至少是从制度角度来保证这一点。

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免税机会重来

国税函2004年5月8日出台的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征税的从事“自营贸易和贸易”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既从事自营贸易同时也从事贸易的代表机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全部业务仅为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准备性、辅业务,凡其总机构能够提供证明资料,说明其对我国的商品贸易一贯采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02号)第一条规定的自营贸易方式的,仍可按照该国税发[1997]002号“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免予征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就如何看待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免税机会重来的问题,何俊雄说,进行自营贸易时偶尔做贸易,或者总部不确定这个贸易会不会常做,都是按自营贸易来定的。如果是在中国一贯从事自营贸易,只要能提供一些证明,承诺该机构确实从事自营贸易,那么仍可维持1997年9月8号的文件,享受免征税,采取零申税的贸易。

外资企业避税形式多元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裕康介绍说,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最主要手法,一般是境外关联企业控制境内企业的购销权,高价进、低价出,将应在我国境内体现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去,人为地减少境内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除了转让定价的避税,还有资本弱化避税。跨国公司为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劳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政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另外是固定资产的购销进行避税。对一些机器设备的净资本进行估价,同时又利用作价高一点的进口设备,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转让款当中。避让方法还有专利、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转让以及通过债券和自由股来逃避税收。

反避税力度重心指向外资企业

王裕康说,进行反避税管理实际上就是对跨国公司和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方面的管理。目前,我国已有外商投资企业46万家,其中一半以上是亏损的,2003年,外商企业的亏损面是50%左右。王裕康指出,这些亏损有三分之二属于非经营性原因。每年由于企业转让定价避税,估计使得国家税收损失达到300亿,这还是一个比较保守的估计。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2

可见,TPP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就税收而言,通过关税减免,TPP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大幅下降,贸易量也将大幅增加。由于我国目前还未被邀请加入TPP谈判,所以我国应早做准备,积极应对TPP可能带来的冲击。本文认为,由于离岸贸易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如税收政策等),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可以大大增加贸易量,部分抵消TPP给我国带来的冲击。为此,下文将围绕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展开研究。

一、文献回顾

离岸贸易是近30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离岸贸易所具有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内在特质决定了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种贸易方式的影响力已经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得到了突出体现。离岸贸易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发展,与税收政策有着直接的联系。

1.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对于离岸贸易与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以下文献:Ingo Walter (1985)研究了离岸贸易中心成为避税港的税收政策[1];Hampton & John(2002)认为,国际资本的出现促进了离岸业务的快速发展,并随之形成避税天堂[2];Mark P Hampton(1996)认为全球国际组织应该采取积极行动,以针对离岸贸易引起的不合法税收活动[3];Gregory(2005)指出由于各国对离岸业务市场的监管程度不同,导致税收中性难以实现,有害税收竞争也愈演愈烈,但各国税制差异的存在会继续使离岸业务拥有广阔的市场。[4]

2.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对于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罗国强(2010)针对离岸市场税收征管的法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征管上我国应采取中等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适中的容忍态度应对避税问题,并通过预约定价机制来应对关联企业的转移价格行为,在税收管辖冲突的解决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5];付新刚(2007)对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的税收自由度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自由度方面,我国与这些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相比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6]

概括而言,国外研究认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了离岸贸易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避税问题,通过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是规制避税问题的有效途径。国内研究集中在我国离岸市场税收征管法制的初步构建等方面,对我国离岸贸易市场的具体税收政策研究较少,对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研究更少。

二、全球离岸贸易发展的国际背景

因各国(地区)资源禀赋的差别和劳动力成本、税收、物流成本都不尽相同,在全球配置资源,通过供应链管理实现比较利益最大化,是发展离岸贸易的原动力。因此,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离岸贸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尤其是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离岸贸易可使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从一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看,个体企业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有效地提?{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

1.离岸贸易界定

离岸贸易是指贸易商(或称贸易中间商)从海外组织货源并直接销售给海外进口商,即贸易商分别与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但经营的货物由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到进口商所在地,而不经过贸易商所在地。因此,其基本特征是货物流与资金流、订单流的分离,贸易商所在地往往是资金流、订单流和货物流的控制管理中心。

2.离岸贸易类型

离岸贸易具有三种类型:标准离岸交易类型、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交易类型。标准离岸交易指贸易商与出口商、进口商位于不同国家,即贸易商是在海外组织货源,并销售给海外客户,其中出口商和进口商可能处于不同国家,也可能处于同一国家。这均属于典型的离岸交易(见图1)。

在现实中,极少有贸易商只从事标准的离岸交易,他们往往同时也从事境内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之间的国际贸易。贸易商分别与境内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货物则由境内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至境外进口商所在地。此种情形符合离岸贸易的一般特征,但又不属于典型的离岸贸易,因此被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区内交易类型则属于准离岸交易类型的一种延伸方式,即贸易商从海外进口货物后,在保税区或自贸区之类的区域内将货物转卖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也可能将货物向境内公司再转卖),而货物则从海外出口商直接运交给最后受买的公司。这三种交易类型均符合离岸贸易的上述基本特征,只是在这三种交易类型中,贸易商、出口商和进口商所处的国别和位置不同而已。当然,如果贸易商、进口商和进口商同处一国境内,则不属于离岸贸易的范畴。

3.发展离岸贸易的有利性

(1)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

发展离岸贸易将带动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业发展,从而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以我国香港为例,随着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增加了香港公司的收益,带动了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性服务业的发展。香港政府统计处数据显示,1995年离岸贸易的总收入达540亿港元,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支持离岸贸易活动的海上货物运输和货运业的收入总值分别为350亿港元和60亿港元,分别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3.2%和0.6%。自2006年,香港每年的离岸贸易货值都高于转口货值,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达4.5万亿港元,相当于同期香港转口贸易货值的1.4倍。从2002―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增加超过200%,远高于同期香港转口货值130%的增幅。目前,与离岸贸易有关的贸易融资、贸易保险等服务收益,香港政府还缺乏完整统计。如果加上这些服务的收益,香港公司在境外的离岸贸易活动和与离岸贸易活动有关的服务,以及其延伸服务所创造的收益,将占到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0%以上。可见,发展离岸贸易促进了香港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2)全球(区域)贸易营运与控制功能

发展离岸贸易将推动区域国际贸易中心的跨越式发展,是由本国(本地)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向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转变的关键,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离岸贸易不仅从事货物的进出口,而且经营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进出口业务,从而极大地提升全球贸易运营与控制功能。以香港为例,随着离岸贸易在香港的兴起,香港从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性质的国际贸易中心转变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这也意味着,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内涵发生了变化,即营运控制与转口贸易并存。随着香港转口贸易规模的缩小,离岸贸易的逐渐扩大,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将会提升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

(3)离岸金融及?{端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促进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发展需要良好、开放的金融环境,两者相互促进,因此,发展离岸贸易,必然促进以离岸金融为核心的高端金融服务的发展,必将催生相关的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场广度,为实现一国货币早日成为国际货币奠定基础,从而加快迈向国际金融中心。

(4)高端服务业的带动引领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开展需要良好的服务体系,因此,离岸贸易的发展将极大地带动该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诸如物流、融资、保险、法律服务、仲裁、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产品认证等服务业领域,必将在离岸贸易的带动下获得发展或提升。此外,以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离岸交易类型进行的离岸贸易也将提?{货物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贸易进出口量,从而促进该地区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三、离岸贸易与税收的关系

离岸公司与一般在岸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交纳。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其他任何税款,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可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税务,合理合法避税。如果注册公司所在国与自己原来公司的来源国之间签有双边税收合约,则有机会使境外的赢利推延或减少预付税。下文通过典型的国际离岸贸易中心进行税种和税率的国际比较。

1.离岸贸易的税种

国际离岸贸易中心以直接税为主,无间接税。通常而言,离岸贸易涉及的直接税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扣税、利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等,绝大多数离岸贸易业务中心无营业税。

2.离岸贸易的税率

为能更加明晰离岸贸易的税率,本文选取国际上典型的离岸贸易中心,即中国香港、新加坡、菲律宾马尼拉进行比较研究。这些离岸贸易中心所涉的税种与税率见表1。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国香港为16.5%,但对离岸贸易则不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从事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如航运业)所得税减免;从事离岸货物贸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如获得“全球贸易商计划”的企业)离岸货物贸易给予不超过1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菲律宾马尼拉对离岸贸易的企业所得税为零。

从间接税(流转税)角度看,新加坡对货物出口提供跨境服务和大部分金融服务都采取货劳税(类似增值税)零税率。中国香港则没有开征间接税。菲律宾马尼拉免征离岸贸易间接税。

由此可见,这些离岸贸易中心都实施零或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并且都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目前,国际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都是朝向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迈进。

3.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

离岸避税行为,是指离岸贸易公司以离岸方式避税。离岸公司不断编造着规避税收、海外上市、曲线规避对外资行业限制、资本运作、跨境并购、全球贸易以及资产转移的神话,令各国的监管部门头疼不已。具体而言,离岸避税行为主要包括转移定价、信箱公司和骗取退税等方式。

(1)转移定价。转移定价行为是通过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以高转移价格向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出口或低转移价格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进口,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降低整个跨国公司的纳税总额。这种转移,并不一定是货物的实际转移。

(2)信箱公司。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某国内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事电器零件生产业务。实际的生产业务放在中国,单位成本价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价格卖到维尔京公司,然后,再以近似7美元价格卖给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再以7美元的价格卖给国内。整个买卖过程只是在账面上走一遍,并不实际发生。但是中国和美国两头的收入所得都近似为零,这样两国的增值税就无法收取了。而维尔京免征所得税,该公司全球纳税总额由此大大减少,节省了经营成本。

(3)骗取退税。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设置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措施也往往被离岸公司“冒领”。一些企业利用“假出口”来获取税收优惠,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后,把货物运到公海上,然后又运回国内,再办一个海关的进口手续,就获得了免税待遇。甚至有些企业,货物都不运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国内的一些保税仓库里面,办了相关的出口手续后,就获得了退税的“利润”。

四、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现状

由于我国对离岸贸易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定较为滞后,使得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瓶颈。截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究竟应该对离岸贸易哪些纳税主体征税、征收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等。这也意味着,我国目前离岸贸易的税收政策处于真空状态。

目前,我国只对少数地区的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了相关税收政策,且各不相同。以上海和深圳为例,两地同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在上海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面临5%的营业税和25 %的所得税,而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免征营业税,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在离岸贸易方面,各地都存在税收政策的空白。

2013年9月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规定:“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发展离岸贸易不仅有助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四个中心的建设,而且通过“先行先试”积累的经验也将为整个国家国际贸易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试验区,他们在自己的总体方案中也都表示将发展离岸贸易。事实上,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虽已有一定的实践,但主要是在保税区范围内,且因为受到政策条件的限制,远未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尚未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形式。而自贸试验区高度开放的特征,无疑将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最佳的平台。目前,我国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尚未与国际接轨,这成为制约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发展的主要瓶颈。

我国四大自贸区在各自总体方案中虽然在税收方面规定了某些优惠,但限于极为有限的情形,并未在企业所得税做出调整。虽然自贸试验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理念是着重于制度创新而不是依赖税收方面的政策洼地,但是对于离岸贸易这样的特殊情形,其实还是应该给予特别考虑。从离岸贸易的本质上说,它首先是贸易商(特别是跨国公司)为降低交易成本的现实选择,如果不能提供良好的条件来吸引贸易商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离岸贸易业务就可能会流向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从而导致我国不仅对于离岸贸易不能获得税收,而且还会影响到离岸贸易其他功能的发挥。

五、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设计

由于离岸贸易中心具有“轻资产”的特征,所以从理论上说,只要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环境良好,它可以设在全球的任何城市。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具有一定的优势,有些条件比其他国际贸易中心城市更为优越。只要克服在税收方面的突出障碍,不断优化政策和服务环境,完全有可能有效地吸引国内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离岸贸易,这对于吸引跨国公司及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设立结算中心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下文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监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改革进行设计。

1.设计原则

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自贸试验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进行设计,为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税收制度

(1)税种

依据全球离岸贸易业务的共同点,税种少、低税率是推动全球离岸贸易中心快速成长的助推器。为此,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只征收一项直接税,即企业所得税,免征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对任何形式的外来资本投资收益所得免征资本税,即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等,取消离岸贸易相关的印花税。

(2)税率

在税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证离岸贸易的税率具有相对竞争力,即保证离岸贸易企业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同类离岸贸易中心的税负水平。从我国周边来看,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为此,目前阶段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所得税率设计为15%较为合理。

3.税收征管

离岸贸易税收征管包括征管对象和征管机构两方面。

(1)征管对象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但是他们会对征管对象设定一定的附加条件,这些条件是其承认企业交易业务存在的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对离岸贸易企业的认证要附加一定的条件。

征管对象的核心要素一是离岸贸易业务的界定,二是离岸贸易业务分类。由于在现实中,标准离岸交易类型极少,大多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或区内交易类型,故建议将符合离岸贸易基本特征的三种离岸贸易交易类型都纳入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业务范围。关于离岸贸易业务分类,是将离岸贸易业务分为离岸货物贸易和离岸服务贸易。建议在自贸试验区内,对离岸货物贸易为主的企业,其离岸收入必须超过总收入50%以上,才能被认定为离岸贸易企业;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则是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国家鼓励的区内离岸服务贸易企业。详见表3。

(2)征管机构

征管机构的核心要素是设置“离岸贸易业务税务登记证号”。详见表4。

4.税收监管

针对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行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是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就是由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就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事先签订的协议,以此来确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目前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最有效的方式,已成为OECD(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中国香港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离岸贸易的国际性以及离岸贸易关联企业国籍的复杂性,通过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是解决离岸贸易避税问题的有效手段。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3

(三) 避税变得轻松自如。因特阿是没有国界、全球共享的网络,通过它可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和销售"合理"地分散于世界各地(包括避税地)。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也很简单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椭、一部电话,再申请一个免税地的网址就行了。同时,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埂加方便。

(四) 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倍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人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足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人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贫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4

(三) 避税变得轻松自如。因特阿是没有国界、全球共享的网络,通过它可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和销售"合理"地分散于世界各地(包括避税地)。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也很简单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椭、一部电话,再申请一个免税地的网址就行了。同时,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埂加方便。

(四) 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倍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人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足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人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贫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5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其内容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广义而言,电子商务还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各种内部业务的电子化。电子商务可被看作是一种现代化的商业和行政作业方法,这种方法通过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传递速度,满足政府组织、厂商和消费者的降低成本的需求,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快信息交流以支持决策。电子商务可以包括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各项社会活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充实和扩展。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起源于90年代,并率先在外贸、海关、运输等领域得到了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了解,交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单位已经成立了EDI中心,专门从事行业内的电子商务管理。从1994年开始,企业开始涉足电子商务,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今天,证券交易网覆盖全国,有效地保证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金融结算系统覆盖全国,大大的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此外,中国商品交易网、中国商品订货系统等电子网络相继建立。由外经贸部主办的因特网上的“中国商品市场”于 1998年7月 l日正式推出。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连接在外经贸部官方主页(http:// www.moftec.gov.cn)上的“中国商品市场”进行网上推销。

二、电子商务中的税务问题

据报道,1995年至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营业额达到250亿美元,预计2000年至2010年网上交易额将达到4500亿至6000亿美元。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全国将近700多万互联网用户而言,电子商务必然会象雨后春笋一般,以难以预料的速度向前发展,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带有MODEM的计算机,一条电话线,通过互联网入口提供的服务便可参与互联网贸易。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进入互联网;任何企业向网络服务商(ISP)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城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因此,我国税务部门将遇到如下问题。

1.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国在另一国设立的用以开展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尚未可知,有待进一步确认。

2.离线现金交易造成的税收障碍 这是我国最具特色的电子商务税收难题。严格的说,网上看货。离线现金交易并未实现完全意义上的商务电子化。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这种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其主要原因是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在我国的普及率还很低。由于在传统税收的征管和稽查中需要税收凭证,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本身就已给国家征税带来诸多难题,再加上我国电子商务支付方式落后,即使在技术上解决了网上追踪稽查的难题,也难以避免网上现金交易导致的税收流失。美国税务局(IRS)关于电子商务的文件中提出了国际互联网影响征税的几个特点是:①消费者可以匿名。②制造商容易隐匿其住所。③税务机关该不到信息,无法判断电子商贸的情况。④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本身也容易隐藏。在网上传递的数据流中,税务机关难以分辨何为销售所得,何为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资,划分工联网贸易所得性质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相对混乱,加之各国之间的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使纳税人往往利用所得性质的混乱而逃避税款。

3.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国际互联网被称为世界第八大洲——“虚拟洲”,是没有国界的全球共享性网络,具有的信息能力和传输能力打破了空间地域的限制。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在出现难于确定管辖权等疑问时,各国往往通过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解决,然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及支付方式的多样化,使交易场所、使用地等难以判断。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策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4.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对纳税人遵从税法的程度造成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手段是高科技的,结果是隐蔽的。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形的,由于存在“电子货币”,交易与匿名支付系统联结,没有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对于税务检查部门而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或交易的细节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税务检查部门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措施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属新兴事物,它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也是前所未有的。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税收政策。

1.积极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初期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式,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

2.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应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法规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这里有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是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可参照联合国1996年通过的法律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明确作为有效法律证据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递过程是可靠的;有关责任人(包括交易业务的各方)已以某种加密数字签字确认;执行数据专人管理和确保其完整性。二是关于常设机构原则的具体政策。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的网址并不构成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服务器如果满足关于固定营业场所的要件,并且其所从事的营业活动是非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应定位常设机构;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定常设机构;对传统有形商品交易和数字化商品交易在常设机构认定问题上应采取统一标准。

3.可适当实行税收优惠,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即对目前的电子商务采取轻税政策,也可考虑对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增值税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及运用其他鼓励科技创新或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便于税务机关稽查,要求企业必须对网上交易单独核算,否则不予优惠。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6

2.现行的税收理论不适应电子商务形式所产生的问题。 (1)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的税务登记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问世以来,似乎就一直在忽视或者说是蔑视这一关系的存在,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连入互联网;任何企业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贸活动和信息交流;任何一个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只“猫”(Modem)和一根电话线,通过互联网人口提供的服务就可以参与网上交易。(2)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常设机构”概念无所适从。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大多数产品或劳务的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 (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另外,一旦由于某设备的存在而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从而需纳税,该设备马上就会搬迁到境外,这时常设机构的固定性和永久性将失去限制意义。(3)电子商务的出现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和CD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在网上下载有关书籍报纸等的内容。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产品的商务所得,视为劳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很难判定。(4)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选择、界定发生困难。(5)电子商务的出现使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电子商务形式具有隐匿性特征,消费者可以匿名,销售商很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税务当局难以获取网上交易的准确信息,无法判断电子贸易的情况。互联网的跨国交易一般通过无纸化进行,传统的账册凭证计税方法因此失效,一些传统的税种(如印花税)无法征收,而且没有明确的账务可供审计,税务当局很难掌握跨国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对之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还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3.当今的电于技术水平跟不上电于商务发展现状所产生的问题。(1)无纸化贸易对传统的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2)电子货币的发行,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3)电子商务必要的保密措施为税务机关的课税增加了难度;(4)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可能造成新的税务不平衡。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税收征管及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来采取以下措施:近期对我国的电子商务暂不加征任何形式的新税,并随时注意电子交易市场的动态,正确引导其发展;同时,加紧电子申报纳税的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网上贸易的税收对策研究。要尽早立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不管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跨国公司必将成为纳税的主体税源,网上贸易将呈“燎原”之势,为此,税务部门要及早研究网上贸易和服务的出现与税收理论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政策趋向、税收制度要素以及征收管理方面的变化规律,以适应网上贸易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对电子商务活动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者、消费者与税务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的划分标准,明确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的内涵,使税收征管有章可循。

2.加强网上控制。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一是采用备案制度。要求所有上网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材料报当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二是实现税务与银行联网。无论何种贸易的货币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部门应与银行共同合作设置“网上税关”。三是在网上建立电子银行。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在电子银行里有电子户口,在网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账等金融业务以及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电子征税包括的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快“电子征税”的进程。

3.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拨号上网,根据企业或个人的需要,按照网络占用实际时间或包月等情况付给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费用,通过电话线联入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并进入国际互联网。第二种是虚拟主机形式上网,企业根据占有磁盘空间的大小,每年向网络服务商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网络服务商的网络上,企业可设立本公司的站点,制作主页来消息。第三种上网方式是专线上网。企业每年分别向网络服务商和电信局交纳信息流动费和租线费。以上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4.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我国已经加入WTO,国际贸易将迅速增加,企业也将逐步走向网络化和开放化。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5.积极研究开发税收征管软件和网络技术。实现网上税收信息收集和追踪审计是税收征管的必要条件。目前,国际商务性机构,如IBM、MICROSOFT公司,已着手开发和试验了具有交易和征税双重功能的软件,有关国家也正研究利用电子商务支持体系扣缴税款的办法。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7

何力:新颁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主要有以下三大方面的特点。第一,范围广。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目录累计起来不过394种,而这次却一下子新增了1853种,范围明显扩大;第二,影响大。此前的限制类目录并没有严格地与保证金台账捆绑起来,或者说受政策捆绑直接影响的企业并不多,对限制类目录实施保证金台账实转的企业仅限于B类和C类企业,A类企业实行保证金台账的“空转”。而实行联网监管的企业并不实施保证金台账。新政出台后,对于东部地区的A类、B类、无论是联网企业还是非联网企业,都要实行的50%保证金台账“实转”,C类企业则像以前一样实行100%保证金台账的“实转”,这与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的35号文件所做的调整相比,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的优惠政策和通关便利措施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称这次调整政策的影响是广泛的;第三,体现地区差异。新政规定的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对东部和中西部企业区别适用,主要是为了促进我国加工贸易的区域发展平衡。据统计,到2006年底,东部地区10个省市自治区加工贸易总额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97.5%,而中西部地区21个省市自治区仅占2.5%,这显然是严重的区域性失衡。此次新政的出台在针对加工贸易控制总量优化存量的同时,以中西部地区A、B类企业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政策鼓励和引导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转移。

《通商》:中国加工贸易占全部对外贸易的一半左右,自去年起的一系列宏观调整政策的目的之一是平抑巨大的贸易顺差,但今年6月和7月的贸易顺差仍然处在高位,您认为近期加贸新政等宏观调控政策的效用将在多久内显现?

何力: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实际上从去年9月份就已经开始了,而导致今年六七月贸易顺差仍然巨大的原因,主要是此前的出口退税调整和禁止类商品目录涉及的商品范围不大,只占加工贸易总额的一小部分。还有就是执行周期的惯性问题。虽说新增了禁止类商品目录,但新政策执行前的部分加贸业务还继续执行,特别是占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额50%强的联网监管企业需要等到核销周期结束才停止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对于禁止类目录商品的加工业务来说,其惯性将会在下半年才基本结束。同样道理,限制类商品目录新政预期会在今年年底才初见成效,明年上半年将会有明显的成效。从近日海关总署对全国13个东部海关所做的调研可看出,8月23日新政执行后几天之内,涉及限制类商品备案特别是需要实行“实转”的加工贸易合同明显下降,个别关区此类合同数量甚至是零。虽有一部分企业抢在23日前备案,但总体上加贸合同数量波动不大,并没有出现明显的飙升。据此看来,此次新政的效果将会在第四季度逐步呈现,到明年上半年将会充分呈现出来。

《通商》:为了配合加贸新政,海关做了哪些配套准备工作?企业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是否能够简化手续以提高效率呢?

何力:目前海关已做好的配套准备工作如下:第一,制定了执行44号联合公告的具体操作规程;第二:要求各地直属海关利用关务公开的所有渠道包括互联网和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场所,在明显位置公布此次新政,达到广泛宣传的目的;第三,对关员进行培训,加深关员对政策调整以及相应业务操作规程的理解,提高办事效率;第四,调整计算机程序,尽快研发出适合新政的计算机作业系统,新系统预计今年9月下旬正式投入使用,新系统完成之前的过渡期使用的是简易版作业系统;第五,要求各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协助地方工商、税务、外经贸等部门建立“一站式”的企业登记备案、变更的审批中心,以提高企业办理转制、转型或转移手续的效率;此外,我们还将对联网监管模式进行改进和完善。原有联网监管只有电子账册和电子手册两种模式,第三种模式――电子化手册即将推广(所谓电子化手册就是将现有纸制手册电子化)。目前我们正在对广东佛山和东莞的1500家企业进行试点。电子化手册门槛更低、操作更方便,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新政出台后,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核销及通关等手续将比以前复杂,由于限制类目录涉及2247种商品,海关从单证审核到保证金的计算、新建银行台账、等候银行保证金联系单等以及预防其它潜在风险的手续都会增加,如少数不法企业为了逃避台账保证金的计缴,可能会伪报、瞒报或模糊申报等,均会增加海关审核手续的繁琐性,这无论是对企业还是海关来讲都比以前大幅增加了工作量。尽管如此,海关还是力求简化手续,尤其对那些合法企业更应如此。但与此同时,海关也会采取得力措施维护新政制度的严肃性。

《通商》:7月23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在中西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是否有限制?若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分别属于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应如何适用本次公告?

何力:新政对新设立的中西部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限制不大。中西部的加工贸易企业中除D类企业外无论是已有的还是新设立的,都可以开展限制类商品加贸业务,但对于禁止类商品的加贸业务仍然是不能开展的;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时,A类和B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若经营企业属于中西部地区,其加工企业属于东部地区,或者经营企业属于东部地区,其加工企业属于中西部地区,将一律按照东部企业来处理,即开展限制类商品加贸业务时,对A、B类企业一律实行50%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产业链――高端攀升,区域转移

据了解,有些企业针对这次政策的出台反响颇大――认为此次调整的力度太大,过渡时间太短,以至于企业来不及应变等相关问题显现,而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在政策执行中企业产生一些矛盾首先便集中在了这里,如手续的增加、对新政了解不够造成的通关缓慢等等。但究其实质我们不难看出这其实是我国政府运用税收政策杠杆来调整我国外贸出口结构和出口总量的大方向――旨在通过调整逼迫中国企业迅速向国际产业链条的高端移动,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作为低端产品企业,不求变,就相当于等死。我国进出口企业也正经历着新一轮历史性的变革,随着价格成本的提升,到底是调整产品结构以求变,还是保持原状搬到中西部去呢?二者必居其一。

《通商》:何司长,您认为企业应如何应对以上政策变化对经营造成的影响,以及之后面临的深加工贸易格局呢?

何力:从去年国家下半年陆续出台的政策上看,无论是禁止还是限制类都是按照一定的准则制定的,比如列入禁止类的均是“两高一资”的,即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产品;另外一种,暂时还不宜禁止但需限制控制其增量的部分,就把它列入限制类。列入限制类的也有几条标准,第一是技术含量和增值率低的;第二是出口量过大,造成我国贸易顺差厉害的,第三就是质量低下,以低价竞争出口容易引起国际贸易摩擦的。企业应当依据上述标准做出判断并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经营方向,避免不利影响。

新政出台后,一些企业明显感到原来的经营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原本就是在微利的水平上运行的企业应及早转型或转移经营场所,要从企业自身做起,改善我们国家的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其次,这次出台政策中还未涉及的企业,但按照刚才所说的几条标准可能会出现在下一轮调整名单中的,应提早考虑今后企业生存发展的方向和空间,以免到时仓促应对;再次,这次调整后一些企业在提高生产经营成本的基础上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又不想为此搬迁的,就一定要熟悉这次加工贸易调整政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并非海关一家的事,企业知一点而不知全部地按照原有方式办业务,会造成通关速度变慢而影响企业发展。还有某些企业意图通过改商品名蒙混过关以躲避保证金台账,也给海关通关带来风险和阻力,企业在熟悉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应对是确保顺利通关的好办法。

新思想――适度前瞻,痛定思痛

《通商》:有消息称:今年近期内还有可能进一步出台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您认为,下一次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会在什么时机出台?如果新政出台哪类商品可能入选名单?

何力:政策下一次出台的具体时间还没有定,国家有关部门也还在讨论中,但相信会实事求是地等到本次限制类目录运行稳定后,再公布第二批。同时,在第二批出台的时候,具体的品种、税号还会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并继续征求一些企业或行业协会的意见,争取让准备要出台的第二份禁止类、限制类名单更加贴合实际,更加能够体现我们国家的政策导向。因此,这个政策不会在太短的时间内出台。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8

商品归类错误会导致商品适用的税率不同,如果少缴税款则会被海关要求补交;如果是多拿了退税则会被要求返还,进而对企业的成本核算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比如,2014年烟台3家企业进口双面胶,此商品应该归入品目3506(进口普通关税90%),企业错归入品目3919(进口普通关税45%),结果在海关核查中被发现,企业因此补税300多万,对企业经营影响很大。

(二)商品归类影响外贸企业的通关效率

有些商品在进出口时要求有监管证件,如果企业因为商品归类错误而导致监管证件不全,就会影响外贸企业的通关效率。2013年,上海海关在稽查中发现一批出口的红豆杉,商品名为“红豆杉原木”。红豆杉,我国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明令禁止采伐,禁止出口红豆杉原木(税号4403.2090.10,监管证件代码为8AF)。由于该商品有高度走私嫌疑,所以海关立即查验该批货物,结果发现该企业出口的实际是“种用红豆杉”,税号应该是06029091.20,监管证件代码为ABEF,可以出口,但要求有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因为缺少监管证件,该商品在通关中阻滞了好几天。由于该商品是活体植物,在海关的监管仓库里放了几天之后,商品质量变化非常大,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三)商品归类错误可能使企业背负走私的法律风险

对于企业明显违背归类总规则的恶意避税行为,海关会按走私立案侦查,一旦查实,对企业的处罚力度非常大,企业法人甚至有牢狱之灾。比如,2014年天津海关查获了一批进口的白俄罗斯电缆,货品描述里写明“专用于铁路通讯信号”,并把该商品按照“铁道部件”归入品目8608,实际非常明显该商品应该按照“绝缘电线电缆”归入品目8544。由于该商品的归类明显违背了归类总规则三(一)“具体列名优先”的原则,有故意犯错的嫌疑,而且因为两者的进口税率相差50个百分点,涉案金额巨大,所以后来此案件被移交缉私部门进行处理。结果该企业受到处罚金700多万,信用等级A级降到D级的处罚。

(四)商品归类不合理或者简单的差错都有可能增加企业的进出口成本

比如进口生产线经常是拆开装运的,根据海关“四个同一”的规定,如果拆开装运的生产线不是“同一口岸、同一收发货人、同一提单、同一运输工具”,则需要分开征税,有时税款总额高达1千多万,这时候就需要报关企业或外贸公司的人去研究是合并归类税率高还是分开归类税率高,然后去选择一个可以合理避税的最佳通关方案。同时,由于工作上的差错导致商品归类不相符,也会导致贸易成本的增加。例如,深圳某加工企业生产“双面胶”产品,欲跟珠海某企业办理转厂业务,由于深圳企业手册备案的“双面胶”编码是3506919090,数量为50吨,价值为600万美元;而珠海某企业手册备案的“双面胶”,商品编码为3506100000,无法办理转厂业务,被迫无奈走香港一日游。这增加了企业的物流成本约10万元人民币,而且出货时间延迟1天。

二、 外?Q企业出现商品归类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海关商品归类与人们的分类习惯存在很大差异

海关商品归类是依据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协调制度》(全称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的,《协调制度》对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是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来分类的,这一点和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分类不同,比如酒,按照商业经营习惯可以分为白酒、黄酒、果酒、啤酒、配制酒和国外蒸馏酒,《协调制度》里对酒的分类如下:2203麦芽酿造的啤酒;2204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税目2009以外的酿酒葡萄汁;2205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2206其他发酵饮料;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2208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可见,酒在《协调制度》里的分类与企业对酒的分类差异很大,所以对企业来说,如果不是特别懂酒的生产工艺和成分,要把酒的HS编码找对确实有难度。

(二)同一商品名称在《协调制度》里的内涵与人们的认识不符

明明商品名称和《协调制度》的子目条文相符,却被告知归类错误!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0902.1010和0902.2010里面的“花茶”,很容易让人想到玫瑰花茶、菊花茶等,但是这里的花茶仅指“用茶属灌木的叶子通过未发酵工艺制成绿茶毛茶,然后利用茶的吸附异味性通过窨制工艺让茶叶充分吸取花的香味而制成的茶”,两者的区别在哪?玫瑰花茶、菊花茶实际是用干花制成的,而0902项下的花茶实际看起来和茶叶没什么区别,只是味道上除了茶叶本身的香气还多了花的香气,比如人们常喝的茉莉花茶,这种花茶基本上看不大到干花。再比如61.11和62.09项下的“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多大的孩子算是婴儿呢?根据我国的国家标准GB31701-2015的规定,婴幼儿的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这个标准比较符合人们对婴幼儿的认识,而且标准定义里还特别写明“一般适用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那么你按照这个标准进行归类总不会错了吧?可是很遗憾的告诉你,又错了!因为61章章注六里明确规定,“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86厘米幼儿的服装。”

(三)不断更新的《协调制度》和税则加大了商品归类错误的风险

由于新产品总在不断出现,老产品不断被淘汰,所以为适应国际贸易及商品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至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较大范围的修改。根据《协调制度》的修改变化,我国需要对本国《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进行对应的转换调整,可以说“年年有小改,几年一大改”,虽然总的来说大的类章、品目结构变化较小,但是子目的删减与增加非常多。今年,大改之后的2017版《协调制度》将投入使用,与现行的《协调制度》(2012版)相比,2017版《协调制度》共有242组修订。不断变化的《协调制度》和税则对企业相关人员来说学习起来难度更大,虽然说外贸企业经营的商品种类相对比较稳定,但是为了适应市场需要,总是需要不断推出和引进新产品,很多时候这些新产品在《协调制度》中并无具体列名,所以如何确定这些新产品的HS编码对很多外贸企业来说是件很困难的事。

(四)外贸企业不熟悉有关商品归类的规章制度和公开信息

对于实践中比较难以归类的商品,海关总署会经常归类决定公告;对于有争议的商品归类,海关总署会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当实际情况变化时,海关总署还会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这些信息在海关总署的官方网站上都有公布,但是很多外贸企业并不熟悉,所以导致错报。而且海关总署为了帮助企业进行正确的商品归类,在各级海关设立了专门的预归类部门,外贸企业在对商品归类不确定时,可以向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在得到海关的预归类结果后再进行通关申报,可惜不少外贸企业并不熟悉这些规定,所以导致商品归类错误。

三、外贸企业防范商品?w类错误风险的措施

针对出现商品归类错误风险的原因,外贸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防范:

(一)坚持如实申报的标准与原则

根据我国海关相关法律规定,在海关商品归类时应坚持如实申报,保证单证相符、单货相符。2013年,天津海关在对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出口到台湾地区的一个集装箱进行查验时,当场查获240包、近7000公斤的蔺草席和蔺草。经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采取伪报货物品名的方式,将需提供出口许可证的蔺草席和蔺草伪报成稻草制作的“叠床板”和“拜垫”出口,以达到逃避许可证,走私出口的非法目的,结果被海关查获后以走私罪论处。所以,外贸企业应守住如实申报这一法律底线,坚决杜绝侥幸冲关的心态,在商品归类时提供规范、准确、齐全的相关资料,以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

(二)商品归类时尊重先例

“归类尊重先例”是目前仅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州等四个已运作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的“海关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全国适用”制度的升级版,自试点运行以来,共计705票引用先例报关单实现快速通关,平均通关时间缩短90%以上,且基本实现无纳税纷争。2016年12月1日,上海海关也对外宣布将推出上海版本的“归类尊重先例制度”配套措施实施方案,上海将试点84、85、90章,比全国版(QP)的80、81、82章覆盖的商品数量更多、涉税金额更大、税目结构更复杂、归类难度更大、归类数据更庞杂、涉及的企业面更广。上海海关在提供归类先例数据的同时,还将邀请部分优质企业作为归类先例企业,归类先例企业的备案数据纳入上海海关的先例数据库。归类先例企业将享受通关过程“事中”的0干预,通关更加快捷便利。上述两个海关的改革措施让我们看到了海关总署推行改革的风向标,也提醒全国的外贸企业在进行商品归类时要尊重先例,这样才可以有效规避归类错误带来的风险,实现快速通关。

(三)对疑难商品归类应求助于海关

外贸企业在对拟进出口的货物进行归类时,如果没有较大把握,可依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天以前,到所属的直属海关申请需要进出口货物的预归类,该进出口货物经过海关审核通过后则发放《决定书》。如果拟进出口的商品不属于海关相关的注释规定以及海关总署的关于商品归类的相关规定和行政裁定的明确规定时,则需要在货物拟作进出口的3个月前提起行政裁定申请。疑难归类求助于海关应当是外贸企业遵循的一条重要工作法则,千万不要想当然地随便给商品确定一个HS编码,将企业置于不必要的风险中。

(四)利用好海关总署新推出的商品归类化验“电子书”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9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外贸企业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在很多外贸企业内部,正是因为纳税筹划的物质投入低、产生收益高,也十分重视纳税筹划的作用,纷纷把纳税筹划作为提高企业效益的新的增长点。放眼国内,外贸企业起步晚,发展水平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但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发展,外贸企业的发展势头不可阻挡,发展潜力令人期待,是一种朝阳产业。从相关国家政策中可以看出,国家明确要大力发展外贸企业。在“十一五”建设过程中,外贸企业作为创外汇主流产业,所起的作用会日益重要。而纳税筹划能够促使企业成本降低,企业利润提高。可以优化企业的经济结构。美集外贸公司(新加坡)数据预测,外贸企业不但与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方式相适应,而且正发展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动力源。因此,外贸企业如何充分利用纳税筹划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本文首先指出了外贸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然后论述了外贸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原则方法,最后阐明了外贸企业的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纳税筹划方法。

一、外贸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外贸企业是指企业有从事对外贸易(进出口)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注册企业的外贸企业相关领域内,这些企业对合法产品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方面,2011年下半年中国外贸形势不好,国家在10月和11月两个月内已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来刺激外贸企业出口。外贸企业的商品、产品和服务流通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它可以是自己生产的,也可以是通过收购别人的产品来实现。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发展或民族工业,一般的国家都会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加以鼓励或约束外贸行为,一个企业要从事外贸业务,就必须得到相关国家的行政许可,即取得进口出口权,否则就是非法交易。从事外贸的企业审批往往比较复杂,要通过海关、商检、银行、保险、商会、政府主管部门来实现,同时企业的从事的活动还要符合WTO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

外贸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国内的生产加工能力,促进了国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推动了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和技术进步。外贸的发展也使我国进出口税收不断增长,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税源,增强了国家的实力。更为重要的是,外贸的发展扩大了就业。据国家统计局测算,平均每l亿美元的出口可创造14860个就业岗位,按照此数据计算,2011年我国出口创造了1.81亿人的就业。其中,各省市的情况又有所不同:从安徽省的情况看,该省“大约每亿美元出口带动26662人就业”;从深圳市的情况看,2000~2010年,该地区外贸“净出口”每增长1个百分点,就业增长2.02个百分点。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持续着良好的大环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外贸企业面对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我国外贸企业在不断寻求发展的道路上,应当找到正确有效的方法。外贸企业内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如何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是一个关键问题。这就需要外贸企业在符合我国税法的前提下,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不断降低企业的税负。进行纳税筹划是我国外贸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二、外贸企业纳税筹划的原则与方法

(一)需要遵循的原则

在遵守我国税法的前提下,实行纳税筹划应当有合理有效的方法,而不是盲目地实行。不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不仅不能降低企业的税负,还有可能违反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首先,外贸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纳税风险防范意识。纳税筹划要做到有法可依,外贸企业应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不断完善中的税法可以给企业提供更好的税收制度,这与外贸企业息息相关,直接关系到外贸企业所纳税额。

其次,外贸企业应当熟悉财会会计政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灵活运用会计政策来减少企业应当缴纳的税款。如果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思想意识缺乏长远战略等问题,在实际应用时,会导致缺乏全面规划进而达不到预期的目标。

(二)纳税筹划方法

外贸企业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这些税种贯穿在外贸企业进出口、融资、经营生产的各个环节当中。外贸企业采用的纳税筹划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

费用分摊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特别是对于那些同时生产免税产品和非免税产品的企业而言,或者部分项目是免税或抵税项目的企业,应该灵活运用费用分摊方法,最大程度地减少税负。

折旧提取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不同。外贸企业应该采用最合理方法缴纳最低的税额。

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外贸企业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影响,找到最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法。

对于增值税筹划也比较灵活,增值税规定不同的身份认定所缴纳的税额不同。企业应争取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比较能节约税收成本。同时外贸企业还可进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筹划。外贸企业应掌握进项税与销项税的比重,及时获得货运发票,按实际发生的运费金额依据百分之七的税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可增加进项税额,减少应缴纳增值税。

三、当前外贸企业纳税筹划业务中的不足与改进

(一)外贸企业纳税筹划业务中的不足

1.在我国的外贸企业,受到严格的管理,如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掌控着企业的各类行为和经济政策的调节权。但是,基于我国国情特殊,政府经济增长偏好仍然优先于经济增长,造成企业的宏观独立性实际不足。实际上,我国经济调控的外贸企业政策基本以大型企业为落实载体,而政府通常会着重注意这些在就业和税收方面有贡献的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热衷增加收益,当企业需要纳税筹划时,阻力就会很大,倒逼机制造成的阴影到现在仍然存在。所以说,我国外贸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自主性和独立性。

2.市场经济改革不彻底,外贸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根本确立,无法自主行动。国家对其注资和剥离不良资产,其机制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仅停留在表面,更无法充分要求其实施自身作用。当前国内企业现行体制没有理顺,没有畅通企业外贸实施办法,企业主要仍是根据政府政策、市场调节的反映速度慢。经济发展快速时,不能及时发挥其主动性,阻碍了外贸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施。

3.企业责任时滞明显。企业责任的“外部时滞”是指从制定税收制度到颁布执行再到影响社会直到最终发挥作用,其中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时间需求,从而影响外贸企业纳税筹划的及时性。当前情况下,我国企业的市场应激性发展不足,对社会的各种变化缺少敏感性,传导速度慢,外贸企业纳税筹划的效率因此降低。

(二)外贸企业纳税筹划业务的改进

1.增强我国企业的独立性,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一是把企业变为“决策机构”而非过去的“咨询议事机构”,进一步规范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决策程序;二是应废弃目前过于严格的政府机关管理制度,转变为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指导只能。优化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管理机构的内部机构、科学配置各环节员工、减少间接成本,提高实施质量。优化内部机构,可以避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节约许多隐性的工资性成本,科学配置各个环节人员,可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效率,避免重复劳动,重复投入。

2.详细具体责任项目,必要时进行修改优化。笔者认为,企业要预先进行责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科学的、高效的履行责任方案。有条件的话可以制作两个或多个方案,可以进行社会效益比较,优中选优。需要注意的是,方案中要质量关、成本开支、收支比例控制详细列入其中。在实际施工适多方分析各类成本支出,及时采用新设备、新方法、新材料等,以此减少成本、提高社会收益。

3.实施具体人员责任制。为了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实施效果,给予社会合乎要求的回馈,这是企业的第一责任与应尽义务,同时良好的履行责任可以为企业赢得口碑、赢得市场,继而为企业的持续性发展打下良好的铺垫。而好的质量取决于人,人的工作效率取决于制度,因此,实施具体人员责任制,用明确的标准与责任来促使参与人员的思想意识与工作状态,并将成本支出与他们的报酬、提升相挂钩,是发挥人员能动性、自觉性的必要保障。

4.以利益为中介目标,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作为激励企业构建、完善、履行社会责任制度的基础工具,利益、优惠政策能够真实地激励起企业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使企业、政府、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赢得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具体的纳税筹划

针对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特点,在遵循纳税筹划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

(一)关税税务筹划。现阶段,我国税法规定的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种类只有二十种,税率也较低。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关税的筹划主要针对进口关税。外贸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率的差异来进行筹划,选择税率比较低的原产地。同时还可以利用关税完税价格筹划。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选择同类产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费、杂项费相对较小的货物进口,这样才能降低完税价格。关税转嫁也是纳税筹划中常用的方法之一。外贸企业可灵活地将关税转嫁给供应商或者购买者。再者外贸企业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法定减免税。依据规定获得免税和减少税收的条件。

(二)出口退税筹划。外贸企业所选择的货物出口方式和贸易方式都直接影响着税额。在选择出口货物方式时应当知晓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资产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所以外贸企业应尽量选择自主经营方式,这样对企业最有利。外贸企业所选择的贸易方式也很关键。不同的出口贸易方式有不同的税收待遇。通常情况下,通过在境外设立直销点对于外贸企业来说种获利较多。同时,外贸企业还应当选择退税率较高的货物出口,改变内外销比例以获取更高的出口退税,改变企业角色以获得出口退税等。

(三)消费税筹划。外贸企业应争取出口经营权因为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出口免税并退税。

(四)避免反倾销筹划。在对外贸易中,外贸企业应当尽量避免倾销,尽量减少被控诉的可能。外贸企业应当采用贸易策略和技术手段避免被认为是倾销。如提高产品附加值,在贸易特殊时期及时上调价格,在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等举措来减少倾销。

(五)利用国际避税地筹划。外贸企业可以利用国际避税地,把资金、货物或劳务转移出高税国。在避税地建立常设机构,建立持股公司、投资公司、贸易公司。

五、结语

进行纳税筹划对于外贸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起着重要的作用。合理恰当得纳税筹划能够减轻企业税负,使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外贸企业应当明确纳税筹划必须在遵守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应当充分完整得理解税收政策,以免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规避和防范风险。进行纳税筹划是我国外贸企业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外贸企业要在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法规的同时,加强纳税筹划,对我国进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全国外经贸系统新税法、新财会制度和新外汇管理办法知识竞赛试题[J].对外经贸财会,1994(09).

[2]董明媚,樊永岗.中国出口企业国内、外市场升级战略研究——基于市场资源构建的视角[J].当代经济管理,2013(03).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10

TPP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其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等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当前TPP成员国共有12个,包括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美国和越南。TPP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由美国主导、12个国家间共同签订的贸易协定。这些国家对全球总产量的贡献约为40%,占全球贸易三分之一左右,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2016年2月4日,在新西兰最大城市奥克兰,12个TPP成员国正式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也就是TPP。文件签署后,12个成员国将有两年时间,来完全接纳协定内容。至此,TPP正式成为全球最大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将会迎来产品、服务价格下降,物流速度增快的贸易局面。环太平洋一圈,这12个大大小小的国家从此以后将去除形形的贸易壁垒,从农产品到医药产品再到电子产品的各种物品能够在太平洋上更加自由顺畅地进行交流。

目前,12国签署的TPP协定全文尚未公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公布了一个TPP协定官方概要,介绍了TPP协定的主要内容。其中,首要的亮点就是TPP协定国家之间的税收优惠,即TPP要求所有协议国实现零关税。在农产品方面,除减免税收外,各国还要促进政策改革,包括取消农业出口补贴。在纺织和服装方面,免除纺织和服装业的关税,且多数关税要即刻免除。在电子商务方面,禁止对电子交易征收关税,禁止为偏袒国内生产商或供应商而采取歧视措施或网络封锁。

可见,TPP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就税收而言,通过关税减免,TPP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将大幅下降,贸易量也将大幅增加。由于我国目前还未被邀请加入TPP谈判,所以我国应早做准备,积极应对TPP可能带来的冲击。本文认为,由于离岸贸易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如税收政策等),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可以大大增加贸易量,部分抵消TPP给我国带来的冲击。为此,下文将围绕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展开研究。

一、文献回顾

离岸贸易是近30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离岸贸易所具有的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内在特质决定了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这种贸易方式的影响力已经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著名的国际贸易中心得到了突出体现。离岸贸易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发展,与税收政策有着直接的联系。

1.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对于离岸贸易与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以下文献:Ingo Walter (1985)研究了离岸贸易中心成为避税港的税收政策[1];Hampton & John(2002)认为,国际资本的出现促进了离岸业务的快速发展,并随之形成避税天堂[2];Mark P Hampton(1996)认为全球国际组织应该采取积极行动,以针对离岸贸易引起的不合法税收活动[3];Gregory(2005)指出由于各国对离岸业务市场的监管程度不同,导致税收中性难以实现,有害税收竞争也愈演愈烈,但各国税制差异的存在会继续使离岸业务拥有广阔的市场。[4]

2.国内相关研究

我国对于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集中在:罗国强(2010)针对离岸市场税收征管的法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征管上我国应采取中等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适中的容忍态度应对避税问题,并通过预约定价机制来应对关联企业的转移价格行为,在税收管辖冲突的解决方面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5];付新刚(2007)对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的税收自由度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在税收自由度方面,我国与这些全球主要离岸贸易中心相比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6]

概括而言,国外研究认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促进了离岸贸易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避税问题,通过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是规制避税问题的有效途径。国内研究集中在我国离岸市场税收征管法制的初步构建等方面,对我国离岸贸易市场的具体税收政策研究较少,对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研究更少。

二、全球离岸贸易发展的国际背景

因各国(地区)资源禀赋的差别和劳动力成本、税收、物流成本都不尽相同,在全球配置资源,通过供应链管理实现比较利益最大化,是发展离岸贸易的原动力。因此,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离岸贸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尤其是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离岸贸易可使其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从一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看,个体企业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有效地提{整体经济发展的效率。

1.离岸贸易界定

离岸贸易是指贸易商(或称贸易中间商)从海外组织货源并直接销售给海外进口商,即贸易商分别与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但经营的货物由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到进口商所在地,而不经过贸易商所在地。因此,其基本特征是货物流与资金流、订单流的分离,贸易商所在地往往是资金流、订单流和货物流的控制管理中心。

2.离岸贸易类型

离岸贸易具有三种类型:标准离岸交易类型、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交易类型。标准离岸交易指贸易商与出口商、进口商位于不同国家,即贸易商是在海外组织货源,并销售给海外客户,其中出口商和进口商可能处于不同国家,也可能处于同一国家。这均属于典型的离岸交易(见图1)。

在现实中,极少有贸易商只从事标准的离岸交易,他们往往同时也从事境内出口商与境外进口商之间的国际贸易。贸易商分别与境内出口商和境外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货物则由境内出口商所在地直接发运至境外进口商所在地。此种情形符合离岸贸易的一般特征,但又不属于典型的离岸贸易,因此被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区内交易类型则属于准离岸交易类型的一种延伸方式,即贸易商从海外进口货物后,在保税区或自贸区之类的区域内将货物转卖给其他公司(其他公司也可能将货物向境内公司再转卖),而货物则从海外出口商直接运交给最后受买的公司。这三种交易类型均符合离岸贸易的上述基本特征,只是在这三种交易类型中,贸易商、出口商和进口商所处的国别和位置不同而已。当然,如果贸易商、进口商和进口商同处一国境内,则不属于离岸贸易的范畴。

3.发展离岸贸易的有利性

(1)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

发展离岸贸易将带动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业发展,从而促进本地经济快速发展。以我国香港为例,随着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增加了香港公司的收益,带动了与离岸贸易有关的支持业的发展。香港政府统计处数据显示,1995年离岸贸易的总收入达540亿港元,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支持离岸贸易活动的海上货物运输和货运业的收入总值分别为350亿港元和60亿港元,分别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3.2%和0.6%。自2006年,香港每年的离岸贸易货值都高于转口货值,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达4.5万亿港元,相当于同期香港转口贸易货值的1.4倍。从2002―2011年,离岸贸易货值增加超过200%,远高于同期香港转口货值130%的增幅。目前,与离岸贸易有关的贸易融资、贸易保险等服务收益,香港政府还缺乏完整统计。如果加上这些服务的收益,香港公司在境外的离岸贸易活动和与离岸贸易活动有关的服务,以及其延伸服务所创造的收益,将占到香港本地生产总值的50%以上。可见,发展离岸贸易促进了香港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2)全球(区域)贸易营运与控制功能

发展离岸贸易将推动区域国际贸易中心的跨越式发展,是由本国(本地)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向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转变的关键,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离岸贸易不仅从事货物的进出口,而且经营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进出口业务,从而极大地提升全球贸易运营与控制功能。以香港为例,随着离岸贸易在香港的兴起,香港从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性质的国际贸易中心转变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这也意味着,香港的国际贸易中心内涵发生了变化,即营运控制与转口贸易并存。随着香港转口贸易规模的缩小,离岸贸易的逐渐扩大,香港国际贸易中心将会提升为全球贸易营运和控制中心。

(3)离岸金融及{端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促进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发展需要良好、开放的金融环境,两者相互促进,因此,发展离岸贸易,必然促进以离岸金融为核心的高端金融服务的发展,必将催生相关的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场广度,为实现一国货币早日成为国际货币奠定基础,从而加快迈向国际金融中心。

(4)高端服务业的带动引领功能

由于离岸贸易的开展需要良好的服务体系,因此,离岸贸易的发展将极大地带动该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诸如物流、融资、保险、法律服务、仲裁、管理咨询、电子商务、产品认证等服务业领域,必将在离岸贸易的带动下获得发展或提升。此外,以准离岸交易类型和区内离岸交易类型进行的离岸贸易也将提{货物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贸易进出口量,从而促进该地区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

三、离岸贸易与税收的关系

离岸公司与一般在岸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所有离岸法区均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免交当地税或以极低的税率交纳。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其他任何税款,有的甚至免交遗产税。可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税务,合理合法避税。如果注册公司所在国与自己原来公司的来源国之间签有双边税收合约,则有机会使境外的赢利推延或减少预付税。下文通过典型的国际离岸贸易中心进行税种和税率的国际比较。

1.离岸贸易的税种

国际离岸贸易中心以直接税为主,无间接税。通常而言,离岸贸易涉及的直接税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扣税、利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等,绝大多数离岸贸易业务中心无营业税。

2.离岸贸易的税率

为能更加明晰离岸贸易的税率,本文选取国际上典型的离岸贸易中心,即中国香港、新加坡、菲律宾马尼拉进行比较研究。这些离岸贸易中心所涉的税种与税率见表1。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国香港为16.5%,但对离岸贸易则不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从事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如航运业)所得税减免;从事离岸货物贸易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如获得“全球贸易商计划”的企业)离岸货物贸易给予不超过1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菲律宾马尼拉对离岸贸易的企业所得税为零。

从间接税(流转税)角度看,新加坡对货物出口提供跨境服务和大部分金融服务都采取货劳税(类似增值税)零税率。中国香港则没有开征间接税。菲律宾马尼拉免征离岸贸易间接税。

由此可见,这些离岸贸易中心都实施零或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并且都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和印花税。目前,国际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都是朝向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迈进。

3.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

离岸避税行为,是指离岸贸易公司以离岸方式避税。离岸公司不断编造着规避税收、海外上市、曲线规避对外资行业限制、资本运作、跨境并购、全球贸易以及资产转移的神话,令各国的监管部门头疼不已。具体而言,离岸避税行为主要包括转移定价、信箱公司和骗取退税等方式。

(1)转移定价。转移定价行为是通过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以高转移价格向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出口或低转移价格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进口,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子公司(在岸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子公司(离岸公司),降低整个跨国公司的纳税总额。这种转移,并不一定是货物的实际转移。

(2)信箱公司。所谓“信箱公司”就是注册一家离岸空壳公司,通过文件的操作,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某国内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一家公司,从事电器零件生产业务。实际的生产业务放在中国,单位成本价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价格卖到维尔京公司,然后,再以近似7美元价格卖给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再以7美元的价格卖给国内。整个买卖过程只是在账面上走一遍,并不实际发生。但是中国和美国两头的收入所得都近似为零,这样两国的增值税就无法收取了。而维尔京免征所得税,该公司全球纳税总额由此大大减少,节省了经营成本。

(3)骗取退税。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设置的“出口退税”等优惠措施也往往被离岸公司“冒领”。一些企业利用“假出口”来获取税收优惠,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后,把货物运到公海上,然后又运回国内,再办一个海关的进口手续,就获得了免税待遇。甚至有些企业,货物都不运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国内的一些保税仓库里面,办了相关的出口手续后,就获得了退税的“利润”。

四、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现状

由于我国对离岸贸易相应的配套政策制定较为滞后,使得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瓶颈。截至目前,我国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究竟应该对离岸贸易哪些纳税主体征税、征收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等。这也意味着,我国目前离岸贸易的税收政策处于真空状态。

目前,我国只对少数地区的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了相关税收政策,且各不相同。以上海和深圳为例,两地同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在上海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面临5%的营业税和25 %的所得税,而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免征营业税,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而在离岸贸易方面,各地都存在税收政策的空白。

2013年9月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规定:“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发展离岸贸易不仅有助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四个中心的建设,而且通过“先行先试”积累的经验也将为整个国家国际贸易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试验区,他们在自己的总体方案中也都表示将发展离岸贸易。事实上,离岸贸易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虽已有一定的实践,但主要是在保税区范围内,且因为受到政策条件的限制,远未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尚未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形式。而自贸试验区高度开放的特征,无疑将为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最佳的平台。目前,我国离岸贸易税收政策尚未与国际接轨,这成为制约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发展的主要瓶颈。

我国四大自贸区在各自总体方案中虽然在税收方面规定了某些优惠,但限于极为有限的情形,并未在企业所得税做出调整。虽然自贸试验区建立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理念是着重于制度创新而不是依赖税收方面的政策洼地,但是对于离岸贸易这样的特殊情形,其实还是应该给予特别考虑。从离岸贸易的本质上说,它首先是贸易商(特别是跨国公司)为降低交易成本的现实选择,如果不能提供良好的条件来吸引贸易商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离岸贸易业务就可能会流向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从而导致我国不仅对于离岸贸易不能获得税收,而且还会影响到离岸贸易其他功能的发挥。

五、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设计

由于离岸贸易中心具有“轻资产”的特征,所以从理论上说,只要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环境良好,它可以设在全球的任何城市。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具有一定的优势,有些条件比其他国际贸易中心城市更为优越。只要克服在税收方面的突出障碍,不断优化政策和服务环境,完全有可能有效地吸引国内外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从事离岸贸易,这对于吸引跨国公司及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设立结算中心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下文从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税收监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改革进行设计。

1.设计原则

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自贸试验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方面,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税收政策进行设计,为我国自贸试验区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税收制度

(1)税种

依据全球离岸贸易业务的共同点,税种少、低税率是推动全球离岸贸易中心快速成长的助推器。为此,建议对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只征收一项直接税,即企业所得税,免征包括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对任何形式的外来资本投资收益所得免征资本税,即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等,取消离岸贸易相关的印花税。

(2)税率

在税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证离岸贸易的税率具有相对竞争力,即保证离岸贸易企业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同类离岸贸易中心的税负水平。从我国周边来看,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为此,目前阶段我国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企业所得税率设计为15%较为合理。

3.税收征管

离岸贸易税收征管包括征管对象和征管机构两方面。

(1)征管对象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对离岸贸易基本上都实行免税或低税。但是他们会对征管对象设定一定的附加条件,这些条件是其承认企业交易业务存在的一个前提,也就是说,对离岸贸易企业的认证要附加一定的条件。

征管对象的核心要素一是离岸贸易业务的界定,二是离岸贸易业务分类。由于在现实中,标准离岸交易类型极少,大多数为准离岸交易类型或区内交易类型,故建议将符合离岸贸易基本特征的三种离岸贸易交易类型都纳入自贸试验区离岸贸易业务范围。关于离岸贸易业务分类,是将离岸贸易业务分为离岸货物贸易和离岸服务贸易。建议在自贸试验区内,对离岸货物贸易为主的企业,其离岸收入必须超过总收入50%以上,才能被认定为离岸贸易企业;离岸服务贸易企业则是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国家鼓励的区内离岸服务贸易企业。详见表3。

(2)征管机构

征管机构的核心要素是设置“离岸贸易业务税务登记证号”。详见表4。

4.税收监管

针对离岸贸易公司的避税行为,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是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就是由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就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事先签订的协议,以此来确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目前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最有效的方式,已成为OECD(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中国香港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离岸贸易的国际性以及离岸贸易关联企业国籍的复杂性,通过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是解决离岸贸易避税问题的有效手段。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自贸试验区通过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即在自贸试验区的离岸贸易公司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离岸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以防范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并充实完善涉及预约定价协议机制的法律规范。

六、结 语

由于离岸贸易在税收方面具有的优势,在我国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将部分程度上抵消TPP给我国带来的冲击。全球实践表明,要吸引跨国公司或离岸公司开展离岸贸易业务,制定具有竞争力的税收政策是关键。我国目前在离岸贸易税收方面与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际离岸贸易中心相比,具有明显的劣势。因此,在自贸试验区内对离岸贸易业务降低企业所得税,免征所有间接税,缩小与中国香港、新加坡以及其他国际离岸贸易中心在税收方面的差距。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和税收监管。由于离岸贸易税收政策针对性强,对我国现有税基和税率的平衡不会造成破坏,也可以成为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之一。

参考文献:

[1]Ingo Walter.Regulating Banking beyond National Boundaries[J].The World Economy,1985,8:320-321.

[2]Hampton,John.Offshore Paradise?Small Island Economies,Tax Havens and the Reconfiguration of Global Finance[J].World Development,2002,30:1657-1673.

[3]Mark P Hampton.The offshore interface:tax havens in the global economy[M].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1996.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11

1•2对赫———俄新古典理论的冲击

赫———俄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各国的要素丰裕程度不同,从而产生要素价格的差异,结论是一国利用相对较低价格的要素生产产品并进行国际贸易就可以获得比较利益。该理论主要侧重从供给方面分析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和流向,忽略了分析需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迅捷性和网络互动性使需求成为一种主动创造性的行为,电子商务更加强调企业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企业的生产成为按需生产,定制生产,即可以根据网络汇总的需求和市场信息的变化来迅速调整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需求对国际贸易生产和流向起着越来越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为修正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在此方面的不足,以需求出发来分析国际贸易的产生和流向应当是现代国际贸易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2数字鸿沟可能加剧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断加深的“数字鸿沟”。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文件,“数字鸿沟”是指由于信息和通信技术在全球的发展和应用,造成或拉大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群体之间的差距,这种差距尤其表现在掌握、应用信息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以及发展信息产业方面的差距。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球收入最高的1/5的发达国家人口拥有全球GDP的86%和因特网用户的93%,而收入最低的1/5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拥有全球GDP的1%和因特网用户的0.2%。从中我们很容易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化领域的差距远远大于目前南北经济总量的差距。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强大,技术发达,电脑普及率高,企业人员素质高,而且信息化程度高,因此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先入为主的优势,牢牢占据了信息革命和电子商务的制高点,也必将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占据有利的地位。而发展中国家目前大多尚处于工业化阶段,部分国家处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时期,而在新一轮的电子商务竞争中,信息、人才、技术等成为生产函数中极为重要的内生变量,这客观上弱化了发展中国家原有的普通劳动力、土地和资源优势,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使得发展中国家在新的国际分工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电子商务,在前期需要对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高投入,背负重债和财政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无力承担大规模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发展中国家在与信息秩序和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制定中几乎无发言权和影响力,在发达国家制定的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中,发展国家容易被边缘化,客观上提高了他们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这对原本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导致在新一轮的贸易利益分配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差距的拉大,加剧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扩大“南北差距”。

3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影响

当前的有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大多是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基础上制定的,而电子商务大多应用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交易媒介,突破了传统的有纸贸易,因此原有的法律法规很多已经与这种贸易方式不合拍,这必然对原有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形成挑战。

3•1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问题

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后,贸易合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是不见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形式的变化,给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都出了一个难题,而且容易被改变和伪造。不仅如此,除了修改并完善现有合同法,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式外,世界各国还面临着制定电子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的方式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中的验收、网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等作出规定。

3•2电子商务中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在电子商务参与国际贸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区、跨国界的特性,管辖权的冲突会更加普遍,如果管辖权得不到解决,会极大的影响诉讼效率。

3•3知识产权问题

1994年GATT/WTO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所涉及,但不十分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新问题随之出现。(1)版权问题。如何解决网上版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WTO的注意。(2)域名和商标的关系问题。(3)出版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作了不少努力。今后,WTO面临的政策挑战主要有:如何修订TRIPS协议,使之能够全面陈述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何和WIPO合作,对电子商务所引起的新概念(如域名)、新问题进行统一的界定,并采取一致的、国际通行的准则来保护知识产权。

3•4其他问题

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规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等都是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后不容回避的问题,世界各国必须在这些方面加强立法,才能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4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现行的税收在很多方面都无法适应于这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尤其是电子商务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之后,使得原本复杂的问题更加烦琐,引发了现行税收制度的一系列矛盾。

4•1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体有按照税收控制要素即住所、机构、收入来源实行三种或两种管辖权的,也有实行一种的。但不管实行怎样的管辖权,大多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地域的界限,商业交易已经不存在地理界限,即使有也很难确定,大大加剧了跨国家、跨地区交易的发生。但是税收还是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而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收入来源地和住所来源税收,因此会引发一些冲突,例如重复征税的问题。假设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而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法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该公民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住所税收管辖权,中国政府将有权向该公民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话,法国政府也有权向其征收流转税;而美国政府有可能以交易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其征税。在传统贸易中,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解决,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来源地及交易者身份都难以判定,从而增加了解决国与国税收冲突的难度。

4•2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赋税不公

首先,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网络交易,网络贸易与服务经营往往比较隐蔽,一般税务机关很难得到交易信息,因此难以对网上交易进行稽查,导致以有形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制难以对网上交易征税,使得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税。其次,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等国家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在线交易免税或者实行较低的税率。上述情形导致即使相同性质的交易,由于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最后承担了轻重不同的赋税,有悖税收中性和平等原则。

4•3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转移问题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更多依赖于软件、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来进行,这样必然增强了商业的流动性,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高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此外电子商务加速了跨国公司的一体化,鼠标一点即可将其在高税收国家和地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综上,电子商务对不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产生了影响,使得不少国家国际贸易税款流失,电子商务导致的国际贸易中的税收转移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4国家之间尤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税收征免方面存在分歧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12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政、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 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 "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目前,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律、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现代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英文Tax 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政府要求执法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影响,第一次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篇13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政、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 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 "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目前,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律、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现代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英文Tax 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政府要求执法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影响,第一次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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