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税务管理实用13篇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1

二、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对外地法人代表的商贸企业,除了执行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外,还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实施更严格、更有效的税务管理。具体措施有:

1、源头抓税务登记。(1)对新办商贸企业的所有情况通过实地调查、约谈等方式进行彻底的了解、掌握。(2)重点是对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件的真伪进行核对,查清企业登记的法人代表和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首次约谈必须要法人代表本人到场,如因时间特殊必须有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授权他人进行约谈。(3)从注册资本的大小和市场投资方掌握有无符合实际购销能力的仓储地及仓储地的大小。从上述三个方面基本形成对非本地居民法人商贸企业有效管理的总体思路,对企业规模的大小和法人代表的真假也了然于心。

2、重点抓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1)掌握外地法人企业人员构成和人员之间的关联度。(2)重点实地查看企业注册地、经营地、财务核算地是否一致。(3)查看各类账簿、购销合同原件、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证、水电等费用凭据(进口企业的还要查看进口的各类资料,防止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4)关注企业零申报、负申报所占的比例及大规模企业增购发票时的销售收入与原购销合同的一致性。对上面情况异常的立即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立即收缴发票和防伪税控装置,责令注销税务登记等。

3、推荐使用本地记账公司人员担任外地法人企业的会计和办税人员。为减少外地法人代表企业走逃的风险,建议市场投资方在市场开办时就引进政策业务水平较高,协税办税能力好的会计事务所,并积极推荐给外地法人企业,这样既能为税务机关把好一道关口,又能提高办税效率,也方便于市场集中管理掌握情况。例如,在江苏国际塑化城,__国联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40户外地法人代表企业的记账和办税事宜,由于聘请的本地会计能及时发现外地法人企业的异常情况,及时向税务管理人员作了汇报,缴销了发票,注销了3户企业的防伪税控和税务登记,有效防止了走逃。

4、发票管理方面从严从紧。严格控制外地法人企业的发票使用量和开票的最高限额,发票的开具一般采用共享开票,实行分类管理。以江苏国际塑化城为例,61户外地法人企业中,选择江苏诚展石化有限公司等3户经营规模大,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规范的企业,优先升级开票限额,优先退出共享,其他企业原则上实行共享开票。按月维护好增购发票企业的发票使用量,防止因增购发票而人为扩大其下月的发票用量。

5、抓好法人代表变更关。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旧貌换新颜”而达到偷税、骗购专用发票等行为的发生,必须强化对变更法人代表企业的实地核查。(1)核查变更后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实性,与实际经营者的关系。(2)核查是否名为工业企业实为商贸企业的情况,主要看变更后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设备、环境、资金等方面的真实性。(3)核查变更企业经营用房屋性质,如为租赁的应加大上门核查抽查力度。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2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强。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37号、国税发明电[20*]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3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已经超过1 000万家,而中小企业所创造的GDP已经接近我国GDP的50%,中小企业所创造的税收也非常可观。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商贸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中小商贸企业的税负,增加相应的收益,从而实现中小商贸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依据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外在环境基础:税收优惠政策

商贸企业是国家商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因此,为了积极推动中小商贸企业的发展,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基础,也是中小商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要驱动力。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所得税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对于资产总额低于1 000万、从业人数80人以下且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低于30万的中小商贸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对于新成立的中小商贸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经向相关税收主管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1年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国家规定的偏远山区设立的商业企业或者新办的商贸企业在安置待业人员方面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优惠。除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所优惠,国家还对中小商贸企业在增值税方面予以了一定的优惠条件。比如针对从事古旧图书、科学教育和实验等项目的中小商贸企业,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对于批发水产品、肉、蛋、禽等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以在征收之后由财政返还给中小商贸企业。(3)营业税税收优惠。对中小商贸企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一起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免征营业税。

(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力:减轻税负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筹资等涉税事项作出适当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以达到少纳税、递延纳税等税后利润最大的目标,从而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从税收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商贸企业大部分都属于中小企业,其与大型商贸企业相比,在竞争力方面相对较弱,因此,在我国税法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中小商贸企业只有从企业内部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安排,才能尽可能地利用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条件,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大多数中小商贸企业来说,并没有将税收筹划工作纳入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面临诸多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观念上存在偏差;二是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三是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四是专业性的人才缺乏。对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是提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对策的基础性条件。

(一)观念上存在偏差

税收筹划理论在国外出现较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有较长时间。与国外形成鲜明的对比,我国税收筹划的出现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式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之后,税收筹划才开始引起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正是税收筹划进入我国的时间较短,使得人们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直接影响到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很多中小商贸企业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只需要通过做账动下手脚就可以达到目的。即使有些中小商贸企业认识到税收筹划有一定的意义,但也是将税收筹划视为一次,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每年一次,或者认为只是在企业设立或投资时才需要进行税收筹划。事实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有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企业才能在进行财务决策之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二)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

中小商贸企业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税收筹划目标,才能真正让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服务。毋庸置疑,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最直接的目标就是减轻企业税负。但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于过于追求单个税种的税负降低,如果中小商贸企业仅仅以“减轻税负”为税收筹划的目的,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因为中小商贸企业只有降低了整体税负,才能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而中小商贸企业如果只坚持“减轻税负”这一理念,很容易将目标集中于单个税种的筹划之中,而忽略企业整体的税收筹划,最终难以实现企业税收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税收筹划方法选择不到位

当前中小商贸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选择何种税收筹划方法缺乏科学而详细的评估,导致有些中小商贸企业选择了一些不适合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法,难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笔者在对武汉一些中小商贸企业进行走访时发现,不在少数的中小商贸企业利用非正常的方式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比如设置两套账簿,对内一套,对外一套,以会计作假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安排。与此同时,有的中小商贸企业管理者将会计作假作为了税收减负的重要途径,设置对外账簿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进行纳税申报。从本质上讲,通过设计假账簿来达到减税的目的并不能称之为税收筹划,而是一种偷税或漏税的违法行为。这不仅仅达不到减税的目的,反而要遭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最终让中小商贸企业走上灭亡的道路。

(四)专业性的人才缺乏

当前很多中小商贸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税收筹划完全可以由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完成,因此无需配备专门的岗位和工作人员。事实上,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专业性人才的要求并不亚于财务管理人员,其不仅仅要求具备基本的财务管理知识,还要求对当前国家和各地的税收法律、政策有一个精确的把握,并及时进行更新。因此,虽然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税收筹划工作专业性较强,对人才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这样的人才在市场上较为稀缺。由于高等教育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针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机制,高校基本上只是设置了财务管理课程,而税收筹划课程较少设置。即便有些高校设置了税收筹划课程,也只是将其作为边缘课程,并没有受到太多的重视,使得我国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税收筹划人才需支付薪金较高,一般中小商贸企业难以聘请到如此专业的人才,这也是阻碍中小商贸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案

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要解决当前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其次要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再次要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最后要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一)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选择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国家针对中小商贸企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立足于这些优惠政策,如何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这是中小商贸企业必须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中小商贸企业应主要做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收筹划工作。(1)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小商贸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一是在增值税的筹划过程中纳入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可以从销售项目税额中进行抵扣,因此将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项目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占用的流动资金;二是改变购货方式,购入税法予以税收优惠的货物,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收购废旧物资和农副产品时,可以进行一定的税额抵扣,由此也可以减少企业自身的纳税额;三是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比如中小商贸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销售给客户1 000件商品,给予的折扣是100件,在相应的发票上写1 10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与此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100件的折扣金额,那么这100件的金额在计税时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消费税的筹划。消费税实行的是一次征收制且大多数应税消费品是在产制环节征收,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只需要做到在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自然就能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税收筹划:一是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二是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三是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3)营业税的筹划。针对营业税而言,主要是结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特点,改变经济合同的订立方式,尽量减少应税劳务,从而达到享受税收筹划之目的。具体而言,中小商贸企业可以与交易方协商,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由此也可以减少营业税的缴纳金额。

(二)完善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

在我国以往的税收宣传活动中,总是过于强调税收的国家强制性,要求任何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以进行合法经营。这使得广大企业只是认识到纳税的义务,而忽略在纳税过程中,纳税主体其实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利。作为纳税主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税收筹划在实现纳税主体税收权利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建议国家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展示税收筹划成功的案例,使广大中小商贸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与漏税、偷税的区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让中小商贸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税法权利。

2.丰富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筹划目标直接指引着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而且中小商贸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受多种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中小商贸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不应仅仅局限于降低税负的目标,在税收筹划中只是简单地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而应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经营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考虑中小商贸企业的市场环境与资源配置状况,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加强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的研究

在我国宏观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财税政策亦会不断进行调整,加之各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区域相应的税收政策有较大区别,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税收筹划方法急需有相应的指导。特别是当前在我国掀起互联网投资的高潮,很多中小商贸企业都涉及互联网经营,而与之相对应的税收征管策略和税收筹划方法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建议国家组织国内权威的财税专家,对国外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系统分析,并立足于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国内宏观经济、税收环节,对我国中小商贸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进行科学的研究,总结出适合中小商贸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如此,可以推动中小商贸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

4.加快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之税收筹划为中小商贸企业所接受的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中小商贸企业将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对税收筹划人才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多。针对当前我国专业性税收筹划人才较为缺乏的现状,加强税收筹划人才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一方面,可以在我国高等院校专门开设税收筹划专业,或在财会专业类设置时,将税收筹划课程放在重要位置,以增强学生税收筹划基本理论的学习。与此同时,注重学生税收筹划的实践能力培养,高等院校应积极与企业合作,让税收筹划或财会专业的学生走进企业,接触税收筹划实务。另一方面,继续完善我国注册税务师考试办法,让更多的从业人员开始注重税收筹划方面的能力培养,并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考核,督促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结 语

我国经济正面临着转型,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之下,我国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面临一定的瓶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由此,税收筹划对于中小商贸企业的重要性亦越来越突出。中小商贸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正视当前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税收筹划的新思路,减少中小商贸企业不必要的税收开支,进而提升中小商贸企业收益,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满亭.中小企业涉税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160-161.

[2] 沈旭东.新会计准则下中小企业会计税收筹划策略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3(4):39.

[3] 王英芳.浅析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J].中国总会计师,2012(8):65-66.

[4] 李晶.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探讨[J].时代金融,2013(6):50-51.

[5] 李英艳.关于中小企业管理当局税务筹划意识状况分析――基于江苏省中小企业的调研分析[J].统计与管理,2013(1):77-78.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4

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但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场所、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05]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连续性,常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强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肃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1、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一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具体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2、总局在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预缴税款,但如果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普通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一致。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行改进。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根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的管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够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从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上入手,对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实行认定从宽,管理从严的原则,不断提高商贸企业征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宽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政策趋于合理。建议总局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科学划分两类纳税人,将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降为30万元,将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降为50万元。同时,还应对小型商贸企业的认定标准以及只领用普通发票的企业是否预缴税款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5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6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都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井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三)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价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薄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7

由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和区外实施的是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我国离岸贸易业务的开展主要集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国内其他区域还无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不管是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是“三流统一”的,这些贸易方式下买家可以通过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报关单、运输提单等有效单据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从而顺利完成对外支付。但是,在离岸贸易方式下,由于贸易中间商的存在,导致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三流不一”的情况出现,货物不经过贸易中间商所在地,后者无法获得与货物有关的进口单据,故无法完成对外支付,导致离岸贸易业务无法开展。

但是,我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根据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尽管没有直接使用离岸贸易的概念,但实际上允许区内离岸贸易方式的存在,只是区外企业无法享受这种政策。因此,离岸贸易业务在保税区内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10月8日上海正式开展关于离岸贸易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允许试点企业设立专用外汇账户,并简化单据审核程序)以来,先后有两批共20家企业获批试点资格,试点账户贸易额累计50多亿美元(截止到2012年8月),目前正在准备申请第三批试点。

上海的国际贸易企业发展离岸贸易有其特定的优势:首先,可以充分利用全球有效资源,最大限度地获取比较利益,同时也是规避和应对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其次,便利外汇收付,收付汇只需提供合同和发票,无需提供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资料(由企业自行归档备查),但要保证该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保税区收付汇政策限制问题基本解决;第三,在上海建立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大背景下,可获得国家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扶助。加入保税区营运管理中心,可获得税收返还等特殊优惠,加入保税区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可简化收付汇手续(离岸账户);第四,具备全球网络,拥有广泛的贸易渠道,掌握大量的实用商业信息,资金实力雄厚。

三、上海企业发展离岸贸易业务的瓶颈和政策环境

1、发展离岸贸易的瓶颈

首先是外汇支付问题。目前外汇管理局对上海企业离岸贸易各种商业单据的审核程序比跨国公司要复杂得多,其主要原因在于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属于生产型离岸贸易,目前外管局对这种ERP系统比较完善的跨国公司(合同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审核上相对宽松。而上海的国际贸易企业大部分属于纯贸易型的离岸贸易,公司内部的ERP系统但对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提升。

其次是贸易便利化问题。其一是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普通货物贸易一般由贸促会签发,但离岸贸易货物不是从中国出口,贸促会以此为由不能签发证书。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在香港签发。其二是转运贸易:法定商检的产品(机械类产品),在综保区转运时,货物可能只是在港口卸下来转船后又离境,但是根据商检局规定,这类产品也要进行商检(事实上这种产品跟中国无关),办理进境备案清单和出境备案清单,耗时耗资。

第三是非贸易项下的付汇问题。如定船费用、运费;客户抵扣等费用不能对外支付,主要因为这些费用属于非贸易项目的对外支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这种情况下无法完成外汇支付。

2、上海发展离岸贸易的政策环境

(1)外汇监管

目前,国内至今没有专门法律和文件对离岸贸易进行政策解释,但是,根据外汇管理局《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文,实际上承认了通常意义上离岸贸易存在的合法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一是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或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二是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三是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货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银行按照规定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四是其他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支付” 第九条的实质含义是保税监管区域的区内企业获得订单以后,货物可以不经过保税监管区域,只要具有反映货物贸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即可证明交易合法。实质上就是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形成的贸易交易方式,就是本文所讨论的离岸贸易的交易方式。

(2)税收水平及交税成本

我国与离岸贸易有关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与同为亚太区的香港和新加坡相比,我国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税负水平明显偏高。以贸易企业为例,从税收种类来看,香港仅征收16.5%的企业所得税,没有营业税,最高个人所得税为17%;新加坡没有营业税,企业的所得税平均水平仅为17%,获得全球贸易商(GTP)资格的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仅需缴纳低至10%甚至5%的企业所得税,新加坡的最高个人所得税为20%;而我国贸易企业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5%的营业税以及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

四、上海进一步发展离岸贸易的政策建议

1、政府层面

2013年3月底,国务院总理在上海调研期间考察了位于浦东的外高桥保税区,并表示鼓励支持上海积极探索,在现有综合保税区基础上,研究如何试点先行,在28平方公里内,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目前,上海已经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方案上报给国务院。因为,未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将给上海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重要契机。

首先,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内实施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发展和推广国际贸易活动,鼓励国内外大型跨国贸易公司以上海作为区域或国际贸易活动基地,进行从采购到分销的一系列贸易增值活动,以拓展区域和全球业务。通过全球贸易中间商这项税收优惠激励计划,不仅可显著提高上海综合保税区的贸易总量和贸易辐射能力,而且可借此打造和建设以跨国公司共享服务中心为基础的贸易平台,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进程。获得上海综合保税区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资格的公司,将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申请上海综合保税区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的公司必须以上海作为它在本区域进行贸易活动的中枢,并进行一系列相关商业活动和支援功能。

其次,促进与离岸贸易相关配套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一方面,应抓住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机遇,在2012年交通运输业和航空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逐步将试点扩大到会计、咨询、法律等与离岸贸易发展发展密切相关的服务业,与差额征收间接税的国际惯例接轨,降低专业服务业的整体税负。另一方面,应继续用好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带动效应明显、辐射范围大、示范作用突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及会计、咨询、法律专项现代服务业项目,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企业层面

从事离岸贸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跨国公司贸易型子公司,另一种是独立的贸易中间商。目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本土跨国公司还比较少,因此独立的贸易中间商居多。但是,事实上能够开展离岸贸易的本土贸易中间商也不多,因为本土贸易中间商的贸易网络总体还不够庞大,远远没有形成全球贸易网络结构。以下的建议主要基于本土贸易中间商如何进一步扩大离岸贸易发展而提出。

首先,战略上要逐步构建和形成全球贸易网络。企业开展离岸贸易的最根本的优势在于贸易网络,这是贸易中间商立足和发展的关键。全球贸易网络一旦成型,贸易中间商很快可以得知哪些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所需要的产品,可以从哪些国家或地区的供应商处进口,从而实现供需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整合配对。

企业构建和形成全球贸易网络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通过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寻找国内外客户和供应商;二是通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逐步发展客户群和供应商群;三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直接了解和跟踪国外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最新需求和供给情况,实时地将这些信息传递到世界各地。所以,第三条途径是最重要的形式,但企业需要付出较高的固定成本建立和维护国外分支结构和渠道,因此只有资金规模实力较大的企业从具备这种可能性。

其次,组织构架上适合采用产品事业部构架。产品事业部构架主要是以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为基础,将生产或经营某一产品有关的活动,完全置于同一产品部门内,再在产品部门内细分职能部门,进行生产该产品的工作。这种结构形态,在设计中往往将一些共用的职能集中,由上级业务单元委派以辅导各产品部门,做到资源共享。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8

变化之一:扩大了限制类商品的管理范围。1996年保证金台账制度实施以来,限制类商品仅为394种,此次将1853种降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增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同时,目前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仅限制料件进口,政策调整后,限制类商品管理将增加对制成品出口的限制。

变化之二:部分改变了对经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A类企业的信誉管理方式。按照现行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管理政策,对A类联网监管企业,不实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商务主管部门在合理的产能范围内仅作一次性审批;对A类非联网监管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对B类企业则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调整后,将不再区分A、B类企业的信誉类别以及联网与否,对东部地区经营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一律按应征税款的50%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账实转不变)。

变化之三:由全国的区域统一管理模式变为区域差别管理模式。为体现区内外政策落差,将允许限制类商品继续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经营;为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对中西部地区将采取有别于东部地区的管理政策,拟对经营限制类商品生产的企业不再区分A、B类别均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C类企业仍维持100%台账实转不变)。以企业为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由原来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调整为一律按照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

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的变化

本次公布的限制类商品目录共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其中,限制进口类商品编码394个,是2007年之前的,限制出口类商品编码1853个,均为本次新增的。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产品。为此,随本《公告》下发了配套的限制出口类商品目录。其管理方式也随之变化:

管理环节的变化。2007年以前的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进口的方式进行管理的,而新增限制类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方式进行管理。

管理区域的政策差别变化。本次限制类商品管理方式调整后,对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按不同的比例计征台账保证金,体现了区域间的政策差别管理。

台账保证金的征收企业范围的变化。对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均需按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50%征收台账保证金。对中西部地区的A、B类企业,则实行台账保证金“空转”。

因此,今后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管理包涵三个层次:

一是〔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35号文”)的管理层次;

二是限制类商品对东部地区的管理层次;

三是限制类商品对中西部地区的管理层次。

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管理原则

《公告》第二条规定了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的管理原则,包括台账保证金实转的征收和退还、计征方式、不同类别企业以及不同区域间的差别管理。具体为:

实转台账保证金的征收,应要求企业在备案(变更)环节缴纳台账保证金。

实转台账保证金的退还,应在企业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其余情况下一律不予退还。

企业按照海关管理类别缴纳台账保证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35号文中的A类企业统一按照《公告》中A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行管理。

限制进口类与限制出口类两种限制类方式的保证金计算基数和相关税率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对限制进口类的保证金计算。仍按35号文设定的原则办理。即,将进口料件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进口料件本身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照相应的进口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率计算所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再按规定比例计征台账保证金。

――对限制出口类的保证金计算。考虑限制出口类商品所对应的进口料件多,保证金计算复杂,在落实对列入限制出口类商品实施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前提下,简化具体计算操作。即,对限制出口类是将制成品列入限制类,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是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占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的比例作为权重,以按此权重计算的全部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为基数,按照综合税率计征保证金。综合税率目前暂按22%计算。

在计算保证金过程中,为实现《公告》第八条对深加工结转的例外,应注意A、B类企业限制出口类商品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并对台账保证金计征金额做相应调整(计算中应剔出)。

《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公式“应缴纳台账保证金=全部限制进口类商品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中,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类进口料件不计入“全部限制进口类商品”;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台账保证金计征公式“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50%”中,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类制成品备案金额不计入“限制类商品出口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是指全部制成品的备案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对限制进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非深加工结转转入的限制进口类商品备案金额×〔关税税率+(1+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汇率×50%

对限制出口类商品

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总金额×(非深加工结转转出的限制出口类商品备案金额/加工贸易出口商品备案总金额)×综合税率×汇率×50%

C类企业缴纳保证金

C类企业应缴纳台账保证金=∑{保税进口料件备案金额×〔关税税率+(1+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当进口料件为限制进口类商品,且加工制成品为限制出口类商品时,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计征方法同第(一)项。”该条款是指,当某合同中既有限制进口类商品,又用于加工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对该合同只按限制进口类商品方式计征台账保证金。

在此,还需注意两点,一是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必须同属中西部地区的,方可适用中西部地区的限制类商品台账管理措施。二是在上报国务院请示同意启用保付保函批复之前,保证金台账实转仅限保证金一种形式。

关于部门间的职责划分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的职责划分,规范了限制类商品的申请、审批方式,强调海关要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内容予以备案,并计征台账保证金。

过渡管理措施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过渡管理措施。

2007年8月23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持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台账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2007年8月23日前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或向海关申请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未被受理的,虽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但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自动失效。主要是由于商务部门未在批准文件中对限制类商品予以标注,企业须重新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业务批准证,海关按新的限制类商品管理规定予以备案。

按原规定执行的合同在有效期满时仍未执行完毕的,不允许延期,但可要求企业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对手册进行核销结案。同时,由于系统无法对新增部分的限制类商品单独计征台账保证金,《公告》对按原规定执行的合同在有效期内的业务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对限制类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金额进行变更,但其他项目允许变更(如变更口岸、规格等)。

《公告》前,中西部地区B类企业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在其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前不予退还。

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认定

《公告》第五条主要目的在于禁止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增量,控制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存量,即对东部地区新增经营企业不予批准其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对已经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的企业,商务部门按上一年度的数量予以审批。加工贸易企业是否有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资质,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认可,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办理备案手续。

例外条款

《公告》第八条为例外条款,规定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加工不适用本公告,应按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规定与区外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同样不适用本公告。

此外,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深加工结转也不适用本公告,即是,对东部地区的A、B类企业,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入项商品不按限制进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如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对该转出项商品不按限制出口类商品计征台账保证金。应注意的是,对C类企业,无论是否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进出口限制类商品,均应按全部备案进口料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计征台账保证金。

电子账册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与备案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9

3.保证金台账的“半实转”阶段正是由于保证金的“实转”制度给企业的资金周转带来了比较大的负担,该制度在运行一年后,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台账制度进行调整。2000年4月,海关总署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出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应按合同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即国家将保证金台账由此前的“100%实转”转变为“半实转”,这一阶段的台账制度被称为“半实转阶段”。“半实转”制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减少了对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

4.保证金缴纳形式多样化阶段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2001年1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允许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因故无法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时,可凭中国银行出具的以海关为受益人的税款保付保函办理海关备案手续。该制度的实施,为企业缴纳保证金提供了多种选择途径,在企业资金较充裕时,可直接缴纳保证金;在资金周转困难时,可选择银行为其开具税款保付保函。这样既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又不占用其流动资金;同时,由于有银行作为担保,国家税收也有保障,可谓是一举多得,因而备受多方推崇。

5.保证金台账的分区域管理阶段2007年,为了推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体现区域政策落差,对经营限制类商品生产实行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不同的管理政策。国家酝酿出台了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由全国的区域统一管理模式转变为区域差别管理模式。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的颁布使台帐制度进入发展新阶段,主要体现在采取了东中西部差别待遇,同时扩大了限制类商品的范围,由原先的单纯限制进口调整为到既有限进又有限出的,由原先的A类企业不设台帐转变为东部所有涉及限制的加工贸易业务均设台帐并“实转”。该次政策调整大大地增加了限制类商品目录,同时规定对于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东部地区A类和B类企业一律按应征税款的50%、C类企业按应征税款的100%缴纳台账保证金,实行台帐“实转[4]。该阶段将保证金台账制度分别不同区域加以管理,这使得东部地区原先只需实行台账“空转”的企业,转变为必须缴纳50%保证金,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增大,同时企业因办理保证金业务而产生的手续费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这可能导致部分东部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转产或搬迁至成本低、条件更优惠的中西部地区甚至周边国家,还有部分生产规模较小、资金不充裕的企业可能面临停产和破产。

6.加工贸易限制类保证金台账暂停“实转”阶段2008年,因受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影响,出于减轻企业财务负担的考虑,中国政府酝酿出台了对部分限制类的商品暂停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2008年底,国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某些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A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B类企业实行50%“实转”[5]。这对于企业积极应对当时的国际金融危机,提振企业信心,提升竞争力以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起到了重要作用。

7.保证金台账联网管理阶段为了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企业需要往返于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银行等多部门之间;同时,企业填报的资料通过纸质材料传递,传递时间长、手续复杂且工作量大,不利于台账制度的长远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海关总署决定自2009年8月起,对北京、青岛、合肥、汕头海关关区部分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网管理试点[6];2010年,海关总署在前期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7]。2010年的保证金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工作打破了此前十多年的保证金台账由中国银行独家办理的局面,中国工商银行也加入了办理保证金台账的行列。保证金台账电子化联网管理大大节省了数据传递的时间,简化了办理手续工作,减轻了办事人员的工作量。因而,联网管理是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台账制度发展的方向。该制度提高了管理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而且有助于防范廉政风险。此外,该制度依托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有助于实现各部委、各银行对保税加工业务的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

二、企业关于保证金台账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

1.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的初始确认分析目前,对于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的会计初始确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将保证金确认为“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二是将保证金确认为“其他应收款———保证金”。从保证金的基本属性来看,企业上缴银行的保证金属于风险担保金。如果加工贸易业务如期完成,产品顺利出口,则这部分保证金将会退回企业的账户;如果上述业务未能正常完成,则这部分风险担保金将会被银行转给相关的单位。因此,基于保证金所具有的押金属性,按照会计核算的惯例,应将这部分具有押金性质的保证金纳入“其他应收款”账户加以核算处理比较合适,即企业在缴纳保证金时,应将其确认为“其他应收款———保证金”较为合适。

2.加工贸易税收银行保证金的再确认分析将保证金初始确认为“其他应收款-保证金”之后,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应该要开设“其他应收款-保证金”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在最后反映在报表中时也应该是将其再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单列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项目下。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10

论文摘要:加工贸易是我国利用外资和参与国际分工的一个重要方式,从1978年开始,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之路已经走了整整30年。本文从江苏省加工贸易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入手,结合近几年相继出台的多个加工贸易新政策,分析了政策变化对加工贸易的发展带来的影响,对如何进一步发展江苏加工贸易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加工贸易;发展现状;新政策;对策 加工贸易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修订)》中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的加工贸易从大的方面来说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具体来说可以分为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其中“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自改革开放以来,加工贸易在我国取得了迅速发展,江苏省加工贸易也从无到有,在全省对外贸易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入世以后,发展更为迅速。 一、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现状 依靠着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人文环境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和引导,江苏省加工贸易得到了充分发展。2003年,江苏省加工贸易出口总额为3 657 748万美元,到了2005年,这一数据则变为了8205 112万美元,加工贸易占进出口的比重也达到了64.5%,成为近5年来的最高值。2007年1-12月,江苏省进出口总额达34 856167万美元,其中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1 516 665万美元,所占比重高达61.7%,占全国加工贸易总额的21.82%。2008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为5 344 000万美元,占全省外贸进出口总额的59.0%。 江苏省在近30年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不论是在软环境还是硬环境的发展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配套能力的增强使得产业规模效益日渐明显。目前,江苏省已经成为世界电子信息产业最重要的硬件制造基地之一,以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数码相机、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为主要内容的加工贸易产业链相继形成,产业之间的关联度逐渐加深。 在江苏省加工贸易的构成中,进料加工所占的比重要高于来料加工,但是近几年以来,来料加工的增长速度很快,增速超过了进料加工。2011年来料加工高速增长,保持增长态势,到2005年达到峰值,同比增长87.3%,来料加工占加工贸易的比重也从2011年的22%上升到2005年的30%。2006年,全年增长25%,2007年第一季度,来料加工占加工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34.91%,同比增长52.3%,比2006年同期高了7个百分点,是近年来的最高比值。而进料加工增长速度变缓,同比仅增长10%,增幅下降了21.9个百分点,这与进料加工进口增长乏力有关。 江苏省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主要包括机电产品、以光电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生命科学技术及航空航天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家具及其零件、液晶显示板、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零件、手机零件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江苏省投资环境的日益优化,机电产品尤其是高科技产品在加工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机电产品为例,2000年江苏省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仅为87.61亿美元,占全省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73.49%,2005年出口额已上升为926.51亿美元,占比上升到83.15%,而2007年江苏省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为1141.3亿美元,是2011年的2.4倍,同比增长了23.2%,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80.6%。 从国别和地区来看,江苏省加工贸易伙伴主要集中在欧盟、日本、美国、中国台湾、韩国、东盟等,其中日本为加工贸易最大对象国。美国、欧盟、中国香港、日本、东盟为江苏省加工贸易出口的五大主要市场,2006年上半年共出口381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81.2%。中国台湾、韩国、日本、东盟、欧盟、美国则为江苏省加工贸易进口的五 大主要市场。可以说江苏省加工贸易的市场还是比较集中的。 二、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加工贸易主体多为外资企业;内资企业配套水平偏低,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加工贸易的总体增值率低。笔者认为,问题成因如下: 1、加工贸易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加工贸易的管理体制包括行政管理的灵活性、各部门管理之间的协调程度等。就目前江苏省实际情况来看,行政管理的灵活性还不高。由于各地区间的加工贸易发展很不平衡,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只能追求大范围的统一,无法面面俱到,更没有办法满足个别地区的个性发展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也不够,没有形成一种管理上的合力。目前的加工贸易管理体制在部门上的分工表现分散。加工贸易具体政策的制定涉及经贸委、商务部、海关、税务总局,甚至还有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之间协调程度不高,各部门所掌握的信息都很分散,政策之间的衔接必然会存在一些漏洞,不能有效地加以整合,远远不能满足现阶段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需求。 2、现行政策范围过窄制约了加工贸易向高增值环节延伸 首先是加工贸易的准入门槛较低,目前的保税待遇对于各种产业都适合,缺乏引导作用。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和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也有待完善。目前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是按照海关监管情况进行分类,还没有引入环保、安全、社会保障等标准。商务部在2007年4月12日的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要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加强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将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核查范围。其次是国家关于加工贸易的政策范围过窄,对处于生产下游的与营销相关的产业需求没有相应的规定,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研发、设计、物流服务、产品营销等都没有被纳入到加工贸易业务范围,制约了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伸,而且这些在全球生产价值链中都属于高增值的环节,对于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技术和管理水平都有促进作用,因此现行政策有待于进一步改进。 3、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不利于鼓励国产料件的使用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在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的政策。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企业如果从国外进口原料,进口的料件可以免交关税和增值税,而其出口产品中所使用的国产料件部分却只能享受部分退税的待遇,对于大多数产品而言,都存在着征退税率之差,这样一来使用国产料件要比使用进口料件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即国产料件的使用比例越高,税收的成本也就越高,企业利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不利于进口料件的国内替代,也不利于带动国内原材料产业的发展。同时因为国内原料不得与进口保税料件调换,也不利于国产料件的进口替代。 三、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江苏省加工贸易的影响 1、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 加工贸易涉及海关、工商、税务、银行和外经贸等多个部门,因此加工贸易的政策也就涉及到贸易、财政、税收、外汇、产业等多方面的政策,体系庞大。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为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加工贸易,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一直都在进行中,尤其是近几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使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大降低,有关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比较频繁,国家有关部门连续出台了许多政策,这些政策包括有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出口退税调整、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等。具体来说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有: (1)加工贸易分类管理政策。从1999年开始,国家对可进行加工贸易的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国务院下发的国力、发第35号文件对加工贸易商品做了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3种。2011年至今,商务部联同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已经先后了5批禁止类公告(分别是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5年第105号、2006年第63号和82号公告、2007年第17号公告、2008年第22号公告)。2007年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中共有1 140个税号商品被列入范围,2007年海关总署第44 号公告了一批新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是在原有的限制类目录上新增加了1 853个商品税号,新增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且新增商品主要是按限制出口管理的。 (2)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措施。2011年我国决定开始建立出口加工区,同年四月了《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商务部于2005年11月再一次了《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其第六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不得开展拆解、翻新业务。2005年8月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150号令),提高了管理效率,使得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更加方便快捷。 (3)调整出口退税率。2005年9月14日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5]139号文)和财税[2007]90号文调整了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尤其是后者不但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还将2 25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至13%、11%、9%和5%,并将10项商品出口退税政策改为了出口免税政策。 (4)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财税[2006]139号文将一些取消了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并规定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007年国家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又把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全部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且要求开展限制类加工贸易的企业根据海关的管理级别就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缴纳50%或100%的保证金,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但中西部地区 A类和B类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2008年4月5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又对已经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增补,至此,2008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 816个海关商品编码,其中包括新增禁止类商品目录39个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598个。 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目的在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和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过多消耗资源的产品出口,从而落实科学发展观,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内容。因此,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继续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根据进出口税则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定期加工 2、政策变化的影响 (1)出口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加,产业链受影响。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包括取消、降低和出口免税,涉及到的行业非常广泛,不仅会直接增加出口企业的税收成本,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产业链。企业可能需要审视整个供应链,通过重新筹戈性产和交易环节来降低税收成本。有些企业的原材料采购途径、生产和加工模式可能会因此而改变。 (2)企业资金流转受到影响,部分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以2007年的新政策为例,根据2007年第44号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台账的相关规定,东部地区海关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都需要按照全部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的50%缴纳台账保证金,这必定会在一定时间内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使企业的营运资金受到影响。而且由于东部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新设立的外贸企业将不予批准进行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这将限制这方面的增量,也 这些政策调整总体上将有利于提升江苏省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但在短期内此次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对江苏省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全省受影响的加工贸易型企业达4000多家,仅2007年8月23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涉及到的江苏企业就有3 000家左右。据江苏省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加工贸易政策的变化对江苏省的影响呈明显地区特征。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出口85.5%集中在苏南地区,苏中、苏北分别占10%、4.5%,其中苏州、无锡两市首当其冲。但是2007年公布的第二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总体上对江苏省的影响则是有限的,但 是对个别行业、企业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受国家这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根据南京海关最新公布的数据统计,2008年第一季度,江苏省加工贸易进出口534.4亿美元,增长11.1%,与2007年同期相比,增速下降了10.7%,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59%,而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虽然只有298.1亿美元,同比增速却为32.8%,超过了加工贸易21.7个百分点。一般贸易比重上升,加工贸易增长趋缓,外贸增长方式出现了新 四、江苏省应对政策变化、发展加工贸易的对策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将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商务部也召开了全国加工贸易研讨会,对促进加工贸易继续发展、转型升级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工贸易是全球化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加速工业化战略的有效途径之一,面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及其带来的影响,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出路之一。结合当前江苏省加工贸易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提高加工贸易的本土化程度。提高国内配套水平。促进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 针对目前本土企业参与加工贸易程度不高的现象,要提高本土企业在加工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加强对国内产业的带动。从政府方面来讲,要为本土企业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为本土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解决在发展加工贸易中遇到的具体困难,提供融资、国际市场资讯、人才引进、关键零部件生产技术等方面的帮助,提高本土企业参与加工贸易的程度,强化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更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本土企业直接从事加工贸易。从本土企业自身方面来说,要“积极为已经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提供配套,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替代部分加工贸易进口的中间投入品,这既可以“借船出海”,又可以在配套过程中充分利用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提高本土的管理、质量和技术水平。对于直接从事加工贸易的本土企业来说,要学会在全球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利用比较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采购和销售,这样可以增强本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内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为外资企业配套,逐步增强相关产业的配套能力,增加国内零部件和原材料采购比重,提高出口商品的国产化率,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提高加工贸易附加值,增强加工贸易的创汇能力。 要提高国内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使其早日符合国际同类产品的质量和技术要求,解决我国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产业薄弱的现象;另一方面,要抓住当前跨国公司把区域研发中心逐步转移到我国的机遇,积极参与到其技术研发中,使本土企业学习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本地化,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产品领域,提高产品层次,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引导加工贸易型企业将生产转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加工贸易,从而也可以提高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配套产业发展可以带动当地产业成长、实现产业升级换代。 2、加强地区之间的合作。实现加工贸易区域协调发展 目前江苏省加工贸易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苏南五市,从2002年的统计资料看,五市的加工贸易出口占全省加工贸易出口的89.4%,而苏中南通、扬州、泰州加工贸易出口仅占7.1%,苏北五市所占分额更小,仅占3.5%,且苏北地区加工贸易多为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规模小、实力弱。随着苏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产业升级和转移的趋势是必然的。而且加工贸易的迅猛发展,资源性矛盾逐渐成为制约加工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之一,如原材料、能源、土地等。要充分认识到不同的产业链中的加工贸易在其他地方的比较优势,在国家政策鼓励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的机遇下,可以把苏南地区一些附加值比较低、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企业逐渐转移到苏中和苏北地区,这样既可以保持加工贸易在江苏省整体上的优势,又可以充分利用苏中、苏北地区的丰富资源和潜在优势,促进这些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苏南地区要与苏中、苏北地区加强合作,给予他们必要的如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的帮助。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这些地区有能力和发展条件的企业为苏南地区的产业配套生产,充分利用和创造条件,使越来越多的地区融入到国际分工体系中,从而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省加工贸易区域协调发展。当然也要意识到由于对东部地区新设企业“设限”,苏南地区现有的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向苏北转移的难度也将大大提高。 3、充分利用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优势 出口加工区是海关监管、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封闭区域,区内企业可以享受快速通关、保税免税等众多优惠。而保税区是“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江苏拥有全国数量最多的特殊监管区,全省现有昆山、苏州工业园区、连云港、南通、苏州高新区、镇江、无锡、南京、常州、吴中、吴江、扬州、常熟13个出口加工区和张家港1个保税区,这些特殊监管区大多存在着比较大的发展空间。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是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来办理的。按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规定,这些特殊监管区内的从事限制类商品生产加工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在海关总署第44号公告调整之列,使得这些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优势更加明显,也为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提供了平台。由于区外加工贸易监管难度大、风险高,要逐步引导区外的企业转移到区内开展加工贸易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便于集中管理,也有利于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此外,还要整合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物流功能,优化产业链之间的深加工结转,促进加工贸易向高附加值环节延伸。 4、政策引导,继续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加工贸易转型和升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型是指从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的转型,而升级则是从附加值较低的加工链走向较高的加工链”。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目的就在于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 江苏省政府在2007年7月18日召开的对外贸易政策调整专题座谈会上指出,江苏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主要是:“加工贸易由加工制造为主逐步向采购、加工制造、分销服务、售后服务以及研发、信息资讯等方向转型升级,加工贸易的主体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为主逐步向内资企业,尤其民营企业为主转变,对加工贸易从严密监管向风险管理、贸易投资便利与规范高效科学的监管方式转型;加工贸易发展模式向具备长期战略规划的理性发展模式转型”。 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还需要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政府应该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财政政策、进出口政策、保险政策、外汇政策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起总体政策体系,在保持总体政策稳定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11

保税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在吸引外商投资,集聚贸易企业,发展进出口贸易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经过20年的开发与建设,保税区在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推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从城市发展战略来看,目前上海正处于一个重要的历史发展时期。继国务院批准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出台之后,在多方努力之下,上海已经把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提上了议事日程。在此情形下,研究分析如何更好地发挥保税区特有的开放度和贸易促进功能,发挥上海的保税区政策和规模优势,有力地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上海市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概况

保税区是由海关实行区域性保税免税管理的经济特区,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过程。目前,上海地区的保税监管区域主要有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简称“三区”,在本文中统称为保税区),和6个出口加工区(分别为松江、金桥(南区)、青浦、闵行、漕河泾、嘉定出口加工区)①。2009年11月18日,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正式挂牌成立,统一管理洋山保税港区、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在“三区”建设方面,外高桥保税区重点建设国际贸易示范区,大力开展国际贸易等货物和服务贸易功能;洋山保税港区重点建设国际航运综合实验区,大力发展国际中转、现代物流、商品展示、仓储租赁、期货交割等多层次业务;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重点建设临空功能服务先导区,大力发展航空口岸物流、贸易和金融服务等功能②。

保税区由于自身的功能特点和政策优势,吸引了大量的企业投资落户。截止2009年底,三区所辖区域累计批准投资企业项目达到10 576家,其中,外资企业项目累计达到7 955家(外商独资企业项目7 245家),占项目总数75.2%;内资企业项目2 621家,占项目总数24.8%;累计吸引投资总额达到204.74亿美元。2009年,三区实现进出口商品总额566.7亿美元,相当于上海市进出口商品总额的1/5。其中,进口额约占全市32%,出口额约占全市9%。三区实现港口货物吞吐量19 655.2万吨,占全市港口货物吞吐量的1/3;实现港口集装箱吞吐量2 138.7万标箱,占全市的比例高达85.5%;实现税收总额247.61亿元,约相当于全国保税区税收总额的1/5[1]。

二、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任务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两个提高,两个加快”,即提高市场开放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吸引中外贸易主体集聚;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要素通畅流动;加快建设以要素市场为重点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价格发现的引导作用;加快营造国际一流水平的贸易发展环境,使上海成为交易机会多、综合成本低、市场秩序好、商贸人员满意度高的城市[2][3]。

根据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功能定位和“两个提高,两个加快”的基本建设思路,融合国际贸易、保税物流和口岸功能叠加优势于一身的上海三大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承担着先锋、示范、引领的职责,具体可从以下三大方面、九大要点研究他们在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的责任和任务[4]。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1、便利通关2、便利保税监管货物流转3、畅通口岸物流

增强贸易产业集聚度与辐射能级

1、吸引和鼓励高能级贸易主体落户2、着力建设专业化贸易平台3、扩大保税区经济腹地范拓展多元化贸易功能

1、继续做大做强转口贸易、加工贸易

2、积极开展保税货物内销贸易3、努力开拓离岸贸易

(一)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建设国际贸易中心,首当其冲要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创造更为便利的贸易环境。

保税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享受区外企业所不具备的诸多政策优势和贸易便利性。为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保税区要积极主动地适应贸易主体的经营需求,采取一系列通关便利化措施,提高货物通关速度,便利区域内企业与口岸之间、区域与区域外企业(场所)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保税监管货物流转,同时协调好口岸物流相关管理部门,加强软硬环境建设,完善配套服务,进一步优化口岸环境,吸引更多的中西部区域或其他区域的货物从这些口岸进出。

(二)增强贸易产业集聚度和辐射能级

高能级贸易主体具有贸易体量大、辐射范围广的特点,并具备一定的定价权。因此,保税区要发挥政策优势,吸引和鼓励地区总部、营运中心等高能级贸易主体在区内聚集。目前,外高桥保税区已经拥有了汽车、钟表、酒类产品等十大专业贸易平台,初步形成在全国乃至亚太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商品进出口集散中心。下一步要在夯实原有专业贸易平台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建设新型专业化贸易平台,提高保税区国际贸易总量规模。

在集聚高能级贸易主体和建设专业贸易平台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三个保税区与三大相邻港口――洋山深水港、浦东国际机场和外高桥港口的联动,提升保税区的服务能级,扩大其经济腹地辐射范围[5]。

(三)拓展多元化贸易功能

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在上海三大保税区的贸易方式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在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过程中,保税区要发挥传统优势,继续做大做强这类贸易方式,并积极开展保税货物内销贸易业务以充分开拓国内贸易市场。同时,还要努力开拓离岸贸易业务,因为离岸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中心的主体贸易方式之一,具有降低关务、税务、财务、国际结算等项成本,和避开国别贸易壁垒的优势。保税区可开拓离岸贸易业务,为把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为全球商贸流通网络化的关键节点而努力。

三、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立足于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理应承担的责任与任务,从目前上海的三个保税区――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三区”)的运行情况出发,分析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6]。

(一)监管职能分离分立,通关速度慢,不利于贸易便利化发展

货物通关监管涉及部门多,相互之间分离执法、权力分割,影响通关速度。1海关与商检的监管分离。货物的进出口由海关和商检分门把守,企业报关时,同样的内容要填写两次,分头报送,两个部门分头检查。不仅给企业增添了不少麻烦,而且实际上延缓了通关速度。2“区”、“港”海关独立执法。根据我国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法,只有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是由一个海关统一监管,而保税区采取的是港口和区域分属两个海关监管,以转关方式实行监管衔接的管理。因此,在“三区”中最典型的是外高桥保税区,虽然紧邻外高桥港口,但港区和保税区海关分设,企业报关须报两次,两个海关也须分头检查。即便是保税区国际中转的货物也需要两次报关,货物由境外进入保税区时采取的货物备案与区外进出口报关在程序和效率上差别不大。

3区间保税监管货物流转管理复杂。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惠政策和开放度来看,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比保税区的等级高,而且海关对区间保税货物的流转按照转关处理,造成了区间保税货物流转的手续繁琐,税收征管复杂,给区域之间的企业合作带来不便。

(二)企业经营成本高,软环境不足,不利于吸引外贸企业集聚

1市场准入门槛过高,税负过重。在市场准入方面,三区包括外高桥地区设立贸易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的门槛比较高,经营范围限制较严。在税负方面,运输、装卸、仓储、保险等领域,都属于服务业,现在服务业征税是征营业税,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使得国际贸易产业链上的企业税负很重。过高的准入门槛和过重的企业税负将不利于保税区吸引贸易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的集聚,更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提高辐射能级。

2软环境建设存在不足。三区的规模和硬件环境在国内保税区中首屈一指,但是,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专业化贸易平台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软环境建设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洋山保税港区虽已封关运作4年半,但是在区内入驻的企业少,过境的多,实际入驻企业仅达目标的10%左右。

(三)三区发展失衡,北强南弱,不利于深水港和空港的航运业发展

三大保税区发展呈现明显的北(外高桥保税区)强、南(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弱的态势:外高桥保税区作为我国第一个批准建立并封关运作的保税区,其GDP规模、销售收入、工业产值、进出口总额、税收收入等五大经济指标均处于全国保税区的领先地位。2005年12月封关运作的洋山保税港区虽然具有更大的政策优势,但是由于建设发展期较短,销售收入、商品销售额、物流企业营业收入、进出口贸易额、税收等各项经济指标均不同程度地落后于外高桥保税区。其中,2009年商业销售额仅6.08亿元,约相当于外高桥保税区的0.1%;进出口贸易额15.58亿美元,约相当于外高桥保税区的2.8%。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虽于2010年4月通过验收,但其实尚未正式运作,尚无经济产出实现。

如果把外高桥保税区和洋山保税港区在封关运作相同时间的经济指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2009年洋山保税港区的各项经济指标依然低于同样运作4年的1997年外高桥保税区(表2)。如此跨越时空的悬殊差距,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应对,将难以发挥保税港区的特殊政策优势,不利于依托洋山保税港区促进贸易发展和洋山港的航运业务发展。刚刚起步的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销售收入亿元商品销售额亿元工业总产值亿元进出口贸易额亿美元

洋山保税港区(2009)228.926.08015.58

外高桥保税区(1997)360.3286.644.517.8

洋山保税港区(2009)与外高桥保税区(1997)之比1∶1.571∶47.14-1∶1.14

(四)相关监管制度与监管方式钳制,不利于拓展保税区的业务面

1保税货物内销规模小。保税货物转内销是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销往境内的正常市场行为。自2006年以来,保税货物内销的总额虽然不断增加,但总体规模仍较小,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管理政策、管理制度、内销渠道、企业运营模式存在着制约保税货物内销的因素。按照保税区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的政策定位,部分减免税设备、不作价设备税收管理政策,影响了企业拓展内销业务的积极性。海关对出区内销货物主要按制成品征税,并加征缓税利息的税收政策,也不利于扩大内销。

2进入保税区货物退货限制。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入保税区货物如发现部分产品不符合要求退回工厂复加工再出口,在操作上按现行规定必须按报关单退出同批全部货物,而不能退换部分产品,增加企业的运输成本。3维修政策的限制。随着国内贸易量的放大,产品维修量也在逐渐增大,一些企业有意利用保税区优势设立全球维修中心,对国外产品进行售后的维修工作。例如,西门子公司、瑞士钟表集团等都希望:既能解决非保物资进出不方便的问题,在区内设立非保仓库;又能在区内成立“两头在外”并能维修国内设备和仪器的各类维修中心。但由于受保税区维修政策上的限制,维修业务在保税区内也无法有机整合③。

四、改进措施与建议

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需要大力发展和突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在国际贸易方面的特殊优势,突出其在构建国际贸易核心要素方面的特色专长,强化其贸易服务功能。针对以上对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分析,提出如下改进措施和建议[7][8]:

(一)借鉴自由贸易区的管理体制,改善监管职能分离分立的现状,提高通关速度

1建议加强保税区与海关、商检、外汇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建立海关、商检等职能部门更紧密的联席工作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单一窗口”模式的监管,改变企业报关时同样的内容要填写两次,分头报送,两个部门分头检查的监管现状,使贸易经营企业只需一次性地提交相应的信息和单证,有效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2建议与海关总署协商,尝试在外高桥保税区试点推行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法,进行资源整合,即把目前的外高桥港口海关和保税区海关的监管职能合并,推进港区一体化,实现特殊监管区域和口岸监管现场的联动通关,简化进出保税区货物的报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3简化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方便保税区内企业在其他海关监管区域内开辟新业务,促进区与区之间、区与区外的保税货物便捷流转和深加工结转。

(二)加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优化软环境建设,吸引高能级外贸企业集聚

1建议提供实质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降低保税区企业入驻门槛和企业税负,为企业入区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和简化的审批手续,同时着力打造公共信息平台,便于企业之间、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以吸引更多的投资方入驻保税区。

2积极鼓励和引导区内企业向“微笑曲线”的两端提升和发展,推动现有的加工制造企业向产品的研发设计和营销、售后技术服务转变;在区内引入设立高端产品研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并开展仓储、配送、分拨等物流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逐步将保税区发展为高能级外贸企业的聚集地,形成规模效应,提高辐射能级。

(三)实现“三区”错位、联动发展,形成合力,发挥保税区的先锋示范引领效应

根据上海市政府提出的“三区三港”联动发展目标,“三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各不相同:外高桥保税区定位为“国际贸易示范区”,洋山保税港区将着力打造“洋山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临空功能服务区。“三区”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要在经营产业、服务面向上形成错位互补、联动发展的格局,共同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设。

具体而言,外高桥保税区在已有的良好基础上要进一步推动国际贸易、保税仓储物流业、先进制造业三大功能性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国际贸易、现代物流、先进制造业和保税商品展示等多种经济功能。洋山保税港区要加快周边生活配套环境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商投资和企业入驻;配合洋山深水港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的定位,重点发展国际转口贸易;鼓励开展期货保税交割、离岸贸易、船舶融资租赁等新型业务,试点起运港退税制度,把国内流失到韩国釜山港转口的货流吸引至洋山港。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要配合浦东国际机场发展目标――亚太地区复合枢纽港,抓住临空产业发展,尤其是与航空运输有关的物流业,如快递分拨中心、飞机融资租赁、航材租赁与检修等临空产业经济业务。同时,支持区内注册企业在“三区”内跨区开展业务。

“三区”由于地理位置分散,可以充分利用地方电子口岸平台,推动“三区三港”业务信息和管理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及共享。

(四)协调相关监管制度和方式,促进保税区拓展业务面

1有针对性地出台鼓励加工贸易成品内销的政策和措施,建立保税货物内销预审核制度,将内销料件和成品的审价归类作业环节前移,在通关审单环节仅对价格进行程序性审核,并推行“专窗作业”,实现“即时申报、即时出单”,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业务、提高通关效率,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实现出口、内销“两条腿”走路;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降低加工贸易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问题,并适时进行调整;全面推广“内销征税管理系统”,实现海关内销征税管理电子化、审核无纸化,充分发挥内销征税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确保企业电子数据申报方便、及时、顺畅。

2积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放宽对具有自主品牌与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装备制造业出口产品返回国内维修的限制,引导在国内设立研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社科创新基地、上海发展战略研究所石良平工作室资助。

注释:

①文中所指上海的保税区主要是指包括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②上海综合保税区昨成立“三港三区”联动正式启动 《上海商报》2009-11-19。

③ 浦东新区政协经济和科技委员会,《围绕“两个中心”和“三港三区”目标,推进外高桥国际贸易示范区建设,2009-11-2。

参考文献:

[1]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2009上海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统计公报[M]2009

[2]程大中.国际贸易中心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上海的启示[J]世界经济情况,2009,(07):19―21

[3]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集中“六方面”重点推进[N]解放日报,2009-9-22

[4]孙浩.保税区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中的使命[J]上海商业,2010,(09):20―21

[5]赵广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过程中保税区的功能作用研究[J]经济论坛,2009,468(20): 69―71

[6]民建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浦东新区政协经济和科技委员会.围绕“两个中心”和“三港三区”目标推进外高桥国际贸易示范区建设[Z]2009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12

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中小型商贸企业(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人员在50人以下),变更前连续12个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纳入或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

(一)累计3个月及以上零负申报或税负偏低等经营异常;

(二)大量运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

(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商贸企业税务管理篇13

(一)退税方法不统一使税务机关难以执行出口退税政策。

从1994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出口退税方法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免税三个政策,其中先征后退因资金流过于庞大,在2002年被经过完善免抵退税彻底代替。具体表现为: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外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实行“免退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这些退税方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为适应退税方法人为的划分生产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免抵退税”和“免抵”税最大的区别在于“抵”税,由于抵税的存在,使得两者的计税依据不同。

尽管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退税都是对企业进项税金的退付,但由于两种企业的计税依据的不同,税务机关不得不人为将企业划分为生产和外贸企业两种类型,且二者不得兼容。这种划分也造成了实行“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企业的税负不公,例如,在“免退”税中,运费发票、农产品发票不能退税,而在“免抵退”税中,运费发票、农产品发票则可以退税。

二是为解决划分上的漏洞,税务机关不得不出台一系列政策,增加了管理难度。对征税而言划分生产与商贸企业,从增值税发票实行当期认证当期抵扣后,生产和商贸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上就没有大的区别了,划分的目的更多地出于管理的需要。退税则不同,划分的目的在于区分计税方法,因此,如果一个企业被划分为生产企业则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其所有的合法进项税金都可以参与退税;如果一个企业被划分为外贸(商贸)企业,则只能对增值税发票进行退税。在现实经济现象中,工贸一体化的企业占很大的比例,即生产企业也有商贸行为的发生,外贸(商贸)企业也有自己的生产能力。但在退税操作中,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只能根据自产业务比例来确定选择按生产还是按外贸企业来办理退税。而一旦选择了,企业就无法根据市场或自身发展需要来确定出口策略。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存在的问题。在征税政策中,为加强商贸企业企业管理,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是销售收入达到180万,180万标准是一道主要门槛。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而言,这一标准曾备受批评,商贸企业有了进出口经营权却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收购货物也不能退税。于是,总局出台了按“外贸企业管理的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同意小规模商贸企业可以接收增值税发票,可以出口退税,暂时平息了批评。这一政策反应的退税问题远不止商贸企业不能退税这一点,实际上,达不到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生产企业也不能退税,只能实行免税政策。因此,解决了商业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相当于把生产企业推向商业企业;另外,出口企业完全可以在做退税业务的基础上收入达到180万标准,申请一般纳税人,出口(含加工贸易)的收入达到此标准非常容易,这一发展趋势显然和加强商贸企业管理得初衷相违背。

(二)出口退税政策是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这一理念使出口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

现行的退税政策,只有少数产品实现了零税率。多数产品有退税但不完全。这也为退税政策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近几年的退税率变化就足以说明这一问题。从2004年起,国家相继取消了初级产品、高能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但退税率的降低和取消,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例如,2005年取消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使花血本投入高技术钢材生产线的企业面临倒闭。而高科技是国家倡导的,这就使“退税”和优先发展高科技产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另外,退税思想转变后,若配套政策不能及时更新出台就有可能使出口退税政策面临窘境。诸如由全面的退税,到降低或取消退税,再到出口产品征税,但配套政策措施的不及时更新出台使现行的出口退税面临很多窘境。

(三)目前实行的两种退税方法的不足之处,本文仅对外贸企业的免退方法加以探讨,商榷。

现行的免退税方法采用内外销分开记账,在原理上完全放弃了“抵”税的思想,因此外销收入不参与退税的计算中,外销收入的全部免征也就要求退税时只能依赖出口数量来控制退税数额。这种依赖导致了免退税方法过渡的依赖出口报关单。事实上,出口报关单是证明出口的凭证,是出口退税的参考凭证,过渡的依赖报关单使出口退税管理越走越窄。如果出口商品在流转环节足额缴税,即使出现骗税,也是在缴给国家的税收基础上退付税金,骗税的意义就不存在了。

在增值税管理中,摒弃了纯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概念,采用的是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的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工作实际的需要,不可能要求企业一一确定企业的增值额。免退税方法恰好走入了这个误区,在抛弃了外销收入后,免退税方法只能采用通过出口数量来计算出口退税,加权平均(目前实行的单票对应方法也是区域加权平均的一种)方法是解决数量和金额的唯一纽带。通过出口数量来计算出口退税,这就要求企业必须精准确定出口产品的数量,而出口产品的数量只能通过海关报关单来取得。参阅报关单数量计算出口退税容易产生以下无法解决的几个问题:

(1)、海关的出口报关系统是在H883基础上建立的,其出口货物完全采用国际标准名称和数量单位,而增值税的开票系统采用中国的名称和数量单位,这两者在目前和以后的一段时间内都不能统一,如果以一一对应的概念退税,则会出现名称和数量不一致的情况,当货物已经出口无法验证的情况下,出口退税的审核只能严格就票审票;如果企业为保持数量和名称的一致性在货物出口后再向企业索要发票,则完全打乱了增值税的开票时间的规定,因为购货企业开发票给外贸企业是内销过程,应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开具发票,假定后开票是合理的,也会造成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无法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影响企业的征税管理,毕竟供货企业内销时还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习惯单位来开具发票。因此要求企业按照H883系统开票显然会打乱现行增值税的管理,不按照H883系统开票退税又无法审核通过,问题的出现显然是以数量的一一对应来确定出口退税造成的。

(2)、如果购进产品是易损耗、易挥发或者自然损耗,则按数量退税将不能完全退税,很明显该损耗也是应该的退税;就如购进产品如果为吸水性增加重量或者膨胀型产品增加体积,退税不能多退一样。

(3)、如果购进产品为原料或配套产品;则报关单出口商品数量和名称完全不能一样。退税审核将无所适从,目前的电子化管理系统只能用一些特殊录入的方式解决,人为的增加了系统的复杂,对纳税人财务人员的计算机素质也提高了要求。

免退税方法由于抛弃了出口收入,使出口收入一直游离在增值税纳税管理之外,打破了增值税的链条,也使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不得不保留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以避免企业把已退税的发票参与到抵扣中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到位,进出口经营权没放开以前,集中、统一、单独的管理模式适合免退税方法,这种方法在当时的征管模式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进出口经营权放开后,更多的商贸企业参与到退税中,这种抛弃收入、从企业帐上分清内外销的方法就不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了。

二、综合调研,取消部分产品退税,稳定退税产品的退税政策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公信力同样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大面积取消退税率,尤其是取消不可再生类、高能耗、高污染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还应考虑恢复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将实行出口退税的产品做到应退尽退,稳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从心理预期来看,取消退税率出口企业可以接受,将不退税产品恢复到零税率、完全退税会受到出口企业的欢迎,而将退税的产品降低或取消退税率则会导致政府的决策地反复、失去政府的信誉。

三、改变退税管理单据的审核重点

1、税务部门退税政策执行中应取消收汇核销单的管理,淡化报关单的管理,重点转向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退税管理中,核销单的处于最轻的地位。退税政策的本身是不需要核销单,即使企业没核销应收帐款是外币的也完全可以退税,核销自身也有外汇管理局在监控,退税需要核销单是为了保证国家外汇收入手段之一,但就目前的我国外汇储备状况及采取的浮动汇率的汇率政策,取消退税核销单的管理应不会出现外汇外流的情况。因此,取消退税核销单符合现在的经济运行的实际。

2、在报关单方面,现行的免抵退政策采用报关单作为参考依据,明确提出以企业的出口发票、实际记账为准,提出收入调整概念,税务机关报关单的管理会更加淡化,税务机关才可能将大量的精力集中到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四、将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纳入属地化管理即实行征退税一体化。

尽管免抵退税在执行中仍存在脱离征税的管理现象。但是已经实现了属地化管理,免退税由于政策的特殊性,在全国则还没有实现属地化管理,保持着适当集中的方式。为适应进出口经营权放开的局面,政府取消免退税方法,实行统一的简化免抵退税方法,则会轻松实现商贸企业退税的属地化管理。(作者单位: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