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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实用13篇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1

为了使读者了解《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对《规划》出台的意义、落实重点和水利建设发展带来的影响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本刊将对《规划》亮点进行梳理,全面深入地进行解读。

一、水利建设四大任务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水利建设的主要任务有四项: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大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发展战略处处长张旺介绍,这四项任务是针对几个水利发展较为滞后的领域而制定的。一是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灌排方式较为落后;二是我国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滞后;三是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四是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恶化。

近期,江南、华南强降水造成42条河流发生超警戒洪水,凸显我国防洪减灾工程体系仍较为薄弱。因此,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大力加强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基本消除现有病险水库隐患,建立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县级及以下基层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完成水利建设的四项任务,难度比较大。重点和难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防洪减灾工程体系难度大、任务重。我国将在洪水易发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建成2058个县级及以下基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对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防洪任务较重、洪灾损失较大、保护对象比较重要的173条大江大河主要支流进行集中治理,这些领域基础都非常薄弱。第二,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历史欠账多,短期内难以彻底扭转农田水利落后的局面。第三,我国经济社会仍在快速发展时期,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恶化趋势难以在短期内扭转。

尽管以上任务的难度较大,但我国明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把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的情况下,完成水利建设的四项任务仍是有充分保障的。

农田水利建设将提速

针对当前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灌排方式较为落后、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历史欠账多的现状,《规划》提出,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强化农业节水。

《规划》将“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水利发展的首要任务,并提出一系列发展目标及重点工程。据统计,在6000多亿立方米的用水总量中,2011年我国农业用水达到3790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2%,农业是名副其实的第一用水大户。今年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大幅度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比重,加强大中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改造升级。重点安排农村饮水安全等农业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南水北调等重点水源和水资源配置、治淮骨干等重要防洪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重要水利工程,并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提高水利保障能力

当前,我国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滞后,洪水易发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等领域基础都非常薄弱,防洪减灾工程体系难度大、任务重。为此,《规划》提出,继续推进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强化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防洪非工程措施。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副司长段红东认为,《规划》中“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一章的重点,就是提高水利保障能力。力争通过5年到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尽快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水利支撑与保障体系。

在保障防洪安全方面,要在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的同时,加快推进防洪薄弱环节建设。针对近年来严重洪涝灾害暴露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中小河流和大江大河重要支流治理、蓄滞洪区建设、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我国防洪减灾体系。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2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本文综合了回良玉讲话要义。

加强水利建设,确保农民增收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农业农村发展承接了前6年持续向好的势头,取得了极不平凡、明显好于预期的显著成果,在“难上加难”之年赢得了“好上加好”。粮食生产在高基数上再创新高,实现了极不寻常的“七连增”,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首次。农民收入在高增幅上继续较快增长,连续7年增幅超过6%,实现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二次连续“七年高增长”。

今年我国从东到南、从西到北,从春季、夏季到秋季,自然灾害多灾连发、群灾并发、重灾频发。面对历史罕见的严重自然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创新防灾减灾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及时采取强有力的应对举措,推进有效防灾,开展积极救灾,实行主动避灾,切实做到防在灾害前面、救在第一时间、抗在关键时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灾害损失。

如果没有各方面在防灾减灾中付出的极大艰辛、作出的巨大努力,如果没有各地坚持不懈地加强水利建设、建成了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就没有今年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好成绩。

去冬今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力度,大力开展抗旱设施、水毁灾毁工程修复、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配套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和农民投工分别比上年增长21.7%和13.2%,机械投放和土石方完成量分别增长18.2%和10.4%,都是农村税费改革后最多的一年。规划内6240座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如期完成,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37处大型灌区全面完成规划节水改造任务,治淮19项骨干工程全面完成,三峡水库蓄水175米水位成功实现,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坡耕地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取得新成效。这些都在今年的防灾减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效益十分显著。

水利基础设施要求紧迫、任务繁重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依然滞后,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依然比较低下。可以说,农田水利脆弱,是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是制约现代农业建设的突出软肋,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要求十分紧迫,任务十分繁重。

一是水资源安全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是一个缺水国家,水资源分布又不平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用水需求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还将持续增长,加之水浪费、水污染和过度开发等问题,城乡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形势将日趋严峻;二是粮食安全的水利基础还不稳固。全国一半以上的耕地缺少基本灌排条件,现有灌区普遍存在标准低、配套差、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耕地损毁、地力下降等也威胁粮食安全;三是防洪安全体系尚不完善。虽然大江大河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中小河流和大江大河主要支流防洪能力低,小型水库病险隐患多,山洪灾害防治难度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实现农村饮水安全任重道远。目前全国尚有1.02亿规划内农村人口急待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由于农村水源变化、水污染和水质标准提高等原因,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量有所增加,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艰巨。据中国气象局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旱涝等灾害威胁仍十分严峻。

系统协调,兴办农田水利

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围绕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供水保障能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加强农田灌排体系建设,多渠道、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多措施、大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多方面整合国家资源,多层次、大范围动员社会力量,扎实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力促进农田水利再上新台阶,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保障。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农业和农村的各个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保障措施,搞好宣传动员,狠抓工作落实。要特别重视搞好“两个结合”:一是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相关工作结合好。就是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灾后重建、国土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效益;二是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相关力量结合好。就是要把政府的力量、农民的力量、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强大合力。中央政府将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增加投入。同时,要深化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通过补助、奖励等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农民和社会力量兴办农田水利。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3

(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

,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设施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全国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七条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别由中央和省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用于现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年终,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应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还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4

过去纠纷主要是发生陆地上,即发生在与14个接壤的周边邻国间。而现在纠纷多半是发生在海上,如日本、韩国以及东南亚国家等。另一个需要更新的知识是我国国土面积。过去经常讲是960万平方公里,现在我们应该更加关注的是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中国的权利,因此新的海洋国土面积应该是1260万平方公里,保护海陆国土的就成为新时期国防的艰巨任务。三是未来战争是信息化战争。武器装备智能化、作战空间多维化、作战能力综合化等特点,对国防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总之,现代国防已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军事范筹,国防建设的目标不仅要立足于实战,而且要立足于和平时期的威慑。因此,现代国防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共同事业,是名符其实的“大国防”。“大国防观”要求大学生既要在学习和工作中,不做有损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事,更要站在各自学习和工作的角度,关心和支持国防与军队建设,不断提高国家的国防实力,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受侵犯。

要坚持依法施教,实现高校国防教育法制化

我国高校国防教育虽然得到了普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各高校国防教育工作的开展很不平衡,在机制体制、教育内容、活动开展、管理考评等方面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随意性或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国防教育的科学发展。要解决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确保高校国防教育的持续开展和科学发展,就要坚持依法施教。要健全高校国防教育的法规制度,确保高校国防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党和国家对高校国防教育的法规制度建设十分重视,先后颁布了《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大纲》、《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对高校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与实施、教育内容与方法、奖励与保障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进行了规范。但由于上述法规制度体现的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战略性、原则性、普遍性等特点。而各地的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同一地区的各高校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在落实法规制度时,会遇到各种不同的困难和问题。为此,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和特点,及时总结开展高校国防教育的实践经验,适时制定和修改高校国防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增强国防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逐步形成完善配套的国防教育法规体系。

要搞好国防教育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强化师生的法制观念知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办事。提高高校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是促进高校国防教育依法运行的思想基础。高校要把《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大纲》、《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等国防法规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条例、文件的学习宣传,当作高校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要通过深入普及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师生全面了解和熟悉国防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不断强化法制观念,认清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依法开展国防教育的自觉性。要坚持依法施教,加强高校国防教育规范化建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施教,加强规范化建设,才能确保高校国防教育有效运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高校党委和行政,搞好职责划分,明确工作分工,加强领导和管理,落实各项保障,确保高校国防教育内容、人员和时间的落实;要建立和完善高校国防教育法规监督机制,落实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加大对高校国防教育监督检查的力度。一方面,可以发挥地方人大的作用,加强对高校国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国防教育法规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发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作用,定期组织高校国防教育课程教学的质量评估检查工作,确保国防教育的质量。要通过执法检查和质量评估,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对国防教育法规落实好的高校要表彰奖励,对不落实的高校要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并追究高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以便在各高校形成人人遵守国防教育法规,自觉履行国防教育义务的良好局面。#p#分页标题#e#

要抓好基本建设,为高校国防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5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可以说是所有国家宪法和法律中共同规定的内容,也是政府的根本任务之一。对于受灾的灾民而言,情况更是如此。

在个人和家庭生活越来越依附于外部社会、而外部社会风险也越来越难以单独抵挡的当今,强调政府在灾害中的作用乃大势所趋。尤其在大灾后的紧急救援、应急救灾阶段,政府往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特别是进入重建阶段以后,受灾的灾民也有自力更生、自主恢复生活的义务,以普遍税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现代国家和政府在灾害发生时和发生后也必须保证经济社会的安定,因此不可能倾其所有对受灾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大包大揽,无所保留地长期进行全方位的支持。不仅政府不是万能的,市场、企业、邻里、自愿者的作用也都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护灾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让灾民尽快从灾害中恢复过来,实现灾后重生,必然会涉及到国家、政府、社会各方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因此,通过确权以及据此安排相应的支出,在可能的范围内实现灾害应对业务的程序化和标准化,就成为灾害应对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国家、地方政府防灾救灾体制建设中的应有之义。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部沿海发生了9.0级大地震,地震引发的海啸和福岛核电站事故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灾难和沉重打击。①灾后,从保护国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防灾减灾能力强的社会的角度反思本次大地震应对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可能再次发生类似规模的大地震做好准备,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再次确权,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民间企业、民间团体、NPO、个人等相关主体在恢复重建中的作用,区分不同灾害情况下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探讨各方合作的方式并将其制度化,成为日本政府思考的重要课题,也成为日本构建抗灾能力强、柔韧性强的社会的主旋律。在巨大灾害多发、应对措施日趋全球化的今天,日本的经验和教训无疑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以日本为例,主要通过日本政府应对地震灾害时的确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来分析日本灾害应对机制的优缺点,以期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

一、日本地震灾害应对责任机制

日本有关地震事权的设置和支出分担与其国家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以及灾害责任体制有关。

(一)三级应对体制

日本是地震大国,全世界20%以上的地震发生在这里。在长期应对过程中,日本逐步探索并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地震灾害应对体制(责任和义务分担机制),这些机制在防灾减灾、恢复重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也是日本作为成熟型防灾先进国家的标志。

日本的灾害应对责任机制,根据其国家的行政制度――国家(中央府省)、都道府县、市町村的行政划分,形成了三级政府各负其责,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以市町村为主体,上下联动,纵向配合为特点的三级应对机制。根据灾害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建立起了以总理大臣(内阁府)、都道府县、市町村行政首长以及相关公共机关负责人等为法定主体责任人,通过相关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地区的防灾计划、防灾业务计划,落实防灾责任,并在灾害发生和恢复重建时依法采取应对措施,开展救灾和重建活动的机制。一般小规模的普通灾害由基层市町村自主应对;规模较大超出市町村应对能力的非常灾害、紧急灾害,由国家或都道府县对灾区自治体等给予各N可能的援助;当出现跨都道府县的区域性巨灾和灾害紧急事态时,则由国家紧急灾害命令,协调相关自治体联合应对。

(二)法律法规和责任体制

上述机制是通过相关法律,依法形成并确立起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是1961年出台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该法就:其一,国家、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指定公共机关以及国民等在应对灾害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权限(责权);其二,国家和地方自治体防灾组织的建设和功能协调(组织、协调);其三,防灾计划的制定机制(人员、事权、财权);其四,灾害预防、准备、应急、恢复重建各个环节中央和地方政府应采取的基本措施(事权、财权);其五,保障灾民的生活,确保灾民的生活环境、避难、安置、情报提供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灾民保护规则和权限);其六,重复重建应采取的措施和规范以及各级财政应采取的金融措施等(具体见确权部分)做了详细规定,是日本推进综合性防灾行政、完善防灾措施和机制,维护灾后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社会福利权力的基本法规。该法出台50多年以来,经过实践中的多次补充、修改,已经成为日本灾害行政以及防灾责任模式确立的纲领性文件。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诸多针对地震灾害的特殊立法,包括以保障重大灾害时国家和地区能够顺利有序恢复重建为目的的《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以援助灾民和自治体重建为目的的《灾害救助法》《特定非常灾害中灾民的权益保护特别措施法》;以推动灾后社区建设为目的的《受灾者生活援助法》《巨灾应对特别财政援助法》,以东日本大地震恢复重建为对象的《东日本大地震基本法》等,这些法律既是对灾害基本法的补充,也是对地震后各级政府应对责任和权限的进一步细化。①

根据以上法律,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成立了相应的防灾组织,负责地震决策,防灾计划的制定,落实以及预算分配等。内阁府设有中央防灾会议,会长由总理大臣担任,平时归主管防灾大臣(2001年设立)管辖,负责制定与灾害有关的国家层面的基本战略、方针、政策,对地方政府防灾计划和防灾措施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推进。灾害发生后,负责对地震灾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总理和防灾大臣提供咨询、答辩,并提供意见和建议。内阁府还要每年向国会提交防灾措施报告,向社会公布当年的《防灾白皮书》。

中央各省厅分别负责本管辖系统内防灾领域相关预算的编制、审核、上报、下拨,并对地方辖区系统实施的相关防灾事业计划、预算项目和费用等措施是否得当进行劝告、指导或建议。各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也设有地方防灾会议(委员会),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首长担任会长,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防灾计划,审议、协调和处理本地区地震相关事务。②灾害发生时,负责联络各有关机构从事救援和重建工作。3.11以后,增加了市町村可以根据协议与其他市町村共同组成联合防灾会议,都道府县、市町村可以跨区域制作地区防灾计划的规定。

当发生灾害时,各级政府可根据灾情依法成立灾害对策本部,按照法律赋予的授权(具体内容后述),组织、联络和动员相关部门以及人员参与救灾等活动。

除了政府行政机构本身以外,法律还规定各级政府指定公共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央行、日本红十字会、NHK,地方公共机关辖区的煤气水电等基础设施管理机构、医院、剧场、百货店、旅馆,铁路运营机构等重要部门也要制定和执行本机构的防灾业务计划,灾害发生时,有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

(三)3.11大地震后的应对机制建设

复兴厅是针对3.11大地震重新立法组建的一个有时限性的中央灾害应对实体机构,作为中央政府的窗口,统一接受和处理灾区的重建以及财政援助等事宜。其成员由中央相关省厅和地方自治体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负责协调、沟通中央以及地方自治体的相关重建事务,是日本大地震灾后复兴的指挥部。之所以设立该机构,是由于日本20世纪70年代以后较小发生跨区域的大灾,地方发生的普通和非常灾害的复兴重建业务、经费申请都按部门到相应省厅办理,各省根据情况进行批复和指导,省厅分掌事权和财权,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互动和协调,不利于资金的集中有效使用。成立复兴厅,一是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减少沟通环节,二是能够直接接受受灾自治体的请求,及时协助灾区开展工作,便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复兴经费、完成各项重建计划。具体业务计划仍由有关各省负责督导和检查。由复兴厅出面与其他府省沟通和协调,有利于保证灾区政府集中精力推进整个复兴工作的开展。复兴厅还在各受灾地设立了复兴局、支所和事务所,以方便在当地收集情报,就地解决问题,提高效率。③

3.11大地震发生以后,2012年日本国会对《灾害对策基本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大规模灾害跨区域联动应对机制建设,强化防灾教育以及多主体参与,提高地区共同防灾能力等应对措施内容。2013年又修改了灾民援助条款,增加了强化跨区域避难对策,提高大规模跨区域灾害及时应对能力的规定。以上条款,除了要求市町村、都道府县间单独或联合签署防灾救灾协议以外,还要求地方政府事先与地区工程企业、物资输送与供给等领域的民间企业和NPO组织缔结合作协议,以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资金以及权限用于救灾和恢复重建。在社区层面,强调包括设立避难所,规划安全避难路线图,制作灾害预测图,设立警报系统和进行防灾教育等都要积极吸引居民参与。

(四)相关评价与新趋势

以上是日本应对灾害的主要制度框架,政府活动基本上都是在此框架下开展的。日本的救灾活动之所以显得比较有序,与这些制度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有密切的关系。当然,也有对上述机制的性质、内容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表示不满并进行过批判的人。如,灾害研究学者室崎益辉认为,从制度的性质上看,相关法律制度首先应该站在灾民的角度进行设置,但现有灾民救助的法律援助程度较低。在执行的过程中,相关对策应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应该给地方更多的自,以应对非常时期以及重建时期的特殊要求。政府虽然强调要处理好“自助、互助、公助、共助”之间关系,但目前还没有形成能够准确反映各自责任和义务负担的机制。灾害应对机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和系统性方面也存在问题,尤其是重建资金来源的法律保障问题是制度建设的核心,但这方面的法律保障并不健全。①

另外,从灾害救助主体的演变来看,1995年阪神大地震以前,(地方自治体)政府实际上是救灾的主体,各种制度规范也都是辅助地方政府落实其救灾行为责任的具体表现。阪神大地震中,以企业、志愿者、居民为主体的“重建市民会议”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并形成了居民参加的 “四面体协动”模式,即行政、地区居民、社区代表、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四方共同参加重建的机制。这种机制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有关重建问题的会议讨论和决策不以行政为主,每个参与主体的地位是对等的。鉴于“四面体协动”议事方式强调居民参与,比较容易获得居民的认同,作为一种有效的重建方式,在包括3.11大地震在内的灾后重建过程中得到各方的重和采用。

阪神大地震、3.11大地震以后,随着政府在救灾中的局限性以及民间力量的有效性的日益显现,政府也开始转向强调和重视利用民间力量。中央防灾会议强调未来要建立一个自助、共助和公助相结合的有韧性、高效率的社会救灾机制,即国民和企业要有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自助”义务,地区居民、企业、志愿者、有关团体要具有协作保护地区安全的“共助”义务,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要发挥“公助”的作用,并根据各自的重要性和局限性,通过法律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

如上所述,2012年、2013年政府对《灾害对策基本法》进行了修改,除了追加打造跨区域的灾害援助互助联动机制以外,还提出政府要与地方社会公共团体以及民间企业等签署防灾协议,以希望打造一个包括灾区以外的社会援助以及志愿者援助、民间援助在内的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防灾责任机制。②3.11大地震以后,根据以上内容重新对各方作用进行确权,成为政府研讨救灾工作经验的重点。

二、与地震有关的义务和事权

(一)地震事权的划分

日本地震事权的确权主要依据的是《灾害对策基本法》和《灾害援助法》。前者规定了当灾害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市町村、都道府县、国家各自负有的职责和权限,后者则规定了灾后为灾民提供援助时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基本法规定,市町村作为基层公共团体,负有保护本地居民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经济稳定的责任,除了平时与本地区其他机构和公共团体开展协作,制定地区防灾计划并负责实施以外,当灾害发生时,还需承担灾害预报及警报的传达,启动消防、防汛指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御二次灾害发生、扩大,灾害信息的收集以及传达,灾害状况和处理措施的报告,为其他市町村提供紧急措施帮助,设置抗灾对策本部,劝告、指示人员的避难搬迁,设置警戒区域,向居民等提出从事紧急措施业务的命令,向其他市町村长等提出要求援助的请求,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援助、派遣自卫队的请求等义务。这些义务条款规定成为市町村依法行政、有效开展灾害救助活动的指南。

为了市町村能够行使以上权力义务,基本法还赋予了市町村诸多事权。具体包括:设置抗灾对策本部以及当地抗灾对策本部,向地方支分局以及指定公共机关(NTT,JR等)提出派遣职员的请求,通信设备的优先利用,警察、消防无线电等的使用,排除有扩大灾害危险的设备、物件,指示采取保安以及其他必要措施,劝告、指示人员进行避难搬迁,设置警戒区域,限制、禁止进入、退去命令,市町村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等的临时性使用、收用,排除紧急措施实施的障碍和建造物等,向居民等提出从事紧急措施业务的命令,向其他市町村长等提出要求援助的请求,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要求援助的请求或者提出实施应急措施的请求,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自卫队灾害派遣的请求,通知防卫厅长官灾害状况,公共财产的无偿借用等。

基本法同样明确了都道府县和中央的义务和事权。如都道府县有收集以及传达灾害信息,向国家提供相关情况,接受来自市町村长要求实施紧急援助,为市町村准确而顺利地实施紧急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请示有关机关(各府省)实施紧急措施,当市町村不能开展工作时代为开展等义务。具体事权包括,设置抗灾对策本部以及当地抗灾对策本部,向国家、地方支分局以及指定公共机关(NTT,JR等)提出派遣职员的请求,向国家提出请求,请国家以及地方支分局等斡旋,派遣职员等。

国家有根据都道府县及市町村请求向灾区派遣职员,根据灾情实施灾害紧急措施等的义务。具体事权包括,设置非常抗灾对策本部或紧急抗灾对策本部以及当地抗灾对策本部,对地方公共团体首长发出指示,负责国家和地方、地方政府相互间的联络等。

在政府间的关系上,虽然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对灾害承担主导责任,但实际负责灾害风险管理和重建任务的是自治体。比如灾民的安置和受灾建筑物的重建等,国家只是帮助自治体,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援、技术指导、制定行动手册、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表1中列举的事项主要是防灾救灾中各级政府的责权、事权分治、分工情况,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灾害行政和实施救援活动的职责权限,是政府有序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有关灾民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目前日本还没有与灾害对策基本法类似的救助和恢复重建的基本立法,各级政府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是通过《灾害援助法》和《受灾者生活援助法》等个别法律进行规范。主要思路与灾害对策基本法相似,也是区分了各级政府、团体在灾民救助和恢复重建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有关事权进行了细化分工。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具体展开论述。

除了分工确权以外,市町村、都道府县、中央省厅在灾害预防以及重建方面也承担着一些共同或相同的责任。如在灾害的各个环节,各政府机构都需要保持紧密联系,相互沟通,协作应对。①

日本的灾害行政是在上述法律所确立的分工、合作机制下进行的。如国土交通省负责对中央和地方管辖范围内受损的建筑物、河流、海岸、山体、斜坡、密集街区、集体转移区、道路、港湾、机场、下水道、市区重建、住宅金融、房屋租赁等事项进行管理,并通过编制整合上报地方灾区提交的国库补贴申请项目和预算,为地方政府和民间恢复重建提供资金申请、转移下拨等援助。农林水产省负责对因灾受损的渔船、渔业、森林、农林水产设施、农村公共土木工程、农业等提供国家补偿和援助。都道府县、市町村相关课局同样也要负责本辖区受灾人员、设施的统计以及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并负责编制申报相关项目资金等。

地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则根据法律对地方政府的授权,制定和落实地区防灾计划,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二)3.11大地震以后的事权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6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府发〔20*〕36号)精神,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到20*年形成以现役制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点,以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联防消防队为基础,基本覆盖城镇社区和工矿企业、辐射农村和旅游景区的城乡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一)重点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建设,推进多功能发展。按照城市规划、城镇建成区面积、产业规模及其火灾危险性、人口、GDP总量等要素合理布局和配置消防站点,加快修订和完善消防规划,分期分类达到城市消防规划的消防站数量基本要求,以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安全需求。各地特别是涉及的相关市(州)、县(市、区)应按照政府专职消防队(站)补建计划(附件)明确建设任务,切实抓紧落实。没有达到城市消防规划的消防站数量的市(州)政府所在地主城区应按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含一级、二级)建设标准补建政府专职消防队,补建任务重的可建部分小型消防站进行过渡,但小型消防站总数不得超过主城区应建数的1/3;县级市、县城和远离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主城区的行政区补建标准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保卫任务相对较少的边远贫困地区县城按不少于1辆消防车、2台消防泵的要求补建;建制镇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并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建设。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有基本执勤用房、训练场地、通讯设备,人员和器材装备应达到执勤备战基本要求。已经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装备、场地不足的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应建未建的要在*期间彻底予以解决。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在完成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同时要积极拓展职能,开展相应的社会救助、消防宣传、安全检查,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二)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企业、工矿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大型工程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条件建立专职消防队。对生产储存规模扩大而专职消防力量不足的,应督促业主解决。对发展滞后、难以为继、不能正常发挥功能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可采取政企(事)合办、政府接管等方式进行建设,实现消防力量资源共享。*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三)努力发展基层消防力量,加强基层消防基础工作。城镇社区和专业消防力量不能覆盖、短期内确不具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乡镇,可依托*派出所建立治安巡逻消防队或组织志愿消防队伍。城市物业保安公司要增强消防安全保卫功能。巩固发展城镇社区、单位、乡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或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综合利用各种资源积极加强农村消防力量建设。

(四)大力加强*消防部队硬件建设,有效整合资源。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的事权划分原则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消防建设投入,确保消防部队营房、执勤车辆、器材装备、训练设施、基础设施设备等达到执勤备战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加强现役消防编制的使用和管理,今后新增现役编制只用于解决国家配套经费到位的特勤消防站警力补缺和补充一线消防执法力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实*消防部门非执法岗位的非现役文职人员,通过置换警力达到充实一线的目的。完善调度指挥体系,把城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建成公共安全应急救援的重要平台,着力完善功能,扩大覆盖,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主力军作用。城区、郊县、乡镇*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实现市(州)范围统一接处警,减少调度环节,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水平;进一步整合矿山救护、地震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利用城市环卫洒水车、市政工程登高车、120救护车等装备及时调集和投入到灭火抢险救援等急难险重任务中。

三、加大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保障力度

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涉及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切实保障建设目标任务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消防力量建设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1.合理规划。各地在城市、城镇建设中要将消防力量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对城市公共消防安全设施要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认真搞好城市、风景区等消防规划编制,切实落实消防规划内容。严把消防规划、建设工程和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关,在建设项目管理中严格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合理安排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对规划确定的消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2.搞好立项。各地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城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装备建设、训练设施等重点消防项目的立项工作,积极督促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搞好专职消防队建设。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及技术标准将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训练场地、建筑消防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把更新改造和增添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大中型项目投资审查范围,积极改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条件。

3.落实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本单位消防力量建设所需经费按规定给予保障,应由财政部门保障的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调整*消防部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常性、消耗性基本支出范围,并结合本地财力尽可能提高支出标准。优先安排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建设等专项资金,对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所产生的装备物资消耗应酌情予以补助。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加大专项经费支持力度,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

4.强化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要切实抓好目标任务的落实。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装备和设施建设滞后、管理不力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切实保障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执勤备战的落实。积极加快消防队(站)建设,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消防人员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将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范围,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按特种车(艇)规定管理。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在往返途中按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消防力量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予补偿,无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切实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着力改善执勤备战条件,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尽力调动消防队伍履职尽责的积极性。现役*消防部队人员发生工伤的按《军人优抚待遇条例》等法规、政策落实相关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消防聘用文职人员工资参照当地有关行业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补助、补贴按当地同工龄阶段的行业职工待遇确定,但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勤人员因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符合条件的申报烈士、荣誉称号。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7

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全省城乡消防工作不断加强,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深入谋划消防工作,进一步增强了公共消防安全的管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各地多次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按照《****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各地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责任书逐级签订到乡村、重点行业系统和重点单位,建立完善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不断完善例会和检查、问责等工作制度,切实抓好消防工作落实。根据《****省****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等13个州(市)制定出台了符合当地实际的消防工作发展规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楚雄州还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曲靖市建立了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机制,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通过努力,全省各地初步构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县(市、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巩固了消防安全基础。各地把消防安全县(市、区)创建活动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措施,狠抓消防基层基础建设,增强了城乡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一是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全省868个社区全面完成了消防建设任务,同时,各地依托社区警务室、治安岗亭等设立消防执勤点,建立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宣传教育制度;在农村,各地结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农村发展规划,目前,全省82%的乡(镇)完成了消防建设任务。二是社会消防力量快速增长。全省共建立了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39支、企事业专职消防队84支、乡(镇)志愿消防队1999支、义务消防队和消防联防队6万余支,初步形成了覆盖全省的消防组织体系。三是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持续发展。县级以上城市、重点和中心小城镇全面完成了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完成率达到100%;新增市政消火栓1914个,欠账率由2002年的72%下降到1.8%,16个州(市)中有15个州(市)实现了消火栓“零欠账”。四是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加强宣传阵地建设,深化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和进家庭的“五进”工作,积极开展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示范活动和消防文艺下乡活动,突出宣传重点,提高了消防宣传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积极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了社会消防安全条件。各地坚持以整治火灾隐患、提高火灾预防能力为重点,以遏制群死群伤火灾和减少火灾总量为目标,建立了火灾隐患信息采集、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联合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学校及周边建筑、违法建筑、“多合一”建筑、“城中村”、消防产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火灾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据统计,仅去年,全省就组织检查组5340个,检查单位79700个(次),发现火灾隐患48600余条,督促整改47480条,整改率达98%;第1批40家、第2批88家、第3批196家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全部整改完毕。今年4月是“集中挂牌整治重大火灾隐患月”,各地按照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确保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建设,进一步提高了灭火抢险救援能力。各地加大投入力度,重点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等问题,积极改善消防官兵尤其是一线官兵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了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深入落实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3年规划和“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保障标准化”的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严格队伍管理和教育、训练、执勤,不断完善灭火救援机制,强化实战和夜间演练,抓好复杂条件下的救生、疏散、排烟、破拆以及现场救护等专业技能训练和技战术研究,全省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监督执法水平和部队战斗力进一步提升。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先后成功处置了昆明“3·29”森林火灾、323国道“9·11”隧道坍塌、曲靖陆良“10·01”井喷、大理苍山“3·8”森林火灾、红河个旧“3·31”森林火灾、昆明官渡“4·7”建筑物坍塌、“5·2”迪庆梅里雪山雪崩等重特大灾害事故,圆满完成了昆明国际旅游节、第七届全国残运会、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各项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任务。

二、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

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受各种因素影响,我省消防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十分严峻。

(一)经济社会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滞后之间的矛盾未从根本上缓解。我省公共消防安全总体管理水平不高,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欠账多,城乡消防保障能力不足;一些企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少数个体私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差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用火习俗难以在短时间内纠正,广大农村火灾防控基础较为薄弱,火灾危险性大。

(二)各种致灾因素增多,消防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是各种困难、矛盾凸现期和安全事故易发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组织数量激增,人流、物流信息速度加快,火灾发生的几率不断增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火灾之外,恐怖活动、刑事犯罪、民间纠纷等都可能以爆炸、放火等极端形式出现,进一步加大了消防安全的不确定性,预防火灾的任务日益艰巨,消防工作面临着巨大压力。

(三)火灾隐患增多,严重威胁着社会公共安全。尽管我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明显,但仍有大量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整治,“城中村”、“三合一”建筑仍然是火灾隐患整治的重点和难点,火灾隐患“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问题突出。同时,随着用电、用油、用气大量增加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广泛运用,在推动经济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火灾隐患,一旦放松监管,极易酿成火灾事故,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下阶段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全面抓好消防工作,省人民政府作了专门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消防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重要保障线,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消防安全纳入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发展城乡消防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努力构建系统性强、功能完善的火灾防控体系,着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科技化水平,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消防环境。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8

为了使读者了解《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对《规划》出台的意义、落实重点和水利建设发展带来的影响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本刊将对《规划》亮点进行梳理,全面深入地进行解读。

一、水利建设四大任务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水利建设的主要任务有四项: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大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发展战略处处长张旺介绍,这四项任务是针对几个水利发展较为滞后的领域而制定的。一是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灌排方式较为落后;二是我国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滞后;三是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四是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恶化。

近期,江南、华南强降水造成42条河流发生超警戒洪水,凸显我国防洪减灾工程体系仍较为薄弱。因此,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大力加强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基本消除现有病险水库隐患,建立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县级及以下基层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完成水利建设的四项任务,难度比较大。重点和难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防洪减灾工程体系难度大、任务重。我国将在洪水易发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建成2058个县级及以下基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对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防洪任务较重、洪灾损失较大、保护对象比较重要的173条大江大河主要支流进行集中治理,这些领域基础都非常薄弱。第二,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历史欠账多,短期内难以彻底扭转农田水利落后的局面。第三,我国经济社会仍在快速发展时期,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恶化趋势难以在短期内扭转。

尽管以上任务的难度较大,但我国明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把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的情况下,完成水利建设的四项任务仍是有充分保障的。

农田水利建设将提速

针对当前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灌排方式较为落后、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历史欠账多的现状,《规划》提出,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强化农业节水。

《规划》将“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水利发展的首要任务,并提出一系列发展目标及重点工程。据统计,在6000多亿立方米的用水总量中,2011年我国农业用水达到3790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2%,农业是名副其实的第一用水大户。今年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大幅度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比重,加强大中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改造升级。重点安排农村饮水安全等农业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南水北调等重点水源和水资源配置、治淮骨干等重要防洪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重要水利工程,并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提高水利保障能力

当前,我国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滞后,洪水易发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等领域基础都非常薄弱,防洪减灾工程体系难度大、任务重。为此,《规划》提出,继续推进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强化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防洪非工程措施。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副司长段红东认为,《规划》中“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一章的重点,就是提高水利保障能力。力争通过5年到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尽快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水利支撑与保障体系。

在保障防洪安全方面,要在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的同时,加快推进防洪薄弱环节建设。针对近年来严重洪涝灾害暴露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中小河流和大江大河重要支流治理、蓄滞洪区建设、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我国防洪减灾体系。

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还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江大河主要支流、独流入海河流和内陆河流对流域和区域防洪影响较大,应进行系统治理,提高整体防洪能力。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数量众多,系统治理投资巨大。“十二五”时期,选择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5000多条河流的重点河段进行治理。

二是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在继续巩固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面广量大的41118座小(ⅱ)型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三是搞好重点蓄滞洪区建设。近期重点是加快淮河行蓄洪区、长江和海河重要蓄滞洪区建设。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外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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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尽快在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建成2058个县级行政区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

加强水源工程和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大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

鉴于我国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现实情况,《规划》提出,加强水资源配置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增强城镇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2.98亿农村人口(含国有农场、林场)和11.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水源可靠性论证和工程卫生学评价,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强化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严格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让农民喝上洁净水、放心水。

“要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就必须加强水源工程和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度的科学的水网连通体系。”段红东强调,在保障供水安全方面,应针对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在强化节水的前提下,通过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调配能力。抓紧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对于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积极推进水库建设。对于西北等资源性缺水地区,合理建设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不断完善我国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着力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依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这一重大水利问题。到2015年,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旱灾易发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将得到有效缓解,全国新增供水能力400亿立方米左右。

目前,正常年份全国年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近2/3的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城乡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尤其是西南地区工程性缺水、西北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水资源配置体系还不健全,不能满足水资源统筹调配需求,水安全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极不相称。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缺乏、保障程度不高,特别是应对连续干旱和特重干旱的能力很低。

段红东表示,提高供水保障能力,要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的前提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尽快形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国家水资源调配格局。二是建设一批重点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抓好江河湖库连通,支撑国家重点区域发展,统筹解决区域工程性、资源性缺水问题,保障城乡饮用水和工业用水,改善生态环境。三是推进重点水源和中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提高西南等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粮食主产区的水资源调蓄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四是加快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高应对特大干旱、连续干旱和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快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我国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恶化。《规划》提出,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保护与河湖生态修复,优化和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加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有序发展小水电,加快水利血防工程建设。

二、水利改革和管理

《规划》指出,水利改革管理有三项重点工作:一是创新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二是加强依法治水管水,三是推进水利科技创新。

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理顺体制机制

近年来,随着水利改革不断深化,水利的社会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目前,全国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初步编制完成了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黄河水量分配指标细化到各支流;流域管理取得新成效,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权责进一步界定和规范;黄河流域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太湖流域建立了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流域综合管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水务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到2010年年底,全国72%的县级以上城市实行了水务一体化管理;采取承包、拍卖、租赁和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推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了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大幅增长,引导设立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公共财政投入规模不断加大。

体制机制改革对水利发展的意义非常重大。水利不只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工作,涉及农业、城建、环境、国土等诸多部门,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到县乡等各级政府,涉及管理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合作组织等多个主体。只有理顺体制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明确、机构职能明晰,才能实现水利改革发展的任务。

依法治水管水,加快水法规体系建设

在依法治水管水方面,需要继续加快水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民生水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快修订《河道管理条例》,推动出台《节约用水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落实。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发展战略处处长张旺介绍说,实现依法治水管水须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完善水利社会管理的部门规章体系。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监督管理等规定,加强地方水法规体系建设。二是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机构和队伍,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完善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是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完善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四是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水行政审批程序,开展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范水行政许可行为。

实践水利高科技,水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

水利科技创新对水利发展的意义有四个:第一,大力加强科技兴水,是实现“十二五”水利改革发展目标、完成水利战略任务的重要保证,是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水利社会管理水平的关键举措。第二,加大水利科技推广力度,是实现水利现代化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前提。第三,科技创新是保障防洪安全、实现防汛抗旱目标的必然要求。第四,科技创新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技术条件。

三、建立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

《规划》指出,要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重点领域,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大幅增加水利建设投资,并研究采取扩大水利建设贷款贴息规模等措施。

《规划》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对水利这一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领域,国家有能力加大投入,继续保持较高的投资强度。“十二五”期间,将加快建立政府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发挥政府投资主渠道作用。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水利的总投资大概要达到1.8万亿元左右。这1.8万亿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的水利建设:一是农田水利建设,占20%左右;二是防洪工程建设,占38%左右;三是水资源保障和城乡供水能力提高的工程建设,占35%左右;另外为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9

(一)从中央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中央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收费),统一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划转办法,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首先要用于现有的水利工程建设,具体使用范围: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维护和建设;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设施维护和水毁工程修复;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全国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系统维护和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地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护;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10

**年,是我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成效显著的一年。刚才,火财同志已经从六个方面对去年的成绩作了全面总结。应当说,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省国税系统多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的新延伸、新拓展,不仅保证我们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国税工作任务,而且为我们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平台,特别是我们通过不懈努力,形成的许多切实可行的成功做法,比如:坚持以人为本,把激发调动和制约防范有效结合起来,既为广大国税干部营造“能作为”的环境,也较好地杜绝了“乱作为”的行为,既使干部干成事,又不出事;坚持服务全局,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有机融入整个工作之中,使精神更好地转化为物质,较好地发挥了保障作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呈现出交融互动、互为促进的局面;坚持标本兼治,把源头防范、过程控制与事后惩处有机统一起来,较好地构建起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控机制,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约了权力滥用等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所有这些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国税事业持续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此,我代表省局党组向辛勤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战线上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纵观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始终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工程,始终是国税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始终是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工作。当前,我国正处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深刻的变革时期,国税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需要我们对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的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回顾,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以及新的实践,既要充分看到取得的成绩,做到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又要清醒地正视存在的问题,从而更好地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把握提高的着力点,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卓有成效地向前推进。

客观来看,近几年我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干部理想信念不牢、大局观念不强、学识本领不高、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少数干部存在“吃拿卡要报”等不廉行为;一些办税服务窗口不同程度地存在“生、冷、硬”的服务态度和纪律涣散的现象;特别是违纪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从这两年查处的案件和组织处理的情况来看,具有四个特点:一是经济案件仍是重点。全系统共有39人涉嫌经济违法违纪,占涉案总人数的43.8%,经济案件高居各类案件之首;二是职务犯罪居高不下。因职务犯罪受到处理共有21人,占涉案总人数的23.6%,其数量居于各类案件第二位;三是因发生涉税案件被追究责任的人数较多。如常州“铁本”案件被追究责任9人,连云港“3.26”案件被追究责任8人;四是领导干部比重较大。在被处理的干部中,科、处级干部37人,占被查处人数的41.6%。

剖析这些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说,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说,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是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具体来看,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主观上放松了世界观改造。一些国税干部包括少数领导干部,放松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有所滋长;少数单位党风廉政教育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造成少数干部拒腐防变的免疫能力下降,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逐渐由思想蜕变、道德堕落而走向违纪违法的道路。其次是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税收征管某些环节之间相互衔接不够紧密,监管措施还不够有力,制约机制还不健全,使不法分子偷逃骗税和少数税务干部有了可乘之机;一些单位领导履行“一岗两责”不到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导致违纪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再次是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从查处的一些案件来看,淡化责任、疏于管理,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单位、有的领导干部怕得罪人,不能正视问题,对腐败现象不敢抓不敢管;有的领导干部怕影响单位形象,对出现的问题遮遮掩掩,对发生的案件查处力度不够,导致、行贿受贿等行为的发生。

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尽管违纪违法案件逐年有所减少,但我省国税系统反腐倡廉的形势仍不容乐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

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总书记提出了预防腐败的新理论、新思路和新举措,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标志着我党的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党越是长期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最容易因腐败而丧失。国税机关作为国家的经济执法部门,如果对腐败问题不能有效加以防范和惩治,就会严重涣散党员干部队伍的信心和斗志,严重削弱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整个队伍就不可能做到依法行政,也就难以有效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最终必然给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不断提高广大国税干部拒腐防变、经得起各种诱惑和考验的能力,是加强国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税事业发展的有力保证。只有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我们才能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国税工作的各项要求,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才能牢牢抓住新时期税收工作主题,做好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四方面重点工作;才能确保国税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服务好我省“两个率先”大局。

二、坚持方针,构建体系,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央颁布的《实施纲要》和总局党组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建立惩防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基本框架和总体要求,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是当前我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工作。省局将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构建符合江苏国税实际的惩防体系。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做到坚持方针,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紧紧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保证教育有效、制度管用、监督有力;坚持做到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全系统共同努力、整体规划、有序推进、形成合力。具体我想强调四点:

第一,进一步提高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增强广大国税干部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加强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的重要前提。总书记指出:“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必须继续在加强教育上下功夫,使领导干部自觉拒腐防变,带头廉洁自律。”各级要针对干部的思想状况,按照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工作的规律和要求,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扩大教育覆盖面,使教育真正入耳入脑入心,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使广大国税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加强“两个务必”教育和国情民情教育,使广大国税干部继承发扬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的优良传统和克己奉公的精神;要加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使广大国税干部知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廉洁行政;要加强税务职业道德教育,重点抓好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要抓住逢年过节、婚丧喜庆、群众有意见、社会有反映以及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时机,有的放矢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使广大国税干部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观念意识,进一步增强法纪观念、廉政意识、执法风险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加快制度创新和机制完善,切实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保障。制度不健全、操作性不强、执行不严格,是导致当前腐败案件多发易发的重要原因。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腐败现象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针对权力运行的薄弱环节和腐败多发易发的部位,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省局将着重在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有效的教育机制、严格的制度保证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的惩治机制、科学的评估预警机制等六个机制上进行深入研究,逐步拿出具体的办法、措施。要针对近几年我省国税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发案特点,进一步完善征管业务流程、稽查环节制约、责任区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管理等制度,提高征管业务规范管理水平;健全民主决策制度,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党组议事规则,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和个人说了算;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领导干部任职交流办法、后备干部选拔管理制度、干部任用的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等一系列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财物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经费“收支两条线”规定、集中招标制度,认真落实各级“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作的规定,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

第三,加大监督制约的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把科学配置权力和有效进行监督结合起来,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过程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要不断完善包括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巡视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评廉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措施,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制约,认真解决上级对下级监督难以到位、班子内部监督难以实施的问题;要切实推行政务公开和执法责任制,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和阳光操作,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在近几年加强行风建设,构建纠、评、建机制和建立行风特约监督员等群众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和舆论监督力度,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不断增强权力行使的公开透明度,创造人民群众能够监督、方便监督、敢于监督的条件,切实解决广大群众监督难等问题,切实增强监督的实效。

第四,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预防和惩治是反腐倡廉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进行有效预防本身就要求实行严肃惩治,而实行严肃惩治又有利于有效预防。去年全系统共有1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说明,我们在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的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惩治腐败工作。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各级要继续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以查处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使广大国税干部受到教育;以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为税不廉、违规等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作用,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进行剖析,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堵塞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抓住契机,创新形式,进一步提升教育工作水平

教育工作是我们实施“人才强税”战略的基础工程,事关国税事业的兴衰。多年来,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丰富教育形式、拓展教育内容,构建全员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为国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思想和人才保障。当前,我省国税工作正处在一个较高的发展平台,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肩负着日益繁重的任务,更加需要教育工作不断提档升位,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

今年以来,根据中央、省委的统一部署,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正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既是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务,也给提升教育工作水平提供了新的机遇。各级国税机关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始终把握“关键是取得实效”这一基本指导思想,围绕解决六个方面的共性问题,通过开展多种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摆正位置、自觉投入,找准问题、认真整改,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在此基础上,各级党办和教育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逐步升华提高,上升到制度管理层面,尤其要注意把先进性教育与近几年我们在领导班子建设、基层“三化”建设、国税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执法效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措施结合起来深入思考,在整改中充实完善,相互补充,形成体系,着力构建长效管理的机制,从而达到丰富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手段、收到教育实效的目的,为进一步创新教育工作积累经验。

当前,教育工作内容较多、涉及面广,在具体工作中,既要处理好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也要处理好过程与效果的关系。要围绕服务全局、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来谋划工作,按照注重针对性、体现适用性、保证实效性的原则来推进工作,始终做到“三个贴近”:一是要贴近国税干部。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把握广大国税干部的所需所求所盼,开展好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工作、公益事业活动、分级分类培训等工作,尤其要根据国税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干部的思想情绪、自身需求、价值取向等内在要求,从组织文化、管理文化、行为文化、形象文化四个方面加强国税文化建设,从而形成以共同价值观为核心的管理理念、团队精神、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社会形象,增强国税系统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增强干部的学习力、竞争力和创造力。同时,继续组织好创建活动。二是要贴近业务工作。坚持把教育工作有机融入税收业务工作,为国税业务工作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障;同时,要重点组织好多种形式的岗位业务技能培训、专门人才培训、征管和稽查能手竞赛,把教育培训的着力点放到加强“两基”建设上、放到强化税源税基控管上、放到业务管理最需要的地方,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教育工作的实效性。三是要贴近基层实际。教育工作的落脚点在基层,要善于深入基层摸实情、知民意、出实招,当前,尤其要把推进基层“三化”建设作为重点,积极开展“三化”达标,确保基层建设三年规划圆满完成。要以“三化”建设为契机,不断完善基层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积累经验,夯实基础,确保基层建设不断取得累加性成果。要不断创新教育工作,在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载体上要体现时展的要求,符合广大国税干部的需求,适应国税工作的实际需要,推进教育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迈上新的台阶。

四、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取得新成效

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是国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已经明确,关键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第一,要完善责任制体系抓好落实。建立领导、部门、岗位“三位一体”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体系,是我省国税系统近几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创新举措,也是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各级要按照总局《实施意见》和省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以完善,根据职能分解责任,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首先,要落实好领导责任制。各级领导作为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好“一岗两责”,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其次,要落实好部门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着力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防范制度和机制;再次,要落实好岗位执法责任制。根据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分解职能,界定职责,把各项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到实处,使人人操作有规范、行为有标准、执法有责任、过错有追究。今年省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得力、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以至于在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11

(三)工作目标。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整体提高,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四)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市消防发展时期规划》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要成立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制订考核标准并进行考评。每年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五)进一步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经委、建委、教育、民政、商务、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管理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完善火灾防范措施,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年起按省制定的各类重点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大公共消防安全经费投入。市财政要将消防装备建设和十二支治安联防消防队的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部门要将自来水费中1分钱消防附加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实行专款专用,保障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三、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

(八)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以及宾馆、饭店、歌舞厅、网吧、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制订有关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高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

(九)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场所、老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进行重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和挂牌督办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各地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半年内尚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市政府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市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惩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省级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作用,利用技术检测手段,加强对各类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和产品质量终身追究制度。

四、加强基础建设。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地在制订城乡规划时。加快老城区的消防改造;年完成城区市政公共消火栓安装任务,城区公共消火栓数量达到国家标准。年底前,经济开发区、周矶、广华、杨市、浩口、张金等地市政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年底前,其他区、镇、处消防供水设施达到国家标准,达到村村都有消防取水台。年底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十三)加快消防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市政府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的建设力度。年前。车辆装备达到国家标准,提高消防部队抢险救援能力。

(十四)加强农村和城镇社区消防工作。各地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防火安全组织。组建治安消防联防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落实“七户联防”等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城市社区,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自我管理教育、自我服务提高”社区消防管理工作机制,做到社区消防工作组织、人员、责任、制度、设施、管理、宣传、检查、档案、考核“十到位”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做好居民家庭防火和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人的消防宣传教育,依托保安队伍组建保安联防消防队或志愿、义务消防队,提高社区防控火灾的能力。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基层单位活动,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村、社区活动,年开展创建消防安全镇、办事处活动,夯实消防基础,提高基层单位自防自救能力,保障群众安居乐业。

五、加强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十五)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要加大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公安消防队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年配备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特勤装备器材。公安消防队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十六)加快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销专职消防队。为充分发挥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参与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作用,建立消防站的单位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车辆、随车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十七)大力发展地方专(兼)职消防力量。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合同制消防力量建设。年。使消防站执勤人数达到国家标准。乡镇要建立以公安派出所为依托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年底前,张金、浩口要组建专职消防队。鼓励其他乡镇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企业、社区要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消防业务培训,配备相应装备和器材,承担服务区消防安全巡查、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加强群众义务、志愿消防组织建设。年前,每个城市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登载和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十九)加大消防教育培训力度。市行政学校要增设消防管理课程。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通过《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意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培训内容。

(二十)建立消防管理执业资格制度。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建立社会消防执业资格登记认定管理制度和消防执业培训机构。从根本上提高社会单位的消防管理水平。年底以前公众聚集场所、年以前易燃易爆场所、年以前社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员必须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书。

(二十一)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

七、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12

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我国国防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国防的性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卫祖国是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即我们的国防是全国人民的国防。

第二,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防不受外国势力的影响,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即我们的国防是独立自主的国防。

第三,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不搞霸权主义,我们不要任何国家的一寸土地,也不允许任何国家侵占我国的一寸土地。即我们的国防是积极防御的自卫型国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共有六章三十八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国国防教育日。

国防教育的核心是爱国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国防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的国防建设事业由国务院领导和管理。

《国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央军委领导。

《国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我国有关军事法律有《国防法》《国防教育法》《人民防空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等。

我国的民兵分普通民兵和基干民兵。

什么是国防政策?我国国防政策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国防政策,是根据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基础、地理环境、国防关系等情况,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建设和使用以及与国防有关的其他方面活动制定的准则。 我国的国防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总政策,其基本思想是: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的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具体讲,就是加强必要的国防力量建设,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争取和平稳定的国防环境,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坚持和平自主的防卫原则,永远不搞侵略扩张,在外交上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各国友好合作,不依附任何大国,不同他们结盟。

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是什么?

第一、坚持在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下行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必须与国力相适应,在经济振兴中发展,在服从大局中加强,这是和平时期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第二、坚持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相结合。这是党中央为我国国防建设制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指导方针。常备军和国防后备力量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常备军的精干,有赖于后备力量的强大;后备力量的强大又需要常备军的发展和建设水平的提高。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13

(一)建立消防议事协调机制。各街镇乡要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建立消防工作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主持、有关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总结部署辖区消防工作任务,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落实当地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重大消防问题,制定消防建设发展规划,制定重大灾害事故联合行动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至少每半年要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带队检查一次消防安全、研究一次消防工作、解决一批消防问题,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立消防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各街镇乡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情况向县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县建设、公安、工商、文广、卫生、教委、安监、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工作职责时,对依法查处发现的火灾隐患移送或者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政府。

(三)建立消防工作考评、责任追究机制。各街镇乡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县督查室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全县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工作任务落实。各街镇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精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各街镇乡、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其它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落实公共消防安全责任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强化消防工作职责。各街镇乡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认真研究、科学评估当地消防安全条件,把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当地消防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心消防、参与消防的积极性。

(二)坚持部门依法监管,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惩治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督促所属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行业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共同把好消防安全监督关,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

(三)坚持单位全面负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建设领域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质量。

(四)坚持群众积极参与,实现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县公安消防大队要采取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形式,依法受理群众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要建立消防法律文书公众查阅制度,保障公民的消防知情权。要建立完善消防活动组织及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以街镇乡为主导,以村、居委为依托,驻县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消防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消防工作落实,实现全县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三、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消防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推动新农村建设。一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县农办要会同公安消防大队针对我县农村特点,加强对新农村消防工作的分类指导,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谐村镇建设、平安乡镇建设以及“文明村舍”、“五好家庭”评比的活动。二要加强农村火灾防控网络建设。结合全县街镇乡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明确各地安监机构消防安全职责,充分发挥乡镇安监员、计划生育宣传员、巡防员和治安协勤作用,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宣传,强化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统筹农村消防工作发展。三要加强消防规划源头控制。县建委要与县消防大队加强配合协作,将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村庄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农村水、电、路改造以及农舍改建工作,不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与农村其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改善农村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推动城乡消防协调发展。

三、完善火灾防控体系

(一)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发展基础。一是加快城乡消防规划,建立“城市——建制镇(乡)——村社(组)”三级消防规划体系。各街镇乡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其内容应符合重庆市建制镇(乡)消防规划方面的规范要求,村社和集体应将消防规划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二是加快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县政府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发展,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队站、市政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或配置。要按照规划建设供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等消防供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三是加快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消防部队基本建设任务,按照公安部关于“三基”工程建设要求,全面推动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夯实全县公安消防部队发展基础。按照《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3类19项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大对消防车辆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投入,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消防车辆,结合灾情特点增购必要的消防车辆、抢险救援器材装备,配足配齐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逐步改善消防官兵执勤训练条件。紧紧依托公安“金盾工程”完善消防信息化设施,加快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满足实战需要。

(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一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二要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县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三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合格、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国土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手续。对建设领域违反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相关单位,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相应资格证。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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