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实用13篇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

一、高新技术企业概念和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影响因素

1.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国家审核认证的,在我国境内持续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高新科技发展研究一年以上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且以这些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为生产依据进行长期经营的经济实体。

2.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主要因素

(1)科研人员在企业的比例问题

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政策中,包括科研人员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这一项,也就是说,一定程度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取决于科研人员在全体员工中所占的比例,企业财务对科研人员所占比例的不正确评估,会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出现问题。如果税务人员对企业科研人员比例核定有所出入,则会导致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影响,进而影响其税务的处理。

(2)研发经费归属问题

企业会计人员有时会将研发经费归属至管理费用或者其它费用里面,导致企业研发经费在管理费用中的比例有所偏差。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是以研发费用所占的份额为依据的,以此评定税务减免的份额。因而企业的税务处理要能合理的评定研发经费的比例,明确研发经费的归属问题,正确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规避税务风险。

(3)确认收入的使用额度问题

目前,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的不健全性,导致了国家有关税收的政策与有关收入确认的政策有所出入,收入确认上没有明确的界限,税收额度也不同。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在研发费用中的使用额度,将直接影响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减免。所以说,只有对收入的使用问题进行明确的确认,才能保证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有效性。

当然,以上只是导致高新技术企业面对税务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了税务风险的产生,比如说,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始于科学创业活动,这些科技创业活动大是由高新科技人员发起和组织的,缺乏必要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对金融税收也知之甚少造成税务风险;再或者说由于上市公司规模较大以及财务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性,主管部门在高新认定中,都会对研发费用的审查会更加严格,相比于一般高新企业来说,这部分企业就面对更大的税务风险。等等诸如此类的原因,都会造成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合理防范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的税务风险问题

1.加强企业内部自查和审计

企业要做好税收风险防范管理的内部督察,做好税务审计、税务自查和财务审计等工作,为企业合理纳税提供保障,防范税务风险。在日常工作中,高新技术企业财务部门要及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对与税务有关的内容进行自查和审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的查明原因并纠正。针对企业的高新技术申报问题,企业可以聘请专门的财务顾问来提供专业的建议和监督,保障内部审计的顺利实施。针对专题复核复审报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通过专项审计的方式,也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机构对税务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2.强化企业有关部门的后续管理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要组织成立专门的部门,该部门的职责就是跟定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政策,从而为企业的税务申报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企划部门要落实和跟踪研发活动以及研发费用,在提交审查资料前期,要对往期的备案信息进行详细的对比。当然备案信息是不可以随意调整的,假如出现必须要对备案信息进行调整的情况,也应该在未备案时期进行调整,确保审核提交的数据资料和往年备案的数据资料一致。

其次,企划部门要针对所提交的资料,比如研发成果报告、协议、研发费用合同以及鉴定意见书等,需要设立专门的台帐进行保管和归档。而且如果企划部门在工作中出现困难,应当及时向公司汇报和领导进行沟通,积极的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避免出现税务风险问题。

3.提升企业税务人员的工作素质

企业应当重视建立能力强、有责任心的税务管理队伍,注重人才培养与人才引进。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不仅是保证企业财务部门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证企业资金链合理运转的重要依据,所以,企业应当注重财务部门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提高核算的准确性,为企业各种数据的申报提供精确的数据。此外,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税务人员的再教育,提升税务人员在报税、审核方面的专业水准。企业的财务部门要和研发、销售部门沟通,及时了解研发人员的数目、研发经费的使用状况、以及销售收入的使用状况,总收入的计算和划分等,保证税务人员在报税时不出现误差。

三、结语

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自身的特殊性,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税务风险防范体系,及时防范企业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并且做到风险来临时早发现、早解决。认识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性,并通过加强企业内部自查和审计,强化企业有关部门的后续管理,提升企业税务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的措施。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管理的能力,促进企业不断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2

(二)认定机构要复审的风险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每隔三年要接受高新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仍需要重新提交研发费用等各项资料,如果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的指标和毛利率指标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企业就不能享有税收优惠政策。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风险

1.不遵守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风险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收入费用核算不准确造成的。而收入费用核算不准确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财务部门人员责任不强或者业务素质低。一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廉价招聘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核算,以至于企业每次被税务部门作为纳税检查的重点对像。

2.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包括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一些企业将属于研发过程的部分费用归集为制造费用,造成低估研发费用,一些企业将不属于研发过程的部分费用归集研发费用,这两种方式都会造成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都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一旦被认定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则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3.毛利率不合理。高新技术产品毛利率一般较高,但是由于企业核算不准确使得处于成长期和繁荣期的企业的毛利率与同行相比偏低,而处于衰退期的企业的毛利率与同行相比偏高。所以企业要注意分析毛利率不合理的具体原因,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一旦被认定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就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二、如何做好税务风险防范管理

(一)加强后续管理

1.成立专门的企划部门负责跟踪落实高新认定的标准,保证每年都满足认定条件;另外企划部也要负责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制度化的跟踪和落实。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就按有关高新认定的要求做,以防患于未然。

2.在提交复核复审资料的前,企划部应该仔细的比对往年的备案资料,除了有合理理由外企业不能随意调整已经备案的资料,如果必须调整已经备案的资料,企业应在未进行备案的年度进行调整,保证复审提交的资料与往年备案的资料在数据上保持一致。企划部在提交复核复审资料前要由财务主管审核,财务经理二次审核,财务总监最后把关。3.最后企划部对提交的资料(如研发费需要合同、协议、成果报告、鉴定意见书)要建立台帐进行专门的归档和保管。另外企划部在工作中遇到了困难,应向公司领导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内部审计与自查

企业要注重税收风险管理的内部监督,要做好税务、财务审计和税务自查,为企业合理纳税提供保障,规避税务风险。具体来说,在日常工作中,企业应该做好会计核算,定期对涉税业务进行审计与自查,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改正。对于在高新技术申报过程中,企业可聘请税务专家来公司进行辅导培训或申报,也可聘请精通税务的专业律师长驻公司提供税务咨询或顾问服务。对于专题复审复核报告,企业可采用专项审计等方式,也可聘请专业税务机构来指导税务审计。

(三)建立业务能力过硬,责任心强的税务人才队伍

企业稳定和发展离不开人才,同样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要做好也离不开专业人才。企业管理层要重视高素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人才,因此企业要吸收和挽留高素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人才,企业要给予他们优越的工作环境、好的激励机制和及时的培训机会,让他们能感觉到作为企业的一员应该为企业创造出最大的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3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特性如下: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种类多,力度较大。主要有四类:首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可由原来的25%减按15%;其次,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最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各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如中小型企业科创资金、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等。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存在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首先,企业自身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其次,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对企业少缴税、晚缴税处罚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产生涉税风险的最主要原因。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相关优惠政策和明细管理办法的把握不当,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涉税风险。

(一)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不规范,存在涉税风险

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单独核算,并通过“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应予费用化或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或下设“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核算,就不能准确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支出的金额,按《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存在一定涉税风险。

高薪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如果与其他非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能分开,将影响高新资格认定及复审,存在涉税风险。

研发费用未按项目准确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情况下,如果把其他项目的费用分配给创新性项目,这样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项目研发费用增加,从而增加了加计扣除的基数,产生了涉税风险。

研发支出资本化不及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中符合资本化的部分,按规定应及时进行资本化核算,转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如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将增加营业成本,少计利润,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二)在复核和复审过程中,过分追求认定指标影响会计确认,存在涉税风险

对研发人员的确认不清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果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雇用外地科技专业人员等搞研发项目,而忽视对其管理,造成学历证明、用工保险、工资薪金等证明材料不完善,科研人员确认不清晰,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带来不利影响,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二: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根据销售收入额度确定所占比例,销售收入越高比例越低。部分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条件,而将非高新技术产品发生的成本费用尽可能挂靠研发费用,以扩大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影响期间费用的归集,存在涉税风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不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三:认定年份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部分企业为了争取客户信任赢得市场,夸大营业规模,虚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涉税风险。

(三)忽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存在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必须进行所得税优惠备案,填写研发费用支出明细等资料。如果企业认定后忽视备案工作,则存在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每隔三年要接受复审,按复审要求提供资料。如果提供的资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

二、涉税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涉税风险已经普遍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企业对涉税事项的不当处理会导致法律责罚和利益损失,并因此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涉税风险对公司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严重损害企业信誉。企业的税收信誉与商业信誉紧密联系,公司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信誉带来严重损害,这样会对企业在产品交易、银行贷款等方面产生连锁反应,对公司的后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少纳税而遭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成本,以及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而产生的利益流出成本;然后,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和人员受损,引发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后果严重,给企业造成全方位的打击;最后,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在企业经营中税务违法的风险最大,税务风险与企业经营的其他风险密切相关,会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财务决策、组织设立形式等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对企业带来致命打击。

三、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的管理

由于涉税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一定要加强涉税风险的管理。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合规合法来管理和防范税务风险,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一)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管理

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基础,因此必须强化立项管理,避免随意立项的现象发生。首先由高新技术企业对自己即将研发的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计划书;第二由专门的技术评估部门来进行评估分析,考察其创新性是否能够对企业做出贡献;第三,保证企业的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减少与税务部门的理解偏差,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流失以及对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的阻碍。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非常重要,包括项目支出总预算、具体项目的支出预算、项目开发期、各研究开发年度计划支出预算等。加强预算管理,分析项目的实际开支和预算开支之间的差距,这样有助于核查高新技术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达到可以按照加计扣除的方法进行抵税。

(三)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对研发费用专账核算,准确归集费用;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分开账务处理,便于认定及复审时的指标计算,符合有关所得税管理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项目。严格按照《扣除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八项内容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清《认定管理办法》与《扣除管理办法》中关于研发费用归集项目、范围及标准的区别。

(四)加强后续管理

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制度化的跟踪和落实,跟踪落实高新认定标准,保证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按认定要求操作,满足认定条件,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资格复审做好准备。

(五)加强备案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管理类。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事前备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属于事后备案,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及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高度重视备案管理,确保备案的及时、准确、完整。

(六)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增强企业涉税风险的可控性,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建立高素质的税务人才队伍进行企业纳税处理;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适时把握政策动态,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提高核算的准确性,与研发部门密切沟通,特别关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及其调整;要强化独立检查和内部审计,增强企业涉税风险的可控性。

总之,我国出台的一系列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只有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质量、规范化管理,才能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强其创新能力,促进其健康发展,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贡献作用。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4

1 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概述

1.1高新技术定义

高新技术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西方国家,其是对产品以及产业中含有较高技术含量以及水平经过一系列评估之后得到了结果,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美国在颁布有关新国际辞典时,第一次将高新技术定义为应用或者涉及顶尖形式的技术。从狭义角度出发,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项具备国际对比性的高技术含义,从广义角度来说,高新技术涉及了两项内容,一个是高技术,另一个是新技术。

高新技术自身作为一个动态发展含义,当前在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西方国家把高新技术定义为开展工业应用以及迎合市场特殊要求的科学领域。我国国家科技成本在综合国内外探究的条件下,把高新技术含义定义成构建在综合科学的基本上,位于当前科学技术前沿,针对发展生产力来说,推动社会文明以及提升国家综合水平的新技术。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对高新技术九大行业进行了明确,其中包含了航天领域、计算机领域、电子通信领域以及化工领域等[1]。现阶段,我国将高新技术范畴规划成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

1.2高新技术企业特点

1.2.1高投入

高新产业因为其技术水平具备先进性,位于科学技术前端,需要投放大量的资金来实现探究工作,同时运用大量现代化设施,投放一定数量的科研人员。产品生产之后还要开展市场检测工作,只有在产品推入到市场后得到良好的反馈,并且具有大量市场需求,才可以大规模生产。在2002年,微软等知名企业研发投放经费占总营业收入的15%,真实投放经费高于30亿美元。华为企业在开展研发工作时,投放经费数量为31.8亿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14%以上。在技术浪潮的推动下,微软等企业已经将技术研发放置在第一位,同时把技术当作企业长时间发展的主要优势,每年投放的研发费用高达五十亿美元。

1.2.2回报期长

高新产品的产品研发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同时当产品研发之后,还要开展技术改善工作,通过市场检测的方式来迎合消费者要求。高新产业之后再实现规模化之后才可以获取一定回报,进而从技术创新直到规划的总体环节中,需要经历漫长的检测过程。针对研发工作来说,其自身就具备一定的漫长性,当产品研发完毕以后,产品市场检测到技术改进都需要市场人员以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反复检测和研究,才能迎合市场要求。在规模化环节中,产品生产需要重新构建一个生产线。所以,高新产业回报期相对较长[2]。

1.2.3高风险性

高新技?g的探究位于科学技术延伸段,其包含了诸多学科,涵盖面比较广泛,成败不明确因素无法预测和管控。所有创新型思维、规划以及研发等具备一定的风险性,有可能获得成果,也可能遭受失败。高新技术产品更换效率比较快,技术要求相对较高,产品应用周期比较短,市场拓展难度系数高等特性直接决定了高新技术企业高风险性。在高新技术企业开创时,风险大小将直接影响着创新质量。产业化前期中试验资金以及种子资金风险性比较高。由此可见,为保证资金效益,必须对强化资金管理,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采取有效控制手段,从而有效保障高新企业的经济效益。

1.2.4动态性

高新产业产品在研发时,具备一定的动态性,高新产业技术创新并非一次性,而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高新产品可以实现稳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于技术方面的创新,不管是在原有高新技术的条件下实现技术改造,还是开展个性创新,都作为高新产品获得竞争实力的主要依据。当微软企业在研发的Basic软件产品获取一定成果之后,开始将大量资金投放到DOS研发工作中。待DOS研发获取一定成果之后,微软企业及时把大量资金以及人力资源投放到新技术研发中,同时研发出了windows XP、windows 7等一系列新型的软件产品。当前,微软企业有将大量资金投放到“无缝计算”技术研发中,在开发MSN、移动软件、数字电视等方面实现了创新。

2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特殊性

2.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自身具备的特性在于附加值高,结合增值税征税原则,其增值税负将会高于其他企业。为了防止高新技术企业税负较大,国家在增值税方面给予高新技术一定优惠政策。首先,在二十一世纪初期,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销其自行产品,按照税率17%进行纳税以后,对其增值税真实税负高于3%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政策。其次,在2006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研发的产品,在按照税率17%进行纳税之后,对其增值税真实税负高于6%的部分实施即征即退政策[3]。最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研发销售的计算机产品,都按照税率6%进行增值税缴纳。此外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开展技术转让、技术研发以及有关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时,获取的收入实施营业税免收优惠政策。

2.2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税务筹划的特殊性

2.2.1新企业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

首先,会计政策选择具备税收倾向。针对新会计准则来说,其涉及了诸多会计政策,企业在开展税务缴纳工作时,应该对新会计准则给企业纳税带来的影响进行思考。大多数企业会选择给企业纳税以及节税带来优惠效益的会计政策。其次,收益计量改变。债务充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都针对效益,给出了全新要求,这会给企业核算效益带来一定影响。收益会计的改变必将会导致税收方面出现改变。最后,新业务税收影响。针对新会计准则来说,其增添了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员工薪资等内容,这些新内容对新业务进行了规范,并且,新业务中涉及了诸多税收影响,我们不可忽略这些新业务造成的影响[4]。

2.2.2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税收筹划

真实情况下,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员迎合税收环境做出的反应,这种反应不但可以缓解纳税人整体税负,同时还能减少风险发生。在新会计准则的作用下,针对税收筹划问题,我们需要从三方面入手,第一,新会计准则的改变导致税收筹划发生改变。由于新会计准则中涉及了诸多改革,例如权责发生机制以及历史成本原则改变等,这都会给企业收益带来一定影响,从而制约税收规划方面中财务运营。第二,新会计准则选定给税收筹划带来的影响。通常情况下,企业在落实税收筹划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对会计准则中有关规定进行思考,结合企业真实状况,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即便在选择的过程中,主要是结合企业真实运营状况以及管理要求,但是运营的形式不同,所产生的结果将存在差异,从而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在会计准则的作用下,现在会计政策越多,其税收筹划空间越广泛,这是由于会计政策作为落实税收筹划工作的主要措施。第三,首先是公允价值应用。公允较之计量方式将会给企业资产以及债务明确带来一定影响,从而影响企业自身效益,约制企业税收操作以及筹划。其次,会计政策的选择。由于存货计量方式、固定资产折旧形式以及会计核算方式等存在差异,导致税收倾向有所不同,合理选择会计政策,能够起到筹划节税的效果。

3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

3.1方案风险

方案风险主要指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制作人员因为自身素养以及信息获取的制约,建立的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切实可行,具备一定不明确性。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是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依据。身为税收筹划方案规划主体,税收筹划方案规划工作人员,不但要掌握财务、税收政策、内部管理以及经济法律等有关知识,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税收筹划以及分析评估能力,并且还要对税收筹划需要的有关信息有所了解。方案规划工作人员假设不具备专业的税务筹划知识和能力,或者无法全面获取税收筹划有关数据,必然会导致税收筹划方案缺少合理性和科学性。

3.2政策风险

税收筹划含有的主要条件在于税收的“非中性”,换句话说,税收具有一定的弹性区间。政策风险主要指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运用这些政策而出现的风险。政策风险涉及了法律不明确风险以及税收政策不平稳风险,其中税收法律不明确使得纳税人或者税收筹划方案的制作人员对有关税收政策了解存在失误,导致税收筹划方案被失误部门当作偷税漏税的依据,引发税收筹划失败[5]。

3.3执行风险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合法行为,迎合立法人员要求,我国税法执行环节中详细对税收解释权由税收行政执法部门掌握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这种合法性一般交由税务行政执法部门来明确。执行风险主要指在明确环节中出现的税务执行偏差,把筹划方案认定成偷税现象,进而形成的税收风险。

3.4技术风险

高新技?g企业主要以技术创新企业为主,技术创新在其发展环节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其技术风险主要源于技术创新环节中的不明确。技术风险和科学技术之间的本质存在不可预测关联性,指因为技术方面的不明确,使得科研失败现象出现。技术风险涉及了诸多内容,例如技术规律限制、技术垄断等。

3.5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主要指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运用各种融资形式所产生的风险,尤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举债环节中存在的由股东担负的风险。因为高新技术企业高运营风险引发财务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假设运营规模以及效益、资金投放以及效益产出等方面相违背,产业销路不合理,导致资金流缺少稳定性,当企业债务比较多,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4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的税负内部控制管理优化措施

4.1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管理

让研发项目具备一定的创新性,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研发经费累计折扣优惠共享的基本条件,所以,应该加大立项管理力度,防止随意立项现象出现。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对将要开展的研发项目实施客观评估,并且制定项目规划方案;其次,由专业部门开展技术评估探究工作,对其创新性进行考核[6]。最后,企业研发项目具备一定的创新性,降低和税务部门的了解偏差,降低不必要的税务流失,从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全面落实。

4.2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作为科研费用累计折扣的主要内容,其中包含了项目支出总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以及项目研发预算等。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对项目真实资金支出以及预算支出差异进行评估,这样可以给高新技术企业对一段时间内真实科研费用应用情况的核查工作开展提供条件,结合累计折扣方式实现抵税。

4.3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独立设置“研发支出”账户,对研发项目费用实现转账核算,精准归集全部费用;独立计算出高新技术产品营销效益。对高新技术产品的营销效益和其他产品的营销效益出现分离处理,这样可以给后续的认定以及审核工作落实营造条件,迎合相关所得税管理要求。结合有关扣除管理方案中相关要求,对科研费用归集项目、标准以及范畴进行划分。

4.4加强后续管理

设定专业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开展研发项目管理、研发成本机制化落实以及追踪等工作,追踪实施高新明确标准,确保企业在平时管理工作中结合认定要求来操作,迎合认定需求,给研发费用扣除以及审核工作做好准备[7]。

4.5加强备案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5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

研发费用归集风险

在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期间,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遵循《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来执行,但是,高新企业在发发展中,同时要遵循《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指导》作为指导来开展日常研发工作,而两个文件,对于高新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规定有所不同,这就为高新企业带来了核算和税收判断的风险,高新企业如果未按税法规定对税会差异进行调整,就会造成企业面临巨额罚款、加收滞纳金,甚至是刑罚处罚,并伴随着企业名誉损坏的风险,严重情况下,会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审核。企业加计扣除政策理解不到位形成的风险企业财务人员对加计扣除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从研发费用归集时形成的会计差错,导致加计扣除未能进行剔除从而给企业造成的税收稽查风险。

有效防范研发费加计扣除税务风险的途径

企业层面风险防范

健全会计核算与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要明确研发费用核算科目的具体内容,从企业会计基础制度上进行要求,按科目设置,分研发项目独立核算,并对各项费用支出准确、合理的进行归集,使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首先从企业的管理层面入手,加强与政府方面加强沟通,定期与政府税收部门进行企业纳税的相关信息交流,聘请政府税务管理人员到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税收政策宣传、税收筹划培训,以确保高新企业在开展研发费加计扣除期间,明确各项政策内容,例如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哪些费用不能够加计扣除,进而能够准确的遵循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合法纳税,进一步提高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避免出现漏税行为。

明确划分加计扣除范围

在进行加计扣除核算阶段,企业会计人员需要熟知国家税收政策,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费用阶段可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避免错将不该加计的费用纳入到加计扣除范围,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范围。第一是人员人工费用,指在研发过程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薪金,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与住房公积金,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工时占比为依据进行分配后的费用;二是研发阶段直接投入的费用,即燃料、材料、动力费用,要依据实际工时占比进行分配,才可进行加计扣除,同时强调研发活动产出的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其研发费用中的对应材料费用不可列入加计扣除;三是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费用,其折旧费需要依据实际工时占比分配到研发、生产费用中,才可进行加计扣除;第四是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即研发活动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摊销费用,需要依据实际工时占比进行分配,才可进行加计扣除,无形资产要求符合税法规定,并且缩短摊销年限的资产,可以将税前摊销部分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第五是高新技术研发的新产品工艺规程制定、设计、临床试验以及勘探费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用等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如专家咨询,资料翻译、研发成果的分析、评议、检定、论审、知识产权申请等费用,上述范围的费用可纳入到加计扣除范围,但是不得超过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并且要特意强调是按单个项目判断10%后再加计汇总。与此同时,企业管理者需要加强对企业税务缴纳相关文件执行的力度,或是企业聘请税务事务所专业人员对企业加计扣除的监督,确保在无税务风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

严格遵循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6

国家科技部与保监会于2006岁末联合《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下文简称“通知”),旨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并选取地方财政予以支持的城市作为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

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外部影响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科技保险通过不同专业的保险公司承办,用财产保险产品、寿险和健康险产品、信用保险系列产品多方位、全过程地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研发、人员、贸易链、信用链等方面的风险,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

一、科技保险的特点和优势

科技保险的险种是由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分批组织开发并确定的,第一批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一)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采用索赔发生制承保方式,同时提供事故追溯期和30天延长报告期。

(二)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物质损失一切险

针对投保标的均为研发设备的特点,物质损失险和物质损失一切险综合了传统财产险和机损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有利于科技企业全面的转嫁风险。同时,“二合一”的模式能够简化流程,便于客户理解条款和索赔。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营业中断险

研发工作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研发资金是逐步投入的,并且资金使用随着项目进展是动态的,所以研发中断保险的保险期间采用了工期制设计,便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和提供充足的保障。

(四)出口信用保险

针对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过程中由于境外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一种特殊保险。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实行限额优先;在保险费率方面,给予公司规定的最高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住院医疗费用保险A款可以选择增值保障:境外医疗费用保障。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B款承包区域为世界范围,提供的保障有:疾病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手术定额津贴。

(六)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员的年龄上限(70岁)较普通意外险要高,能够满足科技企业老年科研人员的保险需求;放低了参保人数的限制。

除通用的基本保障范围外,主险条款还提供了可选择的增值保险保障,分别是:住院医疗补偿、住院津贴、重症监护津贴、烧烫伤保障和家庭关爱金。

承保区域为世界范围,可以为高管人员和研发人员赴境外学习、出差或工作解除后顾之忧。

保险金额的设置可由投保人灵活确定。在一张保单下就可以实现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不同保险金额,能够满足科技企业不同职位员工的差异化的保险需求,且保险金额可以达到数百万。

二、科技保险优惠的财税政策

《通知》中规定:目前的6个险种作为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等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中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实行100%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中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该文件把(财税[2006]88号) 和(保监发[2006]129号)有机地衔接起来,把(保监发[2006]12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批6类高新科技保险研发险种的保费支出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了实处。

举例说明:企业投保100万的财产保险,假定选择的是普通的商业财产保险,计税金额为10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需要投保的财产归于科技保险投保范围的,企业选择投保科技保险,除100万元全额在税前扣除,另外还可加计扣除50万元。

基于企业为增加职工福利保障而投保的社会基本保险以外的补充商业保险,如住院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在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但企业为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投保的科技保险之住院医疗费用团体保险以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根据相关的文件及政策,不仅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还可以根据实际发生额加计50%予以扣除。鉴于企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时购买的20元每份、7天有效的航意险,大多数单位并未按照所得税税法的要求,在汇算时予以调整,也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的。如果投保了科技保险中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均是一次性投入,不仅可以省下不菲的航意险费用,而且没有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

三、科技保险的前景

2007年7月,第一批试点城市与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签署了科技保险创新试点的《科技保险合作备忘录》。该批试点城市:北京、天津、重庆、深圳、武汉、苏州高新区等6个城市(区)先后出台了关于科技保险财政配套资金的具体政策办法,各地均根据情况规定了科技保险保费的补贴条件、补贴方式和补贴比。进入2008年,包括西安、上海、成都、合肥、南昌、沈阳等10多个城市已先后向保监会提出成为第二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区)的意向。随着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的进一步延伸,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一旦列入科技保险试点城(区),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所在城市政府给予的保费补贴,还可将支付的保费列入企业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增加净利润,切实享受到科技保险为企业带来的税收优惠。

目前,由于绝大多数企业对科技保险缺乏认识,积极性不高,持观望态度,2007年科技保险保费收入约15.87亿元,风险保额超过685亿元,参保的高新技术企业1 100余家,参保企业的比例甚至未达到全国高新企业总数的3%。科技企业多属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出于严格成本控制考虑,加上保险意识不强,多数企业尚未购买任何保险产品,而部分企业虽已投保,但由于各种原因,对科技保险尚不了解,而只投保了传统的商业保险;或是因为科技保险目前的险种不能完全满足科技企业的投保需求,以及试点城市财政补贴的申请条件等原因的限制,导致部分科技企业推迟投保计划。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一些保险公司已针对高新企业的特殊需求设计出高新企业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险种。同时,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自身风险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利用外部机构的相关保险产品转移企业自身风险将会成为科技企业的首选:企业投保后,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就可以获得保险赔偿,分散企业的风险和责任,增强赔偿能力,减少了科技创新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显而易见,随着科技企业逐步成长与成熟,企业管理人的保险理念及风险转移意识日臻强化,科技保险会与普通保险一样日趋占有科技企业的市场份额。

四、结论

科技保险除对企业的风险保障外,针对企业财税方面的优势,现以前面的举例说明,企业参加普通商业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100万元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同样的金额,企业投保科技保险,根据《通知》中规定,税前可扣除的金额为150万元,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15%计算,投保科技保险能使企业所得税减少流出金额7.5万元。企业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按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若选择投保科技保险当中的相关险种,不仅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且可以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核算加计扣除,企业得实惠,个人得保障。

出于税收筹划方面的考虑,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在内部控制方面增收节支,而且还要开阔眼界,从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勇于接受对企业有利的新生事物,积极推进科技保险。这于国家、于企业都是发展的动力。

【主要参考文献】

[1] 吕文栋. 科技保险的定位与作用――基于科技创新支持手段的比较研究.

[2] 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11).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7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及其配套的税收政策工具

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中小企业问题,起因于对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大量隐性失业人口可能会引起社会不公平和社会不稳定的担忧。其切入点是,中小企业能够吸纳大量的就业人口,维持居民收入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最初人们经过研究发现,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主要是资金问题,为此,原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转发了该指导意见,期望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政策性担保,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解决融资难题。后来人们又把研究的视角转向了技术创新,期望通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融资问题,并藉此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所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此为导向,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安排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创业投资抵税等;新企业所得税法还从单纯扶持中小企业,延伸到同时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企业,体现了对税收政策工具的使用逐步趋于理性和成熟。

企业技术创新主要有三个制约因素,其一是风险,其二是资金,其三是外部性。特别是外部性因素,决定了技术创新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单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能增加其有效供给,必须借助于政府公共财政政策,包括减免税等政策工具,帮助企业提高创新能力、规避创新风险、增加技术创新的市场供给。减免税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税收政策工具之一,它可以使税收工具趋于中性,相对增加税后收益,降低企业风险;减免税还可以减少企业现金流出,相对增加现金流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外部合作者减免税,还可以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等各市场主体独立的技术创新活动联合起来,以分散技术和市场风险;减免税同时也是对技术创新外部利益的补偿,可以缩小技术创新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之间的差距。

(一)技术创新的风险性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政策

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具有风险综合性强且风险指数高的特征。其一,技术创新投资量大、时间跨度长、不确定性强,尤其是前期科学研究,成功的把握更小。其二,技术创新环节较多,对应的风险也比较多。技术创新必须经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间试验和产业化等几个阶段,同时必须承担技术风险、开发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重风险;特别是市场风险,是部分中小企业所无力承担的,客观上要求中小企业把部分创新活动分散给其他利益主体,以期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政策工具,鼓励中小企业向其他经济主体转让技术,同时鼓励其他经济主体承接技术,参与科技成果的中间试验和产业化活动,共担技术创新风险。

(二)技术创新的外部性与税率优惠政策

技术创新具有外部效应,它不但会部分地向“免费信息使用者”提供无代价的信息资源,而且还会诱导“模仿者”跟进,从而产生技术扩散效应。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技术扩散效应,非常有利于国家整体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所以,技术创新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不应当属于纯粹的私人投资范畴。技术创新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技术创新成果的原创者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垄断市场的方法完全控制技术创新的外部利益,因而其外部利益损失也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途径得到补偿;即创新风险是由私人承担的,而创新收益却为社会所共享。鉴于此,如果没有国家财税政策干预,那么理性的中小企业都会自动放弃自主创新战略,而选择跟随战略或模仿创新战略,从而窒息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减免税、优惠税率等政策工具,增加技术创新收益水平,以期维持私人利益与外部利益的平衡,实现风险与收益对等,保护中小企业的创新热情。

(三)技术创新资金的短缺性与投资抵税政策

如上所述,技术创新必须经过科学研究、技术研究、中间试验、市场开发等阶段,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特别是中后期的中间试验和市场开发阶段对资金需求量更大。但是,由于技术创新活动的高风险性,中小企业很难通过正常的银行信用方式融入必要的资金。其一,创新企业的资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知识资本,由于其在会计确认方面所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在会计计量方面所存在的不可靠性等原因,致使目前以知识资本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并没有被完全纳入到财务报表体系之中。得不到会计这一目前最具有权威性的估价体系的认可,无形资产的价值便无从真实体现,自然也难以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得与其内在价值相称的等量现金贷款。其二,技术创新活动不符合金融资本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如果不大幅度提高融资成本,是根本无法吸引信贷资本的。目前,按照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都专门为中小企业安排有一定比例的贷款配额,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市场行为。站在银行的立场上来看,贷款配额的对象是不应该分配给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约束风险并没有错。其三,科技创新的实施者与资金的供给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为了控制外部利益,技术创新成果信息并非是完全开放的,自然无法满足潜在的资金供给者的信息需求。信息是决策的基础,信息供给不足,必然会导致资金拥有者裹足不前。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是运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税等政策工具,增加创业投资收益,抵消投资风险,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融资,以增加创新资金的有效供给。

二、企业所得税的逆向调节现象

对于逆向调节,我国理论界最早关注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它泛指高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多纳税的反常现象。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税体系中最主要的一个主体税种,同样也存在逆向调节问题。如原企业所得税有关地区税收优惠的规定,目的是支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结果却使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即所谓的越帮越贫、越扶越弱。逆向调节现象的存在,说明所得税在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问题。新企业所得税 法取消了一般企业的税收优惠,规范了地区优惠,重点支持企业技术进步,鼓励产业升级的导向十分明确。但是,经济活动的动态性、经济现象的隐蔽性、创新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工具的时滞性,使税收工具极有可能因为被曲解和规避而失效,甚至收到与预期相反的效果。

(一)亏损后转的逆向调节问题

就收益实质而言,亏损结转属于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是就税法权力而言,亏损结转又可以被视为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可见,我国税法对企业亏损补偿采取的是后转制。根据后转制,纳税人前期亏损可以抵消后期所得(以五年期为限,且不可中断计时),但纳税人前期所得不得抵消后期亏损;换言之,解缴入库的税款是不可以退库的。可见,亏损后转的政策效应取决于企业收益的稳定性、时间效力和强度。亏损后转是税法授予纳税人的一项普适权,并不是专门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所独有的高风险性,该政策工具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由于收益的单一性和高风险性,创新型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基不稳,收益波动大,不规则性强,亏损不能抵补的风险大。因此,仅就该政策工具而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会对其技术创新产生负激励效应。不仅如此,亏损后转还有可能导致其他税收政策工具失效,如出于纳税成本考虑,企业通常会理性地控制正、负纳税义务状态,刻意地安排研发支出时间,使前期出现亏损,后期出现盈利,而不管这种安排是否符合商业目的。

(二)利息税前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

从费用与所得的因果关系角度考察,利息是对业主所得的分配,而不是对业主所得的扣除;也就是说,利息不应当视为一项费用在税前扣除。所以,允许利息税前扣除,应当视为一项税收优惠。既然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利息支出便具有了税收屏蔽作用。因而,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务成本总是会低于其名义成本,所得税税率越高,税收屏蔽的功效越显著。但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以利息支出为名,行非法转移利润、规避纳税义务之实,所得税法一般都会对债务利息的扣除范围和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

如上所述,创新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比重大,收益不稳定,其流动性风险通常会高于商业银行设定的警界线,迫使其不得不转向资金成本较高的非金融企业融资。但是,所得税法对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迫不得已的歧视性规定,削弱了创新型中小企业税收屏蔽的自动保护功能,导致其实际税率要高于一般企业,会对其技术创新融资形成负激励。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部分,并不是企业实际费用支出。所以,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可以视为税法赐予纳税人的额外的税收优惠,类似于财政补贴,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它会直接减少企业现金流出,使企业现金流量得以流动增长,对于现金流量不足的中小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财务意义。但是,研发费用只能在其发生的当期加计扣除,意味着如果当期的利润强度达不到扣除标准或者当期发生亏损,那么就等于放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权利。

研发费用只能在发生的当期加计扣除的规定,还会导致其他税收政策工具无效。例如,快速折旧是帮助企业保全资金,鼓励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的一种非常有效的税收工具,但是如果将快速折旧与研发支出并用,则很可能会置企业于负纳税义务的境地,导致加计扣除无从落实。所以,为了保证研发支出能够足额地加计扣除,纳税人有可能会理性地选择放弃对固定资产进行快速折旧,从而导致快速折旧政策工具无效。

可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工具极易对包括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内的高风险产业的研发活动产生逆向调节。

(四)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逆向调节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转让技术,提高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规定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完全封闭地和独立地开展技术创新的全部活动,并独立地承担技术创新过程的全部风险的话,那么就可以使自己处于无纳税义务状态;反之,则必然会使自己部分地或完全地处于纳税义务状态,除非技术转让收入在免征额之下。

显然,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政策工具并不完全鼓励纳税人将技术开发风险和市场开发风险等进行隔离,对期望通过技术合作而分散风险的活动形成负激励,会抑制合作创新。

(五)优惠税率的逆向调节问题

为了照顾小型微利企业,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门设置了一档照顾税率和一档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足见我国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惜以牺牲税率统一性为代价的决心。

优惠税率固然可以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保全现金,但与此同时,人为地在不同企业之间设置税率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转让价格、企业并购嫁接(改变纳税人身份)等方式,转移利润、规避所得税的问题,从而加大税收监管的难度。优惠税率还会导致其他税收政策工具无效或弱化。优惠税率越低,利息税前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快速折旧等政策工具的激励效果越差。

三、政策建议

目前,技术创新已经成为可以替代劳动和资本的最为重要的经济增长要素和引擎,而税收是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手段之一。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美国、加拿大和瑞典所实施的研发税收抵免效果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刺激使研发支出增加近2%。而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有限,相关研究结果表明税收政策激励效果不明显。需要加以改进。

(一)所得税亏损弥补模式和期限调整

亏损结转问题,实质上是如何消除对纳税人亏损征税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企业是持续经营的,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只有等到企业寿命结束才能确定。所以,盈亏确认是以会计分期为前提的,也只有如此,所得税款才能及时入库。但是,分期确认盈亏,并不能割断和否定各个会计期间盈亏的互济关系。本期盈利,只能说明本期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是盈利的,并不代表在整个寿命期内收入与费用配比的结果也是盈利的;企业出现亏损的时候也是如此。所以,本期的盈利应当允许与其他期间的亏损互抵,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对亏损征税的问题。基于上述原因,准许亏损结转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税收惯例。

如果把视角拓宽到国际范围,那么亏损结转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准许前后结转,如加拿大规定为 前转3年,后转7年;美国规定为前转3年,后转5年;印度尼西亚为前转5年,后转8年。二是只准向后结转,如阿根廷规定后转10年;法国、巴西和泰国规定为后转5年;英国、新西兰、新加坡规定可以无限期结转。后转操作简便,但企业却会在亏损的情况下,仍然承担着以前年度的税款。

从理论上讲,只有当亏损抵补期限可以向前和向后无限期结转,才能完全避免对亏损征税,才符合所得征税的实质。亏损前转,即为纳税人设定负纳税义务,涉及到前期已征税款退税问题,对于现金流量不足的纳税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处于负纳税义务地位的企业通常都是成长期的小型企业以及从事大型高风险投资项目的企业。这类企业大多缺乏资金,资本成本较高,如果不能全额退税,势必使其本来已经紧张的资金流量雪上加霜。因此,退还税款对企业来说比等现值的未来减税(亏损后转)获取的资金更有价值。

(二)允许利息支出全额扣除

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较高的融资风险只能与较高的融资成本相匹配。技术创新的高风险性,使创新型中小企业很难与商业银行结成亲密的合作伙伴。所以,创新型中小企业只能立足于现有的商业银行主渠道之外寻求生存资金,而且必须以较高的融资成本为代价。只有允许创新型中小企业比照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在税前全额扣除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才能帮助其利用税收屏蔽功能,降低融资成本,使其融资成本接近于一般的非创新型企业。

当然,利息全额扣除应当有一个前提,即取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否则,如前所述,基于避税目的,纳税人以贷款为合法形式的非法利润转移,将会使该政策工具部分甚至完全失效。

(三)允许研究开发费用后转加计扣除

创新型中小企业收益不稳定,费用发生的当期很可能没有足够的所得用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该政策不能落实的风险比较大。鉴于此,应当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向后无限期展转扣除,排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权利不能实现的不确定性,以消除纳税人的后顾之忧,使纳税人能潜心按照商业目的安排研发活动。

有必要说明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并不属于纳税人实际支出,所以并不适用于向前展转扣除,否则,还会出现税款退库的问题。

(四)对技术转让所得全额免税

技术创新具有前期风险大、后期投入高、组织化程度强的特征。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应当而且必须承担前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风险,至于后期产业化风险,则可以通过技术成果转让的方式分散给其他企业组织承担。所以,科技成果转让具有重要的宏观经济意义,它可以将各经济主体之间独立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移和产业化等创新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整合,提高技术创新的“专业化”和“合作化”程度,以分散技术创新风险,加速技术和信息交流,加快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速度。税收政策工具应当顺应这一要求,对技术成果转让实行全额免税,以降低全社会创新资源的整合成本,优化创新资源配置。

(五)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替代企业优惠税率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8

2.税收体制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太成熟,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税法规定上面的一些税法细则还有很多不详尽缺点,无法在税收的各方面做到面面俱到,因此我国税收机制的不完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3.多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技术支持

整体来看,我国的会计政策可分为强制性的会计政策和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其中强制性会计政策有会计年度的划分以及企业记账本位币的选择;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包含了一些折旧核算方法等等。企业可以通过可选择的会计政策来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行业的现状来进行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选择。

4.高新技术企业的逐利性为税收筹划提供契机

企业都是趋利性的组织,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风险收益特点,与一般的企业相比,风险比较大,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者一般风险偏好者居多,所以说高新技术企业会更加关注企业的税收政策给企业带来的一定影响。他们常常为了企业的更多财富而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由于国家对这类企业的支持力度比较大,所以他们往往会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从而为企业获得很多的税收收益,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

二、高新技术纳税筹划应该注意的问题

1.加强企业日常财务核算

企业的日常财务核算是企业正常的经营状态。企业首先就要做到的就是企业自身财务核算机制的健全管理。正确进行会计项目的日常核算,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的管理,要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并对研发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同时,正确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上面对开发费用的不同规定,合理合理划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剔除各种允许的加计加计扣除的费用,完善企业的财务核算。

2.严格把控税收筹划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比较大,企业要尽可能的进行纳税筹划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纳税筹划是比较系统而全面的工作,企业在节税的同时也有很大的风险因素,所以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要提高自身的警觉性,对于企业的税收筹划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加大企业财务人员的纳税筹划意识,规范企业的内控体系,规范企业的纳税管理机制,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促进企业的良性持续发展。

3.加强企业与税务部门的交流沟通

企业和税务部门的信息很多情况下不对称,企业的税收优惠的取得依赖于税务部门的审批,所以企业的一些工作人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交流,仔细研读税务部门的优惠政策,及时掌握这些税收优惠信息,及时的调整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而为企业更好的纳税筹划贡献一份力量。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9

一、高校资产公司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特殊的高校产业管理模式,法人治理结构行政色彩浓郁

高校资产公司大多由学校原有的产业管理机构改制而来,扮演着学校职能部门和校属股权管理公司的双重角色,沿袭行政事业单位的传统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不完全是市场竞争企业,缺乏负亏条件和负亏机制,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企业管理人员税收风险管理意识较低,对涉税风险的预警和管理经验不足。

(二)高校资产公司兼有社会服务组织和盈利组织的双重属性

高校产业是为高校服务的,高校资产公司是为高校产学研服务的公益性平台,肩负着促进学校科技发展、推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特殊使命,其经营目标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并实现高校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企业涉税业务的处理上,高校资产公司的主动性较低,对于税收最新优惠政策的适用也相对滞后。

(三)在高校资产公司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纳税意识较为薄弱

高校科研人员在学校财务处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不受年度纳税节点的限制,科研合同常常跨期、跨年进行,对年底未能及时报销完的项目经费所产生的利润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意识。另外,科研人员平日忙于教学与科研工作,对国家税收方面的最新知识和政策缺乏了解,纳税意识较为薄弱,常态化的滞后报账也影响了公司纳税工作的推进。

(四)高校资产公司缺乏专业的财税人才队伍

高校资产公司的财务人员大多为原高校事业编制的人员,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到企业会计制度的转化,要求财税人员不仅要学习与企业相关的财税知识,还要熟练掌握大数据时代的智能办税方法。随着税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虽然给企业涉税事项的办理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的税务局“审批备案”变成了企业“自行判断”享受即可。如果财税人员对政策不熟悉、解读不透彻而导致判断错误,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

二、加强防范高校资产公司税务风险的相关措施

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纳税行为不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纳税而未纳、少纳税。比如高校资产公司接受高校划转的经营性资产账面增加了资本公积,发生了纳税义务,而财税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纳税申报、未按时缴纳划转业务产生的印花税,延迟缴纳税款的行为将面临税务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罚;另外,如果没有按税收相关规定操作,或未及时提供支持材料,造成事实上的违规,也将给企业带来税务处罚。这类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都将给企业带来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对自身经营行为适用的税法不够准确,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导致多缴纳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又或是企业财税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把握不准确,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就可能适用不当而导致企业暴露在税务风险之下,影响企业的总体经济效益。2019年以来,税务机关大力推行“减税降费”,2020年至今疫情相关的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在此税收利好的大背景下,高校资产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充分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收支出,有效管理税收风险,实现自身和高校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一)高校资产公司管理层重视税务风险,规范纳税行为,加强纳税意识

高校资产公司的税务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高校管理层、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的重视与统筹。高校资产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法人,应当加强纳税意识,重视税务风险管理。企业管理层应当关心国家税法改革、税制变化,积极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排查企业纳税管理中的风险点,对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所引起的涉税事项要及时处理并改正,保证涉税资料真实、科学、合法,规避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

(二)提升税务筹划水平,结合自身情况适用最优惠的税收政策

高校资产公司所管理的全资企业和参股企业行业跨度大,业务范围广,税收条件差异大。作为高校产业集团的管理者,高校资产公司应当积极学习、研究最新税收政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税务筹划水平,降低高校产业集团整体税负水平,实现集团整体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维护高校出资人的权益,更好地服务于高校和高校资产公司长期目标的实现。

1.找准企业定位,根据税务认定标准适用优惠政策

以X大学资产公司为例,集团和下属四家全资子公司都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其中三家全资子公司都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2021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总理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即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可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报告提出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即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执行新政策优惠后实际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低于300万元的部分,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实际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X大学资产公司其中一家子公司K公司拥有技术资源优势,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把握校办产业不同行业特色,充分适用阶段性优惠政策

高校出版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文件),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享受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16号文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政策。高校宾馆属于生活服务业,可以享受疫情期间国家对生活服务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宾馆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作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3.强化高校和高校资产公司的资源互动,降低整体税负高校向高校资产公司技术转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即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资产公司依托高校优质智力资源研究开发的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依据税法规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三)建立高素质的财税人才队伍,加强税务知识的推广与普及

高素质的财税人才队伍是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随着税收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发展,高校资产公司的财税人员要不断提升专业素养、掌握智能办税,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关注最新政策变化,合理合法的降低企业税负。另外,财税人员应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如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增值税发票报账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及时向公司科研人员传达最新税收政策,提升科研人员纳税意识,高效推进纳税工作,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四)构建科学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

高校资产公司对内要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税务风险预警管理,把税务风险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定期自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对外要积极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对税务专管员推送的税务风险要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和说明,大力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工作,积极处理风险事项。由于高校资产公司的特殊性质,自2018年8月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改革后,高校与高校资产公司专门划由分管高校业务的税务专管员负责,对高校资产公司相关业务的反馈和处理更具有针对性。实践中,税务平台推送的税务风险送达后,高校资产公司总是第一时间与对口人员取得沟通并及时处理问题,防止主观办税埋下的税务风险隐患。[2]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高校资产公司税务风险形成的原因深入分析,结合实践工作经验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有效的管控措施来防范高校资产公司的税务风险,以便更好地实现高校和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目标。

参考文献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0

21世纪是新经济时代,科技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作为新经济的领头羊,科技创新本身所在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能够直接推动经济增长,而且科技创新的外溢效应还带动了其他行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产生间接的促进作用。创业风险投资作为知识经济社会中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结合,对现代科技的形成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许多世界著名的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如半导体公司英特尔(Intel)、康柏(Compaq)计算机公司、戴尔(Dell)、微软(Microsoft)公司、苹果(Apple)电脑公司等都是在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下成长起来的。正如著名的经济学家菲特尔・维奇亚博士在其专著《风险资本与创业》中指出:“没有风险投资就没有新经济”。

一、税收与创业风险投资

税收具有集经济手段和法律行为于一身的属性。从表现形式上看,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税收的征收与否、起征点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少、税率的高低等,直接与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有无与多少紧密相关。从其实质而论,税收是一种法律行为。税法使每个社会关系领域都清楚地了解自己受制于何种税收法律关系的调整,应当承担多大的纳税义务,以何种方法,在什么时间,通过怎样的程序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以多种方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成为影响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

创业风险投资作为“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通过培育和扶持创业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创业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导致创业型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扩大就业机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转化为创业风险投资的经济效益。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风险投资资本,往往会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风险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是效率最高而且不会导致创业风险资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二、国外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政策比较

世界各国为了促进本国创业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激励政策。

(一)美国

美国具有世界上规模最大、发育最完善的创业风险投资业,早在1946年就设立了第一家创业投资公司;1958年,联邦政府推出“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通过提供低息优惠贷款支持民间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促进了整个创业投资行业迅速起步。但1969年美国将资本利得税率从25%提高到49%,严重阻碍了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直到1978年,资本利得税率降低至28%,1981年进一步降低至20%,创业风险投资才又得以迅速复苏。为鼓励不发达地区创业风险投资业发展,联邦政府还于2000年推出《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对投资低收入地区的社区发展基金满7年的,可从联邦所得税中获得相当于投资额39%的税收抵免。

(二)英国

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创业风险投资国,其创业风险投资规模几乎占整个欧洲的一半。为鼓励个人通过风险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风险投资,1995年出台了“风险投资信托计划”(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给予三方面税收优惠,分别是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对持有创业风险投资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业风险投资,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规定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如投资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抵免税;如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如在创立创业风险投资计划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公司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三)韩国

韩国的重要经验是对创业风险投资实行双重激励:一是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凡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公司和个人,如果持有份额满5年,都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15%的合并所得税抵扣。此外,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所得的红利收入,所得都免于缴税。二是对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本身,凡从投资起步期企业和创业企业所得红利,均免缴公司所得税;处置所持创业企业股权的资本利得免于缴税;出于投资目的对企业进行收购的,在处置所持企业股权时还可免缴证券交易税。

作为市场环境欠佳的后发展国家,我国更有必要出台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激励政策来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业发展。

三、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分析

创业风险投资包括3个市场主体:投资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是连接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中间环节,资金通过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投资者投入被投资企业。为此,支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兼顾投资者、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这3个市场主体。

(一)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

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始于1985年,随着20世纪90年代末全球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新经济浪潮,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规模扩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数量迅速增加。在此期间,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创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法规,对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8年3月,民建中央在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从“明确把发展风险投资作为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等8个方面,对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事业提出建议,成为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里程碑式的转折点。2002年6月,《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我国在法律上正式提出,要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再次提出,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是目前我国对创业风险投资支持力度最大的税收政策。根据该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根据上述税收政策,公司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需要根据收益来源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税务处理。风险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可以免税,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于纳税;对于股权转让实现的增值收入和管理咨询收入,应当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加上存在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大大降低了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税负。

(二)与被投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政策

创业风险投资自诞生之日起,就与高科技行业密切相关。在我国,为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国家对高科技企业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

1994年3月,《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注册于部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且享受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008年1月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是将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即“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且对于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还享有减免税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传统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因此,从被投资企业的环节看,国家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能够起到引导投资的功能,达到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效果。

(三)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有关的税收政策

在我国,机构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税负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因而在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均存在差异。

机构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由于国内公司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25%,而且机构投资者适用的税率不会高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而使得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机构投资者在分得投资收益时不需要再缴纳所得税。但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如河北省,为了鼓励当地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规定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本省高新技术项目,累计投资达到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视同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即所得税税率减按15%执行。在此情况下,适用25%税率的机构投资者在分得投资收益时需要还原为应税所得,并补交10%(即25%-15%)的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投资者: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世界各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实践表明,税收激励措施对创业风险投资行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刚刚起步,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对其在税收政策上进行一定的扶持,必然能够促进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对于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深远的意义。借鉴发达国家对创业风险投资进行税收扶持取得的经验,根据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要求和具体国情,完善现行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发达国家均有一套较为完整的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所涉及的创业风险投资主体、退出渠道等各方面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规范统一的调整,使整个创业风险投资税收有法可依。

我国要实现利用税收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目标,也必须建立健全创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创业风险投资法,以立法形式对创业风险投资的主体、退出渠道、成果转化等问题予以明确,并据此制定出税收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条例,从而使得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法制化、规范化。与此同时,还应该以条例为基础,辅之以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在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市场主体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投入。

(二)对投资者实施税收鼓励

我国目前针对创业风险投资的专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环节提供税收优惠,而未考虑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环节采取税收优惠,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创业风险投资业由外资基金主导、本土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被边缘化的不正常状况。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建议专门制定针对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基金的投资者采取更多的优惠税率政策,提高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专业性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三)降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国采取的支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采取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为进一步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可以参考目前有些地区把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视作高科技企业的做法,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减半征收或者按照15%的税率征收。

(四)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管理咨询收入给予免税

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资本增值所得,但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通过IPO或者并购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相对比较困难,而且资本增值所得并不是每年都可以实现的,因此,不能维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比较稳定的收入主要是股息和红利所得以及管理咨询收入。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咨询服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利于创业风险投资发展。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创业风险投资的发展,可以参考对企业投资的股息、红利等免交企业所得税的做法,采取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咨询服务收入给予免税的待遇,以维持创业风险投资的正常运作,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当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通过IPO或并购方式退出取得巨额收益时,才考虑对其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参考文献:

[1] 2007中国风险投资年鉴[R].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

[2] 2008中国风险投资年鉴[R].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1

一、高新技术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特征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成长起来,其在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的产品基于新兴科学知识的技术含量较高。高新技术企业因其产品有?a品生命周期而经历企业生命周期,并且在不同的企业生命周期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初创期特征

初创期,是企业的基础阶段。这一时期企业市场知名度低,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外部融资难度大;同时,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建造厂房、购置设备、研发新产品,使得投入大于产出,盈利能力较弱;最后,新产品是否满足客户需求的不确定因素较大,带来较高的经营风险。

(二)成长成熟期特征

高新技术企业规模逐渐发展壮大,市场发展空间逐步达到极限,企业及其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在市场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盈利能力逐渐增强,核心竞争优势日益突出;企业的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逐渐完善,管理体系日趋成熟。

(三)衰退期特征

处于衰退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落后,技术老化,缺乏创新;企业盈利能力不断减弱,经营风险不断增加;企业机构机能开始老化,管理体系逐渐开始混乱。

二、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的税务筹划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期的特征,即经营风险高、融资难度大、盈利能力弱。该阶段的税务筹划重点为避免风险,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现金流量。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期可以通过融资、投资、经营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融资方面。资金短缺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企业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便是筹集资金。一是充分利用政府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立初期势单力薄,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风险较高,往往很难获得商业贷款。面临较高的资金压力,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和政策性贷款,还可以考虑吸引风险投资。二是控制资本结构,采用权益性融资,降低财务风险。同时,还可以利用融资租赁、商业信用和发行债券等方式来保证现金流。三是对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2年以上,可以直接获得0.7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吸引创业投资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缺口还能投资抵税。

2.投资方面。一方面,由于具体国情和特殊的发展要求,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政策。为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高新技术企业尽量选择在设立了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如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技术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更有优势。然而,从税收优惠政策和经营风险的角度,作为有限责任的公司制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并且大大降低经营风险。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高新技术企业适合选择公司制更有利于节税。

3.经营方面。经营初期最困难的是吸引客户、抢占市场。面对知名度低、不够成熟的产品需要企业用一定的价格优势进行弥补,常使用的方法就是折扣方式销售,根据购买数量设定一定的现金折扣,既能刺激消费又能减少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以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成熟期的税务筹划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成长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已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企业生存不再是该阶段的关注重点,而应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选择恰当的税务筹划方案,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水平。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成熟期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利润分配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先进性,需要配备高端仪器和先进设备,以致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往往比较大。不但如此,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速度还比较快,企业须选择适当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在前期多提折旧从而增加企业初期成本,提前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后移的效果。

2.无形资产方面。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以研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无形投入比重不断上升,由此,对无形资产进行税务筹划,适当降低企业的税负就显得非常重要。无形资产的取得一般通过外购、内部研究开发或者投资者投入等方式。外购的无形资产将成本直接资本化,以摊销或者减值测试的方式进行后续计量。从税务的角度,应尽量多地将成本费用化,将税收延后。内部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一部分费用化,一部分资本化。国家为了鼓励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对于费用化的研发投入加计50%扣除,对于资本化的研发投入按1.5倍进行摊销。企业可以通过增加科研人员在企业全体员工的比重,加大研究经费的投入,合理选择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从而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3.利润分配方面。成熟期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盈利能力强,闲余资金较多,往往面临分配利润。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的层面企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从个人角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利用“下一年度的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优惠政策,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方式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采用将地税地区盈利利润转为投资资本、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高新技术企业衰退期的税务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2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第一次被法律界认可,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标志性事件是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发言,他说:“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此后,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关于税务筹划的概念,各国学者对其定义不尽一致。

印度尼西亚税务专家N.J.亚萨恩威在《个人投资与税收筹划》一书中将税务筹划定义为:“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我国的税务专家盖地教授在《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一书中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地一国),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虽然国内外学者对税务筹划的定义不尽相同,但税务筹划的要点大致相同,即税务筹划是在遵守、尊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所赋予的优惠政策,通过合法手段,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安排,旨在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活动。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就是要尊重、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合法性是税务筹划的最显著特点,也是与偷税、逃税等其他税务行为的最根本区别。

2.超前性

税务筹划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做出的计划、安排。

3.时效性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筹划人员针对企业的有关财务活动,在一定的法律环境、经营环境下制定的,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家税务政策的变化,企业经营范围、方式的变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也需要把握时机,不断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以使企业持续获得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

4.目的性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从税收的视角安排企业的财务活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5.专业性

税务筹划是一门集税收、财务、法律、会计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

二、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

税务筹划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它的理论研究也明显滞后于税务筹划实务的实施,使得我国的税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理论指导,具有一定的风险。相对于大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等有利条件,中小企业由于管理层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不够,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等原因,给我国的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带来更多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中小企业管理层对税务筹划认识不足导致的风险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家族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中小企业管理者一般对税务筹划的内涵理解不足,对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认识也不充分。他们往往认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效果却不明显,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不高,重视程度不够,在实施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二)税务筹划人员素质不高引起的风险

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管理活动,一种好的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都需要既懂得税收、财务、会计,又懂得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成本的限制,其财务人员素质往往不高,对国家法律、税收政策的了解不够深入,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存在较大风险。

(三)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目标选择的风险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包括:税负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不同的目标往往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中小企业若将税务筹划目标定在税负最小化上,会使企业的决策及安排产生误区。例如,为了使企业的税负最小化而刻意避免投资利润较高的项目就是一个典型的没有远见的决定,而且它也没有考虑税务筹划的成本和风险。中小企业如果将目标定为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是对税负最小化目标的一种完善与发展,主张纳税人在进行决策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但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依然没有考虑到企业风险问题,很容易导致企业的短视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的总价值达到最大。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仅克服了以上两种目标的缺点,还考虑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四)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筹划方案与现行的税法政策规定相冲突、运用不合理以及由于税收政策变动,导致税务筹划失败,致使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流出或承担的法律责任,给纳税人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和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1.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

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受专业、素质限制,对相关税务法律条款的理解不够准确或运用不当,可能引发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例如:某企业税务筹划人员在进行技术转让税务筹划时,将技术转让及配套设备收入等都计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使得企业的税负大大降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因此,税务筹划人员不能把技术转让所含的配套设备收入等计入所得税减免范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

2.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如果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及时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政策,就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务筹划的时效性增加了纳税人税务筹划的难度。特别是在新旧税法变更时期,由于税务筹划方案不是短时间内就能策划并实施的,而需要一个过程,这期间就可能遇到税务政策的调整,如果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变动,并对税务筹划方案作出及时调整,就可能由原来的合法变成不合法,引起风险。

三、中小企业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对策

(一)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筹划的认识,优化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的环境

税务筹划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成本。因此,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理念,加强对税务筹划工作的重视,给予足够的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经营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的模式,只有管理层人员加强对税务筹划的认识,树立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加强对税务筹划的支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才能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及税务筹划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到税务筹划风险的存在。要把这种思想融入到企业的管理中,企业的管理者和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者、实施者等都要具备风险意识。一方面,税务筹划人员必须要熟知国家的法律、税收政策,不能打球,存投机之心,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调动企业相关部门及时发现可能给税务筹划工作带来风险的因素,以便及时控制风险,将税务筹划风险降至最低。

(三)加强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

税务筹划需要既懂得经营管理,又懂得税法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成本的限制,其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不高,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培养,建立激励机制,使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从而组建一支专业的税务筹划队伍。

1.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筹划人员的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不断提升

一方面,聘请税务筹划领域的专家、学者到企业内部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使税务筹划人员加强税务筹划知识的学习和更新;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定期将税务筹划人员分批送到一些财经类院校或培训机构进行学习,为中小企业以后的税务筹划工作储备人才。

2.中小企业要建立对税务筹划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税务筹划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人员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些激励机制。一方面,企业可以对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建立奖励机制。对于由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而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企业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当作奖励发给税务筹划人员;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对有能力的税务筹划人员进行职位晋升,进而可以有效地促进税务筹划人员的积极性,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好、更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

(四)中小企业要建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目标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要服从于企业的财务目标,与财务目标一致。因此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应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提出了利益相关者定义: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1984年,费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因此,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企业的任何计划、目标都要考虑到这些利益相关者。税务筹划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是在协调了各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股东的利益,同时它也符合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有关税务筹划政策学习,及时更新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信息

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是依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因此必须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更新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信息库。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可以定期邀请税务机关人员、税务筹划专家到企业内部开展学习班,解读国家的相关税务政策;中小企业也可以组织内部人员一起学习、讨论国家的税务政策。尤其当新旧税法变更时,更要针对变更的条款,详加讨论、学习,及时更新税法信息,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六)加强与税务机关人员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

税务机关与企业是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关系,可以实现双方共赢的局面。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成功率,降低风险成本,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人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沟通交流,多与税务人员沟通与企业内部税务筹划方案有关的税法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新生的和模棱两可的税收政策的处理,避免由于双方对同一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增加税务筹划的风险、成本。

四、结束语

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活动,正确运用税务筹划,不仅能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能够大大降低企业成本。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管理理念、财务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在税务筹划的运用上存在风险。若税务筹划运用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风险成本及名誉损失。中小企业需要深入理解税务筹划的内涵,充分认识税务筹划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税务筹划风险意识,从而建立合法有效的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篇13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企业在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所得税政策之前,需要对其进行详细备案,填写研发费用的具体明细等信息。若是在企业认定之后忽略了备案工作,就会出现享受不到国家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不合格

企业在获取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以后,时隔三年就需要进行一次复审,依据复审需求来提供资料。若是所提供的资料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要求,就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给取消掉,进而出现补缴税款的风险。

(三)财务处理的不规范

1.会计核算方面不够规范,没有建立研发支出账户。高新技术企业对科研项目进行研究时所花费的项目,是需要构建一个单独的研发支出科目,来进行单独核算,并且把开发支出与研究支出这两方面进行分别核算,应该给予一些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研究资金。若是企业利用下设研发支出或是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就无法准确对费用化、资本化的金额进行划分,依据我国扣除管理方法中有关规定,未建立专账管理费用,在费用归集方面不准确,致使其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进而存在涉税风险。

2.高新技术服务销售的收入并未进行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要求收入单独核算,若是与其他非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能有效分开,这对于资格审查以及认定有巨大影响,进而出现涉税风险。

3.研发费用未依据项目标准来进行准确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在含有多个研发项目时,若是把其他项目费用分给创新性项目,这就致使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的费用有所增加,提高了加计扣除的基数,进而出现涉税风险。

(四)过分追求认定指标

1.在研发人员在确认方面不够准确。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发展条件就是企业研发人员的确定,企业从事研发或是有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因为企业中从事研发方面的工作人员较少,这便充分反映出了学历证明以及工资薪金等不够全面,造成科研人员在进行确认时也不够充分,此种现象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复审过程中极为不利,会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因此需要加大对研发人员的确认程度,才会有效的控制涉税风险发生。

2.研发费用的占比不够合理。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条件之二就是企业的研发费用,企业在不断进行研发工作中,研发费用一定要符合企业的费用总额在销售总额中的比例,依据企业的销售收入额度来对其占比进行确定,销售额越高所占据的比例越小。诸多企业为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将一些不是高新技术产品获取的成本费用也尽量的放在研发费用中,基于此来扩增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而影响研发期间的费用归集,进而出现涉

税风险。

3.在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在确认上不够合理。高新技术企业关键条件之三就是对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以及技术性收入需要在企业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一些企业为了获取客户信任,进而赢得市场主体地位,时常会出现夸大企业规模,虚报高新技术服务收入,进而出现涉税风险。

三、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的管理力度

(一)加强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至关重要,其中包含了具体项目的支出预算、项目开发期、年度计划支出预算以及项目支出总预算等。强化预算管理,对企业中的预算开支与实际开支之间的差距进行充分分析,这样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研发费用进行核查工作是十分有利的,确认其研发费用是否依据加计扣除的方式来开展抵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因为企业若想保障长远发展,项目的预算进行全面管理是可以保障项目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基础,同样也是企业规避涉税风险的前提,基于此才会有效的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

(二)健全企业内控制度

通过对高素质、高专业的税务人才组建一个高效率的人才团队,来对企业的税务进行处理;构建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有效的对信息进行实时了解,进而掌握我国政策方向,同时还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交流;增加核算的?嗜烦潭龋?与研发部门进行及时沟通,尤其是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而对其差异进行适当调整;强化企业内部审计以及核查力度,对企业的涉税风险进行严格控制。总之,我国出台的具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我国科技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加大对其管理力度,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全面长久发展的基础,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只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水

平与效率不断提高,才会有效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降低。

(三)强化立项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是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前提,所以务必要对立项管理进行强化处理,进而有效防止随意立项的情况出现。第一,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对自己的研发项目进行全面论证,验证其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而制定项目计划书;第二,专门的技术评测部门对其创新性进行充分评估有分析,对其进行深层考察,判定其是否为企业研发作出一定贡献;第三,确保企业的研发项目是具有创新性能的,进而降低与财务部门的理解发生冲突几率,防止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四)规范会计核算方法

单独设立一个研发支出账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专账核算,对其费用进行准确归集;独自对产品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新技术服务销售收入与别的销售收入进行分开处理,这对于复审或是认定是比较便利,基于此来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只有对会计核算的方法加强规范管理,才会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处于一个正常的状态,以此来有效的规避高新技术企业中出现涉税风险,由于涉税风险会给企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因此企业内部的会计核算的方法进行加强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五)加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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