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原理实用13篇

市场经济的原理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1

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或资源配置形式。

从历史上看,产生于资本主义时代,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迄今为止,已经存在了300多年。无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曾经有过资本原始积累的种种罪恶和斑斑劣迹,且一直在私有制和雇佣劳动的剥削制度框架下运行着,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创造了不同于埃及金字塔、罗马水道和哥特式教堂的现代文明。马克思在1848年就说过:“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9]277“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9]276显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作为特定制度下的资源配置形式,作为人类共享的文化资源,已经彪炳于人类文明史。20世纪90年代初叶发端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试图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把我国经济社会推入健康、良性发展的快车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尽管刚刚实行了20年,在理论、制度、实践等方面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但自其诞生就彰显出勃勃的生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发展水平举世瞩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人类社会的又一伟大创造,作为世界文明的崭新尝试,必将彪炳于人类文明史。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撇开特定的社会制度,都表现为通过市场来组织、调节资源的配置形式。在通过市场来组织、调节资源的配置形式方面,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许多共通之处,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即市场经济的世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世界性是指该理论在其形成、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与其它类型市场经济国家共有的规律与特征。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离开人类文明大道孤立存在的,作为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应该具有其它国家或类型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或特征。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都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则运行、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既能生发效率又能保证公平的分配及社会保障制度,等。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世界性是在同其它国家或类型的市场经济的相互学习、交流、借鉴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的经济交流、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可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体现在市场经济制度方面,必须建立平等交流、对话的平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要学习世界上一切先进的市场经济理论、制度和经验,为我所用。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大量修改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和规制,就是显例。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世界性不仅仅表现在被动的学习和借鉴上,而且表现在学习借鉴的过程中,内化为自我的东西已具有鲜明的世界性。作为后起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应该学习世界上一切先进的市场经济理论、制度和经验,当然学习并不是生吞活剥,而是要消化吸收,内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已经以崭新的风貌对世界经济社会的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走出的“中国道路”、“中国模式”、“中国经验”已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呈现出鲜明的世界性。每一种现实运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都是同该国的国情紧密相连的。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言,英美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欧洲大陆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同于日本及亚洲四小龙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不同于南美、中亚、非洲诸国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在社会制度方面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在中国国情、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与其他国家有质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同国家具体的市场经济,是矛盾的特殊性,即市场经济的民族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民族性是指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诉求、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出发,在我国传统文化的遗传基因基础上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理论。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要的目标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力图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目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为数不多,中国既是社会主义大国,又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尝试。与之相适应所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必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而彰显民族性。其次,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决定,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东方大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前无古人,无现成经验可循,只能走自己的路。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运行多年,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等现实面前,我们只能靠自己摸索。与之相适应所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必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而彰显民族性。再次,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传统文化连绵不绝,形成并遗传了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文化基因,流淌着中华文化所固有的独具特色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生活方式和精神信仰等方面的血液。这些独具特色的文化基因必然渗透、遗传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建构、发展之中,使之带有鲜明的中华民族的民族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世界性与民族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世界性和普遍性,存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民族性的特殊之中。正是在风格迥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民族性之中,体现了共同追求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普世价值的共性,形成了世界性的市场经济总体特征。在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世界性时绝不可丧失民族性,从而消弭“中国特色”。在加强民族性时也不能搞狭隘的民族主义,从而抹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共同规律的普世价值的终极关怀。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建设中,既不能以“民族性”为借口,对具有普世价值的人类社会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规律全盘拒斥;也不能以“世界性”为借口,不顾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对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一套全盘搬来,生吞活剥。西方经济学的“新自由主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某个时段曾经大举侵入,一时甚嚣尘上,便是借口“世界性”而泯灭民族性的显例。我们必须警惕并及时遏制。按照马列主义观点,世界上的每个民族都有优长之处,都会有某个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和实践,反映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民族性方面,既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世界文明发展道路上的宝贵财富。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

三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是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2

亚当斯密著名的“无形手”理论中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决定了他的理性原则:“付出最少,得到最多”。这条原则贯穿了一切商品经济活动,无论是商品经济阶段还是市场经济阶段,只要有商品交换行为,它就一定起作用。这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利己本性决定的,换句话说,商品经济活动得以运行是以人的利己本性为基础的。诚如阿马蒂亚·森所说:“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所以,无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人现象必然存在,经济理性原则必然支配着现实人们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要想实现这一原则,只能通过不等价交换的手段来完成,而不等价交换行为活动又要求行为个体采取不合理的行为,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活动必然是无道德而言的,换句话说,社会道德带不来经济效益。“求效率,就不讲道德;企求道德高尚,就会失去经济效率;没有剥削,便不会有利润,更谈不上资本的增殖。可见,经济与道德、利己和利他这两种截然相背的价值取向必然导致二者的二元互斥,而经济必然性又以其自身的铁的规律在漠视着人的道德情感中为自己开道。有些学者不无偏激地说,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性本恶”的前提假定下的,“市场经济之被推崇,不是由于它是多么的‘高尚’或‘高级’,相反,而是因为它的‘低级’一它不要求人们都是善良的君子,相反,它是一种可以使鸡鸣狗盗之徒相互交易、相互合作(通过交易合作)发展经济的制度;因为它依赖的不是道德教化,不是人的善行,相反,它处处假定你不善,假定你不讲‘道德’,只顾私利,然后在此假定下,处处用合同、法律等制度去防小人,防范恶行,以此来保证人们较为放心地交易、竞争并合作下去。”因此经济学“不讲道德也不应该讲道德。”因此,只要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必然存在着不合理的行为,这也就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难以杜绝不道德现象的原因。

可见,市场经济的本性利己与社会道德本性利他的二元互斥成为了道德建设的根本难题,因此,有些人提出了“代价论”,即市场经济,或泛义地说,经济发展的善总需以社会伦理道德的沦落的恶为代价。但这个论点受到了较多的批评。的确,假如市场经济根本不促进人们的人格与精神在某些方面的提高,那么单纯的更大的经济福利似乎不值得以伦理道德的牺牲去换取。此外,有些批评者还指出,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的本性是抽象不现实的,人的真正的本性是社会性,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的本性是与社会制度本身联系的,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直接影响着个人的本性的发展。所以,他们认为“经济人”在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会存在,而巨他们甚至还提出了“公有人”的概念来取代“经济人”,但这很难让人信服,它无法解释人对经济利益追求的现实性。其实,亚当斯密“经济人”的本性利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以商品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特定发展阶段,商品活动必然通过刺激人的这一本性来实现它自身的运转,但这只是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才有的现象,它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的发展必然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而且即使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的利己性也只是作为社会的一个基础层面而言的,它不代表社会的所有层面,换句话说,社会自身发展的全面性决定了市场的道德性是不能抹煞的。

市场经济社会非但不会因为市场自身的功利性而排斥道德建设的可能,而且道德作为社会的产物,社会发展自身体制中内在蕴含了对经济主体的道德要求。

首先,社会发展促成了市场经济生活中独立人格的发育,以及与止匕适应的自由、权利观念的发展,为现代人的道德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育班。自主、自尊、自强、自立的精神的发展不仅引导人改善其物质生活境况,而且引导人发展真精神价值。当然,我们不可能在古朴的高尚与现代的高尚之间划出严格的界限,纯朴的高尚与现代的高尚都具有永恒的道德价值,但现代人的高尚必定是人的自由选择的价值。独立人格及自由、权利、尊严观念的发展也剥吏现代人全面介人社会公共生活从而拓展这些生活领域并发展其价值的重要促因。而目现代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离开了与之同步的道德价值的社会制度也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社会自身发展要求市场经济对道德的积极肯定,并使其参与到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承认社会存在的“善”价值,为其提供正当合理的价值辩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道德体系寻求更高更合理的伦理价值理想,也就是说,她不是一般地强调社会功利或效率,而是强调社会的共同福利和共同富裕,强调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公正与和谐;伦理道德作为一种价值科学,其着眼点或根本价值导向总是指向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和长远价值,高度关注各种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强调积极参与社会合作与实现个人自我完善的辩证统一;一定社会的伦醚德总是在社会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为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和人的自我完善提拱一种渠埔蓬驻想的价修宣求目标,道德伦理的应然性理想对于凝聚社会民心、提升社会文化精神,从而最终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构建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精神资源。正是伦理道德的价值性、超越性和实践性构成了社会的价值支撑和精神力量。

最后,社会体制内在的经济生活中所要求的公平、诚实规则促成了个人支持公共生活中的社会正义这一核心价值。一个在市场经济生活中重视公平诚实规贝组的人往往倾向于在公共生活中对社会正义感的培养,而且也倾向于肯定道德德性的价值。虽然实际生活中也有反伦理地从事市场活动的人慷慨扶持公益的例子,但他们常常或者是对以往劣迹或某种其他用心的掩饰,或者是对池听经历的一种私辍的伦理上的转变的证明。所以,如果我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是一个伦理的经济人,我可能在道德发展上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我可能止步于做一个伦理的经济人,一个理智健全的通情达理的人,消极地遵守公平诚实的伦理准则,不去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但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则必定起而维护之;虽然在此同时我也抱有同情心,并且欣赏高尚的道德,但不打算身体力行之。或者,我也可能在做一个伦理的经济人的同时,积极地发展公平诚实的伦理规则,发展自己的社会正义感,发展自己的道德德性、同情心、公益心、奉献精神,以及自己对社会的共同价值的领悟,拓展自己的道德精神世界,成为一个道德的人。

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道德建设的要求,它是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而且,这种融于社会的适应性使社会道德本身不再是千古不变的僵死教条,而是与特定的社会阶段发展特点相结合下的新原则,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市场经济道德原则也正是在这一原则下建设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在市场上,交换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把特殊的身份带入市场,任何牛争汉荀啥破坏等价交换的原则。平等就是指作为商品交换者权利的平等,在交换规则面前平等。交换关系中的平等膺测反映在政治领域,就是民主政洽,人们在政治权利与义务上,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如果说,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使得交换关系中的平等与政治上的民主萎琴育虚伪性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公有制,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才成为现实。这种平等关系不仅体现在经济、政治领域,而且也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干群、父子、夫妻、兄弟、师生、朋友都是平等关系。平等原则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2.自主原则

市场交换的主体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益的独立性,主仲有自身的利益,正是这种私利成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强大动为;另一方面是主体权力的独立性,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与意愿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并承担行为的后果。所谓自主原则就是承认主体独立性,要求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浮碗人他人的私利,并尊重别人的权力,尊重别人的意愿,不能随意干涉别人。作为主体自身,必须对白己的行为负责。

3.诚信原则

在商品交换中,交换的商品必须货真价实,以假充真,以劣充优,必然损害等价交换的原则。在现代,信用成为最广泛的经济关系,甚至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诚信原则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诚即是真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清;诚的反面是伪,商品交换中的欺诈行为,人际关系中的虚情假意,即是伪。信即遵守诺言,言必信,行必果。诚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是人际交往的普遍要求,所以,自古以来诚信原则就是做人的翡梦卞准则。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3

关键词:功利主义;市场经济

本文为江西科技学院校级精品建设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把握功利主义中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利原则

收录日期:2013年1月14日

由边沁、密尔创立的西方功利主义从创立之日起就对西方乃至世界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功利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是否有关联?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利主义是否可以借鉴功利主义?为了弄清楚这一问题,有必要对功利主义作以考察。

 

一、功利主义的本质特征

从14世纪末开始,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萌芽与展开,逐渐产生了资本主义的伦理思想。到16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遍布西欧各国。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迫切要求冲破封建制度与宗教势力的束缚,与封建势力、宗教势力进行了长期的斗争。这一斗争在意识形态领域表现为资本主义人文思想对封建宗教伦理的大批判。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一大批人文主义思想家,他们把矛头直指宗教禁欲主义,阐述了许多功利主义思想。人文主义者认为,人是世间万物中最伟大的生灵,是最为宝贵的,因此必须用人性来反对神性,用享乐主义反对禁欲主义。“人文主义之父”佩脱拉克坚决反对蔑视人生、放弃尘世享乐的禁欲主义,认为享受尘世的幸福是发自人性的自然要求,并宣称自己是凡人,只要求凡人的幸福。薄伽丘在其《十日谈》中尖锐地揭露了当时教会、僧侣们自己经受不住情欲的诱惑,却要别人弃情绝欲的奸诈与虚伪。薄伽丘肯定人生的唯一目的就是享受幸福。

 

17世纪的资产阶级伦理学家们继承了人文主义者尊重人和人世幸福的思想,强调理性、经验和人性,注重功利和现世幸福。培根从唯物主义经验论出发,抨击了中世纪那种愚昧无知、不近人情、扼杀人类情欲的禁欲主义思想,认为人都是有七情六欲的,追求物质功利是自然合理的。霍布斯公开主张利己主义,他认为人生就是一场追逐个人幸福的赛跑,号召人们为自己的私利和幸福而奋斗。洛克认为,一切含灵之物,本性都有追求幸福的倾向。18~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不断发展,这时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将功利主义思想向理论化、系统化方向发展。伏尔泰从唯物主义经验论出发,认为人有了正常的生理器官,就会去追求享乐,满足自己器官的需要。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自爱的。卢梭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欲望是人类保存自己的主要工具,饮食男女,躲避痛苦,渴望幸福是人的本性所致。每个人对保存自己负有特殊的责任,人们的第一个重要的责任就是不断地关心自己的生命。爱尔维修强调肉体的感觉是指导人的行为的重要原则,同时主张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到了边沁、约翰·密尔这里,西方功利主义得以完成。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自然将人类至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才指出了我们应该做什么和决定了我们将要做什么。紧系在它宝座之上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锁链。我们的一切所做、所言与所思,均受它们的支配,我们要摆脱这种屈从地位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恰恰表明与证明了它们的权威的存在而已”。这表明,趋乐避苦是边沁的功利主义的伦理基础。他指出,所谓功利,就是一种外物具有“给利益有关的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所谓功利原理,就是指某一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这种行为“不仅包括个人的所做所为”,也包括“政府的每一种措施”。当某种行为“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势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势时”,它便“符合或遵从了功利原理”。1822年《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再版时,他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幸福”原理作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后来,约翰·密尔对边沁的快乐论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某些修正,其中重要的是对联想主义的修正,这种修正调和了个人功利与社会功利、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

 

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社会也出现了一些新特征,这时的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是行为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把个人行为作为立足点,用来解决个人在特定境遇中的行为选择与道德评价问题,即某一行为在当下是最好的、最有效的,则这一行为是善的。准则功利主义在坚持效用原则的同时,承认道德准则对人的行为的指导作用。在准则功利主义者看来,人们的行为选择之所以要遵循一定的道德规则,是因为按照这一规则去做,总会产生最大的利益与幸福。

 

马克思指出:“推动哲学家前进的,决不像他们所想象的那样,只是纯粹思想的力量,恰恰相反,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自然科学与工业的强大而日益迅速的进步”。因此,从功利主义的历史发展进路可以看出:1、功利主义的发展是与资本主义的产生与发展相伴前进的,功利主义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对个人愿望的实现与个人利益的追求,具有历史的进步性;2、功利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坚持个人主义价值向度。哈耶克说:“个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把个人当作人来尊重;就是在他自己的范围内承认他的看法和趣味是至高无上的。”就是说,个人主义把人真正作为“人”来看待,承认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在经济生活中,个人主义集中表现为追求个人利益。然而,坚持个人主义,追求个人利益绝对不是与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相等同的。注重个人利益并非一定要损人利己,而自私自利往往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马克思并不否定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共产主义者既不拿利己主义来反对自我牺牲,也不拿自我牺牲来反对利己主义——无论是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在任何社会中,社会成员的自身存在和发展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原动力。承认个人以正当手段追求个人利益与幸福,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反之,否认与压抑个人利益,结果只能导致社会停滞甚至倒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二、市场经济与功利主义的内在逻辑联系

市场经济与功利主义的内在联系主要体现在:

1、市场经济使个体从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形成了追求个人功利的独立的社会个体。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演化的过程,也就是个人由人身依附关系向个人自主自立演化的过程。自然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属于社会共同体,个人从属于整体,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因此也就失去了个人的物质利益追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人身限制被消除,个人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个人具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这就极大地激发了单个人追求个人功利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

 

2、市场经济空前地发展了人的需要,极大地推动了人们的功利追求。人们的需要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向前发展的,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需要主要是人

的生命的需要,即获得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这主要是由人的自然肉体组织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需要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还追求精神享受,把功利追求与个人价值联系起来。这种丰富的需要成为人们追求功利的强大推动力。

 

3、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契合了功利主义的效益最大化原则。自然经济条件下,人的需要贫乏,人们劳动的效益很差,追求经济效益没有成为社会的主要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在追求个人功利的时候,总是谋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才成为高效率的经济。

 

因此,功利主义在经济领域中的涵义是:一是自利是人的天性,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为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并且尽可能获取最大利益。这是人类的天性使然,是个人的神圣权利,不应该在道德上或政治上受到谴责甚至迫害;二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有权自由地占有、支配与使用自己的财产。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自由地竞争,不受社会、政府或其他组织的干预。自由地占有、支配与使用自己的财产,才能促进财富的增长;三是实行民主制度。因为本质上,民主制度是保证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平等权利和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的一种制度安排。由此可知,功利主义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与方式,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原动力,是维系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功利原则

尽管功利主义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英国,有其历史局限性,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功利主义所包含的正确的、合理的因素,也可以借鉴使用。马克思指出:“当代最大的两个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和葛德文的著作,特别是后者的著作,也几乎是无产阶级的财富。”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借鉴功利主义的合理因素具有积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功利主义原则主要包括:

 

1、追求利益正当性原则。它承认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贫穷,必须调动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可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这表明,对物质利益的追求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同时又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

 

2、效用原则。它是指注重社会实践行为的实际效果,用效果作为衡量行为的标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益经济,它能够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能够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市场经济行为是否具有市场价值,主要是看这种行为是否能获取利润,带来最大市场效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必须坚持效用原则,把实际经济效果作为检验各项工作得失成败的标准。

 

3、利己与利他相统一原则。它强调利己要以利他为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不是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重视对社会有效需求的满足,更加强调利己对利他的依赖性,在实现利己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利己与利他相统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因为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四、结语

功利主义虽然产生于西方,但也含有一些合理的因素,对构建社会主义功利主义具有借鉴意义。而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了道德合法性。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取得道德上的合法性,才能为人们所认可,所接受,这种制度才能具有生命力。

 

主要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4

企业管理的有效进行有赖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支撑。然而,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项内容复杂、责任重大的一项管理事务,它涉及到企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竞争的激烈性更是要求企业的财务管理必须要有效的进行,从而实现财务管理应该达到的目标,辅助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所以,为了保障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进行,就必须要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并且时刻按照原则的规范和准则进行财务处理活动。本文主要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四个主要原则即真实性、权益性、责任性和计划性,希望能够为企业财务管理能够更好的领悟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而做出一些贡献。

一. 真实性原则

笔者个人认为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中,真实性原则是最为重要的原则。所谓的真实性原则指的就是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所做出的关于财务方面的各种资料例如财务报告、财务核算等等必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如实的反应。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如果不遵循真实性原则,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及其不利的。首先,如果不遵循真实性原则,企业的管理阶层不能很好的掌握企业当下的财务状况,在做重大决策时,依照错误的财务状况信息,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很可能就会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从而不利于企业顺利的发展。其次,企业财务管理所反映出的错误财务状况不仅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关系着国家税收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等等,对于国家税收部门来说,企业所反映出的财务状况直接关系着税收的多少以及企业的经营能力;对于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来说,企业所反映出的财务状况直接关系着投资收益水平的高低。再次,企业财务管理遵循真实性原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企业的信誉水平和素质水平,不遵循真实性原则很可能就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得企业不能健康的发展。

二. 权益性原则

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为企业净资产,属于企业所有者的权益。按照《企业财务通则》 与 《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所有者权益包括投入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投资者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等项。按照所有权决定受益权的原理,上述权益应归所有者所占有,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权益性原则的基本内容。随着合资、联营、股份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的建立与完善,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在财务管理中贯彻权益性原则更加重要。权益性原则要求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认真执行资本金制度,保证资本金的完整性; 要从财务角度全面管理好各项资产,及时清偿债务,防止资产损失; 要按国家法规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合理分配税后利润,处理好公积金、公益金提取与投资者利润的分配关系,保护投资者利益。只有认真贯彻落实权益性原则,才能增强国内外投资者向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促进资金市场和产权市场的发展,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扎实的经济基础。

三. 责任性原则

企业资金的物质性与周期性特点,决定着财务活动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企业财务活动涉及面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程度大。财务活动组织得合理,财务关系处理得恰当,能全面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反之,财务管理如果出现混乱状况,必然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甚至破产。因此,财务管理必须按照企业资金运动过程与阶段,将有关财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对该项指标应直接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财务活动横向责任部门和纵向责任单位互相交织的管理责任制,即通常所讲的财务指标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具有牢固的群众基础,才能做到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要建立财务管理责任制,还必须赋予财务管理责任单位相适的财权,并按照履行财务责任的情况给予应有的物质利益,建立一套以财务责任为中心,财务责、权、利相结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原始记录、消耗定额、工时定额、财产清查等。只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各项定额先进合理,财产物资盘点准确、账实、账账、账表相符,才能正确确定各责任单位所分管的资金定额、费用限额、收入目标、内部利润目标等财务指标,正确核算和考核这些指标,使财务管理责任制切实执行。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过去财务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内部经济核算制、内部银行制、内部承包制等各种管理制度,仍然有强大的生命力,应当继续坚持与发展。

四.计划性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活动日趋专业化与协作化。企业为实现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经营目标,必须全面开展市场预测,科学地组织生产经营与对外投资活动。从企业内部资源的分配看,必须由企业经营者及其职能机构掌握并决定内部各单位为生产经营或劳务所需用的可使用的资源数量。企业内部不能按自由价格制度分配资源,因为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讨价还价只会妨碍统一指挥,造成资源浪费。因此,企业内部经济活动的调解主要依靠计划调解,有计划地分配和使用企业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生产与经营符合市场需要的商品和进行符合社会需要的对外投资。企业计划调节包括生产、销售与财务等各个方面。对财务活动的计划调节,即是对资金的筹集、投资、耗资、收入与分配活动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计划管理,认真编制与执行财务计划,并以计划目标为依据进行财务控制、分析与考核。财务计划主要包括筹资计划、投资计划、资金周转计划、成本费用计划、销售收入计划和利润计划等项。财务计划管理的可能性取决于企业资金运动的规律性。前述企业资金运动与社会资金运动相结合、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相结合、资金运动的内部综合平衡和资金运动的连续并存性等规律的存在与作用的发挥,使企业资金占用量与社会资金占用量之间,企业资金占用量与生产流通规模之间、各部分资金占用量之间、企业资金占用量与生产流通规模之间、各部分资金占用量之间,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存在一定比例关系或相关关系,使企业资金需要量与筹资量、筹资渠道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成为可能。同时。上述规律还使物资耗费与资金耗费之间、收入与利润之间、资金周转与利润之间、成本费用与利润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或相关关系,使企业成本费用计划、销售收入计划和利润计划的编制与执行成为可能。

结语:企业财务管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在发展中,必须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视。然而,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视,就应该按照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来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事务进行处理。企业财务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并不是束缚企业的发展,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一般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更为有效,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5

在西方近代哲学中,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建构,成就于德国古典哲学大师康德,他在自然法则统治的必然领域之外,开辟出道德法则统治的应然领域,将人塑造为自我立法的实践理性主体,从而确立了人的能动地位、主体地位。康德昭示给人们的主体性原则主要指向主体自我,是以超越感性自我的理性尺度审视、评价自我,强调主体自身的道德伦理性,以成就高尚自我为目的,趋向于主体的内省或自省,即从主体内部世界寻找“应如何”的根据。但在18世纪的欧洲,努力挣脱封建统治的人们迫切需要的并不是内省或自省,而是自由、平等和人权,因而当时的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性主张正逢其时,并以此构筑了主体性原则的另一重要层面,即在主客二元格局中强调主体的地位和价值,强调自我的应得、应有,并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人们更愿意在这一层面上将主体性原则发扬光大,因为它更能体现主体的外在能动性,并为主体在意志和行为上的“为我”提供合理性依据。

然而,对主体性原则的这种单层面理解毕竟是有害的、甚至危险的,其结果使主体由“为我”转向“惟我”,走向狂妄自大和自我中心主义。正如西方世界已经历的历史阶段那样,“把一切都看作是主体自我意识的表象,是主体绝对活动的支配物和占有物”…(哪’。当人们沿着这条路走得过远时,终于导致物我、人我关系恶化,使原本被推崇的高大可与天地齐的“理性人”变得可憎、可怕,这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反思启蒙理性所倡导的主体性原则。

从19世纪中期起,“回到康德去”的声音就不绝于耳,实际上就是要使过分张扬的自我回归康德建构主体性原则时所倡导的道德义务取向,回归到康德的实践理性,即回到主体自我理性制约的层面上来。不仅如此,人们还意识到,由于康德倡导的实践理性是超验的,并且是将价值思考局限于主客二元格局中,尽管有将自我对象化的审视,但也只能从主我与客我的关系中去进行道德或价值的判断,局限于从主体自身内部寻找最终的道德根据,因此难免流于空洞的形式,没有实际经验的内容,难以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先行的思想家们意识到有必要由此扩展研究,而其中最根本性的突破就在于将价值考量从主客体间拓展到主体间,从主体问性的维度反思主体性应有的核心内涵,即交往理性。这对重建社会的道德体系意义重大,尤其对市场经济意义重大,因为在这个领域内,主体问性突出地体现为个体主体的共在关系,这正是每一个体主体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主体间相互的理往不只是一种道德的呼吁或诉求,它毋宁是对每一个体主体自我生存的考量。基于此,对主体间性及交往理性的重视,可以理解为对主体性原则在更高层面上的理解乃至重构。

在这一理论演进过程中,费希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人物。哈贝马斯认为“直到费希特才把康德的概念提高到个体问题的高度”。这里个体自我是被本体化地区别于他者的存在,并且是一种理性的存在。由此,主体不再是笼统的,而是通过自我的独立化与他者或其他个体区分开来的,从而使主体间关系作为一个新的思考维度显现其重要意义。费希特将这种关系理解为个体确认自我的条件,主体不再只是从主客体之间思考自己“应如何”,而是把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新的要素放到思考的中心位置上来,从而给康德的形式化的主体性、实践理性注入了社会性内容。费希特的理论创见就在于强调将主体与主体区分开来,探寻到主体思考自己“应如何”的新的方向和进路:我不是别人,但在我之外有他者,那么在我与他者的关系中,我应当如何?正是由于他者使我面临只有通过自由意志才能得到满足的要求,所以我把自己体验为一种能够独立的存在:我的自我和独立是受到他者的自由制约的。这不仅意味着“费希特本人使他的思想朝着主体间性理论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也意味着主体性原则向更高层面的提升。

正是有了“主体间性”思考的基础,“交往理性”才自然地发展为一个重要概念。尽管哈贝马斯将其用于更为宏大的理论架构——民主治国的商谈理论,并认为它不是告诉行动者应该做什么的主观能力,似乎并不强调交往理性本身的规范意义。但笔者以为,由此开发其规范性资源有实践意义,并且也更符合费希特的理论意图。

二、立足于国内市场经济现状的反思

较长时间以来,我国的主流价值哲学一直将价值理解为主体需要与客体满足的关系,将主体性原则理解为主体在这种关系中的“为我性”,认为“价值主体性是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与人、主体的本性相联系,它直接表现和反映着人的需要,是以主体为尺度的”;“所谓主体性原则,一般说来就是承认重视坚持主体在实践和认识中的地位作用的原则,在实践和认识的活动中,主体性主要表现为目的性和能动性,它具有一种‘为我性”。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将主体性原则的意义局限于处理主客体间关系,忽略了主体间关系这一更重要的层面,忽略了主体对他者的关怀,在社会实践中必然失去其合理性。如果我们理解到主体作为个体的普遍存在,主体的需要只能从普遍个体的角度来衡量,我们就会进一步认识到,个体需要不可能单独、孤立地自我确定其合理性,不能直接成为价值的基点或归结点。这里应当强调的正是,价值判断必须将不同主体的关系——主体间性作为一个思考的要素,思考主体对于他者“应如何”,即对于他者所负有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就在于他者也是主体,也是道德权利主体。

彰显主体自我的价值、地位和能力时,不应忽略主体间性的思考向度。主体意志、行为的理性指导和约束,或主体对内心道德法则的敬畏,最终必须反射到对于他者的关怀上,只有这样才不会把他人仅仅看作工具,才会真正把人看作是目的自身。对主体性原则仅作“为我”的单层面的理解,在市场经济中极易助长个体私欲的膨胀。当主体仅从自我需要和主客二元观出发时,必然以自我为目的而以他人为客体或手段,必然会无视他者的主体地位和利益,从而损害主体间的共在关系,其结果则是主体自身生存条件的破坏或整个市场经济大环境的恶化。

市场经济是以主体交往为基础的经济形态,将主体间性纳入对主体性原则的理性反思与重构中有其客观必然性,个体不仅要注重自我的主体性,更要注重主体间性和交往理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他者的存在或主体地位,惟此才能维护彼此的共在与亲和。西方学者将实践理性发展为交往理性,无疑对于市场经济有重大意义,基于这种经济形态的共通性,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也会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市场经济的主体性原则——交往理性原则

费希特称个体主体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物”,彼此承认对方的存在是个体自身自由的必要条件,从本体论意义上讲,就是强调不同主体间自在与他在的关系,也即主体间的共在关系。这种共在关系重要性的凸显是历史性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彼此关联对个体生存并不显得重要,但进入市场经济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主体的生存发展便再也离不开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即不可能有孤立的个体自在,而必须由自在和他在广泛结合为整体或共在。于是主体便处在了个体与整体、自在与共在的矛盾关系之中:一则主体作为独立自在的个体,有独立的利益追求;二则必须保持与其他主体的紧密联系,主体是自在又共在、疏离又亲和的关系,基于此才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中,自在与共在是矛盾的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首先,个体的“自我”和“为我”是经济活动的原动力,因此它必须主体化,否则,便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其次,主体对自在与为我又不能过分强调,不能“惟我”,否则必然破坏主体间的共在关系,而后者又恰是个体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它决定了个体的生存质量和发展前途。因此理性思考所应当确立的主体性原则是既尊重个体自在,又要尊重他在或共在,即建立和保持主体间的亲和关系,体现主体间性的相互要求,正如费希特所言:“只有我本身把一个确定的理性存在物作为一个理性存在物加以对待,我才能要求这个存在物承认我是一个理性存在物”。这实际上已表达了一种交往理性要求。

当我们强调个体的主体化、主体性时,这里的个体不是特定的,而是具有普遍性涵义的,也就是说每一个体都是主体化的,都具有主体性,这样任何个体都没有理由在交往关系中将他者视为客体或手段,大家在主体地位上是平等的,这就决定了主体间性成为个体主体在经济行为中进行道德考量的重要因素,它(他)必须以此为基准考虑自己“应如何”,其中便包括了对他者的主体地位、权利、利益的尊重,集中体现为承诺的真实可靠。应当说这并不是利他主义的思考,因为在交往中,这种对他者的尊重是相互的。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体都与他者结成广泛的共同体,这种共在关系的亲和意味着个体良好的生存环境。

因而市场经济本身要求个体对他者保持亲和,这种亲和作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实质都是不同主体间的交易。在此过程中实现各自的利益,各自得所应得,体现安全和公平,使交易正常、稳定地进行。因此主体间的亲和只能建立在相互信守承诺的基础上,这是主体间的一种应然关系状态,而这种“应然”的内涵就是市场经济实践理性,更具体地讲应当进一步理解为,交往理性对个体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市场经济的主体间性体现为主体间的平等,在交易中对彼此主体地位、利益、权利给予尊重是彼此诚信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交易双方才有可靠的承诺,最终体现为交易的安全和可预期,惟此才有彼此稳固的联系或良好的共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安全指数高,使交易的安排和进行顺畅便捷,交易方式会越来越先进和现代化,效率也得以极大提高。如果个体主体只注重为我,无视他者的存在,他者的主体地位和利益以及所有市场承诺都会失去可靠性,彼此共在的关系便会疏离,这将导致主体间彼此高度戒备,在交易中会更多设置有形和无形壁垒,致使交易方式、手段退化,交易困难,成本极大增加。这种疏离的共在关系意味着个体主体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条件恶化,但它们又不得不生存其中。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6

一、分析方法及标准

首先来看在法学理论中对基本原则的定义: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给出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定义 :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周旺生编著的《法理学》中给出的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 :这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他给法的原则下的定义:法中所存在的可作为法的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其他法理学著作大同小异,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出几个方面:1、体现法的根本价值,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则应体现该部门法的根本价值;2、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上位阶性质,具有指导、规范法的规则的性质;3、是一定的法的体系的中枢。

在法律英语中,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门。

综上,笔者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体现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的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是经济法最高的法律原则。

民法理论研究在法学理论中是最成熟的,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民法关于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行分析。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对我们研究经济法有非常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开始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之前,我先分析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些情况。

民法基本原则初时有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最典型的子部门法-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晰的看出,这三大原则分别是:构建制度前提的基本原则,行为的基本原则,以及后果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中三大基本原则,跟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规范的构成要素:前提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学界现在较流行二要素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分析,“前提假设”部分可能是一个很强的制度,而制度在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中没有必要反复的重述,否则有失精炼)现在我国民法学理论中有许多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欠缺根本性。比如,在民法实务中被视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它在实务适用甚广而且普遍适用于各个子部门法,但是它跟三大基本原则仍然无法匹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仍然可以由上述三大基本原则推导得出(推导过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原则要想作为基本原则,除了要具备高度、普适、特色等特征 外,还必须具备根本性,就是在本部门法的至上性,由此,可以得出各个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和整体的自足性。

上述分析方法恰好与西方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 在基本构架以及分析方法上想吻合。法律中的结构表现为制度;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是模式化的行为;行为绩效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对该涉法行为的评价,即法律后果。因此,两种分析方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两个方法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因为法律所关注的是一定制度下,一定主体的一定行为的法律判断(即在法律上的后果),而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企业环境)下,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的行为能够如何产生的效用。理论的契合的原因载于实践中评判标准的制度化,只能对外在的表现进行评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分析基本原则的方法,就是从本部门法法的规范的各个构成要素群中各提炼出一个基本原则,由此构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即,分别对经济法制度进行分析,并得出关于制度构建方面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读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上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法律后果的产生以及形式等进行分析,得出构建经济法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则。

回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来,现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取得共识,经济法的产生在于市场失灵的突显,因此政府(除非特别说明都是指广义政府)进入市场进行干预,根据传统公法理论,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对政府失灵的事前控制),即“无法律授权即无行为”。由此,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产生了经济法。因此在许多经济法学家看来,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当然,许多经济法学者对于“干预”一词的称谓进行了诸多探讨,得出了管理、协调、调制等等政府行为的称谓,,在探讨的过程中,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对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构筑,以及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和指导。在此,笔者使用干预而不用其他(因为其他三个词我认为都有所缺憾:管理不能突显行为的经济性,协调排斥了不当行为的法律管辖,调制似乎不够包容(经济法体系宽狭,虽属观点差异,总觉有缺憾))。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三个;

二、 这三个基本原则分别属于制度、行为、后果范畴;

三、 它们都是经济法中最高的原则,可以推导出一系列子原则,包括一些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原则;

四、 三个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各子部门法。

本文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一、 制度范畴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二、 行为范畴的基本原则:市场行为原则;

三、 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高效市场原则。

二、原则各论

本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重在阐释,对其论证从简,以节约篇幅。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阐释也尽量全面,但是由于基本原则规范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因此,阐释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本文将尽量展现基本原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该原则在满足高度、普遍原则方面毋庸置疑,在根本性至上性上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经济法根源于市场失灵,直接来源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即授权国家干预并对干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从制度层面来说,国家干预市场失灵是整个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其他经济法制度的都是因为干预的需要 而建立的。从该原则出发,经济法必须遵从以下制度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首先体现在,国家对市场基础的认同;其次,体现在国家在引进新制度时的态度必须优先考虑市场机制;再次,国家干预主体事关经济全局,其职能、行为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最后,经济法的干预行为必须本着干预的目的而作为,即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为直接目的。

本原则从它的反面进行解释也就是,非市场失灵部分国家不应干预。因此,可以得出经济法是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的。经济法存在的基础即市场失灵,市场又是不断变化的,此时的市场失灵到彼时市场也许就运行正常了,此时市场无法自我调节,到彼时市场就可以自我调节了。因此,经济法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不安定性,法律制定和执行部门应当对经济法存在的基础进行监控、条件改变以后必须相应改变相关法律制度。在市场主体来说,有权要求在市场能够自我调节时要求放宽或者取消国家干预,或者改变干预方式。

1、市场基础原则

一国只有先建立市场经济才有所谓的市场失灵,才称得上干预市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指计划经济,国家统一计划,各个企业单位都只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存在就是执行国家计划,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根本就无所谓市场,那么在这样的国度中,国家对于资源配置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改变,投融资制度的存废,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破坏秩序的行为的规制都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即使有市场,也是严格限制的不反映市场基本调节机制的半市场。该原则在“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下,为国家的干预圈定了一个范围。它要求国家在制定法律,或者其他一切行为时,都绝不能破坏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这点在我国尤其应该强调。战后,世界分裂为两大阵营,资本主义阵营实行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许多实例(如东西德,朝韩)都表明,在现在的生产力条件下坚持市场的基础地位是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需要。市场机制的坚持,是经济法立法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其次,在其他经济力量破坏了市场的基础地位时,国家就应当介入进行干预。

2、市场优先原则

国家干预的是失灵了的市场,那么市场失灵与否由谁说了算就是关乎市场基础地位的问题。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应该在市场失灵时予以干预以期矫正,也就是说,市场失灵在先,国家干预在后。国家干预的是被市场证明了市场办不到或者办不好的事(当然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而不是国家任意圈定范围,设置莫须有的限制。在中国,对该原则的违反比比皆是,但凡有点权力的部门乱设关卡,各地方乱设许可,办事瞎吹风凭长官个人意志。前一阶段中国金融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问题是,金融业对内的开放问题,中国决策层考虑的不是如何开放而是是否开放,不是进入门槛有多高而是是否该有门,不是监管问题而是扼杀。在没有经过市场的洗礼的制度是不可靠的,如果是因为畏惧市场会破坏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封锁市场,那么这个市场将问题百出,最终被市场所否定。因此,市场优先原则可以明确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关于国家不敢放开的制度上的行为。

3、机关职能法定原则

由于经济法涉及国家市场秩序和制度建设,因此,对于经济法的执法机关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指定法律。首先,突显机构建立的程序以及各种因素的充分考虑。国家对于国家机构的建立,尤其是涉及经济秩序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部门的建立,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经过辩论,协商,投票,有的甚至公布草案公开讨论,对于各方面因素考虑比较周全,能够比较正确的反映市场的需求。机构建立的任意性,必然导致市场的反对。其次,机构的职能由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分工,明确职责,避免有利争权力,无利相推委,搞得国家机构逐利行为滋生,办事效率低下,权力的自由性导致机构权力的膨胀,国家权威的丧失。最后,根据公法原理“无法律授权既无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家机构的建立将导致其任何行为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效,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名不正则言不顺”。在此可以举出一例:证监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定位于事业单位,如此重要的一个国家职能部门竟然是一个事业单位着实无法满足设立的初衷,因此,国务院以及最高院认可了它的规章制定权,使其拥有地地道道的部级机关的权能,但是设立它的依据仅仅是行政法规。经济法中的干预主体比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机构,从各国实践看,都是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其组织机构和行为方式,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4、公共目的性原则

国家进入市场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有效竞争并稳定增长的市场秩序,并非为了获取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让大部分市场主体从国家的行为中获益,以刺激他们继续留在市场中,增强对市场的信心。现在中国还有许多国家部门借口干预市场从事营利性活动。在此要区分消费性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是违法的,而消费性活动并不是干预市场的行为,而是本部门作为一个民事进行的民事活动。经济法规范所期望的干预行为,必须是以经济法为依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干预的公共目的性,是区分公法主体市场行为的主要标准,也是连接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制度”与市场行为原则两大基本原则的桥梁。

(二)市场行为原则

经济法的两个特性:经济性和规制性 ,其实就是国家经济行为的两个特性。国家的市场行为既是市场行为必然具有经济性,由于是出于国家意志,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同时具有规制性,所以国家市场行为是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统一。下面将就国家的市场行为种类以及其权源作一探讨。

市场行为原则要求经济法的两大主体,国家和市场主体都要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一旦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的原则,就会收到国家的干预;同时国家的干预行为也要本着市场行为的原则进行,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市场能够自我调节的不干预,市场调节不好的适当干预,市场无法调节的主动承担,第二,要求国家的干预行为能够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就是要求,能够用市场行为解决的用市场行为,能够不限制市场主体权利的不限制其权利。

遵循市场行为原则最主要的是要遵循产权明确和价格决定机制。国家市场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信息相关、交易、财税、赠与、诉讼。这些行为的性质在下文会逐一详细分析。

1、信息相关行为

现代社会被称之为信息社会,足见信息在我们社会的重要性。国家在社会信息的采集、公布、预测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信息相关的行为,权力来源主要是,市场主体的知情权。虽然,市场主体是独立的个体,但是作为市场的构成元素,必须公开一部分作为获得市场信息的交换,必要的信息公开时市场交易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有关市场的信息越充分,市场主体做出的市场行为就越理性,良好经济秩序就越容易得到维护,也更容易传导国家的政策倾向。市场信息的良好把握是进行其他经济法行为的前提,因此,国家必须非常重视、并做好信息相关行为。

经济法学研究的信息相关的行为,主要有:国家关于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以及国家的要求,该部分构成了企业法、监管法、规制法的主体;国家对于市场信息的收集、公布和预测等,该部分构成了统计法、预算法、计划法等。

2、市场交易行为

交易行为是国家市场行为的主要形式,也是经济法主要子部门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交易行为权力来源于经济的波动性和国家的公共性。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任何经济体的经济都带有明显的波动性,而且这种波动具有相当的规律性,这就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和信息中心而存在,拥有国内其他机构无可比拟的财力和信息,其行为在一国最具有中立性和可行性。因此,国家调节经济成为各国的主要职能之一。

该行为要求国家在进入市场时应当作为交易的一方,当然由于国家进入市场的公共目的性,也有一些区别于一般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特征。

(1)公共目的性:国家的交易行为并非为了贱买贵卖,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维护一个稳定增长的市场,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使得任何经济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波动性,由于国家拥有巨大的财力和最充分的信息,赋予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西方社会的发展来看,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市场都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只是调节的程度和方法有所不同。

(2)反周期性:由于国家的调节行为是为了熨平经济周期,所以它的交易行为应当是在经济过分高涨时打压,经济低迷时拉升。由于经济周期的原因,是的价格普遍低于正常价格时,国家予以高价的收购,保护生产者利益;同样在由于经济周期原因使得价格普遍过高,国家通过大量平价投放基础资源,如粮食、原油等等储备物质,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抑制经济过热。

(3)基础性:由于国家调节经济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选择一些比较重要而商品进行,比如,基础生活资料-粮食、汽油;基础生产资料-煤、石油、钢铁、棉花等;金融交易行为,如货币、期货。

由于交易行为市场化程度最高,因此,其执行机构必须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因为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如果没有充分的权限,则很有可能贻误最佳的调节时机。

3、财税行为

财税行为是国家的主要经济行为,税收是组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则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财税行为是国家取得和支出的主要形式,其方向可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且其对市场的扭曲是基于国家的强大信息库的分析基础上得出的,是对市场长远发展的一种适当扭曲市场的行为,这样引导其向有利于经济法目标的方向发展。由于财政和税收的对于国家的特殊意义,而且该行为的特殊性质,无法归入其他行为种类。对于财税行为,论述颇丰。

4、赠与行为

国家的存在意在保障人权,而人权中最为重要者不外生命和健康。另外,由于稳定增长市场的存在必须以稳定社会为前提,因此,为了获得稳定的发展机会,收入高的人群必须忍受国家对于收入过低人群的资助。同时,国家这部分支出可以使国家的经济选择权转移到个人手中,使得国家的经济增长更加理性。该行为的理论基础从中国人的观点来看,主要在于以众人之仁代替个人之仁。

国家的赠与行为,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行为。

(1)失业救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每个企业都担负保障职员的生命健康养老等等问题。我们应当以国家的公共利益行为基点,释放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让所有的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国家应当尽量引导企业注重经济效率,不断的开发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发挥国家的优势,担负起企业在员工正常的使用而造成的失业,而给这部分人以一定的资助。

(2)救助:个人没有义务负担其他人的生存所需,而国家则有责任。国家 对于该国的国民的社会救助义务已经为很多国家的宪法所肯认。个人的财力都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有求任何个人承担如此的义务。

5、诉讼行为

市场行为中难免引起纠纷,所以,诉讼行为作为市场行为的附带权利也是实体权利实现的保障。除了国家为了执法引起的诉讼之外,国家还担负着涉及面广、众多个人提讼会造成极大的非效率的讼行为。这部分诉讼行为的权力来源于被侵害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社会秩序遭受破坏而引起的自身的诉讼权利。这部分可以借鉴外国的集团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制度。该部分诉讼行为在我国可以设计为经济法中的公诉,它构成了经济诉讼制度的基础。

(三)高效市场原则

经济法法律后果范畴下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高效市场原则。此处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被称之为后果原则,而非归责原则或者责任原则,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归责原则是民法或者刑法中的称谓,是法的后果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化,在民法中,法律后果的主要问题的法律责任(即不利后果)的分配,法律后果中没有其他的有利后果。因此,民法中的后果原则称为归责原则。而经济法则不然,经济法中后果模式的分类应当以奖励、维护、否定、制裁为主要,并不以简单的合法和非法为根据。民法体现个人意志,国家在其中只是扮演纠纷裁判者;而经济法中,国家却是最主要的行为主体,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经济法中的后果范畴的有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判,也有国家行为的评判。

在经济法中,高效市场有其比较特定的含义,指一种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经济秩序,很多学者归纳的平衡协调原则 也是应有之一。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市场秩序是各国追求的有效经济环境,因此,以此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适法性判断标准体现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和法制目标,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有利于法院在审判时使用法律。高效市场有别于有效竞争市场,有效竞争市场是一种竞争状态,而高效市场是一种动态的有利于长期高速发展的市场状态。

在适用该基本原则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其行为对经济秩序的影响的证明,由执法机关综合考虑法治、社会环境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来评判其行为的法律正当性。比如,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定义的易变性就是高效市场原则的具体体现,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垄断行为对市场的影响,而对垄断行为的定义作出适当的修正。

以下就高效市场原则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后果产生的原因、后果的作用原则、后果的种类。

1、导致经济法后果的原因

经济法中后果的产生原因在于主体行为对高效市场(具体指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经济秩序)的影响。奖励的行为是对高效起到创建、促进作用的行为;维护的行为是与国家追求的高效市场精神相符合的行为;否定的行为是与高效市场相违背的行为,但是国家法律尚未明文禁止的行为;制裁的行为是违反高效市场社会的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其违法性并做出制裁规定的。

2、经济法后果作用的原则

对于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则依法办理;如果该行为是新出现的行为,则应当视其对高效市场的作用对该行为予以评价。由于经济法规范一般都比较原则,因此,在经济法中,不必拘泥于其他公法中严格的后果法定原则,而可以适用类推。由于经济法执法机构一般兼具司法、行政性质,因此,在法的规范创制方面可以给予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地促进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3、经济法后果的总结与设计

后果种类设计中,笔者一秉高效市场原则,在此处体现高效市场原则的最主要的的方面是,保护现存生产力,并进行高效率的改造,同时尽最大可能的保护私法的主体地位,而限制其乱法行为的可能性。对经济法主体的不同性质的行为设计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后果的涉及考虑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最小损害原则,这样对社会经济发展是最有利的。

对经济法主体的后果模式设计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对干预主体关注较少,是由于,公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形式基本上是一样的,经济法没有必要特例独行另搞一套。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必须重新进行设计,是因为经济法的特定法律价值和目标以及作用方式。

(1) 奖励:

物质奖励:奖金、免税、资源(含土地等)优惠使用

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后果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对高效市场起到创建、促进作用,而由国家代表社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的法律后果。在经济法上,这种法律后果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国家对其所控制的资源进行优惠分配,这样可以给国家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行为方式。这也是各国都广泛使用的方法。

(2) 维护:确认、保护、引导

维护后果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认可,或者追认。私法上所谓“法无禁止即是自由”,但是近代法制对私权主体,在经济法上体现为市场主体,基本上是被框定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才被视为合法。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市场行为工具日新月异,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在经济法中规定对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并进行引导。

(3) 否定:仅仅制止该行为,不予处罚。

由于市场主体的投机性,很可能引至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市场经济规则和经济法精神,破坏高效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法律未明确做出制裁规定的行为,国家只能否定其法律上的正当性,而不能要求其承担公法上的制裁。

(4) 制裁:

①积极制裁:强制提高技术水平、强制合作

经济法中的制裁行为,同样本着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建立高效市场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能够但是殆于促进生产力时,强制其采用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一种制裁措施。这也是在现代社会,防止垄断者在榨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同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权的一种干涉,但具体实施仍是市场主体。

②消极制裁:

Ⅰ、行为能力限制:

定价权: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还应扩展到垄断行业;

股权:表决权的限制:法国等已经在法律中明确做出规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条件下不得行使表决权;

交易权:国家可以限制其交易对象,主要是外国交易者;

收购权:反垄断法关于兼并的规定;

人事权:董事制度,从业资格的规定,特殊行业董事的任职资格

资金使用权:法律关于收益的用途的规定

在市场主体行为违法法律,并且有进一步违反法律的可能性时,法律可以设置其行为能力限制,这样,可以即保证市场主体的相对独立地位,又保护公共利益,而且,这种制裁方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弊端相对于其他方式来说更加小。有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

Ⅱ、市场主体资格否定:强制分拆、国有化、解散

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否定,是在市场主体的存在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对高效市场的秩序无法协调时,所采用的制裁性最强的制裁方式。这些制裁措施在各国已经广泛使用,反垄断法中要求的分拆;早期各国对承担部分央行职能的私人银行进行国有化成为独立的公法组织;现在行政法对主体的否认。

三、结语

该三大基本原则,全面揭示并体现了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规范、以及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体系。三大基本原则分别统管经济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一个方面:制度前提、行为模式、后果模式,为经济法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基本原则规范。基于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性不言自明,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显而易见。

本文限于篇幅,未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同经济法的其他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交叉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的解决,将对经济法其他基本范畴理论带来革命性的突破,也将更好的衔接各主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比如,经济法上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诉讼理论,笔者将陆续在本文基础上推出自己的观点,希望不啻批评指正。

注释:

[1]傅智文(1981—),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本科毕业。

王淇(1980—),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硕士研究生,该校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

[3]周旺生编著:《法理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编,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P86。

[4]转引自:钱玉林: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初探,《法学》1995年第1期,见《布莱克法律辞典》“原则”条,西方出版公司1979年版。

[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28。

[6]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

[7]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2期。

[8]应飞虎,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9]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0]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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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 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4].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 杨紫?@.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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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应飞虎。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J],中国法学。2001(2)。

[11]. 刘江琴。法国三大民法原则历史发展之探析[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12]. 李永清。经济法基本原则刍议[J],当代法学。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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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张永清。经济法基本原则刍议[J], 当代法学。2002(5)。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7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市场流通立法。2003年商务部成立后,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已经起草制定了一批框架内的法律、法规(如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等),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框架的指导也已制定颁布了一批部门规章。但是,我国目前商事立法比较混乱,尚未形成体系,并呈现出一些立法空白。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商务部目前正积极研究对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化和有层次的整理,将具体规则抽象成系统化的法典,制定商品流通法(市场流通基本法),以更好的促进我国商品流通业的发展。2008年,商务部将对框架进行修订,并且计划于2009年提出《市场流通基本法》草案。法学界应该加强该领域研究,为市场流通立法献计献策。

目前提出的《市场流通基本法》的体系框架主要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秩序法、市场监控法等部分。在市场主体方面,主要涉及以下规定:批发商;零售;经纪人;交易市场;商会与行业协会;商事登记等。在市场行为法方面,主要涉及以下规定:连锁和特许经营、无店铺销售、电子商务、物流、商事、佣金、商业促销、分期付款销售等。在市场秩序法方面,主要涉及以下规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事交易管理、知识产权、价格等。在市场监控法方面,主要涉及以下规定:商业网点规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特殊商品管理、特殊行业规制、中小企业促进、传统特色商业保护等问题。

可见,目前提出的《市场流通基本法》体系框架比较宏大。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调整的主要是横向法律关系,是传统商法的规范内容,而市场秩序法和市场监控法调整的主要是纵向法律关系,在传统分类上属于经济法的规范内容。在经济法出现以前,公法与私法的界线相当明确,法律的部门法归属并不难。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出现打破了公法和私法的明确界线。作为涉及经济领域宏观调控的市场流通法,其定性如何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根据传统法律分类理论,《市场流通基本法》很难归入商法或经济法,应该定性为一部商事经济综合法。

在市场流通立法中,涉及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如何协调《市场流通基本法》中的市场秩序方面的规定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基本规定,如何协调《市场流通基本法》中的知识产权方面规定和《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中的规定,也涉及一些原则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在市场流通立法中,原则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是必须首先予以明确的。只有解决了该问题,才可在根本原则的指导下展开具体规则的制定,否则容易发生规则之间的互相矛盾。我国《市场流通基本法》尚在起步阶段,法学界应该为这一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开展一些有益的研究。本文试对市场流通立法的应有原则进行探讨。在市场流通立法中,有必要重申适度干预经济这一基本原则。现代商事经济立法也应该引入“以人为本”的观念,本在市场流通立法中应该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

二、适度干预经济

尽管有着无政府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学说和思潮,近现代主流观点仍然认为适度干预经济是国家的权利和职责。对国家干预的经济法解说始终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大问题也是重大难题,经济法的各种学说莫不围绕国家干预展开,因为国家干预是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与学科特质的基石。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部运作精巧、成本低廉、效益最佳的机器,有效地调节着经济运行和各个经济主体的活动。但市场却无法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在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外部效应、公共物品、社会分配、限制垄断、抑制经济波动、社会道德以及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等方面也会失灵,于是就不得不借助政府力量予以矫正和弥补,这就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起着自主调控经济运行的作用。但由于市场运行条件的缺失及市场主体对利益无限度的追求,也会造成市场失效,从而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此情况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保障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但是政府干预经济是一柄双刃剑,它在发挥弥补市场失效作用的同时,也有可能会对市场的运行带来不利的影响。这就呼吁政府干预的适度性,也就是政府在干预经济时,不是否定或替代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恰恰是弥补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市场和政府是相互伴生、缺一不可的,国家有必要介入经济以克服市场失灵,但为避免政府失灵,国家应当适度干预经济,当市场机制失效时,国家干预需加强,而当市场机制功能恢复时,国家干预则需递减。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8

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和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营。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中具有双重调整性、普遍规范性和较强伸缩性,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作用,因此其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应用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然成为左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参考苏联和西方的立法体系设立的,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商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诚实守信原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只有保证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才能进一步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社会对民商法的需要,对民法和商法进一步的完善。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换言讲,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贯彻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影响着民商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并影响着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诚实守信原则是平衡参与经济活动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并能够发挥着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还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特征。从社会道德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其必然会陷入无人交往的境地,必然会导致个人或企业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社会活动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并且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诸多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和商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应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是构建物权秩序与交易规则的基本工具,其具体的体现就是公示和公信。诚实守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另外一个应用就是相邻权,在这项权利的行使中,诚实守信原则是衡量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依据。还有一项对所有权的应用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根据诚实守信原则,转让给他人的财产能够使第三方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债权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可以表现为情事变更原则、归责原则两方面。情事变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时,具体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关系的基础情事中由于不规则当事人的因素,预防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失,。还能够使另外一合法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益。债权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指无过错责任、公平等原则,该原则一直作为判断事实行为的标准,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带领下,市场交易原则的树立也越来越多,交换是市场经济发展动力的基本形式,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彼此的信任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更是众多市场准则中的重中之重。诚实信用是作为市场经济交换的基础保证,其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是诚实守信,即使交换各方有任何一方不相信另一方,则这种交换行为则难以进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主要指的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和信誉评价。这种信用关系和评价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必然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它是信用的结果。由此来看,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支持市场经济前进的动力。在无形的经济发展建设中,城市信用的原则一定要落实到实处,促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而共同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同时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资本(这种资本既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也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但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确定的)。综合来说,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率的资本。虽然其是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条件,属于无形产物,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买卖,在技术层次上也不可替代,但是“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被看作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事物”,但是确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有利于提升经济行为中的交换数量和质量。在一定意义上,信用可以被纳入产生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源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产品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或道德资本,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本或资源。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比较普遍,并且很多案件或事件中都会应用到信用原则,但我国民商法理论体系中,却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内涵的统一认定。在诸多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中,包含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等很多不同的理论派别,虽然这些理论派别均从某一方面对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但由于这些说法均有其合理性,因此现如今的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定义,这直接导致我国民法和商法在涉及到诚信原则的应用时,缺乏足够的标准型和理论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法和商法中,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准确的理论界定,因而导致诚信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体制仍然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也也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体系建设的并不完善,或许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体系中对于诚信原则无法准确定义的原因之所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较低的违规成本和带来的较大的收益预期,必然会导致有些个人和企业铤而走险,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比较混乱,矛盾和信用问题不断出现。

(三)与其他原则相比,诚实守信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诚信原则应该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和主要价值追求之一,只有使民法和商法能够为保护诚信的市场行为的有效工具,才能发挥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虽然对诚信原则反复强调,并将其应用于民法和商法中,但却将诚信原则放置于各项民事法律的末位。这导致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对诚信原则毫不重视,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对诚信守信存在误解,认为诚实守信在社会公德中本来就处于末位,导致我国社会上的信任危机严重,造成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畸形,并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境外资金参与到境内投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能够更好的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分歧,但信用原则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确定的。为了更好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条款时,对信用原则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那么在交易活动中就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消费者如果在交易活动中明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能够利用好法律工具,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从而降低在交易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几率。法律工作者把握好诚实信用原则,当遇到相关案件时就能对案件更准确的分析和审理,从根本上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二)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我国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对信用原则没有统一的定义,对违背信用原则的事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立法保护,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后,根本没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处罚,而只能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降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件发生的概率,但这个过程是比较缓慢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较快的社会发展速度。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对信用原则的执行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机制,让信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对信用原则的保护,降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问题出现的几率。

(三)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是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内,都会是发展中国家,因而政府的引导和市场调控仍然是必要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矛盾和危机频发的现状,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引导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速度,并缩短政府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的时间,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只有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成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信用问题,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是民商法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之一。由于我国民商法将信用原则的位次后置,以及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影响,我国信用原则一直存在问题。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两性发展,就必须了解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内涵,并加强信用执行力度和政府干预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14).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制基础。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的。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

为了防止市场经济自发和消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必须造就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学者所说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

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有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人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一方面是企业主管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要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要达到这一点,应当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即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2)经济机会均等。市场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法律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负公平。即一切市场主体均应依法纳税及缴纳各种课负,且法律关于税负应设立公平合理的标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畸轻畸重。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以上这五个条件均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10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在旧体制下不承认合同自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承认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过多限制和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非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

3.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

5.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7.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8.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9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量权。因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10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的原则。以上这些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过去所没有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是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 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它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两年来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关于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想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纳入法治之轨道,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在举国上下特别是在领导层中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治理市场经济,而不是凭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下命令。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在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上明确地指出法律制度是根本性的,这是邓小平同志对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因为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好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任何人特别是领导人都必须维护这个根本。

2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法律是在党领导下,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是高于所有人的个人意志的。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不管职务高低如何,都平等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从普通的公民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如果违法都要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这三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人治或法治,在我国争论了几千年。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接受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不过,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由于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脑海中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可以失信于民,可以毁掉我们党辛辛苦苦领导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因为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我们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我们应尽可能地使我国立法能够被外国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与各国相通,则于国有利;反之则有害。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非认真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很初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都还相当低。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时,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挑选,择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为我所用。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不能以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借口把与市场经济相悖的现实固定下来,使改革无法前进。但是,与一国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应该一概照搬。因为这样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甚至自乱、自毁自己。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

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现代法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识。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不同其效果。关于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三种学说,

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说为通说。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正好符合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区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四)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但无论是奉行自由放任还是干预经济政策,国家作为公权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是严格区分的。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国家身份出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法律上称为"国库"。可以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活动等,这种情形的国家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财产所有者 的国家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我国旧有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并不区分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一。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一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再者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因此,恢复国家公权者的身份,使国家不再是一个超级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五)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

我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理所当然地要求坚决摒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法律理论。在应当坚决摒弃的旧的法律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传统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这一理论是本世纪40年代由前苏联民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提出来的,其物质基础是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经济理论。这一法律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政企合一",使国有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为旧体制下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经济提供了法理根据。从改革开放一开始,这一法律理论就受到冲击和挑战并日益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只有坚决抛弃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承认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我们已经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仍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有进步但仍不妥。因为这一规定依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承认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精巧的法律形式。

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

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

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

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10

    经济竞争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相互之间竞逐经济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过程。作为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主导、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经济主体分散决策为前提、以价格信号为信息传递方式、以市场竞争为法则来实现资源配置和经济均衡的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这些属性中,竞争是其核心和灵魂。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市场竞争经济,是建立在竞争基础上以追求效率优先来优化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存在和市场经济之路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惟一可行的发展道路,是因为市场经济可以创造最有效的竞争条件,而竞争使市场经济成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1]212。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竞争必须是公平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是竞争机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糟。为了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为各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竞争中内蕴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公平竞争原则?应该怎样实施这样的原则? 

一、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的理论意蕴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11

对谦抑性不能只从国家干预的视角对其进行理解,而是应该将其拓展到经济法基本理念的范畴,将谦抑性的价值切实渗透入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躯体和骨髓中去,进而实现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变革和统领。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解读

在谦抑性理念中,市场机制是国家进行经济干预的法律依附,国家干预只有在市场机制占据主导地位的基础上才具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可能性,因而,即便是在经济法具有效能的经济失灵范围内,法律关系也仅仅是谦抑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和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这说明,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与基础法律关系具有本质差异的独立经济法的法律关系,虚幻的接受国家经济干预的独立性,本质上是“泛干预主义”的观念。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讲,法律部门是通过演进的方式进行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具有层级的。无论从法律地位还是产生时间来讲,宪法都是最高层级的法律部门;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建立的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等,作为传统的保障市场具有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是其次层级的法律部门;社会法和用以弥补市场失灵、具有谦抑性的经济法,则属于排在上述两法律部门后的法律部门。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类只是依据社会功效和历史起源状况,并不存在重要性的差异。

(二)经济法主体的重构

现阶段学姐对经济法主体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种观点强调怎样让经济法主体类型化,而另一观点则强调如何让经济主体和其他部门法进行划分。代表性理论将经济法的主体定义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和基本被管理的主体,这种定义符合当下各个主体在社会中扮演的经济角色,因而实现了对现实经济法律关系的回应,但是,依然很多人认为这种定义违背法言法语的要求,为此,当下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超出民商法的局限,将经济法主体分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很多非典型主体,实现了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与民商法的主体进行了适当的区分,以适应当下经济法运行的实践需要。依照谦抑性原理,经济法主体理论应该认同而不是回避市场的决定作用,为了尊重学术传统,对于刚出现的新概念,可以坚持法言法语原则,明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主体类型化过程中因为害怕经济法独立性而被消解和衍生的表里不一的行为必须进行反思,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获得应该以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作为前提条件,在市场范围内能自主发挥作用,司法自治产生的民事法律主体就已经足够,而在市场规范失灵的情况下,可以附加国家干预,此事可以以基本民事法律主体为前提建构符合经济法要求的法律主体。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经济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对市场的决定作用以及国家干预行为都具有十足的回应性,以实现具体经济法的规范功能。在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优先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两个方面。市场优先原则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在任何经济领域内,都必须优先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在市场没有失灵的情况下,国家不能随意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即使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干预依然必须遵守谦抑性原则,以辅助市场机制恢复正常。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的原则则是经济法谦抑性最为直接的体现,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国家干预的对象仅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市场恢复后,国家必须退出干预;其二,国家干预手段必须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干预强度要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合,不能出现刚性过度的干预手段。为此,我国有必要对国家干预手段进行强度划分,以应对不同程度的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12

一、经济管理问题的提出

在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政府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但是具体要怎样进行操作,选择哪种管理手段和方式,为何要进行经济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的提出,更加完善了我国经济控制论的内容。有了这些理论作为支撑,政府在对经济进行管理的时候,就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并在实际过程中有效的提高了经济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对国民经济的快速和稳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于经济的管理,社会有不同的问题和看法。西方经济学中指出,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良现象给予纠正和处理,保证市场中的人身财产权不受侵害,优化资源配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政府的工作除了对市场资源进行管理之外,还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安全性。在保证市场经济稳定的基础上进行资源合理分配。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管理中出现了新的管理手段,积极经济管理和消极经济管理。所谓的消极经济管理就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法律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制度约束;反之积极经济管理也是利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经济中的产权和人权进行管理,并将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向更好的方向。

二、消极经济管理

1.消极经济管理的目的

消极经济管理是政府进行经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以古典经济理论模型假设为管理目标,保持市场经济的稳定性,从而更加有序的进行,并实现整个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消极经济管理手段产生的原因

消极经济管理方法的出现与市场中的很多因素相关,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与市场中的竞争、价格和经济体系的变化有着很大的关系:第一,介绍一下市场竞争对消极经济管理的影响,在市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有很多种经济形式,也就存下很多的竞争类型。一些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在市场竞争中开始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样情况下,就需要利用消极经济管理手段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稳定性进行维护。第二,价格变动对经济管理的影响,引起价格变动的因素有很多。价格的变动会改变边际替代率以及边际转化率。一旦这两种市场变动发展失衡,就会引起整个市场经济发生更大的变动和损失,面对这种现象,政府一般会采用消极经济政策对市场经济进行协调。第三,站在经济体系的立场介绍消极经济管理。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是很完善,一旦原有经济假设和现实之间发生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通常会采用消极的经济管理手段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控制和管理。

3.管理手段

政府实行消极经济管理的职能时,主要通过以下内容和方式开展实施,涉及到经济、法律和行政三个层次的管理。垄断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进行管理和调节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在不完全压制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它的发展和运行。

三、积极经济管理

1.实行积极经济管理的目的

与消极经济管理一样,积极经济管理也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实行积极经济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我国经济顺利完成预期的目标,实现政府经济管理最优化目标,因而对经济发展采取的有效管理手段。

2.积极经济管理产生原因

积极经济管理的出现也与市场上很多变化因素有直接关系。例如:市场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安全管理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怎么使有限的经济资源发挥出更多的经济价值,优化资源配置是目前政府利用积极经济管理的主要目的。虽然市场经济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但是这种调节能力是有限的。所以需要政府参与其中,利用一定的管理手段进行调节,促进经济中的资源合理化配置。第二,站在市场经济安全的角度进行分析,目前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往来日益密切,为了确保我国市场经济在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我国也需要政府采取积极的经济管理手段对我国的经济进行管理。

3.积极经济管理手段

与消极经济管理一样,积极经济管理的手段也涉及到法律、经济以及行政三个层面的内容,而使用最多的手段就是引导性管理,例如通过一定的方法手段调整税收,并对进口商品进行限制,对出口商品进行一定的保护,通过这些方法和措施来确保我国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四、消极经济管理与积极经济管理之间的关系

1.消极经济管理与积极经济管理之间在成因与目的上的关系

对消极经济管理与积极经济管理在成因和目的上对两种经济管理方式展开分析,消极经济管理主要是在经济受到客观条件限制的时,导致原有的经济目标无法实现,并站在一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基础之上,对社会的现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因此政府需要通过消极经济管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加以调整。反之积极经济管理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要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还需要照顾到其他社会目标的实现,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政府的管理偏好倾向之间经常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政府的这种管理倾向不能通过市场经济管理措施得到实现。

站在消极经济管理的成因和目的的角度展开分析,消极经济管理的产生原因被包含在积极经济管理的成因当中,因为消极经济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市场经济的资源最优化配置,实现市场经济利润最大化目标。然而当这种最优的经济目标被实现后,原有的人身权利体系和财产权利体系就需要重新进行设计,可能这种最优化目标也不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改变经济运行的原有模式使市场经济进行自我调整和控制,并以此来实现最理想的市场经济状态。在实现市场经济最理想状态的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以一种平等的经济主体的身份加入到市场经济中来,然后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对经济的作用促进整个市场经济供需关系进步,并促使市场经济结构发生一定变化,从而带动商品价格体系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市场经济结构以及价格机制均产生相应的变化,实现整个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效益之间的良性循环,同时也是积极经济管理的最终目的。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政府在对市场经济开展及时有效的管理活动时,积极的经济管理手段需要在消极经济管理的基础之上,以消极的市场经济管理为依据,在对市场经济实行积极经济管理的过程中,不能破坏原有的经济平等原则,不能扰乱现有的市场运行秩序,以及市场之间的自由发展。反之,积极经济管理的人身权利体系以及财产权利体系的改变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消极经济管理的发展和进步,两者之间的这种相互配合在实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2.两者在管理手段上的关系

消极经济管理和积极经济管理基本上具有相同的构成元素,其中包括经济计划,经济决策,经济指挥和经济组织协调等相关内容,但是他们的内部构成元素彼此之间又具有一定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要在具体的经济活动行为中才能体现,也只有在经济活动中才有划分和界定的必要。任何一个大的经济管理体系都是由很多个小的子模块构成的,但是也存有这样的情况,就是对于某一个经济管理来说,它的主要职能就是指挥和协调,但是对于其他的经济管理来说,它所发挥的主要作用却是决策和控制,在这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之间,通常所采取的管理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行政手段三种类型。虽然消极经济管理和积极经济管理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管理方法和手段,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管理中却很难将两者进行清楚地区分,和一个具体的管理职能相比,他可能既属于积极经济管理的范畴同时也可以归纳到消极经济管理当中。也就是说,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和调整的过程中,消极经济管理和积极经济管理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保持消极经济管理和积极经济管理同时存在,共同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

五、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得知:消极经济管理和积极经济管理同为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消极经济管理和积极经济管理的结合使用,将对我国市场经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关政府部门要对经济的管理职能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市场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政府经济最大化目标,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引导市场经济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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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马继华,王春燕.消极经济管理同积极经济管理研究[J].中国外资,2013,15:32.

市场经济的原理篇13

    经济竞争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相互之间竞逐经济利益的行为和活动过程。作为商品经济的运行形式,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主导、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以经济主体分散决策为前提、以价格信号为信息传递方式、以市场竞争为法则来实现资源配置和经济均衡的经济形式。在市场经济这些属性中,竞争是其核心和灵魂。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市场竞争经济,是建立在竞争基础上以追求效率优先来优化配置资源的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存在和市场经济之路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惟一可行的发展道路,是因为市场经济可以创造最有效的竞争条件,而竞争使市场经济成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1]212。但是,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竞争必须是公平的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公平竞争是竞争机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没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糟。为了进一步完善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应为各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竞争中内蕴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的目的。那么,市场经济条件下,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公平竞争原则?应该怎样实施这样的原则? 

一、经济竞争中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原则的理论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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