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监管实用13篇

货币基金监管
货币基金监管篇1

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基金管理公司日趋增多由于最初对这一金融创新没有明文规定,业界对商业银行是否可开办基金公司也无定论,故我国最初的MMF主要是由基金公司设立的。我国MMF近两年来发展迅速,2005年可以说是MMF发展的一个转折年,全年共新增货币基金21家,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行、建行和交行三家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2005年9月底,三家试点银行全部完成基金管理公司组建工作,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交银货币、工银货币、建信货币三只基金已于2006年设立发行。截至2006年6月8日MMF共有40只,基金规模也由首发的12,838,368万份上升至23,287,040万份,增长181%,几乎翻了一番。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文件精神,可以预见,以后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还将保持相当规模。

现行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日趋完善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我国的一项创新金融工具,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自然制度变迁,成立之初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及管理当局的支持,因此存在法制滞后的必然现象,这也是金融创新的典型特征之一。自2003年我国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些与货币市场基金有关的规定与办法。这些法规和办法对促进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货币市场法规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用低无论是托管费率,还是管理费率,以及综合费率,货币市场基金均创出了新低。如托管费率为0. 1 %,管理费率0. 33%,大大低于已有的开放式基金,即使加上0. 25%的销售服务费率,其综合费率也仅为0.68 %,这一费率水平同样处于低位。

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可能引发的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

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正式建立起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昭示着银行业想入主基金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意愿;2003年12月正式成立的三只货币市场基金,标志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货币基金的形式实现资金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转换,混业经营趋势初步显现;2005年三家商业银行获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尝试混业经营。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的成立对我国经过近11年刚刚建立起来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直接提出了挑战。由两个发行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今后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显得越发重要,而因业务交叉带来监管的交叉会弱化监管的效力。

金融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可能带来的金融环境的恶化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商业银行经营货币市场基金的天然垄断优势。商业银行在设立货币市场基金上具有先天的制度优势、管理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业务优势,且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做基金的托管人,又可以做基金的管理人,使其在成立之初便有了垄断倾向。(2)信息获取不平等可能带来的不平等竞争问题。我们可以想象商业银行即是自家基金的管理人,又是其他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在推销自己的货币基金与代销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时肯定不会同样尽心,且其在信息获取上也处于优势地位,能获取其他基金公司的投资组合信息,而基金公司则无法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信息,这会使基金公司在竞争上处于劣势地位,会引发不平等竞争问题。(3)商业银行在原有货币市场子市场上的优势。如目前我国对货币基金的投资方向中未明列可投资票据市场(中央银行票据除外),但同时规定可投资证监会、央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这在事实上并未排除货币基金投资银行间票据市场的可能性(这将是必然趋势),我国的票据市场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在发行、交易上商业银行也是优势明显。

违规操作问题违规操作问题可能会来自两个方面:(1)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方向上的违规。目前我国货币市场上共有四个子市场,即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以及MMF。货币市场工具少,市场规模有限,伴随着我国大量货币基金的成立,其盈利空间必将下降,基金管理人违规使用基金的问题将难以避免。(2)引发原有子市场上的违规问题。新建市场耗时较长,因此在短期内将首先促使原有市场的扩张,此时也许会在量的增长上带来质的下降,货币基金还会寻求法规漏洞以进入各子市场。

MMF发展速度问题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是相当迅猛的,仅2005年1年就有21家新基金成立,比2004年增长了近3倍。业界都知道曾经发生在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三起三落”现象,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快速发展是否会带来类似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监管与发展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之一。

完善金融监管,促进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

明确监管分工,做好监管体制过渡针对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设立而带来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中国监管当局应考虑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作好从分业监管向集中监管的过渡准备。混业经营条件下由于业务难以清晰地加以划分,业务交叉将使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成为常态,这将不利于监管当局实施有效监管,监管权威、监管效果、监管效率将受到挑战。分业监管将阻碍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未来还应考虑建立一个对金融业集中监管的机构,将目前分出来的监管职能合并起来,并逐步由目前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过渡,这样协调将变为内部协调而不是部门之间的协调。在目前分业监管过程中监管当局可考虑先采取分业审批、分业监管的办法。

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对投资组合进行严格限制不同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水平是不同的。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建议对商业银行实施受托理财资格认证制度,并特别规定,凡资本充足率不达标且不良贷款率超过10%的商业银行不能获得受托理财资格。对于办理每次发行集合型受托理财计划,应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逐项申请。关于投资组合,首先应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银行存款、大额定期存单、剩余期限小于397天的短期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累、经背书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禁止投资股票、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高风险的金融工具;其次,应规定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商业票据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同一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或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此外应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货币基金监管篇2

执行货币政策与实施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货币政策是根本,金融监管是保证,二者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首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最终目标一致;其次.货币政策是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依据;第三,金融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第四,金融监管信息的反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完善合理。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是决定二者协调运行的基础,货币政策自身特性也要求金融监管活动的协调配合,没有良性互动的配套监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梗阻现象,货币政策效应就会弱化。加强金融监管可以缩短货币政策的时滞性;加强金融监管,可以防范金融风险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造成的严重影响;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既具有支持作用,同时也具有抑制作用。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运行是由二者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同时也是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的内在要求。微观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以货币政策为主线,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实施服务,而不能同货币政策冲突,这应当成为衡量金烈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二、当前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的某些非协调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一)在当前微观经济基础不牢固、信用环境没有实质改善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突出加强金融监管、防化金融风险的种种努力,促使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载体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与中央银行的意图发生背离,增加了货币政策实施成本。近年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信贷政策,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推行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中小、增加支农再贷款等一系列货币政策措施,旨在推动商业银行通过增加有效放款,扩张信用,刺激社会需求增加。但同时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又作出了种种努力,如制定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设定了各种监管指标,今年又具体规定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这些规定的用意在于促使金融机构努力降低风险损失,确保金融平稳、安全运行,但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在多种约束之下各金融机构在放款方面更加谨慎。商业银行普遍建立起了严厉的风险约束机制,加大成本管理,实行高度集中的信贷管理体制,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萎缩,县支行的信贷决策权基本丧失,基层行只有贷款项目的考察推荐权,却要承担贷款的管理责任,导致了商业银行普遍存在贷款过于谨慎,产生惜贷、惧贷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货币政策在刺激内需方面的政策效应。

(二)分业监管的协调运作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金融业已初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体系,这在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措施有待完善、金融监管缺乏经验的现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从近几年的运作情况看,三家监管机构还应进一步加强配合。如中央银行针对部分金融机构清理整顿、非正常市场退出增加了不少保支付再贷款,虽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投放基础货币,但从长远来看,容易产生风险替代,引起道德风险,同时削弱人民银行操作基础货币工具的灵活性;另外,还有目前已经出现的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等。这些问题仅靠人民银行自身难以得到根本解决,需要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努力,加强协作,采取必要政策措施,以求真正解决问题。

(三)与推行货币政策相配套的监督管理。考核机制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对商业银行贯彻货币政策情况监督、管理不够,发现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相悻的做法或其它,由于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难以引导其按照人民银行的政策意图及时作出调整。如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行贷款权普遍上收,对地方产生了一系列负面,人民银行分支行由于缺乏相应制约手段,在引导商业银行适当下放贷款权,增加货币供应方面显得乏力。另外,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推行货币政策,由于缺乏相应的有效的配套考核措施,出现了上级人民银行难以对下级人民银行量化考核。人民银行难以对同级商业银行量化考核的实际情况。一项货币信贷政策出台,商业银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为合适的度,由于缺乏依据,也只能是通过主观、同相关地区作比较来判断。

(四)从监管内涵上来看,监管的层次需要进一步深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金融监管基本属于被动监管,带有明显的补救色彩,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如没有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市场退出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货币政策良性运作的主要制约因素依然存在。随着我国金融工具的普及和推广,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衍生工具增加,对创新金融业务的监管上,人民银行还缺乏必要的配套监管措施。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不力,会进一步削弱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效果。

(五)部分监管措施客观上存在限制银行间竞争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如长期以来国家实行利率管制,虽有利于国家操纵货币资金价格,并有利于稳定货币市场秩序,但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使金融机构对利率变动的敏感度降低,利率这种货币政策工具难以有效传导国家货币政策信号。

三、加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协调运行,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提高金融运行质量,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依据当前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要求,明确金融监管目标,确定监管工作重点

当前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通过深入贯彻实施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进而提高金融运行质量上来。一是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作用,明确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导向,促使商业银行自觉调整经营策略,加速信贷结构和信贷投向调整。二是督促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增加基层商业银行权限,形成权、责、利对称的信贷管理体制,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信贷投放,增强商业银行贯彻货币政策的力度。三是引导商业银行认识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最有力的途径应该是寓防险。化险于支持经济发展之中,在发展之中求生存,而不是一讲风险就是上收贷款权限、压缩信贷规模,甚至借贷、畏贷,裹足不前。四是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不仅包含降低不良贷款及减亏增盈指标,还应当包括存贷比例、新增贷款指标,增强商业银行经营决策者贯彻货币政策的主动性。五是建立金融监管激励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对自觉按照货币政策导向及时调整信贷经营策略、适度扩大信贷投放的金融机构,除给予褒奖和鼓励外,还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等手段给予支持。

(二)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协调运作机制

针对货币政策贯彻、金融风险防范等一系列问题制订专门的协调办法,互通信息,加强协调,确保货币政策良好运作。针对当前信贷资金流入股市问题,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协调运作,共同加强监督。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可成立存款再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为广大存款客户提供风险补偿等。

(三)建立有效的货币政策监督、考核机制

货币基金监管篇3

与股权、债券类基金相比,货币市场基金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性、投资成本小,收益较稳定等特点。因而近几年来发展较为迅速,基金规模持续走高。而货币生产基金的发展对于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建设具有积极影响。

1发展货币生产基金对于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影响

1.1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提高货币市场的流动性

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吸引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到货币市场交易中去,扩大了货币市场交易主体,丰富了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促进了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为各个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工具的流通交易提供了强有力的投资基础。同时,货币市场基金不断地买卖货币市场工具,赚取利差,也可以活跃二级市场的交易,增加交易总量。

1.2促进融资结构比例协调,降低我国金融体系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融资体系中,直接融资比例偏低,而间接融资比例较高。货币市场基金具有储蓄分流的功能,可以起到弱化银行存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模式的作用,强化购买基金来投资短期证券的直接融资模式,促使我国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比例提高。

1.3促进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联动,提高金融市场整体效率

金融市场效率主要体现在运行效率和配置效率上。运行效率指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资金交易障碍小,可以低成本运行。配置效率指风险收益相同的投资工具应具有相同的价格。货币基金通过在货币市场上短期金融工具的交易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提供短期融资的便利,促使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相互流动,有利于提高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配置效率。

2中国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制约因素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专门投资于货币市场的基金,因而货币市场的发展情况便是其最根本的基础与条件。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货币市场基金之所以发展较快,他们所依存的是一个完善的货币市场,该市场有着丰富的货币市场工具可供交易,尤其是商业票据的买卖;市场上有着不同类型的众多市场参与者;同时有着优化的结构和层次,比如不同的信用级次与不同的税收优惠程度。而我国目前的货币市场还不够完善,因而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货币市场投资工具还不够丰富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短期金融工具,因而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数量和种类直接关系到该基金的发展水平。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货币市场上投资工具较为丰富,如一年到期的商业本票、回购交易、可转让定期存单、短期金融债券等等。这些货币市场金融产品,交易量大,价格波动性适中,就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了各种丰富的组合选择机会。我国货币市场投资工具相对缺乏。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工具主要包括本票和汇票,现有监管法规对本票只规定了银行本票,对商业本票未作规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占比约为95%,为主导地位,而商业承兑汇票仅占5%;同时尚未发行同等质量的3个月、6个月的规范的商业票据,更没有商业票据二级市场,仅仅是贴现与再贴现或商业银行间的转贴现。大额可转让存单一度发行过,但没有形成二级交易市场。国库券市场规模最大,但国债多,市政债券和企业债券少,中长期国债多,短期品种少。货币市场不够完善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缺乏限制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多样性,风险也难以分散,容易影响货币市场基金的经营业绩。

2.2货币市场清算机构和清算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目前还缺乏高水平的货币市场清算结算体系。从货币市场基金的性质来说,它采取开放式,投资组合中工具期限也较短,每天都要进行资产价值的评估与清算,使投资者能了解基金资产的净值来随时追加投资或退出,因此只有具备真正高效的清算结算系统,才能降低货币市场的交易费用,提高清算速度。关于赎回到账期限,我国目前还停留在T+1日和T+2日两种,与国际T+0日标准还有一定差距。而这也是与我国货币市场清算结算系统不够发达有关。我国尽管已建立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的服务机构,但该机构运作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货币市场的资金清算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其清算效率尚不能满足发展货币市场的要求。

2.3国家货币政策变动直接影响到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性

货币市场基金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安全性,但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国家货币政策变动会直接影响其风险性。其一,从利率方面考虑,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因此其收益主要取决于短期市场利率水平。一般而言,货币市场基金的盈利空间和货币市场利率的高低成正比。随着近几年我国国内固定资产投资过快而消费需求不足,国家不断利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宏观经济,直接影响到短期市场利率水平,也将对到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其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自由申购和赎回,并免收申购、赎回费用。除上述货币市场利率变动外,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如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收益预期的变化等,一旦出现大额赎回,基金有可能被迫卖出而遭受损失。

3发展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对策建议

3.1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货币市场基金操作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货币市场基金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近几年我国已出台《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条例,但随着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尽快出台《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法》,以法律形式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发行方式、投资范围、运作机制、收益分配、托管方式和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强对发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本身经营的规范性管理,严格审核基金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收益率。同时定期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其中至少披露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净值收益率、累计净值收益率和期末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融资平均剩余期限等。

3.2丰富货币市场的投资工具,增加货币市场的交易主体,加强货币市场的组织体系建设

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需要有丰富的货币市场投资对象和较完善的货币市场。首先,应丰富货币市场短期投资工具。一方面应扩大短期债券的供给。应扩大短期国债的发行规模,改进国债发行结构,增加短期国库券的发行比例,这是当前发展货币市场基金最迫切的措施,因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一个主要投资品种就是国库券。另一方应完善企业债券的评级机制,促进企业短期债券的发展,使资信良好的企业债券能进入投资领域,以丰富短期债券投资品种。在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资产质量较高、信誉良好的集团、财务公司定期批量发行3个月、6个月的商业票据,以扩大票据市场的规模。另外应扩大银行大额存单的发行种类和数量,发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并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金融创新行为。其次,应允许更多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大企业和公众个人进入货币市场,参与货币工具的投资与交易,增加货币市场的流动性。继续完善做市商和市场经纪商机制。吸引合格的证券公司加入做市商行列。以弥补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参与者、银行间市场的投资模式过于单一的缺陷,使更多的投资者通过做市商和经纪商方便快捷地进入货币市场,以活跃二级市场的交易结算,提高市场流动性。

3.3鼓励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

发达国家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线相当完善,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细分出不同的子类,如国家免税货币市场基金、州免税货币市场基金、应税货币市场政府担保基金和应税货币市场非政府担保基金等类型。要促进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进一步发展和水平的提升,也应该鼓励产品创新,在发展债券和票据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货币市场基金子类,促进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品种的扩展,以满足不同偏好投资者的需求。同时应鼓励货币市场基金经营者提高服务水平和提供特色化服务,比如允许商业银行发起和经营货币市场基金,这样就可以较方便的使货币市场基金与居民投资者的银行卡账户相连,为投资者提供刷卡消费等功能。

3.4加强货币市场的清算结算系统建设,组建独立的清算银行

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便于全国统一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发展,应逐步建立我国独立的“清算银行”,专门从事货币市场各类资金清算业务。中央银行的清算中心已迁址上海,并开始建设“全国清算中心”,说明建设我国的“清算银行”已迈开一大步。另外对于债券的结算工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虽作了一个很好的设施铺垫,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其市场权威性和运作效率。

3.5构建科学合理的协同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货币市场基金是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和管理,同时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投资和经营,而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两类,这样就使得对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需要涉及多个方面。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货币市场由我国中央银行监管,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行为由银监会和保监会监管,基金机构又由证监会监管,这样监管工作就需要兼顾多个部门,较为复杂,处理不好容易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复管理。因而将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多方结合起来,构建科学合理的协同监管体制是对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提出的新要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结算活动的合规性检查;证监会应根据证券信托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的违规行为;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加强对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管理。同时随着对商业银行设立法人基金公司发行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政策的放宽,银监会和证监会也应建立联合机制加强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管理,保证其操作行为的规范性。在管理中应防止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防止商业银行销售由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的同时参与到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防止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等。

参考文献

货币基金监管篇4

1.银行监管的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之分。

界定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关系首先涉及银行监管的分类。根据监管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银行监管可以区分为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所谓货币监管,是指为实施货币政策所必需的旨在确保货币政策操作和传导的有效性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督管理。而所谓机构监管,则是指监管当局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各个方面进行的监督管理。一般而言,货币政策执行过程中总会伴随着一部分监管职能,如对与中央银行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对法定存款准备金达不到标准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对有关直接或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如管制利率、信贷限额、消费者信用控制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等,这部分监管职能是货币监管而不是机构监管。

从历史上看,货币监管与机构监管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由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可以成为迫使金融机构遵从其指示的一个砝码,因此中央银行就有可能而且有必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这样,“最后贷款人”职能实际上确立了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进而奠定了实施银行监管的基础。但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以及遵奉“看不见的手.”范式的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占经济学主流地位的理论背景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还仅仅局限在防止银行挤提风险的层面上,中央银行并没有据此干涉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行为。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后,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实现了对“看不见的手”范式的革命,政府开始对经济和金融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管理。受此影响,一方面,中央银行在统一货币发行职能的基础上发展起了货币政策职能,最后贷款人职能和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与此相关的货币监管日益加强;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在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业务管制,即机构监管不断加强。自此,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沿着不同的体系不断发展。

2.货币政策与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关系。

由于货币监管主要为货币政策服务,因此货币监管对货币政策具有从属性或依附性。表现在:其一,货币监管服务于防范货币政策操作中的资金风险。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是在与商业银行业务往来中进行的。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中央银行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往往要对商业银行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这种检查是基于贷款协议的安排,性质上与商业银行对借款企业的财务信用检查相同,具有较强的业务性或经济性,而不是行政上或法律上的行为。其二,货币监管服务于督促有关货币政策法规制度的有效落实。中央银行为了确保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操作而制定实施了一些法规制度,货币监管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确保这些法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如监督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监督落实利率政策等。特别是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如利率管理、贷款规模管理、现金管理等的实施,依赖于对金融机构严格的货币监管,甚至把货币监管视为货币政策的工具。其三,货币监管服务于货币政策目标。货币监管是为实施货币政策服务的,其目标必然依附于货币政策维护币值稳定的目标。

与之不同,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则是相对独立的。表现在:其一,行为方式不同。机构监管依靠法规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微观金融主体,要求它们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按标准行事,因而具有行政性和法律性,以及直接性和强制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是依靠经济手段如利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并主要依靠市场传导来影响行为主体的经营活动,因此货币政策更多地具有间接性和选择性。其二,作用范围不同。机构监管主要作用于金融机构;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范围不仅包括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企业和社会公众。其三,灵活性不同。银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事先确定的,并在一定时期固定不变;而货币政策意图则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经常调整。其四, 目标不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币值稳定;而机构监管的目标是维护机构稳定,以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

3.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特定涵义。

由于货币监管从属于货币政策,即货币监管内含于执行货币政策的过程中,因此货币政策与货币监管不存在协调关系问题。

由于机构监管与货币政策相互独立,并且如下所述,二者既具有矛盾性,又有一定的互补性,因此存在二者间的关系协调问题。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关系,特指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之间的协调关系,是指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为有效消除二者间的矛盾性并强化其互补性,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的总称。为表述方便,本文以下所用银行监管均指机构监管。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基本内容

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固有的矛盾性和互补性是二者协调关系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二者关系需要协调的基本内容,包括:

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经济周期中行为方式的矛盾性。

货币政策具有逆经济周期运行的特点。即在经济高涨时期,货币政策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往往会收紧银根,减少货币供应;在经济衰退时期,货币政策为了抑制通紧缩往往放松银根,扩大货币供应。银行监管则具有顺周期运行的特点。即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松;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并往往伴随大量不良资产,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由于在同一经济周期阶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行为方式不同,导致二者经常产生利益冲突。如在经济高涨时期潜在的通货膨胀压力要求将利率提高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这将导致银行经营成本增加或业务萎缩,从而带来风险,与监管目标冲突。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指标要求较严,导致银行贷款更为谨慎,使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传导受阻。

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追求目标的互补性。

由于货币政策追求的货币稳定和银行监管追求的机构稳定同属金融稳定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使得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目标上存在互补性。

(1)银行监管所创造的安全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条件。一方面,金融组织体系的健全性是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前提。金融组织体系是货币政策传导的非常重要的中间环节,过于严格的银行监管形成金融压抑从而抑制了金融深化,往往导致金融组织体系不完善,不利于货币政策的顺利传导。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往往导致信贷传导出现结构性矛盾。另一方面,银行体系的安全性是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银行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的加剧,将降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其原因:其一,金融风险将使货币政策的执行难度增加。在金融风险加大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工具与经济变量之间的联动关系与正常情况相比变得更加不确定且更加难以预测,从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的难度增加。其二,金融风险将使金融机构行为发生变异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操作及其有效传导是在特定的金融业务中通过市场交易进行的,这需要金融机构对代表货币政策意图的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映从而能够积极参与相应的金融交易为前提。如果金融机构对市场信号反映迟钝或者不参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操作过程,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便大大降低。而金融机构能否对市场信号作出灵敏反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金融机构是否是一个能够在“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原则之间实现有效均衡的市场主体。在金融风险加剧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将单纯追求流动性,并保持较高的准备金以防范风险,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不灵敏,从而直接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有效性降低。其三,金融风险具有货币紧缩效应,不利于实现扩张性的货币政策目标。在金融风险加剧的情况下,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不信任感增强,手持现金增加,银行必然相应提高准备金水平,同时,在金融风险加剧的情况下,银行贷款不良率提高,当银行准备金、现金漏损率和银行不良贷款率提高时,货币乘数下降,从而货币供应量下降,导致货币紧缩。

(2)货币政策追求的货币币值稳定,是银行监管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稳健与可持续性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健与可持续性即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银行系统只有在稳定的货币环境中才能正常运行。币值不稳将引发债务偿付困难,增加银行不良资产,从而最终导致机构不稳。在宏观经济形势不稳的情况下,银行监管难以完成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

3.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局部目标的冲突性

尽管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最终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局部目标上仍然存在冲突性。货币政策如果过多地关注银行监管的目标将影响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从而影响其维护币值稳定目标的有效实现。国外学者对发达国家战后长期高通货膨胀现象的大量分析表明,中央银行独立性指数与通货膨胀指数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大,通货膨胀率就越低;中央银行独立性越小,通货膨胀率就越高。如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政策为陷入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最后贷款人融资便利可能增加货币供应量,从而破坏其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意图,达不到货币稳定的目标。

4.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互补性。

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银行监管所获得的有关银行经营的信息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表现在:其一,银行监管信息是中央银行正确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据。中央银行针对既定目标的政策操作是假定存在一定的传导机制为前提的,这种假定的正确性从而建立在这种假设基础上的货币政策操作的有效性,依赖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方式的准确了解,这需要以银行监管信息为依据。货币政策工具如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等也都是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风险性的具体把握,需要银行监管信息的支持。同时,正确的货币政策决策也需要银行监管提供的有关银行经营的保密信息。其二,强有力的银行监管是确保金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基础。强有力的银行监管能够保证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真实性,从而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这是正确制定货币政策的重要前提。其三,银行监管信息是中央银行正确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的重要保证。当单个银行出现支付问题时,中央银行在决定是否给予流动性支持时,需要对银行经营情况做出判断,即该银行流动性问题是暂时的,还是经营状况长期恶化的结果,同时如果拒绝对该银行进行救助从而导致银行倒闭能否危及整个银行体系并引发系统性风险。如果该银行的倒闭将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中央银行必须迅速做出反映,这需要银行监管为之提供有关该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充分而及时的信息。

同时,银行监管为了确保银行稳健运行,需要了解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需要在货币政策的指导下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业务发展,从而需要货币政策为之提供相关信息。

5.货币政策工具对银行监管的依赖性

货币政策工具操作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银行监管与之配合,如“窗口指导”建立在监管权威性基础之上。同时,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常常需要借助于银行监管的力量,加强监督检查。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制度结构及其适应效率分析

(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两种制度结构

1.内部协调。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内部协调,是指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由中央银行行使,从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在中央银行内部进行协调。一般而言,由同一主体协调自身承担的两种职能,协调性比较强,协调成本比较低,更加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信息沟通、执行手段、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协调。如美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即采取内部协调的制度结构,银行监管信息对货币政策起到了很强的支持作用。例如 1989年联储做出的降低利率,增加货币供应的决策即是其在银行检查中作出的。理论认为,这种协调方式的缺点在于可能造成中央银行权力过大、货币政策目标受监管目标的干预等问题。

2.外部协调。所谓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外部协调,是指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由单独的机构负责,从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关系在两个机构之间进行协调。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于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对这些国家比较研究,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外部协调的主要形式有:一是明确中央银行负有参与银行监管的职责。二是中央银行承担金融稳定的职责,并明确了危机处理时与监管机构的分工和责任。三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四是建立工作协调和磋商机制。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制度结构的适应效率分析

内部协调与外部协调并无优劣之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采取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的制度结构取决于所处的制度环境,包括:

1.金融自由化、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的发展程度。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广泛发展,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结构日益复杂化,金融经营出现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同时出现了一批巨型化的金融集团,增加了银行监管的难度。为了提高监管有效性,客观上要求实行混业监管。这种情况下,银行监管职能日益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便由内部协调转变为外部协调。根据英国大卫·卢埃林 (David

L1ewellyn)1997年对世界123个国家统计研究,目前,大多数国家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占57%),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银行监管在央行内(占51Z);部分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占35%),其中,银行监管在央行内和央行外的比重差不多;只有极少数国家实行完全混业监管体制,占 8%,其中,多数.国家银行监管在央行外,占6%也就是说,分业监管体制下中央银行更多地承担银行监管职能,而在强调建立强有力的综合监管机构即完全混业监管体制下,银行监管则更多地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可见,监管模式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制度选择。

2.金融微观基础的健全性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市场化程度。在发达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金融微观基础较为完善如金融机构运行机制良好、利益约束强等,金融机构对货币政策信号反映较为灵敏,与此相应,货币政策工具不再对金融机构进行直接控制,而是更加具有间接性或市场性,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选择;同时,由于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较为健全,能够在“流动性、风险性和效益性”之间实现有效均衡,从而对其实施硬化的监管措施意义不大,因此银行监管日益注重让金融机构自身发挥防范风险的作用,银行监管的市场导向增强。这样,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加倾向于在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中实现自发性的协调,而不是通过对金融机构具体行为的约束来实现二者的自主性协调。如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银行流动性管理中越来越尊重金融机构自主选择,而不是硬性制定比例限制,导致二者冲突的可能性减少;又如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减少使用,银行监管对直接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与配合问题不再重要。这种情况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倾向于外部协调。

3.对风险机构实施救助方式的可替代性以及银行监管理念的变化。发达国家具有以财政资金化解金融风险的经济实力,同时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产生了较强的可替代性,使得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的分离成为可能。目前,发达国家在处理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时,主要由存款保险公司和政府等联合拯救,中央银行基本不对出现危机的机构单纯承担救的资金支持。

4.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监管规范化的发展程度。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各国银行监管普遍以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监管.文件为指导,改进了本国的监管政策,监管方式。手段日益趋于标准化、统一化。监管规范化的发展导致各国监管差异性减少,在具体问题上与货币政策协调的余地减少,这时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外部协调即可有效解决。

5.经济的发展水平。一般而言,发达或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化程度高、金融混业经营且金融体系比较稳定,其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适合外部协调。而发展中国家微观主体行为普遍不规范,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分业经营,且更多地采用直接性的调控方式,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监管的配合,因而适合内部协调。

三、强化我国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协调关系的对策研究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货币基金监管篇5

    一、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

    我国对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理论探讨始于1999年,而在实际操作中的萌芽则始于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2003年5月,南京商行与江苏省内其他10家商业银行共同发起成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运作资金总额3.8亿元,年收益率达3.5%,7月南京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大连市商业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和深圳市商业银行等6家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运作资金8个亿,年收益率达到2.88%。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式成立是以2003年12月10日三只货币市场基金分别获得央行和证监会批文为标志的。2003年12月10日华安现金富利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经历了艰难险阻最终获批,其中华安现金富利基金于200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

    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分析

    (一)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专门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的追加型投资基金。鉴于货币市场工具的短期性与较高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随时追加投资额,也可随时通过签发支票的形式退出基金。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较为稳定。该类基金对那些风险偏好较小、流动性偏好较大的小额投资者或非盈利性资产机构投资比较有吸引力。

    (三)一般为开放型基金。由于收益不像股权投资基金变动幅度大,所以为了增加吸引力,货币市场基金也必须采取较为开放的组织形式,给予投资者灵活变现和随时进出的方便,即允许基金凭证持有者据其持有的金额签发支票变现,犹如活期储蓄,当然,投资者也可按基金资产净值认购新的凭证单位,增加投资。

    (四)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目的多元化。比如,规避利率管制,减少交存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产生的相对机会损失;避税之需:作为一种现金性资产的管理渠道。

    (五)货币市场基金的清算要求较高。开放式的组织方式、允许投资者随时据以签发支票用于转帐或支付以及组合工具期限较短的特点,需要资产与资金的评估与清算工作必须跟上,并设置一定量的窗口,方便投资者进出。

    (六)风险较小,管理成本较低。

    二、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现状:

    我国MMF近两年来发展迅速,由于最初对这一金融创新没有明文规定,业界对商业银行是否可开办基金公司也无定论,故我国最初的MMF主要是由基金公司设立的。2005年可以说是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一个转折年,全年共新增货币基金21只,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交行、工行和建行三家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三家试点银行于2005年9月底全部完成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工作,分别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银货币、工银货币、建信货币三只货币基金已分别于2006年1月20日、2006年3月24日和2006年4月25日设立发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是我国商业银行尝试混业经营的又一新举措。

    三、目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达到14万亿元,货币市场基金作为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子市场之一,在我国是一项业务创新,对分散我国银行体系风险、货币市场的建设、解决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分割问题等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1、法律滞后问题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我国的一项创新金融工具,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自然制度变迁。成立之初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及管理当局的支持,因此存在法律滞后的必然现象。这也是金融创新的典型特征之一。自2003年我国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相关规定与办法,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式规定是于2004年8月16日出台的,而早在2003年12月我国就已出现了货币市场基金,关于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则是于2005年4月出台的。

    2、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正式建立起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昭示着银行业想入主基金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意愿:2003年12月正式获批的三只货币市场基金。标志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货币基金的形式实现资金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转换,混业经营趋势初步显现:2005年三家商业银行获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尝试混业经营。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的成立对我国经过近11年刚刚建立起来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直接提出了挑战。由两个发行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今后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显得越发重要,因业务交叉而带来监管的交叉也会弱化监管的效力。

    3、风险与信用评级问题

    货币市场基金又被称为“准储蓄”,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可以免收利息税,但其份额并不能象储蓄存款那样享受存款保险,在国外,当发生货币基金投资亏损面临着巨额赎回风险时,基金公司往往负担亏损,因此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安全性相当高。目前在我国虽然尚未出现这种情况,但货币基金出现亏损的潜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出现亏损该如何解决?在我国目前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单一、市场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货币市场基金追逐较少的产品必将带来基金公司的违规经营问题。

    4、外部硬件配套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清算问题上。成立于1996年12月2日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托管和结算服务,但该机构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日前货币市场的资金清算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系统进行,但效率较低,不能满足发展货币市场的要求。

    四、对我国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规,加强金融监管,减少外部失灵发生的概率

    混业经营是当前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金融业入世后的5年过渡期很快就到了,分业经营的中国金融业面对国外混业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挑战将处于劣势,因此我国金融业尝试混业经营方式也是自然的进程。因此,在当前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使市场的发展有章可循:

    2、控制好发展速度与规模的关系,确保货币市场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

货币基金监管篇6

一、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

我国对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理论探讨始于1999年,而在实际操作中的萌芽则始于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2003年5月,南京商行与江苏省内其他10家商业银行共同发起成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运作资金总额3.8亿元,年收益率达3.5%,7月南京市商业银行、杭州市商业银行、大连市商业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武汉市商业银行和深圳市商业银行等6家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联合投资项目运作资金8个亿,年收益率达到2.88%。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式成立是以2003年12月10日三只货币市场基金分别获得央行和证监会批文为标志的。2003年12月10日华安现金富利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基金、博时现金收益基金经历了艰难险阻最终获批,其中华安现金富利基金于2003年12月30日正式成立。

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分析

(一)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专门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的追加型投资基金。鉴于货币市场工具的短期性与较高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随时追加投资额,也可随时通过签发支票的形式退出基金。

(二)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较为稳定。该类基金对那些风险偏好较小、流动性偏好较大的小额投资者或非盈利性资产机构投资比较有吸引力。

(三)一般为开放型基金。由于收益不像股权投资基金变动幅度大,所以为了增加吸引力,货币市场基金也必须采取较为开放的组织形式,给予投资者灵活变现和随时进出的方便,即允许基金凭证持有者据其持有的金额签发支票变现,犹如活期储蓄,当然,投资者也可按基金资产净值认购新的凭证单位,增加投资。

(四)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目的多元化。比如,规避利率管制,减少交存中央银行法定准备金产生的相对机会损失;避税之需:作为一种现金性资产的管理渠道。

(五)货币市场基金的清算要求较高。开放式的组织方式、允许投资者随时据以签发支票用于转帐或支付以及组合工具期限较短的特点,需要资产与资金的评估与清算工作必须跟上,并设置一定量的窗口,方便投资者进出。

(六)风险较小,管理成本较低。

二、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现状:

我国MMF近两年来发展迅速,由于最初对这一金融创新没有明文规定,业界对商业银行是否可开办基金公司也无定论,故我国最初的MMF主要是由基金公司设立的。2005年可以说是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一个转折年,全年共新增货币基金21只,同时金融监管当局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交行、工行和建行三家银行为首批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三家试点银行于2005年9月底全部完成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工作,分别成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交银货币、工银货币、建信货币三只货币基金已分别于2006年1月20日、2006年3月24日和2006年4月25日设立发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是我国商业银行尝试混业经营的又一新举措。

三、目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达到14万亿元,货币市场基金作为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子市场之一,在我国是一项业务创新,对分散我国银行体系风险、货币市场的建设、解决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分割问题等均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1、法律滞后问题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是我国的一项创新金融工具,是自下而上进行的自然制度变迁。成立之初主要是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及管理当局的支持,因此存在法律滞后的必然现象。这也是金融创新的典型特征之一。自2003年我国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相关规定与办法,关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正式规定是于2004年8月16日出台的,而早在2003年12月我国就已出现了货币市场基金,关于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则是于2005年4月出台的。

2、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

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成立,意味着中国正式建立起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2003年两只准货币基金的成立昭示着银行业想入主基金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意愿:2003年12月正式获批的三只货币市场基金。标志着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货币基金的形式实现资金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转换,混业经营趋势初步显现:2005年三家商业银行获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正式入主基金领域尝试混业经营。可以说货币市场基金的成立对我国经过近11年刚刚建立起来的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直接提出了挑战。由两个发行主体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今后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的问题显得越发重要,因业务交叉而带来监管的交叉也会弱化监管的效力。

3、风险与信用评级问题

货币市场基金又被称为“准储蓄”,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可以免收利息税,但其份额并不能象储蓄存款那样享受存款保险,在国外,当发生货币基金投资亏损面临着巨额赎回风险时,基金公司往往负担亏损,因此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安全性相当高。目前在我国虽然尚未出现这种情况,但货币基金出现亏损的潜在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出现亏损该如何解决?在我国目前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单一、市场规模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货币市场基金追逐较少的产品必将带来基金公司的违规经营问题。

4、外部硬件配套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清算问题上。成立于1996年12月2日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为全国债券市场提供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为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托管和结算服务,但该机构尚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日前货币市场的资金清算主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电子联行系统进行,但效率较低,不能满足发展货币市场的要求。

四、对我国发展货币市场基金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规,加强金融监管,减少外部失灵发生的概率

混业经营是当前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金融业入世后的5年过渡期很快就到了,分业经营的中国金融业面对国外混业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挑战将处于劣势,因此我国金融业尝试混业经营方式也是自然的进程。因此,在当前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使市场的发展有章可循:

2、控制好发展速度与规模的关系,确保货币市场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

货币基金监管篇7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货币政策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较小,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的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但是,如果货币政策不是以反经济周期、稳定物价为主要任务的话,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这种冲突可能就未必会真正出现;如果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基调不是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独立确定的话,二者之间就可能出现冲突。例如,中央银行在1997年开始强化对银行体系的贷款监管,开始大规模强调处置不良资产,但是当时也是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下行阶段自然不良资产的比率就高,处置不良资产也会加剧贷款的紧缩力度,如果在经济上行的1992年等时期处置不良资产,对经济稳定的冲击可能就小的多,不良贷款也未必显得那么突出,但是,这个监管的力度看来也不是中央银行能够独立确定的。

(二)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系统性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互动性

在评价银行监管部门的成立时,一个常见的看法是,银行监管部门成立之后,分别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专门性的监管机构都基本完备,因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说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这其中存在一个对银行体系的风险与证券、保险体系风险的不同特性的模糊认识。

实际上,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的风险主要是宏观性、系统性的风险,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与投资者相关程度高的风险。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进一步看,银行监管所创造的安全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条件。而独立的货币政策所创造的稳定的货币环境,也是银行有效地实施监管、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最为关键性的市场环境。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其中相当重要的一点就是货币的稳定。

(三)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协调还取决于市场环境的发育

通常,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来说,一个直观的判断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姑且不论当前微观层面的银行行为是货币政策的最为主要的传导途径,仅仅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其次,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实施的市场环境还应当包括银行风险的处置程序。实际上,如果商业银行体系总体上较为稳健,同时也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整个银行体系对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的依赖性显然就大大降低,此时,无论银行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是否分立,并不一定必然影响到整个银行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反观当前中国的银行体系的实际状况,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似乎是当前维护银行体系突发性危机的主导性的手段,这就决定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即使分立,也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互动和有效协调。

二、从金融结构层面的考察

中国当前的金融结构必然也会对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互动行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工具的相互依赖性

当前中国的金融结构是一个典型的银行主导性的间接型融资体系,因而银行体系自然就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银行监管的合作,或者商业银行从微观层面不作出积极的反应,那么,货币政策就很难达到预定的政策目标。另外,货币政策也受到金融监管一系列法规的影响,最为典型的是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金融监管,对于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以及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等都会形成明显的制约。因此,在实际运作中,货币政策操作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银行监管的配合,最为典型的就是一些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需要借助银行监管的力量来予以监督落实,否则金融机构就可能会失去实施的外部动力。

(二)中央银行的货币监管与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之间存在显著的依赖性

在实际监管中,货币监管强调的是为保证货币政策实施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管;而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监管机构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而进行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的监管。这两个监管职能实际上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

在中央银行实施货币监管、或者银监会实施机构监管的过程中,二者的合作是必然的。中央银行进行货币监管以实施其货币政策目标的行为,也必然会对银监会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稳定的目标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例如,中央银行对于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的检查、对货币政策制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政策、选择性货币政策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当前经济转轨阶段采用的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如现金管理等)进行检查,都不仅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合作,也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监管部门监管目标的实现。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银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机构监管也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机构监管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监管法规,直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影响,进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效果直接形成影响。因此,当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首先应当清晰地区分实际运作中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业务领域划分,并在进行各自的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时,主动考虑到自身的监管行为对于对方监管目标的影响。

三、从运作层面的考察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

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货币基金监管篇8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对于周期的不同特性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特性。货币政策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会产生不同的,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较小,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的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但是,如果货币政策不是以反经济周期、稳定物价为主要任务的话,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这种冲突可能就未必会真正出现;如果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基调不是由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独立确定的话,二者之间就可能出现冲突。例如,中央银行在1997年开始强化对银行体系的贷款监管,开始大规模强调处置不良资产,但是当时也是经济周期的下行阶段,下行阶段自然不良资产的比率就高,处置不良资产也会加剧贷款的紧缩力度,如果在经济上行的1992年等时期处置不良资产,对经济稳定的冲击可能就小的多,不良贷款也未必显得那么突出,但是,这个监管的力度看来也不是中央银行能够独立确定的。

(二)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系统性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互动性

在评价银行监管部门的成立时,一个常见的看法是,银行监管部门成立之后,分别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专门性的监管机构都基本完备,因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可以说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这其中存在一个对银行体系的风险与证券、保险体系风险的不同特性的模糊认识。

实际上,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的风险主要是宏观性、系统性的风险,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与投资者相关程度高的风险。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进一步看,银行监管所创造的安全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条件。而独立的货币政策所创造的稳定的货币环境,也是银行有效地实施监管、维持金融体系稳定的最为关键性的市场环境。正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之一是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其中相当重要的一点就是货币的稳定。

(三)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协调还取决于市场环境的发育

通常,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来说,一个直观的判断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姑且不论当前微观层面的银行行为是货币政策的最为主要的传导途径,仅仅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其次,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实施的市场环境还应当包括银行风险的处置程序。实际上,如果商业银行体系总体上较为稳健,同时也普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那么,整个银行体系对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的依赖性显然就大大降低,此时,无论银行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是否分立,并不一定必然影响到整个银行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反观当前中国的银行体系的实际状况,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似乎是当前维护银行体系突发性危机的主导性的手段,这就决定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即使分立,也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互动和有效协调。

二、从金融结构层面的考察

中国当前的金融结构必然也会对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互动行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工具的相互依赖性

当前的结构是一个典型的银行主导性的间接型融资体系,因而银行体系就成为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银行监管的合作,或者商业银行从微观层面不作出积极的反应,那么,货币政策就很难达到预定的政策目标。另外,货币政策也受到金融监管一系列法规的,最为典型的是以巴塞尔协议为代表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金融监管,对于银行的贷款扩张能力、以及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等都会形成明显的制约。因此,在实际运作中,货币政策操作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银行监管的配合,最为典型的就是一些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需要借助银行监管的力量来予以监督落实,否则金融机构就可能会失去实施的外部动力。

(二)中央银行的货币监管与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之间存在显著的依赖性

在实际监管中,货币监管强调的是为保证货币政策实施而由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进行的监管;而机构监管强调的是监管机构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而进行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营运等的监管。这两个监管职能实际上都是起源于早期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

在中央银行实施货币监管、或者银监会实施机构监管的过程中,二者的合作是必然的。中央银行进行货币监管以实施其货币政策目标的行为,也必然会对银监会所监管的金融机构稳定的目标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例如,中央银行对于有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的检查、对货币政策制定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利率政策、选择性货币政策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当前转轨阶段采用的直接性货币政策工具(如现金管理等)进行检查,都不仅需要银行监管部门的合作,也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监管部门监管目标的实现。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银行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机构监管也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实施,机构监管所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监管法规,直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形成影响,进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效果直接形成影响。因此,当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首先应当清晰地区分实际运作中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的业务领域划分,并在进行各自的货币监管和机构监管时,主动考虑到自身的监管行为对于对方监管目标的影响。

三、从运作层面的考察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

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货币基金监管篇9

(一)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与金融监管力度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近年来,人民银行所采取的一系列强化监管的措施已收到了相应的效果,如加大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和盈利水平考核的力度,但是这种做法却使信贷活动的交易费用倍增,在客观上起到了体制壁垒的作用。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防范金融风险受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各金融单位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把贷款风险与个人利益挂钩,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责任。但是在风险约束机制加强的同时,未建立起相应的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机制,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信贷人员镇贷、畏资压力沉重。同时,人民银行把建立金融安全区作为首选监管目标,把风险监管放在首位,加大了对不良贷款、盈利水平的考核,并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层层把关负责,从金融机构外部形成风险抑制机制。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重越高,其降低不良贷款的任务就越大,放款的意愿就越不足,目前商业银行关心的是贷款的风险,而不是贷款的盈利。这种状况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镇贷”,制约了总需求的扩大。总需求相对不足,销售就会变得更加困难,企业还贷能力下降,金融机构正常贷款转化为不良贷款的可能性上升,其盈利水平就会下降。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居高不下,使其在发放贷款时更加保守,将进一步加重企业生产与经营的困难。由于监管与整顿规范的力度在增强,而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工作力度没有相应加强,资金从金融部门进入产业部门的通道变窄了,只得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内循环,使货币信贷的扩张作用难以实现。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货币基金监管篇10

1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货币基金监管篇11

1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分析

1.1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经济周期而言具有不同作用

无论是货币政策,还是银行监管,都是在同一宏观经济环境下进行的。从宏观层面考察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最为突出的就是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对于经济周期的不同作用机理。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通常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银行监管通常是顺经济周期的,这两种矛盾的特性在银行体系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下调利率能够降低银行的筹资成本,增强流动性,但是会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在经济高涨时期,银行经营效益好,风险低,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相对来说较松,银行本身经营的难度也低,此时货币政策则需要注重预警性地进行适度反向操作,如提高利率水平、控制货币供应量、对特定部门进行信贷控制等,这显然会加大银行经营的成本;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业务拓展困难,银行监管对银行经营的风险约束较紧,对于银行新增的不良贷款也更为关注,银行的贷款投放当然也就更为谨慎,此时货币政策可能采取的扩张性政策难以在银行系统得以传导。因此,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作,首先应当是在宏观层面的合作,在于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取得共识之后,分别在各自的领域采取相应的、并且不直接冲突和抵销的政策措施。

1.2银行体系风险特征决定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必须进行良性互动

银行体系与证券、保险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别,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在流动性方面具有不对称性,通常具有错配的缺口,银行部门十分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而传染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银行因为其强烈的公共性和外部性而具有公众公司的许多特征。因此,银行体系风险具有宏观性、系统性的特征,其风险主要集中于宏观层面,且一旦发生对经济的冲击面非常大,而证券和保险的风险主要是微观性的、是与投资者相关程度较高的风险。正因为银行监管和银行体系的稳健程度与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因此,仅仅从银行体系风险的宏观性和系统性来说,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协调的重要性,将远远超过央行与证券和保险领域的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的重要性。

1.3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决定了宏观层面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

对于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分工而言,一般的认识是,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着眼于微观层面。这实际上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划分。从货币政策运作的环境看,没有商业银行微观行为的市场化改进,货币政策的实施在目前的环境下往往也是难以着手的。在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基本有效地对货币政策的宏观信号作出反应,此时货币政策当然无需强调对商业银行的直接信贷控制,而更多地依托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手段,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是采取激励相容的市场化手段。但是,在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有限、商业银行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不足的阶段,货币政策如果不能介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运作行为,就难以有效地传导到经济运行环节,此时必然需要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的积极合作。

2对运作层面的实际考察

2.1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立后应防范可能出现的决策效率降低

如果说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独立,是为了防止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的话,那么,二者的分立从运作层面也提出了一个决策效率的问题。在呼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立众多理由中,怀疑央行因角色冲突而对金融监管难以中立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但是,在实际运作中,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央行缺乏足够的独立性的前提下,如果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或者其他宏观部门就宏观政策动向、金融风险和金融稳定应采取的措施产生分歧并争执不下时,最终可能还是会集中到国务院层面进行统一决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和银监会的分立,实际上只是把原来在央行内部可能存在的角色冲突更多地转移到国务院层面,而这一转移必然会导致决策效率的一定程度的降低,这显然对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或者金融风险的防范都有不利的影响。这种决策效率可能出现的降低,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的行使上。实际上,如果央行身兼二任,则无论货币政策的基调是紧缩还是扩张,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目标。但是,在银监会作为单纯的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承担机构监管职能之后,因为银监会并不能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而央行要妥当运用“最后贷款人”职能,必须充分了解具体银行的经营状况,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立使得央行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时将更多地依赖银监会对银行困境的判断而不是自身的判断,其中显然存在实施效果下降、运用过滥、过严、过迟等,或者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难以形成共识时需要国务院层面的决策,从而可能错过防范银行危机的最佳时机。

因此,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立的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组织协调机制相当关键,否则只能是决策效率的迅速下降。在此基础上,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值得关注。

2.2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共享应当成为二者协调的基本前提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两个机构之间协调,协调关系较弱,协调成本较高,但有利于强化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防止相互干扰。目前,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实行外部协调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货币政策决策,还是银行监管决策,都是基于对银行体系大量信息的分析之上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都是以一定的银行体系的传导机制为前提,可以说几乎所有的货币政策操作,例如利率调整、公开市场操作,都必须立足于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的深入掌握。更为重要的是,银行监管信息也是中央银行及时高效地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的基础。与此同时,货币政策操作必然会对银行体系的经营形成多方面的影响,也需要银行监管部门及时把握、进而采取相应的对策来指导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的探索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联动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合力作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必须以一定的制度形式为保障,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内部协调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在当前人民银行内部两大体系独立运行的情况下,为了加强两大体系间的联系和沟通,需要建立由货币政策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货币政策运行与银行监管的情况和存在问题,相互介绍货币政策或银行监管的政策要求,共同研究两大体系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更好地发挥合力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健康运行。

(2)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有效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针对当前非现场监管与金融统计彼此独立从而不能相互利用的问题,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协调性,必须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共享的金融数据库。要在进一步完善“全科目上报制度”和现有统计网络的同时,依据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进行改造,建立可以自动生成统计指标与监管数据指标的金融数据库。条件成熟后,连通中央银行金融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中央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进一步发挥统计网络对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同时,要强化对金融机构数据真实性的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从而确保信息质量。在建立两大部门共享数据库的基础上,为了加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增强合力,还可以建立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以加强两个部门的协调。

(3)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的人员流动机制。为了增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大职能的融合,要大力加强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人员的交流,建立起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从而使货币政策部门人员能够更加熟悉监管要求,使银行监管部门能够更加了解货币政策意图,为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有效协调奠定基础。

(4)建立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在执行手段上的协调机制。针对当前货币政策窗口指导作用较弱的问题,要把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意图纳入监管的内容、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如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等,确保货币政策意图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内部货币政策部门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实际上,无论是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统一在一个机构之内,还是相互分立,在全球范围内都可以找到大量的范例,这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法制环境和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金融体系的演变轨迹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范式。但是,在选择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分立的体制之后,我们必须更为强调二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为我所用,并结合我们的国情进行制度上的创新,是当前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应共同关注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货币基金监管篇12

(二)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与货币政策的传导所需的利率市场决定机制之间的不适应,影响了货币政策的间接调控作用。目前,在人民银行对利率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程度不可能太高,货币政策工具配置的市场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弱化了货币政策的效应。人民银行虽然扩大了利率调整及浮动的范围,并对外币利率实行了市场化改革,但现行的利率管理体制从总体上还是一种管制体制,在这种管制体制下,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资金的价格和供求状况,也难以有效发挥对资金的调节作用。单纯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利率浮动范围来影响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效果不明显。当经济景气状况不佳、企业效益下降、信贷风险上升时,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将自动减少贷款,资金供给下降。如果利率由市场决定,资金供给减少会推动利率上升,从而使金融机构预期收益增加,会相应增加一部分贷款,相反在利率仍未开放的条件下,资金供给下降并不能推动资金价格上升,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难以有效激发。加之我国货币市场虽已初步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但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尚未形成规模,票据市场发展缓慢,使人民银行通过再贴现调控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础货币投放的作用受到限制。

(三)人民银行没有树立起督促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难以真正落实。基层人民银行在督导金融机构实施货币信贷政策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窗口指导”只是一种道义的劝告,是一种软约束,贷款程序、贷款投向和数量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各金融机构手中。基层人民银行虽然强调了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资金引导,但忽视了对其执行货币信贷政策效果的监管、检查,即督促的多,检查的少,“软约束”多,“硬措施”少。由此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线路发生了反向变化:一是商业银行正在自下而上集中资金、集中权力、集中客户;二是中央银行正自上而下放权力、下拨资金。商业银行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响身生存空间,对中央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就不再步步紧跟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比较有效的手段是再贴现和支农再贷款,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但总、分行对再贴现实行额度管理,控制较严,难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四)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忽视了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应有作用,中小金融机构游离于货币政策传导之外。由于内外部原因,中小金融机构资金融通遇到困难,出现一些支付风险,引起各级政府和人民银行高度关注,在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政策上采取综合治理,过分强调防范和化解风险,而对其在货币政策传导上的作用没有给以足够重视。这就出现了两种状况:一是信贷重新向国有银行集中,与此联系,中央银行“窗口指导”主要面对国有银行,影响了货币政策的全面传导。二是存款向大银行集中,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增长缓慢,为防范流动性风险保持了较高的备付金率,金融体系的货币衍生能力受到抑制。

二、强化金融监管,促进货币政策发挥效能的构思

货币基金监管篇13

一、虚拟货币概念

关于虚拟货币的问题,国内外的研究文献并不多。国外主要是一些国际组织的报告中研究关于虚拟货币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其安全和监管问题等。而一些论文则是研究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和货币政策的影响。我国的研究则主要是围绕虚拟货币是否对人民币产生冲击展开。对虚拟货币的概念,国内外有很多个版本,但是总结起来就是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在发行者、持有者和一些商家之间流通,能购买真实商品、虚拟商品、电子服务,具有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现在虚拟货币的种类有很多,主要包括:腾讯Q币、新浪U币、百度币、魔兽币、网易POPO币、盛大点券等。其中最有名的当属腾讯开发的Q币,它的使用者人数已超出两亿人,随着淘宝网的不断流行,在淘宝店购买商品的人数越来越多,淘宝网上Q币的日交易额已高达五十万元。根据相关的专家分析,我国的虚拟货币已经具备了年过十亿的规模,并且在这个基础上还以年15%-20%的速度增长。

二、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冲击

(一)影响货币乘数

根据经济学的计算公式货币乘数m=(1+c)/(rd+re+c)这里的rd法定准备金率re超额的准备金率,c指的是现金漏损率。这里的现金漏损率是对人们消费习惯的一种反映,表示现金和存款的比例。当人们用现金购买虚拟货币时,则必然会减少手中的现金数量,增加运营商的存款数量,这样,总体来看,银行存款还是增加了,现金的漏损率减少,货币乘数会变大。如果是用银行存款购买或者用现金购买后又取出相应存款,保持现金漏损率不变,那货币乘数就会保持不变。

(二)影响货币供应量

我国的基础货币包括现实流通中的货币、超额准备金以及法定准备金。当人们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后,现实流通中的货币现金就会减少,银行中的存款就会相应的增加,这样准备金也必然增加。当然,如果中央银行部采取措施的话,基础货币的增减还由准备金增加量R+E和现金减少量-C来决定。换句话说就是当现金漏损发生变化时,虚拟货币的出现就会让基础货币发生结构上的变动,从而产生一个正或者负的增量。按照货币需求理论,当一些商品用虚拟货币支付就会降低人们对人民币的需求为了保持工序平衡,央行会调整基础货币数量,及减少基础货币数量。

(三)影响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工具发挥作用

央行为了更好地对货币供需情况进行调节,往往会用到货币政策工具,这些工具主要包括法定准备金,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而虚拟货币的出现会对这些工具发挥作用产生影响,有可能会削弱这些工具的调控结果。举例来说,虚拟货币并不是现实中的货币或存款,只是货币或存款的一种替代品,那么使用虚拟货币的运营商业不用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并且运营商可以自己发行虚拟货币,自己决定发行的数量和规模,因此法定准备金和再贴现业务就不能发挥他们的调节作用。而我国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来进行调节,但是,虚拟货币并不在纳税的范围之内,所以我国的税收政策对虚拟货币不起任何的作用。

三、虚拟货币的风险及监管

(一)虚拟货币的风险

尽管虚拟货币使用起来较快捷和安全,使用的规模越来越大,但是现实中的虚拟货币支付体系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新型虚拟货币不断出现也给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带来很多的挑战,这类货币在补充电子支付手段、刺激我国网络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发行人破产、挤兑风险、虚拟货币自身的安全风险、央行发行权和铸币税收风险、虚拟财产维权较难甚至还可能涉及一些技术和法律问题等。这些风险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地解决,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影响到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给互联网支付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监管。

(二)虚拟货币的监管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首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谨慎监管、适时适度监管。也就是说,既要及时发现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又不能过分严格监管,从而抑制金融创新。因此监管要从以下几点入手:在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中引入管理、监督和惩罚机制;要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和兑换进行严格的限制,避免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建立专门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平台,对虚拟货币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建立对虚拟货币的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的秩序。

总之,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也执行着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是一种比电子货币更进一步的货币。虚拟货币节约了交易中的成本,给网络购物带来便利性,因此受到人们的青睐,同时它也存在很多风险,但是我们不能一味地限制虚拟货币的发展,而是要及时发现风险,并对其进行合理监管,使其朝着对网络经济有利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灵心,孙启明.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及其监管[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2]李东伟,刘永建.我国网络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与监管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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