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实用13篇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1

2020年,全球因新冠肺炎病毒(2019-nCoV)的影响,各国经济均受到严重冲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20年6月了世界经济展望报告,将全球经济增长预期下调至负4.9%,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第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9%的数据①。国家为了顺应抗疫下的经济发展需要,在2020年5月27日,中國政府中央文明办决定不将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流动摊贩作为2020年文明城市测评考核内容。这个信息被公众和媒体解读为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随之全国各城市开始规范恢复和支持“地摊经济”。

然而,毋庸置疑地摊经济为百姓民众提供了一个几乎“0成本”的创业机会,平时只在商店售卖的商品也可出现在地摊,地摊商品种类多样,覆盖餐饮小吃、生活用品等行业。笔者经过实地走访观察发现,“牛排”作为承载西餐文化甚至在中世纪具有贵族内涵制作吃法讲究的食品,通过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如今也进入了地摊市场。笔者通过与商家进行深入探讨交流,发现了“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随后再通过“地摊牛排”的案例研究找寻解决问题的办法。

1.1研究方法

作者采用实地调查和深度专访的方式获取、整理并提炼信息;结合微观经济理论和案例分析剖析“地摊经济”的一般商品市场,案例分析“地摊牛排”在地摊市场的表现,最后对比和联合分析出“地摊牛排”带给地摊商家和管理者关于发展地摊经济的意见建议。

1.2研究对象

笔者选择自己的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作为研究地,研究地有“地摊经济区”可供笔者走访对比调查。本文研究以“牛排”为销售主体的实体门店和地摊店的两种模式下商品市场为案例分析对象,同时也假设出其他一般商品在两种经营模式下的市场做理论分析,并与前研究案例进行平行比对分析。

1.3研究目的和意义

学界已有研究表明,我国对“地摊经济”的松绑,必然能对国内就业和经济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地摊市场的出现也会对原先市场的门店商家带来挑战。

本研究报告旨在支持地摊经济的背景下,借助微观经济理论,通过模拟地摊和门店一般商品市场的供需变化,分析出其背后问题。再探索“地摊牛排”为案例的市场变化并从中总结出经验和成果进行比照,力求起到窥一而全身、特殊到一般的效果,最后向地摊商家和管理者给予发展“地摊经济”对策建议。

2中国“地摊经济”历史演进和当今意义

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的背景和历史根基可循,从它的历史演进出发,可更全面和理性的看待当前我国“地摊经济”的时代要求和使命。在当今中国,地摊经济虽以一种火热的势态进入大众眼帘,但追其根踪其实它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就有雏形并慢慢发展绵延至今。

文章主要梳理其重要脉络,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明显的出现商品剩余随之带来贸易的时间点就是商周时期,商时出现了专门交易的场所“肆”,普通平民在这里就是靠摆摊贩卖来偶尔卖些剩余商品;汉初时曾出现过活跃的地摊经济“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洪范》八政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②;隋唐时曾出现“司市”即“城管”,唐后期集市发展普遍,出现草市、野市。然而,宋朝在中国古代经济算是最发达的朝代,没有太多官府限制,出现了“夜市”,设置“街道司”对地摊进行管辖③,而繁荣的情景《清明上河图》就是最好的佐证;明清出现商业资本的萌芽,小说《红楼梦》里关于街边摊贩的描写场景就是很好的说明。到现代改革开放后,地摊经济一直处于被管制的情况,虽如此据黄耿志教授推算,依然有1.14亿人从事非正规经济行业。

从古至今的经济形式的发展演进那都是每个时代博弈的均衡,在既有的地摊经济的历史框架下,笔者认为当前“地摊经济”的恢复意义重大。已有学者研究表明非正规经济可提升城市化进程,提供就业机会,减少城镇失业率。④在我国当前经济承压和就业下滑的情况下,“地摊经济”作为此前的非正规经济的一种形式,作用不需赘述。

然而,当前中国已进入新时代,其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地摊经济”则不再是古代农民经济背景下填补百姓普通供需简单交易的载体,更不是如往日被“一禁了之”的“单调”管制;相反,它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基调上,有着供给侧改革“减税降费”“三保”等智策的背景里,现在“地摊经济”重回舞台,必然意义非凡。市场的竞争不会可怜弱者,商品的供需在市场无形的手下有序分配,“地摊经济”商品市场的研究尤为重要,因为它的低成本低门槛给很多失业者或各群体带来创收机会的同时,它也分割着市场既有的资源,其潜在的问题是值得研究探索的。

3当前中国“地摊经济”潜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在家乡(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地摊区域的实地游走和观察,发现了一个地摊市场的“新贵”——“牛排”,大众观念里它是西餐的代表,且从做到吃都很讲究,可如今以新的模式进入到“地摊市场”中,然而它在“夜市”里依然体现出它的竞争力,从实地观察的客流量统计它并不输其他“口碑”摊贩。经研究发现它的竞争力并不是直接和牛排实体餐馆一起竞争,企图共分市场,而是发挥一种“市场补充”与同行合作的效用,让消费者的多样消费需求更加得到满足,实现收益。“地摊牛排”在市场发挥其竞争力同时,同行实体店家的利益也未受侵占,这样的“地摊经济”是对市场的补充,想必是受市场欢迎和接纳的满足消费者的多层消费需求。

然而,在和“地摊牛排”的经营者深入探讨中发现了其他的一般性问题。地摊因为不收税甚至不缴费,或者缴费费率低廉的特点,低门槛给予了很多人创业经营的机会,同时他们的商品大多价廉物美。然而在短期市场总需求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商家凭“低成本”的优势向市场输入商品则可能会与有铺面租金成本的同质商品实体门店产生直接的竞争,但如果向国家纳税的实体商家因为地摊经济的出现导致入不敷出甚至悄然退市,这局面也是管理者们不愿看到的,背后潜在的市场竞争的问题就是文章剖析的内容。

3.1研究假设与条件

从浅析的层面出发,不考虑实体店主税率和地摊商贩交通成本和设备成本等因素;同时为了使分析简洁且有代表性,本研究不对商家的产出和成本做细致深入的测算和研究;所研究的商品除了有特指外,研究对象均为一般商品(即商品价格和数量呈反比的商品);本研究也不考虑消费者收入的影响因素;本研究仅在市场商品的价格和数量两因素之間展开分析。

①因地摊低成本,行业厂商进出无障碍,因此在同质商品市场里它趋向于完全竞争市场,因此本文除了案例特点分析,其余的论述假设均基于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下进行。

②同质商品商家产出,引用Cobb-Douglas生产函数,K代表资本(capital),L代表劳动力(Labour),A代表生产率或生产方式的影响因素。

③同质商品地摊商家的生产成本只包含可变成本Cs=VCs,门店商家的成本包含固定成本和其余可变成本Cp=FC+VCp。

3.2研究过程

先模拟从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存在的市场竞争和挤占问题探讨,再对比“牛排”行业的地摊商贩和实体店家的市场。

3.2.1假设售卖一般同质商品的地摊商家和实体商家,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情况下,其一般供给需求均衡图如图1。

观察图1可知,如图所示,横轴为市场同质商品的数量,纵轴为同质的商品,供给曲线(S)需求曲线(D)当市场只有实体商家时,市场均衡点在(Q,P)。当市场加入了地摊商家后,市场短期总需求不变,但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右移,市场的均衡点移动到(Q′,P′),意味着商品价格将会下降。

对于地摊商家,其的生产成本在短期只有可变成本,最直观就是不需承担高额的铺面租金,成本低,无租金压力,因此即使商品出售价格相对低,一般情况下这不仅不会对地摊商家盈利造成太大影响,地摊商家甚至会凭借价格低的优势,转为其市场竞争力。

对于实体商家,地摊商家售卖其同质商品,将会对其交易价格和数量造成冲击,商家甚至会选择降价。可商家应当权衡自身成本,商家的成本除了可变成本以外,还包含着每个月需缴纳的租金作为固定成本,从完全市场的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思考(边际收益=边际成本),一旦边际成本低于平均成本,商家将会视情况考虑停业。此外,实体门店商家作为政府税收收入来源的重要群体,收益下降将导致税收下降。

其实,刚才我们分析的一般同质商品在实际市场的观察中发现有很多这样商品,且它们的地摊和门店的经营时间均会有重叠,于是潜在着地摊商品冲击门店商品供给“抢蛋糕”问题。例如,生活用品行业的口罩,地摊商家可以出售1元一个,而实体药店或生活用品店考虑诸多因素后定价口罩2.5元一个,同质的商品悬殊的价格,势必会对高成本的门店商家造成影响;类似的有实体花店和地摊花店,以及其他存在经营时间有重叠的实体和地摊营业的小吃,玩具等行业。3.2.1的研究分析虽是简单的经济理论推导分析,可是它却反映了在地摊经济的发展中,在商品市场需求既定的前提下,很多行业的地摊商品存在对同质商品实体门店造成供给冲击“抢蛋糕”的潜在普遍性问题。

3.2.2对比分析食品行业的“牛排”店,在实体店和地摊店两种情况下,经过实际统计调查,比照双方牛排的均价,将其实体门店牛排价假设是43元,地摊牛排价是25元。此外,进货渠道和材质一样,排除商品本身的成本差异因素。为了将市场的分析更简洁直观,研究假设当地市场只有1家实体牛排门店,且只有1家地摊牛排店,市场的商品供需变化分析如下:

①在只有1家“牛排”实体门店的情况下,商品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以及市场的需求如图2,它更趋向于垄断市场的图形,均衡量为Qp,均衡价格Pp为43。

②假设在只有1家“地摊牛排”的情况下,由于成本只有可变成本,且成本低,于是它的边际成本会相较平缓地向上延伸,随之市场均衡交易量会偏多,价格Ps=25偏低。

③综合图2与图3的对两个市场的单独分析,再结合门店和地摊“牛排”的实际观察和采访的经营状况,研究发现虽两者是同行业的两家店,但并未出现明显的量或价寡头博弈,反而两者因为各自的优势在满足着不同的消费群体和需求,并未出现3.2.1出现的因地摊市场而带来的与实体挤兑门店商店的挤兑的潜在问题。相反,他们更加偏向于更像是“牛排”市场的一次内部合作,因各自特长进行了一次价格歧视,最终服务了不同消费群体,支撑自身发展。

具体阐述,首先两者的主要营业时间并未出现叠加,门店的经营时间一般为下午4:30至7:30,而地摊店的经营时间为晚上8:00至次日凌晨1点,避开同时段抢客流的竞争局面;此外,两者的定价和服务方向不一样,丰富着市场供给满足着消费者不用的消费偏好,例如,出于各理由,偏向到门店消费舒适高雅的牛排用餐环境等门店提供的综合服务的会选择花高价钱到门店用餐。然而,部分消费者愿意让渡部分需求,偏向低价但也专注于消费牛排的“夜市”氛围的,他们会选择“地摊牛排”。

综上,无论是门店还是地摊牛排都满足着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我们又权且模拟把图2和图3叠加在一起,门店满足不了的消费需求由地摊来补充,最终社会总价值剩余提升,它接近垄断市场进行了简单的价格歧视,用两个价格水平满足着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回归研究主题,因地摊市场的加入将社会消费者和商家的价值剩余都提升,当前地摊经济有望为提振经济、拓宽就业带来积极效应。

3.3研究结论

根据我国当前的地摊市场的情况,大部分商品的地摊商家同质商品的门店商家,潜在着商品竞争的问题。当市场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地摊市场加入会提升商品交易量,使均衡价格下降,分割门店既有利益,甚至存在挤兑的风险。

通过地摊与门店牛排的对比联合分析,得到当地摊商品和门店同质产品存有潜在的合作和补充关系时,市场需求多样性会进一步得到满足,供需双方的价值剩余会得到提升,门店和摊店商家均可获利。

此外,研究发现,可将商品行业的经营时间作为划分点,利用经营时间的不同和生产模式的创新性,可甄选出有“合补关系”的同质商品,通过地摊商家对它的销售,充分发挥“地摊经济”的优势,扩大赢面,提高社会价值总剩余,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为经济提效助力。

4意见与建议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2

Key words: street vendors;city manager;harmonious relationship model;present situation;problem;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K9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8-0292-02

0 引言

流动摊贩作为目前城市组织结构中的一部分,在城市的居民生活、经济发展、社会文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流动摊贩的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的经营方式,一定程度影响城市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成为城市管制的重要对象。从“崔英杰杀死城管案”、“城管秘笈”事件到“3.26”昆明城管暴力事件,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并有恶化之势,两者之间的关系很不和谐。

1 相关的概念界定

1.1 流动摊贩 本文所指的流动摊贩,与城市个体工商户相对应,是指无固定经营产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没有合法摊位,不进入规范市场经营且流动性大的小规模商品经营者。城市固定摊贩与流动商贩不属于本次研究的范畴。其特点主要有:经营规模小、交易灵活、经营条件简单、活动范围大、流动性强、经营活动的时段性、构成人员的复杂性等。

1.2 城市管理者 本次研究所指的城市管理者,是流动摊贩的管理主体,是广义上的概念,是指具有城市管理职权,依法对流动摊贩经营行为所涉及的各种领域进行规范约束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交通等多个部门,并不是狭义上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对流动摊贩管理的最主要的城市管理者。

1.3 和谐关系模式 是指与目前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不和谐关系模式相对应,是指两者在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凝固化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均衡与平等、协调与融洽的社会关系范式。这种和谐关系模式的显著特点是:流动摊贩和谐生存与自我发展、城市管理者依法行政与和谐管理、两者和谐相处与和谐共存。

2 现有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的关系模式

目前,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的关系模式主要表现为不和谐关系模式,这种模式是由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不同的行为方式、利益追求与价值目标共同产生的结果,是两者之间问题与矛盾在现实层面的具体反映。现有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的关系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2.1 对流动摊贩角度而言 主要表现在:(1)以自我为中心,私利思想较重;(2)文化素质偏差、法律意识淡薄、不服从城市部门的管理;(3)食品卫生得不到保障;(4)对城市管理者有“畏惧”“厌恶”的心理;(5)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经常会发生摩擦与冲突,影响城市社会和谐;(6)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者“围堵”限制流动摊贩持反对意见,甚至公然反对。

2.2 对城市管理者而言:

2.2.1 城市管理者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不合理、不科学,缺乏规范化。

一方面,部分城市管理者在管理的过程中,会采用暴力执法的方式,对流动摊贩执法态度蛮横,管理行为粗暴。另一方面,管理部门主要以刚性的行政手段来管理流动摊贩,缺乏劝说教育等“人本主义”柔性手段。这种管理方式对于流动摊贩弱势群体而言,缺乏人文主义关怀和“顾客”服务理念,使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者产生“畏惧”心理。

2.2.2 城市管理者管理效率低,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差。

主要表现在:城市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会与流动摊贩发生摩擦、冲突,这种摩擦冲突不仅使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效率降低,并且影响城市管理者的社会形象与认可度,产生较差的社会效益。

2.2.3 城市管理者采用“围堵”限制政策,损害了摊贩的个人利益,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城市管理者“围堵”限制政策,一方面,使流动摊贩的社会角色与功能遭到外界主体的质疑,使流动摊贩所处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劣,其生存权得不到社会的关怀与政府的有效救助;另一方面,遏制其摊贩的自我谋生的积极性,压制流动摊贩生存发展的创造性,使本属弱势群体的摊贩失去对生活的信心与希望。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政策不仅没有缓解流动摊贩的生存压力,而且使其生存外界环境更加恶劣,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3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存在问题的本质分析

3.1 从权利角度:政府公权力与民众生存权之间的矛盾 即流动摊贩的生存权与城市管理者管理权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流动摊贩,以流动摆摊作为谋生手段,辛苦经营,以此维持生存;城市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使公权力,限制流动摊贩的经营活动。其矛盾本质是民众个人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不平衡关系,造成政府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矛盾体现在流动摊贩以摆摊维持生存权、城市管理者行使职权限制摊贩,这种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矛盾,导致两者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形成相互对立的关系模式。

3.2 从政府角度:政府职能定位不清 即政府在市场与社会领域的职能定位与管理限度界定的问题,换言之,就是政府在市场、社会领域中,哪些事务应由政府管理,那些事务交由社会与市场自行处理。政府职能定位问题,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在市场与社会领域中职能定位与管理权限方面存在问题。

3.2.1 流动摊贩市场经营权与政府干预市场之间的矛盾 流动摊贩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权利,自由经营、公平竞争。但是,政府部门以流动摊贩造成交通拥挤、污染环境等原因,对其进行整治,限制流动摊贩的经营活动与生存空间,侵害了流动摊贩自由经营的权利;政府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过度干预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侵害了市场经济主体自由发展的权利。要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就要明确政府干预市场的限度,明确政府在市场的职能与角色。

3.2.2 社会对摊贩自我管理与政府社会管理权之间的矛盾 流动摊贩作为城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方便了市民的社会生活,丰富了市民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流动摊贩的大量存在,创造了“摊贩文化”与摊贩生活,适应了城市社会文化发展需要。流动摊贩作为“社会人”,其涉及的社会事务与产生的社会效益,理应由社会机制进行调节,其属于社会自我管理的范畴。然而政府部门限制流动摊贩的经营活动,一方面,使流动摊贩的减少,限制了城市摊贩文化的发展,否定城市摊贩文化与摊贩生活的价值;另一方面,造成流动摊贩在社会中角色不清,失去了其社会存在的合法性,这对流动摊贩的存在是致命的打击。因此要构建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要平衡好政府管理社会职能与社会自我管理的权力关系,处理好政府必要管理与社会对流动摊贩管理的关系,充分考虑流动摊贩的社会价值与社会效益。

3.3 从制度层面:政府权力扩张与权力约束之间的矛盾 随着城市社会公共事务的增加,市场经济日益复杂化,需要组建一个相应政府部门来履行职权,管理城市社会,维持城市秩序。因此,政府机关将一部分行政权力授予或委托某个政府职能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来行使。城市管理部门在对流动摊贩管理的过程中,其管理范围扩大,权限随之扩张。然而,政府机关却没有制定完善的法法律制度,来严格界定城市管理者的职责与权限,也没有设置相应的监督与约束机关,对城市管理机部门权力进行有效的监控与制约。政府机关在授权的过程,缺乏必要制度约束与机构监督,造成“制度缺失”与“监督真空”,导致城市管理部门职责模糊,权力扩张,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缺乏对其管理行为有效的规范与约束,出现城管“无事不管”与“管理不善”等现象。

4 构建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的路径分析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和谐关系模式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程,需要来自立法机关、政府机关、流动摊贩等多方面主体之间利益协调与相互博弈,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创造积极的条件与环境来推动。其和谐关系构建的过程就是不同利益主体协调与博弈的过程,也是我国法制化、民主化不断深入的过程。

4.1 从国家的立法机关的角度

4.1.1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要实现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有关流动摊贩的制度体系,实现对流动摊贩管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杜绝政府部门乱用公权、越权执法等违法行为,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从实际而言,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制定一部有关流动摊贩管理的完善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大多是借鉴、参照或采用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尽管各个地方政府部门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流动摊贩的规章条例,如《某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某市城市规划条例》,但在实际的执行中缺乏系统性、标准性与统一性。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制定出管理流动摊贩的“总法”,制定出统一的原则、方法、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总法”体系为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法律依据与标准,才能真正实现对流动摊贩管理“有法可依”。

4.1.2 明确流动摊贩的合法化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这关乎流动摊贩合法的市场准入与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流动摊贩合法化,意味着其具有合法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主体地位,享有平等的市场竞争与经营权,这对于流动摊贩的生存、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实现流动摊贩合法化,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均衡与协调多方面主体的利益。

4.2 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

4.2.1 以人为本与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流动摊贩的过程中,要坚持疏导与管制结合、教育与处罚并重、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兼顾的原则,实行以人文本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具体而言,城市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管理流动摊贩;在没有相应成文法规定下,政府管理部门不能超越权限,滥用公权、侵害流动摊贩的权益。在对违法经营商贩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做出合法合理的处罚,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与依法行政。

4.2.2 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与文件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的问题,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地解决。因此政府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发展时期阶段,制定出相关的方针政策:一方面,明确政府机关对流动摊贩管理的基本态度、原则与政策,逐步实现管理部门管理理念的科学化、管理方式规范化、管理行为的合法化;另一方面,逐步转变流动摊贩的经营理念与方式,逐步引导摊贩向规范化、合理化的经营。在短时期内,政府制定的相关的方针、政策,可以从制度政策层面来弥补法律层面的空白,规范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监督流动摊贩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法律体系所具有的作用。

4.2.3 合理规划与科学设计 要实现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首要需要解决是流动摊贩的生存、发展的空间的问题,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1)划分区域经营 :即政府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布局结构特点、人口、建筑物、车辆规模与密度等,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为流动摊贩划分合适的专门经营区带,在指定的区域依法经营,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权利;(2)发放牌照经营,即政府管理部门为城市流动摊贩发放牌照经营,实行经营行政许可证制度。(3)进入农贸经营: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流动摊贩进入农贸市场经营。

4.3 从流动摊贩角度

4.3.1 提高文化素质,转变经营理念 由于流动摊贩文化水平低、经营方式落后,往往被误认为是城市“低素质群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要改变这种困境,一方面,流动摊贩需要提高文化素质,了解城市文化,适应城市生活;另一方面,需要其转变经营理念,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以赢得市民的好评。

4.3.2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流动摊贩在城市进行经营活动中,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知法”“守法”的意识,依法经营,包括:经营对象、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的方式手段,符合法律要求;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城市稳定与秩序。

4.3.3 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流动摊贩一般出售零散的日常用品,包括排挡、水果、蔬菜、小吃等,这些产品直接关于顾客的饮食安全。由于这些产品,大部分来自农村粗加工或自制食品,没有经过严格的食品检查,很难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因此流动摊贩在经营中,要保证提品服务的质量,保证其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流动摊贩应以“服务者“身份经营,注重服务质量,关心顾客饮食健康,树立良好的经营服务理念。

4.3.4 服从政府管理,科学、规范经营 流动摊贩要服从政府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按照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规范经营;在实际的经营中,要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制度条例,文明经营;在管理部门管理过程中,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教育与指导,努力避免发生暴力冲突与抗法行为。流动摊贩应以文明的言行、规范的方式、合法的经营,生存发展于城市之中。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的和谐关系模式,是对传统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矛盾思想的转变、突破与创新,是符合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思想与理念。这种模式不仅有利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与服务性政府与责任性政府的构建;更重要的是,有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孙芝兴,李子伟.摊贩经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5,1.

[1]赵珊.城市流动摊贩生存现状的调查及其合法性思考.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企业家天地,2001,02.

[3]汪地彻.城市流动摊贩管理法制化思考.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7.

[4]孙力.论城市流动摊贩存在的利弊及治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现代商业,2009,14.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3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博弈论基本原理――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分析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城市和谐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文献综述

纵观文献对流动商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流动商贩治理模式的研究。黄文芳认为,对于地摊的作用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地摊的存在提升了城市的活力,展现了城市的特色,彰显了城市多样化,并且提高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效率,方便了市民的生活。主张通过构建社区摊贩自治管理模式和完善相关制度环境,实现治理和包容并重的方式。徐善登认为,城管形象被垢病,使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一元化城管模式陷入了困境。徐善登主张采取多元化治理模式,通过改进政府治理理念,与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和扶持摊贩组织,依靠社区这个较为健全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让市民参与城管事务,最终形成城市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合作的治理合力,使城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流动商贩与城管的博弈研究。王菲建立了流动小摊贩与城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错误预期,博弈陷入“经营、围堵”的结果。同时城管部门管理形式单一、执法方式不当加重了两者的矛盾。向彦任通过城管与小商贩合作前后博弈模型的分析指出,如果城管选择帮扶小商贩,他们的效应可同时提高,两者将最终走向合作。

虽然学者们对流动商贩的治理模式以及简单罚款、颁发许可证、帮扶等模式下的流动商贩和城管的博弈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没有对流动商贩规范经营的积极性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没有区分流动商贩因政府帮扶获得的收入及因规范摆摊导致的收入减少。本文在修改帮扶策略即引入赏罚分明策略下,分析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博弈并研究流动商贩规范经营的积极性问题。

二、赏罚分明策略的博弈分析

1.赏罚分明策略模型建立

赏罚分明策略模型的基础是帮扶策略。帮扶策略是指流动商贩免费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小商贩经营教育,在实施该政策后,对小商贩的检查就集中在检查小商贩的摊位经营是否按照规范,对于不按规范的小商贩予以罚款,对于按照规范经营的小商贩实行帮扶;询问其经营中是否存在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其解决困难。这样,一部分小商贩为免于罚款会选择规范经营,一部分小商贩会为追求违规经营,如延长营业时间、扩大地摊范围等产生的额外利润而选择违规经营。但帮扶策略并没有区分流动商贩规范经营中因政府的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增加部分和非政府帮助的营业收入部分。赏罚分明政策正是基于这两者的区分基础下的一种策略。

赏罚分明对策即对积极配合城管管理的流动商贩予以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因政府指导其规范经营而获得营业收入增加的奖励等)。而对不配合城管管理或对城市环境和交通造成破坏的流动商贩予以一定程度惩罚的一种策略。假设城管实施赏罚分明策略所得到的名誉收入为R(当城管检查或流动商贩规范摆摊时,城管部门能获得名誉收入),检查所付出的人力成本为D,不检查时流动商贩对外界环境和交通等造成的破坏损失为C,流动商贩违规摆摊所获得的收入为S,规范摆摊所获得的收入为S1(S1是排除了流动商贩因政府奖励或政府指导经营导致的营业收入的增加额),规范摆摊得到政府的奖励为A,违规摆摊得到政府的惩罚为B。在这种假设下,流动商贩的战略空间为违规摆摊、规范摆摊和不摆摊三种战略选择。当城管在选择检查时,流动商贩的三种战略支付分别为-B,S1+A,0,对应城管的支付为R-D,R-D,-D;当城管不检查时,流动商贩的三种战略支付分别为S,S1,0,对应城管的支付为-C,R,0;可表示为表1:

表1:流动商贩和城管的利益博弈

[\&违规摆摊\&规范摆摊\&不摆摊\&检查\&(R-D,-B)\&(R-D,S1+A)\&(-D,0)\&不检查\&(-C,S)\&(R,S1)\&(0,0)\&]

可以看出对小商贩来说不摆摊策略劣于规范摆摊和违规摆摊策略,故将这个策略剔除,剔除后的支付矩阵可用表2表示:

表2:流动商贩和城管的利益博弈

(剔除严格劣策略后)

[\&违规摆摊\&规范摆摊\&检查\&(R-D,-B)\&(R-D,S1+A)\&不检查\&(-C,S)\&(R,S1)\&]

我们用α表示城管检查的概率,用θ表示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给定θ,城管选择检查(α=1)时和选择不检查(α=0)时,政府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πG(1,θ)=(R-D)?θ+(R-D)?(1-θ)=R-DπG(0,θ)=(-C)?θ+R?(1-θ)=R-(C+R)?θ解 πG(1,θ)=πG(0,θ) 得θ*=DC+R 。]

即如果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小于[θ*=DC+R],城管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即如果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大于[θ*=DC+R],城管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即如果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等于[α*=S-S1A+B+S],城管随机地选择检查或不检查。

给定α,流动商贩选择违规摆摊(θ=1)时和选择规范摆摊(θ=0)时,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πF=(α,1)=(-B)?α+S?(1-α)=S-(S+B)?απF(α,0)=(S1+A)?α+S1?(1-α)=S1+A?α解πF(α,1)=πF(α,0)得α*=S-S1A+B+S 。]

即:如果城管检查的概率小于[α*=S-S1A+B+S],流动商贩的最优选择是违规摆摊;如果城管检查的概率大于[α*=S-S1A+B+S],流动商贩的最优选择是规范摆摊;如果城管检查的概率等于[α*=S-S1A+B+S],流动商贩的随机选择违规摆摊或规范摆摊。

因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

[α*=S-S1A+B+S , θ*=DC+R]

因此的期望收益是[πG=R-D]

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是

[πF=A?S+B?S1+S2A+B+S]

2.赏罚分明策略的结果分析

(1)在赏罚分明的策略下,流动商贩和城管之间博弈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θ*=DC+R ,α*=S-S1A+B+S],即城管以[α*=S-S1A+B+S]的概率检查,流动商贩以[DC+R]的概率规范摆摊。这个均衡一个很合理的解释是,经济中有很多流动商贩,其中有[DC+R]比例的流动商贩选择违规摆摊,有[(1-DC+R)]比例的流动商贩选择规范摆摊。

(2)流动商贩和城管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与检查的人力资本投入D,获得的名誉收入R及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C有关。投入的人力资本越多,即检查成本越高,获得的名誉收入越多,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的破坏越大,流动商贩选择违规摆摊的概率就越高。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损失C越多,流动商贩选择规范摆摊的概率越高的原因是因为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损失C越多,城管检查的概率就越高、投入检查的成本就越高,从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就越小。

(3)在赏罚分明的策略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是

1若S1

[S1=A?S1+B?S1+S?S1A+B+X

2若S1=S,则

[S1=πF=A?S+B?S1+S2A+B+S=S]

3若S1>S,则

[πF=A?S+B?S1+S2A+B+S>S]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S1S,那么流动商贩就会积极遵守城市的规划管理,进而帮扶补贴政策就会奏效。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1.研究结论

由前人研究获知:免费帮扶策略虽然比简单罚款和颁发许可证等策略增加了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也降低了城管检查次数,节约了政府开支,但并没有使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高于没有城市管理制度下的利润,即流动商贩没有积极性去遵守城市的管理制度。在修改帮扶策略即赏罚分明策略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为[πF=A?S+B?S1+S2A+B+S],只有当S1>S时,流动商贩才有积极性去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真正影响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因素是收入,只要收入增加,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就越高。

2.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要真正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就要使没有城市管理下,流动商贩所能获得的利润高于在赏罚分明制度,即补贴下流动商贩的期望利润。或者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提高在有城市管理下流动商贩的利润,以期降低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不积极性。那么政府应做到:

(1)针对我国现阶段城市管理问题中的流动商贩治理问题,政府需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创业、提供再就业培训机会以及进一步出台社会保障政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只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才能使人民真正摆脱贫穷。

(2)现阶段我国的贫富差距很大,政府要着力解决贫富问题,保障民生并保护流动商贩在城市中生活的基本权益,给予流动商贩更多的关怀。

(3)城管部门应该提高自身素质、柔性执法,避免对流动商贩严厉训斥而是采取劝说教育等。对违规摆摊的流动商贩告知其对城市交通、环境等的危害,进行思想教育并使流动商贩相信在长期的城市管理制度下,经济能更好地发展,进而能为流动商贩带来利润。劝说流动商贩配合城管执法,选择按规范经营,避免直接冲突。同时政府也要向公众申明,政府并非排斥流动商贩,而是希望流动商贩能按规定经营,希望他们能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卫生等前提下实现利润。

除了上述三条增加流动商贩经营利润的建议外,还需要对正在经营的流动商贩制定规定,即为流动商贩规定营业时间、划定经营区域、提出垃圾投放要求等。只有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流动商贩才能知道规范摆摊和违规摆摊的界限,城管才能判断流动商贩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

引文注释

1王亚新.公共视角下城市流动商贩管路[J].当代经济管理,2009(8):77―80.

2李洪普.上海市流动摊贩的治理研究[D].2010:1―7.

3黄文芳.试论摊贩管理中的治理与包容[J].环境卫生工程,2008(5):55―58.

4徐善登.城管形象重塑的治理之维――一种有限治理的视角[J].消费导刊,2009(l).

5王菲.城管执法困境分析――以崔英杰事件为例 [J]. 理论前沿,2011(7):315-317.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4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

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1997年到2005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2005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腐败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腐败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3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城管与商贩经济之间矛盾最主要的方面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占道经营和环境污染上,道路和空气作为公共财产,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作为公共财产,通常任何一个成员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份额不能资本化。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同时权利持有人一旦离开团体就不能再受益。公共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持有人对有关资源的使用量是均等的。个人可以使用一定份额的资源,但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物质单位来表示。在这里我们把道路和空气看成是居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有使用道路和空气的权利。行人和居住在周围的居民有对干净道路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摊贩有在道路上摆摊的权利。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一般不会对道路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周围居民一般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但是摊贩在道路上经营会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负效应。这里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对道路的污染和占用以

及对周围空气环境的破坏。而这种负效应并没有进入摊贩经营的成本中。而外部性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缺斤少两,并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很难保证。由于摊贩一般都是流动性作业,购买他们东西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过客,所以即使购买的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很难再找到当时购买的摊贩。因此对消费者损害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之所以产生上面的外部性很大一方面是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产权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外部性内部化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而这是一个有效激励机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产权的配置方式就要和所解决的外部性问题的特征相匹配。就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可能涉及私人,社区和全社会等几个层次,外部性能够在哪个层次上被内部化,就应该把产权配置给那个层次。如果某种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只是少数几个人,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私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周围的居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社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体公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全体社会。 

然而,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因此,就摊贩经济而言,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社会,就应当把产权——主要指道路使用权和环境权——界定给全社会。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社区,那么就应该把产权界定给社区。因为如果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会使消除外部性的成本非常高。进而使得外部性无法消除。我们假设摊贩具有占道和污染环境的权利,那么路人为了要求宽敞干净的街道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支付给摊贩一笔费用以便能消除这种外部性。但是由于道路和空气不能排他的使用,难免会有搭便车行为,要想在所有行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将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可以想象,虽然宽敞干净的道路对每个行人的价值总和超过摊贩占道污染对摊贩的价值,但由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高所以外部性很难消除。反过来,假设行人拥有宽敞干净道路和清洁空气的权利,因此摊贩要想使用道路要经过所有行人的同意,假设摊贩想要获得部分在道路经营和排污的权利,他就要一一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其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协议很难达成,这种外部性很难消除。但如果根据外部性波及的大小,把产权界定给那些外部性影响最大的那些人,那么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很多,协议也就容易达成了。 

4 政策建议 

要想解决摊贩经济和城管之间的矛盾,关键应该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摊贩经济的外部性。根据上面的论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分区域管理的办法,对于那些摆摊会造成通行不便,严重影响市容的地方,比如广场、车站和主干道两侧等,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很大,因此应该绝对禁止在该区域摆摊。这种地方的管理应该有市政府来进行。而对于那些妨碍行人和影响市容较少的地方,其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中等,应该在区政府的管理下,在对摊位的规模、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的情况下有条件的进行摆摊。而对于那些像住宅区,社区等其外部性主要影响本辖区的居民的地方,应该把权力界定给社区,由社区和摊贩进行协商,把外部性内部化。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5

流动摊贩大军不断扩大的成因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公民就业的不充分、国家对无业隐性失业人员和贫困阶层社会保障的不到位,以及部分人员参与竞争性就业的能力不强等因素,导致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只有通过小规模游击经营自谋生路,这是我国流动摊贩大军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流动摊贩管理的表面是执法者与小贩玩“猫捉老鼠”游戏,实质是城市政府官员要光鲜亮丽的“面子”与社会弱势群体要自求生存的“里子”两者目标矛盾的冲突。

二、流动摊贩管理中存在的多元关系

目前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主要问题是以下关系处理出现了偏颇。

(一)严管与引导的关系

这是政府管理理念的问题。近10多年来,全国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比活动频繁,促使城市政府对市容环境、街面秩序等目标要求无限提高。在此大背景下,有些城市政府要求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实行“零容忍”,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封杀了流动摊贩的生存空间,加剧了管理部门与摊贩的矛盾。毋庸置疑,流动摊贩的“游击经营”确实使现代城市管理面临严峻挑战,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城市市容秩序。流动摊贩的产生和增加,是中国经济发展阶段使然,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大分工的必然现象。因此,在流动摊贩管理上不宜“一刀切”、“一棍子打死”,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自流,过犹不及只会两败俱伤。唯有正确认识“市容管理”与“繁荣市场”、“解决民生”的辩证关系,才能思路对头,方法恰当,既规范流动摊贩经营,又不破坏市容秩序,从根本上处理好“应该堵”与“必须疏”的关系。

(二)少数与多数的关系

这是社会利益群体的关系。在城市商业网布局基本到位的情况下,作为商业补充的流动商品对摊贩的就业和居民的生活都是必要的,但由于受城市市容、秩序及容量所限,也是有限制的。如果执法管理中偏重市容秩序,会造成对流动摊贩的限制过严,既会影响摊贩的就业生存,也会影响居民的方便生活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引发和激化执法与摊贩及部分市民的矛盾。如果对流动摊贩放任不管,短时期内可能流动摊贩满意了,但影响纳税交费的固定商家利益,从而破坏正常经营秩序,比流动摊贩更多的经商者会有意见;同时在影响市容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堵塞后,会招致周边更多居民的不满意。这有个利益平衡点把握的问题,直接考验着政府的行政智慧和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适度与限制的关系

这是城管执法层面的问题。由于政府管理理念存在偏差,城市管理特别是执法部门的工作难以收到很好成效,往往倚重“重大”战役进行整治。当举办重要活动、迎接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便大规模出动,对流动摊贩进行“地毯式扫荡”,以取得城市一时的清静亮堂;而游商小贩在等待观望后会继续出动,与执法者玩“猫捉老鼠”游戏,使管理长期陷入“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当“围追堵截”超过流动摊贩忍耐度时,往往会造成执法和商贩矛盾激化,酿成双方人员的流血伤亡事件,并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四)法治与人情的关系

这是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执法代表政府行政权力,是不容侵犯和必须坚决维护的。部分流动摊贩明显违反相应法规,执法人员文明查处是应该的,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可是由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不到位,部分百姓看到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往往同情违法者,甚至盲目地为违法者作担保以免处罚,造成正常执法经常受阻,无意中助长了违法摊贩的歪风邪气。目前不少城市已出现违法摊贩团伙化后公开对抗正常行政执法的事件,导致执法部门在管理违法行为中由以往执法过度的“强势群体”演变成不敢执法的“弱势群体”,出现了较多不作为现象。执法“不作为”最终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当然也包括同情违法者自身的利益,这是情与法错位后出现的可悲现象。

三、完善流动摊贩管理的对策建议

政府是公共利益维护者,在管理中必须维持社会秩序和谐运转。流动摊贩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说明政府对流动摊贩存在背景和经济规律的研究还不够到位,对长期以来国家给隐性失业者及贫困阶层社会保障不足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对流动摊贩这个社会弱势群体为自求生存、为政府分忧的实质理解还不够到位。建议明确三个“定位”,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与服务,在管理中采取“堵疏兼顾,以疏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一)给流动摊贩以合法的地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持续加快,按照国际城市化发展规律,今后30年还将有5亿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在此过程中,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生活有需求,失地后进城的部分农民就业生存有要求,这是我国城市流动摊贩长期存在,并将达到5000万规模的客观条件。国家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时,要给这种符合发展规律的经济现象和从事经营的特殊群体以合法存在的地位,以杜绝城市政府“零容忍”的过激行为。政府要城市形象,商贩要就业生活,两者并不对立,衡量标准是周边社区居民对商品需求、市容和交通等因素利弊平衡后的接受与容忍程度。

(二)对流动摊贩实施综合管理

城市政府在完善流动摊贩管理上,应当站在我国市场经济多样性的角度看待这一流动的商品交易方式,做好传承文明、方便生活、促进就业、发展经济的文章。大禹治水,堵不如疏。要改变长期以来单一的靠城管执法独立支撑的以“堵”为主的管理方式,统一协调工商、贸易、公安交通、卫生、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城建城管等部门对流动摊贩做好前置管理中“疏”的服务性工作,对不同的流动摊贩群体进行对象细分,在不同的区域开辟不同的场地,解决不同的社会需求。如对年轻人创业群体,可在大专院校附近开辟以学生为消费主体的市场;对以销售瓜果、蔬菜为主的群体,可在社区附近公园、河道旁边开辟早晚市;对经营小吃的群体,可通过规划适度开辟早点摊和夜市;同时要从民生工程的角度减少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引导流动摊贩进入市场,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市场内价格高启摊位闲置、市场周边流动摊贩生意兴隆的局面。

解决了该“疏”的问题,使部分摊贩合法化后就会大大减少违法经营的人数,也就减轻了商贩为就业和居民为方便而产生的对管理的不满情绪,反过来为解决真正该“堵”的问题,如依法管理严重危害市容环境卫生、堵塞交通和出售劣质产品、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有的放矢的条件,这是政府管理从“孤军奋战”的“堵”向“综合服务”的“疏”“堵”结合角色转变的关键。要完善流动摊贩管理的制度设计,改变由城管执法独立管理流动摊贩的局面,实行相关部门综合管理,改强制性管理为规范;探索自治自律的制度建设途径,组建摊贩协会,尝试社区居民事前参与全程监督的民间管理新方法。

(三)给综合执法以法律地位

城管综合执法是在10多年前为解决“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的形势下,由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在部分城市试点的,实践证明对现代城市管理是必要的,但因其授权的法规地位不高,社会和舆论的争议一直不断。

公共事务的统一执法是国外行政管理长期实施的成功模式。随着我国城市化率的不断提高,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不断完善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为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给处于拆违和流动摊贩管理风口浪尖上的城管执法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名正言顺地为现代城市管理保驾护航,服务于流动摊贩在内的广大居民。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需要客观公正的舆论引导,政府要积极引导社会媒体加强对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力提高公众对城管执法的理解度、认可度;执法部门要主动探索取得公众支持的新措施、新方法,切实提升执法效率。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6

一、基于外部性理论分析

(一)“外部性”定义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是一个难以用概念界定的范畴,所以很多时候甚至避而不谈。

但对于该定义可从两方面界定,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所以对于一方主体恒定的外部性问题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有利于该主体使得其生产成本被无形转嫁给他人,后者则是没有任何回报的承受他人的成本。上述两种不同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前述两类定义的差别在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大多数经济学文献是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来理解的。

(二)摊贩是外部性的受体

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中国伴随国家产业政策向工业的倾斜,使得长时间里国家财政支出大量流向高新技术,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上农村人口都无法和城市人口相提并论。另一方面伴随大规模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被廉价的、无返还性的剥夺,这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被城市化”了。他们没有专业知识无法进入工业领域,所以从事小买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从自由和公平角度讲正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分配违背市场规律,社会不同行业收入分配不合理,衍生出从事摊贩行业的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摊贩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外部性受体。

(三)摊贩是外部性的主体

给予摊贩营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看到摊贩经营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是从摊贩作为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讲。摊贩经营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存在欺骗消费者,污染环境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很多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索赔几乎不可能,对于环境污染更是将经营成本直接转嫁给政府和他人。

摊贩存在的正当性也就在于其是市场发展产生的结果,其产生了负外部性的同时,也是外部性经济发展的承受主体,所以摊贩的存在是市场主体自由发展寻找出路的结果,如果人为的过分行政干预,试图抹杀这一主体存在的必要性,必将违背市场规律,构成对公民自由财产权的侵害。

二、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认为我们思考问题必须基于“经济人”假设,将每个市场主体都想象为趋利避害,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过程中,政府同样要被视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政府管理者负有提供不同种类公共产品的义务,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秩序需要获得最广泛的公众支持,但是政府资源有限,于是需要在不同公共产品之间做出权衡。以期获得最广泛支持,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一方面政府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义务,所以为摊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是其当然的职责。从事摊贩的主体主要是处在贫困线边缘,缺乏稳定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人,政府对这些人给予政策上的保护是宪法上平等权的体现。摊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了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给市民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这些人与摊贩构成一个稳固的利益集团和供给链条,使得摊贩获得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摊贩现象也带来了如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秩序、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经营商品质量得不到有力保证等诸多问题。所以政府又负有维护交通秩序,城市卫生,维护消费者权利等多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也构成一种公共产品,其需求者与摊贩存在利益冲突,政府需要从中衡平。

这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他们之间,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存在冲突或优先顺序考虑。那么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获得最广泛民众支持就是政府管理者要考虑的问题。为了获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执政者会选择对待摊贩的态度,并采取不用的执法措施。这种态度和措施作为一种变量必将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管理者的支持度。而在支持摊贩与取缔摊贩两个极限取值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帕累托最优解,那将决定摊贩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而作为支持和取缔这两个极限取值都不会成为这个帕累托最优,这是经济学上的常识,正如上文所述因为此两者所耗费的资源同样趋向于极限,从成本效益分析将也不会成为管理者的选择结果。而且这两种选择必将失去一部分公众的的支持。所以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讲摊贩的存在是一个理性管理者的不二选择,他的存在只存在一个自由度多大的问题。

三、基于营业权分析

“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资格,可以自主地选择特定产业领域或特定商事事项作为其主营事项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营业权的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由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决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的救济等。营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典型的私权性质,是民事主体财产自由权在营业领域的展开和扩张,是一种与就业权具有等值意义的个体经济发展权。” 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的行使上讲,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分和增值。国家不仅具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同样负有消极不作为,维护公民合法处置其资产的义务。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收益权的侵害同样是一种违法。但是营业权更加侧重于从动态角度分析民事主体获得财产,处置财产的权利,而物权则侧重从静态角度反应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属性。

我国承袭欧洲大陆法系以物权法为首,构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静态法律秩序的维护,其实是对社会秩序这一法律最低位阶价值的维护。从法律价值角度讲实际上秩序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存在,一个社会追求的秩序必然是一种自由的或是平等的,或是有效率的秩序。所以可以说欧洲大陆法系维护的秩序尚缺乏一种价值追求,它处在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也正因此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无法在动态上给出一个直观的态度。因为动态的财产权行使总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方利益。正如摊贩问题涉及的外部性问题一样。国家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一个价值取向,使得摊贩问题类似一个自然法问题在实然与应热之间产生冲突,不同人却又都能得出不同的但又合理的解决方法,这也正是摊贩这一主体现在存在的尴尬所在。上述外部性和公共选择理论都试图说明这一问题。

可以说正是这种法律体系使得我们对于摊贩的营业权长期无法给出一个正确的认识,各个地方对于流动摊贩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无法认识摊贩营业行为是其财产权行使的结果,从而掩盖国家干预的不法性。

四、基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分析

所谓商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是指伴随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信用度的需求,法律设置不同的商事主体制度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李建伟教授在《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一文中认为从小商人和农村承包个体户到个体工商户再到个人独资企业是商个人层次发展的路径。从小商人到个人独资企业,商人发展经历自由登记到强制登记,从无名商个人到有名商个人,从非组织商个人到组织商个人。所谓无名商主体是指在法定的商主体形态之外,拥有营业权从事营业活动的民事主体。摊贩就是无名商主体的典型代表。摊贩营业简单,成本低廉,对于没有资金的自然人从摊贩做起开展商事活动是个不错的选择。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讲摊贩制度的存在是一国商事制度的基石,在其中蕴含了大量的潜在商主体,他们对市场经济起到激活和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但是现今我国《民法通则》中却规定自然人开展营业活动必须取得核准登记,实则没有区别商事主体登记和商事营业登记。自然人是必然的商事活动主体其主体资格不证自明,这与法人这一拟制主体不同。法人从事营业活动必须进行主体登记,然后才能取得营业登记的主体资格。“但对于商个人而言,由于自然人的法律身份乃是天赋的,无须登记,所以不存在主体登记程序。又由于自然人的营业权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民事(商事)权利,所以商事登记的意义在于确认商个人的营业资格,排除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等原因不得从事营业的人,向公示其经营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 所以从商自然人到商法人、从无限公司到有限公司、从人合到资合,是商事主体发展的层次需要。

笔者认为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实际上对于摊贩来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试图通过商事登记来彰显自己的商业信誉、取得商号是很有必要的,而对于营业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强制其进行商事账簿记载并开征适当的营业税也是合适的。所以从维护商人自身利益以及维护市场安全角度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小商人允许其自由登记为商人并受商法调整符合实质正义。

实际上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中对于层次发展理论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商个人上如此在公司法人上同样如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转化缺乏法律调整规范,而在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更是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制度安排缺乏灵活性,使得法律的调整和商主体的层次发展存在冲突。这样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完全相违背。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7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户籍制度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下岗工人、农民融入城市自谋职业,但由于文化水平程度不高,技能不熟练等因素的限制而无法进入城市的正规行业工作,于是街头摊贩成为他们维持生活的最佳职业选择。流动摊贩1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且流动性大的摊贩。不可否认的是,流动商贩在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因为乱摆摊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给城市环境、交通、市容等带来损害;给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管理带来不便;侵害正规商贩的正当权益等。因为流动商贩摆摊的外部不经济,城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本文中的城管是指行使对无照占道经营的摊贩的集中处罚权的城管执法组织或非特定的个人。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条件下,流动商贩生存需求与城管部门职责管理之间产生矛盾。针对城管与流动商贩的矛盾问题,国内学者提出了很多的管理方法建议,如颁发许可证使流动商贩走向正规经营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博弈论基本原理——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理论分析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城市和谐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文献综述

纵观文献对流动商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流动商贩治理模式的研究。黄文芳认为,对于地摊的作用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地摊的存在提升了城市的活力,展现了城市的特色,彰显了城市多样化,并且提高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效率,方便了市民的生活。主张通过构建社区摊贩自治管理模式和完善相关制度环境,实现治理和包容并重的方式。徐善登认为,城管形象被垢病,使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一元化城管模式陷入了困境。徐善登主张采取多元化治理模式,通过改进政府治理理念,与企业开展合作,建立和扶持摊贩组织,依靠社区这个较为健全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让市民参与城管事务,最终形成城市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合作的治理合力,使城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流动商贩与城管的博弈研究。王菲建立了流动小摊贩与城管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错误预期,博弈陷入“经营、围堵”的结果。同时城管部门管理形式单一、执法方式不当加重了两者的矛盾。向彦任通过城管与小商贩合作前后博弈模型的分析指出,如果城管选择帮扶小商贩,他们的效应可同时提高,两者将最终走向合作。

虽然学者们对流动商贩的治理模式以及简单罚款、颁发许可证、帮扶等模式下的流动商贩和城管的博弈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没有对流动商贩规范经营的积极性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没有区分流动商贩因政府帮扶获得的收入及因规范摆摊导致的收入减少。本文在修改帮扶策略即引入赏罚分明策略下,分析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博弈并研究流动商贩规范经营的积极性问题。

二、赏罚分明策略的博弈分析

1.赏罚分明策略模型建立

赏罚分明策略模型的基础是帮扶策略。帮扶策略是指流动商贩免费参加城管部门组织的小商贩经营教育,在实施该政策后,对小商贩的检查就集中在检查小商贩的摊位经营是否按照规范,对于不按规范的小商贩予以罚款,对于按照规范经营的小商贩实行帮扶;询问其经营中是否存在困难,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其解决困难。这样,一部分小商贩为免于罚款会选择规范经营,一部分小商贩会为追求违规经营,如延长营业时间、扩大地摊范围等产生的额外利润而选择违规经营。但帮扶策略并没有区分流动商贩规范经营中因政府的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增加部分和非政府帮助的营业收入部分。赏罚分明政策正是基于这两者的区分基础下的一种策略。

赏罚分明对策即对积极配合城管管理的流动商贩予以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因政府指导其规范经营而获得营业收入增加的奖励等)。而对不配合城管管理或对城市环境和交通造成破坏的流动商贩予以一定程度惩罚的一种策略。假设城管实施赏罚分明策略所得到的名誉收入为R(当城管检查或流动商贩规范摆摊时,城管部门能获得名誉收入),检查所付出的人力成本为D,不检查时流动商贩对外界环境和交通等造成的破坏损失为C,流动商贩违规摆摊所获得的收入为S,规范摆摊所获得的收入为S1(S1是排除了流动商贩因政府奖励或政府指导经营导致的营业收入的增加额),规范摆摊得到政府的奖励为A,违规摆摊得到政府的惩罚为B。在这种假设下,流动商贩的战略空间为违规摆摊、规范摆摊和不摆摊三种战略选择。当城管在选择检查时,流动商贩的三种战略支付分别为-B,S1+A,0,对应城管的支付为R-D,R-D,-D;当城管不检查时,流动商贩的三种战略支付分别为S,S1,0,对应城管的支付为-C,R,0;可表示为表1:

可以看出对小商贩来说不摆摊策略劣于规范摆摊和违规摆摊策略,故将这个策略剔除,剔除后的支付矩阵可用表2表示:

2.赏罚分明策略的结果分析

(2)流动商贩和城管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与检查的人力资本投入D,获得的名誉收入R及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C有关。投入的人力资本越多,即检查成本越高,获得的名誉收入越多,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的破坏越大,流动商贩选择违规摆摊的概率就越高。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损失C越多,流动商贩选择规范摆摊的概率越高的原因是因为对城市环境和交通等的破坏损失C越多,城管检查的概率就越高、投入检查的成本就越高,从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的概率就越小。

(3)在赏罚分明的策略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是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S1<S和S1=S两种情况下,虽然在政府的支持和奖励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πF 仍然没有高于违规摆摊下的收益S,也就是说明了在帮扶补贴下流动商贩仍然没有积极性去遵守城管的管理。那么要使流动商贩积极主动遵守城管的管理,就要使城管的管理能带来正的外部效应使得S1>S,那么流动商贩就会积极遵守城市的规划管理,进而帮扶补贴政策就会奏效。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1.研究结论

由前人研究获知:免费帮扶策略虽然比简单罚款和颁发许可证等策略增加了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也降低了城管检查次数,节约了政府开支,但并没有使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高于没有城市管理制度下的利润,即流动商贩没有积极性去遵守城市的管理制度。在修改帮扶策略即赏罚分明策略下,流动商贩的期望收益为πF = A ?S +B ?S1+S2A +B +S ,只有当S1>S 时,流动商贩才有积极性去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真正影响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因素是收入,只要收入增加,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积极性就越高。

2.政策建议

由以上分析可知,要真正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就要使没有城市管理下,流动商贩所能获得的利润高于在赏罚分明制度,即补贴下流动商贩的期望利润。或者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提高在有城市管理下流动商贩的利润,以期降低流动商贩遵守城市管理制度的不积极性。那么政府应做到:

(1)针对我国现阶段城市管理问题中的流动商贩治理问题,政府需要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创业、提供再就业培训机会以及进一步出台社会保障政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只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才能使人民真正摆脱贫穷。

(2)现阶段我国的贫富差距很大,政府要着力解决贫富问题,保障民生并保护流动商贩在城市中生活的基本权益,给予流动商贩更多的关怀。

(3)城管部门应该提高自身素质、柔性执法,避免对流动商贩严厉训斥而是采取劝说教育等。对违规摆摊的流动商贩告知其对城市交通、环境等的危害,进行思想教育并使流动商贩相信在长期的城市管理制度下,经济能更好地发展,进而能为流动商贩带来利润。劝说流动商贩配合城管执法,选择按规范经营,避免直接冲突。同时政府也要向公众申明,政府并非排斥流动商贩,而是希望流动商贩能按规定经营,希望他们能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卫生等前提下实现利润。

除了上述三条增加流动商贩经营利润的建议外,还需要对正在经营的流动商贩制定规定,即为流动商贩规定营业时间、划定经营区域、提出垃圾投放要求等。只有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流动商贩才能知道规范摆摊和违规摆摊的界限,城管才能判断流动商贩是合法经营还是非法经营。

引文注释1 王亚新.公共视角下城市流动商贩管路[J].当代经济管理,2009(8):77—80.

2 李洪普. 上海市流动摊贩的治理研究[D].2010:1—7.

3 黄文芳.试论摊贩管理中的治理与包容[J].环境卫生工程,2008(5):55—58.

4 徐善登.城管形象重塑的治理之维——一种有限治理的视角[J].消费导刊,2009(l).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8

回顾蔬菜销售的主要渠道——农贸市场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上世纪80年代伴着改革春风吹遍中国城乡,农贸市场以新鲜、自由的形态让进惯了国营副食店的中国人欣喜不已1。但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年届而立的农贸市场正面临被挤出北京城区的尴尬处境。挤走农贸市场的不是新兴商业形态,而是主管部门的规划。2011年北京两会期间,政协委员邹正方建议取缔五环内的农贸市场。随后北京市商委对该提案进行了答复,商委答复称:农贸市场将被列入北京市限制发展的业态范围;为此,将不再新建农贸市场,同时加速对现存农贸市场的清理整顿,“关停一批,转移一批,转型升级一批,逐渐减少五环内农贸市场数量”;未来五环内将消除农贸市场这一业态。

据统计,目前北京农贸市场约有367家,已有规范化社区菜市场298家,其中有219家是由原来传统的农贸市场转型升级而成2。可是,虽然升级后的市场环境得到改善,但对消费者来说更重要的零售价格却提高了。在2007年市场改造前,摊位租金约是600元/月,但改造后月摊位费超过了千元,摊主不得不提高价格应对增加的经营成本。农贸市场这一蔬菜主要提供渠道的价格优势已不明显。

目前,能够补充农贸市场的蔬菜销售渠道为早市、超市和社区菜摊。但这三种蔬菜销售模式都没有解决蔬菜贵的问题。早市虽然菜价便宜,但经营的时间过早,服务的消费人群有限。超市有营业时间长、蔬菜品种多、新鲜程度好等优势,但平均价格较高。某些特价的蔬菜,只是吸引顾客的一种“招徕定价”手段。社区菜摊是伴随着农贸市场衰退这样一种城市规划衍生出小型菜市场,他们以个人菜摊形式穿插分布在城市各个社区中。这种个人菜摊往往规模不大,品种为居民常见蔬菜,地点为各大居民社区内外。它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民“买菜难”的问题,可竞争激烈程度下降导致摊贩对蔬菜价格有了更多的主导权与加价空间,无形中加深了“菜价贵”的问题。

一些学者通过调研证实了蔬菜零售商的确对菜价拥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根据范润梅等人在《蔬菜市场批零价差和价格传递机制分析》中的调研结果可知,一般来说蔬菜零售价和批发价的比例小于等于1,被认为该市场流通是有效率的,价差正常。但北京蔬菜的批零价差大部分超过这个界限,有些蔬菜在旺季的零售价甚至是批发价的2倍以上。这说明北京蔬菜市场流通效率较低。研究进一步发现蔬菜市场的零售商通过批零价格调整的滞后性扩大价差。以北京蔬菜市场上小白菜、西红柿和土豆的零售价格为例,零售商对批发价格上升所做出的回应(提升零售价格)更迅速,对批发价格下降所做出的回应(降低零售价格)较迟缓3。

可见,发展新型蔬菜销售模式不仅是一项惠民举措,也是当前市场的迫切需求。对此,北京区县“菜篮子”工程创新了五类十种蔬菜零售新模式,包括直营对接新模式、社区“直投菜柜”模式、周末车载蔬菜模式、蔬菜连锁经营模式、以及网店模式等。本文就针对其中的车载蔬菜市场与连锁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并结合石景山区的实际情况论证适合该区域的蔬菜销售模式。

1.蔬菜直销可行性分析

目前,北京地区开展的主要蔬菜直销形式为周末车载蔬菜市场。周末车载蔬菜市场是商务部、北京市政府联合支持项目,由政府搭建平台,帮助京郊地区蔬菜生产流通合作组织进城直接销售蔬菜,通过农民自产、自收、自营的新模式,最大限度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以便解决蔬菜“买贵”、“卖难”问题。对于车载市场的选点情况,北京市商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场的选址主要以三环路以外地区为主,选择蔬菜零售配套设施相对不足的小区,利用社区空地、闲置停车场、废旧设施等场所开办。

周末车载蔬菜当前的销售模式是,合作社从社员手中收购蔬菜,统一销售,年底有利润再给社员分红。一方面,合作社的收菜价比一般批发商高,让菜农得了实惠;另一方面,因为直销没有中间环节,销售人员都是社员,人工成本低,所以合作社的蔬菜销售价比市场价低。比如菜花,菜农卖给批发商每斤0.3元,经过几道环节后,市场上的销售价每斤至少要1.2元;而益农合作社从菜农手里收购的价格定为每斤0.45元,最后直销价为1元。

根据我们的实地调研发现,周末车载蔬菜经营到目前为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对于这样一个周末出现的菜市,消费者更多是以体验新事物的心态来购买,并未把新模式替代传统购菜途径。分析其原因,首先是石景山区的两个售菜点仅依靠一辆蔬菜保鲜车进行运送,供给量无法满足需求;其次是从试点的管理与菜价上来看,车载蔬菜缺少专门的售菜人才。在调查中发现,蔬菜当天的定价没有合理的依据,大部分蔬菜价格低于本区农贸市场价格,可也有一些高于市场价格。而且每周提供菜品的数量也比较盲目,其调整的依据是上一周周末的销售情况,由于间隔时间长,供给变化存在滞后性。

以上问题可以通过扩大规模以及引进或培训人才来弥补,可无论哪个方面都需要投入一定成本才能达到效果。现有的周末车载蔬菜市场是在享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以低利润维持着,如果增加运营成本,或政府不能继续支持,周末车载蔬菜是否能够盈利是个未知情况,或者该模式将失去它的低价优势。由此看来,周末车载蔬菜这种模式并不适合在石景山区长期运营。蔬菜直销的利润相对来说较低,要取得较好效益还必须从规模化、多样化上下功夫。那么我们再来看连锁经营模式。

2.蔬菜连锁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连锁经营通常是指一个企业的某种(类、品牌)商品的销售模式或某种服务的提供模式4。连锁经营把独立的、分散的商店联合起来,形成覆盖面广的大规模销售体系。其下属连锁店分工明确、相互协助,形成规模效应,共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5。在很多行业,连锁经营模式的成功运作为企业带来了惊人的经济效益。例如我国的水果超市是在21世纪初开始出现的,近几年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迅猛增长。据统计调查,全国水果专卖超市超过10000家,单店年营业额360万元以上规模的水果超市超过1000家,年零售额过100亿元,占水果市场零售总额的5%左右。部分城市的成熟连锁超市已占本地水果零售总额的60%以上,如杭州、沈阳等6。

水果超市的出现和繁荣发展有一定的必然性。首先,随着农业的发展,规模化的生产成为必然趋势,这将给农产品销售的产业链带来颠覆性的革命。因为传统的蔬果种植以农民家庭为单位,种植面积小而且比较分散。只有依赖贩运商去组织收购,再拉到批发市场集散才能完成交易。因此,传统的蔬果销售是经由“种植户—贩运商—批发市场—果蔬摊贩”这样一个链条。但是,当大规模生产成为现实后,种植基地与专业超市的对接就成为农产品流通可以实现,并且最具效率的模式。

其次,在国家政策方面,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对农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鼓励农业走规模化、产业化的道路。为了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国家正在大力推进农超对接。

最后,当与产地对接实现后,蔬果的连锁经营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与传统经营模式相比,连锁经营模式有利于对同一资本下多家店铺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调度各站点的人财物等资源信息。在采购方面,由于是规模采购,能够获得折扣、降低成本;在物流方面,由企业统一调度,提高了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在销售方面,由于企业是连锁模式,市场辐射面广,覆盖规模大,具有规模竞争优势。与单个摊贩相比,其规模大、形象好,易发挥品牌效应,更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与大型超市相比,连锁店铺的网点又多又密。店铺开设在小区旁边,利于消费者就近购买,更能为消费者节约时间。

目前,虽然蔬菜连锁经营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水果超市产生的条件蔬菜产品也完全具备。并且,蔬菜与水果在产品性质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水果超市的成熟发展模式给蔬菜销售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

3.石景山区的现有条件分析

接下来我们从蔬菜需求、政策环境、地理环境与人才四方面来分析在石景山区进行蔬菜连锁销售的现有条件。

根据我们的调研发现,由于部分不达标的农贸市场被拆除后未按“拆一建一”的原则建设新农贸市场,加之多年来绝大部分新建小区没有配套的农贸市场,石景山区也面临着一定的蔬菜供应缺口。根据消费者购买意愿调查,约有86%的居民更加愿意在居所附近购买蔬菜7。而蔬菜连锁专卖店由于设在小区附近500m内,可以弥补农贸市场辐射不足,冲击个体菜摊的价格主导权,为居民创造方便、快捷、安全的买菜环境,将受到居民的欢迎。顾客的支持为蔬菜连锁店的成功提供了保障。

除了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在对区商委同志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伴随着石景山区CRD首都休闲娱乐中心区的规划建设和老旧城区改造工作的不断推进,政府非常希望这样新型蔬菜销售模式的出现,并提供支持。这些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支持,为石景山区开设蔬菜连锁店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地理环境方面,石景山区坐落在西五环附近,石景山路、莲石路、阜石路与西五环、西六环构成了四通八达的道路网,方便近郊农业基地或合作社对蔬菜的运输,利用规模优势节约运输上的成本支出。

在人才方面,北京市具有人才聚集的特点,那么聘请与培训专业管理人才就有更多更广的选择性,更容易找到适合我们的连锁店管理人才。石景山区作为北京的中心城区之一,利用好北京市的人才优势,建立科学严谨的管理体系,从形象、服务态度上抓住消费者的心理,更能取得好的销售成果。

本研究为北京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支持项目,项目编号1215。

参考文献:

[1]赵媛媛.露天农贸市场将在五环内消失[N].北京青年报,2011年03月28日。

[2]孙毅.北京五环内逐步取消农贸市场 菜价上涨引市民不满[N].北京晚报.2011年04月06日。

[3]范润梅,庞晓鹏,王征南.蔬菜市场批零价差和价格传递机制分析[J].商业研究,2007年11期:110-114。

[4]王吉方.连锁经营管理教程[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2-3。

[5]奚华.连锁店专卖店金牌主管经营与管理[M].中国商业出版社,2008年。

[6]饶印文.水果连锁超市大有可为[J].中国商贸,2011年27期:9-10。

[7]杨为民,董清华.消费者行为对蔬菜连锁经营的实证分析——对北京市蔬菜消费者的。

[8]农村公共品投入的技术经济问题——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2008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8年。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9

一、流动商贩存在的合理性

我国目前的社会处在一个重大的转型时期,这意味着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正在进行着不断的分化和重组。当前社会分化比较明显,但矛盾也是比较突出。一部分人生活已经相对富裕,但另一部分还处在贫困状态。由此就可以看出社会各阶层利益取向不同,各自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如果单从市容市貌的角度来讲,流动商贩经营确实存在脏乱差的现象,影响了市容市貌建设,一些有关取缔他们的说法没有什么错误。但是,流动商贩的出现并不是毫无根据和社会背景的,在这个利益分化明显的社会,应该考虑各方利益,否则光从市容市貌的角度出发来解决问题,流动商贩的存在必然是不合理的。一方面流动商贩大部分是进入城市的农民,城市低收入者等,谋生是他们的主要目的;另一方面城市中的大部分人希望有一个,干净卫生的城市生活秩序。但是流动商贩,又要在城市里生活,无法为城市秩序付出相应的成本,所以小商小贩乱摆摊设点的现象才会在社会中存在。“秩序”只能说明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代表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反过来城市流动商贩的存在也解决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1.缓解了全国的就业压力,解决很大一部分低收入者的就业问题

随着我国现阶段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产业转型、市场化稳步加速以及全球化进程的提速,我国经济长足发展,但失业现状并没有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而改善,整个劳动力市场呈现出“失业率愈高、摊贩从业人口增加愈快”的现象。所以流动商贩的存在,即可以解决这部分人生存自身的需要,又可以解决一部分人就业问题。政府在解决就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也不能解决所有人的就业问题。所以这些自发的就业途径和渠道就非常必需,而且还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2.有效缓解了社会贫困度和社会保障压力

流动商贩基本上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生活负担重,文化素质低,生活在社会底层。在正规途径无法就业的情况下,小摊贩就成为他们生存的主要手段,收入虽然不高,但对于摊贩本人以及背后的家庭来说也是一条出路,这部分人缺乏必要的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所以他们取得的收入,是其生存和生活的重要保障。

3.满足了城市低收入群体的生活需求和服务需要

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存在必然有他的合理性。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能够满足城市低收入者的部分生活需要,城市人口多,各种层次的人都存在,流动商贩的存在就是城市多元化的一环。

4.极大地丰富和繁荣了城乡市场,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乡文化的交流

城市流动摊贩加强了城乡的经济联系,首先农民可以从城市了解一些市场信息,通过对市场信息的了解有助于农民改变传统农作物种植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使农产品能过快速有效的进入市场,满足市场需求,繁荣城市经济,另一方面流动商贩来到城市必然形成需求,拉动城市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其次流动商贩通过长时间的与城市的接触必然改变其对待人生、对待生活的看法,各种思想观念传到农村,并深刻影响着其下一代,长此以往,有助于实现城乡思想观念的融合,逐步消除城乡二元化结构。

5.城市特色文化景观的需要

地摊文化是城市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中常常可以展现出一个地区最本真最淳朴的文化,泰国玲琅满目的摊贩,乌鲁木齐的羊肉摊,各地的生产生活都会催生出相应的文化形式来,摊贩一方面是提供商品,另一方面也是一道很有特色的文化景观。

二、流动商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管理目标单纯

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广大城市居民创造一个生态优美、秩序井然、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生活、工作、学习环境。城市管理要达到的目标就是实现城市整体的协调运转,环保、清洁、有序,是市民生活更美好。一些城市的管理部门提出了建设“无摊城市”的城市管理目标,这种理念脱离了中国现阶段的发展实际,违背了科学发展观,容易引发利益冲突,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城市要求整齐、清洁和漂亮,这本来是对的。但是真正决定一个城市形象好坏的是这个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只有城市居民少有所教,老有所养,安居乐业才能证明这是一个好城市。流动商贩正是那些为了那些自己的幸福生活努力拼搏的个人。城市的整齐,漂亮是在各个阶层的老百姓有衣穿,有饭吃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在彻底解决了老百姓的吃穿住行后的整齐漂亮。不然一味追求整齐漂亮,只要一时的城市漂亮,不顾相关利益人的需求,最终只会使各种矛盾越积越深,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2.管理理念滞后

中国对社会的管理模式,基本上沿用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政府主导,强制而缺乏柔性,整体上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对话。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一部分管理者对流动摊贩管理工作认识模糊,缺乏对街流动摊贩的准确定位和正确认识。管理就是抓、罚、取缔为主,没有对流动商贩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具体如何有效管理做深入的思考。经常是集中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突击整治,投入高,效果不明显,存在的问题周而复始。

3.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经常运用粗暴、野蛮手段,导致商贩对法律的歪曲认识,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保护其权利的,而是强迫、压制的。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但是更应该文明执法,这样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4.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滥用权力

在行政执法中,除了有本部门内部的自我约束外,缺乏有力的外部约束。现有的监督,主要也是突击式的,而完全忽视了,长期的,事前、事中、事后,这样一个系统的,完整的监督。经常导致执法人员滥用权力,随意扩大自由裁量权,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反而还带出来其他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

三、完善流动商贩管理的对策研究

1.对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进行培训

由于流动商贩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所以在其经营过程中出现一些有悖市容市貌的行为也在所难免,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告知其相关部门的一些基本要求和规定,让其了解其在面对行政执法时的权力,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其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些不文明行为进行教育示范,让其心领神会,以减少相关行为的发生,降低执法成本,使城市更加美好。

2.鼓励建立流动商贩协会

在城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相关各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表达和体现是很重要的内容。流动商贩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他们的利益没有被发现或没有被认可。有统一的流动商贩协会,既可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管理。如果商贩协会可以自行依照有关法律进行管理,政府对流动商贩的管理就可以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节约管理成本。

3.通过就业培训转移商贩向其他方向就业

“打铁还要自身硬”,流动商贩文化素质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从事这份职业也是无奈之举。如果政府能够通过办就业培训机构,让他们掌握必要的生存技能,他们自然会转向其他收入更高的行业。这样能减少流动商贩的数量,便于管理和疏导。

4.兴建大量集贸市场和摊贩中心,引摊入市,规范摊贩市场秩序

摊贩既然能够满足城市部分人民生活的需要,有着重要的价值,就应该按照城区布局和人口分布,合理布局一些地段和摊位给他们经营,对迁入摊贩中心的发给正式的营业牌照,放松管制,降低赋税,规范摊贩市场经营,以增强“摊贩中心”的吸引力,将摊贩中心建设成“美食中心”、“传统文化中心”等,以展现当地的文化特色和人文风采。

5.分区管理

政府牵头,结合城市的功能分区、城市布局及原有摊贩的发展程度,兼顾城市管理与群众谋生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居民休息的情况下可对街头摊贩采取分区治理和分时监督的措施,允许摆摊设点、流动经营,将流动摊贩彻底融人到城市文化中去。以汉城为例,政府将市区划分为绝对禁止区域、相对禁止区域和诱导区域,对摊贩规模、设摊时间和经营范围等项目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区域和时间的清晰划分,有利于执法部门差异化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促进街头摊贩自觉遵守规则。既解决了流动摊贩的生存和就业问题,又解决了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问题,还满足了群众生活需求。

6.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前几步不对,不能要求最后一步对。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是关键,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是第一步;执法必严是第二步,科学合理的部门和职能设计又是执法必严的重要前提,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罚缴分离、收管两条线、统一的执法程序和文书等配套制度等,是使权力彻底与利益脱钩、建立权责对等的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环节;违法必究是第三步,对于那些知法犯法,不能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相关案件,破坏和有损法律威严的执法人员来说就应该给予严厉的处分;有法还得合理,合理是第四步,法律是硬邦邦的,执法人员除了坚守法律,合情合理的执法也是体现一个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重要标准,所以在执法方式上要做到多样化、人性化,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作者单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华.商谈理论与城市管理立法的完善[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8.

[2]余淑敏.浅析目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8.

[3]未知.基于法治理念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研究[J].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8.

[4]陶红茹,陶朝英.流动商贩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1.

[5]谢治菊.关于流动商贩的治理[J].城市问题.2011.

[6]冯翠芳.下流动商贩再就业社会资本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2012.

[7]吕来明 .流动商贩就业权保护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制度的冲突与协调[J].商业时代.2012,(18).

[8]厚武,于晓 .基于社会发展视角下的城市流动商贩的解析[J].商业文化.2012.

[10]陈永明 .浅议流动商贩管理中的问题和对策[J].企业导报.2013.

[11]钟健鹏.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文明执法问题研究[J].华南理工大学.2014

[12]卢晓洁; 胡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

[13]张继伟; 黄乐辉; 鲍竞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 2015.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10

目前,全区共有各类有形市场278个,包括农副产品、综合百货、建材家居、服装珠宝等各种类型,涉及商贩等市场从业人员19.15万人,约占全区提供就业岗位的}一分之一。这些有形市场中既有规模较大,效益较高的大型百货商城,又有为市民提供便利生活服务的菜市场、早市等,同时也存在土地和环境效益低下、与中心城功能配置不相符的一些低端建材市场,可谓良荞不齐。因此,根据产业功能疏解优化的新要求,保留改造和疏解外迁并行即成为朝阳区有形市场未来发展的主要思路。

有形市场调研分析

从各街乡分布上看,朝阳区有形市场整体分布较为分散,几乎涉及中心城所有街乡,其中八里店乡、朝外街道以及来广营乡内有形市场较为集中。

从有形市场用地规模上看,朝阳区有形市场从80平方米的微型市场到近37万平方米的特大型市场均有涉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市场占主体。其中,1000^-5000平方米规模的市场数量最多,占总量的三分之一,这一规模的有形市场在功能上以农副产品(39个)和综合百货(20个)等类型为主,通过服务对象调查及一公里辐射范围与居住用地叠合分析,这类市场多为服务居民的生活型设施。

从有形市场摊位数量上看,全区有形市场总摊位数74841个,其中,500个摊位以下的市场约占86%。另外,各市场摊位密度不一,摊位平均占地规模跨度较大,全区整体有形市场摊位平均占地约为82平方米。从从业人员数量上看,全区有形市场共涉及商贩19.15万人,平均每个摊位2~3人。市场以小型化为主,500人以下规模市场占比为三分之二。

经营类别

朝阳区各类有形市场主要涉及农副产品、建材家居、综合百货、服装、珠宝工艺及其他等五大类,其中经营农副产品(81个)和建材家居(60个)的市场占比超过一半。从摊位数量上看,农副产品市场规模普遍偏小,而建材家居市场规模相对较大。根据调研统计,朝阳区环境良好的有形市对于需要疏解外迁和区内调整的有形市场,场仅为29%,多数市场环境状况有待改善,其中应针对市场外迁疏解指数,有序进行疏解,并与近四分之一的市场环境恶劣,同时,全区70%的本次总规修改的时问计划相对接,明确年内、3有形市场存在着安全隐患。年内、5年内的近、中、远期疏解方案。

周边交通环境便利的有形市场约占28%外,有近四分之一的市场周边交通环境拥堵。朝阳区有形市场中,有80个位于现状村镇建设用地上,约占地210公顷,涉及超过2万个摊位,约5万从业人员,随着今后城市化的逐渐实施,这些市场应逐渐被腾退外迁,同时,作为居民生活服务的相应市场功能在规划中仍将进一步考虑,并纳入未来发展规划建议之中。

除了以上位于现状村镇建设用地的市场之外,目前朝阳区还有44个有形市场位于规划建设区之外,约占地62公顷,涉及约1.2万个摊位和3万个从业人员,未来按照规划意向,这部分市场亦需要腾退或搬迁。

有形市场调整建议

未来对于全区有形市场的疏解优化宜系统地考虑以上市场的各类情况,综合评估、分类处理、有序腾退、统筹优化,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针对原址保留升级优化的有形市场,全区应建立统筹机制,山区政府牵头,各部门配合,着重对市场女全隐患排查、交通环境改善以及市场规范化治理等方而进行优化升级,并针对周边居民实际使用需求,把市场功能纳入到“一刻钟生活圈”计划之中。

全区各类有形市场功能复杂、规模不一、服务对象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本次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首先建立综合评估体系,针对全区278个有形市场,从城乡规划意向、服务对象、环境评价、疏解压力、市场自身意向、可行性研究等多角度入手,通过权重分析评价,明确各市场外迁疏解指数,成立市场规划引导数据库。

采取差异化的政策引导措施,对于违法建设的市场,应坚决子以腾退;对于有合法手续的市场,针对不同利益主体,宜制定合理可行的搬迁补偿标准,尤其是位于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有形市场,应考虑到集体经济利益的平衡。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11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9-29(4)

1 引言:城镇化与失地农民安置社区

城市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建设用地的扩张,使原先城市周边的村庄被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之内,原村庄转变为城市社区,原农民转变为社区居民。这些安置社区由政府统一规划和建设,具备一定的公共配套,居民也享受到了一定的社会保障。目前很多的研究围绕这样的农民安置社区,从拆迁安置补偿方式、社区管理、社区产业和经济发展、居民就业保障等方面,探讨失地农民安置社区存在的问题,寻求其建设和发展的合理路径,多从宏观和政策方面提出建议,而对于社区居民入住之后的实际生活状况缺乏关注。

与同样是由于城市用地扩张所造成的“城中村”相比,社区在土地权属、建筑形态、空间布局等方面几乎与城市社区无异,显示出一定的有序性,但是这样的安置社区又提供了什么样的生活条件与环境?是否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的实际生活需求?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农民安置社区在有序的空间结构之下,并没有承载有序的城市生活,社区内普遍存在着的自发性商业(包括集市甚至庙会)就是这种无序现象的典型代表。

2 五州社区基本情况

2.1 从村庄到社区的演变

五州社区是随着郑东新区的规划最早建成的失地农民安置社区之一。该社区的前身是圃田乡东周村,又名水磨周,下辖东周、中周、新中周、古城和东西老南岗6个自然村,2002年进行合村并城,在相对集中的、被拆迁的村庄附近选址建设五州安置小区,2006年建设完成。2010年11月,五州社区划归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管辖,村民的户籍身份也从农民转变为市民,在医疗等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相应的城市居民待遇。目前辖区常住总人口有15 000人,其中原村民有3 400人,其余为外来务工人员。

2.2 社区规划与建设

现在的五州社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东起农业东路,西至黄河东路,北临商都路,南接安平路。社区周边的4条道路均为郑州市的主干道,距离郑东新区CBD和郑州东站均在5km范围内,交通便利,区位良好,周边多为城市中高档商品住宅小区和中高端家具建材销售等商业,社区总面积接近2km2。社区内的主要道路同时也是城市道路,包括永平路、中周路、东周路、万通街、列里路五条,其格局为方格网式,把社区划分成12个相对独立的街坊(居住组团),整体空间形态较为规整,在空间布局和住宅形式方面与周边现代商品房小区差别不大。社区内有五个建材批零市场,一个副食市场,两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中学,一个社区服务中心,一家邮局,两家金融机构及上百家零售服务网点,具备基本的公共服务设施。

2.3 社区内自发性商业现象的产生和发展

自五州社区建成,社区内部主要道路万通街和中周路两侧就有沿街摆摊的现象出现。尽管社区自身和郑东新区区域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日趋成熟和完善,但随着原村民陆续入住、外来人口的增多,五州社区的自发性商业街非但没有消亡,反而持续地繁荣,其规模也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作为商业街,它已经成为社区居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作为一条城市道路,沿路的摆摊设点也带来了交通、卫生等种种问题。

这样的现象并非个案,在郑东新区的多个失地农民安置社区内都有类似的情况。在这样的与新城CBD相距不远,且经过统一规划建设形成的新的社区,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么大规模的沿路摆摊现象?为什么在郑东新区范围内,自发性商业只是出现在这种农民安置社区而不是其他商品住宅小区?与其他社区常见的自发性商业相比,这种社区内的自发性商业又有什么特点?

3 对五州社区自发性商业的调研与分析

3.1 经营的种类与时间

水果、蔬菜、小吃、服装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商品是社区自发性商业售卖的主要品类。服装的档次以中低档为主,小吃多为煎饼、凉皮等平民化的类型,价格也较为低廉。

在营业时间方面,社区自发性商业的频率为每天出现,一般在傍晚开始,最晚持续到凌晨。下午4点半,部分摊主已经开始准备摆摊;晚上6点,多数摊主已经摆摊正式售卖;到凌晨12点,大部分摊主收摊。

3.2 空间形态

社区自发性商业多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中小学和公园附近,摊位设在万通街、中周路道路两侧,其中万通街路边地摊经营长度达500m,在中周路长度达200m。摊位多摆放在道路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上,在万通街的部分路段上,摊位甚至摆到了道路中间的机动车道上,再加上顾客的停留空间,自发性商业空间实质上侵占了相当一部分的城市道路空间(图1、2)。

从摊位的具体排列方式来看,虽然各种摊位未经任何设计,不同种类的摊位尺寸各不相同,但在总体功能上有明确的分区:以万通街和中州路的交叉口为节点,中周路南段主要经营蔬菜水果,北段主要经营便宜的服装;万通街东段主要经营衣物服饰,西段主要经营小吃。再加上各种摊位尺度都不大,整体上并没有显得特别混乱。

此外,地摊对与其相邻的沿街店铺经营状况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不少沿街店铺借助自发性商业吸引人流,甚至对自发性商业产生了一定的依赖作用。

3.3 相关人群构成

社区自发性商业牵涉到各类不同的群体和对象,包括摊主、顾客、社区管理者、沿街店铺经营者等,他们的生活已经和自发性商业密不可分,并且已经在相当长时间内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

经营主体:来源较为多样化,但几乎没有五州社区内的原村民。主要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附近城郊的村民等,部分摊主在五州社区租房居住。

服务对象:主要是五州社区的居民。

管理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该居委会由原东周村村委会改组而成。

其他受影响的人群:沿街店铺经营者、城市道路使用者等。

3.4 管理状况

社区居委会是由农村自治组织演变而成的城市社区组织,对于社区的管理社区居委会具有一定的自。虽然社区道路两侧设有禁止摆摊设点的标识,但管理者实际采取的是一种默许的态度。管理者将每个摊位都划定了界限,摊主每天需向社区管理者交纳卫生费和摊位费。

在调研后期,万通街上的地摊忽然全部难觅踪影,只有中周路南侧部分摊主出摊,其原因是由于自发性商业已被社区管理者禁止,这一现象表明社区管理者在自发性商业中具有关键作用。

3.5 自发性商业产生的影响

3.5.1 积极影响

①弥补社区商业服务配套设施的不足,方便社区居民生活,满足其日常生活需求。

②带动沿街商铺生意的兴旺,提高社区的人气。

③摊主租住在社区,为社区原住民带来房租收益。

④有助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人口的就业问题。

3.5.2 消极影响

①影响交通。自发性商业的经营地点不仅在人行道上,而且还侵占了部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道,影响了行人的正常行走,也阻碍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城市道路空间与社区商业空间重叠,通行车流和购物人流交织,再加上商业经营时间与城市交通晚高峰的时间的重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交通拥堵和交通隐患。

②影响卫生。自发性商业所在的中周路和万通街的卫生状况不容乐观,表现为晚上地摊出摊后,菜叶、果皮、纸屑等垃圾随处可见,而卖烧烤、快餐的摊点更是污迹斑斑,不易清洁,破坏了街道的卫生形象。

③影响部分居民的正常生活。居住在卖烧烤、快餐的摊点附近住宅里的居民容易受到影响,主要分布在中周路以西的万通街两侧。据居民反映,因为烧烤产生的油烟太大,气味呛人,一到晚上都被迫关闭窗户,以防止油烟进入室内,这种经营已经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

4 社区内自发性商业形成的原因

4.1 规划因素:社区商业设施规划布局不合理

社区商业服务设施一般包括沿街商业和集中商业两种布局形式。

从沿街商业来看,五州社区部分街道两侧均有很多沿街商铺,但其业态类型主要是小规模的超市、服装店、小饭店等,没有提供果蔬等居民日常需要的商品。

从集中商业来看,五州社区所在区域内有一个综合型的农贸市场,即五州菜市场,位于农业南路与永平路交叉口,建筑为两层,共有148个摊位,内部较为整洁。该菜市场具有一定的批发经营性质,同时为几个社区服务,规模、服务半径相对较大。对部分居民来说,五州菜市场超出了步行适宜的距离,在五州社区内缺少次一级规模的农贸市场的规划布置。在居民认为路边摊存在的有利影响中,36%的居民认为路边摊能够方便生活。五州菜市场位于社区的东侧,部分居民步行至菜市场需要10分钟以上,不如沿街摊位方便。因此,人们选择路边摊这种就近的方式进行日常的购物,而五州菜市场的经营情况并不容乐观,很多摊位处于闲置状态。

另外从区域层面来说,尽管社区内也有市内大型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但是其便利性不如路边地摊,不能成为居民首选的购物方式。在失地农民安置社区的规划建设中,商业服务设施数量的不足和规划位置的不合理,都是导致自发性商业在社区出现的根本原因。

4.2 经济因素:商品的价格优势与社区居民有限的购买力

调查问卷显示,82%社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为3000元以下/月,大部分居民属于低收入群体。因此,价格就成为影响社区居民购物选择的重要因素,居民倾向于购买便宜实惠的商品。以服装店为例,社区沿街店面所卖衣服的价格偏高,单件价格普遍在百元以上,而自发性商业的服装则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五州社区内自发性商业的摊位成本较低、经营灵活便利,沿街摊位售卖商品的价格更为低廉。万通街与中周路的摊位费为200元/月(后来变成500元/月),卫生费为2元/月,而五州菜市场的摊位费约为800元/月。经营成本的差别导致的结果就是,与五州菜市场相比,地摊上的蔬菜价格每斤普遍便宜。

4.3 管理因素:对自发性商业的默许

社区管理上对自发性商业的明禁暗许是目前社区自发性商业可以稳定存在的决定因素。明禁暗许的根源,是社区管理部门可以获取摊位费,有利益诉求隐含其中。这种默许和匡正的携手,使得社区的自发性商业自成一个体系,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这也体现出失地农民安置社区在管理上的自组织特征。

4.4 外在因素:外来务工人员的谋生需求

在五州社区的居民构成中,东周村的原住民在成为失地农民之后属于城市中的待业人群,不得不寻求一些门槛较低的就业渠道;而占五州社区多数人口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多为低技能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就业培训,因此,很多人通过路边的摆摊经营获取生活来源。

5 对失地农民安置社区内自发性商业的建议

从对五州社区的调研中我们发现,大多数的社区居民还是比较认可自发性商业经营模式的,并且由于自发性商业长期稳定地存在社区中,居民的生活已经与之密不可分。各类人群通过自发性商业这一平台,谋求生存和生活之需。在当前社区商业服务设施配套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于这种自发性商业可以在保留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可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把社区中自发性商业合法化,作为管理的依据;禁止一部分对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干扰的经营种类;对自发性商业空间进行优化,如对空间占用的重新划分以及对摊位大小的统一,根据城市道路的重要性和通行能力,合理分配自发性商业空间和通行空间。从根本上来说,路边摊点与城市道路之间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路边摊点经营活跃充分说明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不足或不合理。建议在调研居民使用习惯的基础上,规划建设新的农贸市场,市场的位置、建筑和空间形式、规模等,都要充分考虑实际使用的需求。

6 结语

人和地是城镇化的两个核心对象。城镇化不只是土地上的城镇化,更重要的是居住在这块土地上的人的城镇化,人的城镇化不仅仅是户籍上的转变,还是人们的生产方式、行为习惯、社会组织关系以及价值观念的转变。五州社区是失地农民安置社区的一个代表,而社区中的自发性商业现象也正是这些居民生活状态的一个缩影,反映了在空间形态上已经与城市社区同质,但在生活方式上却相去甚远的失地农民安置社区的现状。社区自发性商业折射出了社区规划中配套服务设施的不合理以及社区居民多种多样的需求,因此,无论是只注重数量的社区建设,还是对社区内自发性商业一味地严打取缔都是不对的,应尊重城市中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以及他们对生活方式的选择,体察农民安置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社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在未来的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可以预见大量新的失地农民安置社区出现,并且在人口构成、居民就业、消费水平等方面,这类社区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社区仍将会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对失地农民安置社区的规划设计,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人性化的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建立社区居民公众参与机制,把社区空间规划与社区经济发展和社区管理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失地农民尽快适应城市,推动失地农民安置社区尽快融入城市。

参考文献:

[1] 王承慧.保障类住房规划的研究缺失与应对[C]//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和谐城市规划——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哈尔滨: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342-1349.

[2] 周建民.悉心安置、创建和谐安置区与城市小区建设的对比研究与思考[J].建筑与文化,2008,(9):80-82.

[3] 王承慧.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拆迁安置区规划评析——以南京为例[J].华中建筑,2009,(5):114-122.

[4] 陈凤桂,等.我国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调发展研究[J].人文地理,2010,(5):53-58.

[5] 韩潇.居住区商业服务设施中自发市场的相关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1.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12

一、引言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也不乏一系列社会矛盾的凸显。当今社会,人们更注重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也使得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如何解决好城市摊贩治理这一问题,是进一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环节。

二、城市摊贩经营的现状

城市摊贩,大多是外来的流动人口,以无业、待业或下岗人员居多,其中也不乏一些退休人员,甚至有些农民为了养家户口也来到城市摆起了小摊。他们一般会选择人口较为密集、人流比较多的道路和广场、学校、医院的周围,甚至有些摊贩直接在公共道路两旁占地经营。他们的经营品种也非常丰富,可谓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但基本上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多以生活用品、水果、蔬菜、早点、熟食、油炸食品等为主。他们大多会选择投资较少、风险较小但收效快的项目进行经营,并且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能随时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调整自己的经营内容,这也是他们能够在当今城市立足的一个重要因素。当然,这与目前城市的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尚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有直接原因,目前还没有找到针对城市流动摊贩治理问题的长期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要解决城市摊贩这一治理难题,关键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负的外部性。

那些不具备任何排他性消费的物品所有权属于公有产权。公有产权由公众共同行使财产的权利,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力选择对公共资源的行使方式,同时也不能排斥其他人对该资源行使同等权利的自由。例如,张三到公海里选择以某种方式捕鱼是自由的,与其他人在此海捕鱼的权利是同等的。公有产权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能从中受益,但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每一个人自由进入,平等的分享,就会出现对资源的过度使用,而没有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成本,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

城市摊贩治理这一难题,同样也摆脱不了这一“公共牧地”的悲剧。这里所涉及的公共财产主要是道路和空气,不管是城市居民还是外来摊贩,他们每一个人都享有使用道路和呼吸新鲜空气的自由,但一般情况下,居民正常使用道路和呼吸空气,不会影响其他人享用该资源的权力,可现在的问题是,小摊贩占据城市的道路进行摆摊,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污染了周边的环境,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了负的外部性。换句话说,小摊贩经济的存在影响了其他人使用该公共资源权力的自由。摊贩经济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摊贩经营所产生的对环境的污染和道路的破坏,这个负的外部性没人承担相应成本;其次,由于摊贩经营不是那么规范,难免会出现缺斤短两的情况,而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也难以保证;最后,由于摊贩经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使得一次购买的消费者即便权益被侵犯了也无处伸冤,由此带来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他人经济利益造成的影响。经济主体如果不是产权所有者,他就用不着为那些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外部性”买单。由于摊贩经营所带来的对环境的污染和道路的破坏,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外部性”。正是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才使得这种“外部性”能持续存在。产权界定不仅仅代表利益,它实际上是一种使利益和责任保持平衡的机制。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使自己的劳动更有效率,即在同样付出的时候得到更多的回报,那就需要界定产权。可见,产权界定是否清晰就成了能否消除外部性的关键。

四、 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要想解决城市摊贩治理这一难题,不应该只靠政府的力量来规制,而应该从制度层面上解决好摊贩经济所产生的外部性。针对我国的现状,可以分区域进行管理:对于那些会造成通行不便的摊位,或是严重影响市容的地方,产生的负的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就会相当大,因此应该绝对禁止在该区域摆摊,这种地方的管理应该有市政府来进行;而对于那些妨碍行人和影响市容较少的地方,其产生的负的外部性的波及范围相对较小,应该结合区政府的管理,对摊位的规模、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有一定的限制;而对于那些像住宅区、社区等其外部性主要影响本辖区的居民的地方,可以把权力交给给社区,由社区和摊贩进行协商,把所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这样,不仅能够解决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而产生的外部性问题,也解决了摊贩经济的流动性问题,使得摊贩能够在相对固定的场所进行经营,能够减少由于对消费者损害等带来的外部性。同时,城市管理者也要相应进行调整,要转变为为人民服务的角色,做人民的好公仆,强行执法将仅仅针对少数不遵法守纪的个别行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王洛忠.城市街头摊贩:非正规就业与公共政策回应[J].新视野,2006(02):66-68.

地摊经济市场规模分析篇13

(一)利率市场化加快,盈利能力持续下滑

自2012年6月央行放宽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后,2013年放开贷款利率管制,2015年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在保持原有资产负债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农村商业银行持续面临盈利增速放缓、净息差收窄的严峻形势。要在未来激烈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必须全面、真实、详细地分析自身盈利能力,找准增长点和突破点,服务全行转型大局。

(二)金融脱媒加剧,传统经营模式承压

随着互联网金融、民营银行等兴起,农村商业银行以存贷利差为主的传统盈利模式受到挑战。金融脱媒导致农商银行传统业务利润空间压缩,利差收入占比下降。金融脱媒加剧,农村商业银行亟待推进综合转型,通过业务联动、产品创新、渠道拓展等构建新型经营模式。

(三)资本约束加强,资本管理难度增加

2013年,银监会正式推出《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要求不低于10.50%、8.50%和7.50%。近年来,农村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提速,资产规模逐年增长,但风险加权资产增幅高于资本净额增幅。在宏观经济下行、经营风险上升的大背景下,内生资本耗用居高不下,已濒临监管指标,内部资本能力空前承压,需探索资本节约型发展模式。在上述多方面带来的挑战下,银行丞需积极寻求商业转型,挖掘客户需求,提升管控水平。这就需要通过管理会计来支持银行的转型,对自身盈利能力进行多维度的分析,精确定位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提供更好的产品定价、成本管理等价值经营能力。

二、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会计的应用现状

A行在省行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于2014年底上线管理会计系统,启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简称FTP)、成本分摊及多维度盈利分析功能,初步构建管理会计价值分析体系。

(一)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

资金转移定价(FTP)指根据银行内部考核的需要,向资金的使用部门收取利息,并向资金的提供部门支付利息的内部定价机制。FTP定价机制的建立是A行为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实施FTP定价机制后,可以核算到产品、机构、部门、业务条线、客户经理、关键客户的FTP盈利情况。通过调整FTP价差,引导支行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业务结构。

1.科学选择定价曲线

为精确反映全行筹资成本,A行选择合适的FTP基准收益率曲线。存贷款FTP曲线,以存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同期限存款、贷款利差,对该利差以五五的权重比例进行分割;资金业务FTP曲线,一年以内(含)采用SHIBOR曲线,一年以上采用国债收益率曲线;外币业务曲线,一年以内采用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一年以上采用掉期曲线。

2.差别制定定价方法

A行综合考虑产品的期限特征、本金属性、利率属性等,对账户实行分类定价。对于有确定期限的固定利率产品及大部分存贷款业务采用期限匹配法。对于无确定期限产品采用赋值利率法,例如活期存款确定的FTP利率为4.63%;对于垫款,采用锁定利差法,按照“FTP价格=产品利率+/-锁定利差”反算FTP价格;对于无固定期限的交易账户资产,采用利率代码差额法,如固定资产。

3.动态调整最终定价

为提高定价的真实性,A行考虑了客户行为、风险、地域、战略性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设置了调整项,可对按照收益率曲线及定价方法生成的价格作适当调整。如准备金调整,存款准备金收益率(目前为1.62%)低于存款FTP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FTP基准利率),由此造成准备金收支差额,暂定由资金来源方承担。

(二)实现成本分摊管理

成本分摊是将本行财务核算系统各核算层级核算的业务及管理费等分摊至受益对象的过程,直接受益对象是各核算层级的责任中心,最终受益对象是产品。为推进成本精细化管理,A行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实现了直接费用的归集与间接费用的分摊,将成本分摊到部门、产品、关键客户、客户经理等,为各维度的盈利分析提供了准确的成本数据。

(三)实现多维度盈利分析

FTP的应用和成本分摊机制的建立,为A行建立包含资金成本、运营成本、税金成本、风险成本和资本成本的多维盈利分析体系提供数据支撑。A行引入经济增加值EVA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RAROC为经风险调节后盈利评价的核心指标。

三、A行在管理会计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数据缺准度

A行管理会计系统数据主要取自财务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由于手工操作和系统对接等方面存在漏洞,数据质量有待提高。一方面,手工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无法保证。每日需手工导入人民币存贷款曲线、外币曲线、存放同业明细,差错无法校验,若出现录入错误,直接影响分析结果。另一方面,核算口径与业务实际不相吻合。如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管理会计系统中对提前支取的存款仍计算利息支出,核心系统中存款支取后不再产生利息支出,导致数据偏离度较大。

(二)理念缺高度

管理会计需要各部门、全行员工共同参与,目前A行大多数员工管理会计观念薄弱,仍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一是支行成本管理意识淡薄。在新设机构和营业网点时,未测算支行盈亏平衡点之下的存、贷款保本规模,很大程度上导致利润流失。为实现存款规模扩张,投入较多的业务宣传费等,支行管理者未能以FTP利润指导经营网点。二是部门成本考核缺位。A行年初由各部门共同参与制定预算,但未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跟踪评价。业务部门只以高管层下达的任务为目标,未考虑投入成本。三是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管理会计要求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财务战略理念,在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下综合考虑全成本因素对全行内部经营分析。A行在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上还任重道远。

(三)分析缺深度

A行虽初步搭建了多维度盈利分析框架,但在当前全行进行部门战略整合以及业务产品多样化的发展模式下,丞需提高分析深度。一方面,业务分析维度多元化。对于实施事业部管理的金融市场部,下分债券、同业、票据、理财、投行等业务条线。但A行目前只能对金融市场部和资金整个业务条线进行盈利分析,不能延伸至二级部门。另一方面,成本分摊规则精细化。财务管理核算系统中尚未将各项费用计入到具体使用人员,对于同一项费用由几个部门共同使用时,无法合理分摊。

(四)应用缺广度

从A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来看,绩效指标设计不符合管理会计理念,管理会计分析结果在考核中未予以应用。一方面,管理会计核心指标地位不突出。A行绩效考核项目中占比较高的仍是各业务条线常规数量指标,如:贷款户数增量、存款日均增量、不良贷款等,未将管理会计报告中经济增加值(EVA)、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RAROC)等纳入考核。另一方面,未建立以价值创造为依据的内部资源配置机制。A行按季形成管理会计分析报告,但考核评价结果并未应用到绩效考核中。对支行的考核,已初步实现基于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下模拟利润来考核;但支行内部二次分配时,仍存在平均主义现象。对业务部门的考核,尚未引入全成本因素实施精细化考核。

四、在农村商业银行应用的对策和建议

为充分发挥以价值经营为导向,构建以EVA、RAROC为核心,覆盖规模、价格、收入、成本、利润、效率等全要素的管理会计核算分析体系。笔者认为A行需采取以下措施来提高管理会计应用能力。

(一)强化数据治理,提高基础数据质量

一是优化数据源。结合工作实际,与具备成熟实践经验的管理会计系统设计公司合作,优化系统取数源,提高数据质量。二是防范手工操作风险。完善手工录入数据操作流程,确保双人操作、换人复核,并追究操作人员责任,保证手工录入数据准确。三是统一核算口径。针对原管会系统中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等与财管系统不一致的情况,调整现有核算与分摊规则,确保利息收入、利息支出、业务及管理费与财务核算口径一致。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高管会人员素质

一方面,培养管理会计应用理念。加强对管理人员的针对性培训教育,树立运用管理会计指导工作的理念,理解掌握管理会计系统中核心指标含义,鼓励管理人员用足用好管理会计工具。另一方面,培养管理会计专业能手。梳理全行具备扎实业务基础,重点关注具有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的员工,有计划的培养管理会计应用专业人员,不断充实财会精干力量。

(三)强化信息挖掘,提高系统分析水平

一是完善管会体系。积极构建产品、客户、业务条线、机构等分析对象的价值中心,通过FTP、成本分摊等管理会计工具计算各价值中心的盈利贡献。二是细化条线分析。A行共有85家支行,分为重点支行、中心支行、小微支行和二级支行。总行机关部室中,部分业务部门下设二级部门。为精细核算各机构、各部门盈利情况,需依据部门性质、业务特点设置差异化核算规则。三是加强直接分摊。A行每月通过财管系统的费用明细核算,能够将受益对象的费用直接归集到责任中心。在日常财务报账、资产入账环节应做好直接成本费用归集,通过搜集多维度受益信息,在财管系统中填录费用报销单的成本页签完成成本受益对象的指认,提高直接成本分摊占比。

(四)强化结果运用,提高考核指导效能

一是优化考核指标。根据A行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应适当降低业务发展类指标占比,加大经济增加值、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等综合贡献类指标权重,引导全行推进业务结构调整和期限优化。二是定制考核方式。对基层支行根据类别调整考核指标权重,对机关部室采用预算与模拟利润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转“规模导向”为“价值导向”。三是强化产品业绩考核。通过对产品价值核算与评估,建立健全产品专项激励机制,突出营销计价应用,促进产品创新发展,提高产品盈利贡献度。综上所述,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和金融业态下,只有坚持全员参与、创新应用,不断优化与完善业务模型,改进与提升系统应用能力,真正发挥管理会计工具的价值,才能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推进综合转型,尽快实现跨越发展。

作者:徐李梅 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农村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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