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摊经济论文实用13篇

地摊经济论文
地摊经济论文篇1

一、我国城市“摊贩经济”存在的必要性

(一)摊贩经济是一种历史现象

北宋画家张择端的长卷画《清明上河图》描绘了当时繁华的市井,各种各样的商业小贩云集街道口,形成繁华的集市,图中反映的是封建时期典型的摊贩经济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生产力水平有限,因此,作为城乡商品交换的重要形式,摊贩经济仍然在城市经济生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那时的摊贩是当时商业经济的主要形式。解放初期,各大中城市的小商小贩在城市商品经济中承担着商品供应的重要任务,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统治末期武汉汉口经济几乎全面崩溃,整个城市处于百废待兴的状况,由于失业人数众多,以摆摊为生的摊贩人数大增。这一方面增加了就业,另一方面方便了城市居民对生活用品的需求。随着商业的发展,现代化商业占据了主导地位,摊贩经济成为一种非主流经济形式,因此,一些城市的管理者和学者曾设想逐渐取缔摊贩经济。然而,摊贩的作用始终是主流经济无法替代的。时期,一种流动摊贩的典型形式——“拨郎鼓”,走街串巷、走村串寨,为城乡居民送去了他们需要的小商品,为百姓群众提供了方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推行市场经济体制,在大政方针上逐步取消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因此,各种形式的摊贩如雨后春笋出现在大街小巷。尤其是我国国有企业战略改组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一部分就是摆摊维生的,其中有很多从流动摊贩到固定摊贩,不仅解决了生存问题,而且一部分人还通过摊贩经营发了小财。尤其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民进驻城市,摊贩的数量激增。可见,摊贩作为一种非主流经济形式,无论是古代,还是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20世纪70年代,乃至今天,虽然一些城市借“摊贩”影响城市市容为由而横加打击和取缔,但摊贩经济都紧跟着历史的脚步,生生不息。因此,“摊贩经济”的存在是历史的必然,应正视“摊贩经济”的存在,不能简单的横加责难。

(二)摊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存在是必然的

市场经济行为本身具有自发性、趋利性,而我国古代早期的城市摊贩市场正是在城市居民原发的供求状态下形成的,因此,可以说,摊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雏形。另一方面,早期城市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摊贩,摊贩市场具有很强的聚集功能,通过摊贩市场简单的商品交易活跃,人口逐渐积聚, 人口的积聚推进了城市的发展。现代城市是市场经济的主要载体,而现代城市仍然离不开摊贩市场。一直以来,我国各地大中小城市,一些城管部门以维护城市的环境为由,提出并制定相关的政策,试图取缔摊贩经营行为,然而,摊贩市场非但没有因个别部门横加指责和刁难而消失,反而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摊贩经济变得异常活跃。

(三)摊贩经营是解决我国城市居民生存问题与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来看,发展中国家必然保留相当的传统经济形式, 而摊贩经营是市民社会低层一种低级的、简单的、也是传统的维生手段。无论处于任何历史时期,人们的生存是第一位的。政府最应当关注的事情是市民的就业问题。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速度还是居民的收入水平都比发达国家低,势必有大量的城市失业者依靠摆摊维生。其次,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市场化改革中,尤其是国有企业改组战略中,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后,有相当一部分文化层次低、技能较差、缺少投资资金,只能选择摊贩经营。第三,从我国当前城市化进程的现状来看,大量农民进驻城市,政府很难安置就业,因此,他们以最低的生活成本租赁廉价的出租房,摆摊做点小本生意,以解决家庭生活开支和昂贵的子女教育费用等。总之,城市个体摊贩不仅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解决了家庭的生存问题,同时也缓解了城市的就业压力。可见,摊贩经营作为一种快速而简便的就业途径,对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生存问题,缓解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就业压力起到一举两得的作用。

(四)摊贩经济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

地摊经济论文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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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宏观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地摊经济顺势发展,全国迅速开启了地摊经济复兴模式。地摊经济展示出其独特的经济驱动势能,但其中也不乏盲目跟从的势头。如今潮流逐渐减退,地摊经济又被纳入强制规范的列表之中,摊贩和城管间的“猫和老鼠游戏”重复上演。可是地摊经济从来不是可有可无的“角落”经济,其出现带有一定的正负效应,我们只有将其带到“阳光之下”——使其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才能为长足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动力支撑。

1 、地摊经济的基础理论梳理

1.1、 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而获得收入来源的一种经济形式。由于人类个体有限的生产能力和多样化的物质需求,加之后来劳动分工的明确化、职业化、专业化,早期的物物交换逐步演化成商业贸易。但贩夫走卒,古已有之。地摊经济作为人类最原始、最有生命力的商业活动之一,有其独特的优势,不仅填补了老百姓购物的一段空白,在疫情背景下还能发挥缓解就业压力、繁荣经济市场、改善民生等作用。

1.2、 地摊经济的类型及特征

1.2.1 、叫卖地摊与问价地摊

根据摊主的贩卖方式,可分为叫卖地摊与问价地摊。叫卖地摊的摊主多以叫卖的方式,宣扬折扣优惠细则,吸引客源,促成交易,其特征为利润低、销量大。问价地摊则是等待消费者问价,部分商品在摊贩与消费者的一问一答中降低价格,促成交易,其特征为被动、价格因人而异。

1.2.2、 食品地摊、服饰地摊、生活用品地摊与娱乐地摊

根据地摊贩卖商品种类,可分为食品地摊、服饰地摊、生活用品地摊与娱乐地摊。食品地摊无论是加工过程还是售后,易产生垃圾,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服饰地摊因其售卖尺码及款式多样,通常占地面积大;生活用品地摊数量最少,商品质量安全引人关注;娱乐地摊多设在广场等面积大、人流量多的地方,占地面积较大。

1.3 、地摊经济兴起的溯因

1.3.1、 疫情背景下政策鼓励

近几十年来,地摊经济相关政策有放宽趋势。近来受疫情影响,国内失业人口增加,各个群体经济负担都有所加重。国家为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内需,放宽了地摊经济相关政策,鼓励地摊经济的发展。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或措施以促进地摊经济发展,减轻就业压力。截止2020年6月,先后有江西、辽宁、陕西和南京、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明确表示鼓励发展地摊经济并出台了系列宽松政策。[1]

1.3.2 、地摊经济“三低”特质

地摊经济有着创业门槛低、失败风险低、商品价格低的“三低”特质。创业门槛低,是指对经营者的学历及技能要求不高,没有店铺租金的压力,对资金不足、身体有缺陷、年龄较高但又想获得收入的弱势群体来说,是一条保障自己生存权的道路。失败风险低,指的是前期的资金投入不多,经营成本不高,中低收入群体数量大,市场广泛。地摊经济没有店面租金,店员服务等压力,商品价格一般都比较低,大部分商品算得上物美价廉,竞争优势明显。

1.3.3、 填补了消费者的需求空白

首先,地摊经营者大多会选择人流量多的地点摆摊,如学校、居民区、大型商场的周围。这一选择为居民、学生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费途径。其次,从地摊经营的内容来看,多以小吃、零食、日用品为主,而城市居民的主体以中小阶层为主,物美价廉的“地摊货”可以很好满足部分日常需求,填补了商超之外的消费市场,满足了消费者购物便利的需求。

2 、地摊经济调研情况分析

2.1、 调研情况

本次调研主要以问卷、走访调查为主,电话咨询等为辅。问卷调查分为线上调查与线下调查,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了两份不同问卷,一份针对地摊经营者采取线下调查方式,另一份针对非地摊经营者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式。针对地摊经营者的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352份,针对非地摊经营者的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268份。调查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走访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天心区等。

2.1.1、 地摊经营者调研情况

通过问卷数据和走访调查结果可知,在长沙从事地摊经营的劳动者,大多是缺乏学历和技能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近一半为中老年人群体(如图1、图2所示)。

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在缺乏其他技能的情况下,加之年龄偏大,学习新技能的积极性不高和过慢,多数会选择从事摆摊从而维持在城市生活的成本或者补贴家用。大部分经营者对当前地摊经济的监管和执法感到不满意,城管执法不够公开透明,多数从业者对关于地摊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不太了解,对于政府出台关于地摊经济相关规定,有一部分人认为很好,但多数人认为没有用,从而也就造成的目前地摊经济“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

2.1.2、 非地摊经营者调研情况

非地摊经营者问卷部分,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接受调查的群体主要为当地居民、外地游客、当地学生等。在268份的调查问卷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对地摊经济有一定的了解,也在日常生活中多次接触到地摊经济,因此他们对地摊经济的态度是基本支持的。非经营者认为地摊经济方便了居民的生活,提供了多样化的物品选择,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非经营者发现了地摊经济存在的问题,即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卫生质量问题,他们希望国家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2 、调研问题分析

2.2.1、 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地摊经营者与非地摊经营者立场不同,但他们都表示出了对现在地摊管理的不满。地摊经营者表示,目前城管执法方式较以往有所改善,但仍存在执法不文明、不公正的现象存在;非地摊经营者则认为政府在试点的时候没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没有结合实际;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够透明。所以在地摊经济管理的过程过,政府和其他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建立高效沟通的机制,规范城管执法过程,结合地摊经济的客观特性,因地制宜做好规划与管理。

2.2.2 、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

无论是地摊经营者还是非地摊经营者,他们对于地摊经济的认识都存在滞后的情况。非经营者对城管的印象基本停留在了之前新闻所报道的粗暴、野蛮上,而根据经营者的反映,城管的素质是有所提高的;经营者对当前地摊经济相关法规也不熟悉,实际上早在2016年湖南省政府就出台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在这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摊贩经营方式和范围等。造成这些现象的出现,客观上可归咎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同时法规出台后,政府部门没有出台相应跟上立法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引导地摊经济,政策精神难以落实。

3 、地摊经济发展的法律困境

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研究,我们发现地摊经济发展的法律困境主要集中在售后、秩序和监管三方面。售后问题主要发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部分经营者职业道德不高,对产品、服务的质量把关不严,易发生侵权等纠纷;此外消费者也存在维权困难的现实难题。秩序问题则发生在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主要包括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在内的污染问题和交通堵塞问题等。监管问题则发生在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主要是执法模式不文明以及现有规划试点不科学的设置与管理。

3.1 、售后维权艰难

由于地摊经营流动性和自主性较强,进货渠道多元化,且目前针对规范地摊经营的法律尚不完善,尤其是产品来源追溯的监管机制的缺乏,使得地摊商品来源不明,即使发现劣质商品和食品过期变质也无从追溯。同时,地摊经营的自主性决定了摊主进货渠道的多元化,这也加重了对其来源的监控和管理的负担。再者,当前各类食品摊点缺乏相关食品安全与质量公示,也没有相关第三方机构,如质检和维权机构的介入,消费者无法直接了解摊点食品安全情况,在出现食品安全或质量等问题主张维权时,难以取证,追责困难。[2]

3.2 、影响城市正常秩序

3.2.1、 环境污染问题

地摊经济常常伴随严重的环境污染,包括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由于地摊多设在人流量大的交通十字路口、居民区的空地处、学校周边等处,他们的叫卖声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极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食品加工产生的油烟、随处乱倒的垃圾和食物残渣使当地的环境陷入“脏乱差”,给城市环卫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还有一些地摊经营时间较长、较晚,容易损害居民休息权。在经营中,油烟、食物气味和垃圾等常常影响周边环境。

3.2.2 、影响交通秩序

经营的逐利性驱使摊主聚集在人流量大且人群密集的地点经营,而这些地点通常也是城市规划中的交通网点、商业繁华地段、娱乐场所中心圈和居民小区密集区等区域。由于地摊经济自身特点,区域内部缺乏统一的摊位规则。同时受部分经营者素质较低的影响,地摊经营不可避免和城市规划在空间上有交错的现象,加重了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容易破坏正常运行的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

3.3 、监管方式不当

3.3.1 、执法方式不当

城管暴力执法这一社会热点不止一次上了“头条”,因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地位上的不平等性和管理的强制性,舆论常将问题归责于管理一方,而忽略了执法与被执法的双向关系。暴力执法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二: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措施不配套、执法方式不妥当;二是城市管理者与地摊经营者缺乏有效沟通。城管和地摊经营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位的不对等使两者的立场和意志有明显的差异。

实际生活中,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较缺乏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大多数经营者对于城管的执法方式都有所不满,主要体现在执法过度、方式简单粗暴和不文明执法三个方面。而一般以地摊为生的人,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当出现事故纠纷时,他们比较倾向于用自己的方式处理问题,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且手段比较偏激,容易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治安管理和社会和谐。

3.3.2 规划管理不科学

在城市管理中,政府部门是管理者的角色,而地摊经营者是被管理者。虽然服务型政府已取得较大成效,但在地摊经济管理与执法方面仍存在着较大进步空间。此外,因为现实管理问题各不相同,政府根据最基本的管理职能,有时不得不强制介入地摊经营,干预市场。此时,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论证以及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政府部门的某些举措显得“费力不讨好”或者“药不对症”,在地摊经济中较为明显的一点就是政府规划摊点设置与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合理。

在放开对流动摊贩限制的开始阶段,城市管理者盲目划区,强制要求摊贩到某指定地区经营,这种缺乏有效沟通协商与科学论证的决策,最终导致了客流量不能满足摊贩的经营需要,摊贩又回到之前的场所进行经营,试点区一片凄凉的尴尬处境。[3]

4 、地摊经济发展困境的化解

4.1、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引导地摊合法化。大部分地摊经营者为生活困难、就业能力较弱的群体,比如城市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民等低收入群体。地摊主体资格的非合法化,让流动摊贩处于“身份缺失”的状态,没有进入市场经营的合法身份,被排除在市场之外。主体资格的“缺失”使得地摊经营者也失去了自我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外在监管的压力与动力,这不仅影响商品市场秩序,也会激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维权矛盾。

因此,促进地摊主体经营资格的合法化既是对摊主从外部规范转化为内部自觉约束的途径,倒逼其进行自我整改、升级服务质量,也是解决买卖纠纷,规范市场秩序的途径。地摊经营主体合法化是对地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进行明确的证明,以此将合法地摊经营者与非法地摊经营者进行区分。建议对摊主实行备案制,对资质合格的摊主出具资质证明。宣传鼓励居民在地摊聚集点进行消费时,认准在合法地摊进行消费。这从“卖”“买”“管”三方面进行了规范。[2]

4.2 、创新监管方式

4.2.1、 规范进货渠道,透明商品质量检测监管

利用互联网,多方联动监管。“互联网+”走进生活已不再是新鲜事,上到政府利用互联网公开信息,下到社区信息共通,地摊经济的管理也应该加入互联网,尤其是对货品来源渠道的监管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透明度高、覆盖性广的特点,给每件货品的来源贴上“标码”,一扫便知其“家门”。同时,各摊位在售卖货品时应自觉接受质量检测,合格的摊位则颁发质检合格证书,公示在摊位明显位置,使消费者安心;若不合格,则强制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纳入“地摊黑名单”,限制其经营。完善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摊主自我监督与群众、城管等多方监督的联动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监督。

4.2.2、 管理部门合理规划管理摆点区

结合民意合理规划摆点区。因地摊经济依托于人流量发展的特性,管理者应充分调查地摊经济发展的特性,实地走访,综合考虑经营者的意愿与城市秩序等,合理规划摆点区。并对区域进行分类,分为固定区域与流动区域,进行个性化管理。摊位的分配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定期更换。

4.2.3 、日常管理与抽样监管有效结合

日常管理与抽样监管相结合,标准化管理。管理者需对地摊的摆放进行规范,以防堵塞交通。对摆点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必要时可采取对区域内的摊主收取适当费用,聘请清洁工人对该区域进行清洁。为保障地摊商品的质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定期对地摊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公示,并计入经营者档案。践行柔性监管下的刚柔并济。[4]

针对地摊经营带来的环境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一套系统的考核制度对地摊经济进行考察管理,具体的考核项目应该包括设施完善、摊位卫生、垃圾袋装、个人卫生、用具整洁等方面。考核制度可以让城管执法更加有依据,在规范了地摊经济的同时,也使经营者形成社会责任意识。建议国家和有关标委会将地摊经济纳入标准化的重要范畴,制定符合中国特色和中国市井气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完善的地摊运营管理标准规范将是缓和地摊与城市环境管理之间的矛盾、解决流动摊贩管理难度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5]4.2.4维权渠道多样化

推动维权渠道多样化、便捷化。地摊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生产销售小商品、食品和农产品为主。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全面、监管举措未落实、自身产品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6]为方便消费者维权及信息反馈,管理者可要求经营者在其摊位上张贴消费者维权平台二维码,二维码集资质查验、评价、投诉等功能为一体,消费者可通过扫码反馈消费体验。若出现侵权问题,经管理部门查实后将依法对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若体验感良好,也可通过扫码反馈,影响摊位评级;若对管理或者其他方面有所建议,也可通过其反馈给管理部门,以便管理部门听取建议,改进管理办法。

4.3、 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4.3.1 、地摊行业自律组织的组织架构

行业自律组织是现代经济社会重要的市场主体,发挥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作用,在性质上属于社团法人。一般而言,行业自律组织以协会或者商会的组织形式表现出来。地摊行业自律组织是在政府指导和监管下,为实现地摊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被行政主体授予了一定公共管理职权的社会组织。相比较于政府的管理模式,地摊行业自律组织更加灵活、民主、公平,更够在市场秩序中最大程度的激发地摊经济活力,从而助力地摊经济发展。

行业自律组织组成人员包括从业人员和会员两大部分,从业人员中不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员,还包括专业人员,即给行业提供专业指导的专家。在地摊协会中,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当是精通经济管理学和城市规划学的专家。会员则是在地摊协会中进行登记注册的地摊经营者,会员中又分为中级、初级、高级三等会员,其中没有营业执照、从事地摊经济时间短的地摊经营者则是初级会员。初级会员可以向高级会员升级,以时间、收入、口碑等综合因素为考量。

4.3.2 、地摊行业自律组织的基本运行模式

地摊协会的运行基本遵循“经营者—协会—消费者”的循环模式。首先是地摊行业的经营者即地摊经营者注册成为会员,再由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地摊经营者摊位实地考察来确定等级;其次由协会的地摊监管工作人员定期检查会员地摊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每个地摊经营者都必须通过年末考核,否则将会进行降级或者除名处理;最后由协会的地摊调查人员收集消费者的反馈信息,并将其公布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以便会员地摊经营者学习改进。协会专家负责解答会员地摊经营者的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和改进办法。

4.4 、落实细化法律法规

现行有关地摊经济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缺乏更加微观和细致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引导、规范现实地摊经济面临的问题。多地的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对地摊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是规范本身较为宏观和原则,现实中缺乏的是贯彻这些基本理念的市区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管理者对地摊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更多凭的是当前政策的态度,政策鼓励则放宽监管,一旦政策收紧,则又恢复以往的简单打击取缔模式。为了实现对地摊经济的长效化治理,有必要落实和细化法律法规,为地摊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严密和坚实的制度性保障。具体而言,地方政府的管理办法应当从源头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的主体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六稳六保”的方针,明确细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积极作为,为地摊经营者提供一个优质、有序、科学的监管环境。规范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地摊经济作为我国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传统经济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售后维权艰难、影响城市秩序、监管方式不当等发展困境,应当运用法治思维,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落实细化法律法规等方面予以化解,为地摊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制度保障,让这“人间的烟火”更加亮丽和蓬勃。

参考文献

[1]安宝玉,杨素媚,刘媛媛,等.地摊经济健康发展的多方联动机制探索——以山东省中小城市为例[J].商场现代化,2020(20):19-21.

[2]张胜玉,冒王磊.“身份”与“空间”能否延续?——后疫情时代城市流动摊贩治理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25-29.

[3]陈业宏,王岩.论“地摊经济”嵌入现代治理体系的行政监管路径——以15个城市的监管政策为样本[J].湖南社会科学,2020(6):93-103.

地摊经济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2

1 广州市社区治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多重驱动下,广州市社区治理呈现出新的局面。从1986年政府提出社区建设的目标,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建设至今,社区作为社会基层组织形式,与社会的整体和谐密不可分。政府开始重视发展社区自治权利,逐步实现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截至2013年数据显示,广州市流动人口首次反超广州市常住人口,省内农村人口和外省城市人口居多。自由职业者、外来人口失业人口的不断增多,加速了新贫困阶层的出现。阶级分化严重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等问题加剧了治理的复杂性。对于当下出现的治理危机,旧制度下的社区形态并没有足够的和经验去应对。

1.1 治理现状的多元复杂

双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加速造成社区人口结构多元化,社区治理要求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涵盖更广的被服务人群。社区主体复杂化和社区居民需求多元化,传统的社区职能显然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一些社区边缘形成了“两不管”地带,城管(政府部门)管不好,社区也管不了。因地摊经营的流动性、不规范性、异质性,摊贩主长期以来成为游走在边缘地带的“两难管”群体。摊贩多为外来人口,居住地分散,集聚在人流量大的社区周边,由于缺乏良性引导,对社区的卫生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1.2 治理主体单一,服务人群狭隘

传统治理体制长期采用单一主体治理模式,过分强调政府和管理部门在执法中的权威性,整体表现为“大政府,小社会”,自上而下对社会事务实行单一性、命令式的管理。

社区管理结构不合理,自治和监管水平低下。作为中心社区管理主体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支配主要社区资源,长期将摊贩拒之门外。非政府组织和居民很少能真正参与生活环境的管理。摊贩主作为社区辖域内的经营者、社区利益的相关者,脱离于社区,无从获得经营地的社区资源。

1.3 服务人员专业性不足

当前,从事社区管理服务的人员主要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人员,以及少数家综社工人员。由于服务人员从业门槛低,人员准入制度不严格,使得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综合服务水平不高,地域服务水平不均等。此外,管理人员专业技能较为单一,未能更好地在管理过程中评估多方需求和科学地分析社区管理和流动摊贩间的相互关系及相互作用,一直沿用“老办法”管理“新社区”。

2 广州市地摊经济现状及问题分析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在缓解就业压力、满足不同需求和促进消费等方面发挥作用。但是,地摊的存在也使得广州市的城市卫生环境、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难度增加。

本次研究分别针对消费者、疏导区摊贩以及非疏导区摊贩三个利益关系群体发出递进式问卷共550份,平均有效率为93%。发放地点分别是大学城和海珠区南州街沥虼寤烦歉咚偾畔绿贩疏导区、越秀区云双南路双燕岗摊贩疏导区。经分析得出当前广州市地摊管理存在这样几个核心问题。

2.1 整治手段强硬,摊贩主与城管关系长期僵持不下

城管执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采用巡视的执法方式,对于发现的乱摆卖行为即刻进行取缔和处罚。治理手段粗暴简单,整顿手法一边倒。近年来由此引发了大量摊贩与城管街头暴力争执的负面案件。就如何看待城管部门的治理行为的问题上,有高达88%的被采访广州市民表示对政府治理行为不满,希望会采取更有效的作为;43%的市民认为应该“以保障商贩生存生活权利为重点,允许流动商贩在部分街道沿街设点”,一味禁止只会禁而不止,触发社会阶层的对立与仇恨;分别有22%和28%的人选择“寻求二者平衡”和“拓宽就业渠道,减少商贩”,而7%的群众则倾向于“以市容环境为重点,严厉打击小商贩”。

2.2 政府单一垄断治理,治理主体单一,沟通方向单一

广州市当前的治理方式是政府权力主导,城管部门负责管理,为部分摊贩提供疏导区进行经营。但是大多数摊贩仍维持在非疏导区零散设摊经营的状态。同时,缺乏相应开放而完善的民意反馈机制,造成沟通断层。摊贩主作为社会底层劳作人民,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导致地摊治理问题得不到根本成效。

2.3 试行疏导区成效不明显

2010年8月,广州市首批三个“走鬼”集中摆卖点相继在荔湾区南源街、逢源街和萝岗区青年路开张,收编“走鬼”定点正规经营。广州市城管委通报,力争3 年内建成120处,引导10万流动商贩入室入场入点经营,3年内建成120处临时疏导区。但是,仍然有接近20万流动摊贩处在“人人喊打”的情境。

在随机接受调查的流动摊贩中,67%的人表示未曾听说过疏导区。除广州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足外,疏导区管理费用过高,设点位置和建设数量不合理,疏导区周边流动摊贩的不平等竞争等问题,均打击了守法经营摊贩主的积极性,使得疏导区的发展止步不前。

2.4 内外因素的制约和限制

目前仍没有社会民众和非政府组织同政府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基层人民的主体权利得不到保障,各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分工不明,这是外因;摊贩等社会民众社会治理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能力不足,“象征性参与”多于“实质性参与”,一时间难以一下子承担起政府放权而来的职责,这是内因。

总的来说,过渡时期的地摊经济,处于半合法化半被驱逐的尴尬地位,在城市重点地区仍然坚持排斥性的“堵”,在合适区域建设疏导区进行包容性的“疏”。

3 社区治理模式理论基础分析

3.1 “善治”理论模式

善治是通过有效的双向沟通来倾听民意和合作决策,来预见社会危机,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最终达到互利共赢的公共管理模式。“善治”的提出,源于中国古代的政治词汇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当中,现象征一种重视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的合作管理理念,提倡合作治理,为探讨新型社区管理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3.2 多中心社区治理模式

社区治理理论最初源于西方,美国学者埃莉塔・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多元权利主体平等共同参与社区管理,各权利主体之间民主、合作、和谐法制、地位同等。结合中国实际,基于当前基层群体和非政府组织能力薄弱,不能单纯套用西方的自由资本模式。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必须承认地摊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接纳他们成为城市的一个部分。社会学家王明美认为:“地摊经济,是人类最原始,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商业活动之一,城市应该为地摊一族‘松绑’”。

4 社区治理―摊贩管理模式对策分析

4.1 转变政府职能,扶持社会组织

转变政府的中心地位,让政府(城管部门)职能从“控制”向“监督监管”转变。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纽带’的作用,协调政府、社区、市民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寻求摊贩利益、市民需求和城市秩序之间的平衡,使政府包括城管部门从大量琐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同时强化民主参与,实现社区自治。

4.2 成立地摊经营管理协会

地摊经营管理协会是由地摊行业内部成立、通过民主选举管理层、科学制定行业内经营者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致力于解决经营问题和经营纠纷的行业自治组织。在日常经营中,摊贩个别问题可以通过行业自治组织先行解决,进而再到社区,将大大减少政府相关工作,且更有利于问题的针对性解决。协会的定位是协助政府部门管理流动摊贩、实现自我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协会代表广大摊贩主发声,为他们争取生存和经营权利,同时也约束了摊贩主自身的经营行为,防止乱摆卖、随意处理废弃物和不合理的价格竞争等行为。

4.3 扩大社区自治权利,完善社区辖区内摊贩经营监管制度

将传统的城管及相关管理部门职能转移到社区治理范畴,真正为社区“增权”。由社区自治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联合有关专家,协同地摊经营管理协会,共同制定社区治理条例,设计管理方案,明确社区辖区内一切摊贩经营的准入、登记、取得经营许可及监管程序,办理地摊准入、登记手续及日常管理办法等。

成立社区地摊治理监管部门,与政府城管部门共同负有监管职责。监管部门人员由城市规划专业人员、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卫生安全检测人员、社会危机管理专家、社区内摊贩主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定期向社区反馈经营管理出现的问题和提出意见。

4.4 长期购买专项社会工作服务

自近几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正面效应凸显,不断有社区管理研究者将目光转而投放到社区工作专业服务上,预见未来社会工作组织参与管理的主体地位。摊贩属于社会底层弱势群体之一,存在许多生存问题、家庭纠纷等问题需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介入。政府可以设立地摊治理专项社会工作服务试点,该专项服务致力于协助解决摊贩生存困难、家庭纠纷、语言障碍、适应融入等,提高摊贩维护公共秩序与卫生的意识,同时增强其社区归属感。

4.5 打造广州城市特色文化

广州是个以经济文化包容性著称的城市。“善治”的政府不仅仅是要整治好地摊经济,更要巧妙地将其利用起来,成为城市文化建设的一股新力量。兴建广州地摊经营特色区,加强和谐社区摊贩管理点建设,鼓励地摊主进驻依法经营,适当进行监管,打造特色区品牌,并作为新型城市文化的重要项目之一积极推广。

4.6 构建“政府―社团―社区―公民―流动摊贩”的多中心社区治理模式

从中国实际出发,通过社区治理权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转变,形成政府主导,由党委、政府机构、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社区中介组织、辖区单位、行业自治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模式,明确各个主体的角色分工,培养各个成员的社区主人公意识,引导社区内的良性互动。

4.7 成立风险评估队伍

根据社区危机管理理论,在不断革新体制的同时,也要关注地摊经营随城市经济发展动态发展不同阶段的具体需求,做好应对风险的方案,预见社区危机发生、解决社区危机问题以及危机结束后的社会功能恢复,将一切可能引起社区危机的因素都要列入考量。

主要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地摊经济论文篇4

一、基于外部性理论分析

(一)“外部性”定义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是一个难以用概念界定的范畴,所以很多时候甚至避而不谈。

但对于该定义可从两方面界定,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所以对于一方主体恒定的外部性问题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有利于该主体使得其生产成本被无形转嫁给他人,后者则是没有任何回报的承受他人的成本。上述两种不同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前述两类定义的差别在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大多数经济学文献是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来理解的。

(二)摊贩是外部性的受体

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中国伴随国家产业政策向工业的倾斜,使得长时间里国家财政支出大量流向高新技术,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上农村人口都无法和城市人口相提并论。另一方面伴随大规模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被廉价的、无返还性的剥夺,这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被城市化”了。他们没有专业知识无法进入工业领域,所以从事小买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从自由和公平角度讲正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分配违背市场规律,社会不同行业收入分配不合理,衍生出从事摊贩行业的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摊贩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外部性受体。

(三)摊贩是外部性的主体

给予摊贩营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看到摊贩经营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是从摊贩作为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讲。摊贩经营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存在欺骗消费者,污染环境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很多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索赔几乎不可能,对于环境污染更是将经营成本直接转嫁给政府和他人。

摊贩存在的正当性也就在于其是市场发展产生的结果,其产生了负外部性的同时,也是外部性经济发展的承受主体,所以摊贩的存在是市场主体自由发展寻找出路的结果,如果人为的过分行政干预,试图抹杀这一主体存在的必要性,必将违背市场规律,构成对公民自由财产权的侵害。

二、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认为我们思考问题必须基于“经济人”假设,将每个市场主体都想象为趋利避害,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过程中,政府同样要被视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政府管理者负有提供不同种类公共产品的义务,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秩序需要获得最广泛的公众支持,但是政府资源有限,于是需要在不同公共产品之间做出权衡。以期获得最广泛支持,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一方面政府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义务,所以为摊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是其当然的职责。从事摊贩的主体主要是处在贫困线边缘,缺乏稳定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人,政府对这些人给予政策上的保护是宪法上平等权的体现。摊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了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给市民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这些人与摊贩构成一个稳固的利益集团和供给链条,使得摊贩获得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摊贩现象也带来了如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秩序、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经营商品质量得不到有力保证等诸多问题。所以政府又负有维护交通秩序,城市卫生,维护消费者权利等多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也构成一种公共产品,其需求者与摊贩存在利益冲突,政府需要从中衡平。

这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他们之间,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存在冲突或优先顺序考虑。那么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获得最广泛民众支持就是政府管理者要考虑的问题。为了获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执政者会选择对待摊贩的态度,并采取不用的执法措施。这种态度和措施作为一种变量必将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管理者的支持度。而在支持摊贩与取缔摊贩两个极限取值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帕累托最优解,那将决定摊贩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而作为支持和取缔这两个极限取值都不会成为这个帕累托最优,这是经济学上的常识,正如上文所述因为此两者所耗费的资源同样趋向于极限,从成本效益分析将也不会成为管理者的选择结果。而且这两种选择必将失去一部分公众的的支持。所以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讲摊贩的存在是一个理性管理者的不二选择,他的存在只存在一个自由度多大的问题。

三、基于营业权分析

“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资格,可以自主地选择特定产业领域或特定商事事项作为其主营事项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营业权的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由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决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的救济等。营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典型的私权性质,是民事主体财产自由权在营业领域的展开和扩张,是一种与就业权具有等值意义的个体经济发展权。” 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的行使上讲,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分和增值。国家不仅具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同样负有消极不作为,维护公民合法处置其资产的义务。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收益权的侵害同样是一种违法。但是营业权更加侧重于从动态角度分析民事主体获得财产,处置财产的权利,而物权则侧重从静态角度反应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属性。

我国承袭欧洲大陆法系以物权法为首,构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静态法律秩序的维护,其实是对社会秩序这一法律最低位阶价值的维护。从法律价值角度讲实际上秩序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存在,一个社会追求的秩序必然是一种自由的或是平等的,或是有效率的秩序。所以可以说欧洲大陆法系维护的秩序尚缺乏一种价值追求,它处在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也正因此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无法在动态上给出一个直观的态度。因为动态的财产权行使总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方利益。正如摊贩问题涉及的外部性问题一样。国家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一个价值取向,使得摊贩问题类似一个自然法问题在实然与应热之间产生冲突,不同人却又都能得出不同的但又合理的解决方法,这也正是摊贩这一主体现在存在的尴尬所在。上述外部性和公共选择理论都试图说明这一问题。

可以说正是这种法律体系使得我们对于摊贩的营业权长期无法给出一个正确的认识,各个地方对于流动摊贩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无法认识摊贩营业行为是其财产权行使的结果,从而掩盖国家干预的不法性。

四、基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分析

所谓商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是指伴随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信用度的需求,法律设置不同的商事主体制度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李建伟教授在《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一文中认为从小商人和农村承包个体户到个体工商户再到个人独资企业是商个人层次发展的路径。从小商人到个人独资企业,商人发展经历自由登记到强制登记,从无名商个人到有名商个人,从非组织商个人到组织商个人。所谓无名商主体是指在法定的商主体形态之外,拥有营业权从事营业活动的民事主体。摊贩就是无名商主体的典型代表。摊贩营业简单,成本低廉,对于没有资金的自然人从摊贩做起开展商事活动是个不错的选择。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讲摊贩制度的存在是一国商事制度的基石,在其中蕴含了大量的潜在商主体,他们对市场经济起到激活和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但是现今我国《民法通则》中却规定自然人开展营业活动必须取得核准登记,实则没有区别商事主体登记和商事营业登记。自然人是必然的商事活动主体其主体资格不证自明,这与法人这一拟制主体不同。法人从事营业活动必须进行主体登记,然后才能取得营业登记的主体资格。“但对于商个人而言,由于自然人的法律身份乃是天赋的,无须登记,所以不存在主体登记程序。又由于自然人的营业权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民事(商事)权利,所以商事登记的意义在于确认商个人的营业资格,排除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等原因不得从事营业的人,向公示其经营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 所以从商自然人到商法人、从无限公司到有限公司、从人合到资合,是商事主体发展的层次需要。

笔者认为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实际上对于摊贩来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试图通过商事登记来彰显自己的商业信誉、取得商号是很有必要的,而对于营业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强制其进行商事账簿记载并开征适当的营业税也是合适的。所以从维护商人自身利益以及维护市场安全角度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小商人允许其自由登记为商人并受商法调整符合实质正义。

实际上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中对于层次发展理论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商个人上如此在公司法人上同样如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转化缺乏法律调整规范,而在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更是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制度安排缺乏灵活性,使得法律的调整和商主体的层次发展存在冲突。这样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完全相违背。

地摊经济论文篇5

一、流动摊贩群体规模存在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经济文化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城镇化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转型时期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稳定,城市的就业市场一时无法供应如此多的劳动力。农村流向城市的人们大多文化技能素质比较低,不能适应城市高技术知识水平的要求,只能干一些体力活。另一方面,城镇化加速使得城市就业竞争压力增大,失业人员增多。流动摊贩大都由农村进城人口、失业人员和流浪人员等组成,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他们的生活得不到基本的保证,只得依靠简而易行的路边摆摊来维持生计。

从民生的角度来看,对这些摊贩坚决不能取缔。中国古代即有“民为邦本”的思想,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突出“人”的核心,城市是为人服务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社会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十更加强调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我们国家的发展改革方向是更多的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关注人权,注重民生。应该在尊重和保护流动摊贩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科学管理城市[1]。

另外,我国流动摊贩之所以长期存在并组成规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填补了这样一个市场需求的缺口。任何一个市场的存在必然少不了消费者,没有消费者,没有需求,市场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城市社区设施的不完善及城市规划建设的不合理使得城市的消费需求没有得到解决。摊贩们廉价的物品以及几乎“送货上门”的服务给居民带来了非常的便利。根据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经济人”的概念,他们的时间、金钱成本都达到了最小化,从而实现了自我满足。这样的“你买我卖”,“各取所需”促进了摊贩经济的发展壮大与“久经不衰”。 如果把这些流动小摊贩取缔,每天全国数以百万计的“上班族”、“打工族”和“学生族”就会面临吃饭难、吃饭贵的问题,这也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流动小摊贩为很大一部分群体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中国作为一个历史与世界大国,应当给予他们充分的理解和包容。而且让小摊贩合法化、固定化,也会是一种地方甚至民族特色。

二、流动摊贩存在的正反作用对比

流动摊贩主要由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所组成。弱势群体在我国主要指物质贫乏,生活贫困的群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均分制”,社会被隐形分出了贫富等级,富有的人意味着可以支配更多的资源,享有更好的机会和幸福成果,而弱势群体无资源可利用,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这样他们中一些人必然会滋生反感情绪甚至“仇富”心理,更有甚者仇视社会滋生歹心,引发各种犯罪行为。弱势群体的产生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也是社会缺乏公正的体现,弱势地位不仅带来了生活上的窘迫,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失衡,而心里的失衡极大地动摇了个体原有的人生观和行为定势,为越轨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流动摊贩的规模发展是这些弱势群体为他们的弱势地位与心理失衡找到的一个出口,除了可以满足自身的经济生存之外,他们的商品被需求也使他们觉得受到了认可与尊重,满足了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的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流动摊贩有利于缓解部分弱势群体的就业压力,减少了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使我国的经济社会能够较平稳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流动摊贩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城市文化,繁荣了城市经济,同时也使得一些中国的传统文化得以保留,增加城市韵味。

从反作用的方面来说,流动摊贩无证经营,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没有一定的秩序加以规范,这必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食品安全、商品质量保障、卫生环境、堵塞交通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问题随之暴露。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是关乎民生及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食品安全无小事”,近日湖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禁止流动摊贩向学生兜售食品,这也是在整治时期对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无可厚非的必不可少的一项措施。也有不少居民反映流动摊贩堵塞交通,占据停车位,制造食品残余垃圾,和一些食品味道油烟等影响居民正常休息,扰乱了居民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因此不少居民对此反感、投诉。由于这些小贩是流动经营的,城管进行执法时会在第一时间隐没,而当城管走后,又在第一时间出现,从这方面来说,城管对流动摊贩的执法治标不治本。流动摊贩一直以来都是城市“脏乱差”的主要来源,因此一直是令城市管理者头痛的顽疾。从流动摊贩和关注民生的角度考虑,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如何突出重围立足城市,成为城市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做貌似无尊严的“见猫逃窜”的“老鼠”,是城市管理者急需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首要任务,也是每一个城市居民和每一个爱国爱民者需要关注和思考的一大民生事件。

三、对流动摊贩的城市管理思考与建议

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使我国从一个落后封闭的弱国逐渐向一个富强、民主、自由的强国迈进,顺应改革发展的潮流与目标,流动摊贩与城市的融合应该成为城市管理者的战略思想。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性化管理流动摊贩。在人性化管理方面我们要借鉴泰国的管理理念,人的生存权比市容市貌和交通的便利更重要,他们把人放在第一位。这也符合我国“关注民生”的理念。若城市管理者为了良好的市容市貌和疏浚的交通而一味的对流动摊贩采取取缔的策略则是一种懒政和愚蠢的不科学的行为。流动摊贩该如何规范化管理,如果一味地只靠城管执法,则只会造成城管与摊贩之间越来越深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不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应运用的方法。真正智慧的领导者应该能够高屋建瓴,运筹帷幄,把握全局,看到流动摊贩和城管者之间绝不是相互对立与不可调和的。张英魁、刘兴鹏提出政府、社会与居民群体共治的框架,在治理过程中要实现管理部门、流动摊贩和社会的良性互动[3]。这种方法避免了政府一方单方管理的种种缺点与尴尬,可以达到有效互动管理,体现科学发展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必须多管齐下,多面配合,才能达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真正融合,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1.直接对向流动摊贩的管理

完善立法,加强对城市流动摊贩的政策性保护和合法性管理。城管与流动摊贩之间经常上演“猫鼠”游戏和暴力非暴力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流动摊贩缺乏法律上的认可与保护。政府应该依法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物质保障,对弱势群体的支持和保护是国家干预渗入司法领域、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也是法律适应现实社会生活需要而作出的制度安排[4]。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现实证明我国的法制建设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立法保护,有助于加快我国法治进程与构建和谐社会。除了对流动摊贩进行立法保护之外,还要立法规范,给城管部门依法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形成政府主导、摊贩自治管理和社会民众参与的三重屏障发展模式。政府依照法律对流动摊贩的行为加以规范,并明确可以摆摊的时间和场所。成立流动摊贩社会团体和自治组织,每个流动摊贩都要去其所属组织登记获得许可证;组织内设监管部门对摊贩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和环境卫生等进行规定和监督;设立卫生保卫部对摊贩场地的卫生进行保护和垃圾清理;对摊贩成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引入奖惩办法,使摊贩认识到市容市貌建设以及疏浚交通的重要性,以使他们形成一种自觉意识,从而有效促进摊贩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这也是提高我国国民素质的一部分。社会民众参与就是加大对流动摊贩政策的宣传,使流动摊贩的这种人性化管理深入人心,这样不但保证了摊贩经济的繁荣,也改变了以往城管在民众心中的“暴力”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民众应拒绝在严禁摆摊场地进行商业行为并及时举报,以增强社会共识,维护法律权威。

2.间接对向流动摊贩的管理

增加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鼓励自主创业,增加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资金支持。在流动摊贩中有一部分是刚毕业大学生,他们不满于给别人“打工”、为别人“打杂”,由于大学生就业市场供过于求,有一部分根本就找不到工作,想要创业而又迫于资金压力,因此加入到流动摊贩的行列中来。对流动摊贩中占多数的农民工,要大力发展非农产业,由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村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城市和非农产业又无法吸纳如此多的剩余劳动力。为缓解剩余农民的就业压力,应积极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农村私营企业,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等。

完善城市规划与布局。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的合理规划与布局,能够实现城市居民的利益最大化。应在城市居民聚居区设立更多,更经济的生活市场,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税收及其他相关费用,将流动摊贩引入市场,并根据居民作息时间灵活开放市场时间以方便居民生活。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将流动摊贩的群体利益考虑在内,考虑摊贩市场的设置等,这样有利于减少城市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冲突,促进二者之间的融合。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是协调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制度,它通过社会救助、失业保险等,将社会财富的一部分转移给缺乏收入获取能力的社会贫困人口,可以缩小社会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5]。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增加对城市流浪人员的社会救济和职业培训,使弱势群体能够有一定的收入而不致迫于生计,成为流动摊贩。同时改革户籍制度,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其最大的负面影响是削弱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存在诸多限制,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融合要不断改革户籍制度,使城市外来人口逐渐享有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住房和社会福利等机会和权利。

本文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分析了流动摊贩这一群体的行为原因,以探本溯源、对症下药的思维理念,提出要服务并不断满足流动摊贩的利益需求,完善立法,加强对城市流动摊贩的政策性保护和合法性管理,形成政府、摊贩、社会的互动发展模式;合理进行城市规划;对弱势群体增加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针对流动摊贩合法化向公众征求意见,随后一些城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进行改革,不再以“堵”为主,而是加以“疏”化,给他们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间。这对于城市和流动摊贩的融合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山西太原市采取“引摊入市”的办法给流动摊贩筑巢安家,海口市建立了“便民疏导点”,昆明实行“线性管理”等,这些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流动摊贩的全国性问题的治理,实现城市与流动摊贩的融合,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不懈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之路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吕燕.权利均衡、流动的风景与走出城管困境――关于扬州市流动摊贩城管状况的调查与启示[J].理论与改革,2010(2):148-152

[2]马皑,乐国安.弱势群体与心态失衡[J].政法论坛,2004,22(2):155-163

[3]张英魁,刘兴鹏,城乡二元结构视阈中城市流动摊贩的治理[J].行政论坛,2009,16(4):76-80

[4]张琳.法治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J].宁夏社会科学,2008(6):31-33

地摊经济论文篇6

一、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包含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它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用理查德・A・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就是一门“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学科。波斯纳作为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他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主体,集团行为只不过是个人理性选择下的产物。他认为作为一个理性人,其总会追求自身财富的最大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为了追求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

二、“小摊贩”现象存在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一)收益高于成本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内部因素

“小摊贩”经营者大都是社会底层人员,他们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占据城市广场、人行道路旁等人流量大、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小规模的营业活动。德国著名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一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小摊贩”的大量存在也说明其有存在的合理性。市场经济下,人们的广泛需求催生了这一群体的产生。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类似于擦皮鞋、修拉链、配钥匙、自行车补胎等小事,而这些小事又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现实中的大商场、门面房等大都不提供这些服务,那怎么办呢?这时灵活便利的“小摊贩”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经济学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理性经济人”――指个人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会优先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简单说,就是作为消费者我们要追求消费成果最大化;作为生产者我们要追求产品利润最大化;作为决策者我们要追求决策目标最优化。而具体到“小摊贩”经营者就是要追求成本最小化,经济收益最大化。根据凯恩斯定律,有需求就有供给,花最少的钱追求最大的利益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所希望的。在这一背景下,存在着广泛需求者的“小摊贩”应运而生。例如同样是卖蔬菜,大超市里的蔬菜在摆上货架之前要经过很多次的转运、包装,再加上超市的柜台费、人工费等等,售价自然会增加,而且经过长时间的转运往往不太新鲜。而“小摊贩”卖的蔬菜则省去了转运、包装的环节,他们每天天没亮就直接去市场批发或者直接到农户地里去收,少了中间繁琐的过程而且没有额外的费用,所以售价相对大超市会低,蔬菜也新鲜,对于市民来说也就更实惠。另外,市民在购买过程中还可以和“小摊贩”经营者讨价还价,多了一份人情味。

“小摊贩”的屡禁不止正是说明他们可以从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成本低,见效快,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缴纳昂贵的店铺租金,所以才会选择从事流动摊位。反之,如果“小摊贩”经营者无法从经营中获得收益,那么可想而知即使免费为他们办理营业执照等,他们也不会从事流动摊位的。

(二)守法成本高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外部因素

建国以来,针对“小摊贩”现象,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来治理,比如每个城市都会存在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城管,国务院颁布的针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但是“小摊贩”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很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不少“小摊贩”经营者在选择守法经营时的成本过高。

据粗略统计,我国目前“小摊贩”的数量超过一亿且大多属于城市的低收入甚至无收入者,他们缺乏资金和专业技能,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本不可能完全覆盖这些群体。对于他们来说,生存是最迫切的需求。投入几十块钱至多几百块钱马上就能见到收益的小摊位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固定场所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所以即使要经常被城管围追堵截,没收经营产品,甚至是触犯法律,他们也要经营流动摊点。

这里所说的守法成本过高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家申领有关证照的成本过高。虽然目前国家要求行政审批项目精简放权,但是办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手续还是需要很多钱,而且办理起来时间长,有效期限很短,过期即作废。如果要继续经营,还要再办一次。领取有关证照后,日常的行政性收费也很多。如一家申办了营业执照的饭店在一年中要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物价部门、消防部门等多个部门的检查,还要缴纳各种费用,如卫生检查费、环保排污费如此种种,对于“小摊贩”来说,其本身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没有太大的经济能力,如此一来势必会遏制其办理手续的积极性,加大预期支出,迫使他们最终选择了不需要这些证件的流动摊位进行经营。二是门面店铺租金费,水电费,人口费等等过高,加重了经营负担。但如果选择“小摊贩”经营,则只存在被城管没收罚款的危险,不用应付各种行政机关的检查,缴纳各种名目的费用,也无需缴纳店铺租金,积压大量货物。基于守法成本过于高昂,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这些人最终往往选择了“小摊点”进行经营。

(三)违法成本低是“小摊贩”现象存在的间接推动力

这里“小摊贩”违法成本低主要是指:第一,投资少,成本低。只要肯吃苦,一个月还是能赚2000多块钱,当城管等行政机关予以没收时,对“小摊贩”而言不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即使“生意”做赔了,也就是几百块或几千块的损失,重头再来也不困难。第二,“小摊贩”被查处的概率偏低。“小摊贩”大多相互熟悉,互相帮助,在城管执法之前都能互相通风报信,加之城管部门限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等,不可能对所有的“小摊贩”都采取没收措施。这种极低的被查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小摊贩”的侥幸心理。第三,“小摊贩”被查处后损失小。在现实中,“小摊贩”被查处后,所承受的损失远远低于他们所取得的收益。第四,“小摊贩”大多存在于街头巷尾,需要的只是人流量大即可,无需固定的地点和场所,不用租赁固定的经营场所,节省了很大一笔租赁店铺的租金。 另外,从执法的角度看,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执法资源不足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且在民意表达如此开放的时代,城管与“小摊贩”之间一旦发生暴力冲突事件,民众的舆论似乎都“一边倒”地倒向了“小摊贩”,因为他们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更容易得到别人的同情,而城管人员属于国家行政人员,有国家强制力量做后盾,处于优势地位。个别地方、个别部门害怕舆论的传播或者网络的传播,存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能不管就不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小摊贩”的经营。

三、治理“小摊贩”现象的对策建议

“小摊贩”的出现缓解了社会底层一些人的生存压力,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但是在肯定“小摊贩”在法律经济学上存在合理性的同时,其在法律上存在的弊端也日渐显露并且需要得到迫切的关注。在此,我对治理“小摊贩”现象的解决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一)对“小摊贩”实行时间上的限制和地点上的限制

在时间上,重点在上下班高峰期对“小摊贩”进行管制,将“小摊贩”的经营时间调整到早晨或晚上,设置早市或晚市,这样不仅不会阻塞交通,影响市民白天的生活,而且也增加了城市夜晚的热闹,减少城管因为“小摊贩”影响市容与之产生的冲突。在地点上,我们可以借鉴韩国政府的做法,将市区进行划片。在火车站、汽车站、马路主干道、广场等区域严禁摆摊;在对妨碍城市市容较小的地区对小摊位的规模、摆摊时间等进行一定限制;在不靠近城市中心空地,车流量少的河溪两侧道路以及形成时间较长的传统市场内的道路可以允许摆摊设点,但对经营时间和经营范围须有限制。对“小摊贩”实行时间和地点上的限制不仅有利于执法部门的管理,也有利于经营者的经营。

(二)对“小摊贩”实行分类限制管理

首先对“小摊贩”的经营范围进行分类,看其是否能够发扬传统文化。比如说传统的卖冰糖葫芦的,政府应进行鼓励和支持,因为他们不仅解决了剩余劳动力还发扬了我们的传统文化。其次针对“小摊贩”的经营范围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处理和安置。比如说有些“小摊贩”经营的是地方小吃,可能会产生大量的煤灰,油烟,对这类摊贩应安置在偏僻的地方,决不允许占用人行横道,并且要求他们对煤灰等做相应的处理,或是帮助他们改做其他污染小的行业。

(三)对商事主体的登记制度进行改革

目前,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过份看重公法价值而忽略私法价值,商事主体经商前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为不合法。如此一来,经商的权利就是政府赋予的了。鉴于现今社会“小摊贩”现象的大量存在,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扩大商事主体的范围。对于城市低收入者、外来务工者等弱势群体以谋生为主并且其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实行简约注册登记制度,使他们的非法经营行为转化为合法经营行为。

(四)促使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守法经营成本

地摊经济论文篇7

一、供求关系

根据定义可知,供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原意而且能够提供出售该商品的数量。需求是指消费者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可能的价格水平原意而且能够购买的该商品的数量。先从影响需求的因素分析:(1)对于商品的自身价格,一般来说,商品的价格越低,需求量就会越大。对于路边摊,其价格相对于正规餐厅的价格会稍低,从而增大了其需求量。因为需求量的存在,得以支撑路边摊的正常销售买卖。(2)是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对大部分商品,当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提高时,就会增加对商品的需求量。随着我国现在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上涨,路边摊的主要消费群体学生的零花钱会增加,且路边摊的食物基本没有随着物价工资上涨而变动,更加增大了需求量。(3)关于消费者偏好。路边摊的主要消费群体是学生以及辛苦赶时间的上班族,消费者对于某种商品的偏好程度增强时,商品需求量就会增加。路边摊主及时迎合了消费群体的口味,增大了自身产品的需求量。对于供给因素的分析:(1)关于生产成本,成本的下降会增加利润,生产成本的高低对于利润、供求等都有一定影响。而路边摊的食品一般是较为便宜的豆类制品,工艺简单、成本低,利润空间很大,会使供给增多。(2)是生产者的未来预期,如果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看好,则往往会扩大生产,增加商品供给。若对未来预期悲观,则会减少供给,缩减生产,使均衡价格处在动态平衡的状态。通过对于供求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路边摊属于ed>1,即富有弹性的商品,降低价格会增加摊主的销售收入,例如美团、饿了么争夺市场时期,小吃摊的需求比以往高出很多。对于这些小吃摊,因为供不应求,具有很强的替代性。也减少了小吃摊因为商品滞销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而更加促进了小吃摊巨额利润的产生。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市场供给与消费者需求研究这一问题,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增加导致小吃市场供不应求,使得小吃的供应量增加,价格开始上升从而导致消费者的需求减少,最终可以达到一个供求平衡的状态。

二、成本理论

对于机会成本,通过调查得知,在中国石油大学北门那里的小吃街上,摊主们大多都不是本地人。外来务工人员生存艰难,相比较于去工厂打工、挣最低廉的工资,有一技之长的他们自然选择开小吃店作为自己活命的根本。所以,开小吃摊的机会成本十分低。而对于显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对于固定成本的方面,小吃摊大部分由一辆三轮车或几块木板搭建改装而成,而且不存在任何租金与税收,投资风险成本很小。再加上刀具、加热设备、容器等物资,固定成本最多不超过1 000元。而从可变成本来看,主要包括原材料(各种十分低廉的物品)、佐料、生产和制作成本和面对突发状况(例如被城管人员抓住)等成本。其中,原材料又以蔬菜中便宜的生菜、豆腐皮、土豆为主,肉类则是以鸡肉和火腿为主(因为肉类中鸡肉的价格最便宜,廉价的火腿价格也十分低,可以极大地降低原料成本)、油盐酱醋等调料等。因此,小吃摊的可变成本也很低,这也使得很多失业和待业人群盯上了这个低成本,高收益的“行业”,即使不成功,也可以及时退出,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同时,对于小吃摊来说,又必须面对的一部分成本――隐成本,即面对突发状况的成本,最主要的是与城管的博弈的成本。由于小吃摊大多没有营业许可证和食品安全证等合法证件,因此,小吃摊经常会受到城管的检查和处理。若商贩拒绝配合城管的突击检查,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结果将会是执法人员没收摊主物品,并且处予大约200元的罚款。在此之后,经营小吃摊的小商贩还要继续购买用来经营的物资继续经营。这部分成本是小吃摊隐成本中比较大的部分。

三、效用论

从小吃摊的销售过程来看,又可以把小吃摊组成的这一个区域和销售关系看成一个市场,把每个小吃摊看成一个商家,因为商家之间存在着竞争,因此这是一个竞争性市场。对于小吃摊来说,这个市场是可以自由进出的。要使小吃摊获得的利润达到最大化,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当小吃摊的销售量稳定维持在令边际成本等于价格的水平时,小吃摊主可以获得最大的利润。对于这些小吃摊,他们由于有着庞大的消费群体,所以一般情况下都面对着供不应求的局面。因此,这些小吃摊会不断提高产量和销售量,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根据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投入要素连续地等量增加,增加到一定产值后,所提供的产品的增量就会下降,即可变要素的边际产量会递减。而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存在的原因是: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可变要素投入量与固定要素投入量之间的比例在发生变化。在可变要素投入量增加的最初阶段,相对于固定要素来说,可变要素投入过少,因此,随着可变要素投入量的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量逐步接近最佳的组合比,其边际产量递增,当可变要素与固定要素的配合比例恰当时,边际产量达到最大。如果再继续增加可变要素投入量,生产要素的投入量之比就越来越偏离最佳的组合比,于是边际产量就出现递减趋势。或者说是因为对于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来说,可变要素投入量和不变要素投入量之间都存在一个最佳的组合比例。例如,石油大学本门的小吃街,如果在早上9~10点甚至是11点左右,基本没有小吃摊开业,因为这段时间客流量小。而北门的小吃街主要消费人群就是学生,早开业,还可能会受到城管的检查,边际成本就可能会比价格高。而到了晚上9点左右,小吃摊又面临一个消费高峰。经常光顾到烤冷面摊主,在短短的五分钟里就卖出去4份。一份的成本大概为1元左右,而卖出来的价格则为5元,里面的利润可想而知。如果把整个小吃摊群看成一个大的厂商,那它一定是一个垄断性的,它垄断了学生晚上的消费,并且有能力把生产的商品全部卖出,转化成利润。

四、结论对策

通过对小吃摊的营业成本、市场关系、替代效用、博弈等一系列分析,发现小吃摊的营业中的确存在着暴利,这不仅与其成本(包括隐成本和显成本)有关,也与消费者的偏好以及市场的竞争性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其产生暴利的原因主要是:(1)成本较低。隐成本,即博弈所需成本占总成本的大部分,而其显成本价值相对较低。(2)消费者需求较大,易产生供不应求。由此可见,小吃摊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消费者的需求而带动起这一整个行业,无法彻底取缔。因此,政府可以通过以下对策管理规范小吃摊。

1.确定小摊贩原料来源。小摊贩的利润一个重要部分取决于成本,即食品来源。可以对于提供原料较好的厂家颁发质量鉴定证书,鼓励小摊贩进行购买,国家或地区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

2.通过规定固定时间、固定地点摆摊,将责任包“地”到户。通过规划设摊地点,合理引导小摊贩,使其小吃的质量责任分包到各自区域,责任明确。

3.税费合理、惩罚恰当。为防止小摊贩因税费过高而降低成本、对货源要求降低,制定优惠的税费政策。既可以制造稍微公平的市场竞争,也能减轻小摊贩的负担。对于不遵守规定的小摊贩,可通过警告、罚款、取缔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4.对小摊贩进行统一的学习教育,制定升级转型退出机制。小摊贩中大部分处于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对于国家的法律以及个人卫生等知识不熟悉,通过思想上的教育来提高小摊贩的素质。同时,对新兴的经营方式进行普及,比如美团、饿了么、微博等。为其走向正规化的经营创造条件,促使他们逐渐转型,减少小摊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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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论文篇8

[文章编号]1673-0461(2009)08-0077-04

本研究是湛江师范学院校基金资助项目(ZW0513)。

流动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且流动性大的摊位。因此,流动摊贩被认为是脱离政府行政管制、逃脱税收责任、是食品问题和环境问题的主要问题源,因此其经营活动与城市管理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近年来,针对流动摊贩管理的城管执法和抗法的报道,似乎向人们显示着中国城市流动摊贩管理日益陷入暴力冲突的怪圈。而对于城管执法与流动商贩的矛盾,民间舆论几乎是一边倒。从网上搜索可知,一旦出现城管打人事件,网友攻击城管的言论满天飞,而如果是城管被打,就很少有人为城管鸣不平。因此,城市流动摊贩与城管之间的矛盾,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上升为整个社会的对立情绪,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政府对城市流动摊贩如何管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论界也从各自学科角度予以研究。回顾已有文献,有些学者从转型期产业结构转换的角度,提出了以工资为报酬形式的正规部门就业岗位数量不足,一方面不足以吸纳足够的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也无法降低城市普通百姓的生活成本,构成了城市流动商贩存在的根本原因,因此应修正发展战略,使资源向弱势群体配置,给城市流动摊贩以生存和发展空间。[1]有些学者认为,加强对流动摊贩管理是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目前存在着大量的针对弱势群体的“过度执法”问题,为此,行政执法的标准不仅要着眼于法理的角度,还应着眼于伦理的角度,提倡行政执法中的关怀原则。[2]

现有的对于流动摊贩存在必然性的研究,揭示了其存在的必然性,也从伦理的角度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提出了适度管理的理念,但是对于政府具体管理活动中应该如何确定管理的力度却少有关注。事实上,政府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其实质是为城市市民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但因为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因此提供什么样以及多大量的公共物品,成为政府必须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本文以公共选择理论关于公共物品供给的相关观点为研究基础,通过对广东省化州市流动商贩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解决流动商贩与城市管理之间矛盾的思路。

一、公共选择理论关于公共物品供给的相关观点

现代经济学将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称为公共物品。一般来说,政府负责公共物品的供给。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由社会需求引起的公共物品供给,是由旨在使不同的利益集团对公共品的需求与供给达到均衡的政治过程决定的。公共物品的特点决定了公共物品的供给,必须要有人对行动负责,而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公共物品,通常是由公共物品所在区域的政治领导人来组织。政治领导人从组织公共物品供给(例如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和治理的集体行动中得到的回报)是其权力基础的加强,即从社会和环境的管理和治理中获得利益的人们对他支持的增加。其行为模型可用图1表示。曲线MR表示政治领导人增加公共物品供给的边际收入递减。其边际收入被定义为他每追加一个单位的公共品而从权力基础加强中得到的效益增量(例如,选票的增加)。由于随着公共物品供给的增长,它的边际社会生产率趋于下降,并导致从受益者政治支持中获得的边际收益下降,所以假定曲线MR的斜率为负。曲线MC为政治领导人的边际成本,其含义为政治领导人行动的时间和努力的边际负效用。因为增加公共品的供给必须把更多的人组织起来,而人数越多,防止“免费搭车者”的成本也将累进地上升,所以,MC向上倾斜。

政治领导人的边际净效用或边际利润可以用MR和MC之间的垂直距离来度量,当公共物品供给水平位于这两条直线交叉点时他的利润达到最大化,政治家最优和社会最优达到一致。当社会条件发生变化,对于公共品的社会需求较原有水平增大时,公众就会对能够提供更多公共物品的政治领导人提供更加强烈的支持,其结果是使其边际收益曲线MR0上升至MR1,从而使公共物品的最佳供给量由OQ0增大至0Q1。[3]

这一分析模型同样适合我们对于城市管理的分析。我们把从事城市管理的政府部门等同于政治领导人,它为城市居民提供的城市生存环境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假设其对城市环境管理幅度和深度不受政府财政能力限制,则政府可能倾向于提供最大化的城市管理这一公共物品,建设清洁、有序、美丽的城市环境,并力图据此增加市民对政府的认可,但政府在提供城市管理时要支出一定的成本――管理商贩和说服市民。按照经济人的思维,流动商贩倾向于最大化自由经营,城市管理将使其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因此,流动商贩为城市管理带来的成本将随着管理幅度和深度的增加而增加。一般来说,市民倾向于享有优美的城市环境,但是由于流动商贩可能为其生活带来便利,以及人们普遍的同情心,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市民也可能对城市管理这一公共物品的需求是有限的。其相应的收益――市民和商贩对其拥护,认为其提供的城市管理这一商品是适当的。因此,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本质上取决于流动摊贩及其相关利益者――市民之间需求的均衡即0Q0,如果政府无视这种均衡,提供过量的城市管理,就将得到“过度执法”的不良政府评价;反之,政府将被冠以“不作为”的评价。当然,政府也可以通过宣传,来提高城市市民对于城市流动摊贩管理的要求,使MR曲线从MR0移动到MR1,或者通过发展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措施,使流动摊贩减少,完善商业流通体系,方便群众生活,则政府对于商贩管理成本将由MC0下降到MC1,这都会有利于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加大管理力度,形成有为、有力的政府形象。

二、调查设计

既然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力度,取决于流动商贩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均衡,则本调查将主要以流动摊贩及其相关市民为调查对象。本调查选取化州市,该市位于广东省西部地区,是茂名市管辖之下的一个县级市。目前化州市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流动摊贩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化州市政府对流动摊贩的经营持积极的态度,他们以“限”代“禁”,对流动摊点征收低额的占地摆卖费和卫生费(具体视摊位所在地而定);对流动摊点的摆放位置有所限制,使其不防碍其他固定摊位,不妨碍交通;白天和一定时期内整顿市容市貌时对他们的管理较为严格;要求他们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但是,他们同样面临着矛盾的心里。一方面,生活水平提高以后,居民和政府都有提高城市形象的要求,城市街道、商饮服务开始“升级换代”, 客观上大大压缩了流动摊贩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面临着就业难、子女受教育难的问题,因此社会必须为其提供基本生存条件;处于这样矛盾和尴尬的心里和社会环境中,政府有关部门也经常处于摇摆之中,对于流动商贩的管理就时严时松、时宽时紧。

我们调查地点为化州市步行街、市政府广场和三十米街等三处。这三个地点,是化州市流动摊贩最多的地区。调查对象分为二个部分:一是流动摊贩,内容主要是对其自然状况及其家庭、经济等状况的调查;二是流动摊贩的顾客和城市市民,主要调查其对流动摊贩管理的建议。调查采取的是随机抽样进行问卷调查并配以访谈方式。本次调查共对流动摊贩发放问卷100份,回收96份,有效问卷93份,有效率为96.88%;向相关市民发放问卷170份,回收164份,有效问卷164份,有效率为100%。

三、调查数据与分析

1.流动摊贩的主体是弱势群体

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物质生活条件方面,权力和权利方面,社会声望方面,竞争能力方面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弱势群体可分为两类,即社会性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其中,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城镇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农民工以及正在形成的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处境困难的儿童。[4]从我们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出,流动摊贩主要是处于30到60岁之间(合计为79.57%)的壮年人组成,他们不属于生理性弱势群体,而属于社会性弱势群体,其基本特点是(见表1):(1) 受教育水平低,主要是小学(44.9%)和初中(40.86%)文化水平,其中女性占72.04%;(2) 经济状况差,收入状况调查数据显示,他们中74.19%的人处于相对贫困或绝对贫困水平之下;(3) 流动摊贩家庭又往往是多生育家庭。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2个以上子女的家庭数量占总数的80.64%,其中3个孩子的家庭占总数的29.03%,4个子女家庭占总数的16.13%。

这种低收入水平、低受教育水平和多子女的家庭结构,其延续贫困的可能性非常大。既无技术,又无资本金的现实,也是他们选择成为没有固定劳动场所、正规劳动时间和安全卫生条件的流动摊贩的根本原因。

2.流动经营收入是摊贩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流动摊贩家庭经济收入来源统计数据显示(见表2),62.37%的摊贩表示,流动经营是其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仅占37.63%的摊主其主要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于非摊位经营。流动摊贩中,专业经营(以流动摊位经营为业)摊位的占66.67%,兼业经营(同时还有其他提供收入的职业)的占33.33%;与流动摊贩主要家庭经济收入来源统计数据基本吻合。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流动摊位的背后维系着的往往是一个家庭的生计,是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经济支撑。当被问及是否打算长期从事流动摊位经营时,答是的占68.82%,否的为31.18%。

选择从事流动摊位经营,绝大部分摊贩为生活所迫,占73.12%的人是为了养家糊口,47.31%的人是为了供子女读书。由于他们的学历普遍偏低,无专业技术,除了摆摊之外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摆摊几乎成为他们生存下去的唯一途径。绝大部分流动摊贩对未来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对改变现状缺乏信心。

3.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的满意程度和要求

流动摊贩对城管普遍持敌视和不认可的态度,他们普遍对城管的管理方式和执法态度表示不满。虽然很多流动摊贩打算继续将流动摊位经营下去,但是他们并不愿意继续这种东躲的生活和经营状态。我们在访谈中,绝大多数摊贩提出,他们迫切希望能从社会、政府处得到免费的专业技能培训机会,使他们有能力转作其它工作,或者得到政府优惠政策,使他们能够入户经营。

4.流动摊贩为市民提供了方便、经济的服务

化州市城区流动商贩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经营日用品、水果、餐饮等的摊贩;再就是提供修补服务的摊贩;另外就是自产自销的农民和销售农副产品的摊贩。流动商贩经营项目均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一般特点为:品种多,门类齐全;商品和服务的单价比较低,满足了一般民众的需求;距离居民区比较近,方便顾客灵活、少量购买。流动商贩小规模经营的方式使其对市场的需求变化有极强的应变性,能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快速地调整自己的经营内容,以迎合消费者的需求。我们的调查表明,流动摊贩的顾客量是比较大的。

流动摊贩经营商品和服务品种的特点,决定了其顾客群的特点,从调查的顾客数据来看,各个年龄段的顾客均占有一定数量,其中中小学生和未婚人口占65.85%,这一阶层人群也正是收入比较低的人群。

顾客对流动摊贩商品和服务评价普遍较好。调查数据表明,有58.06%的被访居民认为流动商贩的商品和服务是物美价廉的,有39.78%的被访居民认为流动商贩的商品和服务不能一概而论,其间也有质量差异,只有2.15%的被访居民认为流动商贩的商品和服务存在质次价高问题。

5.城市居民对政府对流动商贩管理的建议

在走访市民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对于城市中流动摊贩的存在,他们表示有利有弊,他们普遍认为,摊贩的存在方便了居民的生活,所以对摊贩的支持率普遍很高。但是,大家也同意,流动摊贩带来了卫生、噪音、清洁及阻街等环境问题,以及商品的质量和卫生得不到保障等安全问题。但是对比它小规模、物美价廉的经营特点,以及快捷、方便的日常生活服务的特点,市民更注重的是它便民利民的优点。

许多市民认为流动摊贩不仅方便了生活,还为小区增添了人气和生活气息,是城市活力的体现;且他们对流动摊贩表示理解和同情,很多人感慨到“都是生活所迫”。

总体来看,市民不主张对流动摊贩进行太多限制,并主张政府在城市建设、税收和公共支持,给流动摊贩更多的倾斜。

四、本文的结论和建议

通过对化州市流动摊贩及市民调查,我们得到以下三个基本结论:

1.城市流动摊贩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生存能力比较差、职业转换能力比较弱。在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普遍提高的情况下,其生存状况应该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政策的特别倾斜。

2.从近期来看,对于流动经营的管理必须反映社会普遍的诉求,在城市规划和管理制度上将流动摊贩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予以统筹安排,以“疏导”为主,辅之以“限制”,使这部分人能够通过流动经营享有社会发展带来的普遍利益,使社会各个层面的人群能够和谐共存。

3.从长远来看,化解流动经营与城市管理矛盾的根本途径,在于完善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机制。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首先要完善面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以制度性救助(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为主体,定期的周期性救助(节假日期间的送温暖等)和不定期临时性救济为辅助制度的立体型救助体系,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其次,要动员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群众组织、社区组织、志愿团体以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家庭和个人,与政府共同形成社会支持和帮助力量,开展面向弱势群体的服务。再次,要合理安排和开展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弱势群体的素质和竞争能力,提供再就业信息,促使流动摊贩向正规就业部门转移。

[注 释]

①刘新宇:《论中国低端部门就业与城市管理的冲突》复旦大学博士论文, 2007年, 第5页。

②刘雪丰:《尊重、公平和关怀――行政执法的伦理视角》,《道德与文明》, 2005年,第4期。第28-30页。

③速水佑次郎:《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李周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6页。

④薛晓明:《转型时期的弱势群体问题》,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7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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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ating Vendors Management in the City under the Theories of Public Option

Wang Yaxin

地摊经济论文篇9

2.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市容环境,导致交通安全风险。(1)流动摊贩大多不去政府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无须承担他们经营行为应缴纳的税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2)流动设摊人员普遍意识行为较弱,经常将自己经营的食品垃圾随地丢弃,原本干净的地面一片狼藉,造成市容环境被破坏。并且,流动摊贩经常将摊位放在人流集中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一些居民区附近,浓烈的油烟味及喧闹的声音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3)流动摊贩占道摆摊,侵占了公路铁路交通设施,尤其是在一些狭窄的道路占路经营,形成摊占人行道、人占车行道的恶性循环,造成人为的交通拥堵,使得原本交通就不通畅的道路压力倍增,影响交通安全。

二、流动摊贩的经济现代性博弈分析

流动食品摊贩占道设摊虽然带来很多弊端,但其存在与发展由政策制定、政策理解、政策执行以及现实的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原因造成,同时各方参与人在自己利益方面也存在经济博弈。

1.流动摊贩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流动设摊属于低成本经营,经营人无须办理证照,无须租用场地,只需一辆三轮车或是几张桌子、几片塑料布,在人行道上一放,便形成了经营场所,其经营成本比在固定摊点经营者低,这些行为与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理论一致。

作为社会管理人的政府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授权,对摊贩进行处罚,这就决定了他们也是一个“经济人”,有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意愿,有时候会不计成本地开展各种执法手段。同时由于执法目标不一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付出的成本往往大于收益。由于两者存在着观念上的差异,于是走进了一个政府前来执法时摊贩离开、政府管理人员离开摊贩又重新设摊的怪圈。政府不得不扩大执法人员的数量、加大执法力度,这无形中加大了公共财政的负担,从而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福利。

在流动摊贩管理中,最典型的参与者就是政府部门和流动摊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他们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博弈,政府部门希望通过执法来管理流动摊贩的活动,流动摊贩面对执法人员虽心存恐惧,但为了生计只能硬着头皮与政府部门“躲猫猫”,其结果就是政府无法通过执法行动真正解决流动摊贩的问题。理论上可以通过简单的博弈模型得出同样的结论,具体见下表1。

假设表1中流动摊贩的固定收入为B1元,政府执法会给他带来A1元的损失,A1=F(x),x用来衡量政府执法政策的努力程度,其中0

在这个博弈过程中,如果存在一个x满足B1-A1>0,而且B2(x)-A2>A2(0),则均衡为执法与经营;如果x总能满足B1-A1>0,且B2(x)-A2

从某个角度去看,在流动摊贩与政府的博弈中,前者处于一种主动地位。最后的均衡状态是:摊贩仍然顽强地经营,而政府在实质上不再坚决执法。就如现实生活一样,执法人员出来执法,流动摊贩撤离;执法人员离开,流动摊贩回来继续经营。这实质上是一种不稳定的均衡状态,决定性因素是政府禁止设摊的决心与动力对流动摊贩和执法人员均没有稳定可预期的计划,这种所谓的平衡并不能长久。在这种条件下流动摊贩问题将无法真正得到解决。

2.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部分公众对政府取缔、劝导流动摊贩的工作不理解。现实中一些市民贪图自己购物的方便,认为在这些摊点上消费很便利,喜欢顺道购买,而且非常同情经营者,在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小部分公众替占道经营的摊贩辩解,这在无形中也助长了非法占道经营的泛滥。在一些地方,公众对于流动摊位有需求,才导致在需求下的流动设摊供给。但是,由于流动摊贩的存在,部分固定摊点的商贩收益受到影响,有些人从固定摊贩转变成流动摊贩,这既增加了流动摊贩的管理难度,也减少了政府的税收,降低了财政收入。

3.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

由于近几年城市发展迅速,以前的一些市场布局主要分布在市中心的繁华地段,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扩大,一些原本的“下只角”的人口导入量急剧增加,导致市场布局与人口规模呈现不匹配的现象,于是给这部分居民的日常购物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他们不得不在流动摊贩那里购物。同时原本的经营模式也难以跟上城市发展的步伐。据调研发现,所有的消费者都希望自己购买物品的时间越少越好,但是在商店购买物品需要排队,所花的时间较多,而在流动摊贩那里购物,几乎是立等即取,并且流动摊贩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完全开放的、自主的空间,这正是流动摊贩便捷性的体现。市场靠消费存在,非法占道经营由于有一定的消费群,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摊点群或规模不等的马路市场,从而使流动摊贩的经营有了利益保障。这使政府取缔、劝导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地区尤为严重。

4.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

承担对流动摊贩管理职责的主要有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所在街道镇。然而由于管理部门职责不同,存在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甚至导致有时候都不管理的尴尬局面。在食品安全方面,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其食品的安全,然而对于流动人员的健康证,摊贩往往是想办理但是不知道如何去办理,又或者是办理程序过于复杂。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其是否会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这是政府与摊贩冲突最激烈的一个环节。因此,合理有效的管理流动摊贩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但是一些部门却以自己部门利益为先,各扫门前雪,不想直接接受这个“烫手山芋”以免影响自己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造成一种互相推诿的局面。

5.流动摊贩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流动食品摊贩与周围居民之间既存在对立面又具有合作、需求关系。通过与流动摊贩的交流,他们普遍反应他们在此地已有一些年限,对周围的环境及居民比较熟悉,具有一定的人脉关系,他们都乐意在此做生意。与此同时,在与居民的交谈中,居民也反应他们需要这些流动摊贩,不仅是价格比较便宜,同时购物也比较方便,尤其是一些经营早点的摊贩,居民的需求量很旺盛。《东方时空》的报道显示:有97%的人在路边摊买过东西,经常买的达到44%。由此可见,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居民对流动摊贩还是会存在依赖性。然而他们又对流动摊贩影响市容环境及他们的生活比较反感。每到“上海夏令热线”投诉时候,对于周围流动摊贩影响生活的投诉占全部投诉的50%以上,这表明居民对于他们是既爱又恨。

6.流动摊贩与固定摊点摊贩的博弈

笔者对固定摊点摊贩的调查表明,几乎所有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曾经都有过流动设摊的行为。在询问其为什么从流动设摊转变为固定设摊时,他们表示:政府对流动设摊管理严格,固定设摊比流动设摊经营环境更好。

然而他们也都反映从流动摊贩变为固定摊贩,在经营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他们的收益要比以前降低20%,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固定摊位费比较昂贵。通过调研,长征地区一间不到30平米的房屋,租金都在2600元以上,如果摊贩不对其食品进行涨价的话,那么他们的利润要比流动摊贩低很多。

二是由于有摊位费的存在,部分摊贩对其食品进行涨价,一般提价20%,虽然单价上涨了,但是居民的消费数量降低,导致其利润还是比以前略有降低。

流动摊贩具有流动性的特点,有时候在固定摊位附近也会出现流动摊贩的身影,由于流动摊贩的成本低廉,他们所出售的产品价格也相应较低,因而增大了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减少了固定摊贩的销售数量,降低了固定摊贩的收益。最不利的结果是诱惑固定摊贩再次成为流动摊贩,导致国家财政税收降低,国家为了管理好流动摊贩增加政支出的恶性循环。

三、经济现代性基础上的有效对策

“市民要生存,城市要管理,经济要发展,社会要稳定”这是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共识。流动摊贩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之一,政府可以通过对其有效的管理,将其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摊贩经济”不仅可以成为城市新的就业增长点、缓解目前就业难的压力、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提升城市文化内涵,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日常需求,促进经济有序发展。

1.建立健全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制度,加强有序管理。

2.采取财政补贴政策,引导摊贩从“流动”转为“固定”。

3.疏堵结合,提高城市规划与管理水平。

4.积极动员第三方组织,加强社区自我管理能力。

综上所述,如果采取上述系列措施,政府各部门和流动摊贩之间可以达到“均衡”的合作关系。在效率曲线上,存在“帕雷托改进”的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完善,达到“道帕累托最优”的状态。也就是说,政府部门管理效用的增加不会损害流动摊贩的利益,反而会增加相互之间的利益。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谢林指出,所谓的对立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在效率曲线上必然存在一点,使得博弈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从城市管理过程中政府与流动摊贩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到,当政府放松管制(管理成本最小)、摊贩守法经营时,双方互动性的博弈实现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政府与流动摊贩的双赢局面,社会和谐繁荣。

参考文献:

[1]周国雄.博弈:公共政策执行力与利益主体[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2]金凌.上海流动摊贩管理现状与对策分析[D].复旦大学,2010.

[3]李嘉毅.上海流动摊贩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09.

地摊经济论文篇10

一、地摊现状分析

就西安目前地摊市场而言,地摊经营现状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就地摊从业者主体而言: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失业或无业市民、在校大学生等人群

这类从业人员的一个主要特征是,他们基本没有太多的谋生技能,他们的日常生活也没有多大的社会保障。因为从业者自身经济能力极为有限,摆摊这种经营模式不需要太大的资金投入,无需缴纳场地租金、营业税费,一般也不产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经营成本。少则几十多则几百就足以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平常周转资金也只需几十到几百元而已。从事地摊经营,从业者没有太多的经济压力,任何有此意愿的人都可以轻松开业。当然投入产出是成正比的,地摊每天的营业额也有限,从业者每月的收入一般也不会有多高。

2.就地摊存在的地域范围而言:摆地摊不需要固定经营场所

为了更好的营销业绩,地摊一般都出现于城市主干道两边人行道上、商业繁华地带、居民小区周围等人流量大的地段。为了降低成本,从业者不会选择任何可能收取管理费用的地方。如果摆摊地点要交费,无论是交给城市管理者、市场管理者还是路面管理者、城中村村委会,这就该归入比较正规的集市,不能再把他们当地摊来看待了。真正的地摊从业者会躲避一切形式的收费,他们没有固定的营业点,摆摊工具也是简单而实用的,最常见的是准备好四角提前系有绳索的布块或纸箱,遇有合适地点就临时开摊,遇有城管检查等紧急情况,随时收起绳索迅速撤离,等紧急情况解除,他们会临近再找一个方便的地方继续开摊售卖。也有推着三轮车摆摊的,一路走一路卖,同时也准备随时为紧急情况而收摊撤离,或为更好的售卖业绩而随时更换地方。

3.就地摊市场售卖的对象而言:地摊上售卖的对象五花八门,有二手货,更多地摊售卖的则是新商品

从大的类别上看,地摊售卖的货品包括服饰类、餐饮果蔬类、日常用品类。这些货品与正常市场上售卖的同类商品相比,质量并没有太高的标准(但未必就全不合格),并且大多价格低廉,所以能吸引相当多的低收入人群。另外有些货物在地摊上购买比正规市场更便利更划算,比如糕点等方便食品、果蔬类、手机挂件、手机贴膜等地摊上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相比正规商店里售卖的同类货物,真算得上物美价廉。所以在地摊上消费的人群也不全都是生活水平不高的低收入人群。

二、地摊经济给城市管理带来的法律问题分析

地摊经济有其自身特性。从业者身份不固定,售卖商品来源不一,有从批发市场低价进货的,也有自产自销的。地摊给城市经济生活带来了便捷,同时给城市带来的管理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1.人员流动性大,给正常社会秩序带来的冲击

地摊从业者大都没有固定收入,摆地摊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一份养家糊口的收入。既然首要目的是谋生,自然是做什么挣钱多就干什么,什么东西销路好就卖什么,什么地方摆摊能吸引顾客就摆在什么地方。对他们来说,每天在不同地方干不同的事情是很正常的。为了躲避城管的检查,他们发明了很多应对城管检查的有效办法,包括摆摊工具都是为应对城管专门设计的,每天和城管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已经是他们日常经营内容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除了经营场所不固定之外,他们的生活住所也不固定。为了降低生活成本,除大学生能够住在学校宿舍外,其他地摊经营者大多租住在城中村。近两年西安二环内城中村几乎拆迁殆尽,这些从事地摊经营的人的住所也随着一次次的拆迁向离城中心越来越远的郊区转移。

地摊经营场所的不固定,从业者日常住所也不固定,这不但给政府管理地摊经济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也对政府管理社会秩序带来了更大的考验。从积极方面来说,一个人在一个城市生活一年以上,就可以说这个城市是他的惯常住所地了,但随时可能搬迁住所的现实使得这些地摊经营者很难作为城市的一员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给本地居民的各种福利。从消极方面来看,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对公民有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居民收入统计等等,要实现这些管理效果,与公民居所相对稳定、积极配合政府调查是密不可分的。但现实中包括地摊经营者在内,大部分常年生活在底层的居民都无法享受其所在城市的福利待遇,同时也成了当地社会秩序不好的替罪羊。这种结果的出现显然跟这些人的日常流动性大、不懂得该享受哪些权利更不知道该如何享受这些权利的生活状态有很大关系的。

2.地摊所处空间场所的特殊性,给城市交通、环境、居民生活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

为了追求客流量,地摊不可能摆在背街小巷,除非这些地方的地摊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摆在城市主干道两边的地摊无疑会挤占人行道,把行人和人力车逼上快车道,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同时因为地摊的随遇而安,保洁人员也无法及时清理地摊经营中造成的垃圾,这无疑会造成一定范围的环境污染。摆放在居民小区周围的地摊既占道又污染环境,同时也对附近居民的出行和生活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曾几何时,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凉皮米线摊就饱受附近居民诟病。虽经大力治理,但这一现象仍未绝迹,只是大多改成了晚上出来营业,虽方便了部分居民的生活消费,但给周围环境、生活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却并未杜绝。

3.地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较差,给消费者权益带来的不便

地摊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形容某些商品价格低廉、质量没保障的代名词,这也完全能够反映出地摊消费者难以维权的现实。地摊上出售的日常小用具、服饰类商品如果质量不好,消费者最多损失几块或几十块钱,一般不会面临太大的安全风险。但如果从地摊上购买的食品类有问题,消费者除了遭受经济损失外,轻者可能因为食品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不适需要就医诊治,重者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地摊上出售的食品或提供的食品包装对人体的危害并非马上就能显现出来,这些劣质甚至变质食材或包装材料对人体的危害是长期累积形成的。加之摊贩流动性大,消费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会留存下来,这就使得消费者即使出现了不利后果,要么找不到地摊经营者,要么地摊经营者一口否认,或者地摊经营者根本没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来说,在地摊上消费的后果就是,一旦受害要想维权是极不容易的。

三、地摊管理的法律途径分析

地摊的出现发展不是短期形成的市场行为,更不会在可预见的短时期内消失。虽然建国后有一段时期地摊的确曾消失,但那只不过是特殊时期的特殊表现,不代表当时已从根本上解决了地摊经济的存在。真正对地摊进行有效管理,需要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加强立法,承认地摊的合法性

现有立法中如《个人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赋予不同的商事主体以不同的经营资格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但这些法律没有一个能够和地摊从业者相匹配。地摊因其特殊性也不能按照个体工商户来管理,让地摊从业者必须领执照才能开业也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与地摊直接相关的法律目前仅有各个城市制定的关于城市市容管理方面的规定。而为了城市市容,各地对地摊几乎都是不能容忍的态度。

既然地摊经济有其自身特性和重要性,一味限制取缔又根本无法取得预期效果。与其让这种躲猫猫的游戏继续下去,不如结合现实情况,在立法方面首先承认地摊的合法性。由于各地城区规划各有本地特色,对于地摊的承认也需要各城市根据本地规划情况自行立法,划定特定区域专门留做地摊市场,并结合不同地摊经营范围的现实情况,从税费、从业资格、产品或服务质量、市场管理、营业时间、营业空间等方面对地摊做出不同于一般市场管理的规定,如专设果蔬早市、早餐市场、餐饮夜市、生活用品夜市等,使地摊取得合法地位,并在为居民提供生活方便的同时,将其对环境的污染、对周围社区生活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2.贯彻落实执法权限,使执法部门不再成为地摊的天敌

在各地通过地方立法确认地摊的合法地位后,凡在规定空间、时间范围内的地摊经营者,城市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取缔他们的地摊经营行为,更不得处罚地摊经营者。对在规定时间、空间以外的地摊经营行为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取缔。

生存权是人的第一人权。在国家不能为农村居民、城市富余劳动力提供足够多的就业岗位的时候,只要这些公民不给国家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更大的破坏,就应当允许他们以其有限的能力和财力自谋生路,而不是一味禁止取缔,否则更易引发社会矛盾。突尼斯一个小贩的命运导致国家政权的更迭,这样的事情足以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警惕。

在城市给地摊经济提供合法地位和竞争机会的同时,地摊从业者作为商业主体也需从长远考虑,摆地摊的目的不仅仅是解决今天的温饱,还要让地摊发展成为自己的一项事业,从街边进入到商厦。要做长久生意就必须注意个人形象、生意品牌、商业信誉等真正的商业问题。只有在城市给地摊以生存发展的空间,个人也能以积极心态面对这一份经营机会,地摊经济才能成为一个既能解决大量低技能人员就业的市场,又能成为方便居民生活的市场,成为一道体现城市活力的特殊风景。

参考文献

[1]韩民春.国外地摊经济的启示[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6=14(第10版).

[2]李霞,上官鸣.地摊的经济学分析[J].企业导报,2010,12:5-6.

[3]马宁,朱美芬.和谐社会视域下发展“地摊经济”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9:100-101.

[4]阳奕.政策开禁:流动摊贩合法化,摆地摊也要讲营销[J].现代营销(经营版),2009(10):

地摊经济论文篇11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业人员:实施占道经营的街头摊贩来自于“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按户籍属性区分,这一群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以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具有城市户籍的无稳定职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二)从业动机:街头摊贩限于自身条件,迫于生计而实施占道经营行为,其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破坏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故意,其在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商业网点覆盖能力的不足,方便了市民生活。

(三)经营地点: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这是本文所研究的占道经营问题在空间上的规定性:一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城市;二是占道经营的实施地点为城市中开放的公共空间。而如何发挥城市公共空间除通行能力之外的多种用途,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增添城市魅力、增加就业机会、恢复城市活力正日益为城市管理研究者所重视。

(四)行业特点:“小规模的”“商品经营”活动。街头摊贩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大多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所以其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具有技术要求低、投入少、规模小、见效快的行业特点,而这一非正规就业形式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政府态度: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反复的清理取缔。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占道经营取缔过程中,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积累了一定的矛盾。

从“街头摊贩占道经营”定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摊贩实施占道经营是在自身生存能力和就业条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为维持生计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的行为,但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对其反复加以取缔,致使以弱势群体为主的摊贩群体在难以找到其他生活出路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维护市容环境的执法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从而使占道经营治理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社会问题。

二、运用公共管理理念分析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活动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提升的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他们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补偿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帕累托改进”原则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政府和社会对于他们的“自我救济”行为给予宽容、理解和引导,允许摊贩通过自食其力解决生存危机,我们可以将这种解决办法作为目前无法真正实现利益补偿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趋近于“帕累托改进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外部性分析

占道经营对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这一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这一负外部性正是城市管理部门取缔摊贩的理由。多年以来,城市管理部门以运动的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采取了一轮又一轮的取缔行动,每一轮集中整治,城市管理部门都力图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消除这一“城市顽症”。但是,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这一“占道经营”本身的正外部性。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困难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流入城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城市中无稳定职业的困难群体,而由于我国近年的高经济增长并未带来高就业增长,这一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对这一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低,他们在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无法靠社会保障体系中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中就业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者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以实现“自营就业”,在非正规就业的方式选择上,成为街头摊贩的进入门限最低,见效最快,几乎是就业能力较低的困难群体的最可能做出的选择。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调查,成为街头摊贩是进行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自我救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正是占道经营行为所具有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认为,这一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其负外部性,而城市管理部门恰恰是忽略了或者说低估了街头摊贩存在的巨大的正外部性,而试图以行政强制手段彻底铲除占道经营现象的行为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但是,强制取缔的措施在使城市市容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却迫使众多以“占道经营”来实现自我救济的摊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摊贩群体在无法实现自我救济又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本文认为,街头摊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其正外部性是明显的,而城市管理部门在退路进厅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摊贩是在进行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负和博弈”,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占道经营治理政策时,应重新认识街头摊贩的存在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通过规范、引导摊贩的经营活动,体现城市治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摊贩经济为方便市民生活、保障摊贩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府部门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便民而不是治民,这一指导思想在占道经营治理中尤为重要。这里的“民”是包括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这一城市中的街头摊贩。摊贩群体与生活在同一城市中的其他人一样,也需要生存,也有老人需要照顾,也有孩子需要上学,也有喜怒哀乐,也有生老病死。但他们又与城市中的很多人不同,他们来自于城市中生活最贫困的群体,他们夏天头顶烈日,冬天冒着严寒,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辛苦、最没有保障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市民带来了生活的方便,同时获得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微薄收入,他们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全社会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怀和帮助。

地摊经济论文篇12

一、民生问题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民生问题,也即老百姓关于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计问题。它给人的第一印象是一个经济

问题。然而,它又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同时还是一个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毕竟,民生问题与社会和谐有序、国家经济发展以及国家政权稳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国外一些经验研究证明,由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期间惊人的全球性经济成长是产生第三波民主的动力。[1](P375)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000美元至3000美元这一条过渡带的国家中,这种“财富与民主之间的相关意味着民主的过渡必定发生在那些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1](P70) 而根据中国传统的民本观的思想,“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得民心者得天下”。在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时候,从这个角度看,民生问题也就不仅仅是吃饭问题,它事关老百姓的民心背向,“涉及人们的权益分配,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政府的功能定位,维系着政权的合法性”。[2](P1)因而民生问题与政治问题的勾连形成了一种“民生政治”。[①]“民生政治,是指一种贯彻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原则,以社会建设为行动基础,以建立和谐社会为行动目标,以着力提高事关广大普通民众幸福安康的日常生活质量为主要行动过程的一种政治理念、政治运行模式。”[3](P106—110)近些年来,全球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金融风暴,并波及我国。国家提出了保民生促发展的方针,并公布了拉动内需的十项具体措施,其中的一项就是要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本文所考察的样本,即广西百色市金三角农贸市场改造在这种特定的时空下发生。而笔者所要用的研究方法即参与式研究方法。

二、金三角农贸市场改造的时空环境

广西百色市则地处我国西部滇黔桂三省区交界处,属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山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正在迅猛发展中的地区。根据近5年百色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比例来看,均超过了10%。如2009年百色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680元,增长11.5%;2008年为13169元,增长15.5%;2007年为12197元,增长23.4%;2006年为9887元,增长22.4%;2005年为8077元,增长16.2 %;而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100元,增长10%;2008年为2820元毕业论文的格式,增长14.5%;2007年为2465元,增长16.8%;2006年为2110元,增长18.3%;2005年为1783元,增长10.2 %。[②]这些数据从横向比较,在全国属于偏低;若从自身纵向比较,则成绩斐然,历年的增速均排在全区前列。那么,经济高速增长的情形下,它又给我们的政治生活带来些什么变化呢?

本文所要考察的金三角农贸市场改造是在“特殊维稳之年”的诸多重要事件叠加的背景下发生的。这几个全国性的事件分别是2008年所爆发而持续至今的金融危机,“五四”运动90周年,2009年10月份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60周年,“6·4”事件20周年、取缔法轮功10周年以及百色区域性的事件,即2009年12月的纪念百色起义80周年庆典以及2009年持续至今的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活动。这些全国性以及区域性的事件分别突出了:

第一,金融风暴下的各级政府对民生问题大张旗鼓的重视与金三角农贸市场中设点摆摊的绝大多数为外来务工人员的菜贩子之间的比较。尤其是在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获利冲动与国家政策目标背离的情形之下,这些小人物角色的民生又是如何的呢?

第二,金融风暴下,在“维稳”与菜贩子民生诉求的博弈之间,又真的像一些理论所说的那样,会衍生出一些民主权利吗?这种民生政治又呈现出那些不同的特征?

三、金三角农贸市场租金谈判的博弈

金三角农贸市场地处百色市右江区东合村八组(见图1),由于近些年百色城镇化程度进一步提速,人口越来越多,它已成为周围居民买菜的主要地点。然而,该菜市场并非政府规划的菜市场。换言之,它是自发形成的。此菜市场周围被百色市一中、信用社以及玉宇楼盘所包围。最初为开发玉宇楼盘小区时堆放建筑材料所用,但是土地使用权仍属东合村八组。

玉宇楼盘开发完毕就形成了金三角菜市场,但是,因不属于政府规划范围,因此,这个菜市场属于典型的脏乱差。但是,由于价格低廉,所以人们更倾向于到此买菜,但是,周围的居民却是意见纷纷。在笔者目睹那些在该菜市场接受百色市电视台创卫采访小组采访的市民中,均有改造此菜市场的意思,且在笔者与电视台的记者沟通也证实了更多人希望百色市更加干净卫生的态度。因此,金三角农贸市场的改造就此展开。东合村八组的组干在未经与组民协商的情况下即与承包商签约20年,每年租金24万,由承包商进行对金三角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改造的内容包括了地面、通风、照明、停车位置以及重新打造摆放果蔬的台面。改造前后,金三角农贸市场给人的感觉明显不一。改造后,每个摊位整齐美观,规格统一。如肉类摊位的长宽度为125×90cm,蔬菜摊的长宽度为150×90cm和180×90cm两种论文格式模板。然而,环境改观的同时,摊贩们的租金却直线上扬。而果蔬肉类等价格却无法上涨。在笔者的访谈中,摊贩们均表示无法涨价,否则客户就有可能到别的菜市场买菜。因此,一场围绕着租金的博弈就此展开。[③]最终,金三角农贸市场的摊位价格分别涨了5到10倍不等,与摊贩们心中只涨一两倍租金相去甚远。(具体见表1)

表1:金三角农贸市场摊位租金一览表[④]

 

摊位种类

数量

原来价格(元/月)

承包商原定价格(元/月)

最终定价

牛肉摊

1

150

1500-1200

1200

猪肉摊

10

200

1600-1200

1500

鸡肉摊

5

200

1500-1200

1200

鱼摊

4

150

1600(4个鱼缸)

1600

杂货、干货摊

3

200

1500-1200

1200

蔬菜摊

37

50

450

450

豆腐摊

4

100

550

550

熟食摊

9

250

1500-1200

1200-800

冷饮摊

2

100

600

500

早点、小吃摊

9

100

650

600

水果摊

14

100

600-720

500

家禽摊

4

地摊经济论文篇13

油气田产能项目经济评价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经济评价的成本取值是影响项目效益指标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经济评价成本与财务会计准则一致,遵循的是过程法。经济评价成本分为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与财务过程法归集成本一致,经济评价的油气提升过程按照要素细分,根据项目特点预测,同时根据会计准则计算项目的折旧折耗费用,其余过程成本均按照财务成本数据进行参考取值。目前,油田企业的财务成本尚未分开增、存量单独核算,经济评价成本取值时,只能参照油田企业整体的财务成本数据取值,无法区分和增量相关的成本项,造成成本取值时不够精确,从而影响产能项目的效益指标。

在目前低油价条件下,中石化决策油价由之前的$70/bbl降到$40/bbl,产能项目审批门槛大幅提高,产能项目投资决策难度加大。在目前的财务成本尚未分开增、存量核算的条件下,为最大程度的取准增量成本的测算依据,需对分摊标准进行研究,规范产能项目增量成本对存量成本的分摊标准,以提供更加精准的决策依据。

2增量成本项分摊标准研究

2.1增量项目成本与存量成本关联度分析

依据经济评价方法及参数的相关规定,对比财务成本数据,根据与增量项目成本有无直接关系的原t确定成本细项是否需要分摊。

分析表明,经济评价中油气提升过程中的各成本项和存量资产基本无关,其余过程的成本项都和存量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存在着利用旧资产的情况,在目前财务没有实现增、存量成本分开核算的前提下,准确区分这些成本项中的增存量难度较大。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和存量资产的关联度比较高,特别是配套设施及社区服务都比较完善的老油田,管理费用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老资产引起的,和增量项目关系不大。以胜利油田为例,管理费用逐年升高,2015年达到325元/吨,严重影响了产能项目的决策。在目前的低油价形势下,需从企业的层面考虑,扣除管理费中和增量项目无关的成本项,做实管理费用,算准产能项目的经济效益,实现老油田的可持续发展。

2.2管理费分摊存量成本标准研究

管理费用是指分公司一级的日常行政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销费和其他管理费用。目前的单位管理费取值方法为分公司财务报表的管理费除以分公司当年油气商品量,没有考虑增存量的分摊关系。

以胜利油田分公司为例,2015年分公司的管理费用中,占比最大的是土地租金和社区服务,两项占总费用的76%。

占比最大的土地租金是指公司根据签定的关联交易协议支付给集团公司存续单位的所有土地租金。主要是指2000年以前征收的授权经营土地,由集团公司确认的分公司使用授权经营土地面积及年租金标准进行交纳,该项费用与增量项目无关,增量项目取值时需进行扣除。

社区服务是指公司根据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支付给集团公司存续单位或按照企业内部协议支付给企业内部专业社区劳务单位用于社区服务方面的所有开支。集团公司按照职工人数及单位人员费用标准每年进行核定。人数及单位标准不会因为是否新上产能项目而发生变化,因此该项费用与增量项目无关,增量项目取值时需进行扣除。

所得税以外的税金指的是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车船使用税等四小税,其中土地使用税占了四项税费总和的83%。土地使用税指公司按国家规定计提交纳2000年之后征收土地的使用税。对于新上项目,可以按照征地面积及单位税额计算,作为单独的一个成本项列支在期间费用。

房产税是指公司生产、销售、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所有房产税。交纳范围为分公司机关、研究院及二级单位房屋(不包含前线生产用房)。 与是否新上增量基本无关,增量项目取值时需进行扣除。

印花税是指公司按印花税条例规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书立、领受凭证等交纳的全部印花税。只要签订合同就需要交纳印花税,与增量项目有关,增量项目取值时需进行扣除。

车船使用税是指对分公司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税费。车辆使用与增量项目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该项费用与增量项目有关,增量项目取值时需进行分摊。

其余成本项均无法准确区分和增量项目是否有分摊关系,本次采取稳妥的原则,增量成本取值时考虑全部分摊。按照以上的分摊原则,2015年胜利油田分公司的管理费有325元/吨下降到66元/吨。

3 管理费分摊影响分析

本次选取了胜利油田分公司2015年批复未完工的69个产能项目,在当前决策油价50美元/桶的条件下,按照新的管理费分摊标准进行测算分析。统计项目税后内部收益率平均提高13.0个百分点,基准平衡油价平均降低384元/吨(8.8美元/桶)。调整后,达到基准收益率要求项目11个。

4 结论

产能项目的经济评价是投资管理部门投资决策的重要手段,为管理者提供参考依据,其准确程度直接影响油田企业的投资发展方向。经济评价成本取值是影响项目经济效益指标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在目前低油价条件下,能够达标的产能项目越来越少,增量项目投资决策难度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油气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增量成本中管理费用分摊标准的研究,规范了评价参数,有助于提高经济评价成本取值的准确度,算准产能项目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投资决策水平,促进油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①张伟.油田开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成本计取的辨析.石油科技论坛,1998.5: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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