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研究实用13篇

青少年犯罪研究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1

    青少年犯罪,通常意义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作为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并驾齐驱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青少年犯罪增长比例高达83%,1997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盲目性。表现为行为人头脑简单,对其行为没有掌控力,缺乏深思熟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由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成长状况决定的。(2)突发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景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3)结伙性。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称兄道弟。单独作案时又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所以促成团伙使犯罪易于得逞。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70%左右是结成团伙实施的。(4)贪财性。由于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城市的发展刺激着青少年未成型的价值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是属于贪图享乐、高消费型的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财物后,随即挥霍一空,满足其欲望。(5)犯罪低龄化。低龄阶段的青少年指的是14至18岁阶段。据统计,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岁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期;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6)女性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有上升趋势。目前,有研究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暴力性、智能性、团伙性的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简析

    (一)青少年自身的因素

    从生理方面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明显,身高、体重迅速增长,生殖系统开始逐渐成熟,体态日益健壮或丰满。同时,作为心理器官的大脑生长发育更早更快,大脑神经活动的机能处于由开始的兴奋多于抑制逐渐转换到抑制多于兴奋的交替变换过程。青春期的体内能量代谢比起成年人来要大得多,这样的生理特点造就了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过剩、特别好动,乐于进行一些富有冒险性、挑战性的活动。

    从心理方面看,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逐渐产生独立意识,对周围的事物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他们希望表现自己和受人尊重,希望自己决定自己,过那种独立的、不受管束的生活。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阅历,他们还不能完全的独立行事,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监护,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促使某些青少年产生反感和愤懑。另外,青少年一般精力旺盛、逞能好胜、遇事积极、渴望表现,他们看问题往往只看到现象而不见本质。加上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这就容易使他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丧失理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放任这些青少年实施不法行为。

    (二)家庭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曾作了个犯罪学的研究综述,他们区分了家庭功能的四个维度:忽略范式,研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监管情况;冲突范式,研究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彼此的拒斥情况;行为和态度偏离范式,研究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态度偏离情况;破裂范式,研究父母间冲突和父母的缺位情况。洛伯和施多沙默尔对现有研究所作的原分析的四个维度,都与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好斗行为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有关。社会化变量,比如父母看管的缺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以及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对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最强。中等强度预测力的是背景变量,包括父母间关系的状况以及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等。最小强度预测力的因素是缺少父母的管教、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缺位。

    (三)学校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学校和家庭一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美国的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和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社会控制。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老师可以同时监督许多孩子,更容易辨认出孩子的偏离和不良行为。学校更加强调秩序和纪律,因此学校会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而且,当孩子因不能自律而出现偏离行为时,学校有足够的权威和手段来实施惩罚。由此可见,学校在青少年犯罪控制问题上具有关键的作用。但由于升学的压力,素质教育改革成为了完全的形式主义,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形成了偏重“尖子生”,排斥“双差生”的局面。导致某些青少年厌学情绪严重,自暴自弃,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因素

    在20世纪初,意大利着名犯罪学家菲利便深刻地指出:“自然和社会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当然也包括青少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凸显,经济收入的差距扩大,由此人们的欲望就失去了禁锢,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了他们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的欲望。非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乘虚而入、网络媒体低俗文化的负面影响,这些人生观还没有成熟的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崇拜所谓的“英雄”,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效仿。使得社会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对一个人个性的形成,品格和各方面的修养都起重要作用,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家庭预防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家长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父母是子女最初的榜样,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在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家庭中,对少年犯罪人的监督往往是不严格的、不恰当的或者很差的。在这样的家庭中进行的惩罚也往往容易是容易的、短期的、感觉迟钝的,也就是大声叫喊、殴打、无法实现的威胁。根据唐纳德·韦斯特和戴维·法林顿的研究,“少年犯罪进行代际传递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为人父母应当自尊、自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加强自身修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2.重视沟通,注重教育方式。父母应当重视同子女的思想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掌握其感情脉搏,做孩子的良师益友一旦发现孩子的不健康思想和越轨行为,要及时指出,循循善诱。沟通时要注意方法,不可训斥、辱骂或是讽刺挖苦,更要禁止家庭暴力。要让孩子信任家长,愿意和家长成为朋友,分享秘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密和谐。

    3.强化父母监督。根据自我控制理论的观点,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并不会比父母监督子女的情况更直接。父母监督可以预防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训练孩子自己避免进行这些行为。犯罪学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一种方法,可以将作为外部控制的监督和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区分开来。例如:犯罪在程度上不同于那些通过监控可以预防的行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受到比处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密切的监督;对于女孩子的监督要比男孩子更密切等等。家长要关注监督与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表明,那些在年轻时很少被别人监督的人,在成年后有更强烈的实施犯罪的倾向。

    4.父母应当增强对子女越轨行为的认知和惩罚。显然父母是愿意让孩子接受社会化的。为了使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发挥作用,作为监督者的父母必须对所发生的越轨行为有所认识。例如,父母应当对子女长时间看电视、不完成家庭作业、吸烟酗酒、不上学、打架斗殴行为等引起关注。在父母认识到子女的越轨行为后要做出有效果的惩罚,但实际上,一些父母的惩罚方式过于严苛,而另一些父母的方式则过于宽容。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对于某个人的不赞同是最有力的制裁。

    5.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在犯罪学中,像离婚人口的百分数、妇女作为家长的家庭的百分数等这样的家庭量度,往往是犯罪率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一些研究直接比较了那些和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儿童与生活在“破裂家庭”或者重组家庭中的儿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犯罪率低。因为单亲家庭中的家长(通常是女性)必须用很多精力抚养和维持基本生活,而在双亲家庭中这些活动是夫妻双方互相分担的。而且,单身家长在从事这些活动时,缺乏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导致她(或他)很少有时间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惩罚活动,而更有可能对孩子进行消极的、虐待性的接触。而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更可能没有感情,通常可能虐待或冷漠继子女。显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新的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要小于完整家庭中的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因此,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2

一、犯罪客体特征

犯罪客体即为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青少年犯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五章中侵犯公民的财产罪、第四章中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罪、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次为《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民利罪,至于《刑法》规定的则因为自身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几乎为没有。

青少年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以侵犯公民财产罪中的盗窃罪和抢劫罪为主,据统计,这两项罪排在青少年各类犯罪的第一位和第二位,其次为故意伤害和罪,位居青少年各类犯罪的第三位和第四位。寻衅滋事罪也占了很大比重,约排在青少年犯罪的第五位。

二、犯罪行为特征

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征是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特征。青少年按年龄可以分为未成年人和25岁以下成年人,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世界的认识定格在理想化和片面化的境地中,容易导致突发性犯罪,进而出现反复性和传导性的犯罪现象,出现犯罪低龄化的趋势。25岁以下成年人相比于未成年人在心智上和经验上都要丰富和成熟,但因没有丰厚的实践体验,也容易导致暴力型犯罪和团体性犯罪。

1.反复性

青少年犯罪的反复性主要表现在犯罪屡教不改,容易重复犯罪。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因其所在的客观环境容易被煽动而实施犯罪,犯罪后很难认清犯罪事实,又因受利益心理和报复心态的驱使,实施多次犯罪。

2.突发性

青少年犯罪具有突然发生的特点,因其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较少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这也是与青少年的心理特征相切合的,青少年犯罪的突发性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特征。

3.传导性

青少年犯罪的传导性是指青少年犯罪容易传染。青少年因其涉世不深,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自我认识不够透彻,易受诱导,相互传染,导致犯罪的团体化,从而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应重视控制青少年犯罪的传导性。

4.暴力化

青少年犯罪由软性犯罪逐渐走向硬性犯罪,暴力化程度有所增强。青少年由以往的侵犯财产罪扩大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随之而来的是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倾向。

5.团体化

青少年倾向于团体犯罪,特别是其中的未成年人。单独实施犯罪的比例并不高。这是因为青少年犯罪大多是受别人影响实施犯罪行为,进而组成团体犯罪。另一方面,青少年思虑不深,体格力量、犯罪技巧未强大到单独实施犯罪的地步,这也是青少年犯罪团体化的原因。

6.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的新动向是出现了犯罪低龄化,指的是青少年犯罪年龄降低, 从以往的14周岁降低到12、13周岁之间。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一大重点,阻止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成为各国的一项首要任务。

三、心理特征

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是指青少年实施犯罪表现的心理方面的特征。青少年的心理意识总的特征是缺乏成熟稳度、缺少考量,容易导致激情犯罪、冲动犯罪;犯罪动机简单,犯罪目的通常是出于报复。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的特征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点:

1.趋利性

青少年犯罪一般以盗窃罪、抢劫罪为主,有时为了小利而不惜歪曲事实、虚构事实,用极端语言讽刺、侮辱他人,不择手段。这可以反映青少年犯罪通常是受了物质利益的驱使。

2.报复性

青少年犯罪带有强烈的报复性,是其寻求发泄的手段,也是符合其年龄心理特征的。青少年,特别是其中的未成年人,都不会主动犯罪,但是因为一些错误的认识,或者由于利益的驱使,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实施犯罪。

3.幼稚性

青少年心智不成熟,这是青少年在心理方面的一大特点。青少年的优幼稚本身不能导致犯罪,但是在遭受一系列刺激或者打击下,丧失对是非能力的认识,在他人怂恿下实施犯罪。

4.冲动性

青少年易于冲动而实施犯罪。在不少的法庭案例中,青少年都是因为一时性格冲动而实施犯罪,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在其犯罪后,却后悔不已。

5.模仿性

青少年的模仿性集中体现在未成年人当中。未成年人急于表现自己,容易模仿他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不和谐的家庭环境的影响,又遭受不良社会环境的诱使,从而实施犯罪。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的三大特征,心理特征是其内在因素,行为特征是其表现形式,犯罪客体特征是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内外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浩如烟海,本文对青少年犯罪特征加以探讨,定格于青少年犯罪特征这一点,从青少年犯罪特征的三大特征进行论述,力求做到以小见大,见微知著,从而以独特的视觉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做理论性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张小虎,康树华.犯罪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3

1、 从总体上看,我国青少年刑事案件的人数在全部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占有

相当大的比例,而且呈逐年递增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五十年代末,25岁以下刑事作案成员占整个刑事作案成员总数的30%,八十年代占60%,九十年代占80%左右,我国青少年犯罪大幅度上升,出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期。

2、从作案成员年龄来看,低龄化趋势明显。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的身体发育越来越快,青少年生理发育成熟普遍提前,然而青少年的心理发育并不与其生理发育完全同步,这形成了生理“早熟”与“相对晚熟”之间的矛盾,加上各种媒体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致使青少年犯罪日趋低龄化。18岁以下的少年犯罪的比重增加,少年犯罪的高发年龄提高,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少年儿童犯罪不断增加,少年严惩犯罪增加等。在少年犯罪中,抢劫、放火等暴力犯罪屡风不鲜,我有的地方甚至发现十一、二岁孩子进行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有的9岁的孩子就已成为惯窃。

3、从作案成员身份来看,社会闲散人员居多,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情况突出。《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必须入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由于家庭、社会、自身等原因,有些中小学生中途辍学,逃学,也有被开除的。这些没有完成学业和道德教育的少年儿童不断流向社会,因其可塑性、模仿力极强,极易因人教峻、威胁、拉拢而染上恶习,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青少年作案成员中社会闲散人员占10%左右,而且绝对人数逐年递增,上升幅度较大。在作案的社会闲散人员中,绝大部分是中途辍学的“流失生”。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中小学生流失生还在不断大量增加,这些少年盲流队伍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强大的“后备军”。

4、从违法类型来看,青少年违法犯罪多集中在盗窃、抢劫、伤害、、

流氓、抢夺、杀人、诈骗等几种类型上,这几类案件的作案人数合计占青少年全

部作案人数的90%左右。其中盗窃作案人员高居榜首,抢劫、抢夺作案人数逐年直线上升。案件类型也由过去的单一侵财刑向、涉枪、拐卖人口以及走私、制贩假币等经济刑违法犯罪发展,并出现了利用计算机、信用卡等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而且近年来青少年作重大恶性案件的不断增多,危害不断升级。

5、从作案形式来看,共同违法犯罪增多,团伙作案突出。据调查,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团伙犯罪。其中,有些属于一般结伙型犯罪,但许多犯罪团伙有向犯罪集团发展的趋势。团体内不仅有头目、有名称,而且有纪律,实施犯罪时有计划、有分工,对社会危害较其他犯罪更严重。随着社会人、财、物的大流动,青少年流窜作案人数逐年增多。

6、从作案手段来看,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由过去的简单化、随意化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由一般的扒窃偷摸、流氓滋扰向蒙面抢劫、绑架勒索、持刀等发展,甚至出现了伪造证件印章冒领支票、诈骗钱财以及使用电击、麻醉、爆炸等技术手段,违法犯罪气焰日趋嚣张,作案的暴力性、残酷性日益加剧。他们有的作案前有预谋,作案时有组织、有分工,作案后有对策,具有一定的反侦查伎俩。

总之,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特征,案件性质日趋严重,危害升级,切伙作案发展迅速、跨地区流窜作案增加。这标志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数量、质量以及危害程度均已发展到了一个新水平,我们面临着同青少年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严峻挑战。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适合生长的环境和土壤,青少年犯罪的出现和发展也

同样有其发生的土壤和环境。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思想因素。青少年在思想上受到封建主义残余思想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毒害,况且近几年来,书刊、黄色音像制品、低极趣味的影视以及、贩毒吸毒、和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充斥整个世界,不可避免地毒化、败坏了社会风气,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青少年的思想意识,心理脆弱的青少年易抵挡不住这些毒流的进攻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违法犯罪在主观上带有强烈的封建主义色彩,表现为:

(1)青少年犯罪带有很大的愚昧性和野蛮性。他们实施犯罪时往往没有明确的目的。有的是损人不利己,以粗暴的、极其残忍的手段,破坏、侵害他人,以显示其“英雄本色”,有的甚至自伤、自残,他们对社会抱有极强的仇恨心态,耻笑他人的文明行为并以自己的不文明行为与之对抗,以自身违法犯罪而得到的“英雄本色”而洋洋得意。

(2)利用权势进行犯罪活动。这一类青少年往往利用祖辈或父辈的权势、关系网,利用别人因畏惧权势而采取的忍让迁就,肆无忌惮地进行经济犯罪或性

犯罪,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公开半公开地拉帮结伙,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进行违法犯罪。

(3)封建义气。所谓“为朋友两胁插刀”“哥们义气”,为了朋友,甚至伤害众多无辜。有些团伙甚至还要举行滴血、饮血等结盟方式定立盟约,还表现为对“老大”盲目的绝对服从。

我国青少年犯罪在主观上还受到资本主义观念的腐蚀,由于西方文化的侵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青少年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动摇,一些青少年不再是以奉献社会为自己的行为准则,而是贪图享受,追逐金钱,损人利己,一切以自我为中心,宁愿我负天下,不愿天下负我,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欲望,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最后导致违法犯罪。

2、社会因素。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加上西方以“个人主义、金钱至上”为核心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和封建主义“不劳而获、贪图享受”残余思想的影响,致使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的蔓延。这些不良社会风气和社会现象无疑会给世界观、人生观正在形成的青少年以巨大的影响和冲击,使意志薄弱者走上犯罪道路。

(1)社会上可供青少年活动娱乐的场所严重不足,致使青少年群体生活没处去。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歌舞厅、录放厅、电子游戏盲目发展。宣扬暴力、凶杀、色情等内容的“黄色文化”存在一定的市场,特别是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更使这种精神垃圾无处不在,例如通过微机观看光盘,通过国际互联网观看的图象和影视作品等,从而影响和毒害了一部分青少年。

(2)物欲的膨胀对青少年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冲击,助长了一些青少年过高的物欲追求。他们没有充足的经济来源,物欲的膨胀使他们为了满足排场和享受,不惜铤而走险,进行盗窃、诈骗、敲竹杠等犯罪活动,来获得一时的洒脱。

(3)团伙势力对青少年的拉拢。近年来出现了一部分由流失学生在社会上组成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流失学生升学无望、就业无门、又受家庭嫌弃,便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极易拉帮结伙共同犯罪。况且他们与在校生有着千丝无缕的联系,为了壮大自己的队伍,拦拢那些违纪学生共上贼船,并不断用威胁、恫吓加之套近乎等手段控制住这些学生,使他们继续拉拢其他学生,如此反复,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此外,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交友缺乏正确引导,致使一些青少年因结交不良友伴而被诱惑、拉拢,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上对青少年教育,管理上的漏洞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对青少年中重点人口的管理没有到位。帮教措施没有完全落实,

是致使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有关青少年保护方面的立法不完善,特别是有关配套措施不健全,司法活动中执法不严,打击处理不力的现象仍存在。这也是致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3、教育因素。马卡连柯曾经说过:“教育是一个意义最广泛的社会过程,一切都需要教育,人、事物、现象,但是,首先和最多地需要受到教育的,则是人。其中占第一位的是父母和教师。”

(1)家庭环境不良,教育方法不当。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一些家长对子女过分溺爱,一味满足其物质、精神上的任何需求,造成“亲情过剩”,久而久之,养成了子女娇横、任性、贪图享乐、唯我至上等不良习性,对需求不满的忍耐性减弱,不能恰当地控制欲望,这种不良习性一旦恶性循环,遇到外界不良诱因便导致违法犯罪。一些家长对子女粗暴,迷信“棍棒底下出孝子”,对孩子的养育态度冷淡、放任,拒绝的,造成子女身心创伤,增大子女与父母的心理隔阂,使子女性格孤僻、冷漠、脾气暴躁,情绪自卑、行为自私,从而极易到社会上寻求同情和温暖,走向极端时便误入歧途。还有的家长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对子女听之任之,不管不问。甚至让子女弃学经商、做工赚钱,使子女心态扭曲,易产生编激行为而导致违法犯罪。少数家长只注意满足青少年的物质需求,忽视青少年的精神需求和道德法律教育。一些家长或家庭其他成员自身素质不高,有不良习惯,个别甚至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有形无形地给青少年以影响或暗示,并刺激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尤其是父母对女子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无所谓”、“默许”态度或直接教唆,对青少年危害更大。因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分居、离婚、长期入狱等结构破裂型家庭和父母经常争吵等心理破裂型家庭的增多,使一部分青少年由缺乏家庭温暖和关怀而心理扭曲,一受不良干扰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学校教育的偏差和失误。近年来,一些学校在贯彻教育方针上存在偏差,忽视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为“先进”、“荣誉”和职称、奖金而人为划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快班与慢班、优等生和劣等生。在抓重点学校与重点班级的同时,忽视了一般学校与一般班级,致使学校教育重点放在少数快班与“尖子生”上,忽视了对后进生的教育。有的学校擅自排挤“双差生”,甚至将“双差生”、有劣迹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开除学校,致使不少学生厌学、辍学、逃学而流向社会,加入违法犯罪的行列。很多违法行为少年讨厌学校与教师,因学业成绩不佳而自卑,很少能够稳定地处在课外活动及良好的集中之中,不能适应学校生活的这些学生,往往自己聚成团伙,从逃学一直发展到违法行为;有的学校,教师在市场经济负效应的影响下,为教师的福利待遇,把主要精力放在创收上,广招自费生;一些学校在升学上搞不正之风,招收“关系户”;一些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如此种种,搞

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致使学生不求上进,一些教师不安心本职工作而“下海”、跳槽、搞“第二职业”,无心教书育人;还有的教师自身素质差,缺乏良好修养,教学中流露出消极腐朽思想,有的甚至有酗酒、等不良习气或违法行为。这些现象无疑会使学生产生消级影响,腐蚀学生纯洁的心灵,严重时直接诱发违法犯罪行为。部分学校老师关心、爱护学生不够,导致教师与学生在感情上产生隔阂;一些学校教学秩序混乱,流氓可以任意出入学校对学生进行拉拢腐蚀;黄色书刊或不健良的书籍在校内流传,教师不愿管也不敢管。这些使部分学生日益脱离正常群体,为社会上有劣迹的人员和不良因素所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学校与家庭脱节,老师不重视家访工作,也是致使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

4、心理因素。青少年身体、心理两方面都处于发育时期,都还不成熟。他们的心理调节能力极差,意志薄弱者(没有持续性,易受他人影响,缺乏抑制力)、情感薄弱者(缺乏某种情感,尤其是缺乏对他人的同情及共鸣的情感,冷淡、残酷及道德感低下)、情绪亢奋者(尽管是活泼的,但是,同是又是轻薄的、冲动的,缺乏抑制及深思熟虑)、爆发性(这种类型的人常为微细的事情而激怒,作出爆发性的反应,易出现暴行、伤害等粗暴的违法行为),这四类青少年在没有正确的教育方式引导下,他们和心理状态有时会成为犯罪的直接原因,导致一失足成千古恨。他们一旦受到某种强列刺激,便无法控制自己的理智和行为,因一时冲动而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只图一时痛快而犯罪。且大多数不计后果,手段极其残忍,其行为大大超出人们的意料之外。

三、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

1、 构筑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青少年保护委员会

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和工、青、妇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并动员各基层组织、学校、社区、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形成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齐抓共管的局面,以全面落实社会综合治理措施,收到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实效。

2、在青少年思想教育上坚持正确导向。青少年知识面较宽,思想较活跃,其开放式的思维、善于思考的长处及可塑性较强的优势,既为接受良好的教育制造了条件,又对负有管教责任的学校和家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要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严格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给青少年树立榜样。重视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他们崇尚好学上进的优良习惯。其次,学校家庭要紧密配合,有针对性的寓教育于日常启发引导之中,不放过任何一个微小的问题以防患于未然。第三,加强正面教育,一方面紧密联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着重在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以及遵纪守法上下

功夫,帮助他们明确违法犯罪对人对己的危害性。

3、加强对青少年心理素质的培养。采取广大青少年易于接受、富有趣味和见效快的教育方法,加强心理素质训练,增强他们对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心理承受能力,教育他们正确对待生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增强他们分辩是非的能力,驱除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习气的侵蚀,使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4.发挥广播、影视、图书等各种宣传舆论的作用。要及时提醒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使每个家长认识到家长的责任不只在“养”,更要重视子女的“教”,要教育好子女,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家庭要有民主和谐的氛围,父母子女之间应平等、尊重、坦诚相待,使子女体会家庭的温暖,从而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关院校应增设家教专业,为家庭教育培养专门人力,有关科研单位应成立家庭教育研究会,开展家庭教育研究,创办家庭刊物、编写家庭教育专著,为家庭教育提供健康科学的教材;各级图书馆应举办各种有关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读者活动,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提高学法、用法、守法、护发的自觉性;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开设家庭教育咨询中心,举办家长学校,引导家长教育好子女;针对一些家长故意冷漠、虐待青少年,有的甚至故意袒护、纵容、包庇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状况,有必要实行家长教育子女责任制。

5、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要端正办学思想,加强思想教育,成立中小学德育工作委员会;改革教学方法,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要主动关心爱护学生,要加强对“双差生”的教育,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控制并减少流失现象;要整顿校园秩序,优化校内外环境,促进青少年茁壮成长。与此同时,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强对中小学生课外活动和交友的组织引导,防止青少年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6、大力整治文化娱乐场所。坚决清污扫黄,加强对网吧的治理整治,杜绝未成年人入内,净化社会环境,成立青少年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志愿工作者协会。建立全国性及地区、社区性青少年保护中心,开展社区教育和社会帮因、社区帮教工作。改革和发展工读学校,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与此同时,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为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总之,青少年犯罪在今天已经成为一大社会性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制止和挽救青少年犯罪必须采取防治结合的方针,既要优化外部环境,致力于加强正确引导的力度,又要内外兼治,提高青少年的各种素质,耐心鼓励他们不断战胜自我,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参考文献:

1、现代青年心理学,[日]荫山庄司等著,邵道生译,1995.2,上海翻译出版公司,共249页

2、社会主义法治论纲,石泰峰著,2000.2,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共283页

3、犯罪心理学纲要,林秉贤著,1996.1,中国展望出版社,共355页

4、社会主义法制通论,陈处昌著,2000,4,南京大学出版社,共316页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4

青少年犯罪,通常意义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作为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并驾齐驱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青少年犯罪增长比例高达83%,1997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盲目性。表现为行为人头脑简单,对其行为没有掌控力,缺乏深思熟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由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成长状况决定的。(2)突发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景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3)结伙性。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称兄道弟。单独作案时又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所以促成团伙使犯罪易于得逞。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70%左右是结成团伙实施的。(4)贪财性。由于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城市的发展刺激着青少年未成型的价值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是属于贪图享乐、高消费型的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财物后,随即挥霍一空,满足其欲望。(5)犯罪低龄化。低龄阶段的青少年指的是14至18岁阶段。据统计,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岁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期;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6)女性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有上升趋势。目前,有研究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暴力性、智能性、团伙性的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简析

(一)青少年自身的因素

从生理方面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明显,身高、体重迅速增长,生殖系统开始逐渐成熟,体态日益健壮或丰满。同时,作为心理器官的大脑生长发育更早更快,大脑神经活动的机能处于由开始的兴奋多于抑制逐渐转换到抑制多于兴奋的交替变换过程。青春期的体内能量代谢比起成年人来要大得多,这样的生理特点造就了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过剩、特别好动,乐于进行一些富有冒险性、挑战性的活动。

从心理方面看,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逐渐产生独立意识,对周围的事物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他们希望表现自己和受人尊重,希望自己决定自己,过那种独立的、不受管束的生活。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阅历,他们还不能完全的独立行事,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监护,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促使某些青少年产生反感和愤懑。另外,青少年一般精力旺盛、逞能好胜、遇事积极、渴望表现,他们看问题往往只看到现象而不见本质。加上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这就容易使他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丧失理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放任这些青少年实施不法行为。

(二)家庭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曾作了个犯罪学的研究综述,他们区分了家庭功能的四个维度:忽略范式,研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监管情况;冲突范式,研究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彼此的拒斥情况;行为和态度偏离范式,研究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态度偏离情况;破裂范式,研究父母间冲突和父母的缺位情况。洛伯和施多沙默尔对现有研究所作的原分析的四个维度,都与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好斗行为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有关。社会化变量,比如父母看管的缺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以及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对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最强。中等强度预测力的是背景变量,包括父母间关系的状况以及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等。最小强度预测力的因素是缺少父母的管教、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缺位。

(三)学校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学校和家庭一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美国的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和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社会控制。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老师可以同时监督许多孩子,更容易辨认出孩子的偏离和不良行为。学校更加强调秩序和纪律,因此学校会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而且,当孩子因不能自律而出现偏离行为时,学校有足够的权威和手段来实施惩罚。由此可见,学校在青少年犯罪控制问题上具有关键的作用。但由于升学的压力,素质教育改革成为了完全的形式主义,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形成了偏重“尖子生”,排斥“双差生”的局面。导致某些青少年厌学情绪严重,自暴自弃,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因素

在20世纪初,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便深刻地指出:“自然和社会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当然也包括青少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凸显,经济收入的差距扩大,由此人们的欲望就失去了禁锢,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了他们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的欲望。非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乘虚而入、网络媒体低俗文化的负面影响,这些人生观还没有成熟的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崇拜所谓的“英雄”,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效仿。使得社会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对一个人个性的形成,品格和各方面的修养都起重要作用,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家庭预防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家长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父母是子女最初的榜样,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在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家庭中,对少年犯罪人的监督往往是不严格的、不恰当的或者很差的。在这样的家庭中进行的惩罚也往往容易是容易的、短期的、感觉迟钝的,也就是大声叫喊、殴打、无法实现的威胁。根据唐纳德·韦斯特和戴维·法林顿的研究,“少年犯罪进行代际传递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为人父母应当自尊、自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加强自身修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2.重视沟通,注重教育方式。父母应当重视同子女的思想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掌握其感情脉搏,做孩子的良师益友一旦发现孩子的不健康思想和越轨行为,要及时指出,循循善诱。沟通时要注意方法,不可训斥、辱骂或是讽刺挖苦,更要禁止家庭暴力。要让孩子信任家长,愿意和家长成为朋友,分享秘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密和谐。

3.强化父母监督。根据自我控制理论的观点,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并不会比父母监督子女的情况更直接。父母监督可以预防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训练孩子自己避免进行这些行为。犯罪学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一种方法,可以将作为外部控制的监督和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区分开来。例如:犯罪在程度上不同于那些通过监控可以预防的行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受到比处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密切的监督;对于女孩子的监督要比男孩子更密切等等。家长要关注监督与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表明,那些在年轻时很少被别人监督的人,在成年后有更强烈的实施犯罪的倾向。

4.父母应当增强对子女越轨行为的认知和惩罚。显然父母是愿意让孩子接受社会化的。为了使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发挥作用,作为监督者的父母必须对所发生的越轨行为有所认识。例如,父母应当对子女长时间看电视、不完成家庭作业、吸烟酗酒、不上学、打架斗殴行为等引起关注。在父母认识到子女的越轨行为后要做出有效果的惩罚,但实际上,一些父母的惩罚方式过于严苛,而另一些父母的方式则过于宽容。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对于某个人的不赞同是最有力的制裁。

5.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在犯罪学中,像离婚人口的百分数、妇女作为家长的家庭的百分数等这样的家庭量度,往往是犯罪率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一些研究直接比较了那些和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儿童与生活在“破裂家庭”或者重组家庭中的儿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犯罪率低。因为单亲家庭中的家长(通常是女性)必须用很多精力抚养和维持基本生活,而在双亲家庭中这些活动是夫妻双方互相分担的。而且,单身家长在从事这些活动时,缺乏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导致她(或他)很少有时间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惩罚活动,而更有可能对孩子进行消极的、虐待性的接触。而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更可能没有感情,通常可能虐待或冷漠继子女。显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新的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要小于完整家庭中的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因此,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6.家长应当加强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学校与家庭相比更有利于孩子的社会化。然而研究表明,学校很难帮助学生增强自我控制,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学校缺乏家庭的合作和支持。家长加强与学校联系,是实现对子女监督以及子女越轨行为认识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家长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与交流,是实现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二)学校预防

1.转变教育方式,提倡爱的教育。尽管学校很少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化机构所可能起到的全部作用,但是很多研究显示:随着孩子对学校依恋程度的增加,孩子违法犯罪的倾向在降低。如何使青少年增加对学校的依恋程度,这与学校的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学校一味的强调分数,学生之间的差距,往往使一些本来自控能力较差的孩子丧失对学校的兴趣,产生自卑感、叛逆感,进而产生报复情绪。学校对待学生态度的迥然差异必然导致青少年行为的差异。在一个倡导爱的教育的学校氛围之下,学生往往能够更宽容、更友好、更上进,相对的自我控制能力较高,从而不可能卷入违法活动中。

2.重视青少年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实践中,由于升学制度的导向,学校热衷于应试教育,重教学轻育人,只单纯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理念直接导致教师把品行、学习的双差生视为包袱,冷眼相看,放任自流,这些由学校产生出来的“问题少年”步入社会后容易受坏人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应在未成年人价值观成长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计划和大纲,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3.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学校的目的不是培养高分低能的孩子,而是全方位的培养出一个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正常人。目前我们的学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太过于重视青少年的分数,而忽视了对其心理健康的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人格教育,通过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同时,与心理辅导机构携手,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和动态,作为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到达提前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预防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5

青少年犯罪,通常意义上是指14岁至18岁未成年人犯罪和18岁以上至25岁以下的青年人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作为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并驾齐驱的世界三大犯罪类型,成为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重点。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青少年犯罪增长比例高达83%,1997年开始青少年犯罪率每年增长近10%。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盲目性。表现为行为人头脑简单,对其行为没有掌控力,缺乏深思熟虑的行为动机和目的,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是由青少年生理发育和心理成长状况决定的。(2)突发性。青少年犯罪行为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景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3)结伙性。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称兄道弟。单独作案时又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所以促成团伙使犯罪易于得逞。据不完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70%左右是结成团伙实施的。(4)贪财性。由于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城市的发展刺激着青少年未成型的价值观。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是属于贪图享乐、高消费型的犯罪。通过各种手段取得财物后,随即挥霍一空,满足其欲望。(5)犯罪低龄化。低龄阶段的青少年指的是14至18岁阶段。据统计,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年龄比五六十年代提前了2至3岁,一般是从10至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岁到15岁是违法的高峰年龄期;15岁到18岁是犯罪的高峰年龄期。(6)女性犯罪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的比例有上升趋势。目前,有研究表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经呈现出暴力性、智能性、团伙性的趋势。

二、青少年犯罪原因简析

(一)青少年自身的因素

从生理方面看,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生理发育明显,身高、体重迅速增长,生殖系统开始逐渐成熟,体态日益健壮或丰满。同时,作为心理器官的大脑生长发育更早更快,大脑神经活动的机能处于由开始的兴奋多于抑制逐渐转换到抑制多于兴奋的交替变换过程。青春期的体内能量代谢比起成年人来要大得多,这样的生理特点造就了青春期的青少年精力过剩、特别好动,乐于进行一些富有冒险性、挑战性的活动。

从心理方面看,进入青春期的青少年逐渐产生独立意识,对周围的事物逐渐形成自己的见解,他们希望表现自己和受人尊重,希望自己决定自己,过那种独立的、不受管束的生活。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阅历,他们还不能完全的独立行事,还需要家长和老师的监护,这种冲突的存在可能促使某些青少年产生反感和愤懑。另外,青少年一般精力旺盛、逞能好胜、遇事积极、渴望表现,他们看问题往往只看到现象而不见本质。加上缺乏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这就容易使他们在表现自我的时候丧失理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放任这些青少年实施不法行为。

(二)家庭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洛伯和施多沙默尔曾作了个犯罪学的研究综述,他们区分了家庭功能的四个维度:忽略范式,研究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状况以及父母对孩子的监管情况;冲突范式,研究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彼此的拒斥情况;行为和态度偏离范式,研究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态度偏离情况;破裂范式,研究父母间冲突和父母的缺位情况。洛伯和施多沙默尔对现有研究所作的原分析的四个维度,都与青少年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好斗行为以及其他的不良行为有关。社会化变量,比如父母看管的缺位、父母对孩子的拒斥以及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密切程度,对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力最强。中等强度预测力的是背景变量,包括父母间关系的状况以及父母的违法犯罪情况等。最小强度预测力的因素是缺少父母的管教、父母的健康状况以及父母的缺位。

(三)学校因素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学校和家庭一样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化机构。美国的犯罪学家戈特弗雷德森和赫希认为和家庭相比,学校更有条件来实施社会控制。因为从整体上来说,老师可以同时监督许多孩子,更容易辨认出孩子的偏离和不良行为。学校更加强调秩序和纪律,因此学校会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去控制孩子的不良行为。而且,当孩子因不能自律而出现偏离行为时,学校有足够的权威和手段来实施惩罚。由此可见,学校在青少年犯罪控制问题上具有关键的作用。但由于升学的压力,素质教育改革成为了完全的形式主义,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学生的分数,形成了偏重“尖子生”,排斥“双差生”的局面。导致某些青少年厌学情绪严重,自暴自弃,甚至流入社会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四)社会因素

在20世纪初,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菲利便深刻地指出:“自然和社会环境,借助于行为人先天的遗传和后天获得的个性倾向,及其他偶然的刺激,必然决定一个时段,一个时期的犯罪在质和量上的程度。”当然也包括青少年。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价值观凸显,经济收入的差距扩大,由此人们的欲望就失去了禁锢,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了他们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的欲望。非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乘虚而入、网络媒体低俗文化的负面影响,这些人生观还没有成熟的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崇拜所谓的“英雄”,通过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盲目效仿。使得社会文化娱乐场所成为滋生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三、青少年犯罪预防

(一)家庭预防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对一个人个性的形成,品格和各方面的修养都起重要作用,是防治青少年犯罪的关键环节。家庭预防可以采取一下措施:

1.家长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父母是子女最初的榜样,家长的不文明行为,不良嗜好,违法犯罪行为,无疑是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在父母有犯罪记录的家庭中,对少年犯罪人的监督往往是不严格的、不恰当的或者很差的。在这样的家庭中进行的惩罚也往往容易是容易的、短期的、感觉迟钝的,也就是大声叫喊、殴打、无法实现的威胁。根据唐纳德·韦斯特和戴维·法林顿的研究,“少年犯罪进行代际传递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为人父母应当自尊、自律、学法、懂法、知法、守法,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加强自身修养,以免给子女造成心理上的畸形、生理上的反常和错误的认识。

2.重视沟通,注重教育方式。父母应当重视同子女的思想沟通,倾听孩子的心声,掌握其感情脉搏,做孩子的良师益友一旦发现孩子的不健康思想和越轨行为,要及时指出,循循善诱。沟通时要注意方法,不可训斥、辱骂或是讽刺挖苦,更要禁止家庭暴力。要让孩子信任家长,愿意和家长成为朋友,分享秘密。使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亲密和谐。

3.强化父母监督。根据自我控制理论的观点,社会控制和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并不会比父母监督子女的情况更直接。父母监督可以预防犯罪行为或者类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训练孩子自己避免进行这些行为。犯罪学的一般理论提出了一种方法,可以将作为外部控制的监督和作为内部控制的监督区分开来。例如:犯罪在程度上不同于那些通过监控可以预防的行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儿童,可以受到比处在其他年龄阶段的儿童更密切的监督;对于女孩子的监督要比男孩子更密切等等。家长要关注监督与自我控制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表明,那些在年轻时很少被别人监督的人,在成年后有更强烈的实施犯罪的倾向。

4.父母应当增强对子女越轨行为的认知和惩罚。显然父母是愿意让孩子接受社会化的。为了使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发挥作用,作为监督者的父母必须对所发生的越轨行为有所认识。例如,父母应当对子女长时间看电视、不完成家庭作业、吸烟酗酒、不上学、打架斗殴行为等引起关注。在父母认识到子女的越轨行为后要做出有效果的惩罚,但实际上,一些父母的惩罚方式过于严苛,而另一些父母的方式则过于宽容。控制理论认为,人们对于某个人的不赞同是最有力的制裁。

5.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在犯罪学中,像离婚人口的百分数、妇女作为家长的家庭的百分数等这样的家庭量度,往往是犯罪率的最有力的预测因素。一些研究直接比较了那些和生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儿童与生活在“破裂家庭”或者重组家庭中的儿童,大多数的研究发现:完整家庭中的儿童犯罪率低。因为单亲家庭中的家长(通常是女性)必须用很多精力抚养和维持基本生活,而在双亲家庭中这些活动是夫妻双方互相分担的。而且,单身家长在从事这些活动时,缺乏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导致她(或他)很少有时间对孩子进行监督和惩罚活动,而更有可能对孩子进行消极的、虐待性的接触。而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更可能没有感情,通常可能虐待或冷漠继子女。显然,对于重组家庭中的新的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要小于完整家庭中的生父母对子女产生感情的可能性。因此,和睦的夫妻关系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6.家长应当加强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学校与家庭相比更有利于孩子的社会化。然而研究表明,学校很难帮助学生增强自我控制,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学校缺乏家庭的合作和支持。家长加强与学校联系,是实现对子女监督以及子女越轨行为认识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家长加强与学校的合作与交流,是实现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重要方式。

(二)学校预防

1.转变教育方式,提倡爱的教育。尽管学校很少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社会化机构所可能起到的全部作用,但是很多研究显示:随着孩子对学校依恋程度的增加,孩子违法犯罪的倾向在降低。如何使青少年增加对学校的依恋程度,这与学校的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学校一味的强调分数,学生之间的差距,往往使一些本来自控能力较差的孩子丧失对学校的兴趣,产生自卑感、叛逆感,进而产生报复情绪。学校对待学生态度的迥然差异必然导致青少年行为的差异。在一个倡导爱的教育的学校氛围之下,学生往往能够更宽容、更友好、更上进,相对的自我控制能力较高,从而不可能卷入违法活动中。

2.重视青少年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实践中,由于升学制度的导向,学校热衷于应试教育,重教学轻育人,只单纯追求升学率,忽视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种教育理念直接导致教师把品行、学习的双差生视为包袱,冷眼相看,放任自流,这些由学校产生出来的“问题少年”步入社会后容易受坏人诱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学校应在未成年人价值观成长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计划和大纲,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3.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学校的目的不是培养高分低能的孩子,而是全方位的培养出一个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正常人。目前我们的学校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太过于重视青少年的分数,而忽视了对其心理健康的教育。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人格教育,通过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情景训练,增强其自尊心、自信心和进取心,提高其承受挫折的能力。同时,与心理辅导机构携手,通过心理咨询、专家和心理医生对青少年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其现状和动态,作为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到达提前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社会预防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6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 1

1、犯罪性质以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1

2、犯罪形式群体犯罪居多 2

3、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心理扭曲 2

4、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 2

5、犯罪身份以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2

二、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 2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3

1、犯罪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3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 3

3、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下 3

4、有组织犯罪较多, 3

5、流动人口作案较多 3

6、前科罪犯比例大 4

7、无业人员比例大 4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4

1、不良动机的影响 4

2、自身素质低,抵御能力差 4

3、各种文化糟粕的影响 4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响 5

5、学校教育的片面 5

6、各种社会因素和舆论的影响 5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分析 5

1、好奇心理的驱使 5

2、盲从意识的作祟 6

3、爱慕虚荣的攀比 6

5、蓄意报复的躁动 6

6、寻求刺激的诱惑 6

三、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7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家庭预防 7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学校预防 8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预防 8

摘要:我们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这样一个过程: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把犯罪意识付诸行动,并被法律认为犯罪。我简要地把它概括成三个基本点、两个环节,即人形成犯罪意识并实施犯罪,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识和实施环境两个环节。所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识。人的犯罪意识的形成是复杂的,犯罪意识反映了社会客观环境对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是人凭借自身条件对社会客观环境所形成的认识。

随着当今社会高科技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网络与通讯等传媒的空前发展,使得青少年一方面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快速变化,见多识广,早知、早熟、思维变得相当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地犯罪现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青少年本应是天真、烂漫、无邪的,但令我们心酸的是,当今许多青少年却因为各种各样的罪名锒铛入狱或成为少年犯,接受训导,过早地结束了美好的青少年时光,他们的犯罪形式和罪行的严重程度,给我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针对当今社会上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研究与分析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现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心理因素,以期能更好地预防现代青少年的犯罪。为从根本上解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途径和措施。

为了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和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国特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预防 犯罪特点

一、 引 言

(一) 问题的提出

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和面临的社会大问题。“违法犯罪青年是指那些沾染上坏习惯,有流氓、偷窃、打群架、等行为,违法乱纪或者犯罪的青年。”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实行了综合治理,曾经一度控制了青少年违法犯罪迅猛增长的势头。但是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至今在许多地方仍然很突出,并且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至18周岁年龄段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偏高;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偏低。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的主人。青少年的成长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繁荣和昌盛。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一直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安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特点,如何从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上寻觅预防其违法犯罪的对策,越来越显得紧迫和重要,对我们法学专业提出了一项非常严峻的研究内容。

(二)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

在当今物欲横流、网络遍及城乡的年代,各种垃圾网络也是无孔不入的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状况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一些正规的商业网站存在或提供链接的毒害青少年心灵的垃圾内容,同时最容易诱发犯罪的暴力游戏得盛行,在虚拟游戏中使得他们对于实际的犯罪后果淡化,对自身的约束力大大降低。根据近年来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现状研究分析,违法犯罪现状分类如下:

1、犯罪性质以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首先由于大多数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但又想不劳而获,就从小偷、小摸逐步走向盗窃犯罪的深渊;

其次是强取豪夺、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

再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或暴力游戏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呈“英雄”,无所顾忌,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2、犯罪形式群体犯罪居多

有些青少年尤其是农村里的孩子由于经济或教育水平等原因而过早辍学,他们无所事事,流浪街头。因此便三、五成群自发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甚至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

3、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心理扭曲

有的青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专业化。首先作案前进行周密策划,准备作案工具,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其次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再者有某些青少年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最后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种罪名,而且情节都较为严重。据说某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竟然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可见现代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手段是何等残忍,心理是何等扭曲。

4、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

据统计,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甚至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生涯。

5、犯罪身份以辍学少年人居多

近年来,十五六岁少年轻易犯重罪的事件频频发生。根据来自中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违法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二、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安定、团结的主要因素。青少年由于没有太多经历的社会经验,思想没成熟,性格没定型,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理所当然的成为各种犯罪团伙拉拢的主要对象。为此国家制定和修改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认真研究和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总结归纳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解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才能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繁荣、昌盛和进步。

(一)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名目繁多的趋势,但这并非无迹可寻,根据大量的资料统计分析,其犯罪特点可大致归纳如下:

1、犯罪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青少年由于自身因素的关系,年龄较小、自律能力差,极易冲动,违法犯罪经常表现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

“暴力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 据统计,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分别各占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总数的20%以上,1999年重大杀人、抢劫案件占总案数的70%。

3、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下

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罪犯当中,有很少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部分只接受过中低等学校或社会教育,许多犯人在小学期间就已辍学,有的甚至没上过学,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据统计,某市“审理的53名少年被告人中,小学( 含小学和文盲)以下文化程度的为39人,占总数的73.5%,其余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4、有组织犯罪较多,

青少年罪犯虽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不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过大,且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感觉单人作案势单力薄,因此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

5、流动人口作案较多

当今社会产生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再加上现今我国对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许多暂住、录用外来人员不予申报,给一些犯罪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而且作案后逃之夭夭、不留任何踪迹,同时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助长了流窜分子大肆进行作案的嚣张气焰。

6、前科罪犯比例大

据统计,“1999年在所有的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中,有前科、累犯分别占22%和79%。” 再犯比例过高,一方面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恶习根深蒂固,虽经劳动改造仍不思悔改,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们在特殊案件的预防上存在严重不足。

7、无业人员比例大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机械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劳动力大量剩余,许多单位都实行裁员政策,许多青少年失业或根本没有职业。这样就形成大量的“闲散”青少年。这些无所事事的青少年游民自然成了罪犯拉拢的主要对象。

(二)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鉴于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多的现象,给我们法学界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因此认真研究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对于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成因分析归纳如下:

1、不良动机的影响

凡违背禁止性规范的动机均为不良动机,它可以诱发很多犯罪,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动力。例如,经不住金钱诱惑的拜金主义会产生贪污、贿赂等犯罪;不劳而获、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可以诱惑青少年去盗窃、抢劫;复仇的报复心理可以导致杀害、伤害别人;、吸毒不良习气等均可以引发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

2、自身素质低,抵御能力差

由于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学文化的关键时期,加上自身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未深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不良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各种文化糟粕的影响

一些“黄色”书刊和不良 “网络游戏”的毒害,一些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和暴力游戏的影响,都导致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响

一些青少年因恋爱、婚姻的不成功,造成与恋人或夫妻反目为仇,进行暴力、凶杀等报复。有一些因父母感情不好或离异造成性格孤癖、内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还有的因父母溺爱,不良影响(如、吸毒等)而失足犯罪。

5、学校教育的片面

当前,有些学校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情况下,而忽略了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6、各种社会因素和舆论的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的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另外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三) 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分析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跨世纪的接班人。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科学院心理所研究员王极盛曾在北京做过一项调查,在调查中发现32%的中小学生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因此分析研究青少年的犯罪心理,从心理上消除犯罪因素显得异常重要。只有充分了解犯罪的心理,清楚了犯罪的起因,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现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归纳如下:

1、好奇心理的驱使

青少年对外界事物充满了好奇,这是他们的天性。本应成为求知欲望的资本,促使成才的心理保障,但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有时对好坏良莠缺乏全面正确的判断,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就会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随心所欲,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2、盲从意识的作祟

在一些团伙共同犯罪案件中,相当一部分青少年根本没有完全认识自己的所作所为,并不知道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而只是盲目跟随其他成员做事,人云亦云,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

3、爱慕虚荣的攀比

近年来,由于惨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一些青少年幼小的心灵里埋下了爱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穿戴、讲吃喝,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不劳而获,这些都极大地助长了贪污受贿的心理,一旦瞅准机会,他们就会不择手段地侵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4、逆反心理的促使

从生理角度讲,青少年时期是逆反心理最强烈的时期。对一些家长的“棍棒之下出孝子”的腐朽思想和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歧视差等生的做法,许多青少年都“不堪忍受”,有的甚至产生了强烈的对立情绪,严重时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反抗。

5、蓄意报复的躁动

蓄意报复是青少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主要动机之一。由于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心理状态不稳定,控制力不强,容易冲动,当遇到别人的挑衅时,往往表现得格外烦躁,缺乏理性思考。对于挑衅和伤害总想着要“讨个说法”的心理,决不肯轻易放过别人,总想着只有一报还一报,心理才平衡,才“不吃亏”,这些造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频率的提高。

6、寻求刺激的诱惑

现代的青少年,生活的主旋律基本上都是家庭、学校和食堂三点一线。一方面由于极少接触外界的生活,使得他们的心理及其空虚,总想这点刺激来增加自己生活的乐趣;令一方面由于一些腐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腐蚀和诱导,一部分青少年对物质和精神生活有着畸形的追求,喜欢寻求一些所谓的刺激,甚至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极大的诱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因素。

从上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来看,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都在他们心灵中有着不同程度的折射和反映。因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综上所述,以上认真分析和考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成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只有正确了解和掌握了青少年们的犯罪因素,才能针对具体的每一位青少年施行合适的方法来预防他们的犯罪,从违法犯罪的根源入手,努力把违法犯罪扼杀于萌芽状态之中。 三、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近几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家、学者以及热心于预防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办法,但仍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率的逐步上升。 “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的研究”。 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在分析和研究了它的特点、成因和心理原因之后,我们知道并不是单方面就可以满足要求的,它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共同作用。

(一)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家庭预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充分落实,现代社会的家庭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大家庭日趋瓦解,由父母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小家庭,逐步取代了存在几千年的“四世同堂”的传统大家庭。传统家庭中的诸多功能正在逐渐丧失,广大青少年对家庭的依赖和保护作用开始减弱,家庭教育职能逐渐弱化。正是由于家庭教育职能的逐渐弱化,引起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青少年教育的基础。家庭教育的早期启蒙作用、长期感染作用、环境熏陶作用都是学校和社会教育无法比拟和难以取代的,甚至会影响孩子们的一生。

作为父母要努力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并非简单的物质基础方面,更重要的是道德素质的教育和影响。使孩子们在良好的家庭环境中接受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父母来说,生育子女是一种本能,而教育子女,进而把子女培养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才是父母之爱的升华。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作为父母应该努力从思想上教育孩子,使他们远离罪恶,千万不要把孩子当作宝贝一样,对孩子过分的溺爱,以免将来铸成难以挽回的过错。

因此,家庭预防在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应该担当和强化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的预防责任。

(二)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学校预防

我国很早就开始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具体落实情况有许多并不尽人意。但事实上,学校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上负有最为重大的责任。如今在学校管理中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要在教育导向上进行预防。尽快贯彻和落实素质教育,使其更好的和后面更高阶段的教育目标进行衔接。真正改变应试教育的误导模式,努力使教师、家长和学生,接受所谓的素质教育,不要使素质教育形同虚设。

其次要切实改变不良的教育方式。作为教师要对学生充满爱心,尊重学生的人格,改变通过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降低教育的效果。教师应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重视学生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避免学生因处于诱发环境中而酿成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要加强学校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对于升学率较差的学校和贫穷地区的学校,由于资金缺乏,使得教师难以安心从教,导致学校管理松松垮垮、毫无生气。这时要特别注意避免校外恶势力趁机渗入校园,彻底根除恶势力滋生的土壤,防止诱发青少年学生的偏差行为,为广大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预防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这些变化给青少年带来的不利影响。

首先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供求失衡。我们要采取措施,防止大量青少年劳动力盲目无序的流动,避免青少年因陷入生计困境而滋长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社会文化的污浊和网络媒体的误导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因此,我们要行动起来,尽量使青少年远离不良影视和网络文化的影响,尽量减少对青少年传递的错误信息,防止引起社会化的偏向,使他们的保持自己的行为准则,减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社会“控制体系(约束力)”的虚弱加重加快社会环境的恶化。我们要加强社会控制体系,壮大社会对青少年的约束力,预防青少年自发发展现象的蔓延,尽量减少青少年涉足对他们不宜领域的机会,使青少年主动远离违法犯罪。

近几年来,有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们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到了有法可依。

总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注释:

郝欣、吴翠珍、杨欣、魏尚洲著,《青年犯罪心理活动规律及心理诊断研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第1页;

倪泽仁著,《暴力犯罪刑法适用指导》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页;

杜衍庆著,《对农村青少年城市化犯罪现象的调查分析》,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第3页;

郭卜乐著,《未成年人犯罪》,中国心理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第五条。

参考文献

1、 傅孙满著,《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及对策思考》,中国监狱信息网,2004-11-17;

2、 廖纪源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分析》,法律图书馆,2004-6-7;

3、 赵廷鹏著,《该“救救孩子”了》,中国青年报,2004-6-7;

4、 张爱梅著,《青少年犯罪心理与教育初探》,中国监狱信息网,2005-2-21;

5、 于伟、韩丽颖著,《非公有制经济对青年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与应对策略》,2004-8-23;

6、 郝欣、吴翠珍、杨欣、魏尚洲著,《青年犯罪心理活动规律及心理诊断研究》,2005-11-16;

7、 吴长开著,《论青年心理发展的动力系统》,《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8、 罗大华等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9、 罗大华、石起才著,《青少年犯罪心理学》,江西省心理学会法制专业委员会,1984年版;

10、 《犯罪心理学》编写组,《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6年12月第一版;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7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 1

1、犯罪性质以盗窃犯罪最为突出 1

2、犯罪形式群体犯罪居多 2

3、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心理扭曲 2

4、犯罪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 2

5、犯罪身份以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2

二、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心理因素分析 2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 3

1、犯罪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3

2、暴力犯罪比例很大 3

3、违法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下 3

4、有组织犯罪较多, 3

5、流动人口作案较多 3

6、前科罪犯比例大 4

7、无业人员比例大 4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分析 4

1、不良动机的影响 4

2、自身素质低,抵御能力差 4

3、各种文化糟粕的影响 4

4、婚姻、家庭因素的影响 5

5、学校教育的片面 5

6、各种社会因素和舆论的影响 5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分析 5

1、好奇心理的驱使 5

2、盲从意识的作祟 6

3、爱慕虚荣的攀比 6

5、蓄意报复的躁动 6

6、寻求刺激的诱惑 6

三、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7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家庭预防 7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学校预防 8

(三)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社会预防 8

 

摘要:我们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这样一个过程: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把犯罪意识付诸行动,并被法律认为犯罪。我简要地把它概括成三个基本点、两个环节,即人形成犯罪意识并实施犯罪,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识和实施环境两个环节。所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识。人的犯罪意识的形成是复杂的,犯罪意识反映了社会客观环境对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是人凭借自身条件对社会客观环境所形成的认识。

随着当今社会高科技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网络与通讯等传媒的空前发展,使得青少年一方面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快速变化,见多识广,早知、早熟、思维变得相当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地犯罪现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青少年本应是天真、烂漫、无邪的,但令我们心酸的是,当今许多青少年却因为各种各样的罪名锒铛入狱或成为少年犯,接受训导,过早地结束了美好的青少年时光,他们的犯罪形式和罪行的严重程度,给我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针对当今社会上典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研究与分析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在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现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心理因素,以期能更好地预防现代青少年的犯罪。为从根本上解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供相应的方法、途径和措施。

为了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和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我国特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一方面是要针对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及思想品德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还要在教育中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把青少年的思想引导到健康向上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以进一步净化社会风气,创造积极健康的社会环境,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彻底根除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犯罪心理分析 犯罪预防 犯罪特点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8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从某种角度讲,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最具活力、最具潜力的群体,是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起着主要作用的群体,也是对一个社会的持续性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群体。所以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提,也是有效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更是预防和控制我国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研究。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这几大类,且共同犯罪居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占犯罪人数的60%-70%。未成年人作案时,往往通过纠集玩伴一起作案来壮声势。由于未成年人心态不稳定,自控意识较差,好逞强,容易被感染而形成共同作案,且很容易结成犯罪团伙,但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具有随时纠合的特征,多见于抢劫、盗窃犯罪案件中。

2)犯罪起意存在突发性。未成年人犯罪时,大多数没有预谋和计划,一时心血来潮,遇事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有的未成年人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预谋性犯罪也渐显苗头,主要是模仿影视中黑社会犯罪,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

3)侵犯财产犯罪居多。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的盗窃、抢劫犯罪占77%。但涉案金额都不大,大多在10元-200元间,这与青少年存在“钱少不犯法”的心理有关,从而纵容自己犯罪。

4)暴力程度相对较轻。青少年在抢劫犯罪中,多采取搜身或采用语言吓唬,被害人若顺从交出,则抢劫结束;如若被害人拿钱迟缓,多采取用脚踢或扇耳光等手段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抢劫者由受害人反抗未得逞的,有的则就此作罢,有的会以群殴的方式或用凶器将被害人殴打至轻伤、重伤。

5)犯罪地点较窄。抢劫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和网吧附近,这主要与涉案青少年多为该校学生或在网吧上网,而其他社会活动少有关,同时也与作案目标定位于弱小学生,反抗不强,外来干扰小,容易得逞等因素有关。

6)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为中小学文化,有的甚至小学都没有毕业而辍学在家。这些人多缺乏法律知识,多数人不知事由就触犯了法律,很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1)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往往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压力,群体心理处于波动不定的焦虑状态,所以他们心理极为脆弱,极可能铤而走险。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标准低下,对自己放任自流,随心所欲。

3)周围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未成年人为追求物质享受,冒险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良的社区环境和不良文化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不良的社会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习惯和不良的社会心理素质。

4)法律法规不能全面落实和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促进了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形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娱乐消费场所日益盛起,有些个体商贩更是大肆兴办游戏机厅、网吧,为赚取未成年人财物为目的,不择手段招徕中小学生人内,不少青少年受诱惑而涉足其中,进而沉沦痴迷;而有的游戏室、网吧游戏内容不乏色情、暴力,促使未成年人的认知产生歪曲,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至于游戏机被冠以“电子海洛因”之名。这种导致未成年人员思想和心理发生扭曲的现象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有关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某些娱乐消费场所严禁未成年人员入内或消费,但有相当一部分娱乐消费场所,处于赢利考虑,漠视法规,明禁暗行,有的甚至公然向未成年人员开放,加上相关管理部门的熟视无睹,碍于人情网开一面,使得

各种违法娱乐行业依然“红火”。近年来,一起又一起中、小学生为夺取上网费用抢劫、伤害等案件,就是未成年人员受游戏网吧毒害的真实写照。

5)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被称为人生的第一课堂,是未成年人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的起点。家庭的影响对人的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非常直接的影响。

6)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教育滞后。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是空白,而未成年人在学校度过生理和心理上的青春期,他们在性观念上表现为朦胧和愚昧,很容易出现问题。

4.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特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认识能力有限,又热衷于表现自己的独立与强悍,容易冲动,故易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对其加以正确、适当的引导,是较易去除其人身危险性,使其重新回到正轨上来的。因此,要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只有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使青少年接受正确的观念,养成尊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使他们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一是父母应履行好首任教师的职责,要从自身做起,尽到家长的责任。二是发挥学校的教育作用,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三是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

3)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消除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潜在因素。为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发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电子游戏室等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营业,否则,将被处以罚款或停止营业的处罚。但目前,许多电子游戏厅的客户依然还有不少是未成年人,有的游戏厅老板为了吸引中小学生,甚至提供代做作业,代给学生打病假条、代签家长意见等服务。受此诱惑,未成年人员为了筹钱玩游戏机或享受“售后服务”,往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严格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使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游戏厅都受到严厉的惩罚,对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无疑会大有帮助。

4)因人因时制定适宜帮教措施。我国传统中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存在两种极端做法:第一种,考虑其未成年,对实施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员仅仅批评教育了事,使这些人产生侥幸心理,认识不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无视法律的严肃性,继续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直至最后发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第二种则表现为一旦发现中学生、大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开除学籍,将其推出校门,使其丧失求学的机会。这些人辍学后无所事事,与社会上有着类似经历和不良习惯的未成年人朝夕相处,互相感染,日益堕落,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5)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还未成年人一片蓝天,还校园一片净土,使社会教育走上正规。

5.结束语

犯罪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只有全面认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从多角度采取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给其提供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要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要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的关注,如果全社会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一定能得到有效保护。我们应该继续关注并切实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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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商务印书馆,2001.

[3]陈逸仁,故意犯罪阶段形态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

[4]张明楷,犯罪论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9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前段时间,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从某种角度讲,未成年人是一个社会最具活力、最具潜力的群体,是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起着主要作用的群体,也是对一个社会的持续性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群体。所以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提,也是有效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更是预防和控制我国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研究。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为抢劫、盗窃、伤害、强奸这几大类,且共同犯罪居多。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占犯罪人数的60%-70%。未成年人作案时,往往通过纠集玩伴一起作案来壮声势。由于未成年人心态不稳定,自控意识较差,好逞强,容易被感染而形成共同作案,且很容易结成犯罪团伙,但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具有随时纠合的特征,多见于抢劫、盗窃犯罪案件中。

2)犯罪起意存在突发性。未成年人犯罪时,大多数没有预谋和计划,一时心血来潮,遇事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有的未成年人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预谋性犯罪也渐显苗头,主要是模仿影视中黑社会犯罪,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

3)侵犯财产犯罪居多。未成年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的盗窃、抢劫犯罪占77%。但涉案金额都不大,大多在10元-200元间,这与青少年存在“钱少不犯法”的心理有关,从而纵容自己犯罪。

4)暴力程度相对较轻。青少年在抢劫犯罪中,多采取搜身或采用语言吓唬,被害人若顺从交出,则抢劫结束;如若被害人拿钱迟缓,多采取用脚踢或扇耳光等手段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抢劫者由受害人反抗未得逞的,有的则就此作罢,有的会以群殴的方式或用凶器将被害人殴打至轻伤、重伤。

5)犯罪地点较窄。抢劫案件大多发生在学校和网吧附近,这主要与涉案青少年多为该校学生或在网吧上网,而其他社会活动少有关,同时也与作案目标定位于弱小学生,反抗不强,外来干扰小,容易得逞等因素有关。

6)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为中小学文化,有的甚至小学都没有毕业而辍学在家。这些人多缺乏法律知识,多数人不知事由就触犯了法律,很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1)好奇、好胜、爱寻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往往精力充沛,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丰富而复杂的大千世界充满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压力,群体心理处于波动不定的焦虑状态,所以他们心理极为脆弱,极可能铤而走险。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标准低下,对自己放任自流,随心所欲。

3)周围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未成年人为追求物质享受,冒险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良的社区环境和不良文化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不良的社会环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习惯和不良的社会心理素质。

4)法律法规不能全面落实和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促进了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形成。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娱乐消费场所日益盛起,有些个体商贩更是大肆兴办游戏机厅、网吧,为赚取未成年人财物为目的,不择手段招徕中小学生人内,不少青少年受诱惑而涉足其中,进而沉沦痴迷;而有的游戏室、网吧游戏内容不乏色情、暴力,促使未成年人的认知产生歪曲,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至于游戏机被冠以“电子海洛因”之名。这种导致未成年人员思想和心理发生扭曲的现象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有关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某些娱乐消费场所严禁未成年人员入内或消费,但有相当一部分娱乐消费场所,处于赢利考虑,漠视法规,明禁暗行,有的甚至公然向未成年人员开放,加上相关管理部门的熟视无睹,碍于人情网开一面,使得

[1] [2] 

各种违法娱乐行业依然“红火”。近年来,一起又一起中、小学生为夺取上网费用抢劫、伤害等案件,就是未成年人员受游戏网吧毒害的真实写照。

)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被称为人生的第一课堂,是未成年人经历的第一个场所,是他们社会化的起点。家庭的影响对人的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良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非常直接的影响。

)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教育滞后。目前学校的青春期性教育基本上是空白,而未成年人在学校度过生理和心理上的青春期,他们在性观念上表现为朦胧和愚昧,很容易出现问题。

.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特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认识能力有限,又热衷于表现自己的独立与强悍,容易冲动,故易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对其加以正确、适当的引导,是较易去除其人身危险性,使其重新回到正轨上来的。因此,要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下对策:

)加强法制教育。只有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使青少年接受正确的观念,养成尊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使他们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一是父母应履行好首任教师的职责,要从自身做起,尽到家长的责任。二是发挥学校的教育作用,发挥课堂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三是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

)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消除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潜在因素。为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发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电子游戏室等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营业,否则,将被处以罚款或停止营业的处罚。但目前,许多电子游戏厅的客户依然还有不少是未成年人,有的游戏厅老板为了吸引中小学生,甚至提供代做作业,代给学生打病假条、代签家长意见等服务。受此诱惑,未成年人员为了筹钱玩游戏机或享受“售后服务”,往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严格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使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游戏厅都受到严厉的惩罚,对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无疑会大有帮助。

)因人因时制定适宜帮教措施。我国传统中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存在两种极端做法:第一种,考虑其未成年,对实施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员仅仅批评教育了事,使这些人产生侥幸心理,认识不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无视法律的严肃性,继续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直至最后发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第二种则表现为一旦发现中学生、大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开除学籍,将其推出校门,使其丧失求学的机会。这些人辍学后无所事事,与社会上有着类似经历和不良习惯的未成年人朝夕相处,互相感染,日益堕落,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还未成年人一片蓝天,还校园一片净土,使社会教育走上正规。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10

1关于青少年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研究背景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发展和流动,进城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特征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0年以后出生的青少年农民工逐渐成为了农民工群体的主体。与改革开放之初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相比,青少年农民工追求城市生活的动机更强烈、素质更高、更具市场竞争意识,在许多社会特征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和不同。在为建设城市作出贡献的同时,他们的身上也发生了很多让人痛心疾首的案件,有的是意外失足,有的是处心积虑。但是这些违法犯罪的发生阻碍了现代的城市文明发展,威胁着众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目前青少年农民工犯罪问题已成为我国城市犯罪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根据所搜集掌握的资料的实际情况,对青少年农民工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2关于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特征的分析

2.1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行为特征

(1)图财是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原因。广州市抓获的30岁以下农村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及的刑事犯罪类型是侵财案件: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案件这四类多发财案件的作案人员占全部农民工犯罪嫌疑人的比例为51%。其他主要犯罪类型是: 侵犯人身权利占9.8%,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占7.8%,犯罪占6.5%。

(2)犯罪暴力倾向突出。从犯罪手段看,青少年农民工犯罪倾向于使用暴力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杀人、绑架、伤害致死甚至持枪作案等严重暴力案件较突出。但是我们同时发现非侵财性犯罪开始变得日益增多。

(3)犯罪随意性、流动性大。农民工中的犯罪人员大多居无定所,生活条件普遍较差,只要能挣到钱,什么都敢干,也什么都会去干。法制与道德等社会规范对他们基本上没有什么束缚,再加上不稳定的生活方式,更为他们随处作案提供了方便。

2.2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团伙作案特征

青少年农民工犯罪呈现愈益明显的团伙作案特征。据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农民工犯罪中有大约59%是团伙作案。

(1)地域性。地域性是指犯罪团伙成员主要是由来自同一地域中的成员所构成。不同地域的犯罪团伙成员,作案内容和手段也存在一定差异。目前在广州市突出的地缘性团伙犯罪有:粤西及福建籍冒充他人身份电话诈骗团伙。

(2)血缘性。血缘性是指犯罪团伙成员大多是来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同一宗族。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青少年农民工圈子中,个别犯罪人员因犯罪而致富后,就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这种效应会在血缘亲情的作用下引发强大的内在负面驱动力,逐渐产生出有血缘性的犯罪团伙。

(3)集居性。集居性是指来自于不同地域的外来人员和犯罪分子,由于集居在广州同一地段,相互认识,相互影响,逐渐形成犯罪团伙。青少年农民工多数集居在市郊结合部,一旦某一地区管理出现松弛,管理部门长时间缺乏强而有力的控制手段,这一地区从事犯罪活动的外来人口就会呈急剧增长趋势。

(4)从众性。从众性是指青少年农民工犯罪嫌疑人在周围人员的影响下,个人产生的一种随大流的、与他人行为相一致的越轨行为。根据近年对犯罪人员的调查,青少年农民工犯罪嫌疑人中,认为自己犯罪是朋友过错的人占犯罪人员总数的44%,说明青少年农民工犯罪嫌疑人的从众心理比较强。

3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形成原因

3.1社会、经济因素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城市农民工的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的首要原因,同时,这也是青少年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村劳动力过剩和城乡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数以千万计的农业剩余人口怀着追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涌入城市,挣钱、挣大钱成为涌入城市的流动人口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外部的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动人口在城市一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重工作,这些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又低,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工作,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饭、住房等基本生活需求。于是,对金钱的强烈欲求、相对较好生活的向往和与现实生活的强烈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2心理因素

当前中国社会分化加大,社会分层日益明显,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距拉大,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在经济上仍处于社会的较低阶层。当他们从偏僻落后的地区进入城市后,一方面面临的是灯红酒绿、五光十色的都市生(下转第134页)(上接第131页)活,刺激起他们强烈的物欲;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强大竞争压力下,城市就业形势严峻,而流动人口又缺乏或缺少生存、就业的优势和能力,相应的挫折心理、相对剥夺感便得以产生。另外,在社会转型时期,拜金主义盛行,少数不法分子投机钻空,一夜暴富后肆意挥霍,给因希望摆脱贫困而来到城市的农民以强烈的示范刺激,不公平感和自卑感伴随而生, 从而引起流动人口整个群体普遍的心理失衡。贫困不会产生犯罪,但是因贫困而不满却会而且奇怪地足以产生犯罪。同时,因城市常住居民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和偏见,流动人口对城市和城市人口有着普遍的对抗甚至破坏心理。在流动人口存在上述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加之社会缺乏有效的管理、应对措施,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产生也就不难理解了。

3.3制度和管理的因素

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无能为力,而新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管理制度又没有建立起来。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性质的基层组织功能弱化,基层组织中的治安保护职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对违法犯罪监督和防范功能的减弱。外来人口的管理机构、人员不健全,影响了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开展。出租房屋管理不善、环境恶劣,存在各种隐患等等。

4青少年农民工犯罪问题的预防以及对策

4.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把外来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保障城市居民,对于外来农民工基本上难以顾及。当失业者增多而又得不到任何社会救济时,犯罪必然会增多。因此,建立面向青少年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外来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使青少年农民工将自身的利益与城市的不断发展相一致,使青少年农民工群体培养起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感、责任感、归属感。

4.2加强对青少年农民工的引导和教育,提高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发展能力

青少年农民工由传统的农村进入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对城市的适应需要一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由此引起城市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在这一背景下,政府应该有计划的组织,以基本生活常识、城市规章制度、法律常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和教育,有效提高青少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生存发展能力。

4.3利用政府力量,建立农民工服务中心

由于农民工进入城市合法生活工作需要涉及公安、劳动、卫生等多个部门,各项手续办理较为复杂,会影响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信心。因此,政府有必要借鉴行政服务中心的做法,建立农民工服务中心,采用联合办公方法,在该中心设立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保障等办事窗口,为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提供多方位、一体化的服务。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11

“青少年犯罪”是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经常而且广泛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和含义较为复杂。但“青少年”与“未成年人”的范围不同。青少年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而且还包括部分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包括儿童。青少年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人。为了介绍方便,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本文同时使用“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等概念。

二、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在不同时代,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除特定时代体现出的特性之外,青少年犯罪也有共性,如盲目性和团伙性。在网络和信息时代,青少年犯罪更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除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犯罪手段也呈现出成人化和智能化。

(一)青少年犯罪趋向低龄化

根据以往的统计,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大多数在15岁到18岁之间,而现在一些12岁到16岁的未成年人也屡有违法犯罪现象。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基本上处于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阶段。其生理和心理水平处在一个趋于成熟而又不够完善、不稳定的阶段。

(二)团伙性

青少年犯罪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未成年人与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也存在差异。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与成年人有预谋的犯罪集团有很大区别,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决定的。纠合到一起的原因往往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临时的起意等。有时在某个学校、某个社区会出现不同的未成年人团伙,他们因共同的兴趣而互相影响,表现出未成年犯罪人独有的特征。较为成熟的青少年团伙在近年的犯罪中越来越突出,有的犯罪组织形成了专业化的犯罪集团,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

(三)成人化和智能化

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日新月异,信息传播迅捷便利,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同以往相比较早成熟。影视作品、网络游戏、平面媒体信息、书刊在青少年日常生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青少年模仿能力和接受能力较强,辨别能力较弱,在互联网监管不力、文化市场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得到了较多的不良信息。有些青少年受到不良信息的刺激,实施越轨或违法行为,手段更加成人化和智能化。

(四)犯罪类型多样化

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已经从过去的简单的侵犯财产型犯罪逐渐向多种类发展,所涉及的案件中,罪种呈现多样化。在青少年犯罪的犯罪类型中,两抢一盗、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类型的犯罪属于多发的犯罪。农村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之中,侵犯财产型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如盗窃。而城镇的青少年犯罪的类型来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等是多发犯罪。以暴力为手段的重大刑事案件也日渐增多,施暴程度加重,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也有所增加。

三、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制度

(一)我国《刑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前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此条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倾向于对年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理由在于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未满14周岁的人年幼无知,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尚无明确的认识,基本不具备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是由于是非不清、行为失控所致。对他们的危害行为施加刑罚处罚,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保护儿童的政策相违背。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虽然身心发育仍然不成熟,但已经具备了一定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对部分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危害行为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按照正常人生长发育的普遍规律,已经完全具备了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应当对自己的一切危害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不仅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和应当负刑事责任具体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对其定罪量刑上也作了特别规定。然而超过了十八周岁到二十五周岁的青年犯罪却没有给予《刑法》上的特别照顾。

(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时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如何从轻、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情节数量划分法。该观点认为,减轻处罚是降低量刑幅度,是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的刑罚适用。因此,只有未成年人这一减轻时,不足以达到减轻处罚程度,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考虑从轻处罚,当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时可以考虑是否减轻处罚。第二种观点是年龄划分法。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对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先对其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以确保对未成年犯罪人宽宥处罚不落于虚设。

笔者赞同情节数量划分法的观点。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多考虑判处缓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多适用缓刑,管制刑则应慎用。

(三)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以上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司法实务中当具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般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一般应首先从轻处罚,再具有其他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我们从中推断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在司法实务中,未成年犯罪人若加之有两个以上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两者相比较,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更何况,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他是不是初犯、偶犯,归案后是否自首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以往的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四)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从该法来看,确认死刑刑罚的适用需符合两点。第一,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在此刑罚适用范围之中,并且在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也印证了这一点。理由如下: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12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在家庭生活中,父母的言行和思想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巨大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思想和言行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青少年的发展,青少年往往会以父母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的举止。

(2)父母对子女的过度溺爱。父母爱孩子是没有错,但是无原则的迁就孩子则是在危害孩子。过度的溺爱会使孩子产生自私自利的作风,不会谦让、横行霸道,遇事容易冲动,一旦不能满足的欲望就会采取蛮横无理的方式解决,直到发生犯罪行为。

(3)学校教育因素。学校注重学习成绩往往会在某些方面忽视德育的发展,致使学生造成道德缺失。不当的教学方式和部分老师对学生的偏见极大的伤害到青少年的自尊,对成绩偏差的学生存在歧视心理导致学生对学校和学习失去信心产生破罐破摔的畸形心理,甚至义务教育没有念完就早早地辍学进入社会。

(4)自身难以抵挡社会的诱惑。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关键期,在生理和心理上都经历着考验。尽管有独立意识和求知欲,但是心理状态不稳定,理智和认知结构尚未成熟,这就导致青少年易感情用事,自制力偏低,在某种诱惑下极易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而社会的诱惑又无时无刻在侵蚀着青少年的心理,歪曲的人生观、价值观、拜金主义、色情、暴力等等不良因素都在毒害着青少年的心理,麻痹青少年的精神。青少年犯罪正在逐年上升,这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对于青少年来说,由于年少无知,一旦失足便悔恨终生,不仅危害他人和社会,而且对自己和自己的家庭也带来悔恨。而对于青少年的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机制的研究能有效的降低青少年的犯罪机率。

二、提高青少年服务管理,加强预防犯罪机

(1)加强家庭教育机制。家庭是青少年的港湾,是生活开始的地方,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学校和社会要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培养家长对青少年呵护和教育的意识,让他们体会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摒弃以往简单粗暴地教育方式,培养科学理性的教育方式。家长在心理上尽可能多的关心青少年,在思想上与青少年多沟通多交流,用自身的行动为青少年做好表率,让青少年感受到来自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爱。其次,家长要明确家庭教育责任,注意作为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使青少年放任自流遗弃于社会。再次,改变家长对青少年成绩差的偏见,家长要正确对待孩子的学习成绩,只要孩子尽力而为,家长也不应过分责备,而应该根据青少年自身的特点或特长给青少年指导,让其充分发挥特长。要将青少年培养成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切忌存在职业有高低之分等思想。

(2)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学校教育管理机制。学校要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校不仅要让学生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和技能,更要加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青少年的法制观念。首先,针对目前青少年对是非辨别能力较弱的现状,学校应努力运用科学的理念加强青少年的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抵制诱惑的能力,在实践活动中提高青少年的基本素质。其次,学校要发挥因材施教的作用,减少素质和学习双差的学生数量。教师可以采取谈心等方式间接的帮助青少年处理交友、学习、择业等问题。同时学校应加强与家庭的联系,要求家长在各方面配合学校展开工作,建立校外管理系统,将学校管理系统伸入家庭、社区,保证学生在校有人看护,出校有人管理,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区管理一体化,保证学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减少旷课、辍学现象的发生。第三,加强青少年的自身建设,经常开展普法教育,培养学生法律之上的法治意识,让学生学会在面对矛盾时运用正确的处理方式进行化解。

(3)加强社区管理防范机制。加强社区环境建设,建立警民联防制度,对刑释和解救人员要妥善处理,减少他们对青少年的教唆机会。社区建立等级制度,对无业青年加强管理,对吸烟、酗酒、打架的青少年要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对辍学青少年的帮扶工作,加强对服刑子女的教育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

(4)严格管理社会机构。及时整顿社会文化市场,净化文化环境。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不让青少年接触带有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娱乐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网吧、迪吧等娱乐场所坚决取缔。努力开展阳光的社区活动,让青少年尽可能的接触健康活动,营造一个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除此之外,公安司法机关要大力宣传案例,对青少年起到警戒、教育作用;建设固定的法律服务设施,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苗头;建设合适的青少年保护制度,缩小与国际少年问题上的司法距离。

三、结语

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主人,做好青少年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措施,这是青少年的负责,也是对社会安全负责。这些将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陆玉林,张羽.我国城市弱势青少年群体增权问题探析[J].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7,(03).

青少年犯罪研究篇13

青少年作为人生一个特殊的时期,在人生的发展中起着呈上起下的作用,它既没有达到成人的成熟阶段,也尚未脱离幼年的稚气,在这一阶段,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需要正确的引导,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的犯罪率成明显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这些法律的颁布在客观上能够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但仅有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团伙化等特点来看,它更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等各种社会资源的协助,需要各方齐抓共管,只有这样才能遏制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

一、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处于从儿童向成年人过度的阶段,在年龄上大概是14周岁到26周岁这一阶段,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呈逐渐上升的趋势,在各类犯罪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已经成为国家面临的非常严峻的问题,总结起来,大概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犯罪的突发性,冲动性都说初生牛犊不怕虎,这句谚语用在青少年身上尤为合适,说的是青少年不怕困难,敢闯敢干,但有些青少年似乎把这种拼劲用错了地方。由于身体还处于一个相对发育的阶段,青少年无论是身体还是身心都没有发育成熟,尤其是心理,由于缺乏一些必要的社会经验,使他们很难想到做事的后果,在脑子里也缺乏成年人必备的意识,我们国家的大多数青少年犯罪,都是突发性冲动性犯罪,往往由于一时脑热或者别人的怂恿就做错了事,这是他们缺乏必要的生活经验所造成的,犯罪之后,经过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才意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但是往往为时已晚,令人唏嘘不已。

2、 犯罪年龄更加趋于年轻化,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重上升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的身心早熟也加快,虽然从法律上说18岁才是成人年龄,但有些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早已超过成人时的表现,这两年在我国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不断高涨。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和70年代相比,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了2-3岁,其中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增加,年龄最小的都不满10岁,犯罪主题更加年幼化这是我们应该重视的问题。

3、 从犯罪性质上来看,侵犯财产性犯罪占多数由于青少年主体的特殊性,使得他们大多数是学生或者刚从学校毕业后没多久,这样一个群体属于消费群体,在经济方面他们很难自给自足养活自己,再加上平时养成的好吃懒惰的恶习,使得他们从小偷小摸渐渐地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虽然偷盗的钱财能够满足他们一时的欲望,但他们的价值观却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偷盗行为一发不可收拾,渐渐的使自己走向了犯罪的深渊。青少年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少有过失行为,且作案动机简单,在我所见到的一些资料里,青少年因贫困、生活困难的等原因作案的极少,大多是一些奢侈消费甚至是寻求刺激而实施犯罪。

二、 青少年犯罪的趋势:

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国家重点干预的问题,通过对犯罪现象的观察与研究,发现青少年犯罪也是有规律可循的,并呈现出以下趋势:

1、 作案手段残忍且多出于低级趣味的需求

青少年阶段是人生当中模仿能力最强的阶段,控制能力较差,特别是男生。近年来随着港片的热播和网络暴力游戏的泛滥,使得青少年们容易找到模仿的对象,他们的思想受到了很大的感染,暴力、英雄主义等是他们崇拜的对象。大多数青少年犯罪多是出于经济上的需求,有的是没钱玩游戏,有的是没钱满足自己的过高消费,多是出于这种低级趣味的需求。曾经在我身边有个例子,一个14岁的初中生为了几块钱的上网费用与母亲发生口角,把母亲捅伤后拿走抽屉里的钱就走了,当警察找到他的时候他还在网吧玩网络游戏,而他的母亲却因为抢救不及时流血过多而死亡,这真是一个惨痛的例子。

2、 学生作案明显增多

近几年学生的犯罪率明显提升,先不说以前的马加爵案,就是前几天的复旦学生向舍友投毒案也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学校本是学习的地方,为何变成了犯罪行凶地呢。学生在学校里比较放松自由,容易滋生不良的习惯,加之身边缺乏提醒约束,容易使学生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很值得我们反思。3、团伙性作案呈上升趋势从我所查阅的资料里,青少年单独实施犯罪的很少,大多数为团伙性作案,人以群分,物以类聚,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或者出于共同的目的,青少年往往是三五成群实施犯罪,取得财物后大家均分,这一方面壮大了犯罪人的胆子,另一方面也使他们认为这样会提高成功率。

三、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是我国今后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的重大保障。从上述特点我们不难看出,青少年犯罪是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因此我们要重点在这三方面下功夫。

1、应塑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孩子的起点是从家庭开始的,父母作为子女的首任教师作用重大,他们的一言一行都能对子女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与人,父母要言传身教,为孩子树立榜样,做好人、做好事,现在的父母工作都比较忙,但也要多抽时间陪陪孩子,让他们充分享受到父爱与母爱,这对孩子良好性格的形成有很大的帮助。青少年犯罪,单亲家庭或者孤儿居多,这就和他们从小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关,所以说家庭环境对一个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

2、 学校应当担负起法制教育者的职责学校是青少年学习的主要场所,现在的一些学校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学生的德治教育没有充分重视。随着学生犯罪的不断增多,各个学校都应当重视这一问题。一是要发挥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先让学生学会做人,然后再传授文化知识。二是要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设置专业的法制辅导员,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从小就懂得守法,这些措施无疑会降低学生的犯罪率。

3、 净化社会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现在的社会环境状况令人担忧,尤其是学校周边。网吧、游戏机厅等充斥在大街小巷。这种环境极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许多学生一放学甚至逃课去网吧。久而久之,他们就会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社会监管部门应该负起责任,在学校周围坚决取缔各种违法经营活动,净化社会环境,整治和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还孩子一片蓝天,还社会一片净土。

总之,对于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多管齐下,共同治理,只要我们高度重视,各方充分负责,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我们就一定能够将青少年犯罪减少到最低限度,给青少年创造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克峰家庭与青少年犯罪南方论丛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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