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能的知识实用13篇

法律职能的知识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1

从上可知,美国公民法律教育是美国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应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为理性审视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提供了新视界。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3、不利于“因课施教”。法律与道德分属不同学科,教学方法、教学策略应该不同,对任课教师的专业要求不同。然而,中职法律基础归属“德育”范畴,教学管理人员习惯安排“德育教师”来任课。但非法律专业的德育教师对法律知识掌握有限,难以按照法律的内在规律进行有效教学。

那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能否像美国公民法律教育一样归属于“公民教育”呢?这取决于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否具备公民教育的特点。北京师范大学肖川教授认为,公民教育指国家或社会培养其成员忠诚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品格与能力的教育。在他看来,公民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具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必需的知识、态度、价值观和社会合作能力,具体包括:认同自己的国民身份;获得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品格和能力;发展参与社会生活的兴趣,并具有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承担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1]实现这些目标前提之一的是对公民权利义务的掌握。而公民权利义务主要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法律教育就成为实现公民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将中职生培养成我国合格公民,需要对他们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然而,我国多数中职生在中职以前没有接受过较为全面的法律教育。毕业后,他们直接参加工作。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成为对中职生进行公民法律教育的关键阶段。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

“公民法律素质”指引下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创新

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归属于“公民教育”范畴。这有利于准确界定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目标,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改革提供方向指引。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属于公民教育范畴,其根本目标是提高中职生的公民法律素质,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那中职生应具备哪些公民法律素质呢?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合格公民的最重要的法律素质就是具备享有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而公民法律素质是指公民在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状态。[2](p9)它包含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遵守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三个方面。因此,中职生公民法律素质应包括:1、对公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理解与掌握。2、具备依法维护公民法定权利和履行公民法定义务的积极意识。3、具备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同时,中职生也应具备在学习、生活和未来工作中解决常见纠纷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中职生法律素质范围的确定,为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确立努力方向,引导中职法律基础教育的内容的确定与教学策略、教学方法的选择。

一方面,从中职生应具备的公民法律素质入手,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由于教学时间短、中职生学习能力较低,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法律知识繁多,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并非易事。而教学内容是中职生法律教学开展的前提。那如何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呢?这要遵循两个原则:1、目标原则。根据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来确定教学内容。2、对象原则。根据中职生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教学内容。他们知识基础较差、学习理论知识能力低、容易接受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应该做到三点:易懂、实用、有趣。根据上述两个原则,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应该包括以下知识范围:1、法律知识:(1)有关公民法定权利与义务的知识,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根本权利与义务(这方面,现有教材略显不足),民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刑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行政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2)与中职生学习生活和将来工作紧密联系的常用法律知识,包括婚姻家庭制度、继承法律制度、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就业制度及劳动维权、创业及公司的设立、产品质量及消费维权、交通安全遵守及维权等。(3)必要、适量的法律理论知识介绍。比如宪法及其地位、刑法等基础法律知识。2、法律意识,包括:宪法理念、法治理念、民法理念、(私权意识、权利为本、平等意识)、行政执法为民理念、合法维权理念等。3、遵守与应用法律的能力包括两方面:(1)在日常生活中,能将日常法律规范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为。(2)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依法维权、适度维权,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p#分页标题#e#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2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 现代 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 发展 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 科学 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 教育 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 经济 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 规律 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 考试 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 法律 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 政治 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 经济 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第三,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成为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的中性力量。以经济市场化 发展 为主要动力所引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控制社会权力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市民为实现其利益而对抗强制和摆脱束缚之权利依据的渴求。权力——权利作为一种二元对立构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为使命的法律职业,而这种法律职业所表现出的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行为的权力内涵是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即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介,架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通道。从而,以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实际上为司法权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会整合,也对司法权力的性质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诚如马克思所言:“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5]

第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要求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职业遵循“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法律解释学进路处理事实和解释规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职业准入制度”等职业规则处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为 现代 司法制度所一致确认的司法程序正义性价值标准,诸如参与、自治、对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价值标准的具体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之要求的规范化确认。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3

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比较少,大多数高职学生仍然处于理解水平,法律知识跟行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有一些高职学生都不知道法律知识是什么,与普通大学生相比,高职学生的职业水平相对比较差。在大学期间,他们更注重学习专业课程而不注重学习公共课程,高职学生的专业能力不仅取决于他们的专业知识还取决于他们的社会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建立法治国家策略的实施,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进程,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2法律素养在高职学生中的一些问题

2.1高职院校缺少对学生的法治教育

由于高职学生的文化背景比较差,了解法律常识的比较少,除了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和更多的社会和人文环境的影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并不成熟,同时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气氛和不好行为的影响,一些大学生缺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识,高职学生毕业上班之后超时加班单位不给加班费,单位也不给交保险而高职学生也不知道拿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事情反映出来的是高职教育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是社会的悲哀,在了解法律的情况下形成比较好的法律维权意识,高职院校在传统教育模式中并没有重视法治教育,高职课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的课程安排,这样就很难提高高职学生的学习兴趣,缺少实际教学环节使得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相脱离,这样就不利于高职学生在内心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2.2社会环境对高职学生不好的影响

目前我国社会由于受市场经济的不利影响,人们有着不正确的价值观,比如个人主义,有些人对法律法规失去了信心,这样就会使高职学生在学校里形成不良的学校风气,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了我国法制教育的缺失,特别是那些接受过高职院校培训的学生,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法律常识都知道的比较少。

2.3高职学生自己的原因

一般高职院校的学生年龄大约在18-20岁之间,他们对生活和价值观的看法还不够成熟,没有崇高理想的同时也没有生活目标,目前我国的一些高职教育主要是以农村学生为主,这是因为这些农村学生的整体法律意识仍然比较低以及对法律常识知道的比较少,他们觉得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跟他们没有关系的同时也不感兴趣,由于高职学生自身对法律常识不了解而付出代价也是正常的。

3培养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办法

3.1正确理解高职院校的法治教育

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是一种普遍和明确责任的社会规范,法律知识在处理市场经济下的各种复杂关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样才能改善高职学生步入社会之后的生存能力,目前我国所有高校的法治教育都依赖于课外教育,这样法治教育就没有自己独立地位的同时也不符合时展的需求,特别是高职院校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高职院校要注重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课程应设置为独立的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

3.2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

提高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就需要以“法律素养”教育为核心,高职学校的学生自己的基础比较差,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比较低。所以老师需要在课堂上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学生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例研究过程,这样才能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和理论来指导自己的实际活动,自觉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同时还能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

3.3要多宣传法律知识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4

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特定现象,有其深刻的知识论基础,释明这种知识论基础的基本方面,对于现代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认为,法律职业建构其上的知识论基础一定程度上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种重要动力。

对于法律职业化运动的知识论基础的基本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简要界说。首先,法律职业化对应于法律知识的类别属性要求,是法律这一本性上属于实践理性知识所要求的法律实践活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知识划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三种基本类别,法律属于实践理性知识的范畴,界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理性知识,是将其与纯粹理性知识进行的一种必要区分。实践理性这一概念意味着:“理性不仅是一种理论观念或认识能力,而且也是一种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是实践着的理性。”[1]波斯纳则将实践理性概念很实用主义地理解为“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2]它用于解决人们面对现实问题时如何作出行动。在波斯纳看来,法律作为一种知识类别系统,它更多地不是一个数学式、逻辑般和科学论证型的知识形态,而经常是一个依赖直觉、常识、记忆、习惯、内省、想象等力量资源的过程。因此,作为实践理性知识的法律,如何创造知识和传播知识,势必需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方得以可能,而法律职业化正是这种实践理性范畴的法律知识创造和传播的恰当社会组织形态,这种组织形态表现为一个共同经受法学理论教育和技能训练、并共奉法律信仰且专长于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他们坚持法律至上立场并恪守法律思维作出法律行动。

其次,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认同法律知识之实践理性本质的同时,并不放弃对纯粹理性知识本性的应然法律的追寻。系统的法学理论学习作为一种经历是法律职业家区别于行业匠人的根本标志,“学识法律家集团的内部尽管存在着职能分工,甚至存在着(例如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对抗活动,但是他们具有共同的知识背景,必须以共同的法理语言来交谈。他们构成了一个有关法律的解释共同体。”[3]这个具有共同知识背景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没有经过正统的大学法学理论思维训练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作为成员之一的法学家更是注重对应然之法的追问,没有发达的法学理论根据,便不可能出现一个共享法律价值的法律家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化正是因为这种对纯粹理性属性的法学理论的开放,才得以区别于以单一的技能传授为特征的行业匠人。尤其重要的是,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或正义法律的追问,并非一种思想实践或形而上学游戏,因为法律职业家追问应然之法和正义法律的过程重合于法律实践行动,即便是法学家的学理思辩,也是很实用主义的。

第三,法律职业化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所引发的法律知识增长要求,担负起市场条件下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中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决定于社会关系的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决定于社会主体对这种不断分化和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内在的规律及其本质的追问和探寻。导致社会关系分化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动力是人类经济行为的多样化和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这种复杂和多元关系状况必然地要求产生大量以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对于那些必须将其作为行为约束和结果预见根据的社会经济生活主体而言,显然就是一类重要知识。但是,就社会个体而言,任何人都只拥有该类法律知识的十分有限的部分,哈耶克指出:“我们对于那些决定社会进程的大多数特定事实的无从救济的无知,正是大部分社会制度之所以采取了它们实际具有的那种形式的原因之所在。”[4]因此,因经济市场化发展所引发的人类行动规范之重要一种——法律规范知识的不断增长,客观上要求社会形成一定机制以保证这种知识的创造、传输和服务,这样,法律职业才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法律职业的兴起,根本上是以对社会经济交易活动所引发的利益当事人对日益增长和复杂的法律知识的需求为依据的,经济的市场化发展必然地要求法律职业化进程的开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按照角色分工,按照创造法学理论、解释法律规则、提供法律服务、主导司法程序、进行事实陈述和举证等多种游戏规则,使得法律职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市民权利之间关系架构的一个重要中介和桥梁,“在这种体制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保持着适度的联系和交流;市民的个人选择可以反映到行政的制度选择上去,而实证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渗透到自生的民间秩序之中。”[3](222)

第四,法律职业化按照其内在规则处理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知识始终能够保持一种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张力。作为知识系统和行动规则的法律,存在一个如何保持其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问题,实在之法是一个事实性问题,法律如何合法是一个有效性问题。保持法律之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张力,根本上是一个法律的合理化问题。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为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样,就存在一个如何实现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和怎样保证法律合法的合法性问题。对实在法律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将既有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事实之上;对法律合法性的保证,则成为一个为实在法律的前提根据提供理由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事业。应当认为,法律职业化所内在的职业规则暗合于保持法律事实性和有效性张力之要求,对于法律职业处理法律知识的规则,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归结:(1)法律职业区别于缺失理论根据和价值引导的技艺,法律职业家按照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上升为科学学科的法学,其理论原理和概念体系始终是职业法律家赖以为生的专业养分。(2)职业法律家因循法律解释学进路,在处理事实的同时也解释规范。守旧的法律与新生的事实之间始终对立存在,弥补这道鸿沟的正是职业法律家以三段论思维为基础的法律解释学方法,通过这种法律解释学方法,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获得了新的表述(法官造法),作为小前提的争议事实被赋予规范内涵(法律判决)。(3)法律职业家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对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通过法律维系职业家共同体的自治和团结。道德、伦理、政策、习俗等外在于法律的权力话语并非绝对地无涉于法律,它们对法律这一社会行为规则系统也存在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仅只是法律规范系统的外部环境,它们影响着实在法律的实际内容,但没有为实在法律所吸纳的内容并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结论作出的根据。(4)法律职业形成准入制度,这种准入制度强化了法律职业家对法律知识内容的熟悉范围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资格考试成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基本形式,通过资格考试而促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法律技能熟练,使得法律职业家能够胜任法律知识供给和法律服务之社会责任。

二、现代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法律职业化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仅仅为法律职业本身的目的追求和实现而出现的法律实践现象,法律职业化本质上没有自己的目的,其意义根本上在于推进法治进程。司法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地位,法律职业化更多地是通过对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作用而推进法治进程,其中,法律职业化之知识论内涵在为法律职业化进程提供坚实基础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出了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化要求。

首先,作为实践理性属性的法律知识所要求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作为法律知识创造、传播和运用的社会组织形式,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共同成为法律知识的主体,他们推进司法活动过程或解释和评价司法活动现象只按照实践理性的法律知识所内在的规则行事,为法律职业家所共享的法律价值成为司法原则,为法律职业家所拥有的实在法律知识成为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直接根据,政治权力知识、道德知识、伦理知识、经济知识等,既不是法律职业家所求取的对象,也不是司法运行的决定性力量和司法结论作出的根据。司法权力话语的力量之源来自法律知识本身,任何非法律知识话语的权力形态均不得成为左右司法活动的主导。

其次,法律职业家对应然之法的追问及对正义法律的答案提供,要求司法判决理由的合理化。“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的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的表现。在学识性、合理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下,判决书不阐述和论证把法律适用于案件事实的理由的事情是绝对不可想象的。”[3](229)法律知识之前提根据尽管有其客观性一面,也有其主观性一面,其客观性在于社会关系的法权要求,其主观性在于法律职业家(尤其是法学家)对这种法权要求按照怎样的方法和标准作出了识别和回答。因此,在抽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法律职业家所共识的法学理论知识;在具象性层面上,司法判决理由应为实际参与诉讼个案的法律职业家意见。

第三,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要求司法成为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的中性力量。以经济市场化发展为主要动力所引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一方面意味着国家控制社会权力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市民为实现其利益而对抗强制和摆脱束缚之权利依据的渴求。权力——权利作为一种二元对立构造,催生了以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为使命的法律职业,而这种法律职业所表现出的法律知识生产和服务行为的权力内涵是权力控制和权利维护,即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中介,架构秩序与自由之间的通道。从而,以回应法律知识增长之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实际上为司法权力的目的作出了定位——社会整合,也对司法权力的性质作出了限定——中性力量。诚如马克思所言:“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5]

第四,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要求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如上文所述,法律职业遵循“理论和概念思维指导行为并通过专业术语进行对话和交流”、“法律解释学进路处理事实和解释规范”、“崇尚形式法律并持以道德涉入的审慎立场”、“职业准入制度”等职业规则处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必须确保司法程序的正义品格。为现代司法制度所一致确认的司法程序正义性价值标准,诸如参与、自治、对抗、依法、合理、效率等司法价值标准的具体要素,很大程度上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所遵循的处理法律知识的基本规则之要求的规范化确认。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7.

[2]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1.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5

虽然国家明文规定,要求将法律基础课列入大学生教学计划,但是高职院校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有限,很多高职院校只注重学生技能方面的培养,对于学生法制知识方面的教育少之又少。一些高职学校仅仅通过法制教育月的宣传,让高职生在短暂的时间内去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这几乎没有多大效果。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高职院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够重视,没有将其列为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而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仅仅是依赖于教育活动月法律知识的宣传以及老师平时的口头传教。

2.高职院校任课教师法律水平有限,尤其是以思政教师代替法制教育老师。很多非政法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大多是由思政部的工作人员担任的,而这些老师基本上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法律的认识还是不够透彻,由于任课教师法律理论知识的欠缺,使得学生上课的效果不是很好,在这种情形下,当代高职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在法律课程的教学中,一些高职教师只是注重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高职学生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这样的教课模式,对于学生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不会有很大帮助,大大削弱了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效果。

3.法制教育仅限于小小的课堂,无法与课外结合。法律是实践性和理论性很强的一门学科。当前,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法制教育的方法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偏重于理论知识的学习,严重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没有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法制社会实践的机会。高职院校基本上把法律基础课当成高职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仅局限于学校安排的课本,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实例。以至于高职生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和了解仅限于理论,根本无法意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4.从高职院校的生源情况来看,高职院校的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意识不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瑶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一般高职院校的生源地基础弱,对法律的学习意识淡薄,一般都不会主动去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由于高职学生心理不够成熟,不懂法律,很容易走上歧途。因此,高职院校更应该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5.高职院校辅导员的素质,严重影响到法制教育的质量。高职院校中,个别辅导员公德缺陷和法律观念陈旧,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辅导员将影响一批学生的成长,辅导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思想观念。辅导员的能力及创新性,决定着法制教育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如果辅导员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仅仅限于说教,没有扩展到第二课堂,这样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就不会深,同时,近两年高职院校不断扩招,辅导员带班也越来越多。导致辅导员几乎没有精力开展多样化的法制教育活动。

二、解决措施和改进办法

1.坚持依法治国政策,落实高职法制教育。我国坚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加大力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国家。国家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投入力度,而非仅仅注重本科院校的推进与发展。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因此高职院校在加强学生技能应用能力培养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学生法制教育的建设,开设一些必要的法律基础课程。

2.加强专业法律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素养是搞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职院校应该将法律专业教师纳入人才招聘计划。严格考核教师的法律专业知识,提高法制教育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高职院校还是要根据学校实际的情况,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同时学校还应该加强对教师培训,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师的法律水平。为学校培养理论加实践型的法律专业人才。

3.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丰富法律教育内容。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没有其固有的教学模式。在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我们更要重视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该优先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二是教学案例应具有思想教育意义。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一的法律课堂教学效果好。为了学生的成长,应该给学生提供一个好的学习环境,例如组织大学生观看以法律为专题的教育性电影等,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举办法律知识的辩论赛;开设法制宣传栏,主题画报,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等:请专家来院校开设大学生法制主题讲座会等,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

4.激发学生兴趣,加强高职生维权意识。以学生周围的法律事件为例,将法律与学生的生活联系在一起,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这样还可以使学生在案例讲解中轻松的学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可以让学生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是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6

前言

随着国家大力提倡高职教育发展,高职生数量不断增多。然而高职院校在高考中录取分数在所有高校排序中位居较低,入学门槛低,大多数高职生存在成绩差、素质低、学习技能不高的现象。同时高职生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对法的认知度不高、法律知识较少等现象,这不利于高职院校强化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实现素质教育目标,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的实施。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他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从法律意识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高职生法律意识是高职生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知识的总称,包括高职生的法律心理状态、法律知识水平、对现行法律的认知评价已经法律信仰等。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离不开法律;高职院校建设和谐、平安、文明校园也离不开法律。高职生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其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容忽视,且应当作为高职院校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法律知识储备量较少。高职院校大多都只开设法律基本课程,有些高职院校因为课时及授课老师的原因甚至连法律基础课都不曾开设,再加上高职生更多的注重专业课程的学习,从不会积极主动的学习法律知识,导致学生们的法律知识匮乏,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

2.主动法律意识缺乏。由于传统法律意识的思维惯性,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处于被动的守法状态,认为守法就是法律的一切,并没有感觉到法律是我们生活的需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我们行为的准则,是我们利益的维护者,高职生们认为只要我们不违反法律就无需学法。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缺少基本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任、信服乃至敬畏,并自觉将其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情感[1]。它是对法律意识的升华。部分高职生并未形成坚定的法律信仰,他们崇尚权利、迷恋金钱,法律意识淡薄,用法能力不足,对法治缺乏信心,对整体的法制环境不满意等。

4.法制观念淡薄。自由都是相对的,是在法律给予的范围内享受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2]”。然而部分高职生法律意识淡薄,动辄恶言相向,再者拳打脚踢,漠视他人的权利,无事生非,恶意伤人;或者受到他人欺负时只知道忍气吞声,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更有甚者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措施

1.传统教学与创新教学相结合

课堂教学是最为传统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使学生被动的、单向的接受老师传授的知识,由于法律条文有一定的枯燥性,使学生容易抵触法条的学习,产生厌烦情绪。在课堂教学方式上可以尝试互动教学,案例教学等方式,让学生将日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带到课堂上讨论,由老师做出最终点评和判定,从而启发学生有更高的法律感悟。在教学内容上,可以和学生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如对营销专业的学生可以更多的教授民法通则、经济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识,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可以更多的教授劳动法、行政法规、合同法等法律知识。让学生明白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对解决日常工作和生活有重要的作用。

2.拓展第二课堂,与实践相结合

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当注重实践和与社会接轨。首先可以引导学生到法庭旁听。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一般都是公开举行,这就为高职生旁听提供了制度保证。通过旁听可以更多的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其次可以利用刊板、板报、校园广播等方式对法律知识进行宣传。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可以组织高职生和专门的法学院学生进行对接。再次多关注“今日说法”等节目、参观监狱、成立法律社团,进行普法宣传。通过这些方法积极促进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

3.法律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结合

道德和法律之间有著紧密的联系,法律与道德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两者互相支持互相照应在发挥社会和谐建设上有着积极作用。法律和德育相结合才会得到更好的教育教学目的。

4.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关注,需要各个环节紧密配合。首先必须依法治校,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学校教育;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环境。通过这些方法和措施,形成一个好的法治环境,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现代法制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

5.改善网络环境和移动终端环境相结合

随着网络和移动终端的不断发展,网站、微信、QQ等网络应用平台越发受到高职生的青睐。网络和移动终端给高职生的生活、学习、交流带来了便捷但其中也存在网络诈骗、网络暴利、色情等违法行为。要给高职生们提供安全良好的网络和移动终端环境,就必须实行有效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改善网络环境,以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结论:高职生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会对法律和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实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高职生法律意识的高低从某种角度讲对社会公众有导向作用。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提高高职生自身素质,强化其法律意识,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有利于社会法制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7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从业者从心底里产生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对此,我想从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有品质的角度,做一点具体阐述。

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见本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三版)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8

第一:结合课本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在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基本学科。课堂教学成为高职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一个有效途径。以国家教委1986年决定在高校开设《法制基础》为标志,我国开始了高校的系统法制教育。现在高职院校中,同学们学习法律基础的教材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通过对这本教材的学习,可以让高职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学习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基本内容。明确宪法的基本内容,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对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高职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高职学生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中关于法律基础知识的部分对法律基础知识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分介绍得比较简单,同学们仅靠课本上的知识很难充分理解和掌握这些部门法的精神和规定。所以高职院校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过程当中要注意始终要把法理学、法律精神、法治理念、法律权威和宪法学作为法律基础知识的重点,必须把法理精髓、法治理念根植高职学生的脑海,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在讲授部门法的时候要补充相关的内容,特别是要结合我们身边的热点案例,对各个部门法进行讲解、分析,强化高职学生对各个部门法的认知。

第二:结合生活实际学习法律知识。鉴于法律的应用特征,高职学生应将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与我们的大学生活的实际和社会生活的实际结合在一起,从而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的实效性。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这是我们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目标,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和这一社会实际有机结合起来。高职学生是未来工作在各个领域第一线的国家栋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生力量,他们的法律意识如何将直接关乎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高职学生应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师在法律知识的教学中要引导高职学生深入社会生活,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并结合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案例和法律实事。如大学生犯罪的案例,云南大学马加爵案、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等,通过案例教学法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推理和辨析,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在教学中还可以以社会上发生的热点案例为主题,如2014年再审的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呼格吉勒图案等。组织学生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模拟法庭”等活动,使学生能主动参与、理论联系实际,让高职学生把在课堂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充分地运用起来,从而得到教育和熏陶。此外,教师可以利用现代传媒、网络等工具,引导高职学生关注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传媒,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等栏目,通过对其中的案例讨论、分析,让高职学生主动参与到法律的学习中来,激发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识及法律现象的浓厚兴趣。

第三:结合工作实践学习法律知识。高职院校作为社会和经济建设各行各业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其培养对象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专业技能,更需要具备相应行业的良好职业法律素养。高职学生以后将是在国家的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等各领域的第一线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我们要抓好抓实高职学生职业法律基础知识的培育让学生树立职业法律意识,树立踏踏实实、严谨认真的务实精神。

以贵阳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学院现在有四个分院、九个系、一个中心、四个部门、三十八个专业。其中这三十八个专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会计电算化、物流管理、文秘、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数控技术、项目管理、旅游管理、园林技术、药学、室内设计技术等。每个专业的学生除了学习宪法和部门法等法律知识外,还应该结合本专业以后的实际工作,增添职业生活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以使高职学生能适应今后职业生涯的需要。以药学专业为例, 学习药学专业的高职学生应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法规。高职学生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相关的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对他们今后的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作用,对中国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杨彦峰. 有效整合高职教育资源的思考. 贵阳日报. 2013年5月14日11版.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9

一、加强高职生法制教育的意义

1、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必要手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离不开法制教育。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高职院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在校生人数众多。作为教育主体,高职院校在提升学生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应当注重提升学生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培养出具有权利意识、法制意识的公民,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2、净化高校法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高职学生各种犯罪屡屡增多,有些学生年龄低、阅历浅、价值观不完善、自我约束能力差、受到不良环境和因素的影响容易冲动或走上违反犯罪的道路。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可以提升对学生法治精神培养,引导学生运用法律武器正确解决问题,使学生能够知法、守法、用法,减少和预防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维护校园安全乃至社会稳定。

3、提升高职生法律素养,增强社会竞争力的现实要求。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素质已经成为个人综合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的教育目标不仅仅是培养懂专业、会技术的专门人才,也要培养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可以提升高职生法律素养,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在当代高学历、强竞争的社会为高职学生的职业发展保驾护航,促使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加快职业发展。

二、当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问题

1、高职院校普遍对法制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加强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高职院校教育实践中,法制教育往往散见于各类德育教材中,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职业道德与法律》。法制教育所占内容较少,往往课时也较少,任课教师着力于完成教学任务,学生着眼于通过考试,没有培养应有的学习兴趣,更难以通过法律教学传授法律知识,提高学生法律素质。

2、法制教育形式单一,缺乏有效的教育方法。课堂教学是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普遍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也就成为对高职生进行法律教育的主阵地。法制教育基础课程知识点多,内容庞杂,教师多采取单一灌输的教学方式,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生没有深入理解,在指导自己行为上很少得以体现。典型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社会实践等因为课时限制而不能进行,淡化了法律教育的实效性。

3、法制教育内容与实际脱节。高职生不同于其他本科院校以学科式教学为主,注重理论的掌握,而应当侧重于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是,目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与普通高校法制教育课程完全统一,并没有任何区分,这与高职院校的办学特点不符。[1]同时,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也是泛泛而谈,缺乏专业针对性,高职生难以从现有的法制教育中获取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

4、师资队伍薄弱,难保法制教育的实效性。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缺乏法律专业教师,法律基础课程也大多由德育课程教师兼任。有些教师法律理论基础知识薄弱,甚至其本身缺乏法制观念,没有正确的理论和实践知识。这种现状既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更影响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导致高职生虽接受了法制教育,却不懂法,频频犯法,更不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三、提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有效途径

(一)以学生为本,建立科学、实用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

1、以专业为导向,增加与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各个专业都有专业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如卫生法律法规,建筑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等。法制教育要结合不同的专业方向,侧重于介绍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学生遵守职业法律规范,判断职业违法行为。如针对医学类专业的学生,在介绍基础法律常识的同时,要加强学生对刑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针对工程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要多介绍一些与其专业相关的工程质量管理法律知识、建筑法律知识、经济法律知识等。同时,许多高职生就业时需要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教师在授课时应当参考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进行授课,促使高职生学习正确的行业活动行为规范,为保证其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能恪尽职守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2、因材施教,分阶段分情况安排法制教育内容。高职生学制一般为三年,需要根据不同的学业阶段,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融入法律教育。大一刚入校,学生活动主要在校内,应加强校纪校规、基础法律知识引导。大二时期,有部分学生已经走上社会,如兼职、社会实践等,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人身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等引导。大三阶段,学生面临实习、就业,应当加强合同法、劳动法以及与专业相关等法律法规引导。这样不仅使学生法制教育贯穿整个大学阶段,更能使法制教育融入日常学习生活,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

3、创新教学手段,注重教学形式多样化。当前非法律专业学生所接触的法律知识课程一般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要增强教学效果,需要拓宽法律知识学习和传授的途径,使学生能从课堂中真正汲取知识。[2]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外时间,组织学法讲座、交流会、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学法演讲、辩论赛等活动来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同时注重法律实践的开展,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案例分析、法规宣传等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律知识。

4、加强对学生的警示教育,用现实案例唤醒高职生对基本法律常识重要性的认知。由于学生接触社会渠道较多,学生能够接触到较多的负面信息和事物,在对这些负面信息和事物认知、判断、分析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就容易产生一些错误的思想。如河南牧业经济学院的小郑在网络信贷无法偿还后,不知道如何挽救,最终选择了自杀。四川师范大学在与同学发生矛盾后,未采用正当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最后残忍地将同学杀害。因此,法制教育课堂上不仅要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应当结合实际,与高职生学习生活相联系,使其树立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各种问题。

(二)以师资为保障,加强法制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充分发挥高校辅导员法制教育职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根据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的要求,法制教育能力也是辅导员基本职业能力之一。辅导员是学生在校期间直接接触最多的老师,最了解学生的思想状态和成长需求,要加强辅导员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的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中。及时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运用案例分析、宣传警示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能运用法律知识指导学生对日常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探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进而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

2、加强专业教师队伍建设。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熟悉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更应当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高职院校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引进高层次、高水平法律专业人才,适当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并重的高素质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三)优化环境,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文化氛围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为校园法制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校园内通过公告栏、宣传栏、黑板报等媒介,同时依托网络资源,在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学院章程、教育法律法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宣传。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实际,学生易于接受,能够有效提升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2、积极开展法制教育讲座。高职院校可以聘请当地司法机关、学院法律顾问等一线法律工作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讲座。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为学生分析各个真实的案例,使得学生能够更加直观的感受到法制文化的气息,明白法制的重要性,崇尚法制威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积极举办各种学法用法实践活动。高职院校可以积极开展法制教育系列活动,举办各类大学生违法犯罪、职业犯罪案例展,依托社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演讲比赛等。利用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培养高职生良好的法制素养,使其成为品德高尚、遵纪守法的公民。

高职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不仅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栋梁,寄托着中华民族的未来,而且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生力军,寄托着中国法治之路的希望。[3]目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我们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加强高职生的法制教育,深化路径研究,不断增强高职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才能培养出具有权利意识、法制意识的职业人,为实现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孙秀华,加强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教育的探讨,党史博采:理论版,2011(4)。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10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高职生法律意识,是高职生群体对法律、法规、法律关系的反映形式,表现为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包括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四个基本要素。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1.从社会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自1999年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被庄严地写入宪法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法治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高职生作为未来生产、服务与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的实用型高级技术人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与接班人的主体,其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他们的法律意识对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从学校角度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加大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不仅改变了高职生的生活与交往方式,而且改变了他们的思维方式与价值取向。网络社会的自由、开放、平等的交流,随意、便捷的交往和充满刺激的在线游戏对高职生具有强大的诱惑力,这给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提出了新课题。网络上不良信息的传播,对高职生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因此,加强高职生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3.从个人角度看,法律意识是高职生职业素质的重要构成部分。《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指出:“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综合素质包括法律素质。因此,增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进而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是提高他们综合素质的要求。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高职生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对具体法律部门的知识了解不够,尤其是法律意识的层次较低。课题组对我院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体工程、船机工程、集运管理、国航管理五个专业300名学生问卷调查,当问及是否知道《劳动合同法》时,98%的学生说知道,但当问及是否知道劳动者的具体权利有哪些时,只有37%的学生回答得比较全面。法律意识的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他们往往比较关心劳动就业、教育、经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农村出身的学生则比较关心国家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现出他们只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的法律,表现出较强的法律实用主义意识而社会价值意识淡薄的现象。

2.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高职生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意识明显增强,他们也比较关注网络媒体等方面的热点法律案例并参与讨论,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又缺乏对法律的必要的信仰。课题组在问卷调查中发现,“你如何看待当今中国法与权的关系”这一问题,有高达65%的学生选择权大于法,有70%的学生甚至认为“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表现出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3.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相互脱节,表现出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性。一方面,高职生比较关心国家法治的进程,也能比较自觉地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他们具有强烈的权利本位主义,更多地强调享有权利,而忽视义务的承担。现实中,当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法律正义产生冲突时,他们往往选择前者。

四、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1.深化对法律意识构成要素的认识。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构成了法律意识的四个基本要素。法律心理是高职生守法的重要保证,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法律知识是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法律态度构成了法律意识的核心因素。高职学生作为正接受高等教育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里,即使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也要必修一门法律基础课,可以说大学生并不缺乏法律知识。但资料显示,1965年,大学生犯罪占整个社会刑事犯罪的1%,“”期间占整个刑事犯罪的2.5%,近几年占整个社会的17%。广东省49所普通高校在1981―1998年违法和犯罪的学生高达626人,约占同期在校生总数的0.2%。一方面,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远高于社会的平均水平;另一方面,其犯罪率并不比社会平均犯罪率低多少。这说明,法律知识的多少并非大学生是否犯罪的决定因素。在法律意识中,与犯罪联系紧密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态度。所以,通过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修养、营造自觉守法的氛围来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态度,进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

2.切实进行思政课课堂教学改革,发挥课堂教学法律意识教育的主阵地作用。2006年高校思政课改革后,高职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课合为一本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后,有关法律知识的章节少了,课时少了,但内容仍涵盖所有部门法的内容,这要求教师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不要把法律课仅作为学生灌输法律知识的传授课,要加强法律课的思想政治教育属性,从传授法律知识向重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方面转变,突出法律课法律意识培养的功能性。其次,注重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可以采用以案解法、以案说法、网络热点案例讨论、参加法院审判旁听等方式提高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3.要严格依法治校,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首先,学校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制定学校的章程与各项管理制度。其次,在涉及高职生助学金、奖学金、评优评先、就业协议书的收取等方面,既要做到以学生为本,又要做到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尤其是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方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要严格依照处理程序,听取他们的意见,最大限度地避免错误行政行为的发生,确保绝对的公平;这样也能教育当事人和其他学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2]张俊杰.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索[J].凯里学院学报,2011,(8).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11

一、中职法律教育教学的现状

(一)人才培养模式有所不足

中职院校更加注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比较薄弱,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使得学生在面对具体的案件时无从下手,不能够有效地将学习内容融会到实践当中。中职法律教育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学生能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且要求教师在教学中结合身边的实例,注重实践教学,让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够有更加深刻的认识。然而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只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对学生进行讲解,对于法条上所涉及的知识,学生只能够通过教师的经验进行联想,无法进行实践,但是教师的经验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就使得学生只能通过自己的遐想理解法条以及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除此之外,我国的人才培养模式一直是精英化培养模式。中职法律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区别在于,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二)教学模式有待改进

在教学指标的影响下,多数中职教师在教学中存在敷衍心理。一些教师只是为了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而开展教学活动,没有真正重视学生的接受能力,导致学生对于所学知识一知半解,不能熟练掌握。另外,一些教师在教学中认为自己就是教学的中心,在课堂上只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下面听。还有一些教师在课堂上采用“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阻碍了学生法律思维的扩散。如中职法律教学教师通常认为学生只要考试能够考出成绩就行,因而对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并不关注,只是关注学生的考试成绩,在平常的课堂中将难点重点划给学生,完成自己的教学指标。这种教学模式虽然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但是不利于学生理解能力与知识运用能力的提高。这是现阶段中职法律教学中存在的较大难题,影响了中职法律教学的深入发展。

二、推动中职法律教学发展的有效策略

(一)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树立培养法律人才的理念

中职院校首先需要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寻找出适合院校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中职院校不应只强调理论知识的学习,应当把重点放在对法律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上,培养具有一定法学理论基础,能够适应法律实践各个方面的专业人才。此外,由于中职学生的接受能力有限,所以教师在备课时,应以学生的知识量与接受能力作为授课的重要指标,学会站在学生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调整课堂进度以及授课的知识难度,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推动中职法律教学的进步。

(二)创新法律教学模式,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

中职法律学科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单一的教学模式已不能满足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这就对教师的教学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要积极组织学生参与实践活动,促进中职法律教学的有效进步。例如学院可以与相关的法院建立联系,在法院的帮助下建立本校实习基地,以便学生可以与相关的法院基层工作者就一些简单的案例进行相互沟通交流。教师还可以以真实案例为蓝本,设立模拟法庭,在法院工作者的帮助下再现情境,让学生能够亲身感受法律关系,了解法律知识的有关运用。采用这种教学模式不仅可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还可以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原来不懂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且学生身临其境地进行工作实践,能够有效培养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以往的教师在教学中往往只是注重讲解,而在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下,教育教学设施得到了发展,这样教师在教学中就可以使用多媒体教学,使学生通过多媒体了解相关案例,加深对知识的印象,巩固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

教师是学生学习当中接触最直接的主体,是学生学习成绩好坏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教师专业素质的强弱对学生的发展具有明显的影响。在中职阶段,学生的主要职责是学习基本的专业知识,为以后顺利就业打下牢固的基础。这就对中职法律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中职法律教师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促进学生的发展。中职法律教师提高自身能力的方法有很多。例如,教师可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还可以通过学院定期组织的教师专业能力测评等活动来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中职法律教师还需要了解学生的就业动向,根据学生的就业意愿进行针对性教学,让学生能蜓б灾掠茫对法律学科产生兴趣,促进中职法律学科的有效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律是中职教育教学中的重要内容,对学生今后的就业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中职法律教学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要求中职法律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全面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为中职法律教学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促进我国法律教学的深入发展,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做好中职法律教育,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为人民知法、懂法、用法提供必备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

【参考文献】

[1]寿晓燕.中职校法制教育困境、成因及对策初探[D].上海:复旦大学,2014.

[2]鲁晓娜.论高职法律教育的困境及解决对策[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1,30(11):31-32,56.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12

近几年来,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劳动技能提高很快,高技能人才的数量不断攀升,但是他们的职业法律知识比较缺乏,职业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因此,如何切实提高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本人作为一名德育教师,曾就此问题作了一些探索。

我分析了造成学生职业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主观上比较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忽视职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客观上讲,学生都知道专业知识的重要性,能够主动花大量时间应付技能考核,重专业轻德育是普遍现象。

2.教师对提高学生职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学生就业时用人单位看重的是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用人单位不会在意学生职业法律意识的高低。

3.教材中有关职业法律知识的内容偏少,并且比较抽象,与实际生活有些脱离,不利于教师的讲解和学生的理解掌握。

针对这些原因,我认为最关键之处是要突出学生学习职业法律知识,提高职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法律规范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必须遵守有关职业法律规范。试想,如果一个人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法律规范,那么,他怎么可能会遵守相关规范呢?所以学习职业法律规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在教学过程中,对于《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一节并没有照本宣科,而是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予以调整:

1.将职业法律定位为重点,将职业道德定位为次重点。如此定位并不意味着职业道德不重要。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法律是对一个人最基本的规范要求,而道德是对一个人较高的规范要求,对于学校教育而言,将作为规范底线的法律作为重点是合适的。

2.对教材中的内容作了详略分类。教材中主要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两部法律,我对《劳动法》进行详细讲解,对《公务员法》进行简略讲解。我们学校毕业的学生今后当公务员的不会太多,因此对《公务员法》进行详细讲解就显得没有必要。

3.适当增加部分劳动法律知识,主要包括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

要想讲好职业法律知识,关键是要密切联系实际。法律知识给人的印象就是枯燥的条文,课堂气氛往往也是活跃不足,沉闷有余。要使学生真正对职业法律知识感兴趣,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最好的办法就是运用多媒体手段将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引入课堂进行案例教学。我在选择案例时一般都选择涉及面比较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很有可能都会碰到的一些问题。

比如,我在课堂上播放一段电视台曾经报道过的某公司与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视频,然后对案情进行分析。该案涉及到的劳动法律问题比较多,首先,涉及到的是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从这个问题引申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然后,涉及到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从这个问题引申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最后,涉及到的是劳动争议应当如何处理?从这个问题引申出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协商?如何申请调解?如何申请仲裁?如何以及上诉?我将此案要涉及的到相关法律规定全部打印出来发给学生,然后请学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先进行分组讨论,讨论结束每个小组派一名代表向全班宣布讨论结果并简要说明理由。我最后加以点评。由于学生的积极参与,课堂气氛非常活跃,学习效果明显提高。

由于学生暂时还没有走上工作岗位,所以对于职业法律知识普遍感觉比较陌生。为了能够密切联系实际,我课后布置作业时要求学生完成一份问卷调查,请他们向自己父母询问有关单位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和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然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自己父母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受到侵害应当如何依法进行维权。出乎意料的是每个学生对我布置的作业都相当重视,由于他们家长的配合,作业都完成得非常好。甚至有家长要求学生将老师对作业的批改意见转告他们,因为这些家长自己对劳动法律知识也缺乏了解,他们也想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以及受到侵害应当如何依法维权。我以此为契机,对学习职业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再次进行强调,只有学好了劳动法律知识,以后走上了工作岗位才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学生学习职业法律知识就更加积极了。

笔者从进行职业法律知识的教学实践总结出,在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管是备课、上课,还是布置作业,都应要求学生把掌握的法律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些事情相联系,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再通过课堂讲解与讨论,使之上升为理性认知,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法律意识,达到教学目的。

参考文献:

法律职能的知识篇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0-0023-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0-012

[本刊网址]http://

大学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储备力量,其法律意识的培养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而高职院校大学生作为我国大学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促进这一群体法律意识的培养同样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内涵研究呈现出一种从简单的对法律水平的关注发展到对法律意识中的非知识因素如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等的研究上来。本文基于学者们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成果,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内容包括人们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态度、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内容。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着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自身特殊特征。正是这种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内涵上的特殊性使得研究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变得极为重要。

(一)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呈现片段性

在整个三年学制中,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只在一年级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学习的途径还仅限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而该教材的法律基础课大约只占全书的四分之一。法律知识的讲授还未及展开就草草收场,授课教师们多疲于赶进度,传授的也仅仅是抽象化的概念。也就是说,我国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系统解除法律知识的途径非常有限,使得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片段化、碎片化。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主动性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属于专科层次,它们大多由过去的中专、职业高中升格而来,在高等院校序列中,位居末席。高职院校在高考中录取分数线不高,连年扩招更使“门槛”设置愈低,客观上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综合素质偏低;而这个阶段的高职大学生,刚刚摆脱高考的压抑,又还未感受到社会生存的压力,所以许多同学没有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这部分同学几乎很难参与课堂学习,在接受法律教育时,心智的参与程度也很低,失去了在高职三年唯一能全面、正确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机会。这使得对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相当被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朴素性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带有片面性,他们对法律的感知很多是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网络的点击留言、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同身受而得到的,他们对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往往带有人云亦云性,或者仅仅用自己内心的道德观念去评价。因而他们的法律意识处于较低和或日较朴素的层次。

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所处的阶段正是他们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成熟和完善时期,这个阶段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发展性,一旦脱离这个过程,他们对法律的相当朴素的认知、情感、信仰等都已固定下来,再去培养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难度相当大。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我们通过分析这一阶段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认识到在这个过程培养、塑造良好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校园法制教育取得巨大成功,但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然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法律知识的知晓度较低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虽然零散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整体法律知识水平仍然较低。我国高职院校只在大一开设了《思想道德修业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该课程法律基础部分课时极为有限,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获得整体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困难。而且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大多也只重视专业课,轻视法律基础课,上课无精打采,考试敷衍了事。在这种主客观因素联合作用下,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不太可能有较好的法律知识水平。

(二)欠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高职院校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给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一些法律的基本规范和知识,纵观此教材的法律基础部门,我们可以看到,主要是向大学生们教授一种守法教育。守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仅仅强调守法教育是远远不够的,也不利于培养出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人才。因为守法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视野是传统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和法的义务本位观念的表现。在现阶段的法律教育中,既要加强守法教育,也要让大学生树立一些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例如权利本位的理念,程序公正的理念。

(三)对我国当代法律评价失当

法律评价是人们建立在自身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基础上的对于法和法律现象所作出的评价。正确的法律评价建立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理性的法律理念上。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又因其身心发展阶段还处于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阶段,他们对我国的法律评价存在一定的错位和失当,部分大学生过分夸大我国法律不健全和法制建设的困难这一方面,从思想深处蔑视法律的作用。

三、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落实依法治校,营造学校法治环境

高校是社会的一个缩影,是大学生身边的社会。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高校要坚持落实依法治校,让大学生感觉到法就在身边,自己就在法中。

首先,严格校园纪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师生言行举止,将学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其次,开展法制教育,针对不同年龄、专业的大学生的不同心理、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树立大学生信法、守法意识;最后,邀请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进校园宣传法律知识,举办法律讲座。

(二)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培养健康法律心理

学者们的大量社会学研究显示,大多数人不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而守法,而是由于道德习惯而守法。因此要培养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就离不开思想道德观念的教育和培养。在校园里多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大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提高大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远离违法犯罪。

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法律生活相联系,是对法律现象自发的、系统的反映形式。积极健康的法律心理能够让大学生克服偏激心理,对法律现实、社会现象进行更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对于大学生某些消极、破坏法律心理的出现,要及时安排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教师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解决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些心理问题。

(三)积极探索法制教育新模式

教育是高职院校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最重要、最根本的一种方式。唯有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丰富完善教育内容,才能提高大学生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意识。

第一,高职院校教师应当与时俱进,改变过去传统的对法律基础知识点、抽象法律原则概念的传授,把重点放在良好法律意识的培养上。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不是让大学生背得全部的法律概念,熟悉全部的法律条文,而是让大学生们把知道的法律知识内化为内心的法律信念、法律信仰,从而自觉转化为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守法、遵法、护法的行为。

第二,我国现在的教育方式,大部分是理论灌输式。老师在课堂上讲述一个正确定义,学生们把正确定义背诵下来。这种死板的教育方式对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阻力大于推动力。因为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不是让大学生背得法律概念、法律条文,而是学会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具体问题。法制教育最讲究一个“活”字,也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美国高校的法律教育多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即师生双向以对话的方式平等交流,剖析案例,争论案例,最终达到以案讲法,以案学法,法为案用的目的。虽然我国与美国分属两大不同的法系,但他们课堂上的让学生更主动,更积极的教育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第三,我国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较为狭窄,仅仅是在大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课程。该课程法律部分课时少,但法律部分内容庞杂,若照本宣科似的从头至尾完成所有的法律知识教学任务,学生即便非常认真地学习也仅能得到一些浅淡的法律知识而难以有培养良好法律意识的机会,这显然与我们的教育目的是相违背的。所以,一方面需要社会和高校对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大重视,另一方面,在实践教学上,要优化整合教学内容,不局限于教材,注重培养非法律专业高职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权利意识和程序意识等现代法治意识。须知法律意识的培养讲究一个“润物细无声”,法律知识仅为工具,其目的是使具体的法律知识内化为每个大学生的法律精神,这样才能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胡炜文,郭毅玲,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高――对天水师范学院大学生法律意识结构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04(2)。

[2]林国强,高职学生法制观念淡漠表征及其发生逻辑探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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