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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实用13篇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1

(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体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境外直接投资行政审批呈现多头管理。现行体制下,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由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各管一块,各司其职,存在多头行政管理。这种多头分散的管理体制,增加了企业负担,还容易造成管理资源浪费和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由于针对同一主体的不同业务内容与环节的管理资源与数据信息分散在上述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交换机制。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难以满足当前跨境资金流动全口径监测的需要。

(三)统计监测体系和主体监管机制不完善统计监测手段单一。境外投资企业在完成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唯一的监测手段是每年一次的外汇年检,年检数据由企业自主申报,年检数据较为简单不够深入,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待进一步验证,而且从年检数据中难以挖掘境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和权益具体情况,统计监测和调控难度较大。

(四)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空白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增长,以及境外资源、环境和投资回报等因素吸引,境内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意愿增强。但是,目前发改委、商务部等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出台的法规均为境内机构对外投资设计,外汇管理部门制定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虽然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至今仍未出台相应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政策限制和制度空白使大量的境内个人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海外投资。大量的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游离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视线之外,不仅使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失真,无法监测境内个人非法财产转移等跨境资本违规流动规模,也使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国际比较

中国在境外直接投资方面起步较晚,在管理上积累经验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总结归纳其他国家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指导未来改革的方向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国际比较1.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国,美国很早就取消了外汇和资本管制,只要对外投资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或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美国一般都允许和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美国基本上已构建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尤其是二战以来,在对外投资方面专门制定了《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不断加大对本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和利益的保障。在行政审批权限上,美国实行各州政府管理。一方面美国能面对全球化的浪潮和新经济兴起的不断变化,来调整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保证和占领境外投资市场的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如1999年美国政府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短时间内促使美国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兼并和境外直接投资手段成为世界排名前列的公司;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充分掌握企业运行状况。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美国是鼓励私人资本境外直接投资的。1948年,美国实施“马歇尔计划”时,就创立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用来奖励、促进和保护私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安全与利益。在1969年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作为主管美国私人境外直接投资保证和保险的专门机构,帮助美国个人企业及个人扩大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投资。2.日本:日本的境外直接投资资本管制政策经历了“由紧到松”的重大调整,实行分类监管模式。在法律保障方面,日本政府始终坚持把支持企业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方针,先后制定和修订《外汇法》《外资法》和《境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等法律,利用外汇储备通过购买海外战略资源和海外企业股权等形式,使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海外投资大国,达到消化巨额外汇储备和“资源立国”的双重战略目标。在行政审批方面,日本对境外直接投资不再采用海外投资审批制度,实行海外投资自由化制度和资本交易项目备案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模式,一类政策一个部门主管,不搞重复管理和审查。资本出境管理政策由财务省主管,“外向型”对外经济政策由主管工商贸易政策的经产省管理。财务省受理对外投资者相关备案文件后,转交经产省做出对该事项的备案意见,最终由财务省做出决定。在危机管理方面,日本政府建立了严格的特许、事先备案和事后报告制度,并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为掌握日本企业海外经营活动现状、为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制定、调整提供依据。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日本政府在1998年日本国内的外汇兑换和交易完全放开后,个人境外投资基本放开,不受管制。3.印度:在法律保障方面,印度是金砖国家中最早以法律形式来建立投资保障机制的。20世纪80年代初,印度先后制订和颁布了《对外直接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海外投资保护法》等,以法律形式来保障本国的对外投资。在行政审批方面,印度政府不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限制,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海外投资。1978年,设立海外合资企业委员会,由商业部、外交部、财政部、工业部、技术发展总局和公司事务部等机构派员组成,负责批准、管理和审查一切有关境外投资的事宜。在危机管理方面,印度政府专门设立经济司,隶属外交部,来全面负责监管境外投资企业。在个人境外投资方面,由于印度私人企业较为活跃和发达,印度政府对于个人境外投资管制方面也比中国较为宽松,例如允许个人汇出不超过100万美元在国外购买房地产、允许个人在海外承认的交易所上市等。

(二)启示综合比较上述几国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下几点值得借鉴:一是国家都非常重视立法的作用。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有法可依,减少企业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保障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安全和利益。二是发达国家都设立一个统一的对外投资管理机构,如美国对外投资由各州政府负责管理、日本实行“一个窗口、分工处理”的分类监管模式。这种行政管理资源高度整合的管理模式值得我国借鉴。三是在对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上都采取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监管模式,比如美国设立海外投资企业资产申报制度,日本实施“海外事业活动基本调查”,印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监管。四是越发达的国家对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就越宽松。例如美国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大于日本,日本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放开程度又高于印度。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制定《海外投资法》,完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对我国现行境外直接投资行政法规认真梳理,实现顶层设计,提高法律保护层次,制定出台适用于所有投资主体、投资区域、投资性质的《海外投资法》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法,从宏观上把握境外直接投资法律规范,内容涉及鼓励促进、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政府服务保障等多个方面。在《海外投资法》的基础上,涉及各管理部门具体分工的,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发改委等部门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和行政服务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性和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系统化的、逻辑化的、体系化的完整的境外直接投资法律保障体系。

(二)完善部门分工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整合管理资源一是将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和开办核准业务合并,归口一个部门管理,形成主管部门负责事前审批备案,外汇局负责事中监测、事后核查的管理体制。这样既提高了境外直接投资便利性,避免了投资主体在多个部门奔波,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又使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框架变得清晰明朗。二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管制,逐渐向自动许可制或登记备案制过渡,对符合条件的海外投资免除政府事先批准,落实企业投资自,实现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管理的目标。三是搭建跨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税务部、海关等多个部门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备案、登记、资金汇兑、纳税、非货币出资等多项信息的共享,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构建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政策支持体系提供信息支撑,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缺失。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2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的《200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境外直接投资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占35%。对于这些在境外直接投资中流转的国有资产,国家设定的目标是: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然而,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经营现象,投资效益也不尽人意,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伴随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高速增长态势,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新渠道。

1.国有企业境外违规经营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原因。目前,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的违规现象主要包括:一是违反国家境外投资审批规定,未经外汇和商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境外投资,所需资金以进口的名义汇出或截留境外出口贷款。二是违反国家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将大部分利润留存境外,汇回利润较少。三是“返投资”现象较多。所谓“返投资”,是指我国的境外企业利用其所得利润或本金再返回到我国国内来投资,举办三资企业,以获取国家优惠待遇。它实际上是一种为牟取“私”利而欺骗国家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境外投资利润和外汇管理的规定。此外,还有通过境外投资洗黑钱的情况。例如,部分不法分子侵吞国有资产或从事走私、诈骗、偷漏税等活动获取巨额财富后,在国家加大金融监管和反腐力度的背景下,为了转移非法财富而通过名义上的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活动将黑钱洗“白”。以上种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甚至损害了我国境外企业乃至国家的整体形象。

2.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亏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间接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很难令人满意。据抽样调查,亏损的投资项目有1/3左右。导致境外投资效益不好的主要原因:一是投资具有一定盲目性。非理性的“头脑发热型”境外投资在国内一些国有大企业身上时有体现。它们往往追求所谓的“国际化经营”,好大喜功,仅凭一股冲劲与热情就冒冒失失地涉足境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是根本缺乏国际战略考虑,前期工作做得不充分,对商业风险、政治风险也估计不足,投资的失败结果就可想而知了。二是投资缺乏业内的协调。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大多是孤军奋战,各个境外项目的投资互相独立甚至相互竞争,缺乏战略性的联合和协作,致使境外直接投资形成不了“联合舰队”式的战斗力,无法产生规模优势和效应。三是境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我国境外企业的管理模式大多是将国内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略加改良而成。有的企业甚至完全是国内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翻版,未转轨成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弊病很多,如管理体制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制约与监督机制、缺乏风险控制机制等。这些都为经营亏损埋下了伏笔。既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很难盈利,甚至难保持平,其国有资产也就难以保值、增值,这应视为国有资产的间接流失。

二、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之本源: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出现境外直接投资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一是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现代管理系统;二是外部的管理制度不科学、不规范。笔者认为,从宏观的角度而言,后者是最根本的原因。具体表现为:

1.境内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国家对其以国有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缺乏明确的思路。长期以来,境内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归属模糊,出资人代表不明晰,导致政府社会管理者职能和所有者职能、所有者职能和经营者职能难以有效分开。即使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这种产权关系不顺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国有企业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政府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不清。由于国家对国有资产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实则是政府代为行使,在政府的相关权责尚未明确化、法定化的背景下,国家的管理思路也是模糊的:时而强调政府管理者职能,对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管;时而又放弃政府所有者职能,对境外投资后的境内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不闻不问,放任自流。致使一方面,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的经营创造性和发展主动性受到限制,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有时又处于无序状态,其投资及经营缺乏国家的适当调控,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

2.国家对境外直接投资实行多元化管理,相关企业反而无视管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境外直接投资,采取的是综合性归口管理、专业性管理和行业性管理相结合,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相结合,境内机构管理和境外机构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就境内中央管理而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各行业部委等依据各自职责各管一块,权力是重叠和缺乏协调的,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譬如,在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投资时,有关管理规章就有原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颁布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多项。在这些规定之下,其审批和登记程序相当繁杂,耗时过长。为避免贻误境外直接投资的良机,境内某些国有企业就索性规避政府审批,私自以个人名义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且未及时办理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归属手续,这为国有资产的流失埋下了隐患。

3.国家对国有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更注重事前审批和产权登记工作,事后的实质监管乏力。我国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是投资事前阶段的资产评估、审批、产权登记等程序性措施,对投资后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保值、增值等方面的实质性监管较少(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只涉及一些绩效报告等程序上的规定),即使是对亏损的境外企业,也较少适用有力的惩治措施。在这种管理模式之下,国有企业一般重点关注能否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对投资后出效益所做的努力不够,还普遍存在一种“堤外损失堤内补”的想法,不积极随国际市场的变化更新传统的经营管理策略,对境外企业基本上放任不管,加剧了国有资产的亏损、流失状况。

4.国家对相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在内容上过于死板,导致某些国有企业不敢、不愿境外直接投资,境外企业也往往绕过国家管理而违规投资、经营。我国目前的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管制为主要内容(包括严格的资产评估登记、审批、外汇汇出和汇回、融资限制等制度),鼓励与保护性规定不足:鼓励性规定仅包括有限的外汇留成制度,小范围的税收减免、抵免制度,不完全的投资国别、产业指导目录制度,少许的海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和资金扶持规定等;保护性规定除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有关内容外,在国内法层面更只有零星的内容(如国别投资障碍报告制度),最能体现保护功能的海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在我国立法上还是空白。在这种管理取向之下,一些国有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犹豫不决、望而却步。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成功“走出去”的境外企业也往往会由于国家管得太死而干脆绕过国家管理违规投资、经营。例如,我国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自行筹借和运用资金时,未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转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外汇担保;境外投资企业也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这些规定给境外企业的筹资、用资和担保设置了很大的障碍,为寻求发展,境外企业只好私自在境外筹借和运用资金,部分国有资产因此而流失。

三、改革相关管理制度,促使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理顺政府、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明确管理思路。首先,必须在法律上确立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如国资委)的特殊法人主体地位。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是政府直属的特设机构,并没有从法理上明确概念的逻辑内涵。笔者认为,今后要在法律条款上明确写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确立其特殊法人主体资格。据此,他们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甚至境外企业)的关系就是出资人与受资人、特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如此定位之下,国资监管机构可以顺理成章地行使其作为出资人(或称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如对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奖惩、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派出监事会等等。至于政府其他管理国有资产部门(如商务、财政、外汇等管理部门),则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者的职责,处于配合国资监管机构进行管理的地位,行使其相关领域的权利。其中,商务管理部门又处于中心地位,研究与制定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发展和协调战略,并实施必要的审批制度;财政管理部门协助管理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的投资资金和国家资金,成本的核算管理,工资的核算管理,利润的分配管理,企业亏损的处理,中方职工奖金等方面的问题;外汇管理部门则协助进行外汇风险、来源的评估和审查,关注外汇能否安全、及时、有效地收回。如此管理模式有主有次,互相协调,能适度克服原来部门管理中心不突出、权利重叠的弊端。其次,政府与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境外企业要适当保持距离,该管的要管,不该管的不管。也就是说,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企业投资及经营的适当调控与监管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扩大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公共信息服务等扶持措施以促进国有资产增值。另一方面,政府不宜再采取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直接干预手段,如取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程序;给予投资企业充分的筹资、用资以及用工自主权等等。

2.在加强国有资产境外直接投资事前审批和产权登记工作的同时,更注重其事后监管和惩治。首先,尽早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以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对境外企业进行效绩评价的做法是:境内投资国有企业自己做好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效绩评价工作,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如此程序虽然体现了“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但通常境内投资国有企业与境外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之间容易相互“沟通”以规避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例如,最常见的手段就是杜撰、更改内部业务往来而隐瞒应该上报的国有资产流失。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实质上理顺境内投资国有企业与境外企业的法律关系,建立两者间的独立企业经济往来制度,真正从源头上强化境内投资国有企业的监管,从而改变现有的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只重报告而轻实质监管的弊端。其次,实质上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境外企业重大国有资本运营决策事项的权利。《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投资活动,企业增、减资本金,向外方转让国有产权(或股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解散和申请破产等重大决策事项的,应由境外企业的境内母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境外企业发生的涉及减少国有资本金的损失,也应及时报告国资监管机构。但备案、报告后,国资监管机构有哪些实质性权利?他能否直接阻止或限制这些活动?又如何参与境外企业的经营决策?这一系列问题,该《暂行办法》没有作出规定。为防止、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以后应予补全。再次,更多地授予驻外使领馆商务参赞处(室)调查境外企业是否有非法行为,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权利。由于境外企业位于我国国土之外,我国对其的监管往往鞭长莫及,还要受到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种种限制。因此,对境外企业经营及守法状况的了解不能仅仅依赖国内监管机构,应适当发挥位于境外的驻外使领馆商务参赞处(室)的功能,实质性地交与其一部分调查和监督权,包括对当地投资企业提交的报告书是否属实、是否有转移国内资产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投资事业、清账情况及投资事业终结时的财务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调查监督等等。这种境内与境外的结合监管模式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最后,健全相关国有资产流失的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制度,使境内投资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服从监管。在这方面尤其要加大对“境外直接投资后亏损”的处罚力度。

3.修改对相关国有资产过于死板的管理规定,以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首先,在加强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对境外直接投资的鼓励与保护,使国有企业有信心有条件走出去投资,获得国有资产增值的机会。具体包括:一是制定较系统的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指南和产业、地区指导目录,以帮助国有企业做好境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论证,防止出现盲目投资现象;二是扩大境外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措施,如可效仿日本等国建立境外直接投资准备损失金制度,让境外直接投资者在投资初期3年内将其投资总额全部或部分划为储备金,并在其应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三是适当放松投资者外汇资金来源限制,允许投资者将合法来源于更多渠道的外汇资金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四是组建一个专门机构——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金融援助方面的业务范围:给符合条件的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为境外直接投资者提供适当的担保,协同商务财政部门对境外直接投资前期活动提供资金或贷款支持等等;五是建立完善的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对境外直接投资者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其次,修改、取消现有的对境外企业管得过死的规定,在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让境外企业有适度的用汇、筹资、用资和担保权。

参考文献:

[1]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3

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必要性

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目前,合法合规的个人境外投资渠道主要包括:一是境内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二是通过QDII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四是通过个人财产转移,将资金汇到境外后再开展投资。这些渠道要么对资金用途有明确限定,要么投资额度有限,而且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个人投资需求难以有效满足。因此,研究探索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境内投资需求。

有利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统计监测,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在个人境外投资需求通过正常渠道难以满足的情况下,部分投资者便通过分拆购汇、甚至通过违法手段将资金汇出。在外汇管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购付汇额度,通过多人次分拆,陆续将资金汇出;将个人资金混同境内外资企业利润、清算资金等汇出;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动。这些个人境外投资资金以其他科目名义跨境流动,造成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个人结售汇统计数据失真,严重影响监管有效性。

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缓解我国外汇储备增长压力。截至201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9932亿美元,同比增长14%。外汇储备增长较快虽然增强了我国的对外偿付能力,有利于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为国内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但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导致央行以外汇占款形式被动投放基础货币,加剧了流动性过剩压力,对货币调控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形成一定制约。鉴于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需求较为迫切,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能够有效缓解外汇储备增长压力。

我国现有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政策

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形式可以分为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境外投资。根据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和境内机构一样,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后,就可以开展境外投资,但事实上,目前居民个人开展境外投资要么无据可依,要么手续繁杂。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个人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境外直接投资主要相关管理部门为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但三部门境外直接投资的管理对象主要为企业。2004年,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适用对象为我国境内各类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2009年,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目前涉及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文件为2005年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认可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但仅限于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

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目前个人如需投资于境外有价证券,需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DII,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该项制度于2006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开始施行。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QDII。2013年以来,QDII改革步伐逐渐加快,境外市场也稳步扩大,截至2014年9月26日,我国已累计批准QDII额度846.93亿美元。2013年央行工作会议提出积极做好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QDll2)试点相关准备工作,但目前尚未开展。

个人其他境外投资。境内公司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2007年1月,外汇局印发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个人应该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涉外汇业务。2012年2月,外汇局出台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核准管理改为登记管理,但境内公司或机构仍需开立专户用于相关资金存放与支出。目前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无相关规定。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目前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主要办理依据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第14号公告),《办法》对境内个人对外财产转移的主体资格、一次性汇出金额均进行了一定限制,体现了严格管理的思路。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提供对外担保,目前暂无相关规定。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提到,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区域。昆山试点个人境外直接投资。2013年初,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并允许在试验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同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试验区内个人以人民币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目前昆山还未有相关业务办理。上海试点开展各类个人境外投资。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规定,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为区内个人进行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清除了障碍。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国际经验

总体来说,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与机构境外投资一视同仁,均采取较开放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此类主要为发达国家;另一类是对个人境外投资实施额度管理,此类主要为新兴市场国家。

发达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管理整体相对宽松,仅对个别行业、关键项目予以审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均对个人境外投资不实行外汇管制,无需经过事前批准。但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涉及产业安全的个人境外投资也予以一定监管。如在英国,可能会对英国产业安全或重要工业企业产生影响的投资项目,需接受一定审查和限制。注重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和鼓励。一是实施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在美国,投资者原则上需就其来自全世界的投资收入纳税,但是如果居民长期住在国外,则可以申请境外收入税收减免。法国实行地域管辖的税收原则,即只有境内产生的利润在法国纳税。二是注重投资者保护。美国、英国、德国均与多个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此外,美国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如战争、汇兑限制等提供担保。

新兴市场国家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实施限额管理。南非政府规定,居民个人每年跨境投资限额为四百万兰特,其中对境外居民或暂时在海外的南非居民发放贷款,每年不超过100万兰特。印度金融监管当局规定,居民个人每人每年向境外汇出资金限额为20万美元。泰国政府规定,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一年内超过1000万美元的,需经中央银行批准。设定投资者门槛。南非政府规定,个人境外投资者必须年满18岁,且信誉良好。允许境内员工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新兴市场国家虽然对个人境外投资普遍采取限额管理,但对境内个人参与境外公司股权投资及股权激励较为宽松。南非、印度均允许个人参与境外公司发起的员工持股计划。

我国进一步开放个人境外投资的路径设计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顺序的选择。目前我国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手段尚不完善,投资者整体缺乏境外投资经验,贸然全面开放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建议从风险可控的角度,采取渐进的开放模式,对境外投资的形式、地域、产业划定一定范围,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在个人境外投资形式上,可选择先开放和实体经济联系更为紧密,风险也相对较小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然后开放个人境外证券投资,最后开放个人境外放款。在个人境外投资的目标区域选择上,建议先选择港澳特别行政区,再扩大至法规较为健全、市场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最后扩大至所有已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在国内试点区域的选择上,可先选择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而后逐步扩大至全国。在货币的选择上,为扩大人民币境外使用范围,可以本外币同时推进。

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式的选择。投资者资质。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年满18岁,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管理模式:限额管理,登记为主。建议对单个投资者按年度核定投资额度,额度以内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登记备案制,额度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实施审批制。管理部门。建议限额以上的个人境外投资由发改委审批,限额以下的个人境外投资到各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鉴于目前外汇管理局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方面具有天然优势,而且过去在机构境外投资监管方面也具有丰富经验,建议由外汇管理局承担起个人境外投资的后续监督管理职责。

个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措施。实行专户管理,夯实数据基础。目前上海自贸区的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即是对特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有益探索,但该账户的资金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不太适合短期内在全国推广。金融机构需定期向外汇局报送账户资金流动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外汇局可在现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模块,用于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并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对非现场筛选出的异常个人境外投资交易进行延伸核查,有效防范资金异常流动。加强部门协调,建立监管体系。外汇局应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商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数据交换,实现对个人境外投资的协同监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与机构相比,个人资本流动更灵活,对各种经济变量的反应更加灵敏,这易造成资本流动的大起大落。为避免对合法合规个人投资者的冲击,建议采取隐性税收的形式,即规定所有个人境外放款必须将放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如果资金按期返还,即可退还准备金。

个人境外投资进一步开放的配套措施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4

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经济改革的十五项措施》第一次把出国办企业、发展对外投资作为国家政策,奏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序曲。1984年5月,外经贸部《关于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权限和原则的通知》;次年7月,外经贸部又《关于在境外开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的试行规定》,对外直接投资实现了从国务院个案审批到规范性审批转变。198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该办法和1997年颁布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都是属于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这一阶段我国对外投资制度建设主要在行政审批和外汇管理上,十三年间,“走出去”的企业不多,规模不大,累计批准的1008家对外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仅13.96亿美元。

(二)1992――2001年“走出去”战略的确定

1992年中国GDP增长率达14.2%,经济过热。中央政府1993年开始宏观经济调控、紧缩银根,对境外企业也展开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这一年,外经贸部起草的《境外企业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外资管理职能:外经贸部负责对境外投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统一管理;国家计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部委及省一级外经贸厅(委)为其境外企业主办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外经贸部授权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对中方在其所在国开办的各类企业实行统一协调管理。1996年7月,财政部出台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第一个统一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第一次明确提出“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更好地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1998年2月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国有企业走出去,到国外去,主要是到非洲、中亚、中东、中欧、南美等地投资办厂。”这标志着“走出去”战略雏形的形成。

配合“走出去”战略的提出,1999年集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促进境外加工贸易的配套措施:外经贸部等三部委的《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以及外经贸部等五部委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2003年,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加大了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支持力度)。

“走出去”战略的明确提出是在世纪之交的2000年。这一年的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首次明确提出“走出去”战略,该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城镇化战略、人才战略并称为四大新战略。2001年3月,“走出去”战略正式写入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纲要要求健全对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在金融、保险、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创造条件,并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约束机制,规范对外投资的监管。

(三)“走出去”战略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讨论2002年至今即“走出去”战略的制度形成与发展完善。

二、“走出去”战略的制度框架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再次明确提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此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外汇管理局等逐步启动了政策调整的步伐,开始了实质性的政策支持。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赋予企业更大的境外经营管理自,健全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国跨国公司的发展;并在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对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了总结。到2007年中共十七大以前,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下内容。

(一)简化对外投资审批,完善监督管理

商务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2003年改组为商务部)2003年《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等十二个省市进行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地方外经贸部门的审批权限由100万美元提高到300万美元。

国务院2004年7月做出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了项目审批制度,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这一年,我国对外投资项目也从审批制向核准(备案制)发生根本性转变: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2004年8月,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制定了《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同年10月,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为配合该《规定》,商务部2005年又提出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工作细则》,启用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这些政策为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提供了政策依据,进一步明确、简化了境外投资程序。值得说明的是,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在同一个月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普遍被认为政府职能管理上存在重叠。

此外,外经贸部联合其他部委在2002年分别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该制度在2004年修订后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从2003年起,由商务部牵头组织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和境外中商企业商会工作。在出国人员管理方面,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2002年3月联合了《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外交部2002年了《外派劳务人员申办签证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此外,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5月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二)简化手续、放宽对外投资外汇管制

庞大的外汇储备和不断升值的人民币使上我国世纪80年代形成的、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显得滞后,外汇管理特事特办的情况日益增多。2002年以来,我国开始了“简化手续、放宽管制、开展试点、全面推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变革。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审批等26项行政审批项目,退还了已收取的境外投资的汇回利润保证金,并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得到逐步简化和最终取消。2003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各试点地区的外汇管理部门,被允许直接出具中方外汇投资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此项24个省市试点范围扩展到全国,并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由300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2006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彻底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购汇额度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走出去”战略的贯彻实施。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2004年的《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境内成员企业利用自有外汇资金以及从其他境内成员公司拆借的外汇资金,对境外成员企业进行境外放款或者境外委托放款,大大缓解了境外公司运营资金和外汇使用的瓶颈,解决了境外投资企业运营资金融资难的问题。

(三)财税金融政策扶持

1.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到国外投资,我国先后推出了三项涉及促进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一是2000年10月,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中小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办企业予以前期费用等资金补助。二是商务部、财政部2005年12月出台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等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三是商务部、国土资源部2003年针对资源类企业设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2004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2005年10月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为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作为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自从1998年以来,与其他国内外机构合资设立了四只产业投资基金,即中瑞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和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由国家开发银行100%控股的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2007年5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约10亿美元,二期将增至30亿美元,最终达到50亿美元,以股权和准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国企业走进非洲。

3.信贷支持。在国务院1999年《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基础上。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颁布了《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每年安排“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出口信贷优惠利率。2005年8月,为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做出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8月的《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融资性对外担保由原来逐笔报外管局审批,改为余额控制,促进了对外投资便利化。

4.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了《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 投资保护

截至2007年,中国已经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超过110个,仅次于德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我国的境外企业提供了对外投资的战争、政治等险种。

(五) 综合服务

商务部2003年组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投资促进事务局),并在商务部网站上搭建了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库,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意向信息,为境内外各类机构和企业提供一个相互了解和沟通的信息平台。商务部2006年7月颁布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并在北京成立“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

商务部还加强了各种报告制度的建设。商务部2003年开始每年编写《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并陆续印发了非洲、中东欧、拉美、亚洲等四个地区的行业《境外加工贸易国别指导目录》。商务部还在2004年以后制定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这些报告为国内企业提供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状况、行业机会和企业资信等投资信息,为境外中资企业反映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障碍和壁垒提供了渠道。

三、“走出去”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根据英国学者邓宁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我国2006年人均GDP为2042美元,首次超过2000美元,进入对外投资快速增长的第三个阶段。我国“走出去”战略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也对相关配套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世界经贸形势的发展及中国改革的进程,本文认为2008年至2009年,中国将会出台一系列新的“走出去”战略的配套制度,而以下“走出去”战略的政策和制度创新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一)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

首先是管理体制和权限的合理划分。目前,商务部(公司核准、统计、年检等)、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财政部(专项基金支持)、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所有权管理)、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保险)、国家开发银行(产业投资基金)和地方政府对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各司其责,均有管理权限。尽管各政府部门已经锐意改革,提高了效率,但是,我国对外投资的审批周期还是比较长,管理职能还是有些分散甚至重叠。一个突出的例子是,200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对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公司提出核准的管理办法存在冲突。若要在境外新设项目的公司,需要同时在国家发改委(核准新项目)和商务部(核准新公司)审查核准,存在交叉审批。有鉴于此,需要合理划分和调整各有关部门的职能,简化程序,缩减审批内容,减少环节。问题能在新一届政府工作改革中得以妥善解决。

其次,各部门改革协调一致,提高法规的层次和效率。我国“走出去”战略制度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法规的层次和效率不够。在“走出去”战略的第一、第二阶段,各种制度针对点上的政策较多,例如,对鼓励境外加工贸易的一个问题,在1999年一年内外经贸部等部委从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贷款贴息等不同的角度发出了六个通知。完善我国的对外投资的制度体系,不仅需要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凝结改革共识,协调并进,实现企业实践和政府规制的完美互动;而且需要政府的法规更加全面,法规的层次更高。目前,外汇管理改革步伐较快,《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有望全面梳理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法规,提高了法规的层次,值得期待和借鉴。

再者是对外投资立法。从对外投资的制度比较来看,发达国家非常注重立法的作用。美国政府专门制定了对外投资《经济合作法》、《对外援助法》等法律。韩国也制定了《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扩大海外投资法案》等法律。中国的对外投资制度主要通过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制度来实现。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不断完善,需要适时地推出境外投资法。对外投资的法律化,是我国“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对外投资制度建设的进入较高阶段的一个标志,需要一定的积累和时间,希望政府在适当的时候能着手研究。

第四是加强中小型非公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民营企业逐渐成为对外投资的重要力量,而制度和政策设计上尚未对其有合理的定位,出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盲区。许多中小型非公企业在没有办理对外投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就自行对外投资,而且日益普遍。这些投资游离在中国政府的视线之外,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国内资本外流(外逃),也使我国对外投资的统计数据不够准确。应尽快规范民营企业和自然人的对外投资的政策和制度。2005年8月,商务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曾了《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这类对民营企业的“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也应该加大。

2007年2月开始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允许居民个人可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但个人对外直接投资仍不允许,特殊情况下,需要以自然人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需要公证并在商务部备案。实践中,我国自然人在境外进行中小型投资也比较普遍,对这类对外投资的管理也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

(二)提高财税金融政策扶持的效率

我国目前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等三项“走出去”专项基金支持。每年的三四月开始申报,申报的公司越来越多,但对外投资促进的效果不佳。建议借鉴日本的经验,设立海外投资损失保险金制度。日本的海外投资损失保险金制度针对投资海外欠发达地区的制造、矿业、农林水产、建筑业项目发生亏损或者损失,对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为项目累计投资额的12%。此外,产业投资基金、信贷、税收等领域还有很大的政策创新的空间。

(三)进一步改善服务和保障

一方面,对内要关注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服务。中国的大部分企业在近些年才开始国际化经营。国际化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我国“走出去”战略实施中的重要不足,许多跨国并购和新设投资因为派不出合适的高层管理人员而大大降低效率,甚至亏损。一批精通语言和管理的人才在世界各地的境外企业中摸爬滚打,正脱颖而出,并将逐步形成一个跨国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人才队伍。这支队伍伴随着中国“走出去”的步伐正在逐步成长,其成长的速度和质量关系到我国“走出去”战略实施的成败。建议国家着力引导尽快形成这类人才市场的建设,并加大这方面人员的培训支持,加快这支队伍的成长。建议建立海外人员培训的专项基金,设定境外企业接受我国政府对年检、统计、绩效等监管表现的一些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专款资金支持,或组织其参加国家举办的专项培训。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5

特别是处在中国对东盟开放以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桥头堡和平台地位的广西,区位优势得天独厚,受益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面对这个机遇,广西的企业一方面要紧紧抓住有利时机,不断加深对东盟国家的了解,不断加强与东盟国家的沟通、联系,迅速掌握多种投资信息与机会,积极与东盟国家企业进行多方面、深层次的合作,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高对国际或区域政治经济发展趋势的判断能力,增强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监管工作整体的把控能力,以提升企业对境外投资风险的预警敏感度及防控力度。下文就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面临的几个监管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监管工作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成本控制问题

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建设成本过程中,经常受驻在国政治环境、经济政策、自然环境、材料市场等不可控风险因素的影响较大,往往会因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成本管理意识不强,材料采购流程内控工作不严,海外劳务成本增加,项目管理人员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质量控制等因素导致额外成本增加,并且项目成本的控制与管理过程是一个集预测、计划、执行、控制、计算、分析和考核等一系列管理内容的系统工程,不是简单的收入与支出的核算,单靠财务人员很难在企业的建设成本控制中发挥重要的监督与审核作用,常常导致企业的建设项目成本控制工作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的局面。

(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管理的问题

企业境外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度一般较大,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工程建设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它直接地影响了项目的进度及投资效益。由于项目投资跨国开展,意想不到的问题时有发生,驻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利率的高低、汇率变化对资金的影响和风险、施工方与驻在国的关系等等多方面因素均会影响资金的流动及安全,如果操作不慎,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甚至导致企业出现项目投资失败的结果。研究项目工程的结算货币、结算方式、汇款过程中外币的自由转换程度、相关银行之间的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施工方的情况以及汇率变化对资金、利润、收入、税金、成本结转的影响将成为境外投资企业建设期间资金管理工作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三)境外投资项目效益评价的问题

目前国内尚缺乏一套针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成熟、完善的评价体系,企业对项目的效益评价往往呈现出指标单一化、形式化,无法真正有效地评价项目的实际投入产出关系及效益情况,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往往容易忽略对项目方案可行性论证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效监督,在项目完成后企业很难相应地对项目的成本控制效果及投资效益进行有效的评价,也无法体现项目实施过程定社会环境因素及文化因素等对项目实施效果的影响程度。

(四)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问题

中国企业大规模境外经营时间并不长,短时间很难找到大量的胜任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骨干。企业在大举推进境外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严重缺乏一批业务素质过硬、管理水平高、外语交流能力强、具有良好心理适应和调节能力的项目管理人员这一瓶颈问题。在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支撑的情况下,境外项目的管理团队往往素质参差不齐,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经营效果。

二、加强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要想解决好境外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问题,实现对境外资产的有效监管,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监控管理体系,积极掌握经营控制权或监控权,加强项目的成本预算管理、资金集中管理、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人才的管理等工作。

(一)通过推行预算管理与“三位一体”管理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实现成本有效控制

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应推行项目的全面预算管理,完善健全项目的投资预算、业务预算和现金流量预算,从项目的设计开始抓起,聘请业内专家及内部专业人员组成“智囊团”共同参与、讨论、确定项目的投资预算,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树立“先预算、后支出”的经营理念,完善“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报销”的成本控制制度,做好项目合同付款台账及记录,把好项目资金投入的监控关。同时,利用“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加大项目成本控制的责任分工与考核奖惩。所谓“三位一体”的成本管理模式就是指企业在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后,即形成对境外项目包括项目企业总部、驻外机构及项目部门在内的三级管理体系。其中项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及项目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审核、评价;驻外机构则是根据项目需要由总部在当地设立的办事处或注册的分公司,它全权代表总部负责对境外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及监督,及时向总部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并为项目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项目部门则是作为项目实施的第一线,具体编制、上报项目年度预算计划,负责具体实施、执行企业总部审定的预算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工程款项、无预算及超预算的成本费用支出等,境外投资项目部门必须事先向驻外机构或总部汇报,待总部研究审批后,再追加预算定额。

通过以上组织体系建设与全面预算体制的结合,可以有效地避免监管不到位,监管信息滞后等等现象,从而对企业境外项目的成本管理与控制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采取多种措施,全方位、多方面的解决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管理的问题

一是项目前期聘请、组织大批国内外专家团队多次前往项目所在地反复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的充分的估算,对使用的数据进行多方调查论证。在项目可行与否的结论上,重点把握投资回收期、内含报酬率、净现金流量等关键评价指标,将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规划尽量做细、做具体,从而在每个境外项目可行性的分析环节上,资金预算规划工作能起到财务闸口的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控制项目资金投入。

二是充分利用当地信息资源,通过驻在国当地或国际上知名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咨询、协助下,建立境外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会计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开展日常的财务核算、财务报告的提报、税收的申报和减免、各种投融资优惠政策的分析等工作,以实现境外投资项目的高效管理,有效规避经济、税务、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风险。

三是建立“境外项目现金池”账户, 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的货币资金安全管理,未经总部同意,不得在信誉不佳、资信不明、资产规模小的金融机构开户,严禁在“现金池”管理的账户外开立存款账户,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通过互联网技术和有关商业银行的网银系统,将境外收入全部纳入离岸账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

四是对大额款项的支付实行项目负责人、财务主管领导、财务经理联签制度,防范舞弊等风险的发生;

五是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核准制,严禁未经企业总部批准,擅自开展投资和资本运营活动,避免经营风险较高的证券、期货以及不符合主业发展的其他业务;严禁对外提供借款和担保,避免引发企业投资风险;

六是对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定期财务情况汇报制度,每月、每年定期向总部提交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同时建立财务巡检制度或定期审计制度,通过聘请当地知名的会计行定期地对项目部门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者由总部派出审计人员定期进行项目审计工作,以发现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企业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整改,以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经营风险。

(三)建立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监控机制,将项目的评价工作贯穿于项目的整个周期

项目评价在一定意义上就是项目管理。从一个项目的提出,到项目的建成和运营,项目评价贯穿于项目的整个周期,而项目管理,同样是一个完整的周期。因此,全过程的评价工作,与全过程的跟踪管理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企业应建立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监控机制及评价体系,发挥过程监督与评价的积极作用。在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评价时,不仅要对项目的财务收益进行评价,还需要对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中的工程技术、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工程的实施与管理、资金筹措及使用情况、项目对驻在国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项目与当地社会的相互适应性等进行综合监控与评价,通过对境外投资项目多角度、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及评价共同构成一个全方位的监管评价体系,才能实现对境外投资项目完整周期及实施阶段的科学评价。

(四)实施人才本土化及中方员工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人才战略,进一步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的管控效能

一方面积极引进驻在国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当地员工,通过与他们沟通、合作,不断学习他们的语言、了解他们的文化,增进中方人员与当地人的关系,逐渐化解与当地人的隔阂,规避和减小中方人员在当地施工的安全风险,促进双方人员的交流和融合,使境外项目的各项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培养和造就一批能力全面、高素质的国际项目管理人才,树立境外项目管理精英榜样,推行高质量、复合型国际项目经理能力标准,带动行业人才队伍培训和建设,不断提高中方管理人员素质,使他们朝着具有全球视野、战略眼光、管理水平、开拓创新、社会责任感等关键素质方向发展,在帮助他们实现自身业务能力转型升级的同时,也为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充实的后备人才资源。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6

中国已成全球M2(广义货币供应量)连续多年增长最快且目前最大的国家。到2010年底,中国5.88万亿美元GDP对应了72.58万亿人民币M2,而美国14.51万亿美元GDP对应的M2相当于55.46万亿人民币。如此汹涌的货币供应量降低了人民币在国内的购买力和国内的投资回报率,境内资本已然过剩。例如农业方面,天然过低的投资回报率使得资本不愿意涉足其中;工业方面,产能过剩的现实使得资本不能继续进行超负荷的投入;服务业方面,过低的财务水平及质量使得投资回报无法得到有力保障。这迫使资本不得不向境外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刺激并放大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冲动。

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追求相对较高的投资回报相比,国有企业尤其央企境外投资更看重规模扩张。过去的5-10年,国有企业尤其央企的境外投资逐年增长,投资规模越来越大。由于国资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考核名义上强调“大而强”,实际上更注重“高增长”,因此在多种因素的助推下,国有企业尤其央企正在全力并全面推进境外投资。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10年底,央企境外资产总额超过了4万亿美元,投资项目主要涉及能源资源、工程建设,分布地区也从最初少数国家扩大到了全球大多数国家。随着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数量的增多及投资规模的增大,企业境外投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并时常爆发,这给国有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重重危机步步紧逼

国有企业尤其央企基于规模扩张冲动而驱使的境外投资,使各种投资一开始就种下了风险的基因。由于缺乏风险意识及境外投资前的风险评价程序,使国企尤其央企境外投资面临着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投资东道国的政局动荡与社会动荡风险、文化差异而导致的规则习俗冲突风险、国有企业市场化竞争能力不强而面临的经营风险和运营风险及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打压及融资渠道单一而加剧的财务风险等。这些风险的积聚及爆发不仅导致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巨大亏损,而且也使得境外国有资产管理陷入困境。

国企境外投资集中于亚非等某些国家或地区所承受的政治社会动荡风险。国有企业尤其央企不断增长的境外投资正使其扮演着跨国公司的角色。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相比,从事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尤其央企,跨国投资起步晚且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从而决定了其进入发达国家进行投资的难度很大。因此,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常选择与中国地缘较近且外交关系较好的地区,投资主要集中在亚非等地区尤其是中东、西亚、非洲等地区。然而,这些地区相比于北美、欧洲等地区,大多国家存在国内经济发展落后、政府官员贪腐严重、国内居民收入悬殊、难民数量较大等问题,从而使其潜伏着政治社会动荡的风险。国有企业尤其央企的境外投资集中在这些国家,一旦投资所在国家发生政治社会动荡,往往会导致国企境外投资损失巨大。2011年上半年利比亚的国内动荡,不仅导致中国政府要动用巨大财力物力并支付巨额成本进行撤侨,而且导致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损失惨重。

国企境外投资的境外企业管理不适而导致的规则习俗冲突风险。长期依赖行政力量及适应国内环境的国有企业,已经形成了既定的管理思维及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思维及管理模式在国企境外投资的东道国,往往面临一个“不适应”与一个“跟不上”。一个“不适应”是指不适应东道国雇员不断要求加薪及改善待遇的要求,从而导致与工会的冲突,使国企境外投资不断遭受雇员罢工而带来的损失;一个“跟不上”是指对东道国宗教习俗了解及尊重的跟不上,从而导致与境外投资所在地的居民形成冲突,使国企境外投资要额外支付巨大成本。在国企境外投资没有学会“管理国际化”及因地而异的“管理本土化”之前,因管理不适而导致的规则习俗冲突风险就不会化解。

国企境外投资过度依赖行政力量而面临的市场风险。国有企业尤其央企境外投资属于跨国竞争,更强调企业自主参与国际竞争。但是,在国内习惯了政府支持的国企,在境外投资上往往也搭政府“便车”。从国家商务部统计结果来看,国有企业尤其央企的境外投资项目除政府牵线搭桥以外,就是中国政府在非洲等地出资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进行的经济援助,完全由国有企业自主寻找及选择的投资项目很少。国有企业尤其央企依赖行政力量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容易通过审批且前期投入较少,但加大了投资风险。这种国企境外投资的模式,反映的是国有企业尤其央企境外投资风险意识弱的现状。当然,国有企业尤其央企在境外投资上搭政府“便车”,往往是为了把风险转嫁给政府或让政府承担风险。

国企境外投资集中于某些领域及种类单一所潜伏的运营风险。相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过快增长,可供国有企业选择的境外投资项目相对较少。在某种意义上,投资领域或项目的单一往往会导致投资风险级次的递增。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考虑这种风险。一些国有企业尤其央企往往将巨额资金投入单个项目中如资源类项目、工程类项目和劳务输出类项目,从而使运营风险更加集中。此外,在对外投资中,国有企业的前期调研过少,许多企业过度依赖对国内市场的判断和以往国内投资经验进行境外投资,从而无法应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市场。国有企业这种孤注一掷的境外投资行为,加上没有充分准备的投资决策,决定了其境外投资项目一旦出现风险,往往损失严重。

国企境外投资相互压价及融资渠道单一而加剧的财务风险。国企境外投资往往还不习惯中国企业之间的相互依赖与相互支持,仍沿袭国内国企之间恶性竞争的做法。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相互压价,不但会影响交易标的的价格,加大投资成本,还会增加国企境外兼并收购的难度,从而加剧企业的财务风险。此外,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都与政府密不可分,向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是境外投资最常见也是最便利的融资方式。但是,单一的融资渠道加剧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对国有银行的依赖性,使得国有企业缺乏拓宽融资渠道的动力,在国家政策进行调整或是国有银行本身出现问题而无法进一步贷款时,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就可能面临资金匮乏而导致的资金链断裂风险。

风险评价:急需补上的一课

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的最大区别,就是风险更大,一旦发生风险往往损失惨重。因此,应强化境外投资的风险意识,完善风险评价的程序及机制。就风险评价而言,应从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同步推进。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除了督促国企完善风险评价程序及机制外,还应尽快建立宏观层面的风险评价制度。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国资管理部门应考虑如何实现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风险评价与绩效评价的对接。

国企应在充分分析与判断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项目是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的载体。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风险防范及控制应从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价开始。为了降低项目投资风险,项目负责方应对项目本身进行全面系统的调研与分析,包括对投资地政治、经济、自然等环境进行调查,对投资周期进行预测,对投资周期内各种不确定性的概率进行估计,以此判断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投资项目的好坏,不在于规模大小,而在于风险是否可控。从事境外投资的国企,应承担起投资项目风险判断主体的职责,即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国企自身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投资项目的风险作充分的分析和判断,做到心中有数。具体途径既可以由企业成立专门的项目风险调研组进行调研,也可以聘请大型国际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提供专业支持。

国企应不断强化境外投资的风险管控机制并责任到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投资风险都是可控的,从国内外众多风险控制成功经验来看,只要加强管理,就能将风险降低到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从而减少或消除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投资损失。因此,国企要想实现境外投资损失最小化,就必须建立起风险管控机制以有效降低风险。在风险管控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国企作为项目风险评价的微观主体,首先应完善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这既包括风险管控部门及人员的设置,也包括反映安全性、盈利性等指标体系的构建;其次应强化境外投资风险管控流程,这包括投资调研数据的收集、分析及判断,投资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反馈,投资风险的预警,投资活动的评价等。此外,风险管控机制要想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实行投资负责人问责制。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国企细化境外投资的各个环节,将各个环节的权责落实到个人,出现问题时由个人承担责任,从而促使投资的各个负责人各司其职、恪尽职守。除此以外,还要落实国企经营班子层面的境外投资风险责任机制及责任人。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把风险评价作为境外投资与境外国资管理的重点。政府层面尤其中央政府层面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不仅是国企境外投资的推动者,还是国企境外投资的审批者,但各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将风险评价作为境外投资与境外国资管理的工作重点。这种政府层面风险评价的缺位,使得国企无法从其投资审批部门那里得到相关的风险估测及风险评价要求,加之国企自身风险评价能力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国企境外投资的风险意识。因此,为有效控制并降低国企境外投资风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国企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时严格把关,在项目审批过程中,逐步建立并完善风险评价,从而为降低风险及减少投资损失奠定基础。具体来说,可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主管业务司局按照项目审批环节,对投资风险逐次评价,甚者可以设置专门的司局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评价。

国资管理部门应实行国企境外投资风险评价与绩效评价的对接。与境内投资考评一样,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考评主要是从绩效方面进行考评,比如,国资委对央企的考评主要是从资产收益率、经济增加值等经济效益进行考核。然而绩效评价更多体现为事后的评论,是在项目结束或告一段落的情况下给予的评价,这与以事前估计为内容的风险评价相比,在时效性方面具有较明显的滞后性,从而不利于企业控制风险。从国资管理的现实情况看,无论是国企追求价值最大化的内在动力,还是激烈国际竞争所产生的外在压力,都要求国资管理部门对国企境外投资实行风险管理与绩效管理相对接,不仅要做好境外投资的绩效评价,总结境外投资的经验及教训,更要做好境外投资的风险评价,引导国企重视境外投资的风险防范及控制,以减少国企境外投资损失。

群防联动:政府部门须更有作为

境外投资风险的多类别、更大更复杂及可控性差,决定了有效防控投资风险不能由单个企业或单个行政部门来完成。无论是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国资管理部门,还是行使境外投资相关审批权的各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是负责国家形象维护及国家安全的外交安全部门,其加强风险防控的方式及力度都直接影响到了风险防控效果。因此,建立国内国外及多主体协调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在投资前进行风险评价,在投资过程中进行风险全程监控,并在风险发生时及时应对,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及控制境外投资风险。

以国资管理部门为主体建立国内国外联动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境外投资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应由国资管理部门、国内投资母体、境外投资企业三者共同完成,其中,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国资管理部门,应在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国内,应该淡化所有制界限,建立以国资管理部门为核心,国企民企等投资母体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控制体系,使企业对投资风险的评价及时汇总至国资管理部门,再由国资管理部门将风险评价信息传递至各投资母体,从而实现信息充分共享、风险共同防范。在国外,更应打破所有制界限,由国资管理部门牵头,在境外投资所在地的所有中国企业之间都建立起国内外联动的风险防范控制机制,相互依存、互通有无,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7

面对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政治经济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外经贸经过两年多的困难时期,出现了稳定增长的好形势,外贸出口转降为升,进口增长较快。据海关统计,1999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为3,607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11.3%。其中:出口1,949亿美元,增长6.1%;进口1,658亿美元,增长18.2%;进出口均创历史最高水平。全年累计实现贸易顺差291亿美元。吸收外资保持相当规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取得重大突破,各项工作都取得新的成绩。另外,国有外贸企业经济效益有所好转。1999年国有外贸企业亏损为25.24亿元,比上年减亏21.69亿元。

财政部涉外司杜俭司长说,1999年国有外贸企业经济效益好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亏损额减少、亏损面下降。1999年全国国有外贸企业亏损25.24亿元,比上年同期减亏21.69亿元。其中:亏损企业亏损87.86亿元,比上年减亏16.91亿元。按独立核算企业计算,企业亏损面为64.32%,比上年下降1.29个百分点。(2)出口成本总体下降。1999年,全国外贸企业平均出口成本比上年平均下降了0.06元/美元。(3)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有所改善。 由于亏损减少,全国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率为85.76%,比上年下降1.9个百分点。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有利于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深圳市是我国改革开放最有成效的城市之一。深圳经济之所以能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除了凭借其地域优势和政策优势外,其中与深圳市大力发展外贸和招商引资有非常紧密的关系。那么,深圳市的外贸情况如何呢?深圳市财政局成泽民副局长说,1999年,深圳市外贸出口虽遇到了特区建立以来最严峻的局面,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外贸出口先抑后扬,增幅领先于全国,实现了进出口、出口、进口总值三项指标连续7年位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的成绩,1999年全市累计完成进出口总值504.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1.4%,实现外贸顺差60亿美元,使全市外贸在非常困难的环境下总体运行保持良好的局面。1999年市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外贸出口。深圳的境外企业经过16年的发展,至目前正常运作的有37家,这些企业主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包括中兴通讯、康佳集团、长城计算机等公司。经营内容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和产品研究开发为主。境外企业的发展,为深圳市招商引资、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实施跨国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加强境外投资财务

管理工作任务艰巨

总书记最近指出:我们必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和利用国外资源,以利增加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应该充分看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走出去”投资办厂,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搞经济技术合作,这同西部大开发一样,也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和前途的重大战略之举。“走出去”与“引进来”,是我们对外开放政策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二者缺一不可。杜俭司长说,这二十年我们是以“引进来”为主,把外国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人才等等引进来,这是完全必要的。不先“引进来”,我们的产品、技术、管理水平就难以提高。你想“走出去”也出不去。现在情况与二十年前不同了,我们的经济水平已大为提高,应该而且也有条件“走出去”了。只有大胆地积极地“走出去”,第一,才能弥补国内资源和市场的不足;第二,才能把我们的技术、设备、产品带出去,我们也才更有条件引进更新的技术,发展新的产业;第三,才能由小到大逐步形成我们自己的跨国公司,以利更好地参与全球化的竞争;第四,也才能更好地促进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加强与第三世界国家的经贸合作。

对“走出去”投资办厂,开展贸易活动,必须加强管理,而管理又必须先找出问题之所在,然后才能对症下药。杜俭司长说,就目前来看,境外投资和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确存在不少问题。第一,问题相当严重。去年以来,部分境外企业暴露出的因投资决策失误、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等问题触目惊心。这些境外企业不仅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我国中资企业在境外的信誉和形象。第二,问题相当特别。境外企业出现的问题有一些共同点:一是“级别”高,影响大;二是发现问题晚,在提出救助时多已严重资不抵债;三是问题多出现在港澳地区,政策敏感性强;四是问题一经发现,均有告急性质,如火烧眉毛一般。第三,地方财政部门境外投资和境外企业财务管理非常薄弱。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已4年有余,除少数省市境外投资和境外企业财务管理抓得较好外,多数省市境外企业的报表还收不齐全,基础管理工作很不健全,深层次的管理更无从谈起。

坚定信心

做好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工作

境外企业财务管理不善造成的财务风险和漏洞已严重威胁境外企业的生存,如不妥善处理将会引起更大不良影响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加强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已是迫在眉睫,势在必行。杜俭司长说,境外投资管理和境外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已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为解决境外企业出现的问题,去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境外中资企业管理法规起草联席会议,由副总理牵头,负责制定境外投资管理的法规工作。境外投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因此,财政部门必须把境外投资和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财政部门将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深化涉外财务改革,健全和完善财政规章制度,规范外事经费和涉外企业财务管理,保障和推动我国外交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支持和促进我国涉外经济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在防范财政风险方面加强管理,维护国家形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000年境外投资和境外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主要是:清理摸家底,整顿脱困境,改革求发展,管理要效益,监督防风险。

(一)清理摸家底。多年来,境外企业管理不够规范,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隶属关系都在境外建企业,现在问题是家底不清。一是清理企业数量;二是摸清是否批准;三是摸清企业基本情况。

(二)整顿脱困境。根据境外企业不同情况,不同性质,不同问题进行整顿。一是对资不抵债的该关闭的关闭,能救活的要采取措施救活;二是对运营正常的,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调整、重组和兼并。

(三)改革求发展。境外企业管理体制,运营机制许多没与市场经济接轨,要用改革的思想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管理要效益。要求投资主体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制约机制,遵守当地法律,加强党的领导,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五)监督防风险。建立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快报制度,同时对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维护国家利益和防范财政风险。

谈到外贸及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深圳市财政局外经处程新处长说,深圳的境外企业大多数在港澳地区,因其天时地利的条件,给管理上带来一定程度的便利。深圳目前正常运作的境外企业有37家,资产总额和净资产总额分别为1.05亿美元和5089万美元,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2%。总体上看,其运作状况良好,但仍然存在部分企业资债不清、盈亏不实、财会人员素质不高等现象,以及流动资金周转慢、短期偿债能力差、应收账款回收难等情况。这些都是在今后的财务管理中必须加强的。作为财政部门来讲,主要是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来支持和加快外贸及境外企业的发展。比如,今年将继续保持外贸专项贷款4亿元人民币的规模;争取外贸发展基金的规模在每年增加人民币300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有新的增加,同时协同有关银行一起进一步完善外贸发展基金和外贸专项贷款的具体发放办法;对市政府组织的出国参展企业继续给予摊位费补贴;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深圳企业发展境外加工贸易;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资金上的扶持等。

制定规章制度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8

作者简介:陈爱萍(1978-),女,山东潍坊人,山东科技大学经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

基金项目:山东科技大学科学研究“春蕾计划”项目“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评价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AZZ059)阶段性成果。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已成为新兴的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地。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流量和存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201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了100多亿美元,达到760亿美元的历史最高水平。但是我们必须承认,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实践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规模既不可同发达国家的企业境外投资相提并论,也不可与我国对外开放吸引外资规模同日而语,在管理服务水平和法制建设等方面较之世界平均水平也相去甚远。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创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经营环境,建立我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成及基础

(一)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成

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政府虽然不是对外投资的主体,但政府的支持是任何跨国经营企业都必不可或缺的。调查资料显示,在企业进行跨国经营遇到的困难中,有40%直接与政府有关,如审批渠道不畅、国家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产业政策不合理、外汇管理过严、社会服务缺失等;另外的45%与政府的政策有间接关系,如融资困难、人才缺乏等;真正的外部环境问题只占15%。因此,政府应该是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主要构建者。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主要从宏观层面对境外直接投资中的管理、服务、保护和利益协调机制四个方面加以研究。各项协调机制包括不同的内容,同时具有各自不同的功能。

境外投资的管理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对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职能分工、审批管理、外汇管理和税收管理等。

境外投资服务协调机制是指政府对本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时提供的包括信息提供、技术帮助、方向指导和资金支持等措施体系。建立境外投资服务机制应重点考虑明确海外投资产业导向,构建政府资金支持体系和服务体系,避免企业“走出去”的盲目性。

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协调机制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投资者在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系列非经营性风险提供的保护协调措施体系。

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利益协调机制是为了推动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顺利开展,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承认不同利益主体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各利益主体通过政策、法律、外交等手段对其利益进行调节的一套制度体系。利益协调机制调节的并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等。

在制定我国企业协调机制的问题上,不能单独考虑管理协调机制、服务协调机制、保护协调机制或利益协调机制,而应该把它们看成一个整体、一个系统,从系统全局的角度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协调措施,使这些机制之间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使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的总体目标达到最优。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基础

政府作为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主体,其协调职能的发挥主要是依据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宏观管理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以及签订的双边条约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这些也构成了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基础。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投资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为了配合国家投资战略转变,规范引导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行为,扶持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以及加强与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合作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在外投资利益,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性政策,还相继适时制定了针对性较强,更加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国内法律与行政规章,并参加了多个国际公约,构建了我国目前较为完善的对外投资政策体系,同时也成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基础。

陈爱萍: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构建探析三、构建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不断扩大,其在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效的协调合作来解决,构建合理的协调机制成为当务之急。面对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经验不足的现状,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协调理论为指导,构建适合我国的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协调机制。具体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以协调监督为核心,审批为辅助,健全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协调机制

1.设立独立统一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协调机构

协调机制的运行首先要依靠具有协调功能的机构,机构的设置是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有责任和义务为协调机制的运作提供组织环境,并且根据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阶段和现实情况也只能采取以政府主导的方式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国际上,政府主导的协调机构建设的普遍做法有两种:一种是由一个统一的部门来管理,另一种是由一个多部门组成的机构来管理。鉴于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机构组织进行管理境外直接投资活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组建“境外投资协调委员会”来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协调和统一规划,主要负责制定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宏观管理政策与措施等。

2.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多头管理带来的一大影响就是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往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且个别环节存在重复审核和审核标准不一致的现象。这些繁琐的审核手续,往往贻误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时机。境外投资协调委员会应该统一我国的境外投资审批标准,使审批内容更具合理性,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审批内容减少,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3.强化境外直接投资的后续监管

原有境外投资审批体系存在着审批严,后期监管弱的问题。在境外企业日常管理环节上新出台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加大了后期的监管力度。这两个措施从规范性和投资业绩两方面制定了考核境外企业的具体细则。上述两个办法目前正在实施,并不断完善。新政策体系中的这些举措,对加强境外投资的宏观监管,掌握境外投资变动情况,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服务职能,完善境外直接投资服务协调机制

建立境外投资服务机制应重点考虑明确海外投资产业导向,构建政府资金支持体系和服务体系,避免企业“走出去”的盲目性。

1.完善境外直接投资信息服务体系

目前,商务部正在定期《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建立了境外投资国别环境库。商务部还与外交部于2004年8月联合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已制定并了纺织、家电行业境外加工类投资的国别指导目录,列举了一些国家的投资政策、双边合作概况、优惠贸易安排情况等。2004年我国还建立《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要求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商会及企业等以撰写年度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形式,反映境外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地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障碍、壁垒及相关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细化完善境外投资服务方面的措施。

2.提供对外投资便利化服务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和完善对外投资在金融、保险、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便利化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弱化政府在企业对外投资中的行政审批职能,进一步下放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和各类批准证书网上发放。对外直接投资由商务部协调各有关部门,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对外直接投资为基础,补充各类实物投资金额,涵盖资源、加工工业和服务业(金融、保险)的全口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建立一个完整的统计体系。与此同时,要借鉴有关国家通行做法,面向社会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做出报告,全面评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效果与影响,为指导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调整对外投资政策和改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3.鼓励发展为境外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应积极鼓励发展为境外投资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形成健全的中介组织体系。现有的公证、律师(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会计、管理咨询社会中介机构应增加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服务的业务,加速培育和引进国际市场调查公司等中介机构,为境外企业提供资信证明、国内的法律法规咨询及法律可行性意见书,调查和提供外国合作方的资质、信用及项目可行性评估,为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高质量的研究咨询报告。同时,要切实提高中介组织的服务质量。

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分会应依据国家和地方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科学、公正地确定能源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所需的资质条件,根据行业优势、产品特点以及投资动因确定目标市场,加强境内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外企业之间的联系、交流和沟通。

(三)以立法为基础,加强外交保护,健全境外直接投资保护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随着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不断开展,有关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国内外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但相关对外投资法律体系还不完备,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类似《对外投资法》、《海外投资公司法》等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另外,我国对外投资法律规章主要是针对新建投资方式制定,并没有专门的海外并购投资法律法规,故造成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采取海外并购方式进行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特别是我国能源企业近几年的海外投资,动辄数亿、数十亿美元的海外并购并非稀有。由于海外并购无法可依,我国能源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着法律盲区,也存在较多法律障碍,对海外投资健康发展不利。因此,我国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投资公司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法律,使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不致受到侵犯。同时,制定上述法律,使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缔结的多边投资保护公约有国内法上的支持。

2.重视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与签订

由于海外投资具有跨国性,不仅涉及到海外私人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涉及到投资母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关系。促进和保护海外直接投资,仅靠投资母国或投资东道国的国内立法远不够。资本输出国为了鼓励与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往往需要借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保证其国内的海外投资立法的效力和作用。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政府过去在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时,更多地从吸收外资的东道国角度来考虑,却较少从保护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角度去推敲。随着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扩大,今后再签署类似协定,或者对一些协议重新谈判时,要加强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利益保护。此外,中国应该参考德国、法国、荷兰、瑞典的做法,积极建立对外投资促进机构,制定鼓励、控制投资风险、促进投资收益保障机制。

3.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我国海外投资较大比例分布在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一个有效运行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有效地分散、消化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政治风险损失,使投资者得到更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预防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发生,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已是当务之急。

4.积极进行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一种传统的海外投资保护措施,是指允许一国依据一般国际法中的属人管辖权,对另一国违反国际法使其国民遭受损失的行为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来推断,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得不到合理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时,我国政府应当通过正当的外交途径,对该东道国提出求偿要求,从而保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利益,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属人优先权原则。国家基于属人管辖权,有权利亦有义务为在外国经营事业并受到侵害的本国国民实施外交保护,这是一项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法规则。

(四)正视利益冲突,拓宽利益沟通渠道,建立境外直接投资利益协调机制

1.正确看待境外投资活动中的利益冲突

一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对企业本身、母国政府、东道国企业、东道国政府以及其他相关利益团体由于经济目标的差异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存在多重利益博弈关系,因此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利益矛盾与冲突。针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种种利益冲突现象,我们要去正确面对而不是逃避,认真分析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各主要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利益冲突及其动因,建立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促进其境外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2.拓宽利益沟通渠道

我国政府虽然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积极通过外交、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等途径尽力加以解决,但沟通方式与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宽。一方面,政府要注意搭建利益沟通平台,尤其要注意与投资企业的交流与沟通,建议通过定期到企业调研、召开论坛等形式了解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问题,还可通过网络等快捷的沟通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协调与东道国政府及企业的利益冲突时要充分发挥政府外交、行业协会及驻外领事机构和商会的积极协调作用,有效化解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或冲突。

[参考文献]

[1]冯鹏程.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研究[M].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09.

[2]李桂芳,储贺军.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分析报告2010[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3]杜卓.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管理政策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07.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9

跨境证券投资即包含于跨境组合投资(Foreign Portfolio Investment,FPI)中的一种重要的国际资本流动形式,半包含于跨境投资的范畴之内。根据IMF在1996年发表的“Coordinated Portfolio Investment SurveyGuide”所定义,跨境组合投资(FPI)是指国居民对另一国实体(entity)发行的证券进行的跨国界投资。FPI的首要目的在于获取资本利得,而并非追求在被投资实体中获取重大影响力和持续性利益。此定义所指的跨境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的跨境投资,投资者仅仅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持有股票或其他证券,对被投资的“另一国实体(entity)”并不参与经营及享有控制权或支配权。①跨国证券投资包括国际证券投资与外商证券投资两方面。②国际证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是指发行人在其本国境外或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并流通的,以发行地所在国或其他可兑换货币为面值的证券,是国际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投资证券化以及国际借贷证券化趋势的形成和发展,国际证券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在国际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不可忽视。③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问题关系到跨国证券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标准,对于一国而言影响到其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审核批准条件,所以有必要先对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进行认定。一般认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区分主要集中在企业有无控制权这一问题上。确认一项投资行为是国际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有一定的标准,各国有关法律规定不一。有的国家以一定的外资股权比例作为确定国际直接投资的唯一的标准,一般10%~50%不等。例如美国1974年《外国投资研究法》规定,只要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家以公司形式组成的工商企业的任何等值的投资额就构成了直接投资。从形式上看,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因为投资者并非直接与目标公司进行收购交易,而是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的流通股票,通常是在证券市场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然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开放的趋势下,单纯将跨国证券投资定义为间接投资已不适应证券行业发展的需要,证券投资亦可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而是直接入市交易。④笔者认为,认定跨国证券投资的性质应当参照两方面的标准,一方面是控制管理标准(主要是持股比例),具体的控制管理标准需结合各国的实际国情和对外投资政策倾向;另一方面是审查证券投资的根本目的,为了获得控制权还是为了短期购进后抛出获利是区分直接还是间接投资的一个标准。若投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标准并且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权,可以认定为是国际直接投资,反之则是间接投资,前者主要受投资法的规制,而后者要受到金融法和投资法的共同规制。跨国证券投资的形式不同,其管理规制的力度也有所不同,各国对于境外投资和境内外商投资的监管标准迥异,表现出各国的不同投资倾向和市场管理目标。我国的跨国证券市场投资主要分为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和境内证券市场投资两部分。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又可以分为:①境外上市外资股,即中国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记名股票,但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主要有境外直接上市国企股和境外间接上市红筹股两类。②海外发行债券,是指由中国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发行以外国或境内货币为面值的债券,使外国投资者购买后形成的证券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境内证券市场透支主要是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可以由多种方式进行,除了境内上市外资股方式外,主要包括QFII收购、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定向增发等。①我国证券市场顺应对外开放浪潮,表现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开放国内资本市场,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对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开放程度的加深等方面。首先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与此同时我国也越来越依赖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从2001年开始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放开境内资本市场,颁布一系列法规规制境内外商投资行为,既充分利用外资又保护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安全。2011年1月,中国证监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允许QFII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表明我国进一步开放了国内资本市场。虽然目前我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尚未完全开放,但是对外金融投资和个人外汇管理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2006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展QDII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逐步扩大了境外投资范围,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共批准90家合格境内投资者,投资额度高达696.61亿美元。

三、跨国证券投资风险概述

跨国证券投资的规模不断壮大,其撬动的资金量十分庞大。以我国为例,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企的海外投资前所未有地扩张。据国资委的一项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共有108家国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国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国企利润总额的37.7%,甚至有的企业境外项目利润占公司利润的50%。在国际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我们应当看到跨国证券投资带来的巨大利益,充分利用国际化、金融化的资金平台,但同时应该更加注重风险的防控和震荡后的及时恢复。冰岛国家宣布破产、美国信用等级下降,昭示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证券市场成熟完善与否的重要性。在联络日益紧密的国与国之间,因为大量的资金往来,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足见跨国证券投资面临的风险相较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利比亚局势的动荡直接影响了国际原油股价,各国在利比亚的投资也必然受到牵连。国际化的投资方式必须有相应的国际化的风险防控机制,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都是一样的。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外开放是吸引外资,利用国际资源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的金融环境、证券市场成熟程度与国际金融市场相比有明显差距,在证券业的规范运作、违规惩罚、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改进。跨国证券投资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机遇,同时也使证券监管面临新的风险问题。证券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是价格和市场环境引起的风险。国际国内环境、市场需求、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都会造成市场风险的诞生。市场风险主要由经济学者通过对市场结构的分析和结构、对宏观经济形势的预测来进行规制。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漏洞等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对其的防控表现为一种宏观环境的整体防控。管理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证券交易中的风险主要由以下行为引起:资金违规入市交易,结算漏洞,非上市公司股票欺诈交易,委托理财中的违规行为,信息披露不实,内幕交易等。在跨国证券投资中,投资风险还包括:战争、政治、市场准入、外汇、税收等可能导致证券投资损失的因素。在各种证券投资风险中,我们着重强调法律风险,因为法律风险防范的思路应当由事后补救转为事前防范和全程控制为主。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执行会长、上海并购俱乐部秘书长费国平认为:“以往‘走出去’只注意到经济方面的风险,如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对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忽视或尽职调查没有做到位。”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伴随着的各种危机是否能够得以有效防范和制止,与金融体系本身的法律制度以及更广泛的、金融运行外部法律环境是否健全息息相关。“人们对一个国家的信心,除了经济上的层面外,还要看这个国家在处理危机时,法律是否健全。”当法律不健全、歧视性执法或发生法律冲突,相关法律风险就可能转变为一种现实危害,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可见法律风险是证券投资市场必须予以重视的一种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强调,“要平衡好法律风险防控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对于风险巨大、难以防范的境外项目,即使有较好的商机和效益,也不要轻率进入。”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很多规范在吸收借鉴别国经验的过程中还有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的规定,不利于我国的证券交易发展和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

四、跨国证券投资法律监管和风险防控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10

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对资金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大。为了控制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从境外引入资金。一方面,境外融资的成本比境内发债低近100BP[ZW(]证券日报:境外融资成本比境内发债低 1 个百分点 中国企业要学会做“跨境债主”。[ZW)],另一方面境外发债的资金用途上更为灵活。在资金使用上,我国的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市场产品均有明确用途,不得用于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而境外发债往往不对资金用途做出约定。境外发债的难点主要在于与境外投资者的沟通以及境外发债资金入境即资金回流。本文主要针对境外融资和回流模式进行研究。

1 我国资本项下的政策更迭

我国由于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尚未完全放开,资本项下的外汇管理尚处于一个探索和调整的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调整中。2017年1月,央行了《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我国企业的境外融资额度及管理方式。在境外融资额度上,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从1调整为2,在结汇管理上,不再要求“有实际需要”的前提,可意愿结汇。对内保外贷的外汇政策,2011年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若将内保外贷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仍需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而在2017年2月新出台的《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则规定“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使内保外贷从贷款流程至资金回流全过程实现政策松绑。再如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2011年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在获批的额度内,用于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得超过RQFII募集规模的20%,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不低于募集资金规模的80%。根据2013年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不再受上述投资比例的限制,仅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时设定了持股比例上限,投资自主程度进一步提高。

2 主要境外融资及回流模式

2.1 集团母公司提供维好协议

该模式下由集团总公司在境外设立离岸子公司,由该离岸子公司投资设立融资特殊目的实体(以下简称SPV),由集团总公司向SPV的融资提供维好协议,同时出具股权购买协议,承诺当该SPV无力偿还债务时,集团总公司购买境外子公司持有SPV的股权。该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交易结构简单,易于管理;由于使用维好协议,不需在外管局进行登记。缺点在于此模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内保外贷,回流路径缺乏政策支持。

2.2 内保外贷

该模式由集团总公司申请由境内A银行向境外B银行出具保函,由境外B银行向集团的离岸子公司提供借款资金,境外子公司取得资金后以借款或投资方式完成资金回流。由于2017年2月的《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内保外贷回流路径已完全打通,回流更为顺畅。该模式缺点在于境内银行担保额度通常需总行审批;即使批复通过,额度也较为有限;由于占用了银行授信额度,资金用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2.3 集团母公司提供担保+融资租赁公司

该模式的流程图如下图所示。使用该模式下首先需有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做融资通道,集团母公司为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外债务担保,评级不会下调;由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境内企业,因此该担保不属于内保外贷,无须在外管局办理登记手续;集团总公司向境外发债的子公司做出维好协议,保证评级结果。

集团母公司提供担保+融资租赁公司该模式主要是通过外商融资租赁公司10倍投入差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因此该模式的关键在于须收购或设立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到期还本付息的环节,同样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还本付息,不需外汇局登记而可直接通过银行操作。

2.4 RQFII境外融资

该模式是由境内集团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O立一个离岸SPV进行境外融资,将融资资金以债权方式投入国内某个证券公司设立的离岸RQFII,以该RQFII为通道以境外发债资金购买境内权益资产和集团母公司发行的债券,从而实现资金回流。该方式的优点在于资金可用于证券投资和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也可用于认购集团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债券。根据现行税收政策,RQFII购买境内权益类资产的收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模式的难点主要在于需要找到合适的RQFII香港子公司,并要收取一定的通道费,影响境外融资整体可行性。另外,根据2013年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主要是标准化产品以及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若拟用该模式将境外资金回流对接本企业发行的债券,则需将境外发债和境内发债在时间和期限上进行协调,以控制资金成本,避免期限错配。

3 境外融资模式小结

境外融资的模式除了上述四种之外,还有QFLP、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等。境外融资的模式较多,各种模式的交易结构复杂程度、综合融资成本、资金用途、回流方式、还本付息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内保外贷模式获得了较大的政策支持,流程较为顺畅,但由于动用境内金融机构的额度,审批流程和资金用途需进一步予以考虑;对RQFII模式,较为适用于投资公司等对证券有投资需求的企业,但通道费使得融资成本提高。为了提高境外融资的适用性,企业可将多种境外融资手段综合运用,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形成有助于提高融资效率、控制综合融资成本、防控融资风险、保证资金回流、有利于还本付息的组合型融资工具。

参考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Z].2017-01-26.

[2]阎岳.境外融资成本比境内发债低1个百分点 中国企业要学会做“跨境债主”[N].证券日报,2017-01-25(A01).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Z].2011-12-16.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Z].2013-03-01.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11

一、人民币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问题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管理仍然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项目审批方式,要求若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形式为现汇,应要求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汇资金来源。在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由于资本运作内在需要以及境外投资立项审批的时滞因素影响,常常会出现投资主体变更投资方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求重新进行审批。但是很多投资主体为了一己私利,尽可能减少为行政审批成本,境外投资时更多的会选择非正常渠道。因此当前的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工作在投资主体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下,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真正价值。

(二)境内投资主体的监管问题

目前,很多境内投资主体并没有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将对外投资的外汇形式擅自变更为人民币,有效的逃脱了管理部门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资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同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约束机制缺乏有效性,导致境外投资项目监管力度不足,很多境内投资主体容易钻管理以及政策上的漏洞,常常会出现可在周边地区或国家进行人民币可兑换现象,以及将人民币资产进行非法境外转移造成资本外逃现象。

(三)代客境外理财产品风险防范问题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受到外汇增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广大居民对于外汇业务的接触和了解有一定提高,但从总体而言,了解不全面,对于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认识以及把握不够。目前我国外汇储备不断升高,人民币不断升值,人民币境外投资的收益极易受到人民币汇率波动的影响。鉴于此背景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性也越来越高。

二、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境外投资政策的建议

(一)实现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的备案制管理

科学、完善的行政许可管理体系可有效提高管理效率,使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作用发挥到极致,促进对外投资以及对外贸易的便利程度。应遵循风险可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力度,尽可能减少行政性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性审批的规范性,并且逐步实现外汇来源审查的备案制管理。针对现阶段我国人民币境外投资的现状而言,实行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是最为理想、有效的管理制度,审批制管理比较适用于国家垄断产业、大额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稀缺资源行业、援外项目以及国民经济命脉产业等;而备案制管理则比较适用于小额境外投资、夕阳产业、纯带料加工项目以及小型企业等。

(二)规范人民币境外投资行为,加强监管

应允许投资主体在境外实体经济投资中采用人民币形式,若在管理完备以及制度健全的条件下,应大力支持企业在周边地区以及国家采用人民币投资,适当降低人民币流出境外的监管限制。首先国家应尽快出台有效的人民币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人民币境外投资的风险审查、利润分配、投资来源等内容,提高相关管理部门操作的规范性。通化市应适当控制人民币境外投资的规模,确定合理的人民币对外投资总额,尤其是一些投资较大的行为,应注意加强监管,避免出现本币流失现象。其次对于人民币境外投资的重点和范围应作出具体规定,就目前而言,应规定在具有完善的人民币结算机制,法制较为健全、经济以及政治环境相对稳定以及社会信用基础较好的周边地区或国家。

(三)加强代客理财的市场监管,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对于代客理财业务,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全代客境外理财交易报告制度,提高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行为的规范性,尽可能做到将风险控制有效控制范围。同时应强化居民个人或者境内机构对代客境外理财的风险意识,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慎重选择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其次应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代客境外理财风险控制体系,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金融产品的定价能力。

综上所述,由于人民币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外汇管理政策不断放宽,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审核相比,人民币境外投资成本更低,风险更小,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催动了企业人民币境外投资业务活动日益频繁。针对人民币境外投资形式日益多样化以及规模不断托大形势,应改进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管理,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境外投资行为,加强监管力度,促进人民币境外投资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忠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关注的问题[J].金融时报,2012.8.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12

二是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目前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既没有体现在投资产业上的区别,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地区、投资形式上的政策导向。从税收支持的方式看,主要就是减税或免税,形式比较单一,没有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跨国投资的纳税人的税收服务滞后,无论是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方面,还是为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体系。

三是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某些缺陷。(1)在税源控管方面,税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充分。(2)从纳税申报方法看,对境外投资所得与境内所得汇总合并纳税时存在操作上的问题。(3)在税务管理的组织安排上,存在管理脱节现象。一般来说,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涉外税务关系处理的相关业务归属各级税务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的主要管理对象是境外投资者到我国境内投资的外资企业,而对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则又隶属对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政策不熟悉的所得税管理部门,造成懂政策的不管业务,管业务的不懂政策的局面。

二、促进境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

(一)国内税收优惠投资国为了鼓励本国投资者对外投资,一般在国内税收立法中给予其一定程度的减免国内税收优惠。

在关税上,一些国家对海外投资也给予优惠。

(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投资国一般采取税收抵免、税收豁免或延期纳税的办法,避免本国投资者的双重纳税。

税收抵免是指投资国对本国的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确立税收抵免制度的途径有两种:一是采取单方面国内立法形式,另一种是采取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确立税收抵免制度。根据跨国公司经营模式不同,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对于总分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其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直接在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全部或部分抵免,适用直接抵免;而母子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先提取各项基金后才能用于对投资者的分配,母公司取得的股息只是子公司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其所能抵免的税额也只能是分回利润部分在其所在国相应缴纳的税款,适用间接抵免法。

税收豁免指投资国承认东道国对本国领土上的投资者的征税权,放弃本国征税权。税收豁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立起来的。采用税收豁免的国家有瑞典、挪威、荷兰、芬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匈牙利等。税收豁免对境外投资者更有利,能更鼓励本国向外投资。

延期纳税。资本输出国对海外企业的投资收入在汇回本国前不予征税。实际上使企业从政府那里得到一笔无息贷款,鼓励了境外投资。

(三)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

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是投资国允许境外投资者在其投资之年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额建立储备金,将储备金的数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在对外投资之初可暂不纳税或减少纳税。采用这种鼓励措施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等。从各国看,对储备金占对外投资总额的比例及其储备金扣除年限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四)规范的税收管理制度各国税务当局日益注重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一般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境外投资税收。美国在国内收入局任命了分管国际税收业务的局长助理,设立了国际税务部,在全国设国际税收稽查员,收入局还设立了国际税收调研机构,并且加大对外国控股公司的稽查。加拿大在联邦及各省设立了国际税务审计部。英国的收入局的国际税收部已形成规范的体系,除负责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外,还负责与他国的税收协定的谈判签订及税务协调。

各国对跨国投资的税收政策虽有差别,但都需要考虑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寻求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间的均衡。一些国家希望税收在跨国投资中保持中性,同时兼顾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一般使用属人兼属地原则,其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它始终反对税收饶让,就是认为它有悖于税收中性原则,会扭曲企业行为。有一些国家完全使用属地原则,如荷兰放弃了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对境外所得完全豁免税收,鼓励资本输出。也有一些缺乏资本的国家,限制资本输出,实行比较苛刻的属人原则,这类国家已经很少。税收管辖权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跨国投资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二是考虑多方面的税收公平问题:投资国国内企业和投资国跨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东道国本国企业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跨国企业和第三国跨国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促进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

(一)完善税收抵免办法我国在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已列入对我国居民公司的境外投资所得给予直接抵免,为适应入世后将有更多企业走出国门的形势发展,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境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并拥有分配股息红利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准予间接抵免或多层抵免,以期尽可能地避免和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建议是:对公司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对公司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对公司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二)完善税收饶让制度考虑扩大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凡是纳税人从与中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的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二是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三)明确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应在我国纳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于境外分公司应是其实现的所得,而对境外子公司可以考虑只就分配给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纳税。

对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本着管理从简的原则,建议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四)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境内境外所得合并纳税的范围。建议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只局限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境外子公司应在我国进行纳税申报,但不与境内母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因为境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之间不能盈亏互补,合并纳税并没有实际意义。况且,将境外投资收益纳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使申报表中的一些项目的确定变得令人费解和烦琐。事实上,既然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境外所得不能享受境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免于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境内企业的税收待遇应该没有影响,那么,对征纳双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将境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采用单独设表计算。

鉴于企业所得税在各国的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的起止时间不同,而要调整会计年度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建议按各国的纳税年度对境外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五)建立境外投资储备金制度“走出去”既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又是国家推动经济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为了加大这一战略的实施力度,引导和帮助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建议由国家财政建立“境外投资风险基金”,从各级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一部分资金,建立起公共的“境外投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项目资助。同时,根据境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投资总额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所得中扣减。通过以上两级储备金保障制度,为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并提供资金支持。

(六)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利益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双边税收协定时,既要保护引进外资中我国的税收权益,也要保护企业境外投资中的我国税收权益,两者并重。我国较早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较少考虑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情形,应该通过协定的不断完善解决这一问题;签定中的有些条款基于我国当时的国情,如我国与比利时、美国、日本等国签署的协定规定:完全为缔约国一方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在缔约国对方取得的利息免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原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将成为股份制银行,还是否属于上述协定免税条款适用的主体范围?在参加国际银团贷款所得利息是否能享受利息予提免税待遇?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双方协商加以明确。

(七)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建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并加强税务干部的配备,由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国际税收事务,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境外投资者的利益,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规程,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

「参考文献

① [美]马丁。费尔德斯坦等主编《税收对跨国公司的影响》,赵志耘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

②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编《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③ 杨斌:《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④ 钟晓敏:《竞争还是协调》,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

⑤ 《论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财贸经济》2003年第1期。

⑥ 陈志楣:《税收制度国际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全国境外投资管理篇13

今年3月16日,商务部举行新闻会,正式对外《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于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此举将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对外投资,对调整结构,振兴产业,促进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意义重大。与现行规定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20**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简化核准程序。《办法》规定,对于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是突出管理重点。《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是强化引导服务。《办法》规定,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等。利用多双边经贸磋商机制或投资促进工作机制,促进对外投资,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政府间沟通交流,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五是提出行为规范。《办法》规定,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依据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二、我省境外投资相关情况

20**年,对于我省的境外投资工作来说,是丰收的一年。20**年我省共核准境外企业机构家,总投资额亿美元,实际发生额亿美元,同比增长62%,在全国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计新批境外投资企业41家,累计合同投资额51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为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43倍和36倍。充分显示了我省境外投资企业积极性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对境外资源性项目的开发兴趣高,手笔大。此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亿股〔占股权〕,总交易价格亿元(约合亿美元),总交易投资额为1元(约合亿美元)每年将收获得吨的铁矿石供应资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资企业家,总投资额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亿美元。从境内投资主体所在的地区来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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