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实用13篇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1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能够达标的还只是小部分,而且即使是能够达标的城市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状况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

1.我国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第三梯队”,自建立的十多年以来就普遍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低下的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前,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不到5%,低的为负数,普遍的为2%左右,远低于8%的基本要求。

随着中国银监会的成立和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城商行的资本充实状况有了一些改观。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披露的数据,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由银监会组建前的-2%左右上升到目前的8.5%,这一数据也比2006年三季度末时高了两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更是远超银监会8%的最低要求,为12.87%;宁波市商业银行达到了11.01%。但在全国116家城商行中未达标的仍有66家,有17家资本充足率为负数,极少数在-10%以下。

2.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现状存在的问题

尽管城商行目前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已达到了银监会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仍然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基本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

我国大部分城商行没有制定“资本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管理办法,没有指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操作规程或者操作实施细则,以规定资本的投入、转让、转让管理、分配,以及转增资本等方面内容具体办理过程的手续。而且资本的投入与转让的手续不合规范,存在法律风险隐患。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与股东签定入股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不完善,缺少城市商业银行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的内容,并且转让的手续不合规范,转让协议书不是转让双方的签字签章,而是商业银行支行的盖章,存在法律风险隐患。

(2)授权授信制度不尽落实

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对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与管理,对内控机制和风险的管理以及执行中央银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检查较少。内部授权授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仅有总部对支部的授权,没有对各职能部门的授权和支行对业务科室的授权,多数城商行对客户没有统一的授信制度。

(3)稽核体制尚须完善

从总体上看,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仍然相当薄弱,更谈不上强有力的内部稽核体制。一些城商行的内部稽核部门没有起到查错防漏,纠正违规,控制风险的作用。内部稽核部门在本行行张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地位不超脱,处罚权有限,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不严格要求执行内控制度的行为,还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

(4)没有形成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在资本金补充方面缺乏大量资金支持,主要的补充渠道包括发行次级债券,可转让债券,以及上市等,但这些方式都不能长期解决补充资本金的问题。对于次级债券来说,其发行要受到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而且它的纯债务性质决定了它最终还是要被偿还,因此始终不能成为资本金补充的长效方法。对于可转换债券来说,同样要受到发行条件和比例的制约,每一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大约只能满足一年左右的发展需求。上市的确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上市融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一方面受限于城商行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限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容量,上市并不能解决所有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问题。

二、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成因分析

1.历史原因

我国的城商行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相继成立,大多数城商行脱胎于原来的城市信用社,在建行初期忙于处理棘手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确立经营管理体制与机制等而顾不上及时增资扩股,有的因全行业资本金大面积不足,淡化了及时补足资本金的紧迫感,也有的因募股受挫颇多,在增资规模和时效上不尽人意,致使多数城商行资本金配比未能跟上资产扩张步伐。

2.风险控管不力使资本充足率受到影响

在城商行建行初期,有的行因市场趋势判断失误,对行业风险分析不够透彻,或者对借款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掌握不准,造成了不良资产的增多。有的因在筹建期间接盘的资产中有部分隐性不良资产滞后暴露,也给城商行造成了一定的资产损失,这些已经形成或潜在的资产损失,减少了银行经营利润,削弱了企业积累能力,直接或间接的压低了城商行的资本充足率。

3.资产结构不合理

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的比例过大,另一方面是信贷资产的集中度过高,这两方面问题均会增大银行的风险权重,从而消耗更多的资本,尤其是信贷资产过于集中,由于城商行的资本金规模本身就小,信贷过于集中将直接大幅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我国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客户贷款额占净资产的比重和前10位客户贷款额占净资产的比重都远远超过风险集中度管理的要求(警戒线分别为10%和50%)。

三、资本充足程度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影响

资本金的充足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管理状况,它对城商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是城商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城商行资本的充足是法人银行机构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管理之后,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可用以最后破产清算、清偿债务,是银行最后的流动性。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对维护公众对城商行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其大小及变化不仅能够反映单个银行的风险情况,而且可以度量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是判断一国金融是否稳定的重要指标。

2.提供了风险度量工具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上讲,银行本质是通过管理风险而获益的金融中介,风险管理是银行的生命线。城商行的资产经营必然产生风险,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要求城市商业银行从事任何一项资产业务都应根据其风险权重,保证有相应的资本来覆盖风险。因此通过科学的风险权重设置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能够反映城商行经营风险的大小,它不仅能体现单项业务风险,而且还可体现整体资产业务组合风险,从而克服风险的长期性、滞后性和隐蔽性问题。

3.资本充足是推进城商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动力

现代企业理论表明,资本所有者――股东是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拥有和行使主体。在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中,股东行使自身权益以及获取投资回报,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来实现,即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来实现。如果没有来自资本所有者方面实现自身权益的内在要求,就谈不上城商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

四、提高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对策措施

既然城商行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我认为需要从经营理念、内控调节等多方面综合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1.牢固树立银行资本金的经营理念

我国银监部门规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将这一要求贯穿于商业银行的设立、持续经营,直至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资本充足率已成为银行经营的基本要求和监管重点,为实现业务发展,机构增设与跨区经营,避免在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运用等方面受到制约,城商行必须根据业务经营状况及时补足资本充足率,依据经营业务发展规则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2.积极调整业务发展结构

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是各种资产按风险大小的加权之和。当前城商行应该在规章制度允许下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理财等低风险权数的零售业务;进一步扩大银行卡、业务、支付结算、保险、代客理财业务等资本占用低的中间业务的比重,高度重视信用卡和国际结算等发展潜力大、收益丰厚的中间业务领域,逐渐由低层次的代收代付向国债代销、基金托管等高附加值品种发展;努力创新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业务等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积极拓展以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资产托管等高附加值的资产托管业务,并为发展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参与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兴业务创作条件,从而实现基本盈利模式从存贷差占绝对优势转向存贷利差和中间业务并重的轨道上来。

3.争取上市和增资扩股补充股本金

仅靠内部利润留成进行资本积累还不能满足资产快速增长对资本的需要,为此城商行还应通过上市和上市和增资扩股积极进行股本金筹集。

2004年10月,西安市商业银行引入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外资;同年末;澳洲联邦银行成功收购济南商业银行11%的股权;2006年12月21日,重庆商行与国际凯雷投资集团,香港大新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出售24.9%的股份;2007年7月19日,南京市商业银行和宁波市商业银行在上海A股;同年9月,北京市商业银行也成功上市;上海、杭州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准备上市。

通过上市和增资扩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筹集到充足的资本金,降低风险资产数量,同时还能缓解资本金不足的问题。2003年12月,银监会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最高比例由以前的15%提高到20%,为城商行吸引外资提供了更大空间,也使城商行有更多的机会扩充资本,改善资本数量,提高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问题贯穿于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持续经营、市场退出的全过程,它对城商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并且随着城商行业务范围的逐步扩大,风险成因和表现复杂化,资本充足率在银行发展中的重要性还将进一步提升。城市商业银行保持稳定性,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自身持有的资本水平、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以及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保持城商行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对减少不良资产,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纪建 张学英: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海南金融,2006年第3期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2

2006年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下称“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包括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统称为“金融工具准则”),这四项会计准则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四项准则逻辑一致、相互关联,建立了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列报的一套严密而完整的会计处理体系,有效地填补了我国会计标准在此方面的空白。不同于以物质产品或劳务产品为经营对象的一般企业,商业银行则是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为经营对象,经营的是特殊的商品――货币和与之关联的金融服务。由于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其资产和负债大多属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准则体系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巨大变化对商业银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将原先部分表外核算的金融资产纳入了表内核算,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等。这些会计准则的变化使得利率、汇率、股票价格的波动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并且反映到了商业银行的利润表上或资产负债表上,这是否意味着新的会计准则将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面对的风险纳入到了会计核算体系中,最终通过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指标的变动有效揭示了风险?本文旨在研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否使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更加有效地反映了相应的风险,从而提高了风险在表内的揭示程度。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方法 2006年财政部正式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而在新会计准则体系正式颁布之前,财政部已于2005年8月25日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附件)与新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准则的内容基本一致的。因此,对商业银行而言,新会计准则在银行业的实施是个渐进的过程。2006年先试行了与银行业密切相关的金融工具准则,2007年开始根据规定全面施行新会计准则。通过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实施的前后的风险评级指标对比,可以定量地分析新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程度,以判断金融工具准则对商业银行风险揭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又进一步用同样的方法将新会计准则正式全面实施前后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对新会计准则中除金融工具准则以外其他具体准则对商业银行风险揭示的影响展开了研究,从而得以全面判断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是否有效揭示了商业银行风险。根据前所述,首先通过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实施的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判断金融工具准则是否能揭示商业银行风险。根据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在披露比较财务报表的数据时,需按追溯调整后的口径披露报告当期上年数据。由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研究该项会计政策实施对相同年份的年报数据的影响程度。

(二)数据选择 本文选择2005年年报数据和2006年年报比较财务报表中追溯调整后的2005年年报数据,以便进行比较分析;同样,通过会汁准则正式全面实施前后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判断新会计准则中除金融工具准则以外其他具体准则的实施对商业银行风险揭示的影响时,由于新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需获取研究对象的2006年年报数据和2007年年报报财务会计报表中追溯调整后的2006年报数据。根据此要求,样本银

行的上市时间需在2005年前(含),以便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相关研究年份的数据。经筛选2005年即已上市的商业银行有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五家银行。因此,本文选择了这五家银行作为样本银行进和研究,文章中的研究数据来源均出自于这五家银行2005年至2007年的财务报告。本文中数据的对比是将新旧会计准则实施前后商业银行冈,险评级指标值进行对比。

(三)指标定义 商业银行风险评级指标是用来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基本状况的指标,取自2004年银监会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该评级体系分别通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等五个方面来实施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对银行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风险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依据各风险评级指标值加权汇总后给予总体评级的一种风险评估体系。这五个方面由于“管理状况”完全是通过定性描述进行评价,不适用进行数据实证分析,因此本文通过对“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等四个方面的风险评级指标在新旧会计准则实施前后的变动研究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风险揭示影响。本文选取用以反映商业银行风险的风险评级指标分别是资本充足率(反映资本充足状况)、准备覆盖率(反映资产安全状况)、资产利润率(反映盈利状况)以及流动性比率(反映流动性状况)。该四个指标均属收益型指标(指标值越大越好,则称为收益型指标;指标值越小越好,则称为成本型指标)若新会计准则实施后风险评级指标下降,则说明了新会计准则是能揭示商业银行风险的。

三、新会计准则对商业银行风险揭示影响分析

(一)风险评级指标变动分析(1)《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实施前后各风险评级指标变动结果。从(表1)中可以发现,《暂行规定》实施前后风险评级指标发生了变动。《暂行规定》实施后,风险评级指标较实施前普遍下降。5家样本银行,共计20个风险评级指标值中,12个指标值下降了,4个指标值未发生变动,而上升的指标值只有4个。对结果进一步观察发现,4个未发生变动的指标值均是拨备覆盖率。进一步对实施前后的风险评级指标变动描述性统计进行分析如(表2)。从(表2)中数据可以发现,《暂行规定》实施后,除反映资本充足状况的资本充足率的均值较实施前提高,而反映资产安全状况的拨备覆盖率、反映盈利状况的总资产利润率及反映流动性状况的流动性比率较实施前的均值都降低,反映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最核心的四个评级指

标在《暂行规定》实施以后有三个下降了。前文已述,《暂行规定》的内容与新会计准则金融工具准则的内容基本一致,因此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在表内揭示的程度。在前文已述,对商业银行而言,新会计准则在银行业的实施是个渐进的过程,2006年先试行了与银行业密切相关的金融工具准则(《暂行规定》的实施),2007年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开始全面施行新会计准则。因此在将2006年末当期财务报表和2007年追溯调整后的比较财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新准全面实施的影响,实际是在金融工具准则已实施的基础上,分析新会计准则其他与银行业相关具体准则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从(表3)中可以发现,新会计准则正式全面实施前后的风险评级指标的变动幅度明显小于《暂行规定》实施前后发生风险评级指标的变动幅度,五家上市银行共20个风险评级指标值有12个未发生变动,甚至浦发银行和华夏银行在新会计准则正式全面实施后,衡量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四个基本评级指标均未发生变动,而且评级指标均值变动也没有规律。可见,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是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带来的影响,其他具体准则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并不重大。因此,新会计准则的施行有助于提高对商业银行风险在表内揭示的程度,主要是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带来的影响。(2)新会计准则全面实施前后各风险评级指标变动结果。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3

二、业务营运监管

1.业务营运监管的主要内容

(1)资本充足性。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关键的问题是要有适当的贷款评估和资产分类方法以及相应的会计准则。恰当地评价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就意昧着必须准确评估商业银行的贷款组合、拥有资产或其他表外资产业务,并对其资产组合进行分类,保证提取足够的呆账准备金。(2)资产质量。资产质量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最重要的依据,商业银行经营出问题往往是从资产质量恶化开始的,然后才是相应收益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因此.监管当局把资产质量作为最重要的监管内容。一是保证银行的信贷职能建立在稳健原则之上的,建立并保持信贷政策和贷款审批、管理程序方面的文件规定;二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的单项信贷、资产分类和提取呆账准备金政策进行定期检查,评估这些政策和实际资产质量是否相适应;三是监管当局必须对商业银行有问题的信贷和回收逾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关注,在提供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还应对担保的可靠性、抵押品的质量进行连续的评估和监测;四是限制对单一贷款人和关联企业的风险,防止风险集中。(3)流动性。流动性比例的监控必须与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结合起来进行评估,流动性越高,说明商业银行掌握的低收益资产就多,资产的盈利性也就越差,就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4)盈利能力。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目的,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有盈利,股东才能分得股息和红利,银行才能提取积累,增强抵御风险的实力和发展的能力。商业银行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收入和费用支出水平。对盈利能力的监管,主要关注商业银行在财务会计核算中的不审慎行为,主要盈利不实。应付利息计提不足,表内应收未收利息长期挂账;果账损失和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核销;呆账准备金计提不足;营业费用成本占比过高。上述现象的长期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商业银行的健康稳健发展。(5)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完善的内部控制是衡量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的效率性和有效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行为准则的规范性。因此.监管当局在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求商业银行贯彻“内控优先”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授信的内部控制;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存款及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中间业务的内部控制;会计的内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2.业务营运监营的方式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4

一、商业银行政策性危机的表现及影响

1.商业银行政策性危机的表现

涉及到商业银行的政策很多,受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可能形成的政策性危机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价格政策危机。价格是商业银行盈利多少的重要杠杆,商业银行的价格即是存、贷款利率标准和其他业务的收费标准。目前存贷款利率主要由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但规定了存款利率的最高限和贷款利率的最低限,在此范围内商业银行有一定的浮动权。中间业务收费主要由监管部门根据不同的产品品种规定不同的价格调节方式,主要有指导价和市场价,如结算业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和市场价。一般情况下,存贷款会保持一个合适的利差,以保持商业银行的适当的盈利水平。但是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如国家为了促进消费有可能大幅度降低消费贷款利率,结果,如果消费贷款比重大的商业银行可能造成大面积亏损;再比如为控制房地产信贷过热势头,规定房地产贷款首付比例,提高房贷贷款利率,造成众多按揭贷款偿还能力下降;规定银行卡必须收费,虽然可能增加银行卡业务收入,但可能造成银行卡消费功能的减弱。所有这些,如果一旦某一政策影响到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就很可能导致这家商业银行经营陷入困境。从宏观上来讲,如果利率与实际价格水平脱节,极可能引起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的大幅度波动。

(2)汇率政策危机。汇率是一国货币与他国货币的比率,汇率上涨,本币贬值,则意味着进口同等物资要用更多的本国货币。此时,国内企业不愿多进口,反而会积极出口,持外币升值;同时,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则意味着市场价值的损失。反之,汇率下跌,本币升值,则意味进口同样的物质用更少的本币即可购得,此时,本国企业宁愿多进口,而对出口则积极性下降。国家目前实行的是浮动汇率制,即以基础汇率为准,各商业银行的结售汇率按一定比例浮动。国家公布的基础汇率往往带有战略性和突然性,汇率政策的调整一方面影响商业银行客户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影响商业银行外汇资金的价值,对于以外汇业务为主体业务,以涉外企业为主体客户的商业银行,受汇率政策影响的可能性很大。

(3)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造成的的产业危机。从新中国建立以来经济发展趋势分析,每次进行的宏观经济调控都是从控制固定资产规模,控制信贷投入人手,而固定资产投资往往又是与商业银行信贷投入紧相连。前一个经济周期在控制房地产热时,结果造成了众多的半拉子工程,烂尾工程,使以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贷款为主的商业银行出现了严重的贷款质量危机和支付危机,而且固定资产投资控制往往对下游产品产生很大的传递作用,会造成一系列客户经营的失败,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的经营失败。

(4)存款准备金率造成了资金紧张危机。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以备支付的资金,中央银行会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准备金率以控制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规模与速度。中央银行确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是根据市场总体资金供求状况确定的,同样,对于某个商业银行而言可能资金供求状况和市场总体状况相反,因此,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新政策一旦出台,可有会加剧某一个商业银行资金供求矛盾,使其经营陷入无助状态。中央银行还可通过利率手段买卖市场流通中的票据,同样可以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供金求状况。

(5)税收政策造成的财务危机。从国家税务角度来讲,需要从全局经济发展角度出发来进行税收政策调整,如前几年推出的存款利息所得税,很多银行由于准备不充分,结果造成大量客户流失。再比如税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一些纳税基数或税率调整,也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陷入财务困境,抑制某些业务的发展。而呆账贷款核销政策的调整,也将造成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困难。

(6)监管政策造成的准入危机。商业银行作为社会企业,既要受到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还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专业监管。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根据国际金融市场状况,监管水平和方法及国内的商业银行的情况出台监管政策。如国家银监会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要等于或大于百分之八。如不满足这一要求,商业银行就面临退市的危险或削减危机资产规模或限制业务的开展。就因为这一条可以使不少中小商业银行陷入经营困境。另一种情况是,监管部门放松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管制,使更多的资本进入银行领域,造成某些银行的业务量下降、盈利能力降低的危机。

2.政策性危机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一是持续时间较长。政策性危机一旦形成一般对商业银行影响时间较长,而且有些政策一旦实施,如效果不明显还会不断加大力度,在某种程度上会加剧商业银行政策性危机的程度。

二是具有强制性。政策一旦出台,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商业银行必须无条件执行,商业银行面对政策性危机不是讨论政策合理性与否,而是如何根据政策来寻找本企业的出路。

三是影响面较广。政策性调整的重大特点就是波及面广,传递速度快,对商业银行发展影响深远,一定程度上必须要求商业银行经营必须从体制和机制上进行调整。

四是政策性危机具有复杂性。政策性调整往往是涉及到多个政策的同时调整,多管齐下才可能实现某种目标,因此,商业银行一旦形成政策性危机,在处置难度上要高于其他类型的危机。

因此,商业银行政策性危机一旦成为现实,就可能导致资产质量恶化,财务效益下降,最终只能退出市场。

二、商业银行应对政策性危机的策略

1.商业银行应对政策性危机的准备

首先,商业银行高管人员要高度重视政策因素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增强防范政策性危机的意识,要把防范政策性危机列入商业银行危机管理中。不仅要重视宏观政策研究,也要重视区域政策的研究;不仅要重视本行的政策,也要重视其相关行业的政策。只有高度重视,增强政策性危机意识,在经营活动中才能有充分的应对准备。

其次,政策的形成往往是有规律性可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要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来负责此项工作,当然,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利用社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所来为其服务,这样既可达到研究政策的目的,又利于节约成本。

第三,经济政策特别是金融政策出台往往涉及面广且又很突然,因此,商业银行要把应对政策危机作为常规工作来做,要建立应对各类政策的反应机制和预案,对各类政策的出台有充分的准备。

第四,在制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过程中,要注意商业银行业务结构在行业、区域、品种上的分布结构,只有战略结构优化,才能为应对危机提供充分的准备。

2.商业银行应对政策性危机的策略

(1)对已经形成的政策性危机进行紧急救助。如对房地产贷款利率大幅度提高,约束了房地产企业的信贷要求,此时商业银行要利用储备客户,及时转移投放新的贷款客户,保留相应的贷款规模和利息收息水平。又如汇率政策的调整,可能导致涉外企业亏损、破产,加大了涉外贷款危机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可以及时收回这方面的贷款,压缩涉外贷款规模,放缓贷款投入速度,商业银行可通过增加流动资金贷款或资金运用多元化来解决资金头寸过多。

对由于存款准备金调整或公开市场业务造成的资金头寸紧张,商业银行则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出售部分贷款资产,卖出票据,吸收存款来解决流动性不足,对出台的监管政策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满足,通过业务结构的调整,增加财务收益,保持适当的纳税水平。

(2)加强宏观政策研究。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国家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往往是有预兆的,政策带有很强的方向性。如果一个商业银行经营与现行政策规定、走势不一致,这无疑是战略错误。政策又是可预测的,政策往往是经济规模需求的具体体现,是客观经济规律的一种反映,因此,作为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国家宏观政策的研究。商业银行要研究可能出台的新政策,要研究每个政策对商业银行直接与间接、近期和长斯的影响,在对政策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商业银行各个时期的经营对策与方案。

(3)保持商业银行经营结构的不断优化,增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积累。任何政策的出台只能对商业银行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产生危机性影响,因此,减轻政策性因素对商业银行的负面影响,保持一个优化的业务结构十分重要。优化的业务结构虽然可能会使商业银行失去高额利润的机会,但能保持住商业银行抗击政策危机的能力,如存款负债结构更多渠道化,资产形式多样化,客户结构多行业化,大中小客户比例适当、币种结构适度化,资产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保持一种适应的状态。这样一旦遇有政策因素的调整,可使危机被控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之内。

(4)提高商业银行对市场的快速反应能力。商业银行应对政策性危机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政策和市场的反应能力,在处置政策性危机过程中,就要以最快的速度来采取相应的对策。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政策危机处置过程中,一定要建立高效的市场反应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信息,判断政策走向,采取相应的对策。

(5)充分发挥现代金融管理技术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作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金融管理技术也在不断创新。金融政策的调整引起金融危机的状态总会有相应的金融管理技术相对冲。要积极采用现代金融管理技术,防范危机损失,如外汇远期买卖,掉期等等都是化解政策性危机的有效方法。

(6)大力拓展受政策性影响较小的业务。商业银行作为经营性企业,本身具有强烈市场特征,但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有政策性较强、政策性较弱之分。比如政府财政性存款、部队存款、基础设施贷款,其政策性往往比较强;而居民储蓄存款,一般的工商企业贷款,其市场性很强。因此,商业银行在制定业务战略导向时,要积极选择市场性较强的业务和客户,从而减少政策性变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程度。

参考文献:

[1]王伟东:经济全球化中的金融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3

[2]王则柯:新编博弈论评话[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3]张吉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识别与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5

一、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后果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在特定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筹集相关资金来满足客户当前或未来一段时间资金需求的能力。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银行的流动性包括三个关键的要素:资金、取得资金的成本以及取得资金的时间。

流动性风险通常被认为是商业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但是实质上流动性风险是信用、市场、操作、声誉及战略风险长期积聚、恶化的综合作用结果。如果这些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最终就会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进而引发商业银行的生存危机。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商业银行所出现的流动性危机可能导致存款人对同行业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的担忧,进而发生连锁效应引发国家范围内的行业系统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的评估方法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一方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希望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贷款和投资中,并倾向于期限长、收益大的资产;另一方面,负债经营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又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金来应对经营过程中的流动性需要。以避免发生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因此选择恰当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方法,有助于把握和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指标法

流动性指标法是各国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方法之一,其做法是首先确定流动性资产的种类并进行估值,然后确定合理的比率或指标并用于评估和监控。以下介绍指标法中常用的指标和比率。

(1)流动性比例。流动性比例是财务分析中分析流动能力的重要指标,是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率。衡量的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目前我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25%。

(2)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依存度反应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中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该比率越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越稳健。核心负债依存度是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根据银监会在有关文件中的解释,核心负债是指那些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对利率变化不敏感的负债,季节变化和经济环境对其影响较小;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应该低于

(3)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率是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的核心指标之一,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的比例。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10%。

(4)存贷款比例。存贷款比率是贷款总额与核心存款的比率,是一种传统的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指标。该比率越小则表明商业银行存储的流动性越高,银监会对这一指标的监管要求为不得超过75%。

(5)流动性覆盖率(LCR)。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的新的流动洼风险监管指标,且将最f邸艮设置为100%。

LCI=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这一指标的计算指定30天为期限,而引入这一监管比率的目的在于强化短期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监控,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个合理的水平。

(6)净稳资金比率(NSFK)。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的又―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底限也为100%。

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这一比率的计算以一年为期限。引入这一比率的目的是促进银行业机构的资产和业务融资更趋中长期化;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

除以上介绍的比率之外,还有一些常用的比率,如超额备付金率、现金头寸指标、核心存款与总资产的比例、贷款总额与总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易变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以及大额负债依赖度等。

使用流动性指标法的优点在于简单实用,可以直观地理解当前和历史的流动性状况。其缺点在于属于静态分析,无法描述商业银行未来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状况。由于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其业务特质及获取流动性的途径和能力各不相同,必须综合多种比率、指标以及相关的内外因素,才可能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评估和判断。

2、现金流分析

通过商业银行对短期内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预测和分析,可以评估商业银行短期内的流动性状况,一般表现为流动性剩余或赤字。当流动性出现“剩余”时,商业银行必须考虑这种流动性剩余头寸的机会成本;若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赤字”,则必须考虑这种赤字可能自身运营带来的风险。根据历史数据研究,当剩余资金与总资产之比小于3%~5%时,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个预警。

实践证明,为了合理地预计流动性需求,可以将流动性“剩余”或“赤字”与融资需求在不同时段进行比较,其目的是预测新贷款净增加值、存款净流量以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净流量。然后将上述流量预测值加总,再与期初余额相加,获得未来时段内的流动性头寸。

现金流分析有助于真实、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在未来短期内的流动性状况。但是随着商业银行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日渐复杂,现金流量的可能性和准确性随之降低。在实际操作中,现金流分析法和缺口分析法通常―起使用、互为补充。

3、其他评估方法

除采用上述的流动性比率法和现金流分析法以外,商业银行还广泛利用缺口分析法和久期分析法来深入分析和评估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1)缺口分析法。该法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是评估商业银行流动性较好的方法。缺口分析法是针对特定时段,计算到期资产和到期负债之间的差额,来判断商业银行特定时间内流动性是否充足。

商业银行的贷款平均额和核心存款平均额之间的差异构

成了所谓的融资缺口,如果缺口为正,商业银行必须动用现金和流动性资产,或者介入货币市场进行融资。为了实现赢利目的,商业银行的短期资产与负债的差额通常为负数,但商业银行必须确保此项差额得到了有效控制,并有足够能力在需要时迅速补充资金。

积极的流动性缺口分析的期限很短,通常为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于活跃在同业拆借市场和易于在短期内筹资的商业银行来说,可以具有较短的流动性管理时间期限;而活跃在长期资本和负债市场的商业银行则需要采用较长的期限。

(2)久期分析。由于利率变化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造成流动性状况发生变化,因此久期分析经常被用来分析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的影响。

用DA表示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DL表示总负债的加权平均久期,v^表示总资产的初始值,vL表示总负债的初始值,R为市场利率,当市场利率变动时,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可以表示为:

久期缺口可以用来衡量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程度,以及对其流动性的作用效果:

久期缺口=资产加权平均久期一(总负债/总资产)*负债加权平均久期

当久期缺口为正值时,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则资产价值增加的幅度比负债价值增加的幅度大,流动性也随之加强;反之则相反。

当久期缺口为负值时,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则流动性也随之减弱;反之则相反。

当久期缺口为零时,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没有影响。

总之,久期缺口的绝对值越大,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影响越大,对其流动性的影响也就越显著。

目前最值得推荐的做法是,商业银行同时采用多种流动性风险评估方法,来综合评价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过程见图1。

1、资产负债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属于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失衡,就会引发流动性危机。因此在银行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的控制与缓释。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和审慎性原则,具体表现为商业银行要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危机的能力;应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从流动性风险的源头开始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1)资产的变现能力。资产的变现能力衡量的是资产的流动性,具体包括变现需要的时间以及变现的成本。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基础建设还不健全,商业银行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深度、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交易和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要提高资产的变现能力,不仅在于资产本身的性质,还需要考虑金融市场的活跃性和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充足。

(2)负债的稳定性。商业银行应关注负债的稳定性,即融资来源的稳定性。提高负债稳定性的方法包括: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市场波动较大的债务依赖;商业银行应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

2、现金流量管理

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商业银行通过分析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有助于发现融资缺口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现金流量管理的核心部分是现金流的预测。现金流的预测主要分为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目的在于评估商业银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短期现金流的预测主要服务于头寸管理,针对1-7天内发生的现金流,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预测比较有经验,因而预测比较准确。由于现代商业银行交易的产品日渐复杂,预测长期现金流则较为困难,与此对应的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应于现金流预测中的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可以针对短期,也可以开展中期乃至长期的期限错配分析,以便及早发现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应以其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最好的做法是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对应期限内的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的计算步骤可参考图2。

商业银行在设定现金流限额时应尽量保守,并通过返回检验确定该限额的有效性,同时对所有超限额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分析原因,必要时还需要调整现金流预测的方法和模型。银监会在这方面的监管要求为“现金流限额测算期至少为一个月,鼓励商业银行按更长时间段进行测算。”

3、压力测试及情景分析

由于现金流预测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需求,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对其流动性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的目的在于分析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商业银行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是多久,与此相应的监管要求为“商业银行在压力情况下的最短生存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考虑到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还需要深入分析假设情景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因此商业银行在设计压力情景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单个机构和整个市场,还要结合本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使假设条件涵盖来自于市场、信用、操作、声誉等多个风险类别的市场波动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并充分反映融资流动性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的高度相关性。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商业银行应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包括核心资本金和附属资本金的比例,持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用以缓冲流动性风险,建立行之有效的应急计划。

4、应急计划

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吸纳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都有待提高,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在完善流动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同时,制定不同情况下的应急计划。

应对流动性危机的方法主要包括资产变现和负债融资。资产变现主要是指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变现,其中要加强备付金的管理。负债融资的渠道主要包括向央行借款、银行间市场拆借和发行金融机构债券。

商业银行在制定应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框架等因素,涵盖银行流动性发生临时性危机、长期性危机和压力的情景,并预设触发条件和实施程序。

四、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措施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6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规模的扩张、业务领域的扩宽,服务功能的扩大,同业竞争的加剧,尤其是网上银行的兴起、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这些变化对于当今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革有着前所未有的冲击。

资产负债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其效率的高低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实力。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起步比较晚,虽然近年来其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成熟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相比仍存在巨大的差异,体现在银行资产和负债结构比较单一,经营管理体制落后,资产负债管理手段落后、利率变动风险大等问题。因此,进一步改善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对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水平,提高竞争力,规避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对此,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相关理论入手,通过整理四大商业银行指标数据分析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进一步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建议。

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

(一)资产管理理论

该理论产生于商业银行建立初期,完善和成熟于20世纪40年代,该理论强调将经营管理重点放在资产业务上,主要通过对资产规模、结构和层次的管理来实现资产的优化组合满足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随着银行业的竞争和经经营业务的发展,该理论演进了三个阶段:商业性贷款理论-转移理论-预期收入理论。

(二)负债管理理论

该理论认为银行为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不必要保留大量的高流动性资产,可以通过发展主动型负债方式,扩大从借贷市场上借款的渠道和途径,满足多样化的资产需求,同时也加大了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三)多元化管理理论

该理论认为资产管理理论过于注重流动性和安全性,忽视了赢利性;而负债管理理论解决了赢利性,但是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该理论认为需要通过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共同管理,才能达到商业银行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协调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发展进程

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起步较晚。1984年以前,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下的信贷资金体制,银行的资金由国家分配。

1985年起,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实贷实存管理体制,把资金与规模分开,实行信贷规模和资金双向控制的管理体制。

1987-1994年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4年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了《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对资本和资产风险权数做出了暂行规定,根据一般国际惯例和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规定了9项指标,标志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实施。

199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公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对94年通知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进行修订,主要补充了境外资金运用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指标,增加了六项监测性指标,并把外汇业务、表外业务纳入考核体系。

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国有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各商业银行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管理体制。

2000年来,随着我国监管机制不断向新巴塞尔协议靠拢,各商业银行开始学习国外管理经验,开始引入缺口管理、持续期管理等模式,采用先进全面的资产负债管理手段提升我国银行业经营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现状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现代商业银行的基本能力,其效率的高低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实力。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己经逐步建立了一套以比例控制为主的管理体系,反应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以及资产赢利性。近几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造、公开上市,为满足上市披露、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要求,更是需要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现通过对07-09年四大商业银行六项资产负债管理比例指标的考查,进一步分析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现状。

(一)流动性指标

表1:2007-2009年四大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情况

流动性资产

流动性负债

资产流动性

2007

2008

2009

2007

2008

2009

2007

2008

2009

中国工商

银行

653960

957818

1002602

2440149

2876330

3265805

26.80

33.30

30.70

中国银行

11387

14870

18214.44

34929

30470

40208

32.60

48.80

45.30

中国建设

银行

5881

6967

8485

42924

43607

58865

13.70

15.98

14.41

交通银行

4858

7174

6953

17947

18106

24986

27.07

39.62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7

近年来,我国传统信贷的增长速度在逐渐放慢,而银行同业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很多银行的同业业务都是为了更多地实现表外信贷,已经不仅仅是为了调节银行的资金流动,过多的表外资产造成了同业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的问题,导致银行资金的流动危机存在。

一、银行同业业务状况

银行同业业务是银行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盈利和金融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最初银行的同业业务只是为了解决资金的短期流动性的问题,它只局限于银行间的同业拆借,但是从2010年起,银行同业业务发生了很大的改变,银行不但存在同业拆借、存放、票据转贴现,而且还在同业业务下变换出了很多形式的其他同业业务,比如同业偿付、代付、买入返售等其他的同业业务,从而扩大了表外资产,对于大部分银行来说这是一种节约监管成本的手段。

被称为“同业之王”的兴业银行是我国最初开展同业业务的商业银行之一,近几年也随着经济与金融发展的步伐,不断地发展出了很多同业业务,从数据上我们可以看到,兴业银行的同业业务资产占了整个银行资产的三分之一,另外由同业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占银行总利润的二分之一,直观的数据表明兴业银行依靠同业业务获得了很大的利润,这也是为什么很多银行将同业业务作为自己银行的所有业务中的主角的重要原因。

现阶段我们可以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概括为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一)银行同业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

同业业务作为银行业务的中坚力量,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来源。我们可以从2012年上市银行的报表中看出,我国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中,同业资产比上年增加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银行高达11家,这种资产增长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同年上市银行的资产的增加速度。虽然我们不能依照报表中的同业资产份额来断定该银行的同业业务开展的状况,但是它足以证明同业业务在银行的整体业务中处于比较活跃的状态。另外同业业务也在不断地寻求创新,比如,银行找到券商与他们商量合作事宜,替代了原来的信托;虽然同业代付已被监管,但是银行通过创造它的替代品“同业偿付”保住了原来的客户;另外,买入返售也是银行创新的重要举措。

(二)由于信贷受限导致商业银行的同业资产在迅速扩张

我国的五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工农中建这四大银行的同业资产都已经超过万亿元人民币,另外工农建交这四大银行的同业资产规模比上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其中工建交三大银行的增速已经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在这五大银行中建设银行的同业资产扩张最快,其次是工行、交行和农行和中国银行。2011年6月末的数据显示建设银行的同业资产4708亿元,到了2012年上半年末竟然到了10250亿元,增幅为百分之一百一十八,另外它的同业资产增长主要是来自拆出资金和同业款项,他们的平均余额同比上年增长高达311.42%。工行、交行和农行的同业资产增幅分别是百分之七十三、百分之七十六和百分之五十左右,而同业资产增幅最低的中国银行在2012年中旬的同比增幅为百分之二十三左右,虽然这个数据相对较低,但是仍然高于银行总资产的增幅。

(三)同业业务带动了股份制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增长

股份制银行的同业业务占总资产的比重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其中享有同业之王之称的兴业银行则高达百分之四十,首次超过了该行的贷款资产。

从同业资产的增长速度来看,我国六家股份制银行的同业资产的增长速度均超过了百分之五十,其中,中信银行的增长速度为112%,是六家银行中增长速度最大的银行,它的同业资产的增长来源是拆出资金和同业存放。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的增长速度逐渐下降。

二、我国银行同业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从同业业务的发展状况来看,它的发展也比较迅速,但是在这种发展的背后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需要提高同业业务的开展水平。目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中的很多产品和服务都出现严重的同质化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整体运营能力都差不多,并且还处在同一个金融环境中,所以他们的创新能力就相对较弱。

(二)需要进一步重视同业业务。目前商业银行内部还不能明确认识到同业业务的重要性,所以他们就会将同业业务和公司的业务放在一起,不利于同业业务的开展,另外银行的各部门之间没有团结合作的意识,所以当每个部门都开展业务的时候,各个部门都关注于各部门自己的情况,忽视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这种情况就会导致银行存在分散性的、短期的同业业务,不利于银行的整体长远的发展。

(三)需要同业资金类业务走出创新误区。近几年来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开展的基本路线就是尽力规避风险,发放各种贷款。通常是存在业务创新的时候由于严格的监督管制,刚创新的业务就会出现萎靡的状态然后银行就会另外再找机会创新,这样循环下去,这样的同业业务的创新不但不能为银行开辟一条新的道路,反而为银行的宏观调控、资金流动和系统性风险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不利于银行的发展壮大,也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四)需要增强同业业务的盈利性。对比国外的一些商业银行,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同业业务的盈利性明显要高于我国的商业银行,造成这种现象不仅是因为我国各大银行的创新能力还不够,而且还因为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还不稳定。

三、我国银行同业业务未来发展方向

因为我国同业业务的发展还不成熟,所以它的潜力也很大,但是这也预示着同业业务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要想在这样的环境

中立足发展、不断进步,就要把握好未来同业业务发展的方向,围绕同业业务发展的基本方针,然后针对不同的客户为他们制定不同的业务品种,所以,在未来的同业业务中,银行需要牢牢把握以下几点要求:

(一)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的规范化问题。监管力度的加强,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更规范的同业业务体系。虽然同业业务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大量地资金,但是它还会引起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比较复杂、资金管理比较混乱的情况,所以从2013年3月起银监会就要求各大中型银行向监管当局上报同业大额风险敞口,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是提高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透明度,而且还能较大程度地控制同业业务的风险。

(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流动性的管理。现阶段我国很多中小型的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和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及同业存款。这种模式不但不利于银行的发展,而且当经济不随着人们的预期发展时,将对银行资金的流动造成很大的威胁,另外,这种模式还会导致银行资金期限错配严重等一系列问题。2013年6月出现的一场钱荒就是由于具有极度虚拟性的同业拆借导致银行出现巨额的资金期限错配。这种现象的出现会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发展的稳定性,所以未来在发展同业业务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把控同业业务的资金规模,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增长。

(三)加强关注同业存贷款定价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国提出了要实行利率市场化的机制,因为这种打破利率上限管制的行为必然会对现在的银行经营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银行一定要加强关注同业存贷款的定价问题。

(四)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对同业业务的创新能力。同业业务之所以会产生,主要就是因为赫克歇尔、俄林的资源禀赋理论显示不同的金融机构禀赋不同的竞争优势导致了同业业务的产生。从经济学上来说,存在着不同禀赋资源的银行应该会有不同的同业业务模式,但是从现在的发展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还存在着较大的同质性,所以这也说明我国的同业业务的发展还不成熟。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同业业务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业务的创新。

(五)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与国外商业银行的同业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已高度全球化,但是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还处于落后的全球化的进程中。一系列数据表明,除了中国银行,其他的大型商业银行在外国的资金总额占总资金的比例大部分都低于百分之十,有些银行甚至低于百分之五,净利润也非常低,为了缓解这样的矛盾,我们需要积极走出去,由于种种限制,加强与国外商业银行的同业合作是解决这样矛盾的主要手段,所以,我国未来同业业务的发展方向必然包括同国外商业银行的合作。

四、总结

改善我国银行同业业务状况不容小觑,这不但关乎银行的发展,还关乎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所以我们需要及时发现并改善商业银行存在的各种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立足于全球的金融领域,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不但能够提高我国的经济实力而且能够增强我国在国际中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我国的长远发展。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8

(一)金融投资业务不断增多但产品同质化严重

2002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脱离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经营模式,开始涉足在政策允许范围以内的金融投资业务,如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业务、项目融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财务顾问业务、资信评级业务等。时至今日,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在进入投资业务方面取得的成绩正在逐步显现,目前,我国几个大型商业银行经营的金融投资业务如表1所示:从表1可知,我国主要商业银行的金融投资业务种类都较多,但同质化现象比较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更为剧烈,金融投资业务的收费空间遭到挤压,对整个金融投资业务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业务收入水平收缩且总体收入水平不高

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相关数据统计结果会因为统计口径的差异和财务报表描述的差异而表现出较高的隐蔽性,为了便于分析和比较,本研究仅以各商业银行的财务年报中的数据为准。2014~2015年我国部分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收入及在总业务收入中所占比例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虽然在营业收入规模上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规模有所差距,但对于投资业务的重视程度也较高,从发展趋势来看,所有几乎所有商业银行的投资业务收入都有所增长,其在总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呈现出增长态势,但总体而言,投资业务的总体收入水平依旧较低。

(三)经营模式逐步多样化但普遍不够完善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的经营模式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趋势,站在商业银行自身角度,我们可以将其金融投资业务经营模式分为以下两类:1.外部经营模式。外部经营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主要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金融控股的方式来开展金融投资业务,这种模式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两种:一是银行集团模式,指大型商业银行通过投资设立小型投资银行或创立投资银行子公司的方式来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的模式,目前我国国有控股银行就是主要采用银行集团模式,如中国银行的全子公司就联合其他企业共同设立的中银国际证券,以及由中国建设银行控股并联合摩根坦利国际公司、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司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等。二是银行持股公司模式,商业银行通过持有金融投资公司的股份来开展金融投资业务,这一方式主要被我国商业银行应用在信托业务当中,目前我国部分商业银行为发展金融投资业务而控股的信托公司如表3所示:2.内部综合经营模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采用的金融投资业务内部综合经营模式也可以细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以工商银行在地方成立的投资银行部为代表的实体职能部门模式,即在进入投资业务需求较大的区域设立投资银行的方式来开展金融投资业务,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高效率的利用已有客户资源,劣势在于制约了从业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二是在总行设立投资银行事业部,并在主要区域设立办事处的方式,这种模式以民生银行为代表,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与市场的融合程度更高,其劣势在于银行内部部门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发展。无论哪一个商业银行所采取的哪一种经营模式,其经营业务都在我国相关政策法律范围以内,但除了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与农业银行之外,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投资业务收入水平都相对较低,并且对比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的金融投资业务遍布各个领域的状况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经营模式普遍不够完善,这与我国银行业监管模式不无关系。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创新的制约因素

(一)经营制度与监管政策的约束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以及《商业银行法》的修2016年第11期下旬刊(总第643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11,2016(CumulativetyNO.643)订虽然使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大幅度扩大,但相关法律、政策及监管制度却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使得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投资业务依然以投资顾问、咨询等业务为主,业务创新进展十分缓慢。同时,由于商业银行长期处于分业经营的状态,部分商业银行至今依然没有发展出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投资业务经营模式,既是是在工商银行与建设银行这些金融投资业务规模相对较大的商业银行当中,依然难以将自身综合服务优势充分应用于金额投资业务的发展与创新当中。此外,对于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的监管而言,相关部门的权限划分依然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漏洞或重复监管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加之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于金融投资业务创新的保护力度不够,这些都不利于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的创新和发展。

(二)新技术应用不充分

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除了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撑以外,还需要高水平的技术支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在技术应用方面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对技术的应用没有足够的主动性,并且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在清算系统与客户服务系统的应用方面,还受到一定的地域制约。同时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效率也不高。

(三)内部组织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大部分已经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的商业银行当中,依然存在各业务部门之间协调性不足,缺乏联动协调机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主要依赖总公司分派业务任务,金融投资业务的绩效考核指标主要以业务收入为主,忽视了地区经济的差异和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差异,这一状况直接限制了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业务积极性与创新能力,同时也使得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贴近市场、贴近客户的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不完善

银行岗位虽然至今依然是热门职业之一,但较之前几年,其热度已消退了许多。这一方面是因为银行业竞争激烈,商业银行出于成本考虑,适当缩减了员工规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激励机制不够合理,这一点在进入投资业务相关岗位上体现得十分突出,向往该职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士较多,但银行内部金融投资业务却面临人才短缺的状况。在激励机制方面,金融投资业务岗位所承担的业务风险所对应的惩罚措施与业务绩效所对应的薪酬不够均衡,在人才素质方面,从业者知识结构单一与岗位复合型人才需求难以协调。

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的创新策略

(一)不断优化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制度与监管政策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成定局,我国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前金融市场的现状,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在已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营制度及监管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对其进行修订和优化,为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增强境内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及银行金融投资业务的创新提供法律支持。

(二)创新金融投资业务服务及产品

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服务的创新和产品的创新这两个方面。在服务的创新当中,应当在已有财务顾问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企业融资增信、资产证券化、信托融资、选择权贷款等业务的发展,通过发展多种金融投资业务,积累金融投资业务服务经验,为金融投资业务的创新打下基础。在业务产品创新中,针对当前我国个人资产不断增长的现实,应当进一步提高高端客户的财务管理业务产品的质量,帮助其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同时,不同的商业银行应当深入研究自身在行业竞争中所具备的优势,并尽可能的通过创新金融投资业务将这一优势发挥到极致,以此来强化自身核心竞争力。通过提供高水平的服务和高质量的产品来推动金融投资业务的创新是当前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创新的必要途径之一。

(三)依托新技术增强创新能力

对新型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是互联网金融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如此成绩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不断的开发和研究新技术,不断的深化新技术在金融投资业务中的应用,以此来促进金融投资业务与新技术的融合,以进一步提高金融投资业务中的网络服务增值。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已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市场对金融投资业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商业银行如能抓住这一机遇,依托新技术,不断增强金融投资业务的创新能力,必然能够改变当前商业银行发展乏力的局面。

(四)优化银行金融投资业务的运作组织结构

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的金融投资业务资源比较分散,现有内部组织结构则难以将这一资源优势发挥出来,因而不能够有效的推动金融投资业务的创新。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运作模式,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动能力,高度整合金融投资业务资源,通过集约化经营与专业化管理来促进金融投资业务的高效化运行。

(五)完善金融投资业务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无论那一项业务的创新都力不开人才的支持,商业银行想要在进入投资业务上进行创新,必须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首先,应当从长远出发,建立阶梯式内部人才培养机制,对有基础的员工进行跨业务培训,对于新员工应当采取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其次,引进专业人才,一方面对后进员工提供合理的指导,另一方面也增强金融投资业务的研发能力与创新能力。再次,应当建立与职务风险相匹配的薪酬制度,增强业务岗位的吸引力,最大化的发挥员工的创新潜能。

四、结论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发展速度已大规模放缓,传统业务收入已大幅度缩水,商业银行应当大力发展金融投资业务来改变这一局面。只有不断的对金融投资业务进行创新,并加强对业务风险的管理,商业银行必然会进入新的发展态势。

参考文献

[1]聂旖晴.探讨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的创新[J].经营管理者,2016(02).

[2]梁承天.浅析商业银行金融投资业务的创新[J].中国投资,2013(S1).

[3]陈友平.新常态下商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发展策略分析[J].清华金融评论,2016(01).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9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财富的日益积累,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自己的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希望得到专业的理财服务。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人理财产品不断丰富。据统计,2007年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了1302只,外币理财产品发行了1760只,均远超过2006年的水平,呈现出爆发性的增长。2008年上半年,伴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幅回调,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遭遇重创。尽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4月份经历了较为严厉的“监管风暴”,但凭借其稳健、多样化等优势,受到投资者的追捧,成为资本市场弱势下的资金避风港。银行理财产品在2008年上半年取得快速发展,共有53家商业银行发行了2165款理财产品,其中40家中资银行发行了1780款产品,10家外资银行发行了385款产品。

今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受人民币兑美元持续升值的影响,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占比不断增加,达到60.8%,美元理财产品市场占比不断下降,为19.6%,其它币种的理财产品合计占比与美元产品相当。2.由于CPI居高不下、通胀压力加大、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短期人民币理财产品受投资者青睐,6个月期以内产品市场占比55.9%,成为市场主流产品,尤其是稳健型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3.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不断升温,产品发行数与市场占比持续上升;而由于A股市场大幅调整,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在短暂延续了去年的辉煌之后出现大幅萎缩,到5、6月份几近消失。4.QDII理财产品遭遇资本市场风险,在指责声中艰难前行;结构型理财产品经历了年初的零收益事件之后,在第二季度逐步走出阴影。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但是与国外银行理财业务相比,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差距甚远,存在不少问题。

(一)理财产品雷同,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国内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虽然名目众多,但实质上大同小异,互相效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银行理财服务实质性内容少,产品整体技术含量较低。一些商业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没有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没有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没有设置相应的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和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二)专业人才缺乏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业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服务要求高,要求理财师具备较高的素质。一个优秀的理财师需要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证券、银行、保险、法律、税收、财务等多方面知识,具备丰富实践操作经验,并有良好的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但是国内银行普遍缺乏高素质的优秀理财人员,一些理财人员自身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所从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也不了解,对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认识不足,造成了销售行为的不规范。

(三)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客户评估工作欠缺

一些商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的时候风险揭示不足,没有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追求销售业绩。一些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时没有对客户进行风险偏好评估,或随意评估。对客户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了解不深,导致客户购买了并不适合的理财产品,造成了客户的损失。

(四)科技支撑力度不足

以计算机网络和通迅技术为中心的金融电子化是理财业务发展的技术依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技术服务手段落后,通迅网络、计算机应用软件配套能力差,科技化程度低,大多数商业银行还在以宣传图表、资料、计算器等简单工具为主,缺少专门为客户设计的电脑软件,以及提供必要的查询和市场资讯服务,更谈不上为客户做理财分析、调查、量身定做理财目标和计划等。

三、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思路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新兴阶段,庞大并持续增长的个人金融资产,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一)加快理财产品的创新

随着社会不同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以及银行间竞争的加剧,要求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有市场特色、有效益的新产品。商业银行应积极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努力发展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推进产品整合、开发能力,加快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创新。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信息系统平台,细分客户层次,对不同层次的客户设计不同的理财产品与投资方案,提供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

(二)个人理财服务的改进

个人理财服务的质量对理财业务的开展至关重要。中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应以客户为中心,理财师要帮助客户分析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目标,详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它各方面的投资需求,向客户传达正确的理财观念和方法,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除此之外,理财师应定期访问客户,根据客户财务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商业银行应定期为客户寄送理财明细,便于客户随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负债状况、可运用的资金、盈亏情况等,让客户感受到贴心的人性化服务。一旦成为银行的贵宾级客户,要能享受银行一些特别的优惠服务,比如房屋按揭优惠利率、信用卡消费打折、外汇兑换优惠等。

(三)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10

Keywords Commercialbank;bankruptcy;reforming

商业银行,属于特殊企业,也遵循客观的市场规律,当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者其他问题时,应当可以和其他企业一样退出市场。然而,银行本身具有公共性,影响力范围广泛,如处理不当,一家银行的倒闭可能会波及其他银行,甚至引发金融风暴。因此,在处理商业银行破产问题时,对于仍有挽救希望的,应考虑破产重整程序或者行政措施进行挽救。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中,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确立是一大关键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现状,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引入监管性标准,以期建立更加科学的启动标准模式。

一、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概述

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从破产法的一般意义上讲,破产原因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1]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列举主义,详细列举破产原因的主要类型;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概括主义,用抽象的方式对破产原因做出一般规定。而我国采用的是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

1、一般企业破产重整标准

从目前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情形来看,一般企业主要以“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债务超过”以及“停止支付”为其破产标准。重整的标准相对于破产(这里的破产仅指破产清算,不包括重整)来说相对宽松。从国际趋势来看,一般企业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是已经或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可能性,或者是企业发生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对于一般企业,判断企业是否丧失清偿能力,有两个衡量标准:资产负债标准和现金流量标准。

美国鼓励企业进行重组。自愿破产程序中允许任意一家企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程序中,主要看该企业是否具有偿付能力,即主要以流动性为标准。《日本破产法》中规定了不能支付和债务超过两个标准作为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2]在日本,债务人停止支付可以推定其不能支付,债务超过在日本表述为负债超过资产总额。关于破产原因的界定,德国现行破产法17条规定了流动性标准,德国将资不抵债和无清偿能力均作为破产的开始原因,即德国采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且未作明确区分。

我国关于一般企业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主要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3]。可知,我国关于一般企业法人破产重整的启动标准是资不抵债或者可能丧失清偿能力,采取的是资产负债标准与流动性标准相结合。

2、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

1)资产负债标准

资产负债标准,又称债务超过,指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额大于资产额时,即可认定商业银行达到破产的界限。对于一般企业,资产负债标准能够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经营危机,当资不抵债时认定其破产无可厚非。然而,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该标准在其破产适用中存在局限。首先,商业银行本身就是负债经营。商业银行本身的自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相对总资产来说所占比例非常少,主要依赖于存款和发放贷款,负债大于资产是常态。即使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银行往往能够借贷还债,不一定发生支付不能的情况。其次,商业银行负债中包含很大比例的或有负债,而或有负债属于一种目前尚未确定、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债务。再次,资产负债标准在实践运用中也是一大难题,不仅需要专业的评估审查分析,时间紧迫时难免出现估价不准确的问题。目前缺乏评估作为银行主要资产的各类贷款的价值的合理标准,负债部分也存在类似难题。由于受会计原则和会计条例所限制,即使能够评估出贷款和负债的市场价值,其也未必能在资产负债表上直接加以引用。

资产负债标准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也不能完全否认它。银行有能力立即清偿所有到期债务并不等于其能够立即偿付全部存款,所以,将资产负债标准纳入破产标准范畴,帮助银行监管部门及早认定银行出现经营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加以纠正,是可行的。因此,资产负债标准虽然是一种不充分的标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却可以作为判断商业银行是否达到破产重整的标准之一。

2)流动性标准

流动性标准(1iquidityinsolvency),又称现金流量标准,是指以债务人是否能够清偿到期债务作为是否破产的标准。流动性标准反映的是商业银行资金是否能正常运转,资产能否支付到期债务的问题。“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不能清偿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第二,客观上缺乏清偿能力,不能以其现有的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并且,债权人没有表示要求清偿的已到期债务,以及预期债务和或有债务都被排除在外;第三,不能支付的状态为持续的,应该注意的是,银行的支付能力并不是指满足某个存款人支付请求的能力,而是指满足存款人整体支付请求的能力。[4]因此,如果银行不能满足存款人支付请求的情况持续一定期限后,以流动性标准来界定银行是否破产是较为客观可行的。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但商业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同行拆借”或者“向央行贷款”来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有学者因而否认流动性标准的价值。笔者以为,在适用流动性标准时,商业银行在被证明不能以任何方式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呈持续状态时可被认定为破产,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完全可以由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比如,可以要求问题银行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一定时期内的“同业拆借”或者向央行申请的贷款情况。

3)监管性标准

在许多国家,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通常采用较前两种更为严格的标准,即“监管性标准”。所谓监管性标准(regulatoryinsolvency),又称资本充足率标准,是指无论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显示的所有者权益是否为正数,只要银行监管者认为银行达不到监管要求,银行的财务状况不再“安全和稳健”,监管者就可据此判定银行已丧失清偿能力。[5]监管性标准中,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处于核心地位。监管机构从维护金融业稳定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应标准,并采取相应措施。

监管性标准是针对商业银行而设计的一个特殊标准,是为了弥补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的不足。如果仅仅采用前两种标准,对于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危机状态的商业银行来说,此时对其进行挽救,很有可能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期。为了及早挽救问题银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根据监管性标准,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早日介入,有利于将银行倒闭所导致的损失降到最小,以维护金融稳定。

二、国外关于商业银行重整启动标准的规定

1、美国

美国商业银行接管最初采用的是和一般破产法相同的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后根据美国银行发展的实际需要,创造性地引入了笫三个认定银行破产的标准,即监管性标准。监管性标准一般根据资本充足率来决定是否介入接管,只要银行资本率低于一个预定的标准,就要采取与之对应的处置措施。但是否做出“监管性破产”的决定,监管机构是要经过复杂的资本测算和长期风险评估,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指标体系。美国在监管银行时,制定了“CAMEL”标准,包括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Management)、收益(Earnings)和资产流通性(Liquidity)五个方面。按照这五个方面将银行分为五级,若银行评级在三级以下,主管机关就可以采取相应的重整措施。

2、英国

英国并没有关于银行破产的专门规定,在银行法没有特别规定时,银行的破产适用普通破产法的规定。英国在《2009年银行法》中规定,在银行出现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启动破产程序。可见,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英国采用的是流动性标准。同时,申请人能向法院表明公司资产要比负债少,包括或有负债或者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即认为达到了破产原因,这也是资产负债标准的体现。

从英国法律规定来看,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程序中规定了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其中主要的是流动性标准,但是也规定达到了资产负债相关规定时也可以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关于监管性标准,英国并未提及,只是将达不到监管机构所规定的资本要求作为商业银行被取消营业执照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会进入破产程序,也不必然导致银行达到重整的启动标准。

3、日本

日本关于银行破产重整的许多规定都是仿照美国,其采用的也是流动性标准、资产负债标准和监管性标准相结合。日本存款保险法原将发生无法提取存款作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1998年新通过的《金融再生法》又将“可能发生无法提取存款”和“资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作为纳入破产原因中。[6]日本模仿美国的做法,也规定了类似的矫正措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该措施的实施标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针对金融机构,日本规定了“早起矫正措施”,将资本充足率作为实施该措施的标准。日本将监管性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采资产负债标准和流动性标准。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及完善

1、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现有法律关于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规定不足;二、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实践缺乏。首先,我国法律未对银行的破产相关问题做出针对性规定,也没有适用银行破产的相关程序。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商业银行破产重整采用的是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然而,这些规定忽略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导致商业银行破产重整标准不明确。现有的关于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规定,无法准确判断商业银行是否已达到了破产重整的界限,易导致遭遇危机但仍有挽救可能性的商业银行因不能及时启动破产重整而走向破产清算程序或者因错误判断而引发银行挤兑。其次,我国已有关于商业银行的研究,但商业银行破产的实践却严重缺失。商业银行破产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我国难以实现商业银行的破产重整。在我国,一旦商业银行出现了危机,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政府通常会采取各种行政手段或者财政手段来推动商业银行的恢复或灭亡。海南发展银行案件,是我国银行发展史上的一个典型案件,至今海发行还未通过破产方式退出市场。

2、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的完善

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笔者拟提出如下建议:其一,建立起以监管性标准为主,兼采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相结合的综合判断标准。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不能单纯地和一般企业采用同样的破产标准,引入像美国那样的监管性标准很有必要,当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特定水平时,监管当局提前介入,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将损失将到最低。其二,建立合理有效的商业银行破产指标体系。引入监管性标准,监管机构将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这又极易引起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商业银行破产的指标体系来判断是否以及何时对问题银行采取措施。

结语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标准仍需时间。如何更好地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有待学者们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讨论了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启动的三大标准,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现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参考文献】

[1] 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

[2] 潘春红: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条件的研究[学位论文]硕士,2014.

[3]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11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2-0108-02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金融创新不断的加快,银行理财产品也日益增多,同时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屡屡遭受侵害,商业银行隐瞒真实信息或者虚假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制度不足,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基于其弱势地位无法与商业银行在维权层面进行抗衡。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界定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产品,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推出适合不同人群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对投资消费者而言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复杂性。第一,商业银行对资金的完全支配能力。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能够实际的对资金进行占有、处置,并且根据合同的内容由商业银行对资金如何支配进行设定,以致于银行处于主导地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第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状况复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不仅涉及风险状况复杂并且还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在设计时可将风险收益结构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差别分配,导致它的风险高于储蓄存款,高于股票等投资行为,并且流动性差。涉及多方利益是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一般是买卖双方即商业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但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的过程中,可能有融资对象、担保人等参与,所以导致其状况更加复杂。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银行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理财业务的高速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日趋多样化,同时也导致了矛盾纠纷的增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不得对消费者隐瞒事实或进行虚假销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体现在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产品交易之前、之中及之后所享有的要求金融机构向其全面、准确、及时、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的权利。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才能得以实现。

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自身的高风险性、复杂性,使得消费者充分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并有效行使知情权,从逻辑上讲必须具备两方面的要素:一是要求消费者能够获知全面、真实、可理解性强的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合适的告知方式。然而,事实却是消费者在理财产品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商业银行的信息不对称状况难以消除,经营者商业银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屡屡发生。其常见的侵权手段主要表现为:一是向个人理财产品的消费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二是商业银行告知消费者的即便是真实无误的信息,但鉴于理财产品的复杂性、专业性,而消费者又欠缺理解该信息所需要的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此时商业银行负有更高程度的告知义务,而商业银行往往无视自己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解释说明义务,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实质意义上的侵害。基于此,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对称。

信息披露义务则是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而消费者需要获取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作出是否进行消费的决定,并且信息披露义务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披露银行的风险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二是出于诚信、公平的目的,银行在与消费者从事交易中应向消费者披露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明确商业银行所应尽的义务,但在我国的金融法规上体现不充分,致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护,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层面的不足

(一)法规的空洞化

1.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具体言及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以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适当性原则精神已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有所体现,适当性原则是最早产生于美国大萧条之后旨在提升证券业的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金融行销规制手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后,已成为证券市场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适应性原则是在说明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要求适应消费者的知识、经验及财产状况。但过于原则化,这些原则性的规范在实践中并不能明确解答怎样为“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该到何种程度,具体内容并未明确。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规范将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但这一关系的认定并不符合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实际操作状况。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兴起,也增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仅仅是涉及这一方面,模糊不明,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说明义务的缺失。说明通常是指为弄清事物与事情的形态进行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与说明义务相关,笔者认为说明义务是以信息披露义务为基础,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继承与发展。不同于信息披露义务,简易地将银行理财产品信息传达给消费者,而是使消费者充分理解产品的信息,说明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如银行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将产品的弊端风险全部告知,但也有可能消费者对产品的风险理解错误并进行购买产生相关纠纷。

3.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一般以部门规章和相关法规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其立法层级低,法律效力也远远低于法律法规。在法院审理相关诉讼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法庭中不能作为直接依据,法官仅仅可能参考相关文件,也证明了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层面其保护力度较为薄弱。

(二)监管的缺位

商业银行种类繁多的理财产品交叉融合的趋势导致理财市场的专业化分业监管模式与新形势下市场化需求不相适应。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存在监管标准不协调、监管权权属不清等明显问题,最终造成有效监管的目标无法实现。仅仅依赖于某一监管机构的专业化分业监管不能实现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我国现有机构中,对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负有保护职责的,主要是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协会。就金融监管机构而言,多数机构中至今未设置由专门部门负责消费者保护的事务;同时,监管机构理财产品消费者的投诉和解决纠纷的处理机制相对缺失。就消费者协会而言,鉴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知识结构、认识能力、专业技能等多方面的限制,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较为薄弱,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完善

(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裁判标准精确化

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违规销售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纠纷频发。商业银行在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宣传中基于策略的考量可能会极力夸大自己产品的优势,而在司法认定中,商业银行的夸大其词与理财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身又难以准确界定。立法规范的空洞化造成司法裁判中的裁判标准不明确,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对理财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混乱状态。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立法使之能够给予司法以正确性的指引,我国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条文与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充实我国有关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内容。引入说明义务,说明义务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披露有关产品的不利事实和有利事实,使消费者全面理解产品的内容。引入适合性规则,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能够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知情权行使的限制,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进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针对各自监管领域的理财产品,各个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则,导致其规章制度混乱。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领域。金融市场混业趋势越来越明显,为了弥补监管缺位的漏洞,设置维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机构,以避免理财消费者知识匮乏所带来的理财风险。同时,向理财消费者提供透明的、可以充分理解的交易信息。该机构除了行使监管等各项金融服务职责及权能之外,同时应当承担推行理财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这一职能,以此加强理财消费者对金融体系的认知,确保其知情权能得到正当、有效的保护。

(三)强化维权意识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12

金融行业的发展在现代经济中处于重要位置,但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较高的现状给现代经济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商业银行如若出现大量无法收回的银行资产,将会大大降低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与此同时,如果不良资产影响范围较广,极有可能造成公众的恐慌,导致公众对银行支付失去信任,久而久之,会对商业银行的发展产生恶劣的影响,甚至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除此之外,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会降低其资产收益水平、增加其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进而降低其竞争力。分析对比国外的文献资料,发现其他国家也曾经出现过因为银行不良资产影响银行发展,进而产生银行危机的现象,可见,不良资产的问题普遍存在于许多国家,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严重影响金融经济的发展。改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已迫在眉睫,为了更好地提出优化建议,首先需要了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概念及其性质特点。

1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概述

银行不良资产具体是指银行产生的不良贷款,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如果合同到期不能够完整地将本金和利息全额回收,会给银行带来损失,称为不良贷款。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银行不良资产的主体是银行,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人是银行,这笔款项是银行的资产,最终追回的收益归银行所有。第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可以从侧面反映银行的不良贷款情况。商业银行可以对不良贷款记录进行统计分析,以此来判断银行贷款质量状况,并且制定相应的对策来改善这一指标。第三,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划分还没有定性的标准,银行在进行贷款分类时,通常要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来划分,对于风险的判断又是基于对当时的宏观经济的判断以及对获得的贷款企业的信息真实可靠性等因素预测,这就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所以银行不良资产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第四,不良资产不具有绝对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于动态变化的状态中,不良贷款的状态是可以改善的,当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改善或增加担保等因素提高安全等级,不再是不良贷款。

银行不良资产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对银行产业发展来说,直接产生的损失则是不良贷款中的信用贷款部分,通过其他方式将信用贷款部分变换成资金,也还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不良贷款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影响银行现有的商务项目的发展,严重的状况下甚至会导致银行出现支付困难,从而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致使银行自身业务运转出现危机。此外,商I银行不良资产会影响银行的财务状况。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会造成银行资金的支出,银行账面的财务状况会出现虚盈实亏的现象,不良资产率越高,影响越严重,带给银行的损失越大,财务状况每况愈下,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降低商业银行在金融行业的竞争力,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2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主要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从外部原因来看,第一,国有企业预算约束的软化造成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产生。首先,企业在进行注册时就存在着预算约束软化的问题,在资金的处理方面就存在着不足,如果国有企业以重点项目的名义对银行贷款进行拖延,则会形成不良贷款。同时,在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国有企业的发展可能受到各个方面的干预,也会造成预算约束软化,从而形成不良资产;其次,法律制度不健全也会形成严重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健全,银行业务在许多业务方面没有规范的制度可以参考,许多企业利用这些灰色地带进行银行贷款,从而形成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国家推出的许多政策与法律相矛盾,这也为不良资产的形成埋下伏笔。

从内部原因来看,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还需要进行改善和加强。商业银行应该认清现如今的经济形势,树立起风险防范和提高效益意识,把银行当作自负盈亏的实体,要学会依法维护银行自身的权益,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充分的认识,对一些投资风险高的国有企业谨慎地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这样可以加强银行资金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同时,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体制不尽合理,导致其资金与规模脱节,不利于等闲防范。且银行缺乏一套系统的风险预警系统,往往容易造成短期贷款长期化,这一系列因素均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风险。

除此之外,在金融监管方面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也造成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在逐步地走向成熟,各个部门也开始注重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是较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水平来说,我国的监管体制还是不太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出于合理的规范之内,但是缺乏相应的风险监管意识。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缺乏敏锐的市场敏感度,其解决措施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并不能达到及时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如果没有风险监管意识,那么当遇到金融风险时,就不能及时地应对,对风险的处理机制不够完善和成熟。现如今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手段主要是采用现场检查的方法,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的检查和处理不够全面和规范,监管质量也得不到保障,监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通常有着非正常往来,会严重影响监管的公平公正性。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也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尽管在最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和范围都有待于完善。我国的信用机制不够完善,自然缺乏群众的信任,企业的信用也越来越得不到保障,加速了不良资产的形成,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3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治理对策

第一,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合理的市场机制才能够很好地规避金融风险,所以深化体制改革是从国家方面起到对银行经济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朝着健康稳健的方向发展,健全各种配套制度,逐步改善现有的经济环境,这样才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减少不良资产的形成。

第二,要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政府的一些政策和法律制度相矛盾,要想解决这一矛盾,必须要减少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改变以往经济体制下政府对银行和企业的管理方式,间接地对银行进行调控。政府要减少对企业的政策性贷款,规范贷款制度,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制度要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企业贷款,保持政府、国有企业和银行平等的经济合作关系。除此之外,政府要注意保持银行所处的环境,努力为银行的发展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环境,可以经过一系列的措施对环境进行约束,对于不讲诚信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违规企业和银行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国有企业要通过改善自身的经营状态来减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一方面,国有企业可以进行资产重组,通过兼并和收购等形式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集约化生产的企业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是当下流行的一种企业模式,通过将企业组合在一起的形式来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将生产力聚集到一起,实现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组合效应,满足当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要适应改变企业的经营观念。企业的发展要顺应当下社会的发展趋势,故国有企业要积极努力地改善自己的经营状况,紧跟时代的发展,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在技术设备上,要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开拓新的产品市场,扩大企业的发展。由于现在的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贷款,所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可想而知,所以进行国有企业的自身发展能够减少商业银行的投资风险,减少不良资产行为的发生。

第四,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首先,应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进行改善,引进优秀的监管人员,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这对金融监管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其次,金融监管要从行政管理主要转向法治为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金融监管,加强风险监管,注重风险意识的培养。要实行以现场监管为主导其他监管为辅助的监管方式,认真考核银行的各项指标,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此外,也要约束银行进行自我的监管,根据银行的业内规则和管理进行银行自身的管理,通过银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和银行内部监督并行的方式作为督导。

第五,整治信用环境,建立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环境是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础,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工程的建设则应提上日程,早日启动。要重视起市场经济的诚信教育,提高经济主体诚实守信的自律性。对于企业的信用制度要有严格的规范制度,一旦企业涉及违反诚信信用的行为,要对企业实施相应的惩罚制度。加快信用信息采集数据共享的建设,同时还应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社会整体的信用环境需要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相互配合,只有大家都重视起信用环境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去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才能真正地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4 结 论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我们从“不良资产”的概念、成因、现有的处理措施出发,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介绍分析,最后给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对策,当然这些对策中必然存在着不足之处,但是希望可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的治理,规范银行的贷款条件,促进商I银行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研究[D].广州:广东财经大学,2013.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现状篇13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属于综合性的零售业务,是指运用现代经营理念、依托金融技术在金融创新的基础上为个人或者家庭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的总称。它最早出现在美国,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个人金融业务才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起步较晚,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个人金融业务得到了真正的发展。

一、个人金融业务简介

根据银行资产负债项目的分类,个人金融业务可划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三类。

1、个人资产业务

个人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客户发放的各种贷款业务和融资业务,包括住房贷款、消费信贷、个人汽车贷款、信用卡透支等。

2、个人负债业务

个人负债业务是指对个人提供存款和非存款类负债所组成的银行服务业务。近年来,我国个人负债业务迅速发展,不仅提供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等传统产品,而且提供教育储蓄、通知存款、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新产品。

3、个人中间业务

个人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用自己的资产,利用信用中介的身份,为个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同时收取手续费,不影响银行的表内资产负债。它包括个人理财、个人财产信托、个人收付、个人外汇买卖、个人信用担保等业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

本文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例,重点分析其2006-2011年间个人金融业务规模、业务结构以及业务收益状况(数据均来自于工商银行2006—2011年各年年报)。

(一)个人金融业务的规模状况分析

如图1,在2011年工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4752.14亿元,较上年相比,增加943.93亿元,增长24.78%;个人金融业务收入除了在2009年有小幅下降之外,其他年份都实现了增长,截止2011年底,工行个人金融业务收入为1437.75亿元,在营业收入中占比30.25%,与2010年相比增长28.82%。

图1 2006—2011年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以及营业收入总额情况(单位:亿元)

(二)个人金融业务的结构状况分析

2011年末,工商银行境内储蓄存款余额为58438.59亿元,境内个人贷款19912.71亿元,比2010年相比增加3580.79亿元;其中,个人消费贷款增幅为39.5%,个人经营性贷款增幅为43.3%。

在个人理财业务方而,截止2011年末,工行销售各类个人理财产品41352亿元,其中个人银行类理财产品35585亿元,同比增加17008亿元,增长91.6%。

私人银行业务方面,截至2011年末,工行拥有私人银行客户数量2.2万户,在北京、上海等较发达城市成立了十家私人银行分部,同时新设了湖北、宁波等私人银行中心,为个人金融资产在800万以上的客户提供了财务资产管理、顾问咨询以及跨境金融等服务。

此外,2011年工商银行累计总发卡量为4.1亿张 (其中借记卡3.4亿张,信用卡约7065万张) ,较上年末相比增加5786万张。银行卡的年消费额32034亿元,与2010年相比增长49.5%。

(三)个人金融业务的收益状况分析

从图2可以看出,2006-2011年间,工商银行的利息净收入和非利息收入稳步增长,尤其是非利息收入增长很快。工商银行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4752.14亿元,其中非利息收入1124.5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23.66%,与2006年相比提升了 14个百分点,这主要得益于非利息收入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取得良好业绩,同时说明了银行收益结构实现了进一步的优化。

从商业银行经营业务板块来看, 2011年工商银行实现税前利润2723.11亿元,其中个人金融业务实现利润额798.41亿元,在税前利润中占比29.32%(图3)。

图22006—2011年工商银行业绩情况(单位:亿元)

图32011年工商银行各种业务在利润总额中的占比(单位:%)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本文选取了汇丰银行),仍存在许多问题。

(一)业务规模相对偏小

从个人金融业务收入来看,汇丰银行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5406.52亿元,其中个人金融业务收入2784.65亿元,占总营业收入的51.51%。而2011年工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4752. 14亿元,其中个人金融业务1437.75亿元,占整个营业收入的30.3%。对比来看,2011年汇丰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收入是我国工商银行的2倍左右。通常情况下,汇丰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在总业务收入中的比重在30%-70%, 而工商银行维持在30%左右,比例较高是公司金融业务,一直保持在50%左右。

(二)产品严重同质化

如表1所示,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多是以储蓄为主体的简单产品形式,销售的金融产品只有几十种,产品的开发和设计能力不强,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且同质化严重。

表 1四大行个人金融业务比较分析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建设银行

个人储蓄业务 人民币储蓄 人民币储蓄 人民币储蓄 人民币储蓄

外币储蓄 外币储蓄 外币储蓄 外币储蓄

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 教育储蓄

零售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

耐用消费品贷款 质押贷款 耐用消费品贷款 耐用消费品贷款

质押贷款 助学贷款 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

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

银行卡

牡丹信用卡 中银信用卡 龙卡信用卡

牡丹国际卡 金融信用卡 长城人民币信用卡 储值卡

灵通卡 金融借记卡 长城国际卡 IC卡

智能卡 专用卡 长城借记卡 联名卡

联名卡

个人外汇业务 票据托收贴现 票据托收贴现

结汇 结汇 结汇 外币兑换

外汇汇款 外汇汇款 外汇汇款 外币买卖

个人外汇买卖 个人外汇买卖

个人中间业务 工资 工资 工资

收费 收费 收费 工资

债券 债券 债券 收费

保险 保险 保险 债券

股票 股票 股票 保险

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社保 股票

个人理财 个人理财 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汇款 汇款 个人理财 汇款

汇款

电子银行 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 电话银行 电话银行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手机银行 手机银行

(三)业务收入结构有待改善

从银行的收入结构(表2)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利息净收入与国外银行差距不大,甚至在某些年份比国外银行收入还要高;但是从非利息收入来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整体来看,汇丰银行在2008—2011年非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一般在50%左右,与利息收入半分江山;我国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仅占20%左右,可见利息收入仍然是商业银行盈利主要来源,传统以利差为主的收入结构仍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改善。

表22008-2011年汇丰银行、工商银行收益结构(单位:亿元)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汇丰银行 利息收入 2956.04 2782.27 2669.96 2634.04

非利息收入 3195.30 2589.01 2746.58 2772.47

营业收入 6151.34 5371.28 5416.54 5406.51

工商银行 利息收入 2630.37 2458.21 3037.49 3627.64

非利息收入 467.21 636.33 770.72 1124.50

营业收入 3097.58 3094.54 3808.21 4752.14

(四)技术手段落后,电子化及网络化程度低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电脑网络和电子化服务还很不完善,个人金融业务中的大部分仍由柜面人工办理,效率低,营运成本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客户等待办理业务时间过长等问题。

(五)个人金融业务组织体系有待完善,人员素质尚需提高

个人金融业务作为一种既传统又新颖的金融业务,需要在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方面不断有相应的支持和完善。同时,个人金融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要求懂技术、会管理、善营销的复合型人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才还不能完全适应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

四、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个人金融业务产品的研发,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1、个人负债业务创新

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电子转账、支付、清算系统,积极发展和完善ATM,Pos和电子贷记转账与借记转账业务;不断提高存款业务的科技含量,推出高品位、多功能的金融工具。

2、.个人资产业务创新

这主要是指根据经济发展要求,优化银行信贷资产结构,适时开展涉外个人资产业务,丰富资产品种,增强创收能力。商业银行可充分发挥传导机制作用,进行功能创新,利用多种媒体,宣传业务新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如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3、个人中间业务创新

目前应先从传统的个人金融中间业务开始,积极为客户提供、咨询、担保、结算、信用卡、私人理财等业务,并通过对现有的中间业务品种进行梳理、丰富和完善,形成具有特色的“精品”。其次,要设置专职机构,专门负责中间业务的研究开发,新品种的设计推广、宣传推销、管理以及人才培训、选拔,并逐步建立中间业务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二)突出核心业务,促进个人金融业务全面发展

1、积极拓展私人银行业务

首先要针对特定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商业银行应在现有客户资源基础上根据其拥有的资产和职业进行分类,在充分考虑客户投资需求、对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利用现有金融工具提供财富管理、婚姻、财产继承等各方面专业咨询服务。

其次,注重专业私人银行经理的培养。不仅银行要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私人银行经理自身还要注意培养广泛的生活情趣,积极扩大社交面,对红酒、名表、古典家具等私人客户有兴趣的产品学会鉴赏,与客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2、大力发展网上银行业务

数据显示,截止到2012年3月,我国网上银行的注册用户数量高达4.56亿人次,2012年第一季度交易额为218.58万元,同比增长了 37.3%,这说明网上银行作为一种新型银行的服务方式,已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是要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健全网上银行防护体系;二是要重视网银服务,对注册客户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切实提高网上银行服务的美誉度和客户信赖度。

3、继续注重发展银行卡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基本是以借记卡为主,贷记卡还处于发展阶段,信用卡业务促进消费作用十分有限。商业银行一方面要通过积极的营销策略剌激消费者信用卡消费,另一方面通过完善客户售后服务平台,让客户切身感受到银行的优质服务。

(三)重视人才培养和银行IT建设

如今,各大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竞争激烈。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相适应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挖掘现有人力资源的潜力,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造就适应个人金融业务发展趋势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现今商业银行借助网络、IT等现代服务手段,改变了以往以机构网点为中心的服务方式,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自助银行设备得到广泛使用。因此,商业银行要增强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渠道应用,通过对现有IT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信息系统的构建。

参考文献

1.曾庆海.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研究[J].现代商业,2010,(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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