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实用13篇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1

本文首先主要对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现状及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继而通过引入公共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来对当前的公共交通系统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和安全管理,极大的提高了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

1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管理现状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与城市居民的日常交通活动息息相关,其安全性直接决定城市居民的出行体验。我国目前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整体的运营管理状况并不乐观,其安全管理和日常运营管理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难度,加之近两年来雾霾治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全国各大城市不定期限行,客观上加大了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此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1.1安检措施缺乏我国公共交通具有公益、大众以及便利的特征,这部分特征的存在,则使得公共交通运行安全处于公共安全范围内,即需要能够做好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安检措施方面其经常应用在铁路运输、民航以及公路运输等公共出行方式中,在这几类安检工作中,安全检查措施可以说是对出行安全进行保证的基本前提。而在目前的公交车出行当中,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开展安全检查措施,即在城市公交车中,任何人都可以乘坐,不仅在乘坐时没有专人查验,且没有专人值守,根本无法判断乘客是否携带危险品上车,而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城市交通事故高发的一项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出现了较多的乘客携带汽油乘车、报复社会导致公交车爆燃的情况,因此导致发生了非常严重的伤亡情况,该种情况的出现,同现阶段我国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安检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1.2管理不到位在公共管理安全体系建设中,科学管理在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做好相应的管理,则会因此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如在前些年成都发生的一起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当事故发生之后,无法找到公交车安全锤,乘客在危险情况下不能够破窗逃生,同时,公交车存在较为严重的超载情况,进一步加大了事故后果。厦门BRT发生的一起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当公交车已经发生着火情况之后,司机却没有立即停车疏散乘客,而是坚持将车开到站台位置停靠,在着火情况下,该种操作方式无异于火上浇油,对事故的发生以及扩大起到了加剧的作用,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此外,当厦门BRT完成建设之后,就已经有市民对BRT快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分析,并向政府提出了解决建议。可惜的是,在建议提出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对问题进行积极的采纳,并最终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可以说,这部分情况的存在,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具有直接的关联,正是管理方面不到位情况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后续的救援,且因在事故情况下没有做出正确处理导致事故向着更为严重的方向发展。1.3公共交通安全教育缺失在公共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众往往会进入到一个慌乱而无助的状态,在该种情况下,良好的公共安全常识可以说是保证公众自救的关键依据,而在现今城市交通当中,公众在基本公共交通安全常识方面却存在十分缺乏的情况,如即使公交车已经满员,仍然要挤进去,并使得公交车达到了饱和,乘客在车上即使连正常的移动都无法进行。在该种状态下,如果因各类因素的存在发生爆燃事故,可想而知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在拥挤的公交车当中乘客逃生将存在非常大的困难,而从安全角度考虑,如果在公交车的运行过程中就做好最大载客量的限制,那么即使事故发生,乘客下车自救的机会则将增大,也将有效降低事故后果。对此,就需要能够积极加强公众在公共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识,通过意识的加强做好日常出行防范、以此对交通事故以及事故后果的扩大起到积极的防范作用。

2完善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对策

2.1构建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网络科技加强安全监控公交行业信息化建设投入遵循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企业通过自筹资金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集群调度系统、智能场站建设和公交站点信息服务系统等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员工培训等投入,并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提倡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公交信息建设和服务,政府对涉及公众服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内容购买服务。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以提高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效率。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细节虽然因城市而异,但是都有一个通用的模式,见图1。2.2加强安检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乘客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是实现我国交通安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能够在从源头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基础上实现对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保证。在所有交通工具当中,飞机事故率最低,除了飞机自身可靠性以及较高的飞行技术保障之外,安检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安全措施。在乘坐飞机时,其所开展的安检工作十分严格,不仅需要在过安检时要做好包裹以及自身携带物品的扫描,甚至是一瓶矿泉水都不允许带上飞机。而同飞机相比,公交车基本上不存在安全检查,乘客是否携带危险品上车,谁也不能够掌握,而这也可以说是影响公交运行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对此,在未来的工作当中,就需要能够对公交系统的运行安全引起充分重视,在城市公交系统当中强制安检。而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安检技术十分成熟,通过在不同公交车上做好安检设备的安装,则能够从技术层面对不法分子作案的可能性进行杜绝。同时,在对安检设备安装时,也将会因此提升公交车的运营成本,对此,政府则需要能够加大城市交通安全方面投入,在该方面加大补贴力度,或通过对公交运营价格适当提升的方式抵消安全设备带来的成本负担。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同人的生命相比,设备成本负担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2.3科学管理管理的科学与否可以说是对社会现代化情况进行衡量的重要标志,要想真正实现安全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科学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之前我们提到的公交车爆燃事故当中,公交车超载情况既是对管理缺位的一种充分体现,也是对公共交通事故后果的加剧。作为城市公交公司,不应当不加变化的对公交车辆进行安排,而是需要根据城市不同时段人流情况对公交车辆进行合理的调配,以此实现对公交车辆的动态管理,即在对本城市交通情况充分把握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分流、增加运力以及科学规划等方式避免出现超载情况。而除了做好公交超载情况的科学治理之外,也需要能够在城市公共交通当中做好运行方面的强化管理,即在做好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的基础上对公交运行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将公共交通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其逃生工具、安全门以及卫生消毒等方面的维护可以说是对公共交通安全进行维护的重要措施,虽然这部分工具从外观角度看来并非关键内容、甚至在平时交通运输当中很少用到,但却会在关键时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2.4加强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在城市交通安全工作当中,做好公众的交通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通过该类安全教育的开展,则能够帮助司机以及乘客都能够形成好的交通安全常识,在事故发生之前,能够形成基本的安全考虑,在外出以及工具乘坐之时就能够做好各类安全内容的防范。在事故发生中,不会惊慌失措,在临危不乱、科学有效开展自救的情况下,在保证自身安全、避免此生事故发生的同时做好帮助协作作用,降低事故后果。在事故发生之后,能够有序逃生,降低灾害伤亡,可以说,这部分能力非常重要,也绝非依靠乘客的自我认识就能够形成,而是同长久的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分不开的。在该项工作实际开展中,要充分重视、严格落实,避免该项教育出现流于形式的情况,需要在公众当中经常开展,无论是普通的乘客还是司乘人员,都需要定期的接受这方面教育。同时,交通部门也需要在城市当中定期开展交通事故演习,加大媒体如报纸、电视对该演习活动的宣传,通过该种方式使公众能够在心灵深处对公共交通安全形成更为清晰的认识,在共同实现公共交通事故发生情况防范的基础上提升自我自救能力,最大程度降低公共交通事故发生所引起的危害。2.5构建良好的社会安全网在整个社会当中,公共交通安全并非是孤立存在的一项内容,而同社会上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建筑、医药等各方面都具有密切的联系,并共同形成公共安全。虽然在公共安全这个较大的领域当中,安全的不同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但同时也具有密切的联系。如在前些年贵阳公交车爆燃事故中,携带汽油上公交车、点燃汽油导致公交车爆燃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举动,即是因为其在生活中怀疑其妻子出轨,为了对心中愤怒进行发泄所作出的报复社会举动。而在厦门公交车爆燃事故中,犯罪嫌疑人作出犯罪举动的原因,即是到当地派出所更改年龄遭拒,在诉求无门的情况下决定以此方式报复社会,并因此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这部分案例的存在,都充分体现出了社会安全网对交通安全事故预防方案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在事故当中,犯罪嫌疑人自身因素固然重要,但试想一下,如果这部分不法分子心中的诉求以及不满能够得到满足以及释放,则可能会避免这些悲剧的发生。对此,就需要政府部门能够秉承为民服务的原则,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使具有诉求的民众具有申诉的渠道以及途径,则不会因诉求无门导致绝望、不会因绝望而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除了做好群众正常诉求的满足之外,政府还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做好民生的改善工作,对普通民众的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医疗方面做好保障,在使普通民众具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形成好的社会安全网构建。

3实践研究———上海地面公交行业信息化建设

2013年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地面公交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来,以巴士集团、浦东公交两大集团公交信息化示范工程和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为抓手,积极推进公交行业信息化工作,目前已基本建成集行业监管决策、企业运营调度和公众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公交行业信息化体系框架。按照“掌握现状、找出规律、科学诱导、有效指挥”的总体指导思想,以一机三屏的方式,全面、实时整合、处理全市道路交通、公共交通、对外交通领域车流、客流、交通设施等多源异构基础信息数据资源,实现跨行业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交换,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交通综合信息应用服务体系。中心城区基本实现一体化车载信息系统全覆盖(如图2所示);完成150个公交首末站的RFID基站建设,2000辆公交车安装了RFID电子标签;完成2111个POS机改造工作;完成945辆公交车的智能投币机的改造安装工作,试点265套客流采集仪对上下车客流进行采集,基于多源数据融合的道路交通状态判别与实时展示,以可变信息标志,展示道路交通状态等实时信息和交通视频(如图3所示)。通过车载信息系统,畅通了数据的采集渠道并实时传递,与公交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互,公交站亭建成1600块LCD55寸显示屏、1700根太阳能电子站牌实现了车辆实时到达信息的,继而通过客流量监控界面(如图4所示)实时调控车道信息。4600余站点通过手机扫描设置的二维码标识,获知该站经停公交车的信息。基于智能手机“上海公交”APP的个性化服务,除了具有出行规划、线路站点查询等功能,目前已实现965条公交线路的实时到站信息,并具有公告和线路评价等互动功能(如图3所示),为新一轮智慧公交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从总体来看,公交监管系统可对企业服务质量、运营安全、运营成本进行动态监管和定期评价,实现对人员、车辆、线路的过程化管理,增强行业优化配置车辆、优化公交线网布设的能力,提高了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

4结语

在我国现今城市发展建设、交通事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于交通安全也具有了更高的诉求。在上文中,我们对科学管理加强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通过安检工作的加强,能够避免不法分子有机会实施犯罪;通过科学的管理,有利于实现公共交通安全隐患消除的基础上提升交通工具运行可靠性以及安全性;通过公共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则能够使公众在形成较高危机意识的情况下掌握自救知识,减小事故伤害;通过良好社会安全网的构建,则对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在未来工作中,需要交管以及城市管理者能够从上述内容着手,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提升公共交通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纪志龙.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创新发展的若干建议[J].人民公交,2014(01):46-49.

[2]胡杏.浅谈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理念[J].青年与社会,2013(12):44-46.

[3]章继光.城市公共交通的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J].交通与运输,2013(03):55-56.

[4]吴晓武.广西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对策研究[J].西部交通科技,2011(09):106-111.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2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

三、强化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

要认真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划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要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明确轨道交通的线路站点选址、沿线用地规划控制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公共交通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强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

五、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

“公交专用道”是实现公共交通优先的主要载体。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要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做到清晰、直观。要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公共交通专用道不受侵犯,真正专用。要建立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

要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

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是利用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运营并由专用信号控制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点,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

六、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经济政策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要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价格优势,吸引客流,最大限度的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的比价关系,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价格部门建立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价,核定企业的合理成本。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补贴。

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予经济补偿。要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与完善。

七、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要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八、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科学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要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形成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有关信息。

要加强文明行业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和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营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加快地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九、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标准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进度,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法制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体系。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建设,提供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企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切身利益。要严厉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3

一、突出源头管理,强化重点车辆监管,

    1、积极开展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安全隐患“清零”行动。针对“两客一危一货”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5条以上违法记录或累积记分达到12分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人违法记满12分等四种隐患,我大队按照省局统一下发的车辆信息,克服了因数据变更带来的困难,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逐人逐车进行检查督促,保证了4类车按时检验率、报废率、交通违法记录及时处理率、满分驾驶人排查率, “两客一危一货”企业实现了逾期未检车辆、5条以上违法行为的“清零”。

    2、加大了对“两客一危一货”企业的监管。一是对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实现了常态化的督导检查,累计深入辖区运输企业检查76次,下发整改通知书29份,有效防范了企业的安全隐患;二是开展了动态监控在线率、使用率抽查行动。对企业落实相关规定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督导检查,先后检查五家企业116次,发现运输车辆在行驶中违法行为一次;三是加强了对企业安全员的培训教育,组织企业安全员集中培训5次,经省局统一网上考试合格后,发放安全员证5本,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在全市我县是全市唯一一个未出现红橙预警企业的大队。

3、提高了对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的管理能力。利用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清零”的机会,强化宣传科、车管所、违法办的职能作用,对未纳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平台的个体运输从业者实行了强制行录入,从而形成有效监管,提高了监管覆盖率。

二、强化预防,降低事故风险

    1、进一步加大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区内新增了各种交通标志52块、电子警察抓拍系统7套,提高了道路的管控能力。

2、科学管理,精准指挥。完成了对指挥中心的升级改造,建成了辑查布控系统并投入使用,实现了电子抓拍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的实时传输,并与路面警力的联网联控,大大提高了指挥能力和警力使用效率。

3、缜密排查,科学治理。对县级以上道路,按照事故发生的地段、时段、周边建筑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治理,共排查道路点段3360处,发现交通安全隐患231处,已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函130余份。

4、突出对农村道路、农村面包车的排查与管理。以推进“两站两员”建设为主要抓手,在西焦庄村、赵庄村、西小丰村开展了“两站两员”试点工作,重点收集了农村脱离监管车辆及驾驶人信息,为下一步纳入统一管理打下了基础。

5、强化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开展“大曝光”、“大警示”、“大直播”、“大教育”活动为载体,通过约谈企业管理人、公开违法处理信息、强化“两个教育”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了宣传力度,提高了宣传效果。到7月31日,我大队已建面“双微”平台,在县电视台播放公益广告累计300余条,开展道路执法“大直播”22次,参加“两个教育”驾驶人2100余人。

三、加强路面管控,提高执法的针对性

    1、加强了对国省道的管理。以安新线、晋深线、正港线为重点,辐射县级道路,加大巡逻密度、降低巡逻间隙,以“两客一危一货”车辆为重点,严查货车超载、无牌无证、超速、超员、“三驾”、假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改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事故风险。

    2、城市区道路。受城区道路提升改造影响,重点以疏堵保畅为中心,强化勤务安排,突出现场执法,突出整治了大型机动车非法驶入城区、机动车乱停乱放以及“三驾”、闯红灯、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

    3、完善了设备,加强应用。充分发挥缉查布控系统在路面管控中的作用,实现指挥中心与路面警力的实时联动,提高了打击交通违法的精准度,同时新购了两台电瓶车参与执法,提高了执法民警的机动性。

到7月31日,我大队日均出动警车4部、警力16人,处罚各种交通违法行为8741起,其中醉驾1起,酒后驾驶126起,货运超载64起,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4

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机动车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权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机部门对拖拉机机、联合收割机的管理更多的是静态管理即上牌办证及年度检审,这就产生了“农机部门有权办理牌证无权上路执法检查”的问题。农机部门的安全执法缺少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管权力与安全监管责任发生了不相适应的状态。因此,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是改进农机安全监管手段、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

(二)形势需要

当前,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警力的不足和农机安全监管上路执法权限的缺失,导致县、乡、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弱化,一些地方农业机械违法作业等现象日趋严重,农机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和谐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安、农机两部门联合执法可以有效的解决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无权对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进行安全监控的问题,从而强化农机监管手段,发挥多年来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管理拖拉机、低速农用汽车的丰富经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改善县、乡、村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可以形成强大的监管力量,发挥公安、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各自的优势,加强其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实现公安农机两家合作共赢。

二、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法理依据

(一)价值属性要求

警监共建机制的法理依据(价值)表现在联合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所指引的联合执法模式、规范高效执法以及对于执法现场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等方面来说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公安农机两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实践执法联合工作,将警监共建机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加以修改或者予以完善,以真实的执法联合活动来丰富共建机制,充分发挥共建的价值属性,完善农机交通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共同利益要求

农机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属于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同属于政府安全生产成员单位,针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来讲,两部门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两部门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无论是静态管理,还是动态管理,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内容,共同的利益关系和同属政府的职能部门决定了两部门的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对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来说,公安机行政执法联合机制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对高效、文明和严格执法来说具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法律及文件依据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二)文件依据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4号)“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仿造、变造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

《关于印发的通知》(农机监发(2011)1号)“加强部门合作,推广部门联合执法经验,进一步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四、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方式及特点

(一)方式

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上牌办证由农机部门负责的原则,组建“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选派几名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干警,其中两人分别任中队长和指导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选派十多名有执法资格、素质较高的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其中两人分别任中队副队长和副指导员。办公地点设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警务车辆和装备由县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中队的岗位设置、工作纪律、考勤制度由中队自行制定并报县级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共同审核。人员隶属关系、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县级编委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予以批准后实施。

(二)特点

1 运作有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2 主体权责明确 主体是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部门选派的农机监理执法人员保留自己原来身份的同时附加一个身份:协警。这就是说,中队的主体只有一个: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而农机部门只是协助执法者。执法主体的明确体现了行政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的统一,避免了行政机关多头执法及相互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实现。

五、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创新实践及成效

(一)创新实践

2010年2月,涡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上道路农机安全监管新机制。5月,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中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涡编(2010)5号)批准成立。7月27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举行成立揭牌仪式,中队的成立标志着该县农机安全管理又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创新成效

涡阳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中队成立后,根据职能依法对上道路的拖拉机进行分类管理,针对辖区内拖拉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及时开展农机生产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2010年8月初至12月底,中队共查处农机车辆及驾驶员各类交通违法2770起,查处并督促农机车辆年检570余台,补办驾驶证及行驶证430余套,道路上农机事故同比下降25%。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该县的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观念得到明显提高,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观。

六、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落实及完善

(一)增强大局观念,树立责任意识

做好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县级公安机关、农机主管部门要增强安全生产大局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农村道路安全秩序。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执法中队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执法素质,统一办理行政执法资格证,持证上岗。严格依法对上道路行使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处罚违法行为。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开展农机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三)规范收支管理,落实财政保障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5

春运期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订春运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领导,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组织、调度工作,安排充足的运力,确保春运期间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转。要针对国家节假日方案调整可能导致今年春运客流变化的新特点,合理调配公交车辆,提高运输效率,加强与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协作配合,组织好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等乘客较为集中场所的调度和接运工作。要妥善安排好高峰期间的客运服务,特别是凌晨时段的公共交通,确保乘客及时疏散。

二、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安全运行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本要求和核心任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公交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今冬明春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按照建设部去年底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春运前,要对所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做到“安全行驶,文明服务”,按规定车速、规定线路行驶,有序停靠。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和疲劳驾驶。密切配合公安、武警及社会力量,强化公交、地铁等轨道交通沿线和车站、码头的治安工作,重点加强对公交场站等客流集散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查堵工作。

三、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恶劣天气防范及应对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对地铁等轨道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工作的领导,制定完善预案,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预案的演练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城市地铁应急管理工作。

去年冬季以来,一些地区持续大雾天气,对部分地区城市交通造成了一定影响。春运期间,各地建设部门和公交企业,要高度重视大雾、雨雪等极端、恶劣天气的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防范应急预案,细化防范应对措施。及时掌握天气预报信息,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安全有序运营。

四、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6

2.1消防设施配备不完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汽车、货车、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等。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由于有专门的主管部门,而且这类公共交通工具的经济效益较好,这类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消防设施配备较为齐全,但是也存在着消防设施老化、维修保养不当等隐患。长途汽车、货车、公交车,特别是公交车、货车由于受到经济效益差等因素的制约,这类公共交通工具内消防设施严重缺乏,有很多交通工具内没有配备灭火器、消防安全锤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2.2司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有了一定的增强,但是,公共交通工具司机和乘客的消防安全意识还是相对淡薄,他们缺少系统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不知道如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如何使用消防设施、如何消除火灾隐患,没有掌握必备的火场疏散逃生技能。消防监督人员检查时,提出发现的一些火灾隐患之后,他们寻找众多借口和理由拒绝整改火灾隐患,使得隐患突出、久拖不改。

2.3公共交通工具存在失控漏管的现象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易燃易爆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而公共交通工具容易被忽视,存在着失控漏管的现象,特别是公交车、长途汽车的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盲区,有很多公交车公司、汽车运输公司没有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组织,当地消防监督部门也没有定期对此类场所开展全面细致的检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工作缓慢,极易酿成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

2.4部分公共交通工具安检措施不健全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的安全检查措施最健全,乘客在上车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而且乘客一旦上车后,不允许再走出车外,不会将一些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车内;安全检查措施次之的是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站内,乘客在进站前基本都要进行安全检查,但是乘客上车后,还会再次下车购买饮料、食品等物品,而且,这些物品不会再次经过安全检查,司机和汽车售票员也不会对此类行为严格管理,因此,就有可能再次将一些汽油、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车内;安全检查措施最不规范的是公交车,国内除了类似厦门BRT公交车实施了乘车前的安全检查外,大部分公交车都没有实施乘车前的安全检查,原因是公交车停靠站点多,加上很多城市经济不发达,无法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从而使得近年来国内公交车火灾事故频发,人员伤亡严重。

3做好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工作对策

3.1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内应该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灭火器应该放置在醒目的位置,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司乘人员能够迅速取用灭火。地铁、轮船、火车、公交车、长途汽车窗户应配齐安全锤,安全锤应该悬挂在窗户附近便于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地铁、火车、飞机、轮船等大体积、大面积的公共交通工具应该配备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司乘人员能够迅速疏散逃生。公共交通工具还应该配备足够的消防应急广播,及时地播放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引导司乘人员如何扑救初期火灾、如何逃生。

3.2加强消防宣传和疏散逃生演练公交车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地铁公司、火车站、飞机场应该经常组织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在宣传培训过程中,教育员工掌握四个能力,并定期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在公交车、汽车、火车、地铁车箱内张贴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等宣传图片,以及在地铁站台、通道、火车站候车室、汽车站候车室、飞机场候车室等公共区域张贴消防宣传图画和消防宣传标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公交车、火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应该通过消防应急广播教育群众上车后,首先要查看车上的消防安全锤,确保一里发生火灾事故,能够迅速击碎车窗逃生。公交车司机、售票员,地铁、轮船、火车、飞机的管理人员在行使途中,还应该经常口头提醒乘客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该使用安全锤击碎车窗迅速逃生。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7

《条例》实施之际,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近日也正式对外详解了此部《条例》制定的热点问题,帮助市民了解《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亮点和疑问。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区域内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圈地收费”……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据交警部门介绍,提出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这在其他较大城市可能不新鲜,但却很符合我市的下一步发展方向。

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这是交通管理发展的方向和未来,也是我市正在努力做好的一项工作。公共自行车也是我市即将实施的绿色交通的一部分。在总则提出这样的方向和规划,说明《条例》很好地把握了立法的方向性、前瞻性,并提升到法律层面。《条例》规定,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建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绿色交通体系。

提出开放性小区建设,这是顺应国家发展方向的规定,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利用各种资源,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构建了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条例》在明确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同时,注重延伸管理触角,向乡镇农村道路拓展,推行社会化管理,强化事故预防,构建了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对“渣土车”有关内容进行了规范。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渣土车等工程车驾驶人在辖区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肆意鸣笛、滴漏抛洒运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日益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反映强烈。《条例》明确规定了运输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应当遵守的内容。

单双号限行区域内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

《条例》提出了路网规划、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公共交通规划。《条例》中提出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合理设置公交站点等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城乡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相应职责。

交警部门介绍说,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长期战略考虑,将来必然要制定和出台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和控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单双号限行等措施,但苦于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在研究和施行这些措施时底气不足,社会各界也有一定的不同反应。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对一定区域内的机动车实行总量、种类调控和使用频率调节等措施。实行前款措施前,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决策。《条例》规定收费公路不得造成堵塞。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规定收费公路缴费车辆排队不得造成堵塞。首先要求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其次要求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匝道或收费广场长度时,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有序通行收费道口。这样规定,既能保安全,又能保畅通,明确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圈地收费”

《条例》提出,针对我市城区内使用改装车辆和追逐竞驶等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扰民现象,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和严厉的处罚。禁止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远光灯及其他外部照明装置。禁止在车辆上安装、使用无消声器或者消声器不合格的排气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雨(阳)篷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违反规定,在车辆上改装、加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同时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追逐竞驶的,处两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对乱设停车场、乱收取费用和圈占城市公共用地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圈占城市公共场地;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窨井管理问题。对我市突出存在的窨井管理问题,如窨井损坏巡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法定职责要求加强窨井管理,提前消除安全隐患,并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窨井的设置、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窨井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窨井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按照规定改建和维修。

交通实施专用电源问题。交通信号灯在交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不言而喻,可以说无可替代,所以,交通信号灯的用电保障非常重要,直接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为了更好地保障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运转良好,很有必要规定专门的电源线,保障用电。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和公共交通所需的供电设施提供电源保障,所需电费列入公共事业用电支出。供电企业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疏导、管控。为了更好保障专用电源,对违反本条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拒绝提供专用电源,或者采取停电措施未按规定通知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鼓励开放单位居民小区停车场可收取服务费用

据介绍,针对我市城区停车难问题,我市曾多次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合肥、杭州、郑州的先进经验,首先,从规划上要求停车场要适度满足停车需要;其次,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停车渠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并对侵占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处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单位、居民小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收取服务费用;再次,实行市场化运作,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费用。市政府正在制定具体的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适度满足车辆停放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僵尸车”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问题。“僵尸车”是一个口语化概念,很难判定停在停车泊位上的机动车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在停车泊位的机动车长期停放,拖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条例》规定,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拖移车辆,依法处罚。此举可解决“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问题。

轻微违法警告为主广泛采取非罚款惩处手段

《条例》对公交车专用通道的规划和使用做了规范。针对我市大部分道路尚未施划公交专用车道的实际情况,《条例》中提出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公交专用通道,并详细规定了公交车专用通道的使用车辆范围和情形。

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及时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这一点十分重要,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快速处理,拍照或录像后,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警等候处理。并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又未自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针对机动车车主住址和电话号码经常变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常常不能及时告知其交通违法情况和提醒其按时审车、换证的问题,《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证件编号、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为调查取证的需要,对当事人提出血液等生物样本的,需要医疗机构配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县级以上医院固定血液样本。《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调查取证的需要,对当事人提取血液等生物样本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请卫生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就是罚则完善、合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一是基本取消自由裁量权,除个别条款外,没有自由裁量权;二是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危及交通安全和破坏交通秩序等严重违法行为重罚至三万元,对一般性的轻微违法给予警告,能当场消除违法行为的,尽可能少用、不用罚款处罚;三是广泛采取非罚款惩处手段:限期改正、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强制排除妨碍等手段确保法规条款的施行。

以下是条例全文: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遵循科学规划、依法治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原则,实现与城乡建设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建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绿色交通体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构建市、县、乡、村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经营的查处。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平台。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获取车辆营运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倒置、折叠、重叠、遮挡、污损或者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同时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号牌。其他类型汽车应当将临时行驶车号牌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第十一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办理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将其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或者擅自改变其结构构造;

(二)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和其他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使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配件维修车辆。

第十三条 禁止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远光灯及其他外部照明装置。

禁止在车辆上安装、使用无消声器或者消声器不合格的排气管、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雨(阳)篷以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四条 以下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二)校车、出租汽车;

(三)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总质量为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运汽车等车辆。

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驾驶室顶部、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放大车牌号,并保持完整清晰;

(二)安装并正确使用密闭装置;

(三)安装并按照规定使用行驶记录仪;

(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市区通行证。

第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年龄、身体或者其他规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驾驶许可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证件编号、住址、联系方式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机动车注册登记地、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驾驶人参加学习,可以选择驾驶证核发地、违法行为地、居住地的安全教育学校。

第二十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城市路网规划,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体系,打通断头路,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保障城市道路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的通行空间。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合理设置公交站点,条件具备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换乘枢纽、公共交通专用通道、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利用各种资源,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拓宽、改造,并纳入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停车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停车场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安全有重大不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五条 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铁路道口的宽度,不得窄于道路宽度。

窄于道路的桥梁、铁路道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拓宽;不能拓宽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安全岛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合理渠化路口。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限速标志。设置限速标志的,应当设置相应的解除限速标志。

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和公共交通所需的供电设施提供电源保障,所需电费列入公共事业用电支出。

供电企业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需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之前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疏导、管控。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共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可以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规定规划、建设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在设计和建设停车场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单位停车场和居民区停车场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并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圈占城市公共场地;不得占用城市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晒场、晾晒物品、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和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窨井的设置、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

窨井管理单位应当巡查道路上设置的窨井设施,每日不少于一次。发现井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无法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等道路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应当书面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道路作业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需要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施工完毕,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

第三十三条 遇有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的三轮车、四轮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不得上本市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

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上述车辆不得通行。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本市城市中心城区道路,需要临时驶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区通行证。

第三十八条 叉车、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场地发生变化需要转移的,应当使用运载车辆进行运输。

第三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随意变更车道;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三)需要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通行的,应当减速,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不得逆向行驶;

(四)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根据信号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五)不得在学校、住宅小区等禁鸣区域和禁鸣路段鸣喇叭;

(六)不得有吸烟、穿着拖鞋、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翻阅书籍和报刊资料、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等待通行信号时,不得允许乘车人上下车辆;

(八)运输建筑垃圾、煤炭、沙石、灰土等货物,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路线行驶,并进行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洒、飘散载运物;

(九)不得用危险货物运输车牵引车辆;

(十)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十一)不得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使用远光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三)会车时,距相对方向来车一百五十米内不得使用远光灯;

(四)超车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窄桥、窄路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第四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二小时。

禁止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二时至五时运行,按照规定进行接驳运输的车辆除外。

第四十二条 高速公路十九时至次日凌晨六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十九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就近选择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恶劣天气或者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过高速公路。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输油料等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出口驶入、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三条 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匝道或者收费广场时,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安全有序通过收费道口,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第四十四条 遇有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让行:

(一)其他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或者靠道路右侧通行;

(二)靠右侧停在安全的地方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三)通过交叉路口时,等待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过后再通行。

第四十五条 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

在规定的时段内,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校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占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其他机动车可以在规定时段外或者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使用。

第四十六条 公交车进出站点,应当在站点一侧顺次单排停靠;设有港湾式停靠站台的,应当顺次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其他车辆不得挤占公交车站点。

第四十七条 出租车临时停车应当按照顺行方向停靠,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标明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四)不得违反规定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停放;

(五)不得违反规定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六)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机动车,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十九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止信号时停车等候;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四)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查看信息;

(五)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第五十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

(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招呼车辆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第五十一条 乘车人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机动车。

第五十二条 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车,不得安排其乘坐前排座椅;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健全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动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第五十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快速处理,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及时报警等候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理赔。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8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停车场的开设条件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有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

场地平面图;

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9

(一)政府主导原则发展公共交通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发展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各区镇和有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管理服务,为公共交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统筹规划原则树立大交通、大公交理念,打破行政区划、部门职能的界限,统筹规划全市公共交通资源,按照各种运输方式有效对接、全市运输网络顺畅衔接的要求,科学合理制订发展规划,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三)公交优先原则要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把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放在优先位置,资金、用地、税费、技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便民利民原则按照有利于居民出行的原则,不断优化整合公交线路、站点,使线路安排、站点布局更趋科学合理,站点建设、运营服务更趋以人为本。

(五)有序推进原则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因地制宜,明确发展目标,狠抓措施落实,稳妥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初步形成轨道交通、快速公交等多种交通工具互相补充,镇村公交、区域公交等多个交通网络有机衔接的现代公共交通体系,基本实现规划科学、资源优化、管理统一、便捷高效发展目标。

(二)具体目标

1.服务网络更趋完善。,现代交通体系初步形成。上海轨道交通11号线正式运营,快速公交投入运行。加密公交线网布局,新增公交线路60条。加快学校、企业班车化进程,学生公交实现全覆盖。引导居民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力争达到15%

2.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各种配套设施得到加强。新建农村客运站4个、公交首末站14个、公交换乘枢纽7个,公交保养场(停车场)5个、公交候车亭1000个,农村客运站、公交首末站、停车场的功能逐步完善。新增车辆500辆、更新车辆400辆,全市公交车辆全部达到国Ⅲ排放标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率保持100%社会保障和生活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3.服务水平明显提升。智能公交系统基本建成。车辆3G视频系统安装率100%POS机安装率100%建设100个智能公交站(亭)实现全市所有农村客运站联网售票。加大交通卡推广使用,逐步实现公交智能化调度运营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科学编制公交统筹发展规划

加快落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全市公共交通统筹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规划编制要立足于优化整合现有公共交通线网,不断完善市、镇、村三级公共交通网络体系。加快与上海、州轨道交通对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布局我市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网络。大力实施农村客运通达工程,改革创新客运组织模式,加快发展镇村公交、区域公交。稳步拓展和延伸城市公交网络,促进全市公共交通网络有效衔接和融合,实现公共交通线网结构全覆盖。

(二)加快推进公交基础设施建设

1.加大农村公路改造力度。每年安排计划,完成一批农村公路改善项目,不断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品质。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保设施,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时,安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同步验收。

2.全面推进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公交专用道、停车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农村公路、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设施,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的公交站场设施。

3.主动建设对接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机场等客运枢纽的公共交通客运网络。结合道路改造,加快推进公交候车亭、港湾式停靠站的改造和建设。

(三)不断加大公交政策扶持力度

1.保障公交建设用地。根据公交发展需要,经规划部门确定的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农村客运站、公交首末站、公交换乘点、候车亭(含港湾式停车区)招呼站、停车场、保养场等重要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由所在区、镇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由国土部门解决。

2.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农村客运站、公交首末站、公交换乘点、候车亭(含港湾式停车区)招呼站、停车场、保养场等重要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属地原则列入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市区公交、市镇公交、区域公交的亏损,由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年终财务审计报告,经市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联合确认后,市区公交、市镇公交的亏损先由市客运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弥补,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区域公交的亏损由所在区镇财政负责弥补。

3.支持车辆结构优化。逐步推进国Ⅲ排放标准以下公交车的更新,对新增更新符合排放标准的市区公交、市镇公交、区域公交车辆,按照不低于车辆购置价款的50%进行财政补贴,并逐年递增。其中:市区公交、市镇公交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域公交由所在区镇财政承担。同时由财政部门对环保车型更新、运营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科技化投入等给予专项财政补助。

(四)切实加强公交服务与管理

1.不断优化公交服务。完善城市公交服务网络,丰富服务内涵,延长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水平,全力改善城乡居民公交出行条件,让公交逐渐成为市民出行的首选方式。

2.完善公交服务质量规范和质量考核体系。高度重视城市公交统计工作,为公交发展科学决策提供可靠支持。建立公交服务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发挥科技手段在经营行为监管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定期组织公交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测评,加强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将测评情况和考核结果与经营企业管理层收入分配相挂钩。

3.确保城市公交营运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科学核定车辆载客数和时速,合理划定车辆停靠点,指导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五、工作要求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10

(一)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负责召集,市政府分管领导、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公安交警、文明办、城管办、广电局、工商局、国资局、财政局及梅列、三元两区政府的分管领导参加,定期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结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涉及跨区,跨部门的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由市政府牵头成立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小组,建立城市交通问题会诊机制,市城管办、规划、建设、交通、工商、公安交警、市政、城监等部门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城市交通问题研讨会议,全方位、多角度会诊城市交通存在的各种问题,研究、探讨科学的解决方案,并实施各项综合整治措施。

(三)建立交通影响评价机制。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组织建设、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参与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和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建立城市道路与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同步建设机制。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对市区新建和改建的道路,实行道路建设与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四同步”(即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预算审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使用),规划、建设、公安交警、财政、设计部门齐抓共管,提高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整体配套水平。

(五)建立占道施工、道路挖掘的审批、监管机制。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向市建设局提交申请,由建设部门审批,占道施工、挖掘道路等施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施工单位施工前,还应当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施工期间,建设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对施工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管。

(六)建立占道修车、洗车、售车的监管机制。占道修车、洗车由交通部门负责牵头整治,公安交警、城监协管;占道售车由工商部门负责整治,公安交警、城监部门协管。

(七)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机制。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警部门配合。根据《关于建立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公综〔2008〕408号文件要求,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各类报纸应将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刊)出列入日常工作计划。

(八)建立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机制。

1.制定市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办法。由市建设部门牵头负责,规划、城管、公安交警、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参与,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住宅区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等停车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市区范围内的停车泊位和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由市公安交警、建设部门共同确定,并根据交通需求每半年制定一次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建设部门进行施划。

3.公共停车泊位市场化运营方案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公共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权由建设部门组织市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实行市场化,产业化经营。招标所得款项按一定比例用于市区道路建设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市物价主管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按照“主城区域高于其他区域、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停车场收费原则,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做好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告。道路停车场应当逐步采用“咪表”计时收费。

5.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城管、公安交警、工商、财政、消防、物价等部门配合,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对改变使用性质地下停车场开展集中开展清理整顿,逐步恢复市区各地下停车场的停车功能。

6.政府出台相应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库),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或将空置地开辟为临时收费停车场。

(九)落实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制。市区商场、超市、酒店、娱乐等经营场所应安排专人负责各自门前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管理,确保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城监部门负责监督。

二、进一步明确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职责

(一)市直有关部门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职责

1.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实施工作。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形势,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加大科技投入,做好交通技术监控,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负责市区交通标志、标线、护栏、临时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的设置审核、技术把关工作;负责对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影响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进行审批和监管;参与市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和该项目的验收工作。

2.市交通部门:整顿规范出租汽车市场,坚决取缔“黑车”和异地经营;加大对客运汽车站及周围客运经营秩序的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确保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按规定站点停靠;加强对出租车、客运车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文明行车,提高服务质量。

3.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设施及市区道路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完善工作;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进行审批和监管;根据交警部门意见,及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栏等设施,清除各类遮挡行车视线或影响交通安全的树枝、标志、广告等;参与市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评审和该项目的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三明市城市公共道路临时占道停泊位管理实施方案》,并加强管理,对城市公共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招投标,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

4.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公交设施、管线埋设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对市区大型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等新建、改建项目在项目开发前,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牵头组织建设、交警等部门对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进行评审和验收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警、消防、工商等部门对市区改变使用性质的停车场进行清理、整治,逐步恢复停车场使用功能。

5.市工商部门:负责机动车销售和物流企业的前置条件审批,对经营场所使用性质、条件做到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占道经营行为和防止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

6.市城监部门:负责“门前三包”签订和考评,市区道路违法、违规占道摆摊经营、乱设置广告和在人行道上的摩托车、自行车的停放管理。

7.司法部门: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市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8.市教育部门: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学生的交通安全措施。

9.市宣传部门:负责在各新闻媒体设置专栏,免费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报道交通安全动态,曝光交通违法行为,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警句、图片、短片、公告、广告等。

(二)梅列、三元两区政府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区级各职能部门,并抓好组织实施,落实目标责任,实行长效管理。

2.组织区级职能部门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强化动态和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提高市区路网整体通行能力;查处市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整治违法停车行为;加强市区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自行车管理,依法取缔各种非法营运车辆,建立市区良好交通秩序;取缔无照经营,加强修车、洗车、售车、物流行业的规范管理,查处马路市场、占道设摊和流动经营行为。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11

一、公交车是一种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公共经济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其中以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最为代表性,即“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 。消费的非排他性,按照萨缪尔森的阐述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公共产品在技术上不易排除众多的受益人;(2)公共产品还具有不可拒绝性;(3)虽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原则,但是排他的成本极高。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数量,或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同一种物品。 1965年,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在其著名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因素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而现实社会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称为混合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

根据上述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可以判定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共同平等地乘坐公交系统,其消费行为具有大众性、共同消费的特点,任何人对公共交通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公交产品的消费,即其具有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城市公交有运营成本,每一位想要获得城市公交使用价值的人必须付费,而当公交车出现满载,就会存在边际拥挤成本,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

二、公交车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公共产品的安全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石。但近年来,全国频发公交车安全事故。公共交通本身及由其带来的危害,一方面是由人的麻痹大意和对其危害程度认识不够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人对此项技术的认识不足、掌握不全面和此技术的不成熟所造成的。人对现代技术的过分依赖和崇拜,不计后果地完全享受现代技术给人带来的舒适、便捷,而忽视了这种由人的知识堆积出来的技术成果也因为人类知识的不完善存在着某种缺陷。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 基于这种局限性,人们便会不恰当地使用这些技术成果。公交车况的不安全缺陷主要包括刹车失灵,轮胎爆裂,方向盘转动不灵等。刹车盘铸件属薄壁小件,技术要求高,而国内生产出口刹车盘的企业,大多采用手工造型,冲天炉熔炼铁液,成分变化较大,给生产技术管理和铸件质量控制带来一定难度,此外,刹车盘铸件在生产过程当中也存在气孔、缩松、金相组织不达标等缺陷。汽车轮胎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车辆的行驶安全和运营效率,但轮胎的保养和翻修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三、消除公交车安全隐患的措施

首先,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人的生存与发展不可能离开技术,人不可能脱离技术而生存。技术的本质与最终归宿是为人服务的。但人类又不能局限于技术或受制于技术,而是应该超越技术本身,追寻人性,追寻人的生存价值。“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奋斗的主要目标”。 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城市公交行业的监管工作,督促各级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交安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评价标准,并将有关措施落到实处,从管理体系上强化行业主管与公交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使企业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及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

其次,加快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完善公交安全技术体系。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它具有正、负外部效应。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我们的问题不能由科学来解决,而只能由人自己来解决。”技术的消极后果是人引起的,最终还要靠人去解决。提高我国汽车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任重而道远。目前大多数公交公司的运调管理采用的仍是靠调度人员手工填写路单来调度命令,在固定站点设定一些监督岗,公交车辆到达监督岗进行到达时间登记的方式。在公共交通的使用上,政府应该鼓励公交公司采用新的技术促进公交智能化,提高公交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快推进公交企业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步伐,提高公交企业的运行监管技术水准。此外,要督促各公交企业继续完善企业内部相关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逐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最后,定期安检,完善汽车召回制度。车辆安全检查是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之一。应根据车辆载客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一旦某个或者某些部件操作异常,应及时到公交车维修场进行相关的维修,以保证公交车安全行驶。政府部门是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制定者、推动者和监督者。缺陷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公民安全环保,维护消费者权益。2004年10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也公布了《缺陷汽车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等四部配套实施细则。在召回制度约束下,制造商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从而使公交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也给人们出行打开安全、方便之门。

参考文献: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12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违反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可见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在总体上应当把握该罪主观方面罪过的过失性、客观行为的违规性、事故的有责性和重大性。同时,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还涉及一些比较复杂的具体问题,正确理解这些具体问题,对认定比较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罪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全面、准确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正确认定该罪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的违规性。这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行为的违规性就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中所规定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为保证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避撞条例》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不具有行为的违规性,而是由其他过错行为引起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时,如果行为违反了航空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或者铁路职工违反铁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分别认定为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篇1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我们党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 科学 发展 观、更好地推进我国 经济 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胡锦涛同志2005年2月19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办专题研讨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行动纲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带来的不利影响,2004年建设部制订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确立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基本战略。温家宝总理也提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

3.3服务意识。城市公共 交通 属于窗口行业,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反映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形象,而且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加快城市公共交通 发展 的同时,大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对于构建和谐城市交通具有重大意义。要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城市公共交通的突出位置。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管理,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建设,造就一支 政治 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城市公共交通职工队伍。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