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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8-0023-03
1 背景介绍
2011年年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下文简称“营改增”)(即财税[2011]110号)。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开展试点。由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改革正式展开,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目前的流转税收管理体制。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又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延伸至北京、天津、深圳等10省市,2013年还将继续增加试点地区,以努力实现在“十二五”末推广至全国。
营改增对试点企业的税负影响究竟如何,影响多少,企业又如何做好纳税筹划,本文从理论测算和试点实践情况等方面做简要介绍。
2 营改增的税负理论测算与分析
在营改增的税负分析前,首先引入税负平衡点的概念,其指在各相关条件下企业的税负相等时的条件临界值。税负平衡点分析就是在不同情况下找出企业税负相等的界点,以此来确定税负边界从而判定各不同情况的税负大小,从而为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理论指导。
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理论测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 × 增值税税率-可抵扣项目额 ×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可抵扣项目额)× 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 × 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 × 增值率 × 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增值税征收率
以上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 = (1-可抵税进项占销项税额比率)。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满足以下等式: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从而满足,平衡点增值率(A0)= 增值税征收率 ÷ 增值税税率 × 100%。
当实际增值率A=A0时,此时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与小规模纳税人相等;
当实际增值率A>A0时,表明一般纳税人税收大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更为节税;反之,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更为节税。
2.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测算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测算税负平衡点时首先注意此区分销售额是否含税。 营改增之后,试点行业企业将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税种和税率的变更,相应的计税方法也将改变,那么其税负又怎么改变呢?借鉴前面的理论,仍从税负平衡角度分析:
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税负平衡点满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即有:
增值率×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原营业税3%,改为11%增值税,将税率代入公式,有:平衡点增值率=(1+11%)×3%÷11%=30.27%,即达到税负平衡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占销项税金额比重需达到69.73%。具体的上海营改增试点的各行业税负分析见表1。
从表1看出,要使营改增不使企业增加税负,则收取的进项税份额至少要达到税负平衡点对应的进项抵扣占销项税比重;如果进项抵扣不足,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反而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
2.3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选择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税负分析方法和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方法一致。平衡点:增值率×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通过测算,税负平衡点时相关临界值见表2。
从表2看出,只有在进项增值税比重超过税负平衡点所占比重时,选取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能减负,如交通运输业进项比重需超过69.73%,研发和技术服务等则需要达到47%,否则还不如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可抵扣进项税越多,比重越大,企业降税作用越明显。但是,是否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别选择,并非由企业主观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对一般纳税人有明确的界定,企业本身的性质和规模决定其所属类别。目前,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定为500万元(含本数)。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处于500万元左右销售规模的相关企业,可根据预计收取的进项增值税比重大小,合理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别:收取的进项税金足够多,则可选择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是纳税筹划中首先需要考虑的重要环节。
上述分析看出,对于试点企业来讲,营改增能否给企业减税的关键是如何获得足够比重的进项增值税。只有获取超过以上临界平衡点的进项税金,企业才能真正减税,否则将增加税负,这也并不符合国家营改增的初衷。
那么,作为企业管理层,尤其是税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相关的筹划管理,笔者结合上海地区各相关试点行业的实施情况,尤其是本企业试点改制过程中的管理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3.1 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加强业务学习与应对宣传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也非常深远,经营合规性和综合管理能力要求更高,在收入确认、成本确认、分包管理、设备材料采购、固定资产、办税环节等一系列环节都相继有新的变化,绝不能简单将其归咎为税务会计的事情。因此,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结合本行业的特性,从本企业的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各部门学习新颁发的各项政策制度;多渠道多途径并针对性地加强对公司各级人员:高层管理者、财税管理人员、采购人员、资产管理员等开展增值税专业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对增值税的理解与认识,积极配合开展营改增工作,培养在采购材料、项目分包、日常购销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及时出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以及营改增应对措施,以确保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顺利对接。
3.2 完善经营合规,加强发票管理,甄选分包商,合理控制公司税务风险
由于增值税是按环节流转征税,因此上下游环节均须做到合法合规,管理有序,本企业才能合理进项抵税,最大地减少本环节征税,否则无法获取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买单;如果收取的进项发票本身有问题或随意进项抵税,则容易被认定为偷税漏税,增值税的严密管理体制将可能导致企业因疏忽大意翻船,此类情况在原增值税中就曾发生不少。
企业应以营改增为契机来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提前做好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合理设置核算单位和内部经营结构,规范细化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完善设备材料采购制度,建立更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在对外收取发票环节,需加强供货商的管理,尤其是大额的工程分包商以及材料供应商的甄选,对于不规范、不合格的供应商,综合考虑后该淘汰就得淘汰。在试点地区,应选取具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合格供应商,以保证抵税;在非试点地区,开具营业税的服务分包商也可按照销售额直接差额缴税,即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再计算销项税金,这类政策需要充分利用,并在会计核算、收入成本确认、纳税计算、税务申报的各相关环节做好对接,具体的会计核算可参考财政部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具体的纳税申报,则在纳税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中相关项填报。
3.3 加强对不合格的进项税金的转出处理,保证操作规范,降低税务风险
对于已纳入试点的企业,其营业范围并非全部属于营改增范畴,可能还存有部分业务目前仍未纳入营改增,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属于营业税业务收取的进项发票,则需要剔除,不能纳入抵税范围。对于混合经营收取的发票,如日常办公用品类进项发票,其部分用于增值税项目生产,部分用于营业税生产,则需将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款转出。那么该如何操作呢?可以先全部进项认证,再按照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配比重,对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金进行转出,以保证抵税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3.4 纳税申报表填报,对个别特殊项填报需引起关注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一步复杂,相应增加了营改增相关项及附表,因此在以往的增值税具体纳税申报的前提下,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3.4.1 过渡期间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
上海地区在试点前3个月,由于各行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复杂,选择执行过渡方案,即既可开具营改增的增值税发票,也可开具原营业税发票,但均按照增值税来计算销项税金。这样在税金计算和报表填报就容易存在疑惑,具体的解决办法是:税金按照增值税税率将营业税发票额反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金,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普通发票”项下“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栏内。
3.4.2 营改增以前的进项待抵扣税金
不少企业营改增以前,期末留有待抵扣进项税金,但营改增后此部分进项税金只能用于原有的货劳项抵扣,并不能直接抵扣新增的营改增项目。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检查并注意。
3.4.3 对于收取的非试点地区的、属于营改增范围内的营业税发票
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发票,按规定可直接抵减销售额,需登记在申报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中,以扩大本期进项抵税额。
其他具体填报,可参考营改增后当地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
3.5 对应营改增导致税负增加的,还可按规定申报财政补贴
对于现代服务企业,由于发生的主要成本为人工,进项发票收取很少,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这从税负平衡点分析也可以看出。基于此,国家下发专门文件予以财政资金扶持。试点企业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但客观上要求试点企业核算规范准确,证据充分,申请及时,才能获取资金补贴。
总之,营改增已成为我国“十二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发展趋势,作为试点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并以营改增为抓手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合理降低税收风险,减轻企业税负负担,做好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把本企业做大做强。
篇2
【作者简介】闫玉荣,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是我国税务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随着它的逐步推广实施,对相关企业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物流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融合了运输、仓储、货运以及中转服务等内容的综合性行业,作为营改增试点行业,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本文以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的税负影响和相关纳税筹划管理工作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国家推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背景及改革意义
(一) 税制改革背景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是商品和劳务在流通过程中所要缴纳的税种。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两税并行的缺陷与不合理性日益显现,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税收监管征收等方面造成了诸多不便。国家拟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仅对产品的增值部分征收税款,减少重复纳税,达到实质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两税并存,造成以下一些问题。
1.影响增值税完整抵扣。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通过税负转嫁可以将税款转移到最终消费方,即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是下一个环节所抵扣的增值税。两税并存对于缴纳增值税单位的企业,有时在经营环节取得了营业税发票,由于营业税发票不能抵扣,破坏了增值税的完整抵扣链条,无疑加大了增值税单位的税收负担。
2.造成营业税重复征收。营业税是按照企业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对于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形成重复征收,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造成税收征管困难。增值税属于国税征收范围,营业税属于地税征收范围。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对于劳务和货物等混合经营业务,在实际纳税中难免有界定不清晰的地方,给国税与地税划分征税范围造成了障碍,致使税收征管困难。
4.影响产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对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但在出口环节无法进行出口退税,增加了税收成本,降低了国际竞争力。
(二) 税制改革内容
随着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成功启动,营改增已涉及全国许多行业。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上海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拉开了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范围的序幕。当年8 月,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天津等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13年8 月1 日,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全国试行。2014年1 月1 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此次税制改革,在原有17%和13%两档增值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新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三) 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本次税制改革对税制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降低企业税负,增强发展能力。营改增政策实施的实质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减少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持续发展的后劲。
2.完善流转税制,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完善增值税链条,如把那些与货物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等服务行业划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加了进项税抵扣金额,减少了企业税负。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产业发展。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利于推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利用进项税抵扣可有效减轻服务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4.优化社会环境,提高设备更新速度。对于各行业来说,设备不及时更新会导致耗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造成社会环境恶化。税制改革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进项税,减少税负。因此,营改增有利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营改增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的单位有3家,分别是铁路运输分公司、汽车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其中,港口储运分公司所涉及的是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6%,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汽车运输分公司和铁路运输分公司所涉及的是交通运输业项下的陆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汽车运输分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3年8月,铁路运输公司营改增起点为2014年1月。通过营改增前期阶段的试运行,上述3家改征增值税后,税负率比改征前均有所提高,如铁路运输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5.72%, 上升幅度为70.24%;港口储运分公司营改增前营业税税负率为3.36%,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3.57%,上升幅度为6.25%。造成税负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 新税制税率偏高
营改增前,铁路运输分公司、港口储运分公司分别按运输收入和港口装卸搬运码头服务收入交纳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为11%,港口储运分公司税率为6%。两公司税率与之前相比有了明显提高,尤其是铁路运输分公司税率从3%提高到11%,提高幅度较大,而且税负短期内下降有一定困难。
(二) 可抵扣进项税偏少
营改增后,铁路运输分公司和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的项目主要有燃油、修理费、材料费、港杂费、水电费等。其他在成本费用中占比较高的诸如人员工资薪酬、折旧费、租赁费、保险费、过路费等项目均不能抵扣。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尤其是机车、矿煤车等使用年限已达20 年以上),更新换代不是很频繁。此外,两公司基本已到了成熟期阶段,非成长期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设备,因而实际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很少,所以税负增加(见图1、图2)。
(三) 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少
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刚刚起步,有些业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知识了解得不够,有时可能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有时可能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
三、对营改增后物流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与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就越低,反之税负就越高。而物流企业普遍存在资产总额少、可抵扣进项税额偏低、税率偏高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如何做好营改增后纳税筹划管理以降低税负,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 利用税改契机,逐级反馈,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一是争取合理降低税率。如对铁路运输分公司等产业新税率提高幅度较大(提高了8%),但因客观实际因素可抵扣成本较少的,应逐步降低税率。二是尽早全面铺开营改增试点范围。针对目前部分行业已实行营改增,部分行业仍延续征收营业税,实行税改行业无法取得未税改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税负抵扣。如上述两公司过路费、过桥费、保险费等项目目前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为实现平稳过渡,也可将上述暂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业务按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减少销项税额。三是争取政府或财政部门增值税补贴政策。对营改增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的税负增加情况,可据实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申请财政实施过渡性扶持政策,将国家结构性减税落到实处。
(二) 加强成本管理,全面做好进项税款抵扣工作
一是提高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项目比例。虽然营改增是减税政策,但是企业税负能否真正下降还取决于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占成本的比重。如企业成本费用中大部分项目不能抵扣,会导致企业减税的效果不明显。因此,企业应加强日常成本管理,提高可抵扣成本的比例。二是加强宣传,做好税改培训。增强业务人员日常索要增值税发票的意识。据调查,铁路运输分公司与港口储运分公司可抵扣项目应取尽取发票比率大约分别为90.63%和96.72%。应该说,两公司在采购材料、日常购销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绩很好,但仍有上升空间。三是做好规划,应结合销项税,综合考虑安排进项税抵扣节奏。一般来说,当企业有大量销项税额时,购入固定资产较合时宜,这样可使进项税额能够及时抵扣。否则,就会有一部分进项税不能及时抵扣。因此,要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内部投资规模。
(三) 研究纳税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在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的同时,国家也相应出台了一些配套优惠政策,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此,若物流企业有国际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在服务公司与境外公司合作中可以研究如何通过合理渠道扩大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实现整体税负下降的效果。因此,财务管理人员只有学懂、吃透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精神,才能做好税务筹划管理。
(四) 及时完成结算,合规做好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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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务管理的认识通俗的讲概括为三句话:一是财务资源是单位最基本的资源,没有资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二是财务风险是单位经营活动最致命的风险,钱没了,大家只能喝西北风;三是财务控制是单位最有效的控制,控制了资金,就控制了单位的血液。单位在抓经营管理中抓住了财务管理这个“纲”,就能收到“纲举目张”的效果。搞好了财务管理,就能准确把握单位经营状况和各类资产价值状况,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用足国家赋予的财权,提高资金利用率,从而增强单位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财务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监狱自身发展的要求决定了财务管理在监狱经营管理体系中的中心地位。概括为五点:一是财务为监狱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财力支撑。二是财务目标与监狱发展目标保持一致。经济发展的目标是获得利润并实现价值最大化,财务资源在配置的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花钱少,收益大。三是从管理对象看,财务管理的对象是监狱经济活动和资金流动。资金的问题是经营活动的核心问题,抓住了资金,就等于抓住了财务管理的“牛鼻子”。四是从管理内容看,财务管理贯穿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融资、投资、产权、收益、分配等,承担监狱内部各单位资金核实、分配、结算、考核的职责,凡是牵涉到资金或将会引起资金运动的所有业务活动,都是财务管理的内容。五是从管理的职能看,监狱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决策、计划和控制,财务管理不仅在决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执行决策上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锐意改革、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运作体系
监狱企业财务运作有自身的特点:一是资本控制性。监狱对各基层单位的财务控制从资本控制的角度入手,通过健全资本控制机制来控制财务风险以获取投资回报。二是目标的一致性。各基层单位的财务运作目标与企业整体目标必须是一致的,并受之约束和影响,通过财务运作促进整体经济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三是资源的共享性。资源的聚集与整合带来了基层单位间经济往来的增多和经济关系的联系。合理鉴定基层单位的各项经济资源,理顺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加强内部财务资源和其他非财务资源的聚合与共享,是企业财务运作的首要目的。四是运作的协同性。监狱企业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运作体系,一方面加强了对基层单位财务的宏观指导和控制,规避整体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在财务政策、财务计划等方面实现统一战略规划,从而协同获得整体和各基层单位个体财务收益。
基于以上特点,结合财务活动的点、线、面来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财务运作体系。就是财务活动要以资金运动为主线来开展,首先表现的是筹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其次是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形成“资产”;最后是核算与监督活动,核算与监督活动构成了企业的财务活动流程。所以说,资金运动过程是一条线,资产形态是点,会计核算是面,资金、资产和会计构成了点、线、面的关系。即建立以现金流量为核心的资金运作系统、以盘活资产为核心的资本运营系统、以电算化为核心的会计信息系统三大财务运作体系。同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要理顺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体制不理顺,基层单位财务责权利配置不对等,财务运作体系就很难有效运行。二要系统化实施。财务运作体系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并形成内在的逻辑联系,应将财务、审计、人事等最重要的职能管理部门联系在一起,相互配套,一体联动,避免单打一和不协调的现象,从而形成管理合力。三要把握财务运作体系的核心。从管理角度看,对资金和主要人力资源的控制是企业对下属单位有效控制和管理的核心。监狱要结合实际情况,遵循相对集权与适度分权有机结合的原则,创建与监狱管理体制相适应、新型高效的资金集中管理系统。四要确定资本运营的中心。资金一经投入,形成的是资产,资产构成了监狱的财务资源。俗话说:“投资不控制,资产必流失”。五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即利用信息技术来实现财务运作体系的优化。
三、开拓创新、塑造财务文化和财务品牌
监狱企业财务管理方式包括制度管理和文化管理,由此形成财务制度和财务文化。制度管理是通过对资源的配置方式和对业务的处理程序作出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来规范职工的行为,更多地强调外在的监督与控制,是我们倡导的“文化底线”。文化管理是通过职工对单位理念的认同,自觉地服从单位的利益,并按照某种与单位利益一致的方式行事,更多地强调价值观、理想信念和道德力量及内在的自觉与自律,是“文化高境界”。对监狱企业而言,如果说管理制度是想让犯罪的人员没有机会犯罪,那么企业文化就是让有机会犯罪的人员不愿意犯罪。
塑造财务文化、财务品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抓好制度文化建设。制定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财务工作程序。即:以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资金、投资、成本、债权、担保等制度体系,发挥内部控制制度的“防火墙”作用,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防范机制;其次,抓好制度学习和落实,即不仅在财务部门内部,而且在企业整体,从严抓好制度落实;此外还要制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建账、依法理财。以此塑造财务队伍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是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服务”意识。企业的财务管理就是要服从和服务于经营管理的需要,一切工作要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利益为目的。三是促使财务人员树立发展型管理理念。发展型管理理念强调的是人的作用和人的发展,强调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和谐。因此,在财务管理中树立开放、合作、诚信、服务、创新、奉献、竞争与和谐的观念,使财务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对监狱整体利益的忠诚度。四是重视财务控制,规避财务风险,即培养一批具有经营风险意识的高素质财务管理人才,使之具有先进的理财观念和内部控制观念,根据职业判断能力及时、准确发现和估计潜在的风险并有效处理。更重要的是在财务管理中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监控机制,通过财务联查、内部审计、财务信息报告等对企业整体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控制,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预警和有效控制,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与预期不符的变化进行反映,并采取相应措施,将财务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现代财务管理的本质就是要处理好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处理贯穿于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之中。处理好了,理财就有了成效,共同利益得到增长,作为企业品牌重要方面的财务品牌也就树立起来了。这也是和谐财会追求的理想目标。
四、依法理财、树立财务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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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和六西格玛管理各有特点、各有优缺点,单纯的实施精益管理并不能使用统计的方法实现对企业管理,单纯的实施六西格玛管理并不能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还会造成资本的增加。因此,精益六西格玛管理是集合了精益与六西格玛管理,兼容了服务管理质量以及管理速度的一种管理方式,能够相互促进、优势互补,促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George, M. L.对于精益六西格玛服务管理的定义为:精益六西格玛是一种管理方法,通过改善投入成本、加快流程速度、提高管理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等,使固定价值实现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方式。精益六西格玛与传统的六西格玛管理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传统的六西格玛服务管理体系主要解决和变异相关的问题,而精益六西格玛服务管理体系不仅仅包括传统六西格玛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包括了与效率、变异等相关的综合性问题,例如控制一个过程的产品一次通过率管理为传统六西格玛服务管理,而精益六西格玛管理不仅包括上述管理内容,还包括了缩短生产提前期、简化过程中的某些动作以及优化整个生产流程,因此精益六西格玛服务管理非常复杂,并且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更加困难,需要构建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才能保证精益六西格玛能够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相应的作用。
2.供水企业管理中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的构建
2.1战略体系构建
供水企业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考虑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的构建,这样构建的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能够有助于改善业绩、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及提高客户对供水服务的满意度。通过分析供水企业的特点,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应该构建战略体系,这样能够让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更好、更快的融入到企业的组织战略中,快速的对班组建设、服务标准化、对标等现有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的结合。因此,为了保证精益六西格玛战略体系的执行效果,供水企业的领导层、管理层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直接构建精益六西格玛战略体系,确保精益六西格玛战略和组织战略的契合度。同时,供水企业还应该采用会议、培训、文化传播、宣传等方式,将精益六西格玛战略深入到每个员工的思想中,将职工的生涯目标与组织战略以及精益六西格玛战略体系统一起来,形成组织团队,便于更好的实施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的战略。
2.2精益服务体系构建
根据IBM的定义,服务是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共同创造价值的活动,精益六西格玛服务质量特性是必须满足客户的要求,以达到甚至是超过客户期望,让客户忠诚或者满意。因此,供水企业的服务体系构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服务的界定,通常状况,战略目标以及组织的方针被抽象地描述成为“运作卓越”、“客户满意”等,这些服务目标是明确的,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将会无从下手,因此供水企业的服务体系应该将服务目标转化成一个切合实际、明确的条款,例如绩效指标、关键特性CTQ等,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应该始终坚持尝试解决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的原则,以此界定服务是否达到相应的目标;第二,量化现状,通过价值流图分析、过程图分析以及SIPOC分析,能够将问题的形成特性有效的描述出来,并根据其特性进行量化处理,然后通过质量功能展开(QFD)、因果矩阵(C&E)、失效模式分析(FMEA)等方法,能够量化现状;第三,采用新概念改进服务,通过采用精益管理、DOE以及六西格玛管理等方法结合的方式,选择最佳的服务方式;第四,流程的控制,通过对服务体系的整个流程进行监视与测量,能够有效的控制服务质量的形成工程,保证服务的稳定性;第五,和其他管理体系的整合,精益六西格玛提供了螺旋上升、优秀的持续改进方法,通过与其他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整合,能够对推动企业核心流程的持续改进。
2.3办公室精益价值流体系构建
供水企业的办公室精益价值流体系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才的管理,限制员工完成任务所需要的责任与权限,提高管理层命令的权威性;第二,物品移动管理,有效的避免过多批复、过多传递、过多的邮件附件;第三,人员移动管理,采用精益化管理,尽可能的避免多余的动作,例如步行道传真机、打印机、复印等位置;第四,强化返工管理,尽可能的避免返工的出现,例如员工流失、发票错误、设计错误、订单处理错误等造成的返工;第五,避免过度加工,避免过多的报表,或者由于加急文件等,工作人员出现重复检查、重复录入等无效环节;第六,减少等待时间,尽可能的减少等待反馈、审批、系统响应、系统停机等浪费的时间;第七,避免出现库存积压现象,例如办公文件爆满问题;第八,避免出现过量生产,例如过多的采购办公用品、打印过多的文件等问题。虽然供水企业的办公室精益价值流体系在质量、服务以及成本上客户不可见,即这些并不是直接服务于客户的,而是针对企业内部管理以及生产现场考核的一种管理体系,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不必要的浪费,有效的提高服务管理速度,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以及有效的降低企业的成本。
2.4企业文化体系构建
为了提高供水企业管理中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的效率,必须从文化建设方面对精益六西格玛进行规范。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文化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描绘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的愿景,供水企业管理中的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目标是创建一种在所有环节中展开以用户为中心、关注员工和流程以及永无止境地持续改进企业文化,在描述愿景的过程中,员工可能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交流的机会,这样能够为创建企业文化创造一种轻松、愉悦的氛围,这是创建精益六西格玛文化的基础;第二,通过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企业的员工宣传精益六西格玛文化,明确创建精益六西格玛文化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只有让员工充分的认识到精益六西格玛文化的重要性,才能够得到员工的认可与支持;第三,让精益六西格玛文化融入到组织文化中,让该文化成为员工日常交流的通用语言,让员工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精益六西格玛文化;其四,制定品牌战略时,将精益六西格玛文化作为辅助,树立品牌效应,这样能够用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益六西格玛服务文化深深的打动客户,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同时提高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结束语
总而言之,精益六西格玛作为一种质量改进哲学,或者是质量改进方法,越来越受到企业领导层的重视,供水企业也不例外,通过在供水企业管理中构建精益六西格玛服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精益六西格玛管理信息化,有利于优化供水企业的生产和服务流程,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供水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邹先军,徐风沧.基于精益六西格玛的持续改进体系构建[J].上海质量,2014(5):65-67.
[2]王金德.基于精益六西格玛的服务质量管理[J].中国质量,201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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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会计的内涵及研究现状
关于管理会计定义,不同学者在不同阶段从不同角度对其开展研究,但目前较为认同的是:“管理会计,又称之为‘内部报告会计’,是旨在提高经济效益,并通过一系列专门方法,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资料及其他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报告,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能据以对日常发生的各项活动进行规划和控制,并帮助决策者做出专门决策的一个会计分支。”从以上定义,笔者认为管理会计有三个特点:①主要目标是服务企业决策、提升企业价值;②服务对象是企业内部管理者;③主要任务是运用各种方法加工与整理信息。
关于管理会计方式,近年来,学者们从理论体系、企业实践等角度开展了研究,主要集中于管理控制系统、成本会计与管理、价值链管理、战略管理会计、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等几个领域。
关于管理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于战略管理会计、ABC应用、平衡计分卡、预算管理等。如:位春苗(2014)基于价值导向开展对电信企业战略管理会计研究、熊焰任、苏文兵(2008)基于国内采用作业成本法、平衡计分卡的核算研究、韩向东(2014)对神东煤炭的预算管理实践研究。
2 管理会计信息化及成功实践
在大智移云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的生存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的管理模式需要随之转型与重构,互联网思维应深深地根植于企业管理的生产、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的全过程。移动互联网时代已催生出新的会计环境,管理会计信息化是推动企业财务转型的重要方式,是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是提升管理会计应用水平的重要手段。
2014年6月21日至22日,第十三届全国会计信息化学术年会在山东烟台召开,会议以“继往开来 开创会计信息化新时代”为主题,研究主题为“管理会计信息化”,讨论主题包含管理会计信息化的理论与方法、实务案例分析、趋势对策研究等。2015年1月19日,财务部了对《指导意见》的解读之五――“信息化为支撑,提升管理效率”,明确提出:“企业应将管理会计信息纳入单位信息化规划,整合各个平台,打破‘信息孤岛’,推动管理会计的有效应用”。韩向东(2014)认为,管理会计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在管理会计领域中的运用,更准确地讲,是指向管理会计的信息系统在企业中的运用,是企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管理信息化的成功实践,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①预算管理信息化,如神东煤炭于2009年实施的多维度、财务业务一体化、数据集成的预算管理信息系统;②成本管理信息化,如许继电气实施成本管理信息系统,运用ABC方法,实时对成本进行查询、预算、规划;③业绩评价信息化,如华润集团是最早采用平衡计分卡的中央企业,将业绩评价完全嵌入企业信息系统。
3 X工业公司的财务信息化现状及问题分析
3.1 财务信息化现状
近几年来,X工业公司以实施全面预算为契机,大力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逐步构建以财务核算系统、全面预算系统、资金监管系统为核心的财务信息系统,延伸开发了成本管理、财务分析、报销管理等模块,并实现了各系统与ERP系统的对接。
3.1.1 财务核算系统
公司财务部着力提升会计处理自动化水平,推进财务业务一体化,先后开发了报销管理模块、成本管理模块、资产管理、报表管理模块,实现业务人员填制报销单自动生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管理、成本模块与ERP系统无缝对接、成本核算半自动化、报表自动生成等功能,财务人员工作效率大大提升,降低了财务核算人员的比重。
3.1.2 预算管理系统
公司大力推进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系统全面上线,“无预算不开支”的理念深入人心,各项费用实施预算归口部门管理,启动月度预算、年度预算编制模块,实现预算填制、审核、汇总、执行控制的系统全过程管理,公司预算编制准确度逐年上升,成本费用得到有效控制,预算决策价值逐渐显现。
3.1.3 资金监管系统
为进一步提升资金管控水平,公司上线资金监管系统,与NC财务系统开展无缝对接,实现资金支付的监管审批与对外支付全面电子化审批,对资金支付实行统一审批、统一监管,防范资金风险,提升企业资金管理水平。
3.2 财务信息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3.2.1 各系统间融合度不高
由于财务信息化开发时未统筹规划,造成各模块间存在融合度不高、与业务模块结合不够等问题。
3.2.2 管理会计信息化程度不高
各系统模块侧重于规范管理、效率提升,但对决策支持作用不明显,如移动财务分析系统仅仅是对基础数据的收集与比较,未能充分提取基层业务收据,对非财务信息的利用度不够高,财务分析实用性不够。
3.2.3 管理会计的理念推广度不够
近年来,公司大力推进财务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倡导价值增值理念,但对管理会计的具体内涵、实施方式等理解不够,在开展财务信息化建设中,也未能全面考虑、积极筹划。
4 关于推进X工业公司管理会计信息化水平的思考
4.1 构建管理会计发展的内部环境
为营造良好的管理会计氛围,应从专业培训、财务标准、预算评价、舆论宣传等方面来完善,以转变财务人员管理思维为切入点,宣贯管理会计理念,加大对各种管理会计工具的培训,同时配套一系列激励措施、增收节支奖励方案,营造出“人人创造效益”的管理氛围。
4.2 编制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的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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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提出的“集约化、扁平化、规范化”管理理念,为深入落实“加强县供电企业管理,按照‘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和实施县供电企业及供电所管理提升工程”的目标要求,绥化公司以坚持深化应用“六统一、五集中”为主线,打破“代管”壁垒,紧扣专业延伸管理主旋律,把握统一、规范关键点,制定财务集约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和实施步骤,将省公司规定动作落实与管理创新有机结合,与国网专业工作同检查、同部署、同总结,创新财务管理,创造性地提出了“1+2+3”的财务管理目标,一个中心:财务管理集约化;两个目标:风险防控、价值引领;三个落脚点:夯基础、改状况、稳增长;辅以实施“四维”财务管模理式,即:一维信息系统建设、二维基础工作创优、三维要素集约管控、四维同步评价提升(同业对标),农电企业一体化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为深化农电企业体制改革和实现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实施背景
(一)农电企业面临的形势分析
1.外部环境因素
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农电体制改革将在“十二五”末完成,这意味着农电企业的管理体制实施上划管理改革势在必行。如何在代管的过渡阶段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稳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将是摆在代管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由于电力生产经营关系到国计民生,属于基础性行业,具有公益事业特点,受国家政策制约影响较大,在履行企业盈利职能的同时,还要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电力行业的经济特征使得社会各界对电网企业的监督逐步强化,规范有序的经营理念的植入和有效实施成为必然。
2.内部环境因素
绥化公司农电企业的生产经营在多年的“代管”中逐步走向规范,但其财务状况也存在“二高三低”(资产负债率高、财务风险高、盈利能力低、资产运营水平低、融资能力低)的问题。资产规模庞大管理效率低下、内部控制虚而不实、经营风险加大、盈利能力走弱、权益被亏蚀,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使得电网持续稳定发展困难重重。依笔者之见,农电企业在谋划企业生存与发展问题上要从着力抓好财务管理入手,要更加注重财务基础管理,更加注重成本费用控制,更加注重财务风险防范,更加注重财务资源运作。
(二)创新农电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意义
多年来,通过各级财务部门的共同努力,绥化公司代管县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由于基础差、底子薄、体制机制复杂等多种原因,代管县供电企业在依法治企、规范经营、财务管控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农电企业财务管理要实现取得根本性的变化,必须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是政策原因的争取政策支持,是内部体制原因的深入推进体制改革,是管理因素的规范精益管理,关键是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推进财务管理机制创新。
对农电企业实施财务管理创新,是贯彻国家和网省公司战略部署的重要实践,是夯实代管县供电企业财务管理基础、防范和规避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代管县供电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成果的内涵和做法
绥化公司本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评价总结闭环管理思维实施农电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创新,结合农电企业的实际和网省公司加强农电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在抓深、抓实、抓细、抓严上下功夫,打破“代管”壁垒,创新农电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引入了“四维”管理模式(图1),提出了“1+2+3”的财务管理目标(图2)。
经过一年多实践运行,绥化公司对农电企业财务集约化管理取得了实效,拓展了现阶段财务专业延伸管理的维度,加快了实现农电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与国网接轨的步伐,实现了预定的管控目标。具体做法如下:
(一)信息系统建设
1.农电企业财务管理软件现状
2013年以前,绥化公司农电企业财务核算软件是远光核算系统2.1(单机版),地市公司不能及时地掌握各代管农电企业的财务核算信息和经营状况,对农电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年终财务决算的审核也只是达到“以表审表、层层汇总”的状态,无法行之有效地行使对农电企业的财务管理职能。
2.农电企业应用财务管控系统的必要性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代管县供电企业实施财务管控项目,就是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先进的财务核算系统,实现对代管县供电企业财务数据的动态实时穿透查询,促进地市公司有效提升对代管企业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等全要素的财务管理水平。既是推动农电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规范经营的现实需要,也是做实地市公司、切实履行对农电企业财务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更是农电企业管理提升要求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全省范围内农电企业应用财务管控系统十分必要。
3.农电企业财务管控系统应用实践
(1)项目启动
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从项目筹划、制定实施方案到制定全省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绥化公司全程参与了财务管控系统建设的各阶段工作。由于农电企业会计核算区别于国网系统的核算内容,在创建科目体系的业务中没有成型的体系可以借鉴。绥化公司充分发挥对农电企业会计核算内容全面掌握的优势,将业务经验与会计核算规则有机结合,构建有农电企业特点的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为在全省开展会计集中核算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绥化公司将财务管控系统核算理念与远光2.1版会计核算软件的差异和“管理对象”以及业务分类”等财务管控系统术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归结出来,为系统应用的关键工作――静态数据的收集和动态数据的对应工作的开展做好铺垫和理论支持。并在2013年6月至7月,绥化公司组织所属农电企业开展了72人次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明确了工作要点。
(2)项目运行
绥化公司集中辖属的农电企业开展项目应用试运行工作,有序开展了系统应用环境的搭建、关键用户权限的收集、报送、导入、使用、统一会计科目下静态数据的收集、整理、植入(共收集了单体工程451个、往来单位3125个、组织机构487个、银行账户57个,共计4120条静态数据)、2013年动态期初数据的对照、录入、核对、2013年已发生业务的凭证补录、数据核对、报表关键数据来源的设置,顺利实现了农电企业财务管控系统的成功上线运行。
(3)项目总结
绥化公司通过对2013年会计业务在财务管控系统(图3)试运行工作的实践,有效开展了运行过程阶段性分析评估,一方面查补财务管控系统功能需补充、调整、完善的内容,另一方收集农电企业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成了项目试点应用总结,共提出包括静态数据收集、动态数据对应、会计科目正确使用等10余项注意事项,有效避免“进去一串垃圾数据,出来一张垃圾报表”的状况,为下一步的推广应用打好了基础。
(二)基础工作创优
会计基础工作贯穿于财务管理工作的始终,随着管理提升、依法治企等工作的开展,绥化公司实施了“四步工作法”,实现了农电企业的会计基础与国网同步推进。
1.深入调研摸清状况
不打无准备之仗。绥化公司按照省公司财务集约化管理要求,开展了以会计政策的执行、会计科目的使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等主要内容的农电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调研工作。在调研中发现,农电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政策方面不统一,有的农电企业是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有的农电企业采用“直接核销法”核算坏账,即平时不计提坏账准备,发生坏账损失直接核销。通过调研摸清了农电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结合“六统一、五集中”财务集约化管理进行了差异分析,为执行统一政策、规范管控夯实了基础。
2.整章建制贯通应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财务集约化管理的精髓是“集约”,严格执行通用制度和标准是实施集约管理的有效途径。绥化公司在贯彻执行国网公司通用制度的同时,集中组织培训了《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管农电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创造性地针对农电企业的管理需求,制定并执行有特色的适合管理实施的绥化供电区财务通用制度,对指导、规范农电企业经营行为管控和经济业务处理,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3.费用核销典型设计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根据会计核算规范性和报销管理的有关要求,针对近年来内外部检查提出的费用报销手续不完备问题,绥化公司对成本费用报销和工程其他费用报销业务进行规范,实行典型设计,即结合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核算管控,研讨形成了农电企业“成本费用业务核销规范”和“工程其他费用核销规范”,并将上述两项规范作为“操作指南”深度融合了原始凭证规范化、费用审批、流程管控的要求,形成了以规范促提升的良性机制。
4.严格审核防控风险
居安思危,才能防患未然。在农电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实践中,绥化公司在统一规范了29种原始凭证单据样式的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财务审核规范,做到“四不通过”:没有业务预算的不通过;审批手续不全的不通过;原始凭证不齐全、不合规的不通过;业务流程不规范的不通过;通过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规范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以日常稽核和定期稽核为重点的财务稽核常态运行机制,对公司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稽核监督,确保公司在资金运营、核算管理、资产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依法合规,从而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有效防范了财务风险。
(三)要素集约管控
国网公司提出的农电企业“双提升”工程,从财务专业角度看,贯穿了财务集约化实施的过程。绥化公司在现有的体制下,以“五集中”的内容为要点,创新财务管理工作,实现了资产、负债、成本、收入及利润的全要素管控,推动了农电企业财务管理集约深化。
1.率先生成“一键式”报表
按照国网公司要求,2013年度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的代管县供电企业要应用财务管控系统生成“一键式”报表。绥化供电公司辖属10家代管县供电企业作为试点单位首批开展此项工作,并于2013年8月24日正式生成“一键式”报表,对农电企业会计集中核算的改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绥化公司结合农电企业的会计核算业务的实施,充分研讨,统一了科目体系,并在此前提下静态数据的收集和动态数据的对应以及财务管控系统的应用进行的“一对一”的集中培训,应用“数据收集与业务核算相结合”、“会计核算与集约管控要求相结合”机制,确保了系统如期上线。“一键式”报表生成后,省、地公司可以通过财务管控系统这个平台,进行实时数据查询,实时生成该试点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简化了数据生成、归集、传递流程,在“统一”的前提下,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一键式”的生成,跨越体制限制,实现了农电企业会计集中核算的“准集约”(图4)。
2.严控预算执行
一是严控可控费用。绥化公司针对可控费用的经济特点,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企”的原则,细化了预算集约调控工作,制定并实施了《国网绥化供电公司农电企业可控费用预算考核管理办法》,加强了可控费用预算的执行管控工作,实行了月分析、季通报、年考核制度。二是动态监控预算执行。通过实时生成的“一键式”财务报告信息为反映基础,动态监控农电企业预算执行,确保预算管控落到实处;通过财务建立健全预算指标管理的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制度,杜绝了预算外支出,提高了可控费用管理的实效性,提升了成本管理水平,维护了预算的严肃性、刚性原则,实现了农电企业预算集约调控的“准集约”。
3.资金集约管控
绥化公司严格落实省公司资金管理工作要求,着力推进资金管理理念、管理手段、管理方式的创新。一是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加强账户开立审批和撤销备案制度执行,持续压降农电企业银行账户数量,农电企业银行账户数量由最初的145个压降到目前的65个。二是依托中电财结算平台和服务力量,研究搭建农电企业资金池,提高了农电企业资金集团化管理水平,实现资金归集率95%以上。三是加强农电企业资金运作,提高资金效益。2013年以来,鼓励供电区内的农电企业积极参与省公司的资金运作,使得闲置资金的收益在无风险条件下实现最大化。四是持续应用农行“三级账户”管控,加强资金在线监控,在财务管控系统全面应用的基础上,优化资金月报,提升了农电企业月度资金分析功能,加强日常在线稽核和监控,强化预算管控,防范了资金风险,实现了农电企业资金集中管理的“准集约”(图5、图6、图7)。
4.资产精益管理
绥化公司从农电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在实现财务管控系统成功上线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农电企业的财务状况,创新资产管理业务,全面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清查、规范、发展”的原则,遵循“尊重历史、依法确认、实事求是”的总体工作思路,经过制定方案、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现场鉴证、报告出具、账务处理6个阶段,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底,历时7个月全面完成,共计清查所属农电企业资产盘亏、资产盘盈及资金挂账的净损益共计280.31万元。通过清产核资,在改善财务状况的同时,实现了账实、账账、账证的“三对照”,为下一步实施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打下了良好基础。绥化公司在不断改善优化农电企业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引入并适应性调整“电网投资能力测算模型”,测算电网投资能力趋势,为投资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实现了农电企业资本集中运作的“准集约”。
5.风险集约管控
农电企业由于现有的治理结构影响,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普遍存在。绥化公司在客观分析农电企业风险管理状况的基础上,突破体制限制,利用现有资源,借助内控系统平台,实施资金支付管控和在线稽核,积极构建适合农电企业特色的风险防控机制。创新应用“三级账户”管控系统管控重大事项业务的资金支出,通过制度固化农电企业没发生金额5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农电企业资金支付在履行内部集体决策后,上报地市公司审批执行,并要求农电企业在重大资金支付业务发生时,须提供经过审批的单据,地市公司财务部门复核人员方可办理业务复核,款项才得以形成支付。这是一种将业务发生与系统应用相结合的管控方式,创新性的业务实施和风险防控的常态融合机制,实现了农电企业风险在线监控的“准集约”。
(四)同步评价提升
绥化公司深入实施财务集约化管理工作的同时,以专业延伸管理为契机,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创新开展了农电企业财务评价。以同业对标为手段,有效促进各项集约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实践中的融合和转换,切实促进“双提升”、切实服务于“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切实为农电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第一,坚持科学有序开展。前期工作突出了“两个到位”即认识到位、宣传到位。首先按照网省公司的专业延伸管理要求,确定适合的管理对标体系架构,实现管理对标的目的;其次,就管理对标体系的应用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对指标定义、计算方法、统计口径、数据来源和具体提升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做好了管理对标工作的深入到位宣传;最后建立了定期联络、信息报告、督导检查、管理提升、工作评价考核机制等五个工作机制,确保农电企业同业对标工作有序展开(图8)。
第二,坚持促进管理提升。绥化公司以县供电企业及供电所管理提升工程为有效载体,克服基础差、底子薄、体制机制复杂等困难阻碍,全面强化财务专业延伸管理,促进农电财务管理水平提升。一是强化财务管控系统应用水平,集中组织了农电企业财务人员20余人进行了程序的培训、测试,为对标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保障;二是持续动态监控日常考核的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积极提出完善提升建议,找短板、强管控,同步提升对标水平。
第三,坚持积累典型经验。在农电企业财务管理对标体系建设过程中,绥化公司充分发挥农电企业管理提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抓重点、找难点,深入剖析,全面总结,努力在同业对标深入实施过程中认真总结工作亮点,树标杆、抓典型,实现以对标促管理提升,以管理提升促对标水平提升的双保双促机制。
三、成效
绥化公司通过创新财务管理模式,实现了预期的财务管理目标,农电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在财务管控系统成功上线后,提升了财务集约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了管理手段的导向、约束、凝聚、融合和辐射作用。
第一,会计基础进一步夯实。统一了科目体系和会计政策,进一步夯实财务管控基础;以财务管控系统成功应用为依托,逐步实现财务核算规范化;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等重点业务规范会计核算进行了逐一分析,有效地保证了省公司“一本账”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财务状况进一步改善。经过清产核资,摸清了家底,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全面清理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提高了农电企业资产质量和资产运营效率。深入开展资产清理处置,加强资产效用分析,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加强不良资产管理,重视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追索,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提质量、调结构、保安全”的资产集约管理手段的实施,农电企业的财务状况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全区综合的资产负债率由2012年的75%优化到2014年6月30日的37%(不含农网改造因素)。
第三,预算行为进一步规范。绥化公司在农电企业树立全面预算“一盘棋”的理念,逐步强化损益性预算管控,全面完成省公司下达的损益性预算指标,并同步严把资本性预算的“立项关”。对农网工程项目预算的管控引入并适应性调整“电网投资能力测算模型”,从测算结果出发,综合平衡规划需求、利润目标、后续效益因素,优化投资结构和时序安排,2013年投资计划比2012年下降1.69亿元,2014年投资计划比2013年下降0.53亿元,以量化数据引导预算行为,使农网工程投资决策更科学、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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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建设。自年起,明确稽查建议内容。为贯彻落实好市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管理方法》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通过不时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稽查建议制度,使稽查工作效果得到有效利用,真正实现三者的良性互动,
以及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单薄环节和征管漏洞,所谓稽查建议制度我认为就是指国税稽查部门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在税收缴纳等方面存在缺陷或需要规范的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稽查建议,及时传送给纳税人或税政、征管等职能部门,由纳税人或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整改或落实后,依照固定的顺序将整改结果和落实意见反馈给稽查局,从而不时完善税收法制和强化税收征管的制度。
依据税收征管法和有关税收稽查工作制度,为使这一制度在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从四方面明确稽查建议制度内容:一是明确规定税务稽查建议形式为一案一建议、一案多建议和多案一建议三种。要求稽查小组每检查一户企业,或者在某项专项稽查工作结束后,规定时间内,采用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和传送工作中发现关于征管部门管理漏洞和纳税人方面有关涉税违章违纪的问题。二是明确税务稽查建议的实施主体,为稽查局稽查和审理两个部门。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向审理股传递;审理股根据审理和建议情况,制定《税务稽查建议书》向征管部门或纳税人反馈。三是明确稽查建议事项。税务稽查建议事项分对外建议和对内建议。对外建议是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各税缴纳和发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对内建议主要是对系统内各征管单位在政策法规执行、税收征管、纳税核定等方面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四是明确税务稽查建议书和反馈意见演讲文档格式和形成时限,以及送达和存档备案管理流程措施。通过明确上述内容,使税务稽查制度日趋幼稚与完善,发挥出了这一制度在促进管查互动中应有的作用。
强化制度落实。实行稽查建议制度,推行责任考核机制。对税务稽查人员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要求我稽查人员在查找问题和提出建议时要坚持尊重事实、公正合法、切合实际、突出重点和注重时效的原则;其次是要求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要透彻,要明确指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便为征管部门和纳税人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这决定了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建议的形成与落实的工作过程中,负有较重大的责任。
局推出了稽查建议责任追究与工作考评机制。一方面我局结合议案、评案和集体审理等工作制度,为能强化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的落实。采取查评结合方式,不时完善稽查建议制度。稽查局要求定期组织检查人员对个案的查处情况进行集中汇报,集中讨论案件检点和问题产生的原因;而在案件提交审理后,稽查局更组织案件审理小组人员进行集中审理,除审理定性外,把稽查建议也作为讨论的内容,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结合集体讨论的要点,撰写稽查建议书,且严格要求稽查建议要根据稽查中发现问题的事实、情节和程度等,及时、准确地相应提出的稽查建议书要求内容明确,用语准确,所提建议要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然后再报经分管局长、局长审阅后,再由稽查局的名义制发,以严保稽查建议质量关。
局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逐步规范稽查建议的责任追究和工作考评机制,确保了稽查建议的质量关的同时。以此保证稽查建议制度的落实。一是将《税务稽查建议制度》纳入稽查、审理岗位职责,明确规定稽查人员、审理人员提出《税务稽查建议书》操作规程,对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对应当提出稽查建议而未履行的或敷衍塞责,轻率提交不负责任的建议书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将稽查建议工作列入工作考核与评价,局要求检查人员对检查有问题的案件,必需要有稽查建议,并在结案前完成,坚持将稽查建议的提交情况作为稽查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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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项环节
实际中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
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我们知道,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若企业以分期开发的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来分别立项,只能按这些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是,若企业对不同增值率的房产以一个项目或同一期来立项并经批准,则可按一个项目或同一期项目的整体增值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整体增值率低于个别房地产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
二、规划设计环节
实际中有些企业在委托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由于设计服务合同不规范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规范,可能导致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
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可能会不涉及境内服务,也可能会涉及境内服务。对于不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外商从中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不征收营业税。对于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的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营利企业单位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的,不能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与境外设计公司协定提供设计服务的方式,若全部为境外提供的,应在合同中说明。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若需要境外设计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说明境内和境外的服务费金额。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和境内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这样可以避免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和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三、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
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亦不允许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为避免关联方过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税负方面的不利影响,企业可考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来安排集团内资金借贷。
若企业是无偿使用关联方的贷款,企业作为借入方没有相应的利息支出,那么就会虚增利润;借出方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将会导致双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取得环节
(一)企业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在以前年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及时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的。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对不属于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转入相对应开发成本、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合法凭证的期限。这样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对于企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土地闲置费能否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该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若的确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土地闲置费。并与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会被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扣除。另外,此滞纳金也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果确实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滞纳金。
(二)以资产收购方式取得土地
实际中在资产购置时,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与相关凭证价格不同的情况。由于相关凭证没有反映真实交易价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按实际交易价格来订立相关转让协议和索取合法有效凭证,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拆迁安置环节
在拆迁安置环节,拆迁费用支付凭证一般为被拆迁人签署的收据或白条。这些收据或白条不属合法有效的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最好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并向其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
六、工程建设环节
在工程建设环节若与关联方签订的工程造价高于当地市场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国税发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各项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七、预售环节
企业有时未对取得的预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进行相关税务申报,根据规定,对预售收入,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可对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售收入亦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就项目预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销售环节
企业对于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常计入营业费用,而不计入开发成本,造成开发成本减少。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此费用能否扣除,暂无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可将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成本是可全部税前扣除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企业为鼓励业主介绍房屋销售,以替业主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报酬,但未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票作为费用列支的凭证。根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若业主取得的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标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代业主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索取发票和代负有纳税义务的业主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九、出租环节
实务中有的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供业主使用,并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收取使用费,确认为销售收入。
无论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交易的实质为出租,若确认为租金收入,按租赁期限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在合同签订当年,租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相对低于确认销售收入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另外,若确认为销售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能会被视作应税收入;而作为租金收入确认,则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将买卖合同改为租赁合同,避免税务机关误征土地增值税和按房产销售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项目清算环节
在项目清算环节对一些与其它“期”共享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可能在该“期”进行清算时,仍未开始建造,企业会预提这部分费用。对这部分预提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一般不能扣除。我们了解到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在结算时,按项目最终的实际情况再计缴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作项目开发时,应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安排相关工程。对后建的工程,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在最终结算时,按项目(期)来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多退少补。
总之,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税务问题及其改善和筹划机会的分析和总结,能为房地产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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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默如(1980-),女,福建省莆田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2007级财政学博士生,研究方向: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8-0056-03
面对金融危机,中国政府与民众以扩大内需为解决问题的着眼点。承担起对国际社会应付的责任。然而,境内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的倒闭或亏损也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税源萎缩的势头已经显现,挑战着税务部门的收入计划与征管能力:另一方面,经济危机带来的是企业更加频繁的改组重整,其中需用的非货币交易、投资、债务重组、并购分立等业务的会计与税法知识,都给税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带来新的挑战。
对于稽查部门在税务机关中的地位和作用,全球经济动荡也是一场“大考”,其带来的不仅是对稽要性的再认识,而且是对稽查现状和稽查策略的再思考。
一、关于我国税务稽查现状的问卷调查
我们采取“选择题加开放式回答”的问卷形式,征询被调查者对税务稽查内、外部的优、劣势的认识。一方面。在2009年初的某次地市级国、地税稽查干部培训班上,面向近100名稽查干部。作者委托培训机构发出调查问卷,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接收答卷共60多份。净答题比率约为213;另一方面,在2009年初的某次中介机构汇算清缴培训班上,面向100名受训办税人员发出同样的纸质问卷。净答题比率约为1/3。问卷的问题设计,主要是调查当前税务稽查中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具体题干如下:1、您认为税务稽查存在的外部机遇有哪些?2、您认为税务稽查存在的外部挑战有哪些?3、您认为税务稽查的内在优势有哪些?4、您认为税务稽查的内在劣势有哪些?
调查结束时,净答题率在50%左右,而且调查者样本中,税务人员占2/3,纳税人占1/3。依据约100份有效答案,我们从四大方面总结梳理,并采用下述的SWOT矩阵法加以归类分析。
二、SWOT态势分析法的引入与应用
SWOT分析法又称为态势分析法,是由旧金山大学管理学教授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来的一种战略决策分析法。SWOT 4个英文字母分别代表着“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威胁(Threat)”,其中,S、W是内部因素,O、T是外部因素。依据企业战略理论,战略应是一个主体“能够做的”(即自身的强项和弱项)和“可能做的”(即环境的机会和威胁)之间的有机组合。SWOT分析得以将各种因素相互匹配,继而进行系统分析,从中得出具有一定决策意义的战略结论。
按照SWOT分析法的思路,问卷调查得出的税务稽查现状可以概括为四大方面:
优势(S)分析:1、征、管、查配合制度化信息化;2、稽查人员素质较优、培训较勤。
劣势(W)分析:1、税制改革渐进;2、相关法律修订。
机遇(O)分析:1、全球税制趋同;2、政府机关协作。
威胁(T)分析:1、经济危机企业利润下滑;2、各国政府税收竞争加剧。
三、SWOT矩阵所示的税务稽查策略要点
基于上述针对我国税务稽查现状的SWOT矩阵分析,可以推出以下四大方面的策略:
(一)SO策略
要点1:加强稽查部门的电子查账水平
实施电子查账,既是对传统税务稽查的科学发展。又是对企业会计电算化的主动适应。当前被查出问题的纳税人普遍道出:“不怕稽查人员政策掌握程度好,就怕他们计算机应用水平高,能较顺利地进入企业真实的电子账务系统。”某些企业利用两套电子账来记录自己的收入状况,比如用金蝶软件记录一份真账留作自用,再以用友软件记录一份假账对外备查。一旦稽查人员能够提升电子资料检索、恢复、取证能力。并增配先进的设备。定能在查处电子商务偷逃税案件以及获取电子证据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查账还能预防工作底稿被篡改、纸质证据被撤换等执法舞弊现象,是科技控权、阳光稽查的必由之路。
要点2:加强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稽查
国际经济一体化带来了非居民纳税人管理的迫切性,而非居民纳税人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在税收管理的某些方面较之居民纳税人显得薄弱。近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非居民纳税人管理处”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给税务稽查提供了法律准绳。对非居民企业,建议加强稽查的范围包括:(1)关联业务往来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3)利润水平低于同行业的企业;(4)利润水平低于集团公司的企业;(5)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或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6)与避税港存在业务往来的企业;(7)纳税申报资料发生错误的企业。
(二)ST策略
要点3:加强对发票违法犯罪者的惩戒
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还是比较猖獗,如伪造印章、套购发票、利用手机短信群发等方式向全国各地征寻买主、“一条龙服务”提供配套各类假证件等。税务稽查应避免“热一阵、冷一阵”。建议:(1)应当沉重打击“地下发票公司”等集团犯罪;(2)应当在打击违法发票“卖方市场”的同时严厉打击“买方市场”:(3)应当具备更多的刚性,比如赋予发票查处单位采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而不仅仅采用核定税款或加收滞纳金、罚款的事后手段;(4)应当国地税配合行动,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络协调;(5)应当重点抽查发票案件的常见多发行业――如交通运输、文化创意、建筑安装、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的开票、用票情况。
要点4:加强未受危机影响行业的稽查
经济危机席卷全球之际,各国政府都奉行了扩大消费需求的扩张型宏观政策,这使得超市、餐饮、基建、广告等行业的景气程度并未受到大的影响,其中一些企业的营利能力不降反升;而且为了配合鼓励外贸发展的政策导向,近期各大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也在频繁上调。基于此。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大型连锁
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列入了“必查项目”。检查手段主要有:(1)对大型连锁超市与电视购物企业可查实是否存在着两套账的同时运行。设法获取系统中的真实数据,并重点抽取若干个大类的商品进行税负率分析;(2)对广告业与建筑业可查实是否存在利用各项无关发票作为税前可扣项目的凭证;(2)对出口企业可查实其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三)WO策略
要点5:提升针对特殊业务的稽查能力
本文所述“特殊业务”,主要是指非货币易、债务重组、投资业务、企业合并、股权转让、建造合同等几种特殊经济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举例来说,同会计原理并不重合的是,税法意义上的“特殊业务”往往既要按“视同销售”缴税,又要按“以销售所得再进行一项业务(如投资)”缴税,然而这种“业务分解理论”并不为征纳双方熟悉和掌握。由于不少税务稽查干部对于特殊业务的税会差异所学不多、所知甚少,实践中的某些涉税问题也只能任其从眼皮底下逃过。未能及时发现与纠正税款计算错弊,从“按日加收滞纳金”的角度。也是不利于纳税人权益的。为此“特殊业务”务必作为重点稽查策略,从最基础的工作做起,即针对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的重要差异,整合教研资源。加强税企培训。
要点6:优化案件的审理与移送等流程
在税务稽查局内,领导班子如“心”,选案部门如“眼”,实施部门如“手”,审理部门如“脑”。由于审理部门负责案例的裁量定性,一般在各地各级稽查局中都配以业务水平最高之人。对于不同审级的案件――审理部门自身、稽查局内部、主管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各自的受案范围标准与审理人员责任,都应当更予明晰化和制度化。当涉及执法过错追究时。奉行的应当是“谁定案、谁负责”的原则。此外,审理环节担负着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责任,随着“偷税罪”在2009年最新《刑法修正案》中被更名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犯罪构成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也有所提高。为了避免执法风险(即被追究“循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稽查局各环节间应当自查互查,以保障司法制度的衔接落实。
(四)WT策略
要点7:以稽查建议切实建言依法治税
由于建议并不是每个案例必须的程序,因此制度应当规定:对于做出优秀稽查建议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激励。稽查建议本身可以成为“一案多谏”的灵活载体:首先。传统的稽查建议主要停留在汇报型与管理型建议两个层面上,而鲜有较高层面的政策型建议,即以稽查中发现的税法漏洞来谏言税制改革的例子。当前我国税制正处在渐进式的改革之中,税务稽查人员往往是业务骨干,稽查建议应当不仅能够警示征管部门,而且能够提醒各级的政策起草者和立法决策者;其次,稽查建议不仅应当对外(管理、税政部门)有所促进,而且应当对内检讨稽查部门自身不足,例如:为什么以前的稽查人员没有更早发现问题,今后同类稽查案件中应当如何总结提高;其三,稽查建议应当辅导企业在案结之后的账务调整,提出令纳税人满意的加强内部税务控制的意见建议。唯有正确调账才能防止“前查后漏、前补后退”,同时降低纳税人接受“老账重查”的风险。
要点8:积极改善稽查与各个方面的关系
传统上税务稽查要处理好的关系有:与日常检查的关系、与日收管理的关系。而今后,稽查应当更注重同税法宣传的关系、同纳税评估或约谈的关系、同反避税调查(特别纳税调整检查)的关系,尤其要处理好国地税部门之间的稽查关系。首先。在综合治税的全局意识下,税务稽查通过后续“公告”制度来曝光税收违法行为,从而警示潜在不法分子。以发挥税法宣传的作用;其次,纳税评估在各地试点中。应用评估指标、模型公式来得出的运行结果。其实正是稽查选案的重要来源;其三,反避税案件,虽然不由稽查局专司,但其需要用到的一些法律程序来源于稽查规范,更严于普通稽查,也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反避税”法律事务中能够发挥中坚作用的原因:最后,为了从制度保障上切实提高全国稽查效能,建议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与稽查部门联合发文,对于国地税部门单独查办的案件。应当将与对方税种有关的案情,在执行环节及时通报对方稽查局,并要求对方书面反馈。譬如,国税局发现某企业隐瞒销售收入的案情,在查补增值税后,应及时通知地税部门追征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否则要追究所在稽查局执行环节人员的“行政不作为”责任。这样的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显著降低全国征税成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减少稽查造访企业的次数和时间,为纳税人节省纳税遵从成本。
注释:
①参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进税务稽查工作又好又快发展[EB/OL).,2009年2月20日.
参考文献:
[1]朱青.国际税收(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篇10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无需对供应商的纳税人资格进行认定,进项税额也不做抵扣。营改增之后,由于纳税人资格对抵扣税率的影响,要求施工企业对供应商进行详细梳理,并在系统内将供应商资格进行登记,目前系统内设置基本可以满足需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之后,如果供应商开具的专用发票,在物资系统中填制单据时,原材料的入账价值和税金要分开填写,与财务接口的生成凭证这块也要相应发生变化,库存材料的管理及核算方式也不同以往。同时对物资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要求也相应提高,对目前的管理模式是个严峻的挑战。
三、对税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铁建系统二、三级单位都未设置专门的税务部门来管理税务工作,都是由财务人员兼任税务专管员,营业税的管理也相对简单,工作量也不大,财务人员兼任管理也能完全胜任。业务财务一体化综合信息共享平台里也未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模块,对下一步的工作带来影响。但营改增后,税务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使得财务人员兼任税务管理变得不太现实,因此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并在共享平台中增加相应的管理模块,将利于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四、应对措施
在营改增正式实施之前,笔者建议集团公司对业务财务一体化信息平台各模块功能进行梳理,对需要调整、删减和新增的模块做一个全面的规划,在营改增来临之前,保证平台使用单位与相应的政策顺利衔接,安全过渡。
(一)增设会计科目,加强人员培训。对核算系统的影响主要是会计核算上新增增值税相关的科目,科目的设计要符合建筑业的增值税核算的相应特点;由于增值税核算较营业税复杂,且现场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也势在必行,这项工作在营改增完全实施之前就应该做到位,真的等到增值税来了的时候,会有些措手不及。
(二)完善报表系统,满足管理需要。营改增对报表系统的影响对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对考核指标也会产生影响,包括产值、利润、现金、资金集中等的考核都有相应的变化。集团公司在下达相关指标时也应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建议在模拟运行阶段,营改增的报表也要报出,与之前的报表指标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发掘营改增对企业影响的实质。报表系统在附表设计上考虑管理层在增值税后报表项目的关注重点,作出相应的调整,满足管理部门及报表使用者的需求。
篇11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篇12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 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篇13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
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