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实用13篇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1

四、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转让、租赁、集体建设工程等经济行为按规定需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按规定需办理资产评估、产权公证等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上级已经制作规范经济合同文本的,应采用该统一的规范合同文本,尚未统一规范合同文本的,应按照平等有偿的原则,公平拟订条文。

六、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前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法律顾问审核监督,并签署意见。

七、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涉及村级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的,一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按年收取承包费、租赁费,也可在签订前一次性收取。确需期限超过三年的,应事先向镇经管站说明情况并经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如需变更或提前解除的,应提前告知镇经管站并取得同意,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报经管站备案。

九、各村应在签订经济合同10天内将经济合同原件一份送镇经管站备案待查,经管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到村。

十、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实行双审制度,审查同时经须镇经管站业务审查和镇法律顾问法律审查。

十一、镇经管站是村级集体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济行为,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备案审查工作。

十二、应当报农经办批准立项的项目而未报、应提交审核备案的合同文本未按期审核备案的,要追究村主要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2

北京提出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中关村加快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快速推进,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难得机遇和严峻挑战。2007年底,农业部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更好的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构建有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体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着力改革,通过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等改革,具备了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笔者拟从关注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发展的角度,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农村社区的某些成员为了谋求共同经济利益,按照自愿、公平、民主及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经济组织。①笔者涉及的主要是以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非农产业为主的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形式存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07年7月1日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做了相关的规定,而海淀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形式存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脱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发展为以商服业为主要形式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相同。

(一)发展现状

1.确立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主体

通过将集体资产存量折股、量化到人,改变了传统的农村资产归集体所有的单一模式,改革后,农民变成了股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决策权和收益权,突破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传统发展模式,为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发展提供了保障,有效维护了农民群众的利益。

2.完善了农村双层经营的所有、管理体制

农民变为股东,农民获得了所有权,一方面,在所有权即股权的基础上,农民获得了决策权,通过选举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参与决策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另一方面,建立了以股权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机制,保障了农民从集体资产经营中获取经济收益的权利,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新基础和新方式。

3.形成了农村集体资产新的运营模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资产量化、折股到户,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市场、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力量提供了可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制改造,形成了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产权治理结构的雏形,为未来逐步实行委托经营等管理方式,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新思路。

(二)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界定了四类企业法人,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经济发展、社区经费开支、地区稳定的职能,界定为以上四种企业法人都不妥当。同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显然,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现了经营的统一性和专业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依法登记问题

目前,在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在地方政府指定的经济管理机构登记,但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中对于其注册登记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模糊、无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公司,委托注册的公司进行经营,集体经济组织以双重身份存在、运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法人身份在更广阔的区域、市场开展、民事经济活动造成了障碍,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增大。

3.经营管理问题

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肩负着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责任。在管理中,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从传统的土地、房屋租赁向现代经营管理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产业结构亟待调整、升级,集体经济面临着管理决策、收益分配、管理监督等问题,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制、分配机制仍然不完善,经营者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必须依靠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建立、完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构建新的法人类型

确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界定,建议以《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新的法人类型加以界定,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管辖机构,明晰设立登记、变更等管理流程。

(二)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在具体的经济法规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存在、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问题做出规定,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经济性质、职能;设立登记的条件、程序;组织机构及各机构的职能运行;利益分配;管理监督等事项。

(三)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良好的制度运行机制是集体经济组织有效运行的保障。一是,应充分发挥组织机构运行的作用。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等机构,各个机构各司其职,形成健康的良性的运行体系,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建立相应的科室,明确科室分工,保证经营管理执行的有效性。二是,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机构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绩效考核、资产管理、审计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流程,保证经营管理有据可依,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保障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三是,运行可持续的收益分配机制,要正确处理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与股东分红的关系,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改革创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立足实际,着眼于发展,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逐步夯实集体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一是,准确定位发展,以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为契机,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抓住科技园区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规模型、品质型的集体经济。②二是,结合地缘优势,在持有项目的同时,突出抓好经营管理,要着眼于多元化、专业化,建立自己的物业管理团队,针对不同的物业服务项目提供有针对性的管理服务,争取打造物业经营管理的优势品牌。三是,注重人员素质的提升。要以经营管理项目为依托,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培训。同时要加强技术性人才的培训,尤其是针对专业服务项目,如会议服务、保洁、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方面的培训,为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服务品质奠定基础。

结语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面对迅猛的市场发展形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严峻挑战。建立、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强化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加快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创新,关乎农村社会的稳定,关乎集体经济的新的发展前景,将为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注释: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3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晰其一,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不确定。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是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权框架中脱胎而出的。改革初期的主旨是推行承包制,只要农户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于谁是发包主体,是行政村还是村民小组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政府和农户来讲都不重要了,因而也不为人们所关注,各方共享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二级所有”的错觉愉悦。然而,无论是三级所有还是二级所有,都有悖于所有权排他性定律,助长了产权关系的暧昧性。特别是到2013年,在全国行政村30年减少33.7万个、村民小组15年减少38.6万个的状态下,村与村、组与组之间边界越来越模糊,权力和利益的冲突逐渐增加,增加了农村治理难度。其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匹配关系不确定。产权理论把产权理解为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时的权利,是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一束权利的统称。产权是拓展了的所有权,所有权是法律化的特定产权;产权是权利束,所有权是基本权能的复合体。所有权权能分解及其合理配置非常重要。现行的农村土地政策,虽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作出了区分,但是对土地所有权基本权能在农户、集体及国家间的配置关系缺乏规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边界模糊,所有权权能与承包权、经营权、财产重组权等衍生权能的关系不明晰。农村土地名义上是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权的权能不完整,最重要的处置权不属于集体,收益权被挤占,使用权被限制。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边界不明,与集体产权边界不确定。其三,农村土地承包合约的权责非对称性。“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体现了国家、集体、农户三者利益分配关系。其中“交足国家的”体现了土地承包者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留足集体的”体现了农地集体所有者权益。但是,伴随着农税改革,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家庭承包经营概念互换,农户承包土地与农产品也“失联”了,承包土地最基本的“联产”责任和义务也无须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土地发包,是一组严格的责权对称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中的承包对象、承包期限、生产什么产品、是否允许撂荒等等,都应该是发包者———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协议中确定的,而不应该是承包双方之外的其他组织及其政府的外部强加责任。在免除对国家的义务、取消村集体提留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置化”的共同作用下,村级组织的经济及社会组织功能弱化、乡镇政府的基层管控纽带断裂,也动摇了农村及国家治理的基础。

4.存在委托缺陷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约束下,由村委会主任直接任人。这里,除僭越村民小组权利外,至少还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其一,人选择缺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的选择者或授权人,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委托方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双方合约规范。指定村委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无疑是对集体成员财产权利的“合法”侵权。其二,权责边界缺陷。赋予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权力,却不明确责任和义务,权责不对称,管理者不承担村集体经济的损益风险。其三,时限缺陷。集体经济组织人的期限或委托关系续存期,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绩效的函数,受管理激励的约束,而不是依照村民自治组织的游戏规则,限定服务期限、定期进行更换。

5.存在村委会主任的道德风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委会,实质是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会使得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函数具有一定的重合度,但利益不一致性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依然存在。利益不一致性、信息不对称性,如果与一个具有道德缺陷的人重合,委托的道德风险,就会表现为对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侵害。原因在于:一是村委会主任的合约不完备性。作为法定的资产管理者和自治组织负责人,缺乏基本的经济责任约束。二是在集体土地的征收、集体资产经营状况上,存在着信息屏蔽、信息不充分现象。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道德自律性不强的因素重合,损害委托人权益就成了一种可预见的结果。近些年来,村委会主任侵犯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事件并不鲜见,“小官大贪”并非个案。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权缺失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这种利益相关性,根源于农村土地资产的稀缺性和生产性,根源于政府作为国民根本利益维护者的责任。然而,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缺乏有效渠道。比如,传统农区耕地向宅基地转换的内部控制性,会导致粮田被宅基地挤占。实行宅基地集体划拨制度,农民家庭随着子女的成长和新家庭的组建,就需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重新划拨宅基地,为新婚者“立户”。尽管政府严格保护农村耕地,对此却束手无策,任凭自然村自然地长大。这其中的治理缺陷或政府治理主体权力的棚架问题无疑是存在的。金融机构是现代经济组织治理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常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身份问题阻碍了金融介入,进而阻断了金融机构参与治理的渠道,金融治理主体严重缺位。

二、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的制度创新

1.确立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村治理体系,关键是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利用集体经济的组织能量,实现农业资源的有效组织和农村的有效治理。一个基础性工作是给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身份证”,确定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地位。通过立法,对实行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相应的解释,明确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责任、土地及所属资本的管理运营体制机制,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本的、特殊的市场组织,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及其他管理服务办法。有了法人身份,发改委、财政及政府各有关部门,才方便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对象给予支持和服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身份,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政府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生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同农户依合约规范权利与义务,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村经济的作用,化解因其贷款主体的资格缺陷而导致的贷款难问题,从而夯实农村治理的经济和组织基础。

2.建立农村土地国有化制度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实质是确定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性,在国土范围内,实行城乡土地无差别化的国家所有制度,变城乡土地所有权差别为政府对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等的管理差别,由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化”转化为管理“二元化”。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不但必需,而且条件已经具备。这里的关键是明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及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权能的解构和重构,理顺经营管理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匹配关系,建立国家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保留处置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对农村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权能即经营管理权,农户从集体获得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即经营权的农地产权制度。从操作层面看,实行农地的国家所有制,是对现行的政府实际拥有农村土地处置权制度的确认,是政府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产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国家所有制会增加政府对农村土地所承担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但不会触及和改变集体与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及其农户的经营权。保护耕地“并不必然要求农地的私有化改革”,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是对农地国有化的呼唤。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地经营管理权,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明确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赋予其法人资格。二是明确政府赋权经营管理土地的边界。对目前农村土地确权认证的工作和政策做出调整,变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确权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赋权确权。在农村土地的权能配置环节,政府对集体是赋权关系,集体与农户是对等的承包关系,后者是两个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行为。三是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权的边界及责任要明确。不仅要把对农户的发包权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要把除处置权、土地用途变更权之外的权能,赋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政府对农业、农地的扶持性资金和项目等,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范围内组织实施和落实,使土地利用保护行为和活动在相对大范围实施,使经营权在更大规模上实现有效配置,解决一家一户生产经营所解决不了的农村土地规模化生产的问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管理权的同时,赋权给农户的。要明确在承包合约约定的期限内,农户对所经营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边界和农户转租权、转包权、托管权等的规定,明确农户必须履行的对国家、对集体、对土地利用的责任和义务。要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签订的承包合约,纳入国家合同管理体系进行管理,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立土地承包关系。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土地经营管理权作质押、农户可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质押实施担保或贷款的融资体系。农村土地国有化,所有权从低级别向高级别公有制转化,是公有制经济之间的资产重新配置。在农民的认知体系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体同时享有土地支配权”的观念具有很高认同度。加之改革仅涉及法律制度的修订和政府管理体制及集体经济组织权责的调整,权能匹配同现行制度安排不存在冲突,不会引发利益矛盾,改革阻力小,甚至比农村土地确权成本还要低,因而是一项性价比极高的改革措施。农村土地国家所有,意味着农村土地的国家征用不需要变更所有权,但是,同样需要对集体经营管理权和农户经营权转让给予相应的补偿。就是说,农地国有并不意味着对集体和农户补偿标准的降低及权益侵蚀。

3.建立以村民小组为法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产权具有排他性。如果农地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行政村也好,村民小组也好,可以根据强势一方的意志任意而为,产权明晰的基础就不存在。规范农地产权关系,政府赋权对象需要在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之间作出二选一的决断。村民小组不是天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天然地选择了村民小组。从历史渊源看,村民小组多是以自然村为单位,村民及村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农耕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同时,村民小组又多是由生产小队改制而来,本来就是三级所有的基础。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成员和土地权益边界的历史承接性、延续性。从现实来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也多是村民小组在行使。据农业部对1200个村组调查,65%的村民小组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从土地规模种植来看,村民小组行使土地经营管理权,不仅土地资产的产权边界相对清晰、土地数量相对确定,而且适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国情。如果按全国18亿亩耕地、500万村民小组进行推算,每个村民小组拥有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面积约为360亩;而在传统平原农区或粮食主产区,由于自然村人口集中度高,村民小组土地规模往往会超过千亩,这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的合理规模,也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水平的有效边界。从法律关系看,村民小组是依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置的,基础是土地产权。成都的改革经验表明,集体资产最终权属明确到村民小组是合乎规律的选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权的方式,不仅将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组织,而且也恢复了它作为基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建立以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需要在三个层面采取措施。第一个层面,政府对村民小组所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进行确权认定,并由乡镇政府发放土地确权或赋权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对所确权的国有土地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第二个层面,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向集体成员转包土地经营权,由农户根据承包协议依法对承包地自主经营。第三个层面,村民小组在用好保留的集体土地管理权的同时,把除土地之外的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成员,成员或各自自主经营,或以此作为股权建立股份经济组织,实行集体经营,最终形成村集体经营管理、农户自主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集体的经济法人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农村耕地经营管理方式的调整,而是给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思路是城乡统管、严控新增、村内调整、村外交换。城乡统管是经过确权的农村宅基地及其房产等设施一并纳入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城乡“一元化”住房建管制度。让农民房产可转让、可继承、可质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有财产。严控新增是从严控制新增宅基地。新增宅基地涉及土地性质的变更,需要出台专门法规,严格限制和规范管理程序。总体上讲,城镇化和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农村宅基地应该会更多地被空置或复耕,总量减少而不是新增。村内调整是通过建立本村居民间宅基地有偿调整、减免税费、重新过户的制度,实现宅基地在村民组或行政村内调换,赋予集体成员拥有购买同村村民宅基地和房产优先权。村外交换是行政以外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市场规则实现公平交换。只减不增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不新增宅基地,而是严格制度、提升门槛。如果经农户申请、村集体评议推荐、乡镇政府审核,确实需要新增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方可据实复核审批,申请人按规定和审批意见实施。

4.创新行政村管理体制行政村顾名思义是按照行政管辖关系设定的村子,是国家在乡镇政府以下建立的最基层、有代码的行政单元;行政村由若干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组成,相当于城镇居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确定以村民小组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主体,意味着行政村的行政主体性和村民自治社团组织性的回归,把本来应该厘清的集体经济组织与行政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边界,从制度上标明区别。确定行政村组织属性、组织功能、组织责任、组织义务,使村委会切实履行行政村范围内的社会治安及其社会保障、卫生教育、公共文化体育等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在土地的经营管理上,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权力的冲突,原因在于一个是经济组织,一个是村民自治的社团组织。村委会在行政村范围内履行公共事务的自主管理和村民事务调解等职责;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承担土地经营管理等经济管理职责。需要调整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修改关于村委会管理集体资产的法规条款,以适应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责任的调整。然而,这并不排除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存在。因为,村民小组成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形式之后,同样可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自主的基础上,改制组建成以行政村为边界的新型经济实体。

5.创新乡镇政府管理体制乡镇政府是构建中国特色农村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管理层级。创新乡镇政府管理农村事务的关键是“还权、赋能”,增强乡镇政府管理层级的有序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机构设置的稳定性和人员编制的合理性。还权于乡镇政府,坚持“设而有用,设而必用”的层级管理原则,把农村经济管理服务职责还给基层政府,让乡镇政府成为国有农地的所有权者,由乡镇政府向辖区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赋权证书,增加乡镇政府农村土地管理的责任。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及其上级部门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事权,扩大乡镇政府优化整合区域内财政性投资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权。赋能于乡镇政府,增强基层政府的履职能力。坚持人权、事权、财权相统一原则,将有关农业生产、乡镇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并入乡镇政府;将城建、环保、文化、水利等行政执法中的管理职能赋权给乡镇政府;将公安派出所、法庭、财税所、工商所、国土所等垂直机构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纳入乡镇组织体系,提高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能力。把曾经被撤销现又恢复了的乡镇农机站、农技站、水利站等农业公益组织列入乡镇政府管理序列,以提升机构效率和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立乡镇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对所辖各行政村、各集体经济组织、各农户及成员的资料,以及土地、水利设施、集体经济、农户收入和农业生产情况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及时处置相关事务,增强乡镇政府这根“针”承受“千条线”的承载能力。

三、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及其相机治理

1.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非改制状态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组成员代表会决策、管理委员会执行、党组织监督的内部权力制衡的治理结构。农地经营权由集体转至农户之后,承包农户取得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力。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对已转包农地的管理权,并按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政府赋权内容,对农户土地利用情况进行适时跟踪服务,为集体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为集体土地上的公共水利设施建设和土地的永续利用服务,维护好农户承包经营权益,调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积极性。村民组成员代表会的成员代表或由农户推举,一户一票权,一户一代表;或以法定年龄确定成员代表,一户多代表,一人一票权。成员代表会主要职责是:选举、增补或罢免管理委员会成员,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分工,审定上报辖区乡镇政府备案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变更材料,审议管理委员会对内对外的集体土地承包及管理的方案等。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党组织负责人和主管会计三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兼法人代表。管理委员会基本职责是:执行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同辖区乡镇政府签订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责任承诺书,与集体成员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接受并在成员间规范分配政府部门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救、扶持性资金和项目,监督组织成员生产经营过程的履约情况,协调组织成员做好诸如集体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关系集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和事务,经营和管理好除土地之外的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党组织的监管职责是:对村民组成员代表会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性,对管理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及其管理行为,对农户履行承包责任等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本的合作性,决定了其成员对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责人头均等性及其利益的均享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结构或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同时,也对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建立集体成员利益均享、责任分担的治理机制,完善政府、集体和农户共同维护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提出新的要求。

2.非改制状态农户承包经营的相机治理农户承包经营的相机治理通过集体与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的动态调整来实现。动态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和成员变动情况、依照法规对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具体数量和方位进行的调整,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承包合约对农户承包经营状态作出的合乎法规的经营权利再配置。要实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动态确认。这有利于对成员权益的公平维护,符合成员自然变动的客观性。据我们理解,农村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不变性,来源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宪法规定,意味着村民组或村集体经营管理土地在空间及数量上的确定性,明确的是唯有农民才具有承包农村土地权利的政策原则性,而不能被误解为每个具体的农户、村民承包土地的位置、数量不可以随成员资格变动而调整。事实上,在农村居住且以农业生产为谋生手段的农民,其权益的保护同承包土地的数量和规模直接相关。在土地确定的条件下,维护农户或农民合法权益,就需要对集体成员资格适时据实确认,建立定期、动态确认成员资格的制度和机制。③只有形成成员退出机制,实行农户承包的相机治理,以农业为生计的集体成员才有可能占有、使用更多的土地资源,才会真正增加务农收入。集体成员资格的确认,既涉及集体组织内部调入和调出土地农户间的承包土地调整,又涉及已在城镇就业生活的“进城农民”群体与非进城农民群体、与城镇“原住民”群体的利益矛盾。为减少资格确认的矛盾,增强资格确认的公平性,应把资格确认权力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让集体经济组织按制度和政策,通过成员代表会等法定的形式,实现资格动态认定,维护和平衡自身的权益配置关系。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在于提出资格确认的标准程序及其政策规范,建立一个村集体成员会议认定资格、乡镇政府调节矛盾并最终备案、司法机关裁决纠纷的多层次确认机制。集体成员通过成员代表会的形式,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决策过程,行使组织治理权力。同时,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依法、依其承包合约自主经营。农户可以通过租赁、托管、转包经营权的形式,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可以通过建立合作社,实现成员合作经营。当然,农户流转经营权并非绝对权力,其流转的仅仅是从集体承包下来的土地的联产经营权力和责任,转包的仅仅是有限时段里土地有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处置权始终属于国家。一旦流转行为触犯了法规和经营权流转合约,集体及其乡镇政府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依法干预,并可中止承包经营合约、经营权流转合约,从而形成对农户经营行为及其经营权流转的约束机制,实现家庭外部治理介入,实现对土地经营行为的最终控制和经营权接管,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承包经营行为的动态治理,并不违背保护农户合法承包权的规则,而是对不遵守合约的承包经营者活动的规范。法律不承认绝对承包权。

3.非改制状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机治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具有对其经营状态的依存性。不同的经营状态反映了不同权益实现的格局。政府行使控制权的相机治理状态,首先由农地生产经营或农产品贡献状态所决定,体现为政府对不同自然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类治理。不仅“米袋子”农业与“菜篮子”农业的治理体制会有所差别,而且,山区及坡岗区与粮食主产区的农村治理管控目标也不尽相同。政府行使控制权的相机治理,还体现为另一种土地经营状态。当集体经营管理的土地需要变更性质、在集体之外变更土地使用权,或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超越其与乡镇政府赋权约定的行为时,作为土地所有权者的乡镇政府就会接管土地管控权,对土地的用途变更、使用权过户等实施最终控制权接管。尽管这种接管会有不同方式,即便是仅履行一个简单的登记手续,但体现的也是一种所有权治理。金融机构参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为前提的,通常发生在农地经营严重影响或威胁金融机构权益的情境下。集体经济组织可向金融机构贷款和提供担保,但当集体或被担保农户由于经营不善而产生严重的偿贷问题之时,金融机构会按协约接管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实施相机治理。这不仅给金融机构吃了一颗放贷“定心丸”,而且也迫使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高对贷款使用的谨慎程度和利用效率。工商资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参与,体现在对农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接管状态。在土地租用或托管、订单生产等状态下,工商资本缺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权益支持。然而,一旦工商资本进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改造领域,尤其是运用现代企业组织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事实上脱离本文所界定的非改制状态,按照股份制企业或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治理,达到新的治理状态。行政村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接管,始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内在冲动,成于行政村所辖各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重组。行政村在“原生态”状态下,并非法定的经济组织,作为经济实体往往是各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及其产权重组的结果。行政村各村民小组产生了组建新型集体经济实体的内在要求,经协商达成共识后,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经营管理权及其相关集体权益作为股权,参与以行政村为单元组建的新型经济组织。改制后的经济组织运行,意味着村集体和农户的土地经营权、管理权转移。新型经济组织必须继续履行原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的土地经营管理承诺,承担实现政府赋权目标和成员收益的职责,建立权责对称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经过改制的农村经济组织已经不是单纯意义的土地合作组织,而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产权组织,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组建的新型企业。在新的运行机制和治理框架中,“双层经营”体制不再运行,但新型企业的组建却是以“双层经营”体制为基础,此与法律并不相左。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4

在乡党委、乡政府正确领导下,规范乡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确定乡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本乡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明确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议事规则,使乡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够做到紧扣中心强引领,服务大局促发展。

在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由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司法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等部门组成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在乡村集体新签、续签租赁合同之前,负责对拟订立的合同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二、资金管理

针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收不抵支等问题,积极探索实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预算管理。

明确一个理念,即“制度+科技”。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管理工作意见、完善重大项目资金使用事前会商分析审批等制度。实行村级大额资金专储账户管理办法,对集体资金设置基本账户和大额资金专储账户,通过银行“一票一密”方式定期划拨支付,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性。

确定两项内容,即“收入+支出”。全乡统一收入预算项目,包括生产经营、承包租赁、企业上交、财政补贴等各类收入。统一支出项目,包括生产经营、生产建设、公益福利、环境基建、组织运转、专项经费、水费电费等各类支出,实现村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资金筹集和使用、固定资产投资及购建、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年终分配及福利性支出等计划,增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突出三个主体,即村级编制、乡级审批、社员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责任主体,根据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上报。乡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审批主体,对预算方案进行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作为监督主体,预算方案批准后,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执行。

坚持四项原则,即“实事求是、增收节支”、“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发扬民主、透明公开”、“预算调整、严格审核”的原则。预算编制既考虑实际财力,又与长远规划相结合,发挥资金最大效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开支严格执行制度和标准,如需预算调整,必须再次通过审议追加预算。

严格六项程序,即预算准备、预算编制、预算审核、预算执行、预算监督、预算备案。通过执行六项程序,规范预算审批流程。在预算执行中,采取“以收定支、按月量化、分类管理、逐级审批”的方式操作,严格按照预算标准执行,逐笔审核,按月划拨。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按照权限逐级审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相关部门会商、履行规定程序后,按照会议纪要决议进行拨付。

三、资源、资产管理

土地和资产租赁收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收入来源,合同管理自然成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推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联预审及机制,以此助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民根本利益,降低基层廉政风险。

首先明确联预审内容,把好“六道关”。

针对拟订立的合同,主要审查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真实可行。二是合同是否涉及新增违法建设,是否改变原有土地用途。三是合同是否使用统一示范文本。四是拟签订经济合同是否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是否经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社管委会集体会议通过,乡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立的合同是否履行规定的民主程序。五是拟签订经济合同标的价格是否符合乡域指导价,合同期限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六是拟签订经济合同条款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其次是严格联预审程序,落实“五步法”。

履行联预审工作程序,具体按五个步骤进行:一是申请审核。由村经济合作社与有意向的承租(承包)单位和个人进行磋商,明确拟订立合同的具体事项,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拟定合同草案。提交“两委一社”集体研究,形成会议决议。经村“两委一社”研究同意后,向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提出审核申请。将合同草案、“两委一社”会议决议等材料报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乡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签订合同之前,将拟订立的合同草案报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二是汇总排查。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对拟订立的合同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汇总,检查资料是否齐全。三是现场核查。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查,全面掌握情况。四是会签审查。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将拟签协议采取会签的形式提交至各职能部门,提高审查效率。五是反馈意见。由乡合同联预审工作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审核单位反馈联预审意见。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资产租赁项目,经乡级审核、区农资委复审后,还要提交提请区农村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联审会审议。通过审议的项目提交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四、印章管理

在总结前期村级印章托管经验的前提下,通过“1+6”管理体系的推行,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共30家单位的公章、合同章全部纳入印章托管。印章托管的具体做法是:

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一是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印章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遵循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各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集体企业召开班子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印章委托管理。二是由村委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与乡印章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印章委托管理协议》,保障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5

二、管理范围

实施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范围是农村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产权交易等项目及其它有必要进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交易的项目。

(一)工程建设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农村设施配套工程、村道路建设、土地整理、小流域治理等。

(二)采购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村级集体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等项目。

(三)产权交易项目。涉及村级资产的拍卖、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项目,主要包括:1、村集体资产处置;2、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3、池塘、苇场、房屋(包括厂房)、水库、林木、果园等承包租赁项目。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的项目。

三、职责分工

街道建立健全“党工委领导,办事处主抓,纪工委组织协调,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司法所根据授权具体实施,各相关站所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和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同时,抽调相关站所人员组建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的安排部署、整体推进、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财经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主要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是负责对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阶段性部署,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流程;二是对安排部署的具体任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三是监督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等相关站所或部门严格按照法制化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实施法制化管理;四是负责查摆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和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制化管理工作;五是负责制定村级组织规避监管的责任追究办法;六是负责协调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其他方面的工作。

(二)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一是对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核,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作出批准立项与否的依据和结论;二是对需要招标的农村经济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审核确定招标方案,一并审定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三是对街道法律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四是负责制定农村经济事项合同文本,审核合同内容,参与监督各村签订合同;五是对需要农业、村镇建设等站所或部门审批把关的农村经济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宜。另外,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对实行招标的有关事项进行财务审核。

(三)司法所。一是根据村集体的申请以及财政和农经部门确定的审核意见,招标公告;二是按照财税办和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提出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办法,公平公正的组织招标;三是受理和农村经济事项招投标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四是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备案管理,对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格把关,对需要进行公证的合同指导其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五是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

(四)村镇建设管理站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实行招标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进行技术审核。

四、工作程序

对规定范围内的村级基建项目、采购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实施法制化管理,按照“村两委商议申报、农经管理部门审核批复、村民代表票决通过、司法所指导实施、监督签订合同”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事项提出

各村拟实行法制化管理的有关农村经济事项,由村“两委”商议提出,填写《街道农村集体经济事项法制化管理申请表》(附件2)报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把关

1、财政和农经部门对各村提出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进行受理和审核,提出是否实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意见,经街道有关领导同意后,向村级组织进行书面反馈。对拟确定不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须经司法所审核,并报街道领导批准后,方可下达反馈书,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共同监督各村抓好落实。

2、对需要进行法制化管理程序的项目,各村根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确定的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研究,一律实行村务票决制,票决通过后,向村民进行公示。

3、对需要招标的项目(包括采购、拍卖等),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各村提出的初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道路修建、房屋建设、村内基础设施新建或改造、农水项目的审核,由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协调村镇建设管理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进行技术审核;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所有项目进行财务审核。项目审核要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4、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制定招标办法,确定开标条件及招标、评标方式,并转司法所指导组织招标。招标一律实行无标的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司法所审核,报经领导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在少数有限投标人中可供选择的(最少三家以上);(2)受自然资源、地域环境限制的;(3)拟公开招标项目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过高的;(4)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组织实施

1、司法所依据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和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经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并报街道领导同意后,招标公告。

2、街道司法所组织开标。

3、招标完成后,确定预中标单位或个人名单,报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及街道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或人员,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纪工委牵头调查处理。

4、在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的共同监督下,由项目当事人双方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需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财税办、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合同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号、统一录入、统一立卷、统一归档,做到“一村一档、一事一卷、一案一卡”。

(四)监督检查

司法所要对实施法制化管理的整套程序和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纪工委要强化监督,对故意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监管的村和有关村干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司法所要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不定期对合同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超前预测,积极防范。合同公证事项,由办事处统一确定应公证的合同类型及其范围。具体办理中,要严格按照村级自愿的原则,一律不得强行公证、强制收费。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限于收取印刷、邮寄的成本,绝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6

1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不仅能够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壮大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更能够推动基层农村树立廉政党风,从而形成和谐的干部群体与党员群体关系。

1.1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1.3 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有利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共同富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要通过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2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当农村开展集中资产管理资产后,集体的土地资产被征用,因一些原始的资产投入缺乏相应的资产依据,造成资产混乱,使权属关系变的模糊不清。

2.2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干部专业知识低,思想觉悟停滞不前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均处在农村中工作,相对而言,农村的知识文化水平比较低下以及信息传递速度较慢,不能及时的为管理人员提供到先进的专业知识,久而久之,使其养成了懒慢,不思进取的工作作风,严重的制约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2.3 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在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时,缺少科学规范管理,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均集中于村干部一人手中,各项权利的决策权不经过正规的村民民主讨论,由村干部一人决策,严重了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公开、公正以及公平性原则,若村干部因个人利益或者个人情绪做出不科学的管理措施将严重的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贬值以及闲置。

2.4 法律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村干部不懂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制度,或者一知半解,自认为只要自己不贪不占,财务管理问题无关紧要;有的以“老大”自居,撇开制度和监督,我行我素,变村民自治为村干部自治,甚至为自己想方设法捞点“实惠”,明知故犯,故意搞乱财务,便于混水摸鱼。

2.5 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管理不严。个别乡(镇)街道,由于种种原因对农村集体财务“双代管”工作没能很好地开展;有的没有真正管起来;有的只是管了账,没有管钱。重支出管理,轻收入管理,重手续管理,轻实效性管理,对往来账、固定资产和现金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3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方面,村集体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收益分配方案,重要集体资产的购置和处分等重大事项,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落实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决策权,监督权,增强集体透明度。

农村财务方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化解基层矛盾。村财开支审批实行限额管理,分别由村主任、村两委等进行分级审批,所有财务报账前均须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可入账。每个村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民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小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知识和财务知识。在会计工作中,坚持民主自愿和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委托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进行记账、核算和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如数入账,不得坐支现金,不允许“白条”冲抵现金,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在会计核算和货币资金的双重下,实现全方位地早监管早管理,从而避免出现现金管理不严、挪用或乱用资金等,从而使得财务管理更加地规范化。

3.2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产权登记制度、资产占用制度、资产收益制度、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以及资产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

3.3 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3.3.1 定期培训,加大对管理人员进行再教育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制定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积极争取培训费,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乡镇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人员、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业务素质。

3.3.2 定期清查,全面掌握农村集体资产家底

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基础上,依法对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种资产界定所有权,理顺产权关系,对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种资产进行重新核实,清查集体经济所有的各种资产,摸清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把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都纳入管理的范围。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全面摸清村集体资产负债情况。

3.3.3 定期公开,强化乡镇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督。

结束语

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服务,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

参考文献

[1]张丽桂.农村“三资”管理[J].财会管理通讯,2008(12).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7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ぷ鳎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づ┟竦纳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企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八)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资金和其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经济担保。

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

(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四)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

(五)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三)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四)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

(五)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七)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可以预留用于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科目建帐核算,各项收支应当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审批各项支出,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集体资产登记帐簿,及时登记资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集体资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送集体资产报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任免财会人员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县、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并保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向本组织成员公布资产运营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支出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方可入帐报销。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提出质询,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予以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可以组织取得相应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财务收支、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计,对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离任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计发现资产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指导其改正和完善;发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有严重违反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或者非法确定承包人、承租人的;

(二)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

(三)平调、截留集体资产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隐匿、销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吊销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挪用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不能归还原物的,应当作价赔偿,造成集体资产损坏的,应当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照现行价予以赔偿;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侵占、私分、挪用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农民技术资格证书或者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重要物质基础。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目前,我县农村很多地方对村集体资产管理较为薄弱,存在集体资产底数不清、产权关系不明、资产闲置、损失浪费和被侵占流失(有的被低价承包、变卖)等问题,集体资产利用率不高。

为摸清和准确掌握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县年内有1/3的村集体收入超过20万元的目标要求,决定对我县的农村集体资产状况重新进行一次清查登记,盘活集体资产,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利益。

1、精心组织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乡镇(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东海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这次清查登记工作能够圆满完成。首先要成立组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农经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农经站、财政所、国土所、司法所等单位要密切配合。

其次要做好工作方案。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资产清查登记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报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要树立时间观念。要在全县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2、严肃纪律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8

一、城乡结合部的土地流转

在乡村城市化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明晰行政区域界线的前提。丰台区绝大多数乡、镇的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改革后建立起了农村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每个农民或集体经济成员都成为合法的股东,拥有从集体经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这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做到了与每个农民息息相关。

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在农转居过程中,这些资产应通过不同途径进行处置。针对丰台区的自身情况,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分批次、分步骤地实现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是较稳妥的做法。也就是说,在农转居过程中,首先要区分不同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并进行彻底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这一工作在丰台区的绝大多数乡镇已经完成。然后,要以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流转。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置方式: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实现集体土地的流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给予失地农民经济上的补偿,同时,要考虑给予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经济补偿,用于维持集体经济继续运转的资金支持。在采用这种方式实现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保证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不仅能够真正弥补农民失地的损失,而且能帮助他们获得重新谋生的手段,以保证他们的长久生计。第二种方式是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创建自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实体企业,自主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这种方式在丰台区的一些乡镇目前也有采用(例如卢沟桥乡和南苑乡)。这种农民自主开发的方式是一种全新的现象,目前在开发过程中会面临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政府的相关部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造成这一领域存在法律和政策盲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流转问题,一直以来就处于政策管理的真空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民在行政区划的调整完成后会从农民转变成居民,其所拥有的土地要相应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农转居后其土地的性质可以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但国家仍可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税费的基础上可转变原土地的使用功能(即从过去的农村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商业用地),允许其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实体企业自主开发利用。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自身资金实力薄弱,在开发利用其土地的过程中会面临包括资金在内的一系列困难。同时,由于农民组织缺乏完善的专业知识、现代化的组织机制和高效的经营管理技术,其经营往往也缺乏效率,直接导致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质量较差、管理不善。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时,同样要遵循城市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在政府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合法的、有序的开发利用。政府应对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将其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

在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管理还是应主要走国家征地、出让这一正常开发的道路,但也可以考虑向那些经过改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相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从而使这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能够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获得更多的由土地带来的收益。农村的集体资产还包括农民的房屋和集体经济企业。农民房屋的处置是与土地的流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土地上附着的房屋是一并进行处置的,因此不管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开发利用农民的土地都应该对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实施经济补偿以弥补农民的损失,这在相关的政策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衔接

社会保障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由于农民的身份发生变化,从农村的农民转变为城市的居民,这就要求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由于过去农村并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这批农民也没有自己的社会保险账户并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为他们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势必成为地方政府沉重的负担。在这里结合城乡结合部地区土地流转的两种不同方式分别加以讨论。

第一,涉及到通过国家征地的形式来处置集体土地和房屋的相关农转居人员,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征地单位从征地补偿费中直接拨付到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转居人员实现转工后,与城市居民一样,由国家、所在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后续的部分。对于自谋职业者,可保留其已经由征地单位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对于后续部分,如果能自行交纳本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就仍然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无力支付其后续部分,其社会保险金个人账户内的金额可以在其退休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利用集体使用土地所涉及到的农转居人员,可比照国家征地时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即由集体经济组织帮助补缴社会保险费。对于转工人员、自谋职业者和超转人员的社会保险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另外,在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逐步实现对农民土地的处置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可采 取分期分批的原则,即土地先被征用和开发的先行转居转工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在转居后收入有来源、生活有保障,同时也减轻政府在转居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压力和管理压力。但在分期分批开发利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政府又要做好中长期规划,避免盲目开发和杂乱开发。

三、城乡二元的行政管理

城乡结合部地区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在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上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这就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撤销乡、设立地区办事处并合理安排其管辖面积,以地区办事处作为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过渡形式,集中处理在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原乡建制下的遗留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在原来乡的基础上实行“一套人马,一块牌子”,由地区办事处来处理城市化和农转居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并对辖区实行统一管理,从而避免在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现象。其次,城乡结合部在稳步推进城市化的进程,而行政区划的调整又主要着眼于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在一定时期内,有些街道和地区会同时存在大量的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因此需要赋予这些街道和地区办事处同时管理城市居民和未转居农民的权力,并分别设立相关的科室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由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会同时存在未转居农民和城市居民,这样一些街道和地区就需要同时具有管理居民和农民的权力并设立分立的科室对他们进行管理。当农民实现了从农民到居民身份的转变之后,对其的行政管理就应从相应管理农民的科室转移到专门管理居民的科室;当原农村的自然村撤销后就要改建为相应的社区以对其所属居民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经验与启示

北京市丰台区是典型的城乡结合部地区,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并存,导致了丰台区从土地管理到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同时也是许多城乡结合部地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从北京市丰台区的土地流转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9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在全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集体经济发达的城中村,由于集体所有制产权模糊、产权主体缺位等集体产权制度固有的弊端,使城中村在城市化进程中产生了严重的集体资产管理问题,集体经济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目前,对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探索很多,主要研究的改革模式有合作制、公司制与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些研究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的指导,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广州石牌村和厦门马垅社区的改革等。

二、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类型的SCP分析

(一)分析指标与内容

“结构-行为-绩效”(SCP)的分析模型是产业组织分析的重要研究方法,我们这里将其引入经济组织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其数学表达式为:

Q=FR〔C(T,A,I)│L,K,M〕

式中:Q代表一个经济组织的产出;L、K、M和分别代表劳动、资本和原材料投入;C代表经济组织可采用的组织形式的选择集,由组织内部的有关技术和知识(T)、资产特性(A)、产业特性(I)等状况决定;F是所有生产函数的总称;FR是对应于产权结构(更广义地说是制度结构)R的一个生产函数。制度结构R由制度环境(或制度约束)和组织制度安排所共同构成,它决定着组织形式选择集(决定何种组织形式被允许或被反对),一个约束较多的R会决定一个较小选择空间的C。显然,组织方式的选择会影响到劳动及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行为,从而决定着经济组织的绩效高低。为增强可比性,这里假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改革类型所面对的外部制度环境基本相同,在此前提下重点对各类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类型的内部制度安排以及产生的效率进行比较分析,因为不同的组织其产权结构(制度安排)不同,隐含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不同,从而影响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参与者的行为努力(生产性努力或分配性努力),进而导致经济组织的不同绩效。

(二)主要指标分析

选取组织类型,以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的3个改革类型,即合作制、公司制、社区股份合作制为分析对象;选取制度结构、主体行为、组织效率等3方面因素作为主要分析指标;根据评价指标内容对上述类型进行分析对比。

1、结构分析。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类型的结构分析主要从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两方面进行。20世纪90年代,许多城中村参照合作制的一些原则建立起经济合作社,对城中村的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多数的经济合作社不够规范,其管理体制与经营理念也与合作社原则渐行渐远。现有的经济合作社大多产权不明晰,保留有很浓的传统集体经济色彩,如保留有占相当比例的集体股,集体产权相对模糊。公司制企业可以获得独立于自然人的法人地位,与其他交易者签订协约,形成企业独立的产权形式,这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广州石牌村通过公司制改革将村队两级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分配给本村村民,成立了集团党委会和集团公司,对村集体经济实行公司化管理,对村民及其居住地实行城市化管理,解决了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主体模糊的问题。股份合作制从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发展迅速,已经遍布全国各地,形式也各有差异,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股份合作社、专业或行业的股份合作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城中村集体资产改制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明晰了产权,把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基础,解决了以往集体资产产权主体模糊的问题,同时没有改变集体资产的公有性质。

2、主体行为分析。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行为包括组织行为和成员行为。通过产供销纵向一体化,合作社推动家庭农场按照市场需要组织生产,连接小生产和大市场,使农业生产社会化。伴随着城中村的土地越来越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由于农民自身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很强,加之非农岗位有限、竞争激烈,社区不能提供充足的工作岗位,难以保持所有者与劳动者身份的统一。另外,合作制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激励问题,尤其是对管理者的激励上,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合作社的发展将由于它的经理收入低于资本家企业的同行而受到抑制。合作制对于社员退出是自愿和自由的规定,这不利于集体经济的稳定发展。公司制有利于企业吸收社会资本,扩大企业的融资规模。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才有组织上的保证,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与其他经济实体发生经济往来时,要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对方要考虑村委会能否承担起经济、法律责任,因此村委会必须变更为集团公司,促使经济、法律、社会地位提升。公司制通过《章程》约束规范所有股东的利益分配,避免利益分配的绝对平均化和不公平现象,解决了利益分配机制的问题,任命和监督经理人员由董事会执行,监督效率得到提高,可以解决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不善、运作不灵活的问题。社区股份合作制。从组织的目的看,股份制经济交易目的是谋取资金的规模收益,合作制经济交易目的是成员互助,而社区股份合作制交易的目的不仅是明晰传统集体经济模糊的产权,考虑组织的收益,而且要负责公共的支出。社区股份合作制,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合作经济的某些因素,如承认个人产权、实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结合的民主管理、保持一定的封闭性,成员资格主要取决于是否社区的天然成员和社区的集体意愿,并不体现自愿加入,另外,个人产权由集体财产折股量化分配而来的,大多只具有分红的权利,不必承担市场的风险。

3、经济绩效分析。主要包括产权的明晰程度、组织资产的增值、组织效率的提高等。在股权分布比例上,我国的合作制实行的是所有的社员持股比例一致,不能通过对外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只能通过增加社员人数来增加资金总量,这样的股权分布方式对合作组织生产率的提高起了很大的限制,规范的合作制不能满足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较强的对外扩张的意愿和现实。公司制产权制度的特点是产权主体的广泛性,股东资格开放,通过投融资活动,集体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增值速度加快。如石牌三骏企业集团在改革后,开发了电脑城、星级酒店、广保汽车城等众多工程项目,村民福利待遇逐年增加,集体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然而在大幅增长的经济效益前,我们不能只看到表面的“相对效益”,而忽略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平问题。一方面,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地价不断攀升,土地的价值难以得到准确评估和反映,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必须承担大量的社区管理和公益事业开支,外部人入股甚至控股,将削弱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目标。另一方面,公司制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广大村民,对“高效率,高风险”的公司化运作的内在要求和改革动力要求不足,而且由于制度惯性,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在短期间内也难以在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模式下发挥作用,公司制在登记注册、财务管理等方面要求严格,大多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些方面要求并不严格,直接实施公司制改革的风险和难度较大。社区股份合作制。以厦门马垅社区的改革为例,通过产权的明晰,马垅社区的集体资产有了真正的监督和管理人,并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确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管理模式,形成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四权”制衡机制,维护了资产的完整性和增值性,提高了集体资产管理效率;在股份合作社外部,马垅社区通过把居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分设、职能分开,初步实现了党政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较好抑制了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和集体资产流失,提高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水平;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抓住城市化的有利契机,通过盘活现有的资金,积极引进一些优秀的项目和经营管理人才,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改革后当年,马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就通过项目融资,引进了两个公寓建设项目,同时还有个四星级酒店的项目正在筹备当中。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拓宽了经济发展的路子,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且提高村民的收入。

三、结论与建议

(一)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最优选择

融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特点的社区股份合作制能有效克服集体资产产权模糊的弊端,还能在兼顾集体经济组织的效率与公平的同时,实现城中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这有利于组织建设过程中的稳定过渡,比转换为股份公司更容易操作,风险更小,而且该制度比过去的组织形式增强了监督,比合作制的组织管理、运作更为优化(见表1)。

(二)社区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1、完善产权体系。因为政府还没有完全负担起城中村失地农民的一系列保障问题,集体资产股权在一定程度上还要起一个保障的作用,所以对于股权管理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也应该进一步建立完整开放的产权体系,促使外部资源进一步进入股份合作社内部,使其可以更好的发展。

2、给予法律支持。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取得法人资格。政府在刚刚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中,已经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法人的身份,但对于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合作社法人仍没有确定,国家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填补此项空白,及早确定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合作社法人地位并予以登记、税收方面相应的优惠。

3、加强政策指导。政府要对集体资产管理方面起监督作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并没有改变集体资产的公有性质,政府必须对这部分的资产起监督和管理作用,将城中村改制过来的社区公共事业和社会发展纳入国家公共财政支出体系中,在体制上保证社区的行政机构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脱钩、分离,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

参考文献:

1、罗必良.组织经济的制度逻辑[M].山西经济出版社,2000.

2、农业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J].农村经营管理,2005(4).

3、郑庆昌.聚焦城中村――城中村转型发展系列研究之一[J].福建论坛,2002(2).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10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信息披露水平不够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过程中的许多农村地区对信息披露的重视不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组织信息作为经济管理的内容之一。农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和管理的理解仅在表面上。然而,这些因素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管理顺利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

1.2缺乏激励保障体系

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处于正在规划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它在经济管理中是独立存在的,因此,仍然会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人力资源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

2.1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想要在农村逐渐发展起来,仍然需要面对很多难关。不仅需要利用经济管理促使内部能力得到有效提升,而且还需要外部力量给予相对应的支持。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相关政策落实到实处,贯穿每个环节。这样不仅能够保证尽可能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压力,而且还能够有效提升经济管理的水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顺利实施打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2.2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手段

在现如今发达的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可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人员创建经济管理信息化平台,逐渐的实现资金信息化核算,全面的经济管理的时效性与质量。另外,在综合考量农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求的基础上,注重创建信息化的经济管理体系,执行统一的资金核算方法,式的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处于相同水平,避免交叉产生各种各样的管理问题,另外,要全面的实施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制度,责任到人,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构建并完善各种责任制度,并且保障各方面的管理工作相协调,确保制度能顺利且规范的应用于各项经济管理流程。除此之外,还要不断的完善经济财务的监督、追究责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报告制度,通过认真的核查各项监督任务,确保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可靠,再执行相应的管理办法,从而全面的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质量。

2.3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

现代化社会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应当全面的实施“以人为本”,同时,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全面的培养、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如:岗前培训,在聘用相关人才时,要格外的重视其综合素质的考察,并且对通过岗前审核的人才进行教育,将管理工作中各种要点及注意事项等详细的告知应聘者,并且开设专门的培训班,经培训,再次急性综合素质考核,考核通过者,才能正上上岗。另外,为了有效的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者的业务水平,需进行“以人为本”的综合素质拓展,尊重工作人员的个性特征,且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调动其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潜移默化之中,提升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转化为强大的、优异的综合素质,从而有效的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质量。

2.4仿真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结构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其独立运作的时候,可以模仿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结构。其实村委会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日常运作过程中的生存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这两者与经济管理的质量、水平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相关部门要根据农村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其自身的经济管理进行指导,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政策能够落实到实处。

2.5培训指导,切实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能力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后,必须和村委会进行分账管理。一是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区县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村组组建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集中统一培训、外出参观考察等形式,全面系统地培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等主要负责人,逐步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二是提高会计核算能力。区县业务主客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组织培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建立新的会计账务,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全面实行自主经营,独立进行核算。

2.6全程监督,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权益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11

农村集体经济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该以何种方式发展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经历了资产承包制和租赁经营后,慢慢扩大农村集体经济范围,兴起一批村办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等经济形式。农村集体经济呈现多样化发展状态,有利于增加我国农民的稳定收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功能,促使农民群众向着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文中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入手,介绍一系列优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策略。

一、分析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因素

(一)人才严重短缺

农村地区所处的位置影响其无法吸引大量优秀专业人才。同时,农村部分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多数为初中及以下学历,不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和技能,无法快速搞好农村经济。加之县级农技人员严重不足,各县农委约有6名专职农业技术人员,无法针对每个村庄展开实地性指导。

(二)缺乏有效的政府支持

集体经济发展不单单缺少合理的总体规划,有关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基础数据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为政府制定合理政策带来一定难度,也从侧面反映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缺乏有效指导等问题。目前,农民迫切希望政府执行土地使用、启动资金等各项优惠政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各个地区对农业投入不足,部分地区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损坏,缺少相应的资金进行修复,村集体收入除去办公经费、计划生育开支等费用所剩无几。

(三)集体经济制度存在缺陷

集体经济不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其内在原因,因现行制度主要针对村委员对集体资产实施经营管理,部分并未建成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缺乏适当的监督,时常出现的情况。同时,集体经济收益无法很好地改善农村公共设施或发放村民服了,甚至成为引发腐败的根源,这导致农民不支持集体经济。

二、改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的对策

审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的影响因素及问题,提出以下相关的改善策略。

(一)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

集体经济财产权隶属于农民集体,因此,需要选定合理的人进行治理。目前,我国政府实行派遣人进行管理,上述人、委托人对其无法实时有效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自然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合作经济管理模式由农民自行组织,实施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的模式,该组织内重大事物多数由社员民主表决决定,真正意义上代表社会的利益和意愿。

(二)创新人才管理模式

随着素质教育在农村的普及和高等教育大众化,为保障农村村干部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必须主动扩大高素质村干部候选人有效供给。采用引入市场的观念,不断扩大选人、用人渠道,为农村各个阶层选择优秀的人才。同时,地方政府要制定合理的培养计划,为培养高素质管理人才创设良好环境。对部分城郊地区、流动人口频繁流动的区域,可以适当放宽村干部身份限制,准许某些准村民参与村干部选举。通过各个途径打破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封闭型农村社区,不断拓宽村干部来源渠道,为农村基层组织提供大量优秀的人才。

(三)开展合作经济的主要途径

农民合作经济是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农业组织形式,大于90%发达国家的农民均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国外执行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以专业性和综合性合作经济两种模式,专业性合作经济形式实施按劳、按股进行分配和管理,根据市场机制实行。综合性合作经济模式由农民自行建立逐渐形成由中央至地方的半垄断组织体系内。我国更适应执行美国这种专业性经济模式,但考虑本国实际国情,可以考虑一企业领头农户入股的方式组建合作社,执行按股、按劳动分配制度,严格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施管理。从政府角度来说,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由原有的管理角色变为引导和扶持角度。政府部门通过积极引导帮助农民创建各类合作社,但必须保证农民自主管理权力,不可依据自身意愿干预合作社管理和经营活动。那些由政府牵头建立的合作社,政府部门可进行有效的监督,预防其完全被企业控制。同时,必须打破行政区域束缚,合作社成员不可单单局限在本乡、县区及外省的合作社,便于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和管理效果。从农民角度来说,我国多数劳动力素质较低,因此,必须开展各项培训活动,让农民学习先进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提升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

三、结束语

总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趋势更加明朗化,但必须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把利民惠农的服务事业落到实处,从执行合理管理体制、创新人才模式等方面入手,促使农村集体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超.浅析我国农村集体经济[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34 (9):138.

[2]卢红.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对策及建议探究[J].中国农业信息(上半月),2014,15(7):99-99.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12

该条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为三种情况:

1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划分为乡、村、村民小组这是从“行政”角度分类,从经济角度则是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所有是十分清楚和明确的。经营、管理者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自然就明确了: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发包;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发包;属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前,村下设第一、二等经济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后改称第一、二等村民小组。《土地管理法》所称的第三种发包主体就是由村内的第一、二等经济社或村民小组发包,而不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但第三种发包方式需有一个前提:即原来属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后明确划分到村以下的第一、二经济社或村民小组所有。

《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是从所有权的角度而不是从发包方式的角度进行的划分和规定,也就是上述规定对“家庭承包”和除此之外的“其它方式的承包”是都适用的。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却是从承包方式的角度对发包主体做了划分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管理法》的上述内容规定在了第二章“家庭承包”中,而在第三章“其它方式的承包”中,却没有发包主体的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又没有“家庭承包”中关于发包主体的规定适用“其它方式的承包”,这显然在立法结构和技术上出现了缺失。在从内容上看,就发包主体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做了与《土地管理法》不尽一致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如果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第10条加以对照,就会发现有以下不同:

1没有规定乡镇一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主体。

2在保留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第一、二种发包主体的同时,又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而问题也就出在这里。照此规定,分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只是“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如果真的如此,问题也便由此而来:

1《土地管理法》及该法、该条也明确规定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有何必要再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去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角度,《土地管理法》应是基本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级别、效力应在《土地管理法》之下;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特别法,而《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虽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但并没有规定特别法有权违背一般法。从上位法、下位法及一般法、特别法的角度看,《农村土地承包法》不能违背或突破《土地管理法》的一般规定,尤其是在没有必要性的时候。

3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发包不属于它的土地时,没有改土地权属的可能,该项规定显无必要。

4该项规定不但无必要,显然也在人为地制造了矛盾和纠纷。本属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本该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该项规定却允许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由此产生了矛盾和纠纷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双方都要发包怎么办﹖如果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发包又该如何处理﹖《农业土地承包法》却没有了下文,由此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而陈海英诉海南省万宁市收回承包经营权证纠纷则具有典型性。

1997年陈海英与万宁市礼纪镇茄新村委会签订了位于该村送子洋的30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并于2000年由万宁市政府核发了承包经营权证。2000年,海南南洋芦荟美国有限公司为了大面积种植芦荟,向万宁市政府提出了受让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1000多亩土地的申请。万宁市政府为茄新村委会下属第一、二、三、四、六、九、十、十一、十二等九经济社核发了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土地所有权证书,九经济社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出让给了南洋芦荟公司,万宁市政府依法为芦荟公司了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芦荟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发现九经济社依法出让的土地上还设定了陈海英等人的承包经营权没有解除,芦荟公司因就补偿问题未与陈海英达成一致,万宁市政府便以茄新村委会无权发包争议土地给陈海英为由,收回了陈海英的承包经营权证书。陈海英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判决陈胜诉,维持了陈的承包经营权。这样,在一块土地上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一是陈海英的承包经营权,一是芦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陈海英在打赢了承包经营官司之后,又不得不再次提起了请求万宁市政府撤销芦荟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以保证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

本案的纠纷实际就是源于本属茄新村委会下属的九经济社土地茄新村委会能否发包。依据《土地管理法》茄新村委会是无权发包的,而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茄新村委会就有权发包。两审法院正是引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驳回了万宁市政府及第三人芦荟公司关于茄新村委会无权发包的抗辩主张,进而判决陈海英胜诉的。

二、《农业承包法》将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发包基本原则规定在“分则”之中顾此失彼,同时司法解释否定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基本原则,有权发包人无权纠正违法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案,依法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这两条规定基本是一致的,无论是哪种承包方式,必须经过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这是发包的基本原则,不得违背。如果说有不同的话,前条针对的是家庭承包的整个方案,而不是针对家庭承包的每一户个案,而后条规定的是针对每一户“其它方式的承包”的个案。这是由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需指出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只针对的“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这一种情况,要发生了其它情况怎么办﹖是否执行三分之二多数这一发包的基本原则﹖例如,既不是家庭承包,也不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就是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中的由几个不同家庭中的壮劳力组成的合伙组织或联合体。举例中的情况当然也是需要遵守三分之二多数这一基本发包原则的,而《农业承包法》对此类情况又的确没有规定。由此来看,《农业承包法》将三分之二多数的基本发包原则分散在各章节又不能穷尽所有可能,是一大败笔。《农村土地承包法》出现的这一问题恰恰说明,类似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基本发包原则应规定在第一章总则之中,这是总揽全局放之任何一种承包方式而皆适用的基本原则,试图将此基本原则放入“分则”并穷尽不同承包方式是费力不讨好的,也不符合相应的立法技术和技巧。

《农业承包法》第44条将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称为“其它方式的承包”。这种以土地性质划分承包种类的做法也不尽科学。如果家庭承包荒山、荒地,或非家庭却承包耕地,是否《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无法调整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是,家庭也可以承包荒山、荒地,采用其它方式承包的也有耕地,也不仅限于荒山、荒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现有规定导致这些承包方式无法可依。这是不科学的承包方式分类或不合理的立法技术造成的必然结果。解决的办法也不难,摒弃这种不科学的分类方法,对各种形式的土地承包做出统一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二款及第15条第二款,对土地承包也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同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基本原则,《土地管理法》规定这一基本原则不但适用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也适用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调整。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之时的多数同意原则,对合同的变更、解除却没有明确规定相同的多数原则,明显存在不足。

199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在第2条明确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第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下转第33页(上接第26页)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把违背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的发包原则规定直接导致发包合同无效,但基本体现了这一意思。第2条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多数村民的意志”及第25条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基本上反映的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原则。因在这一原则问题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虽该司法解释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出台,现在看来也完全符合该法的规定。

但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款却规定:“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很明显,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为无效的司法解释。因为判案的是法官不是立法者,实践中反而都执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搁置一旁。

2005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及解释依据来看,主要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做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与前述司法解释就解释的对象而言是基本相同的,但后一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前一司法解释,前一司法解释依然有效。

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篇13

加强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稳定和完善渔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和创新渔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改善渔农村干部关系,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渔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村级集体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通过主抓村级集体组织建设,推行会计委托制,加强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全区渔农村集体经济取得较快发展,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日趋规范,但也有一些地方由于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监管缺位而存在集体资产、资源家底不清,管理无序等问题,影响了渔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渔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要正确认识加强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有关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全面加强渔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进一步提高渔农村民主管理水平,推进渔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力争到2012年底,全区基本建成区、乡镇(街道)、村(社)三级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网络体系,完成由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中心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机构升级,健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实现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

三、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点工作

1.加强渔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渔农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列》完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按规定建立社管会和社监会组织,并同行政村组织一起换届选举。渔农村经济合作社要及时申领或变更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建立社员名册。对合并或分立村经济合作社的要按民主程序做好集体资产融合、账户合并和分设工作。

2.规范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每个村经济合作社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设置一个基本账户。村级各类收支都必须全部纳入村经济合作社账户统一核算,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定期与银行核对,做好现金盘存。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严格执行限额审批制度,控制非生产性支出。规范票据管理,村级收支都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发票和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杜绝“白条抵库”。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和商务活动接待不超标。严控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度,切实减轻村级负担。严禁村经济合作社出借资金。严禁为他人和组织担保,保证村级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捐款、赞助。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应及时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规范工程招投标,村级工程项目立项前应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商议通过,实行立项审查、项目招标、合同签订、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

3.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开展资产清查登记,对渔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设物、设施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建立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农业资产等财产物资的台账。承包、租赁、出租的做好动态管理,已报废、失窃、损毁或盘亏的,按相关程序和手续做好核销工作。搞好资产评估工作。凡是出让、参股、联营、合作等方式经营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会议确认。规范资产承包、租赁。村经济合作社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要采取招标或其他公开方式,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及时公布。村级新建、扩建、修建3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购置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

4.建立村级集体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要建立统一的登记薄,明确集体资源的名称、类别、地址、面积及使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的集体资源,要单独建立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名称、地址、用途、期限等信息。集体资源被依法征用的,要及时变更登记薄及相关内容。建立资源公开招投标制度,村级集体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在发包、租赁时,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建立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发包、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期限与承包金额。

5.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继续落实并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结对帮扶、村企合作等工作机制,积极完善“强村工程”,支持引导各地通过开发集体资源、盘活集体资产,以租赁、入股等方式有效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较短时间内消灭“空壳村”,减少薄弱村。

四、进一步加强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1.全面公开社务,强化民主监督。按照“公开时间及时按期,公开内容真实易懂、公开程序认真严格”的要求,全面实行村级财务按季(月)公开。公开可采取公开栏、村级简报、触摸屏等多种形式,有条件的村通过加载“三资”信息查询系统,方便群众随时查询,接受群众监督。村社监会要依法履行民主理财职责,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民主理财工作情况。

2.完善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在巩固村级会计委托制基础上,全面拓展服务内容,实现从村级会计委托向村级“三资”管理服务转变,将资产、资源管理纳入服务监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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