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实用13篇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1

河南葛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位于长江以北最大的废旧金属集散地――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西临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北临郑州国际机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利。公司规划占地1628亩,计划投资30亿元建设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中原再生资源国际电子交易中心、电子商务信息中心、仓储物流配送中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中心,集废旧金属交易、加工、处理、仓储、物流运输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产业基地。

面对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和中原经济区的崛起,葛天将始终把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摆在核心位置,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不断努力,为商户创造前所未有的商机、为企业提供总部聚集的基地、为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为需求者提供信息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升级的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增值回报。

公司建设项目集废旧金属回收交易中心、再生资源信息中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中心,物流中心、金属加工中心等,是集废旧金属回收拆解、分拣、交易、仓储、物流及电子商务等配套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废旧金属回收交易市场。

充分利用大周镇多年来形成的全国废旧金属回收网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统一管理、规范经营、疏通信息、简化环节、集聚资源的原则,建设废旧金属回收交易市场。通过市场对废旧金属回收、分拣、交易,巩固当地废旧金属加工企业可靠的、持续性的废旧金属原料来源,实现产业链的配套功能,为发展地区经济,促进废旧金属回收贸易市场繁荣创造条件。

同时,公司和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中国供销集团――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共同创办中原再生资源交易中心。双方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推进长葛地区和葛天再生资源产业基地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将葛天再生资源基地打造成为中原再生资源信息中心,以葛天再生资源基地为基础打造中原再生资源金融服务中心,打造中原地区再生资源仓储物流集散中心。

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实际,通过编制和实施规划,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规范管理,实现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建设目标,建立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建设项目。在公司大力推动下,河南葛天再生资源产业基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成为我国中西部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家电下乡”工程和家电“以旧换新”工程的实施,我国正步入家电产品更新换代的高峰期。据了解,废旧电器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塑料、玻璃以及一些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等,其回收利用具有广阔前景。本公司抓住机遇,建立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拆解中心,将建设成为长江以北规模最大、功能最全的现代化再生资源产业基地。

多样经营 前景广阔

按照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于一体的现代化专业市场标准,公司建设规模化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将建成以废铜、废铝、废旧不锈钢、废旧镁合金等有色金属的集中回收分拣、简单分类及初级加工为主,并集回收、交易、仓储、运输、物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弃电器家电回收拆解、电子商务为一体的现代化产业基地。

公司投资建设的河南葛天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位于长葛市大周镇,有着较强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产业优势。地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产业有着3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全国废旧金属回收加工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有着较为完善的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处理产业链。

河南葛天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建成后,在龙头企业入驻市场的影响下,通过对回收企业、回收商户统一规范管理,产生集聚效应。并且按照废旧金属的不同种类、性质划分区域,进行规划整合,实现规范化管理。按照“六统一、一规范”的原则,即:统一区域规划、统一门头招牌设计、统一计量工具、统一检测标准、统一广告、统一市场管理等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培育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努力维护市场形象,提升河南葛天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在国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市场繁荣奠定基础。

为更进一步促进公司发展,河南葛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将创造良好的废旧金属回收交易的经营条件。按照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于一体的现代化专业市场标准,市场除具备交易、仓储、物流等功能外,同时建设废旧金属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包括有色金属回收加工信息服务系统、仓储物流配送计算机系统、电子结算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等四大系统。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2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在上世纪90年代是征收增值税的,然后国家给予先征后返70%的优惠,同时允许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凭证进行进项税计算抵扣;2001年,国家给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生产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依据。2007年为了配合国家推广税控系统,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要用税控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凭专业发票抵扣进项税。2008年国家进行了增值税全面改革,废旧物资政策被纳入改革体系,统一开具专用发票,原来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宣告作废,免征增值税改为先征后返。

在本文所述案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违规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单位主要从事废旧冶炼原材料的收购、销售,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单位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收购废旧物资金额1655311.78元,销售金额1734450.81元,所属期内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检查人员在查阅该单位账簿时,发现该单位将所收购的废旧物资分废九五铅、废电极等核算,所购商品全部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合金厂(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废旧物资按上述分类逐份开具收购凭证并附过磅单,销售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并附商品出库单,资金流和物流基本相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在到该单位的收购货物存放场地检查时,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列为“九五铅”的货物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品种繁杂的废铅,另一部分为形状统一的铅条。对铅条问题,该单位的负责人解释:“这部分为对外收购的高锑铅条,属于废旧物资。”高锑铅条是否为废旧物资?带着疑问,稽查人员首先重点检查了该单位账簿、凭证中涉及九五铅——高锑铅的记录,检查后发现所属期间向该单位出售高锑铅的主要为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和江苏省张某。其中,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出售给该单位高锑铅金额263953元,张某出售给该单位高锑铅金额905809元。该单位将所收购的高锑铅和其他废旧物资全部销售给有色金属合金厂并向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其中销售高锑铅金额1535058.80元。

查人员到某有色金属合金厂检查后发现,该单位从某废金属收购站收购的高锑铅条是成品铅,收购后作原材料用于制造合金铅锭,但取得的普通发票填列的货物名称为废九五铅。根据普通发票填列的金额1535058.80元,该单位依10%扣除率申报抵扣增值税153505.88元。通过外调取证,稽查人员得知: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主要从事高锑铅等蓄电池材料生产、加工,经济性质私营,是小规模纳税人;张某是从事高锑铅生产的个体工业户,是小规模纳税人。

原来,有色金属合金厂需成品高锑铅作原料生产合金铅锭,但某废金属收购站联系的供应商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和张某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为了开展业务,废金属收购站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将收购的成品高锑铅锭人为操作成废旧物资,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达到为有色金属合金厂抵扣税款的目的。

(二)案情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税务局检查后认定:某废金属收购站检查所属期收购的成品高锑铅锭不属于废旧物资,其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合金厂取得收入1535058.80元应为应税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11条,《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稽查局认定某废金属收购站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59040.72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某有色金属合金厂购进的成品高锑铅锭,不是废旧物资,不得抵扣税款的问题,另案予以处理。

从该案件来看,涉案企业主要是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且手法比较隐蔽。由于用废企业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凭证齐全,资金流和物流基本相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且开票方,受票方的往来账目,相关凭证对应清楚,所以很难发现破绽。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定

由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由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目前,尽管实现了“税控开票”,但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监控作用,其业务真伪仍难掌握。

(二)资金流及货物流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一是由于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现金存储量大,现金交易非常普遍,大多不当场出具票据,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难以掌控,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也很难判断。二是由于该行业的货物流动性大,税源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到企业核实其每一笔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废旧物资库存难以核实。三是对外购销行为更是无法控管。

(三)税务日常管理不到位,稽查取证难

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前期管理尚存在诸多“无奈”,稽查人员事后单纯从帐面上进行检查就显得更是“无助”。从我们日常检查的结果看,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和用废企业多数存在的问题都无法单纯从帐面上能查出,要想查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虚开行为,必须要做大量的外调工作,事实上外调涉及的人员多,地域大,甚至需跨地区、跨省行动,所以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上都很难办到,取证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加大了稽查成本。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

在2001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长达七年多的时间内,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直是按照财税[2001]

78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已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新的税收政策克服了原有政策在免税和抵扣方面的弊端,能够有效打击利用关联企业作掩护进行偷漏税的行为。贯彻了增值税“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原理,有利于治理因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税造成整条产业链条税款流失的弊端,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新政策实施后,如何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又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让税收征管做到有的放矢,全面降低行业税收执法风险,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

积极探索依法治税予以的行政相结合的实践途径,用税收法制规范制约人,使纳税人认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建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会计制度,严格规范其购销业务活动,以利于税务机关随时掌握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真实情况

对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现象进行严格审查,要将其列为每期纳税评估的首选,每月巡查的对象,加以严格控管,在日常管理中遏制这种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不正常交易,借避税来行偷税之实的现象。同时要对其购销管理,实行货物仓储和销售报验监控制度。根据废旧物资行业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统一明确收购量、销售量和金额在一定标准以上的,必须每次提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必须明确专人随时跟踪实地查验其购销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以及堆放场所,并检查其购销台帐、原始凭证是否健全真实。可制定统一的废旧物资行业购销查验管理办法,作为征纳双方履行的依据。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构建行业信息共享平台

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产业链条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保证整条链条不出问题,必须营造从产废到回收再到利废加工的一条龙管理模式。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应加强同公安、工商、地税、金融等相关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建立与之共享的信息通道和联合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好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打击涉税犯罪工作。

(四)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涉税违法惩治力度

要加大对废旧物资行业税务稽查的力度,对收废企业涉税违法严处,提高涉税违法成本,让纳税人知晓经营废旧物资行业是国税机关管理的重点,让其想违而不敢为。其次是加强内部管理,对渎职、失职、包庇,乃至与不法分子共谋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格按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坚决打击,彻底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3

中国是电池消费大国,每年至少报废50万吨干电池,其中包含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汞、铜、锌、铅等重金属。鉴于电池内含有大量有害成分,如重金属、废酸、废碱液等,若不经过妥善处置而进入环境,电池中的持久性重金属在环境中与有机物发生反应,生成毒性更强的金属有机化合物。这些持续进入环境的有毒金属污染物在生物体内富集,将在未来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对人类生存环境和健康产生极大的危害。此外,报废的干电池中仍含有大量的可再生资源,如不能进行回收利用,就会造成锌、锰、铅、镉等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废旧干电池的回收利用技术对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废旧干电池较可行的回收利用技术主要有两种:湿法和火法,两种方法主要可以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汞金属及其他可再生资源的回收;二是消除“三废”。即废液、废气、废渣对环境的污染。

1 湿法回收技术

湿法回收技术有焙烧—浸出法和直接浸出法两种,其原理是利用Zn、MnO2等可溶于酸的原理,Zn-Mn干电池湿法冶金回收过程就是使其中的Zn、MnO2与酸作用,生成可溶性盐进入溶液的过程,净化后的溶液可电解生成金属Zn和电解MnO2,或者生产化工产品(如立德粉、氧化锌)、化肥等。

1.1 焙烧—浸出法

该法采用机械切割废干电池,将炭棒、铜帽与塑料一一分离,暴露出电池内部粉料和锌管,然后在600℃的温度条件下,在真空焙烧炉中焙烧6~10h,使氯化铵、金属汞等挥发为气态,并采用冷凝设备加以回收,废气经过严格的净化处理,将汞含量减至最低;焙烧后的产物细细研磨后经磁选、筛分可以得到高纯度的锌粒和铁皮,筛出物经过强酸浸出后从浸出液中可以电解回收金属Zn和电解MnO2。

废电池在高温条件下焙烧除汞后的残渣(含锌30%~60%、锰23%~30%)被大内弘道在pH=1时用硫酸浸出其中的锌和锰,后用NaHS中和,使95.4%的Zn以ZnS的形式进入沉淀,极少量的锰与锌共同沉淀用作冶金原料。

1.2 直接浸出法

该法将废旧干电池进行机械破碎和筛分、洗涤后,直接进行酸浸,浸出溶液中的锌、锰等金属,从过滤、净化后的酸浸滤液中提取重金属,进而生产化工产品。

该法曾于1991年被北京冶炼厂引用,处理锌锰干电池并回收其中的金属Zn、Cu、Fe、MnO2和NH4Cl等,其中锌回收率为81.3%,铜回收率为85.5%,该工艺除回收率较高外,还可以解决因氯化铵对设备的腐蚀而使设备不能够长期运转的问题。

兴建于德国马格德堡近郊区的“湿处理”装置也是基于该法的原理,该装置中除了铅酸蓄电池以外,其他各类电池均可溶解于硫酸,然后借助离子交换树脂从溶液中提取各种金属,能够提取出电池中的95%的金属物质。

总的来说,湿法冶金虽然可以使废电池中的有用成分得到有效回收,但其工艺流程太长,废气、废液、废渣处理难度大,易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且最近几年电池生产过程中逐步实现无汞化,再加上铁、锌、铜、锰等重金属市场不景气,导致从废旧电池中回收上述资源的成本远高于其本身的经济效益,因此湿法冶金技术在废旧电池回收领域已很难实现其利用价值。

2 火法回收技术

鉴于湿法冶金的种种弊端,目前为止,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处理废旧电池的最好方法应属火法冶金工艺,该工艺是最为有效的处理和回收汞的方法。其原理是在600℃左右的高温条件下,物氧化、还原、分解废旧电池中的金属及其化合,并使其挥发、冷凝的过程,共分为两类:分别为传统的常压冶金和真空冶金。

2.1 传统的常压冶金法

传统的常压冶金法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较低的温度下加热废旧电池,使其中的汞挥发,然后在较高的温度条件下回收Zn及其他重金属;另一种是在较高的温度条件下在竖式炉中对废旧电池进行焙烧,使其中易挥发的金属及其氧化物挥发,挥发后的残留物作为冶金中间产物另做处理。

用竖式炉处理废干电池时,竖炉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氧化层、还原层和熔融层,废旧电池在竖炉中焙烧时采用焦炭加热,其中汞在氧化层中挥发为气相,锌高温下在还原层被还原挥发,然后汞和锌分别在不同的冷凝装置内进行回收,废旧电池中大量的铁、锰在熔融层被还原生成锰铁合金。

日本TDK公司和野村兴产公司对废干电池再生过程作了大胆改革,将上述工艺改为整体回收,而不是单一的金属回收后作磁性材料。改进后的工艺为将废旧电池进行机械破碎,在高温条件下除去其中的杂质并将金属元素氧化,经过一系列处理即成为合成铁金氧的原料。该工艺改革的构想来自于彩电和变压器等使用的铁金氧的原料同干电池中所含的主要成分类似,与传统工艺相比,由于大大简化了其中有用成分的分离工序,降低了回收成本,使废旧电池回收成本远低于铁金氧原料价格,从而使废旧电池再生利用的经济效益大为提高,具备较强的实践意义。

2.2 真空冶金法

传统的常压冶金法与前述湿法冶金同样存在种种弊端,例如工艺流程长,对环境的污染相对较大,生产成本高于其产生的经济效益,能耗相对较高等,因此人们在对废旧电池各种回收利用技术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真空法。真空法的工作原理是基于不同组分在相同温度下具有不同的蒸汽压的原理,使组成废旧电池的各种组分在真空环境下通过蒸发与冷凝,使具有不同蒸汽压的组分分别在不同的温度下一一分离,从而实现废旧电池综合回收利用的目的。蒸发时,蒸气压高的组分进入蒸气,蒸气压低的组分则留在残液或残渣内,冷凝时,蒸气在温度较低处凝结为液体或固体。

德国阿尔特公司分拣出镍镉蓄电池后,将废旧电池在真空环境中加热,其中的汞迅速蒸发,同时将其回收,然后将剩余原料进行研磨粉碎,用磁性物质提取其中的金属铁,再从余下的粉末中提取Zn和Mn。该法的加工成本不超过1500马克/吨,而lt废电池的填埋处理费用要大于1700马克,其经济效益显而易见。

三井茂夫等将使用过的废旧干电池在压强为2632Pa的真空环境中,经300℃的高温加热2h,汞挥发进入烟气,烟气经冷凝后回收其中的汞和粉尘,挥发后的残渣中汞含量为原来的1/5000~l/2000,从而达到消除汞对环境危害的目的。

虽然目前尚缺乏真空法处理废旧干电池的经济指标,但从粗锌精炼过程中的能耗:火法(6-10)×106kJ,电解法(10.8-12.6)×106KJ,真空法不大于3.6×106KJ,可以间接看出,真空法的能耗必定低于其他方法,因此其成本也必然低。而且真空法的流程短,对环境的污染小,各有用成分的综合利用率高,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值得广泛的推广。

截止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废干电池回收处理渠道,废干电池成为环境污染源之一。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应加强废电池的管理,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尽快研究废干电池处理切实可行的技术,实现废干电池的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4

若电子垃圾处理不当,对环境污染非常大。环保人士指出,废旧电子产品与一般的城市生活垃圾有很大不同,机壳塑料和电路板上含有溴化阻燃剂,显示器、显像管和印制电路板里含有以硅酸盐形式存在的铅元素,电路板上的焊料为铅锡合金,半导体、SMD电阻、电池和电路板中含有镉,而铁质机箱、磁盘驱动器中含有铬,开关、磁盘驱动器和传感器中含有汞,电池中含有镍、锂、镉和其他金属,电线和包装套含有聚氯乙烯,等等,这些物质对人体有害。如果将废旧电子产品掩埋在土壤中不做任何处理,所含的铅就会渗透出来,对土壤造成污染。如果对这些废旧品进行焚烧,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对空气造成污染。如果将它们随意丢弃到荒野或填埋,这些重金属就会流到地下水中引起污染。

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副所长黄继承介绍,废旧电器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塑料、玻璃以及一些仍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等,其回收利用具有广阔前景。如果处理得当,电子垃圾可成为与天然资源同等重要的“城市矿山”。国外有关研究表明,1吨随意搜集的电子板卡中,可以分离出286磅铜、1磅黄金、44磅锡,仅1磅黄金的价值就是6000美元。但是由于电子垃圾处理难度高,所以其回收利用也必须走规模化、产业化路子,提高技术含量,降低污染。

精细拆解回收率高

目前,曾因污染问题备受关注的全国最大废旧电子电器拆解基地――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正在积极创建环保型的资源再生产业化基地。

2004年8月,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派出专家组,就建设资源再生产业化基地赴贵屿镇实地调研。专家们对贵屿精细的拆解工艺技术大为赞叹。在国外发达国家,电子垃圾的再利用率只能达到8%左右,而贵屿依靠传统的手工技术却能达到90%以上,尤其是印刷电路板的元器件,达到100%回收利用,其中部分还作为二手电子元件。

在贵屿镇的电子电器回收拆解专业村北林社区,有一家叫“乾泰电子”的电子电器拆解家庭作坊,老板李良洲说,单手机一类就能拆解出2000多种构件。整部废旧手机由里到外,除了贴在背板上的小标签没办法“再生”之外,其余拆解出来的构件经过分门别类,都可重新找到再利用的价值。据介绍,这家拥有四五十名工人的家庭作坊每天拆解的手机达四五千部以上。

贵屿镇的废旧电子电器拆解业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初,目前全镇从事废旧拆解加工业的有20个村300家民营企业,全镇从事废旧电子电器拆解业人员达3万多人,占全镇劳动力一半以上,废旧回收加工行业每年创产值6亿多元。据当地政府部门的保守统计,曾被称为“电子垃圾终点站”的贵屿镇每年拆解的废旧电子电器达55万吨,从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拆解出来的各种塑料达13.8万吨,约占25%;铁、铜、铝、锡等五金25.8万吨,约占47%;贵金属6.7吨,其中金5吨、银1吨、钯0.7吨。还有大量可再利用的集成、电容等电子元件。被拆后的线路板和杂料经粉碎筛选出塑料和含有贵金属的铜粉,每吨铜粉除可提取50%至55%的铜外,还可提取价值2000元的金、银等贵金属。尤为可贵的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贵屿镇废旧电子电器拆解业已形成产业链。该镇的再生塑料大量销往浙江、珠三角、粤东等地,生产玩具、文具及其他塑料制品。而铜制构件和电线则加工成铜带和漆包线等。

为确立电子垃圾回收业在贵屿的合法地位,2004年初广东省环保局已同意在贵屿设立粤东国内废旧电器拆解中心,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拟在贵屿建设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示范工程和资源再生产业化基地。

期待回收产业化

为规范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我国信息产业部即将出台《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电子产品标记安全使用期限,超期产品要强制回收处理,禁止再流入市场。有关专家表示,该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改变目前国内电子垃圾流向散乱、回收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状况,另一方面也是应对欧盟两项指令的需要。更有利于电子垃圾回收的产业化发展。

建立起一个可以良性发展的废旧家电再商品化产业,需要三大支撑:一是法律政策,二是产业技术,三是公众行为。目前,已经有一些企业投资废旧电器回收行业,也有一些家电生产企业拥有了相对成熟的回收技术,但苦于没有法律环境,还处于观望之中。

首先是立法问题。如果说目前我国不宜实行废弃者付费制,那么可以考虑将产品废弃的回收处理费摊入产品制造成本中,用这笔费用支持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及回收利用技术的开发。通过立法,建立并完善多种废旧家电回收渠道,并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是技术开发。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技术的开发方面,欧盟有成熟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回收利用技术,利用这些先进的技术可实现规模化生产,进行市场化运作。日本政府采用废弃者付费制,用这笔费用支持废旧家电的回收、运输、处理。由于发达国家人工费用高,因此,回收利用技术手工操作较少,自动化程度高,设备费较贵。我国有丰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我们要发挥这种优势,开发符合中国国情的环保型回收利用技术,在预处理阶段充分挖掘废旧家电的价值。

第三是政策支持。制定家用电器报废标准。制定废旧家电再生品质量标准:对废旧家电再生品应当按照再生品质量标准进行检测,把好质量关,并将其列入再生资源管理目录中,纳入再生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材料税收政策:为了减少消耗天然资源,对于取自天然资源的原生材料建议征收原生材料税;为了鼓励利用再生材料,对于符合质量标准的再生材料,建议减免再生材料税。政府优先采购采用再生材料的产品。

链接: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5

1废旧手机电池分类

最早的时候,手机电池是镍氢、镍镉蓄电池。近些年来,锂离子蓄电池的产量大幅提高,已成为目前手机电池的首选。

1.1镍镉电池镍镉电池

在手机发展初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前期,占有较大比例。众所周知,镉有非常大的毒性,一旦摄入就会使人产生肺气肿、贫血和骨质改变。所以在20世纪末后镍镉电池逐步被淘汰。

1.2镍氢电池

相比于镍镉电池,镍氢电池的镉成份含量非常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要略轻,但是镍中毒同样会引起呼吸系统的重大损害,严重者会出现神志模糊甚或昏迷状况,同时并发心肌梗塞,因此也被淘汰。

1.3锂离子电池

锂离子电池能量高,工作寿命长,储能密度最高,质量轻,并且不容易产生记忆效应,可以即充即用,方便快捷,充放电次数多达1000次以上。和镍镉,镍氢电池相比,它的污染是很小的。但随着锂离子电池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大量废弃的锂离子电池带来的恶略的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的问题也愈来愈突出。

2废旧手机电池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1废旧手机电池对水和土壤的影响

由于锂离子电池中不含有汞、镉、铅等有毒的重金属,对环境的危害较小,因此,被人们认为是环保电池。但是,废旧锂离子电池的电解质及其转化产物,溶剂及其分解和水解产物,也都是有毒有害物质。电池的正极材料一旦进入环境,就会与环境中的其它物质产生水解、氧化、分解等方面的化学反应,以致于造成重金属污染、粉尘污染和碱污染。电池的电解质一旦进入生态环境,就会发生燃烧、分解、水解等化学反应,造成砷污染和氟污染。电池溶剂经过燃烧分解、水解等化学反应,接着产生乙醇、甲醛、乙醛、甲醇、甲酸等方面的小分子有机物,这些物质容易溶于水,很容易造成水源污染。而电池中的其它一些物质进入环境中会造成氟污染和有机物污染。因此,如果我们随手把废弃的手机电池一扔,必将会产生大量的电子垃圾,超过一定的范围就会严重污染水源和土地。

2.2废旧手机电池对植物的影响

废旧手机电池中的重金属进入土壤,土壤中过量的重金属元素就会对植物造成伤害,轻者影响植物生长,重则甚至会导致植物的死亡。重金属可以抑制植物种子萌发,土壤中重金属积累量越大,积累时间越长,对植物的抑制作用也会越大,主要表现为植株矮小,生长缓慢。

2.3废旧手机电池对人类自身的影响

对人类自身而言,如将废旧手机电池扔到生活垃圾中,随着生活垃圾一起“填埋”或者“焚烧”,渗出的重金属会通过地下水和土壤进入鱼、农作物,或者通过植物被牲畜食用,进而被人体吸收,长期饮用食用重金属污染过的水和食物,易使人类尤其是儿童患癌症和神经系统紊乱,还会引起骨质软化、骨骼变形,严重时造成自然骨折,以致死亡。

3废旧手机电池的回收和利用措施

3.1回收利用价值分析

就目前而言,废旧手机暂时还没有列入国家电子产品管理名录名册,而生产者的责任制度尚没有建立,因此,废旧手机电池生产企业、运营商都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责任做回收处理。没有资质的非法处理企业,往往会采用破坏性的处理方式来提取电池中的重金属,这样的话,必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所以,结合手机电池潜在的自身价值和电池对环境和人体自身的影响,一旦回收再利用废旧手机电池,将会有经济、社会和环境等三重价值。(1)经济效益分析其实,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手机中可以被回收再利用的资源尤其是金属成分有很多,尤其是金属钴。钴是一种资源非常稀少的金属,并且价格非常昂贵。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钴的回收。如果科学合理地将其回收处理,使其资源得以再生利用,则有可能为国家和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2)环境效益分析从环境效益的角度来说,一是只要采用回收锂离子电池,再加以资源化利用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废旧手机的电池对环境的污染,其实完全可以得到有效控制,能够做到既可以节省能源,还能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3)社会效益分析废旧手机合理回收,减少废旧手机电池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质量水平,采取措施满足社会大众对良好环境的迫切需求,真正做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3.2废旧手机电池回收再利用对策

在国外,有些国家建立了电子垃圾方面的处理厂,一般,这些处理工厂使用类似矿石冶炼的工艺,把废旧手机及其电池等电子垃圾加以粉碎、再分类后然后实现重新利用。而在我国,专业回收市场还不是很健全,并且缺乏一些真正有技术和相当规模的厂商。尤其是回收的废旧手机及其电池处理的非常不科学,甚至有的销售点,虽然设立了一些废旧电池回收箱或其他形式的回收点,但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很少有人往里面投放手机废旧电池或其他配件。根据调查,之所以出现类似于这种的局面或状况,主要还是大众对手机废旧电池的污染严重程度和再利用价值的宣传力度相当不够,没有使人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另外,回收装置的缺乏也必然给人们的投放造成诸多不便。有部分销售商通过其销售网点或售后维修网点,利用向消费者提供购买折扣和优惠券,或采取以旧换新、有偿回收的方式开展废旧手机的回收。但由于补偿力度不够,或回收点不是很多,以致回收效果不明显。因此,需要进一步建立高效回收机制。建议在每个社区设置手机废旧电池回收点,采用礼品换购或货币交易的形式,定期去往相关社区收集废旧手机及电池和相关配件,同时做到将回收的废旧手机电池和配件运往政府指定的电子垃圾加工再循环厂家进行资源循环再利用。政府部门推行建立相关的政策制度,加大宣传废旧手机电池的危害,提高人民的环保意识。

作者:刘林灏 单位:河北辛集中学

参考文献:

[1]常静.废旧手机的回收利用及资源化管理对策[J].再生资源研究,2006(01):27.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6

随着电子产品更新速度的加快,电子垃圾主要组成部分的印刷电路板(PCB)的废弃数量也越来越庞大。废旧PCB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也引起了各国的关注。在废旧PCB中[1],含有铅、汞、六价铬等重金属,以及作为阻燃剂成分的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将对地下水、土壤造成巨大污染,给人们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在废旧PCB上,包含有色金属和稀有金属近20种,具有很高的回收价值和经济价值,是一座真正的等待开采的矿藏。

1 物理法

物理方法是利用机械的手段和PCB物理性能的不同而实现回收的方法。

1.1 破碎

破碎的目的是使废电路板中的金属尽可能的和有机质解离,以提高分选效率。研究发现[2]当破碎在0.6 mm 时,金属基本上可以达到 100%的解离,但破碎方式和级数的选择还要看后续工艺而定。

1.2 分选

分选是利用材料的密度、粒度、导电性、导磁性及表面特性等物理性质的差异实现分离。目前应用较广的有风力摇床技术、浮选分离技术、旋风分离技术、浮沉法分离及涡流分选技术等。

2.超临界技术处理法

超临界流体萃取技术是指在不改变化学组成的条件下,利用压力和温度对超临界流体溶解能力的影响而进行萃取分离的提纯方法。与传统萃取方法相比较,超临界CO2萃取过程具有与环境友好、分离方便、低毒、少甚至无残留、可在常温下操作等优点。

关于利用超临界流体处理废旧PCB主要研究方向集中在两个方面:一、由于超临界CO2流体具有对印刷线路板中树脂及溴化阻燃剂成分的萃取能力[3]。当印刷线路板中的树脂粘结材料被超临界CO2流体去除之后,印刷线路板中的铜箔层和玻璃纤维层即可很容易地分离开,从而为印刷线路板中材料的高效回收提供可能。二、直接利用超临界流体萃取废旧PCB中的金属。Wai 等[4]报道了以氟化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锂(LiFDDC)为络合剂,从模拟样品纤维素滤纸或沙子中萃取 Cd2+、Cu2+、Zn2+、Pb2+、Pd2+、As3+、Au3+、Ga3+和 Sb3+的研究结果,萃取效率均在 90%以上。

超临界处理技术也有很大的缺陷如:萃取的选择性高需加入夹带剂,对环境产生危害;萃取压力比较高对设备要求高;萃取过程中要用到高温因此能耗大等。

3 化学法

化学处理技术是利用PCB中各种成分的化学稳定性的不同进行提取的工艺。

3.1 热处理法

热处理法主要是通过高温的手段使有机物和金属分离的方法。它主要包括焚化法、真空裂解法、微波法等。

3.1.1 焚化法

焚化法是将电子废弃物破碎至一定粒径,送入一次焚化炉中焚烧,将其中的有机成分分解,使气体与固体分离。焚烧后的残渣即为的金属或其氧化物及玻璃纤维,经粉碎后可由物理和化学方法分别回收。含有机成分的气体则进入二次焚化炉燃烧处理后排放。该法的缺点是产生大量的废气和有毒物质。

3.1.2 裂解法

裂解在工业上也叫干馏,是将电子废弃物置于容器中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加热,控制温度和压力,使其中的有机物质被分解转化成油气,经冷凝收集后可回收。与电子废料的焚烧处理不同,真空热解过程是在无氧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可以抑止二英、呋喃的产生,废气产生量少,对环境污染小[5]。

3.1.3 微波处理技术

微波回收法是先将电子废弃物破碎,然后用微波加热,使有机物受热分解。加热到1400 ℃左右使玻璃纤维和金属熔化形成玻璃化物质,这种物质冷却后金、银和其他金属就以小珠的形式分离出来,回收利用剩余的玻璃物质可回收用作建筑材料[6]。该方法与传统加热方法有显著差异,具有高效、快速、资源回收利用率高、能耗低等显著优点。

3.2 湿法冶金

湿法冶金技术主要是利用金属能够溶解在硝酸、硫酸和王水等酸液中的特点,将金属从电子废物中脱除并从液相中予以回收。它是目前应用较广泛的处理电子废弃物的方法。湿法冶金与火法冶金相比具有废气排放少,提取金属后残留物易于处理,经济效益显著,工艺流程简单等优点。

4 生物技术

生物技术是利用微生物在矿物表面的吸附作用及微生物的氧化作用来解决金属的回收问题。微生物吸附可以分为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产物来固定金属离子和利用微生物直接固定金属离子两种类型[7]。前者是利用细菌产生的硫化氢固定,当菌体表面吸附了离子达到饱和状态时,能形成絮凝体沉降下来;后者是利用三价铁离子的氧化性使金等贵金属合金中的其他金属氧化成可溶物而进入溶液,使贵金属出来便于回收。生物技术提取金等贵金属具有工艺简单、费用低、操作方便的优点,但是浸取时间较长,浸取率较低,目前未真正投入使用。

结语

电子废弃物是宝贵的资源,加强电子废弃物的金属回收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无论从经济还是环境的角度出发,均具有重大意义。由于电子废弃物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单凭任一技术很难回收其中的金属,未来处理电子废弃物技术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处理形式产业化,资源回收最大化,处理技术科学化。综上所述,研究废弃PCB的资源化,既可以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又有利于资源的循环利用,节约了大量的能源,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兵,王占华.我国电子垃圾资源化处理对策研究[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9,26(3):37-40.

[2]Melchiorre M,Jakob R.Electronic scrap recycling[J].Micto-electronics Journal,IEEE,1996,28(8-10):21-24.

[3]Wang H T,Maya H,Motonobu G,et al.Extraction of flame retardants from electronic printed circuit board by super-critical carbon dioxide[J].The Journal of Super-criticalFluids,2004,29(3):251-256.

[4]Wai C M.Supercritical fluid extraction of trace metals from solid and liquid materials for analytical applications[J].Anal.Sci.,1995,11(1):165-167.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7

(一)企业经营

众多物资能源消耗大的生产企业,为缓解人员过剩的压力,减轻税收负担,相继组建成立了各类经销部、经营公司等经营机构,在从事多种经营的同时,通过向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申请,自办了废旧物资回收业务。这类企业主要有钢铁、冶金、铸造、酿酒、造纸企业等。其行业系统内部自办废旧物资收购的主要业务,一是工业生产企业剩余的残次品、废品、下脚料及能够进行二次提炼的矿渣矿石、稀土原料等。二是酿酒企业造纸企业、玻璃制品企业自行收购的酒瓶、纸箱、废纸、残碎玻璃等。

(二)责任公司经营和股份制经营

责任公司是将原国有回收企业改制为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经营性质变为国家所有、投资人控股经营;股份制经营,主要是国家将原国有回收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无偿出让给企业,由企业职工个人出资、集体参股并组成董事会控股经营,年终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按股分成。经营项目和业务主要是从事社会废旧物资的收购与销售。

(三)和人经营

其人员构成复杂,且绝大部分为厂、矿附近从事零散收购的无证无照业户。经营方式上主要是利用人际关系、现金交易及其他手段低价收购一些紧俏的废旧金属、材料等转手高价卖出。

(四)合作经营

就是专营或兼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利用自身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完备的优势,与社会上散乱的无证照的私人收购人员合作经营的一种松散联合经营的方式。其具体合作行为即双方签定合作协议,发放聘书,使无证照私人购销废旧物资合法化。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减少专营或兼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的资金投入,降低成本,并按协议从合作方提取一定的管理费;二是可以带动和拓宽私人购销渠道。此项业务的开展已占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业务量的7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

二、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分析

(一)废旧物资田收行业经营机制多样,管理无序

受市场经济利益机制的驱动,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专营、兼营、私营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以及合作经营名目繁多,鱼龙混杂。其危害主要表现为在联营、合作经营外衣的庇护下,众多无证无照私营业户充斥废旧物资购销市场。由于经营分散、点多面广,形成工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的管理漏洞。这些无证无照的私营业户参与废旧物资经营所形成的地下废旧物资交易,使一些明令禁止私人经销的项目、品种甚至偷盗的国有资产由于受联营、合作的庇护而被堂而皇之地合法化。

(二)企业自办回收公司避税

企业自办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主要业务是为生产企业提供各类原材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在业务核算中,可以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即收购单,按收购金额10%计算抵扣税额。销售给生产厂家时虽然依据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还可依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所纳税款70%的政策返还。如果按购进、销售等价格核算,回收公司也只是缴纳了1.36%的增值税,(1/1.17×17%-10%)×(1-70%),其税率之低显而易见。生产企业接受下属公司货物后,由原来的不能抵扣,变为购进环节按税率17%足额抵扣,生产企业达到了避税的目的。例如,某市某大型冶炼总公司与下属废旧收购公司同用一个原料库房。废旧材料由下属公司购进后即入总公司原料库房,下属公司作收购、入库手续,核算中按总公司计量处提供的计量单(过磅单)每吨扣除40元后再与供贷方结算。废旧物资购进的抵扣、退税全部由下属公司核算。其间虽然下属公司提取了销项税金,但进项税金、销项税金抵顶后加上财政返还以及总公司由原来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变为足额抵扣合法化,业务扩展愈大避税愈多。此项业务一是使总公司得到了17%的足额抵扣,达到了避税的目的;二是下属公司自制凭证、自行抵扣、享受税收返还,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三是供货的私营个体业户通过下属公司无需开票纳税销售货物,达到了偷逃税的目的。上述行为一举三得,各方有利,却严重侵害了税收管理机制,侵占了国家经济利益。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现行税收政策对某些特殊行业,如化工、冶炼企业所需矿石、矿渣、添加剂等原料物资的正品与非正品没有可以参照的准确界定标准。尤其是跨省区的原料购进,企业自办的回收公司可以利用国家给予废旧物资回收行业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自行核算抵扣税款的方便条件,通过易货交易、协议价格、互不开票、低价购进等手段,将一些正品物资也等同于废旧物资由自办公司收购转售生产厂家。若企业自办回收公司售价高于收购价格,其生产企业避税数额更大。

(三)以联营、合作经营为名,大肆偷逃国家税收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联营、合作经营一方为改制的专营、兼营公司,另一方为众多的私营业户。暂且不论其联营、合营方式的合法性、真实性,其最终目的大都是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偷逃国家税收寻求保护伞。一方为了扩展收购业务规模,不惜作假账、空进空出、坐等开票、提管理费等形式违法经营;一方为证照皆无、有货无票、销售不畅的私营业户,金钱利益的诱惑使二者联系在一起。当然,双方共同投资、统一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真实联营、合作经营无可厚非。而目前,一张假聘书、一纸假协议将众多私营业户收归门下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全区乃至全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愈演愈烈,对增值税管理运行机制危害极大。1995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对废旧物资行业作出一些规定,如允许其按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额3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等。众多私营业户利用自身人际、地理以及流动性强、涉及面广、现金交易、结算便宜的优势,低价收购、囤集大量废旧物资后,为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到本地、市甚至外省区各类回收公司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5%交纳管理费后,便以公司销售人员身分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至购货用户,结算货款或以物易物,大肆偷逃税款。以销售货物100元计算,其销售行为,按正常小规模纳税人6%的征收率计算,每100元货物销售向国家少缴纳增值税1-3元不等;若按17%税率计算,税款流失更甚。从合作方公司看,按每吨“联营业务”收取3%-5%的管理费,虽然增加了17%的销项税金,但以自行开据的“废旧物资收购单”按规定以10%的进项税额合理合法地扣减了应纳税款,再加上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所享受的70%的税收返还,公司只缴纳1.59%的税款。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这种虚假收购、虚假入库而形成的虚假抵扣、骗取税收返还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增值税正常运行机制。

三、解决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涉税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堵塞漏洞,强化税收征管

一是各级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横向联合,会同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行为人,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使众多地下经营者及已经存在的地下交易市场公开化,依法经营。

二是加强对各类废旧物资行业涉税问题的管理。各基层税务机关,对那些公、私联合及合作经营业户应辫识真伪,逐一对其投资形式、账务核算的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对假联营、合营造成偷税、逃税及骗取退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堵塞漏洞,减少税款的流失。

(二)公平竞争,公平税负,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

依照现行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允许抵扣,人为造成税负不公,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行为,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客观上造成众多私营个体业户要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通过违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为此,应调整相关政策,合理引导各类纳税人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各层次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以完整体现增值税的公平原则。

(三)加强对各类收购凭证的审核检查

新税制实行至今,各级税务机关极为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而忽视了企业自制收购凭证抵扣税款问题的危害性。由于审核凭证与验库验货的相互脱离,一部分使用自制收购凭证的纳税人扩大收购金额、多抵扣税款的不法行为既大量存在,又不能被及时查处。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收购凭证的印制、发售及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收购凭证数量、金额与库存实物及支付的购货款是否相符,有无虚报收购额、骗取多抵扣进项税额的不法现象,减少征管工作的盲区。

(四)严禁以罚代刑,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8

众所周知,废旧电池中含有多种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一直是世界上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相关人员一直都在研究的永恒课题。

一、生活用电池的种类及危害

家庭生活用废电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普通电池,以锌锰居多并含有少量的汞;另一类是数码产品用的可充电电池,以锂、镍、镉电池常见。众所周知,废旧电池中含有多种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主要有:铁、镍、锂、铜、锌、铅、镉、汞等,其中又以镍、镉、汞、铅危险性最大,汞是一种毒性很强的重金属,进入环境中会被生物链所富积并转化成有机汞,进入人脑中成永久性滞留物,主要对人体中枢神经的破坏力很大,轻者神经错乱,重则毛发和牙齿脱落;镉在人体内极易引起慢性中毒,主要引起肺气肿、骨骼疼痛、骨质软化和贫血症,严重时使人体呈现瘫痪;铅进入人体后最难排泄并最终进入人体骨骼,它干扰肾功能、生殖功能。历史上古罗马贵族的消亡已被科学家所证实就是铅中毒。

这些重金属常以单质或化合物的形式存在。相关的报导及临床实验已经证明这些重金属对环境污染及人类健康的严重程度。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家庭生活中应用后形成的废旧电所含用的这些重金属又是大自然中濒临枯竭的有限资源,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利用,不仅能使资源再生而且能有效防止它们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一直是世界上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相关人员一直都在研究的永恒课题。目前,我国对废旧电池的污染治理还处在研究中,已构成了滞后的秘隐藏的潜在威胁,虽然在理论上已经有相当多的方法可以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利用,但苦于投资成本过高,利润率过低使相关的投资厂商望而却步。

二、生活用旧电池的即时处理

针对目前我国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利用中投资成本过高及利润过低的困境与不足之处,这里提供一种将家庭生活用的废旧电池进行有效处理(已申报国家专利),防止其污染及危害人类健康,将其即时处理成可利用废电池液的装置。可将大量而分散的家庭生活用的废电池在家中进行即时处理,使其转化成废电池溶解液的形式贮存即是一种不污染环境的待分离形式,这是一种切断旧电池污染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提供了一种廉价回收重金属的途径。如果相关的厂商直接回收废电池溶解液,就可将厂商的高额回收及处理成本分散到社会中,厂商直接回收废电池溶解液就可以直接分离得于重金属。不难看出,对家用废电池处理成电池溶解液,便将其重金属回定下来并可有偿回收,这样可大大降低回收旧电池的成本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的驱动必然会有相应的化工企业进行废电池硫酸溶解液的回收。只要有厂商进行废电池溶解液的回收利用,就使废电池的污染途径被切断,使有限资源不被浪费,使废电池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被杜绝成为可能。

三、家庭用废电池处理原理

废电池回收利用关键在于处理装置,设计出一种将家庭生活用的废旧电池处理装置便可实现生活用废电池的处理。这种装置的设计已报国家专利,家庭生活用的废旧电池处理装置的原理是:

废旧电池中的重金属常以单质或化合物的形式存在,将废旧电池投入电动处理器中先将废旧电池粉碎磨细,其中的研磨器采用了相对斜纹双锥体研磨器,再将磨细的电池粉末转溶解了大量重金属的硫酸处理液经过滤除去残渣,在家庭中可贮藏于废旧的陶瓷或玻璃瓶中等待相关的化工企业进行有偿回收,进而在化工厂分离提取各种重金属。

四、团体用废电池处理原理

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中常举办旨在保护环境的旧电池回收活动,此时,在一次性回收活动中常能收集到数以万粒的旧电池。与前述原理相同,这种团体活动中收集到的废电池可用前述装置进行处理,但由于待处理的旧电池数量大,就要对前述家用废电池处理装置进行改进,在其中引入粉碎机以减轻研磨器具的负担,同时引入电动搅拌器以加速大量的旧电池粉末与硫酸溶解液的反应速度。

五、废电池处理操作

前述的家用及团体用废电池处理装置的原理及操作基本相同,大致的操作过程如下:先按下处理启动按钮启动本装置,再按下投废电池控制按钮将废电池放入废电池投入孔,废电池进入楔形研磨仓后,经研磨内圆锥体与研磨外圆锥体的相对磨擦转动被粉碎并磨细,磨细的电池粉末通过多孔筛板转入到硫酸贮存器中并与硫酸反应而被溶解其中,根据废电池处理量决定先择处理装置的类型,而两者的差别在于是否配有粉碎机和电动搅拌机,当硫酸消耗尽时通过硫酸处理液排放孔将硫酸溶解液放入废旧的陶瓷或玻璃瓶中进行贮存并等待回收,通过硫酸处理液添加孔及时添加新硫酸。

这里所述的团体或家庭用废电池处理装置的有益效果在于,由于采用此种团体或家庭用废电池处理装置,无需分拣,操作方便,无二次污染等优点,会使人们在环境保护活动或家庭生活中及时将废电池进行处理,切断了电池的污染途径,即时处理成可利用废电池液,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为全社会提供了一种廉价回收重金属的途径,使有限资源不被浪费,使废电池对人类健康的危害被杜绝成为可能。

参考资料:

[1]陈寿椿.重要的无机化学反应[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9

尽管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已经形成一定的格局,但总体上与全国发展形势一样,仍处于初级阶段。在下一步持续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中还面临着包括客观存在的自然条件、产业现状、基础技术以及循环经济的运行机制等诸多问题和困难。能源资源相对紧缺,对外依存度高宁波是一个经济相对发达而资源相对紧缺、环境容量有限的沿海城市。2010年,宁波市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达3536万t标准煤,消费的一次能源99%以上由外地调入,其中煤炭占35%,石油占65%。在水资源方面,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75亿m3,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全国的1/2左右,属于中度缺水地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内径流的70%集中在春夏两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农业、城乡生活、生态环境需水量不断增加,缺水问题日益突出,水资源矛盾趋于尖锐,严重地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仍有压力以资源能源消耗强度相对较高的“石化、电力、钢铁、建材、造纸”产业结构决定了宁波市的能耗水平。与全国能耗指标相比,宁波处于较好水平;然而,同浙江省以及深圳、青岛等副省级城市能耗指标相比,宁波市仍有差距。“十一五”期间,各领域相继实施了大量的节能减排工程项目,使得钢铁、水泥、化工等产品单位能耗水平基本接近国内先进水平,部分甚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节能减排空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务必给“十二五”新一轮节能减排任务造成巨大的压力。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工业循环经济体系“十一五”期宁波市工业循环经济体系主要局限于企业和产业内部,尚未在企业之间、园区之间、产业之间、区域之间、上下游产品之间建立循环、反馈、共生耦合的生产流程,没有形成生态产业链和生态布局,远未形成社会循环经济运行机制。各经济要素单位之间难以自觉形成循环网络,未能形成循环效应最大化。同时,缺少信息交流和合作,很多跨园区、跨区域、跨行业的循环经济项目无法从更高区域层面进行协调处理,难以在更大范围和更大规模上形成物质循环链,尚未形成多层次循环经济体系。扶持政策和责任意识有待提高由于目前工业循环经济技术还处于成长阶段,企业采用循环经济技术初始投资成本较高,政府对工业循环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对增强企业投入工业循环经济的积极性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但目前有关的工业循环经济政策力度还明显不够。同时,各级政府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的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待提高。

发展工业循环经济的重点任务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10

一、手机回收物流的原因和意义

1.废弃手机处理不当会污染环境。手机电池和其他配件中含有大量的有毒金属元素,如果处理不当,当有毒元素溶解到土壤和水源中,将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人体的健康。很多废旧电池被当做一般生活垃圾一起处理,运送到垃圾场焚烧或掩埋,由于手机有很大一部分是塑料材料,很难分解,焚烧则会造成空气污染。总之,废弃手机处理不当就会对我们的环境造成很大的恶劣影响,最终破坏我们的生存环境。

2.废弃手机中含有大量可回收资源。正如上面所说,手机材料中有大量金属,如金、银、铜、钯等。我国每年废弃的约一亿部手机,总重可达1万吨,如果能全部回收处理的话,可以从中提炼1500千克黄金、3万千克银、100万千克铜。做好废旧手机回收物流不仅能保护环境,同时也创造了很高的经济效益,何乐而不为?

3.废弃手机回收物流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要求通过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以实现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做好废弃手机回收也是绿色物流的体现。我们不仅要在生产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注重绿色环保,而且更要重视处于供应链末端的废弃物处理,大力发展好绿色物流和逆向物流。

二、废弃手机回收物流的现状

虽然我们国家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手机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却没有形成相应的废弃手机回收物流体系。目前来看,我国废旧手机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一下几种。

1.被当做一般的生活垃圾扔掉。很多人对于废旧手机的危害并没有很大的重视或是环保观念不够强,一些废旧的手机电池、充电器或是手机被当做生活垃圾直接扔掉。这些手机在掩埋或焚烧时会产生很大的环境污染。

2.被一些二手手机回收商收购处理。一些举着“高价回收手机”的街头商贩是人们处理旧手机的一种选择。通常这些商贩会将收来的废旧手机送到一些加工厂或是换零件或是改装,翻新过后会作为新手机出售。对于实在不能改装的手机则会被当做电子垃圾用硫酸池融掉塑料物质,从而提取出其中有价值的金属。产生的有害酸性物质溶液却会排入河流和地下水,污染环境。

3.生产厂商和移动通讯运营商的自发回收。一些大型手机厂商如诺基亚、摩托罗拉公司都曾做过“绿箱子环保计划――废弃手机及配件回收”之类的公益活动。中国移动公司也和厂商及废旧物处理企业合作举办过类似活动。这些活动都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对倡导废旧手机的合理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些公益活动所真正回收到的手机数量却不大,而且时间不能持久,作用有限。

由此看来,我国废弃手机的回收状况不容乐观,回收方式比较单一,资源的再回收利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厂商运营商自发回收效率低下,而小贩为了经济利益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我国大多数消费者尚未意识到废旧手机的危害,不能从思想上重视这个事情,人们的环保意识有待提高。

2.人们认为废旧手机还有残存价值,一般不愿意主动交给无偿回收点。但是作价回收就会增加回收成本,以及绿色处理旧手机也需要成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资金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

3.市场监管不力,致使各式商贩为了经济利益,建立了地下二手手机流通市场,翻新手机的过程中既污染了环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废弃手机回收物流的建议及对策

废弃手机回收物流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政府、手机厂商、移动运营商和消费者的共同参与,才能使其有效的运转起来。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来指导实施。

1.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首先要立法明确生产者的责任,建立电子产品的行业标准和完善电子信息产品方面的的污染防治规定。明确手机厂商回收和环保处理废旧手机的责任,移动运营商可以代为向消费者回收旧手机,消费者应主动将废旧手机交给销售商作价回收。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废旧手机回收物流供应链。再者,政府要加大二手手机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立法禁止对于废旧手机的掩埋焚烧或是不环保地提取金属的行为。对于手机作价回收和随后的旧手机无害化处置的企业,政府可相应地给予政策优惠及资金支持。

2.使废旧手机的回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废旧手机的回收想要做到绿色环保并且有效率,就必须要建立一些专业的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公司,采用先进和专业的工艺技术拆解回收手机,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这需要国家建立市场准入机制,严格把关回收公司的资格认证,并对这些公司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废弃物回收业既能保护环境,也能是手机中的金属资源得到再利用,可以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3.移动运营商要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协调手机厂商和消费者的渠道关系。相比较与手机厂商,移动运营商与消费者的联系更加地密切,且运营商的网点也更加广泛。移动运营商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短信和业务上的宣传。运营商还可以和厂商合作做一些活动,如“回收手机送话费”,“以旧换新、价格优惠”,这样既可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社会价值,还能增加自己的客户人数。总之,移动运营商的作用不可或缺。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引起人们对废旧手机回收的重视。废旧手机回收最基础的工作着力点还是废旧手机的拥有者,即广大手机用户。只有广大消费者主动参与进来,才能真正地有效建立起废弃手机回收物流体系。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手机生产商和移动运营商一起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产品。绿色消费。公众要发挥自觉性,积极配合回收废旧手机,防止环境污染,在享受手机带给我们的美好的感受和体验的同时,节约资源与能源,做到可持续发展。

四、总结

要建立和谐社会,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非常必要的,而废旧手机的回收物流正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政府要发挥其主导作用,出台相关的法规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立足于广大消费者,调动起手机厂商、移动运营商、废弃物绿色处理企业的积极性,根据市场情况,建立起适合我国的废弃手机回收物流体系。

参考文献: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11

二、发票开具混乱,不能严格按规定开具。由于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货物时开具发票的货物价格、数量与自己应纳税额无直接联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开具货物销售发票时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购货方需要开多少发票,完全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为了能提高货物价格、从购货方拿到好处费,他们可根据购货方的意图随意开具普通发票。为购货方虚增购货数量、扩大进项税抵扣金额、偷逃增值税提供了便利。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收购废旧物资的唯一凭证,按规定票据开具有很严格的要求,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开具时随意性很大,将收购人开成本单位的员工,最高金额一年中就高达六、七百万元,造成收购业务的真实性无从落实。如某回收企业对销售方不愿提供具体内容的,就将收购发票开成自己的名号,一年中多达几百万元。

三、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货时缺乏原始凭证,收购的数量和价格缺乏真实性。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回收单位在收购货物时可以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开具收购发票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此购货数量、单价的多少也是自己说了算,一些废旧物资企业为了达到既能虚增销货数量和单价,又能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目的,他们有意虚增收购货物数量和价格,以保证与销售货物数量基本持平,使自己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行为真假难辨。

四、废旧物资企业税收政策不统一,发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现行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对工业企业以及非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的废旧物资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性,导致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不能在税收上公平竞争,促使一些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铤而走险,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私下达成不成文协议,暗箱操作,让其代开废旧物资销货发票,以达到不缴税的目的;同时税务机关征收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由于缺乏相关的发票证明,无法对纳税人实行及时有效监督,这样纳税人仅凭一张普通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便可以抵扣大量税款。

五、库存管理混乱,有些企业只设置一个现金科目核算废旧物资的购进、销售,且现金日记帐不是按日登记,而按凭证号码登记,做成了现金明细帐,不设置银行存款科目,有的兼职的企业财务人员根本不知道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更谈不上会计监督。企业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的款项收支基本是现金交易,没有什么实质性附件。有的企业的购销手续不齐,如入库单、出库单没有人签字,有的甚至没有入库单、出库单。会计核算不健全,绝大部分企业每月基本上只做三到四张记帐凭证,一次收购凭证下面附几张自己开的收购发票、一次销售凭证下面附几张开给关联企业的商业销售发票;一次发工资支费用,一次作相关科目结转,根本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运作、销售等具体情况。

六、税收管理不到位,由于是免税企业,国税机关对其日常管理不严,造成收购发票使用严重不规范,按照《关于印发<经营废旧物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省国税局(1998)第19号)规定收购发票可根据仓库的磅码单或进库凭证、收货凭证(或称收购单、调拨单)开具,并将磅码单及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附列在后。必须顺号使用,对出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码、开票人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并有出售人签字。而有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跨区域填开,大笔的外购外销业务中,货物未入库,收购企业使用本地的收购发票做入库,再用商业销售发票开具做销售。根本无法准确核算经营情况。

七、虚开发票疑点明显,关联企业之间虚开发票调节税收负担,相应的就出现了帐面上大额现金交易的假收支,几十万的现金交易十分常见,逃开了银行结算体系的监控。有个别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以销定购,库存为零,很不符合经营逻辑。

对此,我们认为,要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管理,建议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措施:

一、制定统一规范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纳税地点、免税货物范围、废旧物资经营性单位免税资格认定、虚开代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等进行明确、规范,遏制纳税人的虚开代开行为,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二、实行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上一环节税款制度。由于销售废旧物资的个体经营者比较分散,销售工业下脚料的企业又不愿意开具普通发票,为了便于管理,减少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所属企业实际情况,委托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在收购环节上一环节税款。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和要求,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签订《委托税款协议》,颁发《委托证书》,并监督指导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建立《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务登记簿》和《委托税款登记簿》。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给销售方时,应在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内准确注明税额,并及时登记《委托税款登记簿》。

三、基层税务机关应建立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的一般纳税人实地监控评估机制。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异常、开票量或购销支付异常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并建立相应的核查纪录。对指标异常企业及时约谈举证,企业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且其供货人(收款人)不能出具供货证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首先暂停供应发票,收回现有结存发票等重要资料,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经查实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12

1、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行业的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生活垃圾处理也被包括其中。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立法中规定了对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实施所得税税收优惠。但是生活垃圾处理并不属于以上优惠的对象。

3、减计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通知》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生活垃圾焚烧余渣为主要原材料(占70%以上),生产出来的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利用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废灯泡(管),废塑料、废旧轮胎等为原料(占100%),生产出来的金属、非金属,有色金属及其产品,塑料制品,翻新轮胎,胶粉等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二)增值税方面

1、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优惠

1995年开始,我国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先后实行了先征后返、免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规定:“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退还企业。退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2001年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而言,实行免税政策比“先征后返”更加优惠,少缴30%的增值税并且减少了税款返还所需的大量时间。

随后,为避免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2008年财政部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代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该通知的出台,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为“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年退税,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

2、对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免征增值税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1年)对再生资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国家对再生资源事业仍然实行优惠政策。供销社批发、调拨的再生资源,按规定应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继续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申请减免税。对供销社、物资系统能独立核算的再生资源企业回收、加工再生资源所得的纯收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也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根据企业的实际困难,从1992年起三年内适当给予减征所得税的照顾;上述企业用回收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适当照顾减征产品税、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等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对生活垃圾发电增值税进行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进一步明确,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又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与财税〔2001〕198号文件相比,财税〔2008〕156号文件将垃圾的范围扩大到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等。这些规定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还是缺少具体的措施和规范来保障它的实施。在生活垃圾处理的设备方面,《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修订)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类中,用于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理的垃圾转运站压缩设备,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填埋厂的垃圾压实机,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综合利用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设备,用于工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等免征增值税。

(三)营业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此批复是关于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营业税规定。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对垃圾焚烧、填埋等最后处置环节收取的费用。该批复的内容是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环节而取得的费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在199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属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该通知所根据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有节约能源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的规定。

二、完善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

(一)积极开征高污染产品税

参考发达国家针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和电池税,重点研究把一些不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资源性、污染性产品逐步纳入征税范围,并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按照各类应税对象对环境损害程度和生产耗能程度设置税率,同类产品税负应大体一致。对国家已经明确不鼓励生产和使用,有的甚至将在一定年限后禁止生产和销售的资源性、污染性产品如白炽灯、立窑水泥、粘土实心砖(瓦)、含磷洗衣粉等征收消费税,并配合国家的产业调整,鼓励相应的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生产和使用。同时,将电池、电子产品、一次性包装物、包括塑料袋在内的塑料制品等污染性工业产品有选择性地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对低污染的相关产品(如节能型电子产品、可降解或可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和塑料制品等)予以免税或减税。逐步考虑将化学农药、化学肥料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而对生物农药、生物肥料实施税收优惠鼓励。

(二)完善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税

财税157号文件第四条指出: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建议优惠期限作适当延长,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征收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保持3—5年不变。同时适当降低退税比例,考虑按照70%—50%—30%的梯度递减退税率,并逐步过渡到取消税收优惠。可退增值税款实行即征即退,以减轻再生资源企业资金压力。在这期间,国家通过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税负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平衡后制定较为适当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增值税率,采取直接征缴增值税的模式进行征税。而对于生产规模、技术水平、连续经营年限达不到要求的回收企业,不能享受该档增值税率,仍然按照17%的增值税率进行征缴。同时,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减征30%—50%企业所得税,并减征70%—80%地方附加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再生资源企业的所得税和地方税制定相对统一的优惠政策,避免因各地政策参差不齐而互相制约或互相挤兑。采取以税养税政策,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基金,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每年缴纳的税收中拿出部分作为基金,用于扶持该产业的发展。

(三)积极推动生活垃圾的费改税

对于生活垃圾,针对现有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体系,积极实施排污费改税,研究征收生活垃圾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公民个人。对于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以以单个家庭的人口数作为课税依据,可以对人口数量少的家庭进行相应的减免,或者可以以产出的生活垃圾数量为课税依据,运用专门的数量级来课征。

(四)完善工业固废税收体系

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推动以环境税替代排污费,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创造良好环境,环境税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排放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税率确定上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采用较低税率,而危险废物采用较高税率。对于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进一步研究完善税收优惠目录,重点支持以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为原料的大宗、高附加值综合利用产品,推进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产品的资源税税率,促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生产产品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优点篇13

1 废旧电器回收的必要性

1.1 废旧电器产品自身特点

随着科技和消费心理的发展,电子产品更新速度加快,每年淘汰的产品数量巨大,以电脑为例,目前商用电脑的使用寿命一般是两年,家用电脑的寿命一般是三到五年,当前中国大陆的废旧电脑的淘汰量约为每年600万台以上。种类也越来越多,已达数百种。

在资源消耗速度加快的今天,废旧电器的潜在价值不容忽视,首先可以将作为原料的塑料和金属提炼出来应用于新产品;还可提取废旧电器中较高价值的元件应用于新产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种类产品零件的材料、规格、回收方法不同,大多含有害物质,一旦泄露对人体和环境伤害很大,简单回收程序不能满足环保要求,需要专门人员进行专业回收,增加了回收难度。废旧电子产品具有的数量大、种类多、潜在价值高、处理困难、对环境危害大等特点决定了加强其回收的必要性。

1.2 法律法规的要求

大量的废旧产品出现,对自然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控制,如2002年欧盟议会颁发的2002/96/EC号决议《关于电子和电子产品废弃物》指令,简称WEEE指令等,目的在于通过控制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环节来加强废旧电子电器废弃物的防治,实现其再循环和利用,减少资源消耗和对环境的损害。

近日,被称为“中国的WEEE指令”的《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出台,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特别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这些表明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已充分关注机电产品的环境效应,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污染。

1.3 增加就业的要求

我国是家电生产、消费大国,但目前只有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建成专门的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厂家,还未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回收网。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建立健全回收体系,既可以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增长,还可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增强社会稳定。

2 我国现行的几种回收途径以及企业自身优势

2.1 我国现行几种回收途径

目前我国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一般有三个途径,一是私人小作坊的回收;二是有一定资质的回收机构的专门回收;三是产品生产企业专门的回收处理。

私人小作坊的回收模式是一种粗放式的回收方式,方法简单,操作人员很少有防护措施,如在武汉市包家墩地区拆解废电器的当地农民,租用当地民房作为拆解点,有人专门拆冰箱和空调,洗衣机,电机。将拆解下来的铁、铜、 铝和塑料等材料卖给废品收购站,无人收购的冰箱中的聚氨酯直接扔进垃圾站,电机中的油随手倒掉。这种回收方式对环境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危害极大,是一种以牺牲社会和生态效益来取得经济效益的方式。

专门的回收机构和企业有受过培训的人才,完善的设备、技术和生产模式。这两种回收方式以绿色设计的理念为指导,通过建立绿色的回收生产线,以集成回收的方式节约生产成本,并且促进废旧电子电器设备的回收再利用,从而达到节约资源能源,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这两种回收方式因其在回收过程中对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在废旧电器回收工作中应该提倡。

2.2 企业在废旧电器回收中的自身优势

在我国,专门回收机构数量不多,也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高效的回收网。企业回收废旧机电产品的空间及发展潜力较大,企业作为专业电子产品的制造者,易于在产品设计之初就将绿色设计的理念融于设计,便于日后的回收;利用品牌优势,向消费者宣传回收再循环的益处,营造利于废旧电子产品再循环的社会文化和心理;企业设备成套,便于整合资金,有利于开发方案,进行专业循环处理;同时因其直接面对市场,更注重其实用性,便于回收。

3 企业在废旧家电回收中积极性不高原因分析

(1)回收处理资金缺乏。中国回收废旧电子电器的费用通常由企业来承担。新技术的调研、开发;产品的设计、选材、生产、包装、销售,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新型生产模式的建立,工人的培训等都需要资金,资金的缺乏是影响回收处理的因素之一。

(2)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国在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及循环利用方面的管理比起发达国家和地区一向滞后,相关管理部门成立也远迟于国外,政策法规制定较迟并且不完善,不利于相关工作。缺乏必要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进行指导,监督,控制,也是目前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3)思想模式和消费观念陈旧。一是思想模式陈旧。主要体现在对于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利用必要性认识不足;在我国,传统的设计仅要求满足产品的基本功能,很少考虑环境属性,即产品回收问题。同时认为产品的生命周期是“从摇篮到坟墓”的过程,忽视产品的回收过程,到现在为止 ,国内还没有一套经过验证的处理废旧电器的成熟工艺,也没有一条经过中试验证的处理废旧电器的完整的生产线,造成了回收工作的缺失。二是消费观念陈旧。家用电器有严格的使用年限,其中冰箱10到16年,彩电8到10年,电脑约6年。但是在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居民消费模式陈旧,很多家电到了规定年限后仍在超期使用到报废而不是送去回收机构。同时由于小作坊式的上门回收的确带来了一些便利,所以大部分消费者还是习惯于将产品交给小作坊,影响企业系统回收。

4 各方面应对措施

4.1 通过各种渠道解决资金问题

(1)采用政府的财政补贴的方式。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应包含将这笔款项,补贴给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与循环利用方面做出成效的企业,给他们提供资金支持。

(2)采取一些别的筹措资金的方式。可以由国家发行关于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及循环利用的债券,用以筹集款项。从而调动企业和专门的回收机构提高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的积极性。

(3)建立专项基金。由政府牵头,企业提供资金,建立废旧机电产品的回收以及循环利用专项基金,用于鼓励在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处理以及循环利用领域做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当研发成果投入市场,所获的收益按比例再上缴基金用于再发展。基金由专人管理,平时不可做风险投资。

4.2 完善合法规范的回收体系和技术体系

(1)制订有关政策措施,使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再利用具有可操作性。应规定超过使用寿命的废旧电子产品必须由生产商或销售商负责回收,交由企业或有国家认定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其出售、直接填埋或焚烧处理。

(2)国内技术研发和国外经验学习。科研机构和学校也要加大技术的开发及研究,真正的研发出适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同时要为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及循环利用工程培养大批的专业人才,还要加强各学科的融合,培养复合型的人才。

4.3 转变思想模式和消费模式

(1)转变思想模式。对于废旧电器回收及再利用的认同,是思想模式转换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企业的电子电器机电设计人员加强生态环保的学习,将可持续发展思想变成工作时的自觉行动。同时要求技术人员参加绿色设计及工程制造的学习,掌握先进的设计方法。才能促成对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及循环利用的研究。

(2)转变消费模式。要转变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首先政府要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利用各级媒体大力宣传环保和生态的必要性及可持续发展的相关信息,在社会中普遍营造社会思想及社会文化,让消费者在潜移默化中接受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思想。其次,各电子电器机电设备生产企业要将产品的材料,以及材料中所含有毒物的多少等信息明示给消费者。同时,企业还要加大研发力度,争取将产品成本降低,让消费者更易接受。

在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利用工作中,企业作为生产、销售的主体,潜力很大。但由于资金、技术、产业模式等方面的制约,我国企业的潜力并未完全发挥。只有通过资金、政策扶持和思想观念方面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发挥企业作用从而达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张帆.建立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处理体系[J].家电科技,2005,(01):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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