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实用13篇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1

我国有18 000多千米的大陆海岸线,是中华民族繁荣稳定发展的摇篮;在这富饶的海岸带上,我国国土利用程度最高,经济水平最发达,人口最密集。与此同时,由于海岸带是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结合部,近海岸陆地受海洋生态系统影响较大,部分陆地物种不得不依存于海洋生态系统所存在,因此保证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着海洋生态系统自身的生物链,还影响着与其相关的陆地资源,故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实现海洋资源合理利用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海洋资源发展的趋势

陆地资源是目前利用率较高的自然资源,但一些地区受限于地形地势等环境因素的限制,开发成本较高,开发前景不明朗,因此,在注重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同时,把目光关注海洋资源,尽可能让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都能发挥出极大的经济价值。但是,现代海洋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展现其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环境问题。例如,海洋生物多样性与海洋渔业日益发展的矛盾,海洋石油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污染的矛盾,近海岸围海养殖、围填海与海洋生态环境稳定性的矛盾。这些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就要求实现海洋经济开发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先开发后保护”到“开发和保护并举”的发展趋势。

随着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基于海洋产业所衍生的工业链已经成为中国沿海经济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沿海地区逐渐形成了大力发展重点海域,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海洋经济产业。沿海地区占13%国土总面积却拥有40%的人口,沿海经济占全国GDP中的比重高达60%。因此,在大力开发陆地资源的同时开发海洋资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经济来源。

二、海域环境状况

20世纪70年代以前,由于海洋开发不明显,我国的海洋环境未受到较大破坏和污染,海洋生态系统较好。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沿海经济迅速腾飞,近海岸地区海洋开发日益频繁,海洋生物链失调,海水污染严重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巨大压力,与此同时,海洋石油工业蓬勃发展,石油泄漏事件偶尔发生,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加剧。至20世纪末,我国约有4万平方公里海域污染较重,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受到污染,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自然灾害次数增多。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并利用实时人为监控、合理制定区域规划等方法对与海洋资源息息相关的沿海作业进行严格监测监管,把灾害指数尽可能的降到最低,减少经济损失,在不影响海洋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确保海洋资源的可再生循环利用。

最近十年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恶化的势头受到了有效地制约。海洋污染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全国近海岸海域污染程度略有减轻,但是局部海域尤其是重点海域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仍不乐观。海洋石油作业区和大部分河口、海湾地区有机物污染、油污染和重金属污染较为严重,局部区域污染对近海岸的鱼虾类的总量和质量影响较大,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沿海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是未来十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局部海域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

1.海上污染

海洋石油工业操作失误导致石油污染;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泄漏;近海岸地区大量违规倾倒废弃物;围海养殖密度过大,造成海洋生物链失调,局部海水含氧量下降,导致海洋环境失衡。

2.近海岸陆源污染

盲目开发近海岸陆地旅游资源,导致局部生态系统失调;内陆地区在主要入海河流大量倾倒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导致出海和海湾地区水体变质,污染严重;盲目引进某些外来物种,使本地物种安全受到侵害。

3.不合理的开发和管理

渔业资源的过分捕捞,超过了其可再生的能力,导致鱼类总量下降;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沿海地区进行过量围填海,建设大量工业用地或海景房,打破原有的区域生态平衡,破坏海岸带生态环境。

4.全球海洋环境的影响

海水是动态的,不断流动的,某个地区的海洋环境发生变化势必对其他地区或多或少影响着。例如,周边邻国污染物泄露流入我国海域;全球温度的升高,导致南北极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影响了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四、海洋污染和防治的采取措施

为了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关键性。因此,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遏止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势头。

1.加强沿海地区的法制建设

根据不断出现的实时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继续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弥补在海岸带管理方面的某些空白,只有不断地完善和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制度处理相关问题,才能提高我国海洋保护的依据性和可协调性,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2.控制陆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的扩散

对工业废水的排废量进行控制,严格审批入海口和排污口;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脱氮、脱磷工艺水平,引进先进仪器,淘汰落后的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实现农业的清洁生产,降低农药和化肥的利用率;严格管理海上石油作业的安全性,严格审查携带化学品的过往船只的安全性,尽可能把发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全方位海域监测和部分区域监测有效地结合起来,利用人工定点监测和遥感卫星总体监测等方法及时发现污染源或不合理的海洋资源利用项目,做到及时治理,把污染源扼杀在萌芽中,减少经济损失。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近海旅游度假区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监测力度。从根本上,处理一切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发生,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

4.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

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对一些不利于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工程,少开发或不开发,科学的论证海域使用的合理性,从源头上严格审批海洋资源利用的方案,对正在进行的污染和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从而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

5.提高公民保护海洋意识

普及海洋知识,举行海洋保护专题讲座,印发海洋保护宣传册,把最切实的海洋环境问题传达给公众,提高公民的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自觉性。从思想上重视就能在行动上制约。

五、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海洋生态系统稳定与否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紧密相关,海洋生态环境稳定则生物多样性趋于平衡,反之,则生物多样性减少,目前的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不断受到外来人为因素的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已被逐渐打破,海洋生物种类也因此逐年减少,其后果直接影响到当代人的利益,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对后代人产生了积累性不良后果。因此,我们当代人应肩负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生物可再生循环繁衍的历史使命,遏制住海洋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从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稳定性这一前提出发,建立满足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即为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相协调的同时,要特别突出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应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和方案致力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1.形成严格的捕捞制度

在大力发展渔业及其附属产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做好渔业资源的增殖和养护,对特定鱼类根据其繁殖特性进行分季节分批次的捕捞,禁止非法大规模持续性捕捞,保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与此同时,调整和完善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条件,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确保海洋生物资源平稳,有效的利用。

2.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

以改善海岸带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目标,可建立海洋管理试验区,在尽可能不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建立一套海洋管理的指标体系,并根据实验区所呈现出来的问题,不断完善海洋管理,同时深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评价和海域监督管理,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3.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

随着海洋经济的大力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日益严重,我国已有文昌鱼、斑海豹等多个稀有物种濒临灭绝,因此,应大力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自然保护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极大限度确保稀有物种的正常繁殖。

4.防护林建设和赤潮防治的监测

防护林建设不仅在防护海潮效果明显,在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等爆发性增殖引起水体变质的灾害,灾害形成时间长,范围广,因此应高度重视避免赤潮灾害的发生,即为建设海域赤潮监测监视预警网络,并对重点海域和赤潮多发海域实施严密的监视监测,减少赤潮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展望

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们既要大力开发海洋经济也要加大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实现合理、有条不紊、互不冲突的发展。针对重点海域,要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从先污染再治理转变为先规划再开发,科学的总结历史经验,保证海洋经济开发的可行性,减少海洋环境保护成本。与此同时,我们应制定沿海经济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相互协调的科学发展方针,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不断深化海洋生态保护的思想意识,走一条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发展和谐与稳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郭院.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2

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建立和发展过程

1.产生背景及现状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海洋资源的开采,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为了使海洋环境免受污染,这些已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仅仅靠个别国家的整治远远不够,这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近数十年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以国际与区域协定为主,辅以国际惯例与一般法律原则,最终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整合下,构建了比较完整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同时美国、加拿大和英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都进行相关的环保实践:三个国家都有相对统一的海上环保执法机构,能够统一行使海上行动,都有各自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注重加强在海洋环境的各方面之间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来,在我国海洋环境方面污染十分严重,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中,渤海和东海污染程度较重,在我国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海口污染程度相对严重,近几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潜在风险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较严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湾的污染较重,我国海洋生态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达到极限,因此需要我国进行大力整治,以实现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发展。

2.发展过程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在海洋事业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只是为了加强海事行政管理,却没有颁布一些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总的来说,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海洋环境的作用,为以后制订海洋环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七十年代,我国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暂行规定》,在对沿海水域环境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成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史上的重要转折。八十年代,我国国家议事,议程层面已经将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正式提到议面上来,自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海水水质标准》标志着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有了更加迅速的发展,也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更加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加推动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关海洋保护的规定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专门的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为补充,同时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海洋环保法律体系。

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相对滞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隐显性和灾害放大性,这些特点客观上要求我们须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预知性,超前性,同时这种立法也告诉我们不能只等到发生了污染环境的时候才想到进行立法,可能在立法过程中会有更多的事情又接连发生,这样只能使海洋环境受到更大的损失,希望立法部门能及时发现,相关政府部门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国早在1979年提出要对海岸带进行管理立法,在实施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开端之时就被提出反对意见,结果导致海洋环境保护仍未制定,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在初步建立阶段总会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均制定符合本国实际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海洋环境进行治理。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环境标准没有确立,如海洋生态健康标准,生物多样化的标准等等,这些也需要我们进行重视,同时还有法律与法律之间还有很多矛盾和冲突,也需要进一步解决。

3.执法不严

海洋环境保护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光仅仅靠一个部门进行处理是不够的,但是问题就来了,尽管我国规定了各海事部门的职权范围,明确分工职责,但仍然存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交叉问题。“五龙治海”的局面就形成了,环保部门,海洋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和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这样一来,产生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整体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从《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解决海洋环境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有着重要意义,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健康发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些规定模棱两可,不符合国际要求。当然我国的法律应根据本国国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中,有很多技术规范的内容,我们如果没能及时发现,甚至不管不问,必然会影响到法律的执行,例如《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冲突,《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还有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缴纳排污费,就可以超标排污,而2008年修订后颁布实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条就规定:“企业应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者之间存在着冲突,如果不及时发现、及时修订,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发生相关的事故,就容易发生纠纷。

三、针对我国海洋环境问题的应对措施

1.加强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针对立法空白的现象,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完善与《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国现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状况。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对待,总结过去一些法律经验,进行整合完善,切实加强对我国海洋环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针对某些条目存在立法空白进行适当补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发挥地方制订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制订和颁布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同时将地方法律法规同宪法的法律相结合,进一步实现发生纠纷矛盾,通过法律进行制约,减少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从而提高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和监管工作。

2.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及时查漏补缺避免法律之间冲突

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还有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向国际法律看齐,取长补短,建立本国健全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体系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要防止出现个别法律法规之间步调不一致的现象,以避免出现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我国的法律质量还达不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很多国家也同样不认可中国的在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更应该加强对立法质量的标准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在世界上关于海洋环境方面治理监管。同时要积极参与世界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活动,努力在维护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活动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还应学习借鉴国外其他国家在海洋环境方面的经验,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海洋强国的道路。

3.进一步明确职责,执法必严,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各部门分工明确,有序执法,针对出现“多龙治海”的现象,各海事部门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确定海域管理,确保规范化管理,有序执法,强大执法队伍,加强监督任用专业海事人才,引进专业海事装备,组建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做到执法必严,执法及时,提高我国海事执法能力,壮大执法队伍。

我国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们进行及时改进,如果不及时处理,很多关于海洋法律法规将不会强有力地执行下去。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做到分工明确,细致合理,执法严格有序,处理海洋问题合理,从而得到人民认可。不断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实现我国发展海洋强国的目标。

四、海洋环境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也带动了海运业的繁荣,我国海洋资源丰富,在海洋环境事业方面的纠纷法律案件日益见多,海洋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属于国家海洋事业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必然会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来维护国家海洋环境,从而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也会针对现在海洋环境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去改进,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和海运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呈现出一片洁净、健康、生机勃勃的蔚蓝海洋。

参考文献

[l]《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杨紫煊.《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谭永烈.《浅议海事立法与执法》《中国水运》.2002年4期。

[4] 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

[5] 实建刚.《海洋环境保护概论》

[6]《海事法规汇编》.(上下卷)人民交通出版社.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3

(2)加强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全面监测。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是进行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首要环节。在国家海洋局的主导下,我国逐步建立起从国家、区域、沿海省、市、自治区到基层单位的四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依靠多种监测手段,全面开展海岸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针对临海工业快速发展,带给海洋生态环境巨大压力的现状,我国进一步加强对沿海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同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效限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3)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海岸带生态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性质,单纯市场机制往往是无效率的。近些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对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力度不断提升。截至2013年,政府共投资3100多亿元对重点流域和海域防治污染工程进行治理,完成氮、磷、化学需氧量等总量控制指标入海量计划削减任务。

(4)积极参与国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逐步按照国际环境公约和有关协议,建立了各类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2]。与国际组织先后开展海域环境容量测算试点、陆源污染物入海通量调查和估算、海域环境容量测算模型系统、全球环境基金、南海项目、黄海环境调查、东亚海、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简称“GPA”)等专项研究,为进一步保护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1.2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缺乏完整性和连贯性[3]。我国对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多是针对专门问题才制定的,缺乏系统性。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比较完整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条例或规定。海洋环境监测、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各个环节,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尚不能做到规范化管理,严重影响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2)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缺乏统一协调。由于海水具有流动性和使用多样性,在海岸带环境保护中,跨行政区域、跨行政部门管理就成为一种必然。由于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执法体系尚未理顺,致使许多具有复杂性、跨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无法有效解决[4]。例如,目前除国家海洋局以外,水产、交通、环保、海军等部门和行业以及部分沿海省、市、自治区都根据各自的利益和需要进行了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然而,国家海洋管理部门难以进行统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使得海洋环境监测不能更大地发挥作用,不仅造成海洋环境监测与管理脱节,而且重复监测,造成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严重浪费。

(3)海洋环境保护资金不到位。国家对海洋环保工作重视程度日益增加,其中投入的资金投入逐年递增。尽管如此,但还满足不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资金短缺和不到位导致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更新较慢,监测体系尚不能做到全面,重点海域整治修复滞后,海洋生态建设举步维艰,停滞不前。

二、国外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经验总结

2.1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规划

1999年12月,韩国制定了《海洋韩国21》来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韩国提出海洋发展要达到四化,其中,提到为后代要建设舒适的海洋国土,以供子孙后代享用,这从侧面反映了韩国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2002年,加拿大出台了《加拿大海洋战略》,提出在海洋综合管理中坚持综合管理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来发展加拿大的海洋经济。

2.2重视海洋环境保护的科研和技术提升

美国是世界海洋强国,也是海洋世界上海洋科技强国,其先进的科技水平在海岸带生态保护中起到重要作用,其经验可以总结如下:①重视基础研究。该国认为,基础研究有助于加强对海洋属性与海洋现象的认知,这恰好是认识、开发、改进海洋模型、预报模式、观测系统的基础。海洋基础领域研究的突破对所有海洋研究成果的创新起到决定性作用。②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成果的速度。美国注重搭建良好的平台,促进科研人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合作,为使他们科研成果尽快转化成为提高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提供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为了确保海洋开发能力的持续发展,韩国对海洋科技也十分重视,制订并实施了海洋科技开发综合计划,加强对海洋生物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调查与预报等方面的研究,这为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技术支持。

2.3广泛的公众参与推动了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进程

1972年,美国国会颁布的《海岸带管理法》(CZMA)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海岸带综合管理过程的具体要求,这也是美国海岸带管理特色所在。为了保证当地海洋管理规划不侵害当地居民的利益,获得当地居民的支持,管理当局往往通过正式的讨论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向当地的社会团体、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公众利益团体进行平等谈话,了解他们对所实施项目的意见。

三、进一步提升我国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的对策

3.1更新监测技术,实现海岸带生态环境“数字化”管理

海岸带生态环境“数字化”管理是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的一种技术创新,同时也是一种管理创新。在技术上,要求以高速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基础,对海岸带实施以“3S”技术为核心,通过各种各样的海岸遥感、遥测、监测、监控技术获取海岸动态监控的数据。在管理上,它涉及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管理、研究、服务的综合功能,使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现一体化。针对我国当前的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现状,我国应该尽快修订1999年实施的《海洋监测规范》,以适应海岸带生态环境“数字化”管理的要求。随着监测手段的不断更新,监测标准也应该同步加以更新[5],进一步明确难降解有机污染物、赤潮、生物、应急和功能区监测标准。同时完善,海水水质标准、沉积物质量标准、生物残留量标准、入海污染源排放标准、近岸海域卫生标准、典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标准等。

3.2利用好政策制定工具,促进海岸带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作,它不仅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它与该区域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社会和教育等因素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应该用方位、多视角的战略眼光来制定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政策方面,细化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细则,提高立法的整体调控效能和实施的有效性。经济政策方面,坚持海洋开发必须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与保护的关系[6]。进一步完善海洋排污交易政策。完善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交易规则,使排污权能够在交易市场合法交易。社会政策方面,合理控制海岸带人口数量,实施提升沿海公民环保意识的公益活动等。争取形成多管齐下,多种政策同时实施的局面,有效促进海岸带经济、生态、社会共同协调发展。

3.3强化中央与地方的协调,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效能

2013年,我国重新组建了国家海洋局,这改变了我国长期以来“五龙闹海”,海上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能不高的现状的局面。我国海岸带面积辽阔,开发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深,国家海洋局改组重建有助于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展开。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现有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家机构和地方机构在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职责。中央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统筹规划,制订好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年度目标、执行计划、实施细则,通过布局合理、装备先进、功能齐全、全覆盖、立体化、全天候的“数字化”海洋环境管理网络对地方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现状进行了解。逐步形成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多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的管理体制,最终形成管理有序、资源共享、协调互补[7]的海岸带生态环境管理局面。

3.4鼓励社会成员参与海洋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4

一、 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这是从制定法的角度对海洋资源法体系下定义。某个海洋资源法律或法规,可以包含很多不同的海洋资源法律规范;一个海洋资源法律规范也可以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中。

(一) 我国现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从现行立法体制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看,我国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七个层次构成:

1、宪法。宪法主要规定国家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包括海洋资源)的基本职责(即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政策以及单位和公民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海洋资源法体系的宪法基础。

2、海洋资源法律。海洋资源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上没有以直接保护海洋资源为名义的法律,但是很多资源方面的法律都涉及到海洋资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海洋资源行政法规。海洋资源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4、地方海洋资源法规。地方海洋资源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的地方法规,如《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青岛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等。

5、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行政规章,如《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等。

6、地方海洋资源行政规章。地方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规章,如《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河北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等。

7、其他海洋资源规范性文件。其他海洋资源规范性文件,是指出上述6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 我国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不足及其完善

虽然从立法体制来看我国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从宪法到其他规范性文件共分七个层次体系相对完备,但是整个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1、海洋资源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海洋资源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是各种海洋法规大发展,并形成国际海洋环境法和国内海洋环境法体系的时期,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1960年和1973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会议(197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2年)等国际会议的召开对此做出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也得到了大发展。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是占主导地位的,海洋资源法发展相对滞后,其直接原因是为了解决因海洋污染(特别是海洋石油污染)而导致的严重的海洋环境危机。就我国来看,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是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进行比较全面的法律调整的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但我国尚没有制定一部直接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的法律,更没有综合性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而综合性海洋资源保护法,是从全局出发,对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在整个海洋资源法体系中处于必不可少的中心地位。

作为海洋资源法的研究单位和学者,我们应当积极推动我国海洋资源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各自研究领域深入研究并针对实际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和法律草案,依据立法程序报送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尽快颁布各单行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各单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当呼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洋资源保护进行充分调研、协调海洋资源保护职能部门、整合各单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海洋资源保护法》,从而完善我国海洋资源法体系。

2、 各单行资源法律将海洋资源“画地为牢”,对海洋资源的保护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针对性。海洋资源内容丰富,范围涵盖海底矿产资源、海岸带资源、海洋能源、海水及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资源等,但各类海洋资源之间因其海洋属性而具有紧密的关联性。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综合性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只能由各单行资源法律来完成。我国现行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单行资源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上四部法律都不是直接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渔业法》把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统一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只有少数条文简单涉及养殖水面和渔业生产,并且大部分都是原则性规定;《矿产资源法》第2条、第16条谈到了海洋矿产资源,也都是原则性规定。显然,单行资源法律难以把海洋资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规划和考虑,各资源法律之间也缺乏沟通协调,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明确而且严重不足,没有得到应有的特别关注。

在《海洋资源保护法》出台之前,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协调各单行资源法律的关系,充分发挥每一单行资源法律的最大效用以弥补其不足,并建议立法机关制定海洋资源法的协调机制。对于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法律冲突,根据《立法法》寻求有权机关作出法律解释;对于海洋资源保护不够明确的规定,可以根据立法精神作出扩大解释;对于没有涉及到的有关海洋资源保护问题,根据与其最为接近的相关海洋资源法予以解决。

1、 海洋资源法“法出多门”,海洋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交叉和空白,有待进一步改进。由于海洋资源的多样性和不同海洋资源本身的特殊属性,不同类型的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往往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也就相应地由该部门负责起草或制定。按照这种模式制定并颁行的各类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往往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其缺点在于不能够从宏观上和整体上考虑到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各单行海洋资源法之间缺乏协调,毕竟同一海洋空间中存在着丰富的海洋资源而且彼此共同构成了海洋生态环境,比如不能为了开发利用海底矿产资源而牺牲海洋生物资源。同时,我国海洋资源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有待进一步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等机构都有一定的职权管理相应的海洋资源。由于相关职能部门过多、法条规定过于笼统以及以上法律对各部门之间的分工相对于种类复杂的海洋资源尚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海洋资源大家都来管而另一些海洋资源往往无人问津的问题。

对此,我们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有权机关进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的专项审查:重新规划海洋资源立法体制,规范授权立法,杜绝部门立法的弊端;制定急需的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废除不合时宜的法规;颁布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解决法律交叉与空白。同时,建议国务院重新审视海洋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对涉及海洋资源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并建立规范和固定的协调机制,而且鉴于各类海洋资源的关联性应当明确海洋资源保护的牵头主管或协调部门。

2、 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发展不平衡,对某些海洋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存在法律空白。我国海洋资源丰富,但是人们开发利用各种海洋资源的程度不同。海洋渔业作为传统产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仅仅限于石油资源,还没有对大洋锰结核、海底磷矿等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在海水和海水化学资源发面,海水淡化技术还不够成熟成本较高,海水化学元素提取已经有了技术基础,海盐业已经形成规模;我国海洋能源发展在总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技术上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我国港口资源丰富,并有大批优良深水港,基本上得到了较好开发利用,但是突出问题是分布不均匀。与各类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平衡的情况相类似,我国各类海洋资源法相应地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传统海洋资源和已经得到充分开发的海洋资源的立法比较充分健全,在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海洋渔业资源的规定占到了一半以上,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保护也相对完善;而对于一些处于起步阶段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尚未开发的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则非常薄弱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比如我国尚未有调整海洋能源开发活动的法律法规。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能够预见不久的将来人类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将进入纵深阶段,特别是对现在尚未充分开发的海底矿产资源和海洋能源等海洋资源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

针对目前情况,我们也要未雨绸缪地开始相应的国内法律制度设计并且积极参与国际法制度的设计,跟上海洋资源开发尤其是国际公有海洋资源开发的步伐。法律研究和立法规划都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作为研究单位和学者,我们应当始终关注海洋资源法的前沿问题特别是国际海洋资源开发领域的热点问题和法律焦点,并且开展针对性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国内海洋资源法发展;立法部门也应当对海洋资源立法进行长远规划,既要完善当前海洋资源法的空白和不足,还要对尚未完全有效开发的海洋资源的立法进行研究并且紧跟国际海洋资源保护的步伐在国内开展配套法制建设。

3、 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环境保护相脱节,缺乏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观念。从整体上看,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两个概念,不仅各自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和有着不同角度、不同范围的解释,而且相互交叉并被经常混用,很难将两者截然分开。海洋资源概念强调使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资源是财源;海洋环境的概念强调整体性、生态联系性,环境是基础。而实际上,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的具体内容又都是海洋自然要素和空间。但是,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体制在这方面却有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只是在第3章“海洋生态保护”中对海洋资源保护作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其余各章均是规定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还没有采取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的观念;在海洋行政管理方面,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管理更是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学界,也有人主张环境与资源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具体为环境法和资源法)。

因此,我们必须以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观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进行统筹考虑,建立统一的观念,在海洋资源法研究过程中,与海洋环境的保护研究相结合,探讨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联性并且积极将两者有机融合 ;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有机协调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环境保护,合理配置法律资源,实现海洋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 海洋资源法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人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断言: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1989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敦促世界各国把海洋的开发利用列入国家的发展战略。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财富。8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发海洋的活动日益高涨。世界海洋开发总产值已经从1980年的2400亿美元发展到1990年的6700亿美元,1998年达到10000亿美元。 占地球面积70.8%的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 是地球上尚未充分开发利用的最大资源宝库,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对于各国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1世纪的政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纯”政治,而是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强大的经济实力紧密结合为基础的政治,也是强烈的权益意识与超前的战略思想相结合的政治。各国为了占领未来国际政治的制高点,无不在千方百计加强综合国力。而维护和发展本国的海洋权益,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及在21世纪的国际政治舞台上领时代的重要战略决策和形象显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海洋事业的兴起,人们开发、利用和消耗海洋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海洋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日益严重并日益区域化和全球化,这引起了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变革,国际海洋环境资源法和国内海洋资源法开始受到关注并快速发展。在海洋资源日渐受到各国重视的同时,作为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海洋资源法也迅速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并且随着人们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步伐的加速而会进一步发展完善,其重要性在作为“海洋世纪”的21世纪会更加凸现。具体说来,海洋资源法是国家进行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海洋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它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它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资源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它是提高公民海洋资源法制观念、促进公民参与海洋资源管理的好教材;它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海洋关系、维护我国海洋资源权益的重要工具。

三、海洋资源法在环境资源法体系和海洋法体系中的地位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环境资源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伴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而发展起来,海洋环境资源法也不例外。海洋资源法和海洋环境法共同构成了海洋环境资源法,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是,海洋资源法的发展相对落后于海洋环境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的迫切情况所决定的。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纵观环境资源法学的教材,在“环境污染防止法”一编均单独设有“海洋环境污染防止法”一章,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一编却找不到“海洋资源保护法”一章,即便是肖乾刚先生和肖国兴先生分别主编的两本《自然资源法》专著中也没有关于海洋资源保护法的专门论述,蔡守秋先生和何卫东先生合著有《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总论》但还是主要侧重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特别关注海洋资源法,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海洋资源法发展的滞后性。目前来看,自然资源法律体系通常分为土地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森林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还包括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而海洋资源则化整为零分别纳入以上各自然资源法律部门予以保护,诸如海洋石油资源归入矿产资源保护法、海洋渔业资源归入渔业资源保护法。

但是,海洋资源内涵丰富,情况复杂,有些海洋资源则很难严格“对号入座”,比如海洋能源和海水化学资源都很难说属于以上哪个分类范围。海洋资源不同于陆地资源而有自己的特性,具体说来:(一)海洋资源的公有性。目前,国家管辖海域内的自然资源通常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公有性的一个方面;海洋资源公有性的另一个方面则体现为国际性,国际水域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这在国际海洋法中有明确规定。因此,近年来大规模的海洋调查、勘探和开发,经常采取国际合作的形式,甚至通过国际海洋开发组织来进行。(二)海洋资源的生态性和整体性。整个海洋就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尽管海洋资源种类繁多,但各种海洋资源都是以大海为依托,以海水为介质发生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具有整体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盲目填海造田会破坏海岸带资源进而影响当地海洋生物资源。(三)海洋资源以海水为介质。海水具有流动性,部分海洋资源也随之流动而使人们很难对其进行明确而有效的占有和划分;海水作为一种介质具有三维的特性,海洋资源分布由此也具有三维特性呈立体状分布于海洋地理范围内,往往可以由不同的部门同时利用,这也使人们建造固定设施非常困难。(四)海洋资源所处环境具有复杂性。海洋中诸自然条件对人类活动的影响比陆地要大,各种生产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仍然受到这些环境因素的制约和支配,例如风浪、盐分的腐蚀以及海洋自然灾害等因素是海洋开发不仅艰巨性大、技术和成本要求高,而且风险也高。由于海洋资源本身的复杂性——涉及各种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区域关系和生态关系,在海洋资源法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必须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研究海洋物理、海洋化学、海洋生态、海洋地理、海洋管理等学科,根据不同海洋资源的特性采取相应的调整方法——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以及技术性、宣传教育等各种法律措施,特别是要把整个海洋资源放在海洋生态系统中从整体上进行协调的、系统性、科学技术性的法律调整,兼顾不同种类的海洋资源并且切实保护海洋环境。

鉴于以上海洋资源的特殊属性,海洋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都有别于传统的陆上资源保护法。因而,海洋资源法必须在自然资源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独立于其他的资源保护法,把海洋资源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而不能割裂开来。尽管海洋资源法发展滞后、自身体系尚有待完善、还没有被学界完全认同,但是海洋资源法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一个分支法律部门已经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其特有的方式发挥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作用,并且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法在立法领域和学界都会越发受到重视,在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的地位会逐渐巩固。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海洋资源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一个分支法律部门,海洋资源法具有环境法的基本属性,同时与其它法律部门也存在联系。海洋资源法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海洋资源法与海洋法存在着密切联系。

“海洋法,顾名思义,是指在国际上形成的有关海洋的各种法规的总和。换言之,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各国在各种不同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科学研究并对海洋进行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这是国内学者对海洋法的通常认识,也就是说国内学者一般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并将其归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本文所讲的海洋法,是从制定法的角度着眼,即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其虽然是国内法但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目前,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领海制度,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领海的声明;(二)海湾、海峡制度,如《老铁山水道航行规定》;(三)港口管理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四)船舶管理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五)水产资源保护及渔业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六)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七)海上交通安全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八)海底石油资源开发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但是,以上概括未必全面,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新的法律制度也会应运而生。

显然,从制定法的角度划分,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包括海洋资源法,即海洋资源法也是海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和海洋法律制度存在交叉,也就是海洋环境法和海洋资源法,这是由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本身的海洋属性决定的。但是,从学科划分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往往被置于国际法之下,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予以研究,侧重于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的权益,对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行独立研究;海洋资源法也就被纳入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在自然资源法框架内开展研究。有学者主张,重新整合海洋法,把有关海洋政治、海洋经济、海洋环境资源、海洋区域、海洋军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统一纳入到海洋法领域,使其发展成为法学二级学科。按照这种说法,不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学科层面,海洋资源法都可以认为是环境资源法和海洋法的交叉。对此,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学界的考证。就目前情况而言,一方面,海洋资源具有明显的生态属性,海洋资源法具有环境资源法所特有的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等基本属性 ;另一方面,海洋法现阶段的重心仍在于各种海洋区域法律地位及国家权益。因而,我们主张,在制度体系划分上,海洋资源法更应当以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为依托,从环境资源法的视角来审视海洋资源法,同时也要与海洋法律制度保持沟通和交流。但是,不管体系上如何划分,海洋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部门,首先应该给予其充分的发展空间,在发展的过程中进行完善并积极保持同各个法律部门的联系, 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到最大化,迎接21世纪人们开发海洋的热潮。

参考文献:

《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 陈学雷 编著 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出版社 1996年版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概述》 杨国华 胡雪 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汇编》 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

《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 蔡守秋 何卫东 著 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版

《环境法学》金瑞林 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版

《环境资源法》吕忠梅 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环境资源法教程》蔡守秋 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环境资源法学》蔡守秋 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版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 :海洋生态安全;影响因素;对策

1海洋生态安全的内涵及特征

海洋生态安全对于一国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就在报告中指出,“不管从每年的开支情况来看,还是从海上力量,至少在70年代,美国的海洋规划基本上一直与本国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国家安全利益在制定国家海洋政策和规划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1]。

1.1海洋生态安全的定义

关于海洋生态安全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海洋生态安全的概念给予了不同的表达与理解,但是多集中在狭义概念上。

丁德文从安全角度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与人类的生活及生产活动相关的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2]。

张素君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指海洋环境及其海洋生物所组成的海洋生命系统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一种状态,海洋生态系统内部及人类与海洋整个生态系统之间保持正常的功能与结构。海洋生态安全包括海洋生物安全、海洋环境安全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3]。

张珞平认为,海洋生态安全即“海洋环境安全”,它要求人类更多地关注海洋生态系统将来的健康和风险,在对海洋环境产生负效应之前就制定政策、采取行动,而不是海洋污染或被动的海洋环境保护,它是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由海洋生物及海洋环境组成的海洋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功能正常的一种健康状态。

1.2海洋生态安全的特征

一个地区海域的整体安全要由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海洋文化安全、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和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等是致力于海洋生态安全的良好环境,海洋生态安全是其他方面安全的载体。海洋生态安全与其他方面的安全具有明显的不同特点。第一,全球性。全球海洋总面积为3.6亿平方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地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水球。因此,海洋生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第二,长期性。海洋生态安全的维护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必须给予长期的关注和重视。第三,代际性。海洋生态安全的“效益”和海洋生态危机或治理海洋生态危机成本会在“代际”间转移[5]。第四,滞后性。海洋灾害不可预测,带来损失巨大,影响了海洋生态安全的及时维护。第五,不可逆性。在生态方面,一个生态系统最大供应能力等于其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超过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可能导致不利的结果,打破生态平衡[6]。一旦海洋生态系统的有序性和稳定性被打破,往往造成不可预料且不可逆的后果。

2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分析

2.1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代海洋科学开发技术及海洋资源利用技术不断进步,海洋活动迅速壮大,但海洋经济在展现蓬勃发展势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东海和黄海次之,南海污染较轻[7]。总之,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问题有:

2.1.1近海生态系统退化海洋生态系统多种多样,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有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等,其生态作用巨大,维系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所需的多项资源。我国的滨海湿地和河口面积大约为500万hm2,是极其重要的两大海洋生态系统。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滨海湿地每年正在以2万多hm2的速度锐减,潮间带湿地累计丧失57%。目前,黄海南部、东海沿岸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已下降30%~90%,主要的河口生态系统大多处于亚健康甚至不健康的状态。

2.1.2海洋沙漠化目前,世界石油消费量的60%是通过海上运输到达消费地的。由于运输不当或油船失事及海上开采石油泄漏等原因,每年流入海洋的石油重达100万吨。此外,还有大量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排入海洋。一些科学家估计,每年倾注到海洋的废油达200万~1 000万吨,这些石油和废油在海面上形成一种油膜,产生“海洋沙漠化效应”。

2.1.3海洋生物多样性锐减在海洋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海洋生物群落的结构趋于简单,海洋生物多样性指数及海洋生物均一性指数均处于较低水平。近20多年来,渤海潮间带生物、鱼类种类多样性、底栖贝类等明显降低。海洋鱼类种类减少、鱼类产量下降,渔民捕获物正在朝小型化、低值化、低龄化方向发展。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等珍稀濒危生物的数量也急剧下降。

2.1.4海平面上升科学家研究发现,1993年以来,全球海平面平均每年上升3 mm,而且这一趋势还在不断加剧[8]。据《2013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近30多年来,我国沿海海平面呈波动上升趋势,年均上升速率为2.9 mm,高于全球平均水平[9]。伴随着海平面的持续上升,海水入侵、风暴潮等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10]。

2.2影响海洋生态安全体系的主要因素分析

2.2.1自然因素

2.2.1.1海洋灾害频繁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关联性的特点,目前人类还无法阻止自然灾害的发生。海洋生态环境复杂,给自然灾害的治理更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我国沿海地区风暴潮、海啸、地震、台风等的发生频繁,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占各类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约10%,可以说海洋灾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据国家海洋局的《2013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报导,2013年,各类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48亿元,死亡(含失踪)121人。从历年的海洋灾害公报和海洋统计年鉴等资料来看,我国主要海洋灾害的主要特征,如下表1所示[11]。

2.2.1.2气候变化全球性海平面升降,主要与气候变化有关。气候变冷,冰盖扩展,液态水较多变为固态水,海水也因受冷而体积缩小,导致海平面下降;气候变暖,冰盖消融,固态水较多变为液态水,海水也因热而体积膨胀,引起海平面上升[12]。

2.2.2人为因素

2.2.2.1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调查:海洋环境污染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祸患之一。海洋环境污染包括固体垃圾污染、有机物污染、石油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等。海洋环境污染造成海洋环境恶化,威胁海洋生物生存,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极不稳定。其中,大面积的石油泄漏严重威胁着海洋生物多样性[13]。

2.2.2.2过度捕捞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人类对海洋科学技术的大量使用,使得渔民捕鱼的速度大大超过海洋的天然补给能力,造成鱼类种群、鱼类数量大量减少,甚至面临灭绝的威胁。目前,我国每年鱼类总量减少1%。

2.2.2.3外来水生生物入侵外来水生生物入侵与土著生物争夺有限的生存繁育空间,不仅影响土著生物的生存,还威胁着海洋环境安全。外来入侵的水生生物往往孤立于新驻地生物链之外,没有竞争天敌,可以迅速发展成为新驻地的优势种群,造成新驻地生态系统不同程度的破坏,如福寿螺、凤眼莲等。同时,外来水生生物入侵还可能造成转基因生物风险,严重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14]。20世纪90年代年起,我国不慎从台湾等虾病流行海域引进了带病毒的苗种,导致对虾病害大规模流行,造成土著物种遗传污染[15]。

2.2.2.4人口趋海移动人口趋海移动造成海洋环境压力,威胁海洋生态安全。沿海地区优越的自然条件,更适合人类居住生存及发展经济。调查表明:离海岸100公里的沿海区域挤着全球60%的人口。在人口过千万的16个大城市中,有13个是沿海城市,每天大约有3 600人在向沿海地区移动。由此可见,人口趋海移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大量人口趋海移动必然造成沿海地区生存空间不足、沿海地区海洋环境污染加重及其他海洋生态环境问题[16]。

2.2.3制度因素

2.2.3.1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最主要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但是严峻的海洋生态状况表明:《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法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在防治海洋渔业污染方面迟迟未出台具体规定;在法律主体规定方面欠缺科研机构的设置规定,对行政管理协调规定不力;在法律制度方面未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循环利用制度、生态恢复制度、许可证制度等共有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未健全责任体系[17]。

2.2.3.2组织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实行分散型海洋生态管理体制。各部门间职责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这给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执行及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障碍[18]。

2.2.3.3财政支持当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治理财政支持不足,缺乏相关资金投入,造成相关海洋生态科技治理技术滞后,严重影响我国海洋环境质量[19]。

2.2.4技术因素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基础性研究,取得了初步的科技进步,这对我国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海洋水域生态环境是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命脉,但是由于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性科学研究长期投入不足,使得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压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许多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技术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海洋环境保护基础性研究薄弱;第二,许多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关键性环境保护技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3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近年来不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导致的种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对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加以维护及治理,以实现海洋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3.1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

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协调人与海洋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只重视海洋渔业、海洋油气、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的发展,不顾海洋天然补给力,将人类与海洋对立起来,严重阻碍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人类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淡化人类主体意识,变征服海洋为人与海洋协调共存发展,自觉按照海洋生态规律调整人类开发行为,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让人们在尊重海洋、保护海洋的前提下发展海洋经济。

3.2加大海洋环保资金投入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破坏是一项公益事业,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因此,各个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以政府拨款为主,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同时建立灵活筹集机制,开辟其他筹资渠道。此外,沿海地区政府还可以积极争取海洋油污染防备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援助。

3.3完善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功能区划

3.3.1加强海洋生态区划为进一步增强沿海地区海洋生态的宏观管理,国家海洋局及各级地方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在主体功能区划及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划定海洋功能区,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实施分区和分类的调控措施,确定不同海洋生态区域主导作用、海洋环境质量目标及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实现以生态功能和环境容量为基础构建的海洋生态安全新格局。

3.3.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海洋调查及海洋生态监测结果,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的选择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河口等海洋生态系统,加快构筑管理完善、类型齐全、规模适度的海洋保护区新布局。同时建立总体规划,完善规章制度,做好海洋保护区巡护及执法,规范海洋开发项目,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升级。

3.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各级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在提高海洋开发整体效益的前提下,加强海洋管理基础建设及海洋保护区基础建设,特别是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开展高时空、高频率的海洋生态监测,及时掌控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调整、控制海洋资源开发强度,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天然补给力及自然修复功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布设站位,适当加密,对入海排污口监测要增加频次,扩大覆盖面;对入海排污口开展普查,对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入海排污口要有重点监测站,定时定点监测,及早发现海洋灾害,有效做好海洋防灾减灾,积极开展海洋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对主要河流入海口实施实时在线自动监测。

3.5建立海洋防灾减灾体系

我国海洋灾害具有发生频繁、破坏性大、不可预测等特点,因此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对保护海洋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国家要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必须加大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在整个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体系中,观测是基础,预报是手段,减灾是目的,是整个工作的落脚点,健全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尤其重要。构建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实施灾前工程防御;第二,强化应灾预警响应;第三,推动灾中调查统计;第四,参与救灾体系建设;第五,开展灾后损失评估[20]。

3.6加强法治建设

3.6.1修订有关法律

3.6.1.1修订宪法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内容加入《宪法》修订中,充实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3.6.1.2修订《刑法》加强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补充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具体内容、量刑标准。

3.6.1.3修订《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的具体概念、目的、方法、原则、制度等相关内容,对海洋生态保护的方针政策、体制、机制、制度提出统一化、规范性的要求[21]。

3.6.2完善各种单项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第一,通过法律实施细则、法规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分《渔业法》、《海洋法》、《矿产资源法》、《税法》中与海洋生态保护相关的规定;第二,加快海岸带管理立法。明确海岸带的定义、范围、海岸带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尽快出台海岸带管理相关的法律;第三,加快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立法。生物多样性安全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元素的生态安全[22]。我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应该对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制定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和保护规范、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建立海洋自然保留区等方面加以规范。

3.7加强国际协作

开发和保护海洋需要协调各沿海国家关系、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应当从全人类共同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国际间有关海洋生态安全与冲突的预防机制;互相交换有益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的情报与信息。加强国际间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争取国际资金,防治、监控影响全球海洋生态安全的污染源。在不侵犯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协调好各个国家对重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海洋资源利用合理化、有序性及适度性,防止过度开发海洋资源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新的重大破坏。

参考文献:

[1] Office of Federal Register.“Ocean Dumping Final Revision of Regulations and Criteria"[J]. Federal Register, Jan.11, 1977.section 227

[2] 丁德文,徐惠民,丁永生等.关于“国家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的思考[J].太平洋学报,2005(10):64

[3] 张素君.海洋生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09:17-18

[4] 张珞平,洪华生,陈伟琪,等.海洋环境安全: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观点[J]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8):255-256

[5] 杨家栋,秦兴方.农村城镇化与生态安全[D].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54

[6] WANG H.M.et al. Assessment of the Ecological Security in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 Area by Using the Ecological Footprint Method[J]. Journal of Mountain science,2012,9:892

[7] 韩鹏磊.海洋的环境保护[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2:13

[8] 中国天气网.研究称受热膨胀是海平面上升的主因[EB/OL]. weather.com.cn/static/html/article/20090421/30030.shtml,2009-04-21

[9] 国家海洋局.2013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概述[EB/OL].soa.gov.cn/zwgk/hygb/zghpmgb/2013nzghpmgb_2304/201403/t20140314_30888.html. 2014-03-14

[10] 兰冬东,马明辉,梁斌,许妍,于春艳,鲍晨光.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面临的形势与对策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3(2):61

[11] 沈文周.中国近海空间地理[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375

[12] 刘晨,伍丽萍.海平面上升对珠江三角洲水资源的影响[J]海洋环境科学,1996,15(2):51

[13] LIU J.Y..Problems of Marine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s of Oil Spill in China[J].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9,7:11

[14] LI X.F., ZHANG Y.H., ZHANG H.Y.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regional ecological security for land use: a case study of Yanchi County[J]. Ningxia Province Ecological Economy.2008,4: 428

[15] 武泽雷,裴永华,高荣,武胜来.保护土著水生物 维护湖泊水生态环境安全[J].河北渔业,2013(8):61-62

[16] 刘中民,张德民.海洋领域的非传统安全威胁及其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影响[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61

[17] 田其云.海洋生态法体系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6

[18] 杨振姣,曾庆丽.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政策体系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71

[19] ATHANAS A, VOHIES F, GHERSI F, et al. Guidelines for financing protected areas in East Asia[J]. IUCN, Gland, Switzerland and Cambridge, 2001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6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沿岸海域开发活动增多以及近岸海域集约化和半集约化养殖的兴起,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养殖污水等排放入海,渤海近岸海域污染日趋严重,以渤海三湾和部分城市近岸海域污染为甚,海水富营养化程度不断加剧。氮磷比作为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指标,一般海水中正常的氮磷比值为16∶1。在20世纪80年代初,渤海海域氮磷比为2∶1~3∶1,在90年代初为5∶1~10∶1,在90年代末升高为16∶1~24∶1,2004—2006年氮磷比均值约为50∶1,至2008年渤海海域氮磷比达到67∶1,局部海域高达200∶1,其中无机氮含量日益升高,渤海海域营养盐结构由氮限制演化为现今的磷限制。水体的富营养化使得赤潮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渤海赤潮灾害发生的频率和规模也确实在不断上升。据不完全统计,渤海有史以来记录到的赤潮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每年仅为0.1次,年发生面积90km2,进入90年代后平均每年发生赤潮2.7次,年发生面积超过1750km2,21世纪初年平均发生赤潮11.4次,年发生面积超过2830km2,2011年发生赤潮13次,累计面积为217km2。

2、高温高盐水入海,直接影响渤海水体环境环

渤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处海河流域、辽河流域、黄河流域下游和山东半岛、辽东半岛,是我国水资源最为紧张的区域。为缓解淡水资源短缺的压力,各省市大力发展海水淡化项目,至2010年,环渤海地区主要海水淡化工程的海水处理能力已达到36万t/d,在淡化海水过程中大量浓缩的高盐海水排放入海,对渤海近岸海域的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而且近些年来,各地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地下水资源被破坏等问题,使得入海径流大大减少,尤其是黄河流量大幅减少,这些都是造成渤海海洋生态用水量逐年降低,海水盐度不断升高的原因。环渤海燃煤电厂已有40余座,均采用海水直流冷却方式,大量的温排水涌入海中,加之渤海湾内水动力条件较差,温升扩散相对开放型海域较差,温排水的影响使得近岸海域的生物群落结构、主要生物物种和种群密度等都发生变化,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游泳动物等的生存环境也随之改变,改变了原有的生态系统,并造成一定程度上渔业资源的损失。

3、陆源污染严重,损害近岸海域生态系统

陆源污染物入海是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在近岸海域,约为90%的污染物来自陆地,2009年《渤海海洋环境公报》的数据显示:渤海沿岸实时监测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共100个,工业排污口32个,而这些沿岸排污口超标排放现象严重,75%的监测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现象,40%的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27%的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有所恶化。2011年,排入渤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达到97.4万t,包括化学需氧物质、石油类、营养盐和重金属、砷等,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农业耕作产生的含有机污染物污水也被冲刷或直排入海,多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开始被检出,666、DDT的检出率均较高,部分排污口有机氯农药的含量明显高于我国近岸海域的平均水平(<10ng/L),海湾、河口、湿地滩涂等典型的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由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潜力和空间巨大,各地政府向海要地的欲望越来越强,港口码头、人工岛等涉海围海造地工程不断上马,沿岸地区海岸线不断被拉直,水动力条件大幅改变,围垦、泥沙淤积及过度开发利用等因素导致岸线缩短、自然湿地面积大幅萎缩,其中以盘锦滨海湿地、天津近岸湿地和黄河三角洲湿地破坏最为严重。海岸工程的建设还影响到环渤海区域生态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分布不均、林龄老化、林种和树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凸显。

4、海源污染增多,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随着环渤海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港口建设的加快,船舶流量逐年提高,海上倾废、港口及船舶污染都在影响着海洋环境,同时因石油运量增加,船舶发生事故性溢油的风险加大。渤海海域现有20个海上油气田,165个海上石油平台,海上油气田与沿岸的胜利、大港和辽河三大油田,构成了中国第二大产油区,产量占全国50%以上,但在近两年里也是事故频发,尤其是在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蓬莱19-3油田在钻井过程中相继发生两起溢油事故,导致大量原油和油基泥浆入海,河北省秦皇岛、唐山和辽宁省绥中的部分岸滩发现来自蓬莱19-3油田的油污。受溢油事故影响,污染海域的浮游生物种类和多样性降低,海洋生物幼虫幼体及鱼卵仔稚鱼受到损害,底栖生物体内石油烃含量明显升高,海洋生物栖息环境遭到破坏,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损害。

二、当前污染治理的主要措施

面对渤海海域日益严重的污染状况,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到环保部门,从海洋专家学者到广大从业人员都在集思广益讨论着渤海污染的治理方法并付诸实施,为恢复渤海海域生态环境、推进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发展做着不懈的努力,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1、严格管控陆源污染物入海及区域排污总量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等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面对渤海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要按现行法律法规严格管控陆源污染物入海,关停和淘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企业,处理违法排污单位,鼓励绿色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切断污染源;加快工业、农业、生产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沿渤海区域的工业污水、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排放;按照河海统筹、陆海兼顾的原则,测算各海域环境容量,确定各海域污染物允许排入量和陆源污染物排海削减量。加强监控、核查和监测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污染物入海总量,继续推行海洋节能减排政策,完善涉海工程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促进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的改善,实现海洋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2、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积极推进生态修复

加强海岸带的生态保护,严禁破坏海洋生物生存环境的项目开展,防止海岸的侵蚀、挤占,切实加强海岸线、海滩的保护;沿海地区尤其要注意不得超采地下水,节约使用地下水资源,防止海水的倒灌和入侵,保护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加强对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过度捕捞,在内湾或浅海处选择性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等大型经济海藻,既可净化水体,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使资源能够再生和持续发展;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努力搞好沿海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修复、人工鱼礁建设等工作,加大受污染滨海滩涂、湿地的整治力度,减少或避免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侵害;建立相应的影响评估模型,评价沿岸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切实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水平。

3、改变现有管理机制,集中海洋执法力量

环渤海区自北向南分布有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和山东省,涉及13个地市,行政区域跨度大,海洋与环保管理部门多,涉及各方利益复杂,协调联动机制不够完善。要改变渤海污染的现状,必须要建立区域性的陆海统筹污染防治机制。各相关省市政府、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和交通等涉海部门须确立共同的目标,将各部门执法力量集中起来,建立联合联动共享的机制,共同开展海洋环境监测与执法监察工作,把治理渤海污染、保护渤海环境放在首位。加强海上巡查,对海洋石油、海上航运和港口码头单位发生的溢油漏油及违规倾废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当发生严重污染事故时,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污染处置,降低污染损害。

4、以渤海环境问题为契机,完善法律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等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多部法律法规、规划相继颁布实施,但对于渤海这类区域性与综合型并存的海域尚缺少针对性法规和配套的实施细则,当发生污染损害事故时,不仅涉海管理和监测部门各行其是、缺少协调,在执法和损害赔偿方面更是各自为政。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审定,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的实施细则、配套法规和环境标准进行编制出台,以解决渤海的环境问题为契机,以期能推广并解决其他此类海域的环境问题。

三、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几点思路

渤海的问题受到环渤海区各省市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高度重视,各方面通过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海洋执法管理,控制污染源排放,开展生态修复等方式和手段加强渤海海洋环境的保护,污染状况有所好转,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为进一步实现渤海环境治理的目标,构建和谐渤海、生态渤海,提出以下几点思路。

1、加强对海洋从业人员的培训

海洋经济的发展,给海洋产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其中2010年全国涉海就业人员3350万人,新增就业80万人,2011年全国涉海就业人员3420万人,比2010年增加70万人。保护海洋环境,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不仅从事海洋行政管理、海洋执法和海洋环境监检测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了解海洋环保知识,更多的涉海从业人员,如沿海企业责任人、海水养殖户、涉海工程建设者等非专业技术人员,也要对法律法规等知识有所了解,因此对这部分涉海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很有必要,使其掌握一定的海洋环保知识,提高其海洋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在工作中身体力行的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推进海洋环保,才能逐渐改变只向海洋要经济效益、却把海洋当作垃圾场的意识,让海洋环境保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对海洋环保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建立海洋(涉海)工程环境监理制度

目前海洋(涉海)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一般采用建设单位联合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设立工程环境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其中施工环境监理工作是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并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单位负责,但在实际当中一般是施工单位环保员负责具体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则主要负责施工进度、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上存在着重视程度不高、专业水平不够等问题。为此,应该考虑建立并完善海洋(涉海)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理制度,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环保员必须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获取相应的资质后方可负责海洋环境监理工作,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除追究施工单位责任之外,还要对监理单位予以问责和处理,从而明确并规范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监理与保护工作程序和内容,确保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措施能得到有效的落实。

3、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

目前在海洋领域实施了一些广义生态补偿范畴的海洋开发利用收费制度,如“排污(倾废)收费制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近年来,渤海沿海部分省市探索性开展了海洋生态补偿的实践工作,2007年山东省确定了生态补偿的对象和标准,2009年1月的《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年)》及其他一些与渤海社会经济与环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均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渤海治理的新的途径和手段。但与陆地生态系统相比,海洋生态补偿的系统研究较少,且尚未从产业开发的角度,运用市场手段来真正建立补偿标准。尤其是当发生诸如蓬莱19-3油田溢油灾害事故时,对渤海的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自然资源和海洋养殖等相关产业造成巨大损失,但是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所作的补偿金额十分有限,进行生态损害补偿又缺少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支持,索赔工作进展处于尴尬境地。因此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订,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机制,更多的关注公众利益可以说是迫在眉睫。

4、提高海洋产业开发技术标准

目前在渤海区除了海上油气田和海上石油平台之外,还有11个热点开发区,19个海水增养殖区,5个大型海水渔场,7个倾倒区。作为河北、辽宁、山东三省和天津市海洋产业开发利用的热点区域,在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海洋执法管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等的同时,应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海洋产业开发的技术标准,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涉海产业开发企业的资质和技术水平等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确保在用海过程中能做到科学开发、综合利用,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后续污染。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7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8

我国作为海洋大国,近40年来,与海洋相关的法制建设已得到重视,在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基础上,我国关于海洋的综合立法和单独立法陆续出台。一些海洋、海岛和海域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为各级立法机关所采纳,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尽管如此,由于各种原因,与主要海洋国家相比,我国海域环境保护立法,尤其是在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上仍相对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环境保护立法中出现了一些适应海洋发展需要的新原则和新理论,例如风险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环境影响评价机制以及生态修复原则等。但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对上述原则和理论的借鉴和体现还显不足。我国需要将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作为整体,综合考虑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建立立足国情并与世界接轨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

一、我国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环境问题

由于海岛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稳定性差、易遭到损害且被认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为的破坏,就难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复。目前我国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第一,资源开发无序。很多无居民海岛上存在掠夺式的开采现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贝壳堤、砍伐树木和捕捉岛鸟等,都严重干扰和破坏海岛资源。第二,海岛海域生态失衡严重。由于非法开发及陆源污染物的影响,在华东、华南的海岛周围海域赤潮频发,不顾及海岛的环境容量,超负荷接待游客,加剧了海岛及周边海域污染、干扰海岛生物的繁衍栖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岛及周边海域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失衡。第三,监管不力。海岛具有四面环水的自然特点,这也就决定其与大陆之间交通不便,经济交流不畅,国家对海岛进行法制监管存在困难。我国相当一部分海岛仍存在着炸岛、炸礁,修建实体连岛坝和海岛大面积围垦等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

二、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海岛资源全面开发中,我国政府非常重视海洋和海岛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逐渐加强了海洋、海岛相关立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纪议程》等文件的庄严承诺,于1994制定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我国第一部关于海岛保护与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于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填补了我国海岛保护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岛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规范海洋环境保护行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海岛及海域环境保护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现在立法上就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例如,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行为,海岛及周边海域自然矿产资源的勘探,鱼类资源开发及合理捕捞,旅游资源的开发等影响海岛海域环境的问题都亟需法规制度建设。

三、思考与探究

在海岛和海洋环境保护领域,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已明显不能满足海岛海域环境保护对立法的需求。在国际层面,一些理念和原则被逐渐引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中。因此,应该放眼世界,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的立法原则和技术来改良整个海岛及海洋保护立法体系,以达到国内海岛海域环境立法与国际相关先进立法的无缝对接。

第一,在我国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中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制定的滞后性。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获得共识并被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统地论述了风险预防原则。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第十五项原则对风险预防作了最为权威的表达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几乎都就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例如《波罗的海海域环境保护协定》及《联合国跨界与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公约》等。随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及各国立法中逐步被借鉴和采纳,其适用范围也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逐步扩展到环境法的其他领域,并日渐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风险预防原则是近二十几年来国际环境立法中最具创新性,最具影响力,且最重要的新兴概念和原则,现今许多国家在国内海洋环境立法中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例如《比利时海洋保护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国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亚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然而,在我国现行环境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都还没有规定风险预防原则,但在2002年10月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有体现,该法规定建立环境预测和评估机制,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对风险预防原则不乏探讨,经过多年研究,学者们对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构成和内在逻辑性已经有了十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也有学者提出,未来我国有必要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时引入风险预防原则。但我国传统“治理已造成损害的环境污染”的环境价值理念与该原则有所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出“以法为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

第二,探讨将海洋综合管理理论应用于海岛海域环境保护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域环境保护立法。海洋综合管理是政府对特定海域涉海事务进行管理的高层次形态,20世纪30年代起源于美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有学者对其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因为海洋难以用一种单一的海洋综合管理系统来管理。我国学者最早于1997年阐述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概念、客观基础及其与行业管理的关系。海洋综合管理的“综合”是把海洋区域作为一个资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统来管理,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对海洋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的统筹协调的管理活动,以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起海洋综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对海洋综合管理模式的选择应适合各个国家自身的特点,例如,中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海岛管理中存在一些职责交叉、条块分割以及权力和义务混乱的局面,因而我国有必要调整国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实行以综合管理为主,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要充分考虑海岛及海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国海岛海域环境劣化的现实,开展海岛海域环境修复的立法。我国海岛保护法已提及对遭受建设工程项目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但是在海岛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没有涉及海岛及海洋环境生态修复的规定。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政策提出加强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的同时,应尽早将生态修复作为保护海岛及海洋环境的重点内容进行立法,使得我国海岛海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法律的保障。当然,在海岛海域生态修复的立法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选择何种方式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进行修复需要跨学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关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规的目的还是在于并付诸实施。未来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复力度,推进景观保护,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岛监管力度,打击非法活动,促进海岛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配合行政法律规定,明确相应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切实推进海岛及其海域生态修复。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9

但是,“十二五”期间乃至更长的一个时期内,福建省仍然处于工业化时期,特别是处在轻型产业结构优化和向重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过程中。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沿海地区大规模的开发建设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在不断扩大,大量的污染物排放入海,近岸海域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海水水质不断恶化,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总体上看,出现了过度利用海洋资源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地方“重开发,轻管理”,“无序、无度、无偿”用海现象较为严重,使得沿海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渔业和其它生物资源受到影响。这些现象制约了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的顺利实施。本文从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

1 近岸海域环境管理现状

1.1 机构和法制建设工作现状

“十一五”期间,福建省先后颁布实施了《福建省“十一五”生态环境建设专项规划》、《福建省“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九龙江流域水环境和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闽江流域水环境和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等。这些规划对我省海洋环境保护及陆域水体重点区域的水环境目标、主要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海洋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福建省海洋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海洋生态保护规划》。后来又通过了一系列《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方案》、《福建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报告》等整治方案。

在全省近岸海域已开展赤潮监视监测,建立了三都湾、闽江口和厦门近岸海域赤潮监控区,面积2270 km2,进行高频率、高密度的定时定点监测,及时发现,有效防灾。

宁德市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于2002年5月成立,重点保护典型港湾生态、海岛生态、红树林、中华白海豚、厚壳贻贝、龟足、尖刀蛏等,这是我国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厦门部级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平潭中国鲎保护区和东山珊瑚自然保护区分别开展了建区和升级调查工作。长乐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6月颁布了《长乐市漳港海蚌资源保护实施办法》。

1.2 集水区段及海域执法工作现状

为了适应我省海洋开发需要,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沿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实施的海洋环境观测和监测基础上,2003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把海洋环境预报通报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经济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发改委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设方案》,重点迁建、扩建和改造我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站)。

国家863计划“台湾海峡及毗邻海域海洋动力环境实时立体监测系统”福建示范区项目2003年已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写,争取到500万美元的世界银行贷款。成立了福建示范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示范区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和重大专项技术成果与福建示范区对接工作协调会议,开展项目选址、规划、征地等工作。先后出台《福建省环评分级管理规定》,大幅提高环境准入条件。对资源类及化工、造纸、制革等重污染项目的审批权上收到省级,有效减少了新污染源的产生;通过总量控制,统筹好行业发展与污染减排的关系;坚持清洁生产要求,将清洁生产作为环评及其专家评审、技术评估、行政审批的重要原则;并通过严格验收监管,确保达到环保标准和要求。

2009年,福建省已成立海监机构29个,其中省总队1个,市级支队6个,县级大队22个,在全省海域布点设置了2000多个监测站位,福建海监首次在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机构的框架下开展海洋行政执法工作。

1.3 主要生态保护成就

2009年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对遏制生态恶化趋势起到一定作用,特别是采取了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封岛保护管理等措施,我省局部生态环境和部分物种得到保护和初步恢复。

一是海洋环保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了福建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先后颁布了《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颁布了《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闽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厦门市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等管理规定30多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逐步形成了海洋环境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基本建成海洋保护区体系。福建省建立了15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建立了20个海岛特别保护区,逐步建立了海洋保护区体系。

三是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环保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福建省政府批准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综合整治"五江两溪"重点流域水环境。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出台一系列政策,推进了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明显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四是加强海洋环境调查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高。到2007年,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及沿海6个设区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已经全部成立,并在全省海域布点设置了2000多个监测站位,全面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加强海洋环境的基础调查和研究工作,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 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海洋生态环境的总体压力加大,环境保护面临形势严峻

福建沿海域接纳的污染物来自陆源、海上交通、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其中80%以上来自陆域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面源排放),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无机磷、油类和耗氧有机物。局部海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密度过大、品种单一,养殖自身污染,加重了港湾的污染趋势,污染物排放量大大超过海域环境承受能力,且污染物排放量增长速度快于治理设施的增长速度。造成污染源防治水平低,排污量大。

工业废水是福建省水体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而产业结构与布局影响着工业废水的排放情况及对水体污染程度。全省工业废水排放量占较大份额的行业分别为:化学工业,黑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等。这些行业是典型的高耗水、高排水的工业结构。而这些行业又以沿海6省所占比例较大,工业用水效率仍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工业节水和污水资源化潜力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从我省海西建设的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来看,石油化工等行业将成为新兴的重点产业,这可能对近海域水质构成了新的安全威胁。

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没有脱磷脱氮工艺,部分海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失调,赤潮发生频率呈逐渐上升趋势,范围也不断扩大,给海水养殖业、捕捞业和滨海旅游业等造成危害。因此,对陆源污染物排海进行总量控制是保证近岸海域水质达标和控制海域水体富营养化的根本手段。

2.2 海洋面源污染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

由于海洋资源开发不当、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等原因,我省海洋珍稀物种的种群数量继续减少,面临着消失和灭绝的危险。中国鲎等原来分布较广且数量较多的物种也日趋减少,大黄鱼等已经不成渔汛,刘五店文昌鱼渔场已经消失,中华白海豚的数量不足百头。

2.3 沿海岸养殖业迅速发展,造成近岸海域水体富营养化

近些年来,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作物产量的提高带来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在雨水冲刷和渗透作用下,大量含有氮、磷营养物质直接排向附近的河流及近海,加重了营养物质的负荷量。同时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带来了牲畜粪便的逐年增加,极大减少了水体由贫营养向富营养过渡所需要的时间。导致近年来海洋赤潮频繁发生,已严重威胁我省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已危及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2.4 重点区域、高污染产业集中的沿海海湾区域将是污染治理的重点

2008年福建省工业废水达标率达到了98.5%。但由于沿海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和处理工艺落后,污染治理设施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由于多数乡镇民营企业规模偏小,生产设施简陋,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再加上一些企业的环境法制观念不强,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或存在偷排漏排行为,造成大量污染物直排入海,导致局部区域近海污染严重。其次,陆域耕地施用大量化肥和农药,除部分被植物吸收外其余大部分随排沥雨水进入河渠,最后入海,造成局部重要河口区氮、磷污染严重,近海有机污染较大。

2.5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海上船舶和采油平台排污环境问题更加凸显

油类污染远海高于近海,且超标严重,主要来自海上船舶和采油平台排污。特别是海上事故性溢油,更是造成油污染的重要因素,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体系尚未形成。应加强采油平台和船舶排污监督管理,尽快组建海上油污染应急防治组织。

2.6 涉海环境科学研究投入不足,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

对于海洋环境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综合性预测性研究,投入不足,明显滞后于海洋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一批涉及全局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尚未开展深入、全面的研究。如氮污染来源的研究比较复杂,氮、磷基础调研差、数据少。

3 对策研究

3.1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3.1.1 制定《福建沿海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推动和保障福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具有鲜明区域特征的基本法律规范。

3.1.2 进一步完善涉海的有关环境标准体系。

3.1.3 尽快制定“福建省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海水池塘养殖排水标准”、 “福建省沿海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沿海重点企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定办法”等部门规章。

3.1.4 沿海地区要依据国家制定的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保证福建碧海行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 制定政策措施,强化环境管理

3.2.1 各地在制订海洋产业发展规划或计划时,应当适度发展第一产业、重点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3.2.2 福建沿海地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于2015年底前达标排放。

3.2.3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采用具有较高脱氮、脱磷能力的工艺;现有的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效率。

3.2.4 福建沿海6地市应根据海洋环境功能区划,在海岸带因地制宜地划定海洋生态隔离带或生态保护区,在隔离带或保护区内禁止采沙、养殖、破坏植被等活动;不得建设新的建设项目和旅游设施。

3.2.5 根据国家制定的“生态旅游管理办法”,组织生态旅游示范,推动福建沿海地区生态旅游健康发展;加强旅游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景区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提高旅游区污水、垃圾处理率,争取旅游事业发展,旅游人员增加,旅游污染不增加。旅游收入的一部分要用于生态恢复、生态建设及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上。

3.2.6 严格控制在福建沿海设立新的海洋倾废区。对已有的海洋倾废区要进行清理、评估。对海洋生态系统有明显影响的,在2015年前要全部停用、关闭。必须设立的新倾废区,要严格把关,强化监督管理。

3.3 大力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3.3.1 福建沿海污染物来自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农业非点源、禽畜养殖、水产养殖、交通航运等多方面,只有实施综合治理进行总量控制,才能实现保护南海的目的。因此,省环保厅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海洋环境功能区划,确定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采取严格的监测、监视、检查措施,确保主要排污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从点源入手,逐步扩展到非点源;除控制COD外,还应扩展到氮、磷。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10

我们所生活的这个蓝色星球已经承受了过度的重负。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视的责任!

今天,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发起的"海南省20__年海洋保护行动计划"在这里正式启动了。在这重要的时刻,我们向社会各界郑重倡议:

一、积极参与全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各项活动。"珍视海洋环境,呵护蓝色家园",我们责无旁贷!海南作为全国的海洋省,在海洋保护中不仅有自己的利益,也肩负着自己的特殊责任。承担这一责任,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二、正式启用"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在本次启动仪式上正式推出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标志,它蕴涵了"海洋、环境、海南、和-谐、未来"的深刻含义。今后,我们将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这一标志,并使之真正成为我们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的醒目标记。

三、保护海洋环境,从我们自身做起,从我们身边的小事做起。我们呼吁各界人士不向海洋丢弃垃圾、排放污水,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善待海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四、呼吁各界人士加入我们的志愿者行列。海洋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部门的工作,更是我们全体公民的崇高责任。不分老幼,不分职业,我们张开双臂,热切地欢迎所有热爱这片蓝色家园的朋友成为我们的志愿者,与我们一起宣传蓝色生态保护理念,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为了我们的海洋、我们的家园、我们的未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倡议人:

20_年_月_日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倡议书二

我们少年儿童要爱护每一片绿叶,爱护每一棵小草,爱护每一朵鲜花。爱护地球,保护环境,绿化校园,让绿色生命激发我们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珍惜青春。因此,让我们作为绿色的守护者,郑重向全体少先队员们发起倡议:

一、水是生命之源,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爱我太湖,爱我“母亲河”,爱我300万平方公里的富饶海洋,爱护祖国的所有“蓝色国土”。

二、学习环保的知识,树立环保的意识,了解并自觉维护有关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环保活动,大力支持环保工作。

三、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整洁,出门要带“清洁袋”。

四、爱护环保设施和设备,爱护花草树木,保护野生动物;讲卫生,爱劳动,积极帮助地区做好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遇到破坏环境保护的不文明行为要勇于劝阻,发现破坏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要主动报告,敢于斗争。

五、保护资源,节约水电;提倡垃圾分类,废品回收,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购买商品要选购“绿色包装”物品,拒绝使用一次性塑料用品、包装过度商品和一次性筷子,尽量少用纸木制品。

六、降低噪音,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使用收录机、电视机时,音量要适中,不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与休息。提倡以步代车和骑自行车,杜绝机动车尾气污染。

让我们共同携手,让一粒粒种子花开似锦,让一颗颗小苗绿树成荫,用实际行动投入到三月的“植树,爱绿”活动中,从自己身边做起,向全社会证明,我们是高素质的一代,我们真正懂得珍惜绿色!

倡议人:

20_年_月_日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倡议书三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人类和所有地球生命的摇篮,也是为人类未来生存和发展提供庇护的蓝色伊甸园。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已经住在了海边,在大海上张网捕鱼;600多年前,中国人驾着大船驶向海洋,追波逐浪;可是今天,由于过度捕捞,向大海排放污水,以及沙滩污染物,造成海洋污染急速增加,使我们的海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近五十年来,世界海洋的污染使成千种海洋生物消亡于无形。而随着对海洋无节制开发使用,这个过程越来越剧烈,海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经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正常生活构成了威胁。这种势头如果得不到遏制,会给人类带来严重的后果。有人指出污染严重的渤海,可能在十年后变成死海,而如果海洋死亡,人类和一切生命也就不复存在……

要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除依靠政府的努力之外,公众的自觉行动至关重要。牢固树立公众的环境保护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是保护我们美好家园的希望所在。今天作为一个公民,爱护环境,崇尚文明,无疑更是一份必须的责任。

21世纪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更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为此,我们呼吁大家参与“保护海洋,从我做起”行动,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养成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改变传统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培养自觉保护环境的道德情操,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海洋环保的几条倡议:

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国民海洋意识,要向朋友、同学、儿童和周围的人广泛宣传节约环保知识,形成大家共同参“关心大海、爱护大海”的良好风气。

2、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不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

3、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的污染,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到河流、湖泊、海洋中。

4、不损害海洋生态资源,不捕捞受保护的海洋生物,不购买珊瑚、海龟等法律规章禁止的海洋生物制品,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以“关爱海洋-我们一起行动”为主题,树立关心海洋、了解海洋、热爱海洋的意识,争取未来投身海洋事业。

作为热爱大海的青少年,我们更有义务担当起保护海洋的重任,成为大海的“保护者”,只有这样,大海才会更美,为了这份美丽,让我们永远地承担起保护她的责任。

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人类只有一片蔚蓝色的海洋,心动不如行动,让我们携手努力把保护大海付诸行动,让全社会都动员起来,共同关心、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一起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保护海洋环境的事情,共同保护好、建设好美化我们的家园。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海洋永久美丽、家园永久安宁。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11

 

中国海域位于亚洲大陆东侧的中绅度和低绅度带,其他各海与大洋之间均有大陆边缘的半岛或群岛断续间隔,基本属封闭性海区,跨越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中国海域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资源丰富,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过去70多年的调查研究已在我国管辖海域记录了20278种生物,其中包括许多特有属、种和珍稀物种。中国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滨海旅游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十分巨大。中国大陆岸线长达18000公里,海域分布有6500多个岛屿,沿海滩涂380万公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沿海地区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重点海域为依托的沿海经济地带。占国土总面积13%的沿海地区承载了全国40%的人口,沿海地区在全国GDP中的比重达到了60%,仅珠江三角洲地区,在占全国04%的国土面积上聚集了全国3°%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近9%的国内生产总值,在未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沿海地区还将继续做出重要贡献。

 

20世纪70年代以前,中国近岸环境总体未受污染。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随着沿海经济建设速度的逐步加快和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频繁,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凸显,至20世纪末,已有20万平方公里的近岸和近海海域受到污染,其中约4万平方公里海域的水质污染较重,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赤潮频繁发生,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为此,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国家法规、政策和规划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宏观政策和规划。《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重新修订,专门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章节,并将海上污染防治工作扩展到海洋工程。在该法基础上,国务院还颁布实施了若干配套法规,具体规范海洋开发的环境保护问题。2002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法建立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使用论证审批制度。与此同时,《渔业法》等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规也已修订实施,形成了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的法律体系,对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功能区,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依据功能区划调整不符合的用海项目,实现重点海域开发利用基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将有效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恶化的趋势。2003年5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开发与保护海洋资源,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政策和原则,对促进海洋经济与海洋环境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06年初,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对海洋渔业资源和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值得指出的是,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较历次规划不同的是专门增加了“合理利用海洋和气候资源”独立一章,其中包括了“综合治理重点海域环境,遏制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等近岸海域生态恶化趋势。恢复近海海洋生态功能,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和珊瑚礁等海洋、海岸带生态系统,加强海岛保护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等重要内容,这些都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宏观政策。

 

根据中国海洋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经验,以及当前海洋环境的实际状况,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涉及海洋、环保、渔业、海事等几个部门。法律和国务院明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即“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的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眺邻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3.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发展

 

国家海洋局作为中国海洋工作的主管部门,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对中国的海洋环境实施监测,特别是1972年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以后,国家海洋局开始组织对中国沿海的环境污染进行调查。从20世纪70年代起,中国开始逐步建立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从国家、区域、沿海地方省市到基层单位的四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逐步建立,并广泛开展了中国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在逐步了解掌握中国海域环境状况的基础上,中国政府认识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防止因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船舶航行、废物倾倒、陆源污染物排入而损害海洋环境等作了法律规定。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大力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保证海洋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为准确掌握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威胁、现状与变化趋势,满足实施以生态为基础的海洋管理的需求,国家已经实行了“海洋环境质量趋势性监测计划'“近岸赤潮监控区监测计划”,并于2004年开展了“近岸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测”和“重点陆源排污口监测”等项目,对全海域主要陆源入海排污口、赤潮多发区、典型海洋生态区、海水浴场、海水増养殖区、海洋倾倒区、海上油气开发区以及突发海洋污染事故等实施了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等要素的常规及应急监测,监测站位8000余个。这些监测工作对保障公众健康,降低赤潮灾害损失,甄别近岸主要海洋生态问题及原因,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发挥了巨大支持作用。

 

以环境监测数据为基础,国家和沿海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等环境信息,确保广大公众的海洋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为有效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相继制定了海洋工程和海岸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和审核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全面推进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目前,海洋石油开发、海水增养殖、围海造地、海底电缆管道、海砂开采、航道疏浚、码头、桥梁等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全面开展,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海洋局积极推进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工作。

 

在黄河口、长江口、珠江口、胶州湾、莱州湾、象山湾、罗源湾、泉州湾、大鹏湾等河口和海湾区域开展了总量控制试点,取得了显著进展。在生态保护领域,国家海洋局等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珍稀物种、典型生境/恢复海洋渔业资源。据统计,2002年我国已建立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76个,其中部级自然保护区已达21个,斑海豹、白海豚、海龟、文昌鱼、白蝶贝、中国鲎等一批海洋珍稀物种得到保护,珊瑚礁、红树林及海草床等重要生境得以保护。通过采取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压缩捕捞渔船、完善休渔制度、建立渔业资源保护区、实施海洋捕捞产量“零增长”等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上执法监察是当前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进行了整编,充实了执法力量,加强了能力建设,指导地方成立了执法队伍。近年来,加大了海上执法力度,遏制和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活动。同时,积极促进与海事、渔政执法队伍的合作,努力实现海上联合执法,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动的监控和打击力度。

 

中国海洋环境面临的挑战及原因

 

1.中国海洋环境面临的挑战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海域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陆源污染物排海严重,近岸海域部分贝类受到污染,大面积赤潮多发,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具体表现为:

 

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仍然严重2000—2004年,我国海域海水受污染面积在14.2万〜20.6万平方公里之间波动,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磷酸盐、部分重金属(铅、汞)和石油类,污染海域主要分布在近岸、河口、海湾和人口密集、工业发达的大中城市邻近海域以及排污口附近海域。近海大部分海域符合清洁海域水质标准;远海海域水质保持良好状态。海洋沉积物质量状况总体较好,近岸部分海域沉积物受到DDT、多氯联苯、砷、镉和石油类等的污染。海洋生物质量状况基本良好,但近岸部分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残留的铅、镉、铜、砷等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粪大肠菌群含量超过二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少数监测地点个别贝类体内仍然残留有六六六和DDT。

 

陆源排污严重污染近岸海域中国近岸和近海海域的主要污染物80%以上来自陆源排污。每年上百亿吨的工业和生活污水将大量的氮、磷、石油类、重金属类(锌、镉、铅、汞、铜等)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携带排放入海,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恶化。2005年,全国陆源入海排污口监测结果表示,84°%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主要超标污染物为营养盐、粪大肠菌群和B0D5等。2005年,陆源排海污水总量(含部分入海排污河径流)约317亿吨,主要入海污染物约1463万吨,其中COD954万吨,占65°%,悬浮物427万吨,占29%,氨氮50万吨,磷酸盐3万吨,BOD58万吨,油类12万吨,重金属2万吨,氰化物800吨,硫化物和氯化物等其他污染物7万吨。入海污染物的排放严重影响了邻近增养殖区、保护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等海洋功能区的功能。由黄河、长江、珠江等河流携带入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一直居高不下,河口区环境严重污染的状况仍未改观。

 

海水增养殖区环境不容乐观对50个海水增养殖区实施监测的结果表明,56%的增养殖区水质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海水受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的影响,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48%的增养殖区沉积物质量状况良好,部分养殖区沉积物中粪大肠菌群、有机碳、砷的含量较高。养殖生物总体质量一般,部分养殖区养殖生物体内出现DDT、多氯联苯、粪大肠菌群、镉、砷和铅的超标现象。

 

海洋赤潮灾害频发由于含有高浓度营养物质的大量污水排放入海,致使我国近岸和近海海域赤潮频繁发生,给养殖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海洋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特别是有毒赤潮的发生,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和威胁。近年来,中国赤潮灾害具有以下特点:发生次数增多,持续时间延长,大面积赤潮增加、区域集中,有毒有害藻种类增加。上世纪70年代在中国仅发现9次赤潮,80年代75次,90年代猛增到262次,2001—2004年的四年中已发生赤潮371次,总面积超过6.6万平方公里,其中仅2003年一年就发生赤潮119次,2004年一年发生赤潮面积26630平方公里,有毒赤潮生物引发的赤潮20余次。

 

近岸海洋生态环境脆弱近年来,海洋污染加剧和围填海等人为破坏行为的存在,使我国近岸海域生境恶化,生态系统结构失衡,典型生态系统受损,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物种减少,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频发。中国2004年在近岸海域部分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建立了15个生态监控区,包括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监测结果表明,只有广东、广西、海南3个生态监控区内的珊瑚礁、海草床及红树林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保持良好。主要海湾、河口及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其中锦州湾、莱州湾、黄河口、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生态系统均处于不健康状态,主要表现在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生物群落结构异常,河口产卵场严重退化、部分产卵场正在逐步消失,生境丧失或改变等。主要影响因素是陆源污染物排海、围填海侵占海洋生境、生物资源过度开发。总体而言,中国近岸海洋生态系统整体处于脆弱状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缓解。

 

海岸侵蚀灾害严重中国海岸侵蚀非常严重,目前,70%左右的沙岸和大部分开敞式淤泥岸遭受侵蚀,沙质海岸侵蚀岸线已逾2500公里。主要是受沿岸挖砂及采礁、水库拦砂、河流人工改道等人为活动的影响。其中,营口市盖州至鲅鱼圈岸段约20.9公里的砂质岸段受蚀后退,导致道路遭到破坏,农田和防护林受到严重威胁;龙口市至烟台市岸段从1996年到2003年,侵蚀长度为28.8公里,侵蚀面积为31万平方米,导致该岸段部分海滨浴场和渔港遭到严重破坏,沿岸农田和居民区受到威胁;江苏省滨海县岸段2003年侵蚀长度为29.1公里,造成6.4公里海堤被损坏,沿岸滩涂养殖受到威胁;海南省海口市新海乡新海村岸段1998年至2002年间,新海乡局部岸段侵蚀后退约80米,岸边的木麻黄树林被侵蚀后消失殆尽,新海村沿部分房子坍塌。

 

2.中国海洋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

 

沿海地区经济高速发展产生巨大的环境压力当前,中国沿海地区人口增长迅速,经济发展十分迅猛,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到海洋,农业面源污染和径流也将各类污染物和营养盐输送到海洋。与此同时,各种海洋开发活动如围填海、海上油气开发、船舶运输等,都增加了海洋环境压力。而资源过度利用,特别是过度渔业捕捞,进一步加剧了海洋生态破坏。

 

海洋环境保护缺乏宏观规划和法规标准重点海域环境保护缺乏宏观指导、协调和规划,导致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和整治无法有效开展,许多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无法有效落实。同时,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及技术标准,在海洋环境保护上管理依据不足,监测和评估规范化不强,难以建立实施有效的海洋环境监管、监测和评价体系。

 

海洋环境保护资金技术短缺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资金投入尽管逐年增加,但是与海洋环境保护实际需求相比差距还很大,导致重点海域整治修复滞后,海洋环境监测管理体系能力薄弱,用于海洋生态建设的投资比例更少。同时,当前还缺乏许多先进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监测和评估的科学技术,从事该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十分短缺。

 

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缺乏综合协调和联合执法的机制和手段,致使许多跨行政区域、跨行政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难以解决。在海洋环境管理中,区域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还无法有效协调,加剧了环境保护监管的难度。与此同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手段、经济手段、市场化手段的多种措施并举还不够,基层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

 

今后一段时期海洋环境保护主要政策

 

海洋环境的恶化及其引发的生态灾害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全面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将遏止海洋环境持续恶化的势头当作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做出重要指示。2003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在提出海洋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同时,也明确提出了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目标:“到2010年,入海污染物排放量得到进一步控制,海洋生态建设取得新进展,沿海城市附近海域和重要海湾整治取得明显成效。”2004年国务院就加强海洋管理工作发出通知,提出海洋环境保护要由重视污染防治向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转变。按照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今后一段时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政策有以下一些方面。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宏观政策

 

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将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的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海洋环境宏观调控机制,实施海洋生态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各类典型珍稀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严格保护与生态涵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脆弱敏感的海洋生态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已受损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生态建设与综合整治相结合的环境政策,对全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实行综合管理与协调开发相结合的环境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海洋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施协调管理。

 

陆源污染在今后一定时期内,仍然是造成中国近海污染的主要原因,特别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陆源污染还有加重的趋势,为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控制陆源污染。加强陆源污染物防治,尽快遏制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恶化势头,主要策略是继续抓紧沿海地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应有脱氮、脱磷工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创造条件提高脱氮、脱磷效率,力争“十五”末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达到60%以上。严格审批沿岸入海排污口,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加快沿海陆域内污染企业的整顿步伐,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新建项目必须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视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发展高效农业和先进的施肥方式,降低化肥、农药使用量。

 

2.制定实施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

 

经过多年调查监测,中国近海主要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区域集中在渤海、长江口、珠江口、胶州湾、大连湾、杭州湾等海域,这些海域周边都是中国经济最发达、人口最稠密、生态环境压力最大的区域。同时,这些重点海域的海洋生态环境已经严重恶化,急需综合整治。为此,国家海洋局已经组织制定了《重点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一系列的区域海洋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具体包括“渤海综合整治能力建设项目”、“长江三角洲近海海洋生态建设行动计划”等。海洋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以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污染防治对策,实施以海洋保护区和生态建设为基础的综合海洋生态保护对策,实施以强化海洋监测和防灾减灾能力为基础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对策,实施以加强海洋工程、海洋倾废为基础的海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对策等等。

 

3.加强海洋生态监控区和赤潮监测工作

 

为有效遏制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统筹考虑海洋开发活动的需要,中国自2004年起在近岸重点海域建立了第一批共15个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控区总面积5万平方公里,主要生态类型包括海湾、河口、滨海湿地、珊瑚礁、红树林和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在监测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评价生态监控区生态状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管理调控措施,加大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力度,保证海洋生态功能的持续利用。赤潮频发给海洋渔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中国为此加大了赤潮监测监视和防灾减灾力度。2002年起,在沿海重要养殖区域建立了一批赤潮监控区,实施高密度、高频率的监测,定期养殖区环境质量通报,提高了对赤潮的发现率和监控能力,指导沿海养殖活动有效规避风险,减轻赤潮灾害。未来一段时期内,赤潮频发的趋势仍然存在,为此,各部门将继续协同做好赤潮的预防、控制和治理工作,扩大赤潮监控范围,加大监视监测力度,及时赤潮预警报信息,准确评价监控区环境状况。加强各级政府统一协调的跨部门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确保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保证人民身体健康。

 

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能力建设

 

近年来,国家海洋局坚持海洋环境监测“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管理、国防安全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宗旨,利用卫星、飞机、调查船、浮标、岸基站等多种监测手段,对我国管辖海域进行了全方位立体监测。在巩固常规污染监测的同时,特别加强了对重点排污口及临近海域、增养殖区、河口区、海洋娱乐区、赤潮监控区、生态监控区等的监测监视,与此同时,还加强了针对海平面变化、海岸侵蚀和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测,为各级政府开发海洋、保护环境、防灾减灾、发展经济提供了决策依据。海洋环境监测,是评价海洋环境状况的前提,是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的基础,也是科学开发利用资源海洋的依据。中国将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制订海洋监测发展规划,优化完善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按照统一监测方案和技术标准,明确划分监测责任区,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提高海洋环境评价水平。针对当前海洋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监测力度。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12

近年来,我市海洋经济蓬勃发展,为了减小经济发展对海洋环境保护带来的压力,有的放矢开展海洋环境保护,计划编制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容量、污染物总量控制等为主要内容的《XX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将对近岸海域污染的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大规模围海造地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累计效应、突发性海洋污损隐患等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规划的编制将致力实现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争实现其为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

二、加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版权所有

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搞好海域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和海域使用证年审制度,严格按照《XX市海洋功能区划》和《胶州湾及邻近海岸带功能区划》规范海域使用,把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提升到一个新水平,2007年全市海域使用项目登记率达到100%,海域使用办证率达到100%以上,海域使用证年度审验审证率达到100%。

三、全面开展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1、继续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我市特点和需要,制定监测计划,开展全市近岸海域环境趋势性监测、重点海域环境监测、海水浴场暑期海洋环境监测和重点养殖区环境监测,详细掌握我市的海洋环境状况,保证我市沿海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的连续性,准确地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海洋信息,为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2、加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重视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我市海域的污染损害,严把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的审核、审批关,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高审核参与率;规范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加强对工程建设期的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3、加强海洋污染事故的查处。继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胶州湾和前海一线用海域污染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污染海洋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积极筹集资金,制订实施有针对性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计划,开展保护区的基础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我市生态示范区的建设。

5、通过建立和完善XX市海洋赤潮监视网及海洋赤潮应急行动体系、开展重点海域的赤潮监测和预报试验、加强赤潮发生期内对渔业水域的监控管理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赤潮灾害的发生和影响。

四、积极推进生态渔业建设。版权所有

按照《胶州湾及临近海域功能区划》和渔业生产水域环境质量状况,对不符合功能区划和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进行封闭管理,禁止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严格实施养殖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和伏季休渔制度;科学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合理控制内湾及近海的养殖密度,扩大藻类养殖面积,提倡外海养殖,大力提倡鱼、虾、蟹混养、贝藻间养套养等生态养殖,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和养殖新技术;强化渔业生产管理,改进饵料质量及投饵技术,严格控制废水排放,2007年力争使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养殖面积达到养殖总面积的40%。

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篇13

0引言

随着我国海洋石油开发工作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海洋石油产量迅速增加,促进了海上运输、近海港口建设等海洋经济的发展,但是其给海洋环保带来的威胁和风险也与日俱增。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十一五”期间发生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中仅溢油污染事故就有四十一例。这些事故使海洋环境中的生物走向灭亡,影响了海洋生态平衡,同时也给海洋石油开发单位带来不可估量的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发展。例如,2011年8月,闹得沸沸扬扬的康菲石油公司的渤海湾溢油事故致使渤海湾沿海地区的海洋经济遭受严重的破坏,康菲石油公司也因应事故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仅经济赔偿款就高达10亿元。因此,必须重视海洋环保工作,使在海洋石油开发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能维持海洋生态平衡。

1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分析

1.1海洋石油开发的历史

世界上的海洋石油的开发始于19世纪后期,而我国是在20世界50年代末才进入海洋石油开发领域的。1979年以前,在技术和资金的限制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呈爬坡之势。1979年后,由于外资的引进,我国的海洋石油开发迅猛发展。如今,我国的海洋石油开发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在某些技术领域已经走在国际前列。

与陆地石油开发相比,由于海洋环境的变化多端,不确定的威胁因素太多,海洋石油的勘探开发会碰到更多的技术难题。因此,必须研发一些高效经济的技术来面对这些难题。多缆多震源勘探技术、高分辨处理技术、小曲率半径水平钻井技术、极地海域钻井技术、数控成像技术等技术是我国常用的一些勘探开发技术。

1.2海洋石油开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问题分析

对于污染物,海洋可以通过稀释、微生物分解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理,从而达到自净的效果。但是海洋自净化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污染物浓度过大,海洋无法将其消化吸收,海洋环境就会因无法自净而遭受污染。在海洋石油开发中常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因排入海洋的污染物过多而造成的海洋水体污染;二是海洋生态平衡被打破,最突出的体现是海洋生物的生境受到威胁,甚至使有些海洋生物由于生存环境的破坏而走向灭亡;三是有些海岸工程建设的合理性有待提高,使海岸环境和海岸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的影响,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1.3海洋石油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因全世界都重视海洋,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处地位非常重要,上述的海洋环境问题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已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海洋环境保护不但有利于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还可以减少治理海洋污染问题的巨大费用,提高海洋石油开发的综合经济效益。因此,海洋石油开发人员务必做好在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海洋保护工作是建立在充分的现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的,在充分了解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之后,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以调整海洋石油开发和环境生态间的关系。

2应对策略分析

2.1海洋石油开发的环保技术研发

海洋石油污染一方面来自于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和海运航线上的船舶,另一方面来自与沿海工业生产的污染物排放。要做好海洋环保工作,必须防患于未然。因此,科技研发人员在海洋石油开发环保技术的开发上投入了很大的力量,研发出了一些高效的环保技术,为海洋环境保护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下面介绍一些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常用的环保技术。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会排出含有有害物质的钻井排弃物,如泥浆和钻屑等,这些废弃物如果直接排放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的污染。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主要是“隔油―浮选―过滤”技术和“聚结―浮选―活性炭吸附―砂滤”技术。这种技术主要去除处于游离态和机械分散状态的油,除CODcr的效果不明显。水力旋转技术、聚结粗粒化技术和生化技术是现今研究的热点技术。水力旋转技术主要通过与大罐沉降、过滤工艺相结合,实现原油预脱水和污水除油。它有着净水除污效果良好、处水量大、操作简单易行等优点。开发各种高效旋流器是高技术重点的研究方向。进行污水处理时一般需要加入药剂,但污水药剂有可能对海洋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因此,应该研究不需外加化学试剂的污水净化技术。聚结粗粒化技术很好地克服了传统污水处理技术存在二次污染的缺点,主要利用粗粒化材料亲油疏水的特性来进行除油。该技术的设备占地面积小,基建费用较低,但由于其出水油含量较高,需要利用其他处理技术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处理。生化处理技术是通过可降解石油类物质的微生物如高效原油降解菌、嗜热功能菌来,对污水降解处理。该技术主要用于常规方法处理后的污水的程度处理。该技术的环保性能更好。

在海运航线上的船舶方面,科技人员积极研究了船舶污染防治技术,通过在船舶中使用油水分离器,很好减轻了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2.2完善监管监督机制

首先,加强海洋环保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环境监测能力,从而使海洋污染问题准确及时地被发现。其次,强化海洋环保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使海洋石油的合理开发得以实现。再者,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要将陆地污染物排放量和海上污染的指标尽可能地降低,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区,从而提高其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2.3环保理念宣传

目前,许多人的海洋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因此,要使海洋环保工作的顺利实现,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让环保理念深入人心。应该通过宣传海报、电视广播、宣传展板等形式,让人们树立起海洋环保理念,强调海洋环保是与个人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让人们自觉保护海洋环境。

2.4增强从业人员环保意识

对于海洋石油开发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让其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来开展工作,避免因误操作或环保意识匮乏而造成海洋事故和海洋污染。

3结语

海洋环境中有着丰富的物产资源和能源,这些东西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现今海洋环境却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污染事件不断发生。因此,做好海洋环保工作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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