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营销方案实用13篇

全民营销方案
全民营销方案篇1

第二,偏重理论教学与企业需要应用型人才的偏差。市场营销学从其作为一个独立学科出现开始就拥有非常鲜明的应用性特征。但目前市场营销教学过于偏重理论与基础知识的讲授,对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和培养比较缺乏,特别是课堂案例的选取,有些实效性较差,难以引起学生共鸣。

第三,民族高校的市场营销教学的国际化探索存在先天的不足。由于部分民族高校地处西部,不具备地缘优势,而且在师资和学生素质方面劣势十分明显,因此,相对于东部院校,市场营销教学国际化进程仍处于起步阶段。

鉴于此,我们根据民族高校的特殊性,提出一个提升市场营销学国际化教育的应用导向的教学方法框架模型(如图所示),以期为广大营销学教育工作者提供些许有益的参考。

阿勒姆(Arum)和瓦特(Water)认为,高等教育国际化包括三种主要因素:课程的国际内容、与培训和研究有关的学者和学生的国际流动、国际技术援助与合作计划。对于民族高校而言,国际化应用导向的市场营销教学体系,应以网络平台为基础,因为部分民族高校地处西部,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建设,来提高师生接收国际化信息的速度和效率。具体而言,市场营销的国际化应用教学建设包括师资培养、教学和对外合作三个部分。其中,教学环节又分为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第一,国际化视野的师资培养。良好的师资是教学的基础,只有教师的国际化视野和素质提高,教学的国际化才有可能性。这主要通过引进教师时,考虑教师国际化背景和鼓励现有教师出国培训两方面进行加强。

第二,案例教学环节。该环节作为市场营销国际化应用教育培养的核心环节,包括三个内容,首先是精心的案例筛选。对于市场营销这类实践性极强的课程,案例教学无疑是可以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但民族高校的市场营销教学案例筛选需要平衡国际化与本土化,并结合民族性和地方性的特点设计案例。比如,“XX家乡特产进入XXX国家(地区)营销策划或研究”,既能够训练学生国际化素质,又能够引起民族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应设置严密的课堂训练环节。单纯地讲述案例不能有效提高学生应用能力和思维训练,教师需要让学生积极参与到课堂,可以开展分组研讨、团队展示和互动游戏等活动,既能够提高学生对知识掌握能力,又可以促进学生语言表达、团队协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最后,学生在课堂上进行实战模拟总结也是必不可少的。

全民营销方案篇2

2012年4月27日,湖北某保险公司在日常风险预警管理过程中,通过对老客户进行回访,发现该公司营销员王某存在侵占客户保费嫌疑。经核实后,4月28日,保险公司动员客户向经侦大队报案。5月24日,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对王某进行逮捕。2012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以被告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案件成因分析

2011年10月21日,营销员王某在对保险公司客户康某进行续收回访期间,向康某虚构公司产品,并许以9.1%的高收益,以公司名义与康某签订了加盖公司印章的购买“投保年金保险”协议一份,该协议上的印章系王某伪造,骗得康某人民币13万元,后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2012年3月11日、4月12日,王某又以“保险公司”要提前收取2012年保费为由,骗得康某人民币29235元,并也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法院根据受害人康某的报案材料、协议书、相关收据、银行交明明细清单等银行对帐凭证,以及保险公司出具的证人证言、情况说明、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及相关材料,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保险公司客户财物,数额巨大;又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司市场形象,保险公司全额垫付了受害人康某被骗资金,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王某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使其归还行骗和侵占的钱款,争取了司法从宽处理。本案属于营销员侵占客户保费案件,从案件侦查审理的情况来看,王某利欲熏心、目无国法、铤而走险是发生此案的直接原因,但结合风险管控责任来看,案件的发生也暴露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透过案件分析,保险公司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营销员日常管理不到位。据保险公司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以来,每年都布署开展了“诚信我为先”营销职场教育活动。并采取早会教育、专题培训、知识考试等方式宣传《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但营销员王某经常无故缺席早会,出勤率不符合管理要求,公司主管因业务发展需要,针对王某无故缺席早会等问题,虽进行了督促,但管理仍存在遗漏。加之王某自身素质缺乏,法律意识谈薄,没有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心存侥幸。二是零现金执行不到位。通过案件发生,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执行非现金管理制度方面落实不到位,从而导致营销人员王某将客户的续期保费非法侵占。

三、案件结论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险公司有效落实营销员风险管控措施,重点是要针对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创建依法合规经营文化,并结合实际情况在职场开展普法教育和警示教育。

四、透过案件看风险防范的措施

其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保险公司可突出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注重教育警示,实现风险教育不分职务、岗位和从业身份,确保教育到公司每个员工和营销员。通过在公司营业场所张贴“杜绝销售误导”和“防范集资诈骗”宣传画、建立营销人员诚信墙的方式,营造职场知法守法氛围,通过人人签订《承诺书》的方式,增强全体员工、销售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切实筑牢销售人员抵制违法行为的思想防线。其二,全面梳理和排查日常工作。保险公司所有部门可共同参与,开展地毯式排查,自查、排查、抽查、复查等方式,彻查不诚信的销售误导行为;通过明察暗访方式,重点检查产说会、营销员培训会是否存在不诚信的误导行为。其三,发现问题要逐一整改。保险公司需与司法机关建立防范合作机制,定期对基层公司销售业务进行普查和抽查,严肃处理客户投诉、公司回访、自查自纠发现的销售误导行为,对排查出的销售人员存在犯罪嫌疑的,不包庇,不姑息,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其四,落实管理者责任追究制度。在追究案件管理人员责任过程中,从重追究风险管控走过场而遗漏案件线索的相关管理责任人。

全民营销方案篇3

各家电下乡销售中标企业,要切实负起对所属销售网点的领导责任:

1、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有关销售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市场测算、宣传、农村网络建设、保障和应急措施等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运转高效,反应快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2、配合搞好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按全区网络布局规划设点,确保全区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率达到100%的镇办,每个镇办至少设立1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利益;严禁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下乡促销宣传活动,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做好旺季促销活动。

4、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送到各销售网点;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5、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6、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服务,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二是要督促销售网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三是要妥善处理投诉。各有关企业都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从企业总部到销售网点,都要有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7、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商务、财政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农、害农情况发生。

8、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积极配合政府搞好家电下乡信息管理工作。

二、销售网点的条件和要求

在我区备案的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

2、市、区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

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

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5、必须具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8、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按承诺书对消费者负责。

四、销售网点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中标销售企业要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符合销售点条件的相关文件等资料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备案程序

1、销售企业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全民营销方案篇4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 detailed analysis about the power supply enterprise in market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 related content, also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ulting for future product marketing and design a series of research. Power products in the process of marketing of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have to follow the trend of monopoly, so in the process of use the common way to analysis also notice its particularity.

Key words: power supply enterprises; Marketing management; Consulting products

一、业务的构成

供电企业的营销策略其实是为了满足消费者需求而策划的一些列的营销活动。包括以下几点:

1.分析市场和大环境

市场营销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就是对市场环境的研究和分析,通过分析得出结论用以确定这个市场是否有潜力,找到营销的切入点。

2.制定营销策略

根据分析市场所得到的市场需求和市场特点,来制定相应的营销方案和营销战略部署。

二、营销方案制定

要制定营销的方案,前提是必须遵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目标是要控制市场运作井然有序达到较高效益,方案还要根据企业特点来倡导环保,尽可能的做到可持续发展。要满足消费群体的需要,顾客至上,服务到位。

1.制定营销方式

营销方式具体来说指得的电力的买卖与经营。根据营销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形式。

(1)零售:直接销售的方式。供电单位直接和用户建立合作关系,使供电单位和用户之间达到服务到家。

(2)大量批发:大量批发的供电方式供电单位与第三方合作,由第三方与用户建立合作关系。

(3)委托销售:部分地区供电企业无法满足用户对电量的需求,为解决这一问题供电公司便委托当地有能力的职工用户直接向其他用户供电。

(4)用户直接购买:用户直接和供电单位签订合同,无需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电量购买。用户就只需要付输配电的费用就可以了。

2.营销管理

供电企业中的市场营销是要在对电力商品进行销售的同时,要有目的性的对此销售工作加以控制。营销管理主要是包括:受理用电申请;确立供电方式和供电方案;签订或变;供用电合同;安装、更换及维修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表抄录;电费核算及收取;其它等。

三、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是一个循循渐进的过程。产品的推销需要时间合适、价格要合适,以客户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推销。真正满足客户的需求,使其利益得到最大化保证。

四、需求侧管理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鼓励和引导用户节约用电,转变用电方式,在高峰时段少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

五、供电企业市场营销管理业务构成

1.供电企业市场营销管理业务构成内容

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供电企业的营销和其他商品的营销模式相比,受众面更广,要求更高,其他方面也有较大的差异化。以下将在国家电网的案例上,阐述供电企业市场营销管理业务构成。

供电企业市场营销管理典型业务介绍:

(1)业扩报装

业扩报装是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的合称,简称“业扩”,是从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到向客户正式供电为止的全过程,包括低压居民/非居民新装、高压新装、装表临时用电、低压居民/非居民增容、减容、暂停、更名、过户、计量装置故障、申请校验等33项内容。

(2)供用电合同管理

供用电合同是指用电人向供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人批准使用后签订的合同,供电人为用电人供电,用电人向供电方支付电费。供用电合同包括合同新签,合同变更,合同续签,合同补签,终止合同,合同范本管理等方面内容。

2.供电企业市场营销管理咨询产品设计方向

国家电网公司在大营销环境的建设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良好的营销体系,就要抓紧客户和市场两个中心,在管理的方法方案上要予以创新,业务流程要得到相应的优化,建成“客户导向型、业务集约化、管理专业化、机构扁平化、管控实时化、服务协同化”的“一型五化”大营销体系,服务平台要建立成24小时面向客户服务的类型,形成业务在线监控、服务实时响应的高效运作机制。

国家电网现在已经全面开始替代工作。主要在供暖方面、交通方面以及居民的生活方面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采取电代替煤气,代替天然气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体现在城市集中供暖方面。二是建立完善的充电换电的设施,建立完善的供电系统。三是推广家庭用电,使居民感受到电力多所带来的生活便利。

参考文献:

全民营销方案篇5

一、建立和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不少国家在防范反倾销风险方面有成熟的经验,如美国有“扣动扳机机制”,欧盟有“进口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印度有“重点商品进口监测机制”等,这些国家的企业也都充分利用这些预警机制以防范来自外国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冲击。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判断某个商品是否存在倾销现象,主要依据价格、损害、因果关系等3个要素。以价格为例,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统计,2003年美国彩电总产量380万台,总价值19亿美元,均价500美元左右/台。2003年,我国向美出口彩电180万台(总价为3.189亿美元),均价(177.2美元)只相当于美国同类商品售价的1/3。2000年至2002年短短两年间,我国对美彩电出口增长了1,166个百分点,而我国防范反倾销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大大滞后,四大彩电生产企业对这一可能导致反倾销的信息却丝毫没有引起警觉。目前,我国政府鉴于前期的经验教训,全面启动了重点行业进出口监测系统,初步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但大多数民营企业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反倾销风险预警机制。因此,民营企业在这方面必须加紧“补课”。2005年11月21日,在杭州举行的“长三角法学论坛”上,有关人士指出,我国已连续9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这些反倾销调查以中国企业70%的败诉率而告终。由于不重视“游戏规则”等原因,“长三角”地区的民营企业更是首当其冲、深受其害。为此,与会的法学专家和民营企业家提出了建立“长三角”地区“民营企业国际反倾销中心”的构想。试图通过这个非赢利性的智囊团,构建反倾销案例库、经济信息数据库和国内外反倾销人才资源库,形成区域性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国外对民营企业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民企出口大省浙江正在拟订全国第一部地方性反倾销法规――《浙江省出口反倾销管理办法》。浙江省人事厅、外经贸厅、司法厅联手,计划用两年时间对全省百名律师进行“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与诉讼的专业培训(李建勋,2005)。同时,浙江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将设在海外的17家销售分公司和办事处作为企业的探测所地区反倾销情报的“千里耳”,随时为企业发回最新的信息。“长三角”地区特别是浙江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的上述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二、平时注意搜集资料,“战时”快速策划反驳

反倾销应诉是对企业各项内部管理基础工作(特别是文档管理)的严峻考验。反倾销调查的涉案问题往往数以千计,长篇累牍一万多页,涉案企业需要回答的问卷往往有数百页。如果企业平素不加强内部管理,就很难在有限的时间里整理好这些文字材料。当然,对于极为专业的问题,仅靠企业内部的人员往往难以解决,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人士谨慎把关,以免在应诉答卷中给方留下把柄。例如,云南吉邦食品公司在应诉美国对其蘑菇罐头的反倾销案中,聘请专业人士谨慎把关,两次查出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上的细微错误,使得该公司每年至少减少400万元的损失。

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期限,从调查公告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天时间,留给企业回答几百页问卷调查的时间只有几个星期。若超出规定时间不予应诉,则被视为自动弃权,国将立即对这些企业采取高关税。因此, 当民营企业遭遇反倾销时,既不宜手忙脚乱仓促行事,更不宜随意拖延置之不理,而应该借助本国行业协会、相关专家和政府部门的力量,迅速拿出应对措施。

三、相关企业应团结一致“抱团”应战

国外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并非只是对某一个企业或集团的好恶。作为一项行政程序,国外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当事企业的责任,而在于限制所有该种类别产品今后的“倾销”行为。从表面上看,某国的反倾销可能只直接针对我国A企业,但如果A企业的倾销被判定成立,那么我国与A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B、C、D……等也会“同罪连坐”,所有受牵连企业的产品都将不被获准进入该国市场。目前中国一些同行业民营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方面往往“隔岸观火”或各自为政,疏于相互沟通和协调配合,群体应诉不积极,往往使得国外申诉方“不战而胜”。例如2006年2月

4日欧委会就欧盟3家企业提出的关于中国和乌克兰熨衣板反倾销诉讼正式立案,中国7家制造或销售企业(其中两家为香港企业,其他5家均为广东企业)以及乌克兰1家制造企业被列为调查对象。中国轻工总商会称其正积极与欧洲有关行业协会协商了解情况,并准备召集涉案企业共同商讨对策,而广东的几家涉案企业却不打算联合应诉(崔旭明,2006)。由于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涉案企业如能群体应诉,往往可以抑制国采取过于激烈的制裁行为。而且,群体应诉还可以大大摊薄每个涉案企业的诉讼经费。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方面,民营企业要学会“抱团打天下”。

四、重视行业商会的协调和引导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要扭转政府无所不能的观念,在反倾销应诉事务上不能过度依赖政府,而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更多地依靠行业商会的力量。商会不仅是协调企业与本国政府间关系的民间中介组织,而且在国际信息渠道、处理对外经贸活动法律纠纷的经验等方面有较强的优势。在很多发达国家,因为游戏规则的制订权往往掌握在行业商会手里,其在市场协调方面的作用甚至超过政府。前期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反倾销应诉中,关键的谈判对象是国的行业商会。相比之下,我国的行业商会无论是在对付国外产品倾销方面,还是在应对外国政府反倾销方面,与发达国家的行业商会的力量不可同日而语。2002年5月,温州打火机企业在刚接到欧盟反倾销立案的消息时,由于不懂国外贸易法律规则,缺乏应诉资金、精力和时间,众多温州打火机企业曾一度陷入恐慌。正是在行业商会的组织下,才很快统一意见,由温州烟具行业协会会长周大虎联合其他15家主要企业,出巨资聘请国内外著名律师应诉,经过中外专家一年多的明查暗访,以铁的事实戳穿了某些国家恶意捏造的“中国打火机销价低于成本价”的谎言,赢得了“入世”后中国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第一案。因此,进一步重视和发挥行业商会的作用,已成为摆在民营跨国经营企业面前的一道必攻课题。

另外,从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角度看,也应在平时发挥商会引导行业内部企业自律与相互合作的作用,改变国内一些出口企业哪里有钱赚便一哄而上,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同行竞相降价抢占市场的恶性竞争现象。同时,应通过行业商会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调查机构建立常规性的联系制度,由行业商会组织有关智囊对主要出口地区如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加强研究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下如何处理与相关国家和企业的竞合关系,总结并推广应诉反倾销的规律和经验。

五、在整个行业尚难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时,宜采取单个企业分散争取的策略

是否为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中确定倾销幅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或行业、企业为非市场经济,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或行业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采取相应的增税措施。迄今为止美国等一些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调查中坚持用第三国的生产成本来评估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给裁决造成极大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我国在“入世”谈判过程中,从大局出发接受了比较被动的条款――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可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目前,已全面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只有新加坡、新西兰、马来西亚、泰国等少数国家,有些国家则只承认我国某些行业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有些国家甚至只承认个别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以欧盟为例,如果应诉企业通过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取得成功的话,该企业所获得的税率仅适用于该企业自己,而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企业)。因此,在整个国家或整个行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暂时难以成功的情况下,可先采取每个企业分散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策略,以便逐步攻破对方的限制壁垒,为日后联合应对反倾销增添对我国同行企业有利的砝码。

六、探索融入国际市场“借力打力”

面对接踵而至的反倾销调查,民营企业不必惊慌失措和裹足不前,而应该进一步积极融入国际大市场,利用与国际市场合作伙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避开反倾销冲击。TCL集团收购德国施耐德公司以及与法国汤姆逊公司实行彩电业务合并重组的案例,便是一个成功的典型。在彩电重返欧盟一案中,欧盟给予中国彩电企业40万台配额,除了严格的尺寸限制,对经销商供货价也作了限定,要求中国企业至少不应比欧洲本土的厂家低,这仍然让中国彩电生产商苦恼不已。TCL集团为了大举挺进欧盟市场,数度探寻切入机会都无功而返。2002年9月下旬,TCL集团在进退维艰的格局下果断地用820万欧元收购了德国著名家电企业施耐德公司,承接了后者经历百年时间所打造的品牌和完善的销售网络。2003年11月,TCL集团又成功地与法国汤姆逊公司实行彩电业务合并重组,合资公司在亚洲及新兴市场以推广TCL品牌为主,在欧洲市场以推广汤姆逊品牌为主。通过上述两大并购重组,TCL集团不仅绕过了欧盟的层层技术壁垒,借此融入了施耐德公司和汤姆逊公司在欧洲的市场,同时也巧妙地绕开了欧盟的对TCL彩电的反倾销。

七、高度重视SA8000和环境保护问题

SA8000是美国经济优先领域委员会(CEP)依据世界劳工组织公约、有关国际人权组织文件(如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制定的,确保产品生产和服务符合社会道德的国际标准。SA8000涉及的范围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雇佣童工问题、强迫劳动问题、结社自由(组织工会)问题、工资及工作时间问题、不歧视问题等。1995年以来,我国沿海地区有8000多家企业接受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审核。部分企业因没有达标被取消供应商资格。2004年5月,欧美国家开始把SA8000标准强制性地与企业的订单联系起来,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鞋类、玩具、家具、运动器材、日用五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都曾遭遇到是否符合SA8000标准的调查。另外,近年来欧盟绿色环保壁垒日益突出,根据2003年1月9日欧委会颁布的2003/2号关于限制用含砷防腐剂处理的木材用途的指令(该指令从2004年6月30日起生效),输往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除加铬砷酸铜(CCA)外,不得使用其他含砷防腐剂;且凡是使用CCA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及

木制品,均不能用作居家结构材料和经常与皮肤接触的器材(赵宁,2006)。而目前砷恰恰是国内大部分家具厂处理木材及木制品防腐剂的重要元素,我国木制家具出口企业如不及时调整和改进生产工艺,将会因环保因素直接与上述指令发生;中突,难免遭遇欧盟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因此,民营企业在走向世界时,千万不能忽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特别是要依照国际惯例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工的人权问题。

八、树立科学发展观,制订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战略

目前我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不高,加工贸易占到出口总额的一半,研发和营销这高端两边的为外商掌握,我们主要集中在低端的加工组装环节,呈现“微笑式”结构。我国民营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常见方式是贴牌生产,很少创立自己的品牌。如温州的打火机占据了世界市场的70%,并让日本70%的打火机厂商关了门。但注册自己品牌的温州打火机生产厂商不到10%,日本不少公司则利用其知名品牌,以温州作为低成本的加工基地,1美元的打火机贴上他们的牌子,价格就可翻了10倍甚至百倍。缺少品牌效应,不仅使得我国民营企业不得不替人打利润微薄的“苦工”,而且无品牌的廉价“大路货”常常容易成为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出头鸟”。而作为中国最大的工业缝纫机出口企业,飞跃缝纫机集团公司一直致力于追踪国际最先进的标准开发新产品,由于注重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其产品出口快速扩张到100多个国家(地区),却从未遭遇到来自国外的各类贸易壁垒。

全民营销方案篇6

【移动寻宝】

众多公司及品牌商积极参与,网易、乐视网、飞扬广告、微播易、点入移动、金镝互动、红牛、酒仙网、e袋洗、马大姐、美露、视觉中国、华章书院、艳遇中国等都设置了礼品展示区。十余处寻宝点布置相应的iBeacon,嘉宾打开手机蓝牙,通过微信摇一摇即开启寻宝之旅,奖品“摇”到手软,现场嘉宾大呼过瘾,是一场真正意义的Move Mobile Marketing大趴。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TMA移动营销大奖联合创办人陈刚为启动仪式致辞:“中国的移动营销还处在探索的过程,TMA希望能将大家探索的经验和积累聚集起来,让更多人了解移动营销,认识到移动营销的意义,期待在本届大奖中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也期待第2届TMA移动营销大奖为行业带来积极意义和参考价值。“

【移动猜想】

由牵牛信息科技总裁袁俊担任主持人,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刚、网易传媒销售运营中心总经理高超、 阿里妈妈媒体合作总经理王帅民、微播易创始人/CEO徐扬、点入移动创始人/CEO王新、飞扬广告总经理薛永飞组成的7人猜想团,分享了今年移动营销趋势关键词:抢红包、开放、大数据、社交、出海、乐摇。“移动新玩法”讨论环节,几位大咖还分享了:微信为引导的技术开发;基于LBS的场景营销;效果为导向的互动广告;社交+电商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营销情景体验;强化内容生产模式等议题,为第2届TMA移动营销峰会拓宽思路。

第2届TMA移动营销大奖分为案例类、非案例类和应用类三大类。为了顺应本年度移动营销领域的新风向,发掘更多优秀的案例作品,组委会今年在案例类设置了创意类、技术类、效果类、内容营销类、互动体验类5个类别,同时还特设微信营销奖、移动电商营销奖、移动O2O营销奖、品牌植入手机游戏营销奖,每类奖项将分别评选出金、银、铜奖,全场大奖提名从银奖及以上作品中推选,最终以现场提案的方式产生唯一的全场大奖。在非案例类设置上,为了表彰积极投身移动营销的品牌企业,特设最具创新精神移动营销广告主;公司、人物类奖项调整为年度十佳/新锐移动营销公司、年度移动营销领军人物;年度移动营销创新系统/工具/平台这一类别保持不变。应用类奖项将根据移动应用的下载量、好评度、创新度等进行评选,对年度优秀的各类移动应用进行奖励。

案例作品征集期将持续到9月20日,10月上旬进行案例评审,届时来自高校、广告主、公司、网络媒体及第三方数据机构等行业领军人物将组成近百人的专家评审团,进行公平、公正的评选。

【三羊开泰】

“羊背上的移动营销”成为第2届TMA移动营销大奖启动仪式的大彩蛋,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刚、网赢天下网首席架构设计师方立军、网易传媒销售运营中心总经理高超、阿里妈妈媒体合作总经理王帅民、微播易创始人/CEO徐扬、点入移动创始人/CEO王新、迪思传媒集团创始人/总裁黄小川、洁丽雅首席品牌官黄海南、百媒网联合创始人/CEO刘刚9位嘉宾登台共同完成,烤全羊亮相+蒙古族歌舞+嘉宾扫码启动,新颖别致的形式与移动主题相契合,台下与台上嘉宾同步“摇一摇”,场景化及参与感十足,第2届TMA移动营销大奖在“红包雨”中盛大开启!

全民营销方案篇7

C:目前市场情况相当危机。( 案例见销售与市场网站与中国营销传播网)

D:经过余力机构的操作市场启动7天左右(从接单到看到市场结果全过程最长60天)既看到满意的回款结果,进入市场持续良性循环。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酒业,涉足酒业时间不长的余力机构象其在其他行业一样(恒康乳业53天市场重启,南京书城30天,科迪集团20天预付款4500万案等数十案部分案例详见《销售与市场》网站与《中国营销传播网》)如入无人之境《H酒业45天市场重启》六个月回款三千万操作三年04年回款一亿三千万。河北丛台酒业集团八天仅邯郸市场8天回款103万,青徐葡萄庄园49天销量腾越107倍,山东板桥酒业集团九万元即启动市场,所向披靡的秘诀到底在哪里?

就向笔者在销售与市场刊登的H酒业45天市场重启案的结语所说:

《1/在现代的消费品营销中,战术的创新要向更深层的模式创新转移。2/拳王与拳手的差异不是简单招法的差别,而是对于整体节奏和度把握的差别,在适合的一刻出简单的一招,营销同理。3/要研究人的深层的生理心理特征这是一切有效传播的基础,是最大的差异性。

上述产品的奇迹,取决于一个完全不同于西方营销与现行营销的全新的中国原创的营销理论与实战方法。的诞生与实践《极速营销理论体系》

这是一种快速,低成本,又能保证市场持续稳定地增长的中国的方法。

完全摆脱了用西方国家的营销理论,对于中国企业就象用”大象的规则指导蚂蚁的弊病”

是。一种从中国消费者认知就开始的全新的营销革命。

现代营销从缘起就走向一条错误的道路。

我们认识的是中国的消费者而不是美国的消费者,中国人口与文化的多样性是我们现代营销者奉为宝典的西方营销无法逾越的技术障碍。

在上述市场奇迹的创造中,

第一:

是采用了全新认识市场与消费者的技术。

在酒业运营中, 笔者创立的《极速营销理论体系》认知消费者的是将社会属性的调研与区域文化背景结合起来的《市场人格分析技术》能准确的预见消费者的信息接受模式,程度,文化本性中可借用转化的部分象丛台酒业的邯郸市场的市场人格分析,板桥集团的潍坊市场人格分析,恒康乳业的太原消费者分析,都准确将市场人格模型分析的非常清楚,从而为传播类型的确定,消费行为后果的预测,产品生命周期性的确定,传播的准确性奠定基础,这里笔者数年分析的中国几大区域的人格与消费行为模式与参数起到关键的作用。

第二:

是采用了全新的传播技术。

笔者创立的《极速营销理论体系》找到了一条完全不同于现代传播理论的,消费者大脑中认识事物的新的途径与方法,。用这种路径传播事半功倍这就是《全息点传播技术》这种传播的效能是现代营销传播技术的二十倍,也就是说5万元可以达到其它较为成功传播的100万的效能,而时间上可以缩短数倍,全《全息点传播技术》可以用极低的成倍在七天内初步将产品的知名度强行根植在消费者的脑海中,这才能确保,在启动市场10天内就看到消费者持续性的消费结果,现行奉被策划界与企业为宝典的品牌理论在5个亿以下的酒业中小企业的操作中,和危机企业的启动中有很大的误区, 品牌理论最终目的在特殊产业与产品企业阶段,是行不通的企业操作者切勿人云亦云,赶时髦, 企业运营到高级阶段是会有品牌的但是品牌并非都是由所谓品牌运营而达成品牌运营只是数种商业模型之一并非企业运营的全部,在企业的不同阶段性拥有品牌的某些属性就够了,有的甚至要考虑非品牌运营的可能性。 品牌运营只是数种商业模型之一并非企业运营的全部,在企业的不同阶段性拥有品牌的某些属性就够了,有的甚至要考虑非品牌运营的可能性,

所以我的案例都是在启动市场的10天内看到结果,这一点传统的营销很难想象。

全民营销方案篇8

2004年6月17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由此,全国建材市场进行了一次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72万人次,检查建材生产65745家(次),检查建材市场和经销企业86439个(次),检查建筑工地28086个(次),立案查处各类建材违法案件48069起,查获产品货值12.4亿元。

其中,质检部门加大了对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反复排查和集中打击,共出动执法人员13.8万人次,立案查处生产地条钢案件5598起,查处地条钢生产企业4560家,现场查获地条钢8.79万吨,货值2.24亿元,查获地条钢生产设备6156台(套)。

这之中,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犯罪侦查部门介入了传统上一直由质监、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地条钢类淘汰产品的案件,并有部分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由后者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或者“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就是其中一起。

二、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摘要

2005年8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这起自新《刑法》实施以来,重庆市首例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正文摘要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期间,四上诉人购进废铁2752吨,共生产并销售地条钢1455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658041万元。经营期间,四人共分红三次,每股分红25万元。四人经营地条钢期间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且在生产、销售地条钢期间,虽多次受到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的查处,并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仍然继续从事生产、销售地条钢活动。

(二)、关于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地条钢均为不合格产品证据不足的。经查,原判认定地条钢为不合格产品是基于淘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观点,但是国家并无明文规定淘汰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国家质检总局(1991)技监法便字第104号文件指出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与出售不合格商品不是同一概念,不能等同,否定了淘汰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根据现有检验结论,也不能认定涉案地条钢的质量均为不合格。综上,不能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的地条钢均为不合格产品。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四上诉人没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经查,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四上诉人生产的地条钢均为不合格产品;其次,原判认定的证人证言中仅有个别经销商的证词,但无其他证据印证,故不能证明四上诉人在销售地条钢的过程中有假冒行为。综上,不能认定四上诉人在销售地条钢的过程中实施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

关于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淘汰产品不属于刑法中的伪劣产品的问题。经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第8条,《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51条,以及《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可知淘汰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伪劣产品,但不属于《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故该辩护意见成立。

(三)、关于案件的最后定性及判决结果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四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实施了《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第4条、第14条的规定,企业与个人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向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否则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应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上诉人未经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销售钢材145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4658041元,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且生产、销售的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地条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四上诉人经营地条钢数额巨大,在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责令停止生产后仍然继续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

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和适用有误,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刑法》第225条第(4)项、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上诉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三、对上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重庆高院定性“非法经营罪”的看法

仔细重庆高院的二审判决“四上诉人未经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销售钢材145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4658041元,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且生产、销售的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地条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见,二审法院“非法经营罪”的定性针对的首先是未经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其次才是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行为。

(一)、二审法院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认定四上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对该罪名的扩张适用。

1、针对如何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颁布了相关决定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释[2001]11号)。(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1号)。(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2、《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对该项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补充条款、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这在我国刑法上较为罕见。其直接原因,就是《刑法》第225条存在第4项的堵漏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为防止“非法经营罪”再次任意膨胀成为口袋罪,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采取以严格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来限制性地适用该条第4项的规定。

截至为止,针对生产、销售地条钢此类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行为的处理,只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此外,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都没有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明文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地条钢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了上述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对该罪名的扩张性滥用。

(二)、二审法院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认定四上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我国《立法法》 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罪刑法定之“法”,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审法院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四上诉人定罪量刑,不但直接与《立法法》关于“犯罪和刑罚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也有违罪刑法定的刑事法律原则。

对于生产、销售地条钢此类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的行为,根本都不可能办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审法院一方面确认四上诉人生产、销售的是淘汰产品地条钢,一方面又以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而扩大适用《刑法》“非法经营罪”的口袋条款,判处其构成“非法经营罪”。似乎只要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的话,就允许生产、销售地条钢。

其实,淘汰产品地条钢是一律禁止生产的,无论有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都是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该有区别对待。

四、对重庆高院直接变更起诉罪名的看法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四上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庆高院的二审判决认为:“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可见,二审法院直接变更了公诉机关的起诉罪名。

(一)、二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主动变更公诉机关起诉罪名的做法,违背了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基本原则。

对于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二审法院只要判定其“是否成立”就足够了。如果判定指控罪名成立,就作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罪判决;相反,就应判决无罪。即使在例外情况下,确实需要对罪名作出变更,也不能由法院自行主动作出,而应由原公诉机关通过变更起诉书来进行。只有这样,法院在控、辩双方之间的中立地位才能得到保持。

然而,二审法院对起诉罪名的变更既没有征得原公诉机关的同意,也没有及时告知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更没有将这种变更列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对象,而是在控、辩双方皆不知晓的情况下,以单方面和秘密的方式加以进行和完成的。可以说,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行为所作的新的评价以及所认定的新的罪名,没有建立在控、辩双方当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没有体现控、辩双方的参与过程。

二审法院未经公诉机关起诉而自行对四上诉人科处新的罪名“非法经营罪”,意味着其自我控诉和自我裁判。显然,二审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背后,存在着法院超越司法裁判权,代行刑事追诉权的事实。无论如何,这种做法都违背了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诉讼原则,使得法院在裁判活动中的中立性、超然性不复存在。

(二)、二审法院主动径行变更起诉罪名并作出有罪判决的做法,严重剥夺了四上诉人的辩护权和获得司法救济权。

在原公诉机关提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公诉之后,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阅读起诉书、了解控诉方主张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防御准备。辩护方围绕着该罪名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来进行反驳和辩护。然而,二审法院在评议阶段将原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弃置不顾,而自行判决四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新的罪名“非法经营罪”,使得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原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所作的防御活动全部失去了实际的意义。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案件在二审阶段没有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自行变更罪名时,没有给予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以任何准备防御的时间,也没有听取辩护方就此罪名的构成要件所作的任何反驳和辩解。这样,二审法院在没有给予辩护方对新罪名的成立以任何防御机会的情况下,就强加给四上诉人一项新的未经起诉、也未经辩护的罪名。这种对起诉罪名的单方面变更,事实上剥夺了上诉人的辩护权。

而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是终审法院,故二审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相当于强加给四上诉人一个新的罪名并且一审终局,使得四上诉人无法再寻求司法救济,故剥夺了四上诉人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的诉讼权利。

五、结语

既然二审法院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的地条钢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那么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的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生产、销售地条钢这种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行为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追究生产、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四位上诉人生产、销售地条钢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公平的。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件的发生,四上诉人虽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充其量他们也不过是为了生计而奔波的普通公民,要让其做全国范围内尚无定论的地条钢类淘汰产品案件承担刑事责任的先例,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妥当的。而且,如果国家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不从根本上依法治理,单单靠判处四上诉人犯罪,也是不足以遏制仍然在扩大和蔓延的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的。

据悉,该案的二审判决,仍然没有让围绕生产、销售地条钢此类淘汰产品的行为是该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仅受行政处罚的争论宣告结束。现在,四名被告人已经全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申诉。

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也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保持打击制售“地条钢”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狠抓《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的落实;并将对“地条钢”定义作出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的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5] 国家贸易委员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

[7]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全民营销方案篇9

通过走访调查我们发现,很多民营企业不应诉出于多种考虑:①相对应于涉案产品金额来讲.高额花费让企业觉得划不来。应诉一个反倾销案的律师费至少为5万美元.而很多民营企业涉案产品的年出口额比这个费用还低。②对于应诉的整个程序和法律规定心里没数,对国际行情缺乏了解。⑧不重视受到调查的市场,存在丢卒保军的心里。④部分企业的出口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自知理亏。当然不敢对反倾销调查说“不”。而有部分企业在订单的压力下.没有原则地对外国客户低开发票,也导致在反倾销诉讼中哑巴吃黄连。综合来看,未应诉企业最大的症结在于底气不足,所以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反倾销指控回避、退让。

目前.大型企业因为出口量大.经济实力强.也善于与政府机构进行沟通,政府在要求大企业应诉上也可以发挥一定的影响,所以大型企业应诉率比较高而且胜诉率也比较高。但是对于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为难之处以及要顾虑的地方很多,一方面人力物力所限,另一方面对有关反倾销的信息的缺失。因此,小企业在面临到反倾销起诉的时候,往往是不知所措又求助无门,存在侥幸心理,当然也有搭便车的心理因素,对政府有过分的依赖思想。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小企业不愿意联合起来应诉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即在联合应诉过程中,企业必须要提供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如年产量、上下游关联企业名录、主要原材料的进货途径、产品的销售途径、期末库存量、设备利用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就业人数等敏感信息,而联合应诉的伙伴都是竞争对手,企业对于可能会产生的经营信息的泄漏非常担心所以对联合诉讼抱有消极态度。令人欣慰的是,目前,部分民营企业对于反倾销调查正从以前的畏难情绪逐步走向勇敢面对,对于欧盟、美国及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反倾销起诉案件中的应诉率已大幅提高.在欧盟对我胶合板的反倾销复审中江苏邳州所有涉案的板材企业合力应诉涉案企业逐步提高应对反倾销的意识,积极参与应诉,企业不应诉的原因由过去那种简单的“怕打官司”转变到了权衡经济利益决定是否应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意识正不断增强。

二、有效的应诉机制,是民营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基础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一旦被诉倾销,管理层一下子就懵了。他们不知道反倾销调查是干什么用的?他们不仅对世贸规则一无所知.对万一倾销罪名成立的后果一无所知.而且对在国外打官司的高昂律师费望而止步。退却,还是去了解一下如何应对是首要问题。

毋庸置疑,涉案企业首先要积极应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如果出口企业不及时向有关反倾销调查当局提供必需的资料,调查当局可以依据其所掌握的现有资料进行裁定。而所谓的现有资料,一般都是依据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显然,依据这样的资料所做出的裁定,其结果当然会将不利于出口企业。

因此,单独应诉力不从心,联合诉讼才是解决之道。而反倾销措施的后果往往波及到整个行业,应诉时如果各自为战,不但成本高,也难取得好结果。而民营企业相互间凝聚力尚非常缺乏,一盘散沙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时候,行业协会应该起来率先行动起来,整合行业的力量,形成行业核心,引导民营企业抱成团,要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思想准备,千万不能有利用反倾销来牵制其他竞争企业的私心,而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而且反倾销应诉工作程序衔接进展,需要做的工作不但量大而且复杂,在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需要应诉企业准备大量的资料并按照调查表要求填写并提供。还要留意各份文件之间的前后衔接和对应.

一个能够随时高速运转的应诉机制必不可少,只有事前的准备工作做的很充分,才能制定正确的应诉策略。这样的应诉机制,不但要快速高效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驻外机构以及进口商有机的组成一个整体,而且还需要相关单位在应诉过程中积极的配合。

此外,在涉案金额比较小的时候,民营企业应该更多地利用反倾销程序中的价格承诺的方式解决。以欧盟为例,价 格承诺可以由出口商提出,只要能够被有效监控,可以取代反倾销税而被接受。但是,欧洲委员会没有任何义务接受承诺,如果它认为承诺不足以消除有损害的倾销行为或者不可行,则可以拒绝接受。一般来说,如果某公司曾经不配合调查,委员会一般不会接受其承诺。因此,价格承诺的做出的前提是应诉.如果企业不愿诉讼或者无从参加诉讼.价格承诺将无法作出.企业就会处于被动。

在应诉之外,针对民营企业出口产品主要是消费品的特点,可以采取以行业协会为纽带,积极游说当地的消费者和公益组织,争取对涉案产品的支持。欧洲委员会的调查主要集中的四个基本方面中,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倾销行为,但如果有明显理由表明反倾销措施在考虑到欧盟相关方经济利益情况下不符合更广大的共同体利益,则不采取。生产商、进口商、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就措施的必要性发表意见。如果有理有据,欧洲委员会将在向理事会提交的最终提议中纳入他们的意见。所以.争取到相关组织对涉案产品的支持会对反倾销诉讼的结果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支持的深远影响对将来企业在市场上竞争产生无法估量的作用。

总之.民营企业在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诉讼时,一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而应奋起应诉,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 合法权益。否则,不仅要承担沉重的反倾销税负担,丢失已有的出口份额与市场.甚至新兴市场也会对我们关上大门。

即使反倾销调查已经结束.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并不意味着已成定局.事实上.终裁后,有很多法律程序和途径可 以继续开拓。可以对出口价和内销价进行调整,并提出年度复审.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就有可能启动重新调查,降低反倾销税率。因此,反倾销调查之后,政府、商会和企业都要思考下一步我们该做什么?企业经营中又应该注意什么?如何作一些调整?调整速度要多快?这样的静下心来冷静的思考与总结对于以后应对反倾销或其他贸易措施尤为重要。

三、防患于未然,是解决反倾销的根本之道

反倾销措施在相当长的时间都会是企业出口的主要障碍,对此,我们不能消极应对,而是要先从源头人手,尽可能减少被诉倾销的可能性。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保持良性竞争思维是根本。首先,加强自律,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是彻底与反倾销“隔离”的根本。企业应当避免短视行为,确定质量取胜的品牌策略,防止相互削价竞争。其次.要增强营销的国际性,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再次,民营企业要在符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生产经营,要对各种贸易救济措施保持敏感性。要建立健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适用国际通行的财务管理制度等都可以在反倾销工作中获得优势在出口产品进入某一国市场时,事先熟悉和分析该国有关的法律,有针对性地改变业务操作手法和会计技术,从而降低触犯进口国法律的危险对于可能会产生诉讼的引诱倾销行为保持一定的警惕性,及时采取措施.争取使对方无法提出申诉。最后.如果有迹象表明要对企业出口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时,要与我国相关机构及时取得联系,跟踪该国反倾销政策动向,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对于政府来说.首先也是最基本的.要转变只重视大企业的观念,政府注意力要转向众多的民营企业.针对他们涉案金额不高,不应诉的首要原因是代价太高等.充分调动丰富的人文资源.提供应对之策,如针对民营企业设立反倾销联合应诉基金.以解决出口企业特别是小规模出口企业反倾销应诉资金的来源问题.给予小企业以必要的资金以及技术上援助和支持。其次,建立并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使企业真正从该预警机制中获得信息和帮助,提高应对各种摩擦的主动性。建立和完善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监测系统.一旦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反应和提示。最后,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快速反应机制,反倾销诉讼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四位一体”的配合必不可少,尤其对于民营民营企业来说,来自政府机构、商会和涉外机构的配合对他们至关重要。

全民营销方案篇10

2004年6月17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由此,全国建材市场进行了一次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72万人次,检查建材生产企业65745家(次),检查建材市场和经销企业86439个(次),检查建筑工地28086个(次),立案查处各类建材违法案件48069起,查获产品货值12.4亿元。

其中,质检部门加大了对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反复排查和集中打击,共出动执法人员13.8万人次,立案查处生产地条钢案件5598起,查处地条钢生产企业4560家,现场查获地条钢8.79万吨,货值2.24亿元,查获地条钢生产设备6156台(套)。

这之中,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介入了传统上一直由质监、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地条钢类淘汰产品的案件,并有部分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由后者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或者“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就是其中一起。

二、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摘要

2005年8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这起自新《刑法》实施以来,重庆市首例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正文摘要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

经二审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期间,四上诉人购进废铁2752吨,共生产并销售地条钢1455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658041万元。经营期间,四人共分红三次,每股分红25万元。四人经营地条钢期间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且在生产、销售地条钢期间,虽多次受到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的查处,并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仍然继续从事生产、销售地条钢活动。

(二)、关于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地条钢均为不合格产品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原判认定地条钢为不合格产品是基于淘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观点,但是国家并无明文规定淘汰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国家质检总局(1991)技监法便字第104号文件指出生产、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与出售不合格商品不是同一概念,不能等同,否定了淘汰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根据现有检验结论,也不能认定涉案地条钢的质量均为不合格。综上,不能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的地条钢均为不合格产品。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四上诉人没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经查,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四上诉人生产的地条钢均为不合格产品;其次,原判认定的证人证言中仅有个别经销商的证词,但无其他证据印证,故不能证明四上诉人在销售地条钢的过程中有假冒行为。综上,不能认定四上诉人在销售地条钢的过程中实施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

关于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淘汰产品不属于刑法中的伪劣产品的问题。经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第8条,《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51条,以及《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可知淘汰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伪劣产品,但不属于《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品,故该辩护意见成立。

(三)、关于案件的最后定性及判决结果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四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实施了《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第4条、第14条的规定,企业与个人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向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否则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应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上诉人未经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销售钢材145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4658041元,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且生产、销售的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地条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四上诉人经营地条钢数额巨大,在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并被责令停止生产后仍然继续生产、销售,情节特别严重。

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项、《刑法》第225条第(4)项、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上诉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三、对上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重庆高院定性“非法经营罪”的看法

仔细分析重庆高院的二审判决“四上诉人未经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销售钢材1455吨,销售金额人民币4658041元,属于无照经营行为,且生产、销售的均为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地条钢,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见,二审法院“非法经营罪”的定性针对的首先是未经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其次才是生产、销售地条钢的行为。

(一)、二审法院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认定四上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对该罪名的扩张适用。

1、针对如何适用《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颁布了相关决定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释[2001]11号)。(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1号)。(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2003]8号)。(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

2、《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4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空白罪状”,对该项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修订后变动最多的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补充条款、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这在我国刑法历史上较为罕见。其直接原因,就是《刑法》第225条存在第4项的堵漏条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为防止“非法经营罪”再次任意膨胀成为口袋罪,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采取以严格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来限制性地适用该条第4项的规定。

截至目前为止,针对生产、销售地条钢此类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行为的处理,只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此外,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都没有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作出追究刑事责任的明文规定。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地条钢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了上述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对该罪名的扩张性滥用。

(二)、二审法院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认定四上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我国《立法法》 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罪刑法定之“法”,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二审法院适用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四上诉人定罪量刑,不但直接与《立法法》关于“犯罪和刑罚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也有违罪刑法定的刑事法律原则。

对于生产、销售地条钢此类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的行为,根本都不可能办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审法院一方面确认四上诉人生产、销售的是淘汰产品地条钢,一方面又以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而扩大适用《刑法》“非法经营罪”的口袋条款,判处其构成“非法经营罪”。似乎只要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的话,就允许生产、销售地条钢。

其实,淘汰产品地条钢是一律禁止生产的,无论有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都是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该有区别对待。

四、对重庆高院直接变更起诉罪名的看法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四上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庆高院的二审判决认为:“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可见,二审法院直接变更了公诉机关的起诉罪名。

(一)、二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主动变更公诉机关起诉罪名的做法,违背了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基本原则。

对于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二审法院只要判定其“是否成立”就足够了。如果判定指控罪名成立,就作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有罪判决;相反,就应判决无罪。即使在例外情况下,确实需要对罪名作出变更,也不能由法院自行主动作出,而应由原公诉机关通过变更起诉书来进行。只有这样,法院在控、辩双方之间的中立地位才能得到保持。

然而,二审法院对起诉罪名的变更既没有征得原公诉机关的同意,也没有及时告知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更没有将这种变更列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对象,而是在控、辩双方皆不知晓的情况下,以单方面和秘密的方式加以进行和完成的。可以说,二审法院对上诉人行为所作的新的法律评价以及所认定的新的罪名,没有建立在控、辩双方当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没有体现控、辩双方的参与过程。

二审法院未经公诉机关起诉而自行对四上诉人科处新的罪名“非法经营罪”,意味着其自我控诉和自我裁判。显然,二审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背后,存在着法院超越司法裁判权,代行刑事追诉权的事实。无论如何,这种做法都违背了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诉讼原则,使得法院在裁判活动中的中立性、超然性不复存在。

(二)、二审法院主动径行变更起诉罪名并作出有罪判决的做法,严重剥夺了四上诉人的辩护权和获得司法救济权。

在原公诉机关提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公诉之后,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阅读起诉书内容、了解控诉方主张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防御准备。辩护方围绕着该罪名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来进行反驳和辩护。然而,二审法院在评议阶段将原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弃置不顾,而自行判决四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新的罪名“非法经营罪”,使得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原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所作的防御活动全部失去了实际的意义。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案件在二审阶段没有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自行变更罪名时,没有给予四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以任何准备防御的时间,也没有听取辩护方就此罪名的构成要件所作的任何反驳和辩解。这样,二审法院在没有给予辩护方对新罪名的成立以任何防御机会的情况下,就强加给四上诉人一项新的未经起诉、也未经辩护的罪名。这种对起诉罪名的单方面变更,事实上剥夺了上诉人的辩护权。

而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是终审法院,故二审法院直接变更罪名,相当于强加给四上诉人一个新的罪名并且一审终局,使得四上诉人无法再寻求司法救济,故剥夺了四上诉人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的诉讼权利。

五、结语

既然二审法院认定四上诉人生产、销售的地条钢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那么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1条的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生产、销售地条钢这种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行为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追究生产、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四位上诉人生产、销售地条钢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公平的。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件的发生,四上诉人虽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充其量他们也不过是为了生计而奔波的普通公民,要让其做全国范围内尚无定论的地条钢类淘汰产品案件承担刑事责任的先例,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妥当的。而且,如果国家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不从根本上依法治理,单单靠判处四上诉人犯罪,也是不足以遏制目前仍然在扩大和蔓延的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的。

据悉,该案的二审判决,仍然没有让围绕生产、销售地条钢此类淘汰产品的行为是该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仅受行政处罚的争论宣告结束。现在,四名被告人已经全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了申诉。

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也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保持打击制售“地条钢”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狠抓《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的落实;并将对“地条钢”定义作出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

[7]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全民营销方案篇11

平利县于2008年6月下旬完成了种子体制改革,把种子管理站并于农业执法大队。几年来,因工作关系,本人就种子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如下:

一、存在问题

1.种子经营多元化,市场不正当竞争加剧

种子体制改革后,种子经营者由一家垄断(县种子公司和12个乡镇农技站)到多家经营(8家被委托单位及87家种子销售网点)。这一变化,虽然方便了农民购种,扩大了农民选种的范围,但也使得种子市场的管理任务更加繁重,难度进一步加大。部分经营户为追求市场占有率,利用不正当手段挤压其他经营户,导致某些地方出现大宗品种打价格战,更有甚者,有的种子销售人员打游击战,进村入户兜售,进行恶性竞争;专有品种相互串货,影响了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2.种子经营人员非专业化

在我县,大部分被委托单位及销售人员都是非专业人员。一是文化水平低,把种子当做普通商品一卖了之,不计后果;二是大部分经营人员非专业化,无技术能力向农民讲解品种的特征特性,使得一些地方出现用错品种而导致减产;三是大部分经营网点主要以经营日用百货为主,经营种子销售只是附带商品,存在安全隐患;四是部分经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一年换一个地方,使得出现种子质量纠纷时,农民无处获得赔偿,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3.品种多、乱、杂

经调查,我县常年供应的杂交玉米品种达79个、杂交水稻品种29个。如此繁多的品种,不仅经营者不能正确了解品种特性,农民更难确定该买什么,变成了不发商贩的试验品,增加了农民购种的难度和风险。还有个别经营者为谋取高额利润,不按品种审定意见推广品种,在品种非适宜地区越区推广新品种;更有甚者,推广销售未经审定的品种等。这些情况的屡屡发生,对我县粮食安全生产买下极大的隐患。

4.种子经营档案不健全

经营档案不健全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经营者不会建立经营档案,不知道应当填哪些内容;二是部分经营人员建立的档案不健全,即缺项目又漏记,随便记录几户,以应付检查;三是不给开具购种凭证,一旦出现质量纠纷维权难。

5.种子经营者拆开包装零售种子

《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目前,我县销售的玉米、水稻农作物杂交种均为1公斤包装,由于退耕还林,大部分农民的耕地减少,需种量也减少,为了方便农民的需求,经营者只有对部分品种开包销售,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在检查中又很难处理。

二、解决的对策

1.严把市场准入关,杜绝遍地开花

严格审查种子经营企业和经营网点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定期对种子经营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具有相应的种子经营常识;二是要严格审查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三是要严格审查经营网点的资质,要求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种子保管条件以及相当的经济实力,对无照经营行为要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四是属于“四不办证”的经营者要与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农作物种子委托销售协议书;五是凡在本县销售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之前应到县种子管理站备案,说明销售的品种名称,委托单位及种子质量状况。

2.加强培训,提高种子经营者综合素质

加强种子经营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业务技能,也是杜绝违法经营,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各种培训渠道,使从业人员能够正确了解种子的特征特性、判定种子质量、识别所经营种子的真假,能够掌握种子储藏保管以及高产栽培、病虫害防治技术等种子专业知识,同时使经营者必须学会如何制作经营档案。总之,使经营者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3.加大力度,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依法加强种子管理是法律赋予给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种子管理机构要依照种子法的要求,针对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严格开展市场检查。一是要建立健全市场检查、来信来访、农民投诉、案件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办事有程序,事事有人管;二是在关键季节,要集中人力、物力,调动一切资源开展市场检查,防止假劣种子进入市场;三是要搞好服务。管理部门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解决问题。特别是要及时处理质量纠纷案件和上访案件,帮助经营者提高经营能力,合法经营。要联合经营者搞好品种展示,对新品种应通过试验、示范,证明其确实适合本地种植,方可进行推广,防止未经审定和未经试验、示范的新品种进入市场销售,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案件的发生;四是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下狠心、出重拳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4.加强法律宣传,培养种子使用者的维权意识

全民营销方案篇12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县(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经委、公安、工商、税务、质监、广电、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本县区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广电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公安、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税务部门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家电;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

四)由点到面推进。各县(区)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点到面组织实施。每个县(区)要选择县城和农村乡镇一至三个销售点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向边远乡镇推进。各县(区)实施细则和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的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的工作机制,扩大农村消费,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力争年底农村家电拥有量达到年城市水平。

一)政策程序公开透明原则。家电下乡推广工作中农民应当知道的政策信息和申领程序,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渠道畅通。

二)产品和渠道双认定原则。家电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县(区)商务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并公告。

三)责任可追溯原则。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网点备案,按网点经营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确销售、服务网点管理责任归属。

四)销售网点共享原则。基层销售网点实行共享,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防止人为造成经营断档脱销。

五)补贴申领属地化原则。农民可在户籍所在财政、商务部门公告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审核认定手续,由县(区)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

三、基本内容

国家根据农村消费需求和农民消费水平,制定家电下乡产品的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标准要求,招标确定品牌企业生产的家电下乡产品。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补贴。

一)家电下乡产品。目前确定的家电下乡产品为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四大类多个型号和品牌。对应最高限价分别为元、2500元、元、1000元。

二)政策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均可申领。每个农户对每类产品可各享受一台(部)补贴。

三)实施时间。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推荐名单10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县(区)商务局备案确认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在右上部加注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产品标识卡号;2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一折统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报县(区)级财政部门,县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四、销售企业的任务要求

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以直营、加盟、授权的形式设立县(区)级销售和服务网点覆盖面达到90%以上。可以是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县(区)级商。鼓励工商联手,引导企业建立面向农村的家电生产流通体系。

一)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要与县(区)商务局签订责任书,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串通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市商务局、财政局将报请商务厅、财政厅取消其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销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进行备案。

三)保障市场供应。销售企业要尽快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组织调配货源,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加强与县(区)级商务局联系,协调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络资源扩大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和配送能力;对暂不具备设立销售服务网点条件的边远乡,设立临时销售点或大篷车送货下乡等形式,满足农民购买需要。

四)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五)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并以县(区)为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1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未经确认的销售网点,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六)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七)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必须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八)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妥善处理。销售企业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县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农民消费者投诉。

九)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要配合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应急预案。

十)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十一)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五、备案销售网点的任务要求

一)县城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

二)应设立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专区(专柜)专人负责演示、指导,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范围。

三)必须配备联网终端设备和操作人员,保证商品销售(退货)信息及时通畅传送。

四)销售补贴类产品必须开具税务发票。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家电下乡专用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并及时将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

五)经营场所符合消防、人员疏散等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六)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已经备案确认,要与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家电下乡销售服务责任书》2应在店内张贴企业签章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3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告知农民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信息)

七)配合宣传家电下乡优惠政策,讲解注意事项。

八)妥善处理商品退货。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向农民朋友做细做好解释服务工作。销售网点首先依据标识卡号码及产品生产编号查询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

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4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指导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以及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业印章)留存3年备查。

九)针对当地农民消费需求,抓好适销、畅销货源的采购、调运和预约登记工作,确保家电下乡商品不断档脱销。

十)落实送货上门服务承诺,对距离较远或不通公路的要与农户妥善协商解决。

十一)所有销售网点需对所售家电产品做好安装、调试,讲解保养维护常识和维修服务须知。

六、财政部门任务职责

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资金兑付和监督工作,落实好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一)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地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二)分解拨付补贴资金按照甘政办发〔〕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精神,市七个县(区)地震重灾区补贴资金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两个县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市财政局测算全市及各县区补贴资金规模,做好补贴资金计划,将中央和省级补贴预算资金分解预拨到各县(区)财政部门,并根据各县区补贴资金兑现的动态情况进行资金调度和划拨。

三)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区)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四)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

五)建立资金台账。县(区)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运行。

六)加强监督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县区财政部门务必于每月4日前对口报送《市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统计表》89上月工作统计数据、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及效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书面上报市财政局经建科。

八)安排工作经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每年安排家电下乡办公室工作经费3-5万元,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七、商务部门任务职责

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对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确定及监管。

一)制定实施方案。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本县(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等,指导中标企业健全完善应急预案,检查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有效防范促销安全事故和货源调供不济等问题,一旦发生应急事件要及时赴现场指导、妥善处理。

二)开展业务培训。各县(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对各乡镇财政所业务人员及销售企业人员,进行家电下乡政策培训,特别是对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业务管理人员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广泛宣传政策。市、县(区)宣传、财政、广播电视台、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方便农民消费为措施,突出做好家电下乡进村入户宣传工作,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心落到实处。

四)受理网点备案各县(区)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商务部门要接受和审核备案网点,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上报市商务局予以确认。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确认的网点需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网上确认。商务局要通过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地确认的定点销售网点名称、地址及相关信息。

五)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做好协调服务。各县(区)要组织好产销衔接,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七)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备案销售、服务网点的巡回检查,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

八)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县(区)财政局和商务局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全民营销方案篇13

二、规划原则

1、疏堵结合的原则:整治现有市场与新增市场相结合,按照“中心区域严禁、一般区域严控、其他区域规范”的管要求进行设置。

2、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市民为前提,既能满足周边群众消费需求,又能满足就近农民季节性农产品的销售需求。

3、统筹安排的原则:本着统一规划,合布局,突出重点,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做到“不影响交通、不妨碍建设、不污染环境、不恶性竞争”。

4、属地管的原则:管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杂谷镇负总责,协调各职能管部门统一监督管,落实专人,维持日常经营和市场秩序。

三、临时水果销售摊点设置

方案一:步行街临时水果销售点

步行街位于县工商局和气象局之间,街道长50米、宽6米。临时水果销售点设置为步行街阶梯以上,向红叶大道两边呈“八”弧延伸。可设置水果摊位80-100个。水果销售类型:主要是本地自产自销甜樱桃、杏子、桃子、李子、梨子、葡萄、大枣、苹果等特色水果;适当放宽销售菌类、核桃、花椒、中小药材等农副产品。

优点:

1、场地宽、地盘大,容纳群众多。

2、步行街位于红叶大道,有很多的商铺、餐饮和办公楼,人员流动大,老百姓愿意接受。

3、步行街无车辆来往,水果销售点设置人行道以内,人员相对安全。

缺点:

1、临时水果销售点地处工商局和气象局之间,销售市场人员多,声音杂,对单位上班有一定影响。

2、销售市场时间长、人员多、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

3、临时水果销售点对商铺经营有一定影响。

步行街临时水果销售点示意图

方案二:中心巷临时水果销售点

中心巷临时水果销售点,原县老市场,中心巷街道长20米,宽6米,水果临时销售点设置为中心巷街道两边和市场入口,可安置水果摊位30-40个。水果销售类型:主要是本地自产自销甜樱桃、杏子、桃子、李子、梨子、葡萄、大枣、苹果等特色水果。

优点:

1、中心巷地处县老菜市场,内有商铺和住宿楼,人员流量大,老百姓愿意到此处销售水果。

2、规划点地处县委、政府中心地带,人员集中,人气旺。

缺点:

1、规划点地处县委、政府综合楼对面,人多嘈杂,环境卫生差,对办公影响较大。

2、场地窄、地盘小,容纳群众少,不能满足群众需求。

3、中心巷内有市场、办公单位和住宿楼,拉货车和私人车出入频繁,群众安全系数低。

中心巷临时水果销售点示意图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制订方案。3月中旬,发放问卷调查,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选定城区规划摊点位置,拟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委政府审批。

第二阶段具体筹备。4月中旬,完成规划摊点的具体设置工作,包括临时摊点画线位置、数量、经营范围、管要求等。在规划摊点路口设立标志牌,引导流动摊点进场、进点规范经营。

第三阶段具体实施。5月中旬,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加大群众宣传力度,明确城区临时水果销售严范围和有关规定,向外宣传临时摊点实施管的具体事项。

五、规范管要求

1、严格卫生管。由所有临时水果销售点,由县城管局负责日常管。要按排工作人员做好经营持续管和环境卫生监督工作,督促检查果农到指定位置从事经营活动,及时清产生的垃圾,保持销售点环境卫生整洁。环卫公司要作好临时销售点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及时清产生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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