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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实用13篇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1

1.为全旗所有城乡0-6岁儿童提供安全、有效、免费、均等化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为重点地区的重大人群提供疫苗接种服务,有效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的传染病。

2.一是做好免疫规划工作,六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旗疾控中心要定期对防保人员进行考核指导。

二、主要任务

(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含电子档案),并做好预防接种资料管理。

(2)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确定受种对象。

(3)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口头、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农村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可设立临时接种点,适度增加门诊开放的频率和服务时间等,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4)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或电子档案,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并填写知情同意书。

(5)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6)接种时的工作。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前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7)接种后的工作。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接种后应留在留观室观察30分钟。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及批号,有条件的地区录入计算机并进行网络报告。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8)处理、报告和登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及时诊治,按照常见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处置原则进行处理。及时填写相关记录表,并向所在地的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工作要求

(1)接种单位要求。接种单位必须为旗卫生局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并具备《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进行疫苗的领发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2)接种人员要求。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

(3)主动发现预防接种对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积极通过民政、公安部门等多种渠道,采取各种办法,主动发现未建卡建证的儿童。

(4)接种服务。至少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合理安排接种门诊日,有条件的机构每周至少开展2次接种服务。

(5)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接种期间要及时对每名受种儿童填写《预防接种门诊日志》,必须填写每个栏目。接种完成后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接种门诊每日疫苗接种与乡镇疫苗管理情况汇总表》。

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接种单位要及时登记和转发《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卡(三联单)》。

(6)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要及时录入和上传疫苗、注射器使用和接种等数据。

未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要按月上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接种情况报表》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报表》。

(7)做好疫苗管理,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疫苗1个月储存量,同时避免疫苗过期失效,对储存疫苗的冰箱须每日记录2次温度。

(8)所有参与接种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国家免疫规划技术的继续教育。

【2017年预防接种工作计划范文二】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参照上级20XX年考核目标责任书的分解,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以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化,动员全社会参与是控制和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的主要措施,为认真做好我区20XX年免疫规划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对20XX年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如下:

1.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常规基础和加强免疫接种工作主动搜集免疫工作薄弱区域和外来流动儿童,要保证儿童免疫接种率。

2.加大力度继续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20XX年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在我乡范围内继续实施,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风、麻腮、白破、乙脑、流脑无细胞百白破等疫苗。

3.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各种疫苗接种率的要求,即: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建证(卡)确保儿童规范建证(卡)率达100%每次接种时应核对卡、证并填写;卡介苗、乙肝建卡率及建证率达90%以上;糖丸达、麻风腮、百白破建卡率及建证率达95%以上,各类疫苗达90%以上。

4.提高预防接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在原有的基础上认真完善资料的收集。

5.保证计划免疫冷链正常运转。认真检查冷链设备的运转情况,每天上午、下午都要进行运转情况,检查记录冷冻、冷藏室温度,损坏了要及时修理,报废的应立即更新,确保冷链正常运转,以保证疫苗的效价,使每名儿童都能得到有效的免疫接种。

6.强化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防止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在校园内发生流行的有效手段,我区计划免疫配合学校的查验工作,对学校的入学、入托儿童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安排好未种儿童的补证、补种工作。

7.加大力度,按质按量认真落实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录入儿童预防接种基本信息,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建设。

8.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开展了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2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经济水平的快速提升,流动人口涌入量迅速增加。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成为计划免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因为计划外生育、收入水平较低、居无定所、频繁流动、家长对免疫接种认知度不够等原因,导致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难以全面落实,增加了管理难度[1-2]。为了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法,卫生部办公厅于1998年下发了《特殊人群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方案》来解决流动儿童免疫的薄弱环节。笔者针对平顶山市新华区2007~2008年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管理进行研究分析,现将资料总结报道如下:

1 流动儿童现状

流动儿童常常因为生活条件等有关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引起家长的足够重视,并且因为经济原因、文化素质等使家长预防疾病的意识淡薄。很多流动儿童有漏建卡、漏接种现象发生。

2 影响因素

2.1来源地因素

由于流动人口多数来自经济相对薄弱的地区,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使卫生防疫人员难于进行跟踪服务。

2.2文化因素

儿童家长由于文化层次低,卫生防病意识淡漠,自我保健意识差和对计免的认识不足,从而使得这类儿童计免现状存在着严重的“三低一高”现象,即四苗覆盖率低、建册率低、认识低、相关传染病高[4]。

2.3 棉衣服务因素

免疫服务不到位,服务单位应每月一次对辖区内流动儿童进行调查走访。但少数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挨门挨户调查走访导致部分流动儿童漏建证簿、漏接种。

3 对策

3.1 加强领导辖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为流动人口办理落户、登记、流动人口居住证等手续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信息。同时动员本区内流动人员的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3.2 严格执行接种证制度

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5]。

3.3 改变现行管理模式

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时,应进行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知识宣传工作,积极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完成适龄流动人口儿童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

3.4 详细接种工作

在辖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规范的接种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和完善接种制度,提高预防接种率。要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的登记管理,及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迁出、迁入流动人口儿童的情况,准确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基本情况。

3.5 鼓励与补助工作

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对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市级财政对困难县、区开展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3.6 严格执行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要定期组织对辖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掌握流动人口儿童数量、免疫服务策略、预防接种服务计划、预防接种实施与效果[6]。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总之,人口大流动将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管理好流动儿童既是历史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将全区的流动儿童与户籍儿童一样,加入到免费计划免疫的行列,享有同样的预防接种待遇。

[参考文献]

[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释义[J].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1998:16-202.

[2]徐缓.中国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J].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2001,7(6):376-377.

[3]严有望.我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现状及对策[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1998,12(1):31-32.

[4]余晓琼,路秀平.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管理[J].中国计划免疫杂志,2005, 11:73-75.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3

1 创建预防接种工作示范区的可能性、评价内容及评价标准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省卫生厅颁发的《江苏省预防接种门诊基本条件》以及南京市预防接种工作的相关要求,区政府、卫生局高度重视我区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门诊各项建设,不断加大公共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计划免疫体系建设,塑精创优,将计划免疫工作纳入政府实施全民健康工程指标之一,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划片包干,分工协作,层层落实整体推进我区计划免疫工作发展;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财政支撑,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全面加强我区预防接种门诊硬件设施建设和软件管理,同时按照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快儿童计划免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全区各预防接种单位按时按质完成计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各项要求,全面提升我区计免工作软、硬件服务水平;我区率先在南京市准入计划免疫绩效考核机制,按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分期考评预防接种单位各项计免工作落实完成情况,并将考评标准与经济效益分配相挂钩,规范化、高标准完成计免各项工作,充分提高计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2 创建预防接种工作示范区

2.1雨花台区行政划分

雨花台区位处南京市南,总面积约134.6平方千米(不包含江域面积),户籍总人口约20.83万人。共设有雨花新村、宁南、赛虹桥、西善桥、板桥、铁心桥、梅山、开发区共计7个街道48个社区居委会、15个村委会,全区设立10家一般接种单位,分别为雨花新村街道的市一院南院、区保健所、宁南街道的宁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赛虹桥街道的赛虹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善桥街道的西善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板桥街道的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船绿洲职工医院、铁心桥街道的铁心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梅山街道的梅山医院、梅山医院分院共计10家接种单位,开发区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接种任务由西善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梅山医院和梅山分院实为一家单位的2个接种点,接种数据按1家合计上报。

2.2创建预防接种工作示范区评价内容及标准

预防接种工作示范区评价内容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免疫规划整体工作质量,二是预防接种示范门诊的达标率。预防接种工作示范区必须达到预防接种工作质量综合评价指标考核优秀、预防接种示范门诊的达标率100%。预防接种工作质量综合评价指标采取日常评价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预防接种工作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评价占30分,专项检查占70分。日常评价是根据我市的预防接种工作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要完成的工作指标,由市疾控中心每月做出评价;专项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对全年的预防接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

2.3创建预防接种工作示范区前后计划免疫工作指标比较

创建预防接种工作示范区前后计划免疫工作指标变化情况,如下表:

3 讨论

我区自2008年12月成功创建预防接种工作示范区,对我区计免接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接种整体环境、接种秩序有较大改观,实现预防接种面积达标、流程合理、公示上墙。②接种工作软、硬件配备齐全,各接种单位均配备电信ADSL上网,针式打印机能在接种证上方便打印接种记录。接种记录上传及时、准确、完整。③接种一类疫苗针次数量逐年提升④接种率质量指标逐年提高,为辖区儿童提供有效的免疫屏障⑤接种服务水平有很大提升,在2008年后我区先后有3家单位安装计免叫号系统,对问询候诊、接种疫苗信息录入、接种留观要求更趋严格规范,杜绝接种工作盲区和漏洞⑥通过创建预防接种工作示范区,并依托省市疾控中心和全区良好的公共卫生网底建设,利用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每月组织召开全区计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例会,开展 “零距离”的业务指导、督导,加强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的培养,全区未发生1例接种差错事故。

参 考 文 献

[1]汪金鹏,江启程,当前卫生管理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事业管理.2002,18(9):543-544.

[2]许彬,王海梁,冯雁等,嘉定区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探索[J].现代预防医学.2011,38(21):4404-4406.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4

由于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过去严重危害儿童健康和生存的白喉、百日咳、麻疹等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2000年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我国已达到无脊髓灰质炎区的要求,2002年进一步将乙型肝炎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全国计划免疫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我国目前已经将脊髓灰质炎疫苗、白百破联合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部分省还将乙脑疫苗、流脑疫苗纳入了免疫规划。按照国家免疫程序,所有儿童都必须全程接种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所有疫苗。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5

2、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在我区范围内继续实施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风、白破、乙脑、流脑,麻腮风、等疫苗。

3、规范计划免疫建证(簿)工作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建证(卡),确保儿童的规范建证(卡)率达100%,每次接种时应核对卡、证,并填写完整。

4、完成我区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

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是为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在原有的基础上认真完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xx年内的预防接种门诊通过规范化建设验收。

5、保证计划免疫冷链正常远转

认真检查冷链设备的远转情况,每天上、下午都要进行运转情况检查,记录冷冻,冷藏室的温度,损坏的要及时修理,报废的应立即更新,确保冷链正常运转,以保证疫苗效价,使每名儿童都能得到有效的免疫接种。

6、强化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防止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在校园内发生流行性的有效手段。我院计划免疫配合学校的查验工作,对学校的入学,入托的儿童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安排好未接儿童的补正、补种工作。

7、启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到xx年底80%以上的完成儿童复方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行接种信息的个案管理。儿童出生1个月内、在我科室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录入预防接种基本信息并上传至国家管理平台,实行全国统一。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建设。

8、开展免疫规划宣传工作

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就,以及实施免疫规划对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开展经常性宣传与“4.25”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9、完善相关资料的整理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6

第三条实行儿童计划免疫制度。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制定儿童计划免疫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具体负责儿童计划免疫规划的实施和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儿童计划免疫的业务工作。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责任区内的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第六条财政、教育、交通、公安、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做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宣传。村(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负责本地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疫苗与预防接种

第八条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麻疹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增加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的种类。

第九条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由省卫生防疫机构从国家指定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统一订购,并逐级供应至基层卫生防疫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应按照国家儿童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储存、运输。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第十条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出生后60日内,儿童监护人应到现居住地县(市、区)卫生防疫站或乡镇卫生院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可在全省范围内使用。儿童《预防接种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医疗机构和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应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实行常年或定期接种;对边远山区的儿童,实行定点或定期入户接种。接种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档案。

第十二条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必须接受卫生防疫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儿童预防接种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应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正确掌握接种对象、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预防接种必须严格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

第十四条儿童监护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携带儿童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预防接种。暂住人口中的儿童在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接受接种。

第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在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预防接种的,责成儿童监护人携带儿童补种。

第三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接种单位和人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应同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成立省、市(行署)、县(市、区)三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的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具体人选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接种单位、被接种者的监护人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市、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县(市、区)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对县(市、区)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意见书。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十九条确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其治疗异常反应的医药费从当地卫生事业费或者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中支付;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或死亡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确认为预防接种事故的,事故受害人的医药费和一次性补偿费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支付;支付确有困难的,其不足部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当地卫生事业费中列支。预防接种事故属于疫苗生产质量引起的,疫苗采购供应单位应予以赔偿,并可依法向疫苗生产单位追偿。

第四章计划免疫保障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经费由省财政列支;乙型肝炎疫苗费由被接种者的监护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预防接种可收取接种费,用于添置简单的接种器械及消毒用品和参加接种的基层卫生人员劳务费。实行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制或者将儿童计划免疫纳入合作医疗保健范围的地方,预防接种费从儿童计划免疫保偿金或者合作医疗保健经费中列支,接种单位不得再向儿童监护人收取。

第二十三条儿童计划免疫冷链运转经费、设备购置与维修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儿童计划免疫冷链车,按省规定免征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和保偿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预防接种证》的工本费、预防接种费、乙型肝炎疫苗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

(二)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经营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使用非法经营的疫苗或失效疫苗进行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造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由经营者、接种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小学违反第十五条规定,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儿童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关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携带儿童接种。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和从事儿童计划免疫接种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乱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退还超收款项,并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讼。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7

一、对我省免疫规划工作的基本估计

(一)全省免疫规划工作的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确立了卫生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发展迅速,为保障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巨大作用。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行突击预防接种时期(1950-1977年)。主要是利用每年冬春季节,采用突击性预防接种的方式,开展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全省免疫预防工作进入了发展的起步阶段。

第二阶段是开展儿童计划免疫时期(1978-1999年)。全省从1978年开始按全国统一的儿童免疫程序开展计划免疫工作。这一时期,相继将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纳入全省儿童计划免疫程序。通过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逐步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计划免疫服务体系,同时,初步建立起了基本的疫苗冷藏冷运系统,基本满足了每年为目标人群提供6次以上的预防接种服务。

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是全省计划免疫工作快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全省不断加强计划免疫专业队伍建设,以消灭脊髓灰质炎为中心,狠抓预防接种副反应防范体系建设,强化基础管理,完善服务体系,提高了预防接种质量,相继实现了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家规定的以省、县、乡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的目标,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降至历史较低水平。

第三阶段是实施免疫规划时期(2000年至今)。主要是在巩固计划免疫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强化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努力控制与消除疫苗针对传染病。通过创建省级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和乡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规范化门诊工作,全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免疫规划管理和预防接种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了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全省城乡形成了以预防接种门诊定点接种为主,预防接种点上门查漏补种为辅的预防接种服务模式,预防接种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得到显著提高,预防接种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全省免疫预防工作呈现新的发展面貌。

(二)全省免疫规划工作所取得的成就

从1978年算起,全省免疫预防工作历经三十多年,通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主要体现在:

1、建立了覆盖全省的接种服务体系,完善了疫苗冷链系统和疾病监测网络。

多年来,全省各地始终将建立健全预防接种服务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目前全省已建立省、市、县、乡四级预防接种服务体系、疫苗冷链系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体系、afp病例及麻疹等疫苗针对疾病监测系统及实验室网络系统。

目前,全省预防接种机构共约有7399个,其中乡镇接种门诊1649个、产科接种点541个、村级接种点5209个,全省预防接种人员约有13488人,预防接种机构的广泛覆盖、接种队伍的壮大,方便了广大群众,提高了接种的可及性,极大地促进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全省的冷链系统从1978年的冷链匮乏、只能满足部分地区实施冬春季节的免疫接种状态,发展到1983年全省4条冷链线,1987年3月开始,全省各地实现冷链运转,每两月运转一次。目前,全省冷链系统不断更新和完善,儿童预防接种服务能力得到加强。

2、实施免疫接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了一系列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各地按照《湖北省免疫接种工作管理规定》,依据“区域规划、定点接种、资格认证、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全省免疫接种点、接种门诊、接种人员进行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实行资格认证。为保证免疫规划得到科学、规范、有序的实施,各地还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和规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工作规范和规章制度,为免疫规划工作实施提供了管理和技术保障。全省各地还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前告知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常规报告制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加强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免疫规划管理模式。

全省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覆盖全省城乡的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工作体系,既重免疫覆盖,又注重服务质量,预防接种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基本满足了目标人群的需要。

3、实现区域无脊髓灰质炎证实目标。

湖北曾经是脊髓灰质炎严重流行省份之一,1954年始有疫情记载,历史上于1957年、1963-1965年、1971-1973年、1982-1983年、1990年出现了5次流行高峰,历史最高流行年份为1972年,报告发病2135例。为了实现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在保持口服脊灰糖丸常规免疫高接种率的基础上,一方面建立了由省、市、县三级网络组成的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系统;另一方面,坚持有计划地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活动。1989-2008年20年间,全省组织开展了38轮全省或局部地区的强化免疫活动,共计强化接种脊灰疫苗约9千万人次。全省自1994年9月发现最后1例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以来,连续14年无本土脊灰野病毒传播的证据,2000年实现了区域无脊灰证实目标。

4、将乙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努力提高新生儿及时接种率。

2003年4月25日,根据卫生部的统一部署,全省启动了新生儿乙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2005至2007年,在25个贫困地区实施“湖北省提高非住院分娩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项目”(gavi项目)。通过实施乙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和gavi项目工作,设立产科接种点并加强管理,全省新生儿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有了较大的提高。2007年8月gavi项目终期评估结果显示,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达到86.75%,全程接种率97%。

5、实施加速控制麻疹策略,努力预防和控制麻疹发病。

在常规免疫提供两剂次麻疹疫苗接种的基础上,全省各地实施加速控制麻疹策略,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麻疹发病和流行。1998年建立了全省麻疹监测系统,通过麻疹监测信息网络快速报告接种率、发病率、疑似暴发疫情等监测数据,对所有麻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2002年建立了全省市级麻疹实验室网络,指导麻疹疫情控制工作。根据麻疹发病特点,2000年修订和完善了全省麻疹疫苗免疫程序,在国家免疫程序的基础上,增加1.5岁儿童麻疹疫苗复种一剂,有计划地开展全省4-7岁儿童麻疹疫苗后续强化免疫,取得了较好效果。

6、有效预防和控制了疫苗可预防的传染性疾病。

免疫预防是我国卫生事业成效最为显著、影响最为广泛的工作之一。60年代初期,全国通过接种牛痘疫苗消灭了天花,通过坚持和推广预防接种工作,其他疫苗可预防疾病都得到有效控制。全省麻疹发病最高年份为1965年,发病693142例,病死4850例,发病率达2002.57/10万;百日咳发病最高年份均为1961年,发病为158229例,病死466例,发病率达1499.41/10万;白喉发病最高年份也为1960年,发病5910例,发病率18.3/10万。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多年未发生实验室证实白喉病例,百日咳发病率控制在0.1/10万左右,麻疹发病率控制在5/10万左右。其它疫苗可预防的传染性疾病如流脑、乙脑、新生儿破伤风、风疹、甲肝、腮腺炎发病率均显著下降。

7、全省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根据卫生部建立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统一安排,2006年初,作为国家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试点地区,黄石、鄂州开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同时,黄冈和荆门作为省级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的试点,也开始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2007年5月,全省启动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计划在2009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系统建设任务。截至2008年5月15日,全省1420个计划开通信息系统的接种机构已有1162个接种机构通过了国家终审,937个单位已经实现向国家平台上报接种数据。信息化管理系统建成后,不仅可以为适龄儿童提供更为便捷的预防接种服务,而且可以为公众提供实时预防接种信息查询,增强了预防接种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三)全省免疫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1、财政保障政策在有些地方落实不够好。

从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地方财政对免疫规划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是目前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部分市、县疾病预防工作人员工资不能足额到位,乡、村免疫预防工作人员的工资基本上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严重影响了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调查数据,不少地方未将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有的地方财政对免疫规划工作投入严重不足,部分市、县开展免疫规划工作(包括乡、村级预防接种工作)的经费,主要来自二类疫苗创收。这种过分依靠创收开展免疫预防工作的弊端是,区域性的免疫规划工作落实不好、发展不平衡,免疫预防服务的公平性和免疫预防服务的质量受到影响,致使一些地区免疫规划工作出现滑坡现象。

2、免疫预防专业人员亟待补充,队伍需要稳定。

部分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预防专业人员数量本来就不足,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工作量将将成倍增加,对免疫预防工作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免疫规划队伍急需得到调整、充实。

3、人口的流动等因素使免疫规划管理工作难度增加。

人口的流动性为免疫规划管理增加了难度。目前全省局部地区麻疹等疫苗可预防传染病还时有发生,暴露出我省局部地区的疫苗接种、特别是流动人口的接种管理存在问题;省内还存在脊灰野病毒输入和发生疫苗变异株病例的可能,afp监测工作质量还有待提高;全省乙肝感染率仍然很高,相关疾病的负担依然很重;全省甲肝发病率虽然呈持续下降趋势,但每年都不乏甲肝疫情的暴发,尤其在农村中、小学;在部分农村和城市,流脑、乙脑、风疹、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尚需引起高度重视。

4、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对全省免疫预防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随着疫苗种类增加、针次增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频率增加,疫苗的管理和监测工作难度增大,现有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和服务方式,能否充分满足城乡群众享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服务的需求,都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对待。

二、关于全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准备情况

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是全省今年重点卫生工作之一,为保证我省顺利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全省围绕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一)在2008年1月15日召开的全省卫生工作会议上,省卫生厅将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列入我省今年卫生工作的重点之一,对各地提出了总体要求;在2008年3月10-12日全省免疫预防工作会议上,省卫生厅、省疾控中心进一步对全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进行具体部署;2008年7月4日上午,省卫生厅召开了专题会议,听取了全省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的准备情况的汇报,针对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下一阶段全省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进行了部署,确定9月1日,全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二)对2007年中央专项经费的分配、省级经费进行了测算与分解,省财政厅正在审批之中;协调5个厅局联合转发了国务院五部委关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文件。组织了对全省各地扩大免疫规划新增疫苗的使用和扩大免疫规划新增疫苗的需求以及冷链设备情况等方面基础资料的摸底调查,制定了全省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技术规程,制订了全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培训技术方案和全省免疫预防县级骨干培训班教材等相关技术方案,6月15日至7月27日,完成了对全省425名免疫预防技术骨干和13513名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了全省现行常规疫苗疫苗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新增疫苗的招标、采购,全省新增疫苗也即将按照重新核定的分配计划分发到位,根据各地冷链装备情况和更新需求,有步骤地对全省的冷链进行了更新、扩容。

(四)在潜江、鄂州开展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试点工作。

为了顺利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从7月中旬开始,省卫生厅在潜江、鄂州两地开展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试点工作。虽然试点工作时间不长,但两市在试点过程中解决的问题,总结的经验,已为全省各地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潜江市以开展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为契机,对预防接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划,对免疫服务人员重新进行了核定,对接种区域进行了重新划分,使预防接种服务能够满足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要求。鄂州市年初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纳入今年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范畴,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将预防接种人员的工资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落实基层预防接种人员的补助,有利于稳定全市预防接种队伍。两地的试点工作各具特色,慨括起来基本有3点:一是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落实免疫规划的财政保障,二是要建立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的儿童免疫规划协调工作机制,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三是要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制定严格、详细的工作方案,加强督导检查,保证各项管理和技术规范落到实处。

三、深入扎实地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全省要学习和借鉴潜江和鄂州市的经验,针对免疫预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保证全省各地今年9月1日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各级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在全省各地按期顺利实施。对于不能按期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地区,省卫生厅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在本地区按期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作为今年疾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建立免疫规划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各专业机构的免疫规划工作职能,量化任务指标,细化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确保辖区范围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及时得到有效的预防接种服务。

(二)履行职责,完善保障,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发〔2007〕82号)和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5部委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相关要求的通知》(鄂卫发〔2008〕45号)有关各级财政经费保障的规定,落实本地区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相关政策和专项经费保障,把基层预防接种服务机构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补助经费和各级免疫规划工作的专项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足额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免疫规划经费的管理,及时将免疫预防项目经费下达到项目执行单位,按时支付基层预防接种的补助经费,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同时,要建立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当地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协调和配合,建立有效的政府部门之间免疫规划的协调管理机制,促进国家免疫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三)科学规划,规范服务,提高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免疫规划的各项基础工作。按照“科学规划、定点接种、资格认证、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预防接种服务机构,调整和完善预防接种服务,增加预防接种服务的频次,保证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的及时性和可及性。要合理调整和充实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建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严格对预防接种服务机构(门诊、接种点)和预防接种人员资格的认证,巩固和提高省级预防接种示范门诊建设和乡镇卫生院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的成果,按期完成儿童预防接种报告信息管理和疫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接种、有效接种意识,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8

二.加强责任心,严格做好免疫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告知询问接种前的禁忌症,避免错种、漏针,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三.按上级要求,完成五苗接种率和四苗覆盖率,使新生儿在一月内建卡、建证,接种率达到100%,控制相应传染病发病率为零.

四.加强流动儿童管理,居住3个月以上建证、建卡,接种疫苗工作,严禁计免死角出现.

五.一类疫苗决不收分文钱,二类疫苗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的规定购买.

六.按照上级的要求计免已实行信息化管理,所录儿童信息及时上报.

医院免疫规划工作计划二20XX年我院将继续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贮存与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根据《20xx年长武县疾病控制工作要点》要求,重点落实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免疫接种

1、积极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抓好春、秋季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资料管理。

2、做好乡级冷链运转条件下的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全年12次冷链运转。“九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两脑” 接种率提高到95%以上。

3、 做好流动人口等常规免疫难以覆盖人群中儿童的 免疫接种工作,进一步巩固免疫屏障,消除“免疫空白”。

4、提高麻疹疫苗及时接种率,对于15岁以下儿童麻疹疫苗开展麻疹疫苗的补充免疫接种工作。

5、进一步提高乙脑和流脑疫苗及时接种率,特别是加强免疫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二、针对传染病监测、调查处置

1、继续做好维持无脊灰状态和麻疹消除工作,加强AFP病例监测,确保无麻疹暴发 。无白候,破伤风病例,其余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疾病发病低于往年水平。

2、新生儿破伤风、白喉和百日咳监测: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破伤风监测方案》的要求,加强新生儿破伤风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和主动监测工作,防止病例漏报;做好白喉和百日咳病例个案调查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做好适龄儿童百白破疫苗常规免疫工作,提高全程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

三、计划免疫管理

1、建立计划免疫儿童个案信息网

(1)20XX年实现儿童接种资料个案管理信息化,出生儿童接种卡发卡率达到100%。

(2)20XX年1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

2、继续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对20XX年幼儿园、小学入学新生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要求幼儿园、小学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漏种疫苗补种率达到100%以上。

3、进一步加强接种门诊管理工作。规范接种程序,搞好接种环境卫生,为群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接种环境。

4、疫苗及冷链管理 继续贯彻执行条例和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做好疫苗管理和冷链系统管理。加强疫苗的计划、使用和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管理;继续做好疫苗微机化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及时制订和上报第一类疫苗的年度使用计划,确保第一类疫苗有计划的分发和使用,避免疫苗浪费。严格冷链使用管理制度,完善疫苗贮存、运输温度记录和库存管理等冷链运转机制,要按要求做好配发冷链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工作,保证专物专用。

5、预防接种管理 正确处理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关系,必须在优先确保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决不允许因开展其他疫苗的预防接种冲击和干扰免疫规划项目的正常实施;二类疫苗必须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使用,不得强制使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常规免疫的日常管理,在做好基础免疫的同时,切实将加强免疫接种纳入常规冷链运转的免疫服务工作,提高加强免疫的合格接种率和及时接种率;提高常规接种率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统一使用《陕西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加强接种卡、证的管理,提高卡、证相符率。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9

资料与方法

年龄0~3周岁儿童,并且到调查日为止在我市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对其接种情况进行调查。

用分层抽样方法抽取10个社区后,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在每个社区调查40名适龄儿童,调查适龄儿童接种情况。数据用EPI软件采取双人双份录入,用统计软件分析处理。

结 果

免疫人群现状:本研究调查了适龄儿童(0~3周岁)的接种情况,接种率94.5%,本地儿童374人,流动儿童26人(19人未全程接种)。其中流动儿童常常因为生活条件等有关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引起家长的足够重视,并且由于经济、文化素质等因素使家长预防疾病的意识淡薄,很多流动儿童有漏建卡、漏接种现象发生,导致流动儿童接种率仅26.92%。

影响因素:①地缘因素:本次调查中免疫空白、漏种的儿童有86.36%属于外籍户口,即流动人口。②文化因素:在儿童免疫空白、漏种的调查中发现,父母的文化程度是显著的影响因素。父母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下,子女免疫接种率87.41%;父母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上,子女的免疫接种率98.44%。③服务因素:在免疫空白、漏种率有统计学差异的不同地区因素分析显示,免疫服务走访次数明显低于免疫空白、漏种率高的地区。

讨 论

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亟待加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了流动人口儿童的身体健康。①地缘因素:由于流动人口多数来自经济相对薄弱的地区,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使卫生防疫人员难于进行跟踪服务[1]。②文化因素:儿童家长由于文化层次低,卫生防病意识淡漠,自我保健意识差和对计免的认识不足,从而使得这类儿童计免现状存在着严重的“三低一高”现象,即免疫规划疫苗覆盖率低、建册率低、认识低、相关传染病高[2]。③服务因素:免疫服务不到位[3],服务单位应每月1次对辖区内流动儿童进行调查走访。但少数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挨门挨户调查走访,导致部分流动儿童漏建证、簿,漏接种。

对策:①加强领导辖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为流动人口办理落户、登记、流动人口居住证等手续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信息。②严格执行接种证制度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③改变现行管理模式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时,应进行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④详细接种工作在辖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规范的接种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和完善接种制度,提高预防接种率。要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的登记管理,及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迁出、迁入流动人口儿童的情况,准确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基本情况。⑤鼓励与补助工作: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对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⑥严格执行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要定期组织对辖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掌握流动人口儿童数量、免疫服务策略、预防接种服务计划、预防接种实施与效果。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参考文献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10

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在我区范围内继续实施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麻风、白破、乙脑、流脑,麻腮风、等疫苗。

3、规范计划免疫建证(簿)工作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建证(卡),确保儿童的规范建证(卡)率达100%,每次接种时应核对卡、证,并填写完整。

4、完成我区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

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是为加强计划免疫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在原有的基础上认真完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XX年内的预防接种门诊通过规范化建设验收。

5、保证计划免疫冷链正常远转

认真检查冷链设备的远转情况,每天上、下午都要进行运转情况检查,记录冷冻,冷藏室的温度,损坏的要及时修理,报废的应立即更新,确保冷链正常运转,以保证疫苗效价,使每名儿童都能得到有效的免疫接种。

6、强化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开展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防止计划免疫针对传染病在校园内发生流行性的有效手段。我院计划免疫配合学校的查验工作,对学校的入学,入托的儿童查验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安排好未接儿童的补正、补种工作。

7、启动儿童预防接种建设

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到XX年底80%以上的完成儿童复方接种建设,实行接种信息的个案管理。儿童出生1个月内、在我科室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录入预防接种基本信息并上传至国家管理平台,实行全国统一。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建设。

8、开展免疫规划宣传工作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11

(一)居住我省的儿童必须在出生一个月内到当地的村卫生所或市区地段医院领办预防接种证,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并交纳预防接种证成本费。

(二)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未种或未按规定完成接种者,必须补办预防接种证,按规定重新补种,否则不予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三)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存,并随儿童转移。

(四)预防保健人员对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并签字,同时填写预防接种卡片。

(五)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人应带领或组织儿童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制定本辖区的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计划免疫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免疫协调小组由政府领导人任组长,有卫生、电力、交通、公安、财政、商业、教育、民委、妇联、工会、新闻、广播电视、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定工作规划,决策有关重大事宜,各成员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一)卫生部门负责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电力部门应保证计划免疫“冷链”正常运转的电力供应。

(三)交通部门应免收各级卫生防疫站设有固定装置专用防疫车的养路费。

(四)石油经营部门应保证防疫用车的用油。

(五)财政、教委、民政、民委、新闻等有关部门及妇联、工会、残联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地配合计划免疫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同级计划免疫协调小组汇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订疫苗使用计划,负责疫苗的订购、储运和分发。

(二)冷链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三)计划免疫所控制疾病的监测、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定期进行接种率和接种效果的考核和评价。

(五)培训计划免疫专业人员。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计划免疫设备、器材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二)及时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三)按时领取疫苗并按要求储存,准确掌握应种对象、正确适时实施接种。

(四)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五)及时汇总上报预防接种报表。

(六)处理并上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本区或本单位的计划免疫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协助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新生儿登记上卡和预防接种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制等筹集资金的制度。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条  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应开设计划免设门诊,按日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农村地区按月或双月进行预防接种。出现疫情暴发或流行时,应及时进行应急接种。

第十一条  各地区、省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条件,组织实施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炎菌苗和乙型肝炎疫苗的预防接种。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情况,逐步将上述三种疫苗纳入计划免疫用疫苗。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的器具应严格消毒,实行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防止医源性感染。

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由流行病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病理学、传染病学、法医学及临床等有关学科高、中级技术职务人员单数组成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各级诊断小组没有隶属关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及事故的鉴定。

(二)出具诊断或鉴定证明。

(三)对疑似病例可请上一级诊断小组鉴定,上一级诊断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时,实施接种的医务人员及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及时报告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抢救时间,县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诊断小组认为有必要,或死者家属和监护人要求进行尸体解剖的病例,应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任何一方拒绝尸检或拖延尸检超过48小时的,后果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进行尸检的单位要出具尸检报告,尸检费用先由提出尸检的一方垫付,尸检确认是由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费用由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卫生事业费中核销;确认不是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负担。

第十六条  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鉴定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做出以下处理:

(一)偶合病不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下列情况,负经济赔偿责任;

1、对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预防接种事故病例,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证明报销其医药费。

2、对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的,可视残废程度给予一次性300-1500元补偿。

3、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死的,可给予一次性1000-2000元的补偿。

4、因预防接种事故致残的,除为其核销医药费用外,可给予一次性500-2500元赔偿。

5、因预防接种事故死亡的,除核销医药费用外,可给予一次性1000-3000元赔偿。

本款费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卫生事业费中列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列支确有困难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型混合疫苗,麻疹疫苗,百日咳疫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所需经费由省卫生事业费中统一解决,省财政部门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上述几种疫苗的经费。

(一)每年为全省儿童购置的按免疫程序所用的计划免疫疫苗经费由省卫生事业费中解决。

(二)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时,应急接种和为控制传染病漫延所需疫苗的购置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计划时,应保证冷链运转、维修和冷链设备配套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和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接种人员的劳务补贴费,可从预防接种注射费、计划免疫保偿费和筹集的其它计划免疫资金中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违反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经济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行,行政处分由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作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计划免疫任务,对直接责任者处以50-30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或未按计划免疫程序接种,人数在1-5人的,给予批评教育;超过6人不足30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10-50元罚款或行政处分;30人以上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儿童无禁忌症的情况下,预防接种人员每拒绝接种一个儿童,罚款10元,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拒绝接种的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  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预防接种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损失价值的5倍以内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贪污、挪用计划免疫经费者,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本办法提出的其它计划免疫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警告;仍拒不执行者,除责令其执行外,并可处以200-1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由于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原因引起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应出具书面通知,该通知一式两份,于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两日内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当事人,由单位法人代表或当事人在通知书上签字,一份留给被处罚的一方,一分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经济处罚决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凭证交被处罚的一方。

罚款应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偶合病例是指被接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一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正好发病,这是一种巧合,即不论接种与否,这种疾病必将发生,与预防接种没有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授权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我省的儿童必须在出生一个月内到当地的村卫生所或市区地段医院领办预防接种证,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并交纳预防接种证成本费。

(二)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未种或未按规定完成接种者,必须补办预防接种证,按规定重新补种,否则不予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三)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保存,并随儿童转移。

(四)预防保健人员对儿童预防接种后,应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并签字,同时填写预防接种卡片。

(五)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人应带领或组织儿童到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制定本辖区的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完成计划免疫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免疫协调小组由政府领导人任组长,有卫生、电力、交通、公安、财政、商业、教育、民委、妇联、工会、新闻、广播电视、残联等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审定工作规划,决策有关重大事宜,各成员部门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一)卫生部门负责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电力部门应保证计划免疫“冷链”正常运转的电力供应。

(三)交通部门应免收各级卫生防疫站设有固定装置专用防疫车的养路费。

(四)石油经营部门应保证防疫用车的用油。

(五)财政、教委、民政、民委、新闻等有关部门及妇联、工会、残联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地配合计划免疫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情况,向同级计划免疫协调小组汇报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主要职责:

(一)制订疫苗使用计划,负责疫苗的订购、储运和分发。

(二)冷链设备的管理和维修。

(三)计划免疫所控制疾病的监测、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四)定期进行接种率和接种效果的考核和评价。

(五)培训计划免疫专业人员。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计划免疫设备、器材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二)及时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三)按时领取疫苗并按要求储存,准确掌握应种对象、正确适时实施接种。

(四)及时填写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12

【中图分类号】R18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2-0060-01

计划免疫工作是预防和控制相应传染病最有效、最经济的手段。自计划免疫工作开展以来,一些计划免疫针对性疾病得到了控制和消灭,有效地保护了儿童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计划免疫管理工作,使之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人们卫生保健的需求,我们对当前计划免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现作粗浅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1当前计划免疫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我国从 1978年开始实施儿童计划免疫,通过对儿童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有效地控制了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对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无法估量的作用。但“重治轻防”的观念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计划免疫工作,预防接种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未被充分认识,再加上地方财政紧张等因素,导致计划免疫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计划免疫工作的需求。有关调查表明,乡级防保人员的工资待遇普遍偏低,村医待遇低或无待遇,导致他们缺乏工作积极性,有些村医不愿承担计划免疫工作,甚至弃医从农或从商,严重影响了计划免疫各项措施的落实。

1.2流动儿童管理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变革,我国流动人口迅速增加,流动儿童群体庞大,居无定所,预防接种工作难以落实,已成为影响计划免疫工作持续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很多流动儿童尚未完成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主要原因是:一是大部分流动儿童家长来自偏僻的农村,文化水平相对偏低,缺乏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知识的了解;还有部分流动人口是计划外生育,儿童家长怕罚款而拒绝为儿童接种。二是免疫程序难以确定。调查资料显示,近半数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史无据可查,有免疫史记录的,其接种情况也有相当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免疫程序,对这部分儿童如何安排接种,是一个令基层计划免疫管理人员大伤脑筋的问题。三是预防接种通知难以到位。

1.3疫苗管理混乱按卫生部的要求,各种生物制品由卫生防疫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并逐级分发或供应。目前尚有个别单位无视法律法规,通过非法渠道从事疫苗购销活动,有些疫苗甚至来源不明。更重要的是这些单位根本不具备贮存、运输条件,疫苗质量难以保证,客观上降低了疫苗的免疫原性,也增加了副反应的发生率。

1.5新疫苗的推广问题预防接种是控制和消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而又简便易行的方法之一,不但保护个体免受传染病的侵袭,而且在群体中也限制了病原微生物的传播。近几年,我国每年大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为适龄儿童实行免费计划免疫接种,使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接种率得到提高,形成较高的人群免疫水平,控制和消灭了针对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国产、进口新疫苗不断问世,用于儿童免疫预防,以进一步减少儿童的发病和死亡。这些疫苗均为有价疫苗,这将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儿童家长增加负担,减少这部分儿童对新疫苗的接种率,从而使新疫苗的接种、推广受到局限。

2防范对策

2.1要把流动儿童的管理作为当前计划免疫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要形成多部门协作、互通信息、及时联系的类似疫情报告的流动人口报告制度,以期全面掌握流动儿童的真实情况与此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流动儿童家长对计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接受免疫接种的自觉性,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有计划的接种工作。

2.2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开展社会宣传动员随着计划免疫工作的深入开展,对计划免疫用“五苗”及新品种疫苗应进行针对性强、科学有效的宣传。通过宣传加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计划免疫工作的理解、支持、配合,提高公众对计划免疫工作的认识,使每个公民为了民族的未来,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幸福,大力支持计划免疫工作。同时对下岗职工、“低保”家庭、农村低收入等困难家庭的儿童的预防接种问题,政府部门可考虑依据其父母的“下岗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对这部分儿童的疫苗接种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减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五苗”及各种新疫苗的接种率。

2.3加强计划免疫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及业务素质计划免疫工作的重点就是提高免疫接种率,提高预防质量和安全接种系数。一旦发生接种差错事故,首先计划免疫工作者应赔礼道歉,认真进行安抚,对责任人予以应有的行政处罚,次之应考虑罚款赔偿和补偿,使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在今后的实施中更加完善。

2.4把好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关查验预防接种证不仅有利于及早发现常住儿童的漏种情况,而且是发现流动儿童的计划免疫管理漏洞的重要关口。且儿童凭预防接种证入托、入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的。笔者认为查验工作非常重要,必须由卫生与教育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协作抓好这项工作,不能流于形式。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篇13

1.1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现状。

1.1.1我国十分重视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自70年代中期起,紧随世界卫生组织步伐,相应制定了《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这些法律性文件的出台,为我国计划免疫工作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1.1.2根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0-14岁(儿童)人口占总人口(13.4亿)的16.60%,为2.2亿,其中独生子女约1.2亿。可见,我国目前独生子女所占儿童的比例较大。从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看,家长对孩子的重视程度很大,这给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1.2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1.2.1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无法从电视、报纸等城市主流媒体上看到有关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导致相当一部分适龄儿童的家长对儿童计划免疫重视程度不高。

1.2.2流动人口数量多。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2.6亿,这一群体的人口,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承担的工作压力比较大,对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的重视程度较低。

1.2.3计划免疫的人员配置不够。由于计划免疫工作人力不足,队伍不稳定,而政府部门并没有给予足够的人力和物力的支持,导致主动搜索儿童人数数量不够,而使儿童计划免疫受到影响。在日常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医轻防的现象,给计划免疫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不良影响。

1.2.4计划免疫经费不足。计划免疫的经费,是开展此项工作基本保障。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各地区计划免疫规划项目实施免费接种,具体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紧张程度或者地方政府对预防免疫工作的重视程度存在问题,导致预防接种工作的经费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和保障,造成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受到了影响。

2计划免疫工作管理对策

计划免疫工作是有计划的利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儿童群体的免疫能力,达到控制以至于最后消灭传染病的目的。本文针对目前计划免疫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2.1强化各级政府的重视程度。应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协调和管理作用,使国家有关政策得到落实,计划免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同时要有财政、教育、公安、药监等部门有效联络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计划免疫工作。

2.2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各样的宣传手段,比如通过报刊、标语、海报、电视等媒体全方位的对计划免疫工作进行宣传,普及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知识,营造全民参与国家计划免疫的氛围,使儿童计划免疫家喻户晓。

2.3增强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关预防接种管理部门应该加强预防接种系统的人员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人员的进修制度,积极引进高学历高素质人才投身于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对所有计划免疫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同时还要不断地增强计划免疫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的主动性,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

2.4降低计划免疫的费用。由于经济条件限制,很多家长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孩子提供应有的保障,对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关政策,比如给低保家庭的孩子免费注射疫苗,财政部门也加大补贴,降低服务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儿童享受福利。

3结论

总之,计划免疫是卫生服务领域内的重点和难点,因此要大力推广,不断加强对计划免疫工作的宣传,同时还要完善免疫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把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到新的高度上来认识,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控制计划免疫相关的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以保证儿童计划免疫的真正全面的落实,推动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使更多的儿童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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