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论文实用13篇

信贷业务论文
信贷业务论文篇1

目前,我国造船业的发展既存在优势也面临困难。从优势来看,一是我国造船业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不仅可以建造一般大型船舶,而且能够建造30万吨级超大型油轮,造船的质量和服务都能满足船东的需求。二是我国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造船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三是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船舶出口得到了政府在出口退税和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支持。我国造船业虽然与韩国、日本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巨大,发达国家的不少船东预言,未来世界船舶建造的主要市场将转到中国,中国很有希望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从面临的困难看,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造船业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世界船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市场船价降低,我国造船成本提高,船舶出口难度加大。船舶出口如不能保持稳定增长,或者出现下降趋势,势必极大地影响造船业的发展,并将对拉动经济增长和解决社会就业问题产生很大影响。我们应该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支持造船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我国船舶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使我国早日成为世界第一流的造船和船舶出口大国。

二、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

近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主要利用出口卖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同时,借鉴国际同类机构的通行做法,为我国船舶出口提供了出口买方信贷支持。向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是国际上通行的船舶融资方式。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贷款相比,买方信贷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等特点,为造船企业、船东和融资银行所普遍接受。去年11月和今年4月,我们先后向挪威索莫盖斯有限公司和温特盖斯有限公司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支持他们从我国进口四艘8删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和两艘1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船,反响很好,受到出口企业和国外船东的欢迎,这两笔贷款成为我们运用买方信贷支持我国船舶出口的有益尝试。

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两个明显的优势:一是向购买我国船舶的外国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可以增强对船东的吸引力,提高我国出口船舶的竞争力。国外船东、船舶融资和中介服务机构普遍看好中国造船业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够在为船舶及相关贸易提供融资与服务方面加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合作,并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支持。我们向挪威斯考根海运集团提供买方信贷后,在国际上引起积极反响,一些国际知名船运公司和船东对我们向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很感兴趣,纷纷前来咨询,表示愿意探讨具体的合作项目。事实证明,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能够有效地增强我国造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让国外船东作借款人,可以解决国内造船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从船舶建造到出口收汇,整个过程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如果单纯使用出口卖方信贷,会加大船舶制造和出口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承担一定的出口收汇风险。过高的资产负债率也增加了船舶出口企业持续获得贷款和担保的难度。出口买方信贷免除了由造船企业直接承担的长期负债,不仅可以改善国内船厂的资产负债状况,解决他们贷款难及寻求担保难的问题,也解除了企业船舶出口后存在收汇风险的后顾之忧。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有不少有利条件。首先是所需外汇资金有保证。建行初期,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外汇营运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曾通过为国外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现在,国家外汇储备比较充裕,作为支持资本性货物出口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通过购汇等方式补充外汇营运资金,因此,运用买方信贷业务支持船舶出口所需的外汇资金来源充足。其次是贷款风险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中国进出口银行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船舶出口融资业务,对中国船舶市场和造船企业的状况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与国外著名船东和融资机构也有比较广泛的联系。目前,我们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船舶出口信贷风险管理制度,船舶贷款的信贷资产质量也比较高,不良贷款比率低于其他行业的水平。在对船舶出口提供买方信贷时,我们可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评估,控制和防范船舶建造风险。可以说,我国运用买方信贷方式支持船舶出口的条件已经成熟,只要各方共同努力,买方信贷应该也能够在我国船舶出口融资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船舶出口融资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同时发挥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的作用,两个轮子一起转,进一步加大对船舶出口的支持力度。

三、运用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几点意见

中国进出口银行运用出口买方信贷支持船舶出口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这项业务,加大利用买方信贷对船舶出口的支持。

一是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品种齐全、功能强大等优势,为船舶出口提供“一站式”融资服务。根据企业的需要,在船厂交船前我们可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同时提供所需的履约和预付款等保函服务,满足企业在建造船舶中对资金的需求;在交船后根据船东及担保情况,或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或继续提供出口卖方信贷,使造船企业和船东得到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我们鼓励造船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买方信贷方式进行融资。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外有关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请国外金融机构继续为我行出口买方信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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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运用买方信贷业务

供担保,还可利用这些机构长期从事船舶融资的经验,借助它们广泛的客户网络,为国内企业提供国际市场的相关信息。此外,对采用国外船用设备和材料、在中国制造并出口的船舶,可探讨由中外双方分别提供出口信贷,进行联合融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开展利用国外买方信贷进口国外造船设备的转贷业务,以支持国内造船企业更新设备,提高造船能力。要通过上述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船舶建造项目订单的来源,为国内船舶出口企业争取更多的市场机会。

信贷业务论文篇2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与维护管理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准则。它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等。也有人认为,它还包括个人违约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管理和风险转嫁制度。

征信数据的使用机构覆盖面窄,只有为数不多的一些大型商业银行才能分享这些数据,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村镇银行等许多金融机构目前仍无法参与数据库的共享,亦没有财力和权力建立与之相应的大型中央数据库。

个人信用内容不全面,数据更新不及时。目前征信系统中只涉及到极少数的信用内容,大多为银行资信记录以及一些最基本的个人资料,使得数据不能够全面有效地反映个人资信状况,加之数据更新比较缓慢,银行在授信时无法完全信任这些数据。

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无论是对于征信机构的准入机制或是规范,还是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和个人违约的惩戒,法律法规的制定远远滞后于现实需求。

此外,居民信用意识不强、个人资信评估技术不高、征信机构发展缓慢等,均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所面临的问题。

(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且城乡差距大

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均衡:截至2006年4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前六名的省市分别为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江苏、山东,其消费信贷余额占全国的比重高达66%,而西部十二省(区)市的消费信贷余额之和为3126.11亿元,仅占全国的13.8%。一方面是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另一方面,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时设置的门槛偏高,且倾向于那些收入较高的客户群,而忽视了欠发达地区消费潜力的开发以及消费对于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

在农村地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更为缓慢,原因如下:首先,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网点少,使得农民借贷极为不便;第二,由于农村经济落后于城市,加之商品流通渠道不畅,大多数银行都把信贷业务发展的重心放在为农民的生产提供资金上,对于农民的消费需求则不甚重视,消费信贷产品非常有限;第三,农民的消费信贷观念薄弱。总之,消费信贷在激活农村消费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三)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一直致力于加强制度建设,但是内部管理体系始终存在着缺陷。再加上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从而无法有效地加以防范与控制。

缺乏有效的抵押品变现市场,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商业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以降低银行受损时的损失程度,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由于我国拍卖市场、房地产等二级市场尚不完善,抵押品变现费用很高,银行虽有最终处置权,却很难将其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此外,我国担保机构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较少,《担保法》中多涉及公司贷款的担保行为,应用于消费信贷业务则操作性不强。

消费信贷风险转移机制欠缺,相配套的保险体系尚未形成。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商业银行往往很难把握。一旦借款者出现无力还贷的情况且未有任何风险转移的机制,那么所有的风险都要由银行自身承担,这对于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十分不利。

(四)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

现阶段我国消费信贷市场上充斥着大量相似的产品,拥有鲜明特色的产品较少,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突出。这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消费信贷业务品种研发与推广时不重视市场营销策略,缺乏有效的市场定位,从而不能为最有价值的客户提供其最需要、性价比最高的服务,并且导致商业银行在研发消费信贷产品时缺乏创新力。

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对策

(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以目前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尽快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各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征信系统,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实现同业间的数据共享。同时联合各相关政府部门与商业机构,信息互通,充实系统内信用内容记录,使之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资信状况。

借鉴他国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估技术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应用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例如可以参考国外常使用的5C评估指标,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行业背景(Conditionofbusiness)。

加快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征信机构的准入与操作,保护征信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合理地解决征信过程中的各种争端,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大力发展农村消费信贷

农村消费信贷的发展不仅能够为商业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还是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以及扩大内需的有效途径。为了使消费信贷业务在广大农村地区健康快速地发展,应该适当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积极探索发展联合信用贷款。同时,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以农民的切实需求为出发点,推出真正为农民所需的消费信贷产品。商业银行还应进一步简化放贷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借贷门槛,以方便农民贷款,使农民敢于贷款。

(三)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与风险转移机制

银行内部建立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应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三个环节入手,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检查制度,并将商业银行的利益与职员个人的利益捆绑起来,建立多层次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首先,完善《担保法》,应在《担保法》中增加消费信贷担保的相关条款。其次,加快培育规范的消费信贷二级市场,完善交易法规,降低交易费用,使商业银行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消费贷款的情况下,能迅速变现抵押物。再次,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担保公司,尤其是政府机构性质的消费信贷担保公司,对配合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而发生的消费信贷业务进行担保。

建立消费信贷商业保险制度。将消费信贷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不仅能够分散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还能进一步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但在制定险种费率时要注意兼顾双方利益,不能因为费率过高而影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四)改进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市场营销手段

首先,商业银行在经营战略上应该重视合理的市场细分与目标定位,并针对不同的细分市场与目标定位推出各种特色化产品,实行差别服务战略,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其次,要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信誉优良的消费贷款品牌,必要时可以尝试异业结合与品牌联合,选择合适的行销渠道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正确地运用4P——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和促销(Promotion)战略,能够有力地推动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此外,银行应加速产品创新,实施业务扩张战略,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们转变消费观念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处于较低水平,一是受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的影响,二是受消费观念的影响。要消除老百姓消费的后顾之忧,让老百姓放心消费,就必须依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包括医疗、失业、教育及养老保障等各方面。同时,要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合理消费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的适度增长,是经济规模扩展与经济向更高层次进化的根本动力。要鼓励人们适度消费,把消费与劳动生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真正成为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谭燕芝,李兰.论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基于借鉴美国消费信贷的视角.消费经济,2008(6)

2.潘丽娟.我国消费信贷现状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

信贷业务论文篇3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往往会涉及多个当事人,如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人等等,这些人在贷款中的地位不是盲目指定的,而是根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贷款卡等等)予以界定的。通过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可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从而确认其行为的有效性。以借款人为例,《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见,只有具有借款资格的借款人才能与银行发生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这样,在信贷业务中,作为贷款方的银行必须具有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据,首先保证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有关诉讼时效的证据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即如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那么该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这样银行在时便要提供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否则,法院会依法驳回银行的。

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和借据就可以作为诉讼时效的证据。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就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当银行主张诉讼时效中断时,银行必须提出符合中断情形的证据即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这就要求工作人员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实践中,银行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一般为“催收通知单”,这就需要保证该“催收通知单”的证据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认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

注1: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四五”法制教育宣传读本》、P175

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因此用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催收通知单”,必须是经过债务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

(三)有关贷款担保的证据

为了保护银行债权,《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担保方式不同,法律要求亦不同。但无论是哪一种担保方式,债权人在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时,都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担保事实的存在。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是抵押担保,对于抵押担保的相关证据,以下侧重从两个方面加以讨论。

1、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抵押物权属证明的欠缺,会给抵押人逃脱还款义务留下可趁之机。因此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收集有关抵押物权属的证据。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一定要合法有效,具有可信的直接证明力。一般来说,这种权属证明都是由有证明该抵押物所有权行为能力的人出具的。实践中借贷双方为了简便贷款程序,往往由抵押人自己出具一份权属证明,内容大致为“证明该抵押物为我(公司、单位)所有,在你行抵押贷款。”我认为,这样的证明只能当作是一种权属声明,不能作为权属证据。试想一下,如果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写一张这样的字条作为权属证明,那么法律上所规定的所有权还有什么意义呢?若诉讼中,第三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该抵押行为便会因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物而导致无效。因此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也是

注1: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四五”法制教育宣传读本》、P244

抵押行为有效的关键性证据。

如果提供的抵押物权属证明证明该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的,还应具备第三人同意为借款人该笔贷款抵押担保的书面材料,从而防止第三人以自己不知情而借款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为由,提出抗辩。

另外,当抵押物为住宅时,应特别注意该抵押物的所有情况,因为此时往往涉及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尤其2001年颁布的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自有和共有的情形作出了新的规定。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属证明,要详细具体。如在个人住房贷款中,借款人以其所购买的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若借款人借款时已婚,但其声称该住房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无须其配偶方同意抵押时,银行工作人员一定要取得有效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该房屋为其自有,证据必须有其配偶方的签字认可,为保证这一证据的有效性,本人认为最好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抵押行为证明

根据《担保法》,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由此,经过抵押人签字确认的抵押合同或带有抵押条款的借款合同,便是抵押行为存在的证据。而抵押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抵押行为存在的更有力的证据。

在银行债权的诉讼证据中,大多是以书证为主的,而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有疑义、异议而又无法确定的书面材料,是不被法院采信,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因此银行在签订相关文件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以保证该文件将来的证据可信性。

二、由执行引发的思考

根据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据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践中,银行债权大都需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此便产生一些与执行相关的思考。

(一)抵押物为动产时的执行

企业在银行贷款时,经常会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等动产作抵押,而且银行为了保护这种动产抵押,往往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在实际执行时,这些动产抵押物却很容易折损甚至灭失。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动产最大的特点便是流动性,而这一特点也是动产抵押的不安全因素之一。在动产抵押的强制执行中,基于动产的流动性,一方面该动产因自然磨损而贬值很大,甚至于达到报废;另一方面因抵押值不足,贷款依然无法清偿,而且产生了新的诉讼损失。

(二)抵押物为住宅时的执行

在信贷业务中,个人贷款大多以个人住宅为抵押,当贷款发生违约需强制执行抵押物时,问题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

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

注1:中国工商银行风险管理部、《资产风险案例选编》、P57

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由于法律规定必须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而住宅在某种程度上便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如何把握这一执行尺度,便成了贷款保证的关键。实践中,法院通常以抵押物即住宅是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为由裁定中止执行直至终结执行,这就使银行本来很安全的贷款成为不良贷款,严重危害了银行的合法利益。另外,由于这种情况的执行很复杂,存在一定难度,而且又没有相关的规定对“生活必需品”加以详细具体的说明,使法院有充分理由不予以受理银行的执行申请。于是当抵押物为住宅时,往往是胜诉后无法执行,最终出现诉讼中胜诉的银行在实际中却败诉的怪现象。

为此,在现有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贷款方,银行更应该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我认为,这种贷款关键是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确保住宅抵押值充分。在个人贷款业务中,涉及住宅抵押的均规定了一定的抵押率,这不但是对房屋贬值风险的防范,也应是对执行风险的防范。如果房屋实际价值大于抵押值且超过部分充足,那么银行就可以用超过部分购买相应价值的房屋,从而保证抵押还款义务的履行,即以小房换大房的办法。这样,不但可以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而且银行的贷款也可以得到清偿。

(三)因司法机关造成的“执行难”

“执行难”一直是国有商业银行在取得金融纠纷案件胜诉后,面临的重要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后,往往面临“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的局面,这对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管理极为不利。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案件胜诉后,真正裁决执行的很少,风险仍得不到降低;另一方面,债权人为追索到期债务,诉讼保全追索清偿,资产风险管理的费用大幅度上升,使做为债权人的国有银行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对违约者不,害怕失去时效,债权无法保护;提出诉讼,又担心只会加大成本、不见收益。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管理也就失去将金融纠纷诉诸法律保护的动力。以企业破产为例,破产企业的实有财产价值往往是低于财务报表帐面价值30%-50%左右的价格评估,财产处置后破产企业按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税金、债务的顺序清偿,一般没有剩余可供偿还债务的资金,在破产案件中,许多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案件的债务受偿率是零。由此可见,尽管国有商业银行胜诉,但资产的风险却因为法院“执行难”无法得以降低,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目的随之落空。然而,如果失去了法律作为最后救助手段,整个银行业务也就无法作到规范化、法制化,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就无法再对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为此,必须加大法院对案件判决的执行力度,对法院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给予规范引导。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贷风险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最大经营风险,为了适应法治社会的市场竞争,银行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客观上虽具有不可避免性,但风险有高低之分和大小之别。只要全社会高度重视,国有商业银行认真对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化解措施,真正做到未雨绸缪和防患于未然,就完全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是商业银行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保证。建立健全社会法规体系,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逐步形成有法、知法、守法、执法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良好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毋庸置

注1:中国工商银行风险管理部、《资产风险案例选编》、P220

也是国有资产。司法部门要本着对国有资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配合国有商业银行依法清收企业逃废债贷款,依法维护国有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并及时追缴不法分子套取、诈骗、贪污的贷款,把存量贷款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同时要把新增贷款发放和收回的全过程置于法律的监督与保护之中,并向商业银行提供必要的司法帮助和法律咨询,使其尽快完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求得理解与支持,依法坚决抵制企业不规范破产行为,有效维护正当权益。对以往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有效法律文件不全的贷款,应及时补充完善手续,依法追偿受偿资金,尽量减少贷款损失,提高贷款受偿率。对经营难以为继、有破产迹象的企业,应密切关注动向并提前介入,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资产保全。同时应增强法制观念,完善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堵塞法律漏洞,防止新增贷款出现法律方面的问题。

信贷业务论文篇4

一、目前农发行开办的主要商业性信贷业务品种

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主要是粮油业务和棉花业务两大类。一类是粮油类商业性贷款,主要包括:粮油流转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种用大豆贷款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等。再就是棉花商业性贷款,主要包括:商品棉贷款、棉花良种贷款、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及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等四大类。

流转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农发行开户,自主从事粮食(含油脂)收购、调销、进口业务的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购销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各类所有制粮食购销企业。其具体用途分别是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以及粮食副产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以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用途分为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技改贷款。收购贷款和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收购或从粮、棉、油经营企业调入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相关且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要。基建技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对象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形式的用粮企业。具体用途分为:解决借款人直接收购粮食和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等等。

二、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并存市场定位问题的认识

首先,是农发行外部政策环境变化的需要。纵观农发行成立之后十年的具体工作实践,我们回过头对它的成长和发展进行重新认识,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农发行建行之初,外部政策环境固定,职责任务清晰,原有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都是明确的。但随着1998年国家粮棉改革政策的出台及不断深化,其业务范围和阶段性职能不断作出应对式调整,原来的职能定位逐渐从模糊不清发展到现在的重新寻找,运行十年之后,好像又回到了原地,不得不对农发行的成长和发展再一次进行审视和探索。应当承认,随着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粮棉改革市场化步伐的明显加快,农发行建行之初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已经有所改变,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和比重越来越小,商业性业务的范围和比重不断扩大,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已使农发行这一具有浓重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银行,不得不面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相对独立又相互兼容的境地,这是改革的必然。

其次,是农发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农发行要实行“三分、两减、一深化”,即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经营,深化改革、精简机构、减少行政色彩。其主旨是要求农发行在两类业务并存的前提下按现代银行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国务院对农发行提出的目标任务已非常明确,只有正确面对农发行既存在政策性业务,又存在商业性业务这个客观现实,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办行方向,在发挥好农发行政策性业务这一社会功能的基础上,毫不含糊地追求商业性业务的自身效益最大化。在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探索和实践在坚持政策性银行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建机制,在发展商业性业务,释放现代银行经营管理功能的环境中立规矩,在完成好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和谐发展的统一中营造环境。因此,要确保农发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去适应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共生共存的现状。反过来,两者只有共生共存才能为农发行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农发行延伸信贷支持环节,将粮食收购、存储和加工各环节的资金流转全部置于农发行信贷监管范围内,提高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成效,有利于农发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整体服务功能。

三、农发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的意义

在新的改革形式下,农发行在坚定不移地履行好政策性职能,办好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同时,适度、审慎地开展商业性信贷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国家粮棉宏观调控。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同政策性贷款一样,都是国家实施粮棉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和手段,只不过二者作用的方式和机制有所不同。随着粮棉油市场的全面放开,粮棉油生产、流通和加工转化已逐步呈现出产业化、集团化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粮棉油购销企业通过改革、改制和资产重组,从而实现一体化、产业化经营,有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已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起地方粮、棉、油储备和平衡市场供求的任务,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

此间,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调控粮棉油市场的载体,将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现有棉花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逐步扩展到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粮食加工骨干企业和其他粮食营销等企业。农发行通过发放商业性贷款对这些企业及时提供金融服务,为粮、棉、油的生产、流通、加工转化、技术改造以及生产基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将在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和产量,稳定粮、棉、油市场,确保国家粮、棉、油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国家“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商业性贷款支持的客户,除了依据市场状况自主经营粮棉的购销企业外,还包括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加工企业和其他企业。这些企业的业务一头牵着粮、棉、油消费市场,一头连着粮、棉、油生产,可以根据粮、棉、油市场需求,引导粮、棉、油作物的种植以及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内容等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但由于这些企业的低效、弱质,决定了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商业银行不会大量进入,只能由农发行对其提供商业性贷款支持,支持企业延长产业链条和增加附加值,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分享生产和加工环节利润,进而提高农民收入,同时,无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服务。

(三)有利于促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一是通过“扶优限劣”的信贷杠杆优化市场主体。成熟的市场是促进产业良性、健康、长效发展的前提条件,其中,市场主体是关键因素。在打破了对国有流通企业的垄断局面后,通过商业性贷款择优扶持,发挥对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筛选作用,促使经营规模较大、竞争能力较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主体能进一步发展壮大,对促进我国市场发育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对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信贷支持,促进各种所有制成分企业平等享有市场资金配置,有利于粮棉市场主体所有制结构的改善和优化。

二是通过对贷款的风险控制,促进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农发行对商业性贷款实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管理方式,尤其注重对市场价格风险的控制,使客户更加尊重与关注市场,注重对市场行情与走势的分析,逐步扭转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顾市场价格风险、盲目经营的状况,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机制作用。

三是通过商业性的市场设施贷款支持,加快市场硬件建设,促进市场体系完善。

四是有利于促进粮、棉、油的产、购、销相互衔接。目前,越来越多的粮食购销企业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加工企业和其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行了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其收购资金需求量大、季节性强,农发行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可及时解决企业购进粮食资金紧缺的问题,有助于粮食加工企业实现规模经营,有效促进产销区结合,减少流通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四、农发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存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从主观认识上来讲。农发行本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主体,政策性银行只有承担政策性业务才是它的初衷和本来面目。现在既让它承担政策性业务,又让它承担商业性业务,势必会走向两种可能,要么变得似是而非,要么同化为商业银行。政策性业务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商业性业务追求的是银行自身效益,两者既矛盾又对立,很难达到和谐统一。正是因为主观认识上的左右摇摆,造成了具体工作实践的举步艰难。

(二)从基层行目前的具体工作实践看。以夏粮收购为例,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收购、由地方落实利费补贴和价差亏损的地方调控粮收购,贷款政策已非常明确,按计划供应,足额提供贷款;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支持方式,由于是重新拓展业务,贷款政策也比较明确,按风险管理的规定运作,但除此之外的中间一大块商品流转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说它是政策性,但基层行首先必须考虑市场价格因素带来的贷款风险,对企业也提出明确的防范风险条件,要求办理资金抵押、规定自有资金比例和风险保证金比例及信用等级程度等等,这些都应该是商业性业务的经营要求。说它是商业性业务,又没有完全按经营性贷款的要求来操作,在具体执行中却有许多政策性痕迹,农发行要防止出现空白点,要防止农民卖粮难,担心粮食企业收不上粮,政府有压力、有怨言,害怕农民因卖粮难告状,新闻媒体曝光,农发行既想争取自主发展的空间,又怕触及政策风险挨板子,处于两难境地。在粮棉市场已经全面放开的情况下,让农发行去承担非市场因素的政策意愿,显然对农发行有失公允。

(三)在处理商业性业务的实际操作方面,农发行与被支持对象在观念上产生错位,难以对接。经调查得知:由于多年来受粮食敞开收购,农发行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即“收多少粮棉、贷多少款”的影响,长期以来给地方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及购销企业产生一种错觉,农发行成了为粮棉企业无条件提供贷款的工具,以至于在粮棉市场、价格、收购全面放开的今天,个别地方政府的市场意识没有完全觉醒,对农民卖粮仍存有大包大揽思想,生怕粮农卖粮难,农民有意见。而对粮食购销企业,则长年处于国家粮食政策保护之中,缺乏自我完善能力及与个体粮食经营者的竞争能力,不能及时树立或难以树立起必要的市场风险意识,以至于农发行在对粮食企业进行商业性贷款支持时,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贷款方式,购销企业一时难以理解和接受,总认为贷款门槛抬得太高,再加上外部环境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农发行在支持收购时往往在不自觉中接受了被告的角色,成为“代人受过”的对象。

(四)受政策环境影响过大,在完成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和谐发展中,没有自己驰骋的空间。从近十年的运行实践得出的感触是:农发行的成长和发展受外部政策环境影响之大,超出所有任何一个行业,既受“三农”政策大的影响,又受粮改政策的具体影响,还受国家和地方财政政策的牵制。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商业银行法》在营运中进行自我保护,农发行只能依据国家粮改文件和政府的意愿。从这一层面上讲,农发行的发展权没有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五、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信贷管理模式。逐步改变原来的政策性银行信贷管理的老模式,真正参与到企业改制及经营当中去,实行既严格、统一,又灵活、全面的信贷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信贷资金的风险防范预警,建立和完善全程参与、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信贷管理机制,将风险关口前移,并不断提高风险防范和调控能力。

(二)探索和建立以效益为导向的资金优化配置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商业性贷款业务,依据各基层行的经营管理、风险防范能力等择优配置,对不良贷款实现“双降”的给予资金倾斜。同时,强化信贷资金与信贷计划的衔接,适度加大资金调控力度,引导资金向高收益、低风险区域和优良信贷业务品种流动,达到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的目的。

(三)加强和完善信贷管理,努力防范新增贷款风险。对潜在风险较大的贷款客户,要果断制定和采取收贷退出措施,有效规避贷款风险。要建立贷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检查评价,重点对商业性贷款开展贷后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信贷业务论文篇5

(三)贷款的“三查”制度执行不力贷款发放流程上,现实工作中业务经理执行贷款“三查”制度不力,“三查”工作也做得不够深入和细致,普遍存在“三查”制度流于形式情况:一是针对贷前调查环节,银行没有建立系统的量化客户初选标准,没有根据其预测的现金流方式筛选信贷客户,没有对定性信用评级因素的相关量化标准的使用、调整进行实时监控;信贷业务人员往往轻易采信和运用企业客户提供的文字材料和数据,没有按照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管理要求进行整理、使用,只做表面文章,对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了解不够深入,贷款人信用评级的主观随意性大。信贷客户信用控制测算量与实际情况出入大,不能达到控制信贷风险的目的;二是贷款申报、审批和发放仍有不足。商业银行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定价方式,不存在根据企业信贷风险状况而制定的信贷最低价;信贷资产准入条件仅包括申报文字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实际贷款业务发放中缺乏对贷款客户是否能够真实履行贷款合同的有效监督手段;三是在贷后检查环节中,信贷业务人员往往只侧重于企业客户提供的静态的书面材料,缺乏对企业客户实际的动态变化情况应变能力

(四)信贷风险管理基础薄弱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还存在着多处比较薄弱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经理提供的企业财务数据不真实导致的部分客户的信用评级授信资料没有可信性。

2.信贷档案资料不规范,业务操作中相关法律审查手续及贷款前提条件落实不及时,影响了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目前各商业银行实行的信贷责任人制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不能够详细、明细的认定责任。

4.信贷风险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仅停留在口头、文件及会议上,没有落到实处的现象时有发生。

5.信息采集手段难落后,难以从整体上把握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现有风险预警系统反应迟钝。

6.普遍存在贷后管理轻实质,轻质量,重形式的现象。贷后的借款用途检查流于形式,没有起到贷后检查的作用。

7.逾期贷款催收不及时、清收力度不够,资产保全工作不到位。

8.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不仅停留在企业客户观因素,对银行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流于形式,处罚难度大,不能形成良好的信贷风险约束机制。

(五)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的方法存在误区我国各商业银行目前使用的贷款质量分类方法主要强调技术层面上的要素,忽视了全面的系统性的规范化的分析。信贷质量分类结果的认定及审批过程中,主观、盲目的判断取代了对客观事实的分析,导致信贷质量分类陷入以下误区:

1.将时间判断作为信贷质量分类工作的重要依据。业界普遍将尚未到期的贷款视为正常的贷款,然则事实上贷款是否逾期与逾期时间的长短难以全面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情况。

2.把主观意愿当作信贷风险分类情况的主要依据。信贷风险分类认定过程中,大部份环节必须由业务人员来进行主观判定。现实工作中存在分类人员仅凭主观意愿,随意做出分类判定,完全扭曲信贷风险分类的实质,从而忽略了分类引导相关人员注意影响贷款偿还的主要因素。

3.误将信用评级等同于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一般说来,银行贷款还款的可能性与客户信用等级成正比,信用等级高,信贷资产分类结果优良的概率自然大,但二者之间仍存在诸多不同。信用等级的评定主要侧重于对企业客户的历史工作业绩进行回顾和考察,并且局限于对借款人自身的评定;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则侧重于评价具体某笔信贷业务的风险情况,除了要关注借款人本身还款的可能性之外,还要考虑外部支持因素,现实中常常出现还款能力与信用等级相背离的情况,故而仅以信用风险评级代替信贷分类,在一定程度上会掩盖信贷资产清偿的本质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改进对策

(一)重新整合信贷风险管理各部门的职能各商业银行应在现有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上,从风险全过程控制角度出发,明确各科室职责,重新整合涉及信贷业务流程的各部门的职能,具体情况如下:

1.由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的个人金融部、公司业务部和下属支行业务经理,切实负责各类资产业务的营销和贷前调查,切实做好贷前调查工作。

2.风险审批部门主要为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资产业务的准入审批,由专人负责其对辖属机构申报的信贷客户进行评级和授信审查、贷款审批。

3.贷后监督检查中心从个人金融部及公司业务部中独立出来,专门负责风险检查及贷后管理,对贷款的实际用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抵押物的变现价值等要素进行跟踪、分析,定期对信贷档案进行合规性检查,便于及早发现问题,将风险端口前移。

4.人力资源部门把信贷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纳入业务受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及客户经理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增强业务负责人的主观能动性。

5.建立独立的风险处置管理中心,切实做好关注类及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工作。

6.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做好辅助、保障工作:财务管理部、监保部及信息科技部等部门要及时做好数据信息收集工作,办公室档案中心要及时将信贷档案整理、归档并入库,做好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清查工作。

(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人力资源问题是银行业务发展壮大的最核心问题,。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要想得到健康、快速、持续性地发展,必须要打造出一支素质过硬的专业信贷人才队伍。

1.要深刻理解做好信贷业务的关键是要做好人才保障。要将人才培养工作列为重中之重,从本行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业务发展进行合理规划,要确保信贷人员在数量和业务配比上能支撑本行业务的良性发展。

2.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要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策与理论相对应”的基本原则,对分支行基层的信贷工作人员,有目的地、连续地进行业务操作技能、信贷业务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切实业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同时要充分利用总、省行及外部监管单位提供的培训资源,加强有关信贷政策、制度、风险分类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三)完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完善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能够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有效防范风险。对信用不良企业及时、充分地在全系统内沟通,起到预防作用。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常常出现风险反应滞后和风险判断表面化的现象,各商业银行迫切需要解决加强风险预警功能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健全信贷风险管理制度。首先,要建立建全贷前审查机制,目前的信贷审批过程中,业务审查人员的工作主要是建立在针对客户分析的调查资料上,如果调查资料有问题,后序的工作都是徒劳。对调查资料上的信息的来源渠道进行审查,有利于开展后序工作。各家商业银行可以规定在贷前调查时要对相关信息的来源渠道进行审查,并在有需要时进行实地走访。还要通过面对面方式进行沟通获得的与企业各级管理者相关的资料做好书面访谈记录,同时要求签字,并将该访谈记录作为信贷档案保管。其次,要完善信贷检查监督制度,建立信贷检查报告制度,信贷检查人员按月根据检查情况报告,对已经出现或预计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提示,并对违规人员及行为进行通报并记录。监督检查人员要根据信贷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纳入其绩效考核当中。

2.改进风险预警分析技术。一是要加大定量分析的比重:科学研究表明,合理的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的比重不应低于50个百分点,为达到预期效果,定量指标比重可以提高到67个百分点以上。二是要提高定性分析的质量:要将定性分析和简单的主观臆断区分开来,充分利用统计手段消除定性分析中的主观成分,尽量降低偶然因素等对预警分析的结果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定性指标的细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主观判断出现失误的概率。

3.加强系统性风险预警分析。通常采用的风险分析手段往往仅注重客户经营业绩情况,这种方式极易被不切实际的数据误导,并会大幅降低其对未来风险的预警功能,从而造成风险甚至损失已经形成时才进行应对。切实可行的客户个体风险预警应更注重对宏观层面的因素实施监测。期间要重点考虑国家相关政策及专家的指导意见,强化风险预警体系的有效性。

信贷业务论文篇6

二、信贷资产审查的内容

一是审查贷款业务的开展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原则,有无盲目追求盈利,将贷款投向高风险、高回报领域,如集中对市政建设项目、房地产行业发放贷款。二是贷款发放的审批是否严格按照授权,有无越权放贷,有无先放贷后审批情况,是否执行审贷分离。三是贷款的发放规模各年之间是否稳步增长,是否一味扩大贷款规模,导致贷款风险过大。四是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集体土地使用权等无效抵押物。五是贷款分类是否真实、合规、准确,有无虚报贷款质量。六是对不良贷款的管理是否做到部门专管、风险识别、及时处理,贷款界定、转账、核销是否合规。七是根据贷款分类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是否充足、合理,是否与贷款变动情况配比合理。八是对关联方发放贷款是否严格按照规定并实行有效控制,有无放宽贷款条件,放贷规模是否超过银监监管额度。九是审查贷款集中风险,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及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总额三项指标是否超过银监监管额度,是否存在关系密切的贷款客户之间互保获取贷款。十是贷款利率是否执行国家规定,有无因盲目追求利润,擅自或变相改变利率。

三、信贷资产审计的基本策略及其方法

定期、严格地评价贷款质量是商业银行管理当局的责任,而公允地评价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是否符合执业的审慎原则,则是审计的主要责任。因此,审计应特别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内控系统是否健全可信,采取分析性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对信贷资产的审计,不仅包括对各项贷款的审计,而且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信用卡以及应收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或有资产的审计。

(一)样本的选择

贷款审计目的是为了确认贷款的真实价值,可运用判断抽样方法,抽取风险点贷款样本,确认其可能损失的程度,谨慎判定贷款的真实价值,防止重大信贷风险。选取样本时应当做到:1.样本要有一定的覆盖率,达到总体评价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效果。若贷款质量较好,样本可少些;反之则多些。2.样本要根据贷款风险类别及重要性水平选取。对于行业风险较大的贷款及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样本可多选些。3.样本要有代表性。对贷款的抽样可以从对期末贷款余额各项分类内容的分析出发,以不同的角度作为切入点抽样。

(二)符合性测试

在全面了解商业银行贷款的基础上,正确评价贷款控制制度,判断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确定审计重点,准确把握审计方向。

内部控制测试时,1.通过询问等方式,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和会计人员询问,了解商业银行对贷款控制的环境及程序等的情况,取得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报告、当地银监局现场检查报告等记录,从而确认内控制度和程序的设计是否合理,能否有效发挥和控制风险。

2.执行穿行测试,即抽取若干笔具有代表性的信贷交易,对其各控制点进行测试,审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是否取得预期效果,是否实际发挥作用。测试的重点内容包括抽查计息清单,抽查贷款档案中有关贷款客户资料、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审批文件、担保抵押文件等资料是否与信贷系统记录情况保持一致;获取关于贷款五级分类的方法,检查实际贷款五级分类是否按规定方法进行;检查计息清单中计息范围和利率是否正确,计算是否正确。

在内控测试的过程中,通常将贷款审批程序的评审作为测试的重点领域,其主要内容有:

(1)贷款的审批是否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超过额度的审批权限未明确、化整为零或未经信贷调查即进行审批的情况。

(2)是否有效执行审贷分离原则。审查商业银行是否设置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这三个不同的岗位,是否保证岗位之间的独立性、是否相互制约。

(3)是否要求和保证信贷人员进行充分的贷前调查。

(4)贷款发放是否符合信贷政策。是否充分分析企业的资信状况,防止恶意骗取商业银行资金的重大事件的发生,保全商业银行资产。

执行内控测试后,依据测试结果确定审计实质性测试重点。对内控制度评审结果是健全有效的环节,可降低抽查比例,反之则重点抽查。

(三)分析性测试

贷款质量审计以贷款数量为基础,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熟悉贷款总体状况和结构,发现贷款内在风险,进行历史数据比较、同业比较和贷款投向结构分析,从贷款各要素及结构中发现投向规律,比较各分类之间合理性,以此作为审计重点,获取证据。

1.分析性测试方法。

(1)比较分析:

一是同期比较分析。审查贷款质量、贷款行业投向变化趋势,若变化趋势与同期当地经济变化大体一致,则属正常;反之,要做进一步分析。二是同业比较分析。对同一组经营规模类似、性质相同的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比较分析,比较经营业绩差距是否过大,若差距大,则分析成因。

(2)比率分析:

将商业银行五级分类贷款、投放行业类贷款、担保方式类等分类贷款余额分别与全部贷款余额作比较,审查各类贷款的风险权重及其分布。

2.在分析性测试中,需特别关注的方面。

(1)审核不良资产率是否不超过监管限额,不良贷款率是否不超过监管限额。

(2)授信客户的集中度:

一是获取单一客户和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授信及贷款余额情况明细表;二是查验贷款客户与其贷款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公司之间互保;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对集团外公司是否存在债务担保情况,分析其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归还是否构成风险。三是审核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是否不超过监管限额,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是否不超过监管限额,前十家客户贷款总额是否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监管限额。

(3)对关联方授信的检查:

一是获取商业银行关联方清单、关联方贷款授信及贷款余额情况明细表。二是以关联方客户贷款为抽样样本,查验商行发放关联方贷款授信额度及其额度使用情况。三是检查是否遵守商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规定。四是关注关联方对其他公司实行债务担保的情况,分析其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归还是否造成风险。五是将关联贷款与非关联贷款条件进行对比,是否存在放宽贷款条件情况。

(4)不良贷款结构分析:

从定量的角度揭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区,例如进行行业投向分析、品种构成分析,揭示不良贷款行业分布和品种分布,从而发现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高风险区域。

3.在运用分析性测试时要关注:

(1)信息来源具有可靠性。

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决定着审计证据质量的高低,目标依赖于商业银行计算机信贷系统对数据录入的正确性以及数据计算的准确性。

(2)信息具有相关性、可比性。

分析性测试的资料必须具有相关性和可比性,从贷款各要素的内在联系中比较,捕捉有用的信息。

(3)分析性测试结果具有可靠性。

由于分析性测试存在固有限制,对于重要项目应同时实施其他程序相佐证。

(四)实质性测试

对信贷质量的实质性测试,有赖于信贷内控的健全和有效控制程度。实质性测试的目的在于用取得的审计证据验证贷款业务的真实性、贷款质量的准确性。审计应从各要素之间存在的联系中去发现所需的有关贷款证据。

1.获取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系统中的贷款数据,核对与财务系统是否一致,编制贷款汇总表,反映贷款结构全貌,指引实质性测试方向。

2.核对有关账目,审查贷款的真实性。检查会计总账信贷部门台账,查看与部门统计报表是否一致。追查借款合同、借据、会计科目,审核所发生的贷款入账的及时性、完整性。

3.发函询证,核实贷款余额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4.获取当期核销贷款清单、当期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清单,检查当期核销的管理当局审批文件或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检查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5.复核银行利息收入的确认。

针对利息收入的真实性、合理性的实质性测试,可以通过将匡算的平均贷款利率结合商业银行当地特色,与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基本贷款利率进行比较分析,如发现有上下浮动较大的贷款利率应进行进一步审查分析。

6.如有贴现业务,需要关注:是否在期后已贴现给央行;检查贴现利息收入是否按收益期递延计算,复核计入当期收入及递延收益余额的正确性;贴现业务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相关票据实地盘点;对期后已托收及转贴现的票据进行期后审核。

7.如有进出口押汇业务,需要追加特殊查验程序:审验有关的押汇合同和单证抵押情况;检查进出口押汇利息收入是否按收益期递延计算,复核计入当期收入及递延收益余额的正确性;审验押汇的期后收回情况。

四、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专项审核

银行资产质量的好坏是关系到银行生死存亡的关键。资产质量的重点也就是贷款质量。中国人民银行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至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已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采用“五级分类法”(即贷款风险分类法)对银行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三类为银行不良贷款。

(一)对贷款进行分类审核,应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1.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2.贷款客户的还款记录;3.贷款客户的还款意愿;4.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5.贷款的担保;6.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7.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对贷款进行分类审核认定时,要以评估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贷款客户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信用评级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不能用其代替对贷款质量的分类。

(二)五级分类复核方法

对商行贷款五级分类审核的前提是商行能够定期收集到贷款客户报送的真实、合法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从获取的资料中,结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风险缓释条件等综合因素,重点分析贷款客户财务实力、现金流量、抵押品价值、还款记录、还款意愿,综合判断贷款客户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和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程度。总之,企业财务分析是审核五级分类的核心。

在审核实务中,对获取的贷款业务汇总表进行分类汇总,以不同的角度作为切入点,例如单一客户贷款金额的前十名、五级分类上调类贷款、特殊行业贷款等,对贷款进行抽样。然后从每笔抽样样本贷款入手,对商行贷款五级分类进行重新认定。

在重新认定时,应特别关注:

1.关注重复出现的贷款客户及相关联的贷款客户。

有的商业银行为避开各种限制,对同一贷款客户采用分次形式发放贷款,或通过贷款客户的关联企业分户发放贷款;有的商业银行为完成某些经济指标,会采用借新还旧形式,造成虚假还贷还息;有的商业银行通过多次更换借据,将不良贷款从形式上变成正常贷款。这些做法违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重影响了信贷资产的质量。对正常贷款进行审计时,应高度重视重复出现的贷款客户和与其相关联的贷款客户,获取并审阅相关法律性文件,延伸相关单位审查,防止正常贷款中存在风险和违法违纪问题。

2.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3.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1)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商业银行债务的嫌疑。

(2)借新还旧,或者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3)改变贷款用途。

(4)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5)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4.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1)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商业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5.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6.贷款客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可作为参考依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联网系统查见贷款客户在他行贷款情况,通过显示的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状态信息作为判断五级分类的依据之一。

五、关注不良贷款的审核

统计2007年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如表1所示:

(一)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管理薄弱。

2.贷款过度集中,结构不合理。

3.借款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导致贷款难以收回。

4.宏观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因素导致贷款损失。

5.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借贷人逃废商业银行债务比较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贷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与商业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恶意骗取贷款资金。

6.受经济体制和金融会计制度的影响产生不良贷款。

(二)审核不良贷款时应关注的主要内容

1.损失贷款的金额、结构以及形成的原因和责任。查清确已流失、无望收回的损失贷款的金额;查清损失贷款造成的应收利息坏账金额。对损失类贷款的审核,要延伸到贷款企业逐笔调查核实。

2.在查清不良贷款数量的基础上,查清次级、可疑类不良贷款在各行业的分布结构及其所占比重。对形成不良贷款比重较高的行业,商行要总结其形成原因及盘活信贷资产的有效途径。

六、复核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银行贷款发生呆账不可避免,但银行的呆账应控制在同业公认的水平内,特别是要控制在银行风险承受能力之内。商业银行不仅要能识别贷款业务活动中隐藏的风险因素,更要对风险导致的后果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贷款准备金制度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方法。商业银行是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对商业银行的安全性、稳健性及盈利性有重大影响。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的有关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在提取一般准备金以外,按照五级分类的结果,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按2%、20%、50%和100%的参照比率计提专项准备金。实际执行中,要考虑监管要求。

审计应协助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合理、充足地计提呆账准备,并将已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比例控制在监管提出的参照比率范围之内;指导商业银行逐笔分析每笔贷款业务的可收回性、可收回金额和预计收回时间,折算为净现值提取个别贷款呆账准备。

一般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覆盖率不应低于不良贷款金额的100%。

总而言之,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审计是整个商业银行审计中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充分掌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和发展方向,通过各种手段的对外延伸和印证来发现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中存在的问题,以揭露问题、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同时,审计中应不断改进审计方式和方法,充分利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的优势,不断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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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论文篇7

银行从前台采集数据,将其汇入数据仓库中,用于更深层次的数据挖掘。一个完整数据仓库至少应该包含这样几类信息:

客户基本信息。为了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跟踪,必须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广泛的收集和掌握。

银行账务及信贷合同信息。为了对复杂的账务处理进行抽象和简化以进行分析,必须对客户的开户情况和银行内部历史的会计分录进行对应和参数化。并实现信贷整笔业务从申请、审查、评分、审批、发放到回收的全过程电脑跟踪。

担保信息。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担保和收取担保品是缓解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数据仓库中必须建立有关担保和担保品的相关信息,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

清偿数据信息。这一部分信息应该提供客户的债务结构和历史违约记录,包括违约类别、违约日期、违约本金、违约前利息以及清偿时间、清偿费用等。

数据研究

在数据仓库的基础上,应该对这些大规模的信息进行利用,这才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最终目的。数据分析不仅仅可以用于风险的度量,还可以用于客户价值发现。它包含这样一些内容

客户信用评价。针对零售业务的信用风险,西方商业银行多信奉“dataisking”(数据就是一切),普遍采用的方法是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信用评分(creditscoring)。在已有的数据系统的基础上,通过模型分析开发,刻画客户。

担保评估系统。该系统定位于担保方和担保品的数据采集的基础之上实时监控及风险分析。既要能完成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又必须完成对担保品价值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数据挖掘。金融事务需要搜集和处理大量数据,银行必须整合自己的客户档案和数据库,这种整合纪录银行各部门、每个人所接触的客户资料并进行统一管理的做法是客户信息管理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则牵涉到银行客户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即以客户对银行的利润贡献度为主要依据和标准,分析、评定不同层次客户的价值度,为其提供相应的价值服务,从而全面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差距分析

我们和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差距并不在计算机硬件系统上,而是在数据基础,在风险分析方法上。制约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的软肋首先在于数据基础,缺乏数据基础,进行任何风险规范化管理和风险量化都是在沙上筑塔。在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上,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经验。

其次,应该实现内部的信息共享,在内部互联网上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其实几乎所有的国内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了对于零售客户的信用评分机制,已经包含了许多客户基本信息,然而数据系统却不能很好为一线的客户经理提供足够的支持。因此工农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个人信用评分系统,但是却无法将个人信用评分与特定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联系起来。该系统主要由客户经理录入和更新信息,由风险控制人员维护,其数据的及时性和动态性达到相当好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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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论文篇8

由于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是有益的[1][2]。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摒弃金融管制或者金融抑制政策的做法,加快对本国金融部门的改革和开放,以促进金融发展。这些努力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外资银行进入管制的逐步撤销,从而使得外资银行在发展中国家的进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同时也引起了广泛的理论与政策争论。

在关于外资银行进入利弊得失的众多争论中,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一国总体信贷水平尤其是对东道国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水平的影响的争议格外引人注目。当然,这一方面是由于外资银行在这些发展中的东道国信贷市场上不断提高的市场份额所引发的人们的推断,正如表1所示,在2000-2004年外资银行的信贷增长率在除泰国等受东亚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国家以外的主要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保持在高位水平;另一方面是由于东道国的中小企业的确在这些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现实中在发展中国家融资困难恰恰是制约这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障碍,如表2所示,通过对国际金融公司针对80个发展中国家的问卷调查的分析,发现融资困难在制约各类规模企业成长的11个关键障碍排序中排名都非常靠前,针对中小企业的情况更是如此,其排名仅次于税收和管制因素处于第二位。

支持外资银行进入的人认为,外资银行拥有先进的技术和监管手段,有助于增进国内银行市场的竞争进而增加信贷的可得性,并能够比国内银行能够更好地实现规模经济和风险的分散化[3][4]。而反对者则认为,由于距离等方面的缘故,从经营策略上看,刚刚进入某国的外资银行往往将其经营对象瞄准东道国的三类目标:跨国公司、本土大公司和本土高价值人群,即所谓的“摘樱桃”效应就是对这种经营特点的最好概括[5]。进而,东道国国内的中小企业是难以获得外资银行的信贷服务的。与此同时,东道国国内银行也不能够弥补这一不足[6]。因为国内银行此时正面临着外资银行的巨大竞争压力,自身正经历着经营成本提高,盈利空间缩小的困境,从而使得这些银行很难抽出精力去给那些经营规模不大、贷款需求零星分散、信用不健全,且抵押品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由此,外资银行的进入并没有解决长期以来就存在的中小企业贷款问题,相反,却有可能加剧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而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对外资银行仅仅将其经营对象瞄准高端消费者是否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还尚无定论[8]。实际上,只要国内银行能够继续贷款给信息更加不透明但获利颇丰的企业,就不会存在社会福利方面的损失,并且外资银行的进入将导致一个福利增进型的市场分割格局。而另一方面,如果外资银行进入的结果是将一部分国内银行驱逐出国内信贷市场,导致很多信息不透明企业的融资受到约束,总的信贷总额就有可能下降,能够获利的投资机会将会丧失,社会福利就有可能恶化。

对上述情况做出理论解释正是本文的工作。本文在拓展的Stein[9]和Detragiache等[10]模型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解释外资银行进入和国内信贷供给水平的模型,从市场均衡结果、社会福利、成本效率等几个角度对外资银行进入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影响进行分析,以期对中国今后的银行部门进一步的开放改革有所启示。

二、相关文献综述

在一个信息完全的完全竞争市场上,外资银行在发展中国家的进入无疑具有福利增进的效果。这些银行拥有先进的技术、更多的分散风险的机会和良好的公司治理,因而能够以更加优惠的利率向企业提供信贷并增加整个市场的信贷容量。然而如果银行对借款者质量的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的,银行就必须对各个借款者进行甄别和监督。如果外资银行仅仅在监督信息披露较好的借款者方面拥有优势时,外资银行进入对信贷可得性、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可能就是混同的。

1、理论研究方面。

Stein[9]建立了一个理论模型,用高层管理者和基层信贷员之间的距离约束(包括文化和地理两个方面)对外资银行在信贷决策上的谨慎行为进行了解释,认为正是这种距离约束导致了对信息更加不透明的中小企业的贷款的减少。Detragiache、Tressel和Gupta[10]的理论模型认为在监督高端借款者上拥有优势的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使该部分借款者获益,但其进入可能恶化其它借款者的境况并且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降低,另外该模型还表明如果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越大,则该国对私人部门的信贷就越少。Petersen和Rajan[11]从关系型信贷的角度研究了外资银行进入对总信贷水平的影响,认为伴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市场竞争会加剧,以往建立起来的关系型融资关系会受到破坏,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会降低,社会的总信贷水平也会下降。但Dell’Ariccia和Marquez[12]通过建立一个理论模型却得出了恰好相反的结论,认为当国内银行面临着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时,国内银行会通过向建立了关系型借款关系的客户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使得市场的总体信贷水平上升,所有借款者都将从外资银行的进入中获益。国内王博[13]根据转型时期我国银行和企业的基本特征,建立了一个包括家庭-企业-银行的三部门两期模型,讨论了单纯的贸易部门开放以及贸易和金融部门的同时开放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不同效果,认为允许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增加总体信贷水平和中小企业的信贷可得性。

2、实证研究方面。

一方面由于外资银行的进入会直接增加一国的信贷水平,另一方面由于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国内银行信贷影响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国内总信贷水平的影响呈现混同性的特征。一项关于企业家的调查研究表明,伴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企业的信贷约束水平将会降低[14]。Giannetti和Ongena[15]对东欧国家的研究同样表明,外资银行的进入使得所有的企业都会获益,虽然信息透明度较高的大企业的获益更为明显。Papi和Revoltella[16]的研究发现,外资银行的信贷主要是提供给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因为对当地私有部门信息的评估非常困难,很多企业缺乏透明性甚至无法得到相关信息,外资银行通过“摘樱桃”行为,挑选最优质的借款人,尤其是来自母国的公司.Clarke等[17]对拉丁美洲国家信贷行为的研究表明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相比在平均水平上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更少,虽然这在拥有较大外资银行份额的国家并不是事实。Weller和Scher[18]利用BIS的银行业统计资料,对107个发展中国家1985-1997年间的外资银行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整理,结果发现,虽然有些国家在外资银行进入后,其国内信贷有所增加,但另一些国家则相反,与外资银行的进入并行的现象是东道国国内信贷的减少。在最近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中,Detragiache、Tressel和Gupta[10]表示在一些贫穷的国家,外资银行参与程度越高,对私人部门的借贷愈少。外资银行渗入愈多的国家,信贷增长愈慢、信贷的可获得性降低。但是,他们没有发现外资银行在新兴市场经济中存在这种负面效应。其它关于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借贷行为的国别研究包括Bhattacharaya[19]研究了巴基斯坦、土耳其和韩国的国内银行市场,结果表明允许外资银行进入能够增加国外资金对国内项目的资金资助。Goldberg,Dages和Kinney[6]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在阿根廷和墨西哥等新兴市场国家中,外资银行的信贷资金供给行为(包括在金融危机中)的作用。Haber和Musacchio[20]对20世纪90年代墨西哥经验的分析表明,伴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信贷尤其是私人信贷水平将会下降。Mian[21]通过对巴基斯坦8000多份商业贷款的调查研究表明,国内银行同外资银行相比对信息不透明企业的贷款更多,并且在收回违约债务方面的成功可能性更大。Gormley[22]通过对存在外资银行的地区和不存在外资银行的地区的借贷行为的比较研究发现,处于顶端的10%的企业将会从外资银行的进入中获益,而其它企业将经历大约7.6%的信贷可得性的下降。

本文将发展一个理论模型以解释在监督高端客户方面具有优势的外资银行的进入、对借贷市场均衡、信息不透明的企业的信贷可得性以及社会福利、成本效率的影响。

三、基本模型分析

1、基本模型构建

假设市场上存在两类行为人,一类是银行,另一类是企业,时期仅有两期。并且假设银行市场是充分竞争的,银行拥有充足的资金供给并且资金的供给成本被标准化为1。企业风险中性,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两大类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拥有好项目的企业,其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拥有硬信息的大企业hE,另一种类型是仅拥有软信息的中小企业sE,第二类是仅有坏项目的企业bE,并且我们假定这三类企业的在全部企业中的占比分别为,,hsbλλλ,则1hsbλλλ++=。同时我们假设企业类型是私有信息,也就是说每个企业都知道自己的类型,但市场上的其它参与者都不知道,且企业除了能在银行获得融资以外,没有其它的私人融资来源,银行可以提供无限的资金供给。拥有坏项目的企业在第一期拥有一个初始投资为1的项目,该项目在第二期会以概率bE1g>1>π获得收益bRE,假设,同时假设该项目具有负的净价值,即1bR>gRbgR==1bRπ<。由于企业的有限责任性质,则企业为其投资项目积极获得融资就极富吸引力。拥有好项目的企业、bhEsE都能获得收益相同、风险相同且从社会角度来看是有效的投资项目,项目在第一期的初始投资也为1,并且在第二期以概率1获得收益,R。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假设好项目和坏项目在获得成功时的收益相等,即假设①RR,但二者在获得成功的可能性上存在差别。

假设银行存在两种在事前监督企业类型的技术:一种是银行通过检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抵押品等会计信息来识别的硬信息监督技术,此时要花费成本,通过该技术银行可以将企业同企业hEhCbhEsE和企业区分开来,但该技术无法区分企业bEsE和E。为了识别sE和,银行还必须监督诸bE①假设好项目和坏项目的收益相等仅仅是为了分析上的方便,放松该假设不会改变模型的基本结论。如企业家才能等软信息,此时要花费成本sCbλ==ppr,且shCC>11(1)(π+.sEbE。

2、仅有国内银行的均衡分析

在项目开始融资的第一阶段,银行将为其潜在客户提供一系列利率和监督战略的组合契约,例如银行可以提供一个利率和无监督成本的组合契约、一个利率和仅监督硬信息的组合、一个利率和监督软信息的组合契约等等。而各个潜在的借款者可以选择一种银行提高的契约组合或者拒绝借款。此时将形成四种可能的均衡结果。

第一种结果为混同均衡结果。此时没有任何监督并且所有企业都接受这个结果。此时银行为了实现盈亏平衡所要索取的利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了让所有的企业都接受这个混同均衡结果,项目的收益必须足够大,即满足条件pRr>。并且没有其它更具吸引力的利率,由于监督企业硬信息比监督企业软信息的成本更低,因此满足该情况的一个充分条件就是:

1hhrc=+>(2)

当监督硬信息的成本相对于由于借款给拥有坏项目的企业所造成的潜在损失足够大时,该条件自动满足。

如果该条件不被满足,混同均衡将不是最终的均衡结果。银行将监督大企业的硬信息来吸引企业,并索取利率。而在企业能够将自己成功的分离出去的情况下,银行既可以通过监督拥有软信息的中小企业hEhEhrsEEhE并仅借款给sE企业,形成第二类均衡结果——分离均衡,也可以通过不监督拥有软信息的中小企业s,形成第三类均衡结果——和混同的准混同均衡。而在项目的收益不弥补银行监督软信息的成本或逆向选择的成本时,形成第四类均衡结果——借贷约束均衡,此时仅有企业获得融资。

当且仅当条件条件.1ssrC=+<sE满足时,银行监督软信息的均衡严格占优于sE和的混同均衡,其中表示银行同时贷款给bE.pr和企业的情况下为维持银行自身盈亏平衡所索取的利率。bE11.(1)(1)psbsbsbrλλλπππλλλλλ==++.++.(3)

对比式(1)和式(3),并且注意到0,10hhsλλλ>..>hE的事实,易证1shshλλλλ+>.,因此混同均衡的利率水平总是小于,因为在非混同均衡下类的企业被甄别出来并且被排除在混同均衡之外,此时银行必然要面对一个更加恶化的借款者的集合。pr.pr四种均衡的结果总结如下:A.混同均衡,如果pr>R且hrr此时为混同均衡,所有的项目都获得了融资,并且没有任何监督成本被支付。>B.分离均衡,如果并且.,hpsrrrr<<sEsrR<,此时均衡便是分离的,银行既监督拥有硬信息的企业又监督拥有软信息的企业hE,并且仅为这两类企业提供融资,企业在该情况下无法获得银行贷款。C.准混同均衡,如果,并且.,hpsrrrr<>sEsrR<,此时均衡是准混同的。银行仅仅监督企业并以利率借款给类企业,企业hEhrhE和则以混同利率从银行借款。D.借贷约束均衡,如果,并且,hprrRr<>.min[,]spRrr<,此时均衡为银行仅监督拥有硬信息的并向其提供借款,企业hE和都不能从银行获得任何融资。

3、允许外资银行进入的信贷市场均衡分析

考虑外资银行进入的情况,假定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相比由于拥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在监督拥有硬信息的企业上具有成本优势,用hEhCδ.表示,但由于关系型贷款、地理、文化、习俗等原因而在监督拥有软信息的企业sE上存在劣势,其成本用''''hCδ+表示,其中0,''''0δδ>>。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假定当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提供服务方面不存在差异时,企业会选择到本国银行借款。很明显,前面提到的四种均衡结果的结论依然成立,除了在的定义中将银行监督拥有硬信息时所花费的成本替换为hrhChCδ.,相应的其它情况亦是如此。由于外资银行的进入,拥有硬信息的企业以更大的概率被分离出去,混同均衡变得更加不可能。在仅有国内银行的非混同均衡中,由于结果不依赖,因此当这三个可能结果出现时参数取值并不发生任何变化。

下面让我们考虑信贷在本国银行和外资银行之间的配置。如果均衡结果依然是混同均衡,此时没有任何监督成本发生,则外资银行拥有的良好的监督硬信息的技术则是无关紧要的,所有企业将仅从国内银行那里借款,形成国内银行供给所有市场份额,而外资银行不提供任何信贷的结果,此时总的信贷总额为1。而在其它情况下,拥有硬信息的大企业,由于在外资银行处能够获得更好的贷款条件,将在外资银行处借款,而其它企业则在国内银行处借款。在准混同均衡条件下,总的信贷总额为1,外资银行所占份额为hEhλ;在分离均衡的条件下,总的信贷总额为hλλ+,外资银行所占份额为;而在信贷约束均衡D下,信贷总额为hλ,外资银行所占份额为1。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国内借贷市场的总体信贷水平呈下降趋势。实际上由于和hEE在各国比例上的异质性,这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至于一个国家究竟处于上述讨论的四种均衡结果的哪一个,则主要取决于监督成本的大小。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外资银行的份额越大的国家,国内的私人信贷就越少。

四、外资银行进入的成本效率和社会福利分析

1、成本效率与外资银行的进入

如果我们用管理费用(overheadcosts)来表示成本效率的指标,在外资银行的进入导致经济的均衡从混同均衡向其它均衡演化时,管理费用必然上升,然而这种上升却不一定是福利恶化的。考虑成本效率和外资银行进入的关系,该模型的结果仍然是模棱两可的。不同均衡类型下的成本效率与外资银行进入状况的关系可详见表3。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伴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如果经济的均衡是从准混同均衡向分离均衡演变,则监督成本就会上升。而随着外资银行的份额的不断提高,均衡将由分离均衡向信贷约束均衡演化,相应的监督成本则会出现下降。实际上,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的均衡位置的不同,我们无法就成本效率和外资银行进入份额的得出任何一成不变的确定关系。

2、均衡的福利分析

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初始均衡必然并非社会最优,那么外资银行的进入能否减轻市场扭曲,增进社会福利呢?结果是未定的,主要原因是在外资银行进入的情况下,拥有软信息的企业sE的境况不但不会变好,而且有时会变坏。

如果我们将社会福利定义为:社会福利=总产出-投资成本-监督成本。那么考虑非混同均衡的情况,伴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监督硬信息的成本由下降到hChEhCδ.,使得混同均衡对于不再具有吸引力,此时均衡结果是非混同的。那么伴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均衡结果能否发生变化呢,比如从分离均衡变为准混同均衡呢?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当混同均衡被排除掉以后,均衡结果将不再依赖于参数,所有最初的均衡结果是分离均衡的将依然是分离均衡,其它情况亦如此。对于企业hEhCsE和来讲,均衡支付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而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其支付了更低的利率,因此其境况会变好。所以如果初始均衡不是混同的,则外资银行的进入具有福利增进的效果,但福利收益的分配不是均匀的,它将被拥有硬信息的大企业所独吞。

如果最初的均衡结果是混同均衡,且监督企业的成本非常低,则伴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混同均衡将不再是最终的均衡结果。在监督拥有软信息的企业hEsE的成本也较低的情况下,均衡将由混同均衡变为分离均衡,此时类企业将不再获得融资,总的信贷水平下降,但其对总的社会福利的影响是模糊的。其大小取决于不借款给类企业的收益同监督其它企业所花费的监督成本的大小的比较。其中社会福利会下降的一个可能原因是监督成本可能会小于通过较高的成本对类企业的bEbEhEbE补贴。由于成本还包括了监督sEsEE类企业的的成本和考虑到类企业的项目获得成功后的租金所形成的机会成本,在条件下所发生的由混同均衡向分离均衡的变迁如果是社会最优的,那么就必须要求在监督硬信息方面的成本有一个较大幅度的下降。

在监督拥有软信息的企业的监督成本非常大且逆向选择的成本却非常小的条件下,均衡将由混同均衡演变为准混同均衡。此时将sE和类企业相分离将是无利可图的,总的信贷水平不变,而由于增加了额外的监督类企业的成本,致使社会总体福利水平下降。

在监督软信息的成本和逆向选择的成本相对于项目的总收益R都较大时,均衡结果将由混同均衡演变为信贷约束均衡,此时由于s和类企业都将不再获得融资,总的信贷水平必然下降,然而此时对社会总体福利的影响却是模糊的。其大小取决于不再为融资所获得的收益同监督的成本以及失去为bEhEsE类企业融资所获得收益的比较。实际上在监督拥有硬信息企业的成本很高时,将会导致社会总体福利的下降。

五、结论和相关政策建议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外资银行倾向于借款给拥有硬信息的大企业而不是拥有软信息的中小企业[14]。在本文,我们构建了一个解释外资银行进入效应的模型,结果表明:由于外资银行在监督硬信息方面具有成本优势,但在监督软信息方面处于劣势,伴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总的信贷水平、成本效率和社会福利有可能得到改进,但这种结果并不是自然而然就一定成立的。对于模型的某些参数而言,外资银行进入的“摘樱桃”效应可能会非常明显,而该效应会减少给中小企业的贷款,增加银行的管理费用并最终有可能造成社会福利的降低。

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东道国的国内信贷水平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它既可能带来信贷紧缩,也可能带来信贷扩张。在信贷紧缩情况下,外资银行进入在促进东道国国内银行改进经营管理技术,提高效率的同时,又很好的抑制了这些银行的盲目投资和信贷,因此,是有利于东道国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的。相反,若外资银行的进入仅仅导致更多信贷扩张作用和市场的过度竞争,则外资银行和东道国的国内银行必将一起陷入“扩大贷款—违约风险增加—不良贷款增加”的恶性循环中,使东道国的经济、金融领域出现过热现象,相应的金融体系则走向脆弱。

据此,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要解决在金融开放尤其是外资银行进入过程中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不仅要从增强中小企业实力、建立完善的担保和社会征信体系等增强中小企业自身资信水平的方面出发,还要考虑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背景,解决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的问题。不能仅仅采取国家信贷政策指导、政府政策鼓励等短期的强制性、半强制性方法,更重要的是要采取治本的策略,从解决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的成因入手,通过经济的或半经济的综合手段,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的外部市场环境,促进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主动向中小企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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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论文篇9

2.微小企业贷款困难的原因。

第一,站在微小企业的角度来说:首先,微小企业基础性资料或档案信息不明确。微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应该以贷款申请人的正常商业经营所形成的真实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在此之前,信贷人员需要深入调查,在申请者的经营场所直接获得所需信息,计算他们的销售情况、存货水平等,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财务状况分析其现金流和偿债能力,从而确定其是否符合贷款标准。但由于微小企业自身经营的不规范性,导致其基础性资料的缺失和相关财务数据的不准确,这些因素给微小企业成功申请贷款形成巨大的阻碍。其次,微小企业自身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少,资本实力弱。金融机构在为提供信贷业务的同时,不得不考虑其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微小企业盈利能力较差,自有资产较少,缺乏金融机构可接受的抵押物,加上微小企业的社会信用口碑较差,因而难以进行有效融资。第二,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一般将目标投放在大客户上,微小企业虽然在市场上比较活跃,但由于其贷款数额小,贷款次数多,因而贷款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本费用也比较高,据估计,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成本大约是大型企业的5倍,金融机构出于对其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不愿为微小企业提供贷款。对于银行贷款来说,银行要承担巨大的贷款风险,尤其是国有银行,一旦微小企业出现信贷风险,国有银行就不得不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总的来说,考虑到潜在的信贷风险,金融机构不愿向微小企业提供贷款。

二、各国有银行微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现状概述

早在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开始了加强微小企业金融服务这一战略性选择的尝试。近年来,工行稳步推进微小企业金融服务,并于此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中小企业融资户数约5万户以上,较2005年增加8900户;中小企业融资余额比2005年增加了3900亿元,达到14500亿元,超过全行贷款总体增幅水平。截至2007年3月末,在工行有融资余额的纯微小企业客户数量就有39683户,融资总额达2000多亿元。此外,工行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地中小企业户数和贷款余额占比甚至超过三成。一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将信贷服务对象集中于大企业大项目,但在2006年,建行小企业贷款增速达到26.4%,高于对公贷款平均水平13.9个百分点,其中小企业的贷款已经突破6000亿元,仅2006年前三个季度的贷款总额就已经突破了630亿元。截至2006年11月底,大部分的分行、总行均成立了小企业经营中心,大部分的分行建立了小企业中心,成立了小企业金融中心经营中心,专门为小企业提供服务。经过近年来的持续努力,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建行的主要客户,占全部信贷客户的85%以上。据2010年5月27日网易财经消息报道,中国交通银行已经在江苏省、浙江省、苏州、宁波四家分行试点推出微小企业信贷产品“创业一站通”,主推信用方式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此信贷产品将目标群体定位于处于创业初期、经营规模小、融资需求小、但能创造价值的各类微小企业,客户准入标准为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者企业年销售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法人小企业。这表明,微小企业信贷业务已在交行开始实施。2012年1月30日,经中国农业银行披露,截至2011年底,农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客户数超过4.5万户,占全行法人贷款客户数的60%;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5752亿元,比年初增加1141多亿元,增幅24.75%,比全行平均贷款增速高近12个百分点;全年累计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5281亿元。此外,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余额近1100亿元,惠及数十万小型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综上所述,微小企业信贷业务对各国有银行的利润增长功不可没,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发挥着重大作用。可见,国有银行微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未来发展趋势见好。

三、加强国有银行微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

近年来,微小企业信贷业务对国有银行的利润贡献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随着大型企业主要融资方向的转移和外资银行的进入,国有银行也不得不将金融服务目标转向微小企业信贷项目。但是,国有银行微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却不容忽视,因此,为推动微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良好发展,我们应该积极探究加强国有银行微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有力措施。

1.企业应积极建立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内部约束机制。

微小企业作为一支新兴力量,对稳定就业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由此衍生的信贷业务也对增强国有银行市场竞争力功不可没。由于微小企业自身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和弱点,这对于企业本身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要想从国有银行获得更充足的发展资金,进而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微小企业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约束机制。对于企业发展的各项基本资料和基础信息,应该保存完好,面向社会,实现信息透明化,积极配合贷款银行的信息核查工作,主动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企业在对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入清单、日均存款和贷款余额资料、抵(押)物价值证明材料以及近期的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其次,微小企业要积极建立独立的信用评价体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提高社会信用口碑,为实现顺利融资打好基础。

2.国有银行应规范微小企业信贷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封闭管理。

微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在办理银行信贷业务时,形成各种潜在的信贷风险,因此,国有银行在为其办理信贷业务时,需要进行复杂的操作流程。一方面,国有银行应该严格按照流程办事,微小企业自身管理存在不规范的现象,那么银行就应该积极敦促微小企业在办理贷款业务中的操作流程;另一方面,银行应该全面整合信贷环节,适当精简流程,尽可能确保贷款在获批后最短的时间内放款。除此之外,国有银行应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对相关物流、现金流实行封闭管理、独立核算,建立适应微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业务流程、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3.加强对决策、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信贷风险识别能力。

由于我国国有银行微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起步较晚,因此能专门从事其行业的专业人才还比较匮乏。加上微贷业务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模式,尚未经过时间的验证,其在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制度或流程上存在缺陷,或受到恶意欺骗而产生一系列风险,作为经验并不充足的决策人员,难以证实信贷员获取和处理的信贷决策所需信息的真实性,因此要加强对信贷决策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强化银行内部审计职能,严格把好“五关”,即微贷的准入关、审查关、贷后关、进退关和意识关,打造一支高素质、高质量的具有竞争力的信贷人员队伍。

信贷业务论文篇10

随着棉花市场放开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该行棉花收购贷款业务一度出现萎缩的趋势。对此,河北省分行于2008年首创了“点包质押贷款”方式,有效扭转了棉花收购贷款管理工作上的困境。一是“点包放款”。由借款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收购籽棉,待加工成皮棉后“入库点包”,农发行根据借款企业实际加工出的成包皮棉的数量,按照收购贷款有关规定对其发放棉花收购贷款。二是“仓单质押”。借款企业以第三方监管的库存皮棉所生成的仓单权利质押给农发行,确保贷款有相应物资作保证。三是“库存赎回”。借款企业出库(销售)委托监管的皮棉库存,必须采取“出库报告、先款后货”的办法,将要出库棉花对应的贷款本息足额归还农发行后,方可出库销售。四是“第三方监管”。借款企业、农发行和监管第三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借款企业将收购加工出的皮棉委托监管第三方负责保管。2008棉花年度以来,通过推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模式,全省棉花收购贷款投放量逐年提升,2008棉花年度放款9.9亿元,支持企业收购皮棉188万担,到2013棉花年度达到了47.1亿元,支持企业收购皮棉632万担,成功实现了银企双赢。

三、以临储政策为契机,进一步做大做强棉花主体业务

国家连续三年的敞开式临时收储政策,为棉花初加工企业提供了可靠的销售渠道,是农发行棉花主体业务发展的重要机遇。河北省分行一是创新推出“见单放款”方式。在严格贷款资格准入的基础上,对棉花企业收购的用于交储的棉花提出“见单(《储备棉初验入库单》)放款”的支持政策。即:棉花企业竞拍国家临储成功且将企业收购加工皮棉库存运送到棉花临储代储库后,贷款行根据驻库纤检人员检验后出具的《储备棉初验入库单》金额发放收购贷款,待中储棉总公司正式验收入库、下拨资金后,在2个工作日内收回贷款本息。2011棉花年度以来累计“见单放款”62.2亿元,支持企业累计收购皮棉693万担,全部成功实现交储并按时收回贷款本息。二是实行监管公司驻库监管。在临储政策的支撑下,河北省辖内的大型现代化棉花仓储物流企业逐渐发展壮大,如果实行第三方移库监管方式,不仅增加企业负担,对其优越的存储设施也是巨大浪费。河北省分行引入监管公司驻库监管和信贷员驻库监管作为第三方移库监管的重要补充。借款企业、农发行和监管第三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委派专职监管人员驻库进行24小时监控,皮棉入库经农发行、借款企业、监管公司三方核实后,开户行根据皮棉数量、等级等,发放贷款予以支持;棉花出库时,将要出库棉花对应的贷款本息足额归还农发行后,方可出库销售。这一管理模式,有效破解了企业抵押担保能力不足问题,在银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把“安全锁”。三是实施棉花库存浮动抵押。针对企业自身可抵押资产不足、难以解决足额担保的实际,河北省分行对企业资产抵押、担保没有足额覆盖的贷款形成的棉花库存办理抵押,走出了一条既能有效防控风险,又能支持企业做强做大的新路子。

四、坚持风险防控和业务发展并重,增加贷款“防护网”

一是以销定贷、以用定贷、以储定贷。为防止企业囤积居奇和“赌后市”行为的发生,在发放贷款之前,对已经签订购销合同企业的合同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理性经营,以销定购。对于收加一体企业与其原料储备相结合,根据企业收购旺季原材料需求情况,采取足额抵押担保方式对其发放一定额度用于收购“鼓肚”性质的季节性原材料储备资金,既支持收购加工一体企业扩大了棉花购销经营,又帮助企业降低了原材料购入成本,扩大了盈利空间。二是明确各方责任。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监管第三方法定代表人与贷款行签订个人资产抵押或保证担保合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是办理全额棉花财产保险。收购贷款形成的全部棉花从籽棉环节办理以农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全额保险,保险金额和时间覆盖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限。四是认真落实“两书一预案”。与当地政府协商签订《保证棉花收购资金安全协议书》,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防范信贷风险。对已经确定拟发放贷款的企业下发《申请棉花收购贷款通知书》。制定“棉花收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五是强化库存监管。该行制定了“棉花库存监管影像记录管理办法”,指导贷款行客户经理定期核查商品棉库存,实行库存检查影像记录管理,填写《商品棉库存情况检查表》,做到账实相符。

信贷业务论文篇11

随着长三角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长三角三省市之间各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方面,形成了一些制度性合作和协调的形式:一是苏浙沪省(市)长座谈会自2001年起,每两年召开一次;二是由长三角16市的常务副市长参加的经济协调会,也是每两年召开一次;三是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存在的协作办主任会议,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前两个会议形成的决策和方针。金融业方面,长江三角洲金融圈建设正紧锣密鼓地展开,目的是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促进金融联动。交通体系方面,江苏将在2010年建设10座跨江通道,浙江正在建立跨海大桥。江浙两省都对交通提出具体要求,提出打造“2小时经济圈”、“4小时经济圈”等具体目标。信息化建设方面,出台三省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和信用体系资源的共享方案,制订三省市电子地图的建设方案,统一协调海底光缆的维护工作。区域旅游合作方面,三省市合力推进中心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发展汽车租赁业务,整合旅游资源,共同编制环太湖旅游规划和三省市旅游手册,并加快旅游网站联网。

今年以来,苏浙沪三省市间你来我往,空前繁忙,“接轨上海投资环境推介会”、“融入上海发展论坛”、“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专题讲座”等此起彼伏。尤其是三地高层领导的频繁互访,把以接轨和互动为中心内容的一体化推向高潮。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作为当前我国经济最活跃地区的区域联合,必将对全国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经济一体化给农行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经济与金融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给区域内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在银行信贷业务方面,经济的联合意味着更大的市场、更多的客户资源和更丰富全面的信息。同时,区域经济的快速增长也是银行信贷业务加快发展的有力支柱。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作为处于长三角经济区中心位置的一家大型金融机构,能否抓住这次机遇,实现经营业绩的飞跃,直接关系到银行今后的长期发展。

然而,重大的机遇也意味着激烈的竞争与挑战。对于信贷这一银行主营业务,沪上各大银行都已经纷纷开始行动,以求在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占得先机。纵观目前的市场发展形势,我行信贷业务所面临的竞争形势是严峻的。另一方面,由于长三角地区各城市农行合作仍不紧密,在拓展信贷业务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造成了很多市场机会的流失和资源的重复投入与浪费。具体而言,在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中我行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长三角各城市间信贷资源尤其是担保资源难以共享。比如长三角某一城市企业为一上海市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保证人具备足够的担保能力,这样的担保是可以起到控制风险的目的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对这样的异地担保我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基本是不予接受的。又比如贷款申请人为一跨区域经营的企业,以其在另一城市中的足值资产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这样的情况我行目前也无法受理。例如2003年初上海美顿贸易有限公司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的抵押物为一国外银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和其在另一城市的一套厂房。经过初步审查,该公司的其他条件均符合我行贷款要求,但由于我行难以接受异地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这笔贷款业务最终没有达成。担保资源难以共享这一问题已经造成我行在贷款业务拓展中的困难和大量潜在客户的流失,成为影响我行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一问题的解决,将使得我行能够受理以往无法受理的贷款业务,将大量潜在客户转化为现实客户,从而拥有更大的信贷市场和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2、异地票据业务难以开展。随着票据作为一种结算手段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和票据市场的不断发展,异地票据流通进一步加剧。尤其是随着长三角区域内经济合作的不断紧密,市场交易更为频繁,区域内各城市间的票据流通已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异地票据贴现的市场需求随之增大,已形成一个不容忽视的市场。针对这一情况,工行已在上海设立了全国性的票据中心,受理全国各地区开立的商业票据,至今已产生很好的效益。我行在这一方面起步较晚,目前基本局限于从事关系人均在上海的票据贴现,大大限制了票据业务的发展,在整个上海市票据市场中所占比重甚至低于某些中小银行,票据业务所产生的利润也远远无法跟工行等银行相比。

3、各城市分行的信贷信息无法共享。在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的情况下,信贷业务中所涉及的数据和信息已经很难完全局限于本地企业。例如上海一贷款客户为某一外地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对其进行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时,就必须涉及其外地母公司基本情况和运营情况信息的收集。由于目前农业银行各城市分行之间的信贷信息仍是各自孤立的,即使该母公司是当地农行的客户,在当地农行已有完整详细的贷前贷后资料,上海农行也无法共享这些信息,只能重复对其进行调查,并且要付出较高的调查成本,这无疑是对我行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随着长三角区域内经济交流合作的进一步频繁和信贷业务中涉及的异地信息的不断增多,这一资源浪费的问题也愈加突出,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必将引起我行信贷运行成本的大幅上升。

三、相关对策建议

面对长三角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行必须果断采取对策,尽快妥善解决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使我行的业务经营管理进一步适应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要求,方能在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经受住考验,并获得更大的收益。在此,我们提出信贷区域一体化的概念。所谓信贷区域一体化,就是指通过大力加强各城市分行之间的合作,相互提供业务运作上的便利,让各个城市分行都可利用其他城市分行的网络、人员、信

息等资源完成自身信贷业务中某些涉及异地操作的环节,从而大幅提高单个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使得涉及异地因素的信贷业务办理在长三角区域内能像办理同城业务一样的便捷有效,真正实现对跨城市市场资源的充分整合和利用。具体而言:

1、贷款业务方面

贷款业务是国内各大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其经营情况的优劣在整个银行的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长三角区域内担保资源难以共享的关键原因,在于仅靠某一城市贷款行的能力,难以实现对异地保证人、抵押物的实时有效监管。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当然不是唯一的,比如可以请专业监管公司代为监管,或者在业务需求较为集中的城市设派出机构进行监管,但成本最低、最为有效的办法还是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各城市分行之间的合作,互为监管对方贷款项下位于本地的保证人、抵押物。以上海分行为例,若上海分行有一笔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为贷款人位于杭州的一套厂房,为此,上海分行可以要求杭州分行提供协助,代为对该抵押物进行日常的监管。同时,上海分行也为杭州分行提供代为监管其位于上海市内的保证人或抵押物的协助,从而实现不同城市农行系统内部资源的整合,并以此带动各城市间外部信贷资源的共享,最终达到全区域贷款业务的一体化。

2、信贷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是当今时代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从上一部分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得出,在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信贷信息的无法共享将导致我行大量内部资源的重复投入和信贷运行成本的大幅上升。所以,实现长三角各城市分行间的信贷信息共享是我行在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形势下必须完成的一项基础性建设。为此,首先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从制度上保证信贷信息共享的顺利、规范进行。其次,在信贷信息共享的具体实现形式上,短期内可以采用传真、信函的方式,但从长远来看,采用电子化网络传输的方式是势在必行的。因此有必要设计一套覆盖整个长三角区域的信贷信息查询系统,或将目前已在推广应用的CMS系统的查询功能进一步强化,使得长三角区域内任一城市分行均可查询到整个区域内所有信贷客户的资料,从而在技术上保证信贷信息共享的快捷性与方便性。

3、票据业务方面

信贷业务论文篇12

本文作者:吴艳王林萍工作单位:福建农林大学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选择性贷款现象严重目前,虽然农村信用社覆盖了全国的农村,但由于受制于商业银行的制度性约束,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前提下,一般采用了对农户进行选择性的贷款。这也直接导致贷款对象选择上有严重的倾向性,一些急需信贷金融支持的低收入者因缺乏担保而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保障。在我国贷款地域限制越来越松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也开始逐步向城市回流,“非农化”倾向与最初的农村金融机构合作管理相互背离,导致金融机构支农效应较弱。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例仍然较高农村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低,偿还贷款的能力偏弱,加之农村信用环境差,农村金融机构不多,促使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不断增高,农村金融风险逐年增加。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金融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成为制约农村金融机构良性发展的主要因素。

加强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管理首先,建立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提高员工责任意识。农户小额信贷是建立在农户讲信用的基础上发放的贷款,为防范和化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提倡建立一套科学、合规范的贷款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如确定相应的不良贷款考核指标,实行超指标比例赔偿、低于指标比例适当奖励的办法,调动信贷员管好贷款的积极性。其次,创新小额信贷模式,提高乡村的信用意识。通过由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组织与信用社签订“农户诚信协议”,以加强农村农民的诚信意识。同时强化农村信用文化建设,提高金融企业的管理水平,优化内部管理环境,从而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诫机制。再次,创新信用社合作模式,明晰产权关系并大力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对我国农村信用社进行彻底合作制改造,变虚置合作为以利益联结合作,将分散的小额贷款客户组织起来,逐步形成互相监督约束、互为激励促进的多个信用合作小组,信贷管理人员直接与合作小组开展信贷业务,有效地解除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障碍,降低监管成本,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强化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和村镇银行的管理首先,要强化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性,提高小额信贷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针对农村、农业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需要和担保公司相关制度进行有效融合,以提高制度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而在风险控制前提下,不断进行信贷产品的创新。如山西平遥日升隆开展了小额信贷的金融创新活动,把小信贷“示范村”的试点与村委会合作来控制风险,并尝试推出“龙头企业+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农户”四位一体的贷款方式,取得了良好效果[2]。

其次,小额信贷要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在制定发展战略的基础上,积极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提高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信用数据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信息共享,从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再次,在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将小额贷款公司从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过渡,小额贷款公司在依法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改造为村镇银行,进而全面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这不但可以获得国家的政策支持,而且金融机构的规范运行体系的引入,可以极大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性经营。多渠道拓展资金来源目前除了国际组织和个人的捐助,国家财政资金仅限于人民银行的支农贷款。随着我国金融政策的不断放宽,我国允许部分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浮动利率,以提高信贷的灵活性,弥补小额贷款的风险成本。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具有明显的福利性特征,小额信贷机构多具有政府背景,以公益性为目的,盈利动机不强。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对吸引商业资本需要进行进一步商榷。虽然,这些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但在可持续发展的指引下,可能会通过盈利来进一步夯实发展的基础,从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目前农村资源比较匮乏的状态下,低利率水平才能使小额贷款机构有良好的发展空间,有可能使更多农民获得贷款,从而通过市场力量来促使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自发形成供求平衡的运作机制。完善小额信贷市场信用体系当前我国正在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全国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实现国内所有中资银行联网,农村信用社也逐步开始纳入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

目前,由于基础条件差、农村金融机构分散等原因,还很难建立起统一的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这样就不得不面对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风险较高的现状。因此,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联合,对农村个人征信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诫机制,进而为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提供风险防范的政策支持。同时还需要尽快考虑将村镇银行的开户、结算等金融业务全面纳入银行开户、结算体系,以依托健全的商业银行金融体系来防范其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从而方便小额信贷机构能更好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在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要建立与完善农户信用贷款档案管理。为重点支持当地的产业,可以在业务量大的乡镇采用现代银行管理的客户经理制模式,及时提供资金、信息、技术、市场分析、风险防范于一体的“金融套餐”服务,不断更新和提高服务质量[3]。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组织机构的相关监管法规我国政府进行小额信贷项目开展以来,成功案例不多,主要是对小额信贷不够重视。政府建设项目存在一定的扭曲效应,特别是在小额信贷运行过程中,法律不健全,导致小额信贷业务运行监督缺位问题严重。因此,当前需要规范对小额信贷组织机构的立法,给予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将其从政策边缘转变为合法经营,以保障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权利,促使其建立有序发展的规则与机制。加强培训,提高农村金融知识的普及率,使广大农户了解最基本的金融知识,防止农户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过程中,因为缺乏金融知识而无法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农户对市场、新技术的了解及运用贷款的能力。

信贷业务论文篇13

(二)设置差异化的RAROC目标值与管控方式,打造零贷业务量化经营管理体系

建立“由商业银行总行管理组合收益、各地分支机构牵头项目准入、具体经营机构开展客户筛选”为主的RAROC组合收益管控模式,与单笔、孤立的零贷业务形成差异化管理,实现统筹兼顾,促进商业银行零贷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商业银行需要明确哪些零贷业务需要走组合的管理模式,哪些需要走逐笔的管理方式,对于与合作商密切相关的零贷业务较为适合以组合的方式进行管理,达到整体合作关系的维护以及单笔业务收益的兼顾,而对于分散受理的其它零贷业务,更适合于采用逐笔、单户的管理模式,强调收益覆盖风险。在明确以上差异化管理原则后,商业银行应在总行层面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业务体量、当年贷款额度及发展重点,在有数年RAROC监控与管理、RAROC各因子的数值计算已经稳定精准、同时具备较为完善的RAROC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可以设定一个总的零贷业务组合RAROC发展目标值,并可根据业务品种的不同,进一步细分房贷、消费贷以及经营贷各组合的RAROC目标值,从而把控好全行零贷业务的收益大方向。其次,在总行层面,结合各地分行的业务发展阶段、业务发展目标及当时市场情况,设置每家分行零贷业务总体的RAROC发展目标值。第三,各地分行要根据总行设定的RAROC目标值,结合当地情况,细分当地分行各业务品种的RAROC值,并结合自身营销的每个合作项目的目标客户群、定价、风险容忍度、管控要求等,自主设定每个合作项目的RAROC目标值。最后,在支行与客户经理具体经营管理中,通过系统实时、自动计算每个项目、每笔业务的RAROC值,用于综合评估每笔业务的RAROC以及对整个项目RAROC的影响,从而做好具体业务与客户筛选工作。此外,对于非合作项目类的零散零贷业务,可以考虑由总行统一设定RAROC保底值,并鼓励分行根据实际情况拔高设定分行目标值,针对逐笔业务实施准入管控,实现单笔业务与合作项目业务管理的有机结合。

(三)利用RAROC工具促进风险定价机制的形成

与落实,强化零贷业务定量收益管理水平RAROC综合考虑了资金价格、营运成本、预期损失与资本占用。其中,营运成本、资金价格主要由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效率与资金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一般对所有客户在同类业务中都采用同一比率,同时权重法下资本占用的风险权重采用监管确定的统一值,不会对RAROC的计算结果产生影响,而预期损失与内评法下的资本占用则与客户的风险情况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在某一时间点上发生的多笔业务中,客户的风险水平最终决定着该笔业务的RAROC高低。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这一特性,通过设定一个零贷业务单笔RAROC最低准入值,形成一个以客户风险为自变量,业务定价为应变量的风险定价模型,式3为差异化定价提供重要依据。在具体应用中,可以考虑在信贷系统的贷款申请流程中增加基于RAROC的定价试算工具,根据RAROC目标值及客户经理录入的客户风险情况,直接由系统反馈该笔业务最低的贷款定价,也可以让客户经理利用定价工具,通过调整贷款定价,测算该授信方案的RAROC水平,做好收益管理。

(四)通过RAROC量化自动评估实现标准化业务

快速审批,降低授信审批成本RAROC的一大优势在于可以将业务的各个关键影响因素通过一个比率指标集中体现,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这一优势,对一些风险较低、收益较好的业务实施快速审批,以此提升授信审批的效率,即通过系统自动计算每笔贷款申请RAROC,对于RAROC在某一个合理低风险高收益区间的申请,由系统自动审批通过,之后只需安排专人进行信息真实性与合规性补充审批即可,实现人机联动审批。如对于较为标准化的房贷业务,可以在客户经理录入房贷申请后,由系统自动评估客户RAROC水平,对于符合快速审批规则的申请,系统自动将该笔业务提交至补充审批人,由其对该业务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进行快速判断,签批同意后即可进入后续抵质押办理与放款环节。

(五)通过开展零贷业务

RAROC量化跟踪分析,提升零贷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RAROC作为一个授信准入的标准工具可以有效提升风险管控前提下的零贷收益水平,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关注到存量客户的挖潜工作,RAROC工具一方面可以帮助商业银行跟踪存量零贷业务的收益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存量客户RAROC的跟踪,找出低贡献客户,并依此拟定重点提升客户名单。对于高RAROC贡献客户,在续贷业务中给予优惠,对于低RAROC业务,则要做好减退加固工作,从而强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客户与银行互赢的良性局面。进一步,通过开展各地分行各业务品种零贷组合的RAROC剖析工作,可以发现哪些分行在哪个业务品种中的RAROC某个因子上存在哪些比较优势,可以安排业务专家开展专题分析,提炼这家分行的优秀做法,并在全行范围内推而广之,从而集中全行优势,全面提升零贷经营管理的综合水平。反之亦可找出短板,开展针对性提升。

二、RAROC应用中应当重视的几个问题

(一)RAROC应用强调数据基础,要注重循序渐进,并结合其他业务指标,实施全方位评估审视

1.强调数据基础

RAROC体系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应用深度应取决于其数据基础,可适度超前,先以理念传播为目标进行推广,但切不可在RAROC计量体系未达到足够精度前强行推进定量管理与考核,如此必将脱离业务实际,影响业务发展,甚至适得其反。

2.要与其他指标联动应用

RAROC的指标主要应用于考察非违约贷款组合,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商业银行要结合违约贷款以及其它若干评价指标,实施综合分析研判,才能全面审视业务发展质效。

(二)总分行要差异化应用

RAROC商业银行总行作为管理部门,要将RAROC作为发现各家分行经营优劣情况的“放大镜“,通过对RAROC指标及其各因子的逐项分析,挖掘出各家分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长短板,并进一步开展分析提炼,将分行经营管理中的优秀经验进行全行分享,对分行经营过程中的短板进行及时指导,从而取长补短全面提升全行经营管理的水平。省分行在商业银行中既要担任管理者的角色,也要作为经营者的角色,除了承担类似总行职能,做好面向辖属机构的RAROC剖析与指导工作外,还需要对具体的零贷合作项目进行评估跟踪,对于低收益的零贷合作项目要及时加固减退。支行层面是RAROC工具的具体应用部门,应将RAROC工具作为业务准入的重要参考,从业务源头提升质量。

(三)RAROC指标的缺陷

1.期限不对等问题

RAROC计算公式为:RAROC=(收益-预期损失)/经济资本,如果预期损失采用内评法评估,我们可以关注到内评法下一般预期损失(EL)计算公式为:EL=PD*LGD*EAD,其中PD为预测客户未来一年内违约的可能性,从而预期损失(EL)体现的是未来一年的风险成本,对于部分长期业务来说,无法准确反映该业务整个生命周期的收入和风险情况。如果简单对于EL按期限进行比例扩大,将使EL变成一个长期预期损失指标,又与其中使用的重要因素PD定义存在明显冲突,前者期望体现长期预期损失,后者主要用于估计一年内的违约概率,所以实际使用中,RAROC更适合用于中短期业务管理或对某个动态组合当前收益水平进行评估。

2.会计收入确认规则造成RAROC波动的问题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确认规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制定,当一笔中间业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后,即全额在当期予以确认。在计算跨期业务的RAROC过程中,如果将一些与授信业务直接相关的中间业务收入在发生当期予以全额确认,会造成该授信业务当期RAROC相比后续几期畸高,容易造成误判。如果将与授信业务直接相关的中间业务收入在整个授信期内予以分摊,又将与《准则》相关规定有所冲突,并造成RAROC计算过程中的收入与会计确认的收入无法匹配,所以RAROC具体应用中,要视具体情况,综合研判应用,对于评估一个债项全生命周期收益水平的,要将中间业务收入在债项各期中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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