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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实用13篇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1

二、工作目标

1、做好每年接触有危害因素职工健康检查和各类职工健康普检工作,职工就业前体检率达到100%;在岗职工体检率达到100%;离岗前职工体检率达到100%;同时建立健全职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2、在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充实,有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工作环境检查率达10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覆盖率达到100%,在主要生产车间的醒目位置设立警示牌;

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率达到100%,使用率达到95%;

4、利用电视、宣传栏、各种学习讲座等活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培训活动,通过不定期的测评及相关问卷调查分析,职工对职业病防控重要性及有关知识知晓率达到95%;

5、逐步改善工作环境条件及劳动强度,建立良好的人文环境,降低职工劳动紧张度和减轻压力及厌倦情绪,适当调整工作强度,合理安排工作,安排合理的营养膳食,注重工作期间的休息效果以减缓疲劳;

6、作业场所轻伤发生率控制在0.2%,职业病发病率为0,急性中毒发生率为0,不发生重大人身和设备安全事故。

7、认真做好突发传染性疾病的预防、诊治和报告工作。

三、干预措施

㈠规章制度实行过程中进行效果评估

在企业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企业管理标准,由行政部,生产部牵头组织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对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目的是检验规章制度的可行性,是否合理进行综合评定,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具体为:

1、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急性职业病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

3、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4、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5、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7、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修保养制度

9、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管理制度

10、职业病防治管理奖惩制度

㈡宣传教育培训和具体实施部门及进度

1、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利用多媒体、宣传栏、映像资料等宣传工具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护的宣传活动;

3、每年开展“安全职业卫生保健知识”竞赛活动;

4、组织职工消防、触电、创伤急救的知识培训;

5、定期对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6、开展职工参与职业卫生工作提合理化建议活动,对职工参与职业卫生工作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结合开展职工职业安全卫生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分批举办职工职业卫生、健康促进、营养膳食及医学知识等视频知识学习大会,职工参与率每年递增5%;

8、对在岗职工进行岗位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自防、互防技能,对接触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待遇,职工签订率要达到100%;

(三)加强日常管理,改善作业环境,落实职业防护措施

1、行政部负责有危害作业场所、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

2、为了加强化学事故急救处理,在硫酸灌区加设喷淋装置;

3、由生产部监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2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九)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和政策,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二)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3

建筑业作为高危行业,安全事故的高发一直受到关注,但其职业病的发病状况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早有相关数据显示,建筑业职业病发病的病例2007年、2008年均排在健康部通报的全国各行业发病数的第三位。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状况不容乐观,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筑施工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序环节繁杂、触害时间长、交叉触害现象明显,触害人员对职业危害认识不足,自我防护意识差。二是企业管理层对职业卫生认识不足。三是建筑施工流动性大、时间周期不定给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带来了不便。四是建筑施工一线打工者的特殊身份和流动性强的职业特点,造成农民工成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盲点,这也成为建筑施工企业一触即发的“炸弹”。五是建筑施工企业实施HSE管理体系以来, “H”健康方面的工作一直处于弱势。

二、实施企业职业卫生自律管理的必要性和预期目标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仅对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义务就规定了22项,对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也愈来愈高。

企业实现职业卫生自律管理是一种管理趋势,客观剖析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寻找对策,使职业卫生自律管理能得以最好的践行。通过自律管理可以满足企业合规性要求,并逐步实现职业卫生方面的长短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中提出规划目标“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这是一个五年期工作目标,也是企业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三、逐步建立以“六大保障体系”为支持的自律管理模式

1.目标预控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企业最高决策者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的指标、指标及考核计划。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其中包括制定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评价计划;制定年度职业危害场所现场检测和人员查体计划;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制定年度职业卫生投入计划等。

2.制度保障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首先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其次是建立起完整的责任制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完善职业卫生网络;建立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清单;建立职业危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经费使用档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制定实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系列制度,责任到位。

3.宣传培训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

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组织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培训。

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日常宣传教育活动。

要经常开展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岗位操作人员职业健康意识培训、开展岗位操作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培训等,通过培训提升人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水平。

4.过程监控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组织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监测和评价,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查体和监护。定期组织在岗、新上岗、离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予以诊治、调换岗位,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加强职业卫生防护。内容包括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及时维护、定期检测个体防护用品。加强职业病危害场所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不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的检查和排查,强化职业病危害场所管理,及时发现、整改各类隐患。

5.应急救援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

组织应急技能培训,掌握自救、互救和应急设备设施的操作技能。

组织应急演练。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能够提高对职业卫生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和应急并重”,更好地丰富和完善企业职业卫生自律管理体系。

6.异体监督体系

管理要素包括:

建立工会职业卫生合理化建议程序,集思广益,提高职工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积极性。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程序,定期对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督促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执行法规标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职业卫生自律管理中要赋予、发挥工会监督职能,注重员工参与管理,监督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工作的绩效。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以“六大保障体系”为主的职业卫生自律管理模式,能有效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保护和增进劳动者职业健康,有效控制职业病发病率。同时自律管理最大限度地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小投入、大产出,有利于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并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打造“高度负责任、高度受尊敬”的企业新形象。

参考文献

[1] 周学勤.职业卫生管理与技术[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 2005.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4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年度标准计划包括标准的名称、研制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卫生部委托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对年度标准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研制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条年度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补;对拟增加的标准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

第十一条确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研制工作。

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术水平、条件。

第十二条研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研制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研制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研制单位应当在上报标准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研制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稿及其说明、对标准送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对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公布。在批准前,根据需要,卫生部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的顺序和的年号构成。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

第十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解释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应调查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开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交流、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活动。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5

1.1为明确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职责,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责任,达到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保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责任。

1.3公司各级行政负责人为职业安全卫生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各级主管领导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直接责任人,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1.4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五同时”的原则是编制本制度的重要依据。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1.6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和各级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职责

2.1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副总经理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职能部室及各服务部主任组成。

2.1.1其职责:

2.1.1.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

2.1.1.2审定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2.1.1.3审定公司年度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长远规划。

2.1.1.4审定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的奖惩事宜。

2.1.1.5组织安全大检查。

2.1.1.6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2.1.1.7审批重伤以上伤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2.2安委会办公室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是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部,其职责是:

2.2.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2.2.2推行安全生产部学管理方法,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2.2.3制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2.2.4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对有严重事故隐患的部门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告领导。

2.2.5策划并参加制订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2.6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训教育工作。配合党群工作部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宣传工作。

2.2.7积累职业安全卫生资料,研究分析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2.2.8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并参加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全厂伤亡事故登记、统计、分析,并作出报告。参加设备、火灾等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2.9参加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三同时”审查,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技术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项目的方案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制度执行。

2.2.10订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发放计划,并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按标准发放,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2.2.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

2.2.12负责指导各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评比、奖惩工作。

2.2.13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职业安全卫生先进经验。

2.2.14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对其中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3.各类人员职责

3.1董事长

3.1.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和消防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3.1.2组织制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目标,

审定公司安全规划和计划,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1.3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保证职业安全卫生投入,确保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经费、安全教育和安全奖励经费的落实,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条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3.2监事会主席

在组织监察审计工作的同时监察审计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3.3总经理(或受委托的片区人)

(新《安全生产法》送审稿要求:)

3.3.1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3.2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3.3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3.3.4保证本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3.5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3.6组织开展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

3.3.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3.3.8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3.3.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3.3.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3.4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3.4.1监督行政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

3.4.2教育党、团员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动群众,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3.4.3参加职业安全卫生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行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或加以控制。

3.4.4参加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的研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4.5努力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严防因思想认识问题,影响职业安全卫生,以致发生各类事故。

3.4.6经常督促检查所辖业务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

3.5主管人事、教育的公司领导

3.5.1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对分管范围内的有关安全工作负责。

3.5.2加强公司劳动管理,合理安排使用劳动力,在定员、定额工作中充分考虑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员工转正、定级、调资、升级等考核中必须有安全内容。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安排合适的新岗位。对疑似职业病患者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相应的待遇。

3.5.3督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培训。

3.5.4表彰奖励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上有显著成绩者。处理不重视职业安全卫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因渎职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火灾、重大爆炸事故的责任者。

3.5.5经常督促检查所辖业务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

3.6主管消防、保卫、人武的公司领导

3.6.1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领导消防工作,组织制订消防管理制度,并督促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工作。

3.6.2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和易制毒品管理制度的落实及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3.6.3组织公司消防、食物中毒、公司重大活动和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等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工作。

3.6.4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6.5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消防设施专业检查,按时检查所辖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3.7主管生产、安全的公司领导

3.7.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协助总经理抓好安全管理,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3.7.2组织分管的各部门建立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7.3认真执行“五同时”。实行安全和生产两个指标同时下达,两项工作同时抓。领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计划,在生产调度会上,讨论解决生产问题的同时要讨论解决职业安全卫生问题。

3.7.4组织并参加各种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并按时检查危险点,及时协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3.7.5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主持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爆炸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7.6负责将职业安全卫生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安委会或公司领导办公会讨论解决。组织制定、审批、协调和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措施计划,组织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科学管理,逐步改善生产作业条件。

3.7.7检查督促安全生产部的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经验,对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和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

3.8主管技术的公司领导

3.8.1领导技术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认真贯彻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在技术管理方面负领导责任。

3.8.2为保证职业安全卫生、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公司本质安全度,积极组织工艺技术部门开展科学研究,用技术创新来提高公司的本质安全度。

3.8.3负责审定公司关键性的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8.4在产品设计、定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过程中,组织贯彻和实施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标准。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即: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的劳动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8.5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因工死亡、重伤、重大设备事故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查清事故的技术原因,并负责找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

3.8.6经常督促检查所辖业务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

3.9工会主席

3.9.1领导工会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在工会工作管理方面负责。

3.9.2组织贯彻和实施有关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条例。

3.9.3组织贯彻和监督实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3.9.4监督检查公司所属部门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情况,并督促主管业务部门撤消或纠正违反劳动法规的决定和措施。

3.9.5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参加公司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未经上级部门审查或竣工验收的项目,有权阻止施工或投产。

3.9.6参加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车辆肇事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

3.9.7组织制定工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实施。

3.10主管后勤的公司领导

3.10.1在总经理领导下,对所辖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3.10.2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规、规程、制度、标准。监督检查所辖部门对公司有关建筑施工方面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10.3组织制订公司房产安全管理规定,并督促实施。

3.10.4组织对所辖部门及相关业务范围的安全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3.10.5督促分管部门执行工程项目“三同时”的规定,按时完成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项目,认真抓好各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3.10.经常督促检查所辖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

3.11主管经营、质量的公司领导

3.11.1领导经营管理系统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对经营管理、检验、计量管理方面的有关安全工作负责。

3.11.2负责年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项目经费预算审定工作,保证职业安全卫生、改善劳动条件。

3.11.3执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标准,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执行国家“三同时”的规定。

3.11.4在组织项目建设时同时组织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监督所辖部门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3.11.5经常检查所辖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履行情况。

3.12总会计师

3.12.1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经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质量验收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以及营养保健、清凉饮料等费用,并监督有关部门专款专用。

3.12.2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负责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经费、安全奖励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3.12.3在审查年、季、月的财务收支计划中,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专用基金的费用,及时支付职业安全卫生上发生的零星技安措施费用。

3.12.4经常督促检查所辖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

3.13其他副总经理

3.13.1在分管的业务工作内,贯彻上级及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法规、制度,落实上级和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要求。

3.13.2经常检查所辖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履行情况。

3.14总工艺师

3.14.1负责组织为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改进安全操作、安全装置方面的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

3.14.2负责组织安全技术研究,领导工艺设计工作。

3.14.3督促、审查工艺技术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在试制、投产前,向生产部门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相关资料交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审。

3.14.4督促、审查工艺技术人员在拟定工艺方案进行工艺设计时,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卫生要求,采用有利于人身安全、健康的新工艺,并详细规定解决劳动保护方面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措施。

3.14.5督促、审查工艺技术人员在各种工艺规程中列有职业安全卫生操作内容,并将其列入各工序工艺卡中,作为指导工人安全操作的依据。

3.14.6督促、审查工艺技术人员在进行工装设计时,从结构上保障实现操作安全的要求,必要时应同时设计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3.14.7在进行生产定型时,审查是否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列为生产定型的基本条件。

3.14.8必要时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3.14.9督促、监督技术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工艺技术改造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审批管理制度。

3.15总经理助理

3.15.1在分管的业务工作内,贯彻上级及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法规、制度,落实上级和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要求。

3.15.2了解并掌握主管工作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动态,经常教育员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督促分管部门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职责,并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3.15.3参与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16安委会办公室主管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主管领导)

3.16.1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组织、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16.2组织推行安全生产部学管理方法,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组织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检查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3.16.3组织制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3.16.4组织并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3.16.5策划并参加制订、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同时组织对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16.6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并参加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参加设备、火灾等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16.7参加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三同时”审查,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技术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项目的方案审定、设计审定、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制度执行。

3.16.8组织制订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制度。组织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发放计划,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按标准发放,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3.16.9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3.16.10负责指导各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评比、奖惩工作。

3.16.11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职业安全卫生先进经验。

3.16.12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对其中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3.16.13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体格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人员,督促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处理。

3.17生产性部门主要领导

3.17.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负全责。

3.17.2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17.3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的正常秩序。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监督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3.17.4严格执行“五同时”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职业安全卫生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好操作人员班前、班中的岗位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3.17.5负责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部门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和应急知识、应急能力培训;部门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对新员工、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和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

3.17.6组织制定本部门负责的临时性危险作业(登高作业、吊装作业、动火作业、大型搬运作业、带电作业、深坑作业、罐内作业、设备内部维修作业等)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措施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3.17.7严格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管理。按时检查本部门危险点,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落实整改。

3.17.8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生产安全部。并负责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真总结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职业安全卫生有贡献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3.17.9组织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劳逸结合,做好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3.17.10领导并支持本部门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的工作。及时向上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反映职业安全卫生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方案。

3.17.11对本部门设备要加强维护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装置完整、灵活、可靠。

3.17.12组织编制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3.18一般管理部门主要领导

3.18.1司的有关制度,对本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负全责。

3.18.2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3.18.3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和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监督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3.18.4格执行“五同时”规定。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职业安全卫生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

3.18.5负责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部门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和应急知识、应急能力培训;

3.18.6组织编制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3.18.7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时,负责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生产安全部。并负责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真总结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18.8领导并支持本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联络员的工作。及时向上级、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反映职业安全卫生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方案。

3.19部门其他副职领导

3.19.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与规定。

3.19.2协助部门主要领导做好本部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在部门主要领导不在时认真履行部门主要领导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20团委书记

3.20.1宣传国家和上级团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团员、青年进行安全教育、劳动纪律教育。

3.20.2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安全卫生活动。总结、推广团员、青年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3.21专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

3.21.1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3.21.2编制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落实,按计划和上级要求开展各种职业安全卫生活动。

3.21.3参加制订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参加修订、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21.4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训工作,配合组织部、工会办公室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宣传工作。

3.21.5经常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巡查工作。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发现特别不安全的情况,有权先令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告领导。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对其中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3.21.6参加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三同时”会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技术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项目的方案审定、设计审定、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3.21.7及时收集、积累职业安全卫生资料,为领导及时提供职业安全卫生资料。

3.21.8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如实登记、统计、报告因公伤亡事故。参加设备、火灾等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21.9制订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司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发放计划,并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按标准发放,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3.21.10负责对公司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做好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评比工作。

3.21.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3.21.12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开展工作,积极推行安全生产部学管理方法。参加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新《安全生产法》送审稿要求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3.21.13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与本部门安全生产决策;

3.21.14督促和指导本部门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21.15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3.21.16参与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承担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

3.21.17参与审查有关承包、承租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

3.21.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22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

3.22.1协助部门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指示、规定、制度。做好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22.2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和业务会议,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职业安全卫生情况,提供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并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班组安全员开展好经常性的安全活动。

3.22.3积极宣传劳动保护工作方针、

政策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负责对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的学习,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有关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事故登记等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的原始记录,协助领导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竞赛活动,做好有关安全奖惩方面的工作。

3.22.4协助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日查、周查,并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仔细检查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遇有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作业情况,有权先行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22.5参加对本部门受压容器、行车等重点设备的技术性安全检查,参加制定本部门临时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方案,监督有关人员严格遵守。督促本部门特殊工种人员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3.22.6参加本部门研究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设备大修以及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同时参加本部门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3.22.7参加本部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进行本部门事故登记、报告,协助本部门领导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督促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3.23生产调度员

3.23.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规定,遵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在布置生产工作时同时提出安全要求和措施,在检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安全要求和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落实解决。

3.23.2参加产品试验时,组织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产品试验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3.23.3在组织产品加工、装配、运输时,明确现场作业安全要求,提醒相关人员在加工、装配、运输过程中应注意的职业安全卫生事项。

3.23.4因整改隐患需要加工的设备设施零、部件,应与产品零、部件同样调度,按时间节点要求组织生产加工。

3.24动力管理、技术人员

3.24.1负责水、电、气、暖动力系统的管理和安全运行,保证公司科研生产的需要和正常运行,对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管理责任。

3.24.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电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24.3负责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努力做好水、电、气、暖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水、电、气、暖动力系统的检查,防止跑、冒、滴、漏事故发生。

3.24.4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水、电、气、暖图样和电力装置等有关资料的合理性、安全性,把好工程的水、电、气、暖系统的质量关,参加工程验收。

3.24.5经常深入生产科研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空压机、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电气系统和电力设备的事故隐患及时编制整改计划,并组织整改和验收。会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24.6及时做好相关设备设施及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3.24.7编制相关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做好现场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工作。

3.25基建项目管理人员

3.25.1按照“三同时”原则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认真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工会办公室意见,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确保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25.2严格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施工队伍的安全职责和施工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和文明施工要求。

3.25.3配合施工队伍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对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3.26后勤、房产管理人员

3.26.1按照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组织对公司厂房、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的安全性鉴定,建立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安全档案,对危房采取有效的预防加固和监控措施。

3.26.2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用房的安全使用,定期制定房屋维护修缮计划,并组织落实。

3.26.3经常对公司内房产进行安全性检查,发现问题(包括屋檐腐朽脱落、墙体脱落、墙体松动、漏雨、下水不畅等)及时落实修缮。

3.26.4雨季来临之前及时组织对下水道进行疏通,以防引起水灾。

3.26.5冬季来临之前做好防寒、防冻、防雪灾工作。制定门窗修缮计划和危房加固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26.6经常检查公司路面状况,发现坑沟及时安排修缮。

3.26.7关注气象变化,风暴、寒流来临之前通知各部门关好门窗,做好预防风暴寒流灾害准备;大雪之后及时组织扫雪、清理危房积雪。

3.26.8严格执行“相关方管理制度”。在接待外来维修人员时,告知公司安全、保卫、保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在签订外包合同、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在接待短期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同时要求施工队伍填写“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并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3.26.9在进行树木移栽时或修剪时,应充分考虑操作过程的安全问题,制定有效的安全方案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报生产安全部审查)后实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树木移栽或修剪工作的安全。

3.27部门技术人员

3.27.1负责修改完善部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现工艺不合理可能引起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危害时,应及时通知工艺管理部门修改。

3.27.2在审查或执行工艺文件时,发现使用的有毒材辅料可以用无毒或低毒材辅料替代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技术人员修改工艺文件。

3.27.3负责监督检查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发现有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

3.27.4负责收集一线工人对改善工艺、改善操作、改善现场、改善设备、改善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时汇总上报部门领导或有关部门。

3.28生产班(组)长

3.28.1认真执行公司和部门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

3.28.2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环境和员工思想、情绪状况等特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提出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职业安全卫生注意事项。

3.28.3经常组织班(组)成员学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禁止行为。教育班组成员做遵章守纪的文明人。

3.28.4严格执行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工作前提醒班组成员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开关手柄等是否灵活;班中检查纠正班组成员的行为是否违章;班后提醒班组成员各种开关复位、做好设备润滑和现场文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落实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部门领导。

3.28.5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做好工作记录。交班时,提醒接班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和未解决的问题。接班时,要问清楚上一班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有无异常情况。

3.28.6做好班组成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对新调入的工人、长期病事假复工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操作指导。不得分配未经安全教育或不熟悉安全操作技能的新工人上岗独立操作。

3.28.7组织班内成员开展以改善安全操作、改进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为目的的技术革新活动。

3.28.8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及时报告,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做好详细记录,组织全班组员工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3.29班组安全员

3.29.1协助班组长开展班组安全工作,组织班组员工认真落实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的措施和要求。杜绝违章作业,争当安全、文明生产无事故班组。业务上接受本部门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的指导,积极参加本部门和安全管理系统组织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活动。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方面的原始记录。

3.29.2努力学习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协助班组长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安全评价等活动。督促本班组工人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严防事故发生。

3.29.3对新调入班组的工人、来班组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并监督及时建立师徒合同或确定专人负责培养,使新到班组人员尽快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29.4负责组织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经常检查班组成员的遵章守纪情况,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职业安全卫生中的好人好事及时提请领导表扬鼓励,并作为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考核成绩,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及时告知有关人员或报告班组长进行解决。

3.29.5协助班组长进行事故分析,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督促实施。

3.30管理、技术岗位人员

3.30.1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3.30.2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不违法、不违章、不违规。

3.30.3发现他人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应及时劝阻、纠正,劝阻,纠正无效时应及时报告。

3.30.4对在工作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而导致事故的后果负责。

3.30.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服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关心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3.30.6发生事故和危险时,应立即报警,采取应急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设法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尽快向领导报告,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3.31技能人员

3.31.1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3.31.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艺规程、劳动纪律和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不违章、违规,不冒险蛮干,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3.31.3发现他人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应及时劝阻、纠正,劝阻、纠正无效时应及时报告;有权拒绝不符合或违反安全规定指挥及安排。

3.31.4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3.31.5搞好整洁文明生产,发现生产区域事故隐患,及时向上反映,并积极参加整改。爱护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和用具,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3.31.6在执行交接班制度时,同时交接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事宜。

3.31.7多人作业要服从统一安排,听从指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他人着想。

3.31.8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因违章而导致事故的后果负责。

3.31.9积极参加竞赛、检查、评比、讲座、革新及事故分析等各种安全活动。服从班组长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关心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3.31.10发生事故和危险时,应立即报警,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设法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尽快向领导报告,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4.职能部门职责

4.1生产调度部门

4.1.1严格执行“五同时”,坚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在编制生产作业计划时,同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各级生产调度会上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4.1.2组织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确保生产安全。

4.1.3组织外场试验时,制定外场试验安全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外场试验整个过程的安全。

4.1.4贯彻执行和广泛宣传上级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的条例、法规。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1.5对本部门在用机动车辆、电瓶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1.6经常对本公司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1.7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安全卫生、安全行车、安全运输的竞赛活动,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经常督促驾驶人员学习交通规则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4.1.8建立、健全驾驶人员、运输车辆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档案资料和交通事故的档案。

4.2设备能源管理部门

4.2.1负责编制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2.2组织制订、修订、审查有关动力生产和使用动力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4.2.3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和考核,确保其持证上岗。并对所管理和操作各种动力设备的员工进行遵章守纪的安全教育。

4.2.4负责机械、电气、起重、压力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做好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工作和定期安全检验工作。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

4.2.5经常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确保设备始终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4.2.6按计划完成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项目;组织施工时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4.2.7按“四不放过”原则,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查处重大设备事故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一般设备事故,拟定预防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实施。

4.2.8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装置、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建档、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定期检查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4.2.9负责全厂手持电动工具、电风扇、电焊机的安全检修,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测,并认真做好记录。

4.2.10负责对全厂避雷装置及电网接地系统的年检,以确保公司建筑设施、危险场所的安全及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4.3采购、库房管理部门

4.3.1按计划采购供应职业安全卫生所需的器具和材料。采购安全附件和吊索具时必须索取安全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4.3.2负责按计划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并负责保管工作。采购的特种劳保防护用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品安全标志应齐全。

4.3.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和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4.3.4对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和报废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按规定控制、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确保生产现场不超量。

4.3.5在采购、安装、调试设备时执行《“三同时”评审制度》和《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4.3.6定期回收处置生产现场的废旧物资(含废气油、废酒精、切屑等生产废弃物),确保生产现场在符合安全的条件下生产。

4.4公司办

4.4.1在安排、总结公司工作时,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纳入公司计划和总结内容,并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计划落实工作。

4.4.2及时调整安委会成员,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并经常检查有关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4.4.3协助生产安全部组织各种职业安全卫生活动,并做好记录。

4.4.4根据季节情况,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4.5组织部

4.5.1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履行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检查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4.5.2参加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违章指挥,造成重大责任性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党员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4.5.3在考核、选拔、任用管理者时,应考察其安全管理能力和业绩。在安全工作上严重失职的,不应任用和提拔。

4.5.4教育党、团员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发挥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群众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党、团活动。

4.5.5认真做好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员工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4.5.6协助生产安全部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4.6人力资源部

4.6.1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选配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生产工艺和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健康人员从事专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4.6.2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职业禁忌症的工人分配到其禁忌的工作岗位。因工伤、职业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根据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妥善安排适当工作。在劳动调配工作中,做好女工保护工作。

4.6.3负责组织各种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应列入企业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

4.6.4负责参观、实习人员和代培人员的安全教育。

4.6.5保证劳动定额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制定劳动定额时,充分考虑劳动条件、劳动强度。

4.6.6搞好员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职业安全卫生的员工,提出处理意见。参与重伤以上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4.6.7公司雇用的临时工、外包工合同中,应有专门的安全条款,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4.6.8组织员工进行文化、技术学习培训时,同时安排有关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教育内容。

4.7检验计量部

4.7.1按技术条件验收零部件和成品,对产品安全性要求的错验、漏验负责,并及时反馈信息。

4.7.2及时处理用户对公司产品存在的有关安全问题信息,严重的要列入质量整改计划,或向公司领导提出更新换代建议。

4.7.3组织对动力系统压力容器、气瓶等各种压力表、计量表及公司各部门的仪器、仪表等的检查、校验、建档。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在用压力表、计量表、仪器、仪表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负责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措施,纳入计划,进行解决。

4.7.4制定并执行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落实。

4.8技术管理、质量管理部门

4.8.1在制订科研生产计划时同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评审时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参加,负责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三同时”评审。

4.8.2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各档案室、库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档案资料的消防、安全负责。

4.8.3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

4.8.4负责提供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资料。

4.8.5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新成果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对安全技术的运用、推广、创新有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

4.8.6在进行生产定型时,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列为生产定型的基本条件,与其他条件同时审定。

4.9设计部门

4.9.1在产品的研制、定型过程中积极探索和采用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新技术、新设备,充分考虑产品的安全性,解决产品研制、定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保证设计出来的产品安全可靠。

4.9.2在设计新产品、自制设备设计时,应积极采用人机工程及各种相应的安全技术和防护措施,使产品、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制、投产前,提供相关安全操作资料。

4.9.3组织科研产品进行外场试验时,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并认真落实执行。

4.10工艺管理部门

4.10.1负责公司生产现场的工艺布局和工艺技术文件的制定,对工艺布局文件和工艺技术文件的安全性负责。

4.10.2在拟定工艺方案进行工艺设计时,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并详细规定解决劳动保护方面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措施。进行工艺技术改造时,进行工艺平面布局时,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4.10.3在编制各种工艺规程时,同时编制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并将其列入各工序工艺卡中,作为指导工人安全操作的依据。

4.10.4参加为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改进安全操作、安全防护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

4.10.5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在试制、投产前,应向生产部门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相关资料交安全生产部会审。

4.10.6在进行工装设计时,从结构上保障实现操作安全的要求,必要时应同时设计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4.10.7必要时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4.10.8在进行新工艺、新技术培训时,应同时进行相应的安全操作培训,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11财务部门

4.11.1在财务管理上,正确处理安全和生产的关系,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经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质量验收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以及营养保健、清凉饮料等费用,并监督有关部门专款专用。

4.11.2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保证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经费、安全奖励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4.11.3在年、季、月的财务收支计划中,安排安全技术措施专用基金的费用,对职业安全卫生上发生的零星措施费用保证及时支付与结算。

4.12企业管理、计划管理

4.12.1编制公司年度综合计划时,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年度计划,并做到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其完成情况。

4.12.2在落实、考核公司各部门经济技术指标时,同时落实、考核职业安全卫生指标。

4.12.3编制生产经营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其完成情况。

4.12.4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急待解决的安全问题,负责通过调整或追加计划及时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解决。

4.12.5在组织实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时,执行公司《“三同时”评审制度》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13工会办公室

4.13.1督促并协助行政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

4.13.2积极向员工宣传党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和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组织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遵章守纪和自我保护的安全知识教育。

4.13.3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职能,认真监督检查行政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4.13.4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认真执行。

4.13.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13.6总结、交流劳动保护工作经验,表彰职业安全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13.7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护员工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做好女员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4.13.8保护员工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提建议、提意见的民主权利和员工在工伤责任事故处理中受处分后的申述权利。

4.13.9在开展劳动竞赛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4.13.10在组织举办各种活动时,负责编制相应活动现场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培训、落实。

4.14后勤、消防管理部门

4.14.1负责公司后勤管理和消防管理工作,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事故后果负责。

4.14.2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4.14.3组织各部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各项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监督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4.14.4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应急知识教育培训,确保员工“人人会报警、会逃生、会使用身边的灭火器材”。

4.14.5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做好消防器材及设施的定期检测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及设施保持在完好有效状态。

4.14.6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方面的火险特性研究。负责禁火区域动火作业的审查及现场监护工作。

4.14.7负责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14.8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品等化学危险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不流失。

4.14.9定期检查宾馆、食堂、单身宿舍、综合科技楼等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4.14.10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火灾事故应急演练,努力提高员工遇警不乱,从容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4.14.11做好炊事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14.12负责做好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食品进货渠道正规,清洗到位,确保食品符合有关食品卫生标准,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疾病传染事故。

4.14.13发生事故后医务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妥善处理工伤事故受伤者的伤情,避免、减少因误诊而拖延伤情导致增加受伤者痛苦或致残的情况。伤情严重的应及时护送受伤者到医院抢救。

4.14.14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卫生保健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简易临时急救方法。

4.14.15负责厂房、办公用房和公用住房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有问题的房屋进行鉴定,提出对危房的处理意见(拆迁或大修)。

4.14.16做好房屋白蚁的检查、防治工作,确保厂房和住房的安全性。

4.14.17做好集体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4.14.18负责公司内部道路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经常检查路面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司内部道路的安全畅通。

4.14.19负责制定厂内各种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4.14.20组织施工时执行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在接待外来维修人员时,告知公司安全、保卫、保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在签订外包合同、房屋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

4.14.21在进行树木移栽或修剪时,制定有效的安全方案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报生产安全部审查)后实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树木移栽或修剪工作的安全。

4.15监察审计部门

4.15.1在监察审计其他工作时同时监察安全生产工作。

4.15.2参加对部门和中层以上干部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4.15.3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

5.附则

5.1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5.1.1“一岗双责”:岗位职责、安全职责。

5.1.2“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生产经营工作包括公司的生产、工艺制定、科研与实验、科研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施工管理、综合管理、设备管理、计量管理、合同管理等。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6

2. 职业卫生培训:2万元

3. 工伤保险:18万元

4.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设备经费:30万元

5. 个体防护用品:12万元

6. 日常监测仪器设备:15万元

7. 公告栏和警示标识经费:3万元

8. 应急救援设施及演练经费:5万元

9. 上岗职业健康检查经费:5万元

10.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经费:40万元

11.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经费:2万元

12.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经费:1万元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7

(一)实施整合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群众满意

该区26个乡镇(街道)计生站共有14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医师1人、助理医师13人),其中10个乡镇(街道)计生站没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少、层次不高,且分布不均衡,乡镇(街道)计生站无法正常履行职能,开展计生业务咨询、技术指导、随访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只能提供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和简单的避孕药具发放相关服务。整合乡镇(街道)计生站和卫生院,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履行计生技术服务职责,提供技术指导、咨询、随访和有关临床医疗服务,推进依法执业、依法服务,有利于加强质量管理控制,全面提升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质量。

(二)实施整合有利于盘活人力资源,实现人尽其才

该区乡镇(街道)计生站在编人员共11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只有14人,非专业人员99人。非专业人员由于没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不具备职业资格,只能从事最基础的药具发放等工作,无法从事其他计生技术工作,也没有机会充分发挥个人其他特长和寻求其他发展潜力。整合乡镇(街道)计生站和卫生院,将计生站非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到乡镇(街道)其他事业单位,既理顺了人事管理关系,也为他们更好的发挥自身作用和展示自身才能提供了新的平台;同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留在计生站,与卫生院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起,充实和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力量,从而有利于盘活现有的人力资源,做到人尽其才,为推动乡镇(街道)计生工作和其他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三)实施整合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实现物尽其用

为优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区人口计生委和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计生站进行了大量投入,专门配置了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交通工具。但由于大部分乡镇(街道)计生站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致使配备的专业设备无法使用,形同虚设,难以实现利用设备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的初衷。同时该区2008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建制调整后,原有二个或三个乡镇整合成一个乡镇的,实际上只有一个乡镇(街道)计生站的房屋投入使用,被整合乡镇(街道)计生站的房屋和设备也形成闲置浪费。整合乡镇(街道)计生站和卫生院,将闲置的房屋和专业设备利用起来,盘活现有闲置资产,做到物尽其用,为推动乡镇(街道)计生工作和其他工作提供更好的物质基础。

二、积极稳妥,增强整合的有效性

按现行体制,该区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接隶属于区卫生局,属于“条条管理”,而乡镇(街道)计生站虽然接受区人口计生委的工作指导,但却是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也就是属于“块块管理”。怎么才能积极稳妥、科学合理地对两类单位实施整合呢?他们采取了“三个三”的工作思路:

(一)在实行“三个整合”中力求精简效能

一是整合机构。对各乡镇(街道)计生站与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机构整合,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计生站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

二是整合职能。赋予整合后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责,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服务和家庭保健等)。

三是整合人员。在机构和职能整合的基础上,明确整合后的乡镇(街道)计生站按不低于现计生站人员数量的标准(特大乡镇(街道)不少于7人,较大乡镇(街道)不少于5人,一般乡镇(街道)不少于3人),配备专职计生服务工作人员。具体配置方式是在整合后的卫生院(计生站)中,优先挑选从事医务工作的技术骨干,以确保计生技术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尤其是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二)在探索“三个制度”中争取齐抓共管

首先,建立完善乡镇(街道)计生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要各尽其职、互相配合、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要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主动配合,积极协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同时还规定,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站)分管计生工作负责人的任免,由区卫生局与区人口计生委共同研究决定,并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意见;专职计生工作人员的调整,必须征得区人口计生委同意。

其次,建立完善了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机制。明确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站)在区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计生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计生业务工作的协调和督促。此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还要担负起本辖区计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协调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计生服务工作,确保计生服务工作不断得以加强。

第三,建立完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考核体制,也就是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站)有关计生工作的业务专项考核,由区人口计生委和区卫生局负责,考核时需征求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意见。区人口计生委要加强业务指导,严格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各项计生服务职责落到实处。

(三)在加强“三个保障”中提升服务水平

探索完善农村卫生计生服务保障体制机制,其最终目的是改善和提升基层的公共卫生尤其是计生技术服务和质量和水平。为最大限度实现这一工作目标,该区从三个方面给予加强保障。

加强和保障领导力量。乡镇(街道)卫生院计生站整合后,专门为其增设一名领导职数,用于配备专职负责计生服务工作和领导。全区共增配了26名。

加强和保障专技人员。在卫生院和计生站整合之前,该区乡镇(街道)计生站非专业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8%,其计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可想而知。为改变这种状况,在整合中,他们对这些非专技人员妥善安置调整到所在乡镇(街道)其它事业单位。对新明确的119名计生服务专职人员,要求须是具有从业经历和资格的专技人员,从而为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夯实了基础。

加强和保障业务培训。一方面规定从事计生服务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1次以上专业技术培训;另一方面尽力提供参加培训所需的经费和时间等。

通过两年来的探索与实践,大家普通感到:乡镇卫生与计生服务工作的机构精简了、职责细化了、人员精干了、管理加强了、体制顺畅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也明显提升了。仅以2012年为例,该区基层卫生院(计生站)为农村群众提供计生服务25.2万人次,共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106.8%。

三、抓住关键,增强整合的可行性

由于整合乡镇(街道)卫生与计生服务机构牵扯面广、涉及矛盾多,如果不能抓住关键,把握主要矛盾,就可能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影响正常工作的推进。通过两年来的探索实践,该区的启示是:

启示一:整合运行必须以方便群众、提升服务质量为目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一项改革,只有让广大群众从中得到实惠,才能得到他们的支持和拥护,也证明工作才做到了点子上。涪陵区整合乡镇卫生与计生服务机构,为什么基层群众欢迎和支持,关键是他们享受到了整合后的优质服务。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8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9

为了有效地预防职业病,需要国际劳工组织所有成员国持续改进国家职业安全卫生体系、监察和预防计划、赔偿制度,这需要政府、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协同努力。决策者、政府部门、社会保障机构、雇主与工人及其组织、劳动监察员、职业安全卫生专家等相关者,需要提高职业病预防的思想意识。同时,要开展一些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以使公众认识到职业病的严重性。此外,在制定相关文件、统计有关数据方面,也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职业安全卫生机构和社会保障体系内的职业赔偿项目之间,也要加强合作。

有效实施职业病预防的国家政策和规划,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拥有良好的职业安全卫生体系,它应当包括: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规章、集体协议;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等各种机制;在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措施方面,管理层、工人及其代表之间能够开展合作;为收集、分析职业伤害和职业病数据建立相关机制;提供职业安全卫生的信息与培训等服务。

将工人健康监护与工作环境监测联系起来,有助于确定工人面临的健康危害,以及工人所患疾病是否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这也有助于预防其他工人患上同类职业病。健康监护的根本目的是,在早期发现影响工人健康的危害因素,并采取预防措施,这样也有利于识别潜伏期较长的职业病。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良好的国家职业卫生设施体系对于帮助雇主开展工人健康监测是至关重要的。其中,要求医生将疑似职业病例告知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机构,有助于更充分地收集职业病相关信息。

制定明确的新职业病诊断标准,并得出病因学结论,需要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而且比较费时间,而疑似职业病监测制度在这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许多国家,如:丹麦、芬兰、德国、新西兰、南非、美国等,都有收集疑似职业病例的前例。

阿根廷、中国、芬兰等国家都制定了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划,并将职业病防治提上议事日程。加强劳动监察作为预防职业病的一种手段,同样非常重要。贝宁、中国、印度、南非等国家已经开始加强劳动监察员的能力建设,并开展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活动,其中包括职业病防治的内容。这也是国际劳工组织《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所提倡的。

《澳大利亚战略(2002―2012)》已将职业病预防作为其优先事项之一,并采取行动控制工作场所风险。正如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提倡的,巴西、中国、墨西哥等国家扩大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以更好地保障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许多国家在心理疾病预防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例如,2008年4月,意大利出台了新的职业安全卫生法,明确提出将工作压力包含进所有的风险评估中。2006年捷克出台的劳动法也包括了工作压力的相关条款。2012年,高级劳动监察员委员会(SLIC)与欧洲职业安全健康局在欧洲开展了关于处理心理社会风险的活动,并开发了有22种语言版本的“监察工具包”。

雇主和工人的职责

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积极参与,对于制定国家职业病预防政策和规划是至关重要的。雇主有责任通过在工作场所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来预防职业病。管理人员、监管人员、职业安全卫生专家、工人、安全卫生代表、工会,都应当通过开展有效的对话并积极参与其中,承担起自身的重要职责。将职业安全卫生条款包括进集体谈判协议中,是改善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水平的一种方法。工人及其组织,有权参与制订、监督和实施各级别的职业病预防政策和规划。

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同样在培训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欧洲美发美容联盟、瑞典企业联合会、国际公路运输联盟等组织,在他们开展皮肤病、肌肉骨骼系统疾病、辐射引起的疾病,以及其他职业病预防活动时,都使用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职业病目录》作为参考。代表公共服务部门雇员利益的公共服务国际联盟(PSI),在尼日利亚、加纳、利比里亚、塞拉利昂创立了一个西非健康服务联盟网络,已经成功地推动了约50项职业安全卫生政策在该地区的实施。公共服务国际联盟还创建了一个数据库,收录了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采取的措施

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为成员国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划和战略提供了指导。2009年,国际劳工组织开展的“《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履约情况普查”结果表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修订了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政策,改善了管理和执法体系,而这些正是预防职业病的关键所在。一些国家针对新出现的职业卫生问题,如工作压力和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向中小企业提供援助。

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对其公约的批准数量不断增加,表明各国对职业安全卫生的承诺在日益增强。自2000年以来,共有13个国家批准了《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占到了自1985年该公约通过以来所有批准国数量的1/3多。2010年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通过了促进有效实施和批准职业安全卫生文书的“行动计划”后,又有17个国家批准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及其2002年议定书,25个国家批准了《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18个国家批准了其他的最新职业安全卫生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大多数成员国已经签署了《体面劳动议程》,并正在实施《体面劳动国别计划》,其中重点强调的是,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为了在这一领域为成员国提供支持,国际劳工组织开发了许多技术工具,以加强成员国的国家健康监测体系建设,完善职业病诊断标准、记录和报告制度,将健康促进纳入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卫生政策。

雇主组织和雇工组织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实施“全球消除矽肺病计划”的重要合作伙伴,帮助其在巴西、智利、印度等国家举办了《尘肺X射线影像分类法》培训活动,以提高专家在尘肺病早期检测和鉴定方面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尘肺X射线影像分类法》于1930年第一次出版,随后修订过几次。

国家职业病目录及一系列完善的诊断标准,可以使职业病的鉴定与赔偿工作更加便利。国际劳工组织定期修订其职业病目录,为鉴定疑似职业病提供了便利,并在预防、报告、登记和赔偿职业病患者方面为成员国提供了援助。《国际职业病目录(2010年)》设立了“开放性条款”,为确定职业病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通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国际劳工组织已经为比利时、加拿大、中国、埃及等国家的政府,以及雇主组织和工会,在制修订职业病目录方面提供了援助。

为了支持成员国应对不断变化的劳工世界的新挑战,国际劳工组织开发了SOLVE培训包,以预防心理社会风险,并在工作场所促进健康。该培训包倡导建立全面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以确保将评估和控制心理社会风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部分。

为了解决职业病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将继续促进批准和实施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职业卫生委员会、国际劳动监察协会、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等机构,建立预防职业病的国际联盟;帮助成员国提高职业病预防和鉴定能力;鼓励在国家和国际层面,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先进经验交流。

预防是关键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10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索取、收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三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11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创建领导小组会议,分析研究创建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协调工作,布置任务。

4、负责保证创建工作机构、制度、人员、经费的落实。

创建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创建领导小组各项决定,制定全局创建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做好各项创建工作阶段性小结、专项情况汇报和年度总结。

2、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3、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各专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4、定期召开办公室会议,落实各项创建工作。

文明市民教育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局职工开展文明市民教育。

2、负责制定年度市民文明教育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配合党、政、工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好人好事,提倡科学精神。

4、定期做好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开展全局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2、负责划分全局工作、生活、公共卫生责任区,制定并督促落实卫生责任。

3、负责全局绿化、硬化、净化、美化任务的实施及管理工作。

4、负责全局公厕、公共区域的卫生、灭蝇、消毒管理工作。

5、负责落实垃圾袋装化工作及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6、定期组织爱国卫生工作检查和督查,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纠正脏、乱、差的部门和个人。

7、定期做好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配合街道、公安派出机构,积极开展局院内工作区、生活区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制定防盗、防火、重点股室要害部位防范计划和措施,并负责实施。

3、定期对全局防盗、防火设施及要害部位进行检查,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重点防范、检查、督促。

4、负责每年对全局职工进行一次安全防范教育。

5、定期做好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局职工的计划生育教育与管理工作。

2、负责向已婚育龄人员及时发放计生药品和工具,关心和了解职工的计划生育情况。

3、负责对适龄青年进行晚婚、晚育教育和计生教育,并作为对新进局参加工作的青年进行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4、积极配合街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杜绝无证生育和超生行为。

5、定期做好工作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创建文明行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开展全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组织创建文明行业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活动。

2、负责全局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

3、负责制定和建立公示制度、投诉接待制度、监督员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对卫生职业道德建设的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12

(三)劳教系统吸毒、服刑人员心理矫治领域吸毒、服刑人员心理矫治是指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与辅导技术,对吸毒、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进行评估、干预和治疗,从而改变其不良认知、情绪和行为,促进其人格完善和行为积极改变的活动。我国监狱系统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引进心理矫治,作为改造服刑人员的重要方法。据统计,到2006年,我国接受心理咨询的服刑人员达到25万余人次,有3万多人接受了心理治疗。[6]2006年司法部印发的《2006-2010年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心理学专业人员在人民警察队伍中的比例不低于8%。“十二五”期间,各地继续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心理矫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司法队伍中的心理卫生人才需求。《江苏监狱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将心理学人才列入“六大核心专业人才计划”;《哈尔滨市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新招录具有教育、心理、法律知识背景的复合型司法行政干警人数达到150人;《深圳市司法行政“十二五”规划》、《长沙市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草案)》都强调要建立专业心理矫治队伍和完善心理矫治工作体系。

(四)企事业单位员工心理援助(EAP)领域面向员工个人生活、工作问题和组织发展的员工心理辅导,也称“员工心理帮助计划”或“员工心理援助计划”(EmployeeAssistanceProgram,EAP),也是心理卫生人才需求的重要领域。当前,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法律加强了EAP工作的要求和规范。EAP人才的直接需求首先来自各大企事业单位。卫生部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对企业EAP人才需求起到了直接推动和规范的作用。该意见稿明确提出,企业应当为有心理咨询需要的员工提供服务条件,员工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目前,我国的银行、石化、电力、通讯等领域的大企业都纷纷引入了EAP,EAP成为各大企业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和素质发展的重要体现,并作为一项心理福利纳入员工福利体系中。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员工心理援助计划已经从企业扩展到了政府、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共机构,这说明我国EAP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EAP人才的另一个需求来自工会系统。《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针对不同类别职工、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开展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心理问题预防和疏导。卫生部《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中也强调,工会组织要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在南京,2008年以来,该市已经先后在全市各区县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心理咨询站点108家。2012年年底,南京市总工会宣布成立职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职工心理健康援助服务中心,且力争在“十二五”末形成市总工会、区县产业工会和街镇(基层)工会三级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网络体系;用3到5年时间,在全市建立300到500家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网点。此外,各种专门的EAP服务(咨询)公司或机构的涌现也推动了EAP人才的需求。在我国,比较知名的EAP公司如易普斯、中国EAP中心、盛心阳光等,其专业人员主要由心理卫生相关专业背景人士组成,这些机构对心理卫生人才的吸纳人数也相当可观。有专家估计(2007年),我国每两天产生一个EAP公司;2010年,我国学习从事EAP的专业人员近万人。

(五)突发事件心理援助领域近几年,我国每年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高达120万起,这些突发事件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同时还带来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因此,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工作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精神卫生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国务院2012年12月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强调,突发事件应急心理援助是卫生应急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卫生部《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2-2015年)(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具体工作目标之一是,重大突发事件(灾害)直接影响人群的心理援助覆盖面要达到50%。2012年3月国家科技部的《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社会安全领域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开展公众在危险、紧急环境下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研究,奠定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理论基础。”当前,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工作不仅仅在公共机构而且在一些企业中也开始引起重视,原因是当前我国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频发,企业自身也需要配备突发事件心理援助人才。

(六)特殊群体心理辅导领域特殊群体主要是指那些自然、社会、经济、行为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国家立法、公共政策等方面给予特殊对待的少数群体,例如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农民工、“40、50”就业困难人员、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归正人员、艾滋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这些特殊群体多数是弱势群体。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其中心理关怀是重要内容),是“十二五”及以后我国公共政策和社会服务领域的突出特点。《中国心理学会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提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心理学会将针对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科技工作者、企业职工、农民工子女、过度使用互联网青少年、老年群体等6大类人群开展有特色、有针对性的心理素质提升和促进工作。在老年人方面,国务院印发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在残疾人方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要求,“重视精神残疾预防,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都已建立了专门面向残疾人的心理咨询机构或心理援助热线。在其他方面,《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建设规划纲要》指出,要为青年流动人口、刑释解教和社区服刑人员、部队军官和军烈家属等人员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内容中负有心理辅导的责任。此外,近几年,大连、上海、重庆、南京、桂林等多个城市设立了专门面向农民工的心理辅导服务站或心理咨询热线,另有一些城市则建立了意外少女援助中心、孤儿心理援助中心、单亲困难母亲心理抚慰项目等特殊群体心理咨询与辅导机构。

二、当前我国心理卫生人才政策性需求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才招录方式的限制。在政策性需求的各类心理卫生人才中,除EAP人员和部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外,其余都主要是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内人员”),他们需要通过严格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考试程序才能被录用,这意味着只有少数人能够进入国家编制人员系统中。第二,人才内部选用对外部招聘的“抵消”。心理卫生的各项政策性需求并没有明确人才需求的来源,这就允许内部人员选拔任用代替外部招聘人才的存在,从而减少了部分心理卫生人才的实际外部需求。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如劳教系统、中小学校、企业、社区)的心理卫生工作并不是从外部招聘人才,而是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之后给予安置任用。第三,“非专业人才”对专业人才的“侵蚀”。心理卫生工作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一般必须由心理学和医学专业人士负责开展。但目前心理卫生人才的各项需求政策中,多数并没有明确限定要求心理学或医学专业人员,因此,心理学和医学专业人员的就业依然面临着其他非专业人员的“侵蚀”,而实际工作中也有不少非专业人员在从事心理卫生工作。第四,兼职对专职的“代替”。在心理卫生人才需求的各项政策中,多数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是专职岗位或专职人员,而是“专职或兼职”均可,这无疑会抵消一部分专职心理卫生人才的实际需求。而实际工作中,心理卫生相关工作岗位的兼职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和基层心理卫生工作领域。第五,人才配置数量和时限的模糊性。在心理卫生人才需求的各项政策中,有一些政策只是笼统地强调“十二五”及以后要“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进心理学人才”等,但并没有明确提出人才配置的数量和时间表,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当前心理卫生人才的实际需求和就业实现。

三、心理卫生毕业生就业指导策略

(一)加强本地心理卫生人才需求调研虽然目前一些机构的人员招录基本上都是面向全国的,但多数用人单位实际的招录结果还是以本地(省内)或本区域人才为主,尤其是中小城市和基层的工作岗位。由于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经常是随机的,因此,高校如果只是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人才需求信息来指导毕业生求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就会很被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部门要注意对本地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状况进行调查和研判,了解各领域各单位心理卫生人才的需求数量和规格,及时为毕业生提供需求信息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引导毕业生明确心理卫生工作的就业方向当前我国心理卫生人才的需求涉及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吸毒人员和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员工心理援助、突发事件心理援助等领域,每一个领域都具有自己特定的职业素质要求,毕业生只有明确具体的求职就业领域,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准备。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需要积极宣传各领域各职位的职业素质要求,组织毕业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让毕业生根据自己的性格、能力和职业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方向。对此,我们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划分心理卫生人才的就业方向。第一个就业方向是学校,主要工作是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和心理咨询,其求职准备是教师职业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教学技能和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公办学校);第二个就业方向是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工作是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其求职准备是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医学背景或医学相关职业资格证和事业单位人员考试;第三个方向是部队和监狱劳教系统,主要工作是吸毒和服刑人员心理咨询与心理矫治,其求职准备是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军人或警察招录条件、国家公务员考试;第四个就业方向是企业,主要工作是员工心理援助,其求职准备是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和技能、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有些企业不要求)。

职业卫生工作计划篇13

据广东亚太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西奥”)副总经理董建敏介绍,2012年里水镇全面推进创安工作,实施伤害预防,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积极参与了多个安全促进项目。

亚太西奥位处里水镇工业区内,是全球大型电梯生产、销售、保养、服务厂家之一。2010年在佛山市建设电梯大中华区研发、制造、营销和客户服务中心、远程监控中心,规模达10万m2,现有职工350余人。

开展高空作业安全干预计划

2012年,里水镇安委办向全镇生产经营单位下发《关于加强工业厂房等屋面采光瓦安全防护措施的通知》,推广有采光瓦的厂房在采光瓦下面加装防护网。

亚太西奥厂房面积较大,车间与车间之间的通道宽阔,为了方便作业,通道顶部均安装了铁棚搭配采光瓦进行挡雨和透光。用于透光的采光瓦,多数使用PVC塑料,在一两年的使用后,容易老化、脆化,工作人员在进行清洁作业时,由于采光瓦表面脏污使其与其他瓦片颜色差不多,再加上天面建筑结构无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清洁作业的工作人员无法装配安全带,如工人不慎踩在采光瓦上时,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董建敏介绍,公司领导在获悉里水镇推广采光瓦安全防护网促进项目后,认为此做法能够切实保障员工安全。为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给企业和员工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亚太西奥于2013年8月开始筹备加装屋面采光瓦安全防护网。多次与镇安监部门沟通,排查统计需要安装的安全防护网数量,比对防护网的质量,筛选质量过硬的防护网,与施工单位进行研究,确定安装办法。最终公司投资2万多元,安装采光瓦防护网面积500 m2。

此外,亚太西奥还组织对采光瓦进行维护和清洁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播放采光瓦安全宣传教育视频,提高从业人员在作业时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开展机械伤害预防干预计划

电梯配件生产需大量使用到冲压、折弯等重型设备,传统的设备需人工操作,容易发生肢体伤害,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2015年3月投资了300多万元,增设了自动化机械手生产线,最大限度保障了员工的人身安全。

加强宣传教育

随着创安工作的推进,里水镇安监局不仅加大了全镇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力度,还借助企业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亚太西奥外来务工人数占据90%以上,据董建敏介绍,自参与创安工作以来,积极配合里水镇安监部门的一系列宣传教育工作,设置安全宣传栏,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同时,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了全员的安全意识。

作为一家特种设备制造企业,亚太西奥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安全作业。执行安装改造维修等生产工艺时,始终坚持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作业;配齐配全劳动防护用品。董建敏告诉记者,“创安工作提出的各项伤害预防计划的实施,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我们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员工自主安全意识,有效减少和遏制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密切与镇安监局联系,进一步完善高空作业安全促进项目及机械伤害干预促进项目,定期检查采光瓦安全防护网的质量及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立刻进行设施改造,为企业和作业员工提供更安全的生产环境。“让企业员工都能享受安全和健康,创造一个高效安全的生产环境”,董建敏很有信心。

职业健康计划 减少职业伤害

广东志高暖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志高暖通”)的安全主管轩告诉记者,里水镇创安工作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积极影响,公司以前只重视环境测试评价工作,现在意识到职业危险因素监测工作同样很重要。从2013年起,在南海区、里水镇安监局支持下,公司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还获得了“佛山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里水镇2015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等荣誉。

志高暖通成立于2011年,是专业从事中央空调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及工程设计安装、售后服务于一体的专业设备制造和供应企业。目前,工厂占地 16万6 667 m2,员工 1 100 余人。

修订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轩说,志高暖通不断完善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体系。公司开展里水镇安监局职业健康计划以来,每年3月份会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对标、修订。现有制度包括:《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防尘防毒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管理考核办法》《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年度计划

公司规定每月1次防护用品配置检查,每年4月开展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每季度1次职业病预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12月进行职业病体检,每年11月职业病应急救援演练。每项计划规定具体实施部门,按用途、内容投入经费,完成年度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目标、指标。

职业危害因素及防护

据轩介绍,志高暖通产生的职业危害主要有三项:噪声、烟尘、粉尘。比如蒸发器和冷凝器生产工艺,需要“冲片”成形会产生噪声;室外机生产,涉及气焊工序,产生气焊烟尘;钣金生产涉及焊接、打磨工序,会造成烟尘、粉尘暴露。

目前,志高暖通焊接工人15人,高冲岗位20人,打磨岗位2人。针对噪声,加装冲床隔音房工程防护,员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提供耳塞、手套;气焊、焊接烟尘防护,安装焊接工位通风排气系统,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包括耳塞、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等;打磨产生的粉尘防护,安装了吸尘器、水帘空调,向员工配发了耳塞、口罩、防护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在车间各作业场所还张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卡,时刻提醒员工关注作业环境及做好预防措施。

职业病体检

公司从2013年开始进行职业病体检相关工作,每月定期开展员工的入职、离职职业病体检工作,并每年组织一次在岗员工职业病体检工作。建立了员工健康监护档案,保证“一人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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