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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总结实用13篇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1

指标:1、重伤以上事故率为零。2、轻伤事故等于或小于千分之三。3、年度火灾事故率为零。

对控制安全事故率提出了更合适的目标,比较充分全面地反映了安全现行政策与法制的要求。安保部及时将修订后的目标宣贯到全体干部、员工,得到了大家的普遍认同。事实证明,“方针”对于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具有明显的导向和促进作用,“目标”通过层层目标分解,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也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我安保部制定的《法律法规清单》,几经修改,最近已受控发放到各部门。共计96个,并全部识别到相应的条款,比先前的版本更为全面、更为实用。法律法规对公司安全管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良好的指导性。

通过各单位对危险源的辨识共计1000多项及安全重大风险的控制,针对我部评价出的19个重大危险源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重大风险预防控制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施安全教育达20__多人次,特殊工种、特殊工作人员的各种专业培训,培训合格率100,按规定持证上岗率100。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举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危险源、方针目标、公司各种规章制度及各车间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各种劳保用品的配备基本到位,对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违章违纪现场进行纠正、教育,对隐患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限期整改,并验收全部合格。

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我们坚持把风险管理的着眼点放在基层岗位、放在生产一线。在突出风险识别分析控制的基础上,从而完善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同时,为实现体系的持续有效改进,我们定期进行严格的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支持。此外,为了提高岗位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将职业安全健康理念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切实减少了各类“三违”行为。通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结合实际情况,安保部编制了《不安全因素300例》以及修订了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下发到车间供干部、员工学习。有效提高了广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2

(二)摸清职卫家底,夯实工作基础。一是摸清家底。上半年开展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统计上报职业卫生监管企业173家,从业人员8505人,接触职业危害2031人完成体检2019人。在此基础上又于10月份开展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进一步摸清了全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二是督促申报。督促全县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申报范围涉及矿山(煤矿除外)、建材(石材加工)、建筑施工、木材加工和木质家具制造、危险化学品、酒类制造、物流仓储、汽车维修装饰、中药制造、印刷等行业,全县251家用人单位进行了申报,其中变更申报5家。下半年经济下行部分企业裁员停产,用人单位申报154家,从业人员3100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679人(其中接触粉尘危害因素职工有401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率达27%。

(三)强化监督检查,全面促进工作。一是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开展了检查执法行动。全县检查用人单位212家,下达执法文书321份,发现问题或隐患492项,责令当场整改387项,责令限期改正205项,警告41家。二是突出水泥、石材加工(采石厂)等重点行业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共计检点行业企业108家,共查出职业病危害浓度超标、个体防护用品不达标、防护设施不到位、制度不完善、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方面的隐患193条,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均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督促进行整治。三是多措并举,督促企业落实责任进行整改。针对企业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管理等重要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严肃批评、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对职业卫生管理重视不够的企业,还采取了约谈业主的处理措施,通过约谈督促企业业主提高认识,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提升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四是指导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升。五是督促用人单位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岗前、在岗和离岗体检。全年职业健康体检人数共计2989人,发现有职业禁忌506人,疑似职业病人12人(煤矿9人,其它3人),针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和疑似职业病人要求企业采取调整岗位等相应措施,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档案管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一是利用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了职业安全健康宣传,以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宣传了职业病防控相关知识。共发放宣传资料16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20余人次;二是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县安监局通过以会代训的方式,对乡镇安监办主任进行职业健康监管业务培训并送培职健股人员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卫生业务培训。三是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全县用人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共,培训合格246人。

(五)强制推进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及检测工作。县政府安办于2015年10月10日印发《关于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通知》到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2015年10月23日组织全县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负责人和在我县备案的职业危害检测机构负责人召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安排部署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完成了对50家企业检测和2家重点企业评价工作。

二、存在的问题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3

杨栋梁要求,“安全生产年”活动要年年搞,“打非治违”行动要长期抓。要进一步强化“打非治违”,重在依法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要强化基础建设,重在治本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强化煤矿安全管理,重在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小煤矿;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重在超前预防和科技支撑;要强化队伍建设,重在领导班子和反腐倡廉。

这次会议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每周一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的基础上,第一次面向全国召开。目的是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全国安全生产的最新情况,认清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特别是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间短,安排紧凑,效果好,今后将视情不定期召开。

我国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

本刊讯 据中国政府网11月21日消息,国务院日前批复公安部,同意自2012年起,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

确定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主要考虑数字“122”作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群众对此认知度高,方便记忆和宣传;同时考虑每年12月2日我国已进入冬季,是交通事故多发期,春运等道路交通出行和运输高峰也即将开始,在此期间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有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据统计,截至2012年10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38亿辆、机动车驾驶人2.56亿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实现了稳中有降,但总量仍然较大,并且8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违法导致,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2012年12月2日是首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中央文明办、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围绕“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出行”主题,联合部署“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以进一步在全社会强化交通规则意识、文明礼让意识,使广大交通参与者养成与汽车社会相适应的交通行为规范。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贯视频会议召开

本刊讯(记者 刘旸)2012年12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召开《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宣贯视频会议,指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意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出席会议并指出,《决定》是国务院安委会第一次以“决定”的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其强制性、指令性和约束性很强。

《决定》共分为7个部分、27条,其主要内容为“一个树立”“两个坚持”“三个细化”“五个落实”,即: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细化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落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师傅带徒弟制度、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我国安全社区覆盖人口超过1.2亿

本刊讯(记者 宁丙文)2012年11月21日,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会长张宝明指出:目前,已建成全国安全社区360个,惠及人口超过1.2亿。此外,全国还有64个安全社区,已被认证成为国际安全社区网络成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向大会发来贺信,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理事长张宝明作工作报告。杨栋梁在贺信中对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给予充分肯定。杨栋梁指出,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必须长期坚持、着力推进。

杨元元讲话指出,要通过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持续努力,把社区建成安全文化氛围浓厚、安全健康向上的“聚集地”,建成传播安全知识、强化公众安全意识的“大教室”,建成基层基础工作扎实、管理体系机制完备,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护区”。

张宝明在报告中回顾了我国安全社区建设10年来的总体情况,并对2013年主要工作作了部署。他指出,自2002年启动安全社区建设以来,经过调研论证、试点起步、逐步铺开,到现在健全组织、规范制度、完善标准指标、创新提高,已进入深入发展和推广阶段。

大会上新命名了104个全国安全社区,表彰了20个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先进单位、50名全国安全社区建设先进工作者。

华东地区首届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研讨会举行

本刊讯 2012年12月6日,华东地区首届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研讨会在上海举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华东六省一市(苏浙皖闽赣鲁沪)安全监管局负责人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席会议。

在通报全国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及2012年在职业卫生方面所做的工作后,杨元元指出,华东六省一市初步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上应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

杨元元对下一步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提出3点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制度,克服“重审批、轻监察”问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是突出重点,加快治理力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行业领域点多面广,必须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抓住重点行业领域,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执法,争取一年内见到实效。三是创新工作思路和监管模式,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在学习卫生部门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将行政执法与服务企业相结合,提高工作效能。

会上,华东六省一市安全监管局就当前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工作形势进行了分析,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及对策进行了交流探讨。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华东地区职业安全与健康研讨会会议制度》。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

本刊讯 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制定工作,并于2012年11月底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对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刊讯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起草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强调,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征求意见稿自2012年11月19日-12月2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检查、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6类,每类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体检人员名单、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并作为委托协议书的附件双方共同保存。劳动者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并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史证明材料或劳动者自述的职业史,对其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报告和本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危化品安全管理示范合作项目现场会召开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4

三、活动时间:年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

四、活动内容:

(一)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下乡

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发放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举办现场咨询活动或专题讲座,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健康管理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二)职业健康科技下乡

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宣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加快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有效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三)职业健康文化下乡

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发放《职业健康知识图册》,悬挂“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挂图”,举办现场咨询活动或知识讲座,管饭宣传职业危害防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告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承担哪些职业健康管理职责,建立哪些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哪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告知从业人员应承担哪些职业健康义务,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健康权利。

五、活动形式

(一)县安监局组织“三下乡”活动宣教组,由局领导带队,深深入重点乡(镇、场),联合乡镇安监所,对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线宣传教育活动,具体形式为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和专题讲座、发放宣传图册等资料。

(二)《职业健康只是图册》和“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挂图”由省安监局统一组织制作,活动期间由各“三下乡”活动宣教组深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挂和发放,将《图册》发放到广大从业人员手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将“挂图”悬挂到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警示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做好职业健康工作,预防和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活动宣教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把开展“三下乡”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搞好“三下乡”活动。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5

通过开展企业职工心理健康活动,运用日常心理疏导、遇挫折后心理疏导、工作环境变更心理疏导、突发事件及家庭危机时的心理干预多种针对性的心理干预方式,帮助企业职工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提高工作适应能力。

二、工作内容和安排

(一)在试点企业开展职工心理健康“六个一”

1、开展一堂职工心理健康辅导讲座;

2、开展一次职工心理健康体检;

3、开展一次职工心理压力、情绪释放活动;

4、建立一本职工心理健康档案;

5、建立一个“舒心”氧吧(或职工书屋、职工服务点);

6、组织一线优秀职工疗休养。

(二)确定4家试点企业

斐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郊街道总工会)

福明造船厂(福明街道总工会)

冶金勘察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白鹤街道总工会)

米德奥食品有限公司(百丈街道总工会)

三、工作进度

(一)试点推进阶段(6月—7月)

1、区总工会在试点企业开展“三个一”活动:开展一堂职工心理健康辅导讲座;建立一个“舒心”氧吧(或职工书屋、职工服务点);组织一线优秀职工免费疗休养各20名。

2、试点企业根据工作要求在职工心理健康活动“六个一”中选择完成2—3项,制订工作推进计划,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并将工作计划于6月22日前上报区总工会。

3、职工心理健康辅导讲座由区总工会统一实施,“舒心”氧吧(或职工书屋、职工服务点)的建设由区总工会补贴5000元,一线优秀职工疗休养由区总工会和企业各承担50%。

(二)深入实施和总结阶段(8月—11月)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6

一、建立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正是适应现代安全管理需要,摒弃了传统的事后管理与处理方法,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纳入到企业总的管理体系之中,突出强调过程和细节管理,通过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达到控制事故的目的。纵观历次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由于管理体系不健全、工艺设计落后、生产控制不良、生产设备防护设施不完善和操作疏忽造成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为矿山企业如何抓好职业健康安全提供了一整套的解决方案。它不仅局限于单一的标准,而是从系统的战略的高度,为矿山企业构建牢固的安全防线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措施方法。通过建立实施本安型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安全运行机制,控制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使每位处于作业场所及工作时间内的员工在受控状态下作业,以此来提高安全工作的可靠性,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建立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改变矿山企业整体形象,实现本质安全型生产的必然选择。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基本框架

我们在安全质量管理上进行了不断创新,不懈努力,但事实上对于安全生产的可控能力仍然较弱。主要问题是:管理方法上仍然是传统的“人管人”模式,而不是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这种思维惰性和“经验主义”至今仍然制约着一些矿山、车间管理和管理素质的提高。这种状况不尽快改变,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可控能力很难提升。重钢西昌矿业安全管理必须依靠改革和管理创新,但管理创新不是对原有管理模式的修修补补,而是抛弃旧的生产型管理模式,推广新的创新型管理模式,主要是管理机制和模式的创新;管理组织和管理机构的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接受和执行科学先进的管理方法,从根本上改变和完善安全管理低水平徘徊的状态。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的指导下,呈螺旋上升的运行体系所要求的“策划、实施和运行、检查和纠正措施及管理评审”活动,实现PDCA循环的运行模式。

(一)制定本质安全型管理方针。本质安全型管理是全矿总体方针的一部分,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中长期发展方向、追求的宗旨,体现了全矿对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建立的总目标和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承诺。各单位、各部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确保方针目标的贯彻实施。本质安全型管理的批准、、评审、修改都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执行控制程序的同时,每年的管理评审都要评审本安型方针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从而使之在体系持续发展中适应全矿的宗旨要求。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策划。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法规和其他要求、目标及职业健康管理方案。我们按照管理方针的要求,通过对策划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完善整个策划过程及结果。其中对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要素。使其我矿从各单位、各部门,到区(队、车间)、班组,关注每一个工作场所、每一个工作环节以及各项决策、员工作业行为,做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工作。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庞大体系。为真正把决策层的意志和要求传递给每一名员工,体现在各个工作流程和工作环节上,需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密切配合。首先明确了各单位、各部门在体系运行中的职责权限。从以往安全管理的状况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基本上完备,全矿上下也为此而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四、体系建立及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如果只是借用,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那么所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充其量不过是镜中之花。因此,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必须正确取舍,辩证地看待自己。对待国际标准,也要充分考虑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保留适用于自己的东西,剔除与自己无关的东西。对于自己原有的安全管理方法要辩证地看待,不可全盘否定,要做到扬弃,然后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才能克服两张皮,才能使建立的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1、端正态度和目的

企业建立OSHMS管理标准,需要领导重视和全员参与。领导和员工应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建立体系乃至通过认证机构的认定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通过推行OSHMS,利用先进的管理模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完善职工和国家财产保障体系。因此在推行OSHMS过程中,要注意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治标与治里相结合,要真抓实干,夯实基础,设备和教育并重。

2、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企业推行OSHMS要求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必须进行必要的投入,这在形式上与企业的经营目标――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的目标是互相矛盾的。但企业安全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创造稳定的安全工作环境,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推行OSHMS,进行必要的投入与企业经营目的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所以,企业在推行OSHMS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的关系。要进行必要的投入,满足体系运行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有一个持续永久的发展

3、要做到与企业实际相结合

首先是建立体系与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密切结合。建立OSHMS是以企业现有的管理制度为基础的补充和完善,要通过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做好建章建制工作;其次是建立体系与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密切结合;第三是建立体系与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密切结合。

冶金矿山作为我国冶金工业的基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同时矿山的采掘作业又具有其他工业所没有的多种自然灾害因素,由于受到时间、空间的制约,矿工仍受到塌方、粉尘、噪声等的危害,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等安全问题仍是困扰矿山企业发展的障碍,因此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逐步完善矿山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预防事故发生和控制职业危害,从根本上扭转冶金矿山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不仅十分必要,也是非常迫切的工作。

参考文献

[1]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7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和全体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同心同德、共同努力,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谋划,努力实践,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一)高位推动,职业健康责任意识不断提高

职业健康工作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组织人员对全省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或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转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全省上下抓住机遇,借势发力,利用人大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的机会,积极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二是省政府为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责任,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先后印发了《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省委、省政府提出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职工安全的项目、环境污染的项目和黄、赌、毒、高危行业的项目“三个坚决不搞”政策,同时,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列入《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主要任务,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部署、同时推进。三是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等五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督查,省人大、省政协派出代表和委员参加,并对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针对东乡县日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人群发性血铅超标事件和余江县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接汞作业人员汞尿超标事件,省安监局会同省卫生厅开展联合执法,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两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评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责令两公司限期整改。通过严格执法,企业职业健康责任意识有了较大提高,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日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投入200多万元对原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了改造,阳光照明有限公司采取十项措施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市政府高度重视以1号文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全市职业健康工作。

(二)领导重视,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不断健全

健全机构组建队伍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组织保障。吴新雄省长2009年8月24日在省安委会全体会议上特别强调:“在市、县机构改革中,安全监管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针对职业安全健康职能划转安监部门的实际,设立机构、增加编制,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近两年,省局一直把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利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会,积极主动向省政府请示汇报,及时与省编办沟通协商,争取在机构和人员编制上的支持。在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国家总局领导的关心指导下,省政府批准印发省安监局新的“三定方案”,明确省安监局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七项职责,增设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二是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下发后,省局迅速组织召开了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座谈会,学习传达中编办《通知》精神,探讨研究新形势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对策措施,并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尽快调整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同时,将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纳入对各级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三是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新“三定方案”。、萍乡、上饶、、7个设区市安监局单独设置职业健康监管内设机构,赣州、景德镇、新余3个设区市安监局增挂职业健康监管内设机构牌子。目前,、4个设区市安监局已正式组建职业健康监管科(处),配备3名工作人员,配备了2名工作人员。全省有24个县(市、区)安监局单独设置职业健康监管内设机构,75个县(市、区)安监局增挂职业健康监管内设机构牌子。上饶县政府批准从卫生部门划转3人到县安监局组建职业健康监管股。近期,省局多次与省编办、省卫生厅进行沟通协商,重点解决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以及机构、人员编制、技术支撑等问题,并深入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和省卫生监督所调研,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三)注重长效,职业健康保障能力建设不断加强

职业健康工作是个系统工程,不能就事论事,穷于应付,要探索规律,建立长效机制。近几年来,全省安监系统十分注重建立职业健康工作长效机制,加强职业健康保障能力建设。一是建章立制,提供制度保障。针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以后,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进行修改,安监部门监管执法缺乏依据的状况,我们在《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增加职业卫生行政处罚部分,并经省政府审定编入《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由省政府法制办印发施行。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统一检查标准,我们印发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评分表》,将《职业病防治法》主要条款以表格形式细化成八类检查项目42项检查内容。二是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为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省局在井冈山举办了《暂行规定》宣贯培训班,国家总局职业健康司领导亲临指导并授课,全省市、县两级安监局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共计140余人参加了宣贯培训班。同时,组织安监干部参加国家总局举办的职业健康业务培训班。各设市、县级安监局也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近两年来,萍乡市针对企业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举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班十多期,累计培训人员达1万余人次。市安监系统组织开展国家总局23号令宣贯培训班29期,共计2710人参加培训。景德镇市各级安监部门15次组织本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贯班,培训人员922人。三是建立实验室,提供技术保障。省局积极推进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在国家总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省局依托安科中心建立了省级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去年底通过了计量资质认证,并多次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测练兵,收到了良好效果。目前,该实验室可开展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粉尘及工作场所噪声等52个项目的检测工作,正在申办职业卫生检测资质证书。

(四)摸清底数,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取得进展

为摸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掌握全省职业危害企业底数,使监管执法工作能够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一是组织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调研。去年以来,省安监局先后组织检测机构对10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2家箱包制造企业、1家钢铁企业和1家胶合板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测调研,掌握了第一手数据。在进行检测调研的同时,现场向企业免费发放有关法规文件资料,并向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等人员宣传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政策法规,告知其应担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指出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指导企业进行整改。二是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以全国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着力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截止2011年3月28日,全省累计有4130家企业进行了网上申报,与2009年同期相比,网上申报增加了130%。其中:赣州市832家、萍乡市779家、市520家、市518家、上饶市374家、市354家、新余市198家、市184家、景德镇市175家、市173家、鹰潭市23家。

(五)突出重点,尘毒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下发后,全省上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到“四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二是目标任务到位,三是工作措施到位,四是宣传发动到位。为确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调查摸底。重点开展了石英砂加工、石棉制品制造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状况调查摸底。二是交叉检查。以省安委办名义组织11个设区市开展了专项行动交叉检查,彼此交流了经验,相互促进了工作。三是组织督查。以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组织省政府五部门联合督查组,对全省11个设区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进一步推动了专项行动。四是开展“回头看”。针对前阶段各设区市交叉检查和省政府五部门联合督查出来的问题,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巩固了专项行动成果。去年11月,国家四部门联合督查组对我省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充分肯定了我省在专项行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用“四有”概括为“认识有高度、工作有深度、推进有力度、落实有强度”。据统计,这次专项行动全省共检查企业3371家,有3218家填了《企业职业危害检查表》进行自查自改,发现问题或隐患4677项,责令当场改正2657项,责令限期改正1928项,警告企业135家,责令停产整顿企业10家。赣州市安监局为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不断引向深入,组织人员对100家重点企业进行了重点辅导,认真帮助企业诊断职业危害因素、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制度和档案、建立台账,督促企业建立职业危害预防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作业场所定期检测制度和职业危害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建立重点企业的职业危害基本情况信息档案。

二、认清形势,应对挑战,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尽管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的职业健康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依然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

(一)职业危害事件频繁发生

近年来,全国一些地区陆续发生了社会影响较大的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给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成为全社会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与热点。如:日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人群发性血铅超标事件。2009年11月20日,《日报》披露,东乡县日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572名职工进行血铅检测,有438人血铅浓度超标,其中189人达到铅中毒诊断值。该公司极板分厂、装配分厂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11月投入生产和使用,均未通过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致使作业场所铅尘危害未从源头得到有效控制,加上工人个体防护不到位,没有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导致大批工人遭受到铅尘危害。贵州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重大矽肺病事件。2010年6月28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报道,贵州施秉县恒盛有限公司自1999年底投产以来,从业人员长期受工业硅冶炼产生的粉尘危害,截至2010年7月2日,这家公司先后共有1343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确诊矽肺患者200例,另外,半年后需复查胸片的职工还有262人。江苏“毒苹果”事件。今年2月,国内多家媒体报道,苹果公司首度承认其在华供应商苏州联建科技有限公司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后经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正己烷中毒的共101人,其中91人进行了工伤等级认定。据调查,2008年10月至2009年7月,联建公司模组五课在作业场所开始使用价钱更便宜的“正己烷”替代酒精等清洗剂进行擦拭显示屏作业。模组五课车间是密闭洁净车间,车间内直接接触使用正己烷的职工有800余人。由于该公司没有对使用正己烷的职业危害影响进行申报评估、检测,也没有做出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更没有改造完善通风防尘设施,导致作业现场空气中的正己烷含量严重超标,部分员工出现头晕、手脚麻木等正己烷中毒症状。这些事件的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全国仍至我省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

(二)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人群多

职业危害分布广、涉及面大、接触人群多,是我国各行各业现状的一大特点。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仍至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2010年11月9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在长沙举行的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座谈会上说:中国有30多个行业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估计有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中国已进入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

(三)职业病患者总量大,发病率高

2010年4月28日,卫生部向社会公布了《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根据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病报告,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比2008年增加了4384例,同比增长31.9%。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9年底,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其中尘肺病65万多例。我省2010年职业病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09年底,全省累计尘肺病人达16078人,占全省人口的万分之四。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因此实际病例远远高于有关报告数字,专家估计尘肺病实际发生的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人。

(四)职业病危害底数不清

一是全省职业危害企业底数不清。我省有多少家企业存在职业危害,哪些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职业危害,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有哪些,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和强度如何,有多少人接触职业危害,这些基本情况目前大家都还不清楚;二是职业病人底数不清。全省有多少职业病人,是什么类型的职业病,严重程度如何,我们目前更是不清楚。尤其是,职业病有个潜伏期,到我们安监部门全部承接作业场所监管职能后,很可能就是职业病高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职业健康工作也可能更加成为社会媒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情况不明、底数不清,我们的监管执法工作就不能做到突出重点、有的放矢,这是我们面临的最大困难,也将是我们承受的最大压力。

(五)思想认识有偏差不到位

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象重视生产安全、重视环境保护那样重视职业健康工作,还存在重发展、轻健康,重效益、轻投入,重治疗、轻预防,重“红伤”、轻“白伤”的错误思想。一些地方,可能因片面强调经济发展,争相降低门槛招商引资,致使大量高污染、高危险、高危害企业从发达地区向我省落后地区转移,大量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开工投产,带“病”运行。一些企业,尤其是某些民营企业,可能因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置工人健康权益于不顾,不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一些从业人员,自我防范意识差、保护能力不足。由此看来,我们要履行好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必须应对新的挑战,要做好这项工作,也是任重道远。

在面临诸多困难、巨大压力和应对挑战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职业健康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职业健康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劳动关系问题,而是上升为社会管理问题。近年来,职业健康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重要性日益凸显。应该说,我们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也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关心职业健康工作,总书记、总理以及、张德江副总理先后就职业病事件查处,加强职业健康监管等方面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把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列为十大工作重点之一,并把职业病列为加强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的重点之一。今年3月23日,省委书记苏荣在修水县上衫乡看望因矽肺病致贫的困难群众时强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天下第一件大事;在经济发展中,务必加强环境保护和就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及业主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于党政领导干部错误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决不姑息。

(二)监管体制逐步理顺

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科学合理界定了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职能,明确了分别由安监、卫生、人保部门为主负责的指导原则,赋予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病事前预防、过程监管、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职责,确立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必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下,国家有关部门重新起草修正了《职业病防治法》,该法《修正案》已报送全国人大,预计上半年能够颁布实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调整将在法中充分体现,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执法资格不明确、依据不充分的问题将彻底得到解决。同时,国家总局也将陆续出台《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四)国家已职业病防治规划

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09〕43号),明确了“十二五”时期职业危害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将职业病防治主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中央、省属企业一定要把握职业健康事业发展的大好机遇,充分利用职业健康工作的各种有利条件,全面推进职业健康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此,我与大家一起学习领会总局杨元元副局长语重心长多次强调的“三个多想一想”,以此共勉,即:“多想一想广大一线职工还在恶劣的环境下从事劳动,多想一想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正在不断地侵害职工们的身体健康,多想一想我们有多少职工因患上职业病而丧失了劳动能力或失去了生命”。全省安全健康战线的同志们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职业健康工作面临的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突出预防,夯实基础,努力开创我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新局面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职业卫生监管职责重新调整后的开局之年,更是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出台颁布实施之年。开好头、起好步,全面做好今年的工作显得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转变观念,开拓创新,要用新的思维、新的方法、新的实践,积极谋划和推动我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今年,我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主题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目标任务,强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确立以大力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主线(即“一条主线”),大力推进监管机构队伍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即“两项建设”),加快构建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监察执法“三大支柱”,突出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即“三个重点”),扎实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健康培训、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五项基础工作”,全面推动我省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关于2011年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省安局已经印发《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重点工作安排》。请大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深刻领会安全生产的内涵,正确处理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安全生产是指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安全生产包含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两个部分,按照国际惯例统称职业安全健康,因此,我们都要树立“大安全”理念。职业健康(又称职业卫生、劳动卫生或工业卫生)是一门研究劳动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或危害程度,从而提出如何改善劳动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侵袭,预防发生职业病的学科。其首要职责和任务,是以人群和作业环境为对象,识别、评价和控制生产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创造安全、卫生和高效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职业健康工作应该遵循“三级预防”原则,第一级预防就是从根本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地减少劳动者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主要采取生产工艺措施,使生产过程达到职业卫生安全标准,在管理上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等。因此,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我们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能只抓职业安全,不抓职业健康,必须把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

二是准确把握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定位,处理好“三个关系”。职业健康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行业和领域,是综合性工作;职业健康监管既有行业监管职能,也有综合监管职能。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职业健康综合监管的法定职责定位,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作用,按照凌成兴常务副省长经常强调的突出“八个字”,即:牵头、协调、监督、查办;履行好“三定方案”确定的“二个加强”职责,即:一要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二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同时,要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还必须完善工作机制,处理好“三个关系”:一要处理好我们安监部门与其它负有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关系。要建立部门之间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重点要加强与卫生部门及职业病诊断等机构的联系,及时掌握新增职业病人情况,增加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二要处理好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的关系。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认真理顺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分工协作、保障有力、运转有序、科学监管、廉洁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机制。三要处理好本部门内设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与各专业安全监管机构的关系。要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33号)精神,按照“加强综合、集中管理、突出重点、稳妥推进”的原则,理顺本单位内设机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注重发挥各专业安全监管机构的作用。

三是进一步强化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各地、各单位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强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目标任务,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一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要具备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健康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二是企业要依法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是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作业现场依法设置警示标识;四是企业要安排专人,也可以是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正常工作,并向劳动者公布监测结果;五是企业要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特点,采取针对性的工程防护措施,尤其要控制住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六是企业要依法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报监管部门审查(备案);七是企业要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接受监管部门的验收;八是企业要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时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九是企业要对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编办《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理顺监管职责,促进监管能力保障到位。去年10月,中央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调整完善了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这是继2003年中编办将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转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之后,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所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是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慎重作出的一项决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编办《通知》精神,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调整明确本地区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编制、财政、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最大的支持,积极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构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确保新增职能后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到位,确保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技术支撑机构到位,促进职能调整后职业健康监管能力保障到位。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促进监管职能平稳交接。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与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与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及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等职责的交接工作,确保职能调整过程中各项工作不推诿、不扯皮、不断线,实现新增职能平稳过渡,工作中务必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三是借安全促健康,努力做到“三个结合”。职业健康监管是按照“防、治、保”原则,全面赋予安监部门的一项新增职能,万事开头难。但应该看到,我们安全生产监管有着近十年成功经验,我们必须借力发挥,借鉴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成熟有效的监管方式方法,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三大高危行业”为切入点,借安全生产监管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努力做到“三个结合”:一要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促进企业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条件相结合,将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要求纳入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审查范围;二要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将职业卫生检查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三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与职业健康工作年度考核相结合,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着力提高职业健康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一是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健康“三下乡活动”。针对目前一些企业负责人职业健康法律意识淡薄、管理人员和工人职业危害防治技术、防护知识匮乏的现状,省局计划今年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在全省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科技、文化“三下乡活动”。活动主题为“突出预防,关爱健康”。要求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注重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力求取得实效,为职业健康监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一是深入企业发放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读本、《职业健康知识手册》和“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挂图”等宣传资料;二是举办现场咨询活动或专题知识讲座,广泛宣传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和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三是省职业病医院安排“流动体检车”到企业上门服务,为从业人员进行现场职业健康检查;四是省局安科中心安排“安全生产检测车”到企业上门服务,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现场检测。

二是全面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首先,要依托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完善我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按照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标准、培训证书“四统一”的原则,组织专家编写职业健康培训教材、加强职业健康师资培训,逐步规范全省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其次,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监管执法水平;加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和强化企业管理人员的守法观念、管理水平和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意识。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其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四)注重“双基”,强化监管,努力开创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新局面

一是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3令),加强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摸清职业危害企业底数。督促指导企业在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基础上,认真填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浓度(强度)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信息。以粉尘和毒物危害申报为重点,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三大高危行业”为着力点,力争今年“三大高危行业”申报率达到70%,明年达到100%;其他行业要以中央驻赣、省属等重点企业为切入点,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提出的目标,到2015年申报率争取达到80%以上,中央驻赣、省属企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本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争取今年申报率达到90%以上。

二是抓好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摸清职业病底数。督促企业做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从业人员提供。

三是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近日,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

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41号),要求地方安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做好除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海洋石油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规定,在国家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为确保职责划转交接期间工作的平稳延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时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确定的原则执行。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为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省局根据我省实际,结合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起草了《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作为会议材料印发给大家,请各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四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3号令),通过专项检查、交叉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切实加大对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格执法,突出“六查”重点。一查管理机构制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是否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基本制度。二查监护档案资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查职业危害申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是否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四查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设施是否经过设计审查,是否正常投入使用、有效运转。五查职业危害警示告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情况;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卡);存在或者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六查个人防护用品。检查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是抓好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职业健康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一要按照国家总局“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较为完善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的规划,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在全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服务”的原则下,积极创建职业卫生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机构,引进职业卫生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健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二要加强对我省现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归口管理,在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先要对现有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登记,以后再根据总局的《办法》,进一步规范资质认定工作。三要建立全省职业健康工作专家库。既要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领先作用,又要发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实践经验作用,组建全省职业健康专家人才库。要努力为各位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氛围,使其真正为全省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等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四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快全省安监系统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装备和监管执法装备建设。

六是抓好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要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汇总和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建立省、市、县三级职业健康管理数据库,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和依据。二要以总局近期开展的工矿商贸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统计基础情况书面调查工作为契机,研究出台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信息报送办法,强化监管业务基础工作。各地一定要按照政令畅通的要求,切实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

(五)加强学习,服务发展,努力提升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履职能力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8

一、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情况

项目部建立了以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班子成员齐抓共管,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XXX

成 员:XXX XXX XXX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专职管理员:XXX。

(二)制度建设及操作规程情况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项目部编制建立了《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等13项制度。

项目部针对本工程施工性质,分别编制了粉尘、噪声及高温作业岗位职业健康等3项操作规程、并要求全体施工人员(含外籍员工)严格遵守本工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应熟悉、掌握和遵守配合作业的相关工程的操作规程内容。

(三)检查考核情况

项目部依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每个季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职业健康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档案管理、培训、应急管理等八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落实,强化职业健康措施落实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同时项目部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结合每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现场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同考核,做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推进。

(四)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情况

为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力度,项目部组织培训活动1次,参加培训人员共计19人次,培训内容主要围绕《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和量化分级内容。同时HSE部在施工现场宣传栏中公示了本工程关于职业健康的13项管理制度。

(五)现场监督管理情况

项目部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总负责人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HSE部门为牵头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体系,逐级落实责任事项和内容,实行系统化管理。持续加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职业健康防护意识;综合管理部依据所在国相关要求配备施工人员(含外籍劳工)职业病防护用品,HSE部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项目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检查也将职业健康方面列为受检内容。因此做到了从源头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目前本工程未出现任何职业健康突发事件。

(六)职业健康“三同时”工作情况

针对职业健康“三同时”管理工作,项目部按规定要求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如针对粉尘和噪声危害,一方面为施工人员(含外籍劳工)配置休息室,减少作业工人实际接触危害时间;另一方面足量配备防尘口罩、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并且在施工现场涉及到职业危害因素的部位设置了职业健康告知牌、警示牌等,针对临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外来人员,项目部有关把“三同时”内容及时进行教育培训并签署“外来人员职业危害告知书”,全面提高项目部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意识,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职业危害排查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项目部每季度对可能发生的职业健康危害和涉及的作业类型、工种、岗位人员进行专项排查工作,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检查也将职业健康方面列为受检内容。目前项目部尚在桩基础施工阶段,涉及职业危害因素较少,但项目部依然全面开展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情况排查统计工作,并建立完善管理台账,做好职业危害管理心中有数,并定期开展排查及时更新台账。有效的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对现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情况、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排查,督促相关人员及部门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及时消除职业健康隐患。

(八)《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本工程所有参建人员(含外籍劳工)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护员工的健康权益,项目部根据工程局关于开展201 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安环〔2018〕17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以“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的宣传主题,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收到了预期效果。

在宣传周期间项目部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4月28日由项目HSE部牵头,全体人员参加,开展了职业病防治知识讲座、观看《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动画片及结合岗位展开自由讨论。同时针对本工程涉及到的粉尘、噪音、化学危害及高温的科学防护措施做了理性分析和布置。整个活动气氛融洽,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效果理想。

(九)海外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情况

项目部一方面不断加大宣传普及力度,着力于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护知识及健康维权意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和谐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修订并健全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不断完善之中。同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按所在国相关要求购置符合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每月按要求给作业人员发放防尘口罩、耳塞、护目镜等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对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存档;现场HSE人员对作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已损坏或达到使用期限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更换和报废,确保劳保用品符合规范。

二、职业健康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

1、根据施工实际进展情况,项目部每月组织人员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重点作业场所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在施工现场宣传栏中公布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做到动态管控。

2、加强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检查,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检查“三结合”,即日常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性检查相结合、考核评比与整治行动相结合,对每次检查发现的可能危害职业健康安全的问题和隐患加大整改和惩处力度,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预控办法,切实将各类可能危害职业健康安全的问题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

1.虽然项目部配备了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尤其对所在国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管理内容要求掌握不全面,管理知识缺乏,管理业务能力跟不上目前国家对职业健康管理的新要求。

2、项目部施工班组普遍存在对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缺乏深入了解、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重要性认知不足的情况。

3、施工现场关于职业健康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等措施落实有待加强。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项目部在下个阶段将持续加强专业技术的培训和实践;对工程管理作业人员加强体系内容的宣传,提高工程管理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加强对工程相关方的影响,努力营造工程参建各方共同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的工作氛围。

1、加强领导,增强责任。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2、通过“走出去,引进来”,认真学习所在国职业健康管理的先进经验,完善本工程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职业健康知识水平;引进国际先进的设备,持续改善工作环境。

3、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预防急性职业病事故发生。

4、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安排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加大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培训等费用。

5、根据现场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适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强化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9

一、引言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工作和生活素质的提高,职业安全健康已是劳动者和从业者的第一需要,我们在经济转型发展中,加强调查研究,坚持科技兴国,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标准制定和许可证管理等工作,推进职业安全健康事业发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上兴起的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与IS09000和ISO14000等标准化管理体系一样,被称为是后工业化时代的管理方法。主要强调系统化的健康安全管理思想,即通过建立一整套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机制,旨在控制和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一些地区和单位思想观念不适应,重经济发展的GDP和企业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经济大而不强,采掘、冶炼、重化工等传统产业和高危行业在经济构成中所占比重过大,加大了事故发生的几率,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健康工作滞后;由于煤炭和非煤矿山、化工等行业集约型增长能力和集约化生产水平较低,低水平重复建设,基础管理薄弱,行业管理弱化,安全投入不足,技术生产管理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差,安全保障能力不足。

2.从政府监管角度看,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和监管工作职责不明确,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特别是有些地区(市县)基本上没有单独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对职业危害防治和监管的要求。

3.从企业角度看,一些企业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基本上是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防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的制度和措施,违规建设、违规生产、违规作业问题突出;甚至有的企业严重缺乏职业危害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基本上没有规章制度。

4.从劳动者自身保护方面来看,工伤保险制度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发挥作用不够,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干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权益受到侵害,也难以维权。

三、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举措

1.提高安全健康意识,营造全社会安全健康文化氛围

文化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为。安全健康文化是人们从事安全健康活动的安全健康价值观、行为标准和物态的总和,是尊重人的生命安全,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实现人的价值理念。树立社会安全健康文化理念,提高人的安全健康素质,充分发挥人的能动性,营造良好的安全健康风气,从物质、精神两方面,从员工、企业、社会三层次,形成全系统、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健康文化氛围、舆论氛围,引导和启发全社会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和安全健康。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从国家层面,加快劳动安全健康方面专业法规的立法工作,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健全各领域相关的法规、技术规程、标准,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健康管理行为,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制度、职业卫生安全的许可证制度的建设工作,把安全生产和健康管理工作纳人法制化轨道,做到有法可依。

进一步完善经济政策,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安全科技方面的投人。通过加大科技投人来推进科技创新,从而运用更加先进的科技手段来改善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以及职业健康面貌,从而使我国的安全生产以及职业健康工作能够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

3.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目标管理原则,从企业法人、董事长等高层管理者、中层管理者、普通员工,层层制定、分解目标,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健康管理考核标准。根据国家、部委、行业制定的《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因企制宜,制定公司考核标准。

规定员工安全健康行为规范,《安全健康管理手册》,明确总要求、目标、职责等,为安全生产健康管理指明方向,做到有章可循。

建立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健康管理制度》《事故汇报、分析、处理、调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重视教育培训工作,真正将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中。教育培训是提高员工素质、意识的基本方法和有效手段,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管理者应增强时代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身作则,自觉学习安全生产、健康管理相关的知识、法律,提高自身意识,将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纳人企业管理中,积极营造企业安全健康文化氛围,重视教育培训工作,为培训的组织、管理、资源等提供支持,确保安全生产与健康管理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4.加强政府职能监管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10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同时监管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在借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分类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

立法目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三同时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是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重点问题

《三同时监管办法》围绕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等要求。其范围包括所有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分级管理

《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类别不同,要求不同。建设项目按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此项工作采用目录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并不断完善3个类别的目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凡列在目录中的项目都必须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同时监管办法》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评审后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对于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委托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同样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对于可能出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经评审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的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期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建设单位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具备验收条件。然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验收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验收或者备案。

实施意义

《三同时监管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尤其突出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组织评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且为突出重点和提高监管效率,将建设项目进行了分类管理,且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分类指导目录也即将出台。这都将规范、指导各相关单位更好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

附:《职业病防治法》对应条款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解读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扩法》(以下简称《监护监管办法》)。

涉及内容

本《监护监管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卫生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但是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本《监护监管办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本《监护监管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

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监护监管办法》在此基础上,依据《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但是考虑到目前劳动者流动频繁,时间跨度较大,实施离岗后医学随访难度较大,为此,《监护监管办法》未将离岗后医学随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内容。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

考虑到多年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有利于保证工作连续性,在听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时,多数安监部门建议煤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仍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为此,《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

《监护监管办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法律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

用人单位对不同阶段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主要是围绕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两个方面来进行的。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证,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检查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定期进行,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劳动者的痛苦。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检查的内容为评价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其健康检查的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及保证专项经费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是检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检尽检的重要依据。《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近年来检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安排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经费无固定渠道,致使经费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选择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能承担,《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职业健康检查既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把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这项工作。在日常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选择无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健康检查,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达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时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目的。

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的具体文件及资料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这些资料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首先,不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目标疾病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只有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才能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从而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其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有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才能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对用人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

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用人单位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人为缩小范围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不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是只安排其中的一部分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甚至安排一些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顶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忽视一些特殊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比如在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全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对于已经在单位工作,由原来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转岗的劳动者则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对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电工、高处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3.放松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一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提出时才对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如劳动者不提出,则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后的职业病责任纠纷埋下了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监护监管办法》明确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以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所采取的措施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等措施。其中,前4条是对劳动者个人采取的处理措施,第五条是要求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采取的处理措施。

在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不能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11

《暂行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而制定,其中,“职业危害”被定义为: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0D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界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职能调整后,为数不少的企业抵制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河南省某市安全监管局因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而被行政诉讼。因此,在《工业病防治法》短时间内难以修订的情况下,出台部门规章、明确安监部门是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主体,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迫切要求。

企业新设两项义务

《暂行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按照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六方面工作:一是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二是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四是对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五是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六是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生产经营单位新设两项义务:一为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为将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检测和评价的频次具体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按照情节轻重,安监部门对26种生产经营企业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向违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让企业担当防治责任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12

(一)配备人员,强化领导。配备了专职职业卫生工作人员1名,落实了分管领导。同时,督促有职业危害的企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2014年初,局领导召开了专题会议,对全年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了专题安排部署。

(二)深化宣传,提高意识。利用职业卫生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到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的实际情况,在深入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督查和宣传的同时,督促各工矿商贸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配合市局举办的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职业危害较重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职业卫生培训班。

(三)突出重点,强化职业危害治理。今年以来,安监局确定了商贸生产企业、非煤矿山、等为职业卫生工作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了专项督查。上半年共计检查企业20余家,发现各类职业卫生问题30余条,督查2家企业开展了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1家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四)积极督促企业职业危害申报。今年上半年中,督促5余家企业正在填写职业危害申报表,预计在9月将完成网上申报。

(五)扎实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年活动。按照市局文件要求,安监局制定了执法年工作方案,并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强化基础台账建设工作。2014年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商贸行业所有企业纳入了职业卫生基础台账建设范围,要求企业在10月前必须完成基础台账建设工作,并加强了对企业基础台账建设工作督促检查。

(七)督促开展职业卫生体检。要求各企业在9月30日前完成员工职业卫生体检工作。目前,部分企业自发到有资质的单位对员工开展了职业卫生体检,其他企业正在积极联系开展中。

二、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是部份企业管理者和员工职业危害意识淡薄,觉得只要不死人就行了,对职业健康工作不够重视。二是由于地方经济落后,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存在降低条件招商引资的现象,部份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竣工验收的企业开工建设,带“病”运行。三是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职业健康工作不重视,对职工工作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置之不理,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明文规定的要求,甚至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基础建设薄弱。一是企业职业危害申报不彻底,企业职工健康体检工作也不落实,职业健康档案不健全。二是职业健康宣传培训覆盖面不够,虽然安监局、各乡镇、部门加强了安全宣传,但是依然存在宣传面不够广的问题,很多小型作坊、群众都未宣传到位。三是缺乏职业健康专用检测设备,无法对企业有无职业危害进行检测,更无法有效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四是受机构编制影响,级安监部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

(三)职业危害防治形势严峻。历史欠账、从业人员流动性增大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投入不足,防护设施设备不到位等问题大量存在。

三、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监管监察合力。积极与卫生、总工会等职能部门搞好协调配合,畅通部门间信息渠道,完善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共同推动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大职业健康宣教培训力度。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职业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办好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班,增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防范意识,全面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技能和意识。同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三)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全面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与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或未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组织施工的;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要严厉打击,依法查处。

职业健康安全总结篇13

二、范围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工矿商贸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二)治理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三、组织与分工

为确保全市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四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安监局副局长房峰同志任组长,区卫生局局长朱蓉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宗国寅、区总工会副主席胡九宏同志任副组长,四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监管处,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设工作联络员一名,安监局张建新(电话85127671),卫生局沈世来(电话8516306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俊忠(电话85127980),总工会王晨飞(电话85127560)。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安全监管、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按照以上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1-12月)。

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当前工作和本地实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落实责任,认真进行部署。并将专项行动方案传达到各相关企业。

(二)自查治理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4月)。

各辖地要组织、督促和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要落实责任和人员,促进整改到位,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检查督查阶段(2010年5-8月)。

各辖地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督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各镇、街道、园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于2010年8月15日前,将本区域专项行动总结书面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0年8-9月)。

四部门按照全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要求,对各地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检查督查。对组织不力、治理不力、行动不力的要予以批评,对各辖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区通报。四部门的工作总结于2010年8月30日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园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并与全市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有机结合,明确任务,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各司其职,全面抓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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