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论文实用13篇

道路交通论文
道路交通论文篇1

1.2延迟时间的确定对于无限长的时间序列,可以任意选择延迟时间τ,但实际时间序列一般是有限长的,因此在相空间重构过程中τ值的选取很重要,笔者采用自相关函数法计算延迟时间,自相关系数定义。一般取自相关系数衰减到一个较小的值时所对应的τ值作为延迟时间,而这个较小值不能选择太小,否则对应的时间延迟会很大。文献[10]中给出了一个合理的经验值为1/e,约为0.4。根据采集到的交通噪声时间序列,参照式(5),得到采样时间分别为20,40s时自相关系数,如图2。由图2可知,当延迟时间为τ=12s时,自相关系数衰减为0.4左右,因此选择τ=12s为重构交通噪声系统的延迟时间。

2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混沌判定

2.1关联维数关联维数是判别吸引子类型以及复杂程度的表征量,它可以描述系统在整个变化中稳定性和确定性的程度,同时也确定了描述系统所需独立变量的个数。显然,C2(r,m)是一个累计函数,它描述了吸引子上两点距离小于r的概率,表明某点(参照点)距离小于r的相点的聚集程度,所以称C2(r,m)为关联函数。一般r的选取要保证0<C2(r,m)<1。考察C2(r,m)和r的关系,给定一个微量δ,用它来探测吸引子的结构。如果吸引子是一维线性的,则与参照点相关联的点数正比于r/δ,如果吸引子是二维的,则相关点数正比于(r/δ)2,依此类推。由式(11)可得,D2(m)是嵌入维数的函数,一般称为关联维数的估计值。在求解时,一般增加嵌入维数的值,求出不同嵌入维数下关联维数的估计值,直到估计值不再随嵌入维数的增大而改变为止,此时的嵌入维数称为饱和嵌入维数mc。这在lnC2(r,m)-lnr图中表现为斜率不再发生变化,此时的斜率就是所要求的关联维数D2=D2(mc)。如果估计值随m的增长而增长,并不收敛于一个稳定的值,则表明所考虑的系统是一个随机时间序列。而关联维数的存在表明系统具有混沌特性,并为相空间重构中嵌入维数的选择提供了依据。

2.2混沌特性的判定采样时间为20s(360个噪声值)时,利用前300个时间序列值作为训练集来构造初始相空间,余下的60个值(检验集)用于检验模型精度。将m值由1依次递增至6,分别获得lnC2(r,m)与lnr关系图。限于篇幅,只列出m=6时二者的关系(图3)。由图3可知,当嵌入维数为6时,曲线的斜率接近不变,即关联维数保持为5.34468E-08,从而可以确定20s采样时间交通噪声序列的饱和嵌入维数为6。在混沌预测时,一般选取饱和嵌入维数的1/2作为系统的嵌入维数(当饱和嵌入维数为奇数时,选取饱和嵌入维数1/2的下一位整数作为系统的嵌入维数),因此确定系统的嵌入维数为3。由此可判定,交通噪声时间序列存在混沌现象。同理,采样时间为40s时,交通噪声时间序列的饱和嵌入维数也为6,系统的嵌入维数为3。

3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混沌预测

3.1混沌预测理论如果在重构的相空间中,将交通噪声时间序列由式(12),如果能够得到f(δ),就可以对未来时刻的相空间点做出预测。在高维的相空间中,轨迹拟合较难,且非线性函数拟合误差较大。局部预测是在N个状态点中挑选出与预测点邻近的k个点(X1,X2,…,Xk)对函数f(δ)局部拟合,这种拟合可以是线性的,也可以是非线性的。笔者采用线性回归的方法进行局部拟合。拟合求得A,B后,通过X(j+1)=A+BX(j)得到相空间中轨迹的趋势,从而求出交通噪声时间序列中x(j+1+(m-1)τ)的预测值。

3.2交通噪声的混沌预测根据计算结果,选择重构相空间的嵌入维数m=3,延迟时间τ=12,对20s采样时间的交通噪声时间序列进行相空间重构,得到维数为3的相空间,其中相点个数k=N-(m-1)τ=276。对检验集中的60个点进行预测。假设当前的状态点为X(270),分别计算各点与X(270)的欧氏距离ρ=(X(270)-X(i))(0<i<276),近邻相点数p选择5。经过计算,最近邻相点分别为X(5),X(32),X(133),X(172),X(204)。由图4,实际值和预测值相差不大,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时间序列混沌预测结果平均相对误差为8.56%,精度较高。同理,对于40s采样时间的交通噪声时间序列进行混沌预测,平均相对误差为9.33%。

道路交通论文篇2

近年来,在“生态立州、旅游富州、工业强州、稳定安州”的思想指导下,阿坝州人民构建“畅通、幸福、魅力、活力、和谐”阿坝的工作取得卓越成效。有资料表明,2003-2013年间阿坝州的GDP、人均GDP分别由51.72亿元、6137元增长至23399亿元和25648元,其复合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6.3%和15.4%(见表1)。资料显示,阿坝州的道路交通呈现如下主要特点。

(一)机动车保有量及机动驾驶人呈稳定增长趋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料表明,阿坝州机动车保有量与在册的机动车驾驶人呈快速增长趋势,已由2007年底的75767辆、84632人分别增长至2012年底的1433833辆、115665人,其复合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3.6%和6.4%。通过查阅区域经济发展统计年鉴,2003-2011年阿坝州民用汽车保有量的由7176辆增长至84008辆,其年均增长率达到36%(见表2中指标O-民用汽车拥有量,单位:辆),远远大于当地经济发展指标的增长率。

(二)公路通车里程增长缓慢。目前,阿坝州已形成以国道213、317,省道205、209、210、211、301、302、303等为主骨架的区域公路网络,其公路通车里程已由2003年的5914公里增长至2013年的13134公里,其复合年平均增长率为8%(见表2指标L-公路里程,单位:公里),其增速仅为同期GDP的增速的1/2。

(三)道路交通承担的交通压力逐年增加。我们选择了公路所完成的公路旅客周转量、公路货物周转量等两个道路运输任务完成指标来反映阿坝州道路交通承担的交通压力。统计数据表明,2003-2013年间,两个指标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6.4%、18.3%(见表2指标P-公路旅客周转量,单位:万人公里;指标C-公路货物周转量,单位:万吨公里)。

(四)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乐观。由于查阅资料受限,我们只能通过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报2005-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四项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情况,利用当量死亡数来综合评价阿坝州的交通安全形势。数据表明,该时段内仅2006年和2011年其形势较上年有恶化,其余年份均较上年有不低于10%的当量死亡人数减少。据此,我们得出了阿坝州交通安全总体形势乐观的结论。但是必须指出,2005-2012年在阿坝州州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每起事故的平均损害后果(每起事故的当量死亡人数)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见表3)。

三、阿坝州藏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阿坝州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主要由州交通警察支队、15个交警大队(其中含支队直属大队1个)、47个交警中队三个层次的职能部门的承担。从2007年公安部推进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改革以来,部分县公安局的农村派出所协管其辖区内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该州还在推进乡(镇)政府领导下的交通管理站受托管理其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交通管理工作。调查表明:阿坝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如后突出问题。

(一)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与质量均存在问题。1.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严重不足。相关资料表明,阿坝州2013年底编制内交通警察中,有支队领导及不含直属大队在内的各内设机构副科以上领导18人,包含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副教导员在内的大队领导62人,县级交警大队下设的中队长、指导员、副中队长、办公室主任、车管所长等5种职务在内的中队领导56名,县级交警大队另有不带职务的普通交通民警约为110人。除州车管所普通民警26人外,阿坝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直接服务于道路交通管理一线的民警还包括各县级大队中队领导和普通交通民警166人左右,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能够配置的民警数量非常受限。在目前阿坝州的47交警中队中,有1人中队5个、2人中队13个,为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严重不足提供了很好的脚注。从规范执法角度而言,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这意味着该州已有不低于10%的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交通执法程序不合法律要求。不少于38.3%的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么让辖区道路部分时段处于失控状态,要么长期损害其下属交通警察的合法休息权益。2.一线交通民警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分析阿坝州一线民警的学历层次构成,可知大专(含)以下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为68.53%、本科29.69%、本科二学位2.08%,其文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一线民警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其主要依据为近期某次支队季度抽查13个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卷宗,在反映办案质量的控制项目(指标)中,超过半数(0.50)的大队不同程度出错的指标有12个(见图2);在各大队办理的交通违法业务案件时,询(讯)问记录的完整性、当事人阅听签字等亦是各大队出错高发所在。

(二)警务运行机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在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严重不足又无法解决扩编的情况下,阿坝州在理县试点城区交巡警合一的警务运行模式改革;同时,阿坝州各县交警大队在国道、省道沿线设立公路交警中队,其无国道、省道的乡镇推进农村派出所协管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近期,还在借鉴四川营山、犍为等地经验,推进以乡镇政府领导下的交通管理站受托参与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目前交巡警合一的警务运行机制在阿坝州的其他县并没得到强力跟进,说明交巡警合一还存在阻力。同时,农村派出所协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近期推进的交通管理站受托参与农村交通管理工作,因执法权限相当有限,其成效尚有待观察。基于阿坝州各县交警大队尚需全面完成辖区道路的交通管理业务,同时还要承担大型活动安保、应急、抢险救灾及非警务活动的事实,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沿用传统警务模式———别人放假我上班、别人休息我上班、别人上班我还上班———疲于奔命,完成职务内外的各种任务,各种岗位一线交通民警普遍超过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见表4)。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整体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亟待提升。虽然阿坝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5.12”汶川大地震后,在应急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并取得了卓越成效。但是在应急预案建设、应急体制完善、应急机制完善等方面,都还需要开展更具建设性的工作,籍此切实提升整体对道路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能力、控制能力、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保障能力和恢复能力。作为指导阿坝州交警支队应急响应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阿坝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暨扁平化指挥工作预案》对发生极端恶劣天气、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拥堵的应急响应进行了较为明确的三级响应机制,对响应条件、响应程序的启动和终止、响应措施进行了规范。但是,该预案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各工作组人员构成、第一责任人的表述不够明确,把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拥堵II级响应中由秩序宣传大队负责的宣传报道组第一责任人确定为支队宣传民警的做法值得商榷,部分职能部门负责协调事务过多,这将降低应急响应工作的效率,从而降低了预案的可操作性、合理性。

(四)道路基础设施落后。有资料表明,与四川省其它市州相比较,阿坝州道路密度偏低、等级偏低、农村道路畅通率偏低的问题仍未根本解决。2011年,四川省公路密度为60.5公里/百平方公里,而阿坝州仅为15.5公里/百平方公里;同时全州二级及以上公路仅占公路通车里程的11%,而14.3%的公路还是等外级路(见表5);四川省建制村道路通畅率已达66%,而阿坝州仅为38%。阿坝州生态环境相当脆弱,地震、泥石流、雪灾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道路基础设施还极易受损。在2008年发生“5.12”地震中,全州公路损毁9012.83公里,其中损毁国省干线1696.5公里,占全州国、省道总里程的71%。2014年7月4日发生在小金县境内的泥石流应造成85公里省道、70公里县道、45公里乡道、480公里村道不同程度受损,断道172处,损毁涵洞45个,毁坏桥梁109座,泥石流堆积物、山体滑坡等所产生的坍方达753处、16.77万立方米,路基多处损毁。

(五)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阿坝州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环境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问题:首先,部分人存在特权意识干扰正常执法活动。部分有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在下属、亲友交通违法或者交通肇事后,亲自出面向职能门打招呼施加影响,阻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其次,维持民族地区稳定的工作要求与严格执法易形成冲突。在2008年“3.14”事件以后相当长时间内,部分县政府及公安局为了维护地区的稳定,要求职能部门对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现象一律不查处,滋长了部分农牧民的违法习惯,导致其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治理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难度较大,违法行为人与执法民警之间经常发生冲突。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无理取闹要求“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使交通民警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影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再次,民族地区的风俗易损害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阿坝州当地居民对事故损害赔偿的要求较四川省统一损害赔偿标准更高。遇有当地居民成为当事人特别是事故伤亡受害人,往往会采取群体闹事的方式表达“无理赔偿要求,部分交警大队只能让当事人自行协商,从而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平息事态的目的。

四、藏区道路交通管理应对措施

(一)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管理。1.在警力配置上优先考虑民警向一线下沉。支队机关、车管所的民警应尽量向路面勤务、事故处理等岗位下沉,大队副职领导应尽量以兼任中队长的形式向中队下沉。要让民警甘心扎根于一线执勤岗位,需要政府进行合理的顶层设计,其核心内容是形成科学的职级晋升机制,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改变收入只与行政职务对应的现状。籍此实现一线民警付出了能收获职级晋升、工资及福利收入可持续增长、职务晋升的机会。2.完善警力发展规划并实施针对性个人提升工程。交警支队、大队对本单位所属民警,要有培养、发展的整体规划,并创造条件使规划能够付诸实施;对民警的学历提升、岗位能力提升要提出具体要求,让民警感受到组织关怀的同时增强自身求发展的原动力;通过对口的岗位培训,来促使民警提高业务素养;通过知识竞赛、岗位练兵等形式,来检验成效。

(二)深化警务运行机制改革。1.进一步整合基层公安实战单位。将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巡警队进行“所队合一”的整合。在城区,可将交警中队与巡警中队整合为交警中队。在农村,将交警中队的警力整合至农村公安派出所,挂派出所与交警中队二块牌子,其中交警中队长由派出所所长兼任。在机构合并过程中,应开展交通管理业务培训,并进行执法任职资质考试与认证,使巡警队、派出所的民警能够依法履行交通管理业务。同时,对交警队的民警开展巡警及派出所业务培训,并按规定进行考核,使原来的交通民警能够熟练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定期开展岗位练兵或职业技能比赛,促使一线民警成为办理派出所、交通、巡警等方面业务的能手。2.建立科学的值班备勤制度。交警中队应当将民警一般按“二人一组三组一队”的建制建成,并建立“值班-休息-备勤-值班”进行良性循环的值班备勤制度,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处于掌控之中,同时又能够确保警力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整和休息,以此提高工作效率。3.努力推进电子警务。针对阿坝州地广人稀的现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车驾管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违法行为网上自助处理等工作,尽可能地减少交通管理对象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的次数,在便民服务方面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

(三)努力提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能力1.加强预案建设。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在进行充分的调研、咨询基础上,进行预案的评审把关,以此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完整性、衔接性。同时,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预案的操作性。2.提升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能力。交警支队、大队要认真、全面地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和其他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掌握其时空分布特点,弄清其主要引发原因,掌握其发展变化趋势,从而加深对危险源的了解,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能力。3.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资源保障能力。州县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方面的储备,要争取州县两级政府财政支持,将需要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时无人可用、无设备可调、无资金可出,贻误应急救援战机,进而扩大突发事件的事态、扩大损害后果。

道路交通论文篇3

图1中四种交路形式中,车底均可以采用独立运用的方式.以图1d的形式为例,该形式为双Y型共线交路,交路CD在C站与D站之间循环开行,交路EF在E站与F站之间循环开行,两交路在AB区段共线运行,如图3所示.

3车底套跑运用条件下的优化模型

图1b,c的两交路列车具备车底套跑运用的条件,计算原理也相同.以图1b为例,车底套跑运用后,车底的周转过程不再是某一个交路独立循环运行,而是在两个交路之间进行循环,但循环的过程依然呈现周期性特点.以图6为例,在交路开行比例为1∶1的条件下,车底1以B—A—B—C—B为周期进行循环,且每隔2IS重复一次循环过程,大周期为12IS,由一个小交路周期和一个大交路周期组成,由图解法可以得到总的车底数量为6.在交路开行比例为2∶1的条件下(见图7),车底1以B—A—B—A—B—C—B为周期进行循环,且每隔3IS重复一次循环过程,大周期为18IS,即由两个小交路周期和一个大交路周期组成,由图解法可以得到总的车底数量为6.

4模型求解及案例分析

4.1模型求解上述模型均为多目标非线性混合整数规划模型,因此可以通过一些成熟的整数规划模型的求解工具进行求解.ILOGCPLEX提供了灵活、高性能的优化器,可解决混合整数规划问题,它能够处理有数百万个约束和变量的问题.本文基于VisualStudio2012开发环境,开发了一个共线交路车底运用优化模型的求解工具TUCAL,该工具通过组件库调用ILOGCPLEX交互式优化器(ILOG.CPLEX.dll)来实现.由于该模型的决策变量最多为12个,且变量的取值范围有限,因此求解速度非常快(<2s).

4.2实例参数输入某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共线交路方式如图1b所示,三个折返站的最小折返时间为4min,最大折返时间为60min.由于车底数量最少是首要目标,并同时考虑列车在B站和A站的折返时间也尽量短,因此目标函数中权重参数设置为:λtu=100000000,λB=100,λA=10,λC=1.为了分析车底独立运用及套跑运用条件下的车底数量与交路开行比例、共线段及非共线运行时间、共线段行车间隔的关系,在本案例中共设置四个计算方案,如表1所示.

4.3实例结果分析

4.3.1不同交路开行比例和共线段行车间隔IS条件下的车底数量分析表2给出了交路开行比例为1∶1,不同车底运用方案和IS条件下部分车底数量计算结果(对应表1的方案1).图8给出了交路开行比例为1∶1和1∶2时,不同车底运用方案和IS条件下的车底数量计算结果(对应表1的方案2).从表2和图8中可以看出:(1)相同IS条件下,车底套跑运用时的车底数量不会超过独立运用时的车底数量.数值差与交路开行比例有关,开行比例为1∶1时的最大数值差为1,1∶2时的最大数值差为2.图5b和6分别为开行比例1∶1,IS=6.0min,车底独立与套跑运用条件下的运行图.从图中可以看出,车底独立运用时的车底数量为7,C,A,B站对应的折返时间为12.0,10.0,4.0min(对应表2中的编号17);而车底套跑运用时的车底数量为6,C,A,B站对应的折返时间为6.0,4.0,4.0min(对应表2中的编号18).(2)对于大部分IS,车底独立运用或套跑运用的车底数量一致,但列车在各车站的折返时间不同.如IS=2.0min时,车底独立运用时,列车在C站与A站的折返时间分别为4.0,6.0min,而在车底套跑运用时,列车在C站与A站的折返时间分别为6.0,4.0min.(3)对于满足TR1为(nR1+nR2)IS的整数倍的IS,车底独立运用与套跑运用时的车底数量和各站折返时间完全一致(如表2中的IS为2.5,3.0,4.0,5.0,5.5min对应的方案),这表明在这些行车间隔条件下,车底无需进行套跑,同时车底数量也能达到最小值.

4.3.2不同IS条件下的折返站折返时间分析不同IS条件下,车底数量达到最小时的折返站折返时间变化规律有所不同.由于B站的折返时间决策权重给得比较大,因此无论何种方案条件下,B站的折返时间均取最小值4min,C站与A站的折返时间随IS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以两交路开行比例1∶1为例,图9给出了不同车底运用方式条件下的A站与C站折返时间随IS的变化规律(对应表1的方案1).从图中可以看出,C站与A站的折返时间随IS呈分段变化(为分段函数,在同一分段内,呈线性递1338增),随着IS的增加,分段时间跨度增加,但增长的斜率变小,且C站与A站的时间分段长度与拐点均不相同.

4.3.3运行时间对车底数量的影响图10给出了IS为6min,不同车底运用方式条件下,车底数量与非共线段CA以及共线段AB的运行时分的变化规律(对应表1的方案3和4).从图中可以看出,车底数量与运行时分呈周期阶梯递增,车底数量变化都以每6分钟(=IS)周期进行变化.在CA段运行时分增加的条件下,车底独立与套跑运用时,车底增长趋势均为每隔6分钟后增加一列车底,但独立运用时,车底会提前3min开始增加.在AB段运行时分增加的条件下,车底独立运用时,车底增长趋势为每隔5分钟连续两次增加一列车底,而车底套跑运用时,车底增长趋势为每隔3分钟增加一列车底(相当于3min的周期变化).

道路交通论文篇4

Keywords:road traffic;cultural landscape;landscape design

中图分类号:TU85.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2)07-0057-02

图1-襄樊立交桥

图2-三峡翻坝高速公路雕塑

图3-三峡翻坝高速公路季家坡隧道出口效果图

1 前言

当前时期,我国正加快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道路交通建设有助于地方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激活地方文化。在传统的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着单一追求道路交通功能,致使道路突兀穿越所经地区,显现出与地域自然与文化极不协调的矛盾。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一些建设与管理部门逐渐认识到并着手制定进行道路生态环境保护的多种措施,而对于道路的文化载体功能的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文化景观对传承人类文明、保护与开发历史遗迹、发展民俗文化乡村旅游等多方面都具有显著意义。

2 当前道路交通文化景观中存在的显著问题

当前的道路景观建设中存在开发范围狭窄、景观定位欠佳、景观设施单一、文化提炼浅显、景观载体表现不突出等显著问题,这些景观文化表达中的底蕴肤浅、传统与现代断裂诸多现象严重制约了各地的精神文化大发展。

2.1 定位欠佳、文化提炼浅显

道路交通景观文化定位是指选择什么样的文化能够最好体现公路交通的文化传播功能,由于公路文化景观设计担负着延续地方历史文脉、弘扬民族文化的重任,公路文化景观的定位必须准确。在道路交通景观塑造中,许多线路没有将文化内涵体现出来,或是文化提炼太过浅显,难以展示当地特色文化。民族文化是最鲜明的地域文化,各地道路交通在以旅游文化为背景、展现各族丰富神秘文化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对于旅游文化的提炼较于浅显,难以表达出丰富的人文、地理文化[1]。许多道路交通沿线的自然环境优美、人文历史丰富,一些重点开发与建造的项目的各道路交通文化景观尚处在实践与探索中。

2.2 空间模糊、景观载体不突出

景观空间是道路交通景观的主要体现,有的道路交通景观设计没能充分分析空间功能,没能结合要表现的文化景观要素,创造舒适、实用的道路空间,对打造出动静结合、张驰有度的道路景观环境非常不利。道路交通景观在利用地域文化差异进行道路景观段落空间划分方面,没有很好的利用作为地形补充的人工构筑物,如特大桥、特长隧道、枢纽互通等,在把握环境的标志物、控制点、视觉焦点、构图中心等空间要素中,没有突出环境段落的识别性及观赏性,造成景观文化单一雷同,无法形成独特的景观段落文化标志。

3 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的表现内容

道路交通文化景观指在自然景观的基础上,由于人类道路建设、交通活动留下文化印记。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的研究内容非常丰富,道路线形景观是道路交通的宏观景观体现,除此之外还包括为完善道路交通功能,利用各种科技手段而建设的多个以下内容:桥梁隧道景观、互通区立交景观、园林小品雕塑景观、构筑物和观景台景观、服务区休闲设施景观、沿线名胜古迹景观、历史积聚村落景观等。道路交通景观不同于单纯的造型、造景艺术,它具有交通运输功能的一种人为空间结构形式。

3.1“ 静态”道路交通文化景观

公路已不仅仅只是一条枯燥乏味的运输通道,还是一条传承文明、传播文化的景观大道。道路交通文化景观从使用者的视觉感观出发,其“静态”文化景观主要是从一个个分散的“点、面”出发来划分,将道路交通沿线的桥梁隧道、互通区立交、园林小品雕塑、构筑物和观景台、服务区休闲设施等视为“点”,将这些各自独立的“点”作为“静态”道路文化景观的内容串联起来,通过能够体现景观文化的景观形式、景观材料、景观色彩、景观元素等反映在这些景观节点塑造上,形成整体的“ 静态”道路交通景观文化氛围。

3.2“动态” 道路交通文化景观

道路交通文化景观中的“动态”文化景观,是相对于“静态”文化景观而言的。各级道路沿线连续的“线、面”形式,如护栏、标识、绿化隔离带、边坡绿化等,这些由于具有连续性、节奏韵律感等特点使人文特色、人文气息加强了道路的文化内涵。我国各地文化旅游资源丰富多彩,道路沿线边坡、绿化隔离带、标识、护栏灯等文化景观的成功表达,通过把握丰富的特色文化,良好地实现历史与现代、自然与社会和谐交融[2]。

4 现代道路交通景观文化的特点

道路交通景观是展示文化的良好载体,景观文化定位是景观设计的关键,由于道路交通功能层次不同,使得道路交通景观文化特点各有侧重。一方面,交通功能是道路的主要功能,因此其景观必然注重交通文化的体现;而另一方面,在地域性景观文化的功能要求下,道路交通景观文化更应朝着尊重文化、尊重历史的良性方向发展,这也是道路交通景观文化的深层次问题。

4.1现代道路交通景观的交通文化特点

道路交通景观文化有着显著的道路交通功能特点。平安、速度、好客和现代是道路交通的根本要求,因此道路交通文化景观应体现出显著的平安文化特点、速度文化特点、好客文化特点等[3],这些特点也是是现代道路交通景观文化首要追求。道路交通景观的平安文化是显而易见的,要求以人为本、应该关爱生命;“速度文化”将追求速度与效率视为目标,高速公路的景观文化是速度文化的集中体现;随着旅游经济的发展,沿线旅游景点的热情“好客文化”在道路交通景观文化中引起重视;结合地方发展步伐,打造优质现代人文景观,从而大大提升公路的品质。

4.2现代道路交通景观的地域文化特点

道路交通景观在具备一定的观赏性和艺术性的同时,承载着传递地域文化、延续地域文脉的功能。为塑造道路交通景观地域文化特点,在尊重文化、尊重历史的前提下[4],充分挖掘沿线所经地区的地域文脉人文背景内涵,提炼文化精髓,良好实现道路交通景观文化的地域性特点。道路交通文化景观设计以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市井文化为依托, 将景观地域性理念介入道路交通景观设计中,打造地域性特色公路景观,使人感受道路沿线厚重的历史文化。通过划分地域文化空间,烘托公路文化氛围,形成自然与人文相互交融、和谐共生的道路景观体系,实现人文历史景观的合理有序表达,从而提升公路景观价值。

5 现代道路交通景观文化表达的有效途径

为打造形象优美、景观协调的道路交通文化景观,文化景观设计结合道路交通的特点,注重文化主题和题材的选择,做到设计主题突出、形象具体,良好表达和体现沿线传统地域文化,使道路交通文化景观体现现代精神风貌。

5.1 现代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的交通文化的诠释与表达

5.1.1现代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的平安文化表达

道路交通景观要把握“一路平安”的设计原则,营造一种平安的人文文化,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在道路交通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鄂西圈作为湖北省旅游资源极为丰富的地区,以“和谐鄂西”的理念做指导,将平安文化贯穿整个鄂西圈道路沿线绿化景观设计中(图1)。隔离带规划设计保证使用者安全、舒适的功能,在重要路段、路旁景观节点及附属的小品设施的植物组团中,将平安文化通过道路交通绿化隔离带等形式的彰显在司乘人员眼前,保证交通安全同时,形成独特的道路交通绿化文化景观[5]。

5.1.2 现代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的速度文化表达

道路尤其是高速公路,首先体现的是速度的文化、时间的文化,是现代社会高速、快捷、运动、效益的要求和体现,这种速度的文化由理念转化为雕塑形象可以是行云、流水、奔马、飞鸟等。立交桥是鄂西圈道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速行驶公路上的重要节点,通过立交分流使行车保持畅通、实现速度和效率。在进行景观构建时充分发挥植物景观的过渡与互补作用,对立交桥区的景观“真空”与不足之处进行弥补[6]。鄂西圈立交桥文化景观符合动态感知方式的特点,其图案造型应以简洁统一为主,避免不必要的细节,力求动态感知的形式与氛围。

5.1.3 现代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的好客文化表达

现代道路交通文化景观需要营造一种热情好客的人文文化。人在旅途难免会身心疲惫,高速公路连接着不同的地域,它把人们带到一个又一个城市,这些城市就像主人一样张开双臂欢迎和拥抱远方的来客,又带着依依不舍的心情欢送着他乡的游子,城市的匆匆过客;在鄂西圈道路交通景观设计中,这种好客的文化理念以地名、路名以及欢迎语等内容转化为优美的雕塑标识形象(图2)。

5.2 现代道路交通文化景观的地域文化表达

5.2.1鄂西的地域文化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包括位于湖北西部的襄阳、荆州、宜昌、十堰、荆门、随州、恩施、神农架等8个市州(林区),鄂西旅游圈汇聚了丰富的历史文化与民俗文化,文化储量蕴藏着巨大的开发潜力。集中了楚文化、三国文化、巴土文化和宗教文化,是炎帝神农文化之根源、楚、汉及三国文化之精髓、巴土文化之摇篮、古寺及道教文化之传详的集中体现。以土家族、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风情和武当山地区民间故事为代表的民俗文化丰富多彩、令人神往,显现出了独特的鄂西地域文化特色[7]。

5.2.2鄂西道路交通景观中的地域文化诠释与表达

在沿线各少数民族积聚区域,民族风情的村寨展示多彩的民俗文化,将代表当地民俗民风的设计题材和设计元素运用艺术的表现手法体现在道路交通景观形象、景观结构造型及沿线景观设施中,使道路交通文化景观呈现地域风貌和地方特色[8]。

鄂西道路交通景观深入挖掘、提炼沿线地方文化元素并融入道路文化景观中,对鄂西地域文化做了良好地诠释和表达(图3)。鄂西高速公路各收费站所、服务区和养护中心等建筑,基本上都是按照土家族民俗特点修建:恩施收费站的吊脚楼,与土家族风情融为一体,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性和观赏价值;高家堰飞跨南北的苗家风雨桥,展示了现代少数民族文化的进步[9];崔坝服务区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家小院休闲餐厅,提炼了地域文化精神,延续了地域文脉内涵;湖北神(农架)宜(昌)生态旅游公路以“美、诗、圣、野”(美人王昭君、诗人屈原、圣人神农及说中的野人)为主线,将公路景观与历史文化背景相结合,把公路建成生态旅游景观带[10],丰富了公路交通的旅游服务功能和文化内涵。

三峡翻坝高速公路隧道景观设计施工单位对地域文化表达做了大胆尝试,在装饰上遵循自然的法则,采用弱化的处理手法,尽可能选择耐脊薄的本地乡土树种,发挥生态恢复和植物造景体现地域性文化景观的功能,简单利用地方材料做隧道口景观装饰,将隧道洞口景观协调地融入到自然背景中,这种效果极大程度,反映鄂西圈的乡土人情、增添隧道景观效果,值得类似景观工程学习和借鉴。

6 结 论

当前,现代道路交通景观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有一定起色,而其文化载体功能却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文化大发展的良好背景下,发挥现代道路交通景观传播文化的载体功能,挖掘提炼沿线地方文化元素并融入道路文化景观中,同时借助道路交通景观的平安、速度、好客等文化的诠释与表达,打造符合时代需求的现代道路交通文化景观,从而提升道路交通的品质和内涵。

参考文献:

[1] 俞孔坚著,景观:文化、生态与感知[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

[2] 雷正杰.论乡土景观对现代高速公路景观设计的意义[J].中外建筑,2007年第11期.

[3] 郭华,肖衡林,王红英.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道路交通人文景观构建手法[J].中华建设,2012年第1期.

[4] 李伟,杨豪中.论景观设计学与文化遗产保护——以高速城市化进程为背景 [J].文博.2005,04.

[5] 章俊华,陆伟,道路景观设计[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2月.

[6] 党延兵,李书元。西商高速公路景观文化建设解析——《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 2012 年03期.

[7]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发展总体规划[Z].2009-3-5.

道路交通论文篇5

(一)广播电视等有声媒体。电视媒体应紧紧围绕活动主题推出专题节目,采取嘉宾访谈、分析典型案例、普及安全知识等方式,阐述汽车社会弘扬法治理念,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倡导、呼吁部门依法尽职,人人遵规守法,安全文明出行。重点选题包括:公安机关酒驾整治实践,实现了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环节有机衔接,为法治社会建设带来诸多启示。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如客货车、危化车“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的危害,重大交通事故依法追责等。

道路交通论文篇6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平安出行的需求日趋强烈。于此同时,在城市中汽车保有量的迅猛增加和道路建设速度的相对滞后,特别是对交通行为人安全教育工作的严重削弱,客观上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难题。为了适应新形势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自身做起,加强队伍建设,更新执法理念,强化管理手段,改进工作作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然而,道路交通状况仍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关键是没有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施其责、社会全员参与、公安统一协作”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新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做了明确的阐述。强调了依托政府主导,建立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机制,相关部门发挥好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作用。可以说,国家对构建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新格局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在一些地方实际落实上还有很大的差距。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影响力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要考虑到管理者的因素,还要考虑到被管理者的因素。两者相互依存、互为作用,辩证统一于人、车、路的有机联系之中。我们既要从交管部门的角度研究如何加强管理,又要从交通行为人的角度研究如何接受管理。只有把两者统一起来,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才会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也才会有真正实现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从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还是从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考虑,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并推进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驾协在推进交通管理社会化进程中的特殊作用

机动车驾驶员协会是以机动车驾驶员为主体的社会团体;是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为基本职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机动车驾驶人的纽带和桥梁。驾协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具有鲜明的代表性、服务性、中介性和自律性的特点。这种社会属性决定了她的特有功能,大体可以概括为服务、维权、协调、自律等几个方面。首先,协会通过服务可以把众多的驾驶人吸引到组织中来,既减轻了交警队的负担,又给驾驶人提供了方便;其次,协会通过编印和发放学习资料、组织和进行交法培训,既配合交警队做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又满足了驾驶人依法维护自身安全的需求;再次,协会通过组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既丰富了驾驶员的社会生活,又密切和改善了警民关系。特别是构建道路管理交通社会化新格局的任务提出来以后,协会应当干什么和应当怎么干,也都应该做出理性的回答。如果,每一个协会都能既做交警队的助手,又做驾驶员的朋友,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把分散和流动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起来,提供服务、实施教育、反映诉求、提高素质,那么,在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新格局中,驾驶员协会就是一支不可低估的社会力量。

三、发挥驾协作用的必要条件和有效途径

驾协组织若想在构建道路交通管理社会化格局中有所作为,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协会自身必须具备较强的吸引力和公信力;二是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目前,全国的驾协组织发展得很不平衡。有的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社会影响力,有的还处于初创阶段,有的甚至陷入了生存的危机。在协会自身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情况下,发挥作用就是一句空话。协会要做强做大,除了自身的努力之外,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是不可或缺的。

党和国家对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的应有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5月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各省、市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文件。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协会工作都很重视,有的地方把“适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协会”去做,有的地方还通过“延伸服务”或“绿色通道”的形式,给协会提供了方便。这些协会由弱到强,由小到大,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轨道。毋庸置疑,凡是搞得比较好的协会,后面都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反之亦然,离开了交警队的支持,协会一天也难以生存。这里的关键是,既要全面准确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又要灵活机动地解决实际问题。

道路交通论文篇7

众所周知,任何一种权力都难以确保其永远公正、永远正确。而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活生生的实践也正在证明,即使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判断者的政府及其公务员,也可能由于立场上的偏执、认识上的欠缺,或者客观条件的制约,而在某个时期、某件事情的处理上

犯错误。在现代法治国家,人们普遍认识到,有权力,就要有制约,就要有救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被滥用,权力的使用势必肆无忌惮。近代分权制衡的理论正是基于这样的经验而得以确立、普及和发扬光大的。行政诉讼,正是由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的一种重要形

式和制度。

在现代法治国家,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司法救济不一定是解决包括行政争议在内的各种纷争的最佳途径,因而也不应该是其首选途径。但是,司法机关依靠其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序上保障了其中立

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与之比拟的。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了现代权利救济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尽管在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也可以适当地行使行政裁判权。但是,许多国家通过宪

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行使终审的裁判权,而各国普遍地承认司法机关拥有终极裁决权。虽然我国实定法上存在明确规定行政终局裁决的情形,特设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这种立法实践也得到理论

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但是,一般说来,只要实定法上不存在明确的例外规定,那么,对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该保障提起行政诉讼的机会。

二、法律层面的可诉性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对这个问题理解同样要分不同的层次。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要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就必须综合领会该法的立法精神以及第二条、第五条、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依照该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法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事项,其中没有列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当然,根据该条第四项规定,只要法律有明确规定,就

可以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而实定法上不存在这样的规定。该法第十一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规定方式。尽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没有被明确列举,但是,该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法院受理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而该法第五条实际上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度”-“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探讨可诉性的问题时,对这一条可以不予考虑。可见,问题的关键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属性。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内容之一。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接下来就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基于该认定,进而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参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这是一个连环、系统的过程,环环紧扣,互为因果。因此,作为行政确认的一种形态,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性是无法否认的。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具有“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属性。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的几个内容是互为因果的,错误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将导致错误的处罚,甚至导致错误的赔偿。很显然,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当或违法行使,会造成“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后果,有时甚至会对公民的名誉权和财产权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

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审查,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也并不存在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可能性。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终局行政行为(如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等),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

因此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换言之,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的,至少对“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于1992年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则明确规定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

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这一规定与行政诉讼法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悖,存在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首先,下层级的法规范不得规定与上层级法规范冲突或不一致的内容,也不得与上层级法规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其次,在适用法律规范时,若下层规范与上层级规范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应优先适应上层级规范。再次,在现代国家,作为诉权的限制规范正趋向于逐渐消

亡,即使有必要予以限制,也只能由法律规定。《通知》明确地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不仅与行政诉讼法和《办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明显相悖,而且超出了其立法权限范围,应该是违法无效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制度课题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我们可以提出许许多多的可能性,探讨形形的救济途径。从对实定法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的肯定回答。肯定其可诉性,对行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来说,无疑是一种监督;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来说,等于保障了一条救济途径。但是,值得强调的是,其结果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理想的权利救济之目的。这是因为,其一,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许多不如意的因素。诉讼程序的严格性决定了其难免费时、费力、费周折等不足,即便最后了公安机关的认定,讨回了“公道”,旷日持久的讼累以及在不确定的法律关系中生活的苦楚所换来的“迟到的正义”之意义,也是要大打折扣的。其二,从监督的角度来看,存在着证据审查上的诸多困难。撤销了原来的认定,就有必要进行证据审查。那么,法院应如何对待公安机关的

道路交通论文篇8

近年来,因汽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目前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法规对有关责任问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做法不一。本文对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意见。 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是过失推定责任,认定该责任应当考察以下几个构成条件: (一)汽车道路交通事故须在特定的道路上发生 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只有发生在道路上的汽车道路交通事故,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这里所称的道路专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不包括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因此,只有发生在法定意义道路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是交通事故责任,除此以外,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农村场院及其公共院内的路,均不属于交通事故中所称的道路,发生于上的损害赔偿也不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二)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有损害 (三)加害人(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 按照《办法》第2条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仅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失为限。如何认定驾驶人的过失呢?我们认为,应采用过失推定的方法。具体讲,要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如果驾驶人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则推定其有过失,驾驶人如欲免除责任则须举证证明自己无过失(不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法规)。将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行为推定为过失,实际上是法律上的过失推定,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行为人违反法定的特殊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之中。从过错推定的理论来看,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所以被推定为有过失,正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法定的特殊义务,而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致他人损害的一般义务。既然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事实上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故无需由原告就过错举证。 (四)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一般是指“若无该行为,通常不会发生该损害的场合”和“若有该行为,通常会发生该损害的场合”。史尚宽先生人为,一般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实际上是把一切被认为可能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都认为是原因,并认为各个行为在原因力上是等同的。驾驶人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应推定其有过失,但其过失行为如果与损害的发生并无相当因果关系,则不发生赔偿责任。 那么,是否只有当肇事车辆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时方认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对此,日本理论界认为肇事车辆与受害人人身直接接触(包括衣服)方能认为过失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的限制为宽,曾隆兴先生认为,在通常情形,车辆如未碰触被害人身体者,自不构成过失。惟如驾驶车辆过于紧迫通过被害人身边,被害人因而惊慌失措,跌倒受伤死亡者,有时仍应负过失之责。而日本实务界也采与台湾相同之立场,例如,日本判决谓:于侵权行为,认定车辆之行驶与行人之受伤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通常须车辆直接接触被害人,或车辆中突出之物体接触被害人,但亦非仅限于此。亦即虽未直接接触被害人,但如车辆之运行反于被害人预测之常轨,致行人失去避免危险方法,以致跌倒受伤害时,则车辆之驾驶与行人受伤之间,自有相当因果关系。我们认为,以上述标准认定相当因果关系未免失之过严,无法正确认定虽非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但却直接致其损害的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在认定相当因果关系问题上,不应拘泥于人车接触说,否则对受害人保护将十分不利,例如甲车碰撞乙车致乙车中乘客丙受伤,如果严格按人车接触说认定因果关系,则甲车未与丙接触,不存在交通事故责任中所说的相当因果关系,那么,甲车对丙所承担的仅是一般过失侵权责任,此时丙的举证责任将加重,甲则不负举证责任。但事实上,甲车乃是利用乙车为工具致丙受伤,因此对 交通事故中相当因果关系,应作扩大理解,不应仅限于人车接触。 二、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替代责任 《办法》第31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此为代负责任(替代责任)的规定。 对英美法中,雇用人对其受雇人于从事职务时,因侵权行为致他人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台湾学者将其称为代负责任,大陆学者将其称为雇用者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将此种责任定义为雇用人侵权责任。 现代社会,汽车所有人亲自驾车从事事务者,不在少数,但对企事业组织而言,常雇用雇员驾驶汽车从事业务。如果受雇人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此时若拘泥于理论令雇员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雇员财力通常较为薄弱,受害人极难获得赔偿。而企事业组织因雇员之服务而受有利益,自应负担损害,此为交通事故责任中确立代负责任的根据所在。 机动车的所有人(下称雇用者)代负责任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雇用关系 如何认定雇用关系的存在,有人认为,应当考察雇用人与驾驶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同时要考察驾驶人是否受有报酬,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认为雇用关系的存在。我们认为,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雇用关系的认定,应以雇用者与驾驶人之间客观上有实质的选任、监督关系为限,不应局限于是否存在书面合同和受有报酬,凡事实上为他人驾车提供劳务者,不问有无合同、报酬,均为受雇人。即使所谓“临时工”、“一时的帮手”、“半工半读”的学生等,只要这些人与正规的从业人员一样,客观上接受雇用者之指挥、监督,即应当承认他们与雇用者之间有雇用关系。如果仅有合同关系,而无选任、监督关系,就不存在受雇人责任。例如,甲乘出租车,甲与司机存在合同关系,但因不具有选任、监督关系,无责任之存在。 实务中,如果出借之司机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例如,甲建筑公司租用乙搅拌站的司机丙,但丙之工资仍由乙公司支付,搅拌机之养护、维修亦由乙公司负责。一日,丙驾车由此土地赴彼工地途中撞伤行人丁,丁请求赔偿,甲公司与乙搅拌站互相推诿,拒绝承担雇主责任。我们认为,出借之受雇人在执行职务期间侵害第三人时,究应由原雇用人或临时雇用人负责,应依以下标准认定:1.在损害发生时,谁监督或控制受雇人行为;2.雇用人究为谁的利益在执行职务。本文中,丙驾车从此工地赴彼工地,显系受甲公司指示、监督,乙搅拌站虽为其支付工资,但对其已失去指示、控制,丙已失去其为乙站的雇用人的负格,难以确认搅拌站对其有雇主之责;况且,丙从此工地赴彼工地,显系为甲公司之利益执行任务,基于受益者承担责任的原则,甲应承担雇用人责任。当然,当采用上述二标准无法决定谁承担雇用人责任时,则可基于保护受害人利益之原则,衡平各方利益,判令一般雇用人与临时雇用人负连带责任。 (二)是否是“因某事业”而雇用他人 此所谓“因某事业”,不以该事业的营利性为必要,非营利性的、非连续性的乃至无偿的事业均包含于内。 (三)是否是在执行职务范围内 损害与驾驶人所从事的职务之间有相当的关联,雇用人方承担责任。执行职务范围的认定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界定执行职务范围的总的标准,是与雇用人所命执行的职务相关联的一切事项。当然,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是复杂的,因此决定驾驶人的职务范围,除遵循上述总的标准外,还应考虑下述各种因素:1.职务的时间或地点。如果驾车肇事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是在授权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并且有为雇用人服务的目的,可认为是职务行为。2.职务上给予机会的行为。如果驾驶人利用职务给的机会而实施侵权行为,该行为确与职务有内在的关联,则应认定为属于职务范围。3.故意行为。驾驶人执行职务故意加损害与他人,如果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关联,即使其目的是为了达到私利,也应认定为职务范围。4.嬉乐及绕道行为。驾驶人分明从事公事,借机处理自己私事,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发生,雇用人应否负责?应考察驾驶人的行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联及是否纯为个人利益两 方面因素。例如,甲驾车送货,绕道回家探望父母,途中将人撞伤。因探望父母是私事,与职务无关,雇用人自不负责。 (四)驾驶人违章致第三人损害 就某一案件,如从上述各方面考察符合条件者,可认定雇用人的代负责任。有疑问的是,驾驶入执行职务发生侵权行为,雇用人能否举证证明自己对驾驶入的选任及其事业的监督已尽相当的注意,或即使已尽相当的注意损害仍会发生而主张免除自己的代负责任?这涉及到雇用人责任的归责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雇用人代负责任未加规定,而《办法》中也未规定代负责任人的免责事由,因此我们认为,雇用人责任应采无过失责任。即:只要驾驶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雇用人即应承担代负责任。 与审判实践有关的另一问题是,如何理解《办法》第31条规定的代负责任的承担?此种责任是否是连带责任?如不是连带责任,为什么《办法》又规定代负单位有权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实践中的做法是,于此情形,均将雇用单位与肇事的驾驶员列为共同被告,并判决双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固然在诉讼上比较便利,国外立法也有先例,然而我们认为此法不妥。原因是:1.从《办法》的规定看,对于代付责任发生的情形,强调由雇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在其赔偿损失后,方能向驾驶员追偿。这说明,代付责任的义务主体只能是雇用人,驾驶员不是代负责任的责任主体。而雇用人赔偿损失后,对驾驶员享有的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二者很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代负责任不是连带责任。2.从有关司法解释角度讲,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此条规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场合。3.有人认为代付责任是不真正连带债务,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妥当。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各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在客观上就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是:(1)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将《办法》第31条与上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条件相比较,很显然,在机动车肇事代负责任中,受害人对雇用人和驾驶员并不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驾驶员对受害人也不负有债务,因此代付责任不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我们认为,《办法》第31条规定的代负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这种责任的特点就是雇用人作为债务主体清偿全部债务,而真正的侵权人驾驶员并不是代付责任的主体,也不负有赔偿受害人的义务,在机动车肇事代付责任纠纷中,被告只能是雇用单位。 三、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责任承担方式之二:垫付责任 《办法》第31条还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此种责任是一种垫付责任,垫付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一)垫付责任的发生以驾驶员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而且此种责任仅限于金钱给付责任 (二)垫付责任的承担须以驾驶员无力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 垫付责任类似于一般保证责任,垫付责任人对受害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驾驶员即实际侵害人资力不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垫付责任人方承担垫付责任。实践中为了减少诉累,受害人多将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但应注意,虽然二者均为被告,但应明确,只有在查明驾驶员无力承担责任时,方能判决垫付人承担垫付责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垫付责任是一种填补责任,补足驾驶员无力承担之部分,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其既不是为减轻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是惩罚垫付责任人,而是一种衡平利益的责任。 (三)垫付责任的承担以驾驶员与垫付责任人具有特定的关系为前提 > 由于垫付责任人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因此此责任的承担应严加限制,仅限于发生在具有特定关系的主体之间。按照《办法》第31条的规定,垫付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驾驶员的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关于此点,实践中应注意: 1.驾驶员所在单位与机动车的所有人非为同一人时诉讼地位如何?驾驶员甲的所在单位是乙公司,而汽车的所有权人是丙厂,甲驾车撞伤丁后无力赔偿,于此情形,谁应承当垫付责任?单从《办法》第31条的规定看,丁应先从乙公司和丙厂中择一而诉,一旦被诉人也无力承担,则另行起诉另一人。这样会导致丁需起诉两次,法院就同一事实审理两次,于诉讼上并不经济。我们认为,于此情形,乙公司和丙厂实际上对丁承担的乃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乙公司和丙厂均负有独立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为诉讼上的便利,可将乙公司和丙厂列为共同被告,但判决中载明:乙公司或丙厂均负有独立承担垫付责任的义务,其中一人清偿后,另一人的义务便免除,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驾驶员所在单位和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认为并不妥当。 2.如何认定驾驶员的所在单位?甲是乙大学的讲师,甲个人拥有一辆轿车,一日,甲驾车撞伤丙,甲无力赔偿,乙大学是否承担垫付责任?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多有发生,究其原因,乃是近年来汽车已进入千家万户,个人拥有量日见增多。如上案所述,与汽车无任何关系的单位,仅因肇事人是其单位的一员,单位应否承担垫付责任?就《办法》字面上理解,其将驾驶员所在单位与车辆所有人并列,显然车辆所有人并非驾驶员所在单位,因此,似可得出结论:上述情形,乙大学应承担垫付责任。但此种垫付责任承担的合理性却十分令人怀疑,仅因肇事人是其员工,就令其承担垫付责任,难致公允。因此,对此条作下列扩张解释较为妥当: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非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无力赔付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驾驶员驾驶私人车辆致害,其所在单位不承担垫付责任。就此问题看,《办法》第31条的规定确有检讨的必要,应当予以修正或由有权机关作出有权解释。 (四)垫付责任只能发生在执行职务之外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那么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将承担代负责任,而非垫付责任。 (五)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 由于垫付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此种责任时,方发生垫付责任的承担,不能扩大适用。 (六)垫付责任是一种代偿责任 承担垫付责任的人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费用。 注释: 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案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 参见公安部1991年8月5日公交管[1991)96号《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扎 加藤一郎:《侵权行为》1974年增补版,第154页 史尚宽:《债法总论》,(台)1978年版,第163页。 曾隆兴:《损害赔偿法论》,(台)第481页。 曾隆兴:《损害赔偿法论》,(台)第480页。

道路交通论文篇9

一、交通供需现状分析

(一)、交通出行现状分析。1、居民出行现状分析:通过对居民出行情况的调查统计结果表明:在各种出行目的中,上班、上学出行所占比例接近70%,由此可知,解决居民上、下班(包括上学、放学)的供需矛盾是解决株洲市交通供需矛盾一个主要方面。从出行方式来看,主要有步行、自行车(或电动车)、公交(TAXI、公共汽车)、私家车(含摩托车)四种方式,而其他方式与公交车出行量之比为6:4,由此可见,居民乘坐公交车辆出行的比例偏低。从出行时间分布来看:7:00—8:00的出行约占全部出行35%。说明高峰时间出行集中程度高,造成高峰时道路紧张,供应不足。2、机动车出行现状分析:根据O—D调查统计分析.各车型的出车率基本接近,平均为59%,其中小客车出车率最大为67%。机动车平均出车次数2.5次/曰(不含公交),如果扣除未出行车辆,测得出行车平均出行次数分别为小客车4.6次/曰、非公交客车3.8次/曰、卡车3.5次/曰、摩托车2.9次/曰、其他车2.5次/曰。从机动车出行目的结构上看,客车出行以上班、公务、出租载客为主,货车出行以装货与交货为主。

(二)道路交通体系现状分析。1、城市道路现状分析:(1)道路等级偏低,城市基础设施不足,道路容量严重不足。长期以来一直沿用混行交通的模式,除个别街道外.大多数道路仍属一块板型式,目前道路功能不够明确.道路服务水平不高(2)主干道路网络已基本成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在政府的积极努力下,主干道路网络巳基本形成,但环城道路尚未完全开通,通过对交通流构成、交通流量及其空间分布特性、路段车速特性、出入口干道交通特性的分析和评价,发现城区道路交通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交通流分布不均匀;大量过境车辆对芦凇区道路交通的压力较大,存在着一些矛盾突出的“瓶颈”路段;各级道路的级配不尽合理,交叉口左转车流比例过大,支路利用率不高,道路网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动态交通现状分析。1、机动车基本现状分析:(1)出租车基本现状分析:据了解,株洲市现有出租车近2000台,出租车公司28家,相关行业涉及到交通、修理、汽车制造、餐饮、驾驶管理等。随着该市出租车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行业管理上出现了许多新矛盾,出租车抢道行驶、乱停乱放,既加重了城市道路的交通压力,又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2)公交车基本现状分析:株洲市现有公共汽车不少,但公交线路覆盖面存在空白点,有的公交线路车次间隔时间较长,尚不能提供方便、快捷、经济的交通服务。(3)私家车基本现状分析:目前,株洲市已涌现不少私家车,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各式小轿车的大副降价,学驾驶的市民越来越多,据调查,80%的年轻人渴望成为“有车族”。2、非机动车基本现状分析:由于受市区地理环境以及城市规模影响,加之电动车、自行车是一种方便、经济的交通工具,市区内出行有相当一部分市民采用电动车、自行车作为出行工具。这些电动车、自行车为多数上班、上学的交通工具,在居民区与工厂间、学生与学校间流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二、实施TDM的策略

1、根据城市路网交通供给,建立科学的交通需求管理体系。〔1〕运用交通流均分原理,平衡道路交通供给,提高道路使用率。城市道路交通具有明显的时间性、方向性、区域性,为了充分、合理使用现有道路,就必须设法使交通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均分。为此,应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功能,优化各级道路级配,加大次干道及支路的密度。以提高城市交通管理系统的科技含量为主体,建立严密的交通安全体系,中心城区实现面控。(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将成为短期内缓解我市供需矛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为此应制定面向未来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建立主线、干线和支线以及特别快车、直快和慢车相结合的公共电汽车系统;设立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信号和优先标志;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搞好乘车换车和停车换乘工作,为出行者提供良好便利的出行环境,从而吸引更多的交通参与者选择公交作为出行的工具。(3)制订相关政策。对客、货运输进行分离,实施夜间货运政策。制定科学、完善的城区停车管理政策,加速公共及专用停车场的建设,强化停车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政策,初步形成合理的公共交通体系,实现非机动车的零增长。

2、实行交通总量控制原则,优化城市交通结构。(1)减少路上交通体的数量:适度控制城区内机动车,特别是出租车的发展;强化交通组织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过境交通对城区交通的干扰,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速市内停车场建设,建立完善的停车系统。(2)实施路径诱导,提高现有道路的利用效率:采用先进的信息通讯技术,通过路边显示屏、GPS管理系统或交通信息台向出行者或司机提供实时交通信息,引导车流避开拥挤路段,引导出行者选择合理出行时间,避开高峰时段。随着ITS技术的发展,实时动态的路径诱导将成为可能。实时路径诱导将更有效地引导交通需求时空分布均衡化,实现交通流整体优化。目前株洲市利用交通台和无线电广播电台定时播报由出租车司机发送到车辆调度中心的路况信息,为收听到广播的出行者选择出行路线和出行时间提供帮助,为缓解路网的交通拥挤起到一定的作用。实施路径诱导,其主要工作是对路网各主要交通点交通流的信息采集,并将采集信息传输到车辆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汇总数据并进行处理后,向路网上各主要路段、交叉口、车辆、电台和Internet网提供路边及车辆显示信息、播报信息和上网查询信息。信息采集有多种方法,可以根据经济实力选择不同价格的采集设备,一次投资但所获得的信息除进行路径诱导外,对交通管理还有重要作用,应该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投资,以便更好的进行交通有效管理。(3)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调整交通需求分布和抑制交通需求量:通过经济杠杆调整交通需求分布和抑制交通需求量是TDM中有效的重要手段。实施适当的政策削减部分交通量,多用汽车多交费,少用少交费,符合公平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律,也达到了城市小汽车限制使用不限制拥有的目的。对市中心公共停车场地实施高收费政策,停时越短收费越高,随着停时延长收费逐渐降低。尤其对路边停车实施计时高收费政策。尝试对交通拥挤路段、拥挤时段实施分时段收费制,引导车辆避开拥挤路段和高峰时段。收取交通工具附加费,限制交通工具数量,废除市区内所有跨湘江大桥上的收费站,对进入市区的市外车辆在城市委托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市区车辆实行年票制。利用经济杠杆调节交通量在国外已做了许多有效的尝试,如欧洲采用的“拥挤收费”模式等。(4)对负荷水平接近饱和和超饱和的线路,采取禁止某些车辆通行的措施:对负荷水平接近饱和和超饱和的线路实施单行道通行的办法,或在高峰期禁止某些交通工具通行,或在饱和区域实行车辆单双号出入制,有充分理由时可采取错时出勤等。

参考文献:

[1]陆化普:城市交通现代化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

[2]汤姆逊:城市布局与交通规划[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2.

[3]詹运洲:城市客运交通政策研究及交通结构优化[MI].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道路交通论文篇10

(三)公益广告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中的运用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交通安全为主题,以户外电子显示屏、墙体广告、警示牌、车身广告为载体的交通安全户外公益广告开始出现在我国的部分城市。它创新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模式,对展示城市文明交通形象、提升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从总体上来看,交通安全户外公益广告可分为户外电子显示屏、墙体广告、警示牌等固定宣传和公交车车身广告等流动宣传两种形式。户外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的设置范围较为广泛,可以设置在道路、广场、市场、工地或住宅小区等场所,又可以设置于社区、农村、学校或厂矿企业等户外地方,其面对的主体是各式各样的社会人群,只要是走出户外的各类交通参与者,都可以从不同场所的户外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中吸取有益的“养料”。进入21世纪,户外交通安全公益广告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其体积大小也不受限制,可以大至几十、上百平方米的大型警示牌,又可以是小至不足一米的小型提示牌。利用户外交通安全公益广告,能及时地将各时期、各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内容以最快的方式让群众知晓,从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道路交通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潜移默化地使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同时,好的交通安全户外公益广告本身就是一件赏心悦目的艺术品,给人带来视觉上美的享受,具有营造良好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促进警民公共关系、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形象等作用。近年来,随着户外广告行业市场领域的细分,在公交车辆上喷涂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可让交通安全宣传信息随公交车辆深入到城市各个区域,尤其是对边远农村地区进行宣传教育,对这些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能起到极大的辅助作用。公交媒体每天不停地流动于城市各个区域,穿行于广大交通参与者身边,极大地提高了广告受众率和接触率,在流动过程中可以让市民群众反复接触广告信息,接受感官视觉刺激。这与传统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中广泛采用的悬挂固定式横幅、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等方式相比,流动的车身交通安全公益广告能以其特有的宣传模式,更加贴近交通参与者,从而引发市民群众对车身交通安全宣传广告信息的共鸣,不断增强对宣传信息的印象和记忆。

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存在的问题

(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具体贯彻落实中存在着一定的现实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商业广告时间的3%,平均每天在19:00至21:00时段每套节目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商业广告时间的3%;第三条规定,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商业广告版面的3%;第四条规定,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3%的比例公益广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责任主体规定较为明确,但在落实方面缺少具体的指引,只有较为宽泛的公益广告比例规定,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广告又是公益广告的组成部分,真正用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份额就更为稀少,这与我国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不相适应。现有专职从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行政机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部门承担道路交通组织、管理和宣传等职责,在实施宣传教育方面,除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驾驶人在审验过程中强制其接受安全教育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拥有其它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传媒资源,而其下辖的宣传部门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时也缺少法律授权的“抓手”,陷入了只有职责没有职权的尴尬境地。

(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机制不健全目前,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社会化程度不高,缺乏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已经明确了政府和各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大多数部门至今没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职机构,也没有配置相应工作人员,更没有场地和设备,这使得宣传工作成为纸上谈兵,无根之木。所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依旧没有太大改变,社会成员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重视程度不一,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进程缓慢的主要根源。交通安全宣传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目前交通安全宣传队伍主要来自公安交管部门,而公安交管部门专门从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绝大部分还得兼任其他业务工作,要应对庞大人群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可谓“分身乏术”。同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资金保障不力,使得宣传教育工作无法深入持续地开展。要真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作为支撑。目前,交通安全宣传的经费主要还是从有限的交管部门办公经费中抽取,可以说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

(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运营资源配置不合理近年来,公安部交管局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的宣传教育路径,拓展了新的媒介传播资源,但目前依然有许多基层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中采取挂横幅、制展板、上电台和电视节目等形式。其操作流程往往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好宣传教育材料或音视频等数码资源,再通过公益广告平台实施宣传教育。而在宣传教育经费的预算执行、宣传教育材料的制作与等各个环节,采取的均为行政化手段。运行机制的行政化对宣传教育材料及音视频的质量保障起到了关键控制作用,在制作和等环节方面的法律规范不明确前提下,其质量和效率相对于市场化的运行方式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传媒资源一般是指广告企业、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通讯社等媒体单位每天生产的大量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数据,即这些数据和描述这些数据的元数据以及它们的版权信息等,也包括视听觉空间、数字传输空间、信息载体等硬件。我国的新闻出版行业和社会文化产业大多数属于国有性质,在使用公共视听觉空间、公共数字传输空间等传媒资源平台方面的政策较为宽松,资源配置行政化手段比较明显,市场在其配置过程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成本过低导致了使用效率不高。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新闻出版管理工作的改革,传媒资源也会像有限的国土资源一样实施有偿配置,这将使公共传媒资源更能有效率地发挥其社会效能。

(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理念与交通管理形势的发展不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交通管理形势日趋严峻,人、车、路之间的矛盾凸现,人民群众出现了许多新期待、新要求,这也使公安交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许多政府职能部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事,与自身关系不大,从而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的主体仍然局限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受传统宣传观念的影响,不少公安交管部门依然采取固定的、僵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模式,往往是为应付上级的布置而工作,出现问题才去被动地解决问题,不但无法实现宣传教育的真正目的,而且还采用高消耗、高成本的工作模式,缺乏前瞻性,缺乏理性的分析判断和科学的宣传手段。另一方面,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理念基本停留在“管理本位”的水平,宣传教育的角度也往往以满足管理需要为目标,视点选取以管理者的姿态俯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问题,采用受众被动地接收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信息的方法,平视受众的服务理念还有待更新,未采用问题导向的思维模式制定宣传教育措施。在受众的接受、认同乃至参与等方面,还有待开展“入耳、入脑、入心、随行、倡行”的宣传教育活动。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的编排途径不均衡现有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一般采取户外广告、电台和电视等手段传播,受众泛指所有的市民群众。这并没有对受众群体根据时空的变化进行分层,导致占用公益广告份额本就不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信息源和需求方适配率下降。例如,在深夜时间段播放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事项,在车行道上方悬挂“行人通过路口需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的横幅,等等。这些特定人群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没有契合时空条件加以配置,导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能满足特定人群的需求。通过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的传播模式,特定人群的宣传教育需求和宣传教育信息供给失衡的局面将会得到有效均衡。另一方面,近年来依托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的“五进”工作,全国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了“春运”、“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月”、“交通安全宣传周”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其宣传声势不能说不大,如悬挂标语横幅、出动宣传车、散发宣传材料、展示宣传图板、开设安全教育课等,但由于多数宣传教育内容的编排枯燥乏味、宣传形式的单一,其宣传的效果不佳。

(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效果的评估不科学从我国传统的公益广告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公益广告,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对公共传媒资源的行政化支配功能促成其使用成本相对商业广告成本近乎于零。没有社会效果的评估体系,更没有进行过社会效果或影响力的科学评估,导致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工作始终停留在“填补空白”以满足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要求的水平上。公共传媒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缺乏较为科学系统的评估,造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也往往流于形式。

三、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运用的策略

(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落实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1.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材料和信息的制作、经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所需公共传媒资源的保障等方面予以规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体系,将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列为一项政府定期的公开信息。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政府各部门、教育机构、传媒主体的工作范围及其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责任,将其履责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中。2.政府要建立行政监督机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职责和义务引入行政监督机制,督促相关的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避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各级政府要确实承担起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组织和监督责任,教育机构要落实具体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举措,传媒主体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搭建公共传媒资源的应用平台。3.要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责任,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配合交通安全管理者开展宣传工作的做法纳入到法制化轨道。4.确立机动车驾驶人定期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完成考试的法律地位,对机动车驾驶人按照等级和职业属性进行分类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引入市场化的宣传教育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客体是全体人民群众,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依靠政府(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必须建立社会化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在公共传媒资源配置方面,要将市场化的活力融入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之中。1.广泛利用社会资源,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社会化进程。各地政府在制定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目标后,应按照项目类别开展公开的招投标工作,签订服务合同,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任务交由中标的服务企业,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基层交通警察警力资源紧张的压力,把有限的警力资源从“五进”宣传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从事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工作,提高警力资源的社会效能。建立交通安全宣传经费保障机制,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警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让党委、政府领导了解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支持,提请市、县(区)、镇(街道)等各级政府每年划拨固定的宣传工作经费,并定期向政府职能部门汇报宣传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做到经费使用公开、透明、合理。同时,要进一步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企业、单位出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及各项公益活动,通过活动既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又提升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加强单位部门协作。要建立公共传媒资源占有者、使用者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的效率调查机制,从而调动社会各类优质资源服务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拓展社会筹资渠道。交警部门要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用好、用足、用活政策,不断拓宽社会筹资渠道,积极深入相关单位、部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主动联合社会各部门、企业及愿意从事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扩大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规模和影响力。可以考虑的合作模式有:一是企业出资赞助。即宣传活动主要由交警部门策划,企业出资赞助,授予企业冠名权或广告权。二是共同合作。即通过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出资,共同设计、策划,在宣传载体上既有交通安全知识,又有企业产品信息。三是企业自筹资金、自行策划,组织员工进行设计策划,交警部门进行业务指导。3.保障企业及设计者作用的有效发挥,实现多方共赢。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的设计审核、评比机制,促使设计开发的实物、音视频等数码资源信息的“人本化”,帮助设计者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如对于宣传小物件、音视频及手机游戏等产品,赋予其品牌的价值,这样可以有效激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设计者的创新热情,同时也能保护设计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利用社会资源过程中,既倡导企业热心公益事业,也让企业看到实际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为企业扩大影响,提高企业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的积极性。同时,我们也要紧紧把握原则与尺度,各项活动必须以交通安全宣传为前提,决不能喧宾夺主,不允许走完全商业化运作的路子,更不能以赢利为唯一目的。各项活动要以交通安全宣传为根本目的,同时要选择产品质量用户信得过的企业,不能因企业自身的问题而影响交警部门的形象。4.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着有限的广告传媒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形势,在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手段等方面应实现创新与突破。伴随着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和学习模式的发展,宣传教育的内容呈现出微型化态势,学习供给也在时空方面变得更加便捷,这将化系统知识为碎片,并由受众根据自身的学历背景和学习能力自行整合,再组合成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结构,从而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需求。如货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可能更加注重于选择货物的装载量及轮差等符合货运机动车驾驶特点的安全知识,小型客车驾驶人更加注重于备刹车、高速驾驶安全策略的学习,行人作为最弱势的行为主体则可能注重于如何避免被车辆碰撞或剐蹭的安全防护知识。针对不同时空背景下的人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变得可能,宣传教育的效率也将大为提升。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评价体系,拓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渠道1.要建立政府部门、教育机构、传媒主体的业务考核评估体系,由第三方机构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等级评价。在当前崭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的职能已经由传统管理型向现代服务型转变,交管部门必须树立起公安工作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全新理念,融服务于宣传教育工作之中。2.对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质量开展测评,主要针对受众的知晓率和守法率由专业调查机构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质量评价权交给广大受众,为政府部门、教育机构、传媒主体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益广告活动提供基础数据,并帮助责任主体改进工作。在具体操作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的交通安全宣传职责,建立奖惩机制,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单位进行批评、处罚。此外,各级交警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宣传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引导、督促、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3.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学习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责任的情况记入档案,为个人诚信档案的建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基础参考数据。同时,要进一步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企业、单位出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及各项公益活动,通过活动既宣传了交通安全知识,又提升了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道路交通论文篇11

论文摘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是城市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分析介绍了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现状,阐述了交通管理规划的目的、内容、层次及过程,论述了交通需求预测的分析方法及其相应交通需求模型在交通管理规划中的应用。最后以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和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为例分析介绍了中国城市交通管理规划的实践成果。 论文关键词:城市道路交通 管理规划 交通需求 预测 0.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何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995年的《北京宣言:中国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为中国城市交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交通的目的是实现人和物的移动,而不是车辆的移动。而这样的战略目标只有通过政策法规和严格的管理才有可能实现。 为了保证城市交通合理、有序的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从城市交通系统的内在机制及其与外部环境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出发来进行合理的交通管理规划。具体而言,应从城市结构与土地利用、城市交通结构、城市交通网络的完善与充分利用三个层次,从供给和需求量方面解决问题。因此,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城市总体规划中重要的环节,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也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城市整体管理与文明水平,适应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 有鉴于此,全国城市“畅通工程”实施和检查评估中要求各被检查城市必须进行城市交通管理规划。其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道路交通流特性调查、现状分析与问题诊断、交通需求分析计算、交通管理方案(含交通需求管理措施、交通组织方案优化)分析评价、通过专家论证及政府实施等。 1.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现状 西方国家城市交通系统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建设阶段:二战后至二十世纪70年代;管理阶段:二十世纪80年代至现在。重点在公共交通系统、小汽车发展、单项交通、交通信号控制以及道路的有效利用等多方面进行交通管理规划。 目前我国城市交通发展的历程相当于西方国家的60~70年代,与发达国家相比,城市机动车密度还比较低。尽管如此,由机动车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城市交通堵塞问题也很严重。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还存在体制上、行政上和技术上的问题。 随着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的深入开展,许多城市的交通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观,而且一系列先进的交通管理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模式被采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厦门、大连、南京、青岛、济南、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工作均很有成效,先后被评为畅通工程“优秀管理水平”。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目前我国城市交通管理总体水平与畅通工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2000年全国“畅通工程”工作组检查的138个城市中,42个城市的交通管理规划工作只达到畅通工程11项要求中的5项要求,20个城市仅满足4项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在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方面远远滞后于现代道路交通发展的要求。 城市网络很复杂,交通的运行很复杂,产生交通问题的因素也很复杂,相应制定的城市交通管理方案往往由多个管理策略、管理措施组合而成,任何一个建设或管理措施的实施都会引起整个城市路网上交通运行情况的改变。如将一条路的某个路段改为单行道或单双号通行、将交叉口的类型改变(无控制改为信号控制)、将某路段改为公交专用道、打通某条路或拓宽某条路等,都会引起整个城市80%~90%以上的主要道路交通流量和车速的改变。因此,交通管理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用科学的方法解决,常用的经验性的方法是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交通管理需要做规划,实际上,目前一些城市所实施的有些管理措施,都是做过规划的,只是不太系统、全面而已。

道路交通论文篇12

论文摘要:本文针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探讨道路交通领域的观念变化、系统结构变化、科研方向变化等问题,并对交通环境对策框架进行了讨论。 1.前言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使用频率相当高的一个词汇,其基本定义可以表述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思想,意味着观念的转变;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方向,意味着规划和目标的修正;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宣言,意味着具体行动中的计划和贯彻。回顾道路交通工程发展的历史,呈现出一种人的认识观念与科学技术相互交织的发展过程,道路设计概念曾经历多个层次的提高:以工程造价为标准层次;结合交通服务水平标准层次;增加环境保护标准层次;可持续发展标准层次。每一层次的提高,都是在前一层次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评价因素,体现了一种观念的更新。每一次层次的提高,也都伴随着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第一次层次的提升,是在交通工程学科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交通流分析技术、交通设计技术、交通工程技术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第二次层次的提升,引进了环境科学的观念,形成交通环境的研究领域,考虑道路网环境容量的交通规划、交通公害(噪声、废气、振动)的防治、道路景观设计等。第三次提升,则更加注重巨型系统思想的应用,将把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道路交通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观念的调整、目标的调整,以及系统结构的调整。2.观念的调整—支撑可持续发展的交通设施体系对于交通设施体系的构成,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不断发生着变化:早期在有限的建设能力和资金能力基础上,其构成只包含了最基本的部分—道路、铁道的本体;当交通安全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之上以后,交通标志和标记、交通监控系统等成为交通设施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当交通环境问题提上议事日程,隔音墙、交通环境监控设备等成为交通设施体系中的新成员;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适应,支持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的交通规划决策支持系统和信息采集管理系统、更加充分发挥交通设施能力的交通诱导系统等成为交通设施体系中的重要成员。在这种硬件设施构成内容变化的背后,设计观念的更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的变化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智能化交通系统计划为例,表面看这是交通系统结构的变化和技术的变化,在传统的交通系统中增加了交通诱导系统、交通信息系统等,以及采用了计算机技术、控制技术、通信技术等进行技术改造。实际上在后台起到支撑作用的是这样一种认识:在有限的土地资源和环境资源制约下,传统的交通系统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交通需求,必须通过采用现代高新技术加以改造,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系统概念,例如: 综合交通信息系统提供道路网上的交通阻滞、交通事故、运行时间等情报,并提供公共交通的情报,帮助人们选择合适的交通方式、恰当的出行时间、合理的交通路线,促使交通出行分布在综合交通网络上进行合理分布,以减轻整个交通网络的负担。 交通诱导系统向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他们了解整个道路网络的交通拥挤状态,引导他们避开拥挤路段或交叉口,促使整个路网负荷均匀化,达到提高利用效率的目的。 货运管理系统在交通信息的支持下,合理制定车辆调度计划,提供货物集配服务等,其目标是促进货物运输的高效化。 客运管理系统在交通信息的支持下,合理进行营运车辆调度,并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信息,以提高客运系统的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客流,减轻整个城市交通系统的负担。 自动驾驶控制系统是在自动控制技术的支持下,提高单位道路面积的车辆通行能力,以及增强交通安全性。 由此可见,新的交通系统概念的提出过程中,需要观念和目标的更新作为前导。当今世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战略目标,我国亦将其作为重大战略加以实施。1992年李鹏总理率团出席了联合国环境与

道路交通论文篇13

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和发展中,建设交通LED诱导屏是解决交通拥挤,保证交通安全、提高交通网络使用效率的主要手段之一。交通诱导屏的作用是接收道路交通实时动态状况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调度指令等,及时显示各种可以诱导道路交通流的通告和引导信息,有效地对交通流进行诱导,合理地控制和均衡交通流分布,提高现有道路的使用率,为驾驶人员安全快速行车提供良好的服务。 诱导屏是由普通道路标志板和可变信息标志相结合组成的多功能信息显示屏。按照LED在整个诱导屏上的布局分为局部LED诱导屏和全LED诱导屏,局部LED诱导屏以呈现道路整体路线轮廓的图形方式向驾驶员提供前方的道路走向,具有指路牌的作用,在静态图形的路段标志区域镶嵌LED可变光带,以指示各固定路段的路况。全LED诱导屏以整个平面按照一定的密度布满LED发光管,通过专用的计算机或MCU控制特定的LED发光管的亮灭来显示路况和文字信息。全LED诱导屏除了能够显示诱导信息外,还可以作为城市应急信息、即时信息、宣传信息平台。这两种方式的诱导屏都是通过LED的不同颜色发光,形象标志这些路段处于畅通(绿色)、堵塞(红色)或拥挤(橙色)状态的实时路况,供驾驶员判断和选择适当的行驶路线,起到交通诱导的作用。 LED诱导屏要发挥其诱导作用一般需要以下几个系统的协调处理:一是基础交通信息采集与处理;二是诱导信息生成;三是诱导信息。 一、基础交通信息的采集与处理 基础交通信息可分为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两大类。动态信息主要指随时间变化的交通数据,如道路上的车流量、平均速度、拥堵状态、事故状态等,一般来源于各种路面检测器,如环形线圈、微波检测器、视频检测器、信标车辆等,或人工报告,如电话报警、交通巡逻报告等。静态信息主要指不随时间变化的道路现状数据,如道路的电子地图信息、检测器及各种交通管理、控制设备的安装和配置信息等。基础交通信息采集依靠各类检测设备,包括环形线圈、微波检测器,视频检测器、信标车辆、GPS车载记录信息等。 二、交通诱导信息的生成 诱导信息的生成按生成方式分为人工和自动两种。人工诱导信息生成,是由交通管理人员根据交通状况和道路状况,结合以往的经验,选择合适的诱导信息,人工输入系统,这是交通诱导信息系统比较低级的使用方式。诱导信息的自动生成,是智能化交通诱导信息系统的核心,主要基于动态交通流分配最优控制模型与算法、交通流预测模型与算法等各种复杂的交通分析模型和算法,由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诱导信息,这是交通诱导信息系统比较高级的使用方式。 三、诱导信息的 诱导信息根据信息接收者的不同,分步。诱导屏系统根据诱导屏的种类、大小、屏幕点数的多少划分几类,分别向各道路上的室外LED显示屏诱导信息,这也是目前广为发展和采用的交通诱导信息对外的主要方式。 但以上的过程由于从交通信息的采集与处理到交通诱导信息的生成再到诱导信息的,无论哪个环节都需要时间和比较复杂的运算,产生误差和延迟是传统诱导信息系统的弊病,现在的诱导系统急需一种更便捷、更快速的处理过程,本文结合实际应用提出一种新型的诱导信息形式。控制中心通过GPRS或光纤将信息预置到诱导屏控制系统的存储器内,局部LED和全LED的诱导屏,控制软件和控制方式上有本质的区别,在不同的诱导屏内写好相应的控制软件,既可通过中心控制诱导屏,也可通过执勤民警直接控制。城市上下班高峰时间主要路段都有民警执勤,通过民警直接采集交通流量信息,现场生成诱导信息,通过遥控方式控制就近诱导屏内容,及时、准确、迅速。第一时间给出交通流量控制,能更高效地分流车辆,缓解交通压力。 总之由于很多大中城市发展迅速,道路上的车辆交通越来越拥挤,为驾驶员指明一条畅通的道路,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交通压力,具有显示形象直观、视认时间相对较短、信息量大、可为不熟悉路况的驾驶员指路等显着优点的LED诱导屏,在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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