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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实用13篇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篇1

大气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群众的身心健康、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的总体形象,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人民的幸福指数。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大气污染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已成为全社会的迫切愿望,《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除了上述对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的一些带有共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清醒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

最新的《2013年6月份及上半年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2013年6月份及上半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结果显示,6月份,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4.4%,超标天数比例为35.6%,其中轻度污染占21.5%,中度污染占8.8%,重度污染占4.9%,严重污染占0.4%。海口、珠海、舟山和哈尔滨的达标天数比例为100%,26个城市达标天数在80%-100%之间,25个城市达标天数在50%-80%之间,19个城市达标天数不足50%,首要污染物为O3和PM2.5。污染物排放量大是影响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是防治燃煤污染。在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70%左右,并且由于煤炭资源的相对丰富,它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会轻易改变。所以对于燃煤特别是直接燃用煤炭导致的大气污染给予了重视,成为防治大气污染的一个重点。对此,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要加快开展工业炉窑煤改气改造工程,坚决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加大热电行业整治整合,推进火电厂技术改造,减少能源终端利用原煤的消费量。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加快淘汰落后燃烧工艺,推广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扩大集中供热范围,调整能源利用结构,并积极推广节能、清洁、混合燃料汽车等节能型交通工具,逐步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原来的污染原料。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以秸秆和垃圾为主的生物质能发电和太阳能的综合利用。

二是机动车船污染控制。机动车船在流动中排放大气污染物,这种流动污染源有其特点,但是又必须加以控制,考虑到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流动性这一特征。突出车辆防治,控制车辆尾气污染。进一步加快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进程,严格地方标准,加快推进实施国柴油Ⅳ标准、车用燃油低硫化进程,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在用车辆排气污染管理力度,普及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发放,推进重点区域“黄标车”限行的实施,强化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对尾气排放不合标准、伪造环保贴等违法车辆进行曝光,对经修理和调整后仍然超标排放的车辆强制报废。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型汽车,积极推进公交车实行“油改气”,提高清洁能源车辆使用比重;加大对公共交通的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公交出行比例,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严格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三是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控制。废气、尘和恶臭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必须采取一些特定的措施进行防治,以防止或者减轻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防止或者减轻对动物、植物的危害,防止对经济资源的损害,也要防止严重的污染所导致的大气性质的改变。

四是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护措施。首先,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气排放。通过改革工艺过程,以无毒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的原料,减少污染物的排出。第二,加强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第三,卫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居住区内饭店、公共浴室的烟囱、废品堆放处及垃圾箱等可能污染室内外空气的污染源加强管理。第四,改善能源结构,大力节约能耗。在城市应尽量选择使用低硫和低灰份的燃煤。应因地制宜地开发水电、地热、风能、海洋能、核电以及太阳能等。第五,合理安排工业布局,调整工业结构。应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布局。工业建设应多设在小城镇和工矿区;避免在山谷内建立有废气排放的工厂;将工业区配置在当地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在工业企业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第六,完善城市绿化系统。城市绿化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城市绿化系统可调节水循环和“碳-氧”循环,调节城市的小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风沙和灰尘,吸收有害气体。

四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强化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切实提高社会环保意识,使各项社会经济重大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媒体宣传、事迹推广、横幅标语、知识竞赛、定期区域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生态”的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环境状况的社会透明度,引导企业和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人人关注大气污染防治、人人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与周边地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大气质量监控数据,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结语

人类共同寄居的地球和共同享有的天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为了地球上的生命,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我相信,有了科学的方法,再加上我们的实际行动,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将拥有一片美丽而完整的蓝天。

大气污染防治篇2

我国的大气污染状况呈现出以城市集群为中心的空间分布特点,尤其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大气质量比较差,这些地区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经济比较发达,工业化程度比较高,伴随着大量的能源消耗,普遍出现污染物超标、大气悬浮颗粒物的含量超出排放标准的现状。在主要污染物的组成方面呈现出以二氧化硫和固体悬浮物为主的特点,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的能源结构长期都是以煤炭为主,加上这几年城市中机动车的数量猛增,导致许多城市的污染类型由煤烟型向汽车尾气型转变。此外。我国大气污染的基本特征还包括北方相对来说比南方的大气污染要严重;季节上冬季大气污染状况比夏季要严重;城市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大气污染相对越严重。所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总体的污染物排放量大,以煤烟为主要污染源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图1 主要大气污染物及其来源

2 大气污染的原因探析

我国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深层次的经济结构、能源消费结构问题,也有环境保护意识不高、相关治理措施和防治措施不到位等表面原因。所以探析深层次的大气污染产生原因是有效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高空气质量的基础。

2.1 环境保护意识和绿色经济的发展程度不高

大气环境是关系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良好的大气质量一旦遭到污染,即使付出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也难以恢复到原来正常的水平。长久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都是以高能耗粗放型经济为主,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大气污染的防护工作一直没有被提上日程,很多地方政府没有环境保护的意识,所以在制定一些地方性的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时只关注经济的发展,缺乏相关的防护措施的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制定。

2.2 能源消耗结构不合理,能源利用率不高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大量消耗是造成我国大气严重污染的原因之一,煤炭资源在我国整体的能源消耗中接近于四分之三,而煤炭的主要使用方式就是直接燃烧,煤炭直接燃烧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质,严重威胁大气质量。

2.3 大气污染的防治机制建设工作不到位。

一直以来,有关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完善、防治政策和防治机制不健全、防治措施的执行和政府监管不到位,使得大气污染治理和防治成果和效率有限。同时国家对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开发、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财政投入长期不足,导致一些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3 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和解决办法

3.1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的力度

目前,我国政府和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增加,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大气质量和大气污染的现状有所改善。同时我国已经初步的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大气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务院已经针对大气污染制定了大政方针,相关的防治任务和治理措施已经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书,将大气污染防治的任务分解到地方,确保各项指标的责任落实。但是,这些环保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有所欠缺,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重视和实施,只重视经济发展忽略环境保护的情况仍然有所抬头。

3.2 加强大气污染监测体系的建立,强化污染预警应急体系

由于我国的大气环境的承载条件和承载能力有限,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化规模越来越大,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发展都需要燃烧大量的能源,造成污染物的集中大量排放,如果遇上大雾等不利的天气条件,污染物不容易扩散会导致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有必要提高大气污染的监测能力,形成完善的、覆盖全国范围的空气质量检测体系。面对极端不利的天气条件,特别是严重的雾霾天气,要做好污染物类型、污染范围和污染趋势变化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向市民空气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并启动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的应急预案,提醒市民做好污染防范工作,将空气严重污染造成的损害降到最小。

3.3 多项措施齐落实加强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要对企业的违规排放、超量排放和其他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置力度。首先,要加强公众的舆论监督,积极向市民宣传大气污染的严重危害,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意识,加大全民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程度。其次,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状况的检查监督,提升环保执法力度,尤其是对那些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及时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环保标准、环保法规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治理和整改,促使其达到或满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杜绝大气污染物的超标排放。

要加大对交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的控制力度和治理力度。随着城市中的汽车数量越来越多,尾气污染成为了一种新的空气污染源,控制尾气污染要控制城市中的汽车数量,或者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另外还可以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无铅汽油等对空气污染较小的汽车燃料,从根本上解决汽车尾气污染造成的大气质量下降问题。对于生活污染源,可采用集中供热的方法,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为煤炭的大量燃烧造成的污染问题。

4 结语

大气污染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关系着国计民生,人代会和党代会上多次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布局和规划当中,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样重要,兼顾生态文明发展的核心理念是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经济,实现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幸福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一方面要依靠政府提高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充分认识,下大决心,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扎实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另一方面也依靠对新能源的积极探索、经济发展结构的努力改善以及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防治篇3

组织领导

调整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邹犇淼同志任组长,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区城管局局长刘文舫同志、区政府办副主任李勇同志、区环保局局长彭跃辉同志、区环卫局局长李文同志任副组长。经开区、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园林局、区市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城管警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防联控办),由区政府副调研员段仁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正科级督办员聂荣华同志、区环保局副局长刘佩良同志、区环卫局副局长赖庆龙同志、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季正章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城乡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各抽调1名同志组成,其中从环保、环卫和城管执法部门抽调的同志长期驻点办公,其他人员视情况而定。联防联控办设在区社区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楼内。

目标任务

2013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全市平均值以上。

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扬尘整治力度

1.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加大对各主、次干道冲洗降尘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逐步将暂未验收的市政道路纳入环卫日常作业;继续实行石马路、井圭路等背街小巷由小型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确保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标准设置工地围栏,推广空心砖块砌筑围墙,主要路段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通道围护、脚手架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按平面布置分类分规格存放,对易产生扬尘的大堆物料,能洒水的应按时洒水压尘,不能洒水的必须覆盖;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100%硬化;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正常运行,运输车辆应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杜绝带泥上路现象;进一步强化对拆迁现场的环境监管,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所有拆迁工程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洒水压尘措施;重点工程项目要纳入到监管范围,并明确监管单位的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3.加强对未硬化社会路口和土堆的整治。对未硬化的社会路口进行动态摸底并及时硬化;对的土堆进行覆盖、种植草皮、撒播草籽。

4.加强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运输渣土的车辆要按要求装载,杜绝沿途洒落,继续对部分路段实行渣土禁运,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禁止外来渣土车辆进出该路段;规范卸土场的管理,进出卸土场的车辆严格按要求进行冲洗,确保场内渣土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二)进一步加大油烟污染防治力度

重点整治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餐饮门店、单位食堂的油烟和燃煤污染;规范管理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取缔违法违规的餐饮经营门店。

(三)进一步加大工业废气治理力度

加强工业喷涂废气的治理,重点实施三环以内和香樟路以北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土灶清洁能源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焚烧污染整治力度

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焚烧污染的防治,建立区街联动、街道为主的焚烧污染应急处置和奖惩机制,成立联防联控队伍,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焚烧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尾气污染防治力度

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确保机动车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协助淘汰黄标车3004辆;实施道路交通疏导和道路畅通工程,进一步加强香樟路与韶山南路相交路口、南二环桔园立交桥、劳动东路树木岭段、劳动东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香樟路与万家丽路相交路口等路口拥堵的疏导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责任分工

1.区联防联控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渣土扬尘、餐饮油烟、燃煤(柴)炉灶、机动车尾气、垃圾污染等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整治项目;巡查、督查、考核、讲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编报督查巡查通报和空气质量月报等。

2.经开区:严把项目引进关,不引进废气难以治理、对群众身体健康有影响的项目,督促园区内新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对现有涉气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管,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按要求淘汰废气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强烈的企业。

3.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5.区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建筑工地围挡作业和场内扬尘控制工作,监督施工单位采取覆盖、种草等措施控制场内渣土的扬尘污染,查处高空抛洒建筑垃圾行为,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协调做好省管、市管工程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特别是监测子站周边1.5公里范围内施工项目的扬尘污染控制。

6.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

7.区环保局:负责监测子站及全区各降尘点的检测、管理和维护,组织开展区管企事业单位的工业废气、粉尘及燃煤(柴)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整治工作,做好黎托片区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负责检查建筑工地环保“三同时”执行和环评手续办理情况;负责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尾气治理和标志发放;牵头开展监测子站核心区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的治理。

8.区城管局: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整治、社区环境整治、城郊垃圾污染整治及爱国卫生运动,控制扬尘、垃圾乱倾乱倒及社区整治施工造成的大气污染。

9.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和尾气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整治行动,按要求淘汰管辖行业内的黄标车。

10.区工务局:负责重点工程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工地的围档、道路硬化、降尘、洗车及渣土处置措施,对因施工造成的裸土进行全覆盖。

11.区环卫局:负责渣土工地及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控制。组织开展渣土日常联合执法行动,将香樟路(韶山路至万家丽段)设为渣土禁运区,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渣土工地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强化道路的日常保洁,特别对监测子站及降尘监测点周边的芙蓉路、劳动东路、万家丽路、香樟路、韶山路、南二环路、井塘路的冲洗降尘,要视情况加密作业次数,确保降尘效果;管理好渣土禁运区,切实控制核心区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2.区园林局:对负责的园林工程项目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增加吸废降尘树(苗)木品种,强化对日常作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管辖区域的干净整洁,不得将作业产生的渣土、垃圾丢弃到道路或水体内;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3.区市政局:负责对破损道路特别是渗黄泥道路进行及时修补;市政工地做到环保施工、定时洒水,控制扬尘污染;淘汰本单位的黄标车。

14.区公安分局:协助万家丽路检测站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积极参与大气污染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妨害行政执法的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15.区工商分局:负责配合开展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大气污染整治行动。

16.区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无牌无证的渣土运输车上路行驶,协助查处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加强监测子站周边5个交通拥堵点的交通疏导,降低因交通拥堵而造成的机动车尾气污染。

17.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违章渣土运输行为;对全区范围内餐饮业的油烟、燃煤炉(灶)进行日常整治,重点开展三环线内餐饮行业的清洁能源改烧和规范整治香樟路沿线的夜宵烧烤摊点;加大对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的查处力度,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18.区城管警察大队:负责配合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参与各类联合执法行动,维护执法工作中的安全与秩序,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行为。

19.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辖区内涉气污染源的日常监管,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执法行动;负责辖区内卸土场的管理,制止辖区内非法填土行为,减少渣土车辆进出和倾倒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负责辖区内未硬化道路及社会路口的硬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裸土进行覆盖或种草;督促社区(社区筹委会)加强对村民安置房建设工地的管理;督促物流园做好场内硬化和日常洒水降尘;协助完成香樟路以北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土灶的改烧、拆除或外迁工作;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秸杆等的禁烧工作,严防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大气污染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员,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工作成效。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三)及时跟踪,加强调度

当空气质量连续超标两天时,区联防联控办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会商,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持续超标。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调度,落实责任,竭尽全力攻坚克难,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四)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大气污染防治篇4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增加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本市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保护现有林地,植树种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第八条本市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大气环境质量达标以前,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重点对燃煤产生的污染、机动车排放污染和尘污染进行防治。

第九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的措施,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令部分机动车停驶的措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市或者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年报,并逐步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度。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采用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电、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改善能源结构,逐步减少直接燃煤量。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划定限制和逐步禁止燃煤的范围。

在划定的范围以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设施;现有的燃煤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天然气和电等清洁能源。

在划定的范围以外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须使用低硫份低灰份优质煤炭、固硫型煤,或者采取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排放的二氧化硫不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本市在燃煤供热地区鼓励发展集中供热,提倡采用节能型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第十五条使用燃煤锅炉和燃煤窑炉应当配备有效防治污染的设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地区的住户销售散煤和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固硫型煤。

在城镇地区的住宅内炊事、采暖使用燃煤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固硫型煤。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凡在本市销售机动车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本市销售的各种类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技术资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

对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数据和资料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机动车进行检测。

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九条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拟订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改造的车型、改造标准和期限,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稳定达标、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在用机动车改造具体技术方案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进行检测必须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排放标准,并对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进行检查。

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的机动车,或者经检测排放污染物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并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保证排气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第二十六条本市禁止销售、使用含铅汽油,逐步推广使用清洁汽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七条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工业生产和垃圾堆放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第二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向大气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管理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镇地区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三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对建成区的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做好养护工作。

对城市道路进行清扫活动的,应当防止扬尘污染。

第三十二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排污单位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采取的停产、部分停产的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供水、供电单位停止供水、供电或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治理,并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有燃煤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燃气供气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额定功率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安装连续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仪器,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对有第(五)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年检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用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每超过一项标准处以100元罚款,超标一倍以上的加处1倍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不按照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改造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机动车净化装置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秸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篇5

一、清醒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

大气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是我们人类赖以为生的外部生存环境,主要成分是氮气和氧气,占空气总质量的99.03%,其余为氩、氖、氦、氪、氙等稀有气体,占空气总质量的不到1%。干净的空气其组成成分相对稳定,但由于自然灾害(如火山喷发、森林火灾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生活燃煤、汽车尾气等)会向空气中释放新的物质,造成空气成分的变化,我们称之为大气污染,其中人类活动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

最新的《2015年6月份及上半年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2015年6月份及上半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结果显示,6月份,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4.4%,超标天数比例为35.6%,其中轻度污染占21.5%,中度污染占8.8%,重度污染占4.9%,严重污染占0.4%。海口、珠海、舟山和哈尔滨的达标天数比例为100%,26个城市达标天数在80%-100%之间,25个城市达标天数在50%-80%之间,19个城市达标天数不足50%,首要污染物为O3和PM2.5。污染物排放量大是影响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防治燃煤污染

我国大部分城市当中都会采用煤炭资源作为取暖的方式,因为我国的煤炭资源十分丰富,不仅成本低还可以满足人们日常供暖的需要,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现象,就是在煤炭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会给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针对这种现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因此,先关部门就开始倡导转变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在进行工业化改造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大量小锅炉的使用,因为小锅炉在燃烧的过程中不是十分彻底,不仅造成了能源的浪费,还使得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对大气造成很大的污染,要提倡用大锅炉集中供热的方式,这样可以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减少对大气的污染,而且要尽量开发新能源,使新能源代替煤炭资源进行供热,对原有的供热技术进行改进,通过对锅炉技术进行改进,使得燃烧的效率得到提高,而且可以将产生的污染气体转化为助燃材料,加大对一些新兴能源的推广,比如沼气、天然气、太阳能等能源的利用。

2机动车船污染控制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近几年我国的私家车持有量显著上升,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很大的压力,机动车在形势的过程中由于燃烧燃料会产生污染的气体,由于使用量的增加就会给大气环境造成很大的威胁,针对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首先必须要在制度层面上予以保证,国家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对机动车的使用做出相应的规定,可以提倡使用新兴能源来带来代替石油资源,缓解石油资源紧缺的局面,通过科学技术的创新,可以在汽车上安装相应的装置,该装置可以起到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尾气排放的特点,通过相应的转换可以把有害气体转为无害气体再排放到大气当中,实现单双号限行的措施,这样不仅可以缓解交通拥堵的现象,也使得大气污染的现象加以解决,加大对环保车辆的推广力度,可以在满足人们出行方便的同时,降低对大气的污染,对于公务用车的行为要严格规范,减少公车私用的现象,最大限度的确保大气环境的安全。

3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控制

在针对一些废弃、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在日常生活中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废物,对其处理不当就会产生严重的污染,所以在对垃圾的处理中,要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可回收和不可回收进行分类,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还可以减轻环卫工人的工作压力,减少因垃圾腐坏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4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护措施

首先,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气排放。通过改革工艺过程,以无毒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的原料,减少污染物的排出。第二,加强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第三,卫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居住区内饭店、公共浴室的烟囱、废品堆放处及垃圾箱等可能污染室内外空气的污染源加强管理。第四,改善能源结构,大力节约能耗。在城市应尽量选择使用低硫和低灰份的燃煤。应因地制宜地开发水电、地热、风能、海洋能、核电以及太阳能等。第五,合理安排工业布局,调整工业结构。应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布局。工业建设应多设在小城镇和工矿区;避免在山谷内建立有废气排放的工厂;将工业区配置在当地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在工业企业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第六,完善城市绿化系统。城市绿化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城市绿化系统可调节水循环和“碳-氧”循环,调节城市的小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风沙和灰尘,吸收有害气体。

5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强化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切实提高社会环保意识,使各项社会经济重大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媒体宣传、事迹推广、横幅标语、知识竞赛、定期区域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生态”的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环境状况的社会透明度,引导企业和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人人关注大气污染防治、人人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与周边地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大气质量监控数据,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6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森林和绿色植被对温室效应具有极好地调节作用,同时还可以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达到对空气的净化作用,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树林还具有防风固沙的作用,可以有效阻止空气中的尘埃和沙粒随风飘荡,降低了沙尘暴等严重污染空气的恶劣天气的发生。

三、结语

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因此保护大气环境需要大家一起参与。虽然近几年我国的环保部门已经加大了对环境的治理力度,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很多人不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只为了眼前的利益,使得大气环境受到很大的污染,所以还需要在全社会倡导保护环境的意识,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得大气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篇6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要求,2012年全区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1.68%以上,扬尘总量同比下降2%。

三、组织领导

调整长沙市岳麓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任组长,副区长、副调研员、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工务局、区征地办、区市政公司、区环卫公司、区园林公司、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城管公安执法大队、区城建投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环保局),由兼任办公室主任,(常务)、任副主任。

四、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扬尘控制。总结年绿色工地创建成果,继续推进绿色工地创建,新建建筑工地全部按照绿色工地创建标准开展实施。区域内所有在建建筑工地应严格按照《长沙市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环评技术规范》的8项条款落实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二)控制区内扬尘控制。将路以东的范围划定为控制区。继续巩固年控制区扬尘污染控制成果,加大对控制区内房屋爆破、拆除及道路扬尘控制力度。

(三)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二环线内使用燃煤(柴)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家庭的生产生活锅炉、大小灶、热水炉全面完成改烧清洁能源,停止使用燃煤、柴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电等清洁能源。

(四)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按照“先大后小,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治理重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单位,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五、任务分解

(一)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大气污染整治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执法,并定期向主管副区长报告整治工作情况。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宣传报导工作。

(三)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场督查,并牵头组织联合执法和定期通报、讲评。

(四)区监察局:负责督查区属各职能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查处违规审批,,;消极应付,敷衍塞责;瞒案不报,干扰办案等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负责公布举报电话。

(五)区发改局: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绿色建筑工地创建组织、验收、考核工作。负责对区管建设工程、工地、未报建和未发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扬尘污染依法查处。对省、市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情况调查上报和联合执法。

(七)区财政局:负责整治大气污染行动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

(八)区环保局:承担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调度、协调、汇报,负责燃煤锅炉改烧及建设项目“三同时”执法检查。

(九)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扬尘和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十)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渣土、砂石运输单位经常组织检查车辆防尘状况,不定期组织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的专项检查,参与联合执法。

(十一)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建设工程、砂石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和管理。

(十二)区工务局:负责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的扬尘污染控制和管理。

(十三)区征地办、区国土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拆迁、拆除、拆违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

(十四)区市政公司:负责下水管网维修中道路挖掘和恢复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管网沟渠清淤污泥及时清运。

(十五)区环卫公司:负责渣土运输工地、渣土装运中的扬尘污染依法查处,保证全区范围内管辖道路尤其是核心区道路的洒水降尘及时到位。

(十六)区园林公司:负责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和核心区绿化带的洒水、冲洗、保洁。

(十七)区规划分局: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区管建设项目进行严格把关,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十八)区交警大队:负责查处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无牌无照车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闯运输渣土行为,参与联合执法。

(十九)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餐饮业油烟、藕煤炉灶整治;负责对焚烧垃圾、废木料、秸杆等固体废弃物执法;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中的扬尘污染。

(二十)区城管公安执法大队:负责执法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和打击处理抗拒执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参与联合执法。

(二十一)区城建投:负责全区在建道路扬尘控制。

(二十二)各街道、乡(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责任范围内地面的扬尘控制;辖区内社会路口的硬化;燃煤设施的烟尘、餐饮油烟等影响空气质量问题的控制,并配合做好辖区内绿色建筑工地创建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以强化管理为基础。理顺管理机制,整合工作力量。进一步整合扬尘、渣土管理执法力量。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区扬尘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与领导小组签订扬尘整治目标责任状,深化部门日常管理意识。实现各部门目标统一、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责,确保全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以绿色建筑工地创建为载体。由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安排、组织,抓好绿色建筑工地的创建工作。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工务局等相关单位及街道(乡、镇)要积极配合,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全区绿色建筑工地创建。通过绿色建筑工地的创建,带动现场文明施工,督促工地对现场的扬尘、渣土等做好控制,对现场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有效处理,改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

(三)以严格执法为抓手。由区整治大气污染办公室牵头,从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环卫公司、区交通运输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城管公安执法大队、区交警大队8个职能部门各抽调1~2人组建一支联合执法队伍,配备专用工作车辆,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基建工地、道路扬尘及渣土违法违规运输、焚烧垃圾等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现象进行联合执法。特别是久晴不雨、扬尘污染严重的季节和下半夜时段要加强现场督查执法频次。对扬尘污染严重的重点施工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罚到位,该要求整改的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后方可进行施工,该进行处罚的要视其污染严重程度进行处罚,该责令停工的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下达停工通知并做好违法行为不良记录。

(四)以长效机制为保障。形成扬尘整治长效机制。改变往年扬尘整治工作在出现扬尘防治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进行突击联合执法的工作方式。今年的扬尘整治工作要形成从年头抓到年尾的长效机制,出现一天空气质量污染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联合执法各部门加强日常扬尘工作力度;出现连续两天空气质量污染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组长汇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直至空气质量回复良好水平。

(五)以落实责任为手段。区整治大气污染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全区各施工单位签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状,落实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责任,确保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责任状进行扬尘防治工作。

(六)以加强宣传为途径。充分抓好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新闻宣传。加强信息收集与反馈,及时向区政府通报扬尘污染整治工作进展。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各责任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扬尘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环境保护监督栏(牌)、横幅等宣传途径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建设单位的防治扬尘污染意识,提高公众知晓率,建设示范单位,逐步推进,使控制扬尘污染理念深入人心,确保扬尘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专门负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明确专门人员,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切实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大气污染防治篇7

(2)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应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后才能投入使用;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应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收集率应大于90%。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责任单位:污控科、监察大队)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

3、加强城市能源清洁利用(责任单位:污控科、监察大队)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提高工作,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覆盖率达100%。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4、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地铁建设工地和市政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企业露天料堆场、工业废物堆场等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减少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5、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1)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严格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全面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装置,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卸、停运设施,禁止向人行通道、河道、地下排水管网排放油烟。强化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环境监管。

(2)控制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排放。开展油气污染排放情况调查,摸清有关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数量、规模、位置、污染治理情况等基础信息。配合市局督促相关单位加大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必须同步配套油气回收装置,并通过环保验收。已建成项目未配套油气回收装置的,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预留在线监测系统对接口。储油库进行高效密封浮顶罐改造,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油罐车安装卸油、装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安装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6、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责任单位:监测站、监察大队)

(1)加大大气污染应急能力建设。严格空气监测质量管理,加强对监测设备的维护和巡检,保障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运行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联控的大气污染防控体系。

大气污染防治篇8

1、以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为契机,继续贯彻落实《省烟气排放设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通过强化环境执法,整治超标排污,促使一批排气设施限期治理达标;通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规范排气行为,促使一批排气设施限期淘汰废弃;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促使一批排气设施得到整顿改造;通过优化工业布局,加快供暖供气基础设施建设,促使排气设施总量减少;通过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基本解决排气烟囱超标排污和随意设置的问题,促使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2、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33号),加快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根据省环保厅《“十二五”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要求,做好我市的调查工作。此次调查既包括大气常规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VOC)和机动车尾气调查内容,因挥发性有机物(VOC)和机动车尾气。为落实好此次调查工作,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与环科院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工作技术小组,对全市大气污染各项数据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编制了我市污染防治情况及有关治理项目并上报省环保厅。

3、严控施工扬尘,加大了全市施工现场管理力度,各建筑工地普遍实现了围挡作业、路面硬化施工、渣土随拆随运随洒水、车辆封闭运输、杜绝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4、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环办〔〕81号),认真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公约),我市开展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二恶英类POPs调查工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对人类生存威胁最大的污染物之一,它们会造成人体的多种疾病和遗传突变,且在人体内滞留数代,严重威胁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因此,通过调查掌握我市排放源现状,加强排放源管理,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POPs污染对自然环境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通过调查,我市二恶英类排放源企业共计7类、54家,年排放量5212.9129mg/TEQ(二恶英当量)。

通过采取措施,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始终稳定保持在国家二级标准水平。年,我市城区空气质量以优良为主,达到或好于二级天数为344天,比年增加15天,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都不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较上年明显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篇9

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普遍下降。到2015年,全镇空气环境质量比2010年改善20%。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坚持“科学规划、防治并举、突出重点、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抓好工业废气、异味、烟尘、扬尘、油烟、机动车尾气等治理。

(一)工业企业废气及异味污染治理

1、加强重点废气排放行业治理。深化烟尘治理,确保达到相关行业标准或《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及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加快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底前,2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治理,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环保所、经发办)

2、加强工业企业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废气达标排放,对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从重从严处罚,实施停产治理,直至关停。(责任单位:环保所)

3、严格环境准入。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尘粉尘的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办理的相关手续,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责任单位:环保所、经发办、水利站、供电站)

4、积极调整能源和产业结构。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发展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力度,鼓励燃煤设施推进煤改气,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按照国家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责任单位:经发办)

(二)燃煤锅炉烟尘污染治理

镇驻地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饮食、洗浴等经营性锅炉、煤炉、大灶必须安装高效湿法除尘设施或使用燃气锅炉,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饮食摊点采用电、液化气或无烟煤,不得出现冒黑烟行为。(责任单位:城管分局、派出所、工商所、环保所、环卫所、各办事处)

(三)扬尘污染治理

1、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和物料堆放场管理。推进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建筑工地必须在工地周边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档,围档底端应设置防溢座,严禁敞开式作业。(责任单位:城管分局、安监中队、村建办)

2、推进堆场扬尘整治。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责任单位:城管分局、国土所、环保所、各办事处)

3、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砂石、土方、石粉、煤炭、精砂、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采用密闭运输车辆运输,确保物料不外露。运输车辆需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槽帮上沿,车斗需捆扎封闭、遮盖严密。(责任单位:交管所、派出所、城管分局)

4、强化破损山体、矿山的治理和生态修复。大力实施荒山绿化、破损山体治理和山坡地经济林基地建设,落实矿产资源开采环保前置审批制度,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国土所、林果站)

(四)油烟污染治理

饮食服务场所和职工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新建饮食服务企业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油烟排放标准,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责任单位:城管分局)

(五)加强秸秆禁烧管理

坚持“疏堵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和“政府引导、以村为主、部门服务、市场调节”的总体思路,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完善提高秸秆禁烧体系建设,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全面禁止焚烧秸秆。(责任单位:农业办、环保所、农机站、各办事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大气污染控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充分履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制定相关措施,保证任务落实,全面搞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的氛围

开展广泛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宣传平台,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供全民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度。积极宣传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要意义,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三)严格责任,强力推进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对照分工,细化任务,制定时间表、任务表、责任表,将任务细化到点、职责落实到人,依法行政,扎实推进。

大气污染防治篇10

大气污染对人类的生活影响极大,甚至危机人类的生命安全。如1952年英国伦敦发生的大气污染(毒烟雾事件)在几天内就造成了几千人的死亡。另据2004年《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我国城市由于空气污染共造成近35.8万人死亡,约64万呼吸和循环系统病人住院,约25.6万新发慢性支气管炎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527.4亿元。大气污染还会影响植物的光合作用,进而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物种的消失。据统计,近百年来在人类干预下的物种灭绝比自然速度快了100—1000倍。全世界每天有75个物种灭绝,每1小时就有3个物种被贴上死亡标签。很多物种还没来得及被描述和命名就已经从地球上消失了。大气污染还增加了人类患肺癌、皮肤癌以及其他各种疾病的机会。此外,由于大气污染造成的全球温室效应,已经使全球海平面在过去百年里上升了14.4cm,我国沿海的海平面也平均上升了11.5cm,严重威胁了低地势岛屿和沿海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可见,大气污染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影响极大,如果不注意对大气环境的治理,势必对我们人类的生存构成巨大威胁。大气污染物一般有2种形态,即颗粒状污染物和气态状污染物,颗粒状污染物主要以烟尘为主,气态状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含氢气体等。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煤烟和城市尾气。大气污染的治理是个世界性课题,需要全世界人民共同携手,做出统筹安排,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各国实际国情,区别对待。如2009年12月7日—18日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来自全球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参加了会议,并拟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控制能源消耗方面各自承担的责任达成一个新的协议,虽然由于西方某些国家的阻挠,最终没有达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协议,但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却始终致力于国内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为减缓温室效应,治理大气污染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针对我国来说,近些年来,防治大气污染所采用的主要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全面规划,综合防治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对经济的推动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大量能源的消耗,因此,如果大幅削减能源消耗的话,势必导致我国经济增长的趋缓,甚至发生停滞,但我们又不能继续走一条靠牺牲环境实现经济增长的老路。所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一定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统计出各地区造成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以及排放物的种类、数量、空间分布等,以此为依据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如:工业生产区应规划在远离城市的地方,且应选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城市应多植树种草,加大绿化面积,以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严格杜绝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审批,加大对中小炼焦厂、冶金厂、采矿厂等大气污染企业的取缔力度;对于大型企业,应要求其出台粉尘治理措施,政府环保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企业,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惩;政府应主动建立PM2.5监测机制,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予以监督,并建立PM2.5机制,方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所处的环境状况,增强其环境危机意识,提高其维护环境的意识。目前,我们已经看到,深圳市政府已经将PM2.5写进了政府报告,上海也建立了PM2.5每日机制,相信在这些先行城市的推动下,PM2.5定会被早日列入我国环境空气指标,减除由此带来的对人民健康的影响。

(2)改善能源结构,开发新型能源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炭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但煤炭在燃烧时,会向空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严重污染了我国的空气质量。为此,一方面要大力推广洗煤新技术,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另一方面,要积极开拓新型能源,使用天然气和煤气、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同时要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等无污染、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发展安全可靠的核能等清洁能源。

(3)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篇11

1 大气污染概述

1.1 大气污染的内涵

大气污染就是指在人们正常生活过程中,不断向大气中排放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不断向大气排放大量的烟尘、SO2、NO2、CO和碳氢化合物等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超出自然界的净化能力,就会在大气中不断堆积,导致大气质量严重下降,进而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一般来说,大气污染源分为两种,即自然污染和人类污染。自然污染就是自然界向大气中排放有害物质,如火山爆发、森林火灾、洪水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大气污染。人类污染就是人类的生产生活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质。人类污染中还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从污染面积来分析,可以分为点污染、面污染和地区污染;第二,从社会功能来分析,可以分为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交通污染;第三,从污染的形式可以分为,固体污染和液体污染[1]。

1.2 大气污染的原因

目前,中国大气污染已经超出大其自身的净化能力,并影响人类、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大气污染的成因很多,并为自然界污染和人类污染两种,其中人类向大气中排放的有害污染很多。人类向大气中排放的有害物质又分为,一次、二次污染。一次污染就是指人类和自然界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物(SO2、HS、CO和NO等有害物质。二次污染就是指一次污染物长期作用大气,并使得大气产生新的污染物,如SO3和NO2[2]。

1.3 我国大气污染特点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经济持续增长,导致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由于经济和城市化发展的不断发展,使得大气中有害物质持续超标,影响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目前,大气污染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3.1大气中悬浮物和吸入颗粒的含量增加

据有关部门调查数据显示,造成我国城市大气中的污染物主要为悬浮颗粒和吸入颗粒,但是部分地区的SO2污染比较严重,少数城市出现NO、NO2严重超标的问题。也较为严重,少数大城市氮氧化物浓度较高。

1.3.2 大气中细菌含量严重超标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面积持续扩大,城市人口持续增加,这就导致大气中的细菌含量严重超标,这一现象在工业地区、街道和商场表现尤为明显。

1.3.3 大气中煤炭含量不断增加

我国主要依赖煤炭进行生产和生活,这就使得我国大气中煤炭含量不断增加,造成煤烟型大气污染。由于我国主要依靠煤炭进行生产和生活,其在我国能源总量中占73.9%左右,而使用煤炭进行生产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生产设备落后,生产技术差,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不断向大气中排放煤炭污染物,最终导致大气中煤炭污染物严重超标,造成空气环境严重恶化。

1.3.4 中、小型城市大气污染严重

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出现了很多新兴城市或者发展中的中小城市。这些城市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将地区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完全忽视了对地区经济的保护。这些中小型城市采取粗放型发展模式,既造成自然资源的大量浪费,又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

2 大气污染对人类的危害

大气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主要体现在身体健康方面,即急性危害和慢性危害两种。急性危害是指污染大气对人体造成侵害后,人体在短时间内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中毒状况。如,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伦敦烟雾事件,改事件造成伦敦上空空气中二氧化硫含量为 3.5mg/m3,其中总悬浮颗粒物为4.5mg/m3,伦敦在一周雾期内出现4 703人死亡。又如,洛衫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就是洛杉矶空气中的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持续增加,在紫外线的作用下发生了光化学 反 应,最终形 成 臭 氧 、 过 氧 乙 酰 硝 酸 酯(PAN) 和醛类等强氧化剂烟雾造成的, 使得洛杉矶很多人出现了咽炎、鼻炎和眼睛红肿等症状,并伴有不同程度的头痛。慢性危害就是指人体子在污染大气中长期生活,造成的慢性危害。慢性危害不容易被人类察觉,也很难进行鉴别。慢性危害主要作用于人体的呼吸道粘膜,临床表现为眼结膜、鼻粘膜和支气管粘膜炎症,如支气管炎、哮喘、肺癌和其他相关粘膜疾病。这些疾病与人体自身的高血压、心脏病等构成综合症,进而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事实证明,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发展的30年中,患呼吸道疾病的人数持续增加,因呼吸道疾病导致的死亡人数也日益增多。大气污染不仅对人体造成危害,还对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特别是对植物。大气污染对植物造成的危害主要为急、慢和不可见三种。急性危害就是导致自然植物大量死亡,农作物产量锐减。慢性危害与急性危害相同,但是持续时间长,很难用肉眼识别。很多科学家通过观察植物叶上出现的色斑来判断大气污染的危害程度,但是这种判断结果不准确。不可见危害就是大气污染影响植物的正常生理发育,造成植物的生理障碍。目前,判断大气对植物不可见危害的主要方法就是植物产量测试、叶片内污染物分析。

3 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篇12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问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环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说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参考文献:

[1]常纪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J].环境保护,2015,(21):37.

[2]沈宗灵.法理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第2版):47.

[3]曹明德.对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再思考[J].政法论坛,2012,(6):178.

[4]王灿发.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4,(3):46.

[5]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华夏风,译.国外社会科学,1999,(1):19.

[6]柯坚.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41-143.

[7]张伟伟,张宇.发达国家低碳投融资机制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13,(7):67.

大气污染防治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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