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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实用13篇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1

在世界公害事件中,仅空气污染事件就有五个,而其中欧盟所属国家就发生了两起,即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和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这两个事件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由此,欧盟对大气污染高度重视,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以预防和治理。

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和特点

大气环境质量是人们主要的关注对象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起,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成为欧盟最活跃的立法领域之一,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空气质量法、大气污染物质排放治理法以及与交通有关的空气污染治理法。

欧盟关于空气质量的立法主要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估和管理指令》(空气质量框架指令,1996)、《关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微粒物和铅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一子指令,1999)、《关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碳、苯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二子指令,2000)、《关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含量限值的指令》(第三子指令,2002)、《关于环境空气中砷、镉、汞、镍和多环芳烃含量限值的指令》(第四子指令,2004),《关于在成员国内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监测网和站点相互交流污染信息和数据的决定》(1997)、《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2008)等。

欧盟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固定污染排放源立法主要有:《欧盟关于限制大型火力发电厂排放特定空气污染物质的指令》(1994,2001)、《关于从汽油仓库和从终端到汽油站运送过程中导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指令》(1994)、《关于限制在特定活动和设施中使用有机溶剂导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指令》(1999)、《关于降低在特定液体燃料中硫含量的指令》(1999)、《废物焚化指令》(2000)、《关于国家特定空气污染物质排放最高值的指令》(2001)、《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指令》(2008)等。移动空气污染源主要是指交通中使用的汽车污染源和船舶污染源。主要立法有:1998年的《关于汽柴油质量的指令》(1998)、《关于修订1998年汽柴油质量的指令》(2003)等。

欧盟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法律规范详细,可操作性很强。比如,欧盟2008年颁布的《欧洲环境空气质量和更加清洁空气指令》中,主要分六大部分对空气污染防治和维护空气环境质量做出规制,分为一般条款、空气质量评估、空气质量管理、空气质量规划、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报告制度等。在空气质量评估一章中,第一部分是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微粒物、铅、苯和一氧化碳等做出规制;第二部分对臭氧的评估做出规制。在每一部分中,都包括有评估体制、评估准则、样本选择等内容;在空气质量管理一章中,首先对限值以下的污染物水平做出规定,然后区分出保护人类健康所需要的限值、警报阈值和临界值;对以保护人类健康为目的的PM2.5暴露削减目标、达标值和限值做出规定,划分区域和城市群,确定不同的臭氧浓度超出目标值和长期目标的要求,并规定了出现超标时要采取的措施,还考虑到自然资源对污染治理的贡献,冬季沙化道路或盐碱道路对空气污染的影响,同时也考虑到各区域的特殊情况,规定最后达标期限的延长以及遵守特定限值义务的免除。二是注重大气污染信息公开,强化公众参与。欧盟在《建立更加清洁空气的指令》中专门规定了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主要是公众获取相关信息和执行报告,各种环境空气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免除义务信息、延期遵守信息等,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多种媒体免费获得;各种执行报告包括所有污染物质控制的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超出限值、目标值、长期目标、信息阈值和警告阈值的水平等。三是注重成员国之间的区域合作,共同降低空气污染。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欧盟建立了《成员国内环境监测网络和站点之间空气污染测量信息和数据交换指令》,使成员国能够及时获得空气质量和污染物的相关信息。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框架和特点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体系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的部门规章——《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1]。

(一)有针对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我国实行的这种总量控制制度是针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2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警与响应相结合。建立常规气象监测和环境空气监测预报合作机制,统筹预警环境气象,及时、科学布防应急响应对策,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环境空气重污染。

(二)坚持减灾与减排相结合。把保护受污染人群摆上突出位置,贯穿应急工作全程,尽量减轻健康损害;把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源和排放量作为根本措施,尽可能防范和化解环境空气重污染。

(三)坚持劝导与严管相结合。注重环境空气重污染危害常识普及和排污行为管理约束,既主动面向社会倡导防范污染损害的建议性措施,更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力度,保证环境管理与为民服务都见成效。

(四)坚持政府主导与部门齐抓共管相结合。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应急办具体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共同解决环境空气重污染。

三、适用范围

环境空气重污染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哈尔滨市区环境空气重污染,所辖县(市)参照执行。

四、组织体系

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除承担日常制定政策、统筹协调、督办检查、解决难题外,负责组织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工作。

(一)联席会议组成。总召集人:市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召集人:市环保局局长。会议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市环保局、气象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交通局、公安局、交管局、住房局、城管局、教育局、监察局、执法局、工商局、农委、建委、卫生局、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工作综合协调,并组织实施本预案。

(二)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应急办):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研判和重污染预报预警、信息,组织重点企业落实环境空气重污染内部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大气污染源违法排放行为。市气象局:负责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建立环境空气重污染联合会商和服务响应机制,开展环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与研究。市交通局:负责紧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劝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组织停运尾气超标公交营运车。市交管局:负责临时调整车辆限行范围、路段和时间,会同市环保局集中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市住房局:负责组织供暖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压缩供暖燃煤量,加强供暖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行业管理。市发改委: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行业项目审批。市工信委:负责督导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停止或减少废气排放量大的工段生产。市农委:负责会同区县(市)政府落实秸秆禁烧应急工作方案。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区政府落实道路保洁应急预案,减少道路扬尘。市建委:负责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市执法局:负责集中查处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负责配合查处烧纸行为。市公安局:负责管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教育局:负责建立中小学校重污染天气响应机制,科学安排学生放假及课外活动,普及中小学生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预防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等易感人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资金保障。市法制办: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依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信息、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舆论监督。市监察局:负责严肃追究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区县(市)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指挥落实应急措施。

(三)成立专家组。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空气重污染专家组,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保障。

五、分级预警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实测与预报,并综合分析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将环境空气重污染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分别对应黄、橙、红色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一)Ⅲ级黄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201-300定为重度污染。当市区24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重度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研判、审定,启动黄色预警。

(二)Ⅱ级橙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301-500定为严重污染。当市区24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严重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研判、审核后,立即与市应急办沟通,并通报相关情况,2小时内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批,启动橙色预警,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市应急办备案。

(三)Ⅰ级红色预警。市区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500以上定为极重污染。当市区12小时实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均值达到极重污染程度,并预测未来持续12小时以上,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1小时内组织市环保局、气象局和专家组会商分析后,立即与市应急办沟通,并通报相关情况,1小时内报市大气污染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核,再1小时内报市长审批,启动红色预警,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六、预警

(一)黄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环保局公众网和市气象局气象用户平台2小时内向社会,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或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二)橙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30分钟内向社会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和公益性建议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或减少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建议: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机动车尽量避免昼间加油。

(三)红色预警。启动预警后,由市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30分钟内向社会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并给予市民健康防护提醒和公益性建议提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暂停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建议:倡导公众节约用电;一般人群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运动赛事和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不燃放烟花爆竹。

七、应急响应

(一)黄色预警应急响应。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但不集中行动。

(二)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市环保局、气象局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应急办,每8小时更新1次环境气象与重污染程度信息,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步向总召集人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每天15时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情况,并固定夜间值班人员,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前提下,按照职责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秸秆焚烧违法行为;

2、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垃圾焚烧违法行为;

3、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露天烧烤违法行为;

4、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范围,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5、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煤堆、灰堆和物料堆未有效封闭行为;

6、要求供热单位确保供暖锅炉24小时低温连续作业;

7、确保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从重处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8、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建筑拆扒工程;

9、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建筑工程土石方施工;

10、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1、增加公交运力;

12、立即纠正并严格依法处罚和问责供暖储煤、输送用煤(运灰渣)车辆未有效防尘行为;

(三)红色预警应急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基础上,由市环保局、气象局随时向市应急办报送信息,每2小时更新1次环境气象与重污染程度信息,并由市大气污染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步向市长、有关副市长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报告;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8小时向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应对措施及进展情况;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最长每24小时召开1次联席会议,听取应急情况、研判污染趋势、部署任务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增加4项强制性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其中,前一日22时前预警并维持到22时后的,或者前一日22时后至当日6时前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当日6时后至上课前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当日上课后预警的,不停课,但停止户外课及户外活动,迟到、缺勤学生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学校灵活安排教学进度。

八、预警解除和应急终止

经实测和预测研判,未来不满足预警条件时,由有权决定预警的部门2小时内解除预警或终止应急响应,并向社会。橙色和红色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再由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评估后,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市长。

九、经费保障

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所需预警及应急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解决。

十、预案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3

(一)立法目的存在偏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一条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目的有两个――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当二者之间必须有一个需要放弃的时候,排污者和各级政府部门必然会为了后者而舍弃前者,然后继续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美国《清洁空气法》中关于该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促进公众健康,福利和人口的生产力保护和发展国家空气资源的质量)突出了保护环境这一唯一目的,给美国治理大气污染订立了一个明确的目标,使美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存在缺陷。通过研读《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2款,我们可以发现草案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①草案规定考核结果的适用范围狭窄,无法落实政府环境责任;②没有将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与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挂钩;③省级人民政府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④对于没有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作为惩治措施,无法产生草案预期的整治效果。

(三)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局限。综观《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涉及公共参与的仅有第七条第3,4、5款的规定。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而草案在这方面只是指出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并没有详细规定公民如何检举,控告。而欧盟在《建立更加清洁空气的指令》中专门规定了空气质量和污染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美国的《清洁空气法》直接规定了公民诉讼和司法审查诉讼,日本的大气污染受害者救济制度,这些国家的保护环境制度、法规体现出了极强的先进性。我觉得我国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应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扩大公众参与。

(四)大气环境治理主体的一元化。在该部草案中还存在的问题就是在防治大气污染的过程中,只赋予了政府管理权,并没有使企业、公众成为防治污染的主体。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建议

(一)更新立法目的。只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中确定环境保护优先的立法目的,对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源头治理,全过程治理,才能扭转政府唯GDP至上的发展思路,为绿色GDP评价指标的确立提供法律保障。

(二)完善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首先对于不达标的地方政府可以借用美国的经验,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采用如任免升迁,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惩治。其次应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最后,应当把空气污染防治作为对政府官员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政府大气治理法律责任。

(三)扩大公众参与。欧盟为促进公众参与,专门立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免费提供空气监测信息和执法报告供公众获取。我国完全可以效仿欧盟这种做法,构建可以具体实施的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过程参与制度、决策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

(四)创制多元化的大气治理机制。努力创制各种机制,引导企业、公众及环保组织在实施中发挥重大作用。如环境监察部门动员企业和公众参与执法过程,加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力度,建立公众,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借助公众的外部监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执法部门的强制执法实现大气治理的多元化机制。

结语: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出现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之后,我觉得修订草案应该再增设大气环境公益诉讼章节,并详加规定。这样才能得到一个真正向大气污染宣战,让老百姓对蓝天有期待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4

一、雾霾的界定

雾霾是指由大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不足2.5微米的微小烟尘、细小粉尘、硫酸盐、硝酸盐、铵盐、有机物构成的颗粒物和水珠共同形成的微小颗粒物(PM2.5),会使空气呈现灰色、黄色、红色,甚至浑浊不清。PM2.5较为微小,覆盖面广,活力强,易与重金属、微生物融为一体,并能长时间附着于空中,使空气质量变差、能见度降低。随着PM2.5的浓度增加,空气污染会变得越来越严重。

二、绿色金融的内涵

依据国内外相关文献,《美国传统词典》第四版中把绿色金融定义为运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各种金融活动。更为详细点来讲,绿色金融是指为改善气候状况,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增强绿色治理能力,运用金融创新工具为绿色发展投入资金的各种金融活动。绿色金融的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绿色信贷,指基于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及产业政策来设立信贷环境准入条件。第二,绿色证券,指当企业在IPO或增资、配股发行时设立环保门槛,对其环境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上市后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第三,绿色保险,主要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投资带来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散。第四,绿色风险投资,指资金投入到可再生能源等市场风险大、预期收益率高的高新技术行业,当项目成功后撤离的一种投资、筹资形式。此外,绿色债券、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产业基金也不容忽视。

三、绿色金融支持我国雾霾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绿色金融支持我国雾霾防治中存在如下四个问题。

(一)不健全的雾霾防治气候变化管理体制

第一,应对气候变化没有基本法的支撑,无法实现气候筹资。2014年,发展改革委第一次印发规范文件-《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来应对气候变化。同时,我国也出台《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一些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但应对气候变化无基本法的支撑,与绿色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配套政策缺失,气候筹资难度大。第二,没有设立统一的气候资金监管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作为气候变化的主要管理部门,把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资金的审核及管理交给各职能部门,难以对气候筹资实现一体化的监管。第三,气候融资市场检测体系和服务保障体系缺失,未对企业的节能减排状况进行统计及监测。

(二)不完善的绿色金融支持雾霾防治体系

第一,商业银行在发放绿色贷款时重视贷款审核,但轻视贷款后环境方面信息公开披露。在贷款审核阶段,商业银行会审核该企业大气污染状况的证明材料与报告,当审核通过环境治理要求才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之后,商业银行并没有及时审核企业新项目的大气污染状况,并没有进行及时跟踪调查与评价,不能对企业实现公开、公平、自主、充分的节能减排信息披露,只关心贷款能否回收。第二,雾霾防治有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激励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雾霾防治金融产品结构、金融服务主体单一,符合我国国情的气候金融产品创新缺失。我国雾霾防治金融产品主要源于政策大力支持的绿色信贷,但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发展较为缓慢。

(三)不充分的绿色金融支持雾霾防治监管措施

金融政策的实施成效与监管措施息息相关。第一,我国间接融资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实施绿色借贷时,要取得企业大气污染信息的成本高且阻力大,对企业提供信息的真伪情况难以甄别,导致企业可能会提供一些虚假信息,最终企业大气污染状况没有被及时发现,使雾霾防治绿色金融政策的实际效能被大大弱化了。第二,金融托媒监管缺失。当企业上市、发行绿色债券时,监管部门可能会对企业大气污染出具的报告审核流不严格,没有跟踪及时披露上市企业年度报告及项目投资运行中的信息,从而导致一些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仍能通过金融托媒方式获得资金

(四)不完备的雾霾防治相关配套金融制度

第一,不顺畅的雾霾防治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由于雾霾防治部门经常不能按时披露企业大气污染信息,因此,金融机构难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难以对企业的环保状况进行及时判断,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的高效落实难以实现。第二,不完善的相关政策评价机制。雾霾防治部门本身评价体系不健全,且雾霾防治金融政策执行没有完善的科学评价体系,相关政策执行起来较为随意。第三,不完备的责任保险制度。大气责任保险制度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且其投保对象范围小、保额少、规定模糊,因此,污染责任方不可能积极承担污染责任并主动进行雾霾治理,利益受损方不可能依据此责任保险及时获得应得赔偿。

四、我国雾霾防治中绿色金融支持的改进措施

(一)健全雾霾治理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第一,雾霾防治有关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亟待进一步完善。只要雾霾防治有关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被健全,市场主体的责任可以得到进一步明确且市场行为会被逐渐规范,雾霾防治工作依法顺利执行。第二,雾霾防治信息披露平台应及时建立以实现信息共享。随着不同部门及不同机构之间互相配合、协同合作,雾霾防治信息披露平台会被及时建立,准确的、及时的和全面的信息会被沟通,雾霾防治信息数据库及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档案也会被建立。只有雾霾防治部门保证与金融机构间达到信息实时沟通,信息的有用性才会被提高。

(二)加强雾霾治理绿色金融政策监管

第一,企业大气污染和项目风险监管力度须进一步加大。一旦发现污染问题,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采取强制措施,使大气污染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第二,企业IPO时,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严厉禁止污染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进行上市筹资。当上市公司造成大气污染或者严重的大气污染时,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尽快核实及公布大气污染状况,抑制上市公司继续筹资,及时向市场提出投资建议。第三,严格核实贷款企业和有关项目的大气污染风险状况,对于确实存在污染的企业不提供信贷资金,从而对企业的日常经营得到高效约束。

(三)发挥绿色信贷的指引作用

科学的信贷机制需要被建立,合理化、规范化的信贷体系流程需要被制定,因此,雾霾治理信贷政策及绿色信贷的有效性将会提高。专业、系统的信贷团队要在银行内部及时成立,从而确保企业在申请绿色信贷时,信贷团队能够较为充分地、准确地对企业和贷款项目实行调研和科学评价,使绿色信贷得到充分运用。同时,贷款发放之后,要实时追踪来确保贷款真正投放于有关的贷款项目中;企业绿色信贷资质审批时要把企业的环境风险和管理情况考虑在内,从而企业对大气污染的重视度会提高。第二,科学的激励机制被制定使银行绿色信贷人员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银行应该研发各种雾霾治理金融衍生产品、绿色金融创新工具,绿色金融产品结构多样化,从而使金融在雾霾防治方面的指引能力得到更大限度的发挥。

(四)科学构建第三方评价机制

当前,雾霾防治有关的绿色金融政策评价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它们在短期内彻底解决是极为困难的。所以,第三方评价机制亟需引入来确保政策目标得以实现和使雾霾防治有关的绿色金融政策评价更为科学、准确。雾霾防治绿色金融政策评价可运用的第三方评价方式包括高校转接评价方式、专业评价方式、社会代表评价方式及民众参与评价方式。当官方评价机构得到评价结果时,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再次评价,从而实现对政策执行状况的再次评价和对官方评价机构已做出的评价结果的再次评价。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评价结果的社会认可度及公众参与程度对大幅提升,评价更加全面、多样化,从而有助于雾霾防治绿色金融政策制定与评价体系的进一步健全。

作者:康微婧 马利云 单位:吕梁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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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5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环境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落实效果直接影响着环保工程的建设水平。人们通过采取有力的防治工作管理措施,能够确保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的准确、到位落实,优化环境工程的运作,因此,应深入分析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并积极寻求科学的管理措施,促进污染治理工作的发展。

一、完善管理制度

(一)完善监督制度在污染防治管理中,配套制度是管理者执行义务、责任的基础条件,因此,应做好制度建设工作,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其中,在监督制度建设中,首先,需根据国家、省的空气质量标准,结合当前区域空气质量情况,确立清晰的大气质量优化阶段性、总体目标,再基于此,罗列出重点的防治工作任务,并构建出任务组织实施方案。其次,根据方案内容,清晰梳理防治任务实施流程,然后结合阶段性、总体目标,提出流程中各项工作程序的实施标准、实施要求。最后,在此基础上,形成完善的阶段性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以规范企业、个人的排污行为,同时,保证各项管理职责的落实到位。此外,还Discusstheairpollutionpreventionandmanagementmeasuresinenvironmentalengineering要针对现行的排污许可制度,制定配套的监督制度,并定期对排污行为进行检查,核实排污行为的许可状态,以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管理力度,达到污染防治的目的。

(二)完善具体防治制度具体防治制度是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对具体的防治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保证防治工作落实的准确性,因此,应将该项制度的建设,作为管理措施的一部分,以促进大气污染管理工作的高质量推进。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针对燃煤、扬尘、工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及其他方面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基于此,在具体防治制度的建设中,应根据具体污染防治方法、措施,来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例如:在燃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设中,要注重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的建设,以限制污染排放量,达到污染治理的效果,而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建设中,则需重点加强房屋建设扬尘管理制度建设力度,以弱化扬尘对大气质量的影响,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二、健全管理机制

(一)健全监管机制管理机制是大气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组织框架,健全的配套机制,能够保证管理责任的层层压实,促进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健全管理机制是优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其中,在监管机制建设中,首先,应要求排污行为主体,如企业、公司等,建立一个排污申报岗位,负责在排污之前,向管理部门进行排污申报,且需要申报时,阐明污染种类、排放去向等信息。其次,管理部门需要完善自身的申报审批体系,对申报信息予以查明、考量,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批准,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再次,管理部门还要建立监督小组,采用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针对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排污主体严格按照申请标准,完成排污活动。最后,构建一个监督举报平台,倡导组织、个人,积极检举违规的大气排污行为,以深入优化监督管理效果,实现监督机制的建设。

(二)健全预警应急机制为了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前瞻性,还应建立一个完善的预警机制,以便于管理部门提前做好防治工作,降低严重大气污染问题出现的几率,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在预警应急机制的建设中,首先,应为环保管理部门、气象部门构建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以便于环保管理部门结合气象条件,对大气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其次,构建一个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基于大气状态数据,评估当前的大气质量,以及大气质量的动态变化趋势。最后,设置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并当大气质量指标值超出标准值时,对应急措施予以落实,达到前瞻性的大气污染防治,以规避严重大气污染风险。在此过程中,应注意,制定应急方案时,需将单位、市民通报措施,设置在方案中,以降低大气污染风险对单位、市民,运作、生活的影响。

三、强化管理者专业水平

(一)强化人才引进在污染防治管理中,管理者作为防治管理活动的主要执行者,其业务能力水平直接关系着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效果,因此,应强化团队建设力度,以提升管理团队的专业水平,进而达到更好的污染防治管理效果。在此过程中,管理部门可以从人才引进、培训这两方面团队建设工作入手,推动管理者专业水平的优化发展。其中,在人才引进方面,应基于当前优质人才短缺的现状,适当提高岗位待遇与准入门槛,以加强优质人才的引进,同时,需有效运用社招活动,并迎合现代人的信息获取习惯,采用网络渠道,如公众号等,社招消息,扩大社招宣传范围,为优质人才的筛选提供良好条件。此外,还要做好招聘考核工作,并加强对专业知识、受教育水平、责任意识等方面的考核,实现从源头提升管理者的综合素质,为管理团队建设夯实基础。

(二)强化人才培训在人才培训方面,首先,应结合当前的制度建设、法律建设、工作任务规划等实际情况,确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人才培训计划,帮助管理者熟悉管理工作标准、规范等内容,增强其业务执行能力。其次,需根据培训计划,设置阶段性的考核,以巩固培训工作效果,同时,还可以将考核结果设置为绩效计算参考内容,增强管理者的自我提升意识,保证培训工作的有效性。最后,优化培训方法,并加强培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以达到更加高效的培训效果,例如:引入内训软件,并利用该类软件普遍具备的签到打卡、线上考试等功能,提高培训学习的便捷性,加快推动管理团队业务能力水平的发展,促进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可持续优化。

四、提高技术管理力度

(一)提高技术引进力度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技术环节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着防治工作的效率、质量等方面,因此,需将提高技术管理力度纳入到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体系的建设中。其中,在技术的引进管理中,应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加强对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引入,以提高防治工作的效率、准确性,优化环境工程建设效果。以大气污染防治监控技术的引入管理为例,为了达到高效、实时的监控效果,向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准确的资料依据,可以考虑引入电监控技术,以实现大气污染监控的自动化运行。在引进管理中,需构建配套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如技术导则、技术要求等,而且要对技术的实施体系,进行安全试验,待确认无问题后,再将该技术投入使用,保证该技术的规范化、高效化运行,以顺利达到预期的技术引入效果。

(二)提高技术推广力度在技术推广方面,为了提高整体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推广管理措施,来扩大技术的应用范围,促进污染防治工作的发展。在此过程中,首先,应充分考察防治技术的可行性、合理性,并开展推广可行性研究。其次,确认技术可行性、合理性无问题后,制定推广试验计划,验证防治技术的应用效果。再次,待验证完毕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在方案编制中,应包含人才培养、岗位设置、设备采购等内容,确保方案内容具体、清晰,且具备足够的可行性。最后,按照推广方案内容,构建出阶段性推广目标,然后再细化构建推广工作流程、程序,再将具体的推广工作,逐层下沉,以顺利落实推广方案,达到技术推广管理的目的[1]。

五、优化配套设施建设

(一)优化设施引进一般来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复杂多样的检测、观测工作,而这些工作的落实离不开配套设备设施的支持,因此,为了达到更好的污染防治管理效果,应采取有效的配套设施建设措施,以及时对现有设施进行优化升级,提升其性能水平,增强污染防治工作的准确性。在此过程中,管理者可以从设施采购、安装这两点入手,对设施性能予以管控,以增强设施引进效果。在采购方面,应选择口碑好、资质齐全的供应商,同时,做好验收工作,确认设施质量、性能无问题后,再将其投入使用,为后续设施的良性运行奠定基础。此外,如果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高,那么就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认供应商,以优化设施的性价比。在安装方面,由于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的设施,通常比较精密,在安装时需要委派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或采用外包的方式,委托施工方进行安装。若采用外包方式,则需将质量要求明确、具体地罗列在合同条款中,并做好竣工验收,保证安装效果,提升设施引进管理水平[2]。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6

其次,一系列配套的专门性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2/12/17/176818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6日.]等。

通过目前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难免出现漏洞,其有些条款已不能应对当前形势。因此需要对其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

(一)法律修订缓慢,有些条款明显滞后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同现今人类对大气环境的要求已有差别。 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而是要锁定排放物,减少排放物。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一,新污染物不能及时补充,导致一些标准已经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限期治”的规定。国务院至今未做细化规定,导致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有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现行法律条款只是笼统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如何具体防治,比如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及相关费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家和省、直辖市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规定明显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打击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再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基于兜底性条款,其职责范围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低,行政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多数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也不愿停止自己的生产。

(四)法律对策于地方“落实难”。

第一,执法和监督难。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利,如查封、扣押、没收、关闭等强制性权利,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变成了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的防火墙。第二,处理难。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第三,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建委、环卫、交管、市政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现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责任不明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不衔接等现象的存在。 第四,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防治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复制,没有因地制宜。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缺陷的探析,本文在次建言献策。

(一)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调整政府责任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环保部门合作的规定。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可增加:“各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配合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标准”;

最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责令限期治理”条文可进行修改

本文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部分修改为“排放超标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罚款或整改”;第五十六条可增加一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五万元和二万元以下罚款标准明显过低,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建议将罚款标准范围化而不是具体化。

4、增设征收“大气污染物排放税”。重度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征收高额税,而对于轻度或者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则征收较低或者免征环境税。

此外,随着环境污染惩罚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更新、以及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承担的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开征大气污染强制责任险。

(二)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那么地方就应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增写“环境权”,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建议《条例》第一条曾写:“维护大气环境权益”,强调公众享有环境权,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大气环境行政决策、监督大气污染排放行为等权利。

2、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己的条例增设防治pm2.5污染专章,对pm2.5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直接和专门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制定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措施。

3、借鉴其他地方,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环境违法按日处罚。此做法鉴于重庆市借鉴美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取得良好效果。

4、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主动出面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形成上下配合、部门联动。

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 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4(7).

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1-147.

王新程.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6( 23).

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n].环境导报, 2000(6).

孔佩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4.

法制日报[n].2013年2月1日,第003版.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7

强化政府职责 问责利剑保驾治霾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加大环保投入的执法力度,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取得了初步成效。省政府将“加大雾霾治理力度”作为重要民生实事来抓,多措并举,铁腕治污。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避免部门间因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明晰部门职责。

首先是细化考核和约谈制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条例明确,约谈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同时,为使约谈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发挥作用,规定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从“十面霾伏”中突围,其实是一道发展考题,考验的是政府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治理决心。关键是要建立科学的环保责任问责机制,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切实执行。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问责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明晰部门职责,避免部门因职责不清推诿、扯皮,也是这次条例修改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条例采取具体列举和兜底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出入境检验检疫、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能源结构调整、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此外,条例进一步理顺统一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涉及面广、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需要环保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协作配合,需要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职责。为此,条例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环保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可以进行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市场手段促减排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水权试点、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在一步步开展和推进;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正在建立……各种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无不彰显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加大步伐向前迈进。其中,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有利于运用市场手段促进企业珍惜环境资源,激励深度减排。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该规定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排污权交易制度涉及区域环境容量、排污权的合理核定和初始取得、交易市场的建立、监管制度的完善等诸多因素,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有效实施。

我省是国家确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条例根据我省排污权交易实践,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以进一步发挥该制度对于促进减排的作用,同时避免实施该制度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条例规定:有偿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节余的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或者由政府回购。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节余的指标,由政府回购,不能在排污单位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及政府回购的具体办法。

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老旧车

“肺腑”之痛,令公众在无奈调侃的同时,也不忘追问造成“十面霾伏”的真凶是谁。而汽车尾气,被认为是造成雾霾的祸因之一。我省机动车数量较多,机动车污染对大气污染贡献率较高,据测算,2015年杭州机动车污染占比近30%。为应对日益突出的机动车污染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制定了《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新情况,作了补充规定。规定在本省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省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以及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已执行国五标准,到2018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机动车都将执行国五标准。

其次是采取措施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老旧车。据了解,目前我省淘汰黄标车工作基本结束,下一步,将推进对其他排放标准较低的老旧车的淘汰。为此,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排放标准较低的机动车。

另外,推进重型柴油车使用清洁能源。柴油发动机以其良好的燃油经济性、动力性和耐久性而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但柴油车在机动车大气污染中占比很高。据统计,2013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32亿辆,其中柴油车占15.2%。从大气污染物排放来看,柴油车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为汽车排放总量的70%和90%左右,而重型柴油车又是主要贡献者。我省港口城市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较多,对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是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点。对此,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集装箱机动车等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我省是港航大省,船舶废气排放量占比相对较高,对一些港口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为此,条例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国家划定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硫燃油。根据交通运输部划定的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范围,我省除温州外的沿海海域以及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都属于船舶排放控制区,在该区域航行的船舶应当使用低硫燃油。二是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明确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推进岸基供电设施、低硫燃油供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及船舶改造升级,并对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岸电,船舶改造升级等给予相应财政补助。三是加强对在用机动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管,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船舶不得运营,并设定相应法律责任。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据2015年10月20日新华网报道,连日来,全国多地出现严重雾霾天气,一扫秋日的艳阳蓝天。正处于秋收期间的东北、华北多地空气质量较差。其中,沈阳、邯郸、淄博等空气质量指数超过200,属于重度污染。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计数据显示,9月秋收期间,河南、山东等地空气质量明显下降。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大。大面积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不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还会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直接影响民航、铁路等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对于如何划定我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范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省山区较多,有露天焚烧秸秆的习惯,一些偏远山区集中处置秸秆成本较高,在全省范围内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实践中难以做到。另一种意见认为,上海、江苏已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从长三角区域联合防治要求的角度,宜统一标准、统一防治措施。省政府也倾向于实行更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经过研究,条例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同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对秸秆还田、购置秸秆综合机械、建设秸秆收集贮存中心等给予财政补贴。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8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建立起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组织、政策、资金、制度保障体系。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12天以上,主要大气污染(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下同)年日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

(二)重点监控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烟尘。

(三)重点监控污染源

1.城区现有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

2.燃煤烟尘污染;

3.物料场(堆):砂子、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煤炭及开挖黄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场、堆;

4.机动车尾气;

5.餐饮炉灶油、烟尘排放;

6.秸秆无组织焚烧等。

三、工作措施和责任分解

(一)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1.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区市政园林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污染行为的整治,所有运渣车应实行密闭或覆盖运输,达不到密闭或覆盖技术规范的运渣车一律不予颁发建筑渣土准运证。扩大城市道路冲洗和机扫保洁范围,提高城市道路冲洗、清扫保洁和机械化吸尘的频率。城市道路环卫作业要严格遵守《道路环卫作业扬尘控制技术规范》。继续实施主城区城市道路铺装沥青路面工程,加强建筑渣土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严禁在中心城区和居民区附近设立建筑渣土消纳场。

2.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城区内的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平基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房屋拆迁工程、违章建筑拆除工程、市政设施维护工程、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单位要认真落实有关部门制定的控制扬尘行业技术规范,逐步禁止在城区施工工地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各施工单位要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控制扬尘方案并签订控制施工扬尘责任书。

3.控制地面扬尘和保护城市生态。区城乡建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要结合“宜居”建设,加快实施城市生态林、滨河生态林、城市干道绿化、城市社区公园,实施裸地绿化,减少城区地面。整治非法采(碎)石场,禁止填占湖、库、塘,在滩涂和河道周边建设人工湿地,恢复湿地生态。加强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煤堆、矿堆、灰堆和露天堆场、仓库要设置围挡,落实覆盖或晒水降尘措施。

4.抓好扬尘控制示范区创建工作。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制定扬尘控制示范区标准,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鼓励创建一批扬尘控制示范街道、示范社区和示范工地。

(二)控制燃煤及氮氧化物污染

1.加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单位要结合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任务,严格控制火电、大吨位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的二氧化硫污染。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强煤炭质量监管和电煤供应调配,开展重点污染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快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降低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大气污染排放水平。推进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2.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单位要制定并实施重点区域火电、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要进入工业园区并实行污染集中控制,新建工业企业投产时必须同步完成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减排指标替代置换项目。加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审批单位要重视产业布局,优化搬迁企业战略布局。

3.控制现有污染源。区环保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等部门要加强重点燃煤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测实施建设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水泥、冶金和垃圾焚烧等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加强燃煤电厂(含热电联产,下同)二氧化硫排放监控。严格执行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推进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工作。各镇乡街道要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在城市建成区建设无煤社区和基本无煤场镇,制定并执行燃煤炉灶改天然气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严格机动车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区经济信息委、区交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环保局、经开区相关部门等单位要按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的规定,认真落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护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2.执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区公安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等部门要督促机动车排气监测机构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在用机动车可以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限期治理,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3.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区公安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等部门要落实机动车环保标识管理和“黄标车”限行规定,根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对机动车实行分类标识管理。未取得环保标识的车辆不允许年审和上路行驶,禁止排放黑烟的机动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速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和“黄标车淘汰”进程,对车用汽油、柴油、天然气供应单位的油气质量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车用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油气,逐步开展加油站及油库的燃油挥发污染防治工作。

(四)整治餐饮油烟及其他废气污染

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各镇乡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要合力开展污染扰民油烟及废气整治工作。杜绝餐饮油烟污染,禁止在居民区、居民楼和有居住办公功能的综合楼内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禁止在无公共烟道的综合楼、住宅楼内新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项目;禁止露天焚烧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它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露天焚烧沥青、秸秆、电线、油毡、皮革、橡胶、塑料、垃圾、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废弃物;推广绿色焚烧,销毁行政罚没物资时,能够不焚烧处置的尽量不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尽可能在环保型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焚烧炉集中焚烧;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从事喷漆、石油化工、制鞋、印刷、电子、皮革服装翻新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作业,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

(五)抓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加强区内联防联控,认真落实“蓝天行动”有关要求,强化上下联动、案件移送、综合治理,建立大气污染源信息共享库,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污染源的、收集和及时更新;加强与周边区县的环保工作联系,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联合行动,预防和避免区域性大气污染事件。

(六)完善全区空气质量监管体系

抓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优化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点位,逐步开展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灰霾和城市主干道两侧空气质量监测,制定大气污染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预案,实现重点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区市政园林局、区城乡建委等部门要逐步对主城区重点交通地段、大型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实行电子自动监控;抓好人工增雨保障空气质量,在具备气象条件和连续空气污染的情况下,抓好人工增雨工作。区环保局、区气象局、区科委等部门要加强空气质量科学研究,为完善全区空气质量监管体系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七)研究制定环境经济政策

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相关经济政策;区经济信息委要继续协调实施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区环保局要积极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监督检查。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协调、检查和报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9

关键词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意愿;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5)06-1502-05

DOI:10.14088/j.cnki.issn0439-8114.2015.06.057

Factors Affecting Willingness of Farms for Prevent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f Large-scale Livestock

MENG Xiang-hai1,KUANG Hui2,MENG Tao1,SONG Wen-deng2

(1.College of Economics Management of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223300, Jiangsu, China;

2.Animal Husbandry Bureau of Jiangxia District,Wuhan 430200, China)

Abstact: Based on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s of 103 large-scale pig farms with slaughter more than 500 heads, factors affecting wishes of Farms to prevent pollution were analyzed using binary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s.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farming scale, land scale, economic cost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the regulatory pressure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had a significantly positive effect on the probability of large-scale farms for prevent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t is advised to strengthen the environmental of management large-scale livestock breeding industry, improve the economic incentives of utilizing manure.

Key words: large-scale livestock farming; pollution prevention; intentions; influence factors

收稿日期:2015-02-12

基金项目:湖北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4BBB015)

作者简介:孟祥海(1983-),男,山东日照人,讲师,博士,从事资源环境经济、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领域的研究,(电话)18952367527

(电子信箱)mxhlch@126.com;通信作者,宋文登(1957-),男,湖北武汉人,兽医师,主要从事畜牧管理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电子信箱)2438058003@qq.com。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2010年我国肉类总产量7 779.25万t、牛奶总产量3 575.62万t、禽蛋总产量2 762.74万t,分别是1980年的6.58倍、31.34倍、10.77倍;人均肉类产量59.11 kg、牛奶26.67 kg、禽蛋20.6 kg,分别是1980年人均产量的4.84倍、23.07倍、7.93倍,畜牧业总产值20 825.7亿元,占我国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30%[1]。2010年我国生猪、蛋鸡和奶牛规模养殖比例分别为64.5%、78.8%和46.5%[2],畜禽养殖业正由传统的农户散养向规模化养殖转变,即由过去的分散经营、饲养头数少、主要分布在农区转变为现在的集约经营、饲养头数多、主要分布在城市郊区[3],并涌现出温氏、中粮肉食、双汇、新希望、罗牛山、雨润、雏鹰农牧、河南牧源、六和等大型畜禽养殖集团。与传统的农户散养不同,规模化养殖粪便产生量大,而且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养殖场80%分布在人口集中、水系发达的大城市周边和东部沿海地区,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4,5]。同时,畜禽养殖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成为新的环境问题,200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畜牧业长长的阴影——环境问题与解决方案》指出,若将畜牧业饲料生产用地及养殖场土地占用引起的土地用途变化考虑在内,全球畜牧业分别占人类活动所排放CO2、N2O、CH4和NH3总量的9%、65%、37%和64%,按CO2当量计算,畜牧业温室气体排放占人类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8%,畜牧业已成为造成气候变化的重要威胁[6]。根据中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公布的数据,2004年我国畜牧业动物肠道发酵和动物粪便管理系统的CH4排放分别占农业领域排放的59.21%和5.04%,两者分别占全国CH4排放的29.70%和2.53%,畜牧业已成为我国农业领域最大的CH4排放源[7]。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务院出台的畜禽污染防治法规,凸显了现阶段我国政府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视,养殖场是否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已成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关键。湖北省畜禽养殖规模化水平较高,以生猪养殖为例,2012年全省规模养猪比重达7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年出栏万头以上规模猪场达到571个,总量居全国第1位[8]。武汉市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走在全省的前列,截至2009年底,全市生猪、蛋鸡、肉鸡、肉鸭、蛋鸭和奶牛规模化养殖的比例已分别达到80.4%、75.1%、95.3%、91.2%、85.6%和90.2%[9],但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却未能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使得大量的氮、磷元素流失,造成水体污染,已成为武汉市新的污染源[10]。

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被广泛运用于认知分析、行为选择、技术采纳等影响因素领域[11-16]。基于该模型,舒朗山[17]基于对湖北省武穴市134户养猪农户的调查,运用多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分析了养猪农户粪污处理方式选择行为的影响因素;张晖等[18]基于长三角地区207户生猪养殖户的实地调查数据,运用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参与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意愿的影响因素;于潇等[19]基于福建省南平地区286家农户的问卷调查,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对农户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刘雪芬等[20]从生态认知行为角度,基于对山东、湖北、安徽等6省271户畜禽养殖农户的问卷调查,运用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对养殖农户的生态行为决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本研究采用二元Logisitic回归模型,基于对武汉市103家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的问卷调查,并把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到研究框架,量化分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意愿的影响因素,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参考。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理论分析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根据行为经济学相关理论,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和实地调查情况,本研究确立了以养殖场决策者个人特征信息、养殖场经营特征信息、畜禽养殖污染认知因素和外部因素为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框架,包括12个变量,分别是养殖场决策者年龄(X1)、决策者文化程度(X2)、决策者养殖年限(X3)、年出栏生猪规模(X4)、近3年经济效益情况(X5)、土地经营规模(X6)、融资渠道是否畅通(X7)、对畜禽养殖污染的认知程度(X8)、是否认为畜禽养殖会加剧气候变暖(X9)、是否认为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划算的(X10)、是否有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X11)、是否因环保问题影响到与周边农民/村委会/政府的关系(X12),具体见表1。

1.2 变量说明及研究假设

1.2.1 养殖场决策者的个人特征信息 养殖场所有人或全权经营者是养殖场的决策者,主观上影响养殖场是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为。决策者的年龄越大,对新事物、新观念和新知识的接受越慢,越不容易认识到畜禽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负。决策者的文化程度越高,越容易认识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养殖年限代表决策者的养殖经验,养殖年限越长可能传统的养殖观念越重,不容易接受养殖业环境污染的认知;也可能对整个养殖行业发展趋势认识更为深刻,更容易认识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更愿意开展污染防治行为,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未知。

1.2.2 养殖场决策者的认知因素 养殖场决策者认为畜禽养殖污染的程度越厉害,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决策者若能认识到畜禽养殖会加剧气候变暖,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决策者认为污染防治行为在经济上是划算的,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越强烈,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

1.2.3 养殖场经营的特征信息 养殖场经营特征信息是影响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为的客观因素。养殖规模越大,畜禽粪便排放量越大越集中,越容易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可能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养殖场的经营效益越好越有实力开展污染防治,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土地经营规模越大,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越大,因为通过对畜禽粪便进行资源化利用,实施种养结合,既可以节约种植业化肥投入,又可以提高粮食、蔬菜等农产品的品质,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融资渠道越畅通,养殖场更能承受因市场、疫病等因素引起的经营风险,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才会更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

1.2.4 养殖场的外部因素 养殖场的用地属一般农用地,多为养殖场租赁村集体的土地,若养殖污染影响到与周边农民、村委会或政府的关系,考虑到养殖场的正常经营,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环境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若环保不达标,环保部门的排污处罚费用会直接加大养殖成本,若污染严重还可能被停产,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力度越大,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预期作用方向为正。

2 实证研究

2.1 实证模型的构建

规模化养殖场开展畜禽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是一个二分变量,即愿意或不愿意,本研究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了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意愿的影响因素,将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作为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的因变量,已经开展污染防治的养殖场视为愿意,选取养殖场决策者的个人特征信息、养殖场决策者的认知因素、养殖场的经营特征和养殖场的外部因素等作为自变量。Logistic模型的表达形式如下:

2.2 数据来源

2013年8~10月,对武汉市规模化猪场分布较多的江夏、汉南、黄陂等新城区126家猪场展开调研,共回收有效问卷103份,问卷有效率81.7%。其中调查选取的主要区域江夏区是全国生猪调出大县,也是湖北省惟一获得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称号的生猪养殖示范基地,2012年全区出栏生猪102.1万头,出笼家禽2 300.72万只,出栏肉牛1 1057头,禽蛋产量3.21万t,肉产量12.48万t,畜牧业产值33.39亿元。全区标准化万头以上规模猪场年出栏生猪86.47万头。全区畜禽标准化水平较高,现有畜禽小区108处,其中,万头以上生猪小区52处、30万只肉鸡小区12处、30万只肉鸭小区33处、种畜禽小区5处、40万只蛋鸡小区4处、奶牛小区2处。其中,部级核心育种场2家,部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5家。江夏区境内大小湖泊136处,主要湖泊有梁子湖、大沟湖、牛山湖、豹澥、鲁湖、后石湖、斧头湖、上涉湖、团墩湖、汤逊湖、青菱湖等,主要河流有长江、金水河流经西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形势尤为严峻。有效问卷分布情况见表2。

2.3 实证分析结果

运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103份有效样本数据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采用Wald值向后逐步回归方法,逐步剔除Wald值最小的变量,直到所有的解释变量都达到显著水平为止。在该逐步回归模型中共进行了9次回归分析,选择第1步和第9步的回归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见表3。

模型最终估计结果(表3中第9步)表明,模型整体拟合优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养殖场养殖规模、土地经营规模、污染防治经济成本和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概率具有显著影响,而养殖场决策者年龄、文化程度、养殖年限、近3年效益情况、融资渠道是否畅通、对畜禽养殖污染程度的认知、是否认为畜禽养殖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和是否因环保问题影响到与周边村民、村委会或政府的关系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不具有显著影响。具体分析结果如下:

1)养殖规模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养殖规模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随着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的扩大,其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上升。养殖规模越大,畜禽粪便排放量越大,大量而集中的畜禽粪便处理不当,将对养殖场周边环境产生污染,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环保部门对其监管的力度也越大。所以随着养殖规模的扩大,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越大。

2)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随着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上升。畜禽粪便经处理后需要足够的土地消纳,养殖场土地经营规模越大,越需要开展粪污还田利用,可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积极性就越大。

3)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否划算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否划算对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养殖污染防治的经济成本直接关系到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经济效益,若开展污染防治经济上划算,则养殖场的积极性就越大;反之,积极性就越小。

4)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具有显著正影响。在95%置信水平下,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影响系数为正,与预期方向相符。实证研究表明,随着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增长,其开展污染防治行为的意愿上升。

3 小结与建议

基于武汉市103家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的问卷调查,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对养殖场污染防治行为意愿予以分析,研究表明,畜禽养殖规模、土地经营规模、污染防治经济上是否划算和来自环保部门的监管压力对养殖场开展污染防治的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养殖场决策者年龄、文化程度、养殖年限、近3年效益情况、融资渠道是否畅通、对畜禽养殖污染程度的认知、是否认为畜禽养殖会加剧全球气候变暖和是否因环保问题影响到与周边村民、村委会或政府的关系对养殖场开展环境污染防治的意愿不具有显著影响。基于以上分析结论,提出了以下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的建议:

1)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布局,严格执行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划选址、养殖规模、污染物防治设施与处理工艺要求、污染物排放及其资源化利用考核标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实现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对畜牧业环境监察的监管方式、监管频次、监管重点、治理要求等内容,增加基层环境监察机构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仪器设备,提高对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管能力。

2)引导养殖场流转土地,种养结合、开展农牧一体化经营。通过信贷、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激励手段,引导畜禽养殖场流转土地,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发挥畜禽养殖场的平台作用,整合土地、资本、劳动力、金融等资源,实施畜禽粪便还田利用,种养结合发展循环农场,开展农牧一体化经营;利用畜禽有机肥资源,生产绿色、有机农产品,实现畜禽养殖场生产方式生态化转型,促进农牧生态平衡。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经济激励机制。应突出畜禽粪便的资源属性,对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养殖场给予财政补贴,扶持养殖场建设沼气发酵工程、生物发酵床、有机肥生产线等设施,并对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终端产品予以补贴,鼓励养殖场利用畜禽粪便开展沼气集中供户、沼气发电并网、沼气压缩提纯、有机肥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提高养殖场业主开展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经济激励机制,推动建立政府、养殖场和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可持续性。

4)提高对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的认识,把温室气体减排纳入污染防治的政策领域。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是一个新的概念,还未引起养殖场业主及政府的足够重视,应提高对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的认识,研究制定相关的减排技术及对策,实现对畜禽养殖污染的全方位防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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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10

为建立健全本市大气重污染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大气重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重污染导致的公共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__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__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__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__省区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__省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工作方案(暂行)》《__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__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在未来2天内持续出现不利气象条件,秸秆焚烧、外来沙尘入境等造成大气污染物聚集,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可能出现大气重污染的情况或已经出现大气重污染的情况。

(四)预案体系。

《__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是我市为应对大气重污染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附则。《预案》将在《__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着力强化大气重污染的防治与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市(县)、区人民政府作用。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大气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我市成立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担任。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应急办、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以及所辖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督促其实施;

2.负责指挥、协调本市大气重污染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确定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政府对本市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5.及时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信息的上报和 通报工作;

6.统一监督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等事项;

7.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大气重污染的信息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实施;协调做好大气重污染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协调各地相关工业企业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急措施,并协助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大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的监督监察。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会同市环保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安监局、环保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社会秩序的维护,配合属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民众的救助工作,指导转移安置民众;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大气重污染时的污染防治工作。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制定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采取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措施,督促、协调各地环卫管理、作业单位开展道路清扫工作。组织查处渣土运输、市政道路大修或改扩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市政道路两边违规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使用小煤炉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及时通报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

市文广新局:负责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广播电视台及时。

市环保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其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并向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应急办:根据市领导要求,协助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的协调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订苏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大气污染的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霾天气预报及信息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工作。

苏州供电公司:协助江苏省电力公司执行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协助市经信委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苏州电信分公司:为大气重污染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各市及吴江区政府:建立辖区大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针对辖区特点编制应急预案,明确不同事件等级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生大气重污染或收到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大气重污染的环境危害。

(三)专家组。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聘请相关专家成立大气重污染处置专家组,指导全市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专家组的工作职责如下:

1.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

2.对大气重污染进行预测分析,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做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工作;

3.参与并指导大气重污染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

4.调研大气重污染形成的原因,提出大气重污染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预报,各市区通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监测。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采用地面自动监测系统开展24小时连续监测,该系统设有彩香、轧钢厂、苏州工业园区和相城区等8个 自动监测子站,主要监测因子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臭氧。

市气象局负责霾天气和气象数据的监测分析与预测预报。全市建设有自动气象观测站系统和霾监测系统。全市的霾监测系统通过设在市区、常熟、张家港等地的6个霾超级监测子站,初步实现对全市霾天气的24小时连续实时监测。

(二)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我市大气重污染预警分为三级。

1.三级预警:为重度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二级预警:为严重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一级预警:为极重污染,即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5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三)预警与等级调整。

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可能发生的大气重污染等级报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由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或进行预警等级调整。

三级预警:由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会商后,经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黄色预警。

二级预警:由分管副市长召集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橙色预警。

一级预警:由市长召集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由市政府红色预警。

预警信息单位根据大气重污染的变化情况,适时报请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调整预警等级。当区域内连续3天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时,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预警调整的信息直至解除预警,转入正常工作。

(四)预警措施。

1.三级预警。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应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监测,加强预防,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准备,做好预警信息的工作;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大气重污染的防范工作;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采取行动,必要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部署辖区内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2.二级预警。

增加向受影响区域公众信息的频次,告知公众积极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并做好防护。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应急值守,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密切监视污染情况,做好预警信息的工作;积极落实应急物资的调配,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准备。气象和环保部门做好监测和预报,对大气污染范围、程度及变化情况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增加向社会公众大气重污染信息的频次。

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通过各种渠道通知辖区内的人员尽量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一级预警。

进一步增加向受影响区域公众信息的频次,告知公众尤其是易感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手机短信等手段告知公众车辆限行方案、中小学停课等信息。

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密切监视大气重污染的情况,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做好预警信息的工作;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和调配,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准备,随时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和环保部门加密监测,加强预报;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时向社会公众大气重污染的信息。

成员单位按职责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停止体育比赛、大型集会等户外活动,中小学停课,受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依据应急预案暂时封闭道路。针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市公安局会同交通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指导公众进行有序撤离。

(五)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保、气象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完善的霾(灰霾)大气质量监控点,设置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各地、各部门建立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大气重污染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系统及环境风险源档案。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本预案分为三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启动;二级、一级响应由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在特殊时期及突况下,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响应级别。

(二)扩大应急范围。

当大气重污染主要污染物由境外污染物输入时,应启动扩大应急程序,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会商,确定污染物的来源后报请市政府协调境外省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分级响应措施。

1.三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 染物排放。

2.二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停止露天烧烤;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秸秆焚烧与杂物焚烧等的工作力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大气污染达到严重等级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严格控制渣土运输作业;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对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实行减产、减排;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3.一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建议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要加强防范;建议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停止露天烧烤;加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秸秆焚烧与杂物焚烧等的工作力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大气污染达到极重等级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监察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施工工程;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土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根据道路积尘情况,适时延长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时间;对石化、化工、冶金、建材、电力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实行限产、限排;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停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实行交通管制,根据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实施的排放标准、行驶区域等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

(四)信息。

由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对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大气重污染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级别由辖区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宣传部门组织统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简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五)应急等级调整。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监测结果视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并随时组织信息。

(六)应急终止。

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200,并预测未来2天的天气情况有利于大气质量好转,空气质量指数(AQI)仍将低于200时,表明大气重污染天气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气象条件、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最终报告,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报相应的指挥机构确认后终止应急状态,应急终止的信息,转入正常工作。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对应急工作和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调查报告经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确认后存档备案。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对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大气重污染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大气重污染防治及应对工作的研究、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二)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三)通信保障。

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特殊情况下,建立、开通临时通讯体系。

(四)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大气重污染的技术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大气重污染应对知识,充分掌握各类大气重污染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市、区、辖市以及相关企业组成的大气重污染应急网络,保证一旦发生大气重污染时,能迅速组织抢险救险、监测监控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大气重污染的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大气重污染时能妥善应对。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对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各地区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库、应急处置专家库,确保大气重污染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由专家对大气污染源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六)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现场。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民政部门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指导转移、安置民众,配合交通部门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教育。

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有关大气重污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二)培训。

定期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人员的培训,使得大气重污染应急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组织公众开展大气重污染应对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民众大气重污染的应对能力。

(三)演习。

根据《江苏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要求每年至少定期开展一次应急演习。

八、附则

(一) 名词术语。

大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大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奖励与责任。

1.表彰奖励。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制定、更新。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11

1 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调机制

美国的大气污染联合控制管理体制中,不仅有联邦环境保护署以及各州和城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还组建了独立的州际输送委员会,直接向联邦环境保护署负责,对大气污染的州际飘移进行监管。联邦环境保护署在组建州际输送委员会时,为了确保委员会成员构成合理,充分考虑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部门。具体的人员构成如下:各州长或者州长委派的人,在输送区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署辖下各地区办公室负责人,或者该负责人委派的人,以及由州长任命的在输送区域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官员等。输送委员会对各州的大气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跨区域策略进行研究,向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提交评估和研究报告,为各州的大气污染防治从联防联控上提供决策建议,对各州的大气污染防治各州进行统筹规划。

1.1 州际合作与联邦合作机制

美国联邦政府在1963年制定的清洁空气方案经过不断的修订完善,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州际合作和联邦合作机制提供法律基础。在清洁空气法中明确规定,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鼓励各州和地方政府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开展全方面的合作,并为这种合作提供便利;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积极鼓励州和地方政府在遵循联邦法律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强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对州和地方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州和地方政府之间就大气污染防治进行交流和合作,以达到跨区域协作共识。

清洁空气法还对联邦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合作进行了规定,鼓励由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合发起的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合作活动,鼓励联邦政府各部门尽可能利用一切资源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总而言之,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区域协调机制全方位地体现在污染治理中。不仅从法律制度上为各区域的相关协调、相互配合提供了可能性,贯彻落实方面,也通过有效的措施保障了大气污染跨区域协作的效果。

1.2 资金和技术支持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跨区域协作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而且也离不开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为了保证跨区域联合治理大气污染的行动能够顺利实施,清洁空气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联邦财政对各州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联合行动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项目负责人可以向州政府提出资金申请,州政府在接到项目资金申请后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拒绝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资金申请。在技术支持方面,清洁空气法也有明文的规定,“对于污染控制机构和其他适当的公共机构或私人机构、院校、组织及个人,应当给予鼓励、支持和协作,并在技术服务和在财务上提供帮助”。以上规定均表明了联邦环境保护署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心和态度。

2 欧盟的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

由于欧盟成员国众多,各成员国之间地势犬牙交错,因此欧盟的大气污染防治也非常依赖于区域协调机制。欧盟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组织框架主要由下面几个部分构成:欧洲委员会、欧洲议会、部长理事会、欧洲法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区域委员会以及欧洲环境局。其中,欧洲委员会是一个综合性事务机构,承担着大气污染防治的大部分管理职责,委员会有权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任何行为开展调查,做出调查报告,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委员会还有权向欧洲法院提请申诉。欧洲议会可以接受有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建议或意见,并针对该建议或意见进行讨论。部长理事会在通过的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案中承担着具体事务的实施工作,也可以将实施权直接授权给委员会进行管理。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区域委员会可以公开发表意见,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欧洲法院负责受理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申诉,并做出裁判。而欧洲环境局主要承担着开展针对有关大气污染状况调查的任务。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密切监控污染源,建立数据库,收集、整理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并将信息提供给欧盟各成员国以供其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空气污染防治决策。此外,在欧洲委员会下还设立了环境空气质量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2.1 以片区为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

欧盟出台的2008/50/EC指令规定,各成员国需要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大气污染防治的片区,以片区为单位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片区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单位,也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评估的基本单位。此外,2008/50/EC指令还详细规定了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管理和评估时,片区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应采取怎样的防治措施。

2.2 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对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2008/50/EC指令也有详细的规定,鼓励各成员国之间开展联合执法的专项行动。鼓励成员国间协作配合,也可以要求欧洲委员会加合行动中,为成员国间的合作提供更多的便利。且在必要时,欧洲委员会也可以根据2001/81/EC指令的规定,开展欧盟层面的联合整治行动,以消除跨区域污染。欧盟成员国应全力配合相邻成员国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动,为协同合作做好准备,必要时可提供相应的帮助。成员国应为相邻成员国提供必要的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尊重相邻成员国的知情权。当大气污染有扩散进相邻成员国的趋势时,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告知。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由大气污染的流动性决定了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必须要依赖于区域协调机制。通过对欧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的分析,欧美国家的治理经验为我国提供了许多可借鉴之处。

参考文献:

[1]万薇.区域环境管理与跨地区合作激励机制研究[J].环境科学.2012(12).

[2]李崇峰.跨区域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地理与环境.2006(17).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12

大气污染具有跨区域、流动性、复杂性的特点,这也决定了治理大气污染是一项复杂的、反复的环境治理过程。我国政府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也采取了各项措施,从法律层面到调整产业结构都作出积极的应对反应。

《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9月颁布实施以来,在控制我国大气污染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又分别于1995年、2000年、2006年对该法做出了3次修改,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又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七章66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大气污染治理虽在某个区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大气污染呈现了继续恶化的趋势,探究其原因很有必要。

二、政府责任

政府是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也是中心,治理行为应当由政府指导、牵引,政府责任是否履行到位,是治理大气污染的关键所在。治理大气污染需要不同层级政府的合作,大气污染的跨行政边界既要求横向的同级政府的合作,也有纵向的不同层级政府的协作,我国长期实行的行政区划体制,将各个行政区域分割开来,导致属地管理模式深深影响各地政府处理问题的立场和态度,当治理大气污染危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时,政府就会选择不作为,不履行治理责任,政府不作为的结果就是逼着企业继续污染环境,而得不到任何处罚。

三、地方政府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不完善

地方政府的法律条文过于宽泛化,纵观我国制定的法律,其间不难看到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字眼,没有针对性,出现问题找不到责任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制定法律更多是强调是政府的权力,很少规定政府的责任,对行政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明确,但对政府的责任缺少问责。大气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对政府责任立法不明确会导致地方政府消极的治理态度,造成治理效果不明显。

(二)监督力度不足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大气污染行政程序法去约束相关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大气污染的治理中存在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就使治理大气污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督,监督力度不足会大大削弱治理的成效。

(三)利益机制不完善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利益是处理问题首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人们认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发展绝大部分取决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远大于治理大气污染,甚至可以这么认为,治理大气污染不仅不能带来经济利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公共选择理论将政府认定为理性的经济人,经济人是以利益为目的的,因此地方政府会采取各种地方保护主义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这种自立性是普遍存在的。

四、完善政府履行治理责任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

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立法过程中,要明确政府的具体治理责任,尽量避开有关部门、相关责任这些模糊的内容,例如,政府对治理工作的不作为行为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正确分配政府责任,大气污染传播没有墙壁,对于区域大气污染,地方政府的责任也不能像那样三六九等的被分开,而是处于同呼吸、共命运的状态。加强对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

(二)加大政府治理信息的公开力度

公民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前提是政府将信息公布于众,很多公共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现在,公众对空气质量的诉求比较普遍,因此他们更加关注政府对此做出的反应,公民只有清楚的知道大气污染治理的具体进程,才能更好的配合政府工作,积极参与到治理大气污染工作中。

(三)树立绿色政绩观

我国特有的官员晋升制决定了地方政府官员只注重GDP,而不顾环境污染,但经济的发展与环境息息相关,因此,要改变现在的唯GDP为尊的想法,要把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结合在一起。对官员的晋升不仅要考察GDP,还要考察大气污染的治理成效。

(四)向多中心治理转变

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篇13

(二)宣传指导组

职 责:负责加强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宣传引导、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三)监测预警组

职 责:对接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各级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四)应急工作组

职 责:负责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相应等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化监管。

(五)网格工作组

职 责:专业公司负责做好辖区街道路面清扫保洁工作,处环保办、城管办做好巡查和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坚持工作原则

全面做好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冬季重污染天气,确保空气质量持续达标,定于2020年1月5日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重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确保辖区范围内不发生持续时间超过一周的污染天气过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坚持工作原则,一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二是属地负责,区域防控;三是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四是明确责任,强化落实;五是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三、落实重点任务,层层压实责任

(一)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是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为重点领域,以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管控对象,加大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力度;二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强化“散乱污”企业“清零”。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对辖区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清理、再整治,实行动态管理,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反弹。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治理。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加大辖区老旧车辆淘汰力度,推广宣传使用新能源车,确保新能源车辆数量同比有所提高。

(四)加强面源污染管控。加强辖区施工现场、道路和堆场管控,严防扬尘污染。加强渣土车、垃圾车运输管理,严禁抛洒滴漏,带泥上路。加强辖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提高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率和清洗率。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强化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销售环节管控。加大巡查力度,严控辖区露天熏制腊肉,加强宣传引导,防止辖区腌腊制品污染大气环境。严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杂草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联防联控联治。加强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网格员监管作用,大力推行“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依法依规开展专项督查巡查。

(六)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加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增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针对性有效性。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一厂一策”等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应急期间,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四、强化工作保障,严格考核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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