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实用13篇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1

1.1 竣工检验和移交工程

1.1.1 竣工检验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准备好竣工报告所需报送资料后,应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师,说明此日后已准备好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指示在该日期后14天内的某日进行。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按合同规定分部移交的工程。

1.1.2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通过竣工检验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认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接收证书。“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继续完成。这样规定有助于准确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尽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时发挥工程效益。

1.1.3 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

(1)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

(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工程师应以本该进行竣工检验日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将这部分工程移交给业主照管和使用。工程虽已接收,仍应在缺陷通知期内进行补充检验。当竣工检验条件具备后,承包商应在接到工程师指示进行竣工试验通知的14天内完成检验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缺陷通知期内进行的补检,属于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情况,该项检查试验比正常检验多支出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1.2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1.2.1 重新检验

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承包商对缺陷进行修复和改正,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试验和对任何相关工作的竣工检验。

1.2.2 重复检验仍未能通过

当整个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按重新检验条款规定所进行的重复竣工检验时,工程师应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指示再进行一次重复的竣工检验;

(2)如果由于该工程缺陷致使业主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区段所带来的全部利益,拒收整个工程或区段(视情况而定)。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要求赔偿。赔偿内容包括:业主为整个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拆除工程、清理现场和将永久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1.2.3 颁发一份接收证书(如果业主同意的话),拆价接收该部分工程。

1.3 竣工结算

1.3.1 承包商报送竣工报表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报送竣工报表。报表内容包括:

(1)截止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根据合同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终价值。

(2)承包商认为应该支付给他的其他款项,如要求的索赔款、应退还的部分保留金等。

(3)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总额。所谓“估算总额”是这笔金额还未经过工程师审核同意。估算总额应在竣工结算报表中单独列出,以便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1.3.2 竣工结算与支付

工程师接到竣工报表后,应对照竣工图进行工程量详细核算,对其他支付要求进行审查,然后再依据检查结果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此项签证工作,工程师也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业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在实地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结算的资料写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有关竣工决算表,编制完成竣工决算。

在竣工决算报告中必须对控制工程造价所采取的措施、效果以及其动态的变化进行认真的比较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考核概算执行情况,正确核实建设工程造价。财务部门,首先必须积累算算动态变化资料,比如材料价差、人工价差、费率价差以及对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资料;其次,核查竣工形成的实际工程造价节约或超支的数额,为了便于进行比较,可先对比整个项目的总概算,之后对比单项工程的综合概算和其他工程费用概算;最后,再对比单位工程概算,并分别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基建费用逐一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的实际工程造价进行对比,找出节约或超支的具体环节,实际工作中,应主要分析以下内容:主要实物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量;建设单位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措施费和间接费。以上内容是工程造价对比分析的重点,应侧重分析,具体项目应进行具体分析,选择考核内容、确定分析重点。

2 缺陷通知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2.1工程缺陷责任

2.1.1 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1)工程师在缺陷通知期内可就以下事项向承包商指示:

(2)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永久设备或材料从现场移走并替换;

(3)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拆除并重建;

实施任何因保护工程安全而需进行的紧急工作。

2.1. 2 承包商的补救义务

承包商应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能遵守指示,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实施并予以付款。如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原因导致,业主有权按照业主索赔的程序由承包商赔偿。

2.2 履约证书

履约证书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因此该证书颁发后工程师就无权再指示承包商进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应超过竣工日后的两年。

2.3 最终结算

最终结算是指颁发履约证书后,对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条件对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费用进行核实,确定合同的最终价格。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以及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

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按56天内支付。只要当业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赔权也即行终止。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典型事件关系如图1所示。

图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典型

事件时间关系

3 结语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国际上常用的FIDIC合同条件是在总结国际工程合同管理各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需要项目管理者高度重视合同的重要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2

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仅次于产品策划定位,设计文件一旦形成,开发项目的建造标准、布局、功能、结构形式、工艺设备、建筑材料、设计尺寸参数等内容均已基本确定,静态的价值量也基本确定。为使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控制在既定的目标造价之内,应选择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最佳设计方案,而非最佳建筑设计。造价师直接参与施工图设计全过程,随时提醒设计人员不能存在“重技术,轻经济”的不正确认识。

2、投标报价阶段

在投标报价阶段利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是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在这一阶段造价师将负责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和切实可行的招标控制价。造价师利用熟练掌握的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原则和要求,结合施工图纸与了解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和审核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性的工程量清单。在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时,会力求做到与市场实际情况相吻合,坚持按照既要有利于竞争,也要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进行。因此,造价师一方面会利用掌握的定额和费率的套用方法,同时将平时了解到的市场信息,尤其是对主要的材料、部件的价格及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再进行计算。

3、开工前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研究

开工前造价师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进行详细研究,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找出投资控制的关键点,并准备相对应的防范措施。对设计中的合理性、经济性进行确定与控制,对各专业间图纸的矛盾尽早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以免出现返工现象,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核,对与投标文件不符的部分,特别是增加造价的内容,及时与业主协商、审批研究工程地质报告、考察工程周围的施工环境。能提出相应的优化意见,促使人、财、物、环境等各种生产要素充分发挥作用;审查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同时,也会审查它实施的经济性,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控:―是在选择施工方法和安排施工流程中,考虑其合理、可行的同时,还会考虑经济上是否合算。二是严格控制施工和技术措施费用,在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审减一些非必须或可有可无的施工和技术措施。三是审查施工进度计划时,要求和协助承包商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以尽量减少抢进度赶工期而增加的各项措施费用。

5、编制总体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详细目标成本

能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同时排出进度与资金的相关曲线,根据完成形象进度对既定的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动态调整。在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之初,造价师将适当考虑不确定的外界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发生时不会措手不及。及时反映不确定因素对造价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在后续过程中通过调整销售价格或采取其他措施,努力使最终造价在确定目标造价之内或实际利润达到预期利润目标。

6、工程施工阶段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价师会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间、支付范围、支付方法、支付程序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并认真核对已完工程进度,控制出现超付工程进度款现象而造成占用甲方资金,降低投资效益,甚至出现坏帐损失;同时也以免因控制工程款支付不足或拖欠,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影响施工企业的效益。

7、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阶段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造价师会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设计或业主提出的每一项工程变更,都进行经济核算,计算出投资额的变化幅度,并向业主提出是否需要变更的参考意见。造价师所做的不仅仅是简单地测算合同调整依据所发生的费用,而是应全面反映调整依据所产生的效果如材料设备的性能价格比值,体现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统一,能动地影响各项调整依据的具体实施,为决策者提供依据。规范施工签证单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不允许签证单上出现的较笼统签的“情况属实”等字样的出现,对于为何变更、谁主张变更、应由谁承担变更费用等重要信息作出分析和说明,以免竣工结算审核时引起纠纷。

8、决算审核阶段

决算审核是项目实施成本控制的最后一关,是事后控制的唯一方法,其审核结果直接反映了建设工程的最终造价,也是检验目标成本是否完成的标准。造价师审核时应着重审查工程决算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工程量及费用计算是否准确,原图纸中未做项目是否全部扣除,甲供材料的领用数量有无超欠供现象,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配合费用有无按规定计算等。

9、项目后评估阶段

项目后评估阶段,后评估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总结,是对开发各个环节经验教训的整理和回顾,也是检验目标成本和目标利润是否实现的重要步骤。造价师在这一阶段主要有以下作用:

9.1编制项目最终的投资决算

项目的投资决算直接反映了项目的总成本、单位可售面积成本以及项目总利润,通过与目标成本的对比分析,从而检查成本控制的效果;

9.2结成本控制工作的经验教训

成本控制贯穿了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总结成功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可以不断提高成本控制的水平,指导今后的成本控制工作;

9.3收集整理项目成本控制资料

收集整理项目成本控制的全部信息资料,分析成本组成的各项技术指标,归类分档,建立项目投资控制信息资料库。成本控制离不开各类经验数据和信息资料的支持,有了完善的信息库,在后续项目进行成本控制时才可以做到信手拈来,马到成功。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造价师是整个项目开发团队中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直接执行者。同时也是推行全过程和全员成本控制的监督者,动员并带领所有项目管理者进行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促进工程顺利进行、实现项目预期的利润。造价师在房地产的开发中正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

【参考文献】: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3

2.1火电总承包项目限额设计工作思路根据火电总承包项目限额设计现状和对策分析,火电建设项目限额设计工作思路是:采用设计、设备采购、施工一体化协同管理模式,以项目经理为一体化协同管理模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量控制作为抓手,采用组织分解结构和工作分解结构设计的方法,建立总承包项目限额设计指标体系制定、限额设计控制和工程设计变更控制流程,做到设计技术与工程经济相互融合。作到指标制定科学化、工作流程标准化、工作内容规范化、专业化,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2.2组织分解结构限额设计责任矩阵是根据设计企业的企业组织机构进行设计的,以项目经理作为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总协调的第一责任人贯穿于项目的始终,设置由各专业有经验的主任工程师担任的项目主任控制工程师岗位,通过主任控制工程师的工作,实现设计技术与工程经济二者融合的目的。限额设计工程量控制及造价控制责任矩阵设计,见表1。主任控制工程师全过程工程量控制流程,见图1。2.3限额设计工程量控制流程设计为了规范限额设计流程,编制了《总承包项目限额设计及造价控制管理细则》,规定限额设计工程量指标编制流程、限额设计工程量控制流程、设计变更控制流程和项目索赔工作流程。2.3.1限额设计工程量指标编制流程各专业工程量指标的编制以总承包合同为基础,原则上不能超过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对于初步设计内外部评审、施工图总图评审后或施工图设计过程对于工程必须或有依据需要变化的可以调整,但专业主任工程师需提出书面说明。限额设计工程量资料由专业负责人提出,经专业主任工程师审核,交技经专业负责人编制限额设计工程量指标,经过主任控制工程师和院级两级评审后,返回给专业负责人,由其在专业主任工程师指导下负责分解到施工图各个分册,对于确实不能分解到分册时,经主任控制工程师同意后分解到各工艺系统。分解好后的工程量指标经技经统一汇总成册出版,各专业据此执行控制,见图2。2.3.2施工图阶段限额设计工程量控制流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印前,卷册负责人按照要求统计卷册工程量,并与限额设计工程量指标进行比较,满足限额设计工程量指标要求的卷册按照正常流程直接送印;对于不满足限额设计工程量指标要求的卷册,由设计总工程师组织,经专业负责人与专业主任工程师、主任控制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一起研究分析后,报项目经理批准后送印,施工图阶段限额设计工程量控制流程见图3。2.3.3设计变更控制流程对于设计变更的控制,首先在规定项目不同层级的权限基础上再规定流程,实现对设计变更的有效控制。编制的设计变更控制流程,见图4。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4

1如何对酒店精装修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

1.1在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公司或自行制定招标文件及合同,在招标文件中,要指定材料和设备的品牌、型号,招标文件和合同要经过严格审核,同时由咨询公司做出工程预算标底,做为参考。如果参加投标的单位多,可以通过资格预审,选定符合资质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按规定组织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后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选定中标人。在选定中标人后的30天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1.2在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首先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提高索赔管理水平。合同管理对造价控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工程师应该充分理解和熟悉合同条款。一方面要利用合同条款随时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另一方面要全面履约,以避免纠纷的发生。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确实是由设计或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各种费用或工期索赔,现场造价人员严格按照索赔程序进行管理,如果是属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则坚决予以驳回。在开工前,甲乙双方要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对图纸上出现的问题,及时咨询设计人员,设计人员及时回复提出的问题,并做出记录,双方要做到对图纸的熟悉和完全理解。各专业施工单位的选择,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定,各专业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归总包单位管理和协调配合。其次,在施工过程中,酒店装修工程涉及的专业多,如:电梯工程、广播电视工程、舞台灯光及音响工程、外墙LED标牌工程、立体车库、智能化工程、水疗设备、厨房设备、中央空调及通风工程等,所有的这些专业工程,原则上由总包施工单位管理与配合协调,但实际施工中,由于专业多,现场复杂,总包和分包也会经常产生矛盾,这就需要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或监理公司工程师利用例会制度做好协调工作,避免工程上衔接不好,导致工期、质量及造价出现问题,产生过多的现场签证。总包和分包均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另外,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要安排专人,根据合同指定的材料品牌和型号,负责材料进场的验收工作,验收程序必须严格,验收人对合同中规定的每一个材料约定都应该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材料质量,材料规格,材料数量。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后由施工单位保管,结算时,提供给造价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造价人员要按合同做好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在施工过程中,现场专业人员要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做好记录。1.3在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承包的全部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向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竣工结算是反映工程项目实际价格,关系到甲乙双方的利益关系和投资效益。工程结算的审核要点是:①核对合同条款,核查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结算价款是否符合合同的结算方式,材料和设备品牌型号是否与指定的品牌相同;②检查隐蔽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是否经现场工程师签证确认;③要落实设计变更签证,检查设计变更签证是否有效;④核实工程数量,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及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⑤审核各种费用计算是否准确。集团按以上结算方式,采用二级审核,先由酒店工程部审核结算,然后报集团,由集团成本合约部二次审核。竣工结算完成后,集团做酒店装修工程的成本分析,总结在工程造价管理上的经验和教训。经过了该装修工程,我们集团规范了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以后的大型施工工程,预算阶段将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做,因为咨询公司专业齐全,结合咨询公司做出的预算,制定出合同价,在施工过程中,集团下属各分公司或各项目造价人员,严格按合同条款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各分公司或各项目的造价人员,配合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的产生,并做好进度款的支付,竣工验收后,工程结算执行二级审核。随后本集团旗下馨悦酒店的精装修工程开工,馨悦酒店位于深圳南山区南新路,装修面积4000平方米,客房108间,按五星级装修标准设计和施工,该工程造价全过程的管理,均按照上述造价管理流程进行控制。设计阶段采用了招投标方式选取设计公司,和施工总包单位签订了管理配合各专业分包公司的合同,并采用例会制度,及时解决和落实施工中各专业的衔接问题,装修预算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完成,装修过程中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的产生,结算由集团公司采用二级审核。该装修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都得到了非常好的成效。

2结论

通过对酒店精装修工程的造价分析总结,得出了符合实际情况的造价管理流程,通过该造价管理流程,在其后进行的馨悦酒店装修中,得到了很好的运用及收效。装修材料日新月异,价格也是一直在变,为了更好的控制装修工程的价格,就要动态的了解装修材料的市场行情,装修材料的市场价与造价控制流程的有机结合,很好的控制住装修工程的造价。

作者:张红琴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5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1234567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1234567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234567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总承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在我国,由政府颁发的企业资质充当了工程总承包的第三方认证,它是对企业能力的认证书,建设市场的准入证,同时又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制度。我国工程总承包和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在全国推行至今已经20多年了,为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期间经历了多次变革。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国内外建设市场对我国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国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制度适应新时期的变革。

工程总承包的界定

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具体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在国际上,并不是任何一种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两个以上的阶段交给一个组织承担的方式都是工程总承包,如,美国的设计建造协会(DBIA)对总承包的定义为: 设计-建造(Design-Build, 以下简称为DB) 模式, 也称为设计-施工(Design-Construct) 模式或单一责任主体( Single Responsibility) 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集设计与施工方式于一体, 由一个实体按照一份总承包合同承担全部的设计和施工任务。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总承包模式。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6

朱芹: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从20世纪50年代,造价咨询业务同时开展,是全国所有商业银行中唯一一家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也就是安徽省唯一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建设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为依托,在建设银行的平台上运作,有建设银行金融产品的整体支撑,为各工程建设决策与执行部门提供客观、公正的工程造价审查与咨询服务,反映真实、可靠的工程造价,维护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

在1996年之前,国家履行财政职能,所有由财政拨款项目的预算和结算审核均需要通过建设银行的造价咨询部。1996年开始,不再具有财政职能,业务经营逐步走向市场,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由以前单一的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扩大到目前的15个业务内容。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建设及项目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建设项目概预结算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和仲裁咨询,工程建设投资顾问,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基建财务监理等。建设银行的造价咨询机构遍布全国,各支行缺乏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从业务的承接、准备、实施到终结的整个过程缺乏规范的管理。

各种表单制作和审批流程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业务快速发展和扩张过程中必然会经历的一个阶段,却极大地影了建设银行造价咨询机构在市场中的形象,甚至带来操作风险和信贷风险。因此,迫切需要一个业务手册进行全面的规范管理。

笔者于1990年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土木工程系,随即进入安徽省建设银行,1992年进入安徽省建设银行造价咨询部工作,1999年取得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2001年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25年来承接的大中型项目接近100个,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有口皆碑。因此,由笔者担任该手册的主编。

本刊记者:请问这本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您在编纂过程中,融入了哪些实践经验呢?

朱芹:《工程造价咨询类产品作业指导书》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等15项内容。书中从协议的签订到业务实施过程,直至最终业务终结和资料的归档,均按规范操作,做到咨询成果客观、科学、公正、合理,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经济方面的依据,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

这本书的写作始于2014年5月,耗时1年。在1年的编写过程中,笔者几乎放弃了所有的周末和节假日,调阅了近70个大中型项目的档案材料并参考了大量相关材料,反复论证各种流程和表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于2014年12月出初稿,2015年元月开始试用,经过10个不同类型项目的试用,发现了存在的问题,2015年7月开始优化,最终于2015年底定稿。可以说,它是笔者多年心血的积淀和总结。

本刊记者:这本书与行业内其他的工具书相比,有什么特点、优势和突出之处?

朱芹:这是一本作业指导书,有很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安徽省建设银行及各分行的造价咨询业务日趋增多,工程造价人员源源不断地涌入,对于行业新人,缺乏实战经验,他们非常需要一本规范的指导性手册来学习和遵循。有了这本指导书,全省造价咨询的各种业务操作有了统一的标准,操作规范了,流程科学了,表单简化了,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统一对外的格式也有助于提升建设银行的形象,也间接提升了建设银行造价咨询业务的社会竞争力。

这本书拿在手里很大、很厚、很有分量,或许你已经注意到,它不仅章节清晰、条分缕析,在每一个业务流程中,都有不少于5个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有的甚至总结了将近10个。这些“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是该书最大的亮点和精华所在,也是笔者结合大量科学材料,综合多年实践经验,归纳和总结出的要点。

本刊记者:这本书印发之后,在银行内部反响如何?

朱芹:起初笔者也不清楚它能发挥多大的功用,它是否得到认可也不能由我说了算。但是在2015年11月指导书印发并在安徽省建设银行的造价咨询部使用之后,同事们对它有一个形容,令笔者印象很深,也很感动。他们说,这本指导书相当于“全自动照相机”,一个预算项目来了,除去软件算量和人工核对以外,一切按照指导书的流程操作即可,省去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制作表单和重复走流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后来,安徽省建设银行在对造价咨询业务部进行总结时,将这本书称为安徽省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文件。这是一个官方的定义,是对这本书的肯定和认可,笔者为这本书能有这样的价值而感到欣慰,它也是很多同仁共同的智慧结晶。

本刊记者:谢谢您的介绍!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7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发展,时代要求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与管理更规范化。只有规范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工程建设才能按期、保质、保量建成,造价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合同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认真履行的法律性文件,是承包商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交付质量符合国家规程、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承包范围的工程实物,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和依据,是发包人与承包商之间的最高行为准则。整个工程实施过程就是若干项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1]合同管理从施工前的准备,直到竣工验收,一环扣一环,前者制约后者,后者补充前者,任何环节疏忽,都将导致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的失控。因此,对工程实施阶段进行全面的合同管理是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也是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

1 合同与工程造价相关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投资控制是对项目的投资计划与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的分析、对比,目的是给管理者提供有关数据。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做好工程结算,切实有效地抓好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才能真正地、更有效地使工程投资得到控制,计划得以圆满实现。

工程造价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中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中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批准概算内,这对建设、施工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非常重要。[2]控制造价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工程造价控制总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合同管理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2 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关系

2.1 合同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施工合同不仅明确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主要委托发包商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管理,管理的过程也是以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工作基础的,所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发包商代表无一不是依据施工合同来完成各自应该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这此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履行都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2.2 合同是解决双方经济争议的重要依据

施工合同订立的作用之一是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会影响另一方的权益,按合同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都以施工合同为依据,最终以经济来衡量,让违约者付出经济代价,受害方得到经济补偿,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保证。

2.3 合同管理贯穿整个施工造价控制过程

从合同履行时间上看,工程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就是将该工程由施工图变为建筑实体的完整施工管理过程,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2.3.1 在施工准备阶段首先要进行施工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及其它与工程相关合同的订立。然后按照合同约定向相关的参建单位发放施工图纸,安排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随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安排开工事宜,同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

2.3.2 进入施工阶段后,合同管理的内容就更为复杂。主要是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合同要求严格管理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准确进行工程计量,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公正处理索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要求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

2.3.3 工程完工经初验合格并备齐所需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档案后,组织、安排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保修,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2.4 从控制工程造价的角度看,合同管理的内容涵盖了实施阶段与造价相关的所有方面

2.4.1 在合同订立时的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和方式,材料供应及价格,计价方式,计价依据,工期质量要求,奖罚条款等。[3]上述内容应围绕保证质量、工期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预防经济纠纷,防止索赔为中心进行。

2.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主要包括签证变更的管理,工程计量的管理,工程款支付的管理,工程结算的管理,索赔的管理等。

2.5 合同类型是工程结算方式选择的重要依据

施工承包合同方式有固定价款合同,可调价款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二种,其中成本加酬金在国内应用极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的就是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两种同方式。施工承包合同决定了工程结算的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 “总价包干合同”、“包死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施工承包合同一经确定,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价格也同时确立。但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合同确定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工程施工的展开,追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价款的变化均以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调整追加的合同价款作为原合同价款的补充增加部分,与原合同价款构成合同总价款或竣工结算价格。不同的合同方式,价款调整的处理方式不同。[4]

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由于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其风险包干因素是除重大变更和工程范围变更外的所有因素:包括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地质条件恶劣、气候条件恶劣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并明确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因此,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并且应当承担合同签订的后果。

3 如何做好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在合同签订与管理环节控制工程造价,关键在于能否切实把握其中影响造价变化的各种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3.1 订立好合同

合同订立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履约时间长,客观上要求合同应内容完整、清楚,用词严谨、准确,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才能保证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合同订立应与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严密制定合同条款;仔细分析合同条款,认真区分条款的类型,是属于明显工程价款的条款、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还是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

3.2 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

发生变更是任何工程都无法避免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工程项目变更。变更常常直接导致成本费用的增加和工期调整。[5]如果我们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与控制不力,引起费用增加的变更发生较多,必然会严重地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对必须变更的内容,应先作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准确掌握变更价款。

变更价款的确定应遵循下述原则:

3.2.1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己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3.2.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参照确定变更价格;

3.2.3 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价格,则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3.3 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

现场签证是处理合同价款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又发生了的特殊情况的书面依据,签证产生的费用也就成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签证最终以价款的形式体现在工程结算中,签证失控工程将会导致结算造价失控,因此必须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签证的审核确认程序执行。

3.4 加强质量、工期的管理

合同纠纷常和工程质量有关,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质量应达到的标准,以及质量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处理办法和造成损失的赔偿办法。[6]工期也是合同纠纷经常涉及的问题,工期的延长将直接导致费用的增加,间接地影响生产、销售等其他环节,造成经济损失。大型项目合同中应分阶段设置进度节点,制定从责令赶工直至更换施工单位的系列控制措施,对工程变更造成施工工期的延长应严格按照变更审核的程序和时效规定进行。如果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应由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

3.5 加强工程计量管理

工程计量是指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图、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等为依据,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由于签订合同时的工程量可能与实际施工有差异,因此应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予以严格核实和确认,作为合同价款支付或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3.6 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

工程款项的支付管理是一项敏感而重要的工作。付款不及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付款,将导致承包商的索赔;如果多付、超付,则有可能造成款项难以追回的被动局面。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计算、支付、回扣方式,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

4 结语

随着我国基本建设制度的改变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与管理要规范化。[7]只有规范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方法和措施,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力、责任、义务,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工程建设才能按期、保质、保量建成,造价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王维才等.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与项目管理.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8

[2]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3]张玉峰,论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8第三期

[4]钟芳林. 浅析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02)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8

朱芹:中国建设建行安徽省分行是安徽省唯一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建设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为依托,在建行的平台上运作,有建设银行金融产品的整体支撑,为各工程建设决策与执行部门提供客观、公正的工程造价审查与咨询服务,反映真实、可靠的工程造价,维护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

我们目前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建设及项目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十五个业务内容,建设银行的造价咨询机构遍布全国,各支行缺乏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从业务的承接、准备、实施到终结的整个过程缺乏规范的管理,各种表单制作和审批流程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业务快速发展和扩张过程中必然会经历的一个阶段,却极大地影响了建设银行造价咨询机构在市场中的形象,甚至带来操作风险和信贷风险,因此迫切需要一个业务手册进行全面的规范管理。

我于1990业于合肥工业大学土木工程系,随即进入安徽省建行,1992年进入安徽省建行造价咨询部工作,1999年取得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2001年取得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25年来承接的大中型项目接近100个,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有口皆碑,因此由我担任该手册的主编。

记者:这本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您在编纂过程中,融入了哪些实践经验?

朱芹:《工程造价咨询类产品作业指导书》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建设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等十五项内容。书中从协议的签订到业务实施过程,直至最终业务终结和资料的归档,均按规范操作,做到咨询成果客观、科学、公正、合理,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经济方面的依据,提高投资者的决策能力。

这本书的写作始于2014年5月,耗时一年。在一年的编写过程中,我和我的几位同事几乎放弃了所有的周末和节假日,调阅了近70个大中型项目的档案材料并参考了大量相关材料,反复论证各种流程和表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于2014年12月出初稿,2015年元月开始试用,经过10个不同类型项目的试用,发现了存在的问题,2015年7月开始优化,最终于2015年底定稿。可以说,它是我多年心血的积淀和总结。

记者:这本书与行业内其他的工具书相比有什么特点、优势和突出之处?

朱芹:这是一本作业指导书,有很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安徽省建设银行及各分行的造价咨询业务日趋增多,工程造价人员源源不断地涌入,对于行业新人,缺乏实战经验,他们非常需要一本规范的指导性手册来学习和遵循。有了这本指导书,全省造价咨询的各种业务操作有了统一的标准,操作规范了,流程科学了,表单简化了,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统一对外的格式也有助于提升建设银行的形象,也间接提升了建设银行造价咨询业务的社会竞争力。

这本书拿在手里很大、很厚,很有分量,或许你已经注意到,它不仅章节清晰,条分缕析,在每一个业务流程中,都有不少于5个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有的甚至总结了将近10个,这些风险点和控制手段,是本书最大的亮点和精华所在,也是我结合大量科学材料,综合多年实践经验,归纳总结出的要点。

记者:这本书印发之后,在银行内部反响如何?

朱芹:起初我也不清楚它能发挥多大的功用,它是否得到认可也不能由我说了算。但是在2015年11月指导书印发并在安徽省建行的造价咨询部使用之后,同事们对它有一个形容,令我印象很深,也很感动。他们说,这本指导书相当于“全自动照相机”,一个预算项目来了,除去软件算量和人工核对以外,一切按照指导书的流程操作即可,省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制作表单和重复走流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后来,我行在对造价咨询业务部进行总结的时候,将这本书称为安徽省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文件。这是一个官方的定义,是对这本书的肯定和认可,我为这本书能有这样的价值而感到欣慰,它也是很多同仁共同的智慧结晶。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9

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是在建设的各个阶段,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合理地确定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及竣工决算。

1.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决策是选择和决定投资行动方案的过程,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基础。所以,重视对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能有效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具体操作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方面,必须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从而保证造价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参加的人员应由经济专家、市场分析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土木工程师、企业管理人员、造价工程师、财会人员等组成,且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实践经验。

2.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设计费用量只占工程建安成本的1.5%~2%,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达75%以上。可见,把握好设计阶段的造价,就把握住了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必须加强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应重点把握以下环节:(1)项目造价管理部门要对设计阶段的概算把好关;(2)在满足设计任务书和相关标准的前提下,设计人员要采用合理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和结构形式进行设计,尽可能地降低成本;(3)应推行设计招标,实施限额的设计,项目造价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实行造价监理,通过方案设计比较,选取较为合理的设计方案,来降低工程造价。

3.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3.1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对于以市场为主体的企业,应具有根据其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其产品价格的权利,而原有工程预算由于定额项目和定额水平总是与市场相脱节,价格由政府确定,投标竞争往往蜕变为预算人员水平的较量,还容易诱导投标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去探听标底,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化运作。

3.2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投标单位进行投标和进行公平竞争的基础。因此工程量清单必须科学合理,内容明确,客观公正。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注意以下几点:

(1)编制依据完整。必须全面了解工程有关资料,了解技术规范、实地勘察现场情况,了解实际施工条件(包括工程现场的场地、用房、交通等环境条件、水文、地质、气象的具体条件),为计算工程量打好基础,尽量减少日后工程变更;(2)项目划分明确。要求项目之间界限清楚、项目作业内容、工艺和质量标准清楚,既便于计量,也便于报价;项目划分尽量要细,避免不平衡报价;(3)清单说明言简意赅。包括工作内容的说明、施工工艺特殊要求说明、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说明、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等。

3.3加强对清单报价的审核

在评标审查工程总报价的同时,要注意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实施不平衡报价的策略,也就是投标单位通常在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变化较小的项目的单价降低,将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价增大,这样在工程结算时,可以成功地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同时,对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研究审核,并应充分利用收集到的工程价格数据,对其进行对比分析,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另外,在审查清单报价时,还应注意审查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等,保证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4.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阶段。首先建设单位应该用经济的观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一定意义上讲,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于降低造价起决定作用。实施阶段应注意以下问题:

4.1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工具。因此,每一建设工程都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各种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能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施工现场的良好管理,施工中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都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效率,降低工程造价。

4.2慎重对待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一种或若干种情况时,将构成工程变更:工程师指示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工程量;工程师指示删除工程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但被删除的工作不能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继续施工);工程师指示改变工程中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工程师指示改变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工程师认为完建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附加工作;工程师指示或因非承包商原因改变工程任何部位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另外,严格现场签证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方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变更洽商、材料代用、现场签证、额外用料及各种预算外费用,变更一旦发生应及时计算因工作量变更而发生增减的费用,随时掌握项目费用额度。如确需变更要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认可方为有效。

5.竣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由于工程造价构成项目多,且变动频繁,使计算程序复杂,计算基础不一等等均容易造成错误。因此,竣工验收对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总结经验教训都有重要意义。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只有符合竣工验收依据的工程才能通过验收,并使建设工程投资产生效益。一方面,对工程结算编制依据进行控制。包括对施工合同、协议,使用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价差计算方法,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录,施工现场变更签证单的审核。在审核时重点要查看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录是否经设计单位盖章,施工变更签证是否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通过审查合同查看工程结算取费标准与合同签订的标准是否相符。另一方面,严格审查工程结算中的各种不合理因素,如多算工程量、高套单价,重复计算取费等。

6.结语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工程造价控制是一个全过程的控制,它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和建设施工各阶段。把控制重点转移到建设前期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加强施工中的管理,减少变更,并完善竣工结算,加强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工程造价,实现较为理想的投资效益。 [科]

【参考文献】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10

工程变更的提出可能来自相关各方,对各种变更,应认真分析签证发生原因,明确责任。不是所有的变更都列入变更签证,比如由于施工方自身技术水平达不到设计要求从而采用其他辅助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就不能作为追加费用给予签证。严格禁止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要变更的事项,监理工程师应分别从使用功能和经济的角度协助业主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并向业主提供分析意见。

3、对于各种变更签证的处理,应及时到位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的记录,也是最终工程公款结算、索赔的依据。监理工程师应明确划分签证中的内容,是否在合同或定额中包含,准确及时的进行变更签证审核,尽可能在最终结算时少留活口。签证过程中还要防止施工方报增不报减,要求报送的签证中尽可能详尽描述尺寸、部位及数量,必要时可依靠摄影照相等手段帮助,防止漏项、错算、多算的签证。对签证量大的额外工程,必须拟定施工方案,经监理及业主优化认可后方可施工。现场签证的签认工作还要求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同时签字并履行盖章手续,保证签证的法律文书效力。

4、应合理签证材料的变更

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用单价高的材料替代单价低的材料,或者是以次充好,以求利润最大化。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和市场了解材料的供求情况,控制材料的合理代用。根据丽水工程,材料的暂定品牌和暂定价格比较常见。对材料暂定的签证既要把握材料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又要防止价格的虚涨,盲目增加投资,使材料暂定的价格反映工程事实,防止腐败发生。

5、应合理签证工期的变更

受经济利益,“形象工程”的驱使,业主方往往无限度的压缩工期,或者对施工方案和签证久拖不决,建设周期过长。签证工期的难点在于责任的分清,监理工程师应该详细记录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解决由于各种问题的存在而影响工期,甚至突破工期的总控制目标。

6、应做好合同外项目进度款支付的签征

工程支付进度款的原则是让工程的经济支付与工程实际完成量相吻合,其前提条件是质量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外支付要仔细审核,又要及时签证支付。

7、应做好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的签证

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分包干使用、实际发生和两者结合等情况。对包干使用应该明确包干的范围和包干的费用;对按实际发生应该区分是否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监理工程师应该从事前、事中加强控制,让施工技术措施必要、合理、发生功效。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对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计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应该及时签证。

8、应加强索赔的控制

由于索赔事件处理难度较大,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常进行风险预判,积极通过自己的工作防止或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如业主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由于业主方原因未及时到场,监理工程师应向业主反映要求加快进场的进度,调整施工作业面,尽量减少承包商的损失,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索赔事件,监理工程师应以相关法律、合同为依据,公正客观的处理。应根据自身收集到的涉及索赔的相关证据,认真对索赔要求进行辨别和分析,就索赔申请的真实性、时效性和索赔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归属提出监理意见,及时、合理地计算索赔价款供业主参考。索赔是相互的,必要时,还要协助业主对损害工程利益的行为进行反索赔工作。

9、目前工程经济签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建议

(1)总价闭口合同与工程经济签证的矛盾。从合同管理的角度来说,闭口合同的推行简化了工程的结算过程,便于造价控制。但由于各种原因,即使是闭口包干合同,其闭口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应该采用闭口合同;否则应采用单价合同或变更按实结算,即有条件的闭口合同。这样虽然增加了工程结算时的工作量,却减少了业主和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尽快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管理工程变更,尽量减少工程变更数量,是控制造价的必要手段。

(2)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对投资控制的责任。施工监理在投资控制方面:存在主要负责明确工程范围和工程数量,对价格签证责任推回业主方现象;监理企业将日常工作的重心放在对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上,而把投资控制当作是不得不顺带的业务。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工作范围的狭窄客观制约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水平的提高和精求,并且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从施工监理方钻投资控制的空子提供了可能。因此,要求监理企业大力实施人才战略,或通过横向联合,形成综合型的监理咨询企业,以适应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开展的需要。

(3)工程经济签证是一动态管理的过程,应提高工程经济签证与现场实际符合度。施工过程中大量的隐蔽工程是容易造成造价目标失控的很大风险因素,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到场见证,减少因不了解情况造成工作失误的几率,提高业主对监理造价控制工作的信任度。现实工作中,工程经济签证与现场实际不符合,是有一定的比例发生。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11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control; discussion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部阶段,对造价工程师而言更是挑战,因此,造价工程师应转变观念,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运用各种有效手段,促进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从而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总体水平。

1 项目立项决策阶段

项目立项决策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造价具有纵揽全局的决定性影响。这一阶段主要取决于领导的经验与战略眼光,相关职能部门所能起的作用相对有限,但造价工程师可以配合相关部门分析、计算项目的直接成本,尽可能准确地计算出包含土地成本、前期规费、工程造价、资金成本及管理费用(含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可能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费用,进行项目经济评价,为决策层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项目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各阶段对项目投资影响最大的是设计阶段,据经验分析,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占 70%以上。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设计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一方面,有些项目建设单位往往为了节省设计费而选择设计能力弱、收费低的设计单位,从而付出施工造价大幅增加的代价。另一方面,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对工程质量负有明确而重大的责任,而在不影

响功能的前提下,往往采取保守的设计,既可减少工作量,又可避免被追究责任,容易产生因设计保守而造成投资浪费的情况。因此,目前应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重施工、轻设计的传统观念必须克服。针对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特点,造价工程师应将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作为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重点来抓,具体工作有:

2.1 利用价值工程,根据不同的设计方案做出相应的经济估算及评价,推选最佳的设计方案。

2.2 确定设计方案后,根据当地的造价相关资料及经济指标,提出合理的限额设计指标,供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确定设计限额时参考。

2.3 参与图纸会审工作。对既不影响使用功能又能降低造价的,提出合理化建议。

2.4 全过程有针对性地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加以监控。

总而言之,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设计是关建,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造价的源头控制,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控制。抓住设计这个关键,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 项目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项目招投标阶段是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阶段造价工程师的工作重点是:

3.1 参与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招投标的组织管理

招标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属于事前控制,其主要是要防范合同方面的风险,因此造价工程师应重点关注合同条款的拟定。一般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参照目前国家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件,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将科学、合理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纳入招标文件中,从而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应特别注意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和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由于其制约效应十分明显,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在拟定此类条款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合理规避风险,防范不可预见的经济损失和索赔。

3.2 编制合适的招标预算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招标预算控制价应根据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同的施工方法,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结合当地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等进行编制。在编制招标预算控制价时还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增加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

3.3 详细分析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特别是商务标文件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总报价或者明显低于上限控制价,有理由怀疑其总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或投标人存在的明显严重不平衡报价、漏项或标书中存在不明确内容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其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从而排除可能成为造价控制的隐患。在此基础上推荐真正低价并可行的中标单位。

3.4 参与招标答疑时尽可能明确项目实施时可能采取的一些控制措施,如甲供材料、分包项目以及承发包双方相应的经济责任,减少索赔隐患。

3.5 参与合同谈判和施工合同经济条款的起草。在合同谈判时,对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的合同条款一般不允许进行修改,同时,对招标文件中未确定的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明确,避免由于合同未明确或不严密等原因而造成造价失控或扯皮现象。

4 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

工程实施阶段是建筑产品形成阶段,也是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过程中最难、最复杂的阶段。大量的投资资金通过施工这一环节不断“物化”,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实现项目投资目标。在这一阶段,有效的造价控制可以很好地约束承发包双方的行为,调节双方的利益,即降低发包人的投入成本,增加项目利润,又可以促使承包人规范施工行为。在项目实施阶段,造价工程师的工作重点是:

4.1 从造价角度进行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合理优化,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2 应重点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设计变更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用先算账后变更的方法解决。

4.3 参与现场签证管理,加强签证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对于现场签证单,造价工程师应对现场严格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后予以签证;对于承包人不符合规范规定、不合理的地方不予签证。

4.4 加强合同管理。造价工程师必须充分理解和熟悉合同条款。一方面,要利用合同条款随时解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避免索赔。另一方面,如果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及时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

4.5 参与无合同或信息价格材料的市场考察。若合同实施期间因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变更及相关签证等引起工程项目增加,而新增项目中无类似价格的,造价信息也没有参考价格的材料,造价工程师应会同业主代表、监理及承包人参与材料的市场询价,确定合同的材料价格,此类材料必须在市场询价确定价格后才能进行采购。

4.6 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既要保证有足够的建设资金,又要尽量不占用过多的资金,减少利息支出。

4.7 做好承包人月进度支付报告的审核。

4.8 加强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控制材料、设备价格。

5 项目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竣工结算阶段应认真审核工程结算,剔除多算的工程量、不切合实际的签证、高套的定额、高取的费用、不合理的技术措施等增加的费用;应根据所掌握的材料价格信息,着重审查是否抬高材料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是否合合理;加强合同管理,实行合同逐项审查制度,使工程造价通过合同得以确认和控制。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要进行项目后评价,根

据原来的规则,分析比较工程范围、进度和造价的变化情况,总结经验,并将造价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数据库,以使今后使用。结算阶段主要工作是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汇总,造价工程师的工作重点是:

5.1 做好工程造价结算编制及审核工作,严把造价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

5.2 做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将项目的有关造价资料及分析结果汇总并建立数据库,为后续工程提供参考。同时,会同各部门针对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合同中存在的漏洞,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方案,从而使后续工程的合同条款更加完善,便于后续工程的管理。

6 结束语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工程造价控制基本上仅仅着眼于预算(标书、预算控制价)及结算的审核。实际上,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应贯穿建设工程的全部过程,即建设工程的立项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我作为建设单位的造价管理人员,有幸参与了多个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下面仅根据我的工作经验及设想,浅谈造价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全过程各阶段造价控制中的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12

(1)做好新建工程预算工作,并在工程开标前一天完成;

(2)做好已竣工工程决算工作,并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依据工程类别及工程体量,在30-60天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3)做好在建工程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

对照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工程造价办公室(以下简称造价办)工作职责。造价办对2009年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同时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与质量。

二、2009年工作任务完成的基本情况

(一)新建工程的工程预算及审核工作

列入造价办年度工作计划内的工程预算任务,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工程项目共计7项,其中年度工作计划外一项)。

1、北校区综合实验楼工程;

2、北校区图书馆改扩建工程;

3、西校区教师新村(十三栋)工程;

4、校本部行政办公楼工程;

5、北校区学生公寓13#-18#楼工程;

6、西校区运动场工程;

7、校本部网络中心改造工程。

上述工程累计的预算总造价为11408.7 万元(详见附表三)。

(二)竣工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列入造价办年度工作计划内及计划外的工作任务,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共34项。

上述工程累计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为7508万元,经造价办审核审定数为5980万元,核减数为1528万元,平均核减率为20.35%(详见附表二)。

(三)在建工程的造价控制管理工作

造价办始终把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控制和审核的理念融入到在建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各个环节,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此项工作主要包括:工程月进度款审核和在建工程的造价跟踪控制和管理。

1、工程月进度款审核工作

依据工程进展,按时完成各项工程的月进度款审核共24项,施工单位累计申报月进度款为8035.64万元,监理单位审核进度款为6273.45万元,造价办审核核定进度款为4805.8万元,建议项目管理部门支付进度款4654.7万元(详见附表三)。

(1)北校区综合实验楼工程;

(2)北校区图书馆改扩建工程;

(3)西校区教师新村(十三栋)工程;

(4)校本部行政办公楼工程;

(5)北校区学生公寓13#-15#楼工程;

(6)北校区学生公寓16#-18#楼工程

(7)西校区运动场工程;

(8)西校区医学楼工程(已竣工验收);

(9)西校区图书馆工程(已竣工验收);

(10)校本部教师新村1#-4#楼工程(已竣工验收)。

2、在建工程施工过程的工程造价跟踪控制与管理工作

(1)北校区综合实验楼工程;

(2)北校区图书馆改扩建工程;

(3)西校区教师新村(十三栋)工程;

(4)校本部行政办公楼工程;

(5)北校区学生公寓13#-15#楼工程;

(6)北校区学生公寓16#-18#楼工程;

(7)西校区运动场工程;

(8)西校区医学楼工程(已竣工验收);

(9)西校区图书馆工程(已竣工验收);

(10)校本部教师新村工程(已竣工验收);

(11)校本部南大门东侧围墙及游园工程(已竣工验收)。

参与上述项目的工程变更方案确认和施工现场勘验、工程材料的询价、招标及工程验收等工作。

三、其它方面的主要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抓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

今年五位同志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其中又有两位同志获得监理工程师证书,一位同志通过XX年造价工程师考试。

2、制度建设方面

(1)参与学校《安徽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工作规程》文件的草拟工作;

(2)为使管理工作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

今年结合造价办工作制定了以下有关制度:

a、《工程造价办公室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跟踪控制管理工作规程》

b、《工程造价办公室工程月进度款审核工作规程(试行)》;

(3)结合造价办的具体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考核实施细则。

上半年对《工程造价办公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进行了修订。

3、依据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常用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建立常用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库,有利于工程结算审核;

4、为做好与社会沟通及宣传学校,XX年上半年建立造价办网页;

5、继续认真做

好安全保卫与消防安全及保密工作。

(1)依据《安徽理工大学安全保卫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徽理工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书》、《工程造价办公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中的有关要求,结合造价办工作任务与性质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如《工程造价办公室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制度》、《工程造价办公室安全保卫与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2)进一步修订安全保卫及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3)逐级逐岗签订安全保卫、消防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书;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竣工工程验收已投入使用,但施工单位的结算书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直接影响工程竣工结算时间。尤其部分工程中的分包工程(消防、幕墙等)在主体工程已审核结束后,分包部分的结算仍迟迟未报送我办,造成整个工程不能进行完整决算。

2、在审核过程中与施工单位遇到工程材料签价、变更手续不完善,重大问题的争议等,双方为各自的利益相持不下。为了维护学校利益,据理力争,造成工程结算审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造价师工作经验总结篇13

前言

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其造价是随着工程进度不断变化的,正因为建筑项目环境充满了矛盾、变化和冲突,所以才有必要实施房屋建筑造价管理。实践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技术人员的经济理念,提高成本控制意识,并把经济理念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做到一专多能,让造价管理人员深入了解施工技术和建设实施过程的变化,将施工技术与造价管理结合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如何实现房屋建筑的造价控制管理进行了浅谈。

1. 房屋建筑的造价控制管理重要性

房屋建筑造价是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果的重要因素,造价管理就是对建设投资活动实施的全方位,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投标和建设施工各阶段,工程建设的各有关主体应转变观念,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达到降低建设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做好房屋建筑造价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直接控制、节省投资,在一定投资额度情况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可以直接规范建设市场竞争秩序,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 如何实现房屋建筑的造价控制管理

2.1 寻找有效途径,实现房屋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目标

如表1所示,降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的方法有多种,概括起来可以从组织、技术、合同、经济、信息管理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控制。

表1 降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的方法

成本预测为成本确立行为目标,成本控制才有针对性;不进行成本控制,成本预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也就无从谈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了,两者相辅相成,所以,应从理论上深入研究,实践上全面展开,扎实有效地把这些工作实施。

2.2 审核房屋建筑工程进度款

(1)严格审核房屋建筑工程各项费用,确定是否进行工程款的支付,监督已支付的项目是否已完成,有无漏洞,并保证每个时间段按实际工程进度审核工程进度款。

(2)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施工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实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建立完成本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或相关建设单位报告。

2.3 处理工程索赔

加强主动监理,减少房屋建筑工程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通知有关方,避免由于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同时,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进行预测,尽量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索赔发生。

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索赔提供证据。处理索赔必须的合同为依据,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施工单位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从维护业主利益出发,处理好反索赔。

2.4 控制变更费用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必须变更的要先作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经业主同意,设计单位审查签证,发出相应图纸和说明后,方发出变更通知。无论是设计单位、业主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通过各方的代表签认,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变更指令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同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变更预算书,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后,方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造价、项目的使用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前与业主方、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变更指令,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2.5 变更后合同价款计算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和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没有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进行变更内容的市场询价和组价,协助业主进行确认后执行。对无法协商一致的价格,可由当地造价部门调节或作出决定。如果双方或者乙方无法接受,则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解决。

2.6 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业主。

结束语

房屋建筑的造价控制与工程质量、进度、材料和人力的合理利用密切相关,需要业主、承包商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展,实现既定的各项目标,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参考文献】

[1] 刘国权.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思考[J]. 价值工程. 2011(11)

[2] 陈建.试论建筑工程全过程造价的控制措施[J]. 价值工程. 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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