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实用13篇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1

这一事件震惊了全世界,使人们认识到即使一个被正式批准上市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也会产生意外的有害反应。因此药品上市后,还应加强监测,以避免药品在大面积人群中使用所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也正是在“反应停”事件后,各国政府开始建立本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成长纪实录

1983年以前,部分医务人员将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发表在医药杂志上。

1984年,上海几家医院开始尝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1988年,卫生部指定北京、上海两地区10所医院开展试点工作。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首批参加监测的有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湖北等省、市的14家医院。

1990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被列为全军临床药理基地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并成立全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1998年,我国成为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药品监测合作中心的成员国,每年定期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给中心。

1999年,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并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19099年11月,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001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远程网络开通,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手段有了新的突破。

2001年11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和各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建立。

2003年9月1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

2004年3月4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确定了药品使用单位法定报告和监测责任,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已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药品安全性紧急事件处理工作程序》,规范了应急处置的相关程序。

2007年12月6日,《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充分体现药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走向成熟。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辉煌成果

从1989年卫生部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到今天,经过20年的努力,无论法规层面,还是监测手段都得到了长足发展,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试行)》到《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

1999年11月,原国家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规范和推进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004年3月,SFDA正式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报告和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责任。

2007年12月,SFDA正式《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严令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否则将遭受巨额罚款,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为促进我国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完善无疑注入了一支“强心针”,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走向成熟的一个表现。”

从12个到34个,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初建成

2000年,全国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只有12个。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经建立部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个;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34个,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计生委的计生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地市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200余个;有些地方还建立了县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框架已逐步构成。

从519例到54.7万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速度和质量日益提高

据统计,1998年至2005年间,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年增长率分别为14.67%、691.26%、63.93%、120.26%、116.78%及90.15%、147%。截至6月30日,2008年上半年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报告16.5万余例。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越来越多,说明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能够及时发现危险信号,也反映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已得到广泛重视。

由人工报告到网络信息传输,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时效性大大提高

2001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内部局域网建设完成。

截至2008年6月30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各级用户总数达到25120个。其中医疗机构用户数14434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用户数10629个,其他57个。监测网络建设的完善,保证了监测报告实时传递,为相关部门的及时决策作出了重要贡献。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促使相关部门及时对药品再评价

从2001年11月19日,我国了第一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截止到2008年10月,已17期信息通报,共有51个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被通报。

在对某些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分析评价的基础上,SFDA对部分品种采取了有

效的监管,如停止使用和销售含PPA的药品,取消含有马兜铃酸的关木通药用标准,中止乙双吗啉品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苯甲醇用于儿童肌肉注射等。对推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丞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不良反应报告主体亟待扭转

在我国,92.5%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来自医疗机构,只有6.7%来自药品生产企业。

在国外,90%的报告是由药企提供的,由医务人员上报的不到7%,而且其中60%以上是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在加拿大,对药企是强制报告的,对医生则是自愿报告。反观国内,却是“法律报告制度,自愿报告原则”。

药物滥用增加了药品不良反应风险

近几年来,药物滥用引起的不良反应逐渐比重加大。抗生素、解热镇痛、补药、激素等药物滥用现比较普遍。由于购入途径的方便,或者认知上的偏差,比如把药品当成补药或特效药使用,造成药物滥用,增大了药品不良反应的风险。如博雅人免疫球蛋白事件中患者将球蛋白当成营养品使用,而忽略了其血液制品高风险的特性。

我国应该加大通过对各级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医疗机构、社区、学校等人群的培训及知识普及,增加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及用药安全认识。

中药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丞待加强

在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西药不良反应占86%,中药不良反应占14%。这并不是说中药的不良反应比西药少。而是由于西药的不良反应往往都是由国外先发现,然后才引起国内注意,而对中药不良反应,国外则缺乏研究。

中药也是以化学物质为基础的,现在许多中成药、中药新剂型在使用过程中,不良反应也很多,如腥鱼草、刺五加事件。我国需加强对中药的再评价研究,重视中药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或赔偿机制丞待建立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2

        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概述

        1.1不良反应的定义  药品不良反应的英文名称为adverse drug reaction,简称adr。广义的adr是指因用药引起的任何不良情况,其中包括超剂量给药、意外给药、蓄意给药、药物滥用、药物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各种不良后果。

        1.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目的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加强药品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促进医药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目的为:

        (1)尽早发现adr的信号;(2)寻找adr的诱发因素;(3)探究adr的发生机理;(4)定量定性地进行药品的利弊分析;(5)反馈、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面的信息;(6)为政府管理的决策提供依据;(7)最终达到防止adr在更大范围内的危害;(8)有效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目标。

        2  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2.1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现状  我国的adr监测试点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截止目前,我国共有1个部级adr监测中心和32个省级adr监测中心,并且50%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成立了本区的二级adr监测机构,国家adr监测技术体系框架已全部建成。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4日施行。

1998-2002年间,国家adr监测中心共收到adr报告30540份,是过去10年(1988-1997年)的 10倍;2003年收到的报告达36852份;2004年收到报告70074份;而2005年上半年就收到报告36000多份。同时,adr报告正逐渐规范,报告的利用率逐年提高[1]。

       2.2我国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工作面临挑战

        2.2.1以网络为载体的药品销售和信息  一些药品生产厂家通过网络来产品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存在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问题隐患的处方药,未经批准注册的药品,从而引起这类药品的不合理使用甚至滥用。

        2.2.2医药公司的不依从性  adr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企业向政府提供数据时存在不依从性,表现在不提供数据,提供质量差的报告等。

        2.2.3药物的滥用  药物滥用是指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或依赖潜力的药物。一种是医疗上用药不当造成的药物成瘾,即“医源性药物滥用”,一种是非医疗用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俗称“吸毒”[2]。

        2.3加强adr监测采取的对策

        2.3.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adr的认识  消费者对于自己或家人所使用的药品产生的严重adr可以通过电话直接向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也可以在医师的指导下填写adr报告,上报fda。开展有关adr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医、护、药人员对adr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2.3.2积极配合各级药监部门和adr监测机构做好有关品种的调查、分析评价工作。

        2.3.3发现群体不良反应,要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卫生局以及adr监测中心报告。

        2.3.4健全中药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加强药物再评价,促进中药现代化。医、护、药人员要加强中药不良反应意识,严密监测中药的不良反应。

        3  结语

        我国的adr监测工作起步较晚,经济基础相对西方薄弱,我们要参考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强与政府交流,促进我国adr监测工作国际化,全面系统地加强adr监测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尽快实现我国adr报告和监测工作由初级阶段向成熟阶段过渡,共同把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3

药品作用于患者身体,除了发挥治疗的作用外,有时还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某些与药品治疗目的无关,而对人体有损害的作用,这些作用统称为药品不良反应。在一种新药或药品的新用途的临床试验中,其治疗剂量尚未确定时,所有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也应视为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一般可分为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和继发感染四大类。不良反应有大小和强弱的差异,它可以使人感到不适、使病情恶化、引发新的疾病,甚至置人于死地。

在现实生活中,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是相当高的,特别是在长期使用或用药量较大时,情况更为严重,甚至出现严重的毒副反应。严格地讲,几乎所有药物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引起不良反应。但是,只要合理使用药物,就能避免或使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这就要求人们在用药前全面地了解该药的药理性质,严格掌握药品的适应症,选用适当的剂量和疗程,明确药品的禁忌。在用药过程中还应密切观察病情的变化,及时发现药品产生的不良反应,加以处理,尽量避免引起不良的后果。对于一些新药,由于临床经验不够,对其毒副作用观察及了解不够,在使用时就更应十分慎重。

药品不良反应,根据性质分为:

副作用

药品按正常用法用量使用时所出现的与药品的药理学活性相关但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作用。一般都较轻微,多为一过性可逆变化,伴随治疗作用同时出现。器官选择作用低即作用广泛的药物副作用可能会多。

毒性作用

由于病人的个体差异、病理状态或合用其他药物引起敏感性增加,在治疗量时造成某种功能或器质性损害。一般是药理作用的增强。过度作用在定义上与毒性作用相符,指使用推荐剂量时出现过强的药理作用。

后遗效应

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

首剂效应

一些病人在初服某种药物时,由于机体对药物作用尚未适应而引起不可耐受的强烈反应。

继发反应

由于药物的治疗作用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又称治疗矛盾,不是药物本身的效应,而是药物主要作用的间接结果。

过敏反应

药物或药物在体内的代谢产物作为抗原刺激机体而发生的不正常的免疫反应。这种反应的发生与药物剂量无关或关系甚少,治疗量或极少量都可发生。临床主要表现为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过敏性休克、血清病综合征、哮喘等。

特异质反应

因先天性遗传异常,少数病人用药后发生与药物本身药理作用无关的有害反应。该反应和遗传有关,与药理作用无关。大多是由于机体缺乏某种酶,药物在体内代谢受阻所致反应。

依赖性

周期性或连续性用药所引起的人体心理上或生理上或两者兼有的对药物的依赖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的要连续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

停药综合征

一些药物在长期应用后,机体对这些药物产生了适应性,若突然停药或减量过快易使机体的调节功能失调而发生功能紊乱,导致病情或临床症状上的一系列反跳回升现象和疾病加重等。

10.致癌作用、致畸作用、致突变作用

药物引起的三种特殊毒性,均为药物和遗传物质或遗传物质在细胞的表达发生相互作用的结果。

药店是指零售药品的门市,是非处方药和少数处方药品进入潜在患者手中的终端。据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权威数据,目前仍然有三分之一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是由不合理用药导致。根据我们在部分药店进行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情况进行监测的数据,统计学分析以及综合调查和分析,导致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有多种因素,但其中不合理用药是主要原因之一。

在调查的严重案例中,发生药品不良反应被评判为用药有关的有285例,占63%。统计的12例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中,10例病例的死亡与药品有关,占总死亡率的80%。所有死亡病例中,可能被评判为不合理用药的病例有6例,占总死亡率的50%。

药品不良反应从发生的人口学分布来看,男性145例,女性140例,男女比例为1:1。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的男女比例也是基本一致。这说明,在药品不良反应中,男女的性别差异并不存在。从年龄段的分布来看,婴幼儿为第一个高发阶层,青少年为低发阶层,青壮年为第二个高发阶层,老年人为低发阶层。

从药品剂型分布来看,片剂占40.15%,粉剂占39.87%,胶囊剂占10.58%,颗粒剂占2.88%,中药饮片占1.3%,丸剂占0.78%,溶液剂占0.73%。监测表明,口服制剂中片剂最容易因为误服或是服用量不恰当产生不良反应。

从给药途径来看,口服,占54.52%,局部外用占22.45%,阴道给药占5.45%,眼内给药2.21%,其他占15.32%。检测数据表明,口服用药最容易发生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临床表现多种多样,其中以过敏样反应发生频率最高,占总病例的26.41%。其次是过敏性休克,占19.38%。其他表现寒战、高热、呼吸困难、皮疹恶心、呕吐、血尿、低血压和震颤等。

加强在药店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人员分析药品和不良反应/事件之间的关系,根据药品风险的普遍性或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如在药品说明书中加入警示信息,更新药品如何安全使用的信息等。在极少数情况下,当认为药品的风险大于效益时,可以决策药品退市。药店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可以更为规范的指导用药,规避售药风险,保证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4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

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5

二、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用药意识和ADR报告质量

在提倡自主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同时,ADR中心将对各医疗机构的ADR监测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通过定期培训、模拟演练和现场实训等方法,提高监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对ADR报告质量长期处于低水平徘徊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指导;对不按规定配备ADR监测人员、ADR工作不落实,ADR报告不力,甚至匿而不报的单位,要进行督查,通报批评。

三、强化信息交流,完善ADR监测工作机制

区ADR监测中心将进一步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通报制度,增加信息交流,每季度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情况进行信息通报,介绍工作动态,表扬好的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通报药品安全信息。对可以向社会公开的药品安全信息将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并及时向有关涉药单位通报国家ADR中心、省ADR中心和市ADR中心的药品安全信息、工作动态和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考评机制,年底将按照目标值完成情况、新(严重)的ADR报告数、每百万人口报告比率进行评分,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加强日常监测评估,提高ADR监测预警能力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6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新药种类的增多,不良反应发生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药品不良反应危害人类健康,28%的急诊室救治及5%的住院病例的死亡均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1-2]。目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正处在初级阶段,上报数量与质量均有待提高,为了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更好地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充分发挥药物的治疗作用,本文作了以下几点思考。

1 明确不良反应报告的重要性

药品犹如一把双刃剑,具有有效和风险的两面性。由于科技水平和人们认识的局限性,药品在发挥治疗作用的同时也会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药品安全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可以提高药品质量,避免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责任。如何正确判断、分析、归纳、总结药物不良反应,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是现代“以患者为中心”的医院药学工作之一[3]。另外,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同时也可能会发现药品其他的治疗作用,从而促进医药水平的进步,因此,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是十分必要的。

2 存在的问题

2.1 医疗机构上报的积极性不高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医务人员对不良反应监测的认识方面存在误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其危害性了解不够,认为上报不良反应不属于本职工作,既浪费时间精力又得不到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医务人员担心将不良反应上报后会被认为是自身责任心不强或是医疗技术有问题而承担责任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存在顾虑[4-5]。

2.2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只注重形式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得有半点马虎、虚假。由于药监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没有直接的约束监督机制,因此对医疗机构相关的违规行为只能责令改正,而缺乏有效的监管。有人认为用药过程中出现一些不良反应是情理之中的事,没必要投入太多精力,对上级的要求也是敷衍了事;还有人认为药品不良反应可能是临床用药错误或药品质量问题所致,一旦上报会影响单位和个人名誉,以致不敢或不愿积极主动地搜集、分析、上报本单位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也有待核查;还有些医疗机构为了完成上级指定的目标,捏造假的不良反应上报,这会严重误导药品的临床应用。

2.3 不良反应报表的质量不高

不良反应报表的填报很不规范,内容和信息不完整。上报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要求填写报表,将报告类型、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发生不良反应/事件过程及转归填写清楚,以便录入人员能够准确完整地完成网上上报。

3 完善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的措施

3.1 转变医务人员观念,消除顾虑

被通报了不良反应的药品并不表明是不合格的药品,也不应与毒药、假药、劣药相提并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只有及时报告、及时,才能减少或避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本院通过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知识讲座、网站、医院药讯等形式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的宣传,使医护人员和广大群众认识到不良反应上报的重要性,消除医护人员用药顾虑及上报疑虑,自觉自愿地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加强患者的用药安全。

3.2 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上报率

制订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事部门每月通报各科室不良反应上报数量、质量,并将不良反应上报情况与科室绩效、年终评优挂钩。制订奖惩制度,对于瞒报、漏报、少报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报告情况较好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强化激励机制,以鼓励报告主体积极报告不良反应,保障患者安全。

3.3 免费用药咨询回访,监督报告的真实性

加深群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识,让广大群众参与其中,特别是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药房设立咨询电话,在日常用药咨询服务和回访中了解患者用药情况,对因用药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时分析整理填写报告表,通过此形式可以更全面地收集不良反应。建立患者档案,将患者的用药情况做好记录,每月抽查一部分病历,核实不良反应的真实性。

3.4 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参与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重在生产源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积极主动、及时地收集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

3.5 积极参与查房

临床药师要了解临床用药情况,除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和协助医师选药外,还要参与查房发现和分析患者的用药资料[6]。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积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上报。

4 小结

不良反应监测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共同努力,需要药剂人员与医师、护士的紧密配合。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药害事故补偿机制,从而引发了很多新的医疗纠纷,也使很多一线医护人员怕惹事而不敢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我们可借鉴国际模式,由国家发起建立基金,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活,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药害事故补偿机制。只有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质量,才能有效避免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使患者减少不必要的痛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 Patel P,Zed PJ.Drug-related visits to emergency department:how big is the problem?[J].Pharmaeotherapy,2002,22(7):915-923.

[2] Juntti-Patinen L.Neuvonen PJ.Drug-related deaths in a university central hospital[J].Eur J Clin Pharmacol,2002,58(7):479-482.

[3] 唐镜波,颜敏,兰奋,等.药物警戒是ADR监测发展的大趋势[J].药物流行病学杂志,2005,14(1):1.

[4] 罗兰,高健姿.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J].食品药品监管,2007,19(3):20-2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7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省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无论是与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及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相比,还是从监测网络体系的建设、监测专业机构的人员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来看,都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1、病例报告发展不够平衡

病例报告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病例报告数量很少,从今年1—9月份上报的1199份病例报告分析,有1121例来自医疗机构,73例来自药品经营企业(6%),只有5例来自药品生产企业(0.4%),而这一比例在美国却是90%以上。这与发达国家和先进省(市)比较还有一定差距。

主要原因:一是领导层认识不到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决策层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意义,甚至错误地认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宣传药品不良反应知识会影响企业药品的销路,增加工作量,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这种认识严重阻碍企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二是制度流于形式,监测机构形同虚设。许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形式上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也成立了相应的监测机构,但实际上,制度只是一纸空文,机构也是形同虚设,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三是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大多依托自己的营销网络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而营销人员缺乏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热情,又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导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缺乏力度。

2、年报告总数偏低,报告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虽然我们的报告数量在不断提高,但按世界卫生组织测算每百万人口中一年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不低于200—400例,其中新的和严重的应不少于30%。我省收到的adr报告中,上报病例每百万人口不到60份,约98%的报告为已知的药品不良反应,其中具有警戒意义的新的和严重的病例只占2-3%,我们还远远没有达到利用监测体系发现信号进而开展风险管理的要求。

3、adr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处于初级阶段

评价工作要实现的是信息转化器的功能,即将报告内容转化为有效信息,这就决定了它有着极高的专业技术含量,是多学科的系统整合。而评价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人才,恰恰是我们目前的薄弱环节。目前监测工作还停留在对病例的收集和上报上,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工作还是空白,严重不良反应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尚未建立。

4、市(地)无专业机构和专项经费

从adr监测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地方财政一直没有经费的投入。如果是地方领导重视这项工作的,能够从其它办公经费中挤出一些开展工作,具体工作人员多是凭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和甘于奉献的精神来进行工作的,但单凭这些很难持久开展工作,工作也只能停留在初级阶段,很难有深层次的提高。

市、县两级都是兼职人员负责监测的管理工作,没有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这成为深入、持续开展工作的最大障碍。由于没有编制,不能保证监测队伍的稳定性;没有专项经费,办公设施、宣传、培训等难以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adr监测工作深入广泛地开展。

三、影响因素

我省adr制度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报告人员的素质、监测人员的素质、组织机构的建设、法规的执行力度,以及社会经济、法制环境、医药体制等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报告体系的建设。

由于近年来我国主要依靠自愿报告方式来完成adr的收集,该方式具有投资少,覆盖面广等优势,但其自身存在着漏报率高、无法统计发生率等缺陷。

四、对策建议及今后工作重点

1、加强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提高对adr监测工作的认知度,尤其是提高医务人员和相应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和自觉性。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如将adr监测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到在职医务、药学人员继续教育之中。建立专家库、顾问委员会等,吸纳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加入这项工作,充分利用“外脑”的巨大能量,加强学习、交流与合作。

2、积极推进药品经营和生产企业的监测工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促使企业积极、自觉地投入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事业中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该尽早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

监测工作,积极主动、及时地收集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建立产品不良反应数据库。收集有关本单位药品的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基本情况,提醒用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印制药品使用说明书,并开展年度汇总工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人民用药安全做出贡献。

3、进一步提高adr上报数量和质量

adr监测工作已全面展开,我们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促使其积极履行报告责任。这项工作不能停留在对上报数量的要求上,还要在质量上要有一个新的提高,要求上报具有警戒意义的新的和严重的adr病例。

4、加强信息评价与研究

随着公众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药品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对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技术支撑单位,各级adr监测专业机构除了负责adr病例报告的收集之外,还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分析和评价这些安全性信息的任务,为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专业监测机构应将adr监测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加强信息的评价与研究,分析与确认等深层次工作上,探索安全性评价的相关方法和模式,开展对重点监测品种的评价和因果关系分析,提高评价体系的整体水平和监测工作的整体效能。

5、加强药物警戒,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生命质量和自身健康的日渐重视,社会公众对医药产品信息,尤其是安全性信息有着越来越强烈的渴求,而且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时代及社会迫切要求我们透明、高效、及时地提供信息服务。为此,我们有责任对已经明确的药品不良反应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说明,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以便患者在选择和购买药品时,有一定的信息保障。对新发现的风险产品,及时告知专业人员,帮助他们在使用中规 避风险,合理用药,并制定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起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6、设定一定的政府投入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8

自1999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我国ADR监测工作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国家和省相继成立了ADR监测中心,市州成立了ADR监测工作站,ADR监测报告的重要性逐渐被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所重视。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进展缓慢。就我市来看,辖区共有近400万人口,1家二甲医院,5家二乙医院,1家药品生产企业,近10家具有一定规模的药品经营企业。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只有52例。仅从医院来看,按照住院病人用药不良反应发生率10%~20%[1]估计,绝大多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未得到发现和上报,甚至有些医院一直是零报告。

2 影响ADR监测工作的原因

2.1 医务人员对ADR认识不足:虽然ADR监测工作进入法制管理已近10年时间,但由于各级各部门对ADR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医务人员对ADR监测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在对待报告ADR的职责上,医师、护理人员认为只是药师的事;在ADR与医疗事故的关系上认识混淆,害怕引起医疗纠纷,卷入诉讼,主观上不愿开展 ADR 监测工作,对ADR隐瞒,明知是ADR也不报告。

2.2 从药人员对ADR的态度暧昧:有一部分执业药师和药品从业人员认同ADR 监测和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药品的严重和罕见的ADR以及新药的ADR报告是必要的。但绝大多数从药人员不清楚应该报告什么。同时在繁忙的工作中进行监测和填表认为耽误时间影响工作。

2.3 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应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开展ADR监测工作。但是各单位并没有把ADR报告监测工作当日常工作来抓,未将ADR监测工作纳入药品质量管理、医疗质量考核范畴,没有完整的奖惩制度,严重影响ADR监测工作的全面开展。

2.4 经费困难:开展ADR监测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添置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和人员培训。虽然ADR监测工作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对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直接收益。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政府的经费投入,要使各单位承担人力、物力的投入,十分困难。从而也影响开展ADR监测工作的积极性。

2.5 药师深入临床不够: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一项专业性强、复杂繁琐的工作,医生、护士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来关注,往往只有严重的不良反应才会引起重视。因此需要临床药师经常深入临床,担当ADR监测工作的主体,然而目前医院临床药师大多数在药房、制剂室工作,未进入临床,也是影响ADR监测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3 加强ADR监测工作的对策

3.1 广泛宣传,提高认识: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相关活动等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ADR 监测的正确认识。特别是加强医务工作者,从医院领导到医生、护士、药学人员都要认识到开展ADR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ADR 监测和报告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和引导患者报告自身的ADR。

3.2 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将ADR工作制度化,明确规定各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严格要求医生、护士、药师发现ADR必须及时上报,将该项工作纳入医疗质量考核内容。对工作中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发现而未报的人员,给予处罚。

3.3 健全监测网络体系:(1)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2)强力推进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ADR监测体系建设,做到名符其实,切实发挥应有作用;(3)抓好重点品种的ADR监测,定期对 ADR监测报告进行分析、总结;(4)加强ADR监管部门与ADR监测和报告单位的技术指导和信息畅通。

3.4 增加经费投入:ADR监测和报告工作是指导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项集专业技术及管理于一体的复杂的综合工程。因此,政府应加强ADR 监测工作经费的投入,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定期培训相关人员,提高ADR监测手段,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

3.5 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药品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应定期到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促进各单位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管理办法的实施及落实。由于医疗机构是使用药品集中的单位,也是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较高的场所,因此,应作为重点环节加以监督。对一些应付了事,走过场,不认真开展ADR监测和报告的单位应给予批评和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公开曝光。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重视ADR监测和报告工作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将ADR监测工作推向深入。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9

层层安全把关

对此,大众不要惊慌或对药物治疗产生偏见,要知道有卫生职能部门和广大医务工作者在为大众的用药安全把关,应对药物治疗充满信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对药品的生产和使用负有监管职责,药品上市前经过严格的监督生产和产品检验,上市后的使用则有立体化信息反馈和评价系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门设立了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与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基层用户共同组成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

2010年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枚举

2010年在分析、评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的基础上,卫生职能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10期、《药物警戒快讯》15期;针对罗格列酮的使用与缺血性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增高相关问题,了《关于加强罗格列酮及其复方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针对西布曲明用于减肥可增加患者的严重心血管疾病风险,《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具体到某种药品,就以尼美舒利为例,该药1997年在我国上市,使用中暴露出一些问题,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于2008年6月11日《关于修订尼美舒利口服制剂说明书的通知》,今年又综合国内外研究、监测、监管、专家意见和临床用药等情况,于5月15日《关于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修改说明书,限制适应证、适用人群、剂量和疗程等,以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确保用药安全。

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

作为药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重要手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2010年度主要通报了:

骨肽和复方骨肽注射剂引起过敏性休克;

鼻炎宁制剂引起过敏性休克、过敏样反应等严重过敏反应;

抗乙肝治疗的核苷类似物替比夫定和拉米夫定的横纹肌溶解问题;

异维A酸口服剂型可导致罕见且严重的皮肤损害(多形性红斑);

维C银翘片导致全身发疹型皮疹伴瘙痒、严重荨麻疹、重症多形红斑型药疹、大疱性表皮松解症、肝功能异常、过敏性休克、过敏样反应、昏厥、间质性肾炎、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

罗格列酮导致缺血性心血管疾病(心梗、心肌缺血、心绞痛、冠脉病)、心功能衰竭、重症药疹、肝功能异常、胃肠道出血、黄斑水肿、低血糖反应;

辛伐他汀与胺碘酮合用增加横纹肌溶解风险,出现肌肉疼痛、压痛、虚弱、尿色异常。

不良反应报告分析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10年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692 904份,每百万人口报告数量达到533份(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建立完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方,每百万人口不低于300份);医疗机构报告的占84.7%、企业占12.7%、个人占2.5%。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均有所提高,报告来源稳定,监测网络覆盖面扩大。但各地区监测工作发展不平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告不足,其报告意识和监测工作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主要安全风险是

抗感染药和中药注射剂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10

是药三分毒,著《神农本草经》把药物分为上、中、下三品,其中有的药物“无毒”,可多服、不伤人;有的有毒,要“斟酌其宜”;有的“多毒,不可久服”。自此,我国医药学家研究有关中药的四性五味及升降沉浮、“十八反,十九畏”等,都是为了提高药效,预防毒副作用。目前由毒性反应致死的中药有20多种,如雷公藤、蜈蚣、马钱子、砒霜等。国外发生了多起重大药害事件,如60年代,欧美10多个国家,用沙立度胺(反应停)治疗妇女妊娠反应,明显改善症状而被医生大量使用,但随即而来的是出生婴儿的短肢畸形,被称为“海豹儿”,即“反应停事件”。

多起药害事件让人们意识到,建立一种机制可能会有效控制灾难的扩大,于是世界卫生组织成立了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合作计划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8章71条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本地区的监测工作。发生在2006年震惊中外的“齐二药”事件涉及的假药―“亮菌甲素”就是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中发现的。[1]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定义: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ADR)包括:药物的副作用(Side effect);毒性作用(Toxic effect);过敏反应(Anaphy laxis);特异质反应(Idiosyncratic reaction);致畸作用(Teratogenesis);致癌作用(Carccion genesis);后遗效应(After effect);首剂效应(First dose reaction);撤药反应(Withdrawal reaction)等。

根据ADR发生的特点分型:A型:不良反应与剂量有关,是由于药理作用过强,一般可预测,在人群中发生率高,死亡率低;B型:不良反应一般与剂量无关,是与正常的药理作用无关的反应,很难预测,常规毒试验很难发现,发生率低,死亡率高。

面对药品不良反应,人们应正确认识,科学对待,了解药品不良反应产生的原因,增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防范意识。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不但与药物本身的性质有关,而且与医生、药师、个体差异等诸多因素有关。

1 药物本身的因素

当一种药物对机体的组织和器官产生多个药理作用时,如其中一项为治疗作用,其他作用就成为副作用,即不良反应。如速效感冒胶囊是常用的一种抗感冒药,本身治头痛、发烧、流鼻涕,但另外会致嗜睡,长期服用会产生依赖性和肝肾功能损害,严重者可诱发肝细胞坏死、止痛剂性间质性肾炎、急性坏死等病变,最后导致肝肾功能不全,发展成肝坏死、肝硬变、肝癌和尿毒症等。所以,使用该药应遵医嘱,根据病情按规定剂量服用,不可随意加大服用量和任意延长服药时间,尤其是患有慢性肝脏疾患和肾功能低下及有过敏体质的人。这种治疗作用与不良反应并无本质区别。此外,药物本身也具有独有的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肾毒性、磺胺类药物的胃肠道刺激性等。中药本身含有多种活性物质,且活性强烈生物碱类――乌头碱、雷公藤碱、马钱子碱、莨菪碱、麻黄碱等,毒理作用主要损害神经系统;苷类――苷元具有毒性,强心苷中的甾体苷类如洋地黄苷,小剂量有强心作用,较大剂量或长期使用可使心脏骤停及停搏;马兜铃制剂引起肾损害;鱼腥草注射液致过敏性休克;龙胆泻肝丸致肾损害。

2 药物制剂因素

药物生产过程中,药物杂质在生产和储存过程中产生的药物中间体和分解产物引起的不良反应。由于技术的原因,药物在生产过程中常残留一部分中间产物,虽有限但可引起不良反应。青霉素引起过敏性休克的物质就是青霉烯酸和青霉噻唑酸:青霉噻唑酸是生产发酵过程中,由极少量的青霉素降解而来;青霉烯酸则是在酸环境中由部分青霉素分解而来。中草药注射液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常出现一些不良反应,主要原因是中草药所含成分复杂,在制备过程中由于分离提纯不够,导致中药注射液含有少量杂质引起。另外,由于药物本身化学稳定性差,储存过程中有效成分分解生成的有毒物质也会对机体产生不良反应。如四环素在温暖条件下保存可发生降解,形成的棕色粘性物质可引起范可尼综合症,并伴有糖尿、蛋白尿以及光敏感等反应。

药物添加剂药物生产过程中加入的稳定剂、增溶剂、着色剂及内包装材料等也常可引起过敏等不良反应;药物的剂型和给药途径不同,生物利用度的差异也会产生不良反应;合并用药也会引起不良反应,如优降糖与抗菌优合用可引起不良反应。

3 医生因素

联合用药中药合用、中西药多种药物合用,会因药物相互作用而增加ADR的发生率。这是因为合并用药可因化学成分、pH值改变使得药理性质改变而引发不良反应,所以十八反、十九畏、孕妇用药禁忌等不可忽视;同时中药与西药配伍使用中,中药与西药是完全不同的理论体系,很多情况下,单独应用某一中药或西药可能不产生毒副反应,但如盲目将中西药混合使用可能造成不良反应的发生。有报道使用青霉素后接着静脉滴注双黄连结果出现高热,继发胃出血、急性脑水肿而死亡,所以对于中西药混合使用医生应慎之又慎。给药途径与ADR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发生的ADR中,静脉给药的比例最高,占85.6%;其次为口服,除了与临床用药习惯有关外,也在相当程度上由于配伍、稳定性问题、给药速度问题等,药物直接进入血液循环,易在pH、渗透压和免疫学上使得发生ADR远高于其他给药方式。这提示我们:在临床活动中,尽量用口服等对人体内环境影响小的给药方式。调查还发现,ADR中有抗生素使用引起的ADR占相当大的比例,约占78.9%,其中β内酰胺类和喹诺酮类比例最高,分别占39.4%和46.4%,这与两类药物的广泛使用有着必然联系,所以要加强抗生素使用的管理与监测,严格掌握适应症及规范用药;其次中成药引起的ADR也有一定的比例,占11.1%,这与如今的中药西用有着必然联系,中成药成分复杂,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中成药中许多成分还不被认识,一些原来存在和加工过程中引入的杂质还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以及一些配伍方面的因素,这方面也应得到足够重视,这就要求研发生产和使用单位要在各个方面下功夫。

ADR的临床表现中以皮肤及其附件相关的最多占43.3%,其次为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精神系统,绝大多数症状较轻微,但也存在休克等严重不良反应,故用药前应充分了解患者既往用药史,并在用药过程中多观察巡视。

4 药师因素

对于合格的中药饮片如果煎药方法不当,也会发生不良反应。乌头毒性大宜久煎,而山豆根煎煮时间越长,其毒性却显著增加。在中药煎煮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先煎、后下的原则。药师在指导监督医患双方合理用药或联合用药时要把好处方审核关,如发现医生处方中有会导致不良反应的联合用药,或是有报道的不良反应的药品,应拒绝调配,并通知医生修改处方;并提醒病人用药禁忌、服药方法及剂量,真正担负起药师的职责。

5 说明书因素

生产厂家在制订药品说明书时内容简单、概念模糊、项目不全是突出问题,有的根本没有ADR一项,或避重就轻、简略带过;尤其是注意事项常常被省略,病人无从获得警示。另外在广告宣传上多有“中药纯天然无副作用”,“纯中药,有病治病,无病强身”,使得病人反复长期用药,增加了药品ADR的发生机会。

6 机体因素

人类机体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病人生理、病理状态的改变,个体特异性、敏感性及特异质反应,也是导致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重要因素。

药物代谢的个体差异是不同个体对药物反应不同的重要原因。同样剂量,有的病人达不到治疗效果,而另外一些病人则出现毒性反应。如肾脏生理状态决定某些经肾脏排泄的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程度,小儿或老年人因肾功能低下,使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更易产生不良反应,加重对肾功能的损害。

有些药物的不良反应是由个体特异性和敏感性引起的,有些则由遗传因素引起。如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者服用磺胺、对氨基水杨酸、大剂量维生素K可引起高铁血红蛋白增多,产生急性溶血并形成黄疸。黄种人和白种人的某些药物代谢酶不同,适合白种人的治疗剂量对于黄种人可能就会引起不良反应。个体差异ADR基本上无性别差别,但ADR发生率都与患者年龄有关[2]。60岁以下者ADR发生率为6.3%,60岁以上为15.4%,80岁以上为25%。中老年患者是ADR的多发人群。由于不同的个体在性别、年龄、生理、病理状态,尤其遗传、新陈代谢、酶系统以及个人习惯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时,对药物不良反应的敏感性是不同的。因此,同一剂量、同一药物,绝大多数病例能耐受,有的会出现ADR。另外,老年人和儿童因其生理状态与成人有别,往往ADR发生率较高。特别是老年人一般伴有多系统疾病、抵抗力低下、脏器功能下降、对药物代谢能力降低,同时机体耐受力下降,易发生中毒和过敏反应。因此,个体差异对药物不良反应较大,尤其是儿童和老年患者在使用中药针剂时更应谨慎用药。

7 其它因素

饮食或环境因素均会影响药物的吸收,从而加重药物的不良反应。如酒能诱导肝药物代谢酶,使药物酶活性降低,产生酶抑作用,药物作用增强而产生不良反应;茶中含有大量鞣酸,能与多种药物如硫酸亚铁、维生素B12中的金属离子结合,影响其治疗效果而产生不良反应;吸烟能使外周血管收缩,导致血压暂时升高,心率加快,从而影响药物的吸收。

8 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当前,我国各级药监部门对药品的安全性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追求暴利的社会心理将导致假药事件可能发生,而且我国在药品研制、生产、销售、流通以及使用后的各个环节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药品上市前研制过程中的问题,上市前注册报批时实验标准存在着病例报告不足,如06年的“鱼腥草事件”(我国药品过敏实验仅做500例,发达国家要做到4000~5000例);其次,长期以来,医生喜欢给病人开“大处方”,开新药,新药没有经过长时间上市后的监测,安全性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高风险;再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更加关注,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提出更高的期望和要求。

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是药品安全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是药品安全性问题爆发公共危机事件的最早预警体系。

ADR是不能预见的,然而对于临床的药物不良反应,通过正确的诊断和按适应症给药,以及减少不合理联合用药等措施,可减少ADR的发生。ADR监测只是手段,目的是阻止一些潜在性的ADR的发生,及时发现一些药物的不安全信息,这也是国内开展临床药学的初衷之一。因此,宣传和完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是当务之急,也有利于为整个临床药学的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加强对药品的再评价工作,对那些易出现不良反应的中药制剂、多组分生化制剂和疫苗等高风险品种进行重点监测,或进行重新评价;同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要据ADR监测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对收集的ADR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以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继续扩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加大网络覆盖面,将机构延伸至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门诊部,继续加大个体药店的覆盖面。

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的数量和质量,监测人员要深入临床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主动收集新的、严重的病例报告并消除医务人员报告严重病例的思想顾虑。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并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要提高对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的认识,自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ADR报告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率,对企业的专职人员来说,应抓好药品的质量检验与不良反应的收集工作,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上报,使国家中心及时掌握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有效的控制相关药品的使用,加强ADR的监测工作,及时报告临床应用中出现的ADR,减少ADR不报或漏报现象,有效形成对发生较多ADR药物的预警机制[3]。

加强对上市后的药品评价工作,提高药品的安全性,强化药品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应急管理,提高日常“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我们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药物不良反应,积极监测和报告药物不良反应,仔细判断药物不良反应的影响因素,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临床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11

1.1资料来源

无锡市药监局安监处信息,采集2009年1月-6月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据,江苏省药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数据库收

集到无锡地区《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共计2158份,其中一般报告1925份(89.2%),新的一般报告154份(7.14%),严重的报告71份(3.29%),新的严重报告8份(0.37%)。

1.2方法

对2158份报告所涉及患者基本情况、用药情况、不良反应情况、ADR评价与转归等信息,应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分析统计。并将采用相同方法对79份新的严重的ADR报告进行重点统计分析。

2结果

2.1患者一般情况

2158份报告中,男性993例,女性1165例,男女比例1:1.17;10岁以下儿童309例(15.01%);无家族不良史的830例(38.46%),不详的有1039例,占总报表数的60.66%;有既往不良反应史的99例(4.59%),无既往不良反应史的964例(44.67%),不详的1095例,占总报表数的50.74%。老年人因身体机能发生变化,易发生抗菌药物相关腹泻,其有关因素为抗菌药物品种、多药联用、长期用药、医疗干预,应严密监测不良反应发[1]。

2.2给药途径

静脉滴注给药共1603例,占样本总数74.28%,口服453例(20.99%),静脉注射30例(1.39%),肌肉注射29例(1.34%),皮下注射12例(0.56%),其他(阴道给药5例、皮内注射2例、动脉注射2例、腹腔内注射4例、局部外用5例、局部注射2例、吸入给药4例、眼用药5例、直肠给药1例、经乳吸收1例)31例(1.44%)。

2.3不良反应的评价和转归情况

江苏省不良反应检测中心对2158例ADR报告中进行评价,其中肯定16例,很可能1393例,可能694例,未评价52例,可能无关3例。ADR转归:1597例病例为好转(73.96%),557例治愈(25.81%),另有3例留有后遗症,1例死亡。

2.4新的、严重的(79例)不良反应情况

不良反应监测结果分析,在2158份ADR报告中,有严重不良反应报告71份(3.29%),新的严重报告8份(0.37%),对79份(3.66%)新的严重的ADR病例作进一步分析,抗生素所占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一半以上的份额,这与抗生素的广泛应用有关,不合理应用现象严重。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品种类、构成比例、涉及器官、临床表现见表1和表2。

3讨论

3.1患者一般情况与不良反应的关系

统计结果显示,男女ADR之比1:1.17,女性高于男性。由于女性与男性相比,相对体重轻、表观分布面积少、脂肪组织比例高、性激素水平不同、生理代谢差异,从而导致药动学与药效学的差异,因此女性用药后比男性发生不良反应几率高。在2158例新的严重的ADR中,有9例为1999以后出生的儿童(占15.01%)。新生儿和婴幼儿肝肾功能尚不健全,肝脏对药物的解毒作用及肾脏排泄药物和代谢产物的能力较低,因而易发生不良反应。老年患者是不良反应高发人群,随年龄增加,肾小球滤过率及肾小管分泌能力下降、肾血流量明显减少而影响其体内药物的排泄;同时,肝血流量降低、肝药酶活性减弱而致解毒能力下降;组织器官功能减退,靶器官对某些药物作用的敏感性增加。这些均为老年患者易发生不良反应的因素[2]。

3.2给药途径与不良反应的关系

在2158例ADR病例中,由静脉给药引起的不良反应占1633例(75.67%),79例新的严重的ADR病例中静脉给药引起不良反应57例(72.15%)。在治疗过程中,医生、患者都倾向静脉输液,故静脉给药相对于其他途径给药引发ADR较高。这可能与药品纯度、不溶性微粒、药物相互作用、药物分解产物和内毒素等因素有关。静脉给药不但对药品的质量要求高,而且对输液的操作过程要求严格。因此,我们临床用药必须遵循能外用不口服,能口服不注射,能注射不输液的原则,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3.3药物选择与不良反应的关系

在引起的新的严重ADR药物中,由表1可见,抗微生物制剂有48个,占ADR构成百分比的60.76%,位立本期不良反应报告药品首位。说明临床上为了预防感染或抗感染治疗,大量使用抗微生物药物,特别是抗生素,据统计在我国抗感染药品销量占药品销量的26%以上。大量不规范使用抗菌素,不仅会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浪费有限的医药资源,也会带来许多本可避免的药物不良反应。不合理用药导致不良后果,不仅会导致医源性感染,延长住院时间,增加医疗费用支出,还可能影响原发性疾病的治疗。[3]、[4]要求我们临床合理使用抗生素,做到针对适应症,选择合适的药品、合适的剂型、合适的途径、合理的用量、合理的用法、合理的用药时间、合理的疗程。事实上,抗肿瘤药不良反应较普遍,过敏、骨骼造血系统损害、白细胞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神经系统损害、肝肾功能影响等,但ADR上报偏少应该重视。

3.4不良反应的临床表现情况

在表2中可见,79例新的严重的ADR主要表现为过敏性反应、过敏性休克等全身损害(53.93%);皮疹、荨麻疹、红斑疹等皮肤及附件损害(8.99%)。不良反应有局部的有全身的;有单器官的有多脏器的,可涉及全身各个器官或系统。高龄病人长期住院、大量应用抗菌药物,特别是喹诺酮类、头孢类极易产生抗生素相关肠炎等不良反应,喹诺酮类易导致神经系统不良反应致精神异常。[5]、[6]、[7]、[8]过敏性体质患者用药更应该重视不良反应的发生,用药前应了解有无过敏史,家族史并进行皮肤敏感试验加以判断,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发生不良反应时及早处理及早治疗,减少对病人的伤害。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虽不能给医疗单位和患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它是加强药品管理、提高药品质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患者安全用药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 李嬗,陈海平.老年住院患者抗菌药物相关性腹泻的临床研究[J].药物不良反应杂志,2009,11(6):381-385.

[2] 凌春燕,张晋萍,葛卫红.我院242倒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J].中国药房,2005,16(9):697-698.

[3] 闫永宁.外科围手术期抗菌药物应用调查分析[J].中国执业药师,2011,8(1):10-11.

[4] 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办公室.国外合理用药概述[J].中国执业药师,2011,8(2):14-16.

[5] Loo VG ,Poirier L ,Miller MA ,et al. A predominantly clonal multi-institutional outbreak of clostridium difficile-associated diarrhea with high morbidity and mortality[J].N Engl J Med,2005,353(23):2442-2449.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12

1患者因素

在相同条件下应重点关注老年人、儿童和女性的用药过程。

1.1老年患者,据报道,60岁的老年人,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是青年人的2-7倍[1]。原因是老年人的生理功能减退,肝肾功能减弱,药物在体内的代谢、排泄等药动学指标改变。因此,对于老年患者用药必须慎重,在合理使用的原则下,尽量减少联合用药品种数,使用剂量以成人的2/3为宜。

1.2婴幼儿童,其身体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许多重要器官未生长发育完全,诸如四环素类、奎诺酮类药物易致Ca2+等微量元素丢失;氨基糖苷类易致听神经和肾脏的不可逆损伤,发生药物性耳聋,防碍婴幼儿正常生长发育,临床使用应谨慎。对婴幼儿用药应坚持以体重或体表面为依据,准确计算药物用量,严防中毒事件发生。

1.3女性患者的“肠道”对有害刺激的反应比男性敏感,口服对消化(道)系统有损害的药物(如吲哚美辛、布洛芬、贝诺酯等非甾体类抗炎镇痛药;甲硝唑、呋喃妥因、呋喃唑酮、氧氟沙星、磺胺类等合成抗菌药)时,女性发生不良反应机率比男性高[2]。由此提示相同条件下应重点关注女性的用药过程。

2给药途径与药物剂型

注射给药是一种有创治疗行为,特别是静脉滴注时,药物直接进入人体,无肝脏首过效应,药物浓度高,对肌体的刺激性强。静脉滴注使用的药物,质量要求高,输液过程技术要求严。为保正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在生产过程中常加入缓冲液调整pH值及其他辅料增溶或助溶[3],以提高产品质量与稳定性,这些因素都可能让患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不良反应。因此对患者进行静脉给药治疗时,医护人员应提高警惕,全程密切观察患者情绪、感觉的变化,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药物类别

3.1中药注射剂多数中药注射剂成分复杂,在制备工艺、质量标准、临产疗效评价等方面都不够成熟,制剂纯度不易保证。静脉注射用品种,造成发热、过敏、过敏性休克甚至危及患者生命的现象时有发生[3]。另外,中药注射剂的使用说明书内容简单、表述不规范,如:成分用原药材名称,功能、主治与同品种口服剂相同,无不良反应内容、发生率或简略为“偶见过敏反应”等。临床使用时务必慎重,全面掌握药物适应症和用法、用量、浓度、溶媒和滴速等,确保安全。

3.2抗菌药资料显示,抗菌药物几乎都有毒性[4],易引起不良反应。用前必须询问患者既往同类药物过敏史,及与他类抗菌药间的交叉过敏史,对经“皮试”阴性者,使用过程中也应注意观察,特别是开始用药30分钟内。对经“皮试”显阳性者,禁止使用。另外用药完毕后还应继续监测1-3天,确保安全。

3.3中西药物联合使用中西药联合作用于人体时,药物间可能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反应、变化,或产生络合物妨碍吸收;或发生酸碱中和改变药物成分溶解度,影响疗效;或发生酶抑制作用使毒副反应增加;或发生酶促进作用致药效降低或毒性增强;或产生相互拮抗作用疗效降低;或产生协同作用表现为超剂量中毒或副反应增加。经过统计发现,两种以上药物联用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3.5%;当6种以上药物联用时,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10%;而15种以上药物联用,不良反应的发生率高达80%[5]。

如此等等,引起药品不良反应的因素众多,纷繁复杂。但以上述各环节为防范切入点进行全面的监测工作,定能使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和发生后的处置成本最低,提高临床合理安全用药水平,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1]郦章安,吴春福.现代老年药学[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1.27-29

[2]陈季强,唐法娣.药源性疾病[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5-10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篇13

为开展ADR监测工作,深入临床、服务临床:为了更好地配合开展ADR监测工作,我院坚持临床药师深入临床科室,将ADR监测与临床药学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通过深入临床,提高了药学人员的临床医学和药学知识,促进了医生、护士及患者与药师之间的沟通,真正让临床药学发挥纽带作用,更好地为临床服务。

加强医院药学信息工作,普及ADR知识:2004年开始,医院组织临床医生及药剂科专业人员编辑《医院药讯》,每季一刊,在《医院药讯》上设有ADR专栏,主要介绍ADR基础知识,公布国家ADR政策和监测管理办法,宣传ADR监测的定义、目的、意义及各级人员职责。广泛收集与整理ADR信息,收集内容包括国内外的中药、化学药品及生物药品的各种ADR信息。临床药学室配备了电脑,便于在Inter网上查询相关文献资料。

体 会

院领导的关心、重视与支持是开展ADR监测工作的先决条件。ADR监测工作是合理用药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医疗机构提高自身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技术手段,是医疗市场竞争的需要。医院领导应重视ADR监测工作,将其作为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促进本医院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医院领导真正重视ADR监测,这项工作才能切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提高医务人员ADR意识,更新观念是做好ADR监测工作的关键。笔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医务人员对ADR监测工作的认识存在以下误区:①认为ADR主要源于质量问题,把责任推向制药企业;②认为ADR是医疗事故,害怕卷入诉讼而在报告时顾虑重重;③认为ADR主要源于患者的个体差异,与医疗行为、药品本身无关,不必要报告。针对以上工作误区,我院多次组织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医务人员形成正确的认识,充分调动了工作的积极性。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