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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责任制度实用13篇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1

**煤矿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分管领导、各职能部室、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执行、落实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构架。

3.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4.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基层队组及员工要认真履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能力,遏制事故的发生。

6.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需承担经济与行政责任外,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7.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总体责任;

(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持续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6)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9)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10)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1)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12)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3)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4)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15)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16)统一协调管理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2

(二)负责本班组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提高班组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护意识。

(三)认真执行“三检”安全工作,做好班组的自检工作,制止违章行为,对紧急情况和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上级处理,做好记录。

(四)负责组织班组成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岗位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搞好文明生产,保持车辆清洁干净。

(六)协助上级建立健全和落实班组考核制度,做到奖罚分明。

二、班组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负全责。

(二)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时,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

(四)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正确维护和操作设备,保持车辆整洁、干净,搞好文明生产。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3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责任人签字:日期:

(五)、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⒉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施工用电”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⒊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⒋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六)、工长(施工员)的职责:

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辖单位工程(工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⒉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⒊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违章指挥。

⒋配合项目安全员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督促、检查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与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责任人签字栏:日期:

(七)、安全员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⒉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⒋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⒎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⒏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八)、班组长的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安全交底,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

㈠、生产技术:

⒈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⒉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积极配合安全部门提出技术

改进措施。

⒊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㈡、材料设备:

⒈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⒉对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⒊协同办公室搞好公司所属特殊工种、三机工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⒋配合总工、安全部门及政府部门(必要时)搞好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其他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㈢、财务:

及时将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㈣、安全部门的职责: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4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公司的全面贯彻实行。

二、在安全工作中负保证和监督职责。

三、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对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公司经理,抓好安全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主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职责

一、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直接分管公司的安全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不殉私情,忠于职守,做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带头人。

三、组织编定安全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组织年、季安全大检查及节、假日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六、组织调查、分析、处理事故,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

七、每季度对分管的科、库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安监科科长安全职责

一、协助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搞好公司安全工作。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三、组织制订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组织对公司各科、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科、库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文件精神,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总结并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六、监督检查公司各科、库区的:“四防”措施。做到安全可靠。

业务科科长安全职责

一、协助经理搞好公司业务方面的安全工作,是业务工作的安全责任人。

二、负责公司的民爆器材购、销、存计划工作。

三、负责本科室职工的安全工作,当好领导助手。

四、监督检查民爆器材业务登记、流向等工作,使流向清晰、准确。

仓库主任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检查监督员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收发、储存、保管、装卸及防火、防盗的安全规定。

四、认真经常对仓库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保管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熟悉保管的民爆物品性质,储存条件等知识,熟悉使用POS机。

二、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认真做好收发货工作,做到每笔收发、每笔公示,每月和民爆公司财务科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和报告。

四、爆炸物品出库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特别是要查验购买单位的单位卡是否与领取单位相符,按批准的对象、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对退回的爆炸物品,在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严禁将炸药与雷管同时发货,不见专用车辆不发货,严禁其它运输工具提取民爆器材。严禁炸药与雷管同时存放,仓库内保持通风良好,保持一定的墙距、行距、垛距。

五、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的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妥善销毁。

六、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协助库房警卫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七、严禁穿钉鞋、着化纤服装进入库内,禁止使用明火。

八、定期盘查库内货物,对变质、过期的民爆器材或需要销毁的民爆器材,及时报告上级,按有关规定处理。

库房警卫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进出仓库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填好《出入库区人员登记簿》。

三、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严禁脱岗,晚上不准睡觉,坚持定时巡逻,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置的同时要马上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四、对进入库内送货的车辆进行警戒,直到车辆出库,库区周围严禁烟火。

五、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要经常检查物防、技防、犬防等防范措施是否齐全有效。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尽快解决。

六、认真填写《值班人员登记簿》。

七、熟记当地派出所及公安机关的报警号码及方式。

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各环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对库区施行安全监督,确保规章制度落实。

三、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遇到有特殊紧急情况,有权先停止作业,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四、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安全工作,确保运输装卸的安全。

押运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熟悉所押运民爆器材的性质,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运输。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持《运输证》和《购买证》,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准在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民爆物品丢失和发生意外。

三、装车要牢固,数量要点清,服从公安人员的安全检查。

四、严禁携带火种动用明火,监督驾驶员不得超速、超载违章行驶。

五、不准其它无关人员搭乘,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装,严禁违章运输。

六、要严格遵章守法,民爆物品入库时要认真清点,并与保管人员当面核点,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外流。

保安员职责

一、协助民爆器材仓库警卫守护库房。

二、监督仓库保管员出入发放工作是否符合规定,并在出入库台帐上签字。

三、监督检查仓库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正常运行。

四、发现仓库警卫、保管员和其它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用途以及日常的工作流程,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所有涉爆工作人员的职责。

驾驶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安全培训,熟悉所运民爆器材的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

二、运输爆炸物品前不饮酒,保持头脑清醒,精力充沛。

三、要弄清爆炸物品来源,对来路不明和违章转借等违反规定的爆炸物品不准运输。

四、车辆要配备灭火器材。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能混装运输。途中不吸烟,不动明火。严禁搭乘其它无关人员。

五、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仓库时要配合押运员和保管员核对数量。

六、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搭客和装载其它货物。

七、行车时,不乱停乱靠,如需中途停歇,必须远离人烟稠密地区或重要的公共设施,并有专人看管车辆。运输车辆时速一般保持在40公里以内,前后两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上、下坡时车距不应小于300米,雨雾雪天更应谨慎驾驶。

八、应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超速、不开霸王车、英雄车,做到安全、稳妥驾驶。

九、每日出车前应自行检查车况,平时应加强车辆保养。

爆破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各项涉爆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

二、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检查操作技术规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无事故。

三、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本人的爆破员作业卡,携带便携式炸药箱,雷管箱,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严禁多领,代领或转借作业卡。坚持装箱上锁,严防丢失被盗,如发生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

四、运送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避开人流高锋、输电线路、明火,安全运往工作面。

五、装药前要严格操作规程,在确认环境安全时,才可装药。

六、起爆前要认真实施安全检查,做好警戒工作。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起爆,如有哑炮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七、要坚持清退制度,认真填写《爆破员日志》,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当班清退,严禁私自存放,赠送他人和挪作他用。

八、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地点、时间进行爆破作业,严禁擅自改变民爆物品使用用途。

开票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民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二、开票时,必须严格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手续办理开票,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办理。

三、开票前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数量、品种,必须有公安部门的“民爆产品购买许可证”方可办理。

四、应妥善保管好有关证件,并做到所开品种、数量、时间与相关证件一致。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5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要求,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业的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所负责的工作和应承担的责任的一种制度 (以下简称责任制) 。

3.2 到位标准

在本制度中,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和活动的具体要求。

3.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职责

4.1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签发本企业各级责任制,对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2 企业其他负责人负责对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3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负责责任制制订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各岗位员工的履职评估。

4.4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企业及各部门领导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4.5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编制、沟通与评估。

4.6 各班(站)长负责本班组员工岗位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五、管理要求

5.1 责任制的制订与

5.1.1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作出责任制制订的决定。

5.1.2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接受责任制制订任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计划。

5.1.3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5.1.3.1 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方案。

5.1.3.2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初稿的制订工作。

5.1.3.3 收集汇总安委会成员讨论决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 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根据责任制制订方案,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5.1.4.1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制订、内部审查及员工意见征求工作。

5.1.4.2 依据内部审查结果及员工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修改工作,并上报安全环保办公室。

5.1.5 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

5.1.5.1 安全生产职责;

5.1.5.2 到位标准;

5.1.5.3 权限与义务。

5.1.6 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到位标准应包括:

5.1.6.1 贯彻、落实政策法规的行动;

5.1.6.2 组织,参加的安全生产活动;

5.1.6.3 执行安全生产的巡视,检查;

5.1.6.4 参与风险评估研究;

5.1.6.5 参与体系的内审;

5.1.6.6 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置;

5.1.6.7 对纠正行为的实施进行回顾;

5.1.6.8 参加应急演练与救援;

5.1.6.9 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5.1.6.10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回顾;

5.1.6.11日常事务包括与相关方沟通安全生产问题。

5.1.7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收集汇总各部门(工段)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评审及修改,并传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责任制的复审及修改工作,并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1.9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企业安委会成员对责任制进行审定、签发。

5.1.10审定后的责任制,应交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进行。

5.2 责任制的沟通

5.2.1 责任制沟通应遵循逐级沟通的原则。

5.2.2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副职、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3 企业分管副职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部门(工段)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4 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分管副职、专责、班(站)长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副职、专责、班长,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5 班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班组人员进行责任制沟通。特别关注新上岗、转岗的员工,确保每个员工理解、接受并履行其责任制。

5.2.6 各岗位人员均应熟悉并理解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有疑问时逐级向上反馈,上级应做好沟通和解释。各级人员责任制的沟通应做好记录。

5.3 责任制的培训

5.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应纳入部门级安全教育。

5.3.2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部门自行组织。

5.3.3 安全环保办负责对各部室责任制培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4 责任制的执行与评估

5.4.1 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

5.4.2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对企业分管副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 企业分管副职每年应对分管部门(工段)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 部门(工段)负责人每年应对分管副职、部门专责、班长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汇总本部门各岗位履职情况报送行政人事部。

5.4.5 班长每年应对班组员工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部门负责人。

5.4.6 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评估结果,应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5.5 责任制的修订

5.5.1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每年应结合岗位需求及履职评估情况,对企业各岗位的责任制进行回顾,对发现的问题或不足,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进行纠正或更新。

5.5.2当部门或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时,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责任制修订建议,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组织修订和更新。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6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开始生效。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公司经理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各类人员、工程项目经理考核;工程项目经理负责对项目经理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作业班组长考核;作业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

(6)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公司每季、北京公司每月、工程项目每周、班组每天进行。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7)每次考核结果作为公司评优、晋升、奖金评定、降级、处分等重要参考依据。考核共分三个等级、即: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于部门考核,部门内每次考核全部人员称职,该部门为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30%人基本称职,70%人称职该部门为基本称职;部门内每次考核有50%不称职,该部门为不称职。每次考核均应填写考核统计表。

(8)奖罚

a.年度内每次考核都称职的部门、个人都可以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职务晋升,奖金等级的评定。

b.第一次考核基本称职的部门和个人,公司除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要求限期达到称职。到期考核仍然不称职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罚款(部门领导罚款500元,部门内不称职的每人罚款300元),并提出警告处分。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7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1》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8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抄送该部门并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

(三)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派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指导协调事故救援;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处理或者决定。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五)审核人弄虚作假、,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会签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

(一)主办机构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据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会签机构通过审查能够提出正确意见但没有提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主要责任,会签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担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一条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决定。

第三十二条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一年内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责令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

第四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行政执法行为被确认违法、不当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当事人的情况书面通报本部门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

(二)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自收到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或者直接收到有关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举报之日起60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草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第四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追究责任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9

2、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3、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5、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①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②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③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④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⑤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二、分管安全负责人职责 

1、配合负责人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商管理、应急管理;

2、对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为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4、制定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演练工作计划;

5、审批安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并做好培训教育记录; 

2、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应急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处在完好状态,损坏的及时报园领导进行更换;

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向园领导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4、检查作业区域是否符合安全作业条件,不符合作业要求的,禁止作业人员进入。 

二、作业负责人职责 

1、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2、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

3、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三、监护者职责 

1、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2、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能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3、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4、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5、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护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并坚守岗位; 

6、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7、现场应携带“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记录有关问题。 

四、作业者职责 

1、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2、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3、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4、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

通风检测制度

一、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内部可能存在的进行检测。在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

二、对随时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处理的时,隔30分钟必须进行分析,如有一项不合格以及出现其他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人员;现场经处理并经检测符合要求后,重新进行审批,方可继续作业。

三、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入进行施工作业。

四、检测指标应当包括氧气浓度、易燃易爆物质浓度值、浓度值等。检测工作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

五、作业检测可由自行检测,检测时应认真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相关人员签字;临时作业或缺乏必备检测条件时,也可聘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填写《特殊部位气体检测记录》,并由检测审核并签字。

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进入作业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2、严禁酒后上岗作业,思想、精神状态有异常行为不得上岗作业。

3、按规定做好作业场所班前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落实人员整改,

隐患未排除不得作业,不得不进行班前安全确认就组织生产。

4、按规定做好班前安全会议召开,由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长不在应委托人员组织召开,不得不开好班前安全会就组织生产。

5、作业前班组应进行合理的工作安排、布置、分工,不得无工作安排随意进行作业。有特种作业岗位的必须由具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操作。

6、严禁擅自拆除、拆改、移动或损坏安全设施、安全标志。

7、严禁在无人防护的情况下往上或往下抛投材料和工用具。

8、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锁好安全锁,安全带高挂低用。

9、生产场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坑、沟、池、井必须有盖板或围栏,原材料、器材、废料应合理分类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10、生产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不准超温、超压、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1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作业。在作业期间应安排有经验和操作技能熟练的人员带领,井下不得少于6个月,地面不得少于3个月,带领期满后经带领人员评估是否能单独上岗作业,否则不得单独上岗作业。 

12、从事可能被传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准戴手套、围巾或其他配饰物上班,严禁用工用具或身体接触机械的运动部位。 

13、在易燃易爆等物品区域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明火作业。 

14、作业现场的电气线路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敷设,严禁乱接乱拉。 

15、作业中各岗位人员必须做好协调、监护工作。 

16、作业中班组长或现场值班人员搞好现场监管、巡视工作,制止“三违”行为,督促作业人员按规程作业,预防事故发生。如发现有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撤出现场所有人员至安全地点,并立即报告,对危险场所做好防范措施。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证在外包工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以实现公司的安全目标。本标准规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承包方资质审查、外包合同安全附件的签订、入厂安全教育及外包工程工作票的办理等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外包工程或项目。

2 术语和定义

2.1 外包工程:是指经本公司工程管理部发包给外单位施工作业的工程(劳务)项目。

2.2 施工管理部门:指负责特定的外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部门。一般按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具体部门作为某一外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部门。

2.3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指与外包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安全协议,是外包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该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提供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或安全技术要求等。

3 管理职责

3.1 工程管理部

3.1.1 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3.1.2 负责通知防损、施工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入厂安全教育、出入厂手续、签定《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等)。

3.1.3 负责协调公司内部与外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3.1.4 在签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3.1.5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验收。

3.1.6 负责对其它部门提出的罚款意见在工程结算中执行。

3.2 施工管理部门

3.2.1 负责根据实际的外包工程项目,对承包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3.2.2 负责制订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或确认。

3.2.3 负责对承包方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审定并落实。

3.2.4 指定专人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3.2.5 对需开工作票的外包工程项目,负责按公司的《工作票制度》办理工作票。

3.2.6 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外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

4.1.1 在确定承包单位前,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施工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对

工程承包方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签定合同。

4.1.2 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查的内容:

4.1.2.1 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1.2.2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4.1.2.3 审查外包单位特种工程作业的许可证。

4.1.2.4 审查外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1.2.5 备有安全工器具,包括安全帽、合格的工作服等。 

4.1.2.6 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监督网络。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4.1.3  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

4.1.3.1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4.1.3.2 是否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4.1.4  上述部门审查中发现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问题,应及时向工程管理部报告,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向外包单位提出,并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外包单位应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4.2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 

4.2.1  外包工程项目一般应在施工前依法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和《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在外包合同中须规定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已签订,但合同还未正式签订,如工作紧迫确需立刻施工者,由工程管理部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施工管理部门。 对于事故抢修等紧急情况,应由公司领导同意,可先施工,后签合同和《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在有关附件、合同签约前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管理上同借工)。 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才能允许外包单位进行施工。 

4.2.2 《外包工程合同安全》是外包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工程管理部在确定承包单位后,必须将填写了相关内容的《外包工程合同安全》和《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交外包单位填写其相关内容。 

4.2.3 发、承包双方均应熟知《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各自的基本安全职责。对需承包方制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在“ 是”栏内的“”上打“√”。否则打“×”。 

4.2.4  承包方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具体安全要求并填写在相应的栏内。 

4.2.5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承包方在《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提出的具体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同时对承包方现场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为:     ① 承包方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范围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② 承包方工作范围相关的系统和相邻空间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委托方已采取的措施。如水、电、汽源的断绝、标志和隔离措施,介质的泄排措施等。

③ 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或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求承包方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如工作项目有增加,应相应进行补充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为以上三方面由于工作变动后需补充的部分。 

4.2.6  施工管理部门将甲方的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在相应的栏内。对于复杂的和较危险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要求承包方制订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2.7  双方经确认同意《外包工程合同安全》中前五项所填内容后,由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和施工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名,送交防损部。 

4.2.8  防损部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中双方填写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最终审定,签名后送交施工管理部门执行。

4.2.9  外包人员进厂后,防损部对《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上所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情况),并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4.2.10 施工管理部门接到经过入厂安全教育的《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后,应在开工前组织外

包人员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的内容进行学习,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安全措施、工作范围、注意事项等进行重点交待。参加学习的人员须在《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上签名,该表由施工管理部门保存。 

4.2.11  施工管理部门在接到防损部审定的《外包工程合同安全》后,由施工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与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共同在工作现场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的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已具备施工条件时,双方在《外包工程合同安全》最下栏上签名,其外包工程才可以进行施工。 

4.3  入园安全教育 

4.3.1  防损部接到工程管理部的通知后应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园安全教育。 

4.3.2  入园安全教育内容以《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为依据,并结合具体项目特点进行重点教育。 

4.3.3  接受入园安全教育的人在《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幼儿园安全承诺书》上签名后,将第一页交防损人员,《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幼儿园安全承诺书》的内容自己留存,以便在工作中对照学习。 

4.3.4  防损人员在《外包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情况表》上填写入园安全教育的时间并签名。

4.3.5  防损人员在进行入园安全教育时,还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4.4  外包工程工作票的办理 

4.4.1  由施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的工程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工作票。对于需办理工作票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公司的《工作票制度》执行。 

4.4.2  对于长期外包设备(系统)的检修、维护,由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按“外包工作票管理规定”执行。 

4.4.5  外包工程动火工作票必须由负责设备或设施检修的部门办理。 

4.5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4.5.1 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一般实行二级管理,幼儿园为一级管理,施工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 

4.5.2 防损部应设专人定期对外包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以查各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现象为主,对查出的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并处理。 

4.5.3 施工管理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检查本部门所有外包工程的安全附件的签定情况,并指定外包项目现场负责人。对重大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负责进行审批,并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监督和考核现场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 

4.5.4 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员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为外包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的归口管理。负责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配合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对外包单位编写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协助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类性质的习惯性违章,并建立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4.5.5 外包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对所管项目全过程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附件”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全部得到落实,对工程的危险点必须进行严格地控制,对在施工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现象应及时向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汇报,并做好记录。 

4.5.6 施工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制定有关“外包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等制度,以此来规范施工管理工作。 

4.5.7 对于机组大修一类的复杂的、较大的工程,由于外包项目量大,外包单位较多,施工中交叉作业多,现场环境复杂,除做好上述二级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外,防损部应根据工程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各外包单位等参加的安全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单位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问题、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为加强员工安全防范意识,较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增强防范能力。

二、作业班组要定期进行培训需求识别,及时制定培训计划,按计划落实培训工作,将培训教案、考勤、试卷、成绩、评估等相关材料定期归档保存。

三、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熟悉有限空间作业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有限空间操作的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五、凡新员工入职,职工离岗三个月以上返岗等人员都必须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闭卷考试80分以上,考核合格后才能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六、有限空间培训内容包括:

1、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预案5、有限空间管理制度、有关事故案例等。七、项目作业区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由工程主管组织实施。

八、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后,要将个人考试成绩及试卷要归档保存。  

九、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前,处应当接受园级和作业区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外必先经过对有限空间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每季度由区域负责人组组织本班组职工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试卷要存档备案。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是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而制定的制度。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园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应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应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1.1 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2.1 本程序适用于幼儿园日常工作中中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3.1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园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3.2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3.3 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的紧急处置和逃生的能力,“早发现、早报告、迅捷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3.4 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通过演练不断完善改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3.5 分级响应

应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

4.1领导机构

幼儿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是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园长领导下,由幼儿罗相关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4.2办事机构

本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3工作机构

幼儿园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相关类

别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故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公司有关决定事项。

5.1预测与预警

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每个应急人员必须在岗位能熟练使用两个以上预警电话或其他报警方式。

5.1.1预警级别和

根据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潜在突发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园级(重大——可能产生特别严重后果)、部门级(较大——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和班组级(一般——可能产生较重后果)。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故的类别、地点、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级别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通过有线广播、有线电视、信息网络、警报器;特殊情况下目击者可大声呼叫、敲击能发出较强声音的器物或打电话的方式进行。

5.2 应急处置

5.2.1 信息报告

重大突发事故发生后,各事发源的第一目击者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领导,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同时报告专职人员和专业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2 先期处置

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与增援的应急人员在报告重大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5.2.3 应急响应

5.2.3.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3.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2.3.3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故,由该类突发事故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一指挥,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5.2.3.4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机械伤害应急救援队、消防队等。

5.2.4 应急结束

重大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5.3 恢复与重建

5.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有关部门还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3.2 调查与评估

对重大突发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5.3.3 恢复重建

根据事故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4 信息的报告与

突发事故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主管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信息的报告与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报告或、组织报道、接受采访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以及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资源

幼儿园办公室、保卫处、卫生保健处办等是应急救援的专(兼)职队伍和骨干力量。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全员有组织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事故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

6.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4 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5 人员防护

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的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6.6 医疗保障

会同120急救中心,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及时把伤员送到医院抢救。

7.1 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好演练过程的原始记录。

7.2 培训教育

由园内安保处牵头,行政处负责协助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保持培训记录。

7.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

奖励。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4 幼儿园各类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由安全督办组进行监督管理。

8.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生产部门和各岗位生产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其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法定代表人是本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班级的负责人对本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各岗位工作者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本岗位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工人操作设备、处置物料、进行生产作业时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则。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业前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

(2)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

(4)故障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作业场所、作业位置、个人防护的安全要求。

(6)作业结束的现场清理。安全操作规程对防止生产操作中不安全行为有重要作用。

3、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得到认真贯彻,在管理与安全生产有关事项时有一个行为准则,企业应建立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1) 职工安全守则  

(2)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 事故管理制度 

(5)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6) 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7)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安全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本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的制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安全制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 、依法制定,结合实际。企业制定安全制度,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依据。要根据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划分要按照企业生产管理模式,根据“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2 、有章可循,衔接配套。安全制度应涵盖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使与安全有关的事项都有章可循,同时又要注意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出现制度的空隙而无章可循或制度交叉重复又不一致而无可适从。 

3 、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制度是行为规范,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特别是操作规程。如果制度不科学那将会误导人的行为,如果制度不合理,繁琐复杂将难以顺利执行。

4 、简明扼要、清晰具体。制度的条文、文字要简练,意思表达要清晰,要求规定要具体以便于记忆、易于操作。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制度的作用是规范行为,如果制度制定了不能认真执行,就失去了制定制度的意义。为使制度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成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  教育先行、提高执行自觉性 制度的条文只是提出了行为的规范、操作的要求,即规定“怎么做”,而“为什么要这么做”,一般是不可能在条文中作详细的解释。要把一件事做得好,那就必须使做事的人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从而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制度颁布后,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教育解释工作,使职工明白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制度,从而避免消极态度、抵触情绪,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对于操作规程更要辅以一定的培训,对操作要领、安全要求作出详细的解说。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10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

(一)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三)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四)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六)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七)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八)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九)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十一)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十二)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二)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公司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11

成  员:郑州调度中心组长、网络组组长、通讯组组长

二、安全工作小组责任分工 1、组长:主抓通讯网络部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2、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全面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3、安全岗位责任人:根据《工地枢纽管理中心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重点落实各班组长的管理工作;参加各项通讯网络安全工作会议,与相关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转达、发放有关通讯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文件、精神和材料,落实安全工作小组交代的具体工作。

三、安全责任主要内容1)具体负责通讯、网络及所辖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所辖区域各部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

2)负责所辖区域设备、设施的运行安全,防盗、防破坏。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针对系统运行的特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通讯信号无责任事故性中断,网络传输运行安全。

4)负责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贯彻落实有关安全会议精神及学习安全知识。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克服工作麻痹思想,不断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所辖区域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5)定期巡查各通讯网络机房,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6)检查、督促各区域《岗位安全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和贯彻落实。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12

可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随着安全生产问题的日益突出而引起重视的,也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强化而逐步健全与完善的,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对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平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内部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制度,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核心与灵魂。其内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的一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以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这从两个层面可以看出,从制度的层面看,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工作制度,它所发挥的作用也不是单一和具体的,而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处于整个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的“母制度”和“总制度”,决定并影响着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围绕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总体目标与总体要求来设计,并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从工作的层面看,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复杂纷繁,在没有任何压力与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从事安全生产有关各项具体的工作的部门、单位甚至个人会自动将工作做到位,而安全生产责任制则从总体上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甚至个人在安全生产上必须履行的职责与必须承担的责任,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最为基本和最为有效的“规矩”。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到位的一种运行机制。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制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一是责任的设定,就是根据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权限,分别确定他们各自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是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各要素保持和谐匹配的一种状态,而实现和维持这一状态的过程则极为复杂并有大量的参与者、相关者,他们其中一个极为细微的不安全行为都

可能破坏这种状态并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以约束他们的行为,确保其行为的规范;第二是责任的分解。从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来看,安全生产责任表现为一种整体的责任,即维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是一个地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但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显然又不仅仅局限于维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个部门,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第三是责任的传导。安全生产的责任传导表现为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决策及措施能在各级及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得到认同、得到重视、得到贯彻、得到落实,各相关的主体确实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工作加以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决策及措施能产生应有的效应。第四是责任的检查。检查是确保责任制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手段,没有进行必要检查的责任制是形式主义的责任制,是毫无约束力的责任制,在责任制的落实过程中,通过必要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责任制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督促有关主体依照责任制的内容要求履行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做好自己该做好的工作。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一个保证体系。目前,有关方面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识与理解还在在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不少地方、部门和企业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仅仅理解为政府与政府的有关部门、政府与企业、或政府与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从所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以为签订了责任书或责任状就是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结果是将建立责任制变为签订责任书或下达责任状的一个仪式或一场会议中的一项议程,这种以责任书或责任状代替责任制的做法完全违背或偏离了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难以真正落实到位甚至流于形式的一个深层原因之一。系统论的观点认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通常要包括三个特征,一是一个系统通常要包含两个以上的要素(或子系统),二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的相互联系,三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供求关系产生特定或相应的功能。同样,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从其内部各有关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看,它应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二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特征

1、主体的明确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体是明确的,主要包括三个,即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而这三个大的主体又包含的若干个相关、具体的主体。具体是:(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主要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上的总体责任。所以《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也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所应履行的职责,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也将行政村、居委会等自治组织作为一个领导责任主体,实现了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及有关职能的向基层的延伸,形成了一个较为健全的安全生产工作网络,这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及特点的要求。(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各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在自己监管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履行和落实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篇1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谁主管,谁负责”,企业第一把手要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责任追究制的实质是指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领导、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对于自己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因失职而出现安全事故,带来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就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和责任者的责任。责任追究制主要是为了解决责任主体抓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出了问题怎么办的问题,使各级责任主体感觉到对安全生产工作不抓不行,不真抓、抓不出成效不行,抓得不好出了问题也不行。

安全生产工作重在抓落实,同样,安全生产责任制也重在依法抓落实。责任追究制增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强制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软”变“硬”。安全生产责任制已经实施多年,但有些单位的特大事故仍不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缺乏强制性,缺乏对责任对象,尤其是领导的刚性、具体、可操作的处罚规定。因此,一些领导往往把它看作是“软任务”,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尤其是生产车间一级,只停留在“挂帅不出征”的状态,致使责任制难以落实。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就是要对不履行责任者,出了问题就坚决追究,这样就会增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强制性,使责任主体有安全危机感,真正感到不抓不行,必须要真抓、实抓、严抓,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作为工厂企业,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应该怎样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呢?笔者认为除了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追究制度等来作为保障外,还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建立和落实,关键在于企业各级领导,尤其企业最高管理层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只有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才能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做为安全工作的基础来抓,形成一个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的局面。

(2)、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加强对职工执行安全责任制的教育,使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都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中应负的责任和应有的权限。

(3)、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时,要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听取意见,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便于执行。

(4)、将安全生产责任制条文具体化为每一个岗位的工作程序,并把这种程序规范为标准化,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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