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合同实用13篇

法律咨询合同
法律咨询合同篇1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咨询事项

上述法律纠纷委托咨询的事项包括:详见《法律咨询报告纲要》列明的问题(附件一)。

第二条 咨询成果的提交方式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期限

乙方的咨询成果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含签订日)。

第三条 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1.咨询费采用包干式收费办法,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咨询费包括律师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翻译费、文书制作费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咨询费的构成详见《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附件二)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0%即¥_________元,提交成果时支付40%即¥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3.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件;

4.对必须由甲方协助的事务,提供协助。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勤勉尽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关于本咨询论证项目的委托;

2.委托专家咨询前,报甲方确认专家名单;

3.签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第六条 乙方所提交的报告仅供甲方未解决权益争议之用。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律咨询合同篇2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受托人(乙方):xxxx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甲方因需要,意向融资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为实现融资,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事项包括:

1. 寻找推介资金出借方,资金出借方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和个人等一个或多个出借方;

2. 收集申请融资借款所需资料,策划最佳的融资方案;

3. 以甲方名义与资金出借方沟通借款条件、利息和费用等相关事项;

4.促成委托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签订借款合同,协助办理借款所需的担保、抵押、质押、保险、公证及评估等法律手续。

二、双方对服务事项的要求:

(一)委托人就委托服务事项对受托人的要求:

1、出借人的出借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元,出借期限不少于 天;

2、出借人每30天的借款利率(月利率)不高于;

3、负责提供融资借款协商场所、合同起草及文印服务,协助借款担保、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的办理;

4、在

(二)、受托人(乙方)就委托服务事项对委托人的要求:

1、甲方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详细固定住址及通讯联方式、电话等身份信息资料,保证能亲自签署借款文件、办理借款手续。

2.甲方必须向乙方真实提供和陈述资信情况、借款用途、担保方式等。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申请融资所需的相关资料、文件、凭证、权属证书,并保证其提供资料、文件、凭证或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4、甲方必须配合乙方为促成借款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担保而实施的行为,应配合乙方与资金出借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不得推迟或拒绝。

5、甲方据实支付办理借款担保、抵押、质押、保险、公证及评估等法律手续的费用

三、咨询服务费用:

1.委托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先行向受托人支付履行本合同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xxx元(小写xxx元),受托人促成受托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担保金抵作咨询服务费,委托事项未促成则全额无息退还甲方;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委托事项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与受托人促成的出借人(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时起,受托人的受托服务事项即视为完结,委托人(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受托人全部咨询服务费。

3、咨询服务费按委托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总额的%计算支付,办理借款延期的视同二次服务,需同样再次计算支付咨询服务费。

4、本合同的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5、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获得借款之日前。一次性现金支付;甲方或乙方均可以要求出借人(第三人)在出借款中代为支付。

四、其他约定

1、受托人促成委托人与出借人(第三人)达成借款协议或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由于委托人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反悔、放弃借款、不配合办理担保等法律手续等)而终止委托事项或未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受托人(乙方)的咨询服务费。

受托人促成的委托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情况(提前或推迟借、还款,履行质量等)不影响本合同的全面执行。

2、没有促成委托人与出借人(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乙方不收取甲方任何咨询服务费,但签订本合同后委托人终止委托事项的,不退换履约保证金。

4、本合同签订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当即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自下列之任一条件满足时自动终止,且双方互不书面通知。

A、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未能促成与出借人(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

B、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二条(二)项的要求履行,致使委托事项无法进行时;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约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不足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六、受托人促成的委托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 )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的依据。

七、本合同完全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绝无任何欺诈和胁迫;受托人已就合同内容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认识清楚、一致,没有疑义。

八、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生效,合同内容共2个页面,不可分割;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模板二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针对 公司 项目 等的独家投标主体,为更好的推进该项目的运行,甲方拟就招投标事项与乙方合作,故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事项

乙方向甲方提供 公司 项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以促成投标主体与 达成交易。

第二条 咨询服务费

经甲乙双方友好商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为中标总金额的 。

若因乙方提供相关项目信息,最终促成甲方与 达成交易,在每收到 支付的一笔款项后,甲方应当 10 日内按照 支付的比例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第三条 双方责任

1、 乙方负责搜集并及时提供合法、准确、有效的项目组织和运作信息以及该项目其它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乙方同时保证所提供的咨询服务信息是适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并且对于促成合同是有积极意义的。

2、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咨询服务信息获得的方式,渠道不会引起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索赔、或诉讼。如果因此发生对甲方的索赔,诉讼,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抗辩,并保证甲方不受损害。

3、甲方负责组织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协调、投标、合同签订、设备供货等事项。

4、双方各自承担为承揽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二条执行,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拖欠咨询服务费数额的1% 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对方提供的企业文件、项目数据、技术秘密、调查方案、投资方案、生产信息、财务数据、商业秘密、谈判内容、相关协议等均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上述内容泄漏给协议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要求其参加项目工作的职员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合作期限

1、甲方指定投标主体未能得到该项目的设备供货合同,该咨询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2、甲方指定投标主体获得了该项目的供货合同,合同执行完毕且甲方按照要求向乙方支付完毕咨询服务费后,该咨询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第七条 仲裁条款

凡因本协议的执行所发生争执,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调不成,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于签署后即行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模板三

合肥德律民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xx年 月 日订立。

一、专项条款

1.1.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指定甲方的法律专家或法律工作人员,为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案件)为:孙孝进工伤认定赔偿纠纷

1.2. 权限

委托人授权甲方的权限为:代为诉讼;代为进行和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收取法律文书;代为行政复议;

1.4. 服务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法律服务费,费用总额为 元。

1.5. 费用支付

1.6.1.法律服务费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根据以上第1.4条所确定的法律咨询服务费,由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1.6.2.其他费用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时预付其他费用 元,结案时据实结算。

(2)本合同生效时乙方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 元,结案时不再据实结算。

二、一般条款

2.1. 甲方和甲方指派人员的义务

(1)应当勤勉尽责,维护乙方的最大利益;

(2)应当及时向乙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3)不得超越乙方授权行事;

(4)不得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项;

(5)甲方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和承办人员应当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和/或个人隐私。

2.2. 乙方的义务

(1)向甲方和甲方指派的工作人员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3)如乙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4)按照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乙方向甲方和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2.3. 滞纳金

若乙方逾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

2.4. 保密责任

(1)甲方和甲方工作人员对于乙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下简称乙方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内容不属于乙方秘密:

a. 刑事犯罪证据;

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c. 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3)甲方和乙方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当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5. 合同的解除

(1)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为本协议项下服务费总额的50%。

(2)如果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提出有违法律法规政策等不合理的要求,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向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如果甲方接受委托后发现乙方捏造事实或者弄虚作假,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

本合同解除的,乙方仍应按照约定或根据甲方已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2.6. 不保证

甲方工作人员向乙方就案件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2.7. 争议的解决

(1)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本合同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乙方可以直接与甲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选择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 合同有效期

2.9.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合肥德律民商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

法律咨询合同篇3

一、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

要确定行政合同是否是行政行为,首先应界定行政行为的涵义,对行政行为理解的不同决定了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表述。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通用定义是《行政程序法》第35条之规定:“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为调整涉及公法领域一具体事宜做出的,对外有直接效力的任何处分、决定或其他公法上的措施”。与私法行为、法规制定行为、事实行为和对内行政活动等相区别,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并列为行政活动的公法形式。在法国,对行政行为有三种理解,即形式意义的行政行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行为和功能意义的行政行为。以后者为通说,即以行为的作用为标准,把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用以产生行政法上效果的法律行为,以及私人由于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执行公务时所采取的某些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合同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我国法律尚未对行政行为以明确定义,行政法学界的理解也有差异。198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最先使用“行政行为”概念,其后,尽大多数行政法专著、教材相继沿用了这一概念,并且出现了《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概论》等专著。当前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以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治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定组织在行政治理过程中,依法实施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上之法律效果的行为”。因此,行政行为应当包含下列三个要素:其一,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其二,职能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而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从事的民事活动就不是行政行为;其三,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如***执行公务时的打人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行政行为的内涵分析,就比较轻易解决行政合同行为的回属题目。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关于行政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解除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行为都是基于行政职权的要求;行政合同的法律效果是设立、变更、终止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行政主体所为的行政合同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的三个要素,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行政合同是依合意,双方的意思表示对行政合同的成立具有同值性,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都同等地受到行政合同的约束。从其成立方式和产生的法律效果看,具备合同的本质要件。从这种意义上理解,行政合同又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我国现有的行政***述尚有称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行政行为的。笔者以为,此种回类方法是对民法理论关于民事行为分类方法的生搬硬套。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协议,其中行政主体缔结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同行为因其主体的非行政性而不是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合同是“双方行政行为”的说法不符合行政行为的内涵,混淆了行政合同的性质在不同层面的凸现。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行政合同是一种行政行为,其行政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合同建立的基础和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合同所涉事项的行政职权,才能与行政相对方就实现行政治理目标的方式、步骤等部分内容达成协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是行政合同订立、生效的条件。行政合同成立之前,双方之间已然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关系,行政合同只能发生在治理者的职责范围之内。所以,行政合同是在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内,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产生,以业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职责,完成行政任务。固然行政相对方的行为目的是自身利益,但因其依附于行政目的而实现,不具有独立性,不能影响行政合同目的的行政性。在民事合同中,政府不能为合同确立目标,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从各自的利益出发,经过要约、承诺、协议等环节便可订立合同。而行政合同必须体现国家的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如农业承包合同就是搞活农村经济这一行政目标的具体体现,国有企业的承包租赁合同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总体目标的具体化。

行政合同是连接行政职权和行政目的的行为方式,是将行政法律关系以合同形式具体化、特定化的过程,其法律效果是某一具体行政

*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行政合同规定的事项包含特定的行政内容,其中的权利、义务、手段、责任等具有行政特色。如建筑公司与城建部分签订的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城建部分必须享有对该项工程建设的治理权,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承担该工程的建设任务,城建部分给予必要的协助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而城建部分对该项目的治理权并未消失。

2.行政职权在行政合同履行中依然起着主导作用,表现为统治者特权。

根据法理,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在尽大多数情况下是以法律规范的规定为条件的,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关系对于双方主体是同等的,不存在一方优越的题目;而且,根据人***权原则,行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亦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特定的转化形式。因此,从抽象角度或者终极意义上理解,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同等不意味着权利义务的对等,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可依单方面意志作出行政行为。在具体的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也有权单方面作出某些行为改变现存的行政法律关系,这就是行政主体在合同关系中享有的统治者特权,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其一,行政主体享有行政合同的发起权。以合同本身的要约--承诺规则解释,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由行政主体先提出要约、由行政相对方作出承诺形成的,这是行政职权的要求。由于行政事务以何种方式完成、哪些事项可以适用行政合同、哪些内容可以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协商、协商采取哪种方式等都应该由行政主体依法决定或裁量,而不能取决于行政相对方的意志。

其二,行政主体享有对合同履行的监视权和指挥权。在民事合同中,除提供劳务的合同外,当事人不具备经常性的指挥命令权,只需在对方当事人给付时按照合同规定的数目和质量验收,无需也不应对合同的履行过程有所干预。而行政合同履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目标,实现公共利益,其履行本身也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的判定者和执行者,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何履行才能实现行政目标,当然具有决定权,所以,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履行应当享有指挥权和监视权,这也为各国行政法所确认。在法国,行政主体有权命令对方当事人采取他以为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服从;行政主体有权监视检查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报表、帐册或者口头汇报履行合同的情况等。葡萄牙的《行政程序法典》第180条规定,公共行政当局可以“指挥履行给付的方式”、“监察履行合同的方式”。在我国有关行政合同的具体立法中,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出让转让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土地治理部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视检查”。

其三,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变更是指改变合同的内容,即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对于民事合同,成立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变更同样要经过双方协商,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改变合同的内容。但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有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同的内容加以改变。法国行政法以为其属于公共秩序范畴,英国判例确认的“契约不能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也包含了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行政合同的内容加以改变的自由裁量权。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80条行政当局的权力明确列举:“除非法律有相反规定或合同性质不答应,公共行政当局可以:a)单方面变更合同给付的内容,只要尊重合同的标的及其财政的平衡;…;c)基于公共利益且经适当说明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但不影响支付公道的损害赔偿”。台湾《行政程序法草案(1998年)》第140条规定:“行政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人民者,行政机关为防止或除往对公共之重大危害,得于必要范围内调整契约内容或终止契约”。但在我国的法律中,尚未赋予行政主体此种权力,把行政合同的变更仅仅限定在协商变更上。如《承包经营条例》第18条规定:“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第19条规定:“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导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实践中经常发生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应该变更合同内容,而导致的两难困境:协商不成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行政主体单方面强行变更合同,造成对法律的违反。

其四,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行政治理过程的发展,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行政合同没有必要或不可能再履行时,行政主体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国行政法对此已明确确认,德国《行政程序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单方面变更权,但第60条明确了行政主体“为避免或消除公共福利遭受严重不利”,也可作出解约通知,享有单方面解除权。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尚无同一的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规也有具体的规定,如《出让转让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度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既确认了行政主体对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权,又规定了解除的条件和补偿原则。

其五,制裁权。在相对人违反契约时,行政主体享有不同于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制裁权。民事合同中的制裁手段只能是经济责任,如要承担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等。而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有权使用特定的行政制裁手段,主要包括:(1)罚款,即对违反合同的相对方科处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我国《出让转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分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2)强制手段,主要指强制执行和代执行,法国行政法视其为行政主体确当然权力;但德国行政程序法则规定只有合同针对公民服从紧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时,行政主体才可强制执行。(3)解除合同,这是最严厉的制裁,只在对方当事人有严重过错时才采取。但行政主体因实施制裁而解除合同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解除合同不一样,因制裁而解除合同时,不给对方以任何补偿。我国的《承包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由于承包方经营治理不善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时,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出让转让条例》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另外,根据法国行政法的判例,行政主体的监视指挥权、单方面变更权、解除权、制裁权等不受合同有无规定、如何规定的限制,属于公共秩序范畴,行政主体事先放弃或限制使用的意思表示无效。笔者以为,上述行政优益权

*的存在,是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的具体体现,而且行政主体如何行使应当属于自由裁量权,不应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

3.行政合同以契约不自由为原则

所谓契约自由包含五个方面的含义:缔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方的自由;契约内容自由;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自由;契约形式自由。分析行政合同,双方主体并不同时具备这五种意义上的自由,所以说行政合同以契约不自由为原则。

其一,缔约自由,即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契约的自由。日本行政法已经抛弃了就有关行政权能部分(公法条款)签订行政契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的观点,现在普遍以为,只要不违反法令就可以签订行政契约。在完全无法令限制的行政的自由领域,可以用契约的形式进行规定;属于行政自由裁量的事项,且法律未限定必须采取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签订契约代替行政行为,或者就属于行政行为附款内容的事项以契约进行规定。法国行政法未对行政合同的容许性作同一的规定,有些事项由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行政合同,但大多数事项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情况决定究竟使用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合同。德、葡、台等国家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也普遍确认: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规定或因拟建立的关系的性质不答应,行政主体得以行政合同方式实现行政职权。可见,在是否以合同方式确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上,行政主体是自由的,而行政相对方是不自由的,行政相对方无权限制或不接受行政主体对职权行使方式的选择。

其二,选择合同相对方的自由,即决定与谁缔结合同的自由。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与自动产生的相对方缔结合同,既使有的国家规定招标产生的自动中标人不能满足合同所涉事项的特定要求时,行政主体可举行第二次招标,但也只是有限的选择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行政主体才可通过邀请发价、直接磋商选择合同相对方,但选择的依据是合同所涉事项的特定要求和公共利益,而不能根据行政主体自身利益自由选择。因此,行政主体对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是不自由的。对行政相对方而言,在尽大多数情况下,不能拒尽成为行政合同的相对方,没有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自由,由于行政主体享有行政合同的发起权。

其三,契约内容自由,即选择契约条款的意思自由。行政合同在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件下始能生效,其内容仅限于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即便暂时“无法律、法规的积极认许,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之禁止”。德国、葡萄牙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程序法都对行政合同的非有效性制度作了类似的规定:决定行政合同订立的行政行为,或以行政合同替换的相应行政处分为无效或可撤销。行政主体在缔结行政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应的职权范围,根据相应的权限缔结合同,约定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由于行政职权的双重性,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不能随意处分其职权,也不能利用合同形式约定行使本不享有的职权。法国的行政法判例确认,无论是国家、省还是市镇,各自只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特别重要的合同则需要政府授权,例如出卖国有不动产的合同就需要市长会议的授权;行政合同标的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时,必须就合同草案咨询一个部际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外签订的合同无效,应对善意的对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在英国,除英王在普通法上具有签订一切契约的权力和和契约相对人不受限制外,地方政府、公法人和中心各部分在行使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力时,只能在权限范围内签订,否则无效。在我国尚无同一的规定,有些专门法律也有此类规定,如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在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土地治理部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要受此限制。行政相对方对行政主体提出的要约可以有条件地更改,也可以有自己的意思表示,但都受到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限制。

其四,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自由。在民事合同中,一方有权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而偿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而自行中止履行合同。但在行政合同发生情势变更时,行政相对方可以与行政主体协商变更、解除或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但无权自行变更、终止;既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只要履行合同不是事实上的不可能,行政相对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而行政主体固然享有单方面变更、解除权,但受制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其限度,也是不自由的。

其五,契约形式自由,即当事人选择意思表示载体的自由,行政合同双方主体都不享有。各国法律都确认,行政合同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这不同于民事合同的订立由当事人选择书面或口头方式。

三、合同性

行政合同是与行政命令并列的行政职权作用形式,必须符合行政治理系统的特定要求。但行政合同之为合同,当然具备合同的本质特征,受合同一般规则的调整。其合同属性主要表现在:

1.行政合同的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规则。

固然行政主体在缔结行政合同时享有发起权,但双方主体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标志。在双方不能达成合意时,行政主体无权单方面决定合同的内容,否则就把行政合同混同于行政命令了。当然,行政合同的有些条款,受到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羁束性职权的严格限制,相对人可能没有多少选择或意思自治的可能,但承诺与否仍取决于相对方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羁束行政职权之外,可以而且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志选择,达成一致。行政合同的内容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取决于合同所涉利益的性质,私利益可以自主,公共利益则不可以。对于自由裁量权,法律答应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在职权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体目标等方面享有一定的自由度,给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协商提供了基础和可能。

2.行政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行政合同一旦成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都必须遵守,履行合同并承担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合同的约束力对任何一方主体都是同等的。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实质上就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化,要求行政主体积极履行合同内容,履行各项义务,不能,滥用行政权力撤销、撕毁合同;对相对方而言则是宪法中公民、法人遵法原则的具体化,相对方不能享有合同之外的权利,不能对行政主体有依靠心理,不必履行合同以外的义务。行政合同的双方主体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享有的一般权利义务: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按照合同规

*定给付价金的义务;取得报酬权,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履行或延迟履行都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如《出让转让条例》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行政优益权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负有补偿的义务,相对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讼。

3.行政合同的履行遵循着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雅克·格斯丹在其《合同中的效益与公正》中所表达的基本思想是,“今天的合同不再以意志自治原则为基础,而是以社会效益和(得失相等的)公正原则为基础”,“不破坏各项财产之间先前存在的平衡的合同,便是公正的合同”。行政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就遵循了上述的经济利益平衡原则:行政主体除享有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统治者特权;相对方负有对行政主体特权行为的服从义务,为了维护和恢复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平衡,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避免由于对方当事人因行政主体的特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得不到弥补而导致行政主体以后缔结合同的困难,行政相对方也享有民事合同当事人所没有的两项特殊权利--统治者行为的补偿权和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

统治者行为的补偿权。统治者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维护者的正当地位作出的,给相对方增加的全部合同外负担(损害),都应当给予补偿。但对方当事人补偿权的范围只以全部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要求可以期待的利益。

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一个较长期的行政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经济变动,使合同的履行固然不是事实上不可能,但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将因履行合同遭受灾难性的损失,而使合同的履行极端困难。这种情况称为不可预见的情况,是行政合同特有的制度。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只就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自己的过错负责,不分担对方当事人意外风险的责任;发生不可预见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解除或自行终止合同。行政合同的行政目的决定了行政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部履行原则,不可预见的情况并不构成排除实际履行的条件。在不可预见情况存续期间,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1)相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仍然存在;(2)双方当事人必须约定一个新的临时履行合同方案,当事人间不能达成协议时,相对方可申请法院判决行政主体分担其损失;(3)行政主体不补偿相对方的全部损失,只负担部分损失;(4)不可预见情况持续的暂时状态称为特殊时期,分担损失制度是一种临时的法律制度。假如造成合同履行极端困难的原因成为永久性的,此状态就转变为不可抗力,双方都可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关系。

分析合同制度的发展趋势,古典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不再能够支撑当代的合同制度,美国民法学家吉尔莫据此得出了“契约死亡”的结论,有些法学家开始用契约正义、公正契约理论解析社会意志对合同领域的渗透。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享有的特权和相对方享有的特殊的补偿权都是基于公共利益优位为条件的情势变更原则的特殊表现。一方面,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治理系统的一个环节必须实现行政权的公共利益目的,遵循行政治理的规则;另一方面,行政合同适应现代行政的***化趋势,遵循民事合同的一般规则。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合同所涉事项的治理者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政合同对特定行政目标的实现也依靠于其双重性质--行政性和合同性。回根到底,行政合同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呢?笔者以为,行政合同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合同是实现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形式;或者说,这种行政法律制度借助了私法的一般规则,保障行政职权的更有效实施。

注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页。

南博方著《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5页。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8-679页。

崔卓兰《行政合同纵横论》,《法制与发展》,1996-1,第13页。

平特纳著、朱林译《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5、105-126页。

所谓形式意义的行政行为即以采取行为的机关为标准,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全部行为;实质意义的行政行为即以行为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为标准,指适用普遍性的规则于具体事件的行为。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137页。

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刘永安编著《行政行为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2年版。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106页;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178页。

张永泉《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法学与实践》1992-1,以为“行政合同实质上是单方法律行为”,理由是”行政合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的体现”;“订立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单一的”;“行政合同的履行也反映了行政行为的性质”。笔者以为其论点和论据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罗豪才《行政法学》,第120、260页。

关于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和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的理解,详见张淑芳《行政法关系单方面性的理论审阅》,《法律科学》1999-5。

有人称之为“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优先要约权”,笔者以为不妥,理由是:行政主体对合同相对人的选择只是有限的、相对的选择,详见下文“缔约自由”;要约仅是合同成立的一个环节,而合同的订立并不是一个要约--承诺的回合就可以的,对于合同的全部条款,行政主体并不总是享有优先要约权。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186-190页。

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页。

江平、程合红、申卫星《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老实信用原则》,《政***坛》1999-1,2--11页;姚新华《契约自由论》,《比较法研究》,1997-1,19--32页。

《法国行政法》,第192页。

法律咨询合同篇4

一、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的转变

任何行政合同的内容都必然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由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行政合同不论是在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所属机构、工作职员之间,还是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时,均显示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合同行为时享有一定的优益权,这一现象学理上称之为行政主体的行政特权。法国行政法视行政性为行政合同的第一内在属性,行政机关享有法定的单方特权,这种特权的行使无需向行政法院申请判决,更无需同相对方协商,只需建立在行政机关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主观判定上即可。

英国20世纪70年代推行的欧洲最为激进的政府改革,改变了阶层官僚管制方式,将政府合同作为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普遍方式和管制职能的重要手段,从所谓的“行政国”转型为“合同国”。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可称是从命令行政向合同行政转变的过程,并广泛使用“承包”或“责任制”作为行政合同的表达方式。承包或责任制不仅限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和城市国有企业改革,而且还扩展到国民经济治理以外的其他行政治理领域,如行政机构使用协议方式治理环境保护、社会综合治安治理等。政府出让行政特许权、出让国有资产使用权,还有已被纳进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普遍采用了合同方式。合同法律制度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广泛渗透与推行,必然对在社会生活中确立私法观念和合同精神产生影响。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保障了当事人以合同形式从事各种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以对抗国家权力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同等、自愿、老实信用等契约精神。在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权与意思自治是并行不悖的。

我国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在行政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公道性: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往往***接收一些不公道的条件,特别是在政府与国有企业的承包关系中,企业的义务多得超乎异常。更有甚者,行政主体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特权或侵害相对方的个体利益;混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以自身利益取代公共利益。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契约性

政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政合同则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为了实现其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透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政性。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表明了强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体与民事合同的主体不同。行政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有行政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确当事人。行政主体包括了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它是作为一种上风地位确当事人签订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机关法人即同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而行政主体的上风地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政职权确当事人,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终是与行政职权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对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政治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加以变更或解除,但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单方面的变更和解除权,这就是“行政优益权”,它也体现了行政合同强烈的行政性。国家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往往赋予行政机关很多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确执行。行政优益权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首先,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于法有据,不能违法越权行使此种权力;其次,必须有合乎合同原则的理由、情况出现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公道的赔偿。

第三,行政合同是以业已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基础,是实现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形式。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治理之需要,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订立行政合同围绕的目的始终是如何实现行政治理的目标,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法律关系是他们订立行政合同的基础。行政合同所确立的双方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要受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制约,有什么样的行政法律关系,就会有什么性质的行政合同。如政府与相对人之间才有可能签订政府采购方面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间就不可能签订。行政合同的行政属性不仅表现在合同与赖以建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上,还表现在行政合同是将这种行政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形式具体化、特定化,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项和范围内,建立起一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终极实现行政目的。

第四,行政合同是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手段。行政合同总是与它在整个执行公务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标相适应的,它必须按照行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律规则而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的兴起是政府治理方式从“硬性行政”到“柔性行政”转变的重要标志,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治理的目标。行政合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治理行为,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泛泛意义上的行政治理。

行政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的性质表现在它所具有的契约性之上,这也是行政合同与其他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人相互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行政合同主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固定化、法制化,并用合同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行政合同以契约的形式确立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选择了契约的形式来确立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契约就应当成为规定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对于双方确当事人来说就应该按照合同来行事,处于上风地位的行政主体固然享有“行政优益权”,但这项权力并不能被滥用,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也应该和相对人一样受到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不能随意违反合同,应该恪守诚信原则。

第二,行政合同的订立需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经典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在行政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的条款、内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原则上不能由一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当事人。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个人利益和与行政职权相关的利益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当事人当然可以自主选择,题目主要在于对后者来说,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权益可否进行协商。笔者以为,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就其中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来说,在

——职权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体目标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就给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可见,从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上看,固然有些条款会受到法律规定与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余地。

三、完善我国行政合同的思考

1.建议正在酝酿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单列一章专门规定行政合同

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应当涵盖下列内容:行政合同的含义、原则、成立要件、行政合同的无效、行政主体在合同中的地位、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及补偿、违约责任、争议纠纷的处理等八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的第1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职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治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而学术界的通说是:行政合同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双方行为。不知立法者是无意的,还是确实不知道,而把“行政合同”排除在“具体行政行为”之外,乃至于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立法上的错误轻易造成理论的混乱和无谓之争。现在有的学者已就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还是单方行为展开了质疑研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笔者以为这个定义下得比较科学宽泛,不会导致理论和实践上的裹足不前。

2.完善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的司法救济制度可鉴戒国外的一些经验。法国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德国在联邦和州设立行政法院,在《联邦行政法院法》和《联邦行政诉讼法》中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制度;英国通过普通法院和各种行政裁判所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适用调解,这是由于行政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这种合意成了对行政合同纠纷进行调解的法律基础。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在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规定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特别规则,包括答应行政机关的条件、调解原则、举证责任、确认合同效力以及对合同责任处理的判决形式等,这些要与酝酿中的《行政程序法》中的规定相一致。

3.加强预防行政合同订立及实施中的***

目前,行政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有三种:招标、拍卖、直接磋商。这几种方式在我国的实践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弊病,在实施中一定要留意预防***。建议逐渐取消直接磋商,由于缺乏透明度,任意性太大。重点运用招标、拍卖的方式,但也必须加强监控。行政主体若在招标时泄露秘密、触犯刑律的,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参考文献:

法律咨询合同篇5

1.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委托方”指×××(委托方名称);

b)“咨询者”指×××(咨询者名称);

c)“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它文件;

d)“合同”指委托方和咨询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e)“外国货币”指任何非人民币的货币;

f)“服务”指咨询者根据合同条款为完成本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g)“分包咨询者”指按合同条款规定分包部分服务的实体。

2.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使用语言

本合同及其条款的含义和解释以及合同双方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本合同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但有关本合同的含义及解释以英语合同为准。

3.执行合同的地址

咨询服务将在中国××进行。

4.通知的发出

任何通知都应以英语书写。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应按对方随时用书面提供的地址寄出。如果没有收到另一方的地址改变通知,则按以下地址寄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地址、电传号、传真号和电报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者的地址、电传号、传真号和电报地址)

任何由专人送去或已按以上地址邮寄、电传、传真、电报的通知都视为寄到。

5.税收

咨询者及其人员应自己交纳公司及个人所得税,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下所征收的其它有关赋税。

6.合同的开始、完成、修改及终止

a)本合同在签署后30天生效。如果本合同在签署后60天内不能生效,签约方的任意一方都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任何一方都无权向双方就此提出索赔。

b)咨询者应在本合同生效日两周后开始实施咨询服务,并在××年内完成所有的咨询服务。除非双方协定在上述同样条件下延长服务,本合同应在完成服务并支付了最后一笔服务后终止。在合同终止或期满时,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终止,但是合同的终止不能丝毫解除双方之间未了决的权利和义务。

c)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从合同签署之日算起,在合同期满时自动失效。

d)除非双方签署有书面修正意见,否则,不能对合同进行任何变动和修改。

7.咨询者的义务

a)咨询者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国际专职咨询机构承认的技术和惯例,以及咨询标准履行咨询服务和义务。咨询者在与分包咨询者及第三方的交往中应始终维护和支持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b)咨询者履行咨询服务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用法律并尊重当地的有关风俗。

c)咨询者在履行与本合同或服务有关的服务中不应为私利而接受贸易佣金、回扣或类似的款项。

d)咨询者在每月月底将向“委托方”提交一份服务进度报告。

e)所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咨询服务工作都应由“委托方”检查,并得到它的认可。咨询者要对咨询服务的工作量、正确和完整性负责。

法律咨询合同篇6

(一)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是指根据目前新形势发展需要,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大学生特点,制定的法律教育与咨询各个具体实施环节目标的集合体。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总的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培育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应用能力,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升。具体而言,法治观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也就是依法治国的观念,法治观念的实质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意识与精神。法律应用能力就是在了解熟悉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应用法律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各种能力集合体,主要表现为对实际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等。高校在构建法律教育与咨询目标体系时,必须按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按照学生个体群体差异、专业差异、学习阶段性差异,以维护大学生权利,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为出发点,熟悉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要求而确定。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文件,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计划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开展必须要有计划地进行。高校应根据维护大学生权利、提升大学生法律素质实际需求,制定和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有序开展的各种计划性文件。例如相关法律课程的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学校课外法律实践活动规划及活动实施方案、法律咨询中心建设规划及活动开展计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完善。

(三)以实施效果为抓手,构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

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的效果好坏,需要严密的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高校应以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实施效果为抓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健全由学校、教师、学生等共同参与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过程的管理,切实抓好各个环节,保障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的成效。通过实施法律教育与咨询运行与质量监控体系对活动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形成定性或定量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整改,形成保证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一)因境而异,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

高校在开展法律教育与咨询活动时应因境而异,即以学生的个体实际差异、专业的差异、课程的差异、阶段性目标差异等多种因素,选择合适的法律教育与咨询方式、方法。并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地开创新的方式方法。例如,可在不同的年级安排不同的法律教育目标任务和重点,对低年级学生侧重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高年级学生选择适量的实践活动,侧重体现法律应用能力、法治观念的培育。

(二)深化改革,发挥课堂教学的最大功效

法律教育的方式可以分为课堂教学与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两大模块。课堂教学是传授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质的基础性环节。目前高校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设置的与法律教育相关的必修课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按照教学计划,其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时数十分有限。此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主要安排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此时的大学生理性思考能力还不很成熟,若对之进行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则可能会因对法律教育内容的不理解而影响实际的教育效果[1]。因此,在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法律教育功效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体现学生实际需要多开设一些法律类的校内公共选修课,并可与学生学分修习挂钩,以体现法律课堂教学的应有功能。同时,目前高校法律课程课堂教育普遍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法律教育在实践中被演化成了记笔记、背笔记、考笔记,缺乏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律应用能力培育,从根本上来看对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作用不明显。因此,课堂教育方式方法必须进行深化改革,课堂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应以教学效果为根本依据,要综合考虑课程内容、学生发展水平、学校物质条件的实际等诸多因素。根据课程实际可采用案例式教学、情境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多种体现学生参与性的教学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参与教学的基础上能潜移默化地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运用能力。

(三)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

法律课堂教育方式由于课程设置、教学任务、时间保障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仅凭课堂教育平台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显然是不够的。高校还必须利用自身及相关校外资源,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送法下乡、法律知识演讲或辩论赛、法律咨询、法庭庭审旁听、模拟法庭活动等多种形式。依据笔者所任职学校的践行经验及所取得的成效,高校可以利用法学专业的力量,定期举办法律文化节,依托法律文化节这一平台,面向全校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

(四)依托相关机构,扎实有效地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高校应重视法律咨询机构设置的重要性。根据实际可设置与法律教育功能相结合的法律教育与咨询中心,还可利用法学专业力量开办法律援助机构。并在相关机构中设立专门针对在校学生法律咨询服务日常事务的办公室,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法学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一方面,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通过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等相关问题,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2]。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及队伍建设

(一)加强高校法律教育与咨询相关平台载体建设

法律咨询合同篇7

* 作出成本估算

* 从长名单后选公司中选出5至7名合格的后选咨询公司短名单

* 向短名单上的后选公司发出邀请,并要求其对“任务大纲”递交建议书

* 选出一家合格公司进行合同谈判

* 签署合同

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委托咨询者(委托咨询方名称,以下简称为委托方)为一方,______________国际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者)为另一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签订。

鉴于委托方意图从咨询者处得到完成________项目的咨询服务,且咨询者已向雇主表明其拥有进行这项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并同意提供服务,双方特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委托方”指____________(委托方名称);

b)“咨询者”指____________(咨询者名称);

c)“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它文件;

d)“合同”指委托方和咨询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e)“外国货币”指任何非人民币的货币;

f)“服务”指咨询者根据合同条款为完成本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g)“分包咨询者”指按合同条款规定分包部分服务的实体。

2.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使用语言

本合同及其条款的含义和解释以及合同双方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本合同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但有关本合同的含义及解释以英语合同为准。

3.执行合同的地址

咨询服务将在中国________进行。

4.通知的发出

任何通知都应以英语书写。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应按对方随时用书面提供的地址寄出。如果没有收到另一方的地址改变通知,则按以下地址寄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的地址、电传号、传真号和电报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者的地址、电传号、传真号和电报地址)

任何由专人送去或已按以上地址邮寄、电传、传真、电报的通知都视为寄到。

5.税收

咨询者及其人员应自己交纳公司及个人所得税,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下所征收的其它有关赋税。

6.合同的开始、完成、修改及终止

a)本合同在签署后30天生效。如果本合同在签署后60天内不能生效,签约方的任意一方都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任何一方都无权向双方就此提出索赔。

b)咨询者应在本合同生效日两周后开始实施咨询服务,并在________年内完成所有的咨询服务。除非双方协定在上述同样条件下延长服务,本合同应在完成服务并支付了最后一笔服务后终止。在合同终止或期满时,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终止,但是合同的终止不能丝毫解除双方之间未了决的权利和义务。

c)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年,从合同签署之日算起,在合同期满时自动失效。

d)除非双方签署有书面修正意见,否则,不能对合同进行任何变动和修改。

7.咨询者的义务

a)咨询者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国际专职咨询机构承认的技术和惯例,以及咨询标准履行咨询服务和义务。咨询者在与分包咨询者及第三方的交往中应始终维护和支持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b)咨询者履行咨询服务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用法律并尊重当地的有关风俗。

c)咨询者在履行与本合同或服务有关的服务中不应为私利而接受贸易佣金、回扣或类似的款项。

d)咨询者在每月月底将向“委托方”提交一份服务进度报告。

e)所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咨询服务工作都应由“委托方”检查,并得到它的认可。咨询者要对咨询服务的工作量、正确和完整性负责。

f)没有委托方的授权,咨询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自己的债务。

8.参加咨询的人员

咨询者应雇用并提供资深的、经验丰富的符合进行此项咨询服务的人员。

a)履行本合同咨询服务的人员、分包咨询者都必须得到委托方的批准。咨询者应向委托方提供一份他们的简历和合格的健康证明供审查和批准。

b)未经雇主另外同意,不得对咨询服务人员作任何变动。如有必要替换咨询人员,其咨询和经验应都必须被委托方接受。咨询者应承担因撤换人员所发生的额外的一切旅费和其它费用。

9.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a)委托方应尽力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咨询者、分包咨询者颁发在中国________进行咨询服务所必需的工作许可证和其它有关证件,及时作好安排使咨询者的人员得到必需的进出口签证、居住许可、外币兑换和其它在中国停留所需要的文件。委托方还应确保咨询者与分包咨询者由于咨询工作的需要而携带合理数量的外汇进入中国的权利,以及确保将他们依法履行合同所得收入提走的权利。

b)对于本合同项下咨询者所履行的服务,委托方将以本合同第________条中所提供的方法向咨询者支付。

c)委托方应充分保证咨询者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后都不承担委托方及其雇员或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咨询者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损害或伤亡的责任。

10.对咨询者的支付

a)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采用________方式,通过中国银行和咨询方的________银行,用美元支付。所有在中国国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咨询者承担。

b)委托方不应支付任何其它开支,咨询方也不应要求改变总报酬,除非双方另有商定。

c)委托方将按以下的方式和比例付给咨询者所有的咨询费用:

1)在合同实施及咨询人员到达咨询服务地后________天内,委托方应将第一次付款总咨询费的________(___%)付给咨询方。

2)第二次付款额应为总咨费的________(___%),委托方应在咨询方已经准备好,并递交了咨询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而这些报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上的要求并被委托方验收后付给咨询方。

3)最后一次付款额应为总咨询费的________(___%),委托方应在咨询方递交了咨询总结报告和说明并被其认为令人满意后付给咨询方。

4)所有这些合同下的支付都应付给咨询方在________银行的帐户上。

11.公正和信用

双方将公平地对待相互所享有的合同赋予的权利,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证本合同的实施。故双方一致表示,希望本合同在相互间公正实施、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12.争议的解决

a)双方当事人应全力友好地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b)双方之间如不能友好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员所作的仲裁裁决应为双方当事人作为终局裁决接受,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律咨询合同篇8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a)“委托方”指_________(委托方名称);

(b)“咨询者”指_________(咨询者名称);

(c)“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它文件;

(d)“合同”指委托方和咨询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e)“外国货币”指任何非人民币的货币;

(f)“服务”指咨询者根据合同条款为完成本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g)“分包咨询者”指按合同条款规定分包部分服务的实体。

2.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使用语言

本合同及其条款的含义和解释以及合同双方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

本合同以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写,但有关本合同的含义及解释以英语合同为准。

3.执行合同的地址

咨询服务将在中国_________进行。

4.通知的发出

任何通知都应以英语书写。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应按对方随时用书面提供的地址寄出。如果没有收到另一方的地址改变通知,则按以下地址寄出:

_________(委托人的地址、电传号、传真号和电报地址)

_________(咨询者的地址、电传号、传真号和电报地址)

任何由专人送去或已按以上地址邮寄、电传、传真、电报的通知都视为寄到。

5.税收

咨询者及其人员应自己交纳公司及个人所得税,交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律下所征收的其它有关赋税。

6.合同的开始、完成、修改及终止

(a)本合同在签署后30天生效。如果本合同在签署后60天内不能生效,签约方的任意一方都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任何一方都无权向双方就此提出索赔。

(b)咨询者应在本合同生效日两周后开始实施咨询服务,并在_________年内完成所有的咨询服务。除非双方协定在上述同样条件下延长服务,本合同应在完成服务并支付了最后一笔服务后终止。在合同终止或期满时,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均终止,但是合同的终止不能丝毫解除双方之间未了决的权利和义务。

(c)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从合同签署之日算起,在合同期满时自动失效。

(d)除非双方签署有书面修正意见,否则,不能对合同进行任何变动和修改。

7.咨询者的义务

(a)咨询者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国际专职咨询机构承认的技术和惯例,以及咨询标准履行咨询服务和义务。咨询者在与分包咨询者及第三方的交往中应始终维护和支持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b)咨询者履行咨询服务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用法律并尊重当地的有关风俗。

(c)咨询者在履行与本合同或服务有关的服务中不应为私利而接受贸易佣金、回扣或类似的款项。

(d)咨询者在每月月底将向“委托方”提交一份服务进度报告。

(e)所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咨询服务工作都应由“委托方”检查,并得到它的认可。咨询者要对咨询服务的工作量、正确和完整性负责。

(f)没有委托方的授权,咨询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自己的债务。

8.参加咨询的人员

咨询者应雇用并提供资深的、经验丰富的符合进行此项咨询服务的人员。

(a)履行本合同咨询服务的人员、分包咨询者都必须得到委托方的批准。咨询者应向委托方提供一份他们的简历和合格的健康证明供审查和批准。

(b)未经雇主另外同意,不得对咨询服务人员作任何变动。如有必要替换咨询人员,其咨询和经验应都必须被委托方接受。咨询者应承担因撤换人员所发生的额外的一切旅费和其它费用。

9.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a)委托方应尽力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咨询者、分包咨询者颁发在中国_________进行咨询服务所必需的工作许可证和其它有关证件,及时作好安排使咨询者的人员得到必需的进出口签证、居住许可、外币兑换和其它在中国停留所需要的文件。委托方还应确保咨询者与分包咨询者由于咨询工作的需要而携带合理数量的外汇进入中国的权利,以及确保将他们依法履行合同所得收入提走的权利。

(b)对于本合同项下咨询者所履行的服务,委托方将以本合同第_________条中所提供的方法向咨询者支付。

(c)委托方应充分保证咨询者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后都不承担委托方及其雇员或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咨询者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损害或伤亡的责任。

10.对咨询者的支付

(a)本合同所涉及的一切费用,采用_________方式,通过中国银行和咨询方的_________银行,用美元支付。所有在中国国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咨询者承担。

(b)委托方不应支付任何其它开支,咨询方也不应要求改变总报酬,除非双方另有商定。

(c)委托方将按以下的方式和比例付给咨询者所有的咨询费用:

(1)在合同实施及咨询人员到达咨询服务地后_________天内,委托方应将第一次付款总咨询费的_________付给咨询方。

(2)第二次付款额应为总咨费的_________,委托方应在咨询方已经准备好,并递交了咨询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而这些报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上的要求并被委托方验收后付给咨询方。

(3)最后一次付款额应为总咨询费的_________,委托方应在咨询方递交了咨询总结报告和说明并被其认为令人满意后付给咨询方。

(4)所有这些合同下的支付都应付给咨询方在_________银行的帐户上。

11.公正和信用

双方将公平地对待相互所享有的合同赋予的权利,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证本合同的实施。故双方一致表示,希望本合同在相互间公正实施、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12.争议的解决

(a)双方当事人应全力友好地解决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法律咨询合同篇9

1.1 委托方希望获得咨询方就_________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咨询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1.2 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_________。

1.3 技术咨询服务的进度安排:_________。

1.4 技术咨询服务的人员安排:_________。

1.5 技术咨询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将在_________个月内提交最终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图纸、设计资料、各类规范和图片等。咨询方应免费通报委托方类似工程的最近发展和任何进展,以便委托方能改进该工程的设计。

第二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1 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提供有关的资料、技术咨询报告、图纸和可能得到的信息并给予咨询方开展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特别是委托方应在适当时候指定一名总代表以便能随时予以联系。

2.2 委托方应协助咨询方向有关机构取得护照签证、工作许可和咨询方要求的其它文件以使咨询方能进入委托方国家和本工程的现场,但费用由咨询方负担。

2.3 除了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技术人员外,咨询方还应提供足够数量的称职的技术人员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咨询方应对其所雇的履行合同的技术人员负完全责任并使委托方免受其技术人员因执行合同任务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2.4 咨询方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进度安排,按时提交咨询技术咨询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

2.5 咨询方应协助委托方的技术人员获得进入咨询方国家的签证并负责安排食宿,食宿费用由委托方负担。咨询方应为委托方的技术人员提供办公室、必要的设施和交通便利。

2.6 咨询方对因执行其提供的咨询服务而给委托方和委托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但这种损害或损失是由于咨询方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活动中的疏忽所造成的。咨询方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负责。

2.7 咨询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和所有责任都限定在咨询方因付出专业服务而收到的合同总价之内,并将在本合同第7.3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后解除。

第三条 价格与支付

3.1 本合同总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各分项的价格如下:

分项一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分项二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分项三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分项四的合同价为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

3.2 本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在其本国和委托方国家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委托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果委托方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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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3 委托方向咨询方的所有付款均通过委托方所在地的_________银行以电汇方式支付到_________银行咨询方的帐户上。

3.4 对咨询方提供的服务,委托方将以下列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_________

3.4.1 合同总价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咨询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批准证书或不需批准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咨询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以委托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

d.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上述单据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迟于_________天内交付。

3.4.2 分项一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3 分项二合同价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委托方:

a.分项二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4 分项三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三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5 分项四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4.6 分项四合同价_________%,即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______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3.5 如果依据合同规定咨询方应支付预提税和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委托方有权从上述款项中扣除。

3.6 为执行合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中国之外的发生的费用由咨询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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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前述技术咨询报告以_________价格条件交付的最后期限为:

a.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b.分项二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c.分项三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d.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月内。

4.2 咨询方在航空邮寄上述资料时应以传真方式将邮寄日期和航空提单号等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收到上述技术咨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咨询方。

4.3 如果在邮寄过程中上述资料发生丢失、损坏,咨询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免费予以替换。

第五条 保密

5.1 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咨询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咨询方。

5.2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3 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六条 税费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对委托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方负担。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咨询方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所得税的协定而向咨询方课征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支付。委托方依据本国的税法有义务对根据本合同而应得的收入按比例代扣一定的税费并代向税务机关缴纳,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上述税款税收单据后,委托方应毫不迟延地转交给咨询方。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承担。

第七条 保证

7.1 咨询方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咨询服务,其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7.2 如果咨询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委托方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咨询方,并给咨询方_________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咨询方在委托方所给的期限内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咨询方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7.3 咨询方的保证义务在本咨询服务经委托方最后验收后或最后一批款项支付后的_________月到期。

第八条 技术咨询报告的归属

8.1 所有提交给委托方的技术咨询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咨询方在提交给委托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8.2 咨询方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但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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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转让

9.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委托方或是咨询方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十条 违约和合同的解除

10.1 如果由于咨询方的责任,技术咨询报告不能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交付期内交付,咨询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委托方支付迟延罚金:

a.第一至第四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

b.第五至第八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

c.从迟延的第九周起,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在计算违约金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10.2 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____。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咨询方交付技术咨询报告的义务。

10.3 对咨询方的下列违约行为,委托方可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a.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任何一项的技术咨询报告期限后_________天内仍不能交付部分或全部技术资料;

b.无法使技术咨询报告达到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最低验收标准。对上述解除合同,咨询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并按年利率百分之_________加付利息。

10.4 如果一方有下列行为,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a.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b.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轻微的违约除外,并在收到对方书面的通知后_________天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对其违约予以弥补;

c.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d.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_________天。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证实。

11.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然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

11.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十二条 仲裁

12.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_________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语言和标准

13.1 除本合同及附件外,委托方和咨询方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咨询方给委托方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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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尺寸均采用公制。

第十四条 适用的法律

14.1 本合同的法律含义、效力、履行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5.1 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如果需要,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双方应尽一切努力使合同在签字后30天内获得各自国家当局的批准,各方应立即将批准日期书面通知对方。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15.2 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_________年。

15.3 本合同期满时,合同项下的任何未了的债权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

15.4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与附件有矛盾之处,合同正文内容优先。

15.5 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 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涉及重要事项的传真应随后立即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确认。

15.7 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范文2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书:

一、甲方请乙方就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派遣 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设计师到甲方指定现场工作。

2.乙方专家应到现场考察,并正确、全面地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绘制所需图纸。

3.乙方的设计师在工地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时间为(包括,每周工作六天。

4.乙方的设计师在工地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甲方提出的合理规定。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考虑到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一笔总费用,其金额为 元(大写)。

2.为乙方设计师提供在工地的食、宿和报销工作需要的交通费。

3.提供工作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

五、费用的支付

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乙方费用总额的50%,装修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结清剩余费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 技术咨询服务事项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兹遵守。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 技术咨询的服务。

二、协议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一 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

2、提供服务所需的资料给乙方,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3、按照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

2、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甲方所要求的技术咨询服务;

3、对甲方公司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五、费用的支付

1、费用以乙方每次提供咨询服务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于服务工作结束后以服务确认单的形式进行确认;

2、甲方于双方共同签署服务确认单7日内以现金、转账支票或者汇款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3、乙方户名:山西万卡德商务有限公司

收款户行:兴业银行学府支行

收款账号:485060100100036936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承担责任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的3天内,及时通知另一方;

3、一方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承担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七、其它

1、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2、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咨询合同篇10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受市政府委托,诉讼、复议、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为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拟制定的政府规章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四)为市政府拟发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五)承办市政府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为政府法律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二)负责召开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工作例会,听取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并定期向市政府汇报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工作情况;

(三)处理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大中专院校、律师事务所、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等专业机构中聘请。对被选任的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五、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学研究、地方立法、政府法制工作等专业领域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人士。

六、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原则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和解聘。

七、根据案情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可以临时聘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相应报酬。

八、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召集市政府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会议。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在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时,涉及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定职责或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有关工作人员在会议记录上应当如实载明与会法律顾问暨立法专家的具体意见。

九、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组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十、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有权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十一、法律顾问暨立法咨询专家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法律咨询合同篇11

参考咨询服务是图书馆的一项传统服务类型,属于读者服务工作范畴。网络的普及使得用户获取信息更加便捷,用户对图书馆的参考咨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图书馆参考咨询员能够以文献为依据,通过编制资料或利用检索工具等方式,有针对性的为用户揭示、检索和传递知识信息,帮助读者更好地利用图书馆资源。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探讨参考咨询服务中情报研究型咨询中的几点法律问题。

1 目前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的形式

参考咨询的形式多种多样,目前大型图书馆的参考咨询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1 一般答复型咨询

对读者提供的一般知识性问题进行解答,即“事实型咨询”。

1.2 信息检索型咨询

此类型咨询需要有一定检索技巧、检索途径和专业知识。参考咨询员通过对馆藏文献或者数据库资源进行检索,找出用户所需内容。

1.3 情报研究型咨询

情报研究型咨询是根据用户的特定需求,为用户搜集、处理、研究和提供情报信息。这类咨询服务通过搜集大量的一次和二次文献进行加工整理、分析研究、归纳总结,以综述、专题报告等形式提供给用户。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探讨参考咨询服务中情报研究型咨询中的几点法律问题。

2 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内容

2.1 为政府机关提供决策情报和舆情服务

参考咨询人员对国内外平面媒体(报刊)、互联网、数据库等载体上的信息内容进行采集、甄选、整理。通过分析研究、归纳综述制作成决策内参和热点事件的舆情分析报告提供给政府领导机构。这些报告在社会发展战略、新技术革命对策、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等重大问题上为政府出谋献策,成为领导日益信赖的决策顾和参谋。

2.2 为企业提供情报信息服务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必须充分获取情报,以适应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否则将会在市场的竞争中被无情地淘汰。这时依靠咨询专家的经验和知识,出谋献策,往往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参考咨询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技术、产品、市场需求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采取跟踪服务、定题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服务。利用国内外平面媒体(报纸和期刊)、国内外互联网信息、若干数据库内容对企业用户所需行业信息、企业新闻、产品新闻、企业广告进行收集、筛选、整理、加工。通过复印扫描的方式以电子版、打印版和信息平台等形式向企业提供剪报和竞争情报服务。

3 上述参考咨询工作的法律问题探讨

3.1 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参考咨询馆员在提供参考咨询服务时搜集的资料来源于馆藏平面媒体(报刊)资源、数字资源(数据库资源)、国内外网络资源。这些资源要进行复印或者扫描处理,这就是对文献复制的行为。复制的对象既有时事新闻、法律法规等不适用著作权法的非作品,也有评论文章、摄影新闻图片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些复制行为都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就要对复制出的内容是否“合理使用”来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关于“合理使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属于合理使用,且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图书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对象的主要是企业以及政府领导机关机构,图书馆参考咨询工作为企业用户和政府领导机关复制的这些信息都不能算合理使用。

3.2 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它除了向公众表明该作品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外,也向公众承诺该创作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参考咨询员在为企业提供情报信息服务的时候收集的信息有两种方式,一是保留原始信息的原版原貌,既对于采集的报刊信息处理使用整版扫描或者复印的形式,对于网络信息的处理用截屏处理,这样就能保留作者的署名。另外一种方式是对所需采集的信息内容进行数字化,如果用户没有特别要求,通常就不会保留作者的署名,这种信息处理的方式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

3.3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近年来参考咨询部门提供共享平台信息推送服务,为用户开通了个性化服务平台,将信息推送至用户端,用户可从客户端对信息资源进行浏览、下载和导出操作。这种服务方式及时性强,收到了用户的好评。共享平台的服务方式的出现看上去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但实际上是参考咨询部门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对用户行为进行了控制,即用户仅能获取该用户自己定制的信息产品服务。因此,不属于向“公众”提供服务,并未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 对参考咨询服务工作的法律建议

4.1 在咨询委托书中增加咨询双方权益保护条款

参考咨询馆员提供的通过自己劳动所编写的具有独创性的二、三次文献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能擅自将其出版。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用户使用定制信息产品的范围,如用户违反约定造成的法律纠纷由用户自行承担,并赔偿相关损失。

4.2 在整合资料时适当引用

为政府领导机关提供资料汇编、撰写报告或决策内参这些情报研究型咨询服务。实际上是编辑二、三次文献的过程,编辑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形成编辑作品的过程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因此在编制资料汇编时要注意适当引用他人作品。

4.3 尽量保留作者署名

为企业提供新闻剪报时,向用户推荐使用原版原貌的剪报形式,并在在报告的复制件中保留作者的署名,尊重作者署名权。

4.4 提高参考咨询馆员的法律意识

目前,咨询服务中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普遍存在,相当多的咨询馆员认为图书馆除了提供服务,其他法律责任与我们无关,因此根本不用考虑服务中的法律问题。参考咨询部门工作人员在正式开展新型业务时需进行前期法律调研,加强自身法律素质修养。了解自身行为的法律性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并积极探索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法律咨询合同篇12

起源于西方的“法律语言”一词本意是对一些法律科学概念进行表述,并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选用的语种或选用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历经实践发展,法律语言已衍生成为一些具有法定法律予以词语的统称,并逐步扩展到“法律文句”、“法庭诉讼语言”等层面。

在法律语言中,庄重性、规范性以及简明性是其显著特点。首先,庄重性。法律所特有的强制力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约束,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其庄重性不言而喻。而法律语言作为法律的承载,其必须将法律的庄重性予以延续;其次,规范性。法律是正义严肃的化身,任何有失偏颇的行为和措辞都是与法律相违背的,这就需要运用规范性的法律语言进行法律的表述,使得对法律的表意周密,无懈可击;再次,简明性。法律设立的目的在于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约束,使得社会各个群体都能透彻地认识和理解法律,进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而这就需要将法律语言简明化,更方便公众对其的领悟,尽可能地扩大法律的普及面。

二、公证咨询中实现法律语言通俗化的举措

鉴于通俗化的法律语言在公证咨询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必要性,必须强化公证人员的思想意识,在日常的接待和受理咨询事项中善听慎言,用便于民众理解的通俗法律语言为民众答疑解惑,顺利实现公证咨询的目的。

(一)善听慎言,力求言辞的准确简洁。通俗化并非脱离法律的严肃正义的本质,而是通过亲民和便民的语言方式将原本专业性强、晦涩拗口的法律术语简单化,使法律充分融入社会和公众生活中。

如何在将法律语言通俗化的同时保持其规范性,不脱离法律的本质。这就需要公证人员悉心对待前来咨询的当事人,认真听取其疑问,并辅之以记录,使当事人感觉到公证人员的认真态度,体会到尊重。与此同时,在回答过程中,公证人员要力求语言的准确简洁,避免兜转一大圈却未切中实质主题。

譬如在实践中咨询较多的房产公证中,由于其牵涉到众多法律问题,当事人的咨询问题往往较多。此时,公众人员就需认真倾听,详做记录,将咨询问题条理化,逐个解答民众的疑问。对于房产公证的内容以及公证的条件等问题,公证人员要准确简洁地回答,便于当事人记忆或记录,以便正确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房产公众的条件,抑或是在房产公众时需要准备何种资料。

(二)一对一咨询,适当运用方言沟通。在公证咨询中,公证人员往往会遇到较多民众一起咨询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咨询的效果,就必须坚持一对一咨询方式,切忌统一咨询,避免混乱和嘈杂对咨询效果的影响。

公证人员要妥善安排咨询民众,劝导其耐心等待。在一对一的咨询中,对具体咨询者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回答,使咨询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同时,为了加深民众的理解,在将法律语言通俗化的同时,可适当运用方言进行沟通。尤其在面对中老年时,使用方言不仅可以打破普通话的不尽自然和生疏,还能较为直接地表达出法律的朴实意思,使民众的理解更为深入和透彻,在无形中拉近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距离,从而更好地进行公证咨询和下一步的公证。

(三)采用通俗的问答和告知方式。公证咨询中,“问答”与“告知”是两个主要内容,这就需要公证人员牢牢抓住咨询的实质,明确咨询目的。在咨询过程中做到思路清晰、条理分明,以通俗化的运用围绕问题展开,避免没有主次和重点的泛泛而谈,在通俗的同时把握针对性。

在告知时,公证人员要尽量扩大重要问题的告知范围,即便是未被提及的问题,但如果牵涉众多,对当事人至关重要的话,公证人员应主动进行告知,向当事人剖析咨询问题。以遗嘱公证为例,公证人员在解答是否可以公证以及如何公证等基本问题后,还应将其生效后的后续事项主动告知。如果亲属间因财产继承发生矛盾,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还需通过法律诉讼手段进行解决。从而使当事人明白遗嘱公证并非解决家庭财产纠纷的唯一方式,必要时仍需诉诸法律,帮助当事人谨慎选择矛盾处理手段。通过通俗的告知将法律与亲情相融,倡导和谐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使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进行表述。运用通俗化的法律语言,使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进行表述,能够极大拉近公证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使当事人的咨询感受更为直观和深刻。同时,公证咨询中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的引入更易于答疑,向当事人提供他们期冀得到的信息和了解的内容,清楚地掌握法律问题。

譬如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它指的是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但如果公证人员以如此生硬、刻板的方式向当事人解释婚前财产公证问题,会造成当事人的不解以及对重要信息的遗漏。但如果改用第一和第二人称,将语言通俗化,效果将截然不同。公证人员可这样解释婚前财产公证:“我跟您说下这个问题,在婚前如果您想和结婚对象明确财产范围和权力归属,可以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双方的协议书和需要公证财政的所有权证明,比如房产证之类。备齐这些材料,你们双方可以到我们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公证……”由此可以看出,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的使用使咨询明显清晰易懂,通俗地将重要事项说明清楚,使当事人的理解和记忆更加透彻深刻。

三、结语

公证咨询中法律语言运用的通俗化减少了公证人员与当事人间的沟通障碍,以亲近易懂的方式建立了当事人对于公证咨询的信任,在强化普法效果的同时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鉴于此,在实践中,公证人员要注意避免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在坚持法律原则和体现法律尊严的同时尽可能将法律语言通俗化,拉近公证与民众的距离,让公证事业真正体现亲近民众、服务民众的本质。

法律咨询合同篇13

国际刑事法院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

《罗马规约》对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管辖权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并未提及国际刑事法院的咨询管辖权问题,也就是说《罗马规约》并未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既而说明国际刑事法院并不拥有像其他一些国际法庭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例如,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部分国际组织行政法庭等的有关规约都规定了法院或法庭具有咨询管辖权。尽管《罗马规约》并未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但国际刑事法院于2004年5月第五次会议在海牙通过的《法院条例》(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文件ICC-BD/01-01-04)中规定了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法院条例》是依照《罗马规约》第52条④通过的,《法院条例》第4条规定了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1.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1)从法庭成员中选出的三名法官,每一法庭选举一名,他们应为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任期三年;(2)检察官办公室的一名代表;(3)书记官处的一名代表;以及(4)律师名单中的一名律师代表。另外,根据该条例第4条第3款的规定当咨询委员会主席认为与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有关时,可酌情邀请有关团体和个人提供意见。咨询委员会的主席也可以寻求其他专家的建议。该条例第4条第6款规定:院长会议可酌情指定一人向咨询委员会提供行政和法律支持,该名人员可以得到其他人员的协助。2.咨询意见的申请。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享有咨询管辖权即表明有些主体有资格请求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就法律文本问题发表咨询意见。(1)有权申请咨询意见的主体。哪些主体有权申请咨询意见,根据《法院条例》第4条第4款以及第5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咨询意见的主体有:法官、检察官⑤、书记官、全体会议⑥以及院长会议⑦。(2)咨询申请的提出。根据《法院条例》第4条的规定:检察官可以对《规则》⑧或《犯罪要件》向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提出修正提案;全体会议可以对《规则》、《犯罪要件》以及《法院条例》向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提出修正案;院长会议可以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任何事项⑨要求进行审议。紧急情况下,院长会议可自行或应某一法官或检察官或书记官的请求,直接向法官提交对本条例的修正提案,由他们在全体会议上审议。《法院条例》第23条第2款规定:在法院诉讼期间使用的所有标准表格和样纸应由院长会议批准。院长会议可将有关标准表格和样纸的任何事项提交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审议《法院条例》第107条第1款规定:与非《规约》缔约国或政府间组织就法院多个机关管辖的事项缔结合作总框架的一切协议应在院长的职权内谈判,院长应寻求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的建议。3.咨询意见的程序。(1)对《规则》和《犯罪要件》的修正。根据《法院条例》第5条的规定:依照《规约》第51条和第9条对《规则》和对《犯罪要件》的任何修正提案应由法官提交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检察官可向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提交建议。所有提案,连同任何解释性材料,应以书面形式用法院的两种语言提交。《规约》第51条第3款规定:当在紧急情况下时,若《规则》对法院面临的具体情势未有规定,院长会议可自行或应某一法官或检察官的请求,直接向法官提交临时规则提案,由他们在全体会议上审议。(2)对《法院条例》的修正。根据《法院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本条例的任何修正提案应伴有解释性材料,此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用法院的两种语言提交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院长会议可自行或应某一法官或检察官或书记官的请求,直接向法官提交对本条例的修正提案,由他们在全体会议上审议。对本条例的修正案不得追溯适用从而损及《罗马规约》第55条第2款①或第58条②适用的人员、被告、判定有罪或无罪的人员。4.咨询意见的作出。根据《法院条例》第4条第4款以及第5款的规定:咨询委员会就《规则》、《犯罪要件》和《法院条例》的修正提案应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除《法院条例》第5款规定外,咨询委员会应以法院的两种工作语言提交一份书面报告,就这些提案向全体会议提出建议。应向检察官和书记官长③提交一份报告副本。咨询委员会也应就院长会议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法院条例》第4条第5款规定:当检察官提出对《规则》或《犯罪要件》的修正提案时,咨询委员会应将其报告送交检察官。5.修正案的公布。根据《法院条例》第7条的规定:应当在法院公报中刊载下列法律文本及其修正案:《规约》《规则》《犯罪要件》《法院条例》《检察官办公室条例》《书记官处条例》《律师职业行为守则》《司法伦理准则》《人事条例》《财务条例及规则》《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权的协定》《法院与联合国关系的协定》《与东道国的总部协定》、院长会议与检察官和/或书记官长磋商决定的任何其它材料。公报不仅应当公布以上法律文本及其修正案,而且也应指出此等文本及其任何修正案的生效日期。根据《法院条例》第8条的规定:法院的网站也应当刊登下列材料:本条例第7条所述法院公报;法院日程表;法院的判决和命令以及依《规则》第15条所述提交法院各案件的其它详细资料;院长会议、检察官或书记官长决定的任何其他材料。笔者之所以对法律文本咨询委员会进行详细阐述,不仅因为法律文本委员会作为国际刑事法院咨询管辖权的一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其咨询程序也可以作为日后处理案件咨询委员会对特定案件发表咨询意见的一个参考。

《罗马规约》未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咨询管辖权之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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