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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博士论文实用13篇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1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新晨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2

    自古罗马起,“法学博士”便是法律学问与社会正义的双重代表,在公众心中享有崇高威望。世界上第一所大学波伦亚大学首开高等法学教育之先河,被誉为“法学百合的四博士”功不可没。近代以来,“法学博士”在西方有“法袍贵族”的美誉,随着法学教育及学位制度的不断发展,法学博士的培养开始日益程式化、理性化、多样化,形成了不同时代背景、历史传统与教育体制下的诸种模式。当下中国正值法治建设事业的关键时期,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需求旺盛,如何探索一条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体现中国特色的法学博士生培养机制,成为众多有识之士关心的话题。如何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与创新型治国理政的人才培养紧密结合,是塑造创新型法学博士生培养模式的内在要求与核心精义。

    一、创新本位:法学博士生培养的历史经验

    (一)法学博士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必须建立在扎实的人文基础与专业训练之上。Doctor(博士)一词源自拉丁语,词头“doc-”是“教导、教学”之意,词尾“-tor”是表示人之身份的词根。作为一种学位,“博士”肇端于13世纪上半叶的巴黎大学,而该校即是当时仿照手工业行会组织成立的一个教师行会,所以,最早的博士生教育实质上是指向教师资格的行业内培训,当时对博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是先在文学(又称“艺术”)院修习4-6年,合格者方可进入医学、神学或法学院,分别再修习5-6年、8-14年和10-13年,期间须参加一系列的口试、演讲和辩论,最后由相关评议会或本学科全体教师的同意,方可获得博士学位。[4] 可见,最早的法学博士生培养,与法学教师的资格认证紧密关联,这充分说明没有扎实的人文知识素养及严格的学科专业训练,便不会有合格的法学博士与教授,也不可能企望由此推促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教学型博士培养模式为后来的英国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继承,其基本特征是: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人文学科的基础知识,并要精通拉丁文;刻板的阅读要求与大量的辩论、演讲训练;获得学士后若干年的教学实践;与导师之间严格的师徒式关系;隆重而神圣的学位授予仪式等。[5] 对于法学博士的培养,英国传统的律师公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古典的“牛津——剑桥”模式同样居功甚伟,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互相配合、彼此补充的:律师公会作为法律职业的行会组织需要大量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古典大学作为学术职业的领导机构自然不会漠视此等需要,所以,在培养方式上非常接近,共同遵循着历史传续下来的培养经验。这对我们当下法学博士生培养具有重要的启示,如何将法学博士生的培养目标准确定位?最佳答案既不是纯粹职业主义的,也不是纯粹学术主义的,而应是二者共循的基本底线要求,即宽广的知识背景、严格的专业训练、互补的理论与实践经历以及尊隆的地位与权威保障。这些都是高级创新型法律人才脱颖而出并生生不息的前提要求,应当从理念上予以重视。

    (二)法学博士生创新素质的提升,集中体现在研究能力与应用能力的并重培养上。1809年德国柏林大学的创立标志着现代意义上大学的诞生。现代大学的博士生培养与传统(中世纪)大学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更加侧重对研究能力的强调。我们知道,“知识的传授”是传统大学的主要学术职能,而“知识的发现”则是现代大学新的理念要求。就法学博士生教育而言,现代大学体制将其纳入“哲学博士”(Ph.D)的范畴。这种改变不是取消了法学博士,而是对法学博士生的研究能力作了新的定位和规划,因为,与传统的博士培养模式不同,哲学博士的培养是以“科学接班人”为其目标,创新性科研成果的取得和完成创新性的学位论文是最终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前提。在德国的影响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美、法诸国先后引入研究型博士培养模式。英国将“科学博士”废除,代之以“哲学博士”学位。美国耶鲁大学在1860年即率先设立哲学博士学位。法国1896年还专门颁布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求大学开展科学研究,改变以往只在大学以外的机构进行科学研究的传统,并在医学、法学、理学、文学等方面的博士生培养中增加科研内容与学位论文的规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德国模式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世界上最早的研究生院(而非研究所制),采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培养模式,将知识的发现、传播与应用有机结合,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采取了独具特色的“美国模式”:在同一个学科,既培养哲学博士,也培养专业法律博士,形成了研究型与专家型博士培养的新模式。这赋予法学博士创新素质新的时代要求,即研究能力的全面拓展,研究与应用并重。

    (三)法学博士生创新品格的形成,需要多元化的培养方式和创新本位的培养模式共同支撑。“创新”不是一个时髦的口号,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而言,创新意味着多重意义:首先是培养理念的创新。现代大学理念已由“研究主义”时代转向“社会服务”与“科学研究”并重,法学博士生的使命也由传统的法律教师转向教育与实践并重。法治的拓展势必要求法律在社会各行各业的深度嵌入,法学博士的培养也不应固守传统的教学研究型模式,而应多种方式齐头并进,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运作顺畅的法学博士生培养体系。其次是培养机制的创新。根据系统论的观点,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和运动原理以及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经济学上的机制理论主要由信息理论和激励理论构成。对于法学博士生培养机制的创新,包括对既定的社会——法律结构分析,教育场域中各类主体的行为假定以及培养体制的目标甄别、选择等内在问题。最后是培养手段的创新,这是培养策略论的研究内容,也是最直观、实用的改革进路。对于法学博士生的培养一定要坚持理念、机制与手段的三重创新,并最终统一于法学博士生创新品格的形成这一归宿与落脚点。创新品格是创新能力与素质的人生内化,是制度强化的后果,也是机制创新的动力。

    二、创新缺位:法学博士生培养的现实问题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3

法学为什么会成为一门显学?很多学者认为这与1992年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有关,认为“市场经济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但式的扩招还是严重影响了法学人才的就业。法学在校生30年增长了200多倍,自然造成供大于求,找不到工作也属正常。就业时,无论是进法院检察院,还是当律师,都需要过司法考试,这个现实的条件已经影响到了本科教学。原本只有大学毕业之后才能考的司法考试已经被推前到大三,使得整个本科阶段正常的教学活动大受影响。

法学虽然成为“显学”,但其定位却一直让人纠结: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通才教育还是精英教育?很多法律专业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感觉到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相差太远,只有重新在实践中摸索“行动中的法律”。这至少让法学教师反思:传统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否严重脱离当下的司法实践?我们的教学方法是否要在法条和案例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钱钟书在《围城》里说,学习法学的人其实即便在中国学习也是相当于出国留学。这说明我们学习的法律话语体系、价值观念和思维模式都可能是西方。而真正有生命力的制度,肯定是需要跟本土的社会现实和发展阶段结合起来,而不可能是简单的照搬。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4

按照苏力先生的观点,传统中国是没有法学教育的。传统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是与政治意识和道德传统,以及一部分社会规范融为一体的。因而,纯粹的法学学科,在古代是不存在的。法学教育也是融合在政治治理能力与传统儒家文化之中。在古代也不存在专门的法学学堂或学校。但是,也涌现出了一大批具有先进法律理念的思想家,一部分理论至今仍然值得借鉴与学习。比如,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该条文证明在唐代关于污染环境的惩处是十分严苛的,以今日之眼光而言亦是必要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专门学校--京师大学堂诞生在风雨飘摇的年代。清朝末年,朝廷被迫像西方学习制度与科学技术。随后,各省的法律学堂如雨后春笋,法学教育也随之兴起。

尤其是在高校扩招的21世纪初,全国高校的合并潮,也让法学院成为各个高校竞相设立的学院。据2008年的不完全统计,全国680多所高等院校中开设了法学专业。而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仿佛打开了潘朵拉的盒子。

一、欣喜的显学与心碎的就业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3年5月3日,我国共有879所普通本科院校(不含经国家批准设立的287所独立学院、普通高职(专科)院校共1266所与经国家审定的分校办学点52个)。以上这些院校或办学点都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也就是可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其中绝大多数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而且不少院校成立了单独的法学院。2011年,法学在校生人数119286人,博士生13595人,其中硕士生105691;2012年法学毕业生总人数36451人,其士2388人,硕士34063人。本科生在校人数高达501979人,毕业生共117923人,招生人数共计129428人。法学教育步入了一个黄金发展时期。毋庸置疑,法学已成为热门学科。法学已不是像历史学等冷门学科,一跃成为了显学。2013年高考十大热门专业出炉,也可以佐证法学已备受追捧。根据搜狐教育提供的数据显示,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机械工程学、会计学、外国语言文学、临床医学、土木工程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高举高考生的热门选项。遥想当年,法学专业或者说从事法学相关的行业是让人难以启齿的,"讼棍"等一些大歧视性的词语充斥于耳。尽管这与传统法律文化"息讼"有关,但也反应出法学专业曾经遭受的不公。

然而,繁荣的背后却是另外一番景象。让人有些难以接受,最让人心伤的是刻苦追寻法学道路的莘莘学子,他们刚走出大学的校门却要面临着即将失业的困境。由麦可思研究院独家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出版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在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年就业蓝皮书基于麦可思公司对2011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的调查研究,以及对2008届大学生毕业三年后的再跟踪调查研究。划分出,红牌专业: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月收入较低,而且就业满意度较低的专业,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黄牌专业:除红牌专业外,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月收入较低,就业满意度较低的专业。绿牌专业:月收入、就业率持续走高,失业量较低,就业满意度较高的专业,为需求增长型专业。2012年中国大学毕业生"红黄绿牌"本科专业: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包括:动画、法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与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体育教育、生物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不仅仅是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形式不容乐观,法学类的研究生的就业也不如人意。从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来看,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是众多法学学生的首选。而到公司做法律顾问、做律师,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也是不错的选择。但是,这些职位都不是那么轻松求得。因而,法学专业学生遭遇就业寒冬。

二、紧缺的师资与海量的学生

上文所列的数据显示,我国在校法学专业学生人数超过60万人(本科生与研究生)。这么庞大的学生群体,需要大量的教师队伍相匹配。根据教育部2011年的统计,我国普通高校中研究生导师人数共250219人,其中硕士生导师一共有196335人,博士生导师共有13837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一共119286人,其士生13595人。由于师生比例不低,使得一些学生一个学年都难得见到自己的导师一次。

1978年,教育部恢复研究生招生。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颁布,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建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技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成为首批试点,开始培养博士。1983年,首批博士授予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18个博士研究生被集中授予学位,成为新中国第一批博士。当年的18个有志青年,已经成为院士、校长、部级教学名师。当时国家领导人向博士生导师之一、复旦大学教授谷超豪提了个尖锐的问题:我们国家培养的博士,和国际上的水平比起来怎么样?在场人回忆,谷超豪笃定地回答:可以达到国际水平。30年前那批博士,拥有一个现在看来"奢侈"的培养阵容。

而不像现在这样,有的博导同时带四十几个学生。博士生答辩,也碍于经费不足,不能邀请到国内,尤其是国际一流的学者参加论文答辩。即使有充足的经费,但博士生数量太多,博士生都邀请知名学者也不现实。这都影响了质量。

三、欠妥的课程与饥渴的需求

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确立了14门核心课程作为开办法学专业的最低要求。这14门核心课程是: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应该是立体、多面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各教学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全面地与国家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建立普遍联系,创造多维实践场所。使理论教学不再是纯理论,而在理论教育中大大加入活生生的现实生活案例,从而增强理论与现实的对照,强化课程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内容。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5

不消说,现在的情况真正是今非昔比了,我看到网上一则消息,单人民大学一校2006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规模就将达到2,900人,全国数量恐怕要超过30万了。在校生已达百万之众的硕士生已经令人惊叹硕士教育正在经历“大跃进”。一方面,大学教师紧缺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博士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双重挤压必然导致硕士学位的贬值。于是就有了缩短学制、“宽口径”、淡化专业等等举措。

但是,问题在于,所有这些“成就”是在一种相当混乱的状况下出现的,其间不同的教育种类之间根本就没有合理的论证和整合。以法学为例,在有了实务指向的法律硕士之后,我们是否还要如此大规模地扩张法学硕士的招生数量?如果两者之间在培养目标上已经无甚差异,为什么我们还需要这样的叠床架屋、花开两枝?还有,不同院校之间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方面是否应该有所差异?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6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建立于1950年,是新中国诞生后创办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

法学院设有10个院属研究所(研究中心),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全国性学术期刊《法学家》杂志,2个教学实践基地――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和地石律师事务所,3个教学辅助机构――法学院图书馆、中国法制信息港和国内高等院校中规模最大的物证技术实验室。民商法、刑事法、宪法与行政法是全国重点学科。

武汉大学法学院

的前身为1926年建立的武昌法科大学。新的法学院于1999年由原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原武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合并而成。

学院现有5个本科专业,即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思想政治教育,22个硕士点和7个博士点,其中,国际法与比较法又被评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学科。

中国政法大学

是一所以法学为主,兼有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目前设有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等12个校属院部。

中国政法大学在国际上享有中国法学最有代表性的大学的声誉,50年来,学校在许多专业领域开创了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先河,如新中国的第一个法律史专业、民商法专业、经济法专业、诉讼法专业、比较法专业等都出自中国政法大学,新中国的第一批法学博士也在这里诞生。

法学专业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特色专业,学校设立了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基础培养模式的基础上推行双专业及双学位培养模式和双学位硕士连读培养模式。所有学生在入学2年后有机会选择学习第二专业,从而在5年内实行双专业、双学位的教育。双学位硕士连读培养模式目前仅在德语专业推行,实行5年双学位和2年硕士连读的培养模式。学生在前5年学习德语专业和法学专业课程,获得文学士和法学士2个本科学位后,直接进入该校中德法学院成为中德比较法学研究生,经过2年学习(其中1年时间在德国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学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复旦大学法学院

初创于1929年,1994年重建(含法律学系、国际政治系、社会学系、人口学研究所),2000年重组为单一学科的法学院。

学院现有法理学等7个专业硕士点,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备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简称JM)授予权。学院先后设立了比较法研究中心、民商法研究中心等学术研究机构,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法学教学研究体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由原隶属财政部的中南财经大学和原隶属司法部的中南政法学院合并组建而成。

法学院目前是该校办学规模最大的学院,拥有民商法学、法制史和宪法与行政法学3个博士点和法学理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等9个硕士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清华大学法学院

法学教育在清华已有较长的历史。1926年清华学校成立政治学系,就开始在该系开设法律课程。1928年改为大学后,正式设立法学院。1952年全国进行大学院系调整,清华大学成为一所工科大学,整个法学院被合并到其他院校。1995年,清华大学正式恢复建立法律学系。1999年清华大学建校88周年之际,清华大学法学院正式恢复成立。

法学院设置“法学”本科专业,自2001年开始,全面推行学分制,除法学必修课程外,还要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自然科学类课程以及必要的跨系选修课程。法学院现已取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此外,还有法学理论、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和刑法学6个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中包含20个研究方向)和1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西南政法大学

于1953年正式成立。学校是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中,在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政法系的基础上,相继合并重庆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政法学院等5所院校的法学院、系而成立的。1978年,学校由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是当时司法部部属5所政法院校中惟一一所重点政法大学。1995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目前为止,学校已发展成为西部地区法学学科体系最齐全、法学教学科研力量最雄厚、在全国法律及法学界有很大影响的高级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目前,学校设有4个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和刑事侦查学院、应用法学院等共计12个学院,已建成以法学为主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学校经济法学科已发展成为部级重点学科,是西部地区惟一一个法学类部级重点学科。同时学校获得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资格,有权在10个法学二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并拥有西部地区惟一一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

浙江大学法学院

最早于1945年8月在老浙大成立。1999年8月,原杭州大学法律系及政治学系、原农业大学社会科学部、原浙江医科大学社会科学部和德育部等9家单位合并成立新浙江大学法学院。其中,在公法、法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人口与发展、中外政治制度比较等特色领域的研究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学院拥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授予权,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11个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此外还有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点(JM)和“两课”教师硕士培养点。法学院现有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行政管理等3个本科专业。

吉林大学法学院

是1988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在原吉林大学法律系(1948年建系)的基础上创建的。现设有3系2所1社,即法学系、经济法学系、国际法学系、法学研究所、吉大律师事务所和《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社。

学院现有刑法学、法学理论2个博士点;有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等9个硕士点。

南京大学法学院

是目前国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法学教学科研院系之一,其前身是著名的中央大学法学院。学院设有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经济法系等3个系,国际经济法等5个硕士点,另成立中德经济法研究所、东方法律文化中心及中山律师事务所、南京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专业机构。

本科学生一二年级主修法学基础课程,从三年级开始按不同专业方向有所侧重,同时鼓励3个专业学生交叉选课。

厦门大学法学院

1926年6月厦门大学设立法科,下设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3系。1984年12月厦门大学与福建省联合办学成立政法学院。1998年9月政法学院更名为法学院。至1999年4月厦门大学法学院成为具有管理实体性质的学院。

学院有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4个硕士点和国际法学博士点;学院下设法律系、政治学与行政学系。法律系国际经济法及台港澳法研究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中山大学法学院

肇始于1924年孙中山先生创建的国立广东大学法科。1993年7月,法律学系与社会学系、政治学与行政学系以及人口研究所组成法政学院。2001年9月,中山大学撤消法政学院,以法律学系为基础建立法学院。

法学院设有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3个本科专业,国际法学等8个专业硕士点。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7

博学笃行 扬帆业界

学而不倦,刘志宏博士今日之所以拥有如此深厚广博的专业涵养,皆源自其持续不断的进修之道。年轻时,勤奋好学的他进入当时的香港工业专门学院(香港理工大学的前身)学习,1968年毕业後即获奖学金资助,前往英国深造。期间他进入当时英国一间著名的大型钢铁公司实习,並在其中锻炼了2年。该公司以建造钢铸大桥著称,1970年时他跟随公司回到香港,並参与了公司接手的第一项大型工程的工作——建设位於红磡的全港第一条过海隧道。置身其中,刘志宏博士学会了很多,专业技能也得到进一步加强。1971年,他又被公司派去到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攻读结构工程硕士学位,完成学业後即返回原公司工作。所谓学无止境,对自己要求严格的刘志宏博士非常註重提升自己的专业学识水平,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後,他再次前往英国伦敦大学深造土力工程博士,学业修成後回到香港,先是在工务局担任工程师,1980年转战至当时香港著名的建筑师事务所——王欧阳建筑工程师事务所,持续工作9年,期间参与了很多重大工程项目,包括时代广场、太古广场以及诸多大学工程等。

刘志宏博士在工程专业知识进修上可谓持之以恒,而对於横向知识领域的拓展,他亦非常注重。工作过程中,他於1979年至1981年攻读了香港中文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後来又相继修毕英国伦敦大学法律学士及香港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並曾在一段时期内担任过大律师。

1989年,刘志宏博士创办了自己的公司。既是初步创业,当然需要付出很大的心血,从此他便开始专心致志地经营着公司业务,並於二十年间带领公司逐步发展。据刘志宏博士介绍,事务所接手的大部分项目皆是私人工程,项目虽不是太大,但建业不少,很多经典项目的成功实施更是令其引以为豪。而因为刘志宏博士在工程建筑上知识丰厚、经验充足,在香港和国际上都参与过很多重大工程项目,因而其经营起来更是得心应手,客户对事务所亦是评价颇高。

这麽多年来,刘志宏博士带领事务所设计构造的建筑工程不仅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还非常受市民欢迎,而这,皆源自他所坚持的经营理念——将建筑与城市实际相结合,与民众生活相结合。他认为,建筑工程,特别是社区设施工程,就应该以最合理、最经济的方式为居民提供方便,有利於社区环境的改善,促进城市进步。随即他举了一个例子,在他担任议员的黄大仙区,区内慈云山地处高地,加上路面老旧,交通拥塞,居民上下山十分不便。2000年,区议会开始爭取在港铁沙中线建立慈云山站,几经努力,终在2004年得到当时的九铁支持,但不久卻因工程造价过高而遭到政府的反对,当时居民都对此表示不理解。看到区内居民的失望之情时,刘志宏博士决定用自己的专业学识为居民服务解困。於是,他带领了一帮学生先是对慈云山站的建设方案进行了调研,最後发现这个项目其实是非常不经济的,一方面加设了这个站後,从沙田到中环就得绕上一段路,这样不仅浪费市民时间,还浪费了大量能源;另一方面因为慈云山地处高地,隧道工程将耗费大量资金,造价确实过高。发现问题後,他们又积极帮助解决难题。通过研究总结,他们向区议会提交了在慈云山建设自动扶手电梯系统的方案,方案得到区议会的一致推崇,並上报政府通过,现今已正式开始动工。“相信在未来一两年内就可以完成,那时居民上下山就方便多了。”刘志宏博士开心地说。

另外在东九龙启德机场建设项目中,刘志宏博士还带领学生策划了建设观塘至机场人行大桥项目,大大缩短了出行路程。同时他们还为机场设计构造了诸多隧道工程,隧道旁开设商店,拓展商机的同时也丰富了市民的行路内容。实战历练中,刘志宏博士深有感慨地说:“在市政建设中,大部分工程都是政府先做好规划,然後找建筑工程公司实施,而我们所做的这些工程正好相反。我们是在发现市民实际需求後才策划出这些项目,目的是方便市民生活,而这些项目皆是可行的,因此我们採取的是自下而上的方式。可以说这是一种全新的行业理念,也是切合发展潮流的。”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8

而自同一时期起,历任总统大都拥有清一色法律学学位。如克林顿是耶鲁法学院的法学博士,他还在阿肯色大学当过法律学教师;现任总统奥巴马的最高学历是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芝加哥大学宪法学教师12年。

美国议员、州长中出身法律和经济学专业的人数比例也很大,世家子弟也最为集中。有分析称,美国政要人物大多出身法律、经济专业,主要是因为美国注重法律条文,政要人物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动辄涉法。此外,美国社会极其重视经济和商业方面的成就,了解经济规律,懂得经济学常识,成为美国人涉足政坛的必备条件。

相比之下,美国最基层的官员,如市镇长、市议员的学历要求就马虎得多。美国市镇区划很小,许多市长、市议员都是选民抬头不见低头见、再熟悉不过的“街坊邻居”,学历反而不是证明个人能力的重要条件。

和美国一样,加拿大总理也都拥有学士以上学位。但在议员、省市长中,低学历者并不少。如2011年国会选举中,异军突起的联邦新在魁北克省有多名20岁左右的“菜鸟级候选人”当选,其中还有在读的本科生,如当选时年仅19岁的皮埃尔吕克·迪索,20岁的刘舒云(华裔移民)。由于加拿大各级当选官员、议员都是职业政治家,没有时间“进修培训”,因此这些年轻“政治家”当选后恐怕不得不申请休学,只能等到落选后再恢复学业。

德国16名内阁成员中10位是博士

在德国,社会各界对博士学位的认可度都很高。因此尽管德国博士学位非常难拿,但德国政要家中拥有博士头衔的人却着实不少。据了解,德国国会600多名议员中约有1/5是博士。在16位联邦政府内阁成员中,有10位拥有博士学位。不过,虽然德国学界工科最为出名,但10位“博士部长”却大多出自文科,而且基本上是“本土培养”的人才。被称为“铁娘子”的德国总理默克尔就握有一长串学术头衔,除了正式攻读的物理学博士外,还有世界各地大学授予的9个荣誉博士头衔,后者主要表彰的是其政界成就。

“法学博士”是所有学历中最受德国部长们青睐的。外交部长韦斯特韦勒、财政部长朔伊布勒、国防部长德迈齐埃及内政部长弗里德里希,都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经济部长罗斯勒和劳工部长冯德莱恩,则拥有医学博士学位。交通部长拉姆绍尔是经济学博士,家庭部长施罗德是社会学博士。德国新上任的教育部长万卡还拥有数学博士学位。此外,德国还有5位部长拥有硕士学位。

不过,高学历并不是进入内阁的必要条件。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长艾格纳就只有一张职业高中文凭。中学时代,她参加了无线电与电视技工培训,后又进修了电气技术专业,成为一名电气技工,之后她积极从政,并于2008年成为部长。

《法兰克福汇报》评论说,对政要人物来说,“博士”是一个诱人的前缀,也是其职业生涯的催化剂。拥有博士学位,不仅可以证明自己的能力,还能让一般人联想到勤奋、坚韧、纪律等优秀内在品质。研究显示,青年政治家的晋升往往与学历高低成正比。

正是由于博士学位备受追捧,近两年来德国政客中的“抄袭门”屡见不鲜。德前国防部长古滕贝格、德国籍欧洲议会副议长科赫·梅林,及德前教育部长沙万等多位高官,先后因博士论文抄袭而黯然下台。德国还出现多个博士论文打假网站。柏林洪堡大学政治学者默德哈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德国政界来说,最重要的背景还是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这些博士部长、博士议员大都有很长时间的基层工作经验,在青少年时期就出类拔萃,一步一步前进,学历只是其锦上添花的“敲门砖”。即便正式步入政坛,德国政要人物也还需要不断学习,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补充知识。

英国和日本,名校学历和世家背景最重要

英国和日本虽分处欧洲与亚洲,但两国政界却有一个相似之处,就是和学历相比,政要人物的名校出身及家世渊源更为重要。

英国人大多认为,一个成功、令人信服的政治家应该从幼年起就接受良好的精英教育。因此尽管大多数英国部长级官员没有硕士或博士头衔,但他们从小就在伊顿、哈罗等私立小学和中学就读,从牛津或是剑桥大学本科毕业,尤其青睐政治、哲学及经济学专业。现任英国首相卡梅伦、教育大臣高夫、伦敦市长约翰逊不仅都是这样的教育背景,甚至还是大学同学或师兄弟。

对于英国政要人物来说,从政的最重要因素除了教育之外,就是家族影响。不少英国政要人物,如前首相丘吉尔,都有家族世代从政的历史。如果自己家族缺乏政治背景,英国精英家庭就会将有意往政界发展的子女送到政界故交好友那里去历练一番。英国首相卡梅伦、副首相克莱格,年轻时都曾在家族倾向的党部从事秘书、文稿撰写等工作。这样的“基层锻炼”经验在英国人看来非常重要。更重要的是,同一时期在基层工作的政界新人往往惺惺相惜,未来组建内阁时,他们的政治理念也大体一致。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9

从陌生人社会的官方、实名微博,到微信点对点分众聚合的微信朋友圈,社交媒体正在将自媒体和互动平台提供的社交模式推向极致。在陌生人社会中,微博为志同道合的人提供了聚合及媒体、互动交流的机会;而微信则以熟人社会和社区空间为主要聚合对象,基于信息的点对点传播和巨大粘合度,传播的效率更快、更大。

一方面,社交媒体的运用,正在深入我们的社会生活,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思维模式;另一方面,由于其准入没有门槛,对相关部门来说,为其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从大的角度来说,所有使用的社交媒体的用户,都应当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恪守一定的社会伦理;而对于法律圈人士而言,就更需要拟定和恪守其职业司法伦理,填补相关执业参考的空白,为社会和谐、平等的互动交流,提供范本。

一、法律圈人士 使用社交媒体,为何要拟定切合其社会角色的职业伦理标准

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近几年,公职部门的官方微博、微信,正在代替以往的宣传部门和新闻发言人的角色,逐步走进社会公众的视线。比如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官方微博的进驻,带动了地方政法机关的"政务微信热"。而曾经对博客、微博较为盲目的互动模式不屑一顾的律师群体,基于微信有效抵达分众目标人群,并能够将其各层面的相关人脉有效连接在一个平台上的特点,也很快加入了社交媒体的使用大军中。法律圈使用社交媒体的数量和效率,从我们相关朋友圈转发内容的信源和专业度,可见一斑。

对于公众而言,公职部门的官方微博(微信)所的信息,就如同其新闻发言人的角色,即便是公职人员谈及私人兴趣爱好的实名微博,或多或少也被带上了官方的烙印。当社交媒体平台以立体全方位的角度,聚拢了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官等业界专业人士以及普罗大众时,法律监督的有效平台也瞬间搭建了起来。

但是,由于目前社交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专业新闻媒介与平台,没有设立准入门槛和规范的审核机制,在它为各界人士平等参与、交流提供了技术平台的同时;作为硬币的另一面,也可能存在泥沙俱下,出现类似虚假信息、毁谤、泄露个人隐私乃至误导舆论导向的。特别是作为法律圈社交媒体,更多的或许是涉及涉案人员个人信息泄露、影响法庭公正宣判等司法伦理问题,因而法律圈人士,更需要拟定切合其社会角色的司法职业伦理。

(一)公安机关社交媒体使用中的司法职业伦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而言,积极利用诸如公安微博等社交媒体,可以用以警务信息、宣传公安工作、开展舆论引导、加强警民沟通、维护社会稳定。截止2012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开设的公务微博已达1.8万余个,民警个人工作微博1.1万余个,逐步形成了"以省级公安政务微博为龙头,地级市公安政务微博为主干,省、市、县三级公安政务微博优势互补,公安政务微博与民警个人工作微博相结合"的"公安微博群"。

相对来说,公安机关为人民服务,要和民众直接打交道,因而是鼓励民警个人开设工作微博的。原因有二:其一,民警在网络上开通工作微博,对于其开展工作,有一定积极作用。其二,在当前网络环境纷繁复杂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过民警开设个人微博,还能起到积极引导网上舆情良性发展的作用。

但是,公安机关使用社交媒体,也有其司法职业伦理底线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对民警个人的言行都有一定的规定。民警在网络上的言辞需谨慎,以确保不会招致公众对公平正义或者警察职业产生的发生,尤其需避免涉及政治性议题的不当言论,否则可能会受到内部处分或开除出警队。

因此,民警在使用社交媒体时,对相关信息要时刻把握其传播的主动权,及时公布真相,从而规避谣言的发生。民警只有时刻谨记自己是人民警察,自己在网上的言论时刻代表着警队的形象,自然就能遵守好相应的伦理职业道德。

(二)检察官在社交媒体使用中应注意的司法职业伦理问题

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检察官使用社交媒体,开设实名微博已经达到547个。检察官的实名微博已经抛开了官方微博的硬腔硬调,回归了检察官的生活角色。当然,作为不同的社会角色,检察官的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而在社交媒体使用中,他们更像是"政法舆情义务观察员"、"法制宣传志愿者"和"舆情应对预备役"。

拥有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在个人微博上发表对各种社会事件的看法和观点,也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基于其检察官的身份,和民警有着相似的职业伦理底线--不能发表有损法律严肃性、权威性和检察机关形象的言论。另外,对于案件新闻的处理,我国台湾地区,都已经设置的发言人制度。其检察官伦理规范第17条明确规定,检察官侦查犯罪应依法令规定,严守侦查不公开原则,但经首长授权而对侦查中案件做必要说明者,不在此限。第18条还规定,检察官不得泄露或违法使用职务上所知悉的秘密。

通常来讲,出于维护公众利益及保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检务公开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确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关键,不是信息能不能讲,而是要在办案过程的哪个阶段和时机讲、由谁来讲。检察官鉴于各自的职能范围有限,应谨慎处理自己的言论,在微博普法和法律服务的同时,注意不要传递错误信息,误导受众。基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要求,检察官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做好相关公关工作,主动澄清事实,以法释理。绝对避免遇到突发棘手问题和质疑时,恶语相向、以牙还牙。

此外,检察官在使用社交媒体中,还会和法官、律师产生互动,这种交流应当是对于第三方案件的工作或学术交流,而不涉及各自的职权范围。基于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无罪推定的考虑及对其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保障,未经批准,检察官微博不能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或进行不当评论。言论不当的后果,不单单是发表内容具有错误性,甚至还可能在客观上形成舆论压力,干预侦审,对办案人员造成干扰。

(三)法官社交媒体运用中应注意的司法职业伦理问题

相较于检察官、民警而言,法官使用社交媒体,特别是受众面积较大的微博而言,法院对其采取的是反向的贬抑态度。不同区域和层面,法院相关规定不一而足,有的禁止,有的不禁止也不鼓励,还有的是采取到人事(政治)部门做相关备案的制度。

之所以会采取上述措施和态度,和法律圈工作者中法官职业的中立性有着密切关系。社交媒体中的微博字数有限,对于法官传递的信息往往只能是碎片式的,容易造成言论失真。更重要的关键点,就是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司法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对法官使用社交媒体出台引导性意见或限制性规定,但是,法官应该在公正司法、高效办案、严守审判秘密的前提下,遵守司法职业伦理,使得其的观点不会招致公众对司法公正或法官职业产生质疑。

美国早在社交媒体中的博客盛行时,就在美国国家司法学院院刊上专题讨论了相关的职业伦理问题,认为其社交媒体中的内容不能涉及未决或待决的案子,不能可能会给法官个人或法庭带来危险的文章,不能发表应回避的有关审理案件的言论。这些也是值得我们作为重要参考的法官职业伦理要求。

二、法律条线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在社交媒体运用中需要注意的职业伦理问题

和法律圈人士打交道最为密切的法治新闻记者,从其职业角度而言,使用社交媒体与法律圈专业人士及各界互动,都是被充分鼓励的职务行为。微博和微信的出现与兴起,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新闻报道的生产机制和记者的报道方式。这种改变最主要体现为从组织化生产向社会化生产的变迁,即越来越多的新闻信息不再由专业化的记者和媒体组织来生产,而改由网民来爆料、核实、评论转发或传播,有网民、记者、公众和媒体协同生产。[1]

那么,作为新闻媒体的从业人员,在作为新闻生产的专业人士和主力军时,就要关注如何在利用社交媒体扩大信源的同时,秉持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伦理操守。而作为法律条线的新闻记者而言,还要在遵守上述职业伦理操守的前提下,同时恪守司法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一)必须注意的是,记者微博的私人属性、组织属性和公共属性究竟如何界定。如果记者想要充分自由地表达,甚至宣泄性地表达,最好不要透露记者身份,也不要进行加V认证。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公众关注记者微博,包含着他们对新闻人的期待和对你所在媒体公信力的信任;二是微博运营商在给记者微博实名论证时,给予了适度的优先权。所以,一旦记者微博实名论证,就应当时刻保持反思、审慎表达。

(二)作为实名论证的记者微博等社交媒体使用,记者作为职业媒体人,从职业伦理角度而言,其发表信息和新闻的时间点及内容等也是应该受到一定限制的。除了时刻记住自己的新闻媒体人身份,不发表过激言论或者可能伤害媒体声誉的信息外,记者发表微博可以发表观点,但对未刊发的新闻不宜也不应该提前。新闻作品首先应该是职务作品,要优先通过媒体的平台或官方微博来。这一点已经成为国际媒体的共识。

(三)作为法治新闻记者,其职业角色定位,首先应该是记录者,其次才是影响者(监督或启蒙)。一般而言,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是一种正相关关系,但有时也会出现负相关联系。其正相关联系,是指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相互促进、互为保障的良性互动,包括新闻传播与司法价值追求的统一性,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及司法公开需要媒体介入,媒体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而其负相关关系,主要是指新闻传播中危害司法独立,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因此,在与法律圈专业人员的社交媒体互动,并采集信源加工成新闻时,要注意以下一些职业伦理问题。

1.信源的可靠性论证

对于法律新闻记者来说,一条突发或重大新闻的产生,往往会牵扯到社会各层面的关注,案件来源、数据、报道的可靠性,往往是新闻事实价值的命脉。所以,对信源可靠性的核实,非常重要。特别是在使用社交媒体时,须特别谨慎,尤其要注意避免被谣言所误导,被诈骗网站所欺瞒,被看上去很可靠的材料所蒙蔽。一般来说,法治新闻的信源从前文提到的法律圈官方微博、微信以及公职人员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实名论证微博或微信中取材,其可信度要高些。

2.在与法律圈人士,特别是公职人员的社交媒体对接

此过程要注意以下问题:

(1)辨识实名微博与微信的真伪。尤其是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微博,因其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可能会被不法之徒、黑客和无聊者冒充、伪造,从而不实信息。相对而言,实名认证的实名微博和微信,信源较为可靠。

(2)使用法律圈社交媒体采集信源时,还要遵守相关的司法职业伦理。比如,对于未决犯案件的关注,不应曝露其相关个人隐私;对案件的报道在法庭未审判前,相关法律事实没有完全核准的前提下,可采用平衡报道的方法,使新闻事实最大限度得接近法律事实,而不是仅报道一方的事实和观点。对未成年人涉案事件的报道,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即便是未成年公众人物也要恪守相关原则,以免对未成年造成二次伤害和对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判决带来压力与困扰。

(3)与法律圈公职人员互动时,也要注意遵守相关司法伦理。一般而言,对办案、侦查人员的个人信息要注意保密,不应大量报道,以保护其人身安全和侦查工作不受干扰。对检察机关相关正在进行的公诉工作,也要注意相关案件的保密,以免对案件的公诉工作造成干扰。对法官庭审判决前的个人想法,不便过早报道,以免影响庭审的公正与合法。对律师参与的案件报道,要注意其立场的主观因素和涉案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保护,庭审前,不宜进行结论性报道。

(4)不能任意改动社交媒体上获取的新闻图片。图片与文字的情景再现要遵循事实,不要为了迎合读者的猎奇心理,添油加醋、胡编乱造。

(5)妥善保留社交媒体互动的相关文字、图片、声音、影像等材料,作为采访的证据材料。

(6)将新闻报道与评论分开,适当规避报道风险。如果两者不加区分,记者作为个体,很容易将主观感受和情绪带到稿件中,这会增加"报道不实产生的对新闻当事人毁谤等侵犯他人权益"的几率。

三、结语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10

英国的大学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均有学位授予权,可自主设置不同课程,并根据开设课程授予各级学位。除白金汉大学为私立大学以外,其他大学均为公立大学。

英国的高等学院和高等教育学院大部分为私立教育机构,可提供水平不同、专业不同的各类课程。一部分学院可自行颁发学位,但更多的学院由其所属大学、学院或国家认证机构颁发学位证书。除了本科课程外,这类学校还设置许多专业性课程或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学生设计的特殊课程。

根据中英互认协议,目前已经在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jsj.省略/)和中国留学网(省略)推荐了英国高等教育机构名单,留学人员可以此作为选择英方高等教育机构的参考。

学位及证书分类

在英国,未经授权而设立学位或相应学历属违法行为,得到学位授予权的依据是皇家许可状或议会法案。要获得学位授予权,高等院校必须表明他们对保证质量的承诺,并且拥有相应的体系来确保学术质量。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公布的规章中对于学校应该达到的标准有详尽的说明。英国学位可分为学士学位(Bachelor Degree)、硕士学位(Master Degree) 和博士学位(Doctor of Philosophy)。

学士学位是第一级学位,通常授予完成3年大学学习的学生。学士学位有两种类型:荣誉学士和普通学士。荣誉学士学位的级别高于普通学士学位,还分为三类:一级荣誉学位、二级荣誉学位和三级荣誉学位。普通学士学位对于课程的专业化程度不如荣誉学位要求的高。一般而言,学士学位可分为文学学士、理学学士、法学学士和工程学士等类别。但很多情况下,相同科目的学位课程,不同的学校会颁发不同的学位名称。如:法律专业的学生,通常被称为法律学士或文学学士。

硕士学位可分为授课式硕士学位和研究式的硕士学位。授课形式的硕士学位课程一般为一年,学生必须上一定学时的课程,每学期写出规定数字的论文,年终递交最后的毕业论文。研究式硕士学位,通常需要两年的时间,主要在导师指导下从事论文写作工作。 硕士阶段授予的学位有文学硕士、理学硕士、法律硕士或工商管理硕士等。研究专修的硕士学位主要有哲学硕士或文学硕士。在硕士研究生阶段,没有完成毕业论文的学生可获得学校颁发的研究生文凭(Postgraduate diploma)。该文凭也是为没有资格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生提供的过渡性文凭。

博士学位是授予已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申请者。博士学位有两种类型PhD和高级博士学位。大部分的学科领域颁发的博士学位为PhD。一般需要经过3年的课程学习和研究,并提交学位论文,有时也要书面考试。在医学学科对应的博士学位为MD或 DM或者外科博士ChM或 MCh。另一种为高级博士学位(如文学博士Dlitt、理学博士DSc、法学博士LLD),这种类型的博士学位一般对那些在特殊学科领域内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人予以承认。获得者通常在学术方面有独到之处的高水平专家,并曾出版过大量的学术著作。

高等教育文凭证书(Diploma in Higher Education)和高等文凭证书(Higher Diploma),英国在一些学院和高等教育学校开设两年制或三年制的专业课程。两年制课程完成后,学生考试合格,可获取高等教育文凭证书(Diploma in Higher Education),学生毕业后,如果申请本科生课程,其两年制所学课程有可能被录取大学认可。三年制课程主要为工业界培养职业学生,学生毕业后,可获得高等文凭证书(Higher Diploma)。

二、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由于其独特的高等教育办学机制,英国十分重视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并逐步形成了多元化、多层面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在英国,议会、政府、专业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的不同角色的扮演和分工协作,使优质教育资源的保障体系得以顺利运行。

议会和政府

大学主要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大部分是由政府拨款资助的,学生只需要每年象征性地交纳少量学费。英国政府资助高等学校的主要方式是替学生交纳学费,向学生提供助学金,向大学提供教学经费,以及提供科研基础经费和竞争性项目经费。但政府并不直接分配经费给大学,而是通过中间机构的运作,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的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在北爱尔兰是就业与学习部),根据政府意图,大学学科设置和招收学生情况,科研水平的评价结果对大学提供经费资助。

专业机构

(1)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qaa.ac.uk)

大学外部评价中最重要的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的评估,因为其评估结果被作为高等教育拨款机构对大学拨款的重要依据。它对所有高等教育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并向公众公开评估结果。该机构成立于1997年,董事会履行管理职能并负责制定全面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战略规划。

(2)区域性的质量保障机构

除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外,区域性的质量保障机构还包括:英格兰教学大纲与学历管理委员会;威尔士学历管理、教学大纲与评估委员会;北爱尔兰教学大纲、考试与评估委员会和苏格兰学历管理委员会。

(3)法定专业质量认证机构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11

活动

自成立以来,学会组织了大量卓有成效学术交流活动和法律实务活动,不仅得到了学会会员的认可和欢迎,也逐渐扩大了学会的影响力。

2001年11月25日,学会成立之初,来自英国各地法律界的中国学者和留学生,聚集在剑桥大学圣三一学院召开成立大学会,并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法制改革举行了题为“中国入世与中国法治”的首次学术论坛。多位学者、法官或律师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意义、世贸协定在中国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对策,人世对某些部门法规的影响和对中国律师业的挑战等进行了分析。

学会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也颇受广大会员欢迎,其中包括“如何学习英国法和比较法”,“法律职业发展”,“LLM(法律硕士学位)考试的准备与考试技巧”等等,为会员之间进行学术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交流提供了平台。

积极推动在英中国留学生、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为中国法制建设以及中英法律交流与合作服务,是学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学会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参与同国内法律界、司法界等相关同仁的交流活动,这些活动不仅为中英两国法律界提供了一个结识同好、相互交流经验的平台,而且也加强了彼此之间的联系。

2004年10月,以中国人民大学曾宪义教授为团长的中国法学教育代表团,对欧洲进行了为期2周的访问。学会在曼彻斯特的理事协助中国驻曼彻斯特总领馆接待了代表团一行,并组织相关会员与代表团成员进行了交流。

2003年2月、2004年11月,学会与英国驻中国使馆文化教育处在北京举行联谊活动。2004年,学会与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联合筹办“英国伦敦金融城市长访穗暨与中国留英归国法律工作者聚会”活动,30多名来自广州、深圳的留英归国法律学人,与首次访穗的伦敦金融城市长高文先生及其随行的多名金融、法律界人士和政府官员进行了友好交流。

2005年12月,学会与英国文化委员会合作举办“公司法修改国际论坛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朱绍平主任,及中外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出席论坛并作主题演讲。演讲结束后还进行了沟通技巧与价值观提升的拓展游戏。

2005年2月,学会组织伦敦地区学会理事和会员参加中国驻英使馆《反国家分裂法》座谈会,表示维护中国统一的决心。

此外,学会多次组织或参加法律方面学术交流活动,其中包括组织英国赫尔大学蒂奈斯教授、曼彻斯特大学的张卿与周祺两位博士,前往哈尔滨工业大学作法律经济学系列讲座,为我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出谋献策;应中国驻英使馆教育处或中国驻曼彻斯特总领馆的邀请,积极参加与中国在英国高校和企业任职的教授、学者的有关座谈会,建言献策。

学会年会

学会每年春夏季举办“全英中国法学会年度学术会议”,会员聚聚一堂,相互交流,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是学会至为重要的一项学术活动。

截至2008年止,学会已经成功举办了6届年会。每一届年会的成功举办都得到了中国驻英国使馆教育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每一届年会都举办得别有新意,吸引了众多在英国的中国法学学者,律师、法官和法学学生前来参加。

2004年4月16日,全英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暨年会在习超和张卿两位会长的精心组织和策划下,在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召开。新会员超过180人,来自全英各个法律院校,是当年留英学子中的一盛举。

在6届学会年会中,特别要提到的是2008年的全英中国法学会法学博士学术研讨会。

2008年4月,学会主席朱三珠博士开始召集积极活跃的在读博士留学生和学者,商议讨论2008年度的学会年会事宜,逐渐形成了由朱三珠博士带领下的7名积极会员组成的会议筹备小组,并确定2008年会名称是“2008全英中国法学会法学博士年度学术研讨会”。

会议筹备小组由西英格兰大学法学博士生马芳,伦敦大学学院博士生刘瑾,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生张晓晨,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伦敦大学国王学院访问学者余俊,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博士生李文,曼彻斯特大学法学博士、谢菲尔德大学讲师周琪,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博士生殷素数组成,他们和学会主席朱三珠一起为本次年会的成功举办,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和努力。

经过2个多月的紧张筹备,2008年6月26日,全英中国法学会法学博士年度学术研讨会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召开。本次大会的主题是以中国法,特别是中国民商法为主线,从比较研究的角度,以促进中国法律改革和发展为目标,学习,探索和借鉴国际先进立法技巧,以及如何为法律全球化贡献宝贵的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大会共收到14份专业学术报告,探讨涉及中国法律的诸多方面,从最热门的公司证券法到新兴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从人权到法律实施的现状等。出席会议的来宾有近百人,包括研究中国法和中外比较法的国际知名教授、全英中国法学会历届理事会成员及学会会员、全英各法学院的中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含在读和已毕业的)、留英的中国法学访问学者、法官和律师。此外还有一些对中国法和中国问题感兴趣的西方学者和律师,以及部分法学硕士研究生。

会议由学会主席朱三珠博士主持,并致欢迎辞。他介绍了学会的概况,及近年来的发展情况。他说:“举办这次大会一是为推动中国法的研究。在英国的中国法学博士生是一支朝气蓬勃的队伍,他们的研究涉及各个前沿、新兴领域,对推进中国法,特别是中国民商法在21世纪的进一步改革有宝贵的价值。

二是运用比较借鉴的研究方法,加深对中国法的理解,探索中国法的发展方向。本次大会为中国法研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学术研究磋商提供了一个极

好的平台。”

中国驻英国使馆教育处一秘张总明也在会上致辞,他对全英中国法学会自成立以来所做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预祝大会成功举办。随后伦敦大学亚非学院的国际商法皮特(Peter Muchlinski)教授做了有关中国法和外国法比较研究的精彩报告。

会上,4位法学博士生分别做报告,阐述自己的研究成果。首先是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的李文,他代表信息技术法和知识产权法方向,做了有关中国新兴电子支付工具法律问题的研究报告;来自杜伦大学的卢嫣斌代表刑事法律和公法方向,做了题为“无罪推定原则在国际人权标准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实践当中的比较研究”的报告;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吴倩岚代表经济法方向,发表了关于竞争法的和谐,及竞争法在中国的发展的学术报告。最后,同样来自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张晓晨代表商事法律方向,做了中国上市公司中有关股东机会行为的法律问题的学术报告。然后,与会嘉宾就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法学学术和法律实务两个方向提出问题。演讲者和听众进行了热烈深入的互动交流。

之后。会议以分组讨论的形式继续进行。根据与会嘉宾感兴趣的话题和参与人数,共分成4个小组,召集人分别是曼彻斯特大学法学博士、谢菲尔德大学讲师周琪,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税法学博士生史若明(Berna rdSchneider),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生张南,以及伦敦大学学院环境法学博士生刘瑾。经过各组召集人的精心组织和准备,每组都由事先选定的嘉宾围绕该组核心议题做学术报告,然后各抒己见,讨论感兴趣的相关学术和实务话题。这种形式的小组讨论既保证了每一位参与者都有机会发表意见,同时也使得讨论会围绕核心议题展开,大家都觉得受益颇丰。

与会嘉宾认为,鉴于当前国际商贸发展环境,中国与其相配的法律规范、商贸法和公司法及其实施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重视,本次学会年会的举办,是中国法学界在全英范围内进行交流的难得机会,也为与会者提供了解中国法律的平台。大家都意犹未尽,期盼下一届学会年会的到来。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12

从恢复重建至今,中国法学教育在管理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教学改革等方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是,法学教育提供的理论知识和法律人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法治发展的需求标准。为打破法学教育的虚假繁荣,各法律院校多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上加以创新,但结果与预期差距甚远。考察我国近年法学教育发展实践,不难发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是改革收效甚微的症结所在。

一、 法治背景下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体系的建构逻辑

(一)法治实践中法律人才需求的多元性分析

法学教育必须融入国家的目标需求和社会政治背景当中。目前,我国处于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型阶段,需要何种法律人才,不能简单照搬西方模式,而应立足我国发展现实。

首先,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各种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将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法律关系和归结为法律问题,社会的各种纠纷在经过协商、调解、公证、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过滤的基础上,最后也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由于法律体系极为复杂,事关法律的制定、诠释与应用,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法律精神的养成以及法律价值的体现,需要依赖庞大的法律职业群体,或专精于法律实践,或致力于法学教育、研究及其传播;前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法庭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立法和行政机关相关法律工作者等,后者主要涵盖专业立法者、法学研究人员、法学教育者等。

其次,与社会需要大批业务专精的法律职业人员相伴而行的是,实践中诸多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日益综合化、复杂化和国际化。法律职业人员要处理这些问题、协调这些关系,单凭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已明显力不从心。正是由于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学科之间交叉融合,现代社会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日趋综合,这集中体现在社会迫切需求既精通法律又具备其他学科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再次,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促使法律需求及人才需求存在城乡和地区差异。法律是世俗的,它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水平密不可分。在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区域,需要大量知识广博、综合素质强的复合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相较而言,广大农村,特别是边、穷、少及基层地区则更多地需要补充专业型法律人才。

综上分析,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以实践类人才为主,其中复合型、精英型实践人才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大中城市需求较大,而专业型、大众型实践人才在边、穷、少及基层地区需求相对急迫。社会对于学术类人才的需求,呈现高精尖趋势。法治实践对人才需求的多类别、多层次趋势,必然要求我们将培养目标多元化列入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法律人才资质的养成条件及培养规律

与人才需求呈现多元化、层次性相对应,法律人才在资质要求上必然存在侧重和位阶。由于法律职业建基于系统的专业技术,因此法律人才都必须首先具备几种基本资质,即系统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运行规律、具备基本法律实践能力、拥有正确的法律理念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此基础上,专业型法律人才强调能熟练应用法律原则和规范,较好地掌握实践技能,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有效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对复合型、精英型法律人才,则必须做到知识广博、学贯中西,视野开阔,智慧而具有魄力,激情而富有理性,同时要求实务技能精或研究能力强。

法律人才的基本资质或是特别条件,需要通过系统而科学的培养和锻造形成。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环节和内容:一是系统的法学学科教育和人文教育,二是程度不一的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四是统一的法律资格准入和考试制度,五是终身化的法律职业再教育。这些环节和内容,不仅要体现法学学科的深入和细化,而且要回应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不仅要考虑法学教育的系统性和渐进性,而且要注重法律职业的社会性与实践性。这种系统、科学的培养与锻造必须是多元的,基本维度包括培养目标多元、教育层次多元、教学形式多样、教学内容多元和教学主体多元。其中,多元化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是一切法学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和指针。

二、 法治理想下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困境

(一)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现状与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正由传统的学术型教育向应用型教育转变,培养法律专门人才成为高校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这种转变,本意是立足时代的变化和要求,回归法学职业教育之本位。但是,认真思考法治建设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以及法律人才资质的养成规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存在两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首先,“高级”专门人才目标定位名过其实。许多法学院系将法学本科的培养层次定位于高级、高素质,如“高级应用型人才”、“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专业人才”等不一而足。该类提法显然拔高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社会功能,也忽视了法学分层教育的发展实际。首先,在现有教育体制前提下,法学本科教育不可能达到完整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要培养“高级”法律人才,必须从认识、实践和社会伦理层面进行“三位一体”的综合培养。然而,无论从学生和学制角度,还是从师资角度,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整体上无法完成如此繁重的任务和使命,培养出来的人才大多应是“未来高级专门人才的基本来源”。其次,在我国本科、硕士、博士分层教育模式前提下,无需将法学本科定位于高级法律人才教育。

其次,人才培养目标的趋同性太强。按大学性质、培养重点以及成立先后,现有的640多所法学院系在基础设施、资金支持和师资力量上存在诸多差别,不可能在培养人才上统一步调。然而,目前只有少数法学院系根据学校的优势学科或自身特色有所侧重。比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涉外法学本科)、浙江大学(涉外法学本科)、清华大学(国际班)在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中强调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要求学生兼具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山东大学在英法双语本科培养中强调学生法律素养与外语能力的深度融合。其他法学院系,无论是全国性高校还是地方性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趋同。显然,培养目标上的较强趋同性与法律人才需求的多元性不相匹配。

(二)硕士研究生人才的培养目标现状与问题

目前,在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区分教育的总体格局下,各类法学院校硕士层次的人才培养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首先,多元化、特色化人才培养不甚明显。根据顶层设计,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教育旨在“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而所谓高层次法律人才,必然要求其在几年有限时间内,做到法律知识领域的纵深化和实践技能的精深化。况且,地区对人才需求存在差异、高校在资源优势上也互不相同,这就要求各法学院校应当根据自身优势,将人才培养目标精准化和特色化,而非照搬教育部的指导性意见。然而,绝大部分法学院系照抄了国务院学位办【2006】39号文件,将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统一表达为“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或是“通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培养高层次实践型的法律人才”。在法学硕士教育方面,各高校的培养目标也是大同小异。以湖南省为例,从位列于985工程的中南大学、湖南大学,211工程的湖南师范大学,到一般院校的湘潭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几乎没有区别。

其次,法学本科背景的专业硕士培养目标定位狭窄。2009年,我国在已有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本法硕)教育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硕士(法本法硕)教育。国务院学位办对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是“培养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实践中,除暨南大学、贵州大学等少数高校把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不做仔细区分而设定为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外,许多法学院校都照搬指导性方案。在理论界,有学者也认同法学硕士、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教育的三足鼎立。但是,仅因生源不同而将法本法硕定位于狭窄的专门型实务人才,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质疑。首先,与法学硕士相比,两者同属于专业型硕士,培养目标都偏向于实务型,没有必要将该层次再区分为复合型和专门型。其次,将法本法硕培养目标进行狭窄定位不符合社会发展实际。实践中诸多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日益综合化、复杂化和国际化。法律职业人员必须既精通法律又具备其他学科知识能力和素质。

(三)博士研究生人才的培养目标现状与问题

作为法学高等教育金字塔的顶点,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使命就是为国家培养治国理政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杰出人才。因此,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从理念、机制和手段上与供求变化和时代要求高度契合。但是,我国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忽视专业和交叉学科的复合培养。目前,我国法学博士教育呈现专业分化严重、知识体系残缺、学术视野狭窄、创新思维缺乏等问题。除云南大学、中央民族大学等少数高校在其培养目标中明确法学与民族学、人类学等学科融合外,绝大部分高校的法学博士教育都拘泥于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精深掌握,甚至在培养目标上将法学学科进一步内部分化,拆开成若干二级学科;更为遗憾的是,二级学科内的培养目标仅在不同学科名称上进行置换,其他并无二致。拘泥于法学学科而忽视复合培养,尤其是拘泥于单独的二级学科培养的法学博士,难以成为能引领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精英和骨干。

其次,缺乏职业主义与学术主义的实质融合。法学博士教育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学博士的培养既非纯粹职业主义也非纯粹学术主义,而应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分析多所高校博士培养方案,不难发现法学博士教育并没有走向职业主义与学术主义的实质融合。许多大学的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都大同小异,无论是学术型培养的学校还是学术、实践并重培养型学校。在课程设置、终期考核以及毕业要求上都只注重学科理论知识的深化和科研方法的掌握,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多淡化为课堂授课、批改作业、协助指导硕士生、参加“三下乡”活动等。甚至,有些定位于学术与实践人才双重培养的高校,在其培养方案中却没有任何实践培养环节。

三、 重构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系

以上分析表明,我国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及法学博士的人才培养目标,整体上难以与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及人才资质的养成规律相契合,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需要进行理性重构。

(一)准确把握法学教育的多层次性和多类型性

要科学构建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体系,应当正确认识法学教育中不同培养层次之间的关系,注意纵向多层次和横向多类别的有机耦合,正确对待培养目标体系的相对稳定和不断演化。具体而言:

法学本科教育应当立足于通识型基础人才培养。在该层次下,目标可以作三种类型分流,一是培养能够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和更高学位的人才,二是培养兼具法学和其他学科知识、能力的双学位复合型人才,三是培养面向基层就业、从事一般法律服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种架构,既考虑到与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也充分尊重社会对基层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各个法学院校应根据自身不同层次、资源大小、整体定位、地缘特点、学科优势和生源质量等,制定切合实际且富有特色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法学和法律硕士教育应当定位于职业型精英人才培养。其中,法学硕士教育旨在培养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全面的专业知识、富有创新科研能力和一定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法律职业人才;法律硕士教育则旨在培养系统法学理论扎实、实务技能专精、视野开阔、思维活跃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在此层次下,没有必要再将法律硕士细分为专业型和复合型两种空泛的分类,而应当是各类法学院校充分考虑集合本校法学和其他优势学科资源,从学科交融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把控生源、建立法律职业人才高端集成教育平台,走特色化精英人才培养道路。

法学博士教育应定位于创新型杰出人才培养。基于法学人才的个性发展、法律职业的迫切需求以及国际人才的激烈竞争,该层次应立足于锻造既具有国际视野、谙熟国情,又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和创新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思维的复合型杰出法律人才,使其成为法治建设中担当顶层设计、制度构建和文化传承重任的将才和骨干。具体到各个承担法学博士培养的法学院校,当务之急是打破纯学术主义的偏见、承认法学知识的非自足性,及时调整博士人才培养目标,以此指导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和创新。

(二)实质迈向职业主义和学术主义的有机结合

法律专业博士论文篇13

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所有纳入国家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2014年我校与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联合招生、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约70名(确切招生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为准)。

三、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

(2)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的人员(须在2014年3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

(3)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学位后满6年或六6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2014年9月1日),且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或两篇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4)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的人员。

(5)在校研究生报考必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专家推荐。

6.在职人员以及拟报考“定向”类别的考生,须征得所在单位或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因考生与所在单位存在纠纷而造成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7.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四、报名时间与程序:

1、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2月1日-20日。

(2)报名程序:考生登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院网页,进入博士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请考生务必按照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填写本人信息,慎重选择考试科目,仔细校对报名信息,并打印相关表格。

2、资格审查:

考生须在报名日期截止后10天内(2014年3月1日之前)向我校研招办寄(送)达纸质的报名登记表及其它材料。报名材料可以由考生本人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局的挂号信函或EMS邮寄,不接受快递公司投递。

我校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方可参加现场确认。须寄(送)的报名材料如下:

(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体格检查表(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体检报告,须加盖医院公章);

(3)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2份(由2名专家分别手工填写,需加盖专家所在单位公章、用信封单独密封);

(4)报考博士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考察表;

(5)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及评议书(同等学力考生可免交此项);

(6)学历(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证书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硕士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位(学士、硕士、博士)证书复印件。

(7)同等学力考生需提交已学过的课程证明及发表科研论文的复印件(论文复印件包括杂志封面、目录、全文及封底);

(8)拟报考“定向”类别的考生,请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招生工作-博士招生”栏中下载并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定向”资格审查表》,要求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现场确认:

2014年3月14日(上午9:00—11:00),考生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能补办。应届硕士毕业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考生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缴费并领取准考证。

五、考试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初试: 2014年3月15日至16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具体考场地点及时间以准考证书面通知为准。

初试设四个单元,即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 ,不含听力)和两门业务课,各科考试时间均为三小时,满分100分。取得硕士学位的考生(含应届硕士生)可免考政治理论。政治理论科目,得分不计入总成绩,但考试不及格(低于60分)者为政治理论不合格,一律不予录取;其他3门科目的得分计入总成绩;初试的总分为300分。

2、复试:包括综合面试及科研能力评价等内容,主要对考生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具体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书面通知为准。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在复试阶段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成绩不记入总成绩,但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加试:对于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在复试阶段须加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满分100分。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记入总成绩,但有任意1门不及格(低于60分)者为加试不合格,一律不予录取。同等学力加试,考察科目由招生导师指定,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书面通知为准。

4、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不指定参考书目和参考资料,不提供历年真题,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为准(可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招生工作-博士招生”栏中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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