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调查研究方案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篇1
二、活动内容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围绕市委提出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定位、新战略和新目标开展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思路和对策措施;
(二)围绕国家政策动向开展调研,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前瞻性建议;
(三)围绕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特别是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开展调研,制定具体规划、实施意见或行动方案;
(四)围绕明年的重点工作开展调研,为进一步推进各项工作建言献策;
(五)围绕全市各领域、各战线、各单位基本情况开展调研,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基本依据。
通过开展上述调研活动,力求达到情况熟、症结清、思路新、对策实,推动市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和政府各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集中调查研究,具体调研时间由各地区、各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自行掌握。
第二阶段,调研成果检查、评比和转化,年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篇2
二、调研时间
2019年9月下旬—10月中旬
三、人员组成
曾佳、张永兴
四、调研地点
鸟岭村
五、调研方式
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
六、相关要求
篇3
按揭是英语"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在楼宇建筑期内,商品房预购人将其与开发商(预售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并保证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预购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其对银行的所有欠款。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银行为按揭权人,预购人为按揭人,担保人一般是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按揭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一般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商品房实际上并不存在,按揭人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他向按揭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它是一种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楼宇。商品房按揭的出现将期待性利益引入抵押标的范畴,丰富了我国传统抵押标的理论的内容。
预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偿合同。银行通揭业务收取贷款利息,除少数政策性无息贷款外,预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偿合同。预售商品房按揭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发展规模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普通百姓拥有商品房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融资手段,增加了建房资金。但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按揭尚无规定,与目前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很不适应。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法理。而银行则大多制订一些标准式合同,购房者与发展商只有签约与否的选择,而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自由。这种状况极不利于预售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举二个案例说明之。
案例一:个人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价金为五十万元,甲应分五次交购房款二十五万元,余二十五万元房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支付了二十五万元购房款,要求乙交付房屋。乙公司称甲应在全部付清购房款后才能入住房屋。甲认为合同中约定余款由银行按揭提供,因而认为乙公司违约,至法院。
此案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对按揭的性质认识不清。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当事人有三方:购房人、售房方和银行。按揭合同应当由三方当事人订立,而此案中甲与乙公司双方约定办理按揭,实际并未办理,因而按揭合同不能成立。鉴于双方对付款方式尚未约定明确,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尚未成立,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分担。由于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有关按揭的规定应当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过失,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其中百分之四十房款由甲直接交纳,另百分之六十房款由甲向乙公司指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交纳了百分之四十购房款。在办理银行按揭之前,银行通知停止办理按揭贷款,此后双方就如何付清购房余款协商不成。甲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乙公司返还其购房款。
此案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约定明确,且乙公司与银行之间已有关于办理按揭贷款的协议,但由于国家政策性调整,银行停止办理按揭,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法履行。此案应适用情更原则,解除合同,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都有待完备的立法来进行调整。建议立法部门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权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是一种民事行为,它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除此之外,房屋租赁行为还应受一些特别法的约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违反这些规定出租房屋的,一般也应认定为无效。应当注意的是,房屋租赁对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民事行为,对他们的生产、生活有着重大影响,因而在审判中不宜轻易就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基本法律要件都具备,只是有一些细节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责令当事人补正,而不宜认定为无效。如甲乙拖欠房屋租金一案:乙租赁甲房屋,装修后经营饭店,经营期间拖欠甲两个月租金。甲至法院,要求乙给付租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因而为无效合同,判决乙将承租房屋返还甲。这一判决使甲,乙之间并无意解除的合同被迫不能履行,双方均遭受很大损失。而实际上法院只要责令甲乙双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即可避免这样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由于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数不少,这样的判决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及合同的全面履行。事实上,正是有些当事人利用法律的这一规定逃避责任,如许多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的违约一方常会主张合同无效,以逃避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均把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须到在关部门登记备案,但不应把未登记备案的所有租赁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在租赁合同的各项实质要件均具备,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欠缺形式上要件的情况下,可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后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案件的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对房屋装修如何处理,也是当前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性用房中,承租人为了自己经营的特殊需要,往往对承租房投资很多进行装修,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租房要交还给出租人,装修费用如何处理即成为问题。
对于房屋装修应按《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添附的规定处理: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于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此没有争议。双方如无约定又协商不成,除能拆除的之外,如何折价在实践中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着经济效益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兼顾双方的过错责任。属出租人过错的,可对装修的现值进行评估,由出租人予以相当价值的补偿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属于承租人过错的,对装修进行评估后,应根据出租人适当的可利用程度折价予以补偿;属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由出租人补偿装修的现值。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如装修对出租人没有利用价值,而第三人愿意承租出租房屋,并承顶装修费用,并且出租人同意,可由第三人承顶,这样使装修的补偿更加经济合理。
三、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
落实私房政策,包括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的规定,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移送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目前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已进行多年,出现许多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诉讼,主要为被发还私房产权的房主要求收回私房自住的案件,此类案件法院目前大多按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进行处理,而实际上此类纠纷比一般的房屋租赁纠纷复杂得多,不应简单对待。我国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是在五、六十年代,比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先后开展起来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遗留下一些问题,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点,错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没有给房主留自住房。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不符合规定而错改了的房屋,应按政策实事求是给予纠正;对房主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补留自住房。但目前这些落实了政策的房屋许多只是发还产权,房主并未实际支配,使用该房屋。对期间挤占、没收私人房产的行为,现已彻底否定,并进行了纠正,根据有关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归还给房主。对于自住房和出租房,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法逐步解决。凡单位和个人挤占私人自住房,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凡职工个人占用私人自住房的,无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视为无房户,由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其住房,将占用的房屋尽快退还给原房主。但在落实政策过程中,有些单位无力为占用私房职工提供住房,有些单位有房却不优先安排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使许多房主仍然是手持房屋所有权证却住不进自己的房屋。
在落实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上,也遗留有此类问题,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只是解决了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却未让房主实际占有、使用私有房屋。有的私房主被强制与住户签订了私房租赁合同,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照;有的由于争议较大,房主长年一直未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许多签订租赁契约的私房主,由于契约未约定租赁期限,也与住户产生纠纷,要求收回房屋。
对于此类收房案件法院的处理原则一般是:住户有他处住房,能全部腾退的,全部腾退,能部分腾退的,部分腾退,住户无他处住房,不予腾退。这样的处理是基于保护住户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而考虑的,许多案件也都按这样的原则处理了。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并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因为没有考虑到私房主的利益。拥有所有权却不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在现实中也是不公平的。现今房地产已作为商品流人市场,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已成为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普遍遵守的原则,过去那种强制私房主与住户签订租赁契约,住户可以无限期使用他人房屋的作法已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相悖,必须加以修正。
在处理此类收房案件上,有人提出以下可供掌握的标准:(1)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转租、转借承租的住房,或拖欠房租,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2)承租人有了新的住房,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3)房屋产权人确实需要占有、使用房屋,且居住条件劣于承租人的,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房屋;(4)房屋产权人为收回自己所有的房屋,为承租人找到了相应的住房,可解除租赁关系,准予产权人收回房屋;(5)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自己的住房,但承租人确实不具备腾退条件的,可以暂时维持原租赁关系,但应明确租赁期限或提高租金标准。以上几条可以作为办理此类案件时的参照,但对于"提高租金标准",似不易掌握,因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私房租金应受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私房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如果由法院判决提高租金,虽保护了私房主利益,却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且与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相矛盾。此种“司法先于立法”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受国家严格控制的,目前私房法定租金与其实际市场价值差距较大,应通过政府提高租金标准来解决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宜做出提高租金的判决。总之,在处理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上,既要切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状况,又要考虑历史原因;既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多做"案外工作",如做住私房的承租人单位的工作,使其尽快解决承租人的住房问题。毕竟,彻底解决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仍需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四、离婚案件中房屋纠纷的处理。
住房是一种重要的生活资料。随着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城镇居民的住房状况已得到较大改善,但住房困难情况仍然存在。在离婚案件中,即体现为夫妻双方为分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而争执不休,使得简单的离婚案件复杂化。目前许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要争执点即为住房问题。因此解决好离婚案件中的房屋纠纷,往往成为办好离婚案件的关键。在审判工作中,应分别不同的情况去处理。
(一)对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的住房,如系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应为夫妻共有财产,按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去分配。如为夫妻一方婚前所购置,但双方婚后在此居住,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经过八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分配中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总原则,如住房分配给夫妻一方,应按评估的市场价给予另一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处理此类问题中应注意分清家庭共有房屋与夫妻共有房屋,如系家庭共有,必要时应先析产,然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对于婚姻中预购的商品房,离婚时房屋尚未交付,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商品房尚未交付的时候,购房方与售房方仅为债权债务关系,购房方享有的仅是一种债权,因而此种情况应按离婚中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一方愿意取得商品房的,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预售合同一半价值的补偿。并与售房方办理有关的合同变更手续。如双方都不愿意取得商品房的,应当先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对返还的剩余的购房款,进行分配。在处理此类问题中由于牵涉到商品房预售方的利益,因而在夫妻双方争议较大,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可以就此问题另案处理。
(二)离婚时对于承租的公房如何分配,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将其纳入离婚案件一并处理,理由是: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由原来的夫妻共同承租变为一方承租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应征得公房的所有权或管理权人同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一并处理,理由是:离婚当事人之间就公房使用权的分割处理,只涉及承租一方主体的变更,不会导致租赁关系其他内容的变更,且如不处理公房使用权,会使双方在离婚后又产生争讼,不利于子女成长和社会稳定。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在解答中列举了几种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情况: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其他应当认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况。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下列原则予以处理: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残疾或生活因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但对于给付的标准却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公房租赁权不仅仅是一种民法理论上的债权,它包含有国家给予的福利,取得租赁权的一方即等于取得了这种福利,而另一方则将有可能享受不到这种福利,其所可能遭受的损失即是公房房屋租赁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因此,在承租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应考虑另一方有无房住,有无可能分房收入情况,当地房屋租赁价格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解答中规定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因而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征求意见时,如果单位不同意由当事人中非本单位职工一方承租房屋,法院即不能判决由其承租。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法院既已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离婚的夫妻双方均可承租,那么法院就可依此独立做出判决,不能受单位意见的左右。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是为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以便于判决的执行。
(三)部分产权房屋的分配问题也是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所谓房屋部分产权,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权能并且受到法定限制的产权,其中包括永久居住权、使用权、继承权和有限的处分权与受益权。它是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离婚案件中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原则同公房使用承租权一样,都是抚养子女一方优先,无过错方优先、相同条件下照顾女方,此外还要考虑收入、住房情况等。根据"解答"的规定,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笔者认为住房标准价是国家、单位给予职工的优厚待遇,分不到住房的一方以后可能再享受不到这种待遇,因此按住房标准价补偿其一半价值并不是完全公平的。考虑到这一点,法院在分配其他财产时应照顾未分得住房一方,并且在分得住房一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要求其高于标准价给予对方补偿。解答中还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竞价的方式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还属新问题,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和应用经验,尚需审判人员在实践在逐步探索、总结。笔者认为,竞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双方自愿原则。选择竞价的方式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有关意见应记人法庭笔录。如一方不同意,法庭不能强迫当事人竞价。2公平合理原则。指竞价的双方当事人应经济条件、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如双方经济条件悬殊,或一方住房宽裕,而另一方无其他住房,即不应采取竞价的方式。3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原则。竞价是在诉讼之中进行的,因而当事人应听从法院的指导,并依照法院规定的竞价规则进行竞价。这样才能保证竞价的公正与合法。
五、拆迁纠纷的受理问题。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拆迁纠纷,应首先考虑应否受理。因为由于拆迁纠纷的特殊性质,其大部分都属行政案件,应由法院行政庭受理,只有少数由民庭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拆迁纠纷应按行政案件受理:(1)对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裁决不服,提讼的;(2)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讼的;(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尚未履行的,一方或双方反悔不同意原协议要求房屋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裁决或者不予答复,提讼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颂发或补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等,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拒绝颂发或不予答复,提讼的;(5)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拆迁的主管部门拒绝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或不予答复,提讼的;(6)认为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讼的。除第三种情况外,其他几种情况应作为行政案件比较容易理解,因为都属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对于第三种情况按何种诉讼处理曾有异议。最高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函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金额,安置房面积、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经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目前第9号函的规定已不适用,它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此种情况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已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共识。但是如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回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含部分履行),因一方或双方违约产生纠纷,提讼的,可按民事案件受理。因为此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双方按合同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发生纠纷亦属民事纠纷,应按民事案件受理。六、军产房问题。
所谓军产房,是指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产。军队房屋的所有权单位为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在民事审判中,较多的军产房纠纷为军队转业、离退休干部腾退原住房问题及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问题。
关于军队离退体干部腾退军产房问题。最高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为:此问题属于军队离退休于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是妥当的,因为有可能涉及到营区和其他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并且如受理,将涉及到今后的执行问题,法院判决腾房后,当事人不自动履行,须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基于同样理由,笔者认为,对于军队转业干部腾退原住军产房纠纷,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军队房地产在保证战备和部队住用需要并保守军事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空余房地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房屋、设施、场地的出租,房屋的出售、房地产的换建、互换、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合资建房,利用房地产自办或合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而且经营活动可以面向社会。军队利用房地产开展经营活动,其收人可以用于弥补国防费不足,以房养房,但在经营中难免会发生纠纷,对这类纠纷如何处理是法院应慎重对待的问题。
军队利用房地产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与地方单位、个人发生纠纷至法院的,一般应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军队有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情况,可告知监督管理机关,由其依法进行处理,如发现有违反军队有关规定的情况,应告知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篇4
二、总体要求
对调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坚持边整边改,立说立行,深入研究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力求推出一批有水平、有深度、有力度的调研成果。办公室要克服蜻蜓点水、华而不实的工作作风,深入乡镇、企业、重点项目一线,全面掌握区情乡情和行业企业发展状况,找准发展优势,发掘发展潜力,探索加快发展的新理念和新思路,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整改步骤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8月中旬召开整改动员会,对整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明确整改方向和整改重点,提高对搞好整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二)制定方案,明确方向。对调研工作中的不足,制订出可操作性强的整改方案,做到抓重点、抓难点,统筹兼顾,分类实施,各政务秘书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纠,找出问题的根源,加以改正。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按照查摆出的问题,分解立项,落实负责整改内容的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间,并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限时完成,保质保量完成下基层调研的整改工作。
(四)完善制度,督促检查。对整改工作分阶段进行督查落实,及时通报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听取基层单位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并对每一阶段整改工作做好总结反馈,及时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不断提出新的整改措施。
四、具体措施
篇5
Keywords: video monitoring research strategies
中图分类号: U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视频监控作为数码科技发展的产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其具有可视性、连续性、同步性和存储性等优势,视频监控已作为安全防范的新措施在许多城市得到了推广应用。因是一个新事物,在诸多问题上还存在争议,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视频监控的安全防范作用,笔者选取了江苏省苏州市的某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并进行了相关分析和提出了解决建议。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笔者承担了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城市视频监控与安全防范状况及应对措施研究”的研究任务,以此项目为研究平台,成立了由一名指导老师和七名成员的课题组,选取了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为调查研究点,对平江区域内的视频监控的应用及运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本次实地调研主要采取了现场访问和问卷抽样的方法,实地访问包括公安机关、商业网点和居民社区,问卷抽样的对象也是以公安机关、社会公民和社区居民。在现场访问过程中,除了被访问对象外,我们随机选取30名公安机关从事视频监控的民警,30名社会公民和100名有视频监控社会的社区居民,调查问卷全部收回。调查对象中,公安民警全为男性,30名社会公民中有4名女性,100名社区居民中有31名女性;在年龄上,各个层次都有。因而,从基本的数据来看,具有普遍性,有分析价值。
由于问卷调查对象种类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他们对视频监控的了解度,关注度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课题组在制作问卷调查时,根据问卷对象的特点,分别制作了三份不同类型的调查表。首先是居民类问卷调查表,居民大多数并不了解视频监控,他们感知视频监控的作用往往是通过个人的感受,因此在制作问卷调查表时,课题组更加关注居民对视频监控的了解程度、关注程度和对视频监控建设的态度。其次是社区工作者类问卷,社区工作者相比居民对视频监控的作用有着更加直接的感受,并且他们在视频监控运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课题组是将他们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运用中的情况作为重点。再次是公安工作者类问卷。公安工作者作为视频监控的主要运用者,他们比大多数人更为了解监控的情况,所以课题组将通过问卷来了解视频监控目前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数据及交流访谈的相关分析
课题组对调查情况进行了整理分析,在城市视频监控的应用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现象:
(一)视频监控的建设存在个体性,布局不科学,没有统一的规划,制约视频监控整体效能开发。
首先,视频监控建设个体性现象突出。随着技术的发展,视频监控的普及率逐渐提高,许多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管理机构都有着自己的监控系统,但普遍存在相对独立现象,基本是各自为营、各自为用,相互之间没有建立联系。在我们调查的7个社区中仅有2个社区的监控和派出所是相连的,民警希望通过建立区域性的视频监控系统,以提高社会的安全性。
其次,视频监控建设优劣差异性较大。现有视频监控的单位、社区发展不均衡,在调查发现建设时间的先后和资金基础的不同对视频监控建设形成角度的制约。我们选取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社区进行调查,一是普通商品房社区,二是拆迁过渡房小区。在实地调查中我们发现,商品房社区与拆迁过渡房社区之间在监控配置上存在巨大差异。在普通商品房社区,监控探头随处可见,但是在拆迁过渡小区内,除了在小区门口和主干道上几个探头,别的地方几乎没有监控设备。除了数目上有差别外,视频监控探头的质量也有很大的差异。
第三,视频监控的布局存在问题,形成监控盲区。虽然视频监控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有了些年头,但视频监控建设缺乏整体性和科学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单位的视频监控存在盲区现象。经过统计,有占29%的调查对象认为身边的监控数目不多,有30%的社区管理者表示社区视频监控存在盲区,有46.7%公安工作人员认为盲区问题较为突出。经过深入的交流,发现形成监控盲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视频监控的数目不足,使得许多区域未能得到监控;二是视频监控的安置不合理,监控所能捕捉到的画面十分有限。在调查中发现,不少监控的范围有很大的重合,大大减少了监控的监视范围,使用效率不高;三是视频监控设施的维护不及时,在客观上也造成了监控盲区。
(二)视频监控管理人员技能参差不齐,视频监控的效能发挥不足。
在视频监控的运行中,单纯的靠视频监控器材是不能发挥视频监控的应有效能,必须介入人的要素。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视频监控管理人员不仅人数上缺乏,业务素质与能力也能满足视频监控系统的要求。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在调查的30名工作人员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占到61.54%,大专学历占30.77%,本科学历的只占7.69%。二是专业技能培训不够。经过专业培训的人数只占15.2%,绝大多数没有参加视频监控技能培训,基本处于老人带新人或自己摸索的状态。三是监控队伍不稳定。在我们调查的30名社区工作者中,只要5个社区配备专职视频监控管理人员,其他的社区基本都存在身兼数职的现象。在公安机关也同样面临着专业监控从业人员跟不上视频监控的建设速度。
(三)应用推广宣传教育工作欠缺,社会大众对视频监控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态度。
监控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它为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了一张无形的保护网。在我们调查的人中,86%的居民肯定了视频监控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并对监控建设表示欢迎和肯定的态度,其余14%的人对监控建设表示不支持或无所谓的态度,同时也有73%的居民认为监控侵犯了他们的隐私。虽然视频监控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肯定,但在宣传教育方面做的还不到位,绝大多数人对视频监控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认识上,不具有系统性。在调查的100名普通居民中,没有接受过专业宣传的达88人,仅有12位民众在不同场合中得到过专业性的宣传教育。这样的局面容易造成舆论、情绪的一边倒现象,不利于视频监控的推广应用。
三、视频监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针对上述视频监控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课题组提出以下几方面的解决建议:
(一)科学规划,发挥视频监控的整体效能优势。
视频监控的作用发挥是基于视频监控系统,随着社会应用视频监控越来越广泛,要实现视频健康的强大功能,必须对视频监控的建设有个整体性的科学规划。首先,公安机关要积极整合视频监控资源,使视频监控资源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目前监控的普及率很高,但是视频监控资源之间存在着相互隔绝的情况,各视频监控使用单位对视频监控利用私有化程度高,这使视频监控信息在流通闭塞,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公安机关要努力打破这种局面,消除视频监控使用单位之间相对独立的局面。积极建立视频监控网络平台,为视频监控信息的流动开辟道路,消除视频监控信息流通闭塞,实现监控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其次,视频监控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建设,政府在建设规划城市发展时,要进行认真的规划,均衡各地区视频监控发展,避免出现视频监控建设区域差异明显。加强视频监控薄弱地区,巩固视频监控发达地区。再次,视频监控使用单位要清楚地认识到视频监控整体性的强大作用。在自己使用视频监控资源时,积极与其他视频监控使用单位进行信息上的交流,技术上的讨论,技能上的探讨。将监控整体性的优势发挥出来,并为己所用。
(二)加强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篇6
农村居民点大多布局散乱,形成“满天星”式的分布格局。调查证实,很多村以前没有统一规划,由农户自发随意选址建房而形成居民点,房屋布局交错混乱,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因为管网铺设过长、投资大、处理负荷不足而难以在这些村落中推行,所以这些自然村的生活污水基本未经处理或仅经过化粪池便外排入沟渠、河道、池塘,同时由于农村生活污水中N、P含量高,大量进入池塘、河流等水体,引起藻类及其他浮游生物迅速繁殖,水体溶解氧量下降,水质恶化,鱼类及其他生物大量死亡,造成农村地表水体的不同程度的污染和富营养化。
二、分散污水处理国内外技术应用
(一)国外分散污水处理技术
在西欧、美国、日本这样高度工业化的国家,目前也有20%~40%的人口生活在乡村,这些国家对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处理的研究时间早,技术成熟,普遍采用的是,分散式污水处理和再利用系统。
1、日本—净化槽分散污水处理系统
日本只有38万km2的国土面积,其中4/5是山地,四面临海,淡水资源十分宝贵。由于是个国土资源贫乏的岛国,因而在分散式污水处理上走了一条与其他发达国家有所区别的道路,即高度集约化的污水处理,其实质就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小型化、设备化和一体化。净化槽污水处理系统作为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手段,在日本有着广泛的应用,并且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可以满足不同的水质处理要求。据统计,2006年日本净化槽的利用人口是3083万人,占日本总人口的24.1%。
工艺流程:
净化槽通过合理的空间设计,集传统污水处理工艺的各部分功能于一体,装置内包括预处理、生物处理、沉淀、消毒、污泥处理5个单元。污水进入净化槽后,沉淀分离槽进行预处理,去除比重较大的颗粒及悬浮物,提高污水的可生化性;预过滤槽内装有填料,在填料上的厌氧生物膜的作用下,去除可溶性有机物;曝气槽集曝气,高滤速,截留悬浮物和定期反冲洗为一体。沉淀槽溢水堰设置了消毒装置,对出水进行消毒处理。
产品优势:
净化槽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应抗冲击负荷能力强,且宜就近单独处理,而且产品的处理工艺一体化,能够很有效的处理污水,达到很好的效果。
处理后的水质状况:
净化槽的出水水质标准是BOD在20 mg/L以下,COD在15 mg/L以下,TN在10 mg/L以下(因处理工艺而定),TP在1mg/L以下。
设备成本:根据日本测算,净化槽人均建设投资为15万日元(折合人民币1.1万元/人),污水处理成本(不含污泥处理)约500日元/m3,折合人民币约3.9元/m3。
运行优势:净化槽具有出水稳定,污染去除率高、污泥比较容易利用、安装不受地形的影响,时间短,见效快、具有比较强的抗震和抗灾性能等优良特点。
在中国推行的局限性:
通过研究发现该技术在中国广泛推广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 如果按照日本的成型技术,投入成本和运行费用过高;
2) 国内与日本接轨的技术规范不健全,无法在中国大面积的推广施行;
3) 生了污泥的收集处置问题;
4) 后期管理维护,因无规章制度,缺乏技术人员,难以保证装置的正常运行。
2、澳大利亚—“FILTER”(非尔脱)污水处理系统
澳大利亚科学和工业研究组织(CSIRO)的专家于最近几年提出一种“过滤、土地处理与暗管排水相结合的污水再利用系统”,称之为“FILTER”(非尔脱)高效、持续性污水灌溉新技术,其目的主要是利用污水进行作物灌溉,通过灌溉土地处理后,再用地下暗管将其汇集和排出。
工艺流程:在FILTER系统中,污水通过土体后,水中的污染物和土壤同时发生有机、无机物质的分解、合成、迁移、转化和繁殖过程。污染物在土壤中得以阻止、沉淀、吸附、吸收和分解转化,使污水中的物质除去或减少,使污水得到净化。
产品优势:该系统一方面可以满足作物对水分和养分的要求,同时降低污水中的氮、磷等元素的含量,使之达到污水排放标准;另一方面FILTER系统经过合理的设汁、构造和管理,预处理、贮存、布水、集水、植物和监测等构成了一个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净化污水的系统,FILTER系统是一个“活的过滤器”使该系统具有高效、安全、可调控的特性。
处理后的水质状况:澳大利亚CSIRO与我国水利水电科学院和天津市水利科学研究所合作,曾在天津市武清县建立试验区,试验总面积2hm2,暗管埋深1.2m,两种处理的暗管间距为5m和10m,引取北京市初级处理后的污水和沿程汇集的乡镇生活污水,灌溉小麦。试验表明,97%-99%的磷通过土壤及农作物的吸收而被除去, 总氮的去除率达82%-86%,生物耗氧量的去除率为93%,化学耗氧量的去除率为75%-86%,排水暗管的间距小,则去污效率高。
运行优势:“FILTER”(非尔脱)系统实质上是以土地处理系统为基础,结合污水灌溉农作物,其对生活污水的处理效果好,运行费用低,特别适用于土地资源丰富、可以轮作休耕的地区,或是以种植牧草为主的地区。
在中国推行的局限性:该种处理方法受作物生长季节的限制,非生长季节作物不灌溉,污水处理系统就不能工作。暗管排水系统在中国多用于改良盐碱地和农田渍害,一般造价较高,若用于处理生活污水还需修建控制排水量的泵站,则造价更高,在农村推广应用有一定困难。
3、美国—高效藻类塘
高效藻类塘是由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Oswald教授提出并发展的一种传统稳定塘的改进形式。高效藻类塘充分利用菌藻共生关系,对污染物进行处理,正因其最大限度地利用了藻类产生的氧气,塘内的一级降解动力学常数值比较大,故称之为高效藻类塘。在池塘的布局上,常采用“厌氧塘一兼性塘一好氧塘”的处理流程,有时还设置一个熟化塘以稳定出水质量。高效藻类塘技术在国外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以色列、摩洛哥、法国、美国、南非、巴西、比利时、德国、新西兰等国都有研究应用。
工艺流程:高效藻类塘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进水沉淀池高效藻类塘水生生物塘出水
高效藻类塘工艺流程图
在高效藻类塘中,通过水中藻类和细菌的同化吸收作用以及氨氮的吹脱使污水中氮得到去除。高效藻类塘去除磷的途径主要包括微生物的同化吸收以及磷酸盐沉淀。在高效藻类塘处理单元后置水生生物塘可以进一步降低SS和氮磷等营养元素。
产品优势:高效藻类塘较传统的稳塘污水停留时间短,占地面积少;建设容易,维护简便,基建投资少,运行费用低;1BOD、N、P、病原体去除效率高。
处理后的水质状况:高效藻类塘内存在的菌藻共生体系使塘内溶解氧浓度较高(保持好氧状态),而pH值则存在周期性变化;对COD2的平均去除率可达70%,氨氮主要通过硝化作用去除,去除率>90% ,磷酸盐主要通过沉淀作用去除,去除率为50%。
运行优势:若高效藻类塘后接的是高等水生生物塘,则其中的水生生物不但可以除藻,降低出水的SS3,而且能进一步去除水中的氮磷,同时收割的高等水生植物可以作为优良的饲料和肥料。
篇7
Research on Human Movement Science Professional
Training Program Situation
LIU Liping, HOU Yuanyuan, MU Chunlei, LI Zengming, CUI Yanwei
(Hebei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Shijiazhuang, Hebei 050041)
Abstract Professional cultivation plan is the overall design blueprint of and major criterion for education management by institutes of higher learning. The authors surveyed and studied the professional cultivation plans of some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probed into such major issues as curriculum setup and practical teaching by using literature and questionnaire. This article concluded and summarized the curriculum construc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rofessional cultivation plan, providing the basis and thought for the matu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pecialty.
Key words professional cultivation plan; curriculum setup; practical teaching
1 研究目的
本课题通过对我国部分高等学校运动人体科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查与研究,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在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我们将在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到科学合理明确专业培养目标、优化课程设置、规范实践教学,为该专业的成熟和发展提供依据和思路,为社会培养出更多有用合格的专门人才。本课题的研究不但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而且会产生较大的社会意义。
2 研究方法
2.1 文献资料法
主要检索引擎: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
收集整理国内不同体育院校、师范类、医学类院校现行运动人体科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重点对课程设置及实践教学等情况,进而综合分析运动人体科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现状。
2.2 问卷调查法
对我院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从学生的角度,了解本专业培养目标是否符合学生的职业理想和兴趣、课程设置是否符合学生的接受能力、实践教学是否满足学生学习的实际需求。发放问卷100份,回收100份,回收率为100%。
3 结果与分析
3.1 课程设置
现代的教育理论,对“课程”作如下界定:课程是由一定育人目标、基本文化成果及学习活动方式组成的,用以服务学校育人的规则,课程是引导学生认识客体、了解自己、提高素质的媒体。课程设置指学校开设的教学科目,它既要以培养目标为根据,又要将培养目标落实到具体的教学内容和环节中,从而现实的定向和规范专门人才的培养。因此,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运动人体科学本科专业开设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学科基础科、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不同类型。各院校课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1)大部分院校学时能够达到教育部规定的2600~2800学时。(2)公共必修课全面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是高等教育内容的重要部分。目前,公共必修课各院校开设课程情况基本一致,主要课程有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思想政治课、大学语文、军事理论等课程,其中大学英语在多数学校公共课中学时比例最高。我们的学生调查问卷亦显示,英语和计算机是学生最喜欢开设的公共必修课,其中83.3%的学生喜欢开设英语课,47.6%的学生喜欢开设计算机课。其原因可能是,英语和计算机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和获取知识的工具,作为21世纪的人才应该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和应用计算机的能力,学生们越来越认识到它们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另外,人体科学专业部分学生有想进一步考研深造的愿望,而英语是入学考试必考科目。(3)专业必修课是课程设置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体现专业特色以及加强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关键。各院校开设情况不太一致,各院校开设专业必修课的学时总数和门数有所差别,但是大部分院校都开设的课程为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物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生物力学、中医基础理论、运动营养学、体育保健学等,各院校对这些课程已经达成共识,认为是学生应该掌握的专业知识。(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人才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社会的需求,大部分院校开设了选修课,给学生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开设的选修课程具有以下特点:衔接性,即在选修课实施过程中,应对前期课程有相应要求,保证知识的连贯与衔接;实践性,即课程内容与专业实践工作内容有机的衔接和配套;前沿性,即学科的前沿内容和知识,充分体现该学科的新思想、新观点及新成就。各院校因自身特色及优势不同等原因,选修课程的门类及授课时数有着较大的差别,平均约540学时,30学分左右。
3.2 实践教学
2007年该专业培养目标调整为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各高校非常重视实践教学,通过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具备从事本专业的工作能力。各高校结合本校优势及地域特点,开展实践教学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略有差异。
3.2.1 湛江师范学院
(1)专业实习:湛江师范学院运动人体科学专业学生全部在三甲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实习。长期合作的毕业实习单位为中山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暨南大学华侨医院、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南海中医院)、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深圳第九人民医院(龙岗区中西医院)等的康复医学科。实习时间:6个月。
(2)专业见习:第六学期安排两个星期的专业见习,主要在湛江市区内的三甲医院进行(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湛江第一中医院等),见习的主要内容是创伤的评定与治疗、传统的康复治疗技术。
(3)校内专业实践:从大二开始,每个学期安排36学时的实践课程,安排专业教师带领学生从事实践活动,主要内容有:运动损伤的急救、治疗和运动康复,运动员机能诊断与评价,医务监督与运动康复,国民体质监测与运动处方。
3.2.2 赣南医学院
(1)专业实习:在江西、浙江、广东、福建、湖南、深圳等省市建立了12所医院和学校校外实习基地。实习时间:6个月。
(2)校内专业实践:于2009年成立了康复学院实训中心,采用小班授课(每次上课学生控制在30人以内),分组练习,逐个指导的形式。同时,对全院学生开放,由专业教师指导,同时邀请实习返校学生到现场传授学习经验,既丰富了教学内容,又开阔了学习思路。
3.2.3 泰山医学院
专业实习:实习基地建设分为三个模块,学生只能在三个模块中选择一个进行实习,以加强实践技能训练的针对性。第一模块是运动康复,主要在医院康复科或康复中心实习。实习内容为运动康复,为将来从事康复保健方向的学生提供实践条件。第二模块是体育健康促进,主要在健身俱乐部、体育局健身中心、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单位实习。实习内容包括:健身指导、营养指导、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国民体质监测等。为将来从事健康指导、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等工作提供实践条件。第三模块是竞技体育医学服务,主要在竞技运动队实习。实习内容为运动伤害防护、运动训练指导等。为将来从事竞技体育医学服务工作做准备。实习时间均为6个月。
3.2.4 南京体育学院
专业实习:长期合作的毕业实习单位为江苏地区和浙江省部分大型医院,其中有: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级机关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鼓楼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嘉兴第二人民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等。
3.2.5 武汉体育学院
查阅往届专业实习记录发现,70%以上的学生被安排在校医院和湖北省直属门诊等医疗机构实习,少数学生安排在运动队、健身俱乐部等场所实习,实习内容以运动损伤治疗、传统医学手法、针灸和康复理疗为主。实习时间:2个月。
3.2.6 首都体育学院
(1)专业实习:在长期合作、认真负责、实习规范、学生反映良好的一些单位,建立合作协议实习基地,建立的实习基地有:东城区社体中心、西城区体育科研所、朝阳区体育科研所、北京老年医院等。
(2)校内专业实践:非常重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利用第二课堂的课余活动时间,开展了许多实践活动,诸如:义务健康咨询、本科生科研立项、大学生科技论坛、推拿社团等。
综上所述,多数院校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符合培养目标,但因受各高校办学定位的影响及办学实力的制约,课程设置在各院校差异较大;实践教学各高校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时间稍有差别,建议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提升学生应用和实践能力。
教改项目:2013年河北体育学院重点教改课题,课题名称:我院运动人体科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深入改革和完善,项目编号为:2013JYZHD04
参考文献
[1] 方千华,黄汉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高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沿革[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6(1):103.
[2] 国家教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Z].1989: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简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2.
篇8
查找文献要尽可能主要采用(
)。
选择一项:
A.
检索工具查找法
B.
参考文献查找法
C.
综合查找法
D.
计算机查找法
题目2
现代社会最常用的抽样调查使用的主要调查方法就是(
)。
选择一项:
A.
观察法
B.
问卷法
C.
访谈法
D.
文献法
题目3
在设计问卷时,敏感性强、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应该安排在问卷的(
)。
选择一项:
A.
任意位置
B.
后面
C.
前面
D.
中间
题目4
最理想和最便捷的访谈记录方式是(
)。
选择一项:
A.
事后记录
B.
机器记录
C.
手工记录
D.
当场记录
题目5
确定观察现场必须要考虑一些条件,其中最为关键、也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条件是(
)。
选择一项:
A.
具备必要的人、财、物等条件
B.
能够隐蔽进入现场
C.
当地部门和观察对象不反对
D.
符合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的要求
题目6
经典实验设计指的是(
)。
选择一项:
A.
单组前后测实验设计
B.
两组无前测实验设计
C.
多组前后测实验设计
D.
两组前后测实验设计
(二)多项选择题
题目7
按照资料来源的不同,文献可分为(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手工文献
B.
官方文献
C.
个人文献
D.
社会组织文献
E.
印刷文献
F.
大众传播媒介文献
题目8
问卷法的实施步骤包括(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分发问卷
B.
确定内容
C.
回收问卷
D.
选择调查对象
E.
设计问卷
F.
分析问卷
题目9
还未回答
个别访谈法的优点主要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环境可以控制,资料的质量可以保证。
B.
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C.
对访谈者没有特别要求
D.
访谈范围不受限制
E.
访谈者与被访者互动,收集资料更为深入。
F.
灵活性大,适用性强
题目10
观察法的局限性主要是(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获得合作有一定难度
B.
资料整理和分析难度大
C.
可靠性较低
D.
难以进行定量分析
E.
篇9
【中图分类号】 J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134-2
一、甘肃农村小学音乐教育现状
国家新课程标准已正式颁布实施多年,这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施教育改革的重要任务,给了教师广阔的教学创新空间。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竞争的日趋激烈、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音乐教学来说充满着机遇和挑战。新课标对音乐课的要求有以下几点:1.以音乐审美为核心2.以兴趣爱好为动力3.面向全体学生4.注重个性发展5.重视音乐实践6.鼓励音乐创造7.提倡学科综合8.弘扬民族音乐9.理解多元文化10.完善评价机制。
在我国新课标实施多年的情况下,甘肃古浪县小学的音乐教育现状却令人深思。
甘肃古浪县小学是笔者“双联”项目的对点区域,通过对古浪县小学音乐教育现状的调查与分析,笔者深刻的认识到,甘肃农村小学音乐教育的落后及迫切发展的需求已到了极点。
1.甘肃古浪县小学的音乐课时间被各种各样的“正课”、“重要课”所占据,问及音乐课教师,他们都说“音乐课根本不被学校重视,能挤就挤掉(语数外课经常挤占音乐课),能不上就不上,这门课可有可无,上面查时我们有这门课的安排就可以了。”笔者对一些学校的校长,教务处长进行了采访,他们的回答也很让人无奈,“我们之所以有这些安排也是迫不得已,因为农村的孩子本身在教育方面底子薄,家长的管理几乎没有(壮年男女大多数去大城市打工,孩子由爷爷奶奶照看的相当多,而老人无法对孩子的学习进行任何帮助和讲解),学生的教育重担基本上全压在学校身上,学生哪门课弱一些就需要时间来补习,课后又不能加补习时间,因此,作为学校,只好选择这些不被教育检查部门重视的科目时间去进行正课的补习,而且,如果我们学校的考试成绩(重要课考试成绩)在全县排名落后的话,还要直接影响老师们的工资,这样一来,我们不得不这么去做。”老师们和校长的话让人深思,那应该由谁来管理这样的事呢?老师们和校长们还告诉我“就算你去问县里,他们也会回答你,他们也是受上一级别的要求才这么做的。”从他们的话里,我得出了这样的结果,首先,作为每一位孩子的家长应该积极承担起教育孩子的重任,哪怕再苦再累不能让我们的孩子放任自流,只有父母才是孩子最重要的第一位老师;其次,作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不能只看眼前的成绩,而要放眼未来,让学生们学到更多的知识,精神生活更加丰富。
2.甘肃古浪县小学的音乐教师几乎没有一位是专职音乐教师,也就是说几乎没有一位是从术科专业学校毕业的。这种教师结构如何能让新课标下的音乐课发展壮大呢?依笔者看,太难了!调查中,一位教师告诉笔者:“甘肃古浪县小学的音乐教师几乎全是其他课的教师,音乐课在这些地方的理解是,是个老师都能教音乐。而且,作为教师都不愿教音乐课,因为这门课不能显示自己教学的实力,不会被人重视,课也给排不上,就算排上也会给挤掉。从而也会影响自己的晋升,工资待遇等等,作为一个人,生存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要影响到生存,没有一位教师愿意去做。这是事实,也是现实!作为一个学校要养一位音乐专职教师是很难的。现在,有的学校里有些六七十年代的老师会拉二胡和板胡,这样的老师在学校里就是很厉害的会音乐的老师了。八十年代的师范生还会一点,但也随着不在从事音乐课也荒废了。一位老师,领导安排上什么课就上什么课,如果不会音乐就提录音机去给学生听音乐。这位教师亲口告诉我,‘我呼吁,给这些学校配备专业的音乐教师!让我们的学生感受和学习真正的音乐!’”另一位被采访的老师告诉我:“我们古浪县小学特别需要专业的音乐教师。”还有老师说:“我们也想向电视上,大城市那样,给学生们排一些节目,可是我们一没有老师,二没有条件,艺术是建立在经济之上的。教育部门给音乐教师编制少,是否能从政府的政策上给予调整。”“家长们也认为音乐课就是玩的,根本不重视,还建议学校不要上音乐课。”
3.甘肃古浪县小学的音乐设备极其落后,老师们告诉笔者:“他们上音乐课的主要教具就是录音机,因为它很便宜,而且是个老师就可以上音乐课。有些学校有简单的电子琴,但会操作的老师也不多。若是专业的音乐教师那更是没有。在音乐课程的安排上,原则上一、二年级每周两节课,三年级以上每周一节课,但是原则只是原则,事实上一个学期也上不了几节,2011年以前就没有上过音乐课。六一儿童节的时候为了给上面报几个节目,就临时让某位老师从碟上学一个舞蹈一排练就是了。说白了,我们的音乐教育只是个样子。”“只有一个乡镇的中心小学可以接受国家的检查,其他的都经不起检查,”
篇10
基层基础工作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基,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只有紧紧围绕党委的工作意图,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目标,以抓重点、难点、热点为中心,打破“壅蔽”,善于发现新问题,解决新矛盾,提高新思路,实施新措施,才能有的“放矢”,扎扎实实做好监督工作。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把调研作为一项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提高调研质量,为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切实保障。
一是充分发挥人大调研优势。人大的性质、地位、职能都十分有利于开展重点、难点事项的调查研究工作,这种优势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人大调查研究权威性强,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提出建议。二是人大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反映民意的渠道多、方式多。人大是代表机关、民意机关,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体察民情的触角更灵敏,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更乐于向人大反映情况和问题。可以使调查研究更全面、更深入、更实在。三是能够实行上下级人大联动,便于监督落实。根据调查题目和范围,上下级人大可以联合开展调查研究,这样既有利于展开调查,深入了解实情,也有利于营造解决问题的声势,开展监督落实工作。
二是认真做好调研准备。这主要包括选题、人员组织及培训、制订方案、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工作,其中的关键是要抓好组织调研队伍和制订调研方案两件事。第一,调查组成员一定要精干。调查组人员一般应由分管这方面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吸纳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员参加。同时,要正视人大开展调查研究的不利因素,如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人员少、调查研究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承担具体调查任务人员不熟悉相关工作等问题。为避免调研人员仓促上阵,应当围绕调研题目做好相关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准备。第二,制订调查研究方案要全面细致可行。一是找准调查研究题目的切入点和立足点,切忌贪大求全。牢牢把握“一具体就深入”的方法,仅就一个特定问题或是一定范围的几项问题展开调研,调查研究方案要突出重点,抓住要害;调查提纲和调查表格的拟制要尽量细致、周到,以便统一统计依据和统计数字,减少无谓的调查反复,做无用功。二是调查研究的步骤、时间安排要切实可行。调查研究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应根据调查目的、调查难易程度安排好步骤和时间。
三是把握好两个环节。调查是研究的基础,研究是调查的延续和升华。“调查”是广泛收集信息的过程,决定着研究的价值取向、可靠程度。要把握调查的主动性,既要听取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汇报,更要眼睛向下,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中听真话、摸实情、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材料。调查环节要切忌三种情况:一是走马观花,浅尝辄止;二是背离重点,全部拿来;三是把调查当巡视,指手划脚。“研究”是对调查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总结提炼,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升华过程。三分调查七分研究。调查人员要真正坐下来反复分析研究,集思广益,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真知灼见。
四是做好调研成果转化。人大调查研究成果主要有四种转化途径:一是为同级党委、政府决策或改进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这就要求开展的调查研究必须围绕本地中心和重点工作来进行,在形成报告后,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行文。对因此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人大还应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人大还应列入监督议题,以推进工作的开展。二是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工作提供事实和依据。三是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提供翔实的材料。这类调研应当吸收有意愿的人大代表参加,并协助人大代表整理好议案或建议的草稿。四是为人大自身建设提供支持。主要是把调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改进机关工作、形成重要制度的基本依据。调查研究的目的在于运用。只有把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到实践中,解决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才能取信于民,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人大的调查研究才会有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篇11
二、充分利用家乡的资源选题
《新课程标准》指出:“要积极开发并利用校内外各种资源,让学生通过实践,增强探究和创新意识,学习科学研究的方法,发展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增进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充分利用家乡的资源,就有利于实现课程的教学时空向自然环境、生活领域和社会领域拓展。家乡的历史人文、社会自然、科技园区等等,内涵丰富,课程资源取之不绝,用之不尽,教学的价值不可估量。为了充分挖掘本地资源,选择课题时就要充分了解学生家乡的人文历史、自然环境、特色资源。如第27届定西市科技创新大赛二等奖作品《民间工艺路在何方——关于渭源县民间工艺泥塑的调查研究》,我在选题之前先开了“夸家乡”的主题班会,充分了解学生已有的知识并尊重学生的设想,在渭源民间皮影戏、民间剪纸、民间戏曲等题材中,按照学生的方便及对家乡资源的了解情况,优化组合,选择了民间工艺泥塑作为调查研究的对象。活动中还邀请了本地一个搞泥塑的学生家长讲解泥塑的有关知识,并带领学生参观其作品。那些栩栩如生的小泥人,特别是表现农村题材的系列泥塑,如“挖洋芋”“串党参”“吃洋芋攒盐好像过年”等作品,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通过实地走访民间艺人的家庭,学生亲眼看到了民间艺人清贫的生活;通过和艺人的交谈,了解到艺人对前途的渺茫和对后继无人的无奈。面对发现的问题,学生讨论、辩论,出谋划策,寻找解决的办法,提出了一些很有见解的建议。因此,我们选题时要善于挖掘学生的潜能,充分利用家乡资源,丰盈实践活动的内容。必要时邀请熟悉家乡情况的行家或专家担任地方辅导员,指导学生开展本地的研究性学习。这样,学生们欣喜地走出校园,领略了青山绿水的美丽,了解了地方的历史文化,目睹了高科技生产的神力,体验到生活的真谛。研究性学习赋予学生以生活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赋予教育以生命的活力。
三、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题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选定的课题要对学生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兴趣感,学生对课题感兴趣,内容又贴近生活,学生搜集资料就会特别迅速,而且丰富,研究学习起来更是投入。
篇12
著名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何谓有价值、有创见性的问题?这样的问题从何而来呢?这需要研究者长期实践、细心观察和深思熟虑。当自己提出的课题得到上级认可后,就要把自己的研究方案设计好,即撰写科研课题开题报告。
课题开题报告就是课题研究方案的设计、规划和制定。换言之,就是当课题方向确定之后,课题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课题实施计划。开题报告主要说明这个课题有价值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开展研究等问题,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
撰写课题开题报告是提高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是创新新知,不是可有可无的。正如学者文翁说过,“搞好开题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大家理清研究思路,完善研究设计”。制定课题研究计划和安排,是为解决自己提出的问题提供探索的途径。课题开报告初步规定了课题研究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步骤,对整个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对于科研经验较少的人来讲,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使他们明确课题研究的方向,避免发生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干什么的情况,保证整个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可以说,课题开题报告水平的高低,是一个课题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反映。没有科学的开题报告,就没有科学而有价值的成果。随着教育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不断加强,开题论证问题越来越受到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重视。
篇13
(二)理论依据
1.《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数学教学大纲》中规定:“要使学生具有进行整数、小数、分数的四则运算的能力。”
2.成都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硕士张晓霞认为:培养小学生具有良好的计算能力,历来是小学数学的主要教学目的。教学中既要重视笔算教学,也要重视口算教学。口算和笔算各有特点又有着密切的联系。笔算加减法计算的熟练程度是受口算的熟练程度制约的,而笔算又能促进口算能力的提高。一道多位数加多位数的笔算加法实际上是由一系列基本口算组成的。所以,在小学数学的计算教学中,应以口算为基础,以笔算为重点进行教学。
(三)应用价值
提高学生笔算正确率的研究有很高的应用价值:数学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良好的笔算习惯,促进学生对计算方法的掌握,提高学生数学笔算的正确率,使之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并能逐步做到灵活运用运算定律使计算简单,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二、研究设想
(一)课题研究的内容及要点
1.提高学生笔算能力的具体内容。
(1)研究小学生在计算中错误的原因。
(2)提高学生对算法和算理的掌握能力。
(3)加强口算和估算训练。
(4)培养学生计算能力和思维能力。
(5)培养学生良好的笔算习惯。
2.提高学生笔算能力的方法和途径。
(1)理念思想转化
理念是行动的指挥者,学生笔算能力的提高首先取决于思想方面的重视,只有通过各种认知改变原有理念,重视笔算才能在行动上提高。
(2)专项题训练
学生的转化提高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工作,每一次转化都是一次质的飞跃,如何提高离不开训练,在训练中要抓好以下环节:
①专项算理的讲解,讲练结合
②多样化习题训练
③培养良好的笔算习惯
(二)课题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查找学习和研究,建立有效的理论支撑,并在各实验阶段指导实验工作。
2.调查研究法:在实验开始前,对学生笔算能力通过问卷进行前期调查,摸清学生已有的计算基础,在研究过程中实施笔算竞赛了解学生现有状况与研究前对比,以便对方案的实施提供依据并进行动态调整。
3.实验研究法:在常态的教学情况下,以杜甫川小学四年级六班为研究对象,进行实验,取得实验经验后,再大范围地推广。
4.经验总结法:通过实际进行归纳、检测、论证,形成课题研究报告。
(三)课题研究过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xx年12月—xx年2月)
1.查阅资料,进行理论学习。
2.制定研究方案。
3.进行“小学生笔算能力现状” 的调查研究 ,写出调查报告。
第二阶段:实验阶段(xx年2月—xx年4月)
深入落实研究方案,进行提高笔算能力的培养训练及不良笔算习惯的矫正。第三阶段:结题阶段(xx年4月—xx年6月)
实践、总结——由经验上升为理论并进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