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杂志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招标工作报告实用13篇

招标工作报告
招标工作报告篇1

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招投标已由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延伸至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诸多领域,各类招投标中介机构发展迅速。目前,我市正筹备成立招投标协会,招投标已成为一个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独立行业。

(二)有形市场格局初成

随着政府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市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有形建筑市场。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市级设有1个市场,即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15个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设有16个交易中心,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劳务分包一级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市交通委设有1个北京交通建设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为交通基础实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市规划委在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设有1个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科,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分别设有1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和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为水利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市国土局设有1个土地交易中心,10个区县设有10个土地交易分中心,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一级开发权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北京电力公司设有2个市场,分别是电力工程市场资源平台和物资资源平台,为北京电力公司管理的所有电力工程和大宗电力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等。各有形市场中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和装备的使用,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透明和有效监管提供了硬件环境。

(三)招投标活动有效开展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共办理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含直接发包)9025项,中标价3532.8亿元;专业招标8659项,中标价366.41亿元;劳务招标15637项,中标价292.6亿元;材料和设备招标1488项,中标价81.8亿元。招投标活动的有效开展,节约了资金,规范了我市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了奥运等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尽管招投标事业发展迅速、成效明显,但由于现行的招投标监管体系已落后于快速发展的形势,致使招投标领域问题频出,腐败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

二、监管缺陷及制度成因

现行招投标的行政监管体制,是以分行业监管为主,综合监管为辅的体制。在实施初期,为推进招投标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招投标领域的不断发展变化,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同体监督,缺乏制衡

在现行体制下,政府投资招投标的综合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权上,而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和监管分别由商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及财政等部门按其各自的行政管理权设定。这种将主管部门置于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制度设定,客观上为主管部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既得利益创造了条件,加之水利、交通、政府采购、国土等行业和产业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时又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客观上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二)分散执法,监管缺位

由于体制造成的部门分散监管模式,形成了招投标监管中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状况,直接导致了监管空白。一是有的业主和主管部门以少报多建、肢解工程、化整为零、部分招标等方式规避招标。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中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围标、甚至搞阴阳合同等场外交易,由于分散执法,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惩处乏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毕玉玺案件正是监管缺位的例证。三是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缺位。目前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上,重审批、轻管理、资质审批呈多头状况,有的中介机构同时兼具十多个资质。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个别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后,资质信誉和业务不受任何影响的怪现象。由于政府监管的缺位,此类现象发生后既无记载,也无惩处,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调研期间,调研组分别组织召开了部分招标机构和一些国有投标企业的座谈会。从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多招标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招投标的行政监管现状不满意。

(三)规则不统一,公开透明性弱

分散监管的模式,直接导致了信息公开透明性的弱化。一是目前招投标信息平台不统一。虽然市发改委设置了《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但调研中发现有的部门存在自行指定刊

登招投标信息媒体的现象。这种与我市法规相悖的行为,不仅给投标人造成了获取信息的不方便,而且对信息统一的公开透明、维护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形成了障碍。二是评标专家库问题依然突出。虽然市发改委和市人事局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严格专家管理,但以前分部门建立

和管理专家库的体制影响依然存在,直接导致了专家素质参差不齐、问题易发多发的现状。三是各专业市场运行规则不尽一致。有的非法设定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有的通过歧视性条款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四)市场条块分割,资源共享性差

一是条上部门办市场。各分散的专业市场造成大量人力、物力重复浪费,同时有的却缺乏规范固定的交易场所。许多工程尤其是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交易场所流动性、随意性很大,监管力量有限很难实施有效监管,造成主管部门监管盲区,加之招投标活动相对比较隐蔽,客观上为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二是块上市区各办市场。如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目前北京市就形成了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各个区县各有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并存但互不隶属的格局。

(五)公共权力运作不规范

一是权力未远离市场。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下,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最大的业主。政府业主或其直接委托的机构在组织招标、拟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受理投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开标和评标、指定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等过程中,业主的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比如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在实际招标时,往往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比如以项目技术复杂、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理由邀请招标;有的项目作为政治任务和政绩工程,以加快发展为由,实行邀请招标;再比如招标人代表虽然在评标委员会中只占少数,但往往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和评价经常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等。二是干部未远离腐败。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漠,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甚至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授意、指使下属的业主想方设法将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投标人,个别领导干部,为自己和亲属子女谋取非法利益。

三、对策建议

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目前招标投监管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和达到的目标。:

招标工作报告篇2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招标工作报告篇3

二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切实转变职能,努力转换角色,由以往过多地参与具体的招投标活动,转变到认真做好事先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备案,促使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两分开,彻底摒弃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强化招标投标过程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到位。

2、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强化招标机构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全部进入交易中心,严禁场外交易;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内部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强化招标机构管理,在其招标投标运作过程中,我们全程进行监督,杜绝招标机构恶性竞争,越权,违反规定编制招标文体,不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控制价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努力促使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3、严格按照程序办事,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作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我们始终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我们能与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委一道,从核准、告知、招标公告、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实行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到位,对于招标投标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依法处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是规范招标单位行为,首先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市、县发改委批文、施工图纸等严格核准招标方式,对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招标投标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其次实行告知制度,凡需招标的项目,要求招标单位必须向监察局、检察院实行告知制度,否则,不得进行招标投标下一程序;再次规范招标公告的行为,对招标公告的内容实行严格的审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要求其在市政府、县政府网站进行,保证投标人方便、快捷获取信息;最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备案。二是规范投标人行为,严格查处投标单位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非法行为,对上述单位或个人实行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限制其进入我县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资格;三是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合同主体双方行为,确保工程造价合理,各项费用尤其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到位。

4、加大宣传力度,依法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为切实将《招标投标法》宣传好,一是将《招标投标法》及《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编印成册,做到每个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人员、招标机构人员人手一册,尤其对新近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转发;二是组织招标投标人员、招标机构人员、施工企业投标人员及招标专家评委参加省、市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素质,提高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自觉性;三是组织编写了《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指南》,使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性、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四是实行联动管理,依法开展监督执法。以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招标投标法》执法检查为契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会同县监察局、检察院、发改委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商讨解决方案、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针对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着力查处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或垫资行为,随意设定不合理条件或抬高招投标门槛,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以及规避招标或肢解分包行为;招标机构恶性竞争,违反规定编制招标文化,不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或泄露标底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投标单位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全面执行赣建字[2005]5、6号文件精神,对不按上述文件要求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不予备案,并要求其改正直至符合要求。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社会热点问题、敏感话题,虽然我们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实施办法以及部门配套的有关招标投标文件规定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还比较多,主要表现在:

1、场外监督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措施。目前,招标投标各监管机构对场内以及程序性监督十分到位,但对场外监督缺乏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招标工作报告篇4

2招投标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黑龙江省建设厅招投标总站和哈尔滨市建委的精心指导下,招标办和交易中心从2003年以来,互相支持紧密协作,紧紧围绕工作中心,牢固树立“创新是进步源泉”的工作理念,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为服务宗旨,招投标工作蒸蒸日上,从2003年3月到2010年5月底,共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招投标3788宗,总计达8077个标段,工程投资累计达961亿元。其中,土建工程1624项,市政道桥工程707项,工程监理508项,货物采购191项,工程勘察设计266项,其它492项。另外,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的专业劳务分包工程交易预登记5105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进场办理专业、劳务分包工程交易10597次,招标公告、中标公示、政策法规及市场动态等类信息21000余条,招投标公告、中标公示当日率达到100%。该市市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场交易率已达到了100%。

3哈市工作特色及好的做法

哈尔滨市招投标工作近些年来逐步走向完善,并根据哈尔滨市的工作实际,完善了各项制度,制定了相关的一些措施,有不少好的做法和工作特色。

3.1坚决禁止应招标而不招标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规避招标问题。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缩小法定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规范标准。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化整为零、人为分割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相关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手续时对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招标监管部门备案意见。③规范工程招标信息公告的。④对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非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⑤严格实行国有投资项目进入有形市场招标制度。

3.2进一步采取措施规范招标人的市场行为,防止虚假招标、明招暗定。①建立招标监管与建筑工地现场开工执法监察工作联系制度。②实行投标报名进场制度。招标机构进驻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接受报名。③实行资格预审专家评审制度。在交易中心统一进行资格预审,预审采取评分制的,招标人所派出的资格预审评委与从专家库存随机抽取的评委依据资格预审规定条件实行分室独立评审。④继续实行“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制度。认真核查招标方式,严格按照立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予以招标备案;做好招标登记、自行招标资格备案,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及招投标书面报告备案工作;公示预中标人信息。

3.3继续实施并完善招投标相关管理机制,防止出现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问题。①试行取消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后审,不限制投标人数量,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以直接参加投标,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资格审查结果确定前,不得开启经济标标书。②改进报标方式。对采取投标报名机制的招标项目,投标企业可以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选择标段,实行资格后审。③实行同时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投标最低限价试。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同时设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打乱串标围标者的价格围堵,客观上缩小串标、围标操作空间,给合法参加投标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④严查串标围标行为,让串标围标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⑤实行严格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⑥推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出席开标现场会制度。⑦禁止中标单位违法放弃中标。⑧加强中标项目的后续监管。

3.4继续完善招标制度,治理招标机构违规操作问题。①实行机构准入管理。②规范信用手册使用管理。③探索建立招标活动项目负责人制度。④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结合信用管理工作,对优秀招标机构予以扶持表彰,对信用评价不合格企业限制其在哈从业,并予以公告。

3.5加强评标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①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从政府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存中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的专家进行评标活动。对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代表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评标活动。②继续推行评标专家独立评审制度。③开展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④实行评标专家退出机制。

3.6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工作透明度,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获得社会公信。①拟在交易中心条件许可情况下,对评标全过程予以公开。②拟对中标侯选人排序情况予在公示,投标人可以根据公示全面了解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侯选人排序情况。③拟对招标文件和补遗文件、答疑文件予以网上公开,任何人均可查阅、了解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文件、答疑文件,投标人均可自由了解全部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④实现评标现场视频系统与省政府电子监察系统的链接,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

3.7建立并完善招标监管机构与质量、安全、资格管理机构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①健全并公布机构和评标专家信用评价信息。②建立招投标其他主体信用公布互通制度。以建立中标企业项目经理跟踪档案为重点,建立招投标各主体信用档案,将规避招标及招投标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情况与其投标活动挂钩,建立失信惩戒机制。③实行违法违规记录公告制度,对建设(开发)、建筑、监理等企业在从业过程中,因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停止从业资格、信用评价不合格、出现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等原因,被资质管理、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或者是司法等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或是限制从业的,及时予以公告,限制其在哈从业。

3.8开发应用网上监管办公系统,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①以投标报名工作为起点,开发应用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办公系统,系统涵盖自招标信息、招标登记、公告、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直至中标公示所有招投标交易环节,通过网格和信息技术遏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问题的发生。②全面推行经济标电子评标,提高经济标评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③推进工程招投标活动电子化进程,逐步实现招标工程的各种文件通过网上公布后投标人自由下载。

3.9推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改进评标内容和方式。①规范资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招标投标文件编制水平。②招标人、招标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示范文件中的通用内容。③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和平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依法招标工程项目,实行技术标合格制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标评标。按照两阶段开标评标方式,凡技术标评审合格的,再进行经济标评审,按经济标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人。④实行随机抽取投标竞争系数值。对于合部使用国有资金和国有资金控股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参加省推荐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其中:经济标评标标准中的投标竞争率系数值区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但不得事先确定系统数值,该系数值应当在经济标开标前现场随机抽取确定。⑤认真执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审核要点和标准,减少文件审查自由裁量幅度,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3.10详细梳理招投标投诉质疑事项,解决恶意投诉问题。

3.11加强招投标监管部分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①招标信息联动;②制度建设联动;③现场监管联动;④投诉处理联动;⑤廉政文化联动。

4可借鉴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在调研中,我们觉得哈市在工作中有不少值得我市学习、借鉴的好的做法。

4.1投诉调查处理办法。哈市和我市一样,在招投标中,常常遇到投诉的情况,我市长期以来在招投标投诉处理中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在众多的投诉中,也存在着不少投诉是恶意行为或者不负责任的草率投诉,但我们都一一进行调查,虽然不少调查无果,但浪费了很多人力和物力,对招投标其它工作的有效开展产生不良影响。针对这种情况,哈市于2009年以哈建发[2009]209号文出台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弄虚作假恶意投诉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办法中,一方面对招投标环节中的一些不诚信行为进行了量化规定,另一方面对恶意投诉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不符合法定的投诉受理条件的”“相关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纠缠投诉的”“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投诉查无实据,被告知后继续进行纠缠投诉的”,针对招投标中的不诚信行为和被定性为恶意投诉的行为列出若干种不同程度的处理方式,轻微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且进行扣分或者罚款,严重的情况则禁止恶意投诉企业三年内在该市参加投标。我市在这方面也可参考哈市的做法,对投诉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让投诉人不再随意进行投诉,干扰招投标的正常开展,影响业主的工程进度,同时也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让恶意投诉不再有生存空间,使招投标各方都能合理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4.2投标报名管理办法。为防止公司和业主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纳入专家评审范围,从专家库存中随机抽取的评委依据资格审查条件进行独立评审,审查包括预审和后审两种情况。在我市目前的项目资格预审中,也发现过潜在投标人投诉公司或者业主非正常操作审查,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投标或者让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过关,因此对资格审查环节进行旁站式监督,这种监督既可是由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来进行,也可以由评委专家来参与。这些方法都是值得借鉴参考的好做法。

招标工作报告篇5

     一、三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情况

为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三县都建立了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了一些有益实践和探索:三门县于2007年成立了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发改局下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发改局局长兼任,招标办规格为正科级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县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参与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招投标中心和招标办分设,是副科级的事业单位,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缙云县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的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在发改局设置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发改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参与招投标管理工作,招投标中心设在审批中心。龙游县成立了由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主任,人大副主任、政协副主席、政府副县长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独立的监管办,监管办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市政府的正科级派出机构,由纪委副书记调任监管办主任,把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全部划归监管办,负责全县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副科级的直属事业单位,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平台。三县统一平台建立以来,基本上实现了管办分离、机构分设、职责分开,理顺了决策层、监督层、操作层的关系,保证了统一市场健康运行,公共资源从行业部门分散交易管理向有序开放的集中交易管理转变,有效地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现象产生,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三县招投标工作的主要经验

    (一)政策先行,协调配合,构筑交易平台。三县在招投标统一平台搭建的初期,都遇到了管办不分、职责不清、招投标事项应进未进等问题。为保证平台的顺利运转,三县政府先后出台了政府令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把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划归监管办,并对招投标中心的职能,对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进场运作的程序,对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有章可循。

    (二)确立制度,统一规则,抓好平台规范化建设。三县都从制度入手,规范工作行为和交易程序,制订并推行充分体现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效率要求的规范化服务标准等基本制度。特别是缙云县制订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招投标操作流程,实行标准化、程序化运作,他们把所有的招投标信息都在网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并直接进入开标,实行资格后审,有效杜绝了串标现象。

    (三)发挥各方职能,依法强化监督。首先,加强市场监管。招管办负责对招投标中心、进场交易各方进行监管。其次,突出职能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督职能,着重抓好招标文件审核、资格审查、专家抽取、开评标现场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和公正性。第三,严格执法监察。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招投标工作,通过现场督查、重点监督、专项监察、举报调查等形式加大监督力度。

    三、几点启示和建议

    (一)加强领导,理顺体制,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前提。理顺管理体制是统一市场建设的关键,从三县的考察情况来看,他们特别注重理顺“一委一办一中心”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招投标交易中心各自的职责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管委会是决策层,主要实行宏观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市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招管办是监督层,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日常管理和场内监管职能。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服务层,为招标投标提供统一的交易平台。三县按照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分离、管理机构与交易机构分设的要求,将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场交易服务职能剥离,统一集中授予招投标中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实施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管,真正担当起裁判员的角色,招投标中心具体负责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这样,就从机制上理顺了各行业主管部门与招投标中心的关系,使各类招投标活动在中心有效地开展起来。

从我市情况来看,招标委于2004年成立,和办证中心合署办公,办证中心常务副主任兼任招标委主任,交易中心直属招标委,实质上相当于招标委的一个科室。因招标委先天不足,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难以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的招投标工作;不能对各种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招标委和交易中心职责混淆不分,对招投标工作的审查和监管容易扯皮,不能发挥真正的监管职能;业主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现象依然存在;企业串标、挂靠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且招标委对此很难制约;招标委因职能限制无法对招投标后各方行为进行监管,后续监管产生严重脱节。

2005年,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其第四条明确规定:“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此外,成立于2007年的省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省发改委,因和我市办证中心没有直接隶属关系,所以造成了上级的工作任务、政策文件很难贯彻落实到位,经常产生工作脱节现象,每年上级对我市的考核都因此而不同程度地扣分。建议市委、市政府按省里的模式成立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任主任,把招标委更名为招标投标管理局,由发改局代管,为正局级事业单位,招投标交易中心隶属于招标投标管理局,作为招投标市场交易平台进行运作。

(二) 健全制度、完善政策,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基础。公共资源招投标牵涉面广,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为了保证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有章可循、规范运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套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制度保证招投标统一市场顺利运作是三县重要经验之一。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规定:“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法律法规精神,根据温岭实际情况出台各种配套政策、并要根据形势、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我市原有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我市陆续出台了包括《温岭市国有产权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许多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平台的顺利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尚有部分规范性文件亟须修改,如《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它依据的是已经废止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我们应该根据新颁布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来修订我市的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年初,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把建立完善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专家库、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作为今年的招投标工作要点,我市应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对我市的专家库进行整合,并把它纳入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制定统一的专家库的入库标准、运作程序和管理方法,对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同时应规范我市的招投标信息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制定的《浙江省招标公告办法》规定,应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上招投标信息;建立投标保证金的统一退缴制度;建立招投标信用体系。

 (三)严格监督、强化管理,是做好招投标工作的保证。三县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招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管理、监督与协调。在具体工作上,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强力规范各类招投标行为。纪检、监察部门都有负责同志长期定员联系招投标工作,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为有形交易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我市,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土资源交易、产权交易已经基本上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但仍有部分项目因手续不齐备等原因不能进中心交易、有些项目存在肢解现象而在场外绕道操作,招标委和交易中心无能力控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极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和政府财政的流失。建议市政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制订擅自在场外交易的追究处理措施,促进各类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实现职能部门和市场的彻底分离。建议成立由发改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和各行业监督部门参与的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防止市场运作过程中部门相互“扯皮”现象的产生,保证各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纪委和各行业监督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公开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违纪案件,确保政令畅通。从而建立起纪检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三个层次的招投标监督体系。同时对招投标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各行政主管部门、进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主、中介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防止少数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放任自流不作为,减少招投标过程中明招暗定、规避招标、串通投标、操纵评标等问题的发生。从而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在我市的健康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招标工作报告篇6

1、体量较大的群体工程。此类工程具有建筑单体多,占地面积大,平面分割容易的特点。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建筑地点与面积分割比率为基准进行标段划分。

2、大体量的精装修工程。对于此类具有位置明确、功能各异的特点工程,可以根据建设工程的位置以及使用功能为依据进行标段划分。

3、道路市政工程。对于此类具有政府性规划以及资金运作计划明确的特点项目工程,可以根据资金的运作计划以及道路地区市政政策进行标段划分。

4、园区大型绿化工程。对于此类专业特点明显且计价依据也大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可以结合其主体工程项目以及各项专业特色等因素进行标段划分。

二、根据工程设备进行标段划分

对于工程所需设备可根据其种类以及其功能特性、区域特性,并根据工程投入设备资金、设备继续性分别进行标段划分。

三、标段划分案例

招标工作报告篇7

二、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

三、信用服务机构应坚持公平、独立原则,依据*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等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

四、*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认定一批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异议、投诉和举报,对违反《*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招投标领域进行信用评价的资格,并在“信用*”网上公示。

六、省外投标企业可向属地或本省信用服务机构采购企业信用报告,但信用评价应采用*省发改委(*省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

七、信用服务机构应将投标企业的企业信用报告送*省信用中心备案,信用等级信息在“信用*”网上公示。企业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应向物价部门备案。

招标工作报告篇8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黑名单”制度是指招标投标及中标履约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限制其投标资格。

“黑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经县发改委审核备案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中心,下同)或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二招标范围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或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包括BT、BOT工程)、货物及设备采购、服务和特许经营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装饰装修项目1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国产)、材料、药品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的采购预算金额在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一次进口在10万美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五)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六)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七)年经营额1000万元以上道路、供水、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低于上述规模标准,实行招标采购的,按国家现行相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报送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以便核准。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和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确需对招标方案作出调整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时无法确定招标内容的,项目单位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补报有关招标的内容并由发改部门核准。

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方案,由发改部门核准。

招标人凭发改部门招标项目核准情况,到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情况告知书。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经发改部门批准后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该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股,且相应施工(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八)只有唯一符合条件承包商或者供货商的;

(九)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的或者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低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但必须招标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后可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适当简化招标程序。

三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市招标投标网、县人民政府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等指定的媒介上招标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招标公告,但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日期、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办法等事项。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项目被取消或者招标公告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取消或者变更公告,招标人变更公告的,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自变更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招标公告的媒介上进行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实行资格后审制度,拟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县招标投标和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推行示范文本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九部委2007年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本地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示范文本。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对发售的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的规模大小、招标文件的知识含量及其印制等实际发生成本为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遵守规定。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投标人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应在标书上注明制标单位名称。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对密封情况进行核对并签收保存,但不得开启。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重新招标后仍失败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原核准机关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者密封不严可能泄露的;

(三)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帐户的。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和信誉等级按最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二十一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串通投标包括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行投标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交纳和返还内容,投标人中标后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交易确认书前交清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造价的10%。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返还内容,中标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事项和内容,完全履约到位,除遇地震等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因素影响外,中标人违背合同约定或未完全履约到位的,招标人将视情况予以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履约保证金。

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统一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以由招标机构主持。

开标、评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和公开的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过程应在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下进行,重点工程还须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评标定标办法,但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全县统一的评标办法,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人、签署投标文件的建造师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围标串标、不变更项目班子成员等,并声明一旦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继续在本县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建提供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投标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建设单位招标人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多于1人。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场所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以综合单价的形式,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价。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投标价的上限和下限,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者低于该合理投标价上限或下限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并列入黑名单。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八)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作出以下评标结论:

(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招标失败后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提交缺乏竞争力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三十三条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性,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可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推荐或者否决。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五条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经招标投标市场管理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交易监督进行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在对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机构办理前款中标通知事宜。

未按招标文件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签发成交确认书,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招标人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中标价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列入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到场签订书面合同。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招标价格、中标人、中标价格等招标情况予以公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工作,及时纠正合同中的违法及不平等条款,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成员、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时,提醒投标单位若中标后,中标的建造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不得擅自变更,并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在现场不少于10天,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造价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和监理任务。

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履行承诺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做不良行为记录。

五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并监督其具体实施;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贸易、规划建设、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财政部门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工程开标进行现场监督。

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建立工程结算的通报和披露制度。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机关应当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情况(包括工程款变更价款、调整材料价款)向监察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公众披露。

六罚则

第四十条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和个人,两年内取消其进入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资格。

第四十一参加招标投标的企业、个人和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工作报告篇9

各部门、村(社区)凡使用财政资金、集体资金、借贷资金进行的以下项目必须进行统一招投标:

道路桥梁、农田水利、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工程及各类管网配套工程、教育工程、福利工程、村(社区)建设服务工程、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水面等各类资源权属出让或租赁等。

上述项目中部门经办的3万元以下项目、村(社区)经办的1万元以下项目在报主要领导或片长同意后自行按程序组织招投标,招标方案及所有资料报镇招投标办公室备案;超过上述标准不足应报市招投标限额的项目(涉农工程20万、装修工程20万、道路桥梁工程20万、建设工程50万)由镇招投标办公室直接招投标;达到或超过应报市招投标限额的项目由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二、招投标程序

招投标活动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招标公告。招标(发包)人研究制定招投标项目招标公告,报送镇招投标办公室审批。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必须事先履行讨论程序。

2.招标信息。镇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批准招标公告后,在公开的场所或媒体上,公告期限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要求等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投标人不足3人的,可适当延长公告期或重新招标信息。

3.审查投标资格。镇招投标办公室对投标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原则上达到3人以上(含3人)方可进入开标竞标程序。

4.审查招标文件。镇招投标办公室对招标(发包)人制定的招标(发包)文件进行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公正性。

5.开标竞标。镇招投标办公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组织开标竞标。镇纪委、“三资”中心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收入类项目采取竞价中标方法,支出类项目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方法,严防串标和恶意竞标,确保合同履行。

6.流标处理。如发生流标则需依照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招投标;因两次流标而进行议标的项目,其最高限价原则上不应突破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预算价的92%(或不突破自行编制的成本预算的125%),且需报镇主要领导确认后方可确定议标金额。

7.公示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低于2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研究后作出决定。

8.签订中标合同。招标(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由镇招投标办公室办理备案和见证手续。

9.合同履约管理。招标(包发)人负责合同履约情况的管理监督。达到相应额度的项目必须聘请监理单位监督合同履约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招标(发包)人应出具书面报告,报请镇招投标办公室对合同履行情况组织验收,验收报告及工程档案分别存档备查(镇属工程由建设服务中心存档、村级工程由农经服务中心存档)。

10.结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需提供工程资料交镇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后,由镇财政所扎口送有权部门审计后确定结算价,逾期不审暂停资金拨付。

招标工作报告篇10

(一)招标人行为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约束

当前招标人权利仍然过大,尽管原则上取消了业主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仍存在个方面问题。一是事前暗箱操作。有些招标人招标前就有意向,明招暗定。根据意向单位的资质、施工(技术)方案等,制订出评标原则和扣分办法,确保“意中人”中标。二是事中抬高门槛、限制投标。有些招标人担心中标人非本地企业后续服务缺少相应保障,设置障碍,提高准入资格,尤其是对外地企业、行业准入外投标人加以限制,搞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事后履约提“条件”。有的招标人代表事后向中标人要“回扣”或者要求与机构分成,有的则要求投标人压低报价中标后以增量增项为由要好处费。招标人行为的不规范也导致了交易活动一定程度的监管难度。

(二)机构执业水平参差不齐,缺乏有力的管理

机构自身业务水平较低,相当一部分仅停留在为招标人跑腿、提供资料,打印文件等低层次服务上。另一部分则业务不熟,招标文件编制能力不强,不结合项目实际,生搬硬套,组织招标水平差,导致招标失败。由于招投标市场供大于求,有的机构简单认为收了招标人的服务费,就是招标人的代言人、“”,为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出谋划策,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上做文章,组织围标、串标。更有甚者,有的机构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由于受到人为、制度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机构业内存在系列问题。

(三)投标人素质亟待提高,缺少有力的制约

从招投标当事人所处的位置而言,尤其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前提下,投标人略处于弱势。一些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不惜铤而走险低于成本价报价方式中标,事后商业贿赂相关责任人,通过增量增项得到更多工程款。还有些投标人利用各种关系,事前做工程相关负责人的工作,运用各种方式谋取中标。为了得到工程,投标人不从自身建设上下功夫,提高自身竞争能力,而是心思花在违规上,缺乏行之有效的诚信评价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四)专家评审水平有待加强,缺乏政策培训

在现行的评标办法中存在很多人为的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环节扮演着重要角色。评标专家专业知识水平高,但政策法律水平还需要进一步培训,尤其是在评标出现争议或者分歧时,需要秉成公正和强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撑。而此时,专家组往往更多的强调专业技术方面的解释,却不愿配合对评定标准更多的政策说明。随着电子招投标、网上招投标的推广,专家的电脑运用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招投标的发展。

(五)交易中心地位不明,缺乏法定职能支持

交易中心作为一个交易有型市场,虽有明确的服务职能职责,但实质是一个管理和服务并存的综合体,既有服务又有监督。通过强化管理和提升服务设施,起到一种场内监督的实际效果。由于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所承担的特殊角色和所起到的特殊作用,使其提供的这种服务职责,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中介市场、行业服务,更重要的是这是一种制度管理措施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如今仍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明确法律层面的职能支持。

(六)行政监管部门体制不顺,缺乏合力严肃监督

如今行政监管虽明确了发改部门为综合协调、指导部门,但更多的是不同领域依据专业程度,分别实施行业监督。这样形成了多头管理,部门都管,其实并没真正管理起来。

二、运用社会管理理念,促进交易活动成效提升

面对招投标全过程需要严格监管的环节,与其大力监控,不如换个角度,运用社会管理理念,从实际出发,依法协调各交易主体,寻求新的解决思路。以和谐为主导,适度放权,以疏导的方法,引导各主体从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促进交易活动成效提升。

(一)强化行政监督,引入社会监督,延伸监督链条

一是进一步理顺监督体制,加强监督业务培训。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由综合协调指导部门发改委牵头组建联合监督小组,联动执法,避免形成部门单独执法。同时提高监管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依法监管的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有效投诉制度。在投标人之间形成制约监督机制,真实、有效的投诉必须是前提,加大恶意投诉、失信惩戒力度。三是重视标后监督。中标后合同备案不是招投标活动的终结,而是以此为新的开始,强调履约、验收、结算等后续环节的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监督延伸到项目全程。

(二)限制招标人权利过大,充分给招标人参与权、知情权

招标人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要充分给予其参与招投标的权利,但同时限制其权利过大。引导招标人内部成立项目小组负责,严明纪律,建立内控制度,使其明确责任、权利,从而形成约束。

(三)客观公正对待投标人和机构,引导诚信投标。

一是加强对投标人和机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标人和机构整体素质和投标能力,规范从业行为。二是建立企业综合诚信体系,将企业的基本情况、履约行为、获奖业绩、社保情况等予以综合动态管理,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诚信交易的格局。

招标工作报告篇11

1、前言

水电工程勘察作业范围大、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广、工作周期长,在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中需涉及众多行业,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以下简称02标准)。鉴于02标准未包括水电工程前期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02标准于2006年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6]1352号)。

上述国家颁布的标准从总体上对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收费进行了规定,因水电工程整体性和系统性较强,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还会涉及交通、市政、农林等行业勘察设计工作,涉及面广。勘察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在项目合同范围和收费上往往容易产生歧义。本文通过对现行水电勘察设计的四个设计阶段工作内容分析,结合与水电相关各阶段的收费标准规定,理顺、明晰现行水利水电行业勘察设计工作内容、范围与各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明确各费用在概算编规中具体出处,为勘察设计工作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2、水电勘察设计行业主要适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概算和编规

2.1 收费标准

我国水电勘察设计行业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主要由两个文件,一是02标准;二是1352号文。

2.2 概算编规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2013)》(以下简称“概算编规”)及相关补充规定。

2.3 行业规范

1、《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206-200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020-2007),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T5212-200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3、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

我国现行水电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划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标和施工图等四个阶段,以及其他围绕水电站建设需开展的项目报批、专项设计、特殊专题科研工作。

3.1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3.1.1 主要工作内容

水电工程预可研阶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大量的经济社会现状以及发展规划资料,分析各行业发展对河段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明确工程建设任务和综合利用,论证枢纽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初步查明影响工程的主要地质条件、选定工程建设场址坝、基本选定工程规模、选定基本坝型和主要建筑物的基本型式初选工程总体布置等内容。

其中,预可研阶段主要专题为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

3.1.2 相关收费标准规定

参照1352号文。

3.1.3 工作内容与标准对应关系

水电工程预可研阶段勘测设计主要工作内容、性质、收费依据和概算编规之间的对应(但不限于),具体见表3-1。

表3-1 水电工程预可研工作内容对应表

3.2 可行性研究阶段

3.2.1 主要工作内容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在预可研审查批准的基础上,按照《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编制可研报告,加深工作内容和深度,同时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重要依据。

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水电工程在项目核准前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需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环评报告批复文件、水保报告批复文件、安全预评价审批文件、取水许可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因此,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和其他核准相关的专题报告。

3.2.2 相关收费标准

参照02标准。

3.2.3 工作内容与标准对应关系

由于水电可研阶段勘察设计的复杂性,在编制可研报告的同时,需要开展大量相关专题研究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性质属于勘设科研费用计入科研勘察设计费,根据2013年版水电工程概算编规,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相关核准需要的报告,同时编规中明确了咨询服务费中包括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执行概算、竣工决算、项目后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安全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16项报告。

3.3 招标阶段

3.3.1 主要工作内容及深度

根据05年水电工程招标设计报告编制规范总则要求,招标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工作内容和深度应有所取舍和侧重。

招标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原则进行。水电工程招标设计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和工程实施与管理的需要,对部分基本资料进行补充、调查,复核、完善、深化勘测设计,并对工程招标采购进行规划和安排。

3.3.2 工作内容与标准对应关系

结合近年各水电工程招标阶段实际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对比02收费标准分析,其中招标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属于02标准收费范围内的工作有:完成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招标设计,在此基础上编制招标设计报告等文件。招标设计应满足招标设计阶段编制规程规范的要求,协助进行招标、评标及合同采购配合工作。

02标准收费范围外的工作有:国家科技攻关课题、对外临时或永久交通工程、对外通信工程、送出工程(含接入系统、与电网侧对应的相关设计)、枢纽区外的供电工程、水情测报系统、地震台网工程等单项工程;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商务标;因满足前期筹建工作需要,按当地政府审批权限要求而进行单项工程报批所开展的相关勘察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以及02标准颁布后出现的新要求等内容。

3.4 施工图阶段

施工图阶段按照招标设计成果要求,分时段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对比02收费标准进行分析,其中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属于02标准收费范围内的工作主要包括:对本工程的施工辅助工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及其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和安装工程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进行结构分析计算和细部设计,提交满足规程规范深度要求并适应本工程实际的施工图,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并提供满足现场要求(从时间、人员、专业等方面综合考虑)所必需的现场技术服务,配合业主进行设备选型、调研、技术方案论证等相关工作,参加业主组织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设计联络、主要设备(水轮机、发电机、主变、桥机等)出厂验收等相关会议。编制施工技术要求,配合甲方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服务。 配合甲方完成项目核准评估工作中对建设征地区的实物指标的复核调查和水库淹没处理工作,对补偿投资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负责主体工程、场内交通(含临时交通)、导流建筑物、施工工厂场区的施工地质预报和编录。进行技术交底,参加设计联络会和技术讨论会,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优化或更改设计。参加业主组织的隐蔽项目验收、阶段验收、质量巡检、安全鉴定、试运行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项工作,提供相应的设计报告和资料。

02标准收费范围外的工作有:国家科技攻关课题,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竣工图编制;对外临时或永久交通工程、对外通信工程、送出工程(含接入系统、与电网侧对应的相关设计)、枢纽区外的供电工程、水情测报系统、地震台网工程等单项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措施除外)、环境保护工程;移民工程施工图设计及设代;因满足前期筹建工作需要,按当地政府审批权限要求而进行单项工程报批所开展的相关勘察设计及专题报告编制;超02标准增加的相关专题报告以及02标准颁布后出现的新要求等。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和《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1352号文颁布以来,水电行业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及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也渐渐明晰,作者通过多年工作经验及对照水电行业现行各规范、标准及各收费标准,通过不同工程,归纳总结了水电行业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及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此提出与同行探讨,但在具体实际合同洽谈过程中,确实也因每个工程的大小、难易、特点不一样,涉及到的问题也不一样,导致多数项目业主与设计院在沟通交流中对勘察设计科研工作内容及范围与收费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分歧。

参考文献:

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国家计委、建设部;

2、《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1352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

招标工作报告篇12

(一)招标信息公告不规范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些人不按照规定信息,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人常借口工期紧任务重、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至开标的时间,有的只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二是限制信息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信息,而只将公告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这两何种做法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违背了招投标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二)建设单位过分注重标价,施工单位盲目报价

有的建设单位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评标的尺度,有些施工单位就抓住这个特点在对建设单位意图、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承诺虚假条件,低价抢标。而建设单位也没有实事求是地去考察投标单位的施工能力,结果导致让盲目或有意降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中标,甚至有些中标单位还不愿意自己去做,而是分包下去自己抽拿管理费。另外过低的标底还会导致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不足,拨款不到位,容易产生停工待料的情况,使一些本该紧密衔接的工程而没有及时施工。既影响了工程质量,又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及时发挥。

(三)建设单位行为埋藏腐败隐患

建设单位介入招标是形成招投标腐败的根源。招标工作应由独立的专业招标机构,但目前国内的工程招标大部分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或由建设单位成立某个建设公司来完成招标工作。这就导致了权力介入工程,极易造成决策失误,监督失控,滋长腐败。如建设单位在招标中,多倾向于各自所属的施工单位或者是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往往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排斥其他企业参加招标活动,有的还通过缩短投标时间和划小标段阻碍外地、外行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竞争,从而为暗定投标人中标创造了条件。

(四)评标定标管理存在问题

评标是招标投标工程中最关键的环节。目前评标定标管理存在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建筑工程承包分可调价格承包和固定价格承包两种方式。前者与后者不同,可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调整造价。一般而言,反映到招标投标的报价计分上,如属固定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比标底价低得越多,则加分越多;投标报价比标底价高得越多,则扣分越多;相反,如属可调价格造价形式的,投标报价离标底价越近,得分应越多,离标底价越远,扣分越多。但是,目前的招投标管理对上述两种形式不加区别,均采用统一的打分方式,而很少采用打靶形式计分,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二是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除个别小工程采用最低报价法评定标外,一般工程招标均采用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因此,一旦出现行政干预,或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机制出现倾向性,综合评议法的构成因素就会随机改变,权数也相应改变,以至各种合法不合理的“假招法”、“人情标”就会随机出现。

二、工程招标中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在何种媒介上,直接决定了招标信息的传播范围,进而影响到招标的竞争程度和招标效果。通过报刊招标公告,是一传统的信息方式,在国内外运用得比较广。在我国,《经济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日报》等都是标讯刊登和比较多的报刊。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运用因特网服务站的方式招标公告,使信息传播更加快速、准确、方便和低成本,招标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进一步提高。如“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等。为了符合公开招标的目的,首先招标公告的报刊、网络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履行量较大,覆盖面较广,影响范围比较深远。为了引入竞争机制,并方便信息的传达与沟通,通常不应仅指定一种报刊或网络,而应根据我国招标项目的性质,以及可供选择的报刊、网络情况,确定合适的数目。其次招标信息必须确保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公告的时间。

(二)妥善认识和处理“低价中标问题”

国内目前低价中标问题有不同的认识。《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但在具体执行中如何认定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明确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种对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应该说既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正当的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优胜劣汰,应该是在法律范畴内唯一正确的选择。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评标澄清“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才能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成本,并按废标处理。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认为不是低价中标就可行或就不可行,而是需要一个工程建设环境和工程建设政策、措施若相关硬件和软件及时跟上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应该说是可行的。一方面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加强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剔除“屡投不中”的施工单位,特别是有“报价失常”前科的施工单位,从而避免低能力施工单位的参与,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串标的形成;通过评标过程中对低标价质疑可以排除错误估价的可能;对于以低价中标的单位通过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严格的合同管理,可以打破某些单位的如意算盘。

(三)加快推进电子评标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建立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的全新招标方式。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监管机构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实现从网上报名到合同备案的全部过程,其中在计算机辅助评标过程中,减少了评标专家的工作量,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计算统计的准确性,保证招投标过程能在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暗箱操作等虚假招投标现象,实现了办事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廉洁,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阳光交易”。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招标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工程招标中的作用,可以考虑实行招标制,让信誉高、实力强、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政府只负责监督,这样,可以避免政府权力的寻租行为,从而使招标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对遏制建筑市场中的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上述新问题又产生了。要解决以上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关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从源头上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全程式电子网络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推进公开办事制度,最大限度增加工作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五)加强评标定标办法的标准化管理

一是改变目前的报价计分办法,根据工程发包方式不同,即固定价或可调价这两种不同形式,分别采用离散型计分形式,或打靶计分形式。二是鉴于目前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尚存在着问题,建议建设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从强化招标投标工作出发,召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骨干力量,根据以往投标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综合记分评标定标法所涉及到的构成因素以及所占权重做出客观界定,按工程类别和造价等级的不同,分别制定出几套标准的评标定标办法,实际操作时有关各方不再就有关因素进行争论,直接从标准的评定标办法中抽签决定,这样对推动招投标工作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结束语

招标投标能够发挥信息提示和信息传播功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减少交易成本。从建设方角度来讲,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重视当前招标存在诸如信息不规范、低价中标、评标无统一标准等的一系列问题,在招标中采取措施,避免问题的出现,从而使招投工作更加公平、公开、公正,并使招投标双方各自以最低成本获得重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建筑经济,2003,(8).

[2]朱斌,胡峰.工程保险招投标重点分析[J].建筑经济,2001,(3).

招标工作报告篇13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

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

(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第七条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第九条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条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二)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六)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七)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八)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九)投标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十)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主要工作包括:

(一)资格预审信息;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组织专人对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

(五)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交评标委员会一份。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资金来源;

3、重要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

4、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

5、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6、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

7、标底的确定方法;

8、评标的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

10、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

1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12、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

13、投标有效期限。

(三)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

(五)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六)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七)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八)表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设备、材料选型、设计图纸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招标采购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五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七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投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表式填报投标总报价、重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主要内容;

(二)资格后审时,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要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四)近2~3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

(五)重要设备或材料投标价目报价表和其他价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设备的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承诺;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对接收的投标文件应出具回执,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答疑会或标前会。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密封递交,并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将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

(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

第三十九条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报价;

(二)供货范围和交货期;

(三)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

(四)资质、信誉;

(五)运输、保险、税收;

(六)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计算;

(七)运营成本;

(八)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

(九)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

(十)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包括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

(一)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

(二)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三)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四)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五)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四十五条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在指定的表格上签名登记。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或者逾期送到;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招标人确定,包括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的方式。

对于大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等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成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全部由评标委员组成,其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安排,并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下设服务性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也可按需要配合专业评审组设立技术组、商务组和综合组。工作小组仅为评标委员会或专业组提供事务。

第五十二条评标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六条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简要说明;

2、开标后,符合开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基本情况:投标人、报价、有无修改函等。

(二)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初步评审情况:

1、有效投标文件的确定(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

2、废标原因的说明。

(四)详细评审情况:

1、技术审查和评议;

2、商务审查和评议。

(五)评审结果及推荐意见: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六)评标报告附件:

1、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签名;

2、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3、投标报价评审比较表;

4、评标期间与投标人往来函件;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供货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情况;

(三)资格预审(后审)情况;

(四)开标记录;

(五)评标情况;

(六)中标结果确定;

(七)附件:

1、招标文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

3、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4、其它。

第六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人不出席合同谈判;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时,按照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办理。

在线咨询
了解我们
获奖信息
挂牌上市
版权说明
在线咨询
杂志之家服务支持
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期刊咨询服务
服务流程
网站特色
常见问题
工作日 8:00-24:00
7x16小时支持
经营许可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企业营业执照
银行开户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它
公文范文
期刊知识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支付方式
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