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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实用13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1

关键词 ]二流理论;量排队长度;回归分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105

1问题重述

本文以2013年数学建模A题的实际问题为原型,同时为了帮助理解特制作表格如下:在发生拥堵时,可以发现在每次长度到达120m时会有一个最高的峰值,

案例中直接反映了从事故发生至撤离期间该横断面的车流量情况,因此对于该横断面的实际通行能力的估测,主要是对案例中给出的时间、路程等数据的转换与处理,因此对于数据的转换处理应分步进行,考虑如以下步骤处理。

第一,由案例已知发生事故路段车道分为1、2、3 三道,以每一道为参考对象。

第二,将案例中事故发生时间分为两段,即事故初始尚未对道路通行能力有明显影

响时和道路堵车高峰期两段。

第三,根据车辆通过案例中标出120 米区域所用的时间和120m 这两个条件可以算出车辆在某个时段通过某一车道的平均速度。

第四,再将所求速度代入修正后的道路通行能力公式中算出事故发生至撤离期间每段时间的道路通行能力值。

通过分析统计案例高峰期事故横断面车流量,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同一横断面交通事故所占车道不同对该横断面实际通行能力影响的差异。案例中事故所占车道为2、3 车道,事故发生期间共有6 个高峰期;同一案例不同时间案例中事故所占车道为1、2 车道,事故发生期间共有8 个高峰期。

2建立模型

2.1符号约定

v——平均行车速度(km/s);N——实际道路通行能力;l0——车头最小间隔(m);l反——司机在反应时间内车辆行驶距离(m);l 车——车辆平均长度(m);N0——初始时刻上、下游断面之间的车辆数;Nu(t)——t时刻通过上游断面的车辆累计数;Nd(t)——t 时刻通过下游断面的车辆累计数;N次——次干路上可以通过的交通量;N主——主干路上单向三车道车流通过量;T1——主干路上车流允许车辆穿越的最小车头驶距与次要道路的交通管理有关;T2——次干路上饱和车流的平均车头时距。

2.2将案例1和案例2转化为表格分析

将案例1和案例2转化为表格分析,具体见表1。根据理想条件下建立的车流计算模型的路段基本通行能力计算公式如下:

通行能力

N=3600/t0=1000v/l0=3600/(l0/v/3.6)

因为:l0=l反+l车+l制+l安

其中:l反——司机在反应时间内车辆行驶距离(m);

l车——车辆平均长度(m)

l制——车辆的制动距离(m);

l安——车辆间的安全距离(m)。

说明:(1)对于不同规格的轿车这四个量的差异很小,可忽略不计。

(2)由于本题中的车道宽度为3.25m 小于理想条件的3.65m,所以需要用车道宽度对通行能力的影响修正系数0.941k对基本通行能力予以折减。

(3)由于每个N 都要乘以1 k,故对N 的变化过程无影响。所以可以认为实际道路通行能力N 是车辆的平均速度v的正比例函数,则实际道路通行能力N 的变化过程规律即满足v的变化过程规律,所以可对事故发生至撤离期间实际道路通行能力做如下描述。

首先对整个横断面做宏观描述,即在事故发生初始虽然横断面未有大量车辆排队。但是有部分车辆在路边停靠,所以横断面实际通行能力也受到一定影响,有中幅度下降;而事故发生堵塞高峰期时由于车辆排队长度达到一定长度,横断面实际通行能力大幅下降;事故撤离后横断面实际通行能力基本恢复正常。

接着对横断面中的车道一、二、三 分别进行微观描述,具体见表2。

总结:由统计表可以明显地发现案例2 与案例1 有以下3 点不同,进而最后导致事故所占车道不同对该实际通行能力影响的不同。

(1)案例2 的堵车高峰期明显比案例1 的堵车高峰期多。

(2)案例2 的堵车高峰期的车辆数明显比案例1 多。

(3)案例2 的堵车高峰期的持续时间明显比案例1多。

即案例2 中事故所占车道对横断面实际通行能力的影响明显比案例1 中事故所占车道对该横断面的实际通行能力影响更大,因此我们主要以案例2为着眼点。

2.3模型分析

单车道路段当量排队长度模型。

首先考虑单入口单出口不可超车的单车道路段。

根据流量守恒原理得:(1)N0为初始时刻上、下游断面之间的车辆数;Nμ(t)为t 时刻通过上游断面的车辆累计数;Nd(t)为t 时刻通过下游断面的车辆累计数;N(t)为t 时刻上、下游断面之间的车辆数。

根据二流理论:(2)整理得:(3LD(t)为t 时刻上下游断面之间的当量排队长度;L为上下游两断面之间的距离;Km为上下游两断面之间的交通流最佳密度;KJ为上下游两断面之间的交通流阻塞密度。

由案例一可以观测出路段车辆排队长度与事故持续时间成正比 即(4)。为了分析(4)的适用条件,令K(t)表示 t时刻上下两断面之间的平均密度,则k(t)×N0×Nu(t)×Nd(t)/L。有宏观角度分析密度与流量之间的关系。当0<K(t)<Km时,上下两路段交通流处于最佳行驶状态。因为车辆排队长度既不会为0 也不会超过路段长度,即0<LD(t)<L。所以(4)的适用条件是KmK(t)<KJ。

3总结

本文的模型建立用到了excel和matlab的软件,同时创新性的用到了当量排队理论,由于当量排队长度可很好反映排队长度,因此建立当量排队长度与上游车流量,通行能力关系,再根据数据,采用回归分析,数据拟合来分析排队长度与事故发生时间的关系,这种做法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和推广的价值。而基于二流理论建立的两个模型,操作简单,直观易懂,与当量排队理论结合可以更好地描述拥挤路段的交通流拥挤程度。

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2

1、蔡印霞撰写的硕士论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价值定位、功能、法律性质、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2、于敏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以及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于敏在《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在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对本文的写作有参考价值。

4、杨先旺在《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弊端进行简要的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5、徐明水在《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交错》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及采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论及实务运用论上所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强,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效力等级偏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费率比较混乱、缺乏监督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有必要进行规制之。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意义在于:基于上述背景的考虑,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提供正确的方向。其次,只有全面考察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到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有所裨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理论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基本法律特征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一)通过考察现状,发现问题来分析必要性

(二)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来予以考察

二、可行性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和借鉴

一、立法比较

二、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 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协调好相关制度

四、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有:(1)采用文献检索搜集的方法。检索、搜集与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相关著作、学术期刊和网络的学术论文,进行整理、筛选、归纳、分类,为本工作重点与难点的研究奠定基础。(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中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实论文的应用价值来予以解决该难点。(3)比较借鉴。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本国实践,提出构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查找、搜集有关文献资料,初步确定选题;(2)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正式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3)到相关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4)撰写论文初稿,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5)听取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意见,完善论文,最后定稿。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本文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正在于此。考察法学界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缺陷等理论问题上,很少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面的研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包含着众多内容,如果单一研究某一个内容或者其中几个内容,显然不能挖掘其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目的在于全面发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试图寻找若干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供有力的理性支持。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文献

1、祝铭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

2、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j].法律适用.2003(1).

3、李薇.日本机动车故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蔡印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5、高原.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初探[j].畅行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6、铃木辰纪.保险论[m].成文堂,1992年版.

7、朱丽斯.东莞法院适用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j].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5日.

8、丁玉娟、张雅光.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适用[j].行政与法.2007(1).

9、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当代法学.2003(1).

10、郑济世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推动[j].保险信息.1997(139).

11、吕玉宝.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2003(1-2).

12、王荣.质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法易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3

1、蔡印霞撰写的硕士论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法律价值定位、功能、法律性质、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对本文结构的构建提供了参考依据。

2、于敏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与实务探讨》中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定位以及实务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本文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3、于敏在《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阐述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的法理,在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基础之上,对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对本文的写作有参考价值。

4、杨先旺在《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弊端进行简要的分析,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参考依据。

5、徐明水在《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交错》中对台湾地区现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及采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论及实务运用论上所衍生问题进行了探讨,对本文的写作有较大的帮助。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越来越强,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效力等级偏低,法律规定过于粗疏,许多具体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许多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确、保险费率比较混乱、缺乏监督制度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展,有必要进行规制之。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本课题的研究。

意义在于:基于上述背景的考虑,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建立健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只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研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体系,明确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提供正确的方向。其次,只有全面考察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正确认识到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定提供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依据,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有所裨益。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相关理论分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法律定义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分析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分析

(一)基本法律特征

(二)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 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

(一)通过考察现状,发现问题来分析必要性

(二)通过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来予以考察

二、可行性

第三部分 国外立法和借鉴

一、立法比较

二、借鉴经验

第四部分 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建议

一、提高立法位阶,建立专门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

二、完善现行的法律规定

三、协调好相关制度

四、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

四.工作的重点与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在于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以及完善建议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有:(1)采用文献检索搜集的方法。检索、搜集与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的法律问题、国内外相关著作、学术期刊和网络的学术论文,进行整理、筛选、归纳、分类,为本工作重点与难点的研究奠定基础。(2)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律制度中运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充实论文的应用价值来予以解决该难点。(3)比较借鉴。通过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立法规定,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立足于本国实践,提出构想。

五.论文工作量及进度

(1)查找、搜集有关文献资料,初步确定选题;(2)根据掌握的文献资料正式确定选题,撰写开题报告;(3)到相关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4)撰写论文初稿,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5)听取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士意见,完善论文,最后定稿。

六.论文预期成果及创新点

本文以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规制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综合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正在于此。考察法学界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缺陷等理论问题上,很少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全面的研究。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身包含着众多内容,如果单一研究某一个内容或者其中几个内容,显然不能挖掘其问题的根源。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特征,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现状进行了考察,目的在于全面发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行中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试图寻找若干规制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策,从而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提供有力的理性支持。

七.完成论文拟阅读的文献

1、祝铭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版.

2、马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j].法律适用.2003(1).

3、李薇.日本机动车故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蔡印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5、高原.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初探[j].畅行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6、铃木辰纪.保险论[m].成文堂,1992年版.

7、朱丽斯.东莞法院适用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j].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5日.

8、丁玉娟、张雅光.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的法律适用[j].行政与法.2007(1).

9、刘晓红.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j].当代法学.2003(1).

10、郑济世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之推动[j].保险信息.1997(139).

11、吕玉宝.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民事责任[j].2003(1-2).

12、王荣.质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j].法易网.2010年1月1日访问.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4

Application of Case Analysis Method in Mechanical

Fault Diagnosis Technique Course

HUANG Guangxia, BU Zhanwei

(Department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Luo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uoyang, He'nan 471023)

Abstract The "Mechanical Fault Diagnosis Technique" is a boring, highly practical course, teaching mode theories, methods and application research based on fault diagnosis, this paper takes the students as the main body in the teaching, the teacher as the leading case analysi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eaching.

Key words mechanical fault diagnosis technique; teaching mode; case analysis method

0 引言

机械故障诊断技术课程属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的专业课,与机械工程测试技术基础、机械振动学等课程衔接紧密并直接与生产实践、科学研究和日常生活紧密相关。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机械设备的故障诊断技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已经成为保证生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关键技术。近年来,随着传感检测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信号处理技术等的突破性研究,机械故障诊断课程从理论、方法到应用领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要求讲授本课程的老师要知识面广、实践性强,结合新理论、新方法及新的使用领域,使学生了解前沿动态。本课程传统的教育模式有许多值得大家认同的优点,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例如,教学内容滞后、不能和实际的应用连接起来。教学方法呆板,不合理,缺乏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主动思考的方法。所以,本课程教学改革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主要目的,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着手,以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为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1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1.1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在国内,对机械故障诊断理论上的探索和实际生产没有紧密连接起来,很多从事研究的人员只会在理论上进行探索,没有实际的工作经验,造成理论研究实际应用大相径庭。所以一般以高校和研究所的研究作为起点,深入到行业生产当中去。在本课程中是在老师的精心指导下,根据机械故障诊断目标的需要,采用典型的故障诊断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老师的引导和学生的独立思考,引导学生进行系统的学习、领会和研究。尤其是在工程实践部分,通过有针对性具体机械类型的诊断案例介绍,从而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和识别能力。促使学生深入参与整个教学过程,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1)目的明确。在机械故障诊断技术这门课中,案例的选择或者设计都是围绕特定的教学内容来进行的,学生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说明深化理解,加深印象。特别是在安装、检查和测量的实践经验案例中,例如有汽轮机故障诊断、压缩机故障诊断、化工机械故障诊断、液压系统故障诊断等。从故障诊断原理来看,不同诊断对象的动态性能和外部表征各具特点,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增加丰富的现场工作经验。

(2)问题表现突出。该课程牵涉的内容很多,从章节设计上来讲,贯彻了从数据采集、信号处理、状态识别、趋势预测、直至调理整治等五个设备诊断不可缺少的工作过程,对每一种故障的诊断案例,不仅重点分析故障机理及征兆特点,都附上精确的案例分析说明,在授课老师的细心讲解下,通过对某种故障问题的表述、分析,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综合性强。案例分析的综合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理解, 该方法本身具有综合性。每一种故障所呈现出来的特征包含多个,例如连接松动故障所表现出来的轴心轨迹混乱、重心飘逸、频谱图中出现高阶奇次倍频分量、松动方向振幅增大等一系列特征。再者从知识掌握方面来讲,在案例分析法应用当中,需要学生具备丰富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分析不同的案例所呈现的问题。

(4)互动性强。案例分析过程是一个教与学的互动过程,以教师为主导,使学生从案例分析中获取知识。每一个学生也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对每个案例有不同的理解,通过师生间的互动和交流,让学生多渠道获取知识和技能。

1.2 实施过程

(1)“师为主生为辅”,以案例分析为载体传授学生理论知识。机械故障诊断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宽,内容丰富,传统的教学方法结构不太合理,教学内容一成不变,先讲理论后实验来训练学生的技能,效果不太明显。选用典型的案例,把教学目标要求的一些理论知识和必要的技能融入到实例中去,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生为主师为辅”,以学生为主体,对所学知识加以应用。在学习完一种诊断方法后,教师根据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举出一些具体的案例让学生分组判断和分析,学生在分析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主体能动性,把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运用。培养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独立学习的能力以及同学之间的协助能力等综合素质。

(3)加强师生的互动性。提高故障诊断教学中学生的参与程度,让学生主动、有效地学习。首先,创设民主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使学生勤于思考,善于发言。其次,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学生在讨论交流的氛围中学习。还要鼓励学生善于动手实验。例如,传统的温度测量法是热电偶测量,在生产条件下,将它用于测量轴承温度,可得到良好的测量效果;而对于切削、磨削温度,在生产条件下就不可能用热电偶测量,因为在许多零件上一般都不允许钻孔、开槽来埋臵热电偶。这时候要鼓励学生勤于思考、多动手、多动脑。师生相互配合,学生才能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在实践中充分运用,提升教学有效性,做到学以致用。

2 注意事项

2.1 学习方法的调整

机械故障诊断的教学过程是培养学生把以往所学的知识连贯起来用于故障诊断中,所以要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加强与学生的互动。多采用启发式教学,让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例如在讲到齿轮箱故障诊断时,“对于齿面磨损,烧伤是不是一种磨损形式,为什么会归到齿面磨损这个问题?”把学生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老师要从烧伤本身和效果上引导学生,这样会起到理想的效果。在分析讨论结束之后,老师要给学生留出一定的空间让学生自己学会思考和总结,最后老师给出正确的答案和见解。

2.2 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

机械故障诊断内容枯燥无味,知识综合性较强,各部分的联系很强,所以老师在给学生上课的同时要进行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从讲课的内容上来看,要把每个章节的基本知识、基本应用和技术有机地联系起来。

3 结束语

机械故障诊断技术的教学所牵涉的知识很广,要掌握所有相关管的理论和诊断方法并非易事,所以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吸收更快并能直接运用到实际工程上,是大家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案例分析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是一种值得提倡并推广的教学方法,这需要发挥每一位师生的创造性,根据具体内容加以灵活运用,达到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5

【Key words】Traffic accident;Appearance;Injury;Death;Forensic examination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体表无明显损伤而导致死亡的案例很少见,其死亡原因通过尸表检验不能确定,但是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需在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解剖[1-2]。因此,本文主要通过真实的案例来分析和探讨当事人尸表检验无明显损伤的交通事故,其系统法医学检验对责任划分的重要性。

1 案例资料

案例:某日17r36分,李某驾驶一辆白色微型面包车,在城中街道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到一家水果店前的路段时,将迎面相向而来的骑自行车的张某(女、11岁)撞倒在地,张某被送至医院救治,4个小时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交警接到报案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在肇事车辆上发现有剐蹭痕迹;张某所骑的自行车被家人带回家,但没发现与面包车剐蹭的痕迹;通过对张某所穿衣服进行检查,也没有发现有与面包车接触过的痕迹,这些痕迹可能在抢救途中被破坏。事故发生后,法医对张某尸表进行检查,发现张某右后腰处有条状的皮肤擦伤,其它部位未见异常。这种状态下并不能明确张某的死亡原因与肇事车辆的关系,张某的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交警等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勘验肇事车辆及死者相关衣物等,然而并没有找到当事人和肇事车辆接触过的证据,由于张某的家属不同意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其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相关办案人员和法医组成研究小组一起讨论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大家一致认为只有对尸体解剖才能找到事故的真正原因,从而还死者和家属一个公道。小组讨论结束后,办案人员对家属进行了合理解释并说明了现在医学的局限性,只有通过尸体解剖才能明确死亡原因及与肇事车辆的关系,法医学尸体解剖发现死者的右肾有大面积挫伤、肝脏大面积破裂,这些损伤符合机动车的直接撞击后形成,结合案情、肇事车辆相关痕迹、死亡经过等综合分析认为张某的死亡原因为肝脏大面积破裂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及相关办案人员结合法医的尸检报告和现场勘查、肇事车辆痕迹、碰撞点检查等相关资料来综合推断并还原事实经过,认为李某驾驶的微型面包车的左前角直接碰触到张某身体的右后侧,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张某的右后腰有条形状的皮肤擦伤,从而导致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在这起交通肇事中,并没有找到和肇事车辆相接触的直接证据,办案人员分析和肇事车辆直接接触的可能是衣物等柔软的物质和肇事车厢接触,而衣服上的痕迹可在送死者去医院的路上遭到破坏。

2 讨论

2.1 交通事故中行人致伤机制与死亡原因分析

交通损伤属于钝性机械性损伤,其损伤程度与交通工具的部位特征、运行速度有关,具有损伤类型多样、形态复杂、死亡率高等特点。由于车和人均处于运动状态,机动车造成人体损伤的过程十分复杂,损伤过程迅速而短暂,分析和研究行人的致伤机制和死亡原因对系统法医学尸体检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3]。

2.1.1 行人致伤机制

(1)机动车在行驶的途中带有巨大的能量。携带能量的公式为:E=1/2mv2(v为机动车行驶的速度,m为机动车的重量),由此可以得出,机动车的总重量越大,行驶的速度就越大,其自身携带的能量也就越大。

(2)机动车能量的释放时间很短。在机动车和人体发生碰撞后,短时间内便把其能量传递到人体身上。此过程可在物理学公式中体现:E=f(t2-t1)(f是作用力,t表示时间),机动车接触人体的时间很短,这也就说明作用了非常的大,强大的作用力就会有相当一部分能量被传到人体的内脏部分,对内脏的损伤程度很大,而外表的损伤可能会很小[2,4]。

2.1.2 死亡原因分析

(1)事故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场死亡,这主要说明交通事故对人体内脏器官带来巨大的伤害,由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同,死者的死亡原因也会有所不同,尽管其外表没有明显的损伤,但其内部器官在事故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例如肝脏大面积受损、脑干受损等。

(2)抢救无效死亡。一般情况下,这类伤者的重要内脏器官受到严重破坏,如肝、脾、肺等内脏器官的大面积损坏等等,伤者由于内脏的大面积出血产生失血性休克,送至医院来不及进一步检查就可能导致抢救无效而死亡。

(3)送医院后短期内死亡。有些当事人在被送至医院后,经过医院医生的全力抢救会暂时存有生命迹象,这类伤者主要是脑出血、脑疝等,在抢救中可能会出现并发症而死亡。由于这类患者在抢救中会有相关的病例记录,可以找到其死亡原因[5]。

2.2 法医学鉴定与客观处理交通事故

在此例死者的死因分析中,由于体表无明显损伤、送医院后短时间内死亡,很难通过现有的资料来判断分析死亡原因;再次由于碰撞导致的能量在短时间内释放,其损伤有相当一部分能量被传到人体的内脏器官,对内脏器官的损伤程度较大;如不进行系统法医学尸体检验,将不能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和碰撞与死亡的关系,其交通肇事案中责任的划分将变得极其困难。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交通事故死者尸体不能强行解剖,很多家属并不同意对死者进行系统法医学尸体检验,这使得案件的处理增加了新的难处。因此,办案人员要向家属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以期争取到家属的理解和同意,通过法医学尸体解剖来明确死者的死亡原因,并结合现场勘查、肇事车辆痕迹、碰撞点检查等相关资料来综合判断碰撞与死亡的关系并还原事实经过,从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3 结语

系统法医学尸体检验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警等相关的办案人员在处理当事人外表无明显损伤致死亡的这交通事故时一定不能掉以轻心,不能因为当事人体表无明显损伤而得出错误的死亡原因和碰撞与死亡的错误关系。办案人员遇到此类案件时可通过监控资料、机动车的剐蹭、死者身上擦痕等,并结合系统法医学检验结果来判断碰撞与死亡的关系,进而还原事故发生的经过,从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王葆元,张宏斌,王浩力,李伟.对体表无明显损伤而死亡的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及相关问题之探讨[J].内蒙古医学院学报,2012,34(2):181-184.

[2]雷江花.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D].南宁:广西大学,2012:1-6.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6

Abstract:Objective To research the characteristics on forensic clinical injury of maxillofacial injury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to identify characteristics on disability evaluation.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practice.Method 154 cases of maxillofacial injury caused by traffic accidents in kunming from 2013 to 2014 were collected for systemic analysis study.Results In the disability evaluation 154 cases with maxillofacial injury, 89 persons were disable(57.8%), among which one case was Ⅴ grade. Most of the cases of the overall grade distribution for the disabled were Ⅸ andⅩ grade. Th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injuries were scar and pigmentation, followed by tooth loss. Conclusion in traffic accidents, disability occurrence of this group is very high. Minor disability mainly found in the disable cases.

Keywords:Road Traffic Accident;Maxillofacial Injury;Disability Evaluation.

道路交通伤(road traffic accident,RTA)是世界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全球每年约有126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伤害,受伤者多达5000万人[1]。颌面部为人体突出部位,在交通事故中极易造成损伤。口腔颌面部损伤后对伤者面部外形、功能和心理造成严重影响,故越来越受重视。国内对颌面部损伤的研究重点集中在临床治疗上,而从法医学的角度进行回顾性研究的报道不多见。本文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颌面部损伤伤残评定案例的法医临床学特点进行回顾分析,以期对法医学鉴定实践提供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选取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和2014年昆明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颌面部损伤伤残评定案例154例作为研究。

1.2 方法 研究指标以评残依据包括软组织损伤、口腔颌面骨损伤、张口度等作为指标研究交通事故颌面部法医临床学损伤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作为鉴定标准。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1.5数据软件包进行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检验,P

2 结果

2.1 评残依据 154例道路交通事故颌面部损伤伤残评定案例中,构成伤残89例(57.8%),其中,仅根据张口度情况评残的11例(12.4%),其中Ⅸ级伤残2例,Ⅹ级伤残9例;软组织损伤合并口腔颌面骨损伤10例(11.2%),其中Ⅸ级伤残2例,Ⅹ级伤残8例;仅依据口腔颌面骨损伤评残6例(6.7%),其中Ⅸ级伤残1例,Ⅹ级伤残5例;仅依据软组织损伤评残62例(69.7%),其中Ⅴ级伤残1例,Ⅶ级伤残2例,Ⅸ级伤残11例,Ⅹ级伤残48例。

将伤残情况调整为有、无两类,经χ2检验,有无伤残与依据软组织和口腔颌面骨损伤、仅依据口腔颌面骨损伤、仅依据软组织损伤的构成比之间均无统计学差异,而与仅根据张口度情况评残的构成比有统计学差异(P

2.2 伤残等级分布 154例道路交通事故颌面部损伤伤残评定案例中,未达伤残65例(42.2%),构成伤残89例(57.8%),其中Ⅹ级伤残例数最多,共70例(45.5%),Ⅴ级伤残1例(0.6%),Ⅶ级伤残2例(1.3%),Ⅸ级伤残16例(10.4%)。

3 讨论

3.1 颌面部损伤特点 颌面部损伤包括颜面、颌骨和口腔部位的损伤,是头面部最常见的损伤,亦是法医学鉴定中常见的损伤。面部面积虽然只占人体体表总面积3%,但是面部是人体最暴露的部位,在遭受各类致伤因素后极易损伤。由于面部在解剖、生理和心理学中具有重要地位,与身体其它部位相比,往往看似轻微的损伤却能产生严重的后果[2]。皮肤瘢痕的收缩可以使眼睑、口角变形,影响视觉、进食及语言功能;面部的明显疤痕及外鼻或耳廓的缺损可以使容貌变丑,颌面部创伤往往造成患者暂时性或永久性颌面部畸形。由于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的综合作用,使伤者产生心理负担甚至影响其社交或职业活动。有报道显示,口腔颌面部创伤伤员的心理健康水平明显低于健康人群,且伴随创伤严重程度的增加其心理健康水平呈下降趋势[3]。

3.2 法医临床学损伤特征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将面部损伤所致的伤残程度划分为九个等级。主要依据面部软组织损伤包括瘢痕、面部软组织缺损、色素沉着的大小;口腔颌面骨损伤包括颌骨缺损及牙齿脱落情况、口腔损伤及牙齿脱落情况以及张口度等面部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来划分。

本组154例道路交通事故颌面部损伤伤残评定的案例中,构成伤残的有89例(57.8%),其中最高级别为Ⅴ级,仅1例,总体分布为Ⅹ级伤残例数最多,共70例,其次为Ⅸ级伤残16例,Ⅶ级伤残2例。面部损伤的伤残率较高,但以Ⅸ级、Ⅹ级轻度伤残为主。

本组154例道路交通事故颌面部损伤伤残评定案例中,构成伤残89例,其中仅根据张口度情况评残11例;仅依据软组织损伤评残62例;仅依据口腔颌面骨损伤评残6例;软组织损伤合并口腔颌面骨损伤评残10例。结果显示,颌面部损伤中以软组织损伤最常见,其伤残评定依据软组织损伤评残的占大多数,口腔颌面骨损伤则很少,口腔颌面骨损伤中,以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最多见。

从伤残评定程度来看,仅根据张口度情况评残的11例当中Ⅸ级伤残2例,Ⅹ级伤残9例;软组织损伤合并口腔颌面骨损伤的10例当中Ⅸ级伤残2例,Ⅹ级伤残8例;仅依据口腔颌面骨损伤评残的6例当中Ⅸ级伤残1例,Ⅹ级伤残5例;仅依据软组织损伤评残的62例当中Ⅴ级伤残1例,Ⅶ级伤残2例,Ⅸ级伤残11例,Ⅹ级伤残48例。本组数据说明评定道路交通事故颌面部损伤较高级别的伤残主要以面部软组织损伤为主,主要表现为以瘢痕作为评残的主要依据。颌面部牙齿损伤中牙齿脱落的数量为伤残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很难达到较高级别的伤残。在牙齿损伤的伤残评定中,牙齿的外伤参与度大小,同样是衡量伤残等级的决定性因素,是鉴定者在工作中应当注意鉴别的问题。

现有伤残评定标准是以损伤的生物学特点作为评定依据,如面部组织器官的缺损、疤痕及色素改变的面积等,但根据“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指出[5],功能、健康、残疾与环境因素和个人因素有直接关系,这说明伤残评定应考虑其社会性的一面,尤其是面部损伤的伤残程度评定,更要充分体现其对社会活动的影响,同时个人精神心理因素及医学整形因素也影响伤残评定结果。

综上,从全面、客观评定伤残的角度出发,研究道路交通事故颌面部损伤的法医临床学损伤特征,合理考虑、评估这些影响因素,可以为完善相应鉴定标准,指导法医学鉴定实践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杨立娟,柳春明,滑文美,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颌面创伤流行病学调查.华南国防医学杂志,2014,28(10):1021-1023.

[2] 顾天能,姬金殿,刘予华.面部损伤608例法医学鉴定分析.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3(4):36-37.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7

案例教学准备

一个好的案例是将部分真实生活、事件所处的情境及工作环境引入课堂,能够使学生身临其境,对事件有深切了解,会判断,会运用课本的理论知识去处理事件,案例可成为理论到实践的桥梁,成为教师和学生对知识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

案例的选取案例必须是真实的。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保障,安全管理专业学生在校就要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真实的案例才能使学生对安全的政策方针有深切的认识,对作业场所的危险有感知力、注意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付诸实践热情。例如,选取胡锦涛总书记参加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会议作为案例,在课程第一章节进行案例教学分析,胡总书记讲话中有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等内容,使学生不仅对“H”、“S”、“E”的基本概念以及三者的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同时,对我国生产安全的严峻形势充分了解,树立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学生们都能认识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在经济发展中要最大限度地促进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真实的案例还会使安全专业的学生深深体会到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危险预知预测,不仅仅是消灭死亡事故和伤害事故,还要发现、掌握并解决潜藏在工厂和作业中的危险乃至潜藏在每一个劳动者日常生活中的所有危险(问题)。大舜号沉船事故、江西萍乡烟花爆竹特大爆炸事故、重庆天然气井喷事故以及松花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等案例都能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世界著名公司的成功案例如杜邦公司、壳牌石油集团公司都是很好的教学案例。

案例的描述案例所描述的事件都是客观真实的,在描述的过程中,不能对它进行分析和评论,不能人为加入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样由案例的真实性直接导入案例教学的真实性,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得出自己的结论。案例描述目的是为了进行充分的讨论,案例应该包含大量的信息和细节,这样有利于从不同的角度、多个知识点进行分析、评论,有利于教学知识点的掌握,同时还能引发持有不同观点的学生进行主动的分析和解读。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会议“三个不能”讲话精神作为案例描述的重点就达到了很好的教学目的。学生不仅对知识点的概念有认识,同时对本专业职业特性也有认识,还能增强学生的责任感,提高职业素养,实现教学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

案例教学的实施

在实施中,案例教学大致可分成案例引入、案例讨论、概括总结三个基本环节。

案例引入案例是真实的,教学案例描述的是教学实践,它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向人们展示包含典型行为、思想、感情在内的故事。案例的引入要讲究技巧,要在课本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之间找到切入口,使学生一边阅读案例、教材,一边思考,从案例中引出一般规律。如在安全隐患排查方法的教学中,要求学生为学生宿舍实施安全管理,以隐患作为切入口,使学生很快掌握排查方法。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中心环节,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学生针对某一情境作出具体的决定,并能将其应用到有关的实际情境之中去,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怎样用概括的语言准确地表述自己的观点,怎样组织充分而又有说服力的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反驳不同的观点时要以理服人。同时案例讨论还有利于学生积极思维,有助于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互相学习。

概括总结案例讨论后,教师和学生都应对讨论做出总结。教师的总结一般包括案例本身和对案例讨论的总结等。如宿舍安全隐患排查的案例教学,学生对宿舍安全隐患、危险因素进行仔细辨识,对宿舍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社会环境状况、宿舍楼状况、宿舍居住一般情况、宿舍相关规定、天气情况进行五方面详尽的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学生把课堂上教师教的理论知识、排查安全隐患的方法恰当与完整地应用在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教”了就会,“会”了就能应用,同时这种严谨、细致、认真的工作、学习态度正是一名合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学生在案例讨论后,可以对自己阅读案例、发言准备、案例讨论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分析整理,写出案例分析报告,如在《HSE管理》、《安全评价方法》等课程结束后,整理撰写课程教学成果集,不仅是对案例的一种总结,而且是教师、学生教与学的融合结果,浓缩了教师、学生对知识的学习情感,对专业的思考,对未来的安全工作的展望。

案例教学课堂实施实录

(一)大舜号沉船事故

知识目标:会分析事故原因,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导致的事故原因有一定认识。

能力目标:安全评价概念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1999年11月24日13时,山东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大舜号客货混装船,载客304人,汽车61辆,由烟台地方港出发赴大连,途中遇风浪于15时30分返航。调整航向时,船舶横风横浪行驶,船体大角度横摇。由于船载车辆系固不良,产生移位、碰撞,致使甲板起火,船机失灵,经多方施救无效,于23时38分翻沉,造成28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人民币。这就是“11·24”特大海难事故。

环境因素:天气恶劣,有8、9级大风,暴雨、大浪。

管理失误:公司和地方监督部门监督不力,管理者为了经济利益,出船时明知天气恶劣还让人上船;船上车辆没有捆绑好,管理不到位,没有制定应急预案;船长未能指挥乘客逃生(利用救生圈之类的逃生工具)。

人的不安全行为:乘客明知天气恶劣还要乘船;大舜号的管理人员不顾天气恶劣,还载客出船,事故发生时,大多数乘客还在客厅内,船上指挥人员还有船长都没有及时通知他们跑到甲板上,更没有指挥他们逃生,也未能及时报警。

物的不安全状态:船在掉头,而船上的车辆没有捆绑好,发生了碰撞产生火花,车上的油又泄露了,发生了巨大的火灾。

这次大舜号事故足以说明大舜号所在这个公司缺乏安全意识,没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监督部门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在如此恶劣的天气下,他们竟然还安排船只出海,完全没有对危险源进行判别,缺乏对运营的安全评价。

(二)宿舍安全隐患排查

知识目标:学会安全隐患排查方法。

能力目标:能针对真实的工作情境完成安全检查工作。

1.学生宿舍基本情况。(1)社会环境状况:学生宿舍楼位于黄埔区石化路中段,楼下是广石化的员工饭堂,楼对面是明珠宾馆;宿舍楼在一个常有车辆来往的小斜坡上,有个保卫室在斜坡口,周围是民居和商店(以饮食居多)还有地铁、房产、化工等生产项目正日夜忙碌。(2)宿舍楼状况:宿舍楼只有一栋,呈“E”字型,分为东、西、北、中四部分,分别称作东栋、西栋、北栋、中栋。其中位于东栋和北栋的交接处、中栋、位于西栋和北栋交接处各有一条楼梯。前两者在上楼梯时右手旁有墙,后者在上楼梯时右手边只有矮围墙,对于一个1.7米的人来说还不及腰。宿舍楼共六层,在每层的三个楼梯口处设有消防栓和灭火筒。每层有宿舍17个,每个宿舍有学生4~12人不等,以平均8人记,住学生800人以上,而现在也已基本住满。(3)宿舍居住一般情况:宿舍门是一个向里开的铁门,窗户和门是通风的,厕所还算宽敞,有窗户通风,每个人都安排有一个床位和一张写字桌一把椅子一个插座,留有至少一张床供摆东西,安装有两支灯管和至少一个风扇。在这里居住的学生来自不同的地方;普高、成教、深宝蓝三种不同学历的人居住在一起,关系十分复杂。(4)宿舍相关规定:22∶30大门关闭,学生出入需批准。男女生不得串宿舍。宿舍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取暖器、电热毯、电吹风等大功率电器。(5)天气情况:由于学校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受季风气候影响明显,分雨季和旱季,主要是潮湿和炎热。

2.从以上各方面来分析,学生的住宿生活存在以下安全隐患(并相应提出整改建议):(1)由于宿舍楼和教学楼、生活区有一定距离,学校又无相应的配套设施,学生每天都要来回走动,经过斜坡和石化路,同学间喜欢打闹,而宿舍在一个交通相对繁忙的地段,红绿灯有时不开,开时也会因为布满灰尘看不清亮没亮,来往的车流对学生的安全出行造成威胁。整改建议: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最好是集体行动,有条件需建一座天桥。(2)北栋和西栋交界处的楼梯右手边的围墙过于矮小,这是一条学生经常走动的通道,且在这里可以看到很漂亮的风景,同学喜欢在这里看风景聊天嬉戏,容易造成坠楼事件。整改建议:加装护栏。(3)宿舍楼的两个大门一个终年常锁,主要是为了避免外人进入,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安全隐患,少了一个逃生通道;另一个大门晚上10∶30也会关门且是反锁,钥匙在保安手上。整改建议:加强门卫管理,有门就有人,有锁就有钥匙。(4)宿舍楼周围人流复杂,虽然有保安24小时看守,但不会24小时守在门口,宿舍楼里面也很复杂,即使出现什么新面孔也不会大惊小怪,盗窃行为是很可能发生的。整改建议:学生进宿舍楼要出示学生证,不能凭保安感觉,如有外来人员要进入宿舍楼需有住宿生陪同并做好出入登记;保安有事离岗时需要交待宿管或者其他人暂替其位。(5)车流穿梭、蒸汽管发动和工作、地铁施工、化工厂生产使得宿舍楼时刻发生轻微震动,相伴的声响无时无刻刺激着同学的神经,空气中更是飘散着有毒有害气体。整改建议:需请专业人士检测宿舍楼的抗震能力和架构、声响和气体排放的有害程度。建议在布告栏上列举一些有助于排毒的食物以减轻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

3.宿舍的安全问题及解决要点分析。(1)相对于自家的居住环境,宿舍是比较拥挤的,而宿舍门是向里开,发生火灾等事故时,人会紧张,一心想向外冲,很可能会因此而把门堵住,耽误时间。要点分析:控制宿舍人数是根本。(2)虽然明文规定不能使用大功率电器,但热水在楼下,图方便买个热水壶是很普遍的,电饭锅也不在话下。冬天在自己宿舍使用大功率的电器更普遍。宿舍属于公共住宿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利益,使用大功率电器极易超负荷,学生宿舍供电线路、配电设施较为薄弱,加上宿舍楼本身没有接地,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规定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要点分析:首先应该解决地线问题,减少触电伤害。再者是学生观念问题,让学生明白贪一时方便所换来的可能是灾难后果。坚持查宿舍,见到一件没收一件。普及用电常识。(3)宿舍里存有许多棉被、衣服等易燃品,易着火并使火灾蔓延;用火不当,如抽烟、点蚊香等会出现明火,有火灾隐患;对于一般电器(如电脑)的灭火方法一无所知。要点分析: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强调注意生活细节,并开展用火安全教育。(4)很多学生能与他人相处得很融洽,却很难与舍友相处,这就存在宿舍关系紧张带来的安全隐患,日久彼此会产生仇视、敌对情绪,发生不愉快的事情。要点分析:独生子女一般都比有兄弟姐妹的人在处理寝室关系上差一些。也就是说,我们虽然学会了与人交往,但是,一旦离开了社会环境,到一个相对安逸,相对放松的地方(寝室,家)之后,平常一些没有加以控制的习惯就显现出来了。首先要尊重别人的隐私,其次要有容纳意识,而距离有时是情感的添加剂。真诚、独立、包容或许是对待舍友的不二法宝。通过组织一些活动,如舍歌征集比赛,促进彼此的了解,增进友谊。

通过对宿舍很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分析,总体上可以看出宿舍存在最大的隐患是用火用电,周边环境对于学生的身体健康问题也存在威胁。之所以会有这些隐患,多与学生的安全意识薄弱有关。在教师对宿舍楼安全隐患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时,最重要的是要先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使学生先有安全意识,对用火用电慎之又慎,让学生时时刻刻做好心理和行动上的准备,做事时既要维护自己权利,也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利益。

通过安全管理专业学生的案例教学课堂实录,证明案例教学为学生搭建了理论到实践的桥梁,为课堂注入活力,能使学生在“教”、“学”、“做”中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同时培养团结合作精神,大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8

本文作者:郭东旭工作单位:太原铁路公安处

附加伤特点浅析

笔者在检案中发现,铁路交通事故中附加伤特征与行为人精神状况有很大关系。精神正常者所形成的附加伤,往往具有创伤浅表(偶有切腕较深者)、损伤形态单一且部位比较集中、致伤工具多为锐器等特点;而精神疾患者形成的附加伤,通常具有创伤严重(如案例1)、损伤形态复杂且部位分散、致伤工具多种多样等特点。但是,无论何种附加伤,均具有非致命性、对伤后行为能力无影响或影响轻微的特征。正确认识附加伤损伤特征,仔细分析损伤形成机理,对鉴定人员推断行为人个人某些特征或心理活动情况将提供很大帮助和启示。

附加伤意义初探

(一)为查找尸源工作提供方向,缩小范围由于铁路固有特点,如线路跨距长、沿线周边情况复杂等,加之近年来社会人员流动加大,常常对铁路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确定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当在尸体检验中发现附加伤时,往往提示死者在事故发生前某些生活信息或活动轨迹,为查找尸源工作提供方向。在上述案例中,起初均无死者的准确身份信息,由于对附加伤的及时发现和分析,为查找尸源工作大大缩小了范围,死者身份得以在短时间内查实。(二)为调查部门分析、认定事故性质提供依据铁路交通事故依据死(伤)者当时行为特征而分为意外、自杀两大类。实际工作中,仅根据死者损伤情况判断事故性质通常比较困难,往往需要结合大量调查访问等其他材料综合分析。但是,受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被访问人主观意向等多种因素影响,如事故发生时正值夜晚,或发生地偏僻无人,被访问人与事故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等等,导致常常难以获取能发挥重要作用的调查访问材料。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尸体检验中发现附加伤,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判断死者生前某些行为,进而为认定事故性质提供重要依据。上述案例中,事故发生时均无旁人在场,事故性质能够及时得以认定,附加伤的检验和分析结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为依法、及时、圆满地处理事故提供科学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有关规定,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时,在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的两种情形下(即不可抗力造成的;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其他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铁路有关部门均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就进一步强化了事故性质认定的重要意义,同时对判定事故性质所依据的各项证据要求更为严格。在尸检中发现、认定附加伤损伤特征、形成机理,并作为认定事故性质的重要客观依据之一,在认定事故系意外性质时,可以促使铁路部门依法、及时地对死者家属进行合理赔偿,避免延误事故处理最佳时机而使矛盾升级甚至激化。反之,在认定事故系自杀性质时,可以有效打消部分死者家属无理闹访、缠访,企图借机获得大额赔偿的心理。这样,在使事故得以及时、圆满地得到处理的同时,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事故各方合法权益,进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实现社会和谐。这些均在上述案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杀人后移尸铁路的案例中,尸检中同样可检出铁路机车车辆无法形成的损伤,即他人加害时形成的损伤,此类损伤不应称为“附加伤”,事件性质也不是铁路交通事故,而是刑事案件,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9

一、引言

据我国交通部门报道,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至少高出5-6倍;随着BAC数值的上升,个体在注意力集中、动作稳定性与深度知觉等心理维度方面会受到显著的影响,从而难以应对驾驶过程中的应急情况;朱云凤等人在分析632例涉嫌酒驾血样后指出,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率与BAC无正相关,但酒驾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60.7%的交通事故与饮酒有关。基于此,国家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酒驾入刑”政策,通过现场检测驾驶员BAC数值来判定其是否属于酒后驾驶。这一政策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酒驾事故发生率却实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在一些乡镇路段或是检测力度不强的时段,由于酒后侥幸心理和乙醇所致的冒险心理的作用,未能被及时检测发现的酒后驾驶行为还是存在的,这就给后续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尤其是“酒驾入刑”政策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后果会强化一部分人的趋利避害心理,使错失有利检测时机的事故鉴定变得更加困难。

二、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假设

近年来,心理测试技术凭借其事后检验事发当时真实心理痕迹的技术优势,开始进入酒驾办案部门的视线。该技术由专业人员借助多参量测谎仪收集、分析被测人在相关问题上的心理生理反应以确定其与特定事件的相关程度,从而为谎言识别开启了可能。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BAC检测,特别是如果存在肇事者主观逃避检测的情况,那么当事人事后谎称非酒驾的概率会普遍上升,此时可能就需要借助心理测试技术来识别谎言。但是基于血液中乙醇浓度会影响到驾驶员的意识状态这一事实,因此,能否使用这一技术的关键在于必须考察被测人在事发当时的意识状态。如果事发当时被测人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那么即使事后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其结论也是无从考证的。只有被测人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有所感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心理测试,哪怕是进行缄默测试。那么酒后驾驶员对事故是否有感知呢?常听被测人在测前谈话时辩解自己事发当时已经“烂醉如泥”了,殊不知,古语“烂醉如泥”形容的是一个人由于饮酒过量而醉得瘫成一团,扶都扶不起来的样子,而任何一个酒后驾驶员既然可以进行驾驶行为,可见其根本没有达到“烂醉如泥”的程度,因此,试图谎称事发当时是无意识来逃避承担事故责任是不成立的,这与因吸毒致幻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早已被界定为犯罪是一样的道理。更大胆的假设是:即使事发当时驾驶员因为饮酒已经快要到达意识障碍的临界点,但是突发的事故对大脑绝对是个强烈的外部刺激,它会将大脑拉回到意识层面上来,从而恢复对自身与环境的感知,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原理假设。

三、问卷调查显示酒后九成以上个体的意识状况符合心理测试技术要求

(一)研究设计

(二)研究结果

问卷主要针对个体饮酒后的意识状态开展调查,分为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醉酒后行为控制力状况,以及醉酒后主动驾车与被动驾车的经历调查;为进一步了解酒驾事故后逃逸现状,并能够将之与心理测试技术有机联系起来,问卷最后还考察了被调查者在经历无目击证人的酒驾事故后的第一反应以及对心理测试的接受态度。下面是具体的数据说明:

1.个体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对比:

如上图显示,不论是饮酒未醉还是醉酒状况,个体对酒后所经历事件有感知的比例明显要大于无感知比例,其中49.1%的未醉个体及35.6%的醉酒后个体表示自己完全记得酒后所经历过的事情,对酒后事件有部分记忆的比例分别为45.9%与53.5%(这里特别强调了假设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对酒后所经历事件完全不记得与选择其它的比例总和仅为6.7%与10.9%。

2.关于醉酒后个体行为控制力状况的调查显示: 38.9%的人表示醉酒后其控制力是正常的,而有51.5%的人认为自己在醉酒的情况下控制力会有些失控,但还是能够完成自己想要做的事,只有9.5%人表示醉酒后自己会完全失去控制力,不能完成正常的行为活动,可见即使在醉酒状态,绝大部分的个体对于自己经历过的事件还是具备一定控制力的。

4.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分类如下表:

6.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提到的那五位实案被测人在心理测试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对酒后事件的感知度基本为零,酒后行为控制力差,5个人均表示自己在酒后不会主动驾车;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回答上,他们均没有选择逃逸;在说谎与否的问题上,他们全部选择不会说谎;在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测试问题,只有一个人选择不愿意。

(三)结果分析

1.酒后绝大部分个体可以良好感知所经历事件,并且能够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未醉状态下95%的人表示如果发生事故会有感知,即使在醉酒状态下这个比例也达到89%;完全不记得的比例分别仅为4.7%与7.8%,这样的统计结果已经不能成为阻碍心理测试技术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充分理由。另外只有9%的人表示自己在醉酒后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就意味着这部分人已经不具备进行安全驾驶行为的能力,因此,这个数据对于在酒驾鉴定中是否可以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也就失去否决意义了。

3.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查对象中有355人为公职人员,他们的说谎率高达60%,远高于非公职人员的17%,这可能跟酒驾入刑以后,刑罚处罚结果对公职影响严重有关系。同时,通过此次在全省范围内的问卷调查研究,为宣传禁止酒驾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尤其是对于接受调查的所有公职人员来说,也是一次深刻的受教育的机会,而这也是本研究的意义之一。

4.另外,上文所提到的五位选择不会说谎的实案被测人均未能通过心理测试,其中3人在测后谈话中做了如实供述;这样的结果与他们在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上的回答是完全不吻合的,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此类案件鉴定的契机。

综上,不足一成的个体在醉酒后会完全失去行为控制力,但是绝大部分个体表示如果酒驾发生事故是有感知的。因此,对酒驾事故当事人事后进行心理测试是符合技术要求的。

四、实案剖析证实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效果明显

由于问卷调查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仅凭上面的数据统计结果仍然无法完全认定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酒驾事故鉴定是可行并且有效的。为了更好地印证这一点,下面将结合近年来接受心理测试委托并成功侦办的酒驾案件,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一)实案一

事故发生在2009年的某一个夜晚,两工友聚餐饮酒后骑摩托车回工厂的路上,为了避让一辆逆行自行车而失控撞向路边的花圃,其中一人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外一人受轻伤,并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由于幸存当事人事后坚持否认自己是驾驶员,而伤痕鉴定结论虽与其陈述有一定的出入,但也无法确定驾驶员身份,致使案件迟迟无法结案。接受测试委托之前,考虑到没有酒驾鉴定实战先例,测试人员也曾质疑过此项技术是否可以用于考察酒后个体,但是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测试人员做出了如下判断:不论被测人是否为驾驶员,既然他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至少可以肯定一点,他当时意识是清醒的,这就意味着他很清楚事发当时谁是驾驶员这个问题,因此,他就满足了心理测试的前提条件。对幸存者傅某的测试结果表明其在相关问题上存在说谎的倾向,未能通过测试。测后谈话时双方进行了艰苦的心理较量,最后被测人对这一测试结果无异议,并亲口承认为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才谎称自己是乘车人。

这起酒驾交通事故,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责任认定难以进行,给办案单位及遇害者家属造成困扰。心理测试人员在全面分析被测人对事故的感知度基础上,坚持只要经历过事故就一定会有相应的心理痕迹的原则,成功还原了事实真相,从而开启了我鉴定中心应用心理测试技术鉴定此类案件的先例。

(二)实案二

发生于2013年初某个凌晨的这起事故,办案民警接110报警称有一车辆冲上路边导致配电箱爆炸,到场民警联系肇事司机未果(事后司机林某称被朋友送医救治,无法接听电话),只好扣押肇事车辆等待车主到来。肇事司机林某第二天中午才出现,声称自己是疲劳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是基于第一时间报警电话里所称的驾驶员并非林某,而且肇事者未受重伤(轻微脑震荡)却不等民警到场自行离开现场,并且就医时谎称被玻璃门撞到而漏过BAC检测等原因,经办民警怀疑肇事者事发当时存在酒驾的可能性,如此一来,就可能引发二级案件――“骗保”的发生。

此案也是由于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检测,致使案件陷入被动的境地。心理测试人员在分析之后认为即使肇事者在事发当时意识模糊,但冲撞配电箱导致爆炸这一事实对其大脑的刺激肯定是很强烈的,以至于肇事者在第一时间里对配电箱爆炸这一后果进行了心理归因,并且主导了上述一系列逃避责任的反常表现。正是基于这一假设,测试人员大胆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并在测后谈话中得到其承认酒驾的供述。

(三)案例分析

上述这两起酒驾案件,均由于错过对肇事者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测试的最佳时间,给后续的事故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心理测试技术在分析判断被测人在事发前后心理变化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在事发当时心理意识感知状态,从而为此项技术在酒驾案件鉴定中的应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以上两起案件的成功突破及近年来积累的成功案例,都在证明着同一个问题:酒驾事故鉴定中应用心理测试技术是可行的,只要肇事者在事发当时还没有完全丧失主观意识,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来辨别真伪,还原事实真相还是很有效的。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10

2、高某无证驾驶车辆,左前轮碰刮踏板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之规定,是引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骑摩托车人韦某及死者周某不负责任。该案案件材料反映,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韦某违章弯道超车引起的,韦某也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当事人付某不服申请交警支队重新认定,交警支队维护了原责任认定。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发现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有疑问后,开出介绍信和委托书找到省公安交警总队,希望交警总队能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他们以无法律依据为由而拒绝受理。检察院只有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也认为该案责任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但又无法否定该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结果仍依据该责任认定书认定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对付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周某(韦某之妻)大部分经济损失。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规范。随着社会经济及道路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愈加突出。笔者现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初略的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司法实践上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作出。也即是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有利的一面是对案情了解、熟悉,不利的一面是容易带个人主观片面性。而从刑事司法证据的角度加以深入的分析就不难看出,侦查人员同时又作出对案件起关健、决定作用的证据,显然是不符合刑事诉讼原则要求的。

笔者在多年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了解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员在认定事故责任时经常考虑,甚至可以说考虑得最多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也就是说责任认定如何有利于民事赔偿。许多肇事司机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责任认定有错误而不愿提出申请重新认定,甘愿自己承担与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现举这样一个实例:林某驾驶汽车装运石块(车厢内坐有一人)经过一县级公路时,因车速较慢,一放学回家的小孩欲爬上该车,不小心摔了下来,被车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某当时根本不知道有人爬车,交警大队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却以该车人货混装为由,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林某并未提出申请责任重新认定。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经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确认林某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其属于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作出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数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鉴定结论,因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的问题的。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实际上是由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为书证,并属于公文书证。因为它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内容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符合书证证明力的特点,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由此分析,事故认定书划入书证范畴似乎妥当。但如果我们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不难发现它的制作程序和证明力都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规定的书证要求不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就是说公安人员即是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又是证据的制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件发生的客观过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人为认识。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种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依据。可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无以替代的。然而从前面的分析当中,我们已经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论是作出该认定书的主体还是认定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刑事司法证据体系中都是一种不确定因素,甚至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采信及变更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上述问题,是涉及到交通肇事案件中罪与非罪,正确量刑和处理的关健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做到:

(一)正确界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法律地位。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11

2、高某无证驾驶车辆,左前轮碰刮踏板摩托车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之规定,是引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骑摩托车人韦某及死者周某不负责任。该案案件材料反映,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韦某违章弯道超车引起的,韦某也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当事人付某不服申请交警支队重新认定,交警支队维护了原责任认定。审查起诉时,检察人员发现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有疑问后,开出介绍信和委托书找到省公安交警总队,希望交警总队能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他们以无法律依据为由而拒绝受理。检察院只有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也认为该案责任认定书存在明显错误,但又无法否定该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结果仍依据该责任认定书认定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对付某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赔偿死者周某(韦某之妻)大部分经济损失。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立法上加以规范。随着社会经济及道路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案件越来越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愈加突出。笔者现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初略的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见解。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当地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司法实践上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作出。也即是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有利的一面是对案情了解、熟悉,不利的一面是容易带个人主观片面性。而从刑事司法证据的角度加以深入的分析就不难看出,侦查人员同时又作出对案件起关健、决定作用的证据,显然是不符合刑事诉讼原则要求的。

笔者在多年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司法实践中了解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员在认定事故责任时经常考虑,甚至可以说考虑得最多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也就是说责任认定如何有利于民事赔偿。许多肇事司机出于对被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责任认定有错误而不愿提出申请重新认定,甘愿自己承担与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现举这样一个实例:林某驾驶汽车装运石块(车厢内坐有一人)经过一县级公路时,因车速较慢,一放学回家的小孩欲爬上该车,不小心摔了下来,被车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林某当时根本不知道有人爬车,交警大队在划分事故责任时,却以该车人货混装为由,认定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林某并未提出申请责任重新认定。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经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确认林某不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但其属于刑事诉讼七种证据中的哪一种,目前在理论上未作出统一的归类,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各不相同。大多数的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属于鉴定结论,因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这一专门性的问题的。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是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实际上是由案件侦查人员作出的。也就是说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办案人员既是侦查人员又是鉴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人的”。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其取证程序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为书证,并属于公文书证。因为它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内容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符合书证证明力的特点,即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重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由此分析,事故认定书划入书证范畴似乎妥当。但如果我们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就不难发现它的制作程序和证明力都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规定的书证要求不一致的。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就是说公安人员即是交通肇事案件的侦查人员又是证据的制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件发生的客观过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人为认识。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种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其法律地位而产生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法律效力自然形成。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都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依据。可见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无以替代的。然而从前面的分析当中,我们已经发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论是作出该认定书的主体还是认定书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刑事司法证据体系中都是一种不确定因素,甚至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采信及变更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上述问题,是涉及到交通肇事案件中罪与非罪,正确量刑和处理的关健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做到:

(一)正确界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法律地位。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12

一、调度单元制培训的特点

电力调度员单元制培训自2008年至今已开办了50余期,包括高级工和技师两个技能等级,每个等级分为电网调控、电网操作、电网异常处理和电网事故处理四个单元,每个单元5天为一期。

电力调度员专业的单元制培训起步较晚,主要针对现场调度值班人员进行培训,学员都来自于现场调度岗位,大都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积累了大量的现场实例。因此,能否把学员丰富的现场经验运用到教学中来,关系到培训的质量。在教学过程中,培训中心的各位教师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授课思路,并且一致认为,研讨式教学法更适合于调度员单元制培训。

二、研讨式教学法与一般教学方法的区别

1.一般教学方法的缺陷

在调度员单元制培训中,若是一直采用讲授的方法进行授课,则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和其他专业不同的是,调度员的工作有很大的灵活性,既有调度规程的约束,又有自主发挥的余地。在符合调度规程的前提下,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对同一事件的处理方式也可能有很大不同,因此,对于调度培训中的相关案例,往往答案并不是唯一的。

其次,若在课程中一直采用教师讲、学生学的方式,即使结合现场,案例仍然十分有限,并有一定的局限性,必然会枯燥无味,不利于学员打开思路。

同时,在一般的授课方法中,忽略了学员的能动作用,使学员的丰富现场经验得不到发挥,也不利于教师从学员处获得现场第一手资料。

2.研讨式教学法与一般教学方法的比较

首先,在研讨式教学法中,可以对于一个案例,引导学员进行讨论,从分析到制订方案,都按照调度员实际处理问题的思路进行,这样不仅更加贴近实际,符合调度工作要求,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提起学员的兴趣。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更可以引导学员共同探讨,结合各地不同情况,选择最佳处理方案。

另外,参加培训的学员有很多是已经工作多年,有着非常丰富的现场经验,并积累了很多好的案例,因此通过师生之间的交流,可以收集大量的现场实例,为以后的教学工作积累更多的资料。在授课的同时,教师与学员能够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更重要的是,通过学员的相互讨论,可以进一步开拓思路,互相启发,从而找到更为优化的处理方案。单元制培训,可以作为一个让学员思维碰撞的契机,对于有丰富经验的现场人员来说,交流的作用往往会重于讲解。因此,让学员在讨论中共同进步,可以作为调度员单元制培训的宗旨。

需要注意的是,在研讨式教学中,虽然要最大程度地发挥学员的作用,但是教师的引导和总结也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要能够调动课堂气氛,使学员积极参与到讨论中来,积极发表自己的想法;其次,要能够把握案例中的关键点,在关键问题上充分分析,充分展开;再次,教师也要能够抓住课堂主线,把握全局,引导学员的整体思路,并对可能有争议的问题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总之,研讨式教学即是形成一种“学员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体作用,使课堂更加活跃,对问题的探讨更加深入,在交流研讨中解决问题。

三、研讨式教学法的四步走

在“电网事故处理”单元的培训中,我们以“变压器事故处理”仿真实训课为例,在授课过程中实施研讨式教学的四步走。

1.提出问题,简单分析

对于调度员的工作来说,无论是电网的调控与操作,还是异常与事故处理,都是以具体的实例作为处理对象,有相关的规程作为依据,有既定的一般的处理思路。因此,我们一节课的首要步骤就是提出本课需要讨论的问题,并引导学员根据实际调度工作的一般流程,对该问题做初步的简单分析。

以“变压器事故处理”课程为例,我们在DTS仿真系统中设置了“某220kV变电站#2主变永久性故障”,请学员按照现场规程以及调度工作的一般流程,查看保护信息,描述故障现象,提出需要注意的关键点以及进行危险源点分析。这样的处理过程,与现场工作结合更加紧密,并且符合调度员平时的工作习惯及工作要求。同时,在课堂一开始,便可调动起学员的积极性,使学员尽快地进入角色,参与到讨论中来。

2.思考讨论,确立方案

这一步也是一节课的重点部分。对于调度工作来说,对于一个操作,或是一个事故的处理过程,解决的方案往往不是唯一的。在符合调度规程规定的前提下,往往有不同的方案可供选择。同时,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如电网运行方式、重要用户情况、不同气候条件等,都可能有不同的应对方案。因此,在这一环节,学员根据自身经验,可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在讨论环节中,我们采取了分组讨论的方式,根据座位情况将学员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分别由组长组织进行交流、探讨,并做好记录,最后由各小组分别提出方案。由于在小组讨论的方式下,组员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利于交流,所以能够营造较为热烈的讨论气氛。最后各小组提出的方案可以互为补充、互为启发,个人有其他观点的也可一并提出,由此得到的方案更加多样化、全面化。

对于本课“某220kV变电站#2主变永久性故障”的案例来说,学员提出的方案大致可归结为两个方向。

转贴于

方案a:通过110kV热备用线路a给失电母线及相应负荷恢复供电。

方案b:通过110kV热备用线路b给失电母线及相应负荷恢复供电。

在此,由学员针对两种方案进行讨论,学员结合现场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方案a采用的送电线路为220kV变电站送出,可靠性更高。方案b所采用线路为110kV变电站的线路,可靠性较差。

(2)方案a操作时涉及另一220kV厂站负荷的转移,操作步骤较方案b略为繁琐。

(3)方案a、b所采用的送电线路均为T接线,在有其他线路可以使用的情况下,尽量不采用T接线。但此例中无其他热备用线路,故只能采用a或b线路进行送电。

以上几点都是这一故障处理的关键点,多数情况下,学员都能够结合实际经验提出以上问题。对于学员没有考虑到的问题,则可以由教师提出,引导学员思考。

根据以上观点,讨论结束可引导学员进行总结:对于本案例来说,方案a具有更高的可靠性,是较为理想的选择。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方案b操作简单,能够更快地恢复供电,同时也符合调度规程规定,因此方案b也是可行的。对于调度员来说,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取舍。

3.仿真操作,完善优化

在确定了操作方案之后,便可引导学员在DTS仿真系统中进行操作,同时在操作中进一步优化操作步骤,完善操作方案。

在本例中,就有学员提出可否将事故所在厂站110kV正、副母线所带负荷进行调换。于是就此问题,请学员在DTS仿真系统中进行试操作并进行讨论后,得到结论:在原方案的事故后运行方式中,有一条110kV线路是处于接近满载状态的,若采用新方案,可以避免线路满载的情况,但会使一台220kV主变处于满载状态。因此,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学员可以根据现场不同的情况选择较为合适的方案。

同时对于具体的操作顺序,在DTS仿真操作中也可组织学员进行探讨,采取最优的方案,避免操作过程中过载和越限的情况出现。

4.教师点评,归纳总结

在引导学员讨论、操作,完成事故的分析与处理之后,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教师的总结与点评。一方面,教师应通过归纳总结,梳理整节课的脉络,使学员对整个处理思路有清晰的认识;另一方面,教师在点评中不但要总结本课所讲内容,更要针对课堂上学员在讨论中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指出需要注意的要点,对讨论分析过的问题进一步进行强调,以使学员加深印象。

在课后,教师也应对学员课堂上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特别是学员提出的新的思路与方法,可以总结分析之后,留作以后的教学资料,为将来的教学积累更多的经验。同时对于学员在交流过程中提及的现场案例,实际调度工作的习惯做法,也要注意收集和整理,以便日后教学工作之用。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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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图像信息的归类和整理备份管理冯立洲

12.GIS-T在广州市智能交通管理指挥的应用研究钟永康,余智德,何立鹏,邓培杰,孙高文

13.广东公安科技论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勘验常锐

14.加热温度、时间和冷却方式对黄铜金相组织的影响韦媚媚,梁栋,赵哲

15.ZIGBEE定位技术在消防通信指挥中的应用孙忠武,周泳

16.信息

17.眼眶内壁骨折的CT诊断及法医学鉴定回顾性研究陈兴武,黎宇飞,杜宇

18.一串系列杀人案现场苦勘验李伟新,陈德有

19.如何利用微量物证确认致伤工具宁朝阳,黄宇卓,谢志东,陈文彪

20.活体真伪受伤鉴定张凯HtTp://

21.浅谈杀人移尸案件的法医学检验宋凯亮,段会刚

22.双手残疾的人杀人现场的法医学分析崔瑶,高云贵,吴锡福,朱小畴

23.乌头碱中毒死亡的法医学检验常鹏,廖信彪,白云志,徐诚

24.侦破碎尸抛尸案一例的体会王文显,李坤,曾素明,全

25.奸杀案分析吴坤兴,李慧敏,陈德有

26.非渗透性客体上油脂与灰尘重叠指印的分离与固定提取王嘉枭,王嘉川

27.胶带光面、粘面汗、血手印同时显现实验观察张宝,王琦,张晓梅,张丽梅,王施婵

28.特殊性窒息一例赵存智,宋巧玲

1.以科技强警为抓手推动信息化警务机制创新与普及彭俊昭

2.人类线粒体DNA的法医学应用研究进展巴华杰,马骏,朱爱华,刘冰泉

3.97式18.4mm防暴枪射击弹壳痕迹研究徐敏

4.黑色即时贴转印法提取平面灰层加减层足迹的研究郭卫平

5.填装铁钉对饮料罐爆炸碎片的影响研究刘平,齐杰,薛斌,马绍辉

6.左耳旁笔顺判断方法研究广东公安科技申泽波

7.仿制唧筒(下排壳)式猎枪射击弹壳的检验周顺伟,陈森乾,林锦权

8.液-质联用技术在微量物证分析中的应用靖静,刘倩茹,史晓凡

9.SDH传输网故障排查思路及实例分析杨康才

10.公安无线交通管理业务解决方案探讨钟永康,邝鸿斌

11.交通事故现场图自动绘制及勘查笔录自动生成系统技术及应用何建伟,蒋洪海

12.论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的勘验常锐

13.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综合评价与量化技术张爱华

14.公安视频系统监控资源共享方案的研究胡少鹏,傅贵

15.视频监控录像在一起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证据作用邓玉梅

16.基于Raman散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优化设计严洪,姜明武,徐海峰

17.一种喷雾剂的火灾危险性判定沈浩,黄丽泉,曹珍年,梁栋

18.佛山公安视频监控联网系统的建设方式施清音,梁柏超,曾锐锋

19.意外心脏刺创死亡一例谢涛,叶国英,施华戈,谷党恩

20.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勘查中手印发现和提取的体会许如辉

21.溺水死亡现场分析王天英

22.利用指纹识别系统成功比对变形指纹一例刘莹

23.以刺颈勒颈切腕跳楼等多方式自杀一例蓝英

24.一例残疾妇女入室盗窃杀人案现场分析的疏误肖志明,彭启洪

25.浅析命案现场勘查中痕检与法医之间的协调合作王雷

26.伪造车辆车架号码的显现方法张秀峰

27.杀人碎尸案的成功侦破曾文雄,廖煌彬

1.广东公安科技论侦查技术创新林维业

2.浅谈的现场录像梁永康,伦伟军

3.浅论""型抢劫犯罪及其打击对策黄攀锋,刘敬,林斌

4.超声波辅助萃取-气相色谱法测定胃内容中的氯普噻吨和氯氮平药物苏晓虹,蔡玉刚,王运波

5.碎尸案件的特点及现场勘验重点魏振选

6.自制枪弹痕迹的检验武世杰,郭晓凯

7.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及法医学鉴定黄军华,林子清,刘永康,王青山,杜宇

8.狂犬病毒、艾滋病毒等生物因素致伤的法医学鉴定浅析黎增强,罗辉,后德军,王潜

9.射人头颅内64年后取出的弹头发射枪种的检验与鉴定季峻

10.不同承痕的足迹提取研究屈乐山,王天英,袁健彪,柳林,王仙福

11.基于Nios嵌入式软核的车载导航监控终端的设计张莉

12.实现加密传输的WAS应用广东公安科技彭建新,赵伟斌

13.对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黄小龙

14.智能交通管理数据粒度模型的建立与应用张爱华

15.信号路口行人过街的探讨孙高文,孟娜

16.试论客运道路交通事故征候分析制度的建立郑标

17.浅谈CMOS摄像机在安防监控系统中的应用趋势潘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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