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汇报材料实用13篇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1

3、全局意识不够强。有时做事情、干工作只从自身业务或本部门业务出发,对上级作出的一些关系建行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理解不透,尽管也按领导要求完成了要做的工作,心理上还是有一些其他的想法。

4、创新意识不足,有自我满足情绪。有时想着自己参加工作近三十年,拼也拼过,干也干过,立过功也受过奖,一度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缺少了以前那种敢拼敢干的朝气,工作上放不开手脚。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上热情不够。表现在工作作风上有时有散漫、松懈现象;工作标准上有时不够严格,不能从尽善尽美、时时处处争一流的标准上去把握。

二、今后需要努力和改进的方向

针对自身的问题和不足,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一定做到以下几点:

1、端正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素质。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带头端正对我们建行改革的思想认识,深入学习上级行一系列改革的方针政策,加深认识和理解,把自己的思想统一到市行党委和分理处支部的统一要求上来,说话、办事统一到各级党组织的要求上来,团结广大员工,坚持与时俱进,才能做好各项工作。

2、用科学的方法学习各方面的知识。学理论,抓住实质,在提高理论素养上下工夫,加深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理解;学业务,在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方面下工夫;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使自己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应建设银行的发展。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2

一、科学选择贷款品种获取双重汇兑收益

首先,财务人员在计算成本时一定要把进口材料带来的汇兑收益考虑进去,有些企业在比较内、外采材料价格时,不考虑汇率因素,往往会丧失获取汇兑收益的机会。比如甲企业生产需要用A材料,国内采购税前价是18.96元/公斤,进口价格是3.01美元/公斤,都是3个月以后付款,假定即期汇率是6.3元人民币兑1美元,预计3个月远期汇率为6.28元人民币兑1美元,则有以下两种计算采购成本的方法:(1)不考虑远期汇兑收益(用即期汇率算)。国内采购成本:18.96元/公斤。进口采购成本:6.32×3.01=19.02元/公斤。上述计算结果显示进口材料贵,所以选择买国产材料。(2)考虑远期汇兑收益(用远期汇率算)。国内采购成本:18.96元/公斤。进口采购成本:6.28×3.01=18.90元/公斤。上述计算结果显示国产材料贵,所以应选择买进口材料。显然,在预期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用远期汇率来计算进口材料成本,争取远期付款带来的汇兑收益。有了进口采购,就可以申请外汇贷款(因为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直接结汇),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在权衡利率(实际上多数时间外汇贷款利率是低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的基础上争取将人民贷款转换成外汇贷款,这样人民升值以后,归还贷款时的购汇成本就会降低,这又是一笔汇兑收益。我供职的公司出口业务占到70%以上,账期多在4~6个月,外汇应收账款余额长期在数千万美元,因此在2004年国内、外势力鼓噪人民币升值时期,大家都很紧张。当时我注意到增加外汇贷款可以平衡外汇应收账款,获取汇兑收益,因此果断将人民币贷款转换为外币贷款,从2005年到2011年末,我公司累计获得外汇贷款1.07亿美金,累计获取汇兑收益1969.3万元,占同期公司净利润的9.42%,使公司经营基本未受汇改影响。上面主要是针对人民币升值来讲的,以后也许会贬值,那时候我们需要反向思维,也许还会双向波动,那时候我们应追求外汇债权、债务的平衡。

二、利用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

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是指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在后的结售汇业务。企业事先与银行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未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日当天,客户按合同规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银行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对未来外汇收、付现金流的预计,并在必要的时候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锁定汇率。比如2012年6月乙企业预计9月将收汇800万美元,付汇500万美元,净结汇300万美元,假定6月份汇率为6.32元人民币兑1美元,银行9月份远期结汇价为6.3元人民币兑1美元,9月份实际结汇价为6.28元人民币兑1美元。如果企业与银行签订了远期结售汇合同,则9月份结汇300万美元可得1890万元,如果企业不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则9月份结汇300万美元可得1884万元,两者相差6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远期结售汇业务能够有效地规避汇率出现不利变动时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应当注意的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主要目的是有效的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锁定当期成本,保值避险,而非赢利。企业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为了追求未来可能的获利机会,而置风险于不顾。另外,各家银行还推出了保理,福费廷,和外汇掉期保值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和银行进行沟通,加强对金融工具的了解,选择适合自身条件和特点的工具,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1]王怡岚.进出口企业外汇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金融.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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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3

一、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监管政策概述

2002年至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方式和审核的通知,政策对资本金结汇的方式和材料审核等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原来外汇局核准改为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二是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需凭企业提供的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三是简化结汇手续。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结汇(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政策的出台,减少了企业资本金结汇需到外汇局审核的环节,给予企业极大的便利。标志着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管理也由事前审批转向事前便利,事后监管。因此,如何在进一步便利企业的前提下有效加强资本金结汇业务的监管就成为外汇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目前,对资本金结汇的主要方式是支付命令制度,企业必须有正常合理的需要才可以实现资本金结汇,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违规外汇资金的流入,增加了投机资本套利成本。但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量仍然出现不减反增的势头。以晋城为例,2007年下半年,资本金结汇额较上年同期增长768%。从检查情况看,资本项目结汇政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实施效果不理想。

(一)人民币升值加快,驱使企业急于结汇,采取化整为零,规避限额,分拆结汇

对一次结汇超过20万美元的要求提供的资料及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管理较为严格,大多数企业由于难以提供相应的合同及发票等结汇资料,往往将一笔大额汇入款进行分次结汇,以便规避单笔超20万美元资本金结汇的监管。由于对后一笔结汇的时间跨度外汇政策没有限制,所以企业把大额资金结汇变额度为频度结汇,规避大额资本金结汇的监管制度。

(二)政策规定模糊,银行真实性审核困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一次性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实际操作中,银行只能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表面性审核,其材料的真伪难以鉴别。对于结汇用途的规定仅要求其应与投资项目相关,而且在表述时也较为笼统,银行业务人员在操作时难以把握。在这种情况下,结汇业务审核部门缺乏对结汇资金用途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判断依据,不能达到其应有的监管效果。表现在企业申请结汇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未足额划转。

(三)违规罚则缺失,政策刚性约束乏力,利益驱使,导致银行代位监管流于形式

1.外汇局监管手段单一,对企业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监管乏力。外商投资企业由于需要而将外汇资本金账户和人民币基本账户开设在不同的银行或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场所,同时,外汇局对企业结汇后人民资金流向缺乏监管依据,客观上导致外汇局对企业的资本金流向失去了有效的监控。政策规定:20万美元以下结汇,人民币资金可以进入本企业人民币账户,这部分资金外汇局尚可通过银行了解其使用过程,进行一定的监管,但20万美元以上结汇人民币资金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收款人的,其是否转出、转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收款人与结汇企业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等,这些信息外汇局均无法掌握,形成监管上的盲点。

2.材料审核流于形式。正常情况下,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只需提供外汇登记证、结汇申请书、支付命令等材料就可以办理,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拓展业务、增加收入等需要与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制衡关系,其在作为直接业务受理者的同时,也是直接利益获得者,在受理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申请时,往往不对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只求形式合格,就予以办理。政策规定20万美元以上结汇提供书面支付命令、20万美元以下结汇在下一次结汇中提供最近一次结汇资金的用途清单或发票,由于规定对材料提供方面界定过于模糊,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及企业理解不同,大部分企业提供的是用途清单,有的企业不提供支付命令,直接以结算业务申请书替代支付命令,银行出于经营及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忽视了对支付命令通知书的审核,而基层外汇管理部门由于不对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直接操作,导致资本金结汇材料审核流于形式。

三、资本金结汇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一)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1.明确银行代位监管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从法规层面规范银行的自律行为,强化其合规经营理念。对银行未按要求审核企业提供材料,或审核流于形式、把关不严,甚至从自身利益出发,协同企业规避外汇政策规定的,外汇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资本金结汇的授权资格。在法律层面赋予银行对结汇人民币资金流向的监测权力。

2.完善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规定。一是统一企业书面支付命令格式,明确支付命令所需的相关要件;二是制定统一的资本金结汇监测报告格式,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明确,并要求银行定期报送,该报告应能全面反映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笔数、金额及人民币资金流向和资金可疑情况,避免银行的敷衍了事;三是全面清理和完善现有外汇管理法规,建立科学、简明、实用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3.取消资本金结汇支付制,引入“核销”制度。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完毕,银行逐笔登记企业资本金结汇情况及人民币用途明细清单,对大额支付以资本金使用合同为单位,待合同完成后,要求企业一次性地按资金用途明细清单提供结汇后的资金使用凭证,如增值税发票、银行对账单等,核实其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二)强化监管,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现场检查中的作用

1.建立和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外汇检查实效。加强非现场监管基础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效力,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现场检查中的作用。依据对外汇指定银行的非现场等级考评和现场检查情况,从市场准入、业务审批、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对银行实行分类监管。

2.加大对资本金结汇真实性审核的监管。银行在审核企业办理20万美元以上结汇时,除要求提供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合同外,同时提供交易对方企业的基本资料,如属关联企业则对该笔结汇资金进行重点关注,并对该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出现资金回流现象。同时对企业20万美元以下结汇方式进行限制,要求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如20万美元以下结汇次数达到3次以上者,须到当地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并提供资本金结汇频繁原因及前3次的资金用途材料。

(三)加强与政府部门间协同管理,确保利用外资质量和央行宏观调控政策的一致性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4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企业签定的进口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5

据了解,进口押汇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信用证单据的押汇进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第二种,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进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进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第三种,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

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押汇币种为付款币种,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银行的收费标准是,企业做进口押汇日即为起息日,按实际押汇天数计收。不能按期偿还押汇本息的企业,需要办理展期的,须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展期。在未办妥手续前,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垫款天数,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至30%向企业计收罚息。

企业进口押汇的好处,其一可以减少资金占压。企业在办理进口开证、进口代收后做进口押汇,等于完全利用银行的信用和资金进行商品进口和国内销售,不占压任何资金即可完成贸易、赚取利润。其二,进口押汇可以使企业优化资金管理。如企业在到期付款时遇到更好的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贸易融资的利息成本,使用进口押汇,既可保证商品的正常购买、转售,又可同时赚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此外,从汇率风险防范的角度看,进口押汇可以通过推迟企业购汇时间,避开汇率的高点,先由银行垫付资金对外付汇,待汇率下跌时再购汇归还银行本息,从而降低购汇成本。

目前,许多企业利用进口押汇成功进行了融资。以下是某企业利用进口押汇规避汇率风险的成功案例:某进口企业A公司于某年2月15日需对外付汇100万欧元,进口合同确定的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为993.8/100,付汇当日汇率为1007.6/100,是近期最高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查看近1个月以来的汇率走势,发现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为983.2/100至1007.6/100,而且波动剧烈,因此决定办理进口押汇融资业务,先行付款,待利率回调时再买入欧元,归还银行贷款。经过分析,银行欧元月利率为2.67%o。企业办理了一个月期限的全额进口押汇,利息为2666.67欧元,到3月lO日欧元汇率下调至990.8/100,企业立即买进100.266667万欧元,共支付人民币993.44万元,较直接购汇付汇节省人民币100×1007.6/100-993.44=14.16万元人民币。

多家银行开展

进口押汇业务

目前,国内多家银行都开展了进口押汇业务。据中国工商银行介绍,工行应进口商B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B公司向工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B公司系工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工行为其核有1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工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B公司向工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工行签定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工行放单给B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

据了解,企业在工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进口押汇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工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在工行办理较大份额的国际结算业务和信贷业务,且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在工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开证业务均能按时付汇,没有垫款、无理延付、逾期贷款、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进口押汇:非全套物权单据;经银行审核,单证不符;进口货物为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其他不适合进口押汇的情况。

企业向工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信托收据;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如企业首次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应提交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行对进口押汇业务提出了如下规程:一、中行与企业签订进口押汇合约书,押汇期限不超过90天。二、中行只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并考虑进口商品的国际国内行情、信用证条款的合规性等方面因素,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三、企业归还进口押汇融资本息后即恢复相应的信托收据额度或开证额度。

企业在中行办理进口押汇的具体手续有:申请企业应先同中行签妥《进口押汇总质押书》;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或第三者担保;每笔具体融资,企业应另向中行提供《进口押汇申请书》;由企业提供注册、经营、财务情况有关资料,作为中行融资审核的依据;押汇申请批准后,中行凭企业填写的借款借据出账对外付款;押汇到期,企业应将押汇本息归还中行;逾期押汇款项,中行保留追索权。

中国建设银行对进口押汇企业的具体要求:一、申请人的条件:在银行办理国际结算1年以上的基本客户;在银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信誉良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逾期贷款等不良业务记录。二、禁止办理押汇的情形:非全套物权单据;即期信用证项下,经银行审核单据,单据中有较严重的问题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不良记录者。三、进口押汇最高金额不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押汇利率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期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120天。远期进口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6

(一)五个概念

1.外币

(1)广义外币:广义外币是指除本国货币以外的他国货币,(谈广义的外币必须占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人说人民币是外币,中国人说美元是外币。

(2)狭义外币:狭义外币是指除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谈狭义的外币必须站在特定的企业)狭义的外币就是会计核算中的外币。

2.外币交易: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以外币结算的交易。(表1)

3.汇率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兑换为他国货币的比例率或比价,外汇汇率由国家外汇总局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所以又叫外汇牌价。汇率中最基本的汇率是即期汇率,而即期汇率=(买入汇率+卖出汇率)÷2,其中买入汇率是指银行从企业买入外币时愿意支付的价格,卖出汇率是指银行卖出外币时能够接受的价格。二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为:买入汇率(买价)

4.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开展对外币业务时,不同外币折算发生的差额以及由于汇率变动而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发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可能为汇兑收益,也可能为汇兑损失,所以合称为汇兑损益。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将子公司以外币表述的财务报表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表述的财务报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编制合并报表的需要;二是将记账本位币表述的财务报表换算为某一特定货币表述的财务报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外投资商获取会计信息的需要。 br>

对于不允许开设外汇现汇账户的企业,只能开设除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资产账户,这些企业取得的外币必须在当日卖给银行。

2.折合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外币按照选定的折合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

3.选择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业务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也可以采用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但对于外币投入业务,只能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4.认定

企业向银行买入、卖出外币时,所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兑换当日予以确认。

5.调整

期末应将所有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并将折合后人民币余额与调账前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三)三个日期

1.含义

(1)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外币业务发生的日期。

(2)结算日:结算日是指货币性项目收付款项的日期。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常见的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常见的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3)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表日可分为月资产负债表日(每月最后一天)和年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也可将其理解为开绐编制会计报表的日期。

2.关系

交易日、结算日、资产负债表日的相互关系可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况:

期末(即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货币性项目时(即结算日),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该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该项目初始入账时(即交易日)或前一期末即期汇率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二、业务类型

(一)外币购销业务

1.外币销售

(1)赊销时(交易日):

借:应收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收款时(结算日):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贷:应收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交易日即期汇率)〕

如果结算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贷:应收账款――外币户(外币金额×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此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外币购进

(1)赊购时(交易日):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外币户(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2)付款时(结算日):

借:应付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交易日即期汇率)〕

如果结算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

借:应付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 (上述双方差额)

(此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二)外币兑换业务

1.企业从银行买入外币时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买入外币金额×兑换当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买入金额×(卖出汇率-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买入外币金额×卖出汇率)

2.企业将外币卖给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卖出外币金额×买入汇率)

财务费用 〔卖出外币金额×(即期汇率-买入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卖出外币金额×兑换当日即期汇率)

(三)外币借贷业务

1.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短期借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2.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四)外币投入业务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实收资本

三、期末确认汇兑损益

(一)计算程序

1.计算调整后人民币余额(A)

A=期末外币账户余额×期末即期汇率

2.计算差额(X)

X=A-调整前人民币账户余额

3.确定损益

(1)对于资产账户:

当X>0时,为汇兑收益

当X

(2)对于负债账户:

当X>0时,为汇兑损失

当X

4.会计分录

(1)对于汇兑收益:借:资产科目或负债科目

贷:财务费用 (费用化部分)

在建工程 (资本化部分)

(2)对于汇兑损失:

借:财务费用(费用化部分)

在建工程(资本化部分)

贷:资产科目或负债科目

(二)实例分析

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M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按月计算汇兑损益。

1.M公司有关外币账户2009年2月28日的余额如表2。

2.M公司2009年3月份发生如下外币交易或事项:

(1)3月3日,将20万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兑换取得的人民币已存入银行,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1元人民币,当日银行买入价为1美元=8.02元人民币。

(2)3月10日,从国外购入一批原材料,货款总额为400万美元,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8.04元人民币,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原材料的进口关税584万元人民币,增值税646万元人民币。

(3)3月14日,出口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款为600万美元,货款尚未收到。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02元人民币,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4)3月20日,收到应收账款300万美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该应收账款系2月份出口销售发生的。

(5)3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第一季度发生的利息。该长期借款系2009年1月1日从中国银行借入,用于购买建造某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借入款项已于当日支付给该专用设备的外国供应商,该生产线的土建工程已于2005年10月开工。该外币借款金额为1 2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为4%,按季计提借款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专用设备于2月20日验收合格并投入安装。至2009年3月31日,该生产线尚处于建造过程中。

(6)3月31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98元人民币

要求:(1)编制M公司3月份与外币交易事项有关的会计分录。

(2)将M公司2009年3月31日外币账户发生的汇兑损益填入表3(汇兑收益以“+”表示,汇兑损失以“-”表示),并编制与汇兑损益相关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要求(1)

①3月3日: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60.40(20×8.02)

财务费用 1.6〔20×(8.1-8.02)〕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162(20×8.1)

②3月10日:

借:原材料3 800(400×8.04+5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46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3 216(400×8.04)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1 230(584+646)

③3月14日:

借:应收账款――美元户 4 812(600×8.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12

④3月20日: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2 400(300×8)

财务费用 15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 2 415(300×8.05)

⑤3月31日:

计提外币借款利息=1 200×4%×3/12=12(万美元)

借:在建工程 95.76

贷:长期借款――美元户(应付利息) 95.76(12×7.98)

要求(2)

①“银行存款”账户

A=1 080×7.98=8 618.4

X=8 618.4-8 678=-59.6

借:财务费用59.6

贷:银行存款 59.6

②“应收账款”账户

A=700×7.98=5 586

X=5 586-5 617=-31

借:财务费用31

贷:应收账款 31

③“应付账款”账户

A=600×7.98=4 788

X=4 788-4 826=-38

借:应付账款 38

贷:财务费用38

④“长期借款”账户

A=1 212×7.98=9 671.76

X=9 671.76-9 755.76=-84

借:长期借款 84

贷:在建工程 84

(表4)

汇兑一笔:

借:应付账款 38

财务费用 52.6

长期借款 84

贷:银行存款 59.6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7

银海资产公司辩称:厚生科技公司起诉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任何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援引该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能直接适用;厚生科技公司不能因为与某市签订协议在先,就不允许该市与其他公司签订类似协议;合同模板、汇报材料、商业模式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单纯的商业机会也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厚生科技公司和银海资产公司均为从事“便民通”产品开发销售企业,属于同行业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商业机会的行为条件;二是能否直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机会的行为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共同构成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都是从正面规定经营者拥有的独占性权利,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都是法律规定的类型化的利益即民事权利,而对于竞争优势等未类型化的利益,称之为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规制市场竞争行为方面进行兜底保护。

商业机会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竞争可谓是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应鼓励和提倡竞争。商业机会不是法定的权利,本身又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市场竞争中,一个经营者获得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机会是常态,法律和道德都不会约束和责难,关键在于经营者获得商业机会所采用的竞争手段是否具有正当性,也就是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厚生科技公司主张银海资产公司获取商业机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证明对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独占性权利,比如对相关材料主张其独创性而拥有著作权,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范围、采取保密措施等,或者能够举证其采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厚生科技公司的理由是对方成立时间较短,并与其签订协议的时间距离相近,这属于主观臆断,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2.認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援引法律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在于: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动力。鼓励竞争、保护竞争自由是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竞争予以限制是例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和表现:第六条规定4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第八条规定虚假宣传行为;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十条规定有奖销售行为;第十一条规定网络虚假宣传及帮助他人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等行为。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通常称作一般规定,属于法律原则范畴,为司法提供一般性价值指引。

《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规定已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只能依照特别规定来规制,原则上不宜再适用原则规定扩张适用范围;未作特别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可以适用原则规定予以规制。

本案中,厚生科技公司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规定予以规制,应当举证证明银海资产公司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采用了不正当手段,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破坏竞争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具有可责性。下面依次分析银海资产公司的行为。

首先,关于合同模板。银海资产公司使用的合同模板虽然与厚生科技公司的合同模板实质性相同,但仅凭合同模板相同的事实并不能直接得出银海资产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结论,厚生科技公司应当另行举证证明银海资产公司不正当地获取了合同模板,比如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先由某市从厚生科技公司处获取合同模板,再提供给银海资产公司等不正当行为。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8

二、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产生的效应

(一)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效率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采用意愿制,企业能根据资本市场及汇率的变化把握结汇的频率及时机,能有效规避资本市场及汇率变化造成的损失。同时,采用意愿结汇制企业能更主动掌控融资时机和数量,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外引资产生正的外部效应

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必将在制度上提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水平,同时带动其他配套的经济管理水平,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提高对外竞争的软实力,为对外引资产生正的外部效应。

三、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潜在的风险和实施原则

在市场对人民币升值期望较高的情况下,实施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可能在短期内形成结汇金额较集中的现象,潜在影响国际收支平衡。针对该风险,我们可以在资本金意愿结汇实施过程中明确“在国际收支出现不平衡时,外汇局有权暂停意愿结汇制”,用制度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同时,通过该风险的暴露,可以测试资本金意愿结汇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压力,为全国推行资本金意愿结汇制提供压力测试数据。

在局部地区推进资本金意愿结汇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主体监管原则。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模式要立足于主体监管的理念,根据主体风险的高低开展分类管理,差别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二是风险可控原则。要通过完善监测指标设计、健全监测体系建设等措施,实现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的风险预警功能。三是成本效益原则。资本金意愿结管理模式求实现依托高效、稳定的机制和平台,克服传统资本金结汇数据采集、监测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弊端。

四、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工作步骤

(一)制定资本金意愿结汇实施办法

完备的制度是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通过从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三个方面制定资本金意愿结汇实施办法。遵循风险可控、便利企业、不增加外汇指定银行工作任务的原则,逐项落实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顺利开展。联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和反洗钱部门就结汇所得人民币留存及对外划转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保证结汇所得人民币的使用符合真实交易的要求。

(二)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操作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金账户开户行)申请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格;

2.外汇指定银行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对照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办法的要求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和资本金意愿结汇的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做拟同意其资本金意愿结汇申请的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提交外汇局;

3.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报送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准给予其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出不给予其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格的核准;

4.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外汇局核准后,在其资本金账户开立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账户,并按照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开户银行承诺该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支付必须符合支付结汇制度的要求,同时,银行必须向外汇局承诺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划转必须符合支付结汇制度的要求;

5.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意愿进行结汇,并将结汇资金划入人民币专用账户;

6.在符合支付结汇制度的条件下,将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划转;

7.外汇指定银行将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划转的情况及时登记台账,并在每月第一周内将上月人民专用账户资金变动明细报表报送外汇局;

8.对提供虚假凭证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其承诺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同时停止该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

9.对不履行尽职审核义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依照其承诺和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暂停该行全省所有分支机构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

五、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过程中风险控制

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与现行资本金结汇制度的差别是: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在资本金结汇时不需要结汇申请人按照支付结汇制的要求提供相关凭证。资本金意愿结汇与现行资本金结汇制度的相同点是: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对外支付时都需要提交支付结汇制所需要的凭证。资本金意愿结汇仅仅是将现行在结汇时需要审核的凭证后移到对外支付的环节。因此,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管理规定的风险环节是“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为了防范该风险,拟采用以下措施:

(一)明确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必须符合支付结汇制要求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资本金意愿结汇时必须明确告知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的流程及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必须具备支付结汇制所要求的条件。同时,要求企业签章确认,表示已知晓并同意按照要求办理。当出现企业不能按要求提供材料同时又要求对外支付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的申请时,外汇指定银行有权拒绝该申请。

(二)对人民币专用账户采用“技术限制、制度约束”的方式管理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9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第五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六条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年度外债总额,需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二)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三)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外汇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及流动性需要(短期外债),分别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境内外资银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额度;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

第九条外债总额确定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汇外,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第十一条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外汇局负责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和国内外汇贷款的统计、监测工作。境内外资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送外债统计数据,并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相关信息。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10

大宗商品的复合型融资策略,需要高超的财务技巧,灵活运用多种贸易融资手段,需要糅合传统的贸易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和结构性贸易融资的各种手段和技巧,并且需要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外分、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联动和协调。

复合型贸易融资策略,尤其适用于大宗商品的进出口贸易环节和一些特殊政策背景下的贸易往来。

案例一、大宗商品的出口背景下复合型贸易融资

案例简介:某年10月,北京一家钢结构企业A公司承接了印度一家大型集团T公司的一项大型钢结构工程,需要加工、出口钢材上万吨,金额上千万美元,T公司按工程完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工程款,生产安装工期及收款周期6个月。A公司虽然具有钢结构工程的国际认证资质,但是财务指标不能达到商业银行的授信门槛。

方案设计:A公司通过各种关系找到S集团公司,该集团实力雄厚,其在深圳开设有贸易平台B公司,在香港开设的C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足够的银行授信额度,而且香港银行开证费用和流动资金融资成本也较深圳低廉。于是A公司把S集团公司作为关键企业,充分利用S集团的银行授信和S集团的贸易平台。于是双方经过谈判,并取得充分的信任,A公司给予S集团一定程度的让利,S集团答应通过其在深圳的贸易平台公司代为A公司进行国内原材料的采购,而其香港的C公司则代A公司为印度T公司签订销售合同,A公司负责钢结构的生产加工和出口,派人到印度进行安装,并对该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负责。

具体操作:

S集团的C公司代表A公司和印度的T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协议,并指定由A公司的产品和A公司的技术人员安装施工。

S集团的C公司和A公司签订钢结构出口合同,结算方式为TT,并预付30%货款。

3.C公司将30%的预付款的美元外汇支付给A公司采购部分原材料,A公司立即结汇,并将剩余的70%合同款叙做远期汇率锁定,此措施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有利于美元外汇资产的保值。

S集团的C公司为同是S集团且注册在深圳的B公司做外保内贷,取得银行额度。

S集团的B公司和A公司签订剩余部分的原材料采购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在收到货物4个月内付款,B公司从双方约定的原材料供应商处采购原材料并销售给A公司,结算方式为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

A公司收到原材料后加工原材料并办理报关出口手续。

报关后,C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A公司收到收,以锁定汇率办理结售汇核销手续。

取得核销单、报关单及采购增值税发票后办理理有关出口退税手续,如有必要可以向银行申请出口退税融资及政府贴息。

支付B公司货款,B公司用来归还银行外保内贷的额度内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汇票未到期,该笔资金还可以在境内银行做短期理财。

A公司派人到印度安装钢结构,按期按质完工,C公司收到货款。

融资效果:在该笔大宗商品贸易洽谈初期,处于供应链条中弱势地位的北京A公司的财务人员参与了业务谈判,并全程跟踪整个的业务流程,及时取得银行授信资金和境外低成本资金,在货币政策紧缩的背景下,满足了大宗商品贸易所需的流动资金,主营业务利润不高的情况下,取得了一定的财务收益,还促成了业务的达成。

案例二、大宗商品的进口背景下的复合型贸易融资

案例简介:某年5月,深圳大宗贸易企业K公司,认为铁矿石价格会上涨,于是拟从澳大利亚的G公司进口一船铁精矿,G公司要求以即期信用证结算,K公司暂时未取得铁矿石进口资质,其财务指标也不足以取得银行授信。

方案设计:K公司找到一家实力雄厚的注册地在香港的L公司,作为该次大宗商品贸易链条上的关键公司,L公司可以K共向澳大利亚的G公司开出即期信用证来购买该批铁精矿,K公司又在国内找到一家具有铁矿石进口资质的F公司进口该批铁矿石。

具体操作:

K公司和F公司签订铁矿石进口合同,并预定货款一年后F公司收到K公司的款项后再支付给香港的L公司。

K公司和L公司签订铁矿石采购合同,做出一定让利,并约定铁矿石澳大利亚的G公司,国内公司为F公司。

L公司根据和K公司的指定的澳大利亚的G公司签订铁矿石采购合同,并开出即期信用证。

铁矿石单证到港后L公司交单议付,并办理银行押汇手续,将货物交由F公司办理报关进口手续。

F公司收取K公司关税部分资金(如有需要关税亦可通过银行融资),将货物报关进口,移交货权予K公司。

K公司销售货物,回笼资金,在付款到期前,闲置资金做流动资金使用或做短期理财,到期后支付给F公司。

F公司收到K公司货款,利用银行代付手段,支付给香港的L公司,并叙做NDF交易,取得代付收益。

L公司收到外汇后归还银行押汇款,该期间,K公司闲置资金的理财收益远大于香港银行的押汇融资成本。

融资效果:找到了贸易链条中的关键企业,不但解决了大宗商品铁矿石进口资质的问题,还为大宗商品的融资找到了载体,利用了境外的低息贷款和境内的低息外汇贷款,流动资金取得了固定期限的理财收益,还收获了人民币升值的好处,取得了非常好的综合财务收益。

案例三:跨境人民币背景下的复合型贸易融资案例

案例简介:2014年3月,深圳A公司向香港B公司进口价值总金额为1000万美元的特种钢材货物。A公司在深圳某商业银行开立了一年期人民币信用证。A公司进口货物后销售给顺德C公司,C公司拟3-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A公司支付该批采购的货款,A公司确定90-180 天货款能回笼货款,但由于香港B公司可在香港银行办理外币融资及NDF 外汇理财组合业务,获取一定的收益,因此客户申请开立一年期远期人民币信用证。

融资方案及具体操作

基于银行跨境人民币远期信用证组合产品方案,A公司会同深圳某商业银行为其设计了如下融资方案:

B 公司在香港银行申请并取得外币融资及NDF 额度,并咨询香港银行融资利率及NDF 价格。

A 公司通过银行开立一年期跨境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香港B 公司。

深圳银行收到香港银行所寄单据,经A公司确认承兑后深圳银行向香港银行发出承兑电文。

香港银行收到深圳银行承兑电文后为B 公司发放外币贷款及安排 NDF 交易。

付款到期日,深圳银行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香港银行收款后进行NDF 交割,香港公司相应偿还其外币贷款。

融资效果

对深圳A公司而言,首先,在当时银行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取得新的融资渠道,而且比传统信贷业务的融资成本大大减少;其次,申请开立信用证业务,绕开了申请流动资金或直接授信的过高门槛;再次,存入的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保证金,还可取得人民币定期存款或理财收益,如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不但减少保证金资金支出,还在贴现利率日渐上涨的情况下,省却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支出;

对香港B公司而言,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通过香港银行办理NDF 等外汇理财组合业务,获得一定的理财收益;还可以在境外银行取得比境内融资成本更低的资金,节省了整个贸易链条的交易成本。

综合深圳、香港两地公司的开证、融资、理财过程,境内外A、B公司皆可取得利息收益、NDF理财收益,还可以较低利息取得融资,综合收益非常明显,促进了交易的达成。

总之,复合型贸易融资就是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可以直接利用银行狭义信贷支持,也可以间接利用上下游企业的广义融资;可以利用境内的资金,也可以利用境外的资金;使用资金的主体可以是境内平台公司,也可以是境外平台公司;可以以贸易为主,套期保值为辅,也可以以套期保值为主,贸易为辅,以大宗商品的贸易达成、多方赢利为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11

人民币升值直接影响到的是美元计价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银行挣的美元头寸越大,其受到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人民币升值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来源紧张和需求旺盛的状况,中长期内存在一定的外汇流动性风险隐患。一方面,商业银行外汇存款近年来增幅趋缓,尤其是外汇储蓄存款逐步下降。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外汇存款余额为1652.86亿美元,汇率调整之后我国外汇存款余额不断下降,到2006年3月末时降为1589亿美元。另一方面,由于可以通过借入外汇贷款并结汇成人民币使用以降低融资成本,外汇贷款需求旺盛,贷款余额快速上升。两方面共同作用导致商业银行银行外汇存贷比不断攀升,甚至超过了央行制定的外汇存贷比不得超过85%的警戒线。而且,从贷款期限来看,中长期外汇贷款占全部外汇贷款的比重由2005年6月末的41.50%上升到2006年3月末的46.42%,短期贷款则由33.07%下降到29.96%。这样就形成了银行外汇资产向贷款集中,而贷款期限则又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导致金融机构外汇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下一阶段,商业银行在外汇领域将面临更大的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挑战。

人民币不断小幅的升值使公众对人民币继续升值的预期加强,外汇储蓄存款可能会进一步的下滑,商业银行为抑制外汇储蓄存款下滑的趋势,纷纷推出与利率或其他基础资产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但是从中、外资银行推出的外汇理财产品来看,存在两大缺陷:一是购买者大多没有提前终止权;二是产品设计主要与外币的利率和汇率、金价、油价等挂钩,缺少与人民币汇率挂钩的产品。即使外汇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达到5%,如果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那么其实际收益率也会大打折扣,甚至亏损。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外汇理财产品将成为商业银行稳定其外汇储蓄存款的重要手段,在这一方面,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二、人民币升值对国际结算业务的影响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分析影响并不是很大,甚至是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对于涉及进出口的行业来说,人民币升值相当于提高了出口价格,降低了出口的竞争力,减小了进口原材料涨价的成本压力等等。人民币升值会起到鼓励进口和抑制出口的作用,但由于人民币升值幅度相对还比较小,我国出口产品对外竞争力仍然很高,人民币的小幅温和升值对于抑制出口作用甚微。具体来说,人民币汇率改革后,汇率对贸易收支的调节作用逐渐开始发挥,主要表现为2005年8月之后,进口增长从之前的10%左右的速度一跃到20%以上,与出口增速的差距迅速收窄,甚至在2005年最后两个月进口增速还超过了出口,今年2月份进口增速也是高于出口,之后3月和4月出口依然增幅超过进口,今年1~4月份出口达2742.3亿美元,同比增长25.8%;进口2404.8亿美元,同比增长22.1%;进出口顺差337.5亿美元,同比增长61.4%。另外,作为一系列改革措施中的一环,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同时,可能还会有其他政策相伴,这使得汇率变动本身的影响表现得更加不明显。虽然对于相关行业来说,人民币升值对于它们影响会很大,但是对于商业银行的进出口国际结算业务来说至少在目前没有什么影响。长远来说,只要我国的进出口总值不会减少,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就不会受到太大的冲击,有区别的只是出口结算业务和进口结算业务的业务量会有相应的变化,出口结算业务可能会减少而进口结算业务可能会增加。

三、人民币升值对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是双重的。首先,由于人民币小幅升值引起更强的升值预期,可能会有更多的外汇资金选择结汇,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和其他外汇衍生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但是我们看到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会显著提高,它们将会主动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例如,外贸企业会更积极地采用远期结售汇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些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收入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我国汇率制度的改革还会进一步推动外汇市场的创新。从“创新需求”角度分析,随着频繁的汇率波动会产生更多的投资和保值需求。从“创新供给”角度分析,作为人民币升值的配套措施,2005年5月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了8个外币货币对之间的交易业务。8月又进一步扩大了可以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和资金范围,并推出了银企之间的掉期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远期、掉期业务,使商业银行能够向各种需求的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创新需求和创新供给的增加将使外汇市场的交易更加活跃,给商业银行发展新型外汇资金业务带来更多的机遇。

四、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影响

汇率制度改革后,人民币小幅升值,这使得国内部分行业和企业的景气状况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从而相应影响到商业银行在这些行业信贷资产的质量。人民币升值主要对三类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一是出口比重较大的行业,包括纺织、电子、家电、医药、造船等行业;二是进口替代型的行业,主要是石化下游产品;三是产品国际定价的原材料行业,包括氧化铝、矿石有色金属等以美元计价的大宗原材料销售行业。若人民币中长期进一步升值,则受不利影响的行业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影响程度也将更加显著。对于受到人民币升值不利影响的行业来说,可能会面临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下降,这增大了银行在相关行业贷款的风险,势必会促使商业银行重新审视其相关的授信业务。

因人民币升值而受益的行业主要是高外债以及原料进口型的行业,主要包括造纸、航空、炼油、汽车、钢铁等。人民币小幅升值后其收入基本不受负面影响,而其外汇支出折算为人民币的数额会有所减少。当然,若人民币进一步升值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景气程度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这些行业的受益也会减少,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总体上看,因人民币升值而明显受益的行业相对较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对上述行业信贷投放的占比较高,约为30%-45%,所以说,汇率制度的改革会对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造成影响。

五、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人民币升值会使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

人民币小幅调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币资产贬值导致资本减少;二是汇率风险加大,使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加,从而扩大风险资产总额。从总体上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外汇所有者权益在总所有者权益中的权重高于外汇风险资产在总风险资产中的权重,人民币升值将使商业银行的资本折合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大于其风险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根据2005年6月末的数据,粗略计算人民币升值2.1%之后,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资本充足率约下降0.1个百分点。具体到各家商业银行,在人民币风险资产和外币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结构相同的情况下,要看其外汇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和外汇权益占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前一比重越高,后一比重越低,人民币升值导致该行以人民币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幅度越小。

(二)人民币升值对于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也产生了影响,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对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类项目要按照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小幅升值使商业银行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绝对额下降,同时由于对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这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报表上反映出来的升值对净利润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发展将汇兑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通过“资本公积-外币折算差额”科目抵减股东权益,不影响当期损益,所以升值对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影响不会直接反映在报表上。

六、商业银行应对人民币升值的策略

综上所述,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产生广泛、长期和深远的影响。从短期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弊略大于利,总体影响程度有限。从长远来看则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多变的环境,同时也将出现更多的新需求、新市场和新工具。基于对当前状况和今后发展趋势的判断,我们提出一些建议为商业银行面对挑战提供一些参考。

逐步调整自己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美元负债,减少美元资产,另外,由于港元采取钉住美元的联系汇率制度,所以应该相应地减少港元资产增加港元负债。同时针对外汇存款下滑的不利局面,可以通过大力发展双币卡和国际卡产品以及满足客户需求的外汇理财产品稳定外汇储蓄,同时针对高端企业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外汇管理服务稳定企业外汇存款。积极主动地管理外汇贷款,并通过互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有效管理风险。

在确保流动性、有效控制汇兑风险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针对受汇率制度变更影响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营销措施,大力推广远期结售汇业务,适当发展福费廷以及保理等等,针对国际结算的特点,大力发展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同时,还要保持合理的外汇资产负债结构、期限结构和币种结构。

大力提升外汇资金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交易盈利能力。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创新速度应该加快,重点发展期限短、收益高和灵活性强的产品。同时引进人才,提升交易能力和盈利水平,并将外币资金交易的风险管理纳入到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去。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12

一是对今年参加高考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二是对今年考取高职院校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实施工会培育“金牌蓝领计划”,目的是引导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树立正确的升学观择业观,立志成为“金牌蓝领”,助推技工强市建设。三是实施资助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圆梦计划”,资助一部分在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就读品学兼优(指在校表现较好、各科成绩合格、院系同年级同专业综合排名中上游)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勉励其勤奋学习、学业有成。四是对子女在读(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困难职工(农民工)进行适当的助学帮扶。

二、资助条件

所在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符合助学帮扶内容,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可申请资助:

1、政府认定的低保家庭,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农民工)家庭;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788元(含)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

3、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89元-1575元(含)的,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农民工)家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级以上困难劳动模范、单亲困难女职工(农民工)家庭和符合计生政策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家庭,优先帮扶。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帮扶范围。

三、资助标准

依据省、市总工会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的资助标准原则上统一。经调查核实,对特困家庭适当侧重,救助金额由区工会主席(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四、申报时间

金秋助学活动时间:2017年8月至9月。8月15日前将首批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送至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8月31日前将第二批申报材料和汇总表报送至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同时报送电子档。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今年的助学继续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区直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帮扶申请,各单位工会调查核实公示后上报主管局工会,各主管局工会审核汇总后报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复核。区直属基层工会可将调查核实公示后的困难职工(农民工)材料及汇总表直接报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

(二)申报材料

申请资助对象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帮扶申请表要填写完整(申请人本人要签字;基层工会主席和主管局工会主席签字盖章);

2、困难职工(农民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复印);申请人承担父母主要赡养责任的由单位工会、社区(居、村委会)或街道(中心)出具赡养证明;

3、入学通知书(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等)复印件;

4、申报“圆梦计划”的,要填报xx区工会困难职工(农民工)子女高校“圆梦计划”助学申请表;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近期收入证明(工资单或单位工资发放银行卡打卡记录凭证)及相关困难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等);

6、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89元-1575元(含)的,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农民工),还需提供本人或家庭成员近期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家庭遭受意外灾害定损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以困难职工(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开户的皖东银行的银行卡(存折)的复印件;

8、困难农民工家庭建档,需附农村户籍材料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六、相关要求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13

二、陕西省加工贸易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了促进陕西省涉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解决资源瓶颈约束,缓解出口退税负担,地方政府大力引进外资,采取多项政策措施,改善投资软环境,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二)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为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我国进行了多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刺激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积极性,因为“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出口能有效降低退税调整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影响。加工贸易两头在外,来料加工仅收加工费,进料加工需对外支付原材料费用,可抵消大部分外汇收入的结汇风险,相对一般贸易来说,加工贸易受汇率变动的影响较少。因此,为减少汇兑损失,部分企业转变出口贸易方式,改一般贸易为加工贸易或逐渐扩大加工贸易的比重。

(四)国内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近年来,国内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降低生产成本,出口企业转向国际市场寻求原材料,以进口料件来对国产料件进行替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发展。

(五)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促进。近年来,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土地资源紧缺,能源、原材料供应紧张,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渐失去竞争优势,导致加工贸易逐步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北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

三、当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工贸易企业工缴费收入核定自主性过大,潜存异常资金流入的隐患。当前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是由外经贸部门根据企业与外方的来料加工合同予以核定。海关负责来料加工手册审批及工缴费的备案,考虑对原材料价格、国际市场行情和汇率的不断变化等客观原因,海关对于工缴费收入的核定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仍以企业报价为准。外汇局负责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进行核销管理,没有对工缴费率高低的审核义务,其监管的重点是外汇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由于各部门的监管重点不同,往往会形成各部门都管但又都不管的局面,企业可以通过根据外汇形势随时调整工缴费比率,缺乏监管,自主性过大,这样就存在异常资金随意流入的隐患。

(二)来料加工超比例结汇缺乏上限控制,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审核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按现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政策规定,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收汇超过出口额的20%为超比例收汇,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后进行超比例收汇登记、核注,不需外汇局审核。然而对来料加工贸易收汇比例并没有设置上限,且企业只需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承诺书等资料即可向银行申请超比例登记,外汇指定银行在日常操作中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三)借道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暗藏异常资金流动的漏洞。加工贸易中,加工企业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等方式汇入外汇,或以支付商标等无形资产费用汇出外汇,金额往往较大。由于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及其交易过程的无形性等特征,外汇局和银行只能根据企业提供的单据和合同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服务贸易的真实性及定价的合理性,其收汇的真实性和付汇合理性实难掌握。

四、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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