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用13篇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1

了农民的认可。同时也为增强农民集体抗风险能力,缓解参保农村居民因病致贫、返贫,改善参保农民整体健康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承保情况。*镇、*乡两个试点乡镇共有农业人口*人,其中学生人数*8人,参加商业保险人数2*人。本年度两个乡镇应参保人数*人(包括五保、低保户6*人),实际参保人数*8人,参保率5*42%;全县共筹集农保基金580元,其中县财政拨付补贴资金30*元。(具体见表1)。

2、补偿情况。截止2年月2日,共2××人次获得保险补偿,给付补偿金额累计v.54元,平均补偿金额为每人次××14元,单次最高补偿金额为××元,最高赔付比例为××,平均赔付比例为v60%。在县内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赔付金额占总赔付金额v65%;在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赔付金额占总赔付金额27.57%;选择在基层卫生院住院治疗的,获保险补偿的仅有2例,赔付金额占总赔付金额0.××%。(具体赔付情况见表2、3、4、5、6)。

二、主要措施

1、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先后召开县长办公会、试点工作管委会成员会议及××等乡镇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座谈会,深入开展基线调查,在基线调查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通过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为开展试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依托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对试点乡镇开展业务理赔工作,实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专业化管理和运作。

2、健全组织机构。一是成立由县长为主任、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为常务副主任、分管农村的副县长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医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医管办”),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二是设立县新型农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管理中心(简称“县医管中心”),建立农保网络服务平台,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三是确定县医院、县中医院及三班、美湖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机构,并设立“医保管理站”。四是两个试点乡镇分别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五是成立由县人大、政协、监察局及参保人员代表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机构、人员、基金管理和赔付运作的监督。

3、广泛宣传发动。一是通过召开干部动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座谈会,认真做好县、乡镇、村三级动员工作。对每一个参与农保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深入引导,明确政府责任,详细安排和部署运行办法,使试点工作一开始就高标准、高效率运行。二是印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宣传单××000多份,分发到试点乡镇的每家每户。同时采取领导干部包村,村两委干部包组,小组长、党员包户,把农村医保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给群众讲明,让群众清楚。三是利用广播电视、《瓷都××》报、宣传车和标语等方式,加大宣传参加农村医保的好处,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此外将受惠农民的典型事例制作成专题片在有线电视台予以宣传,使农民群众从实际事例感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的优越性,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投资意识,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4、抓好基金管理。本次合作医疗基金筹措主要是实行农民(居民)个人缴纳保险基金、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五保户、低保户由县政府统一缴费参保。农保基金由乡镇政府负责收缴,在规定的收缴截止日前向县医管办上缴全部保险基金;县医管办在保险生效之日前一天,把全部基金一次性汇入县医管办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管理。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地管理,试点乡镇、村每月对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工作职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调研和总结,及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及时核实并兑付医疗补偿费用,以优质服务取信于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赔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赔案,实行现场理赔;赔付金额在××元以上的赔案,一般在七日内向参保人给付补偿金(据统计,全部案件中××按照要求及时结案。在未能及时给付的v件赔案中,有××是发生在××)。在定点医院里,把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手续和报销制度、程序、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相关制度张贴上墙,让群众清楚明了。同时要求试点乡镇农保管理小组及时掌握本辖区参保人员住院情况并提供指导服务;各个定点医疗机构以住院病人健康和利益为重,实行重点服务、规范服务;医保协管员对住院病号实行跟踪服务,及时答复疑难、解决问题。

三、主要成效

1、提高了农民对疾病治疗资金的储备意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民储备疾病治疗资金提供了新的有利的载体,农村居民可以每年做好计划,预留新年度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款。从而使参保农民治病、防病的行为更加科学、效果更加明显、意识更加增强。

2、建立了弱势群体参保费用代缴制度。试点乡镇的农村“五保户”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县财政代为缴纳,使农村居民弱势群体享受到与其他农村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解决了弱势群体因贫困参保难的问题。

3、增强了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在××9人获得保险补偿中,获得500元以上医疗补助的农民有129人,其中有××人达到10v0元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充分展示出大病统筹、互助共济的作用。

4、简化了办事程序。和以往的合作医疗制度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强调“简单”、“方便”。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参保人申请医疗费用补偿所需的简要证明和材料,同时规定了赔付金额和时限。县医管中心还经常深入参保农民家中,把医保补偿金直接送到农民手中。

5、融洽了干群关系。过去一些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农民因生活困难,而找政府寻求帮助。政府由于自身财力有限,往往是只能救济一时,不能长期解决。通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根本上缓解了农民就医用药的问题,提高了农民健康水平,融洽了干群关系,又改善了政府形象。

四、存在主要问题

1、政策宣传有待进一步深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启动初始,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还有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认识不足,存有疑虑。

2、试点乡镇参保率总体不高。由于各试点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了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基础较好的村参保率可达到100%,较差的村仅为××%。××两个试点乡镇的参保率分别为××%,有将近一半的农民还没参保。

3、基层卫生院服务功能较低。由于我县大部分乡镇卫生院服务设施简陋,基础条件较差,技术水平有限,尽管这些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较低,但农保补偿的优费标准和县级医院差距不大,加上农村居民大量流入城关,群众选择在乡镇卫生院看病的愿望不高。从补偿情况来看,在乡镇卫生院诊治的只有××人次。

4、县外医疗费用控制难度大。尽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县外诊治的费用,按县内标准的××补偿”。但是从目前的补偿情况看,县外赔付案件件数及赔付金额所占比例均偏高,尤其省级医院治疗的案例平均赔付金额将近是县级医院的××倍。因此,制定更为合理的医疗费用补偿机制有待今后进一步解决。

五、下阶段工作打算

1、继续强化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深入农村了解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存在的疑虑,通过身边事例等方式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益处,使广大农民真正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适时扩大试点乡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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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加大宣传力度,酿造良好氛围

1、党委会专题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镇党委先后召开党委会议多次,针对全年目标任务存在的问题,增添可行的工作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2、认真召开村三职干部以及群众代表会议,宣传县卫生局等相关部门的会议精神,20__年我镇目标任务,以及实施方案细则等。想办法调动群众积极性,做到群众带动群众自愿参保。

3、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宣传力度,特在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设立了咨询处,就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做具体而全面的解释,方便我镇群众具体了解参保的各项信息。

三、 明确任务,狠抓落实

根据镇党委会议决定,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各村委会领导、干部包干的工作责任制。做到目标清、任务明、措施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有序的开展。

我镇有农民9620户,总人口为31900人,五保人口259人,低保人口1079人,优抚、残疾人口188人,20__年参保人口共计28683人,占总数的94.33%。

四、 存在的问题

1、部分农民在外地务工,无法联系。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3

保险业可以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的特点,结合自身的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式

从2003年国务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开始,中国保险业就参与其中。到2006年,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人保财险等6家保险公司在江苏、广东、河南、福建、浙江、山东、山西、新疆等8个省、自治区的66个县(市、区)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参合农民2136万人,参合率91%。当年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0.99亿元,为736万人次提供医疗补偿9.65亿元。保险业参与新农合试点,是为政府分忧、为“三农”服务的行业责任,是统筹城乡发展、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更是保险业自身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内在需要。

三年多来,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主要方式有三种:

(一)委托管理型

政府组织推动,建立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基金筹措机制,新农合基金由政府筹集,资金统一集中在政府的新农合基金专户内,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经营,政府承担基金亏损等风险,基金节余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建立委托专业保险公司承担支付业务的运作机制。保险公司接受政府的委托运营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新农合资金的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专门成立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接受政府和保险公司双重领导。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盈亏责任,只负责提供审核、结算、报销等服务,并向政府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二)保险契约型

政府征集新农合基金的资金,并将征集的资金转为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与政府达成的承保条件,签署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自负盈亏,政府不给予财政补贴。

(三)混合型

介于委托管理型和保险契约型之间。保险公司管理新农合基金,并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亏损或分享盈余。

据统计,在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的68个县(市、区)中,委托管理型的有36个,采用保险契约型的有22个,采用混合型的有10个。由于新农合不宜产生利润,因此保险契约型与合作医疗的性质和政策不符,考虑到国家新农合建设将在未来

三、四年铺开,为了和未来的新农合政策接轨,目前未纳入试点的地区也不宜采用保险契约型。混合型的法律关系不清晰,可能造成纠纷,导致政企不分而难以持续。从发展趋势看,新农合制度是将来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雏形。保险公司采用委托管理的模式,只提供具体服务,不承担盈亏风险,有利于与现有新农合政策框架接轨,体现政府主办的特点。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只掌握周转支付金,不承担基金的保值增值责任;政府财政管理基金,存放在专门账户上;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征、管、监”三方职责明确,紧密合作。总之,保险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介入新农合建设,都应始终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原则上保险公司参与的方式以委托管理型为主。

三、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优劣势分析

(一)优势分析

1.保险公司方面

有利于在新农合建设中推广利用保险公司较为成熟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发挥保险公司在费率厘定和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对征缴补偿标准进行测算,拟订合理的征缴补偿标准和办法,合理进行保险责任和赔偿额度的设置。

发挥理赔管控的专业优势,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通过专门成立农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选聘医保专管员派驻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资格核准、住院登记、转院管理以及现场现金结报支付等工作。

利用保险公司完善的业务网络系统和专业人员的优势,在业务管理中心和各定点医院之间建立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业务管理中心建立数据库,各定点医院设立工作站。专管员对结报人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然后将数据传输到业务管理中心,业务管理中心即时核准。农村医保专管员制度和远程审核结报网络平台的建立,缩短了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的距离,既方便管控医疗保险资金的风险,又使结报补偿快捷高效。业务管理中心还通过制定支付管理、专管员培训与管理、档案管理及信息数据管理等办法,规范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有效地提高了新农合运作的效率。

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也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知名度,改善和加强保险业在农村市场上的品牌,从而培育广大的商业保险潜在客户群。积累农村保险经验数据,便于保险公司设计和开发有针对性的农村保险产品以及将来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2.政府方面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有利于政府发挥有效指导和监督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办农医保向管农医保的转变。政府设立新农合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监督业务管理中心的基金运作情况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病人的医疗行为。按照“统一筹集、征管分离、定额补偿、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监督,真正做到农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卫生行政部门不参与农保基金的运作和结报补偿等日常性事务工作,只负责监督管理和政策的调研与完善,改变了以往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真正实现了监督管理与具体经办的分离,转变了政府职能。

3.群众方面

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医疗制度建设,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专业的补偿支付服务,提高了农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使得广大农民群众体验到了新农合医疗的好处,增强了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参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二)劣势分析

1.政府和监管机构方面

目前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医疗制度建设,还缺少政府有关的法律、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基础支持。政府没有出台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医疗建设的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性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产品开发、精算技术标准、基金运营管理、盈亏核算方法等缺少相应的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给予规范与支持。

2.保险公司方面

首先,目前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医疗制度建设,缺少针对农村地区人群整体的卫生统计数据或经验数据的积累和储备。长期以来,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情况的统计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没有详实的统计数据储备,保险公司也没有长期开拓农村市场所积累的经验数据,导致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的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数据支持,无法确定合理的标准费率。

其次,新农合建设遵循的不赢利原则,迫使保险公司对于服务“三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缺乏长期的动力支持。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往往只能寄托于参与新农合建设所带来的农村保险市场开发的潜在的附加效益。

再次,目前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建设,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险公司无法真正做到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监督。

最后,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长期开拓和服务农村市场的经验,对保险公司来说往往缺乏针对新农合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服务流程和业务系统和网络,没有针对这个特殊市场的必要和充分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术支持。

四、积极支持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政府和监管机构给予明确的政策法规支持

健全相关法规,明确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制度的法律地位,以便更好地为建设新农村和和谐社会服务。政府进一步明确保险企业参与新农合的市场地位,建立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联合制定保险业参与新农合的管理规范,降低保险公司的政策性风险,为保险公司发展这项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于目前存在的新农合经费占用问题,建议研究调整新农合经办费用来源,从中央财政对新农合的补贴中直接划拨一定比例管理费用,专项用于新农合经办管理,同时研究制定保险企业参与新农合的基准管理费率。

政府制定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医疗机构与保险企业开展深层次合作,以防止出现医疗费用风险。

政府出台明确的给予新农合业务的税收优惠支持,鼓励保险公司更加积极参与到新农合建设中来。

(二)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改善医疗服务环境

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投资和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加大对卫生服务的投入,加强农村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医疗资源的投入,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改善农村的医疗环境。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乡、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并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面向农村需要的卫生专业人才培养,扩大定向招生试点。研究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城市医院要选派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开展对农村医务人员的在岗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4

1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背景

2003年我国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并提出远景规划,2010年全国农村地区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2003年下半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全国已有641个县(市、区)开展了合作医疗试点,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21.7%,有1.63亿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

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点

与原来的农村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合作医疗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新型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给予补助,确立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次,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将重点放在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上;第三,统筹层次和能力也得以提高,新型合作医疗以县代替了过去的乡、村为单位来开展统筹,增强了抗风险管理能力;最后,规定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型合作医疗加强了领导、管理和监督。

另外,还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并赋予农民知情权和监管权,以维护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时附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扶贫等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方式

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过程中,形成了三种类型的经办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卫生部门所属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经办。这种做法比较普遍,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但专业化的管理能力暴露出不足。第二种方式,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保中心经办。这一方式在东部农业人口较少地区采用较多,能够利用现有社保中心力量,节省管理成本,但由于是第三方付费,社保中心对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约束控制,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第三种是保险公司经办方式。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技能较强,费用理赔经验丰富,用人机制灵活,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由此可以减轻政府设立机构、聘用人员等前期投入和压力,但保险公司亦属于第三方付费,需要卫生部门配合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约束控制。一些东部地区和少数中部地区,采取委托保险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和审核报销,卫生、财政部门进行监管的做法,探索形成了“管办分离”的模式。

1.3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因

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三农”问题被摆到了各级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保障的新一轮改革,也将为中国农村保险市场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保监会也大力倡导发展县域保险,提出要让保险惠及8亿农民,充分发挥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加强了对农村市场的开发力度。

地方政府选择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基于现实的考虑。如果由政府部门直接运作新型合作医疗,首先需要设立具体经办机构来负责资金筹集及日常管理监督和报销支付业务。由此需要安置大量人员,带来很大管理成本和财政压力。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的资金管理队伍,合作医疗方案设计及医疗费用管控技术性也非常强,如果不熟悉审核支付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报销支付中极易出现漏洞。因此,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为合作医疗服务,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而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保险公司为发展农村保险跨出的第一步。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体现了保险公司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加快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它们可以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以带动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在未来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中占据制高点。另外,商业保险公司也看到,通过参与新型合作医疗,能够积累参合农民的个人资料以及与健康有关的各种基础数据,从而为其健康险业务的产品开发、核保、理赔等提供基础。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是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双向选择的结果,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保险公司则可以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理赔技术、服务网络等优势。

2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式

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到2005年6月底,6家公司在江苏、河南、福建、浙江、广东、山东、山西、新疆等8个省(区)的68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合农民1 765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4%。其中,38个县(市、区)被各级政府列入试点范围,占全国641个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6%。2003年以来,这些保险公司累计为518.86万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

两年多来,商业保险主要以三种方式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一种是基金管理方式。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由后者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提供经办服务。保险公司不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只按照政府要求,提供报销、结算、审核等服务。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赤字和基金透支风险均由政府承担,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种是保险合同方式。政府用筹集到的新型合作医疗资金为农民投保团体医疗保险。在就保险责任、赔付比例、赔付限额等方面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保险合同,按约定向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险。相应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基金透支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种是混合方式。混合方式介于基金管理方式和保险合同方式之间。保险公司管理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并收取适当管理费,基金赤字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摊,基金节余转入下一年度。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透支风险。

目前,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的68个县(市、区)中,采用基金管理方式的有36个,采用保险合同方式的有22个,采用混合方式的有10个。

在第二种方式中,当合作医疗基金转化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时,有两种可能性。如果有较多结余,会引起政府和农民的不满;而相反,如果让保险公司长期亏本经营,也会影响其继续参与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因而采用的比重不大。第一种方式是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合作医疗采用委托合同方式,它与政府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保险公司不承担盈亏风险,只提供具体服务。这种方式体现了新型合作医疗作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主办的特点,值得大力倡导。

医疗卫生行业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特殊行业。当今世界,无论在何种制度的国家,医疗卫生行业都带有不同程度的福利性或公益性的特性。因此,医疗卫生事业总是和国家政府的职责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政府应当占主要的领导性的地位,应当位于医疗保险方、被保险方、医疗供方三者之上。所以,商业保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介入农村合作医疗建设,都应始终遵循政府为主导的原则。

医疗保险能够起到帮助人们抵御疾病风险、保护人类健康的作用,它是通过在医疗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群、医疗服务供给机构及政府之间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过程来实现的。在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中,通常意义上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责已被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分担。政府负责筹集资金,承担基金透支的风险,对医疗单位进行管理及制定有关法规政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费率的厘定、理赔给付和为广大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投保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诚信索赔,而各医疗单位应当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杜绝“医患合谋”。只有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司其责,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

3 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景分析

3.1 优势

3.1.1 有利于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已具有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

多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以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与方法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宜中国城市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行业规范管理标准。借鉴和应用保险公司已有且日渐成熟的流程与经验,对农村医疗保险能起到快速发展的促进作用。一些地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实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促进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改革。

3.1.2 有利于节约政府管理成本

按照以往的方法,政府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就先要组建机构先养人。但形式不应该是唯一的,政府需要探索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新形式。这就是政府以委托经办或者购买服务的办法,要求中间机构、非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政府所需要的服务。如果实现了管办分离,将政府从直接经办、直接管理的角色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政策制定和监督上,这就使政府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了政府工作的效率,也减少了因政府部门追求部门利益而损害参合农民的现象。

3.2 应注意的问题

3.2.1 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本性可能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偏离原有方向

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实体,总是将利润放在第一位的。尽管商业保险公司为达到推广宣传的目的会否认这一点,但如果总是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就会失去参与的积极性。以上面提到的保险合同参与方式为例,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过高估价所需医疗保险金,变相提高保险费,但理赔额较低,农民交纳了大量保费却得不到合理保障。这样不仅新型合作医疗失去了意义,还会影响政府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危及社会稳定。

因此,将商业保险融合到农村合作医疗中必须防止可能侵害农民群体利益的行为和趋势。在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的尺度上要把握好,逐步推进,密切关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商业保险参与效果,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

3.2.2 在农村尚不具备商业保险所需要的保险环境

商业保险所需要的健康保险配套的市场环境与中国农村的现实相差甚远。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历史统计数据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保险公司缺乏大量基础数据,这给保险精算带来从未有过的难度,无法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

农村医疗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差,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乡(镇)卫生院设备陈旧,医务人员素质不高,药品市场混乱,加之新农合筹资水平低,筹资成本高,也是保险公司至今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观望不前的成因之一。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介入程度还不深,在经营实践中也确实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何认识和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规模、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5

针对农村这一状况,我们知道现在有实行的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些农民看病难的问题。也正是鉴于这一问题的现实性意义,我在今年暑假花了三周的时间到我们村、镇和县的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行了调查探讨。

我国实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一般以户为单位参保,自下而上汇总。如果居民在村里,那么由村委会组织参保、征收保险费用。如果居民在镇里,则由社区组织参保,征收保险费用。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以户为单位缴纳一定费用,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看病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农民在全县范围内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看病;需要住院时可在全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报销办法各县稍有区别,以我的家乡苍山县为例:在村卫生室就诊的报销药费的25%,在镇卫生院就诊的,医药费在3000元以下的报销医疗费的30%,3000元以上及在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另有规定;每人每年最高补偿2万元(报销所得)。

对参保对象今年4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期间住院发生的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床费等,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委托市人寿保险公司履行报销手续。参保人因病在市区住院的,可以自由选择市区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诊治。在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应凭农保证和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该院的农保专员处登记。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与该院农保专管员联系,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领取补偿款。

当然,如果参保人遇到紧急情况也可以灵活就医,但仍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参保人如果因为急救的原因住院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凭参保人的相关证明、农保证、急诊住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出院记录到农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时光飞逝,3年弹指一挥间,我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从试点到现在已经有将近3年的时间,在这三年中,它取得了多方面较好的成效。关于这一方面的调查是最让我感动的时刻。我有幸目睹了几位大爷、大妈、大婶拿到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款后的喜悦劲,那不是用热泪盈眶所能描述的,他们是以出声哭泣的方式来感谢我们的党和政府的!

二是一定程度上调节了收入差距,完善了社会的公平机制。由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实行参保户(农民)出小头,国家地方财政出大头的方式筹集经费的,所以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上,这就是在缩小城乡的贫富收入差距,是对我国公平机制的一种完善。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在治病前和治病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给得病者起到吃定心丸的作用,让他们知道国家政府可以帮他们出一点医疗费用,让他们能彻底地安心地治病;在治疗后,报销款的发放又相当于党和政府给康复者的一份慰问金(剂),让农民群众感到党和国家政策的好和对他们真挚的关爱!

五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成员(农民)之间互助共济的社会政策,通过一种在参保人之间分摊一部分资源费用或者说是通过参保人对患病者的间接支援关系,体现了我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这一新型社会关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文明的进步,让我国农民感受到了彼此之间的关爱和温暖。

当然在认识到我们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要注意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我的调查发现,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比较严重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由于每人只有了30元的投保资金,每年所筹集的资金差不多只能支付当年的医保开支,甚至还会出现不够,因而相应的保障水平比较低。

观念难转变。对于大多数农民群众来说,一年拿10元钱并不困难,但一旦你去向他收取这10元的合作医疗基金时,就变得十分困难。原因在于过去的农村合作医疗反反复复,许多农民对此持怀疑态度,一阵风似地搞一两年,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少部分农民群众还把对合作医疗的不信任转嫁到对干部、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认为减免的一点医药费还不是卫生部门又通过药费涨价、多开处方给刨回去了。除此之外,农民群众寻求医疗保障的意识不强,无风险规避意识,尽管深知合作医疗的好处,一旦知道自己三年五年不害病时,就是不愿掏那份不必要的钱,更不愿眼看自己出钱别人吃药。

由于新型合作医疗保险 涉及到村、乡、政府、医院、信用社等多家机构。而且农民在报销过程中要出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证件,万一少了一样,农民就得从城里赶回家拿,这样往返几回又得花不少的钱,而且手续流程又是很繁杂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操作中的非成本因素。许多农民去医院办手续时都不知道到哪个部门好,也就是城里乡里几趟跑,到了医院还不知找哪好!

在全国大兴打工经济的繁荣时期,身强力壮的、有文化的、有能力的大多外出打工去了。外出人员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在参保地就诊,在县外就诊的不予报销。这对于当地的合作医疗来说,外出打工的这部分对象势必流失,参保的将是些老弱病残的老人和妇女,而其发病的机会又多,报销的频率数额都比较大,这无疑对本就苍白无力的合作医疗基金造成更大的压力,使其运行更加艰难。

我对村里的部分民工做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调查,也相应的对他们做了这方面的知识宣传。在我调查的几个民工中,大部分都知道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但都不是很了解。当问及他们对这一政策的满意程度时,大部分人态度都不是很明确,但有个民工的话表达了大部分人的心声:有总比没有好。这说明大部分人还是认同这一政策的。

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不足之处,我想在这里提出一些建议,其中一些也是大家都明白的道理和采自网上的建议:

明确政府在改革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职责。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如雨后春笋,农村富裕劳动力由农村一线向非农产业转移,大量的农民工从农村涌向城镇,城镇人口持续上升,如果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势必会冲击到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影响其平稳运行。因此,各级政府要及时调整卫生投入政策,实行卫生投入向农村倾斜,保证各级财政都有足够的卫生资金投入到农村,要将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险政策纳入国家的总体社会保障规划。

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医疗保障基金筹措机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财政实力不断增强,有条件的地方要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步提高国家部分的补助标准,直至对个人部分全免。要建立广泛的经济合作基础,对于经济实力发展较快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给予本地的合作医疗制度予扶持,鼓励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此壮大合作医疗的腰干,逐步增强其实力,扩大受惠覆盖面。在实施过程中,对于农村五保户参保的个人部分可由民政部门解决,对农村贫困户、特困户的个人部分,可由地方财政负担,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选择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模式。农村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必与行政机构相对应,可以根据地理环境、病人流向,结合行政村合并、乡镇合并,撤并部分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重新调整布局。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重点是要抓好卫生扶贫和对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要努力寻找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的最佳结合点,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设施条件差和缺医少药的问题,大力实施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行动,确保其健康生存权。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6

1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调查抽样方式,采取分层和非严格概率抽样方法,分别对两次调查抽样方式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是采用经验分层和非严格概率抽样方法对浙江、江苏、福建、河北、湖北、河南、安徽、广东、广西、四川、陕西11省38个行政村进行调查。

2福利感受

按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安排,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提高到20元,并规定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农民缴纳筹资总额1/3的费用就可以享受到筹资总额是40元(2006年)标准的医疗待遇,而且根据大数法则原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大病医疗费用可以报销40%以上。从制度来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或公共产品特征[1]。但调查数据说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福利感受并没有我们想象得那样强烈(完全肯定的人仅占15%),甚至有人认为完全不是农民福利。这一问题可从农民针对“你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谁”的回答中得到较为充分的解释。除54.4%的农民认为最大受益者是农民外,分别有7.7%、10.7%和20%的农民认为是这项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是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等医疗机构,甚至有7.1%的农民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最大受益者是乡镇干部和政府。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福利感受与对最大受益者认识两个变量存在着高度的相关关系(Lambda系数达到0.533),且这种关系在总体中也相当显著(sig.=0.000)。说明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大受益者是农民的人有着更强烈的福利感受,换言之,那些并不非常认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福利性质的农民,较大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者是医疗服务提供方或政府。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现存的问题

3.1筹资机制不稳定,筹资水平低 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纸中筹资问题是相对比较重要和关键的问题之一,稳定的筹资机制能够保证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顺利推进。但是,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并没有建立相对比较科学的筹资机制,并且常用的筹资水平也比较低,并且这种筹资机制和农民快速提升医疗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再加上基层的资金筹集工作压力大。同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筹资机制不稳定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户生活水平等尚存在较大的差异,政府在短时间内很难建立稳定、统一的筹资机制,加大了筹资难度[2]。

3.2保障水平低,范围小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再加上饮食安全等造成一些疾病,如:呼吸系统疾病、肿瘤等发病率较高,再加上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使得农村人口发病率提高。在农村少量的资金、较高的发病率等很难满足“保大病”的目标,尤其是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较慢地区,这也是造成患者家庭困难的主要原因。并且,这种也使得家庭陷入到一种恶性循环中,农村由于疾病等原因缴费较少,使得资难,保障水平低导致农户因病致贫。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对于政府的补贴是和农民自愿相互联系的,部分患者由于贫困或法律意识差等造成他们并没有缴纳保险的意识,当疾病袭来,只得自费医疗,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3]。

3.3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地区发展差异比较显著,国家在设立医疗服务网点时更多的是根据行政区划分和设立的,对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和认可差异考虑欠佳,从而造成医疗资源与人员在地区间分配的不平衡,对于人口较多、医疗服务需求大等地区获得较少的医疗服务;而对于人口较少的地区则出现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乡镇医院医疗资源闲置现象比较严重,县级医疗卫生体系相对比较繁琐,层层相扣等,使得医疗资源进一步浪费。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民对医疗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农合的服务,新农合服务也应该更上台阶,促进我国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4结论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医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我国农民创造的一项互相共济的医疗制度,它在窝工农民卫生服务、解决农民看病难等问题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实施和推广能够为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建立相应的制度提供参照,促进世界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7

第二条(性质)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急诊基本医疗,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民办公助。合作医疗以缓解农民大病经济风险为重点,兼顾门急诊基本医疗需求,由政府组织,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并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好处,不断增强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鼓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二)循序推进、逐年提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关要求和合作医疗运行的情况,建立逐年递增的长效筹资机制,资金由个人、政府、集体、社会多方筹集,逐步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集体经济和社会团体积极支持合作医疗,提高合作医疗总筹资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断提高合作医疗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与小城镇医疗保险之间的差距。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管理,在保证合作医疗参加者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四)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区、镇两级管理,建立两级管理与监督体制;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镇两级筹资、两级核算。

第四条(参加对象)

凡本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口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镇(工业区)的合作医疗保险;具有本区户籍的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可参加所在镇(工业区)合作医疗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长期工作居住在并取得市居住证的农业户籍外来人口和未参加城保、镇保的城镇户籍人口也可参照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合作医疗参加者)。

第五条(义务与权利)

(一)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投保资金;

2、自觉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二)合作医疗参加者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合作医疗制度知情权;

2、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后,有权按实施办法确定的报销范围与比例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3、对指定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监督;

4、对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提出质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级组织)

区成立由区府办、区政研室、卫生、财政、税务、审计、民政、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镇级组织)

各镇(工业区)应相应建立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合作医疗参加者代表组成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站。各行政村应建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对制定或修改实施办法提出意见;

(二)指导、监督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定期检查合作医疗资金运行情况,确保农村合作医疗持续有效运行;

(三)制定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操作方案;

(四)协调区、镇(工业区)有关职能部门;

(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第九条(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处理全区的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指导、检查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工作并向上级汇报工作;

(三)负责大病或住院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镇(工业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具体操作方案;

(二)检查、监督本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

(三)向上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镇(工业区)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镇(工业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医疗费用补偿;

(三)给合作医疗参加者核发“区合作医疗保障卡”;

(四)向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一)多层次、多方面开展合作医疗制度宣传,积极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二)给合作医疗注入扶持资金;

(三)负责向农民收取或催缴合作医疗个人投保资金。

第十三条(人员和业务经费保障)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和业务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证,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第三章资金筹集、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来源与筹集标准)

(一)个人资金。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水平,年以2004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标准筹集个人投保资金,以后每年以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标准筹集个人投保资金,65周岁以上老人、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投保资金补助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合作医疗个人投保资金占人均合作医疗经费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二)政府扶持资金。区、镇两级政府扶持合作医疗资金与个人投保资金比例不低于1:1,并各承担50%的资金。各村委会应从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或其它公益金中提取一定资金支持合作医疗;

(三)集体经济扶持资金。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类混合型企业)应当为本单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雇佣员工缴纳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具体操作办法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农村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府[2004]34号)文件执行;以2005年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的人均筹资水平为基数,减少部分由区、镇(工业区)两级财政各以50%的比例承担;

(四)其它资金。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捐助支持合作医疗。

第十五条(资金筹集方法)

(一)个人投保资金。由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会同村委会按家庭逐户催缴或收取;

(二)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由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收取;

(三)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扶持资金。由镇(工业区)财政所在当年第一、三季度内,分两次划给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

(四)区政府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当年第一、三季度内,分两次划给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其它资金。村委会、社会团体、个人资助合作医疗资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直接转给相应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范围与比例)

(一)使用范围

1、医疗补偿费。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补偿给合作医疗参加者因病在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门诊、住院)支付的医疗费用;

2、帮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抗御大灾大疫等意外风险引起的医疗费用补偿,特种病防治和特困病人医疗费用的救助;

3、预防保健费。为合作医疗参加者开展突发性、特殊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支付的费用;

(二)使用比例

1、镇(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资金。医疗补偿费、帮困救助资金、预防保健费使用比例分别占镇(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资金的95%、2%和3%;

2、区级合作医疗资金。医疗补偿费、帮困救助资金、预防保健费使用比例分别占区级合作医疗资金的92%、5%和3%。

第十七条(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政府扶持、经济组织扶持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资金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应及时存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根据筹集资金总额,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即要提高抗大病风险能力,又要兼顾农民受益面,防止合作医疗资金的超支和过度结余,年度结余资金应转入下年度使用;

(三)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合作医疗参加者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四)区、镇政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同级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作专项审计,以确保合作医疗资金合理使用。

第四章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范围可根据资金情况对药费和检查费用予以补偿;

(二)住院应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取消过多的限制,逐步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项目接轨。

第十九条(标准)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比例补偿制度,积极引导常见病、多发病门诊下沉到社区。具体比例如下: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1、实行300~500元的住院起付线制度,以控制不合理住院。

2、住院可报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比例补偿的补偿制度。具体比例如下:

3、住院可报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通常所说的“大病”)实行不同分段不同比例补偿的补偿制度。具体比例如下:

4、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设定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一般为3~6万/年)。

(三)镇(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补偿以确保合作医疗参加者享受最基本医疗服务为原则,防止过度医疗消费。各镇可视筹资总额设定医疗费用单次补偿最高限额、单次诊疗项目最高限额和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但最高限额必须充分论证,并经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贫困户、享受民政定期补助的重残无业、智力中度残疾人员)、农村五保户和经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调查核实的合作医疗参保贫困者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具体操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对尿毒症、肿瘤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可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第五章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补偿凭证)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一律凭合作医疗保障卡和正式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等医疗机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结算办法)

实施合作医疗报销信息化管理,逐步实施住院统筹统支和网上结算。报销时间均实行按月结算制度,具体结报程序和要求由各镇(工业区)自行规定。凡属住院大病补偿的费用由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及时向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拨付给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服务管理)

(一)区、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本着方便农民、就近医治、适度控制的原则,公布和调整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并积极推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下沉到社区的各项制度,以缓解合作医疗参加者“看病贵”的现象。

(二)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应遵循基本医疗原则,做到合理住院、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严格执行镇(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逐级转诊制度。区、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机构在掌握疾病指征和检查治疗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于不应住院及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追回。

(三)实行对合作医疗参加者、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违章作假行为的举报制度,区、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公布监督举报具体制度和电话,对有异议的医疗费用,由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涉及较大数目违规医疗费用,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移交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不属报销范围

第二十三条(不属报销范围)

(一)自行就医、自购药品;

(二)自伤行为(服毒、自杀、酗酒等)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肇事者造成伤害(车祸、打架、犬伤、工伤事故等)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各镇(工业区)规定不予报销的范围。

第八章奖罚

第二十四条(奖励)

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处罚)

(一)对弄虚作假,循私违章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对挪用、贪污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机构)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8

二、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宣传发动

农村医保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做好本项工作,一镇村基层干部要有工作热情,二村民要有参保意愿,三从本质上说医疗保险仍属商业行为,政府不能以行政手段强制介入,因此必须让有关各方工作上无顾虑,村民参保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为此,市农保领导小组做了大量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建议方案、召开座谈会、聘请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同时重点在有关试点村大力做好宣传工作,有的村多次召开有关会议向广大农村党员、群众代表、老人协会成员和一般群众宣传市农保政策,让群众对农保有关事项有较全面的了解,改变以往错误认识,使之从不了解不参与改变为了解自觉参与。另外,经与承保单位平安保险公司协商,准备编撰宣传小册,发放给每位参保人,方便参保人对照有关条目投保、就诊、理赔等,同时扩大影响面,争取更多的村民参与农保。试点工作开展一段时间后,媒体也会作相关的跟踪宣传报道。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9

2、人员配置趋向合理。卫生院现有职工11人;村级卫生员20人;乡村医生101人。

3、管理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所提高,服务态度优良。

4、广大群众医疗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小病自费,大病统筹”的惠民政策为农民解决了实际困难,免除了后顾之忧,医院的“门槛”低了,农民愿走进医院看病治疗。其中2006年7月1至11月20日,我镇补偿参保病人763人次,兑现金额9.7万元,其中在县内看病补偿8.9万元,在县外看病补偿0.8万元。

5、农民群众参保率高。xx镇总面积68平方公里,20个行政村,总人口数7.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数为5万人。在05年度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4.65万人的基础上,2006年度我镇参保4.96万人。参保率达99.2%左右。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宣传引导工作不够深入,农民参保积极性有待提高。各村在推行新农医制度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尚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农民对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医缺乏经验体会,与老的制度相模糊,对长期实施信心不足,导致部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主动自愿参加的不多。

2、审核结算流程仍显复杂,农民结报补偿手续有待进一步简化。由于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具体规定还不够完善,成熟地覆盖一个乡镇,乃至县市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尚未启动等原因,群众对审核结算的流程和服务,意见仍然较多,尽管各地适时作了调整和完善,但审核结算流程、服务尚需进一步简化和优化。

3、政策制度尚需完善,有些地区资金沉淀过多。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刚刚起步,对具体方案设置缺乏现成的经验,基金测算相对保守等原因,制度中出现了一些不够科学和合理的地方。突出地表现在部分县(市、区)资金沉淀过多,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4、监管组织建设有待加强,监管职能履行需要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委会和基金监督管委会责权不是十分明确,各地虽已成立了相应组织,但应承担哪些义务和权利没有明确规定,缺乏规范化运作,大都仍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缺乏民主管理制度。新农医基金收支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还没有形成规范的程序,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资金如何加强监督更缺乏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监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几点建议对策

1、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在基层第一线工作的农村干部和医务人员要深入学习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其更加准确细致地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和解释工作;加强对农村群众进行科学常识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破除陈旧保守观念,解放思想,在农村大兴“学科学、懂科学、用科学”文明新风,引导农村群众用科学的方法治疗疾病。

2、严把审查关,做到应保尽保。在符合参保条件的范围之内,尽快将愿意参保的农村群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村、社一级的负责人在出具有关证明时要认真负责,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建议在医保证上贴示本人照片,以便确认使用人。

3、合理整合卫生资源,充实和调整持有专业执业资格证的医护人员服务农村卫生工作。一是按所缺岗位招录医务人员,新招录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规定在三个工作年度内必须取得上岗证(执业证),否则予以解聘,以督促医务人员钻研业务,依法行医;二是针对岗位开展定期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技术水平;三是制定相关措施,稳定医疗卫生队伍,提供优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避免优秀医务技术人才流失。继续加大对卫生工作的投入。完善区乡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配齐相应的医疗硬件设备。

4、健全管理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一是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或管理委员会职责,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按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三是完善基金监管机制,制定监督管理规定,形成定期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高效,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四是加强医疗服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合理分流病源,合理诊治,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非有效医疗费用比,减少不合理的医疗支出。

5、切实加强医疗救助体系建设,提高弱势群体医疗救助力度。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1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互助自愿的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区别的惠民政策。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农民收入有限,生活水平远远不如城市居民,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非常常见。所以这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地区都得到积极的响应,各级政府都给予很大支持,新农合制度实施当中有很多问题存在。1.政策宣传不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惠民制度,如果在广大农村地区不能得到良好的宣传,那么农民对于它的认知程度就低,自然参合率就会降低。当前新农合的宣传手段只要依靠宣传手册、村委会开会宣传等,但据笔者了解,横山县合管办宣传手册没有真正地发到农民手中,而是堆积在合管办。工作人员的这样不负责任行为直接导致新农合的宣传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即使是宣传手册内容,对新农合的的介绍,也不是非常详尽。另一方面村委会开会宣传,但是由于作为宣传员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并不能真正的理解新农合的一些政策,很多地方,只是将参保费用告诉了参合农民,还有参合后带来的好处,至于一些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如何报销的问题则并不能准确传达。对农民来说,宣传效果不持久、不深刻,就很难形成农民自愿、持续参合的大环境。2.逆向选择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区别之一就是,前者是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政府只起一个引导和鼓励的作用;而后者则是强制参加,从根本上杜绝了逆向选择的发生。在农村地区,农民的经济生活水平相对比较低,经济收入低。“有些偏远的地区,随着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不断提高,农民的负担越来越重,所以一些年轻力壮的,身体条件较好的农民就选择放弃参合,而家中体弱多病的,老人和小孩则会参合,逆向选择的问题就应运而生”。而逆向选择的产生,对新农合的影响不言而喻。首先会造成新农合的基金短缺问题,逆向选择可能会让基金筹集困难,而在支出水平则远远要高于筹资水平,这样基金就不能保持收支平衡。3.各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有待商榷。新农合实施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而真正导致农民走向贫困不是一些门诊小病,而是那些需要花费农民多年积蓄的大病,而这些大病又不能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定点医院治疗,或者说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足以应对这样的病。农民只能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但新农合补偿比例是与医疗机构等级成反比的。农民到最后在这些等级较高的医院得到的补偿金额远远不够看病所花费的钱。“虽然还有大病救助的补偿,但补偿比例也不并不高”。这样的补偿比例分配,还是没能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难题。至于补偿范围问题,现有的门诊补偿只限于在乡镇一级的定点医疗,对于一些门诊大病,农民只能自己出钱治疗。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11

(一)农民参合情况

从2003年试点以来,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下文简称新农合)农民参合积极性不断提高,参合率逐步增长。2009年底,广西共有88个县(市、区)实施新农合,占全区109个县(市、区)的80.7%,覆盖农业人口91.8%,共有2 800多万农民参加“新农合”,参合率为77.35%。截至2010年,广西所有县(市、区)全部实施新农合,参合人数高达3 542万人,参合率上升到86.6%。①

(二)基金来源情况

2010年全区筹集新农合基金共269 695万元,其中:(1)农民个人缴纳35 599.6万元;(2)中央财政补助129 602.8万元;(3)地方财政补助104 492.6万元。

(三)基金支出、农民受益情况

2010年新农合应筹基金284 035.3万元,实际到位基金269 695万元,新农合基金总支出232 325万元,占当年到位资金的86.4%。其中:(1)住院补偿基金支出200 123万元,占当年到位资金74.2%,略低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规定的79%的比例;(2)门诊补偿基金支出14 252万元,占当年到位资金5.3%;(3)体检支出6 325万元;(4)其他支出11 625万元。②截至2010年底,广西共补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1 549万人次,补偿资金支出2.32亿元,参合农民受益率达43.74%,参合农民人均住院补偿率超过40%。③

(四)管理机构、经费及人员情况

广西新农合的资金管理和业务管理是分开运行的。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新农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等,而财政部门是新农合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设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合管办),县级(含县级)以上合管办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乡级合管办可设在乡(镇)卫生院或财政所。其中,自治区、市级合管办人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调剂解决,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量核定;县级合管办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其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人员的配备要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乡级合管办人员从乡(镇)卫生院、财政所等连人带编一起划转,最多不超出3人,也不得另外增加编制。各级合管办的工作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缴费成本过高

由于农民主动缴费参加新农合的意识不强,加之农民居住相对分散,各地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发动农民参合和收集参合费,收缴成本很高。在执行过程中,各县对参合农民缴费主要是靠县、乡政府及其部门搞“运动式”宣传、“拉毯式”动员等方式来收取,通过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发动各部门、基层干部、农村中小学教师“兵团式作业”,走村进屯,挨家挨户发动、收取参合费,收缴成本高。据一些县的粗略估算,平均发动一个农民参合需花费0.5~1元的成本。消耗了县乡政府原本就紧缺的财政经费,占用了县、乡政府有限的行政资源,甚至影响到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低,忽视防治结合工作

2010年农民受益1 549.1万人次,受益率仅为43.7%,其中平均每个门诊病人获得了20多元补偿,在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质问题。同时,现行新农合制度忽视了农民疾病的预防,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只有80%才能进入家庭账户,按照目前每人一年10元或20元的标准,家庭账户每年只有8或16元,而且8~16元的家庭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和体检。考虑到优先用于门诊,也就是说用于体检等预防的经费几乎为零。就医理而言,预防疾病以及及时发现疾病,比病后治疗疾病更为重要,且所花费的成本远远低于治疗成本。

(三)管理机构和体制不健全,挤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

一是自治区和各市没有专职合管办管理机构。区、市两级分别挂靠在自治区卫生厅农卫处和市卫生局农卫科或防保科。由于挂靠部门的人员少、任务重,对新农合工作只能忙于应付,从而不利于全区新农合的调研、制定发展规划、落实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等宏观管理。二是各县的合管办机构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不统一。各县合管办机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全县只设合管办一个法人单位,各乡镇合管办为派出机构,人、财、物统一管理,如桂平市、天等县等;一种是县、乡镇合管办独立设法人单位,行政上不隶属,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如北流市、柳江县、金秀县等。在主管部门方面,县合管办除桂平市直接归属政府管理之外,其他县均归属县卫生局主管。乡镇合管办有归县卫生局管的,也有归乡镇政府管理的。

由于管理体制不统一,不利于合管办队伍的稳定及管理。三是机构编制和人员不到位,管理经费相对不足问题较为突出。审计调查发现,由于差额拨款单位不能直接调入全额拨款单位等原因,乡镇合管办人员基本属于借调使用,没有入编。一般情况下,乡镇只配备3个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另外,办公经费普遍不足。四是管理和监督人员合一。目前,县、乡合管办人员主要从卫生和财政系统抽调,人员分工基本上是由医疗部门安排人员负责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则安排人员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县乡合管办领导主要由县卫生局局长、乡卫生院院长或财政所所长担任。从而造成机构和人员一般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无法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职能。再加上经费短缺,人力、业务熟练度不足,缺乏交通工具,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乡镇卫生院“滥住院”、“挂床住院”等方面严重问题的发生。

(四)财政拨款滞后,县级财政压力大,影响基金补偿能力

目前新农合财政补助基金的转拨,无论是中央、自治区还是市级,基金指标层层下达或拨付的时间大多在下半年和年末,预算文件到达县级后再筹集资金,而拨到新农合基金专户的时间更晚。县级财政筹资负担过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中央补助资金实行转移支付方式,只有资助资金指标,没有实际拨付资金到各县级财政,平常用于支付农民住院、大病补偿等费用的资金必须由各县财政自行筹集,致使一些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县,筹集资金困难。二是自治区规定县财政补助9元/人。这对于财政困难的县如资源县、德保县、天等县等,面临的筹资压力大。

(五)医疗费用控制不到位,监管漏洞较大

一是药费相对偏高。部分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乱检查,使用自费药品不告知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医疗机构在利益驱动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导致参会农民看病成本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新农合给农民带来的实惠。二是各地均不同程度地过度治疗问题。有些乡镇卫生院为了增加自身收入,有意让一些不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去“住院”,这不仅加重了新农合费用的负担,也加重了农民的个人负担。三是一些卫生部门弄虚作假现象较为突出,虚报冒领新农合费用时有发生。 三、推动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管理机构和体制

一是建议自治区和各市设立负责新农合管理的专门机构,加强对新农合的宏观管理。设立县合管办为唯一法人单位,各乡镇合管办为县派出机构这一管理模式,以利于保证新农合工作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二是建议自治区编委统一明确自治区、市、县合管办机构性质、机构级别、人员入编等管理办法,解决现行的管理和监督人员合一问题,确保新农合管理部门能正常履行相关职责。同时,要使医疗监管和基金监管相分离,相互牵制,确保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三是建议财政部门将各级合管办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杜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办公经费,从经费上保障新农合工作正常规范开展。

(二)健全基金筹资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各级财政补助及时到位

一是要加快新农合财政补助拨款速度,减轻县级财政资金压力。为保证实现新农合基金80%的使用率,建议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区、市、县财政部门资金到位时间的检查监督。同时及时协调中央资金及时拨付,督促各地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以保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确保新农合基金正常运转。二是自治区财政加大对市、县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新建县、贫困县、财政困难县的财力补助,切实减轻其财政压力。三是探索建设新农合财政补助稳定增长机制。在编制各级财政预算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筹资标准,足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财政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增加。

2.探索多样、便捷、低成本的个人缴费机制

在加大宣传、调动农民主动缴费的基础上,可尝试报销资金预缴、村卫生院包片、经农民同意后从粮食直补资金中代扣、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委托代扣等方式,创新个人缴费机制,降低新农合筹资成本。另外,建议自治区规定各县在乡镇卫生所设立长年新农合收费专窗,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在农民就医时收取新农合个人缴费,并开具由自治区卫生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使缴费方式尽可能方便农民,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

(三)加强基金的监管,确保惠民资金落到实处

1.建立基金管理预警机制

区、市、县要尽快建立新农合基金管理预警机制,按月、按季度、按年度对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基金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当期新农合基金征缴预警、当期新农合基金结余预警、统筹新农合基金累计预警、个人新农合账户基金预警,根据发生事态的轻重程度,每项预警可进一步分为I、

Ⅱ、Ⅲ、Ⅳ四级。确定相应的预警处置主体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置措施。

2.建立健全资金运行管理监督的制约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审计制度。对审计项目要作出中长期计划,实行定期、不定期审计,明确审计重点,防范重大问题发生,促进管理制度健全。二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纠纷等部门每年都要组织人员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价格、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乡合管办要坚持实地审核参合农民住院、体检情况,防止挂床住院、门诊转住院、编造假处方或假病历、虚报体检人数等套取、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产生。对因监管不力,导致截留、挪用、挤占新农合基金或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乱收费等行为发生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媒体监督和群众监督形式,努力促进管理的公开透明,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能够切实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12

1.2意外伤害在我市职工医保中明确规定不予报销

但是新农合规定无责任意外伤害在报销范围内。商业保险介入前采用的办法是:以患者住院期间做的病历首程记录来判断患者是否属于无责任意外伤害,医院新农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再进行外伤过程询问,共同确定是否属于无责任意外伤害,确认后在出院时提供病历首程复印件进行报销工作。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仍有漏洞,

(1)患者了解政策

如果有意隐瞒出事经过,将有责描述成无责,医院的工作人员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势必会成为农合基金的不安全隐患;

(2)上级核管办在审查资料时

会出现看过病历首程后,不经过与患者或到当地进行实际调查,就进行不理性判断,认为这份病历不属于无责任意外伤害,他会即刻扣掉医院垫付的补偿金额,让医院独自承担风险;

(3)在没有第三方监督核准的情况下

医院对于不确定的案例很难判断是否属于无责任意外伤害,而有些案例也是上级医保部门也很难确认的,这种情况发生时,造成的后果就是患者的所有不满意都将直接加载到医院,造成医患矛盾被提升。但是经过与商业保险介入后,成立了新农合联合办公室,将调查审核的责任交付联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他们出面来核查界定,医院只需负责治病救人。而且无责任意外伤害的报销比例也较之前高了很多,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85%,全年报销12万元。

2应保证商业保险与新农合中心合作经办医疗服务的基本规范

2.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是一项民生工程

是一项农民的初级医疗保障制度,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介入后与新农合相辅相成作为患者的依托。商业保险机构与新农合中心应合理确定各方职责,分工协作,保障新农合制度顺畅运转。成立的新农合联合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各项新农合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给医疗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我院自开展此项工作以来每月将已报销患者信息、资料、明细报表、月报表按时上报新农合联合办公室,直到6月下旬联合办公室才将之前每个月的审核反馈表一并发回医院,其中对医院的扣款项目大部分是因为与新农合诊疗项目对照不准确造成的,如果联合办公室可以按新农合中心的要求按月发回反馈表,医院在次月就可以避免再次发生同样的错误,而保险公司这种办事拖沓的做法给医院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这种工作上的不严谨应该及时纠正。

2.2强化信息监管、改进服务流程

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构、队伍,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改善经办服务质量。自今年开始执行重大疾病和无责任意外伤害保险以来,我们发现保险公司将自己工作中管理的失误与不足所造成的后果全部让医疗机构承担,年初联合办公室下达的文件中未需要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和诊断病情的检查报告,但是七月初让各家医疗机构追要上半年已出院患者病历复印件和诊断病情的检查报告,其中诊断病情的检查报告成了医院的难题,因为这14种大病大部分是恶性肿瘤,需要复印诊断病情的病理报告,患者初次确诊医院可能在任何地方,医疗机构因为病理报告与新农合中心和联合办公室进行协商,最后的结果是年内二次住院的只提供医院的诊查报告即可,初次住院的还须提供,这种做法让医疗机构很难接受。保险公司不应该将自身的管理经验不足所产生的后果让医院承担。而目前没有关于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的部门,造成了医疗机构在工作上被商业保险公司牵制。

2.3我市的重大疾病和无责任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

设立即时结报点,医院其实是在代替商业保险公司为患者报销医疗费用的业务,做了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做的工作,并先垫付了资金,那么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协助医院共同完成,保险公司应该做好每日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从医院每日在网络上上传患者住院医嘱和产生的费用清单上检查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与医院沟通纠正避免错误,而不是找医院的错误和麻烦。医院与保险公司是合作单位,不是上下级单位,医院应该不必要接受保险公司的考核。但我市目前就是这样一种状况,没有第三方监督考核单位,医院为了方便患者替其做了很多工作,结果是接受很多扣款,导致各家医院怨声载道。

2.4商业保险机构应当在统筹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能够组建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管员队伍,在工作中我们发现联合办公室扣款错误的情况,就是医学专业知识不过硬,遇到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不一样时,对药品比对情况存在疑问的时候没有及时与医院联系咨询,而是把所有的疑问全部变成肯定,结果是自己的错误。发现错误不及时纠正,不补救错误,将扣款免去,而是反问医院:“你们就保证以后不犯错?再犯错不扣你们就是”。这样不严谨、不谦虚、没有过硬的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管理医院,医院目前也只能忍受。

3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管理

完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质量和效率,确立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部门,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压力,保障商业保险介入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3.1合理确定职责

提议确立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指导,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严格履行委托经办协议,强化财务管理,不断提升经办管理水平。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商业保险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和新农合运行管理机制。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参合人员医药费用审核,因商业保险机构违规操作、审核不严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商业保险机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不应该将责任转嫁到医院。

3.2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

强新农合信息共享,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缩短结报时限。要做好医疗费用报销的调查、审核,并自觉接受参合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篇13

⒈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就是一项民心所向、民心所系、民心所盼的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农民健康水平和平均寿命有了较大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村卫生工作仍然比较薄弱,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面临的困难更大,农民参保率不高,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盘子”不大,抗风险能力差,导致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较为突出。现在农民群众最担心的是什么就是担心生病。在农民总体消费中医疗消费支出具有“刚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一个家庭一人得病,全家不安,往往是倾其所有,给家人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就我市农村一些特困户的情况看,农民穷就穷在生病上,困就困在医疗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帮助农民提高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解决农民群众就医难的问题。这既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保障农民健康、保护农村生产力,促进占全市人口的农民走上致富之路的重要措施。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凝心聚力把这一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真正为全市万农民谋福利。

⒉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发展生产力。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加快实现“两率先、两步走”目标,首先必须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动者的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文化技术素质、身体健康素质三个方面。身体健康素质是基础,没有健康的身体,一切都是空谈。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没有农民的健康也就没有全面的小康。我们要建设的小康社会,是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小康,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乡区域发展还不平衡,农民增收难度很大,难以抵御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许多农民生不起病,更看不起病,这是我市现阶段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难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两率先、两步走”的积极性,难以营造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难以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任务,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当前,城市居民的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我们更应该关心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努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成果。

⒊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同志曾明确指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是立党之本、成事之基。只有时时刻刻关心群众的冷暖、疾苦和安危,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党和政府才能取信于民,群众才会拥护我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是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的工作,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不断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建立农民健康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就可以使农民群众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我们就会取信于民,党群、干群关系就会融洽起来。所以说,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是党同农民群众密切血肉联系的一个具体行动,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势在必行。

二、把握关键,重点突破,确保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卓有成效

到××年,在全市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必须振奋精神、开拓进取,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⒈抓好宣传发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发展农村合作医疗的良好氛围,切实消除农民心中的疑虑。既要注重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充分了解农民群众在担心什么,在观望什么,并针对农民的现实思想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措施、办法的宣传;又要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性,采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市、镇新闻媒体开展专栏、专访、专题报到宣传和板报到村、资料到户的宣传,力争有最大的覆盖面。同时,要十分重视面向农户和个人的宣传工作,实行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长与党员包户的责任制;还要加强这些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在进村入户做工作时能正确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和实施办法,真正能让一户一户农民听明白、搞清楚。通过深入宣传发动,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积极性,确保××年全市参保率达%以上,××年全市参保率达%以上。

⒉抓好基金筹集。筹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关键。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的责任,是属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内容,是非做不可的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在省财政补助茅山老区每人每年元、镇江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元、我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元的情况下,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农民个人资金的筹集力度,确保我市制定的个人自筹资金标准落实到位。如果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能按照标准筹资,肯定可以吸引广大农民群众参加,有效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哪个镇没有实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市里的资金就不安排。换一句话说,哪个镇不实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就等于剥夺了农民享受政府扶持资金和获得医疗保险的权利,这不仅是一个地方的损失,也是政府工作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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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抓好基金管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涉及千家万户。如果对基金的使用管理稍有放松,就有可能严重影响合作医疗的运行。因此,我们在基金管理上必须设置一条“高压线”,即严格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全封闭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更不准从基金中提取一分钱作开办费、办公费,违者严肃查处。同时,市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对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公布基金使用情况。在基金运行保障上,要制定全市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强化管理措施,提高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整体合力

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⒈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情况,促进工作落实。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把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目标,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是否真正实践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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