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管理实用13篇

节能管理
节能管理篇1

二、抓好节能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我们组织全体职工多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学习局领导在报纸上发表署名文章和活动主题专访。利用板报、标语等形式的活动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法规、节能降耗成果。

三、加强节能管理措施。

1、加强成品油管理,严格执行两表、两定管理办法,建立了约束机制,有效的控制了能源削耗,防止了能源浪费和外流现象发生,对油料消耗实行“一卡制”,采取“单车核算”。严把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定点加油,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实行“奖惩”制度,计算油料节超额,生产车辆的燃油实际消耗量与计划所反映的里程燃油消耗量进行核算,如果超出计划用油,进行罚款;节约用油,进行奖励的措施,有效地杜绝了浪费。

2、节约能源与资源综合运用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进入冬季,开展冬防保温工作。首先对各种车辆进行检查,停封车辆必须入库停放;对现在出勤的车辆及时加上防冻液并检验,收车后必须入库,不得私自动用。对修保车辆,要求回收旧机油统一保管节约油料,保证车辆的修保质量。

3、从浪费的源头抓起,提出了“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滴油、节约一颗螺丝钉”的口号,对用水、用电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进行监督,并落实到人头。办公室及后勤人员要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的浪费现象,把节约指标控制在计划之内。

四、2005年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

1、职工对节能工作重视得不够深刻,缺乏有效的能源控制方法。

2、执行节能规章制度的认真程度不够,严格的程度还欠缺。

3、宣传工作还要加大力度,节能意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五、2006节能工作安排。

1、认真贯彻管理局和公司的各项节能要求和精神,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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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篇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开展节约工作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大学城校区节约能源工作,及时了解校区节约能源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效果,校区组织开展了节能减排情况的摸底调查,经过调查我们摸清了校区内能源消耗的分布情况,为后期的治理以及针对性的规划提供了依据。

一、基本情况

由综合办、后勤办牵头,大学城校区各职能办及教辅单位分别派专人分两组进行检查,重点对大学城校区行政楼、图书馆、教学楼及9个学院的用水、用电、用冷及贯彻执行校区节约能源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从检查看,多数单位普遍重视节能工作。特别是本学期开展建设节约型校区工作以来,多数单位加大了节水、节电、节冷的工作力度,教职员工的节约意识也有所增强。

二、存在问题

(一)管理规定有待完善。

目前多数单位尚无专门节约能源的管理规定出台,影响了建设节约型校区工作的推进。

(二)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不少单位节能监管工作薄弱,即使存在浪费能源现象也无人问津,以致一个单位重复同样的浪费行为。诸如办公室没人,空调、灯不关等现象。

(三)节约意识薄弱。

从检查情况看,所有被检查单位都存在不少浪费能源现象,如不少办公室电脑开着没使用,开空调的同时开窗,闲置用房开空调,厕所漏水没有及时处理、公共照明灯开关不合理灯等现象。此类现象反映了教职员工节约意识的淡薄。

根据前期的校园能源消耗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从校园环境的整体管理上进行了重新规划。节能型高校的水电节能管理探索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在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完整的规划和设想,以下是我们在此专项上的一些初期的思路。

1、成立水电管理领导小组,制定节能制度。

成立以主管副校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水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学校水电供应、安全、调度、节能等工作。

2、实行目标管理,减少开支。

为了减少学校财务支出,促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和发展,充分调动水电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武汉理工大学对水电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学校根据历年水电支出情况,核定指标,水电管理部门实现目标管理,学校按规定发放水电工作人员的津贴,节约按一定比例提成给予奖励,若未实现目标管理,学校将按所超数额5%的比例扣发水电管理人员岗位津贴。

3、加强宣传,提高节能意识。

水电是商品,使用要交费。厉行节约,珍惜国家财产,爱护一切水电设施,不浪费一滴水、一度电是每位公民应尽的责任。通过校园网、校报、电台等媒体宣传节水节电知识,让人们可以方便的学到节水节电的方法和窍门,更好的珍惜我们身边的每一滴水、每一度电

4、加强水电稽查,杜绝浪费。

水电管理部门设立稽查机构和水电安全监督人员,对全校所有用户用水用电情况进行稽查。违章用水用电者,水电管理部门将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水电费,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供电;有违法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罚,并设专人对公共区域水电设施进行巡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5、平衡分析与测试。

装表计量, 量化分析是科学管理的手段, 其必备条件是对学校水电系统绘出给水网络图和供电系统图,一方面实行定期查表制度。另一方面做好水电流量分析。通过这样,可积累数据资料,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掌握规律,挖掘节能潜力。如武汉理工大学通过对水量进行分析,发现供水管网漏洞,及时进行维修。

6、推广应用节水节电器具和设备。

推广应用节水节电器具和设备是主要节水节电途径之一。节水节电器具和设备,对于有意节水节电的用户而言有助提高节水节电效果;对于不注意节水节电的用户而言,至少可以限制水电的浪费。

7、加大投入,积极开发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引入高科技产品,采用新技术是节约水电的重要措施。用科学手段节水节电的关键是科学技术,要充分发挥高校优势,积极开发节能实用性新产品,进行水电节能技术改造,努力实现节能科学化管理。

8、引入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 。

通过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由节能公司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取利润和滚动发展,可使高校在没有先期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获得稳定节能收益和经济效益。

9、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节能管理篇4

一、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建筑节能,不断节约资源和能源,实现能源的合理化应用,最大限度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避免大气污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下面就针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展开论述。第一,可以有效减少环境污染。随着全球气候变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低碳环保和节能减排的目标。与此同时,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建筑垃圾,在很大程度上污染了环境,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因此,在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同时,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建筑工程节能管理,不断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实现节能环保的目标。第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就目前而言,我国人口众多,对建筑需求量越来越大,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筑行业是重要支柱。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能源消耗很高,而且在建筑工程完成投入使用后,空调使用量越来越多,人均电力使用量不断增加,导致我国很多地方出现用电紧张和供电不足的情况。由此可知,我国人均能源占有量很低,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能源使用效率低下,造成资源浪费和能源消耗。因此,在建筑领域,要不断加强对建筑节能管理,不断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不断降低建筑消耗,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建筑环保节能最大作用。第三,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根据西方发达国家建筑行业发展的经验,建筑节能成为建筑行业发展成熟重要标志。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创建了大量的节能设备、材料、技术,而且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逐渐被市场所接受,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节能施工工艺的利用,可以打造更多生态建筑,促进文明城市和生态城市的发展,让人们的生活更加贴近自然,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的观念,保护了城市环境。

二、建筑节能管理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总结经验,采用先进的节能管理观念和方式,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建筑工程节能目标。

(一)做好节能管理设计。第一,要做好总体规划和布局。在进行节能建筑规划布局过程中,要结合当地环境和气候条件,适应一年四季的变化,做好建筑朝向、距离以及绿化等节能措施,做好夏季通风等工作,既要考虑到太阳能因素,又要充分考虑到冬季寒风侵袭。因此,要做保温隔热的设计,合理设定窗户的面积和方位,充分利用太阳能,做好室内通风;要结合建筑空间选择合理建筑物形体,不断减少建筑物的表面积,从而有效的降低能耗。第二,做好建筑空间的设计。在进行建筑空间设计过程中,要根据当地时间和空间的变化,充分利用再生能源,有效节省采暖和空调的耗能,在夏季非空调时间,保证充分利用自然风能,做好空气流通,有效的降低室内温度,减少耗能。

(二)采用节能材料。节能材料使用不仅会影响到工程造价,而且对建筑能源消耗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不断使用建筑节能材料。要加强对节能材料的品牌、规格的检验和验收,做好相应的验收记录,做好材料性能检测报告。

(三)做好施工过程节能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采用动态管理的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控制好施工工序,检查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节能环保的要求,保证施工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还要加强对是施工人员技术管理,保证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满足实际节能环保要求,避免增加能源的消耗,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影响到施工正常进行。

三、建筑节能技术应用

(一)采用再生能源。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再生能源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比如风能、太阳能以及水能。在进行绿色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比如太阳能有可再生性。因此,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太阳能技术,控制好建筑物的遮阳与散热,科学合理的设计窗户面积,同时还要采用太阳能装置,为整个建筑提供必要的光照和热能,充分利用太阳能,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和能源。另外,充分利用太阳能,能够为水加温,从而提供必要的热水,有效的节约能源,实现节能环保。

(二)窗户节能技术。在进行建筑施工过程中,要采用窗户节能技术,做好采光和通风,防止外界的温度、噪音、火灾等对室内的影响。另外,对于窗户,要不断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不断改变窗户的材质,优化窗户设计结构,发挥节能环保的作用。因此,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有效提高窗户绝热性能,使窗户的能量损失最大限度地降低。设计好窗户的采光、通风情况,针对不同的结构的窗户设计来对窗户玻璃的类型、品种进行细致的挑选,并且加贴窗户聚酯膜,提升窗户的保温性和气密性,起到良好的保温效果。在对窗户各种性能进行改善过程中,提高建筑内部空气质量。

(三)墙体节能施工技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保证建筑物的节能,要对整栋楼的墙体进行节能施工,提高节能的效率,保证墙体施工质量。墙体保温具体分为内保温和外保温,其中内保温就是在墙体内部适当增加保温材料,提高墙体的抗水性和保温性,提高保温的效率,这种方式简单有效,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外保温就是在墙体外部增加保温材料和防水材料,有效减少太阳对建筑物的辐射,保证建筑物内冬暖夏凉,保护墙体安全。

(四)屋顶节能技术。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屋顶节能技术,一般是尽可能采用吸水率较小的保温材料,确保屋顶尽可能保持干燥,防止过度吸水而造成保温效果降低,如果屋顶的湿度过大、不易挥发,那就应设置排气孔,以排除屋顶保温层中的水分。除此之外,屋面保温层一般选用的保温材料应是密度较小的。现阶段,屋顶节能技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出现了坡顶屋面,这种屋面比较容易铺设保温层,并且可以在屋面上铺设其他的绝热材料,应用较为灵活、简便。综上所述,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树立建筑节能的理念,不断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加强对节能管理,采用动态的管理方式,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的节约能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

作者:袁义福 单位:大连建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节能管理篇5

第三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尚未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点油、一块煤、一张纸做起,培养节能习惯。

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强预算和编制管理,加强源头控制和监督管理,着力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八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第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上级制定公布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减少文件数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笔和纸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开展废旧电脑、打印机、电池、灯管等办公用品的回收、循环利用。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公共机构所属的礼堂、较大型会议室等场所应对中央空调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大力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和限制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使用。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灯,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杜绝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着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七)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八)网络机房、锅炉房、食堂、开水间、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九)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有效控制和压缩公务接待经费。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减少单独或重复配车,集体活动提倡乘坐中巴或通行车,禁止非公务用车,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依照省上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公共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情况。

(八)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及公务接待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等节能管理情况。

(十)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十一)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二)执行国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三)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专题网页,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接到整改意见书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经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不包括中央、省驻平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减排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定期进行能效公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尚未成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积极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及岗位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增强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点油、一块煤、一张纸做起,培养节能习惯。

财政、编制部门要加强预算和编制管理,加强源头控制和监督管理,着力降低公共机构运行成本。

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及监督作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八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报市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还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节能计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提出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统计等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报送上一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台账,定期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耗统计汇总数据和数据分析报告,逐步实现对能源消耗状况的实时监测。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结合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做到办公用能与生活用能相分离,办公用能与经营性业务用能相分离,独立核算的上下级单位用能相分离,不相隶属、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间用能相分离。

第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上级制定公布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不同地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严禁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七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应当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公共机构采用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办公、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减少文件数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笔和纸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提高纸张利用率;开展废旧电脑、打印机、电池、灯管等办公用品的回收、循环利用。

(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配备中央空调智能温控设备,使用空调期间,关闭门窗,防止冷气泄漏,浪费能源,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公共机构所属的礼堂、较大型会议室等场所应对中央空调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大力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建设热电联产项目,淘汰和限制燃煤供热小锅炉的使用。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景观、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灯,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化调控装置,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楼宇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节能,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加强照明系统的维护保养和巡查。

(六)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杜绝跑冒滴漏,避免出现“长流水”现象;在显着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龙头和器具,在办公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七)注重绿化节约用水。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八)网络机房、锅炉房、食堂、开水间、配电室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九)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有效控制和压缩公务接待经费。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和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节油奖励制度。

(三)积极探索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改革,减少单独或重复配车,集体活动提倡乘坐中巴或通行车,禁止非公务用车,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公共机构节能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表彰奖励等。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依照省上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公共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情况。

(八)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及公务接待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等节能管理情况。

(十)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十一)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二)执行国家和省支持、限制或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三)新建建筑在设计、建设过程中执行节能标准,以及既有建筑在改造、装修、加固时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及专题网页,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节能管理篇6

线损率是供电部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多供少损”是供电企业的宗旨。所以,供电企业节能增效的主要手段就是降低电网线损。其方法是:企业领导首先要有积极的节能思想,加上严密的管理组织、科学的降损技术措施和奖惩办法,节能增效的目的就会实现。

1 几种影响节能增效的人为因素

有几种影响节能增效的人为因素必须首先解决,否则就很难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1.1 担心线损率降低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供电企业靠“多供少损”出效益。电网损失电量少,经济效益就高,反之,效益就低。然而,就有供电公司的领导说:“线损率降低了,领导的政绩有了,企业的效益没了。”所以,他宁愿让线损率居高不下,宁肯受到上级批评,也要保住企业的经济效益。这话乍听起来简直是一派胡言,但是却有他的道理。原因是,有些省电力公司对趸售县供电公司的电费收取办法是:每年由地市供电公司对其核定“折扣率”。折扣率定为30%,但一般掌握在25%。例如:某县供电公司折扣率核定为25%,即,县供电公司每收入100元电费,自留25元,上交地市供电公司75元。地市供电公司再把扣下来的5元交给省供电公司,作为对县供电公司电力建设项目的补助金使用。地市供电公司核定折扣率多少的依据,是县供电公司上年度完成的线损率和供电成本。对线损率高、供电成本高的县供电公司,核定的折扣率就高一点,反之,就低一点。

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奖励了节能工作差、线损率高的供电公司,挫伤了节能工作好、线损率低的供电公司的积极性。这个办法在很多省已经废除了。如果还有省供电公司采用此办法,县供电公司计算一下就会发现:通过节能管理取得的经济效益远大于折扣率略高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县供电公司领导千万不可再办那些“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傻事。

1.2 害怕线损指标“鞭打快牛”

有些供电公司领导因害怕上级下达线损率指标“鞭打快牛”,从而不愿意做节能降损的工作。他们说:“线损率完成得越好,上级下达的线损率指标就越低,很快就会让你完不成指标。”这话说得也有一定道理。例如:某供电公司节能降损工作做得很好,线损率年年下降,上级下达的线损率指标也跟着年年降低。在该公司电网线损理论计算达到2.80%时,上级下达的线损率指标竟是2.70%,比理论计算还要低0.1个百分点。该公司通过多方努力,年终实际完成线损率2.68%。第二年,上级又将线损率指标压到2.51%,该公司再也无法完成这个不切实际的计划指标了,于是就从“三产”上拿出钱来,自己买自己的电量,抵消线损电量,力争完成分解后的月度线损率指标,从而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尽管如此,年终还是因“三产”赚的钱入不敷出而没有完成计划指标。

线损指标“鞭打快牛”的原因是:指标管理部门不了解下级的节能工作,总认为他们既然能够完成计划指标,就是还有潜力可挖。

解决的办法是:下级供电部门节能专责人要与上级指标下达人多进行工作沟通,将本单位的节能降损工作向上级详细汇报。当线损管理工作做得较好、线损率完成值已经接近理论计算值时,节能专责人应把电网线损理论计算的全部资料送给他看,向他说明线损指标不能再压的理由,相信他会理解的。

1.3 把无功补偿容量交给厂家来计算

近年来,供电部门出现一种怪现象:节能专责人不计算10(6)kV线路无功补偿装置的安装容量,而是把这项工作交给无功补偿设备生产厂家来计算。由于自己不动手计算,有些供电部门甚至不能向厂家提供必要的计算资料。如果厂家不接受计算,就不买他们的设备,甚至把这项工作写入招标条件。厂家为了卖设备赚钱,只好答应计算。他们在不熟悉电网结构,不知道无功负荷分部情况下,粗略完成了设计工作。待设备安装、投运后,一般都是过补偿,特别是夜间负荷低时,往往会使无功功率向系统倒送,造成线损增大,起不到节能的作用。

解决的办法是:供电部门节能专责人必须亲自计算无功补偿容量及设计安装地点,并在补偿设备安装、运行之后,定期进行检查,实现动态管理。

1.4 负责生产的技术人员必须精通业务

有一个110kV变电站,进线功率因数只有0.82,10kV母线电容器没有投入运行。当问其变电站值班员为何不投母线电容器时,在一旁站着的县供电公司生技科长理直气壮地说:“10kV母线电压不低啊!”这位生技科长只知道投入补偿电容器可以提高10kV母线电压,却不知道补偿电容器的主要作用是补偿变电站所缺无功功率的,而10kV母线电压的高低主要是靠调整主变压器有载调压分接头来实现的。难怪该变电站值班人员对变电站进线功率因数过低时,竟然视而不见了。

解决的办法是:对分管生产的中层干部、技术人员及变电站值班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技术差、思想保守、不愿学习技术或根本学不进去技术的中层干部,应该调换其工作岗位,该退居二线的要动员他们退居二线,让位给懂技术的年轻人。

2 节能增效的组织措施

2.1 建立“节能领导小组”

(1)节能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

节能领导小组是供电公司节能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组长和副组长分别由总经理和与节能工作有关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生技、调度、用电、线路、变电、计量、营业等相关部门领导担任。

(2)节能领导小组的任务

节能领导小组组长是全局节能工作的总指挥,他的任务是全力支持“三级节能管理网”人员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副组长应做好本人分管部门的节能管理工作;组员应做好本部门的节能管理工作。

全组成员在组长的领导下,互相配合,努力工作,齐心协力,共同把全公司的节能管理工作做好。

节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每年年初不论成员是否有所变动,都要印发文件,向全公司职工公布。

2.2 建立“三级节能管理网”

(1)“三级节能管理网”的组成

“三级”指公司级、科室级和班组级。公司级,设节能专责人1名,挂靠在一个部门工作(一般在生技科);科室级,与节能有关的科室各设1名节能员;班组级,主要是指供电所和变电站,各所、站设1名节能员。

“三级节能管理网”成员名单,每年年初不论成员是否有所变动,都要印发文件,向全公司职工公布。

(2)“三级节能管理网”的任务

节能工作是全局性的工作,涉及到每个生产、技术、经济管理部门。 “三级节能管理网”成员的任务是落实节能管理技术措施,完成节能计划指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节能专责人的选拔条件

节能专责人是节能管理工作中具体干活的带头人,选好节能专责人是搞好节能工作的关键。节能专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输电、配电、供电、用电专业中,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

②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调能力和文字水平。

③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善于学习,工作泼辣,能随时深入生产第一线,指导基层工作人员做好节能工作。

(4)节能员的选拔条件

①熟悉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节能管理工作。

②爱岗敬业,责任心强,善于学习,工作细心。能在本部门领导及节能专责人的双重领导下完成节能管理任务。

3 节能增效的技术措施

(1)编制《节能管理标准》。内容应包括:管理体制,管理部门及职责,奖惩办法等。

(2)编制“年度节能降损计划”、“月度节能降损计划”及“节能降损规划”。

(3)分解下达月、季、年度售电量和线损率计划指标,定期召开节能分析会,落实节能计划的完成情况。

(4)开展节能小指标考核,内容包括:变电站进线功率因数、变电站母线电量不平衡率、电能表校验率、高压电能表校验前合格率、低压电能表轮换率、无功补偿电容器可用率、变电站站用电率、月末及月末两日抄表电量比例等。

(5)定期开展线损理论计算,找出节能降损的主攻方向,为制定降损计划提供依据。10(6)kV系统每年计算1次,35kV及以上系统每半年计算一次。

(6)对变电站及10(6)kV线路进行无功补偿优化计算,分压、分层管理无功,实现无功跟踪补偿,就地平衡。指导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7)绘制变电站主变压器经济运行负荷曲线,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实行经济调度。

(8)紧跟时代步伐,推广高新技术及先进节能设备的应用。

(9)组织节能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利用“请进来,派出去”的办法与同行业进行技术交流,提高整体人员的素质。

(10)对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励意见;对在节能管理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电量损失、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惩罚意见。并把意见送交给节能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与奖惩。

(11)定期开展用电普查工作,杜绝偷电、漏电、烧坏CT、烧坏电能表、错抄漏抄电量、误乘倍率、CT错接线等情况的发生。

(12)组织测量变电站PT二次压降,更换不合格的PTZ,次线,杜绝因PT二次压降超标引起的电量损失。

(13)对系统CT变比进行管理,特别是专线用户和大用户,计量CT,变比不能过大,防止“大马拉小车”现象发生。

(14)设立“变电站母线旁路带路电量记录簿”,定期对变电站母线旁路带路电量检查,对遗漏的电量要及时追补,并要追查责任。

(15)认真写好月度、季度、年度节能降损工作总结。

4 管理出效益的事例

2007~2008年,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供电公司,通过使用上述管理办法后,使该公司线损率有了明显下降,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1)2007年,完成供电量52083万kW・h,售电量45937万kW・h,损失电量6146万kW・h,线损率11.8%。

(2)2008年,完成供电量60554万kW・h,售电量54620万kW・h,损失电量5934万kW・h,线损率9.8%。

(3)计算节约电量及增加的经济效益:

节能管理篇7

(1)无法协调节能和发展的关系。从短期来看,想要快速发展,就必须运用大量的资源去给予支撑,要想节约资源的话就无法促进无线通信网的快速发展。在实际的生活案例中,有些企业为单纯追求利益,在对产品做宣传时夸大产品的节能功效,这都是因为他们对于节能的不正确认识导致的,他们的看法十分浅显,节能和发展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个个体,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节能才能实现资源分配的最优化,是保障经济结构合理性的重要工具。

(2)错误认为节能的出发点是为了追求效益。很多企业在进行节能工作时的根本出发点是追求经济效益,但是当其发现在短时间内企业的经济效益未出现实质性的增加时就会认为节能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这都是由于他们的片面认识导致的,在社会上生存,人始终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人类为了追求经济的进步,已经导致人类与资源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此时,如果能将节能看做一种社会责任,节能是为了自身生存环境的改善,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需求,节能工作的效果也许会更好,因此,所有企业应当将身上的社会责任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放在第一位,将经济利益放在第二位。

(3)企业认为节能从本质上讲就是尽可能多省。现在许多企业都认为节能就是要尽可能地多省,从实际上来讲,在节能的初始阶段,如果仅仅追求省钱,那么从长远来讲,并不利于企业经济发展。节能的过程,实际就是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过程,尽可能的降低资源浪费才是最好的解释。企业在进行节能的同时,要十分注重环境和社会,必须要采用环境可承受的措施,如果一味为了实现节能,而从别的方面对环境造成污染,那么就没有达到节能的本质目的,这就要求节能管理必须要合理、安全、有效,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不可执行,除此之外,节能管理还应切实考虑人们的生活习惯,以及对于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否则,再有效的节能措施也不值得去推广。

3无线通信网节能管理策略

(1)找准节点,针对性节能。要想增强无线通信网节能管理效果,必须要充分把握当前所有环节的能源消耗状况,能够运用一种十分可观具体的统计数据来展现出来。无线通信网中存在许多节点,各个节点的能源消耗量不同,虽然每个节点能源消耗并不多,可是如果把所有的节点消耗全部加起来,将是一个十分惊人的数据。各个节能管理部门需要做的就是找出这些能源消耗节点,将关键环节重点标注出来,然后再根据各个环节的具体特征状况设计节能方案,方案包括一段时期内节能的总目标,对于一些消耗极大的环节进行取消或者改造处理。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借鉴国外的节能经验,再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结合多方专家的意见,开展一次节能研讨会议,之后再制定详细的计划,以那些影响严重、消耗大的环节为管理重心,对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控制。

(2)推进无线通信的网络优化。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探究发现,优化无线通信的网络是节能管理的有效方式,优化网络主要经历三个步骤:首先,采集网络总体和主要结构的数据,分析该网络通信的网络质量;其次,在分析数据的基础上制定网络优化方案;最后,强效执行网络优化方案,该方案包括设备、网络结构的优化,以及硬件系统设备的改进方式等,要在分析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执行该方案。

(3)建立一个完整全面的设计系统。设计方案是在对各种数据继续搜集的前提下而制定的,数据是正确的,就必须要保证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设计系统是综合而严格的,但是要想保障其先进性,也要充分考虑当前社会的发展潮流。与此同时,在对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考虑的前提下,各环节设备必须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另外,要为节能系统的维护提供方便,要将整个费用支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4)针对不同节能状态,实现不同节能管理的部署。无论是节能激活、去激活,还是节能补偿激活、补偿去激活,都是需要进行单个网元的配置调整,但要实现完整的节能管理必须涉及多个网元共同工作,并选取相应的操作、管理和维护系统进行控制。针对不同节能状态和单个网元的节能管理,可实行两种方式的节能管理部署,分别为集中式以及分散式。集中式的节能管理,操作管理维护系统能够使节能管理开启或关闭,在开启节能管理时,操作管理维护系统进行节能并配置相关网元使其进入节能或非节能、节能补偿状态。分散式的节能管理,操作管理维护系统是通过分散式实现节能过程。

节能管理篇8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管理篇9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i]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西部公司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确保企业持续高效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率为本,突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三)坚持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四)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目标。

第六条主要任务: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能源生产和消费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优化能源结构和配置,减少能源消费全过程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西部公司按照《节能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节能管理体系。

第八条西部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统—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考核到位。

第九条成立西部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设立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西部公司节能减排日常工作。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设在市场部,设立两名专职(或兼职)节能减排管理岗位。

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主要职责:在西部公司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西部公司节能减排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和目标;负责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节能减排综合目标测定、分解,编制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负责各单位的年度节能减排综合指标考核工作;制定和完善西部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办法和评价考核办法;负责提出节能减排管理和节能减排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参加重点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落实。

第十条西部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或岗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派一名领导主管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明确节能减排管理岗位职责。设立两名专职(或兼职)节能减排岗位,其他相关部门应选派具有节能减排专业知识的人员兼职开展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西部公司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市场部负责汇总、编制西部公司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负责能源消耗的汇总统计、上报和分析工作;负责组织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减排篇(章)以及限额以上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的评估、审查和报批;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财务部负责编制西部公司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资金的编制和筹资情况。

(三)党委工作部负责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对外宣传工作。

(四)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技术攻关;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交流活动;编写西部公司节能减排推广技术及节能减排设备目录;负责组织制定节能减排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负责节能减排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选。

(五)保障部负责主要耗能设备、节能新技术、节能减排设备的市场准入;负责组织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参加限额以上投资项目节能减排篇(章)的技术评估与审查工作,并监督落实;

(六)人力资源部会同节能减排办公室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培训工作。

(七)经理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的节能减排工作,应重点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办公设备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八)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现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工作。

(九)各项目部设立节能减排专职(或兼职)管理岗,贯彻落实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全面履行节能减排管理岗位责职。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所在工区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2.负责制定所在工区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3.负责制定和完善所在工区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4.负责所在工区节能减排年度考核工作;

5.负责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6.根据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规划、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计划和节能减排管理工作需要,协助公司做好节能减排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节能减排岗位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有关节能减排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或审查节能项目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经验交流等。

(四)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组织或参与节能技术开发工作。

(五)测定本单位的能源消费定额。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能源审计、能耗监察、节能监测和能量平衡测试工作。

(七)负责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档案和台账;按月对本单位节能减排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监督本单位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八)参与节能减排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增强员工节能减排意识。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节能减排分析例会制度。西部公司建立节能减排例会制度,按季度召开节能减排分析会,对照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计划,小结季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节能减排计划管理。西部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部、钻井队、二线生产辅助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范围,根据华北局总体节能减排目标,结合西部公司具体情况提出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建议,编制年度节能减排计划,制定主要节能减排措施。

规划、计划建议的上报时间:各单位在规划期前1年的4月底前,将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建议报节能减排办公室;节能减排办公室在规划期前1年的6月底前,将各单位的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建议汇总后,提交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将正式规划报华北石油局节能减排委员会。

各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和建议报节能减排办公室。

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节能减排办公室审核各单位的节能工作计划和建议,汇总、编制西部公司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华北石油局节能减排委员会批准后下发执行。

各单位根据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下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节能减排计划,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结合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措施,上报节能减排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能源计量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级节能减排计量台账和节能减排关键计量设备运行状况档案,努力提高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能源统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西部公司有关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节能减排统计台账,定期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核查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按隶属关系按月上报。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能量平衡和能源审计等工作,摸清并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措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定主要装置、和主要设备能耗定额或指标,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项目部、各单位要贯彻和执行国家、行业以及企业的相关节能减排标准,编制、完善节能减排设计标准和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加快节能标准化进程,完善节能标准化体系。

第二十条各级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节能减排意识,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抓好采暖、空调、照明系统及办公设备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区域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减少电脑、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先使用绿色节能照明灯具,办公区域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要求较低的场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随手关闭水龙头,减少水流排放。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华北西部之声》、《华北油气信息》等报刊、报纸、黑板报和其他宣传工具,积极宣传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减排科学知识,弘扬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教育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培训,使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减排专业知识,推广节能减排降耗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节能减排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减排知识,重点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多层次节能减排人才的开发和培训,有计划地培养节能减排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四章合理利用能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减排技术措施,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努力降低能源消费,防止和减少能源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应用效率、转换效率和输送效率;努力节约非生产用能。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对现有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进,优化操作,提高用能效率。

第五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六条西部公司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推行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西部公司积极组织实施重大节能减排科研项目、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对行业内外节能减排新技术进行评价,引进、消化、吸收行业先进节能技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节能减排推广技术目录,组织节能减排技术交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管理,由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汇总、优选和提出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建议计划,报公司节能管理办公室;公司节能管理办公室会同生产、保障、财务部门审查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重点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组织评价、考核、验收项目竣工后的节能减排效果。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每年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保障部每年要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更新改造,逐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六章投资项目节能减排管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减排篇(章),凡无节能减排篇(章)的投资项目,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节能减排篇(章)应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对未进行节能减排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减排评估审查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节能减排篇(章)的编写、评估和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原则,依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三十三条投资项目的节能减排篇(章)应包括投资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减排设计规范;投资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投资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投资项目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用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节能减排措施和节能减排效果分析等内容。工艺和设备用能指标、公用工程、装置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单位能耗指标要以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必须采用先进、成熟、合理用能的工艺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设计能耗数据,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耗能设备。

第三十五条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节能减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企业要做到用能计划到位、节能目标到位、节能措施到位、节能管理制度到位。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定期检查用能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情况、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及时制止和处理浪费能源的违规、违法等行为。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节能减排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减排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岗位责任不清、工作开展不力、节能减排指标不达标、能耗超过定额、浪费能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单位提交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第三十八条西部公司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同时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第三十九条节能减排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节能减排综合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评价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公司年终综合奖奖金分配。评价考核结果达标的单位,有权参加公司节能减排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西部公司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第四十条西部公司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节能减排管理方面措施落实到位,节能减排指标居于西部公司先进水平的单位。

(二)在节能减排降耗、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职工节能减排降耗工作的积极性。要将节能减排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班组和个人,提高全员节能减排意识

第八章附则

节能管理篇10

2.传统观念的挑战。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高校的水电成福利型消费,教学科研办公等部门的水电消耗无指标控制,敞开使用,全由学校买单。由于学校水电费支出的多少与各部门及个人利益无直接关系,常流水、长明灯现象严重。

3.基础设施陈旧落后的挑战。能源计量设施不完善,许多只是一级计量,缺乏二级计量。老校区供水、供气管道陈旧锈蚀,冒泡滴漏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供电线路老化,超负荷现象突出。高能耗的能源设施还在超期服役,而新校区除能源供应能力更大外,也没有完全按照国家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浪费现象依然突出。

4.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挑战。后勤社会化改革就是将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社会承担为主,适应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后勤服务体系。高校能源管理作为后勤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让它走向社会,破除原有体制,确定市场导向,将自身的经营、管理等方方面面纳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中,强化科学管理,节能开支,最大限度节约高校办学经费。

二、高校节约节能管理对策

1.树立能源管理新理念。一是学校在各项工作中要贯彻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的节约理念。能源管理工作者要树立系统观念、科技观念、信息观念、竞争观念、经济观念、效益观念和法制观念。二是管理体制企业化,实行能源管理改革,将能源当作商品来经营,建立科学的能源定额分配制度,完善能源收费制度,建立现代化的能源管理新体制。三是开展“节约型”高校创建活动。2006年,江苏省水利厅、教育厅联合发出通知,部署在该省高校中开展“节水型高校”创建活动。根据对已验收15所高校的统计,人均用水量由2002年的235升/人/日,下降到2006年的182升/人/日,累计节水1600多万立方米(相当于15所高校一年的用水总量之和),节约水费支出4500多万元。通过创建工作,引导高校树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办学理念,培养师生员工的水忧患意识和节水意识,建立节水的长效机制,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2.建立三方互相制约的管理机制。高校的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监督后勤集团能源供应部门的能源运行;能源供应部门为能源用户提供收费服务并获取加价费;能源用户的满意程度可反馈到后勤管理处,保证对学校教学、科研、办公良好的服务,使能源管理工作实现良性循环。对于教学、科研、办公和公共教室管理因为有指标加以控管,所以与能源供应部门也形成了互相制约的关系。

3.提高师生员工节约节能的责任意识。建设节约型高校,广大师生永远是节约节能行为的主体,其意识和行为直接决定着节约节能的成效。学校要在科学决策、日常管理、设备购置、使用与维护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等各环节中落实节约能源。对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复印机、空调、传真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严格限定配备的数量和配置标准,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和共享;大力推行校园办公自动化系统;合理设置话费限额;严格规范公务用车;控制会议数量,精简会议内容;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和差旅费开支,严格接待标准等。学校要从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转变,从经验型管理向科学型管理转变,在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各方面提高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4.积极拓展节约节能技术途径。控制成本核算,采用节能新技术。尽快应用风机、水泵、循环泵的变频控制技术;在变电所或箱式变电站及建筑物配电室安装补偿电容,进行无功补偿,提高功率因数,减少线路损耗,增加线路变电器的容量;在照明用电中,科学选择光源和照明灯具,按国家标准合理选择光照度和照明方式,安装照明控制系统和节电器,重点解决长明灯问题;路灯的照明要注意选择点数和合理的供电方式、照度及时间控制;对热加工等高耗能加热设备进行炉体结构优化及加热或燃烧控制;采用节水型器具,推广节水型设备;落实循环用水技术,建立中水回用处理系统;积极开展建筑节能,采用保温处理、改造围护结构;对机械加工等实习设备安装电机节电器;购置高科技仪器或实行网络监控,及时查找电缆故障点,供水管网跑、冒、滴、漏、偷等。

节能管理篇11

        1.1 建筑节能涵义。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建筑节能是近年来世界建筑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也是当代建筑科学技术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1.2 监督管理对象。①体形系数。在建筑物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窗墙面积比不变条件下直线上升。低层和少单元住宅对节能不利。②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量指标随体形系数成在建筑物轮廓尺寸和窗墙面积比不变条件下,耗热量指标随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的降低而降低。采用高效保温墙体、屋顶和门窗等,节能效果显著。③窗墙面积比。在寒冷地区采用单层窗、严寒地区采用双层窗或双玻窗条件下,节能不利。④楼梯间开敞与否加大窗墙面积比,对多层住宅采用开敞式楼梯间比有门窗的楼梯问,其耗热量指标约为上升10%~20%。⑤换气次数提高门窗的气密性,换气次数由0.8l/h降至0.5l/h,耗热量指标降低10%左右。⑥朝向多层住宅东西向的比南北向的,其耗热量指标约增加5.5%。⑦高层住宅。层数在10层以上时,耗热量指标趋于稳定。高层住宅中,带北向封闭式交通廊的板式住宅,其耗热量指标比多层板式住宅约低6%。在建筑面积相近条件下高层塔式住宅的耗热量指标比高层板式住宅约高10%~14%。体形复杂、凹凸面过多的塔式住宅,对节能不利。⑧建筑物入口处设置门斗或采取其他避风措施。

        2  节能运行监管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建筑的运行节能存在15%~20%的节能空间,相当一部分建筑节能改造潜力也很大。导致这类建筑不节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技术方面包括设计、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也有政策机制和管理体制层面上的问题。

        2.1 运行管理水平低下的问题。运行管理也是节能的一个重要环节,但目前的现状是运行管理人员文化水平偏低,运行管理实际上是“看机器”加“维修”,缺乏对全楼系统的掌控和调节的意识和能力;缺乏能源管理的意识和方法,造成能源浪费,提高了运行成本;针对大型设备(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状况只是机械的数据记录(人员在岗在位的证明),没有认识到运行记录的重要作用,记录数据不全,几乎没有对运行数据的整理与分析,造成了数据资源流失;设计人员基本不到现场,运行管理人员又无权参加前期方案和技术讨论,被动接手,造成原设计意图无法贯彻实施,设计和运行之间严重脱节。

        2.2 政策和管理缺失的问题。建筑节能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众多,按照建设过程来划分,设计由规委主管、施工则由建委主管,建筑的建成后的使用的管理缺位。导致有些问题多头管理、有些问题则无人管理,建筑节能中的政府错位现象严重。地方政府即使要求负责也不知道该哪个部门负哪方面的责。建筑节能要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管理质量都要提高,必然带来一定的成本和人力增加,但节约的效果往往是长效的。“节约没好处、浪费没关系”是当前建筑节能的一个窘迫状况。

        3  加强监督管理建议

        3.1 制定更加严密的监督程序,根据每个单位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督计划,加大宣传和专项检查力度,首先把好图纸设计和图纸审查关,未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不得使用;同时规范图审机构的行为,现场方面,多组织各部门参加拉网检查,形成奖优罚劣的声势,同时对照检查各参建方行为和实体质量不足的地方,引起各方对建筑节能方面更大的重视。

        3.2 组织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对节能施工实行上岗证,发放施工资质证书。施工人员的资质问题现在还是一个空白,提请主管部门加紧落实执行(规范对此有要求)。

        3.3 严格查处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对擅自变更设计进行立案处理。

        3.4 对新型节能材料严格按要求提供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论证会通过的推荐使用文件,同时现场严把材料复验关。

        3.5 强化对节能专项验收程度的监督,要求验收不走过场,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到场。开展节能监督检测、完善监督手段,对节能材料也实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共同参加的见证取样,使用专门的见证签证制。

        3.6 建议质协将节能施工过程作为评优检查的必检内容,对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3.7 组织参观学习节能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交流节能工程施工、验收监督程序等。

        3.8 增加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建筑节能的较重要非强调内容。强化监理单位对节能重要工序的旁站监理及施工总包单位对节能施工的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3.9 监督实例抽查手段应用不足,应促进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完善节能材料及实体检验能力,保证建筑节能效果。

        4  结语

        总之,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节能管理篇12

第三条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节能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五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四十条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节能管理篇13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试制、生产、实用、推广等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更低能耗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及评估体系。

本市实施建筑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评估制度、建筑物能效认定和标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增加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比例。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定期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

第十条新建建筑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新建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一条鼓励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的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物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突出屋面和门窗的节能改造。在居住建筑平改坡改造中,可结合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

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涉及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在规划布局(建筑高度、间距、自然通风组织)和建筑物平面布置、朝向、体型、体量等方面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新建建筑物的业主应当在立项前自行组织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题审查。凡立项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无建筑节能专题论证内容的,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购产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图审结论应定为不合格。

墙体、屋面、门窗等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施工图节能设计篇(章)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相应的图审结论。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施工图审查报告。对建筑节能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规程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的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施工规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墙体和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责令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以及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在主体完工、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建筑节能实施内容。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或者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施工和监理行为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负责。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提供房屋的门、窗及墙体保温的主要材料样品,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的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节能建筑进行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委托专业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效能认定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进行建筑物的装修和使用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居住小区内公共建筑节能设施及设备的围护、保养、维修和运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行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评选制度。鼓励创建节能建筑示范工程(小区),对达到节能建筑示范标准的建筑工程,授予“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标识。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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