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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分析论文实用13篇

现代化分析论文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1

一、邓小平现代化思想是近代中国现代化建设模式演变的必然选择

中华民族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曾经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也曾长期处于领先地位,但近代以来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和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中国逐渐落伍了。为了改变这一落后面貌和被动挨打的命运,从鸦片战争失败开始,“实现现代化”、“振兴中华”、“富民强国”就一直成为萦绕在中国人民心头最大的愿望和理想。

鸦片战争失败以后,许多志士仁人就开始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探索。从林则徐的“师夷之长技”到魏源的“师夷长技以制夷”,从洪秀全的“太平天国”到洪仁玕的“资政新篇”,从康有为、梁启超的变法维新到孙中山、黄兴的辛亥革命,在中国现代化模式的探索上都留下了深深的足迹。但是,由于他们把现代化的视角放在了西方的模式上,不能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因而这几代人苦苦追求、舍身奋斗,最终还是以悲壮的失败走下历史的舞台。它尽管给后代留下了宝贵的历史遗产,但中华民族的现代化之梦仍旧是久久难圆。

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在中华民族现代化的历史上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伟大事件,它不仅改变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而且开辟了一条实现现代化的正确道路。“改良是补缀的办法,应主张大规模的改造”,唯一可行的是采用“激烈方法的社会主义(列宁主义)”,“用阶级的方法”。正是在这种“俄式”革命的指引下,通过“武装斗争,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道路,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独立。新中国的成立揭开了中华民族现代化历史上又一伟大的篇章,从新中国的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起步是稳健的,中国共产党在“以苏为鉴”的口号下,按照既定的模式,不仅顺利地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而且成功地对几亿农民实现了合作化,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党内出现“快速建成社会主义”的急躁情绪和机械仿效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模式,以及“七届二中全会确定的现代化建设模式没有取得战略意义的价值地位”和当时“思想观念上防资本主义的弦崩得太紧”,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模式过早地出现了转换,使刚刚起步的中国现代化建设走上了“发育不全”、举步维艰的曲折历程。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这会主义”一直是邓小复思考的一个核心问题,作为第一代领导集体成员之一,邓小平亲自参与了建国30年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面对这30年的曲折发展,尤其是20年的严重失误,邓小平开始从理论上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并进而考虑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道路问题。他指出:“我们干革命几十年,搞社会主义三十多年,截至一九七八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只有四五十元,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这叫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邓小平认为:“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正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长期思考,邓小平在1979年3月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率先提出走“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问题。他指出:“过去搞民主革命,要适合中国的情况,走同志开辟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情况,走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从此,中国真正找到了一条走向繁荣富强的路子。

综观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几次现代化建设思路的演变,实践证明,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实现中国的现代化,就必须从中国自己的国情出发,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而任何“西化”或者“苏联模式”的道路都是无法解决中国现代化的出路的。

二、邓小平现代化思想的主要内容

从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过程来看,其发展模式是多种多样的,人类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一般规律就是蕴涵在这绚丽多彩的发展模式之中。邓小平在设计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模式时,从一开始就强调现代化建设要因时因地制宜,各国情况不同,其现代化建设的模式也不同。他指出:世界上的问题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来解决,中国有中国自己的模式。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邓小平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有着深刻的论述和独特的设计。

首先,邓小平在总结历史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问题。由于“”的严重影响,在中国共产党内很长一段时间里“左”的错误横行,形而上学猖獗,在思维方式上习惯于把讲政治与讲现代化完全对立起来,认为搞现代化就是搞修正主义,搞资本主义复辟。针对这种错误的思想,邓小平在1975年出来主持中央工作时,重新提出“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为了真正把四个现代化建设搞上去,他一方面抓现实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抓科技教育,大力纠正将经济工作与政治工作对立起来的“左”的错误,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果断地停止“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他指出:“经济工作是当前最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不只是当前,恐怕今后长期的工作重点都要放在经济工作上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核心是现代化建设,这是我们解决国际问题、国内问题的最主要的条件。”由此可见,邓小平是从现代化事业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与前途,代表着人民的最根本利益,解决国际、国内问题的最主要条件的高度,来认识现代化是“中国最大的政治”这一问题的。实践证明,邓小平这一思想不仅深刻地揭示了现代化建设的科学内涵,而且找到了中国现代化建设前进的方向,成为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指路明灯。

其次,邓小平一方面反对“贫穷的社会主义”,批判将社会主义与现代化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他又反对把现代化等同于西方化,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角度,指出我们讲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邓小平现代化思想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在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问题上,邓小平多次强调“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中国的现代化是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没有经历过发达资本主义阶段、率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的,这种现实的国情就决定了我们只能走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只能是建设一个“小康之家”。邓小平多次强调我们在建设现代化时要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他指出:我们搞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现代化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可分割的两位一体的任务,社会主义规定了现代化建设的性质和方向,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的实现形式,二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模式。

在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上,一方面,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又是一个全面发展进步的社会。他指出,为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任务很多,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各种任务之间又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如像经济与教育、科学,经济与政治、法律等等,都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因此,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就要坚持重点论与两点论的统一,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他方面的建设。邓小平认为:“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最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还必须有可靠的保证。一方面,邓小平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角度出发,指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没有现代科学技术,就不可能建设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没有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也就不可能有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不抓科学、教育,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就成为一句空话。另一方面,邓小平还指出,要使中国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必须有可靠的政治保证。“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动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

三、邓小平现代化思想的历史意义

邓小平现代化思想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它紧贴当代中国与世界发展的实际,深刻揭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律,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理论结晶,不但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直接的推进作用,而且具有普遍的世界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2

农业现代化作为农业发展的过程,不但可以有效保证农民收入增加,而且作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结果,最终的动态均衡也将是农民充分享受农业现代化的成果。本文正是基于这个角度,研究农民收入和农业现代化之间的动态均衡关系。

理论与方法

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处理平稳数据的方法——协整可用于检验经济时间序列变量水平数据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格兰杰因果检验则可用于确定时间序列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者均要求时间序列变量具有平稳特征。因此在实证检验和建模之前首先检验时间序列变量的平稳性。

此后,要对数据进行协整分析。关于协整关系的检验,方法很多,主要有Engle——Granger两步法、Johansen完全信息极大似然法、Mackinnon法、频域非参数谱回归法和Bays法。本文将以Johansen和MLE估计方法进行协整检验。

最后,对数据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协整关系是一种长期均衡稳定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一定构成因果关系。Granger(1988)指出,如果变量之间是协整的,那么至少存在一个方向上的Granger原因;在非协整情况下,任何原因的推断将是无效的。

样本说明

农业现代化带来的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农民素质的提高、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农用机械设备的改进。所以本文在农业现代化指标的测算中以农业生产主体——农民的素质、农业信息化和农业机械化三个指标作为衡量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构成。农民收入以农民纯收入作为衡量指标。

由于以上四个指标的量纲不同,本文需要对它们进行无量纲处理。即每年的数值和1990—2006年间的均值作比较,得出农业机械总动力指数、农民素质指数和农业信息化指数、农民纯收入指数。这样农业现代化指数就等于农民素质指数、农业信息化指数和农业机械化指数之和。

农民收入和农业现代化的均衡分析

进行实证检验之前,对农业现代化指数(Lam)和农民纯农业收入指数(Lnc)取对数。随后对取对数的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并在单位根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协整检验,探索它们之间的均衡关系。

(一)检验变量序列的平稳性

采用ADF方法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的结果如表1。经过一阶差分后所有序列的ADF值都小于1%临界值,因此认为这些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由于这些序列是不平稳的单位根过程,但其一阶差分序列是平稳的,进一步对其进行长期协整关系检验。

(二)协整检验

采用Johansen特征根轨迹检验考察农业现代化指数和农民纯农业收入指数之间的协整关系。通过表2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都具有一个协整关系。这说明他们之间存在着长期关系。

(三)因果关系检验

对农业现代化是否显著地影响农民纯收入的增长,由表3可以看出:Lnc不是Lam的原因,它成立的概率为0.6767%。在1%的显著水平下,原假设不成立,即Lnc是Lnc的原因。对于另外一个原假设——Lnc不是Lam的原因的概率为6.528%,在5%的显著水平下,原假设成立,即Lnc的增长不显著地影响Lam的增长。而在10%的显著水平下,原假设不成立,即Lnc的增长显著地影响Lam的增长。所以农业现代化的增长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收入的增长也显著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二者互为因果关系。

结论

综合以上实证结果,显然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之间稳定地存在着某种协同互动的均衡关系,农业现代化的波动与农民收入的波动总是高度密切相关的;农民收入是影响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原因,是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力量。大力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所以,农业现代化与农民收入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协调发展的。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合理均会导致整个发展的不协调。在下一步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应该从作用机制入手,理清相互作用的机理,才能制定出更有效的相关政策。

参考文献: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3

信息技术是当今发展最快的高技术,但就信息技术本身来讲,它只是一种工具,并不能替代其他产业,只有和其他产业结合,才能够真正成为传统产业发展的倍增器。信息技术与农业结合也同样能够起到倍增作用。

农业信息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农业技术信息化:如精准农业信息;农业环境信息化:如气候预报、病虫害测报;农业经营信息化:如农产品交易信息等。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在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基础上,政府每年拨款15亿美元,用于建立农业信息和市场服务网络。有着粮仓称号的俄亥俄州的农场主,一个人经营几千公顷的土地,全靠电脑管理控制生产、销售的每一个环节,而在我国目前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当前,我国农业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时期。要在人均0.067公顷的耕地上解决13亿人口的吃穿问题,根本出路在于以科学技术和信息及其物化了的设备工具和生产资料来武装农业,使之在有限的土地上大幅度地提高生产率,所以发展农业信息将给我国农业带来难得的机遇。我国传统农业绝大部分尚处于低质低效水平,虽然劳动力成本低,但劳动力人员素质也低,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水平也同样不高。随着加入WTO的临近,我国农业生产不得不面临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要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就要推进农业现代化,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提高农业信息化水平,用当今信息技术与传统农业相结合无疑会极大促进我国传统农业的现代化水平,使我国传统农业取得跨越式发展。

二、把农业信息当做产业来发展

推进农业信息化,必须把农业信息当做一项产业来发展。众所周知,信息产业已经成为世界发展最迅速、科技含量最高、利润率最高的产业之一。发达国家50%以上产值来源于信息业,信息产业在农业上应用,一方面可以使农业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农业信息本身也可以被当做产业来发展。所以农业信息化建设决不仅限于信息网建设,它还可以带动农业信息硬件、软件建设,还可以拉动农业信息服务、农业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分析以及农业信息中介、网上农科教育、网上农产品交易、网上结算、定单农业、物流配送等一系列农业生产、流通活动,既可以创造一大批就业机会,又可真正通过信息化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农业整体效益。

在农业信息化实施过程中,农业通过信息化可以获得倍增效益,信息业可以通过对农业的信息软硬件服务形成农业信息产业,最终形成农业与信息业双赢的良好局面。现代农业在农业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信息服务,农业信息已经涉及到了农业生产、流通的方方面面,加之信息本身的增效作用,使得农业信息服务的各环节都会有效益产生,在这里由于农业信息效益市场价值的体现,起到了促进农业信息向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从而使得将农业信息化被当做产业来发展成为了可能。

三、建立农业信息化指标体系

在谈到现代化指标时,往往把信息化程度作为一项衡量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来看待。信息化指数的高低也就反映了该地区、该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发展农业信息化产业也就不能不建立农业信息化指标体系,农业信息化指标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信息量:包括单位面积内人口的通话次数、E-mail数、信函数、报刊数、网上信息数、因特网点数等。

信息装备:包括单位面积内人口的电话机数、电视机数、计算机数、上网微机数等。

信息主体水平:如单位面积内人口中的第三产业人口数、大学生数、信息从业人员数、上网人数等。

信息消费:如个人、单位或集团消费中信息消费的绝对值和相对值等。

要提高农业信息化水平,就必须按农业信息化指标体系各方面全面提升农业信息化水平。与我国目前农业水平、农村条件和农业人口来比较,尚具有不小差距。但我国农业发展也具有地区性不平衡,西北地区相对落后,而东南沿海由于开放早,市场经济已经比较发达,农民已经向富裕小康水平转化,初步具备了推进农业信息化的条件,有了建设农业信息化的投资能力,只要领导重视,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完全有能力发展农业信息产业。另外在目前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许多统计材料中尚缺乏有关农业信息化方面的记录,希望将来把农业信息化等有关量化指标加以统计,逐步建立起农业信息化指标体系,以推动农业信息化建设。

四、农业信息化市场需求巨大

在我国总人口中农村和小城镇人口占有绝对大的比例。在我们对浙江农村的考察过程中,强烈地感受到农民、农业工作者对农业信息的渴望。绍兴市所属嵊州市1998年专门提出了“必须像重视农业科技推广一样重视农业信息”的要求,嵊州通过建设“农业信息服务中心”、“农业110”及农业信息员、农业信息会等多种农业信息形式,开拓了为农业服务的新领域,通过网上交易、网上服务,确使农民尝到了农业信息的甜头。如嵊州农业信息网,短短几个月就有200多个农户、企业在网上交易,涉及200多种农产品,吸引了美、日、香港客商洽谈生意,成交额已突破300万元。又如绍兴“中国轻纺城”这一大型纺织品专业市场,去年成交额167亿元,成为亚洲最大的轻纺市场。这个市场建成了100兆的网络线,所有商户都可以进入因特网,网址点击率已达3.5万次以上。这说明农业信息化建设,顺应了农民需要,也顺应了市场经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一般来讲,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优于落后地区,城市优于农村。虽然浙江省和全国相比,农业属于较发达地区,农业信息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农业信息化建设目前仍显不足,农业信息流通仍显闭塞。比如,绍兴日报报道对在诸暨市的抽样调查表明,10个种粮大户中有7户不了解粮食购销改革,反映出农民目前大多数还是处在信息不灵状态,说明了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如果农民、农业工作者、小城镇居民都参与农业信息化建设,或即使仅有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甚至仅有四分之一、五分之一农业人口来参与这个市场,按全国人口比率而论这个市场该有多么巨大。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4

我对德育思想现代化或现代德育思想的理解,在《现代德育论》“绪论”和拙文《世界之交论德育现代化建设》中已有阐述。我的基本思想,是考虑到现时代的社会发展、人的发展,强调了“以促进受教育者思想道德现代化为中心”。但未拓宽到生态空间考虑,这是一个不小的缺陷。现代德育不能仅从时间意义上理解,主要应从现时代性质方面理解。“促进人的德性现代化”,这是对现代德育最简捷的表述,也是关于现代德育的核心思想。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即把人作为道德主体培养,促进人的德性发展。这是现代德育的本质规定,是区别于传统德育的根本标志,以致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现代德育是主体性、发展性德育,即主体—发展性德育。柯尔伯格继承了杜威发展性道德教育思想,提出“认知—发展性德育”。相对于无视儿童自己思维方式的传统德育而言,柯氏强调“认知—发展性”把儿童看作“道德哲学家”是德育观上的飞跃。但忽视了道德情感与道德行为问题,“认知—发展性”的表述是有局限性的。“主体—发展性”德育培养现代道德主体,发展的内容包括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行为。“主体—发展性”可以看作是现代德育的精髓,其理由是:1、体现了现代德育目标要求,即培养21世纪道德主体,促使其德性的现代化发展;2、体现了现代德育的个体发展功能,亦即现代德育的本体功能;3、体现了现代德育的内在价值,即现代德育满足受教育者的需要:发展自己德性,使道德人格得到提升。可以说,“主体—发展性”集中地表现了现代德育与传统德育的区别。

三、关于现代德育性质与功能的探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们对现代德育性质与功能问题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德育是“阶级斗争工具”转向德育是促进人的德性现代化的教育,把人的德性发展作为德育的根本。王逢贤教授对德育本质属性、德育实体性及德育地位等作了系统论述。德育本质是德育理论的最高问题,多年来的一种观点即对德育本质的认识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即德育与社会的关系,德育与人的关系。然而随着生态伦理学的产生,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对德育应在社会、人、自然这个更为广阔的背景上认识。现代德育性质是德育本质在现时代的具体展现。在认识德育与社会与人的发展关系方面,我以为有两点值得重视:一是把德育、社会、人作为三位一体的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即始终联系社会与人的发展认识德育,而不是脱离社会与人孤立地就德育论德育。二是动态地即在德育、社会、人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分析三者关系,阐明德育现代化问题。用系统整体的思维对德育发生、发展,德育现代化作综合的动态的考察,其方法是可取的,但我们没有把自然生态作为整体的一个部分、一个方面,这是一个较大的局限。1994年德育专业委员会的年会上,易连云提交了关于德育生态环境的论文,似乎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在人、社会、自然广阔的背景上思考德育问题,才是更好地体现现代德育思想的。

现代德育功能的探讨,弥补了把德育只看作因变量的局限。关于德育功能,鲁洁教授发表了系列论文,对其作了全面、系统的探讨,拓宽了人们对德育功能的视野。虽然有的学者有不同看法,但是可以促进人们作更深入的探讨,求得更符合科学的认识。

我们把现代德育社会功能概括为: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这是与传统德育社会功能本质上的区别,同时也指出现代德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具有先进性、超前性特点。

结合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全球化、信息化趋势和可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人们对现代德育功能的认识又大大前进了一步,拓宽了思路,扩大了认识空间。“今天有识之士都认为世界是一个命运相联系的共同体。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各处困扰人类的重大问题具有整体性和全球性”。例如德育的政治功能,当前各国各民族之间既有竞争,也表现出各国、各民族的相互合作与相互尊重。应立足于全球来认识现代德育功能问题,为了全球的、全人类的利益,必须超越国界,超越民族、文化、宗教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为人类共同的长远的利益,也为本国、本民族的自身利益,同舟共济,通力合作。所以,现代德育政治功能主要在于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维护国际和平、合作、团结。

基于社会和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现代德育经济功能的思想也有显著的发展。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体制改革和整个社会现代化实践,使德育的经济功能显得更为突出。而可持续性发展思想也为其提供理论依据。1、德育的经济功能在内容上不是片面地强调促进经济增长,而是要以保护生态平衡为前提的增长,也就是在科学理性的支配下的增长;2、为了可持续性发展,德育的经济功能促使人们认识和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益关系;3、德育的经济功能还表现在以新的资源观、发展观,代替原有的资源观、发展观;4、培养经济道德,坚持勤俭建国方针;5、为迎接知识经济到来,教育包括德育尤其应注重创新性素质的培育,知识经济需要现代科技支撑,也需要现代德育支撑。

可持续性发展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人们由对经济功能的认识扩展到对德育生态功能的认识。当然德育生态功能的实践依据是生态环境的现实,主要理论依据是生态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奠基人莱奥波尔德认为人的道德观念是按三步发展的:人——人关系的道德,人——社会关系的道德,人——自然关系的道德。生态伦理学扩大了伦理的对象范围,扩大了德育的范围,从而也扩大了德育功能的范围。40年代莱奥波尔出版了《大地伦理学》一书以来,生态伦理思想得到迅速发展,90年代初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参与编制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一书,提出了“新的可持续生存的道德”,认为“可持续生存道德”是“可持续的生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可持续社会发展的道德要求。德育的生态功能就在于要为可持续发展服务。正是由于生态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学者们也纷纷提出关心环境的教育或生态德育的命题。1996年全国德育年会上刘惊铎、王磊提交了《生态德育:世纪之交德育改革的价值取向》论文。

四、关于德育过程思想的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80年代,对德育过程的思考和研究很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周年时,已作了系统的回顾。由于学者们对过程研究的重视,使有关理论更加系统化、更加深化。关于德育过程的本质,德育过程与品德形成过程、德育过程的影响与环境影响,德育过程与各育过程,德育过程的结构,德育过程各阶段及运行等等,都作了较前更为深入的探讨。关于德育过程的规律与特点,更有很多人作过探讨。但作为德育过程区别于其他各育过程固有的特点,似研究的不够。笔者提出过两方面的区别,一是教育目标上的区别;二是德育与其他各育所依据的规律方面的区别(详见鲁洁、王逢贤主编的《德育新论》第八章)。

德育过程在历史上就是存在着的,我们要探讨的是现代德育过程;然而作为客观的德育过程,现代的与历史上的应当是有一致性的,其客观规律应当有其共同性。探讨所谓现代德育过程,实际上是探讨德育过程在现时代的表现形态或现代性特质。基于这一认识,我认为,现代德育过程思想,在德育的现代性特征中有两点是能鲜明体现现代思想的,一是现代德育过程结构要素在德育过程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有变化。教育者、受教育者是德育过程中两个基本要素。在传统的德育思想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是对立的,教育者居高临下,以专制的、强迫的办法,对受教育者“灌输”现成的道德;受教育总是处于被动的、服从的地位和消极的状态。现代德育过程的思想,强调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民主、平等、和谐、合作的教育关系,在教育者的指导、引导下,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共同参与德育过程,相互教育与自我教育,双向影响,相互砥砺,共同进步。因此,德育过程是教育者受教育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教学相长,品德共进的过程。二是现代德育的开放性,现代德育过程是与外部环境相互开放、双向互动的过程。这里的所谓外部环境包括社区环境、社会环境以致国际环境;当然,以德育生态环境的思想为指导,还应当包括自然环境。

五、德育目标与德育内容的现代化

现代德育是促进受教育者德性现代化,这就把德育目标定位在培养具有现代思想道德素质的主体。这是社会现代化对人的要求,也是人自身发展的要求,是适应现代社会与经济发展全球化、信息化的要求。社会本位、个人本位的发展观已转向人的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的统一。依据三维思想品德结构的设想,1987年前已把道德心理品质和品德能力作为德育目标组成部分。在社会转型期尤需对学生心理品质和品德能力的培养予以充分的重视。德育目标是德育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共同的精神追求,是德育活动的内在动因,是直接制约德育内容、课程、方法形式以致整个德育的首要因素。德育的现代性集中体现在德育目标上,对德育目标的理解将影响着对德育内容、课程、方法、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的理解。因此,对德育的探讨极为重要。当前“可持续性发展”、“全球本位理论”是认识确立现代德育目标、德育内容的重要理论依据。人、社会、自然的统一和谐发展是人类社会宏观文化结构的基础,德育目标要体现人、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伦理要求。对未来道德主体的素质要求,在道德与心理素质方面,不仅要具有我们通常要求的一般的道德品质,而且要有科学道德、生态道德、经济道德、信息道德等方面的素质。心理素质应更具现代性,在心理和道德上更重责任感、义务感、自信心、效率感、创新性、合作与竞争等。人类社会不断前进,思想道德不断发展。70年代国外便有学者提出了一系列上升的价值观和衰落的价值观。按E·拉兹洛所述,人们已对19种主流价值观念和信念提出质疑,而有10条新兴起的社会观念;同时人们还面临着政治上绿色趋势等等问题。所有这些都向未来的道德主体提出了终身德育的要求。

德育内容是为实现德育目标服务的,是体现德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S·拉赛克和G·维迪努对现代教育内容的源泉作了系统阐述,其中包括:人口增长,经济变化,社会政治变革,文化变革与科技进步,世界性问题,教育系统内部动因等。这对我们研究、制定德育内容同样具有参照的价值。袁正光教授关于经济、社会、科技变化所作的概括,更能看出制约现代德育内容的因素:经济,正在发生新的革命,从工业经济转向知识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新的转型,工业社会转向知识社会;科技,正在出现新的突破,走向数字化信息时代。

基于现代德育目标要求的提高以及其制约因素,现代德育内容正在拓宽,形成一系列崭新的极富时代特色的德育内容。

1、科学价值观和科学道德教育;

2、生态伦理教育或环境道德教育;

3、经济教育,含经济伦理教育,其中主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教育;

4、信息道德教育;

5、现代人的(道德)心理素质教育。

此外,还应进行国际理解教育、人口问题中的道德教育等。

六、德育方法的改革

德育方法和德育手段的现代化进展迅速。

(一)基于对德性发展的要求,高度重视受教育者自主性。在教育与自我教育中,着重自我教育。当然,自我教育不仅仅是方法问题,它首先是一种德育思想和德育要求,也是一种德育型式,也是德育的原则和方法。在中学和小学关于主体性德育的课题研究,改变了忽视自我教育,高度重视受教育者的参与,体现了主体性德育精神。主体性德育当然不仅仅是方法问题。国内学者研究自我意识、自我教育的很多,例如韩进之等“中国儿童青少年自我意识发展与教育”的研究(1983—1987);刘守旗“自我教育及其能力培养”的研究(1990);刘秋梅“培养小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实验研究”(1991)等。近年来提出的“自我教育力”或“自我教育力量”的概念,包括自我教育的意愿、要求,自我教育的方法、能力,自我教育的习惯等。

但不是任何一类“自我教育”都是完全符合“主体性”要求的。只有在主体—发展性思想指导下的自我教育,即把德育当作主体人格的提升,当作主体德性发展的过程,才是符合现代德育要求的。因此,自我教育有两类情况:一是姑且称其为“约束性自我教育”,即把自我教育主要看作自我检讨,自我批评,自我反省之类的自我贬损、自我压抑的过程;总是把自己当作教育、改造的对象。这是很难形成自尊、自信、积极向上的主体人格的,很难发展其积极的个性道德品质。另一种,我们姑且称之为“发展性自我教育”。这种自我教育着眼培养主体精神,发展积极的个性品质,不是片面地、单纯地检讨自我,约束自我,而是追求道德理想人格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因而能够悦纳自己,充满自尊、自信、积极进取的精神。

(二)对“灌输”问题人们已有共识。当然“灌输”也是一种“德育”型式,不仅是“方法”问题,包括德育(目标)意图、方法、内容、效果等方面。德育实践已经向人们展示:人的德性的生成、发展、成熟,不是靠“灌输”,它不是外界“授予”的,而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主体自身建构的。因此重在主体自己的积极活动,包括外部的物质性实践活动和内部的观念性活动,着重依赖于主体的践行、体验、体悟。魏贤超的关于主体参与大德育思想,建立青少年义务社会服务制度的思想,戚万学的活动道德教育论等,都是从根本上改革德育方法的指导性理论。

(三)关于品德测评方面,国内学者作了大量研究,尤其是胡卫和肖鸣政进行了多年的实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果。

(四)关注现代德育手段的效应。

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用之于德育,有其优越性,但它毕竟是“手段”。不论何种道德价值观都可借助于这些工具进行传播。所传播的内容有健康的也有不健康的,因此它可能产生积极的效应,也可能产生消极的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负效应。1996年的全国德育年会上郭娅玲提交了大众传播媒介的德育功能问题的论文;麦志强提交了现代文化传播技术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发展的论文。

七、关于德育课程论的重要进展

在以往的教育学论著、教材中,包括在德育原理的著述中,几乎未见“德育课程”这一术语,较多见到的是“德育内容”、“德育途径”、“德育组织形式”这类提法。近几年来使用“德育课程”这个术语的频率日益提高。“德育课程”问题的研究也被列入了全国教育科学“九五”规划的研究课题之中。近20年中,我未见专门论述“德育课程”的专著。我第一次见到系统阐发德育课程理论的著作是1994年出版的魏贤超的《现代德育理论与实践》一书中的几章。1995年魏贤超又在《教育研究》第10期发表了《整体大德育课程体系初探》一文,再次阐明了他对大德育课程体系的见解,以全息论、系统论、现代课程论为指导,他提出了建立由两类正规的显性的课程与四类非正规的、隐性的课程组成整体大德育课程体系的构想。这一德育课程理论体系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在德育课程理论建设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使我们的德育学科体系更加完备。此后,在笔者主编的《现代德育论》中,设专章论述了现代德育课程,强调德育课程的本质特征是育德性,提出区分“德育课程”和“关于德育课程”的问题。戚万学、杜时忠编著的《现代德育论》一书中,更以较大篇幅系统论述了现代德育课程思想,其中介绍了许多国外德育课程思想理论,更开阔了我们对德育课程的视野。

德育思想现代化的范围很广,涉及问题很多,以上是就个人学习中提出的几点看法,因篇幅有限,有许多重要的思想成果没有阐述。本文所涉及的仅是有限的几个方面。

注:

[1]见《现代教育论丛》1997年第1期,或朱永新主编《中国教育家展望21世纪》,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2]柯尔伯格著,魏贤超译:《道德发展与道德教育》,瞿葆奎主编《教育学文集·德育》,人教社1989年版。

[3]鲁洁、王逢贤主编:《德育新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4。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5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机床业已进入了以数字化制造技术为核心的机电一体化时代,其中数控机床就是代表产品之一。数控机床是制造业的加工母机和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它为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提供装备和手段,具有无限放大的经济与社会效应。目前,欧、美、日等工业化国家已先后完成了数控机床产业化进程,而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起步,仍处于发展阶段。

1.1对工业设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工业设计是工业革命的产物,是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其核心任务是产品造型设计。对工业设计的重要性认识的不足,最直接的反映就是产品造型粗放,缺少设计感;色彩单调,缺乏时代性;使用界面混乱,缺乏人文关怀。中国的机床设计在生产和制造上完全不输给国外的企业,缺少的就是工业设计的意识。就市场而言,在功能、性能、质量、技术水平差不多的情况下,产品的造型,色彩,使用的界面的人性化设计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甚至直接决定产品的销售量。英国工业设计委员会1998-1999年度对英国企业的工业设计投入与市场收益作比较,该年度采用工业设计的企业,销售额平均增长43%;而未采用工业设计的企业,销售额平均仅增长15%,企业对设计的前期投资,平均在15个月内即口收回,有90%的(工业设计)项目都获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这表明:设计对于企业的意义不只是产品表面上的好看,好用,而是实实在在的商业利益。

1.2数控机床的工业设计缺少品牌意识

缺少品牌的意识,基本上是所有行业的通病,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大环境的原因,中小企业在品牌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客观的原因,但不管情况怎么样,品牌化是一个必经之路。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鼓励中国企业:“我们应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拥有中国自己的品牌;否则就要受人欺负”。数控机床生产企业也是一样,多数的企业还是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具体表现在:

1.2.1产品的工业设计缺乏企业策略性的考量

重视工业设计的多数企业把产品的工业设计只局限在单纯的造型设计上,而不是把设计纳入“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宣传销售-售后服务”这样一个系统当中。

1.2.2系列产品造型设计缺乏品牌连贯性

系列产品造型的品牌连贯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指系列内产品。另一个指的是系列间的产品。他们构成系列间产品。品牌的连贯性要求在对产品进行造型设计时既要有共同的识别特征,同时,每个产品之间造型上又要有所差别。即要做到“和而不同”。

二、现代工业设计理念的引入与应用

2.1现代设计理念的引入

现代设计理念主要指绿色设计、人性化设计、产品语意的设计和产品的系统设计等。在设计上,这些主要设计理念与之相对应分别体现在:在环境方面,要体现对环境的关注;在人使用方面,要体现对人的关怀;在产品语意方面,要体现当地的文化特色;在品牌经营层面,要关注产品内在的品质,使得设计成为品牌营销的有效手段。

2.2现代设计理念的应用

现代设计理念在机床产品设计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2.1绿色设计

绿色设计源于人们对现代技术文化所引起的环境及生态的破坏的反思。对于工业设计来说,3R原则是绿色设计的核心。所谓的3R是指:Reduce、Recycle和Reuse。绿色设计要求考虑产品在生命周期内的每一个环节:从产品的创意构思到制造、运输,从产品被消费者使用到最后产品的回收。确保每一个环节对环境的影响最小。

对于机床产品来说,绿色设计最主要最常见的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可拆卸性设计

可拆卸性设计是一种使产品容易拆卸并能从材料回收和零件重新使用中获得最高利润的设计方法,是绿色产品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例如,在机床设计中可以用螺纹联接来代替焊接和铆接等。螺纹联接不仅易于拆装而且联结可靠,即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为了减少零件数量,还可使用螺钉集成结构来代替普通螺钉和垫片、防松垫圈等。可拆卸性设计原则:一是减少拆卸的工作量;二是易于拆卸、分离;三是多用标准件。

2)可回收性设计

可回收性设计也是绿色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在产品设计初期时考虑其零件回收及再利用的可能性,即在其它新产品中可以利用使用过的或废弃产品中的零部件及材料。

2.2.2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设计

人性化设计,就是要设计以人为本。他是针对功能主义设计思想的缺陷,提出设计不应该以机器的功能为出发点,而应该把人作为设计的出发点。以人对产品的使用为基础,使机器能够很好的为人服务。随着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产品的人性化要求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一些关乎人们使用安全的设计—诸如机床产品的设计—在这个方面的要求更高。

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有两个概念:一是符合人的尺度;二是要有很好的操作界面。符合人的尺度,要求在农机产品设计过程当中,可以运用人机工程学的所提供的数据,对操作的空间大小,操作台面的高低等等进行综合考量。比如设计数控机床的操作空间时,就要根据人在操作时动态关系来确定空间的大小合理与否。第二,良好的操作界面,可以使操作起来更加的方便、快捷、安全可靠。

2.2.3要兼顾文化特色

产品语意学告诉我们,产品不仅仅有他的物质功能之外,还体现了一定的文化特征。机床的造型设计犹如给新娘做嫁衣,新娘的嫁衣不仅可以使新娘子漂亮起来,而且最能体现民族特征和深厚的文化内涵。在追求机床的科学价值的同时追求艺术和文化价值,甚至将民族的个性特征融入其中。机床造型体现一个国家、一个行业的形象和设计水平。机床造型风格的形成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与当时的科技水平有关,二是离不开当时的时尚风格。要想实现其科学价值与艺术文化价值的融合,文化元素的如何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2.2.4产品造型的品牌特性的维持

产品系统设计理论告诉我们,设计不再是一个单纯的造型活动,而应该把设计纳入到生产制造、宣传、使用到最后产品废弃回收这一大的循环过程当中,是品牌经营的一个手段。很多企业忽视了这一点。比如,很多市场上的农机产品,如果撕去上面的标签,你无法确定它是哪个厂商生产的,造型上缺少品牌的独特性,因此,在产品造型设计时要注意的问题是:产品的造型能否体现品牌的特性。要体现品牌的特性要注意两点:一点是要注重产品整体要素的统一。即是要求农机产品在形态、色彩、材料、细节方

面的选择要有利于企业形象的识别;第二点是系列产品品牌形象要保持统一。此外,这还是个长期的工程,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努力。

三、结束语

过去的30年机床设计的发展取了一定的成绩,值得肯定。自从加入WTO以后,中国的农机企业将面临多方的压力,其中最主要的压力是来自国外的企业。新的环境,需要新的设计理念。著名科学家杨振宁指出:“21世纪将是工业设计的世纪,一个不重视工业设计的国家将是落伍者”。对于国家而言是这样,对于机床设计工业而言也是同样的道理。

参考文献:

[1]吴琼.工业设计——提升中国制造业价值的重要途径[J].农业机械,2008,(1):60-61

[2]何人可.工业设计史[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3]丁玉兰.人机工程学[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1.

[4]胡飞.设计符号与产品语意[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1.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6

【内容提要】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是世界不同国家在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解决传统与现代、本国传统与外来文化影响的关系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范式特征,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民族特色问题。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划分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固然要依据一定的标准,但各种不同角度的模式划分具有兼容性。从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来看,它可以分为传统变异型、传统与现代断裂型、法律意识体系重构型;从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动力来看,它可以分为内发型、外发型、混合型。【英文摘要】The mode of moderniz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which linkswith the process of tradition and modernity,domestic culture and foreign culture,reflects the character of paradigm,and it also manifests itself every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iz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What's more,it is a comprehensive conception.By some standard,the modes of moderniz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 can be divided,but of alldifferent criteria,they have a close relation.Viewed from tradition and modernity,it can be divided into modes of traditional transformation,of rift between tradition and modernity and of reconstruc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From the impetus of modernization of legal consciousness,it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modes of the inner,the outer and the mixed of them.【关 键 词】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legal consciousness/modernization/mode【正 文】 法律意识现代化之模式分析是在把握了各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一般共性的基础上,结合各国具体的现代化历史过程,在历史实证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各国在从传统向现代的历史递嬗过程中如何解决本国传统与外来文化、传统与现代的矛盾,协调现代化过程的各种关系,从而走一条与别国不同的现代化之路的问题,它关注的乃是各国现代化发展的民族特色问题。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在革命成功后,各国必须根据自己的条件建设社会主义,固定的模式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p.292)因此,研究法律意识现代化,应当在对各国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世界法律意识现 代化的模式特征进行概括和研讨,对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的多样性统一的格局进行整体性把握。 一、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之理论探讨 关于政治和法制现代化的模式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都曾作过比较性分析和概括。有的从法制现代化起源的角度将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划分为内源的法制现代化和外源的法制现代化;有的以法制现代化动力作为划分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依据或标准,把法制现代化划分为内发式、外发式和混合式三种模式。(p.549)有的从欧美政治体制演变过程中权威的合理化、结构的分化和参政的扩大化三个方面来比较分析了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体制现代化的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和欧洲大陆模式。(p.83)有的从政治意识形态和现代化的社会推动主体的角度,将政治现代化划分为以英美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法西斯主义模式及以俄国和中国为代表的主义模式。(pp.546-547)有的从“等级的程度”和“价值的形式”两个角度将政治现代化分为世俗的自由主义模式和圣化—集体主义模式(p.67)等等。 我们认为,理性把握和科学确立某一国家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应当确立下列基本理念: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范畴。这就是说,划分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固然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或总是从某一角度来划分的,但各种不同角度的划分应具有兼容性。当我们具体分析某一国家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特征的时候,往往从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之,对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进行分析的时候就应当注意多角度的研究和概括。把握一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应当在现代化过程中从各种复杂的关系中抽象出几对基本关系,通过对该国在处理、协调和整合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来确定其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的整合架构。从这个意义来说,上述关于法制现代化和政治现代化的模式划分的理论都只是从某一个角度分析和界说某一国家或地区法制现代化的模式特征,因而,也都具有独断论的色彩。本文主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把握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 第一,从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动力来源的角度,确定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主要考察外来因素与本国传统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重点考察本国传统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和意义,以及对于现代化的后来者来说,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的外来因素与本国传统之间的关系,它们各自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和功能。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法律意识现代化归结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三种。 第二,从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的角度,现代化总是意味着对传统的否定,对传统社会、法律价值观和法制框架的超越和破坏,但现代型对传统型的不同的超越方式,在现代化过程中现代因素和传统因素的不同结合机制,使现代化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特征。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方式来看,法律意识现代化可以划分为传统变异型、传统与现代断裂型和法律意识体系重构型三种。 二、法律意识的传统与现代性 传统与现代性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一对基本矛盾。现代化首先就意味着对传统的否定,没有对传统的突破和超越就没有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运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也就称不上是社会主体法律意识体系的一种模式创新和创造性转型。对此,我国已故著名哲学家李秀林先生指出:“现代化首先意味着对传统性的突破和否定,由此而表现了历史发展中的间断性或阶段性。但是,另一方面,充分发展了的现代性还内在地包含着对传统中积极因素的肯定和发掘,体现了历史发展中的连续性或一体性。”(p.5)因之,在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研究中,探讨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特别是传统因素在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对于把握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类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律意识是以现代商品市场经济和民主宪政制度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念体系,是对现代法律制度的主观反映。尽管在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现代法律意识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它们具有某些共同一致的法律观念的内容,这些法律意识的要素主要有正义观念、自由观念、平等观念、权利观念、责任观念、秩序观念以及法治观念等等;而传统法律意识是以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规范体系在社会主体头脑中的反映,等级特权、义务本位、权力本位、人治主义等法律观念是其基本的品格。因而,传统法律意识与现代法律 观念在本质上是两种对立的法律观念体系。但是,传统与现代性之间又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又具有相互兼容、渗透和共存的一面。希尔斯指出:“传统之中包含着某种东西,它会唤起人们改进传统的愿望。”(p.286)公丕祥教授也指出:“任何法律传统内部蕴藏着的丰富的经验材料以及规则,并不是任意积累而成的,也不是一堆杂乱无章偶然选择行为的产物,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根基。正因为如此,它本身为后来人们提供了各种历史选择的可能性。”(pp.572-573) 法律意识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法律认识演进的过程。从个体认识的发生和发展机理论之,个体认识的基础是个体心理格局(schema),它是认识结构的起点和核心。心理格局面对外来刺激而首先试图同化外来的异质因素,但是,“同化不能使格局改变或创新,只有自我调节才能起这种作用。调节是指个体受到刺激或环境的作用而引起或促进原有格局的变化和创新以适应外界环境的过程。调节因素是内在的。”“适应包括同化和调节两种机能。通过同化和调节,认识结构就不断发展,以适应新环境。皮亚杰把适应看作智力的本质。通过适应,同化和调节这两种活动达到平衡。平衡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种过程。平衡状态不是绝对静止的,一个较低水平的平衡状态,通过机体和环境的相互作用,就过渡到一个较高水平的平衡状态。平衡的这种继续的发展,就是整个心理智力的发展过程。因此,可以说,平衡是认识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pp.3-4)根据这一心理学原理,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过程就是个体法律的传统认识结构和格局对外来文化刺激的同化和调节作用的过程及其产物。 但是,由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具体历史条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现代化的方式等也各有差别,因而,民族法律文化的心理调节和适应的方式各不相同,在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方面呈现出不同的格局和模式。一般来说,由解决和处理传统与现代性的关系的方式不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即传统变异型、传统与现代断裂型和法律意识重构型。 传统变异型是指那些内发型国家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自身就具有超越其自身的动力和能力,现代对传统的超越是通过其传统法律文化观念内部因素的运动而实现的。现代型法律意识体系的建构是传统社会文化观念和法律文化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传统对自身的否定。在这种模式下,传统中的现代因素通过某种契机而动员起来,实现自身的模式转变。如英国、法国和美国等先行现代化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意识现代化属于此种类型。它的重要特点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原因主要来自于本国传统中的现代化因素的启动,是本国传统的自我否定和变革。我们知道,西方法律文明来自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传统。早在古代希腊,西方社会就有了对政治法律现象的研究和思考。从古希腊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与人定法、法律与正义关系之探讨,以及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法律理念就已经深入人心。古代罗马是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罗马法是简单商品世界的法律。罗马法的著名代表性法典《民法大全》形成了世界古代最为宏大的私法体系,全面规定了身份、侵权、不当得利、契约和救济手段等法律制度。罗马法开创了法律形式化的传统,“起初,罗马法颇重形式,僵化而具体。但它最终由刻板的规则发展为普遍的规范;由具体的思想模式发展为抽象的思想方法。逐渐以注重实际细节、崇尚和盛行艺术术语为特征。”(pp.12-13)尽管在中世纪,罗马法由于其所赖以产生的生活方式的瓦解而一度被冷落,但罗马法在中世纪并没有完全消失,它与古代希腊的法律价值和人文精神一起在基督教的宗教法和宗教伦理中得到了保存和延续,并在12、13世纪开始得到复苏。因之,在西方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文艺复兴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构成了西方中世纪后期思想解放运动的强大思潮,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 传统断裂型是指法律意识现代化主要是外来文化因素强加给的,现代化打碎了传统的政治法律文化观念体系,基本按照外国的法律价值观念和制度构建现代法律文化体系,本国或本地区的传统在其中没有什么贡献,现代法律意识的建成之时,也就是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死亡之日。这种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有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本国或本地区社会发展较迟,刚刚进入文明的门槛,其本地文明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有的甚至处于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时期。由于本地文明发展的落后性,在面对外来法律文化冲突的时 候就很快土崩瓦解,而自身文化受到极大破坏,并逐步消失;第二,外国对这些地区实行军事占领和实行政治统治相当长的时间,本国或本地区的文化不再是本地的主流文化,大量的外国移民涌入,成为这一地区社会的主要成员和主流文化群体,土居人成为社会的下层,原有的文化成为了一种“亚文化”;第三,尽管在这些地区或国家,在土著人中间,其特有的文化仍然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法律意识仍然具有一定的“民族特色”。但这些固有的文化本土资源未能与外来的先进文化相融合而成为一个新的文化体系,社会形成了以外来文化占主导地位和支配地位,而本土文化只在下层人中间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二元文化结构,逐渐被淹没,并最终走向消亡。 而法律意识体系重构型是指,尽管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整体架构解体,系统本身解构,但这种解构的过程同时又是系统要素按照新的法律理念重构的过程。它具有下列特点:1.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行程中,本国或本地区的人民创造了灿烂的法律文化,这种本国的文化传统尽管在总体上属于古代文化的范畴,但本身具有诸多的现代性的文化要素。由于社会结构的整体条件的限制,这些因素没有能发挥其所具有的现代功能,在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体系中处于次要的地位,而不能有力推动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观念向现代化转型。如在中国明末清初,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也产生了代表新的发展方向的以黄宗羲、顾炎武为代表的具有明显的近代民主、法治性质的理论和思想观点,但在清朝统治稳定之后,很快就被湮没了。2.在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下,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体系发生了严重危机,并且逐渐解体,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要素作为从传统法律文化体系中解构出来的文化“原子”,游离于社会文化之中,或依附于正在建构中的现代法律意识体系,或依附于支离破碎的传统文化,或作为一种法律意识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或存在于古代法律典籍之中。这些因素一旦被开发出来,就成为现代法律文化观念体系的一个有机的构成部分,具有现代价值和功能。3.外国法律文化中的许多现代因素和基本的价值理想和观念在其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留下了明显的痕迹。4.它是综合了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新的发展内容、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具有现代化倾向和可能的“传统”因素、外来近现代法律文化观念价值三个方面的内容,并按照系统整合的方式将这三个方面的要素按照本国的法律文化观念现代化的要求所建构的完整的体系。在其中,本国现代化的要求和动力是根据,而外来的法律文化的因素是其外部条件。 三、传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观念 根据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意识现代化到底主要是来自本国传统的推动力量,还是来自于外来法律文化观念的冲击,我们可以将法律文化观念现代化的模式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 所谓内发型是指本国社会的内在现代化因素促使了社会系统由传统向现代的模式转换或类型更替。尽管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不排斥向外国学习其先进经验,受异域法律文化的影响,但是,这些外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只是起次要的作用,不是本国法律意识由传统人治型法律意识向现代法治型法律意识转型的主要动力源泉。欧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意识现代化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近代商品经济在本国前近代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最深厚的基础。西方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西方社会从11世纪以来商品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必然产物。古代西方就具有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特别是古代罗马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对西方法律文明的模式建构和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从11世纪开始,在西方中世纪社会的内部商品经济开始复苏,并逐渐向近代商品经济转变。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美国著名法学家泰格和列维在考察西欧近代法律的形成时深入系统地论述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在法律文化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他们看来,商人对西方现代法律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改造功能。因而,他们具体分析和考察了商人怎样在西方的不同历史阶段利用蜕变中的法律体制来与当时的宰制或有力集团——封建主、城市行会、中央集权的君主——作顽强的抗争,以达到建立自身宰制地位的最终目标。(p.3)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论述了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西方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合理性组织和观念对西方现代化和法律 文化现代化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乃至形成“二元对立”的格局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内在社会结构基础。西方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的关系结构是法律意识现代化深厚的社会基础:其一,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和独立出来,就是市民社会获得了独立活动和发展的领域,形成了市民社会独特的思想和行为的准则和方式。作为市民社会最重要的社会伦理精神和法律原则,契约自由、主体平等、诚实信用、权利和利益本位就成为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注:关于市民社会的伦理品格的系统论述,参见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6~37页。)其二,近代政治国家官僚体制的发展,特别是近代代议制民主制的发展,产生了政府乃产生于人民,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权利为目的,政治权力应当分立和受到制约的近代民主宪政观念。其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从而为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现实法制条件。 第三,它是社会形式合理化理念的产物。关于西方传统在社会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中的推动作用,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韦伯的设问”:“为什么在西方文明中,而且只有在西方文明中,出现了一个(我们认为)其发展具有世界意义和价值的文化现象,这究竟应该归结为怎样一些环境呢?”[12](p.11)为了回答这一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历史意义的考问,韦伯列举了一系列只有在西方传统中存在的独特的有利于现代化的社会文明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普遍有效的被公认为合理的科学,系统神学的充分发展,具有系统严密形式的科学,具有合理性概念体系的和系统方法的政治思想和修昔底德斯的历史学方法,合理而和谐的音乐,合理地运用哥特式拱顶分散压力和空间构造的屋顶成为最重要的建筑原则并扩展到雕塑和绘画领域的一种风格的基础,一种合理的、系统的和专门化的科学探索以及经过训练的和专业化的人才和职业,报纸和期刊,社会整体存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技术条件依赖于训练有素的政府官员手中,西方意义上的“国王与政府”的封建国家,由定期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议会,由群众领袖和政党领袖组阁向议会负责的执政的政府,具有合理的成文宪法、合理地制定的法律、以及根据合理的规章或法律经过训练的官吏进行管理的行政制度的政治组织,以利用交易机会取得预期利润为基础的行动,根据精确的资本核算来调节营利活动,(形式上)自由劳动的合理的资本主义组织形式,经营活动与家庭的分离,合理的簿记,独特的合理的劳动组织,出于经济利益考虑的对科学技术的应用,合理的、可靠的法律结构和按章行事的行政管理制度、行政管理结构,等等。“没有这些,纵然可以有冒险和投机者的贸易资本主义,以及各种受政治左右的资本主义,但绝不会存在由个人首创、拥有固定资本和确定计算的合理企业。这样的法律体系和这样的行政管理,能以如此完善的法律和形式为经济活动服务,也仅见于西方。”(pp.11-30) 第四,它与社会利益多元化和对超越实证规则的社会秩序的神圣性观念相联系。昂格尔从一般理论的角度提出了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两个条件。“第一种历史条件描述了一种经验以及一种对群体关系的认识。因为,法律秩序要发展,必须以这样一种环境为前提,即没有一个集团在社会生活中永恒地占据支配地位,也没有一个集团被认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统治权利。集团之间这样一种关系可以被称为自由主义社会,或者用一种当代美国政治科学的更生动的语言,称其为多元利益集团。这种法律秩序的历史基础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它以一种‘更高的’普遍的或神圣的法则为依据,用它来论证或批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13](p.59)而西方的自然法观念以及韦伯和伯尔曼所揭示的宗教理想是了解西方法学传统的关键。 与内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不同,外发型的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指本国传统中缺乏现代法治型法律意识的因素,其自身传统中没有现代法律意识的观念要素和制度因素,或者说这些因素不多,其现代法律意识的因素主要靠外来输入。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的启动方式是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导致了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文化系统的崩溃,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发生模式转变。一般来说,外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在外国先进的近现代法律意识渗入和入侵之前,本国或本地区尚处于文明的门槛,在文明发展的初期,本国的法律意识才刚刚开始建 构,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和定型。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打破了社会文明和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文化的内部协调系统和正常发展的轨迹。在外来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冲击下,本土法律意识体系开始崩溃,而外来的法律文化因素逐渐在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的变迁和体系重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并逐渐排斥本国传统的因素。本国传统因素在现代化过程中逐渐衰微,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社会主体逐渐放弃其原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而代之以新的法律意识。 第二,它一般发生于本国传统比较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社会发展水平较低,有的还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有的尽管进入了文明社会,但本国传统中缺乏现代化的内在动力,因而,在现代化过程中,本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难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一旦外国先进的法律文化进入本国或本地区,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法律文化之间发生冲撞,不久本国传统就土崩瓦解。结果,本国的历史传统断裂了,乃至最终在现代化的大潮中走向灭亡。如非洲的一些落后民族、太平洋岛屿的一些文明以及印第安人、吉普赛人的文明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外发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类型一般都发生于外国长期实施军事和政治统治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由于外国殖民者长期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占有统治地位,外国的语言、文化和行为方式都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主流文化,本国的或本地区的传统文化成为土著的亚文化,传统文化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建构作用不大,形成了外来主流文化与土著传统亚文化的冲突和二元结构。经过长时期的历史变迁,亚文化的影响范围日益缩小,而现代法律意识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最终完全占据主导地位。 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指本国传统中已经包含了诸多现代法律的观念和思想,只是由于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总体架构的限制,才使这种现代因素无法整合成现代法律意识,这时正好借助于外来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冲击,使这些处于休眠状态的因子活跃起来,进行重新组合。中国、朝鲜、日本、印度、新加坡、阿拉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就属于这种类型。它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是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启动因素。它一般发生于有较为悠久的社会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和地区,这种传统的法律文化内部存在着许多现代化的因素和内在动力。但由于传统社会强大而稳固的社会和法制架构的限制,这些现代化的因素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形成巨大的打破传统文化的框架,形成社会、法律文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强大动力体系,而只能分散于社会的内部,难以聚集。外来法律文化的入侵使传统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结构体系面临挑战,并带来了许多现代化的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从而使本国、本地区社会内部的革命性文化因素活跃起来,与外来的现代法律意识和观念紧密结合,形成崭新的社会法律文化观念体系,随着整个社会和法律系统的现代化,而促进了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现代化转型,推动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在这种模式中,外来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观念只是起到了一种“启动器”和“催化剂”的作用,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外来条件,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主要推动力量则还主要来自本国和本地区社会内部的发展因素和内在张力。 第二,本国社会内部的现代化力量是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律意识现代化的重要动力。“从现代化的深层动力机制来看,混合型法制现代化又是具有内发型基础的现代化,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政治基础和条件是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动力源泉。”(p.562)如随着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向前推进,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过程中的模式特征日益显示出来,中国社会内部所具有的强大的现代化动力也日益为西方学者所关注和认可。正如洛克伍德所说:“相比之下,在亚洲的所有民族中,唯有中国为现代世界带来了平等主义的传统、个人自由和社会地位流动性的传统、私人财产可以自由买卖的传统、世俗的实用主义和物质主义的传统、以造反权利为后盾的人道政治理想的传统,以及以学问作为获得官职的关键的传统。”[14]上述中国社会的内部现代化因素,无疑为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内部动力,这些因素一旦遇到外来法律文化,并与之相结合,就会有力地推动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发展,形成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模式。 第三,在混合型法律意识现代化模式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在现代化过程中留下了明显的痕迹。在中国,从戊戌变法、清末法制改革、南京 临时政府法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到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固然,法制变革过程中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保留了许多中国传统中的优秀成分,但西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伴随着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也明显受到了西方法律观念的深刻影响。 【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7

也许我们可以说由于客观的,不可避免的外在因素制约,所以有很多建筑师认为,做不出好东西是因为这些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良好的气候环境,促成有创新及质量的设计机会。这种现象应该说是客观存在。可举出若干主要问题:

1.不理想的建筑体制在一个建设项目中,由三个主要的单位组成相独立的三方:

(1)委托方(业主);

(2)设计方(设计院);

(3)承包方(施工队伍)。

在这种体制中,设计方没实权,当然实际也没有多大责任。因此,在建设过程中无法控原设计构思及施工质量。

2.一般决策人和委托方不懂建筑专业,只求外形“新、奇、特”的效果。为了赶工,根本不骨给设计方充分的时间去深入设计和解决具体的建筑问题。

3.而一般设计方案投标,只追求设计方案表面悦目的效果图和模型,所限的时间又太紧,根本没有时间给投标方深入,大部时间花在制作悦目的效果图及模型制作上,而不是放在设计上。结果形成肤浅的建筑设计,直接完成后建筑的质量和实用效益。

4.设计费太低,一般只够表面初步方案的开支,没有足够的资源给设计方作深入设计,误解以为只需要有外观特色的方案设计即可,细节问题似乎可以在施工图阶段解决。

5.一般决策人和委托方常有崇洋的心态,看不起国内的设计能力,不给国外设计师有相同的条件与待遇。

6.文化传统“大包袱”对国内设计方的压力,尤其是在有文物的古城中做设计,常常会面对种?quot;保守“思想的阻力。

7.设计院体制落后,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及机电设计,虽同在一个设计院,但却孤立分工而不合作,使得从原方案设计到扩初稿设计再到施工图过程中,渐渐走样。

8.政府规范落后,有些还比较保守,使得很多创新的设计无法实施,但对外国建筑师的要求却比较放松。

二、内在因素

因为上述的各种外在因素,造成一般国内建筑师认为无法在这种影响下,做得出好的设计。问题是,如果这些外在因素都可以完全消除,是否一般国内建筑师(包括香港的建筑师在内),便可创出达到国际水平的建筑设计呢?我们认为不见得,我的看法也许会得罪很多同业人士,可是我仍然要直言。在现在关键时刻,我们必须要有勇气地,深入我们心底里最深的层次,自己的弱点,这包括我自己在内,我们真正要克服的,是自我“心魔”。

我对这个很焦急,因为我国很快进入世贸的组织之中,将会成为全球有最大潜力的基地,世界各地建筑师,必定会云集在我国各大城市以他们的实力去争取项目。如果我们仍不自发地去提高我们的设计水平、充实知识和平衡心态,我们的建筑师只会在自己的国家甘于被沦为二等设计“公民”。

这里将我看到的一些关键的问题提出与大家讨论:

1.一般建筑师对西方建筑的真缔精神和发展过程不但肤浅,并且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

2.一般年轻建筑师过于依赖用电脑制作悦目的效果图,而不用手去做和用脑去思考设计创作的过程。

3.设计过程中,不去追求创新的思想,只是集中精神在选用国外建筑书籍中的图片,作东拼西凑的拼图设计工作。造成一般建筑设计使人看后常有“似曾相识”的感觉。

4.一般建筑师在设计过程中,不愿意也不会考虑和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从构思阶段时,就开始同心合力地,如何使建筑设计的构思和结构及机电综合为一个设计的整体。这种孤立的设计方式与世界的潮流脱了节。

5.在设计过程中,只顾到表面效果,既没有习惯也缺少实际工程经验,去深入研究细节的设计与如何处理设计和结构、构件交接收口的细部构造设计问题。

6.在设计过程中,不深入考虑如何选用适当的建材和施工的问题,直接造成最后“似是而非”的设计成品。

7.在施工过程中,原设计人没有习惯到工地视察、监督施工程序质量,当然这是整个建筑体制造成的问题。

8.一般建筑师一方面跳不出传统的框框,或走向另一极端沉迷在新、奇、特的表面工作上,既不懂过去,也不考虑现在和未来的意义。

9.对建筑哲理方面认识不深,也不去探讨,更不深入建筑科技和施工技术方面的关系和对新建筑的。

10.在设计过程中,平面和立面设计常由不同设计人员孤立去处理。加上没有习惯去分析剖面和平、立面间的关系。造成立面装饰化和功能不合理。

11.误解以为追求西方时髦型式主义,便是不落后的现代化路线。

12.的建筑仍不理想,很多导师缺乏现代化建筑设计的知识和经验,大多只在“纸上谈兵”。

13.追求赚快钱的心魔在作崇。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8

以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美国农业具有很高的劳动生产率。但是到20世纪80年代,人们发现以美国为典型的农业发展模式越发显示出其存在的问题及危机。

美国现代化农业生产模式和工业生产十分相似,即投入一定数量的物质和技术,产出一定数量的农产品。有的美国生态学家认为这种农业生产方式和采矿作业十分相似,即从土地中榨取、剥夺而且带来破坏;以长期和未来的损害换取短期和眼前的利益。建立在农业机械化和农业化学化这两大支柱上的农业现代化,基本上成为工业生产的一个变种,因而发生在工业生产中的污染、损害生态环境的现象,也都在现代化农业中出现;由于农业生产空间广袤,因而造成了更大的危害。其主要问题是:

(一)破坏土壤,加速地力衰竭土壤是有“生命”的物体,如果使用得当,土壤会愈来愈肥沃;反之,会愈来愈衰竭。美国现代化农业大面积的连年单作,大量使用化肥、除草剂,加上长期的机械耕作,造成了严重的土壤流失现象。美国每年流失的土壤,高达31亿吨。美国衣阿华州的土壤原来十分肥沃,经过长期的现代化农业的运作,损失了一半的表土。平均来说,衣阿华州农民每生产一蒲式耳(每蒲式耳为35.238升)的玉米,要流失一蒲式耳的表土,种植大豆损失表土更多。美国中西部一带农田的表土,早年深达6英尺,是世界上罕有的肥沃土壤,目前表土只剩下6寸,其余的,都在冲刷过程中流失。据专家估计,美国由于土壤流失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400亿美元。虽然50多年来,美国一直努力防止土壤冲刷,每年用于这方面的费用高达10亿美元以上,但是,由于现代化农业造成土壤破坏的根源没有消除,因此,一切治标措施都收效不大。

(二)减少了遗传的多样性不论在作物和家畜方面都是如此。美国式的现代化农业往往只使用少数的几个品种,而过去的传统农业则使用众多的本地品种。减少遗传的多样性,对于农业生产是很危险的,因为一旦病虫害爆发,由于品种的单一可能全军覆没。1970年美国玉米叶枯病,使全美15%的玉米产区颗粒无收,就是因为所有种子都是来自一个易感叶枯病的品种。

(三)大量消耗能源,能源利用率低美国现代化农业是典型的“能源集约农业”,美国每人一年中消费的食物,是用1吨汽油生产的,如果全世界各国都采用这种能源集约农业生产方式,那么占全球目前消耗量50%的汽油要用来生产食物,全球的石油储备在15年内就要告罄。

美国现代化农业生产,不但大量消耗不能再生的能源,而且能源的利用率极低。中国、印尼、缅甸等亚洲国家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用0.05—0.1卡的热量,可以生产1卡热量的食物;而美国现代化农业则需0.2—0.5卡的热量,才能生产1卡热量的玉米、大豆、花生等等。美国人吃1罐只有270卡热量的罐头玉米,是用2800卡热量生产的。

(四)大量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造成环境污染例如,美国衣阿华州大泉盆地(BigSpringBasin)从1958年至1983年这25年中,地下水中的硝酸盐浓度增加了3倍,这是大量施用化肥的结果。美国31个州存在着化肥污染地下水的问题。

大量使用化学农药,对于农业工人的健康也造成直接的危害。美国农业工人伤亡率仅次于建筑业、采矿业,被列为三大危险行业之一。

(五)美国现代的养畜业,特别是肉牛饲养业,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美国的肉牛饲养主要集中在13个州,有42000处肉牛育肥场;其中200处最大的肉牛育肥场,集中了美国肉牛总数的50%左右。鉴于高度集中饲养,厩肥处理十分困难,造成了很大的空中和地下水的污染。此外,高度集中饲养,用水量也十分集中,造成一些地区采水过量,水源日趋枯竭。美国肉牛育肥场集中的中西部和西部各州,主要依靠横跨8个州、世界上一个最大的地下蓄水层供水,现在其中3个州的地下水已开采了一半,如此长期不断采水,蓄水层早晚有枯竭之虞。美国现代化大规模集中饲养肉牛,不得不用多种化学药物防治疾病和刺激生长。例如,组织代谢类固醇可以使肉牛增生5%一20%,提高饲料利用率5%—12%,增加瘦肉率15%—25%,因此被广泛地采用。美国全国肉牛育肥场中,95%以上使用各种生长激素;1988年,全美的肉牛饲养场用了1500万磅的抗生素作为饲料添加剂。而人类食用了化学药物生产的肉类,对健康是不利的。

美国农业部也曾承认:“美国农业生

产效率很高,但是所付出的巨大代价,是当初没有充分意识到的。美国农业现代化给社会、环境和健康带来的问题,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

对于美国现代化农业暴露出的种种问题,经过有关方面多年的探索,认为唯一解决问题的对策是,逐渐恢复过去以生态系统渗入农业生产中的方式,也就是逐步推行“低投入可持续农业”(LowinputSustainableagriculture,简称“Lisa”-“丽莎”)的生产方式。具体内容是:第一,充分将固氮技术和生物防治方法运用到农业生产过程中;第二,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第三,有效地利用植物和动物内部生物学和遗传学的潜力;第四,将种植业和养畜业最优化地结合起来;第五,注意节约和保存土壤、水、能源和生物学资源,等等。

二、现代农业发展趋势

(一)综台运用高新技术发展智力农业“丽莎”的生产方式提出后,不但美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拨出专款作为研究和试验费用;并且在国家农业学术馆中,设立“丽莎情报中心”传播研究成果。不少大学和学术研究机构对“丽莎”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试验。人们认识到时代愈进步、科学愈发达,农业生产就愈需要智力来运作。农业未来学家预测,目前太旱、太碱、太瘦、太湿的土地,将来都可以通过特殊先进技术,转变为良田沃野。以色列已经在过去一些无法耕作的土地上,利用滴灌技术栽培柑桔等各种作物,就是明证。

目前我国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技术路线方面,必须注意到我国农业技术结构的现状和农村经济的条件,技术路线的执行应能促进技术结构的优化。在技术结构上,我们应建立多元复合型的农业技术结构;在技术路线上,应选择以生物技术、有机技术为导向,以工程技术为辅的综合型农业技术路线。在综合发展中突出重点,抓住农业技术创新向高新技术方向发展的突破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技术创新和农业产业化。

(二)大力发展精细农业采用精细形态生产方式的原因,首先是土地、水、能源等自然资源日益医乏,为了经济地利用各种有限资源,只能采取四大密集:技术密集、劳力密集、资金密集和生态密集的手段。其次,运用精细形态的生产方式,可以在过去不能或很难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或空间进行生产。例如,干旱缺水、山地陡坡、盐渍滩涂乃至沼泽荒漠地区,都可以用水栽法转变为生产基地。水栽法不用土地,而是用营养液,在控制环境的条件下进行生产。这样,不但延长了生产季节,也扩大了生产的空间。中东一些炎热、干旱、缺水的地区,过去不能生产新鲜的蔬菜,目前已经用水栽法解决了问题。第三,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如果采用精细形态的农业生产方式,创造出高科技、高收入的农业,就一定会吸引青年扎根农村,使农村成为真正大有可为的广阔天地。第四,精细形态的农业,在交通方便、风光秀丽的地区,只要稍加装备、经营,就可以成为观光农业和休闲农业中心。这样,既可增加收入、促进农产品销售,又可以让城市居民领略田园风光;牧歌情调。

(三)信息农业方兴未艾当代世界正在由工业化时期进入信息化时代。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光纤和通信卫星技术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正在席卷全球。同样,现代信息技术也正在向农业领域渗透,形成信息农业。信息农业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农业基础装备信息化、农业技术操作全面自动化、农业经营管理信息网络化。信息农业又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农业信息化,二是农业信息产业化。

所谓农业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的一部分。它首先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是农业经济发展到某一特定过程的概念描述。它不仅包括计算机技术,还应包括微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光电技术、遥感技术等多项技术在农业上普遍而系统应用的过程。农业信息化又是传统农业发展到现代农业进而向信息农业演进的过程,表现为农业工具以手工操作或半机械化操作为基础到以知识技术和信息控制装备为基础的转变过程。

农业信息化有三个明显的特点:(1)农业信息技术在其他技术序列中优先发展;(2)信息资源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农民更注意用信息指导生产和销售;(3)信息产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并优化农业内部结构。据某些预测标准,当一个国家信息产业在农业中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农业总产值的50%时,就认为农业实现了信息化。

所谓农业信息产业化,就是将农业信息的采集、加工、传递、反馈、服务等形成一个一体化的、以信息咨询为主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它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中新兴的独立的第三产业,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农业信息产业化是发展一优两高农业的需要,是农民进入市场的需要,是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的需要,是农业信息部门转变职能、自我发展的需要,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计算机应用于农业生产中,可以及时准确预报病虫害的发生期和发生量,做到及时防治,既节省农药,又减少粮食损失。计算机在饲料配制、优化施肥、作物产量预报、渔业捕捞以及农业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都能发挥作用。利用遥感技术调查农业资源,预报自然灾害,也有速度快、效率高的特点。准确的气象预报也是农业生产中不可缺少的,气象卫星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将计算机软件技术应用到农业领域,将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发达国家农业信息化的影响下,我国从80年代以来,开展了系统工程、数据库与信息系统、专家系统、决策支持系统、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GIS以及全球定位系统GPS等技术应用于农业、资源、环境和灾害方面的研究,已取得许多重要成果,有些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农业部1994年开始筹建的“中国农业信息网”现已初具规模,已有1000多个县入网。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建立了农业信息中心,大多数县配备了微机用于信息管理。全国已建成了一些大型农业信息资源数据库、优化模拟模型、宏观决策支持系统、农业专家系统、计算机生产管理系统。应用遥感技术进行灾害预测预报与农业估产已取得显著效果。如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作物所研究的“小麦管理计算机专家决策系统”可使小麦增产6%—25%,降低成本4%—8%,增加效益15%—30%;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应用现代遥感和地理信息技术建立的“中国北方草地草畜平衡动态监测系统”,使我国草地的资源管理由过去常规方法上百人10年完成的工作量只需7天即可完成,经3年运行,节约经费1669万元;中国科学院合肥智能所研究的“农业专家系统”能指导农民科学育种、栽培、施肥、防治病虫害、田间管理等,已在二十几个省市推广使用,增产粮食13.5亿公斤,棉花35万担,节肥34万吨。南京经济学院研制的“粮食预警预报系统”可显示我国1959—2020年期间粮食生产、消费的中长期趋势,并可提供对产销缺口进行平衡调整的几种可选方案。

节约农业资源是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一,是核心内容。农业资源,例如土壤、气候、植物和水等是广泛分布在地球表面、而且不断地变化的自然资源。要想合理利用农业资源就必须掌握它们的分布、性质及其利用的变化,并取得现时性资料,这用常规技术是无法实现的。科学实验已经证明,只有运用包括卫星遥感技术、地理信息技术、全球定位技术、空间分析技术、模拟模型技术、网络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等综合的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业资源信息系统,才有可能及时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现时性的环境资料,并为领导或经营者提供决策咨询方案,以提高领导农业生产的主动性。据预测,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变量播种机和变量施肥机等,重大农业灾害的程度会得到较大程度的预防和控制,农民在每亩田的农活用工量可望从目前的10个左右降至1—2个,种子和化肥的使用量将减少30%—50%,产量却提高10%—30%,其结果必然是农民在轻松劳作的同时,得到更为丰厚的回报。

(四)生态农业大发展所谓生态农业,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以生态科学和原理为指导,利用动物、植物、微生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应用现代科学技术,保护、培植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形成农林牧副渔良性循环,保持大农业稳定发展。

世界上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人口的增加、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都加剧了问题的严重性。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BarbaraWard(1914—1981)很早以前就认为美国现代化农业的道路是行不通的。他对中国南方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将种植水稻和养畜、养鱼结合,充分利用土地和生物资源,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作法十分欣赏,而且提出一个十分有价值的观点:“唯一能够生产足够粮食,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需要的方式,是将所有适合耕作的土地,实行双作和三作。”由此可见,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间作、套作、混作、轮作,施用粪肥、厩肥、绿肥,实行生物防治,充分利用土地,精耕细作等似乎落后,但是保证了农业长期持续发展的技术,实际上是先进的生产方式,应该作为今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个主要战略方针。

为了创造一个生态平衡的农业,就必须抛弃原有的以大量消耗石油、化肥、化学农药为代表的农业现代化的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以遗传工程、生物技术为主的高技术方法。当今时代由于分子生物学和细胞遗传工程等学科的飞快发展,在分子水平上探明生物机能已经成为可能。因此,人们对于利用生物遗传工程技术的研究成果解决农业生产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寄予很大希望。

遗传工程开始了人类首次涉足动植物机体内部的活动,通过改变基因结构,可以使植物生长得更好、产量更高,并具有内在的抗虫、抗病、抗逆、抗旱和自肥能力;也可以使作物更有效地进行光合作用。在动物方面,运用遗传工程,可以增加产量,提高品质,缩短生长期、妊娠期及增进家畜的各种性能。例如,将美洲驼和骆驼的基因互相移植,使新种具有两者的优点。

遗传工程还可以根据需要,使农牧产品产生某种特殊的品质(风味、色泽、酸甜度、营养价值等等)。科学家已经预见到,将来可以用遗传工程技术育成超级瘦肉型的肉猪、带有鹿肉风味(鹿肉在西方被视为野味之王)的牛肉。

人类目前主要粮食只有6种,科学家预见,到2025年,由于遗传工程的应用,可以增加到37种。这对于

丰富人类食物的来源,解决人口不断增加、耕地日益减少的严峻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五)都市型的工厂化农业日趋成熟自然农业最大的特点是靠天吃饭,其生产的状况受自然因素影响很大。21世纪,由于实现工厂化,通过运用先进科技,农业生产将摆脱或部分摆脱自然条件的制约。所谓工厂化农业,是指在“农业生产车间”(塑料薄膜大棚,玻璃温室等)内,借用阳光或人工灯光进行不间断地农业生产。有的人认为,这是根本改变传统农业的重要方向。

用现代科技装备的工厂化农业,集成了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和现代先进农艺等,其间作物的播种、生长、施肥、灌溉、环控等全过程都实现自动化,称得上是一个高水准的“种植工厂”。“种植工厂”可以通过对生物和环境的控制,使农业生产中的多种潜力得到充分发挥。首先,在自然或开放的条件下,水、肥、土、热等很难控制,“种植工厂”则可以充分发挥农业环境的有关潜能。其次,良好的“工厂环境”为生物潜力的发挥创造了条件,使农作物的有机物合成、转化和储存等效率大大提高,形状、味道和颜色良好。此外,“种植工厂”还能够很大程度地发掘作物生产的时空潜力:一方面,作物可种植时间得以延长,复种指数得以提高,部分或完全摆脱季节的限制,一些农作物可做到常年均衡供应;另一方面,对温度、光照、供水和营养的有效控制,使作物平面、垂直的生产空间得以拓展,有的立柱栽培技术可增加数倍产量。

由于未来人们保健意识的加强,对食物品质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未来对食物的要求,首先必须符合“干净”和“营养”的标准。所谓“干净”,是指食物不用化肥、农药生产,不用人工防腐剂、染色剂,不经辐射处理。所谓“营养”,是指食物不但保存了最大营养价值,而且不经过长途运输,必须成熟后采收,保持一流鲜度。为了满足上述一系列的严格要求,农产品就必须当地生产、当地消费。

农产品长途运输不但降低品质,还要大量消耗能源,造成大气乃至海洋的污染。不少农产品长途运输的包装材料,是不能“生物降解”的,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据美国环境保护局资料,从1963年到1971年,美国消费的食物,按重量不过增加2.3%,但是,食物运输过程的大、小包装材料,按重量却增加了33%和39%,这就是增加了长途运输的结果。

目前美国已经出现所谓“社区支持农业”(Community-SupportedAgriculture)这种生产形态,就是企业将生产和消费在地区内结合起来,逐渐实现农产品的地区自给。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9

一、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中儒家文化的特征体现

儒家文化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在中国古代文化发展过程中起核心和主体作用,其基本精神可归纳为:自强不息的刚健精神、崇尚气节的爱国精神、经世致用的救世精神、人定胜天的能动精神、民贵君轻的民本精神、厚德仁民的人道精神、大公无私的群体精神、勤谨睿智的创造精神等,这些对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研究具有重要作用。中国传统建筑景观作为一种实用的物质产品,以其高超的技艺、独特的风格和丰富的思想观念,成为中国传统精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儒家文化中这些积极因素的影响,通过诸多方面的长期熏染,代代承传,使全民族在思维方式、理想人格、伦理观念、审美情趣等精神文化方面渐趋认同。中国建筑景观设计从其诞生之初似乎就是按照这样的特征及规律发展的,如清代皇家园林避暑山庄、圆明园、苏州留园等,这些往往是帝王及文人士大夫根据他们的审美情趣建造的“人造风景”。

“景观”一词沿用至今历经了数次内涵上的扩展,受“天人合一”哲学思想的影响,尊崇自然成了中国传统景观园林艺术教育的一个重要审美观念。崇尚自然、赞美自然、和谐自然,是中国传统建筑景观艺术教育一个永恒的主题。在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过程中,应始终围绕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特别强调儒家文化中的优秀传统精神,应是长远的、尊重自然的、维护生态的、切实的为人类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精神文化生存空间。

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研究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其知识渗透的广度可以概括为艺术、建筑景观、人文、历史、心理、地域、科技等方面的互相交融。优秀的儒家文化传统是建构中国当代景观设计文化的主要资源,我们必须深入了解传统儒家文化的具体丰富的内容及特征,并结合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的特点加以发展、推陈出新,使它不断发扬光大。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现代建筑景观设计与传统儒家文化的当代转换问题,如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的设计,建筑语言简练直率、对称均衡,简约笔直的外轮廓呈现出平衡与稳重感,充分体现了现代建筑的结构美,此次世博会中国馆的设计则主要是从古代灿烂的文化遗产中汲取灵感,“天人合一”、“和谐共生”等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观念,对理想社会人居环境的强烈憧憬在此得到了完美的表达。整个建筑的造型介于具象与抽象之间,意涵深邃,耐人寻味,如同超巨型积木搭建而成的中国馆,从表面上看,是采用了古代建筑中的“斗栱”这一传统建筑构件和技术,实则体现了中国人特有的和谐观,是民族精神的寄托。国家馆的设计无论整体与局部、个体与环境都达到了多样统一的和谐效果,整体规划大气恢宏,细节丰富多元,每个环节都在关照国际性、现代性的同时,传达出中华民族今与古、现代与传统、创造与延承的总体意象。国家馆建筑景观设计的文化观念、视觉符号、建筑语汇被有机的整合,中国儒家思想得以现代性的转译与当代表达。又如深圳万科第五园现代建筑景观设计、北京奥运主题现代建筑景观设计等成功案例都是对传统儒家文化进行分析、研究、衡估、扬弃及更新的发展。这种传统儒家文化的当代转换,就是传统精神文化与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研究经过实践选择、改造和转化的过程,在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中传统儒家文化具有积极意义和当代价值。在对儒家文化与景观设计观念的系统转换上,如“厚德载物”,指的是宽容精神,容人所不能容的美德,现代建筑景观设计必须具有“厚德载物”的宽容品格,融合其优良部分并转化成为适合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育发展需要的积极因素。

我们可以把对传统儒家文化的转换过程归纳为:立足于中国现代建筑景观设计的实践教学,创造性地合理地开发、利用传统儒家文化资源;在继承本民族优秀的传统精神文化特征的基础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赋予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其新的内涵。优秀的现代建筑景观作品,本质问题在于,既要了解传统的文化历史,也要认清时代文化趋势,了解儒家文化的精美与博大,才能拥有一份精神与文化上的底蕴,并能更好的加以利用以彰显现代建筑景观特色。作为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方向,更应该是一种面向大众的行为,而并非是满足士大夫阶层审美情趣的设计理念。在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的探索过程中,应该有符合我们时代的全新思路,符合现代建筑景观设计的儒家文化理念。传统儒家文化具有的强大生命力,是只有体现儒家思想内涵的建筑景观设计教育才拥有真正的生命力,是只有体现儒家文化特征的设计教学才能真正给人以精神上的慰藉和归属感。

二、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中的礼乐布局

中国文化就是以“中庸”精神为核心的礼乐文化,中庸思想对中国古典艺术精神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在建筑、景观园林、书法、艺术的发展过程中,中庸思想具体物化为对“中和之美”的追求,中庸之道是世界上最具有连续性的文化,也是中国众多文化流派中最具有价值的核心精神和观念。“礼”是指人通过自身的主体意识,同产生于自己意识之外的“文化存在物”之间的沟通,它起着一种社会规范整合作用。礼的特点是“有秩序”。在儒学的发扬下,礼就是等级、尊卑、上下老幼间沟通的中介,由于对王权的绝对有利,得到了政治上的加固。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景观设计风格一般都具有严格的空间秩序,讲究布局的对称与均衡。皇家园林和宫殿建筑是最具典型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建筑景观,如北京的故宫,故宫是现在保存下来规模最大、最完整、最精美的宫殿景观建筑,整个故宫的设计思想突出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中国建筑景观的影响,以及封建帝王权力的森严等级制度。古典文人园林也同样体现了儒家思想,如苏州的拙政园,以此来寄托个人强烈的社会感情,使该景观设计风格带有浓厚的社会意义,从另外角度来讲儒家思想为建筑景观设计提供了一个较完全的理论基础,对景观园林设计最大的影响在于营造了一个整体化的氛围。礼在发展中不但与方位、等级结合,还与“数”结合,中国古代把数字分为阳数和阴数。阳数中九为最高,五居正中,因而以“九”和“五”象征帝王的权威,称之为“九五之尊”,其中对建筑与景观空间设计影响比较大的是“儒礼”这一套注重尊卑次序的观念直接导致了礼制建筑景观的出现,故宫、天坛等建筑就是其中的典范。

“乐”是指一种“和谐”的状态,一种人自身、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在这里,乐不是指“音乐”而是泛指一种自由的理想,“乐”的哲学根源是“道”和“隐”。从对中国居住文化的影响上讲,老子对“空”、“无”的重视,启发了建筑师对景观空间的认识。老子的哲学为中国独特的居住形态——隐士生活提供了精致的思辨外壳,《庄子》则在老子“隐”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庄子思想体现了从避世转为游世的转变。这一变化对建筑景观园林设计的影响是明显的,特别是在以“静”和“避”为主的园中园更是深受这种哲学的引导,在原始状态下“礼”和“乐”应当说是揉合在一起的。其实礼与乐的区分有时候是模糊的,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概念经常是模糊的,礼中也有审美。但礼仍更多同社会的限制需要有关,乐中也有道德,儒家一直注意“乐以安德”使人安于礼法的作用,这对现代建筑景观设计的教育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实践中有两个基本内涵,即礼制文化(权利符号)和隐逸文化(非权力符号)便可看成是礼/乐文化的二元对位,但在现代建筑景观空间设计实践中,这种二元对位实质上是统一的“和谐”原则之下的,不断地互相作用,以达到对审美主体的“满足”,使整体严格遵循了“礼乐”布局。

礼、乐对于中国人是如此重要,如孔子就将其所处的时代称为“礼崩乐坏”。中国古代知识分子十分注重这种礼乐的平衡,这种理念也充分反映在现代建筑景观设计的形态上。以江南名园扬州的个园为例来分析:个园为清代盐商于嘉庆年间所建,由于园子内多竹子,故取半个竹字为名。从这个园子可以看到士大夫园居生活中的园林的布局,园林的南半部分是以建筑、院落为主,均按轴线布置,在这里有明显的尊卑次序,是“礼”的充分体现。从院落中间的火巷行至北端到达园门,这里修竹数杆,竹子间散置石笋象征“春山”,入园门东向有“透风漏月”厅,厅南有“冬山”之景,园门北的“桂花厅”位于园林中部,再往北“抱山楼”两厅之间夹着一泓清水,东西各有“秋山”与“夏山”。在个园的后半部,建筑、景物虽然也是有组织的布置,但与南半部相比则明显更加随意与自由,个园南半部与北半部的明显差异很好地说明了中国园林有“礼乐”布局的特征。与私家园林相比,皇室是国内最大的家庭,圆明园实际上是扩大的礼乐布局。圆明三园中圆明园从大宫门——出入贤良门——正大光明殿——九洲清宴这条中轴线及左右勤政亲贤和长春仙馆一起为园居生活中的“礼”区,而后湖景区、福海景区、北部景区则为园居生活中的“乐”区。长春园中从宫门区为“礼”区,外环景区和西洋楼景区则可视为“乐”区。绮春园中宫门连寝宫区(从南到北有宫门——迎晖殿——中和堂——敷春堂——后殿——问月楼)这条纵深达三百余米的明显中轴线可视为“礼”区,余下到各处水岛、园林可视为“乐”区。

以上案例在“礼”区里,院落是层层相推,是礼制的尊卑、等级及礼数等控制着建筑的形态,这种建筑形态的特征便是“秩序感”。在“乐”区中,由于山水树木等自然景观的介入,使建筑物呈现一种“自然”、“自由”的状态,以达到与自然山水的和谐相处,这种“和谐”便是我们常说的“诗情画意”,它是一种情景交融的过程,体现在因地制宜的亭台楼阁、厅堂轩榭的布置和小桥流水、拳山勺水、四时花木的景物设计上。

三、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中的“比德”与“比兴”思想文化内涵

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实践的创作主题从自然界中汲取灵感,以儒家思想文化为创意根基,把握创作元素中的自然意识和自然气息,使学生从身心上享受着大自然的单纯、安详、合理、永恒,感受生命的美好,让儒家文化精神给学生以心灵的关怀。儒家思想,一般认为是以仁为根本、以乐为熏陶,注重人格的锤炼和品性的培养。儒家“君子比德”的思想在传统景观园林植物配置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景观园林中常用的“四君子”、“岁寒三友”、“玉堂春富贵”等植物典故均源于“比德”思想。

“比德”说是儒家的自然审美观,它主张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体验自然美。大自然的山水花木、鸟兽鱼虫等之所以能引起欣赏者的美感,也就是说与人的本质力量有相似的形态、精神的花木可以与审美主体的人(君子)比德,即从山水花木欣赏中可以体会到某种人格美。在深受儒家思想熏陶之下,园林植物及其景观设计中,总是以具有比德内涵的植物为首选花木。如在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实践中的植物配置中,松、竹、梅作为景观设计主体植物的文化主题。松树的丰姿雄态醉人千古,它是一种生命力极强的常青树,不管冰冻风寒,依然苍茏茂郁,人们赋予它意志刚强、坚贞不屈的品格,与竹、梅一起比作“岁寒三友”,而予以敬重。孔子说:“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论语子罕》);《荀子大略》说:“岁不寒无以知松柏,事不难无以知君子”,这里很清楚把松、柏的耐寒特性,比德于君子的坚强性格。竹竿节节挺拨,其蓬勃向上之势,受到人们的称颂,每当寒露突降,百草枯零时,竹却能临霜而不凋,可谓四时长茂,人们赋予它性格坚贞、志高万丈的高风亮节和虚心向上、风度潇洒的“君子”美誉,它与梅、兰、菊、松一样,既有出众的奇姿,更有高尚的品格而深受文人志士的偏爱,被择入“岁塞三友”和“四君子”之列。梅花乃中国传统名花,在严寒中,梅开百花之先,独天下而春,具有清雅俊逸的风度美,它的冰肌玉骨、凌寒留香被喻为民族的精华而为世人所敬重。与“比德”传统不同,“比兴”是借花木形象含蓄地传达某种情趣、理趣,诸如:石榴有多子多福之意、紫荆象征兄弟和睦、竹报平安、玉堂富贵、前榉后朴等。总之,中国传统园林景观赏花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善用比兴,赋予花草树木以一定象征寓意,其内涵多是“福”、“禄”、“平安”、“富贵”、“如意”、“和谐美满”等吉祥的祝愿之意。 转贴于  在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实践中运用植物在“比德”与“比兴”中被赋予的文化内涵,构成了现代建筑景观设计造景艺术的特有的传统审美方式。对自然要采取顺应、尊崇的态度,人要与自然建立起一种亲密和谐的关系,推崇天地自然之美,这种儒家思想反映在景观园林植物应用上就是崇尚自然、追求天趣的本色美。儒家思想为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育提供了一个完全理性的理论基础,决定了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的基本风格走向。

四、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中的儒家美学思想

1.制造等级的“礼”:庄严之美

“礼”是中国文化人伦秩序与人伦原理最集中的体现,儒家的伦理规范就是“礼”的秩序。“礼”原先是尊敬和祭祀祖先的仪式、典章或规矩,后在长期社会发展中逐步演变为以血缘为基础、以等级为特征的伦理规范,并渗透在君臣、父子、夫妇、兄弟等各种人伦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作为一种统治秩序和人伦秩序规定的“礼”往往把强调整体秩序作为最高价值取向。如吕彦直先生设计的南京中山陵采用了传统建筑风格,利用新材料、新技术进行创作,组群总体上保持着中国建筑离散型布局的基本特点,借鉴了传统陵墓密切结合环境,充分突出自然气势的规划思想和规划手法,使中山陵组群与周围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创造了宏伟、疏朗的辽阔气概和崇高庄严的纪念品格,成为中国历代大型陵寝的压轴巨作。又如人民大会堂、革命历史博物馆、中国美术馆、民族文化宫等国庆十大建筑的设计,尤其是人民大会堂的整个建筑形体巨大,采用两边对称,突出主体部分的严整布局。整座建筑壮丽、雄伟、朴素,同故宫建筑的威严、豪华、严格的等级规范既相区别又有联系。十大建筑掀起的创作和建设高潮代表了当时的高水平,体现了我国传统建筑艺术的庄严之美。中国古代对自然的审美观,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的。古代建筑受儒家规范、礼制的影响,无论格局整齐还是气势宏大的建筑群体,布局和单体设计也都体现出一种庄重和威严之美。

2.“天人合一”:和谐之美

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哲学的主要特点之一,也是儒家学说的重要特征。儒家哲学认为人与自然“浑然一体”。认为宇宙的终极本体与人的道德原则是统一的,达到天人合一境界的人格方是理想人格。儒家的理想人格既是天人关系的中枢,又是天人合一的化身。儒家的“天道”、“人道”合一是儒家思想的精华所在,“天道”指自然界的现象及其运动变化规律,“人道”指人应遵守的社会规范,儒家学说认为不仅要实现社会内部的协调,而且社会应与自然相和谐。儒家的“天人合一”说,对中国古代建筑文化的影响十分深刻持久,它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二者处于一个有机整体中。在建筑中表现为追求“人——建筑——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也就是追求建筑与自然的“有机”美,要求建筑与周围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这种“天人合一”的有机观在建筑设计中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顺应自然:即建筑景观的布局与设计应顺应地形、绿化等自然环境,达到人为与自然的协调。如我国的四大佛教圣地:灵隐佛地、岳麓古刹、南岳禅林、江涌金山等都是自然环境与建筑风物和谐的“二重奏”。正如英国学者李约瑟所说:“中国建筑景观设计这种伟大的总体布局早已达到它的最高水平,将深沉的对自然的谦逊的情怀与崇高的诗意组合起来,形成任何文化都未能超越的有机图案。”②师法自然:即模仿自然,巧妙地吸取自然的形式,使建筑与自然达到统一。这一点在园林建筑中尤为突出。以石、木、池象征自然中的山、林、湖、海,把自然引入院内,意味着自然对人造环境的亲昵。③因借自然:把自然的美景通过窗、阁、亭等引入建筑中,即“借景”的手法。利用借景,一个临江的楼阁可以出现“落霞与孤骛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的美景。正如计成《园冶》所说:通过借景可以“纳千顷之汪洋,收四时之烂漫”。

3.“尚中”:对称之美

儒家“尚中”思想造就了富有中和情韵的道德美学原则,对传统建筑的创作思想、建筑风格、整体格局等方面有明显影响。传统建筑文化在空间上的主要特征莫过于对“中”的空间意识的崇尚,大到都城规划,小到合院民居,都有强调秩序井然的中轴对称布局,形成了以“中”为特色的传统建筑景观美学性格。

如山东曲阜孔庙,堪称中国古典庙堂的杰出代表,整座曲阜孔庙的平面布局,具有强烈的中轴对称特点,其主要建筑排列在中轴线上,形成递进的重复院落,中轴两侧是左右对称的副题建筑,象征伦理的秩序。又如北京城以宫城为中心的向心式格局和自永定门到钟楼长7.8公里的城市中轴线,正是这条当时为了体现伦理秩序与帝工礼制的中轴线,使北京城成为世界城市建设历史上最杰出的范例之一。这条全世界最长、最伟大的南北中轴线以其独有的雄伟气魄穿过了全城,都是以这条中轴线为依据的。

五、结束语

儒家文化作为文化的载体滋生出其特有的建筑景观精神,同时还饱含着“中国意境”的儒雅之气,悄然而又深刻的引导着现代建筑景观教育的美学。在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学中,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传统文化内涵在现代景观设计中的战略性意义,要“激活历史,创意未来”,在对待传统文化因素的时候不但要有所作为,而且还要敢于追求建筑景观设计中的文化创新。纵观中国古代与现代建筑的发展,可以看到,表现具有古代中国人审美特征和自然观的建筑,绝不仅仅限于造型和色彩上的视觉感受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对人类征服大自然的心理描述,更重要的还是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儒家文化是人类文化不可或缺的灿烂音符,它独具神韵,成为现代建筑景观设计教育的一种深邃而丰富的“生命”,并最终推动现代建筑景观教育,创作出更多根植于儒家文化的土壤的现代建筑景观作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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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分析论文篇10

一、标志设计动态化的具体表现

信息时代标志设计动态化的表现首先在于,标志设计不再局限于在任何场合的运用都必须尽量保持其所有面貌,不能轻易改变所谓的“设计原则”。在设计实践中,设计师开始大胆尝试突破标志单一、静态、固定的外形与色彩,更加注重利用标志内部结构的韵律和动态平衡来表现视觉形象的本质,根据相应的视觉原理,赋予作品外在形态的机动性和灵活性,使标志在视觉上产生极具趣味性的动态变化,显现出具有无穷生命力的视觉意象,并使蕴含于其中的深层含义在视觉的时空延展中得到准确、有效的识别。

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的标志就充分体现了这种动态化的特征。德国汉诺威世博会以“人-自然—技术:一个诞生中的世界”为主题,旨在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在经济、社会与生态方面为未来有可能实施的应对方案提供全球性的展示和交流平台。在标志征集活动中,主办方要求标志必须充分反映主题,具有独特性,能与“Exp02000Harmover”的标题字样协调结合;标志造型必须简洁而不乏深意,除适用于印刷、网络之外,还必须适合动画制作。最终,大会选用了奎恩工作室设计的外观看似有机生物结构的作品。不同于传统意义的是,该标志并没有固定的结构,其外形和色彩可以根据不同的应用需要而形成多达456种变化样式,展示给人们的是一种难以捕捉的,充满了灵气、未知和不确定性的动态延展的视觉效果。正如主设计师MichaelGds所阐释的那样:“它包含了促使其保持运动和活力的元素,一种永恒的能量。这也是21世纪发展对人类的要求:保持运动、思维灵活、勇于创新,运用智慧推动世界向前发展。”

又如,韩国一民美术馆的标志设计。设计师对“一民”的韩文辅音字母进行了几何化处理,并利用“田”字形的构图形式对其进行组合,标志的整体形象在稳定中富于变化。在标志的实际应用中,这种组合形式并不是始终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根据背景、媒介、环境等因素的不同而重新分解、组合。将上述标志设计案例聚合在一起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标志的识别性并没有因为造型的动态变化而受到影响或减损,恰恰相反,正因为设计师在创意过程中抓住了视觉形态的本质,才使得标志的不同组合、变化显现出相同或相近的视觉感受,从而强化了标志的识别性。实际上,这也正体现了格式塔的“变调性”理论,即“一个格式塔,即使在它的各构成成分(如大小、方向、位置等)均改变的情况下,格式塔仍然存在或不变”。因此,设计师在进行动态化标志的设计过程中,要灵活运用对称、平衡、对比、统一、节奏、韵律等形式美法则,充分展现标志造型、色彩等方面的内在特征。唯有这样,才能使标志在动态变化中准确地传达信息。

除外在形式以外,动态化还表现在标志与其他视觉设计要素的相互关系之中。

标志在视觉系统构架中通常占有绝对主导的作用。其他相关要素如标准字体、辅助图形等都是为了发挥标志的这种绝对中心地位而服务,标志与其他视觉设计要素之间也因之而产生一种静态的、主次性的关系。本文作者认为,这种静态关系的维持虽然可以突出企业的主体视觉形象,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却限制了视觉设计各要素的能动性,弱化了视觉系统的创新性与可持续发展性,这实际上也造成了对视觉资源的一种浪费。令人欣慰的是,随着设计理论及实践的不断深入,在当代视觉设计中已经可以看到标志与其他视觉设计要素之间逐渐显现出的动态化趋势。比如说,标志和辅助图形之间并不一定是主次关系,而有可能是一种互相补充、互为拓展的动态关系。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OrrickHer-rington&Sutcliffe)的标志是一个绿色圆环状图形,辅助图形则是一系列与标志环状外形相似的圆形实物(如齿轮、唱片、纽扣等)。实际运用当中辅助图形在很大意义上拓展了标志的概念,通过对人们相似或相近联想和想像的引发,使标志形象突破了原有的环状外形,其意义也变得更为深远。

由此可见,在标志与其他视觉设计要素关系的动态化趋势中,我们已经不能想当然地将标志界定为视觉设计的唯一中心,其他诸元素或元素组合也有可能取得与标志相同甚至超越标志本身意义的地位。当然,标志与其他视觉设计要素之间的这种动态关系也并不是毫无标准可言,在标志设计的过程中,设计师们要在保持突出产品、企业、团体或是活动的整体视觉印象的前提下,合理调控各要素之间的互动作用,使各要素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视觉信息得到准确地传达。

二、标志设计动态化的意义与价值

从信息传达的角度看,标志设计的动态化符合受众的认知规律,符合新媒介发展要求以及视觉传达设计的总趋势,对于提高信息传达的效率有着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首先,标志设计动态化符合人的视觉特点。视觉信息的传达包含生产、创造信息的一方,也包含接收信息的一方,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受众”。受众在图形信息传达中虽然处于非主动地位,但却对信息传达的最终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设计师在进行标志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受众阅读图形时视觉在生理、心理乃至审美层面的需求和规律,才能将预先设定的信息顺利、准确地传达给受众。

动态化的标志图形与静态化的标志图形相比更符合人的视觉特点。通常来说,人在其视域范围内观察事物时,往往会对他们所关注的事物产生与其他事物相比更为清晰的认识,对于司空见惯、平淡无奇的形象或是杂乱无序的对象都容易产生厌腻和感知疲劳。在现代社会纷繁的信息面前,人不是对图形所有的细节信息都能关注,而是会有选择地把重要信息安排在视觉焦点上,将注意力投向那些富于动感和变化或是与周围环境中其他普通可见物有着显著区别的形状和色彩上去。受众对新奇事物通常会有天生的好奇心,正如宋代画家郭熙所说:“人之耳目喜新厌故,天下之同情也”。

信息传播的起点从人们对信息载体的注意开始,没有对图形必要的关注就不能实现信息“消费”。动态化标志图形充满了奇形异构、空间纠错、梦幻矛盾的大胆创想,它以主动出击的视觉形式,为其成为视觉选择的重点提供了机会,从而增强了对观者视觉生理和心理的刺激程度,为在繁杂的图形信息海洋中实现快速传播创造了前提和条件。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11

注释: [英]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美]列奥·斯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译者前言”。 [英]迈克尔·H·莱斯诺夫:《二十世纪的政治哲学家》,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1页。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德]H.科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59页。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0页。 [美]乔治·H·米德:《十九世纪的思想运动》,陈虎平、刘芳念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1~72页。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贺麟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24页。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12] 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13] [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2页。 [14]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 [15] 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94页。 [16] 高毅:《法兰西风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63页。 [17] 但作为三部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并不是同一个文本。1791年《人权宣言》全称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计17条;1793年《人权宣言》由罗伯斯比尔起草,计35条;1795年《人权宣言》全称为《人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计31条。(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81~88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转自洪波:《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19] [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第Ⅰ页。 [20] [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第Ⅰ页。 [21] 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转自马作武:《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22] 这种认识并非是在洋务运动破产后才产生。早在1875年,郭嵩焘就写下《条议海防事宜》,痛斥了当时主办洋务的大臣们把“船坚炮利”看成西洋强盛的主要因素,以为只要筹到大笔款项,买来坚船利炮,便可以巩固海防的主张;认为,“西洋立国,有本有末,其本在朝廷政教,其末在商贾。”(见钟叔河:《走向世界:近代中国知识分子考察西方的历史》,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10页、212页)。但这种认识成为主流思想则是在洋务运动破产之后。 [23] 薛刚:《变动社会中的宪政尝试——〈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与宪政理想的顿挫》,见http://www.chinapublaw.com. [24] 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转自马作武:《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25] 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7页。 [26] 孙中山:《五权宪法》,载高军等编:《中国现代政治思想史资料选辑》(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82页。 [27]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载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编:《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页。 [28] 当然对于清廷而言,“接受”宪 法并不是为了富国强兵。1906年,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陈述的立宪的三大好处集中表达了清廷“接受”宪法的动机: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参见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 [29]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30] [美]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导言”,第5页。 [31] 刘小楠:《紧急状态与人权保护》,法制日报,2009年6月12日。 [32] [英]约翰·邓恩编:《民主的历程》,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页。 [33] 美国制宪时代,“在某种程度上,民主同激进的平均主义联系在一起”;当时,“许多作者把民主规定为我们今天所谓是‘直接(direct)民主’,即非代议制民主。‘共和’(republic)这个词,在当时经常被用来指我们今天更倾向于称做的‘代议制’(representative)民主”。(见[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0页) [34] 在卢梭那里,严格意义上的民主制就是我们现下的直接民主制。他断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这是由于,真正的民主制,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有极其淳朴的风尚,要有地位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1980年第2版,第88~89页) [35] 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多数的无限权威及其快速坚定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忽视了少数和个人的权利,因此,“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因为“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正由于此,他非常讨厌“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的格言,并认为它是渎神的,是一种“多数的暴政”。(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82~289页) [36] [英]约翰·邓恩编:《民主的历程》,林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页。 [37] 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38] 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39] 各国宪法条文均引自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 [40] 相关分析可参见吕尚敏:《论宪法规定中的程序性条款》,《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41]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42] [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代序”第1页。 [43] [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代序”第3页。 [44] [美]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人》,黄胜强、许铭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代序”第1页。 [45] 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3页,“政治”条。 [46]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3页以下。 [47] 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131页。 [48]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49]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5页。 [50]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 版,第148页。 [51]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52]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2页。 [53]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0页。 [54]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55]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148页。 [56]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2页。 [57] 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4~95页。 [58]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59] 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60]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6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6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 [63]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64]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 [65]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66]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67]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68] 参见谢维雁:《程序与宪政》,《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4期。 [69] 相关内容在笔者的其他论文中均有论述,在此不赘。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12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

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

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教育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

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交通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1]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2]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3]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4]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5]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金融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7]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8]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第6页。

[9]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10]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7]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宪、许钧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现代化分析论文篇13

研究都市的法律文化,首先要抓住“都市”这一基本要素。都市给人的最表象的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乡村的生态环境,都市法律文化就是在这样一种生态环境下生成和演化的。所谓都市生态环境是借用自然科学的生态学概念,即对植物、动物机体适应环境的研究。在自然界,有机体通常系统地分布在一定的空间位置,从而实现物种之间的某种依赖和平衡状态。美国社会学芝加哥学派首先将生态概念运用于对城市的社会学分析,主要探讨城市空间分布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提出城市布局的 “同心圆理论”[1].我们这里借用生态环境的概念,对都市人口、地理、街区、交通、资源、居住等“自然因素”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关系进行分析,说明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前提,展现都市法律文化区别于现代乡村等其它法律文化的都市特色。当然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微观实证的考察,在这里,我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些基本的轮廓和进一步研究的进路。

1.都市人口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与乡村一个最明显的自然特征就是人多且成份复杂。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与都市人口有复杂关系,但是我们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基本的,即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

(1)都市人口规模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单位空间人口规模扩大,导致对人口的管理更依赖普遍性的规则,并且趋向理性化,如果只依靠个别调整或非理性方法,不仅成本巨大,而结果必然是混乱;众多的人口在争夺都市资源过程中,像自然生态环境中发生的情形一样,必然产生分化,各自占据不同的行业,处于不同的职业位置,导致有秩序的“生态分布”,并形成“共生”和“依赖”的“生物链”;由于“见多不怪”,所以人与人之间相互关注的可能性减少,出现都市人的“冷漠”现象,不关心别人的“家长里短”,都市成为“陌生人社会”,个人的自由度增强。可见在都市里,人们更容易具有理性的观念、遵守普遍规则的观念、秩序观念、个人权利的观念等等,而这些正是现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元素。

由于人口众多,从总体上原子化程度提高,但是在微观层面,更容易形成“亚群体”的关系,也就是与乡村比较,人们在都市众多的人口中更容易找到与自己兴趣、爱好或利益相同的人群,从而结成小的生活圈。所以都市会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如行会、协会、同乡会、职业团体等等,在这些组织里有它自身的规则和文化,更能实现“自我统治”。这正是市民社会产生的土壤,而市民社会是现代法律和法治观念的社会基础。

人口众多对法律文化的影响不一定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一点,在中国,像上海这样的大都市特别重要。上海有近1800万人口,每天还有300万左右流动人口,这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而上海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城市,满足如此庞大的人口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和充分。所以我们常常看到的市民不遵守交通规则,环境卫生意识较差、个别地区秩序比较混乱等等。我们认为,这些现象除了市民法律素质问题之外,可能更多是人口与城市的承受能力问题,是一个“客观问题”而不是“主观问题”。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城市也有这种现象,如大量的贫民区的法律文化较差,一个人到了贫民区也就“不守规矩”起来,到了高尚区就变得 “循规蹈矩”。这同样不只是人的素质问题,而是物质基础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应该是我们考察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应采取的唯物主义观点。

(2)都市人口结构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

人口与都市文化生成的关系,最重要的还是都市人口的复杂结构,主要有年龄、性别、种族或国别等。我们以上海为例说明:

首先,来看年龄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上海人口的年龄结构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原上海市民老年化加剧,新上海移民呈年轻化样态。而在新移民中,除了一部分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口外,还有大量的外来务工的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正是这种复杂的年龄结构和人口素质,导致不同人口对法律文化生成和传播的作用不同。例如年轻人口更容易接受现代法律文化,而老年人口可能更具有传统法律文化,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原上海的老年人口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由于更早地接受上海这一现代化都市的文化影响,不一定比新从乡村来的年轻人口对法律文化接受差。

其次,让我们来看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与上海法律文化生成的关系。种族问题在美国等国是重要的分析纬度,在我们国家,起码在上海不是突出问题。但是上海作为中国最具有国际化特征的大都市,人口中的国别和地区性,对上海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演化具有重大影响。上海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人员、外国留学生、旅游观光人员等等,还包括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人口;同时上海还有巨大的来自安徽、山东、江西、湖南等内地进入的人口。这些人口在上海人口中的比例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上海法律文化。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口会带来现代的法律文化,从内地落后地区来的人口带来更多传统法律文化,从而对上海法律文化产生冲击和影响。

以上我们对人口规模结构与法律文化生成关系的分析还很简单,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说明,在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传播和接受中,人口规模和结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2.都市空间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都市空间因素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征,又反过来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样态。我们这里讲的都市空间主要指都市的地理位置、街区的分布、居住的场所和交通的布局。都市生态学认为都市空间分配是一个类似自然生态系统的结构布局。我们认为,都市空间的形态还应该是一种文化现象,受一个城市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都市的地理位置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地理位置有各种各样的类型,但我们认为以下都市地理位置,对都市法律文化影响较大:沿海城市、商业重镇。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沿海城市对外开放更加方便,和现代文明接触更加频繁,所以法律文化较浓;而内陆城市相对闭塞,开放程度较低,所以法律文化力量较弱。商业重镇一般处于大江大河或其它交通便利之处,所以商贾云集,商业文化基础较好,而商业文化与法律文化更加接近。上海既是一个商业重镇,又是沿海城市,一方面,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河流——长江的入海口,故其商业可以说是 “生

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另一方面,上海身临环太平洋区域的前沿,和世界一些最发达地区的法律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上海的地理位置使上海成为我国法律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对上海法律文化的培育也就不能忽视其地理位置因素的作用。

(2)都市街区的分布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都市街区的分布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反过来对都市法律文化又产生重要影响,都市法律文化的建设应该考虑都市街区的布局所能发挥的作用。

首先,街区分布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在西方近代国家的都市里,由于其法律文化是以工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所以都市的中心或黄金地带往往是商业区,而非国家机关[2].一般而言,法律文化更重视社会而不是权力。例如上海市政府,原来在上海黄金地段的外滩,而现在则搬到人民广场,以及徐汇区等其他城区。我们认为这是上海法律文化进步的表现。

其次,街区分布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影响力。我国现在还有很多都市的黄金地段或中心城区是国家机关,典型的如北京。处于城市中心或副中心的机构,与一个城市或区域不同方向人口的距离基本相等,因此对城市各个方向的影响力是大致相等的。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商业区,表明商业文化在城市中处于中心位置,商业文化影响力大;市中心或区域中心为权力机构,表明权力文化影响更为显著。我国是一个现代化的后发国家,法律秩序的建立与法律文化的形成,更多的需要国家权力的推进,因此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机关处于城市或城市区域的中心地带,既方便市民的接触,也有利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文化的传播,所以在一定的阶段是具有合理性的。

再次,都市街区的分布影响法律和法律文化的支配范围。例如在都市中心,法律及其文化处于支配地位;而在都市圈的城乡接合部非正式的制度及其文化往往具有很强的力量。又例如,在地面街区法律及其文化是主流;但在地铁等地下街区,往往有更多的违法和犯罪。

(3)居住场所和交通布局与都市法律文化的关系

居住和交通是城市生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无论是作为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还是作为观念意识的法律文化都与其紧密相关。

首先,中国都市居住区域和交通布局更多受国家法律规划的控制。例如上海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改造的重要任务是住房问题。为此上海市政府在住宅布局规划、撤迁安置、功能配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在这种城市改造中呈现的法律行为,对市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影响巨大。

其次,都市居住和交通关系更多表现为正式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自然的血缘和习惯。都市的居住和出行方式跟乡村比较,更多符合法的要求、依靠法的运作。例如上海人的住宅基本关系是法律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亲戚朋友等血缘道德关系。水、电、煤气、保卫、环境等都依靠陌生人供给,彼此遵循法定或约定的规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因此人们的居住既是都市法律文化的表现,又是都市法律文化孕育的基本场所。又例如,在上海人们出门都离不开交通,很多人每天上下班花费在道路上的时间为3、4个小时不足为奇。现代的交通如轨道交通、地面交通、私人轿车等,没有一样离得开正式的法律规则的调整。随着上海城市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海的城市交通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相应地,上海的交通布局和人们的交通行为方式将成为都市法律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和内容之一,也成为塑造都市法律文化的重要因素。

二、作为都市法律文化生成内在根据的社会因素

关于文化生成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一些相对立的理论范式[3].首先是“唯心范式”与“唯物范式”的对立。作为三大古典社会学家之一的韦伯认为,是人的文化观念决定着一个社会的形态和发展,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形式理性主义传统,导致西方资本主义的产生和西方法律社会的形成,形式理性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基本轨迹。同样作为伟大的古典社会学理论先驱的马克思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化的基础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其次是“结构范式”与“互动范式”的对立。作为结构范式的古典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文化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文化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内化到个体之中,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而互动范式则认为,文化是微观互动的个体的主观定义,互动产生文化,而不是文化决定互动。

我们认为,“我在文化之中,文化在我心中”,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根植于作为结构性要素的社会存在,如现代都市生产方式和劳动分工、现代都市社会分层、现代都市社会组织、现代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现代都市的文化产业和文化制度等;但是在承认这种结构性要素的前提下,个体的微观互动仍然是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基本途径,如现代组织的运作、现代性大众消费、市民与权力的互动、以及现代性仪式、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等。因此,这里既有对都市法律文化宏观结构背景的分析,又有对都市法律文化生成的主体行动和主观意义的微观分析,是一种宏观结构背景下的行为分析。

1.现代产业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经济基础在于现代产业,现代化都市产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分工,即把工作划分为人们专门从事的许多不同的职业。正是由于分工的存在,人们的相互依赖性加强。根据迪尔凯姆的看法,角色的专门化会加强社会团结。人们通过互相依赖,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有机的团结”,而不是作为孤立的、自给自足的个体间的 “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是更多强调权利、平等和合作的现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迪尔凯姆称为“协作性法律”,即现代法治和法律文化;与机械团结相一致的是更多强调义务、不平等和控制等以惩罚为中心的法律,或者因血缘、地域而不能不发生的道德、风俗、习惯性强制。[4]

现代都市产业结构[5]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世界上一些最现代化的国际都市主要是第三产业和第四产业的基地。例如上海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进行了大规模的产业结构的调整,上海的产业发展目标是国际贸易、金融、航运中心和信息港,所以主要发展第三、第四产业。现代都市这种产业结构的特点对都市法律文化的影响巨大。因为这种产业具有更强的超越时空性,所以更依赖于信用机制。法治而非人治、正式的法律规则而非道德和惯例,才是现代都市产业需要的最根本的信用机制[6].例如,人们把终身积蓄的财富交给银行、投资基金、证券市场,不是因为了解这些组织的人品和道德,而是相信法律和法治。

所以,现代化产业的存在和运作离不开法律环境的保障;同时,现代化的产业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表征。没有现代化的产业,就不可能有现代都市法律及其文化,这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社会意识形态关系理论的深刻洞识。

2.大众消费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化的产业导致大众化消费。在现代都市里,大量的消费品被现代化的产业生产出来,大众消费成为现代都市最具特色的文化景观,是区别于传统文化、乡村文化最显著的标志[7].“旧时王榭堂前燕,飞入寻常百姓家”,

山珍海味、天下美食、国际名牌,这些在传统乡村社会只有帝王将相、达官贵人才能享用的东西,都市普通百姓都能享用。随着大众消费在都市的普及,与之伴随着的消费文化也就进入千家万户。消费不仅成为一种时尚、成为一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标志,也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各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制度、消费者维权活动、消费者组织在都市出现;消费信贷、消费保险、消费合同等现代法律制度和规则成为都市市民的生活常识。这样,现代的法律文化也就随着大众消费普及到普通市民身边。

不仅如此,文化本身也成为一种大众消费品。在传统社会或乡村,文化是一种奢侈品,所谓文化活动只限于所谓的精英阶层;而在现代都市,文化生产成为一种产业,“文化工厂”、“文化消费”的概念已是司空见惯。因此过去只有少数权力精英和职业精英,如政府官员、法官、律师等才掌握的法律知识,现在也能被大众所接触。总之,大众消费带来大众文化,而这种大众文化正是现代法律文化最重要的滋生土壤。

3.都市社会分层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物质资料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在社会精神文化的生产中也处于支配地位。现代的社会学理论也认为,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划分标准除了经济地位,还应该包括权力、声望、文化资本等纬度[8],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使个体区别于其他人的因素越来越不是基于经济或职业因素,而是基于文化品味和闲暇嗜好”[9].因此文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相关联,不同的阶层的法律文化多少是不一样的,其对法律文化的态度也是不相同的。

西方古代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法治建立的社会基础。在现代都市,中产阶层并不是一个内部一致的概念,他可能包括从服务行业的雇员到学校老师、专业医疗人员等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大多数观察家认为,在当今西方现代化的法治国家里,人口中大多数属于中产阶层。中产阶层之所以是法治的社会基础,主要是由中产阶层的经济地位决定的,中产阶层向上流动和向下流动的可能性都相对较小,所以他们是希望社会秩序稳定的基本力量,他们的经济地位既依赖法治的保障,又是法治秩序稳定的根基。所以,上海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同样不能忽视上海的社会阶层的因素。

4.现代都市社会组织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现代都市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组织在市民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重要。组织把我们带到这个世界(如医院),给我们的成长加上标记(如学校),并且当我们死亡的时候,又看着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如殡仪馆),所以我们的一生都离不开组织。韦伯最早对现代组织的兴起提出系统解释,他认为组织是以一种跨越时空的、稳定的方式把人类的活动或他们所生产的物品协调在一起的一种手段[10].现代组织是科层制,科层制这个词由蒙西尔·德·古尔耐(monsieue de gournay)首先使用。他把一个名词“办公室”和一个来自希腊语的动词“统治”连在一起,因此科层制指官员的统治。在典型的科层制之下,有一个明确的权威等级,所有的任务都由程序化的、严格的制度来控制。韦伯进一步认为在现代社会,科层制不可避免地要扩大。

科层制本身需要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来组织和运行,科层制使都市生活相应地“格式化”,我们几乎所有的行为,公行为和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等都必须按照理性的规则来进行。这种依照正式的、理性的规则来行事的特征,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征。

5.政治权力与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

在现代都市环境下,政治权力无处不在,都市里集中了更多的官方机构和公权力的人,因此有更多的官员、警察、法庭等。这些政治权力与市民的互动,催生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和传播。例如,都市政府与市民互为法律文化的主角,权力要受到公开监督,执法要经严格授权,并应程序公平;政府免费的公园体现了政府对民众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公民争取更充分休息权的诉求也得到了回应;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政务来行使自己监督的权利。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也一样,政府控制的主要是政策、财政性资金等社会资源,这就会要求去建立一个法治的政府并严格依法行事;企业要求平等对待和自由的竞争,对政府规制提出合法合宪的法治要求。

在中国的都市,政治权力推进法律文化的力量往往更大。例如上海是中国最发达的工商业城市,根据市民社会产生法治的理论,上海应该有更多的法律文化。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北京而非上海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中心。北京有中国一流的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强大的媒体向全国传播着法律文化;更多的法律研究和实用型人才汇聚北京;最先进的法律思想和研究成果产生于北京。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中国的法治是国家推进的而非市民社会演化的,国家权力和官方推动是法律文化的生成的主要力量。

三、现代都市法律文化的生成机理

法律文化的生成,通常的观点是基于国家的推动或者社会的自发生成,西方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二元对立关系,尽管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有走向重合的趋势;而我们概念中的国家与社会是一个统一整体,尽管目前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现象。现代都市法律文化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作用的条件下生成、传播、并为民众接受并进而影响到国家与社会。

(一)都市法律文化的产生

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必须经由(通常是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创造出来。[11]法律文化在文化之中比较特殊,由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它并不是简单地由单个的个人或者一个小的社会群体就可以产生的,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国家和社会的合力生产出来的。

国家以许多方式影响了法律文化的生成。其一、国家与地方政府以立法的形式运用权力来塑造法律文化的基础——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国家对法律的内容和思想进行选择,按照其想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法律制度的建构,国家以其权力为法律文化的生成作了方向性的选择,在多种可能性中确定某一种为主流的法律文化。其二、国家运用行政权力对法律文化生产的环境产生影响。国家在建立行政机构时,对机构的权力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有机构内部的限制,如内部监督部门;机构之间的限制,如相互分工制约;同时存在机构外部的限制,如舆论监督,公民信访等途径。这些对于行政权的限制主要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由于设定了良好的程序,使得行政权力的行使经过程序的过滤得以实现公正、平等,而对于法律文化的主体——公民来说,在参与行政行为的时候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制定的程序所追求的法律文化的精神。这种存在于每个人周围的法律环境对于法律文化的产生与接受有着无比寻常的作用。其三、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精神作出诠释。法律文化的形成还有赖于人们的法律观念,依赖于人们的法律信仰。我国学者谢晖指出:“没有法律信仰,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无望的。”[12]柏拉图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些国家就会得到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13]国

家以公正严明的司法裁判,透明清楚的司法程序,体现法律追求目标的司法解释,对参与以及关注单个案件的个体会形成强烈的亲身感受,其判决的倾向性将会对个体的法律信仰的形成进而对于法律文化的生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社会是法律产生的基础。作为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力,且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法律产生并运行于利益的冲突与协调之中。而其在产生之初发生了异化,即在利益调适中更多地承担着维护专制特权统治秩序的角色,直到近代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并使国家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的需要,民主精神和法律至上的要求才得到确认和弘扬。[14]近代市场经济、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的发展孕育了法律。而市场经济下的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和利益主体是形成法律观念和建立法律国家的根本性因素,正如郝铁川教授所述:“现代法律建立在相异的多元化所有制(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经济基础之上。”[15]市民社会是由各种利益集团以一定的形式构成的,当这些在经济和其他领域中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要求在政治上、法律上表达他们的意志。这种要求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现代法律最初始的根源。市场经济使社会分工更加细致,这些社会分工创造出一些新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在那些从事同一职业活动的人们所应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就其性质来说,可以视为职业群体内部的共同价值观念,它对职业群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而这些职业道德为了让社会中的个体一进入这个圈子就遵循这些规则,就有了让这些规则上升为法律的需求,而国家为了协调各个利益集团的冲突也有必要用法律来规范各个行业的行为。这样社会生成的规则就提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国家与社会在实现社会整合的过程中实现了法律文化的生产,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手段。首先,从表面上看,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然而实际上立法者对社会规律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对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秩序演变的复杂因果关系有完全的、透彻的、前瞻性的了解。法律社会的法律一方面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是将运行在市民社会中的规则通过立法机关赋予法律形式予以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构成社会秩序的社会规则、规章,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是反映少数人的需求,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带来社会的普遍遵守,只能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来维持。这样的法律只能是恶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次,法律的普遍遵守必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社会的一条基本要求。法律在其创制的时候应该广泛地体现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志,法律一旦形成,它就被赋予了国家的政治形式,具有某种强制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有权以强制的方式推行法律。法律秩序的构建应以市民社会普遍自觉地遵守法律为基础,而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理念,也应该作为法律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恰如杜尔凯姆的观点,社会整合的基础不是卢梭所说的理性契约,不是斯宾塞所说的出于利益的自由竞争,也不是孔德所说的国家的强制力。社会整合基于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正是这种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共同的道德规范为社会秩序提供了保证:它使理性契约得以缔结和履行;使利益竞争得以进行;法律制裁得以实施;国家权力得以执行。[16]

(二)都市法律文化的传播

在一个社会中,并不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样的机会获得所有文化的。相反,各种文化客体基于社会化组织的生产和文化传播,达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与群体。生活在各种社会环境中的个体间的不同种类的文化也不是自然出现的,它们是文化如何传播的结果。[17]

文化传播的拥有和控制,以及哪些内容被传播,涉及文化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众传媒在都市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信息的获得大部分来自各种媒体。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国家控制了大众传媒的主流声音,如报纸、电视台、广播,国家对其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国家有倾向性地报道、宣传一些事件,在公民中大范围地进行思想上的影响,改变或者建立起其对于法律文化的理念。如孙志刚事件,国家完全有能力将该事件压下,使其无法见诸于任何文字,但国家任由媒体渲染、评论,这是因为国家为建立法律对公民做意识上的引导。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如果公民缺乏这些意识,法律文化是建立不起来的,而媒体的持续性大范围的宣传将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反思。国家继而又在法律上做出合乎民众期待的反应,则使大众本来尚存的疑惑变为清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建立或者改变正是国家运用传媒进行法律文化传播的目的。

都市的教育异常发达,作为大众意识形态建立的主要方式之一,国家将教育作为法律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其中包括全国大范围的普法运动,也包括从中学开始的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国家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但是传播归根到底是人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人在社会活动中对文化的分配和享受,是一种沟通人与人的共存关系的文化交往活动。都市法律文化是集体创造的结晶,当然也离不开都市社会成员的集体参与。尤其是在都市群体文化中,人们通过参与群体性的活动,在满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参与者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从而促进了都市法律文化的发展。国家控制了大量的传媒工具,但是无法控制所有的媒体,互联网以及无线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大加强了社会个体的交流技能,而且不必担心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都市人群的娱乐活动丰富,有大量的互相接触的机会,口口相传对法规或者案件的评述时常影响另外的个体。都市法律服务业发达,服务业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学的演讲,对时事的评论等活动也对个体进行教育。

(三)都市法律文化的接受

所谓“文化”,就是指特定社会普遍接受的一套习惯性思维或行为方式,是社会习俗与道德规范的总称;如果人的言行不符合当地文化,就会引起普遍的反感、反对、指责甚至压制。[18]法律文化的产生与传播其最终目的是让社会成员所接受,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模式行事。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之所以在社会整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因为它“为社会成员之间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和相互行为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标准。其不仅是人们相互交往时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更重要的是,法律文化价值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立场。每个社会成员接受了一套共同的法律文化价值观念,也就类似于形成托马斯所讲的共同的”情境定义“,他们在行为和互动过程中就会处于它的指导之下,遵循法律文化价值中所内含的以及引申出来的规范要求,并以此来规定、控制和协调相互交往的联系和冲突。当这种相互交往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19],同时,也正是在共同价值观念的作用下,这些制度化规则才具有了合法性,得以有效的运转。

国家在传播法律文化时运用了主动的灌输式的模式,更多的是停留在灌输法律规范的层面上,运用各种手段使社会成员了解国家法律文化的取向,并鼓励或者强制大家遵守国家既定的规范。而这种情况下民众

对法律文化的接受是有限的,大家了解了一些法律规范,也照着这些规范去做了,但是其并不都知道为什么这么去做,而大部分仅仅知道如果不这么做我将受到何种惩罚。这种被哈特称为“外在观点”的看法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接受,毕竟通过国家的传播、教育等能理解“法律”精神的社会成员是少数。而大多数按照规范去行为,又了解规范的背后意义的社会成员是从行动中得到感性认识的,这种面对自身利益或者感受另一个体利益因受到规范的约束而变化的认识,使社会个体真正体会了规范的内涵,并进而接受它。一个个体在进行一项诉讼的过程中,会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会去了解司法制度,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他便内在地接受了法律的理念。而在社会成员进行经济交往时,最重要的是信赖利益,信任产生于值得信任的行为,其在社会中是否存在,取决于该社会的习惯、习俗以及规范——简单地说取决于文化。这种行为模式是参与到这一行为中来的每个人都遵守并且长久地保存下来的。每一个想要参与进来的人都必须事先了解这些规范,并且他也乐意去了解它,因为他想知道这些规范会带给他什么样的利益。在经济交往中的个体的行动在相互影响着,每个人在行动之前就已接受了这些规范。规范对于社会个体对规范的接受来说提供了一个范本和目标,而行动却是社会个体达到接受规范的途径,同时行动在不断打破规范的同时也在创造着新的规范。

(四)都市法律文化的固化

文化最终都会有一个物质形态以及固定的行为模式的表征,固化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个体对文化接受的表现,大家接受了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价值取向渗透到社会个体对物质形态、制度规范以及行为模式的创造、选择、使用上来,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随意更改,例如法庭被建造得庄严肃穆,人们对于法律的尊敬被完全复制到了法庭这个建筑上。法律的价值其实与法庭的建筑样式并无关系,但是人们在对法律产生了敬畏之心后,潜意识里觉得法庭就应该被建造的庄严肃穆,使人看到法庭就被一种严肃的气氛所笼罩,这种对法律文化价值的品位已经被凝固住了,所以不管哪个国家的法庭、法院的建筑都是显得十分威严,而这种威严并不仅仅是权力的体现,它所反映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追求。法律追求公平、平等,于是天平被用来当作法律的标志,独角兽被尊为法律的象征。建筑、标志都是文化的产物,反映了大众对文化的看法。又例如,在我看来,法官这一形象已经不是一个人物形象,而应该是一个抽象而又具体的概念,是一个能对事实做出公正裁判的法律的替身。可以感受到的是,当一个社会个体听到“法官”这个词汇的时候,第一反应并不是他是谁,是哪个人,而是他能公正的断案,能给出公平的判决。这样的情况就是法律文化氛围内法官形象的固化。当然法官的着装、法庭的设置、用语、程序都有助于法官形象的固化,然而应该明确的是,最终能使法律文化固化下来的还是法的精神。

社会中的个体以及群体的价值选择是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利益在互相冲击的过程中必然要进行妥协,否则将会出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局面。在妥协的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价值。当这种相互交往的过程持续不断时,明确的制度化规则就会产生。而规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人们在接受了规则之后的行为就变得合乎常理,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这种反映法律文化的行为就被固化下来。就如十字路口的红绿灯一样,基于共同的认识,创立了交通法规,民众根据交通法规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这样日常性的行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大家再做出相同的行为时就会变得无意识,并不需要刻意去做这件事,因为这已经变成了一种习惯。

注释:

[1]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2] [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731-732页。

[3] 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6-16页。

[4] 参见[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第319-320页。

[5] 现代产业主要分为四类:以农业为典型的第一产业;以制造业为典型的第二产业;以金融服务业为典型的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生产和信息服务业为典型的第四产业。 第二、三、四产业一般都布局在都市。

[6] 参见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8月,第27-62页。

[7] 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8月,第143-175页。

[8] 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第6页。

[9] 转引自[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374页。

[10]见[英]吉登斯:《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438-441页。

[11]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12]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自序第3页。

[13] [希腊]柏拉图:《法律篇》,《西方法律思想史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4-25页。

[14] 参见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7-148页。

[15] 郝铁川:现代法治“尚异”,检察日报,2000 年3月5日。

[16] 参见郑杭生、洪大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从文化的角度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协调,《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7] 参见[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宪、许钧主编,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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