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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实用13篇

农业专业合作社
农业专业合作社篇1

2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

建设新农村,应当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技能,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往往结合合作社经营的项目,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和农时的特点,传播新技术、新信息、新成果,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容易引起农民浓厚的学习兴趣。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广大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提供了平台,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适应市

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

3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的有效场所

农业专业合作社篇2

农业专业合作社就是将发展方向一致,或者在一个发展链条上的农户个体或者经营个体整合在一起,具有一定规模,从而使之更具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户或者经营个体更好地发展。

1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优势

1.1 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发挥规模效应

农业专业合作社改变了原来一家一户的散户经营状态,将各家各户整合起来,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销售上都具有了一定规模,因此,在生产中,更加容易管理,能够达到农产品优质高产的目的,同时也能够大大降低成本,在销售环节,由于专业合作社具有一定规模,因此,销售渠道更多,更广。

1.2 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拓宽销售渠道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能够充当中介、桥梁和纽带作用,正规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具有更加细化的各项功能,可以有专门的人员负责销售,他们真正走出去,找客户、找市场、找合同,通过多渠道做好销售工作,可以利用更广泛的宣传媒体,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多途径、多形式宣传推介,提升了知名度,扩大了市场占有率。切实做好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打消了农业种养殖户们担心农产品销售难的思想顾虑。

1.3 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开展技术指导

农业专业合作社通过聘专家、请模范为广大农户进行技术指导,通过搞开发、引品种为广大农户提供服务,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提升了农户的种植水平。

1.4 农业专业合作社能够及时提供信息服务

农业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市场宽、信息灵的优势,为农民提供技术、价格、供求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一些合作社通过农业信息网及时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信息,一些合作社还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推广新技术和新业务,为农户提供最及时的信息服务,解决了农户因市场信息不灵而导致盲目随意生产的问题。

2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农业专业合作社目前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经营体,它的示范推广作用已经越来越突显出来,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对发展现代农业也有着重要的推动力。

2.1 助推农业发展

农业专业合作社,一是通过建立“农户+合作社+企业”的经营模式,健全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二是完善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体系,可以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从而将农民从土地解放出来,加快土地流转,形成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2.2 增加农民收入

合作经济组织在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的同时,组织农民参与产后的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使生产、加工、运销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联合体,实现产业化经营,将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留在农业内部,从而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2.3 促进乡风文明

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与农技推广机构、科研院校开展联合或合作,统一进行疫病防治、技术培训与推广、检验检测等,加快了新品种、新技术的更新步伐,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素质。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还组织社员开展业余文化活动。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对成员的文化道德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改变了乡风习俗,树立了良好的文明风尚和道德风尚,为新农村建设培育了新型农民。

2.4 增加凝聚力,共建美好家园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增加了凝聚力、号召力。合作社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统一思想、凝聚力量进行基础实施建设。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村民又会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合作社又会对村容村貌重视起来,成员也会注重公益事业的发展,同意共同出资营造美好家园,这样a的良性循环发展起来,村容村貌等会有更大的改观,村民的精神文明建设也会更上一个台阶。

2.5 促进农村民主管理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既具有了集体经济统一管理的功能,又弥补了一家一户经营的不足。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完善了乡村的管理结构与方式,促进了民主管理的发展。农民通过将自己的土地入股的方式,农业生产由过去的各家各户管理变为统一管理,农民通过合作社紧紧地连结在一起,逐渐地对参与整个村的各项事务的热情也逐渐提高,也就更容易实现民主管理。

参考文献

[1] 张雨,黄桂英,吴俊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机制的探讨[J];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04期.

[2] 张晓山.有关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J].农村经济,2005年01期.

[3]?晓亮.合作经济与新农村建设[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01期.

[4] 翁美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村委主任,2011年02期.

农业专业合作社篇3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

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作了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个定义,考虑了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发展的现实情况,强调以农产品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同时借鉴了国际上关于合作社定义和基本原则的论述。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完全不同于50年代的。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

2.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而组织起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3.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合作社的定义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的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自治、自立的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的原则等。

法律一审稿的名称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的调整对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使名称与其调整范围一致,将名称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因此,本法只调整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包括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上述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应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需要说明的是,本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及组织机构

现实中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四个基本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获得法人地位,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成立目的、决策机制和盈余分配方式等特征看,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本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并对其设立登记作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利和经济利益。本法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保证农民成员对本社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作了规定。首先,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其次,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由成员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使农民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退社及盈余分配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农民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要退还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返还可分配盈余。本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规定向其返还。

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本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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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好处

从在恩施州调查的情况看,各专业合作社规模虽然大小不等,规范化程度不一,经营情况也有差异,但总体上发展势头良好。概括起来,我们感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符合党和国家关于加强“三农”问题的有关精神。今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专业合作社,搭起了企业联农户、产品联市场的桥梁,对促进农业增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产品的市场化水平具有明显的作用。二是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农民的“三愁”:不知种什么、怎么种、卖给谁的问题。现在有了专业合作社,种什么有人指点,怎么种有人指导,产品卖给谁有人负责。有利于避免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降低单个农户的市场风险,农民可专心种田。同时这也符合现代农业专业化分工的要求。三是有利于提升对农业、农户的专业化服务水平。专业合作社一头联公司、一头联农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只有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才能实现公司与农户两利双赢。例如,由公司提供种子、化肥、农药,既可有效防止假种子、假肥、假药伤农,又可降低农户的生产成本。公司及合作社有直接为农户服务的系统和科技人员队伍,既可保障农民增收,又可保障公司赢利;既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也缓解了财政供养农业科技人员不足的问题。四是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责任制,不变更生产资料的隶属关系,既弥补了单个农户经营的不足,又便于组织,方便运行。五是各专业合作社的社员都生产、经营同一类或一种产品,有利于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对于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实现规模化生产及产品区域化布局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六是与现阶段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农村发展水平较低的状况相适应。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组织形式相比各有千秋。但在当前多数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原始积累少,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真正有实力、能办基地、称得上龙头的企业还不多。而发展专业合作社却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即可运行,与当前农村发展状况更具有适应性。七是企业通过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签定订购合同,使企业有了稳定的农产品或加工原料的来源,有效地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企业逐步做大做强和发挥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作用。八是有利于农民增收。例如巴东县枣子坪药业专业合作社社员共380户,2002年实现销售收入1300万元,社员户平收入3500元,合作社创利28万元。建始县花坪魔芋专业合作社为沈家荒村及周边农户户均增收1500元,社员两年“二次返利”4万余元。九是农村有了民办、民管、民营的合作组织,基层政府和干部可以集中精力抓大事,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和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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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成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农业专业合作社篇6

一 绪论

1.背景[1]

定边县位于陕西省西北部、榆林市最西端,地处陕、甘、宁、蒙四省交界处。全县马铃薯常年实际种植面积稳定在110万亩,种植面积占到了全县农作物种植面积的58%,总产鲜薯110万吨左右,是陕西省马铃薯生产第一大县,位居全国六大县之列。

目前全县从事马铃薯种植、加工、销售从业人员28.5万人,农民人均鲜薯年产约3.9万吨,年均总产值约8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50%左右,产业纯收入达5亿元,在全县农村经济中占据了半壁江山。

2.研究意义

农民缺少农产品的市场定价权,农业保险或农产品期货在农村的覆盖面也十分狭小,这些导致了许多农民仍旧过着"靠天吃饭"的日子。就马铃薯而言,定边县农业局把将种植大县向种植强县转变作为工作任务,通过良种补贴、机械化推广、技术指导等方式发展马铃薯产业[2]。为改善个体种植户的收入情况,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并以统一的生产技术、种植品种、销售途径等规范化、规模化的生产与经营管理,将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 农村合作社

1.定义[3]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的定义,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经济组织。

2.运作机制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们自愿发起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通过提供土地并缴纳少量社费组建合作社,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后成立[4]。入社的成员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的原则共同经营和管理合作社,不少合作社还会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打理合作社内外部事务,其职责在于争取合作社整体的利益最大化。通过规范化生产及统一分级销售后,合作社将所得的利润,以规定的百分比返还给入社的农民,剩余利润则继续充当合作社运行资金,直至社员退社时才从中取出。利润分配比例由农民种植农产品的产量来确定,合作社聘用的人员不参与最终的利益分配。

图表1 农村专业合作社运作流程

3.作用

随着农业生产活动的机械化、规模化发展,农产品的生产单位也逐渐向区域化,规范化的方向转变。相对于个体户而言,无论是资金、产品质量、销售市场或是政策扶持,合作社都具有较大的优势:

(1)农民组建合作社,不但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获取规模收益,同时可以减少不确定性,规避市场风险,通过合法垄断的方式扩大并维护自身利益,在市场上提高议价的权力。

(2)除了享受政府对普通农民的补贴之外,合作社还能获得政府对种子购买、设备租赁与置购等额外补贴。

(3)加入合作社后,农民还可以参与产后的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从而获得产品加工、销售增值的全部或大部分利润,充分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

三 农村专业合作社成功案例

1.新奇士

美国新奇士桔农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合作社组织,财产由六千多名柑橘种植者共同拥有。在市场运作上采取公司管理模式,聘用专职管理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协会由社员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员工4个层次组成,其运作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对果农的补贴与会员缴交的会费。

果农们可以自愿签订合同,加入新奇士成为股东,参与利润分配[5]。协会保证了土地的私有性和生产的独立性,各成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起来,实现了从农药和化肥的购买、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果实的加工、产品的销售及出口等的产供销一体化。

2.日本农协

日本的农民可以依照自愿原则加入日本农协,但若只是为了赚取利润而与合作社没有业务往来的人,是不被允许加入合作社的,这样就把投机者挡在门外。按照社员的意愿,也可以自愿退出农协,并抽走入社时缴纳的股金。无论出资额多少,每个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即每人都能平等地管理合作社[6]。

无论社员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好坏,日本农协都会无条件收购并集中销售,农产品售价可能不同,但向社员结算时则采用平均价,因此大部分农民都愿意把较难卖的低档农产品委托给农协去销售。对此,农协使用价格歧视的方式,对不同的销售对象制定不同的价格,比如农产品外观不好,但营养价值并未受到影响时,可以用较好的价格向注重营养的消费者销售这些“有瑕疵”的农产品。

四 定边县马铃薯合作社现状

陕西省定边县有221家农业合作社,其中大多数合作社的管理者、所有者为少数的几名投资者,他们通过议价,向农民租赁土地,并在达到一定面积要求(定边县要求合作社成立条件为200亩)后,于当地工商局注册成立。就我们调查的当地几个合作社中,合作社的发起人少有农民,且部分为外地投资者。合作社长期管理人员为6到10人,农忙时期有的会临时雇佣40多人,但一般不超过10天。雇员工资较低,且合作社最终的利润分配仅限于几名创社的投资者中。因为良好的口碑,许多买家会在马铃薯收获到当地直接购买,因此合作常常占据着马铃薯市场的主动地位。

四、 建议和结论

1.建立合作意识

我国农民习惯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合作意识发展缓慢,对此应适当引导农民间的合作,尝试让分散的土地形成规模化生产,从实践中逐渐找到合作的优势,并朝着合作社的方向发展。

2.向农民普及合作社知识

由于信息传达不到位,绝大多数农民对合作社的印象还停留在阶段,普及合作社知识才是当务之急。政府可以通过召开宣讲会、广播或直接走访农户等形式向农民普及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同时也可以先指导一批农民成立合作社,方便其余的农民借鉴与效仿。

3.向现有合作社提供发展思路作参考

(1)运营:聘用专职人员管理合作社,根据社员人数设立职位,明确权责,提高运营效率。

(2)销售:根据不同的消费者群体设定不同的马铃薯售价,让利润充分增长。

4.向农业产业化方向发展

要让合作社担当"龙头企业",并且只对入社的农民负责。通过吸纳准会员、市场直销、股份合作化以及土地规模经营化管理,与网络中介、加工厂等共同合作,在定边县建立产销一体化经营模式,包括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科技指导、股东、收购包装、仓储运输、批发零售等各个方面,减少价值链环节,降低交易成本。[7]构建网络营销体系,可以有效调节价格波动,规范马铃薯交易市场。同时借助定边马铃薯的良好口碑,实现了品牌经营与国际化策略。

参考文献

[1] 定边县农业局 定边县马铃薯产业概述[R]

农业专业合作社篇7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年,全县较规范的合作社发展到50个,基本覆盖全县14个乡镇;培育5个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具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业标准化示范点;8个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的农产品品牌。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内部各项管理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拓宽领域,增强市场竞争;指导合作社申请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创建名牌产品等,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程序和优惠扶持政策

(一)做好指导、咨询和审查工作。县农工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主动帮助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做好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的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备案。

(二)工商部门做好注册登记服务。工商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从20*年起县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种养区域特色明显、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惠政策,在信贷资金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特别是在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倾斜。县财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贴息支持。鼓励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联的企业,同合作社建立信贷联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

(四)在农业发展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以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的,实行专项扶持。

(五)落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畜禽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被确定为国家或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用地、用电及农产品运输方面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在坚持“依法、自愿、自偿”的前提下,由村委会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优先解决;合作社种养等生产用电、用水由电力、水利等有关部门开辟合作社用电、用水绿色通道,并给予适当优惠;全县从事农产品运输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绿色通道通行证”,对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农产品运输车辆,在其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扣押和罚款。

(七)强化人才支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工作,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一定技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合作社去兼职;鼓励农村能人大户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推荐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时,给予一定倾斜。

(八)健全督查机制。设立合作社经营环境投诉专线,由纪检、农工等部门落实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奖励政策

1、给予奖励的合作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项章程、制度健全,运作规范;

(2)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健全、合理;

(3)有健全规范的会计核算,有社员公积金账户,有供应台帐、生产台帐、销售台帐;

(4)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每年不少于两次;

(5)每年合作社成员增长5%以上;

(6)产前统一代购生产资料占成员所需生产资料总量的40%以上;

(7)产中搞好技术支持,每年开展农业技术培训2000人次以上;

(8)产后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占成员所产农产品总量的60%以上;

(9)成员年收入高于非成员收入30%以上;

(*)合作社净资产达到5万元以上;

(11)对从事蔬菜、畜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参照华县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畜牧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标准执行;对从事林果业、手工业和加工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一定规模,能带领社员共同致富。

符合以上各项条件、带动社员增收明显的,经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审定,一次性对其给予3万元的奖励。

2、确定为省级示范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3、对符合奖励条件第1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服务,由县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对其给予适当的扶持资金。

农业专业合作社篇8

1.1农八师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现状

自2007年农八师第一所专业合作社泉水养猪合作社成立到2010年11月份,农八师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总数为20个,分布在石河子乡、北泉镇、农科院旁和蔬菜所小区4地,注册总资本为3714.5093万元,经营范围涉及养殖(猪、牛、兔)、种植(番茄、大豆、油料、食葵、水果和坚果)、农机(土地田间作业)和农资(化肥)4个领域,在册从业人员总数为155户。

按经营范围种类分析,四类专业合作社平均注册资本为185.7万元,平均在册从业人数为7.75户;其中养殖类专业合作社有8个,占总数的40%,平均注册资本为338.7万元,平均在册从业人数为10.5户;种植专业合作社有6个,占总数的30%,平均注册资本为88.1万元,平均在册从业人数为6.7户;农机类专业合作社有5个,占总数的25%,平均注册资本为75.0万元,平均在册从业人数为5.2户;农资类专业合作社有1个,占总数的5%,注册资本为101.4万元,在册从业人数为5户;

按经营地址分析,农八师专业合作社分布在石河子乡、北泉镇、农科院旁和蔬菜所小区4地,其中分布在石河子乡的专业合作社有17个,占总数的85%;分布在北泉镇、农科院旁和蔬菜所小区3处的专业合作社各有1个,分别占总数的5%。

按成立日期分析,自2007年成立的首个专业合作社,至2010年11月,不到4年之间,总共成立注册的有20家,其中,2007年成立1家,2008年成立2家,2009年成立14家,2010年前10个月中成立3家,专业合作社数量的平均发展速度为300%。

2.访谈调查分析

2.1农八师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动机

2.1.1农工需要专业合作社解决销售方面的难题。在农业市场上,分散的农工卖家无形且自行成为弱势群体,市场谈判能力弱,生产的农业产品有需求市场但不能获得相对应的价值收入,既扩大农工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影响到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进而导致进入新一轮的收入两极分化怪圈,最终将影响到兵团的稳定和长久高效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有优势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农工集体的市场谈判议价能力。从对152团农工的访谈结果来看,农工们的销售渠道狭窄化单一化,而且在市场面前表现相当被动,最终权衡只得选择种植种类多样化来抵抗市场风险,同时因种植种类多样又导致多种技术脱节进而导致种植效率下降,收入再增加缺乏上升动力;从北泉镇泉水养猪合作社的经历看,合作的最初动机是散户团结起来,增强和购买方的谈判力量,共同解决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产品定级、定价问题,以保证获得高于单独销售的收益。

2.1.2农工需要专业合作社解决产前产中产后生产资料的投入问题。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支出之一,单户购买既不能享受较低的价格,还时常可能会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而合作社由专人负责联系货源,可以从厂家或信誉度高的销售点购买,既可以享受到批发的低价,又能保证农资质量。

2.1.3农工需要专业合作社解决生产技术提高难的问题。家庭经营的弊端是农户过于分散,一方面主要依靠自己的多年农业生产经验进行生产,而且同时存在经验保守、不予同业交流等心理博弈的情况,另一方面先进的农业现代新技术及新品种难以推广,影响了兵团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也降低团场农工的增收。北泉镇泉水养猪合作社无形间接作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中介,负责组织农户,或者先培训部分成员后再由他们进行更大范围的推广;此外他们牵头引进优良品种,每年为成员及非成员提供免费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联系科研单位如中国农大、石河子大学农学院开办指导班进行技术培训,受到周边农工们的欢迎。

2.2农业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的问题

2.2.1干部和农工对兵团农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认识缺乏。兵团团连的经营多以行政机制主导经济运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来配置资源,部分连团干部抓生产精力多,对于产品流通研究少,对订单外农产品发挥经济组织的作用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因而缺乏对合作社有效的了解和必要的支持,进而对于农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没有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从而使得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

农工自发动力不足,主要表现为农户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过多地依赖团连,生产经营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导致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不强,对兵团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了解程度很低,大多只是看重能够带来现成的眼前的利益,对兵团农工合作社的发展也缺乏信任感,同时农户合作意识较为淡薄,也进而缺乏参合行为。

2.2.2兵团农业专业合作社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专业合作社中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而兵团团场农工多是城镇职工身份,还有部分直接是外来迁入户,为非农非职工身份,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以农工不是农民为由,对兵团农工成立专业合作社不予注册,同时导致兵团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部门出现不统一,如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农科协会。而只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国家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团场农工与地方农民在实质上都是农业生产者,以农业生产为生,尤其是兵团农工还肩负着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屯垦戍边的双重重担,在参与市场竞争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上,不能同等对待,容易挫伤农工的组建和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2.2.3合作社自有资金不足,信用贷款难度大,经营条件改善难,经营规模小,覆盖农户少,周边带动能力弱。基于团连的先天因素,兵团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原始资金本身相对不足,即使是农八师规模最大的农工专业合作社北泉镇泉水养猪合作社也资金不足,生产规模扩大困难,经营条件改善难等问题。和石河子市周边的玛纳斯县和沙湾县相比,农八师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覆盖面小,对农户带动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在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当中,出资成员一般都不超过10个,绝大多数成员和合作社的利益联系并不紧密,和非成员的联系更为松散,同时由于多因素原因,兵团农工合作社的资金规模相对较小,对扩大农工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比较弱小,对兵团农业产业化的推动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2.2.4农业专业合作社内部组织管理建设迟缓。①合作社章程本身制定不规范,制定了章程,但部分内容直接与《农民:争业合作社法》相违背,章程中合作社出资及利益分配制度也不完善,由于成立时间短,目前的合作社主要起到连接农户和市场的中介作用,交易数量和金额相对不大,没有返利行为。②存在少数人控制现象,成员大会往往成了成员代表:赶会,代表又往往只是几个出资的核心成员,合作社的决策主要由核心成员决定,多数成员参与决策的程度有限。访谈中的泉水养猪合作社的决策是由几位出资额较大的成员组成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拍板定夺,其他中小户成员没有参与机会。在合作社成立之初,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其决策比较容易得到多数成员的认可,但随着合作社后期的规模扩大。内部事务的不断增多,就必须重视民主原则的贯彻。

2.2.5兵团农业合作社的相关专业人才匮乏。兵团专业合作社前身大多是专业协会或就是光秃秃的团场农工自发集合体,其成员大多自身学历水平较低,农业生产的方法主要源自以前的经验,对现代化农业科学、经济社会市场行情或现代组织管理技术其中之一方面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不足。而且先天的在团连工作,对团连的依赖程度较大。生产经营创新的积极性不高,自我发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不强。而合作社的管理成员大多是团场农业能人、经验丰富、擅长团场式管理,同时他们也反映,关于合作社的知识比较欠缺,对于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等不甚清楚,缺乏现代化的营销知识,迫切需要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指导。

3.问卷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的辅助调查问卷调查,其主要针对于石河子兵团团场农工,用于了解农业合作社在兵团的发展情况、内在潜力及存在问题。此次问卷调查152团,采用随机抽样的抓阄法,确定样本采集点为152团三连和五连。152团三连和五连主要以团场正式职工和非农外来迁入人口为主,在不涉及其主要利益的基础上调查人员对其调查了解。

在本问卷调查的调查范围内,对被调查对象对农业合作社的了解程度,有53.3%选择没有听说过,43.3%选择听说过但不了解,3.3%选择有点了解,0%选择比较了解,0%选择很了解。

总体上通过此次对农八师2个团场的关于农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获得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并对其中的问题和矛盾根据兵团农八师具体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分析,针对性得出相应结论,但限于课题的深度和现阶段的时间以及经费等现实条件限制,故此次调查尚仅是前期性的初步调查,后期将进一步扩大调查对象总体的样本容量,修正统计分析。

4.政策建议

农业专业合作社篇9

发展目标:在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围绕“产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技术标准化、经营合作化”的目标,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转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竞争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能力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到2013年,力争使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每个农业生产行政村,专业大户全部入社,农户干部入社率达到40%以上,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全区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二、扶持范围、工作重点

扶持范围: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化程度较高,会员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经区委农工委、区财政局考核认定达到区级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作重点:一是围绕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培育发展。依托经济林、黄烟、食用菌、中药材、畜牧等五大支柱产业及特色产业,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有威信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二是鼓励多主体积极参与兴办。在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做大龙头企业基地,引导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围绕引导农村的能人、大户创办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三是结合实际开展多层次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单项或多项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四是积极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置成员账户,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同时,选择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试点示范,并予以重点扶持。五是积极引导协会向合作社转型。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转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扶持政策

自2009年起,根据扶持对象的实际情况,执行以下扶持政策:

1、当年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保持上年水平给予3000元奖励,同时对当年交易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另外给予5000元奖励。

2、合作社生产基地被评为部级的奖励30000元;省级的奖励20000元;市级的奖励10000元。对新建或扩大基地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或扩大标准畜200个以上,并与生产者签订购销合同和保护价,带动基地农户年人均增收500元以上的,给予基地建设补助资金20000元,其他产业视情况予以补助。

3、申请注册商标,每注册一个商标并由全体社员共同使用的补助2000元。

4、获得国家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每获得一个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奖励。同一产品同时获得多种质量认证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5、对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而发生的一年(含一年)以上新增银行贷款且累计贷款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30000元;100—200万元的给予贴息20000元;50—100万元的给予贴息10000元,贴息期限为一年。

6、用专业合作社名称参加政府组织的展销会,且有固定展位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7、当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以上扶持政策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川政发〔2006〕124号)相重复的,不再另行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明确责任,落实分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抓好宣传贯彻的组织工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合作的理念和依法办社的意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农业专业合作社篇10

1、帮生产,在扶贫帮扶工作中,合作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每年三夏、三秋期间,都出动收割机,拖拉机为贫困户免费收,耕种。平均每年免费为贫困户收割小麦、玉米200多亩。

2、教技术,方城县奔小康农机专业合作社同时进行农机驾驶培训,凡是贫困户中家庭成员来参加培训的,一律免费。

3、助脱贫,安排贫困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到合作社打工,增加经济收入。

三、服务三农促增收

1、深松土地,提高地力。为了改善土壤水肥环境,提高耕地生产潜力,2017、2019、2020年秋季,方城县奔小康农机合作社利用国家农机项目资金,免费为农户深松土地10万多亩。

2、实行土地流转,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合作社增益。目前合作社流转农户土地300亩,流转的土地种植小麦、花生、玉米等粮食作物。年生产销售粮食150余吨,有力的带动了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业专业合作社篇11

一、农业资产的种类特点

1.农业资产的种类

农业资产一般指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的那些牲畜或者禽类和树林木头方面的资源,站在形态的角度上看,农业资产主要的活的动物和植物等生物资产可以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存性生物资产。

牲畜或者禽类资产又可以分为产役畜和幼畜以及育肥畜。产役畜的意思就是产畜和役畜,产畜的意思是指供繁殖剪毛和产奶以及牲禽家禽;役畜主要是指供劳动役用的牲禽。产畜和役畜在性质上都属于劳动资料,所以都属于生产性的农业资产。幼畜以及育肥畜指的是未成年的小畜禽,它们可以直接提供产品,幼畜以及育肥畜是牧业和农业发展的基础,都属于是消耗性农业资产。

林业资产可以分为经济林和非经济林两种。林木资产对于村集体经济来说,有两种作用。一种是把林木资产作为生产的工具,同时可以不断的生产出产品,比如说苹果树上的苹果。这种林木资产也被称之为经济林木。它的特点是可以不停的重复生产出相关的产品,同时它的成本还可以通过不断生产出来的产品卖掉以后获得相应的补偿,它的性质和固定资产比较雷同类似,因此也把这种林木资产称之为生产性林木资产。另一种是在砍伐了林木以后把它卖出去,实现成本的补偿。这样的话是不能够重复的提供某一种产品的,而是只有通过砍伐树木卖出以后获得的金钱补偿,这种林木资产称之为非经济林木。它的性质就和存货有点类似了,很多时候也被称之为消耗性林木资产。正是因为这两种不同的林木资产成本补偿方法,所以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必须要把两种林木区分严格开来,单独的进行核算。

2.农业资产的特点

农业资产的特点一般是具有四个特点。第一,农业资产是自然的再生产和经济的再生产相互统一的有机体。农业资产有自我发育生长和繁殖衰退的规律,能依靠自然生长而获得自然增值,与此同时,它也有人的劳动附加而形成的价值,这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体;第二,农业资产的生长发育和衰退死亡都具有多样性。农业资产的涵盖范围很广,种类也繁多,不同类型的农业资产也是有着不同的生长发育和衰退规律;第三,农业资产的生命周期也有着多样性。比如说,林木可以生存长达几十年甚至是更长,但是也有的生命周期比较的短暂,不足一年的情况都有;第四,农业资产的后续费用也是接连不断的。很多的农业资产的投入之后,为了可以更好的维持农业资产的存活和高产稳定,都需要在后续的整个生长和存活期间进行不断的持续投入。

二、农业资产的核算管理

1.牲畜和禽类资产

可以设置好牲畜或者禽类资产的科目,以此来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或者培育的牲畜或者禽类的成本。下面可以设置二级科目为幼畜育肥畜和产役畜。它的借方登记因为购买和接受的投资以及接受捐赠等原因而增加的牲畜或者禽类资产的成本,包括幼畜育肥畜的饲料费用。贷方登记因为出售和对外投资以及死亡损毁等原因而减少的牲畜或者是禽类资产的成本,包括役畜的成本摊销。

2.林木资产的核算

林木资产的核算需要设置林木资产科目,这样可以用来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或者营造的林木的成本。借方登记因为购买和营造或者接受捐赠等原因而增加的林木资产的成本,还有经济林木在投产前、非经济林木前的培植费用。贷方登记因为出售或者对外投资以及死亡损毁等原因而减少的林木资产的成本,包括非经济林木的成本摊销。本科目也可设置二级科目为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种。

3.资产负债表

农业专业合作社篇12

一、“农业资产”与“生物资产”的区别与联系

《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都明确提出了生物资产,并将生物资产分成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即企业所拥有的具有生长、蜕化、生产和繁殖能力的生产资料。这里所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等行业。具体的生物资产包括:蔬菜,粮食生产企业的大田蔬菜,花卉生产企业的花草苗木、林木生产企业的用材林、经济林和防护林,畜牧(家禽)养殖企业的存栏牲畜(家禽),水产业养殖的鱼虾、珍珠、贝类等。

而《制度》并未提出“生物资产”概念,只对“农业资产”进行了界定,并规定合作社拥有的农业资产包括两类: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不包括种植业和水产业所涉及的生物资产。下文仅对农业资产,即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不同制度、准则下农业资产的核算

(一)牲畜资产的核算

《制度》并没有将牲畜(禽)资产按消耗性和生产性资产进行分类,而是分为“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除已投产(成熟)的产役畜外,其他牲畜资产的均在“幼畜及育肥畜”科目核算。

1.消耗性牲畜(禽)资产

育肥后作为农产品出售的幼畜(禽)及育肥畜(禽)属于消耗性牲畜资产。消耗性牲畜(禽)资产会计核算如表1所示。

2.生产性牲畜(禽)资产核算

《制度》中所指的“产役畜”属于生产性牲畜资产。自行繁育的生产性牲畜(禽)资产会计核算如表2所示。

(二)林木资产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按林业资产的生产目的、价值转移方式以及经营性质将林业资产分为三类:“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

《制度》则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林木资产分为两类,分别是“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而制度并未对其具体内容做出规范。

经济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林业法》将林木资产分为5大类: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业法》中所指的“经济林”属于狭义经济林范畴。广义经济林是与防护林相对而言,以生产木料或其他林产品直接获得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体可包括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味料、香料、工业原料、药材和木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如果《制度》所指“经济林木”为狭义经济林,则“经济林木”都属于“生产性林木资产”。如为广义经济林,则“经济林木”有部分属于“消耗性林木资产”,一部分属于“生产性林木资产”。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所指“经济林木”,应为广义经济林。

1.消耗性林木资产核算

消耗性林木资产主要包括用材林等,用材林在《制度》中列为“经济林木”核算。会计核算如表3所示。

2.生产性林木资产核算

生产性林木资产主要是指果林、橡胶林、茶林等经济林,这部分林业资产在《制度》中属于“经济林木”,会计核算如表4所示。

3.公益林核算

公益林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这部分林业资产在《制度》中列为“非经济林木”核算,会计核算如表5所示。

三、不同制度、准则下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

《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幼畜及育肥畜科目借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幼畜及育肥畜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借方余额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其他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固定资产”原价项目下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子项目,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累计折旧”项目下的“生物资产累计折旧”项目,反映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余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下的“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在建工程”项目下的“生物性在建工程”项目,反映生物性在建工程科目借方余额减去生物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减去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后的净额,在“消耗性林木资产”项目单独反映。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公益林”子项目,反映公益林科目的借方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消耗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通常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类似于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也是并入“存货”项目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与固定资产一样都属于劳动手段,但在资产负债表上须单独列报;公益性生物资产主要是以防护、保护环境为主要目的,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提供的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格式中,并没有“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对于有公益性生物资产的企业,应增设“公益性生物资产”项目,列在“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之后。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农业资产”项目中的“牲畜(禽)资产”子项目填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农业资产”项目中的“林木资产”子项目填列。

根据以上制度和准则的要求,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如表6所示。

四、问题和几点建议

从以上对比中可以看到,《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对于牲畜资产和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差异很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也有明显不同。针对这些差异,笔者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林木资产分类

《制度》将林木资产分成“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这样的分类不够科学。一方面,因为经济主体所拥有的资产,都具有“经济性”,因为“资产”确认的条件之一就是能为会计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制度》未指出哪些林木属于“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使得会计实务操作出现困难。如果“经济林木”属于广义经济林,则其既包含“消耗性林木资产”也包含“生产性林木资产”,制度对这些林木资产都采用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未反映其属于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性,并由于制度要求对投产后的“经济林木”需计提摊销,也就要对其中的“消耗性林木资产”进行摊销,这样的核算显然不够合理。如果“经济林木”属于狭义经济林,那么也同样产生类似的问题。笔者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将林木资产划分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并参照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二)农业资产摊销的核算

《制度》对农业资产计提摊销时直接减计农业资产,所以农业资产会计科目只反映其折余价值,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使得农业资产价值的信息反映不够充分。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所提摊销直接冲减其账户余额,会造成“账实不符”,让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因此笔者建议增设“农业资产累计摊销”作为“农业资产”备抵账户核算其摊销额,“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拥有该项资产的账面原价。

对于投产后农业资产(投产的产役畜、投产的经济林木)的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将其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计入“经营支出”,这种做法会造成少计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其较为合理的核算办法与下文“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饲养费用核算”类似。

(三)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饲养费用核算

《制度》规定,经济林、产役畜(均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产后,其管护费用、饲养费用都予以费用化,计入“经营支出”,经济林木、产役畜计提摊销时也计入“经营支出”,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做法一致。但是在实际农业生产中,产役畜投产后开始繁殖或者承担劳役,例如奶牛开始产奶,其饲养成本应该由其农产品牛奶承担,计入相应的“生产成本”等科目,而不应一概而论计入“经营支出”。同样,经济林投产后开始生产农产品,其管护费用应由该林木所生产的农产品(果品等)承担,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在农产品成熟入库或出售时进行结转。已投产的产役畜和经济林饲养和管护费用核算是否合理恰当,将直接影响到农业资产和农产品的成本核算。

(四)资产负债表列示

生物资产在所处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会具有类似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点。存栏待售的牲畜具有存货的特点,应属于流动资产,而生产性林木具有固定资产的特点,应属于非流动资产。《制度》将合作社的牲畜资产和林业资产都计入农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长期资产,显然不够恰当。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特殊性较大,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财政部应及时不断修订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逐步缩小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差异,使合作社与其他企业在平等基础上互相竞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运行,以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农业专业合作社篇13

二、发展合作社所采取折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特别强调市农业行政领导部门一定要具体负责业务的协调、指导、培训、管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日常工作。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市农业局的引导下,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登记备案等工作;积极与市工商部门协调和沟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登记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定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培训,信息交流和技术推广等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新闻媒体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到村、社,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从2009年开始,市委、市政府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各镇、办事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指导、扶持、服务情况,对发挥作用大、带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二)积极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环境

1、做好登记服务。工商部门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服务工作,免费登记,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登记管理中执行“不验资、不评估、不收费、不罚款、不年检、不贴花”的“六不”政策。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

2、加大财政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刚成立,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启动困难,市农业局向市政府申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启动资金,2009年度市政府同意支持每个专业合作社拨2万元作为合作社的启动资金,用于合作社的基本管理费用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对有较大影响、产业优势突出、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扶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3、提供信贷支持。市农业局与省信合联社沟通,召开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会议,互道信贷情报,发动具备条件的合作经济组织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市农村合作信用社表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或采取联保方式进行贷款,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服务。市信用社为重兴青皮冬瓜专业合作社2007年度已提供资金贷款200多万元,20*年度支持贷款资金340万元,解决瓜农的实际问题,市信用社今后将继续加大贷款额度,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4、实行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销售成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以及销售非成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成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享受国家有关农户自产自销的优惠政策。20*年下半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销售的农副产品都得到了税收减免,合作社初次偿到了甜头。

5、加大项目资金扶持。*市琼州西瓜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厅、市农业局的支持下,争取国家农业部项目资金20万元,省农业厅项目资金6万元,作为西瓜种植技术推广,为琼州西瓜专业合作社扩大西瓜良种培育、嫁接技术的不断创新,为海南西瓜打造优良品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市昌兴三元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20*年度获得省农业厅扶持,生猪良种苗项目资金20万元,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力支持。

6、支持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市农业局帮助重兴青皮冬瓜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为合作社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申报工作,并享受优惠的免费办理。经常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生产资料,节省农业生产成本,指导良种良苗培育技术,为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提供优质服务。

7、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我们按照省农业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培育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精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及时与市国土局联系,按农业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及时与市电网公司沟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与市交通局联系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三)加大骨干培训力度

今年12月份农业局对我市各专业合作社社长进行一次经营管理培训。我市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思路,制定市、镇、合作社三级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用3年时间完成400名合作社业务指导骨干和经营管理能手的培训。市重点指导镇、办事处、分管工作的部门及合作组织负责人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镇、办事处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和乡村干部进行培训;合作社重点对社员进行合作知识、规章制度、权利义务、利益分配和生产技术培训。通过培训教育,使各级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提高正确指导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工作水平;使合作社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提高合作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使合作社社员增强合作意识,提高合作素质,增强合作信心。

三、存在问题

(一)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政府财力的支持,项目资金的扶持,并金融贷款的困难,优惠政策对合作社的特殊性没有突出,合作社还没有偿到甜头,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的专业合作社在建社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工商登记后,成员则将股本又重新分退,专业合作社变成了有名无实的“空壳”,完全背离了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初衷。

(二)办社目的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明确,主要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为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依赖政策的支持,自身发展的能力比较弱;第二种类型是为了取得项目资金和贷款支持;第三种类型是借合作名义肥自己,对合作社的带动发展缺乏信心。由于办社目的不明确,出现了一些“空壳社”、“家族社”等不规范合作社。我们及时通过典型的先进经验和成功的办社事例充分说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前景,使他们认识到,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大势所趋,是实行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生产和经营的新型经济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生力量,是引导农民走致富奔小康的组织形式,是党和国家给农民发展经济的指路明灯,使他们明确了办社的目的和意义,大大地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

四、下一步发展思路

(一)加强创建示范,引导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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