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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补贴论文实用13篇

农业补贴论文
农业补贴论文篇1

农业生产既是一个自然再生产过程,也是一个经济再生产过程,因而面临着双重风险的压力。一方面,农业生产可能会遭遇洪涝、干旱、沙尘暴、病虫害和瘟疫等灾害,生产形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条件的好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自然特点还直接导致了市场风险的产生。因为农业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农产品公共调整滞后于市场需求变化,而这种滞后反应带来的市场风险往往只能由生产者自己承担,这无疑会给农业生产带来沉重的打击。因此,农业需要政府的支持与保护。

1.2农业部门比较利益低,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处于不利地位

农业部门的比较效益低下,不仅使农业部门缺乏对逐利资本的吸引力,而且难以阻止农业内部各种要素资源向非农产业流动,致使农业缺乏竞争力,最终导致农业的萎缩。图1就说明了在市场和利益驱动机制的作用下,社会资源配置不利于农业发展的情况。

如图1所示,AB曲线代表生产可能性边界,社会的全部资源在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之间进行分配,OA代表全部经济资源配置在农业部门时所能提供的农产品,OB代表全部经济资源配置在非农业部门所能提供的非农产品。OB>OA,表明非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大于农产品。假如初始资源配置在E1,这时农产品供给量为Oa2,非农产品供给量为Ob2。若增加农产品供给量,将经济资源配置点移至E2,这时农产品供给量为Oa1,增量为a1a2;非农产品的供给量为Ob1,减量为b1b2,b1b2>a1a2,表明经济资源从非农业部门配置到农业部门,转移成本比较高。相反,如果将初始资源配置点从E2移至E1,即经济资源从农业部门转向非农业部门,转移成本比较低。这就说明了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人们不愿意将经济资源主动投向农业的原因。因此,农业是一个需要政策性补贴的产业部门。

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都需要得到政府扶持。对我国而言,农业弱质性表现得更为复杂,如自然资源条件较差,生产者素质较低,经济形态多表现为自给自足的农户经营,农业市场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很不完善,参与国际竞争能力差。因此,在我国农业更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

2农业的多功能性理论为农业补贴提供了依据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需求的增长,农业被认为是一种多功能性的产业,突破了传统认识的局限,给予了农业新的地位和作用。农业的多功能性是指农业除了具有商品生产功能外,还有土地占有、环境、粮食安全以及文化等功能。具体表现如下:从经济的角度来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农业文化是传统文化的基础、是民族文化的根和源头;从政治角度来看,农业是社会政治稳定的基础,也是农民发展的依托;从环境生态的角度来说,农业保护了生物多样性,为环境生态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农业的多功能性决定了任何国家都要重视构筑农业产业体系间各个环节的互动,而非传统的单一的农产品商品生产功能。此外,长期以来,人类自身生活与生产等活动消耗环境质量的生态需求,都是免费获得满足的。随着资源的“硬约束”,人类不仅要遵循其固有的自然生态规律,还要或多或少地投入人类劳动,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农业再生产的实现问题,基本上不能通过市场竞争在物质上和价值上得到补偿。因此,国家和社会必须给农业必要的保护与支持,以增强农业生态再生产的自生能力和自净能力。

3公共财政理论为农业补贴提供了理论依据

市场在具有外部性的产品供给调节上存在失灵,这就需要政府的干预;同时农业产业本身的弱质性和基础地位,也决定其需要政府的服务。从经济学角度看,完善的基础设施是私人有效投入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先行条件。农村基础设施、农民的技术培训和农业科研创新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正外部性),但这些领域存在市场失灵和免费搭车行为。因此,要求这种农业正外部性“内化”,其主要手段是通过政府的干预,即要求政府一方面通过政策手段从社会上其他人所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行为者的损失,将农业社会效益和农业经济效益的差额返给农业;另一方面充当制度供给者、环境营造者和主要投资者的角色。

4利益集团理论为农业补贴提供了理论依据

奥尔森(Olson)在《集体行为的逻辑》中指出,人口规模小的利益集团相对于规模大的集团,其成员与集体行为有较深的利害关系,而且监督成本也比较低,比较容易克服“免费搭车”问题,从而具有较高的组织水平和较大的政治能量。可见,一个利益集团政治能量大小,不仅取决于它的规模大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它的组织水平的高低及克服集体行为中“免费搭车”现象的程度。

具体到补贴政策的选择,我们假定分为2个利益团体,一个是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农民,另一个是非农产业的生产者及农产品消费者。那么,究竟是选择对农民有利还是选择对消费者有利的补贴方式,将取决于这2个集团的力量对比。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多数人从事农业,分布在广泛的农村,大多数农业人口受教育少,对于一些隐蔽的不利影响毫不知情;即使他们确能知道这些,也会因组织抵制集团行动的代价过于高昂而难以实现。而大都市的人口虽然不多,但是比较集中,他们的收入很低,恩格尔系数偏高,高昂的食品价格势必直接危及政府的城市安定。人数虽少但组织得很好的实业界,因为担心生产费用上升会导致工人工资的提高,也会强烈反对食品价格的上涨。他们纷纷游说政府,使国家的补贴政策向城市消费者倾斜,这样中国就出现了农产品“剪刀差”。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均收入增加,恩格尔系数下降,城市居民对食品价格的敏感度降低;而且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环境保护和绿色农业的兴趣日渐增加。与此同时,农业人口在减少,农村教育水平在提高,农村地区的通讯、交通运输设施得到改善。农村居民对收入和生活水平与城市居民相比较所处的地位,变得越来越敏感;同时他们自己组织起来的成本也相对降低。在这种条件下,当农业的比较利益下降,农民的收入状况继续恶化时,他们就会采取政治行动以建立城乡平等关系,这样国家的补贴重心转移到了对生产者的补贴上来。为了提高补贴的效率,补贴方式由价格补贴等间接补贴向对农民直接补贴转移。

论文关键词农业补贴弱质产业公共财政利益集团

论文摘要从农业自身产业特点、农业的多功能性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利益集团理论等方面多视角地分析了农业补贴的理论依据,以期为农业补贴政策的发展提供参考。

5参考文献

[1]梁东黎,刘东.微观经济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农业补贴论文篇2

截至2012年底,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人保财险公司成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包公司,并开办了包括玉米、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农业设施、果园等涉及各类农产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农业险种。同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险种设置、保费补贴标准等方面,相继做出了规定,成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业务指南。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公私合营模式是从法律规制体系到具体实践操作的完全体现。③注重地区发展的差别,考虑到我国各地农业生产的模式、类型和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中央在具体险种规定、保险补贴水平、承包公司选定等方面,给了地方政府相当大的自力,使其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农业保险政策,以确保农业保险既能够有效保护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又使当地农业生产者更能接受农业保险的价格政策。比如,山东省根据本地情况,着力推出了以小麦、玉米、苹果、蜜桃等特色农作物为主要内容的农业保险承包体系,有效促进了当地特色农业的发展步伐,实现了保险县数翻番、承保面积翻番和财政补贴翻番的目标。四川省将提高森林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标准作为重点,不断提高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费补贴标准,还取消了森林保险的起赔点。同时,还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放开了肥猪保险工作,取消肥猪30%的承保规模控制政策,打造出了适合四川省农业发展模式的保险体系。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1.财政补贴的必要性。与一般的金融保险业不同,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都必须建立在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①理论层面的必要性。从政府干预理论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固然是保险业的一种业态,应当由市场进行自主调节,但是在市场调节过程中,往往会在一些特殊产品的调节中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就存在容易失灵的特点。因此,对其既不能完全放任于市场,也不能直接由政府进行统一配置。政府通过公共财政予以一定的适量补贴,才可以用政府的力量合理干预市场的自发行为,从而为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实现最高效的资源配置。从信息对称理论角度看,保险公司对农户日常生产作业不熟悉,在信息资源上居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各国农业保险在开展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农户因为掌握信息优势而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减少这种风险的影响,才能确保农业保险事业能够顺利开展。从福利经济学理论角度看,农业保险制度为农民这一低收入群体提供了维持生产和生活稳定的保障,是国家为农民提供的一种福利。为了保证这种福利可以正常运行,国家必须用财政补贴的方式确保这项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②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根据世界银行2008年的统计调查,全球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在现实中,农业保险面临风险高、损失大、农民收入相对较低等问题,导致保费成为难以平衡的难题。保费设置太高,则农民难以承担;设置太低,则保险公司面临亏损。因此,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的杠杆,平衡农民与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确保农业保险的正式开展。因此,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扶持是十分有必要的。

2.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现状。2007年,我国在重新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时候,便从中央财政列支了21.5亿元的预算,为6个试点省区提供保费补贴。2008年,财政部又颁发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使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显得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补贴品种和补贴省区也随着农业保险事业的深入推进而不断拓展,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向社会的全面推进。2007年,中央财政试点农业保险补贴的时候,补贴对象和范围仅包括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和小麦共5种农作物和能繁母猪,保险内容较为单一。2008年,随着试点区域的扩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品种也有所增加,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和奶牛都纳入到补贴范围之中。到了2010年,农业保险补贴全面扩大,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等主要产品,甚至对部分西部地区特有的青稞、牦牛、藏系羊等予以保险补贴。在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补贴额度逐年提升,并于2010年突破了百亿元的大关。另外,地方各级政府在中央的号召下,也逐步提高了配套补贴比例,部分地方在一些险种上的补贴比例高达80%,有力推动了农业保险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推广。

3.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模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有3个层面:①思想认识不到位。一直以来,涉及到财政补贴支出的,都会被视为政府达成宏观调控目的的手段之一。政府通常都会有意识地扶持某种门类或者某种规模程度的农业,并放任不符合调控方向的农业生产自生自灭。在此种背景下,政府部门会容易以提高农业保险门槛为手段,将一部分不符合调控要求的农户排除在外,结果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不平等性,甚至激发了社会矛盾。②地域平衡性较差。目前,保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并下发各市、县级政府执行。但是由于省域之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省级统一制定的财政补贴标准难以适合下辖各地区的情况,而只能采取相对保守的政策。导致的结果是相对富裕地区的财政补贴压力微小,但是赔偿额过低,农业保险失去其意义;而相对贫穷地区却难以支撑庞大的财政补贴,破坏了财政收支平衡。③补贴目标偏狭。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仅仅是针对农户一方,目的仅在于减轻农户缴纳保费的负担。但是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不甚热心,是农业保险开展所遇到的一大问题之一。而单方面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改善作用,导致此类问题迟迟无法得到解决。

三、优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对应分析出以下三点相应的对策和举措。

1.转变政府思想观念。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对农业保险事业的正确认识,是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之一。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普惠性的保障措施,应当提供给全体农户。政府官员应当将农业保险视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对各类大、中、小农户进行财政补贴,而不是进行区别对待。同时,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计算,将辖区内的大小农户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从而扩大农业保险对全体农户的覆盖面。另外,对小型农户的财政补贴,额度也并不大,对财政收支的压力几乎没有影响,给政府层面实际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农业补贴论文篇3

1.农产品补贴政策

美国现行农产品补贴政策继续沿用2002年农业法案中的“营销援助贷款”、“贷款差价支付”、“固定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几种政策工具,为农场主提供支持和补贴,构成严密的收入安全保护网。只是新农业法对补贴范围和资格都做了调整。

(1)营销援助贷款。营销援助贷款是指生产指定农作物的农民在生产之前可以用预计的农作物产量为抵押获得为期9个月的无追索权贷款。收获之后,在贷款到期前,当市场价格高于借贷率与利息之和时,农民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农产品,偿还贷款;当市场价格低于借贷率和利息之和时,农民可以以抵押的农作物偿还贷款。

(2)贷款差价支付。贷款差价支付是营销援助贷款的一种替代形式,当市场价格低于借贷率时,政府对于市场价格和借贷率之间的差额部分直接进行现金支付。这样就有效缓解了营销援助贷款为农产品信贷公司造成的库存压力。新农业法延续了2002年农业法对于贷款差价支付的规定,操作方式保持不变。除了ELS棉花外,所有营销援助贷款的农产品都在贷款差价支付的范围。

(3)固定直接补贴。这是一种典型的与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不挂钩的补贴方式,属于“绿箱”政策,农民可以自愿参加。政府预先确定作物的面积和单产,并对每种商品都规定一个固定的直接补贴率。补贴金额为补贴面积与补贴单产以及补贴率的乘积。

(4)反周期补贴。2002年农业法规定的反周期补贴是“基于价格的反周期支付”,即基于目标价格与市场价格和直接支付之间的差额确定补贴。当全国平均市场价格与直接支付之和等于或大于目标价格时,不进行反周期支付;反之要进行补贴。

2.农业出口补贴政策

美国的出口补贴主要包括直接出口补贴和出口信贷。直接出口补贴主要有出口促进计划和奶制品出口刺激计划两个补贴项目。出口促进计划是美国农业部向出口商支付现金,使得他们能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目标国销售美国的农产品,以应对来自高补贴国家和地区的竞争,达到占领市场份额的目的。奶制品出口刺激计划主要用于促进脱脂奶粉、干酪和黄油的出口。

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是一种间接的出口补贴方式。它始于1982年,目前是美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支持项目,主要功能是为美国农产品出口商提供回款担保。

二、美国农业补贴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加大农业补贴力度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还具有传统农业的典型特征。一是生产规模很小,技术水平和人力资本水平低,农民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很弱,基本农业生产单位是农户,其目标往往是生产现有技术水平所能达到的最大产量。他们比美国农业生产者更难适应市场波动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美国的基本农业生产单位是农场,平均规模比我国农户的生产规模大得多,具备经济学意义上厂商的组织化特征和行为特点,按照利润最大化目标从事生产活动。在经营管理上也更接近工商企业的方法,甚至雇佣职业经理人来进行农业生产管理。美国农业的产业化和商品化特征与我国农业中广泛存在的自然经济特征形成了鲜明对照。二是农业生产以农户为组织单位且高度分散,使农民很难组织起自己的利益团体来提高产品价格、保护自己的利益。而美国农业生产者游说国会、影响政府政策和行为的能力非常强。

目前我国已经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应该逐步改变重工轻农的资源配置模式,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变工业从农业汲取为对农业反哺。政府通过财政的强制转移应该是主要手段。在加大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的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贴息方式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2.提高“绿箱”补贴水平

依据WTO《农业协议》的相关规则和已经做出的承诺,我国今后农业补贴结构调整的方向应该是,调整“黄箱”政策的同时,扩大“绿箱”补贴的范围,并提高“绿箱”补贴水平。应逐步缩小粮食价格保护的范围,重点为优良品种提供价格保护,同时,调整粮食收购价格,使之逐步接近市场价格,以减轻财政压力,并将粮棉流通部门的“黄箱”保护价收购资金转为直接向农户发放的“绿箱”收入补贴。一是增加对农业科技研究的投入补贴。以设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基金,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给以资金倾斜。另外,对农民的基础教育和技术培训进行专项资助,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推动农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二是重视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既间接地减少农民用于生产农产品的成本支出,增加农民收入,又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农业发展的后劲,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增加对农村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投入补贴。农村环境和生态状况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政府应建立全国农业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用现代化的手段对农业资源进行管理和配置,向农民提供调整农业结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补贴。

3.逐步将农业补贴政策法律化,把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国家行为

我国要对农业提供有效的补贴,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一是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外统一、公开透明的农业补贴法律体系。二是强化农业补贴法律法规建设,要以保障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为核心,充分考虑我国财政的支付能力,兼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改革留出余地。三是优化“绿箱政策”结构,设定必要的“黄箱政策”条款,将合法的特殊差别待遇和例外条款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加对农业生产环节和对农业生产者的直接补贴的法律规定,增强补贴的针对性和集中性,形成补贴的纵向优势。四是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对农业补贴的投入量,同时规定补贴结构及补贴方式。五是明确法律法规的表述,同时减少柔性条款,增加刚性条款,并增加对农业补贴的法定性和程序性规定。

参考文献:

[1]陈锡文,程国强.美国新农业法对中国农业的影响与建议[J].WTO经济导刊,2003,(3).

农业补贴论文篇4

(二)中央和地方补贴相辅相成,财政补贴险种各有侧重

我国农业保险承保品种近百个,除中央财政选择的15个补贴险种外,地方财政还选择地方特色险种进行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一般是关乎国计民生、保障人民生活、影响农民收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主要种养殖业品种等。2007年中央财政选择玉米、水稻、小麦等5个种植业保险险种和能繁母猪作为保费补贴的试点,在此基础上,逐年在不同省区增加新的补贴险种。2013年补贴险种达到了15个,包括糖料、马铃薯、青稞、森林和天然橡胶、育肥猪、牦牛等险种。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惠及了除北京、上海之外的大部分地区的主要农牧产品。地方财政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财政实力、农业政策,选择具有地方特色、高效的经济作物等给予保费补贴,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例如山东省除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小麦、玉米、棉花3个险种外,还对苹果、蔬菜大棚、蜜桃、西瓜、奶牛、黄牛、养鸭、能繁母猪等8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上海市对食用菌、羊、淡水养殖、鲜食玉米等21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因地制宜,财政补贴区域和比例逐步增加

我国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迅速增加,平均比例达到75%~80%的较高水平。2007年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发展阶段性的一年,补贴品种大幅增加;补贴比例增加力度较大,基本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体现了中央向中西部倾斜的方向;补贴金额增加到新的高度;补贴的地区由试点省区推向中西部省区和部分东部地区。2012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展至全国,2013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承担25%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40%,东部地区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垦、中储、中农承担65%的保费补贴。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的保费补贴为:在地方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50%,东部地区40%,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森林保险的补贴区域有江西、福建、湖南3个试点省区增至、浙江、辽宁、云南、广东、四川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兴安岭等,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外,中央财政对公益林的补贴为: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补贴50%;对商品林的补贴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30%。中央财政对藏区品种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中央财政对海南天然橡胶的补贴比例为在地方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对广东农垦的补贴则为65%①。

(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多种财政补贴方式助力农业保险发展

保费补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主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早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目前北京和江苏等少数省市实施了经营费用补贴。在税收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农业保险提供的税收优惠有限,力度不大,只是免征营业税、印花税,对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种植业保险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列支,农业保险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2007~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探索、建立健全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探索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再保险采用的方式一是政府提供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例如北京政府提供综合赔付率在160%~300%之间的超赔再保险,浙江省政府为提供综合赔付率在200%~500%之间的损失巨灾再保险。二是由国、内外的(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的类型多样的再保险。例如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上海市提供种养业5%的成数保险,美国怡安再保险顾问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种植业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在直接保险的基础上,再保险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第一层制度安排,第二层制度安排是由中央和省级、市县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机构按照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一定比例计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2013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资金独立运作、分级管理、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第三层制度安排是其他风险融资方式,例如风险证券化等。

(五)财政补贴效率凸显,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调动和激发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资金杠杆效应,日益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1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5%,水稻、玉米、小麦三大口粮作物的保险覆盖率分别达64.9%、67.3%和61.8%;畜牧业保险也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成为全球最大的畜牧业保险市场。2007~2013年的保费收入为51.8亿元、110.7亿元、133.9亿元、135.7亿元、173.3亿元、240.3亿元、360.7亿元,分别是2006年未实施财政补贴的8.5亿元的6.13倍、13.09倍,15.83倍、16.04倍、20.48倍、28.3倍和42.4倍。同时,中国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也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参保农户突破2亿户次、保险赔款突破200亿元。2007~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07万亿元,向1.47亿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44亿元。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问题透视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确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协同推进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补贴金额迅速增加、品种和区域不断拓宽、方式逐渐多样化、效率明显提高,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器。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显现出了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财政补贴规模小,与发达国家和理想规模都差距甚远

世界银行2007年65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补贴金额约为660亿美元,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44%。其中种植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580亿美元,约530亿美元(占全球补贴金额的91%)集中在14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仅美国和加拿大就占据了440亿美元;10个中等偏上和14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补贴金额约为51亿美元(占种植业补贴总额的8.8%);而最低收入的两个国家补贴金额非常少,接近于零。养殖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79亿美元,其中约56亿美元(占养殖业补贴总额的74%)集中在9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约21亿美元集中在2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养殖业保险补贴分量最为重要(如表1所示)。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规模相形见绌(如表2所示)。可以看到,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关键性的一年,农业保险补贴的品种、区域和补贴程度都有实质性的增加,2010年的保费补贴比例也是最高的。此后,保费补贴的基数增长较快,远远超过补贴金额的增长速度,保费补贴比例显现出下降的趋势。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增速落后于农业保险发展的速度,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所以大幅度增加补贴规模迫在眉睫。

(二)财政补贴效率低,补贴品种有限、保障水平和覆盖率较低

首先,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品种范围狭窄,且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地方特色险种补贴体系。2013年我国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但补贴范围狭窄且集中于小麦、玉米等主要的粮食作物和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品种,未能实现农作物品种的全覆盖。对于地方特色险种,如药材、烟叶、苗圃等高效经济作物也未建立中央财政补贴体系,只有地方财政单独支持。难以满足各地区和农户的差异化需求,与保险政策导向以及地方政府的诉求产生冲突,削弱了农业保险的效果。同发达国家的品种数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例如美国为150多种农作物提供保费补贴,基本上达到了“能补则补”的水平,具体包括:玉米、大豆、小麦、棉花、水稻、大麦、小米、高粱、燕麦、花生、土豆、干豆、洋葱、西红柿、辣椒、葡萄、苹果、甜菜、向日葵、核桃等,其中玉米、大豆、小麦和棉花等重要农作物获得的保费补贴数额位居前四名。其次,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低,难以胜任农业保险使命。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保险金额低,原则上仅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仅能部分补偿农户生产成本的损失,对于农户预期收入的损失则无法补偿,对农户因产量风险、市场价格风险造成的损失更是力有不逮。如2013年山东省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300元,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保障作用有限。而美国农险的收入保障保险既保产量又保收入、既保自然风险又保价格风险,为保户提供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水平的保障。我国部分省市虽然也实施了一些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的试点,但由于缺乏政府财政补贴支持,实施状况并不乐观。如2011年上海安信实践了“冬淡”青菜成本价格保险,2012年中华保险在甘肃推广马铃薯产值保险,2013年安华农业保险在北京试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但除了实力雄厚并且“菜篮子”工程受到政府高度重视的“京沪”地区发展势头较好外,其他发展状况不是太如人意。一是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较低,离“广覆盖”的目标仍有差距。2010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仅35%,水稻保险的平均覆盖率为49%;2011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3%,2012年覆盖率增至39.14%;2013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45%,水稻、小麦、玉米的保险覆盖率虽然超过60%。但与美国85%的农业保险覆盖率差距甚远。二是各地区农业保险覆盖率不均衡,差别悬殊。一般而言,粮食主产区、农业大省的粮油棉等主要种植业品种的覆盖率较高,而非粮食主产区的保险覆盖率较低。例如2012年黑龙江省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5.49%,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率为91.56%,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远高于非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的24.12%。而最低的重庆覆盖率仅仅为0.04%。同时保险覆盖率还受到种植面积、农民收入等的影响,例如种植面积较少的海南、上海覆盖率都在99%以上,而农业大省安徽和河南的覆盖率分别是77.61%和31.6%。三是高效农业的保险覆盖率较低。对于除水稻、小麦、能繁母猪等基本政策性农业保险外,涉及蔬菜大棚、经济林木等的高效农业保险覆盖率比较低。例如2011年江苏省高效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仅在30%左右,南京市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程度仅为3.87%。农产品保险覆盖率偏低,使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发挥有限,难以在大灾之年更有效地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其次,按照现有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市县财政必须进行配套补贴。但传统农业大县一般都是财力困难县,农业保险承保得越多,意味着其需要负担的配套资金越大,造成一些市县政府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三)财政补贴比例低且缺乏差异化,激励效应有限

首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比较低。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31%,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47%低了16个百分点;养殖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8%,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50%高了8个百分点;农业保险种养两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与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低了7个百分点,与补贴比例最高的意大利相比,低了32个百分点;与65个被调查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低了3个百分点(如表3所示)。近年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在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50%~80%的水平,表面上,超过了美国等许多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实际上差距甚远。因为美国保费补贴的基础是以产量和收确定的保险金额,而我国是以物化成本确定的保险金额。同时,美国巨灾风险的补贴比例达100%,美国政府还通过保费打折变相进行保费补贴。其次,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缺乏差异化,仅仅是依据险种和地区不同而略有差异。例如2013年种植业的保费补贴比例中西部为65%、东部地区为60%;养殖业中西部80%、东部地区70%。我国中、东、西部在政府财政实力和财政支持力度、农民收入水平、农业播种面积、地区风险分布状况、农业产值占GDP比重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要求我国保费补贴比例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再次,保费补贴对农民参保的激励作用有限。保费补贴实际上是农业保险价格补贴的一种方式,但是保费并不是影响保险需求的唯一因素,农民的收入水平、风险偏好、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强制保险的实施、自然风险的区域分布状况等都会影响农民参保率。

(四)风险分散缺乏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不够健全

国际上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方式一般有资本金支持、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方式以保费补贴为主,尚未建立多种形式并行的财政补贴体系。保费补贴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下,补贴力度较高,政策实施效果明显;管理费用补贴目前只有北京市按照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10%的标准和江苏省的部分地区实施;税收补贴方面,政府仅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比较低,仅仅是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税收没有优惠,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持有保险准备金的负担;资本金和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的补贴则完全没有实施;在再保险补贴方面,尚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只有在浙江、上海和北京等地,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购买再保险,以降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巨灾风险转移方面,我国虽然建立了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但是还没有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也没有巨灾风险证券化等经营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业务经营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同时农业保险又是具有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具有正外部效益的准公共品,农业保险供给存在很大缺口。单靠保费补贴这一单一的补贴方式对保险公司的激励作用有限,多形式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缺位,难以有效刺激保险供给,难以完备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也不利于风险在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分散。

(五)财政补贴层次多,地方财政负担过重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农户保费到位后,省市财政补贴才能下拨,省市财政资金到位后,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才能下拨。这种机制的后果,一是资金在层层下拨中难免造成损耗,滋生各种截留、腐败问题。国际上财政补贴层次大都是两层,超过两层的较为稀少。二是造成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之重”。地方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40%~45%之间,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配套能力往往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一些财政能力较差的贫困地区,难以组织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造成“多有多补、少有少补、没有不补”的现象,甚至有的地区为了减轻财政压力阻止农民投保,阻碍农业保险推广。而农业大县基本上都是财政穷县,即使能组织补贴资金,一般也在富裕县市之后,形成“富者先补、多补,贫者后补、少补”的现象,导致中央财政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滞后,进而影响整个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到位。

(六)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不健全,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问题涌现

首先是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问题显现。“政府推动”是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原则之一,由于保险公司在基层网点、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欠缺,政府在保险承保、理赔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政府过度干预问题,承保时由基层政府按照“村—镇—县”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投保登记,产生了虚报承保面积以套取财政资金、基层政府强制安排保险;理赔时,赔款也由政府,因而出现截留、克扣、均摊理赔款、未发生赔款要求退还保费等现象;政府在向保险公司划拨补贴资金时,存在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问题。二是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过度依赖,保险公司与基层政府签订承包协议,由政府来收取保费、查勘定损、发放理赔款,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甚至只是为了拉近与政府关系或者获得保费补贴而开展农业保险。忽视了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弱化了农业保险的作用。其次是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由于农业保险在核查投保数量、出险数量、实际损失等方面存在难度,因此易导致农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农户在投保时倾向于投保高风险的标的,投保后忽视农作物的风险管理,消极应对农业风险损失,理赔时虚报、夸大损失或者恶意欺诈骗取赔偿金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存在着或定损过低不予全额赔付,或理赔流程繁琐或赔款交付期限过长等道德风险问题。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矛盾重重,扩大实际损失,社会福利受损,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展业积极性和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创新

(一)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确定:逐步向理想规模靠拢

1.理想规模的确定: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农业保险补贴金额占美国农业GDP的比例为2.7%,在同一水平下我国2007~2013年农业保险补贴的总规模(如表4所示)。与此测算结果相比,我国的农业保险补贴的现实规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表4美国经验数据下的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测算规模(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理想规模的确定:由于资料限制,根据研究需要仅以我国获得中央财政补贴中的13种农业保险险种:玉米、水稻、棉花、小麦、马铃薯、猪、牛、羊为标的,根据2013年的产量和实际价格,测算出在保障水平分别为60%,70%,80%的情况下,在农业保险平均纯保险费率为6%的条件下,计算出相应的纯保费。计算公式为:纯保费=保险金额*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标的的市场价值额*不同的保障水平。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区间在约50%~80%,故而分别计算出当补贴比例为50%和80%时,不同保障程度对应的不同保费补贴规模。例如在补贴比例为50%,保障水平为60%时,保费补贴规模应为30882.2亿元(如表5所示)。保费补贴规模=纯保费*保费补贴比例。

(二)提高补贴效率:合理确定补贴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率

1.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中央财政保基础、地方财政保特色。我国在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上,要根据政府财政实力,把握抓大放小的原则。一是继续实施对小麦、玉米、棉花、能繁母猪等主要农牧产品的补贴。二是结合各地农业发展状况和经济、财政能力,适当将规模大、产值高、特色强的高效经济作物纳入保费补贴品种。如云南的高原特色农业、甘肃的枸杞、湖南的油菜等。三是对于单一风险、规模较小、损失程度较轻的风险,则可以通过寻求商业保险或者其他危险处理方式进行保障。2.提高保障水平:加大创新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首先,财政要大力支持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创新型的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我国要坚定不移的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因为增收是农民的第一要务,如果农业保险不能保障农民收入,农民宁愿选择弃农打工。因此,要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农民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按步骤、分阶段逐步实现向产量保障和收入保障转变。我国的价格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有试点、有实践经验、有政府政策支持,但是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政府财政支持缺位是创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短板。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应大力贯彻实施这一指导意见,从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从保自然风险向市场风险转变。其次,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提高保障水平未免容易引发农户的道德风险,因此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合理确定保险公司和农户的损失承担比例,使农户自负一定的风险损失。差额累进补偿指的是先根据农民历史收入确定参考收入,按照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不同等级的补偿比例。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比例越低,也即是损失越大,保险公司补偿的比例就越高,农户个人承担的风险损失就越少。然后对实际所得与参考所得不同比例的差额按照不同等级实施累进补贴。这样,既能赔偿农民较大的收入损失,又能防止道德风险,防范农民面临风险时的不作为。

(三)保费补贴比例的确定: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

首先,只有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才能激励农户参保。王韧(2013)在湖南以水稻种植为例调查了250个农户在不同补贴水平下,农户增加投保的意愿。结论是当补贴率达到90%时,农民愿意参保的种植面积数量才发生显著的改变,农民参与投保意愿才会显著增加。其次,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我国各地经济状况、农业生产特色和农业风险情况复杂,农业保险的费率和保费补贴率也应体现出不同,应该结合各地农业生产贡献情况、地方财政能力、农业风险区域分布状况、农民的收入情况等不同而确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比例。我国目前按中、东、西部来区分补贴比例,失之于细。

(四)财政支持风险分散: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

MahulandStutley(2010)以65个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为对象,研究其种植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不同。在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损失评估补贴、再保险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其他补贴等项目中,各国最普遍采用的是保费补贴,开展保费补贴的国家和地区比例达到63%;其次是其他项目补贴,再次是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比例达到32%和16%。高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7%和52%,普遍开展经营管理补贴和损失评估补贴。中等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其他项目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5%和46%,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补贴开展比例较低,损失评估补贴更为少见。低收入国家就只有保费补贴一种形式。如表6所示。表6不同国家和地区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方式(单位:个、%)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发挥多种补贴方式的推动作用,在继续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础上,拓宽经营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补贴和巨灾风险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首先,按照保险公司赔付率确定经营费用补贴标准。经营费用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是政府刺激保险公司增加供给的一种手段,同时带来政府过高的财政负担和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等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区分危险单位的性质,采取赔付率超额累进制,不同阶段的赔付率对应不同的经营费用补贴率,赔付率越高,补贴率就越高。其次,提高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将农业保险所得税纳入减免范围,有利于保险公司将盈利年份应缴税额转作弥补亏损年份专项资金,降低税负。扩大税收优惠面,我国目前只对种、养殖保险采取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涉农险种相应的税惠政策。再次,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再保险体系。政府对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经营费用补贴或者保费补贴等,灵活运用比例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配再保险等多种形式,恰当安排合理的再保险层次,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对于超出再保险承担范围的风险,由政府兜底,充当最后的支付者,政府利用再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进行支付或者寻求保险支持。引入再保险市场竞争,由政府成立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采取政府兜底的财政支持机制;引入外资再保险或者合资再保险等市场主体,提高再保险效率。

农业补贴论文篇5

与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相比,我国的农业补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农业补贴总体水平较低

从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农业发展的战略性出发,农业补贴势在必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弱质性要求我国农业要有竞争力要依附于我国的财政实力。尽管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在近几年对农业不断地增加,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三农”补贴数量的不断增加,但是年度间分配不平均并且出现地区分配不均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不重视导致财政补贴的不足,约束着农业的发展。

2.农业补贴的结构不合理

我国实行的农业补贴政策,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因而结构失衡问题突出。首先,经常性补贴远远少于临时性补贴。经常是为了应对农产品短缺而临时进行的农业补贴。长期性和稳定性都不高。另一方面,补贴的重点不明确,对于农产品方面的补贴,主要集中于粮棉等方面,虽然已经开始有选择的补贴,但是还是不能够稳定和普及。再是,对于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也较为缺乏。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最后,农民培训等相关技术类项目的缺乏问题较为突出,农业技术推广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对于市场营销服务的补贴性支持未明确。

3.农业补贴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业补贴的实质是工业反哺与农业,城市支持农业发展。因此,农业补贴的根本受益者应该是农民,利益流向农民。但是在世纪农业补贴的操纵中,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有漏洞,补贴方式的不规范,导致农民的获利少,主要原因是补贴措施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提新效果。目前,我国农业补贴主要分管于不同的部门,责任不明确,导致交叉管理,职能重叠,机构设置分散,部门利益严重,业务分割,各个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

4.农业补贴的金融法支持与保险水平较低

农业补贴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资金和吸收存款。面临着“一农难支三农”的尴尬局面。不能够有效的利用金融和税收等手段。农业补贴金融体系还不健全,能力弱,农村资金缺乏,农民借贷风气盛行,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补贴专注于农业的内部补贴,而忽视了农业生产环境的外部补贴。对于农民能力的培养和风险补贴较少。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储备体系不完善。农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低。因此,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补贴难以祈祷补偿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的作用。

三、农业补贴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1.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合理配置资金

政府应该加大农业补贴的总量投入,逐年增加投资额度,加大农业的一般服务力度,优化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力度.要着力提高农民收入,通过粮食直补的方式增加农民的直接收入,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把农业补贴从流通环节转移到生产环节中去。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优化农民补贴节后,有效的发挥农民的补贴作用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发展重工业,农业,轻工业较次发展。农业发展结构不合理,导致我国长期以来请示农业的补贴,农业补贴安排不合理。因此,根据这种状况,要着力改变现状。一是建立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以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为主,给市场主体稳定的预期。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强化重点,主要是农业补贴对象重点,对农业生产中的冗杂人员进行裁减,减少开支,增加对其他农业项目服务的补贴力度。这样既能够提高效率,也能够提高效益。

3.完善农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建立完善的农业管理体制,要做到高效统一,职能明确,权力义务合理,合理统筹安排各种农业补贴项目。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明确补贴目标的前提下,给农业生产提供相应的补偿。通过法律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加强相关的组织建设,使之成为政府与农民沟通的媒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帮助农业补贴的实行。

农业补贴论文篇6

在WTO农业多边协议框架下,农业补贴具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的所有投资或支持,其中较大部分如对科技、水利、环保等方面投资,由于不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发生直接显著的扭曲性作用,一般被称为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绿箱”政策措施主要包括:(1)一般农业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2)粮食安全储备补贴;(3)粮食援助补贴;(4)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5)收入保险计划;(6)自然灾害救济补贴;(7)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业补贴;(8)农业资源储备补贴;(9)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10)农业环境保护补贴;(11)地区援助补贴。

另一种是狭义补贴,如对粮食等农产品提供的价格、出口或其他形式补贴,这类补贴又称为保护性补贴,通常会对产出结构和农产品市场造成直接明显的扭曲性影响,一般被称为“黄箱政策”。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和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品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一般称“黄箱政策”。属于“黄箱政策”范围的农业支持与补贴,叫“黄箱政策”补贴。WTO《农业协定》的“黄箱政策”中规定给予了发展中国家特殊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所采取的下述支持和补贴措施可免予削减承诺,简称“发展箱”。主要包括:(1)农业投资补贴;(2)对低收入或资源贫乏地区生产者提供的农业投入品补贴;(3)为鼓励生产者不生产违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一般称此为“发展箱”政策措施。

第二部分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情况与分析

与发达国家比,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水平显然不高,财政实际补贴的比率大约是2%―3%,总量补贴根本达不到8.5%。之所以在入关时关于农业谈判中仍然坚持争取较高补贴率,是因为这个补贴会自动成为每一种农产品进行“黄箱补贴”的上限,这样对于我国很多大宗品种的出口影响甚大。所以,这个补贴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一些大宗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虽然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水平较低,但按照《农业协定》也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一是符合所谓的绿箱政策的,如我国1996-1998年平均支出为1514.2亿元人民币(182亿美元)。主要对农业提供了“一般服务”补贴,达785.6亿人民币(95亿美元),占“绿箱政策”补贴的52%;其次是粮食安全储备补贴,约383.8亿元(46.4亿美元),占25%;以及自然灾害救济、扶贫、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支持等。而对农民的直接收入支持、结构调整补贴等,我国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科目。二是符合所谓的黄箱政策的。我国在1996-1998年期间实施的“黄箱政策”主要有两种,1、对粮食、棉花的政府定价收购及保护价收购。98年后政府逐渐缩小了粮食收购补贴范围,如一些地区的小麦和玉米已经退出保护价范围。2、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如八十年代对农膜的补贴。三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箱政策,如国家对农田灌溉设施的投资补贴等。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财政对农业补贴的特点表现在:(1)补贴范围的普遍性。财政对农业生产流通领域补贴,几乎涉及到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全过程。补贴面较广,补贴很分散,补贴的作用难以集中发挥,补贴的效果较差。(2)以价格补贴为主,贴息贷款为辅。大多数补贴用于降低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支农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农产品购销环节的补贴。这些补贴占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比重较大。1991年至1996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用于粮棉油在流通环节的补贴达1866亿元,占整个财政补贴总额的50%,其中绝大部分用于城镇居民的消费补贴,农民从中间接获得补贴利益。(3)补贴方式的隐蔽性。长期以来,财政对农业补贴方式多采劝暗补”的方式,即财政补贴资金不直接以财政拨入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流通渠道间接地给予补贴。这种方式体现在农业生产中,带有一种补质。但这种“补助”并不为大多数生产者所知晓,对生产的直接刺激力度不大,且容易流失。

第三部分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成本及主要构成

分析我国农业生产成本,不妨先分析一下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成本主要构成,因为河南、河北、山东是我国的产粮大省,我们以这些省的农业生产为主要对象进行分析,或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东北地区因为土地面积较大,情况有所不同,这里的分析不适合东北地区)当前在河南省,农业生产的成本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山东、河北类似),一是土地使用税和各种提留与统筹;(可以简单表示为A两费一税,平均每人每年八十元;B提留和统筹平均每人每年四十多元,总的费用大约平均每亩为三十元,注:各地区情况略有不同);二是土地耕作费用,平均15元/亩/次;三是种子费;四是化肥和农药费用,平均大约八十元/亩;五是收割或脱粒费用15元/亩;六是运输费和人工费。那么我们可以简单计算这些河南、山东、河北等省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生产成本。

以此计算这些地区小麦的生产成本为:15元/亩/次(耕作费)+10公斤*1.6元/公斤/亩+23元/50公斤碳铵/亩、18元/50公斤磷肥/亩和40元/50公斤钾肥或农药+15元/亩收割脱粒费用+50个人工+每年每亩的两费一税和统筹提留费用30元/亩。按照河南、河北、山东的平均经济水平我们初步估计每个人工价值为5元。则可以看出现阶段小麦的生产成本大约每亩总计为157元+250元=407元/亩(因为人工费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成本计算不一定准确,仅有参考意义)以河南省各主要粮食产地当前的实际生产情况来看(其它几省情况类似),平均每亩的产量为400公斤,而且还需要没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这样可以粗略计算一下上述几省的小麦生产成本大约每吨1017.5元,即123美元/吨。

对比于国际市场小麦价格,印度中等小麦为85美元/吨(FOB美湾),美国软红冬2号114元/吨(FOB美湾),硬红冬2号126元/吨(FOB美湾),法国小麦106美元/吨(FOB里昂)可以看出,我国的粮食主产区的小麦并不具有国际竞争力。同样可以计算上述这些地区其它作物的生产成本,如玉米的生产成本是825元/吨,大豆的生产成本是1480元/吨,也没有明显国际竞争优势。(但是,河南、山东等地的花生和芝麻在国际上有相当的竞争力。因为不是主要作物,这里不做重点讨论。)

第四部分我国进行农业补贴的必要性

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还不发达,与发达国家相比,农业生产各个方面的差距都相当大。比如说我国玉米的出口,需要提供40%的出口补贴,才能达到国际市场价格。可以说,入世后我国受到冲击最大的首先是农业。如何在入世后保护农业生产,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是稳定我国粮食生产,保护广大农民利益的重要保证,也是党和国家努力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这一切都要求对农业采取补贴和保护措施,以稳定农业生产,逐渐提高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对国内农业保护的手段之一,从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这是有效地保护和提高农业生产的重要措施。

第五部分对我国农业补贴的建议政策措施

入世后,对农业的一切政策都要以《农业协定》中规定的农业补贴不超过8.5%为限度。那么,在农业协定的允许的条件下,从哪方面进行补贴最为有效果呢?

从我国过去的做法看,最主要的补贴进行价格支持,采用保护价格收购措施,相当于对流通环节进行了补贴。但是,价格支持是需要削减的黄箱政策,而且根据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好。同时按照WTO《农业协定》要求,政府提供的价格支持应针对农产品生产者,而不应该是流通部门。因此,尽管今后价格支持在总量上有一定调控空间,但在支持结构及补贴目标上则需作较大的改革。应通过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目标、支持重点,深化农产品流通体系改革,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

农业补贴论文篇7

一、相关文献检索情况

对于农业补贴的研究,国内大都集中在实施农业补贴的理论依据、农业补贴的演变过程、农业补贴政策在国际间的比较与经验借鉴、我国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之后的效果测度和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的主要不足及其改进建议等方面。接下来我们将分别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分析进行一个较为详细的文献综述并对这些文献作一个整体总结。

二、国内相关文献研究分析

归纳起来,国内学术界对于农业补贴问题的研究主要探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农业补贴性质的分析

对于什么是农业补贴,何忠伟,蒋和平(2003)认为农业补贴具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种是涵盖科技、水利、环保等方面投资的广义补贴,即政府对农业部门所有的支持和投资,由于它在不引起农产品市场或者产出结构直接显著的扭曲性变化的同时也不受到WTO的限制,所以这种广义补贴一般也被称为“绿箱”政策。另一种是狭义补贴,主要指的是那些容易引起农产品贸易扭曲的政策措施,这类补贴又称为保护性补贴。徐全红(2006)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农业补贴,指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进行的转移支付,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和保护体系中最至关重要也是最常用的政策工具。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资源转移到农业部门,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

(二)关于农业补贴政策理论依据的分析

农业补贴政策的理论依据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我国学者从市场失灵理论、公共经济学(公共财政学)、福利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农业多功能性理论、新国际贸易理论等多维视角展开了深入研究。高健以市场失灵理论为视角认为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一旦有外力因素干扰时,仅仅通过市场作用很难保证广大农民的收益,这是因为随着均衡价格的上下波动,农产品的产量和价格也会由于受到影响而难以达到平衡。徐全红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认为我国农业具有公共性特征,也就是说农产品具有某些公共产品的属性。何忠伟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进行探讨,认为农业补贴政策在某种特定的制度条件下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而俞奉庆、蔡运龙从农业多功能理论的角度,说明土地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政府的农业补贴实际上是土地经济价值之外的资源价值的实现。高健从新国际贸易的角度认为中国可以大力发展畜牧业、水产业、花卉、蔬菜等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并给予这些农业产业大力补贴,以获得部分国际竞争优势。还有学者从其他方面对农业补贴进行了分析探索,如王文娟从农业的“强”、农业的“弱”和新形势下的农业补贴政策这三个方面探讨了推行农业补贴的必要性。余劲松、李长健(2009)则从法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农业补贴的本质是弥补农业的义务性,寻求权利与义务的总量等值。

(三)关于中国农业补贴政策演变的分析

众多学者对于农业补贴政策变迁阶段的划分有一定差异,这并不代表国内的农业补贴政策划分混乱,而是由于划分依据与方法的不同。杜芸、杨青认为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950~1979年最早以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形式出现,之后逐渐延伸到对农用生产资料进行价格补贴、对农业生产的贷款贴息进行补贴和对农业生产进行用电补贴等方面;1980~1992年这12年间,虽然政府在财政上对于农业进行的补贴支出依旧较少,但是政府通过采取放开农产品价格让农产品市场自由的这种政策仍然使得农业生产者在市场交换中获得不少收益;1993年以后,我国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开始实行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比杜芸、杨青的研究更为细致,朱应皋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变迁划分为粮食收购数量和价格调整时期(1978~1984年)、粮食价格双轨制时期(1985~1990年)、粮食统销体制时期(1991~1993年)、粮食流通生产体制时期(1994~1997年)、粮食流通体制的大变革时期(1998~2003年)以及全面推进“粮食直补”时期(2004年至今)六个阶段,认为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大致沿着由以流通性补贴为主逐步转向以生产性补贴为主、由间接性补贴为主逐步转向以直接性补贴为主、由以价格补贴为主转向以非价格补贴为主的轨迹演变。这一轨迹演变基本符合国际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总体趋势。

(四)农业补贴政策与其他国家的对比及对我国的启示

对国外农业补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巴西、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方式、农业补贴政策演变及经验借鉴等方面,其研究思路基本相同,即在介绍和比较不同国家农业补贴政策调整及主要补贴方式的基础上讨论了对我国的启示意义。孟昌、赵旭在对中美农业补贴数额、补贴结构、补贴效果进行的若干比较中发现中美在农业补贴方面的差距仍然较大,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不仅要提高补贴额度并在此基础上逐渐从对农业生产者的间接补贴向直接补贴转化,还要拓宽“绿箱”补贴领域并逐步提高“绿箱”的补贴水平,更要调整“黄箱”补贴的结构;周建华、贺正楚以日本为例,详细阐述了日本农业补贴的类型,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经济后果以及日本在WTO农业协定后对农业补贴所作的调整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农业补贴的几点建议;高志辉、崔计顺和郝娟娟等人一一分析了欧盟、瑞士、日本、韩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等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概括了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在诸多方面可以从其他国家中得到的几点启示。

(五)关于国内农业补贴政策效果研究的分析

1.对国内农业补贴政策效果的定性分析。我国学者通过定性分析的方法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现实层面都对国内农业补贴政策的效果进行了论证,如鲁礼新认为具有时间不同,实施农业补贴政策所产生的效果也会有所差异,且针对解决某个具体的问题所制定的解决政策一般都会缺乏前瞻性;彭腾、马跃龙通过对我国的农业补贴的增收效果进一步分析发现,效果并没有预计当中的那么明显,而造成这种结果不仅仅是因为国内农业补贴方式间接,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农业补贴的配套制度方面的缺失,从而导致农业补贴力度仍然有限;郭玮认为虽然农业补贴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广大农民的收益并且促进了而粮食生产的发展,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才能充分发挥农业补贴政策的积极作用。

2.对国内农业补贴政策效果的定量分析。(1)对农业补贴主要指标的测算。姜少敏经过调查研究发现,中国农业长期以来是没有补贴的,甚至1982~1990年的生产者补贴等值(PSE:Producer Support Estimate)均为负的,表明中国不仅没有对农业实施补贴,相反不断从农业转移资源。1990~1995年对农业由负保护转为完全中性,即零保护,从1995年开始中国的PSE转为正的;(2)对农业补贴效果的计量或统计分析。候玲玲、穆月英等(2007)基于对江西省的实地调查数据,运用Cobb-Douglas 及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定量研究中国农业补贴的具体效果,并且随即提出了诸多具体的建议以对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完善。

(六)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对农业进行补贴,并且农业补贴政策也得以日益完善,但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农业补贴政策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候玲玲、穆月英等仔细研究了中国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之后的变化并归纳得出,中国农业补贴在实施当中依然存在的问题如下:补贴方式不科学、补贴结构不合理、补贴机制不健全、补贴政策目标过于短视等,政府应对农业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调整以有效地解决上述几个问题;郑志冰(2007)认为我国应在WTO框架下,针对农业补贴政策作出进一步的改革与创新,拓宽“绿箱”政策、充分利用“黄箱”政策、改善补贴方式、完善补贴结构、发挥补贴政策的整体效能,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柯炳生提出要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机制、最低收购价格制度、直接补贴机制,加快农业税减免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城市化进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建设、加强政府服务职能、加强农民培训和农业推广、加强改革农业教育投入机制以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由于农业政策含有政治、社会、文化等非经济目标,农业部门补贴的政策问题也比任何经济部门都复杂 ,所以“三农 ”问题的解决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因此中国政府制定并推行了“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发展战略,并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重新审视了工业与农业间的关系。我国财政部农业司2013年工作要点中指出,我们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推行各项农业补贴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全年农业农村发展目标,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确保为农民持续增收做出积极贡献。即:着力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着力促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着力推动农村协调可持续发展;着力推动财政支农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加强财政支农队伍作风建设;着力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科学管理水平。

三、结语

从历年来学者们的研究重点来看,国内文献主要集中在理论研究和经验分析这两个方面,理论研究主要包括对中国实施农业补贴政策的必要性、农业补贴政策的理论依据、农业补贴的演变过程、农业补贴政策在国际间的比较与经验借鉴、农业补贴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和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的主要不足及其改进建议等方面。而经验分析主要就是指农业补贴的政策效果及其效率评估。国内学者运用的分析方法有很多,其中包括理论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和经验分析法等。从研究历史和研究趋势上看,理论分析法更可能成为今后学者们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

可是,对于各项农业补贴政策,学者们大多集中在粮食的补贴政策尤其是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研究,而对其他农业补贴政策缺乏系统的分析,在地区比较分析方面也有待深化。如果可能,可以考虑利用农业补贴的某个经济指标将34个省级行政区作一个聚类分析,然后通过这几类地区比较系统地分析农业补贴政策效果。这也是本文尚未涉及、富有挑战性、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导意义的工作。此外,我国农业补贴相关法律研究欠缺,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何忠伟,蒋和平.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演变与走向[J].中国软科学,2003(10).

[2]余劲松,李长健.论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和谐构建(上)——基于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理论逻辑[J].法学评论,2009(01).

[3]朱应皋.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变迁与反思[J].农村展望,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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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主要国家农业补贴制度的比较与经验借鉴

我国对国外农业补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补贴制度演变、农业补贴方式及经验借鉴等方面。柯炳生(2002)对美国新农业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理论剖析,同时就新法案对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的影响也进行了预测。他认为价格支持措施扭曲了市场价格信号且效率很低,而直接补贴是没有争议的“绿箱”政策,我国应尽早改革价格支持政策,并加大农业科研和推广等公益的支出。陈锡文(2003)美国农业法中涉及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并为农业补贴的相关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龙文军(2004)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农业流通补贴的现状进行比较,总结出其改革取向。姜亦华(2005)认为国外农业补贴呈现出减少农产品价格补贴和出口补贴,增加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农业生产要素和农业生态等方面的补贴以及财政补贴与金融支持并举的趋势,注重财政补贴与金融支持搭配使用。李瑞锋(2006)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直接收入补贴政策的改革及其利弊,对中国实行直接补贴的意义、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有益的探讨。董运来(2009)通过对欧盟的农业支持政策在市场价格支持政策、直接补贴政策、政府公益服务支出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四个方面的具体支出力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的研究,借鉴欧盟在价格支持政策和科研、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等方面的经验,对提高我国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农业生产能力具有很大的意义。

2 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发展阶段

我国很多学者对农业补贴制度演变展开了研究,根据划分依据与方法的不同,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鲁礼新(2007)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分为:农业生产资料和城镇居民的粮食补贴(1979―1992年)、粮食保护价收购(1993―2002年)以及直接补贴和农业税减免(2003―2005年)三个阶段。朱应皋(2006)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划分为:粮食收购数量和价格调整时期(1978―1984年)、粮食价格双轨制形成期(1985―1990年)、粮食统销体制解体、粮价全面放开时期(1991―1993年)、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粮食生产流通体制时期(1994―1997年)、粮食流通体制的大变革时期(1998―2003年)以及全面推进“粮食直补”时期(2004年至今)六个阶段,认为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大致沿着由以流通性补贴为主逐步转向以生产性补贴为主、由间接性补贴为主逐渐转向以直接性补贴为主、由以价格补贴为主转向以非价格补贴为主的轨迹演变。

3 我国农业补贴经济效应分析

不少学者对各种补贴方式的经济效应作了理论分析。高峰(2004)通过对农业投入品补贴的理论分析,发现包括投入品补贴在内的“黄箱”补贴政策,在促进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造成了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与经济效益的低下;而以直接收入补贴政策为代表的“绿箱”补贴政策有利于经济整体福利状况的改善。肖国安(2005)认为,粮食消费者比粮食生产者从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中获取的利益更多;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平抑粮食产量和价格波动的效果不显著;粮食直接补贴政策不能完全代替价格支持。韩喜平(2007)对粮食直接补贴的产量效应与收入效应分别作了经济学分析,研究表明:在产量效应上,直接补贴政策比生产资料补贴政策更有效;就收入效应而言,直接补贴政策比价格支持政策更显著。冯晓瑞(2008)研究发现,直接补贴与间接补贴对农民的增收效应均不大,单独运用农业补贴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4 农业补贴制度的问题考察及其完善的对策

侯石安(2001)认为我国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取向为: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注重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重视主要农产品的仓储建设和出口补贴;注重对农业保险亏损业务的补贴;健全农业补贴政策法规。童疆明(2005)从农业补贴的规模、结构、效率、农业保险补贴及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政策建议。朱应皋(2006)在分析中国农业补贴制度变迁的基础上,从农业补贴的目标、水平、结构及方式等方面探讨了我国农业补贴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重构农业补贴制度的相关建议。郑志冰(2007)在分析中国直接补贴政策、最低收购价及“绿箱”补贴政策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充分利用“黄箱”补贴,拓宽“绿箱”补贴及优化补贴结构等政策主张。彭腾(2009)从提高农业补贴增收效应的视角,提出了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认为应在综合国力和国家财力增强的基础上,加大农业补贴力度,转变补贴方式,变间接补贴为直接补贴,变生产补贴为收入补贴;取消对农业生产资料限价销售的价格补贴,让农资价格和农产品价格形成市场化,改变农产品价格受抑制的状态,并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实行有条件的支持。

5 河北省农业补贴研究现状

河北省农业补贴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以下思路:通过对现有农业补贴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农业补贴措施的对策。

李志远(2007),陈齐龙(2008)以河北省财政支农的数据为依据对河北省农业补贴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在农业生产能力、农民收入增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资源、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结合对河北省农村经济发展的调查分析,指出河北省财政应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投资,并按地区给予不同的支持方式和力度以及积极推进农村税费、农地制度改革和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分配运行的监控。刘志国(2009),杨小静(2010)对河北省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以问卷调查的形式,通过对农业补贴金额、补贴依据、补贴结构、补贴程序、补贴方式等方面的分析,指出农业补贴政策对粮农产生了一定的制度激励效应,降低了粮农经营成本,增加了其收益。但补贴金额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补贴品种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补贴手续有待进一步简化,应加强对种粮大户的支持和补贴方式应该体现区域差别等相关政策建议。武媛媛(2009)通过对河北省农业财政补贴实施情况的分析,指出河北省农业补贴政策补贴力度、补贴范围、补贴方式以及补贴的投资结构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并提出应采取多项措施,增加收入补贴,如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和直接向低收入农民发放补贴以及增加良种补贴和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初到我国加入WTO到现在,我国的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主要从国外农业补贴政策和国内农业补贴政策两方面开展。对国外农业补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农业补贴制度演变、农业补贴方式及经验借鉴等方面,介绍和比较不同国家农业补贴政策调整及主要补贴方式,讨论了对我国调整农业补贴的意义,提出完善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具体建议。对国内农业补贴制度的研究主要从农业补贴制度的演变发展,各种补贴制度的经济效应和农业补贴制度的问题及调整对策等开展。对河北省农业补贴的研究通过对现有农业补贴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完善农业补贴措施的对策。

中国政府制定并推行了“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发展战略。农业补贴既是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变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目标的理性选择。但是怎样调整现有的农业补贴政策,调整现有的补贴范围、补贴方式、补贴金额等才能使农业补贴更加利国利民是经济学者非常重要的任务。国外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为我国农业补贴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我国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补贴制度。

总结现有的农业补贴政策研究:从研究方法来看,当前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相对较少;定量研究主要借鉴国外方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有效测度农业支持政策效果的定量分析模型短期内还无法建立和运用;现有定量研究利用政府公开的统计数据居多,通过深入农村调查的方法收集一手资料进行实证研究的研究成果较少。

参考文献

[1] 柯炳生.美国新农业法案的主要内容与影响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2

[2] 陈锡文,程国强.美国新农业法对中国农业的影响和建议.经济导刊,2003

[3] 何忠伟,蒋和平,中外农业补贴政策的比较分析.农业科技管理,2003

[4] 龙文军,李娜.国外农业流通补贴的做法及其改革取向.世界农业,2004

[5] 鲁礼新.1978年以来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阶段性变动效果评价.改革与战略,2007

[6] 朱应皋.中国农业补贴制度的变迁与反思.乡镇经济,2006

[7] 姜亦华.国外农业补贴趋向及其启示.学术界,2005

[8] 李瑞锋,肖海峰.欧盟、美国和中国的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比较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6

[9] 肖固安.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5

[10] 董运来.国外农业支持政策及其启示.开放导刊,2009

[11] 程国强.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启示与借鉴.北京农业,2010

[12] 张晋武.河北省财政支农绩效的实证分析与政策选择.绿色财会,2008

[13] 赵志国,赵帮宏,王余丁,李存超.农户视角的惠农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基于河北.农业经济,2009

[14] 杨小静,冷熠,宗义湘.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河北省376个农户调查.农村经济,2010

[15] 田玉敏,肖继新,陆义丽.河北省财政支持保护农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16] 李志远,张晓光.对河北省财政支农政策的思考.安徽农业科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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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证模型与数据模拟

(一)模型构建和样本分析关于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是否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学者们的观点并未统一(赵书新和王稳,2012;陈晓安和叶成徽,2012)。而关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额度及其最适规模的问题,学者们研究的则较少。由于中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及其较大的补贴力度,一方面直接降低农民个人的保费支出比例,减轻农民的缴费负担,且能够有效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收入,提高农民的生产及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另一方面财政对农业保险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无疑增加了财政负担。而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①,增加农业保险财政资金投入量起初会使该要素的边际产量增加,增加到一定量后,再增加投入量就会使边际产量递减。因此,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应把握度的问题。根据上述的相关理论分析,本文可得到如下假说。假说1:由于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并不长,政府对其补贴的总量相对不足,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近几年财政投入资金的边际产出应是递增的,即政府财政补贴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假说2:随着中国农业保险的不断发展,政府财政补贴力度及补贴年份的增多,财政资金投入量不断积累,根据边际效率递减规律,最终会使边际产量达到最大值,此时的财政补贴额度即为最适规模,补贴效率最大,之后增加财政补贴则会使边际产出递减,补贴效率下降。因此,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存在一个最适规模,此时的补贴效率最大。假说3:农民的保费支出越多,一方面会减少农民的收入水平,降低其生活质量,减少财政补贴社会效率;另一方面较高的保费支出体现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参保意愿越强,得到的补贴力度越大,在损失发生时越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对农业的保障水平,增强其对农民的保障效果,同时增加财政补贴经济和社会效率。因此,农民的保险意识越强、保费支出额越高是否越有利于提高或影响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值以及具体的影响程度取决于两方面影响效应的大小,有待进一步验证。根据上文的理论界定分析,本文能够得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进一步,政府财政补贴是否影响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以及对补贴最适规模的探讨是本文的另一研究目标。本文假定农业保险补贴效率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反映政府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补贴效率的影响;二是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反映政府财政的支持能力;三是农民的自身情况,包括家庭保费支出额、人均纯收入水平以及农作物播种面积。因此,以计算出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Y为因变量,以政府财政补贴额X1表示政府财政的支持力度,以各地区的生产总值X2表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农民的保费支出额X3、家庭人均纯收入X4和农作物播种面积X5表示农民的自身情况,设定回归模型为其中,Y为农业生产总值;X1为农业生产的资本存量,用农村居民家庭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来表示;X2为农村劳动力数量,用农村人口数来表示;X3为政府对农业生产的投资量,用财政对农林水事务的支出额来表示;X4为农业保险政府财政补贴量,用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总额来表示;ε为随机误差项;得出的系数βi(i=1,2,3,4)即为各投入要素的产出弹性。本文数据来源于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中国财政年鉴》和《中国农村统计年鉴》等31个省份的年度横截面相关数据;依据各指标数值的大小,进行相应赋值,并采用5级打分法的形式处理成定序变量,反映数值大小程度的得分取值是由5~1依次递减的。各指标的数值越大,表明农业保险补贴效率越高。根据统计结果,本文对财政补贴支出占当地财政补贴总额的比例大于3‰的赋值5分,1.5‰~3‰(不含下限含上限,下同)的赋值4分,0.8‰~1.5‰的赋值3分,0.5‰~0.8‰的赋值2分,小于0.5‰的则赋值1分;财政补贴占当地农林水事务支出的比例大于3%的赋值5分,2%~3%的赋值4分,1%~2%的赋值3分,0.5%~1%的赋值2分,小于0.5%的则赋值1分;农业保险赔付支出占当地保费收入的比例大于70%的赋值5分,60%~70%的赋值4分,50%~60%的赋值3分,40%~50%的赋值2分,小于40%的则赋值1分;农业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大于14%的赋值5分,11.5%~14%的赋值4分,8%~11.5%的赋值3分,6%~8%的赋值2分,小于6%的则赋值1分;人均家庭纯收入在14000元以上的赋值5分,11000~14000元的赋值为4分,8000~11000元的赋值为3分,5000~8000元的赋值为2分,5000元以下则赋值为1分;人均家庭消费额在8000元以上的赋值5分,5200~8000元的赋值为4分,4600~5200元的赋值为3分,4300~4600元的赋值为2分,4300元以下则赋值为1分(表1)。

(二)数据模拟与结果分析在确定了各指标的得分值以后,还需要根据各指标影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程度的大小赋予其相应的权重,赋予作用显著的指标较大的权重,否则赋予的权重应较小。为了保证权重设计的客观性,本文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评价指标权重设计采用的是传统的德尔菲法①和层次分析法②(农业保险综合效率评价各分项指标及相应权重如表2所示)。根据各指标得分值及相应权重进行计算加总得到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综合效率得分,进一步将综合效率得分处理成100分的数值形式,并以此作为因变量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Y的取值。本文进而运用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1)进行回归,得到模型的回归效果不显著,X3、Χ5不能通过t检验。因此,剔除不显著的变量X3、Χ5对其重新进行回归,并进行异方差性检验,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本文进一步运用最小二乘法(OLS)对模型(2)进行回归,发现回归方程存在异方差性,因此改用加权最小二乘法(WLS)对模型(2)进行回归(表4)。在式(3)中,括号内的数值为t值,可见每一变量均至少在5%的水平上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从模型最终结果看,模型的回归效果一般,政府财政补贴额和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对财政补贴效率值具有正向的推动作用,地区生产总值对财政补贴效率值则具有抑制作用;而农民的保费支出额以及农作物播种面积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可见其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或影响效果极小。从模型的最终结果还可看出,近几年政府财政补贴额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影响的力度较大,其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的边际倾向为0.0268,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条件下,政府财政补贴额每增加一个单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将平均增加0.0268个单位。政府财政补贴额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值具有促进作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财政补贴力度较大,能直接增加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经济效率。进一步,较高的财政补贴额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农民的保费支出,间接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进而增加了消费和投资,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农民的参保意愿,吸引农民积极参保,从而有效缓解了受灾地区农民的损失程度,解决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增强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社会效率,也验证了假说1。而农民的保费支出额对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给予了农业保险较大比例的保费补贴,农民的保费支出占总保费的比例较小;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保费支出两方面影响效应的大小相当,其作用效果相互抵消,总体上对补贴效率值没有显著影响,实现了对假说3的验证。根据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原则可知,由于财政每提供一单位公共服务都必须使用一单位社会资源,即财政补贴的边际成本为1,因此,理论上决定最优财政补贴规模的条件为MPG=1,即一单位财政投入恰能得到一单位的农业产出。该条件表明当财政补贴增加1单位同时使农业产出增加1单位,此时的财政补贴规模是最优的,补贴效率最大;若农业产出的增加大于l单位(MPG>l),则表明财政补贴不足;反之,产出的增加若小于1单位(MPG<1),则表明补贴过度。

从(4)式中可以看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产出弹性为0.0825,表明财政补贴对农业产出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即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财政补贴每增加1%,农业产出平均增加0.0825%。而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产出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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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于农业补贴政策的研究对象包括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和间接补贴政策,研究视角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证分析,但是,研究结论并不具有广泛的一致性。关于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是否能够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扩大播种面积和提高粮食产量引起了学术界激烈争论。

王金晖等(2007)和魏茂青(2013)研究发现: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和粮食产量的大幅增加归因于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刺激作用。与此同时,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还通过间接方式发挥作用,该政策转变了政府和农民的地位和角色,政府由以往种粮农民的索取者转变为种粮农民的扶持者,农民户在该政策中获得了以往不能获得的实惠。

马彦丽和杨云 ( 2005)研究发现:由于中间要素价格上涨导致农民农业生产投入增加,而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无论是对播种面积还是单位面积投入成本都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张冬平(2005)等和吕业清(2008)研究发现:虽然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有利于粮食增产,但是,该作用是短期效应不能形成持续动力。

二、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

(一)我国农业补贴规模分析

1、简单统计分析。

从财政农业补贴占农业产值的比重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农业补贴占农业产值的比重呈现V形趋势。1978年农业补贴占农业产值的比重是最高的,连三年超过10%,然后开始下降,从1981年-1994年,一直保持在6%左右的水平,1995年达到最低的4.78%,随后开始逐年增加,从2003年-2011年,再次出现连续五年所占比重超过10%的情况。

2、财政农业补贴对增加农民收入的效果。

为了分析我国财政农业补贴规模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我们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不包括财产性收入)为被解释变量,财政农业补贴规模为解释变量,建立一元回归模型:

log(y)=?琢+?茁log(x)+?孜

通过Eviews分析可以发现D-W非常小,说明残差自相关,故考虑在模型右边加入项,以消除残差自相关,则可以通过D-W检验。回归结果表明,我国财政农业支出对增加农民收入具有正效应,即财政农业支出每增加1%,农民收入提高0.605%。说明增加农业支出将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

(二)农业补贴效果分析

1、粮食直接补贴支出的效果。

粮食直接补贴属于明补,采取什么方式的补贴,均会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另外,实行粮食直接补贴,还会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此外,按乘数理论,政府转移支付具有乘数效应,所以粮食直接补贴对增加农业收入效果明显。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支出效果。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农业机械作为先进的生产工具,在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分析农业机械化对农业经济增长的效应,以农业GDP为被解释变量,农机总动力做解释变量,建立一元回归模型。

log(AGDP)=?琢+?茁log(JD)+?孜

(其中农业GDP用AGDP表示,农机总动力用DJ表示)

采用1985-2011年的各相关数据,带入模型,通过检验可以发现我国农业机械化对农业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农机总动力每增加1%,农业GDP增加1.816%。

3、农产品价格补贴的效应分析。

我国实行农产品价格补贴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为了分析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对农民收入的影响,本文以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被解释变量,财政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数为解释变量,建立一元回归模型:

log(y)=?琢+?茁log(B)+?孜(其中y代表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B代表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

选取1994年-2011年的各相关数据,代入模型中,在初次估计中,发现D-W 值较小,说明残差自相关,通过在模型右边加入AR(2)和MA(2)项,以消除残差自相关,此时可以通过D-W检验。结果表明,财政农产品价格补贴支出对农民收入产生的影响是负的,也就是说每增加1%的价格补贴,农民纯收入减少0.02%。可见,虽然我国实行农产品价格补贴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但实际上这个目的没有实现。

注:数据大部分选取1978—2011,因为我国在90年代后期才开始逐步加大对农业补贴的投入,所以将时间适当推前有利于观测实施前后的差别,分析农业补贴的必要性和补贴的效果及补贴规模的发展,但是有些数据在较早的年份没有统计,所以在做分析的时候以同组数据中最晚开始统计的位最早,以便分析。

三、对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

1、调整和优化农业补贴结构。短期内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的投入是不现实的,在尽可能提高财政农业补贴支出规模的同时,通过进一步优化和调节财政农业支出结构,以实现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最大化。

2、完善农业价格补贴制度。尽管对农产品实行价格补贴存在很多弊端,但由于其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应该继续保持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支持,维护被保护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又能适当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财政农业支出管理制度,提高财政农业资金使用效率。第一采用政府采购改进财政农业支出资金的管理机制,可以起到节约预算资金,降低采购成本,防止重复购置,优化资源配置和抑制腐败现象,防止农业支出资金被占用和挪用等重要作用。第二强化农业预算管理,根据公共财政的原则和WTO规则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农业预算支出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预算支出科目,延长预算编制时间,细化预算支出的内容,完善预算审批程序,进一步发挥人大在预算审批中的作用,防止和减少财政分配的随意性。防止压缩财政农业支出资金。

农业补贴论文篇11

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农业产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农业领域深化改革必须面临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问题的存在都是由于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不平衡,解决问题就是通过改进相关法律制度,以达到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平衡、协调。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共同起作用,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如果市场经济中的哪一领域存在突出问题,说明市场和政府的作用没有协调好,或者说政府没有较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也就是说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没有运用好。农业补贴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支出手段对农业产业领域的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农业补贴的实施是依据国家的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对农业产业的宏观调控存在问题,说明有关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合理,导致农业补贴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合理。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规范是客观存在着的现实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具有调整经济生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组织、管理、服务经济活动的功能。”

农业补贴法律制度是客观存在着的农业生产现实的集中反映,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具有调节农业生产,规范农业补贴工作的实施,服务农业生产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利用财政支出手段实施农业补贴的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规范和确认的经济法规。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就是要找出农业补贴的哪些领域和哪些方面存在权利和义务配置的不合理,以及导致权利权利和义务配置不合理的法律方面的原因,提出改进权利和义务配置协调、合理的建议及对策。

二、研究内容

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首先要找到农业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问题的存在都是由于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不平衡,解决问题就是通过改进相关法律制度,以达到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平衡、协调。从法学的方面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目的,其实质就是要调查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及政策的实施现状,调查农业补贴的实施是否实现了立法的意图和目的,或者说调查研究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的实施效果。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就是通过调研资料来评价农业补贴的实施效果,那么,用什么标准来评价农业补贴的实施效果或者说从哪些方面去进行调研分析成为本文首要解决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要从哪些领域和哪些方面找出农业补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配置不合理,以及导致权利权利和义务配置不合理的法律方面的原因,提出改进权利和义务配置协调、合理的建议及对策。

对于用什么标准或者说从哪些方面来评价农业补贴的实施效果,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农业补贴的了解程度,二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是否履行和遵守了农业补贴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三是农业补贴的功能及目的是否实现,对于以上第一方面来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农业补贴的种类、内容、目的的了解程度。对于以上第二方面来说包括地方政府是否已经积极履行了农业补贴的的相关义务,农业补贴资金有没有存在被挪用,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投入是否充足,相对来说,地方政府更愿意对农业的哪些部门进行资金投入;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没有存在骗取农业补贴资金的问题。对于以上第三方面的来说,主要是指农业补贴应当具有的功能及目的是否实现,主要包括农业基础实施是否得以完善,农民的积极性尤其是种粮农民的积极性是否得到有效激励。

实质上,本文中笔者力图调查研究农业补贴当中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有关农业补贴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三是从事农业,尤其是从事粮食种植业的农民权利义务的配置。因为,农业补贴的财政资金的投入既有中央政府的投入也有地方政府的投入,这就关系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应当由哪一级政府对农业投入更为合理,地方政府对农业投入的意愿,地方政府有没有挪用农业补贴资金的问题。农业补贴要能够很好地实现其目的和功能就需要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制度恰当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于市场能够很好调节的领域,政府除发挥监管作用外,尽量少干预或者不干预。农民对农业补贴的了解程度是农民主张其补贴权益的前提,农民主张救济其正当权益是关系到公平公正的问题,使农民尤其是种粮农民的收入得到合理保障,防止农业补贴中的骗补行为也是关系到公平公正的问题。因此,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找出我国农业补贴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农业补贴存在问题的法律方面原因最终提出改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对策,以力求实现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改善农业产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农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研究方法

本论文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方式直接深入贵州省主要产粮县市,对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农户进行调研,对收集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并结合三种科学的方法进行整体研究归纳总结。

(一)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贵州民族大学图书馆官网进入中国知网搜集相关期刊论文、博硕论文、报纸等与农业补贴相关的电子文献,同时在学校图书馆和贵州省图书馆查阅有关农业补贴的资质文献。在搜集好有关农业补贴的文献后对其进行筛选分析,作为本论文研究的基础。

(二)实证研究的方法,本论文主要采用调研的实证研究法,以贵州省为例对农业补贴实施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地问卷调研,不仅对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调研,同时也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调研,总结出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归纳总结的方法,对农业补贴调查问卷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分析农业补贴实施问题,归纳出农业补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运用经济法的相关知识,分析导致农业补贴实施存在问题的法律方面的原因,提出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对农业补贴问题研究得较晚,在 21 世纪之前,在国内对农业补贴的研究还是一个前沿问题,进入 21 世纪在中国加入 WTO 之后,国内很多的学者对农业补贴进行研究,到目前为止对农业补贴的研究已经有了很多成果。但是学者们多是从经济学和农业经济管理方面进行研究,从法律角度研究很少,在法律方面研究的有主要集中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从经济法方面进行研究的非常少。

国内最早对农业补贴进行研究较为知名的学者有朱希刚老先生。之后有程国强、王传丽等,程国强认为 WTO《农业协定》对削减发达国家实施农业补贴只能取得有限成果,WTO《农业协定》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王传丽从国际经济法角度对 WTO《农业协定》以及农产品贸易相关的规则协定进行研究,同时从相关国际法规则对农产品贸易产生的影响以及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则如何与 WTO规则相协调进行了仔细分析。王玉帅在其博士论文《WTO 框架下中国农业补贴法律和政策研究》中指出为了保护我国农业生产者利益,促进农业的持续发展,在下轮农业谈判中,我国应当积极争取对我国有利补贴事项。

其他学者还从农业补贴概念的界定、以及我国农业补贴法制构建等方面进行研究。如,如黄河教授认为,农业补贴主要有一下两个方面的的目的,一是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这就包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服务等财政支出;二是保障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另外,高峰等学者指出农业补贴是指政府对农业生产、流通等相关环节进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换句话说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的方式在预算内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补贴,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促进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弥补市场机制对农业生产领域资源优化配置的不足。还有其他学者建议建立农业补贴专门法律制度,如王华巍、李鹊、何宇鹏等。刘莎依据 WTO《农业协议》提出我国“黄箱”补贴、“绿箱”补贴与“蓝箱”补贴的具体农业补贴制度的内容,使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和 WTO 的各项规则相融合。

国外学者的研究著作多集中在农业补贴对的经济发展的影响,例如 Kym Anderson 等。Mitsuo Matsushita 对 WTO 框架下的农业补贴规则做了详尽的分析。有的作者则分析本国农业补贴政策可能面临的合规性挑战,例如RandySchnepf 和 Jasper Womach 。还有学者就农业补贴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地位的影响进行研究,例如 David Bailey 和 Ivan Roberts ;在 WTO 领域,JohnJackson 的著作解释了国家主权与 WTO 规则的关系;很多外国学者对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作了详细的论述,例如 Brian Tamanaha 和 L. Friedman 等。应该说相关学者们在实施农业补贴的理论基础、农业补贴的支持水平、农业补贴制度的演变与变迁、国内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方法、农业补贴制度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等方面研究对我国农业补贴法律构建与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但是这些研究多数仅仅从理论方面进行研究,往往缺乏的大量充分的调研资料为依据,学者们提出的农业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法和途径是否符合实际依然是一个未知问题。尤其多数学者都是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去研究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如何与 WTO 规则相结合,而在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内容本身如何设计才能使农业补贴的功能发挥到最大,如何处理农业补贴实施过程中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如何处理在农业补贴的支出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到农业补贴根本问题的研究几乎没有,采用调查研究法方法进行研究的也很少。

第一章  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调研情况统计

一、农业补贴相关基本概念

(一)农业补贴的概念

在我国《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农业的法律当中与农业补贴相关的内容,并没有使用农业补贴的词语进行表述,而是使用保障、支持、补助等词汇。

农业补贴这一词语多出现在有关农业的政策性文件当中,对于农业补贴的概念,我国学者在相关文章作出了界定,如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黄河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农业补贴指的是对农业的财政补贴,即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农业产业政策目的而将财政收入依法定的标准和方式转移给特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国家行为。”

笔者赞同黄河教授对农业补贴概念的表述,同时笔者认为农业补贴是国家利用财政支出手段,对农业领域的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农业补贴概念的外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补贴包括:首先,国家现实和潜在的财政资金的支付,如对农业产业和项目的无息和低息贷款、农业水利工程项目的投入,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的贷款担保等;其次,国家税收的优惠,如减免农业税等;再次,政府提供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服务等一般公共服务等。狭义的农业补贴的概念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国家无偿性财政资金的拨付,如,农业灾害补贴,农业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等。在本文当中的农业补贴的概念笔者使用的是广义的农业补贴的概念。

(二)实施农业补贴的目的

对于农业补贴的目的,我国学者在有关文章提到,如黄河教授认为,农业补贴主要有一下两个方面的的目的,一是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这就包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服务等财政支出;二是保障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如农业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收入补贴,农业自然灾害救助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等。

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是美国的等发达国家实施农业补贴的主要目的之一,2014 年美国通过新的农业法案实施农产品价格损失计划、农业经营风险覆盖计划,农业灾害援助的方面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

其他学者,如毛智勇、高平提到我国种粮农民收入补贴应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弥补种粮农民的收入水平为目的。

笔者认为国家实施农业补贴的根本目的是要使粮食安全得以保障,要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就要实现以下几个目的,主要包括提高农业的基础设施水平,提高农业的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等,因为,只有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水平较高,农业产业的生产效率才会提高;只有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励,农民才会把劳动力等资源投入到农业产业。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业缺乏科技支持,农业缺乏足够的劳动力,农业产业将不会得以健康发展,将会危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安全的环境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提供安全经济社会环境的重要内容。

(三)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及其内容

从法学方面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其实质上就是对农业补贴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要实现这一研究目的首先要明确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用于规范政府实施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农业补贴的实施依据的国内法主要包括《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当中有关农业补贴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我国农业补贴的具体实施主要依据中央有关农业补贴的政策性文件。我国是 WTO 的成员国,我国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都要遵守 WTO 相关协议中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定。

尽管在 2013 年 12 月,WTO 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巴厘岛会议)就多哈回合“早期收获”(Bid to“Harvest”)协议达成一致,但多哈回合“早期收获”仅选择了一些技术性比较成熟、涉及政治敏感度较低的一些议题,先行达成的决定草案,对于有关农业补贴的国内支持和市场准入等实质性内容依然被搁置,延期谈判。目前在国际法方面规范农业补贴的主要有 WTO《农业协定》。WTO《农业协定》在1986 年 9 月至 1994 年 4 月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 WTO《农业协定》规定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国内农业支持等方面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规定了WTO 成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当承诺逐步降低关税;在出口补贴方面,在基期内(1988-1990)实施出口补贴的成员必须就减少补贴作出承诺并列入减让表,没有实施出口补贴的农产品不得实施出口补贴,中国在加入 WTO前没有对出口农产品实施补贴,因此在入世后也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在国内补贴支持方面,把国内补贴分为绿箱补贴、黄箱补贴、蓝箱补贴。绿箱补贴指补贴措施的实施对农产品贸易没有扭曲作用或者是扭曲作用很小,这些补贴措施包括一般服务、粮食安全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不挂钩的收入支持补贴、自然灾害救济支付、环境计划下的支付和贫困地区援助补贴。对于绿箱补贴,《农业协定》不要求成员承诺减让,也就是《农业协定》对 WTO成员实施的绿箱补贴没有限制。黄箱补贴指补贴措施的实施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具有严重的扭曲作用,黄箱补贴主要包括价格支持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生产投入补贴和利息补贴等。对于黄箱补贴,《农业协定》要求成员进行削减,而削减的依据是综合支持量和综合支持总量,根据《农业协定》第 1 条,综合支持量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示的、有利于基本农产品生产者的对某一农产品提供的年度支持水平,或指有利于一般农业生产者的非特定产品支持并不可免除削减的支持;综合支持总量则是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所有国内支持的总和,即所有基本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产品的综合支持量以及所有农产品支持等值的总和。

《农业协定》要求各成员计算基期(即 1986 年一 1988 年)综合支持总量并将其写入其减让表第四部分第 1 节中。各成员以基期综合支持总量为基准进行削减,并依据削减后的最终综合支持总量和年度综合支持总量作出承诺,如果某一成员没有做出综合支持总量的承诺,则其只能在微量支持允许水平的范围内提供黄箱支持。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于黄箱支持补贴只享有 8.5%的微量允许支持水平,微量支持是指政府所提供的不超过农业或农产品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微量支持不计入现行综合支持总量之中,微量支持不需要削减。需要强调的是各种农产品被允许的微量支持是以该种农产品的生产总值为计算依据,不能把各种农产品被允许的微量支持总量累加到某种农产品或某几种农产品当中。

二、调研基本情况

(一)调研背景和调研目的及内容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我国许多专家和学者就在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观点和见解,如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教授在《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之我见》一文提到:“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里面要讲政治,要算经济账,还要有法治;二是要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市场行为的‘裁判员’,企业是市场的‘运动员’,两者的角色分工不同,不能混同。运动员也应该分类,有的是跑长跑的,有的是短跑,还有的游泳,不能哪里有便宜可占就到哪里去比赛;三是要更加强调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政府的基本价值追求。”

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首先要找到农业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问题的存在都是由于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不平衡,解决问题就是通过改进相关法律制度,以达到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平衡、协调。从法学的方面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的目的,其实质就是要调查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及政策的实施现状,调查农业补贴的实施是否实现了立法的意图和目的,或者说调查研究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规及政策的实施效果。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就是通过调研资料来评价农业补贴的实施效果,那么,用什么标准来评价农业补贴的实施效果或者说从哪些方面去进行调研分析成为本文首要解决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要从哪些领域和哪些方面找出农业补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配置不合理,以及导致权利权利和义务配置不合理的法律方面的原因,提出改进权利和义务配置协调、合理的建议及对策。

对于用什么标准或者说从哪些方面来评价农业补贴的实施效果,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农业补贴的了解程度,二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是否履行和遵守了农业补贴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三是农业补贴的功能及目的是否实现对于以上第一方面来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农业补贴的种类、内容、目的的了解程度。对于以上第二方面来说包括地方政府是否已经积极履行了农业补贴的的相关义务,农业补贴资金有没有存在被挪用,中央及政府是否对农业的投入是否充足,相对来说地方政府更愿意对农业的哪些部门进行资金投入;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没有存在骗取农业补贴资金的问题。对于以上第三方面的来说,主要是指农业补贴应当具有的功能及目的是否实现,主要包括农业基础实施是否得以完善,农民的积极性尤其是种粮农民的积极性是否得到有效激励。

实质上,本文中笔者力图调查研究农业补贴当中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有关农业补贴的权利义务的配置,二是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三是从事农业,尤其是从事粮食种植业的农民权利义务的配置。因为,农业补贴的财政资金的投入既有中央政府的投入也有地方政府的投入,这就关系到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应当由哪一级政府对农业投入更为合理,地方政府对农业投入的意愿,地方政府有没有挪用农业补贴资金的问题。农业补贴要能够很好地实现其目的和功能就需要相关制度恰当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于市场能够很好调节的领域,政府除发挥监管作用外,尽量少干预或者不干预。农民对农业补贴的了解程度是农民主张其补贴权益的前提,农民主张救济其正当权益是关系到公平公正的问题,使农民尤其是种粮农民的收入得到合理保障,防止农业补贴中的骗补行为也是关系到公平公正的问题。因此,笔者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找出我国农业补贴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农业补贴存在问题的法律方面原因最终提出改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对策,以力求实现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改善农业产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农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调查问卷设计的基本情况

1.调研对象和时间

本文所采用的调查问卷由笔者在导师的指导下精心设计制作,调查对象为贵州省主要产粮大县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补贴工作管理和服务机构。

2.调查问卷设计原则

(1)全面性原则。由于农业补贴实施问题不仅关系农民等农业生产者,还关系到负责农业补贴工作的相关管理机构,农业补贴的实施范围不仅包括种植业、畜牧业等产业,还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服务等领域,而各个领域之间又存在作密切的关联,所以,调查问卷涉及的面较广。 

(2)重点突出原则。  调查问卷的设计主要突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农业补贴的了解程度,二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是否履行和遵守了农业补贴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三是农业补贴的功能及目的是否实现。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法治建设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及支持责任的关系,市场主体之间公平公正的关系。因此,对农业补贴的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笔者在设计调查问卷的问题时,又重点突出够正确反映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府、公平公正关系的问题及选项。以达到正确揭示农业补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农业补贴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开放和封闭相结合的原则。为了充分了解农业补贴的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笔者

在设计调查问卷时,对于一些问题没有事先拟定好问题答案的选项,而是让应答者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为保证调查问卷的客观性,笔者在设计调查问卷时大部分题目都采用了封闭式方式,设计好问题后事先拟定了问题答案的选项。 

(三)调查问卷的指标构成

本论文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由于调研对象的不同,分为农业生产经营者调查问卷和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调查问卷,在两类调查问卷中都设置了“对农业补贴的种类和目的的了解及认识、政府和农民履行农业补贴义务现状及建议、农业补贴功能的实现程度”三个一级指标。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调查问卷中:在对农业补贴的种类和目的的了解及认识一级指标下设 9 个二级指标,在政府履行农业补贴义务现状及建议一级指标下设 2 个二级指标,农业补贴功能的实现程度一级指标下设 15 个二级指标;在农业管理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调查问卷中:在对农业补贴的种类和目的的了解及认识一级指标下设 8 个二级指标,

在政府履行农业补贴义务现状及建议一级指标下设 9 个二级指标,在农业补贴功能的实现程度一级指标下设 17 个二级指标。每个指标提问或设问所设置的选择性回答分别从最少 2 个到最多 6 个不等,同时设计让调查对象自由回答的开放性问题。具体指标构成如下:

三、调研资料的整理和统计

(一)调研资料整理和统计的相关说明

为了充分了解农业补贴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笔者于 2015 年 5 月到 10月期间,到贵州省主要产粮大县的 8 个乡镇去调研,对农民或者农业企业、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发放 366 份《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调查问卷及访谈问题》进行调研。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通过向调研对象发放调查问卷的调研方法,把收回的问卷逐一分项进行归纳量化分析。本次问卷调查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农业补贴实施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保护农民的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参考考价值。

1.调查问卷的回收情况 

本次调研共发放 366 调查问卷,其中农业生产经营者 200 分,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166,调研结束共回收 348 份,有效问卷 322 份,其中农业生产经营者 180 份,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人员 142 份。回收有效率为 87.98%,可以对问卷进行较好的分析。

2.问卷分项整理情况

本论文对所采用的《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调查问卷及访谈问题》进行分项整理,农业补贴种类和目的的了解及认识程度、政府和农民履行农业补贴义务现状及建议、农业补贴功能的实现程度”三个一级指标进行统计,对于两份调查问卷中相同的问题答案区别不大的在同一个表格中进行统计,答案区别较大的分开统计,尽可能具体全面分析本次调查结果。

(二)调研资料主要问题的统计

1. 农业补贴的种类和目的的了解及认识程度调研资料统计整理为了充分了解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对农业补贴的种类和农业补贴的目的的了解及认识程度,笔者分别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管理和服务机构进行调研,调研结果统计如下:

(1) 农业补贴种类的了解和认识程度调研资料统计

如表 3 所示,在农业补贴的调查问卷当中,针对“你是否知道国家实施的农业补贴政策”的问题,322 份有效问卷中,有 310 位问答者选择肯定回答,占比96%,只有 12 位调研对象选择否定回答,占比仅有 4%。但是,如表 4,针对“你知道国家实施哪些农业补贴”的问题,在农业生产经营者调查问卷当中,农业生产经营者知道最多的是农业三项补贴,在 180 位调研对象当中,有 168 位调研对象选择知道,占比 93%;知道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调研对象少于知道农业三项补贴的调研对象,其中有 125 位调研对象知道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占比 69%;知道粮食最低收购价补贴的人数少于知道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人数,在 180 位调研对象当中,有 88 人选择知道,占比 49%;在 180 位调研对象当中,知道农业基础建设补贴、农业科技补贴、农业灾害救助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的人较少,其中,仅有 26%的调研对象知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仅有 27%的调研对象知道农业

科技补贴,仅有 25%的调研对象知道农业灾害救助补贴,仅有 31%调研对象知道农业保险补贴。如表 5,在农业管理和服务机构人员当中,知道农业补贴的种类现状比农业上产经营者知道的现状要好,对于所列每项农业补贴 80%以上农业服务和管理机构人员都知道。

(2)农业补贴的作用和目的的了解和认识程度调研资料统计

如表 6,在农业管理和服务机构人员调查问卷中,有 120 位调研对象认为国家实施农业补贴的最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占比为 85%,仅有 22 位调研对象认为农业补贴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占比为 15%。如表 7,有 98 位调研认为当前我国农业补贴的目标不清晰,占比为 69%,仅有 44 位调研对象认为我国农业补贴目标清晰,占比 31%。如表 9,尽管在农业生产经营者调查问卷中,83%的调研对象回答获得农业补贴最多的是粮食种植业,但是 13%调研对象认为畜牧业获得的农业补贴业较多,同时农业休闲和旅游观光也获得农业补贴占比 1%。如表 10,在农管理及服务机构调查问卷中,有 69%的调研对象认为国家农业补贴应当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是粮食种植业;如表 11,有 62%的调研对象认为农业休闲和旅游观光不应该获得国家农业补贴,同时,也有 25%的调研对象也认为畜牧业不应该获得农业补贴;如表 12,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国家选择重点支持考虑该农业产业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该农业产业承担的自然风险、该农业产业的经济效益,选择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调研对象相对较多,占比 36%,选择经济效益和承担的自然风险的调研对象比例相同,都为32%。如表 13,在农业补贴调查问卷的开放性问题当中,畜牧业获得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资金,特别是,与农业生产无关的休闲观光旅游业的观光步道、停车场、太阳能路灯也获得财政补贴资金。

(3)结论

从表 3 至 5 我们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都知道国家实施农业补贴政策,但是,对于农业补贴的种类来说,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基本上知道大部分农业补贴的种类,而绝大部分农业生产经营者知道农业三项补贴和农业机械补贴。农业补贴,不但粮食种植业获得农业补贴,其他农业产业也获得农业补贴。

从表 6 至 13 可以看出,超过半数的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国家实施农业补贴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当前实施的农业补贴目标不清晰,农业补贴附加功能较多。导致一些经济效益较好,与粮食安全关系不大也获得农业补贴。如表 13,畜牧业获得了财政资金的支持,如 A 养鸡场的家庭农场建设和 B 牧业发展公司山地生态畜牧肉牛产业建设。甚至与农业产品的生产无关的项目也获得看农业补贴财政资金的支持,如 C 生态有机茶园公司建设休闲接待广场、D 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 1100 米的荷塘观光步道等。

大部分调研对象认为国家实施农业补贴的重点领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经济效益较差、自然风险较大的粮食生产领域。

2. 政府履行农业补贴义务现状及建议

(1)各级政府履行农业补贴现状调研资料统计

如表 14,在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调查问卷中,有 80 个调研对象知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的的投入,占总调研人数的 56%;有 38个调研对象知道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的投入,占总调研人数的 27%;而知道市级以下财政投入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较少,市县乡三级分别为 10%、6%、1%。如表 15,在 142 个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调研工作人员的调研对象当中,有 95 个认为中央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投入不足,占比 65%,仅有35%的调研对象的认为中央财政对农业投入充足。如表 16,有 77%的调研对象认为地方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投入不足,仅有 23%的调研对象认为地方财政对农业补贴的投入充足。如表 17,尽管 79%的调研对象认为地方政府不存在挪用农业补贴财政资金的现象,但是还是有 23%的调研对象认为地方政府存在挪用农业补贴资金的问题。如表 18,在 188 个调研对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调查问卷中,尽管 69%的人认为地方政府不存在拖欠农业补贴的现象,但是,有 31 的人认为地方政府存在拖欠农业补贴的问题。

(2)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投入意愿及建议调研资料

如表 19,在 142 个调研对象中有 114 个认为地方政府不愿意把财政资金投入到经济效益较差的粮食产业,占比 80%,仅有 20%的调研对象认为地方财政愿意把财政资金投入到经济效益较差的粮食产业,正如表 20,在 142 个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调研对象中 30%、32%、30%认为地方财政更愿意投入到烤烟、蔬菜、或者其他经济效益较好的农业产业,只有 6 的人认为地方财政愿意把财政资金投入的粮食产业。如表 21,142 个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 88%的人认为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的粮食产业的基础设施应当由中央财政投入,仅有12 的人认为应有地方财政投入。如表 22,有 85%的调研对象认为,非粮食产业的基础设施的投入应由地方政府承担,仅有 15%的调研对象认为应由中央政府承担。

(3)结论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国家财政的大幅提高,国家对农业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也取得了很大的改善。当前我国对农业的财政投入中,既有中央财政的投入也有地方财政的投入,但是,依据调研资料统计,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均不充足。同时,尽管大部分地方政府不存在挪用和拖欠农业补贴资金的现状,但是也还是有部分地方政府拖欠农业补贴资金的问题存在,多数地方政府不愿意把财政资金投入到经济效益较差的粮食产业,多数地方政府更愿意把财政资金投入到经济效益较好的非粮食产业。大部分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认为与国家粮食安全相关的农业投入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非粮食产业的投入应当由地方政府承担。

3.农业补贴功能的实现程度

农业补贴功能的实现程度,是指农业补贴的作用和目的达到和实现的程度。笔者赞同政府实施农业补贴的根本目的的为了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的观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就需要农业财政补贴达到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等作用,因此,笔者在调研过程中选取了农业补贴对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的现状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的现状两个方面进行调研。

(1) 农业补贴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持现状

如表 23,在农业生产经营者调查问卷中的 180 个调研对象,有 80%反映他们村有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农业基础设施,仅有 20%的反映他们村没有财政投资的农业基础设施。但如表 24,仅有 9%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认为这些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运行状况良好,11%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认为这些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运行状况一般,80%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认为这些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运行状况不好。如表 25%,在农业生产经营者调查问卷和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调查问卷中的 322 个调研对象,89%的人认为农业补贴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不能满足现实需求,仅有 4%的人认为能较好地满足,仅有 7%的人认为能够基本满足。86%的调研对象认为当面财政资金对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力度最薄弱的领域是在农业水利建设和维护方面。

(2) 农业补贴对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调研资料

如表 27,在 322 个调研对象中,仅有 1%的人认为农业补贴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种粮农民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仅有 9%的人认为在一般程度上降低了种粮农民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90%的人认为农业补贴仅在较小程度上降低了种粮农民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我国实施的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当粮食价格下跌时种粮农民并没有获得的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如表 29,当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是只有 44%的人获得补贴资金,有 56%的人没有获得自然灾害补贴资金,且,如表 30,在 322 个调研对象中仅有 2%的人认为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资金能够弥补较大部分损失,仅有 21%的人认为农业补贴资金能够弥补一半自然灾害损失,77%的人认为农业补贴资金只能够弥补自然灾害的一小部分损失。

如表 31,在调研地域范围内,依据调研对象反映,在他们管辖地域范围内都实施了农业自然灾害保险,但如表 32,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在农户或者农业企业的覆盖范围较小,依据农业生产经营者反映仅有 15%的农户获得了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财政补贴,有 85%的农户没有获得该项补贴。

如表 33,在 322 个调研对象中,仅有 2%的人认为农业补贴在较大程度上能够激发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种植粮食的积极性,有 9%的人认为农业农业补贴在较小程度上能够激发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种植粮食的积极性,89%的人都认为农业补贴激发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种粮的积极性非常小。同时,如表 34,89%的人认为农业补贴只能在非常小的程度上减少务工和种粮之间的收入差距,仅有 10%的人认为农业补贴在较小程度上减少务工和种粮之间的收入差距,仅有 1%的人认为农业补贴在较大程度上能够减少务工和种粮之间的收入差距。如表 35,90%的调研对象认为农业补贴不能有效减少土地用于种粮和土地非粮化之间的收入差距。如表36,仅有 4%的人认为农业补贴在较大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77%的调研对象认为农业补贴在较小程度上增加农民的收入,19%的调研对象认为农业补贴仅在非常小的程上增加农民收入。如表 37,尽管大部分调研对象反映不存在农业补贴资金被骗取的情况,但也有 19%的调研对象反映存在农业补贴资金被骗取的问题。如表 40,农业管理及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认为当前农业补贴存在的最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5%的调研对象认为当前农业补贴的目标不清晰,农业补贴的附加功能过多;27%的调研对象认为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动力不足,并存在挪用、拖欠农业补贴资金的现状,中央政府存在缺位,对农业的投入不足;23%的调研对象认为农业补贴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不足;25%的调研对象认为农业补贴不能够有效激励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农业补贴论文篇12

收录日期:2017年4月27日

一、引言

自2007年中央决定向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8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375亿元,十年间增长了46倍。我国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2015年我国各级财政下拨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达到288.8亿元,将近承担了80%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然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在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日益凸显,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效率受到广泛质疑。随着我国对于农业生产的重视程度以及国家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可以预见未来国家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范围和力度将不断扩大。因此,科学分析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效率,对于下一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取向选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回顾

国内学者对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研究大多是围绕“政府为什么要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这一问题展开的,主要的研究角度有市场失灵理论以及福利经济学,如李军(1996)、庹国柱(2005)、张跃华和施红(2007)、顾海英和史清华(2007)、孙香玉和钟甫宁(2008)。他们试图比较政府补贴农业保险前后农业保险市场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及社会福利的变化,以论证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内学者利用不同的方法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进行测算,其中大多数学者都采用数据包络分析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张旭光和赵元凤(2014)年采用数据包络方法(以下简称为DEA方法)对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2009年、2010年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效率进行测量,研究发现补贴无效率的地区多呈规模报酬递减状态;江生忠、贾士彬等(2015)基于2010~2013年省际面板数据,运用DEA面板超效率模型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我国农险保费补贴整体上处于规模递增的阶段,农业产值较高的省份农业保险补贴效率较高。李心愉、赵景涛(2015)利用BCC模型和面板Tobit模型,分别从企业和区域的视角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效率,得出结论为:近五年来我国农业险整体效率偏低,但呈现逐年递增趋势。我国农业大省的农业保险效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西部地区的农险效率高于中部和东部地区。

DEA(数据包络分析)方法作为一种多投入多产出决策效率的相对客观和科学的测量工具,为科学评价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效率提供了一种途径。本文在借鉴现有研究的基础上,运用DEA-BCC模型,基于2015年的数据来测算全国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r业保险补贴效率,同时鉴于现有研究较少涉及补贴效率的动态变化,本文对2013~2015年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效率的动态变化进行研究,为这一领域的研究补充最新的实证分析。

三、测算方法及指标选择

(一)测算方法简介。数据包络分析方法(简称DEA),是运筹学上经常用于评价多输入及多输出的决策有效性的一种方法,最早由Charnes、Cooper和Rhodes于1978年提出。依据关于规模报酬假设的不同,DEA模型可以分为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的CCR模型和规模报酬可变条件下的BCC模型,本文选择了BCC模型。

首先考虑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的CCR模型。假设有n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实行了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即有n个决策单元DMUj(j=1,2,…,n),每个DMUj均有i种输入和r种输出,假设决策单元j的输入变量为Xj=(x1j,x2j,…,xij)T,输出变量为Yj=(y1j,y2j,…,yrj)T,v=(v1,v2,…,vi)T是i种输入变量的权系数,u=(u1,u2,…,ur)T是r种输出变量的权系数,则第J0个决策单元的效率hj0可由以下模型求得:

其中,为决策单元DMUj0的有效值,即农业财政补贴投入相对于产出的有效利用程度,?姿j为相对于DMUj0重新构造一个有效DMU组合中j各决策单元DMUj的组合比例,s+和s-为松弛变量。

(二)指标选择。运用DEA方法研究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效率,关键在于投入指标和产出指标的选择上。在借鉴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和基于公共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初衷,本文对投入和产出指标的选取详见表1。(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对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但由于内蒙古、辽宁、吉林、陕西等省份对于农业保险补贴金额的数据披露不完整,因此本文最终选取所有数据可获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DEA模型的决策单元(DMU)。其中2015年的DMU数量为23个,2014年DMU的决策数量为21个,2013年DMU的数量为13个。

(一)本文使用MaxDEA5.0软件,首先对各省2013~2015年农业保险补贴的技术效率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表2)

由DEA的输出结果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2013~2015年我国绝大部分省份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无效的,有效的省份数量很少。具体而言,2015年,在23个省份中,只有北京和广东两个省(直辖市)的农业保险补贴是有效的;2014年,在21个省份中,只有安徽省的农业保险补贴是有效的;2013年,在13个省份中,只有上海和安徽两个省(直辖市)的农业保险补贴是有效的。

第二,2013~2015年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存在较大的省际差异。各省的技术效率值从不足0.01到1.00不等,以平均效率而言,安徽省的技术效率最高,为0.898,其次是上海市以及北京市,分别为0.572和0.509。另外,天津、广东、广西、重庆、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效率也相对较高,其余省份的效率值都处于较低的水平,均为超过0.1,其中河北以及湖南两个农业大省的效率值最低,仅有0.007。

第三,2013~2015年我国大部分的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呈现下降的趋势。过去三年,在我国23个省份中,除北京、广东、广西、重庆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效率有较明显的上升,黑龙江、河北、河南三省的技术效率微升之外,其余省份的补贴效率值均出现不同幅度的下降,其中天津市、上海市以及安徽省的降幅较大。

(二)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分析。在BCC模型下,技术效率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所谓纯技术效率,是指从制度的层面探究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制度是不是有效地促进了补贴政策目标的实现,而规模效率是指在农业保险补贴制度已经给定的前提下,对应的补贴投入规模是否有效。如果规模有效则意味着在农业保险财政投入力度和补贴标准既定的前提下,保费补贴规模恰到好处,处于规模报酬不变的最佳状况;如果规模无效则意味着,此时保费补贴的规模不够合理,存在规模报酬递增或者递减的趋势,即存在投入不足和投入过剩的现象。2015年我国各省农业保险补贴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及规模报酬具体情况见表3。(表3)

从纯技术效率上看,我国大部分省份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无效的,有效的省份数量相对较少。然而,相较于技术效率视角下只有一两个省份有效,纯技术效率视角下,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有效的省份数量有明显改善。具体而言,2015年在23个省份中,有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保险补贴是有效的。一般而言,经济较发达省份以及产粮大省的纯技术效率较高,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纯技术效率普遍较低。

从规模效率上看,我国绝大部分省份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无效的,仅有北京和广东两个省(市)的规模效率是有效的。2015年,除了北京市和广东省处于规模报酬不变,重庆市处于规模报酬递增状态外,其他省份都处于规模报酬递减的状态,这说明2015年我国大部分省份的农业保险补贴存在投入过剩、资源浪费的问题。

(三)小结。根据MaxDEA的输出结果,可将2015年全部省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情况大致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北京和广东。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为1,两省(直辖市)的财政补贴机制完善,财政补贴规模适度,同时规模报酬呈现不变的状态,意味着其在农业保险补贴领域的有效生产前沿进行运作。

第二类:黑龙江、上海、安徽、新疆、天津、河北、。纯技术效率较高,规模效率较低,总效率的无效主要来自于规模效率。尤其是黑龙江、上海、安徽、新疆四省(自治区)虽然纯技术效率为1,但是由于受到规模效率小于1的影响,导致总效率小于1,黑龙江和新疆两省受到的影响尤为明显。而导致这类省份规模效率低的原因是,财政投入均呈现规模报酬递减的状态,存在投入过剩的问题。因此,在不改变现有补贴体制下,这类省份应该适当缩减财政补贴规模,以提高农业保险补贴的效率。

第三类:海南、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山西、江苏、浙江、河南、广西、重庆、宁夏。规模效率相对较高,而纯技术效率较低,总效率的无效主要来自于纯技术效率,对于这类省份,现阶段的改进重点是完善财政补贴措施,以带动纯技术效率的提高,从而提高农业保险补贴的总效率。

五、结论及建议

本文运用数据包络方法,基于2013~2015年的数据,对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及其动态变化进行了研究,并得出如下结论及建议: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较低。现阶段我国绝大部分省份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无效的。2015年,在我国23个实行了农业保险补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只有北京和广东两个省(直辖市)是DEA有效的,其余21个省均显示DEA无效,这说明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实施的整体效率较差,存在较大改善空间。

(二)我国各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普遍存在补贴投入过剩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绝大部分省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处于规模报酬递减的状态。2015年,在我国23个实行了农业保险补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北京、广东及重庆之外,其余20个省的农业保险补贴的规模报酬均呈现递减状态,普遍存在补贴投入过剩的问题。尽管2015年各省普遍加大了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投入,但是结果表明这些投入最终未对农业保险补贴效率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反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此,各省不应盲目从众一味加大投入,而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调整财政补贴投入的规模,不断推动农业保险补贴朝着更有效的方面发展。

(三)补贴机制不健全是制约我国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补贴效率的主要因素。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低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财政补贴机制不健全造成的,中西部地区省份的农业保险补贴效率受到财政补贴机制不健全的制约尤其明显。许多中西部地区省份虽然规模效率较高,但是纯技术效率较低,最终导致总效率的无效。一般而言,农业保险补贴机制完善的省份的纯技术效率较高,因此中西部地区省份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致力于完善财政补贴机制,不断提高纯技术效率,以促成农业保险补贴效率的改进。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6.1.

[2]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张跃华,施红.补贴、福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J].浙江大学学报,2007.31.6.

[4]史清华,顾海英.农业保险需求问题的一个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7.19.4.

[5]孙香玉,钟甫宁.农业保险补贴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以新疆、黑龙江和江苏省农户的支付意愿数据为例[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9.46.7.

[6]江生忠,贾士彬,江时鲲.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2010~2013年省际面板数据[J].保险研究,2015.11.12.

农业补贴论文篇13

补贴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同时在宏观和微观主体两个层面上发挥作用。政府作为宏观主体,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利用市场机制中边际成本与边际利益的关系,通过财政补贴对微观主体的利益激励,来调动或者牵引市场力量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而这些目标中,有的属于市场失灵领域,有的属于市场有效领域,有的属于市场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如2007年,中央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有关补贴的政策提到,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50%以上。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2010年,农业补贴的品种范围扩大了,力度加大了,补贴的重点对象更加明确——“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对补贴款专款专用不得他用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和明确。纵观我国多年来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其政策目标多属于农业处于市场失灵领域和增强农业竞争力的组织和建设范畴。

补贴是一种政府或其委托机构所无偿或优惠给予的利益。根据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第十六条补贴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所提到的补贴定义,机构补贴行为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财政支持,如资金赠予、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二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做出的价格支持,初级产品的输出给予直接或间接的支持以使该产品出口售价低于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因此,本文将补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财政资助型的补贴;二类价格支持型补贴;三类收入支持型的补贴。其中直接财政资助,如拨款、贷款、投股;资金潜在的直接转移,如债务转移和担保;税收抵免或税式支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服务或者政府采购。所以,本文认为财政直接补贴应属于直接财政资助,更加突出补贴的主体——政府直接给予财政支持,而不是委托或指示一个私人机构完成政策目标。

农业补贴就是对农业进行的补贴。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很多,而有关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研究却不多。例如,闵宗陶、魏剑峰在2005年的《粮食财政补贴方式转变的经济学分析》中,就粮食财政间接和直接补贴效应进行对比,但是更多说明粮食间接补贴的缺陷,而对粮食直接补贴分析不深入,其中提到,所谓直接补贴就是对生产者按一定标准进行直接转移支持。郭宏宝在2009年的《中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中,在划分农业补贴时,是按照我国现行财政预算账户中政府补贴支出分类、政府预算支出形式和补贴的作用和WTO《农业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的,没有突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种类,仅在第二种分类中的预算补贴中提到。

二、相关农业直接补贴政策

2004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6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近几年,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取得重大成果。但必须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依然突出,解决好“三农”问题仍然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2008年,中央在有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粮食连续四年增产,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强,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要求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和适时适度调控进口难度加大,要求加快提升农业竞争力。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保持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

2009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有: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提供有力保障。对此中央提出的农业直接补贴政策有: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

三、有关经济模型的选择与分析

1、名义保护率(NRP)

NRP由Bela Balassa于1965年提出,是一种应用广泛、简单适用的补贴测定方法,它利用农产品国内市场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之间差额的百分比来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其测定模型是:

上述计算公式中,PD表示国内市场价格,PW表示国际市场价格。如果NRP为正,则表明一国的农业政策为正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保护的力度越强;如果NRP为负,则表明一国的农业保护政策为负保护政策,且NRP的绝对值越大,负保护的程度越强。

2、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

财政农业直接补贴是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表现,因而能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乘数效应来衡量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财政转移支付乘数是指收入变动与引起这种变动的财政转移支付变动的比率,即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动会引起收入乘数倍的变化。具体计算方法是:  K表示财政转移支付乘数,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转移支付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收入的变化量。因此,如果用tr表示一定时期内财政农业直接补贴的变化量,y表示一定时期内农业产出的变化量,就能用K表示财政农业直接补贴乘数。用K的数值反映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K的值越大,说明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很大,反之,则说明影响程度较小。

四、数据验证

第一,选择粮食作物中的主要谷物五年的国内市场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借助名义保护率(NRP)测定我国农业直接补贴水平。

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给予农业直接补贴的政策未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水稻的名义保护率2007年前都为正值,而2008年和2009年的数据却都变为负数,说明我国水稻经过财政直接补贴,在国际市场上还不具有竞争力。玉米的名义保护率也都为正值,而且数值在前四年都比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大,说明我国对玉米的财政直接补贴,已使玉米比水稻在国际市场上更具有竞争优势。水稻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国家对其进行补贴,更多的是出于国家粮食安全储备的目的。从玉米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反映,国家对玉米的财政补贴政策不稳,但受当年主要谷物补贴量的影响。小麦的名义保护率的数值基本上是负、正值交替,反映了我国对小麦的财政直接补贴很不稳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力度。2008年和2009年的小麦和水稻的名义保护率的值接近,说明我国对水稻和小麦的补贴今后将采取一致的措施。从表1还可以看出,水稻和小麦作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国内市场价格逐年上涨,这与国内的供给和需求密切相关;国际价格在2009年突转下降,这与人民币和美元汇率有关。因此,用名义保护率的值反映一国政府利用各种措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程度时,会受到上述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二,由于农业是第一产业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借助第一产业的增加值来反映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政策对农业造成的影响。下面选择最近五年的第一产业产值和财政支持“三农”的投入额,经过相关计算,借助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反映我国支持“三农”的财政政策效果。

由表2的数据Ktr的值都大于1,说明财政支持“三农”的政策已对农业经济起到了拉动作用。从Ktr数值的变化看,每年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效果差异很大,2004年和2007年的Ktr数值明显都比其他年份高,反映财政转移支付对农业经济的拉动需要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到,财政支持“三农”投入增加值高时,第一产业增加值也高,反之相反。一方面说明我国财政支持“三农”政策不稳定,另一面也说明第一产业需要国家财政支持。

五、结论

本文主要是从财政政策角度,分析财政农业直接补贴对农业经济的影响和相应的政策效果,借助名义保护率和财政转移支付的乘数效应模型,利用相关数据进行验证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有:一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必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二是财政支农政策要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还需要有其他相关方面的大力配合,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华元渝、陈舒泠编著:农业中国[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2] 段爱群:论WTO中的财政补贴与我国的战略取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3] 吴方卫、孟令杰、熊诗平:中国农业的增长与效率[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4] 郭宏宝:中国农业财政补贴:政策效果与机制设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5] 樊胜根主编:公共支出、经济增长和贫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启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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