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贸易论文实用13篇

海外贸易论文
海外贸易论文篇1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注:[日]小岛清:《对外贸易论》第423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注:Vemon.R:"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InternationalProductionintheProductCycle",

pp255-267,Vol.41,No.4,OxfordBulletin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66).)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注:Bergsten.C.F.,ThomasHorst&Theodore.H.M.:"AmericanMultinationalsandAmerican

Interests",WashingtonD.C.BrookingsInstitute(1978).)同时,学者们也有相反的发现,利普赛(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美国的出口与美国海外子公司销售额都是高度正相关的,而且美国海外子公司的生产销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国出口竞争伙伴中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出口(注:Lipsey.R.E.&Weiss.M.Y.:"ForeignProductionandExportsinManufacturingIndustries",

pp488-494,Vol.63.No.141,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81).)。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注:宋亚非:《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注:张金杰:《国际直接投资形势与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王洛林、余永定主编《2001-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注:参见杜玲博士论文:《发展中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经验与趋势》,2002年5月。)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注:参见Lee,Honggue:"Globalization,ForeignDirectInvestmentandCompetitiveStrategiesof

KoreanElectronicsCompanies",inNomuraResearchInstitute&InstituteofSoutheast

AsianStudies(ed.),TheNewWave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inAsia,InstituteofSoutheastAsian

Studies(1995).)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增长了85%,显示出韩国在该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了顶峰——尽管与韩国电器产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资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间电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而1992年电器产品的出口额却高达161亿美元。李宏格分析,韩国电器行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维持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韩国本身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压力,迫使电器行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寻求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韩国扩大对欧美出口的同时,其电器产品也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这一点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审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一国的对外贸易乃至国际贸易;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不一,所以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的影响具有动态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运作方式。

三、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与贸易的关系

为了论述的方便与国土概念上的准确,我们把以下涉及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从1949年算起。但因那个时期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是一些贸易企业,规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海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注:此海外投资的区域数字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为准。)。

1.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中国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目前从投资的额度来看,集中化的表现还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在全球主要63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见表1。从基本格局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发达国家(欧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国港澳地区33.46%的分布,大致呈现出各占1/3的态势,可以说是一个多元化的分布。具体的投资额度和比重见表1。

表1中国海外投资区域分布表(截至2001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外经贸部《对外经济贸易简要统计》(2001)整理。

通过以国家和地区分布的形式进一步对投资额排序,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使相邻国家(地区)和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地区)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区域。至于在拉美地区和非洲投资额分布得较高,一般为投资行业的原因所致,这将在下面进一步阐述。

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国海外投资是从贸易型企业起步的。这些贸易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做的商业性工作是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联系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下,生产加工型企业有所增加。但总的来看,服务贸易型的投资行业特点仍十分突出。根据对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9年,中国海外投资中服务贸易型企业,无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在投资额度上仍占绝大多数;生产加工型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增加较快,但在投资额度上还处于较小规模;而资源开发型企业在投资额度上比生产加工型企业还要大些。详见表2。

表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与投资额分布(截至1999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的数据整理。参见:外经贸部发展司:《中国的境外投资状况》,《国际贸易论坛》2000年第5期。

一般地,中国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多为服务贸易型和研究开发型,即非生产性项目。服务贸易型企业的运作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以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资于研究开发型企业则是为了更有利地接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大多为资源开发型和生产加工型,即非贸易性项目。资源开发型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外开采条件较好或储量、品位较高的石油、矿产、林业、渔业等资源,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加工型投资,主要为转移国内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发挥中国在技术、管理上的比较优势以占领当地的市场,同时带动相关材料、设备、零配件的出口。因此,这也是生产加工型的投资大多集中在亚洲、拉美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原因。

(二)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动

1.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从外部条件上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进入生产、销售、采购的全球体系成为必然。中国既然已经实行了“引进来”的改革开放,也必然要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资不仅是政府的政策号召,更主要的是国内企业自身发展的利益驱动和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许多动因,具体而言,中国海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如下五点:(1)寻求资源开发。中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在进入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将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其中,开发的重点放在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对外能源投资,即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此外,还有一般性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树林资源等)的开发。在海外投资开发资源,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资源长期、有效和稳定的供应。(2)扩大出口贸易。无论是从中国政府政策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投资的角度,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带动服务业的出口,都是目前进行对外投资最多的动机。在政府制定的有关海外投资政策中,着眼点基本上都是扩大出口,是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综合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动机调查,扩大出口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注:参见段云程:《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与战略》,中国发展出版社1995年版;谢康:《跨国公司与当代中国》,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鲁桐:《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对英国中资企业的实证研究》,载世界经济学会编《世界经济与中国:2000-2001年》,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开拓国外市场。在中国国内需求不足以及同类企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的国外市场是企业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所致,也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这与理论上阐述的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之一——寻求市场型是相同的。(4)规避贸易壁垒。从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规避贸易壁垒或突破贸易壁垒都是寻求市场型的一种动机。由于我国现已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后,规避各种贸易壁垒已成为扩大出口和占领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出口配额限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等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可谓是突破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对特殊贸易限制的一个反应。(5)获取高新技术。在海外投资是中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的一些航天、航空、电子、生物化学和机械业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渠道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少数中国企业还在国外投资建立了研究和开发机构,用最近的距离、最快的时间学习、研发最新、最前沿的技术。当然,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但它将是最具潜力的海外投资。

2.中国海外投资对贸易的影响。如前所述,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上,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即存在互补关系也不乏替代关系,即存在贸易创造效应也有贸易替代效应。具体到中国的实际,由于投资行业的特点和投资区域的不同,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要视具体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而定。首先,服务贸易型企业的投资,动机与目标非常明确,肯定是为扩大出口服务的,因此这类企业的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其次,资源开发型企业的海外投资,进口的资源都是我国相对成本低或战略的需要,同时还能带动设备、制成品(如钢材)、技术和劳务的出口,虽然会带来一定的进口贸易增长,但从整体上看对我国出口贸易还是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将对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做一个具体分析。(1)机械行业。机械行业中如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组装,家用电器中的CKD、SCD(注:CKD:CompleteKnock-Down,即全分解装配:将产品全部拆散成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SKD:SemiKnock-Down,即半分解装配:将产品拆散成部件或部分部件、部分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等,由于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国内的零部件,在初期设备投资之后,后续的零部件就成为组装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从总体上看,机械行业在海外投资对我国出口的带动作用是持续且长期的。特别是大型家用电器,这是典型的加工组装型产品,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统计,家电行业投资带动出口的系数比其他产品高达20-30倍。金城集团的案例也显示,摩托车产品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后,大幅度地带动了该集团的出口:1997年海外销售收入250万美元,带动出口近150万美元;1998年海外销售收入近600万美元,带动出口达400万美元(注:李钢主编:《“走出去”开放战略与案例研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实证分析表明,机械行业由于技术与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结合,海外投资就可带来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2)轻工行业。严格地讲,轻工行业中也有属于机械行业的产品,区分出来的主要是体积较小的机械产品如自行车以及其他轻工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体积较小,出口运费没有体积较大的机械产品高,与海外加工的生产成本比,在国内的生产成本更低,因此这类产品的海外投资与出口很可能出现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在国内生产此类产品后出口更经济,就很少会有企业再到海外投资生产;即使在海外投资并形成规模生产,对国家的出口带动作用也不大。(3)纺织服装行业。纺织服装业的投资主要是规避贸易壁垒,由于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在投资国的出口配额已经用尽时,如果东道国尚有未使用的配额,投资国便可以使用。中国在纺织品领域受欧美出口配额的限制非常严重,因此不少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海外投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突破配额的壁垒,在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要视情况而定:一次性投资建厂可以带动国内纺织机械的出口,但对出口贸易没有持续的带动作用;使用国内材料多的,可以促进国内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产地规定比例的国家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国家(地区)可以享有免配额、免关税的优惠,则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产品出口或向第三国出口。因此,纺织服装行业在海外的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是扩大还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实证数据。

四、结论

海外贸易论文篇2

论文摘要:大体说来,唐代海外贸易的管理,主要包括唐政府对朝贡贸易和市舶贸易的管理两个方面。以下依据有关史料,分别予以探讨。 论文关键词:唐代;海外贸易;管理 Abstract: Speaking generally, Tang Dynasty ultramarine trade's management, mainly includes the Tang government to pay tribute the trade and the city ship trade management two aspects. The following basis related historical data, gives to discuss separately. key word: Tang Dynasty; Ultramarine trade; Management (一) 朝贡贸易的管理 唐政府不仅与其周边诸少数族政权之间存有朝贡贸易,与海外诸国之间也存有朝贡贸易,同样在政权关系的政治色彩的光环下,进行着实际上的物与物的商品交换。史料表明,在朝贡使的礼仪接待和贡物的回赠酬答方面,唐政府对海外诸国也实行着与对周边诸蕃相同的制度和规定。《新唐书》卷221下《西域传》赞语称唐对朝贡使“有报赠、册吊、程粮、传驿之费,东至高丽,南至真腊,西至波斯、吐蕃、坚昆,北至突厥、契丹、靺鞨,谓之‘八蕃’,其外谓之‘绝域’,视地远近而给费”。 就对朝贡物品的酬答而言,唐政府也有着一套较为细致的制度,其详见前文民族贸易的管理部分,兹不赘述。 不过,有所不同的是,在朝贡使团入京觐见人数的控制上,唐政府对海外诸国使团的限制,要比对周边诸蕃使团的限制严格得多。《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鸿胪寺》载云:“海外诸蕃朝贺进贡使有下从,留其半于境;由海路朝者,广州择首领一人、左右二人入朝。”规定由陆路而来的海外诸国朝贡使团,入境时边地政府部门要将其使团人数的一半留于边境安置,只准许另一半人员随同使者入京觐见;对由海路经广州入境的,则只准许使者及随从二人入京觐见,对海外诸国朝贡使团的入京人数有着明文限制。而周边诸蕃朝贡使团虽有时因过于宠大要由边地政府部门留其一部分人员于边境外,对其使团入京觐见人数,唐政府并无制度上的明确规定。对海外诸国朝贡使团入京人数的严格控制,反映的应是唐政府对国家安全更为谨慎的考虑。 唐政府对非经广州而由其他沿海口岸入境的外国朝贡使团的管理,可由《空海入唐求法记》寻得一些端倪。记文载空海随同日本国朝贡使团,于德宗贞元二十年(804)八月十日到达福州长溪县赤岸镇海口,“当时日本使船,率由扬子江向苏、扬。闽疆僻左,罕睹外人,州吏闭船待命。空海乃代大使上福州观察使书……刺史阎济美阅之感动,因开船存问,给资粮,借屋十三烟,并奏长安取进止,全船感激流涕。数十日敕令至,大使给七珍鞍。十一月三日,一行二十三人,溯闽江向长安,空海与焉。余人及来船则回航明州,以待大使之归”。入京使团于十二月二十一日,抵达长安以东的长乐驿,二十三日,宦官赵忠将飞龙家细马二十三匹来迎,兼持酒脯宣慰,由春明门进城,入住宣阳坊官宅,二十四日,国书、贡物附监使刘昂献上,皇帝嘉纳。 可见,日本国朝贡使团到达福州之地后,福州地方政府一方面招待使团,一方面上报朝廷请示如何处理。等皇帝敕令到达后,州府乃准敕允许使团中的二十三人入京觐见,其余人等及所乘船舶回航明州以等待入京使团的返回。入京使团到达京师长安附近时,由宦官赵忠负责一番接待,进行慰劳,然后进入京城,被安置在官宅中居住。次日国书及贡物由宦官专人进献,德宗皇帝嘉纳。虽然入京使团的人数不止三人,但是由此仍可看出,政府在朝贡使团的入京管理上,一是行事十分谨慎严肃,二是也有着明确的人数限制。从宦官赵忠率二十三匹飞龙细马迎接使团,可以推定二十三人的使团入京规模是早由德宗所颁“敕令”规定了的。总而言之,作为唐政府与海外诸国沟通政治关系的辅助手段,朝贡贸易有其特殊意义。这类贸易不与国内百姓接触,完全由唐政府一手操办,实为官方贸易。 (二) 市舶贸易的管理 这里的市舶贸易,也可称之为通常的海外贸易,是指不以沟通政治关系为目的、专以经商牟利为目的的海外贸易。在唐代,市舶贸易集中在东南沿海之地,而以广州为中心。如天宝九载(750),鉴真和尚第五 次东渡日本到达广州时,看到“江中有婆罗门、波斯、崑崘等舶,不知其数,并载香药、珍宝,积载如山。其舶深六、七丈,师子国、大石国、骨唐国、白蛮、赤蛮等往来居[住],种类极多”。 市舶贸易已有相当规模。从现有史料看,唐政府对市舶贸易的管理经历了管理体制和管理内容上的逐步变革过程,以下详为论之。 最早反映唐政府管理市舶贸易的史料见于《唐会要》。《唐会要》卷66《少府监》:“(高宗)显庆六年二月十六日敕:‘南中有诸国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预支应须市物,委本道长史,舶到十日内,依数交付价值。市了,任百姓交易。其官市物,送少府监简择进内。’”有学者认为,敕文所云“所司”应即是唐政府管理市舶贸易的机构——广州市舶使院,并认为到显庆六年(661)或稍前的时候,广州市舶使之职即已创置。 笔者对此不能认同。依笔者愚见,高宗的敕文是对市舶贸易的管理做出规范。敕文中的“所司”是泛指中央各有关政府部门,并非专指某一机构。而敕文中的“本道长史”,显然指的是高宗永徽之后于广州设立的岭南节度使府长史,即岭南道长史。 敕文的大意是规定中央各有关部门,如果需要购买海舶之物,则要在每年的四月份以前,支付需要购进物品的所须钱物,交由岭南节度使府的长史去负责购买。长史在海舶到境十日之内,将官方拟购的物品购买完成。官市之后再允许外商与国内百姓进行交易。长史购进之物,要送到中央少府监,由少府监选取一些精品送入皇宫,供皇帝、皇室使用,其余物品,再发送各有关政府部门。 就对市舶贸易的管理而言,敕文所云有两个要点:一是外商以船舶载货物到达广州后,先要与唐政府官方进行交易,然后才能与国内百姓进行交易,即政府官方具有优先购买权。二是政府官方购物由岭南节度使府的长史负责,即由岭南节度使的属僚负责,尚无专门的市舶贸易管理机构及管理官员的设置。不过,长史作为正五品上的职事官,为岭南节度使府的高级幕僚,这足以反映出唐政府对市舶贸易管理的重视。 另一条较早的史料见于《资治通鉴》。《资治通鉴》卷203武后光宅元年(684)七月条载:“秋,七月,戊午,广州都督路元睿为崑崘所杀。元睿闇懦,僚属恣横。有商舶至,僚属侵略不已,商胡诉于元睿;元睿索枷,欲系治之。群胡怒,有崑崘袖剑直登厅事,杀元睿及左右十余人而去,无敢近者,登舟入海,追之不及。”史料表明此时市舶贸易的管理权仍属岭南节度使府,即广州都督府所有,由都督府属僚具体负责,仍无专门管理市舶贸易的政府机构和官僚,在管理体制上,与高宗显庆六年时的情况一样,没有什么变化。已故著名经济史专家傅筑夫先生,依据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20所载“贞观十七年,诏三路市舶:番商贩到龙脑、沉香、丁香、白豆莞四色,并押解一分”,推测从唐初起,南海市舶贸易就置于市舶使的管理之下。 这一推测是错误的。对顾炎武所言,日本学者桑原骘藏早已指明其误,是误将《宋会要》关于宋绍兴十七年之事记为唐贞观十七年之事。 所言甚是。 市舶贸易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至迟不晚于唐玄宗开元二年(714)。显示这一变化的史料见于多处。如《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载开元二年十二月,“时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安南市舶使,与波斯僧广造奇巧,将以进内。监选使、殿中侍御使柳泽上书谏,上嘉纳之”。《新唐书》卷112《柳泽传》载:“开元中,转殿中侍御使,监岭南选。时市舶使、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造奇器以进,泽上书曰……书奏,玄宗称善。”《册府元龟》卷101《帝王部·纳谏》云:“开元二年十二月,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岭南市舶使,与波斯僧广造奇巧,将以进内。监选使、殿中侍御史柳泽上书谏,帝嘉纳之。”同书卷546《谏诤部·直谏十三》亦载,“柳泽,开元二年为殿中侍御史、岭南监选使,会市舶使、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波斯僧及烈等,广造奇器异巧以进,泽上书谏”云云。 诸处史料所记为同一件事,均载明玄宗开元二年时广州已有市舶使之职的设置。需要指出的是,《唐会要》关于此事的记载与诸处史料有所不同。《唐会要》卷62《御史台下·谏诤》载云:“开元二年十二月,岭南市舶司、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波斯僧及烈等,广造奇器异巧以进。监选司、殿中侍御史柳泽上书谏。”把诸处史料所载之“市舶使”记为“市舶司”;“监选使”记为“监选司”。对《唐会要》的这一不同记载,喻常森先生已研究辨明其误。 遗憾的是,迄今仍有一些学者还将《唐会要》的这段记事据为信史,错误地断定开元二年时唐政府已在广州设立管理市舶贸易的机构----市舶司。 从诸处史料不难看出,市舶使周庆立的职事本官为右威卫中郎将,官阶四品,是唐 中央禁卫军的高级将领。可以肯定,他是以中央禁卫军高级将领的身份出任广州市舶使。根据唐代惯例,周庆立可能是由君相直接任命出使的。 这表明,开元二年时,市舶使已握有对市舶贸易的管理权,也反映出唐中央对市舶贸易管理的愈益重视。然而,由于诸处史料所云太过简略,周庆立管理市舶贸易的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他对市舶贸易的管理权限有多大,是全部拥有,还是部分拥有,也不清楚,但是,毫无问题的是,市舶使的设置说明市舶贸易的管理体制已发生重要变化。幸好,后来的相关史料证明,市舶使对市舶贸易并不握有全权,而是形成了与岭南节度使共掌市舶贸易的管理新体制,取代了先前由岭南节度使属僚具体负责的旧体制。 周庆立是以朝官身份被差遣充任广州市舶使的。此后不久,又出现了许多以宦官充任市舶使的情况。《全唐文》卷371于肃《内给事谏议大夫韦公神道碑》载韦某幼有奇操,“髫龀之年,参内侍省,出入门阁,情志专良。开元十年,解褐授内府局丞,典御府之藏,列内官之秩……事因绩著,官以课迁,录充市舶使,至于广府,賝赆纳贡,宝贝委积,上甚嘉之……天宝初,拜朝议郎,判宫闱令,知本局事”。《旧唐书》卷98《卢怀慎传附子卢奂传》载,天宝初卢奂出任南海太守,以清廉著称,贪官敛迹,“中使市舶,亦不干法”。《旧唐书》卷11《代宗纪》载广德元年(763)十二月甲辰,“宦官市舶使吕太一逐广南节度使张休,纵下大掠广州”。王长启、高曼《西安西郊发现唐银铤》一文 ,载一枚进贡于大历十二年左右,最迟不晚于德宗建中三年的银铤,即是由广州刺史兼御史大夫、充岭南节度支度营田等副大使知节度事张伯仪和宦官监军市舶使刘楚江共同进贡。后来到德宗贞元前期,由于广州市舶贸易管理上侵夺太甚,致使外商多弃广州而往安南贸易。为确保向朝廷进奉,贞元八年(792),岭南节度经略使李复上奏,说:“近日舶船多往安南市易,进奏事大,实惧阙供,臣今欲差判官就安南收市,望定一中使与臣使司同勾当,庶免隐欺。”主张在安南新设市舶使,由朝廷派出宦官充任,与岭南节度使府的判官共同负责安南市舶贸易的管理,从事“收市”,确保进奉无阙。这一建议虽然因为重臣陆贽的反对而未能实施,但可看出由宦官充任市舶使当已成惯例。[11] 《旧唐书》卷177《卢钧传》载文宗开成元年(836)冬,卢钧替代李从易出任广州刺史、御史大夫、岭南节度使。其时,“南海有蛮舶之利,珍货辐湊。旧帅作法兴利以致富,凡为南海者,靡不捆载而还。钧性仁恕,为政廉洁,请监军领市舶使,己一不干预”。宣宗大中二年(848),韦平出任岭南节度使,史载其“锄侵牟之窟,削冒名之吏,尽反为民,烦促顿舒,流庸尽复。先是海外蕃贾赢象犀贝珠而至者,帅(岭南节度使)与监舶使(市舶使)必搂其伟异,而以比弊抑偿之,至者见欺,来者殆绝。公悉变故态,一无取求,问其所安,交易其物,海客大至……越三岁,寝疾,薨于位,实(时)大中五年七月二十三日”。[12] 上述史料说明,在自玄宗开元十年至唐中晚期,一直有宦官市舶使的存在,多数由朝廷差遣、少数由岭南监军使就地充任。从史料中还可看出,宦官市舶使对市舶贸易并不拥有独立完全的管理权,岭南节度使也参与市舶贸易的管理,也有着对市舶贸易的管理权,形成了宦官市舶使与岭南节度使共同掌理市舶贸易的管理体制,共同负责官市,以“賝赆纳贡”,确保向朝廷“进奉”。笔者以为,时下许多学者所持之市舶使是专门管理市舶贸易的官员的认识并不准确。 需要强调的是,开元二年后,除了以朝官和宦官充任市舶使之外,还有以岭南节度使兼任市舶使的情况。如德宗贞元年间,岭南节度使王虔休即兼任广州市舶使,一身而二任。[13] 也有以岭南节度使府的幕僚充任市舶使的情况。如柳宗元《唐故岭南经略副使马君墓志》所载墓主人马某即曾以幕职出任广州市舶使。[14] 这说明,开元二年后形成的由市舶使和岭南节度使共同掌理市舶贸易的管理体制并不十分固定,只是一种大体上或总体上的格局。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笔者认为在于市舶使属使职差遣,需要时,则由朝廷任使派出,不需要时,则仍可由岭南节度使府负责,实行与高宗、武后时期相同的管理方法。不过,就管理的性质而言,不管是由岭南节度使府单独管理,还是由岭南节度使与市舶使共同管理,是并无差别的,即都是由唐政府的官员,按照政府的利益进行管理,都具有由政府官方一手操控的显著特点。而这一特点还可由唐政府对市舶贸易具体的管理内容看得出来。 唐政府对市舶贸易具体的管理内容也有一个前后变化过程。前述高宗于显庆六年所颁的敕文,明确规定在由岭南道长史完成官市后,听任外商与国内 百姓进行贸易,说明此时唐政府对市舶贸易的管理内容即是官市。李肇在《唐国史补》中所云市舶使对外商“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15] 的管理内容,从该项记事前后皆述贞元、元和间事推测,应是德、顺、宪三朝时期唐政府对市舶贸易的具体管理内容。这比高宗时期有了重大变化,管理内容增多起来。后来到文宗朝时期,唐政府对市舶贸易规定了纳舶脚、收市和进奉的三项具体管理,制度上的规范更加明确。[16] 唐政府对市舶贸易具体的管理内容虽有前后时期的简繁变化,但这些管理的共同特点是市舶贸易必须首先满足政府的官市或征税、索取的欲望,即以政府获取利益为前提,市舶贸易的生死盛衰实际上操控在唐政府手中。 总起来说,市舶贸易管理体制上的调整,以及管理内容上的由简到繁,反映了唐中央对市舶之利的日益重视。事实上,随着对市舶贸易进行管理的内容的增多,特别是征收重税和进奉聚敛,使得市舶收入在唐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僖宗乾符五年(878),黄巢起义军围攻广州,左仆射于琮惊呼:“南海有市舶之利,岁供珠玑,如令妖贼所有,国藏渐当废竭。”[17] 一语道明市舶收入在当时国家财政收入中的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 境内居留外商的管理 作为市舶贸易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唐政府对居留境内的外商也有着相应的管理措施。根据现有研究成果,蕃坊制的创立是这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研究表明,至迟在文宗太和末年,唐政府即开始在外商聚集的广州、泉州等地设立蕃坊,[18] 作为外商的集中居住区和商品交易区。蕃坊有蕃长或都蕃长负责,对外商进行集体管理。蕃长、都蕃长的产生,可能由外商推举,但须经唐政府认可,或者由唐政府直接挑选任命。有的还被唐政府授以勋官,如《唐会要》卷100《归降官位》载,“(昭宗)天祐元年六月,授福建道佛齐国入朝进奉使、都番长蒲诃粟宁远将军”。蕃长、都蕃长的职责,学界的认识较为一致,认为宋人朱彧《萍州可谈》卷2所载“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大体上反映了唐代时的情况。[19] 有关史料表明,唐代时蕃坊蕃长、都蕃长所掌蕃坊公事,主要包括管理坊内商品交易活动、处理坊内的违法犯罪事件及主持宗教活动;所掌招邀蕃商入贡,主要是指外商与唐政府进行商贸交涉。[20] 具有实质意义的是,蕃长、都蕃长须由唐政府承认任命,他们实际上是唐政府对外商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虽享有一定的权力,但必须对唐政府负责。另外,毋需证明的是,在蕃坊设立之前或不在蕃坊之内而在其他地方进行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的外商,也必须遵守唐政府关于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的管理制度。总而言之,外商入境后的商贸活动处在唐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下。 综括而言,虽然现有史料所反映的唐代海外贸易的管理内容尚不够具体清晰、管理的制度化方面也不很规范成熟,但前后管理表现出逐步加强的趋势,反映了唐政府对海外贸易之利的日益看重。市舶使的设置更表明了封建朝廷已直接插手海外贸易的管理,与隋代以前海外贸易概由地方政府管理大有不同,这是唐代海外贸易管理上的一大发展。政府对海外贸易管理的强化,虽不无积极作用,但其中的官市优先以及重征关税、进奉掠夺等,无疑会破坏海外贸易的真正繁荣,损伤外商来唐贸易的积极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外商与国内百姓的直接的商品交流,从而对国内工商业经济的发展也不无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忽视唐政府所体现的封建主义对海外贸易管理所起的消极作用,无益于全面科学地认识唐代海外贸易管理的实质。 注释 《新唐书》,第6264-6265页。 转引自梁容若:《中日文化交流史论》,第140页,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唐大和上东征传》,第74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汪向荣校注本。 李庆新:《论唐代广州的对外贸易》,载《中国史研究》1992年4期;乌延玉:《隋唐时期的国际贸易》,载《历史教学》1957年2期。 据《旧唐书》卷141《地理志四·岭南道》载,唐高宗永徽之后,以广、桂、容、邕、安南府,皆隶广州中都督府都督统辖,谓之五府节度使,亦即岭南节度使,管理“南中”之地。 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四卷,第452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陈裕菁译《薄寿庚考》第一章注1,第7-8页。中华书局1954年版。 喻常森:《海交史札记》,载《海交史研究》1990年1期。 参张国刚:《唐代官制》,第169页。三秦出版社1987年版。 《中国钱币》2001年1期 。 [11] 参《全唐文》卷473陆贽《论岭南请于安南置市舶中使状》,第4828页。并参《资治通鉴》卷234德宗贞元八年六月条,第7532-7533页。 [12] 《全唐文》卷764萧邺《岭南节度使韦公神道碑》,第7945页。 [13] 《全唐文》卷515王虔休《进岭南王馆市舶使院图表》,第5235页。从表文可知,王虔休一身而二任是“亲承圣旨”,即经过唐德宗的亲自授权。 [14] 见王杰:《唐岭南市舶使人选补正》,载《中国史研究》1993年4期。 [15] 《唐国史补》卷下。学津讨原本。 [16] 参《全唐文》卷75文宗《太和八年疾愈德音》,第785页。 [17] 《旧唐书》卷178《郑畋传》,第4633页。 [18] 范邦瑾:《唐代蕃坊考略》,载《历史研究》1990年4期。 [19] 参方亚光:《唐代外事机构论考》,载《中国史研究》1996年2期。

海外贸易论文篇3

19世纪中期的太平天国运动曾给江南经济以沉重打击,江南丝织品业几遭灭顶之灾,直到19世纪80年代初,江南丝织业织机总数不过3万余台,不及战前盛时之半数(注:徐新吾主编:《近代江南丝织工业史》第9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下同。)。"几乎所有桑树均已根除或被毁,从事丝业的居民,大多数星散。丝业的普遍衰落就是这几年骚乱的结果"(注: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第二卷,第68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太平天国运动及日后的社会动乱,导致了社会购买力的下降,这对以国内王公贵族富商大豪为主要消费对象的丝织品市场而言,无疑是一沉重的打击,这一时期的海外贸易刺激了苏州丝织业的恢复发展。1853年,太平军进入江南后,南京城乡约5万台织机停产,江浙一带所产生丝得以大量挤进外贸市场。同时,由于意、法等欧洲国家生丝减产,"从1853年下半年起,中国生丝出口猛增,到1858-1859年度,仅上海一个口岸出口的数量即扩大到85970包,较上海开埠初期1844-1845年度的6433包增加了12.4倍"(注:《上海对外贸易》(上),第62页,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11月。)。海外贸易的发展,使得苏州地区丝织业的恢复速度高于同时期的南京等地,到同光年间,为苏州地区纱缎业的全盛时代。"营业总额年达六百余万元,纱货远销俄国、高丽(朝鲜)、缅甸、印度等处,官方特设织造府于苏州,从事办差"(注:《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八编工业》,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3年2月初版,下同。)。

太平天国革命也使苏州地区著名的丝绸中心盛泽镇异军突起,盛泽镇是江南著名的丝织品集散地,"盛泽纺绸昔蜚声于世,在前清乾隆嘉庆年间,营业即已发达,各省客商来该地办货者极多。在全盛时代,出品不但行销国内各埠,且销行南洋各属,甚至推广至于欧洲"(注:《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八编工业》,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3年2月初版,下同。)。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距京杭大运河5公里,非水陆要冲,在太平天国运动中损失轻微,并成为众多富商大贾的避难地,据《吴江文史资料》记载:清咸丰十年,太平军与清军数度鏖战,尤其是清军在攻陷城镇后的大肆劫掠,江南地区普遭荼毒,南北交通受阻,苏州及浙江的杭州、湖州、双林、濮院等传统丝绸城镇受到重创。浙江嘉兴府的濮院镇,"机废业,织工失业"(注:徐新吾主编:《近代江南丝织工业史》第8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下同。);王江泾"当兵道,被兵后十九瓦砾……泾之士商同时避乱迁盛(泽)者无虑数百家";"湖州逃难来者,尽至盛泽,人众比平时数倍"(注:《吴江文史资料》,第十辑,第58-59页。)。来盛泽避难者多为丝绸富商,其中王江泾以绸商居多,双林镇以丝商占优,太平军占领后有"商民苟安"的记载,并划归浙江秀水县管辖。据《盛川稗乘》记载,太平军在盛泽设局抽厘,两年零一个月获银数十万,盛泽绸市呈现"千家一簇万间楼,估客如云采买绸,分寸黄金分寸土,行人不断市捎头"(注:《吴江文史资料》,第十辑,第58-59页。)。这一切为苏州及至江南地区丝织业的继续发展保存了实力,即便在中国丝绸被排挤出西欧市场之时,盛泽的狭幅轻绸仍在南洋地区拥有广大的市场,并带动了江南丝织品的出口量,使之维持在一个相对稳定发展的水平上(注:徐新吾主编:《近代江南丝织工业史》第110页。)。

丝绸与生丝是苏州丝织业的重要内容,也是当时出口商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鸦片战争前夕,由于西欧发展了近代丝绸业,中国丝绸逐渐被排挤出西欧市场。同时,又增加了对中国生丝的需求(注:徐新吾主编:《近代江南丝织工业史》第58页。)。当时中国丝类出口主要"有白丝、白经丝、白缫丝、黄丝、黄经丝、黄缫丝、野蚕丝、野蚕缫丝、蚕茧、乱丝头、烂茧壳之分"(注:《1916年3月21日在江苏税务处为出口丝茧价格致苏总商会函》,《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788页。)。苏州地区的吴江县是其重要的丝织业基地,震泽丝是吴江蚕丝业的支柱,长期以来,震泽只缫丝而不织绸,其缫丝纯是以出售为目的的商品经济,由于家庭缫丝业零星分散,生丝购销极为不便,丝行行业应运而生,以沟通产销渠道(注:《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孔令奇:《清前期苏州的手工业行会》,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史》1996年1月。)。建于清道光咸丰年间的徐世兴丝行是近代震泽镇上有记载的最早的丝行(注:《吴江文史资料》,第十辑,第80页。)。

盛泽镇作为丝绸生产中心,同时也是生丝聚集地。盛泽本地不产丝,其生丝主要来源于浙江的双林、菱湖、新市、濮院等地。据《盛湖杂录》记载,盛泽丝业在清"咸同间局面极阔在,外县皆直接收买,用护照运销各地,而以上海出口为大宗,名曰洋庄,岁销额值银千余万"(注:《吴江文史资料》,第十辑,第62页。)。

同治以后,盛泽丝业经营范围仅限于织造用丝的购销,震泽丝经则始终保持出口。替代辑里湖丝而崛起的震泽辑里干经,出口外销全盛期在19世纪下半叶至本世纪二十年代中期,清光绪6年(1880),仅震泽一地出口即达5500包(每包约60.48公斤),最多的年份是光绪33年(1907),达13100包,其后至民国8年(1919)均在万包以上(注:《吴江文史资料》,第十辑,第82-84页。)。当时全国白丝经出口仅南浔和震泽两地,震泽的白丝经出口约占总数的一半左右,出口地大半为欧洲市场。

民国初年丝织产品出口基本保持上升趋势,本世纪20年代中期,出口开始下降,在出口商品价值比例上,生丝比重高于丝绸的比重。当时中国出口英国的商品中,主要是丝、茶两类,其中丝在英国市场上的贸易量仅次于法国和英属印度,在英国市场上尚有一席之地(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864-966页。)。而丝绸在欧洲的市场贸易量则远远低于生丝。

苏州丝织品的对外贸易主要以日、俄、朝、南洋等地为大宗,"清光绪间,运俄绸缎岁有巨额,以海参威为无税口岸,运商皆由此进口"(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890页。)。日本市场方面,清朝末年尚有苏缎商"自往设庄营业,关税值百抽五"(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890页。)。"苏、浙、闽商往长崎贸迁寄居者,络绎不绝"(注:王翔:《对外贸易与中国丝绸业的近代化》,《安徽师大学报》1992年第2期。),朝鲜市场更是当时苏州丝绸的主要出口地,其纱缎销售高丽市场占30%(注:《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八编工业》,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3年2月初版,下同。)。1919年至1921年,我国驻朝鲜元山和仁川领事馆的商务报告中,均有各类盛纺输入的记载(注:《吴江文史资料》,第十辑,第58页。)。"韩人夙爱祖国,故其全国所需要之礼服,向来悉用苏州专造之高丽纱缎"(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890页。);"吾苏纱缎一业,向为中国大宗贸易,每岁产额几千万元,工商之赖以生活者几千万人,其对外贸易较大者向有二种,一行销高丽、安东等处者,名高丽纱缎,一行销南洋群岛各处者,各曰阔货"(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921页。)。到甲午战争前,苏州纱缎销售到朝鲜的,有宫纱、亮纱、仿绸、素罗、板绫、库缎等品种(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893页。),岁值一千五百万以上,工商之赖以生活者甚众(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937页。)。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日、意、法等国蚕丝生产锐减,给中国蚕丝出口一绝好的机会,辑里干经供不应求,丝价飞涨,每百两自45元涨至100元左右(注:《吴江文史资料》,第十辑,第85页。)。盛泽绸在其行销极盛时代,"远及南洋群岛、东方诸国,甚至北欧、南美、俄国,每年输入国外及供给全国各地,统计生产约一千数百万,故当年有一日万绸之豪语"(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285页。江苏省吴江县档案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史课题组编,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自日俄等国开始征收高额关税之后,销路锐减。1928年,苏州纱缎业海外贸易中,仅南洋群岛尚有运输之货。为此特设苏州出口阔缎检查所以管理运销南洋的丝织品(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922页。)。到30年代后期,海外市场由于受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的影响,盛泽绸的销售急剧下跌,"已不及以前三分之一"(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285页。)。

海外贸易的发展推动了苏州地区的丝织业,吴江县则保持领先地位,据不完全统计,1913年江苏省25县桑田总面积为1023004亩,其中吴江县200000亩,占总数的19.55%,位居第一(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6页。江苏省吴江县档案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史课题组编,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全省全年共产茧63081689斤(其中春蚕茧49366655斤,夏蚕茧13715034斤),吴江县产茧5800000斤(其中春蚕茧5000000斤,夏蚕茧800000斤),位居第一(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43-44页。江苏省吴江县档案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史课题组编,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1913年江苏省21县制丝人数达350417人,吴江县945000人,仅次于溧阳县(制丝人数134024人,占总数38.25%);全县全年共产丝2049486斤(其中人工拣制1715266斤,机器拣制334220斤),而吴江县产丝1100000斤(全系人工拣制),占总数53.67%,高居首位(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29页。)。

到1917年,苏州吴江的盛泽镇大约"共有8000台织机,几乎全部都在盛泽镇周围二十五华里以内,所产丝绸,大部分是轻量的,所有生丝再缫,牵经上机以及织绸全由妇女为之"(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29页。)。据估算,当时盛泽镇各类丝绸每天正常产量为三千匹,按一年三百个工作日计,年产90万匹。每匹平均重量以九两计,共重506250斤(合303750公斤)。生产过程中生丝的损耗,当时苏州为35%,而盛泽镇已减至15%。因此,若再加上15%的重量,则全年共用生丝的总数为582187斤(合349312公斤)(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47页。)。由于盛泽本地不产丝,这些丝绝大部分来自南浔、平望以及浙江省的嘉兴、王店、濮院、新市等地,带动了周边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需求的发展促进了苏州丝织业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首先是在生产技术方面的进步,民国时期的苏州丝织业已开始注意现代新技术和机制工具的引进。1919年,由民间袁钟瑞、沈鹏、张文蔚等集资创设经成丝织有限公司,购进提花铁机24架,改用新法制造,"每年可出绸1650匹,每匹价值37元至40元,运销上海、广东、天津、北京及长江各埠"。其织出之绸,"新丽夺目,精美异常,尤推为绸业中之特色"(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32-33页。)。这一行为荣获当时农商部的奖励(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32-33页。)。1920年,苏州从日本引进了第一台电力丝织机,不久即发展到24台(注:王翔:《对外贸易与中国丝绸业的近代化》,《安徽师大学报》1992年第2期。)。到30年代中期的抗战前夕,苏州丝织业已拥有电力织机2100台(注:徐新吾主编:《近代江南丝织工业史》第10页。),生产工具发生了很大变化。

其次,产品的原料结构发生变化--改变了传统的以纯天然丝为原料的生产形式,一些人造丝与天然丝的混纺品也加入了丝织品的行列。产生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随着国外人造丝和人造丝织品的输入,传统的天然丝织产品受到冲击(注:据海关贸易报告,我国1919年始有输入人造丝的记录,参见《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282-284页的有关资料。)。

由于人造丝与棉纱的混合品较纯蚕丝品价值低廉,很快为国内各个阶层人们所喜爱,其"光泽之美丽逾于真丝,更以纺织学之精巧,与棉纱混合制造人造丝之织品价值既廉,用途尤广","财力不能着绸缎者固所为唯一用品,即平昔衣绸缎者亦以其值廉与夫光泽美丽而购用之",因而"服用人造丝织品者变渐增多"(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281-283页。江苏省吴江县档案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史课题组编,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人造丝及外国机制产口的输入给传统的苏州纱缎以极大的冲击,"生机益形断绝矣"(注:《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八编工业》。)。这是世界市场经济对苏州丝织业的又一影响;由产品原料结构的变化带来了苏州丝织品销售市场的变化--丝绸贸易开始倾向国内市场,到1933年,盛泽丝织品运销总额五百余万元,天然丝织品仅百余万元,其销路则"东北已绝迹,南洋亦甚微,大部在苏浙闽及长江流域一带"(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78页。江苏省吴江县档案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史课题组编,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丝织品结构及销售市场均发生了很大变化。

30年代中期,以蜡线和人造丝为原料的中山葛年销额已占总销售额的75.12%,其他人造丝织品如条子纺和天真纱,年销近10万元;而传统的天然丝织品盛纺年销仅6万匹,加上印度纺,洋纺等品种,仅占总数的16.435(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80-182页。江苏省吴江县档案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史课题组编,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销售市场也主要转向国内。

第三方面,丝织业的发展,带来了苏州地区市场机制及社会关系上的新变化。

19世纪下半叶,震泽业市由内向转为外向,著名的辑里丝及丝经由湖丝船装至上海转口输出,震泽丝市东延至沪,咸丰十年(1860),震泽、南浔两地丝商为推动出口,在上海合力组织江浙丝经同业总公会,震泽各丝行,丝经行或单独或联合派员常驻上海丝栈,办理收货及成交和结算等业务,丝栈建有仓库,丝货入栈后,由通事(兼翻译和跑街双重角色)到各洋行接洽销售,丝栈与丝行,丝经行之间建有相对固定的业务关系(注:《吴江文史资料》,第十辑,第84页。)。

本世纪20年代,震泽镇上丝行共有二三十家,丝行按其经营性质,范围主要分为三类:乡丝行--收购土丝,略加整理后转售于丝经行,绸丝行--收购土丝,大部分为肥丝,分档后售于苏州、丹阳、盛泽等地织造绸缎;吐丝行--收购缫丝及摇经过程中剔下的废丝,整理卖出,大多用于制造丝线。

盛泽镇的绸领头,既要帮绸庄选办货物,又要代替机户销绸,成为介于绸庄与机户之间的仲卖人,按绸价之高低收取佣金,机户将绸送交绸领头,即可向绸领头支借现金约七八成,绸领头负责将绸卖出,若有余则交给机户,不足则向机户追回前所支借现金的一部分,其特点为绸领头必须替机户将绸卖出,而何时卖出,则机户不能过问(注:《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八编工业》。)。从这些丝行绸庄所反映出来的市场机制来看,这一时期江南市镇内部管理流通的市场机制较以往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牙行、领投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已大不同于传统封建制度下牙行、领投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牙行内部和领投之间分工极细,它们向生产者传递商品市场信息,向商人传递产品生产信息--从而更接近于近代市场机制的运行功能(注:樊树志:《江南市镇的市场机制--吴江个案再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2月号。)。

另一方面,丝织业的发展也带来了苏州地区社会关系的许多新变化。"吾苏纱缎一业,向为中国大宗贸易,每岁产额几千万元,工商之赖以生活者几千万人"(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921页。),"苏州纱缎业在盛时,共有木机9000余架,职工30000余人,连同摔花、机具工、掉经等男女人几之赖以生活者,约十万余,占全城人口三分之一"(注:《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八编工业》。),仅盛泽一地,当时"以丝织为业者,殆不下万户,男女工作人数殆在五万以上,所织之绸如绫、罗、绉、纱、纺等类,岁可出数十万匹至一百万匹,行销各地,除本国各省外,其外洋如高丽、@①罗、印度以及欧美各国,莫不有盛泽绸之销路"(注:王翔:《对外贸易与中国丝绸业的近代化》,《安徽师大学报》1992年第2期。)。众多的人以丝织为业,不同程度地改变了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格局。以苏州地区的吴江县为例,1935年2月,吴江县各乡镇各类副业总收入为15015942元,其中机织品收入最高,达9580000元,占总收入的63.8%,加上丝、丝茧、绸收入,共10543400,占总收入的70.21%(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309-311页。江苏省吴江县档案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史课题组编,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换言之,吴江地区的纺织业收入已大大超过农业收入,纺织业实际上已成为农民经济生活的"主业"。

在传统的中国农业经济中,农村副业无处不在,农副业紧密结合所表现出来的小农经济的坚韧性,是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的重要特征,但是,江南地区纺织业的发展,却导致了传统农业结构中"副业"一词内涵的变化。以盛泽为例,盛泽的织绸并没有大规模的工厂,"盛泽纺绸,为一种农民副业,无所谓绸厂,农家织绸,卖于绸庄,农民为生产者,绸庄为销售机关"(注:《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八编工业》。)。换言之,盛泽的丝织品"皆系零散机户,散处乡间,工人即系本地之乡人,纯为家庭工业,……盖乡人之居室即为织造之工场。凡机户家庭中人口多者,便有织机三、四具,人口少者,只有一、二机,且机户中亦有时织时止者"(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90页。江苏省吴江县档案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史课题组编,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这些机户都是地地道道的本地农民,盛泽的纺织业,也确是农村副业的一种。但是,仔细探究其内部的关系,就会发现,盛泽的纺织业做为副业,和普通地区的副业大不相同,我们通常所讲的副业,主要指农民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于农闲时从事的从属于农业的一种职业,农民的主要收入当然还是以农业为主,而盛泽的情形则不然,"该地农家多以纺绸所得为主要收入,农田收获,反漠视之,大约农户依此为生者,约2万余人"(注:《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八编工业》。),"从事纺绸业的农民,固然都有土地,而大部都是自耕农,可是对于农业并不重视。他们的重要经济来源是在于纺绸,这一年纺绸业如兴盛,他们竟至可让土地去荒芜。所以,年岁的丰歉,他们视之漠然,而纺绸业的盛衰,却是他们全部的生活所系"(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87页。江苏省吴江县档案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史课题组编,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在这里,传统意义上的副业实际上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业"。这一变化在当时的全国范围内或属凤毛鳞角,但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南地区却是不争的事实,正是这一"主、副业"的颠倒,带来了江南地区土地关系的新变化。

自清代道咸以来,上海地区农村土地分散化已呈明朗趋势,其主要原因是,伴随近代化的步伐及新兴工商业城市的发展,出现了各种农业外的投资机会。与工商业利润相比,传统的地租就显得微不足道,最富有者对购买土地已不感兴趣,他们逐渐放弃了传统的雇工经营方式,全部出租土地,携带着从土地上积累起来的财富,迁往新兴的工商业市镇,把它们变成新式的工商业资本。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来地权的分散化(注:樊树志:《上海农村土地关系述评》,《上海研究论丛》第八辑。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经式农业的消长及其经济背景》,《中国农史》1990年第3期。)。地权分散化的直接体现是以中农为主体的自耕农经济比重增大,并出现了"一田二主"、"田底权与田面权分离的"现象(注:樊树志:《上海农村土地关系述评》,《上海研究论丛》第八辑。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经式农业的消长及其经济背景》,《中国农史》1990年第3期。)。像上面提到的盛泽镇从事纺织的农民,他们固然都有土地,且大部分都是自耕农,可他们对于农业并不重视,"农家织绸卖于绸庄为该地农家之主要收入,农国收入反漠视之"(注:《吴江蚕丝业档案资料汇编》,第188页。江苏省吴江县档案馆,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史课题组编,河海大学出版社,1989年。)。他们还常常把土地转租给来此地打工的绍兴、温州等外乡人,传统的封建土地关系实际上已被打破。

苏州及至江南地区纺织业的发展及由此带来的土地关系的变化确实值得注意。从明清到民国,江南地区经济发展的总体生产力基础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从历史"长时段"的发展角度来看,民国初年的苏州经济实际上是明清以来江南经济发展延伸的缩影。在农村,像盛泽及其周围地区的经济仍是以传统的小农经济为主,但由其纺织业的发展而带来的土地关系上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新变化,则为我们展示了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逐步解体的一种途径,也是传统农村经济发展前景的一个缩影;在城镇,随着大量的专业经济市镇的崛起及原有的中心城市经济功能的增强,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地主投资。以苏州而言,从20世纪开始建立的近代手工工场及机制工厂,开辟了近代机械工业的先河,预示着传统手工业经济向近代工业经济过渡的必然趋势。

本世纪20年代后期始,苏州丝织品的国际市场呈萎缩态势。其原因,除传统产品自身的缺陷--式样老化,不规范,生产工艺落后,难以适应欧洲新潮多变的市场需求以及消费观念的局限、管理方式的滞后等因素外(注:据有关史料,生产工艺的落后,制约了苏州丝织业海外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市场信息的闭塞,消费观念的局限使丝织品生产者不能主动调整产品结构,也缺少主动适应市场变化的意识。)。帝国主义的关税壁垒和本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则是导致其丝织品海外贸易下降的直接原因。

民国初年,日俄等国为排斥中国丝织品开始征收高额关税,苏州丝织品销路锐减。1928年,苏州纱缎业海外贸易中,仅南洋群岛尚有运输之货。为此特设苏州出口阔缎检查所以管理运销南洋的丝织品(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922页。)。1932年盛泽各类纺绸的28个品种中,外销产品只有8个,主要销往香港、@①罗、新加坡等地,其余均销国内(注:《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八编工业》。)。到30年代后期,盛泽绸的销售急剧下跌,"已不及以前三分之一"(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285页。)。具体地说:

朝鲜市场:甲午战争后,日本吞并朝鲜,并把持入朝商品关税。1920年以前尚未加税,其最高税率为百分之三十,最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893页。)。1920年始征高额奢侈关税,值百抽百"以拒华绸"(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935-937页。)。到1931年,日本人造丝大量倾销朝鲜,并趁杜绝中国丝织品进入朝鲜市场之际,"仿造我国同样丝织品及人造丝织品,以廉价竞卖给朝鲜人所用",至此,中国丝绸在朝鲜完全绝迹(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893-895页。)。

日本市场:自1924年7月开始征收奢侈品税,值百抽百,"遂无运往者"(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890页。)。

美国市场:美国人"好著光彩多目之绸",而"华绸门面太狭,裁西服颇不合算",且"货物之光彩"不及他国机织产品,丝绸被挤出美国市场(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954页。)。生丝方面,由于中国缫丝方式陈旧,丝条不均,不能应付美国绸机之用,因此曾一度风靡美国的辑里丝也逐渐退出美国市场,1923年,中国生丝出口美国仅占其市场的6%(日本占80%强)(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959页。);1928年9月,纽约组织生丝交易所以推动日益发展的美国丝业,但交易所明确声明,"惟将来交易以日本丝为限",以"华丝价格过高,行销不广",不能迎合美国之标准为理由,拒绝华丝进口(注:《苏州丝绸档案汇编》,第961页。),中国生丝在美国竟无立足之地。

另外,在越南、加拿大、英国、意大利及澳洲等地,中国丝织品销售市场均出现萎缩(注:光绪《归安县志》,卷13。)。

丝织品作为消费层次较高的商品,售价也较高,没有棉布的消费层次广,"吾乡绫一匹,平价银2两以上,织文极细,……弘治间,绫匹官给银一两,……近时乃有银10两,买绫四十匹,布二佰者,率计绫匹银一钱,布匹银三分而已"(注:光绪《归安县志》,卷13。)。换言之,一般性的丝织品,其价格要贵于棉布三倍左右,这就使它失去了人数最多的广大的国内下层消费者,就清代苏州地区丝织品市场变化看,虽然其在国外市场销售中仍然保持优势地位,没有像棉布那样受到其它地区产品的严峻挑战,且受江南民俗奢靡之风的影响,消费层次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国内市场有所扩大,但总体上看,丝织品的市场贸易没有棉布市场贸易广泛,其产品市场贸易的触角虽很遥远,但经济意义则逊于棉布(注:张海英:《明清江南地区棉布市场分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就市场购买潜力而言,江南丝织品的真正出路还应该是海外市场。

海外贸易论文篇4

在发展的过程中,威海市的对外加工贸易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系列发展瓶颈问题,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1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中出口商品结构不合理虽然近年来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但与沿海发达省份的地级市,如温州、无锡、苏州、泉州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纵观威海地区加工贸易,农副产品、纺织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占比重较大,影响了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的整体结构水平。2.2加工贸易产业链短,对经济增长和产业拉动作用有限尽管加工贸易对威海市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但由于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中很大一部分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且仍处于简单装配加工阶段,国内生产主要集中在产业链下游,因而利润较低,加工贸易的示范带动效应相对偏弱。外商投资企业往往对所在企业先进技术实行严格垄断,引进外资所期盼的技术外溢效应不明显。2.3.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大多缺乏所有权优势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很少有当地特色品牌,缺乏所有权优势。大多数企业只能进行微利的贴牌生产,成为制约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发展的瓶颈之一。

3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对策

面对以上问题,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亟须转型升级,具体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3.1政府要完善引资政策,推进对外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稳定的加工贸易扶持政策体系是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威海市除了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进出口设备政策、园区配套设施等相关转入产业的优惠政策之外,还要制定相应的财政优惠政策,以改善产业成长与发展的软环境,简化有关投资项目审批办事程序,为客商主动搞好各项服务。同时扶持并引导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企业走出一条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转型升级之路。

3.2对外加工企业需提高产业品牌,增加高科技附加值,延长国内价值链产业链条较短、科技含量不高,是制约威海市对外加工贸易发展的根本原因。威海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要在提高产业层次和加工深度上下功夫,从提高加工贸易附加值入手,大力发展国内配套产业,同时大力吸引国外技术。近年来,全球制造业价值链在我国的布局日益系统化,跨国公司近年在华投资加大了在价值链上游研发环节的投资。威海市应抓住价值链模块化的机遇,利用跨国公司投资的技术扩散效应,鼓励企业加强国际间的科研交流与合作,把对外加工贸易作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有效平台。要采取加大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吸引力度、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等措施提升加工贸易水平档次,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效应,将劳动力优势转换成产业技术优势。

3.3结合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发展海洋产业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本质是培育海洋优势产业、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并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因此,山东省威海市要审时度势,乘势而上,在选择承接相关产业时,应注重充分发挥临海产业优势,充分发展船舶产业、海洋开发与保护产业、现代渔业、电子信息产业、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等产业。

海外贸易论文篇5

加工贸易主体不同,其销售网络的形式不同。内资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多通过外贸公司、出售给海外中间商、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完成。通过外贸公司实现销售的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贸公司接单以后委托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另一类是没有进出口权的加工贸易企业接单后,找外贸公司作。对于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其销售方式主要是境外接单境内生产。

(二)企业规模对销售网络的影响

企业规模大小对销售网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大型加工贸易企业能够拥有自己的销售网络,尤其是外方是大型跨国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未到中国之前,就在国际市场拥有一席之地,进入中国只是其全球发展战略的一个部分。这种销售网络更多地体现在公司的内部交易上。中小企业受制于资金限制,则可能更多地依赖中间商来实现销售。

(三)产品用途对销售网络的影响

根据产品的用途,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可以分为面向大众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品和面向生产者的生产消费品。如果生产的是面向生产者的生产消费品,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比较容易通过与下游企业之间形成战略伙伴关系来实现,因此此类加工贸易销售网络的建设从寻找下游企业开始,国际市场供求信息对其开拓国际市场至关重要。对已经拥有买家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降低产品价格是维护这种战略伙伴关系的主要措施。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有的企业为了保持买卖双方的信任关系,甚至不愿意拥有自己的品牌。

如果生产的是面向大众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品,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就要通过一般的商业流通渠道来实现,流通环节包括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这个环节越长,生产商获得的利润越少,但是生产商要想通过缩短流通环节增加利润,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企业首先要创立自己的品牌,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对产品有所了解。此类企业也需要在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和降低生产成本上面下工夫。

二、我国加工贸易海外销售的现状与评价

(一)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市场分布

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主要面向三类市场:原材料主要采购国,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在国———通过母公司内部交易实现,其他国际市场,即除原材料主要采购国和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在国以外的第三方市场。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加工贸易产品主要出口市场是第三方市场,接受此项调查的企业中有94.2%认为其他国际市场是主要出口市场,而选择返销原材料主要采购国和母公司内部贸易的企业比例只有20%左右(参见表1)。这种分布的原因在于我国加工贸易的主体以来自港澳、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东盟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外商为主,这些国家和地区内部的市场狭小,他们在我国开展加工贸易的目的是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以保证其产品在欧美等市场的竞争能力。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是这些企业的目标市场。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出口市场的分布上,基本相同,但内资企业没有母公司内部贸易,出口市场多样化比率低于外资企业。

表1接受调查企业出口的主要市场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二)加工贸易企业销售渠道的总体状况

在问卷列出的6种海外销售渠道中,利用海外母公司的销售渠道和出口给海外批发商是最主要的两种渠道。接受调查的企业中,46.5%的企业利用海外母公司的销售渠道,31.6%的企业将产品出口给海外批发商,选择其他四种渠道的企业比例都在20%以下,其中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的企业最少,只占接受此项调查企业的8.6%(参见表2)。显然,在通过海外母公司和原材料外方提供者的销售渠道进行出口的情况下,整个产品的经营网络极有可能控制在母公司和原材料外方提供者手中;出口给海外批发商和零售商则意味着有相当大部分的利润留给了中间商。而在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和出口给海外生产商的情况下,经营网络和利润极有可能由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控制和掌握。利用这

两类渠道的企业比重非常低,意味着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在销售方面严重受制于母公司和中间商,加工贸易带来的利润也相应地掌握在他们手里。

表2接受调查企业的海外销售渠道

企业数比重

A.利用海外母公司的销售渠道27546.5%

B.原材料的外方提供者11419.3%

C.出口给海外生产商7512.7%

D.出口给海外批发商18731.6%

E.直接出售给海外零售商7112.0%

F.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518.6%

接受此项调查的企业591130.8%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三)内资企业的销售渠道

对于内资企业,由于没有外资介入,因此可以将利用海外母公司的销售渠道排除。表3的数据显示,出口给海外批发商是内资企业最主要的销售渠道,利用该渠道的内资企业比重为63.4%,其余4种销售渠道的企业分布基本相同,直接出口给海外零售商的企业比重较大,为19.5%,销售给原材料外方提供者的企业比重最低,为15.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出口给海外批发商的比重高达76%,说明国有企业在销售上比较依赖海外批发商。一般地,交易环节越多,生产企业所能获得的利润越少,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如何减少流通环节,是提高利润的重要手段,尤其是那些以生产大众消费品为主的企业。集体企业将产品出口给海外批发商的比重虽然也是最高的,但总体上分布比较平均。与国有企业相比,将产品返销给原材料外方提供者、直接出口给海外零售商和利用中国外贸公司销售渠道的集体企业比重较高。集体企业的销售渠道相对来说更具多样性。国有企业对某一渠道的依赖,使得其销售容易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

表3接受调查的内资企业的销售渠道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渠道

表4的数据显示,55.5%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母公司的销售渠道出口,25.2%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原材料外方提供者的销售渠道,24.5%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产品出口给海外批发商,其他三种销售渠道的企业比重都很低,其中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的外商投资企业比重最低,只有6.4%。

在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对母公司销售渠道的依赖程度最低,只有27.9%的企业利用母公司的销售渠道出口,利用原材料外方提供者的销售渠道和出口给海外批发商的中方控股合资企业的比重都高于这一比例,分别为60.5%和38.4%;中外合作企业对母公司销售渠道的依赖也低于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可以部分地说明外方投资者在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对销售渠道的控制相对有限。另外,相对于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的比重较高,分别为11.8%和8.1%,也可以说明外方对这两类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渠道的控制相对较低。

(五)外方投资者不同,其销售渠道分布存在明显差异

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利用母公司的销售渠道是其最主要的销售途径,68.9%的企业是利用母公司的销售渠道出口的,选择其他5种渠道的企业比重都低于20%,其中出口给海外生产商的比重最低,反映出大型跨国公司全球生产和销售的特性及实力。个人投资者利用海外母公司销售渠道的比重最低,只有28.9%。出口给海外批发商是个人投资者最普遍采用的销售方式,说明个人投资者在经营网络方面比较倚重海外中间商。中小企业利用母公司销售渠道的比例也很高,为52.3%,但低于大型跨国公司。

表4接受调查的外资企业的销售渠道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相应地,中小企业出口给海外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比重要高于大型跨国公司。除其他情况外,中小企业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的比重最高,7.5%的中小企业利用此渠道进行销售。另外,中小企业销售渠道多样化的程度要高于大型跨国公司和个人投资者。(参见表5)

表5按外方投资者分,接受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渠道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六)企业产品品牌的使用情况

企业产品品牌对企业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至关重要。总的来说,加工贸易企业主要使用海外订货商(或其指定)的品牌,这类企业占接受此项调查企业的49.9%,使用自己品牌的企业占36.1%,使用母公司品牌的企业占30.6%,使用国内订货商(或其指定)品牌的企业只有4.8%。(参见表6),从数据上看,使用自己品牌的企业比重并不很低,但如果不考虑使用多种品牌的情况,且将使用海外母公司品牌、海外订货商(或其指定)品牌和国内订货商(或其指定)品牌看作是一体,则没有自己品牌的企业占61.2%,而拥有自己品牌的企业只有28.8%。

表6接受调查企业产品的品牌

企业数比重

A.用海外母公司的品牌17730.6%

B.用海外订货商(或其指定)的品牌28949.9%

C.用国内订货商(或其指定)的品牌284.8%

D.用自己的品牌20936.1%

接受此项调查的企业579121.4%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三、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开拓销售渠道的障碍

根据调查,绝大多数企业都愿意拥有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也有一些企业认为是否拥有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要视企业的发展状况而定,只有少数企业不希望拥有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如表7所示,68.8%的企业希望拥有自己的销售渠道;25.3%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而定,只有5.8%的企业不希望拥有自己的销售渠道。这说明加工贸易企业有良好的发展自己销售渠道的意愿,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些障碍,阻碍了加工贸易企业在开拓自己销售渠道方面的努力。

表7接受调查企业是否希望拥有自己的海外销售渠道

企业数比重

A.是40268.8%

B.否345.8%

C.不一定,要视企业的发展情况而定14825.3%

接受此项调查的企业584100.0%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一)资金问题是企业开拓海外营销渠道最主要的障碍

加工贸易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除了要有价廉物美的产品外,还要投资大量的资金,进行宣传。由于资金限制,只有那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才有发展海外营销网络的基础。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外方投资者以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居多,接受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约65%属于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资金问题成为限制这些企业开拓海外营销网络的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43%的企业认为发展海外营销网络的成本太高,企业资金有限(参见表8)。

表8接受调查企业认为发展海外营销网络的制约因素

企业数比重

A.成本太高,企业资金有限22243.0%

B.国际市场供给饱和,新品牌难以进入8015.5%

C.企业不能及时获得国际市场供求信息11622.5%

D.缺乏发展自己营销渠道意识6312.2%

E.合作(或合资)外方限制本公司发展自己的海外影响网络6813.2%

F.其他468.9%

接受此项调查的企业516115.3%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二)企业无法及时获得国际市场供求信息

表8的数据显示,无法获得国际市场供求信息是影响企业开拓海外营销网络的另一个重要因素,22.5%的企业认为不能及时获得国际市场供求信息制约企业海外营销网络的发展。这说明信息传播的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宽。

(三)企业在创建自己品牌过程中存在障碍

产品流通过程中,品牌的影响很大。拥有知名品牌的产品往往意味着稳定的市场份额。加工贸易企业开拓自己的销售渠道,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树立自己的品牌,尤其是内资加工贸易企业。根据调查,使用自己品牌的企业比例相对较低。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自己品牌知名度低和无力投资作广告是最主要的两个原因。如表9所示,分别有38.8%和26.9%认为自己品牌知名度低和无力投资作广告是企业使用自己品牌的障碍。这两个原因之间是关联的,广告和品牌之间相互影响,好的品牌必然是堆积在大量的广告之上,如果一个企业无力为自己的产品作宣传,就很难树立知名品牌,尤其是那些大众消费品。因此,企业不使用自己品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资金短缺。另外,18.6%的企业认为没有必要形成自己的品牌,这些企业多数是给国际知名品牌代工,只要与这些知名公司保持良好的伙伴关系,就不担心产品的销路。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是原

因之一,但比重相对较低,只有11.2%的企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使用自己品牌的障碍。可能的原因在于,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多数用于出口,且出口渠道比较固定,国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对其销售影响不大。

(四)企业电脑化经营相对滞后

随着网络的发展,企业的网络建设对开拓营销网络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如果企业能够充分利用网络获得快速、

表9接受调查企业认为使用自己品牌的障碍

企业数比重

A.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6111.2%

B.无力大量投资做广告14726.9%

C.自己品牌知名度太低,影响销路与价格21238.8%

D.没必要形成自己的品牌10218.6%

E.其他17632.2%

接受此项调查的企业547127.6%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低廉的信息,就可能有机会迈向国际市场,尤其是中小企业,完善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其参与国际行销。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是电脑化经营和管理。这对于大企业来说比较容易实现,但对于中小企业则存在一定的困难。中国台湾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台湾“52.46%的中小型制造业表示在推展业务电脑化方面遇到困难”(《制造业经营实况调查报告》,网上资料)。这个数据对了解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电脑化的情况很有帮助。

(五)缺乏优秀的营销人才

建立营销网络,人才是关键。根据台湾对本地中小型制造业的一项调查显示,面对激烈竞争的环境,优秀行销人才的缺乏,以及行销研究(商业分析与市场预测)人才不足是中小型制造业在行销方面所遭遇的最主要的困难之一。大陆的情况也是如此。在表8中,选择其他选项的企业中多数表示人才不足阻碍了其发展海外营销网络。

四、改进的建议

由于我国加工贸易是以引进外商投资的形式发展起来,内资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相对薄弱,因此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渠道被海外接单人和中间商控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状况是合理的。前面提到加工贸易的销售渠道控制在海外接单人和中间商手里,容易造成加工贸易企业利润水平低,缺乏自主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开拓自己的销售渠道。

(一)企业应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营销策略

拥有自己的销售渠道对加工贸易企业稳定发展意义重大,但不管是制造企业,还是贸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在开拓销售渠道时,必须建立符合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状况的营销策略,否则欲速则不达。对于大型的制造企业,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在进行代工的同时尝试树立自己的品牌,积极开拓自己的营销渠道;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资金和销售人员储备相对不足,营销策略的重点应在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同时积累资金和行销人员储备,逐步将企业做大做强;对于贸易企业,营销渠道的竞争意味着服务的竞争,只有提供更好、高附加价值的服务,才能巩固与老客户的长期关系,开拓新客户。

(二)加强工贸结合,帮助内资制造企业开拓市场

前面提到,加工贸易领域工贸结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贸易企业接收海外订单后,在国内寻找合适的制造企业进行生产;另一种是制造企业接到订单后,因没有进出口权,必须找一家贸易企业做。前者多是内资加工贸易企业结合的方式。是内资制造企业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渠道;后者则是外资加工生产企业与贸易企业结合的方式。随着我国进出口经营权的逐步放开,贸易企业的这种纯业务势必降低。对于贸易企业来说,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是第一种方式。贸易企业接单,寻找合适的制造企业生产,可以充分发挥贸易企业和制造企业的优势,增强内资加工贸易企业的竞争力。许多开展加工贸易的内资制造企业是中小企业,在海外业务方面缺乏竞争力,而贸易企业熟悉海外市场,但自身没有制造能力,两者的有机结合可以有力地促进内资加工贸易的发展。

目前这种形式的工贸结合规模太小。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多数是外商投资企业,内资制造企业的数量非常少。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国内贸易企业的功能没有充分地发挥,根据问卷调查,只有17.9%的内资企业利用贸易企业的销售渠道;二是内资制造企业产品的质量无法满足客户的要求,这也是加工贸易国内采购比率低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扩大工贸结合的规模,就需要贸易企业和制造企业共同努力,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适当的奖励措施,鼓励贸易企业在海外市场积极寻找订单。

(三)改善投资环境,变海外接单为国内接单

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多数是外商投资企业,其加工贸易业务多采用海外接单、国内生产的方式。销售渠道为海外接单人和中间商掌握,使得加工贸易企业的利润空间狭小,发展受到制约,尤其是对中外合资的加工贸易企业,中方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对此,政府应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方将生产环节转移到国内的同时,将其营销环节也转移过来,变海外接单为国内接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包括继续给予加工贸易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改进主管部门的管理等多方面。

变海外接单为国内接单以后,不但可以提高加工贸易企业的利润水平,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而且可以在国内培养一批营销管理人才,解决我国行销人才缺乏的问题。另外,鉴于在所有形式的外方投资者中,中小企业利用中国贸易企业销售渠道的比重最高,因此在吸引外资进入加工贸易领域时,政策应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

海外贸易论文篇6

1. 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在开发开放过程中,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1.1服务外包是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

服务外包被称为第二次经济全球化,通常是指跨国公司将原来在内部从事的非核心服务活动,发包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者去执行,以降低成本和提升竞争力的一种业务安排。②

2006年, 我国商务部启动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千百十工程”, 将滨海新区所属的天津市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天津滨海新区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迅猛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已有包括渣打、摩托罗拉在内的服务外包企业近70家。服务外包已成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新区服务出口的重要引擎。

1.2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以承接国外的离岸外包为主要业务,限制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例如,在建筑、教育服务中对外国专业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教育学历证书等设置不合理要求,在通信、运输服务中对运输工具及相关设备设置较高的技术标准,在旅游服务中设置严苛的环保要求等。以WTO为依据,可将涉及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统分为:

1.2.1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

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多以包含或引用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文件为载体,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服务规则、计量、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强制性。由于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技术实力和风俗文化均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各国服务技术法规标准的覆盖范围因国而异,制定手段和制定水平也有所不同。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差异,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服务外包领域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2.2合格评定程序壁垒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以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对进出口服务进行检验、认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由于合格评定程序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若标准和法规有差异,则合格评定程序必定有所不同;即使标准及法规相同,各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在表现形式和运行体制上也有差异,如泰国合格评定程序分三种类型,而欧盟则表现为八种基本模块和八种变形模块的组合 ,合格评定程序壁垒当然不可避免。③

1.2.3信息技术壁垒

信息技术壁垒是指与贸易有关的信息表述不衔接、不接轨、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所造成的贸易壁垒。④各国由于市场准入程度、信息技术水平等差异,极易在服务外包领域形成信息壁垒,如:合格认定程序等信息不透明、技术标准更改等信息传递不及时、信息传递受阻等。

2. 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造成的损害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发展,给新区的服务外包造成了不同层面的损害。

2.1国际层面

2.1.1增加了新区服务外包项目在国际市场的准入难度

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形式多样,会增加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大量服务外包项目会由于未达到国外相应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法规,而无法进入甚至被迫退出目标市场。尤其是在商务、建筑工程、教育、金融、健康等服务项目中,普遍对服务人员的资格设置壁垒,要求必须具有服务对象国家的执业执照,不承认我国的学历和资格认证,而有些人员资格的获取,需要多年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外市场的难度。

2.1.2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交易安全

世界各服务贸易国由于服务产业和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不一致,特别是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出口企业对其技术法规和标准理解不一且往往应付不及,不得不被动地陷入发达国家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为名的贸易制裁中。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因频繁引发与别国的贸易争端,而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交易安全。

2.2国内层面

2.2.1降低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首先,滨海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为达到国外日渐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不逐步增加承接离岸服务外包项目的交易费用,其中主要是高昂的取得和维持国外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的费用,以及创新技术、更新设备和培训服务提供者所需的适应性费用。交易费用的增加,势必使新区服务外包的成本升高、竞争力下降。其次,一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的限制,往往产生连锁效应,极易导致多个服务贸易伙伴国对滨海新区服务质量的不信任,造成信用危机,损及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2.2.2增加了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

滨海新区所承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现因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受阻而向国内非正常回流,这既构成了对国内服务外包业的竞争压力,也因劳动力的激增而加重新区内的就业压力。加之,我国服务贸易准入门槛较低,国外高标准服务外包企业、项目、人员的大量涌入,更使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雪上加霜。

3. 天津滨海新区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如前所述,天津滨海新区在服务外包过程中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产生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应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依据,构建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的法律平台。

3.1完善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第一,加快服务贸易专项立法。具体步骤是:首先,根据GATS的相关规定和ISO、IEC制定的国际标准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其次,针对新区服务外包只能以《对外贸易法》(24-28条)共五条笼统规定为法律依据的现状,制定具体细致的专门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再次,着手制定服务外包热门行业的专项单行立法,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最后,为适应不同门类服务外包执法、司法领域的多种需要,在不与基本法和单行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较为具体和灵活的配套措施实施细则。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争取与主要发包国达成国际或区域互认,以减少服务外包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2建立支持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标准化信息机制

时至今日,技术性贸易壁垒涵盖范围涉及安全、环保、信息技术、社会、职业安全、反恐等诸方面,可谓复杂多变。为此,必须建立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联动预警体系”,以做到“以不变应万变”。联动预警体系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快速反映机制和咨询服务机制四部分,这四个部分环环相扣,产生联动效应,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体而言:

第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该机制通过WTO出版物、官方公报、贸易措施谈判等信息窗口,发挥驻外商贸研究及科技参赞处等机构优势,利用国内外同行业协会的交流,专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内外最直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为风险预警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预警机制。该机制包括情报快报和进出口预警两个子功能,通过分析从信息机制获取的国外贸易措施信息,主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挥监控防范作用。

第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快速反应机制。该机制负责针对预警机制的警报,联合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有关法学专家进行群体决策,及时向服务企业提供法律应对措施。

第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服务机制。通过该机制可以查询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网上答疑和项目指导,针对服务外包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情形对症下药。

3.3建立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性能评价机制

服务业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建立的同时,需要设置一套相匹配的客观的性能评价机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成本与绩效的工具,制定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技术指标,运用这些指标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进行测评,掌握不同环节的质量状况,以有的放矢地完善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注释:

①金鹏,《试论滨海新区服务》,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下):第96页.

②同上.

③王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第19页.

④孙娟,《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第8页.

参考文献:

[1] 金鹏,《试论滨海新区服务》,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下).

[2] 李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贸易壁垒》,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 李玫、赵益民,《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我国技术法规体系的建设》,中国标准出版社,2007年版.

[4] 刘冰,《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法律对策》,载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5] 宋明顺、杨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6] 宋晓倩,《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分析》,载于《第八届WTO与中国国际学术年会论文集》,2009年版.

[7] 孙娟,《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8] 唐炎钊、朱小聘,《我国服务领域的标准化问题探析》,载于《区域经济与产业经济》.

[9] 唐炎钊、朱小聘、陈泰颖,《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形成机制研究》,载于《厦门科技》2007年5月.

[10] 王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11] 肖乐群,《中国与哈萨克斯坦服务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新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12] 杨昌举、宋国军、胡品洁,《技术性贸易壁垒欧盟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海外贸易论文篇7

我国主要是以在特殊开放区域上建立保税港区的形式来建设广义上的自由贸易区,这些保税港区从设立伊始就与其他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存在明显差异(郝寿义,2008)。[1]国际上多数自由贸易区在设立目的上偏重对国家整体经济的益处,并且不失对本国市场和产业的保护。我国的自由贸易区功能众多,包括保税仓储、商品会展、出口加工和国际贸易等,偏重于打造开放经济的新兴增长极,带动特定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的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经济圈在中央政策的支持下,借鉴世界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经验,通过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制度安排,创新区域开发开放模式,提升了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了相关区域的经济发展。

党的十报告指出:“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上海自贸试验区于2013年9月正式挂牌后,常被解读为本届政府的改革“风向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这被普遍解读为高层对上海自贸区模式的肯定。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是以“开放红利”激发“改革红利”的绝佳契机,定然会带来巨大的示范效应和辐射效应。上海自贸区试验的服务内容发挥辐射效应、推动区域发展的进程,必将成为各地区深化开发开放的区域范本。

二、自贸区发挥辐射效应的一般理论

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与相对较低地区间所发生的资本、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交换和文化生活习惯的传播是经济辐射(Economic Radiation)的主要表现形态,这一过程可以提高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区域经济非均衡增长理论为基础的研究为自贸区的辐射效应提供了理论支撑。

(一)经济辐射效应理论

国外学者对经济辐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地理学的相关理论。上世纪中期,区域均衡增长理论作为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在实用性上存在重大缺失,佩鲁(Perroux,1955)[2]由此提出了增长极理论。缪尔达尔(Myrdal,1957)[3]在立足地区经济的意义上提出了循环累积因果论,指出应充分把握“扩散效应”与“回流效应”。赫希曼(Hirschman,1958)[4]则提出了“核心―边缘”理论,指出应充分把握“极化效应”与“涓滴效应”。罗默(Romer,1986)[5]和卢卡斯(Lucas,1988)[6]提出的“溢出效应”在一定意义上也带有“辐射效应”的含义。

国内对经济辐射的研究是在八十年代随着都市圈理论在中国的发展而兴起的。对于中心区域的经济辐射能力,近几年国内学者既采取了定性分析方法,也尝试采取了数据和模型等定量分析方法,力图确定中心区域的经济辐射范围和能力,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经济辐射理论(田大鹏,2012)。[7]

(二)自贸区发挥辐射效应的作用机制

自由贸易区推动港口、母城甚至腹地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世界公认,这是各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自由贸易区与腹地的后向联系最为显著,例如自由贸易区的企业采购、转包原材料和产品,针对供应链安排腹地生产的组织、配送与服务。

自由贸易区是具有区域经济带动效应和示范效应的功能区,其自身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极发挥着区域经济的聚集效应和辐射功能,为区域国民经济的增长带来了显著的福利增长。自由贸易区以高度开放的优势,成为母城经济的关键增长点,且是腹地经济与国际接轨不可多得的通道和驱动器(李东艳,2009)。[8]

1.自贸区对母城的辐射效应

第一,促进产业发展。自由贸易区与港口有关的产业活动以贸易和物流为核心,具有较高的国际化程度。从投资角度来看,这些产业可派生出系列新兴产业活动,通过前向关联效应和后向关联效应惠及上下游产业,吸引大量投资,带动母城发展。从需求角度来看,这些产业能带动引致需求的出现,促进金融业、航运业、商贸、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这一过程循环往复,增加了城市经济发展的活力,带动母城产业螺旋式上升。

第二,社会资本外溢。自由贸易区具有先进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体制,形成了成熟的市场经济增长体制,拥有大量外商投资。自贸区的“创新性”特征发挥外溢作用,加速了母城的国际化和市场化进程。

2.自贸区对腹地的辐射效应

成思危(2003)[9]指出,自由贸易区的贸易空间、物流体系、出口加工环境、先进管理与技术对腹地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首都空港自由贸易区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2013)[10]总结了首都空港自由贸易区的溢出效应,包括产出溢出、就业溢出、税收溢出、技术溢出和信息溢出五个方面,可形成区域综合竞争力,带动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本文认为自贸区对腹地的辐射效应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先进经验提供了示范效应。自由贸易区集先进的科技、知识、人才、管理于一体,为腹地展现了良好的发展模式,腹地的市场主体可从自贸区中通过“学习效应”得到吸收和实践,提升腹地经济的发展质量。

第二,物流体系提供了便利条件。从出口角度看,自贸区完善的物流功能实现了腹地物资的仓储和运输便利化,打开了接近世界市场的通道,提高了出口效率。从进口角度看,使得进口产品更容易满足腹地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三,信息传递提供了贸易机遇。世界商贸信息在自由贸易区的传播极具深度和广度,为腹地企业得到优质商机提供了平台,激励腹地企业向世界市场迈进,并由此完善了腹地的产业链条,优化了腹地的产业结构。

第四,出口加工提供了优良环境。自由贸易区凭借其出口加工高级化的优势地位,为腹地的初级产品提供了加工场地,提高了出口创汇的规模和能力。

三、中国(上海)自贸区服务内容的辐射效应与区域发展

从一般意义上看,上海自贸区试验的服务内容如何发挥作用可以参考借鉴国外典型自贸区的发展历程,本文对此总结如表1所示。

中国上海的自贸区试验与其他国家相比,既有其一般性,也具有特殊性。从定位上来看,上海很难找到可资模仿的样板自贸区,这是由于我国把自贸区作为先行先试的试验场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自贸区更多地是承担了加工与出口贸易的传统职能。对于上海具体而言,金融业和服务业的先行改革是自贸区试验服务的核心部分,而非简单作为加工和出口贸易的补充。尤其是资本市场放开、人民币国际化等重大事项上,具有倒逼全国实施金融改革的战略意义,这在全球来看都是独一无二的。

与新加坡等地域较小的经济腹地和市场容量不同,从地缘的角度来说,上海自贸区的作用远非限于上海这个单一城市,而是长三角经济圈甚至有经济联系更为广大的腹地,目前各个相关区域也普遍开始与自贸区的经济与政策对接。此外,上海自贸区虽然借鉴了国际的通行做法,但拒绝形成“政策洼地”,亦非达到简单的贸易便利化,而是以制度创新来发挥辐射效应,促进区域发展。

(一)投资领域开放

扩大服务业开放、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是上海自贸区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的主要举措。在扩大服务业开放方面,上海自贸区选择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这势必会调整长三角经济圈现代服务业的经济版图。在负面清单管理方面,上海自贸区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方面,上海自贸区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上海自贸区吸附高端投资的功能,会引领整个长三角经济圈外资利用上的转型升级,上海自身的制造业向周边地区实行产业转移也会越来越受到“溢出效应”的影响。事实上,为取得先发优势,江苏省昆山市业已规划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办事处,将研究出台承接自贸区“外溢效应”的一揽子产业发展规划,而与紧邻的浙江省嘉兴市正探索以产业新城的方式实现现代服务业的转型与升级。

(二)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是上海自贸区实现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措施。在贸易转型方面,上海自贸区力图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在国际航运服务方面,自贸区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从上海力图建设成为国际贸易中心的目标来看,不论是最早明确提出这一说法的十四大报告,还是上海市政府近年颁布实施的《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十二五”规划》,在以往的二十年期间,发挥辐射作用、服务长江三角经济圈自始至终都是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的主要功能定位之一(姚海华,2012)。[11]因此,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更是承担着建成国际贸易中心、服务广阔腹地的重要任务。

在向内辐射方面,上海自贸区将充分发挥其贸易中心的重要功能,与港口、母城和腹地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发展,在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等高端贸易要素方面对长三角经济圈、长江流域以至全国进行辐射,为上海的贸易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有力支持,在发挥辐射效应、促进区域发展的过程中既强化贸易地位,又服务全国经济。

在向外辐射方面,随着涉外经济体制愈加开放,贸易开放领域也愈加宽阔,国际产业转移将以上海自贸区为支点向国内延伸,大大促进服务业的贸易与外包,并有利于腹地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是上海自贸区实现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主要措施。在制度创新方面,上海自贸区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服务功能方面,自贸区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等等。

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实质上是制度创新的体现,自贸区发挥辐射效应必然也包含制度建设的示范作用。自贸区建设核心是制度创新而不是政策优惠,上海自贸区在金融制度导航的创新对腹地的诸多城市起到倒逼作用,激励它们创造更好的金融政策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在改革中创造机遇,以充分承接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强大辐射作用。

面对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宏观背景和日益复杂的区域竞合模式,更多自由贸易区的涌现将是大势所趋,自贸区发挥辐射效应、推动区域发展的作用也将愈加显著。各个自贸区的港口、母城和腹地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临近自贸区的区位优势,合理进行区域分工;另一方面要促进自身的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制度优势来引领开放型经济的迅速发展。

说明: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运行绩效测度与评价研究:以沪津深三大试验区为例”(11YJA790147)。

注释:

①自由贸易区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多于两个的国家或地区(Free Trade Area,FTA),为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二是一国国内为消除关税和贸易配额来促进对外贸易,从而采用较少行政干预措施的经济区域(Free Trade Zone,FTZ)。本文所论的自由贸易区意指后者。

参考文献:

[1]郝寿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2]佩鲁.略论增长极概念[J].经济学译丛,1988(9):23-30.

[3]Myrdal.G.Economic Theory and Underdeveloped Areas [M].London: Gerald Duckworth & Co.Ltd.1957.1-17.

[4]Hirschman A O.The Strateg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M].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58.122-187.

[5]Romer.Increasing returns and long-run growth [J].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6:1002-1037.

[6]Lucas Jr R E.On the mechanic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1988,22(1);3-42.

[7]田大鹏.区域中心城市经济辐射效应研究[D].暨南大学,2012.

[8]李东艳.自由贸易港区的区域经济效应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

海外贸易论文篇8

近年来,我国在进出口贸易方面转型升级,虽然面临世界经济增长下滑,但我国商品贸易进出口依然保持顺差,但服彰骋捉出口逆差却在加大,其中运输服务贸易逆差持续负增长。而远洋海运服务贸易占运输服务贸易的90%[1],是什么原因导致海运服务贸易逆差?根据GDP的实际核算原理,远洋海运服务贸易总值是指境内所有长驻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最终服务价值减去服务进口价值,逆差则是境外海运服务价值大于国内海运服务贸易价值。理论界就此分析出我国海运服务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远洋船舶登记外移所致。

对于海运服务贸易逆差与中资船舶海外移籍之间的关系,目前学术界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如万红先(2007)以国际的视角对我国的海运业进行分析,提出我国海运业发展的相关建议[2]。陈双喜(2011)根据多元回归分析对影响我国海运服务贸易逆差的主要因素进行实证研究,认为对我国海运服务贸易逆差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为:国轮承运比例、海运服务贸易竞争力及开放度[3]。佟家栋(2014)从海运企业、船队结构方面分析了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的发展,提出振兴我国海运业的重点是提高海运企业运营能力和调整我国商船船队结构的观点[4]。陈继红(2008)认为中资船舶海外移籍现象对中国海运服务贸易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5]。但以上研究只局限于定性分析,缺乏有效的数据测算,本文拟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对海运服务贸易逆差与中资船舶海外移籍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一、我国海运服务贸易与船舶登记外移现状

近年来,在远洋运输服务占大头的我国运输服务贸易逆差持续增长,从2000年开始经常项目运输服务差额(贷-借)逆差为67.25亿美元,到2014年逆差为579.15亿美元。而远洋船舶登记外移比例也在同时增加,中资外籍船舶占比由1995年的34.3%,到2013年增加到63%,见表1;中国船舶外移比重不断增加的同时运输服务贸易逆差也在逐渐拉大。中资船舶海外移籍比重与海运服务贸易逆差形成明显的剪刀差,见图1。

二、我国海运服务贸易逆差与船籍外移关系测度

(一)灰色关联度分析法

灰色关联度分析法是灰色理论系统中的一种动态分析法,通过寻找系统中各因素的几何关系来分析关联程度,对于一个系统发展变化态势提供了量化的度量。一般认为两个因素的变化趋势越一致,两者间的关联程度越高。由于海运方面的统计数据有限,存在较大的数据灰度,灰色关联分析法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数理统计方法出现量化结果和定量分析不符的缺陷[6]。

灰色关联分析步骤如下:

1.根据系统行为特征,选择参考序列,将影响系统行为的因素作为比较序列:

X0(k)={x0(1),x0(2),…x0(12)}

X1(k)={x1(1),x1(2),…x1(12)}

X2(k)={x2(1),x2(2),…x2(12)}

本文以海运服务贸易逆差额作为参考序列X0,分别以中资船舶海外移籍比重、国轮承运国货比重作为比较序列X1和X2。

2.由于参考数列和比较数列的物理属性不同,存在不同程度数据量纲问题,往往使两者之间难以比较,导致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对各序列进行无量纲化处理是灰色关联度分析时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赋予各系列等效性和同序性以便于有效分析[7]。本文用初值法进行处理:

X′i=■={x′i(1),x′i(2),…x′i(12)},i=0,1,2

3.求差序列Δ■(k),将Δ■(k)取绝对值,并求两极最大差与最小差。

Δ■(k)=|x′0(k)-x′i(k)|,Δ■={Δ■(1),Δ■(2),…Δ■(12)},i=0,1

M=■■Δ■(k),m=■■Δ■(k)

4.求关联系数。

ζ0i(k)=■,ρ∈(0,1)

ρ为分辨系数,一般取ρ=0.5。

5.求灰色关联度。

ζ0i=■■ζ0i(k),k=1,2…,12

(二)数据分析

本文主要研究海运服务贸易逆差与中资船舶海外移籍之间的关系,由于中资船舶海外移籍会导致国轮承运国货比例下降,最终表现为海运服务贸易逆差不断加大。因此,文中选择中资船舶海外移籍比重和国轮承运国货比例(我国远洋运输贸易量/我国港口外贸货物吞吐量)作为衡量海运服务贸易逆差增加的因素。考虑到海运数据获取的限制,文中采用2001-2012年的数据进行分析。本文以我国海运服务贸易逆差额(MTSD)作为参考序列X0,以中资船舶海外移籍比重(SFP)、国轮承运国货比例(DTP)作为比较序列,如表2所示。

根据国际贸易统计数据库的统计数据,2012年全球的运输贸易约为19 546亿美元,其中海运贸易约占运输服务贸易总额的38.6%。其中2012年中国的海运贸易额为937亿美元,进口667亿美元,出口270亿美元,逆差397 亿美元。由表2可以看出,在2001-2012年间,我国海运服务贸易逆差呈明显递增趋势。早在2001年,我国海运服务贸易逆差为48.8亿美元,几乎以20.98%的年平均增长率在增长。同时,根据上表数据发现,在2001至2012年间,中资船舶海外移籍比重从48.3%增加到64.8%(数据来源各年联合国海运评述)。随着船籍的外移,国轮承运国货的比例不断下降,从2001年的46%降到2012年的21.9%。

根据表2对数据进行处理,得差序列值分别为Δ01=(0.0000 ,0.1996 ,1.1266 ,1.3556 ,1.5126 ,1.6073, 1. 8949 ,1.8489,3.1086,4.2260,6.7700,6.7778);Δ02=(0.0000,0.3542,

1.3527,1.6913,1.8632,1.9755,2.4074,2.6093,3.8456,4.9055,7.4740,7.6433)。两极最大差M=7.6433,两极最小差m=0,取ρ=0.5。

根据上述对原始数据处理和分析,计算得出海运服务贸易逆差与中资船舶海外移籍、国轮承运国货比例的关联程度,分别为:

ζ01=■■ζ01(k),k=0.6643

ζ02=■■ζ02(k),k=0.6245

中资船舶海外移籍与海运服务贸易逆差的关联度高为0.6643,国轮承运国货比例与海运服务贸易逆差的关联度高为0.6245,说明中资船舶海外移籍、国轮承运国货比例与海运服务贸易逆差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且分别为正相关关系和负相关关系。根据上述分析,计算得出中资船舶海外移籍与国轮承运国货比例的相关程度,其关联度ζ12=0.5286,这说明中资船舶海外移籍也有着明显的相关关系。并且ζ01>ζ02,表明中资船舶海外移籍导致国轮承运国货的比例下降最终会表现在海运服务贸易逆差不断增加。

三、我国船籍登记外移的原因

(一)国内航运企业税赋过重

我国航运企业有相当一部分船舶在境外建造,而我国对船舶进口又实行征收高额税率的关税和增值税。国家对进口船舶征收的关税额为船价的9%;并且增值税率一调再调,最后增值税率达到17%[8]。对于从国外融资购买的船舶,大多数海运国家对回国登记的本国企业不予以征收进口关税,同时对增值税也有所减免[9]。这就使大多企业为规避高额税赋,选择在境外对船舶进行登记。

(二)国内航运企业融资困难

国际海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对于购船资金来说,航运企业一般自筹船价的20%~30%,其他70%~80%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解决。由于欧美国家实施宽松货币政策,同期国外金融机构船舶贷款利率比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低2%~3%,这就为船东通过国外机构寻求优惠贷款并在国外造船等级提供了便利。

(三)境外船舶登记费用相对较低

相对于境外登记的低税费、较少的监管,国内的登记制度显得税费过高、监管多且服务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国内船舶选择境外登记。总的来说,境外登记会因为低税费大大降低海运企业总体费用。国内对船舶入籍检验较为严格,特别是对设施差、船龄大的老旧船舶不予以登记注册。另外,船舶登记在境外的一些国家作为一项服务产业,各大船东也因其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注册时间短而选择在境外登记[10]。

(四)我国船员工薪所得税率较国外高

海员专业性较强,必须具有海事大学毕业的专业背景,并且具备专业资质。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海洋国家如英国、日本、瑞典、新加坡、菲律宾等都对海员给予所得税优惠,香港地区也规定如果海员年度内累计本地停留时间不足60天,不予以征收人所得税。而我国却对海员征收国际认可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人所得税,这有可能使得海员的实际收入低于国际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国海员的个税起征点仍为4 800元,随着累进税率由九级变为七级后,经测算,低收入海员(年收入低于23万元)的税负降低,而年收入高于23万元的海员税负比以前提高了,税后收入不升反降。另外,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海员工资即便是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全球最低工资标准,仍达到10%~25%的纳税级距,如果再涨工资缩小与国际海员的差距,海员纳税税率将进一步提高,结果是企业增加成本,海员得不到实惠,综合各方面原因,企业更愿意将船舶在境外注册登记,以获得较低的工资税收。

四、吸引中资外籍船舶回国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船舶登记制度

建立统一船舶登记机关,完善船舶登记立法体系,借鉴德国、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有效做法,落实登记赔偿责任。将船舶登记信息化列入政府信息化范围,随着船舶数量逐渐增多,实现登记记录电子化,及时准确地免费提供给公众,不仅有利于促进物权公示制度的发展,而且可以有力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发展船舶登记服务产业,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船舶登记时间。

(二)扩展海运企业融资渠道

为海运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实现海运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建议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或减免利息对需要的船舶融资进行支持,在利率市场化的市场条件下,银行应针对船舶融资的特点,制定专门的评估原则和贷款制度,降低融资门槛。

(三)降低海员薪资税收

海员对于国家的贡献不在于纳税,而在于支撑航运业的发展。建议政府综合考虑海运职业的特殊性,要用国际视野来审视海员的工资收入和纳税问题。应针对海员的特殊情况而采取特殊的调节手段,国家尽快对中国国际海员在船上工作期间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促进中国海员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航运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肜新春.试论新中国海运事业的发展和变迁(1949-2010)[J].中国经济史论坛,2012(2):127-137.

[2]万红先.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国际比较[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12(1):59-64.

[3]陈双喜.我国海运服务贸易逆差影响因素研究[J].财贸经济,2001(2):80-86.

[4]佟家栋.海运企业、船队结构与发展我国海运服务贸易[J].经济问题探索,2014(5):177-183.

[5]陈继红.中国船籍外移的主要原因及警示[J].航海技术,2008(5):71-73.

[6]刘思峰,谢乃明.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44-73.

[7]李懿洋.甘肃省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的灰色关联分析[J].企业战略,2011(5):20-23.

海外贸易论文篇9

在这样的背景下,挖掘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显得更为重要,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产生直接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和目的多种多样,这些投资对贸易是产生正向的补充和创造作用还是负面的挤出和替代效应,有待实证。

一、文献综述

1.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替代关系理论

在1960年海默首次突破自然禀赋理论解释了美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后,FDI理论进入国际生产分工的理论阶段,经众多学者发展成为垄断优势理论。在市场不完全的基础上,企业特定优势成为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之一。

弗农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行为解释为对出口贸易的替代。该理论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创新期、成熟期和标准化时期的对外投资的行为。但该理论局限于跨国公司制造业产品,并且不适用于解释发达国家直接互相投资的行为。

蒙代尔(1957)利用标准国际贸易模型研究证实投资与贸易的替代关系,即当OFDI不能发生时对贸易的影响。证明了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会促进资本的流动,而对资本流动的限制则会促进国际贸易。

2.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互补关系理论

小岛清的理论基于日本对美投资,强调国际生产分工,并指出国际资本流动还包括技术、人力资本、管理经验等。赫尔普曼和克鲁格曼都支持贸易创造理论,认为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条件下,跨国公司在专利技术、管理方式上具有专有优势,会与其海外子公司产生大量的公司内贸易。Lipsey等在80年代的研究证实了海外生产和母国出口具有互补关系,在2000年对日本、瑞典、美国的跨国公司的研究证明了OFDI与贸易互相补充的观点。

3.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权变关系理论

权变关系理论综合了以上两种观点,认为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存在“门槛”,而不具有统一解释。陈立敏(2010)汇总了一些国外学者的观点,例如Bergsten(1980)认为,投资与贸易替代或互补是由国际化投资程度决定的,而Markuson和Svenson(1985)的观点是二者关系取决于贸易与非贸易要素之间是否合作。Gray(1998)指出,对外投资的动机和类型直接影响了它与贸易的关系,Head与Ries(2001)指出对外投资的水平或垂直决定了它与贸易的关系。Blonigen(2001)的研究认为,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与投资的短期和长期效应有关。Svenson(2004)指出,这与其涉及的产业分类精细化程度有关。

二、实证分析

1.变量选取

本文研究内容是中国对外贸易与国际投资行为的关系,因变量为中国对外贸易金额,自变量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DFI)和外商对中国直接投资(FDI)。与贸易有关因素还有很多,如一国GDP和人均GDP,鉴于以往学者的研究,可以很清晰地认识到这些变量与OFDI和FDI有着显著的回归关系,因而本文只选取OFDI和FDI为自变量。

本文选取我国2004年~2012年对北美洲、拉丁美洲、欧洲、非洲、亚洲、大洋洲的贸易及投资数据。其中贸易指标为中国对各地区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万美元),投资数据来源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2.实证检验

(1)模型建立

由于本研究使用面板数据,本文采用ADF检验法对进行单位根检验,最优滞后期由SIC原则自动判断。得出结论:序列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均为一阶单整。

其中i代表地区,j代表时间。TRADEij表示j年中国对i地区的海关货物进出口总额,OFDIij为j年中国对i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FDIij表示j年i地区对中国的实际投资额。

此时R2为0.84,表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对华实际投资对贸易额具有较好的解释作用。模型可表示为:

经检验,模型不存在异方差,具有一阶序列相关性。修正后不再具有序列相关。此时模型应为:

(2)模型分析

FDI每增长一万美元,双边贸易额就会增加十万美元,而OFDI每增长一万美元,会使贸易额增加二万八千美元。可以看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于国际贸易具有正向的影响,且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对于贸易的促进作用更大。

根据新新贸易理论,投资与贸易一体化的原因在于公司内贸易和产业内贸易。产业内贸易通过企业专业化和规模化促进增长。公司内贸易则说明,先有对外投资才有贸易产生,因此投资是贸易的先导。但一般理论认为,在中国是贸易先行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基本遵循贸易在前为投资积累经验、熟悉市场,再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根据实际情况和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外商对于中国的投资目的在于产业转移,而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尚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并且,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增加了跨国公司位于中国的子公司对机械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需求,从而拉动了中国与投资母国之间的贸易。

三、结论与建议

中国一直以来是吸引外商投资的大国,同时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区域分布广泛,在各个行业都有所涉及,但集中于资源和初级产品制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持续大幅上涨,在政策导向下,商品结构也发生调整和优化。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证实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对华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是促进关系。根据学者们的研究可以发现,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投资对于贸易的影响有所不同。对于一国贸易而言,对外直接投资应当能带来更多经济效益,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营收略显不足。

因此,应当根据国际经验选择适当的对外投资方式,使对外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同步增长,彼此促进,更好更快的带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应该协调贸易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从监管体系、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等方面全面提高对外直接投资质量,扩大对外贸易,推动我国跨国公司的建设与发展,提高跨国经营企业综合竞争力,尤其注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培养国际化人才,同时规范海外企业经营,提升经济效益,选择适当的国际化战略。

参考文献:

[1]陈立敏.贸易创造还是贸易替代: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的研究综述[J].国际贸易问题,2010(4):122-128.

[2]党远鸿.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关系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9.

[3]陈鑫.我国国际贸易与外商直接投资相互影响研究[D].江苏:苏州大学,2013.

[4]Mundell,R.A.(1957):International Trade and Factor Mobility,Ameri can Economic Review.

海外贸易论文篇10

一、国际合作背景下海南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机遇与优势

由于海南省的特殊性,海南省在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必须依靠旅游业来带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同时随着世界旅游业迅速发展,海南省在国际服务贸易中以旅游业为主必将有着极大的优势,同时海南省本身就是国内外的知名旅游地区。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简要介绍海南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机遇与优势。

1.东盟自由贸易区组建,促进了国际客源和外汇收入的再一次飞跃

随着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不断深化合作,特别是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旅游服务贸易的合作为海南省的国际贸易旅游服务创造了绝佳的发展环境。同时海南省地处我国南端偏东,交通发达,并且是我国唯一的热带地区,旅游资源相当丰富且多样化。与此同时海南省与东盟各国加强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合作后,使得海南省与东盟各国的之间的旅游资源形成了互补关系,极大的增强了海南省对国内外游客和投资商的吸引力,使得海南省成为亚太地区最具吸引力最具有旅游特色的旅游地区,海南省在与东盟各国加强旅游服务合作后,海南省接待的海外游客人次与合作以前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国际旅游服务所带来的产业链价值也得到了很大幅度的增长,到海南进行投资的国外商人越来越多,使得海南省的国际服务贸易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2.博鳌国际旅游论坛,有利于建立更加符合国际规则的运行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不仅会为海南省提供诸多的就业机会,而且还会极大程度的拉动内需、拉动消费。特别是海南博鳌国际旅游论坛使得海南省旅游产业成为国际知名品牌,对加强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经验交流和传播旅游文化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博鳌经济论坛也使得海南省被越来越多的国外投资商所重视,使得海南省国际服务贸易越来越国际化,是海南省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优势之一。

3.金砖五国合作机制加大了海南服务贸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论坛俨然成为了一个相当重要的公共外交及对外宣传渠道。更重要的是随着金砖五国之间的合作更加深入,合作机制更加完善,金砖五国之间的国际服务贸易会更加自由化,同时在国际服务贸易过程中,更易于金砖五国成员之间就关税问题达成一致。显然这对于促进海南省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极为有利,同时也为海南省更好的发展国际服务贸易提供了极大的优势。

4.国际旅游岛建设,免税政策、免签证政策,吸引更多境外游客

在海南省实施离岛免税政策不仅仅是刺激游客的消费欲望,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海南省对国内外游客和商人的吸引力,提高海南省的旅游产业的性价比,更好地促进海南省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二、海南国际服务贸易所面临的挑战

虽然海南省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占据着诸多优势,但是海南省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急需解决,海南省虽然已成为国际知名旅游岛,而且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势头迅猛,但是与夏威夷、巴厘岛、普吉岛等世界其他著名的旅游岛屿相比,海南省国际服务贸易与上述地区还存在着极为显著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南省的国际服务贸易规模还比较小,国际旅游服务配套设施还比较滞后,国际服务贸易基础薄弱。更重要的是随着海南省的国际服务贸易不断发展,海南省在旅游资源上的开发力度过大,使得海南省的很多旅游资源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同时由于绝大多数海滨旅游地带为了利益,接待的游客数量远远超过海滨的实际容纳量,使得海滩聚满垃圾,海水遭到污染。极大程度的影响了海南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三、更好地发展海南国际服务贸易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促进海南省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海南省必须不断完善旅游管理体制和与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的配套设施,同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树立海南省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良好形象。利用海南省的独特优势扩大海南省的国际服务贸易规模,加强海南省的国际服务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与国际服务贸易相关的专业人才,使海南省的国际服务贸易更加专业化和科学化。更重要的是建议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加大对海南省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政策扶持力度,从而多方面促进海南省国际服务贸易更好的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海南省的国际服务贸易具有很多得天独厚的优势,这是我国其他省份所不能比拟的。在经济转型期,海南省必须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以促进经济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海外贸易论文篇11

此外,大型且跨学科的合作计划不断的推陈出新,蔚为近年来的研究时流,这主要是以台湾"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员为主,而且多聚焦于台湾经济史。除此,更将空间视野扩大,关注祖国大陆、亚洲诸国,也注意台湾与四邻的多层面关系。

以下将先回顾近年来的中国经济史研究,再介绍这一、二年正在进行或近期将展开的专题研究计划、学术研讨会内容,以及目前含纳人员最多且跨单位最广的经济史讨论团体。

一、中国经济史研究回顾

(一)人口、农林业

人口方面,刘铮云《清乾隆朝四川人口资料检讨:史语所藏〈乾隆六十年分四川通省民数册〉的几点观察》,认为这份民数册的真实性颇高,并以此与G.WilliamSkinner据道光年间四川九个民数册的考察结果相比较。由于Skinner没有嘉庆十七年的民数册,而是引用嘉庆《四川通志》上的数据。刘铮云怀疑Skinner嘉庆十七年的人口数,他认为史语所这份乾隆六十年四川民数册时间上较《四川通志》早,利用价值更高。(注: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品委员会编:《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议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年),页301-327。史语所藏的民数册有二份,都是四川省造报,一为乾隆六十年(1795),一为光绪三年(1877),见刘铮云:《旧档案、新材料--中研院史语所藏内阁大库档案现况》,《新史学》9.3(1998.9):135-161。)

在土地政策方面,梁庚尧《北宋的圩田政策》探讨北宋政府对于圩田垦殖态度的演变,认为南方的圩田垦殖在宋初不受重视,但在庆历改革、熙宁变法及政和年间,政府皆曾积极于江东、浙西及浙东地区推动兴筑,成为宋金战争时期政府所仰仗的重要财源。(注:此文原刊于《世变、群体与个人:第一届全国历史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台北:""历史学系,1996年),又收于梁著《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之中。)土地政策的检讨还有赵雅书《贾似道与公田法》一文,赵氏重新评价和厘清贾似道实行公田回买政策的优劣得失,认为此策为一应时政策,但政策实行所产生的弊端以及没有能力解决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是此政失败的主因。(注:《第二届宋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国文化大学",1996年),页607-621。)在土地经营类型方面,以皇族庄园制度的转变为主或相关的论文,有赖惠敏《清代皇族的经济生活》、《清代皇族庄园的形成与演变》二文。她认为皇族庄园制度长时期演变的结果,逐渐与汉人租佃制度趋于一致,成为租佃制度的一环。其间的转变包括地租由实物租转变货币租,佃户渐脱离奴仆身分,皇族土地经由典卖而逐渐转移到汉人手中等项。(注:《清代皇族的经济生活》,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集刊》24(1995.6):475-516;《清代皇族庄园的形成与演变》,宣读于"第一届两岸明史学术研讨会",台北:"国立政治大学",1996年7月23-24日。赖惠敏将她对庄园制度以及清皇族的组织、阶层、财产分配等课题的研究,总结为专书《天潢贵胄:清皇族的阶层结构与经济生活》,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业生产方面,王业键、黄翔瑜、谢美娥合著的《十八世纪中国粮食作物的分布》一文,主在重建18世纪中国粮食作物的地理分布,并和20世纪前期卜凯(J.L.Buck)划分的农作区做比较。文中依照各种作物在各地所占的重要性,将18世纪中国粮食作物区划为七个大区,即秦岭淮河线以北的"春麦区"、"冬麦高梁小米区"、"冬麦小米区",以及此线以南的"水稻小麦区"、"水稻豆麦区"、"水稻收获区"、"水稻杂粮区"。(注:收于《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上册,页282-308。)

农业商品化,陈祥云《近代四川农业发展与社会变迁:以农业商品化为中心的讨论》,为其博士论文的一部分,认为农业部门因商品化而产生农作物商品化,进而刺激经济型市镇的兴起,使社会结构变迁,也促使传统社会现代化,并且地方势力(会党、帮会与走私)的崛起、社会阶层的分化(小农分化)和失序,也与商品化有关。(注:此文刊于《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30(1998.10):319-351,博士论文为《农业商品化与社会变迁--以四川盆地为中心》,台北:"国立政治大学"历史研究所,1998年。)关于农产品的运销,吕绍理《一九三年代中国的粮食运销组织》以分析米粮贸易的市场结构和米商组织为主,并讨论新式运输工具、新式银行、保险业及新式加工工具(机械动力碾米厂)等运销辅助工具的改变,如何影响米粮运销组织。著者认为,市镇非农业人口对粮食的需求为米粮贸易产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市镇的规模、空间分布、阶层关系及其商业力影响米粮市场至深。基于此点,吕氏利用G.W.Skinner的集镇体系,组合成短程、中程、长程贸易三种米粮市场结构。并以长程贸易中的产地市场、消费市场分别说明米行的组织及其营业量。此外,他认为新式运销辅助工具的改变(尤其是运输工具),不但可使米行组织更专门化,也可使介于贩运商和米行之间的某些行业逐渐淘汰,但是1930年代新式运输工具在米粮运销流程中仍居次要角色,因此上述二项米业组织的改变仍属有限。(注:《国立政治大学历史学报》14(1997.5):179-196。)

另外,伐木业的产销,有江天健《北宋西北地区官方木材产销》与郑俊彬《明代四川木材的经营及其弊害》二文,皆以官方对木材的需求和木政的配套措施为内容。江氏除叙述宋代官方透过商税抽算、科配收市、置场入中及设务自伐四种方式,在秦岭、陇山、太行山森林地带取得木材之外,也提及木材采伐区域大都在蕃界或蕃汉交界处,实与北宋在西北地区重兵屯驻的农垦策略有关,采伐区随着宋人势力的扩张而延伸。(注:见《第二届宋史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页267-280。商税抽算指由京师将作监竹木务对商贩竹木予以抽算,科配收市指中央派员向各路配买木材,置场入中是在京师置场,以优惠条件招商入中木材。)郑氏详述明代中央采木的督木行政组织、由官督官采到招商买办的演变、以及采木运输过程中吏胥索费和木商对当地居民的负面影响。(注:郑俊彬文章宣读于"第一届明史学术研讨会",台北:"国立政治大学",1996年7月23-24日。)

(二)国内商业、国际贸易

比起农业部门,这个领域研究成果卓著。其中,总论性文章可参考郝延平《中国三大商业革命与海洋》一文。他对不同时代的商业发展特征予以比较,归纳宋代、晚清及20世纪中期迄今的三个商业大革命之间的共同点。他认为这三次商业革命都使"中国大陆"向南扩张,海洋性格愈发浓厚。这表现在沿海贸易、中国和远洋地区的商业关系,以及来自海外的货币、信贷、投资、科技、企业组织和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冲击。(注:《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7年),第6辑,页9-44。)

对于中国境内商人团体、商业活动方面的探讨,官商关系是许多学者关心的主题。何汉威对广东赌商的研究,除了讨论19世纪中期以后税与地方财政的关联之外,从赌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来看,对于近年来部份学者倡论晚期已经形成"市民社会"(civilsociety)的说法,他认为须持相当程度的保留。因为地方政府采取竞价包税以丰裕财政,赌商认饷承赌,正饷之外还需缴报效银与认缴省内官办企业的经费,对赌商极为不利,其官商关系和困境,与扬州盐商、广东行商等大商人团体相似。(注:见何氏:《清末广东的与赌税》,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66.2(1995):490-491;《清末广东的赌商》,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67.1(1996):61-107。)这种性质的官商关系,在皇室与内务府买卖人(御用商人)之间也是如此。赖惠敏在《乾隆朝内务府的当铺与发商生息(1736-1795)》中提到皇室以资金发商生息,商人从内务府取得某些经商特权,尽管借金利息不高,但长期借贷累积巨额利息以及捐输报效制度的实施,使商人破产机会相对提高。(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8(1997.12):133-175。)不仅商人团体,传统时期政府对整个产业的统制尤为明显。陈殷宜《清代乾嘉时期新疆玉石的民间贸易》,叙述政府在介入玉料供给的政策和管理上的转变,及其对民间玉石贸易及玉石手工业的兴衰所产生的影响,显示帝制时期政府对工商业的发展,具有单向的优势主导力量。(注:《大陆杂志》88.4(1994.4):32-48。)商人的经营风险不仅来自政府的强势利用与支配,还与其商业决策的判断有关。陈国栋在"UncertaintyoftheOldChinaTrade:acasestudyofManhop''''sFailure,1828"一文中,即以广东行商关祥、关成发父子经营破产为例,说明传统贸易经营存在不可预期的不确定性。与其他广东行商一样,关氏背负来自官方强制性的报效要求和经营上周转不顺的负担,但关氏却能凭其与外商的个人关系得到外商的融资。虽然如此,由于对商机的错误判断,在一宗极大手笔的棉花进易之后,不久即宣告破产。(注:《近世中国之传统与蜕变--刘广京院士七十五岁祝寿论文集》,页889-906。)官商关系来看,前述何、赖、陈三篇论文皆呈现帝制时期商人处境及商业活动的不利层面,政府的控制与利用对商人、工商业的发展似乎弊多于利。但是否可以将之论断为清朝政府抑商政策的具体面?邱澎生《由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关系》,藉由官方处理商人经商冲突事件的方式,检讨清前期是否确实存在抑商政策的执行。他认为清前期政府对商人各种经商自由和财产权益的保护确曾存在,不能说是抑商,政府未支持商业发展的现象并不等同于抑商。(注:《文史哲学报》43(1995.12):39-92。)(关于抑商思想的讨论,见下文"(六)经济思想、经济制度"一节)不过,从商人的角度来看,商人面临强而有力的中央集权体系宰制时,仍缺乏对抗能力。李达嘉《袁世凯政府与商人(1914-1916)》即说明,袁政府时期工商业发展已较辛亥革命时期提升,但是商人或因其政治活动空间受抑于袁的而被削弱,或因只求工商业发展和生活安定,弱于抵抗中央集权政体。(注:文见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7(1997.6):93-135。清末以来商人的力量有所提升,但是在袁世凯图谋帝制的整个阶段中却乏善可陈,此与上海一地商人团体的行为反应极为不同。据李达嘉研究,上海商人在辛亥革命中扮有举足轻重的角色,其政治经济实力在1913年的二次革命同样具有影响力。辛亥革命上海的光复与此地商人的支持有关,同样的,二次革命失败的原因之一,则是上海商人的抵制。见著者《从"革命"到"反革命"--上海商人的政治关怀和抉择,1911-1914》,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3(1994.6):237-282。)近代商人的这种困境,似与帝制时期的处境相去不远。

除了以官商关系为焦点之外,商人如何利用经济层面以外的无形资本经营其业,以及商人如何与社会公益事务产生互动,也是学者研究的兴趣所在。邱澎生《同乡情谊与商业利益:由苏州商人结社看明清时代"同乡关系"的作用》,以苏州的商人结社为脉讨论,认为同乡情谊与商业利益的连结,不但节省经商的交易成本,也促成当时商业制度的创新。(注:发表于"第一届两岸明史学术研讨会",台北:"国立政治大学",1996年7月23-24日。)邱仲麟《清代天津商人与社会慈善》以经济职能日益增添的天津为背景,探讨此地社会慈善事业的兴设与商人的关系,发现清前期官、绅参与慈善事务甚于商人,但愈至清末各业商人主动参与的情形明显增多,一批以商人为主的"新官绅"成为救济及公共安全事务中的新阶层。(注:见《淡江史学》第7、8期合刊(1997.6):43-62。)

前述各篇论文概以中国境内的商人活动为对象,而中国境外华商在侨居地的商业拓展及其与母国之间的商贸活动、汇款等关系,亦为经济史学者关注的一个研究课题。近年来以东亚海域为方向,尤其是针对长崎华商泰益号的研究,值得注意。泰益号为旅日闽商陈世望家族所经营,从事海产品杂货生意,19世纪晚期至20世纪前期活跃于上海、台湾、日本之间。对于研究此时期东亚的海上贸易网络、商品结构、资金流通、贸易形态等课题而言,泰益号是重要的个案之一。目前研究泰益号的专著,有许紫芬(山冈由佳)《长崎华商经营の史的研究--近代中国商人の经营と账薄》,及兰《近代におけゐ长崎华商泰益号の国际贸易活动の研究》,都是利用日本长崎市立博物馆所藏的泰益号商业关系文书史料。(注:1985年陈世望家族将泰益号文书捐给长崎市立博物馆,书信、账簿极为完整。许紫芬现任职于暨南国际大学历史系,此处所列为其博士论文,1995年在日本京都ミネルグア书房出版。《近代におけゐ长崎华商泰益号の国际贸易活动の研究》为兰博士论文,1995年日本九州大学文学部学位论文。兰曾将其博士论文部份章节修改后,发表了几篇文章:《明治时期长崎华商泰昌号和泰益号国际贸易网路之展开》,《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7.2(1995.9):53-75:《长崎华商泰益号与上海地区商号之间的贸易》,《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6辑,页349-388,《近代长崎华商泰益号关系史料和其研究成果评析》,宣读于《中华民国史专题讨论会》,台北县:"国史馆",1997年12月18-20日;《长崎华商泰益号与厦门地区商号之间的贸易》,收于《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9年,即将出版),第7辑。)不过,早于许、朱二人的著作,廖赤阳和翁其银也曾撰写相关的主题,廖文侧重泰益号与厦门之间的商贸活动,翁文则以泰益号与上海商号的往来为主。(注:廖赤阳:《福建商人と近代アジア域内传统贸易--长崎华商泰益号の厦门贸易を中心として》,为日本南京大学1993年硕士论文(未刊)。翁其银(与和田正广合著)《长崎泰益号と上海商行の海产物贸易に关する回顾》,见《九州国际大学论集教养研究》4.1(1992):19-69,翁氏另文《上海寿康药行の长崎泰益号贸易书简の分析》,见日本九州国际大学社会文化研究所《纪要》第30号(1992年)。)这批珍贵史料包含相当多与台湾有关的部份,为便利台湾的学者使用,赖泽涵、市川信爱、兰等人曾将之辑为《长崎华商泰益号关系商业书简资料集》,于1992年出版。(注:该资料集为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出版,按商号所在区域,分台北地区、基隆地区、台南地区、澎湖及其他地区等几个部份,共56册,起迄年代为1899-1938年。此外,泰益号关系文书的缩影微卷,也可在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阅得。)境华商之外,针对俄境远东地区的华商活动与中国的商业关系,可参考何萍《二十世纪初俄国远东地区的华商活动概况》一文。据何氏所述,俄境华商主要经营盐、华洋百货、茶叶及粮食谷物,以中国东北和俄境远东地区为其活跃范围,其活动的黄金时代在十九世纪末西伯利亚、中东两条铁路兴修完成之前。铁路兴修之后,俄国官方对华商经营限制转为严苛,华商经营环境不利,但仍能与俄商分庭竞争。在这种情况之下,华商以多样经营、赚取短期利益、转以华人及华货为经营中心等策略来因应。(注:《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30(1998.10):273-318。)

活跃的海外贸易奠基于制度化的管理,早期中国对外贸易向有专门机构执其事务。杨育镁《元代的市舶制度》就市舶司设置的沿革、组织、职能的探讨,认为元代市舶司在推动及管理海外贸易的广泛性和周严性方面皆超越前代,有完善的市舶原则、条规,并出现类似近代海关征税制的征课体系。(注:《淡江学报》33(1994.3):107-123。)

至于中国对外贸易的规模如何,时代愈早,可据以研究的资料愈有限,仅能稍窥梗概。例如,邱炫煜《从〈大德南海志〉看宋末元初广州的海外贸易》,即以现存最早的广州志--《大德南海志》所载物产、舶货、诸蕃国等资料加以考订,概述当时流通的商品和对外通商范围。大致来说,此时进口品多为香货、药物、布匹及珍石,贸易伙伴远及印度洋各国、东非及北非等回教世界国家。(注:《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6辑,页173-215。)降至清代,世界贸易情势愈趋复杂,中国对外贸易脚步的调整却相对地迟缓。据陈国栋《1780-1800,中西贸易的关键年代》所述,从中国最后一次海贸开放(1684)至鸦片战争期间,中西贸易的许多重大改变都发生了,诸如:对华贸易各国之中,荷兰、法国、丹麦、瑞典等国相继退出,英国东印度公司渐趋独大;商品以中国茶叶出口为主,印度棉花进口中国渐居领导地位;外国贸易伙伴调整其财务安排以适应新贸易形势等变迁。(注:《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6辑,页249-280。)

与各国之间的贸易方面,利用贸易国所典藏的相关史料。对于双方贸易内容的研究,可提供实质的助益。这方面的论述,以清代及近代时期的讨论较多。在中日贸易的部份,许紫芬《1880年代东亚地区华商的商业势力》,叙述中国各商邦在日本函馆、横滨、神户、长崎及朝鲜各条约港开港后,以其优越的资金周转能力、买卖交易技术、分支店网路等优势竞争力,扩展东亚海上商贸网。(注:《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7辑,即将出版。)刘序枫《清代的长崎贸易与中日财政经济关系--以贸易品结构变迁为中心(1684-1842)》,则是利用长崎荷兰商馆资料描述清代中日贸易的轮廓。文中认为自17世纪末以降,日方出口商品的改变由银而铜而海产品,中国输出品先是生丝、绸缎、布帛,其后转为药材、砂糖、香料。(注:宣读于《财政与近代历史》学术研讨会,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11月27-28日。)

与英、美贸易的部分,王良行《清末中英通商的科技转移效果》以船舶修造、军火、机器制造、矿冶、棉纺织、制茶、缫丝、榨油等产业的发展,说明中国做为后进国家藉与先进国家(英国)的通商,进而输入各种科学技术,提高本国生产效率。(注:此文于1993年9月17日在承德举办的"中英通使二百周年学术讨论会"中宣读,之后刊于《兴大历史学报》4(1994.6):55-76。)王氏另文《甲午战争与中英经贸关系》,则对甲午战争前后从英国在华投资、英国对华贸易两方面,分析中英经贸关系的变化。他认为前者对英国而言利多于弊,后者则利弊互见。(注:收于《甲午战争一百周年纪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1994年),页87-139。)英国在华投资之外,罗志平《清末民初美国在华的企业投资(一八一八--一九三七)》一书,以美国在华的直接投资,尤以上海和天津两埠为主,对美国在华设立的洋行数目、投资总额、各类投资比例、投资的地域分布以及投资利润等项加以分析,此外,美资企业的经营理念、方式及其与本土企业的关系也在讨论之列,并评估美资企业对中国的影响。透过这些分析,他认为欧战后至1937年是美国对华投资的热潮期,投资型态以进出口贸易为主,输入中国者多为不需高度技术的商品,由中国出口的商品则几乎是原料。至于美资企业带动的技术转移,以管理技术的示范作用较生产技术来得明显。美国商品之中以煤油和卷烟最为国人熟悉,但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应是煤油及石油制品。例如:使用蔬菜油的照明习惯渐为煤油所替代,蔬菜油转而以输出为导向赚取外汇;石油制品则大量输入,裨益于促进本土手工业的机械化。(注:此书系据其1994年文化大学史学研究所博士论文《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在华企业投资的量化分析》加以增修,于1996年由"国史馆"出版。其博士论文第三章摘要刊于《中国历史学会会讯》49(1994.11),第10-11版。)东南亚贸易的部分,从吕绍理《近代广东与东南亚的米粮贸易(1866-1931)》的考察可知,广东自19世纪中叶以后,由原本依赖长江流域及广西米粮输入的情形,转变为仰赖东南亚(主要是暹罗、安南)米粮进口,且输入量明显增长。这种现象与暹罗、安南二地的粮食增产、蒸汽轮船普遍应用与国际运价下跌、以及香港转口功能的形成有关。此外,作者也考察了1890至1931年间,广州市米价与粤省各口岸米价全面上涨的因素及其影响。(注:《国立政治大学历史学报》12(1995.5):33-77。)

最后,与外国通商贸易究竟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有无正面影响,这一课题在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领域中尤受瞩目。早期的研究提出了所谓的"二元经济"说和"经济帝国主义"说,但是王良行《清末对外贸易的关联效果(1860-1911)》,则对这一议题重新检验。他依据"出口领导成长理论"(Export-LeadGrowthTheory),对清末重要进出口产业,如上游关联的茶、丝,基础建设的航运、铁路、保险、金融,下游关联的金属、棉纺织品,以及消费关联的食品、鸦片、棉布等项,进行关联效果分析,论证贸易对近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的促进效果大于破坏效果,且这些关联效果的地理分布非常广泛,并未囿限于通商口岸。(注:《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6辑,页281-347。此文又收于王著《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史论集》(台北县中和市:知书房出版社,1997年)之中。)至于近代中国最大通商口岸上海的研究,可参考王良行《上海贸易条件研究,1867-1931》或《上海贸易条件的数量分析,1867-1931》。王氏以历年海关《贸易统计册》中各关贸易统计及《十年报告》中江海关部份作为统计资料来源,探讨上海贸易条件的长期趋势、波动及其与全中国国际贸易条件的关联性,以及汇率对上海贸易条件的趋势变化和波动的影响。他发现:(1)1867-1931年间上海总贸易条件呈轻微正成长,1867-1918年间其国际贸易条件和国内贸易条件则呈明显负成长。长期而言,上海贸易条件既没有恶化也无明显改善。(2)1867-1931年间上海总贸易条件的轻微正成长趋势,与全中国国际贸易条件呈负成长趋势方向不同,但前者对后者影响力小于后者对前者的影响。(3)除了上海国内贸易条件之外,汇率对上海其他各类贸易条件的影响深刻。(注:贸易条件(termsoftrade)指一单位的出口品在国际市场上所能换得的进口品数量。若一定量出口品所能换得的进口品数量增加,或出口品价格上升速度比进口品快时,即是贸易条件改善,反之即为恶化。见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合著,《经济学:理论与实际》(台北:双叶书廓有限公司,1987年),页270。王良行《上海贸易条件研究(1867-1931)》为旧稿,刊于《近代史研究》1996.3:44-87,此文另题名《上海贸易条件的数量分析,1867-1931》,载于《兴大历史学报》6(1996.6):33-70,据王氏专题研究计划"上海贸易条件研究,1867-1931"(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的研究报告改写而成,也收于王氏《近代中国对外贸易史论集》之中。)同样利用海关贸易统计资料,赖淙诚《云南对外贸易的发展(1890-1940)--以蒙自海关为中心之分析》,认为蒙自开埠与滇越铁路通车才是云南近代开发的关键,其转变在于由省际贸易扩大为国际贸易形态,贸易流通路线由往北转而往南,其中锡矿的输出更显示云南的贸易形态与国外的依存关系甚于中国。(注:《东海学报》38(1997):59-112。)

海外贸易论文篇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7)02-0037-06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分工的深化推动了全球贸易的快速增长,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性垂直专业分工发展,推动形成了国际社会的全球价值链体系(裴长洪,2016)。但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济与贸易开始进入深度结构性调整的“新常态”(刘世锦,2014)。对于我国而言,过去数十年持续贸易增长形成规模扩张、低价竞争、外资主导与低技术附加值的特征化事实。这种长期以来所形成出口驱动的外向型经济增长模式,始终面临着“浮萍经济”和“低端锁定”的双重风险,在外部冲击下这种模式的弊端暴露无遗(盛斌,2011;张二震,2014)。作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成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驱动,对外贸易的提质保量与优化升级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面临的紧要任务。2012年商务部《对外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将“巩固贸易大国地位,推动贸易强国进程”作为贸易发展的指导思想。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巩固外贸传统优势,培育竞争新优势”的“十三五”发展新目标。围绕这一发展理念,在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的基础上,抓住全球贸易新常态为我国外贸转型升级与提质增效所创造的战略机遇,实施贸易强国战略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然而,贸易强国如何定义?当今哪些国家可以称作贸易强国?我国距离贸易强国存在哪些差距?强国战略路径如何选择?这些都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在系统梳理有关贸易强国战略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揭示贸易强国理论内涵,对贸易强国的特征、评判体系、历史经验和战略路径进行整理和评述,以期为中国实施贸易强国战略提供借鉴与启示。

一、贸易强国的内涵

贸易强国作为反映一国贸易实力的概念,与一般意义上的“贸易大国”存在“质”上的区别。传统的贸易理论和实践往往从贸易规模角度衡量一国的贸易竞争力和影响力,从而构成贸易大国的显著特征。然而,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兴起所形成的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推动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贸易模式的形成条件和基础,贸易不再是一国要素的产物,而是多国要素的集合,贸易总规模不再是一国竞争力和国际经济地位的表现,而只是跨国公司进行全球布局的结果(张幼文,2015)。此时,贸易大国与贸易强国的内涵差异日益明显。同时,要素流动理论表明,现代的国际贸易竞争力是由本国要素收益的价值构成而非一国贸易收益规模所决定,遵循本国要素收益原则,贸易强国正是以要素收益结构作为评判指标和微观基础(张幼文,2016)。由此可见,“贸易强国”概念的出现是经济全球化推动的必然结果。

二、贸易强国评判的理论溯源

在不同历史时期关于贸易强国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传统理论中对于贸易强国的判别可追溯到重农主义和重商主义。重农主义认为,农业是生产的基础,一国生产并出口的农产品越多,则所获贸易利得越多,农业大国等同于贸易强国。在这一阶段,贸易强国往往是以农产品出口量作为衡量标准。而重商主义推行“货币差额论”和“贸易差额论”,将货币和财富等价,以金银作为财富的唯一形态和衡量国家富裕程度的唯一尺度,主张奖出限入。此时,贸易强国是以出口量或金银货币的储备量为标准。

亚当・斯密从劳动生产率或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的角度提出绝对优势理论,揭示国际分工与交换蕴含的贸易利得,贸易不再是国家利益间的零和博弈,自由贸易能够使贸易双方同时获益,基于绝对优势理论的分工和交换使资源实现合理配置。在此基础上,李嘉图提出比较优势理论,指出国际贸易流向及利益分配原则取决于相对优势而非绝对优势,一国只具有相对生产优势也可参与贸易并获利。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绝对优势理论的局限性,对有悖绝对成本优势原则国家之间的贸易做出解释,使得劳动生产率或成本优势成为贸易强国的评判标准。

赫克歇尔和俄林的新古典贸易理论则将生产要素由单纯的劳动扩展到资本,从要素禀赋的角度进一步解释了各国间生产成本的差异。此时,贸易强国的评判标准从以劳动要素为基础的生产率水平逐步扩展到以资本为代表的高级要素的禀赋状况。然而,上述理论都片面强调外生静态比较优势而忽略动态比较优势的培育和演化对一国贸易地位和福利的影响。此后的新贸易理论则引入规模经济以及垄断竞争对动态比较优势进行深入扩展。贸易强国的评判开始从一国外生静态因素向内生动态竞争优势转变。

三、贸易强国的特征及评价标准

关于当代贸易强国的评判标准,国外文献主要从贸易开放度(Squalli and Kenneth,2011)、贸易结构与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阶位(Cattaneo et al.,2011;Feenstra and Wei,2010)、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Kudrle,2012)等角度对一国的贸易发展特征与所处贸易地位做出评价,但由于研究范式与理念的差异,鲜有关于贸易强国战略等具体政策导向性的概念提法。与之不同,我国加入WTO之后源于对外贸易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现实需要,国内学界普遍基于不同视角,对贸易强国的相关议题展开讨论。

一些文献基于定性分析,从外贸特征、贸易质量与效率、国际分工地位、话语权的优势以及外贸和经济的关系等方面对贸易强国的特征或概念加以界定。对贸易强国应具有的贸易特征,有学者参照世界主要经贸强国的标准进行总结概述:经济高度发达、收入水平高、贸易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影响力强、辐射面广、具有要素比较优势和技术竞争优势、高度开放等特征(何新华等,2000;余芳东等,2001)。但也有文献指出,贸易强国应具备以高级要素为基础参与国际分工的能力,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与利益分配上占据主导地位,在国际贸易体制以及相应的经济合作体制中拥有话语权和影响力(郑宝银,2011;盛斌,2014)。同时,在技术复杂度、质量与效率上应体现可持续发展和核心竞争力,拥有贸易定价权以及抵御风险冲击的安全体系(桑百川,2015)。具体到产品层面:出口产品的高级生产要素含量和附加值高,掌握高端制造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销售渠道,品牌化程度高,拥有国际核心竞争力和应对外部风险能力(陈飞翔等,2006;程筱宇,2015)。同时,贸易强国的服务贸易应尤为发达并存在较大的内外部市场需求,拥有一批能够整合全球资源和主导国际分工走向的跨国公司作为贸易主体,具备对外投资竞争优势(洪涛,2010;杨圣明,2011;赵培文,2013)。此外,有学者认为货物、服务和货币贸易共同构成全球贸易的总和(杨枝煌,2014),因而贸易强国除具有突出的制造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外,也应是金融与货币强国,拥有现达金融市场体系(柳思维,2011)。

部分文献建立了指数化的评价体系,围绕相关指标的选取和测算展开定量研究。一些文献从贸易规模、进出口结构、产品竞争力、市场势力、附加值以及国际分工地位等多角度对中国贸易现状作静态评析,从而得出中国为贸易大国而远非贸易强国的结论(刘宝荣等,2000;王冉冉,2005;毛群英,2008)。同时,一些文献基于国际贸易地位及其发展趋势的影响因素,构建形成包括经济规模、产业结构、贸易依存度、汇率水平、贸易主体、贸易条件、贸易差额、贸易品牌、贸易服务化、贸易多元化以及对外投资等更加系统全面的宏观贸易质量评价体系,还选取同期世界上主要贸易强国样本开展定性对比分析,从而指出中国与贸易强国所存在的差距(魏浩等,2005;张钰梅,2010)。其中,张钰梅(2010)利用10个一指标和26个二级指标,测算了美德日三国样本在各项指标值的算术平均作为贸易强国的标准阈值系数。此外,一些文献还从国际贸易数据统计口径的概念范畴和指标(贾怀勤,2014;杨枝煌,2014)、贸易政策取向与结构调整的线索回顾(尹翔硕,2003a;裴长洪,2009)、全球价值链分工视角下的贸易增速变化演变逻辑(戴翔和张二震,2015a;2016)等方面分别对中国外贸格局地位进行评析和论证并提出转变贸易发展方式,实施贸易强国战略的相关建议。

基于对研究方法的创新探索,有些文献引入计量回归模型,对贸易强国的评判展开经验研究。马淑琴等(2006)采用贸易水平升级因子分析法建立回归函数模型,从理性开放度、贸易条件水平、结构合理度以及市场分散度等因素视角,运用1990―2005年进出口贸易数据对中国的贸易升级问题展开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伴随中国贸易的发展,理性开放度与贸易结构合理度提高,但贸易条件日趋恶化,成为阻碍贸易升级的第一要素。类似的,张亚斌等(2007)基于全球生产网络,从贸易效益、贸易环境以及贸易结构等层面,利用因子分析法的综合得分进行聚类的实证分析并得出结论,中国居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其贸易效益、贸易环境与贸易结构亟待转变。郑甘澍等(2013)则根据生态位理论提出“国家贸易生态位”的概念,分析了中国与美英德日四个传统贸易强国之间的地位和竞争关系,并利用生态位扩充、分离和共生等理论,探析国家贸易生态位变化规律,提出中国实现贸易强国的路径。

四、世界贸易强国的历史经验

现有相关文献还对国际贸易发展史上主要贸易强国的历史经验进行回顾和整理,并结合贸易现实从不同时期的贸易战略国际比较(尹翔硕,2006)、对外贸易的政策变迁与演进(Robert Gilpin,2006a;2006b;田素华和尹翔硕,2006)、贸易强国的发展轨迹与经验方略(盛斌,2015)以及近代中国的海权思想与贸易机遇(柳思维,2010)等角度进行阐述。其中,柳思维(2010)以明代郑和下西洋史实为例,将其与开启欧洲诸国海上贸易霸权的哥伦布、麦哲伦等人的远航探险活动进行深层次对比,从目的与动机、文化背景、激励约束与主体组织制度设计等方面对近代中国错失海上贸易的机遇进行制度反思。田素华和尹翔硕(2006)梳理了美国对外贸易政策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演进脉络,指出贸易政策是一国贸易优势和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国家利益随着贸易竞争比较优势变化而变化,故而需在不同时期对贸易政策做出适时调整。。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推动了海上贸易的兴起。地中海沿岸的西班牙和葡萄牙凭借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和航海技术优势开辟贸易新航线,成为16世纪海上贸易的垄断者。与此同时,荷兰也日益崛起,其通过贸易公司制度的股份产权制度与金融制度的创新,将社会各阶层利益与海外贸易直接结合起来,极力推行海外贸易扩张,成为名副其实的“海上马车夫”。18世纪中后期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壮大导致新的世界贸易格局产生。英国凭借制度革新与技术创新迅速崛起,并积极实施海外扩张,利用众多海外殖民地的资源和市场及贸易垄断特权获得世界贸易霸主地位。早期采取重商主义的保护贸易策略而后转变为自由贸易政策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资本输出,“日不落帝国”盛极一时。然而,20世纪初的两次世界大战、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以及随之兴起的贸易保护主义使得国际贸易的发展跌入谷底,昔日的贸易霸主英国开始迅速走向衰败。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德国完成统一并通过工业革命迅速崛起,对外推行自由贸易政策,积极参与世界贸易市场竞争。战后的数十年间,德国依靠强大的制造业基础,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在欧洲的一体化进程中日益壮大最终一跃成为世界贸易强国。同样的,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快速走上资本主义工业化道路,建立起完善的国民经济体系并发动对外战争掠夺海外资源,快速成长为新兴的工业强国。战后,日本经济迅速恢复,得益于系统的产业政策指导以及进口保护以促进出口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激励,日本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然而,随着日本同美国贸易摩擦的加剧,《广场协定》导致日元短期大幅升值,随后经济泡沫的破灭使日本陷入长达数十年的经济停滞和衰退,贸易增长缓慢,全球份额持续下滑。

18世纪70年代,美国独立后实施以提高联邦政府财政收入与保护本国制造业为双重目的的进口贸易保护政策,保护和扶持了幼稚工业的发展。此后的南北战争加快了统一的商品和原材料市场的形成,西进运动、移民热潮与技术革命的兴起共同推动了美国的工业化进程,并逐步形成现代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健全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积极推行私有产权保护和专利法制度,激发技术创新的热潮,使美国成为全球技术研发和扩散中心。战后,美国建立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主导建立自由多边贸易体制,全球贸易开始进入“美国时代”。尽管经济危机以及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的崛起给美国经济带来冲击,但其凭借要素禀赋及市场优势,发达人力资本与产业技术研发优势,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商业网络与营销渠道优势以及制度与文化的创新不断稳固贸易强国地位。

五、我国贸易强国战略的实施路径

我国传统粗放型贸易增长方式日益受到环境资源和要素成本上升以及新兴国家竞争等影响,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积极推进外贸发展方式战略转变。2010年商务部《后危机时代中国外贸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外贸“两个十年”由“大”转“强”的发展目标。2016年,商务部《商务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又一次明确提出“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指导思想。针对这一议题,国内相关文献对贸易强国战略的实施路径进行深入探讨。

张幼文(2003)结合当代经济强国优势的结构特征提出,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为我国建设经济强国提供历史机遇,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事实、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以及经济地位的提升趋势都为实现经济强国目标战略提供了依据。同样的,一些学者基于对我国外贸的现实基本面的分析,提出贸易发展方式的转变应以贸易强国战略作为指导,以市场战略与资源配置为核心,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在贸易增长方式上,更加注重贸易质量提升与结构性平衡,推动贸易产业支撑的基础制造业战略升级,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和全球化布局战略,从经贸方式与主体的不平衡向相对协调平衡转变(董晓麟,2011;程筱宇,2015)。在贸易结构上,应以提升进口贸易地位作为外贸发展方式战略转型的关键,从注重出口拉动经济增长到注重进口更加有效地利用国际资源,配合以内需为主要拉动力的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实施货物与服务贸易、进口与出口贸易、加工与一般贸易的多元平衡发展战略(裴长洪,2005;冯雷,2014;王备,2014)。在贸易规模扩大的同时,更加注重提升贸易的比较利益,促进贸易条件的改善,积极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在发展模式上,由对外贸易的“赶超”、“优先”、“超高速”、“外需拉动”模式向“巩固地位”、“适度优先”、“速度适中”、“ 稳定拉动”的发展模式转变(黄锦明,2007;李等,2010;)。

部分学者从贸易新常态与构建全方位开放型经济体系层面提出实施贸易强国的具体战略要求(裴长洪和郑文,2014;唐海燕2014;裴长洪,2015)。值得注意的是,面对全球经济变化和经贸格局调整,过去政府主导的产业政策,利用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和鼓励大规模出口,实施低成本竞争的循环开放格局制约我国提升全球价值链位置与实现经济转型内在需求(张二震等,2014;戴翔等,2015)。应构建与扩大开放相适应,符合贸易新规则,具有战略纵深和全面空间布局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包括资本技术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优势。突出培育主体、创新发展方式,形成开放型经济竞争新优势(裴长洪,2016)。同时,把握战略机遇,围绕“十三五”中国改革目标与任务,实施“走出去”、“自贸区”以及“一带一路”等战略。依托供给侧改革继续推动生产要素和贸易出口转型升级。扩大贸易规模,优化贸易结构,提升贸易质量,提高外资利用效率。鼓励国内企业的OFDI,完善投资结构和渠道,积极构建跨国生产经营网络。另外,积极推动生产制造业的服务化(吴汉嵩,2009;张二震,2011;杨圣明,2011),在能源及其他战略性原料贸易领域获得定价权优势(贾怀勤,2014)。

一些文献则从制度创新层面思考加快中国经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深层次问题,指出贸易强国不仅不限于生产的成本优势和产业的技术优势,还取决于国家的战略优势和体制优势。多轨并进贸易政策相较全球多边贸易政策运作效率更高,而其前提是一国拥有较强市场势力(田素华和尹翔硕,2006)。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通过实施贸易投资战略,与各国签署投资协议,开展双边至多边的区域合作。利用国际投资制度性的互惠互利市场开放消除贸易扭曲,将贸易开放战略上升到贸易强国战略(马涛,2016;张幼文,2016)。积极谋求建立现代贸易与投资新规则,加强政策规制的协调,推进中国与世界经济的大融合。特别地,要妥善处理贸易摩擦或争端,进一步完善国内贸易救济法律体系,建立专门补贴管理与贸易援助制度(薛荣久,2007;盛斌,2014)。与此同时,在国内贸易制度改革中消除相关歧视待遇,健全外贸发展促进体系,注重制度顶层设计,形成市场化管理格局和研究智库体系。推动人民币的国际化与贸易便利化,优先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提高国际贸易规则制订和贸易谈判中的话语权(杨枝煌,2014;马相东等,2015)。制定粮食等农产品贸易战略与发展低碳经济的总体战略,倡导生态文明理念(郑宝银,2011)。

在贸易强国战略的微观层面,有学者指出贸易战略要受一国要素投入与市场规模等内部客观条件的制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升级的不同阶段,结合要素供给与市场需求多元化灵活调整贸易政策,由出口导向型向进出口均衡、内外需协调发展战略转变,以摆脱要素投入和市场规模两方面的约束,推动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尹翔硕,1992;2004)。打造贸易强国应以培育高级要素为基础而非直接激励出口能力,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引导对外贸易和国际分工走向是构建贸易强国的核心战略(裴长洪,2013;张幼文,2015)。利用要素引进阶段创造的条件及时向要素培育战略转型升级,有效规避要素合作陷阱或价值链低端陷阱(张幼文,2016)。

六、总结性述评

综上所述,贸易强国的评判标准往往与现实背景紧密联系,并因不同研究视角与主观价值判断而异,很难形成统一标准。现有文献的贡献在于构建一系列贸易指标评价体系对中国的贸易质量进行评价,并据此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为贸易强国战略的研究提供了现实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现有定性研究在贸易强国的评价指标选取上相互援引大同小异,往往侧重于对贸易质量的主观评析,在理论逻辑上无实质区别。而定量研究则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静态分析模式的缺陷,有效避免主观随机性评判所导致的谬误,为后续研究提供良好的思路和借鉴。尽管研究方法各异,但现有文献却大都得出一致结论:我国已成为贸易大国但远非贸易强国,贸易结构亟待转型升级。具体而言,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化与要素禀赋优势使中国成为贸易大国,但贸易质量与结构的失衡,国际竞争力薄弱,产业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国际贸易规则话语权的能力等种种迹象都表明中国并非贸易强国,因而加快构建和推进贸易强国战略迫在眉睫。

关于贸易强国评判的理论溯源,目前还鲜有文献对其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一方面归因于国际贸易发展的不同时期,“贸易大国”与“贸易强国”概念的模糊与混淆不清。从传统观念来看,贸易大国往往也是经贸强国,但不同历史阶段贸易理论的演进及变迁,难以达成共识。另一方面,经济一体化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的形成,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贸易与投资推动了要素的跨国流动,传统的基于比较优势分工格局的贸易规模不再与贸易利益分配流向相一致,此时贸易大国在贸易规模上的优势只是资源在全球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结果,而非一国竞争力的完全体现。结合具体的时代背景,贸易强国相较贸易大国的内涵更加复杂深远,传统贸易理论的解释难以为继。更重要的是,由于国内外研究范式与理念的差异,国外学界鲜有关于贸易强国战略等具有政策导向性的概念提法,与之接近的是战略贸易理论。因此,目前学界尚未形成有关贸易强国评价标准的理论体系,也使得现有评价体系缺乏理论依据。

纵观近现代贸易史上贸易强国的兴衰起伏,我们也可以对其历史共性加以总结。首先,贸易强国的崛起与霸权均是以先进技术为保障。无论是新航路开辟、贸易权垄断还是近代工业革命都归功于技术研发创新与传播,生产性创新技术成为决定贸易优势的首要因素。当代贸易强国引领全球贸易的关键在于对高端制造业技术与创新服务的掌控。其次,贸易强国兴起均得益先进的制度体系。通过完善产权保护与商业规则体系,参与国际规则与惯例制定,为贸易与投资提供制度保障和话语权优势。第三,不同时期的资源约束与贸易政策取向往往相一致。早期贸易强国的崛起处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过渡阶段,主要面临土地资源约束,普遍实施对外扩张,以满足资源需求。对外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扶持本国幼稚产业发展。军事与贸易战争往往是贸易强国间完成嗔Ω迭的重要手段。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策略有违当代所倡导的合作、开放、共赢的贸易理念。

在贸易强国战略的路径选择上,现有文献大都基于国家层面或产业层面加以阐述,涉及到微观企业层面则鲜有具体的指导性建议。同时,全球经济与中国对外贸易的新常态引发广泛关注,相关文献大都趋于中国的贸易动态特征及成因分析,对全球经济的“新常态”与中国贸易强国战略之间的联动机制研究则略显不足。另外,国内文献习惯于运用中国或世界数据进行经验研究,缺少对国际贸易基础理论的创新性探索与研究的横向互动。

随着贸易政策在指导经济转型升级、培育和打造国际竞争新优势中地位的日益显著以及学界对贸易强国战略研究的逐步深入,未来关于我国贸易强国战略评价体系构建与实施路径的研究,可以采用经验研究方法,围绕当前国际贸易组织制度和全球价值链分工大背景,运用中国的微观层面贸易数据,分别从贸易总量、贸易结构(二元边际、出口质量、技术复杂度和成本加成)和市场势力等方面深入考察中国贸易发展现状。进一步地,基于当前所面临的贸易环境因素,揭示中国由“贸易大国”转向“贸易强国”的战略路径和作用机制渠道。毫无疑问,这对于指导中国贸易结构的转型升级和提升贸易质量的实践,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真正实现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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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贸易论文篇13

马克思还认为,清朝实行对外闭关自守政策,不仅有着地理上和文化(人种)上的原因,同时还有着满清贵族统治全国的政治原因:

仇视外国人,把他们逐出国境,这在过去仅仅是出于中国地理上、人种上的原因,只是在满洲鞑靼人征服了全国以后才形成一种政治制度。欧洲各国从十七世纪末为了与中国通商而互相竞争,它们之间的剧烈纠纷曾经有力地推动了满洲人实行这样的排外政策,这是毫无疑义的。可是,推动这个新的王朝实行这种政策的更主要的原因,是它害怕外国人会支持很多的中国人在中国被鞑靼人征服以后大约最初半个世纪里所怀抱的不满情绪。由于这种原因,外国人才被禁止同中国人有任何来往。[2]

在上述文字中,马克思对于清朝前期的对外贸易政策做了两个方面的认定,一是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具有闭关性,二是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具有排外性。而正是这种对外国人的排斥性决定了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的闭关自守性。

马克思的上述观点,自五十年代以来,基本上被我国学术界的多数人所接受,并成为人们表述中国历史清朝对外关系内容的主流意见,即:清朝在鸦片战争以前采取了闭关锁国政策,而闭关政策造成了中国近代的落后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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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克思:《中国革命与欧洲革命》,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二卷,第2页。

[2] 马克思:《中国革命与欧洲革命》,载于《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二卷,第6至7页。

二、我国学者对于马克思关于清朝闭关政策观点的补充或否定

我国学术界对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虽然接受,但自80年代以来围绕着清朝前期对外贸易政策的闭关问题也有很多讨论。1979年,戴逸以其敏锐的学术灵感,率先著文并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一文。他认为,清朝统治者在与西方国家的早期接触中,曾经采取了闭关政策。“清政府的闭关政策,一方面限制中国人民出海贸易,或在外国侨居,禁止许多种货物出口;另一方面,对来华的外国人也作了种种苛细而不必要的限制和防范。”[1]在这里,戴逸对清朝外贸政策闭关性的认定,已从马克思那里单纯的对外商的排斥性,发展到对中国本土商人出海贸易的限制性。

对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和戴逸的论文,胡思庸在当年则发表文章表示不同意见:“人们把清政府对外国商人的严格限制当作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这是一种误解。如果是这样,那就可以说清朝基本上没有实行闭关政策,因为那些规定有些是合理的,即令有些过苛的规定,也只是一些具文,基本上没有付诸实现;再退一步说,即令实现了一小部分,那也只是闭关政策的一个侧面,而且并非主要的侧面。我们应该把西方资产阶级所极力宣传的那种观念改过来。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不是对外国商人的‘防范’条例,而应该是它对国内所实行的一些商业的文化的政策”。具体包括:对国产货物出口的严格限制;严格限制中国商人制造海船;长时期的“禁海”,海禁解除后又有一段时期禁止华人赴南洋等地贸易,以及种种对出国华商及海外华侨的刁难和迫害政策;绝大多数封建统治者对西方资本主义的科学文化,都采取不加分析的深闭固拒态度;对西方制造品,也不加分析地一概视为“奇技淫巧”而予以排斥;禁止中国史书流出国外;由行商垄断对外贸易。“上述那些工商业、文化上的政策,才是闭关政策的主要内容”。[2]由此可见,胡思庸并不赞同马克思把清朝对于外商的排斥而作为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依据,而认为主要依据应该考察清朝对于国内工商业和文化上的政策。

不过,从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发表的相关论文来看,赞同清朝闭关政策论者多倾向于戴逸的意见,即清朝闭关政策包括有对本国商人和对外国商人的两方面内容。因此,在提出清朝实行闭关关政策的具体证据方面,不少人都把清朝实行“海禁”政策和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限令广州一口通商作为主要证据。[3]

而在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原因方面,我国学者对于马克思的观点也有不同看法。马克思认为“推动这个新的王朝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它害怕外国人会支持很多的中国人在中国被鞑靼人征服以后大约最初半个世纪里所怀抱的不满情绪。由于这种原因,外国人才被禁止同中国人有任何来往。”戴逸先生虽然同意马克思所认定的清朝实行闭关政策是满洲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政治产物,但却还指出,“从根本上说,闭关政策是落后的封建经济的产物。”而“清政府顽固地坚持闭关政策,还由于它和广大人民群众阶级矛盾的尖锐化。”[4]胡思庸认为,清朝实行闭关政策,一是中国封建王朝重农抑商政策的延续,二是来自中国封建统治者妄自尊大的心理,三是通过隔绝人民与外界的联系,以利于专制统治。[5]张光灿则是从政治、经济和思想等三个方面来认识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原因,具体包括汉族人民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反清斗争,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天朝上国”的传统思想观念。[6]我本人也曾认为,“闭关政策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和文化因素相互作用的混合物”。“明清时期封建政治体制的高度垄断性,决定了它必然要尽可能的阻断中外之间的民间联系。而中国领土的幅员辽阔,使控制技术更成为一个中国封建王朝建立有效统治的关键。它不象邦国林立的欧洲,生存中充满着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和竞争。同时,中国经济的自给自足性和国内市场的广阔,使中国可以不依赖于海外市场,又为封建统治者的闭关提供了客观物质基础;文化传统上的‘华夷’观,也限制了他们对于海外世界的视野,妨碍了海权观念的形成;而北边边防的长期威胁,又制约着明清政府对于海防的建设;而这种海防的薄弱,更迫使他们本能的通过闭关政策来进行自我保护。”[7]也就是说,闭关政策并不是清朝因为满洲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中国的政治产物,因为明朝对于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的限制以及本国商人出国贸易的禁止更甚于清朝。[8]

关于对清朝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实行闭关政策的影响和作用问题,我国学者多认为它阻碍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窒杀了中国的生机和进取精神,从而造成了近代中国的落后挨打。例如,张光灿认为,“闭关政策的历史影响是严重的,它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恶果。首先,清朝前期的闭关政策直接阻碍、摧残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从而使中国在社会制度方面落后了一整个时代”;“其次,闭关政策还扼杀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中国在科学技术方面,大大落后于西方”;“最后,清代闭关政策造成了近代中国不断挨打、受辱,这是最集中的恶果”。[9]但高翔却认为,“闭关政策导致近代中国落后的说法是不准确的”,“18世纪欧洲产业革命爆发,中国在社会制度、科学技术、社会生产等重要领域全面落后于西方,只是历史长期演变的结果”;而“以产业革命为代表的社会变革未能产生于中国,只是对数百年中国落后历史的一次总结罢了,把这个落后完全归罪于清朝以及由它推行的闭关政策显然是不公正的。”[10]

不过,我国学术界也有不少学者不同意马克思所认定的清朝实行闭关政策的观点。郭蕴静于80年代初就对清朝实行闭关政策提出了质疑。她在《清代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兼谈清代是否闭关锁国》一文中指出,清朝统治者入关口,因忙于国内统一战争,无暇顾及对外贸易。1655年以后,为了对付郑成功的反清力量,清朝先后出台了“海禁”令和“迁海”令,只是权宜之计,并非对外关系的既定国策。她还认为,“一、历来任何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地位,在对外关系方面(无论政治或经济)制定的政策、措施,都带有限制性”;“二、清政府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无疑是严厉的,有些条文过于苛刻。然而,其内容和目的却没有超出‘限制’与‘防范’的界限,并不是从根本上断绝对外通商往来”;“三、所谓‘闭关锁国’,并未见诸清代史籍、文献。而最早使用这一措词的却是西方列强,他们迫切希望扩大中国市场,愤于清政府的种种限制,而将之强加于清政府的”;“四、(清朝)即使关闭一些口岸,但并没有影响对外贸易的进行”[11]。后来,黄启臣、夏秀瑞、王永曾等人也通过自己的研究提出了相似的观点。[12]

最明确提出马克思的清朝闭关政策观点失误的中国学者是严中平先生。他在80年代初给中国近代经济史专业研究生的授课过程中,曾就学术界主流学者所引以为据的马克思关于清朝实行闭关自守政策的观点,进行了专门的评述。他认为,“在明清两代,中国政府是针对外国海盗冒险家的行径,限制他们只许在少数港口进行贸易,并加以管束监督的,这是出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宁所采取的国防措施。世界各国无不如此,中国当然也必须提高警惕。只要外国人在中国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贸易,他们就受到保护和优待。”实际上,据英国下议院东方贸易情况调查小组在1830年的调查,“绝大多数在广州住过的作证人都一致声称广州的生意几乎比世界一切其他地方都更方便好做。”所以,他“不承认在历史上中国封建政府,曾经实行过什么‘闭关自守’政策。更不承认,中国曾经出于地理上、人种上的原因,对外实行过‘野蛮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闭关自守’政策。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提法是一个失误。”在他看来,马克思之所以清朝对外政策问题上产生认识上的失误,是由于深受当时西方殖民主义者有关报道和议论的影响。当时,清朝面对西方人在华的诸多不合活动,“只许英商在广州一个口岸和政府特许的少数行商进行贸易,并对外国人的行动加以约束,禁止鸦片进口。于是在鸦片贩子的带头之下,向中国推销工业品的产业资本家,经营中英印贸易的商业资本家,从事欧亚航运的商船资本家,在英国内外市场上进行活动的银行资本家群起鼓噪,一致叫喊中国仇外排外,贸易不自由。”于是,“闭关自守”就成为这些西方殖民者对清朝海外贸易政策进行诋毁和攻击之词。而事实上,清朝对外商来华贸易实行的是严格管理监督的政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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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戴逸:《闭关政策的历史教训》,载于《人民日报》1979年3月13日。该文又收于宁靖主编:《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91至98页。

[2] 胡思庸:《清朝的闭关政策和蒙昧主义》,载于《吉林师大学报》1979年第2期。该文又收于宁靖主编:《鸦片战争史论文专集·续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11月版,第99至124页。

[3] 除戴逸和胡思庸论文外,还可参考:汪敬虞:《论清朝前期的禁海闭关》,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2期,第4至16页;张光灿:《论清朝前期的闭关政策》,载于《宁夏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第20至25页;陈东林、李丹慧:《乾隆限令广州一口通商政策及英商洪任辉事件述论》,载于《历史档案》1987年第1期;朱雍:《洪仁辉事件与乾隆的限关政策》,载于《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年第4期,第10至16页;王先明:《论清代的“禁教”与“防夷”----“闭关主义”政策再认识》,载于《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2期,第97至106页;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444页;吴建雍:《清前期对外政策的性质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载于《北京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向玉成:《清代华夷观念的变化与闭关政策的形成》,载于《四川师大学报》1996年第1期,第131至137页。

[4] 戴逸:前揭文;又见于戴逸:《乾隆帝及其时代》,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版,第408至409页。

[5] 胡思庸:前揭文。

[6] 张光灿:前揭文。

[7] 陈尚胜:《也论清前期的海外贸易----与黄启臣先生商榷》,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4期,第96至107页。

[8] 《明与清前期海外贸易政策比较----从万明<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一书谈起》,载于《历史研究》2003年第6期,第45---57页。

[9] 张光灿:前揭文。

[10] 高翔:前引书,第455页、第457页。

[11] 郭蕴静:《清代对外贸易政策的变化》,载于《天津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12] 黄启臣:《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的发展》,载于《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第151至170页;夏秀瑞:《清代前期的海外贸易政策》,载于叶显恩主编:《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8月版,下册,第1106至1119页;王永曾:《清代顺康雍时期对外政策论略》,载于《社会科学》(甘肃),1984年第5期,第100至106页。

[13] 严中平:《科学研究方法十讲----中国近代经济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参考讲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2月版,第192页、第177至177页、第172页、第173页。作者按:这本著作虽出版于八十年代中期,却是严先生给1982级研究生授课时的讲义。

三、“闭关”话语系统的片面性问题

我个人认为,严中平先生的这种观点,指出了马克思在看待中国清朝问题时受了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严重影响,非常值得注意和重视。我个人认为,“闭关”作为作为一种对清朝对外贸易政策研究的属性取向,在用来研究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时仍有诸多的片面性。

首先,“闭关”和“开放”等词汇,是西方工业化国家的话语系统。通过这一话语系统,西方国家不仅非常巧妙地掩盖了他们对清朝所要索取的贸易利益,也充分地显示了他们将要建立的商业霸权。我们使用它作为标准来观察农业文明国家的国际贸易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有失公允性。

汉语系统中的“闭关锁国”等词汇,最初来自于日本。1801年,日本兰学家志筑忠雄节译德国人恩格尔伯特·肯普费(Engelbert Kaempfer)所著的《日本史》时,曾用“闭关锁国”的概念来表述日本德川幕府初期的对外政策。[1]清朝末年,“闭关锁国”等词汇即从日本输入中国。从德国人肯普费已明确指出日本德川幕府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的情况看,“闭关锁国”等词汇起源于西方国家。实际上,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西方部分对华贸易商人,由于清朝只允许他们在广州一个口岸和政府特许的少数行商进行贸易,他们在对华贸易过程中的诸多要求并未能够得到全部满足,于是以“闭关”来病诟清朝的对外贸易政策,甚到叫喊中国人仇外排外。而自1793年马戛尔尼使团访华后,英国政府在谋求对华关系的努力失败后,也开始采用“闭关自守”等用语对清朝海外贸易政策进行诋毁和攻击。由此可见,所谓“闭关”和“开放”等词汇,是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奠立机器大工业生产格局后,并在与东方国家贸易表现理想与现实矛盾的情况下所出现的一种话语系统。因为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体系的确立,西方工业资产阶级不仅需要为其工业生产准备充足的原料,更需要为其大量的工业产品寻找市场。由此所出现的结果则体现为,他们不仅需要加强对已成为殖民地国家的控制,还需要对一些独立的仍是农业文明的国家进行贸易扩张,甚至进行更大规模的殖民侵略。于是,“闭关自守”和“闭关锁国”就成为他们指责这些国家妨碍其贸易扩张的理论武器,“开放”也就成为他们企图打开这些国家市场的“文明”话语。而对于一些“后进的”农业文明国家来说,尤其是地大物博的中国(清朝前期),国民经济体系的高度自给自足性根本就缺乏这种“开放”政策的内部机制。所以,用这种西方工业化国家的标准,强加于农业文明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不仅有尊从西方国家商业霸权之味,也有生搬硬套之嫌。

其实,即使在当时算是标准的工业化先进国的英国,对其它国家也没有采取他们所要求的“开放”。众所周知,英国在17世纪以后曾连续制订和实行排他性的《航海条例》,禁止外国商人染指英国本土以及其殖民地的运输业和商业。而英国在工业革命以后,仍然存在着排他性的对外贸易政策。譬如,1785年英国与爱尔兰之间所草拟的通商条约,原是为两国工业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互惠特遇而订,就因为遭到英国制造商公会的反对而被抛弃。[2]由此可见,连当时形成“闭关”或“开放”话语标准的英国也没有绝对的开放。若用它作为标准来评判清朝前期的海外贸易政策,就极失公允了。

其次,“闭关”和“开放”的研究取向,也难以处理清朝前期海外政策演变的复杂进程。从1644年到1840年,清朝前期几乎占有整整二百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清朝统治者鉴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而对海外贸易政策也先后多次予以调整。而简单的以“闭关”或“开放”来判定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的性质,都是将它视为一成不变的政治行为,因而无法揭示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的演进的复杂轨迹。张彬村在考察明清两代海外贸易政策时就已注意到,明清两朝关于官方海外贸易的政策,无论是中国官方的出海活动还是外国官方的来华朝贡贸易,都是在走向消极退化的方向;而就民间贸易政策而言,则表现出积极进步的发展趋势。因此,单用“闭关自守”来形容明清两朝的海外贸易政策,即使适用于官方贸易,也决不适用于民间贸易。[3]

再次,“闭关”论也无法从海外贸易层面揭示出清代中国何以落后挨打的真正原因。在闭关论的学者看来,清朝采取闭关政策,阻碍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特别妨碍了中国人民学习世界先进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从而使中国在科学技术、社会生产等方面完全落后于西方,由此造成了近代中国的挨打局面。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将中国落后挨打的原因过于简单化。关于这一失误,高翔在前引著作中已指出,中国落后于西方是历史长期演变的结果,它有着广泛的历史原因,而把落后完全归罪于清朝所推行的闭关政策是不公正的。同时,上述观点只是结论,而缺乏具体的事实论证。闭关论者所确认的“闭关”,多是指清朝对外商来华贸易所采取的严密防范和严格限制的措施。既然外商在清朝普遍受到这种防范和限制,为何清朝海外贸易发展的最后结果却是:被动贸易(指外商的来华贸易,尤其是西方商人的来华贸易)的日益发展和主动贸易(指中国商人的出海贸易)的不断萎缩呢?[4]显然,用这种“闭关”政策无法解释本国商人海外贸易不断萎缩和外商来华贸易日益发展的原因。因此,“闭关”论也就不能从海外贸易层面揭示出清代中国何以落后挨打的原因。

从世界历史发展进程看,也不乏闭关锁国并未导致落后挨打而对外开放却尚未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实例。例如,与清朝处于同一时段的日本江户幕府(1603—1867),在1639至1854年间就采取了比清朝更为限制的海外贸易政策,它仅仅允许中国、荷兰、朝鲜和琉球四国商船前往日本贸易,而禁止日本商人的出海贸易。日本江户幕府的上述政策,已被学术界认定为“锁国”政策。但一些学者却认为,锁国政策是推动明治朝(1868—1911)日本近代经济发展的一个正面因素。[5]而依附论学者也看到,一些第三世界国家虽然采取了对外开放的政策,但其经济却一直处于不发达甚至落后的局面。[6]由此可见,简单地使用“闭关”或者“开放”的研究取向来研究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已难以说明上述国家现代化的不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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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高桥?一:《高桥?一著作集》第2卷,日本あゆみ书房1984年版;加藤荣一:《幕藩国家的形成与对外贸易》,日本校仓书房1993年9月版。

[2] (法)保尔·芒图著、杨人?F等译:《十八世纪产业革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9页。

[3] 张彬村:《明清两朝的海外贸易政策:闭关自守?》,载于吴剑雄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四辑,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1年版,第45至59页。

[4] 陈尚胜:前揭文。

[5] (日)北岛正元:《江户时代》,东京,波岩书店,1971年版,第34页;信夫清三郎:《江户时代·锁国の构造》,东京,新地书房,1987年版,第171至207页;Marius B. Jansen, “Tokugawa and Modern Japan”, 载入John W. Hall and Marius B. Jansen, des., Studies in the Intitutional History of Early Modern Japa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 Press, 1970, pp. 317-330。

[6] (英)安德鲁·韦伯斯特著、陈一筠译:《发展社会学》,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5至61页。

四、清朝外贸政策中的国内商人与国外商人的待遇比较

马克思针对清朝在外贸活动中对外商在华活动制订的一些限制性措施,就认为清朝在外贸活动中实行排斥外国人的政策,实际上也是一个判断失误。我个人认为,在考察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同时把清朝对于本商商人的相关措施进行比较,然后才能判断清朝在对外商是否有排外性的政策倾向。

首先,我们就清朝对本国商民出海贸易与外国商民来华贸易的基本政策做一比较。

顺治三年(1646年)清朝在公布《大清律集解附律》时即保留了其蓝本《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从此开始了清初的“海禁”,直到康熙二十三年(1683年)在全国正式开放“海禁”为止,本国商民的出海贸易(除采办洋铜的官本商船外)以及外国商船的来华贸易基本上受到禁止。清朝虽然在这一期间局部对本国商民实行过“出海市铜”的措施,但从总体上却维持了“海禁”政策。不过,海外国家却可以在“朝贡”的招牌下前来中国贸易。此外,澳门葡萄牙人在清初“海禁”期间所得到的贸易许可也比国内商人宽大。

康熙二十三年,清朝在东南沿海地区正式设立了粤、闽、浙、江四海关,从此开放了本国商民的出海贸易和外国商船的来华贸易。然而,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出海的贸易政策,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至雍正五年(1727年)的十二年间就有剧烈波动,并且采取过“南洋之禁”的政策。乾隆五年,由于荷兰殖民者在巴达维亚大量屠杀华商,酿成“红溪惨案”,又险些造成新的“南洋之禁”政策的出台。而清朝对于外国商民的来华贸易政策,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以后出现重大变化,从原来的四海关自由贸易改为只许广州一口通商,但外商来华贸易仍然开放。嘉庆道光时期,清朝虽然加强了对来华外商的防范措施,但外商来广州贸易的基本政策仍然未变。然而,却有证据表明,本国商民的出海贸易,在道光十五年左右因为“防夷”的需要而被清朝政府禁止。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清朝对于外国商民来华贸易的基本政策,要比它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基本政策更为稳定。

其次,我们就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和外商的关税政策做一比较。

康熙开海时所确立的关税,有货税和船钞两类。由于货税是按照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本国商民出海和外国商人的来华,只要进出口的货物相同,同一海关内其税率也完全相同。所以,从货税角度来看,中外商人的贸易待遇是基本平等的。不过,在减免货税待遇上,中外商人的待遇却不尽一致。如雍正二年、雍正六年曾下旨准许,暹罗商人运米来华时,其它货物免税。[1]而此时清朝却强行规定,本国商船前往东南亚必须运载大米回国,但却没有对其它货物免税的待遇。直到乾隆四年才取消了本国海商必须携带米粮回国的规定。乾隆八年,清朝将外商带米免税的措施作为定例规定下来,“自乾隆八年始,嗣后凡遇外洋货船来闽、粤等省贸易,带米万石以上者,著免其货税银十分之五;带米五千石以上者,免其十分之三。”[2]不久又补充规定,带米不足五千石者,可免其货税十分之二。而本国出海商民直到乾隆十七年才在有关官员的多次上奏要求下享受到同样的免税待遇。[3]因此,从带米减免其它货物货税的待遇看,清朝对于外商的政策一度要优惠于本国海商所得到的政策。

再看清朝海关对中外海商征收船钞的情况。康熙时期曾规定船钞是分本国和外国以及商船的等级征收。从表面上看,清朝海关对于外国商船所征收的船钞税银要高于本国商船所征收的船钞税银,如外国一等商船,需交船钞一千一百二十两。而外国一等船的标准,是指船长在7丈5尺及其以上,船宽在2丈4尺及其以上,长宽相乘之积为18平方丈,这样每平方丈平均征银62.2两。而本国一等商船的标准,是指船长在7丈3尺及其以上,船宽在2丈2尺及其以上,长宽相乘之积为16点零六平方丈,每平方丈平均征银15两。依照商船丈量的数据计算,外国二等船每平方丈征船钞银的标准为57.1两,而本国二等商船每平方丈则征13两;外国三等商船每平方丈的征收标准为40两,而本国商船每平方丈所征收的标准仅为11两。[4]不过,由于船钞的征收标准是计算船只的面积而不是体积,而外国商船尤其是西方商船吃水较深,既使其长宽尺寸与本国商船的尺寸相同,但其载重量却远远大于本国商船,因而它贸易额也远远高于本国商船。据一位学者研究,在船钞负担与贸易额的比例上,既便是一等船,西方商船所负担的船钞占贸易额的0.75%,而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船钞则占贸易额的0.85%。[5]由此可见,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船钞税实际上要重于外国商船所缴纳的船钞税。

从雍正时期开始正式征收的“规礼银”,在鸦片战争前夕曾是引起西方商人对清朝海关关政最为不满的内容之一。前文曾经述及,粤海关对于外国商船所征收的规礼银,自雍正时期开始为1950两。至道光十年,清朝又本着“以示体恤”的精神对外国商船进出口规礼银的主要部分减免二成,成为1719两。[6]而在本国出海商船较多的闽海关,一等商船也要向地方官员交纳进出口规银1200两。虽然这个数目还是比外商船只交纳的数目小,但若考虑本国出海一等商船贸易额不足西方商船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左右的情况,[7] 那么本国商船负担的规礼银所占贸易额的比例实际上又远远高于西方商船负担的规礼银所占贸易额的比例。尽管乾隆二十九年清廷曾经下令查处过地方大员的这种违法行为,[8] 但不久却又恢复。道光时期曾有人深有感慨地说:

福建之厦门码头,本为内地贩洋商船聚泊之所,后因陋费繁重,屡次禁革,乃愈禁则愈甚,遂致洋行歇业,洋贩不通。幸内地商人可任其所之,不致激成事端。[9]

本国出海商人竟为沉重的规银陋费所累,因无处伸理,最后被迫停止出海。而从“幸内地商人可任其所之,不致激成事端”简短之语中,也可以感受到这位官员对于中外商民在关税待遇上的不公平甚为痛心。显然,本国商船所负担的规银陋费远比外国商船所负担的规银陋费为重。

即使是清朝海关在征收其它的杂税时,也存在着本国商人重于外商的情况。如粤海关在对船料征加耗银时,规定外国商船不另加征,而本国商船则要加征百分之十的耗银。海关在向户部报解税银时,通常也要征收一种叫做“添平银”的附加杂税。粤海关在乾隆二十六年以前,每千两关税加缴添平银20两,乾隆二十六年以后则改为15两,其添平率为百分之一点五。这些添平银,最后自然要落实到进出广东各港口的中外海商来负担。不过,在乾隆二十四年以后只受理本国海商出海贸易的闽海关的添平银负担率,却相当于粤海关的十三倍之多。据文献记载,嘉庆六年,清廷“覆准闽海关征收二八添平银两,永行革除。”[10]所谓“二八添平”,即加缴百分之二十。仅从闽海关与粤海关的添平银加缴率看,本国海商在海关所交纳的杂税负担也远远重于外国来华贸易商人。

因此,从上述清朝海关所征收的货税、船钞、规礼、杂税四方面情况看,本国出海商民所承担的关税率明显高于外国来华商人所承担的关税率。

再次,我们就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和外商来华贸易的具体管理措施做一比较。

清朝管理海外贸易的具体措施,从演变趋势上基本表现为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管理逐渐放宽,而对于外国商人来华贸易的管理却在逐渐加强。然而,细察清朝对于海外贸易管理措施的具体内容,对本国商人出海贸易的管理却远远严格于对外商来华贸易的管理。

清朝对于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的管理措施,在康熙二十三年开海之初,曾规定有商人在出海前取具保结,从所在地方领取印票执照,只能打造单桅并且是五百石以下船只,禁止携带枪炮等武器等出洋。[11]到康熙四十二年,出海商船才许用双桅,但仍有梁头尺寸和船员人数的限制。雍正时期,虽然出海商人携带军器的禁令一度被取消,但却仍有限制,如每艘商船火炮不得超过二位,火药不得超过三十斤等。直到乾隆末年,这一携带有限的火炮措施才得以被许可。乾隆十二年,清朝还曾规定,

福建省牯仔头,桅高篷大,利于走风,未便任其置造,以致偷漏,永行禁止,以重海防。[12]

嘉庆十四年又规定,

商、渔船只,各按海道远近人数多寡,每人每日带食米一升之外,并带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若有多带米谷以及麦豆杂粮,即系偷运。[13]

由于上述措施的执行,使得本国海商在航海能力(帆船桅杆数量、米粮供应能力)、载重量、安全防卫能力(携带枪炮、刀具等武器数量)等方面,无法与外商展开竞争。

中国海商在本国大宗商品的外销经营上也受到清朝的严格限制。乾隆二十年,清朝为了维护“以商制夷”的广州洋行体制,曾规定外商在广州所购买的生丝和茶叶,一律由行商采购,其它商人不得染指。为了维护广州行商的采购制度,清朝又严禁闽、皖、浙等省出产的茶叶从海路运销广州或海外。嘉庆二十二年,嘉庆帝曾专门下达关于茶叶外销途径的“敕谕”:

闽、皖商人贩运武彝茶、松罗茶,赴粤省销售,向由内河行走。自嘉庆十八年渐由海道贩运,近则日益增多。洋面辽阔,漫无稽查,难保不夹带违禁货物,私行销售。从前该二省巡抚并不查禁,殊属疏懈,念其事属已往,姑免深究。嗣后着福建、安徽及经由入粤之浙江三省巡抚,严饬所属广为出示晓谕,所有贩茶赴粤商人,俱仍照旧例,令由内河过岭行走,永禁出洋贩运。趟有违禁私出海口者,一经拿获,将该商人治罪,并将茶叶入官。若不实力禁止,仍听私运出洋,别经发觉查明,系由何处海口偷漏,除将守口员弁严参外,并将该巡抚严惩不贷。漏税事小,通夷事大,不可不实心实力杜绝弊端也。[14]

而从“从前该二省巡抚并不查禁,殊属疏懈”之语看,关于禁止中国商人向海外运销茶叶的规定早已存在。这样一来,又使中国商人在海外贸易活动中无法经营茶叶。而外国商人尤其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商人却因此垄断了中国茶叶在世界上的销售。

在生丝的出口贸易方面,清朝政府虽然最终取消了生丝出口的禁令,做出了生丝出口的数量限制,但在本国商船只允许携带2000斤土丝和粗丝(此为福建和浙江商船的限量,广东商船的限量仅为1600斤,江苏商船的限量却只有1200斤)出海贸易的情况下,外国商船却被允许携带一万斤的生丝出境。这样,本国出海商人在本国大宗商品的销售上,却由于清朝管理措施的限制,在与外国来华贸易商人的贸易竞争中处于劣势。

从清朝对来华贸易外商的管理措施看,康熙开海之初就采取了行商管理体制。外商来到清朝设关港口后,即入住洋行商馆,并由行商评定物价和代交关税,签订贸易合同。乾隆中期限定外商在广州一口贸易后,强调了行商对外商的管理责任,清朝政府也连续颁布章程,对来粤外商加强管理和防范。不过,清朝对外商的管理和防范措施,主要是针对他们在华的活动所做出的限制,如外商必须投宿行商的商馆,不得在内河闲游,不得带外国妇女进广州城,不得在广州过冬,不得携带枪炮火药进入广州,外商雇用人夫也是先受禁止后受限制,外商遇事也必须用禀帖形式通过行商转递给广东地方政府等。这些限制,基本上与贸易本身无关。关于这一点,连西方商人也承认,虽然在广州的生活受到一定限制,但“比起能积累一笔可观资财的前景来,根本算不了一回事。”[15]

在上述对外商的管理章程中,还有一项关于外商的护卫兵舰不得在广州近港黄埔驻泊的规定。即使有这项规定,清朝对于他们提出的补给生活必需品等要求却能给以满足。如嘉庆七年,英国护卫兵船司令黎尔提出,因“本国与佛兰西、吕宋二处有隙,货船来粤回国,恐被拦截抢夺,是以国王派有兵船三只来往护送。船内粮面缺乏,恳求准买米粮,以资口实。”两广总督吉庆在接到报告后,即派人通知黎尔:“尔等皆远涉重洋护货来广,自应仰体大皇帝怀柔远人德意,按口计食准买口粮。”[16]而清朝因为沿海地区粮食不足,对于本国商船出海贸易却一直实行数量限制。

从广州洋行体制的层面看,表面上可能构成对外商来华贸易的限制。因为在这种体制之下,行商基本上垄断了与来华外商的主要贸易业务,束缚了外商与行外商人的自由交易。然而,清朝之所以设立洋行体制来具体管理外商的来华贸易,则是带有保护外商贸易利益的目的。在清朝统治者看来,“商得其人,则市易平而而夷情洽;商不得人,则逋负积而饷课亏。”[17] 由此来看,清朝设立行商制度的目的,有着通过稳定市场秩序使“夷情”融洽和完成关税的双重任务。正是带着融洽“夷情”的目的,清朝从乾隆二十四年开始就曾明令禁止行商对外商的“商欠”,一旦得悉行商对外商的“商欠”发生,清朝必将当事人的财产变卖予以偿还。当某位行商因破产而无法偿还外商的“商欠”时,清朝从乾隆四十五年开始便实行其他行商共同分摊的办法,来偿还破产行商对外商的债务。而当行商们不能及时共同分摊某位行商对外商(夷商)的欠款时,乾隆帝甚至下令动用关税垫付:

内地商人拖欠夷商银两,若不即为清欠,转致贻笑外夷,着福康安等即将关税盈余银两,照所欠先给夷商收领,再令各商分限缴还归款。[18]

因此,在鸦片战争前夕不少西方商人都曾承认,在广州做生意,比在世界其它任何地方,都更加容易和安全。[19]然而,清朝却没有用相同的规定来约束外商。而且,清朝对外商欠本国行商的债务却不闻不问。所以,在鸦片战争前,也有一些不讲信誉的西方商人在广州留下大量债务后,往往溜之大吉,本国行商则无从追讨。由此也可认定,清朝行商体制虽有“防夷”意图,实际上也采取了利惠外商的片面的措施。

这一措施不仅体现于广州的行商制度中,在本国出海商人的贸易事务中也有实例。乾隆七年,曾有浙江慈溪商人邵士奇在苏禄国骗得该国采购货款三千七百三十两而卷逃回籍,结果为苏禄朝贡使团所告发。清朝在得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将邵士奇从原籍提解归案,但由于邵士奇已将所骗银两花费,浙江巡抚便从浙江地方府库中支取同额银两偿还给苏禄。[20]所以,从清朝对海外贸易制订的各种管理措施和具体处理事例看,对本国商人的限制要远远甚于对来华外商的限制,而对来华外商的债务利益更采取了具体的保护措施。

根据上述三个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清朝无论是在海外贸易的基本政策上,还是在关税政策和具体的管理制度方面,都呈现出一种限制本国商人要远远甚于来华外商的政策特征,而外商从清朝那里所得到的贸易利益待遇也远远高于中国本国商人,甚至还以牺牲本商商人利益来成就来华外商的利益。从这一比较看,清朝在海外贸易政策方面可以说是“排内”而不“排外”。

[1] 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一百一十七〈市易〉,“藩部互市条”。

[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一十〈礼部〉,“朝贡•市易”条。

[3] 据《清高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的记载,“乾隆十七年十月,又谕军机大臣等:阿里衮奏称,本港洋船载米回粤,请照外洋船只之例,一体减免货税等语。外洋货船随带米石,至闽、粤等省贸易,前经降旨,万石以上免其货税十分之五,五千石以上免其货税十分之三。原因闽、粤米价昂贵,以示招徕之意。若内地商人载回米石,伊等权衡子母,必有余利可图,若又降旨将船货照例减税,设一商所载,货可值数十万,而以带米五千石故,遂得概免货税十分之三,转滋偷漏隐匿情弊,殊非设关本意。至上年新柱在粤,因米价未平,出示晓谕,乃随时酌量办理之事,岂可援以为例耶?著传谕阿里衮知之。”由此可知,当时乾隆帝对于本国商民载米减免货税之事,曾持消极态度。经过有关官员的多次上奏,乾隆帝才下令准照外商之例给予本国海商的相同待遇。

[4] 据《粤海关志》卷九〈税则〉的记载,划分外国商船的等级标准为,一等:长七丈五尺,宽二丈四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八平方丈;二等:长七丈二尺,宽二丈二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五点八四平方丈;三等:长六丈六尺,宽二丈,长宽相乘之积为十三点二平方丈。划分本国商船的等级标准为,一等:长七丈三尺,宽二丈二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六点六平方丈;二等:长七丈,宽二丈,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四平方丈;三等:长六丈,宽一丈八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点八平方丈;四等:长五丈,宽一丈六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八平方丈。

[5] 陈希育:《中国帆船与海外贸易》,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0页。

[6] 参见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卷,汉译本第396页。

[7] 据陈希育考察,外国商船的平均贸易额为150000两,而中国商船的贸易额却只在21429至42858两之间。见前揭书,第349页。

[8] 《清高宗实录》卷七百七“乾隆二十九年三月甲戌”条记载:“谕军机大臣等,前因闽海关有陋规番圆,各衙门朋分收一案,因命舒赫德等前往查办,并有旨传询杨应琚、福增格,令其据实具奏。”

[9] 文庆等纂修:《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六十四。

[10]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二十九〈征榷考〉。

[11] 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二十〈吏部〉,“处分例·海防”条;卷七百七十六〈刑部〉,“兵律·关津”条。

[12] 周凯:《厦门志》卷五,1931年重印本。

[13]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条。

[14] 《粤海关志》卷十八〈禁令二〉,“茶之禁”条。

[15] 马士:《对外关系史》第一卷,三联书店1957年版汉译本,第85页。

[16] 《两广总督吉庆奏闻晓谕英护送兵船须停泊澳门外洋情形片》(嘉庆七年三月),载于《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一册第623页。

[17]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

[18] 《粤海关志》卷二十五〈行商〉。

[19] 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商务印书馆1961年汉译本,第55页。

[2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付奏折》,案卷号1261—3,〈乾隆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巡抚常安奏折〉。

五、余论:“怀柔远人”与“重农抑商”

清朝为什么要在对外贸易政策上实行一种对外商优惠而对本国商人限制的不同待遇?我们认为,这是由于清朝统治者在制订相关政策时的指导思想不同所造成的。从清朝对于本国商人的出海贸易政策看,康熙帝在之后虽然开放了对本国商民的海禁,认为商业贸易可以裕民利国,但后来却在政治上把与外国有联系的本国商业势力视为有害力量,特别是他执政的后期。他曾说,“海外有吕宋、噶喇巴等处,常留汉人,自明代以来有之,此即海贼之薮也。”[1]而同意开放南洋之禁的雍正帝曾认为,“凡士工商贾,皆赖食于农,故农为天下本务,而工贾皆其末也。……是逐末之人多,不但有害于农,而并有害于工也。”[2]由于他认为商贾增多会有害于农工两业,因此更加歧视出国海商:“朕思此辈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不论年月之久远,伊等益无顾忌,轻去其乡而漂流外国者愈众矣。”[3]由此可见,清朝最高统治者已从政治上是把本国海商视为一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所以清朝兵部也要求有关官员“详立规条,严加防范”。[4] 乾隆帝也曾明确地说,“国家设立榷关,原以稽查奸宄,巡辑地方,即定额抽征,亦恐逐末过多,藉以遏禁限制。”[5]而对于出海商人在海外惨遭杀害的情况,清朝也是表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6]显然,清朝统治者在制订本国商人出海贸易政策以及制订具体管理制度时的指导思想,依据的是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

而在制订外商来华贸易政策方面,清朝从最初在迁海时期为澳门的葡萄牙人网开一面,即是为了体现“朝廷的柔远之意”;到康熙末期清廷与罗马教廷之间发生“礼仪之争”时,清朝采取禁止了本国海商前往南洋贸易的措施,却仍是本着“怀柔远人”的方针,维持了西方商人的来华贸易政策。即使是乾隆、嘉庆、道光三个时期,虽然清朝连续制订和颁布了多份防范外商的管理章程,但用清朝最高统治者的话来说,也是因为“粤省地方濒海,向准各国夷船前来贸易,该夷商远涉重洋,懋迁有无,实天朝体恤之恩。然怀柔之中,仍应隐寓防闲之意。”[7] 由此可见,“怀柔远人”仍是清朝处理外商来华贸易事务的指导思想。所以,清朝在对本国商船准带二千斤生丝出海时,却许外国商船带出一万斤生丝,“以示加惠外洋至意。”[8] 清朝最高统治者之所以对于行商欠外商债务问题如此重视,也是基于“抚驭远人,全在秉公持正”的“怀柔”理念。[9]即使林则徐在广东为查禁鸦片而与不法外商进行斗争的艰难时刻,他仍然坚持开放对外商的茶叶和大黄贸易,“准其照常互市,以示怀柔。”[10]

正是由于具体政由于清朝在制订本国商人出海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时,依据的是“重农抑商”观念;而在制订外商来华贸易政策和管理制度时,依据的则是“怀柔远人”的思想。策构成的理念的不同,才导致了中外商人在享受清朝海外贸易政策待遇时的巨大差异。从我们所做的上述实证研究看,马克思在《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一文中所认定的清朝对外贸易政策具有排外性的观点,也是一种对清朝实际情况的误判。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付奏折》,案卷号1261—3,〈乾隆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浙江巡抚常安奏折〉。

[2]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七十,“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条。

[3]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七,“雍正五年五月己未”条。

[4]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八,“雍正五年六月丁未”条。

[5] 《清世宗实录》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辛丑”条。

[6] 《粤海关志》卷一〈皇朝训典〉。

[7] 王之春:《清朝柔远记》卷七,“嘉庆十九年冬十二月申定《互市章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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