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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文学论文实用13篇

比较文学论文
比较文学论文篇1

那些主张文化批评的学者也肯定会不以为然。他们会认为,文学只是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与哲学、宗教、政治等文化形式相比,它并没有特殊地位,它反映文化,复制文化,并没有与整体文化传统和氛围相背离的新东西。所谓美学,也必须服从一定的整体的文化逻辑,跨文化的人类共有的情感思想、想象力及其共通表达和接受根本不存在,比较文学必须建立在比较文化的基础之上,或者,比较文学必须走向比较文化。由于把文学看成是与文化相同一的东西,有人甚至干脆主张将比较文学的范围划定在同一文化或文明的界限之内,取消跨文化的比较文学研究、尤其是平行研究。韦斯坦因就说,他“对把文学现象的平行研究扩大到两个不同的文明之间仍然迟疑不决”,认为“企图在西方和中东或远东的诗歌之间发现相似的模式较难言之成理”,因为“在我看来,只有在一个单一的文明范围内,才能在思想、感情、想象力中发现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维系传统的共同因素”。

在全球化的条件下,有学者认为,在今日社会,流行文化已经取代了过去由文艺独立承担的审美功能,艺术已融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美”与生活的边界线已不存在,文学艺术与文化同质,其独立价值已消失,甚至有学者认为艺术死亡的丧钟已经正式响起。既然如此,“为了文学自身的目的,撇开理论的或政治方面的思考而单纯去研究文学。那样做不合时宜”。有理由相信,从比较文化的宏大视角去观照文学,或者从一国文学中去透视、判断其文化的特征,可以将比较文学研究提高到“理论的或政治方面的”的高度,重塑某种神圣的话语权威。但是,“文化”很可能是一个大而无当的字眼,其确切含义还有待学者们的细心考辨。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文学作品中确实包含着政治、宗教、哲学方面的文化内容,在某些文学作品中,这些文化内容还构成了其思想内涵的主要方面,因此,文化研究不可或缺,文学研究也可以服务于其他更宏伟的目标,理应更加深入。然而,当一部作品成为某种文化、尤其是某种正统文化的附庸,其主要内容不过是吆喝某种文化的传声筒的时候,它已经很难进入“世界文学”的行列,在异域时空间自由穿梭,构成比较文学的主要对象了。

我们也许应当时刻提高警惕,防止“欧洲中心主义”、“文化帝国主义”、沙文主义的狼子野心,但很难想象,诸如莎士比亚、歌德、曹雪芹这样的一流作家会与某种文化、某种主义沆瀣一气。当代被商业化、以机械复制为特征的流行文化的“美”的光环与文学作品的美学价值是不是一回事尚需要我们耐心研究,但我们不难论证,文学“反映”的未必是一定时代的流行思想文化观念,其中的思想、情感、美学价值与某一国度在某一时期内流行观念文化并非同一关系。文学作品、尤其是优秀作品的核心美学价值往往是叛逆精神或其独特的思想发现,它不是现成思想文化的容器,尤其是世界文学作品不仅超越了他域的思想规范,也冲破了产生国流行的、正统的思想文化的囚笼。莎士比亚超越了他自己时代的约翰牛,他的历史观,他对权力欲望的担忧,在同时代的人文主义者或皇权主义者那里都找不到与之匹配的对应物,因此,他的剧作在传播过程中引起了法国人先抑后扬的强烈反应,招来了中国学者经久不息的过度诠释。歌德超越了他自己时代狭隘民族主义的文化鄙俗气,把目光转向遥远的东方,使他成为他的同时代诗人、哲学家难以望其项背的宙斯,他的《浮士德》也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世界文学。

《红楼梦》产生于中国,儒、道、佛等文化也许在它身上都留有印记,如果一个外国人迷醉于那“多情地爱着许多女孩子,又多情地为许多女孩子所爱”的贾宝玉,以为他就代表了中国人,把《红楼梦》当成了中国文化读本的时候,他无疑是误解了中国传统,但这并不妨碍他欣赏贾宝玉的叛逆精神和曹雪芹的呕心沥血的独创性。在多数情况下,政治、宗教等文化内容是文学的附加值,不是本质内涵。那些世界文学作品往往本身就是一种作家背离了自己周围的文化、并对之进行批判的产品。伟大作家几乎都是思想文化领域的逆子贰臣,如莎士比亚所云,诗人与疯子、情人是一回事,都与众不同,其作品也一定会逾越文化常规。往往越是非常规的、超常规的、反常规的,就越是世界的。鲁迅之推崇浪漫主义恶魔派,绝非是从他们的作品中看到了英国的绅士文化,而是看到了他们“立意在反抗,指归在动作”的逆反精神、造反勇气。伟大作家历来不是主流文化、正统文化的应声虫,也不是大众文化的传声筒,他们之所以受到最广泛的欢迎,是因为他们不受文化局限,有着最普泛的人类关怀,因此其创作深入到了普遍人性的最深处,表达了他们的深厚同情和非同寻常的见解。从传统的角度看,文学中的确积淀了文化内涵,反映着一定时代的系统化的理性思想,如哲学、政治、宗教的内容;但从创作的角度看,文学中更重要的文化内核,恰恰是对传统的反叛、对统治性文化的批判,

是融会在感性描写中的个人发现。试图通过文化去解析文学、或通过文学来比较文化是靠不住的,甚至会招致对文学和文化两方面的误解。我们当然要进行深入的文化研究,但只是在测量一部作品在多大程度上背叛、批判了这种文化,超越了这种文化的平庸气息,并以此来判断它有何创新价值、阐释其独特的美学价值的时候,这种文化研究才对比较文学有意义。而如果将比较文学的重心乃至唯一目的放到文化附加值的相异性上去,无疑有消解其学科合法性的危险,使其徘徊在“危机”的周围。事实上,比较文学迄今一直未彻底摆脱危机,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经常有学者所热衷的是文化,而不是文学,他们急欲向公众证明,民族、国家之间产生所谓“先进”和“落后”差距的根本原因正在于文化传统的背道而驰。这不禁让人想起韦勒克曾经的批评:“很多在文学研究方法,特别是比较文学研究方法上的著名人物,根本不是对文学感兴趣,而是热中于研究公众舆论史、旅游报道和关于民族特点的见解。总之,对一般文化史感兴趣。”

三、比较文学首先是一种文学研究

一定有某种相似、相通乃至相同的东西使得跨越民族、国家、文化的文学能够成为一个统一的属类,成为比较文学的研究对象。在我们看来,比较文学之所以可能,立脚点在于人。人作为同一个星球上的生灵,相互间心灵上的相通性决定了文学的相通性,这才是比较文学最应当关注的重心。钱钟书在《管锥编》中开篇即说:“东海西海,心理攸同;南学北学,道术未裂”。人心都是肉长的,地域、种族、文化、国家的不同不会改变这一基本事实。所谓西方是色文化,中国是吃文化,西方是罪感文化,中国是乐感文化,这都是针对整体文化的某一相对特征而言,难以落实到七情六欲俱全、“心理攸同”的个人。异质文化间的差距或许是巨大的,但人性却是相通的,文学总是要表现人的七情六欲及其挣扎,所以从根本上说,文学之间不存在宗教、政治、哲学等文化形式之间那种势不两立的尖锐对立,跨文化的文学传统之间具有“和而不同”的“互文性”,因此相互间可以进行跨越一切障碍的对话,我们可以拿出“世界文学”的眼光和勇气,进行“打通”研究。文学的相通性呼唤相通的文学理论。

世界性的文学是人类共同的财富,需要我们拿出勇气和胸襟将文学中最精华的内涵置于核心位置,去汲取其中本来就属于世界人民的营养,而把那些属于特定时代集团利益的东西放在次要的比照的位置。比较文学这一概念本身就提醒我们要有世界的眼光,它不应当臣服于二元论思维乃至斗争哲学,而应当隶属于人类的和谐。将文学看作封闭文化的附属物,用封闭的理论去曲解文学,去盲人摸象,文学就永远不会有自己的理论。事实上,人们早就意识到文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属类了,也早就在呼唤相对独立的文学理论了,然而迄今为止,我们看到的文学理论林林总总,却大多不是附庸于欧洲中心主义、沙文主义、民族主义,就是从属于政治理论、社会学理论、宗教学理论、文化理论,语言、形式、结构理论或者某某主义哲学,但却很少看到与它们有相对关系的、相疏离的理论。这固然表明了文学内涵丰富,对各种理论都具有足够的魅力,是文学的光荣,然而任何一种理论倘若缺少了立足于其研究对象内核的支点,那么,它的相对真理性就值得怀疑。中国古人尝云:“诗有别材,非关书也;诗有别趣,非关理也。……诗者,吟咏情性也。”文学是作家直接面对宇宙人生的体验和感悟,它“先于逻辑”、“先于理性”、“先于反思”、先于文化,其核心内涵就是作为美学研究对象的感性价值,因此,以文学为对象的理论也必然首先是一种美学理论。比较文学的立足点也是跨越“东海西海”的别裁、别趣,围绕文学的核心价值展开美学研究当然应成为它的基础。事实上,美学与比较文学同为新兴学科,关系密切,相互间的碰撞和影响已经有绵长的历史,美学理论也一直构成推动比较文学发展的力量。在所谓“第一次危机”的过程中,克罗齐、狄尔泰等学者就明确反对“唯科学主义”和“唯事实主义”,拒绝将自然科学的方法用于文学研究,拒绝机械的因果关系论,坚持将文学艺术的美学价值置于研究中心,从而推动了比较文学学科理念的更新。作为一种后起的理论体系,美学和文学一样,具有反叛和创新的性质,并不附庸于任何其他的文化和“学”,总是从诞生之日起,它就是西方思想家弥补唯理性主义哲学传统的产物。而美学理论的发展,也受到了文学独立意识和文学批评的推动而被注入了具体内涵。按照一些德国学者的说法,美学就是一种文学艺术的元理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启蒙时代以来文学活动和文学批评中发展起来的,哲学家康德“为其打下了基础”,文学家歌德等人为其“提供了关键性内容”。

比较文学论文篇2

韦斯坦因主张一种“收”与“放”两相结合的“文学”研究。所谓“收”,是指他对“文学”范围的考察和规范,他所强调的立基于文学基础上的比较研究,他的“文学”研究所指,乃为出色的语言艺术品和文学性相结合的作品,而非一切文字作品,韦斯坦因和韦勒克一样,强调文学艺术品的美学价值,他说:“文学研究如果降格成为材料的堆砌,它就丧失了尊严,因为不再判断其美学价值了。”所以他认为,研究莎士比亚戏剧的历史渊源,应该是英国文学史家和批评家关注的题目;研究《高老头》中金钱的作用,则是传奇学者和经济史学家感兴趣的题目。此外,他将尼采定位为“诗人”,认为他可以进入文学研究领域,“这不仅因为他写过诗,他的散文风格具有文学性,而且也因为他对许多德国和非德国作家产生过影响。”但是叔本华、博格森、康德、休谟就戴不上“诗人”的帽子,因为他们的著作专业性太强。所谓“放”,是指韦斯坦因为类文学和杂交文学类型留下足够的比较研究空间,他注重具有文学性的作品。韦斯坦因在梳理比较文学史时,曾对布吕纳季耶有所赞誉:“从今天的观点看,布吕纳季耶的思想比他那位杰出的同伴的思想更具现代意识,巴尔登斯伯格后来曾在许多关键问题上采取了他的见解。布吕纳季耶说:‘什么叫“文学的”? 不就是有意识地创造那种独特的东西吗? 或者说得确切些,不就是作者,不论他是知名的还是无名的,本身力图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的某种雅和美的观念吗?’”迪尼对布吕纳季耶这一进步的观念同样赞赏,迪尼还进一步评论道:“布吕纳季耶主张文学批评不但必须集中于文学作品的本身,而且须将文学研究与传记、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其他学科分开。这种见解为 20 世纪的批评艺术做了不少铺路的工作。”"7#(331)从中可见,迪尼和韦斯坦因对“文学”的规定既涉及了文学种类问题,同时也将作品的艺术价值、艺术形式等涉及美学的问题考虑进去。韦斯坦因既为“文学”划分了疆界,但是又不将其框定死,因为他意识到文学研究中“充满了活跃离题的地带”。与此同时,他仍是反对立足狭隘的文学范围内的比较研究。韦斯坦因有针对性地否定了同行学者将比较文学严格地限定在文学的范围内的做法,“我的同道中有些纯粹派,希望把比较文学严格地限制在文学的范围内。

对他们来说,如果我答应永远把文学作为起点和目标,也许可以消除疑虑。弗利德里希建议我们把学术研究和教学分开,以便抚慰我们语文学家的良心,但即使如此,我仍然怀疑这种方法是否明智。”这种收放结合的灵活处理方法,为韦斯坦因的比较文学研究留下了一定的发展空间。对于构成“文学”(此处专指比较文学研究)的内核,韦斯坦因划定了纯文学、美学、科学(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圆周环”。他说:“在我看来,在文学和非美学的或基本上非美学的‘人类的表现领域’(例如哲学、社会学、神学、历史编写学和纯科学或应用科学)之间的研究,答案真不简单。”他按照历时的顺序,论述从法国学派肇始的“文学”在名与实上发生的变化和引起的讨论。同样,他划定圆周而不定死边界。韦斯坦因认为,“索邦的创立者们”最初建立学科,就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它的某些褊狭,决定它必定会把自己限制在一种文艺的氛围之内,他也指出,法国人和德国人在其中不断作出努力试图将比较文学的范围扩展出“纯文学”;然后,二战之后,布朗(C. S. Brown)开始从事文学与艺术的比较研究,他的观点渐渐成为学科内的潮流和常规;“构成比较文学内核的第二个更大一些的圆周环,是对文学和科学之间关系的研究。它超出了美学范畴,因此更有争议。……从历史上来说,社会科学与文艺学的关系要比自然科学密切。”从韦斯坦因的论述来看,他有一种非常明确的倾向,那就是非常青睐文学与其他艺术互相阐发:“只要文学是一种艺术,即它是非功利的积极创造的产物,所以尽管它们的媒材不同,但是它们之间似乎可靠而且很有可能存在的一些共同的因素(反之,它们也为比较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这使得文学与其他缪斯控制的领域有某种自然的亲和力。”至于其他学科范围的比较,他认为既然“文学”范围只是相对固定的,那么只能“讨论方法上较为稳妥的”影响研究,后来,他修正了这一观点,“(我)抛弃了后浪漫主义时代的、似乎是根深蒂固的欧洲中心思想,并恢复了世界文学的观点。”所以,他强调将诸如科幻小说、歌剧、芭蕾舞、漫画等文学的混合形式纳入比较文学研究;他尤其关注纯文学和其他艺术之间存在的联系和互相交融的现象,比如瓦格纳的综合艺术品,或具有多方面才能、用两种或多种不同媒介进行创作的艺术家(如米开朗琪罗)。想要指明比较文学的“比较”需要什么样的条件,韦斯坦因认为,必须首先界定“整个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即民族文学、比较文学、世界文学和总体文学。韦斯坦因主要考察的是其余三者与比较文学有所关联之处。

韦斯坦因认为,民族文学是“那些形成比较文学基础的基本单元”,它们在语言的区别上与比较文学形成了分水岭;总体文学和比较文学之间的区分是人为的,二者在方法学上没有什么意义;世界文学与比较文学有关或重叠的几层含义有:第一,歌德提出的“世界文学”,包含着对各民族文学的求同存异、相互理解尊重之意,“因为歌德强调国际接触和富有成果的文学之间关系,阻止根除民族文学特色,所以歌德所提出的这个概念对我们的学科是极其有用的。”[5](20)第二,其延伸的含义,“用以指一切时代和世界各地的杰作”,但是在教学中一般只是介绍并讲解它们,这种实践阻碍了比较研究。第三,作为“世界文学史”的缩略用语,必须被理解成世界上所有文学的历史,涵义更为繁杂,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属于文学理论研究的范畴。以上术语,涉及包罗诸多相对流动的边界,需要结合实际,决定它们的归属。综上所述,韦斯坦因以 20 世纪西方语言学转向时期的理念反思比较文学历史;他通过整理比较文学史和梳理文学理论,将语言问题作为区分文学研究中的比较方法和比较文学研究的首要标准提出来;他在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敏感地意识到,和语言密切相关的翻译问题将成为比较文学领域中的重要课题;这些,都是极为难能可贵的。不止于此,因为对艺术史的稔熟,在将艺术(主要是造型艺术和歌剧)与文学进行跨学科的比较研究时,韦斯坦因的“跨语言”已经超越了字面意义上的“语言”,既包含时间维度,也具有历史意识,而成为关乎文学艺术创作、关乎文学艺术作品的接受等问题的链接点,成为理解文学和艺术及其关系的一个符号,从而将影响研究和平行研究立体交叉地综合统一起来,把比较文学研究推入到一个纵深阶段。

比较文学论文篇3

第一种解释,语文是语言和文字。“文”的外延局限于“文字”,不仅空间太狭隘,而且逻辑上也成问题,因为文字只是语言的记录,只是语言学科系统的组成部分。总不能因为汉语的方块字掌握起来比拼音文字难度要大,就规定我国的学生要花12年时间去掌握汉字吧?

第二种解释,语文是语言和文章。把“文”的外延无限扩大了,所有形成书面文字的东西,一份文件、一个合同、一张便条、一个写在黑板上的通知,都可以称为文章;收在语文课本里的都是文章,历史课本、地理课本、数学课本、物理课本、政治课本、生理课本地都是文章,是不是都要纳入语文教学系统?这种解释经不起分析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以上两种解释,虽然谬误是显而易见的,却在很长一段时期里被视为真理。

进入20世纪90年代,语文教育界发动了一场语文课程人文性的大讨论,中小学语文教学改革──语文教育现代化终于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然而,这场大讨论也有一个极大的遗憾:回避或者绕开了“语文是什么”的回答,未能理直气壮说出常识,语文就是语言和文学,因此也未能确认文学在现代国民基础教育中应有的突出地位。于是,这场大讨论前后──上世纪90年代至今,语文教育界又有了“语文是什么”的第三种权威解释。

第三种解释就是不解释,或者说是一种尽在不言中的排斥性的否定解释;除了语文不是语言和文学之外,怎么解释都可以;除了语文不是语言和文学之外,就用不着解释了。

我国语文教育界对“语文是什么”的解释,以及由此形成的语文教育理念,客观上是排斥文学教育,把文学排斥于现代国民基础教育的殿堂之外。这是为什么?

首先,是传统的原因。

虽然我们民族有辉煌的古代文学传统,然而,对文学的排斥却是我们民族封建教育的传统。封建私塾教育选用《诗经》作为两千年不变的经典教材,只是因为《诗经》的特殊性,远远不是意味着我们民族有文学教育的传统。《诗经》只是作为政治读本、伦理读本、道德读本,被选为私塾教育的经典教材的;《诗经》作为文学作品的底蕴,不是被掩盖起来,就是被了。《诗经》被选为两千年不变的传统经典教材,恰恰证明我们民族的没有文学教育的传统,倒是有把文学作品当作政治读本、伦理读本、道德读本的传统。

19世纪末,大清皇帝迫于时世,废除了科举制度,传统私塾教育开始没落,“洋学堂”──现代学校开始崛起。标志着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全面启动而且不可逆转的,是五四启蒙运动。毋庸讳言,我国现代学校教育模式,是全面学习和引进西方教育发达国家的现代学校教育模式的,因为我国封建教育传统中没有学校教育的传统。回顾20世纪我国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历程,凡是我国封建教育传统中没有的课程,如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历史、地理、生物、音乐、美术、体育、劳作等课程,从课程设置到教学大纲编定,从教材编写到教学方法,只能引进和学习西方教育发达国家的,走的弯路就少,成效也相对显著。

语文课就不同了。我国第一代中小学语文教师(包括颇有影响的名师和语文教育专家),大多是从私塾教育中走出来的,他们很容易把私塾教育和语文教育等同起来,认为我国没有数理化和外语的教育传统,却有语文教育传统。这样,语文教育界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了学习西方现代语文教育经验的抗拒力,就不难理解了。启蒙运动实在短暂得可怜,来不及在语文教育界发动一场“语文是什么”和文学教育在现代国民基础教育中的地位的大讨论,就消退了。启蒙运动后出现的中小学语文课本,同晚清和民国初年的课本比较起来,文学成分是大大加强了,然而,却还没有形成语文就是语言和文学的共识,在语文教育界,语文仍然以识字、阅读和作文为主导,文学还没有堂堂正正进入现代国民教育殿堂,更不用说确立突出的地位了。

传统私塾教育以封建伦理纲常为核心,以科举为目标,只设置了一门课程,即包括政治、伦理、道德、历史、识字、阅读、作文等等的近似文科综合课。它的一部分,识字、阅读和作文,属于现代语文教育的语言课范畴,其他部分,特别是它的核心──政治伦理道德纲常,却是和现代语文教育大相径庭的。正因为这样,时至今日,主张现代语文教育以《三字经》《百家姓》《论语》《孟子》等为基本教材、以背诵为主要教学方法的议论,依然不时见诸报端。

其次,是现实的原因。

20世纪后半世纪语文教改的历程,也许可分为两个时期。

前一时期是50年代到70年代末,其上流理念是,语文是教化的工具,是灌输特定的狭隘的政治目标的工具,语文课被上成政治课、道德课。有的课,如60年代初某校高二年级鲁迅小说《药》的教学,虽然名早曰文学课,实则除了外加的、并不准确的写作技巧的罗列外,仍然是政治课;《药》的所有人物都被牵强附会地纳入阶级分析、政治分析和道德分析的“理论”框架,哪里还是鲁迅的《药》?当然,这责任不在哪位语文教师,甚至也不在语文教参,因为在那个阶级斗争必须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的年代里,语文是政治的附庸,鲁迅研究是政治的附庸,文学也是政治的附庸,所谓文学分析课,自然也只能是政治分析课、阶级鉴定课。

后一时期是从70年代末到现在,占统治地位的理念是确认语文的工具性,断定语文是语言文字或语言文章。

工具论是60年代初提出的,如果把它视为对把语文变成政治附庸的一种不得已的抗争策略,不能说没有积极意义,因为它至少挽救了一部分语言教育。工具论刚刚有点占据主导地位了,开始了,它就被定性为智育第一的修正主义教育路线。因此,在前一时期,它不能被视为主流理念。70年代末,在废墟上重新起步的语文教育,否定之否定嘛,工具论就顺理成章成了语文教育界的主流理念了。有见地的语文教育专家发动的语文课程人文性的大讨论,对语文教育界主流理念倡导者来说,也不能说不无补益。

半个世纪语文教改走过的曲折历程表明,我国语文教育界,从专家学者到普通教师,有把语文课上成政治道德课的经验和教训,而驾轻就熟的,则是咬文嚼字,把经典文学作品里的某些词、某些句子作为语言教育的例证。我们的语文教育界没有文学教育的经验,文学教育不说是空白,也是一个陌生的领域。也许,这就是语文教育界一谈到文学教育就眉头打结的原因。

最后,语文教育理念要现代化,就不能不面对上个世纪5O年代的那场把语文分为语言和文学两门课、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的语文教改。

不能因为这场改革是在学习苏联的政治背景下展开的,就全盘否定这场改革。苏联的语文教育也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干预的危机,然而,语文教育理念大体上还是继承了俄罗斯语文教育的传统。这场改革,在语文就是语言和文学的理念上,应该予以充分肯定。改革中出现的那套课本──汉语课本和文学课本,当然可以挑出许多缺点,然而,相比较而论,却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好的一套语文课本。

这场改革的夭折和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改革是借着政治权力和行政命令自上而下的,几乎在一夜之间就全面铺开。改革前没有在语文教育界展开必要的理论探索,缺乏改革的理论准备和心理准备。改革也严重脱离了50年代中学语文教师的实际水平。到1956年,突然于一夜之间,原有的课本、教参作废了,语文课变成文学、汉语两门课,教师们面对的是全新的文学课本和汉语课本,能不目瞪口呆、手足无措吗?待到政治形势发生逆转,来得快的,去得也快;一道行政命令,那套课本收起来,改革也销声匿迹了。

语文教育界如此忌讳“语文就是语言和文学”,也许同这场改革的结局不无心理联系吧?

语文是语言和文学,是语言和文字、语言和文章,还是别的什么?切不可以为这只是咬文嚼字。语文概念的界定,其实质是,文学教育在现代国民基础教育中应不应该占有突出地位的问题。“语文是什么”和“文学教育在现代国民基础教育中的突出地位”,只是同一张纸的两面。认识了文学教育在现代国民基础教育中应该占有突出地位,语文是什么的争论,也就迎刃而解了。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一个民族的经典文学作品,是这个民族语言的最高成就,学习和鉴赏经典文学作品,毫无疑问也是学习语言的最有效的途径。然而,如果我们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上,是远远不够的。文学教育还有更深远的意义。

现代社会是人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人的意识,正如现代意识的核心是人的意识。作为一个现代人,仅仅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是不够的,因为科学技术可能造福于人类,也可能成为人类的祸害。作为一个现代人,必须具有自觉的人的意识,也即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古今中外的经典文学宝藏,是文明人类在几千年发展历程中创造和积累起来的人文精神的荟萃。说文学的精华──古今中外的经典文学作品是人类的良心,一点也不过分。文学的精华──古今中外的经典文学作品,毫无疑问是滋养、熏陶。锻造、培育现代国民的精神、灵魂和人格的最可宝贵的资源。正因为如此,所有教育发达的国家,文学教育都无不在国民基础教育中占据着突出的地位,也正因为这样,所有教育发达国家,无论是语言和文学分成两门课,还是在一门课中分成两个系统,文学课的分量都要重于语言课的分量。

语言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是一门科学,它当然有不同于数、理、化的特质,例如它的约定俗成,它的相对模糊性,然而,既然是一门科学,自有它内在科学规律。汉语作为14亿华人的母语,是当今世界使用人数最多的语种,毫无疑问也有它内在的科学规律。对于现代国民来说,仅仅凭感觉使用母语是不够的,必须对母语的内在科学规律有一个理性的系统认识,知道怎样使用母语是正确的,怎样使用母语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我以为,新世纪的语文教育改革──语文教育的现代化进程,有必要做两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是开展一场广泛的、严肃的、自由的和负责的学术讨论,在“语文是什么”的答案上,义无反顾地回到常识上来,确认文学教育在现代国民基础教育中应有的突出地位。这是语文教育现代化的前提。

比较文学论文篇4
比较文学论文篇5

(一)比较教学法的内涵及主要特点比较式教学是根据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提出的。结合当前《国际商法》的实际,学生知识背景现状,大部分学生对大陆法系的条文化、规范化法律制度有一定了解(但不深入和透彻),具备用法律关系的理论进行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而《国际商法》必须讲授海洋法系的内容。法系不同,技术术语有差异,司法过程、理论迥异,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对相关教学内容进行广泛对比,学生体验互动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吸引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普通教学方法相比较,比较教学方法具备以下特点:

1.教学内容的平行、丰富。比较式教学内容要‘一分为二’地讲授。这源于国际商法必须将两大法系都交代清楚。而两大法系在文化理念和制度上差异明显。法律术语不同;证据制度迥异;一个重实体法,一个讲程序正义,法理和技术细节不同几乎覆盖国际商法所有章节。比较教学,一话两说,学生印象深刻。比如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合同有效要件,我们有主要条款,英美有条件条款、保证条款和中间条款,而且英国合同条款的分类与违约救济方式挂钩,也与诉讼战略战术挂钩。以实例平行展开,一法两讲,平行横向比较,极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生动而且效果明显。特别是同样术语、细节导致的结果差异让学生印象深刻。

2.教学方式的灵活性。在比较教学中,教师的教学比较方式多样,有行为比较,如大陆法中的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英国法中的庭际禁令;理念比较,如货物买卖中种类物和特定物分类对所有权和风险的影响两大法系观念上的差异、案例比较、结果比较和程序比较等等。老师与学生一起展现一副清晰明快的两法系相似又不同的图画。教师讲课的活动范围不仅仅局限在讲台和黑板之间,教师可在学生之间走动、讲解,以便集中学生精力,有利于教师同学生的细致交流。由学生体验的对抗制VS究问式庭审模式,一案两审,反差大,收获也大。

3.教学过程的对立互动性。比较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与教师之间建立起教与学的双向对流,就同一案例从原被告及法官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教师通过实际案例提出讨论题目或启发学生提出问题并开展讨论,改变了传统教学中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和教学环节而机械地授课的局面。所以比较不是简单的横向比较,二是多层次、多技术、多维度的立体化有质感的比较,必须与已有的技术成果同步进行不悖。

(二)比较教学方法的理论依据发现法教学理论认为,学生的认识过程与人类的认识过程有共同之处,要求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现实生活中的素材,主动地探究发现,而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师生共同比较、发现两大法系之异同,让学生参与学习,由被动为主动,有利于消除被动填鸭式的枯燥乏味。而“新课标”理念认为,有效的学习不能单纯地依赖模仿与记忆,动手实践、自主探索与合作交流是学生学习的重要方式。教师应帮助学生在自主探索和合作交流的过程中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与技能、思想和方法,获得广泛的活动经验。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是“组织者、引导者与合作者”。所以同一案件,教学上用纠问式和对抗式比较实际庭审过程,让学生在案件中以一方当事人的角色扮演中体味法律内涵与差异。最新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能力的形成不可能以学习间接知识的方式实现,只有通过对某种活动的直接体验,才能培养相应的能力。根据这一研究成果,我们必须把学生的学习由接受间接知识的过程转变为通过探索获取直接知识的过程。所以本人在实践中,在使用比较教学法时,注重以下几点:

1.设定目标并提出问题。对于理论性强的章节,在讲课过程中要善于先设定学习目标,然后启发学生提出问题。比如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教师列出不同问题并组织各组学生进行两大法系各自的处理程序、理由、理念,最后由老师总结并讲解知识要点。经过学生的讨论及对问题的回答,然后教师在此基础上加以总结,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本节课程的知识点。这样既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典型案例PK。对与实践联系较为紧密的章节,则寻找实际案例把国际惯例及两大法系的问题紧密结合在一起,针对案例中的关键问题提出思考题,鼓励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并解决实际问题。特别是比较不同法律体系下判决的程序、依据和结果的差异。

3.利用大量历史案例判例素材。教师把一些以前历史案例判例素材供学生参考,学生通过自己感悟归纳习得技巧和知识。所以此法要求老师学贯中西,知识储备丰富,特别是典型的大陆法案例的搜集很重要。

三、比较方法的实施效果

在国际商法教学中,比较教学方法的使用,需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可以用互联网技术让学生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以全面了解学生为前提,必须清楚他们学习的特点、难点和兴趣点。才能收到明显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课堂教学严谨而又有活力。以前上课都是老师讲授,学生静听,很被动。现在课堂非常活跃,学生持不同法系之见,同一案情,处理判决各有不同。理由依据有时南辕北辙,印象深刻。学生自己必须发现问题,逻辑的提出问题,并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各种新问题、新思路不断涌现,经常下课了还有许多学生紧追老师不放,问个不停,出呼意料之外的创造性想法常给老师予新的启迪,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合作性大大提高。课堂教学、纠问式或对抗式模拟法庭成了师生追求知识‘真理和正义的“天堂”,教师教得轻松,学生学得愉快,学生在上课时可以自由讨和发言,有什么想法都可以提出来,老师从不批评,课堂气氛宽松。比较+演绎+发散式思维和英美文化于一体,毫无法学学院派的枯燥和乏味。

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一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采用的案例均来源于国际贸易的实际纠纷(authentic),通过教师对案例的讲述和分析使学生了解更多书本上没有的实战技巧;另一方面,学生课外查阅文献、搜集素材的过程,对于学生提高阅读能力、积累知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3.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在普通常规的对抗式讨论中,每个同学都能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其根本目的是要正确解释和解决国际商事不同观念的冲突,所提出的问题,最后经过两大法系PK各自提出解决问题的观点并陈述理由,锻炼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和谐了师生关系。在浓厚的学术的氛围中,老师也平等的与学生在统一规则下对抗辩论,师生教学相长,相互影响与促进;教师上课必须更加认真,更加关注全球的新规与判例、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学生上课的出勤率,考试及格率,考证率以及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申报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和外销员考试的,本门课程的学习特别给力。

四、比较教学方法的主要问题

1.教师队伍的素质约束了教学效果。比较式教学不能照本宣科。没有出国学习经历或英美游学经历的老师,很难对英美法系的文化底蕴有正确全面的把握,从而客观比较。当前明显的问题是,受惯了大陆法系教育和熏陶的有些老师,用法律关关系的思维来框英美法,大脑被大陆法格式化,用法律关系的框框理解英美法的商务游戏规则,既不对有缺陷的现行教材进行取舍,又不针对学生未来的职业要求对英美法之程序部分进行强化,任意决定课程设置内容。而且有些人认为,只要有好口才再加上认真的准备就可以现编现导地进行“比较”教学任务了。实施比较式教学要求教师不仅需要理论知识功底深厚,而且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没有在英语国家亲自诉讼经历,难以完成或胜任教学任务。很多老师讲课时范范比较,学生一头雾。加之国内没有合适的双语教材,阅读材料不丰富,影响了比较教学后的学生自主吸收和消化。

2.少数学生很难参与教学活动。没有中国国内《经济法》基础,学习又有困难的学生很难跟上节奏参与教学活动。对课本内容和老师提出的问题以及国际贸易中的普通纠纷案例,凭直觉或经验猜(解决方案),完全没有感觉,不能进行一般性的探讨,不发表个人的见解,是比较教学的一个突出的难点。加之现在学生频繁转专业,完全没有经济、法律基础的原艺术、医学专业的学生,这些学生课堂内不主动思考问题,课下更是难以主动查找资料,欠功课太多,这部分学生在能力的培养上与其他同学就有了较大的差距。

3.传统课业考评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积极性。传统教学中课程的考核大都根据学生平时到课情况(20%导40%不等)及期末考试成绩(80%-60%不等)进行考评。比较教学中成绩的考核需要多样化,可依据学生参与教学的程度,包括平时讨论的积极性、对问题的分析能力、发言的积极性、及语言表达能力等进行综合过程考核,如模拟法庭的参与等。此外在期末试卷中应增加学生独立思考试题的比重,重点考核学生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比较文学论文篇6

20世纪90年代,著名的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出版了他颇具时代意义的专著《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提出了极具争议的“文明冲突论”。他在此书中曾这样讨论到:“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主导模式因文明的不同而不同。国际议题中的关键争论问题包含文明之间的差异。权力正在从长期以来占支配地位的西方向非西方的各文明转移。全球政治已变成了多极的和多文明的。”“在这个新的世界里,最普遍的、重要的和危险的冲突不是社会阶级之间、富人和穷人之间,或其他以经济来划分的集团之间的冲突,而是属于不同文化实体的人民之间的冲突。”显然,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指出了不同文明之间必然存在着异质性,并且由于这样一种差异带来了彼此的矛盾与冲突。而正是他忽略了文明间可能存在共通性的看法暗含了比较文学学界内关于比较文学跨文明研究可比性的一种代表观点———不具备可比性。关于比较文学跨文明研究“不可比”的看法,最具代表性的可以说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学者韦斯坦因所提出的观点:“我不否认有些研究是可以的……但却对把文学现象的平行研究扩大到两个不同的文明之间仍然迟疑不决。因为在我看来,只有在一个单一的文明范围内,才能在思想、感情、想象力中发现有意识或无意识地维系传统的共同因素。”可以看出,韦斯坦因开始意识到跨文明研究的问题,这对于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更新和发展无疑是有推进意义的,但是他的“迟疑不决”也表达出他对于跨文明研究的态度是消极的。他认为,比较文学一旦越出单一文明的范围,开始涉及异质文明之间的比较将不再具有合理性。因此,不同文明虽然客观存在,但是跨文明研究却没有必要开展,比较文学学科的实践应该坚守西方单一文明圈的阵地。又如雷马克在《比较文学的定义和功能》一文中探讨平行研究可行性时所提到的作家和作品名单“:赫尔德和狄德罗、诺瓦利斯和夏多勃里昂、缪塞和海涅、巴尔扎克和狄更斯、《白鲸》和《浮士德》、霍桑的《罗吉•摩尔文的葬仪》和特罗斯德-乌尔肖夫的《犹太山毛榉》、哈代和霍普特曼、阿座灵和法郎士、巴洛耶和斯丹达尔、汉姆逊和基奥诺、托马斯•曼和纪德”。可以说,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以雷马克为代表的一批西方学者关于跨文明研究不具备可比性的看法。

(二)“求同”的可比性

相异于上述跨文明研究不具备可比性的看法,比较文学学界内还有另一派的声音认为跨文明研究是可行的,其可比性是建立在“求同”的基础上。美国比较文学学者韦勒克曾明确提出,比较文学应该“研究各国文学及其共同倾向、研究整个西方传统———在我看来总是包括斯拉夫传统———同最终比较研究包括远东文学在内的一切文学之间,会产生相互影响。”而且,他在思考比较文学与总体文学之间的关系时也曾提到,“无论全球文学史这个概念会碰到什么困难,重要的是把文学看做一个整体,并且不考虑各民族语言上的差别,去探索文学的发生和发展。”可以说,韦勒克是认同跨文明研究的,他认为比较文学应该将研究的视野拓展到异质文明之间,在寻求不同文明的共性方面积极探索。而法国学者艾金伯勒也曾提出与韦勒克相似的看法,认为不同文明之间具有“求同”的可比性。他“批评了比较文学中的狭隘地方主义、沙文主义、政治干扰等等倾向,进而提出‘比较文学是人文主义’的观点,主张把各民族文学看做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看做相互依赖的整体,以世界文学的总体观点看待各民族文学及其相互关系;把比较文学看做能促进人们的相互理解、有利于人类团结进步的事业”。正如钱钟书在《谈艺录》的序言中所说的:“东海西海,心理攸同;南学北学,道术未裂。”虽然时代与民族等文化特性会深深地印染在文学作品中,但是超出这一切因素之外的人类情思却有着惊人的相同之处。不管时代与民族等文化上存在怎样的歧异,人类的最崇高的情思是能够互相了解的。人性共通的前提使得异质文明之间存在了沟通的可能性,跨文明研究也因此确立了一种“求同”的可比性。

二、求同存异:变异学视域下

比较文学跨文明研究的可比性纵观上文所提及的关于比较文学跨文明研究可比性的两派看法,虽然体现了不同学者对于该问题所进行的有益探索,但是这两种观点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局限性。如果我们在变异学的视域下考察这一问题,会发现比较文学跨文明研究的可比性必然存在,并且其可比性的内涵又比单纯的“求同”要更为丰富。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不具备可比性”的观点其局限性所在。认为比较文学跨文明研究不可比的相关论述中,韦斯坦因的看法较有影响力和代表性。不可否认,他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时代合理性。因为当时的比较文学领域,由于以雷马克为代表的美国学派大力倡导被法国学派抛弃的平行研究,使得比较文学的边界无限扩大。所以,韦斯坦因在权衡了法国学派过于狭窄的研究视野以及美国学派过于宽泛的研究范畴之后,采取了这样一种“中间道路”。但是,这个所谓的“中间道路”却把中国的比较文学研究整体置于“穷途末路”之中。因为反对跨异质文明的比较文学研究,所以自诞生之日起就天然具备了跨文明性质的中国比较文学,其合法性几乎被完全颠覆。我们熟悉的王国维的《人间词话》,钱钟书的《管锥篇》等等一大批优秀的比较文学研究都将失去学理上的合法性,成为一种“乱比”之作。显然,这是一种无稽之谈,中国比较文学百年的探索不可能是一种“天真的游戏”。相反,它是在大量实践与探索中积聚起深厚学理基础,具备成熟合理因素和凸显自身特色的一门大学问。因此,我们要以韦斯坦因为代表的片面观点,明确比较文学跨文明研究具备可比性,并且这种可比性是建立在充分的学理基础与实践经验之上的。然而,揭示了“不具备可比性”这一派观点的片面性后,并不代表将比较文学跨文明研究的可比性建立在单纯“求同”之上的第二派观点就完全正确。

一味地“求同”,忽视异质文明之间的差异,将会引发严重的话语失衡问题。作为跨文明研究思潮中一位重要的代表人物,萨义德在其著作《东方学》中有过这样的认识:“东方学的策略积久成习地依赖于这一富于弹性的位置的优越,它将西方人置于与东方所可能发生的关系的整体系列之中,使其永远不会失去相对优势的地位。”也就是说,长期以来,我们“对东方事物富于想象的审察或多或少建立在高高在上的西方意识———这一意识的核心从未遭到过挑战,从这一核心中浮现出一个东方的世界———的基础上”。因此,透过萨义德的分析,我们应该意识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世界上所认为的东方,更多是西方话语霸权下被扭曲了的东方,而其真正的面貌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揭示。表面上西方文明看到了东方文明等非西方文明的存在,但这样一种在话语覆盖下的关注,恰恰是更深层次的忽略。而且,这样一种“走样”的东方文明,不仅不能彰显东方文明真正独特的价值所在,甚至连东方对自身文明的感知和把握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法国著名学者弗朗索瓦•于连就曾对此说过:“我们正处在一个西方概念模式标准化的时代。这使得中国人无法读懂中国文化,日本人无法读懂日本文化,因为一切都被重新结构了。中国古代思想正在逐渐变成各种西方概念,其实中国思想有它自身的逻辑……如果忽略了这些,中国思想的精华就丢掉了。”循着这样一种思路,于连曾明确对钱钟书、刘若愚等学者的研究提出批驳。他认为,钱钟书在进行跨文明研究时那种“东海西海,心理攸同”的“求同”方法是值得反思的,“他的比较方法是一种近似法,一种不断接近的方法:一句话的意思和另一句话的意思最终是相同的。我觉得这种比较收效不大。”也就是说,于连觉得钱钟书只看到不同文明之间的相同之处,没有将更有价值的异质性凸现出来,这样的跨文明研究并不全面。而对于刘若愚在中西比较诗学方面的研究,于连批驳的力度更大。“我认为他的出发点错了,他试图用一种典型的西方模式考察中国诗学,这种方法得出的结果没有什么价值。”他甚至说,刘若愚套用西方诗学模子的“求同”研究,只能使中国诗学“贫乏化”。因此,从于连的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他所理解的跨文明研究,除了要追求一种“求同”的意义以外,还应该彰显出不同文明异质性的价值所在。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意识到不同文明之间的异质性,只是一味用西方单一话语体系覆盖其他文明的话语体系,那么非西方文明将会“被死亡”,从而进入一种“假死”状态。譬如,当我们完全套用西方的浪漫主义和现实主义来考察李白、杜甫、白居易等中国传统文人的创作风格时,其结论往往是标签化的、平面化的。因为浪漫主义的李白不是真正的李白,现实主义的杜甫不完全就是杜甫,白居易的风格也不能单以浪漫主义或现实主义就能简单概括。若我们的研究仅仅停留在这样的层面,无疑是对中国文学的曲解,使其原有的旺盛生命力逐渐丧失。又譬如中国文论的失语症问题,传统的中国文论并没有西方现代文学理论意义上的“批评”概念,如果依旧保持现代以来全盘西化的文论话语,将使得中国批评史,变成“中国批评死”。所以,跨文明研究不仅要关注“同”的一面,还要明确关注不同文明之间的“异”。其实,有许多异质文明间的要素也体现出承认异质性是必然的选择。如中国文明体系中的中医、围棋等等,这些与其他文明体系存在绝对异质关系的文明成分,是无法用他者的文明体系去透析的,一味“求同”的思路只会使研究走进“死胡同”,使得真正的比较文学跨文明研究无法全面开展。至此,我们不妨引入中国学者叶维廉在思考中国比较文学实践时所提出的“模子”理论来总结一下上述的分析。

他认为“,要寻求‘共相’,我们必须放弃死守一个‘模子’的固执,我们必须要从两个‘模子’同时进行,而且必须寻根探固,必须从其本身的文化立场去看,然后加以比较和对比,始可得到两者的面貌。”也就是说,在进行比较文学跨文明研究的时候,对于不同文明间的差异是不能忽略的,异质性是比较的价值得以彰显的关键。所以,唯有确立了“求同存异”的比较思维,跨文明研究才能在一种正常的文化生态中全面而深入地开展。但是,仅仅确立了这样一种“求同存异”的可比性还不够,我们还需要借助中国学者曹顺庆所提出的变异学理论来进一步分析其可比性的深层内涵。所谓比较文学变异学,其定义是“:比较文学变异学将比较文学的跨越性和文学性作为自己的研究支点,它通过研究不同国家之间的文学现象交流的变异状态,以及研究没有事实关系的文学现象之间在同一个范畴上存在的文学表达上的异质性和变异性,从而探究文学现象差异与变异的内在规律性所在。”所以,将变异学理论引入比较文学学科体系中将使其原有的可比性进一步丰富为:同源性、类同性、变异性、异质性与互补性。从上述分析中我们清楚地了解到,跨文明研究的关键在于跨越异质文明,也就是说“异质性”是其核心概念。而由于这样一种异质性,文明交汇之处就必然会有“变异性”因素存在。变异的终点又往往指向文明间的相反相成,体现出一种“互补性”。因此,变异学理论一方面将比较文学的研究范围由单一文明拓展到了跨越异质文明的层面。另一方面,这一理论也使原有的比较文学学科理论单纯“求同”的局面被打破“,求异”的部分得到彰显。而这两方面的理论创新都为跨文明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进一步确立起跨文明研究“求同存异”可比性的合法性。另外,正是在变异学理论的指导下,比较文学跨文明研究“求同存异”的可比性体现出了更为深层次的内涵:“求同”不是“同化”,“存异”不是“孤立”。所谓“‘求同’不是‘同化’”是指:我们承认影响趋同的同时,不排斥这一过程中的变异因素;在揭示共同诗心、文心的时候,不同于原有研究中的话语覆盖,而是保留异质特征。而“‘存异’不是‘孤立’”则是指:彰显异质性不是一味地追求差异,更不是一通乱比;相反,异质性可比的内涵是建立在原有同源性和类同性的基础之上,这不仅可以更好地进行文明间的平等对话,而且文明间的对话预示着新因素的产生。

比较文学论文篇7

一、比较与比较文学

任何存在物都无法独自存在,任何事物都处于与别的事物所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之中。比较的意识应该是随着人类意识的产生而产生的;有意识的比较思维在人类思维的历史上也会找到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渊源和学理基础;比较的方法作为人类思维的基础,其运用也可以一直追溯到遥远的古代。英国女学者波斯奈特指出:“用比较法来获得知识或者交流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说和思维本身的历史一样悠久”;并将比较称之为支撑人类思维的“原始的脚手架。”

从学理上推论:比较意识的产生,比较思维的形成,比较方法的运用,似乎一脉贯之,清晰地勾勒出“比较”概念的生成。《辞海》这样解释“比较”:确定事物同异关系的思维过程和方法。可见,察同辨异是“比较”的基本特性;而察同辨异也是一切学术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因此,比较方法的运用存在于一切学科之中。

法国比较文学研究者梵第根早就意识到比较之于文学研究的重要:“一种心智的产物是罕有孤立。不论作者有意无意,像一幅画一座塑像,一个奏鸣曲一样,一部书也是归入一个系列之中的,它有着前驱者,它也会有后继者。”马克思、恩格斯对比较文学产生的背景作了极为科学的说明:“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他们的预言很快被证实。19世纪上半叶,比较文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开始发展起来。直至成为一门显学。

比较文学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民族文学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以及文学与其他艺术门类和其他意识形态的相互关系的比较研究,包括影响研究、平行研究和跨学科研究:而不同国家的学者强调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以第根、伽列等为代表的法国学者强调不同民族文学的影响研究,以韦勒克为代表的美国学者强调不同民族文学的平行研究,以阿历克谢耶夫和日尔蒙斯基为代表的俄罗斯学者则认为影响研究和平行研究不可分,应该同时并重。

比较文学研究尽管各有侧重,以致形成不同学派,但其共同点也是最引人注目的方法特征就是比较。“比较文学中的比较与人类思维中早已存在的比较的方法在具体操作上并没有根本的差异,然而,比较文学又并非单纯的比较,有时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比较文学中的比较具有某种特异的东西,这种特异性在于:进行比较文学研究,需要处理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文学之间的关系,这时作为研究主体的‘我’无法超然于研究对象之外。而往往先在地认同于两个要素之中的一个.这样我们要处理的就不仅仅是两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还包括研究主体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见。比较文学学科中“比较”的意义具有特定的并且确切的学理内容,它是一种旨在把握“双边”或“多边”文学的内在关系.并进而认识它们的本质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思维形态、思维过程和方法论。

总之,比较是一种思维过程和方法:有意识的比较思维体现于人类思维的发展进程之中:比较方法的运用存在于一切学科之中:比较文学中的比较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有其特定的内涵,是一种跨民族、跨学科、跨文化的比较;而比较文学一旦纳入文学批评的视野,就具有了方法沦的意义。撇开文学批评而泛谈比较文学方法论.抑或文学批评方法论中忽略比较文学方法,这些都必不能探骊得珠,甚至会南辕北辙。

二、文学批评中比较文学思维的渗透

比较文学的研究趋向是在民族文化文学的差异性和同一性之间建立一种辩证的关系,在世界文化的范围中寻觅思维本质的共性,它是辩证思维方式与方法论的结合。“如果单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比较文学作历时性的追溯,那么.我们便可以发现.由于各个时期比较文学观念的不同,它的理论背景和指导思想的不同.因而在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也是各不相同的。”影响研究、平行研究、跨文化研究的应运而生就是很好的说明。我们还可以发现,比较文学基本的研究方法都与文学批评的理论、方法有着天然的关联,即文学批评中渗透着比较文学的意识和思维,诸如:社会历史批评与影响研究,新批评、符号学与平行研究,接受理论与比较文学,女性主义批评与比较文学,文化批判与比较文学等等。

陈悖等学者在《比较文学》中指出:历史的实证的方法和审美的批评方法.是比较文学史上存在的两种基本的研究方法。并对其流变作了梳理:在l9世纪末期到20世纪上半期,比较文学被看成文学史的一个分支,影响研究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几乎成了唯一的方法这类研究在理论上发展到极端,就是梵第根所主张的,把比较文学看成历史科学,只作事实的搜索考证,研究因果联系,而排斥审美批评。50年代之后,美国学者提倡平行研究,他们的理论背景是形式主义和新批评,因而在实践上强调审美的批评方法.强调“文学性”。这种梳理,实际上触及到了文学批评中的社会历史批评、原型批评、新批评、符号学与比较文学中的影响研究、平行研究的关系问题。社会历史批评与影响研究都注重事实的考据,强调实证分析,探微索隐地辨析、说明文学现象之间相互联系和因果关系;新批评、符号学与平行研究都运用审美的批评方法,致力于发掘无事实联系的文学现象之间的内在的美学价值,体现了法国学者金伯勒的思考:文学的比较研究不应当局限于“事实联系的研究”.而必须尝试把研究导向对作品的价值的思考。

文学批评中读者反应批评的理论主干是接受美学,作为文学研究的一种新范式。它将读者置于批评的中心,为考察文学现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接受理论强调读者的参与和创造,重视读者的接受过程;比较文学关注作品的“创作经过路线”。考量比较的放送与接受,两者有颇多接近之处。接受理论创始人之一的尧斯为了论证接受理论与比较文学的关系,曾经讨论了“歌德的《浮士德》与瓦莱里的《浮士德》:论问题与回答的阐释学”。将德国的歌德与法国的瓦莱里的作品相比。这显然是比较文学的视野;而其中叉涉及到瓦莱里对歌德的接受问题,这又属读者反应批评的范畴。尧斯正是领悟到了接受理论中的比较意识以及比较文学中的接受因子,才强调:“我们研究《浮士德》时,所提出的问题,一定要针对歌德的《浮士德》和后来瓦莱里的《浮士德》所回答的问题,对症下药。”他还通过比较和接受研究发现:“歌德以他的人性戏剧回答浮士德神话的原始问题时,已经作r些改动。瓦莱里也发现歌德的《浮士德》的回答已不能满足他。于是他提出浮士德神话中蕴涵的另一个问题。”尧斯的批评实践,充分证明了随着比较文学创作活动、放送者、接受者关系网的渗透,接受美学、读者批评形成了一个新的理论层面.并由此开辟了文学研究新的探索途径。

符号学成为西方各种形式主义批评坚实的理论支撑,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都直接从中获得灵感。符号学研究力图借鉴语言符号分析法和代码理论,从意义建构的“零框架”上寻求人类文化的同一性.这与比较文学的跨学科(文学与语言学联姻)、跨文化(不同民族文化的异同)研究如出一辙。在比较文学平行研究中,有一种间接比较称为理论移植.即以一国文学理论去阐释另一国文学作品(俗称“西论中用”)。上世纪70、80年代.台湾学者杨牧和大陆学者周英雄先后对宋人郭茂倩《乐府诗集》卷二十六中的一首小诗《公无渡河》的分析,就是借用西方文学批评中结构主义二元对立原则和符号学原理解读中国文学作品的典型案例;论者从形式因素人手,创造性地从语音层次的分析上升到语义层次的分析,由此传达出对生命的喟叹,进而揭示悲剧精神,充分体现了比较文学的理论移植方法与文学批评的符号学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的融合;这种批评实践,是结构主义诗学中国化的开拓性尝试,并显示出比较文学与文学批评的不解之缘。

女性主义批评由于其性别的独特性、理念的多元性、视角的开放性,自然与比较文学研究产生了许多契合点。当今世界女性主义批评运动千姿百态.不同的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使发生在不同国度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活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注重社会实践而轻视理论化的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理性而多元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法国流派、争取女权强调本民族文化认同感的东方女性主义批评。新见迭出,不乏胜解,各领,形成了比较文学研究的新视阈。并昭示人们:无论是社会学女性主义批评、符号学女性主义批评,还是心理学女性主义批评、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批评。一旦跨越民族、跨越国界、跨越文化.就具有了比较文学方法论的意义。

此外,从比较文学跨学科研究的文学和社会学、文学和心理学的传通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窥见到原型批评、心理分析批评甚至精神分析批评等文学批评方法的特质。

辨析文学批评方法与比较文学方法之关涉.使我们得到的启示是:比较文学学科的边缘性决定了它必然要与其他学科发生紧密的关系,最引人注目的方法特征就是比较;而比较文学的根本属性是文学研究.也就决定了它在文学批评的视野中必然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因此,将比较文学方法论纳入文学批评的视野,是文学批评方法论教学与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比较文学方法论意义

比较文学是比较思维与比较方法结合的产物。它以理解不同文化和文学问的差异性和同一性的辩证思维为主导,其研究方法也因此超越形式的异同类比,而包括了各种文学的不同研究方式,从而展现各种文学的特征和它们之间的辩证联系。

问题在于,处于当下这个多元参照和学科整合的时代,我们应该如何历史性地从方法论、认识论和学科本体论的不同层面,去理解和认识“比较”的不同内涵及其对于文学研究的意义?去思考和探寻这种比较的价值目标将如何影响到比较文学学科方法和文学研究范式的有效性?有学者对此有着自己的见解:“特别是在当下所谓现代性视域和多元文化语境中,比较’只能建立在坚定不移地拆解文化中心主义、肯定多元文化共生权利、坚持价值倾向和发展担当互补共存的意识基础之上。如果没有这些价值理念的支撑,一般意义上的比较方法.甚至是跨越文化、语言、民族的比较研究,同样不能保证得到这个时代的文化对话所期待的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比较文学的发展一直伴随着方法论的探索,许多学者致力于新时期文学研究方法有效性的考求;在一致推重“比较”作为比较文学的出发点、思维方式和基本方法的前提下,学界还就“阐发法”、“异同比较法”、“寻根法”、“对话”等研究方法进行了有效的尝试:实践证明,它们无论是在比较文学领域还是在文学批评范畴,都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阐发研究既是一种研究类型.也是一种比较方法。它是中国学者的一个创造。王国维、胡适、闻一多等现代学者曾尝试这种实践;1976年台湾学者古添洪把“援用西方的理论与方法.以开发中国文学的宝藏”的研究,称作“阐发”研究。这种间接比较实质上属于理论移植,即以一国文学理论去阐释另一国文学作品:而一国文学理论是从该国文学创作总结、抽象而来,在被用于另一国作品阐释时,无可避免地隐含着两种作品的比较:理论移用中的逆与顺,折射出两种作品的异与同。

平行研究中根据性质类型可分为类比研究和对比研究,称为“异同比较法”。这是一种跨文化的比较研究.是在异质异源的不同文化体系之间进行的比较。它要求从求同出发,进而辨异,进而探究其深层原因;同时,在异同的比较研究中,发现各自的民族特色和独特价值,寻求相互的了解、沟通和融合。

“寻根法”即“文化模子寻根法”,它是跨文化研究中文化冲突、文化碰撞的产物,是美籍华裔学者叶维廉提出的。他主张在进行不同类型文化背景的文学比较研究时.以文化模子的寻根作为基础.而且必须从两个模子的叠合处察同辨异,寻根探源,并认为,只有这样.方能穷究事物的本来面貌.达到两者的融合。叶维廉的思考.为中西文学比较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比较文学论文篇8

什么是“跨学科研究”呢?我国现有各种比较文学学科著作对“跨学科研究”的解说,大都全盘接受了美国学派所倡导的“跨学科研究”的主张,认为“跨学科研究”是比较文学研究的组成部分。通常的解释是:“跨学科研究包括文学与其它艺术门类之间的关系研究,文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以及文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不过,我们在认可“跨学科研究”是比较文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之前,首先必须解答这样的问题:第一,“跨学科研究”是所有科学研究中的共通的研究方法,抑或只是文学研究中的研究方法?第二,“跨学科研究”是文学研究的普遍方法,还是文学研究中的特殊方法(只是比较文学研究才使用的方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众所周知,“跨学科研究”是当今各门学科中通用的研究方法,并不是文学研究的专属。科学的本意就是“分科之学”,分科就是一种分析,然而光分析还不行,还要“综合”,而“跨学科”就是一种综合。自然科学中的数、理、化、生物、医学等学科的研究,往往必须“跨学科”,以至产生了“物理化学”、“生物医学”等新的跨学科的交叉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的跨学科研究中,也有“教育心理学”、“教育经济学”、“历史哲学”、“宗教心理学”这样的跨学科的交叉学科。在许多情况下,需要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哲学、自然科学的跨学科研究,才能解决一个问题。如我国最近完成的“夏商周断代研究”的课题,就是历史学、考古学、文字学、数学、物理学、化学、文艺学等跨学科的专家学者联合攻关的结果。

对于第二个问题,回答也是肯定的:“跨学科研究”是文学研究的普遍方法,而不是只有比较文学研究才使用的方法。“文学是人学”,一切由人所创造的学问,都与文学有密切的关联,这是不言而喻的。而研究文学势必要“跨进”这些学科。例如,我国读者最熟悉的恩格斯对巴尔扎克创作的评价。恩格斯从经济学、统计学看问题,这就使文学与经济发生了关系;从阶级分析的角度谈到了巴尔扎克与传统贵族阶级和新兴资产阶级的态度,这就使文学与社会学发生了关系;又谈到巴尔扎克对法国风俗史的描绘,这就使文学与历史学发生了关系。可见,文学评论与文学研究,势必会不断地涉及到纯文学之外的各种学科——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然而,虽然恩格斯评论巴尔扎克的时候跨了学科,我们也决不能把恩格斯对巴尔扎克的评论视为“比较文学”。再如,我国研究《红楼梦》的“红学”,王国维的研究角度是叔本华的悲剧哲学,俞平伯等“索隐派”用的是历史考据学的角度与方法,毛泽东等人用的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现在更有很多人从宗教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与佛教、道教的关系,从精神分析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之“梦”及人物的变态心理,从性学角度研究男女两性关系,从医学角度研究林黛玉等人的病情和药方,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与宫廷政治,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红楼梦》中的经济问题,从语言学角度使用计算机统计《红楼梦》中的用字用词规律。……《红楼梦》的研究成果,绝大部分是“跨学科”的。然而,我们可以因为红学研究都跨了学科,就把“红学”划归到比较文学学科中来吗?当然不能!凡有一些文学研究经验的人都有这样的体会:一旦提笔写文章,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跨学科”,“一不小心”就“跨了学科”。对文学研究来说,最容易“跨”的,是社会学、心理学、艺术学、哲学、宗教学、民俗学、历史学等。有很多文学研究的文章,仔细分析起来,就跨了许多的学科。前些年文学研究和评论界提倡的“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地观照作品,其实质就是提倡用“跨学科”的广阔视野来研究文学现象,而不能一味胶着于某一学科的视角。可见,如果我们单从“跨学科”来看问题,则大部分文学评论、文学研究的论著和文章,特别是有一定深度的论著和文章,都是“跨学科”的,然而,我们能把这些文章都视为“比较文学”的成果吗?都视为比较文学研究吗?当然不能!文学研究,除了纯形式的文本研究(像当代英美有些“新批评”理论家所做的那样,尽管纯粹的形式的、纯文本的研究极难做到“纯粹”)之外,即使纯粹的字句分析那也是跨学科的——从文学“跨”到了语言学,更不必说字句和形式之外的研究了。可见,“跨学科”是文学评论的文学研究中的共同途径和方法。文学与其它学科的这种“跨学科研究”,甚至形成了若干新的交叉学科,如“文艺心理学”、“文艺社会学”、“文艺美学”、“文学史料学”等。但是,恐怕很少有人赞成把“文艺心理学”、“文艺社会学”或“文艺美学”等看成是“比较文学”,尽管它们是文学的“跨学科研究”。

因此,我们在学科理论上必须明确:跨学科的文学研究必须是同时又是跨语言、跨文化、跨民族的研究,那才是比较文学,才是我们所说的“超文学”的研究;单单“跨学科”不是比较文学。例如,在宗教与文学的跨学科研究中,研究佛教与中国文学、基督教与中国文学、伊斯兰教与中国文学的关系,是比较文学的研究,因为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对于中国来说,是外来的宗教,这样的跨学科研究同时也是跨文化的研究,属于比较文学研究;而关于中国本土宗教道教与中国文学的关系的研究,还有某一国家的政治与该国家的文学的关系研究,某一国家的内部战争与文学的关系研究等,都不是我们所说的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这种研究没有跨文化、跨国界、跨民族,这只是一般的跨学科研究,而不属于真正的比较文学研究。在这里,“跨语言、跨文化、跨民族、跨国界”应该是比较文学学科成立的必要的前提。换言之,有些“跨学科”的文学研究属于比较文学——当这种研究是“跨语言、跨文化、跨国界”的时候;而另一些“跨学科”的文学研究则不一定是比较文学——当这种研究没有“跨语言、跨文化、跨国界”的时候。总之,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是将某些国际性、世界性的社会事件、历史现象、文化思潮,如政治、经济、军事(战争)、宗教哲学思想等,作为研究文学的角度、切入点或参照系,来研究某一民族、某一国家的文学与外来文化的关系。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与文学相关的有关社会文化现象或学科领域的“国际性”。

可见,我们不使用“跨学科”或“科际整合”这样的概念,而是使用“超文学”这一新的概念,是表示不能苟同美国学派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尽管这种看法已经为不少人所接受。使用“超文学”这一概念,有助于对漫无边际的“跨学科”而导致的比较文学学科无所不包的膨胀和边界失控加以约束。它可以提醒人们:“跨学科研究”是所有科学研究中的共通的研究方法,也是文学研究的普遍方法,因此,我们不能把“跨学科”研究等同于“比较文学”。

二、“超文学研究”的方法及适用范围

现有的比较文学学科理论的教材和专著,绝大部分都在“跨学科研究”的专章中,列专节分别论述文学与其它艺术、文学与哲学、与历史学、与心理学、与宗教、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诚然,搞清这些学科之间的关系对于跨学科研究是必要的。但是,这些只是文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研究,是一般的跨学科研究的原理层面上的东西,还不是我们所指的“超文学”的比较文学研究。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方法,不是总体地描述文学与其它学科的一般关系,而是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从具体的问题出发,研究有关国际性、全球性、或世界性的政治事件和政治运动、经济形势、军事与战争、哲学与宗教思想等,与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某一时代的文学、甚或全球文学的关系。“超文学”的研究,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在这个前提下建立自己的方法,确定自己的适用范围的。

同“跨学科”的研究相比,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方法的范围是有限定的,有条件的。与文学相对的被比较的另一方,必须是“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这是比较文学“超文学研究”得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什么是“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呢?“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不同于所谓“学科”。“学科”本身是抽象的、人为划分的东西,“学科”是科学研究的范围与对象的圈定,而不是科学研究的对象与课题本身。而“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可以被划到某一学科内,但它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中,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东西。例如,对文学影响甚大的弗洛伊德主义,可以划归“心理学”或“哲学”学科,但弗洛伊德主义作为“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又不等于“心理学学科”或“哲学学科”;“第二次世界大战”是我们所说的与文学关系密切的“国际性事件”之一,可以把“第二次世界大战”划到“军事”学科,但它显然不等于“军事”学科。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所涉及到的正是这种具体的“国际性的社会文化思潮”或“国际性的事件”。它们不是被圈定的学科,而是在一定的时空内有传播力、有影响力的国际性的思潮与事件。这些思潮和事件大体包括政治思潮、经济形势、跨国战争、宗教信仰、哲学美学思潮等。在这样的界定中,自然科学作为一个学科与文学学科的关系,不在“超文学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之内。而与自然科学有关的、具有传播力的国际性思潮,如唯科学主义思潮与文学的关系等,则属于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研究”的范围。

例如,在政治与文学的关系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研究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所谓“红色三十年代”的共产主义政治思想对欧美文学、对亚洲文学乃至整个世界文学的影响。那时,以共产主义为理想的左翼政治思潮,极大地改变了那个时代世纪文学的面貌,而且,左翼政治思潮从欧洲、俄苏发源,迅速地波及了包括日本、朝鲜、中国、印度、土耳其等在内的亚洲国家,并影响到文学,形成了文学史上所说的颇具声势的“无产阶级文学”。同样的,六十至七十年代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不仅对国际政治本身产生了影响,而且对于不少国家的文学也产生了影响。在美国、在英法等欧洲国家,在日本,甚至在黑人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出现了呼应中国的“文化大革命”的“文学作品”,出现了规模不等的青年人的“造反文学”,出现了歌颂毛泽东的诗歌;相反地,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也出现了反对中国“文化大革命”的文学作品。另外,虽然有些政治事件并没有国际性的影响,但对比较文学而言也有价值。如,二十世纪后半期的社会主义国家,都出现了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歌功颂德的文学,在政治意识形态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很值得进行超文学的比较研究;在二十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的所谓“冷战”时期,在某些敌对国家出现了具有强烈冷战色彩的文学,如中国、朝鲜、越南、古巴等国家的“反美”文学,中国的七十年代大量出现的“反对苏联修正主义”的文学,作为政治与文学的“超文学”的比较文学研究,都相当具有研究价值。但是,上述提到的这些课题,目前的研究均非常薄弱。在我国,艾晓明博士的博士论文《中国左翼文学思潮探源》[1]是研究三十年代中国左翼文学与国际共产主义政治及国际左翼文学的不可多得的力作。而上述其它方面的研究,则基本是空白。

在国际经济形势与文学的“超文学”比较文学研究中,也存在着许多诱人的研究课题。例如,历史上的经济活动、商业活动对文学的影响,商人在文学的国际传播中的作用,如古代的“丝绸之路”是闻名的连接东西方重要的国际商业、经济通道,“丝绸之路”的经济活动对中国西北少数民族、对中东地区乃至古罗马帝国文学有何影响?是人们感兴趣的问题。而描述“丝绸之路”的各国文学作品,也非常值得加以收集整理和系统研究。在古代文学中,反映经济活动的作品有不少,如阿拉伯的故事集《一千零一夜》,大部分故事以商人为主角,以商业活动为题材,我国阿拉伯文学专家郅溥浩先生在其专著《神话与现实——〈一千零一夜〉论》[2]中,有一专节,从国际商贸的角度,对《辛伯达航海旅行的故事》做了独到的分析,并把它与中国的“三言二拍”中的有关作品做了比较,是经济与文学的“超文学研究”的成功的例子。日本十七世纪的作家井原西鹤的作品中,有一类小说称为“町人物”,即经济小说,笔者曾在《井原西鹤市井文学初论》[3]中,以当时的东西方经济状况为大背景,对他的经济小说作了分析。到了现代社会,经济与文学的“联姻”现象越来越突出,例如法国十九世纪大作家巴尔扎克,被英国作家毛姆称为“认识日常生活中经济重要性的第一个作家”(毛姆《巴尔扎克及其〈高老头〉》);马克思也认为巴尔扎克在其作品中所提供的经济材料,比那些职业的经济学家?统计学家还要多。在现代世界中,经济的全球化对各国文学的影响,越来越成为全球化的文化现象。如1929年的那场世界经济危机就在中国文学中留下了印记,茅盾、叶圣陶、叶紫等在三十年代初写作的反映农村凋敝商人破产的作品,都以当时的世界经济危机作为大背景。九十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对亚洲各国、对我国的港台地区的文学,产生了一定影响。七十年代以来,在日本文学中产生了“经济小说”、企业商战文学这种类型,并影响到了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文学。看来,商品经济与文学活动、文学作品的商品化等问题,已经成为比较文学“超学科”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文学与战争、与军事的关系,历来密不可分。古代世界文学的史诗,是以描写部族之间、民族之间的血腥战争为基本特征的。可以说,没有战争,就没有史诗,而这些战争往往是“跨民族”的、没有国界的战争。到了现代,除了一个国家的内战之外,所有大规模的战争都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或国际集团与国际集团之间的战争,因此,战争本身往往就是“跨国界”的人类行为,战争对文学的影响也往往是跨越国界的影响。从战争、军事的角度来研究文学现象,很多情况下就是揭示战争与文学关系的“超文学研究”。特别是二十世纪上半期的两次空前规模的世界大战,对作家的文学创作所产生的刺激是空前的。可以说,两次世界大战导致了二十世纪“战争文学”的繁荣。要深入研究以世界大战为背景、为题材、为主题的“战争文学”,就必须立足于战争与文学的关系,在“战争”与“文学”之间,在不同的交战国之间,找到独特的契合点、交叉点和问题点。一方面,研究战争及战争史的学者,应该重视并充分利用“战争文学”这一不可替代的材料,重视战争文学所特有的对战争的形象、细致的描写,以补充战争史文献的缺欠和不足;另一方面,研究文学的学者,面对战争文学作品,不能只逗留在作家作品的审美分析、人物性格的分析、作品形式与技巧的分析等纯文学层面,而必须研究战争与作家的立场与观点,例如作家的民族主义、爱国主义思想,人道主义思想,抑或是作家的法西斯主义思想,作家的好战态度与反战态度;必须研究战争与作品的人物形象,战争与作品中的人性、战争与审美、战争与文学的价值判断等问题。但是,在目前的文学研究中乃至比较文学研究中,关于战争文学的“超文学”的研究,还很少见,还没有被展开。笔者的《“笔部队”与侵华战争——对日本侵华文学的研究与批判》[4]一书,是战争与文学的“超文学”比较文学研究的一个尝试;倪乐雄的专题论文集《战争与文化传统——对历史的另一种观察》[5]中的有关论文,如《武亦载道——兼谈儒文化与战争文学》?〈诗经〉与〈伊利亚特〉战争审美背景与特征之比较》等,从中外文化比较的开阔视野,成功地展开了中外战争文学的比较研究。但是,迄今为止的大多数研究战争文学的论文和著作,还都局限于“战争题材”本身,局限在国别文学内部。这种研究也有战争与文学的“跨学科”意识,但是,却往往没有把视野进一步扩大为跨国界的、跨文化的广度,因而它还只是一般的“跨学科”的研究,还不是真正的“超文学”的比较文学研究,另一方面,将反法西斯主义文学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文学现象进行总体的比较的研究,就很切合战争与文学的“超文学”研究的途径;同样,对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法西斯主义文学的研究,也必须具有跨国界的世界文学的总体眼光。对中国的抗日文学的研究,仅仅站在中国文学和中国文化内部还不够,还必须有自觉的中日文化的比较意识,必须将中国的抗日文学与日本侵华文学置于一个特定的范围,进行必要的对比,研究才可能深入。

宗教是最具有国际传播性的一种文化现象。文学与国际性的宗教的“超文学”的研究,其目的在于揭示宗教与文学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彼此共生的关系。这种研究有两个基本的立足点。其一,是在宗教中看文学,所谓“在宗教中看文学”,就是立足于宗教,去寻找和发现宗教如何借助文学,如何通过文学来宣道布教。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宗教性的文学作品,亦简称“宗教文学”。如起源于印度、流传于亚洲广大地区的佛教文学,包括本生故事、佛传故事等;起源于犹太民族,而流传于全世界的圣经故事、圣经诗歌等。其二,是在文学中看宗教。所谓“在文学中看宗教”,就是立足于文学,看作家如何受到宗教的影响,作家如何借助宗教意象、宗教观念、宗教思维方式来构思作品、描写人物、表达情感和思想。这两种不同立足点的研究,目的都在于揭示外来的宗教文化如何影响和作用于文学。在以往的比较文学研究中,文学与外来宗教的比较研究受到了重视,涌现出了大批的成果。在我国,关于印度传来的佛教对中国文学的影响的研究,已经相当广泛和深入了。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后,就陆续有梁启超、鲁迅、胡适、陈寅恪、许地山、季羡林、赵国华、孙昌武、谭桂林等重要的研究家。他们的研究成果表明,佛教及佛教文学对于激发中国作家的想象力,对于志怪小说、神魔小说的形成,对于汉语声韵的发现及诗歌韵律的完善与定型,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佛经的翻译,对于大量印度民间故事传入中国,对于引进和丰富中国语言中的词汇、语法,对于文言文体的通俗化,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关于基督教与中国文学‘特别是与二十世纪中国文学的关系研究,近年来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光这个课题的博士论文,就出版了五六种。伊斯兰教与中国文学的关系,特别是与我国的回族和维吾尔族等西北部少数民族文学,也有深刻的联系。近来面世的马丽蓉著《二十世纪中国文学与伊斯兰文化》[6]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具有开拓性。

哲学与文学的关系也特别的紧密。外来哲学思想对某一本土文学的影响和渗透,可以改变本土作家的世界观,可以影响作家对世界、对人生及文艺的认识角度与方法,从而使作家的创作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貌。在比较文学的“超文学”的研究中,外来哲学思想与某一本土文学的关系,有大量的课题需要研究。如,在东亚文化区域中,中国的哲学思想曾影响到了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中国的老庄哲学的自然、无为的观念和儒家哲学中的忠孝观念等,对日本历代文学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中国晚明时期的“实学派”的哲学思想影响到了朝鲜,使朝鲜产生了“实学派”文学。对阿拉伯文学造成很大影响的“苏菲主义”神秘哲学,受到了印度的吠檀多派哲学和欧洲的新柏拉图主义哲学的影响。二十世纪以来,西方哲学思潮对东方文学的影响特别明显。如尼采的“权力意志”及“超人哲学”,弗洛伊德主义、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哲学等,在东方文学中,或引发了相关的文学思潮,或出现了相关的文学流派,或出现了表现相关哲学思想的作品,或促进了文学批评观念与方法的变革。应该说,二十世纪东方各国的先锋派的文学,无一不同西方的哲学思潮有关,换言之,外来哲学思潮是东方现代文学发展嬗变的重要的外部推动力之一。

看来,作为比较文学的基本方法之一,“超文学研究”在谨慎规定自身的同时,也可以在许多丰富的、有价值的研究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艾晓明《中国左翼思潮探源》,湖南文艺出版社1991

[2] 郅薄浩《神话与现实——〈一千零一夜〉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

[3] 王向远《井原西鹤市井文学初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增刊

比较文学论文篇9

2方法

2.1被试

从温州两所一般小学四年级中抽取学习优良和学习不良两类儿童。学习不良儿童的入组标准是:语文、数学两科平均成绩处于全班下十个百分等级分数以内(10%),班主任明确评定其为学习不良,采用瑞文标准推理测验(CRT)后确定其智力正常(IQ≥90),没有明显的躯体与精神疾病。学习优良儿童的入组标准则为语文、数学两科平均成绩处于全班上十个百分等级分数以内(10%),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一致认同其学习优良。两组学生各36名,共72名学生参加了本次实验。

2.2设计与步骤

设置两种连续性的故事情境,采用结构访谈法逐个给被试讲述故事情境,并根据预先设计的访谈提纲提出问题,要求学生作出回答。

本实验采用儿童类别(学习优良/学习不良)、主人公特质线索(有/无)以及故事情境(难题情境/求助受挫情境)的混合设计。其中,儿童类别和主人公特质线索为组间变量。故事情境包括同一主人公遭遇难题情境和求助受挫情境。两个情境具有前后连续性。以求助受挫情境为例:

“……小明想了想,又看了看教室里的同学,最后拿着作业本来到小光的旁边,向他请求帮助。小光也正在做数学作业,他接过小明手里的作业本一看,就扔给了小明,说:“你也太笨了,这样的题目也做不出来。我没时间,你自己琢磨去吧!”

在有主人公特质线索的故事情境中,前面加上一句对主人公有关学习状况和个性特征的简要描述。如,“小明是一个很害羞、内向的孩子,他的数学学得不好,作业经常完成不了。”

预先设计的访谈提纲内容包括针对故事情境的指导语和若干问题。由于我们的研究重点在于探讨不同儿童在社会信息加工过程中反应阶段的特点,所以编码阶段和解释阶段的有关问题只是作为帮助儿童回忆故事的线索,儿童的回答也不予以编码分析。访谈的主要问题如下:(1)故事中的主人公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你认为他可能会采取哪些反应?(尽可能多地列举)(2)你认为他最有可能采取哪种反应?为什么?(3)如果你是他的话,你会怎么做?在求助受挫情境中,还增加一个问题:“你认为今后他再碰到难题时,还会向同学求帮助吗?”在上述问题的回答中,我们主要采集的是以下方面的资料:(1)面临难题情境和求助遇挫情境时的反应策略数量(说出一项可能性反应记1分);(2)反应策略的质量(可以理解为策略的变通性,如“问老师”、“问同学”、“回家问父母”等几种反应性质相同,只记1分);(3)提出主人公最有可能的反应及其理由;(4)对主人公今后行为的预测;(5)自我估计。

担任访谈任务的主试为教育系本科学生,且全都经过专门的培训,统一指导语和表达方式。助手对学生的回答进行书面记录,整理后进行量和质两种分析。有关数据全部采用SPSS10.0forwindows进行分析。

3结果分析

3.1儿童对两种情境反应生成策略的数量和质量分析

ANOVA分析表明,学习优良儿童和学习不良儿童在难题情境中所提出的可能性反应的数目没有显著性差异(F[,(1.68)]=3.051,p>0.05),但是在反应质量上,即反应的变通性上,儿童类别的主效应极为显著(F[,(1.68)]=35.809,p<0.001),学习优良儿童显著地优于学习困难儿童。特质线索对儿童的反应数量和质量都没有显著影响(F[,1(1.68)]=0.062,p>0.05;F[,2(1.68)]=0.822,p>0.05)。儿童类别与特质线索两个变量在反应数量和质量上都没有显著的交互作用(F[,1(1.68)]=0.062,p>0.05;F[,2(1.68)]=1.611,p>0.05)。另外,在求助受挫情境中,儿童类别变量在反应数量和质量上的主效应都很显著(F[,1(1.68)]=9.598,p<0.01;F[,2(1.68)]=23.888,p<0.001),学习优良儿童显著地优于学习困难儿童。特质线索变量仍然没有发现显著主效应(F[,1(1.68)]=3.455,p>0.05;F[,2(1.68)]=0.197,P>0.05)。儿童类别与特质线索也没有显著交互作用(F[,1(1.68)]=0.171,p>0.05;F[,2(1.68)]=0.022,P>0.05)。

3.2儿童对难题情境的加工反应特点

统计整理儿童对主人公在难题情境中的最有可能的预测时发现,儿童一般会认为主人公可能会选择向人求助、看书或查资料、欺骗(抄他人作业等)、独立思考、放弃、组合等。相比而言,学习不良的儿童大多倾向于认为主人公会向人(老师、同学、家长等)求助;而学习优良的儿童在看法上却较为分散,倾向于认为主人公不直接向人求助的比例占了大多数(61%),卡方检验发现两者存在显著性差异(X[2,(4.72)]=10.735,p<0.05)。在儿童所阐述的理由中发现,儿童对主人公行为的预测一般都基于主人公特质(如“小明很内向很害羞”)、情境(如“教室里有很多同学都在做作业,所以他们是最方便的”等)、社会赞许性(如“老师说过好学生就应该独立思考”等)、行为结果(如“别人也不一定知道,问他们说不定还会被他们笑,还是自己再想想看吧”)等因素。学习优良的儿童大多是从主人公特质(33.3%)和特定情境(41.7%)的角度做出对主人公行为的预测,学习不良的儿童大多是从行为结果(47.2%)和社会赞许性(25%)的角度做出的对主人公行为的预测,两者存在极显著差异(X[2,(3.72)]=16.478,P<0.01)。当儿童进行自我预测时,学习优良的儿童有半数认为自己会采用组合策略,即“先…然后…”的方式来应对这种情境,而学习不良的儿童多数还是认为自己会采用向他人求助的策略(66.7%),两者存在显著差异(X[2,(3.72)]=21.013,p<0.001)。在考察特质变量时,发现有特质线索组和无特质线索组在预测主人公可能性反应以及理由阐述上都存在显著性差异(X[2,1(4.72)]=15.598,p<0.01;(X[2,2(3.72)]=21.448,p<0.001),有特质线索组的相当部分儿童认为主人公会放弃做这道题目(30.6%),他们在阐述理由时也更加强调了特质因素(44.4%);两组儿童在自选策略上没有显著差异(X[2,(3.72)]=4.105,p>0.05),大多认为自己会采取向他人求助的方式。

3.3儿童对求助受挫情境的加工反应特点

在求助受挫情境中,统计整理儿童对主人公行为可能性预测时发现,一般认为主人公可能会出现情绪性反应(如“他被气哭了”或“他很生气”等)、过激行为(如“他会骂小光,然后和小光打起来”)、退缩缩行行为(如“他会脸红,然后自己回到座位上”等)、理(如“他会去找老师”)等。学习优良与学习不良的儿童在最有可能行为选择上存在显著性差异(X[2,(3.72)]=9.274,p<0.05),学习优良儿童的优选顺序依次为退缩行为(36.1%)、情绪性反应(27.8%)、理(22.2%)和过激行为(13.9%),学习不良儿童的优选顺序则依次为情绪性反应(47.2%)、过激行为(25%)、理(19.4%)和退缩行为(8.3%)。在所阐述的理由中,儿童一般基于主人公特质、情者或刺激、行为后果(如“还是先完成作业要紧”或“老师会批评小光的”、“别人会帮助小明的”等)等因素,学习优良儿童的优选理由顺序依次为情境或刺激(50%)、主人公特质(30.6%)、行为后果(19.4%),学习不良儿童的优选理由顺序为情境或刺激(72.2%)、行为后果(22.2%)、主人公特质(5.6%)。两者存在显著性差异(X[2,(2.72)]=7.752,p<0.05)。以特质线索为变量的考察发现,在有特质线索的情况下,儿童比较多地强调了退缩行为(33.3%)、情绪性反应(30.6%)和理(25%),而无特质线索使得儿童更多地选择了情绪性反应(44.4%)和过激行为(27.8%),两组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X[2,(3.72)]=8.097,p<0.05);在理由阐述上,无特质线索组的儿童以强调情境或刺激线索为主(80.6%),而有特质线索组的儿童在强调情境或刺激因素的同时(41.7%),也强调了特质因素(36.1%),两组之间存在极显著差异(X[2,(2.72)]=17.521,p<0.001)。在问及主人公在今后还会继续向同学进行学业求助时,学习优良儿童和学习不良儿童也有显著性差异(X[2,(2.72)]=10.613,p<0.01),学习优良儿童在回答“会”、“不会”、“很难说”等三种可能性上人数均衡,而学习不良儿童却更多地认为主人公还会继续向他人求助(63.9%);特质变量的两个水平的无显著性差异(X[2,(4.72)]=0.742,p>0.05)。当问及“如果换了是你,你会怎么做”时,儿童类型变量的两种水平以及特质线索变量的两种水平都无显著差异(X[2,1(3.72)]=2.858,p>0.05;(X[2,2(3.72)]=3.755,p>0.05)。4讨论

在本研究的难题情境中,两类儿童没有在反应数量而是在反应质量上出现显著性差异。这一结果虽然与假设有一定出入,但却与俞国良等人的研究结果颇有相似之处[5]。该项研究发现,不同年级儿童对情境的反应数量也没有显著差异,但是随着年级的升高,儿童所产生的反应计划更富有策略,更有效。在本研究中,尽管学习不良儿童在难题情境中所提供的反应策略从数量上也相当可观,但是由于他们把“问同学”、“问老师”、“问父母”等同一性质的反应各作为一种独立的策略,使得他们的反应质量与学习优良儿童相差甚远,这也正是说明了学习不良儿童思维灵活性和变通性的缺乏。在求助受挫情境中,学习优良儿童无论是在反应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优于学习不良儿童,可能是基于两种原因:其一,是由于求助受挫情境比难题情境在情境的刺激性、冲突性上更强,从而使学习不良的儿童在反应策略上更加固着于特定情境,从而影响了思维的流畅性;第二,学习优良儿童对主人公特质线索的普遍注意,拓宽了他们的反应生成思路。

根据Selman的观点采择发展模型,10~12岁儿童处于相互性观点采择阶段,此时儿童应能考虑他们和自己的观点,能够以一个客观的旁观者的身份来解释和反应[6]。在本研究中,特质线索虽然没有对儿童生成反应的数量和质量直接造成影响,但是在两种情境中,无论是让儿童判断主人公最具可能性的反应,还是让儿童阐述这种判断的理由,以及预测主人公的后续行为,它都与儿童类型发生了某种交互作用。即学习优良儿童更多地注意到主人公特质,并认为这种稳定特质会影响个体的行为,从而倾向于做出与主人公特质相符的行为的判断;学习不良儿童则基本上忽略了这一重要线索,他们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情境上,在对主人公行为预测时投射了自我的主观想象。从表3可以看出,学习不良儿童对主人公行为的预测和对自己可能行为的估计何其相似。相反,学习优良的儿童却在自我估计中出现了相当多的组合行为策略。即他们的社会信息加工能力突破了非此即彼的水平,认识到各种反应策略有可能出现的成功和失败的两种结果,从而预备了第二方案,以求最终达成目标。两类儿童在社会认知能力上的这一差别,就直接导致了在社会信息加工过程中编码、解释、搜寻反应、反应评估和执行反应等阶段上的差别。上述现象使我们更加有理由相信,儿童在社会交往中对各种社会性刺激赋予意义并做出反应的过程,是依赖于某种不断建构的心理概念和心理原则的。深入分析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有助于进一步揭示儿童社会信息加工的内部机制。

社会刺激的性质不同将会对儿童的社会信息加工过程产生影响,这一点,已经在许多研究中得以证明[5,7],在本研究的难题情境中,儿童并未体会到明显的社交冲突,可以理解为一种相对模糊的情境,而它更容易使儿童在社会判断中出现自我投射,从而也就较明显地反映了儿童自我意识的发展水平;而求助受挫情境是一种典型的社交冲突,应付这种冲突的策略不仅体现个体社会技能的高低,而且也带有一定的道德评价意义。学习不良儿童在社会判断中假借主人公的可能投射了自我,而在自我估计中又考虑到策略性反应的道德评价意义,反映了他们的道德判断能力与观点采择能力发展的分离。

5结论

比较文学论文篇10

在双语教学模式下,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提高了其英语语言水平。使学生对很多文化现象有了深刻认识,如,怎样认识和评价中国的文化传统,如何面对西方文化的冲击。学生通过客观平实的剖析,从文化背景、民族精神、文化心理以及各种具体文化形态等诸多层面来探讨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再解决“中西之争”以及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问题。英文的使用使得老师、学生都要去查阅原版资料,同时要用另一种语言的思维习惯来进行对比,更彻底使用对比的方式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另外,现在有很多院校都与国外有着定期或不定期的学术交流,或与国外院校合作办学,这为教师带来了进修或考察的机会,有助于提高教师的英语和专业水平,也为双语教学提供了有利条件,利用这些条件,可明显提高双语教学的实施效果。

三、双语教学的现状

双语教学理念的实施受许多客观与主观条件的制约,主要体现在:第一,教材缺乏。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本较好的关于中西文化比较的双语教材,老师只能查阅各种单语版本的教材与参考书,然后经过教师的组织与加工,变成双语授课材料。这样的讲义系统性、科学性、逻辑性自然比不上很多单语教材,而且理论深度也不够,在指导学生深度比较方面就捉襟见肘。第二,学生英语水平制约。学生的英文水平,特别是口头表达能力较差,使得双语教学理念的实施有一定的难度。学生无法准确、流畅地叙述完某个文化现象,更无法用恰当的语言对其进行评价。老师上课英文讲得多,学生就会听不懂,进而听得不耐烦,思想就不能集中,老师必须又用中文赘述一遍,影响了教学进度。第三,师资匮乏。合格的双语教师是双语课能否很好实行的关键。而目前全国各大院校的双语教师均较匮乏,很多高校都是用英语教师和专业课教师担任双语教师。英语教师英语水平高,而专业知识薄弱,专业课老师专业基础扎实但英语语言表达能力较弱。第四,双语课和双语教学理念不统一。至今学术界对双语教学及双语教学实施的意见仍不一致。即使是在较早实行双语教学的北美一些国家,对于双语教学的批评也是不绝于耳。在此种情况下,双语理念的实施更是举步维艰。

比较文学论文篇11

【内容提要】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落后的学科。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的比较法对比较法概念的比较中心主义理解,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工具性、实践性定位,在理论上的浅薄和贫乏,在方法论上的单一陈旧。比较法要从困境中走出来,必须重构自己的概念、理论体系和方法论。本文提出,比较法是研究人类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以此为基础,比较法可以建构起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大量吸收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摘 要 题】理论经纬 【关 键 词】比较法/法律文化/解释学 【正 文】 随着人类的历史进入崭新的21世纪,比较法这门学科迈入了其发展史上的第三个世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比较法并未能取得与其历史相称的理论成就。同很多与之同时代产生的学科相比,比较法的发展显得相当迟缓落后。社会学、人类学与比较法一样都是在19世纪中期左右兴起的学科,但是比较法如今已根本不能和这两门已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学科相提并论,远远没有获得这两门学科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认可。①即使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晚于其出现的法学学科相比,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也显得相形见绌。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比较法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倍受冷落的“灰姑娘”式的学科。那么,比较法的问题究竟出在什么地方?比较法怎样才能走出发展的低谷?任何关心比较法事业的人们都不能不认真地思考这些事关比较法如何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一、比较法的批判 正如一个人只有经常自我反省、自我批评,才能发现和纠正缺点,不断走向进步一样,一门学科也只有经常对自己的研究活动和理论成果进行反思和批判,才能发现和纠正失误,更快更好地发展。批判是人类思想发展的主旋律。人类的思想史就是一部不同的思想家相互批判从而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历史。②这里所说的“批判”,不是对被批判对象不加分析的一概否定,而是表现为辩证性地对被批判对象进行揭示、辨析、鉴别和选择的过程;也不是对被批判对象怀有敌意的吹毛求疵,而是建设性地推动被批判对象向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比较法学家们埋头于琐屑的比较工作,缺乏对整个学科的批判意识,是比较法研究一直踯躅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法学家应该多一些批判意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概念、角色定位、理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对既往的比较法做一全面的、系统的批判。 (一)比较法的概念:比较中心主义 什么是比较法?这无疑是比较法学习和研究中的重要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它是步入比较法领域首先就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更主要在于,它是比较法所有问题中的原点性、基石性问题。思考和解答这个问题,其意义绝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而是给整个比较法研究提供一种明确的思路和方向。对于一个比较法学者来说,对比较法是什么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其比较法研究的思路、重心以及学术追求,直接影响其对比较法其他各种理论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比较法研究中存在的各种重要的理论争论,最终都可能起因于或归根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不同理解。因此,从地位上来说,这个问题不是比较法中的“一个”问题,而是比较法中的总体性、根本性问题。任何真正自觉的比较法学习和研究,都应当以对什么是比较法的提问和回答作为出发点。任何对以往比较法的有意识的突破和创新,都必须从对什么是比较法的反思和重新界说开始。 然而,比较法学家们大都不深究这个问题。大部分比较法学家采取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根据自己的兴趣或需要给比较法下一个简单的定义。日本学者大木雅夫道出了这一点:“由于比较法没有独立的法的领域,所以在最初的起点上就被视为一种形式因人而异的、即所谓可以人为构成的研究部门。……每个人都从比较法应有的目的或功能中,根据其与自己最重视的事物的联系对其加以定义,结果是产生了多种多样的、而不是统一的比较法概念。”③另外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意义,采取一种置之不理的态度。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认为,比较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仅仅是比较法的开创时期讨论的问题。“现在,比较法已经牢固地扎下了根,这些讨论已无现实意义,不需要再多费笔墨了”。④正是对这个问题的轻视或忽视,使得比较法学家对自己的工作缺乏一种明确的自我认知意识和自我批判态度,使得比较法研究停留于经验式的、现象层面的比较而踯躅不前。 从文字表述上看,比较法学家关于比较法的定义⑤似乎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实质上看,这些形形色色的比 较法定义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比较是比较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强调比较在比较法中的核心地位。⑥即使是那些对“比较法”这个术语颇不满意而试图寻找新的术语取而代之的学者,他们所创造的各种新术语,如“比较法律体系”、“比较法律传统”、“比较法律文化”、“法律的比较研究”,仍然不得不在这些新术语中保留“比较”这个词。在以往关于比较法是一种方法、还是一门学科的争论中,无论是否认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还是主张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对比较法与比较的直接关系都坚信不疑,认为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这种比较中心主义的比较法概念直接决定和制约着人们对比较法的学术空间、学科角色、研究目的等基本问题的看法,对比较法研究及其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害的影响。首先,它极大地限制和缩小了比较法存在和发展的学术空间。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在研究各种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法的性质的一般理论,提出关于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等活动,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其次,它导致对比较法的一种工具主义的理解和角色定位。比较法由于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因而它被认为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目的,其存在价值仅仅在于为其他学科和法律实践服务。如果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话,它也不是独立的学科,而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助性的学科。因此,套用一句时髦的歌词来说,比较法学科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都是“比较”两个字惹的祸。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比较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比较不仅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而且构成了人类一切认知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因素。人类在认识某一事物时,必然要拿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进行比较,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这一事物的特殊性。在法学领域,比较实际上贯穿于一切法学研究活动中。美国比较法学者库兰(V.G.Curran)指出:“正如比较是理解过程的核心一样,比较是一切法律分析的核心。比较就是对照其他的事物、领域来理解某一事物、领域。只要存在其他的、不同的东西,比较事业就一定存在。比较的存在不过在比较法这一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在比较法领域中,由国家的疆界和语言所导致、并为官方所承认的各种区别突显了法律分析中的比较因素。”⑦尽管比较方法很重要,但是在比较法中,我们不是要突出和强调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恰恰相反,而是要弱化和淡化比较方法的地位和意义。不过,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不一定就是给比较法学科换一个更贴切的名称。比较法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我们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只是不能为其字面意义所迷惑。 (二)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批判 从理论上讲,每一门有生命力的学科在人类的科学大厦中都占有一席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位置。但这并不象去戏院看戏,位置预先都已安排好,只要对号入座就行了。每门学科的学者们必须合理地确定本学科在科学大厦中的适当位置。正如一个人只有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一样,一门学科只有找到本学科的合适位置才能充分发掘本学科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一门学科作出什么样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这门学科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正是因为如此,学科的角色定位对于一门学科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比较法以一个反面的例子证明了这个道理。 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的学科角色的看法包含在关于比较法的目的或功能的讨论中。从这些论述⑧可以看出,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定位具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工具性学科。在理论上,比较法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律史、法社会学等学科提供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资料,使这些学科能够超脱本国法律体系的限制,得出关于法的普遍性认识。在实践上,比较法通过介绍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情况,为本国法律改革、法律解释、律师执业、协调各国法律等各种法律活动提供帮助。二是把比较法视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中,传统的比较法学家显然对比较法在法律实践方面的功能更感兴趣,更为重视。他们更多地从比较法的实践功能来论证比较法存在的合法性。 尽管传统的比较法学家都极力鼓吹比较法的重要意义,但他们并没有为比较法找到正确的位置。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他们忽视了比较法的科学属性。科学的目的是提供有关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知识。比较法作为一门科学,其主要的、根本的目的是获得有关被比较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普遍性知识。⑨传统的比较法学家认为,提供法的普遍性知识和理论仅仅是法理学、法律史等理论 学科的任务。因此,他们主动放弃了对法的普遍性知识的追求和对比较法自身理论体系的建构,而把理论建构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理学等理论学科。对比较法学科角色的这种定位,注定了传统的比较法理论薄弱、思想贫乏的命运。 (三)对比较法理论的批判 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受到了比较法学界内外很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批评。⑩在这里,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上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传统的比较法研究主要是一种事实层面的考察,而缺乏理论层面的研讨。(11)比较法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块:一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的具体规则、制度为比较对象的微观比较,二是以各种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为比较对象的宏观比较,三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在以往的全部比较法研究中,微观比较占绝大部分,其次是宏观比较,再次是比较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各种冠以“比较法”之名的杂志,如美国的《美国比较法杂志》、英国的《国际法与比较法》、中国的《比较法研究》等,发表的论文绝大部分是有关微观比较的论文。在作为世界比较法研究集体智慧结晶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中,从第3卷到第17卷都是有关微观比较的内容,第1卷及第2卷的大部分是有关宏观比较的内容,仅仅第2卷中的部分章节可算作是有关比较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内容。无论是微观比较,还是宏观比较,基本上都是分析或陈述不同法律体系及其具体规则、制度的异同。这样,比较法实际上成了一个搜集和储存法律异同之事实的仓库。事实的考察当然是科学研究的重要环节,但事实的堆积并不是科学,正如石头的堆积并不等于房子一样。(12)科学研究更重要的环节是理论命题的确证,即从搜集的事实中归纳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或者用搜集的事实证明或证伪作为假说的理论命题。比较法学家很少上升到科学研究这一层次,而是象德国学者宾德所说的那样:“弄来了一大堆砖石,然后就扔下不管了。”(13) 其次,比较法没有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任何一门科学为了解释或分析其所面对的自然现实或社会现实,都必然要发展出一套概念。譬如,经济学家创造出了市场、交换、成本、价格、效率、供给、需求等一系列经济概念,用它们来解释或分析社会的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行为。而在比较法中,由于比较法学家认为比较法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法律比较工作,无须创造一套自己的概念,而只须使用被比较的法律领域的概念,因此比较法一直没有形成自己所特有的概念体系,而是一门寄生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上的学科。但如果比较法不仅仅是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纯粹的比较,而且还要提供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普遍性知识(这是科学的主要任务),那么它就必须形成自己的概念体系,以提供观察和思考各种法律体系的分析框架,提炼或升华有关法律体系如何运作的理论认识。 其三,比较法只有一些零散的理论观点,而没有形成理论范式。理论范式的形成是科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和境界。范式是指某一科学领域内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以及以这种思维模式和分析结构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而产生的理论体系。在比较法研究中,虽然一些比较法学者也提供了一些理论观点,如法系的划分、法律移植等,但这些观点只是一堆没有内在联系的命题。虽然比较法学家在一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论,如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争,法系划分标准上的争论,但这种争论主要是具体问题和具体观点上的争论,并未形成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的根本分野。比较法迄今为止未能象法理学等学科那样产生在研究范式、学术思想、方法论和理论体系上有重大区别的不同学术派别。不同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的存在,是一门学科理论研究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同时又是一门学科进一步繁荣发展的动力。没有形成不同的学术派别或理论范式,是一门学科在理论研究上肤浅和稚嫩的一个重要标志。 (四)对比较法方法论的批判 德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曾经说过一句引用率很高的话:“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有病的科学。”(14)我的观点恰恰与拉德布鲁赫所说的相反:如果一门科学很少探讨自己的方法论,一定是有病的科学。科学认识区别于常识性认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科学认识是按照某些客观的、程式化的方法而获得的认识,常识性认识则是在个人的情感、感觉、经验的支配下获得的认识。方法论是指一门科学的各种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方法论对于一门科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论是否正确、有效,直接决定科学研究活动的成败和理论认识的正确性。其次,是否确立起自己的方法论 ,是衡量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否形成的标志。第三,方法论的不断完善或更新,是推动一门科学向前发展的基本动力。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的发展过程是科学家们不断地检测、改进、充实、更新方法论的过程。什么时候方法论的思考停止了,什么时候科学的发展就终结了。 各种比较法教科书或著作对方法论问题不可谓不重视,一般都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比较法的方法或方法论。尽管这些讨论已经相当的深入细致,但其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即如何有效地进行比较。把比较当作比较法的唯一方法,或者仅仅关注比较中的方法论问题,这是传统的比较法在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这一缺陷是由于传统的比较法学家往往将比较法视为一种纯粹的比较事业所致。反过来,这一缺陷又导致比较法成为一个单纯卖弄比较技巧的场所,使得比较法被排斥于其他社会科学乃至法学之外。任何一门科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方法,或者仅仅依靠一种研究方法。美国比较政治学家威德勒根据比较政治学的发展经验指出:“将这一事业(比较政治学)等同于唯一的一种方法(比较)的看法是错误的。从整体上看,良好的研究在方法论上是兼收并蓄的。”(15)比较法应当努力寻求各种有用的研究方法,特别是要大量吸收其他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丰富、充实自己的方法论体系。这样,才能真正扩大比较法的理论视野,从根本上改变比较法理论匮乏的状况。 当今法学乃至所有科学的发展趋势是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兴起。(16)在法学领域中,最近几十年里涌现一批以“法律与 ”为名称的新兴研究领域或学科,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政治(批判法学)、法律与妇女(女权主义法学)、法律与种族(批判种族理论)等。这表明法学家的科际开放意识越来越强烈。但是,比较法学家对这种趋势的反应相当迟钝,因而比较法学家也往往被排除在这些跨学科研究之外。 二、比较法的重构 (一)比较法研究的新思路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一些有见识的西方比较法学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比较法存在的严重缺陷,并且正在积极地探求摆脱困境的发展新思路、新方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新思路是以法律文化研究为导向的思路。(17)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比较法学领域出现了一批以比较法律文化为研究主题和研究思路的论著。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的《比较法律文化》(18)是将比较法研究引向法律文化研究的最早努力之一。但他不过是将比较的对象从作为制度的法转变为作为文化的法,扩大了比较的范围,而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比较法学的传统格局。德国比较法学家格罗斯菲尔德认为,“将比较法看用法律文化的比较”是“处理比较法的唯一可行的方式”。(19)他的《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一书试图打破法系(法律体系)比较的传统格局,从比较的角度揭示法律与文化、自然、语言等因素的普遍联系。虽然格罗斯菲尔德已经表现出理论建构的努力,但他并未能建立起一种关于法律文化比较的系统的理论模式。他甚至都没有明确解释他所说的“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比利时学者霍克等人明确提出将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作为比较法研究的新范式。(20)他们认识到传统的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的缺陷,试图引入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理论为区分和比较不同法系提供一种坚实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显然,他们仍然是把法律文化理论作为服务于法系比较的工具,而不是认为比较法就是研究世界的各种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研究思路可能并不是重构比较法的唯一出路,但也许是最有成功希望的出路。在下面,我将沿着上述比较法学家开创的研究思路继续前进,提出一种以法律文化为基石范畴、以法律文化研究为中心内容的比较法新模式。我相信,这一新模式可以使比较法从前述的种种困境和问题中摆脱出来。当然,由于篇幅所限,在这篇论文里,我只能对这一新模式作一些简要的勾勒,具体的工作留待以后再做。 (二)比较法的新概念 我对比较法的解释是,比较法是研究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的科学。这一解释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强调比较法研究的对象是作为文化的法,而不仅仅是作为规则的法。只有站在文化的角度上,我们才有可能真切地理解和把握各个民族的法律现象,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和感受到人类的法律文明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文化的角度显然是以考察和研究各个民族的法为己任的比较法所应当采取的最好的学术角度。其二,强调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是一种全方位的研究,而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比较研究,尽管这种法律文化研究经常暗藏着一种比较的立场,经常使用比较方法。所谓全方 位的研究,是指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包括对各种特定的法律文化的情况的研究、对各种法律文化之异同的比较研究、对人类法律文化中的普遍性问题的研究等。只有彻底摆脱比较中心主义倾向,比较法才能充分发掘自己的学术潜力,才能脱胎换骨地以新的形象出现在学科之林。不过,这一比较法概念一提出来,可能会遭致一些人的反对或异议。 第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篡改了比较法的本来意义。在持这种意见的人看来,比较法就是比较法,它总是意味着对法的比较研究,尽管作为比较对象的法可以作各种理解,如法律规则、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这种反对意见,我们可以用解释学的例子来加以回击。解释学最初是一门研究理解和解释的技术、方法的学问。(21)解释学(Hermeneutik)一词的希腊文词根赫尔墨斯(Hermes)本是希腊神话中神的信使,他的职责是通过他的解释向人们传递诸神的信息。基督教的神父们为了获得对《圣经》的确切的、统一的解释,而发展出来了一门正确理解和解释《圣经》的技术学,即神学解释学。当这种学问被用于法律的解释时,便产生了法学解释学。(22)后来,经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之手,解释学从各种具体形态的解释学发展成为一种关于理解和解释的普遍的、系统的理论。这是解释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此时的解释学理论仍然没有超出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范畴。解释学发展的第三阶段是20世纪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创造的哲学解释学。哲学解释学与传统解释学的根本分野在于,它使解释学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转变为本体论研究。哲学解释学把理解作为人的存在方式来把握,试图通过探究和分析一切理解现象发现人的经验方式,在人类有限的历史性的存在方式中发现人与世界的根本关系。解释学的发展历程对于比较法具有直接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比较法和解释学一样,都是从系统地思考各自领域的方法和技术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学科。但是,与解释学相比,比较法到目前为止仍然停留在对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上,(23)而没有进一步发展为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所谓法律比较的本体论研究,是指对作为比较的前提条件的人类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的性质的研究。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具有什么样的性质,直接决定我们怎样对人类的法律文明或法律文化进行比较。本体论研究是法律比较的方法论研究的不可省略的前提。因此,比较法不能将这种本体论研究视为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恰恰相反,只有深入进行本体论研究,才能扭转比较法理论匮乏的局面,使比较法研究进入新的学术境界。本文所设计的以法律文化研究为特点的比较法模式正是一种关于比较法的本体论研究的尝试。既然解释学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解释学的最初意义)而成功地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比较法同样也可以通过重新界定自己的研究方向(即“篡改”比较法的最初意义)而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解释无法将比较法与其他学科区分开,因为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等学科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的确,在比较法的发展史上,确定比较法的独特研究对象一直是让比较法学家们大伤脑筋的事。(24)人们通常都认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比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必须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25)那些否定比较法是一门学科的人提出的主要根据是,比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26)然而,这种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来界定一门学科的做法并不可取。(27)在学科间相互渗透和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大量交叉学科兴起的今天,这种“划地而治”的做法更不合时宜。各种交叉学科(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的兴起表明不同学科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地域界限。不同学科的区别并不在于研究对象或研究领域,而在于观察视角、研究取向和思维方式。同一主题或领域可以同时被多个学科共同研究,只不过由于不同的学科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式不同,所看到的问题、研究的方式、得出的结论不同。譬如,文化哲学、文化人类学、文化社会学等学科都是以文化作为研究对象。它们并不因此就变成了同一个学科。它们仍然是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是以哲学的、人类学的、社会学的等等不同方式来研究文化。因此,要确证比较法的独立学科地位,关键不是有没有独特的研究对象,而是有没有独特的观察视角、研究指向和思维方法。在我看来,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虽然都研究法律文化问题,但它们的研究重心和研究方式有所不同:法理学是从总体、普遍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关心法律文化的概念、本质、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更多的是一种 哲学的、抽象的、思辨的研究;法社会学是从法律文化与其他法律现象的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社会中的地位与功能;比较法学是从多元的、比较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文化,更为关心法律文化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及其规律。正是因为比较法有自己特有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优势,它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不仅不会与其他学科的研究重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三)比较法的理论体系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克服传统比较法理论研究薄弱、缺乏理论体系的局面,建构起比较法自身的理论体系,即以法律文化的理论研究为中心的理论体系。具体而言,这一理论体系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正如法律是什么,是法理学的本体论问题一样,法律文化是什么,是比较法的本体论问题。在法学领域,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问题的研究并不缺乏。中外的很多法理学家、法社会学家、法史学家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答案。然而,我们缺乏对这个问题的一种比较法立场和视角的思考和回答,从而也失去了一种深刻地理解法律文化的机会。这是一种其他学科所无法取代的研究立场和视角。从比较法的立场和视角来理解法律文化,我们能够看到容易被其他学科所忽视甚至抹杀的东西。如,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大部分法理学家和法社会学家都试图提供一种具有普适意义的法律文化概念。这类抽象的法律文化概念,且不说是否真正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法律文化,至少客观上掩盖或抹杀了人类历史上法律文化的丰富多样性。尽管一些法社会学家(如千叶正士)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试图提供一种能够揭示社会内部多元法律文化图画的法律文化概念,但是社会内部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毕竟是有限的,这种多元性远远不能与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相比。从其可能性上说,人类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是无限的。比较法所理解的法律文化始终是一个复数的概念。只有比较法才能真正展示法律文化的这种复数性和多元性。 第二,法律文化的制约因素。当人们面对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时,往往会问这种法律文化为什么是这样的,那种法律文化为什么又是那样的。比较法学必须回答这个问题,而不能让人们失望。这就要求比较法学家通过对各种法律文化的比较去考察决定或制约法律文化之样式或个性的各种因素,如宗教、语言、道德、民俗、政制、地理等。研究作为文化的法律与宗教、语言、道德、民俗等其他自然、社会因素的关系,既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作为一门科学的比较法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 第三,法律文化的分类。如同生物学家试图给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进行分类,绘制一幅生物谱系图一样,许多社会科学家也尝试对形形色色的人类文明或文化进行分类,提供一张人类文明或文化分布图。在法律领域,比较法学家是许多社会科学家从空间的维度对法律文化进行形态学考察。但与生物学家的生物分类相比,比较法学家对法系的划分显得相当简单、粗糙、任意。首先,生物学家对生物的分类是一种按照界、门、纲、目、科、属、种等由高到低的多种层次而进行的系统分类。每一种生物都能在这个分类系统中找到其相应的位置。而比较法学家由于缺乏对人类法律文化的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对法律文化的分类仅仅是一种宏观上的一两个层次的分类。不仅很多影响较小的法律文化被排除在分类系统之外,而且每一法系中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文化也没有在分类系统中反映出来。其次,生物学领域建立了各种专门探讨分类原理、标准和方法的分类学,如植物分类学就有细胞分类学、植物化学分类学、数量分类学等,(28)这使得生物的分类有坚实的科学依据和基础。而比较法学家们没有对其所选择的划分标准、方法提供科学的论证,因而其划分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武断性。再次,生物学的分类是以生物的进化链条为线索所作的分类,生物分类系统同时也是生物的谱系结构图。因此,生物分类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地球生物的总体数量及其空间分布,而且也能反映地球生物的历史演变过程以及不同生物之间的历史联系。而比较法学家显然缺乏这种谱系意识,他们的目的仅仅是揭示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主要的法律文化,而未考虑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历史联系与谱系结构。尽管生物现象与文化现象有着重大区别,我们不可能照搬生物学的分类标准、方法,但是生物学确实能给法律文化的分类提供很多的启示和思路。比较法要深化法律文化的分类研究,必须同时开展两项工作:一是加强对法律文化分类理论的研究,甚至有必要建立一门法律文化分类学,为法律文化分类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面考察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不了解各种具体形态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就 无法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文化分类系统,正如生物学家如果不全面了解各种生物的特性,就无法建立起生物的分类系统一样。而要对现存的或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成千上万种法律文化进行考察,显然不是少数几个学者或一两代学者所能完成的事业,而需要很多代学者的集体努力才能完成。 第四,法律文化的变迁。比较法不仅关注法律文化在空间上的分布格局,也关注法律文化在时间上的变迁过程。早期的一些比较法学家将历史研究的维度纳入比较法的概念中。法国著名的比较法学家朗贝尔将比较法律史作为比较法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并认为比较法律史“努力将支配法律制度演变的社会现象延续之规律或自然法则带入普遍的法律史建构中”。(29)比较法通过对多种法律文化的历时性考察,主要解答这样三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1)法律文化的变迁模式。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回答这样几个问题:人类的各种法律文化是否具有共同的历史变迁模式?如果有,那么是什么样的变迁模式;如果没有,那么各种法律文化又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在人类学和历史学研究中,不少学者认为,人类社会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这其中又有进化论和循环论两种主张。进化论认为,人类社会普遍遵循着一条由简单向复杂、由低级向高级、由落后向先进的线性发展道路。进化论又有单线进化论和多线进化论之分。前者认为所有社会都遵循同样的进化路线,后者认为不同社会遵循不同的进化路线。循环论认为,人类社会是循环发展的。譬如,斯宾格勒认为,每个社会都无可选择地重复着一种从生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命运。另外一些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根本不存在普遍的发展规律和变迁模式,每一个社会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道路。比较法学家可以对这些理论假说进行检验,建立关于法律文化变迁模式的理论。(30)(2)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政治改革、法制创新、外来法律文化的传入等。(3)法律文化变迁的机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说明法律文化的各种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功能主义和冲突论对社会和文化变迁机制提供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功能主义看来,均衡和稳定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不过是社会为了克服社会体系内部各部分之间或者社会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出现的暂时的紧张关系从而恢复正常的均衡状态所作的自我调整。在冲突论看来,冲突和变迁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变迁是由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及其相互斗争所引起。这两种理论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变迁提供了两种理论假说。 第五,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运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跨时间的纵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一种是跨空间的横向的运动,即法律文化的传播。法律文化的传播是我们理解法系概念的重要切入点。真正意义上的法系都是某一种富有影响力的法律文化从其发源地(法系的中心地带)向其他地区(法系的边缘地带)扩散和传播的结果。譬如,中华法系就是古代中国中原地区的法律文化向周围的其他地区、邻国传播而形成的。普通法系则是近代英国法律文化向传统意义上的英联邦国家传播而形成的。正是由于某一种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对这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继受,构成同一法系的众多地区的法律文化才表现出内在联系与共同特质。一些比较法学家提出的所谓“非洲法系”,(31)只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法系。尽管非洲各国法具有一些共同特质,但这些特质绝不是同一种法律文化影响的结果,而是相似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所导致的,就象很多处于不同大陆的古代社会由于自然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相似而在文化上表现出某些共同特质一样。法系的基础不是表面相似,而是文化同源。因此,正如古代奴隶制国家在法律上表现出很多相似特征却不能归为同一法系,在各个地区相对独立地发展起来的非洲各国法也很难纳入同一法系。法律文化的传播也是我们考察各种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所不可忽视的因素。(32)不少比较法学家都承认借鉴与移植在法律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认为:“借鉴与模仿是理解法律变革过程至关重要的因素”,“在所有法律变革中,或许只有千分之一是原创性革新”。(33)美国比较法学家沃森明确提出了一种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法律变革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发展是通过法律规则的移植而实现的。(34)近年来,法律移植成为比较法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法律移植不等于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移植只是法律文化传播的一种途径和形式。除了法律移植外,人口迁移、军事占领、学术交流等都是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和形式。法律文化传播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包括法律文化传播的途径、制约或促进法律文化传播的因素、法律文化传播的意义与 作用、法律移植的选择标准、法律移植的效果评价等。 第六,法律文化的互动。传统的比较法研究往往把世界上多种法律文化的共存视为一种彼此孤立、各不相干的共存,因而仅仅注重揭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异同。与世界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这一基本事实并存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断发生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等种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即法律文化的互动。后一个基本事实对前一个基本事实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法律文化的互动必将改变处于互动关系中的各种法律文化,从而改变这些法律文化的共存格局。原来在比较封闭的状态下独立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各种特色鲜明的法律文化,由于在互动过程中彼此汲取对方的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逐渐丧失了原来所特有的某些文化特质或文化因素。譬如,比较法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通过取长补短、相互移植,已经没有了过去的那些明显的区别。比较法学家苦心描绘的那幅世界法律文化的图画在很多方面都已陈旧过时了,必须重新审视和解释当今世界的多元法律文化格局。如果比较法不对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动现象给予充分的关注,它失去的将不只是一块理论阵地,更重要的是其学术地位。当然,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往往以复杂多样的形式、微妙难辨的过程、犬牙交错的结果表现出来,因而这是一个更有难度、更具挑战性的课题。 第七,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尽管人们对全球化的理解和评价不尽相同,但全球化之为当代世界格局和人类生活的标志性特征,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日益强劲的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这使得以人类生活为终极关怀的各门人文社会科学不得不正视和探讨全球化问题。在法律领域,以西方殖民者的全球扩张为起点的全球化大潮,已经并且仍在深刻地改变或影响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格局和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比较法学者应该比法学其他学科的学者更能觉察到这一点,也更有责任从理论上揭示了全球化对当代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全球化与当代法律文化”的研究中,至少有这样四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和探讨:(1)全球化背景下人类法律文化的总体演变趋势。譬如,人类法律文化的演变趋势是趋同,还是趋异,或者两者兼而有之?(2)全球化对民族法律文化发展的一般影响。譬如,全球化加剧了民族国家内部法律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促进了法律文化上的民族意识的形成或增强。(3)全球化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自全球化运动之初起,西方法律文化就一直以一种强势法律文化的面目出现,在全世界广泛传播。但是,法律的全球化并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独霸天下或者一枝独秀。全球化也对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西方两大法系逐渐融合、接近,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法律文化因素的吸纳。(4)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全球化对非西方法律文化产生了显而易见的、强有力的冲击。在全球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直接作用下,非西方民族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化冲突,诸如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法律文化的冲突,不得不对其法律文化进行(某种意义上是痛苦的)根本性变革与重构。 (四)比较法的方法论 将比较法界定为研究法律文化的学科,有助于突显比较法的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特性,有助于扩充和改进比较法的方法论。法律文化这一桥梁不仅能够使比较法与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以法律文化为重要研究主题的法学学科互通有无,也能够使比较法与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以文化为主要或重要研究主题的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往来。研究主题上的相似性,为比较法借鉴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在法律文化或文化研究上的理论和方法论提供了基础与可能。比较法也只有大量地吸收或引进其他法学学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大幅度地丰富和改善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才能打破传统比较法研究以比较方法为主的单一格局,走出比较法研究的困境。现代哲学中的实证主义、结构主义、解释学、现象学、分析哲学等哲学流派的方法论,现代人文社会科学中的人类学、民族学、符号学、社会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学艺术等学科的方法,都或多或少对比较法研究具有参考或借鉴意义。下面仅以几种方法为例说明其他学科的方法在比较法研究中应用的可能性及前景。 其一,解释学方法。解释学是一门探讨理解、解释活动的性质以及理解、解释的适当方法的学问。比较法与解释学有着密切的关系。比较法研究实际上就是一种理解、解释各种法律文化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解释学。在此,比较法学家是解释者,各个民族所创造的法律文化是需要解释的 文本。解释学所探讨的各种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具体甚至更典型的形式存在。譬如,如何看待或对待解释者的先见或前理解问题,是解释学要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在比较法中以更明显的形式存在着。比较法学家对其他民族的法律文化的考察和研究,往往自觉或自觉地受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所提供的法律概念、价值观的影响。这样,比较法学家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就成了他的先见或前理解。如何看待或对待这种先见或前理解,同样是比较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因此,解释学的理论在比较法研究中具有应用价值,解释学的方法对于比较法研究具有直接的方法论意义。 其二,符号学方法。符号学是20世纪兴起的一门专门研究人类的符号现象的科学。符号就是人用来表达或传递各种信息的事物,如语言、文字、图画、音乐、徽标、雕塑等。(36)文化与符号有着如影随形、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符号是文化的媒介,文化是符号的意义。法律文化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都是以各种符号为载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院的司法文书、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都是以书面文件(符号)来表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各种法律职业者的身份是以各种服饰(符号)来表达的;审判、行刑等各种法律活动是以一定的仪式(符号)来表达的;民众对法律的认识、态度、情感体现在各种俗语、谚语(符号)中。当我们面对一种陌生族群的法律文化时,我们只有通过了解和把握其所创造、使用的各种法律符号及其意义,才能真正了解其法律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比较法就是一种以各个民族的法律符号为研究对象的符号科学。因此,符号学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比较法研究开启一种新的研究思路,提供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其三,结构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是二战以后在哲学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兴起的一股学术思潮。在结构主义看来,世界是由各种关系(结构)而非各种事物构成的。任何事物只有能够被整合到一定的结构中,才是有意义的,才能为人所理解。因此,结构主义者的目的是发现组织和支配各种事物的永恒结构。(37)结构主义方法在比较法研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比较法学家可以通过揭示制约人们的法律心理和行为的无意识的、超稳定的文化结构,从而译解各种法律文化的密码。此外,将结构主义方法引入比较法研究中,有助于使比较法从搜集材料的工作状态中摆脱出来,成为一门善于思索、富有理论的理性科学。当代著名的人类学家格尔兹曾经高度评价施特劳斯将结构主义引入人类学的意义:“他使人类学得到一种理性的训练。他使人类学成为理论的、理性的、哲理的,他把人类学与世界的理性大潮联系了起来,他使人类学脱离了手工艺的模式。他使人类学摆脱了经验论的数据收集式的事务,并且将法国的理性,也就是是通常所说的理性特色引进了人类学。……从列维-斯特劳斯以来,人类学家们才认识到他们应该去思索,这的确是前所未有的情况。”(38)我们同样希望结构主义方法的引进能在比较法中产生同样的效果。 其四,文化模式分析方法。文化模式这一概念和研究方法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39)一书中提出来的。在本尼迪克特看来,任何一种文化并不是一大堆杂乱无章的文化现象或特质的集合体,而是在某种模式的支配下整合而成的统一体。因此,对一种文化的研究,就是发现或建立该种文化的模式,并根据这种模式解释该种文化的各种具体特质或现象。文化模式的分析方法避免了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文化的现象式描述,这种现象式的描述使人无法深入把握一种文化的总体特征;另一种是对文化共相的一般分析。这种共相分析使人看不到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差异性。在法学中,前一种倾向在比较法研究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后一种倾向是法理学研究法律文化的基本倾向。因此,将文化模式的分析引进比较法对各种法律文化的研究中,既可以克服比较法以往存在的不足,又可以克服法理学研究的局限性。 ①关于比较法与人类学的比较,参见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第40-41页。 ②哲学家们非常强调哲学的批判精神。霍克海默认为,“哲学的真正社会功能在于它对流行的东西进行批判。”见[德]霍克海默著,李小兵等译:《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50页。马尔库塞认为,“理智地消除甚至推翻既定事实,是哲学的历史任务和哲学的向度。”见[德]马尔库塞著,刘继译:《单向度的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167页。黑格尔曾经很形象地把哲学史比喻为“厮杀的战场”。[德]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页 。正是因为哲学始终保持着这种批判精神,它才能执人类思想之牛耳。 ③[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④[法]达维德著,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8-9页。有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关于比较法是一种纯粹的方法、还是一门学科这场讨论,是一种学究式、毫无实际意义的讨论,不如搁置不论为好。见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0-62页。 ⑤关于比较法概念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何勤华:《法律文化史》,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219页。 ⑥何勤华先生在介绍了西方学者的比较法概念之后指出:“上述各位西方学者关于比较法的表述尽管不同,但其中心内容是一致的,即比较法是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系)进行的比较研究。”见前引⑤,何勤华书,第218页。 ⑦Vivian Grosswald Curran,“Culture Immersion,Difference and Categories in U.S.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45. ⑧有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德]茨威格特、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47页;前引④,达维德书,第9-15页;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Cavendish Publishing Ltd.,1995,pp.17-26;前引⑤,沈宗灵书,第50-59页;朱景文:《比较法导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57-80页。 ⑨见Rodolfo Sacco,“Legal Formants:A Dynamic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39,1991,pp.4-6. ⑩参见[德]弗兰肯伯格著,贺卫方、王文娟译:《批判性比较:重新思考比较法》,载《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三联书店1998年第2版。弗兰肯伯格认为,比较法在理论和方法论上研究的不足导致这门学科处于学术的边缘地位,存在明显的缺陷。另见John Bell,“Comparative Law and Legal Theory”,in W.Krawietz,N.MacCormickand G.H.von Wright(Eds),Presciptive Formality and Normative Rationality in Modern Legal Systems(1995),pp.19-31。贝尔指出,理论洞见对于比较法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比较法现在需要补法律理论课。我国学者梁治平亦指出:“理论上的反省和深入始终是比较法学家们至为欠缺的东西,这种情形不可避免地导致比较法研究理论上的贫弱和实践中的肤浅,并使得有识见的批判和建树益发显得急迫。”见前引①,梁治平书,第11页。 (11)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我认为,说比较法是一门有点让人失望的学科并无不妥。在很大程度上,它仅仅是指出不同国家的程序法或实体法在某些方面相同或不同,或者说,比较不过是相互对照地描述不同法律体系,而不带有任何特定的目的。”转引自Jennifer Widner,“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Comparative Law”,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6,1998,p.740. (12)前引③,大木雅夫书,第63页。 (13)转引自Bernhard Grossfeld,“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Comparative Law”, Clarendon Press,1990,p.4. (14)Gustav Radbruch,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1969,S.

比较文学论文篇12

本文主要探讨在多元文化汇集与本土文化认同的背景下,如何建立高等学科汉语言文学专业文学概论课程之跨文化比较学习模式。所谓“跨文化比较”,是指通过中外(主要为中西方)相互比较的方法,以文学的基本命题为讨论核心,全面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文学理论观点。通过这种新方法,不仅能匡正目前文学概论教学中的西方化倾向,且有利于复苏中国传统文论,提升学生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

一、确立跨文化比较学习模式的必要性

跨文化比较不仅对学术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在文学概论课程教学中也有其独特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在教学中加以实践,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将文学理论纳入到多元文化视野当中,试图还原“文学”这一概念的本民族意义。长时期以来,中国文学理论界均为一个问题所困扰,即文学基本问题阐释角度的单一化,或者说是全盘西方化。高校教学中普遍存在着一个现象,教、学两方面在理解文学基本规律时仅限于西方话语,而忽略了中国传统文学理论。诚然,文学理论的学科设置体系源自于西方世界,然而在面对中国文学作品、文学创作活动之时,借助本民族传统文论思想应更利于对文学规律的把握。因此,将中国与西方的文艺理论共置于文学概论课程的教学中,形成跨文化交流的视野,就成为了一种必然。

其二,借助新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实现该课程的理论具象化、实践学理化的创新范式。文学概论课程旨在解释文学活动的基本规律,其学理性较强。因此,借用新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成为了一种必须。

二、跨文化比较学习模式的构成与措施

跨文化学习模式主要由宏观理论研究与微观实践操作两部分所构成:

第一,宏观理论研究。该部分旨在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比较学习模式,梳理近些年文学概论课程教学模式的新思路,并总结出该课程跨文化比较学习模式的学理背景与实践可能。

第二,微观实践操作。此部分包括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两个环节的培训。具体而言,课堂教学环节可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对常规性教学进行改革。着重讲解文学理论的基本命题,突出文学一般发展规律在中、西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共同面貌与不同特征,并指导学生展开课堂讨论。其次,借助专业选修课提高学生对文学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

另外,加强多媒体课件在日常性教学当中的作用,充分展现教学手段的多样化与时代性。通过文字、声音、图片等物质媒介,诉诸视觉、听觉等感官,呈现给学生一个形象化、多样态的文学世界。同时,还要有意识地选择当代作家观点、文学作品,也能彰显文学理论的时代性,强化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

就课外实践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其一,要求学生进行阅读笔记的写作。阅读笔记主要指针对教材所涉及的核心理论观点,以及学生课外所习得的文学理论展开介绍、品评等工作,数量为每学期四至六篇。通过撰写阅读笔记,能创造学生自主性学习的机会,培养学生的阅读习惯。

其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科技创新与文学活动。利用课堂所获得的文学理论知识去解释现实生活中的文学现象,是科技创新活动的主旨。因此,通过该项以调查、研究为主要内容的竞赛活动,可以激发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三、跨文化比较学习模式的创新之处

首先,将跨文化比较学习模式纳入到文学概论课程教学中,这是一种具有开创性的教学理念。就目前国内高校教学改革的相关资料而言,本论文所涉及到的某些改革方案虽已采用,但呈现出零散、缺乏系统性的态势。因此,通过跨文化学习模式,架构起文学概论课程的新型学习模式,为本课程教学改革适应新时展提供了一种可能。

其次,利于对文学基本问题的深入理解。以“跨文化比较学习模式”为教学核心,着意于各种教学实践、教学手段的改良,这有助于学生全面理解文学发展的核心问题。

再次,提升学生对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认知能力。借助跨文化的比较方法,使得学生在掌握文学理论知识的同时,能自觉地总结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提高认识水平。

最后,促进人文素质教育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文学即为“人学”。由此,通过文学理论问题的解答与人生话题的探讨,不仅便于学生全面掌握文学理论知识,而且还能锻造大学生多思考、勤观察的能力。

【参考文献】

比较文学论文篇13

1993年,苏珊·巴斯内特又提出了“比较文学的翻译转向”这一论断。她认为,“比较文学作为一门学科气数已尽,女性研究、后殖民理论和文化研究已经从整体上改变了文学研究的面貌。从现在起,我们应当把翻译学视为一门主导学科,比较文学只不过是它下面的一个有价值的研究领域而已”(Bassnett 161)。他们最早倡导“翻译学的文化转向”和“比较文学的翻译转向”。然而怎么转,转向后这一学科与传统的翻译研究区别何在?这一新兴学科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研究的客体、研究方法是什么?

《译介学导论》是北京大学推出的“21世纪比较文学系列教材”中的一部,被纳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在译介学的本体研究方面,作者是从译介学的定义以及译介学与传统翻译理论的区别性特征切入的。自从英国比较文学家苏珊·巴斯内特提出比较文学应该成为翻译学下面的一个子学科以后,在比较文学界和翻译界中引起了学科概念之间的混淆,造成了学术理路的混乱。基于此种考虑,作者论述了译介学与翻译研究之间的区别,以及译介学给翻译研究带来的新视野和新领域。“译介学最初是从比较文学中的媒介学的角度出发、目前则越来越多是从比较文化的角度出发对翻译(尤其是文学翻译)和翻译文学进行的研究。其实质不是一种语言研究,而是一种文学研究或者文化研究,它关心的不是语言层面上出发语与目的语之间如何转换的问题,不参与评论其翻译质量的优劣,它关心的是原文在这种外语和本族语转换过程中信息的失落、变形、增添、扩展等问题,它关心的是翻译(主要是文学翻译)作为人类一种跨文化交流的实践活动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和意义”(谢天振10)。它与传统的翻译研究在研究角度、研究重点、研究目的方面不尽相同。它是一门以创造性叛逆为理论基础,以文化意象和翻译文学为其研究对象,吸收了解释学、结构主义、多元系统论等文化理论的比较文学研究。

“创造性叛逆”构成了译介学本体研究的第二个维度。埃斯皮卡指出:“说翻译是叛逆,那是因为它把作品置于一个完全没有预料到的参照体系里;说翻译是创造性的,那是因为它赋予作品一个崭新的面貌,使之能与更广泛的读者进行一次崭新的文学交流;还因为它不仅延长了作品的生命,而且又赋予它第二次生命”(137)。创造性叛逆是译介学的理论基础与研究本体,“翻译文学不同于外国文学”“翻译文学是中国文学的组成部分”“译作具有独立价值”等命题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该书作者认为文学翻译的创造性性质“使一件作品在一个新的语言、民族、社会、历史环境里获得了新的生命”。而“文学翻译中的叛逆性,在多数情况下就是反映了在翻译过程中译者为了达到某一主观愿望而造成的一种译作对原作的客观背离”(谢天振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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