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合同管理实用13篇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1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监理单位加强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会远远大于技术革新、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等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加强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能够确保工程监理单位实现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道路,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及意义。本文就如何加强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进行初探。

二、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的原则,务必要修订完善多项管理制度,把财务管理全面纳入制度管理范畴,使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求对票据的领发、核算、填写、使用、保管都有严格规定和要求,并将票据管理工作作为每年财务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审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提高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政从政意识。坚持勤俭办公的原则,严格做到“五个控制”。控制日常办公用品经费,对购置办公用品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实行工程监理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零星购置的事先提出购置计划,报经工程监理单位一把手审批同意后实行专人负责、统一购置、统一管理。合同管理是核心,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那么必将无法形成高效率、规范、快捷的监理环境,也无法实现整体项目目标。与此同时,合同管理也能够促进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合同管理与成本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等都具有同等的地位,并且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的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加强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路

(一)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通常都是从两个方面入手来加强,分别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对于内部监督而言,第一,务必要坚决执行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民主监督机制;第二,务必要对工程监理单位职工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由职工代表大会来审核工程监理单位近期财务资金流动情况,这样一来,既能够提高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办学行为,又能够增强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对于外部监督而言,第一,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工程监理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尤其是工程监理单位主要领导离任时,务必要严格执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二,政府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审计部门来共同审计检查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尤其是重点审计工程监理单位的修缮工程项目、基建工程。

(二)培养成本控制意识

加强与完善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往往会与工程监理单位每一位职工的成本控制意识息息相关。为了能够培养他们的成本控制意识,需要让他们意识到成本控制会对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其次,要实施全员参与成本控制,要将成本控制转化为每个职工的自觉行动,形成一种平等竞争、责利挂钩的良好局面;为了能够更好地加强与完善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还应该要坚持开展全员管理成本,让工程监理单位的全部部门、全部人员都关心成本、重视成本、以自己的行动来控制成本支出。众所周知,成本支出会在各个部门发生,成本支出直接关系到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因此,成本控制不仅仅只是工程监理单位财务部门的责任,而更是每个部门、每位员工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全过程控制成本、全方位控制成本。

(三)加强工程监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工程监理单位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在于国有资产,加强工程监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也是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建议工程监理单位对每一项固定资产都建立了相对应的一个固定资产卡片,卡片详细登记了该项固定资产的参数、使用人、所属科室等信息,依据卡片信息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当相关科室固定资产发生变化时,固定资产卡片就能发出预警,此举既保证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可靠性、严谨性、固定资产信息的安全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此外,把好固定资产维护保养。众所周知,工程监理单位的固定资产,尤其是仪器设备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很容易出现磨损、老化、变形等现象,也会让仪器设备出现问题,如果不能合理加以维护保养,那么甚至还有可能会完全丧失使用功能,由此可见,采用先进理念来做好固定资产维护保养是极为重要的。值得注意的是,务必要以科学管理为指导、以动态管理为主导、以经济性为原则,最大限度地让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率降低,尽量做到维护保养费用的高产出、低投入。

(四)加强工程监理单位预算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财务部门务必要加大重视预算管理细节,在预算方案中要提前合理评估所可能会遇到的风险,以便能够进一步加强控制风险、管理风险的能力。在预算过程中,往往会同时面临多种预算方案,那么务必要结合各种先进的预算工具来制定合适的预算方案。此外,工程监理单位财务部门还应该要提前控制、提前管理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在预算方案中予以体现,以便能够让各种风险尽量降低。

(五)严格财务管理程序

定期还要组织工程监理单位的全体财务人员学习新的财务专业知识和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自身素质,夯实财务管理基础。认真抓好每个细小环节的工作,每张原始凭证都经过经办人签字、科室负责人签批、财务科长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销等各个环节,规范会计凭证的录入、记账、财务报表的编报、财务档案归档。另外,在工程监理单位预算管理中,务必要以科学管理为指导、以动态管理为主导、以经济性为原则,合理设置预算目标,最大限度地提高预算管理效率。

四、加强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的措施

在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过程中,不仅需要有专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还需要监理人员都对合同管理工作予以熟悉和理解。工程监理单位定期务必要组织全体合同管理人员学习最新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合同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夯实合同管理基础,认真抓好每个细小环节的工作。另外,在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中,务必要以科学管理为指导、以动态管理为主导、以经济性为原则,合理设置目标,最大限度地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设定目标时不可脱离实际,要基于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来合理设定,目标设定得越具体、越详细,那么就越会取得较佳的效果,只有在这种良好的范围中才能够实现合同管理目标。此外,要创新体系建设,把合同管理同风险、内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流程管理,有序推进合同管理格式化、规范化。随着工程监理单位的发展,对外签订的合同越来越多,每一份合同都必须进行严格审核。工程监理单位应该考虑针对一些同类型的项目拟定专业的标准合同范本,对合同条款逐条进行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需要签订该类型的合同时,只需在范本上进行简单修改即可。这样既能提高效率,又能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此外,在对合同投标文件进行编制时,为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理解错误及纠纷,应该对合同条款项目的内容予以充分明确及理解,并且对各条款项目的特殊性都进行全面的考虑,以便能够让所编制出来的投标文件更加有效、更加合理。

五、结束语

总之,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务必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紧密结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要求,更好地为工程监理单位的可持续性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运志强,崔春华,张英民.浅谈如何加强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J].财税与会计.2003,22(08):120-124

[2]陈红.试论精细化管理在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商业.2013,18(14):113-115

[3]滕云广.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应对措施[N].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8(08):120-124

[4]何赛玉.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19(24):141-145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2

一、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根据我国《建筑法》中的法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相关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是保证监理单位获得建设单位正式授权的重要依据。如果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体制中存在合同管理不当的问题,在建设项目开展过程中就容易出现腐败孳生、纠纷不断等现象,同时也会加大监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协调管理工作的难度。因此,注重监理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对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双方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合同管理是监理目标实现的基础

通过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等步骤的有序、稳定,是工程监理单位获得监理授权的重要保证。只有严格制定在建项目合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要求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的签订和合同中文本条款的履行,才能督促监理单位更加积极、规范地开展监理活动,为在建项目实现规范化建设提供更好的保障。严谨的合同内容是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中事中保证计划投资、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能够按照预期的建设项目目标完成的保证,可以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建设的效率、进度和质量总体上的提高。

(二)合同管理规范管理是实现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的保障

工程监理单位同建筑单位之间的合同具备的法律效力是实现监理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和最权威的文件,也是有效保障监理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各尽其责、共同完成项目建设的法律约束效力。由于市场因素在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渗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受到市场竞争和自身利益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业主、建设施工单位等项目涉及的单位之间存在一种相对紧张的博弈关系,如果缺乏全面、科学、有效的合同,必然使得各方在工程项目建设进行过程中分别以自身的利益为先,导致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失效、经济秩序混乱的情况出现。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组织,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程序和合同履行监督程序将能有效地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方的行为进行有效地协调和约束作用,从而保证工程项目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工程监理单位如何加强合同管理

(一)参与合同的谈判和制定过程

为了保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工作的开展顺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工程业主和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施工方与监理单位签订授权合同之前就积极地投入到项目工程合同的准备、谈判和制定过程中去。工程监理单位参与合同谈判和制定过程,将为合同管理工作奠定优良的基础。例如,有些业主在实际的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其实并不欢迎监理公司的进入,而是由于政府法律法规等相关工作规定,不得不请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这些业主企业在实际项目进行过程中将监理视为累赘,同时认为付给监理单位的监理费用是一笔额外的资金负担。因此,业主单位认为既然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请来负责监督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只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做好相应职责即可,人为性地将监理单位排斥在业主决策和利益分配的过程之外,导致了监理单位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为了加强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实际作用,监理单位需要首先融入到监理合同谈判和制定的过程中去。通过在合同准备和制定期间的全程参与,监理单位可以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文本不规范或者合同条款和项目不清楚造成的经济责任风险和违约责任风险等问题。同时,积极参与合同的谈判过程,也方便监理单位及时掌握后期合同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通过规范合同管理的方式,杜绝违法合同的制定与签订,并自觉起到维护合同订立过程中以及后期项目建设开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对合同项目内容进行分析

在项目工程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要及时认真组织对合同内容和各项目条款尽心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工作。项目建设工程中,部分施工材料,如三大主材、管材和部分装饰材料等将由施工方供给,监理单位需要确切地掌握这些材料的来源、采办过程,才能加强对投资控制和项目工程监理的工作效率。在捋顺合同条款和弄清合同内容的基础上,对合同中所包含的各个项目条款进行有条理的分类研究和解释。通过研究分析,及时找到合同中的缺陷和合同在实际项目建设操作过程中的弱点,并组织建立相应的应对方法预案。通过对合同内容及条款项目的分析,监理单位能够提前预测到建设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发生风险的关键点,并根据合同内容督促签订合同的双发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中标注出的义务和责任,防止风险出现和扩大的可能。同时,对于实际建设项目中出现的对合同部分项目管理条款有争议的地方,监理单位可以在预防该类情况发生和处理其发生后的索赔事件时掌握更多必要的有效信息。

(三)提高监理队伍的专业性

为了保证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性和合同管理的能力是目前保证监理工作中合同管理能力提高的重要保障。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为了保证能建立一支专业水平高、应变能力强并且坚持合同内容原则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就要通过积极开展和举办监理工程师在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课程和工程实践经验讲座等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各类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在这一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理工程师对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学习、加强对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系统的了解,并加深对当前新型建筑材料的认识,让新的建筑理念通过监理工作进入到业主单位和具体的施工单位之间,从而不断提高行业的发展。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个人素养的提高,积极鼓励和约束监理人员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监理人员要时刻注意合同中各个项目和条款的履行情况,对违反合同规定中的行为和内容应予以及时的指正,并责令其整改,对于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要及时予以仲裁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然而,目前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中,业主认为自身已经将工程监理项目委托给了项目监理公司,那么自身只需要向工程监理单位要质量、要工期即可。在实际的工程项目进行中并不同监理相互配合,而是采取遇事则拖,拖不过再解决的方针,一旦出了问题就是监理单位的责任。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监理单位应积极主动同业主单位沟通,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和跟踪检查的结果,及时向业主单位回报,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业主单位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相应内容进行履约,确保合同内容执行的履行效率。因此,监理单位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和审查合同执行的情况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尽量提高合同的履行率,从而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按照既定计划顺利完成。

(五)审核并处理合同有关的索赔工作

对于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发现后应按照合同内容对违反合同的情况进行鉴定和审查,并在审核后提供公正公平的赔偿方案。按照相关程序和法律内容,及时处理好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出现的索赔工作。在审核并判定索赔事件成立后,监理工程师还应按照合同内容对承包方提出的赔款额度进行计算和进一步的核查,以保证提出的赔偿数额正确、合理。作为第三方的调解机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单单要确保索赔工作审核和执行的顺利,同时还要制定并采取相应的防过度索赔的机制和措施,减少无理索赔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影响,从而保障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合同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进行分类、整体、编码和归档,不但能起到监理单位对合同文件的科学性、系统性的分管的作用,还能实现工程项目的规范化并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合同资料的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是监理单位发挥其合同管理职能的最后一环,也是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必要总结,方便今后的备案、存档和利用。监理单位在实行项目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工作中,不单单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签订后的分析、履约情况的落实和针对性管理措施的实施,同时还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归档和管理经验的总结和归纳,才能实现监理单位专业能力在实践中不断增长的发展战略。

三、工程监理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财务管理工作对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资产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所谓财务管理工作,就是以财务资金运作为对象、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科学管理决策为手段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工程项目监理单位作为新兴的服务行业,其服务中心集中在对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控制上。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内容和性质决定了其在实施监理活动时必然要加强其自身的会计核算能力与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才能进一步保障工程监理单位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

四、工程监理单位如何强化财务管理

为了实现工程监理单位在行业技术增长和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的环境中获得更好的发展,加强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可以从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债权管理和风险管理四个方面入手。

(一)资金强化管理

资金管理是工程监理项目中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而加强财务资金管理的主要方式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从资金管理角度上来说,为了提高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能力,首先要加大对资金的管理和考核力度。通过加强对建筑项目中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款项的收支情况入手,严格审核每一笔自己的使用,对预算外的资金支出要进行审核和原因的分析,从而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其次,加强资金管理要实现对建筑项目中的资金的集中化管理,通过资金的资金集中管理,能够实现对建筑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限制资金进行集中利用,从而更好地实现项目资金的高效、灵活的运行。再次,在监理单位资金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尽量减少和避免资金的在途时间和资金分散的情况,从而实现对项目中各项资金的更好地控制。为了实现监理单位强化资金管理的目的,监理单位可以选择加强同项目进行过程中同各大银行之间的交流和业务流量,从而起到扩大建筑项目进行过程中的融资空间,不断通过对资金管理的加强来保障项目资金链的弹性和现金流使用效率。

(二)资产强化管理

监理单位的资产具有分布分散、项目资产使用率较低等问题。目前监理单位的资产管理中存在着资产管理无法实现动态化、资产处置不够规范等问题,造成了监理单位资产管理中的弱项。由于监理单位资产的管理效率和管理安全均关系到监理单位的稳定和所有资本的增值情况,监理单位的资产是实现工程监理项目进行的重要保障。因此,在监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中,不但要根据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当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加强项目资产的评估工作,推动监理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不断走向健全和完善。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指派专人固定对资产进行专项处理,准确地合适工程监理项目中的资产问题,并对资产进行准确的核实,尤其是要根据监理项目中的人员编制情况和实际业务的需要,对监理项目的办公用地、职工宿舍、交通运输设备、专业设备等进行统计核算和调配工作,实现监理单位固定资产的集中管理工作,和项目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资产使用效率的全面提高,从而保障项目资产的安全和资产管理运营中的有效性,确保工程监理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三)债权强化管理

项目监理过程中出现的工程款拖欠的现象是工程监理项目中债权形成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保障工程监理项目的顺利进行,就要加强监理项目的债权管理,并形成合法合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在监理项目的债权管理工作中,要保证债权计算的准确和各项手续的完整,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对债券进行确认和金额核对的办法来加强管理,从而减少坏账产生的可能。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增加和工程监理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化的发展现状,债权问题给项目监理单位带来的财务风险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监理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但要做好债权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对欠款方的信资状况做好调查和管理工作,进一步降低项目进行过程中应收账款的增加给工程监理工作带来的风险。

(四)风险强化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监理单位在进行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面临着更大的财务风险。一方面,随着监理单位行业的扩大和市场风险的增加,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的外界风险在逐步增长。另一方面,由于工程监理单位本身财务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尚未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得到保障,随着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资金额度的快速增长,监理单位自身的内部财务风险也在不断提高。为了应对来自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的双重财务风险的压迫,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全面提高财务风险的识别的应对能力、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风险评估体系、并将加强对监理项目进行中财务风险关键点的控制作用,从而降低监理活动的运行风险。作为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更应积极地投入到财务风险管理的工作中去,既要找到风险发生的源头,也要控制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风险发生的因素,才能全面降低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发生的概率。

五、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项目在进行决策过程中就需要慎之又慎。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通过为建设单位提供有价值的项目修改意见和建设方案等,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和发展,从而避免和减少当前建设工程不合理和盲目投资的概率,降低经济泡沫产生的可能。为了提高监理单位在实际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作用,不断加强监理单位合同管理能力和财务管理能力能将成为新的经济环境下推动监理单位发展的核心动力。

参考文献:

[1]李霖.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逆向选择对策及评标决策[D].浙江大学,2015.

[2]黄健雄.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D].华南理工大学,2013.

[3]庞宏利. 工程监理合同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3

Key words: the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project site including;supervis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目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全面推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河北省应急供水已初见成效,长江水2014下半年可调至北京。由于监理工程师直接实施对工程的管理,现场建管单位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充分发挥大监理的作用十分重要。监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建设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着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目标的实现。结合近几年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委托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下面浅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1、监理单位的选择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中标单位都是经过严格选择程序来选择的监理单位。选择一个较好监理单位至关重要,将对项目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考虑以下因素: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⑵、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资质;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⑷、近五年来具有完成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业绩;⑸、拟任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近五年来具有担任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的经历;⑹、投标人及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近三年均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⑺、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招标文件明确对监理工程师授权的范围,明确委托和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权力和利益,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2、监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为能及时开展监理工作,,就必须签订一份监理合同书。监理合同实属商业行为,必须依法签订,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除,一方因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监理合同约束双方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是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的基础。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现场建管单位经常对照合同检查自己是否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现场建管单位的职责那些还没尽到,现场建管单位的权力那些受到了侵犯。是否因现场建管单位造成了违约责任,此时应自觉的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确保现场建管单位正确履行好合同。

3、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现场建管单位的职责。

3.1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审查

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到场后,现场建管单位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监理机构是否设置合理,(2)监理人员是否按合同的要求提供,人员数量上足与否,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选,(3)监理人员配置结构是否合理,(4)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资格和注册证书。现场建管单位组织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考试。发现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更换,发现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合理要及时进行调整。

3.2审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监理人员进场后,应在研究合同和工程设计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分析,编写监理规划,通过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编写使监理人员全面了解所监理工程情况。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编写完成后,报现场建管单位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总目标是否与合同目标一致。(2)项目组织是否合理。(3)投资、质量、进行控制的措施方法是否得当。(4)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是否落实。(5)组织协调方面式、方法和内容是否齐全。(6)监理报告编写内容和报批程序如何规定等内容。现场建管单位通过审查认为可行即可签字执行,否则提出修改意见,令其进行修改。

3.3现场建管单位大力支持监理工作

监理请来是帮助现场建管单位工作的,监理的各项工作离不开现场建管单位的支持。监理单位受现场建管单位的委托,依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进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现场建管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任务艰巨,责任也得大,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只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没有合同关系,双方均系业主雇用,监理要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对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检查与评定,实施控制管理。监理必须发出对不合格的工程整改返工,和核减结算工程量等指令。在这些重大问题上,现场建管单位的态度至关重要。因此现场建管单位对监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请求积极予支持,同时为监理人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3.4 现场建管单位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实行建设监理后,现场建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分工要合理,根据现场建管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鉴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现场建管单位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积极创造施工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工作方面,包括组织建设投资到位,订购材料设备,申请办理征地折迁,决定工程建设的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同地方政府群众组织协调,协调设计、监理单位的关系,处理好设计变更。监理单位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搞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上,具体的要协助业主单位选择好承包单位,签订好工程施工合同,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审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搞好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造价控制。检验工程计量和掌握工程款项支付,调解各方争议,处理索赔等。而现状是抽调了大批的技术管理人员组建较为精干的现场建管单位,造成了职责重叠,建设部针对监理部都有一层上级管理对口,造成重复管理,相对于庞大的工程管理而言,建设部人员又显得少,往往力不从心。纠其原因主要是对监理单位不放心,总认为监理人员管不好在建工程,结果降低了工程建管水平,造成了经济损失。

4、几点认识

4.1 监理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

目前监理队伍很不适应于工程监理的要求,特别是监理机构人员大部分来自多个单位,系临时拼奏而成,再加上检测设备不足,这些都直接影响监理职责的履行。监理人员较为短乏,技术素质不高,培养力度不够,造成了一些监理单位临时抽调社会上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真正熟悉施工管理,又熟悉监理程序的人员不多,严重的影响了监理管理水平。为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在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双方人员必须按照成若进场,同时调整进场后的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大监理设备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

4.2 引入设计阶段监理工作

部分设计院设计项目太多,导致设计周期短,设计质量较低,深度不够,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面对如此多项目,仅靠审查把关是不够的,引入设计监理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文件的审查,使设计文件上的技术问题解决工程开工之前。在实施阶段控制起就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已经开始引入设计阶段监理。

4.3选好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是监理单位派驻到建设项目上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他直接和现场建管单位、承包人协调工作,承担工程监理最终责任,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能够公正、公平、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合同,具备较好素质,在具体考察时应以能够有效地领导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完成监理任务目标,考虑以下因素:(1)精通所承担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知识,且专业对口,能够正确处理重大技术问题(2)必须具有广泛的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3)必须有良好的理论和道德修养。(4)具有较强的决策应变动能力,组织指挥协调控制能力。

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人员同样需要具备良好的素质,如基础地质、结构施工、试验和合同管理等专业均须配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在总监领导下,开展监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总监向各项目或专业委派总监代表并授权,使其对总监负责,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

不具备上述能力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程序更换,保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5、 结束语

5.1 提高行业监理取费标准,提高监理人员待遇,吸引高素质人才从事专职的监理行业,基本固定监理队伍

5.2依据合同充分授权监理,现场建管单位只对工程质量重点监管和投资(如重大设计变更)管理,而平常的进度、质量、安全,一般设计变更等均授权监理负责,现场建管单位加强日常对监理工作考核,如发现不称职的人员和队伍坚决清理出场并登记在册在南水北调有关网站上公示。总的讲,现场建管单位“主外”,监理“主内”,“内外”配合,相互呼应共同搞好工程建设管理。

参考文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2】、全宗国《关于规范水利工程监理行为和体制改革的思考》 水利技术监督 2004年第6期

【3】、贡介全《浅述水利工程监理的心得体会》建筑科技与管理 2011年第5期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4

经济的快速发展,让整个市场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如何加强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引起了工程监理单位的重视。有效的财务与合同管理取得的经济收益与技术改革、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等产生的效益相比是有绝对优势的。加强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为整个单位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维持了稳定与健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如何加强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进行初探。

一、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

以制度为原则进行管理。将财务管理与制度管理相结合,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重视财务票据的管理,领发、核算等票据的一系列流程都要制定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相关人士的责任、风险以及廉政意识,对审计工作采取责任制,同时要注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行。树立勤俭办公原则,贯彻执行“五个控制”。从日常办公出发,大数额购置由工程单位领导会议决定,对于小数目购置先制定计划,提交工程监理单位获得审批由专人负责,实行统一购置与管理。合同管理在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中是作为核心而存在的,在整个工程项目中贯穿始终。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缺少规范,会严重阻碍整个监理流程的效率,也无法实现整个项目的最终目标。优秀的合同管理,从起点就会给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带来便利。合同管理与成本、进度、质量管理是密切相关的,在整个监理工作中地位是同等的,都对工程的成本、进度、质量控制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加强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路

(一)重视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机制的建立

对于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机制的建立,必须内外部相结合,进行双向监督。从内部监督来讲,首先财务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必须落到实处,其次定期将财务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审核,让职工了解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又让财务管理更加透明化。外部监督来说,政府部门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的资金流向要严格执行专项检查,在领导离任的特殊时期更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次政府需要与会计事务所合作,或者政府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收支检查工作,对于修缮工程与基建工程项目,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培养完善职工的成本控制意识

工程监理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强并完善与职工的成本控制意识是紧密相连的。所以必须注重对职工成本控制意识的培养,让他们知道成本控制对财务管理的重要影响。其次号召全员参与,自觉贯彻执行,与责任挂钩,进行平等竞争,让全员重视关心成本,从实际行动出发关注成本。每个部门都会产生成本支出,而成本支出与财务管理直接相连。因此,成本控制是与每个部门息息相关的,每个部门与每位员工都有这样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方位的成本控制。

(三)维护国有资产物质基础的关键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为工程监理单位各项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对于工程监理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也是财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个别处理,利用卡片对应相关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产生变化时就会预警,让固定资产信息管理变得更加灵活,同时又保证了固定资产的可靠、严谨与安全。此外,做好固定资产的保养,针对仪器的老化、磨损、变形等状况严重者会导致仪器完全丧失功能,所以要加以维护与保养。要时刻把握“科学、动态、经济”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保养率,维持保养费的高产出、低投入。

(四)重视工程监理单位预算管理细节,严格财务管理相关程序

工程监理单位预算管理,要提前估测所遇风险,从而加强防范与管理能力,将风险降到最低。重视预算管理细节,采用先进的预算手段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最大限度的提高预算效率十分重要。定期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提升自身素养,让财务管理基础更加夯实。从细节出发,原始凭证从经办人签字开始必须经过每个环节负责人的过目,对会计凭证的录入要进行规范,记账、财务报表与档案进行归档。

三、加强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成立专门部门,合理制定管理目标

工程监理单位合同需要专门部门与人员来管理,同时监理人员必须做到熟悉与理解。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学习新的专业知识与相关法律制度,从细节出发,打好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基础。对于合同管理的目标设定要结合实际,以科学管理为指导,做到具体详细,构建良好的管理范围,从而达到合同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创新体系,控制合同管理风险

创新体系的建设从整体将合同管理的各项细节联系起来了。将风险与内部控制管理相结合,让流程管理更有序与规范。工程监理单位的发展,签订合同越来越多,要做到严加审核。拟定标准合同范本为同类型项目提供参考,认真推敲条款的利弊,杜绝歧义与误解,提高合同管理效率避免法律风险的产生。

(三)编制投标文件,注重合同文件归档

合同投标文件的编制,必须充分明确与理解项目内容,从整体出发考虑特殊性,让投标文件更有效、更合理。最终要对整个项目的文件进行归档、分类、整理从而让整个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的工作更加完善。

四、结语

总之,工程监理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务要从实际出发,跟上时展的步伐,开拓创新。结合国家相关制度与法规,带动工程监理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5

第四条实行日常考勤情况公示制。

须进行在建公示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周内在施工工地树立公示牌,将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进行公示。每日在岗情况、工作内容必须当天及时更新,上月现场工作时间及考核扣分情况必须每月更新一次。公示牌所公示的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出勤考核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派驻工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分管该项目的领导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0天。在施工阶段中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必须无条件在施工现场,不得请假,其余时间不在施工现场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但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请假。“五大员”的请假须经项目经理签字同意、监理单位审核、业主单位审批,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请假须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业主单位审批。书面请假手续留存项目部备查的同时抄告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在监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例行检查时,项目部须当场出具请假条,否则不予认定为请假。

第六条施工过程中出现事先可预料情况可能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停工申请(需要明确停工具体时间),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后可不记考勤;如出现无法预料、或不可抗因素导致停工的,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建设(业主)单位及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作缺勤处理。

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至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期间,施工、监理单位可向建设(业主)单位提出对部分管理人员暂停日常考勤的书面申请,建设(业主)单位报请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暂停日常考勤,同时向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七条建设工期在半年以内的项目,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变更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与“五大员”、“监理人员”;工期在半年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上述人员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由变更单位向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建设(业主)单位与相关监管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同意变更的报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办理变更手续后,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同时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将变更情况在施工现场公布,抄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八条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满分为22分的扣分管理监督机制。

建设(业主)单位要对施工、监理人员的每日到岗情况进行核查登记,并建立台账。要委派专人负责指纹打卡机签到的日常管理和考勤。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均达到规定要求后当月记满勤、不扣分;在规定考勤时间内出现缺勤的,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月底按缺勤天数最长的人员计算施工(监理)单位当月扣分情况,每缺勤一天扣0.5分。

行业监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2分。

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建造师)、“五大员”及监理人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扣3分。

第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实施扣分时,要以书面形式将扣分情况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抄送建设(业主)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行业监管部门)。

第十条扣分情况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登记和汇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业主)单位在每月月末统计好当月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日常考勤扣分情况,及当月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所扣分情况,经建设(业主)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于次月3日前报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建设(业主)单位要将整个工期的扣分汇总情况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扣分值(累计扣分值,下同)达6分时,由建设(业主)单位向行业监管部门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在收到书面报告3天内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预警通知书》;扣分值达1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1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扣分值达16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3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理;扣分值达20分时,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6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扣分值达22分后,根据合同约定,没收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行业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记不良记录一次,在两年内取消其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资格,建设单位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将处理情况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没收应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在扣分值达到没收起始点之日起7个作日内未落实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未改正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可采取相应措施落实。

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按扣分比例没收后,执收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补收没收部分至初始金额。合同履约保证金执收单位因工作失职,致使应扣交、没收保证金而没有扣的,或应补收保证金没有按时补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施工(监理)合同没有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按工程款或监理费的10%计抵合同履约保证金处理。

第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的落实,督促业主(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管理考勤。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并根据扣分情况及时对施工、监理单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处理结果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需实施双公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金额县城200万元以上、乡镇8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河堤、桥梁、道路、医院和学校等公共安全项目),要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竣工验收前)在工程主置设立永久性竣工后公示牌。未建立竣工后公示牌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满勤的施工单位按照《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实施办法(暂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双公示制及对施工、监理单位实行日常考勤扣分管理的相关内容要写进招标文件(承诺书)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和承诺。

第十六条建设(业主)单位没有执行双公示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和在建过程中没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在建公示、竣工后公示,或者在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日常考勤扣分情况的、疏于管理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向建设(业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建设(业主)单位驻工地管理人员和分管领导责任;建设(业主)单位人员在日常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伙同或协助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欺上瞒下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建设(业主)单位执行双公示制管理和对施工、监理单位日常考勤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不进行监督,对应实行双公示制的建设项目的扣分管理情况不进行台账管理,或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不到岗履职问题不采取监管处理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工作失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行业监管部门人员与建设(业主)单位、施工监理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党纪政纪条规,对相关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6

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施工项目委托监理合同,这种合同是国家强制性的,监理单位的行为不但要为建设单位负责,也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为社会负责。项目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平行的,共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共同管理施工单位,彼此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的作用。各方关系如下: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工艺条件确定、建筑功能定位、建设标准确定及重大决策。

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设计、采购、内外关系的协调、施工承包全面实施工作,当然包括对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过程控制、程序报验控制、材料报验控制。

2 明确职责和分工

从上述参建方的关系可以看出,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有许多重叠,如不理顺,由于项目总承包单位甲方的特殊身份,往往会因此削弱监理的权限,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有必要对现场管理给以明确的分工。

在现场的管理中,项目总承包单位在现场具有统筹管理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职责,这是不能改变的,但必须与监理的职能有所区分。根据其业主代表的身份,其作用应主要应体现在把建设单位的想法和要求通过设计单位体现出来,并通过招标、采购、施工管理及时完成建设单位需要的房屋建筑物,这应该是他的主要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不管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了,他应该在侧重投资和进度管理的基础上,协助监理单位管好现场的质量和安全。

那么,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理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但由于代甲方总承包单位的存在,监理单位也应该重新调整自己的位置,调整自己的侧重点。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安全和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地方质量检查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也把监理工作作为质量和安全检查的重点。此时,监理单位当然应以安全、质量控制为主,全面承担起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的控制,强化自己在两方面的职能,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管好现场的质量和安全,才能树立起自己在现场的权威。在此基础上,监理单位再协助总承包单位做好招标采购、投资及进度工作。在分包单位选择、设备选型及暂估价材料考察选定时,监理单位应派专业人员参加,协助总承包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在进行施工布置、工期安排时应听取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这样一来,明确了工作重点,监理单位才能真正的履行好自己在合同中对甲方的承诺,完成为业主服务的任务。

这样一来,样,监理工作的工作重心自然就是质量和安全了,进度和投资管理上,监理配合总包的工作,总包单位在质量和安全方面要支持和协助监理的工作。双方的关系清楚了,工作的开展也有目标了,双的制约变成了协助,双方都不会削弱,效率就会大大增加。同时也便于业主对总包和监理的管理,便于找到责任人。

3 施工管理的程序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单位是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的管理对象,但必须理清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政令的程序,否则,不但达不到有效管制管理施工单位的目的,还会造成因政令重复,施工单位无所适从的现象。如果因政令矛盾,令某些不规范的施工单位钻了管理空子,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那就得不偿失了。

因此,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权限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保证政令不重复,不掣肘。使施工单位知道什么事应该听项目总包的,什么事应该听监理的,知道什么事以谁为主。在程序控制方面国家有完善的监理程序及施工验收程序,项目总承包模式下,就应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此种模式的管理验收程序,在这个程序中让项目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能找到自己的管理位置,才能发挥好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作用,确保做到政令统一、施工管理有序。

4 工程暂停施工的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安全行为或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监理单位可能会以各种形式告知施工单位,事情严重时监理单位会对某些部位不予验收或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考虑到整改或暂停势必会对工程的进度造成影响,所以在下达工程暂停施工指令之前,监理单位应先与项目总承包单位沟通协商,争取先双方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汇报,在建设单位同意的前提下,监理单位才能下达工程暂停令。

5 工程变更的管理

不论是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还是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这样不但可以保证指令统一,减少返工,确保工期,而且也能明确责任,减少扯皮,让监理切实担负起协助好总承包单位控制好投资的目的。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7

选择一个好的监理单位,将对项目管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业主对选择一个较好监理单位至关重要。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选择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即选择取有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对口的监理单位。

(2)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较为广泛监理人员,具有足够可以胜任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的各类人员。

(3)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技能和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经验。

(4)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较高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监理同类工程的经历。

(5)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较好的监理业绩。

根据以上因素业主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黄河防洪工程监理单位一般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经过严格选择程序来选择监理单位。

1、2选好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选定后,根据监理单位提供的总监工程师候选名单,业主要详细考察,认真选择总监理工程师,这是因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到建设项目上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他直接和业主、承包人协调工作,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承担工程监理最终责任,因此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能够公正、公平、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合同,具备较好素质,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证书的人选。在具体选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被选择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精通所承担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知识,且专业对口,能够正确处理重大技术问题。

(2)被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广泛的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3)被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有良好的理论和道德修养。

(4)被选择总监理工程师还具有较强的决策应变动能力。组织指挥协调控制能力。

总之被选总监理工程师不论在专业技术上,管理水平上,领导艺术上,还是在组织协调能力上都要有较高造诣,很好的素质,才能有效地领导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完成监理任务。

1、3配好监理队伍

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人员同样需要具备良好的素质,不仅要懂设计、施工、试验和合同管理,而且更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选配,在配备时不仅要配足监理人员,更重要的要注意各专业人员的搭配。根据人员配备情况由监理单位向工地派住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监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向各项目或专业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授权,使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黄河防洪工程建设是以地市局为单位设立监理机构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设置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分工负责,司其职。一般大堤加高工程每标段设一名总监理代表,五公里设一名监理工程师,每公里一名监理员负责。

2、监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监理单位确定后,为能及时开展监理工作,明确委托和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权力和利益。以及对监理人员授权的范围,就必须签订一份监理合同书。监理合同实属商业行为,必须依法签订,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除,一方因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签订一个较为完备的监理合同,约束双方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是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的基础。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业主应明确专人,经常对照合同检查自己是否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业主的职责那些还没尽到,业主的权力那些受到了侵犯。是否因业主造成了违约责任,此时应自觉的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确保业主正确履行好合同。

3、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业主的职责。

3、1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审查

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到场后,业主应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监理机构是否设置合理,(2)监理人员是否按合同的要求提供,人员数量上足与否,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选,(3)监理人员配置结构是否合理,(4)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资格和注册证书。必要时业主应组织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发现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更换,发现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合理要及时进行调整。

3、2审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监理人员进场后,应在研究合同和工程设计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分析,编写监理规划,通过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编写使监理人员全面了解所监理工程情况。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编写完成后,应报业主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总目标是否与合同目标一致。(2)项目组织是否合理。(3)投资、质量、进行控制的措施方法是否得当。(4)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是否落实。(5)组织协调方面式、方法和内容是否齐全。(6)监理报告编写内容和报批程序如何规定等内容。业主通过审查认为可行即可签字执行,否则提出修改意见,令其进行修改。

3、3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

监理由业主通过委托的方式,请来帮助业主工作的,监理的各项工作离不开业主的支持。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进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当业主与施工单位发生矛盾时要进行协调。因此监理任务艰巨,责任也得大,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只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又无合同关系,双方均系业主雇用,监理要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对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检查与评定,实施控制管理。监理必须发出对不合格的工程整改返工,和核减结算工程量等指令。在这些重大问题上,业主的态度至关重要。因此业主对监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请求应给予支持,同时要为监理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3、4业主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实行建设监理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分工要合理,根据业主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鉴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业主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积极创造施工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工作方面,包括组织建设投资到位,订购材料设备,申请办理征地折迁,联系水电供应和对外交通,决定工程建设的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同地方政府群众组织协调,协调设计、监理单位的关系,处理好设计变更。监理单位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搞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上,具体的要协助业主演选择好承包单位,签订好工程施工合同,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审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搞好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造价控制。检验工程计量和掌握工程款项支付,调解各方争议,处理索赔等。总的讲,业主“主外”,监理“主内”,“内外”配合,相互呼应才能搞好工程建设管理。如黄河系统在实行监理制的初期,就形成了“内外”不分的局面,抽调了大批的技术管理人员组建较为宠大的项目办,插手施工管理工作,造成了职责不分,责任不清,该管的事没管好,不该管的事插手去管。纠其原因主要是对监理人员不放心,总认为监理人员管不好在建工程,结果降低了工程建管水平,造成了经济损失。反思之后笔者认为:业主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4、几点认识

通过近几年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使我深刻的认识到:

4、1监理队伍的素质有待加强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8

On the construction unit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 and supervision units

Dong Yong-liang,Hu Shu-ping

(Shandong delivery Harbor Engineering Co., Ltd Yantai Shandong 264000)

【Abstract】Construction unit and the owners, supervision units around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of the three different groups, along with the entire construction as a whole, each plays a different role, interaction, to joint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rticle on the construction phase of the project owners, supervision and construction unit how to improve synergies are described analysis.

【Key words】Construction phase;Owners;Supervision unit;Construction unit

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管理的内容十分复杂,涉及的工作面很多。要想成功地完成项目,必定是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按照一种项目伙伴关系,以协作的团队精神和“双赢”原则来共同努力完成项目。我们根据多年来同项目管理单位合作的经验,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为实现“确保安全、确保质量、确保工期、环保达标、节省投资”的项目管理目标,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1. 业主与监理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我国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建设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需要以书面形式来明确双方在项目中的工作内容、责任、形式、权利、义务、酬金和争议的处理方式等。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委托与被委托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将约束双方当事人对于承诺的合同内容必须全面地执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被视为违约行为时,当事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了明确在工程项目中各自的责、权、利,使其商定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很少有不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协议内容的。

2. 监理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和管理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作,即代表业主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极限范围内进行工作,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不应超出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前提下也不得损害施工单位的的合法利益,正确而公正地处理好工程设计变更,索赔和工程款的支付等。因此,施工单位从正确履行合同、优质高效完成施工任务等角度出发,应该积极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并使管理工作适应这一要求,否则就不能算是合格的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竞争中就可能被形势发展所淘汰。

3. 业主与施工单位是承发包关系

我们应当把工程实物看作是施工单位的产品(当然也包含设计单位的活劳动和材料设备生产者的活劳动和死劳动),而不应当把它看作是业主的“产品”。业主发包工程,实质是向施工单位购买建筑产品。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等价交换的关系,即施工单位要按时交付既定质量等级的工程实物,业主要按时支付等价的工程款。这种等价交换的关系,是以事先双方签订“平等条约”和双方履行“平等条约”(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发包和承包的关系,并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来确定,双方都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所以,他们之间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业主把工程发包给一个或多个施工单位承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以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利润。谁有违约行为,都有赔偿损失的责任;谁有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 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是三方平等的法人关系

在工程项目建设上,业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相互之间没有单独的合同。监理单位之所以能够对施工单位进行协调约束,一是因为监理单位具有贯彻执行建设监理法规、建设管理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以及国家建设计划的职责,二是因为监理单位具有业主所授予的必要的权力。同时,在施工合同中,不仅写明业主的权利,而且也写明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并得到施工单位的确认。在这个意义上,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项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都是为了工程项目的建设共同工作,施工单位的任务是提供工程建设产品,它对它所生产或建设的产品(包括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合同造价)负责,监理单位提供的是针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理服务,它对自己所提供的监理服务水平和行为负责。双方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不存在地位等级高低或领导关系问题。双方都应遵守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或规范、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在施工阶段,都应该按照经过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或提供监理服务。

5. 创造和谐施工环境

项目管理总体思路的正确与否是保证工程各项目标顺利实现的最关键一环。以人为本,创造和谐施工环境项目管理就是对人的管理。在影响工程目标的“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核心。具体而言,将涉及到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级人员的素质及工作质量,这些人的质量意识、责任感、文化和技术水平,以及决策层、执行层管理人员的组织管理能力,都对工程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以人为核心就是十分关注各级各类人员的意识、素质及责任感,狠抓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严格按制定的规章制度办事,以便规范、约束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的行为。和谐的施工环境就是指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融洽、和谐的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事务。用一句伟人的话就是“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到一起来的”。创造和谐施工环境要特别注意两点:(1)合作三方必须建立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2)明确在工程管理中业主和监理的权限、职责。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9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项目法人可以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吊销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以及注销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水利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是指对安装于水利工程的发电机组、水轮机组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起重设备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生产制造过程中的质量、进度等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是指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废(污)水、垃圾、废渣、废气、粉尘、噪声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被监理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以及从事水利工程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改制、转让的,由继承其监理业绩的单位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10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监理人员不得将质量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报酬,不得无故削减或者拖延支付。

项目法人可以对监理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处罚。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转让监理业务的;

(六)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七)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八)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1年,其中,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从)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11

一、现行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影响监理制度发展的认识问题

1.未认清监理服务关系中监理的独立法律地位。监理服务是由独立的社会化的监理机构来实施的。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业主。、被监理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监理的独立性是保证监理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委托单位。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通过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互惠互利、等价有偿的服务关系。双方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监理实践中。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其委托的机构。是为其提供监理服务的。因此。应该服从业主的领导。应该按照业主的旨意行事。而不论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和合法。

2.未正确认识为业主服务与履行社会职责的关系。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高投资效益服务。同时。监理单位还要从国家和社会利益出发。履行监理职责。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目前。部分业主为了局部利益而作出损害国家、社会或承包商利益的行为。

二 监理制度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建设监理单位行业化、系统化现行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通常情况下。国有监理单位都是采用。或实质上是。行业系统所属企业的管理模式。这种监理行业从属于主管系统的模式是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产生的。是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逐步推行监理制的必然产物。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为了适应实际情况而采取的不规范模式。弊端较大。由于经济体制上的原因。行业特点较强的监理单位多数未从根本上独立。即使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监理单位。最大股东仍是原来的上级单位。仍然属于原来的行业系统管理。监理单位往往没有人事、财务的独立自主权。出于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考虑。监理只能接受合同之外的上级指示或意图。无法真正做到科学、独立、公平、公正。在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在建设项目中。投资方或建设方、承包方可能同属一个主管行业系统。甚至有时上级单位成为被监理方。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不会诉诸法律。并且在习惯于论资排辈的重大场合。监理意见常被轻视而搁置。

其二。建设方是项目法人。但却不是投资者。不是业主。建设方是业主组建的管理机构。仅执行经营管理职能。但监理合同却与同是三元一体之一的建设方签订。建设方掌握监理费和工程款的拔付权。监理范围、深度由建设方确定。不少情况下监理只能主要承担或只承担质量控制。无法真正落实业主意图。

其三。在大型工程建设中。除建设、承包、监理等三个主体之外。上级部门往往成立指挥部等现场机构。直接介入工程管理。指导监理工作。掌握主要决策权。当意见不一时。监理人员态度暖昧。

这种监理模式从根本上讲。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不同。监理方不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建设方或投资方自行管理工程的模式。由于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往往考虑自身利益而不能严格地按合同文件办事。加之对监理的工作程序、制度和行业特点知之较少。因而实现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就难于做到。监理行为存在的基础被淡化。三元一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合理建设市场结构体制也就难于形成。这种监理模式在建设监理制度发展过程中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

第一。违背了我国推行建设监理的初衷。不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不利于建设方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第二。不利于对工程建设的控制。上级领导的行政干预、建设方的全面参与使参建各方责权不清、效率变低。第三。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这种模式不利于形成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元主体组成的管理体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开放型管理工程的新格局。

2.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通常在管理层次上分三个层次。决策层、中间控制层和作业层。根据对各个层次人员的要求制定岗位职务和职责。选派监理人员。一些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层次模糊。职责不明。运作无章法。一些监理企业的上层领导的约束机制欠缺。一方面领导层收入不高与贡献不对称。另一方面弄虚作假。化公为私现象不少。在职消费现象严重。

三 建设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现有的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在立法层次和范围上不能满足监理实践的需要。目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使监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层次得到了提高。建设部及相关部委也相继颁布了各类监理规章。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或规章在不同方面都存在立法不完备的问题。如建筑法中第4章“建筑工程监理”。仅用六条法律条文原则概括了监理制度。没有充分说明监理制度的全部内容。使得这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简单。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开展不利。使得建设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得到了局部发展。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形同虚设。监理工程师仅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使得在工程设计阶段无法体现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工程设计阶段。由于没有配套的设计阶段监理规范。造成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

3.现阶段。我国工程合同的各类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条文简单。过于原则。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没有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监理工程师无法对这类合同的履行开展监理工作。如现行的《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条款中未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利。《施工合同》中未对工程分包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对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分包问题的权利作出规定。国内这类合同文本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件相比差距较大。由于合同文本的编制水平较低。直接影响监理制度的执行。

二、解决工程监理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完善建设监理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 建立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监理服务机构是完成监理任务的关键。监理工作开展主要依靠工程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实施。在重视监理工程师个人素质的同时。更要强化监理机构的组成。从工程项目的性质、施工工期、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等各方面。优化组合。选派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监理机构。

二。监理单位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委托关系。不影响其监理工作的独立性。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产生于监理委托合同关系。处于受托方的法律地位。在执行监理任务中必然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为业主服务。实现业主所期待的目标和利益。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监理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行监理任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规范、规程。在这一点上。具有独立的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不应受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规范、规程指令的制约。若要体现监理工作的作用。必须认清监理服务关系中监理的独立法律地位。

三 正确认识监理单位为业主服务与履行社会职责的相互统一。目前存在业主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而执业的监理单位为了维护原则或执业规则。必须要坚持监理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这种情况导致了业主与监理单位的矛盾。业主必须提高认识。充分理解监理制度设立的本身就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效益和质量的最优化。保证国家工程建设行为的规范。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业主利益问题上是相互统一的。

四 针对监理行业管理机关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监理法律、法规。从严审核监理单位的资质。根据工程建设市场的状况和发展监理单位管理规划。控制监理单位的数量。保证监理单位具备执行监理任务的责任。并与工程建设监理任务质量相协调。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理单位设立审批制度。制定区域监理单位发展计划。保证监理单位的资质和实际水平相一致。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从高、从严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在签订监理服务协议书时。既要给予监理工程师以充分的权力。也要规定有效的制约措施。要适当提高监理服务费标准。保证监理人员享有比较优厚的待遇。有较强的检测手段。并使监理单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使之具有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财力。要避免监理人员“滥竽充数”。监理单位“薄利多销”。同时。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规范监理工程师培训制度。对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进行考查、审核后。重新核定培训独立资格。以保证监理人员的素质。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12

大型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紧、施工环境复杂、涉及部门多、行政干扰大等特点,存在着一定的施工难度,一旦大型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将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从大型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运行方面来看,监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管理工作,因为监理在管理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专业多,这就需要监理工程师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在管理过程中协调各个专业的工作,并要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熟悉法律法规知识和社会协调能力,熟悉法律法规知识和技术规范,保障大型建筑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1.大型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的特点

1.1合同管理工作量大

在大型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为了减小工作量,常常将标段内的土建、设备安装、绿化施工等监理工作都委托给一家监理单位,这就需要监理单位具有专业知识丰富的监理工作人员,保证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协调好土建、供水、供暖、电力设备的施工,建设单位在以合同形式或非合同形式将监理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时,监理单位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就要对多份合同进行管理,给监理人员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2控制难度大

大型建筑工程投资较大,并且工期较紧,为了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场地狭窄,给施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并且使得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活动的难度加大,导致工程项目工序会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如材料进行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变更迟迟不能确定;技术间歇期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环境差、人员多;质量保证体系不能够有效的落实;三级自检程序被忽视;试验检验项目频率不足;试验样品和施工成品相差甚远;上道工序未完成或未经过检验就进行下道工序等。这些都是影响施工质量的原因,也是监理人员在进行监理过程中难以控制的方面。

2.大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大型建筑工程片面的追求工期,忽视了质量。大型建筑工程属于城市基建工程,建设方是政府,一般为了实现工程带来的效果,使得施工工期都比较紧,人们在强调速度和时间的情况下,就忽视了质量,并且作为政府投资的项目,一旦工程发生了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都会由政府来承担,这就增强了施工单位超赶工期的心态,他们认为反映工程业绩的主要方面就是工期,但是作为监理人员,是受监督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应该从工程质量出发,及时在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反映质量问题,及时督促他们进行整改。

(2)合同条款不公正。对于大型建筑工程,由于是政府投资的项目,在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以后,监理单位就会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当工程结束以后,建设方同时会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进行监理费用的支付,一般监理费的支付都是由监理方提出的按时间支付改为按工程进度支付。在实际施工中,大型建筑工程施工前,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拆迁等前期处理,并且前期处理的时间还很长,导致拆迁进度不能有效掌握,这就导致按进度付款没有保障,不能保障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当监理单位认为这样的合同有损他们的利益时,建设单位会以政府投资紧张,逼迫监理单位签下合同,导致监理单位始终处于弱势。

(3)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目标不一致。在大型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体现大型建筑工程的作用效果,希望大型建筑工程早日完工,投入使用,但是加快施工进度的同时必定会发生一些风险,而这些风险会由国家来承担;对于监理单位主要是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进行监督控制,施工单位在加快施工速度的同时必定会忽视质量,成为监管难点。

(4)建设单位机构臃肿负面作用大。在大型建筑工程施工中,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工程指挥和建设监理管理两个部门,工程指挥部门主要是对工程施工的技术指导,而建设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这两个部门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并且部门机构组织过于臃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工程的顺利进行。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人员过多,会对监理工作提出不同的要求,而这些要求之间相互矛盾,导致监理单位无法进行监管,导致监理单位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监理单位不能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监理。

3.解决的办法

(1)正确处理监理方与建设方的关系,加强对建设监理的宣传。在大型建筑工程施工中,要完善项目施工责任制,这是大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的前提,虽然国家明确要求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但是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大型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常常以行政手段组建工程指挥管理部门,在工程施工操作中,没有按照工程施工的各个步骤进行,导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确保监理在建筑施工中的地位和职能,就要实行公开招标制度,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申请投标,确保优秀的监理单位承担大型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同时要对监理费用的支付进行改革,保证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许可证的同时,就要向监理单位预支一定数额的工程管理款,并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的监理行为,为了保证这笔钱能合理使用,可以将这笔管理费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银行进行支付,这样有助于监理方在执行监理活动中规范行为,合理使用管理费用,保证了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明确监理程序,规范施工过程。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活动中,应该在施工前,进行监理交底工作,明确监理单位的监理程序,规范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根据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需要进行报审现场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并在施工前保证原材料构配件、隐蔽工程、工序施工质量、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以外情况处理等进行控制,要求原材料不合格,不能投入使用;分项工程检验不合格不能进入到下道工序,工程检验不合格,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签字。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牵涉到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工程项目质量好,就会使国家增强经济实力,也会给人民带来实惠和利益。质量不好,则会带来大量资源的损失。因此,加强大型建筑工程监理是十分必要的,监理工作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许佳. 大型建筑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机制优化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2.

监理单位合同管理篇13

3G牌照发放两年来,国内三家移动业务运营商不断加快3G基站建设步伐。截至2010年12月底,中国联通WCDMA网已建15.3万个基站,覆盖339个城市;中国移动TD-SCDMA网已建11.5万个基站,覆盖238个城市;中国电信CDMA(3G)网已建30万个基站,覆盖了342个地级市、2055个县级市。显然,短时间内要完成大量无线基站建设工程任务,需要高效灵活的工程管理机制相配合。

2 现行基站工程管理模式的不足

经过前两年大规模基站建设和经验积累,运营商的各地市级分公司和合作单位(包括设计、施工和监理)在传统管理模式基础上进行了许多突破创新,部分环节推行一体化管理机制,例如监理单位推行一体化监督管控机制。勘察设计单位也在进行一体化的摸索。一体化机制的推行,能解决较多实际问题,特别是一些已实行一体化的合作单位内部的沟通协调问题,但各合作单位之间没有一个一体化协同机制,建设单位内部组织架构也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因此,现行的管理模式仍然存在较多不足:

(1)部分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量平衡进行任务分配,而不是按照区域分配,这与一体化机制需要严格按照区域进行分工相矛盾。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要同时面对来自不同区域的不同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管理的跨度很大,沟通渠道多,信息传递机制复杂。

(2)合作单位之间没有成熟的信息沟通机制。涉及到各合作单位不同专业之间的协调时,绝大部分的协调信息需通过建设单位内部的各专业室之间进行转递。各合作单位不同专业之间直接进行的相互协调比较少,基本上属于间接配合关系。

(3)设计和施工各专业间的信息传递路径长。不同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以及同一合作单位不同专业之间需要传递的信息繁多,信息传递路径长,信息容易失真。

(4)合作单位的绩效考核机制单一,基本只有建设单位单方面考核,没有实现周边360度考核机制。

3 基站工程一体化协同管理模式

基站工程一体化协同管理模式的主要思路是:

(1)强化各合作单位内部实现一体化管理,特别是要逐步推行施工单位一体化机制。

(2)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主持下构建一体化协同团队。

(3)监理单位加强监督反馈,防范一体化协同机制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4)建立一套与一体化协同机制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5)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内部组织架构实现从职能型向强矩阵型的调整。

3.1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管理模式分析

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管理模式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一体化协同组织管理机制、一体化协同信息传递机制、一体化协同绩效考核机制。一体化协同管理构建目标示意图如图1所示。

(1)合作单位―体化协同组织管理机制

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机制是指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组建一体化协同团队。监理单位负责整个机制的总协调。

施工单位参与到施工图勘察与方案编制环节中,设计单位密切跟踪施工反馈的信息。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完成现场勘察,施工单位参与初步技术方案编制,实现现场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一些合理化建议能被设计单位采用,提高施工图纸的准确性;施工单位也更容易理解设计单位的技术意图,提高施工进度。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突发问题及时响应和指导。同时对应急工程进行处理。

设计、施工单位共担风险。按照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管理机制的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勘察和施工图的设计方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设计单位可以主动指导。当项目进展出现具体问题时,由双方共同承担,而双方承担责任的程度由双方之间的协议商定。

监理单位监控的职能进一步强化。一方面,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作基础减少了不必要的沟通障碍,监理单位可以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抽身出来专注于进行投资控制和施工过程控制;另一方面,监理单位要防范设计一施工协同模式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监理单位将担负重要的监督职责。

(2)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绩效考核机制

要保证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组织管理机制的顺利实施及机制的有效性与实操性,需要建立一套与一体化协同机制相适应的绩效考核机制。

绩效考核机制主要模块分为设计单位考核、施工单位考核、监理单位考核、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联合考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核与现行考核办法基本一致。

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考核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增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之间的相互考核;二是将设计、施工、监理考核分数(包含相互间考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加权平均得出设计、施工、监理一体化协同考核分数。

合作单位考核分数

设计分数=SJF1=移动评分×A1%+监理评分×B1%+施工评分×C1%

施工分数=SGF1=移动评分×A2%+监理评分×B2%+设计评分×C2%

监理分数=JLF1=移动评分×A3%+设计评分×B3%+施工评分×C3%

其中A1~A3、B1~B3、C1~C3为权重。

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考核分数

一体化协同设计单位分数=SJF2=SJF1×A4%+SGF1×B4%+JLF1×C4%

一体化协同施工单位分数=SGF2=SJF1×A5%+SGF1×B5%+JLF1×C5%

一体化协同监理单位分数=JLF2=SJF1×A6%+SGF1×B6%+JLF1×C6%

其中A4~A6、B4~B6、C4-C6为权重。

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联合考核机制有如下作用:

第一,促进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作上的互相监督,风险上共同分担,进一步巩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合作。

第二,有利于建设方选择最匹配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组合模式,形成有效的合作关系。

第三,可以保证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机制的顺利实现,提高工程建设效率。

3.2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内部组织架构调整

目前,各大运营商工程建设部门内部组织架构还是职能型,例如无线室、项目室、传输室、基建室。在进行了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之后,如果工程建设部门仍然按照职能划分参与管理,将无法适应基站工程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机制,可能导致各专业室人员的重复沟通,容易造成项目环节衔接不畅,增加管理复杂性,出现多头管理和重复管理,增加了项目管理的难度。因此,在逐步实现了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管理的同时,要推进实施建设单位内部组织的一体化协同管理。但考虑到工程管理部门机构调整受建设单位整体机构改革限制,因此,本文提出内部成立虚拟工程管理团队的组织结构调整设想(见图2)。另外,由于工程建设部门还有大量其他网络层次建设的任务,所以,不宜采用纯项目制的组织架构。

虚拟项目管理团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组拥有基站工程项目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和对虚拟项目管理团队成员的选择权和主要考核权。

3.3基站工程一体化协同管理关键控制点

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机制的实施带来各种好处的同时,也必将引发新的风险,因此,对于一些关键控制点需要加以关注:

(1)加强合作单位自身的管控力度。传统模式下参与工程的合作单位比较多。个别合作单位发生意外事故不会影响工程建设大局。而在一体化协同模式下,任何单位的失误都会影响工程建设的进度,合作单位需要加强自身的管控力度。

(2)加强信息传递的管控力度。传统模式下各合作单位独立完成本单位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各个专业的信息和指令的传递是分散的,个别单位或者个别职能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影响是局部的,所以风险也是分散的,实施了一体化协同管理之后,各种信息和指令的传递接口将是一体化协同单位的总调控点,需要加强信息传递的管控力度。

(3)监理单位需做好自己在一体化协同机制中的角色定位。在一体化协同机制运行过程中,监理单位作为监督主控单位需加强监督反馈,防范一体化协同机制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但由于设计单位的工作专业性强,施工单位的工作环节多,要真正实现监理主控的目的,要求监理人员具备高素质,对设计监理各个环节都比较熟悉并定期加以监督。但是,如果监理人员过度干扰设计、施工这个闭环流程的开展,可能会导致设计、施工的自主能力不足。

4 结语

合作单位一体化协同管理机制实施后,将给工程实施带来诸多好处:

(1)减少了中间环节,加快了信息流动。

(2)能有效应对应急工程,可以快速地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处理流程可以缩短。

(3)施工单位参与勘察和初步技术方案环节,实现现场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更容易理解设计单位的技术意图,提高施工进度;施工单位的一些合理化建议能被设计单位采用,提高施工图纸的准确性。

(4)设计单位密切跟踪施工反馈的信息,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突发问题及时响应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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