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实用13篇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1

一、我国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的架构

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架构的形成史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其发展过程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起步探索阶段(1990年~1993年)

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成立。它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同时引入期货交易机制,标志着新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的诞生。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积极作用和示范效应很快反映出来,全国各地纷纷仿效,积极创办期货交易所。各地的期货交易所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至1993年底,国内各类期货交易所达五十多家。

在各方利益的驱动下,中国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无序发展的局面。一方面,重复建设造成期货交易所数量过多,使上市品种重复设置,造成交易分散,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难以发挥;另一方面,过度投机、操纵市场、交易欺诈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恶性事件频发,期货市场不仅难以发挥规避风险的功能,而且多次酿成了系统风险。究其原因,问题主要在于:其一,人们缺乏相关实际经验且对期货市场缺乏深入研究,从而对期货市场的认识存在偏差;其二,缺乏统一监管从而导致监管不力,相关法规政策不完善而且滞后,致使市场规则不健全甚至缺失。这样的局面无疑违背了建立期货市场的初衷。针对这一情况,从1993年开始,政府有关部门对期货市场进行全面的治理整顿。

(二)治理整顿时期(1993年~2000年)

1993年11月,国务院《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提出了“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从严控制”的原则。这标志着第一轮治理整顿的开始。在治理整顿中,首当其冲的是对期货交易所的清理,15家交易所作为试点被保留下来。1998年8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开始了第二轮治理整顿。1999年,期货交易所数量再次精简合并为3家,分别是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具体如表1)。

为了规范期货市场行为,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不断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力度。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标志着中国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的诞生,从而将新的自律机制引入监管体系。

经过两轮清理整顿,中国期货市场盲目无序的混乱局面得以扭转,逐步走向规范有序。至此,中国期货市场开始步入平稳较快发展的轨道。

(三)稳步发展时期(2000年至今)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期货市场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构建了期货市场法规制度框架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监管体制和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由中国证监会的行政监督管理、期货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构成的三级监管体制,对于形成和维护良好的期货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市场成交量迅速增长、交易规模日益扩大的背后,中国期货市场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一,期货市场发展力量不均衡、投资主体结构不尽合理、市场投机较盛。过度投机会扭曲期货价格,影响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此外,对机构投资者的准入限制依然存在。其二,期货市场监管有待加强,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特别是现有法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状况适时修订。其三,期货品种不够丰富、品种结构不够合理。期货品种虽有增加但还不能满足不同现货市场的避险需求。其四,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低,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期货市场的影响力小,大部分商品期货的交易价格对国际商品定价的影响力小,在国际定价中难以形成与经济实力相匹配的话语权。总之,与国民经济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相比,期货市场仍然存在差距。中国期货市场正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发展中的问题要在中国期货市场继续稳步发展中解决。

二、我国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期货市场在经历了起步探索和治理整顿后,逐渐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并随着国民经济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日益显示出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发展的必要性。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启动于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存在时间比较短,受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法治建设滞后、市场诚信度较低、期货交易参与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期货市场法制规范还不健全。我国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一)现行期货市场法规体系的局限性大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期货交易法律。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期货市场以及期货交易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位阶最高的规范是国务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四个办法和其后出台的《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框架。它们都是清理整顿阶段的产物,较少把促进期货市场发展作为立法的准则。其历史局限性逐步显现,即法律效力不够。作为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当《期货市场管理条例》与其他上位法律有抵触时,往往以上位法为准。鉴于目前中国期货市场无统一的大法,即《期货法》,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在健全行业法律制度方面有所作为,以法律的方式明确规定期货业协会以及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权,改变期货市场长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从而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二)期货市场监管主体的协调性弱

我国期货市场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起来的,政府在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监管是由政府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的特点。政府通过制定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在整个期货市场得到遵循,以此解决期货市场宏观制度风险,解决期货市场的失灵问题。

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主体是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但是政府的监管并不是万能的,也有自身所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中国证监会在整个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中所占比重过大,宏观管理手段主要以中国证监会行政手段为主,缺少立法支持,行政监管色彩过浓。过度的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不利于市场自律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不利于市场运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影响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和市场的创新。

其次,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管理范围涉及各个方面,权限比较集中,对市场微观活动的管理过于宽泛。一方面,国家对证监会授权不够,导致其在宏观管理中缺乏必要的决策权。实践中,由于国家的授权不够,或是法规不明确,导致证监会所享有的一些权利不能得到落实,使其对期货市场宏观管理的实效受到一定影响。另一方面,证监会过多行使了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使交易所在市场管理中的权限受到了限制。

(三)期货交易所的自律性差

我国期货市场自2000年以后,形成了现有的中国期货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期货市场自律监管主体结构。与欧美期货市场自发演进中渗入政府干预因素相比,中国期货市场从建立时起就伴随着政府的强力推进:从期货市场的试点、市场的整顿到稳步发展,从交易规则的设计到交易所的治理结构,从自律管理到整个市场的运行监管,可以说无处不体现政府干预的“身影”。在2007年4月15日生效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各个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不难看出,由于政府期货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对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期货交易所的干涉过多,使期货市场自律监管主体实质上成为中国证监会的附庸。期货交易所作为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并没能有效发挥其一线监管的作用。

三、我国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

为了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分析我国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关键一环。我国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统一立法和集中监管的规范不到位

我国期货市场没有一部完善的《期货交易法》,有关期货行业的规定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立法程序没有法律严格,效力也没有法律强。

期货市场如果实行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这是在总体上使期货市场公平与效率的更为有效的管理方式,它更有助于“三公”原则的体现。强调统一立法和集中监管,能够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信息公开的诚实原则贯彻到期货市场的各个环节,从而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

(二)对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结合不重视

我国期货市场没有通过法律纽带维系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之间及两类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法律形式限定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来确保自律组织拥有一整套严密、合理的自律规章,使其有能力保证会员和市场的依章运行,这是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又一主要问题。具体来说,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期货交易法》,因此造成确立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地位的法律地位的位阶不高,也就意味着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地位的稳定性不高,可能会因为政府的一些决定而导致其期货市场自律监管主体地位削弱,因此就需要制定一部《期货交易法》以确定和固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地位。

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地位的确立不仅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应当有一定的独立性并得到各界对其作为自律组织的尊重,只有这样,中国期货业协会才能很好地履行其自律监管职能。另外,在现有的法规体系框架内没有明确国家期货监管机关与行业协会、交易所各自的监管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监管机关的职权范围,这样就难以适当扩大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的监管权力,强化期货行业协会的建设,完善其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对于做到各层次监管不越位、不缺位,以适应市场发展和竞争需要的期货市场来说也是困难的。

(三)对法律监管主体的职责划分不明确

对于期货市场的有效监管,有必要重新定位政府在期货市场监管中的地位和角色。同时,扩大期货市场自律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政府应当将可以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各个期货交易所行使的自律监管的权力,通过行政立法或授权的方式将这部分权力交给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各期货交易所行使。政府期货监管机构应当是期货市场的宏观管理者、期货市场自律监管的监督者、各种利益与矛盾的协调者、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制裁者,而不应当过多地干预自律监管主体的自律监管。也就是说,政府应当适度放权,适度监管,要从实际行动上承认期货、市场自律监管主体的独立监管地位,政府期货监管机构与自律监管主体之间应当保持相对独立,赋予期货市场自律监管主体以相对独立的自律监管权。

【参考文献】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2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期货监管体系是由证监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期货交易所已在事前防范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一些期货交易所已经运用信息化手段初步建立起交易过程中的动态风险监控体系,并实现制度化和程序化运转。

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起步较晚,期货监管体系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如缺乏对交易整体风险的评估;没有直观的、量化的实时反映风险程度的图形和指标;缺乏对大户资金、持仓情况的有效跟踪;缺乏与风险监控适应的数据统计、分类及报表生成系统;缺乏在风险发生初期可以有效化解风险的手段和措施。此外,尚缺乏跨证券、期货、外汇等市场的跨市场联席风险监控体系。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迅猛发展,期货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新品种接连上市,商品期货品种日益活跃,加之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大,在这种背景下,亟需建设和完善期货监管系统,以推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功能分析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能通过价格、持仓和资金的变化,从各个单方面和整体上监控市场,从中发现可能发生的风险,并通过其他系统查找风险产生的根源,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风险。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第一, 通过对资金、持仓和价格的单项指标非正常因素的反映和综合分析,来界定风险程度,判断是处在正常运行区域,还是已出现市场风险,或是市场风险很大。

第二, 跟踪、监控期货市场的运转,判断其运行是否正常,及时发现市场风险隐患,及早警示投资者人为操纵市场的迹象,有效防范期货价格非理性波动以及非正常大幅波动,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检测和监控有风险迹象的某合约或某客户,研判风险转移的可能,以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和转嫁。

除上述基本功能外,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还应具有为国家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调控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咨询、监管决策支持的功能。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体系架构和运行机制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架构,应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相对应,应能提供期货交易所可控制范围内的监管决策支持,为国家监管和调控部门提供重大的行业或市场监管决策支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可基于期货交易所的预警信息通报,进行深层次的风险预警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密切关联,部分资本会在股票市场、衍生品市场和外汇市场有计划地协同操作,而单个交易所、单个市场的监控系统,根本无法满足整个资本市场稳定的监管需求。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应建立证券、期货、外汇市场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而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则是该系统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包含三个层次:其一,交易所层面的监管决策支持;其二,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层面的监管决策支持;其三,证券、期货、外汇市场的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在上述期货监管体系架构下,整个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运行机制如图1所示。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由以下六方面内容构成:

(一)期货监管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功能模块应包括如下部分:交易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实时监控;合理科学的监管预警方法与多种相辅相成的监管预警模型;合理的风险分级与发现风险后的处理建议;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高效的监管信息处理机制和畅通的报告系统;监管决策支持知识库或者专家系统模块。

(二)期货监管系统建设过程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由上述模块有机的组织和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期货交易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经过实践和动态的调整,最终形成合理可行的监管决策支持机制,其形成过程见图2。

(三)确定监管决策指标体系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需要选择适当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统计指标和风险分析指标。统计指标,主要指可直接由交易系统获取的数据内容,包括基础指标(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结算价、成交量、涨跌幅和持仓量等)、套期保值指标(套期保值占总交易者的比例等)、大户信息披露指标(大户交易持仓数量、交易金额等)、交割指标(仓单数量、实物交割量、实物交割违约率等)、财务指标(资金规模、成交金额、持仓保证金水平等)与监控指标(换手率、套保比率等)。风险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资金指标、持仓指标、价格指标和会员指标。建立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则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相关监控指标,参考国外发达市场的联席监控系统的指标体系,我国联系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相关监管指标,需要建立涉及股票、权证、买空、卖空、股指期货指标等的指标体系。

(四)建立风险预警模型

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机制,不能仅着眼于进行局部的、单独的、静止的数据市场风险监控,同时,更应注重建立整体的、实时的、动态的风险判别机制。对市场风险的判别和预警应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全面提高事前分析、实时监控能力,加强风险预防。为了实现此目标,期货交易所可根据已有的风险监管系统,逐步引入一些新的方法和模型对市场风险进行判断和预警,如采取多因素观察法、基于密度方法的异常数据发掘、基于神经网络和专家系统的信息系统评估方法等等。此外,更重要的问题是,在建立预警体系的过程中应注意,要充分将数学模型和专家评判结合起来,防止过多依靠某一模型造成的预警偏差,将预警模型的效用发挥到最大。

(五)建立监管决策的报告体系

期货交易所,不仅应将监管指标体系输入证券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同时应建立起完备的市场交易监管预警报告制度。这个报告体系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所面临的紧急风险抄送报告。如果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将此作为备案。第二,行业或市场预警报告。这是交易所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对重大市场风险、行业风险和宏观经济风险的特别报告制度,期货监管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以此作为管控市场的依据。

(六)建设联席监控决策机制系统

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衍生品交易所是分开的,系统各自独立,单靠单个交易所的监控系统是无法满足整个资本市场稳定的要求。期货交易所分别有针对自身的风险监控系统,但交易所之间缺少监管合作机制,缺乏数据而没有监控手段,更没有对证券、期货、衍生品交易市场进行的整体监控。虽然,交易所之间有三方联席会议的定期交流方式,但并无信息共享,无法做到实时监控,只能事后探讨。

联席风险监控系统可定位为防范整个市场(尤其是交叉市场)的系统风险,而日常监管仍由各个交易所负责,同时,应该建立各个交易所信息共享、实时配合的联管联动机制。证监会利用联席风险监控系统对各个市场进行整体的实时监控,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提请各交易所采取相应措施。

我国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成为联席监控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应该搭建在证监会、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及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系统,并且应该提供与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接入。联席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需要制定数据接入方案,搭建运行平台,并且深入研究监控指标体系,进行测试,最终制定监控系统的功能和方案。除此之外,还要开发监控软件,建立实时智能监控系统。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监控人才的综合风险控制能力的培养,提高监管能力,并且需要制定监控系统的保密方案。

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要求,更为高效、完善的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以应对期货市场风险,因此,本文给出了期货监管决策支持系统的具体建设方案和过程。

参考文献: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3

期货是指期货交易所指定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的并载明在将来某一时点交割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期货通常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金融期货又包括利率期货、股指期货、货币期货、黄金期货、石油期货。一个规范的期货市场,其构成包括期货交易主体、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结算所和期货经纪商四个方面。

期货市场在中国的发展分三个时期:初创时期(1990年底―1993年)1990年10月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以现货为主,首次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规范整顿阶段(1993年底―2000年)1993年11月国务院下达《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规范发展(2001年―至今)朱基总理在2001年九届人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要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正式拉开了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序幕。

二、期货市场统计已有成果

现有期货市场研究的文献,可以归为三类: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研究、期货公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研究。

(一)期货市场运行指标体系

何怡恒(1996)提出,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总体上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反映期货市场外部运行经济环境的指标体系,二是反映期货市场内部运行状况的指标。李从珠,朱莉(1994)指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指标:证券发行指标体系、证券流通的指标体系、证券投资的指标体系、证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宋炳方(1995)提出,应从以下进行建立:期货市场设施、人员及费用统计、期货市场价格统计、期货市场总量统计、期货市场收益统计、期货市场供需统计。

(二)期货市场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王磊(2006)指出,建立资金风险指标、持仓风险指标、价格风险指标、会员风险指标。并指出,我国需要健全的自律管理体系、健全的期货市场风险预警系统、有效的稽查制度、公正的期货经纪公司信用评级制度和高效的投资者教育体系。熊熊(2009)指出,应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如信用风险监控体系、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操作风险监控体系等。

(三)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中国期货业协会课题组(2008)提出,公司的信用能力可以从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成长能力、外部支援能力进行评价。徐清(2007)提出了期货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指标评价体系,核心业务能力、经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构建

(一)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思路

由于期货市场的主要对象是指以期货交易为核心的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现象,所以把重点放到市场交易过程。首先建立基础交易指标体系,然后在基础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相对指标,从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监管、对期货公司的评级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满足监管机构、期货公司、投资者的需求。

(二)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框架

本节从证券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期货公司自身的风险预警、期货投资者投资依据三角度,建立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反应期货市场的基本特征,满足不同需求。

1、从期货公司自身角度,建立交易和价格统计指标体系。参考表1。

3、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建立证券期货信用评级统计指标体系。其中包括了收益与风险。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对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两部分,反映了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不同侧面,既可分别进行统计和评价,又可合并使用。

(三)期货市场指标体系适用性分析

目前国内期货行业正在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本文指标设计既考虑到了外部监管的要求,又考虑到了期货行业自身的特点,把影响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因素分为市场地位、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流动性、资本充足性、发展能力、外部支持等多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期货公司的风险。

在对期货公司信用能力进行评价时,需要将这个复杂的系统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用板块式多级评价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每一板块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反映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一个侧面。最后将各个子系统加以综合,就可以得到期货公司信用的全貌。期货市场的统计指标体系,主要侧重于期货公司。期间的数据来源于交易过程的记录。时间上由于期货交易周期比较长,因此不确定因素更多,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因此对期货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指标体系不但易于选择评价指标,而且便于在评价基础上发现期货公司信用能力的薄弱环节,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现阶段发展状况和期货公司的特点,设置了反映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能力和信息技术安全等方面的指标。通过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当期指标与历史指标相结合,充分反映出我国期货公司的业务特点。评价指标既从行业自律组织的角度对期货公司进行考量,同时又吸收了行政监管部门、保证金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和地方协会的评价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国证监会五位一体的监管思路。

参考文献

[1]徐清.试论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评价体系[J].企业技术开发,2007,3:75-77.

[2]王磊.我国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研究[D].吉林大学,2007,4.

[3]何怡衡.期货市场统计指标体系的构建设想[J].统计与决策,1996,4:10.

[4]宋炳方.略论期货统计[J].上海统计,1995,5:25-25.

[5]周雪梅.次级债危机对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启示[J].经济体制改革,2009,4:148-149.

[6]王昭慧.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存在问题的探讨[J].商业研究,2007,4:63-65.

[7]张晓彤.论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法律监管体[J].当代法学,2002,3:110-111.

[8]王之言.合理控制期货市场风险[N].证券日报,2003.

[9]牛子龙,孙华敏.浅谈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J].行业发展,2010,10:65-65.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4

由于我国股指期货推出时间晚,运行时间较短,因此S持其市场高效发展的各个因素相对于国外成熟市场来说,有一定的差异和不足,其中对股指期货市场中蕴含的各种风险的控制、防范、监管均需提高重视和谨慎管理。

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股指期货是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有投机性、杠杆性和虚拟性等特点,其交易往往存在着巨大风险,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中,突发事件和交易风波中经常有股指期货的因素,因此我们对股指期货的监管必须要提高重视。股指期货监管是指期货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依据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股指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及其参与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也必须对股指期货市场的期货产品进行监管,使股指期货市场平稳健康的运行及发展的行为的总称。对于股指期货的监管必须依法进行,其监管行为及监管机关也必须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也规范和保护着市场参与者,使其有了交易准则,也使监管机构能够有依据有标准的进行监管。由于我国股指期货推出较晚,股指期货市场成熟度比不上国外市场,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法律和法规不完善。我国期货市场中的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金融期货立法层次较低、法律法规分散并且缺乏全国统一的高位阶法律。

第二,立法滞后,法制不健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现在还不是很成熟,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没有模板可以参照,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再总结相关经验,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在实践中解决问题,所以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是在摸索和探讨中逐步发展并完善的,由此可以看出金融期货的立法是滞后于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的。

第三,立法的相关操作性差。我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制定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期货交易规则时,对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一些规范性文件欠缺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或者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述不明确,给执法者带来很大困难。

第四,行业自律管理程度不够。除了政府监管,中国期货业协会在市场自律管理中也发挥着一定作用,但由于市场不够成熟完善,政府监管权利的集中和强大,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在我国三级监管的体制中,中国期货业协会对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监管只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其侧重点也仅在于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二、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作用

金融市场的失灵和股指期货的特征决定了金融监管机构对股指期货这样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监管是市场的客观需要,金融监管对股指期货适时的支持和引导使市场更加稳定且有活力,同时也消除了相关的负面影响,确保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一,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有促进作用,虽然从表面上来看金融监管限制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区间,但从大量案例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激发了金融主体为获取更大利益而产生的创新动力。并且在金融创新产生后,也需要金融监管的相关辅助和约束。对于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来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完全和外部负效应等现象,需要通过政府管制的手段来解决;且金融创新在市场中规避某些风险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必须通过政府合理的监管来引导和规范。

第二,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为股指期货功能的发挥创造有利条件。良好的金融监管方式方法对金融创新不仅是约束,更是鼓励和支持。合适的监管不但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为众多投资者进入市场扫清障碍,而且由此带来的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也为股指期货的功能发挥打下基础。

第三,金融监管在股指期货市场的运行中起积极作用的同时,股指期货也改变着金融监管运作的条件和环境,由于这样的金融创新给市场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所以导致了金融监管的重叠缺位并存,同时股指期货的出现需要金融监管机构更新调节对象以及相关的范围和工具,以保持与股指期货发展的同步,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

三、结论

金融期货监管需要在金融期货市场的安全和效率之间进行平衡,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要达到的目标也不相同,这就要求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要对其监管制度进行调整,监管原则也要有所差异。金融期货市场的高效运行需要更加自由化的监管制度,但在这种自由的监管环境中也更容易发生风险事件;而在更加严格且广泛的监管体系中,金融期货机构和金融期货市场的效率却会下降,金融期货业的发展会受到抑制,导致监管效果和监管目的不相符。目前我国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在金融期货市场中存在的较多,但任意性法律却稍有不足,这严重压缩了金融期货市场主体的自治自律空间。而随着股指期货市场市场化程度的提升,股指期货监管的改革应该增强授权性的相关规范,同时弱化其强制性色彩。

期货监管的最终目标是维护期货市场运行的平稳和效率。股指期货监管的关键,在于平衡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之间的强弱关系。理想状态下的金融期货监管制度应该是遵从市场自律,同时政府监管进行功能补充,市场自律资源和政府监管力量进行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监管的重复或真空。最理想的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应该是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高度配合,当然同时也要通过成熟的法制体制以及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的行为,这样才能够建立符合现代期货业发展和我国国情的监管体系,保证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

参考文献: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5

CFTC是美国期货市场的最高管理和监督机构,它具有总揽全局的权力,对所有期货交易活动进行管辖。如它依据期货行业协会与交易所的报告,取缔活动中的各种欺诈行为;向公众宣布各种期货交易信息,保证信息的公开化等。为了维持交易市场的稳定和有序,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CFTC采取了这样一些做法:

首先是保持与期货交易所、交易商、清算行等期货交易机构的全面接触,了解期货交易信息,尤其是期货市场的大户持仓部位,以确保信息透明,防止大户操纵,做好风险防范。

其次是针对紧急风险采取控制行动,如提高保证金、强制平仓等。这两种措施是比较常用有效的,但强制平仓的手段极少使用,因为一旦采取不当,则会带来相当大的交割风险,给市场造成混乱的局面。调整保证金,则比较通行。但在调整前,要先采用“标准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即SPAN系统来评估市场的风险程度,由此计算出相应的保证金水平,这样有利于提高资本的利用率。

NFA是美国的全国期货协会,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由期货行业人士组成。它的主要职能是确保客户得到公正待遇,维护市场秩序。这里的客户是指所有在美国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与经纪人。根据美国国会的特别立法,凡是在美国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公司与经纪人,都必须加入全国期货协会。为确保客户得到公正的待遇,NFA在全行业实施有效的监管。

首先是监控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主要是通过训练有素的职员来监控,同时要审查交易所报告的数据,进行必要的问询。一旦发现市场违规行为存在,如错误报单、转移交易记录和交易所记录等,则需向交易所的有关委员会报告有关的结果。其次,对于期货公司与经纪人的财务状况要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其经营资金保持在规定的水平之上。一旦发现达不到规定的水平,期货公司与经纪人就将受到罚款、停业等严厉处分。同时,全国期货协会建立了一个仲裁系统,用以处理客户与会员之间或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各种纠纷。会员必须服从全国期货协会作出的裁决。

美国的期货交易所是交易进行的场所,是期货交易的自我监管组织,它的监管职能有:首先要对交易所内的会员资格和会员行为进行监管。审核会员资格,要调查申请者的信用状况、财务责任范围、个性以及廉洁性等问题。一旦会员审资格核通过,会员的行为则要受到严格的监督,会员的交易行为要符合规定。

其次,交易所对场内交易人或经纪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这种监管一方面要求场内交易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不允许场内交易人进行违规交易,如不允许交易人之间私下协议买卖合约等。

为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公开公正透明的运行,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交易所需尽力去发现市场中潜在的风险苗头以防范于未然。

剖析和研究美国期货市场监管的三层体系,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两点启示: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6

二、国外金融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以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为例

作为金融期货的杰出代表,股指期货一诞生就取得空前的成功,而各国对股指期货监管也各有侧重,归纳而言可分为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

(一)单主体两级监管模式——以香港,新加坡和日本为典型代表

“我国香港政府监管票指数期货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是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它代表政府行使监管权力,制定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各种风险甚至干预交易主体①。”

期货交易所是以私人有限公司形式向政府注册,由会员联合组成的。交易所制度的各种规则和制度会员都需要遵守,而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法令的授权下,担负着对其会员进行监察督导的任务。

(二)单主体三级监管模式——以英、美等国为典型代表

“在英国监管体制中,政府监管主要通过对行业协会、交易所得监管和指导来保证股指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政府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行业协会很多时候充当的是民间团体的角色,根据其主要职责,对股指期货市场具有很大的监管权力;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与核心,由于市场规则主要是由交易所制定并执行,因而在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环节上交易所具有很强的监管实力②。”

政府监管、行业协会监管、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英国股指期货监管制度中的三个典型的监管层次,三者监管权力总体而言是逐渐减小,但各有侧重点。

三、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制度

(一)加强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期货市场主体应从各自不同的交易主体地位出发,在识别主要风险源的基础上,对可能出现的各自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并完善各自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1.交易所的风险管理

交易所的监控是整个金融期货市场风险防范与管理的核心,应建立正确和严格执行有关风险监控制度,建立对交易全过程进行动态风险监控的机制。

2.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期货市场交易的中介者和直接参与者,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也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公司治理以及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控制度,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严禁客户透支交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

3.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客户是金融期货市场利益与风险的直接承担者,故客户的风险管理也是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般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应充分了解和认识期货交易的风险性慎重选择期货公司,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同时规范自身行为;对机构投资者而言,应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内部风险监控。

(二)完善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外部监督机制

1.尽快完善金融期货法律法规

为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尽快出台《期货法》,提升期货法律监管效率层级,制定专门的《金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为了防止政府监管影响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独立运行,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权限范围、监管方式等。

2.确立规范单主体三层次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为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并形成以一批期货法律法规,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三层次监管体系,但仍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加强。

(1)完善证监会的最高监管职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监管的最高职能部门,在我国期货业日益发展壮大,交易品种不断创新的背景下,监管手段应从以行政为主向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监管内容应从控制风险为主向加强风险控制和市场建设并重转变。

(2)加强期货业协会自律建设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7

一、引 言

股票期货与其标的股票市场之间的联合风险监管一直是交易所和监管当局关心的重要议题。自沪深300股指期货推出以后,在共同市场参与者的推动下,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之间已呈现出紧密的风险联动特征,这一关系自然成了跨市交易的依据和基础。然而,由于当前内幕交易、价格操纵等行为的界定、监管法规以及执行细致等尚不十分完善,这常常给交易者和市场带来损失和伤害,且随着股指期货和其它金融衍生品的陆续推出,市场风险将会越发复杂和多样。不同于单一市场,跨市交易的出现不仅影响到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还增大了监管难度。无疑,在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之间内在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的、动态的跨市风险监管体系已成为跨市场风险监控的必要手段。这不仅可以避免多个市场之间的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也能有效避免市场的风险累积,促进多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完善、避险功能的加强及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文献评述

目前,国内外有关期货和现货市场的跨市场监管研究还是比较多的。Faerman等[1]认为金融衍生市场的国际监管需要协调;Picciotto和Haines[2]也肯定了监管在衍生交易事件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Briault[3-4]认为,联合监管能够是有效的,并能呈现出金融监管的规模效应。之后,Mwenda和Mvula[5]提出了联合监管架构。然而,Kremers等[6]认为,既然各国的联合监管并未有一个最佳模式可以遵循,各国还理应制定符合自身状况的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Baxter和Rogers[7]提出了各国监管部门之间及国际之间相关部门应进行监管协调的思路,以有利于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Masciandaro[8]对69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发现存在一种从单目标和分业监管向联合目标和混业监管发展的趋势。在监管体制方面,美国股指期货监管体制施行的是“二元三级式”,英国和日本是“一元三级式”,而对中国台湾而言,台湾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与台湾期货交易所之间主要通过信息互换实施跨市监管协作。

在我国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跨市场监管方面,李伟[9]、王周伟[10]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上的风险管理进行了探讨;王春峰[11-12]在分析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之间信息传导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中国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的信息监管及其流程。刘凤元[13]从法律法规、合约设计、信息共享等方面提出了中国跨市监管的对策。防范和化解跨市场风险,2007年8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的协调下,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简称保证金监控中心)在上海签署协议,拟定了《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备忘录》(简称《备忘录》)[14]。这标志着证券和期货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的正式建立。

虽然我国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措施和执行等已经做出了初步规定,但由于中国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的结构和信息传递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特性,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足:第一,《备忘录》的相关法规、监管内容和执行细则仍相对粗糙。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外资融入、高频交易愈加频繁、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手段越发具有隐蔽性等的变化,现有的法律法规、章程细则等将不再满足现有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第二,仍可能存在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备忘录》规定,需要对内幕交易、操纵行为和突发事件等内容进行监管,但由于权限、沟通机制和信息交换的局限,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和盲区也是经常存在的。这主要因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往往具有不对称性,这一特性常存在于中国证监会与各大交易所之间,以及各交易所相互之间。并且,由于相关法规和依据的不同,也使得他们对问题看法和处理有差异。第三,从监管的广度看,《备忘录》只考虑上证所、深交所、中金所、登记结算公司及保证金监控中心五个机构在跨市场监管中的职责和作用。事实上,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跨市场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需要上述五大机构外,行业协会的作用和对跨国风险的处置仍不可忽视,还需要行业协会和跨国监管机构等机构予以配合。

三、跨市监管对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的影响机制分析

在给出我国股指期货和股票跨市场监管体系之前,需首先对跨市场监管对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的影响机理进行分析。

(一)跨市监管所依赖的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之间的联动关系分析

股指期货与股票市场的关联性可以从期现货市场的信息反映关系加以分析[15]。从一般期货定价公式可知,期货是股票的衍生品,其价格应取决于股票价格,且随着股票价格的变化而变化。从经济本质上看,在实际运行中应体现为股票与期指市场同时对新的信息做出反应。然而,由于股指成份股中小盘股成交量较小、股指期货交易成本较低、高交易杠杆和高流动性等特征,股指期货价格的变动通常超前于股票价格的变动。虽然如此,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当期货市场发展较为完善,期货市场价格将在应对新信息中迅速形成新的均衡价格,然后才传达至股票市场,从而使得期货价格变化反过来具有引领现货价格变化的“价格发现功能”。从而使得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之间的联动关系趋于一致。当然,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来源也会基本一致,且股指期货价格与股票价格往往表现出同升同降的关系。

对我国而言,华仁海和刘庆富[16]采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等探寻了我国股指期货与股票市场间的价格发现能力,发现股指期货和股票之间具有双向的价格发现能力,且与股票市场相比,股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能力较强。紧接着,刘庆富和华仁海[17]又探索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风险传递效应,发现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市场间的风险传递是双向的,现货对期货的风险溢出要大于期货对现货的风险溢出,且一市场风险对另一市场风险的冲击具有反向杠杆效应。实证结果显示,我国股指期货与股票市场之间的确存在较强的关联性,这自然提供了对我国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进行跨市场监管的经验证据。

(二)跨市交易行为及其引发的风险分析

股指期货与股票市场之间的高度相关性是跨市场交易的基础,在实务中,跨市场交易方式通常围绕着股指期货的基本功能展开。从我国的交易实践来看,跨市场套期保值、跨市场套利和跨市场投机是最基本的三种交易。经验研究表明,上述交易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市场风险表现为股票或股指期货市场价格的高波动性所引发的交易损失风险;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结算前、结算中及交易所对风险控制不力或者投资者进行场外交易时交易一方违约而使另一方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交易机制不健全所引发的交易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表现为特定情形下衍生品市场深度、广度和弹性不足所引发的交易损失风险;法律风险表现为交易监管不完善、市场主体违法违约行为引致的交易损失风险。此外,对股指期货而言,还有特定的交易风险,如基差风险、保值率风险和流动性差异风险。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以上风险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内幕交易的存在,内幕交易者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内幕消息获得超额收益,但也损害了其他交易者的利益,助长了市场操作行为,从而导致交易成本上升、流动性降低、市场风险增加,进而降低了市场的信息效率,降低了交易者的信心。

(三)跨市监管对股指期货和股票市场的影响机制分析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8

股指期货推出临近

其实,证监会早在今年初就已组织五方建立了跨市场监管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始对建立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进行研究。

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联合监管协作机制主要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同时,中国证监会将加强督促五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与合作,将联合监管落到实处。“这样才能防范并及时查处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股指期货交易的顺利推出。”西南证券股票分析师张刚说。

同时,金融期货经纪牌照发放速度也加快。据统计,首批递交申请的50余家期货公司,以每周超过10家过会“获批”的速度拿走期货业务牌照,目前已有40多家期货公司通过有关部门的金融期货资格审批。据报道,为确保金融期货牌照审批工作顺利进行,中国证监会还从各地抽调人手,目前证监会期货部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数量多达20余人。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国内有172家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将获得金融期货经纪牌照的公司占总数的60%至80%,所以还有100多家公司将获得资格。按照这样的速度发放牌照,预计今年10月可完成,届时股指期货即可推出。“这种说法并不科学,股指期货的发行涉及很多方面的因素,比如:中金所会员架构体系下的各级会员还没到位,《商业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和结算业务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银监会“卡壳”,有关商业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法规都还没有出来,全面结算会员尚未批复等因素。在这些条件下,很难预测股指期货什么时候推出,只能说明快了。”贺强说。

这一切迹象都预示着股指期货即将发行。

跨市场监管的难题

出台的这系列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是为了防范市场风险,保障现货和期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其实,中金所已经明确表示股指期货将进行跨市场的监管。“跨市场监管是国内期货交易所在控制风险方面的突破与创新,符合现在中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情况。”贺强说。其中,异常交易行为是监管机构进行跨市场信息监管的重点。异常交易行为有两个原因:市场内存在内幕交易或是存在人为操纵或市场恐慌。此外,就是期货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也是操纵者取得暴利的重要原因。跨市场监管必须能够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在当前的针对机构投资者的培训活动中,跨市场监管的相关内容,已成为教育重点。

股指期货市场存在的情况下,信息不仅在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内部传导,而且也在两个市场间互相传递。因此,跨市场信息监管,成为多证券市场存在条件下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的一份题为《股票与股指期货市场风险关联性及跨市场监管研究》的报告建议,在股指期货市场存在的条件下,建立证券市场监管部门、交易所以及行业协会三个层次的跨市场信息监管部门,但是,也有人担心现在股指期货还没有推行,而监管机制已经严密安排开,一些期货业内人士对将来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担忧。“现在市场就是过热,如果能够控制住,那是好事。”贺强说。

混业经营下的市场监管

采取跨市场监管与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系和现阶段市场特点分不开。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9

一、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宽泛地包括:法律、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做出的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行为的法律解释、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作出的自律管理规定等等。在这些法律规章中,我国期货市场初步建立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2个配套管理办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91条,分为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8个部分。

两部配套管理办法分别是《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两部管理办法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精神,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方面作了更加详尽的规范,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法规体系的初步框架。

股指期货上市以后,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监管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2个配套管理办法积极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加强股指期货交易盘中监控,跟踪分析客户交易行为,及时发现盘中异动情况,并积极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持续开展适当性制度检查,力争将市场违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对此,会员单位普遍表示,将紧密配合股指期货严格监管措施,加强对客户交易的管理,呵护来之不易的金融创新,致力于推动行业长期受益和发展。第一,实时监控异动。股指期货实行“有异动必报告,有违规必查处”,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引起股指期货市场波动的各种谣言进行及时跟踪分析。第二,坚决制止违规。对于异常交易现象,中金所迅速通过电话提醒、下发书面警示函,会员公司高管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等手段,及时纠正客户行为,强化会员监管责任,督促客户合规理性参与股指期货。第三,实行跨市场监管。2007年8月,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沪深证券交易所、中金所、中证登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等五方共同签署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第四,从源头上防范风险。除了加强交易所一线监管工作,中金所还从会员单位入手,加强投资者管理和教育,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第五,持久督导开户检查。股指期货上市以来,中金所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投入监管力量,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继续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工作,确保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标准不降,程序不减,贯彻始终。第六,配合监管长期受益。股指期货严格监管得到了各大会员单位的积极配合。

严格的监管措施保证了股指期货平稳运行。

二、中外股指期货法律制度体系

1.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规范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期货管理法律、法规,二是交易所期货交易规则,互为补充和配合。两部分法律规范体系不仅保证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并且实现了市场的充分竞争和高效性。美国国家期货管理法律在宏观上对股指期货的发展起到监督保障和调控作用。在微观方面,美国股指期货规则是保证股指期货交易活动正常运转的基本法规。美国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佣金及佣金商制度、价格报告制度、价格限制制度、交易头寸限制制度、违法违规行为制裁制度等。

2.英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英国也较早地开办了股指期货,其管理股指期货是有法律保障的。1986年以前存在着许多法规,有些法规之间相互矛盾,导致监管效率不高。1986年后的法规主要是通过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一系列控制来保护投资者,总的监管权刚开始授予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后来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1997年,工党执政上台以后,首先对金融监管进行了反思,对一些不合适的做法进行了改革。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交易,规避风险,英国出台了许多法律。

英国于2001年3月15日颁布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成立了FSA,FSA成为金融服务业惟一的监管者,负责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FSA成立后,主要从市场准入、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初步建立了相对统一的监管体系。

3.德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发展初期,实行立法后行的德国在20世纪90年代前,《民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利用价格差进行投机生意获利的契约,对公民个人没有约束力”,期货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使期货业无法生存和发展。后德国修改相关法律,于1990年成立了德国期货交易所(DTB),推出了DAX指数期货等品种,便后来居上,成交量跃居欧洲大陆之首。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推出股指期货无不是立法先行,中国也不能例外。

4.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有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主要是1950年颁布的《商品交易所法》,这是日本政府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日本期货市场的法律框架比较完备,这就决定了交易所在自律管理方面有较稳固的法制基础。日本的股指期货从产生到迅速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初始期。80年代初期到1987年,日本虽然已开放了其证券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日本股市。但是,首先出现的股指期货合约却并非来自日本本土。在第一阶段时期,日本的《证券交易法》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禁止从事期货交易。因此,法律法规并没有为股指期货的推出扫清法律政策障碍。

(2)发展期。1988年到1992年,此时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股指期货刚推出时,并不被太多交易者关注,通过修改和制订法律法规,如《金融期货交易法》等法律法规,为股指期货发展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政策也倾向于保护国内的机构投资者,促使股指期货健康的发展。

(3)成熟期。1992年直至今天,股指期货市场逐渐成熟。日本积极改革创新,制定新法并修改旧法,如2004年对《商品期货交易所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走向正轨。

5.中国香港股指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体系

香港于1975年8月通过了《商品交易条例》,发展商品期货,后意识到香港不适宜发展商品期货,更适宜发展金融期货,于是,香港立法局通过修改条例,直接促成了2003年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诞生,及其成功推出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期货的问世。日后,在此基础上,2005年香港交易所又推出了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

三、完善我国股指期货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

各国对股指期货的法律监管经验对我国股指期货监管有极大的启示。为此,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股指期货法律监管体系。

第一,对会员实行分层负责制度。沪深300股指期货规则对会员的设定可吸取香港经验,实行风险管理分层负责制,即交易所管理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管理投资者和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管理投资者的风险。具体规则要求:申请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交易所严格的资格审批,结算会员要求资金实力和信用等级都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强,结算会员可能是交易会员,而交易会员则不能是结算会员。这种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分离做法,有利于结算中心建立分层次风险管理体系。此外,要实行大客户报告制度。建议我国也实行大客户报告制度,当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时,投资者应通过结算或交易会员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持仓量情况,交易所还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这样的规定,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是有其约束力的。

第二,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实行美国联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这种联保方式虽可提高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但由于结算会员成本太高,可能造成结算会员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等,影响交易积极性。

第三,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股指期货法律制度,要坚持“以法立市”、“以法治市”,使股指期货的交易能有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2007年4月15日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股指期货的推出奠定了突破性的基准,以前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经过修订后,现已在市场上发挥了作用。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定《期货法》,从而形成一整套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统一期货法规体系。不仅如此,还应严格执法。为维护良好的股指期货交易环境,还必须做到“执法必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整合政府调控的资源,减少宏观调控的交易成本,提高股指期货风险管理的效率,提升期指风险控制的水平。股指期货成功的重点是风险控制,除股指期货合约设置要科学外,股指期货风险的监管需政府宏观行政管理的多方共抓、多管齐下及“以法治市”,继续抓紧做好相关的法律保障,执法必严,完善期货交易条例等。金融机构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市场,提升对价格趋势的判断水平。高级管理人员要人尽其才,建立现代化的风险控制系统,紧抓风险控制战略,实施动态风险控制。普通投资者要牢记风险与收益同等重要,适可而止,充分了解股指期货,要靠头脑定量测算。不管是散户还是大户,投资总的风险控制措施有:严格遵守各项规则,采用多元化策略,辩证地看待股指期货,从长计议,目标不能变等。

第四,依法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股指期货市场的走势是以股票现货市场为基础的,其发挥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功能的程度依赖于股票现货市场的完善程度。尽管中国股票市场在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我国尚未健全同国际接轨的财务会计制度,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缺乏透明度,披露不够规范。在公司财务失真的情况下,绩优股和蓝筹股缺乏价值评判的依据,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股价走势往往受到众多的非市场因素和过度投机性因素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缺少大盘蓝筹股为股票指数保驾护航,这也是管理层难以较早推出股指期货的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强现货市场的基础性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层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吸引更多优质境外上市大盘股“海归”,提高股市的质量,增强投资者信心,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完善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指期货交易和风险特性的认知,使其充分认识到保证金交易制度的杠杆效应是柄双刃剑,在放大收益的同时增加了风险。也可在股指期货推出前后,加强风险的宣传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交易技巧。

参考文献:

[1] 陈红.国际监管经验与中国制度完善[J].中国证券期货,2007

[2] 崔晓健,佟伟民. 我国股指期货监控模式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3] 杨峰.海外股指期货市场比较研究[J].金融研究,2002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10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发生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和如何服务实体经济已经引起了决策层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如何做到在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功能,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和决心。 过度的夜盘交易与实体联系并不紧密长此下去会丧失中国要素价格的影响力。

夜盘加大波动?

11月21日夜盘,以黑色系为代表的期货品种领涨市场,焦炭、焦煤、动力煤分别收涨3.77%、4.1%、0.96%,铁矿石收涨3.38%。这只是近期商品期货夜盘交易的一个缩影。

2016年下半年以来,影响国内商品期货价格的因素较多,基本面情况的扑朔迷离更加强了多空双方博弈的乐趣,黑色系品种自然地成为了资金和交易的聚集地。

文华财经数据统计显示,截至11月22日,仅在焦炭主力合约1701和铁矿石1701合约上的沉淀资金分别为70.5亿元和36.8亿元,沉淀资金量在商品期货中排名分别第一和第三。

一位有着20年投资经验的期货操盘手表示,资金对于这两个品种关注较高的背后,有可能行情正在企稳,但也有可能下一步波动会更加剧烈。

永安期货总经理施建军则表示,期货交易是市场预期的反映,波动是正常现象。在监管层系列措施基础上,经过11月11日的大幅波动,市场已经释放了前期积累的大部分风险。但投资者仍然需要时刻保持风险意识,特别期货交易是杠杆交易,风险更大,需要保持理性。

那么,如何给交易降温?取消黑色系夜盘交易的动议由此产生。接近交易所的人士称,该项动议仍在讨论中,目前尚无定论。

另有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没有国际联动的期货品种进行夜盘交易的意义不大。一些境内外都有的商品期货品种会涉及跨市场联动,但如果是中国独有的本土期货品种,其进行夜盘交易的时间内,现货并没有买卖,极端行情下,过度的交易反而使市场价格扭曲,甚至对实体造成伤害。

“近半年来,夜盘的确有行情。”有熟悉夜盘交易的私募投资人对记者坦言,做夜盘已成为其期货投资的一个习惯。商品期货夜盘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目前日盘和夜盘已形成了固定的投资者群体,一些品种的行情甚至有一定“交易规律”可循。如果夜盘取消,投资者的投资计划等恐怕都需要做一番调整。

有期货公司风控部人士对记者表示,今年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商品期货价格波动加剧,夜盘期货交投较为活跃。这种情况下也给期货公司的风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风控一项,就需要配备两班倒的模式来监控客户持仓风险。

监管的决心

决策层对期货市场风险的担忧,是本次“取消夜盘动议”的另一个直接原因。

2015年股市发生异常波动以来,期货市场一直在争议和压力中前行。据了解,决策层曾组织有关部门多次对于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进行了评估论证,并提出鉴于大宗商品市场与实体经济相关,未来监管层、期货交易所要多多注重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的功能。

“这亦让监管层倍感压力。”有知情人士指出。

另有接近监管层人士对记者表示,期货市场作为工具类市场,其运用本身是双刃剑。用好,规避风险;反之,酿成风险。2015年的“股灾”既是市场风险的一次真实教训,也是有效监管缺失的一次暴露。

特别是2016年春节以来,以铁矿石、螺纹钢、焦煤、焦炭为代表的黑色系商品期货品种价格高涨。决策层亦对彼时的市场情况较为担忧,并多次要求证监会出台有效措施防范风险、抑制市场过度投机。

同年3-4月间,期货交易所多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手续费、严查投资人交易违规行为等传统方式为交易降温。

知情人士表示,决策层对上述降温工作执行效果并不满意,认为市场波动幅度仍过大,而监管层未能出台强有力措施控制市场风险。

为此,今年11月以来,在交易所日常的降温措施基础上,监管层还不断推出新措施为市场降温以防范市场风险。

据悉,三大期货交易所已共同出手上调多个品种的交易手续费及保证金标准,并调整了部分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同时,对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

目前,证监会已多次向各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下发风险提示函,要求加大对交易、结算、交割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严防交易、结算风险,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排查力度,严防投机资本操纵市场价格。各期货交易所严查市场异常交易,排查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抑制市场过度投机,确保市场秩序合理有序。

为确保市场平稳安全运行,监管部门亦采取了多种新举措防范市场风险。如证监会要求各期货交易所立即全面展开对各种资管产品账户的持有人、管理人、投资顾问等相关信息报备及排查工作,并确定了严格的资管产品账户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从严管理资管产品账户实际控制关系,以严厉打击利用资管产品账户规避限仓的行为等。

“交易限额、当日平仓手续费提高、资管产品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等都是新手段,市场也需要时间进一步消化。”接近监管层的人士指出。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表示,从“双十一”的波动看,企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客户总体是稳定的,而发生平仓的大部分还是自然人投资者。因此,他建议,今后期货市场应该以发展机构客户为主。

另有期货界资深人士指出,国内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较为单一,机构客户、产业客户所占市场比远不及成熟市场。为此,在商品期货价格波动较为剧烈时,市场缺少稳定剂。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极端行情,容易造成“踩踏”。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11

期货市场是大众参加的公共性市场,不仅受各国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还有大量投机者参与市场交易,而且期货交易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大众投资者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如同其他市场一样,期货市场也并非完全竞争的市场,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其自发运行必然引发过度投机、营私舞弊、操纵垄断、暴涨暴跌等市场混乱现象,从而影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建立并完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是稳定和发展期货市场、维护交易者利益的必要保证。

(一) 期货交易的特性要求加强市场管理

1、期货市场的投机性大。期货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只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资金,就能作数倍金额的交易,其以小搏大的特征容易吸纳大量投机。

2、期货交易流动性强。期货交易是合约交易,标准化合约使期货交易速率大大加快,买空卖空机制让投机者实现了频繁换手交易。套期保值和分散转移风险的需求市场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但过高的流动性又容易产生期货泡沫。

3、期货交易风险性高。保证金制度使期货交易具有极强的杠杆功能,且流动性强,价格瞬息万变,再加上交割期限和每日结算制度对交易者接受交易盈亏更具有强制性。

(二) 期货市场中有不正当交易行为

任何市场都不是理想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上述期货交易的特征使得期货市场更容易出现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这些不正当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市场价格机制失灵,使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难以形成,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得发挥,投资者利益受损,期货市场活力丧失。这些情况主要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散布谣言,影响市场;欺骗、诱导客户;非法回扣;预约交易或虚假交易;不及时执行客户指令;投机者相互逼仓;交易所任意降低保证金等等。需要以非市场得手段加以扶正,不断完善和加强对期货市场得管理。

二、期货市场监管的原则

期货市场的产生是基于现货交易回避价格波动风险的现实需要,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完善的市场机制是其良性运作的充分必要条件。期货市场为现货交易服务和按市场机制运作的本质要求:期货市场监管要以向市场参与者提供监管服务和保护市场参与者利益为目的;市场机制是期货市场运作的生命线,期货市场监管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市场化监管, 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期货交易与传统的商品交易有明显的差异,其监管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相比既有共通之处,也有自身的特点,对期货市场的监管的原则决定了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模式和内容。

(一) 保护投资者利益

期货市场是大众参加的公共性市场,而且期货交易要求有专门的知识,大多数期货交易者并非业内人士,相比与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而言,他们处于弱势地位。他们资金不归自己保管,存在被中介者挪用的可能;既缺乏足够的投资专业知识和交易技巧,而且必须通过中介进行交易,极易被欺骗和误导;他们是风险和亏损的承担者,而期货市场的组织者和中介者,无论盈亏均能收取佣金、手续费。

投资者是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在期货市场上处于主要地位,没有他们的参与,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风险转移就缺少承担者。如果法律对期货投资者保护不利,就会打击他们对市场的信心,挫伤他们对期货的投资热情,最终将危及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石。当然,并不是说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不需要保护,只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人的权益在监管时应予重点关注。可以这样说,期货交易的所有制度都贯穿着保护期货投资者利益这个原则。

这一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1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得到了体现。较之1995年最高院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该规定放弃了清理整顿市场的狭隘目标,把着力点放在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上,明确其宗旨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回到了建立期货市场法治框架的初衷: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最重要的。

(二) 公开、公平、公正

“三公”原则是资本市场上应普遍遵守的原则,期货交易亦不例外。只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才能实现期货交易的基本经济功能。这一原则被我国台湾学者表述为“开放且诚信的市场。”[1]公开原则指信息公开,要求市场有充分的透明度,期货市场各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市场应给所有交易者公平交易的机会,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机会均等、自由竞争,严格执行“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成交规则,防止欺诈,排除市场操纵和垄断。公正原则要求期货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给被监管对象以公正的待遇,不能给任何关系人以特殊照顾,以免损害其他交易者的权益。

(三) 控制风险

期货市场是高投机、高风险的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盈亏起伏巨大,期货市场中时刻变动的价格因素使得期货市场的风险永远存在,价格变化的连续性及期货市场的保证金交易机制,特别是经济转轨时期金融市场发育的幼稚性决定了期货市场风险高于其他市场。如果风险管理不当,就会严重损害期货市场运作的健全性和安全性,从而不仅影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而且也会影响到国家经济稳定。[2]期货市场的风险是价格变动风险、信用风险和结算风险的统一。若不能控制这些风险,将会酿成更大的金融风险。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在国外尤其以“巴林银行破产案”“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案”和“日本住友公司案”影响较大。国内也发生过上海粳米事件、三二七国债期货风波、海南棕榈油M506事件等风波。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监控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监控防范风险,用制度管理风险。

中国的期货市场经过治理整顿,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控制已成体系,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却不断出现交易风险,这既有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国期货市场设计结构不合理的原因,如交易品种数量小、少、散,市场结构单一,造成期货市场扭曲变形,更多的还是市场运作不规范所导致的,主要缺陷有:风险控制制度不落实,有章不循;各交易所缺乏检查风险控制制度贯彻、实行的机制;对期货市场是否正确运行缺乏判断能力;对大户操纵市场管理不力;缺乏一支公正、快速处理风险的队伍。[3]

(四) 促进期货市场的效率与秩序协调发展原则。

期货市场的秩序是指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期货市场的规则有序地行动,即市场的规范化运作问题。缺乏规范的市场环境,再好的制度也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回顾我国期货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在市场建立初期,投机过度,混乱无序,虚假欺诈,曾经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以至于给新生的期货市场蒙上了厚厚的阴影。在监管上强调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持期货市场的秩序,注重规范与稳定显得尤为重要。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期货市场无序混乱、虚假诈骗的现象基本得到扭转,正在走向规范运行的发展轨道。但另一方面,期货交易品种较少、市场规模偏小,缺乏流动性,没有金融期货,没有期权交易,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适应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市场发展的滞后,运行效率的低下,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因此,我认为,在目前我国大力发展期货市场的新形势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在保证稳定和秩序的同时,更要注重促进市场的效率,即期货市场能形成能够正确地反映价值的均衡价格,并使“所有买主和卖主尽快相遇”[4].在具体的措施上,对那些产生于国家严厉整顿期货市场宏观背景之下的规定应予以及时修改,放开对市场的进入限制,增加鼓励性、保护性条款,留出一块相对宽松的空间支持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期货市场监管原则直接决定了期货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其稳定性和导向性应指导期货监管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是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三、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 世界各国期货市场监管的几种模式

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目前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监管机构,100多个国家设立了各种形式的自律组织。[5]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英国和日本。

1、美国。1974年以前,美国期货市场都由交易所自我管理,但随着期货交易品种扩大到金融产品后,由政府、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模式逐步形成。1975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成立,是美国期货市场最高权力和监管机构。它是美国政府独立的行政机构,行使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责,监督市场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期货交易,其他任何行政部门均无权干预。在政府宏观管理下,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NFA)实施自律管理。

2、英国。英国是自我管理模式的代表,突出行业协会和交易所的自我监管,政府一般只是通过立法和采取非直接手段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加以管理,并不直接干预。在美国现代期货市场监管经验的影响下,英国也建立了三级管理模式,金融服务管理局(FSA)是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尤其是在“住友事件”以后更加强了政府的监管力度,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仍然是英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核心力量。[6]

3、日本。日本期货市场也采取三级管理模式, 但并未设立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管理机构,而是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期货交易实行全面监管。具体而言,就是由农林水产省管理农产品期货,通商省管理工业品期货,大藏省管理金融期货。日本“三省归口管理”的政府监管体制似乎各自为政,协调性差,不利于统一的市场管理和市场风险的集中控制,但从实际运作结果来看,日本的期货市场并未因这种监管模式发生较大的风险,反而有利于期货和现货的协调,有利于套期保值功能的实现。

随着世界期货市场的国际化、一体化,成功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也呈现出了一定的趋同性特征:各国普遍认同的三级监管模式;大多都把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为期货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力量,尊重市场规律,保证监管的市场化和灵活性;从政府监管来说,比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的宏观管理等。

(二) 中国期货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和评价

随着期货市场的逐步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历了一个由地方到中央,由多个部门的分散监管到统一部门集中监管的过程。中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建立,基本上是学习和仿效国际上通行的三级管理体制的模式。所不同的是,由于中国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能力还比较薄弱,因而更多的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

1、期货市场的政府监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S)是我国政府最高的市场监管机构。中国期货市场清理整顿后,1999年6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中国证监会也出台了关于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四个配套管理办法,以证监会为中心的集中监管模式形成。证监会内设期货监管部,是对期货市场统一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利,如制定规则权、审批权、调查权、检查权、处罚权、紧急情况处置权等。

应该说,这种在市场体系内期货市场的管理由一个主管部门执行的集中型管理体制是适合目前我国国情的。以前分散管理和分级管理的状况容易人为的造成期货市场条块分割,导致多个部门和地方各自为政,互不配合,仅从本部门、本地区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考虑,不利于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的形成,对期货市场的整体发展造成障碍。日本各专业主管部门分别监管的模式是历史原因形成的,不适合我国的国情。而且集中统一的监管是世界各国的趋势,克服了权力相互摩擦和责任相互推诿以及割据市场的弊端,也避免了法律、政策不统一所带来的市场行为不规范等缺陷。当然,证监会的统一监管并不意味着其他部门对期货市场没有任何权力,相反,要实现期货市场完善、有效的监管,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和协助管理。加之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具体国情,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地方设立若干派出机构,就近管理,或者将其部分职权委托给地方有关部门行使。[7]

但是,我国目前这种以证监会为中心的政府监管也存在着以下弊端:第一,监管方式以行政手段为主。例如停止境外期货交易、暂停上市品种交易、关闭交易所、推出“扶大限小”政策等等,都是用行政命令完成的。第二,证监会在代表政府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一方面缺少对行业发展的宏观决策权,另一方面又对行业内部管理又过于宽泛,过于微观。第三,监管法规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严重阻碍期货市场的良性发展。《条例》和《办法》等规定制定于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时期,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比如限制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对期货公司经营范围规定过窄等等,使期货市场发展空间受到极大限制,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8]

2、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

期货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保证期货市场正常运行。期货业的自律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整个行业的自律、业内机构自律以及从业人员自身的自律。实行整个期货业的自律,首先应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使自律活动具有承载的实体。2000年12月29日成立的中国期货业协会(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是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设立,就是为了加强期货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约束,以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行业协会的自律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惯例,尤其在期货业这个特殊的行业,其交易、结算、交割和服务等业务都有着极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期货交易纠纷多、风险大,处理起来相当复杂,不能仅依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解决期货业内的所有问题,必须在依法治市的前提下,以行业自律形式解决期货业的特殊问题。而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应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宏观监管上,不宜太具体,应将很多管理方面具体操作的权力授权给期货业自律组织,分担部分监管职能,赋予其制订运行规范与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使期货市场的自律机构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

以政府监管为主,还是以自律监管为主,已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政府监管而言,其具有的统一性、权威性、强制性等特征,能够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克服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规范发展。但是,政府监管也具有被动性、滞后性、突然性和不可逆性等缺陷。行政监管只能是事后干预,突然采取行政干预容易给市场带来硬伤和后遗症。所以,在期货市场出现混乱、偏差和风险时作为阶段性政策采取政府监管为主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和稳定,但一旦市场恢复了有序发展,过多过细的行政管理会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缺乏活力。经过十多年的清理整顿和恢复性增长,我国期货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期货投资者越来越成熟和理智,整个市场的规范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如果再坚持原来行政管理为主的监管模式,则束缚了期货经济功能的发挥,不利于期货市场的高效运作,与我们目前大力发展期货市场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应让市场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政府主要用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以自律管理为主,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的压力,分散市场监管风险,有利于市场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我完善。[9]我们欣喜的看到,中国证监会已经着手构建一个全新的市场化的监管模式,即监管工作要按照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凡是市场能办的事情,都让市场自己去办。为了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化的监管模式,证监会强调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将许多权力下放到中国期货业协会,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并在全行业倡导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理念,使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水平大大提高。2002年12月中旬,旨在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期货行业稳步健康发展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实施,标志着中国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0]

3、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

期货交易所是进行期货交易的场所,是期货市场最基本的管理和执行机构。通过市场自律到依法监管建立期货市场的国家,在建立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之前,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维系着期货市场的生存。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市场的管理是第一线的管理,期货交易能否实现其基本经济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能力的高低。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是整个期货市场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对保障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和流动性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证监会于1999年9月1日实行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期货交易所的市场监管职能,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活动的监管

①制定、完善业务规则。

②以适当方式及时期货行情。

③设立专门的监督系统,及时监控。

(2)对市场风险的监控

①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管制度。

②在异常情况下可采取紧急措施。紧急措施的内容有: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办幅度;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及其他紧急措施。

(3)对会员的管理。

①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②对会员业务进行管理。

③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置。

四、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我国期货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弊端。从国外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的历史经验可以看出,期货市场的发展要管理先行。要使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使之规范化运行。在坚持期货市场监管的原则下,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 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综合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加以调控

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我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监管目前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很多措施都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完成。这种手段较为直接,见效快,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比较有效。应该说,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比较混乱的初期行政性的干预对保持市场的稳定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经过清理整顿,我国期货市场恢复了有序发展,若再主要以行政性手段进行干预则可能违背市场规律,给市场带来硬伤,不利于市场的高效运作,政府应主要用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宏观管理,确保期货市场各行为主体依法办事,防止并制裁期货市场违法行为。这是期货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约束力强,透明度高。同时要注重市场调节,即政府通过调整经济政策,如利用利率杠杆、税收杠杆及产业政策的导向等措施,影响期货市场的行为。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12

一、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概况

(一)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国债期货合约。美国国债现货市场十分发达,交易活跃,国债发行规模大、品种丰富、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合理、流通量大。美国的国债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与此相对应,国债期货合约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1)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国库券期货合约。美国的国库券期货合约是一种以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为标的物的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合约代表100万美元的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2)报价方式。以指数方式报出,报价指数=(1-年贴现率)×100.3)最小变动价位。1个百分点的百分之一,即0.01%,或称为一个基本点。4)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5)交割品。虽然合约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但合约到期并不限于90天期国库券,而是根据国际货币市场(IMM)的规定,既可以是新发行的3个月期、91天或92天国库券,也可以是有90天剩余期限的原来发行的6个月或1年期国库券,以确保交割的完成。6)交割价的计算。在交割时,空头交割短期国库券,多头支付发票金额,发票金额=面值-年贴现率×面值×到期日数/360天。

(2)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以一种(虚构的)20年期、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内容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数额为10万美元。2)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3)报价方式。以美元和1/32美元为单位报出,所报价格是面值为100美元的国债价格。4)交割方式。

其交割涉及3天:第一天是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营业日前的第二天;第二天,清算所从众多的未平仓的多头之中选择买方,一旦选定,卖方就会对某特定的交割债券开出发票,买方准备支付款项;第三天即实际交割和付款日。5)交割制度。其标的物是期限为20年、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公债券。然而,这种标准化的标的债券在现货市场上很少存在,甚至不存在,因此,美国实行混合交割制度,即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债券是剩余期限不少于15年的任何美国长期公债券,这就需要引入转换系数对不同票面利率的国债进行价格折算,使每一种国债都保持8%的息票利率。

(3)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一种以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超过10年的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除了标的物和混合交割制度中交割对象的剩余期限与长期国债期货合约不同外,其它相同。

由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设计合理,因此成为其它国家设计本国国债期货合约的借鉴对象。

2.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美国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体系是政府监管、行业协调组织管理和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管理模式。

(1)政府监管。美国政府设立了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作为统一管理全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政府部门直接领导下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其基本职能是: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交易所及期货交易行业组织的管理;负责制定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各项交易法规;负责管理期货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全部交易活动;负责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核和批准;对违反期货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行业协调组织管理。行业协调组织主要以“联合体”或“协会”的方式出现,并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的方式行使职权,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自治性、广泛性和行业性。其职能主要是宣传、传达国家监督机关的有关政策、法规至各交易所,并为国家监管机关提供各交易所的运行和市场交易情况;强化会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定期审查专业期货人员的会员资格;审计、监督专业期货人员的资金帐户、财务情况和一般交易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期货交易中的纠纷进行仲裁;普及客户和会员的期货交易知识等。

(3)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美国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内容主要有:检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的义务活动;监督场内的期货交易种类、数量、品种及价格水平,保证期货交易在透明、公开竞争条件下进行;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惯例以及细则;对经纪行会员的资本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对违章违法活动的交易会员进行行政处罚及刑事申诉,通过仲裁方式协调解决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交易准则的严肃性,监督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分项管理,控制风险,美国期货交易所还设立了不同职能的30多个部门。

3.国债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美国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精心制定有关法规条例,使国债期货交易能依法有序地高效运行,并为美国经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发挥作用。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交易,从而保证交易合理高效地运转。

(二)英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英国国债期货于1982年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问世,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不仅限于本国国债期货合约,还包括美、日、德和意大利等国的国债期货合约。

和美国一样,英国现代期货市场管理也是继承了“三级管理”体系,即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从上而下、分层次监督管理制度。但两国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更加强调政府干预并且通过加强立法来管理期货市场;而英国却以“自我监管”为主,政府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英国期货市场的管理完全由期货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以及政府立法领导下制定的一些交易法规、条例来保证期货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英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只有在市场出现不正常现象时,政府才运用法律手段间接管理市场和调控市场。英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为实现期货市场管理的有序性、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此外,英国的结算公司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如伦敦结算所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而美国、日本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独立的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而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则将这些业务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而言,其风险比较分散。

(三)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

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85年,交易品种主要有长期、中期和超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日本的国债期货同时被国外的交易所如LIFFE、CBOT、SIMEX、CME上市,但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最大。日本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也是“三级监管”,即:(1)政府监管。日本的国债期货业务受金融厅统一监管,涉及范围包括交易所的设立、上市品种、交易所制度规则、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等。金融厅授权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对国债期货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得出检查结果后上报金融厅,同时提出处理建议,由金融厅做出最终处理结果。(2)行业自我管理。日本的行业组织多为各类民间组织和民间协会,他们协调各交易所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员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归口管理”下各交易所之间的协调困难,发挥着政府和交易所之间“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3)交易所自我管理。日本的交易所全部采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1988年开发的保证金管理系统即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以控制风险,其特点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保证金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所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注重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此外,日本的交易所还十分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了实现买卖价格公正、有序及买卖渠道畅通,自1974年开始采用行市导报系统,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信息。

(四)法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986年法国财政部和法兰西银行联手建立了法国期货市场,此后推出了国债期货交易。法国的国债期货合约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其中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的合约;中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4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是以7年~10年期的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法国国债期货交易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清算系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和清算的安全性,在交易被自动撮合的同时,风险控制、清算、幕后文件处理等都被自动完成[1].

(五)德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德国的国债期货合约是以名义利率为6%的。5年~10年期国债为标的物的合约。德国拥有欧洲最大的电脑交易联网系统,与世界各地交易所进行联网交易。德国清算系统的功能和业务特点在于将交易与清算融为一体,自动化程度高、便捷、快速,成本低且适应性强。德国十分重视对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如加强法制建设,先后通过《交易所法》和《二级金融市场促进法》,成立联邦证券监督办公室作为唯一的国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注意加强国际联合监管,等等[1].

二、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对我国的启示

(一)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完善

国债期货交易是在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发育成熟的前提下为了规避国债利率风险而产生的,并随着西方国家国债现货市场的不断完善而发展。可见,国债期货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一种国债衍生产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表现在:国债现货规模直接制约了国债期货交易的规模,能有效避免“多逼空”;合理的国债品种结构有利于国债期货品种的开发和国债期货的交割;国债现货市场利率市场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率波动风险是国债期货交易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债期货价格是对未来国债现货价格的预期,而这种预期主要是建立在国债现货市场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的;国债现货市场充分的流动性能使国债期货价格在较为合理的价位上波动,从而抑制国债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中国在发展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借鉴国外经验,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加快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步伐,为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在重新推出国债期货交易后也应根据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债现货市场,从而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期货市场。二是发展国债现货市场应从国债规模(发行量和流通量)、国债品种结构、国债期限结构(包括剩余期限结构)、国债发行方式、国债交易方式、国债持有结构、国债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入手,使之形成合力,促进国债现货市场的全面发展,最终建立一个发达的国债现货市场。

(二)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是交易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以国债为标的物的高度标准化的合同,是国债期货交易的载体和媒介。它对国债期货交易做了最基本的原则规定,使该交易能按合约规定的条款有序进行。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一是根据国债现货、期货市场交易规模及参与者资金实力、合约价格波动性等因素确定交易单位;二是根据国债种类、市场价格波动状况和商业习惯等因素确定最小变动价位;三是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应以指数方式报价,以符合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报价习惯;四是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到期交割时可不限于标的国债,只要剩余期限和标的国债期限相同也可交割;五是中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应以虚拟国债为标的物,当合约到期时,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国债并不限于这一标准化债券,只要该债券在期限上满足一定条件均可用于交割,这就需要利用转换系数进行换算。

(三)加强风险管理

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其风险来自客户缺乏风险意识、保证金交付中的风险、期货经纪商和会员在中的风险、赤字结算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几个方面。针对上述风险,西方国家一般建立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交易所三级监管体系。虽然这种监管体系正面临变化,一元二级监管结构将是国债期货市场监管的主流模式,但必须看到这些国家的国债期货交易已经取得了成功,并处于较高的发展水平。中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正处于起步阶段且有试点失败的经历,因此,其国债期货市场的监管宜采用一般的三级监管模式,其中,政府监管应发挥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主要通过加强对国债期货的审核和监督保证期货交易的合法性,防止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行业协调组织应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方式对市场参与者的素质和行为加以规范,以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建立公平竞争的有效市场;期货交易所应在遵守有关法规条例,自觉接受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对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行使监督、管理、实施和保障等职能,成为风险管理中最基本的管理与执行机构。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国债期货市场的信息是指通过各种媒体反映出来的与国债期货交易活动有关的各种消息、信号、数据等的总和,它包括与市场建设有关的信息内容、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内容以及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的社会公众信息内容,等等。国债期货交易活动实质上是信息的产生、流通与消化过程,没有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输入,就没有合理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交易行为的变化就会失去其合理性和说服力,国债期货市场所产生的价格就容易失真,国债期货市场的功能得不到发挥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只有在重视信息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规范化的信息传播制度,公开市场各类信息,才能切实保证每个投资者平等享有信息的权利,从而既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各级监管部门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监管,保护中小散户的利益,为落实市场“三公”原则创造条件。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注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的信息。

(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国债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按交易目的和动机可分为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按规模结构可分为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西方国家十分注重发展国债期货交易主体,尤其是发展机构投资者,因为机构投资者对于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市场容量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由于机构投资者拥有稳定庞大的资金,能影响国债期货市场的规模和资金总额,因此,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对于扩大期货市场的容量具有重要作用。其次,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专业性强、风险大、收益高的市场,这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介入国债期货市场形成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债期货市场的发展。而发达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可以消除中小投资者的入市障碍,还能为中小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渠道。再次,机构投资队伍的发展壮大带给市场的不仅是增量资金,更重要的是投资理念的变化。机构投资者客观理性的操作理念一旦主导市场,期货行情趋势的变动将更加贴近和反映现货基本面,从而使期货市场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最后,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在资产组合管理时积极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成为套期保值的主体,从而有利于国债期货市场的稳定。因此,重推中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国债期货市场的最主要的交易主体。

(六)注重国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

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篇13

1国内外关于股指期货的研究情况

股指期货,它在国外市场上是很成熟的,每个国家的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制度也十分完备,他们对股指期货的风险管控有各自的着重点。国外很多国家,都有一个明确的市场准入的相关制度。它们针对股指期货合同约定设计上的风险,各个国家是通过在分析市场交投状况、投资者构成、交易习惯和监督机构相关规定等等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的,它们在每天的价格价格变化的限制设计、持仓量限制设计以及保证金水平设计等上面各有差别。

5年前的2010年,中国的股指期货正式在中金所上市交易,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开始逐步深入进行研究,之前虽然也有大量的结论但都是在总结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得来的,中国那时候的股指期货研究仅仅是停留在理论阶段,然而,伴随着股指期货的到来,政府的决策也就越来越明示了中国在这个方面的研究也在逐渐成熟起来,但是,对期货市场及其市场风险的相关研究急待完善。从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方面角度看来,中国理论界学者与市场人士同样只是在理论上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建模研究也缺乏对股票指数期货风险管理机制的系统论述。

2股指期货风险的具体分析

2.1股指期货的一般风险

通过划分金融衍生工具的总体风险,我们一般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根据产生风险的范围,把它划分为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第二种,是根据诱发风险的成因将其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五类来进行分类。

2.2股指期货的特定的风险

股指期货不但有金融衍生产品的总体风险,而且还因为它的其标的物或是合约设计或交易制度以及结算方式等等特定性而产生种种特定的风险。比如,基差方面的风险,往往是指即期价格与远期价格的价格之差,有的是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价格之差,这里的价差是指去除从即期到远期的利率因素,也就是持有成本以后的价格之差。保值率的风险,又叫做转换风险,它是指期货资产跟现货资产的价值相比不同而导致的风险。股指期货的套期者的保值效率,大多由交易合约的数量决定。它包括流动性差异化的风险,它产生大多数是由于现货市场跟期货市场流动性的不相同。

2.3股指期货风险的来源

股指期货的风险来源是它的交易机制和交易主体,它的详细表现是股指期货的交易机制风险和交易主体风险。股指期货的交易机制风险主要是由它的交易机制的设计所决定的,它们对股指期货市场所产生的风险大多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方面,保证金交易机制使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第二方面,止损交易机制使股指期货价格具有“自我强化波动”的效应的特点。第三方面,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日的设计使它具有“到期日”效应。股指期货的交易主体风险,往往是在股指期货市场方面的,市场主要包括有三种交易主体,也就是套利者、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这三种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经常会为市场带来两种风险,它们分别指的是指数套利传递卖压风险和倒挤风险,这样会影响到期货市场避险功能不能正常显现,情况严重的甚至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

2.4股指期货风险的特征

股指期货投资的标的,它是无实物的,所以它自身就有一定程度的投机性质。另外,股指期货合约具有到期期限,不可能像股票投资那样能够长时间持有,因此投资者也不能得到股息与红利,所以它最后就是一种“零和”交易。股指期货风险的特点是风险的本质以及发生规律的表现。跟其他市场比较而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具有以下特征,风险来源的广泛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放大性与连锁性、风险的不可测性等。

3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机制的设

3.1股指期货风险宏观管理机制

从全球范围看来,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它可以看做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管理已形成了固定的模式,已经产生了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以英国股指期货市场为标杆的政府对股指期货的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自我约束及交易所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的三级风险监管模式及一元三级监管模式。政府管理通过借助立法手段,交易所管理是对自身行为的规范要求,行业协会就是从行业规则与职业道德准则两方面来帮助政府抓好市场方面的管理。三个层次的互相配合,互为补充,一起来保障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行、维持交易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的正常进行,促进股指期货市场朝健康方向发展下去。一元三级监管模式经过长时间验证,它是卓有成效并且采取多方一起协同的管理方式。中国的期货市场,历经数年发展,参考学习了国际期货市场的优点,还有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来发展的特征,目前为止,已经初步形成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风险控制和管理监督体系。当前阶段,中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是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各期货交易所来组成的。而且并构成了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它为中国股指期货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设做了铺垫。我国目前阶段的国内期货市场整个运营构造运看来,大多是由欧美期货市场移植改造而成的,就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模式来说,自然也是采用国际公认的一元三级监管模式为最佳。

中国现行的宏观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期货行业协会监管还有期货交易所监管。但是因为法律体系造成的缺失,政府色彩很浓厚,中国当前对股指期货的监管有很明显的问题。所以,建立健全股指期货的宏观监管体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要健全法律法规,清除相关法律障碍,为股指期货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是实现行政主导的监管机制向市场化监管机制的转化。再次是加速期货业协会发展,进一步发挥期货业的桥梁作用。

3.2股指期货风险微观管理机制

投资者与期货经纪公司,这两个市场中的微观主体,它们是做好风险控制的最首当其冲的受益者的,所以,股指期货交易里,微观层面的风险控制是不可忽视的。

对投资者而言,第一方面,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并及时认真检查自己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自己交易资金的情况;第二方面,加深对各种市场因素的研究,全方位掌握各个期货交易的知识与技能,提高判断分析预测方面的素养,通过制定恰当的投资策略,借助适当的交易方式来减小交易带来的风险,把风险控制在自身可以可承担的能力范围以内;第三方面,通过规范好自己的交易行为,把握好资金使用率与持仓的比例,规避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增加风险意识与心理承受方面的能力,要有一个冷静的头脑;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当投资者的利益被不公平、不公正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机进行仲裁或申诉处理,并有权要求对相关人员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

而期货经纪公司则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进行管理:第一方面,在对客户的管理方面,要审核客户资格的条件、资金来源与资信状况,严格执行保证金管理制度,并且还要增强客户风险意识方面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增加客户的期货知识与交易技能;第二方面,提升员工的期货知识水平与执业技能,加大内部的监督,对员工的职业道德加强教育;第三方面,经纪公司一定要按照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结算与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好客户的风险;最后方面,经纪公司不但要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检查,还要通过插入内部稽核人员,构成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时发现问题的端倪,规避恶性重大风险事件的产生。

3.3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预警方法选择

预警方法,它是预警系统的核心构成部件,是建立预警系统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同样也可以看作是预警系统中的一个无形的构成部分,抉择或者创新预警方法是建立预警系统最重要的一步。以下列举三种主流且较适应国内市场的预警方法以供参考。

(1)先行指标法

先行指标法即根据先行指标比预警对象超前的这种特征,然后根据先行指标和预警对象的内部关联,对事物的发展进行预警。

(2)KLR信号法

KLR信号法的关键思想是:通过选取一系列指标,并且通过分析预警对象的历史数据,进而来确定它的临界数值,一旦某一个指标的临界值在某个时间区间内被突破,这就表明着该指标发射出了一种危险预警信号;危险预警信号发出的越多,这就表明发生危机的几率越大。

(3)多准则突变归一评价方法

多准则突变归一评价方法,它也就是针对突变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它的最明显的特征,是能够把系统内各因素(控制变量)的不同质态化为(归一)同一个质态(以状态变量表示),这样适应于对外生风险指标的评价。

4结论

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着较高系统性风险的特点,并且当前阶段,中国的证券市场仍有很大的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保障具有避险功能的股指期货交易顺利稳定运行是十分有必要的。但如何使其发挥正常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同时,又避免其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一系列风险的发生,不仅要建立健全宏观、微观两方面的管理机制,还需选择好相适应的预警方法建立好风险预警系统,才能利用好股指期货这一金融衍生工具,趋利避害的为金融市场服务。参考文献:

[1]胡继之.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管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7):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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