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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实用13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1

当今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有所应用。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绿色低碳基础之上的发展理念,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国土规划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务院批准《关于推进国土规划工作的请示》之后,国土规划工作的价值又一次凸显出现,而为了更好地满足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以低碳观念为核心的国土规划工作满足了社会各界共同的价值观,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大众社会。

1、中国实际土地利用碳排放情况

国土资源的规划是建立在土地资源利用的基础之上的,而土地利用则和整一个自然环境有着直接的联系。土地利用不仅仅直接参与了自然生态系统,尤其是其中的独立生态系统之中的碳排放与碳吸纳过程。尤其是针对有绿色植物的土地的国土规划,更是直接影响到所在地区的碳排放量。因此,对于土地利用需要有着科学严谨的态度,清楚的认识到土地资源地优化配置有着重要价值。土地资源不仅仅关系到整一个国家地区的土地利用,更是关系到国土空间开发组织、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等的问题。这也是国土规划中碳概念的应用。国土资源规划部门需要更加清晰地认低碳概念的价值,在整一个规划过程中更好地进行应用贯彻。为了更好地突出工作重点,相应节能减排的发展理念,在2008年,相关部分设立了《土地利用规划的碳减排效应与调控研究》科研专项,其目的是揭示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机理的基础上,更加合理的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1、1土地利用碳排放基本概念

根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土地资源利用对于全球大气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加作用仅仅低于化石燃料地燃烧,可以说土地资源利用也是全球变暖的一大杀手。在著名碳循环研究专家Richard Houghton的研究中,1850年到1998年之间,土地利用变化所引起的碳排放是人类活动影响总排放量的三分之一。可见土地资源规划利用对于整一个人类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开始于工业革命之后。而在1998年以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由于土地利用所引起的碳排放更是进一步增加。

而中国在1950―2005年,土地利用变化所累积的碳排放量为106亿吨,占全球总的碳排放量的30%,占同期全球土地利用变化碳排放量的12%。可以说中国土地在规划上面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改进空间,优化低碳概念在国土规划过程中的应用有着现实的价值和意义。不过,与此同时,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大规模的绿色工程推进,植树造林工程的进行也很大程度上吸纳了同期的碳排放量,这也是对于各种土地资源地整合利用,也符合低碳概念的理念,对于整一个社会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科学地统国土规划对于整一个社会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使整一个社会向前发展地动力。

土地利用所产生的碳排放主要可以细分成直接性的碳排放和间接性的碳排放。而这两种碳排放形式仍然可以进行进一步地划分。直接碳排放可以细分成土地利用类型转变的碳排放和土地利用类型保持的碳排放。这两者有着显著的区别,前者是土地利用/植被覆盖过程中所形成的碳排放含量,具体来说就是国土资源从原有的植被变成规划后的建筑所形成的碳排放含量,主要有森林的砍伐。而土地利用类型保持的碳排放,主要是指土地经营管理方式地转变或者生态系统碳汇所驱动的碳排放,这里主要包括相应地农田耕作以及草场退化等。这一种土地使用方式的转变也会直接影响碳排放。而间接性的碳排放主要是指各种土地利用类型上所承载的全部人为排放,比如最为突出的就是交通尾气的排放等。

2、低碳概念下国土规划的目标

低碳概念之下的国土规划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是可持续发展概念之下的社会发展。而在进行低碳概念下国土规划工作的过程中,需要达到以下的目标:

(1)、在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的过程中,相关的国土规划单位需要思考不同规划部分所要承担的作用。因为整一个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每一块的国土资源规划需要立足于其本身的价值,更需要考虑整体的价值。考虑不同区域的作用,更需要考虑不同区域的匹配程度,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最大化的作用。

(2)、建设环境生态良好,充满活力的社会。进行科学合理的国土规划,需要建立在绿色低碳的统筹概念之下,让整一个人与自然关系趋于和谐。同时,在进行相应的国土规划过程中,更需要认清楚其目的,环境生态良好,充满活力的社会从根本上是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服务的。因此,相关的国土规划单位需要从现实的需求出发,在人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之下为社会群体服务。比如,所规划的土地是要为社会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提供一定的机会 ,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就业机会。同时,这样的机会不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

(3)、国土规划最终的目的是落实到人,以人为本是不能够脱离的原则。在进行国土规划的过程中,需要把人的需求全面地考虑进去,采用适宜的环境技术和理念来支撑这一个概念,更好地推进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应用。比如,在进行居民区规划的过程中,需要创建一个有高生活质量的居住环境,对于居民的居住区要更好地体现出和谐的属性,让生活其中的居民真正感受到归属感。

上述的目标是进行低碳化国土规划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让国土规划发挥出最大化的价值,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让整一个社会充分发挥其价值,更好地服务于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

3、低碳概念下国土规划原则

绿色低碳的概念是整一个国土规划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大背景,而优化相应的国土规划需要细化其中原则。更好地推进优化利用国土资源的方式方法地探索。而相关的智能部门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3.1强化区域协调原则。低碳概念下的国土规划更加突出了生态平衡,更加强化了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而在这一个过程中,不仅仅需要把握区域整体的平衡,让整一个区域区域和谐统一,更是突出了整一个区域内部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只有完善整一个区域的每一个部分,才能够更好地达到整体的和谐。即每一个相对完整化的生态单元也要有着相对平衡的发展,尽可能地避免区域内部的失调。因此,相关国土规划单位需要在规划方式方法上有所改进,更加因地制宜地规划每一个部分的土地应用,更好地引导区域发展。

3.2生态高效的原则。在国土规划过程中更好地落实低碳绿色概念,其目的是为了让整一个区域达到生态高效的目的。在人与自然关系不断恶化的今天,如何改善两者的关系是整一个社会的责任,更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责任。在进行国土规划的过程中,要更加精确地计算碳的排放量,分析其中的利弊。同时,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应该完善相关的区域职能链,更好地完善其中的产业链,优先发展绿色清洁产业和循环经济。

3.3因地制宜的原则。不同的区域有着显著的差异,因此进行不同区域国土规划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区域的差异性。中国地域辽阔,不同的地区差异性较大,因此在进行国土资源的规划过程中,需要强化因地制宜的概念。在这一个过程中,充分地把握资源、能源,结合当地的气候地域条件,需要进行综合的把握。总的来说,需要优先利用当地的优势资源,避免一些劣势方面。

综合上述的原则,来更优化地进行国土规划对于整一个社会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从具体的原则出发,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能够让整一个国土规划工作趋于和谐,提高其中的价值。

【结束语】:基于低碳概念之下的国土规划,对于整一个社会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和价值。结合现实的发展情况,改进其中存在的不足,更好地把握现实的目标以及把握需要贯彻的原则。让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

【参考文献】:

【1】、曹伟・《城市生态安全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中国低碳生态城市发展战略》・【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9;

【3】、2009 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探索中国特色的低碳道路・【M】・北京:科学出

版社,2009;

【4】、顾朝林,谭纵波,刘宛等・《气候变化、碳排放与低碳城市规划研究进展》・【J】・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2

新加坡是如何走向成功的?

作为新加坡城市发展思想库的宜居城市中心,提出了一个两层结构的解释框架:第一层,设立目标,新加坡政府将高质量的生活、有竞争力的经济、可持续的环境作为宜居城市发展目标;第二层,围绕目标,政府紧紧地将统筹规划与发展和动态城市治理作为行为准则贯穿始终。

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

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与发展是建立在用地面积小、人口密度高、资源缺乏的不利基础之上的,但其城市发展成就在世界上却是屈指可数。

最近出版的一本名为《高密度城市的10项宜居原则》的新书,就系统介绍了新加坡建设宜居城市的经验。

书中提到的经验很多,如,确保规划的长期性,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坚持优质设计;保证城市规划一致性下的多样化,让人们都对城市有归属感;更接近自然,用绿色“软化”钢筋水泥带来的压迫感,使空气更洁净;充分利用空间,打造用途更广泛的公共场所;通过建筑的高低搭配和巧妙组合减少城市的拥挤感等经验。

这些经验具体且值得学习,但新加坡规划体系的特点及成功之处远不止于此。

兼顾长远性和现实性

新加坡的规划更加注重长远性和现实性的结合,可分为概念规划和总体规划。

概念规划主要指导新加坡全岛未来40~50年长期发展战略方向,其形态结构、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体系仅起示意性作用;总体规划落实概念规划意图,制定土地使用的管制措施,包括用途区划和开发强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建设的预留用地,规划期限10~15年。

从结构与功能上来看,这两个层次的规划与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似,但其规划期限更长远,而且为了确保规划反应和解决实际问题,新加坡还规定每隔10年和5年分别对概念规划和总体规划进行反思和修编,每个时段都需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确定不同的侧重。

比如,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住房缺乏,失业率高居不下,所以1971年的概念规划就侧重布局了居住和轻型工业的新镇,建设了大巴窑、弘茂桥、皇后镇、金文泰等新市镇,并通过《征地法案》获得土地实施公共组屋计划。

进入21世纪后,环境发生了变化。2001年的概念规划针对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提出了打造动感、与众不同的繁华的世界级城市,设置了更多的娱乐项目、更灵活的商业模式,更混合的用地、离家更近的工作区域,以及更便捷的交通。城市的定位也从花园城市升级为“花园和水景”的城市等。

全岛环状发展方案沿用数十年

新加坡在各层次的规划均坚持综合性的考虑。比如,各类城市用地,如居住、产业、公建、国防、市政等需求,在激烈的讨论和各时段政府主导发展侧重点不同的考虑后,最终会落实在概念规划及总体规划的用地图上。

各方面的发展不是各执一词,而是统筹协调,比如新加坡的沟渠系统不仅仅考虑水的排泄、收集等内容,还与城市绿化、亲水、游憩等综合设计,用最少的用地满足各系统的需求,并达到系统之间能互相融合、互相促进的效果。

除了综合性以外,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具体落实阶段都体现了城市规划的理性和科学,规划的表象背后都有一套严密的逻辑体系支撑,换句话说,就是都能说出一条条道理来。

建国伊始,新加坡在联合国规划团队的帮助下,对城市发展结构的灵活性及适用性作了充分研究,在融合田园城市理念、细胞生长理念、指状发展思路等先进规划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全岛环状发展方案,并沿用至今。

这个方案在新加坡中部布局了一个近30平方公里的大型中央集水区暨自然保护区,四周通过以轨道交通为导向的高效连接了23个市镇(今后可能增加至25个),中央“绿肺”使得空气净化得到保障,同时该环形系统也有效地疏导全岛交通,避免了一般城市空间中心总是交通拥堵的难题,而且还解决了新加坡急需的雨水储存用地问题。

这个中央集水区的位置并不是简单划定的,而是通过大量水文调查,得知该区域每年的雨水量是全岛最多的地方后才最终确定的。23个市镇通过轨道交通链条连接在一起,不仅具有交通运输高效和城市空间布局紧凑的优点,而且市镇之间通过大型绿地等分隔开来,确保每个市镇就如细胞一样有一个最佳规模,防止无序蔓延。

市镇中的居住社区也按照严密的邻里社区模型,从规划上确定了适宜规模,保持城市生活的宜居性。

40%的西餐,60%的蛋炒饭

功能分区是近现代城市规划理念的创新,有利于社会活动的专业化集聚和发展,有利于提高规模效应,有利于城市空间布局整洁有序,但随着城市空间的不断拓展,严格的功能分区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如用地的浪费,交通量的急剧增加,不同功能之间的有机联系被切断,社会交往不方便,不利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发展。

新加坡在功能混合方面作了大量探索,在满足环保的要求下,扩大用地兼容性,将商业和办公混合,将产业和商业、办公甚至是居住混合等,达到高效使用土地,增强社会生活有机发展的目的。正如新加坡规划之父刘太格先生所说:功能需混合,就如做菜,最好是40%的西餐,60%的蛋炒饭---他的意思是,西餐是大块的,蛋炒饭是饭粒与其他品种的精细混合。

适应未来发展、增强规划的弹性和灵活性,一直是规划界追求的目标,但从现实来看,真正做到、做好的却寥寥无几。

新加坡在这方面倒有两点可资借鉴。

一是白地,由于市场瞬息万变,规划无法准确预测未来土地市场的发展,因此新加坡市区重建局于1995年提出“白地”概念。

“白地”允许开发商在不突破建筑总量且满足政府要求的基本配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其余建筑面积的用途。这种规划管理方式更贴近市场,提高了土地用途适合市场发展的灵活性。至于白地的出售价格,市区重建局会根据价格、方案等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中标者。

二是预留地,新加坡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计划中,都有计划地设置了预留地。一方面是尽量节约用地,另一方面的重要考虑是增加该区域未来发展的灵活性,以及通过有计划的滚动开发长期为该区域注入新鲜活力。

规划不可能完美预测未来的需求,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有利于未来用地的灵活性。再说,一个区域的长期滚动开发可以带给该区域长久的活力,增强该区域的吸引力。

精细化和透明性

新加坡的规划以精细著称,具体体现在规划阶段和实施阶段。

它会非常详细地规划出各地块的用途、开发强度以及根据每个地块制定具体的管控要求,虽然规划精细,但地块管控要求还是会为下一步建筑设计留有充分的创意余地。

同时,新加坡将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规划即售卖计划整合成一个整体,规划师既负责一个区域的规划,又负责该区域的土地开发计划。

以组屋建设为例,一般会先在概念规划中明确长期的组屋发展总量、布局;然后根据发展步骤,制定组屋发展5年计划,并大致落实到各个规划区域;最后,如要开发一个组屋地块的话,规划工作者会依据该地块原规划参数,提前半年时间进一步与现状核实:原规划是否存在因社会发展而调整的必要,出入口、公共道路、环境以及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是否到位,等等。

待所有的问题都得到确认以后,再行土地招拍挂。以这样的方式出让土地,既能够符合总体规划和总体开发计划,又能保证每一块开发土地都得到精细化的管理。

正是由于规划和实施的精细化,才保证了规划透明性,或者说两者是互相促进的。

老百姓均可在网站上和市区重建局查询任何一个地块的详细规划资料,由于建筑设计阶段的方案在新加坡是无需公示的,也很少发生因项目建设而引发矛盾,反观国内,由于规划考虑不尽合理及不详细,就经常出现因建设而引发的矛盾,甚至是。

“和”力特征

综合规划需要技术上的支撑,更需要人的主动参与。新加坡政、企机构工作人员之间“和”的氛围和精神给人留下了深刻影响。

新加坡国家发展部的一位官员半开玩笑地解释这种“和”的现象:新加坡不大,工作人员之间都非常熟悉,如果工作不尽心、不配合,那么“名声”会传出去的。但细细考察下来,除了道德因素以外,新加坡在凝聚人心,促进工作合力方面还是有很多制度特征的。

比如说考核选任机制。新加坡的高级行政官员由公共服务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于社会各个层面,有原政府高级行政人员,也有律师、商人,等等,都是德高望重的人士,共十四五个人,由总统任命,但不拿工资。

每次考核除需职员提交书面报告以外,还需面试,对考核对象的经历、能力、业绩等作综合评定,合作协调能力是其中的考核重点,每次面试至少有8名考官参加,考察结果相对公正客观。

为促进综合解决问题的效能,新加坡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了很多综合性的委员会,如总体规划委员会、开发控制委员会等。除了长期的委员会以外,还有针对项目成立的短期工作委员会,以协调和落实各项工作。如在概念规划编制期间成立的概念规划工作委员会。

同时,承担政府职能的新加坡法定机构采用了公司治理模式,上有董事部,下有执行层,包括局长及以下公共服务人员。

董事部人员来自于社会各行业,有社会团体的、有企业的、也有前政府官员等,由于各机构的局长或行政长官每年都要向本部门的董事部汇报工作,因此这种结构非常有利于政府机构倾听各方面意见,吸收各行业的知识,促进跨部门的业务整合。

在营造“和”的细节方面,也有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3

第一阶段(2000年以前):以“土地整理”概念为标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现行《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土地整理”。这一阶段为土地整治的起步阶段,主要是借鉴海外经验,在实践中探索土地整治的实施途径。

第二阶段(2000~2007年):以“土地开发整理”概念为标志。现行《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使土地整治有了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为主的法定资金渠道,土地整治事业的发展进入快车道。这一阶段以实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重点,引导和推动全国土地整治工作。自2000年起,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等几十个文件,逐步构建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基本政策制度体系。2000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等三个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实施;2003年,《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实施。这一阶段是土地整治的发展壮大阶段,土地整治逐步形成了有法律支撑、有规划引导、有标准可依、有资金保障、有机构推进的工作局面。

第三阶段(2008年~):以“土地整治”概念为主要标志。2008年是我国土地整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在中央一级文件中明确提出“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开启了土地整治发展新纪元;珠三角地区开始探索以“三旧”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进一步丰富和拓展了土地整治的内涵和功能;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和示范省建设,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逐渐成为新时期推动全国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这一阶段是土地整治的综合发展阶段,土地整治目标的多元化、内涵和效益的综合性特点越来越鲜明,社会认知度越来越高,发展前景更为广阔。

在提出“土地整治”概念的2008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此后,土地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不同的概念开始在文件中交替出现,甚至在同一个中央级文件里同时出现多个不同的概念。比如,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推进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建设资金,集中连片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实行田、水、路、林综合治理”;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农田排灌、土地整治、土壤改良、机耕道路和农田林网建设”,“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严格限定在试点范围内”;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大力推进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从此处于多个概念并存、不同概念之间相互关联但内涵外延界定不清的局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4

Key words: urbanization; city planning; land

中图分类号 : 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城镇用地现状分析

城镇用地内部布局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近年来,小城镇建设进入迅速扩展期,县以下的城镇建设大部分是外延扩大,占用土地多为优质耕地。不少小城镇建筑布局混乱,道路建设不规范。小城镇的发展势在必行,却因人们的素质、观念问题、政策法规不完善、规划滞后等而造成了宏观上的土地资源不足与微观上的土地资源浪费同时并存、土地供需“失衡”等问题。

1. 1 城镇建设扩张占用耕地的问题

在威胁中国耕地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因素中,目前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城市发展对耕地的占用。小城镇为达规模效益,应该扩张,在竞争激烈的今天也不能不扩张。但扩张就意味着对非城镇建设用地的占用,这是无论以哪种方式扩张的小城镇都要面临的重大问题。而小城镇是从大中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或区位条件、经济基础较好的乡村生长、发育起来的,因而决定了其建设、扩张所占土地尤以地形条件较好、土质优良的耕地为主。加之许多地方片面强调“以地生财”忽视耕地的保护,存在靠卖土地赚钱,任意占用耕地的现象。耕地占用过多,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 2 规划编制不到位导致城镇土地利用效率不高

在小城镇的扩张中,规划起着十分重要的“龙头”作用,如果规划不到位,就会出现道路拥挤、交通混乱、公共绿地不足等问题,尤其是土地的有效利用问题。没有规划的乱建可造成5 %~10 %的土地浪费,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有地无人,有人无地”的怪现象,这并非土地供需失衡,而是土地供求未能很好衔接。一些城镇的实践表明,同样面积的土地,城镇建设如能合理规划和布局,可能多出70 %以上的使用面积。规划的滞后和规划执行力度不够是许多地方存在的一个普遍同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到位,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薄弱,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工作不够,缺乏公众参与,土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缺乏交流和沟通,这些都使规划效果大打折扣,城镇土地不能得到有效利用。

1. 3 土地开发市场不规范使土地资源损失严重

小城镇扩张不可避免地涉及地产开发问题,许多小城镇的地产开发市场不合理、不规范。如为了吸引投资,将土地价格定得过低,或在土地批租中片面优惠让利,使得土地收益外流,损害了国家利益;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小城镇的开发零散而不成片,局部地区建筑面积过大,缺乏应有绿地和活动空间;以及现在比较严重的遍地开花式开发等同题,使土地得不到事实上的“集约”,而隐性的土地浪费严重。

1. 4 旧城改造,土地资源配置布局不合理

小城镇扩张中旧城改造是一大难题,有限资金的使用难以兼顾旧城新区,因而有的地方采取回避态度,将资金用于新区开发,追求增量土地,造成新旧区反差强烈,未经改造的旧城区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甩效率低下,闲置浪费严重;而有的小城镇片面追求“节约用地”,旧城改造中房屋建筑增多,绿地减少,环境质量不高,实际上土地资源配置仍不合理,其绿地、住宅、交通、商业用地等比重与现代化城镇要求还不相适应,没能充分发挥不同地段土地的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效益,非常有必要从整体上优化土地利用的资源配置。

1. 5 土地管理行为不规范导致土地资源流失严重

由于体制、政策不配套,出现多头批地,多部门多渠道供地,土地供应失控问题;有的开发区管委会未经土管部门就将征得的大片土地转手倒卖,从中牟利;有买下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拥有,不投入生产领域,而等待土地增值,以获巨额利润的土地投机行为;或多征少用,乱占乱用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土地进入市场,却出现城镇国有土地和城乡结合部的非农业用地被部分单位和居民直接或间接非法转让、出租,给小城镇建设规划和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国有和集体土地资产大量流失,扰乱土地经济秩序,而且土地利用率低下,这一系列问题均是由于土地的管理还未健全,政策措施还未完善,管理力度也还有待加强,否则对小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利,对土地的合理利用更是大为不利。

2 “节地”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当前城镇土地资源粗放利用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具体表现在:一是国内城镇建设发展需要迅速扩展用地,大量占用郊区和农村土地。二是地方政府为了获取土地增值收益,“圈而不用”现象较为普遍。据调查,一些城镇征购或者征收后不供地的土地面积占全部新增建设用地的40 %~60 % , 土地闲置十分严重。三是违法授予园区土地供应审批权,园区用地未批先用、非法占用、违法交易的现象较为严重。到2003 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开发区3 887 家,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只有232 家, 占6 %; 省级批准的1019家,占26. 6 %;其他2 586 家都是省级以下开发区,占67. 4 %。据不完全统计,各类开发区规划面积达3. 6 万km2 ,超过了全国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四是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各类用地比例失调,产业用地比例过高,生活用地比例偏少。五是城市人均用地水平偏高,目前我国的城镇人均用地为133 m2 ,超出国家标准(100 m2 ) 33 %。

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集约利用土地是我国城市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促进我国土地粗放浪费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从而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粗放增长方式转变,推动我国城市

良性发展,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5

Key words: land overall planning; concept

中图分类号:F30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一直是一个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许多城市的用地规模突破了原有的规划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健康发展。值此新一轮的规划编制之际,为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达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对两者进行科学有效的协调和衔接显得尤为重要。

1 两项规划的概念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土地利用规划。

1.2城市总体规划概念

城乡总体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两项规划的关系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下称《城市规划法》)。两者都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关系平行,其主体都属于行政范畴。

从规划范围和内容来看,城镇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部分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但城镇规划还包括城镇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市政建设、城镇体系等,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包含这些内容。

“两规”的协调衔接关系在相关法律中均有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 22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规划法》第 7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这说明“两规”关系密不可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立足于区域远景发展,除了分析城镇用地的合理规模及范围外,还侧重对城镇用地和其他类用地之间的综合平衡、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及配置,更注重区域的整体性,强调自然资源的保护、各业的协调、生态环境的平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把城镇作为一个点放入区域中与其他各业用地进行综合研究。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以定性、定位为基础的土地利用整体空间规划,它除了要分析确定城镇用地范围、规模外,更侧重对城市内部各类用地进行优化调整、合理配置,注重城市土地利用的整体效果。因此,我国在1986 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于城市规划。根据这一精神,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各自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一直是明确的。但随着10 余年来国家经济形势在很多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与土地管理有关的法规、政策也需要作相应调整。1998 年国家颁布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十分强调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进一步贯彻土地管理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提出了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以土地供给制约和引导土地需求、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方针。这就意味着两项规划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规划,它们的法律定位与相互关系发生了原则上的变化。由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控制、自上而下层层分解下达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这一规划措施的实施从根本上说明,新形势下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要完全满足已确定的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中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多数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现阶段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问题是需要深入探讨和谨慎操作的。

3 目前两项规划的主要冲突及其原因

作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规划,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范均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应协调一致。原《城市规划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虽然这些有关的法规、文件等均要求两项规划应协调一致,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常造成两项规划在城镇用地规模、范围、用地类型、期限以及空间落实等方面规划结果的不一致。

3. 1 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与方法不同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供给定需求”,采用自上而下,指标控制与分区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思想是“以人定地”、“以需定供”。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通过预测规划期间的人口及城市化水平,并结合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的; 各类用地、功能分区是根据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各类用地的实际需要,经综合平衡、论证后确定的。由于指导思想与方法的明显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结果自然会有不同。

3. 2 规划编制的时间不同

1986 年国家决定成立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土地管理机构,同年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并依法律规定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1988 年全国逐步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1996 年开始了全国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1998 年国家颁布第二次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是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的要求而开展的,与以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指导思想、规划方法等多有不同。

城市规划在我国起步较早,从20 世纪50~80 年代经历了40 年卓有成效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逐步完善了城市规划的理论与方法。从上世纪80 年代初至今,城市总体规划在全国范围内已进行了3 轮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由于两项规划开始编制的时间不同,导致规划方案编制的不同步,造成规划基期、规划期、采用基础数据的时限等的不同,自然会造成两项规划结果的不一致。

3. 3 规划编制的基础数据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用地面积采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变更调查的成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把土地利用类型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三大类;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用地面积采用地形图的面积量算结果,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l37 ―90) 将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共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及其他用地等。

4 两项规划衔接的原则、内容和措施

4. 1 衔接的原则

4. 1. 1 规划目标一致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各有侧重,但其共同的目标是切实做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节约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区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两项规划在编制时要根据这一共同的目标进行各类用地的协调与落实。

4. 1. 2 因地制宜原则。不同的城镇各有自己的现状与特点,其规划编制都是根据规划目标、结合各自城镇特点来完成操作的。因此,不同城镇两项规划的矛盾会有所差异,在协调规划的内容、步骤、方案等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4. 1. 3 基础资料一致原则。在协调两项规划时,也应注意它们各自所采用的地类面积、人口、规划指标等的一致性,使它们的基础数据统一起来,这是两项规划对比及相互协调的基础。

4. 1. 4 规划期限一致原则。由于两项规划编制的不同步性,规划的基期很可能不一致。因此,保证两项规划在近期、远期时限上的一致性,是实现它们相互协调的重要条件。

4. 1. 5 规划级别一致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都有不同的规划层次,而不同层次的规划,其任务、内容、深度等均不相同。因此,两项规划的协调应是相同级别规划间的协调。

4.2衔接的内容

4.2.1 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现阶段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结构进行研究与分析,建立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关属性信息表达标准,创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实现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关图形资料与属性数据的统一管理,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提供数据支持。在村镇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协同耦合的基础上,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着重研究如何从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提取相关空间信息与属性信息,确定两种规划方案发生矛盾的时空区域,分析其影响因子,建立城乡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协调平衡模型,通过综合分析,对城乡规划方案与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做适当调整,解决其中的矛盾和问题,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4.2.2 两项规划各自确定的人口规模及用地指标要相协调。在确定城镇人口规模预测方案时,两项规划要统一数据的口径、内涵、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等。两项规划中城镇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选定,要根据1991 年国家颁布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用地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在实际执行中,城镇人均建设用地现状指标也要按计算范围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及暂住人口进行综合衡量。

4.2. 3 两项规划的城镇规模预测值与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相协调。在两项规划的人口规模及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一致时,也就决定了两项规划中城镇规模预测值的一致性。城镇规模预测值是根据城镇的发展需要确定的城镇规模数值,这需要与土地规划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协调一致。

4.2. 4 城镇发展方向与城镇用地范围相协调。城镇发展方向是城镇总体规划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它是在城镇发展方向分析、城镇发展用地评价的基础上作出的,反映了城镇用地布局及发展的特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范围是根据城镇规模、非农业建设用地指标及城镇周围各类土地构成情况确定的,反映了城镇现状及规划近期、远期用地范围。在两项规划中,这两方面要很好地结合起来,使城镇用地范围能反映出城镇的发展方向,城镇发展方向在城镇用地范围内得以落实。

4.2. 5 两项规划各自的建设工程规划项目相协调。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是两项规划的重点内容,是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项目,其布局对土地利用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两项规划的侧重点不同,它们各自规划的建设项目的统计范围就不同。因此,两项规划的协调,应尽量满足多数建设项目规划的要求,做到不重、不漏,使规划中建设项目的布局一致起来。

4.3协调措施

土地利用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必须在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指导下,正确认识和理解城市建设和保护耕地的关系,正确处理“建设”与“吃饭”的矛盾,使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规划和管理部门在认识观念和指导思想上衔接起来。

4.3.1加强两个规划编制部门间的协作,实现规划的同步编制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使两大部门紧密配合,优势互补,从而实现两大规划的同步编制。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将交叉的职能并轨,并统一编制的某期年和规划年限,做到同步编制。

4.3.2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

城市发展用地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结构调整为依据,发展用地规模和控制范围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用地的计划控制指示,建设用地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对占用量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应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且必须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

4.3.3改进规划工作路线和技术方法

建设规划体制由“自上而下”转 为“上下结合”,并在横向上实施监控,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同时要注重弹性规划方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中的应用,从而使两大规划更好地协调衔接。

4.3.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建议对现行的两大规划相关之法律法规中相互脱节冲突的部分进行修正,使之有效衔接,从而在法律法规上实现规划的协调与统一。

4.3.5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6

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是土地储备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实践创新。我市为促进土地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科学利用城区存量土地,保障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的总体目标。按照城市发展的要求,及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总体目标,启动《淮北市土地储备规划(2012-2016年)》的编制工作。

1 土地储备规划的概念

土地储备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科学利用,实现依法取得土地权属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的最终目的是政府通过掌控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的有序合理供应,从而实现对土地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2 土地储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市土地储备工作提出了“应收尽收、道路修到那,土地收储到那”,但是在实际实施工作中发现,由于土地收储指导思想不明确,土地储备工作仍缺乏科学性、长远性;各区申请收储土地零散性、随机性较大,造成收储地块缺少相对完整性,无法完全体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城市配套设施布局不均衡,单一地块配套过密,造成土地无法顺利出让;申请收储单位较为分散,申请收储土地与城市规划衔接不紧密;单一地块规划与区域规划衔接不紧密,出让前未能合理评测地块各项规划指标,造成规划容积率调整的随意性等问题。因此,急需编制全市性的土地储备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指导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稳步发展。

3 编制土地储备规划的目的

通过土地储备规划可以实现以下目的:一是实施和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有效引导城市建设开发,促进城市发展;二是摸清土地信息,平衡经营性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促进土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三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积极发挥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四是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逐步理顺政府供应土地的产权关系;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五是推动旧区改造和盘活国企改革中的土地存量资产,支持有国有企业改革,破解国有企业改革难题的重要手段;六是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实施的有力保证;是进一步深化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七是政府推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现实需求,是有效增加政府土地收益的措施;八是政府科学引领土地市场,规范零星收储的土地,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的必然需要;目前在市场交易趋于稳定的情况下,应着力加强土地收储工作,且我市正处在大建设、大发展的快速发展阶段,土地资源稀缺的局面依然窘迫。因此,急需编制全市性的土地储备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指导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稳步发展。

4 规划编制的原则

土地储备和规划编制以是政府主导型为主,应着眼城市长远,力求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实施上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科学发展观。结合当地土地储备实际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规划编制方法是决定土地储备规划成败的重要条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采用投入收益模型法、统计分析法、比较择优法和综合分析法等,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在具体编制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依据淮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淮北市土地储备规划(2012-2016年)》,将该规划作为我市土地拆迁、储备、出让工作的指导性规划。(2)本次规划深度介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科学合理的提出规划设计所需的经济技术指标,规范我市土地市场收储工作,指导地块的合理出让。(3)充分衔接各种专项规划,将土地储备规划作为各类专项规划的指导规划、上位规划,指导土地报批转用、合理配置各类公共配套设施,解决部分地块配套设施规模过小、过散、过密问题,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5 规划思路和技术路线

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淮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淮北市近期建设规划指导下,分层次、分阶段与众多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调;确定近期重点储备区域,综合分析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利用规划情况,土地权属问题等,划定近期可以储备的经营性用地,完成可储备经营性土地规划图则。

规划技术路线总体分为四个阶段:(1)前期研究阶段:土地现状分析、城市自然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发展导向、用地规划许可核查、用地权属核查。(2)储备分析阶段:依据前期研究,确定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摸清土地利用规划情况,落实用地权属问题。(3)储备规划阶段:根据以上分析,落实经营性土地储备近期规划及图纸内容。(4)规划实施阶段:按照规划要求,划分储备时序,落实可储备经营性用地规划图则,确定土地储备规划实施策略和措施。

6 编制内容及设计深度

本规划在与《淮北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年)》相互衔接的基础上,主要编制以下内容:(1)明确土地储备的基本概念和内涵;摸清现有存量土地的情况;整理近两年来土地出让、土地储备情况,并分析其与城市规划的关系。(2)在已编制完成的上位规划的基础上,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远期土地储备总量及空间分布进行规划,提出远期全市储备用地的规模及构成。(3)合理安排2016年以前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空间分布。(4)明确近期储备用地的需求、规模、构成、分布;在分析近两年我市土地投放市场情况,测算近期土地市场需求的基础上,明确近两年(2012-2013年)储备用地的投放规模、分布、构成、时序。(5)开展土地储备专项研究,即结合上位规划,综合确定地块范围、用地界线、土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退让、四线控制、基础设施配套等控规内容。(6)研究规划实施策略和保障措施。

7 结语

通过对土地储备规划编制体现的探讨,分析闲置土地的分布与总量,结合用地需求,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大盘活力度、清理闲置建设用地力度,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有序供应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7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国土法,又称为国土资源法,或国土开发整治法。是指对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把握其概念,关键是要把握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关于国土或国土资源的概念,众说纷纭,综合观之,有四种观点:其一,国土资源就是指一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最狭义的概念。其二,国土资源单指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能源资源等。其三,“国土资源一般是指一国国家支配管辖的自然资源及其决定的环境资源和社会经济资源。”[1]其四,蔡守秋教授在《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国土资源给予对广泛的定义,“国土是一个国家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城的总体极其间的全部自然资源。”[2]笔者认为,国土资源其实就是领土资源,领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领空。国土资源的外延应包括一国的领陆资源,即土地资源、领海资源,即海洋资源、领空资源,即空间资源。因此,笔者赞同蔡守秋教授的观点,而不应把国土资源仅仅局限于一国的自然资源范围之内,也不应将其范围扩及包括社会经济资源,更不应将其范围仅仅局限于土地资源。

(一)国土法与自然资源法

关于二者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国土法是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即国土法相当于综合性的自然资源法,它是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3]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然资源法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即自然资源法仅针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国土资源法不仅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而且也要对其进行治理、保护。此外,国土资源法还对自然资源之外的国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如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形成这两种观点,归因于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及外延的认识存在差异。如果视国土资源仅仅为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决定的社会经济资源,则国土法当然为自然资源法的一部分,应为综合的自然资源法。反之,如果视国土资源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而且还包括其他领土资源,则自然资源法应为国土法的一部分。笔者坚持国土资源泛指领土资源,因此,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仅仅是国土资源法的一部分。国土资源法所处的地位更高,它针对所有领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此外,自然资源法只注重对单种自然资源的法律控制;偏重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忽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治理;偏重与强调自然资源得劲机效益和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而忽视其生态效益和环境权;只强调单项开发利用,忽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因此,传统的自然资源法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控有许多局限性。只有将自然资源法发展扩大到国土开发整治法的阶段,才能对自然资源实现科学、有效的法律控制。[4]因此,自然资源法不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也是国土法的前身。

(二)国土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果国土仅指自然资源,即国土法仅指调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二者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如果国土资源法指调整因保护一国领土内的环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又调整因开发、利用、治理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环境保护法仅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因为环境保护法只强调保护环境,而国土法既注重保护环境,又强调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因此国土法的综合性更强,视野更加开阔。因此,国土法的范围大于环境保护法。按照目前狭义的环境保护法,只从保护角度出发而不从综合开发、利用、治理的角度出发是很难保护好环境资源的,只有将环境保护法发展扩大到国土法,才能实现对环境的科学、有效的保护。

(三)国土法体系的构成

通过对国土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三者关系的具体分析后可发现,三者关系如何取决于人们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对国土资源的概念和外延的认识不同,三者的关系也不同。笔者认为,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是国土法的一部分,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因为它不仅同自然资源法一样关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又同环境保护法一样注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它融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与一体。国土法的体系以国土资源基本法为龙头,下设三个分支体系:一是以自然资源法牵头的各资源法体系,调整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是以环境保护法牵头的各环境保护法体系,调整环境保护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三是以自然灾害防治牵头的各灾害防治法体系,调整防灾减灾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为此,科学的国土法体系,需要加快国土法的立法,包括综合的自然资源法,灾害防治法,各资源、环境保护、灾害防治单行法等。此外,以下法律规范也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区域开发整治法:它是一定区域内国土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域开发整治是整个国土开发整治活动的缩影,即区域化。如城市开发整治、乡村开发整治、老少边穷地区开发整治及其他特定区域开发整治等。我国的西部大开发以及最近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都是典型的区域开发整治,通过区域开发整治以实现区域内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区域开发整治法是国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土管理法。国土管理法规是指有关国土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土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责、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等法律规范。国土管理在我国国土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土开发整治事业发展的保证,国土管理法规也是国土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国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证。它具体由国土管理机构法规、国土考查、监测及资料的管理的法规、国土规划法规、以及国土开发整治工作实施的管理的法规组成。

二、国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共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管理体制;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法律责任。通过其条文分析可发现,虽然该法在原则、制度上主要偏重于污染防治,关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条文较多,但从总则、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法律责任部分来看,仍不失为我国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综合性的基本法。但是,笔者认为,国土法才是环境法的基本法,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应对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国土法除可以做到这一点外,国土法优于环境保护法之处在于其视野开阔,前瞻性强且更具有综合性,更符合现代环境问题日趋综合的特点。国土资源法不仅针对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后的事后治理,更注重对国土资源进行事前的预防,它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如通过规划制度,在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土资源进行有计划的开发利用。实践已经证明,许多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产生都和盲目的开发利用国土资源有密切关系,如果事前做好了国土资源的规划与计划工作,许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可以在源头得到控制。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抓住我国当前进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这一契机,把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虽名为《环境保护法》,但实为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即把它上升到国土资源法的基本法层次,使之成为环境法的基本法,以使其对环境的保护所采取的手段更完整也更具有综合性,不仅有事后的治理手段,更有事前的规划和整治手段,以满足应对中国环境问题新形势的需要。具体做法是:

(一)将国土规划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规划是人类克服自身经济活动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的科学决策活动。国土规划是规划在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运用,指在特定土地上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进行总体空间部署。[5]通过对国土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可以有效避免和克服不应有的生态破坏与污染的产生。建国后,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国土规划法规文件,基本上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大部分作了规定,但未形成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中未作全面规定。现行《环境保护法》第4、12、22条只提到了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规划,但是它们是不同于国土资源规划的,国土资源规划站的位置更高,综合性更强,它既包括环保规划,又包括经济发展规划;既包括城市规划,又包括乡村规划等。通过综合性的国土规划,可做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以实现《环境保护法》的宗旨,即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在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时,可以增设一章,定为“国土资源的规划”,置于原第二章之后,第三章之前。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国土资源规划”这一章只能对国土规划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国土规划的体系等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关于国土规划的内容、规划的主体、规划的基本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只能留待我国今后制定的国土规划基本法中作出规定。

(二)将区域综合开发整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区域开发整治和规划类似,也是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发生的重要手段,规划也包括区域规划,在合理的区域规划制定后,再对该区域的环境资源按照区域规划的要求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整体论思想在环境资源法中的具体运用。因为现代环境资源问题本身就具有整体性,不能把它与其他问题割裂开来。比如城市的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城市产业结构不合理、工业技术水平较低等因素造成的。把某一区域作为一整体对待,对其环境资源问题作为一整体进行治理,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我国一些城市开展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上就是区域开发综合整治在城市的运用。通过合理的城市规划、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等手段,最终达到治理城市环境问题的目的。然而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未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这一有效手段作任何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再增设一章,专门规定区域开发综合整治的有关法律问题。鉴于其基本法的地位,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也只能对区域开发综合整治要遵循的方针和原则作出规定,如农村开发整治要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等。城市开发整治要坚持城市综合开发整治的原则、坚持城市环境资源的特点的原则。特定区域开发整治要坚持把区域开发整治和全国国土开发整治紧密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等。而有关的具体法律制度可在今后制定的统一的《区域开发整治法》中作出规定。

(三)将自然灾害防治纳入现行《环境保护法》

对环境的损害可分为人为活动和非人为活动两个方面。非人为活动主要指自然灾害,人为活动主要指人为排污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非排污性活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许多环境问题往往是自然灾害和人为活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如1998年发生的特大洪水,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因此不宜把自然灾害与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完全分割、对立起来。为防治自然灾害,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防治自然灾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但是其效力层次都太低,虽然也颁布了《防洪法》等几部专门针对自然灾害的单行法,但灾害防治法的体系还没有形成,尤其是作为环境法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对灾害防治作任何规定。因此,实有必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灾害防治加以规定,为今后的灾害防治法体系的构建提供基本法的支持。

通过将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整治及灾害防治纳入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虽然其名称仍沿用《环境保护法》,但是其内容更加充实完善,更具有前瞻性,应对环境问题所采取的手段更加具有综合性,更加贴近当今环境资源问题的日益综合化的特征。它不仅仅限于国土资源不当的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污染的治理,而是集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于一体,使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真正成为一部能跟上时展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

注释:

[1]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4页。

[2]蔡守秋:《国土法的理论与实践》[M],第1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8

Keywords: Two types of social;urban cluster;ecological city;Jiuhua

中图分类号:TU984.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12-0077-03

1前言

2007年12月,国务院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作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使长株潭城市群继浦东、滨海新区、重庆之后成为第四个获此特殊政策支持的地区。两型社会指的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两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资源节约型主体、环境友好型主体、资源节约型主体体系、环境友好型体系等,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型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1九华概况

九华经济区作为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的示范区,是未来湘潭主城区的重要组团,东临湘江,南接湘潭市区,北接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交通区位优越,上瑞高速公路横贯东西,长潭西线高速纵行南北,并设有湘江千吨级航运港口(图1)。自2003年湘潭市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启动九华经济区建设以来,现已形成十余平方公里建成区,以汽车、电子信息、现代装备制造为支柱的产业集群已初具规模,由单一的工业园区向具备综合功能的城市新区发展的条件日益成熟。

现实的发展,铸就了九华人的骄傲,在短短的五年时间,九华经济区达到了一般园区要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才能达到的水平。以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经济区陆续引进了台湾联电、韩国三星、美国通用、德国西门子等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吉利集团等国内500强企业,吸引了400多亿投资,建设面积达到10km2。

1.2两型目标下规划理念的转变

新的发展背景与诉求,要求从规划引入新的理念,从实际出发根据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以人为本,引导城市、产业合理布局,创造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结构和形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探索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道路(图2)。

2集约用地理念

2.1 国内土地利用规划的理念

土地利用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各业、各类土地利用的综合协调和统筹安排,涉及各行各业,关系全局和长远。从20 世纪80 年代算起,我国已经进行了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两轮的土地利用规划在规划理念上都强调对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必须的建设用地强调不够,对社会的变化和需求考虑的不多,没有将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协调社会关系,贯彻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本手段,更没有真正地转变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和土地利用模式,保证土地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社会进步目标和生态环境改善目标的高度协调统一。

2.2 国外土地利用规划的理念

西方国家真正称为“土地利用规划”(land use planning)或近似称为“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划外延要比中国的土地利用规划要小得多。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土地利用规划是县市一级的规划或者是城市规划的代名词。对于城市规划方面的理念还是值得借鉴参考的,例如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的“精明增长”(smart growth)理念,该理念是在欧洲可米尔理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对于“精明”(smart)的内涵,强调的不是将土地保护发展孤立或对立起来,而是充分考虑土地开发、城市增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需求。其内涵就是一项将交通和土地利用综合考虑的政策,促进更加多样化的交通出行选择,通过公共交通导向的土地开发模式将居住、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置在一起,并将开敞空间和环境设施的保护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作为“精明增长”理念在设计原则上的体现,近年来又相继出现了以土地集约化利用为特点的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思潮,典型代表是“新城市主义”( NewUrbanism)和“公共交通社区”(TOD)等。

2.3九华集束城市规划

2.3.1九华用地现状

通过运用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对基地的坡度坡向(图4-5)进行分析发现,基地65%的用地坡度小于8°,坡度小于15°的占85%以上(表1),总体地形相对较平坦,有利于新城的整体开发。结合自然生态环境的分析评价,规划将用地分为不宜建设用地、可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用地三大类。基地地形总体上形成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间低的格局,中间有一条明显的楔形谷地,现状主要为农田、耕地,以及零散的水系。

2.3.2九华集束城市规划

集束化的城市中心布局也符合九华滨江新城的区域定位,九华经济区处于长株潭城市群的核心,其发展有如一双手,一只代表长沙、一只代表湘潭和株洲,南北对称,两手汇聚,区域的发展能量集聚于新城中心,共同托起九华这颗长株潭地区的绿宝石。主要功能集束以工业区为起点向湘江发散,符合九华经济开发区由内向型集中向外向型发散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而依据功能集束形成的中央城市格局也将进一步整合规划区“山水合城”的生态特质,形成面向湘江开敞的城市空间框架。主要功能由西向东发展,契合了九华由现代制造业向生产业,再向消费业和城市综合服务业逐步发展的态势(图6)。

在以上三个主要功能区的基础上,未来的滨江新城中心将以七条功能集束构建城市脊梁。中央集束轴依次集合行政管理、中央公园、金融中心和展示中心,直指湘江对岸昭山景区。中轴两侧对称布置两条商务办公集束和两条居住集束。北侧生态游憩集束指向兴马洲,南侧产业发展集束指向湘江对岸仰天湖景区(图7)。由内而外,由西向东、由陆到江――九华经济区的东向发展实现了九华新城内部功能的有机优化组合,形成一种可控状态下的最优新城拓展的理念,也符合资源友好和环境节约两型社会的总体目标。

3生态城市概论

3.1生态城市理论

生态城市是在城市生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人居环境模式。1981年前苏联城市生态学家杨洛斯基首次提出生态城市概念,1987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的计划研究过程中再次强调“生态城市”的概念,美国生态学家查理・瑞吉斯特等国外生态学家对生态城市有了广泛的研究,并提出生态城市规划的五项原则:①生态保护战略,包括自然保护动植物及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②生态基础设施即自然景观和腹地对城市的持久支持能力;③居民的生活标准;④文化历史的保护;⑤将自然融入城市。

3.2生态学规划理论策略研究

景观生态学理论策略研究:斑块、廊道、基质理论认为:组成景观的景观元素有三种基本类型,即斑块(patch)、廊道(corridor)和基质(matrix)。景观中任意一部分都无外乎这三种类型,或是落在某一斑块内,或者落在廊道中,或是落在作为背景的基质里。三者构成的模式是景观生态学用来解释景观结构的基本模式。大型斑块可以比小型斑块承载更多的物种,对某一物种来说,较大的斑块更有能力持续发展和保存基因的多样性(图8)。

3.3九华生态城市规划

3.3.1两型社会背景下生态需求分析

城市环境需求:城市生态环境对保持生物多样性,抵御外来生态灾害,提供生态资源,维持人与自然、人与动植物共生等方面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业态开发需求:在城市的开发中,自然风景条件好、生态环境佳的地方是商家的必争之地,所以良好的自然环境是城市合理开发,创造经济效应的的基础。

通过对基地的现状自然生态环境分析与评价、生态策略的理论研究和“两型”背景下生态需求分析等方面的研究,我们对九华滨江新城的生态目标定位为:

――“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示范区

――“开放共享、原生共生”型生态城

――“自然和谐、山水宜居”型人文区

3.3.2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农业的概念:生态旅游农业是以农业生产为依托,使农业与自然、人文景观以及现代旅游业相结合的一种高效产业。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仅指用来满足旅游者观光需求的农业;广义的生态旅游涵盖较为广泛,主要包括“观光农业旅游”、“休闲旅游”、“乡村旅游”、“农村生态旅游”等不同概念,具体讲是指在充分利用现有农村空间、农业自然资源和农村人文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以旅游内涵为主题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把农业建设、科学管理、农艺展示、农业产品加工与旅游者的广泛参与融为一体,是旅游者充分体验现代农业与生态农业相结合的新型旅游产业。

3.3.3生态节能与可持续发展

建筑设备选用上,充分考虑“环保健康”的要求,比如采用热泵驱动的热、湿负荷独立控制的音效、环保、健康型空调系统,避免使用有凝结水单盘管,通过除湿机内盐溶液的喷洒除去空气中的尘埃、细菌及其它有害物。使用绿色环保制冷剂。禁用水冷式空调,降低能耗,采用环保的冷却节约能源、节省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在建筑内部,也应当结合具体条件,考虑生态绿化,在屋顶或是建筑内部设置部分绿化设施,改善局部气候和环境(图9)。

对于污水雨水的收集和处理,也应当予以考虑,以充分利用水资源和减少对于环境的污染和浪费(图10)。

4结语

作为湘潭大河西先导区的九华滨江新城,它的发展具有挑战性,因为它的综合区位,它的交通优势,因而它的规划对城市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意义。通过对九华的研究,以及资料搜索,概念论证等等过程,坚定了自己对它的认识,亦即对两型社会下的城市规划的认识,集束城市和生态城市主要是基于两型社会背景下的城市发展模式,其中主要包含土地集约、功能集约;生态景观、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等观点,旨在阐述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一些观点。

参考文献:

[1]周正华.浅谈长株潭一体化发展模式[J].金融经济.19-20.

[2]刘茂松.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的几点思考[J].湖湘论坛.2008(2):35-37.

[3] 杨方东.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发展模型研究[J].区域经济与产业经济.2007:13-17.

[4]陈常优,李汉敏.基于节约集约土地理念的土地利用规划研究[J].603-608

[5]但承龙.可持续土地利用规划理论与方法研究[D]. 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

[6]刘海龙.从无序蔓延到精明增长――美国“城市增长边界”概念述评[J].城市问题.2005(3):67-7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9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其相关配套法规尚未健全,从而导致城乡规划工作的难度、深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者是一种挑战也是创新的契机。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根据马克思哲学矛盾论的观点,矛盾具有普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城乡规划矛盾的普遍性与客观性是事实存在,现将主要矛盾归类如下。

1 城乡规划与意识形态之矛盾

1.1政治意识形态与城乡规划

政治意识形态 (ideology) 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属于上层建筑,它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展开的政治关系的运作过程的反映。它具有时代性和利益性。城乡规划是政治意识形态的载体,也是政治意识形态的体现。城乡规划却又高于政治意识形态,任何一种政治意识形态都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和经济、政治状况的变迁而变化。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就有不同的城乡规划,政治意识形态往往决定城乡规划的是否合理。仇保兴说,“地方政府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提出脱离实际的规划要求;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擅自违反规划权限、程序和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不按照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由此可见政治意识形态与城乡规划的矛盾尤为突出。

1.2经济意识形态与城乡规划

马克思阐明了人类历史依次更替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然而中国则处于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经济形态完全没有脱离资本主义社会。由计划经济时代转向市场经济时代,随着经济意识形态的改变,城乡经济从“又快又好”发展到“又好又快”,城乡一体化的经济意识形态也逐步形成。城市和乡村规划独自为政的规划丧失指导意义,原有规划的视角及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反而阻碍城乡经济发展。城乡经济模式转型,这必然会促进城乡规划转型。

1.3社会人文意识形态与城乡规划

城市与城市,城市与乡村,乡村与乡村彼此之间社会人文各异必然导致城乡规划的多样性。“千城一面”到“千乡一面”的城乡规划建设,断送了社会人文意识形态具有地域性与多样性。“城乡一体化”社会人文意识逐步形成,然而城乡规划却成为“城乡一样化”。1990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创立了人文发展指数(HDI)即以“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三项基础变量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组成的综合指标。即使是城乡规划目标就是将人文发展指数(HDI)提升一致,而不是将城乡社会人文意识的内容的多样性变为同一性。

2 城乡规划与多元化利益之矛盾

2.1多元化利益冲突日益尖锐

土地利益冲突从古至今尤为突出,白铧(2006年)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公共利益的界定》中提出“多元化利益主体分为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大类,公共利益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使用和建设者属于公共利益主体,没有营利目的,非公共利益主体与公共利益主体相对应,使用土地和建设者为了自身利益,并追求自身最大利益”。而肖鹏飞在《城市规划利益平衡的问题探讨》中提出“城市规划利益主体分为三类进行研究,包括政府利益、开发商利益和公共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利益主体就是一种经济人,公共利益属于特殊的集团利益具有地域性,并非全体人类共有性。集团利益可以是国家、城市、乡村、企业等集合体利益集团。城市集团之间因项目引进,采取恶性竞争。上世纪八十、九十年代我国改制企业集团利益与城市集团利益博弈尤为突出,企业因改制成本需求,为了提高土地的价值,采取变更规划条件等方式解决土地变现的问题。我国在工业化初期的粗放型城镇化是以牺牲农村利益为代价换取城市化,随着我国城镇化加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城镇与乡村为了各自集团利益相互博弈。

2.2 城乡规划难以维护利益平衡

随着土地利益矛盾的突出,城乡规划则成为土地利益矛盾平衡的杠杆。我国目前大部分城市采用判例式的法定规划,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自由裁量权赋予城乡规划过大,无法将利益平衡进行公正、公开化。通则式具有一定地域性和特殊性,城乡规划就如一把尺子,公正、公平、公开的丈量利益平衡。尤其是处于快速城镇化的中国,面临经济体制改革及政治体制转型,不健全规划管理体系,弱势群体(集团)利益如何得到保护,城乡规划维护谁的利益,都以成为城乡规划的突出问题。建立判例式与通则式相结合的均衡发展模式已成为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维护利益平衡的唯一途径。

3 城乡规划与土地经营之矛盾

3.1 土地经营影响城乡规划编制

随着城市规模突飞猛进,基础设施建设与更新速度与城市经济供增长比例不协调,建设需求大于经济支撑。政府将土地作为融资平台,以土地回报收益来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南方某城市相继出台“以地养路”、“河水煮河鱼”的城市土地经营政策。经济学角度就是BOT模式或是BT模式。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随着土地回报经营模式开展,政府成为“圈地运动”的始作俑者。通过控制土地经营操纵城乡规划编制,将城乡规划编制成为城市土地增值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南方某市2011年以前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查,80%以上的控规围绕企业改制、道路建设两厢土地经营来编制规划,这导致城乡规划具有很强的短期利益性、政绩性、单一性。

“以地养城”已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主要模式。大部分城市采取双管齐下方法获取土地利益最大化,一方面通过编制规划,扩大城区建设用地;另一方面通过采用集约节约用地,提高开发强度。据统计湘潭市政府部门已经控制的用地达68578.37亩,占城市建设用地的三分之一。

3.2 城乡规划编制制约土地经营

3.2.1一级市场土地规划条件缺乏科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国土地出让必须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城市建设用地必须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某城市总体规划刚刚获批,以前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法指导土地出让,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与国土储备规划不一致。导致个别城市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是结合总体规划及各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容量论证等方式进行出具。据统计,2009年至2010年某市出具的规划条件每宗地规划容积率平均值大于2.5。导致规划条件具有片面性、时代性和政绩性。

3.2.2旧城土地整合开发的无操作性

随着新拆迁条例颁布,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城中村等已建成区域土地开发建设已经成为城市病,政府为了提高城市形象,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在城市这些区域不惜发巨资编制一轮又一轮的规划。规划编制往往从城市形象出发,却没有落实到土地整合层面,没有明确城市土地整合开发的主体及土地整合开发的相关程序。编制的规划无法与土地挂牌上市相结合。概念大于可实施的规划制约土地经营,最终是阻碍城市发展。

4 城乡规划之内部矛盾

4.1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矛盾

4.1.1规划理论研究缺乏

规划理论来源与规划实践,我国经历俄国城市规划模式,英国城乡规划模式,却没有探索一条属于中国城乡规划理论的模式。沿用R.M诺瑟姆的城市化“S”轴线理论,却没有反思和统计我国城镇化指数。中国城市人口增长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区域性、流动性,城市人口规模的预测能否套用国外的增长模式都是值得探索。土地二元结构影响城市化过程中人口转化,两种不同形式的土地结构是限制城市化的最大障碍,影响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人的根本原因。土地是人类生存的载体,也是城市和乡村的载体。二元土地结构成为城乡规划工作的主要矛盾之一,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如何转化、农民角色如何转变等经济社会问题无理论体系支撑。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发展与农村、乡镇发展如何协调发展尚未形成成熟规划理论体系。

4.1.2城乡规划相关规范滞后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模式的转变,随着城市对资源的供需加大,我国编制大部分规范也受到经济制约,相关指标较为保守。如随着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城市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停车的配置设施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行车难、停车难等问题也成为人大、政协经典议案。如何确定停车相关标准迫在眉睫。去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编制停车规划,合理划定停车标准。乡镇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重叠部分是按城市的相关规范,那么不重叠部分是按乡镇规划的相关规范还是统一参照城市相关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是执行工业标准还是农业标准,农业休闲项目参照什么规范执行等。规划编制干扰规划行政许可由于技术规定本身的不规范性,规划编制利用技术规定的含糊性编制规划,导致规划管理难度加大。规范的不规范,导致自由裁量权扩大,影响规划管理。

4.1.3规划编制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规划行业浮躁大于沉稳,概念大于实施。规划编制卖的是概念,流行的方案;规划管理买的概念,实施也是概念。现实和理想总是彼此相望,却又含情脉脉。规划编制随意大于严谨,对地域的地质、水文、居住习性、地块权属不了解的情况下,规划设计概念路网犹然然而生,给规划管理却是制造矛盾。多重规划,多重身份,多层领导影响规划管理延续性。规划不是蓝图,规划是指导城市健康发展的导则;规划不是蓝图,规划是具有延续性的动态过程。

4.2城市规划师之间角色矛盾

我国规划师根据服务对象主要分为行政机关、编制单位或大专院校、开发公司及规划援助团体。城市规划师服务对象不一致,导致规划利益导向偏差,影响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师应具有职业道德,共同研究城乡规划发展问题,共同推进城乡规划事业发展。城乡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强的综合性工作,规划师意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规划编制及实施的好坏。规划师应站在不同的立场思考城市规划问题,而不是相互抨击。规划师价值体系不应角色转变而变,规划师的价值观念应贯穿于整个城乡规划体系,规划师角色变则价值观不变,方能推进城乡规划发展。

参考文献

[1],矛盾论

[2]许胜利,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共党史出版社

[3]高柏,经济意识形态与日本的产业政策 上海人民出版社

[4]肖鹏飞、罗倩倩 城市规划利益平衡的问题探讨 规划评论第42期

[5]陈峰,世界资本主义长程运动与我国城市规划的历史走向 [J]城市规划201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10

Keywords: non-urban construction land; planning studies; planning practices;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城市的快速增长,城市非建设用地(又称“非城市建设用地”)数量急剧下降,空间边界不断遭到侵蚀。与此同时,城市的不断发展成熟使得城市第一产业比重下降,第三产业逐渐成为各城市产业转型升级追逐的目标,城市土地利用结构随之发生较大改变,农林用地的传统生产逐渐减弱,其生态效用和旅游休闲功能日益凸现与强化。城市化的快速进程势不可挡,如何在这场发展博弈中为城市空间发展“守住底线”,改变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被动地位,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研究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城市非建设用地的概念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对“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定是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与城市建设用地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功能界定相比,城市非建设用地缺乏统一和明晰的定义。“城市非建设用地”是一个相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概念,城市非建设用地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管理控制区范围内,由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一定时期内不得集中进行城市建设的土地[1],其在空间上表现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空白”或者“绿色”区域,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对城市发展具有重大生态意义的生态廊道、大面积林地或绿地等。

城市非建设用地的研究概况

经过对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主要研究成果与实践进行总结,可以发现城市非建设用地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愈来愈受到重视,目前的进展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虽然对于城市非建设用地概念尚缺乏统一和明晰的定义,但对其界定是比较相似和接近的。一般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管理控制区(一般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一定时期内不得用于各项城市建设的土地。它在空间上表现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空白”区域,在发展变化上始终处于一种相对于城镇扩张而“此消彼长”的变化状态。

(2)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的目标和作用基本一致,主要旨在控制城市土地利用,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是采用“逆向思维”方法,通过控制城市非建设用地进而达到管理城市土地的目的,即通过对城市非建设用地的划分与“强制性控制”,合理控制规划期内的土地开发总量与质量。

(3)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划定城市非建设用地的类型、分布与空间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实施与管理政策。

(4)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的工作方法与城市规划的基本方法、程序并无太大差异。一般而言,首先根据城市用地特点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非建设用地的比例关系,明确城市非建设用地的规模,再划定功能界线,进而制定开发利用策略和规划管理政策。

(5)关于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的实施保障,当前的研究成果基本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点:要求确立法律保障;要求建立完备的城市非建设用地信息系统;要求推进总体规划“全覆盖”,将非建设用地同时纳入规划管制。

城市非建设用地的研究意义

关于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的研究与实践从1990年代中期就已展开。“城市非建设用地”概念的提出与被关注,既反映了社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视,也显示了城乡统筹等新发展观的确立。

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的研究对于城市用地中的生态用地、农林用地等的规划和管理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决定了必须确定新的用地经营原则、方向和空间布局结构,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的互补统一,推进了规划的全覆盖,从而为城市规划与管理提供重要支撑。

理论实践——山东马颊岛生态旅游岛开发建设

基于上文对城市非建设用地的研究,本文试图将理论应用于山东马颊岛生态旅游岛的具体规划实践之中,以达到理论对具体项目进行指导的目的。

5.1 项目背景

马颊岛位于山东省陵县境内西部,是以马颊河和马颊岔河为界,所围合而成的梭型地块,总面积约40.77平方公里。规划用地位于德州市中心城区和陵县县域交界处,紧邻京沪高铁线德州东站,具有较好的交通区位优势。

马颊岛是德陵之间重要的绿色走廊,拥有优越的自然资源条件,马颊河和马颊岔河环绕岛的四周,水流充沛,水体清澈,为本区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水环境。马颊岛内大部分为农田,拥有少量湿地资源,生态基底优良。马颊岛的旅游资源在华北区域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具有较高的开发价值。

作为华北平原上罕有的内陆岛,马颊岛独特的地理形态和自然资源成为它在城市发展中的最大优势。自然生态特色是马颊岛竞争力的根本,而开发是实现发展的方式。如何一方面保护德陵之间宝贵的绿色走廊,另一方面利用其生态资源优势,对岛内大面积林地、绿地等进行利用,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利用,通过适度利用实现更好的保护,在保护和利用中找到最佳平衡,并在平衡中挖掘内在潜力,释放发展“动力”,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成为马颊岛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研究课题。

5.2 规模控制

根据生态旅游区建设标准和高铁区域建设规模,进行马颊岛的建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控制。对规划区用地建设比例进行控制,建设比例约占30%-40%,其它保留生态基底态特色,为城市非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5.3 规划策略

(1)突出水景观,塑造生态岛形象

马颊岛由马颊河和马颊岔河包围形成,规划加强岛周围河道维护和景观治理,且将水系引入岛内,突出水系交错的浮岛形象,打造优美的生态环境。

(2)湿地、绿道交织,打造绿色家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11

Keywords: city center; Performance change; delimit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中心城区概念及划定的作用

1.1中心城区概念的提出

关于中心城区的概念,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存在均有明确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提到,“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虽然条文中没有明确中心城区的涵义以及其空间界域,但在第二十九条明确“在总体规划纲要中应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国土资源部第43号文中规定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城市主城区及相关联的功能组团。

按照“两规”的解析,中心城区应指城市发展的核心地区,是城市政治、文化中心和重要经济功能集中体现的地区,包括主城区及相关联的功能组团组成的城市范围。

1.2中心城区范围划定的作用

特大城市作为发达地区城市群的龙头,城市功能更为复合,发展面临问题错综复杂,在当前高速城市化的条件下,中心城区范围划定能促进城市功能的提升和土地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城市群内各城市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增强城市群的整体竞争力。

2特大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划定分析

2.1北京市

北京市域面积16411平方公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依据行政区界来划定,包括功能核心区和城市功能拓展区,面积为1273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8.32%。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是城市最中心的八个行政区组成的环形区域,面积为1088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为778平方公里。

2.2上海市

上海市域面积8239平方公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黄浦区等9个区组成的老城区域,面积为288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3.50%。

上海市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目前还在编制过程中,初步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跟土规中的范围基本一致。

2.3成都市

成都市域面积12360平方公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为成都外环以内的区域,面积为597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4.83%。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是成都四环路以内的用地范围,面积597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为400平方公里。

2.4武汉市

武汉市域面积8549平方公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区和部分远城区,土地面积约660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7.72%。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是指三环线范围内建成区及局部外拓区域,面积667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为450平方公里。

2.5小结

通过对以上四个特大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分析,各个城市对城市中心城区的定义和范围划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通过对其进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中心城区的用地规模

从城市地域空间组成上看,范围从大到小依次可以划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中心城区占市域总面积的比例最高为北京市,比例是8.32%,最低的为上海市,比例是3.50%。可以看出,国内几个特大城市中心城区面积占市域总面积的比例大体都在3%-10%左右。

(二)中心城区界线的划定依据

(1)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中心城区界线划定主要上是在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基础上,依据行政区界划定。其外部边界与城市行政区界基本吻合;

(2)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中心城区界线划定基本上是依托城市老城区,结合城市历史文脉和空间特色,同时考虑行政区划,使中心城区包含了原有的旧城区范围;

(3)成都市由于城市空间形态比较规整,其划定完全是依据城市外部交通走线对城市空间限定作用,以城市外环线作为界线进行划定,并且保持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完全一致;

(4)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中心城区界线划定,基本上以城市空间形态特征为基础,结合城市外部交通走线和行政区划进行综合确定,空间界线大体一致。只是在部分地区,对非建设用地的划定上两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主要是非建设用地的保护及利用判定问题。

通过对案例城市分析可以得出,影响划定城市中心区范围主要有四个因素:a、历史因素,结合旧城区范围,维护和延续历史文脉和保持城市空间特色,如上海。b、地理交通因素,结合城市空间结构和形态,考虑城市地理和交通格局,如成都、武汉。c、行政管理因素,结合城市行政区划或空间管理单元(如控规管理单元),如北京、武汉。d、社会经济因素,结合城市土地空间发展战略和城市特色,如北京、上海。

(三)中心城区划定中的两规协调关系

总体而言,四个城市中心城区规模和界线的划定基本考虑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两规”在总体规模和界线上基本上相符,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偏重于土地的自然属性和城市土地利用战略,城市总体规划更加注重土地的社会属性和城市建设的需求。土地利用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一般要略大于或等于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

3广州市中心城区发展演变

广州古城城址面水(珠江)背山(白云山)。“六脉皆通海,青山半入城”是对早期广州古城空间形态的形象概括。从明、清两代开始至21世纪初期,广州城市空间形态经历了“就地扩展,先西后东”的过程。

2000年编制完成的“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纲要”,确定了广州城市空间布局的基本取向由“L”型城市空间调整为“南拓、北优、东进、西联”;确定了两条城市功能拓展轴即东进轴和南拓轴,确立了“拉开建设、有机疏散、新区先行、带动老区”的发展新思路,广州市的城市空间结构由传统“云山珠水”的自然格局、单一中心的城市结构跃升为以“山、城、田、海”的自然格局为基础,沿珠江水系发展的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城市结构。

2005年以后,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内涵进一步深化,“南拓、北优、东进、西联、中调”十字方针确立了直至目前的城市发展思路,重点是对中心城区进行全面优化完善,涉及的老城区主要是原荔湾、越秀、海珠、芳村、天河以及白云的一部分。萝岗区,南沙区的相继成立并成为了城市两个独立的增长极,黄埔区和萝岗区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东部组团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进入新城市发展机遇期的广州,城市空间形态向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型发展期转变。

4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划定

4.1广州市中心城区划定原则

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划定应重点考虑以下原则:

(1)以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

(2)历史延续性原则,应考虑现有建成区格局,以城市空间结构和形态为基础。

(3)行政界线与自然要素限定原则,充分利用河流水系、山体、城市主干道等自然要素对城市形态的分割,同时考虑行政界线的划分,注意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完整性。

4.2广州市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划定方案

依据广州城市建设总体战略“一主六副”空间结构,以主城区作为中心城区的控制范围。包括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四区全部和白云区南部(北二环与流溪河以南),中心城区控制面积约546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约382平方公里。

5结语

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是在城市发展战略指导下,基于广州中心城区发展演变和规律,在“两规”有效协调基础上进行划定。中心城区范围的明确必将促进广州城市功能的提升和土地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广州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12

1 红线概念

红线通常具有约束性含义,表示各种用地的边界线、控制线或具有低限含义的数字[1]。红线最初指规划部门批给建设单位的占地面积,一般用红笔圈在图纸上,具有法律效力。后来红线广泛用于规划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水资源红线、耕地红线等[1]。

城市规划红线主要包括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是规划用地范围的标志线和边界线。道路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2],它是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红线在城市规划中控制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其界限,它规定了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外墙、台阶等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限。

水资源红线的核心是建立3条控制红线,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耕地红线是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的最低值[1]。2008年国务院提出了土地利用的目标和任务,包括9项预期性指标和6项约束性指标。因此,我国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耕地占卜平衡政策[2],从而确保达到耕地红线目标。

2 生态红线的提出

2005年2月,广东省提出《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的通知(粤〔2005〕16号),提出了“红线调控、绿线提升、蓝线建设”的三线调控的总体战略,首次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提出生态红线问题。基本生态控制线本质上即为城市生态红线。

2012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1088号),该通知包括《关于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2个文件。其中在《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中,提出根据景观生态学原理,利用区域生态敏感性与重要性评估结果,结合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法定保护区以及城市建设、土地利用、主体功能等规划方案,构建生态格局,划定城市生态红线,明确需要重点保护的敏感区域、带、点以及保护要点,促进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2012年10月,国家海洋局提出海洋生态红线区,包括重要旅游区、文化历史遗迹与自然景观、重要河口、重要渔业海域、重要砂质岸线、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重要滨海湿地、渤海海洋保护区等,并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进一步细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

3 环保领域红线内涵的拓展

综上所述,环境红线的含义是禁止建设项目进入的范围,或者是禁止污染物排放的范围,或者是污染物排放量上限含义的数字。环境红线一旦被确定,具有法律强制效力[5]。

4 参考文献

[1] 左志莉.基于生态红线区划分的土地利用布局研究——以广西贵港市为例[D].南宁:广西师范学院,2010.

[2] 饶胜,张强,牟雪洁.划定生态红线创新生态系统管理[J].环境经济,2012(6):57-6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概念篇13

1.1科学发展观的概念

科学发展观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强调全面、协调、统筹、可持续的发展。科学发展观的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1.2土地规划的概念

所谓土地规划,即在了解某一区域土地特性和经济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该区域的土地提前进行规划与安排[1]。土地利用规划致力于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寻求土地利用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1.3科学发展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规划致力于寻求效益的最大化,推动经济发展。而科学发展观则是在科学的基础上指导经济社会的快速全面发展,在以下的几个方面能对土地的利用规划进行科学指导:(1)科学发展观引导社会发展,指导土地利用规划与相关规划协调、上下级协调及部门协调。这要求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过程中,加强公众参与,注重部门协调,保证规划的衔接性。(2)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和区域发展,指导土地利用规划并协调各区域间用地需求。因而,在规划土地时要综合考虑各区域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城乡用地规模。(3)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在规划土地时,必须考虑到环境因素,在寻求土地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保障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2土地利用规划中存在的弊端

2.1规划编制方面

尽管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用地需求模糊,科学发展观缺乏,规划体系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的思路落后,难以科学的进行用地预测。分解指标的不合理,导致欠发达地图的土地富余,而经济发达的地区土地资源紧缺甚至无地可用,这都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2)由于缺少专题研究,缺乏科学技术的高效应用,导致土地资源在时间上的不合理安排以及在空间上的不合理分配,拖缓了经济的发展。(3)规划的基础数据尚未严格的规范化。①部分基础数据不真实。②各种分类体系无法衔接的现象仍然存在[2]。③不同部门之间数据还存在着统计路径上的差异。(4)土地规划与相关规划协调性差。土地利用规划与相关的城市规划、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协调性差,导致实施起来难度较大。(5)缺乏公众参与,大大降低了规划在实际操作工程中的可操作性。比如,中心村的位置。在确立中心村位置的过程中,没有征询人民的看法,没有以人民利益为基础原则选址。在中心村位置确定之后,对农民的风俗习惯、土地产权等因宅基地改变而产生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2.2规划实施方面

(1)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严重脱节。比如上轮的乡级规划编制,过度的重视编制,在确定指标方面投入了80%的精力,却严重的轻视实施评估,仅仅只有20%的精力投入到规划图件中;但事实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恰恰是图纸的使用率占80%,反而规划指标极少用到。缺乏体系化的规划实施。无法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导致建设用地严重超预计,土地资源的利用不合理化,影响的周围的生态环境。(2)相关政策的出台滞后,使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支撑,最终导致规划实施的实际情况与预测结果的严重不符。比如,农村居民点整理的问题。因为相关理论与相应政策的不足,降低了居民点的整理力度,大大延缓了实现规划目标的进程。(3)过度重视建设,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被眼前的经济利益所模糊,盲目的扩大用地规模,忽视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极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土地规划利用工作科学化的建议

3.1创新规划编制的方法

(1)规划修编法制化,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各地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了修编规划的必要性。在修编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明确修改编制的原则、条件、范围、审批程序等,保障修编过程的科学化,确保规划的权威。(2)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的体系。根据规划的任务和范围,土地利用规划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在很多活动中不足以控制土地的利用,在这基础上,需要进行更具有针对性的深入规划,这有利于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落实,同时提高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3)修编的同时,进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在土地规划的修编过程中,需依托于科学发展观的理念,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与耕地保护间达到协调。土地利用战略研究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①研究区域的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②研究区域经济和生态环境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及其变化方向;③研究在规划期内土地利用应该达成的战略目标。(4)优化土地利用的时空布局。基于区域的土地特色和经济发展状况,运用科学的规划理念和先进的技术,研究确定区域的规划重点,避免规划的同一性、空想性和不科学性等问题。(5)协调好各部门工作。编制过程中的部门协作是关键,这决定了规划是否切合实际、是否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规划编制过程中可以从三个方面搞好部门协作:①落实人员,由当地政府选派熟悉情况,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参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②强化职责,由政府要求各部门提供与土地利用规划有关的准确的基础资料,组织编制本部门用地规划方案,参与相关的规划论证协调;③加强交流与沟通,规划技术负责人与各主要用地部门的领导和专业人员进行交流,对其宣传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掌握部门规划的思路和用地特点,听取部门对规划的意见和要求。(6)重视规划衔接。着重注意四个方面的衔接:①与部门规划的衔接,做到总体规划与部门规划在基期数据、发展思路、规划目标、用地指标等方面的基本一致;②与上级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③在土地规划体系内做好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④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相协调[3]。(7)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公众参与。以人为本,建立完善的听证会制度,对土地利用规划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3.2创新规划实施政策制度

(1)科学合理划分土地,确保土地用途管制规则的统一。按照规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的数量,允许部分农业土地进行用途转换。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方式就是制订统一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但是目前该规则并不完备,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探究创新[4]。(2)加强规划实施的弹性。根据我国实际和综合国情,我们需要制订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利用规划。而所谓的中国特色土地利用规划,就是因诸多不确定因素而引入的弹性规划理念。增强规划弹性能够从多方面入手:①弹性的规划管理。比如就独立工矿项目而言,在项目纳入规划的前提下,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用地位置的变化及少量用地面积的增减都应视为正当合理的;②允许规划指标10~20%的变动,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③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规划的弹性;④在有偿的前提下,允许乡镇之间相互调节用地指标。(3)加强政府对土地管理的力度,严格监控规划的实施过程。政府加强执法,长期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对执法不严、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等行为严肃惩处,对严重违规违法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过程中,应该建立明确的土地规划实施评价制度。(4)对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关的政策制度建设进行完善。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特别是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控职能。应当完善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关的政策制度建设,以确保土地利用规划能够更好的实施。(5)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对城乡建设用地的整理,挖掘建设用地潜力。整理城乡建设用地对土地生产条件的改善、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调整和土地利用率的提高有重要意义。应该对将建的新区和将拆的旧区进行合理的规划,对农村居民点进行积极整理,在缩小农村居民点的同时扩大城镇用地规模,逐渐达成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

4结语

土地资源是不可移动的、有限的,因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布局和供应进行总体性的规划,必须树立和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编制好和维护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参考文献

[1]王万茂.土地利用规划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2]欧名豪.土地利用规划控制研究.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9.

[3]黄贤金.土地政策学.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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