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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多丽丝莱辛(Doris Lessing,1919― )一直以来都被视为是关注社会现实和时代问题的作家。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创作中,莱辛一直致力于对时代生活与人的追问探索,她的作品题材广泛,涉及到种族矛盾、两性关系、原子战争、环境污染、科学危机等社会问题。2007年,她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时,瑞典皇家科学院在给这位关注女性体验的“史诗诗人”的颁奖词中就讲道:“她为改变我们的世界观做出了巨大贡献。她对普通大众几乎是寄予了无限的同情,对于每种形式的人类行为都不含偏见。她较早认识到全球环境威胁以及第三世界的贫困和腐败问题。” 莱辛在1999年发表的《玛拉和丹恩历险记》(Mara and Dann, An Adventure)虚构了一万多年后的地球环境,在延续其对女性关注的同时,也反映了对现实环境恶化的关注。正如莱辛本人所说的那样,这部作品并非简单的是一本科幻小说。在《玛拉和丹恩历险记》出版后,她第一时间也是首次在线接受网友提问时就强调的“如果人们认为莱辛又转向什么科幻或空间小说了的话,那我会感到很遗憾”,并特意指出了这本科幻小说在环境和气候方面同现实的关联。
本文重点从生态女性主义视角解读莱辛的《玛拉和丹恩历险记》,分析小说中父权制度瓦解下的男性女性形象和人把自然他者化后的环境问题,指明玛拉丹恩之旅其实就是男性与女性,人与自然二元对立模式的瓦解之旅,而旅途的终点就是和谐的精神家园。一、两性对立的瓦解
生态女性主义(eco-feminism)是20世纪70年代晚期以来女权运动和生态运动结合而成的思潮。生态女性主义学者凯伦华伦指出: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掠夺,与对女人的压迫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终极意义上讲,对女性和自然的双重统治有着共同的文化根源,即:二元对立思维和价值等级制。人与自然、男人与女人之间不仅是对立关系,而且是上下等级关系。人类对自然的统治和男人对女人的统治就是建立在这种观念框架上的。因此,推翻父权制与拯救生态在观念层面上是交织在一起和彼此强化的。
莱辛的《玛拉和丹恩历险记》的生态关怀首先体现在对男权文化中心统治逻辑的否定上文学艺术论文,《玛拉和丹恩》对这种“父权制’世界观的消解是逐步进行的。首先, 传统的父权国度在小说一开始就被毁灭了,玛拉和丹恩的父亲从来都没有出现过。姐弟俩被带离王宫以后,就失去了父权制度给他们设定的身份,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忘记自己的真实姓名――那个代表着过去的父权制度的身份符号,从他们的心里被抹去了。在两人的整个历险过程中,他们完全忘记了曾经的身份,重新建立自己的性别身份和文化身份。丹恩作为男性世界的代表,从一开始就被一再地告知不许讲话,保持安静。对丹恩的命令“嘘,嘘,安静”仅在第一章前两页就重复了六次。丹恩从一开始就实际上已处于了文化失语的境地,男性权力话语消失了。而在此后的历险中,丹恩一直生活在恐惧中,两人也几次因丹恩的恐惧,惊慌而逃亡北上的历程倍加艰难会计毕业论文范文。某种程度上,男性不再处于二元对立中的上级地位。
相反,玛拉的女性角色却显得异常地高大、勇敢和富于智慧。她对于知识有着无比的热情,如饥似渴,抓住任何机会吸纳学习远古文明,相比于文中大部分的男性角色,玛拉散发着耀眼的智慧光彩。女性在父权社会中往往被视为生育后代的工具。玛拉在她的历险中,一直都极力摆脱这种父权制的价值观。在石村时,玛拉因干旱而身体虚弱,暂时失去生育的能力时,她并未伤心,反而因此松了一口气,因为她明白自己摆脱了作为生育工具的命运。玛拉在途经各地之后发现,由于环境的恶化,男性的生殖力已经极度退化。男性权力的象征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权威。然而女性的生育能力依然是女性价值的最重要体现。玛拉遇到的第一男人,就想让她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玛拉拒绝了,离开安逸的生活,重新踏上旅程。而另一个男人想让她成为享受荣华富贵的王妃,为他生育后代,继承他的王位,因为他的原配不能生养孩子。玛拉意识到这样光鲜的地位,同样只是父权制度下的一个工具而已。有着独立思想的玛拉,为了追求自己理想的身份,再一次选择了离开。
当姐弟俩到达大陆的北方时,一对年老的本族夫妇希望玛拉和丹恩为了种族的延续而结合,从而延续从前的父权王国。玛拉坚持人性,说服了意志动摇的弟弟,战胜了邪恶的冲动,最终姐弟俩恢复了纯洁的亲情,各自与自己的爱人平静地生活在一起。这样文学艺术论文,男女两性的二元对立在此得到了消解,传统的男性逻各斯中心消失了,同时也没有出现取而代之的女性中心。
莱辛的小说告诉我们,要认识两性间平等互补的相互性,认识自己与他人的同生共存的命运,需要打破男性中心的意识,克服统治和支配的傲慢感觉,懂得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关爱的伦理。这样才能建构亲密无间的人际关系;才能感受亲情,升华爱情;才能消除性别偏见,构建一个两性和谐的生态社会。
二,人与自然对立的瓦解
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将人与自然二元对立,自然是他者,人类对自然开发利用是合理公正的。生态女性主义批判这种二元对立。生态女性主义认为地球上的所有存在物就是一个有生命的统一体。大地、山川、花草、虫鱼、空气等都是大自然这个宇宙之链上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宇宙中一切生命体都有其存在的内在价值,都是平等的,并且没有等级差别。大自然并不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而存在,人类只不过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小小组成部分,“既不在自然之上,也不在自然之外,而在自然之中”(陈喜荣,2002)。大自然中各种生命体互相依存,互相制约,形成了一个平衡的生态系统。人类作为大自然这个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链条,其存在依赖于和其他生物的和谐关系上。而人类目前这种将自然他者化,认为自然只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存在的人类中心主义必导致对自然资源无限制地掠夺。这不仅会给大自然带来巨大破坏,而且会逐渐使整个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最终伤害到人类自己
莱辛的《玛拉和丹恩历险记》的生态关怀也同样体现在她试图消解这种人将自然看做对立面,看做他者的传统理念。小说一开始从不同的侧面向读者展示了未来恶劣的自然环境:干旱,沙漠化,冰川,洪水等等极端的自然灾难使未来人类的生存倍加艰难。莱辛通过展示未来的极端环境,引起人们对于自然与人关系的反思。小说中令人感触最深的一个意象是“渴”。小说一开始便呈现了大陆干涸的景象,“动物和植物都死光了。但拉斯塔充满了沙尘。他们说沙尘暴刮的昏天黑地,填满了房屋,掩埋了花园(P75)。”玛拉被囚禁在密不透风的石屋里,受到干渴的折磨。后来,在出逃的途中,他们遇到了洪水,便不顾生命安危,跳进水里嬉戏,因为在他们看来,水就是生命。当他们碰到一个小水泊的时候,用小桶挑着水,视为最宝贵的财富,时刻守卫着小小的两个小水桶。一旦遇到水源,“他们一个劲地喝着。两个人都在想,趁着还有水文学艺术论文,一定要喝个够(P101)。”干旱使大地颗粒无收,动物也渴死,人们食物短缺,身体受到极大损害,女性丧失了生育能力。
他们默默的承受着这一切,心里只有一个想法,到北方去,北方有水,有绿洲。他们不知道为什么环境如此恶劣,以为一直以来都是如此。然而,在旅程中,他们逐渐发现了原因,其实并非完全一直都是这样的干旱,这样的荒凉。在玛拉和丹恩到达中心,参观博物馆的时候,他们看到了这样的描述古人类行为的文字“这些人根本不关注他们行动造成的后患。他们杀绝了野兽;毒死了海洋里的鱼;对森林滥砍滥伐,使曾经遍地森林的国家一个个变成了沙漠,荒原。他们破坏一切可以触摸到的东西。他们的头脑可能出了问题会计毕业论文范文。有很多历史学家认为这些古人确实应该受到冰纪的惩罚,他们罪有应得(P471)。”
在玛拉丹恩从南向北的旅程中,环境有了一些好转,有了河流,有了草地,甚至有了森林,虽然人们的生活依然艰难。干旱依然存在。人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人与自然的对立在慢慢的缓和,从小河到大河,他们一直航行在水上,这对于曾经身处干旱的他们来说是很奇妙的事情,河流两边也出现了一些城镇和村庄,越朝北的地方,人类的生活越发原始,工业文明的痕迹几乎消失殆尽.这一切表明随着人类中心主义的淡化,人与自然的关系慢慢趋于缓和。
莱辛认为正是人类对自然的肆无忌惮的破坏和利用,环境才发生着变化,森林消失了,河流消失了,沙漫天遍野到处都是,而人类也因此生存困难,只有消除掉这种传统的人与自然对立的模式,才能拯救生态,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三,和谐的精神家园
生态批评家先驱之一帕特里克墨菲(Patrick D.Murphy)曾指出“生态学和女性主义在保留差异的前提下联合起来…这样的整合能够产生一种新的对于人与世界之关系的认识,使之朝拆解男权/人类中心主义的方向努力…”,这正是生态女性主义者所追寻的,也是莱辛在《玛拉和丹恩历险记》文末所描绘的精神家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文学艺术论文,男性女性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平等和谐。
玛拉丹恩在经历种种历险,客服各种困难最终来到了他们向往的精神家园,这里自然不再是干涸的大地,不再有饥渴。“前面是一望无际的蓝色,蓝色的海水和淡蓝色的天空交会到一起。蓝色中点缀着白色的,不断移动的浪峰。迎面吹来的是带着咸味的风,咸味就在他们的唇边(P491)。”自然以未受到任何压迫的面貌呈现在他们面前,而他们未来的家则与自然和谐的融为一体。“右侧是海,前面是一个长长的山丘,山坡上是一个低矮的红砖大房子,带着门廊,立柱。”
两性之间的关系,从一开始的紧张、对立,而在这种精神家园里也变得和谐起来。玛拉丹恩各自相爱的人都在这个家园里等待着他们。“他们看到门廊上有两个人。丹恩跑过去喊道:基拉…呆呆地看着那个斜靠在躺椅上冲他微笑的年轻漂亮女人。”玛拉的爱人沙必斯“站在那里,微微的向前探着身子,冲着玛拉微笑着,似乎在等待…”
和谐,这是文字中传递出来的信息。莱辛在文末给我们展示了一幅美丽的人与自然和谐,男性与女性和谐相处的图画。这正是生态女性主义者致力达到的精神家园。正如莱辛文末极具含义的话语;“水融合到了水里”。人与自然的差异,男性与女性的差异最终都融合为一体。
莱辛在《玛拉和丹恩历险记》中倾注了她对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关注,在她不懈的、发人深省的对自然和性别这些生态女性主义者所关注的主体的探索中,给我们展示了拓展的、进化的生态女性主义视角,体现了解放女性与自然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今天在科技发展所伴随的种种弊端中,在人与自然、人与人的隔阂加剧的语境下,如何为人类找到摆脱痛苦、指明道路的灯塔、找到安身立命的家园,莱辛的小说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东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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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日本少子化社会和女性的婚育意识
少子化是指生育率下降,造成幼年人口逐年减少的现象。日本厚生劳动省的《将来人口推计报告》称,1995年后出生的人,估计20%将一生不婚不嫁。这个结果将导致日本人口呈直线下降的趋势,预示20年后的日本境遇不容乐观,其主要决定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婚育意识的变化.。
(一)日本少子化社会现状
日本政府在2004年版的《少子化社会白皮书》中,将少子化社会①定义为“总和生育率②远远低于人口更替水平,③少年儿童人口总数比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还少的社会”。
根据厚生劳动省统计情报部《人口动态统计》显示,2006年的1973年至2006年期间日本出生人口及总和生育率的变动情况,1973年日本出生人口数约为209万,1983年减少到约151万人,到2006年下降到约109万人,在30年的时间里减少了近一半。日本要维持同一人口规模的“人口置换水平”的总和出生率为2.07(以2003年为基准),但是2003年日本的总和出生率只有1.29。生育子女数量持续减少意味着日本在过去30年多年来一直处于少子化状态,这个状况目前还没有得到较大的缓解,少子化问题依然很严重。
根据日本省局(国告)的1947~2004 年日本人口年龄结构变动情况显示,少年儿童人口(未满十五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35.3%,到2004年仅占总人口的13.89%,而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人口)到1947年的4.8%涨到2004年的19.48%,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从1947年的59.9%,持续上升到1990年的69.5%之后开始转为下降,2004年减少到66.63%,不到60年的时间,出生率下降近三分之一,老年化比重上升四倍,生产年龄人口也在不断减少。④
由此可见,少子化导致老龄化、劳动力不足、社会保障崩溃等一系列问题,提高人口出生率是当前日本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
(二)女性婚育意识变化下晚婚、晚育、不育的现状
女性婚育意识是指女性15岁至64岁有生育能力人群,对结婚、妊娠、养育子女的意欲。日本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与日本女性的婚育意识有很大关系。下面我们分析日本女性晚婚、晚育、不婚、不育的发展趋势。
根据2005年总务省(国势调查)数据显示,25岁至39岁的男女未婚率在不断上升,未婚女性25岁至29岁占59.0%、30岁至34岁占32.0%、35岁至39岁占18.4%,与2000年相比分别增长5.0点、5.4点、4.6点,未婚率急剧上升,导致平均初婚年龄延迟并进入晚婚化。根据厚生劳动省(人口动态统计)显示,日本人的平均初婚年龄为1975年女性24.7岁,到2005年女性27.6岁,约30年的时间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增长2.9岁。根据厚生劳动省2009年(人口动态统计)显示,第一个孩子出生时,作为母亲平均生育第一胎的年龄是29.7岁,而在日本98%的孩子都是由已婚的夫妇生育的。由此可见出生率的下降与晚婚、晚育和不婚有着必然的联系。为什么会导致晚婚化和不婚的不断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女性的婚育意识发生了改变。
二、影响女性婚育意识的要素
(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近代时期,日本女性以“贤妻良母”、“男主外、女主内”这样的性别分工观念生活,自二战后,世界各国开展不同程度的民主化活动,日本女性地位向上问题逐渐被政府重视并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在政治上1945年12月女性的参政权被承认并于1946年4月实行。在经济方面,1947年4月7日政府公布了劳动基本法,但是男女均等待遇缺乏平等性,于1960年代后期,为了迎接日本高度经济成长期劳动力不足问题,政府鼓励女性走出家门,步入社会工作,并制定了“男女雇用会均等法”。在社会上,1945年开始国家制定宪法,男女共同参与家务劳动、男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等。从以上可以看出,日本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在增强女性的自立意识的同时使婚育意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因为女性在经济上的独立,使生活质量和要求自由的欲望也在增加,再加上在高校受到先进文化的洗礼,结婚对于经济上能独立的女性来说已经不再是必须或者迫不及待的事情,从而出现晚婚、晚育、不婚现象。
(二)结婚、妊娠、生产对女性生育意识的影响
日本未婚女性的未婚率逐年上升,原因是多方面的,日本女性参与就业经济上达到独立、受高等教育年限延长和自立意识的加强,日本未婚女性考虑更多的还是实际生活中结婚、妊娠、育儿等给自身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上带来的不利因素。
1.从独身女性的观点看结婚生活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因素
(1)失去自由的生活方式和肩负家庭责任感。首先结婚后,两个人共同生活,为了夫妻之间更好的相处,为了养成共同习惯而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第二,可能会失去自我实现价值的机会,为了家庭,自己的任何决定和选择都要受到来自于家庭和社会的约束。比如在育儿和就业很难两立时,多数女性放弃自己的理想,选择了家庭。
(2)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带来的经济负担感。结婚后,孩子的出生费、教育费及家庭日常开销,仅靠丈夫一人的收入,维系一家的生活很艰辛,女性作为家庭的一员,也要承担一部分的费用。
(3)家务工作的负担感。日本男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日本男人很少做家务工作,大部分繁重的家务都有女性承担。现在日本处于少子老年化社会,居家养老的父母很多,没有孩子的情况下,一对夫妻要照顾四个老人,除了承担家务工作还要照顾老人和孩子,负担很重,难以承受。
(4)随着离婚率升高,对结婚产生不信任感。
由于以上原因,在经济能够独立的情况下,独身女性对结婚、生育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晚婚、晚育、不婚、不育等现象的出现。
2.妊娠对女性产生的负面因素
(1)妊娠之前对妊娠的焦虑。
在少子化的今天,妊娠对多数女性来说,了解的知识少,而且现在报刊或媒体多报导妊娠期的负面教材,即使正面介绍也是敷衍了事,使女性容易产生恐惧感。
(2)伴随着妊娠女性身体、时间、金钱、心里的考虑
身体方面的忧虑:女性的妊娠期会很辛苦,大多数女性在妊娠3、4个月的时候,都会有妊娠反应,呕吐、食欲不振等症状,当然也根据个人体质有关,对妊娠期间的强烈反应很苦恼。再就是对身体上的不便,过了妊娠反应期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身体变形、体重增加、全身浮肿、耳鸣、失眠、胃胀等症状。如是就职女性,上下班通勤很辛苦,恐惧每天要乘坐拥挤的电车而辞职的也不少。在想生育第二胎时,想到一边照顾第一个孩子还要继续承受几个月妊娠的压力,很多女性选择放弃。
时间方面的忧虑:现在大多数女性在确认自己怀孕后,每隔两到三周去医院检查,而且每次都要等上2-3个小时,如是第二或第三台的孕妇,不得已还得带上之前的孩子等待检查。妊娠期间如出现紧张流产的危险性、相当严重的妊娠反应、妊娠中毒症等必须住院治疗,也有一直到生产在医院度过几个月的孕妇,不但给工作,给家庭也带来很大影响。特别是之前的孩子由谁照顾等的忧虑。
关于经济支出的忧虑:由于妊娠没有被纳入健康保险政策之内,在医院的巨额费用由自己承担,除此之外,孕妇的服装费用、孕期大人的营养费、孩子的必需品、育儿器具等费用,对于女性很难继续工作的新婚夫妇来说,经济薄弱,很难承担巨额的费用。
心理压力:大多数女性第一次妊娠都会感到强烈的不安心理。孩子出生后是否健康、能否流产、能否忍耐生产之痛、就业与育子能否两立、能否教育出优秀的孩子等等方面的担忧。
在医院检查感觉受到打击的的女性也很多,很多日本医院在实行内诊时,女性的上半身用单子盖着,下半身在外,这样的内诊台,女性对此表示非常不满,声称让我摆出那种受侮辱的状态,宁可死了也不想去妇产科诊治。
3.生产对女性产生的负面影
(1)生产之前对生产的忧虑
临近生产期,孕妇格外感觉到不安。什么时候、在什么样的状况下会产生临产前的阵痛?一个人的时候感觉到阵痛真么办?大的孩子由谁来照看?产褥期来帮忙的人会照顾大人和孩子吗?准备生产时的东西是否已经准备就绪?
(2)伴随着生产女性身体、时间、金钱、心理的考虑
身体方面的忧虑:关于生产对女性身体带来的最大不利是疼痛。生产前的阵痛时间因个人而因,长达数十个小时的也很多。在日本很多医院都实行预定生产日期,如果到了预定生产期,还没有镇痛时,给孕妇注射催生剂,这时候阵痛要比自然阵痛疼很多。另外,有时还会出现剖腹产、大出血、感染等问题,认为对身体更不利。还有要忍受生产前的灌肠,剃,在会阴处侧切等痛苦,如果产褥期调养不好,还会带来终身难愈的疾病。
时间方面的忧虑:现在孕妇生产基本都在医院,一般在一周左右,如果是剖腹产的话,时间会长一些,产妇出院后,大概在家休养两周左右,剖腹产大概需要数周,在此期间,产妇很难回到正常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
经济方面的顾虑:生产是健康保险使用之外,入院费用由自己承担,入院时和为新生儿的费用增加时期,感觉经济负担很重的也很多。
心理压力:很多女性讲述生产时的心理压力是不安和孤独。在医院每天都有新生儿出生,对医生而言,就像面对没有感情的机器,根本就顾及不到孕妇的不安情绪。围产期(婴儿出生前后的时期),是孕妇危险多发期,有时会有死产、早产的情况,对孕妇产生不安的心理压力。另外,医院在产妇的病房安排方面很不合理,死产和顺产的产妇安排在一个房间,没有考虑到,死产的产妇的心理感受,不再计划生育。有些孕妇对妊娠和生产产生极度的恐慌和心里不安,这种现象被称为心外伤压力症群体,普遍认为生产不是病,不需要特别的照顾。作为医院,作为医生,只考虑产妇的母子安全问题,对产妇在身体和心理上都得到关照,不是女性妊娠、生产的应有状态吗?
(三)已婚女性就业家庭两立困境
在少子化和老龄化加快的社会背景下,就业形势不灵活、保育措施不完善、养老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使女性陷入家庭和工作很难兼顾的困境。
1.就业方面
据2003年就职女性因妊娠、生产辞职的调查报告显示,52%的人为了专心照顾孩子和做家务主动辞职;因工作育儿很难兼顾占24.2%;5.6%是被解雇和劝退的。2008年大概30%的人因就业和育儿两立困难主动辞去工作,这个数据在五年时间没有太大变化。由于没有完善的两立环境,这些职业女性不得不推出职场,等孩子进保育所或者幼儿园时,作为母亲的女性想重返职场,却很难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面对育儿和工作的双重困难,不仅影响到家庭收入、个人价值的实现,对结婚、生育产生消极的态度。
2.家庭方面
由于日本根深蒂固的“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的影响,已婚男性把工作放在第一位的占50%,也就是说大部分的家务都由女性承担,除了做家务,还要照顾孩子。要支付孩子高额的教育费用,不仅加重了女性的家庭负担还加重了经济负担,诸多压力使女性对多生育子女的想法很消极。
三、政府支援女性婚育政策、效果及不足
日本政府为了支持女性就业,减轻育儿负担,在1990年以后推出了一系列育儿休假政策。为了提高保育服务和完善雇佣环境,于1999年12月提出了“新天使计划”、在育儿和教育费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实施办法,并对日本职场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的陈旧观念给予纠正。从 2005年4月开始实施现行的“儿童?育儿援助计划”。与以前的少子化对策相比,在增加儿童幼儿园数量、延长保育时间等完善保育服务的基础上将现行计划的重新评估和年轻人的自立等也加入到政策里。2006年6月日本政府发表了《新少子化对策》,对唤起国民对儿童和家族观念的重视,提出更具体的对策。为了确保女性再就业日本政府设立了妈妈职业介绍所,为希望一边育儿一边工作的女性提供就业援助。并提出了“再挑战支援政策”,女性的再就业问题逐渐受到重视。2007年12月在以“援助子女和家庭”为主题,讨论协调育儿、就业、家庭之间的关系,制定切实满足民众需求的养育子女的援助计划。打破就业和育儿难以兼顾的现状。
通过以上日本政府针对少子化制定的政策可以看出,日本政府为了应对少子化,提高生育率和增加劳动力,不断改进政策和使用有效地措施,在缓解女性家庭、育儿与工作之间困难的问题上取得很大的成果,但是在女性生育到生产过程遇到的心理和身体上的考虑欠缺。
四、总结
女性婚育意识是少子化的又一主要原因,本文通过对影响女性婚育意识改变的因素进行分析,认为目前日本政府针对少子化实行的政策较完善,但是女性在怀孕到生产期间,对身体和对心理的影响没有得到重视,建议为了更好地应对少子化社会,应全面考虑,给女性创造一个宽松愉快的生育环境。
注 释:
①厚生省.“人口”.2006.
②总和生育率是人口统计学中的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各年龄组妇女生育率的总和总和生育率可以反映人口整体生育率水平的高低。尹豪.人口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6.94.
③人口更替水平是为了长期维持一个稳定的人口规模所需要的总和生育率。尹豪.人口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06.99.
④省局.国告.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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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劳动力市场同样受“供需关系”的掌控,但现行中国显然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雇主的价值、偏好将导致不同的市场结果。学者赵耀对雇主雇佣行为调查表明,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是存在的,一些雇主坚持不选择女性,认为女性不能兼顾家庭和事业,生育和照顾家庭会影响工作和加大支出成本,75.6%的调查者“同意”或“很同意”这种观点。还有部分对雇主对女性未来发展的适应性、工作内容和岗位变动的应变性表示担忧。
我国劳动力市场上职业性别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女性人口就业率较低、下岗失业比重大和职业报酬差距大。虽然每年的调查结果有所变动,总体状况没有明显改善。经济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都非常深入地研究了职业性别歧视,社会学以独特的视角弥补了经济学纯理性考量的缺陷,且非常有解释力。
一、社会学理论的解释
1.女性劳动就业中的角色期待。大多数学者认为,在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性别意识的强化以及对男女两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不同角色的期望是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的主要原因之一,不仅影响到女性是否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决策,而且决定了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后的职业选择,也会影响雇主的招聘行为。
2.个人偏见理论。该理论是由贝尔克(Becker)创立,是在“身心不悦”的基础上建立的,用贝尔克的话说就是,“如果某个人具有歧视的偏好”,那么他就乐于以某一群体替代另一群体并为此支付某种费用。他认为,这种偏见来自雇主、雇员、顾客三个方面。(1)雇主歧视。假设一些雇主对一部分人具有主观的偏爱或对另一部分人具有嫌恶情绪,而与其技能无关。如一部分男性雇主对女性雇员抱有偏见,即使女性与男性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他们也只愿雇佣男性,除非女性雇员和男性雇员之间的工资差别大到足以抵消对女性的偏见的程度,才会雇佣女性。(2)雇员歧视。这与工作职位的竞争、工作中的磨擦、人们对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健康等的认识的不同有关。例如,大多数白人对有色人种持有偏见,有些男性雇员不愿接受女上司的领导,或者有些人不愿跟老年人、残疾人一起工作,即使他们能够胜任。(3)顾客歧视。顾客有时对被服务的对象也会有偏见。如外科医生、机械工程师、司机顾客喜欢男性提供的服务;护士、导游、空中小姐,顾客喜欢女性提供的服务。
3.互动理论。斯坦福大学的理姬薇 (ceciliaL.Ridgeway)教授于1997年在解释两性职业和报酬不平等的问题时提出这一理论,她认为,人们生活在互动的交往中,在求职、应聘、面试时都会有直接和间接的互动。基于性别的显著差异,互动过程形成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地位信心。在男性优于女性,更胜任工作的观念影响下,造成具有与男性同等能力的女性对自我的期望不同。同时,男性利用占据权威位置的机会,故意忽视或消除对他们不利的因素以维护他们的利益,使得女性很难改变这种状况。评价职业报酬时,人们通常较少选择异性参照群体,更多的采用与同等任职资历的、同样性别的人相比较的方法。这种通行参照群体的选择,导致社会网络的同性化和职业性别隔离。
4.激进女权主义的自行就业观点。激进女权主义从强调私生活领域的问题出发,认为女性在社会劳动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主要根源在于她们在性和生育方面受男性控制,不能自主。因此他们提供的战略便是使女性与男性分离,鼓励女性去创建自己的产业,如商店、银行、企业、饭店、医院、书店等,以做到自行就业,免受社会就业市场的性别歧视。 转贴于
二、消除职业性别歧视的社会政策建设
1.公共政策的大力支持。一些发达国家为促进女性就业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值得借鉴,包括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失业保险政策、职业介绍和指导政策、公共就业工程等政策。美国(“一揽子职业中心”)、法国设立专门机构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就业指导。很多发达国家积极介入女性就业,财政拨款补贴公立职业介绍所,为妇女就业和企业用人提供免费服务;大力兴办公共工程,为妇女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女性自主创业,制订了明确的支持政策,这方面美国和欧盟都走在前列,取得显著成效。
2.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我国社会需要制订《反就业歧视法》,依靠法律的强制来保证女性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实现同工同酬;当前,不少中小私营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缴纳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五项保险的行为,严重损害女性劳动者,法律要制定细则予以纠正。第二,女性承担着生育和照顾家庭两大社会责任,女工生育保险应尽快转变为社会统筹,实现企业的成本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来承担妇女生育哺乳费用以及生育保险金。第三,应该健全和完善女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长期失业和下岗的女性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经验,积极帮助她们寻找就业机会,开展再就业服务,把保障和服务结合起来。第四,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对象应包括各种类型的女性从业人员,使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能够惠及所有女性,提高三条保障线的救助水平和力度,使失业女性的贫困状态能够得到缓解直至消除。
参考文献
[1]赵耀.中国劳动力市场雇佣歧视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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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女性在就业方面遭遇过性别歧视的女性占绝大多数。2009年6月12日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状况研究报告》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目前就业性别歧视的严重性 .目前,我国女性在就业中主要遭遇以下几种类型歧视:
1.招聘歧视。指用人单位招聘和录用时,除工种或工作岗位的特殊需求外,对女性劳动者不予录用或提高标准录用。招聘信息中“男性优先”“限招男生”是常见字眼,且其招聘职位并非属于国家政策法规中规定的不适宜女性从事的工种。
2.薪酬歧视。指从事相同或等值工作的女性获得比男性低等的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女性劳动收入相对较低,两性劳动收入差距较大。以抽样调查所得数据为证,城乡在业女性的平均劳动收入仅为男性的67.3%和56% .且不同发展水平的京津沪、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城乡在业女性的年均劳动收入均低于男性 .可见,真正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任道而重远。
3.晋升歧视。指女性在有能力胜任领导岗位的条件下,因性别被排挤到职业中低层次岗位上。我国女性担任高层和中层管理者的比例明显低于男性。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2.2%的在业女性为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仅为男性的一半 .
4.怀孕歧视。《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女性的家庭、生育因素是用人单位歧视拒绝录用女性的重要理由。结婚且已生育小孩的女性比未结婚、结婚但未生育小孩的女性更受欢饮。不少单位在招聘面试时提出以3年内不许结婚,5年内不许生孩子为女性录用条件。2009年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调查表明,20.9%被调查者表示其所在单位存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强迫女性调岗降薪情况,遭强迫解雇的占11.2% .
5.职场性骚扰。指发生在工作场所,雇主、上司、同事、下属、客户或其他合作伙伴实施的不受对方欢饮、不被欲求的任何形式的带有性成分的言行,使对方受到胁迫、羞辱,处于难以忍受的敌意环境的行为 .我国职场性骚扰非常普遍。2009年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调查表明,大约每25个女性中就会有一名女性遭遇过强行性行为 .
二、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一)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现状
历年来,政府为了禁止女性在就业中遭受歧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以《宪法》为基础,《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为主要法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律体系。
1.禁止就业机会歧视。《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1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此规定确立了反就业歧视的根本原则。《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这些规定使实现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有法可依。
2.禁止就业待遇歧视。《宪法》第48条和《劳动法》第46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同工同酬”,“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以保障女性在等量劳动提前下获取等量报酬的权利,为实现女性就业待遇与男性等同目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3.禁止因女性生理特征作出的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这些规定从女性生理特征出发,禁止用人单位因家庭、生育因素在就业中遭受不平等待遇。
(二)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从上述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现状及反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现状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明显找出目前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缺乏反就业歧视专门立法。我国没有专门反就业歧视立法,现行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均为散落于《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且均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的“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但对于究竟哪些是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没有作出特别的说明。导致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执行,同时出现女性平等就业权难以保障的现实局面。
2.缺乏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执法机构。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执法机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主管部门”、“上级机关”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等机构不明确。如侵权主体为国企,尚能找到其主管部门,如果侵权主体为私人企业或三资企业,实践中难以找到相应机构来执行反歧视法律,因此,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维权相当困难,其平等就业权难以保障。
3.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当前的法律法规缺乏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制裁。某些侵权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就业促进法》中的第八章对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中介者在工作中某些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未涉及违法后的具体惩罚措施。对侵权主体难以实现法律制裁,无法实现法律对被歧视女性司法救济的目的。
4.生育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劳动法》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均有法定假期,且不得扣减其工资,同时企业还需承担生育保险费用。这“三座大山”加大了用人单位劳动力成本,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多数企业更愿意雇用男性职工,还有某些企业采用不参加生育保险的办法节省成本,这些做法都侵害了女性职工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等相关法律
通过对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制度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有必要总结和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国情,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从立法上使女性平等就业权得以真正实现。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概念。目前,国内尚无就业性别歧视的明确概念,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曾对性别歧视作出界定,即“就业歧视是指不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岗位所需要的能力作为录用劳动者的条件,而是与岗位职责无必要联系的身份、性别、地域、户籍、种族、年龄、容貌或其他与岗位劳动职责无关的条件为标准,排除某些群体劳动者的行为” .所以,笔者认为就业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岗位对劳动能力不相关的性别因素而排斥女性劳动者的行为。就业性别歧视包括合理和不合理情形。合理就业性别歧视,是指根据女性生理及心理特点,规定某些工种和岗位不得招用女性职工的情形,这是促使劳动者实现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被视为性别歧视。
不合理歧视行为包括:(1)禁止招聘歧视。(2)禁止薪酬歧视。(3)禁止晋升歧视。(4)禁止怀孕歧视。(5)禁止职场性骚扰。
下列情形不构成就业性别歧视:(1)因职业特点和需要只录用某一性别的人;(2)对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措施;(3)用人单位能证明客观上造成对某一性别对待的规则或做法有正当理由的。
2.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为法官断案提供有操作性的判定标准。同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申诉人只对自己遭受的不平等待遇进行举证,而由被诉方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即申诉人只需指出对方侵害自己的事实即可,由被诉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选择女性的理由。
3.明确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具体惩罚措施,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偿标准、间接损失等计算方法。完善法律救济途径,对侵权主体执行法律制裁,实现法律对被歧视女性司法救济的目的。
(二)建立处理就业歧视投诉的专门机构
我国目前没有受理就业性别歧视投诉案件的专门机构,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受歧视女性投诉无门,维权困难。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平等就业委员会,作为处理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监督审查权。该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及内部人事规章规章制度进行监督审查的权利。
第二,受理、调查案件权。该机构有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起诉案件的权利,以及对指控案件进行调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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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研究生的就业压力最大
本科生扩招停止之后,伴随而来的就是研究生的扩招,很多高校研究生的数量在不断上升,目前,研究生群体是很多高校的就业主体和重点。整体来说,研究生就业压力比本科生相对更大一些,其主要原因不仅在于毕业生数量的增加,也和他们接触就业指导较晚有关系。高校一般对本科生进行的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相对较早,而研究生因科研和论文压力,接受就业指导相对少些,他们本身对就业市场认识和就业观念也有偏差,而在研究生群体中,女研究生的求职压力又比男研究生更大。第三方调查机构麦可思的一项调查显示:逾九成被调查者表示自己或身边朋友在求职中遭遇过性别歧视,并有85.3%的被调查者认为性别歧视针对女性;“女硕士”和“本科男”的求职压力最大,分别为74%和73%,“女硕士”求职压力比“男硕士”(65%)高9个百分点。
二、女研究生就业压力大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女研究生独立意识与传统文化的冲突。传统文化中,“女子无才便是德”曾长期禁锢女性的独立精神,即使在这个知识大爆炸的信息时代,这种文化仍有不可忽视的余威。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而且事实上女性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机会大大增加,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也越来越多,甚至有超越男性的趋势,但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与女性的独立意识的增强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冲突。一方面,高知女性渴望追求精神和经济上的独立,另一方面,社会、家庭对她们构成一种较大的反方向力量,阻碍其追求精神、人格和经济独立。不少高知女性迫于现实的压力选择妥协,回归到传统文化为女性划定的圈子中。当然,在这种冲突中,也有部分女性坚持自己的梦想与追求,甚至超越了传统观念中的女性形象,成为男性与女性之外的“第三种人”:女汉子。“女汉子”这个新出现的称呼实际上折射出一种传统观念与现代女性形象的冲突,亦褒亦贬,反映出女性在外在形象、内在性格上的较大突变,既反映出女性对突破传统形象的欣喜,也透露出对现实的无奈。
2.女研究生与雇主双方选择的冲突。“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婚嫁中男女在时间与精力的付出中没有明显的区别,但是紧随其后的怀孕、生育、哺养过程,基本上由女性独自承担,由此产生性别上的明显差异,从而造成雇主在用人上的性别歧视。与本科毕业生不同,女研究生毕业时恰是婚嫁生育的最佳年龄段,女研究生要兼顾家庭和事业的动机与雇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之间产生强烈的冲突,由此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女研究生陷入就业困境。调查显示,81.4%的女性在遭遇性别歧视后,选择“默默承受,更加努力寻找下一个就业机会”,因为性别歧视经常是隐性的,没有维权证据,尽管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明文规定不得有就业性别歧视,歧视发生时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讼,但取证、诉讼等维权成本过高,使得她们只得放弃维权。决定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后,调查显示独生子女中47%愿意生二胎。“单独两孩”政策使雇主招聘员工的时候将更加考虑生育孩子带来的成本,从而加深了女性求职的难度,使女性在职场中更显弱势。
3.女研究生个人选择与家庭选择的冲突。相对来说,女研究生在选择就业地域、就业岗位时要考虑的因素比男研究生要复杂一些,不仅要考虑自身的专业、兴趣爱好、薪酬待遇,还在很大程度上要考虑家庭的因素。“好男儿志在四方”,一般来说父母对男孩子的就业地域没有限制,比较尊重和接受孩子自己的选择,但是对于女孩子远离故乡去外地闯荡容易产生担心、忧虑、反对等情绪,在较大程度上阻碍着女性的职业选择。女研究生拥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较为宽阔的视野、具有较强的独立意识,希望能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在事业上有所建树,生活圈子大一些、生活过得丰富多彩一些,但是传统的孝道“父母在不远游”对于女研究生的禁锢明显大于男研究生,成为一种根植于内心的强烈冲突。
三、女研究生走出就业困境的相关分析
以上种种冲突实际上都源自于“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而观念的产生和传承都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女性不同于男性的生理特质是其根本性的原因,不可替代的必须独自经受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等导致的最不平等的结果就是:雇主用男性替代女性。女研究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特殊女性群体,但是毕业时恰逢婚育年龄处于尴尬境地,独立意识与传统文化的冲突、雇员与雇主双方选择的冲突、个人选择与家庭选择的冲突更为明显,造成女研究生在就业市场中陷入种种困境。
1.应对这些困境,女研究生个体通常采取的方法是更加刻苦地提高各种能力、更加努力地找寻下一次求职机会,有的女研究生甚至采取特殊的“战术”来迂回取得婚姻家庭与事业的双收获。不少企业人力资源主管透露,他们收到不少女研究生的求职履历表,均在醒目位置填上“已婚已育”,这已成为女研究生心目中增加求职竞争力的重要砝码;而主管们也表示,“已婚已育”女研究生求职时确实更有吸引力。最近几年在校结婚生子的女研究生确有上升趋势。但是因为研究生阶段科研压力较大,导师布置的书籍、作业与论文负担也比较重,还要承受生养孩子的压力,经济与精神的双重压力对于女研究生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
2.女研究生群体就业困境的形成主要不是源于个体原因,而是源于社会原因,因此,要走出困境不能只靠个人的努力,而必须从社会整体环境进行改进。2013年4月17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凡是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要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通知》对于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只限于高校就业信息服务方面。尽管我国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也明文规定不得有就业性别歧视,但各种或明或暗的性别歧视依然大量存在,而且截至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就业性别歧视引发的纠纷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各地女性用人单位歧视的案件即使能够成功立案,却总是最终落得败诉。就业性别歧视司法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不够,缺乏实施细则,没有可操作性。基于此,2013年,当华南师范大学大四某女生遇到性别歧视,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遇到巨大障碍的时候,转而求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经过71天的“拉锯战”,得到如下结果:广州宝勒商贸有限公司就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在其公司首页和智联招聘网上向其刊登道歉信。支付其在投诉过程中所花费用共6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这是我国首类就业性别歧视案成功获赔的案例。但是,维权成本高、多数被歧视女性收入微薄等原因限制了她们参与维权,除此之外,绝大多数性别歧视是隐性的,难以找到证据维护自身的权益。
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相关的立法主要是《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就业促进法》等行政法规,但法律体系存在缺陷,并没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机制,也就不能真正起到反就业歧视的作用。就业性别歧视实际上反映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女性生育成本非社会化的矛盾。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障体系,通过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保障用人单位在招用女性上的利益平衡。政府应该采取配套措施,比如通过减少税收、资金倾斜等手段激励雇主聘用女性,约束、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使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得到保护。
3.除了用法律手段保护女性就业权益,还必须大力发展劳务市场,将高知女性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和体现自身的价值。家务劳动市场化有利于女性的职业分工,不仅可以为技术水平不高的女性提供就业机会,更可以让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女性有更多的时间从事报酬更高的活动,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家务劳动社会化,从女性的角度来看,为各种知识层次的女性提供了人尽其才、各尽所能的平台,从整个社会来看,有利于劳动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全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资料:
[1]张国.请政府部门带头停止就业歧视[N].中国青年报,201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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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是各级妇女组织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能力建设,取得工作新业绩的一年,也是深入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决议,团结广大妇女群众,践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年。一年来,我校女工委员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妇联职能,努力为妇女群众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和帮助,维护妇女权益,开展各项主题活动,促进妇女发展,各方面工作成绩显着。
一、做学习的女性 提高每位女教职工的文化素质。为每位教职工征订了杂志读物 。组织好读书读报小组,按年级组为单位,开展读书读报活动,做好文章摘抄,写好读书笔记,每位教师还写好反思和案例分析,进行了读书交流。同时,积极参加各项才艺比赛,如,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电脑打字、多媒体课间制作、信息技术于课堂教学整合、卡拉ok等比赛。暑期及期初,党支部和工会向教师推荐了一些关于师德建设和业务方面的优秀书籍,每位教师写了读后感。
二、做创业的女性 进一步推进“巾帼建功”活动的开展,把广大女教师、女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谋求发展中来,组织动员全辅导区女教师积极开展爱岗敬业,拼搏进取、岗位成才、岗位创业、岗位创优、岗位建功活动,促进行风建设和教育发展。不断激励女干部、女教师的进取精神,在学期中开展 “讲学习比进步,讲政治比觉悟,讲正气比党性,讲理想比贡献,与时俱进争一流”,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职能作用,自加压力,勇于争先,创一流工作业绩的活动。本学期又有两名女教师发展为预备党员。女教师争开研究课、公开课共计100多节。还有二、三十篇论文在《滨湖教育》、《无锡教育》、《小学语文教师》、《小学青年教师》等区、市、全国级刊物上发表或各级评比中获奖。
三、做文明的女性 1、本学期妇女工作结合学校孝心结合学校创省绿色学校的大好时机,女工委员会配合工会开展“绿色家庭”、“平安家庭”创建,全面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学校的孝心教育活动在广大女教职工开展“争当孝心好园丁”活动,评出了十佳孝心好园丁 。同时利用班主任的有利条件对学生进行开展了以“感恩”为主题的班会及孝敬活动。活动对象为全体师生,或自制一份礼物,或写一份“重阳”贺词,或为奶奶、外婆唱首歌,或主动帮妈妈(奶奶、外婆)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洗洗脚、捶捶背或其他,把孝敬长辈落实到行动上。通过活动让学生充分了解母亲,从内心感受母亲对家庭的付出,对自己的关爱,培养学生尊敬长辈、孝敬妇女的传统美德以及关心他人、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四、做美丽的女性 在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我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吃透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款及有关政策法规,把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学校的各项工作计划之中。关心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为每位女教职工发放生活用品。学校为每位一份女职工进行了一次妇女妇科普查,同时做好善后工作,制定好一张表统计妇科普查后的基本情况,有哪位女同志的健康状况好,哪位女同志的健康状况有点问题 。平时,看到有女同志生病就去探望。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提高妇女合法权利。 进一步了解法律,增强了法律意识,达到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做好资料积累工作,每次活动有记录或小结。做好各方面妇女宣传工作,记好小白卡和综合计划生育工作动态表。每月发放好避孕药具,确保无计划外生育,无婚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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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而社会工作岗位却没有同步增加,由此产生了大学生就业大军增长迅速与就业岗位的增长缓慢的矛盾。而作为特殊群体的女大学生,就业难尤为突出,由于历史、现实等方面的原因,女大学生在社会职业的选择上,往往处于劣势,成为“弱势群体”,女大学生面临着社会性别带来的重重困境。所以我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理论材料和各地的论文资料就妇女平等就业问题怎么改革与完善提出见解。
一 女大学生就业现状与就业歧视
1.职业性别隔离。
职业隔离就是在一种职业所包含的劳动力构成相异于不同人口相对于劳动力人口的相应比例。女大学生还是主要集中在特定的且工资较低的职业里。这使两性收入差别会进一步扩大,职业的性别隔离将被进一步固化。
2.就业机会不平等。
女大学生在就业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男工,妇女的就业机会往往比男子要少,却要比男性承受更大的压力。总之,我国妇女因受性别歧视而处于就业竞争的弱势地位。
3.男女同工不同酬。
由于女性的生理、性别分工使得女性的负担要重于男性,这导致女性的生产率低于男性生产率。从生产率与报酬的成正相关的角度来讲,企业必然会做出男女同工不同酬的选择,产生工资差距或其他福利待遇上的差距。
4.就业中针对女性的容貌歧视问题。
容貌歧视是一种新的性别歧视。作为女性,容貌歧视问题更为突出。在女大学生和女硕士毕业求职过程中,基于容貌评价而得到不公允的对待的在各个行业的现实实例比比皆是。因此,此问题已不容忽视。
二 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当代女大学生就业难不能简单地归结于某些单一因素的影响,而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很重要的客观原因是我国整体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构成巨大的就业压力。但是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会性别排斥,而社会性别排斥的文化根源是社会传统的性别观念。
1.法律制度不健全、存在漏洞。
《劳动法》在实践中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虽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保障措施,没有设置有效的保障机构,立法仅停留在原则性内容上,从而无法切实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2.历史上对女性价值的陈旧看法仍然存在并发挥作用。
尽管不同的职业对所有的人都敞开了大门,但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仍设置了种种有形和无形障碍,影响女性的就业发展。即使是职业女性,也难以摆脱家务重担。这使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更为不利。
3.用人单位或企业不愿承担所谓“性别亏损”。
企业以追求“利润大化”为目标,单位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它们不愿承担女性的自然附着成本(如生育、抚养小孩、操持家务等),即因不愿接受因性别差异而受到的损失而拒绝接受女性。
4.均衡企业负担、推进生育保险制度。
国家应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产假和哺乳假制度,即将企业生育保险尽快转变为社会生育保险,通过把生育成本转移到社会中去,减轻企业负担,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
5.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
严格监督《劳动法》在各类企业的执行情况,为保证女工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有效的保证女性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 实现女大学生就业权的对策
女性就业歧视的现象既是一个经济问题, 又是一个社会问题, 但这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内, 都必然需要法律来解决。因此, 保护女性的就业平等权更重要的是要靠法律手段来解决, 也就是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来解决。
1.完善我国禁止女性就业歧视的立法建议。
立法对于解决女性就业歧视有决定性的意义,没有规制女性就歧视的完善法律体系, 就不可能实现对女性就业的平等保护。而最主要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为了制止现实生活中形形的间接歧视行为,法律应当将间接歧视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中,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增强操作性和保护的实效性。
2.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大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也很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的、职能集中、具有较强权威性和专业性的专门性机构。 一方面加强对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督和制裁, 另一方面积极代表劳动者行使权利,以保护以及促进两性就业机会平等。
3.健全女性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
我国法律对于女性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实现, 其根源在于缺乏保护权利的有效救济方式。要想保障女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就业权, 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
无论国家还是社会都应切实在女性的就业方面进一步消除歧视,真正做到男女就业权益的平等,消除对妇女就业权的歧视,必要时也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妇女平等就业的氛围,并加大对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的宣传,多方面多渠道的推进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法规的落实,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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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居民的生育意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除了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外,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影响因素。在传统社会中,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劳动力数量,生育的孩子越多,他们所能够带来的回报也就越多;而在现代化社会中,生育孩子只能带来有限的经济效益,因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不再是劳动力数量而是科学技术水平,养育太多孩子反而会增加抚养成本,最终理性人的生育意愿下降。此外,根据生育率理论,生育对养老有一定保险效益,传统养老模式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展,社会养老模式不断完善,社会养老对传统的家庭养老存在一定的替代。基本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期内的基本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其晚年对子女的依赖度降低,从而对生育子女数量产生挤出效应,使得生育意愿降低。作为一个可以影响实际生育水平的超前变量,生育意愿可以为预测生育水平提供重要参数,目前大多采用包括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性别、生育时间的三维指标来构建生育意愿评价体系。由于儒家思想的渲染,中国家庭普遍坚持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因此可以说是否有养老保障及养老方式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都会影响居民生育意愿。睢素利认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不够完善,大多依靠家庭养老,并且在农村中主要由儿子承担。因为老年人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且女孩结婚后要到男方家生活,这就使得老人的生活面临现实困难,也促使人们更倾向于生育男孩。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转变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从而去影响其生育意愿,尤其是偏好生育男孩的意愿。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养老制度还很脆弱的条件下,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发达的生产力和相对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村落后的生产力和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客观上强化了某些家庭的性别选择偏好。在考虑生育子女的经济动机和功能的情况下,陈欢和张跃华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两期决策模型,研究表明基本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会产生挤出效应。具体来看,养老保险会让总生育意愿下降14.1%,生育男孩意愿下降7.2%,生育女孩意愿下降5.4%。而且进一步的分析发现,这一负向影响主要发生在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中,对中等收入家庭的影响不显著。以上文献得出的结论大抵是收入越高以及城市户口居民偏向于生育更少的孩子。在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以及生育意愿水平不断下降的双重背景下,研究居民的养老和生育意愿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论文则将两种相结合研究基本养老保险对居民生育意愿的影响,以期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二、基于2015年CGSS数据的实证检验
(一)数据来源论文使用2015年CGSS的数据。作为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综合性、连续性的大型社会调查项目,该项目系统收集了社区、家庭、个人等多个层次的数据。全国各地的家庭进行抽样调查,每个家庭随机调查1人,总样本量约为12000。论文分析对象为18岁以上的居民,根据研究需要,剔除缺失样本及进行相关处理后,剩余有效总样本量为8718,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和大样本性质。
(二)变量选取被解释变量:居民生育意愿,生育意愿主要包含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意愿性别和生育时间3个方面,由于样本信息的缺失,论文只从生育数量和性别构成两个维度来分析基本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根据受访者对调查问卷中社会态度部分的“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你希望有几个孩子?”问题的回答,设定了3个计数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即总的生育意愿、生育男孩意愿以及生育女孩意愿。解释变量: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其中,把参加城市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统一视为参加了养老保险,记为1;否则均被视作未参加养老保险,记为0。控制变量:由于除了养老保险对生育意愿有影响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也会影响居民的生育意愿,如果不加以控制的话,会使得回归结果有偏且不一致。在参考了大量相关文献之后,论文中把以下因素也考虑了进来,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这些因素分别为:性别、年龄、户籍类别、受教育年限、个人年收入、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具体来说:被调查者为男性记为1,女性则记为0;年龄变量即为调查年份减去被调查者的出生年份,为一个连续性变量;农村户口记为0,城市户口记为1;受教育年限根据未受过教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及以上大致分别记为0年、6年、9年、12年、16年、19年;家庭总收入为2015年被调查者个人总收入,考虑到收入对生育意愿的非线性影响,加入个人总收入的对数形式;根据被调查者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估计,将健康状况分为很不健康、比较不健康、一般、比较健康、很健康,分别以1、2、3、4、5进行标记;婚姻状况变量中未结过婚记为0,结过婚记为1。
(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相关调查和数据可知,若是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我国大部分居民普遍希望生育两个孩子,性别构成是一男一女,反映我国居民儿女双全的美好愿望。从养老保险的参与程度来看,参保率达到了69.8%,可见虽然我国一直重点关注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但是仍然有部分居民未加入。从性别来看,被调查者中有53.2%为男性,46.8%为女性,性别比例大致均衡。平均年龄为50岁左右。城市户籍居民占31.7%,农村户籍居民占68.3%。平均受教育年限在8.6年左右,即初中毕业,反映居民普遍享受到了九年义务教育。个人平均年收入为34526元。健康状况普遍处于一般状态。有将近90%的被调查者都结过婚,这也会更有利于调查,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数据的准确度。
(四)回归结果由于考虑到城乡之间经济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生育观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对居民的生育意愿会产生某种程度上的影响,且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险的负担情况也各有差异,故论文首先进行总样本分析,之后以农村和城市、收入在不同等级为依据分样本进行分析。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全样本回归结果显示,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被访者的生育意愿的负向影响概率降低7.29个百分点,且主要表现在生育男孩的意愿上,对生育女孩的意愿没有较大影响,表明我国素来所追崇的养儿防老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养老保险的冲击;另外可看出随着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总的生育意愿以及生育男孩意愿也显著减少,而对于生育女孩意愿的影响则并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受教育年限的增加带来思想观念尤其是生育观念上的差异所造成的;从户籍类型来看,农村户口居民偏向于多生孩子,仍然具有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年收入对数对于生育意愿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向影响,即年收入越低的被调查者越偏向于生更多的孩子,因为孩子越多能够保证老年以后所获得的收益越高。其他因素如被调查者性别、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不显著。将样本分别按照户籍类型分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按照收入分为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及高收入群体,得出以下结论。户籍类型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是否参保以及年龄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在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影响方向大致相同,但是参加养老保险会使得城市居民更偏向于减少生育意愿的数量,且年收入对数对于农村户口居民的生育意愿是有显著性影响的,而对城市居民则没有;受教育年限对于城市居民的生育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对农村居民则没有。不同收入群体对于生育意愿的影响:在低收入群体和中等收入群体之间,是否参保、年收入对数、年龄以及户籍类别对生育意愿都是具有显著影响,在高收入群体中以上因素的作用则并不明显。
篇9
二研究现状及局限
笔者在知网CNKI 数据库上,以“高校”“女生”为主题,不限年份对核心期刊进行搜索,一共有146 篇论文。其中,2000年以前(包括2000 年)34 篇,2000 年后直至2014 年11 月共112 篇。
若对这些论文按照研究内容进行划分,具体为:教学(以体育为主)88 篇;卫生知识21 篇;生育与婚恋7 篇;外形6 篇;就业5 篇;健康4 篇;心理4 篇;性别4 篇;其他7 篇(其中阅读2 篇、女大学生增多1 篇、宿舍管理1 篇、专业取向1 篇、人格1 篇、教育管理1 篇、女生贫困群体研究1 篇)。
由此可见,国内学术界对高校女生的研究,教学方面(主要是体育教学)的研究居多,占总额的60.27%;其次为对高校女生所需具备的卫生知识的探讨,占已有研究论文的14.38%。
其余占比较小。
从具体内容看,体育教学方面的论文虽多,但均是具体技术层面、操作的探讨,未能提出具有规律性、宏观性的认识或观点,在此不一一阐述。对高校女生卫生知识的研究,也多为高校女生健康教育细节的探讨,系统性的阐述不多,仅张艳提出高校医疗保健机构应有目的地为未婚高校女生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建立妊娠患者的心理评估及心理教育体系[3]。
国内高校女生生育和婚恋观念的研究有一定的创新性。
前者视角较创新,如刘兵等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发现高校女生生育观念总体趋于理性,其“二孩生育观”倾向明显,生育孩子的性别偏好差异不明显,理想生育年龄多数倾向在25~29 岁之间,生育动机中满足自我情感需要等因素比重增大,也发现学校在生育知识教育方面力度不够等问题[4]。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影响的一面。后者则在观点、认识上一针见血且较贴合实际、全面。如苗翠环提出针对高校中道德责任逐渐弱化、功利性越来越强的趋势,应对高校女生采取相应的德育措施,对其进行性道德教育,社会性别教育,爱情观、价值观教育[5]。邓云则认为目前在校大学女生普遍存在着为恋爱而恋爱的非理性心态,要从人文视角来关注,也有赖于整个社会意识的人文化和现代化[6]。
高校女生群体的就业问题在性别观的背景下因与文化传统及“弱势”这个字眼联系而显得日益敏感。吴琼通过分析高校女生就业困境,进一步对女生就业困境进行归因,最后从培养健康就业心理等七个方面提出解决高校女生就业困境的对策[7]。童路明则从女性主义和性别视角来观照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认为可以从社会文化、法制体系建设及推进女性创业等方面入手改进[8]。李海波关注到了以部分高校女生、贫困生、农村学生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上体现出“优势效应”,认为通过加大宣传这一现象,是有效地引导和帮助各类毕业生更好地实现就业的理性选择[9]。
在对高校女生性别的相关探讨上,李敏智的成果比较系统化和集中。他不仅分析了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基本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对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开展过程中公共教育内容的选择、教育的目的和意义等有争议之处作出回应和分析[10];同时立足社会性别和参与式发展等理论,以性别平等为核心,剖析了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相关内容和有效策略,以期促进性别平等教育思想的传播和帮助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达到强化女性主体地位的目的[11]。李菲,李保强则认为,应当通过开设社会性别教育系列课程,鼓励女大学生对性别行为进行自我纠偏,调适不平衡性别氛围对自身的不良影响等解决女大学生“中性化”问题[12]。
其余研究,如女生对形体的关注、生理和心理健康、宿舍管理、专业取向、女生管理等,均有一个共性:在视野和认识上均能由点及面,而非就“点”而论“点”。但它们或缺乏可代表之作,或作品总数太少,成果单一而分散。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到,目前学者对国内高校女生群体的探讨呈现相对集中、局部分散的态势,已有的成果与当前这一群体不断扩大的形势不相吻合、无法匹配,无论从研究成果数量看,抑或探讨层次、程度、创新上,都仍有太大的空间可挖。众所周知,认识的缺失、不到位将直接作用于行为及选择的失当及理性的缺乏,这对高校女生群体自身如何更好完善自我以及高校如何培养好这一群体以实现持久良性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反观之,这也正是学术的意义所在。但目前围绕高校女生群体的这种学术困境的形成,要归咎于何处、问责于何方呢?
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包括未能客观看待高校女生群体数量剧增的这一事实、对女性群体乃至高校女生所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等。但究其根本,乃是源于研究者性别观的偏差。对高校女生这个群体的研究者,多为高校教师。从这个角度看,目前的学术困境又主要缘于一部分教师仍旧在性别认识上复制着传统观念,如贤惠、勤俭、温柔仍是其判断女性的重要标准;女生“读书无用”,应更多侧重家庭等。这种复制可通过时下一些现象进行反观。如一说到网购消费,人们直觉便认为女生花费应会多于男生,因女生在妆扮仪表上更为侧重,但数据调查显示,高校男生的网购消费却要大于女生。由此可以看出,传统性别观念的延续和惯性会直接造成研究者对女生群体重要性的认识偏颇,从而不能客观地、与时俱进地看待女大学生这一群体及其相关现象,进而一定程度上造成学术研究的局限。
要知道,教源性的性别平等是女生教育工作的关键。教育既可能是减少或消除社会不平等的途径,也可能反而会成为增加或放大社会不平等的因素,或者是可能是在减少与消除某些社会不平等的同时,又造成新的社会不平等[13]。教源性的平等与否就首先决定了女大学生教育是否健康并持续地良性发展。我们一些国内大学就存在有教源性不平等的现象。如一些高校团委通过对女生活动的审批和经费控制以及对女生部成员每学期末的评价等消极影响女生部的性别观[14]。
要想从根本上扭转高校女生群体研究相比日益增加的数量上的“侏儒”局面,就要从根本上纠正研究者的性别观,真正顺应社会性别观与高校教育的日益容纳、融合,以新的开放姿态对待这一群体,从更高更广的视野投入到高校女生群体的研究中来。
三研究趋向及超越
据妇女绿皮书《2008~2012 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中国在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高校女生研究者必须顺应这一形势及走向,认识到以下几点,才能实现高校女生群体研究上的超越。
首先,研究者的性别观要更具开放性与兼容性。从历史发展态势来看,社会性别观与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呈现出的是一种相互渗透以至慢慢容纳、融合的关系。承载高等教育的大学便是性别新思想、新学说传播、反思、拓展的重要据点。随着时代变迁和社会发展,高校原有的阻隔功能逐渐减弱,学校文化与大众文化不断交叉重叠,高校受社会性别观的影响将日益明显。而社会性别观念经由高校吸收、融合后,通过学校形象、改革举措以及个体言行等,将会转换吐纳出更新、更成熟的理念并为社会所接受,从而对社会性别观产生反发酵影响。随着价值观逐渐多元,更具开放性和兼容性的性别观与传统性别观的对垒日益分明,传统观念的延续和惯性、新观念的冲击,无疑会史无前例地冲击着人们的头脑,但这种复杂性和综合性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研究者们还是可以在开放兼容的基础上选取一个中立点。
其次,要对教源性性别平等的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教源性的性别平等,是开展高校女生群体研究的基础。教师在对待性别问题上是否平等而公正、对人类性别观的发展历程和趋势是否有深刻了解及预测、在对女大学生持续教育的重要性是否认可等,就决定了其研究立场是否公正、是否能如实接触到客观的女大学生现状、视角和观点是否正确。只有做到客观认识、平等对待,才能认识到性别教育中的“同”与“不同”,重视女大学生个性化的利益诉求与角色期待并赋予其话语权,进而形成相关问题上一些正确的规律性认识。
参考文献
[1]《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发表[N].人民日报,2005-08-25(10).
[2]马汉青.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广东高校女生比例连续4年超男生[N].羊城晚报,2014-11-28.
[3]张艳.某市3196 名未婚高校女生生殖健康状况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07(2):109-110.
[4]刘兵.新时期高校女生生育观多维视角分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4):66-67.
[5]苗翠环.高校女生婚恋观念的调查与分析[J].教育与职业,2013(8):189-190.
[6]邓云.在校女大学生婚恋观的人文思考[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56-59.
[7]吴琼.高校女生就业困境与对策探讨[J].改革与战略,2012(2):172-174.
[8]童路明.女性主义、性别视角与当代女大学生就业问题[J].河南社会科学,2010(6):131-133.
[9]李海波.加强宣传“弱势群体”的就业“优势”效应———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新视角[J].中国报业,2012(12):47-48.
[10]李敏智.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略探[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7(9):79-80.
[11]李敏智.寻求平等: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48-51.
篇10
一、现代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的权益及其内容
在旧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她们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财产,任由其处置,最终使女性从身体到精神都成为男性的附属品,让女性不仅在身体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许多的痛苦和折磨。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看待事物的观点发生了变化,现在法律赋予了女性充分的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现如今,法律赋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权益;具体是:婚姻自由权(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处于女性个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胁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权益、和男性享有一样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视。(2)财产方面的权益;具体是:享有个人财产权,不被剥夺,继承权(继承丈夫、父母等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获得赡养的权利,离婚时获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赋予了女性这一系列的权益,说明在法律领域内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已向着完善的目标进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不足
虽然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旧存在。如:在离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女性的财产权益,侵吞经营收入或花钱买离婚。还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继承权问题,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女性配偶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不受任何人干扰。但在实际生活中,在我国城市地区,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几乎没什么障碍,但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边远地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区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再回来继承父母的财产,剥夺了女子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同时还存在一些阻碍女性继承亡夫的财产和丧偶儿媳继承公婆的财产,以及阻碍其处分自己继承的财产的行为。《继承法》规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与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存在剥夺女性继承权和阻碍其处分自己财产的现象发生。如:女性继承了亡夫的财产,要再嫁就不能带走她所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婆家。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存在许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还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侵害女性权益的问题,就是现在讨论的比较热点的话题:家庭暴力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现实状况仍然不是很乐观,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得到解决。其中,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时还由于:(1)虽然现在是新时代了,但是在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还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质低下,在社会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价值,只能靠打骂自己的妻子来体现个人价值。(3)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会对家庭暴力现象的漠视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产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目前虽然国家颁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但还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还是不强。本文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
保护女性权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人们,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传日”的时候,政府部门应该在那些大型的活动地点:如中心广场、商业街、购物广场、商场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同时可以通过配合演出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小品节目之类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在“3.8妇女节”的时候在各个人员流动比较大的活动地点设置专门针对女性的法律知识宣传,让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二)设置一些免费的法律宣传讲座,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法律
现在有些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农村各个村和乡设置法律知识普及讲座,让各个村和乡的政府部门组织大家去参加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农村的人法律知识不够全面,法律意识不够强,因此应该在农村做大力的宣传。
(三)加大惩罚力度
严厉惩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当女性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男性应赔偿因此给女性造成的损失,而且赔偿额应比较大,是损失的双倍。这样男性就不会利用各种手段来剥夺女性的财产权利了。同时完善《婚姻法》和《继承法》,让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护。
篇11
在旧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她们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财产,任由其处置,最终使女性从身体到精神都成为男性的附属品,让女性不仅在身体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许多的痛苦和折磨。不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看待事物的观点发生了变化,现在法律赋予了女性充分的权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现如今,法律赋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包括:(1)人身方面的权益;具体是:婚姻自由权(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处于女性个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胁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权益、和男性享有一样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视。(2)财产方面的权益;具体是:享有个人财产权,不被剥夺,继承权(继承丈夫、父母等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获得赡养的权利,离婚时获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等。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赋予了女性这一系列的权益,说明在法律领域内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已向着完善的目标进步。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不足
虽然国家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旧存在。如:在离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女性的财产权益,侵吞经营收入或花钱买离婚。还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继承权问题,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女性配偶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不受任何人干扰。但在实际生活中,在我国城市地区,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几乎没什么障碍,但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边远地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区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不应该再回来继承父母的财产,剥夺了女子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同时还存在一些阻碍女性继承亡夫的财产和丧偶儿媳继承公婆的财产,以及阻碍其处分自己继承的财产的行为。《继承法》规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与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较落后的地区仍然存在剥夺女性继承权和阻碍其处分自己财产的现象发生。如:女性继承了亡夫的财产,要再嫁就不能带走她所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婆家。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存在许多的漏洞。在婚姻家庭中还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侵害女性权益的问题,就是现在讨论的比较热点的话题:家庭暴力问题。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现实状况仍然不是很乐观,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没有得到解决。其中,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突出就是其原因之一。同时还由于:(1)虽然现在是新时代了,但是在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的影响,还是有一些人抱有“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根深蒂固。(2)一些丈夫文化素质低下,在社会中无法找到自己的价值,只能靠打骂自己的妻子来体现个人价值。(3)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性差。(4)社会对家庭暴力现象的漠视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5)女性的懦弱是致使产生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
三、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目前虽然国家颁布了不少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但还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还是不强。本文认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
保护女性权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人们,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传日”的时候,政府部门应该在那些大型的活动地点:如中心广场、商业街、购物广场、商场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同时可以通过配合演出一些有关法律方面的小品节目之类的,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在“3.8妇女节”的时候在各个人员流动比较大的活动地点设置专门针对女性的法律知识宣传,让女性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懂得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二)设置一些免费的法律宣传讲座,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法律
现在有些人对法律不是很了解,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做,尤其是女性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农村各个村和乡设置法律知识普及讲座,让各个村和乡的政府部门组织大家去参加法律知识普及讲座。农村的人法律知识不够全面,法律意识不够强,因此应该在农村做大力的宣传。
(三)加大惩罚力度
严厉惩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当女性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男性应赔偿因此给女性造成的损失,而且赔偿额应比较大,是损失的双倍。这样男性就不会利用各种手段来剥夺女性的财产权利了。同时完善《婚姻法》和《继承法》,让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护。
篇12
中国女性人口总数占全部人口的一半,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文化、历史、社会、学校和家庭,乃至女性自身的原因,女性在高层次人才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伴随着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走出传统家庭角色的桎梏,成为人才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高校教师的数量更是与日俱增。从表1可以看出,在2009―2013年间,高校女性教师所占比例始终处于46%~48%之间,和男性教师所占比例基本持平,但高职称的女性比例依然偏低,教授中女性的比例不到30%,副教授中女性的比例也未达到45%。教师的职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师的科研水平,女性教师在教授、副教授中所占比例低于男性教师,意味着杰出的女性教师少于男性教师。是什么制约着女性教师成为优秀的研究者呢?是先天生理因素还是后天发展中的其他因素造成了男女教师间的性别差异值得探究。尤其是在美国科学社会学家科尔提出“科研产出之谜”后,即研究发现女科学家出版物的数量仅是同年龄组男科学家的一半到三分之二,高校教师科研生产间的性别差异更是成为了研究焦点。本文通过梳理已有研究,结合相关理论,试图探寻造成科研产出性别差异的原因。
二、相关文献回顾及研究假设
社会学家科尔和扎克曼(Cole and Zuckerman,1987)最早提出科学家间存在性别差异,经研究发现男性科学家比女性科学家更容易获得晋升的机会,这种差异在享有声望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中更为明显。[1]女性科学家的科学声望一般没有男性科学家高,她们的工作往往也不被重视,即使在世界一流的科学家中,如在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女性也不能与男性平分秋色,这就是科尔提出的“科研产出之谜”。
(一)性别歧视与科研产出之谜
性别歧视是指对待某种性别的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不公正和不公平的态度或评价。在劳动力市场上表现为雇佣者对不同性别的被雇佣者的态度和行为的不同,往往体现在就业或晋升机会以及酬劳的不同。传统的观点认为男性的工作能力比女性强,女性更适合家庭工作,从而使人们容易对工作中的女性产生偏见和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横向隔离,即男女在某一职业中的构成比例与其在全部劳动人口中的比例不一致;二是在具有较高技术、地位以及收入的职位上存在女性所占比例低于男性的纵向隔离现象;三是受女性比男性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的刻板印象的影响,认为女性的工作表现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工作中对女性给予更少的奖励和报酬。
・高校科研・1高校教师科研产出性别差异及其原因探析谢宇和舒曼(Yu Xie and Shauman,1998)在其著作《科学界的女性:从业历程与成就》一书中,从生命历程角度考察科研产出之谜,研究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女性教师的科研产量显著上升,存在性别差异上的趋同效应。[2]但性别差异仍然存在,远未完全消弭(Hamovitch and Morgenstern,1977;Kyvik and Teigen,1996;Rauber and Ursprung,2007etc.)。[3][4][5]这种科研产出的性别差异在高产的教师间表现更为严重(Sax and Hagedorn etc.,2002)。[6]在杰出的研究者中,女性教师所占比例显著少于男性教师所占比例(Primack and Leary,1989)[7],男性教师被定义为多产(每年超过三篇论文等价物,即将专著等折合成论文)的比例比女性教师高,没有发表文章的女性教师所占比例比男性所占的比例高(Kyvik and Teigen,1996)。S着年龄的增加,这种性别差异先减少后增加。40岁以下,男女教师科研产出差异最大,男性教师发表文章量是女性的2倍,但是在40岁以上这种差异就很小了,在50岁以上又有所回升,但仍然低于40岁以下水平(Kyvik and Teigen,1996)。[8]劳贝尔和乌尔施普龙(Rauber and Ursprung,2007)的研究从侧面验证了这一结论,他们发现女性经济学家在38岁也就是职业生涯开始8年左右,科研生产力开始下降。在48岁,即职业生涯18年时,有所恢复。有研究表明这种科研产出性别差异,在早期就已存在。[9]朗(Long,1990)采用协方差分析研究了生物化学博士早期科研生产情况,发现在博士期间,男博士比女博士多发表26%的文章。所在机构性质和学科不同,差异表现也不相同。[10]谢宇和舒曼认为这种性别差异应归结于背景特质和所在机构的特点不同上,如女性更可能就职于教学类学院而非研究型大学。学科性质不同,科研产出不同。萨克斯和阿雷东多等(Sax and Arredondo etc.,2002)在对美国来自429个教育体系的128423名教师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发现纯理论学科对男性及非终生教职女性科研产出有着显著正影响,尤其对男性;生命科学对终生教职女性影响显著(终生教职女性在这些部门产量高)。[11]汉莫维奇和莫根施特恩(Hamovitch and Morgenstern,1977)在对文章和书赋予不同权重的前提下,得到教师科研产出总量,研究发现属于生物和心理科学的教师科研产出较高,人文学科的教师科研产出较低。当把样本仅仅局限于女性教师时,发现生物或心理学科教师的文章发表数量更高。[12]
国内学者对高校教师科研产出间的性别差异研究也越来越多。无论是从省级科研成果奖、申请到自然科学基金,还是情况来看,结果表现一致,即高校教师始终表现为男性教师比女性教师科研产出多,但在教授中的低产人群中女性科研产出高于男性(严艳,2008)。[13]施远涛和陈雪玲(2011)对湖北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企业中的科技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发现这种性别差异主要存在于高产组。总体来看,获奖教师中女性所占比例要高于男性,但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奖项的教师中,男性所占比例高于女性。在l表的论文数量方面,发表3篇及以下论文的教师中,女性所占比例高于男性,发表4~8篇论文的教师中,女性所占比例和男性相差不大,但是发表9篇及以上论文的教师中,男性所占比例要高于女性。[14]
根据性别歧视及已有研究,提出假设1:女性教师的科研产出低于男性教师。
(二)家庭分工及时间配置与科研产出之谜
家庭分工与时间配置理论认为家庭本质上是由具有互补性人力资本和不同比较优势的配偶双方组成的共同体。长期以来,家庭夫妇之间的分工基本模式一直是男性主要从事外部市场活动,女性主要从事家庭内部工作,这种分工部分取决于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一旦完成受孕过程,女性就控制了子女的再生产过程,包括子女的喂养与照顾,而男性则很少参与这类活动,因此认为女性在家庭内部工作上存在比较优势,也就是说妇女的家庭边际产品对市场工资率的比率高于男性。因此,一个有两种性别的、有效率的家庭就会把女性的主要时间配置到家庭部门,而把男性的主要时间配置到市场部门。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生育率的降低,女性在市场性人力资本上的投资加强,男性和女性之间的比较优势可能发生变化,女性也有可能形成市场活动的比较优势,从而减少其对家庭的依赖,增加市场的工作时间。再加上,市场工资率在逐渐提高,对于女性而言,除了闲暇,家务劳动占用了她们大部分的非市场时间,家务劳动和市场工作时间之间的替代性较大,因此市场工资率的提高所产生的替代效应往往大于收入效应,从而增加了女性的劳动参与率。
基于家庭分工与时间配置理论讨论“科研产出之谜”的研究有很多。首先,讨论婚姻对科研产出的影响。科尔和扎克曼(Cole and Zuckerman,1987)发现婚姻状况并不影响女科学家的科研产出,并且杰出的已婚女性比杰出的单身女性出版物要多。[15]福克斯(Fox,2005)研究发现二婚的女性科学家比第一次结婚的女性科学家科研产出高,主要是因为二婚的女性科学家倾向于嫁给男科学家,进而对女性科学家的科研产出产生积极影响。[16]总之,大部分的研究得出婚姻并不是科研产出之谜的关键影响因素。其次,配偶的职业及收入对科研产出性别差异的影响值得关注。汉莫维奇和莫根施特恩(Hamovitch and Morgenstern,1977)研究发现男女教师科研产出的性别差异主要是来自于高产组教师之间的差异,因此他们探究了影响女性成为杰出学者的因素,发现丈夫的收入和杰出正相关,丈夫收入一方面能够减轻家务和抚养孩子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使夫妻间存有竞争意识,为了和对方匹配而不断努力。[17]还有研究表明,配偶是科学家或者在相同领域工作对女科学家科研产出有积极作用(Fox,2005),嫁给科学家的女科学家要比嫁给其他男性的女性出版物多40%(Cole and Zuckerman,1987)。李星蓉(2011)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结论,她通过对499名诺贝尔奖得主中仅有的11位女性的调查发现,在这11名女性中有三名终身未婚,已婚女性中又有五名女性的配偶是高学历高素质的科学家。再次,抚养子女情况一直被认为是产生科研产出性别差异的关键因素。[18]凯韦克和泰根(Kyvik and Teigen,1996)对挪威的四所大学的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孩子越小,女性教师认为由于孩子带来的研究不便越多,男性教师普遍没有女性觉得不便多。有11岁以下孩子的女性教师的科研产出比同龄男性少41%。当孩子的年龄超过10岁时,这种差距就会缩小为8%。为了从照顾责任中分离出生孩子和休产假对科研生产的影响,将教师分为两组,一组是有6岁以下孩子的教师,一组是有6-10岁之间孩子的教师。前后两组进行比较。研究发现,孩子的年龄对男性没有影响,有6岁以下孩子的女性比相同情况的男性科研产出少60%,有6-10岁之间孩子的女性教师的科研产出比相同情况下的男性少30%。[19]施远涛和陈雪玲(2011)对湖北省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研企业中的科技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有43.2%的女性每天要花2个小时及以上的时间用于子女教育,而男性仅为22.5%。[20]
然而,也有研究发现,家庭相关因素并不影响教师的学术产量,女性能够很好地平衡家庭、孩子和工作的关系。大量的女性教员在获得终生教职前不结婚不要小孩,并且,相对于男性而言,家庭负担导致更多的女性离开学术工作或者选择非终生职位(Sax and Hagedorn etc.,2002)。抚养孩子无论是对杰出研究者还是其他研究者都没有显著影响,杰出女教师和普通女教师拥有相同的平均孩子数量(Cole and Zuckerman,1987),一方面是由于女性教师会减少其他活动时间来抚养孩子,另一方面她们可能会更有效率地利用时间(Hamovitch and Morgenstern,1977)。
基于家庭分工与时间配置理论及已有研究,提出假设2:家庭负担越重,工作努力程度越低;假设3:工作努力程度是家庭负担影响高校教师科研产出的中介变量;假设4:家庭负担对女性教师科研产出的负向影响更大。
(三)社会角色认同与科研产出之谜
人类在社会中扮演的众多角色往往容易导致角色冲突,针对个体在社会中扮演各个角色间的冲突,斯特赖克提出了角色认同理论。他认为一个人在社会或组织中处于不同的位置,也就拥有许多不同的自我,认同是自我的一部分,是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个体与所占据的位置相关联的自我定位的内在化。大量的角色身份组成自我,角色认同是按照角色身份的重要性顺序确定的,这样就容易产生不同的认同显著性,认同显著性将影响人的行为,比如一名同时是母亲和教师的女性,如果她的认同显著性是教师,那么她将花更少的时间在照顾孩子身上。认同显著性来自于:个体获得他人支持的程度;对某种身份保证或承诺的程度;从角色身份中所获得的内在或外在的奖赏。认同显著性高的角色比显著性低的角色更能影响人的行为,一旦个体的某一认同在显著性等级中是高的,个体就会产生同这一认同预期行为相一致的行为。此外,当认同在显著性等级中是高的,人们倾向于将维持这些认同的情境当作是机遇,并在角色中凸显这一认同。如果教师角色认同显著性高于母亲角色认同显著性,女性将有更强烈的愿望抓住每一个机会去成为杰出教师。基于他人的观念或社会界定的认同往往能够导致个人产生与这些共有观念相一致的行为,如传统观点认为女性能够更好地照顾家庭,促使许多女性成为了家庭主妇。
偏向于事业型、渴望被认可的教师科研产出相对较高(Sax and Hagedorn etc.,2002),男性教师表现出比女性教师更强的社会发展效能感,故男性教师比女性教师科研产出高(Tower and Plummer etc.,2007)。[21]林聚任(2003)认为女性科技人员科研情况不如男性,主要是因为女性结婚后便把工作放在了次要地位,不把事业成功作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生育子女也会耗费她们许多时间、精力,甚至意志,影其对工作的投入,甚至会中断其职业生涯。[22]
基于社会角色认同理论及已有研究,提出假设5:社会角色认同越倾向于事业型,科研产出量越高;假设6:女性教师的社会角色认同得分低于男性教师;假设7:事业型社会角色倾向越重,工作努力程度越高;假设8:工作努力程度是社会角色认同倾向影响高校教师科研产出的中介变量。
(四)学术社会网络与科研产出之谜
社会网络是由行动者作为“结点”,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边”所构成的描述社会关系的网状图。社会网络对于个体而言既是一种社会支持也是一种社会约束,个体既能从社会网络中获得帮助也会受到社会网络的制约。学术社会网络是学者在学术领域内构建的社会网络关系。学术社会网络主要通过两种机制影响科研产出:一是信息交流机制。随着学科分化加剧,研究者具有的知识更加专业化,而基于现实的研究问题常常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研究者甚至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良好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不仅能够通过优势互补提升科研效率,还能够通过思想的碰撞获得新的研究启发。二是资源获取机制。主要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网络关系,获得更多的科研资源,包括人、财、物。女性的学术社会网络规模、网络异质性和网络资源都不如男性。受家庭负担的影响,女性没有充足的时间用于非正式的学术交流,因此学术社会网络更为单一,男性具有更强的动用社会网络资源的能力,更加大了这种差距。另一方面,男性在与核心学术圈子建立网络关系中明显占有优势,长期以来核心学术圈子以男性为主。根据自我分类理论,上下级性别相同可以让他们更好地理解对方,性别不同时,沟通频率相对较低,因此,具有较高职务的男性偏好于同性别的职工,女性缺乏与高层次研究者合作的机会。
科研合作是研究者动用学术社会网络资源的一种体现。科研产出之谜在性别歧视、家庭分工以及身份认同等方面无法寻求到满意的答案,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视线投向了科研合作。有合作伙伴比没有合作伙伴的教师科研生产力要高,在女性教师身上表现得更加明显(Kyvik and Teigen,1996)。研究在学术领域中早期的性别差异,发现对女博士而言,孩子降低了其与导师合作的机会进而导致科研生产力低,但是对男博士而言,孩子并不影响其合作(Long,1990)。[23]梁文艳和周晔馨(2016)基于中国“211工程”大学教育学科教师科研生产数据,发现女性除与导师建立的合作关系外,拥有的和动用的社会资本均低于男性。[24]朱依娜和何光喜(2016)利用2013年北京市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数据,从社会网络视角分析发现,女性科研人员的学术社会网络规模欠缺并不是导致科研产出性别差异的重要原因,与国内外学术界和企业界纽带关系的结构性欠缺是导致性别差异的关键因素。[25]
根据学术社会网络及已有研究,提出假设9:合作与高校教师科研产出正相关;假设10:男性教师比女性教师更多地参与科研合作;假设11:合作是性别影响高校教师科研产出的中介变量。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及变量说明
基础科学研究的科研产出主要体现为论文、专著等,应用性学科科研产出则更广泛,包括专利、成果转化等等。从指标可比性、可重复检验性、数据可得性角度出发,我们选择出版物数量作为科研产出的衡量指标,因此,选择基础性学科教师作为研究对象。本研究主要考察的是教师的科研能力,因此,将研究对象限定为研究型大学教师。考虑到上述两个原因,本研究采取随机便利抽样法对某研究型大学教育学全体教学科研岗教师发放问卷,回收问卷100份,其中有效问卷85份(85%)。从表2可以看出,样本构成基本符合要求。样本中女性教师所占比例(42.4%)和总体中女性教师所占比例(45.2%)基本一致。从职称分布来看,样本中的讲师、副教授、教授比例(分别为25.9%、32.9%、41.2%)也与总体(分别为23.8%、36.2%、40.0%)相符。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因本研究采用的是2012年一年的数据,出版物中的著作是一个需要长时间积累的产物,因此,本研究的科研产出并不考虑出版著作的情况,将的数量作为科研产出量的主要指标。但论文之间存在质量差异,赵肖为等采用Bradford区域分析法对期刊论文赋权,认为一般学术期刊权重为1,核心学术期刊权重为3。借鉴其研究成果,结合本研究的实际情况,对不同质量的论文赋予一定的权重:科研产出=独立普通文章+独立核心*3+非独立核心*3/2+非独立普通文章*0.5。考虑到独生子女政策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健全,家庭负担仅用是否有入幼儿园前的孩子衡量,工作努力程度则以教师实际用于科研的时间衡量。社会角色认同变量借鉴洛贝尔和克莱尔(Lobel and Clair,1992)的研究,采用七级李克特量表测量:在您的生活中您偏重于家庭还是事业,选择越靠近1代表越倾向于家庭型,越靠近7代表越倾向于事业型。用以下几个题目做补充:我生活中的满意度主要来自家庭还是事业;参与家庭活动对我来说是最重要的事;工作对我来说是最重要的事;我愿意付出超过领导期望的努力去工作。最后两个问题进行反向计分,将每道题的得分相加,总分越大越偏向于事业型,越小越偏向于家庭型。学术社会网络主要考察的是合作网络,以是否有合作发文来衡量。[26]教师的科研产出还受职称等变量的影响,但考虑到职称与科研产出之间存在互为因果关系,因此,选择研究经验作为控制变量,以第一次距今时间作为研究经验。具体见表3。
表4对各变量进行了描述。85个教师样本中,有49个男性教师,36个女性教师,男性教师的平均科研产出(4.50)高于女性教师的科研产出(3.68),研究经验也比女性教师丰富。8%的男性教师和25%的女性教师家里有入幼儿园前的孩子,男女教师都略倾向于事业型,并不存在太大差异,拒绝假设6。但男性教师每周用于科研的时间(27.47)要比女性教师(23.47)多。在合作方面,男性教师合作发文的比例(73%)高于女性教师(69%)。
本研究数据分析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总效应检验,主要为了检验假设1,4,5,9,构建模型1,RePro表示教师科研产出,Gender表示教师性别,Exp表示教师的研究经验,Fload表示教师的家庭负担,Id为教师的社会角色认同,WEffort表示工作努力程度。第二部分是中介效应检验,主要为了检验假设2,3,6,7,8,10,11,借鉴巴伦和肯尼(Baron & Kenny,1986)对中介效应的分析方法[27],在模型1的基础上建立模型2,3,4。通过依次检验这4个模型的回归系数,来判断工作努力程度以及合作的中介效应是否显著。如果β16、β23、β33显著,且β13不显著则家庭负担对科研产出的影响都是通过中介变量工作努力程度实现的,如果β13显著,则家庭负担对科研产出的影响只有一部分是通过中介变量工作努力程度实现的。同理,根据β15、β16、β25、β35的显著性判断身份认同对科研产出的影响是否通过工作努力程度的中介效应实现,β11、β17、β21、β41的显著性判断性别对科研产出的影响是否通过合作的中介效应实现。
四、假设检验
(一)总效应检验
如表5所示,女性教师的科研产出量低于男性教师,当加入性别与家庭负担交互项后,这种差异加大,但控制工作努力程度后,差异又有所减小,进一步控制合作变量,差异再次缩小,但这种差异始终不显著,拒绝假设1,因此,在该校教育学学科内并不存在性别歧视。研究经验对高校教师的科研产出始终有着显著的积极影响。对男性教师而言,家庭负担与科研产出负相关,但对于女性而言,家庭负担与科研产出正相关,女性可能为了平衡家庭负担带来的负向影响,投入更多的努力去工作,拒绝假设4。教师的社会角色认同越倾向于事业型,科研产出量越高,但并不显著,拒绝假设5。工作努力程度与教师科研产出正相关,且在0.1水平上显著。合作是影响高校教师科研产出的关键变量,参与合作的教师比没有合作经验的教师科研产出量高出2.52篇,且在0.05水平上显著,接受假设9。
(二)中介效应检验
为了检验工作努力程度与合作的中介作用,对模型1、2、3、4分别进行了回归。从模型3可以看出,女性的工作努力程度低于男性,但家里有入幼儿园前孩子(家庭负担)的女性工作努力程度要高于男性,但都并不显著,拒绝假设2。研究经验与工作努力程度负相关,即研究经验越丰富用于科研的时间越少。家庭负担是影响工作努力程度的关键因素,家庭负担越重,工作努力程度越低,且在0.05水平上显著。家庭负担对女性教师的工作努力程度的影响要小于男性教师,但并不显著,拒绝假设4。教师社会角色认同越倾向于事业型,投入工作的时间越多,即工作努力程度越高,且在0.01水平上显著,接受假设7。在合作方面,女性教师参与合作的比例低于男性教师,但这种差异并不显著,拒绝假设10。研究经验越丰富,教师参与合作的比例越高,且在0.1水平上显著。对男性而言,家庭负担与合作负相关,但对女性而言,家庭负担与合作正相关,也就是说当家庭负担较重时,女性更倾向于通过合作来消除家庭负担对科研产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都不显著。在模型2中,家庭负担对科研产出有显著的消极影响(0.1水平上显著),在模型3中,家庭负担对工作努力程度也有显著的消极影响(0.05水平上显著),并且在模型1中,工作努力程度对科研产出的积极影响也显著(0.1水平上显著),而家庭负担对科研产出的消极影响在模型1中并不显著。根据巴伦和肯尼(Baron & Kenny,1986)对中介效应的分析方法,以及贾德和肯尼(Judd & Kenny,1981)对完全中介效应的定义,可以判定家庭负担对科研产出的影响都是通过中介变量工作努力程度实现的,接受假设3。在模型3中社会角色认同对工作努力程度有显著的积极影响(0.01水平上显著),但在模型2中社会角色认同对科研产出的积极影响并不显著,因此,工作努力程度并不是社会角色认同倾向影响高校教师科研产出的中介变量,拒绝假设8。由于女性教师和男性教师在科研合作以及科研产出方面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合作并不是性别影响教师科研产出的中介变量,拒绝假设11。
五、结论与建议
以某研究型大学教育学为例,基于性别歧视、家庭分工和时间配置、社会角色认同以及学术社会网络理论分析高校教师科研产出的性别差异,发现该大学教育学教师科研产出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但在该学科内并不存在性别歧视。家庭负担对教师的科研产出有显著的消极影响,尤其是女性往往承担更多的养育子女的责任,女性教师为了消除由于家庭负担带来的消极影响,投入比男性教师更多的时间用于科研,无形中加重了女性教师的工作负担,带来另一种形式的性别不平等,因此,需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改善女性教师在高校中的生存状态,尤其是处于生育最佳期的女性青年教师。另一方面,合作是影响科研产出的关键变量,科研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缩小性别差异,但女性教师参与合作的比例低于男性教师,因此,需多激励女性教师参与科研合作。
1.为女性青年教师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青年教师是高校发展的后续力量,能否有效提升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对提高高校整w的科研水平至关重要。科研产出的性别差异也主要存在于青年教师间,因此,为了缩小教师间科研生产力的性别差异,应注重女性青年教师的发展。对于低职称的女性青年教师,应提供国内做访问学者或出国访学的机会,鼓励她们多参与和申请相关课题。此外,女性青年教师由于正处于最佳生育年龄,往往承担着较重的家庭负担,因此,对于有三岁前孩子的女性教师,在教学工作量和行政工作量上应予以减免,使得她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科研工作上。
2.倡导女性教师在哺乳期后尽快平衡家庭与事业的关系
哺乳期的女性不可避免地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甚至在哺乳期结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依然以家庭为主。因此,应鼓励哺乳期后的女性教师尽快回到科研领域,尽快平衡家庭与事业的关系。在部分国家,为了鼓励哺乳期后的女性教师积极参与科研,专门为这类女性教师设置资助金。如德国在《高等学校特殊纲领》中明确规定,养育假满后,还会给予女性教师一定的重返工作岗位资助金。在澳大利亚的一些大学,为了鼓励刚刚生育完孩子的女性教师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也会对这部分女性教师提供一些补助。此外,哺乳期后的女性教师也应主动平衡家庭与事业的关系,逐渐以事业为重,从偏家庭型向偏事业型转变。
3.为女性教师创造更多的参与科研合作的机会
参与科研合作有利于提升教师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合作的过程中,教师们互相交流思想,共同探讨研究问题,丰富了研究视角。科研合作还有利于促进教师之间资源的共享,尤其是跨学科的合作交流,有利于碰撞出知识的火花,提高教师的科研产出,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发现,女性教师参与科研合作的比例较低。科研合作在高校教师科研生产过程中十分频繁。有合作伙伴比没有合作伙伴的教师科研生产力要高,在女性教师身上表现得更加明显。因此,应加强女性教师的科研合作意识,鼓励女性教师多参与科研合作,并为女性教师参与科研合作创造更多的机会,从而提高她们的科研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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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
一、女大学生就业现状
(一)和男大学毕业生相比,女大学生就业呈现三高二低模式
三高是指:高就业成本,即大部分女大学生在找工作时要比男生花费更多的精力和物力来购置漂亮的衣服、化妆、拍写真集;高期望值:即女生对就业比较理想化,愿意到国家机关、外资企业、大中城市工作,不愿到基层、私企等单位工作;高依赖性,即对父母亲朋的依赖性高于男生,而这种依赖性与女大学生的学历层次呈反比,研究生最低,大专生最高。二低是指:低就业率,据部分院校统计,女生就业率仅相当于男生的85%左右(个别专业除外),未签约的毕业生中,70%是女生,而且这种男女就业率的差别在重点名牌院校并不大,差别大的是普通院校的就业竞争激烈的专业;低就业质量,有调查显示,女大学毕业生签约薪资与专业对口率均明显低于男生。截至2010年2月底,女性本科和高职高专毕业生平均签约月薪较男性本科毕业生和男性高职高专毕业生分别低361元和332元。并且,女毕业生的专业对口率较男性低,女性本科(61%)和高职高专(59%)毕业生分别比男性低12个和11个百分点。这表明,女大学毕业生通过接受较低薪资和与专业相关度较低的工作来实现就业,其就业质量较低。
(二)社会对女大学生就业的排斥
“女性生活蓝皮书”《2009—2010年:中国女性生活状况报告(No.4)》新近出版,蓝皮书中收录了全国妇联发展部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并首次公开发表。调查显示,被访女大学生平均投出9份简历才可能得到一次面试或笔试的机会,56.7%的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到用人单位存在性别偏见;四成被访女大学生认为女生找工作比男生困难,理科类和硕士生最觉困难,女大学生就业难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
二、女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约着女大学生就业
第一,解放后我国女性在法律上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未实现在政治和制度上的真正平等,在政治上,女性的实际政治地位往往低于男性,在政府决策机构中,男性的人数大大超过女性,这就导致了一些决策由于缺少女性的视角而侵害了女性的权益,造成女性机会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第二,立法方面,国家虽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形成了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我国相关的法律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执法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很多具体政策的落实还不到位,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第三,对就业市场的法律监管、纠察力度不够。比如如何界定在求职过程中出现的性别歧视等问题。
(二)用人单位的利益驱使影响女大学生就业
女大学生毕业不久即面临结婚、生育和哺乳等一系列问题,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消耗女性大量时间和精力,在此期间女性不能与男性一样全身心地扑在工作上。妇女为人类的繁衍、人类社会的发展做了重要的贡献。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健康,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按此规定女职工产期休假最多可达6个月。但是这种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却成了女性就业的难题,因为对女性的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还不够完善,女职工生育期的工资、资金全部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生育会直接影响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这将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从短期经济利益角度看,使得某些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女性。
(三)高校部分专业设置与就业市场存在差距,增加了女大学生就业难度
我国四年一个周期的高校专业设置决定着专业人才的产出量,而企业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需求变化速度是高校专业培养人才的2-4倍,形成了人才供需市场配置的时间差。四年前还是社会需求的热门职业,四年后变成了滞销专业,在大学生就业已经市场化的情况下,大学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十分滞后,致使毕业生专业结构与快速变化的市场供求出现了错位。从源头上讲,这已成为制约大学生就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择业能力的不足限制着女大学生就业
从个人能力来看,一个人的工作能力、人生观、价值观等对于成功就业具有直接的影响。知识经济时代,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这里所指的综合素质不仅包括对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掌握,而且还包括一定专业外知识的积累和一定语言、交际、实践能力的提高以及良好道德修养的培养,但是看看社会上的实际情况,有的女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对专业知识掌握得不够;有的所学专业并不适合当前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而出现暂时性的就业难,所有的这些原因都会导致女大学生就业难现象的出现。
三、促进女大学生就业的对策思考
(一)政府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平等就业的制度机制
目前,我国有关公平就业的法规还只有《劳动法》中的第11条和第12条以及《宪法》的第4条,公平就业权利得不到保障,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就很难解决。因此,我国急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由政府部门履行对就业市场歧视性行为的监管职能。这必然为女性劳动权利的保障提供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
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规范市场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对毕业生市场行为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管理。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针对当前女大学生的择业观冲突和择业不良心理现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在工作中,应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提高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尤其是各个院系兼职的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素质。其次,增强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的实用性,并适当提前课程设置时间。
(三)高校要加强学科建设和改革力度,增加女大学生的就业核心竞争力
由于受高校的专业设置和教育制度的制约,目前用人单位的需求与女大学毕业生的实际能力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高校要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资源和结构,加强学科建设,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增加实践教学的安排,提高学生实践的质量,努力培养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等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复合型女大学生人才,努力提高她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和主动就业意识,帮助她们赢得就业市场的竞争。
(四)对女孩子的教育应走出“女性化”角色教育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