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常用方法实用13篇

辩论常用方法
辩论常用方法篇1

由于法学辩论自身的特点,法学辩论队伍的架构不同于一般的学生社团,应该体现其专业性特征。首先,队伍的架构过程要时刻注重团队的专业性。要明确建队思路,不能盲目扩大、哗而取宠。其次,队伍的架构目标应以兴趣为导向性。法学辩论队伍的凝聚力一定是以兴趣作为前提,而不能为了团队发展的快速、活动开展的顺理,使得法学辩论队伍向团委、学生会“看齐”,成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半官方”的组织。

(二)队伍建设体现明确性

法学辩论队伍的建设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队伍的组建。一支优良的法学辩论队伍,其内部结构必须分工明确,互为体系支撑又相互独立。作为其建设者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建队思路,要确知自己的建队风格,是小而精还是大而博;并且一定需要法学专业的依托,有了专业力量的扶持,可以少走弯路也可以精益求精。

2.人员的选拔。应结合学院活动,以比赛促宣传,以交流促选拔。以仰恩大学政法学院辩论研究会为例,该社团在人员的选拔上充分利用了学校传统的“新生辩论赛”,派出有经验的老队员跟赛辅导、组织培训,深入新生挖掘可造之材并从中遴选优秀队员;除此之外,该辩论研究会还面向本学院以外其他专业对法学辩论有兴趣的学生进行招募,做到了既挑选精英也兼顾大众,为队伍的持续性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3.活动的开展。开展活动是学生社团生命力之所在,法学辩论队伍既可以开展有法学专业特色的,如模拟法庭、案例辩论、法理辩论等活动,又可以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哲理辩论、时事辩论等赛事。开展法学辩论活动要注意两点:一是要精益求精,注重专业性,不能为了吸引观众抛弃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本”;二是要注重受众群的培养,培育起法学辩论的土壤,使其可以开枝散叶,不能曲高和寡、自娱自乐。

二、法学辩论的培训模式

针对以上论及问题及现实反思,课题组结合团队建设与实践研讨对于法学辩论模式展开了有益思考。我们所说的辩论培训是一种系统的培训,其模式包括目标、方案和师资三个部分。

(一)明确培训目标

法学辩论目标旨在通过由社会性辩题到法学辩题的逐步过渡,从形式逻辑到法学逻辑,从一般对抗到区分身份角色,依次达到“掌握一般逻辑思维”“学会法学逻辑适用”“理解身份对抗的侧重点”三个层次性目标。第一个层次目标对象设定为大一年段学生。这个阶段的学生对辩论充满天然的热情和激情,并有充足的时间保证,可结合法律逻辑课程、各种辩论比赛等进行形式逻辑的基础训练。第二个层次目标对象设定为大二年段学生。这个阶段的学生对于辩论已经有了较多的积累和感受,应从法律逻辑方面给予更高的要求,以保证其继续从事法律辩论的积极性。第三个层次目标对象设定为大三年段学生。在熟悉法律辩论的基础上,理解角色分工和定位,为日后职业的选择和执业能力的培养做好准备。

(二)制定系统培训方案

针对上述三个层次的目标,培训应分三个步骤展开:

1.以一般辩题为载体,进行形式逻辑的训练。具体可以以目前法学院开设的法律逻辑课程为契机,讲述形式逻辑并展开辩论比赛。这个阶段最好在大一新生刚入校的第一学期进行,既可养成逻辑思维的习惯,又契合新生入校惯常举办辩论赛的时间。应拟定培训计划:固定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内容应将逻辑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相结合,并辅以文史、哲学、管理等知识,以增强队员的基本素养和人文知识沉淀,避免浮躁、功利、短视的培训效果。培训方式可综合日常训练、专题讲座、分组对抗、小组游戏等多种形式,融专业性、趣味性为一体,避免队员陷入枯燥的逻辑分析,丧失辩论兴趣。

2.以法律辩论为载体,进行法律逻辑的训练。法律逻辑基于形式逻辑的一般原理,但更具复杂性和多重性。培训中可选择的案例类型包括两种:一是结合实发案例,展开法理探讨。这种案例侧重法理精神的思辨,要求队员对于法学基本理论、部门法学的一般原则有一定理解。针对社会不同观点,结合实发案例展开分析、论辩,有利于队员更好地理解法理观点及其适用条件,反思部门法学存在的问题。另一种类型是针对实发或虚拟案例进行个案辩论。这种案例侧重观点的提炼和证据的适用,要求队员具备较高的案例分析能力和证据论证能力,能够深入分析案例所涉及法律规定,提炼单一论点(如刑事案例中一方的观点只能是有罪或无罪),分解分论点(如主张有罪但罪轻,应分别论证罪轻的理由),系统使用证据,层层递进展开论证。

辩论常用方法篇2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辩论常用方法篇3

1.1辩论的基本技能

1.1.1博闻广识的阅读能力。正如前文所言,辩论是主体间为了消除分歧、谋求共识的一种基于语言的交互行为,但辩论却不仅仅只是一场口语竞技,而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智慧和思维的较量。面对一场未知的辩论,辩题往往可能涉及到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伦理道德等多个领域和多门学科,这就对辩手和团队的知识积累和文化积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完善的知识积累,深厚的文化底蕴,以及丰富的知识层次都是在这场“智斗”中取胜的前提和保障。在面临这样的挑战时,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广泛的阅读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的扩展阅读面和提高阅读能力,才能为知识的积淀打好坚实的基础。

1.1.2善于总结的理解能力。只有阅读是远不够的,如果学富五年,但却连一个简单的名词都无法解释,那么知识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这就是知识的吸收与消化之间的巨大鸿沟。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搭建一座桥梁,把阅读到的知识融会贯通,关键就在于对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这就是辩论的第二个技巧———理解能力。辩论是辩手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和理论去和对方讨论,而在辩论场上激烈而又紧张的环境下,若是没能理解所读到的知识,那么就无法在最短的时间驳斥对方并陈述己方观点,因为辩论是围绕着一个话题的正反两面在进行讨论,而这必定是辩手根据对话题的理解和分析之后才能有所见解。

1.1.3瞬间反应和应变能力。辩论的时间终究是有限而短暂的,但知识的容量却是无限的,对方一定会出其不意的攻击己方的知识死角,如何让应对就成为摆在辩手面前最大的能力挑战,所以在具备了辩论所需的基础知识之后,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锻炼和提升各种综合素质。在现实的辩论中,辩手要在有限的时间内驳斥对方的观点和理论并证明自己的论点,这就要求辩手具备辩论的第三个技能,即瞬间反应和应变能力。当辩手面对对方突如其来的一个问题时,如何临危不乱的快速分析问题并及时将其驳倒;在面对场上无法预料的突发状况如何保持沉稳冷静的头脑和理智,这就需要在知识的积累和理解的基础上不断的锻炼和提高,在一次又一次的实践中有意识的训练自己的瞬间反应和应变能力,使自己的辩论技能不断得到提升和加强。

1.1.4心理素质。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辩手,不仅要求具有上述的一些辩论基本技能和技巧,而且还要求具有一颗坚强的心,要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一场精彩的辩论不会是温文尔雅谈笑风生的茶话会,必然是一场激烈的唇枪舌战。因为一名优秀辩手的心理素质包括:第一,辩论的培训过程必然是长期和艰苦的,不仅有日常性的常规训练,要阅读大量的书籍,做好认真的笔记,而且还有比赛前期的集中培训,强化的训练,在这个长期的过程,持之以恒的心态是第一位的,而同时还需具有面对各种困难锲而不舍再接再厉的心态;第二,伴随着激烈的比赛过程,必然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处事不惊,忙而不乱,有条不紊是一名辩手必须具备的心理素质;第三,比赛必然会有输赢,胜不骄,败不馁成败皆可淡然处之,这种成熟稳重的心态是年轻人最缺少的,但又是面对各种比赛所必备的。当然,作为一名优秀的手需要具备的心理素质还有很多,综合来说辩论培养的主题就是灵活多变的战略战术和坚不可摧的心理素质。

1.2辩论的思维方式

1.2.1逆向思维。逆向思维也叫求异思维,它是对司空见惯的似乎已成定论的事物或观点反过来思考的一种思维方式。由于辩论的辩题通常都是具有正反两面的辩证性话题。那么,辩手在准备辩题的时候就不能仅仅只从正面出发去分析和思考,也应该从辩题的反面去挖掘更深层次的论点,正反两面结合起来才能更深刻的理解辩题所包含的理念,也就是俗语所说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在辩论中,训练思维向对立面的方向发展,从问题的相反面深入地进行探索,才能不断发现新思路新观点。

1.2.2发散思维。发散思维是指大脑在思维时呈现的一种扩散状态的思维模式,它表现为思维视野广阔,思维呈现出多维发散状。发散思维也是辩论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思维方式,在面对一个辩题的时候,我们必须从各方面多角度的分析和思考,从辩题出发,不断扩展思维的广度,有意识培养发散思维能力,这样思考的方面越多,能论证辩题的论点和论据也就会越多,对辩题的理解也就越深刻,在实际辩论中面对对手时就会多一份从容和自信。

1.2.3联想思维。联想思维是指人脑记忆表象系统中,由于某种诱因导致不同表象之间发生联系的一种没有固定思维方向的自由思维活动。这是在辩论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思维方式,我们在训练中会由辩题中的某个知识点出发,结合自身的知识储备来联想与此有关的任何论点,然后根据此论点与辩题的相关联程度来决定是否应用到辩论中。这对于辩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思维方式,它会引导我们拓宽对辩题的思考方面,这样更有利于不断发现新用以论证辩题的观点。

1.2.4归纳思维。归纳思维是指从许多个别的事物中概括出一般性概念、原则或结论的思维方法。这是在对辩题进行各种分析和思考之后对各个论点和论据总结和提炼的一种思维方式。不论在准备的时候对辩题进行了怎样的发散和联想,但最终都要将这些零散的知识点总结归纳到一起,针对我们的辩题将其整理分类并在辩论时加以运用。所以,形成对知识的归纳性思维也是辩论中极其重要的一种思维方式。

2法学思维的特殊性

2.1法学知识的抽象、晦涩性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业性学科,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由此可见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和理论性极强的学科,而大量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导致了法学知识本身具有抽象和晦涩的特点,这样就会造成在学习时面对的这些法学理论的输入感到枯燥和乏味,不但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也不能使法学知识得到更好的理解和应用。#p#分页标题#e#

2.2法学思维的逻辑性极强

法学思维是运用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及法律原则对社会中的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和推理的过程。法学思维本质上是人的一种对法律的内在观念和看法,是一种比较抽象的东西,而我们所看到的则是人们基于这种潜在的价值观,加之对法律的认知,通过一定的逻辑表现形式而呈现出来的被我们称之为理念的东西。这就决定了法学思维对逻辑的高度要求,只有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充分了解法学所要传达给我们的知识和理念。

2.3法学知识连贯性和应用性要求高

法学并不是一门独立存在的学科,而是包括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组成的具有连贯性的学科,每一实体法的应用都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而程序法的规定也是为了使实体法得到更好的运用。因此,对于法科学生来说,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至关重要的,而将两者结合理解,达到灵活运用确非易事,需要长期的学习和思考,而且需要运用各种思维方式将知识串联起来。其次,法学也是一门工具性学科,这就决定了对法学知识的应用性有较高的要求,因为法学知识最终是要应用与实践,不论是律师、法官还是检察官,都必须把所学到的法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的案例当中,这才能体现法学知识的应用性价值。

3辩论对法学思维的塑造和培养

3.1辩论思维对法学思维的同生同态作用

表面上看辩论和法学似乎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两个事物,但是两者在思维方面却有着极大的共通性。辩论要求的阅读和理解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都是法学所必须要具备的,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倾向性。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来说,不论从事哪一种职业,具备这些能力对以后的工作起到很大的帮助。例如:作为一名律师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和当事人时,扎实的知识功底、灵活的知识运用、敏捷的现场应变能力以及沉稳冷静的心态无疑会使官司多一份胜算。而辩论的逆向思维、联想思维以及归纳思维都会在思考法学问题时起到极大的帮助,例如:在分析某个具体案例时,结合辩论思维和法学思维多角度的思考,很可能会得到意想不到灵感更好的解决问题。

3.2辩论思维对法学思维的促进作用

辩论常用方法篇4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

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七)法庭辩论技巧与谋略

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辩论常用方法篇5

(一) 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

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

这其中有两层含义。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就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

其二,在实体的程序之中,辩论原则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体系中,辩论原则应该是完整的贯穿的,法庭辩论只应该是其体现的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绝不仅仅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法庭调查环节中的举证质证等等

2.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应是单一的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是绝对的单一的。它不仅有口头表达的方式,也可以用书面表达的形式来体现。例如,在辩论原则中体现最明显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人和当事人主要采取口头的言辞辩论。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行使辩论权的最好体现。

3. 辩论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辩论权的实施,其主观思维上的出发点是基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基础之上的。尊重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辩论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更是对宪法和人权自由的最大尊崇,也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必经的过程和环节。

4. 辩论的内容具有二元性。既可以是实体上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上的问题

辩论的内容主要应该是围绕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

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所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审级是否正确等等。

总而言之,不论双方的辩论内容是什么,辩论都应该紧紧围绕双方之间有争议和分歧的并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意义的问题。这就需要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工作素质,增强法官的业务能力,在整个辩论的过程之中能够正确地引导双方开展辩论,行使权力。

5. 人民法院应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最后所做出的终局判决必须是经过并且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行使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应然结果。从诉讼的终端目的角度出发,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达到自己证明自我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标。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法院切实了解事实真相及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人民法官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高度专业性,引导和敦促当事人行使好自身的辩论权,正确而又充分的讲清事实,提出主张。

二、我国民诉中辩论原则的现状

1. 辩论原则实施的不完整性。

在我国的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裁判的效率性,并没有完整的履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甚至会限制庭审的时间。如任意打断当事人发言,压缩辩论时间,不传唤必要的证人以及鉴定人员的出庭发言等等。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辩论原则存在并发挥的空间逐步被压缩且减少,完整性大大受到破坏,实施基础的残缺也导致辩论原则的现状令人堪忧。

2. 辩判分离,辩论原则的功能性没有得到充足的发挥。

在司法实务之中,常常有让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化的现象存在。即“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论权对最后的判决结果影响甚微。同时也助长了大量的庭前非正常化的私人活动,导致当事人以多样化的非正常手段影响整个司法裁判的正确走向。

另外,在辩论权行使的整个内在过程之中,也存在其不合理性。法庭庭审阶段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最为重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只能就事实进行一定的阐述。既不能加入自身的主观性比较强的意见,更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言辞提出反驳和质疑。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则需根据自身提出的主张结合证据和法条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反驳对方的辩论意见。

可以看到,两个原应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环节脱节较为严重,这必然影响辩论原则积极效果的完整实现。

3. 存在着大量的“代位辩论”现象。

在基层的民事案件处理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进行工作。限于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素养,很多当事人往往只简略地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便由人进行“代位辩论”。

泛滥的“代位辩论”现象往往出现两个极端。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个人私密性过强,配合度不高等,造成陈述给人的事实不清楚不完整,使得人在庭审之中常陷入困境,无法有利而又高效率地处理工作。也给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诉累,以及拖缓了裁判的速度。

另外,也可能因当事人法律素养过低,放弃向法庭表达自我意思表示的机会。人在辩论环节过分的越俎代庖,更多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加入自我的意思表示,使得整个辩论权行使的主体界限趋于模糊,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度不高,了解度较低,这并不符合辩论原则的立法原意。

4.在审理过程之中的阶段性残缺。

前文已经提到,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应完整的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阶段。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我国的民诉法中还规定了在二审阶段,包括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允许运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这就使得辩论原则在二审之中无法得到彻底的体现和应用。

三、对完善民诉辩论原则的一些意见

1. 吸收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理念精髓,构建一个架构完整的辩论原则体系。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适用的“约束性辩论原则”,我国现行的辩论权的范围和内容都稍显得空洞,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对法院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性,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角色定位时常模糊不清。笔者建议可以吸收英美对抗式的辩论中的交叉问询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导制度。

我国现行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必须向“约束性辩论原则”逐步过渡,才能使整个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更符合客观规律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无论是从诉讼的政治民主性,还是从诉讼的技术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辩论原则都有必要加以改造即借鉴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在现有辩论原则的内容中加入当事人辩论对法院和法官的制约关系。”

可以说,中心体系的架构是辩论原则完善的先中之先,重中之重。

2.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释明权,正确把握辩论的导向。

结合我国公民法律素养偏低的切实国情来看,法官的正确引导和释明概括必不可少。

在当事人陈述事实不清楚不明确或者偏离争议的焦点,举证材料不足,诉求不当之时,法官应该严格地站在自己的中立角度进行正确的引导。这样做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法官的适时发言完全可以使当事人的辩论效率性以及针对性更强。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辩论权的基础之上,又有效地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也非常有利于约束性的辩论原则架构的完成和发展。

3.规范司法审判的程序环节。

任何一个民事主体行使其辩论权都必须依托一个平台。在民事裁判之中,庭审程序正是这个平台。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司法审判的程序规范切不可失。在努力提高裁判效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裁判的质量。

任何一个程序存在的客观意义都在于可以有效的对本位主义强烈的主观意识性进行有效地控制引导,程序的严肃性不容许任何主观意识来进行挑战。如果说引入卓越的法律理念是整个体系架构的中心大脑的话,这个程序,就是整个体系的全身骨骼,它支撑着整个辩论原则的发展和完善。

建议应从人民法院内部入手,严格规范整个诉讼程序规范而又完整地终结,使这个行使辩论权的平台更加牢固和坚实。

4.完善现有民诉法中关于判决法条的漏洞。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法治国家之中,作为所有民事纠纷和争议的终局司法裁判,理应具有不可抗拒性以及极强的公众信服力。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中,应该有理有据,在事实、法条、法理和社会实践经验之中综合分析,从而力争做到四平八稳,公众信服力极强,

但是现实的司法裁判却存在着令人不可预料的现象,裁判的文书时常较为简洁,内容上只有事实和引用的法条,信服力相对来说比较弱。造成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还因为民诉法在判决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实质漏洞。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只规定了判决的形式,并未对如何规范判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过深入的探究。建议应对相关的民诉法条进行相应的改进

与完善,从立法上充实简陋的判决法条。

5.对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结构进行一定的改动。

(1)建立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德规定,庭前的准备活动排除了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更多的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审判职能的履行。这样既不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也与大陆法系一般所尊崇的当事人主导制度相悖。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应在法院的引导和主持之下,组织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及信息,使得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权都受到尊重。另外,准备程序同样应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标的额度,当事人人数等因素设立多样化选择,尽最大的可能保障司法工作效率。

(2)增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联性。前文笔者已经谈到,在现行的制度之下,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脱节严重,关联性不强,应该予以调整,将更多的发言辩论机会和空间自由度赋予当事人。

辩论常用方法篇6

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庭审中。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迫其吐真

1紧追不舍。

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问: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3月10号跟我说,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说的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争取主动

2提示矛盾。

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同一案件中。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劫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捅了几刀?就一刀。真的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见,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集中出击

3调整思路。

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如何根据庭审情况。也是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案件最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二、出现未曾预料到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论辩双方。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论辩过程中,对方往往会爆发出一些事先难以预料的论辩观点,而这些论辩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拉回正题

1直接反驳。

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书的内容,法庭论辩之初。提出新的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论辩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书指控的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人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份犯有走私罪,而未指控公司法人犯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书也没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护人。既无书,又无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进行了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应变能力。

辩论常用方法篇7

新课标下的道德与法治课程较之于以往的思想品德课程,内容有了大幅度删减。道德与法治课程中设置的辅课程与时俱进,栏目设置新颖,直面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若想把课上好,使学生乐学,教师就必须吃透教材、研究教材,并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例如“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探究教学法”“辩论教学法”等,均是道德与法治课常用的教学方法。长期的教学实践证明,辩论教学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公民素养。

一、透析辩论教学法

道德与法治课中的辩论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上有针对性地设置问题,引导学生围绕核心辩题,自主选择观点,形成正反两方,运用事实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并力求驳倒对方论点的一种课堂组织形式。

辩论教学以学生为主体,以反向思维和发散思维为特征,由小组或全班成员围绕特定的辩题进行辩驳,各抒己见、相互学习。辩论式教学强调不同观点的碰撞、对话和融合,教师把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引入课堂,引导学生萌发疑问,让学生经过思考后确定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寻找相关资料依据,也可以利用已掌握的知识进行辩论。它的重点不在于输赢,而在于辩驳对方、肯定己方观点的过程。通过辩论,观点越辩越明确,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得到提升,教学目的和任务在辩论中得以实现,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得到升华。

二、辩论教学法在“敬畏生命”一课中的实践

七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课程,始终贯穿对生命教育的关切。第四单元“生命的思考”在教材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前三个单元的价值升华,也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打好生命的底色。它的单元立意是普及生命意识,表达对生命价值的关怀与呵护,叩问生命的意义。“敬畏生命”在“生命的思考”这一单元中,属于第八课“探问生命”的第二框。它在第一框“生命可以永恒吗”基于“生命是来之不易的、独特的、不可逆的和短暂的,同时生命又是有接续的”的主题,继续培养学生生命至上、敬畏生命的观念。

为了突破该教学重点,笔者尝试把教材中第94页,关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客机失联后,各国花费巨大的人、财、物等资源联合搜救的材料作为背景,设计了一场“马航失联话救援”的辩论会。

首先,选取了2段马航失联后各国联合搜救的视频,视频播放后,学生议论纷纷,在学生各抒己见的基础上,教师抛出辩题“为救援生命不惜一切代价值不值”,把学生的观点归纳于正反两方。正方观点为:生命至上,为挽救生命不惜一切代价,是珍爱生命的表现,是应该的;反方观点为:救人希望很渺茫,付出那么高代价,是对活着的人的财产不珍惜,不应该。同时,订立辩论规则:①小组讨论,提出观点。②全班学生按照自己的观点,举手示意其为正方或反正。③正反方各请3位学生在班上阐述观点,最后为自由辩论时间。

辩论一开始,学生跃跃欲试,纷纷举手发言。正方学生1说:“钱可以再挣,生命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要不顾一切救人。”学生2说:“我们要换位思考,如果你是等待被救的人,或者你的亲人在飞机上,你希望别人放弃救援吗?”反方学生1马上反驳道:“在世界上还有很多饥饿、贫穷的人需要支援,应该把这些资源放在更有需要的地方。”反方学生2补充:“失踪这么久生还机会非常渺茫了,不该再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反方学生3认为:“失踪3天的人就可以当他死亡了,所以没必要花费那么大力气救人。”正当反方占优势时,正方的一位学生义正辞严地说:“支持反方的同学都是没有同情心的,你们想过那些等待救援的人的心情吗?”此时,全班热烈的辩论氛围感染了每一个人。最终学生通过辩论,明辨了是非,修正了观点,树立了生命是崇高的、神圣的观点,有了敬畏生命的人道主x情怀。

三、辩论教学法的实践效果

以“为救援生命不惜一切代价值不值”为辩题的辩论环节在笔者所任教的班级中均有开展。通过课堂实践与课后反思,辩论教学在教学实践中有突出效果。

1. 辩论教学能促使学生主动探究、积极思考

尽管每个班级学情有所不同,但是学生思维活跃,喜欢参与课堂,愿意接受辩论教学。辩题提出后,学生都能积极思考,通过小组讨论表明观点,并在班级辩论中想方设法抓住对方观点加以反驳。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热情,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促使他们主动探究,积极思考,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2. 辩论教学能提高学生的质疑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辩论过程是学生唇枪舌剑、明辨是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需要积极调动大脑,组织语言,寻找对方存在的种种破绽和漏洞,从而提出问题,展开辩驳。通过辩论,可以培养学生理性质疑的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3. 辩论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公民素养

基于核心素养培育为基础的新课程改革,把培养公民素养作为思想品德课程的学科核心素养之一。公民素养有4种关键能力,即思辨力、调适力、信念力和行动力。思想品德学科强调的思辨力,是指从学生生活实际出发,运用知识储备进行分析和综合、判断和推理等逻辑思维活动后得出新结论的一种能力。辩论教学适应了新课程改革对公民素养的要求,有利于促进学生“思辨力”的培养。在辩论过程中,学生需要对信息进行处理,发现观点冲突,找到对方漏洞驳倒对方。辩论教学让学生在比较质疑和甄别选择中做出更合理的价值判断。

4. 辩论教学转变了教师的教学方式

要在道德与法治课上开展辩论式教学,教师必须在辩题的选择上、课堂教学组织和课后总结等环节做好充分准备。在备课时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实际,准确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在辩论过程中关注课堂生成,及时纠正和澄清学生认识上的问题。比如,在“敬畏生命”教学中,有的学生提到“失踪3天的人就可以当他死亡了”,教师应该及时指出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

四、辩论教学法对教学的挑战

1. 时间难以把控

在课堂中运用辩论教学法,往往容易出现时间不够的情况。学生在积极争辩时,教师难以把控时间,教学结束前经常出现总结仓促、讨论不深入的问题。这样不仅影响了教学进度,还可能难以完成整堂课的教学任务。

2. 辩论中教师角色的转换

辩论常用方法篇8

从根本上看,辩论赛是一种游戏,因而辩论技巧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人即使有丰富的知识积累,但如果不善于表述,不熟悉辩论技巧,在场上是不可能表现得很出色的。反之,一个人如果光有辩论技巧,但其知识底蕴很差,可供调动的东西很少,那就会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境,纵有最高超的辩论技巧也无法展示出来。所以,把知识积累与辩论技巧结合起来,是十分重要的。

先讲知识积累问题。在选拔辩论队员的过程中,我们碰到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队员在知识结构上都比较弱,他们可能对本专业的问题比较熟悉一些,但一走出专业的范围,就有邯郸学步,寸步难行的味道。一个人如果知识很弱,去参加辩论,就像一个没有钱的人去做生意一样,是很难成功的。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解决好知识积累的问题?这是我们在训练阶段中考虑较多的问题。我们主要采取如下的措施:第一,通过专家讲座的形式增加背景知识。人们常常把文科的知识比喻为一座金字塔,不了解宽泛的知识背景,想在某一专业领域里做出出类拔萃的成绩是不可能的,想在辩论中运用自如、应答如流也是不可能的。然而,作为知识背景的学科非常之多,如哲学、历史、伦理、政治、经济、宗教、艺术、逻辑、修辞、生态、社会学、医学、文学等等,如何才能迅速地完成知识积累工作呢?光是一门学科,就可以讲上几个学期,通过

一、二次讲座,队员们能把握住吗?“知识快餐”可能吗?实践证明是可能的。在每次讲座中,我们要求专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来讲:1.本学科的基本概念;2.本学科发展的基本历史线索;3.本学科研究在当代的热点问题。把这三个问题用简明扼要的话讲清楚了,队员们就能从理论、历史和现实三者的结合中迅速地了解一门学科的概况和问题之所在。这样一来,也就有了关于这门学科的背景知识。采用这种方式,我校的三十多位专家为队员做了五十多次讲座,大大地拓宽了他们的知识视野。第二,分析有可能入选为辩题的当代热点问题,重点理清有关这方面的知识。在当今世界上,热点问题是不少的,如民族冲突与战争问题、生态环境问题、东西方文化融合与发展的问题、世界政治新格局问题、南北和南南关系问题、当代新儒家问题、亚太经济圈问题、艾滋病问题、安乐死问题、联合国作用问题、人口问题、传统与现代化关系问题、市民社会问题、后现代主义问题、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等等。就这些问题,我们一方面组织一些专家讲座,有针对性地讲;另一方面,也借阅了一批图书和刊物,供队员们阅读,使他们对这些问题尽快获得感性认识。第三,精读《四书》。考虑到辩论赛作为华语推广活动,对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是比较重视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理应多做些准备。我们除布置队员熟读《四书》外,还要求他们熟读《孙子兵法》、《道德经》等重要著作。有了这样的知识积累,队员们在辩论时从容多了。刚开始参加辩论时,他们常常出现口误,主要是背景知识不熟悉,对方提一个比较深入的问题,就无从应对了。现在,可调动的知识积累多了,队员们在辩论时就能左右逢源,自出机杼,旁征博引,滔滔不绝,给评委和听众留下知识面很宽的印象。另外,在每次讨论辩题时,如果我们发现哪位队员的知识有不准确之处,就马上进行纠正。在训练时,除了一些共同的项目,我们也根据各个队员知识结构的特殊情况,分别对待,缺什么补什么,使队员们的知识积累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新加坡辩论凯旋后,队员们对专家们的知识讲座始终怀着感激之情。另外,在国际大专辩论赛的辩题下来后,我们还请一些专家进行“会诊”,进一步强化了专题知识,从而在辩论中能达到引经据典、挥洒自如的境界,获得评委和听众的一致好评。知识积累是重要的,但不讲究辩论技巧,它仍然是空的,它或许适用于作学术报告,但却不适用于辩论。剑桥队之所以负于复旦队,问题主要不是出在知识积累上,而是出在辩论技巧上。尤其在辩题上不利于某一方时,这一方如果在技巧上不能高对方一筹,是很难取胜的。在辩论技巧上,我们以为,以下几点是比较重要的。1.攻其要害在辩论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纠缠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例子或表达上争论不休,结果,看上去辩得很热闹,实际上已离题万里。这是辩论的大忌。一个重要的技巧就是要在对方一辩、二辩陈词后,迅速地判明对方立论中的要害问题,从而抓住这一问题,一攻到底,以便从理论上彻底地击败对方。如“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这一辩题的要害是:在不温饱的状况下,是否能谈道德?在辩论中只有始终抓住这个要害问题,才能给对方以致命的打击。在辩论中,人们常常有“避实就虚”的说法,偶尔使用这种技巧是必要的。比如,当对方提出一个我们无法回答的问题时,假如强不知以为知,勉强去回答,不但会失分,甚至可能闹笑话。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机智地避开对方的问题,另外找对方的弱点攻过去。然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的是“避虚就实”,“避轻就重”,即善于在基本的、关键的问题上打硬仗。如果对方一提问题,我方立即回避,势必会给评委和听众留下不好的印象,以为我方不敢正视对方的问题。此外,如果我方对对方提出的基本立论和概念打击不力,也是很失分的。善于敏锐地抓住对方要害,猛攻下去,务求必胜,乃是辩论的重要技巧。2.利用矛盾由于辩论双方各由四位队员组成,四位队员在辩论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矛盾,即使是同一位队员,在自由辩论中,由于出语很快,也有可能出现矛盾。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马上抓住,竭力扩大对方的矛盾,使之自顾不暇,无力进攻我方。比如,在与剑桥队辩论时,剑桥队的三辩认为法律不是道德,二辩则认为法律是基本的道德。这两种见解显然是相互矛盾的,我方乘机扩大对方两位辩手之间的观点裂痕,迫使对方陷入窘境。又如对方一辩起先把“温饱”看作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状态,后来在我方的凌厉攻势下,又大谈“饥寒”状态,这就是与先前的见解发生了矛盾,我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于急切之中,理屈词穷,无言以对。3.“引蛇出洞”在辩论中,常常会出现胶着状态:当对方死死守住其立论,不管我方如何进攻,对方只用几句话来应付时,如果仍采用正面进攻的方法,必然收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要尽快调整进攻手段,采取迂回的方法,从看来并不重要的问题入手,诱使对方离开阵地,从而打击对方,在评委和听众的心目中造成轰动效应。在我方和悉尼队辩论“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时,对方死守着“艾滋病是由HIV病毒引起的,只能是医学问题”的见解,不为所动。于是,我方采取了“引蛇出洞”的战术,我方二辩突然发问:“请问对方,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口号是什么?”对方四位辩手面面相觑,为不致于在场上失分太多,对方一辩站起来乱答一通,我方立即予以纠正,指出今年的口号是“时不我待,行动起来”,这就等于在对方的阵地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从而瓦解了对方的坚固的阵线。4.“李代桃僵”当我们碰到一些在逻辑上或理论上都比较难辩的辩题时,不得不采用“李代桃僵”的方法,引入新的概念来化解困难。比如,“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这一辩题就是很难辩的,因为艾滋病既是医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从常识上看,是很难把这两个问题然分开的。因此,按照我方预先的设想,如果让我方来辩正方的话,我们就会引入“社会影响”这一新概念,从而肯定艾滋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不是“社会问题”,并严格地确定“社会影响”的含义,这样,对方就很难攻进来。后来,我们在抽签中得到了辩题的反方,即“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完全否认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也会于理太悖,因此,我们在辩论中引入了“医学途径”这一概念,强调要用”社会系统工程”的方法去解决艾滋病,而在这一工程中,“医学途径”则是必要的部分之一。这样一来,我方的周旋余地就大了,对方得花很大力气纠缠在我方提出的新概念上,其攻击力就大大地弱化了。“李代桃僵”这一战术之意义就在于引入一个新概念与对方周旋,从而确保我方立论中的某些关键概念隐在后面,不直接受到对方的攻击。辩论是一个非常灵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施展的技巧的一些比较重要的技巧。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使知识积累和辩论技巧珠联璧合,才可能在辩论赛中取得较好的成绩。..知识积累与辩技巧关系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辩论常用方法篇9

辩护词是辩护人当庭宣读的司法演讲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它应该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该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起到帮助法庭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兼听则明”,从而有助于正确公正处理案件的作用。一般分前言、辩护理由、结论三部分。

律师作法庭演讲的技巧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须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意见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律师的演讲必须做到:①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驳,所以法庭演讲常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辩,要经过反复争辩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掌握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而且能“寻机破敌”。如果律师对案情掌握不准,那么在法庭辩

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破绽,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②不离准绳。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③抓住重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须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如果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如果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根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第二,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如果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故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如果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根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④讲究分寸。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⑤灵活变通。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⑥注意辞令。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法庭辩论的主要特征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这种口语表达,在遵循法律规定和依据事实的前提下,除了具有以下特征:①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接口语仅仅是一分而已。②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对象,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③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④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⑤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⑥攻守性。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⑦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持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辩论常用方法篇10

1 引言

由于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法院与当事人的举证任务和职责没有明确的分工,从而使我国的辩论原则在司法实务中不包含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和监督权利,也就是说辩论原则在现今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是一个徒有其表没有约束性的空头支票。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不足之处就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诉讼活动中的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行使该项权利后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如同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一样的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裁判和诉讼活动有实际的法律拘束力。具体而言,主要表现有如下几点问题。

(一)内容上流于形式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法律明文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辩论上的权利,而且从形式上看辩论权的行使还具有二元性,辩论原则既规定了权利还规定了义务,但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常常会出现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现象,法庭辩论俨然一场“走过场”似的演出,对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及其法院而言,这种审辩分离的诉讼程序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反而不仅不能使得辩论原则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更有甚者,严重的还有可能滋生出腐败等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

再者,由于缺乏对辩论环节中当事人双方所辩论的问题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为辩论权的行使提供结果保障,再加上法院对当事人在此方面的行为缺乏明确的制裁规定,以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在对方那里缺乏约束力,最后由于这种 形式化的现象的存在也导致了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对法官也缺乏了约束力,因此这样一个缺乏约束力的辩论原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只是流于形式了。

(二)程序上限于被动

辩论理应是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却经常出现被告不按期提交答辩状的现象。这样一来,直接导致原告无从及时了解被告的答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如此“诉讼突袭”严重影响到庭审中质证的效力和整个庭审的效果。甚至影响诉讼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这种程序上的被动,让辩论原则很难得到贯彻落实。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是当事人最直接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首先,双方当事人在此阶段都可以尽情地提出事实摆明证据内质问对方,但是纵观当下的司法实务中你会经常看到法官有时会主动打断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的现象。其次,基于我国的法律中法官具有庭外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不必只依据双方当事人在辩论阶段的辩论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行使释明权,这使得法庭辩论的程序价值有所忽视。从而在庭审阶段,辩护原则的程序实施也限于被动境地,当事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2 我国辩论原则的完善

因此有必要针对相关问题,认真研究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从内容上、程序中、司法工作人员和监督体系各个方面着手构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辩论原则,保障公民权利的及时救济,社会秩序稳定。我国辩论原则的完善应当在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新时代下的辩论原则。

(一)建立约束性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是以解决民事纠纷为目的的公权救济途径。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完善应当吸收大陆法系中的当事人制度的内涵,将辩论与裁判实际结合起来,建立起有约束性的辩论原则。第一,有必要适度增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在私权处分,公权救济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处于主导地位。规定民事裁判中应当以当事人的辩论为依据,以此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官裁判的约束力,让形式上的辩论原则发挥其应该有的指导作用。第二,有必要明确法院的居中裁判地位。法院作为公权力的身份介入纠纷调解应当以当事人的诉求和辩论内容作为其做出裁判的基础,而不能将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主张在裁判的过程中作为根据。法官作出的最终裁判应该是建立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之上的,这样使得辩论原则在判决上得到体现,产生了实质的约束力,保障了民事权利的自我救济。第三,为了保证辩论原则不会被滥用,有必要规定辩论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考虑到权利的可诉性问题,辩论原则并不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该存在适用的例外情况。法院就应当发挥其职权作用,如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强调,这样的外规定应该“严格高度盖然性原则的适用标准”,从而切实保障辩论原则在诉讼中发挥指导性作用。

(二)完善释明权和自认制度

在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释明权一般是指在言辞辩论和准备程序中,当事人提出不当的主张和陈述或者其主张或陈述不明确或不充分时,法官为明确诉讼关系而向当事人发问或启发以促使其证明或澄清不明事项的权利。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不能充分恰当地行使辩护权利,此时法官的释明便显得至关重要,在程序上保障了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对抗。但是为了保证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以公正的心态置于第三人的立场去行使释明权,有必要强化我们的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质,这也是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的。立足我国国情,释明权的完善是解决当下司法实务中的辩论原则所存在的问题的钥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我国,律师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不够完善,客观上也要求法官行使释明权进行补充,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这样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某一案件事实(通常是不利于对方的事实)作出陈述,对方当事人加以承认或不予争执的情况,这一事实一经对方认可,就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同时拘束法院的判决。确立当事人自认制度是完善我国辩论原则,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试金石。这样能弥补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缺陷,提高诉讼效率。此外,由于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自认一般是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法律就必须明确规范自认的性子及其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自认行为可以有正确的行使,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自认制度的作用,也正是辩论原则的体现。

3 结语

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在法律和实践中的不断完善,从当事人角度,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辩论原则所赋予其的诉讼权利,尽可能最大化利用辩论原则带来的实益;从法官角度来说,应当摒除先入为主,法官主导一切的错误理念。是当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事实,依法做出判决,使得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张卫平.诉讼的架构与程式――民俗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辩论常用方法篇11

第二,分析有可能入选为辩题的当代热点问题,重点理清有关这方面的知识。在当今世界上,热点问题是不少的,如民族冲突与战争问题、生态环境问题、东西方文化融合与发展的问题、世界政治新格局问题、南北和南南关系问题、当代新儒家问题、亚太经济圈问题、艾滋病问题、安乐死问题、联合国作用问题、人口问题、传统与现代化关系问题、市民社会问题、后现代主义问题、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等等。就这些问题,我们一方面组织一些专家讲座,有针对性地讲;另一方面,也借阅了一批图书和刊物,供队员们阅读,使他们对这些问题尽快获得感性认识。

第三,精读《四书》。考虑到辩论赛作为华语推广活动,对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是比较重视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理应多做些准备。我们除布置队员熟读《四书》外,还要求他们熟读《孙子兵法》、《道德经》等重要著作。

有了这样的知识积累,队员们在辩论时从容多了。刚开始参加辩论时,他们常常出现口误,主要是背景知识不熟悉,对方提一个比较深入的问题,就无从应对了。现在,可调动的知识积累多了,队员们在辩论时就能左右逢源,自出机杼,旁征博引,滔滔不绝,给评委和听众留下知识面很宽的印象。另外,在每次讨论辩题时,如果我们发现哪位队员的知识有不准确之处,就马上进行纠正。在训练时,除了一些共同的项目,我们也根据各个队员知识结构的特殊情况,分别对待,缺什么补什么,使队员们的知识积累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新加坡辩论凯旋后,队员们对专家们的知识讲座始终怀着感激之情。另外,在国际大专辩论赛的辩题下来后,我们还请一些专家进行“会诊”,进一步强化了专题知识,从而在辩论中能达到引经据典、挥洒自如的境界,获得评委和听众的一致好评。

知识积累是重要的,但不讲究辩论技巧,它仍然是空的,它或许适用于作学术报告,但却不适用于辩论。剑桥队之所以负于复旦队,问题主要不是出在知识积累上,而是出在辩论技巧上。尤其在辩题上不利于某一方时,这一方如果在技巧上不能高对方一筹,是很难取胜的。在辩论技巧上,我们以为,以下几点是比较重要的。

1.攻其要害

在辩论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纠缠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例子或表达上争论不休,结果,看上去辩得很热闹,实际上已离题万里。这是辩论的大忌。一个重要的技巧就是要在对方一辩、二辩陈词后,迅速地判明对方立论中的要害问题,从而抓住这一问题,一攻到底,以便从理论上彻底地击败对方。如“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这一辩题的要害是:在不温饱的状况下,是否能谈道德?在辩论中只有始终抓住这个要害问题,才能给对方以致命的打击。在辩论中,人们常常有“避实就虚”的说法,偶尔使用这种技巧是必要的。比如,当对方提出一个我们无法回答的问题时,假如强不知以为知,勉强去回答,不但会失分,甚至可能闹笑话。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机智地避开对方的问题,另外找对方的弱点攻过去。然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我们需要的是“避虚就实”,“避轻就重”,即善于在基本的、关键的问题上打硬仗。如果对方一提问题,我方立即回避,势必会给评委和听众留下不好的印象,以为我方不敢正视对方的问题。此外,如果我方对对方提出的基本立论和概念打击不力,也是很失分的。善于敏锐地抓住对方要害,猛攻下去,务求必胜,乃是辩论的重要技巧。

2.利用矛盾

由于辩论双方各由四位队员组成,四位队员在辩论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矛盾,即使是同一位队员,在自由辩论中,由于出语很快,也有可能出现矛盾。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马上抓住,竭力扩大对方的矛盾,使之自顾不暇,无力进攻我方。比如,在与剑桥队辩论时,剑桥队的三辩认为法律不是道德,二辩则认为法律是基本的道德。这两种见解显然是相互矛盾的,我方乘机扩大对方两位辩手之间的观点裂痕,迫使对方陷入窘境。又如对方一辩起先把“温饱”看作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状态,后来在我方的凌厉攻势下,又大谈“饥寒”状态,这就是与先前的见解发生了矛盾,我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于急切之中,理屈词穷,无言以对。

3.“引蛇出洞”

在辩论中,常常会出现胶着状态:当对方死死守住其立论,不管我方如何进攻,对方只用几句话来应付时,如果仍采用正面进攻的方法,必然收效甚微。在这种情况下,要尽快调整进攻手段,采取迂回的方法,从看来并不重要的问题入手,诱使对方离开阵地,从而打击对方,在评委和听众的心目中造成轰动效应。

在我方和悉尼队辩论“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时,对方死守着“艾滋病是由HIV病毒引起的,只能是医学问题”的见解,不为所动。于是,我方采取了“引蛇出洞”的战术,我方二辩突然发问:“请问对方,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口号是什么?”对方四位辩手面面相觑,为不致于在场上失分太多,对方一辩站起来乱答一通,我方立即予以纠正,指出今年的口号是“时不我待,行动起来”,这就等于在对方的阵地上打开了一个缺口,从而瓦解了对方的坚固的阵线。

4.“李代桃僵”

辩论常用方法篇12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069(2019)03-0099-02

1法律辩论训练计划提出的背景

1.1我国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现状

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使得我国的法律从业人员具备了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相比于20世纪的确有所进步,但专业知识的累积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仍然有待提高。

1.2法律辩论训练与法律职业能力之间的关系

辩论始于分歧,是持不同意见者围绕争议点所进行的寻找证据、阐述理由、进行推理、辩驳论证等活动[1]。在现代辩论学看来,辩论是以逻辑为命脉、以语言为艺术,是通过逻辑与语言的思想交锋活动。法律辩论是主要围绕法律上事实、规则、程序中出现的争议所展开的运用法律基本原理与规范进行辩驳的一种辩论形式。本文所指的法律辩论训练是指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以普通辩论的规则为规则,以法律领域内出现的争议问题为主要内容所进行的定期训练。

2法律辩论训练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国家对法律职业能力强的法律人才的需要与我国现如今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的现状之间的差距,以及法律辩论训练对法律职业能力的提高所起到的关键作用启发了本文作者将具体的法律辩论训练计划应用于对法学生的教育中。

2.1制作训练计划

法律辩论赛在我国许多大学特别是法律专业学校开展得有声有色,不过本文的目的不在于培养法律辩论赛的辩手,而在于利用法律辩论培养未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能力。毕竟法律辩论与一般的辩论不同,其专业性、可操作性、时效性都是一般辩论赛所不能比拟的,所以法学辩论是以法律能力为核心辩论能力为辅助的活动。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就如减肥健身一样,短期内对受训者能力提升有限。这也造成法律辩论成为少部分人的活动,所以制定一个可以吸引受训者并能促使其长期坚持的训练计划尤为重要,也是本项目能付诸实践的最重要一环。

2.2入门阶段训练

对于法律辩论而言,兴趣是首位,本项目针对的对象为未来将要从事法律行业的在校大学生,所以培养兴趣是初始阶段的重点也是难点。对于能够有意向参加法学辩论活动的大部分人而言,其对法律和法律相关的事物有着最基础的兴趣或者对提高自己的语言能力和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期望,针对以上两种心态,在入门阶段中,采取模拟法庭和观看高水平辩论赛视频这两种方式最为有效。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可以让受训者提前了解未来的努力方向和梦想,让受训者了解法律相关职业以及辩论在未来工作中的作用,并应用和了解所学及将来要学习的知识,从而在现实中使受训者产生兴趣。

2.3初级阶段训练

初级阶段中,受训人员在对法学辩论产生兴趣的基础上加深受训者对于法学辩论的理解程度,主要包括赛制、法律辩论的特点、辩论对法律的意义等。本阶段中采用模拟辩论的方式最为有效,根据一般法学赛制将受训人员分正反两组。一组四到六人,双方在场下组织讨论后进行模拟辩论。一般以一周一场的频率进行模拟辩论为宜,并保证受训人员在模拟辩论前有至少五次的组内讨论。采取一周一场,每场至少五次讨论这种节奏,主要是为了保证受训人员的压力不能超出其以其兴趣为基础的承受能力所能承担的范围。在受训人员适应这种频率后,可以缩短模拟辩论每个场次之间的时间差距,提高组内讨论频率,提高辩题难度并向法律专业辩题靠拢,逐渐使受训人员理解法律辩论,加深其对法律辩论的印象。2.4高级阶段训练

本阶段中,由于法律是一门终身学习的学科,对专业能力的提升不能操之过急,所以在受训人员已经有一定法学辩论能力和法律专业能力后,本阶段要在正规法律辩论比赛中着重提升受训人员的法律辩论能力,为将来更好地提升专业能力打下基础。本阶段中,组内辩论已经对受训人员没有太大意义,所以参加正规法律辩论赛是提高能力的最好方法,越专业的比赛对受训人员能力的提高也越显著。因我国各地比赛频率和方式不同,本文作者建议多多益善,尽量为受训者提供机会参加法律辩论赛,如在黑龙江省的“孟凡旭杯”法律辩论赛、在江西省有“双惟杯”,在江苏省有“蒲公英杯”“漫修杯”,在福建省有“法制杯”,在新疆有“知识产权杯”,在山东有“烟台众合杯”“鑫士杯”,在四川有“乐山市公诉人、律师、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四川省大學生模拟法庭竞赛”,在全国有“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在准备比赛的过程中,受训人员必须保持每天最少一次,每次最少3个小时的集体讨论,并在赛后认真做好总结,形成体系化的总结制度。本阶段中受训人员必须独立进行辩题的准备,不能依赖培训人员,否则将导致提高辩论能力的训练目的不能完成。

2.5辅助训练内容

将法律辩论设置为本科及以上法学社的一项常规课程,与此同时,指导教师的指导对于辩论训练起到很大作用,建议最少有一名指导教师进行指导。训练场地需要固定和安静的环境,这对于受训人员对团体形成归属感和认同感有非常大的作用。各高校应当为法律辩论训练配置模拟法庭。为实现法律辩论训练及比赛的高效进行,辩论赛所需要的数字化设备,各高校也应为其配备。辩论是一种集体活动,每个受训人员的性格特点会对团体中其他成员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为避免部分人准备辩题,部分人无所事事,各方所持的观点应由小组全体成员讨论一致通过,所以团体中的成员要形成日常沟通的习惯,可以依照社团的组织方式管理日常事务。

辩论常用方法篇13

人大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选举制度和会议制度上。首先,我国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兼职存在,易出现角色冲突,且代表人员往往集中于政府机关、军队,其代表力有局限性;加之代表人员数量众多,且素质参差不一,对议案的提出、议题的调研难以保障,更何况是发言、辩论。其次,我国召开人大会议的会期较短、次数较少,且缺乏公开辩论的程序规则,不利于开展较广泛的辩论。

(二)法律保障缺失

我国虽然赋予了人大代表发言权,但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第五十、五十一条[3]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4]仅对发言作了时间和程序规定;在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中,仅仅涉及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问询等事项,都没有将公开辩论作为一个独立和必经的程序,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人大会议公开辩论缺乏法律刚性的保障和监督。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并不认为言语、辩论是达到真理的途径,如老子“道,可道,非常道”,认为真理不可言喻,而靠内心顿悟。俗语则有“祸从口出”、“言多必失”等,认为公开的辩论有伤和气,缺乏团结与大局思想;而“讷于言而敏于行”更被看做是君子美德。在长期的意识形态影响下,甚至部分人认为人大公开辩论是对党和国家的抵触。另外,西方议会辩论的虚伪和混乱无序,被认为是一种空洞的形式[5],是三权分立、多党制的特征,与我国国情不符。

苏格拉底认为辩论是发现真理的“产婆术”,马克思则指出“真理是由争论确立的”。公开辩论在本质上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种手段,它的存在不以资本主义、多党制为条件,而是以民主、公开、言论自由为基石,是公共决策的共有规律,正如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用市场经济一样。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共商国是的地方,是人民管理国家的场所,是民主的主要渠道,其会议的质量和效益至关重要。人大会议公开辩论制度或许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中最具操作性和现实可能性的下手处之一。

二、建立人大会议公开辩论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1.完善民主建设的需要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而公开辩论作为一种民主程序,无疑为人大会议提供表达的平台,它能够使人大会议这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能够较大程度地排除偏执和任性。通过公开辩论,防止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使制定的政策真正地“公平、公正”,真正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所以,列宁指出要“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这既体现了实体民主,又体现了程序民主。

2.决策科学化的需要

科学化的决策离不开辩论,辩论能使决策真理化。人大会议建立公开辩论制度,能够促使人大代表就议案广泛听取民意,做深入的调研和科学的论证;能够激发代表充分地表达其意见,经过多轮次螺旋上升式的辩论,集思广益,有利于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减少和避免决策的失误,从而提高科学性,接近甚至达到决策的真理化。

3.降低政策的风险和成本

我国正处于复杂的社会转型期,民间思潮和利益诉求千差万别,通过建立人大会议公开辩论的沟通平台,使“民主看得见”,增强人大代表与人民的联系,让人民能够参与和监督政治,让人们能够获取丰富而真实的信息。这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政治积极性,防止出现政治冷漠现象[6];能够有效地防止专断,为决策奠定广泛的群众基础,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降低政策风险和社会成本;也提升了国家形象,增强国民归属感。

(二)可行性分析

1.理论基础

(1)在法理上,代议机关的公开辩论体现了民主和合法性,得到国外议会的普遍推行。我国人大代表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宪法赋予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也赋予了人民监督人大会议和人大代表的权力。所以,建立人大会议公开辩论机制是宪法权利的具体体现,这也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法治化国家的政策。

(2)在学理上,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较少,但仍有部分理论可循。孙中山先生首先对“议学”给予高度重视,《参议院法》首次对立法辩论进行规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议规程》也有对立法辩论的尝试。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学者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日渐深入,对立法辩论制度的一些相关理论也有所关注。如:蔡定剑提出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全面改革的方案”中包含了立法辩论的思想[7];吴斌在《建立地方立法辩论制度刍议》中,对建立地方立法辩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述;杨临宏和陈颖通过介绍西方议会辩论制度,指出西方议会辩论制度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启示[8]。另外,一些硕士研究生也将立法辩论制度作为研究方向,如苏州大学的潘凌云、张基奎,河北大学的贾三文,广东商学院的杨济超等,就立法辩论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一些有价值、可操作的建议,诸如改革选举制度,实现辩论主体专职化,辩论规则等。同时,国外对议会公开辩论的研究颇多,且有不少国家的理论和制度较成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加入世界议会联盟,可借鉴一些较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来促进人大会议公开辩论制度的建设完善。

2.现实基础

(1)目前,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难度加大。特别是现阶段中产者已经成为社会构成的主要部分,他们有利益诉求、能够表达诉求,他们迫切需要从政策制定过程中获取丰富而真实的信息。

(2)在政治方面,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实现人民意志的机关。当前我国致力于建设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并且在全国人大会议和党代会上多次明确强调“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9],这为人大会议公开辩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政策支持。建设和谐社会的提出则为人大会议公开辩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更适宜的政策环境。

(3)在人文素质方面,我国重视教育多年,人们科学文化素质普遍提高,普通群众也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特别是普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人们更期盼了解政务、监督政府、参与政治。

3.实践基础

目前,大多省市公布政策法规前建立听证制度、咨询制度等,扩大了程序民主和实体民主,民主理念可谓深入人心,使建立公开辩论制度具有较大的可能性。

随着对立法辩论制度研究的深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探索建立人大会议公开辩论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深圳市在2008年9月举行了一场有关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辩论”,江苏省在2009年7月也举行主题是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公开辩论会,都引起强烈反响。福建乐清市则从2007年开始实行了“人大公开辩论,人民旁听”的制度。乐清市人大常委会更是准备把好的经验固化,不断完善这一制度[10]。

三、建立人大会议公开辩论制度的设想

(一)完善法律和人大制度

1.完善法律和人大制度是建立人大会议公开辩论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制度创建,法律先行,有了法律刚性的存在,人大代表的公开辩论才会有保证和保障。建议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人大议事的核心规则是公开辩论方式,规定所有法案和国家政策均须经过人大公开辩论表决后方可实施,并制定出其具有操作性、适用性的具体辩论规则。同时还可在《立法法》中规定立法辩论原则,所有的法律法规颁布前均需经过辩论表决程序后颁布实施,并制定出详细的辩论程序和规则。

2.选举制度上,应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缩小人大代表的规模,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改善人大代表人员构成结构,使人员构成适度去行政化[11],减少行政人员所占人大代表的比例[12],避免党政官员“一言堂”的存在,扩大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中立性、自主性,增强其话语权(法国思想家福柯曾指出“话语即权力”)。最后,针对我国目前议案较多,而会期较短、会议次数较少的现象,可适当延长会期和增加会议次数,如人大代表全体会议可半年举行一次,会期为一个月;人大常委会会议可调整为每月一次(紧急会议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还可以适当改变会议的举行方式,如电视电话会议,网络会议。

3.完善人大代表服务体系。我国现有的人大服务机构主要职能集中于收集议案、组织新闻会、翻译服务、后勤服务及出版会议选编等,但还不够深入和系统。所以我国有必要完善会议的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咨询体系,收集议案并进行分类,确定适合公开辩论的议题,提前向人大代表通告议案,确定适当的辩论方式;二是建立培训基地,使人大代表掌握提出议案的技术、辩论技巧、知识积累和自我管理等内容,提升参政、议政的能力[13]。三是建立资助体系,给以人大代表资金、人员的资助。

(二)构建人大公开辩论制度

议会公开辩论制度在西方国家发展了数年,如英国、美国和日本在辩论的规则上制度较完备,法国、德国在辩论的形式上比较成熟。这些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去借鉴,但公开辩论制度对于我国人大工作来说是新事物,切忌全盘照搬,应在充分考虑国情并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和性质的前提下,建立中国特色的人大公开辩论制度。

1.公开辩论的原则

确立人大会议公开辩论制度,其最终目的是充分表达民情民意,提高会议质量,降低决策风险和执行成本,要避免陷入无益的争执之中。故应遵循如下原则:

(1)首先要确立政治原则。应坚持我国的政治方向,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其次是组织制度原则,应坚持民主与效率相统一,赋予每位人大代表公平参与公开辩论和辩论免责的权力,坚持议案分类原则[14],坚持会议公开性,一切按制度程序行事的原则。

2.辩论的范围

我国人数众多,各利益主体的诉求千差万别,加之目前人大代表的数量较多,所提议案也多,不可能无所不辩。根据经验,人大会议上,容易产生不同意见的主要有:需要作出决议的有关重大事项、预算审查中有关问题、立法中的焦点问题、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问题[15]。就当前来讲,人们相对更关心司法公正、反腐倡廉、收入分配、物价调控、社会保障、医疗改革、教育改革、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关系到国家机密的议案则不在公开辩论范围之中)。

3.辩论的规则

(1)辩论主持人。主持人由大会主席团选举产生,其职责在于控制辩论程序和会场纪律,根据议案需要规定每个人的发言时间和辩论次数,但不能对辩论主题发表意见,处于中立地位。

(2)辩论纪律。辩论双方尊重辩论主题,不能脱离议案内容;尊重对方代表,不得因意见而辱骂或诽谤甚至人身攻击;尊重主持人,听从会议程序的安排;尊重会场纪律,保持会场肃静。凡有违反纪律或秩序的行为者,主持人有权予以提醒、警告;情节严重者,主持人有权将其逐出会场。

(3)辩论形式。在正式会议前采取“预辩论”形式为正式辩论奠定基础,对议案辩论所需时间进行估算。“局部辩论”或“小组辩论”也适合我国当前实际,由于人大每年提出的议案数量和种类众多,要求代表全面了解议案不现实,按议案性质分类后可在各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在人大全体会议上,可采取“重要辩论”和“简短辩论”的方式,重要辩论的主题是社会公众十分关注、影响范围重大的问题,主题的来源可由政府信息采编机构提供或者社会公众投票选出;简短辩论主要是限制辩论双方在5~10分钟内,简明扼要地陈述观点、理由。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还可建立“辩论日”制度,即在每次例会中专门安排时间就当前公众最关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辩论表决;人大常委会还可充分发挥其会议次数多和会议举行便利的优势,组织“长辩论”、“逐条辩论”[16]等。

(4)辩论动议。动议是为了点明辩论主题,动议的发起可由议案发起的首席代表提出,并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方可进行辩论。

(5)发言顺序。在动议之后,主持人首先请议案提起人发言,接着由反方的代表发言辩论,然后正反方轮流发言辩论。发言少和未曾发言的代表有优先发言权;当辩论时有人请求发言,若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在制度建立初期,应该鼓励代表发言[17]。双方代表就所动议的事项发表赞成或反对的看法和理由,同时规定,代表辩论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可以拟订发言稿或发言提纲,但发言时不得照念发言稿,质疑不算发言。最后,由正反双方代表总结陈词。

(6)发言的时间和次数。发言时间和次数主要针对议案的正反方设计,由于我国人大代表人员较多,建议每人每次发言不超5分钟,次数不宜超两次;若事先向主持人申请的,得到同意后可延长发言时间;但不能故意拖延时间,否则主持人可终止其发言[18]。议案的总辩论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特殊议案的辩论时间由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集体决定。

(7)辩论表决。根据正反辩论双方的总结陈词,除了无需通过决议的辩论外,所有的辩论都应该采用合适的方式(如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进入表决程序,以保障其法律效力。若仍有不能决议的议案,交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后表决。

4.考核与监督

(1)自我考核监督。人大代表参与人大会议公开辩论是其义务与责任,对发言做好记录,并进行自我评价。

(2)组织考核监督。大会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把人大代表参与公开辩论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方面,以提高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建立人大代表参与辩论备案制度,记录在履职报告中,并与下届参选条件相关联。

(3)社会考核监督。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才不予公开的内容外,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通过媒体直播、公众旁听等方式将会议现场公开,让公众实时了解辩论走向及监督人大代表,人大代表需定期向所在选区公开述职,有条件的还可以把述职报告在专门的网站上接受人民的监督。

注释:

[1]《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48页。

[2] 【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64页。

[3] 第五十条规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第五十二条规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4]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5] 【德】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浪漫派》,冯克利、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页。

[6]政治冷漠是一种政治态度,指一国公民对政治活动的冷淡和政治问题的漠视,不参与甚至逃避政治问题。其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不利于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不利于民主政治,政治社会化,不利于社会稳定。

[7]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版,第454页。

[8]杨临宏、陈颖:《西方议会辩论制度及对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启示》,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4期。

[9]贾三文:《立法辩论制度研究》,载《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第21~22页。

[10]朱永红:《人大辩论――人民听证》,载《浙江人大》2021年第1期。

[11]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12]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2978名,干部842人,知识分子649人,工农代表332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2979名,干部988人,知识分子628人,工农代表323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2985名,干部968人,知识分子631人,工农代表551人(数据来源:第八、九届,《人民日报》1999年9月15日第10版《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统计表》,第十届数据见2003年3月4日《人民日报》第4版《新的特点新的构成――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单看变化》);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59名,干部121人,知识分子22人,13人,其他占3人(数据来源:史卫民、刘智:《间接选举》(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13]张基奎:《立法辩论制度研究》,载《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43~44页。

[14]按议案性质、紧急程度、影响的范围等分类。

[15]张卫红:《从发言到辩论――试论建立人大常委会辩论制度的必要性》,载《楚天主人》2007年第9期。

[16]“长辩论”是借鉴英、德国议会辩论规则,人大常委会人数较少,成员素质较高,集中会议较方便,可就某一个议题展开长时间辩论,一般为几个小时甚至一天不等。“逐条辩论”是借鉴法国《国民议会章程》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逐条辩论,并表决。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