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的基本方法实用13篇

辩论的基本方法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1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辩论原则是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必然要件。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具体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就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毫无疑问是辩论原则体现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并不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前者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有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起诉的情况等;后者则是指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实体方面的问题往往是辩论的焦点。除了事实问题外,如何适用法律也可以成为辩论的内容。但无论涉及哪一方面的内容,辩论都应围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对正确处理纠纷有意义的问题进行。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2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辩论原则是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必然要件。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具体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就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毫无疑问是辩论原则体现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并不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前者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有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起诉的情况等;后者则是指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实体方面的问题往往是辩论的焦点。除了事实问题外,如何适用法律也可以成为辩论的内容。但无论涉及哪一方面的内容,辩论都应围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对正确处理纠纷有意义的问题进行。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3

辩论,又称论辩,一般认为,辩论是指持不同见解之人彼此通过言辞阐述理由,进行辩驳争论。由于辩论首先是通过言辞进行的,因而,语言是辩论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然而,对于语言的不同理解和态度,从根本上决定了语言在辩论中的地位和辩论目的的实现。从文化的角度来看,中国历来视语言为表意的工具,从来没有把语言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这与古希腊历来对于语言的重视形成了鲜明对比。

(一)逻各斯的规定性

在古希腊人那里,语言乃是逻各斯(logos)。逻各斯是什么呢?逻各斯就是语言的本质。据说,逻各斯这个词最早是赫拉克利特使用的。他把逻各斯当作世界万物的尺度。这也就是说,逻各斯意在划界,它要界分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区别,是一个事物之所以成为这个事物的尺度,同时也是它事物不成为这个事物的尺度。因此,一个事物只有遵循逻各斯的要求,才能成为这个事物,才能保有成为此事物的本质。在此意义上,逻各斯就是事物的本质,就是事物的规定性。

逻各斯具有普遍性。一切事物都有它自己的逻各斯。语言也是一种事物,因此语言也有语言的逻各斯。不过,只有人类才有语言。语言是区分神人、区分的标志。语言是人说出来的,但是是语言规定人的存在,而不是人规定语言的存在。因为,支配语言的是语言背后的逻各斯,规定语言本质的是逻各斯而不是人。所以,对于人来说,语言具有本体论的地位。在此意义上,是语言说人,是语言来言说人的本质,而不是人说语言。逻各斯支配语言,语言支配人,因此,人在说语言的时候,必须遵循逻各斯的要求。这就要求人的言说要符合逻各斯所开辟的道路,而逻各斯所开辟的道路,就是真理的道路。

(二)真理的追求

逻各斯是通达真理的道路,逻各斯就是真理。真理与意见相对。无论真理还是意见,都是人利用自己的理性能力表达出来的。人是理性动物,人追求真理是有可能的。人通过语言把真理说出来。但人往往不能辨识真理,因此,人经常说出来的不过是意见。而且,意见往往会与真理相混淆,人们却以为自己说出来的是真理。所以,真理就要在人的言说中把自己显露出来。人通过语言言说,把各自的意见表达出来,通过辩论讨论意见,从而在意见与意见的交锋中,真理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语言的真正目的和存在根据,乃是真理。基于语言的媒介,真理显现出来了。但只有遵循了辩证法的要求,真理才能在人的言说中展露。因此,真理、语言与辩证法有直接的关系。这就要求人在言说时不能乱说,只有遵循逻各斯的要求才能言说出真理。所以,逻各斯是言说语言的内在要求。即只有在遵循逻各斯,也就是遵循逻辑的基础上,人们之间的辩论才是有意义的。而通过语言进行辩论的目的,是追求真理。哲学的本质是“爱智”,是一种追求智慧的行动。如同哲学一样,辩论的本质是“爱真理”,是一种追求真理的行动。

二、法科学生辩论能力培养的缺陷

(一)选题失当

为了培养学生的辩论技巧,各组织者一般都会设定选题。但是,许多选题只适宜于进行辩论游戏,而无助于学生辩论能力的培养。如“大学期间谈恋爱利大于弊(大学期间谈恋爱弊大于利)”、“应先成家后立业(应先立业后成家)”、“爱情是自私的(爱情是无私的)”,这样的论题,无论是肯定的命题还是否定的命题,支持任何一种意见的个案都是无限的。因而从论据的选取上说,任何一方在逻辑上都无法真正得到论证,也无法真正反驳对方的论题。

(二)指导教师指引方向失误

一般在法科学生辩论能力的培养中,都会有相关老师的指导。但是,指导老师的方向性错误,可能会从根本上引导学生误入歧途。从辩论的角度来看,谈论者之间必须在同一个层面上谈论问题。否则,当两者自说自话,最终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从辩论的形式要求看,是没有遵循辩证法要求的结果。这就要求辩论必须严格遵循辩论规则,特别是辩证法的要求。

(三)辩论规则的违背

辩论时必须遵循辩论规则。这里所说的辩论规则,主要是指辩证法。古希腊时的辩证法要求辩论双方首先有一个辩论的共同起点。也就是说,不论辩论中的任何一方,提出任何命题,首先要求自己和对方应该就共同的逻辑起点达成共识。只有在共识的基础上,真正的辩论才能够展开。然而,很多法科学生在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往往注意哗众取宠,注重舞台效果,而不遵循逻辑的要求。因此,辩论获胜的一方,往往是胜在技巧上,而非是对问题本身有什么实质性的认识推进。造成的结果是,以技巧妨害了对问题实质的探究。

(四)背离正义道路

中国传统上历来反对以“技”害“道”。在当前法科学生的辩论中,以“技”害“道”实为祸不浅。不遵循辩证法要求进行辩论,不以追求真理为目的,致使辩论技巧畸形发达,离真理越远。法学是世俗之学,以满足社会秩序的维持及人与人之间基本欲望为基本要务。然而,法学这门实践学问,同时有基本的正义价值作支撑。对于学习法律者而言,法律不仅是谋生之职业,还是社会之公器。法科学生学习法律,不但要学“技”,还要学“道”,法科学生所追求的是依循法学方法,将正义等价值实现于法律案件,从而合乎正义地解决法律问题。为达到此目的,学习辩论技巧,必须有所持,有所守,哲学要追求真正,法学必得追求正义。

三、回归辩论的本质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论的本质是逻各斯。逻各斯是通过语言进行辩论的实质规定性,辩证法则是通过语言进行辩论的形式规定性。而辩论的目的,则是追求真理。辩论的研习对于法学来说必不可少,不过法科学生的辩论练习要想走上正途,就必须回归辩论的本质规定性。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4

马克思主义哲学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辩证法成为马克思哲学的灵魂。可以说,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我们“重读马克思”、“回到马克思”、“走进马克思”的关键。但是,正如美国哲学家悉尼・胡克所言,马克思主义“像基督教那样有它的奥秘,而其中主要的一种,就是辩证法”,并且“在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辩证法与其说是经常作为一个清楚地限定了的概念而出现的,还不如说是作为一个有魔法的信条而出现的”。

哲学的“生存论转向”是与“实践论转向”密切相关的,特别是与对“实践”内涵的理解更直接相关。在生存论的视野中,“实践”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更是一个本体论的概念。实践作为本体论概念,本质上是人的本原性生存方式和生命活动,理解实践就是理解人。

当前哲学的生存论转向是时代需求和哲学自身本性发展的必然。在一定意义上,哲学的生存论转向为当前我国马克思哲学的研究和发展奠定了新的生存论本体论根基。而这一根基,又是与辩证密切相关的。

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人与世界的统一关系是否定性的统一,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关系是否定性的统一。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人以“任何物种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固有的尺度”去改造世界,把世界变成人们期待的理想世界。因此,在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一方面是以认识活动在观念上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并在观念中建构人所要求的现实,从而为实践活动提供目的性要求、理想性图景和理论性指导;另一方面是以实践活动现实地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把观念形态的目的性要求和理想性图景变成人们所需求的现实,让世界满足人们需要。这种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否定性统一关系,构成了辩证法批判本性的现实基础,即人以否定的、批判的态度去看待现存的一切。正因如此,辩证法在它的“合理形态”上,就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现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革命的”。

“辩证法”一词来源于希腊文dialego,原意是进行谈话和论战。在古代,辩证法指的是以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求得真理的艺术。而辩证法所求得的“真理”,就是作为永恒原则的不变“本体”,也即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据、标准和尺度。所以辩证法要解决的,乃是哲学中最为基本的问题,即存在或本体问题。辩证法在根本上就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辩证法绝不是经验现象的总结和归纳,而是蕴含着其“本体论承诺”,它是与其本体论根基一同在场和一同被托出的。辩证法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乃是一体的两面,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辩证法是根植于其本体论所展开的关于本体的“思想逻辑”,而本体论又是辩证法的“真理内容”;本体论必须是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论,辩证法也必须是关于本体论的辩证法。在此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辩证法”与“本体论”实质上就是一回事:合理形态的本体论只能是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论,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也必有其真实的本体论根基。

从生存论本体论的观点来看,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生存论辩证法”。马克思生存论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就是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即实践活动。对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解,其要点在于“把实践概念把握为一个关于人的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生存论的本体论概念,认为实践活动在根本上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命存在和生命活动方式,实践观点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为全面的理解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历史发展提供一种基本的理论观点和思维方式”。因此,只有“生存论本体论”范式才是深入把握实践观点理论意义的关键所在。而同样,立足于对实践观点的“生存论本体论”范式的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本性就在于:根植于人的实践活动,马克思辩证法所表达的就是人在生存实践活动中对自身存在的理解,马克思辩证法就是关于生存性的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甚至可以说,马克思辩证法在根本上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基础存在论”或“生存论”。正是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已不再是“精神助产术”,而是以人的生存为核心的“生命助产术”,即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是一个过程的关于人的生命发展的“生命辩证法”或“人学辩证法”。这样,生存论观点就把马克思辩证法与人的生存直接联系了起来,打通了人与辩证法之间应有的通道,确立了辩证法的真实的生存论本体论根基,使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获得了一种内在的巩固性和坚实性,从而开辟了我们从人的生存本性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新道路。

从“生存论本体论”根基出发,马克思的生存论辩证法作为关于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已根本不是一种客观知识体系,而是以概念方式表达自身同时又超越概念的特殊“生存智慧”,是一种与人的生命存在息息相关的生存哲学:“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对人的自由生命的自觉的理论表达”。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生存论辩证法作为人自由解放的价值理想人生境界,具有深刻的“解放旨趣”和丰富的“价值意蕴”。马克思的辩证法在本性上是实践的而不是知识的,它已不再是知识性、方法性的理论理性,而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生活世界的理性或实践理性。它代表着引导人的实践之知,表达着引导人走向“善”的生活的实践旨趣。它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变世界”,而不仅是“解释世界”;在于使人从现存异化状态中解放出来,去追求和创造一种比现存状态相对更好的生活,从而使人们始终面向未来,不断保持自我批判、自我超越和自我创造的生存空间。因此,“人文解放”是马克思辩证法永恒的价值关怀。

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看作生存论的理解,使辩证法与人的生存直接联系起来,进一步阐明了辩证法应有的批判本性和解放旨趣。在这一意义上,生存论辩证法确实比唯物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更具解释力和现实意义。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意义绝不是为了是思想传统和概念谱系中完善自身,也不是为自身重建“本体论根基”,而是为了发现和揭示资本逻辑的内在困境,从而在资本主义内部的裂隙中开辟出一条人类自己解放自己的现实道路。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为什么强调自己的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生存论辩证法的“海德格尔幽灵”的时代显现。而我们需要的却是“马克思幽灵”的时代复活――真正马克思意义的自由解放是“生存辩证法”。

参考文献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5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本篇中,笔者将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定义、理论依据、内容以及其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原则的区别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在本文结束时,笔者提出自己对该原则的一些大胆的假设和改革构想。论文关键词:辩论原则、理论依据、当事人、法院、大陆法系、辩护原则一、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定义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二、 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其一,手段说:即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于民事争议而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正是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驱驶,双方当事人都必然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利已的心理趋势成了法院解决诉讼的杠杆,轻易地推动诉讼的发展。这样做,一则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的收集证据。那么败诉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但由于自己举证不利而败诉,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只能接受。正如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是因为民事诉讼以私益纠纷为其对象,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利害的缘故。因此,利用当事人的利己之心,将提供诉讼资料的责任委任给他,则能够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资料。(如果资料不充分,而判决对其产生不利,则将责任归属于当事人就无所谓不妥当) 其二,程序保障说:这种学说由日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他认为只有在当事者之间经过了充分的攻击防御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或根据,而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象或收集证据往往带来先入为主的问题,结果是剥夺了当事者充分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辩论原则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确立的法理。 其三,本质说:正是这种消极的政治观认为应维护和弘扬个人的自由,尊重私权,尽量少干预。因此,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在诉讼中尽量听任当事人自己自由处理。即应实现当事人自治。这种观点在日本,像兼子一、小山升,新堂幸司,铃木正等著名法学家都主张这一观点。 其四,多元说:这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辩论主义,是出于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发现真实,防止出其不意的攻击,确保对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赖等多元根据,它是在漫长的诉讼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该观点所依据的根据不是单一的,故称"多元说"。日本的竹下守夫等学者是"多元说"的倡导者。"多元说"近年来已成为一种十分有力的学说。对此,我国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有四点:1、当事人地位平等 2、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诉讼应当公正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学者对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三、 对我国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在我国,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在德国和日本,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一种诉讼结构,即关于形成审理对象方面的当事人主义,故又被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按照日本学者的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任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与此相应,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所抻出来的证据。”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的内容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了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 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现,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二能使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五、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六、 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改革构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但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的不同,注定了我们的法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得不偿失。----------------------------------------------------------------------------------------------------------------------------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31页。2 参见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北王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7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1985年第2版,弘文堂,第193页。4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5[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9月版,第92页。6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60页。7翁晓斌《民事诉讼法》南京大学出版社,98年11月第一版,第85页8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9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10参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6

由于法学辩论自身的特点,法学辩论队伍的架构不同于一般的学生社团,应该体现其专业性特征。首先,队伍的架构过程要时刻注重团队的专业性。要明确建队思路,不能盲目扩大、哗而取宠。其次,队伍的架构目标应以兴趣为导向性。法学辩论队伍的凝聚力一定是以兴趣作为前提,而不能为了团队发展的快速、活动开展的顺理,使得法学辩论队伍向团委、学生会“看齐”,成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半官方”的组织。

(二)队伍建设体现明确性

法学辩论队伍的建设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队伍的组建。一支优良的法学辩论队伍,其内部结构必须分工明确,互为体系支撑又相互独立。作为其建设者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建队思路,要确知自己的建队风格,是小而精还是大而博;并且一定需要法学专业的依托,有了专业力量的扶持,可以少走弯路也可以精益求精。

2.人员的选拔。应结合学院活动,以比赛促宣传,以交流促选拔。以仰恩大学政法学院辩论研究会为例,该社团在人员的选拔上充分利用了学校传统的“新生辩论赛”,派出有经验的老队员跟赛辅导、组织培训,深入新生挖掘可造之材并从中遴选优秀队员;除此之外,该辩论研究会还面向本学院以外其他专业对法学辩论有兴趣的学生进行招募,做到了既挑选精英也兼顾大众,为队伍的持续性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3.活动的开展。开展活动是学生社团生命力之所在,法学辩论队伍既可以开展有法学专业特色的,如模拟法庭、案例辩论、法理辩论等活动,又可以开展学生喜闻乐见的哲理辩论、时事辩论等赛事。开展法学辩论活动要注意两点:一是要精益求精,注重专业性,不能为了吸引观众抛弃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本”;二是要注重受众群的培养,培育起法学辩论的土壤,使其可以开枝散叶,不能曲高和寡、自娱自乐。

二、法学辩论的培训模式

针对以上论及问题及现实反思,课题组结合团队建设与实践研讨对于法学辩论模式展开了有益思考。我们所说的辩论培训是一种系统的培训,其模式包括目标、方案和师资三个部分。

(一)明确培训目标

法学辩论目标旨在通过由社会性辩题到法学辩题的逐步过渡,从形式逻辑到法学逻辑,从一般对抗到区分身份角色,依次达到“掌握一般逻辑思维”“学会法学逻辑适用”“理解身份对抗的侧重点”三个层次性目标。第一个层次目标对象设定为大一年段学生。这个阶段的学生对辩论充满天然的热情和激情,并有充足的时间保证,可结合法律逻辑课程、各种辩论比赛等进行形式逻辑的基础训练。第二个层次目标对象设定为大二年段学生。这个阶段的学生对于辩论已经有了较多的积累和感受,应从法律逻辑方面给予更高的要求,以保证其继续从事法律辩论的积极性。第三个层次目标对象设定为大三年段学生。在熟悉法律辩论的基础上,理解角色分工和定位,为日后职业的选择和执业能力的培养做好准备。

(二)制定系统培训方案

针对上述三个层次的目标,培训应分三个步骤展开:

1.以一般辩题为载体,进行形式逻辑的训练。具体可以以目前法学院开设的法律逻辑课程为契机,讲述形式逻辑并展开辩论比赛。这个阶段最好在大一新生刚入校的第一学期进行,既可养成逻辑思维的习惯,又契合新生入校惯常举办辩论赛的时间。应拟定培训计划:固定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内容应将逻辑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相结合,并辅以文史、哲学、管理等知识,以增强队员的基本素养和人文知识沉淀,避免浮躁、功利、短视的培训效果。培训方式可综合日常训练、专题讲座、分组对抗、小组游戏等多种形式,融专业性、趣味性为一体,避免队员陷入枯燥的逻辑分析,丧失辩论兴趣。

2.以法律辩论为载体,进行法律逻辑的训练。法律逻辑基于形式逻辑的一般原理,但更具复杂性和多重性。培训中可选择的案例类型包括两种:一是结合实发案例,展开法理探讨。这种案例侧重法理精神的思辨,要求队员对于法学基本理论、部门法学的一般原则有一定理解。针对社会不同观点,结合实发案例展开分析、论辩,有利于队员更好地理解法理观点及其适用条件,反思部门法学存在的问题。另一种类型是针对实发或虚拟案例进行个案辩论。这种案例侧重观点的提炼和证据的适用,要求队员具备较高的案例分析能力和证据论证能力,能够深入分析案例所涉及法律规定,提炼单一论点(如刑事案例中一方的观点只能是有罪或无罪),分解分论点(如主张有罪但罪轻,应分别论证罪轻的理由),系统使用证据,层层递进展开论证。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5-0005-08

本文所讨论的是一个学界非常熟悉但理解上却似是而非的问题,即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域下,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辩证法。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具有本质重要性的问题,它无论是对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内涵、特征等这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元问题,还是对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各个相关领域,如学界现在广泛讨论的本体论、价值论、历史观等问题,都具有极为关键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所提出的任务就是反思辩证法的理解范式,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重新理解辩证法,为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前提性的思考。

一、对辩证法理解范式的反思

我国学界对辩证法的理解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如果对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对辩证法的理解范式做一个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存在着对辩证法的三种主要理解范式,即认识论范式、方法论范式、本体论与世界观范式。对辩证法的这三种理解范式,从不同的维度来理解和阐释辩证法,各自都有充分的理由。

认识论理解范式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思维方式。在这种理解范式看来,辩证法是一种同形而上学思维范式相对立的思维方式,即它对事物的理解不是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而是把事物理解为联系的、发展的,因而我们对待客观事物的思维方式也应该是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我们通常说不能孤立、静止、片面地看问题,而应该联系、发展、全面地看问题,这里所谓看问题的方式,实际上正是强调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功能。不难看出,从思维范式的维度来理解辩证法确实是非常重要的,正是这种理解范式使我们观察世界的视角摆脱了形而上学的片面性。

方法论的理解范式则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观察处理问题坚持辩证法的观点,运用矛盾分析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确实,马克思恩格斯经常把辩证法称作为方法,他们不止一次地强调辩证法是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指南,而不是教条。从方法论维度把辩证法理解为方法,强调了辩证法在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待人处世等方面的作用。这种理解使辩证法的方法论功能突显出来,更为合乎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改变世界的理论功能,突显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性质。

本体论与世界观的理解范式则认为,辩证法是客观世界本身的存在方式、发展方式,具有本体论与世界观意义。在这种观点看来,世界本身不是形而上学地存在与发展着的,而是辩证地存在与发展着的。这里的本体论与世界观基本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即本体论就是世界观,世界观就是本体论。所谓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理解,实际上也就是从本原的意义上来理解世界。把辩证法理解为本体论、世界观,从更深层次上指证了世界本身的辩证性质,是对辩证法更深刻的理解。

对辩证法的以上三种维度的理解,我们不难在目前的哲学论著中找到其痕迹。我们遗憾地发现,大部分论著强调的是前两种理解范式,而较少从第三种范式来理解辩证法。不同的理解范式标志着对辩证法理解深度的不同,并直接影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我们认为,从本质上看,应该把辩证法理解为本体论与世界观,辩证法的世界观维度是更为本原性的,是辩证法的本质维度,它决定了其他维度的理解。因此,强调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在我国传统教科书体系中,辩证法是与物质论(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观、价值论等并列的一个范畴。在对辩证法的论述中,则主要讲三大规律和若干范畴。这样来安排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位置,给人的印象是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消解了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与灵魂的作用。毋庸讳言,这样来理解辩证法的地位和作用与马克思本人对辩证法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差异影响了对这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这里的关键仍然在于,对于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建构中贯彻辩证法。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传统教科书体系批评甚多,批评的最大收获在我们看来乃是赋予了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但是,辩证法这样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在对传统哲学体系的反思中却似乎被悬置了,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并未达到马克思的深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理解总是有隔靴搔痒之感。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重新理解与阐释辩证法,是我们创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任务。

二、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重新理解辩证法

如何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换言之,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可以使我们获得对辩证法理解的怎样的突破性认识呢?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对本体论与世界观做一个简单界说是必要的。

本体论这一术语,本来是中国用来翻译西方哲学中的一门学科ontology的。但是,这一术语在中国当代哲学语境中却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把本体论看作研究追问世界本原的学问,这里可能存在一些对西方哲学的误解。现在,作为哲学术语的本体论与西方哲学的on—tology的本意有着很大不同,哲学界基本上都是把本体论从研究世界的本原的意义上来理解的。有学者对本体论的这种理解进行了专门梳理,力图还原ontology术语的本来面目。但是,我们认为,由于哲学界几乎约定俗成地对本体论做了前述理解,那么我们不妨就按照这个含义来理解本体论,而对ontology从其本来意义上译为另外的名称(如存在论,这个译名实际上更接近ontology的本意)。毫无疑问,哲学中确实存在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的本体论部分,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作为某个哲学奠基的基础部分。只有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学界近年来所作的有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的种种探讨才不是无意义的。

一般而言,世界观被认为是人们对世界的总的看法。在一定意义上,人们可以把哲学本身看作世界观。我们所熟知的定义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也证明了哲学与世界观无法截然区别开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传入中国的过程中,前辈学者们对本体论与世界观没有做出区分。例如在艾思奇著作中,本体论与世界观就是同义的。这里隐含的意思是说,本体论是世界观的重要内容,世界观主要就是本体论。换言之,本体论所研究的是世界的本原问题,对世界本原的认识无疑构成世界观的重要内容;世界观所研究的是世界的本来面目究竟如何,人们应如何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认识世界,这无疑包含了世界的本体论这一重要问题。显然,在这一意义上来理解本体论与世界观,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本文对本体论与世界观的理解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进行的。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我们可否为辩证法进行较为精确的、与以往不同的、一种新的界定呢?我们认为,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也是极为重要的问题。

首先,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我们就应该把如其本身所是的那样,把辩证法理解为世界、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一种本原性规定。因此,人们之所以应该辩证地认识事物和世界,之所以要在认识和改造世界时遵循辩证法,之所以要在社会生活乃至人际交往中依据辩证法,仅仅是由于事物本身就是一种辩证存在。正是辩证法是世界的本原性的存在方式,是世界本身固有的规定性,所以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才不得不按照辩证法来办事。由此可见,对辩证法所作的认识论理解和方法论理解,都是奠基于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理解之上的。

其次,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辩证法就不能仅仅规定为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所共有的最普遍的规律,也不能仅仅理解为认识论或者最普遍而无片面性的理论思维,尽管这都是重要的;我们更应该从本体论和世界观意义上来界定辩证法。有的学者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把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集合起来理解,从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来理解辩证法,这实际上也就是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也有学者指出:“辩证法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在世界观层次,我们要讨论现实感性世界的辩证本质。这一辩证法有其纵向线索,就是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又有其横向线索,就是讨论从主客体关系研究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规律;纵横结合,构成辩证法的世界观或世界观的辩证法。这一辩证法在认识论和历史观层次,由抽象上升到具体,成为认识论的辩证法和历史观的辩证法。由此可知,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法与世界观、认识论、历史观相统一的哲学,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哲学。”这种论述在一定程度上也触及了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性质。

我们可以把辩证法做以下界定:辩证法是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精神世界)的一种本原性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它强调世界的联系、变化、运动、发展,把事物、世界如其本身所是的那样看作关系、过程的集合。这是辩证法的最根本的规定,由此出发,辩证法的认识论和思维方式、辩证法的方法论理解、辩证法的历史观理解才获得了本体论根基。

也许有人会说,对辩证法所做的这样一种理解并没有新意,因为在传统哲学理解中,我们实际上也对辩证法做了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理解,而且这种理解一直作为一种前提性的理解存在着。对此我并不否认,因为辩证法的本体论世界观维度决不能说是笔者的发明,它本身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本身的重要内涵。问题只是在于,传统理解对这一重要维度隐而不彰,使我们的理解严重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真的辩证法。如果追问产生这一后果的原因,我们认为可能在于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主要导源于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而不是从马克思本人那里;更为深刻的原因则是,对马克思的继承者的理解,也没有达到深层理解,而只是从表面上理解,拘泥于论者字句的表层,而未能从总体上全面深刻地联系起来理解,以致把辩证法表面化、庸俗化。真正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理解辩证法,我们必须追问到马克思本人,因为马克思正是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和阐述辩证法的。

三、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与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维度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脱胎于黑格尔的辩证法,马克思正是在批判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对辩证法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造,使辩证法成为马克思哲学灵魂。我们必须明确的首要一点是,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实际上是本体论与世界观意义上的。他写道:“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黑格尔指出,辩证法具有高度的普遍性,“不可以为只限于在哲学意识内才有辩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相反,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高级意识和普通经验里的法则。举凡围绕着我们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看作是辩证法的例证。”“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领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辩证法的支配。”作为黑格尔辩证法的最伟大的继承者与批判者,马克思完全洞悉辩证法在黑格尔整个哲学中的地位,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意义,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也是在这一基地上展开的。

在写作《博士论文》时期,青年马克思以充满诗意的笔调热情赞颂了辩证法。“辩证法是内在的纯朴之光,是爱的慧眼,是不因肉体的物质的分离而告破灭的内在灵魂,是精神的珍藏之所。”“辩证法又是急流,它冲毁各种事物及其界限,冲垮各种独立的形态,将万物淹没在唯一的永恒之海中。”“辩证法是死,但同时也是精神花园中欣欣向荣、百花盛开景象的体现者,是盛着一粒粒种子的酒杯中冒出的泡沫,而统一的精神火焰之花就是从这些种子中萌发出来的。”马克思所情有独钟的辩证法,虽然未完全从黑格尔哲学中脱离出来,但是却不能等同于黑格尔那种纯粹思辨的辩证法,马克思所突出的是辩证法的内在的革命性,是辩证法与精神的联系。正是对辩证法的推崇,让马克思进一步推进黑格尔哲学,把哲学推进到辩证法为内在灵魂的历史唯物主义。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做了如下批判:“由于黑格尔根据否定的否定所包含的肯定方面把否定的否定看成真正的和唯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根据它所包含的否定的方面把它看成是一切存在的唯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所以他只是为那种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的现实的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发生的历史。”“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这是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提纲挈领的批判。在这里,马克思从一定意义上肯定黑格尔的辩证法对现实世界与事物所作的理解,即以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形式表达了历史运动,而黑格尔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在于他认识到了否定的否定的积极意义,把否定的否定包含的肯定看成真正的肯定,把否定的否定包含的否定的方面看成一切存在的唯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马克思把这种辩证法称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否定性的原则不是思维的原则,不是人们赋予世界的,而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原则,换言之,这种否定性辩证法是世界本身的存在原则。这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的批判,显然是从本体论和世界观维度来进行的。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虽然没有直接对辩证法进行论述,但事实上却是最重要的辩证法文献之一。深入解读《提纲》,就会理解到马克思正是以辩证法的世界观来批判和超越在他之前的一切哲学。《提纲》第一条中所说的实际上也就是从本体论的高度来把世界、事物理解为辩证性的。在那里,马克思要求人们不仅要从客体直观的角度去理解事物,也要从主体角度理解事物,把事物理解为感性活动,理解为实践。马克思对事物的理解正是辩证的理解,这不仅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更是一个本体论的问题。应该注意,此处马克思所讲的事物、现实、感性,都不是离开人的自在存在,而是属人的存在,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离开人的自然是抽象物质的,甚至是唯心主义的。从马克思对世界的属人性的理解来看,世界就不是一个抽象的客观存在,而是一种历史的存在,也就是说,世界是在人类的创造活动中开显出来的。这里也可以看出,世界、事物存在的辩证性理应包含了世界、事物的存在的历史性意义。正如学界所公认的那样,《提纲》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以科学的实践观来批判了一切旧哲学,从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但马克思所强调的实践,要从本体论与世界观高度的辩证法维度来理解,否则对《提纲》的理解未免就会局限于认识论范畴,从而贬低了《提纲》的实际价值。甚至《提纲》中看似专门讲认识论的第二条也不应仅仅从认识论来理解。马克思写道:“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初看起来,马克思似乎在强调要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但是第二句话却整个的是在强调思维、理论要贯彻到实践之中,要变为实践和现实。换言之,仍然在强调改变世界。思维只有变为实践才是有意义的。实际上,整个提纲所开显出来的正是一种新的辩证法的世界观。因而《提纲》从第一条对旧哲学的批判开始,而以最后一条“哲学家们只是在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的哲学宣言结束,就决不是偶然的。这改变世界的内在律令,是马克思从辩证法的世界观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标志性著作,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即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论证与说明,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杰出的运用。这部著作以辩证法的世界观来论证了历史的发展,把辩证法与历史观统一起来。因此这部著作既是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论证,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的论证。马克思运用辩证法的世界观论证了世界历史的发展是一个辩证法过程,论证了共产主义也是一个辩证法过程。马克思恩格斯继续批判了黑格尔辩证法,揭露了黑格尔使精神独立化的过程。首先是把现实的个人的思想同这些个人本身分割开来,从而承认思想和幻想在历史上的统治;第二,使这些思想统治具有某种秩序,把它们看作“概念的自我规定”;第三,把自我规定的概念变成自我意识,并使其实体化为个别的人物。归根结底,黑格尔思辨哲学与费尔巴哈的哲学都没有真正理解现实的个人。而马克思恩格斯以本体论与世界观的辩证法来理解现实的个人,把现实的个人理解为历史逻辑的出发点。他们指出:“德国哲学是从天国降到人间;和它完全相反,这里我们是从人间升到天国。这就是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上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与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的批判相呼应,在那里他们指出:“在黑格尔的体系中有三个因素:斯宾诺莎的实体,费希特的自我意识以及前两个因素在黑格尔那里的必然的矛盾的统一,即绝对精神。第一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人的自然。第二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自然的精神。第三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以上两个因素的统一,即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黑格尔的所谓绝对精神实际上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辩证地还原绝对精神之后,就可以得到现实的人这一辩证的概念。可以肯定,没有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为基础,就没有《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现实的个人”为逻辑起点的历史辩证法。

在《第一卷第二版跋》中,马克思对辩证法思想做了简明扼要的阐述。马克思写道:“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人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里,马克思把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从根本上区别开来。以往我们对这段话的理解是,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黑格尔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而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唯物主义的。这诚然是正确的,马克思确实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作了批判,并把自己的辩证法奠基于唯物主义之上。但是仅仅做这样的理解还是不够的。实际上,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是双重的。我们还应该看到,实际上马克思是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的,在他看来,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种世界观(当然是唯心主义的),而马克思本人的辩证法是和黑格尔相反的一种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其辩证法都不是脱离世界观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而本身就是世界观。因此我们在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时,首要的就是要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为了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必须把它倒过来。”那么这一合理内核是什么呢?马克思的下面一段话恰恰是对合理内核的说明:“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可以看出,在马克思看来,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就在于辩证法的批判性与革命性,在于对事物的肯定性理解中包含的否定性理解,即事物的运动性、暂时性,这也正是事物的辩证性。马克思这里虽然讲的是对事物的理解,实际上更是对现实事物的描述,即现实事物本身的存在方式。正是现实世界本身的辩证存在,才要求我们对现实事物做辩证法的理解,现实世界的辩证法乃是理解世界的辩证法的前提。所以,马克思对辩证法合理内核的这种阐释也只有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才能领会其内在意蕴。否则,将会错失马克思所说的辩证法的本意。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后来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更多地执着于它的认识论维度和方法论维度,似乎这是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以来的一种思想传统,但事实上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也主要是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恩格斯曾指出:“辩证哲学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绝对的人类状态的观念。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的过程,什么都不存在。”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这一描述,正是描述了世界本身本原性的存在方式,这说明恩格斯的辩证法正是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同样,在列宁那里,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本身就是同一个东西,具有同一性,同样强调了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性质。

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与核心的辩证法,其本质乃是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只有从这一本质维度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作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辩证法。同样,只有从这一本质维度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其本质同时也是历史辩证法。历史辩证法并不是外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东西,而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质与核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

四、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理解辩证法的重要意义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出发来透视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及其传播发展,使我们获得了对辩证法理解的新的视角,获得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的解读,也获得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理解的新的启示。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为我们理解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新的视角。以往我们把辩证法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它与认识论、历史观、价值论并置起来,遮蔽了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的核心地位晦暗不明。缺失了这一本质维度,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也就受到了限制,导致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误解和僵化肤浅之解。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理解辩证法,就必须重新理解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必须把辩证法看作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建构原则,把它贯彻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有组成部分、所有概念范畴和所有基本理论的理解中去。辩证法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结构意义上的组成部分,而是其核心与灵魂。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辩证法。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就应该把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原则贯穿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理解中去。由此出发来理解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就应该把历史唯物主义同时理解为历史辩证法。由此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就获得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诸多核心范畴和原理的新的理解。例如,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历史、物质、人、社会、物质生产活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重要概念,只有从辩证法出发才能真正理解它们的意义。同样,只有从辩证法出发,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批判性与革命性,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的结论以及共产主义与人类解放理论。这并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附加,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在辩证法的合理的自然的结论。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给我们理解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以新的启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进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中国化进程。以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来深入思考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实际上存在着两条线索: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质内容的唯物史观的中国化,即唯物史观与中国国情、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与中国传统思想相结合,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和主要成果是的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群众史观、邓小平提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生产力发展史观和当代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二是从辩证法的视角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还有一条内在的逻辑线索,即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也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国化的进程。从其表现形式与成果来看,则是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形成、发展与深化过程。具体来看则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邓小平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的思想路线,以及在现时代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建构和谐社会的思想路线。这是作为本体论与世界观的辩证法与中国国情、中国实际、中国传统文化深层结合的产物。如果说唯物史观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一条明线的话,那么辩证法的中国化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一条暗线。

辩证法这个曾经家喻户晓、风光无限的哲学范畴,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史上所遭受的误解和歪曲也是最多的。辩证法在历史上曾经一度被魔化为充满机心与乡愿的“变戏法”,成为阶级斗争乃至人身攻击的工具。而今,辩证法似乎又被打入了冷宫,中国的学者们不再愿意讨论辩证法,西方的后现代和后马克思思潮则直接拒斥辩证法。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对黑格尔哲学所说的“拯救辩证法”的话语,也适用于当代中国的哲学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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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正聿,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陆剑杰,“实践的唯物主义”在中国现当代实践中的确证[J].中国社会科学,1996,(5).

[4]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3-0085-02

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诞生后,马克思、恩格斯把这一科学方法运用于各个领域,自然、历史、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以及军事学等。能够真正理解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的,恐怕只有马克思的亲密战友恩格斯了,其他马克思、恩格斯的学生们如保尔、拉法格、龙格、梅林、考茨基、伯恩斯坦、普列汉若夫等虽然部分理解马克思学说的一些方面,如唯物主义历史观,经济学说。但是更多的社会主义者们是误读和诋毁。当然,在列宁算是真正懂得了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和它的重要性,把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当作马克思主义灵魂和哲学基础,在列宁、特别是斯大林时期,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走向体系化,然而把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教条化、逐渐消融了辩证法的科学成分。在给西方,或认为辩证法只是恩格斯思想,或把他们之间观点对立起来,如卢卡奇、科尔施把马克思辩证法与黑格尔哲学等同起来。在中国,基本上继承了苏联教科书体系,把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当作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部分,当然同志对于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有过很深的研究,发展了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的矛盾学说,中国其他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和学者曾深入研究了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如李达等把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当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

1 马克思辩证法在西方的影响

这里主要指的是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和西方马克思学(政治学学术研究社会思潮,标榜不带意识形态)中观点。

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出了在马克思战友和学生、及其苏联发生了重大的影响外,还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和西方马克思学中有重大影响,这对马克思主义及其科学辩证法思想有着和苏联官方哲学截然不同的观点和理论,这主要是20世纪初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思想流派。

西方马克思主义开始于19世纪20年代前后,西方一些国家的无产阶级革命都失败,革命陷入低潮,一些革命的知识分子如卢卡奇、柯尔施等开始反思无产阶级革命失败的原因,是由于无产阶级意识的危机,批评第二国际的经济主义和共产国际的机械唯物主义,提出重建马克思主义哲学,试图构建一种以人为主体,以研究主体和客体相互关系为唯一对象的历史辩证法,高扬人的主体性为主要特征的新马克思主义,柯尔施在1930年最早把这种新马克思主义称为“西方马克思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中影响最大的法兰克福学派以及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等。西方国家中还出现了一个学术流派,西方马克思学,如麦克莱伦等,这些人都是政治学家,他们把马克思主义当做纯学术观点研究,称自己的观点不带意识形态,把马克思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对立起来。由于本文的篇幅,只能选他们中几个代表评述他们的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的观点。

卢卡奇一生著述丰富,其代表西方马克思主义观点的是《历史与阶级意识》,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的副标题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研究,本书的宗旨就在于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辩证法作为哲学基础。卢卡奇认为: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并不意味这不加批判的接受马克思的一些研究成果。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指的只是方法。”这里方法就是辩证法,把马克思主义等同于辩证法,理论本质上是革命过程本身的观念的表述,为了认清理论的作用,就要理解它自己的基础,即辩证的方法。批评恩格斯没有提到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辩证关系,本应放在重要地位,使辩证法失去了革命性,辩证法的中心问题是要改变现实。卢卡奇的主客体辩证法也就是历史辩证法,卢卡奇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认识历史事件,并能掌握住其性质的科学方法,提供我们历史的因而也是科学的观察现实的观点,是无产阶级最重要的武器。卢卡奇把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作为推动社会历史的决定作用,把无产阶级意识归结为“总体性”范畴,就是把社会当作总体来认识,总体性辩证法是能够理解和再现实在的唯一方法。卢卡奇的辩证法思想和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有很大差别,卢卡奇把马克思主义只是当作哲学,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历史辩证法,而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只是无产阶级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把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当作思维再现具体的科学方法,卢卡奇混淆了思维与现实即主体与客体,同样陷入了黑格尔的神秘主义。

西方马克思学提法开始于1959年法国学者吕贝尔主编《马克思学研究》创刊而流传开来,这些学者把马克思主义当作纯学术研究,区别苏联的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主要代表人物法国学者吕贝尔、美国学者诺曼・莱文(Norman Levine)、英国学者麦克莱伦等,他们的一个根本观点就是马克思主义是基于恩格斯思想,也就是恩格斯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他们基本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有着十分不同的辩证法观点。不承认恩格斯的自然那辩证法,而马克思集中探讨黑格尔关于人类历史“变动和创造原理的辩证否定性”概念,马克思把这一思想阐述为他自己在人类历史背景之内考察现代工业社会的经济方法的基础。诺曼・莱文把马克思辩证法等同于历史辩证法,基本上是继承了卢卡奇的观点,莱文认为马克思辩证法作为社会分析方法和作为人类行动的指南,是马克思整个体系最重要的方面。西方马克思学的一些文本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学习,但是他们一些观点是我们不能认可的,西方马克思学在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上的观点也是错误的,我们需要批判认识他们。

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辩证法的继承和发展

关于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随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一同传入中国的,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学习苏俄革命,、陈独秀、李达等开始在中国宣传马克思主义,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和立场来解决中国的革命问题,开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也开始了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在中国继承和发展的进程。20年代出现了科学与玄学之争论,开始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在中国的传播,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的道路上,由于受苏联教条主义的影响,革命屡经挫折,在30年代中后期,同志开始思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提出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并开始具体的研究了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和列宁的辩证法思想,写下了《矛盾论》、《实践论》等辩证法专著,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继承马克思列宁的科学辩证法思想遗志,系统研究辩证法的成果结晶,这是思想的哲学基础和活的灵魂,成了指导中国革命和解放事业取得成功的保证。

解放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基本上学习苏联教科书体系,即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问题也是可以追述到马克思恩格斯再世时期工人狄慈根的辩证唯物主义说法,这一说法得到恩格斯认可,以后有普列汉若夫,列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说法,到了苏联20年代形成体系的苏联教科书就是这样的观点。

北京大学黄楠森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陈先达教授就持此种看法,他们坚决反对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更名为如实践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等,从而消溶马克思主义哲学核心思想的各种观点,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说法,特别认为辩证唯物主义是真正代表马克思主义哲学,把历史唯物主义放在一起是为了突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性,但并不是两个主义,而是一块整钢。但是认可实践观点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部分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实践唯物主义,这是最流行的一种观点,人数也是最多的,特别是在年轻一代哲学家哪里。对于实践唯物主义的内涵也是有多种说法,如张奎良认为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崭新的整体世界观,是马克思哲学革命的集中体现;高青海也是认为实践思维方式是马克思哲学革命实质;也有“实践世界观”的说法,林剑就认为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哲学即实践唯物主义“对对象、现实、感性,诉诸于人的感性活动理解时,是哲学史上一场深刻革命”。

一种比较折中的说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国人民大学肖前、杨耕就是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但是他们反对把实践当作本体论,坚持物质本体论。但是他们认为可以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叫“实践唯物主义”,并写了很多论文和专著。安启念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实践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

把历史唯物主义当作世界观,吉林大学的孙聿正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革命是历史唯物主义为解释原则的世界观,刘福森认为是马克思创立的新唯物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是建立在生存论基础上的“历史生存论”的哲学世界观革命;张传开认为马克思哲学所实现的哲学革命,其实就在于一种改变世界的哲学,其主导话语既不是本体论,也不是认识论,更不是生存伦理或价值哲学,而是对资本主义和现实性的批判,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其形态就是“科学实践观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复旦大学俞吾金的说法是:社会生产关系本体论为基础和核心的广义历史唯物主义是哲学领域里的一场根本性革命,它从基础上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

把历史唯物主义当作历史观的是我们武汉大学石云霞教授的观点是:科学实践观为基础,系统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为核心的新世界观初步创立,标志人类哲学思想的革命变革。

李达主编的《唯物辩证法大纲》认为:科学自然观和科学历史观的统一,就形成了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因而实现了哲学领域的革命变革。对马克思科学辩证法思想理解最准确的是李达主编的《唯物辩证法大纲》,《大纲》说先有“科学自然观和科学历史观的统一,就形成了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因而实现了哲学领域的革命变革”。这种论述方法本来就不是辩证法,是从具体到抽象,这是研究方法,不是叙述方法,叙述方法在马克思那儿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这才是正确的思维逻辑方法,也是马克思说的好像一个先验的结构,或者是马克思说的要想真正跟我走就从个别到一般。还有《大纲》对于唯物辩证法认识由于当时的研究水平,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简单加在了一起。

侯慧勤就认为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改造,是马克思完成哲学伟大变革的关键。

3 结语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9

1.1 发掘“辩证”一词的含意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作动词,意为“辨析考证”:如反复辩证。也作“辨证”。第二层意思是:作形容词,表示“合乎辩证法的”:如辩证关系、辩证的统一。在理解这两层意思时,我们应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辩证”作“辨析考证”理解时,“辩证”同“辩证”。从哲学角度分析,“辩证”所指的“辨析考证”,是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与人的精神三大领域的人或事物自身进行直接地或通过相关文献资料进行间接地反复辨别、分析和研究以探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又见之于主观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可见,“辩证”一词背后隐含的是在可知论基础上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其次,“辩证”是直接与辩证法相联系的。“辩证法”是希腊语“dialego”的汉语译文,原意为谈话、论战的技艺。后指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专门研究世界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规律的哲学学说。辩证法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三种基本历史形式。其中,只有唯物辩证法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规律和认识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 

1.2 透视辩证管理观

当前学术界对管理的研究大多是沿着美英等国的管理思路进行的,而对辩证管理方面的研究很少。总体来说,关于辩证管理现有的论述主要可概括为三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是从管理实践中挑出几个诸如“疏”与“堵”、“宽”与“严”、“刚”与“柔”等具有辩证关系的词并加以简略分析,于是便称之为辩证管理。如果这能够称为辩证管理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管子·正世》篇中所言“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反映出的“变革”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也可称为辩证管理。实际上,管理过程中偶然闪现出的辩证管理思想火花并不等于辩证管理。

第二类观点是从中国传统中医学“辨证论治”或“辨证施治”理论延伸出辩证管理,并认为“医人医国”,“其道一也”。按传统中医学观点,“证”通“症”,“辩证”的意思就是根据中医学理论,运用四诊、八纲等方法,辨别各种不同的症候,以做出正确的诊断。“施治”或“论治”,即根据辨证的结果,针对病情,确定治疗原则,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法。可见,辨证施治在诊断和治疗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上文所分析出的“辩证”的两层含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辨证论治本身并不是辩证法和认识论,更不是辩证管理的思想源头与方法论基础。

第三类观点是从马克思辩证唯物论和管理二重性原理出发,认为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管理二重性原理是辩证管理学的思想渊源,并且辩证管理学是以管理过程中的一般性(自然技术关系)和特殊性(社会关系)及其对立统一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管理学。仔细推敲后,很容易发现这种观点有两点不足需要指证。

首先,该观点所提出的“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的论断具有一定片面性。因为唯物主义是研究世界物质本性的,而辩证法是研究世界的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这两部分结合起来才会形成科学、完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方式可以形成侧重点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一个是辩证唯物主义,另一个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前者在承认世界普遍联系、运动和变化、发展条件下研究世界的客观物质本性,后者在坚持世界客观物质本性基础上研究客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管理所应该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主体、客体及管理中介的普遍联系、运动、变化与发展的规律以实现既定目标,而不是在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研究管理主体、客体与管理中介的本性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还不如说唯物辩证法是辩证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基石。这是其一。其二是,该理论虽然以辩证唯物论为方法论基础,但没有意识到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观也是构成辩证管理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基础的另外两块重要基石。因为管理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所以,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必须在唯物主义历史观指导下用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相关范畴对管理二重性,即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辩证分析和研究,从而才有可能使管理走出令管理学界千夫所指的管理理论的“丛林”、摆脱管理中的困惑。

其次,该观点仅仅是对创建辩证管理学的一种理论构想,并未涉及如何建立辩证管理学、如何把辩证管理理论应用于具体的管理实践等内容,所以,其对具体管理实践的指导性和实用性较差。

商业银行欲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首先要改变原有观念,并树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即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基础上,以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基础,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技术属性方面的规律、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方面的规律,以及管理与上述两大规律之间的辩证规律,从管理二重性的辩证关系角度研究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方法,以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 商业银行传统管理因缺乏辩证管理的优势而陷入双重困境

客观地说,无论是对一般企业进行管理,还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都具有对生产力进行管理和对生产关系进行管理的二重性。若在管理过程中能够坚持辩证管理观,即在兼顾对自然技术属性进行管理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关系属性进行管理,并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则这种管理才是科学的。否则,管理在理论或实践方面很容易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困境。

2.1 商业银行管理思想的三次革命没有使银行真正摆脱理论方面的困境

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时期的银行家对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的认识和取舍也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商业银行的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也随之发生变革和更新。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管理虽然经历了以商业贷款理论、资产转换理论和预期收入理论等为代表的资产管理理论、20世纪60-70年代出现并占统治地位的负债管理理论和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并延续至今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下简称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次管理思想的革命,但是这三种理论都是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角度分析银行管理的,也都不约而同地忽视了从管理的社会属性角度对银行管理的研究,所以是具有片面性的。不仅如此,这种银行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上的片面性,导致资金池法、线性规划法和财务规划模型等以资产或负债为内容的具体管理方法也会加强和延伸这种片面性。其实,这只是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困境之一。

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另一个困境就是,现行的诸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教科书不只是单方面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来研究银行管理,而且还把银行经营运作中技术性联系很强的业务人为分割开来并机械地加以研究。比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教科书中常见的情形就是,把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讲述;还有就是把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也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进行研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某个论题像“解剖麻雀”般地“分而析之”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是把“解剖麻雀”形而上学地加以运用,并且对“解剖麻雀”观点背后的“个别到一般,特殊到普遍”的哲学要义全然不知的话,那么就有可厚非了。实际上,除了上述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之间以及贷款管理与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之间密切相关以外,商业银行管理中还有其它很多管理项目之间的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我们需要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观点对这些项目进行辩证研究,机械的“解剖麻雀”观是要不得的。

2.2 商业银行管理实践方面的困境

从管理二重性角度来看,如果说现在的一般企业管理由于在自然技术属性与社会属性方面偏倚重于一方、缺乏把两者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管理理论指导而被称为“瘸腿管理”的话,那么目前的商业银行管理就可以被称为“单腿管理”。因为当前商业银行不仅缺乏像一般企业管理中人际关系学说和行为科学那样专门研究人与人际关系的管理理论,而且也没有反映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理论的指导,在此情况下,经济中出现以巴林银行为代表的银行倒闭事件以及人们发出“不断下降的竞争力和沉重的监管负担,正在将商业银行推向死亡” 的感慨,都是不足为奇的。这恰恰是银行管理实践方面困境的写照。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相比,尽管它们正在奉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有“单腿性”,但是,我国的资产负债管理依然不可与之同日而语。正如我国有些学者所言:“我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基本上还处于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阶段,没有真正进入全面资产负债管理阶段。”具体说来,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实践中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目前尚无法有效得到解决的一些矛盾。比如,实行能够体现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管理与缺乏这种科学管理理论指导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某些银行职员因素质差而读不懂资产负债表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和负债管理部门内部各自为政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对员工群策群力和团队精神的要求与银行职工在现有奖惩机制下工作积极性不足的矛盾等等。

3 商业银行实行辩证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商业银行要逐步摆脱管理实践中的困境,应该把辩证管理观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中工作,通过具体的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践行辩证管理观。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思路和原则:

3.1 商业银行应该从其自身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把握自己的生存规律及将来的发展趋向

构成人类社会的各种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人类社会基本要素。第二类是由氏族部落、民族、家庭、企业、国家与政党等组成的人群共同体或社会组织。第三类是包括需要、利益、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等在内的运筹性因素。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商业银行应该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辩证眼光,在人类社会基本要素构架下,在商业银行与其他人群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考察商业银行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人群共同体如何通过选择、调动、处置、分工、匹配等手段来发挥运筹性因素的作用,从而由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轨迹中概括、总结并发现规律,以便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规律性指导。

3.2 建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

客观经济活动过程的辩证二重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辩证二重性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如图1所示,银行管理自然技术关系和人与人际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银行必须同时以人和工作为辩证管理的中心,处理好以工作为管理中心和以人为管理中心的辩证关系,才能确定科学的领导方式和领导行为,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3.3 商业银行应在不同环境下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

无论在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条件下,商业银行应该能够处理好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辩证关系,处理好银行偏好与银行效用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理性选择行为、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这决定了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3.4 在综合权衡各个管理主体不同管理特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业银行的最佳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负债经营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银行重要的管理客体,同时也可能是不同特征的另外其它管理主体的管理客体。例如,商业银行给生产性企业发放的贷款,既是商业银行的管理客体,又是作为借款人的生产性企业的管理客体,同时还成为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管理客体。如图2所示,银行对贷款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的二重性与银行信贷客户使用信贷资金进行生产的管理二重性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银行管理的复杂性。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和倡导商业银行进行辩证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1)按银行业务关联度或重要性不同,把银行业务分为不同的业务群,研究同一业务群内部和不同业务群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前提下,把重要的业务群管理与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合起来,对重点业务群的管理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比如,可以把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与金融创新业务合并成为一个业务群,并建立金融产品创新推广部专门负责这一业务群对老产品的改良和新产品的创造、原有市场的巩固和新市场的开拓等业务的辩证管理。

(2)处理好以工作对象的银行业务绩效管理与以人为对象的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辩证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文士编著.管理学原理(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张金鳌.二十一世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10

(一) 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

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

这其中有两层含义。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就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

其二,在实体的程序之中,辩论原则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体系中,辩论原则应该是完整的贯穿的,法庭辩论只应该是其体现的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绝不仅仅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法庭调查环节中的举证质证等等

2.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应是单一的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是绝对的单一的。它不仅有口头表达的方式,也可以用书面表达的形式来体现。例如,在辩论原则中体现最明显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人和当事人主要采取口头的言辞辩论。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行使辩论权的最好体现。

3. 辩论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辩论权的实施,其主观思维上的出发点是基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基础之上的。尊重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辩论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更是对宪法和人权自由的最大尊崇,也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必经的过程和环节。

4. 辩论的内容具有二元性。既可以是实体上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上的问题

辩论的内容主要应该是围绕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

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所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审级是否正确等等。

总而言之,不论双方的辩论内容是什么,辩论都应该紧紧围绕双方之间有争议和分歧的并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意义的问题。这就需要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工作素质,增强法官的业务能力,在整个辩论的过程之中能够正确地引导双方开展辩论,行使权力。

5. 人民法院应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最后所做出的终局判决必须是经过并且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行使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应然结果。从诉讼的终端目的角度出发,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达到自己证明自我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标。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法院切实了解事实真相及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人民法官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高度专业性,引导和敦促当事人行使好自身的辩论权,正确而又充分的讲清事实,提出主张。

二、我国民诉中辩论原则的现状

1. 辩论原则实施的不完整性。

在我国的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裁判的效率性,并没有完整的履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甚至会限制庭审的时间。如任意打断当事人发言,压缩辩论时间,不传唤必要的证人以及鉴定人员的出庭发言等等。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辩论原则存在并发挥的空间逐步被压缩且减少,完整性大大受到破坏,实施基础的残缺也导致辩论原则的现状令人堪忧。

2. 辩判分离,辩论原则的功能性没有得到充足的发挥。

在司法实务之中,常常有让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化的现象存在。即“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论权对最后的判决结果影响甚微。同时也助长了大量的庭前非正常化的私人活动,导致当事人以多样化的非正常手段影响整个司法裁判的正确走向。

另外,在辩论权行使的整个内在过程之中,也存在其不合理性。法庭庭审阶段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最为重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只能就事实进行一定的阐述。既不能加入自身的主观性比较强的意见,更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言辞提出反驳和质疑。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则需根据自身提出的主张结合证据和法条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反驳对方的辩论意见。

可以看到,两个原应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环节脱节较为严重,这必然影响辩论原则积极效果的完整实现。

3. 存在着大量的“代位辩论”现象。

在基层的民事案件处理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进行工作。限于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素养,很多当事人往往只简略地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便由人进行“代位辩论”。

泛滥的“代位辩论”现象往往出现两个极端。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个人私密性过强,配合度不高等,造成陈述给人的事实不清楚不完整,使得人在庭审之中常陷入困境,无法有利而又高效率地处理工作。也给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诉累,以及拖缓了裁判的速度。

另外,也可能因当事人法律素养过低,放弃向法庭表达自我意思表示的机会。人在辩论环节过分的越俎代庖,更多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加入自我的意思表示,使得整个辩论权行使的主体界限趋于模糊,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度不高,了解度较低,这并不符合辩论原则的立法原意。

4.在审理过程之中的阶段性残缺。

前文已经提到,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应完整的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阶段。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我国的民诉法中还规定了在二审阶段,包括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允许运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这就使得辩论原则在二审之中无法得到彻底的体现和应用。

三、对完善民诉辩论原则的一些意见

1. 吸收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理念精髓,构建一个架构完整的辩论原则体系。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适用的“约束性辩论原则”,我国现行的辩论权的范围和内容都稍显得空洞,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对法院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性,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角色定位时常模糊不清。笔者建议可以吸收英美对抗式的辩论中的交叉问询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导制度。

我国现行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必须向“约束性辩论原则”逐步过渡,才能使整个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更符合客观规律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无论是从诉讼的政治民主性,还是从诉讼的技术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辩论原则都有必要加以改造即借鉴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在现有辩论原则的内容中加入当事人辩论对法院和法官的制约关系。”

可以说,中心体系的架构是辩论原则完善的先中之先,重中之重。

2.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释明权,正确把握辩论的导向。

结合我国公民法律素养偏低的切实国情来看,法官的正确引导和释明概括必不可少。

在当事人陈述事实不清楚不明确或者偏离争议的焦点,举证材料不足,诉求不当之时,法官应该严格地站在自己的中立角度进行正确的引导。这样做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法官的适时发言完全可以使当事人的辩论效率性以及针对性更强。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辩论权的基础之上,又有效地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也非常有利于约束性的辩论原则架构的完成和发展。

3.规范司法审判的程序环节。

任何一个民事主体行使其辩论权都必须依托一个平台。在民事裁判之中,庭审程序正是这个平台。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司法审判的程序规范切不可失。在努力提高裁判效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裁判的质量。

任何一个程序存在的客观意义都在于可以有效的对本位主义强烈的主观意识性进行有效地控制引导,程序的严肃性不容许任何主观意识来进行挑战。如果说引入卓越的法律理念是整个体系架构的中心大脑的话,这个程序,就是整个体系的全身骨骼,它支撑着整个辩论原则的发展和完善。

建议应从人民法院内部入手,严格规范整个诉讼程序规范而又完整地终结,使这个行使辩论权的平台更加牢固和坚实。

4.完善现有民诉法中关于判决法条的漏洞。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法治国家之中,作为所有民事纠纷和争议的终局司法裁判,理应具有不可抗拒性以及极强的公众信服力。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中,应该有理有据,在事实、法条、法理和社会实践经验之中综合分析,从而力争做到四平八稳,公众信服力极强,

但是现实的司法裁判却存在着令人不可预料的现象,裁判的文书时常较为简洁,内容上只有事实和引用的法条,信服力相对来说比较弱。造成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还因为民诉法在判决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实质漏洞。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只规定了判决的形式,并未对如何规范判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过深入的探究。建议应对相关的民诉法条进行相应的改进

与完善,从立法上充实简陋的判决法条。

5.对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结构进行一定的改动。

(1)建立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德规定,庭前的准备活动排除了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更多的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审判职能的履行。这样既不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也与大陆法系一般所尊崇的当事人主导制度相悖。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应在法院的引导和主持之下,组织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及信息,使得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权都受到尊重。另外,准备程序同样应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标的额度,当事人人数等因素设立多样化选择,尽最大的可能保障司法工作效率。

(2)增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联性。前文笔者已经谈到,在现行的制度之下,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脱节严重,关联性不强,应该予以调整,将更多的发言辩论机会和空间自由度赋予当事人。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11

1中国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概况

中国自然辩证法的传播与发展是从翻译出版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一书开始的。1925年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一书出版后,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国逐步流传开来,1932年,该书的中译本正式出版。同时,与自然辩证法密切相关的《反杜林论》、《费尔巴哈论》、《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以及苏联哲学界其他一些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著作也先后翻译出版,这些著作成为了中国自然辩证法发展的理论基础,中国学者对自然辩证法的学习热情也持续高涨,一批学术文章得到发表。抗日战争爆发以后,延安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据地,对自然辩证法的学习和研究是同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联系在一起的,成立了新哲学研究会、自然科学研究会等组织,以举行座谈会等形式系统学习自然辩证法的经典理论和著作。1944年,于光远讲授的自然发展史,成为延安大学师生都听的大课内容之一,这是我国大学开设自然发展史――自然辩证法课程的开端。

新中国成立后,提出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的建议,不久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热潮,这对自然辩证法在中国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传统,在物质观方面揭示了自然物质世界的无限可分性,物质世界是一个不断运动、发展和进化的新陈代谢过程,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物质观内容。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的观点来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向自然开战”、“人类同时是自然界和社会的奴隶,又是它们的主人”等观点。这些观点虽有些偏颇,但其合理性和富有价值的一面也是不容忽视的。

20世纪50年代初,在中国人民大学招收自然辩证法专业研究生以后,其他一些高校先后成立了自然辩证法教研室(组),为哲学系本科学生、理工科研究生和教师开设了不同类型的自然辩证法课程。1956年,制定了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十二年远景规划,规划正式将“自然辩证法”确立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并且创办了《自然辩证法研究通讯》。1958年在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开办了自然辩证法研究班,学员们集体编写了我国第一部关于自然辩证法的总论性的著作《自然辩证法提纲》。进入“”时期,自然辩证法学科建设不免受到影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仅使我国历史进入了新的篇章,也使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进入了全新阶段。1978年1月,经邓小平等领导同意,成立了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开始进入了更大规模的专业研究和普及阶段,全国各省、地、市也陆续成立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特别是经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建议,“自然辩证法”被指定为高等学校理工农医硕士研究生必修的一门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本科生的选修课,使得师资队伍、专业队伍都迅速扩大。目前,中国自然辩证法学科已经拥有27个博士点和70个硕士点。在哲学门类中,“自然辩证法”是最受高校研究生欢迎的政治理论课之一。全国现有3000多名自然辩证法专业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有几十万名硕士研究生、数万名博士研究生学习自然辩证法课程。

在中国这块热土上成长起来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经历了中国社会主义道路探索的伟大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尤其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一个“走出书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学派。中国自然辩证法学科,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指引下,形成了全线出击、左右开弓的局面。在基础理论方面,对天体演化、地球运动,物质层次结构、生命活动的本质等自然科学前沿的哲学问题以及数学、系统科学、生态学的哲学问题等展开了深入探讨。对科学技术本身的发展史和科学技术社会史进行了全面总结,系统地研究了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同时,对20世纪兴起的西方科学哲学、西方科学技术社会学、西方未来学进行了客观的分析、批判和吸收。以这些工作为基础,从科学技术的本体论、方法论和价值论三个方面,对当代科学技术革命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做出了马克思主义的回答,也为全民族思维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根据社会的现实需要,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发挥了知识结构全面、综合能力强的优势,在能源、材料、信息、空间、海洋、生物等技术的开发和城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地质、农业、卫生、环境保护、国防建设以及技术引进与创新、经营管理、地区发展战略乃至全局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等领域内,大力进行横向开拓,并在决策活动中显示了独特的力量,使自然辩证法成为开放性很强的学科体系。许多成果不仅在国内取得了令人信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为国际学术界瞩目。

2当前自然辩证法学科的研究热点

21世纪将是各领域全面发展的时期,自然辩证法也必将在新的世纪有一个大的发展。自然辩证法不仅要继续发展以往的学科领域,使它们在更加宽松的学术氛围下得以进步,而且还要开拓新的领域,以应对日新月异发展的世界不断提出的挑战。

2.1 自然哲学

通过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当代科学家的自然观、系统自然观、非线性自然观、混沌自然观、分形自然观、量的层次自然观、生成自然观和生态自然观等来探索当代新自然观;通过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如可持续发展、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等)建构自然哲学;通过研究自然及其发展中的哲学问题,如关于恩格斯的“劳动创造人”的论断、关于由“夸克”引起的“物质无限可分”问题、关于由“大爆炸宇宙学”引起的“宇宙起源”问题等问题的争论,寻找自然哲学新的生长点。

2.2 科学哲学

在对20世纪科学哲学的发展历程进行批判反省和重新评价的基础上,研究科学解释和测量问题,研究哲学语用学、自然主义和现代经验主义、后现代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哲学等领域中的问题;研究科学技术的价值负载、科学知识的社会建构、科学与哲学的关系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科学统一性、科学主义的本质、信息哲学、意识的本性;研究科学实在论、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哲学、语言哲学以及心理学哲学等问题;继续开展对科学家的科学哲学思想和自然科学前沿中的哲学问题以及非线性科学中的哲学等问题的研究,应用科学哲学的研究成果,对科技的社会应用以及科学发展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从中体现出科学哲学的时代意义和价值。

2.3 技术哲学

随着经济增长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技术哲学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问题旨趣、理论建构等都更加关注,学术界曾围绕技术哲学的研究起点是技术的本质还是技术与自然的关系、技术哲学的研究纲领等问题展开过激烈争论,有些学者提出“哲学研究的技术转向”、“技术哲学研究的认识论转向”、“技术哲学的经验转向”,还有的学者提出“技术哲学正处于十字路口”,它选择的方向将决定它是走向繁荣昌盛还是被边缘化。通过研究诸如海德格尔技术哲学、“技术恐惧主义哲学”、技术社会学、技术现实派学者思想的同时,围绕技术成果转化、技术的本质、网络技术与伦理、高新技术伦理、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智能诊断技术以及技术与社会关系的案例分析等问题,丰富发展技术哲学。

2.4 科学技术与社会(STS)

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STS)是自然辩证法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题是科技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特别是科学技术对当代社会的重大作用及科技、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等问题。随着21世纪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因而STS的研究将向纵深发展,通过研究“科教兴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西部大开发、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关系、人类基因组研究的价值和社会伦理、技术创新、知识经济、知识创新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共同体创造力评估、诺贝尔奖及其社会运行、科技进步与劳动力资源开发、科技园建设、国外研究开发体系与创新系统建设、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科技政策与产业结构调整、数字城市化建设、休闲和休闲文化及其产业建设、三峡工程建设与社会等涉及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丰富和发展了自然辩证法。

2.5 科学技术方法论

20世纪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以及各门新兴学科的不断崛起,出现了许多新的科学方法,如控制方法、信息方法、系统方法、非线性研究方法、复杂性研究方法等,这些都促进了方法论研究的发展,并使得方法论研究出现了许多不同层次的新的突破,一些不同于传统科学的方法论特征也在逐步形成,如通过研究创造力人格修养以及创造技法的培养等,探讨创造力开发的机制,建构创造力开发体系。科学方法论愈来愈显示出其在科学认识中确立新方向、探索新的生长点以及揭示科学思维的基本原理与形式的作用。

2.6 科学思想史

科学思想史研究历来为自然辩证法学科所重视,为了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哲学发展的需要,并同国际接轨,需要将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研究相结合、内部思想史与外部社会史研究相结合、专题思想史研究与综合思想史研究相结合、科学思想史研究与技术思想史研究相结合、科学家的科学思想研究与哲学家反思科学的思想研究相结合、中国科学思想史研究与西方科学思想史研究相结合进行研究,切实将科学的、历史的、哲学的东西相融合,做到科学与哲学的统一,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实证研究与哲学分析的统一。

3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现状

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发展迅速,特别是在福建省科协的关怀和领导下,在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的推动下,在广大自然辩证法工作者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取得了许多优异成绩,主要表现在学科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成果斐然、教学方式灵活以及对地方科技经济社会服务等方面。

3.1 学科队伍不断壮大

1979年对于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来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年份,这一年,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成立,厦门大学招收了第一批自然辩证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1年厦门大学获得全国第一批自然辩证法专业硕士授予权。进入新世纪后,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队伍进一步扩大,2000年厦门大学获得科技哲学博士授予权,福州大学获得科技哲学硕士授予权,2005年厦门大学软科学研究中心、福州大学软科学研究所、福建农林大学软科学研究中心被授为福建省软科学研究基地。此外,随着其他各高校研究生自然辩证法课程的逐步完善,围绕着自然辩证法的教学与科研,在我省组成了一支比较稳定的学科队伍,并且队伍规模日益壮大。目前已有近千人从事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和研究,主要分布在高等院校、中等专科院校、普通重点中学、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和新闻、科协等单位,其年龄结构合理,学历层次高,为推动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3.2 科学研究成绩斐然

随着学科队伍的不断壮大,一大批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纷纷涌现。福建省自然辩证法教学和研究的学者们一贯注重开展学术研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以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研究分析经济、社会、科技、教育、环境等重要问题,特别是关于“山海辩证法”、“工程辩证法”、“农业辩证法”、“医药辩证法”、“海洋辩证法”、“交通辩证法”、“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创新”、“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道德”等 专题研究,为福建省“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显著贡献。先后承担并完成了“新科技革命与马克思主义”、“中国近现代科学思想史研究”、“中国科学思想比较研究”、“规范论研究”、“当代西方技术社会的文化批判与价值重构研究”、“海峡两岸科技资源比较与互补性研究”、“台湾海峡两岸协同发展高技术的前景研究”等近百项国家以及省部级课题。先后出版了《生物全息论》、《科学逻辑学》、《科学创造的横向研究》、《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闽台协同发展高科技产业探索》、《海峡两岸科技资源研究》、《朱熹自然哲学思想论稿》、《科技史与当代科技》、《新兴科学大观》、《台湾科技经济发展概论》、《中国科技思想研究文库》、《中国传统科学思想史论》、《中国科学百年风云》、《原始性创新理论与实证研究》、《社会的价值批判与建构》等100多部优秀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通讯》、《自然辩证法研究》、《科学技术与辩证法》、《科学学研究》等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数百篇学术论文。《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启蒙、现代性与现代风险社会》、《自然辩证法研究》、《自然辩证法概论》等获得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福建省自然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各级奖项100多项。通过开展学术理论研究,不断完善和加强了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建设,在自然辩证法原理、自然辩证法发展史、科技思想史、科学技术与社会(STS)、科学学、人才学以及为地方科技经济社会服务等领域均有创新,成绩斐然。

3.3 教学方式灵活多样

自然辩证法作为理、工、农、医硕士生的学位课,是一门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更是一门多视角、多层次的高度综合的学科,如何使不同专业的研究生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是这门课程的重要教学重点。由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首创的福建省理工农医硕士研究生自然辩证法论文演讲比赛是一种非常好的教学创新模式,是对本门课程先进教学方式的积极探索,对提高自然辩证法教学理论和研究水平,加强各专业研究生之间的学习与交流,培养现代化高素质的综合人才起到了推动作用。演讲赛自1984年创办以来,坚持每两年举办一届,迄今已有十二届。每届赛事期间,省内各主要高校通过层层预赛选拔,组成代表队,研究生不仅要写论文,还要在规定时间内以演讲的形式表达论文的主要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既提高了学生的理论水平,也强化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促进了各高校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联系。此外,我省先后出版了多部《自然辩证法》教材,大大提高了理、工、农、医硕士生自然辩证法教学水平。2006年厦门大学“自然辩证法”获得首批福建省优质硕士学位课程,新颖的内容、生动的形式,使枯燥的课堂教学变得灵活起来,对整个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添上了浓重的一笔。

3.4 社会服务能力渐强

立足福建,跟踪当代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发挥学科优势,整合资源,为服务福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为“海西”建设建言献策,始终是福建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的重中之重。多年来,在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科协的支持下,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时刻关注着本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一直致力于将自然辩证法理论研究与福建科技经济社会的实际相结合,为福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早期老一辈专家周济教授、雷德森教授等参与福建省科技规划的研究与制定,得到了省领导的充分肯定。近年来,一些研究课题的不断完成已成为福建省科学决策的依据。如福州大学软科学研究所承担和完成的多项软科学研究项目,紧紧围绕福建人力资源开发、福建科学发展报告、福建高新技术与产业政策等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有的已成为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福建行政学院徐刚教授关于政府环境执政能力的研究成果数次被新华社编辑为动态清样,为中央领导同志提供参考。厦门大学官鸣教授、陈喜乐教授出版的《海峡两岸科技资源研究》、《闽台科技交流与合作》等专著,对海峡两岸的科技发展及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两岸科技资源比较及优化配置的政策研究提供了科学基础。此外,有关专家还完成了《福建省科研开发新体系的战略研究》、《整合科技资源推进福建自主创新》、《福建省科技计划评估指标体系及计算机管理模式研究》、《技术进步与福建区域经济发展研究》、《当前福建企业发展中若干问题》等多个课题的调研报告,大大提高了我省自然辩证法工作者把理论与地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的能力。

4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所面临的挑战

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近些年来发展迅速,成绩斐然,但随着形势与任务的变化,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4.1 社会环境的变化带来新的任务

当前,世界正在经历一场历史罕见的国际金融危机,这场危机不仅本身尚未见底,而且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正进一步加深。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将面临着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挑战,面临着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同时也要看到,全球性经济危机往往催生重大科技创新和科技革命。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科学技术的作用更加凸显,自然辩证法的学科优势也更加突出。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海西”建设高度重视,省委对加快“海西”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这不仅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新形势和重大任务,也是我省自然辩证法研究面临的新形势和重大任务。在这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福建自然辩证法工作者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充分发挥自然辩证法学科具有独特的学科优势,在为“海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决策科学化和咨询服务等方面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4.2 教学内容发生了变化

自从1978年自然辩证法被确定为我国理工农医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以来,其教学内容一直为三大部分,即自然观、科学技术观和方法论。目前,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内容也大致继承了这些内容。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研究视角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研究成果的大量涌现,使得自然辩证法的教学内容不断更新。在自然观方面增加了人工自然观、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技观方面增加了技术创新、企业、人才管理、科技与市场经济、科技发展政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科技发展的内部机制、高科技与社会、地理环境对科技的影响、可持续发展战略、技术悲观主义和技术乐观主义、科学精神等;在方法论方面增加了技术方法、系统方法、复杂方法、方法的历史演化等。这些内容的增加势必要更新教学内容,增加教学的难度。因此,如何完善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质量是对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的又一挑战。

4.3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比例失调

从福建省近些年发表的关于自然辩证法的专著和论文来看,关注社会现实问题或热点问题的应用研究较多,而关注自然辩证法基本理论和学科基础问题的较少。目前,只有较小一部分从事自然辩证法教学的学者对其基本理论和学科基础问题有所关注,大批自然辩证法工作者把热情投入到了自然辩证法的应用研究,无暇顾及自然辩证法的基础理论,从而使得自然辩证法基础理论研究较为匮乏,使得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比例失调。对社会科技热点的研究固然重要,但这是建立在基础理论研究之上的,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研究,势必要影响应用研究。如何平衡自然辩证法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比例,使基础理论研究更好地为应用研究服务,成为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的重要挑战。

4.4 经费不足,资源共享不够,内外交流与合作较弱

研究经费不足是各类理论研究学科的普遍现象,自然辩证法研究因专业性强,面向市场筹措资金较难,长期处于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这势必影响研究工作的开展。如一些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无法开展,科研人员无法参加必要的学术交流,图书资料购置受限,资源共享不够,等等。加上自然辩证法专业人才成长相对缓慢,使学科本已存在的人才结构断层现象更加严重,严重制约了全省自然辩证法学科水平的提高。

5福建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发展对策

自然辩证法是一个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学科领域,要想发展和繁荣福建省的自然辩证法学科,不仅需要在外部环境上加大科研投入、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体制等,还要努力调动自然辩证法教学与研究者的积极性,认真实行“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创新带动、服务带动”的工作方针,为我国自然辩证法发展服务,也为建设创新型福建和“海西”建设服务。总体来看,我省自然辩证法学科进一步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5.1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服务“海西”建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总结半个多世纪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结晶,是我们正确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行动指南。要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的指导意义,大力倡导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用科学发展观统帅各项事业,指导各项工作,积极防范发展中的各种风险。自然辩证法工作者不仅要在理论层面上为科学发展观提供深刻、系统的论证,而且要紧密结合福建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为福建省如何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一要积极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认真研究科技发展的社会效应及其“两重性”,研究科技风险与“风险”投资,为探索福建如何在这场危机中转“危”为“机”提供具体的论证和对策。二要主动服务“海西”建设,针对“海西”建设中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积极为“海西”建设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三要切实对福建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科技发展运行轨迹做出科学的、系统的理论描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预测,主动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从而为福建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福建省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建立循环经济运行模式等提供有福建特色的研究成果,发挥自然辩证法学科在推动福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5.2 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学科优势

人才队伍建设是学科建设的基础,是保证学科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要想进一步提升我省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建设水平,当务之急就是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自然辩证法人才队伍。一要在现有的高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哲学的博士点、硕士点中加强培养自然辩证法专门人才;二要加强对现有自然辩证法教学和研究人员的培训,会同相关教育部门,有组织、有步骤地对我省自然辩证法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进行系统培养;三要贯彻产、学、研结合方针,加强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的结合,鼓励和吸收更多的实际工作者参加到自然辩证法研究事业中来,争取更多优秀人才致力于福建自然辩证法学科建设。四要整合我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内的多方力量,发挥本学科的综合优势,瞄准“海西”建设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联合科学攻关,在不断提高理论研究水平的同时,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积极争取承担党和政府关于产业和企业的研究项目,在科学决策和咨询服务等方面坚持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发展优势。

5.3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拓展科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自然辩证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密切,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的扩展,自然辩证法的研究领域势必随之拓宽。因此要紧跟当代科技发展的步伐,在学科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不断开辟新的研究领域。一要明确研究方向。我省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如能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基础,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确定一个或两个研究方向或领域作为自己长期而稳定的研究目标,那势必有助于集中精力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这样有利于取得较大的突破,也有利于实现我省自然辩证法学科的稳步发展,创出特色,创出品牌。此外,对于我省的各个自然辩证法硕士点和博士点来说,要能够突出成果,明确和保持自己的学科特色和研究方向,并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努力,使学术研究有所作为,从而带动全省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发展。二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对于一个学科来说,基础理论研究无疑是其安身立命之根本,福建省自然辩证法要在基础理论研究上花大力气,拓展科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从而推动学科良性发展。三要继续努力做好“研究生论文演讲比赛”的品牌工作,在提高质量、扩大影响、注重成效等方面下功夫,通过开展品牌活动,在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知名度的同时,提高自然辩证法学科水平。5.4 加强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整合资源

学术交流与合作是提升学科发展的有利平台,福建省独特的地理位置使我省自然辩证法学科对台交流的条件十分有利,要充分利用这一得天独厚的条件,加强与台湾学者的学术交流与创新。一直以来,福建省各高校的许多学科与台湾地区的学术界都有着长期、良好的学术交流传统,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自然辩证法学科的多方交流,做到优势互补,在学科发展的同时,促进海峡两岸科技经济社会的共同进步。

大力加强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建设,努力搭建好三个平台,更好地为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和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一是搭建好为经济社会服务的平台,鼓励科技工作者为国家建设献计献策,疏通渠道,以多种方式为科技工作者献计献策创造条件。二是搭建好学会作为学术交流平台。通过举办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办好学会刊物,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来繁荣与发展自然辩证法。三是搭建好为会员服务的平台。坚持以会员为本的理念,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为会员服务的手段和方式。为会员提供信息及培训,提供相互联系和沟通的渠道,反映会员的呼声,维护会员的权益,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并积极发展和团结更多会员,把研究会办成自然辩证法工作者之家,以便更好地为国家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为发展自然辩证法事业服务。

课题组成员:

1、符卫国,福建省科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长。

2、陈喜乐,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导,福建省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理事长。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12

1.1发掘“辩证”一词的含意

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作动词,意为“辨析考证”:如反复辩证。也作“辨证”。第二层意思是:作形容词,表示“合乎辩证法的”:如辩证关系、辩证的统一。在理解这两层意思时,我们应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辩证”作“辨析考证”理解时,“辩证”同“辩证”。从哲学角度分析,“辩证”所指的“辨析考证”,是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与人的精神三大领域的人或事物自身进行直接地或通过相关文献资料进行间接地反复辨别、分析和研究以探求事实的过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客观又见之于主观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螺旋式上升的认识过程。可见,“辩证”一词背后隐含的是在可知论基础上的唯物主义认识论。

其次,“辩证”是直接与辩证法相联系的。“辩证法”是希腊语“dialego”的汉语译文,原意为谈话、论战的技艺。后指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专门研究世界普遍联系和发展变化规律的哲学学说。辩证法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古代朴素辩证法、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三种基本历史形式。其中,只有唯物辩证法是客观物质世界的发展规律和认识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

1.2透视辩证管理观

当前学术界对管理的研究大多是沿着美英等国的管理思路进行的,而对辩证管理方面的研究很少。总体来说,关于辩证管理现有的论述主要可概括为三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是从管理实践中挑出几个诸如“疏”与“堵”、“宽”与“严”、“刚”与“柔”等具有辩证关系的词并加以简略分析,于是便称之为辩证管理。如果这能够称为辩证管理的话,那么中国古代《管子·正世》篇中所言“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反映出的“变革”与“稳定”之间的关系也可称为辩证管理。实际上,管理过程中偶然闪现出的辩证管理思想火花并不等于辩证管理。

第二类观点是从中国传统中医学“辨证论治”或“辨证施治”理论延伸出辩证管理,并认为“医人医国”,“其道一也”。按传统中医学观点,“证”通“症”,“辩证”的意思就是根据中医学理论,运用四诊、八纲等方法,辨别各种不同的症候,以做出正确的诊断。“施治”或“论治”,即根据辨证的结果,针对病情,确定治疗原则,选择恰当的治疗方法。可见,辨证施治在诊断和治疗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了上文所分析出的“辩证”的两层含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辨证论治本身并不是辩证法和认识论,更不是辩证管理的思想源头与方法论基础。

第三类观点是从马克思辩证唯物论和管理二重性原理出发,认为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管理二重性原理是辩证管理学的思想渊源,并且辩证管理学是以管理过程中的一般性(自然技术关系)和特殊性(社会关系)及其对立统一关系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管理学。仔细推敲后,很容易发现这种观点有两点不足需要指证。

首先,该观点所提出的“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的论断具有一定片面性。因为唯物主义是研究世界物质本性的,而辩证法是研究世界的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的一般规律的,这两部分结合起来才会形成科学、完整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按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方式可以形成侧重点不同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一个是辩证唯物主义,另一个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前者在承认世界普遍联系、运动和变化、发展条件下研究世界的客观物质本性,后者在坚持世界客观物质本性基础上研究客观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管理所应该研究的是如何通过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主体、客体及管理中介的普遍联系、运动、变化与发展的规律以实现既定目标,而不是在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和发展中研究管理主体、客体与管理中介的本性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辩证唯物论是辩证管理学的方法论基础,还不如说唯物辩证法是辩证管理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重要基石。这是其一。其二是,该理论虽然以辩证唯物论为方法论基础,但没有意识到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历史观也是构成辩证管理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基础的另外两块重要基石。因为管理作为一种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所以,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在唯物主义认识论指导下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必须在唯物主义历史观指导下用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相关范畴对管理二重性,即管理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进行辩证分析和研究,从而才有可能使管理走出令管理学界千夫所指的管理理论的“丛林”、摆脱管理中的困惑。

其次,该观点仅仅是对创建辩证管理学的一种理论构想,并未涉及如何建立辩证管理学、如何把辩证管理理论应用于具体的管理实践等内容,所以,其对具体管理实践的指导性和实用性较差。

商业银行欲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首先要改变原有观念,并树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观,即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基础上,以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方法论基础,认识、把握和利用管理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自然技术属性方面的规律、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属性方面的规律,以及管理与上述两大规律之间的辩证规律,从管理二重性的辩证关系角度研究提高管理效率的管理方法,以保证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2商业银行传统管理因缺乏辩证管理的优势而陷入双重困境

客观地说,无论是对一般企业进行管理,还是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都具有对生产力进行管理和对生产关系进行管理的二重性。若在管理过程中能够坚持辩证管理观,即在兼顾对自然技术属性进行管理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关系属性进行管理,并处理好二者的辩证关系,则这种管理才是科学的。否则,管理在理论或实践方面很容易陷入这样或那样的困境。

2.1商业银行管理思想的三次革命没有使银行真正摆脱理论方面的困境

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变化,在不同时期的银行家对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的认识和取舍也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商业银行的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也随之发生变革和更新。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管理虽然经历了以商业贷款理论、资产转换理论和预期收入理论等为代表的资产管理理论、20世纪60-70年代出现并占统治地位的负债管理理论和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并延续至今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以下简称为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三次管理思想的革命,但是这三种理论都是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角度分析银行管理的,也都不约而同地忽视了从管理的社会属性角度对银行管理的研究,所以是具有片面性的。不仅如此,这种银行管理思想与管理理论上的片面性,导致资金池法、线性规划法和财务规划模型等以资产或负债为内容的具体管理方法也会加强和延伸这种片面性。其实,这只是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困境之一。

商业银行管理理论的另一个困境就是,现行的诸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面的教科书不只是单方面从管理的自然技术属性来研究银行管理,而且还把银行经营运作中技术性联系很强的业务人为分割开来并机械地加以研究。比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教科书中常见的情形就是,把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讲述;还有就是把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和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也分别分成不同章节进行研究,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某个论题像“解剖麻雀”般地“分而析之”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仅仅是把“解剖麻雀”形而上学地加以运用,并且对“解剖麻雀”观点背后的“个别到一般,特殊到普遍”的哲学要义全然不知的话,那么就有可厚非了。实际上,除了上述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之间以及贷款管理与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之间密切相关以外,商业银行管理中还有其它很多管理项目之间的关系都是密不可分的。我们需要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观点对这些项目进行辩证研究,机械的“解剖麻雀”观是要不得的2.2商业银行管理实践方面的困境

从管理二重性角度来看,如果说现在的一般企业管理由于在自然技术属性与社会属性方面偏倚重于一方、缺乏把两者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管理理论指导而被称为“瘸腿管理”的话,那么目前的商业银行管理就可以被称为“单腿管理”。因为当前商业银行不仅缺乏像一般企业管理中人际关系学说和行为科学那样专门研究人与人际关系的管理理论,而且也没有反映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理论的指导,在此情况下,经济中出现以巴林银行为代表的银行倒闭事件以及人们发出“不断下降的竞争力和沉重的监管负担,正在将商业银行推向死亡”的感慨,都是不足为奇的。这恰恰是银行管理实践方面困境的写照。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相比,尽管它们正在奉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有“单腿性”,但是,我国的资产负债管理依然不可与之同日而语。正如我国有些学者所言:“我国银行的内部管理基本上还处于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阶段,没有真正进入全面资产负债管理阶段。”具体说来,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实践中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目前尚无法有效得到解决的一些矛盾。比如,实行能够体现管理二重性辩证关系的科学管理与缺乏这种科学管理理论指导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某些银行职员因素质差而读不懂资产负债表之间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门和负债管理部门内部各自为政的矛盾,实行全面资产负债管理对员工群策群力和团队精神的要求与银行职工在现有奖惩机制下工作积极性不足的矛盾等等。

3商业银行实行辩证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原则

商业银行要逐步摆脱管理实践中的困境,应该把辩证管理观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中工作,通过具体的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践行辩证管理观。在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思路和原则:

3.1商业银行应该从其自身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把握自己的生存规律及将来的发展趋向

构成人类社会的各种要素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构成的人类社会基本要素。第二类是由氏族部落、民族、家庭、企业、国家与政党等组成的人群共同体或社会组织。第三类是包括需要、利益、社会分工和社会交往等在内的运筹性因素。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商业银行应该用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辩证眼光,在人类社会基本要素构架下,在商业银行与其他人群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共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考察商业银行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人群共同体如何通过选择、调动、处置、分工、匹配等手段来发挥运筹性因素的作用,从而由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轨迹中概括、总结并发现规律,以便为自身的发展提供规律性指导。

3.2建立商业银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

客观经济活动过程的辩证二重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辩证二重性和辩证管理的双中心制。如图1所示,银行管理自然技术关系和人与人际间的社会关系决定了银行必须同时以人和工作为辩证管理的中心,处理好以工作为管理中心和以人为管理中心的辩证关系,才能确定科学的领导方式和领导行为,才能做好管理工作。

3.3商业银行应在不同环境下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

无论在确定性还是不确定性条件下,商业银行应该能够处理好营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者之间辩证关系,处理好银行偏好与银行效用的辩证关系,在此基础上确定银行理性选择行为、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型。这决定了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现状和前景。

3.4在综合权衡各个管理主体不同管理特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商业银行的最佳管理策略

商业银行负债经营和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管理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银行重要的管理客体,同时也可能是不同特征的另外其它管理主体的管理客体。例如,商业银行给生产性企业发放的贷款,既是商业银行的管理客体,又是作为借款人的生产性企业的管理客体,同时还成为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管理客体。如图2所示,银行对贷款的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的二重性与银行信贷客户使用信贷资金进行生产的管理二重性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银行管理的复杂性。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和倡导商业银行进行辩证管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1)按银行业务关联度或重要性不同,把银行业务分为不同的业务群,研究同一业务群内部和不同业务群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前提下,把重要的业务群管理与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合起来,对重点业务群的管理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管理。比如,可以把商业银行市场营销与金融创新业务合并成为一个业务群,并建立金融产品创新推广部专门负责这一业务群对老产品的改良和新产品的创造、原有市场的巩固和新市场的开拓等业务的辩证管理。

(2)处理好以工作对象的银行业务绩效管理与以人为对象的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辩证管理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杨文士编著.管理学原理(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张金鳌.二十一世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辩论的基本方法篇13

    尽管对马克思的体系辩证法存在不同看法,但是,新辩证法学派对马克思的体系辩证法的基本特征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可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1)体系辩证法的叙事方法并不是纯粹的逻辑方法,具有自身的物质基础与历史前提;(2)体系辩证法强调表达方法与研究对象的不可分离性,为了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不能把研究对象各种要素孤立起来进行叙述;(3)在阐释研究对象时,概念的展开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4)从简单到复杂的概念展开过程中,简单与复杂的关系是互为前提的辩证关系。①新辩证法学派对马克思视域中辩证法的解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列宁曾经说: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一章,这也是肯定马克思体系辩证法的比较早的重要论断。《资本论》的展开遵循了从抽象到具体的体系逻辑。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哲学逻辑是从特殊到一般,他本人的辩证法逻辑是强调从一般到具体,拒绝抽象的普遍性,坚持构建多重规定的具体实在性。马克思晚年放下《资本论》的写作,研究东方社会,也是为了把握东方社会形态的具体性,寻找其具体的发展规律,而不是普遍规律。马克思反复告诫人们,不要轻易宣布掌握了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在《资本论》写作期间,马克思的研究工作的重心从理论发现转向理论表达,致力于探索建构理论体系的方法,反复思考如何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以恰当完美的方式表达出来,如何把实际的历史运动理论化。这时,马克思又重新研读《逻辑学》,并且在辩证法的理解上获得新的突破,通过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从抽象上升为具体,把历史的矛盾运动翻译为概念的矛盾运动,刻画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因此,新辩证法学派通过对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的双重解读,重构马克思视域中的体系辩证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是,新辩证法学派的解释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简单化了,奥尔曼对此做过严厉批评,认为体系辩证法学派想把马克思主义还原为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但是缺失了马克思辩证法思想中高瞻远瞩的批判维度与革命维度,由于这些缺失,“这种科学就不能被充分理解”②。二是新辩证法学派把历史辩证法从马克思的视域中排除出去,把体系辩证法与历史辩证法对立起来,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立起来,断言历史辩证法属于恩格思视域中的辩证法,这是他们的又一重要缺陷。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是一致的,都认为辩证法是科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区别是,恩格斯从本体论上阐释辩证法,马克思是从认识论上阐释辩证法③。三是把马克思的辩证法黑格尔化了,对体系辩证法解释的黑格尔味道太浓厚。尽管他们对《资本论》的建构方法提出诸多新见解,但是对辩证法的性质的解释存在一些误区,特别是过于注重马克思和黑格尔的联系,模糊了马克思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的区别。马克思建构体系的方法和黑格尔的体系方法具有本质区别,虽然双方的体系都是通过概念的矛盾运动来展开,但是哲学基础不同。马克思曾说过:“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④四是新辩证法学派某些成员误读马克思,把体系辩证法建构逻辑描绘成“先验构造”方法,这不符合马克思的立场。马克思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对“先验构造”提出了严厉批判,这些批判抓住了黑格尔体系辩证法的要害。对马克思来说,体系辩证法的表达方法,不是把已有的辩证逻辑应用于研究领域,而是对所研究的对象进行严格缜密的研究,探索对象与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辨析其中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关注的对象是生产方式的生成与结构,通过严密的概念运动方式,再现生产方式再生产的决定性要素与最基本的运动逻辑。

    历史辩证法的解释新辩证法学派对辩证法的解释

    自然受到历史辩证法学派的批评,他们认为,体系学派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简单化了,辩证法不仅仅是一种解释方法,还具有其阐释历史的维度。历史学派的学者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历史辩证法,历史辩证法的目标就是在迷雾重重、蜿蜒曲折的历史进程中,通过辩证理性揭示历史内在的发展逻辑。①那么,什么是马克思视域中的历史辩证法?英美左翼学者对此问题展开新的探索。詹姆逊对历史辩证法进行了长期思考,他认为,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是理解历史变迁与时代变化的历史理论,历史辩证法就是对历史必然性的思考,思考历史必然性之中的偶然性、极限性、最终不可调和的矛盾性,以及未来的不可能性。詹姆逊强调,对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及其辩证运动的总体性把握,就是历史辩证法的根本内容。詹姆逊对辩证法的看法深受卢卡奇的影响,他发展了卢卡奇“如果抛弃或者抹杀辩证法,历史就变得无法理解了”②的观点,认为辩证法是理解历史发展变化的钥匙。历史辩证法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性与对抗性,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历史辩证法是从历史偶然性中寻找历史必然性的方法,这些方法是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过来的。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把黑格尔哲学中的历史向度推到了“它的逻辑顶点”,马克思把一切社会现象彻底地转化为历史问题,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具体揭示了历史发展的真正基础,“并使之全面开花结果”。批判实在论的重要成员约瑟夫也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历史辩证法,是揭示社会构成、结构转化、发展机制和内在规律的理论。然而,约瑟夫不同意卢卡奇关于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解释。他认为,历史辩证法不是主体辩证法,也不是主体和客体统一的辩证法,而是关于实在的辩证法。批判实在论明确拒绝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化的倾向,他们批评卢卡奇、葛兰西等实践学派的马克思主义者把马克思主义看作哲学或世界观,而不是关于资本主义的科学。对批判实在论来说,哲学不等于科学,马克思主义是科学不是哲学,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历史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体”。批判实在论指出,实践学派的理论家把马克思主义看作是主体(工人阶级)的理论表达,而不是客观(资本主义社会)的理论知识,结果是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遭到拒绝,以便迎合作为哲学的马克思主义。③奥尔曼不赞同批判实在论学派对辩证法历史维度的解释。他认为,把马克思主义还原为社会科学,把革命性与科学性对立起来,缺失了对马克思的历史双向抽象过程的解释。奥尔曼把马克思视域中的历史辩证法看作是“哲学舞蹈”,马克思对历史的研究倾注了毕生的心血,历史辩证法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精髓,内在关系哲学是理解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哲学基础。奥尔曼指出,马克思对历史发展过程的研究,并不是按照手推磨、蒸汽机的发展顺序进行研究,而是应用“前提与结果”的双向辩证运动考察历史进程,“具体来说,前提和结果是一种双重运动,处于相互作用中的过程不断发展着,既成为结果,又成为对方结果的制造者”④。奥尔曼对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概括来自马克思的如下论述:“社会生存过程的任何前提同时也是它的结果,而它的任何结果同时又表现为前提。因此,生产过程借以运动的一切生产关系既是它的条件,同时也是它的产物。”①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指向历史变迁中的必然性方面,马克思强调人类创造了历史,但是人类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而是在人类自己不能选择的条件下创造历史。英国学者莫瑞概括了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基本特征,他认为,历史辩证法是一个复杂而又非常难以理解的概念,但是他相信,可以根据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把马克思视域中的历史辩证法图绘出来。莫瑞把历史变迁必然性区分为五个方面:(1)从一种生产方式到另一种生存方式的转换;(2)特定社会形态与特定生产方式的结合机制;(3)伴随着主导性社会形态(生产方式)走向成熟,新的必然性形式的产生;(4)对某一生产方式的破坏以及推动其解体的矛盾趋势;(5)围绕特定的生产方式的社会斗争,斗争的主体由拥护与反对这一生产方式的群体构成。②从总体上看,尽管对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理解存在差异与分歧,但是历史辩证法学派的主要立场基本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马克思视域中的历史辩证法是关于历史必然性的辩证法,是研究生产方式矛盾运动规律的辩证法,这些观点也基本符合马克思的构想。马克思一直坚持生产方式的概念是理解历史发展的钥匙,生产方式的发展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与精神生活。笔者认为,对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解释,阿尔都塞的观点值得重视:“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历史的科学,我们可以更具体把其定义为生产方式的科学,生产方式的具体结构,生产方式构造,生产方式的功能,从一种生产方式向另外一种生产方式的转换方式。《资本论》就是表达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理论。”③阿尔都塞指出,辩证法反映事物的转化规律、现实过程的发展规律(包括自然过程,社会过程和知识过程)。根据阿尔都塞的观点,历史辩证法就是研究生产方式的发展规律与转化规律的学说,是研究关于建立在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社会形态有机总体性的科学。综上所述,马克思视域中的历史辩证法,就是分析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推动历史深层逻辑展开的方法,其理论任务是阐释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与本质,历史规律就是历史的必然性。历史必然性包括生产方式更迭的必然性;特定社会形态与特定生产方式联系的必然性;新的生产方式诞生的必然性;生产方式矛盾性引起的社会冲突与对抗的必然性和旧的生产方式解体的必然性。总之,强调对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及其辩证运动的总体性把握是历史辩证法的根本内容。

    自由辩证法的解释

    对马克思自由辩证法的系统研究始于如下问题:历史辩证法强调必然性是否排除了人对自由的追求?自由与必然的矛盾如何解决?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的关系是怎样?对辩证法自由维度的思考始于黑格尔,黑格尔应用辩证法思考必然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认为推崇必然性不会压制自由,必然性是自由产生的条件,必然与自由虽然相互冲突、自相矛盾,但是离开必然性自由就变得不可理解。叶秀山认为,“康德赋予‘辩证法’以‘必然’(但消极)的意义,黑格尔赋予辩证法以自由(但积极)的意义”④。这一观点非常准确,因为黑格尔确实解决了自由与必然的内在统一性问题。黑格尔认为:“必然性的真理就是自由,实体的真理就是概念。”⑤马克思把这一观点进一步发展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与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因此,塞耶斯在其新着《马克思与异化》(2011)中指出:“对马克思来说,包括黑格尔,劳动不仅仅是满足物质需要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人类自我发展与自我实现的基本组成部分。”⑥当劳动成为人类生命的第一需要时,劳动就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成为人实现自由的途径①,这就涉及马克思自由辩证法思想的当代重构。巴斯卡认为,马克思的“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是自由的最高形态,实现这一自由的途径是把马克思的去异化辩证法拓展为解放的辩证法,解放辩证法的目标就是清除“主人与奴隶”的总体性关系。巴斯卡认为,解放就是摆脱受压迫状态,解放的目标是普遍的人类解放,摆脱资本主义的剥削与压迫;富足与安康(free-domaswellbeing)是自由的基础,其目的是满足人充分发展的需要,这是自由与解放的价值取向;通过充分满足人自我实现的各种需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flourishing),最终达到普遍的人类自由发展(universalhumanflourishing)。②这是自由的最高层次,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王国,是一个真正实现了自由的美好社会。自由的实现必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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