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的价值实用13篇

辩论的价值
辩论的价值篇1

一般而言,立法辩论是指在议会审议法案的过程中,依据辩论规则的规定,观点对立的议员之间针对法案内容所进行的言辞争辩、论证和反驳。起源于英国议会的立法辩论制度之所以成为世界各国议会所借鉴和模仿的对象,主要因为立法辩论所具有的多元价值已为人们所认可。综观国外立法辩论的理论、规范和实践,我们发现,立法辩论的价值体现在形式和目的两个层面,而且立法辩论的价值目前也呈现出衰退的迹象。尽管作为制度形态的立法辩论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但理论界已经意识到建立中国特色的立法辩论制度是大势所趋。因此,考察立法辩论的价值维度对我国立法辩论制度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迪意义。

一、立法辩论的形式价值

立法辩论的形式价值,是指立法辩论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在表象上所体现出来的一系列优良品质,这些品质既具有独立意义又具有工具意义。具体而言,立法辩论的形式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自由与秩序的统一。辩论自由是议员所享有的一项特权,也是议员经过长期斗争而确立的一项议会议事原则。议会“既是国民诉苦的委员会,又是他们表达意见的大会。它是这样一个舞台,在这舞台上不仅国民的一般意见,而且每一部分国民的意见,以及尽可能做到国民中每个杰出个人的意见,都能充分表达出来并要求讨论”。[1]议员辩论自由在各国议会的议事规则,甚至是一些国家的宪法(如美国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其直接目的在于解除议员辩论发言时的思想顾虑。在立法过程中,辩论自由意味着议员针对正在审议中的法案内容以及其他议员的观点可以自由发表意见,以确保法案辩论的充分性和真理的及时发现。必须指出的是,辩论自由是以言论免责作为保障的,并应排除权力的垄断。因为现代立法程序意味一种沟通、对话和妥协机制,如果允许权力的独断专行,立法的民主性将不复存在。然而,出于会议秩序的考虑,辩论自由又是受到限制的,如辩论发言必须经主席许可、不可随意插话、发言次数和时间的固定化、发言应切题和避免重复、使用文明语言等。限制辩论自由对于议会制民主而言并不是冲突而是必要,因为绝对的自由在人类社会并不存在。在立法辩论中,自由与秩序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没有秩序作为立法辩论的价值导向,议员之间的激烈言辞对峙势必会导致议会的混乱不堪。因此,议长(或主席)这一角色在立法辩论中不可或缺,其负有保障辩论自由和维护辩论秩序的义务,并通过执行议事辩论规则和惯例来追求二者的有机统一。

2.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立法辩论的程序设置在诸多方面都体现了议员之间的公平性。首先,在发言资格的取得上,尽管分为辩论前的预先登记和辩论中的随时请求两种方式,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获得议长准许,议员都可自由发言。其次,在发言次数的限制上,各国辩论规则对议员的发言次数都有明确规定,所有议员都必须予以遵循,而不能有所例外。再次,在发言时间的限制上,所有议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发言,超过时间范围将被强制终止发言。最后,在辩论后的表决上,无论采用何种表决方式,议员都是一人一票并且每一票的效力都是相等的。同时,立法辩论也是追求效率的,如紧急法案辩论、优先法案辩论等就是大多数议会为缩短或简化辩论进程使法案加速通过的措施;再如呼声表决、举手表决等决策机制也是为了提高立法辩论的效率而设定的。当然,各国议会立法辩论众多规则的设计并不仅仅是追求公平抑或效率某一种价值,而是力求实现两种价值之间的平衡,如发言次数和时间的规定。据世界议会联盟的统计:在发言次数上,英国、印度等国为一次,荷兰、挪威等国为两次,哥斯达黎加为三次甚至四次;在发言时间上,美国、德国、法国等为五分钟,丹麦、西班牙等为十分钟,埃及、科威特等为十五分钟,加拿大、新西兰等为二十分钟,比利时、菲律宾等为三十分钟。[2]

3.民主与集中的结合。辩论作为议会民主立法的一项关键机制,就是为各种意见、愿望和利益的自由表达提供活动空间,真正使议会成为听取民声、汇集民智和表达民意的舞台。“议会的作用就是表明各种需要,成为反映人民要求的机关和有关大小公共事务的所有意见进行争论的场所。不同理由和意见的表达,出现争论、辩论是正常的,这种谈论,决不可等同于空谈;相反,它对于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对于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制定政策,是必不可少的。”[3]尽管民主是立法辩论所追求的主要形式价值,但却容易造成立法程序进展缓慢、成本巨大、决策时机延误,甚至做不了决策等问题。因此,实现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对于立法辩论效果的取得意义重大。尽管立法辩论中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并不能保证所有的立法决策都正确,但其至少能够保障决策过程不会违背民意。立法辩论并不仅仅是追求单一的辩论过程,也许这一过程对议员自身所产生的影响较大,但做出什么样的决策结果对于民众似乎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诸多国家的议会都将辩论后的表决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辩论规则之中,以强调辩论在形式上保证民主和集中的结合。总之,立法辩论是过程民主性和结论集中性的结合,通过民主来完成立法决策信息的输入,通过集中来完成立法决策信息的输出,使立法既接近于民众又接近于真理。

4.多数与少数的协调。现代民主议会的立法过程大都贯彻了服从多数和尊重少数的理念,力求实现多数与少数的协调,因为“议会程序的基础性原则就是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行事,并保障少数人的发言权”。[4]由于立法辩论是多数与少数之间的沟通过程、说服过程,也是相互妥协的过程,因此无论最终法案通过与否,决策过程和结果都能兼顾多数与少数的利益。可以说,多数与少数的协调鲜明地体现了立法辩论的形式价值。Walter Oleszek针对美国国会的立法辩论指出:“在形式意义上,立法辩论可以让立法者和公众确信国会做出的决策是以民主的方式进行的,而且充分尊重了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意见。”[5]虽然立法辩论意味着必然要有一方与决策结果相靠近,但这种结果却是建立在多数与少数之间利益博弈和均衡的基础之上。一旦按照多数决原则进行了决策,少数都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多数的裁决结果,但同时少数的发言权利依然会被尊重,少数也依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当然,在立法辩论中最能体现多数与少数相协调价值的要数简单多数规则的使用,“在有可能选择的规则中,只有简单多数规则有这种特殊的好处:它本身既能防止少数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6]

二、立法辩论的目的价值

立法辩论的目的价值,是指立法辩论在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过程中所要追求的实际效果,其具有多元性和位阶性。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辩论的首要目的价值,实现利益整合、制约行政权力和保障法律实施也是立法辩论所追求的重要目的价值。

1.提高立法质量。立法质量的高低一般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效果予以验证,但立法程序机制对于立法质量的影响不可被忽视。辩论作为立法审议的一项程序机制,其至少可以在以下三个层面提高立法质量:第一,立法辩论践行着民主立法。Gerald F. Gaus认为,辩论可以避免非理性的立法,辩论也经常被描述为民主。[7]在立法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通过立法辩论这一民主程序可以为议员充分表达民意和展开公平博弈提供较大空间,不仅能使各种意见和建议能够反映表达出来,而且通过不同观点之间的辩论才能摆明利弊。第二,立法辩论践行着科学立法。“首先,不同主张的立法代表之间立法辩论的优势在于可以弥补单边主体对于客观事物认知的不足,还可以避免单边主体在立法内容上的极端规定;其次,立法辩论可以避免相对主义者‘在无法达成内容上的一致时,过早地放弃了沟通的对话’;再次,立法辩论还是防止立法者在立法技术唯理性上走得太远的重要机制。”[8]第三,立法辩论利于遏制立法腐败。立法辩论不仅堂堂正正地承认了利益集团的存在,而且为立法利益的公开化和程序化争夺提供了舞台。如果立法程序化和规范化程度较低,必然会为立法腐败滋生提供温床,而真正开展实质意义上立法辩论,就能破除“立法程序后台化”运作,有效避免诸如“郭京毅式立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实现利益整合。由于西方国家议员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立法辩论过程中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和参与辩论目的具有多元性。议员在立法辩论过程中既要保障自身的利益,也要维护所属政党和选民的利益,甚至是社会的利益,而这些利益的表达、分配和权衡都可以通过立法辩论予以实现。第一,立法辩论能保障议员自身的利益。如美国国会的立法辩论可以被议员用于向选民、其他机构、游说者、竞选者、甚至国会其他议员发出信号,表明其是有效和负责的立法者。这对他们的连任将起到很大作用。[9]第二,立法辩论为选民监督议员提供了途径。“如果没有辩论(指其发言阶段),选民、公众观察议员,大概只能靠查阅议员的投票记录了解他们。……有了辩论,议员就能灵活、具体阐述其对各事项、对各方面的看法。借助传媒对议会辩论的报道,选民、公众迅速了解议员对各个事项的详尽想法,他们对议员的议政表现、议政能力从而形成恰如其分的判断。”[10]639第三,立法辩论可以强化民众对政府、政党和社会的认同。现代议会立法辩论的公开性运作,使得民众能够认识到他们在立法过程中实现了平等代表和利益表达,从而强化了对政府体制和政党制度的认同。同时,立法辩论也能强化民众对社会的认同,“虽然法案的提出和辩论沿着政党路线进行是合理的,但议会决策程序的设计不仅仅是用以表明哪方更强,而是以整个社会的观点来看待当前的某些议题。”[11]

3.制约行政权力。从立法辩论演变的历史来看,最早产生于英国议会的立法辩论就是以对王权的制约为首要目的的,而在当今权力分立的国家,立法辩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辩论在政治社会被广泛认可,享有议会豁免权的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表达出他们的不受政府欢迎的想法。”[12]43行政权的膨胀和扩张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现象,其所带来的副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如在美国,行政机关所享有的立法否决权就使得国会立法辩论的价值大大降低。但必须承认,议会立法辩论对行政权的制约还是能够起到一定作用的。“尽管英国政治界对辩论改变政府政策的功能评价不高,但通过立法辩论迫使政府修正其法案的事例每年都在大量出现。从枝节性修正、政策性修正,直到整个一项法案被否决,都是经过辩论而实现的。”[10]638当然,立法辩论也有利于政府了解民众需求,从而为正当行使行政权提供有益帮助。“议会辩论原则上应定位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观点沟通,但实际上并非总是如此,尽管政府部长和反对派都极力向人们告知其观点的正当性。然而允许辩论中政府与反对派不同观点的存在与表达,甚至是政府内部不同观点的辩论是同样重要的,因为他们揭示了民众对政府执政的不同价值观。”[12]32

4.保障法律实施。一方面,立法辩论能够对公民守法产生积极影响,即立法辩论可发挥公民法制教育的功能。现代议会的立法辩论大都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途径为公民提供大量的立法信息,这不仅可以使公民及时了解法律的内容,而且更容易使公民对法律形成共识和增加认同,如此自然有利于其主动遵守法律。另一方面,立法辩论可以为司法和执法中的法律解释提供途径。在遇到疑难法律问题时,目的解释是司法和执法者在实施法律过程中主要运用的一种方法,而立法辩论记录可以为他们了解立法目的和公正处理案件提供参考,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律解释的随意性。以美国最高法院为例,其审理案件所参考的立法历史资料主要有委员会报告、国会立法辩论记录、委员会听证记录和原始法案文本等,而在1980年至1998年间其所参照的立法辩论记录就占了立法历史文件总量的22%。[13]

三、立法辩论的价值衰退

在当代社会,议会制民主面临着巨大考验,不仅因为议会自身在组织结构、议员的知识结构和心理优势等方面渐趋衰落,而且公众对议会也产生了信任危机。与此相关联,议会的立法辩论价值也呈现出衰退的迹象,设置议事障碍、理性不足、为政党所左右和议员缺席都是典型表现。

1.设置议事障碍。设置议事障碍是立法辩论过程中议员最常用的策略,主要是以发表冗长演说的形式来阻挠法案的通过。如在1933年,美国参议员为了反对“将私刑拷打黑人的案件归邦联法院审判”法案的通过,接连发言5天,从而创造了一项议会辩论发言最长的世界记录。议员的冗长发言主要是出于党派偏见或狭隘的目的,目前已演变成一种辩论战术,只要出现有争议的议案,参议员都会进行冗长发言,以迫使多数党做出让步或调整立场。以美国为例,近几年在参议院辩论中冗长发言每年多达几十次,仅1999年至2000年一年期间,因冗长发言中断辩论并提交表决就有近50次,而且进行冗长发言或威胁进行冗长发言的议员数量呈上升趋势。[14]319各国议会一般通过避开或中止辩论并交付表决、提出集中条款辩论并交付表决、提出限制辩论时间动议等形式应对冗长演说,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冗长发言虽为个别议员所为,但其代表了议会中一定派别的观点,往往也代表了某些选民的观点。“在大多数西方立法机构中,设置议事障碍的机会较之过去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但机会还是有的,只有在政党统治控制一切(而且通常不存在什么表决投票)的议院里,议事障碍才是一种根本不存在的概念。”[15]

2.理性不足。伯恩斯认为,要使立法得到国会的充分辩论,议员应具有聪明才智和各种知识,能够理性地辩论且能够接受别人的建议。[14]318-319为保障理性辩论,各国议事辩论规则都有关于发言内容的规定,如应避免使用侮辱性、攻击性和冒犯性语言,不得随意打断他人发言,应避免脱离主题和重复争辩等。但实际情况是,议员在辩论过程中不理性的言论屡见不鲜,议员大打出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美国、韩国、乌克兰等),这不仅显现了立法辩论的理性不足,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议会的权威。具体而言,立法辩论的理性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滥用发言权。“虽然只有议员可参加议会辩论,但议员的辩论并非完全是理性的。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将任何主张问题化,每个人在辩论中都可以提出任何主张,每个人都可以表达他的态度、愿望和要求;在辩论内外,任何形式的胁迫都不能阻止发言者行使自己的权利。”[16]第二,胜负取代了沟通。立法辩论的目标本应在于通过沟通来完善法案,真正实现法案的民主审议,但议员在辩论中倾听和接受观念正在发生改变。“因为他们的目标不是彼此之间达成一致,而是为了赢得辩论,也就是说服观众他的立场是最正确的。”[17]第三,形式化倾向明显。正如沃尔德伦所言,立法机关是一个多元性的机构,议员来自于异质性的、文化多元的社会中各个团体。在立法辩论中除了彼此用以交流的相对僵化且形式化的语言之外,在议员之中,根本不存在对文化和社会理解的共享。[18]

3.为政党所左右。国外的政党体制也会对立法辩论产生重要影响,因为议员大多都有其所属党派,立法辩论为政党所左右也是在所难免和难以克服的事情。立法辩论为政党所左右的表现和原因主要包括:第一,议员一般要通过遵循其所属党派的路线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而在立法辩论中往往不愿或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这使得立法辩论所平衡的只能是政党之间的利益,而忽视了民众和社会的利益需求。在政党利益的左右下,“辩论只会导致本集团的立场变得越来越极端,就像个人根据其偏好选择与志同道合的人在谈话一样。”[19]第二,各国议事辩论规则的不健全也为政党左右立法辩论提供了可乘之机。政党领袖不仅可以优先发言和总结发言,而且能够确定议员的发言名单和划分党内议员的发言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立法辩论成为了党派之间争夺利益的手段,而忽视了立法辩论原本应追求的价值。第三,执政党对立法辩论的影响最为严重,甚至会产生彻底的破坏性。帕伦蒂指出,在美国2006年的第100届国会期间,由于立法和行政都为共和党所掌控,使得众议院的许多法案都是在秘密情况下提出的,没有听证会,辩论也流于形式,人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几乎被屏蔽,共和党人则收缩自如地执行着自己的意志。[20]

4.议员缺席。出席议会是议员应负有的一项义务,这是其对议会、选民和自身负责的主要表现。但当今许多国家的议会在立法时会有众多议员缺席会议,导致辩论无法充分展开,甚至使辩论流于形式。不可否认,议员有众多事务需要处理,但其对于立法这项本职工作的如此处理方式却令人担忧。当然,这与立法辩论在制度设计上本身存在瑕疵有直接关联。如在加拿大众议院,议长从不鼓励议员暗示其他议员的缺席;在美国参众两院,缺席的议员可以和另一个与自己意见相左的缺席者事先约好都不参加投票。罗斯金认为,“议员缺席立法会议或许表示议员正忙于其他重要的事务,也可以认为仅仅是因为懒惰。总的来说,这表明议员不再将立法视为主要职责。他们通过缺席来承认自己并不重要,至少不像最初设想的那样。有什么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吗?唯一的办法就是削弱政党纪律,改变按政党意志投票的方式,这样谁都无法预测投票的结果,激动人心的演说和紧张的气氛就会回到议会辩论中,议员们就会有兴趣和动力出席讨论。这样一来,法案的通过过程就会更加混乱,难以预测。[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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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美]沃尔德伦.法律与分[M].王柱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4.

辩论的价值篇2

 

价值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内有着各不相同的阐释。借鉴政策科学的创始人拉斯韦尔等人的观点,可以认为:公共政策价值是人们对政策的愿望和要求的反映,是政策对于人的意义。政策价值需要回答的是:整个政策活动究竟是围绕何种意图来安排和展开的,公共部门在规划和实施某项政策时究竟为了什么目的而下决心将一定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配置起来,个体和群体、整个社会、民族和国家在政策活动中究竟得到什么么。

 

公共政策的价值并不是一望即知的,不像白纸黑字那么显露、明了。政策价值尤其是深层次的政策价值必须经过政策行动主体之间的对话(阐释、讨论等),才能被逐步揭示出来,并经过协商才能为政策相关者所接受,这一过程即是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

 

(二)公共政策的价值定位与价值论辩的意义

 

在公共政策活动中,问题、事实、技术都是不可或缺的,但价值则一直处于政治思维和政策实际操作的核心和主导地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切政策活动都是围绕着政策价值进行的。政策价值一旦确定下来,就成为轴心,政策议程、政策规划、政策决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就会有序地展开。政策行动主体是为了自己的价值偏好来参与政策辩论的;公共部门制定、实施政策是为实现整个社会的价值;政策决策中执政党是以主流意识形态价值来评判政策方案的;政策的最终效果也是以社会价值作为评估标准的H56。

 

总之,公共政策价值是极其重要而又相对隐蔽的,要让它显露出来,使人们求同存异,并且让不同层次的价值相互协调,就需要进行政策论辩。

 

二、公共政策的多元价值包与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价值论辩的框架

 

多元社会存在着多元的主体,从而产生多元的利益要求和价值诉求。公共政策价值的多样性,既表现为政策价值的层方面的价值、政治方面的价值、文化方面的价值、社会方面的价值、伦理方面的价值等,往往都要在一项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中被加以考量。这种多元价值的结构,彼此之间有冲突的一面,更有和谐的一面,好似在一个包裹中此消彼长地存在着,从而形成了一个所谓的“现代社会公共政策的价值包”①。在这个价值包中有多样的、等级不同的价值诉求,诸如公平与效率、合作与竞争、传统与创新、发展与增长、民主与集中等。许多政策学者认为,制定良好政策的艺术主要是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寻找平衡,从而避免任何一种重要的价值受到严重损害4109。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决策模式主要是一种“单向度”的政策模式,即突出了决策者在教育政策中的地位,而忽视了教育政策对公众需要的回应。面对新的社会发展趋势,需要构建新的教育政策模式,特别是重视人们的需要和价值的多样化,重视教育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因此,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价值论辩的框架也主要在这种多元价值包的框架下进行,本文主要探讨如下三对价值范畴:

 

(一)效率与公平

 

效率和公平作为两种价值取向,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公平通常指的是社会成员机会或收入的均等化,以及社会权利的平等化。效率通常是指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在同一时间内投入的最小化与产出的最大化是效率的恒定标准。按照经济学家曼昆的解释,效率是指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公平是指这些资源的成果平等地分配给社会成员。换句话说,效率是指经济蛋糕的大小,而公平是指如何分割这块蛋糕7。效率与公平是‘‘一个在多个学科领域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64110,自然也是教育政策关注的一个中心问题。例如,欧康把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称为“巨型交易”(thebigtrade-off),支持在公立教育领域引进更强的市场体制以提高效率,但却遭到了库特勒等人的批驳。

 

(二)传统与创新

 

曾经担任过剑桥大学副校长的阿什比勋爵认为,传统就是一种‘‘惯性”,而创新则是自动地进行内部改革以适应社会的能力。传统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传统的惯性反映了事物的内部逻辑,因而有其优点;但是一旦这种惯性‘‘大到非外力推动便不能改革时,就成了阻力”。同样,受外力推动的变革又是非常激烈的,以致会危害合理的传统。因此,大学的进化如同有机体的进化,必须以固有的传统为基础,通过连续不断的小改革来完成,而大规模的突变往往会导致毁灭。

 

(三)增长与发展

 

增长的概念往往与经济相关,更多地体现了以经济理性来确定政策价值的取向;而发展往往与社会相关,更多地体现了以和谐理性来确定政策价值的取向。发展与增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发展不仅包括人均收入的增长,还包括生活质量的提咼。

 

教育是充满争议的常见公共政策议题,正如英国学者Finch指出的那样,教育是一种经常被其他类型的政策所采用的工具8270。高等教育(包括师范教育)政策既具有一定的经济政策的属性,更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政策的属性。即便将师范教育政策划归社会政策的领域,也仍然会存在一个采取何种社会福利模式及社会政策取向的问题一因为东亚国家和地区一贯实行的“生产性福利体制”显然服从于经济增长的价值取向,而当今流行的发展型社会政策则更加关注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共进而不是单兵突进。

 

三、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价值论辩的启示

 

我国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实施全面评估的时机还不成熟,因此,不宜对其功过是非过早地下结论。但是通过对这一政策的价值论辩,我们可以得到若干有益的启示:

 

(一)公共政策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和冲突性

 

从层次上看,公共政策的价值包括个别项目的价值(微观价值,回答给政策相关者何种利益)、整个政策的社会价值(中观价值,回答给整个社会带来何种贡献)和整个政策的社会制度价值(宏观价值,回答维护了民族、国家何种制度与理想);从领域上看,公共政策的价值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具有极大的多元性。而这种价值的多元性又势必衍生出价值的冲突性。

 

公共政策价值的这两个基本特点,要求我们以和谐理性来确定政策的最终价值。和谐是指差异、矛盾经过并存、结合并达到相辅相成的状态,它强调整体、包容、协调和强弱相济。当政策价值发生领域、内容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时,应以和谐理性来处理,采取给不同价值编目或排序的方式来协调不同价值,形成不同的价值比例关系①。

 

(二)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可以贯穿于整个政策周期

 

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可以发生在政策执行之前,即事前

 

论辩;也可以发生在政策执行之后,即事后论辩。正如不同阶段的政策评估一样,不同时期的价值论辩也具有各自的功用与意义,不可偏废。由于一项公共政策往往需要在不断追踪决策中进行完善,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可以贯穿于整个政策周期,以便于政策相关者检视其效果,权衡其利弊,从而最终决定该项政策的立、改、废。

 

(三)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有利于促进决策的民主与科学

 

美国政策学家金登提出的多源流决策模型认为,公共政策活动是围绕公共问题的显露、人们对它的确认和最终以行动来解决等方面来展开的。解决公共问题的政策行动方案又是在一系列的分析论证和论辩选择中确立的。因此,可以将公共政策过程看做是三条原先各自相对独立的源流(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在一定的条件下汇集到一处,进入到一个窗口,从而成为解决问题的政治决定和政策采纳的过程。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如同“原始政策鲜汤”周围“漂浮”的若干政策意见,对于保证决策的民主与科学有着积极的意义与作用,因为“思想可以来自任何地方”18。

 

辩论的价值篇3

施过程中,我们也能看到其正义的价值所在,换句话说,就是法律以正义为基础产生其正义价值,法律的正义价值又反作用于法律正义,将其升华为更高层次的精神和社会原则,

得以实施。法律的正义价值是判断法律自身优劣不可或缺的标准,一项正义的法律对改善人民行为,促进社会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一项缺乏正义的法律则可能将整个社会

引向一个阴暗面,甚至导致整个国家陷入一种严重的精神困境。法律讲求其正义价值的最大实现,有助于确保社会的民主正义与和谐发展。一、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概述(一)法

律正义的含义

法律是正义之剑,正义是法律之魂,法律和正义是密不可分,相互联系的。法律正义就是法律和正义的集合,是他们的统一体所以要想理解法律正义,首先必须先去搞清楚什

么是正义。

何为正义?一般人可能都认为自己了解这个概念。但是要是让你给“正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的话可能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了。其实,一直以来,直接给“正义”下具体定

义的很少,而大多是一些作家、思想家、学者等在他们著作中谈到的对正义的理解和自己观点。

例如,《韩诗外传》卷五中“耳不闻学,行无正义。”、《史记.游侠列传》里“今游侠,其行虽不轨於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

以及《过图门江怀朝战》诗中的“奋起援朝倡正义,雄师百万复开州。”这几句都把“正义”认为就是“公正的”、“正当的”意思。而汉代王符《潜夫论?潜叹》中“

是以范武归晋而国奸逃,华元反朝而鱼氏亡。故正义之士与邪枉之人不两立之。”和《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中“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

何敌人都攻不破的。”又把其认为是“公道正直,正确合理”的意思。总是,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不仅我国对“正义”的理解是众说纷纭,西方也有许多不同的解释和看法,例

如,法国经济学家蒲鲁曾经说:“正义、公道、自由,关于这些原理的每一项,我们的观念一向是模糊的”。确实如此,正义确实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很难能用一个具体的一种

物质形态的东西来表达或者记录下来,也更不容易用一个具体的概念来描述它。相反,法律正义往往会具备一定的成文形式或者记录载体。

法律正义包含了法律和正义两方面的内容,是把制度规范和更高层次的伦理规范二者的完美结合,它把法赋予了正义化的意义。所以不能把法律正义看作是单纯的正义,因为

正义只是道德层面上承认和保证的正义,是纯粹的正义,而法律正义则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障的法定化的一种正义。法律正义为社会正义提供了前提和保障,而法定化的正义则是

把法和正义相结合的正义。所以,当正义如果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的话,法律的形式和精神内涵都会因之而得到升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就多了一个确定的、更便于遵循的有力

依据。(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法律价值同样是涉及“法律”和“价值”两个方面的内容。那我们就先来看价值的具体含义。“价值”是人类对于自我发展的本质发掘、创造和创新的特定的要素主体,它包

括许多各种各样的具体的物质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在很多领域认识到它所包含的特定的形态,比如我们经常提到的社会价值、经济学价值等等。这些价值的存在是人类在社会不

同领域发展中各种范畴性规律的本质存在。而法律价值是指在法律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它和其他形态的价值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自身所特有的一些性质。

转贴于论文联盟

我们不能把法律价值简单的看作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实现工具,它也不是与法律自身性状属性、作用无关意义上的社会理想状况。它所指的是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

一定主题需要及其发展的是和、接近或者是一致。在作为主体的个人、社会团体、阶级、社会和国家等与作为客论文联盟体的法律之间,且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不止会由于法律对人们的

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形成一定的社会控制关系,而且会在主体及其内在尺度的作用上,使客体更加趋向于主体或者是接近主体,并为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服务,最终形成一定

的价值关系。用法理学家张文显先生的话说,就是“法的价值具有双重性质。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类和作为客体的法律之间的需要或者是满足的对应关系,也就是法律价

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二、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成因和实现(一)法律正义的成因和实现

法律正义存在于法和正义之间。所以,它既和法和正义有一定的相同性和联系性,同时又有一定的区别性。这好像是存在于法和正义之外的一种特殊形式。那么,为什么在法 和正义之间出现了这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一种特殊形式呢?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需要把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并为其所追求和体现,进而使之在基本

路向上达到比较理想的情况;第二,可以把正义作为检验或评判法的优、良、恶、劣的标准;第三,正义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重要力量,一旦正义与法相融合,就可以使法得

到与时俱进的新的活力,使法律正义得到进一步的张扬;第四,在法有缺失的情况下,正义可以起到很好地弥补作用。

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实现法律正义呢?要想实现法律正义,首先必须用一定的方式将有关正义的规范在法中确定下来,再形成能体现正义的、合理的、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

别是要形成社会资源配置制度,来使正义充分得到彰显。而利用法律正义形式确立的以社会资源配置为主要内容的的各种社会制度,仅仅是体现或者说是实现了分配正义或社会正

义。所以,其次就是应以一定的方式在法中形成合乎正义的、合理的补偿制度和惩罚制度,且通过法的实施来实现这种正义的补偿制度和惩罚制度,以此来恢复正义,使法律正义

获得实施。最后,为了在这个意义上实现法律正义的价值,还需要建立合理的、符合理性的诉讼制度。(二)法律价值的成因和实现

如同追求经济价值、精神价值一样,正是人们对法律价值有一定的心理愿望或者是一定的要求,希望能通过法律价值来满足一些需要,认为对法律价值的研究才越来越多。因

为法律价值指的是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和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是一致。当我们要求社会具有正义、平等的社会性状属性,并希望通过法律来实现这种

理想状态的时候,我们就必须使法律自身具有正义、平等的形状和属性。

那么怎样才能实现法律价值呢?我们首先得明白,法律价值的实现是一个实现法律主题化的过程。要想深入理解“法律价值”这个概念,就必须了解它与“法律的作用”这个

概念的关系,并正确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由于法律本身就具有很多方面的作用,比如说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强制性等等,这些都是能够形成法律价值的基础和形式。也正是因

为如此,所以许多时候我们容易把这几个概念混淆,分不清什么是法律价值,什么是法律的作用。就比如严存生就认为,“法律价值标志这法律与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

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和效用,和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由此就可以看出来,它是把法律的作用看作是法律价值或者是法律价值的一个因素了。所以我们要避免把它们混淆

开来。又因为在法律主体化的过程中,不论是法律的研究、制定还是法律的教育、普及、执行甚至是遵守,无处不体现着主体的加之目的、利益和需求。所以,又可以说,法律价

值的实现过程就是法律“人化”的过程。三、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辩证关系

了解完了法律正义和法律价值的意义之后,我们就可以分析它们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了。通过前面了转贴于论文联盟

解,我们知道法律正义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但是,

法律正义的生成需要有一定的价值来作为依据,比如,法律正义可以通过自由、平等这些价值来作为具体的说明。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价值证明的对象是正义,而价值又是证明正

义的工具和手段,正义又得论文联盟通过价值来证明。这就阐明了法律正义与法律价值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要用哲学上的观点来表述这种关系的话就是

一种上位概念和下为概念的关系,但不能看作是同位的关系。人们往往对法律都会有一定的心理愿望,或者说是需要一种“正义”,虽然这些也都可以看作是法律的价值,但是它

又不同于其他的法律价值,因为它不是一种具体的法律价值,而是在具体的法律价值的基础之上进行综合之后抽象出来的价值。

法律的正义价值和作为正义标准的法律价值虽说都是价值,但它们完全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因为,正义价值是一种比作为正义价值标准的法律价值更高层次的价值。而且

法律正义和正义标准的价值根本就不是同位概念,他们是一种上、下位的关系。正义价值不排斥自由、平等、公平这些价值,还对它们有包容性。原因是,上面所说的正义理论都

是在“正义”这一概念的基础之上讨论其具体的标准问题。而所有的正义标准,所依据的价值就是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所以,正义、自由、平等等这些具体价值之间的关

系问题是抽象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正义价值和作为正义标准的价值不是同位概念。因此,要彻底搞清楚他们的逻辑关系。法律以正义为最高目标,在其真正实施过程中,我们也能看到其正义的价值所在,换句话说,就是法律以正义为基础产生其正义价值,法律的正义价值又反作用与法律正义,将其升华为更高

辩论的价值篇4

一、劳动价值论的三个基点

劳动价值论包括的内容有宽派和窄派之分。如果我们撇开内容宽窄的争论,可以发现,虽然不同学派阐述劳动价值论的内容各不相同,但都承认这一理论建立的基础是稳定的。笔者将这一基础概括为三个基点,即两个支点和一个焦点。

1.第一支点—商品二因素

马克思从人们易于把握的使用价值开始,论述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不管商品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商品的物质内容。如果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价值—商品的价值。使用价值和价值构成了商品的二个因素。在商品交换中,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里的关系。如果抽去使用价值,那么,商品在交换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积累了人类的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商品是使用价值的载体,是价值的凝结体。

2.第二支点—劳动二重性

马克思认为,人类的劳动总是为适合于人类的佑要而产生。劳动力在一定目的引导下在特殊形式上的耗费就是具体劳动。如果把劳动的有用性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这种无差别的在人类劳动力生理学愈义上的耗费就是抽象劳动。

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这两个支点所支撑的是价值创造,由此人们可以看出价值的真正来源。所以价值创造是由两个支点交汇形成的焦点。

3.焦点—价值创造

马克思连结两个支点,阐述商品二因素与劳动二重性之间的关系: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价值是劳动在商品物中体现并通过交换而实现的,表明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等价交换,而价值是凝结于商品中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劳动,取决于劳动时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盆。在商品价值形成过程中,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决定因素,其它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只是转移自身价值。这里,马克思指出了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劳动创造价值,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实体。

劳动价值论围绕价值创造,以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为连结,搭建起逻辑架构。价值创造是焦点;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是理论体系的两个支点。这三个基点相互联结,不可分割,共同形成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石。假若肢解或变更其中任何一个基点,都可能导致这一理论走向反面。认识劳动价值论,唯物史观是前提,既要注意这一理论建立的离度抽象,又要看到现实社会的发展。

二、现实中的疑问及视角分析

1.现实中的提问

伴随着劳动价值论的争论,研究者提出了人们对现实经济生活中若千现象的疑问。笔者从众多疑问中选择以下三例进行讨论。

第一类疑间: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活劳动(可变资本)创造价值,死劳动(不变资本)只是逐步转移价值而不创造价值;可变资本越多,创造的价值盆越大。如果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那就意味着“劳动密集性经济比资本、知识密集性经济使用更多的活劳动.这样前者应比后者创造更多的价值。但后者比前者创造更多的财富、更多的使用价值。如此,价值与使用价值背离,并非一致,财富更多的源于劳动之外。在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劳动者减少的同时,产品的实物是在迅速增加,而价值里也在不育而喻地增加。“那么,‘价值的源泉’越来越少,而价值却越来越多。这岂不是很矛盾吗,

第二类疑问: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创造价值,其他非物质生产部门只是分配和占有价值。当今社会非物质生产部门迅速发展,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而第一、二产业从业人员比重不断下降,如此,创造价值的劳动者越来越少,价值A也应越来越少。但是,这一结论与今天市场萦荣的事实怎么不符呢,

第三类疑问: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创造于生产领域而实现于流通领域,增加财富的关键在于生产。“随着社会主义国家市场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价格机制不再是行将就木的剥削工具,而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今天的商品交换中市场引导生产才能使交换顺利进行.重视生产固然正确,但无视消费者具体需求和价格机制将无法完成交换.不能实现价值,企业最终将丧失竞争力和生存权.难道流通领域与价值生产无缘吗,

2产生疑问的视角分析

应当说,大多数争论是讨论式的、友好的,而非人身攻击。疑问的产生也是人们积极探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现。对劳动价值论的探索没有终结,不同观点产生的争论对于启发人们思考理论和现实问题是.有益的。不过,笔者认为,其中也有一些疑问的产生,则是由于观察三个基点的立场不同造成的。视角的差异导致认识上的许多错位。

第一,是揭示剥削还是掩盖剥削,存在路径错位。马克思研究资本,将探寻的触角延伸至生产和消费现象的背后,发现了价值创造的决定因素.并且列出了杜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衡尺度,通过对商品和劳动的剖析,说明价值创造源于劳动,从而确定价值创造的主体是劳动者。马克思层层剥去夜盖于剩余价值之上的外衣,揭示剥削的秘密,最终是要唤起人们为建立无剥削、无压迫的社会制度而奋斗。今夭的情况虽然与马克思时代有许多不同,但价值创造的基点是不变的。认识劳动价值论,同样不能回避剥削问题。如果为了说明某些资本积累的合法性、合理性,牵强地宜称物化劳动同样创造价值,把土地、资本也作为价值的来源,那将带来理论上的棍乱。因为如此定论,世界上就不存在剥削。今天的中国经济生活中,剥削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杜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剥削现象似乎不可避免,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合法性。但合法并不等于不是剥削,剥削形式的变化也没有改变剥削的实质。对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一边是排除干扰因素,揭示剥削真相;一边是说明资本积象有理,不属于剥削。认识路径上的方向错位,当然会在认识结论上得到不同的反映。第二,将不同质的事物硬性归为一类,存在概念错位。一些疑间的产生与认识者对价值和财富概念的把握错位有关。有人常常主观地将财富与价值混为一谈。劳动价值论的表迷是清楚的:财富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价值则是撇开了生产活动的特定性和劳动的有用性之后人类劳动的凝结。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可比,而不同商品的价值则是可比的,因为价值是同质的,即抽象劳动。马克思不但没有否定土地等生产资料在财富创造中的作用,而且对此给予充分肯定。“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将影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科技等手段的运用所产生的复杂劳动等于多盆的简单劳动。复杂劳动生产的商品与简单劳动生产的商品,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尺度的衡里上会有变化,其价值当然是不同的,前者的价值也应是后者价值的多。马克思为研究方便.把复杂化成简单。马克思说过,“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等的。但它在同样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童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但是,只要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劳动就发生了变化,前后的劳动就不是同一的。所以.劳动生产率提高和劳动力减少,都有可能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使财富得到增加。使用价值(财富)的增加和价值的增加不能等同,因为一个是具体的,另一个是抽象的。不过从全杜会来着,复杂劳动的大盆增加,改变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随之引起社会商品价值盆的增加。前述问题中,有人把财富与价值比较,就好像将天气和气候相比一样,不具有直接可比性。假如只看到某地连续三天下雨,有人就推定该地气候比他地湿润。显然,这种结论不仅武断,而且可能是一种错位的比较。

第三,将生活中的具体现象与抽象理论生硬对接.存在“关节”错位。马克思运用抽象思维方法研究劳动价值论,虽然是从有形的商品人手分析的,但很多结论却是撇开了具体的事物,表现为抽象的概念。现实生活中,有人思考问题,把具体事物与抽象概念对接,出现文不对题的疑问。比如,对第三产业是否创造价值的疑问。第三产业本身是包括生产的而且生产的商品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不同的形态。马克思强调价值产生于生产领域,实现于流通领域只是区分了两个部类,并没有区分一、二、三产业,所以也没有明确第三产业不存在生产,更没有划分哪些具体劳动属于生产,哪些属于流通。这为人们进一步研究留下空间。创造价值的“活劳动”是劳动价值论的“关节”点。马克思所说的“活劳动”指的是商品生产过程中人类生理意义上体力和智力的支出。这种支出并非必须表现为一次连续性过程。今日的商品生产已完全打破传统手工作坊式的生产,呈现多环节的生产和流通的大址交替。活劳动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人们可以进一步分析活劳动的不同层次不同环节,或许会得出不同时空维度的活劳动都创造价值的结论。但是认定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从目前看还显得牵强。因为把创造价值的条件当作创造价值的源泉,那是重要“关节”点的错位。

马克思以19世纪西欧社会现实为材料,考察商品从有形物品出发.考察劳动侧重于物质生产.考察价值侧重价值创造,考察价值量聚集于杜会必要劳动时间。他以简化的手法抓住了杜会经济运行的根本。点明了价值产生的基本线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运行出现劳动价值论没有概括的现象是正常的.因为马克思没有也不可能穷尽真理。他给后人提供了一个简洁的结论,而且为进一步研究建立了一个初始平台。所以,研究问题,要先把马克思界定的概念分清,端正思维方向,把握劳动价值论的抽象性,对具体问题进行深人探讨,补充马克思未竟的事业。发展劳动价值论.

三、认识劳动价值论三个基点要辩证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活劳动创造价值,其他一切生产要索都不创造价值.只是创造价值的手段和条件。对商品、劳动及其价值创造这三点内含的把握是认识其他方面的荃础。全面认识劳动价值论,就是要辩证地认识商品和劳动,从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出发.分析社会进化中商品和劳动变化的状况,弄清新的历史条件下价值创造的问题。

1,拓宽认识商品的视牙

商品是《资本论》的起点,也是劳动价值论的重要范畴。研究劳动价值论不能不继续研究作为价值凝结物的商品。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分工简单.科技水平不高,以体力劳动为主,总体上属于劳动密集型。当时的物质生产部门比例高,商品常表现为物质形态。所以,马克思阐述商品的有用性,分析它的使用价值也是从有形物品这一角度考察的。一百多年来,世界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科技和消费力盆推动下。商品的形态及其使用价值都有了新的变化,无形商品大量存在,井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商品的这种无形化现象是马克思所没有经历过的,所以不可能对此作出无根据的断言。因此,扩大商品的研究视野是后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对商品概念的理解要拓展。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马克思称其为“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这里,商品的“物”是广义的物,不能仅仅看作是有形的实物,而应该理解为具有可存贮性和排他性的事物。如果一种事物变幻不定,不能存贮,或者随意可得,不具排他性,就不具有商品的属性。商品的可存贮性和排他性是相对的,会因条件变化而产生或丧失。例如,人们常用阳光和空气来说明二者虽具有用性,但不是商品,原因在子“有用”不是商品的充分条件,只是一种成为商品的可能。阳光和空气不能成为商品的充分条件实际上指的是它们不具排他性。当急濡阳光和空气而不可随意得到时.就具有排他性,并且通过贮藏,二者也就具备了商品的属性,进而参与交换。现实中.某些良态环境中的“氧吧”,其饱含负氧离子的空气巳成为“特殊形式的商品”。所以,对“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的理解,笔者主张加上“具有可存贮性和排他性”,而不强调它是否是一件有形的实物。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二个因素,而可存贮性和排他性可以称之为商品的两个“辅助属性”。

第二,对商品种类的归属要拓展。将商品局限于有形的“物品”范围之内,往往把非物质形态的商品斌予有形的解释.难免出现商品归类标准庞杂、商品归属混乱等现象。在把握商品二因素的基础上,考虑商品的可存贮性和排他性.对商品类别的理解也就随之拓展。以商品二因素为基点.附以两个辅属性归类,商品和非商品的界限将会大体廓清。商品这种人类劳动的凝结体,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既可以是物质形态,又可以是精神形态。那些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或服务,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被用以交换,并且具备可存贮性和排他性,都可以理解为具备商品的特性。现代社会商品生产的多环节和协同性,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实现领域的相对性作了辩证说明,如果只以简单商品生产的模式来框定现代社会的商品生产.那就等于削足适履。在劳动价值论研究中,依据商品二因素,拓宽认识商品的范围,使理论研究贴近杜会发展的现实.则是符合实事求是精神的。

2.区别不同劳动的价位创透

现代杜会的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使劳动组合多样化、商品交换一体化。生产劳动的内容伴随社会的进步发生着深刻变化。研究劳动价值论,更要紧跟时代的脚步,向纵深方向探究劳动的内容、元索及其结构。

其一.劳动内容更加广泛.孺要拓宽创造性劳动的行业范围。21世纪,产业分化更加细密,劳动的项目日益增加,新的行业不断产生,并且还有交叉行业的劳动出现。我们孺要正视劳动内容的变动带来的价值创造问题。传统产业已在不同程度地改变,劳动者的职业变动频率加大,职业劳动大军的结构正进行新的组合。从使用价值决定商品的质和盆来看,生产劳动不限于物质生产部门。我们可以这样思考,只要对社会提供使用价值、有效益的劳动都是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从事这些劳动的人都是劳动者。新世纪的中国产业工人已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人在身份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工业领域大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季节性、雇佣性已经表现得十分突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保障各类劳动从业者的利益,保证他们的正当权益和公民地位,需要把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应用于对这些重大问题的阐释上。解决社会的公平问题。

辩论的价值篇5

这一事件固然折射出我国某些司法机关的办案不力,致使危害性极大的杀人嫌犯逍遥法外10余年。然而,媒体让一个杀人嫌犯走上婚恋交友节目,却是很值得反思的。

作为法律的漏网之鱼的吴刚为什么竟敢招摇过市、明目张胆地参加省级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网上有评论称这档节目“在黑龙江乃至东北地区的影响力非同小可,每次播出都有数不胜数的观众观看”。难道他不怕被认出来吗?

当事人称,13年来自己一直以化名“刘浩”出现,说得多了连自己也相信了。但从婚恋交友节目来看,有两方面的因素诱使吴刚铤而走险。

(一)电视婚恋交友节目已成“秀场”

“上电视相亲主要是希望通过节目扩大知名度,对自己以后演出有好处。”吴刚称,他还曾想过上“非诚勿扰”??。在“快乐大联盟”中,吴刚得以发挥自己的文艺特长,凭一首蔡琴的《你的眼神》大秀歌技,随后又以迪厅舞和拉丁博得阵阵喝彩,并努力营造了一个温文尔雅、稳重健谈的形象,不仅是场上的女嘉宾,就连两位主持人都对其不吝赞美,他把握住了每一次机会秀出自己,虽然参加的是相亲节目,却“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希望通过电视台这个醒目的平台,让更多人认识自己,对自己以后演出有好处。至于牵手2号女嘉宾,恐怕只是主要目的达到后的“意外收获”了。

他的想法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参与电视相亲节目的一些嘉宾已不再以找到合适的“另一半”为目的,他们更关注的是如何“秀”出自己,吸引眼球,并将“秀场”的效应尽可能延续到场外,为自己谋利。

(二)电视婚恋交友节目已成“名利场”

“我宁愿坐在宝马里哭也不坐自行车后面笑”,语出惊四座,马诺虽然因此被贴上“拜金女”标签,招致舆论骂声一片,却由之前名不见经传的平面模特一跃成为电视和网络红人,其经纪人张烁曾表示:“马诺已赚足了人气,出场价也接近二线艺人了,我现在要帮她转型,出唱片、排话剧,而且现在有几家公司想签她。”另一位女嘉宾闫凤娇的不雅照疯传网络之后,成为人人津津乐道的话题。姑且不论她是为了炒作还是诚如其所言的“被陷害”,闫凤娇一夜爆红,随之而来的收入暴涨令人咋舌。

一边是拼命追求收视率的媒体,另一边是渴望一夜成名的年轻人,当两者找到利益契合点,婚恋节目就不再是寻求佳偶的“鹊桥”,而异化为心怀鬼胎的名利场;主持人不再扮演了解双方底细加以撮合的“月老”,而沦为造星的推手,不惜以炒作个人隐私、宣传金钱至上等一切办法吸引观众眼球,完成其攫取高额广告利润的目的,而更多的年轻人目睹了马诺等人的走红。

二、对节目平衡发展的探讨

在娱乐经济时代,消费主义横扫千军,各类媒体都不可能独善其身。然而,要想使节目获得长足的发展,片面紧盯收视率无疑是一种短视行为。服务于单身适婚男女的电视婚恋交友节目,应始终着力保证真实性,突出服务性,严格把关嘉宾的甄别、话题的选择、主持人的引导等各个方面,倡导积极向上的婚恋观与价值观,努力成为反映当代社会的“窗口”、适婚男女交流的平台,在媒介市场化浪潮中探索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1.经济效益应可持续发展

在激烈的媒体市场化竞争中,收视率成为各电视台竞相角逐的目标,观众数量是广告来源的基础,而高收视率则是获取巨额广告收入的重要筹码。

然而,我国数十家省级卫视中,“一个西瓜,两个苹果,一地芝麻”的格局由来已久。央视在节目资源方面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自然是最大的“西瓜”;作为娱乐电视的霸主,湖南卫视堪称“苹果”之一,成为娱乐经济时代的领跑者,而另一个苹果则“风水轮流转”,近年来江苏卫视、东方卫视等的强势崛起不容小觑。“一地芝麻”的说法,非常形象贴切地描述了电视台数量之多,众多的电视台之间,甚至一家电视台内各节目之间的竞争,已接近白热化。近年来不少电视都进行节目收视率排名而进行末位淘汰,就十分清楚地透露了其中信息。

在经济效益的驱使下,电视婚恋交友节目的宗旨与责任已经退居二线。“非诚勿扰”自去年1月开播以来,截至目前共有超过1000人次上节目,现场成功牵手的男女超过100对,但结婚的只有1对(且为恋人分手后男方上节目挽回感情)??。去年6月,还被广电总局勒令整改。而“快乐大联盟”让一个潜逃13年的犯罪嫌疑人顺利登上相亲的舞台,对于抱着诚意与希望前来择偶的女嘉宾来说,是极端不负责的行为,对节目的公信力无疑是巨大的挫伤。以社会责任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从红极一时到被国家广电总局勒令整顿,婚恋交友节目的短视行为已经阻碍了其发展。

2.应明确节目自身定位与责任

根据2002年的一项调查,北京、上海等地30岁―50岁单身人数高达50万,27岁以上仍未有对象的人数比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增长了三成多??。2005年中国社会综合调查数据表明,从1997年到2005年,30―34岁的未婚女性比率激增,尤其是30岁的未婚人口,未婚比例从2%增加到3.4%,且大龄未婚女性主要集中在城镇,占30―44岁全部未婚女性的72.1%。??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婚恋交友节目应运卷土重来,并成为2010年电视荧幕上最大的赢家。以“快乐大联盟”为例,其在中国广告网投放的招商广告中称:“本栏目设在黑龙江卫视,收视人口省内99%覆盖,全国收视人口达4.5个亿。央视索福瑞数据统计,第一期播出收视率占全国综艺类栏目第九位,第二期播出即占第五位。”

婚恋节目诞生之初,对自身责任有着清晰的定位,如“非诚勿扰”在官方网站的“栏目介绍”中表示:“‘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而湖南卫视“我们约会吧”也表明:“‘我们约会吧’节目立足当下社会交友时尚、交友需求,以‘单身族群’为核心,各色男士勇敢登场,展示真我,在快乐的氛围、开放式结局,降低节目参与的心理门槛中搭建一个真实交友平台……”

电视婚恋交友节目正是植根于当前社会背景下大量适婚男女的需求,将当今仍较为隐秘、含蓄的“相亲”式婚恋交往放到了明处,为异往提供一个公开、自由的交流空间。通过媒体的“议程设置”作用,带动整个社会给予现代男女“相亲”更高的包容度和关注度,反过来也吸引了更多的受众来收看节目。并且对传统的“相亲”进行了形式的创新。由“一对一”变为“多对多”,在一期节目中可以同时见到多位异性,经过几个环节的互相了解之后,双方感觉合适的即“约会”成功,可以继续交往。

电视婚恋交友节目应该为观众及嘉宾提供一座“鹊桥”,主持人应该承担起“红娘”的职责,在选择嘉宾时应该对其提供的背景资料进行核实与判断,在诚实、可信的前提下结合节目表现的需要进行选择,正如广电总局在整改通知中提出的要求:“要认真核实嘉宾的真实身份,严禁伪造嘉宾身份,欺骗电视观众…要事先了解嘉宾的个人品德、价值观念、婚恋观念,不得邀请个人品德有问题或有争议、持不正确或非主流价值观、婚恋观的人物参加节目…”

(二)自由表达与价值导向的平衡

1.避免“拟态环境”扭曲公众认知

纵观国内众多的婚恋交友节目,男女嘉宾们大有“语不惊人死不休”之势。浙江卫视“为爱向前冲”号称有两辆法拉利和一套别墅,声称要“娶”男人的“富家女”盛凌云;自诩“文采超过张爱玲,美貌赛过范冰冰”的祖德妹贺应明;“非诚勿扰”中“宁愿坐在宝马里哭也不坐自行车后面笑”的“拜金女”马诺;还有扬言“洞房花烛夜时还要我教你”的“豪放女”等等………同时,男嘉宾也毫不示弱,如“非诚勿扰”中炫富的刘云超,不惜被全灭灯把马诺骂哭的骆磊,一些嘉宾身份造假、言论低俗,并在节目中互相攻击或用刻薄的语言进行讥讽,而主持人也对此默许,任凭扭曲低俗的节目内容对观众进行误导。

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著名政论家李普曼就在其所著的《公众舆论》一书中,论及拟态环境问题,并首次使用“Pseudo-environment”一词。所谓拟态环境,就是我们所说的由大众传播活动形成的信息环境,它并不是客观环境的镜子式再现,而是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对新闻和信息的选择、加工和报道,重新加以结构化以后向人们所提示的环境。??

为了搏出位刻意表现拜金势利、傲慢无理、自私自利,而节目策划人员甚至对表现真实自然的嘉宾进行预先引导,鼓励其“语出惊人”。这都营造出一个令观众感到似曾相识又半信半疑的虚拟环境,容易给观众造成误导,认为节目反映的即是生活现实,嘉宾代表的即是社会男女。对于年轻人来说,易给他们带来不良心理暗示,认为“富二代”“官二代”最受青睐,而当代女性中则普遍存在“拜金女”与“毒舌天后”,影响他们的择偶标准及心态。

2.避免虚假表达扭曲价值导向

去年6月,人民日报曾批评当时正不断低俗化的电视婚恋交友节目,文中提及该报记者的一次采访,小雪(化名)透露参加“非诚勿扰”面试时被编导问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遇到一个离异带小孩的男嘉宾,你会讲什么?”“我们不太合适,但是希望你继续努力,总会遇到一个好女人的。”编导明确否定,说:“如果这样,我们就不需要你上台了,能这样讲话的人有的是。”小雪在编导的提示下又继续回答,“那你还配不上我”,直到这句话出来,编导才感到满意。

国内有学者指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的一个成功秘诀就是把交友的节目平台变成了展现当今中国年轻人生活态度的舞台。??原本,观众在观看节目的过程中,从男女嘉宾的自身条件、择偶要求、观点表达中能够以小窥大,了解到当代年轻人对于恋爱和婚姻的观念和态度,同时也能以之为参照,联系到自身的实际,补充或改变自己的认知,选择性调整自己的想法和行为。即能够从中获取信息,消除认识的不确定性,了解环境以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然而,电视节目阻碍其自由表达,为了节目“好看”而对嘉宾进行非正当的引导,诱使其抛开自己的真实想法,转而为节目需要虚假表达,说出有耸动效应的价值观点,预设冲突与论辩,既违反了真实与服务性原则,更将对观众造成误导。正如新华社的文章《“电视红娘”:如何牵红线而不踩“红线”》中所指出的,相亲节目可以成为价值观的辩论场,但不可成为非主流价值观的传播地。

作为传统的大众媒体,电视的受众群体较大、权威性较高,婚恋节目借此肆意传播非主流的婚恋观、价值观,无疑是错误的价值引导,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是对自身发展道路的摧毁。

注释:

①王静:《记者对话参加相亲节目嘉宾――杀人嫌犯吴刚“我感谢上了那期节目”》,城市晚报,2011年7月15日A06版。

②刘睿:《10分钟的“爱”来得快去得更快》,天府早报,2011年6月23日第13版。

③范晓光、袁日华:《社会变迁视野中的青年单身:一种社会学的解释》[J],《中国青年研究》,2006年第12期,第8-10页。

④宁鸿:《“剩女”现象的社会学分析》[J],《理论界》,2008年第12期,第222-223页。

辩论的价值篇6

一、教师人格的价值取向

1.感染价值。教师的角色和行为决定了他们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教师对学生适当的表扬、善意的批评和细微的关心,都会唤起相应的情感体验,激发学生们奋发向上的强烈愿望。这就是教师人格的感染价值。

西方学者对教师人格及其感染效度做过大量实证研究,较为著名的是美国教育家利比特和怀特等人的实验。该项研究根据教师权威的程度,将他们的行为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家长制作风的权威型;另一类是不闻不问的放任型;还有一类是教师作为平等一员参与活动全过程的民主型。实验结果表明:在民主型模式下,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较为融洽,表现出团结合作与自主精神,活动的效率也较高。在权威型模式下,学生的群体行为效率较高,但学生的个体行为因相互竞争容易产生侵略性行为。在放任型模式下,学生各方面表现均差。这充分说明,教师人格的感召力不是依靠棍棒、体罚和严酷的纪律树立的,而是依靠教师的人格品质建构的。

“感人者,莫过于情。”关于教师人格的感染价值,诺丁斯提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关怀道德教育理论”,强调对学生生命的尊重,对学生体验和感受的重视。不能想象他人的内心世界,就无法感化其心灵。但 “教师关怀”并不是一味地要求教师去关怀学生,而是必须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来“阐明”关怀,即以自身的行为让学生感受到“关怀”。所以,这种“关怀”不是权威式、教训式、控制式的,也不是恩惠式的,而是以建立和维持彼此充满关怀的关系为宗旨的。教师要通过尊师爱生、民主平等、心理相融的互动交往,增强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培养他们主动适应各种变化、挑战、竞争、挫折和失败,以乐观向上的态度对待学习、面对人生,从而形成健康的人格。

2.启迪价值。教育情境瞬息万变,情况错综复杂,教师只有正确而迅速地予以妥善处理,才能使学生“闻过必改”“闻一知十”,这就是教师人格的启迪价值。教师在与学生的交往关系中,能够做出最合理的决定,采取最恰当的解决办法,对事物有敏锐的感受力和保持必要的分寸感,就是教育机智。它体现了教师的人格美和教育艺术水平,是教师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乌申斯基认为:“不论教育者怎样地研究教育学理论,如果他没有教育机智,他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教育实践者。”①

教师具有聪慧的教育机智,是实现启迪价值、培养学生创造性人格的重要前提。孔子是最早注意到教育机智启迪作用的教育家。他主张“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认为教师使学生达到“心求通而未得,口欲言而未能”的心理背景下启发才最有效。近年来,前苏联教育界曾就教育分寸问题展开过争论,比较一致地认为教育分寸集中地体现了教师的教育机智,是教师行为风格的典型标志,属于道德创造范畴。教师掌握教育分寸意味着“善于解决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同时不再产生新的矛盾”。②

作为知识的传递者,教师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关系到教师自身的威信和人格魅力,也关系到启迪价值的质和量。有着较高职业责任感和较强社会使命感的教师,会自觉地不断刻苦学习,吸取新的知识,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容量,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以满足学生的求知欲,适应社会的需求。

3.示范价值。人格之所以具有强大的教育影响力,是因为它有直接的示范性。《周礼》中称“师者,人之模范也”。孔子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韩愈要求“以身立教”;钱穆指出“人师是师道之最高标准,人师能以身作则,能行不言之教,此即所谓师表或师范”。这些都对教师人格示范价值的高度期盼。乌申斯基认为:“教师的人格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教师的榜样,教师的言行对学生的影响,是任何教科书、任何道德箴言、任何惩罚或奖励制度都不能代表的一种教育力量。” ③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在教育中,一切都基于教师的个性……没有教育者个人对受教育者直接影响,就不可能有深入人性的真正教育。只有个性才能影响个性的定型和发展,只有性格才能养成性格。” ④

教师是学生的楷模,无论是在教学科研方面,还是在为人做事方面,都具有示范作用。青少年学生正处于长身体、增知识、立德行、塑人格的重要时期,其情感、意志、行为都具有不稳定性,教师是他们最直观的模仿对象。正如植物有趋光性、趋水性一样,学生也具有“向师性”特征。教师呈现给学生的应是真实人格的一面,实事求是,表里如一,使学生感到亲切自然,从中受到启迪,增强德育的可信度、吸引力和有效性。因此,增强教师在人格方面的表率作用,应成为教师人格价值取向的最根本方向。

辩论的价值篇7

知识的辩护类型。根据“三要素”理论,“辩护”是知识生成的关键,辩护类型可作为划分知识类型之依据。已有研究主要从形式(即辩护方式)上将辩护类型分为“内在主义”、“外在主义”与“语境主义”等。本文重在从实质(即辩护证据)上分析辩护类型。知识的辩护证据大致有“事实”、“价值”以及“意念”三类,相应的辩护类型即为“事实辩护”、“价值辩护”与“意念辩护”。“事实”与“价值”解读者甚众,其涵义明晰易晓,“意念”则须稍作说明。所谓“意念”,简而言之,是一种心理力量,含有认识和逻辑成分[2],是研究主体对人类主体的自觉归附,以类主体的精神力量专注于求解某一知识难题的特殊意识。我国古人很早就开始关注“意念”,例如,“可以意致者,物之精也”[3],论者已认识到,意念的对象并非简单的事物形象,而是更高级的某种存在;又如,王弼的“言意论”认识到,意念是“圣人”制定的,可根据意念所表现的内容探寻圣人的本意[4]。此处若把“圣人”理解为人的“类主体”而非“个体”主体,则无疑是十分深刻而独到的见解。

知识类型与辩护类型密切相关。依据上述划分,可将知识分为“事实知识”、“价值知识”与“意念知识”。“事实知识”指,知识辩护的最终证据是“事实”,命题的指称对象与“事实”一致;“价值知识”指,知识辩护的最终证据“价值”,命题涵义以一般价值取向为支撑;“意念知识”指,知识辩护的最终证据是知识主体的意念,这种意念不是个人的意念,而是知识主体向类主体的自觉归附而感悟出的坚定意念。综观三类知识可得,其一,知识的辩护证据皆非“个体”的主观臆想。“事实”证据的非主观性自是无庸赘言,“价值”与“意念”作为辩护证据,是知识主体以人类主体的精神力量对知识的深度确证,并非个体的价值偏好与意想信念。其二,比较“事实”、“价值”与“意念”三个范畴,事实属于客体范畴,“价值”属于主客结合范畴,意念属于主体范畴,三者包含了所有辩护的证据类型。从逻辑上看,上述知识类型的划分是周延的。其三,知识类型的判断依据是“知识辩护的最终证据”。“最终证据”对应的知识体系中的命题可称为“基本命题”,基本命题是知识体系中的“阿基米德点”,其辩护证据的类型是决定知识归属的重要参照。

二、教育知识的划归依据

据上述,分析某种知识的辩护与类型,须找出支撑其体系的基本命题,基本命题的辩护证据是判断知识归属的重要依据。那么,教育知识体系中是否存在“基本命题”呢?本文认为,教育知识体系中有两类基本命题,一是本体性命题,二是目的性命题。本体性命题,即关于“教育是什么”的命题。各种教育知识体系都预设了对“教育是什么”的回答与辩护;回答与辩护既标明知识主体的教育本体立场,又确保和支撑整个知识体系的一致性与稳定性。作为其他命题的辩护基础,本体性命题常以隐性的方式渗透于整个教育知识体系。分析隐性的本体性命题,需要对教育知识体系作整体考察,才能归纳和概括出表达“教育本体”思想的命题。目的性命题,即关于“教育为了什么”的命题,引导教育知识体系的发展方向,是显在而“活跃”的要素,在教育知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历史上各种教育学说都是从教育目的的假设中推衍出来的建议体系;目的性命题是教育知识的一大逻辑前提,其不同用法和含义决定着教育知识的不同性质[5]。

本体性命题的辩护证据。对“教育是什么”的辩护,从根本上说不能以“事实”为证据。现实的教育错综复杂,“教育是什么”基本上是个无法求解的知识难题[6],更是难以用确定的事实或价值证据对其辩护。本体性命题的辩护是形而上的论证过程,辩护证据是人的类主体“意念”。本体性命题的辩护需要知识主体自觉感悟、移入人的类主体意念,借助类主体意念深刻反省辩护命题,最终形成坚定的个体意念。不同知识主体对同一本体性命题的辩护程度不同,这缘于个体对类主体意念的感悟能力不同,个体的“感悟能力”集中反映了其自身的人文素养,决定其对人类主体的归附程度。一般而言,人文素养越高对类主体意念的反省和认识越深刻,然而深刻的感悟极有可能一时间得不到其他知识主体的认同,如赫尔巴特曾为此悲叹道:“我那可怜的教育学没能喊出它的声音来。”[7]但随着人类素养的普遍提升,最终必然获得更多认同,也正如随后赫尔巴特思想影响的迅速扩大。

本体性命题辩护的历史考察。拉开历史的帷幕不难发现,一部教育知识史就是一部知识主体感悟类主体意念,并以此辩护教育基本命题的历史。大体说来,人们对本体性命题的回答和辩护形成有“工具论”—“适应论”—“生活论”—“教化论”等知识体系。“工具论”贯穿古代教育思想。以柏拉图教育思想为例,柏氏以教育可将各类素质的人“筛选”出来过正义生活为意念,以此辩护教育是建构“理想国”不可缺少的工具,提出“工具论”的教育知识体系。此后,卢梭以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崇拜”思想反对“工具论”,他以“出自造物者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8]为意念,以此辩护教育就是适应人发展,提出“适应论”的教育知识体系。杜威从另一角度批判了“工具论”,他以“学校即社会”、“从做中学”、“教育即生长”为意念,辩护教育本身就是生活而非生活的预备,提出了“生活论”教育知识体系。近来我国论者提出,教育是一种促进人精神发展的而避免规训的教化[9],论者以人的“自由”本质为意念,辩护教育是一种自由的实践(即教化)而不是束缚自由的实践(即规训),提出“教化论”的教育知识体系。综上,知识主体感悟类主体所获的意念,既为本体性命题提供坚定信念,又作为主体性证据助其辩护,不断催生新的知识体系,是教育知识演进的内在动力。

目的性命题的辩护证据。目的性命题的辩护以社会一般价值为证据,体现了知识主体对社会一般价值的认同。在辩护中,知识主体须自觉感受社会价值取向,深沉追问“教育何为”?并将所得化为教育自身的追求。本体性命题是知识主体内向反思教育本体而获得辩护,目的性命题则是知识主体外向导入社会价值而获得辩护。教育活动总是以具体的人为对象,社会价值通常在教育活动中凝结为人的理想模型,因此关于人的理想模型自然成为目的性命题的核心要素。据有论者研究,教育思想史上有关人的理想模型大致有,“宗教人”—“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等[10]。各自的辩护逻辑大致如下,“宗教人”(Homo Riligiosus),以热爱、赞美、信仰和服从上帝的价值取向为证据,辩护教育就是为完善人的神性;“自然人”(Homo Naturalis),以遵循和尊重自然的价值取向为证据,辩护教育应帮助人发展自身固有的内在倾向;“理性人”(Homo Sapiens),以崇尚理性生活的价值取向为证据,辩护教育应该培养有理性的人;“社会人”(Homo Sociologicus),以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取向为证据,辩护教育应促使人的社会化。

三、教育知识的归属及启示

教育知识的类型。知识类型的划归须依循其基本命题的辩护证据,此论若属不谬则可得出下述结论:教育知识体系包含“本体性命题”与“目的性命题”两类基本命题,其辩护证据分属“意念”与“价值”,由此,教育知识当横跨价值知识与意念知识两大类型,具有“两栖性”特点。此特点表明,不能将教育知识仅作为价值知识而忽视了沉思与追寻类主体的意念,也不能将教育知识只作为意念知识而忽视了感悟与遵循社会一般价值取向。由于意念知识与价值知识的辩护遵从不同的理路,各自拥有不同类型的辩护证据,故教育知识既相当丰富和复杂,又充斥着各种争论和“迷惘”。不少争论甚至伴随着教育知识的始终,例如,教育知识的科学化问题,教育知识与实践的关系问题,教育的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问题等等。不清楚教育知识的归属特点或许正是许多争论“山重水复疑无路”之症结,利用教育知识归属理论或能为解决理论纷争提供新的思路。限于篇幅,现以“教育知识的科学化问题”与“教育知识与教育实践的关系问题”为例粗作分析。

“教育知识科学化”既应放在整个知识史中反思,又应结合知识的辩护理论分析。据福科(MichelFoucault)研究,“所有门类的知识的发展都与权力的实施密不可分”[11],知识演变是各种权力争斗的痕迹。在知识史上,意念知识,如远古神话知识与古代宗教知识,因其是统治阶级解释君权的理论根据,最先被认可为人类知识。随着市民社会发展成熟,社会本身需要以正义、公平等一般社会价值来维护,市民阶级也需要以世俗价值体系反抗神权。以社会一般价值为辩护证据的价值知识开始获得统治阶级承认。工业革命后,追求物质利益的资产阶级居统治地位,自然科学因能助其攫取物质利益而被宣称为“知识”,不符自然科学辩护特征者被贬为“非知识”。在事实知识主导知识界的背景下,教育知识为辩护自己的“知识身份”便努力改变辩护方式,取向事实知识的辩护路径。然而,吊诡的是,当知识主体改以“事实”作为教育知识的辩护证据,教育知识却失去了“知识”的身份。甚至有人称道,“理论(知识)”对于教育来说只是一个“尊称”[12]。可见,“教育知识科学化”并不是出于深刻认识教育知识的辩护性质与类型归属的结果,实乃教育知识在知识“场域”中的迷梦。若以上述归属理论观之,教育知识属于意念知识和价值知识,“事实”并不能为其提供最终辩护,其基本命题的辩护证据属于“价值”与“意念”。因此,只有“价值”与“意念”才能为教育知识筑就坚实的基础,建成辉煌的知识体系的大厦。

教育知识与实践的关系通常有两种表述,一种常见表述为:“教育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结合”以一定程度的“符合”为前提,教育知识与实践相“符合”意味着,实践活动直接为教育知识提供辩护,教育知识自动发挥对教育实践的影响。然而据前文所述,能为教育知识提供最终辩护的不是客体性证据,而是非客体性证据的“价值”与“意念”,而且知识具有“亲主体”特性,教育知识只有以主体信念(包括知识和实践主体)为“中介”才能影响实践活动。因此,上述表述显然是“去主体”的“理论”思维的认识结果,而非从“知识”角度出发得出的研究结论,其中“教育知识”只是“教育理论”的“替身”,整个表述不过是“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翻版而已。另一常见表述为:“教育知识指导实践。”判断这一常识性表述宜先明确,上述三类知识与实践的关系各不相同,处理知识与实践的关系时,需要区别对待而不能相互僭越对知识的期望。事实知识以客观事实为辩护证据,客观事实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由它辩护而成的事实知识可以“指导”实践主体对其余同类事实的认识和改造。价值知识以社会价值为辩护证据,社会价值的可变性使此类知识不具有确定性,它只能通过“引导”教育实践主体的价值追求来影响实践。意念知识以知识主体感悟的类主体意念为辩护依据,它可“启发”实践主体感悟类主体意念,助其祛除实践主体的“洞穴假相”,使其以类主体的气度从事教育实践。教育知识属于价值知识与意念知识,它只能“引导”教育实践主体的价值追求、“启发”实践主体积极感悟类主体意念,“间接”地影响教育实践。由是观之,“教育知识指导实践”以事实知识作用实践的方式类推价值知识和意念知识,是对教育知识与实践关系的又一误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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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丹元.传统艺术思维与意念.文艺理论研究,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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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卢梭.爱弥儿.李平沤,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

[9] 金生鈜.规训与教化.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辩论的价值篇8

“绝对真理是由发展中的相对真理总和构成的;相对真理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客体的相对的正确的反映;这些反映越来越正确;每一个科学真理尽管有相对性,其中都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马克思的《资本论》也不是绝对真理,它只是绝对真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贯彻于其中的辩证法也应理所当然的成为组成绝对真理的部分之一。辩证法在《资本论》中主要体现为核心概念的辩证转化,也就是《资本论》的概念体系,以剩余价值概念为核心,以概念所体现的客观矛盾之间的本质联系为基础,表现为一个概念之间不断流变的动态发展过程。

1 在《资本论》中具体体现为一种对矛盾的系统分析方法

马克思是黑格尔的辩证法的继承者,也是辩证法的发扬光大者,《资本论》既是马克思思想成熟时期的代表作,又是辩证法与政治经济学相结合的典范,所以,从《资本论》学习马克思的辩证法,就必须采取辩证法的一般理论与政治经济学的实际内容相结合的方法。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法,体现在《资本论》的方方面面,下面只就《资本论》的概念体系,也就是以剩余价值概念为核心的主体概念的辩证转化来浅显的谈一谈对自己对马克思的辩证法的认识。对马克思的辩证法的认识也就是一定程度上对辩证法的总体认识,二者虽存在不同,但在本质上却是一致的,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只有先对辩证法的一般问题做出说明,才能更加清晰的体现出马克思的辩证法在辩证法的发展历程中所处的地位。

1.1 以对客观矛盾的系统分析为基础

“毋庸证明,在哲学和科学知识的历史上过去存在过(现在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学说、方法和方法论。因此,不能把辩证法仅仅规定为彼此并列存在的许多学说和方法之一。辩证法是人类智力进步的一个基本度量。”可见,辩证法首先是一种方法,但它并不是一种普通的方法,它是人之所以能够称为人而具有的一种思维方法,而且,人类智力越是进步就越来越自觉与熟练的应用这种方法,因此,辩证法也就成为人类进步的一个标志。辩证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人类进步的一个标志,与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而这一问题就是人类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矛盾。

“辩证法所涉及的问题是阐明自然界和思维的发展与矛盾性的问题,对立面的斗争和同一(统一)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如统一和相互联系、否定、发展的渐进性等)”。可见,矛盾是辩证法所要解决的本质性问题,对客观矛盾与主观矛盾的认识,以及主观辩证法如何正确的解释客观矛盾就成为辩证法的主要问题。恩格斯对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论述,从本质上说明了这一问题:“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这些对立,以其不断的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来决定自然界的生活。”

正视客观矛盾,或者说以现实世界中的矛盾为基础,进而达成对客观矛盾的系统分析,是马克思在《资本论》核心概念的辩证转化中表现出的首要特点,而这也是马克思的辩证法的最基本的特点,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称马克思的辩证法为唯物主义辩证法。“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他的方法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毫无疑问,马克思是在强调辩证法要以唯物主义为基础,也就是以现实世界中存在的矛盾为基础。“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可见,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解也是强调它是“事物的”,而对来说,事物首先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其次才是由人脑这一物质器官所产生的人的思维。我们再把眼光放长远一些,我们去考察一下人类发展史,“我们看到,最初,辩证法思想主要是在领会自然界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以后才在关于社会和思维的学说中逐渐形成。”

1.2 以对客观矛盾的系统解决为目的

强调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和强调客观矛盾的基础性,并不等于否认人类思维的能动性,相反,这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对人类思维所作出的合理解释与评价。因为以对客观矛盾的认识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人类思维,逐渐形成了它所特有的思维规律,而这种人类所特有的思维规律反过来使人类可以在更高的程度上认识客观世界的矛盾,这种思维规律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主观辩证法,它在逻辑学上就被叫做辩证逻辑。正如康德所指出的:“毫无疑问,除了依据某些规律,我们就不能思维,或者说,我们就不能使用我们的知性。然而对这些规律我们也能够就其本身去思维,就是说,我们能够不去思维它的应用,或者说,能够在抽象中去思维它。”作为点亮辩证法“复活”的星星之火的康德,他所说的思维规律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形式逻辑,而是加入了辩证逻辑的因素,虽然还是很不彻底的,但他的话对辩证逻辑也是适用的。康德的话不仅指出了人类思维规律的作用,更指出了它的相对独立性,而对这种相对独立性的研究也就是逻辑所要研究的问题。

“逻辑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规则”,而有效推理的规则,也就是人类思维所特有的规律。这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对逻辑的定义,也说明了逻辑的最为显著的特征――普遍适用的性质。正是逻辑的这种特征,这种可以对人类的思维规律的进行相对独立的研究的特征,使逻辑学有了一层可以脱离客观世界的外衣,但正如苏珊•哈克所指出的,“从另一种意义上讲,逻辑所研究的东西是普遍的,如罗素所强调,不论其题材是什么,不论其是通过什么语言来表述的,有些论证是有效的,有些则是无效的;――是什么使得它们成为有效的,这个问题本身无论如何都是不依赖于语言和文化的。”逻辑终归也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这并不因为它是对主观世界的相对独立的研究而有所改变。

对主观思维的研究终归无法摆脱对客观世界的依赖,这就是逻辑学所面对的现实,而且,依据人类思维规律与客观世界关系的不同,逻辑学分为两个大的分支,一支与客观世界相对分离,即相对单纯的研究人类思维规律,主要包括传统的形式逻辑与现代的数理逻辑及其分支;另一支则紧紧的与客观世界联系在了一起,人类的这种思维规律与客观世界一同发展,并且以对客观世界的系统描述的形式表现了出来,这就是辩证逻辑。

当然,这并不是辩证逻辑的确切定义,“什么是辩证逻辑呢?顾名思义,作为辩证逻辑,它必定是辩证法的学说;同时,既然叫做辩证逻辑,它毕竟还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综合辩证法与逻辑学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最一般意义上的辩证逻辑的概念,“辩证逻辑就是一门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显然是从恩格斯所说的主观辩证法角度讲的。

区别主观矛盾与客观矛盾,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无非都是为了最终说明辩证法的本质就是对矛盾的研究,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要达到对客观矛盾的真理性认识,而人类的能动的思维就是达到这一最终目的的手段。所以说,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不仅不是对人类思维能动性的否定,而且是在更高的程度上对它的肯定。下面我们就结合《资本论》来说明这一点。

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人类对客观矛盾的反映就形成思维的主观矛盾,主观矛盾以客观矛盾为基础,这种主观矛盾是人类所特有的思维规律与客观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结果用理论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是辩证法。辩证法认为,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重要的不是我们是否承认矛盾,而是如何去对待矛盾。马克思把《资本论》分为四个层次是正视矛盾,四个层次细化为四个概念层次是正视矛盾,每层概念的横向转化也是正视矛盾,核心概念的纵向转化还是正视矛盾,总体的纵横交错的概念体系更是正视矛盾,因为它们都是在对客观矛盾的正确反映基础之上的主观矛盾。概念的规定是由概念所体现的矛盾决定的,概念的联系是由概念之间矛盾的联系决定的,概念之间的转化则是由概念之间的矛盾所包含的本质联系决定的。正视客观矛盾,并且经由主观矛盾解决客观矛盾的过程,使马克思最终在本质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的矛盾:资本主义的一切,资本的所有环节与过程,无非都是为了获得源源不断的剩余价值。

认识到资本主义的本质矛盾,认识到资本主义是一个矛盾整体,认识到它是由四个部分组成的,每一个部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又细分为若干个部分,这只是让我们对资本主义社会有了一个整体的把握,但这种整体的把握还是抽象的和模糊的。辩证法的目的不是对世界的模糊不清的认识,而是清晰具体的认识,以改变世界为目的的马克思的辩证法更是内在的要求这一点,这就需要在对整体的把握的基础上,加入对部分的深入分析,这也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体现出的辩证法体现为另一特点。

2 对资本主义客观矛盾的揭示体现为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

“全体的概念必定包含部分。但如果按照全体的概念所包含的部分来理解全体,将全体分裂为许多部分,则全体就会停止其为全体。”可见,没有部分的整体是抽象的,没有整体的部分则是无序的,只有二者的结合才是具体的。正如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所指出的,“需要的不是没有生命的骨骼,而是活的生命”,抽象的整体是没有生命的骨骼,只有由各有机部分组成的整体才是一个灵动的活的生命。又如皮亚杰在他的《结构主义》中指出的:“马克思把属于现实的‘基础’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而且,他用虽则还停留在质的分析上可是相当精确的术语来描写这些现实基础,使我们远远地离开了简单的可以观察到的关系”。马克思始终以质的把握也就是以整体的把握为目的的,但他对整体的把握是以对部分的精确分析为基础的,这也就使他所研究的整体由不断发生量变的抽象整体,转变为形成质变的具体整体。

“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所说的两条思维道路,不是并列的两条道路,而是前后相继的一条完整道路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完成的对客体的抽象的整体性的认识,就《资本论》来看,这一条道路主要体现为马克思为创作《资本论》所进行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对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研究与认识、大量资料的收集、对前人著作的研究与批判等。这一阶段是我们的认识所必须经历的过程,因为它直接成为第二阶段的起点,但它也是一个必须扬弃的阶段,因为“知性的活动,一般可以说是在于赋予它的内容以普遍性的形式。不过由知性所建立的普遍性乃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坚持的对立着,致使其自身同时也成为一特殊的东西了。”抽象的普遍性,也就是经由第一条道路所形成的抽象的整体性认识,不是我们认识的最终目的,认识的最终目的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二条道路,也就是思维所要达到的具体的整体性认识。什么是具体的?只有对部分的精确分析是具体的,也就是说,若想达到对矛盾的具体的整体性认识,只有以对部分的精确分析为基础。而这一总体上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就体现为一个部分的量变不断发生,从而最终导致质变的过程。“当量的变化发生时,最初好像是完全无足轻重似的,但后面却潜藏着别的东西,这表面上无足轻重的量的变化;好像是一种机巧,凭借这种机巧去抓住质(引起质的变化)。”《资本论》的概念体系,从总体上就表现为这样一个在对各个主体概念的深入分析基础之上的总体的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经由“前剩余价值概念体系”抽象出来“狭义的剩余价值概念体系”这一整体性的抽象认识,通过“后剩余价值概念体系”的主体概念的转化,最终实现了“广义的剩余价值概念体系”这一整体性的具体认识,“即每一种划分的前一发展阶段所要达到的是思维的抽象同一的性质,而后一发展阶段所要达到的则是思维的具体同一的性质”。现代心理学家皮亚杰所说的分析性理性与辩证理性,我们不得不说它与马克思的辩证法有着很大的渊源关系,因为它们早在《资本论》中就表现为完美的结合,也就是说,皮亚杰所说的分析性理性与辩证理性在《资本论》中,统一的表现在由抽象到具体的概念转化体系中。

“辩证理性与分析性理性在分析性之精确性的前提下的有机统一,是科学现代化发展的历史必然。”下面就以四个核心概念的抽象关系为例,来说明这一总体的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从价值到剩余价值再到资本积累最后到平均利润,可以看出马克思对概念的研究不断的深入,不断的具体。价值概念是抽象程度最高的概念,它是揭示剩余价值的前导性概念;剩余价值概念对于价值概念来说是具体的,它是价值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了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价值概念的特殊表现形式;资本积累概念是在剩余价值概念的基础上,加入了对资本主义抽象生产过程的考察,是剩余价值概念的具体化;平均利润也是剩余价值概念的具体化,但它是《资本论》整个体系的最为复杂的概念之一,是比资本积累概念更为具体的概念,对它的考察,不仅需要以资本积累概念为中介,所有在它之前出现的概念,在逻辑上都是它的理论前提。四个核心概念一个比一个具体,我们还可以通过有递进关系的四句话来认识:劳动创造价值;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就是资本积累;转化为利润的剩余价值,以资本积累等概念为前提,转化为平均利润。

就是通过对这种一个个的概念的具体而深入的分析,马克思完成了以此为基础的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考察。有了对部分的精确分析,还需要把部分作为一个整体联系起来,这就需要用适当的形式表达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用的表现形式,就体现为辩证法的第三个特点。

3 以概念的不断“流动”为表现资本主义客观矛盾的形式

概念的不断流动,是辩证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它的卓越代表、‘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赫拉克利特断言,一切皆在流转,对立物互相联系、互相转化。”概念的不断转化,实质上体现的是矛盾的不断转化,《资本论》所体现出的以剩余价值为核心的概念的不断转化,实质上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不断转化。

《资本论》的概念体系,在本质上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反映,在内容上体现为一个概念的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但本质与内容要求一个外在的表现形式,这个外在的表现形式就是各概念之间的辩证转化,即概念之间的不断“流动”,而这也是《资本论》的概念体系所体现出的辩证法的第三个特点。

转化,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使用最多的词汇之一,这就直接说明了马克思《资本论》的概念体系就是一个概念之间的不断转化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不断地否定的过程,“在辩证的阶段,这些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并且过渡到它们的反面。” “即一个规定被否定,而这个规定本身又是一个规定,于是在那绝对的否定里,不是一个规定而必然是两个对立的规定被否定。”那绝对的否定,也就是对剩余价值概念的真理性认识,马克思是通过概念的不断否定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一系列黑格尔所说的“正―反―合”的过程来实现的。

就四个层次的核心概念的横向转化来看:在前导性概念层中,商品是一切矛盾的开始,也就是正题,但商品的内在矛盾的展开就是以价值为中介的商品之间的交换,它是对商品的否定,也就是反题,而价值概念的实体化就是货币,货币就是对价值的否定,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它又是对商品的否定之否定,所以它是合题。商品―价值―货币,也就形成第一个上升的螺旋;在本质概念层中,作为正题的资本是对货币的否定,作为中介的劳动力又是对资本的否定,因为它是资本在生产领域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是对劳动力的否定,因为它是劳动实体化的产物,剩余价值又是对资本的肯定,因为它使资本的目的得以实现,而剩余价值内在矛盾的展开,就是它的否定形式――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在中介概念层中,资本积累是对剩余价值的否定,因为它是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而这一内容的具体展开形式,也就是资本积累的否定形式,就是由资本循环与资本周转所形成的个别资本运动与由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形成的社会资本运动;在具体概念层中,正题利润是对剩余价值的否定,因为它们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反题平均利润又是对利润的否定,它是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现象世界所采取的表现形式,它表现在资本主义的不同产业中,也就是平均利润的否定形式或者说转化形式,就是生产价格、商业利润、利息与地租,而生产价格、商业利润、利息与地租又是对利润的肯定,因为它们就是资本主义现象世界中利润的具体表现形式。

就四个核心概念的纵向转化来看,这种不断地否定过程有着更为明确的体现:作为正题的剩余价值是对价值的否定,因为剩余价值是由劳动的否定形式剩余劳动创造的;资本积累又是对剩余价值的否定,因为它是研究资本如何由剩余价值产生,也就是剩余价值的资本化;平均利润又是对资本积累的否定,因为它是资本积累的展开形式――个别资本运动与社会资本运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形成的分配方式,而它又是对剩余价值的肯定,因为这种分配方式,只不过是整个资产阶级对由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所采取的具体分派方式。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这种概念的辩证转化,不是单纯的形式上的,而是以概念所反映的矛盾之间的本质联系为基础的。还以四个核心概念为例,它们之间的纵向转化,从总体上把《资本论》联系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但这种纵向转化,就是以概念之间的所反映的矛盾之间的本质联系为基础的。详细言之:价值之所以能够向剩余价值转化,是因为二者都是由劳动创造的,剩余劳动也是劳动,并不会因为它的劳动成果由资本家无偿占有而有什么不同,所以剩余价值也是价值,它不过是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特殊表现;剩余价值能够转化为资本积累,是本质对内容的要求,剩余价值作为资本来用就是资本积累,资本积累所体现的过程,就是一个剩余价值不断膨胀的过程;剩余价值向平均利润的转化过程,就是一个从本质到现象的过程,如果把剩余价值比作机器所生产出的产品的话,那么平均利润就是商店所出售的商品,不论这种商品经过怎样的包装,它也不会改变它所售卖的是剩余价值这一商品的事实。

辩证法是《资本论》的活的“灵魂”,表现为辩证法贯穿于《资本论》的始终,体现在核心概念的辩证转化中。《资本论》的具体论断或许会随着时代的前行不断作出修正,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使用的方法,即辩证法却会永远不会过时,而是历久弥新,不断地显示出它的伟大力量。

参考文献:

[1](苏)捷•伊•奥伊则尔曼.十四―十八世纪辩证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苏)米•亚•敦尼克.古代辩证法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

[6](德)康德. 逻辑学讲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7](英)威廉•涅尔.逻辑学的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8](英)苏珊•哈克.逻辑哲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9]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5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0]张巨青.辩证逻辑导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

[11](德)黑格尔.小逻辑[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2](瑞士)皮亚杰.结构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1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4]沙青.逻辑科学方法论论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95.

[15]沙青,张小燕,张燕京. 分析性理性与辩证理性的裂变――二十世纪中国逻辑思想论争的历史反思[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

[16]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辩论的价值篇9

其次是答辩人陈述:

一、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二、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三、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四、重点讲述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

辩论的价值篇10

一、自然辩证法发展概述

自然辩证法是以人和人类社会为指向的人文文化体现为内容,对人类自身和人类社会生活的内向观察,以及对人的生存方式、价值和意义的探索。科学技术哲学则是主要研究自然界的一般规律等基本方法、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中的哲学辩证的问题与科学技术及社会的相互作用等内容。

二、自然辩证法与诸学科之间的关系表现

我们知道,自辩法诞生于19世纪中叶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当时三个方面的重大变化和发展冲击着人们原有的自然图景和思维方式,为其创立提供了客观基础。表现如下:一是大机器生产带来的人类生产活动的高度社会化,加强了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改变着人们旧有保守的、静止和孤立的思维习惯和方法;二是自然科学的一系列伟大发现展现了自辩法发展的本性和规律,冲击着人们业已形成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自然观;三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创立,为自然辩证法的创立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使自然观的革命有了理论指导。自然辩证法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和诸多因素下,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与自然科学和技术相结合的一场伟大的理论革命。自然辩证法揭示了自然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人对自然界的能动关系等,建立了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思想观点等,诸多体现具有划时代的变革。

综上所述,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自然界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一般关系的学说。与此同时,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自然哲学、科学技术哲学、社会学等研究,不仅具有哲学属性,而且也具有交叉学科的性质。

三、自然辩证法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贡献

当代自然辩证法以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所要揭示的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中的一般规律以及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一般规律,而不是自然界中个别的过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个别领域或者科学技术个别学科的特殊规律。这个一般规律也正是哲学研究区别于科学技术研究的特殊之处。自然辩证法一方面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原理在自然界中的具体表现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具体应用,另一方面又是对科学技术及其发展的哲学概括。

自然辩证法作为关于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关系的已有成果的概括和总结的哲学学科,不仅对于整个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指导人们正确认识和改造自然,发展科学技术,协调人与自然以及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在理论价值上,不仅为科学的世界观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认识论和方法论提供具体的理论论证。与此同时,为哲学价值观增添丰富的科学内容,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从实践价值,一方面,对正确处理和解决全球性问题,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具有实践价值。另一方面,为科学技术活动提供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指导。最后,对于实现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

总之,当代自然辩证法以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所要揭示的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中的一般规律以及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一般规律,而不是自然界中个别的过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个别领域或者科学技术个别学科的特殊规律。

四、自然辩证法在社会发展中的思考

自然辩证法的创立与发展同哲学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关系的已有成果的概括和总结。由于科学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同社会发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所以也是协调人与自然、科技与社会关系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最高概括,也是现代科学技术(包括科学的社会科学)的最高概括,钱学森将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归纳为十个紧密相联的科学技术部门。这十大科学技术部门的划分方法,正是钱学森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系统论对科学分类方法的又一创新。因而在我们的学习中,需要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现代科学方法等多重知识结构,需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合作联盟,才能取得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让自然辩证法能够成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桥梁。

参考文献:

辩论的价值篇11

一种论证谬误,当我们认为在部分个案上为真的事,就必然在所有个案上发生

发生。

3.对典型性的攻击

指出对方举例或比拟不当。

4.对定义的攻击

反方指出正方的定义有缺陷,并主张本方定义更优。

5.对标准的攻击

6.对重要性的攻击

7.对根属性的攻击

8.对适用性的攻击

指出正方的计划不会发生效用。

9.对解决力的攻击

指出政府那个的计划就算发生效用,也不能够解决问题。

辩论的价值篇12

(二)公共政策的价值定位与价值论辩的意义

在公共政策活动中,问题、事实、技术都是不可或缺的,但价值则一直处于政治思维和政策实际操作的核心和主导地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切政策活动都是围绕着政策价值进行的。政策价值一旦确定下来,就成为轴心,政策议程、政策规划、政策决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就会有序地展开。政策行动主体是为了自己的价值偏好来参与政策辩论的;公共部门制定、实施政策是为实现整个社会的价值;政策决策中执政党是以主流意识形态价值来评判政策方案的;政策的最终效果也是以社会价值作为评估标准的。总之,公共政策价值是极其重要而又相对隐蔽的,要让它显露出来,使人们求同存异,并且让不同层次的价值相互协调,就需要进行政策论辩。

二、公共政策的多元价值包与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价值论辩的框架

多元社会存在着多元的主体,从而产生多元的利益要求和价值诉求。公共政策价值的多样性,既表现为政策价值的层次性,还表现为同一层次价值的多元性、多领域性。经济方面的价值、政治方面的价值、文化方面的价值、社会方面的价值、伦理方面的价值等,往往都要在一项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中被加以考量。这种多元价值的结构,彼此之间有冲突的一面,更有和谐的一面,好似在一个包裹中此消彼长地存在着,从而形成了一个所谓的“现代社会公共政策的价值包”。在这个价值包中有多样的、等级不同的价值诉求,诸如公平与效率、合作与竞争、传统与创新、发展与增长、民主与集中等。许多政策学者认为,制定良好政策的艺术主要是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寻找平衡,从而避免任何一种重要的价值受到严重损害。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决策模式主要是一种“单向度”的政策模式,即突出了决策者在教育政策中的地位,而忽视了教育政策对公众需要的回应l5j。面对新的社会发展趋势,需要构建新的教育政策模式,特别是重视人们的需要和价值的多样化,重视教育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因此,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价值论辩的框架也主要在这种多元价值包的框架下进行,本文主要探讨如下三对价值范畴:

(一)传统与创新

曾经担任过剑桥大学副校长的阿什比勋爵认为,传统就是一种“惯性”,而创新则是自动地进行内部改革以适应社会的能力。传统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传统的惯性反映了事物的内部逻辑,因而有其优点;但是一旦这种惯性“大到非外力推动便不能改革时,就成了阻力”。。同样,受外力推动的变革又是非常激烈的,以致会危害合理的传统。因此,大学的进化如同有机体的进化,必须以固有的传统为基础,通过连续不断m/J,改革来完成,而大规模的突变往往会导致毁灭。

(二)效率与公平

效率和公平作为两种价值取向,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公平通常指的是社会成员机会或收入的均等化,以及社会权利的平等化。效率通常是指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在同一时间内投入的最小化与产出的最大化是效率的恒定标准。按照经济学家曼昆的解释,效率是指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公平是指这些资源的成果平等地分配给社会成员。换句话说,效率是指经济蛋糕的大小,而公平是指如何分割这块蛋糕J。效率与公平是“一个在多个学科领域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4川。,自然也是教育政策关注的一个中心问题。例如,欧康把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称为“巨型交易”(chebigtrade—of),支持在公立教育领域引进更强的市场体制以提高效率,但却遭到了库特勒等人的批驳“。

(三)增长与发展

增长的概念往往与经济相关,更多地体现了以经济理性来确定政策价值的取向;而发展往往与社会相关,更多地体现了以和谐理性来确定政策价值的取向。发展与增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发展不仅包括人均收入的增长,还包括生活质量的提高。教育是充满争议的常见公共政策议题,正如英国学者Finch指出的那样,教育是一种经常被其他类型的政策所采用的工具。。高等教育(包括师范教育)政策既具有一定的经济政策的属性,更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政策的属性。即便将师范教育政策划归社会政策的领域,也仍然会存在一个采取何种社会福利模式及社会政策取向的问题——因为东亚国家和地区一贯实行的“生产利体制”显然服从于经济增长的价值取向,而当今流行的发展型社会政策则更加关注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共进而不是单兵突进。

三、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价值论辩的具体内容

(一)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渊源与变迁——传统还是创新

我国师范教育发端于1897年清末南洋公学初设师范学院,作为制度存在则是从清末的壬寅学制(1902年)开始的,至2007年已有105年历史。纵观百年历史,我国师范教育制度虽几经更迭,但师范生免费制度则基本贯穿始终。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97年大学招生并轨前,师范教育也实行了近50年的免费教育政策。可见,2007年国家实行6所部属师范大学范围内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似乎是对历史上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传统的一次回归。对于这次回归的合理性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展开了一场关于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的传统与创新属性的价值论争。政策反对者(包括一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校领导和有关社会人士)将师范生免费教育与过去师范专业“免学费+包分配”的定向培养模式当成一回事,认为此项政策“选错了对象,搞错了时间,是历史的倒退”,不可行也不可能取得成功。因为20世纪末提出的教师教育改革的一个主流观点就是以“教师教育”代替“师范教育”,以现代教师教育制度替代传统师范教育制度,建构一种开放的现代教师教育制度,弥合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的分割;而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则是由开放的现代教师教育系统向封闭的师范教育体制的倒退“。政策支持者则认为,不能把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看成⋯一种历史的简单重复,它的出台有着新的背景与意义。教师是以职业的形式存在于社会某一阶层之中的,而职业的社会地位的三个主要影响因素——声望、财富和权威——成为考察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复归原因的依据。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复归的外在动因是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引导从教观;直接动因是提高教师职业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内在动因是树立教师职业权威,提高师资质量¨。

(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受益者——公平还是效率

1.关于教育公平的论辩。对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公平价值的考量,重点是要探讨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问题,换言之,探讨弱势群体的教育需求及其相关问题的解决,即所渭的教育弱势(educationaldisadvantage)问题_8J2。

(1)政策支持者认为,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从招生、收费和就业保障措施人手,体现了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的设计理念:首先,它有利于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师范,促进教育机会均等。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张男星教授等人在2008年对6所部属师范院校首届免费师范生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属农业户1:3的学生占59.3%;有47.2%的学生家庭收入在500元以下。从总体上来看,影响报考免费师范生最重要的因素是经济原因,平均比例为38%。其次,它有利于地区间教师资源均衡,促进教育公平。由于教师待遇、地区发展等因素影响,目前,我国基础教育的师资出现了严重不平衡的情况,师资流动的基本走向为农村流向城市、西部流向东部、非重点向重点学校集中。所以,国家及时出台《办法》,通过政策的倾斜来调控教师教育的发展,引导优秀师范毕业生到农村教育基层去工作,有助于促进和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

(2)政策反对者则认为,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即便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受教育机会均等,但在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不公平:首先,它对免费师范生自身不公平。根据师范生免费政策的相关规定,师范生的就业去向和未来事业发展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就已经由自己的出身决定了¨。因此,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由学生的个人社会资本和家庭背景造成的不公平。其次,它对非部属师范院校及其学生不公平。必须认识到,能够到基层从事教育事业的,多数还是地方师范院校的毕业生。相对于部属师范大学,本身就缺乏吸引力的地方师范院校更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更需要免费的师范教育。目前,国家将优惠政策仅限于部属师范大学的做法,势必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不利于加强师范教育优惠政策的普惠性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2.关于教育效率的论辩。从经济理性的角度看,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意味着一种巨大的资源投入,没有道理不对其产出和效益进行预测。

(1)政策支持者认为,从总体来看,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受到考生、家长的普遍认同和欢迎,6所高校免费师范生生源充足,生源质量整体好于往年。在“招得进”的前提下,各高校也纷纷进行教学改革,设置“书院”,强调师范专业化、突出教学实践、区分学科教育与师范教育,力保师范生在校“学得好”;在就业方面,建立合同制度、政策宽严有度、提供发展远景、改善基层条件的配套措施与改革将逐步实现毕业生在工作岗位“留得住”的目标。

(2)政策反对者则提出了对该项政策投资风险的担忧:首先,投资存在免费师范生的违约风险。张男星教授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今后如果有机会愿意到什么地方去工作”这一题项时,只有4.7%的免费师范生选择到农村任教¨z_40。可见,外力——教师工作本身、外界环境等——对免费师范生能否真正做到终身从教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作用。其次,免费师范生存在就业风险。根据近几年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的反馈意见,目前的基础教育就业市场存在着很不乐观的倾向:师范专业毕业生数量在逐年增加,就业压力逐年加大;经济发达地区师资趋向饱和。因此,当地政府能否给免费师范生保岗保编尚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三)师范教育的产业化与“去商品化”的博弈一一增长还是发展

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理论界关于教育能否产业化、市场化的讨论十分激烈。后来较具共识的结论认为,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可以引入市场机制来改变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以加强竞争性和提高教育效益。但是,批评教育产业化的人则认为:教育所提供的是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它不应通过市场机制进入需要者手中,而应当不收费或少收费,无偿或半无偿地进入消费领域。1998年巴黎世界高等教育大会通过的会议决议就曾指出“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不适用于教育,包括高等教育”,因为“教育不是经济的一个分支。教育过程、教育目标、教育结果或‘教育产品’都不能与经济相提并论”1。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就曾强烈抨击教育产业化,表达了对诸如教育成为“营利产业”、学校成为“学店”、教师成为“店员”、学生成为“顾客”、知识成为“商品”等等一系列可能后果的极大担忧。可见,高等教育(包括师范教育)政策一直存在着产业化与“去商品化”的博弈,其实质是经济增长价值观与社会发展价值观的交锋。

四、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价值论辩的启示

我国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实施全面评估的时机还不成熟,因此,不宜对其功过是非过早地下结论。但是通过对这一政策的价值论辩,我们可以得到若干有益的启示:

(一)公共政策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和冲突性

从层次上看,公共政策的价值包括个别项目的价值(微观价值,回答给政策相关者何种利益)、整个政策的社会价值(中观价值,回答给整个社会带来何种贡献)和整个政策的社会制度价值(宏观价值,回答维护了民族、国家何种制度与理想);从领域上看,公共政策的价值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具有极大的多元性。而这种价值的多元性又势必衍生出价值的冲突性。公共政策价值的这两个基本特点,要求我们以和谐理性来确定政策的最终价值。和谐是指差异、矛盾经过并存、结合并达到相辅相成的状态,它强调整体、包容、协调和强弱相济。当政策价值发生领域、内容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时,应以和谐理性来处理,采取给不同价值编目或排序的方式来协调不同价值,形成不同的价值比例关系④。

(二)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有利于促进决策的民主与科学

美国政策学家金登提出的多源流决策模型认为,公共政策活动是围绕公共问题的显露、人们对它的确认和最终以行动来解决等方面来展开的。解决公共问题的政策行动方案又是在一系列的分析论证和论辩选择中确立的。因此,可以将公共政策过程看做是三条原先各自相对独立的源流(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在一定的条件下汇集到一处,进入到一个窗口,从而成为解决问题的政治决定和政策采纳的过程。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如同“原始政策鲜汤”周围“漂浮”的若干政策意见,对于保证决策的民主与科学有着积极的意义与作用,因为“思想可以来自任何地方”_1。

(三)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可以贯穿于整个政策周期

辩论的价值篇13

辩证法是近两个世纪以来的重要哲学思潮,它可以划分为经典辩证法和现代辩证法两种形态。前者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黑格尔建立的,马克思将它倒立过来,它的核心是对立统一或辩证否定,所以称为矛盾辩证法。而后者产生于20世纪末,因系统科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它的核心是系统或系统层次的自组织,所以叫做系统辩证法,它是辩证法的一种现代形态。

1 系统观是当代科学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核心

系统或系统的观念怎样能够成为一种新世界观的核心呢?它怎能成为辩证法的核心?这不是与传统的观念大相径庭吗?这就是我国大多数辩证法学者不能接受系统辩证法而向我们提出的问题。其实系统观念成为当代科学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核心是20世纪的和走向21世纪的科学思潮的必然结果和必然趋势。

1.1 从本体论思潮来看,在本世纪以前,尽管存在着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但整个科学思潮从根本上说都是从属于机械论的。自然界被看作是一部大机器,它的最基本的单元是绝对不变的原子或其他基本粒子,它们的基本性质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外部的相互作用和运动,宏观世界的一切变化都由这种不变粒子之间的量的关系来加以说明。WWw.133229.CoM恩格斯说的19世纪自然科学三大发现可以支持和确证(confirm)马克思的辩证法,却没有从根本上推翻机械论的自然观,只是使整个变化着的自然界负荷在绝对不变的原子实体之上变得十分不协调。只有本世纪初由于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冲击,原子机械观才彻底崩溃了。世界图景突然发生变化。于是科学家和哲学家们纷纷提出机体观点、整体观念和系统思想作为一个新的世界观的基础。哲学家怀特海提出了机体论代替原子论作为宇宙的基本实在。生物学家摩根提出了突现层次进化论来解释整个宇宙的演化。完形心理学家完全用一种整体观念来探讨心理过程。管理学家c·u·巴纳德更将企业看作是一种协作系统组织来研究管理。特别是物理学中的量子场论则通过“场”将所有物理实体联系成一个大系统。而在50年代和60年代,由于系统科学的兴起,进一步将各个领域的系统思想整合成一般系统论和系统哲学,认识到各门科学的异质同构性,于是构造出一般物质客体共同特征的系统模型。70年代80年代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非线性物理和混沌理论则进一步推进了一般系统的自组织演化理论。于是系统、系统的层次结构、系统的自组织演化就成为20世纪和走向21世纪的新世界观的核心概念。

1.2 从方法论和认识论的思潮来看,古代的方法论是整体直观和整体思辨的,它不能深入了解世界,于是,近现代科学采取分析还原方法探索自然,取得伟大的成功。没有分析还原方法就没有现代科学,也没有现代工业社会。但是从本世纪下半叶起,科学越来越需要研究复杂事物。例如宇宙的演化、生态系统、全球性的问题等等,单凭分析还原方法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于是方法论发展到第三阶段,在分析还原方法基础上建立系统方法,它虽然并不承认需要将整体分解为它的部分来了解事物,但它却着重注意研究事物所处的那个更大的整体,研究它在这个更大整体中的地位与功能,因为正是这个更大的整体改变了作为它的部分的事物的性质与行为,于是单从外面向里看(outside-in thinking)的分析方法不能完全看清楚一个事物,必须还有一种从里面向外看(inside-out thinking)的扩展方法与它相结合成为系统的方法、系统的思维和系统的认识论才能成为当代的新思维方式。于是系统不但是新世界观的核心,而且是新思维方式的关键概念。

1.3 从价值论和伦理思潮看,人类的伦理观念的发展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古代,着重用“仁爱”的观念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欧洲的基督教伦理以及中国的儒家伦理就是这种伦理的代表。没有这种伦理,文明时代与礼义之邦不会到来。第二阶段即近现代,着重用民主、自由、人权与 集体主义理念来调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否则专利时代不会过去。现在走向21世纪伦理观念发展到第三阶段,将仁爱观点和权利观念推广到自然界,有限度承认自然系统、生物系统和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有限度承认动物的权利,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解决生态伦理问题,并由此而反观人类,使系统价值论与系统伦理学也因此而成为当代价值哲学的核心。可见,当代科学的发展的确如恩格斯所预料的“复归到辩证法”,但并不是复归到以矛盾论为核心的辩证法,而是以系统论为核心的形式复归到辩证法。这就是说,出现了一种新的辩证法:系统辩证法。

2 系统辩证法是辩证法的一种新形态

列宁不是说过“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吗?怎么可能有不以对立统一、一分为二为核心的辩证法呢,这不是用系统论代替辩证法又是什么呢?这不是用一种新的形而上学来冒充辩证法又是什么呢?有时,人们这样来质问我们。其实,辩证法这个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列宁说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实质)就是对立统一学说,这是狭义的辩证法的概念。广义的辩证法概念就是恩格斯所说的“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这就是说一个陈述,只要能阐明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的某种一般特征和一般规律性,那它就是辩证法的;一个理论体系只要能系统地、前后一贯地阐明这种联系和发展的普遍机制和一般形式,那它就是一种辩证法的理论体系。我们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系统辩证法哲学这个概念的,因为我们深信,系统的普遍规律就是存在的普遍规律。大约在80年代初,美国系统哲学家拉兹洛访问匈牙利,问了匈牙利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一个问题:“什么是辩证法?”结果得到的回答是:“我也搞不清,如果你搞清楚了,请你告诉我。”这个故事是1988年拉兹洛访问广州时说的。后来我区分了广义辩证法和狭义辩证法,在1997年深圳举行的国际系统科学会议上,我又遇到了拉兹洛教授,告诉他我的思考以及我们为什么称我们的系统哲学理论为系统辩证哲学。拉兹洛只给了我一个回答:“系统辩证法,很好!”最近傅德本先生和吴元梁先生主张普遍联系与发展本身是经典辩证法和系统辩证法之间的“联系环节和中介”是很有道理的,因为二者共同的研究对象都是世界的普遍联系和发展,它们是解释世界的联系与发展的两个不同的理论模型。同一研究对象有多种理论相互竞争着,这是人类认识的正常现象。只有一种唯一正确的东西存在才是十分出奇的事情。

系统辩证法怎样揭示出世界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的最一般特征和最普遍的规律?如果将世界的一切事物都看作是系统的组成部分,则关于系统的普遍规律,就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律。那么什么是系统?按照工程控制论和美国贝尔电话公司创始人s·贝尔的定义,“系统就是具有动态学联系的元素的内在统一体”(a system is any cohesive collcction of items that are dynamically related),这个定义比贝塔郎菲讲得更清楚更具体。然则系统有哪些最一般的性质和最普遍的规律?根据国内外大多数系统科学家和系统哲学家公认的,这一般特征(或规律)至少有下列五个。

2.1 系统的整体性和整体突现规律

所谓整体突现性质指的是整体出现了它的组成部分所不具有的或对于它的部分来说无意义的性质。其所以如此,是因为系统元素之间的内聚的关系如此紧密,以致于形成元素间的特定的型构(conformation)和结构(structure),它对组成元素施加一种约束,改变了这些组元的性质与功能,使它们整体地组织与协调起来,于是便突现出了组元集合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质,形成系统的个体性特征,需要用一种与描述组成部分不同的语言和概念来进行描述。例如生命有机体出现了其组元即化学大分子所不具有的新陈代谢、自我更新、自我复制的性质,需要用不同于物理化学语言的生物学或遗传学的语言(例如“遗传密码”、“突变”等)来加以描述。系统突现规律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系统结构决定功能或结构质变的规律,对于宇宙何以有质的多样性以及一种质转变为另一种质的现象,其解释力决不亚于经典辩证法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规律。

2.2 系统的等级层次性和层次关系与层次演化规律

系统既然由于其结构对元素的约束而产生突现性质,从而构成了这个系统的个体或实体。而这些系统个体之间,依同样的逻辑,相互联系,组成结构,出现高层次的突现性质,如此类推,系统形成了多层次的复杂系统。系统哲学家们证明,在宇宙的演化过程中形成多层次系统比形成单层次系统的概率大得多,自然选择、自然淘汰的机制使宇宙具有层次结构,发展就是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由简单层次向复杂层次的发展,不同层次有不同的实体、不同突现性质、不同支配规律和不同的语言描述,单层次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都是不可能的。还原论必须由突现论和扩展论来加以补充。系统的层次关系规律和层次演化规律,解释了宇宙为什么有以及怎样实现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的前进上升运动,比起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解释更有科学性和更有说服力。其实“肯定”、“否定”这些概念用来描述思维运动或精神运动是合适的。假设自然界任何一个事件都有“肯定”与“否定”,从现代逻辑观点看,就是犯了混淆范畴类型的错误,与说“曹操是个质数”所犯的逻辑语法错误相同。而经典辩证法哲学家们对黑格尔讨论绝对精神运动的“肯定”、“否定”或“否定之否定”等概念的重新定义,均不成功。

2.3 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的性质与规律

一般说来,系统不是与环境无关的。如果它与周围环境不断发生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则它就是一个开放系统。开放系统具有这样的特征,它在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中通过自我调节即自动控制、自我维持,能保持自己在环境中的稳定性和亚稳定性,这叫做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性规律指明,系统的基本的变量和状态有一个具有上限或下限的阈值,当外部环境的干扰和内部随机的变化不超过这个阈值时,系统整体总是能够组织自己的“流”来缓和和抵消这种干扰,使其恢复其恒稳状态而与环境相适应。这是任何事物、任何系统都具有的负反馈机制。系统的适应性自稳定规律,包含了并大大发展了经典辩证法中“度量关系的关节线”的概念。

2.4 系统的适应性自组织的性质与规律

当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干扰和变化超过上述所说的稳定域时,系统会走向瓦解,但系统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远离平衡态和输入负熵的条件下,系统能够通过分叉和突变,通过系统元素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系统元素之间能自动、自发协同动作,重新组织自己的实体、过程和力,形成新的有序结构,形成描述新的整体特征的序参量,从旧的稳态进展到更能对抗环境的干扰和适应内部变化的新的稳态,由此而决定系统在自然选择下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向着更加有序和更多层次的方向演化发展。系统自组织的规律给出了这种演化发展的条件、特征与机制的分析,这是经典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的泛泛而论所不能加以说明的。于是系统的自组织规律便代替了对立统一规律而成为系统辩证法的核心。

2.5 差异协同律

乌杰教授在他1998年发表于《实践》杂志第20期、21期的论文《系统辩证论》中,将系统的自组织机制从自组织的条件与特征中抽离出来作为基本的系统思想和基本系统规律。它说明,系统的所有元素之间(不仅是对立的元素之间,不仅是“成双”、“成对”的元素之间)的非线性协同作用(不仅是一般的又统一又斗争的作用)是系统存在与发展的机制或“动力”。这里说的差异协同性包括了竞争协同与非竞争协同、对立协同与非对立协同、二元协同与非二元的多元协同。我猜测乌杰教授的这个概念还想要说明在系统的形成、存在和发展中,协同的作用比之竞争更有根本的和决定性的意义。可见差异协同和系统自组织规律包含了并大大发展了系统辩证法的一分为二的对立统一规律,把这个带有一阴一阳、一正一反的古代思维色彩的规律推向一个现代形态的表述,而“一分为二”或对立统一不过是差异协同或“合多为一”、“一分为多”的简化模式。

系统辩证法是关于实在与过程、存在与演化的普遍规律的现代学说。整体突现律和等级层次律说明存在与演化的形式与方向,差异协同与系统自组织规律说明存在与演化的机制与“动力”(如果可以用动力这个词的话)。而系统适应性自稳律说明从存在到演化的关节点。这样看来,它怎能不是辩证法的一种新的形态呢?

3 系统主义的哲学理论体系

哲学有三个基本的领域,这就是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学说。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其实是本体论、认识论、逻辑三个独立哲学学科的统一,即学科之间的相互交叉和相互渗透。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学说都应作为三个不同的基础哲学学科来分别加以研究。这样上面所说的系统辩证法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当运用到这三个基础哲学学科时,就为我们开阔出新的视野和新的境界,由此可以建立起系统主义的哲学理论体系。

3.1 本体论哲学。任何本体论哲学基本上都应由两个部分所组成:一个部分叫存在论,讨论being;另一个部分叫生成论或过程论,讨论becoming或process。由于引进了系统思想和系统辩证观,在讨论存在或实在问题时,我们再也不能将“实体”范畴看作是绝对不变的质料或纯粹无差别的实体,实体不过指的是能独立存在、自我支持而不需要别的载体来支持的自立体,不过是个别特殊的具体系统。我们自然应看到实体是基础的东西,是完全意义的存在;属性、关系与过程则是刻划实体的第二位的、不完全意义的存在;在此建立我们的系统唯物论观点。不过用系统的视野去看存在,“实体是关系与过程的载体”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关系与过程又决定了实 体的本质结构,相互作用乃实体运行的机制,我们完全可以说,“实体是关系的纽结,是过程的一个结构和过程的持续性的表现”。这样,存在或终极实在就被看成是实体—关系—过程三位一体的东西,从而将实体实在论、过程实在论和关系实在论三个学派的学说统一整合起来。至于生成论或过程论,系统主义的本体论深入分析过程的机制,就将“相互作用”划分为四种相互作用:因果决定性的相互作用,随机性的非决定性的相互作用,体现在系统适应性自稳和适应性自组织的广义目的性相互作用,以及将这三者统一起来的协同性相互作用。于是普利高津的结构—功能—涨落机理图,就哲学地化为因果—随机—目的协同作用机理图。

3.2 在价值学说方面,本体论最后一个范畴“目的性”,就是价值论最初的一个范畴。由于自组织系统已经有了明显的目的性,于是就有了价值的萌芽。“目的状态”、“目的环”、“目的点”本身是系统内在价值之所在,而达到目的的手段(条件、事物、行为)就具有了系统的工具价值的意义。生命系统不但有目的,而且这目的发展为“自我”即“自己为了自己的存在”。生存与繁殖就是它的目的价值,而一切有助于维护自己物种的生存与繁殖的就具有工具的价值和效用。各种生命价值整合进生态系统中,就构成生态伦理的最高命令:“一切事物趋向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优美的,它就是正当的、善的,反之就是不正当的和恶的”。在生态伦理基础上分析人类的价值和价值观问题,用系统辩证法分析人类各种价值差异、价值冲突和价值协调,可以建立一种系统主义的价值学说。在这基础上分析人类伦理价值,可以看到人类伦理怎样在社会系统自组织中形成,各种人类伦理系统的内部组成和结构是什么。现代的行为功利主义伦理学、准则功利主义伦理学、道义主义伦理学和境遇伦理学也就可以因此而在系统观念基础上整合起来,形成系统主义伦理学。

3.3 我们已经看到系统观念引进认识论,带来认识方法的革命,还原方法与扩展方法被统一起来了,认识的经验层次、经验规律层次和理论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用系统层次观点加以论述;而系统自组织的动力学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认识发展的动力学机制,帮助我们理解认识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认识的规范的变革以及认识的进步问题和哲学中最难解决的真理问题。这里我只想说,我们不但已经有了系统辩证法的一般观点和方法,而且将它运用到本体论、价值论和认识论中去,可以建立一整套系统主义的哲学理论体系。这就是我对21世纪哲学发展的展望之一。

【参考文献】

1 乌杰.系统辩证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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