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机制建设实用13篇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1

一、高职院校劳动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

职业院校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德技并修、工学结合为育人机制,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在实践教学、专业实习、生产见习中处处体现劳动因子。但当前高职院校劳动教育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需进一步解决。1.劳动课程流于形式。近年来,虽然高职院校很重视劳动教育,但因课程认知片面化、课程内容刻板化、教学方式单调化、考核方式随意性等原因,劳动教育课程边缘化和形式化严重,劳动教育内涵有待提升。一是课程认知片面化。部分高职院校领导和教师对劳动教育的内涵和目标认知不清,使劳动教育沦为“没有劳动的教育”和“没有教育的劳动”;部分教师将学校开展的勤工俭学、专业实习、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等同于劳动教育课程,或以象征性的体力劳动代替系统性的劳动教育;有的教师认为高职院校劳动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技能,因而在劳动课程教学中重技术技能教学、轻思想观念引导。二是课程设置简单化。由于劳动教育课程在目标、内容、评价以及投入等方面的统筹不够,缺乏整体性的课程设计和开发,导致课程设置简单化。部分高职院校将劳动教育课程等同于专业实践课程进行设置。三是课程开展形式化。高职院校开展劳动教育要落到实处,“不能停留在一般号召,更不能在课上‘听’劳动、在课外‘看’劳动、在网上‘玩’劳动”,使学生的身体完全置于劳动之外,要严格禁止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的形式主义。部分学校以课堂教学的形式开展劳动教育课程,用语言讲授的方式向学生展示劳动价值、劳动场景、劳动流程,希望学生在课堂中学习劳动技能;部分学校热衷于邀请劳动模范进校园宣讲。这些教育方式虽然能够加深学生的感性认知,但缺少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实践活动,使学生很难接受到实践锻炼。2.劳动教育体系有待完善。由于制度构建的过程性和复杂性,部分高职院校劳动教育制度缺乏规范,劳动教育体系有待完善。一是劳动教育结构性失调。部分高职院校为提高自学考试升学率,存在“重智育轻德育、劳育”的现象,劳动价值观培养被忽视、劳动教育被边缘化;部分高职院校受功利化思想和就业率考核等因素影响,片面注重劳动产生的外在价值,鼓励学生将劳动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技术技能手段,忽视劳动的内在价值;部分高职院校开设了劳动教育课程,但因资金、精力、资源等投入不够,导致劳动教育开展动力不足。二是劳动教育管理机制不完善。劳动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高校教学、管理、科研、服务的方方面面,需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尤其需要教师的全员参与和全情投入,需要各级教学单位参与落实,需要强有力的教学、管理、考核、激励制度予以保障”。三是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不健全。劳动教育的有效开展,需要科学的内容设计、完善的课程体系、优质的实践平台、充足的师资保障、规范的评价体系。部分高职院校劳动教育内容模糊,局限于社会实践;劳动教育资金投入有限,校内劳动实践场地和设备难以满足教学需求,校外劳动实践平台较单一;劳动教育师资队伍缺乏,劳动教育指导教师一般由辅导员和班主任兼任;劳动教育评价以实践活动报告为主,忽视过程性评价和指导;劳动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在校园形成浓厚的劳动氛围和劳动文化。

二、高职院校加强劳动教育的对策

高职院校劳动教育存在的现实问题导致劳动的育人价值发挥不足。因此,高职院校需进一步提高劳动教育在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占比,探索劳动教育的实施路径。1.强化劳动价值观的教育。首先,强化劳动教育价值认同。高职院校应明确劳动教育的地位和性质,抓牢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根本目标,将劳动教育与德智体美教育作为整体统筹考虑。学校领导和教师应精心设计劳动课程和劳动活动,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劳动对于国家繁荣、社会进步和个人成才成长的价值,增强学生对劳动教育的认同感和参与感。其次,培育正确的劳动态度和劳动精神。高职院校应重视培养学生崇尚劳动的情感,帮助学生在劳动中体会道德感、幸福感和自豪感,激发劳动热情和劳动意志,形成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新时代劳模精神,包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指出,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生动体现,是鼓舞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风雨无阻、勇敢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要引导学生尊重在平凡岗位做出不平凡成绩的劳动模范,树立崇高的劳动理想。再次,增强劳动自觉、培养良好的劳动习惯。学校要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既引导学生在劳动实践中强化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和创新劳动的意识、磨练意志,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又帮助学生学习满足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新的劳动技能、实现全面发展。2.优化劳动教育课程设置。高职院校要以科学的顶层设计优化劳动教育课程建设,认真研究和处理好劳动教育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劳动教育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之间的关系,构建多元化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首先,丰富劳动教育课程内容。一是开设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加强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关于劳动和劳动精神重要讲话的学习,在劳动教育中融入家国情怀教育、传统美德教育、工匠精神教育。二是重视劳动教育与专业教育的融合,挖掘专业教育课程中的劳动因素,使劳动教育与德智体美教育相互渗透。三是加强劳动技术技能培养,建立校内劳动教育基地和劳动技能培养基地,并推进校企协同合作,使学生广泛参与劳动实践和职业体验。其次,创新劳动教育课程形式。一是结合勤工俭学开展日常生活劳动教育,在校内广泛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如清扫卫生、设备管理等。二是结合专业见习开展生产劳动教育,与一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拓宽学生劳动实践场所。三是结合志愿活动开展服务型劳动教育,从实际情况出发,鼓励并组织学生参加敬老活动、公益活动、志愿活动等。四是结合求职就业开展创新性劳动教育,强化“双创”活动的体制机制建设。此外,高职院校可以将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融入劳动教育,构建网络空间、虚拟教育情景,创新劳动教育新形式。再次,完善劳动教育师资力量。一是根据劳动教育的需要,将教师培养、人才引进与校外聘请相结合,建立专兼职结合、教育观念先进、理论水平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劳动教育团队。二是鼓励和引导专业教师开展“课程劳动教育”,发挥双师型教师作用。三是把劳动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强化每位教师的劳动意识,提升其劳动教育的自觉性。四是对承担劳动课程的教师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劳动教育的专业化水平。此外,还可以结合学校专业特色,聘请校外劳动模范和行业专家担任劳动教育实践课程指导教师,带领学生感受劳动精神、学习劳动技术技能。3.构建协同育人长效机制。首先,培育校园劳动文化。将劳动教育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结合,形成具有职业院校特色的校园劳动文化。一是加强劳动教育宣传。通过悬挂标语、发行校报、校园广播等创新劳动话语传播方式,讲好劳动故事。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劳动教育活动。利用植树节、劳动节、科技大赛等关键时间点和事件,开展专题讲座、主题党课、劳动实践等劳动教育活动,如杰出校友、劳模精神、工匠精神进校园活动等。其次,构建劳动教育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校大力支持的工作机制,推动劳动教育有序开展。二是完善劳动教育物质基础,为劳动教育提供良好的实践设备、实践场地、实训基地等实践条件。三是建立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制度,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明确劳动教育占比,制订评价标准,将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全面客观记录学生的课内外劳动情况,并将此结果作为衡量学生综合发展的重要指标。再次,形成三方协同的育人格局。家庭、学校、社会协同配合是推进劳动教育的重要途径。家庭是学生劳动教育的基础,家长要抓好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的劳动实践机会,鼓励学生参与劳动、热爱劳动、掌握基本劳动技能。学校要发挥劳动教育的主导作用,统筹安排劳动教育时间,合理安排课内外劳动项目,规划好劳动教育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社会要发挥好支持作用,为劳动教育提供保障。政府要引导企事业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与高职院校结盟,建立校外实践基地。

各类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动员相关力量、搭建活动平台,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志愿、公益活动、社区治理等服务性活动。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劳动精神、劳动价值取向和劳动技能水平。高职院校加强劳动教育,将职业教育与劳动教育深度融合,深化学生对于劳动本质内涵和价值意义的认知,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的劳动品质,使其掌握现代化的劳动技能,进而培养一线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2020年3月20日)[N].人民日报,2020-03-27(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4]陈宝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加强新时代劳动教育[N].人民日报,2020-03-30(12).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2

国家有关部门制订职业专业层级技能标准,全面启动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工程,免费为农民提供技能、岗前培训,开展特殊工种职业鉴定。使求职务工人员有全国通用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以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提高劳务收益。积极引导各类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或用工单位签订培训合同,以需定培,定向培训,重点鼓励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并安置就业。要积极探索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的衔接机制,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

(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搞好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衔接,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服务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着力解决场地等基础设施问题;加强信息服务,完善市、县、乡三级劳务信息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畅通劳动力资源调蓄和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管理,引导扶持劳动就业中介服务健康发展,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招工,实现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建立农村劳动力能历教育宣传和激励机制,对促进劳动力能历教育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积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建立各种类型的劳务专业协会,加强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3

所谓新型城镇化,是以民生、可持续发展和质量为内涵,以追求平等、幸福、转型、绿色、健康和集约为核心目标,以实现区域统筹与协调一体、产业升级与低碳转型、生态文明和集约高效、制度改革和体制创新为重点内容的崭新的城镇化过程。[1]新型城镇化建设涉及的领域较广,既是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的经济问题,也是涉及民生幸福的社会问题,还是以人为本的教育问题;与此同时,社会、经济、教育的发展也反哺并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和谐统一的系统,互不分割、相互作用。

一、新型城镇化建设对职业教育的理性诉求

(一)实现职业教育公平

职业教育公平是指所有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的基本平等与对个体发展差异性的尊重,职业教育公平是对职业教育本体价值和普遍性的肯定,彰显着职业教育对社会处境不利群体所具有的积极意义。[2]现代职业教育应满足不同文化水平、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相应层次的职业教育需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新型城镇化建设与人的发展紧密相联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新型城镇化建设对职业教育提出的“公平”体现在:第一,职业教育向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涉及的人员倾斜,使其享受同等的职业教育权利、终身教育权利以及提升职业素质;第二,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办学机制应更加灵活、开放,不仅在入学门槛上满足城镇化建设中不同文化水平、不同工种基层人员的教育需求,在专业设置上也应带动城镇产业发展。[3]

(二)促进城乡职业教育统筹

城乡统筹乃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根本特征,突出区域协调以及发展质量的提升,打破城乡界限,将城乡职业教育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考虑,提升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服务效能。[4]城乡职业教育统筹既加快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也是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方面,统筹城乡职业教育资源,互通有无,既避免资源的重复浪费,也大力扶持了乡镇职业教育,真正做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另一方面,打破城乡二元分割格局,统筹规划城乡职业教育,将突显职业教育为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新增劳动力等提供教育资源以及不同层次、灵活多样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应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由此可见,服务于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或培训已然成为现代职业教育不可分割且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强调将职业教育对象辐射到全体劳动者、职业教育范围涵盖农村、乡镇,才能加强并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才能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适切的人力资源,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二、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

职业教育功能定位

(一)实现教育学意义上的“有教无类”、“终身教育”

新型城镇化对职业教育的公平诉求,体现了职业教育在其教育学意义上实现以教育对象为基点,即从人的发展出发,发挥职业教育“有教无类”、“终身教育”功能。所谓“有教无类”,即将教育对象扩展至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所有群体,包括新市民、农民工、失业人员等,消除城乡户籍、工种、文化水平等一切不公平歧视。所谓“终身教育”,即满足各级各类劳动者终其一生的教育需求,培养其可持续发展的职业能力、择业能力、创业能力等。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呼吁“要增强改革意识,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从学习到工作的各个阶段,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职业培训体系”[5]。职业教育唯有在教育学意义上实现“有教无类”、“终身教育”,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发展,才能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增强经济学意义上的“人力资本”、“人才红利”

新型城镇化归根结底乃“人的城镇化”,这已是社会各界对新型城镇化的共识。人力资本是实现经济增长、缩小城乡差距、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要素,而我国人口压力大,尤其是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且劳动力素质普遍低下,满足不了新时期劳动力必须具备的能力要求。从目前我国剩余劳动力现状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比重还较大,如何将其转换为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效人力资本,需要职业教育发挥人力资本转换的就业导向功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明确要求:“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就业导向作用,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实现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强人力资本,一定程度上也顺应了我国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过渡的趋势,正如总理所提出的“转变中国过去依靠‘人口红利’的发展模式,充分释放‘人才红利’”。

(三)实现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人民福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的公平正义与人民的幸福生活密不可分,“人与社会是密不可分的,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6]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人的城镇化,既要消除人权限制、缩小城乡差距,在政策、制度上维护以人为本的教育平等、收入平等等“公平正义”,也要使所有劳动者不仅有业,而且乐业,培养其积极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因此,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也要基于社会公平正义,在满足受教育者教育公平的同时,发挥其“教育及生活”的功效,将劳动者的工作世界与生活世界相结合,既保障人民“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的“福祉”,也能促进城镇精神文明建设。

三、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

职业教育实施现状

(一)政府积极扶持,但区域相关制度、文件尚未明确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现阶段党和国家提出的重大战略之一,国家层面制定的有益于推动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的相关政策也日益突出。《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也指出,统筹职业教育区域发展布局,各地从本区域实际出发,规划职业教育体系布局结构,优化职业教育城乡布局。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就业导向作用,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有序转移。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相应出台了符合地方特色的相关文件,强调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终身教育服务体系、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举等。这不仅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人力资本的各类转型与培养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引领着区域职业教育大阔步前进、在调整优化中提升质量,也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和氛围。

然而,对于区域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具体规定或方案在制度、文件中尚未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从文字表述上看,直接涉及服务于“新型城镇化”为主题的表述较少;第二,从职业教育相关的内容看,制定的相关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高职衔接的视角还仅限于中职、高职等全日制正规职业教育机构等;第三,从文件透视出的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制度主要还停留在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等专门机构,在职业教育的正式与非正式教育机构间横向沟通上还有待加强。

(二)各类职业教育机构通力配合,但实施程度较为肤浅

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离不开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在不断调整与适应中齐心协力、通力配合,具体方式包括:第一,开放式招生,将招生对象扩展至各类职业教育机构、覆盖各类受教育群体;第二,专业服务于产业,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评估标准,各类职业教育错位发展,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第三,加强“大职教观”下的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为市民提供终身教育渠道。

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通力配合大大推动了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然而,在具体操作实施层面,却也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教无类”难以真正落实,尤其是全日制职业教育大门暂未向全社会打开,以及正式与非正式教育机构间难以真正融通、互认,“终身教育”渠道不够畅通;第二,院校专业设置的服务性不够明显,那些“就业率高”、“易招生”的热门专业在院校开设较多,哪怕院校间重复设置,而诸如涉农等“冷门”专业却踪迹难寻;第三,职业教育培养“社会人”的力度还不够,院校人才培养的侧重点主要在于达到相应程度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的“职业人”,而在提高公民素质、提升思想觉悟等方面的实施不够,而这恰恰是“人的城镇化”最关键之处。

(三)教育文化宣传形式多样,但受教人员主动学习意识不强

职业教育服务功能的顺利实现离不开文化的熏陶、凝聚和导向作用。新型城镇化建设关键在于人的发展,而人的发展仅仅依靠“输血式”政策扶持、财力支持等被动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文化程度不高、脱离正规学校教育时间长、没有明确学习动机的群体,需要通过教育文化宣传、形成浓郁的社会风气和氛围,以此焕发个体自身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互联网、报刊、橱窗等灵活多样的宣传阵地,既是职业教育成效、职业教育英才的展示平台,也是职业教育进行文化宣传与推广的方式,让更多群众了解、参与并受益其中。

任何形式的教育效果主要取决于教育对象的学习动机,即是否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这是组织学习的关键。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人口统计显示,城镇人口逐年递增,截止至2013年,已达73111万人,比重为53.73%。在这些人当中,多数人的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公民素质等还跟不上新时期日新月异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环境对生活其中的人们所需具备的素质、素养要求。然而,他们却没有积极主动的学习意识,尤其是本身文化程度较低的新市民、农民工等,还停留于传统的“勤劳致富”观念,不渴求新技术、新知识,不愿意接受各种学习培训,即便接受相关的学习或培训,大多也是因或大或小的利益驱使。因此,受教人员主动学习意识不强将会严重影响教育成效,应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引导其积极的学习动机和意识。

四、基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职业教育改革建议

(一)发挥地方政府的统筹作用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今后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鼓励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建设离不开职业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离不开职业教育大范围大幅度地发挥服务效能,而如何激发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主动和全方位配合意识,需要发挥地方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紧贴区域特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区域职业教育资源进行整体规划和统筹。

(二)加强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

职业教育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是一个或几个职业教育机构的事,职业教育体系内部需要整体顶层设计。从目前职业院校的专业开设现状来看,同一区域的热门专业重复开设现象较明显。有些院校开设的专业虽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但与院校特色关联度并不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之间的融通、互认亦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从区域来看,区域职业教育机构应从职业教育体系整体出发,打破各自为政的保护主义和狭隘的利益观念,科学合理地处理好系统、要素与环境的关系,从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全局出发,强化顶层设计,增强职业教育体系的开发力度。[7]

(三)营造终身学习氛围

长期以来,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一直是世界各国教育领域强调的重点,在我国也一直响应并逐步实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的改革部署,各种将城乡全体劳动者纳入职业教育或培训范围的政策、制度相继出台,职业教育所发挥的使劳动者“从无业到有业”功能已不存在较大问题。然而,面临劳动者尤其是乡村劳动者主动学习意识不强的现状,如何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不仅使其“有业”,而且在面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日益进步的技术环境下,依然有能力“择业”甚至“创业”,这需要他们不断地学习、学习、再学习。因此,职业教育除了做好劳动者的职业准备教育、职业继续教育,更需要政府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营造劳动者终身学习的氛围,激发全民积极主动的学习意识,进一步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如此,会更利于我国“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的趋势,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福祉”。

参考文献:

[1]单卓然.“新型城镇化”概念内涵、目标内容、规划策略及认知误区解析[J].城市规划学刊,2013(2).

[2]李延平.论职业教育公平[J].教育研究,2009(11).

[3]檀祝平.现代性:职业教育发展的理性思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3).

[4]马建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城乡职业教育统筹发展模式的构建[J].职教通讯,2013(13).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4

在场所(基地),学校组织陶艺、木艺、布艺、电工、钳工、摄影、烹饪、野外生存训练、无线电测向、农作物种植、军训、野炊、垂钓、篝火晚会以及思想道德教育、安全教育、环保教育、国防教育、禁毒教育等活动,深受学生、教师和学生家长的普遍欢迎。全省已建成的19所综合性劳动实践场所,年接纳学生参加综合实践活动达30万人次;已建成的460所较大规模的劳动实践场所,年接纳学生参加生产实践活动达120万人次。其中长春市朝阳区素质教育基地校、白城市洮北区中小学素质教育基地校一次可接纳学生350人和10名指导教师参加综合实践活动。

2. 当前影响我省中、初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面临的问题不容忽视。尽管我省中初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1)领导认识不到位。有的城区教育局以为有没有劳动实践场所都行,建设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积极性不强。

(2)场所建设数量有待提高。吉林省现有城区22个,有14个区兴建了综合性劳动实践场所,有9个区设有劳动实践场所;县(市)38个,有3个县建了综合性劳动实践场所,大多数县没有建劳动实践场所。较大规模劳动实践场所数量、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提高。不仅场所建设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还没有行动,而且已建成的劳动实践场所设施还简陋,劳动实践场所开设项目也较少。

(3)和新课改衔接不紧密。新课改规定中小学开设综合实践活动、高中开设技术类课程;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同时予以时间保证。现有的劳动实践场所(学校)课程设置与新课改要求衔接不好,多以简单的军训、手工包饺子等体改综合实践活动,远远不能满足新课改的教育教学要求。

(4)场所建设运行经费短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没有单独立项列支,也没有纳入到收费项目中,只是场所建设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越是场所建设好、教学内容丰富的场所(学校),经费越是短缺,制约了场所建设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开展。

(5)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师数量不足,尤其是既具有教师资格又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双师型”教师比较缺乏,综合实践教师队伍还很不稳定。

二、城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基本思路

“纲要”中将综合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程纳入课程结构中,显示其所担负的责任、目标的重要性。

1. 以“纲要”为依据,确立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发展方向。(1)以学生为本,注重人的全面发展,让学生初步掌握获得从事基本劳动和劳动技术活动的能力;(2)为素质教育搭建平台,发挥场所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课堂作用,实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教育目标;(3)学校劳动实践教育研究能力的提高,增添了场所可持续发展的生机和活力;(4)学生“三个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培养多样化、复合型适用人才。同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多种模式的场所可持续发展建设的实践探索与研究。

2. 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创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新模式。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和社会资源,建设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各地应利用乡校合并的契机,把闲置的学校改建成为城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目前,吉林省城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的建设模式都是通过这一途径来实现的,做到了劳动实践场所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根本性改变。

3. 加强场所建设管理。建立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是落实“纲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实践活动和高中通用技术教育,加强中初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这是场所今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场所建立后要加强管理,发挥育人效益。目前,综合性实践场所管理基本上采取由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筹措建设资金,实践场所(学校)隶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解决编制、人员和经费。这些做法还要坚持下去。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每学期初,确定各学校到综合实践场所(学校)参加实践活动时间表,定期安排学生到场所参加劳动、实践、创新等课程内容的教育活动。

三、加强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几点的建议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5

关键词 :国外 劳动与技术教育 启示

劳动与技术教育是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重视和加强劳动与技术教育是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内容之一,因此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问题是教育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研究课题。在这方面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的劳动与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基本特点

(一)政府高度重视劳动与技术教育

为了提升教育质量, 保持教育领先地位,很多国家采取有力政策支持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德国除有专门的《义务教育法》外,还因地制宜地制定了配套的法规,以保障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开展。如1964 年德国

教育委员会提出《文化部部长联席会议建议》, 将引进劳动与技术教育作为对主体中学进行改革的核心内容,同时明确指出:“把学生引入当今劳动世界富有成效的做法只能是伴随着解释和思考的亲身实践。因此,劳动技术教学是涉及不同事实领域的、基本的且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它应该具有自身独立的形式,而不是其他课的附属。”德国法律还规定:孩子在6~10 岁要帮助父母洗餐具,给全家人擦皮鞋;14~16 岁要擦汽车和去菜园翻地;16~18 岁要完成每周一次的房间大扫除。1989 年, 澳大利亚教育理事会通过《霍巴特宣言》,提出了澳大利亚教育的十大目标, 其中有四大目标涉及劳动与技术教育,如“教育要反映国家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向学生传授能最大限度地适应未来工作与生活的技能;在知识和技能方面向学生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基础;培养学生处理信息和操作计算机的技能,了解科学技术在社会中的作用,掌握技术;提供适当的职业教育和关于劳动领域的知识,包括对劳动在社会中的性质及其地位的认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瑞典堪称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典范,该国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学校不进行职业教育,但作为普通教育重要内容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则受到高度重视。议会规定,基础学校的劳动与技术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内容之一,与文化基础课处于同等地位。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重视科技和教育,不断推进技术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提出了“技术立国”的口号,到了现代又提出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口号。各国重视劳动与技术教育的情况,还反映在国家教育方针的制定上。如新加坡和韩国在面向未来的教育改革中, 提出力求使每个学生德、智、体、技兼备,获得全面发展。由于法律法规的约束,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在小学、初中或高中阶段设置劳动与技术课程,劳动与技术教育也正逐步成为各国社会发展和学生个人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转向基本技术教育

对于如何确立适应时代要求的劳动与技术课程目标,当前世界各国几乎趋于一致:主张从单纯的“学科中心”转向兼顾社会需要、学科体系和学生自我发展的基本技术教育。例如, 澳大利亚重视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在1983 年颁发了“参与和平等计划”建议,把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 帮助学生更好地从学校转入工作生活。德国把劳动与技术教育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人的全面素质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 除了教育学生了解人类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 了解和掌握某项生产技能外, 还十分注意教育学生了解现代生产活动的过程, 并使他们了解劳动与环境生态保护、劳动与社会关系。日本尾随美、苏、英等发达国家,不单关注少数拨尖人才的培养,而且对普通技术工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把以近代技术为基础的机械生产技术, 作为普通教育中技术教育的中心内容, 培养和发展学生运用劳动工具和劳动技术的能力。从1981年至1982 年,法国让中学生在55000 多个企业实习班中接受培训, 取得的基本经验是:青少年接受普通教育的时间越长,基础越好,插入专业教育的时机也就越成熟。劳动与技术课程目标的这种变化, 隐含着学校对学生不再强调“技术合理性”,而是强调“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个方面的全面发展”,反映了社会对教育的影响和对人才的要求。

(三)教学改革突出以学生发展为中心

突飞猛进的时代变化构成了学生的生活背景,同时也要求各国劳动与技术教育作出积极的反应,通过教学改革引导、帮助学生获得驾驭个人和职业生活的能力。

第一,注意提高教学内容的技术含量。如德国对技术、环保和经济的一体性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设置了专门的学习主题,如能源、原料和全球性环境问题———温室效应等。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从小学起至中学开设“工艺”必修课。从1999年开始,在教学计划中又增加了“劳动培训”和“制图课”。法国从1985年开始在中小学开设“科学与技术”必修课,把“现代技术”纳入中小学的学习范畴。

第二,教学方式方法多元化。如德国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基本教学模式是行为引导教学,其基本理念与“探究性学习”“问题解决式学习”“实践性学习”或“项目学习”等是相通的。在澳大利亚,教师在教学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学生的特点、教学内容和教学条件,运用讨论、辩论、讲座、角色扮演、调查研究、游戏、模拟、社会访问、现场参观、设计情境等方法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教学活动社会化。在美国、法国、德国、瑞典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除课堂教学外,学校还坚持开放式办学, 通过安排个别和集体活动,让学生接触劳动世界,获得不同劳动领域、工作环境和职业的感性认识,为他们以后接受职业教育或选择职业奠定基础。

此外,各国在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实施过程中,还十分注重创新教育。如俄罗斯规定小学生从2 年级开始,每年要完成一项设计计划,以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英国从小学至初中开设“设计与技术”必修课,旨在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能力。美国创造教育学家奥斯本提出的“大脑激荡法”则被引入全美学校教学计划之中。

(四)建立健全劳动与技术教育保障体系

在实践过程中,各国尤其注意劳动与技术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这主要包括劳动与技术教学条件的改善和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的培养两个方面。

对于教学条件的改善,绝大多数国家积极致力于实验、实习场所的建设。例如,德国中小学建有配置水平与理、化、生实验室相仿的金工、木工、电子电工、营养与烹饪、塑料加工等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以金工专用教室为例,除常规的车、钳、刨、磨、铣床外,还配备了许多专用机床,甚至先进的数控机床等。英国中小学的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如同工厂的车间,台钳、机床、电钻等工具设备一应俱全。澳大利亚各学校建立了木工工场、金工工场,有的州还开辟了标准化流动工场和劳动与技术教育中心。

有关师资的培养,早在1902 年,澳大利亚就在师范院校开设了劳动与技术教师在职进修课程,培养了一大批手工和家政课教师。德国大部分联邦州的劳动与技术教师是由高等院校直接培养出来的,他们通常在学习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同时还要学习另一个专业,在四年常规学习毕业后,还要进行为期两年的教育实习,才有资格参加国家教师考试(相当于硕士水平)。不仅如此,德国还是一个重视在职劳动与技术教师的培训、进修的国家,如各州不仅设有专门的网络化教师培训机构,而且培训形式多样,方法也比较灵活。瑞典中小学劳动与技术教师大多由高等师范专门培养,学生必须获得“手工艺师傅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具有2~7 年的实际经验,才可从教。除职前培训外,瑞典和德国一样, 教师在职培训也是很普遍的。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待遇方面,瑞典小学教师起点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20%,最高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48.%;高中教师起点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58%, 最高工资是工人平均工资的193%,几乎是工人工资的两倍。由于劳动与技术教师队伍稳定,教师积极性高,保证了劳动与技术教育的质量。

二、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面临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起步较晚。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课程的实施,劳动与技术教育面临的矛盾也集中凸显出来。

(一)来自教育行政部门的问题

教育行政部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定自上而下保障劳动与技术课程常态实施的各项政策,如没有研制或出台地方性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实施方案;二是缺乏地方实施劳动与技术课程的教师政策,如教师评价、职称评定、教师工作量计算等细则;三是缺乏制定对学校劳动与技术课程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机制;四是缺乏有序开发劳动与技术课程资源的管理制度等。

(二)来自学校的问题

学校层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1) 不能通过制度的建设保证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实施;(2) 劳动与技术课时严重被挤占;(3)劳动与技术教师的配备与安排不够合理,随意性比较大;(4)对劳动与技术课程的内容、活动类型等缺乏整体规划;(5) 缺乏必要的实践场地(专业教室)和校外教学场所;(6)没有足够的经费保证劳动与技术教师的学习、深造;(7)缺乏整体研究、协同教学的氛围。

(三)来自教师的问题

教师方面的问题主要有:(1) 少数教师平时疏于学习、研究,导致对劳动与技术教育作用和意义认识的偏差;(2) 部分教师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专业水平欠缺,动手能力差,对教学工作常常显得力不从心;(3)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工作时间长,很多教师有不同程度的职业倦怠感。

(四)课程实施中的问题

首先,劳动与技术课程内容开发的简单化和非科学化倾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乏较为完整的劳动与技术教育基础理论体系;二是缺乏可以帮助学生规划个人生活道路的教学内容;三是校本课程内容庞杂、混乱,缺乏前瞻性,未能充分体现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发展趋势。

其次,教学中教师比较注重技能的训练与习得,常常以讲授、示范为主,这样既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也不利于学生创新思想的萌发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再次,课堂教学评价多以诊断性评价为主,而且评定的指标、内容不能客观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

三、国外劳动与技术教育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我国劳动与技术教育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得出以下启示:

(一)提高对劳动与技术教育的认识

劳动与技术教育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是其他各种教育成效在实践中的集中体现, 同时它又影响着其他各种教育的发展。但这种理念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因此相关媒体应加强对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宣传报道,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导、教师、家长以及社会相关人士了解劳动与技术教育的独特价值及其在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了解劳动与技术课程的理念、目标和内容。特别是在学校层面,通过宣传,要使校长充分认识到劳动与技术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素质的基本途径,从而发挥其在课程改革中的领导作用。

(二) 建立有利于劳动与技术教育发展的管理体制

要使劳动与技术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必须尽快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行政上有人抓,业务上有人管,课程上有人教,使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教研培训、教育科研形成系统。尤其是要根据新课程改革和地方经济发展实际的需求, 改变目前中小学劳动与技术课程设置上的门类多、科目杂、不规范状况,开设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建议必修课程以统编教材为主,选修课程以地方教材为主,但无论哪种教材都应由国家主管部门拟定统一标准,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学校要根据劳动与技术教学的特点, 搞好教学常规的布置与检查,包括调整和安排教师的工作、制定教学计划和课外活动计划等, 提高劳动与技术课的教学质量。

(三)加强劳动与技术教育基地建设

地方政府和各有关方面要切实遵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要求:“积极为学校进行劳动与技术教育提供场所和条件。”各中小学校要逐步建立具有一定数量、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劳动与技术专用教室或实习基地,建立与教学项目相配套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 增强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在农村地区,要通过劳动与技术教育的开展及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的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将学校办成为新农村建设人才的培养基地、农林科学技术的推广基地和农林优良品种的繁育基地,以劳动与技术教育带动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积极开发和利用家庭、社会课程资源

家庭是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学校要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让家长部分地承担起对学生进行劳动与技术教育的任务。如自我服务劳动、基本的家务劳动、烹饪、家用电器的使用与保养、常见的种养技术等,都可以通过家长的指导、督促来完成。社会是学生实践的大课堂,学校要密切与街道、社区、农村村组联系,多为学生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让他们在社会实践中接受教育。

(五)加强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队伍建设

除了设备、场地等条件外,建设一支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质量较高、数量充足、项目齐全、相对稳定的劳动与技术课程师资队伍,是提高劳动与技术教学质量的关键。为此,一要重视培养、培训教师,二要留得住教师。主要措施有:(1)从现有教职工中精心挑选热爱劳动与技术教育、动手实践能力强,又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教师担任劳动与技术教师;(2)从工厂、企业、乡村农技站(点)以及种养专业户、能工巧匠中选聘兼职劳动与技术教师;(3) 选用农林工科院校毕业生从事劳动与技术教学工作;(4) 强化现有劳动与技术教师的业务学习和日常教研活动;(5)在职称评定、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适当对劳动与技术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鼓励他们长期从事这一教学工作;(6) 建议师范院校开设劳动与技术教育专业,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与技术教师的来源问题。

参考文献:

[1]钟启泉.现代课程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2]白月桥.课程变革概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6

劳动教养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劳教系统广大民警致力于营造以人为本、团结互助、共同奋斗的人文环境,教育挽救了近30万失足青少年,为四川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贡献。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劳教所建设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执法、教育挽救面临更加复杂的环境和艰巨任务;民警的思想道德和个人修养还有待进一步引导和提升;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任务还十分艰巨;劳教人员解教就业面临较大压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教所”作为重要理念和目标要求,纳入劳教系统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中。各部门各单位把构建和谐劳教所放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样重要的地位,以“和谐”的理念抓好各项工作,以“和谐”的理念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当前,以人为本的劳教所建设正在四川省劳教系统日益推进。一是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为中心,积极为广大劳教人员教育挽救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条件,促进教育挽救质量的全面提高。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六字方针、坚持“像老师、像医生、像家长”的“三像”指示精神,一切为了社会稳定,一切为了劳教人员的发展,一切为了劳教人员的成才,一切着眼于调动和依靠劳教人员内在的积极性。目前正在进行的劳教管理工作改革,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就是要“以人为本”,促进场、所执法进一步规范,促进劳教人员内在潜力、才能的全面、协调发展。二是以人为本,以民警为主体,不断提升场所建设的知识水平、理论层次和人文气息。各劳教场所通过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措施,民警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用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鼓励工作创新,探索工作改革的氛围初步形成;各劳教所采取了许多措施培养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展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劳教所取得的成绩。

值得注意的是,构建和谐劳教所,必须注意保持两个协调、加强两个建设、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这就是既要保持好场所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又要保持好场所内部的协调,包括可持续发展,规模、效益和质量的协调发展。要加强平安场所建设,创建和谐、顺畅、安全、稳定的场所环境;加强文明场所建设,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塑造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民警和劳教人员之间教育与被教育者之间的矛盾,协调好场所内部各利益群体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劳教所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建设和谐劳教所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劳教场、所的干部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意识,恪尽职守,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带动“和谐劳教所”建设。要依法治所,按制度办事。要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和谐劳教所,依靠制度和机制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协调与和谐。要通过内部报刊、广播、宣传栏等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通过评优、表彰等措施,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鼓励大家积极投身于和谐劳教所的建设之中。

构建和谐劳教所是我省劳教系统在新的形势下改革、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劳教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劳教工作特色、积极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实现向一流工作强省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做好劳教工作的必然要求。劳教系统各单位正在努力,把我省各劳教所都建设成为广大民警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广大劳教学员各司其位、安心改造、依法治所、民主治所、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谅解宽容、团结友爱、严肃活泼、朝气蓬勃、积极向上、和谐相处的教育矫治大学校。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7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www.133229.COM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

(引言)在市场条件下,在当今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遇到一些问题,如何使劳动教养执行程序法制化?提高劳动教养改造质量,为维护社会持续稳定作出贡献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劳动教养法制发展方向探讨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和刑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习犯”,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习犯”,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保安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将劳动教养易名为保安矫正处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矫正法》,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作如下改革:

1、适用对象为两次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排除对初犯适用保安矫正处分,可防止任意扩大保安矫正处分的适用对象。

2、适应机关为法院。可使“一个公民未经审判就可被剥夺人身自由达3年之久”的指责不攻自破。

3、适用程序为简易诉讼程序。既可以保障人权公正,又不至于导致案件积压,影响效率。

4、期限为1-5年。延长期限有助于对“多进宫”者的矫正,矫正期间,如果表现好,无再犯可能性,可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的发展过程中,以其特有的功能及其法制建设成就证明,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预防犯罪,积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及其法制水平的提高,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几经演变,但始终未能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本文试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a、对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的反思

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大致历经了三个主要发展过程:

(一)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在50年代中期的"肃反运动"中作为刑事政策的半生物得到了初步尝试。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当时的劳动者教养制度有4个基本特征,即:第一,劳动教养权力依据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将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等禁止性、命令性公民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为劳动教养权力的存在前提和基础,并通过行政措施的宪法规制,赋于政府及其所属有关行政机关以追究这种法律责任的“特别行政权”;第二,在法令的立法规范中,以概括性的列举方式,将几类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确定为劳动教养这一“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的适用对象;第三,确定了劳动教养既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方法的法律属性;第四,提出劳动教养的宗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因而,采取在强制收容条件下,用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作为基本改造手段。上述特征大致反映出劳动教养在五六十年代的法制建设水平。从根本上说,导致这一立法形态的社会历史背景是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转型与变革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制基础是逐渐单一化社会结构下的高度整合的行政管理体制;立法及法制实践所体现的价值标准是社会本位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理念。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及立法体系制等方面的原因,这一制度存在着许多法理上的先天缺陷。如:在实体性规范方面当时对这一制度法律地位界定并不清晰,加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处于初创阶段,因而与相关法律在调整范围上既交叉又有重叠,存在一定的矛盾与紊乱;在规定适用对象的立法技术上,对本应作出明确规范的问题也规定得过于粗疏。在程序规范方面,以劳动教养行政权的设定为基本立法形式,所体现的只有单方面性的劳动教养机关职权或劳动教养人员义务规范,行政管理的色彩较浓,体现诉权保障和监督等必要和正当的程序均未涉及,上述立法的缺陷使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基础十分薄弱,在发生指导思想失误及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盛行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重复体制及执行模式与监狱混同错误。

(二)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79年11月2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12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重新肯定了劳动的教养制度的法制建设意义,并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补充。这些新补充的内容包括: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规定了劳动教养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 年;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收容范围是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家属子女不受歧视等权益保障问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随后,劳动教养法制建设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劳动教养的通知》;1981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出《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上述法制建设成就进一步从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组织规范等方面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发展与变革的实际状况。但是,上述法制建设是在原有的立法规范基础上通过制定一些相应的行政法规或法规性文件的形式所作的修补性努力,并未解决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基础,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与急剧变化中的社会现实矛盾,冲突和不适应等问题。这些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教养收容对象、范围的变化及相关政策的调整,特别是1982年《劳动教养实行办法》和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相应规定,使劳动教养由原来带有安置就业职能的行政措施,演变成为一种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必然引起劳动教养立法调整对象与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由于劳动教养单一的1至3年的限制自由期限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分类分级的制裁形式的矛盾有冲突,造成建立在客观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归责理论体系严重紊乱,第二,劳动教养法的规格及效力存在的疑点,层次较低的行政性规范能否单独作为对劳动教养对象确定违法犯罪程度的法律准则和适用依据等问题,引起法学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是否合法的争论。加之劳动教养法规现行规范中的立法技术粗疏,许多条文规定的含义模糊不清,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有“反社会主义反动分子”、“屡教不改”等规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违法犯罪行为及屡教不改”等规定,均属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法定条件,因其出入较大,势必造成执法中的随意性,影响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第三,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中行政权属于主导地位,由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控制这一权力,鉴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种非常设性,因此,面对经常大量发生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的管理实务,只好委托给相应的行政机关办理,这种状况弊端很多,不仅造成权力真空,主管行政机关各自为政,而且,极易造成劳动教养适用与执行这一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的非程序性与不均性,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很难纠正。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近年来,劳动教养程序因其缺乏人权保障机制而屡遭非议。并且,这一状况已成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最大障碍。

(三)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将《劳动教养法》列入国家“七五”立法规划。据此,司法部组成了劳动教养立法领导小组草案起草工作班子,经过4年多的紧张艰苦的调研论证、起草、修订工作,1991年11月5日,司法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送审稿及说明报请国务院审议。该“法案”在国务院随后组织的讨论中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第一,该“法案”中表述的劳动教养性质为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然而,对这种治安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却未作出严格而又清晰的界定,只得援引相关法律的概念加以说明。对此,学术界认为劳动教养立法的客观性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该“法案”中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由国家治安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执行工作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一规定只是肯定了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制度的现状,并未在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法治化进程中有大的突破。因此,在随后的诸多评述、论著中屡遭程序规制的轻率、随意、缺乏人权保障机制等非议。第三,该“法案”对劳动教养期限下限与上限规定调整为6个月至2 年,但由于其单一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仍为摆脱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相比较陷入的“不公平”尴尬境地。第四,由于当时处于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的论证准备阶段,因此,专家及学者建议在修订刑法过程中,通过保安处分的规制解决劳动教养问题。也有学者评击劳动教养弊多利少,易遭垢病,主张废止这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法制局复函司法部,提出鉴于在一些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问题,各方面意见都很不一致,因此,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完善作出进一步研究。

迄今为止,虽然劳动教养制度未能尽如人愿完成它法典化的自我完善过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劳动教养法制建设仍在许多方面有了进一步的长足发展。

b、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公布,次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随后制定并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确立了劳动教养适用程序中的内部行政复议和外部司法审查监督的新体制,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决定》,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公布、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务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所以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制建设问题。主要涉及到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以原则的确立,调整对象与范围的严格界定,适用程序与方法、手段的规制,执行模式与管理体制的规划等,但是,从根本上来讲,明确了立法的方向和目标,进行正确的社会价值定位以及对所采用的手段、方法的实证性考察与科学评估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决不是简单的继承、改造与发展的问题,而应该是通过对构成劳动教养制度法理基础的理想主义的犯罪预防观、社会防卫为主的法律价值观和工具主义的社会实践观进行反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经纬中,确立劳动教养合法立法方向目标和价值定位,并以此为基础,致力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二、劳动教养执行程序的价值定位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如:从立案到审查批准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处于秘密审理状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体制,既造成行政权扩张,也导致了这一权力被滥用,行政机关之间既缺乏监督与制约的程序,又未形成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当事人公民权在很大范围内上受到限制,在整个适用阶段,无从享有听证与辩护,请求法律援助,特别是聘请律师申诉等程序上的保障,更缺乏基本生活需要及各种处遇标准的规定。因此,在实际适用中,必然难免处理不公正、待遇不公正等一些问题,影响到公民权益的法制保障,在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应致力于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制要求的适用程序。可包括:第一,分设的提请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对分享的这些权力的各机关之间建立有限责任和相互制约机制。第二,建立案件的立案、调查、回避、监督制度。提请建议应当由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由该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建立办案责任制及错案追究制。第三,规定立案调查的时限,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机关有权撤销案件。第四,确有采取审前强制措施必要的,可采取先行拘留,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同时并规定被拘留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第五,取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案件的审批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适用审判的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聘请有技术专长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除未成年人及隐私性案件外,一般应公开审理。适用二审终审制。第六,确定听证、质证程序,公安机关作为监控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第七,决定应由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对当事人请求复议的,确定是否对决定暂缓执行制度。第八,确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审批、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等。行政性作为劳动教养的立法基础,是由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的社会矛盾性质和劳动教养法律关系本质所决定的。首先,劳动教养调整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可以而且应当被界定为违反特定的社会秩序,并且触犯了相应行政法律规范和带来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的行为者。这类人处于受其主观恶性驱动的连续或愈演愈烈的违法状态。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用非刑法性非刑罚性的行政法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与治理显然是必要的。其二,我国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违法犯罪社会控制方略,通过行政性手段进行积极治理和有效预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的。在这一领域,通过设施内的和设施外的,教育性的和行政干预性的治理形式,采取教育行政、治安行政、司法行政、医疗行政等等措施,有效控制和预防了处于危险状态的几类违法犯罪群体的形式和发展,扼制了犯罪消极因素的滋生,并且成功地消除了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主观恶习,将其培养教育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守法公民,这是任何一般的法律制裁形式都不能相提并论的。再次,模仿和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保安处分现制在我国是行不通,也是站不住脚步的,我国刑法中刑罚的种类多元化设定已经较好体现了均衡性、针对性和经济性的法则,无需再加以补充或变通,当今无论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还是采取折衷主义的立法方法,都显露出对刑事法或刑事政策的功效的迷恋,这种倾向,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致命的缺陷。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现代中国法制化,不应因循别人走过的老路。实际上通过行政性立法规制,劳动教养这类措施将预防犯罪的目的与教育保护的需要统一起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恰当的选择。当然,坚持行政性立法方向并不是说要维系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法制格局及其价值标准,而应该在追求行政法治的前提下,来改变行政权的不确定、不规范和不受制约的扩张趋势,严格限定权力范围,科学设定权力的适用标准及程序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防止昔日劳动教养机关滥用这种行政权侵害公民的自由权的情况、现象再度出现和发生,另外,综合性也是劳动教养的立法一个重要法制特征,这种立法的综合性,一是指将我国旨在预防犯罪、教育、改造和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各类行政强制处分措施统一于法典中,防止政出多门,体制过滥等弊端。二是指将法典的结构设计为总则性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组织法规范等几个部分,体现出法律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当然,劳动教养立法还应当处理好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并接受行政法体系中基本法的制约,不致因此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总的协调。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差异

劳动教养制度与《刑法》、《条例》等法律制度藕断丝连,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合理地理顺劳动教养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加快劳动教养立法步伐具在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和历史意义。

1、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a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b处罚性质不同;c法律依据不同;d法律程序不同;e执行的方针不同;f实施的管理制度不同。

劳动教养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重在教育,着眼于挽救。它的基本精神是从挽救出发,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转化思想,弃旧图新,改邪归正,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2、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同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上。

3、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在劳教立法过程中应将收容教养人员、卖淫和吸毒人员等统一由某个部门收容矫治,这样既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又有利于统一规范执法工作,保证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为国家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4、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二者都应该依法优化管理目标,遵循管理规律,改革管理体制,以最佳的行政管理手段达到理想的教育改造效果。因此,现行的有关劳动教养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劳动生产等执行制度,都应当体现劳动教养工作的自身特点和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都是保证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所不可或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大改革、劳动教养对象的重新确定,劳动教养系统要在现行教育改造"几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与制定具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正的操作模式,并依据劳动教养对象、“累犯”、“贯犯”的性质以及他们的心理、生理特点,运用科学的管理原理与技术,采用更有针对性、人道性和更加多样化的教育矫治方法与手段。

另外,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制度也是有区别的,监狱执行处遇要比劳动教养的处遇来历得多,与监狱相比劳动教养的场所是特殊的设施,优于监狱的处遇是人身自由的处遇。

而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或者是一种特设机构,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也是目前困扰劳动教养立法最为突出的难题之一,也是中外法律传统观念的最大冲击点。

综上所述,有鉴于此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劳教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思想意识、心理定势、价值趋向、行为习惯转变过来已属不容易,怎么能将众多的其它任务加进来?劳教教育的任务应该与劳教执行机关的任务是一致的,劳教执机关是对违法犯罪,劳教人员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机关,在执行处罚行基础上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实施处罚与教育改造是劳教执行机关紧密相连的两大任务,劳教执行不应当承担超越性质和任务的负担,教育任务繁杂,必然模糊劳教执行机关性质,给干警造成新的困惑,是学校还是执行机关?

另外,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制度,对于劳动教养人员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它的严历程度。是财产罚还是人身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期限是多久?至于这一制度的适用机关是谁?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适用何种程序?处遇如何?是武装看押,有无选举权,允许家属探望次数劳动有无报酬及报酬的多寡等,对劳动教养人员来说都是没有意义或意义不大。

法制内容的合理性,是指在行政法制领域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违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控,这种调控应以其矫治、教育、改善、恢复为目的,强制的范围及程度以可能达到上述目的为条件,同时,不能超过行政法制所能允许的、保障人权原则所要求的必要限度,在这一点上,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内容应谋求预防犯罪的宗旨和致力于劳动教养人员重返社会目的的统一,保卫社会的功利原则与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的统一,从这一方面看,劳动教养期限的设定与调整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劳动教养期限直接涉及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范围和程度。所以,期限的法定标准和调控要求就应体现上述目的及价值标准,这就是说,期限价值标准定位不是回顾,而是展望,不是已然违法行为责任的代价,而是上述双重目的要求与价值标准的体现。因而,期限应当是法定的、弹性的,劳动教养机关和劳动教养人员双方均有一定的控制权,在具体操作上,可通过立法设定期限的最低和最高限度,期限的实际调控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现。为了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要求,应当明确界定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实际范围及程度,并对劳动教养机关确定管理处遇等级,加强管束或解除劳动教养等程序应当规定复议环节,对那些确有争议的劳教人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教养机关违法而造成权益损害的,受害的劳动教养人员亦有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行政诸方面的行政赔偿。

参考文献:

(1)黄自得《劳教教育工作的困惑与出路》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11月刊。

(2)高莹《论劳动教养的法制发展方向及其价值定位》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10月刊。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8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相关法律、法规的施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

(引言)在市场条件下,在当今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遇到一些问题,如何使劳动教养执行程序法制化?提高劳动教养改造质量,为维护社会持续稳定作出贡献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劳动教养法制发展方向探讨

所谓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只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而存在,它与行政处罚和刑罚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行政处罚和刑罚针对“非常习犯”,立足于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常习犯”,是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补充,它奠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危险性。

劳动教养具有矫正违法犯罪和防卫社会的双重功能。至此,可将劳动教养界定为: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在依法确定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后,人民法院再对其宣告保安矫正处分,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劳动,以消除其再犯可能性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制度。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将劳动教养易名为保安矫正处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矫正法》,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作如下改革:

1、适用对象为两次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者,排除对初犯适用保安矫正处分,可防止任意扩大保安矫正处分的适用对象。

2、适应机关为法院。可使“一个公民未经审判就可被剥夺人身自由达3年之久”的指责不攻自破。

3、适用程序为简易诉讼程序。既可以保障人权公正,又不至于导致案件积压,影响效率。

4、期限为1-5年。延长期限有助于对“多进宫”者的矫正,矫正期间,如果表现好,无再犯可能性,可提前解除。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的发展过程中,以其特有的功能及其法制建设成就证明,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预防犯罪,积极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及其法制水平的提高,这一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中几经演变,但始终未能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变革与法制进步,劳动教养制度的当代命运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顺应依法治国的社会进步潮流,推动劳动教养制度全面创新的法制建设进程,本文试就劳动教养的法制化研究作几点探讨。

a、对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的反思

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过程,大致历经了三个主要发展过程:

(一) 劳动教养制度创立阶段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其局限

劳动教养制度在50年代中期的"肃反运动"中作为刑事政策的半生物得到了初步尝试。1957年8月1日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被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当时的劳动者教养制度有4个基本特征,即:第一,劳动教养权力依据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将扰乱社会秩序,违公德等禁止性、命令性公民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为劳动教养权力的存在前提和基础,并通过行政措施的宪法规制,赋于政府及其所属有关行政机关以追究这种法律责任的“特别行政权”;第二,在法令的立法规范中,以概括性的列举方式,将几类违管理秩序的行为人确定为劳动教养这一“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的适用对象;第三,确定了劳动教养既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也是一种安置就业方法的法律属性;第四,提出劳动教养的宗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因而,采取在强制收容条件下,用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作为基本改造手段。上述特征大致反映出劳动教养在五六十年代的法制建设水平。从根本上说,导致这一立法形态的社会历史背景是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转型与变革时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制基础是逐渐单一化社会结构下的高度整合的行政管理体制;立法及法制实践所体现的价值标准是社会本位的犯罪预防和控制理念。由于劳动教养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及立法体系制等方面的原因,这一制度存在着许多法理上的先天缺陷。如:在实体性规范方面当时对这一制度法律地位界定并不清晰,加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处于初创阶段,因而与相关法律在调整范围上既交叉又有重叠,存在一定的矛盾与紊乱;在规定适用对象的立法技术上,对本应作出明确规范的问题也规定得过于粗疏。在程序规范方面,以劳动教养行政权的设定为基本立法形式,所体现的只有单方面性的劳动教养机关职权或劳动教养人员义务规范,行政管理的色彩较浓,体现诉权保障和监督等必要和正当的程序均未涉及,上述立法的缺陷使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基础十分薄弱,在发生指导思想失误及工具主义法律观念盛行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导致法律虚无主义,重复体制及执行模式与监狱混同错误。

(二)劳动教养制度发展阶段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其问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79年11月2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12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重新肯定了劳动的教养制度的法制建设意义,并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补充。这些新补充的内容包括: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所辖区域内的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规定了劳动教养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 年;确定了劳动教养的收容范围是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家属子女不受歧视等权益保障问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随后,劳动教养法制建设有了新的发展。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劳动教养的通知》;1981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劳动教养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的通知》;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出《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上述法制建设成就进一步从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组织规范等方面完善了劳动教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发展与变革的实际状况。但是,上述法制建设是在原有的立法规范基础上通过制定一些相应的行政法规或法规性文件的形式所作的修补性努力,并未解决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基础,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与急剧变化中的社会现实矛盾,冲突和不适应等问题。这些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教养收容对象、范围的变化及相关政策的调整,特别是1982年《劳动教养实行办法》和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相应规定,使劳动教养由原来带有安置就业职能的行政措施,演变成为一种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必然引起劳动教养立法调整对象与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由于劳动教养单一的1至3年的限制自由期限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分类分级的制裁形式的矛盾有冲突,造成建立在客观社会危害性基础上的归责理论体系严重紊乱,第二,劳动教养法的规格及效力存在的疑点,层次较低的行政性规范能否单独作为对劳动教养对象确定违法犯罪程度的法律准则和适用依据等问题,引起法学理论界对劳动教养是否合法的争论。加之劳动教养法规现行规范中的立法技术粗疏,许多条文规定的含义模糊不清,如:《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有“主义反动分子”、“屡教不改”等规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主义分子”、“违法犯罪行为及屡教不改”等规定,均属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法定条件,因其出入较大,势必造成执法中的随意性,影响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第三,劳动教养的适用程序中行政权属于主导地位,由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控制这一权力,鉴于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这种非常设性,因此,面对经常大量发生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的管理实务,只好委托给相应的行政机关办理,这种状况弊端很多,不仅造成权力真空,主管行政机关各自为政,而且,极易造成劳动教养适用与执行这一事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行为的非程序性与不均性,所造成的冤假错案也很难纠正。因此,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进程。近年来,劳动教养程序因其缺乏人权保障机制而屡遭非议。并且,这一状况已成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最大障碍。

(三)劳动教养制度新一轮立法完善过程的理性思考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批准将《劳动教养法》列入国家“七五”立法规划。据此,司法部组成了劳动教养立法领导小组草案起草工作班子,经过4年多的紧张艰苦的调研论证、起草、修订工作,1991年11月5日,司法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送审稿及说明报请国务院审议。该“法案”在国务院随后组织的讨论中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第一,该“法案”中表述的劳动教养性质为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然而,对这种治安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却未作出严格而又清晰的界定,只得援引相关法律的概念加以说明。对此,学术界认为劳动教养立法的客观性依据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该“法案”中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由国家治安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执行工作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一规定只是肯定了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制度的现状,并未在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法治化进程中有大的突破。因此,在随后的诸多评述、论著中屡遭程序规制的轻率、随意、缺乏人权保障机制等非议。第三,该“法案”对劳动教养期限下限与上限规定调整为6个月至2 年,但由于其单一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模式,所以仍为摆脱与刑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相比较陷入的“不公平”尴尬境地。第四,由于当时处于刑法等相关法律修改的论证准备阶段,因此,专家及学者建议在修订刑法过程中,通过保安处分的规制解决劳动教养问题。也有学者评击劳动教养弊多利少,易遭垢病,主张废止这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法制局复函司法部,提出鉴于在一些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问题,各方面意见都很不一致,因此,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立法完善作出进一步研究。

迄今为止,虽然劳动教养制度未能尽如人愿完成它法典化的自我完善过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劳动教养法制建设仍在许多方面有了进一步的长足发展。

b、一九四月四日公布,次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随后制定并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确立了劳动教养适用程序中的内部行政复议和外部司法审查监督的新体制,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决定》,一九九一年九月四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的决定》,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公布、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国务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行,从劳动教养的调整对象、行政赔偿、警务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若干重大重要的补充。

所以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制建设问题。主要涉及到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以原则的确立,调整对象与范围的严格界定,适用程序与方法、手段的规制,执行模式与管理体制的规划等,但是,从根本上来讲,明确了立法的方向和目标,进行正确的社会价值定位以及对所采用的手段、方法的实证性考察与科学评估是其中重要的环节。基于以上思考,本文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决不是简单的继承、改造与发展的问题,而应该是通过对构成劳动教养制度法理基础的理想主义的犯罪预防观、社会防卫为主的法律价值观和工具主义的社会实践观进行反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经纬中,确立劳动教养合法立法方向目标和价值定位,并以此为基础,致力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性变革。

二、劳动教养执行程序的价值定位

在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历程中,由于适用程序的不完善弊端很多,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的法制形象。

如:从立案到审查批准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处于秘密审理状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体制,既造成行政权扩张,也导致了这一权力被滥用,行政机关之间既缺乏监督与制约的程序,又未形成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当事人公民权在很大范围内上受到限制,在整个适用阶段,无从享有听证与辩护,请求法律援助,特别是聘请律师申诉等程序上的保障,更缺乏基本生活需要及各种处遇标准的规定。因此,在实际适用中,必然难免处理不公正、待遇不公正等一些问题,影响到公民权益的法制保障,在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过程中,应致力于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制要求的适用程序。可包括:第一,分设的提请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执行权。对分享的这些权力的各机关之间建立有限责任和相互制约机制。第二,建立案件的立案、调查、回避、监督制度。提请建议应当由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由该级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建立办案责任制及错案追究制。第三,规定立案调查的时限,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机关有权撤销案件。第四,确有采取审前强制措施必要的,可采取先行拘留,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同时并规定被拘留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第五,取消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设置,案件的审批权由人民法院行使,适用审判的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聘请有技术专长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除未成年人及隐私性案件外,一般应公开审理。适用二审终审制。第六,确定听证、质证程序,公安机关作为监控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第七,决定应由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对当事人请求复议的,确定是否对决定暂缓执行制度。第八,确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审批、执行的法律监督程序等。行政性作为劳动教养的立法基础,是由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的社会矛盾性质和劳动教养法律关系本质所决定的。首先,劳动教养调整对象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可以而且应当被界定为违反特定的社会秩序,并且触犯了相应行政法律规范和带来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的行为者。这类人处于受其主观恶性驱动的连续或愈演愈烈的违法状态。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用非刑法性非刑罚性的行政法措施,对其进行控制与治理显然是必要的。其二,我国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违法犯罪社会控制方略,通过行政性手段进行积极治理和有效预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的。在这一领域,通过设施内的和设施外的,教育性的和行政干预性的治理形式,采取教育行政、治安行政、司法行政、医疗行政等等措施,有效控制和预防了处于危险状态的几类违法犯罪群体的形式和发展,扼制了犯罪消极因素的滋生,并且成功地消除了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主观恶习,将其培养教育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守法公民,这是任何一般的法律制裁形式都不能相提并论的。再次,模仿和照搬资本主义国家保安处分现制在我国是行不通,也是站不住脚步的,我国刑法中刑罚的种类多元化设定已经较好体现了均衡性、针对性和经济性的法则,无需再加以补充或变通,当今无论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还是采取折衷主义的立法方法,都显露出对刑事法或刑事政策的功效的迷恋,这种倾向,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致命的缺陷。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现代中国法制化,不应因循别人走过的老路。实际上通过行政性立法规制,劳动教养这类措施将预防犯罪的目的与教育保护的需要统一起来,不失为一种明智的恰当的选择。当然,坚持行政性立法方向并不是说要维系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法制格局及其价值标准,而应该在追求行政法治的前提下,来改变行政权的不确定、不规范和不受制约的扩张趋势,严格限定权力范围,科学设定权力的适用标准及程序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防止昔日劳动教养机关滥用这种行政权侵害公民的自由权的情况、现象再度出现和发生,另外,综合性也是劳动教养的立法一个重要法制特征,这种立法的综合性,一是指将我国旨在预防犯罪、教育、改造和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各类行政强制处分措施统一于法典中,防止政出多门,体制过滥等弊端。二是指将法典的结构设计为总则性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组织法规范等几个部分,体现出法律的系统性和统一性。当然,劳动教养立法还应当处理好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并接受行政法体系中基本法的制约,不致因此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总的协调。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差异

劳动教养制度与《刑法》、《条例》等法律制度藕断丝连,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合理地理顺劳动教养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于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加快劳动教养立法步伐具在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和历史意义。

1、劳动教养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a犯罪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b处罚性质不同;c法律依据不同;d法律程序不同;e执行的方针不同;f实施的管理制度不同。

劳动教养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重在教育,着眼于挽救。它的基本精神是从挽救出发,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转化思想,弃旧图新,改邪归正,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2、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的比较

劳动教养与治安管理处罚同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界定上。

3、劳动教养与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措施的区别。

在劳教立法过程中应将收容教养人员、和吸毒人员等统一由某个部门收容矫治,这样既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又有利于统一规范执法工作,保证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为国家节约人力、物力、财力。

4、监狱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执行过程,实质上是行政管理的过程。

二者都应该依法优化管理目标,遵循管理规律,改革管理体制,以最佳的行政管理手段达到理想的教育改造效果。因此,现行的有关劳动教养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劳动生产等执行制度,都应当体现劳动教养工作的自身特点和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都是保证教育改造劳动教养人员所不可或缺的。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重大改革、劳动教养对象的重新确定,劳动教养系统要在现行教育改造"几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与制定具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正的操作模式,并依据劳动教养对象、“累犯”、“贯犯”的性质以及他们的心理、生理特点,运用科学的管理原理与技术,采用更有针对性、人道性和更加多样化的教育矫治方法与手段。

另外,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制度也是有区别的,监狱执行处遇要比劳动教养的处遇来历得多,与监狱相比劳动教养的场所是特殊的设施,优于监狱的处遇是人身自由的处遇。

而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或者是一种特设机构,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际工作中历来有争议的问题,也是目前困扰劳动教养立法最为突出的难题之一,也是中外法律传统观念的最大冲击点。

综上所述,有鉴于此

劳动教养的根本任务应该是也只能是使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矫正恶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但是劳动教育目前任务太多,很难保证重点和根本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劳教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思想意识、心理定势、价值趋向、行为习惯转变过来已属不容易,怎么能将众多的其它任务加进来?劳教教育的任务应该与劳教执行机关的任务是一致的,劳教执机关是对违法犯罪,劳教人员执行劳动教养处罚的机关,在执行处罚行基础上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使他们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实施处罚与教育改造是劳教执行机关紧密相连的两大任务,劳教执行不应当承担超越性质和任务的负担,教育任务繁杂,必然模糊劳教执行机关性质,给干警造成新的困惑,是学校还是执行机关?

另外,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制度,对于劳动教养人员而言,他们最关心的是它的严历程度。是财产罚还是人身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期限是多久?至于这一制度的适用机关是谁?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适用何种程序?处遇如何?是武装看押,有无选举权,允许家属探望次数劳动有无报酬及报酬的多寡等,对劳动教养人员来说都是没有意义或意义不大。

法制内容的合理性,是指在行政法制领域通过行政强制手段对违反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控,这种调控应以其矫治、教育、改善、恢复为目的,强制的范围及程度以可能达到上述目的为条件,同时,不能超过行政法制所能允许的、保障人权原则所要求的必要限度,在这一点上,劳动教养法制建设的内容应谋求预防犯罪的宗旨和致力于劳动教养人员重返社会目的的统一,保卫社会的功利原则与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的统一,从这一方面看,劳动教养期限的设定与调整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劳动教养期限直接涉及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范围和程度。所以,期限的法定标准和调控要求就应体现上述目的及价值标准,这就是说,期限价值标准定位不是回顾,而是展望,不是已然违法行为责任的代价,而是上述双重目的要求与价值标准的体现。因而,期限应当是法定的、弹性的,劳动教养机关和劳动教养人员双方均有一定的控制权,在具体操作上,可通过立法设定期限的最低和最高限度,期限的实际调控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现。为了体现保障人权的价值要求,应当明确界定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限制劳动教养人员人身自由的实际范围及程度,并对劳动教养机关确定管理处遇等级,加强管束或解除劳动教养等程序应当规定复议环节,对那些确有争议的劳教人员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教养机关违法而造成权益损害的,受害的劳动教养人员亦有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行政诸方面的行政赔偿。

参考文献:

(1)黄自得《劳教教育工作的困惑与出路》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11月刊。

(2)高莹《论劳动教养的法制发展方向及其价值定位》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10月刊。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9

(一)基层工作效率较低

虽然政策的顶层设计好,但基层工作积极性不高,政府培训工作效率不高,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供给方面的低效率。主要表现在:(1)培训内容简单,形式单一,培训时间短。以“阳光工程”为例,一般培训内容为简单的缝纫、电焊、美发,为期15天左右,培训形式理论多而实践少。培训层次低,形式单一,难以提高面向区域产业发展的技能水平,也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专业培训的低效率供给和农民工对高层次技能需求之间的矛盾。(2)缺乏基础服务平台,难以实现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沟通。调查显示,农民工对培训积极性不高,大多对转移培训持消极态度,除农民工自身素质和接受教育水平较低外,还因为基层宣传引导不到位,缺乏和农民的有效沟通。(3)缺乏统一的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分离,培训和技能鉴定分离等造成了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投入的低效率。

(二)培训投入不足

转移培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目前,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过程中公共投入较低,加上承担培训的机构有一定的利益诉求,造成了转移培训资源缺乏,不能满足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需求。具体表现在师资力量较弱、教学手段单一、教学资源和设备匮乏,难以取得应有的培训效果。在培训经费方面,尽管河北省各级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资金投入,但远不能满足教育培训的支出需求。以“阳光工程”为例,平均每人一期培训费用需要千元以上,国家补贴300元,农民还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这就影响了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三)转移培训效果不理想

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层次较低,培训质量不高,难以适应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加之培训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体系脱节,农民很难拿到职业证书,影响了劳动力的就业。接受调查的农民工大部分反映,在找工作时,培训后跟培训前的难易程度差不多,区别不明显。

(四)缺乏合作办学互利机制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要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1]。合作互利办学机制应该是企业、第三方机构(培训公司或人力资源机构)和教育机构作为职业教育培训主体合作办学,共同承担培训任务。目前,多数企业参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积极性不高;第三方培训机构积极性高,但是过度追求经济利益,加之难以得到政策上的支持,提供的培训难以适合社会的需求;在学校教育中,职业培训工作被边缘化,学校的积极性不高。合作互利办学机制不完善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供给效率,造成了劳动力转移培训有效供给不足。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有效供给分析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过程中,政府的重视和积极参与起关键作用。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制定多项计划,出台了系列法律,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培训工作提供保障,例如,1964年的《就业机会法》提出了包括为农村青年和妇女提供训练和受教育的计划,1998年的《劳动投资法》强调对职业转型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培训。英国于20世纪80年代颁布《农业培训局法》,通过相关法规和培训计划的制定,并设置专门机构,支持和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对农村劳动力培训给予一定资助[2]。这些表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具有公共性的特点,“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等先进的教育思想要求职业培训与学校教育相融合。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供求框架来看,转移培训的供求矛盾主要体现在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的有效供给不足。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对数量不足和结构性矛盾

近年来,国家对于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的资金投入较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取得明显效果。然而,我国开展的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个人就业对于职业技能的需要以及企业、社会对于技能型人才的供给数量需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劳动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和巨大的就业压力将长期存在;劳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偏低,不能满足企业的用人需求,因而,就业中的结构性矛盾也变得更为复杂和突出。受训者并不会因为享受国家补贴而参加培训,他们关心的是能否通过培训而掌握一技之长,能否顺利毕业。因此,培训质量直接影响其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一些地方的转移培训对应性不强,适用性不高,有效性缺失,农民宁可自己出资参加一些技校的培训也不参加公共性的职业教育培训,造成供给和需求的结构性矛盾。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供给结构不合理

当前的教育体系中,同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所占比例偏低,承载终身学习思想的继续教育体系不完善,缺乏就业后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这导致了劳动力职业生涯的不可持续发展。尤其是涉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项目,层次较低,多为简单的入门培训,就业面向低层次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培训不能满足市场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近些年我国出现的民工荒实际上就是“技工荒”,是劳动力供求结构的失衡。

(三)公共职业教育培训的公平性缺失

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备受关注不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服务和培训尚缺乏系统的政策支持和足够的资金投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薄弱,在资金、信息、资源缺乏的情况下,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的管理难度较大。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供给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

(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供给效率低

公共职业教育培训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规划、实施、评估、监控很难落实到位,严重影响公共性职业教育培训供给效率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公共培训项目中,“阳光工程”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春风行动”等也是培训农村青壮年或农村妇女,都属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范畴。而这些项目的主管部门不同,涉及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妇联、工会等,这些培训的管理重叠和管理真空并存,严重影响培训供给效率的提高,各部门之间原本可以共享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缺乏强有力的整合,造成原本有限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浪费。由于激励措施不到位,影响了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进而导致供给效率低下。例如,在“阳光工程”中,政府补助资金只有农民受益,没有对培训单位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等方面的资金扶持,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时收益较低,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另外,对用工单位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缺乏进行职业培训的积极性。还有,受训者个人仍需承担较大的教育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参与的积极性。在就业准入制度、资格证书制度等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不少中小企业大量录用未经培训、没有资格证书的劳动力,导致是否进行职业培训,是否拥有资格证书对于工资待遇和就业条件并无显著差异。这些无疑严重影响了受训者参与职业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也大大降低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供给效率[3]。

三、河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就业促进对策

(一)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建立现代转移培训体系

1.建立和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服务的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把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完善的转移培训和就业促进体系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促进工作,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相关内容多是通过政策性文件体现的,这就使相关工作无法可依。因此,在修改基础性法律时(例如农业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等),应加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相关条款,各地区根据这些法律条款,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相关的法规或条例,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使得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存在的“多头管理”现象,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合作,通过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小组来协调各部门工作。2.建立农村就业服务工作体系,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促进工作下移,打造并完善基础服务平台把转移培训和就业促进工作的重心由市县下移至乡镇一级,以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和村级劳动保障协管员为载体建立基础服务平台。服务平台的主要工作包括就业信息和劳动力信息的收集、转移培训的安排与协调、劳动力社会保障、农民工依法维权和公共服务等五个方面内容。基层服务平台的构建由政府组织,通过市场引导和劳动者参与,形成一个完整的运行体系,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技能、有组织、有保障地进行转移。

(二)建立一个培训供给参与主体多元化,培训内容涵盖多个群体、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教育结果

认证的多样化可互换的全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模式[4]公共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需要一种“准市场”机制。培训的相关参与者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以及用人企业、培训机构、非营利性机构等。政府部门应该在宏观指导、经费支持、质量控制等方面发挥作用,行业协会和非营利机构在市场调查、需求分析、课程开发、效果评价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鼓励各类非营利机构通过各种途径筹募公益资金,资助或者提供各类公共性就业转移培训,在企业、培训机构、受训者之间架构起一种积极的互动关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应该是覆盖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三维结构,培训内容要适度先行,满足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培训内容要体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思想,兼顾各类群体,关注农村弱势群体,帮助他们从不利地位中走出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应着眼于“终身学习”的思想。要逐步建立社会化与开放化的学习网络和灵活多样的学习制度,教育体系、培训体系和劳动培训认证体系结合起来,职业培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实行模块化课程和学分制,实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地域教育培训之间的衔接和转换,并依据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多样化的认证方式确立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

(三)强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激励、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检验,奖惩分明,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的行为坚决予以严惩。政府采用招标、发放培训券、向市场购买培训成果、依据效果补贴培训等方式,对培训机构和用人企业的行为给予奖励。通过订单培训、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培训与劳动力市场就业的联系,调动个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加大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监管,对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职业中介等进行劳动准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监察。

(四)构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就业的信息服务体系

通过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服务基础平台(乡镇村一级)的工作,收集劳动力资源信息,同时通过劳动力市场收集就业需求信息,将信息库与就业信息平台共享,形成一个全省联网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提供包括培训人数、劳动力受教育情况、企业需求情况等资料,为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培训层次等提供第一手资料。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10

当前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面临着这样的形势:一是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需求愈发迫切。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探索解决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有效办法。二是社会各界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信息化建设

2.1形势分析

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要与这些要求相适应,为跨地区的人员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跨地区的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和办事程序,为他们提供方便的网上直接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通过网络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劳动者之间联系的桥梁,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应对安全的挑战,在化建设中同步实现安全。在此形势下,加强信息化建设与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的互动研究是必要的。

2.2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工作需要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要求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保障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这一理念。三是安全变得愈发重要。劳动保障系统管理着数以万亿计的资金和数以亿计的人员,牵涉到每一个劳动者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出不得半点问题。同时,随着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系统的用户范围将急剧扩大,通过互联网的访问和传递将逐步增多,系统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大。

2.3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保障化建设必须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

需要将系统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将系统的覆盖人群从城镇参保人员和就业职工扩展到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参保人员等,部分地区的覆盖人群还要从从业人员逐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甚至全体城乡居民;通过系统整合,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提供技术支撑。社会经济和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对劳动保障化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也为劳动保障化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近年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两个问题的化也关乎国计民生。

3对策分析

3.1建立健全劳动教育与人事管理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

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分配格局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劳动保障化建设要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努力满足事业发展中的新要求。这就迫切需要将系统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将系统的覆盖人群从城镇参保人员和就业职工扩展到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参保人员等,部分地区的覆盖人群还要从从业人员逐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甚至全体城乡居民;通过系统整合,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3.2技术与劳动保障业务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劳动保障化水平

通过形成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经费保证机制、实施三项重点行动计划、理顺化工作机制、健全劳动保障化标准和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化规章制度、加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化建设的宣传等措施,重点完成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开展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强化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全网整合,突出公共服务功能,切实提高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化水平。社保的网络是面向多种不同应用的网络,需要无故障,无中断地运行;社保的网络要能够面向未来,能够应对未来的应用的增加,有很强的扩容能力;社保数据的长期保存需要建设稳定的数据中心,还要抵御病毒和黑客,并建立灾难备份的机制等。随着劳动保障系统建设的日趋完善以及基础数据的积累,宏观决策问题显得更加重要。

3.3利用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等技术支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宏观决策

通过统计分析和查询手段实现预警功能。劳动保障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劳动保障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这一理念。通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和办事程序,为他们提供方便的网上直接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通过网络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劳动者之间联系的桥梁,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1]毛丛群,赵新龙.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民权利体系探讨[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1.

[2]陈焱光.农民基本权利保障与新农村建设[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7,01.

[3]曹绪红.发展权视角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J].农业经济.2009,12.

[4]姜璐.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浅析[J].商品与质量.2012年S5期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11

新型城镇化以人的城镇化作为核心,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推进农村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政府除了要建立完善的住房、医疗、养老、户籍等制度外,还要通过教育来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适应力与竞争力。职业教育在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提升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根本途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指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系统中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和受教育程度契合度最高的教育类型,在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职业教育应当与时俱进,建立有效的保障制度。

一、现有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高度关注农民工这一群体,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看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要求大力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教育,不断提高其能力与素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强化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鼓励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农民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大农民工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近年来,政府先后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农民工教育的政策,充分表明政府解决农民工职业教育问题的积极态度与意愿。

(一)政策、法律保障

改革开放后,由于职业教育对于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升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1996年国家颁布《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国务院2002年《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强调,各级政府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务院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把农村职业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国家整个教育工作的重点。2005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进一步确立了农村职业教育改革的目标、办学格局、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职责、经费来源机制等。这些政策法规显示出国家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视。

(二)财政保障

为提升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劳动技能,国家“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的专项资金达48亿元。2010年,中央财政还安排专项资金1130万元,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9省开展“雨露计划”实施方式改革试点,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新生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长期的技能培训。全国各地方也加强了财政投入,其中天津为3.4亿元,江西省为2.96亿元。为了确保农村转移劳动力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中央强调要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提出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标准。同时要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并要求各地方政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据统计,2006-2013年,中央财政职业教育投入从18.5亿元增加到233.3亿元,年均增长43.6%。在中央财政的带动下,2006-2013年全国职业教育经费总投入由1141亿元增加到3450亿元,年均增长17.1%,其中: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从525亿元增加到2543亿元,年均增长25.3%,占职业教育总投入的比例从46%提高到74%。政府投入已成为职业教育经费的主渠道。

(三)执行保障

近年来,政府主导和出资的各种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项目持续不断地开展,成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重要形式。2003年我国在50个县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试点,2004年农业部、财政部和科技部等6部委联合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在中央政府的带动下,许多地方政府积极执行上级政府的农民培训政策,组织实施相关培训行动,如浙江省从2001年开始实施“百万农民培训工程”、“百万职工双证教育培训工程”、“失地农民培训工程”、“十万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及“外来农民工教育培训工程”五大培训工程等。“十一五”期间,各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进一步发展,每年培训农村劳动者近亿人次。这些项目的实施,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对提升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和城镇就业的职业教育培训需求迅速增长,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不断增多和发展。

二、我国当前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保障制度的缺失

(一)缺少系统的、专门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专门涉及到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并且内容笼统、分散。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但只是在第7条、第17条和第18条中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中指出,要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

其次,国家对农村职业教育进行相关规定时,普遍存在用政策性文件代替法律的现象。我国有关农村职业教育的相关文件虽然较多,但专门性的法律还没有。笔者从查阅的有关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来看,主要是以办法、决定、意见或者通知的形式公布的。政策性文件绝不等同于法律,要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就应当把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样才具有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而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对职业教育的规范主要方式还是大量的立法,政策只是作为一种补充。

(二)缺少职业教育经费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职业教育经费逐年增加,但在教育投入上,还存在着较严重的欠缺。例如,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为4%,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6的发展水平。我国长期教育总资源在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间的不合理,导致职业教育整体办学情况与现实需求有一定差距,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教育更需要经费投入上的有效保障。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由于专业建设、实训设施建设等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教育教学条件,因此对国家政策的依赖性特别强。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教育,需要政府提高扶持力度,采取特殊措施,实行强有力的保护政策。

(三)缺少职业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参与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问题,并积极开展了多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例如阳光工程、春风行动等。但这些教育培训的层次较低,其焦点都放在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身上,教育和培训通常为基础性的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单一,目的通常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接受过初等或中等教育的农民工,对更高教育需求的渴望正日趋强烈。但是,现行的政策没有关注到这部分人的教育需求,也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同时,这些培训大多存在农业、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机构重叠问题,职业院校参与较少。即使从目前职业院校参与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来看,绝大部分都是被动的,是在教育主管部门的促进下开展的。作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职业教育体系保障来说,职业院校的积极主动介入肯定是必要的。没有职业院校的参与,许多地方农民工职业教育就没有开展的载体和具体的实施机构。职业院校在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教育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如有“双师型”教师队伍、专业门类齐全、健全的实训条件和长期积累的教育培训经验等,这些优势使得职业院校比其他机构和企业的培训更规范。

三、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将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健全完善法律保障制度。

根据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法制化的管理是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走向规范化的基础。我国政府虽然已经把职业教育的发展摆到了关系国家和民族振兴、提高综合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地位,但如果不能从法律上予以根本保障,这种地位也只能是暂时的和不牢固的。不少国家通过法律手段,鼓励、支持和保障农民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前职后教育培训,形成了完整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例如美国、日本、英国,均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进行了专门立法,通过立法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法制环境,明确农民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重要地位以及方针政策和实施措施等,它们的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已接受了高等职业教育。

国家要加快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教育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制度保障。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速立法工作,出台针对性法律法规,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发展环境。要依据新型城镇化推进的需求,建立更能反映地方特征和更具可行性的地方性法规。

(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的投入保障制度。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大多数是在农村物质资本相对匮乏的人群,他们当中即使有参与职业培训的意愿,也难以独自承担较高的教育费用。政府应当承担起大部分的教育经费,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一方面以政府财政为主、加大经费投入;另一方面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等各方面力量加大对农村人才工作的投入,形成多渠道教育资源投入机制,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经费来源、师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提供必要保障。企业作为农民工劳动技能增强和综合素质提高的直接受益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参与到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中,增加对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的投入。此外,突出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公益性特点,鼓励社会的慈善组织团体为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筹集善款。

(三)完善职业院校服务保障。

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要以完善机构建设为保障。服务社会是职业院校办学的应有功能,要充分发挥它们的功能。《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2011-2015)别指出:“职业院校要成为当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社区教育、技能培训、新技术推广和先进文化传播的重要基地。”该规划还提出,要建设四十个左右的继续教育示范基地,面向新生代农民工、复转军人以及企业职工开展继续教育,并率先实现年培训人次达到本科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的2倍。从长远来看,职业教育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也是职业院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承担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教育培训,为职业院校的发展寻到了新的支撑点和增长点。

四、结语

人的城镇化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职业教育要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发展方向上及时进行战略性调整。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职业院校必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办学模式等一系列的创新,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更高层次的教育发展建立一个螺旋式上升的通道。

[参 考 文 献]

[1]童宗安.新型城镇化视角下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问题研究[J].时代教育,2014(6):27-28

[2]马建富.基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职业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J].职教通讯,2007(1):5-9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12

(一)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规模越来越大。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规模在逐年增大。2011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人数达到520万人,是2007年的2倍多。

(二)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以青壮年为主。2007年以来,全省农村转移劳动力中, 16~46周岁的占90%以上,其中16~25周岁占34.1%,26~35周岁的占26.8%,36~45周岁的占27.72%,46周岁以上的占11.38%。表明甘肃省农村转移劳动力集中在青壮年劳动力,而且16~25周岁年龄段青年劳动力占的比例最大。

(三)全省转移农村劳动力学历趋高但技能缺乏。2011年末,全省农村从业人员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业人员达到171.28万人,比上年增加7.14万人,增长了4.34%;初中文化程度从业人员为407.65万人,比上年增加7.65万人,增长了1.91%;小学文化程度从业人员基本与上年持平;文盲、半文盲从业人员比上年减少10.07万人,下降了8.57%。但由于缺乏技能,绝大多数从业人员只能在建筑、商贸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呈现体力型、低技能、低收入、就业不稳定等特点。

(四)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趋于外向型。从转移流向看,每年到中东部发达地区就业人员,占转移总人数的32.65%;到新疆、内蒙等西部地区的建筑工、摘棉工,占转移总人数的61.78%;到省内城镇就业创业人数仅占5.57%。其特点是外向型就业人数多,低技能就业人数多,在当地就业创业人数少,这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利。

(五)全省农民增加收入的主渠道为劳务输出。甘肃省人均耕地达2.65亩,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70%以上耕地亩产仅为477.5斤,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11.3斤。由于土地资源禀赋差、产出率低,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将目光投向农业生产以外,劳务产业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2011年,全省输转城乡富余劳动力528万人,创劳务收入527亿元,是全省全年生产总值5020亿元的10.5%。劳务人员人均收入9981元,是全省农民人均收入3909.4元的2.55倍。

二、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分析

(一)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状况。全省现有高中阶段教育学校992所,其中普通高中、完全中学722所,中等职业学校270所。2011年,全省普通高中招生22.15万人,比上年增长0.87%,中等职业教育招生11.91万人,较上年下降13.32%,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约6.5∶3.5。

(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十一五”期间,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产业升级,加快推进改革创新,调整优化布局结构,大力改善办学条件,积极营造发展氛围,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十五”末相比,学校总数虽从297所下降到270所,但占地面积增加2.46倍,校舍面积增加2.19倍,固定资产总值增加2.44倍,专任教师增加3336名,双师型教师增加30%;在校生数达到34万人,同比增加15万人,增长78%。全省职业教育初步形成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格局,为“十二五”时期跨越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职业教育对甘肃经济社会的贡献。劳务经济是甘肃国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已经成为劳动者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就业水平的新途径,成为全省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引擎,成为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农村建设、教育扶贫的重要支撑力量。据调查,没有接受过职业教育的农民工,月工资在1500元~2000元;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考取相关工种证书的,月工资在3000元以上;接受过2~3年职业教育,拥有毕业证和等级证的技能型人才,月工资可达到5000~7000元。

(四)职业教育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甘肃省围绕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和西部教育强省战略,着眼于服务经济转型跨越,着眼于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着眼于人民群众对优质职业教育的需求,通过实施一批部级、省级职业教育重大项目,大幅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培养能力,努力增强职业教育的市场针对性和社会吸引力,建成具有甘肃特色,质量、规模、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三、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给甘肃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职业教育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的桥梁和纽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可以帮助农村劳动力掌握适应非农产业就业的知识和技能,增强转移就业的方向性、针对性、稳定性。实现劳动力转移与职业教育发展和谐共振,是甘肃职业教育面临的良好机遇和重大挑战。

(一)呈现的发展机遇

1. 劳动力大规模转移,为职业教育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使得新时期劳动力转移由“数”求转向“数质相兼、以质为重”,更加强调规范有序配置下从业人员的适应能力和综合素质。这就要求我国在关注培养创新性科技研发人才的教育创新体系建设的同时,更要强调和注重培养大量的技能型和高端技能型人才,构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培养补充技能应用型人才,解决“技工荒”问题的主要途径;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提升、改变技能型人才结构的重要举措;探索培养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应用性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增强综合国力的战略选择。多层次、全方位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让他们实现体面高薪就业是职业教育体系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因此,全省职业教育特别是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空间大,发展任务重。

2. 劳动力大规模转移,为职业教育提供了充分的培养需求。甘肃省作为以农业为主的省份决定了中等职业教育必须要面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两后生”。2011年,全省农村有23.67万初中毕业生未能升入普通高中,7.73万高中毕业生未能升入普通高校,未能升学的“两后生”达到31.4万人。同时,有600多万富余劳动力需就业前的技能培训。如何吸纳更多的“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最大限度地对转移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对甘肃职业教育提出了大量需求。

3. 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对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甘肃省每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00万人以上,其中16~25岁的人数占到34%以上,提高这部分劳动力的专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让他们掌握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新能源产业所需要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对实施甘肃“工业强省”战略具有助推作用。从就业层次来看,农村转移劳动力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人员不到总转移人数的20%,而进入技术密集型的机械制造业、新能源产业、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服务、工程设计、信息咨询、科技服务业的更是屈指可数。技术密集型就业岗位的增加,迫切要求职业教育加快专业结构调整,不断增强专业建设适应就业市场的能力。

4. 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实现小康目标意义重大。实施西部大开发,是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也是推进甘肃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战略部署。人力资源是富民兴陇的第一资源,劳动力输转培训,既是将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的根本措施,又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稳定的重要举措。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和劳动力输转,将加快甘肃全面实现小康步伐,实现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的目标。

(二)带来的重大挑战:

1. 就业资格准入制度执行不严,对职业教育产生了一定冲击。一方面,无技能、无资格证书提前就业与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没有形成收入上的鲜明对比,挫伤了“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劳动力无技能大规模提前转移,缩小了职业学校的生源,给招生带来了一定困难。

2. 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不合理,影响了职业学校的发展空间。近年来,甘肃省各县区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扩建、新建了一批普通高中,但原有农村完全中学撤并、剥离不到位,导致普通高中招生规模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招生环境不佳,生源不足。2011年,全省中职招生15.01万人,低于2010年18万人,未能完成国家下达的20万人招生任务,职普比为3.5∶6.5。

3. 职业教育培养能力不强,削弱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中西部职业教育的投入,但由于职业教育起步晚、发展慢、欠账多,职业学校普遍存在培养基础能力不强的问题。国家对甘肃职业教育投入中,学生资助资金比例最大,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投入比例极小,职业学校校舍严重不足,实训条件跟不上教学需要,学生到职业学校“进不来,学不好,留不住”的现象依然严重。

4. 专业结构缺乏有效规划和科学布局,专业设置重复的现象比较严重。从专业设置情况看,全省270所中等职业学校中,除卫生类职业学校外,其他职业学校普遍存在专业建设雷同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业内涵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合理分布,这种“千校一面”现象无法形成职业教育的整体规模效益,亟待进行统筹管理,科学指导。

5. 大规模外向型就业的不稳定性,严重影响了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直以来,甘肃等西部欠发达地区,当地就业市场十分疲软,职业学校毕业生大量涌向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就业,由于外向型就业的不稳定性,迫使一部分学生返乡,对职业教育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

6.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不健全,中、高等职业教育不能有效衔接。长期以来,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升入高等学校的人数极少,大多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不能升造,致使中职学历教育成为终结性教育,这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人的成长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影响了职业学校学生的上进心和求知欲,减少了“两后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

四、健康快速发展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应对措施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合理培养和分类培养技能应用型人才,让劳动者学有专长,掌握技能,仍然是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做好“六个结合”:

甘肃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发展职业教育,重点要做好“六个结合”。

一是将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与促进甘肃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结合起来,为甘肃转型跨越,富民兴陇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是将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换代结合起来,实现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共振;

三是将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与“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结合起来,通过联片扶贫,整村推进,实现职业教育在贫困地区的全覆盖,让老百姓凭技能脱贫致富,凭技能得到实惠;

四是将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与增强新生代劳动者转移就业后劲结合起来,以职业教育为载体,通过“送出、提升、转回”,让每一个新生代劳动者“就业有技能,创业有本领”,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

五是将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与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战略调整结合起来,在现有基础上,通过控量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增量发展中等职业教育,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六是将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结合起来,整合和优化资源配置,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建立以集团化办学和“农村社区学习中心”为主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抓好“四件大事”:

促进甘肃省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做好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顶层设计。近年来,为了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甘肃先后出台了《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为“十一五”期间全省职业教育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政策支持。2010年,制订出台了《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2010—2020)》。2011年,制订出台了《甘肃省“十二五”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为了实施好《纲要》《规划》,省上应该从省委省政府层面,结合《国务院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甘肃转型跨越需求,出台支持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新政策,对全省职业教育从战略高度和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整体要求与科学布局。一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高度重视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实现甘肃“三个翻番”、“六个提升”、“两个接近”、“一个缩小”的跨越目标提供人才保障。二要营造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劳动力技能型就业创业,改变甘肃经济社会主要依靠资源、资本和一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的投资驱动型发展模式。三要根据甘肃“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战略,紧紧围绕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和市场化同步推进,结合兰州新城、各地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注重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和专业布局的调控,合理引导技能型人才在一、二、三产业的布局,引导劳动力当地稳定就业。四要重视新增劳动力的技能教育,提高劳动力的技能附加值,将人力负担转变成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源。

2. 强化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统筹管理。一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尽快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形成支持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强大合力。按照“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省市联动,以县为主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机制体制,体现发展职业教育的政府责任。二要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实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通过持证上岗,让有技能者优先体面就业,体现技能人才的尊严。三要加大力度整合行业、部门、社会等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协作,行业参与,学校培训”的办学机制。四要建立省级政府宏观调控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结构的机制,按照“两个大体相当”的要求,实现普通高校和职业高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普通高校与普通高中、职业高校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升学方向基本对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五要通过市场调节、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为社会创造财富。

3. 加大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投入力度。一要集中财力,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按照新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支持建设以县级职教中心为主的中等职业学校。二要取消甘肃职业教育建设项目资金配套,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保证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力争两三年内彻底改善甘肃职业学校的校舍条件和实训条件,确保设施够用,设备超前。三要通过培养、引进、培训,加快职教师资专业能力建设,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技艺精湛、一专多能的教师队伍。四要通过税收调节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建立校企合作的机制,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和可持续发展。五要采取倾斜政策,对甘肃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扶贫集中联片地区优先全面实行免费的职业教育,通过资助和免费,吸引更多的“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

劳动教育机制建设篇13

现任所党委自2002年6月组成以来,在上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所党员民警,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感化、挽救”劳教工作方针,以“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树一流形象”为工作目标,以维护场所的安全稳定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主业,解放思想,抢抓机遇,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场所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以党组织建设为载体,以队伍建设为根基,形成了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和素质过硬的党员民警队伍

1、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所党委于2002年6月进行了改选,2003年初又作了补选。所内各支部于2002年6月改选后,于2004年初根据工作需要又作了改选,2005年6月,随着康复大队的成立,又设立了新的支部。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认真落实了党务目标管理的各项措施,所党委先后召开了民主生活会7次,各支部召开了支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8次,先后发展党员23名,按时足额缴纳了党费,每年被上级党组织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先后利用、、肖占武案件等反面教材对民警开展了警示教育。认真开展所务公开和执法执纪教育活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重点强化了对涉及劳教人员减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和计分考核、奖惩审批等主要执法环节的监督,不断完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四年来,民警中未出现大的违法违纪事件。

2、加强班子和民警队伍建设。始终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民警头脑,不断探索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增强思想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认真开展了“大力解放思想,优化开放环境”、“执政为民、加快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学习教育活动。建立了思想政治例会制度,着力研究解决队伍中存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加强民警的正规化和专业化建设,对民警作了专业化分类,有序地开展对民警的培训工作。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决定》,落实“八个坚持和八个反对”的要求,建章立制,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修订和制定了本所的管理制度200多项,积极探索完善队伍建设的管理和考核机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先后两次进行了所领导和环节干部竞争上岗。严把了民警进口关,通过国家公务员统一招考,录用了民警9名,进一步优化了公务员队伍。加强对民警队伍建设的领导,健全所内政工、纪检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政工、纪检干部,不断加强对政工、纪检干部的理论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对民警的承诺事项全部得到落实。

3、加强民警规范化管理。一是逐步完善了《民警月记分考核办法》、《场所安全工作奖惩办法》、《干警管理奖惩制度》、《生产奖励基金奖惩办法》等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奖金分配倾斜基层,充分调动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二是配足配好一线警力,基层一线民警人数始终保持占劳教人员总数的20%以上。三是加强政务管理,规范了警衔申报工作。四是开展立功创模,争先创优活动。四年来,我所先后被自治区党委、政府评为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单位;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评为全区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被自治区司法厅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十佳”先进单位、抗击“非典”先进基层党组织;档案管理晋升为自治区特级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市“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全市民族团结先进单位等。连续四年被自治区劳教局评为划类升级目标管理考核一类所。全所民警中受到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的有6人,受到盟市级表彰奖励的有42人次。

4、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精神文明建设与党建工作、劳教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主要内容,在全所民警职工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以场所安全稳定为核心,加大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经营工作力度,各项工作全面发展

1、场所保持持续安全稳定。实行安全稳定“一票否决制”,落实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了交通、通讯、警戒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建章立制和基础业务建设,共制订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33项。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积极参与了全市“严打整治”斗争和“禁毒人民战争”,组建了戒毒康复大队。加强了重点安全保卫期的管理,对“十六大”召开期间、场所改造施工期间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实行特殊时期特殊管理,开展了百日安全无事故、打击“所王所霸”、争创“四无”劳教所、争创平安劳教所等专项活动。确保了场所稳定。

2、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理好劳教人员的收容、解教以及“两外”、“三试”等手续。做好劳教人员的分级管理、民主管理,抓好百分考核和升级达标工作。成立了劳教人员奖惩审核委员会,实行了劳教人员延期聆询制,成立了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加大了所务公开力度。加强了大中队基础业务建设,规范了各项法律文书和表卡簿册。坚持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了司法部“三个绝对不能、四个绝对不允许”和“三个严禁”精神。

树立“大教育”思想,建立健全了教育机构,加强了民警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工作投入,新建了电教中心、心理矫治室、图书室、活动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个别教育,每年组织召开个别谈教工作座谈会,规范了个别谈教记录。加强了辅助教育,办好了所内《春雨》小报、板报和广播节目,设立了市图书馆劳教所分馆,积极组织参加全区劳教人员文艺汇演,共组织各种大型帮教活动14次。加强了心理矫治工作和职业技术教育,开展了解教人员的调查回访。

落实伙食管理制度,提高伙食管理水平。加大了生活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餐厅、厨房、仓库等设施和炊事器具等设备有了较大的改善。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了非典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工作,并制订了《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学员的医疗防治病工作。对戒毒劳教人员进行了性病、艾滋病检查和预防知识讲座。积极开展了戒毒模式的试点工作,结合本所实际开展了“六步四期”戒治法。

3、调整了生产项目,硬件建设实现突破。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种养业实行了对外承包经营。所内工勤人员纳入社保,经费纳入了财政保障。建立了乌海市地天泰电石厂,做为在教人员习艺劳动基地和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增强了劳动的习艺功能。场所建设方面,新建了劳教人员综合楼、行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共6586平方米,累计拆除旧房1500平方米,院内硬化15000平方米,绿化8000平方米,场所植树造林近百亩。累计投资78万元,购置现代化办公设备15台(套),开通了所内局域网,改善了办公和生活条件。

4、劳教办特色工作稳步推进。一是结合场所实际,对劳教人员实施了放假奖励、亲情电话、亲情餐厅、亲情同居等措施。二是以半开放式管理为主,在劳教人员中全面推行了三种模式管理、学分制教育。三是在民警中每年开展创办特色论文征集活动,使民警对创办特色的认识进一步提高。

同志们,2002年以来的四年,是我所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的四年。我们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各级领导的热切关心和大力支持,离不开老一辈劳教工作者奠定的坚实基础,更离不开广大党员民警的辛勤工作和无私奉献。在此,我谨代表所党委,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所发展的人们表示最衷心地感谢!向所有为我所劳教事业做出过贡献的同志们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民警队伍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民警适应新形势、驾驭新局面、解决新问题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场所安全防范工作任重道远,影响安全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三是缺乏劳教人员习艺楼和集警戒、生活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指挥中心,与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建设硬件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四是生产和习艺劳动项目还待探索。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今后所党委工作的主要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所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劳教工作方针和劳教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保证场所安全这个大前提,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大关键,围绕教育改造这条主线,坚持深化管理工作改革这个重点,推进场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大力推进工作创新,全面加强各项业务建设,争取整体工作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开创全所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一)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全所民警的综合素质。一是要坚持政治建警,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加以落实。二是要建立学习型队伍,完善民警培训制度,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监督体系,着重预防队伍中出现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四是要坚持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严把进口,疏通出口。五是要坚持从严治警,加强警风警纪建设。六是要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政策。七是要加强建章立制,实现依法治所。八是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抓好党委、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九是要抓住班子建设这个核心,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健全和落实党委职责和议事规则,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委的集体领导,实现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工作目标。

(二)紧紧围绕场所安全稳定这个大前提,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努力争取警戒指挥中心早日建成,建立统一有效的指挥系统,建立健全应付所内各种突发事件的方案,提高警戒护卫能力。与公安部门及场所周边地区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力争把安全隐患降到最低限度。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实现文明公正执法。深入贯彻“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原则,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两公开一监督”,做到程序清楚、责任明确。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深入、持久地在大中队开展规范化管理竞赛活动,提高一线管教民警的执法能力和工作能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发挥劳教人员奖惩审核委员会的职能作用,逐步完善劳教人员延期聆询制,深入开展劳教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所务公开力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执法公正。

(四)抓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条主线,实现教育工作的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开展办学上等级工作。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加大教育投入,大力更新和完善电化教育设施。加强所区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技术教育,大力加强社会帮教。

(五)继续创办劳教工作特色,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深化以半开放式管理为主的三种模式管理,加强心理矫治工作,以所内教育和课堂教育为主,积极探索联合办学模式。在选择生产项目时,优先考虑技术含量高、习艺性劳动比重大的生产项目,充分发挥习艺劳动的矫治功能。

(六)继续抓好生活卫生工作这个龙头,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实现进一步推进。建立全面合理的劳教人员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凭证就餐制。加强卫生所建设,经常对劳教人员进行疾病预防教育,确保劳教人员身心健康。

(七)巩固现有项目,寻找新的门路,实现生产效益的稳步提高。在抓好现有生产项目,确保生产收益的基础上,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营规模、盈利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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