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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实用13篇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1

民间融资是相区别于向合法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通过支付相对较高的利息以获取货币资金的一种渠道、手段,同时,民间融资并不被国家所认可、批准。根据这个定义而言,发生在企业间的正常商业信用是不包括在其范围内的。但是在超出商业信用正常约定时间,并且会产生利息时,这种情况下就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商业信用范围而属于民间融资了。所有的没有经过正式注册登记的,也就是说在央行控制范围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都统统划分到民间融资范畴。民间融资由于其方便灵活、融资主体多元以及利率可变程度高等特点,受到许多筹资者的亲睐。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面临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尚未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鉴于受传统观念以及某些案例的影响,民间融资往往被人们称之为灰色金融。虽然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上发生过一些有关民间金融的违法案例,但不能因为这些案例的产生,就全盘否定民间融资。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民间融资市场也随之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仍仅仅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还十分不健全,最主要的是民间金融组织未被国家认可,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障。一旦出现有关问题,就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融资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

(三)民间金融存在信用风险,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用于放贷的这些资金很可能是通过亲朋好友等共同筹集的,相对规模有限,难以有效抵御信贷风险。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口头协议的方式,并且对于借贷期限以及相关利率问题都是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不被法律所保障。同时,由于民间融资的借贷双方自身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民间融资的信用水平也就很难确定。在这种实际因素的影响下,民间融资就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并且很容易导致经济纠纷。

三、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必要性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固定资产相对较少,难以在银行通过抵押的方式获取足够的资金需求,与此同时,中小企业较可能发生逃费从而导致银行债务悬空的现象发生,信用度相对较低。基于上述实际因素,中小企业在银行信贷方面会有所受限。而且银行信贷收费多并且手续繁杂,对于企业急需获取周转资金来说,可能无法起到实际的效果。这也与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有关,如类似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等等。基于上述几点因素的共同影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旦没有了民间融资的资金支持,很多中小企业都将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问题,很可能使得这些企业无法正常生产运营。

(三)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吸引力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有个显著特征就是规模相对较大。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对我国浙江省的400多家私营企业就其融资问题开展过相关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企业的间接融资比例居然高达80%以上,并且在这部分融资中,民间融资就占到了20%以上。这一数据显示,对于私营企业来说,民间融资对于其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是一个十分依赖的资金获取渠道。与此同时,民间成本具有一定的交易成本优势,鉴于民间成本双方接触相对频繁,民间融资组织能花费较低的成本搜集举债人或举债单位的各方面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贷款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基于此,民间融资还有另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借贷程序相对简单,没有复杂而漫长的操作程序,使其更具有灵活性。而且,在民间融资过程中,借贷双方可以就利率等做出合理的创新和变通。基于以上几点,民间融资对于我国中小企业来说具有相对较大的吸引力。

四、结论

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固有的限制,一直面临着融资瓶颈,而民间融资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其作用发挥得好,将极大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打开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好的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在不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缺陷,为了更好的发挥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中小企业要壮大自身实力,增强自身信用,自觉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实现双赢;国家要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融资市场,在承认民间融资市场合法化的同时,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市场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

[2]陆岷峰,张惠.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对接渠道建设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01).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2

二、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优势

第一,信息方面的优势。当前中小企业与民间资本之间往往通过紧密的内部关系联系在一起。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并不存逆向选择要求和正规金融担心发生的道德风险。在各种关系的作用下民间资本长期密切的接触中小企业,能够全面的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财务状况、借款人资信,这使得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和道德风险都大幅降低,并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机构的优势。第二,成本上的优势。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金融具有以下几项成本优势:自身运营成本低:由于民间金融机构通常都是较为简单的运行机构,不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办理业务,这就能够比正规金融机构降低很大以部门成本。交易成本优势:运营方式灵活是民间金融的重要特点和优势,简化的手续能够大幅降低业务办理的时间。无需抵押:通常来说提供抵押品是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前提,而在民间金融中由于双方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间建立了信任,就无需提供抵押品,进而节省了提供抵押品的成本。方式灵活: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更为灵活,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的细节进行更改,这使成本有效降低。第三,利率优势。当前国家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都做出了相应的限制,不可随意变动。在民间融资中,双方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状况以及各种要素确定合适的利率,这样不仅能够有效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能够尽可能的增加民间融资的贷款总量,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融资需求。民间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官方利率、收益、风险、供求状况等。

三、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发展的措施

由于当前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还没有纳入民间金融,法律上没有对其身份进行明确,这对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要实现在小企业融资中民间金融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就应当强化见管理力度,通过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有效的服务于政府货币政策、财政服务。要实现对民间金融的科学监管,使其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

1.引导民间投资方向。

政府可将重点建设项目作为引导民间金融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向。为了有效地发挥民间金融在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作用,国家可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民间金融投资的监管方面,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那个加强力度,保证国家意图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这样不仅能够实现民间融资能够依据国家政策发展轨道进行资金投入,还能够提供资金促进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发展。

2.引导民间金融的利率。

控制利率水平是国家实现某种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此时货币的供求情况无法从利率的水平上反映出来。而民间的供求关系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这样民间金融利率就会偏离国家利率。此时我国利率政策就会被民间金融利率削弱,所以政府部门需要有效地监管民间金融利率,减小两者的差距。这能够将中小企业在民间金融融资的过程中支付的利息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进而为其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发展和培训中小金融机构。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专为中小企业融资的小型金融机构进行培育,在监督小型民间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将民间资金的流向进行引导,实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效解决。小型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能够使得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相对于大型商业银行,小型金融机构更加适宜为中小企业融资,其具有较低的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3

近年来,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上升,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目前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极不相称的是其获得金融资源太少。2003年全国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只占全部银行贷款的14.4%,中小企业股票、公司债券发行等只占全部直接融资的1.3%,全国300万户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只占10%。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银行银根收紧,信贷规模收缩,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继续加大,流动资金愈显不足,极大的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决定了其处于资金竞争劣势

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决定了向正轨金融机构融资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较高。首先,中小企业信誉、财务、业务状况等信息离散度高、透明度低,信息搜集较为困难。正规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信息搜集与信息更新成本较高。其次,对中小企业而言,企业数量众、规模小、经营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风险大,其资金具有明显的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特点;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核、发放、催还及提供存取、代收、转帐等服务时,需花费更多的人力、财力,融资手续复杂,融资的成本和代价高。最后,中小企业贷款的抵押和担保较难实现。抵押和担保是弥补中小企业信息和信誉不足、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然而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少、知名度低,难以找到合适担保。

2.现有金融制度和融资格局决定了流向中小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

一方面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体系向国有企业倾斜的政策以及证券市场上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待遇,导致中小企业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难。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有着历史的、天然的联系,因而他们更多地将贷款对象集中于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而且近年来为加强信贷集约化管理,基层银行信贷权限上收,进一步制约了商业银行对基层尤其是乡镇县域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另一方面国家对民间金融的过分管制。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中小企业庞大的资金需求推动了民间金融的产生。所谓民间金融,也称非正规金融,它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组织从事的、并以借贷为主要融资方式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为一些求贷不能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但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长期是被禁止的对象,既没有纳入法律监管的范围也不受法律保护。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各地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也被作为非法组织取缔了。国家对民间金融的过分管制造成了大量民间资金闲置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对策评析

金融业作为经济产业,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资源的需求是其根本价值所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方面要改革银行的管理体制、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融资比例:另一方面就是开放和发展民间金融。

1.提高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资本市场的融资比例

应当看到,近几年来,政府部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出台了许多政策法规,如《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通知》、《票据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深圳交易所推出“中小企业板块”。这些政策措施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首先,从银行贷款来看,2003年上半年我国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51.7%,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6558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56.8%,但是这种由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制度安排,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问题,费用高,作用有限。其次,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来看,由发改委等部门联合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为20000多家中小企业进行了担保,但信用担保体系总体实力太小,能力有限,且将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身上,存在制度设计缺陷,其应有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再次从构建风险体系、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来看,中小企业板块的推出,部分的解决了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占的比例很小,对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太大的帮助。最后,从票据市场来看,利用票据方式进行融资,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金额小、周期短、时间性强等特点,融资成本较小。但是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极不平稳,波动很大,极大的限制了它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和结构双重转型时期,金融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过程,决不是一朝一夕就完成的。由于金融体系发育不全,银行在改制,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融资需求的特点,上述制度调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

2.开放和发展民间金融

在正规的金融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增加诱致的促动了民间金融制度的自发产生。据中央财经大学一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抽查, 2003年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至8164亿元之间。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等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分别为550亿元、450亿元、350亿元,约占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许多中小企业、地区的经济发展就是依赖这种融资方式发展起来的。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融资途径,既是在外部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也是金融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民间金融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它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这种内生性也使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各方面信息,也就决定了它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相互之间的适应性,因而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首先,信息成本优势: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这一点恰恰是正规金融所不具有的。其次,灵活有效的担保优势:民间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抵押担保约束。一方面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如房产、土地等。最后,交易成本优势:民间金融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可以针对企业不同的信用状况、资金用途、抵押担保情况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较之与正规金融机构复杂而漫长的运作程序、统一化的规则和标准化的信贷合同,民间金融更具有灵活性和交易成本优势。我们看到,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具有相对于正规金融较低的交易成本和更直接的自发激励机制。其在信贷的风险识别、风险定价和风险控制上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因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应该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开放和发展民间金融市场,使它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三、发展民间金融是中小企业的融资的最终出路

对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研究发现,即使在当今发达国家中,通过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和政府倡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在整个中小企业融资中所占的比例仍然较低。以美国为例,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政策除了从政府服务机制和资金提供支持外,更多的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并支持和鼓励民间借贷。

制度变迁方式分为两种,即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和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多年来我国改革的特征和成功之处,并不在于单纯强制性,而在于强制性和诱致性的结合。在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进改革的同时,充分发挥自发性改革和基层单位主动改革精神。通过上述分析,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主动结合,是获利主体的自发行动,这个变迁过程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行为,它适应了我国当前的“二元”经济结构,多种所有制、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不高的经济环境,是一种更灵活、效率更高的内生金融制度。当前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补充了正规金融的局限。因此,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不能只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正规金融制度安排来挤压和取代民间金融制度安排。我们要重视进行金融制度创新,重视民营企业的自己选择,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发展民间金融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民间金融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金融恶性诈骗的案件,这些案件之所以造成较大的损失,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对非法借贷的定义和民间合法借贷的保护。因此必须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疏导,通过立法,如《民间借贷法》,承认其合法地位。明确非法集资和正常金融活动的界限,允许民营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对于以诈骗等为主要特征的非法融资应当严厉打击,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减少纠纷。使民间借贷依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金融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根据央行部署,四川、山西、陕西、贵州四省将首先进行民间信贷的试点,一种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的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将在部分农村产生,政府应该大力宣传有关政策,让群众了解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自愿互助、诚实守信的原则。

2.建立适合民间金融发展的监管机制

发展民间金融本身要求发展对它们的监管,不监管等于不去发展。过去我们不断地把国有大银行纳入正规的监管系统(同时使它们享有事实上的存款担保),而对民间金融则是让其自生自灭,或者一出问题就想到关掉它、并掉它,没有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其结果成为金融风险较大的一块土壤。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的,而它们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是它们被纳入政府(代表社会)对其进行监管的体系之中。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活跃地区的监测,尽快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尤其是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收集机制,定期采集相关数据,全面掌握民间金融的运行情况,并以此制定适合的政策法规;鉴于民间金融的民间性质,在官方的监管之外,尤其要重视行业自律、机构的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约束的补充与配合。

3.引导成熟民间借贷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的中小商业银行

当前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的缘故。因此应引导民间借贷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浮出水面”。笔者以为,通过改造现有成熟的民间金融组织,或者吸收现有民间资金改造我国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社成为中小企业专业银行,或者整合、培育成为地方性的民营商业银行不失是一条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4

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欠发达,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度是非常高的,但由于前述原因和金融危机的影响,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慎贷”、“恐贷”心理愈加严重,致使中小企业资金环境更加恶化,生存空间受到威胁。当中小企业从合法正规的金融体系很难融通到资金时,就会转向非法的“地下民间金融”,从而使“地下民间金融”一度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获取生产经营资金的主渠道。然而,由于某些民间借贷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奇高的利率,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畸高,而现实经济产业中几乎无法找到高于高利贷利率的资产报酬率的相关产业,某些中小企业主在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之间反复博弈后,只有选择畸形和短期化的经济行为。从某种角度说,有些中小企业假冒伪劣、环境污染、无视安全的经济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从这个层面或许可以得到一些诠释。既然自上而下的正规金融体系短时期内还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特定的融资需求,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也决定了其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那么,对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的“灰色地带”尴尬生存的民间金融进行整合、再造,无疑将为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打通一条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本文所称的“民间金融再造”,是指在原有民间金融形式的基础上,从中国金融体系构建的战略高度对民间金融进行重新调研、重新评估和重新定位的一系列金融体系创新的过程。

二、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存性和风险分析

(一)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的共存性

制度经济学特别强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然而,中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路径,除了一些地方性银行外,在制度选择上却基本上走了一条排斥民间资本进入的道路。即使一些地方性银行允许部分民间资本参与,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针对金融行业的产业布局政策,缺少对金融体系服务范围的政策引导和限制,造成四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在产业布局中存在严重的“同构性”:即各银行经营和服务都以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作为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这样的体制设计逻辑,一方面造成对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却造成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严重缺失,中小企业只有转向民间金融寻求资金支持。显然,我国当前金融布局政策的不到位、低效率的国有银行垄断造成的信贷歧视和严格的金融控制等金融体制设计上的特点是造成民间金融长期繁荣的主要原因。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途径,也是金融交易主体自身内在的要求,是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体系不能提供所需资金情况下的一种无赖选择。所以,民间金融作为我国严格金融管制下自发形成的一种融资体系,是市场需求与市场供给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内生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之中,内生于中小企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这种内生性决定了它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共存性。可以说,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主动结合,是一个渐进的制度变迁形式,是获利主体的自发行动,这个变迁过程是自组织的,它适应了我国当前的“二元”经济结构,多种所有制、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金融发展水平不高的经济环境。

(二)客观认识民间金融的风险

虽然民间金融在信息对称性、交易成本、效率、机制等方面相对于正规金融体系具有比较优势,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其风险。任何金融制度都是风险与收益共存的矛盾统一体,不论何种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等各种风险,国有金融机构也不例外。由于民间金融的体制外特征,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人们对其高风险就尤其关注:(1)民间金融大多是关系型的借贷方式,缺乏硬化的还款激励约束机制,信用、社会资本只是软约束指标,所以容易产生道德风险;(2)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活动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3)民间金融可能同正规金融争夺金融资源,从而与正规金融产生利益冲突;(4)民间金融大多缺乏正规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运作机制、有效的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具有非正式、不规范、高风险等特征,而且随着民间金融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其组织的血缘、人缘、地缘关系被突破,风险不断累积;(5)缺少国家信用保障,几乎处于放任状态,政府对其难以监管,加之一些不规范的民间金融形式具有非法集资和投机性的特点,很容易产生社会风险。民间金融风险的产生,既有金融行业自身固有的风险因素,更多的是体制内外的深层次矛盾激化的结果。

解决上述矛盾要从体制、制度着手,再造民间金融,令长期游离于主流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通过国家立法获得合法的身份,改变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双轨”运行的格局,允许和鼓励民间金融在国家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从“地下”走到“地上”来,合法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三、通过制度规范再造民间金融

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民间金融不仅在经济转型国家,甚至在发达国家都是广泛存在的,这说明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不受经济体制因素制约的,也与经济发展阶段没有直接联系。在我国,民间金融是与中国特定的金融体制并存的一种融资安排形式,对民间金融,我们在强调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应充分估计其消极影响。民间金融一般处于隐蔽状态,容易出现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非正常经营活动,从而引发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体制外的民间金融融资,可能导致国家信贷规模的调控政策难以实现,削弱国家金融调控的能力和效果。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尽快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完善监督机制,引导民间金融走上“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一)尽快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对待民间金融,我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但由于政策性歧视使得其活动带有相当大的隐蔽性,面临的风险很大,如果我们能加快制定、完善和实施相关法规,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将民间金融阳光化,不仅能打破目前信贷市场所有资源被正规金融垄断的局面,还可以有效堵住“地下黑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借贷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约双方有了争议和纠纷,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来解决,这样,既保护了借款人的利益,也限制和保护了贷款人的行为和利益。总之,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如实施得当,将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和理财环境。当然,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也会导致许多问题,所以必须对诸多配套法规和政策进行跟进和完善,如税收政策的调整、主管部门的明确、民间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

(二)建立民间金融利率信息收集和公布机制

如果民间金融借贷利率和信息揭示得不充分,市场上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的借贷利率,这将影响民间金融阳光化改革的深入开展。所以,我们有必要为中国各地的民间借贷市场建立相应的利率信息收集和公布机制。可以先由媒体收集汇总和公布各地关于借贷意愿与利率的信息,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民间金融借贷首先在利率水平上趋同,从而降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资金使用成本。一旦通过电视、报纸或互联网把每个乡、县、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别报道出来,就更能促进民间金融在开放的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健康地开展活动,也就越能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5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改革开放后,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完善资本市场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同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中小企业一样,中国的中小企业也面临着严重的融资困境。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抑制其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也是其面临的重大难题。

(一)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受限

中小企业具有规模较小,信息公开程度较低,治理不规范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不利于企业投资者更好的获取相关信息,进而使得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来筹集资金。加上,证券市场加强监管以及严格的审批制度,使得证券市场上融资数量有限,为中小企业预留的空间更小,这进一步降低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能力。

(二)融资成本高

鉴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以及其发展空间和偿债能力的考虑,商业银行很少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低利息贷款,大部分银行提供的贷款成本都较高,且中小企业要获得贷款还要支付较高的手续费等费用,使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另外,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中小金融机构,虽然有针对于中小企业的专门贷款,但由于缺乏国家的监管,使得贷款的风险较大,贷款利率也相应较高,加大了融资成本,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三)间接融资不畅

鉴于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状况,许多商业银行首先会满足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较少会为中小企业预留贷款空间。大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其财务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较高,容易减少商业银行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而中小企业,由于未上市,其信息的透明度不高,商业银行难以通过其财务信息来判断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偿债能力,另外加上资本市场的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完全,使得商业银行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更加谨慎,要求更严格,进而抑制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导致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不畅。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描述,可以看出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是来自外部的原因。

(一)内因

我国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普遍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许多企业存在着不良资产,资产负债率过高,企业内部控制较薄弱,生产经营效率低下等特征。这些生产经营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缺乏技术创新能力,抵御风险能力低下,直接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都较高。而大多金融机构则都倾向于向内部控制较完善、资产机构较合理、抵御风险能力较强、信息透明度较高、生产经营能力较好的企业提供贷款。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这些条件,使得金融机构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更加谨慎,所需的手续也更繁杂,提供贷款的条件也更苛刻,这就间接减少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此外,中小企业缺乏担保体系,信用低下,经常通过假破产、甩债出逃、资本转移等方式逃脱债务,使得银行利益得不到保障,制约了银行信贷。

(二)外因

制约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不存在一个能给民营企业的成长提供多元化融资的民间资本体系。

由于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低,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会加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加上中小企业资产有限,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使得贷款风险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惜贷的现象。这必然导致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恶劣,其生存空间受到较大的威胁。当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银行金融机构获取融资时,他们就会转向民间金融,融通民间资本。然而,由于民间资本具有高利贷的性质以及体制外特征,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低,使人们对其风险尤其关注。民间资本缺乏相关机构和法律的监管,且大多都是基于血缘、人缘、地缘的关系型借贷,因此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另外,民间资本大都缺乏正规的组织和良好的治理结构,缺少国家的信用保障,使政府难以对其进行监管,其借贷具有较高的风险。此外,证券市场与中小企业信贷担保的相关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我国资本市场上目前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数量、担保基金的种类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这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正是由于这些外部因素的存在,使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其融资困境一直困扰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

三、民间融资的优势

根据国家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监管的范围不同,可划分为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是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资金活动。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中,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各自拥有优势,前者常常服务于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而后者则多服务于区域性中小企业,二者的服务领域的侧重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互补的作用。相对于正规金融,民间资本金融具有以下优势:

(一)便捷优势

民间资本金融分布广泛,便于对中小企业提供借贷,同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期及未来趋势了解更加深刻和透彻,基于以上了解,民间金融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融资,受时间、空间以及主体的限制较小,可以灵活配置资源。

(二)信用优势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的担保机制更灵活,更能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民间金融没有规范的约束机制,但其贷款多为基于血缘、地缘、声誉等的关系型贷款,可以通过道德和社会舆论来约束还款,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此外,这种基于关系的民间金融也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和交易费用。

(三)信息优势

基于关系型的民间金融,使得其对地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更加了解,相比于正规金融,它更容易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在长期的交流中,也便于收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

(四)成本优势

不同于正规金融的繁杂手续,民间资本借贷流程简化,操作较为简单,,从而为贷款者节约了一笔手续费。此外,民间资本金融本身组织机构小巧灵活,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约定贷款的归还日期、借款金额、借贷利率、归还方式等,大幅度的降低了交易成本。基于以上优势分析,民间金融对中小企业的作用是正规金融所不能比拟的。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受限、间接融资不畅、融资成本过高的环境下,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一种较为良好的融资渠道,有利于缓解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科学发展,完善民间金融体系。

四、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及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民间资本金融体系不完善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主要因素,因此我们应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来完善监督机制,引导民间资本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为民间资本提供一个较为良好的金融环境。首先,要确立民间资本的合法地位,将其正规化和正式化,并引导其健康发展。其次,建立民间金融资本借贷利率收集和公布机制,通过市场机制使民间借贷利率趋同。再次,建立平等的准入和竞争规则,引导民间资本充分发挥自身的优点和缺点。最后,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以引导民间资本正规化为重点。中国民间资本数额巨大,形式多元化,但是缺乏有效的国家法律制度来引导民间资本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此外,由于民间资本长期缺乏国家的管理,在对国家资本金融市场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的同时也使很多中小企业缺乏对民间资本的科学认识,因此,必须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认识,了解民间资本的优势与不足,从而为其的发展提供一个合理的空间。

第二,以构造区域性中小企业民间金融市场为主要措施。目前民间资本借贷大多是基于关系型的借贷,为了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合理发展,国家应建立区域性的民间金融市场。同时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用现代企业制度来约束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放松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拓宽当地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充分调动和发挥政府、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三方的作用。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引导民间资本向正规化发展,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各个方面的努力,尤其是政府、民间资本和企业自身,加强这三方力量的合作,从而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多带来的多重风险,降低监督成本和交易费用。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年第1 期.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6

首先,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持续经营的时间相对较短,而且所从事行业变更频繁,企业缺乏中长期发展规划,有些投资缺乏理性,盲目性大,企业经营具有不稳定性,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企业发展的不确定,难以吸引投资者的目光,使外部资金不敢进入。

其次,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较少,可抵押物少,一般缺少足够的不动产作为信贷抵押,也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大多数企业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多不健全,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其财务信息不能充分反映企业资产运营状况,难以被银行用来快速、准确地评估企业资产价值。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

(二)从银行层面看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基本是与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的,金融资源分布不均。国有商业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实施了“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战略,大规模撤并基层网点,上收贷款权限。此外,由于对银行的逾期、呆账等不良贷款实行追究制,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更加谨慎和小心,使得中小企业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资金。

在大型银行退出的情况下,与中小企业资金供应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却发展不足。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的重要金融服务提供者,是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主要来源。但由于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比较短,基础薄弱,导致其在规模和实力上都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

(三)从资本市场层面看

资本市场是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足,没有形成多层次的市场体系,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虽然自2004年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中小企业板,但上市公司必须满足财务指标方面若干条件,包括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等等。企业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对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来说,中小企业板市场仍是遥不可及的。我国目前对债券融资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管理模式。由于受到发行规模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很难达到所规定的最小发行额度要求,因此,中小企业也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获得融资。

二、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思路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既在于中小企业自身透明度低、信用度差所导致的高风险性与银行经营的谨慎性原则相冲突,更在于我国还没有形成与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中小企业融资难暴露出我国金融的结构性缺陷,中小企业的金融资源配置与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有较大的反差,现存的金融制度安排不能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限制了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积极作用的发挥。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各国在其经济发展的每一阶段都会面临这一难题,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的特点。因此,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创新融资制度和融资手段,通过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中小银行和民间金融来构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不断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来满足中小企业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

三、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做法

(一)大力发展中小银行

1、完善中小银行自身建设。作为服务中小企业的主体,中小银行自身首先需要发展和完善。应该进一步明确市场定位,在发展的进度安排上有总体规划,对市场需求数量有科学分析和评估,将中小银行的设立与发展相应地联动起来,发挥自身优势,开拓自己的优势市场。通过完善中小银行自身建设,建立数量充足、治理完善、经营高效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解决和有效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2、扩大和创新融资担保方式,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银行要正确认识贷款担保的作用及局限性,在信贷发放时更加注重企业发展的前景和还款来源的分析。中小银行应该发挥地缘优势,在对中小企业纳税、信用记录、工商年检、通关报税、产品质量检验等情况收集整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给予支持。中小银行应该扩大和创新担保方式,除常规的抵押、第三方担保、质押担保方式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推行商标权质押、特许经营权质押、稳定收益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租赁经营权质押等融资担保方式。同时,中小型银行还应该加强与有实力的信用担保公司合作,积极开展信用担保贷款。

3、创新业务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特色金融服务。中小银行要充分整合自身的信息资源、产品资源和人力资源,以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为导向,成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中心,量身订做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信贷品种,积极开发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票据承兑、贴现等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中间业务。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中小银行要为中小企业解决好以下三个服务:一是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诸如交易对手资信、行业信息等各类信息;二是要尽量精简中小企业服务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三是要帮助中小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中小银行要打破两个迷信,即改变在业务工作中过度依赖企业财务报表和过度依赖足额抵押担保的做法。

(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

1、健全相关法律,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从法律层面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给予民间金融活动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保护中小民间金融主体。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通过设立相关标准,发展不同的民间金融存在形式,培养有风险自担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民间金融市场,提升民间金融规范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

2、发展非吸收存款放贷人。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倡导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非吸收存款贷款人。通过制订相关条例和法规,适当放宽放贷人所应具备的条件,降低从事合法金融活动的门槛。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考虑由发起人增资、争取资金捐赠和软贷款、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商业银行或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转贷资金等多种方式,解决目前小额贷款工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同时,地方政府应成立小额信贷监管机构,负责发放执照和保护借款人免受不公平贷款及不良追收债务的影响。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7

(一)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中小企业是一个基于规模、竞争、地位等差异的相对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外延也会不同。本文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主要是从经济生活中的竞争实力以及企业自身规模对于融资的难易来把握的,具体来说,是指那些在市场中,资金和信息的取得、市场影响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规模较小的企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融资问题。从融资方式上来看,企业融资有内源外源两种路径,内源融资源于企业内部,包括所有者投入、企业留存收益和职工集资;外源融资源于企业外部,具体包括债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和民间借贷。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单靠内源融资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融资便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离不开的融资方式。然而,中小企业也面临着外源融资的困局:首先,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困难;其次,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上并不一帆风顺;再次,相对于国有大型企业而言,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中小企业不仅要面临既往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还要承担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起的金融危机的持续发酵以及国内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等因素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企业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明显提高,不少微小型企业因资金断裂而被迫倒闭。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利弊分析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积极影响

1、民间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局

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往往是资金不足,民间资金的融入为一些求贷不能的中小企业解了燃眉之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缺失,拓宽了融资渠道。

2、民间融资优化了中小企业的资源配置

民间融资方式是一种当事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由于地缘、人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所投项目有全面深入了解,有利于优化自愿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民间融资提高了金融行业的服务水平

民间融资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缺失,凸显了民间社会的活力,环节了中小企业资金的不足。同时,民间融资还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竞争压力,促使金融机构提升自己的服务理念和内容,加快业务创新。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不利影响

1、民间融资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对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

由于民间融资的天生缺陷,导致其存在供给不稳定、融资规模小、附带人情债等诸多弊端,特别是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也容易产生金融风险。同时,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可能会引发非法集资现象,致使部分社会资金被高利贷利用,扰乱金融秩序。

2、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民间金融的利率机制很灵活,可以根据资金的供求状况、借款人的自信水平等制定出与承担风险相称的利率、然而正是由于中小企业在银行获得房贷的不利,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高于正规金融的官方利率,甚至不乏高利贷,这势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使原本就实力不济的中小企业承担过高的负债风险。

3、民间融资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民间融资具有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等特征,大部分资金容易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当民间资金的配置与国家产业整体经济政策相抵触时,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就难以实现。

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融资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既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减轻了广大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压力。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管理,民间融资仍存在许多弊端,因此正确规范地引导民间融资,是促进民间融资以及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所必须经历的路程。

(一)进一步完善民间金融立法,引导民间金融良性发展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正当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对非法金融的界定,对具有真实的生产性或消费性支出背景以及利率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的融资可视为正当融资,而对以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的金融诈骗、高息揽存、高利贷、洗钱等融资活动应视为非法融资。

其次,应尽快制定有关民间金融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引导其有序发展,杜绝非法、恶意的民间集资行为。当民间金融交易规模扩大、组织化程度提高、不再具有信息优势和降低交易成本优势时,应将其纳入正规金融的制度体系。

再次,要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益、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界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二)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

首先,民间金融协会应当为民间金融交易双方提供完善的市场运作规则,并制定相关的自律性规则来维护民间融资的良好发展。同时,各类民间金融组织在承认并接受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性规则的前提下,可申请成为市场主体,开展融资活动。

其次,因为民间融资的地区性差异,各地银监局科根据相关民间金融立法及本地实情请求相关立法机关制定民间金融法规,审查批准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建立民间金融检测系统,为国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支持。

(三)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许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原因在于管理不规范、财务不健全、信誉度差等。因此,中小企业在外部法律环境改善的同时,中小企业应当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从而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同时,政府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等级审核机构可简化手续。

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8

民间融资是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尺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即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借资双方转让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交易目的,采取借贷、票据融资、有价证券融资、私募集资等形式的金融活动。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大量企业、资金和人才落户新疆,新疆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中小企业以投资少、见效快、市场适应能力强、管理与就业便捷等特点成为新疆经济领域的一只生力军。新疆99%以上的企业是中小企业,数量达50多万家,从业人员380余万人。但作为经济社会中最具活力和创新性的微观群体,融资不畅一直成为阻滞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除少数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外,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因为规模小、缺少抵押物等原因无法获得银行信贷资金,只能通过民间金融市场融资以弥补经营所需的流动性不足。民间融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监管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和问题。为了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促进新疆中小企业发展,尽快规范民间融资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2 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原因

2.1 商业银行信贷门槛高。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会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银行会从自身风险的角度出发,普遍存在着“喜大嫌小”。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过于苛刻,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根本无法或很难达到现有金融机构信用贷款的评级要求,很难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规定的抵押物种类或足额抵押物,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还存在抵押物折价过低且贷款数量少的问题。在此融资环境下,中小企业贷款难是必然现象。贷款无门的中小企业只有另寻出路,期限灵活、手续简便的民间借贷恰好适应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急、总量少”的特点。这是民间融资合理存在的土壤。

2.2 民间投资意愿和负利率环境。我国银行存款利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上,有闲置资金的居民会在存入银行或是直接借贷之间进行权衡,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观上推动银行资金体外循环。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2011年新疆地方投资增长40.9%,民间投资增长48.4%,增长速度高于城镇固定资产平均增速。新疆生产总值从2004年的2300多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750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8年增长了近2.3倍;新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从2004年的7503元增至2012年的17921元(见图1),收入平均增速11.55%,远远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6.08%。从图1可见,新疆国民经济一直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新疆效率”引领下,城镇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以及内地私营业主的大量资金输入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供给,激发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意愿。

2.3 紧缩的货币政策。从紧的货币政策下正规金融信贷规模会相应紧缩,利率水平和信贷政策会相应调整,会影响到民间借贷的发展。在宏观调控、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银行为了保持利润水平提高企业贷款利率,出现扣留部分贷款作为“存款”转贷给其他企业的现象,延长了还与贷之间的间隔,一些银行甚至抽贷、压贷,导致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或者被迫利用高利贷过渡并陷入危机。虽然2010年初银监会提出“两个不低于”目标,但由于2011年实施信贷紧缩,“两个不低于”并未被严格执行。截至2013年5月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比重的22.22%。我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占22%。就新疆而言,截至2012年一季度末,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7100.58亿元,其中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330.23亿元,占全部贷款的32.82%。可见,我国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规模比重很小。当前银行业“钱荒”的出现,使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更是难上加难。

2.4 直接融资限制。我国现阶段对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小企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很难达到规定的上市门槛。由于有限的市场容量以及过高的市场准入条件使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愿望落空。

发达国家的企业融资中直接融资占70%,而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还不到5%。能不能安全地将资本从中小企业撤出,也是风险投资家考虑的重要因素。中小企业由于其较高的退出壁垒限制了较多资本的介入。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过窄,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成长的制约瓶颈。

2.5 新疆中小企业自身原因。其一,中小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多数新疆中小企业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现代产权企业内部沟通不畅,组织僵化,效益低下。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创业初期很难引入风险投资。其二,财务制度不健全,缺少内控机制,增加了财务风险;同时很多财务人员缺乏专业性,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常常发生,难以保证资本的安全度。其三,规模小、实力弱,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企业抗风险能力弱。这些都导致新疆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困难重重,唯有寻求民间金融市场解决资金缺口。

3 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3.1 民间融资隐含风险。首先,中小企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由于担保机制不健全可能引发债务纠纷的风险较高。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多是无担保、无中介、无正规手续,操作方式不规范,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其次,隐含着信用风险。初期主要建立在私人关系基础上的民间信贷往往隐藏着巨大的违约道德风险。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中介机构日趋活跃,民间借贷已经突破熟人或朋友范围,规模迅速膨胀,违约率也随之上升,所积累的风险越来越大。但至今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致其经营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3.2 法律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目前一些涉及到民间融资的政策、法规,往往散落在有关部门法律或规定中,还没有形成全面系统的体系,法律层次低,可操作性弱,中小企业的合法民间融资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必然制约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专门为民间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导致新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目前处于一种自由而混乱的状态。同时,由于内地大量投资者涌入新疆,他们建立的一些民间融资机构在缺乏监管情况下,正逐步演变为“地下钱庄”。一些地区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个体商户甚至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造成新疆很多地方的民间融资活动在“合法”和“非法”的边缘徘徊。因此,

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3.3 缺乏监管。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缺乏必要的监管、有效的担保和必要的法律约束,资金流向也不受限制,因此蕴藏巨大的风险,相对应的民间借贷风险控制手段单一。由于多数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企业和居民缺乏放款的经验和专业技术,更谈不上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即使利益受损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目前,在对高利贷的界定上就很模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中国人民银行也有“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无法保证。比如新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15-30%,最高可达40%。利率如此之高自然隐含诸多风险。温州高利贷崩盘警示我们,如果缺乏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管,新疆民间融资市场也可能引发高利贷危机。

4规范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发展的建议

4.1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特征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创建风险投资公司、典当行等多层次的融资机构,引导中小企业规范融资。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改变传统的单一依赖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导的间接融资的融资结构。同时,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中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战略,不断创新金额产品,尽量满足有市场、守信用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融资成本。

4.2 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目前民间融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都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或者说是法律制度的盲区造成。国家应尽快出台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阳光化”轨道。

4.3 加强外部监管。新疆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应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监测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加强对民间融资动向的监测和调研。当宏观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或新疆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突发性因素时,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查,给银行业、企业和城乡居民做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4.4 增强新疆中小企业融资能力。首先,中小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等,提高信用级别,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用和信贷支持。其次,政府部门牵头组建信用中介公司、担保公司等多类型的中介管理公司,为正规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提供信用担保和法律咨询和服务,引导和规范新疆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运作。第三,拓展融资渠道,国家应放宽直接融资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以发行债券、股票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最后,搭建信息化平台,建立行业投资信息、区域投资信息制度,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双方牵线搭桥,减少民间融资的分散性和盲目性。

参考文献:

[1]曹丽丽.浅析民间融资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及规范措施[J].经济研究,2012((4).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9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贷款人依约定将一定数量货币的使用权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融资是正规融资渠道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一些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已近8 000亿元。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一)民间融资需求巨大

现有的正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外源资金需求。首先,中小企业利用现有直接融资方式有许多的困难。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大多没有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达不到发行债券的资格要求,基本上排除了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实际表现为主板市场对中小企业的高门槛要求,虽然有中小企业板,但其设置的准入门槛依然偏高,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利用股权融资困难重重。其次,在间接融资渠道中,从银行获得贷款常常受阻。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常常达不到银行要求的融资标准,银行也基于风险产生惜贷现象。就连标榜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为主的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也不愿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多做开拓,而是与大银行一起争夺大企业、政府项目的业务市场。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显示出优势,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在温州、东莞、深圳等民营经济发达、小企业大量聚集的地区,民间借贷异常活跃。在资金面趋紧时,求贷若渴的许多小企业为渡过暂时的难关,会主动寻求民间贷款,民间融资需求巨大。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数据显示,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交易额达1 132亿元,此规模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1/5;2011年第一季度达396亿元,是上年平均数的1.4倍,规模总体呈增加态势。

(二)民间融资资金供给充足

随着近些年经济繁荣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但在私人财富不断累积的同时,个人投资的发展速度没有跟上收入增长速度,个人的投资渠道少,风险大。目前我国居民储蓄正规投资流向主要包括:一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这种投向尽管安全,但收益率太低;二是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但其高风险性使许多投资者不愿接受。在私人投资渠道缺少且投资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居民大量的闲散资金为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充足的供给储备,民间融资的规模和范围均得以扩大。

(三)民间融资风险显现

2011年,中小企业因为还不起高利贷而关门,或者小企业老板潜逃的事件层出不穷,更是集中爆发了温州民间借贷危机。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温州民间的信任体系,势必拉高企业的融资成本。温州企业过去在融资中普遍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但温州市政府相关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0月底,87家问题企业涉及银行贷款15.86亿元、票据9.06亿元。这些问题企业的一级担保链企业达153家,涉及银行贷款50.75亿元;二级担保链企业达353家。目前,受87家问题企业的直接影响,一级担保链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张。担保链上的企业即使主业没有出现问题,但它们既要承担关停倒闭、企业主出逃企业的连带债务,又由于失去此前互保的支持,难以再从银行获得新的贷款。在双重压力下,这些企业依然存在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来源

(一)高投机性埋下风险隐患

近年来,随着房价和一些资源价格的暴涨,参与房地产市场和资源市场炒作的资金越来越多,暴富的效应导致民间闲散资金逐渐都流入到这些投机领域,投往实业领域的民间资金比例大大减少。《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调查》显示,当前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而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即220亿元,包括一些人以融资中介的名义,或者由多家融资中介联手,在社会上筹集资金,用于外地房地产项目投资,另外有20%由一般社会主体(个人为主)借给民间中介。这种民间融资的高投机性使得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极易引发民间借贷市场的震荡,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其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利率攀升带来财务风险

按照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这个标准就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但实际上,在银根紧缩的大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催生其利率节节攀升,从2010年底开始,民间融资年利率普遍超出24%。目前,虽然各地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不一,但总体月利率在2%―8%左右,最高甚至达到20%。不断攀升的民间融资利率无疑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许多从事实业经营的中小企业虽然从民间借贷中取得货款解决了燃眉之急,但却因为难以支付如此高利息,只有缩小规模或半停工,甚至当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常常又被迫用新吸收的高息本金偿还到期负债,如此背新债还旧债恶性循环最后导致破产。

(三)不规范性引发信用风险

目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与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互助资金会、当铺等。但是,无组织的直接民间借贷融资所占比例较大。民间融资一般不需抵押担保,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中小企业借贷门槛低,这既是吸引中小企业融资的一大优势,但也同时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当前的民间借贷市场良莠不齐,特别是一些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中介机构嫁接经营“信用”之名,不履行“担保”之实,违规办理垫资业务,一次性收取的高额的垫资佣金及利息,隐含的信用风险较大。以温州为例,温州目前有1 000多家担保公司,运作资金高达200多亿元,打着担保公司等旗号放“高利贷”的现象在温州非常普遍。

(四)短期化隐含资金链断裂风险

民间融资多为短期融资,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各种可能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渡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及较高的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

(五)政策及法律缺失暗藏风险

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法制建设处于滞后状态,没有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规定零散,在操作中以司法解释为主,且多为原则性规定,法律效力较低、操作性差,对民间融资的保护不利。从法律层面对于民间借贷还没有一个合理的界定,致使借贷双方只能靠口头约定维护各自的利益。而一旦发生纠纷,很多资金并不在法律保护之列,其中的风险不可小视。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途径

(一)建立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已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实际。针对当前现状,应抓紧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民间融资法》,建立民间融资的保护性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合理界定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融资合理化、合法化,从法律上确立民间融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其融资方式、期限、利率、用途作出明确规定;对资金来源和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民间融资活动予以确认,保护融资双方的正当权益,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始启动。2011年底,浙江省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这是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只有以立法的方式逐步把民间融资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轨道,才能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

(二)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融资活动。对苗头性问题要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银监局、政府、公安、司法等部门,从快、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于放高利贷行为、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放贷、暴力讨债等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净化民间融资市场。而对于合法化的民间融资行为,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在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可考虑设立民间金融监管部,隶属于银监会,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实行合规性和审慎性相结合的监督原则,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活动和市场退出进行监管。

(三)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由于缺乏在全国范围内以企业资信档案为基础的信用制度,没有统一的信用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得金融机构无法对中小企业做出正确和全面的信用评估和判断,这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建立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使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化,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还应该发展再担保机构,由政府的政策主导其发展,为我国的民间融资以及整个金融体系构建一个诚信、安全、活跃、创新的金融市场。

(四)加强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

民间融资资金和银行存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改革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预测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摆脱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积极创新金融业务,拓展票据承兑、贴现等中间业务,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10

一、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又叫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取资金,即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源于企业内部的资金投入,包括企业的收入和职工的集资;外源融资源于企业外部的资金投入,包括债券融资、贷款、投资和民间借贷。外源融资规模大、速度快、比较灵活,是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源泉。

(一)民间融资畸形发展

中国社会科一学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手中积蓄了大量的财富,但是在2008年以后,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民间资本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大量涌向了房地产甚至“钱炒钱”的投机领域,推高了房地产泡沫,这时的民间资本没有流向实业领域,而是流入到投机领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金融风险。总的来说我国“民间资金多,投资难”。 由于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要求,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融资渠道。我国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银行的功能。

(二)中小企业债券发行难

发行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市场是有风险的,国家为了确保金融安全,规定企业在发行债券时受一系列条件约束,再者,由于调整我国债券发行关系的法律、法规在规则设计上存在一些缺陷,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公司法和证券发规定的发行标准过高,对信息披露要求比较严格,一般的企业是不允许进行大规模融资的,也就是说过高的门槛致使中小企业在债券融资这条路上举步维艰。

二、中小企业发展离不开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在金融领域的发展有其自然的道理,中小企业主在创业初的资金大都是靠自己的积蓄,数量有限,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大都要靠借贷。在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后,中小企业为谋求发展就必须进行扩张,需要购置土地、机器设备,技术创新,产品升级等,而自有资金无法满足需要,急需向市场融资。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民间金融是其除正规金融之外的重要资金补足渠道。民间金融机构在信息、担保、交易成本等各方面具有正规金融不能比拟的相对优势在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过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信息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中经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有的借款人为了得到借款编造虚假的财务数据或实施其他违规乃至违法的行为。而民间融资,由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是由于信赖关系而形成的借贷关系。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二)担保优势

民间金融组织关于担保的灵活安排缓解了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另外,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这样就成为一种无形的担保。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无形担保机制的存在,使贷款人在经济制裁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制裁方式,从而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三)交易成本优势

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融资具有需求急、频率高、规模小的特点,这都要求金融机构的运行必须是低成本的。一般民间金融机构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的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而且民间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转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也相对较低,民间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小巧灵活的特点,以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种种创新,也节省了交易成本。

三、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没有法律调整,借贷双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即便《条例》已经确立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但是由于法律位阶较低,加上受传统观念和政策的影响,民间融资还是一直游走在法律边缘,这不仅难以有效规范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民间融资的风险,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

金融监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注重在行政许可审批阶段对申请主体的形式审查,而不能深入资本市场调查分析民间资金的流动方向和运行态势,促进、引导民间融资的良性运行。在监管模式上,我国金融业现在主要实行分业管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发展,这种监管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

四、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建议

(一)法律理念层面的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入世后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融资自由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对其从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会使民间融资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以金融自由的回归作为其基本的价值追求。这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出于对宪法所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在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和民间融资组织自的基础上,金融主体的行为方式将不再完全听命于政府的指令,而是通过立法以权利的形式确立相应的融资权利类型,赋予公民享有支配和使用自己资金的权利、以自己的财产投资盈利的权利。

第一,以融资自由为先导。由于现有民间融资法律规制主要表现为强制性法律规范,金融自由的回归则从另外一种角度要求更多地为吸收任意性规范,倡导金融“自由化”,消除金融垄断,消除一切妨碍民间融资交易活动的人为障碍及强制性规范,包括存款、贷款利率等利率的市场化,低门槛的进入措施。政府不要对民间融资市场的自然运行过程加以过多的干预,不越权干预个人的融资活动,制定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只在当民间融资活动明显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时,才能事后加以严惩。

第二,倡导权利公平配置。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理念转变不仅仅要有效率地配置金融资源,同时也应该公平地配置权利资源,追求每一个社会成员、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尊严和利益都得到有效地维护。通过鼓励、引导、规范和监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重视对弱势金融主体和强势金融主体之间巨大的利益差额和风险比例的协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享有相对公平的融资机会,公平保护市场主体获取金融资源的权利。

(二)法律制度层面的法律规制

民间融资的存在打破了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促进了金融业的竞争,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现阶段民间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完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预警系统和信用体系成为现阶段发展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任务。

第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激活民间借贷,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领域。要通过立法,向民间资本开放投资领域,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均应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并与国有资本享受同等待遇;要通过立法、修改现行法律中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严格限制,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法治进程,按照利率市场化的要求由市场根据各种市场因素来决定利率的大小,充分发挥利率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鼓励民间资本投向中小企业。

第二,完善金融立法,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化。由于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具有重要的功能性作用,国家应给予其合法地位和合理的市场份额,通过制度上的安排,逐步实现民间金融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金融体制内来调整,以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条例》正式确立了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而《实施细则》进一步延伸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合会、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资金互助、企业内部集资等形式。

第三,完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通过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监管,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的良性运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和信息公布机制,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预警制度。银监会、证监会以及相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给民间融资一个干净的外部环境,为中小企业顺利地从民间这个渠道融资提供条件。

第四,建立信息监测和征信制度,推动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由于对民间融资合法性的担忧,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都不愿公开自己的借贷行为,监管当局很难获得真实有效的统计信息,对融资规模和资金流向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给金融稳定带来了难题。因此,政府在明确了民间融资监管部门的前提下,可以分设一个机构来专门对信息进行监管预测,分析民间融资的现状,及时掌握民间融资市场的变化情况,为政府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五、结语

民间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的中小企业,制约其生存和发展,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难问题,同时又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符合全国经济发展的政策。民间金融以其自身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减轻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它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重要来源。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的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存在着风险和隐患,因此,政府应大力改善民间金融,引导其走向规范,使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机构和谐发展,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的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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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11

一、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原因

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所有者自有资金、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及其他融资形式等。中小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而在外部融资方面,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的直接融资其规模可忽略不计;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进行的融资规模与企业规模年龄呈正比,中小企业从直接金融部门融资受到严格限制;其他融资形式对中小企业来说可谓取得资金的重要途径。下面重点分析通过正规部门进行的融资及其民间融资形式。

1、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取资金受到严格限制

首先,银行等正规部门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供给时要求其提供详实的包括担保在内等资料。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为减小资金损失、降低不良贷款率,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充足的材料,以便更充分的了解其信用,担保的提供也可在很大程度上减小银行损失。但向银行提出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往往资金较为紧张,或企业发展遇到困难,此类企业资产较少、规模较小,难以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

其次,银行发放贷款审批时间较长,且还款方式很不灵活。即使中小企业牺牲企业短期发展,向银行提供了担保,由于银行等正规金融部门较长的审批时间,纵使贷款得以审批,对企业来说也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另外,银行出于自身管理考虑,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还款方式,当企业使用完部分资金想将剩余资金归还时,银行等正规部门很可能由于其缺乏灵活性的还款方式拒不接受,致使企业资金的浪费。

最后也是最为本质的原因,中小企业自身管理经营存在诸多问题。很多中小企业缺乏正规的公司化治理,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内部控制存在漏洞,企业信誉不强等等,最为重要的是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奇差,极有可能面临还不上款的境地。

2、民间融资具有自身优势

民间融资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备天然的契合性,其拥有的自身优势能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灵活性、多样化、非标准化的需求。

首先,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示范效应,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中国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有很强的血缘地缘意识。那些难以归还贷款或具有拒还倾向的借款人会逐步被边缘化,而完全不具备归还能力的贷款人则难以进入贷款市场,从而促进了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其次,民间融资具有适应各种融资需求的灵活性。民间融资具备灵活、自有、方便等特点。其运作模式简单,简便易学,对担保无硬性要求,且其还款期限及方式的设计较为灵活,也无冗长的贷款审批阶段。民间金融的许多结构性要素可灵活调整,对环境和不同层次的贷款需求具有极强的适应性。

最后,民间融资具有交易成本优势。相比而言,商业银行面对分散灵活的小额贷款需求,难以取得规模优势,且其手续繁杂、交易较为高昂。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所存在的问题

大规模、高流动性的民间融资活动对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而现今关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研究多集中在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民间融资有何优势方面,而对不规范的民间融资所存在的问题没有投以足够的重视。下面以内蒙古鄂尔多斯为例,简要介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众所周知,鄂尔多斯近年来跳跃式的经济增长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其发达的民间融资是分不开的,一定程度上说,没有民间借贷就不会有今天所谓的“鄂尔多斯现象”,但此现象背后民间借贷的不规范与危害也已开始显现。除了依托中介进行的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外,还有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首先,行业投资过于集中,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8年9月末,房地产开发投资125.8亿元,同比增长90.6%,其中有五成的资金来源于民间融资。近年来,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2010年商品住房均价已达6220元/平方米,房地产是典型的顺经济周期行业,当经济形势下滑,资金链条出现断裂,就会出现连锁反应,影响地区经济发展与稳定。

其次,民间融资造成了大量资金分流,给正规金融部门造成巨大压力。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吸引了大量资金来源,给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据统计资料表明,在鄂尔多斯市,投资总量达到2500万元的担保公司,其资金组成为300万元的注册资本、内部融资400万元及1800万元的民间融资,其民间融资占据了近七成以上的资金来源,严重冲击了正规金融部门。

最后,大规模的民间融资大大加剧了银行风险。由于中国社会的地缘血缘纽带浓厚,借别人的钱碍于面子必须归还,就造成了公众诚信产生偏差,风险向银行转嫁的局面。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造成难以归还借款的投资者转向银行进行借贷,而银行面对信息不对称以及道德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大经营风险。

三.规范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政策建议

(一)确保民间融资合法性并予以规范

1、严格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对不同规模的民间融资区别对待

当务之急,需要严格区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制定出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分标准与可操作的法律条款,保证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层面上正式认识民间金融,正确看待其与正规金融部门的互补作用,为其创造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2、要尊重民间融资的自主经营空间及其习惯法因素

每当金融监管权限发生变化,总会被质疑这样的组织能够自律形成理性而高效的效率组织。对于民间力量的不信任和过度夸大自身作用,会导致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职能时过分干预,从而使监管效率被扭曲。

3、制定详细的民间融资机构准入机制

应该设置最低核准条件,降低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鼓励企业间设立财团、投资公司等,要求这些企业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投资者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其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另外,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也应因地制宜,需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改善民间融资的监管机制

民间融资在补充正规金融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必须完善民间融资监管机制,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在保证其合理自主经营空间的同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系统,保证民间资金的良好流动。在监管方式上应实现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规范化转变。具体做法如下:明确监管权限,建立与民间金融机构相适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预警系统;建立合情合理的民间金融风险处理机制。

(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推动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

银监局在《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报告中提出“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和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可见对推动小额信贷市场发展的决心和举措。

2、增加针对中小企业的业务创新和金融产品

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手段有限,大力进行业务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可使地下金融转入地上,逐渐合法化,可通过发展典当行、创新财务公司模式等进行,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媒体等开展金融相关知识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投资意识、法律风险意识等,使其具有科学的风险意识。对中小企业的集资融资需谨慎选择,避免地方政府对此类风险无条件买单的错误做法。

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12

收录日期:2014年11月3日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经济发展水平一直位于我国前列,是我国的经济强省。由于省内各地区位条件、历史基础及产业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温州鹿城的鞋、绍兴柯桥的纺织、海宁的皮革、金华永康的五金机械、义乌的小商品、桐乡的羊毛衫等大都由中小企业组成,而资金的缺乏成为制约这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也影响了浙江经济的迅猛发展。

2011年以来,受基准利率上调、资金供求关系等影响,浙江省全省资金价格整体上升。大部分中小企业社会融资比例较高,客观上加大了融资成本及资金供需矛盾。基于对浙江省中小企业的一个初步了解,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间融资进行探讨,促进改善浙江省民间融资的近况。

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对浙江省政府来说,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等。

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方面,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教育培训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据了解,浙江省中小企业数量占浙江省企业总数的99.98%。截至2014年8月末,浙江省中小微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3,894.98亿元,占到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2.96%。可见,中小企业已成为浙江省经济运行中最具活力的群体,是浙江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一般是内源融资,但从不断积累以及长期发展的角度来说,外源融资更应引起企业的重视。一直以来,银行贷款是浙江省中小企业重要的外源融资方式。但浙江省工商联周冠鑫发现,部分小企业即使贷到款,银行往往实行基准利率上浮30%~50%的政策,加上存款回报、搭购相关理财产品、支付财务中介费用等,实际的贷款成本接近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

目前,以银行直接融资和国有银行为主导的区域金融结构中,金融资源配置必然偏重于大企业,而快速成长的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因此只能转向融资效率较低的民间借贷。温州市金融办对35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一季度末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借贷三者的比例为56∶28∶16,银行贷款比重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2个百分点,民间借贷提高6个百分点。

正规渠道的告借无门,导致民间借贷的畸形繁荣。2011年由于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温州企业老板纷纷跑路,而2012年则由于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减贷、少贷、不贷,继而带来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虽然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给予中小企业贷款政策的要求已被各银行提及,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而使得银行普遍不敢贷与不愿贷。这两种行为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准入门槛提高,进一步加深了融资难题。

另外,有迹象显示,部分银行资金也涉及民间借贷。以温州永嘉某鞋革企业为例,由其牵头多家当地企业设立某担保公司,各股东单位从银行获得贷款,向担保公司注资规模超过10亿元。这个“现金池”不仅向股东及关联企业借款,也对外放贷。

截至2014年8月末,个人储蓄存款达到29,952.76亿元,同比增长6.1%,单位存款达到38,430.89亿元,同比增长4.1%,2014年以来,存款一直处速增长中。人民银行温州支行曾做过一个调查,发现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而中小企业的参与比例更高达80%。可见民间资本之雄厚,如果民间融资规范进行,这笔雄厚的资金将有机会得到充分的使用,也将会大大降低中小企业进行民间融资的难度。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结合上述现状,在浙江省众多中小企业中,民间融资主要存在利率高增加破产风险、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以及隐蔽性导致监管缺失等问题。

(一)利率高,增加破产风险。民间融资利率要远远高于正规金融的贷款利率。总体而言,浙江处于经济增长的上升期,投资热情高涨,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异常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借贷价格――利率的攀升,居高不下;其次,民间借贷高利率与期限短密切相关。一般企业为了获得临时性紧急资金周转,不惜承担较高的利率水平。企业高息负债后,进一步增大财务支出,使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虽然通过民间借贷解决了资金不足的暂时困难,但受高息负债的有限效益制约,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易形成资金使用恶性循环,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二)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民间借贷一般有口头约定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民间融资操作程序和手续原始,大部分没有借贷合同,借贷凭据不健全或没有凭据。且其没有相应的担保,依据的是双方的信用程度和私人关系,一旦借款人违约,合同条款将遭受损失,而且容易引发各种经济纠纷。就在今年7月11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成滔与被告浙江永上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于2008年与2010年向原告借款共计300万元,先后出具了收款收据,被告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300万元的借款利息至2013年6月30日,其后就未再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0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止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此案正是由于民间借贷手续不健全所导致的纠纷,在实际发生的民间借贷手续中需做到出借人与借款人是自愿的且要确定借贷利率。

(三)隐蔽性导致监管缺失。民间融资是一种自发形成的“非公开化”的融资关系,隐蔽性强,其资金流向动态难以掌握,捕捉不到借贷双方的有关信息,常常处于监管真空,导致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加大了民间融资的监管难度。目前,浙江省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处罚,主要是针对民间融资纠纷已经发生、社会影响已出现之后采取的事后监管,而在融资纠纷发生前、社会影响未出现时无法起到预防作用。而这种事后监管无法扼制民间融资引起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已有的监管内容相对单一,不成体系,无法持续跟踪、提示、控制、规避、防范民间融资的相关风险,与科学全面监管的要求相差较远。在监管主体缺失、法律支撑不完善的环境下,民间融资得不到有效约束,加之其隐蔽性强,多数处于自我发展的无序状态,导致民间融资秩序相对混乱,给加强监管带来一定难度。

三、原因分析

(一)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政府在资金、税收、市场开发、人才、技巧、信息等方面一直给予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的扶持,而中小企业缺乏政府的有效规划和引导,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政府在完善与发展融资法律法规等政策体系方面也没有发挥全面作用。另外,地方政府偏重于招商引资,给予较高的优惠政策吸引县域外的资金,而忽视了当地民间资本的实力,导致了不必要的县域间的资本流动。由于缺乏引导,压制了部分民间投资,也造成一些民间投资投向国家限制或禁止的产业,必然将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判断与决策,从而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此外,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利息上浮,导致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二)金融方面的原因

1、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不强。中小企业信贷关系主要在当地的合作金融机构(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于受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综合实力、金融产品开发、“单户贷款比例”等监管要求限制,合作金融对中小企业服务能力较弱。如合作金融机构自身的资金网络尚未完全建成,跨区域结算、签发承兑汇票还需要借助于其他商业银行,导致信贷企业无法较好地运用贴现等相对便利的融资工具。

2、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之间存在反作用。从金融方面的原因分析,当前区域银行体系不能较好地适应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市场需求;金融服务产品开发创新不能较好地对接区域企业的实际需求,还没有形成适合处于金融服务低端的中小企业金融产品体系。

有些欠贷企业近几年由于经营不善,资产负债率高,在难以取得银行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依靠民间融资特别是高利贷弥补资金缺口,加重了企业负担,增加了银行贷款回收的难度。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多种渠道转化为民间融资情况的存在,也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风险度,导致银行不愿为中小企业贷款,增加民间融资的负担。

(三)企业自身的原因

1、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以合伙制和单一业主制为主,其信用能力、企业规模也因此受限,通常只能通过业主或者合伙人来为企业提供后续资金,而按我国有关法律其是不能发行股票融资的。

2、企业财务信息信用低。目前,我国财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数据随意性很大。为了获取投资或者贷款,许多中小企业利用虚假的财务数据夸大经营成果;为了少交税,又尽量掩饰经营成果,把财务报表做的只是微利,甚至亏损。中小企业内部财务资料不全,数据不真实的现象普遍存在。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仅增大了银行对企业信息的甄别成本,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而且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形象,造成银行对企业的不信任,导致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

3、企业融资担保和抵押能力不足。出于资产安全性的考虑,在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时候商业银行要求其抵押和担保,但中小企业抵押物往往达不到要求。这是因为许多中小企业规模较小,设备陈旧,尤其是新成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设备往往是某些领域的专有设备,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不符合抵押品要求,而中小企业往往因自身限制,没有土地、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提供作为抵押品,即使少部分企业拥有房产,也因抵押的手续繁杂,手续费高,使得很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4、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偏低。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着经营管理粗放、工艺设备落后、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低、市场潜力不大、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在管理水平、市场意识和开拓能力等方面难以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据有关部门估计,我国有近33%的私营中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62%的私营中小企业在4~5年内消失,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年半左右。企业状况较差,加之存续期短,这令银行或者投资者面对中小企业更加谨慎。

四、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优化建议

(一)优化融资的外部环境

1、问诊把脉,分类施策。在鼓励中小企业集约集聚发展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特点和特色,一方面出台相应的民间融资法律以及行政条例,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鼓励民间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制定村镇银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引导村镇银行向乡镇延伸网点,覆盖各主要乡镇,以此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把握政策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客观规律,创新体制机制,突破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障碍。政府采取部门联动、出台组合拳的政策措施,设立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增添助力。

2、助控结合,四举并行。一方面政府性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加快建立信用体系,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四举指:(1)健全金融服务体系。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小微企业优化升级,培育有发展潜力优势的企业;(2)建设信用环境。不断改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办法,以信息经济完善信用评审和授信制度。依靠政府的力量,尽快建立起由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相关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企业采集、信用评估和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制度;(3)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数据库;(4)建立金融监控协调机制。各地级市应该设立金融仲裁庭、金融法庭、金融侦查支队保障民间融资的平稳运行。

(二)搭建规范化的民间融资平台。目前,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浙江局部地区的借贷利率偏高,也让民间融资存在的风险性增加,因此就需要把相应的融资平台加以建立和完善,给民间资本一个实现自我的平台。

1、设立民间监督机构。以在“温州金改”之前温州乐清的短期拆借为例:大部分的月息都在3~5分之间,就算是长期借贷,月息基本也维持在3分左右信息。浙江各地级市如果能够仿照温州设立“温州指数”一样设立类似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这样在大大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民间融资的动态预警和风险预警。

2、政府设立中介周转机构。可以通过各地级市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大额借款备案登记制度。开展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试点,引进一批中介机构入驻,提供民间借贷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登记等服务,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

3、设立由民间资金的资金池。把民间资金集中,投放入各个公司,由企业支付利息。减少存款数量,促进资金融通。

4、设立集群内的小额贷款机构。通过处于集群中心的优势,做到对所服务企业生产销售情况的掌握,包括信用情况、季节影响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地方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定标准。同时,也对集群内企业起到了一个监督作用,促进中小企业不断完善自身,也可充分利用信用贷款的优势,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

(三)发展互联网金融,提高民间借贷透明度。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当代最具革命性的金融创新,而浙江中小企业融资在利用互联网金融这一块上发展是相对滞后的。浙江各地级市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普惠金融”的原则推进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网络化服务,提升电子业务替代率,推广金融服务员模式和客户经理网络化服务,实现物理网点市区全覆盖。当然这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各级政府花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进行长期的建设,但是一旦建成,便能有效监控民间借贷的状况,避免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比较现成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引入类似拍拍贷、京东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拍拍贷为例,拍拍贷的最大特点在于用纯线上模式运作,平台本身不参与借款,而是实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服务等功能,借款人的借款利率在最高利率限制下,由自己设定。可以由浙江省政府牵头与之合作,各地级市政府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实际操作,利用拍拍贷等类似较为成熟的平台进行企业的融资,而拍拍贷等类似平台则将该地区业务的接口完全对当地政府开放,以便当地政府监督。

五、结束语

对于浙江这个积聚着大量中小企业的省份,民间融资困难不仅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阻碍了浙江省金融经济的总体进步。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现在的民间融资状况,本文对其进行分析总结,由于民间融资在浙江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全国各地也普遍存在,研究浙江民间融资的现状,总结浙江各地民间融资的经验,联系浙江民间融资的实际,探究其民间融资新机制,不仅对浙江省民营企业实现“二次创业”以提升企业竞争能力、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实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大有益处,推而广之,对全国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篇13

企业融资一般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方式。内源融资是指企业从自身内部取得资金并将其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包括内部利润和内部集资等;外源融资是指企业从外部吸取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的过程,包括直接融资,银行贷款,民间资本等。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资金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而融资困难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一个长期问题。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未达到上市要求,无法通过股权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因而大多数中小企业通过债券融资进行外源融资。与此同时,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一些缺陷外加上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的考虑,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据不完全统计,中小企业贷款申请遭拒率达56%。因而民间借贷和内部融资就成为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中小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的资金来源,并且很难获得长期债务的支持。

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很多,宏观上可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一)中小企业内部原

首先,中小企业规模小,获利能力不强。其次是中小企业财务规范欠缺、报表真实性差,再加上中小企业为了规避税负而有意披露不真实的财务信息,使得大多数商业银行无法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定,不愿放贷;最后,人员素质低,管理不完善。中小企业往往存在制度管理不完善,人员职业素质低,技术含量不高,盲目投资等问题。

(二)外部素

首先,融资渠道狭窄,主要靠企业自身积累,中小企业的发展资金大多数来源于投入资本和留存收益,因而大多数商业银行出于对控制风险的考虑会将资金放贷到大中型企业,在我国中小企业获得的银行信贷资金只占中小企业全部资金的10%左右;最后缺乏政府支持。

四、完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制度

(一)建立风险预警体系及相关制度

尽管建立民间借贷检测系统难度很大,但是毕竟民间借贷离不开正规金融系统,据中投顾问金融各行业研究院霍肖桦介绍官方主要通过对资金的融入方和融出方的资金变化进行检测,说道:“一旦民间借贷发生问题就能够从检测体系中反映出来,这样能够及时地发现问题并着力解决问题,降低风险,也将保证整体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建立相关制度遏制民间借贷高息问题

中国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借贷资金的监控,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及利率走势,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范更具体化,针对不同的借贷制定不同的利率上限,并且对违反者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只有将民间借贷的利率降下来,才能更好地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降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及整个金融市场的和谐。

(三)积极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在改善银行和中小企业关系的同时,也应该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发行证券准入条件,减少有关审批环节的手续,建立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协调的法律法规。完善法律体系,国家应鼓励中小企业按股份制企业要求进行现代企业规范,通过二级市场解决资金问题。同时建立企业的短期债券市场,估计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债券。

(四)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

受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上受到了一些不公平的待遇,政府应颁布相关的政策扶持中小企业。首先政府应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环境,各级政府应该废除那些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歧视性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市场的惠普制原则;其次政府可以效仿美国日本的国家建立地方性政策发展银行,第三政府应大力推进产业优化结构调整,改变中小企业存量。各地政府应把握当前经济结构调整有利时机,实现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调发展,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中小企业的产业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

(五)完善企业自身信用

广大中小企业必须要有长远眼光,切实强化信用意识。首先,中小企业要注重自身信用意识的培育,包括企业履约意识、诚信意识等方面,中小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必须牢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主动地加强信用建设,牢固树立“信用第一”的观念;其次,建立诚信教育制度。上到经营者,下到职工都应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加强诚信建设,尤其是经营者。经营者必须明白“守信是企业的生命”这一道理,这样企业才能形成一种自觉守信的氛围;此外,还应该加快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六)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

中小企业还应当加强与银行沟通,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可以申请银行派员工进入企业,参与企业的经营。一方面可以使银行更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从而使银行同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银行对企业资金的监管,防范风险。此外还利于银行可以准确的掌握企业信息,在再次放贷时可以减少调查,提高效率,这无疑为银行和企业节约了成本。只有建立了良好地银企关系,企业才能从银行等各金融该机构获得资金支持,才能更好的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总之,要帮助企业合理的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解决融资难问题,不仅需要中小企业自己的努力,同时还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规范民间借贷,银行等金融该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驱渠道。帮助中小企业发展,从而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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